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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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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相关的资讯

  • 农业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名单
    为加快推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我部依托地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省级(含省)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性技术机构,经过广泛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考核,认定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环境和生产监测站等145家单位为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具体承担授权主产区范围内相应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定点动态跟踪和风险隐患摸底排查等工作。现将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请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农质发〔2014〕2号)要求,强化内部管理,加快能力建设,并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中,按照行业归口,加强与所在地业务对口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汇报沟通与业务联系 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加强对业务对口的风险评估实验站的业务指导与技术服务。   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于潇、胡桂仙、贺妍,电话:010-59193165、59192353、59193235,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   附件: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依托单位名单  实验站编号 所在省(区、市) 实验站依托单位(全称) 备注 FPZ001 北京市 北京市房山区农业环境和生产监测站 FPZ002 北京市朝阳区植物保护检疫站 FPZ003 延庆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FPZ004 天津市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侧重于生鲜乳及相关产品 FPZ005 天津市渔业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侧重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 FPZ006 河北省 承德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FPZ007 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FPZ008 廊坊市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管理站 FPZ009 河北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侧重于畜禽产品 FPZ010 沧州市畜牧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 FPZ011 邢台市农产品综合质检中心 FPZ012 山西省 太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FPZ013 长治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FPZ014 晋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FPZ01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水产技术推广站 FPZ016 包头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FPZ017 通辽市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FPZ018 阿荣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FPZ019 锡林郭勒盟农牧业科学研究所 FPZ020 辽宁省辽宁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 侧重于水产品质量安全中环境因子及病源微生物 FPZ021 沈阳市农业监测总站 FPZ022 大连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FPZ023 辽阳市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FPZ024 朝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FPZ025 葫芦岛市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FPZ026 吉林省 长春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检测中心 FPZ027 梅河口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FPZ028 白城市洮北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FPZ029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FPZ030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农垦乳品检测中心 侧重于生鲜乳及相关产品 FPZ031 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FPZ032 哈尔滨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FPZ033 大庆市绿色农产品监测中心 FPZ034 上海市 上海市水产研究所 FPZ035 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 FPZ036 上海市金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FPZ037 上海市松江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FPZ038 崇明县食用农产品监测中心 FPZ039 江苏省 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FPZ040 常州大学 侧重于农产品收贮运环节 FPZ041 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FPZ042 连云港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FPZ043 盐城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FPZ044 泰州市农林畜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FPZ045 浙江省 温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FPZ046湖州市农畜水产品检测中心 FPZ047 浙江中南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中心 FPZ048 丽水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FPZ049 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FPZ050 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 FPZ051 安徽省 阜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FPZ052 宿州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FPZ053 池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FPZ054 福建省 福建省水产研究所 FPZ055 福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FPZ056 漳州市农业检验监测中心 FPZ057 江西省 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侧重于生鲜乳及相关产品 FPZ058 南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FPZ059 萍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FPZ060 九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FPZ061 赣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 FPZ062 山东省 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 FPZ063 济南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 FPZ064 济南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FPZ065 青岛市饲料兽药检测站 FPZ066 山东省潍坊市农业科学院 FPZ067 潍坊市畜牧检测中心 侧重于生鲜乳及相关产品 FPZ068 济宁市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FPZ069 济宁市渔业监测站 FPZ070 泰安市岱岳区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FPZ071 临沂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 FPZ072 河南省 河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侧重于&ldquo 三品一标&rdquo 产品和收贮运环节 FPZ073 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 FPZ074 开封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FPZ075 鹤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 FPZ076 漯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FPZ077 漯河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中心 FPZ078 三门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FPZ079 南阳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FPZ080 济源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FPZ081 湖北省 武汉市农产品检疫检测中心 FPZ082 黄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FPZ083 宜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站 FPZ084 孝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FPZ085 荆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信息
    今年4月,农业部组织有关质检机构在全国开展了第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这是农业部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精神,扩大监测范围后开展的第一次监测。产品种类从4类增加到10类,参数从30项增加到68项,城市从36个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扩大到全国138个主要大中城市。监测产品、参数和城市的增加,更加全面地反映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按同口径统计,蔬菜、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合格率分别为95.9%、99.5%和95.8%,抽检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今年年初,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暨执法年活动,目前专项整治进展顺利,成效明显。一是整治范围广。全国纳入此次整治范围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组织有45.2万家,自查率达92%。二是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及时。针对个别地方“瘦肉精”中毒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农业部与有关部委密切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控制了事态发展。三是农业投入品监管全面加强。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国农业部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0.1万人次,检查各类农资企业、市场21.7万家次,累计查处问题8677起,立案查处4940起违法案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8亿元。四是检测能力进一步提升。落实中央预算扩大内需投资13亿元,重点建设25个部级专业质检中心、7个部级区域质检中心、19个省级综合质检中心和402个县级质检站。五是农业标准化全面推进。农业部新发布标准268项,118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正抓紧建设。   日前,农业部已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本次例行监测发现的问题,结合正在开展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暨执法年活动,采取得力措施,加以改进,对存在问题的地区,责令加强监管。同时,农业部还对本次监测发现问题突出的产品和地区部署监督抽查,对主要问题产品和重点企业加强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合格产品和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务求取得实效。
  • 农业部公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资格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501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我部考核合格,批准胡敏等363名同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名单见附件),并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资格人员名单(第二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资格人员名单(第二批) 序号 省 份 姓 名 职 称 单 位 1 天津 胡 敏 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2 天津 李二虎 高级农艺师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3 天津 张 强 高级农艺师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4 天津 刘子芝 研究员 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5 天津 尹望中 高级兽医师 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6 天津 孙晓旺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7 天津 叶红梅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8 天津 张素青 高级实验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9 天津 孙万胜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10 天津 张丽华 研究员 天津市农业环境保护管理监测站 11 天津 刘 壮 高级畜牧师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12 天津 孙亚范 高级工程师 天津市乳品食品监测中心 13 天津 高木珍 高级畜牧师 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14 天津 张 漫 高级畜牧师 天津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15 天津 郭永泽 副研究员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16 河北 安沫平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7 河北 唐铁朝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8 河北 王元仲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19 河北 高云凤 正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0 河北 黄玉宾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1 河北 刘 峰 高级农艺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2 河北 刘 莉 研究员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3 河北 李冬梅 高级农艺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4 河北 边艳辉 高级农艺师 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25 河北 赵彦岭 研究员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6 河北 李志平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7 河北 赵安良 正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8 河北 李金超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29 河北 武英利 高级畜牧师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30 河北 高振同 高级畜牧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31 河北 康志勇 研究员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32 河北 张志华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 33 河北 刘玉欣 研究员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 34 河北 郭彦军 高级农艺师 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5 河北 甄荣俊 研究员 石家庄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36 河北 王 新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37 河北 王振英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38 河北 李 云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39河北 左晓磊 高级兽医师 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40 河北 于景龙 高级农艺师 承德市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 41 河北 吴满成 高级畜牧师 张家口市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42 河北 胡晓东 高级农艺师 秦皇岛市农业环境保护站 43 河北 杜顺丰 研究员 秦皇岛市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站 44 河北 郭建武 高级农艺师 唐山市农牧局蔬菜质检中心 45 河北 郑百芹 研究员 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46 河北 张建民 高级工程师 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47 河北 李晓双 高级畜牧师 廊坊市兽药饲料畜产品检测中心 48 河北 51 河北 周建玲 研究员 保定市动物产品质监中心 52 河北
  •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近期,《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以下简称《规划》)已印发,这是国务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农业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规划》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重大意义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先后做出了一系列决策和部署,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为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制保障。这次《决定》和《规划》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明确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的要求,对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依法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做好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动指南。   农产品是食品的源头。当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持总体平稳、逐步向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隐患仍然存在,在一些地区、一些品种上还比较突出,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加上各方面对质量安全关注度越来越高,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任务十分艰巨。《决定》和《规划》确立了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集中治理整顿与严格日常监管相结合、加强政府监管与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相结合、执法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总原则,明确了未来3-5年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决定》和《规划》作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干部培训学习的重要内容,系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和《规划》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根据《决定》和《规划》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和体系建设要求,对照农业部门的职能和职责进行认真梳理,细化各层级、各环节任务分工,实现目标明确、任务量化、责任落实到位。   二、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要按照《决定》和《规划》的要求,把专项整顿治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不懈地加以推动和实施,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在专项整顿治理中,要强化摸底排查,集中排查和治理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和“潜规则”,坚决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密防范系统性风险。   种植业重点抓好禁限用高毒农药的治理,严厉打击在蔬菜、水果、茶叶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农药质量监管,严格登记审批,开展蔬菜用药调查,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组织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畜牧业要继续深化“瘦肉精”、生鲜乳、兽用抗生素整治。会同有关部门严打“瘦肉精”源头,强化全程监管措施,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工作督导,巩固整治成果,防止死灰复燃,不断完善“瘦肉精”长效监管机制。加大生鲜乳监测与执法力度,加强奶站和运输车监管,妥善应对奶业各类应急事件。积极推进兽药立法,加大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普法宣贯力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市大检查。根据国务院统筹部署,加强“病死猪”监管。渔业要抓好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违禁药物的治理,加强问题排查和研究,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切实解决部分地区、个别水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禁限用药替代药物的研究,推进生产单位诚信体系建设、产地准出、质量安全追溯等试点工作。农资打假要集中力量查办和曝光一批制售假劣农资和禁用药物的大案要案。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时段和关键环节监管   要紧紧围绕下半年重要节庆、重大活动和鲜活食用农产品集中上市的重点时段,突出生产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切实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投入品监管,开展“秋冬种”时期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执法检查,强化对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执法监管和农资物流配送监控,从投入品源头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加强生产过程控制,结合生产技术指导和科技下乡,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不断扩大“三园两场”生产规模,提升“三品一标”品牌公信力,积极推动农业标准化整体示范,严格落实农兽药休药(间隔)期和生产档案记录制度。强化生产全程监管和督导巡查,及时化解和排除风险隐患。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强化产地准出检测和产销对接,加快推动建立蔬菜、肉类和淡水鱼等“菜篮子”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推行农产品标识准出和生产档案信息化管理。积极配合商务、工商等部门尽快建立与产地准出制度相配套的市场准入制度,严防不合格产品入市销售。   要有计划地安排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对重点产品、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危害因子实施专项评估,为专项整治、执法监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科学依据。认真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制度,强化“检打联动”,在农产品集中上市时节和重大节庆期间,组织对“菜篮子”产品实施专项监督抽查,及时查处不合格农产品和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实施例行监测,切实做好会商研判,充分发挥国家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功能作用,科学指导生产,正确引导消费。   四、全面加强监管能力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决定》和《规划》对各级政府完善监管体系和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农业部门要抓住机遇,进一步加强与财政、发改、编制、科技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加强监管体系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执法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强基层监管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好各项既定的措施,确保年底前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要抓紧启动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建设,加快完善市、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工作条件。加强质检体系建设,加快健全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全力推进地市级综合检测中心建设,加大对质检机构的考核认可,加强检测技术人员培训,充分发挥好质检机构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中的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标准体系建设,针对当前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社会关注度高的食用农产品,抓紧制定和公布一批强制性质量安全限量标准和生产质量控制规范,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和标准化生产需要。加强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积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促进年活动,尽快争取启动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行业公益性科技项目,积极推动设立现代农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技术体系,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学科平台建设,着力用科技手段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五、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宣传培训工作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应急处置工作,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能力。加强舆情监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报告制度,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反馈机制,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加快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定期向社会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知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正面信息。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全面提升全系统依法监督、科学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水平。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大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力度。强化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提高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意识和生产质量控制技能。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同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的工作方案,于201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规划》精神、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 农业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具体事项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   根据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的通知》(农质发[2011]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今年的整治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组织机构   各省农业部门要对原有的整治工作小组和办公室进行确认,机构、职能、人员有变化的,抓紧做出调整,进一步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请于2011年5月10日前,将本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及办公室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人员组成情况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编等具体内容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二、关于信息报送   为及时总结交流各地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做到对上有信息、对外有声音、对下有指导,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信息的报送工作。   (一)建立整治要情周报制度。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动宣传和信息报送的通知》(食安办发电[2011]1号)要求,我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报送制度。请你单位及时梳理每周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内容上以严打非法添加行为为重点,同时要兼顾到全部整治工作,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请确定一名信息员负责此项工作,从5月份开始,每周四中午12点前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每周要情》(格式自定)的形式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遇公休日可顺延。涉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要随时报送。5月5日,请将第一期每周要情和信息员的姓名、单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一并报送至我部监管局。   (二)建立整治总结月报制度。请各地农业部门及时总结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从6月份开始,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整治情况统计表(详见附表1、2)。报送材料要详实,要有综述、有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同时要有监测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   三、关于报送有关材料   一是请各地农业部门根据我部印发的《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重点》,抓紧制定本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二是请对今年以来本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这两个材料请于5月10日前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各地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今年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两项信息报送制度。不涉密一般材料的报送请在发送传真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 若报送材料涉密,请按照保密规定操作。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李鹏、张玲   电话:(010)59191871、59191506   传真:(010)59193157   邮箱:qszzb@agri.gov.cn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当月).xls 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情况统计表(累计情况).xls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名单公布
    农业部关于组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渔业、农垦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各位专家及所在单位:   为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决策参谋、热点解读、科普宣传等工作,我部决定成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人员组成   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按照危害因子和产品类别设综合性问题、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和病原微生物等专业组,每个专业聘请3-5位专家,实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首批聘任的专家名单如下。专家聘期5年,并根据工作需要续聘和增聘。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专家名单 组别 分工侧重的领域 专家姓名 专家所在单位 专家专业技术职称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性问题 叶志华 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研究员 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 教 授 岳田利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教 授 高 山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研究员 2 农产品中重金属及相关问题 李玉浸 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 研究员 刘潇威 农业部环保科研监测所 研究员 朱智伟 中国水稻研究所 研究员 王乐凯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王纪华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研究员 3 农产品中生物毒素及相关问题 李培武 中国农科院油料研究所 研究员 赵志辉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周德庆 中国水科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研究员 吕 潇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4 农药残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及相关问题顾宝根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研究员 王 强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王富华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李健强 中国农业大学 教 授 5 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及抗生素和相关问题 冯忠泽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研究员 沈建忠 中国农业大学 研究员 徐士新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研究员 袁宗辉 华中农业大学 教 授 曾振灵 华南农业大学 教 授 6 农产品中病源微生物及相关问题 郑增忍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研究员 郑晓冬 浙江大学 教 授 刘秀梅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研究员 姚一萍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科学院 研究员 郑增忍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研究员 7 热带、亚热带果品及相关问题 黎其万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章程辉 海南大学 教 授 罗金辉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8 水产品及相关问题 翟毓秀 中国水科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研究员 蔡友琼中国水科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研究员 贾 丽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检中心(北京) 研究员 林 洪 中国海洋大学 教 授 9 动物营养与饲料添加剂相关问题 苏晓鸥 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研究员 王凤来 中国农业大学 教 授 杨曙明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研究员 柏 凡 四川省饲料工作站 研究员 10 生鲜乳及相关问题 王加启 中国农科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研究员 孟 瑾 上海乳品培训研究中心 研究员 刘贤进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11 瓜果蔬菜及相关问题 刘 肃 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研究员 方金豹 中国农科院郑州果树研究所 研究员 聂继云 中国农科院果树研究所 研究员 焦必宁 中国农科院柑橘研究所 研究员 12 农产品储运保鲜等相关问题 叶兴乾 浙江大学 教 授 魏益民 中国农科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研究员 周志钦 西南大学 教 授 曹学君 华东理工大学 教 授 黄昆仑 中国农业大学 教 授 13 茶叶及相关问题 鲁成银 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 研究员 刘 新 浙江省茶叶科学研究院 研究员 雷绍荣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14 质量标准等相关问题 周云龙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 研究员 崔野韩 国际食品法典(CAC)中国联络处 研究员 王 南 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研究员 欧阳喜辉 北京市农产品安全办公室 研究员 15 检验检测技术等相关问题 王 敏 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研究员 李重九 中国农业大学 研究员 王 静 中国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研究员 胡定金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张 玲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16 风险评估等相关问题 钱永忠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 研究员 宋 怿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研究员 任凤山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郭永泽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研究员 王联珠 中国水科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研究员   二、  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跟踪研究,及时提供相关研究报告   (二)密切关注分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态,科学分析和研判相关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技术咨询、决策参谋、热点解读、科普宣传等工作,舆情,及时提供相关应对措施和办法建议   (三)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普及和传播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撰写和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性文章或文献   (四)跟踪和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适时回应和引导分工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关切   (五)承担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领域专题任务,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交流与合作,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公众咨询和服务   (六)承担农业部委托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工作机制   农业部与专家组建立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交流和研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广泛听取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依托专家跟踪和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每年从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专项经费中为每位专家提供一定的工作经费,专门用于分工领域相关问题的跟踪分析和研究咨询。   四、日常联络   专家组由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统筹组建和业务管理,日常联络服务工作由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具体承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于潇、陆柏益,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邮编:100125),联系电话:(010)59193165、2123,传真:(010)59191891,E-mail: jgjyjc@ agri.gov.cn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联系人:崔野韩,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联系电话:(010)59199375,传真:(010)59199377, E-mail: cuiyehan@ agri.gov.cn。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当根据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抓紧组建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有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地加强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研究、技术咨询和科普宣传工作。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 第7号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 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 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风险监测   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 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 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 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 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 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 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 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 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 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 农业部启动2016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
    为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16年农业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本次能力验证范围如下:  (一)承担2016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附件8所列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说明。  (三)各省(区、市)通过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下同)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区、市)要求参加。  主要能力验证内容包括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四)牛奶中铅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类别 验证项目 检测方法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甲胺磷、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杀螟硫磷、马拉硫磷、伏杀硫磷、亚胺硫磷、特丁硫磷、倍硫磷、辛硫磷、丙溴磷、治螟磷、蝇毒磷、灭线磷、杀扑磷、乐果、甲基异柳磷、二嗪磷、滴滴涕、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腐霉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三羟基克百威)、甲萘威、灭多威、多菌灵、吡虫啉《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 或《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8-2006) 或《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哒螨灵、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8-2006) 或《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阿维菌素《进出口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法》(SN/T 2114-2008)除虫脲《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7-2003)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2010)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5-2014)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23-2014)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7-2014)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铜《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3-2003)锌《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4-2003)镍《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5009.138-2003)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猪肝中β -受体激动剂(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动物源性食品中β -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肉中磺胺类药物(包括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可参考《无公害 猪肉(NY 5029-2001)附录E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呋喃妥因代谢物AHD)《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或《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及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液质法》(GB/T 19857-2005)牛奶中铅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2010)第二法或第三法黄曲霉毒素M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 5413.37-2010)第一法或第二法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土壤砷《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GB/T 22105.2-2008)镉《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肥料总氮《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2-2010)钾《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4-2010)参加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名单序号地区机构名称 须参加能力验证的内容 1北京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7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8天津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1河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3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河北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4河北省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5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6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7山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太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8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9晋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0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1山西省生物研究所(山西省食品与生物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2内蒙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内蒙古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3辽宁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5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6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27吉林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8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9黑龙江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0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31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3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4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35上海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36农业部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37上海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38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9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0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1江苏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42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4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4江苏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扬州中心/扬州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5苏州市吴江区农产品检测中心(原吴江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6连云港市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47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48盐城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9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0浙江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1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2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3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4浙江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55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6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7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实验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8浙江省林产品质量监测站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9安徽芜湖市农产品食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60福建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61福建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漳州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2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3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4江西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5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6山东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7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8山东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9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0东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1济南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2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3临沂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4招远市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5山东商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6河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7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8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9济源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0开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1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82洛阳市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3三门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4湖北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5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6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7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88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89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1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2湖南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93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94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95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6广东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7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98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9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00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01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环境与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2广州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03潮州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4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5广西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6广西兽药监测所(广西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07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08海南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09重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10农业部柑橘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1重庆市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2重庆出入境检验检验局检验检验技术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13四川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4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15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6遂宁市农产品检验监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7南充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8德阳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9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0贵州贵州省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贵州省兽药监测所)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2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3云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4西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拉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5陕西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26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陵)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7甘肃兰州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8宁夏宁夏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9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1宁夏四季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2新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3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6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7大连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8大连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9青岛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40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42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43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4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5宁波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47厦门福建省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8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49深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50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51新疆兵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杨扬,电话:(010)59192625,传真:(010)59191500,邮箱:ncpjcc@163.com。  (二)具体牵头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联系人:邓强,电话:(010)59199383,传真:(010)59199387, 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  (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廖超子,电话:(010)62131995,传真:(010)62131995,邮箱:liaocz@agri.gov.cn。  附件: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报名表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样品领取方式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报名汇总表(样表)
  • 农业部发布第六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合格名单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山东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等7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鉴于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萍乡)和农业部鞋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业务管理及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故到期不再复审,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1.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六批)   2. 2014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五批)   农业部   2014年11月21日
  • 农业部公布2012农垦农产品质量监控方案
    为落实《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工作方案》的工作安排,加强农垦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扎实做好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工作,切实保障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质量监控对象   本次质量监控的对象为历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2012年新增项目创建单位(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具体分工依据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任务表(见附表1)。   二、质量监控内容   (一)现场服务   质检机构应根据项目单位产品的生产季节进行现场指导,认真填写“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现场服务记录表” (见附表2),交项目单位及省级主管部门,并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具体工作包括:   1、核查项目单位追溯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质量关键控制点设置和操作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帮助项目单位剖析原因,提出改进意见,指导其完善生产管理制度。   2、指导项目单位设计质量追溯信息采集表,明确产品质量关键控制点及信息采集内容,帮助企业修改和完善质量控制方案。   3、指导项目单位实验室管理,包括检验依据的标准及有关法规,交收检验、型式检验,检验仪器检定(强检、自检)要求,实验记录和检验报告规范要求等。培训企业检测人员操作技能。   4、对项目单位相关人员开展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政策、法规、质量追溯操作规程、产品等标准的查新与培训。   (二)产品检测   对项目单位的产品每年完成至少1次质量检测任务。要求如下:   1.抽(送)样。对不易保存运输、易腐烂产品(如蔬菜、水果、畜禽产品及制品、水产品、乳制品)由质检机构派人现场抽样,抽样按现行有效的无公害食品抽样标准执行,即NY/T 5344系列及其替代标准。每类产品抽取1个样品,蔬菜按以下优先顺序:叶菜、果菜、花菜、茎菜、根菜、芽苗菜 水产品按以下优先顺序:鱼、虾、蟹、其它。对容易保存运输的产品(如谷物类、茶叶、有完整包装的干制产品及加工类产品)原则上由项目单位送样,也可由质检机构抽样,送样要求由质检机构对企业进行布置。   2.检测项目。除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或称“卫生指标”)规定的检测项目外,部分产品须增测相关项目。增测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标准见附表3。   3.判定依据。检测结果的判定按其产品标准判定,即无公害食品按无公害食品标准判定 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按绿色食品标准判定(有机食品判定的农残、兽残指标值为不得检出) 非以上质量认证的产品按相应产品的国家标准判定,若无国家标准则可按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判定。对于抽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为“该产品不合格”。对于送检样品所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样品合格” 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该样品不合格”。附表3所列增测项目的指标值均为“不得检出”,检出限依据方法标准中的规定值,该表中项目不做判定。   4.报送检测报告。自从项目单位抽(送)样品时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验报告一式四份,分别寄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主管垦区、项目单位各一份,存档一份,并将检测结果录入“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   (三)网络监管   定期通过“农垦农产品质量监管综合平台”对项目单位的投入品使用、用药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管理、全程质量监管等情况进行监控,填报监管记录。对项目建设单位每30天进行1次有效监管,对项目创建单位(含往年项目创建单位)全年不少于3次有效监管。   三、任务分工   本次质量监控工作由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牵头组织,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和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与。   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负责制定质量监控方案并组织实施,以及年末质量监控全部结果统计和工作总结。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承担黑龙江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承担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5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农业、新疆畜牧、宁夏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承担广东、云南、四川、江西4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海南农垦及地方、湖南、湖北4垦(热)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广西、重庆、甘肃3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农产加工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庆)承担辽宁、海拉尔、大兴安岭、吉林、贵州5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河南、陕西、山东、山西8垦区的质量监控工作。   四、工作总结   承担质量监控任务的各质检机构于11月30日前,形成全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质量安全处,统一汇总后报我局科技经贸处。内容包括:   (一)质量监控工作整体情况   (二)项目单位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附表4)   (三)项目单位产品检测情况(附表5)及检测结果分析   (四)在质量监控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措施,改善质量监控工作的建议等。   五、要求   (一)需现场抽样的项目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协助开展质量监控工作的联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以及抽(送)检产品的采收(出栏、出笼、捕捞)时间、地点、数量,抽样地点一经确定,不得拒绝抽检,否则产品按不合格处理。   (二)质量监控工作应保证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抽样和检测方法进行工作。农残和兽残的检测过程要做试剂空白和加标回收率,重复性条件下若干样品测同一组分时应做一个加标分析,加标回收率应为65%~130%。重金属的检测过程需加做一个国家标准物质,以验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不合格样品应上报原始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   (三)每个样品测定不少于2个平行样,其精密度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中允许差要求。样品编号统一管理为NK12—检测机构地名第一字母—三位数样号,其中NK表示农垦,12表示2012年,例如农业部食品质检中心(佳木斯)抽取第1个样编号为NK12—JMS—001 农业部乳品质检中心抽取第5个样编号为NK12—TJ—005,以此类推。   (四)各质检机构应按本方案规定做好质量监控工作,按规定准时报送总结材料。未经我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产品检测结果。   (五)质量监控中有关技术问题请与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系。联系人:张宗城:电话:022-23415093 传真:022-23416617 Email:ZHANGZC2007@163.com   (六)各质检机构联系方式(见附表6)   附表:   1.2012年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任务分工表 质检中心 省份 项目单位 监控产品 企业类型 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北京 三元集团北京金星鸭业中心 北京鸭 续建项目单位 北京世新华盛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猪肉 北京市巨山农场 蔬菜 北京华都肉鸡公司 鸡肉 河北滦平华都食品有限公司 鸡肉 北京市南口农场 苹果 新建项目单位 北京大发正大有限公司 鸡肉 北京三元农业有限公司 蔬菜 新建创建单位 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鸭 天津 天津市里自沽农工商实业总公司 甲鱼 续建项目单位 河北 张家口雪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马铃薯 新建项目单位 唐山长胜芦笋种植有限公司 芦笋 续建项目单位 河北中捷罗非鱼养殖有限公司 罗非鱼 新建创建单位 内蒙古 包头市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蔬菜 新建创建单位 赤峰市海金山种牛场 大米 内蒙古兴安盟阿得力尔牧场 羊肉 内蒙古兴安盟杜尔基农场 葡萄 内蒙古兴安盟呼和马场 蔬菜 内蒙古兴安盟跃进马场 鱼 内蒙古兴安盟八一牧场 提子 内蒙古兴安盟布敦化牧场 大米 内蒙古兴安盟索伦牧场 面粉 内蒙古兴安盟吐列毛杜农场 面粉 河南 河南省黄泛区农场 黄金梨 续建项目单位 河南国营浚县农场园林场 油桃 新建创建单位 河南孟州市全义农场 韭菜 陕西 国营陕西华阴农场 大樱桃 续建项目单位 国营陕西沙苑农场 洋梨 国营陕西大荔农场 苹果 国营陕西朝邑农场 冬枣 新建创建单位 山东 山东济宁南阳湖农场 蔬菜 续建项目单位   2.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工作现场服务记录表   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监控增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4.项目单位质量追溯系统建设运行情况表   5.项目单位产品质量检测情况表   6.各质检机构联系方式
  • 农业部获批4000万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
    2012年12月5日,农业部公布了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经费的通知,133个项目获得统筹经费,经费总额达4000万元。以下公文具体内容。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经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经费下达你单位(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置及监督抽查等工作。请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   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和财务司。   附件: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统筹经费分配表.xls   农业部   2012年11月23日
  • 农业部增补1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各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及相关单位:   近年来,我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已建有的88家专业性或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145家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专项评估、生产指导、消费引导、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为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提供了科学依据。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依法监督的需要,针对现有风险评估实验室在专业和地域方面存在的缺失,在相关专业技术机构申报和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我部决定增补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等10个技术机构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承建依托单位,承担授权专业领域或行政地域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风险交流、风险预警、风险提示、科学研究等工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标准制修订和执法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保障。现将增补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和依托单位全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请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及依托单位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农质发〔2011〕13号)要求,强化组织保障和内部管理,加强风险评估能力建设,尽快确定所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管理层(包括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技术负责人)和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按规定程序以依托单位正式文件形式报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核。请农业系统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加强对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业务指导和工作支持,积极推进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依法、全面开展。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和风险评估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或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胡桂仙、贺妍,电话:010-59192353,59193235,传真:010-59191891,电子邮箱:jgjyjc@agri.gov.cn。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联系人:李耘,张星联,电话:010-82106539,传真:010-82106551。   附件:新增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全称   农业部   2014年3月24日 新增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及依托单位全称 序号 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 依托单位全称 实验室类别 1 农业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生物性危害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 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 专业性 2 农业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 专业性 3 农业部植物纤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沙) 中国农业科学院麻类研究所 专业性 4 农业部特种动植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春) 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 专业性 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沈阳)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 专业性 6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与营养功能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农业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 专业性7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郑州)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 专业性 8 农业部农产品包装材料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成都)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四川省农产品包装材料安全监测中心) 专业性 9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贵阳)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区域性 10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宁波) 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区域性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发布
    相关新闻:65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名单公布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及依托单位:   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运行管理,依法科学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现予以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推进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简称“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组成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农产品品种类别和区域分布进行规划设定,分为专业性和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   第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设立风险评估实验站,承担风险评估定点动态跟踪监测工作。   第五条 农业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支持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学科发展,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六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规划和建设,组织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发展规划,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承担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申报评审、考核评价和技术指导,牵头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指导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根据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类别,可以在机构内部设立基准实验室,承担相应领域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能力比对实验。   第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具体建设和日常管理,提供风险评估实验室正常运行的条件保障。   第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授权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任务,开展科学研究和营养功能评价,提出风险评估实验站建设方案,指导业务归口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承担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   第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基本支出和人员经费由依托单位足额落实,所需风险评估工作经费由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下达部门(单位)通过年度预算落实。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各级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能力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和落实。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性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简称“部属三院”)所属研究机构和农科类重点高等院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专门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的省级农科院中择优选建。   第十二条 农产品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原则上从农产品主产区所在地区农科院(所)和省及省级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中择优选建。   第十三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或者农产品质量标准检测研究机构   (二)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并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力量强,学科结构合理   (三)有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所必备的仪器设备和实验环境条件   (四)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研究的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应当由具有一定行政职务、具备统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需资源和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根据需要,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设立技术负责人,可以配备2-3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组建技术委员会,负责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大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技术委员会应当由风险评估、标准、检测、认证、科研、监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9人。其中,风险评估实验室具体承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由依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有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在职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6人。   第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仪器设备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需要,并通过计量检定或者校准。   第十八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的实验环境条件应当满足所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的需要,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遵循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保证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科学、准确、可靠,建立风险评估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编制并正确实施风险评估实验室管理指南。   第四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条 申报承建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由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编制申报书,经依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后,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根据需要,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受农业部委托,可以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资质条件和相关能力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二条 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下达评审合格通知,明确风险评估实验室拟定名称和需要补充完善的材料,由依托单位编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农业部审查批准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名称,明确建设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业部对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考核认定制度。纳入农业部建设计划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自建设计划下达之日起2年内通过农业部的考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照基本条件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定要求的,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考核认定申请。   第二十五条 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符合考核认定评审要求的,依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 专家现场考核应当在2天内完成,并按照规定要求出具现场考核评审报告,经专家组成员和依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套评审考核材料的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签署审查确认意见,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 不符合要求的,发出书面通知书,由依托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和材料补充。   第二十八条 考核评审材料和考核评审报告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审查确认合格的风险评估实验室,由农业部对外公告,核定风险评估实验室业务范围,颁发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定资质证书,准许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用标志,由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刻制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用章,启用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文书。   第二十九条 经考核认定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在风险评估、风险监测业务范围增加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增项考核认定。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运行管理和业务工作。风险评估实验室主任和技术负责人任免前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查核准。   第三十一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应当由依托单位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认可。技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2次以上全体委员会议对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审议和研判。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程序和工作规范,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建立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仪器设备和信息数据共享。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和会商,每半年向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至少报告1次工作。重大发现、政策建议和突发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报任务下达部门(单位)备案认可。   第三十六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人员执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时,应当持工作证件和农业部印发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商请函”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八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及时汇总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结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按照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三十九条 重大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报告需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按规定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第四十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秘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应当定期对风险评估实验室承担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十二条 风险评估实验室工作质量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机构确认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暂停安排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三条 被暂停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整改结果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确认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审定后可恢复承担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任务。   第四十四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技术法规培训、学术研讨和风险交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管理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另行组织制定。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 农业部: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通知
    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中发[2009]1号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巩固近几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成果,推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我部决定开展“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蔬菜农药残留、生猪瘦肉精残留、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和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多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   2.主要任务。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二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三是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四是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蔬菜、水果和茶叶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以及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重点单位:农药生产经销企业,蔬菜、水果、茶叶生产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220个蔬菜、水果、茶叶等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创建县。   此项工作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二)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生鲜乳收购站检查率达到100%,生鲜乳质量安全违规单位查处率达到100%,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检测合格率100%。   2.主要任务。一是继续开展奶站清理整顿工作,提高一批,建设一批,淘汰一批,巩固奶站专项整治成果。二是制定实施《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指导各地严格生鲜乳收购站准入,严把生鲜乳收购站的市场准入关,所有生鲜乳收购站主体明确、证照齐全。三是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督监测“三项行动”,在全国开展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质专项监测行动,在奶牛主产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飞行抽检行动,在重点地区开展生鲜乳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监测行动。四是依法严厉打击在生鲜乳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鲜乳;重点单位: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区域:奶牛主产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三)饲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饲料产品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畜禽养殖场(户);重点区域:蛋白饲料原料主产省,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使用问题较严重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四)兽药及兽药残留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兽药产品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合格率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兽药生产企业监管力度,对GMP实施状况实行监督检查;二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三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生产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四是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喹噁啉类、硝基咪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禁用、未批准的兽药,以及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猪肉、禽肉、蜂产品;重点单位:兽药生产经销企业,畜禽养殖基地;重点区域:畜禽养殖大省、大县,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较低的地区。   此项工作由兽医局牵头负责。   (五)水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杜绝在水产苗种繁育和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阳性样品生产单位执法查处率达到100%。   2.主要任务。一是开展水产苗种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规范苗种生产行为。二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加强水产品产地监管,严厉查处水产养殖过程中特别是苗种生产阶段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未依法建立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的行为,使用限用药物未遵守休药期制度售卖产品的行为。三是开展水产品药残监督抽查,加强产地准出管理。四是对养殖基地的标准化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氯霉素等重点违禁药物,鱼类、虾蟹类等重点出口和国内市场大宗水产品;重点单位:水产苗种生产企业,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无公害养殖基地、出口基地和标准化养殖示范区(场);重点区域:渔业主产区重点市县。   此项工作由渔业局牵头负责。   (六)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1.具体目标:“三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企业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指导各级认证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三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四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三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三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重点区域:“三品”集中生产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组织开展橡胶树种苗专项整治活动;四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五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六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县(市)建设;七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和县乡农资集散地;重点区域:假劣农资重大案件多发地区。   此项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相关司局配合,与《农业部关于开展全国打击食用农产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相衔接。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10日-2月底)   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级农业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饲料加工厂、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动物防疫监督、渔政监督、植物检疫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五是强化督导整改。强化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对于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六是完善制度建设。引导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企业,建立进货查验、进销台帐等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制度;指导规模种植(养殖)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生产企业,完善种养殖生产档案、投入品使用记录等各种追溯制度;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规范“三品”认证行为及生产管理制度。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地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农业部组织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农业部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抽调得力骨干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要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各级农业部门要派出督导组,落实方案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及时指导各地行动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各任务牵头单位和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级、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2月开始,每月15日和30日前要向我部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有关牵头司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部门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用药。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各级农业质检机构要为整治活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地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内容和农产品安全消费等相关知识,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农业部门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2月中旬,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启动“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二)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2月份,联合相关部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2009年农资打假工作进行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三)组织开展“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3-12月,对农药市场集中进行清理整顿,重点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加大监管力度。3月中旬举行“农药市场监管年”启动仪式。(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四)组织开展第五届“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3月份,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培训咨询活动,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社会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五)组织开展以“保障饲料安全,推进健康养殖”为主题的饲料执法年活动。2-12月,重点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督导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六)组织开展水产苗种专项整治活动。2-11月,重点开展水产苗种场普查,组织各省渔业部门开展拉网式检查,进行苗种药残抽检,对检查抽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渔业局牵头负责)   (七)组织开展兽药专项整治活动。2-12月,严厉打击各种涉及疫苗和兽药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强化对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兽医局牵头负责)   (八)组织开展农业综合执法活动。2-12月,选择部分县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推动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升综合执法能力,通报表扬农业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政法司牵头负责)   (九)组织开展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10月下旬或11月上旬,在北京等几个城市组织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宣传日活动,对农垦可追溯行动进行总结和宣传。(农垦局牵头负责)   (十)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总结视频会议。12月份,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 农业部公布2012农产品质量认证资金分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农产品质量认证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等方面。请列入201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产品质量认证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各项目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2012年农产品质量认证项目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主管部门 项目单位 金额 项目任务 1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 70 开展无公害渔业产品认证初审 2 农业部 农业部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 110 开展无公害种植业产品认证初审 、现场核查、技术论证、平台建设 3 农业部 全国畜牧总站 70 开展无公害畜牧业产品认证初审 4 农业部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750 组织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及产地认定备案和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证后跟踪检查500万元;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体制机制改革研究50万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受理、审查、专家评审、公示200万元 合计 1000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福州实验室揭牌
    3月30日,福建省农业科学院举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福州)实验室”揭牌仪式,将为保障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科技支撑。   福建省农科院党委书记吕月良说,将以风险评估实验室成立为契机,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实验室管理规范,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等工作,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国际信誉和影响力。   据介绍,设在福建省农科院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福州)实验室,承担福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是农业部首批公布的29家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之一。主要任务是:加快规划建立一批主产区农产品风险评估实验站点,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强化风险评估实验室的硬件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 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纳入风险评估监测计划,摸清危害因子的品种、范围和危害程度 依托风险评估结果,主动做好热点问题解读和科普宣传,加强生产指导和消费引导,增强公众的消费信心,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管理、明白生产和放心消费。
  • 农业部整合组建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p   根据中央编办批复,农业部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与优质农产品开发服务中心整合,组建为新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对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等单位职责进行调整。近日,农业部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整合组建启动大会,陈晓华副部长出席会议并做动员讲话,部党组成员、人事司司长毕美家宣读了组建决定、干部任职文件,并介绍了“三定”批复情况。 br/ /p p   这次整合组建是农业部党组统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举措,主要是进一步强化事业单位对行政监管的支撑保障作用,厘清公益性与经营性职能,整合相同相近职能,优化重点核心职能,全力构建与质量安全监管新形势新任务相匹配的事业单位新格局。整合组建后,质量安全中心主要承担政策法规研究,标准体系、监测体系、追溯体系建设,监管技术支撑、应急处置、科普宣传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支撑保障工作,同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证管理,以及对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指导协调等职责进行相应调整,使单位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工作职责更加聚焦。 /p p br/ /p
  • 农业部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
    日前从农业部获悉,为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农业部正式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决策参谋、热点解读和科普宣传等方面有关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按照农产品危害因子和产品类别分设综合性问题、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和病原微生物等16个专业组。   首批66位专家组专家将通过同行推荐、择优遴选的方式,从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科研教学单位中选拔产生,今后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续聘和增聘。   据悉,农业部将与专家组建立双向沟通交流机制,及时交流和研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广泛听取专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跟踪和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问题。专家组专家将就各自的专业领域研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广、普及和传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与知识,为公众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咨询服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保障和办法建议。同时,农业部也已要求各省(区、市)农业部门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加紧组建本地区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服务工作,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
  • 农业部公布农产品检测机构认可名单(第六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等10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六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农产品 邢胜利 陕西省西安市习武园27号 710003 029-87337703[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127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98号 2 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农业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 农药、农药残留 邢胜利 陕西省西安市习武园27号 710003 029-87337703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199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99号 3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业部食用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食用菌产品 吴爱忠 上海市奉贤区金齐路1000号 201403 021-62206558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30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0号 4 北京奶牛中心[农业部牛冷冻精液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冷冻精液 乔绿 北京市延庆县北京奶牛中心基地 102100 010-60159766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75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1号 5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 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李泽福 安徽省合肥市农科南路40号 230031 0551-65160535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204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2号 6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马铃薯种薯 韩贵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68号 150086 0451-86619234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200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3号 7 吉林农业大学[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参茸产品 秦贵信 吉林省长春市新城大街2888号 130118 0431-84517904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202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4号 8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农业部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 顾清 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76号 300011 022-24333615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197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5号 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农产品 王凯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段新竹小区76栋 530022 0771-5840438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12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6号 10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农业部土壤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肥料、 农产品参数 陈生斗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100125 010-59194504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220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7号   2.2013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六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农作物种子 丁万志 黄庭君 班秀丽 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 吉林省长春市春城大街50号 130062 0431-87974164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708号 复查评审
  • 农业部公布农产品检测机构认可名单(第五批)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河北省农药检定所[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等9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等2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五批)   2.2013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五批)   农业部   2013年7月23日
  • 农业部拟修订《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考核办法》
    近日,农业部发文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我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改革的要求,农业部决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2007年12月12日农业部令第7号)中涉及检测机构人员资格要求、证书有效期以及监督抽查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第七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力,并经所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第八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应当不少于5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比例不低于40%。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并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工作5年以上。第二十三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6年。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续展申请。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机关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能力验证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考核机关撤销其《考核合格证书》。第三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三年内不受理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申请。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左侧的“部门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部网站(www.moa.gov.cn),进入互动交流导航条征求意见栏目,点击“农业部对《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nongyezhijian@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监测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7日。农业部2016年8月17日
  • 农业部公布农产品检测机构认可名单(第二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819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等19个质检机构(附件1)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醴陵)等7个质检机构(附件2)符合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农业部设施农业机械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3个质检机构因审查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且不再申请复审,故撤销其机构并收回审查认可证书及印章。   特此公告。   2012年8月20日   附件1: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二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监测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 农产品、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唐铁朝 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天山大街19号 050035 0311-85890326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02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6号 2 河南省种子管理站[农业部小麦玉米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毛景英 河南省郑州市商都路26号 450046 0371-8615059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44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7号 3 四川省水产局[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水产品、渔业环境 卿足平 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十三号 610072 028-87787709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95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8号 4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农业部种猪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种猪 刘作华 重庆市荣昌县昌州大道770号 402460 023-46792073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74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29号 5 宁波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波)] 农产品 皇甫伟国 宁波市江东区宁穿路6号桥 315040 0574-8792806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19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0号 6 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蔗研究所[农业部甘蔗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 甘蔗及制品 方锋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大学东路172号 530007 0771-3899306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38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1号 7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 食品 马守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82号 154007 0454-8359147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21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2号 8 黑龙江省农垦科学院[农业部大豆及大豆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大豆及其制品 马守义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安庆街382号 154007 0454-8359147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40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3号 9 江西省农业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肉及肉制品 谢金水 江西省南昌市南莲路602号 330200 0791-8709029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11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4号 10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奶及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奶及奶制品 李明 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 100193 010-62818802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51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5号 11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 畜禽产品 高迎春 山东省济南市槐村街68号 250022 0531-87198015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40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6号 12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农产品、食品 孙其信 陕西省杨凌西农路28号 712100 029-87091917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26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7号 13 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水产品、渔业环境 伍远安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河路728号 410153 0731-86676390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43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8号 14 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蜂产品 吴杰 北京市香山北沟1号 100093 010-62596429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42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39号 15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农产品 潘绍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21号 150090 0451-82260778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37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0号 16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谷物及其制品 韩贵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学府路368号 150086 0451-86664921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38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1号 17 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畜禽产品 叶建敏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 150069 0451-82388315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47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2号 18 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农业部蚕桑产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镇江)] 桑蚕产品 王文义 江苏省镇江市四摆渡 212018 0511-85616673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139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3号 19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水产品、渔业环境 邹桂伟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科技园武大园一路8号 430223 027-81780268 [2012]农质检核(国)字第0072号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4号   附件2: 2012年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二批) 序号 质检中心全称 监测范围 中心领导 承建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审查认可证书号 备注 1 农业部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醴陵) 烟花爆竹 汤乐田 石勇辉 肖湘杰 唐炳祥 湖南省烟花炮竹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醴陵授权站 湖南省醴陵左权路史家老屋106号 412200 0731-23281674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5号 复查评审 2 农业部旱地谷物收获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旱地谷物收获机械 刘锋 陈志英 辛振省 河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河北省石家庄市翟营大街337号 050031 0311-85873515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6号 复查评审 3 农业部节能与干燥机械设备及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干燥机械设备 魏清勇 朱青山 潘九君 黑龙江农垦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101号 150038 0451-55399354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7号 复查评审 4 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农作物种子 邓光联 支巨振 赵建宗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0号楼 100125 010-59194513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8号 复查评审 5 农业部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农用动力机械及零配件 张山坡 张国梁 李建秋 李和平 四川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四川省成都市银沙西街19号 610031 028-87613473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49号 复查评审 6 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农作物种子 申雅娟 李洪建 王汝宝 辽宁省种子管理局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长江北街33号 110034 024-86122341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50号 复查评审 7 农业部旱作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旱作农机具 张恩贵 程兴田 石林雄 甘肃省农业机械鉴定站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北滨河中路820号 730046 0931-8320060 (2012)农(质监认)字FC第551号 复查评审
  • 农业部开展2014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计划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实验站)及相关单位:   从2012年开始,我部依法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并按年度组织实施。依据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我部组织制订了《201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计划》,现予印发。请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实验站)及相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电话:(010)59192123、59193235。   农业部   2014年7月7日   201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计划   为全面掌握农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地收贮运等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采取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确保农产品生产规范、产品安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和2014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部署,我部决定在前两年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的基础上,2014年全面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及评估项目的实施。   一、评估产品   201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重点围绕&ldquo 菜蓝子&rdquo 、&ldquo 米袋子&rdquo 等农产品,针对隐患大、问题多的品种和环节进行评估,产品类别包括蔬菜、果品、柑橘、茶叶、食用菌、粮油作物产品、畜禽产品、生鲜奶、水产品、特色农产品、农产品收贮运环节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等12大类(具体评估项目见附件1-12)。   二、评估方式   2014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统一按照专项评估、应急评估、验证评估和跟踪评估等4种方式进行。其中,专项评估主要针对风险隐患大的农产品,从生产的全过程找准主要的危害因子和关键控制点,提出全程管控的技术规范或管控指南 应急评估主要针对突发性问题,通过评估找准风险隐患及症结所在,及时指导生产和引导公众消费,科学回应社会关切,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验证评估主要针对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种猜疑、说法和所谓的&ldquo 潜规则&rdquo ,通过评估还原事物本质,澄清事实真相,严防恶意炒作,避免对产业发展和公众消费产生不必要的影响 跟踪评估主要针对久治不绝的一些重大危害因子,通过评估及时掌握重大危害因子的发展变化趋势,为执法监管和专项整治提供技术依据。   三、评估任务分工   12类风险评估的具体工作由指定的各风险评估实验室牵头,会同相关风险评估实验室、实验站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共同实施。其中,现场调查工作由各相关风险评估实验室会同所在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共同开展 取样验证、分析研判、综合会商和结果报送等后续工作,由各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任务分工组织实施。   四、结果报送   承担牵头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本计划要求,会同各风险评估实验室、实验站和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组织制定本大类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于2014年6月25日前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审核后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备案认可。各承担具体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实验站)按照实施方案制定本实验室(实验站)所承担评估任务的实施细则,按规定时间要求及时将阶段性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报各牵头风险评估实验室汇总。承担牵头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将汇总的评估结果和评估报告形成风险评估专报或动态,分别于2014年8月20日、10月20日、12月20日前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审核和汇总。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组织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对各阶段风险评估结果和报告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性的风险评估结果报告,于2014年8月31日、10月31日、12月31日前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五、评估工作要求   (一)请各相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及相应地(市)、县(区)农业部门高度重视,从掌握实情、维护消费、推进产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对风险评估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协助做好相关现场调查、定点观测等工作。   (二)请各承担评估任务的风险评估实验室(实验站、质检机构)主动加强与各相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衔接和会商分析,确保风险评估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各类产品在分析研判和综合会商时,要充分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评估过程中要适时邀请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认证认可等领域专家参加,确保评估工作的准确性。   (四)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在方案制定、细则拟定、评估用标准物质(标准品)确认、能力验证结果汇报等方面,加强联络和服务,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服务。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农业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未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信息。   附件1   2014年国家蔬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1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沈阳、长春、上海、杭州、济南、合肥、南昌、郑州、广州、南宁、重庆、杨凌、呼和浩特、南京、武汉、成都、昆明、西宁、拉萨、乌鲁木齐、哈尔滨、福州、长沙、海口、兰州、银川)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豇豆、韭菜、芹菜、普通白菜、叶用莴苣、草莓等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农药残留、重金属、增塑剂等污染物 评估地域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蔬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2   2014年国家果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2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果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兴城)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果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郑州、烟台)、农业部热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海口)、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天津、北京、杨凌、乌鲁木齐、太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性危害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济南)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葡萄、苹果、梨、桃、杨梅、热带果品等果品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农药残留、重金属(镉、铅等)、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评估地域 北京、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果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3   2014年国家柑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3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柑桔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庆)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长沙、武汉、成都)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柑橘产品(宽皮桔、甜橙、柚等)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农药残留、重金属(镉、铅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及特色营养功能等 评估地域 湖南、湖北、江西、广东、四川、重庆、浙江、福建等省(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柑橘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4   2014年国家茶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4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茶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福州、南昌、武汉、成都、昆明、青岛)和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合肥、杭州)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乌龙茶、绿茶、白茶、黑茶及饮用花、富硒茶等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农药残留、重金属、非法添加等 评估地域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茶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执行。   附件5   2014年国家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5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成都、天津、长春、呼和浩特、重庆、郑州、昆明、长沙、福州、兰州)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香菇、蘑菇、木耳等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重金属、农药残留、致病微生物、非法添加等 评估地域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食用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执行。   附件6   2014年国家粮油作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6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油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武汉)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稻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农业部谷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哈尔滨、南京、上海、济南、郑州、)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小麦、玉米、花生、油菜、大豆等粮油作物产品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生物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等 评估地域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粮油作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7   2014年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7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昌)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畜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青岛、武汉、成都、乌鲁木齐、郑州、扬州、兰州)和农业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化学性(生物性)危害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重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呼和浩特、哈尔滨、杭州、广州),农业部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中心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猪牛羊和禽类产品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药物残留、病原微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瘦肉精等非法添加 评估地域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8   2014年国家生鲜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8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济南、呼和浩特、乌鲁木齐、成都)、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生鲜奶(牛奶、羊奶、水牛奶等)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非法添加等评估地域 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福建、山东、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生鲜奶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9   2014年国家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09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西安、哈尔滨、武汉、青岛、广州、上海)和农业部水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广州)、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无锡)等技术机构 评估品种 淡水鱼、海参、贝类等水产品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药物残留、环境污染物、非法添加等 评估地域 江苏、广东、湖北、安徽、山东、北京、江苏、浙江、广东、广西、辽宁、河北、上海、福建、陕西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执行。   附件10   2014年国家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10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春)、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石河子)、农业部糖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哈尔滨)、农业部蚕桑产品及食用昆虫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镇江)、农业部烟草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青岛)、农业部棉花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安阳)、农业部植物纤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西宁、银川、兰州) 评估品种 蜂产品、枸杞、百合、糖料、参茸、蚕桑产品及食用昆虫、烟草、麻类等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药物残留、重金属、病原微生物、生物毒素、非法添加等 评估地域 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特色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方案》执行。   附件11:   2014年国家农产品产地收贮运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11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杭州、南京、广州、重庆、合肥、石河子)和农业部农产品包装材料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春、成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宁波)、农业部微生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农业部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湛江)等技术机构负责 风险评估的品种 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作物、畜禽产品等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收贮运环节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产地初加工和收贮运环节非法添加、防腐保鲜及包装材料危害因子等 评估涉及的省份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1、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农产品产地收购、贮藏、运输保鲜环节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2、&ldquo 三剂&rdquo 筛选与跟踪评价专项由农业部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和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分工主持、联合实施。   附件12   2014国家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项目 评估项目计划编号 GJFP2014012 项目总牵头(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天津)会同农业部稻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主持 项目分工实施(分工主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长沙、成都、北京)、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昌、成都、南宁、昆明、福州、重庆、广州、武汉、南京)等技术机构 评估内容 稻米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因子评估 重点评估危害因子 重金属、产地环境来源污染物、大气来源污染物、农用水来源污染物等危害因子 评估地域 北京、天津、江苏、福建、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等省(区、市)主产地 备注 各类评估类型所涉及的具体评估品种、重点环节、地域范围、重要时段、危害因子、结果报送和任务分工,按《2014年国家农产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施方案》执行。
  • 农业部八项措施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为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精神,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农业部决定2014年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要求各级农业部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今年工作更突出的位置,坚持严格执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做到“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推进八项措施落实,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严格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投入品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违法违规企业。全面推行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备案许可,落实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管理,实施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兽药经营规范。在关键农时和投入品生产经营高峰期,对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及生产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和质量抽检。督促农产品生产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和监督,杜绝使用不合格农业投入品。   二、严格源头管控和生产记录。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普查监测制度,对于重污染区,有步骤依法调整种植养殖结构。严格落实生产档案记录制度,督促生产经营主体执行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制度。将控肥、控药、控添加剂等技术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重大措施予以普及推广,鼓励各地加大高效低毒药物补贴和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力度,大力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   三、严格监测抽查制度。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集中解决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假劣农资等突出问题和隐患。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网络和风险评估体系,扩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风险评估的品种和范围。加强检打联动和区域防控,对监督抽检不合格农产品,及时组织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四、推行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证明制度和进一步落实畜产品产地检疫制度,推进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有效衔接。制定农产品质量追溯管理规范,搭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鼓励地方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追溯试点,率先将生猪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逐步实现农产品生产和进入市场、加工企业前的收购、贮藏、运输等环节可追溯。依法加强农产品包装管理,发挥包装在品牌营销、防止污染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包装销售的产品进行明确标注,推广先进标识技术,提高产品标识率。   五、严格畜禽定点屠宰和奶站许可管理。依法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使用“瘦肉精”、注水和注入其他非食用物质等行为。加强巡查和抽检,坚决杜绝屠宰病死畜禽,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强化畜禽屠宰检疫,严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加强婴幼儿乳粉原料奶的监督检查。强化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监管,严格奶站许可管理,督促奶站落实收购销售记录、检测记录等制度,严厉打击生鲜乳非法添加违法违规行为。   六、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进程,力争三年内形成科学统一并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规模化标准养殖场、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场建设规模,推行全程标准化管理和农产品认证。大力培育优质安全农产品品牌,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强化认证产品监管,严厉打击假冒行为,维护品牌公信力。大力推进农产品生产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   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平台,及时处理和反馈公众投诉举报。全面推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各方力量参与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扩大社会监督。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建立违法违规“黑名单”制度,对不法生产经营者,依法公开其违法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八、严格案件查处移送和责任追究。认真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严厉查处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行为。加强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案件移送、大要案督办等工作机制,震慑和严惩违法分子。依法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徇私枉法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文章转载自:农业部新闻办公室
  • 首批65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实验室挂牌
    3月23日,农业部在京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启动会,向首批65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进行授牌,全面启动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工作,标志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   会议指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风险评估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一是加快构建体系。抓紧组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上下贯通的风险评估体系。二是打牢工作基础。强化经费支持,继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把风险评估工作做实做透 强化硬件建设,把风险评估实验室建设成设备、条件、能力达到国际一流水平的实验室。三是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扩大风险评估范围,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全部纳入风险评估监测计划,全面摸清危害因子的品种、范围和危害程度。要认真抓好落实,一丝不苟、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风险评估任务。四是强化风险交流,依托风险评估结果主动做好热点问题解读和科普宣传,加强生产指导和消费引导,增强公众消费信心,努力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科学管理、明白生产、放心消费。加强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风险评估模式,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信誉和影响力。   会议还对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做出部署和安排。农业部相关司局和事业单位、部分省(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首批65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相关领导和专家参加会议。 65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实验室名单 首批专业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 序号 实验室全称 依托单位 1 农业部稻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中国水稻研究所 2 农业部谷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 3 农业部油料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武汉) 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 4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青岛)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6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昌)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 7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乌鲁木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牧科学院 8 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 9 农业部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乳品培训研究中心) 10 农业部蔬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11 农业部果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郑州) 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12 农业部果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兴城) 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 13 农业部柑桔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庆) 中国农业科学院柑桔研究所 14 农业部茶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15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蜜蜂研究所 16 农业部参茸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春) 吉林农业大学 17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物性危害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1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天津)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19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风险评估实验室(成都) 成都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20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21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湛江)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承建单位: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22 农业部热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海口)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承建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所) 23 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中国农业大学 24 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浙江大学 25 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庆) 西南大学 26 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广州) 华南农业大学 27 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合肥) 安徽农业大学 28 农业部农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石河子) 新疆农垦科学院 29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哈尔滨)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30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武汉)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 31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广州)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32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青岛)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33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 34 农业部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西安)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河水产研究所 35 农业部水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 上海海洋大学 36 农业部水产品贮藏保鲜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广州)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 首批区域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单 序号 实验室全称 依托单位 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北京)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天津)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 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石家庄) 河北省农林科学院 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太原)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呼和浩特)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 6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沈阳) 辽宁省农业科学院 7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春) 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哈尔滨)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 9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上海)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10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京)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1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1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合肥)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 1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福州) 福建省农业科学院 1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南昌) 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1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济南)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16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郑州)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17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武汉) 湖北省农业科学院 1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长沙)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19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广州)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20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海口) 海南大学 21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重庆) 重庆市农业科学院 2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成都)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2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昆明)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24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拉萨) 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 25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杨凌)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6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兰州)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 27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银川) 宁夏农林科学院 28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乌鲁木齐) 新疆农业科学院 29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青岛) 青岛市农业科学研究院
  •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开始申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的通知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是国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管理、依法监管、正确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近期我部将规划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在积极筹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的同时,分期分批认定一批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跟进规划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站点,负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隐患动态跟踪评价和风险交流等工作,为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现就首批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产品专业类别和地域范围两个方面进行规划、申报和认定。首批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按照粮油产品和“菜篮子”产品类别进行申报和认定,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立足特色优势农产品主产省份(地区)进行申报和认定。   二、申报原则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以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因子为评估对象。专业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原则上从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农业部与教育部或相关省(区、市)共建的农科类高校中择优选建,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主要从建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研究机构和省部级农产品质检中心的省级农科院及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流域水产研究所中择优选建。   三、申报条件   申请承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有相对独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与检测机构,有明确的研究目标、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和较高的学术水平   (二)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研究团队技术力量强,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学术气氛浓厚,学风正派   (三)具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和规章制度   (四)拥有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研究基础和技术交流平台   (五)能够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经费基本支出和后勤条件保障。   四、申报程序   申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报告,填报申请表。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各相关研究所和中国农业大学的申报材料,经院(校)级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省级农科院(所)和其他农科类高校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地省级业务对口农业行政主管厅(局、委、办)签署推荐意见后,以院(校)正式文件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申请。一个依托单位原则上只申报1个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请各申报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综合衡量,集中人力资源和技术优势组织申报,严格把关。请各申报单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全套申报材料一式10份于2011年9月30日前按规定要求和程序报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同时发送电子邮件至jgjyjc@agri.gov.cn。   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按照申报条件和相关要求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50家科研院(所)和农科类高校作为依托单位筹建首批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筹建经自查符合考核认可条件的,由筹建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考核认可申请。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组织考核认可专家组依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考核认可规范》进行考核认可评审。考核认可符合规定要求的,报请部领导审查批准,命名为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在依托单位加挂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牌子,正式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名义承担相关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任务。   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联系人:于 潇 陆柏益 联系电话:010-59193165、59192123。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筹建申报书20110907.doc
  • 经费4000万 用于农业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用于补助重大活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评估、农资打假重大案件补助等工作。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专款专用。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财务司。   附件: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工作经费资金分配表.xls 序号 主管部门(单位) 承担单位 金额 1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农业局 15 2 北京市农业局 北京市农药检定所 10 3 北京农林科学院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 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 10 4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北京农产品质量检测 与农田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中心 20 5 中国农业大学 农业部兽药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15 6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营养与工程学院 90 7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20 8 中国经济日报社 中国经济网传播中心 5 9 天津市农业局 天津市农业局 10 10 天津市农业局 天津市农药检定所 20 11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业厅 15 12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业厅 15 13 河北省农业厅 河北省农药检定所 12 14 河北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 5 15 河北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 4 16 河北省水产局 河北省水产局 15 17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10 18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15 19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业厅 25 20 山西省农业厅 山西省农药检定所 6 21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15 22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药检定站 5 23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农牧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 24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15 25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9 26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2 27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 农业部饲料质量及畜产品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 27 28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辽宁省农药检定站 10 29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25 30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畜牧总站 2 31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 2 32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林省农药检定所 10 33 吉林农业大学 吉林农业大学参茸检测中心 30 34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15 35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农药管理检定站 12 36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 黑龙江省农科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研究所 75 37 黑龙江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34 38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10 39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药检定所 5 4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70 41 上海市农科院 上海市农科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80 42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 70 43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5 44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10 45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25 46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20 47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10 48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20 49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15 50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药检定所 10 51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 34 52 江苏省农科院 江苏省农科院食品质量安全与检测研究所 50 53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江苏省农业科学院 27 54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50 55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业厅 15 56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20 57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 浙江省农科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 75 58 浙江大学 浙江大学生工食品学院 100 59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水产技术推广总站[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 12 60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渔业环境 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 12 61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5 62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15 63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合肥) 3 64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农药检定所 10 65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 4 66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业厅办公室 15 67 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农药检定所 5 68 福建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福州) 2 69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24 70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业厅 15 71 江西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 272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80 73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农药管理局 12 74 江西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 16 75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2 76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7 77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 江西省农科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所 60 78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15 79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20 80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15 81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业厅 20 82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20 83 山东省农科院 山东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95 84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 5 85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农业厅 25 86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农业厅 15 87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农业厅 25 88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农药检定所 12 89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34 90 河南省农业科学院 河南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 80 91 河南省畜牧局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27 92 河南省畜牧局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15 93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畜牧局 2 94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30 95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20 96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30 97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业厅 35 98 湖北省农业厅 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10 99 湖北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 4 100 湖北省农科院 湖北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90 101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10 102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农业厅 20 103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30 104 湖南省农业厅 湖南省农药检定所 10 105湖南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 34 106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15 107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业厅 15 108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农药检定所 10 109 广东省农业厅 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 110 广东省农科院 广东省农科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中心 70 111 广东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23 112 华南农业大学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15 113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10 11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15 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15 116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25 117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15 118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检定管理所 10 1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局 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 120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业厅 15 121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10 122 海南大学 海南大学 30 123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 124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农药检定所 10 125 西南大学 柑桔研究所 80 126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25 127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15 128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药检定所 10 129 四川省农科院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80 130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4 131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27 132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15 133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 贵州省农药检定管理所 6 134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农业厅 15 135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农药检定所 5 136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12 137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 云南省农科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75138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西藏自治区农牧厅 15 139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农业厅 200 140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农业厅 25 141 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10 142 陕西水产研究所 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20 143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 80 144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 15 145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20 146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牧厅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30 147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农药管理检定所 5 148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农牧厅 15149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农药检定所 5 150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15 151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 152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肥料检定管理所 5 15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15 15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药检定所 10 15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科学院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 2 156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25 15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药检定所 5 158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 6 159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20 160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12 161 农业部 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 100 162 农业部 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 20 163 中国农业科学院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170 总计 4000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农业部投近亿元用于201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农资打假、毒鼠强专项整治、饲料中违禁药物监测、液态奶复原乳监测等方面。请列入2012年度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 “农产品质量安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附件:   2012年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项目资金分配表.xls   农财发[2012]57号.doc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开展中国兽药典编撰和技术培训、高风险兽药安全性试验及风险评估、兽药休药期试验及制定工作等方面。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 “农产品质量安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经费”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兽医局。   附件:   农财发[2012]34号.doc   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xls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专项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饲料质量监管、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生鲜乳质量安全和养殖环节“瘦肉精”监管等方面。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设置“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专项经费项目”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附件:   畜牧业质量安全监管项目.xls    农财发[2012]48号.doc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2年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项目资金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2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2]168号),经研究,现将2012年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项目实施、督导、培训及检查等方面。请列入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 “农技推广与培训”。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单位。各项目单位要设置“农业部奶牛生产性能测定项目”明细账(财务核算实行统一管理而不单独建账核算的单位,应建立辅助备查账),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制度执行,专款专用,合理列支相关费用,项目实施中如有变更事项,应按照申报程序及时履行调整报批手续。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畜牧业司。   附件:   奶牛生产性能测定.xls   农财发[2012]45号.doc
  • 第四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认可名单公布
    近日,农业部公布了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公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51号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经组织专家考核和评审(复审),东北农业大学[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等11个质检机构(附件)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的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特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和农业部审查认可证书,准许刻制并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和继续使用部级质检机构印章。   特此公告。   2013年5月30日   附件   201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及农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审查认可名单(第四批) 序号 机构名称 检测范围 机构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考核合格证书编号 审查认可证书编号 1 东北农业大学[农业部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 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徐 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木材街59号 150030 0451-55190244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78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76号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医研究所[农业部动物毛皮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兰州)] 动物毛皮及制品 杨志强 甘肃省兰州市小西湖硷沟沿335号 730050 0931-2115259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71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77号 3北京市种子管理站[农业部种子及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农作物种子、转基因生物产品成分 赵山普 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15号 100088 010-62056470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89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78号 4 上海市林业总站[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花卉产品 朱建华 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888号 200072 021-56944385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59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79号 5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农产品 王尝明 云南省昆明市学云路9号省农科院质标所 650223 0871-65156624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14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80号 6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花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 花卉产品 王尝明 云南省昆明市北郊龙头街省农科院花卉质检中心 650205 0871-65895021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60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81号 7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 渔业产品及渔业环境 陈雪忠 上海市军工路300号 200090 021-65680121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56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82号 8 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福州)] 农产品 林 永 福建省福州市鼓屏路183号 350003 0591-87270966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189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83号 9 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部饲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昌)] 饲 料 杨琳芬 江西省南昌市南京东路181-1号 330029 0791-88107671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191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84号 10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农业部畜牧环境设施设备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 畜牧环境 梅旭荣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 100081 010-82105988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194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85号 11 河北省高寒作物研究所[农业部薯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张家口)] 薯类产品 张进京 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惠通街 075000 0313-4025878 [2013]农质检核(国)字第0061号 (2013)农(质监认)字FC第686号
  • 农业部:构建五大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五’期间,农业部将着力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检测、认证、风险应急和执法监管五大体系,全面提升执法监督、风险预警、监测评估、应急处置和服务指导五大能力,推动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新进展。”1月10日在四川成都召开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上,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表示。   据陈晓华介绍,2010年各级农业部门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年没有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按往年同期同口径统计,蔬菜、畜产品、水产品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96.8%、99.6%和96.7%,生鲜乳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保持在100% 圆满完成了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安全保障工作,实现了农产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安全可靠的工作目标。   陈晓华说,“十一五”期间,国家相继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配套法规及规章,农产品质量安全已进入依法监管的新阶段 国务院成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进一步明确了农业部门和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统分结合的工作格局初步构建 组织实施了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一期规划,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大幅提升 深入推进执法监管,一些突出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 全面启动了标准化生产示范创建,“三品一标”认证总数超过8万个,认定产地已占食用农产品产地总面积30%,认证农产品也已占到商品总量的30%。“十一五”为今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陈晓华表示,“十二五”期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消除隐患保安全、控制源头上水平、健全体系强能力、完善制度建机制”,消除隐患保安全就是要深化专项整治,着力消除风险隐患,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控制源头上水平就是要从生产入手,大力推进标准化示范创建,强化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以上 健全体系强能力就是要强化机构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管条件保障,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完善制度建机制就是要不断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制度和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形成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监管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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