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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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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要求,完善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31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杨洁电话:(010)65645593传真:(010)65645555邮箱:dqsxtb@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月2日
  • 环保部发布《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关于印发《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明确噪声监测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我国噪声监测水平,总站组织相关监测站开展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并征求了多方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与《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   总站物字[2011]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监测中心站:   根据各地噪声自动监测工作的需要,为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总站结合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应用研究”成果,编制完成了《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和《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请及时反馈意见与建议,以便为制定相关“噪声自动监测”国家标准提供基础资料。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1: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定(暂行)   附件2: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暂行)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前言   目前我国环保系统实施噪声监测主要有两类,一是各监测站开展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包括: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这类监测是每年《中国环境质量报告》中声环境部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各相关部门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噪声监测,如:环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企业噪声排放监督监测及噪声纠纷的仲裁监测等等。噪声监测为我国环境噪声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环境管理的深入与认识的不断提高,当前的噪声监测内容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主要问题是:常规的声环境质量监测中城市区域监测的声源统计代表性不全,缺乏夜间噪声总体水平监测。噪声监测与评价侧重于常规监测,针对性噪声监测特别是监督性监测相对薄弱,且尚未纳入统计与评价内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薄弱自动化程度低。这些情况造成现行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声环境质量深度分析,当前的噪声监测不利于对噪声的管理及声环境质量的改善。   为落实“十二五环保规划”精神,改进噪声监测工作,引领环境噪声监测方向,使噪声监测工作不断接近公众需要,体现降噪效果,满足管理需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在“噪声监测技术路线”研究课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路线。   一、环境噪声监测目的   掌握我国声环境质量状况、评价噪声污染防治与降噪效果、监督与评判噪声污染排放 为噪声污染防治、环境噪声的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依据 通过环境噪声监测与评价促进我国声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噪声监测工作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我国国情,使噪声监测工作体现科学性、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在兼顾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注重与管理需求结合与改善声环境质量结合。   三、总体目标   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全国所有建制市均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和各类功能区监测。大型机场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开展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逐步建全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和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昼夜普查监测。完善大型机场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建筑施工场所及重点企业噪声自动排放监测或监督性监测。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四、技术路线   噪声监测技术路线把握两个转变、两个加强和两个扩展。即:由人工监测为主、自动监测为辅向自动监测为主、人工监测为辅方向转变 由重宏观总体性监测、轻针对性噪声监测向两者并重监测转变。加强噪声监测技术、评价方法研究,完善噪声监测技术体系 加强噪声源、噪声防治效果监测,促进声环境质量改善。监测范围由侧重环保重点城市向全国所有建制市及乡镇扩展 监测要素由监测等效声级向低频噪声监测、噪声频谱分析监测、环境振动监测扩展。   1.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总体水平监测,仍采用网格普查监测方法,以手工监测为主。每年进行1次昼间普查监测,增加夜间普查监测。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由手工监测逐步向自动监测过渡。手工监测,仍采用长度加权方法,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cm处 监测点位数量建议:超大、特大城市≥100个 大城市≥80个 中等城市≥50个 小城市≥20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道路交通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根据自动监测要求布设点位,实施自动监测时,监测点位进一步优化,点位数量要大大降低。到2020年,道路交通噪声自动监测扩大到全国所有建制市。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由每季度进行1天24小时监测,向功能区自动监测过渡。各类功能区监测点位数量比例按照各自城市功能区面积比例确定,建议监测点位数量:超大、特大城市≥20个,大城市≥15个,中等城市≥10个,小城市≥7个。到“十二五”末,环保重点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到2020年,全国所有建制市各类功能区监测实现噪声自动监测。   2.噪声污染源监测   落实噪声污染源排放申报制度。加强对各类噪声源(建筑施工噪声、工业企业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排放的监督监测。重点加强噪声源监控监测,对建筑施工场所逐步实施监视性噪声自动监测,待相关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出台后,实施对建筑施工场所的监督性噪声自动监测。对公众投诉信访较集中的大型机场及工业企业的监督监测向噪声自动监测过渡。   3.噪声监测科研   开展噪声自动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点位布设、监测指标、仪器要求、传输要求、评价方法等配套技术体系   开展道路交通监测与评价新方法研究,研究并建立一套更科学、与管理水平联系更紧密、与老百姓的实际感受更接近的道路交通噪声监测与评价方法   修订、完善噪声监测相关规范、标准,形成较完善的噪声监测标准体系   研究噪声污染严重、投诉率高的噪声源(如:建筑施工噪声)监督监测相关保障政策、措施,研究低频噪声监测技术、噪声频谱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尽可能有效的降低噪声污染   研究探讨噪声监测质量保证技术、道路交通噪声地图表证技术等,“十二五”期间,重点城市可试点开展噪声地图的制作研究,全面提高噪声监测评价技术水平。   探讨环境噪声信息管理和信息公开办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
  • 十一部门发布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   《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1月25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 环境保护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 2011年01月25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 环保部等十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新闻发言人陶德田今日向媒体通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国务院十一个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多部门将首次采取协调联动机制解决噪声扰民问题,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建设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陶德田说,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环境噪声污染影响日益突出,环境噪声污染纠纷频发,扰民投诉居高不下,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控制重点、防治手段、职能分工和处罚力度上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环境噪声管理工作需要。为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部协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意见》,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提出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及加大噪声污染的重点领域、具体政策措施。   《意见》要求加大交通、施工、工业、生活四个重点污染防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道路两边配套建设隔声屏障,严格实施禁鸣、限行、限速等措施,控制高铁在城市市区内运行的噪声污染,并加强机场周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加强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管理,实施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严格限制在敏感区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实施城市夜间施工审批管理。逐步建立民用建筑隔声质量验收制度,实施建筑声环境质量状况告知制度 禁止商业经营活动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严格管理敏感区内的文体活动和室内娱乐活动,明确限制室内装修作业时间,严格控制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居民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加大敏感区内噪声排放超标污染源关停力度,加强工业园区噪声污染防治,禁止高噪声污染项目入园区。   《意见》指出,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城乡声环境质量管理和监管支撑能力建设、夯实基础保障条件、抓好评估检查和宣传教育。一要加强规划引导,严格声环境准入。各地应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改善作为重要任务之一,在“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中设立噪声污染防治章节。铁路、交通、民航、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 “十二五”规划,应有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严格项目环境噪声“三同时”验收管理。二要加强重点源监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城市环保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地区交通、建筑施工、社会生活和工业等领域的重点噪声排放源单位,严格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重点排放源噪声排放达标。城市环保部门应于2011年年底完成重点噪声污染源确定工作。严格实施噪声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每年限期治理一批噪声超标的重点企业。三要完善噪声监测网络,强化重点城市声环境达标管理。各城市应建立和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噪声污染源应安装噪声自动监测仪器,重点城市应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完成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应制定达标区保持计划或进一步改善计划和不达标区噪声削减计划,确保“十二五”末全面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四要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交通、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探索建立多部门的噪声污染投诉渠道和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将排放超标并严重扰民的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范围。重点城市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五要促进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建立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加大噪声违法的舆论监督和曝光力度。
  • 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市场规模超百亿 轨道交通建设带动减振降噪市场需求增长
    一、噪声污染成现代城市公害,环境噪声成居民投诉重点 噪声污染被列为21世纪环境污染控制的主要问题。2021年3月,世卫组织就发布了《世界听力报告》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听力受损达到1/5,听力损失影响全球超过15亿人,其中4.3亿人听力较好的耳朵有中度或以上程度的听力损失;到2050年,预计四分之一的人有听力问题,近25亿人将患有某种程度的听力损失,其中至少7亿人将需要康复服务。 中国城市噪声污染也日趋严重,多数城市处于噪声污染的中等水平,许多城市生活区噪声已高于60dB,成为中国现代城市的一大公害。2020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对2019年全国声环境情况以及环境噪声投诉情况进行了汇总和描述如下: 2019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了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三项监测工作,共监测79,079个点位。全国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昼间总点次达标率为92.4%,夜间总点次达标率为74.4%;其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夜间达标率最低,为51.8%;昼间区域声环境质量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3dB(A),昼间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8dB(A);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次达标率、区域声环境质量及道路交通噪声平均值均劣于全国平均水平。图表1:2019年全国城市各类功能区监测点次达标率 2019年,全国“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统计数据显示,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8.1%,位列各污染要素的第2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群众对“宁静”生活环境的需要日益增长,环境噪声成为环境投诉的焦点问题,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发展,其污染评估和治理工程也再次成为中国环保产业发展的热点。 针对环境噪声污染突出的问题,国家高度重视,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工作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起草。目前,生态环境部正在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修订草案建议稿。预计新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对环境噪声防治会有更高标准,责任主体将更加明确,这将带来噪声治理市场的扩大。二、噪声与振动控制总产值超百亿,交通领域占据半壁江山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数据:2015年至2019年五年期间,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的总产值随国家整体经济情况有所波动,具体如下图所示:图表2:2015-2019年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行业总产值(亿元) 2019年全国环境噪声与控制污染防治行业的总产值为128亿元,其中交通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50亿元,工业企业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16亿元,社会生活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20亿元,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技术服务产值为8亿元,其他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产值为34亿元。各领域占比情况具体如下图所示:图表3:2019年全国环境噪声与控制污染防治行业各领域产值占比(亿元,%) 未来我国噪声与振动控制行业的技术和市场热点将仍然集中在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领域;地铁车辆段上盖建筑和地铁沿线建筑振动控制以及建筑内动力设备的噪声与振动控制;工业领域的分布式能源企业、石油化工、矿山、冶金与建材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噪声与振动控制;新型声学材料以及智能化的降噪研究开发等多个方面。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已经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计法规将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提出了更高的治理要求,必将推动产业的进一步发展。轨道交通建设带动减振降噪市场需求增长,行业盈利能力较高一、轨道交通发展带动减振降噪市场需求增长 我国已经把城市轨道交通作为公共交通发展的重要方面,要求加快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未来几年国内城市轨道交通投资将保持较高的强度,发展迅速。而减振降噪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环节,要求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轨道交通的发展必将带动相应的减震降噪市场需求的增加。图表1:截止2020年底全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里程分布(公里) TOD上盖开发日益成为热点,减振降噪效果直接影响上盖物业的商业价值,必将导致业主方加大上盖物业开发中减震降噪的投入;而轨道的日常运维、病害防治市场逐步向第三方专业公司开放,也都带来减振降噪市场规模的扩大。 同时,伴随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类建筑的不断竣工投入使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行环境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对生活品质的要求日趋提高,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行造成的噪声与振动污染容忍度越来越低,同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持续修订,一大批技术规范的推出,对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提出更高标准与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市场需求。 此外,由减振降噪技术发展驱动,各类新材料、新工艺将不断出现和应用,既激发了存量市场的巨大升级潜力,也将孕育新的市场需求。二、轨道交通振降噪治行业利润水平及竞争格局 在轨道交通领域,由于准入门槛高、技术水平复杂,产品毛利也较高,行业利润水平主要受国家政策和市场竞争情况的影响。 目前,行业内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产品和方案供应商,对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实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淘汰速度和行业整合进一步加快。国内从事减震降噪服务的企业数量众多,但城市轨道交通的减振降噪具有项目规模大、周期长、技术指标要求高、项目工程管理要求严格等特点,而且招投标时还需要具有历史业绩和项目经验。 因此,国内目前能够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减振降噪治理的企业数量较少,尤其是能独立承接高等、特殊等级减振降噪综合治理方案的企业更少。市场竞争最终由单一价格竞争转向了技术、资金、品牌、服务、营销网络和市场推广能力等的综合实力竞争,具有综合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仍将继续维持较高的盈利水平。 由于行业处于高水平综合实力竞争,竞争程度较小,因此行业能维持较高利润水平。
  • 环保部发布两项环境噪声监测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护环境,规范声环境监测与评价工作,现批准《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HJ 707-2014)   以上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bz.mep.gov.cn)查询。 环境保护部 2014年10月30日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噪声测量值修正.pdf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pdf
  • 两环保巨头在华企业因排放超标遭环保部警告
    环保部近日连发两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分别对惠州东江威立雅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警告,二者分别是全球环境巨头法国威立雅环境服务集团和法国苏伊士环境集团在华的合资公司。   两家公司分别违反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的相关排放标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2年9月对东江威立雅公司进行监督性监测时发现,该公司焚烧炉废气二噁英排放浓度超标3倍 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超标1.4倍 砷、镍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为超标1.8倍 边界昼间噪声也同时超标。上海化学工业区升达废料公司则存在同样北边界外昼间噪声超准。根据相关规定,环保部同时责令东江威立雅和上海化工区升达废料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将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据了解,东江威立雅环境由A股上市公司东江环保和法国威立雅环境服务集团共同组建。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则由上海化学工业区发展有限公司、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香港新创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5.75亿元人民币组建。其中,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隶属于法国苏伊士环境集团。
  • 重拳!生态环境部即将发布,两文件共治噪声污染!
    12月10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而据更早前新闻消息,中国生态环境部已审议并通过了《“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并即将发布实施。(文末查看原文)《意见》共九条:第一条 为总体要求,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 原则和主要目标;第二条 为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包括依法规范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做好功能区监测站(点)核定和严格功能区监测站(点)管理三个方面;第三条 为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包括推进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深化监测数据应用;第四条 为压实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包括督促工业噪声排放 单位依法依证监测,落实其他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第五条 为加强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要求多部门合作联动、依法履职;第六条 为支持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监测,主要是鼓励开展公共场所噪 声监测,并积极提供监测技术支持;第七条 为确保噪声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包括健全标准规范、完善质量管理、保证量值溯源和建立监督机制四项任务;第八条 为加大噪声监测信息发布力度,包括建设信息平台、规范信息发布工作;第九条 为加强组织实施,主要为强化队伍建设、监测科研、责任落实和指导调度四个方面。五大环境噪声问题,驱动《意见》出台近年来,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稳步开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型噪声污染源不断出现,作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支撑,现行的噪声监测工作已难以满足以人为本、精准管控的管理需求,存在以下问题和短板:一是声环境监测网络不完善。部分地级及以上城市声环境质量 监测点位数量未达到规范要求,2021 年仍有部分地级城市由于监测 能力不足未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二是声环境监测自动化程度低。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点 位中,采用自动监测占比较低;区域和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均 以手工法为主。三是数据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尚未实现全国声环境质量自动 监测数据联网,已实现自动监测的城市自动监测数据未实时上传; 尚未建立全国声环境监测信息化平台,信息发布滞后。四是噪声监测工作覆盖面不全。现行的声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 方法侧重城市宏观尺度,无法反映微观层面公众对噪声的主观感受, 不利于精准识别和发现城市噪声污染问题,需加强问题较为集中的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监测,压实工业企业、建筑施工、铁路、 城市轨道交通和机场周围航空器等噪声源自行监测责任。五是标准和技术规范体系尚不健全。目前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排 放标准、工业企业噪声自动监测技术规范、机场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仍在修订,城市轨道交通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尚为空白。为推动解决上述问题,生态环境部出台《意见》,加强“十四五” 噪声监测顶层设计,从而满足新时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新形势、新要求。齐头并进,持续推进噪声监测新技术与标准制修订根据《意见》第七条,未来将从法规修订、监督管理、量值溯源、监测科研等方面发力,涉及到多项标准修订,并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业创新,原文如下: (十五)健全标准规范。生态环境部负责制定噪声监测相关标 准规范,强化自动监测技术应用,加快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场界、 机场周围区域飞机噪声监测标准规范制修订,推进城市轨道交通(边界)环境噪声、铁路边界噪声测量方法研究,研究制定宁静小区等 噪声监测站(点)布设、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技术要求,逐步健 全噪声监测标准规范。(二十二)强化监测科研。加强多部门、多学科联合技术攻关, 加强噪声监测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研究开发,促进相关产业发 展、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支持科研机构和相关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简易式、便携式噪声监测仪器设备。推进噪声污染 溯源、噪声源定位与特征识别等先进技术手段应用,提高噪声监测智能化水平。未来,让我们一起期待《“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发布实施。欢迎关注2月9日“环境噪声监测”网络研讨会,生态环境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专家领衔,与多位标准起草专家交流研讨!免费报名链接(仅限500人):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environmentalnoise230104/会议拟日程:报告时间报告主题报告专家 9:30- 10:00“十四五”时期,我国噪声污染特点及防控进展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10:00- 10:30待定青岛明德环保仪器有限公司10:30- 11:00《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907-2017)解读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1:00- 11:30《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解读天津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加强噪声监测工作的意见.pdf
  • 甘肃省稳步推进工业企业环保标准化建设
    记者从有关会议上获悉,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试点企业金昌水泥集团干法二厂、中水集团崇信发电公司、张掖发电公司和刘化集团公司日前已率先完成等级审核评定工作。这标志着我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   据介绍,目前全省大多数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试点企业已完成筹划与组织、预评估、实施、总结等阶段工作,申请等级评定工作正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稳步进行。   今年1月15日,《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颁布实施,确立了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基本框架。随后,标准化建设工作被纳入年度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进行考核,并按照工作计划不断推进。省环保厅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断强化和完善企业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工作目标,以建立健全环保标准化考核体系为基础,制定了《甘肃省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并将环境保护工作涉及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环境应急管理、环境信息公开与教育培训等5个方面,24项基本要求,130项基本规范指标纳入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体系。先后出台了《甘肃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要求及考核评分标准(试行)》等一系列标准化建设体系文件,明确和规范了我省标准化建设考评的申请、受理、评审等相关工作流程,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形式多样的系统培训。   在标准化建设进入整改阶段,省环保厅集中检查了56家试点企业的标准化建设情况,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推进的具体措施,使试点企业打消了等待观望的思想。   目前,甘肃省环保厅已对下一阶段试点工作进行了部署,力争到年底前完成全省108家试点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的达标工作。
  • 我国主要工业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基本建成
    “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不断探索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系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标准。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分类,构建了“1+43+1”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为统领,以43项重点行业和通用工序为主体,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为要素补充,共45项。截至目前,行业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共发布73项,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全面衔接。废弃资源加工、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少数无专门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可按照总则开展监测。根据生态环境统计结果,“1+43+1”的设计体系可覆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比95%以上的大部分行业,能够更好地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提高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水平,规范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行为,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好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提供了依据。为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的培训和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45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目前,总则、造纸工业、电镀工业等8本教程已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出版。固定污染源监管责任重大,关系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在以企业为主体,持证排污、自证守法的框架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也将做好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化管理和帮扶指导工作,共同守卫蓝天、碧水、净土。
  •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 本标准规定了淀粉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淀粉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淀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淀粉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淀粉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2-2010) 本标准规定了酵母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酵母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酵母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酵母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酵母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油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3-2010) 本标准规定了油墨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油墨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油墨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油墨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4-2010)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陶瓷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火电厂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陶瓷工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铝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铝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铝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铝和铝材压延加工企业(或生产系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铝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铝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铝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铅、锌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铅、锌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再生铅、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铅、锌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铅、锌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铅、锌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2010)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铜、镍、钴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铜、镍、钴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铜、镍、钴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铜、镍、钴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铜、镍、钴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2010) 本标准规定了镁、钛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镁、钛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镁、钛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镁、钛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也不适用于附属于镁、钛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镁、钛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镁、钛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启动会召开
    p   4月1日,受全国人大环资委委托,生态环境部召开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修改启动会。会上,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充分认识噪声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积极稳妥做好噪声法修改,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宁静”生活环境需要提供法律依据。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现行噪声法实施以来,在完善环境噪声有关规章和标准体系,提高环境噪声管理能力,促进产业发展,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噪声法实施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为适应环境噪声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及时修改噪声法。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要求,下一步在修法过程中,要按照积极稳妥务实的修法原则,确保法律中重要制度的有效性 要突出源头治理、问题导向,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经验和国内各地基层成熟有效的做法 要加强普法,提升管理能力水平和社会公众参与,凝聚社会共识 要保障修法投入,确保任务按期完成。 /p p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同志和全国人大环资委代表,以及来自各相关领域的专家出席了会议。 /p
  • 我国环境噪声市场潜力巨大 自动监测仪器市场前景可期
    p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声环境质量状况关注度也越来越高,环境噪声污染已经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一个重要环境问题。 /p p  & nbsp & nbsp 日前,环保部发布了《2017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据报告显示,2016年相关部门共收到环境投诉119.0万件,其中噪声投诉52.2万件,占环境投诉总量的43.9%。环境噪声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p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噪声监测已具备了环境噪声常规监测的能力,但仍存诸多问题。 /p p   目前,我国现有的环境噪声监测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监测和噪声污染源监测。在声环境质量监测中,一般采取城市区域环境网格法进行噪声监测,这种监测方法要求在待监测区域设立100个以上的等边长有效监测网,监测网点设在网格中央,每个点测试10分钟。该监测方法工作量浩大,同时每个测监点的测试值由于采样时间短,随机性强,不能实际反映该监测点及城市的声环境状况,无法完全满足公众对环境噪声认知和关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 /p p   在噪声污染源监测中,噪声污染源监测不同于大气、水污染的监测,噪声空间分布是不连续的,受建筑物等因素的影响较大。只有采用多抽样法测量,才能较为真实的反映有一个区域的噪声平均污染水平。然而,由于目前的监测仪器都是便携式,需要监测人员到场,如此多的点位,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大多数噪声监测只停留在简单的数据获取阶段,而无暇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和评价,导致我国环境噪声监测水平的滞后。 /p p   随着我国对声环境监测的重视以及《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噪声》等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对噪声监测技术提出了更加规范的操作性,对噪声监测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的开发研制起步较晚,全国大部分噪声监测站的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普遍存在着技术含量低、功能单一、稳定性和可靠性差等问题,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急需更新换代,建设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已是迫在眉睫的现实要求。 /p p   建设声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从目前人工监测为主向自动化、智能化和网络化为主的监测方向发展 由单一监测向一体化监测发展,监测手段多样化 将声环境的状态利用传感技术、物联网技术等有机结合构成现代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升环境噪声监测技术与监测仪器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加速仪器国产化进程 加快制定噪声自动监测的相应法规,逐步在一些大中城市建立区域性的声环境自动化监测网络系统。 /p p   目前,我国环境噪声相关产业总产值约为132亿元,呈缓慢上涨趋势 专业从事噪声振动控制相关产业的企业约600家,从业人数不到2万人……环境噪声监测行业发展的后劲有待发掘。 /p p   在未来,构建一个自动化、网络化的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声环境监测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构建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现代化的自动监测系统,是全面推进声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的重要一环。因此,声环境自动监测仪器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p /p
  • 奥斯恩噪声监测系统助力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前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等共16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23-2025年)》,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全省“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 噪声污染防 治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有效落实《噪声污染防 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 治行动,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优美环境的强烈需求,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依据《“四五”噪声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制定本行动计划。 简介 深圳奥斯恩作为一家依托AIOT智能互联技术感知,专注于声学环境、应急安全、自然生态、水文水质、AI视觉识别仪器设备研发制造,销售与安装运维,跨领域信息化软件平台开发,环境综合应用服务的研发制型企业,在“构建完善城市噪声监测网络体系,噪声扰民事件整治数据支撑,降低噪声扰民投诉率”方向深多项应用解决方案,在社会生活类、建筑施工类、工业类噪声监测领域服务众多项目。 奥斯恩目前已具备功能区噪声自动监测站(国标)生产制造技术,可提供城市声功能区可行性建设分析,选点规划监测点,产品适用于区域声环境监测、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城市声环境监测等。可监测各小时的等效声级计、累积百分声级、值、最小值、标准差等,噪声计测量范围大、功能强稳定性好、可实现远程视频监控、远程广播喊话等功能。 功能区噪声监测系统 功能区噪声监测系统是在监测点位采用连续自动监测仪器对声环境功能区噪声进行连续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仪器系统。本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供电系统、气象监测环境功能区噪声进行连续的数据采集、处理和分析的仪器系统。本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全天候户外传声器、噪声采集分析单元、通信单元、供电系统、气象监测模块等)、中心服务器、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等组成,并可以监测与分析环境噪声的特征,判断噪声来源,通过无线或有线的网络传输,实现远程数据遥测、噪声事件监测、系统自动校准,终形成多种报告。 工业企业噪声监测系统 工业企业噪声监测系统是针对工业企业室内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需求而设计,实现噪声自动监测并进行噪声数据统计分析,掌握噪声变化规律和排放强度,智能识别超标声源类型和方向,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提供数据支撑。 建筑施工噪声监测系统 建筑施工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用于建筑施工场所产生的噪声监测,其户外设计可适应不同施工场所复杂的现场环境下长期运行,使用寿命长。核心部件带有静电激励器装置,实现对传声器远程自动校准,传感器长期使用中测量的稳定性,提升建筑施工噪声监测自动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为施工审批、噪声监管等提供数据支持。 道路交通噪声监测系统 交通噪声监测系统主要由噪声监测子站、鸣笛抓拍、通讯网络及监控管理云平台组成,主要监测参数包括噪声、车流量、人流量、违法鸣笛等。系统通过声呐(麦克风阵列)技术准确锁定任意的噪声源位置,并通过声纹识别技术提取喇叭声音特征,将环境干扰(如刹车声、鸟叫声、广场舞、人声、口哨声等)滤除,准确定位到实际的鸣笛车辆,从而对鸣笛的车辆进行视频抓拍和车牌识别,确定违法鸣笛车辆。 社会生活噪声监测系统 社会生活噪声监测系统是针对对商业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体育运动中使用固定装置所产生的噪音、人群活动产生的噪音等各类不同场景的噪声监测系统。系统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实现噪声24小时不间断监测与分析,掌握噪声污染情况,并可搭配LED高清显示屏、语音播报音柱等实现噪声数据实时显示、超标语音提醒等功能,为噪声污染防止监管提供强有力手段。 移动式噪声监测系统 奥斯恩移动式噪声监测系统,是我司结合不同的监测场景所衍生出来的产品,是移动监测、流动监测、突击检查等场景的监测利器。同时也是固定监测点位无法覆盖到区域的有效补充。 通过执法人员配合移动式噪声监测设备进行噪声污染排查显得日益重要,对噪声投诉区采取“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不做检查预案,直赴基层、直达检查现场”的执法检查手段,严查各种噪声违法行为。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制止、有案必查、高效执法、迅速处理、及时整改,减少噪声污染信访投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 智能噪声监测一体机 智能噪声监测一体机符合2级声级计标准,通过物联网技术与现场端仪器仪表进行互联互通,完成对环境噪声数据实时采集,并对采集数据统计分析,计算噪声值,是一种简易型的户外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它由数据显示屏、噪声传感器、数据采集统计分析软件、GPRS无线传输模块、服务器云平台软件、微信客户端等部分组成,人性化表情变化设计、测量范围大、功能强稳定性好,可扩展“AQI”六要素。 手持式声级计 手持式声级计是一款数字化多功能声级计,配置分为一级/二级声级计,设计用于测量各类噪声的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声压级、等效连续声级、暴露声级、统计声级等多种声学评价量,它具有积分平均、并行测量、统计分析、24h测量、1/1倍频程、1/3倍频程和室内噪声等7种工作模式供用户选择,同时仪器还提供了低频A频率计权,用于二次辐射噪声测量,是一款功能强大、性能好的手持式仪器,适用于各类噪声长时间的、可靠并精确的测量,它内带8G(可选32G)的SD卡,标配5号电池供电。 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 声环境自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平台可实现对噪声污染源监测点实时排放水平监测的同时,能够自动预警噪声超标排放行为,通过智能分析噪声源特征,自动联动摄像头抓拍取证,形成超标事件告警信息,当场提醒发出噪声的主体自行整改,同时通知执法、监管部门予以督导落实。通过电脑端、手机端等方式对噪声污染排放状况进行实时跟踪、视频监控、超标录音、超标报警、历史查询、现场执法等功能,具有现场报警、报警推送等多种报警通知,为噪声数据网络化管理、实时数据分析提供了有力基础。 声环境大屏,显示所有前端设备的实时状态、监测数据和噪声污染扩散图,便于管理部门更好地实施污染排放情况的全局监控、预警和协调调度,及时控制超标排放,避免环保污染扩大。通过平台可以实时查看到噪声监测点分布、进行噪声问题定位,通过数据分析进行故障诊断、噪声治理等工作。
  • 新品上市丨助力“宁静中国”,LHNM 3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正式发布
    研发背景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噪声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年11月2日),2023年1月3日,国家生态环境部、中央文明办、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环大气〔2023〕1号)。计划明确提出:从2025年1月1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力合科技集多年环境自动监测研发经验和成果,2023年3月正式发布LHNM3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为户外环境噪声监测增添又一强有力终端产品。LHNM300实现多维一体化,实时监测各类环境噪声,可联合气象模块实现对大气温度、大气压力、风速、风向、雨量等参数的实时监测,并可以扩展接入视频模块进行远程视频实时监控。01产品介绍LHNM300的传感器采用数字化多功能声级计,适用于测量各类噪声的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声压级、等效连续声级、暴露声级、统计声级等多种声学评价量。LHNM300具有户外监测、1/1倍频程和1/3倍频程三种测量模式,3种模式数据同步计算,无需模式切换,可同时获得3种模式的数据。仪器通电自动开机运行,可长期工作于户外,对环境噪声等进行长期连续的监测,可稳定地运行于环境噪声监测系统和网络。02标准符合情况Electroacoustics–Specificationsforpersonalsoundexposuremeters(IEC61252:2017)《个人声暴露计规范》Electroacoustics-Soundlevelmeters-Part1:Specifications(IEC61672-1:2013)《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规范》Electroacoustics-Octave-bandandfractional-octave-bandfilters(IEC61260:2014)《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电声学声级计第1部分》(GB/T3785.1-2010)《电声学个人声暴露计规范》(GB/T15952-2010)《电声学倍频程和分数倍频程滤波器》(GB/T3241-2010)03功能特点LED屏本地显示监测数据(选配);有线和无线数据传输;手机web端数据实时显示;自动校时,死机自动重启恢复;不间断电源具有充放电保护功能;具有防雷设计,漏电保护功能;具有防盗报警装置;安装容易,单人即可完成。04应用领域可广泛应用于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业噪声监测、建筑施工噪声监测、交通运输噪声监测和社会生活噪声监测。
  • 智易时代荣获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CPA证书以及多项产品认证证书!
    近日,天津智易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顺利取得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ZWIN-NS06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声级计)”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CPA)。此次CPA认证的取得,标志着我司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产品的生产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一致认可,生产的计量器具准确度和可靠性等指标符合法治要求,为公司致力于环境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更坚定了智易时代“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决心,激励着每位员工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CPA标志是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专用标志。国产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是指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是否符合法制要求的一种认可,也是针对计量器具这种特殊产品所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法律约束的管理手段。经审核合格,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向申请人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可作为全国通用型式,并准予在相应的计量器具和包装上使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CPA专用标志和编号。产品介绍ZWIN-NS06 环境噪声监测仪由噪声采集分析模块、通讯模块、电源模块组成,是一种适合户外噪声实时监测的设备,设备可以选配颗粒物监测模块(TSP、PM2.5、PM10)气象监测模块(温度、湿度、风速、风向、气压、雨量)以及视频监控。实现 24 小时自动监测,无需人工干预,稳定可靠。适用于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场景的监测。此外,公司新取得“ZWIN-FVOCs08型固定污染源苯系物在线监测系统”和“AQMS-350型 化学发光法臭氧自动监测仪”两项新产品认证证书。CCEP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的取得,是对智易时代科技研发能力和整体技术水平的高度认可,为我司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得到政府、专家、企业、社会的广泛认可。智易时代将继续本着对客户和社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提升智易时代在环保监测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与广大客户携手共创辉煌。
  •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一览
    p   我国油气田分布地域广,环境条件(容量和敏感程度)差异大,而且油(气)藏性质、地质构造、生产工艺、废水处理(置)方式有很大不同,直接导致了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指标的不同。其中,污染物的排放及污染防治技术具有突出的行业特征。而我国现行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针对较普遍的污染源和污染物而制订的综合型标准,较少考虑行业的排污特点及污染防治技术经济条件,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p p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颁布实施为促进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和防治起到了积极的、重要的作用。GB16297-1996 规定的SO2 排放浓度限值为:新源960 毫克/立方米 现源1200 毫克/立方米,同时还按不同排气筒高度限定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由于没有针对天然气净化行业的专项标准,按照国家规定,天然气净化厂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天然气净化厂的硫磺回收尾气具有排气量小、SO2 浓度高、治理难度大、处理费用高昂等特点,为达到GB16297-1996 的规定,其硫回收率应达到99.6%~99.9%以上,这要求必须采用还原吸收类工艺或其他更高回收率的硫磺回收工艺,经济代价很大。 /p p   天然气作为一种优质、洁净、高效的能源,对环境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欧洲和北美等许多国家都把天然气净化厂作为特殊污染源看待。有鉴于此,原国家环保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1999 年2 月以“环函〔1999〕48 号“文提出将天然气净化厂SO2 排放作为特殊污染源制定相应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出台前,暂执行GB16297-1996 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指标,同时尽可能考虑SO2 的综合回收利用。 /p p   随着国家环保要求的日益严格,需要制订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保监控指标和企业排污行为进行规范。根据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特点,制订一套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符合清洁生产原则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环境标准,意义重大. /p p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排放的恶臭污染物、工业炉窑和锅炉及燃气轮机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贮存和处置适用相应的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p p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大气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起草单位: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p p   现有企业自2021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5d47dfdc-d08e-4ccf-b82c-1f9c646d8cee.jpg" title=" 01.jpg" alt=" 0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dd84a140-1c3a-496d-9740-89ac2344e40f.jpg" title=" 02.jpg" alt=" 02.jpg" / /p p   现有天然气净化厂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执行表3 规定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e6d5f8e9-ec36-43f5-b770-5caa4a57f7a8.jpg" title=" 03.jpg" alt=" 0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list/main/05.shtml" target=" _blank"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监测-水质分析仪器大全 /strong /span /a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a75ed30-0016-42a4-8195-9c48c4b3293b.jpg" title=" 04.jpg" alt=" 04.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830fd00f-7cd8-4adf-abd6-f7b19f0a2063.jpg" title=" 05.jpg" alt=" 0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c455ee93-5039-46a6-b095-71938d3fb0d0.jpg" title=" 06.jpg" alt=" 06.jpg" / /p
  • 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环保标准
    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如下表所示: 表1.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GB 1462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怠速和高怠速工况下排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的排气污染物检查。 本标准是对《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的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废止。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磷肥企业废水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磷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磷肥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磷肥工业企业和生产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5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1995)同时废止。 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稀土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稀土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以及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稀土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稀土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不适用于稀土材料加工企业(或车间、系统)及附属于稀土工业企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稀土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钒工业企业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钒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钒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钒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钒工业企业的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 1345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中的相关规定。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平板玻璃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电子玻璃工业太阳能电池玻璃(薄膜太阳能电池用基板玻璃、晶体硅太阳能电池用封装玻璃等)生产中的大气污染物控制适用本标准。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 61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干物质和水分的重量法。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类型土壤中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毒鼠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1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毒鼠强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毒鼠强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中毒鼠强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HJ 61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风干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氯离子(Cl-)含量大于2.0×104 mg/kg的盐渍化土壤或盐碱化土壤的测定。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企业环境报告书编制导则(HJ 61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保护环境,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规范企业信息公开行为,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环境报告书的框架结构、编制原则、工作程序、编制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环境报告书的编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 14621-2002)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1995)
  • 和诚环保发布青岛和诚H70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新品
    H70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产品简介:H70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现场监测终端通过多种通讯方式与监控中心交互数据,监控中心通过噪声系统软件对噪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系统具有无人值守、全天候连续运行、安装部署快捷、运行维护简单等特点,是专用于户外长期使用的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为各城市建设安静和谐环境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为声环境评价和治理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主要特点:设备安装具备随机性,方便安装于智慧立杆、交通立杆、路灯杆等;设备具有故障信息上传,断电信息上传等功能;支持远程升级系统,远程操控,自动校准等功能;可添加多种外部设备,如LED显示屏,气象传感器,车流量检测器,摄像头,颗粒物传感器等。执行标准:IEC61672:2013GB/T3785-2010 1级GB/T3241-2010 1级技术参数:显示内部显示:内部具有显示屏;外部显示:可接不同尺寸单/双/彩色LED显示屏主要测量指标频率计权:A、C、Z(可远程切换)测量参数L5、L10、L50、L90、L95、Lmax、Lmin、Ld、Ln、Ldn、SD;瞬时声级;等效声级。数据存储存储方式:NAND FLASH,SD卡等;存储时间:长达三年存储内容瞬时声级数据、等效声级数据、统计声级数据、倍频程和1/3倍频程滤波器分析结果、录音文件、事件信息、外部设备数据数据通信RS232,RS485串口通信,RJ45网口通信; GPRS/3G/4G通信通信协议HJ212-2017协议,HJ660-2013协议,可定制特殊协议供电方式交流AC200~250,50HZ;太阳能供电(选配)外部设备(选配)LED显示屏、气象传感器、车流量检测器、GPS、摄像头、太阳辐射、光散颗粒物传感器 气象技术参数 气象测量参数测量范围准确度分辨率温度-50~100℃±0.5℃0.1℃相对湿度0~百分之一百RH±3%RH0.1%RH气压10~1100hPa±0.5hPa0.1hPa风速0~60m/s±3%0.1m/s风向0~360°±3°0.1°降雨量0~200mm/h±4mm/h0.1mm/h创新点:H7000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现场监测终端通过多种通讯方式与监控中心交互数据,监控中心通过噪声系统软件对噪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处理。系统具有无人值守、全天候连续运行、安装部署快捷、运行维护简单等特点,是专用于户外长期使用的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为各城市建设安静和谐环境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噪声监测数据,为声环境评价和治理提供了有效可靠的依据。 青岛和诚H70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 “疫”情战役下,岛津在线监测技术助力工业企业复工复产
    随着中国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初步胜利,中国已经有力遏制了疫情的蔓延扩散,逐渐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已成为当下重点。近期生态环境部出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的指导意见》,意见中明确对于主观恶意排污、违法犯罪的企业将重点严格执法,对于认真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将支持企业渡过难关,其中对于已安装在线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稳定达标、环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记录的重点监管企业,可以减少开展现场检查。 无组织VOCs管控与排放  201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对于工业企业的生产活动中无组织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进行了强制性规定,其中要求企业开放式循环冷却水系统中,对于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需要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为发生了泄漏,必须要进行泄漏修复并记录。  岛津TOC-4200在线总有机碳分析系统不仅可以实时有效监测企业复工复产开车过程中循环冷却水系统中有机物料的泄漏,协助评估开车生产工艺质量,同时能及时发现循环冷却水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逸散,随时提醒企业实施泄漏与修复(LDAR),减少企业周边环境空气异味投诉,自证清白。 技术特点:TOC最短监测周期1分钟以内,及时发现泄漏,实时反映换热器工作状态;自动计算并统计进、出口TOC浓度负荷变化,超出10%设定值,自动预警;可同时实现6个换热器中循环冷却水TOC浓度的自动监测,无需人工干预;无二次有害废液产生,无需昂贵的废液处理费,环境友好;维护极其简单,年运行维护费用低至千元; 有组织VOCs管控与排放 2020年是污染防治攻坚战收官之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决战之年,生态环境部明确执法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2020年3月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 试 行 )》开始实施,本指南明确了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原理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等相关规定。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有组织固定源排放中的VOCs在线监测即VOCs-CEMS已成为环境执法和达标排放的重要手段,由于各企业生产工艺和过程中VOCs产生的复杂性及VOCs治理的有效性等因素,其最终排放的VOCs存在高温、高湿、高腐蚀及成分复杂易吸附的特点,因此对于VOCs在线监测系统的灵敏度、重现性及系统稳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岛津VOC-3000F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结合岛津60多年高端、专业气相色谱技术和50多年稳定、可靠在线监测技术的特点,专业应对工业废气高温、高湿、高腐蚀及复杂VOCs废气排放的特征,具有的极高系统的可靠性、数据的高准确以及运维极致简单等优点,为企业提供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并符合国家标准的VOCs排放数据。技术特点:行业领先水平气相色谱系统分析能力业界高灵敏FID检测技术,数据精准独有触屏操作和自我检测,安全易维护专业应对复杂废气排放工况,应用可靠
  •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环保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火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火电厂。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1年,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3年第二次修订。 火电厂排放的水污染物、恶臭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中的相关规定。 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弹药装药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修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现有弹药装药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各类弹药装药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弹药装药生产企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3年,2002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14470.3-2002)自动废止。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87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一类和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汽车维修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橡胶制品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橡胶制品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胶制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橡胶制品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的修订。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废止。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采选工程(HJ 61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范煤炭采选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开采工程、选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煤炭采选工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煤炭采选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与煤炭资源勘探活动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HJ 623-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物多样性评价指标和方法,掌握并了解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的现状、空间分布及变化趋势,明确全国和各地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整体上提高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管理能力,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多样性评价的指标及其权重、数据采集和处理、计算方法、等级划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基本单元的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 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624-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我国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外来物种环境风险评估的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导致外来物种造成生态危害的评估。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导则(试行)(HJ 625-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履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评估和控制抗虫转基因植物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抗虫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要求,规定了对非靶标生物影响、基因漂移、生态适应性和靶标生物对抗虫转基因植物产生抗性四项生态环境安全检测的步骤和内容,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过表达抗虫蛋白而具有抗虫新性状的转基因植物生态环境安全检测。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标准(HJ 626-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有关规定,科学评估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现状,及时掌握其变化趋势,遏制生物遗传资源的流失,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中国生物遗传资源等级的划分标准、等级调整的规定和等级划分时应提交的文件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等级划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技术导则(HJ 627-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物多样性公约》,规范生物遗传资源使用和交换过程中利益分享行为,保护生物遗传资源所有权人、使用者的利益,促进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保存、利用和对外交换,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生物遗传资源经济价值评价的原则、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分布于或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物遗传资源的经济价值评价。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HJ 628-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规范我国生物遗传资源的采集,加强对生物遗传资源的保护,促进生物遗传资源的研究和利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09-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采用生物接触氧化法及其组合工艺的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和过程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接触氧化法及其组合工艺的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设施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20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改善环境质量,规范膜生物法在污水处理工程中的应用,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的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控制、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膜生物法的城镇污水及具有可生化性的工业废水处理和回用工程;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设计、施工、环境保护验收及设施运行管理的技术依据。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弹药装药(GB14470.3-20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 2.1-93)
  • 第四届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研讨会第一轮通知
    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监管的重点,近年来,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工业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微生物安全控制相关的法规标准,对企业微生物检验技术、鉴定技术、过程控制、环境监控、实验室建设和方法确认等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ICC)已连续主办三届&ldquo 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研讨会&rdquo ,得到了全国工业企业微生物质控领域同仁的普遍认可。   为帮助我国工业企业了解各领域微生物控制相关法规标准,掌握国内外最新微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借鉴国际先进企业微生物控制经验,全面提升企业微生物实验室技术水平,CICC于2015年8月19-21日在北京举办&ldquo 第四届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研讨会&rdquo ,邀请国内外食品、药品、化妆品微生物安全控制领域的知名专家,为企业搭建与专家和监管机构深入交流的专业平台,热忱欢迎全国工业企业新老朋友莅临大会。   一.会议内容   大会报告:   微生物安全控制相关政策标准解读   国内外最新微生物鉴定技术与方法确认   国际先进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经验分享   新形势下企业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管理要点与实施   标准菌株及其在工业企业微生物控制中的应用   分会场报告:   食品、化妆品分会场   我国食品安全微生物检验标准体系建设与发展   食品、化妆品微生物控制新技术进展   GB 4789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新标准解读与实践   食品行业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管理   食品行业生产环境监控   基于生产过程控制的食品微生物检验要求与重点技术   GB 19298包装饮用水微生物检测技术实践   化妆品企业微生物控制潮流与实践   化妆品微生物控制关键技术与防腐系统设计   制药行业分会场   药品微生物鉴定技术及方法选择   药典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解析   药品无菌检查与微生物限度检查   药品微生物分离纯化技术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建设与质量管理   制药行业生产环境监控   制药行业培养基质量控制   表型微生物鉴定技术在药品微生物鉴定中的应用   分子生物学技术在药品微生物鉴定中的应用   药品微生物洁净室消毒、灭菌最新方法   会议培训   微生物检测标准菌株管理法规解读与实践   细菌芽胞在消毒灭菌评价中的应用   工业企业污染菌分子生物学鉴定技术   食品微生物菌种耐药性的安全评价   工业企业微生物生理生化分析及应用   常见污染霉菌-曲霉属的形态学鉴定技术   二.演讲嘉宾   大会及分会场部分演讲嘉宾(拟定):   刘秀梅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   陈 颖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李凤琴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微生物实验部主任,研究员   崔生辉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所生物检测室副主任,研究员   马仕洪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药所微生物检测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饶 红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Shunchang Jong美国典型菌种保藏中心(ATCC)全球事务顾问,博士   程 池 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CICC)中心主任,教授级高工   JQ Liu P&G新加坡创新中心,亚太地区微生物部门技术总监   崔 强 华瑞制药有限公司(SSPC)微生物质控部经理  于 莉 美国玛氏公司(MarsInc.)食品安全经理   洪海军 联合利华(Unilever)集团产品研发部研发经理,博士   张 姝 日本花王集团   柴海毅 上海诺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三.参会代表   全国大中型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工业企业QA/QC、研发、法规、技术、生产等相关部门高管及专业技术人员 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检验检疫、第三方检测实验室等机构技术负责人及微生物实验室技术人员。   四. 组织机构   支持单位:国家微生物资源平台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承办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五.注册与费用   会议注册:填写附件报名回执,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至大会秘书处。   会议注册费:1000元/人,含会议费、培训费、资料费、证书费和餐费。请提前汇款至以下账户,报到当天仅接受现金支付。   收款单位名称: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香河园支行   账 号:044301040001596+   会务组可统一安排住宿,费用自理。   六. 大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6号楼321室,100015   联系人:胡育骄、葛媛媛 电话:010-53218310、53218309   手机:18600736797 传真:010-53218307  E-mail:jane@china-cicc.org 网址:http://www.china-cicc.org/con1/   附件:   第四届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研讨会   报名回执表 联系人 电 话 单 位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姓 名 性别 职务/职称 电话/手机 E-mail 备注: 1、如无特殊要求,发票明细开为&ldquo 会议费&rdquo ; 2、您是否需要安排住宿?(是,否)。   请将此表发送至jane@china-cicc.org或3290723405@qq.com,也可以传真至010-53218307。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2015年6月4日
  • 甘肃省工业企业将实行污染物日测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污染物监管,确保甘肃全省范围内工业企业污染物自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甘肃省要求全省各工业企业加强污染物自测工作。   根据要求,企业自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两种方式,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编制企业自测方案,监测因子应包含减排污染物及所属行业的特征污染物。同时,企业需按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尚不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自测工作。对于企业的自测结果,环保部门将在网站上进行公布,公布数据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等。 以上信息来源于环保部网站,3月1日 http://www.mep.gov.cn/zhxx/gzdt/201303/t20130301_248688.htm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的通知   工信部节[2014]4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加强工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月3日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大气十条》),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制定本提升计划,实施期限为2013年至2017年。   一、区域清洁生产水平提升的必要性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是我国经济发展重点区域,也是污染物排放高度集中的区域之一。据测算,2011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排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为638万吨、氮氧化物685万吨、烟(粉)尘421万吨,均占全国相应总排放量的30%左右。其中,工业排放二氧化硫577万吨、氮氧化物502万吨、烟(粉)尘354万吨,分别占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的90%、73%和84%,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的重要源头 区域内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等重点工业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粉)尘分别占工业排放的24%、22%和49%,是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   近年来工业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有效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但仍有大批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环保装备未得到全面推广应用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状况未得到根本转变。认真贯彻落实《大气十条》“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实用技术、工艺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的要求,编制并实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对实现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目标,加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从源头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降低末端排放量,全面提升区域内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增强区域工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坚持源头减量、全过程控制原则,以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控制排放量为目标,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推广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促进技术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全面提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确保完成行业排污强度下降目标,促进区域环境大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工业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可实现年削减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25万吨、氮氧化物24万吨、工业烟(粉)尘11万吨、挥发性有机物7万吨。具体分解指标如表:   三、主要任务   在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焦化、石化、化工等重点工业行业,推广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实施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技术改造,有效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钢铁行业   采用石灰(石)-石膏法、氧化镁法、循环流化床等技术,主要实施烧结烟气脱硫技术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70%以上。   采用湿式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电袋复合除尘器、移动极板除尘器等技术装备,实施高效除尘技术改造。   (二)有色金属行业   采用动力波(或高效)湿法脱硫、有机溶液循环吸收脱硫、活性焦脱硫、金属氧化物脱硫等技术,实现制酸尾气等烟气脱硫技术改造。   采用铝电解槽上部多段式烟气捕集、新型电解铝干法净化、重有色金属冶炼湿法改干法等高效除尘技术措施,实施除尘技术改造。   (三)水泥行业   采用水泥炉窑低氮燃烧、分级燃烧和非选择性催化还原(SNCR)等技术,实施脱硝技术改造。   采用高效低阻袋式除尘技术,实施除尘系统改造。   (四)焦化行业(含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厂)   采用HPF工艺、栲胶工艺(TV)、真空碳酸钾工艺、FRC工艺等焦炉煤气高效脱硫净化技术,实施焦炉煤气脱硫改造。   采用袋式除尘器(覆膜滤料)等高效除尘技术装备,实施除尘地面站改造。   (五)石化和化工行业   采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油罐区、加油站密闭油气回收利用技术、吸附吸收技术、高温焚烧技术等,实施有机工艺尾气治理技术改造。   采用高效密封存储技术、冷凝回收技术、吸附吸收技术、高温焚烧高效脱硫除尘技术等,实施化工含VOC废气净化技术改造。   (六)装备制造业   调整燃料结构,采用高温低氧燃烧等先进燃烧技术,减少锻造烟气中氮氧化物含量 使用高效混砂机配合袋式除尘器,从源头控制铸造粉尘排放 采用整体通风空调式、集中式、固定式、移动式等烟尘净化措施,对焊接、切割烟尘进行综合治理。   (七)工业锅炉   实施高效节能锅炉系统改造,推广高效煤粉技术,鼓励建立集中式锅炉专用煤加工中心,改善工业燃煤品质,对燃煤工业锅炉实施湿式静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等高效除尘技术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区域内中央企业,一是要根据本提升计划,2014年6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和本企业集团实施计划制定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是要加强指导和考核,督促有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三是要每年年底前报告计划落实情况。   (二)做好技术支持和信息咨询服务。有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咨询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做好技术引导、技术支持、技术服务和信息咨询、交流研讨等工作,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促进区域工业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充分利用工业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等专项资金,支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的支持力度,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文章转载自:工业和信息化部
  • 第四届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研讨会第二轮通知
    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已成为我国各级政府和企业监管的重点,近年来,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工业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与微生物安全控制相关的法规标准,对企业微生物检验技术、鉴定技术、过程控制、环境监控、实验室建设和方法确认等提出了新要求。为此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CICC)已连续主办三届“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研讨会”,得到了全国工业企业微生物质控领域同仁的普遍认可。  在国家微生物资源平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的大力支持下,CICC于2015年8月19-21日在北京举办“第四届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研讨会”,邀请国内外食品、药品、化妆品微生物安全控制领域的知名专家,为企业搭建与专家和监管机构深入交流的专业平台,帮助我国工业企业了解各领域微生物控制相关法规标准,掌握国内外最新微生物检验鉴定技术,借鉴国际先进企业微生物控制经验,全面提升企业微生物实验室技术水平。热忱欢迎全国工业企业新老朋友莅临大会。  一. 时间地点  时 间:2015年8月19-21日(19日报到、培训,20-21日会议报告)  地 点:北京友谊宾馆(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010 -68498888)  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人民大学站D口(西南口)往南100米。  二. 组织方式  支持单位:国家微生物资源平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主办单位: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中国微生物学会工业微生物学专业委员会  承办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发酵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  三.会议议题  微生物安全控制相关政策标准解读  国内外最新微生物鉴定技术与方法  新形势下企业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管理要点与实施  国际先进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经验分享  报告内容请见附件(研讨会日程)  四.会议注册及费用  会议注册:请填写附件“参会回执”,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大会秘书处。  注册费用:会议注册费1000元/人(含会议费、资料费),培训免费,请提前汇款到以下账户,报到当天仅接受现金支付。  汇款信息 单位名称: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香河园支行  账 号:044301040001596  住宿费用:北京友谊宾馆敬宾楼单人间:480元/间/天,标准间:530元/间/天,住宿会务组统一安排,费用自理,请在参会回执中注明。  五.大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24号院6号楼321室,100015  联系人:胡育骄、葛媛媛 电话:010-53218310、53218309  传真:010-53218307 E-mail:jane@china-cicc.org  大会网址:http://www.china-cicc.org/con1/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  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  2015年7月6日  附件 :研讨会日程 大会报告 时 间:8月20日08:20-08:30大会致辞08:30-09:20食品微生物风险管理及高危食品过程控制刘秀梅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究员09:20-10:10Putting Biological Standards in Life Sciences and IndustriesShunchang Jong美国典型菌种保藏中心(ATCC)/全球事务顾问10:10-10:20休息10:20-11:10食源性致病菌快速检测关键技术及试剂盒研发陈颖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农产品安全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11:10-12:00药品微生物检验进展胡昌勤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学药品检定首席专家/微生物检测室主任/研究员12:00-13:30午餐,合影13:30-14:20Advanced Analytical Tools for Rapid Microbial Limit Testing and Identification in Consumer Product Industry JQ Liu P&G新加坡创新中心亚太地区微生物部/技术总监14:20-15:10婴幼儿食品中微生物性有害因素污染、评估及控制李凤琴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微生物实验部/主任/研究员15:10-15:20休息15:20-16:10台湾食品产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与实践袁國芳 台湾生物资源保存及研究中心(BCRC)16:10-17:00待定梅里埃(bioMérieux)诊断产品有限公司分会场报告分会场一:食品化妆品行业分会场 时 间:8月21日08:30-09:20新形势下企业微生物检验实验室管理要点与实施饶红 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主任技师09:20-10:10食品微生物实验室人员管理雷质文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主任/研究员10:10-10:20休息10:20-11:10食品微生物检验技术与应用崔生辉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食品化妆品检定所/副主任/研究员11:10-12:00联合利华化妆品微生物控制与防腐设计洪海军 联合利华(Unilever)集团产品研发部/研发经理12:00-13:30午餐13:30-14:20基于生产过程控制的食品微生物检验要求与重点技术刘奂辰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一部14:20-15:10GB 4789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新标准解读与实践马群飞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微生物检验科主任15:10-15:20休息15:20-16:10中国日用品微生物污染风险以及应对方案的解决张姝 花王(中国)研究开发中心16:10-17:00食品企业生产环境监控于莉 美国玛氏公司(MARS)/食品安全经理分会场二 :制药行业分会场 时 间:8月21日08:30-09:20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规划建设、质量管理及面临的挑战马仕洪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药所微生物检测室/副主任/副研究员09:20-10:10制药企业微生物安全与控制实践崔强 华瑞制药有限公司(SSPC)微生物质控部/经理10:10-10:20休息10:20-11:10培养基质量控制要求柴海毅 上海诺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11:10-12:00赛默飞世尔新版药典解决方案Thermo Fisher Scientific公司12:00-13:30午餐13:30-14:20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及检查技术实践杨美琴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化药所微生物检测室14:20-15:10生产过程微生物污染控制姚艳平 广州百特侨光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质量经理15:10-15:20休息15:20-16:10待定美国Microbiologics公司(MBL)16:10-17:00新版中国药典微生物检测培养基变化和培养基制备质控注意事项李峰 默克化工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生物监测部/市场经理17:00-17:50制药微生物鉴定技术与实践姚粟 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 工业企业微生物安全控制技术培训 时间:8月19日18:30-19:00微生物检测实验室标准菌株管理与应用李金霞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19:00-19:30微生物分子生物学鉴定技术徐友强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工程师/博士 19:30-20:00微生物生理生化鉴定技术翟磊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工程师/博士20:00-20:30常见污染霉菌形态学鉴定技术李辉中国工业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中心/高级工程师
  • VOCs监管日益严格 国家层面出台工业企业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文件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规范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已印送给相关单位。 /p p   对于VOCs的监管,我国一直十分重视。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是VOCs无组织排放的重要源项之一。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常规或非常规检测手段,检测或检查受控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 /p p   为了落实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的要求,由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编写的《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号)于2015年11月正式发布实施。广东、浙江、山东、江苏、上海等多个地方参照原指南,制定或修订了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要求。经过5年的实际应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以及各地方石化企业,依据原指南,对可能排放VOCs的设备及管阀件全面开展了泄漏检测与修复,作业场所及周边的VOCs污染和异味得到了明显抑制。 /p p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121号)要求在制药、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p p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实施VOCs专项整治方案,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编制VOCs治理技术指南。 /p p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p p   另外《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规定了所有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企业的管控要求,具体包含VOCs物料储存、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工艺过程VOCs、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及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等。 /p p   因此,为了落实上述国家政策标准文件要求,统一规范各工业行业的LDAR项目,实现流程、操作和数据的标准化,亟需从国家层面上,统一LDAR的相关定义、术语和流程,将《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修订扩展为《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 简 称“新指南”),实现我国工业企业LDAR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及泄漏修复的全程标准化。 /p p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为首次发布,规定了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修复、质量保证与控制以及报告等技术要求。 /p p   在该《技术指南》中,对于VOCs的检测有常规检测和非常规检测,常规检测指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或行业标准规定的仪器对密封点VOCs泄漏的定量检测;非常规检测指采用常规检测以外的方法对密封点VOCs泄漏的检测。 /p p   详情如下: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8787.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span /strong /a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strong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58787.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span /strong /a /p
  • 和诚环保发布青岛和诚H7000 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LED一体化)新品
    H7000 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LED一体化)产品简介利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互联网技术、无线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地理信息技术、实时监控技术等,对环境空气中噪声、气象参数实现7*24小时在线监测的综合实时监控系统。主要特点:*模块化设计,配置任意组合,便于按需设定不同监测因子,适合大规模网格化布点;*电路采用工业级嵌入式处理器,可适合严苛室外环境,工作环境温度范围(-40~70)℃;*选用工业级数据传输模块,数据传输稳定可靠;*外置声光一体化报警灯,可远程修改阈值;*温度、湿度采用高精度电容传感器;*噪声符合国际1级声级计或2级声级计;*风速风向采用机械式外接传感器;*系统采用双通道通信方式,在极端情况下实现通信,保证数据连续性;*模块化设计,模块之间采用高可靠性的CAN总线通信,采用汽车电子通信协议,保证系统稳定性;*不仅可以实现远程数据传输,也可远程读取系统状态信息,并可实现远程控制,实现远程修改仪器参数,故障状态信息上传如断电信息,模块故障,数据超标等;*终端设备可通过FTP服务器,远程升级终端的应用程序,实现远程维护,保证用户能使用最xin的应用程序,及时更新系统功能;*可选配各种参数IP摄像头,保证夜间和视距拍摄要求,可自动抓拍,也可供用户实时查看;*现场实时数据显示:终端仪表5s显示一次数据;*选配数据服务平台可显示分钟、小时均值、日均值。报表分析功能,可生成日报表,月报表,年报表、趋势分析等功能。支持同屏多点位显示,支持移动终端数据查询,也可向显示终端推送数据;*安装方式多样,可根据现场情况选择:支架安装,挂杆安装等多种方式,任何一种安装方式均牢固可靠,可抵抗瞬间12级风力。噪声技术参数: 噪声IEC61672:2002 2级GB/T3785-2012 2级也可升级1级声级计噪声传感器原理高精度电容式自由场麦克风频率响应16~20KHz频率计权A、C、Z测量范围30~140dB超标报警外置声光一体报警灯显示LED显示,彩色(可选单色)P10 P5,大小可以定制湿度0~99%RH数据储存长达一年 气象技术参数 温度量程:-40~70℃湿度量程:0~百分之百RH分辨率:0.1℃分辨率:0.1%RH准确度:±0.5℃准确度:±3%RH大气压量程:10~1100hpa风速量程:0~70m/s分辨率:0.1hpa启动风速:≥0.5m/s准确度:±0.5hpa分辨率:0.1m/s准确度:±0.3m/s风向测量范围:0~360°启动风速:≥0.5m/s分辨率:±0.1°准确度:±3° 创新点:利用先进的传感器技术、互联网技术、无线通信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电子地理信息技术、实时监控技术等,对环境空气中噪声、气象参数实现7*24小时在线监测的综合实时监控系统。 青岛和诚H7000 型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LED一体化)
  • 力争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湖南发布“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省文明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9部门联合印发《湖南省“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夯实管理基础、助力持续改善等十大类共53项重点任务,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是:到2025年,基本掌握省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源污染现状,持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有效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责任,不断提升噪声污染防治能力,着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污染问题,全省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总体水平和道路交通声环境强度等级达到二级以上,逐步形成宁静和谐的文明意识和社会氛围。根据部署,全省将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地方管理制度建设以及城市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修订,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鼓励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建立噪声实时监测网络。将噪声污染防治要求作为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科学规划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位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示范典型;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优化设备运输和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实施方案》还指出,要加强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加强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科学划定和调整机动车限行、禁行、禁鸣的时段、路段。加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对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加强监管,通过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维护保养等方式,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推动地方和行业组织制定、发布和落实广场舞等自发性健身娱乐活动倡议、规范指引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此外,按照《实施方案》,全省将提升监测能力,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增设、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将工业企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机动车违禁鸣笛和“炸街”等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将加强人才培养,开展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和监测科学研究,实施“三尖”创新人才工程,建立多层次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将落实责任分工,推动各市州建立、完善噪声污染投诉处理响应机制,确定行业主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和投诉举报方式。将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市场引导和部门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相关机构的市场经营行为。
  • 环境噪声信源分析与特征辨识虚拟仪器系统研发
    针对传统的环境噪声监测与分析仪器功能单一化,提出了环境噪声连续实时监测与同步时频分析一体化的设计思想,自行开发了环境噪声信源特征分析与辨识虚拟仪器系统。其检测前端采用半球型电容声压传感器阵列,以PC机及其自带声卡为硬件,在LabVIEW软件平台上通过二次开发,实现环境噪声信号采集、参量计算、时频分析、声源类型判定多功能一体化。该虚拟仪器系统定位最大相对误差4.13%,测量声级分辨率0.01dB。 环境噪声信源分析与特征辨识虚拟仪器系统研发_乔佳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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