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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残能力验证是用工作曲线还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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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残能力验证是用工作曲线还是标准相关的资讯

  •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开展202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区农业农村委,各相关检测机构:为加强我市农产品质检机构监督管理,持续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质量体系运行和检测技术质控的重要参考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我委决定继续开展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参加单位(一)通过我市CMA、CATL“双认证”且具有能力验证相关项目(见附件1)检测资质的农产品检测机构。(二)近两年承担我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二、能力验证内容(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三)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四)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三、组织方式(一)我委委托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作为能力验证工作具体承担单位,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结果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等。(二)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三)202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原则上进行一次。能力验证不合格的,需书面向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四、报名及时间要求(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2),于2023年6月20日前将加盖机构公章的报名表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azx_ks@163.com。(二)样品发放:考核样品由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于2023年6月27日统一发样。(三)样品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以签收日期为准)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四)补验工作: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样品统一通过快递寄出,补验工作在2023年8月底前完成。(五)结果报告: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扫描件发送至邮箱nazx_ks@163.com,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复印件)等材料一并寄送至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青浦区华新镇新府中路1528弄28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补验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能力验证结果(包括补验结果)汇总,形成总体评价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委。五、结果处理(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1. 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2. 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3. 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的或未有本机构人员检测的;4. 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5. 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我委将依法作出暂停、撤销或注销机构考核相关能力参数等处理决定。(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在委托、授权或者指定检验检测任务时,应当优先选择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满意的检测机构。(四)承担我市政府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由市农业农村委依规督促整改。整改期内停止承担相应类别或项目的检验检测任务,相关任务由有资质的其他检测机构承担,费用自付。六、有关要求(一)各区农业农村委、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认真组织参加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以促进加强机构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科学性、准确性。(二)各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机构,应积极参加市农业农村委组织的能力验证,严肃认真完成各项目考核工作。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溶液。附件:1. 202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2.202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报名表3.2023年上海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3年5月31日(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肖嘉,电话:021-23119605,传真:63729666,邮箱:shsnwjgc@163.com;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王霞,电话:021-59804463,传真:021-59804373,邮箱:nazx_ks@163.com)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3〕134号 附件1-3
  • 农业部开展2014兽残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药监察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兽药监察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14年度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一)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达唑残留检测。检测方法为动物性食品中氟苯达唑、噻苯达唑及代谢物残留量检测&mdash 高效液相色谱法   (二)鸡肉中金刚烷胺残留检测。检测方法为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测定&mdash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二、参加单位   各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任务的单位及省级兽药监察所参加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达唑残留检测项目。已配置液相色谱&mdash 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应参加鸡肉中金刚烷胺残留检测项目。   三、组织实施   我部兽医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和通过能力验证的单位名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具体实施工作。考核样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统一编号。参加考核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随机抽取。每个考核项目发放一份平行的考核样品。领样后96小时内报送检测结果。   四、样品制备、验证与保存   (一)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哒唑残留检测   样品制备:自购不含药物的猪肉,均质,经检测确认,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制得。   (二)鸡肉中金刚烷胺残留检测   样品制备:自购不含药物的鸡肉,均质,经检测确认,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制得。   (三)稳定性检验   随机抽取制备好的样品进行冻融试验及-20℃以下保存的稳定性试验。   (四)储存和运输   样品在-20℃以下保存。领取样品时,采用泡沫箱加冰袋。   五、结果判定标准   考核结果判定标准根据以下3方面综合判定。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   (一)回收率情况   猪肉中氟苯达唑、噻苯哒唑残留检测回收率范围在60%-100%之间判为合格,超出该范围判为不合格。鸡肉中金刚烷胺回收率范围在70%-120%之间判为合格,超出该范围判为不合格。   (二)药物定性情况   药物定性正确判为合格,定性错误判为不合格。   (三)原始记录情况   原始记录与结果不对应者判为不合格。   六、进度安排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请填写《2014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1),加盖公章后于2014年5月26日前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二)培训。2014年6月9日-10日,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开展检测方法培训活动。   (三)领样。2014年6月11日,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   (四)检测。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并按规定格式(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和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图谱等一并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五)结果分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3周内完成检测结果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2014年7月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评议会,并于7月底前将能力验证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六)。补验考核。2014年9月,根据第一次考核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能力验证补验考核,考核时限、结果报送与统计分析等要求同第一次考核。10月底前前将能力验证补验考核结果报我部兽医局。   本通知未尽事宜,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联 系 人:王鹤佳、孙雷   电话:010-62103656、010-62103654   传真:010-62103659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邮编:100081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5日
  • 农业部开展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农办质[2010]7号 农业系统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系统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根据《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2010年我部将对农业系统国家级、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内容   2010年我部将在以下5个方面开展能力验证工作(具体项目及检测方法见附件1):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四)牛奶中复原乳和三聚氰胺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养分含量检测。   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   (一)承担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包括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查)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报送书面材料,说明其理由。同时,此类质检机构也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   (二)上述质检机构以外的其他国家级、部级和省级相关质检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自愿参加相关项目的能力验证。   三、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能力验证具体组织工作。农业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等5家单位为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见附件2),负责能力验证报名、样品制备、发放和结果收集汇总等工作,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四、能力验证专家组   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见附件3)。专家组由熟悉能力验证制度、检测和统计方法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并起草总体评价报告。   五、时间安排   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原则上进行一次,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参加单位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4),并报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参加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请于4月12日前报名,参加其他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请于4月26日前报名。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前、2010年5月28日前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须在现场加标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三)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应在2010年8月底前完成。   (四)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起草总体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六、能力验证结果使用   (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而进行分包的   4、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机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质检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四)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暂停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并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七、有关要求   (一)农业系统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应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认真配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的工作安排,应提前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见附件5)。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按照附件6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技术支持单位应严格按照我部的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能力验证开始前,应让参加单位明确能力验证有关具体要求。能力验证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   八、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杨扬,电话:(010)59192342,传真:(010)59191500。   (二)具体牵头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联系人:刘鹏程,电话:(010)59191736,传真:(010)59194550。 附件1 2010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表 项目 序号 验证项目 名称 检测方法 备注 1 猪肉中磺胺类药物(SMM,SM2,SMZ,SDM和SQ) NY 5029-2001 无公害食品 猪肉 附录E“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 2 猪肝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 附件2: 2010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 参加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人 电话 通讯地址 邮编 传真 E-Mail 参加能力验证项目序号 附件3: 2010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 单位名称 验证项目序号 领样时间 上报结果时间 检测仪器型号 检 测 结 果 样品名称 与编号 平行样品 (μg/kg) 平均值 (μg/kg) 备注: 批准: 审核: 制表: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附件: 农办医〔2010〕26号.CEB
  •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此次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旨在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推动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助推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据了解,全省共有85家质检机构参加能力验证工作,其中市(州)级农产品质检机构9家,县(区)级农产品质检机构72家,第三方质检机构4家。考核样品分为A样和B样,A样为县级考核样,考核参数18项,B样为市级和第三方检测机构考核样,考核参数72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能力验证的盲样考核需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为保证及时性,在规定时间内将样品委托检测单、任务通知单、样品随行单、检测原始记录、原始谱图、结果上报表原件、检验报告原件等上报。此次抽调11名专家组成能力验证专家评审组,主要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和结果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对此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将暂停安排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项目检测工作,并给予3个月的整改期,整改完成并经能力验证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通过能力验证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和个人,由省农业农村厅颁发考核证书。通过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有效识别全省农产品质检机构在“人、机、料、法、环”等方面存的问题和短板,有效提升我省农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进一步规范农产品质检机构的检验检测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维护农产品质检机构公信力。
  • 农业部部署2012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决定继续开展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项目   猪肉中替米考星、鸡蛋中尼卡巴嗪的残留测定(具体验证内容见附件1)。   二、参加单位   承担我部兽药残留检测任务的省级兽药监察所、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必须参加猪肉中替米考星的测定项目。已配置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必须参加鸡蛋中尼卡巴嗪的测定项目。   三、进度安排   (一)报名时间: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应当填写《2012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2),加盖公章后于2012年4月10日前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二)培训时间:2012年5月9-10日组织检测方法培训活动。   (三)领样时间:2012年5月22日领取样品。   (三)检测时间:领取样品后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   参加能力验证单位须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按规定格式(附件3)填报检测结果,加盖公章后传真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和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谱图等一并寄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四、组织实施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具体组织实施,负责检测样品的制备、发放和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以及检测培训工作,并及时将验证结果上报我部兽医局。   我部根据能力验证报告,公布能力验证结果和通过能力验证的单位名单。   本通知未尽事宜及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直接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联 系 人:王鹤佳、孙雷   电  话:010-62103656、010-62103654   传  真:010-62103659   通讯地址:北京海淀中关村南大街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邮  编:100081   二0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 农业部2018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即将开展
    p style=" white-space: normal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农办渔〔2018〕16号 /span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各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 /p p   为提高水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2018年继续对水产品质检机构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以下简称“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一、组织方式及任务分工 /p p   本年度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具体实施,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与者实施。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检测能力验证技术方案制定、报名、结果收集汇总,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为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配合水科院质标中心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样品的制备、发放等工作。 /p p   二、验证项目、检测方法及参加单位 /p p   (一)验证项目 /p p   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 /p p   水产品中重金属检测:铅。 /p p   贝类毒素检测:麻痹性贝类毒素。 /p p   (二)检测方法 /p p   氯霉素:《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4-2007)、《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2007)或《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6-2006)。 /p p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或《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农业部1077号公告-2-2008)。 /p p   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或《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19857-2005)。 /p p   铅:《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 /p p   麻痹性贝类毒素:《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生物法-小鼠法》(GB 5009.213-2016) 。 /p p   (三)参加单位 /p p   承担2018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须参加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承担2018年贝类、重点水产品等监测任务的单位须参加重金属及贝类毒素检测,其他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可自愿参加。 /p p   三、进度安排 /p p   (一)验证报名。参加2018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参加单位须及时填写《2018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参加的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和样品领取地点,于5月4日前报名至水科院质标中心。 /p p   (二)样品领取。氯霉素、孔雀石绿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能力验证样品于6月6日发放,请参加验证单位根据报名情况自行前往上海或青岛2个验证样品发放点领取样品;铅和麻痹性贝类毒素验证样品于7月17日发放,请参加验证单位根据报名情况自行前往验证样品发放地点(上海)领取样品。 /p p   (三)样品检测。参加单位须在领取样品后120小时内完成检测工作,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加盖公章的检测结果传真至水科院质标中心;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和相关谱图等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水科院质标中心(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p p   (四)补验工作。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申请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提交。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和孔雀石绿残留补验在9月底前完成,铅和麻痹性贝类毒素补验在10月底前完成。 /p p   (五)结果报告。水科院质标中心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验证结果进行会商、评审,将形成的验证结果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p p   四、有关要求 /p p   (一)水科院质标中心及技术支撑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进度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准确制备和发放样品,认真研判检测结果,按时完成能力验证工作。 /p p   (二)各水产品质检机构要认真对待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将取消其承担我部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资格;一是不参加或未通过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补验)的;二是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而进行分包的;三是在检测过程中相互询问检测结果的,伪造检测结果或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p p   检测能力验证过程中的有关组织问题请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 /p p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 刘莎莎,电话:(010)59192950,传真:(010)59192990。 /p p   水科院质标中心 刘欢、李晋成,电话:(010)68690715,传真:(010)6867289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青塔150号(邮编:100141)。 /p p   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239ba93b-b205-4658-ac25-b3e0ce1c7510.doc" 2018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及结果表.doc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3月5日 /p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开展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各技术支持单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我厅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内容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具体项目及可参考的检测方法见附件1。二、参加单位已通过机构考核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应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具备检测能力的其它检测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三、组织方式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组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农业农村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技术支持单位(附件2),具体负责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分析判定以及撰写总结报告等工作。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可参加8月份的能力验证复验,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四、具体安排(一)6月20日前,各参加单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将《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3)分别报至各技术支持单位。(二)6月26日,各技术支持单位发放能力验证样品。农产品农药残留能力验证样品需现场领取,畜禽产品、水产品、重金属能力验证样品可在技术支持单位直接领取或由技术支持单位采用泡沫箱加冰袋寄运。需要寄运样品的,请参加单位在报名表中勾选“邮寄”方式,由技术单位确认后寄运。(三)参加农药残留、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能力验证项目的,在收到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数据结果报送;参加重金属能力验证项目的,在收到样品后6日内完成检测和数据结果报送。各参加单位填写《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附件4),加盖机构公章后发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指定邮箱,并将检测结果原件、原始记录及相关图谱等一并寄送至各技术支持单位。(四)7月20日前,各技术支持单位将结果判定和总结报告提交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再组织专家组开展技术审查和会商研判,形成总体评价报告。五、结果判定标准考核结果判定标准根据以下方面综合判定,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一)验证项目定性错误的判为不合格;(二)考核结果准确度根据回收率判定,超出规定的回收率范围为不合格;(三)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四)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验检测人员检测完成的;(五)串通、篡改检验检测数据或伪造检验检测结果的;(六)其他不符合能力验证结果要求的。六、工作要求(一)能力验证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是持续提升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检验能力、提升水平、推动工作开展的重要手段,严格按照能力验证要求认真组织、积极参与。(二)各技术支持单位要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相关规定,做好样品制备发放、结果判定和综合评价等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要求,加强技术管理和程序规范,确保能力验证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梁红梅,电话:18273191955。 附件:1.2023年湖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及推荐检测方法表2.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3.能力验证报名表4.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3年6月14日
  • “能力验证、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研讨会”在京举行
    会议旨在通过介绍分享能力验证在推进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进一步引导国内检验检测机构广泛关注,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引入实施能力验证,切实提升验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的可靠性及有效性,助力不同机构实验室找差距、补短板,从而有效实现检验检测机构自我评定和自我提高。国家认监委原副主任、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检测分会会长王大宁,AOAC中国分部主席梁成珠等嘉宾出席研讨会,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副秘书长周琦主持会议。来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围绕能力验证、国家标准制修订、标准物质技术研发、农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等进行交流研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管司能力验证处处长郭栋围绕“能力验证对检验检测质量保障作用”着重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对检验检测行业的管理、中国检验检测行业情况、中国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概况,并对能力验证工作的经验进行了分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四室主任肖晶重点介绍了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化工作,特别是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体系,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的内涵、类型、内容,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中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多方面进行了讲解。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特殊标准实验室认可部高级主管贾汝静以“能力如何“验证”——国内外现状与发展”为题,就能力验证的定义、范畴、常见类型及如何做能力验证,国内外能力验证现状等内容进行了介绍,并针对实验室在能力验证工作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农业农村部研究员刘潇威从“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及能力验证”的角度出发,介绍了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基本情况、检测过程质量控制基本要求,同时结合能力验证工作在农药残留检测方面的应用进行了经验分享;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朝晖对GB 2763-2021进行了深入解读,同时围绕检测标准的选择、混合标准品的配置、方法的正确度、精密度和定量限及方法验证程序进行了全面讲解与系统分析;中国农业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邱静围绕畜禽兽药残留标准、规定及检测方法等内容介绍了兽药残留标准及检测方法进展;中国检科院研究员陈辉围绕农药使用现状及技术需求、高分辨质谱农药数据库建立及应用及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的能力验证等方面内容,讲解农药残留高分辨质谱筛查技术研究及能力验证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研究员张岚介绍了GB/T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最新修订进展,对检测方法修订情况及主要变化、结合水质检测发展方向进行了全面介绍;天津阿尔塔公司质量总监徐银对标准物质研制关键技术解析进行解析,特别是对标准物质的基本概念、质量管理体系,纯品及溶液标准物质的研制,标准物质的均匀性、稳定性及不确定度评定进行了分享。此次研讨会涵盖能力验证、国家标准制修订、标准物质研制和农兽药残留检测技术等分析检测业界的热点话题和难点问题,与会嘉宾演讲观点新、立意新、事例新、数据新,聚焦于食品安全、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等重点领域中的实际检测技术及经验的分享,为国内检验检测机构了解行业发展最新动态、学习借鉴国内外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新理念搭建了良好的平台。下一步,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检验检测分会将继续发挥好自身职能作用与业务优势,围绕推进国内检验检测领域发展广泛搭建学术交流平台,为助力国家检验检测领域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2024年四川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县(市、区)农业(农牧)农村局,有关农产品质检机构: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检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检机构质量控制与运行管理水平,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2007年第7号颁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相关规定,2024年,我厅将继续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单位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双认证”现场评审的农产品质检机构。其中,参加2024年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可不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其他农产品质检机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书面材料,经同意后方可推迟考核。二、考核项目(一)畜禽产品中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24〕187号)执行。(二)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在参加省市场监管局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对硫磷、丙溴磷、氯氰菊酯、腐霉利)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基础上,检测黄瓜中甲拌磷、毒死蜱、氰戊菊酯、三唑酮、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噻虫嗪和嘧菌酯。(三)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检测大米中总砷。(四)抽(制)样能力考核。领样当天各农产品质检机构派1名同志现场参加理论考试。农产品质检机构应当参加在认证范围内项目的考核,可自愿选择其他项目的考核。三、组织实施(一)组织单位和承办单位本次能力验证由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实施,由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承办。(二)时间安排1.本次能力验证计划于2024年6月5日开始报名,6月25日截止,7月2日到承办单位现场领取考核样品。具体安排详见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http://www.chinawestagr.com/fxcszx/)通知公告栏。2.各参加考核机构须在收到样品后,立即对样品状态进行确认,若样品包装破裂、异常等及时与承办单位联系。3.收到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农药、兽药残留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收到样品后10日内完成重金属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理论考试现场交卷。4.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在接到结果通报后,要立即分析原因,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向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补考申请,补考工作在10月底前组织完成。抽(制)样能力考核不设补考。(三)结果报送检测结果按承办单位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在四川省农业科学院质标所能力验证平台填写报送。同时,将检测结果及原始记录、图谱等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同时发送至组织单位邮箱(320159289@qq.com),并在邮件标题处备注“农药残留+样品编号”“兽药残留+样品编号”或“重金属+样品编号”。四、结果应用(一)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机构,在机构考核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二)参加补考的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考结果计。(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1.补验结果仍不合格的;2.应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3.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4.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5.其他不合规情形应取消结果的。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机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四)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机构,停止不合格项目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资格。(五)能力验证结果作为承担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参考。五、联系方式(一)组织单位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 系 人:王毓联系电话:028-85505807联系地址:成都市武兴一路115号电子邮箱:320159289@qq.com(二)承办单位省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联 系 人:孙梦嘉 张富丽联系电话:13348971791,18681275659联系地址:成都市锦江区净居寺路20号附102号电子邮箱:ZBSzhiliang@163.com四川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5月24日
  • 农业部组织开展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
    p style=" white-space: normal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通知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各有关单位: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加强兽药残留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兽药残留监控水平,我部将组织开展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验证项目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猪肉中头孢喹肟残留检测(液相方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推荐检测方法:动物性食品中头孢喹肟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制定)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牛奶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检测(液质方法) /p p 推荐检测方法:牛奶中阿维菌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制定)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参加单位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国家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承担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任务的单位应参加液相方法的考核,配有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的单位还应参加液质方法的考核。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单位,需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提交书面说明。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组织实施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我部兽医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负责验证试验活动具体实施工作。考核采取集中领样的方式。考核样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统一制备,统一编号。参加考核的单位集中领取样品,随机抽取。每个考核项目发放一份平行考核样品。检测结果需于领样后96小时内报送。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四、样品制备、验证与保存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样品制备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自备猪肉和牛奶样品,均质并经检测确认不含待测药物后,将样品分装,添加标准溶液后密封制得。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均匀性和稳定性试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由于考核样品为空白添加样品,因此不进行均匀性试验。样品制备后于-20℃保存,考察样品稳定性。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储存和运输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样品在-20℃以下保存。领取样品时,采用泡沫箱加冰袋。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五、结果判定标准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根据以下3方面综合判定考核结果。任一项不合格者均判为不合格。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 回收率情况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头孢喹肟回收率范围在60%—10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阿维菌素类药物回收率范围在70%—120%之间为合格,超出该范围为不合格。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药物定性情况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药物定性正确判为合格,定性错误判为不合格。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原始记录情况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原始记录与结果对应者判为合格, 原始记录与结果不对应者判为不合格。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六、进度安排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一)报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于3月30日前将《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附件1)发送至邮箱pharhejia@163.com。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二)领样。2018年4月16—17日进行培训,4月18日,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到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化药楼500室集中领取样品。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三)检测。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并按规定格式将检测结果(附件2)加盖公章后以PDF文件或图片形式发送至邮箱pharhejia@163.com,随后将检测结果、原始检验记录及相关图谱等一并寄送至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四)结果分析。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在2周内完成检测结果数据汇总和统计分析,2018年5月组织召开能力验证结果评议会,并将能力验证结果报送我部兽医局。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五)补验考核。2018年6月—7月,根据第一次考核情况,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组织能力验证补验考核,考核时限、结果报送与统计分析等要求同第一次考核。7月底前将能力验证补验考核结果报送我部兽医局。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通知未尽事宜,以及能力验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请及时与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联系。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联系方式:王鹤佳 电话:010-62103656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孙 雷 电话:010-62103654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张玉洁 电话:010-62103653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8号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安全评价室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邮 编:100081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附件1、2: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2/ueattachment/ff46ab16-a100-4063-ac82-7bbe5a389d97.doc" 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2018年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报名表.doc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8年2月7日 /p p br/ /p
  •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农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提升检测技术支撑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拟于2024年6-7月开展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单位(一)已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资质的单位(下称“资质单位”) (二)承担或拟承担政府指令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任务的单位(下称“承担任务单位”);(三)承担过国家或省财政投资农产品检测体系项目建设的单位(下称“项目建设单位”);(四)2024-2025年拟申请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单位(下称“申请认证单位”);(五)在粤部属农产品检测机构自愿参加,鼓励其他相关检测机构或实验室参加。二、能力验证范围及内容(一)考核范围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二)考核内容近年来国家及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等要求的检测基础项目(见附件1-4)。(三)考核项目1.资质单位(参考名单见附件6)至少参加包括现有资质范围内对应的全部项目考核;2.承担任务单位至少参加包括所承担政府指令性监测任务对应的全部检测项目考核;3.申请认证单位至少参加包括拟申请内容对应的全部项目考核;4.未取得检测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参考名单见附件7)至少参加不少于一个考核模块或类别的考核;5.自愿参加单位应参加至少一个考核模块或类别的考核;6.在粤部属农检机构如不参加本次省级能力验证,需向省农业农村厅提交2024年度农业农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考核结果;7.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直属检测机构(含深圳市、阳江市、汕头市的农产品检测中心)应当参加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检测全系列考核。三、工作组织与分工省农业农村厅为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确定能力验证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汇总公布能力验证结果。(一)技术承担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承担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承担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承担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承担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以上单位均需负责相关能力验证项目报名初审、考核样品制备与发放、结果汇总与分析、总结报告编写与上报等工作。(二)工作支持单位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为此次能力验证工作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和指导,组织有关专家对能力验证方案、结果报告等进行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负责能力验证结果分析研判和会商等。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会协助做好能力验证有关工作。四、时间安排和要求(一)能力验证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登录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平台(以下简称系统,http://qsst.gdagri.gov.cn/nytsy/nlyz.jsp)完成网上报名,并将《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档上传至系统。系统报名开放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报名截止日期2024年6月14日。(二)检测结果报送1.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各单位在领取样品后72小时内完成检测和报送检测结果(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2.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各单位在收到样品后在规定时间内(见附件5)完成检测并报送检测结果(加盖检测单位公章)及相关材料。3.各检测机构要按照本通知、有关作业指导书及结果上报要求等,由本机构在岗检测人员在本机构实验室内完成全部项目检测。4.各单位需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登录系统完成检测结果上报,并在结果上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原始记录、仪器数据和图谱等相关材料加盖检测单位公章或检测专用章后扫描成PDF文档上传至系统。本次能力验证报名及结果判定等,只依据通过系统收到的结果及材料,不接收此外的其他文档或材料。考核样品领取方式详见附件5。(三)结果汇总技术(承担)单位分别在能力验证考核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力验证结果判定、汇总、技术分析等,书面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对各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形成总体评价报告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五、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与运用(一)结果判定1.能力验证结果(资质项)不合格的,需向技术(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允许补考一次。技术(承担)单位将补考申请汇总后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相关技术(承担)单位开展补考工作,不再印发相关通知。2.参加能力验证补考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考结果计。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1)考核结果不合格的;(2)应当参加能力验证但没有参加的;(3)无故减少或不参加资质范围内考核项目的;(4)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结果的;(5)报送的结果材料未能有效溯源的;(6)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机构检测,或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的;(7)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8)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应当取消考核结果的;4.未能参加全部考核项目的,合格结果只作单项判定。(二)结果通报1.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组织实施部门将对能力验证结果予以公开通报。2.对未在本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未由本机构检测人员检测,串通、篡改检测数据或伪造检测结果的,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机构考核有关规定对相关检测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同时将结果上传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三)结果运用1.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单位,在下一年度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前申请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扩项、复评审)的,可免除对应定量检测合格项目的现场考查。2.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或结果有偏离的单位,应将整改工作列入本单位重点事项,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期间暂停出具该项目检测报告。逾期不改的,由省农业农村厅依法撤销其该项目的CATL资质,并予以公告。3.未参加本次能力验证考核的项目、不合格或不满意的项目和类别,应当列入机构考核现场评审重点考查内容。4.连续2年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应当停止出具相关不合格项目的CATL检测报告。停止期至下一年度相应项目能力验证结果合格或下次现场评审考核合格。5.能力验证结果与分类管理相结合,实施联动监管。详见附件8。六、其他事项(一)各检测机构应当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安排,及时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领取考核样品(详见附件5),按要求完成检测并及时上报检测结果及相关资料。(二)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做好能力验证工作,负责组织并督促辖区内的有关农产品检测机构按时参加能力验证。(三)技术(承担)等相关单位需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能力验证技术路线、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严守纪律,规范操作,确保技术安全和有关数据信息安全。(四)鼓励县级农检机构加强建设检验检测能力,根据所在县种植业、畜牧业或渔业占全省比重开展能力验证工作,要求产值占比达到千分之一及以上的,该县农检机构应开展对应产品的定量检测。(参见附件9)。七、联系方式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请各单位及时关注系统中的“参考文档资料”。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通过系统中的“问题讨论”功能进行交流和沟通,并及时与相关单位人员联系。对系统登录账户查询或密码重置问题、其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持人员。(一)广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联系人:陈靖文、何强;电话:020-37288071;传真:020-37288072;邮箱:qscapgd@163.com;邮编:510500;单位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35号3号办公楼902室(二)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及加工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联系人:赵晓丽、黎嘉惠;电话:020-38813912、020-85161060;邮箱:38765880@163.com;邮编:510640;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20号(三)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联系人:姚旋、向琼;电话:020-85284896;传真:020-85284896;邮箱:app-gz@scau.edu.cn;邮编:510642;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483号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45号楼(四)农业农村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广州)联系人:陈洁文、王旭峰;电话:020-84450770(兼传真);邮箱:zj2002gz@163.com;邮编:510897;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北兴花都大道东213号(五)省能力验证系统技术支持联系人:丘清龙、叶国伟;电话:13580503554,13533117862(六)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程玉婷、王鹤;电话:020-37288045附件:1.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2.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种植业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3.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产品中兽药及禁用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4.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表5.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样品领取方式6.取得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资质单位参考名单(截至2024年3月)7.承担中央投资检测体系建设项目参考单位(未取得检测资质)8.2024年农产品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与运用参考表9.市县农检机构应开展农产品检测能力需求参考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5月16日相关附件: 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附件(1-9).docx
  • 农业部启动2016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
    为加强农业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水平,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和《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2016年农业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  本次能力验证范围如下:  (一)承担2016年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部级质检机构,必须参加与承担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项目,可自愿参加其他项目的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书面说明。  (二)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必须参加附件8所列相关能力验证项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书面说明。  (三)各省(区、市)通过资质认定(即计量认证,下同)和机构考核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根据各省(区、市)要求参加。  主要能力验证内容包括  (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二)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   (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   (四)牛奶中铅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   (五)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项目及检测方法汇总表类别 验证项目 检测方法 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测甲胺磷、甲拌磷(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氧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毒死蜱、敌敌畏、敌百虫、乙酰甲胺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杀螟硫磷、马拉硫磷、伏杀硫磷、亚胺硫磷、特丁硫磷、倍硫磷、辛硫磷、丙溴磷、治螟磷、蝇毒磷、灭线磷、杀扑磷、乐果、甲基异柳磷、二嗪磷、滴滴涕、六六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氯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三氯杀螨醇、腐霉利、涕灭威(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克百威(三羟基克百威)、甲萘威、灭多威、多菌灵、吡虫啉《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 或《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8-2006) 或《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氟虫腈(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苯醚甲环唑、哒螨灵、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19648-2006) 或《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阿维菌素《进出口水果和蔬菜中阿维菌素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法》(SN/T 2114-2008)除虫脲《植物性食品中除虫脲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7-2003)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2010)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 (GB 5009.15-2014)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 (GB 5009.123-2014)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17-2014)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1-2014)铜《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13-2003)锌《食品中锌的测定》(GB/T 5009.14-2003)镍《食品中镍的测定》(GB/T 5009.138-2003)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猪肝中β -受体激动剂(包括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动物源性食品中β -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肉中磺胺类药物(包括磺胺间甲氧嘧啶(SMM)、磺胺二甲嘧啶(SM2)、磺胺甲噁唑(SMZ)、磺胺二甲氧嘧啶(SDM)、磺胺喹噁啉(SQ))可参考《无公害 猪肉(NY 5029-2001)附录E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呋喃妥因代谢物AHD)《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或《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及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液质法》(GB/T 19857-2005)牛奶中铅和黄曲霉毒素M1检测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2-2010)第二法或第三法黄曲霉毒素M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GB 5413.37-2010)第一法或第二法土壤中重金属和肥料中养分检测土壤砷《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GB/T 22105.2-2008)镉《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1-1997)肥料总氮《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蒸馏后滴定法》 (GB/T 8572-2010)钾《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四苯硼酸钾重量法》 (GB/T 8574-2010)参加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的无公害农产品检测机构名单序号地区机构名称 须参加能力验证的内容 1北京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7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8天津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农业部乳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1河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河北省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国家果类及农副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3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家庄)/河北省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4河北省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5唐山市畜牧水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6石家庄市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7山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太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8山西省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9晋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0山西省分析科学研究院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1山西省生物研究所(山西省食品与生物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2内蒙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内蒙古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3辽宁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所农产品安全与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4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5辽宁省兽药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6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27吉林国家农业深加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28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春)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29黑龙江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0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佳木斯)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31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3哈尔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4佳木斯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35上海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36农业部水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上海)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37上海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38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39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0上海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1江苏江苏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42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4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江苏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4江苏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扬州中心/扬州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5苏州市吴江区农产品检测中心(原吴江市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6连云港市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47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48盐城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49常州市农畜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0浙江农业部稻米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1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2农业部农产品及转基因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3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舟山)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4浙江省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55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业部农药残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杭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6浙江省水产质量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7杭州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实验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58浙江省林产品质量监测站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59安徽芜湖市农产品食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60福建福建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61福建省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漳州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2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技术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3福建省海洋环境与渔业资源监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4江西农业部肉及肉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5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6山东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7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68山东省水产品质量检验中心/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69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0东营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1济南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2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3临沂市农业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4招远市农业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5山东商院食品检测有限公司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6河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7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78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79济源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0开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1郑州市农产品质量检测流通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82洛阳市农产品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3三门峡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4湖北农业部油料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5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6农业部农业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87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88农业部淡水鱼类种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89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1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武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2湖南湖南省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93湖南省畜禽水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94湖南省食品测试分析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95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长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6广东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7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98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99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湛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00广州市农业标准与监测中心(广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01广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农业环境与农产品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2广州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03潮州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4江门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05广西农业部亚热带果品蔬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6广西兽药监测所(广西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07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宁)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08海南农业部热带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09重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10农业部柑橘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1重庆市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2重庆出入境检验检验局检验检验技术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13四川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4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15广元综合性农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6遂宁市农产品检验监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7南充农产品质量监测检验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8德阳市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19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0贵州贵州省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贵州省兽药监测所)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1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2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3云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昆明)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4西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拉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5陕西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西安)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26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陵)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7甘肃兰州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28宁夏宁夏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29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银川)/宁夏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1宁夏四季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2新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3农业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乌鲁木齐)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析测试研究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6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7大连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38大连市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大连)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39青岛农业部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畜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40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1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青岛)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42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43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4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5宁波宁波市渔业环境与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6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宁波)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147厦门福建省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农业部渔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48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厦门)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149深圳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50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禽产品中违禁添加物和兽药残留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151新疆兵团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检测  联系方式  在能力验证工作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组织单位或具体牵头组织单位联系。  (一)组织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人:杨扬,电话:(010)59192625,传真:(010)59191500,邮箱:ncpjcc@163.com。  (二)具体牵头组织单位: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联系人:邓强,电话:(010)59199383,传真:(010)59199387, 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  (三)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人:廖超子,电话:(010)62131995,传真:(010)62131995,邮箱:liaocz@agri.gov.cn。  附件: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技术支持单位联系方式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专家组名单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报名表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样品领取方式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上报表2016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部级能力验证报名汇总表(样表)
  • CTI华测检测承担2023年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国际能力验证工作
    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国际交流,提升检测机构的国际化检测服务能力,2023年8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玩具和儿童用品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国际能力验证活动,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I华测检测”)负责项目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工作。8月10日,CTI华测检测在上海公司召开项目启动会议,会议特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倪大伟副处长、项目技术支持单位英国LGC集团全球业务开发总监Patrick Henry、LGC中国区能力验证经理邹伟斌先生到会指导,上海市34家检验检测机构代表近50人参加本次项目启动会。本次国际能力验证项目确定为“玩具及儿童用品中特定邻苯二甲酸酯的测定”,按照国际能力验证的开展规则,通过先筛查再定量的方式对参加单位相应检测能力进行考核和评价,参加实验室来自全球近20个国家和地区,包含新加坡、印度、泰国、越南、土耳其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具有地区覆盖面广、参加机构数多、样品设计及考核方式新颖等特点。   CTI华测检测战略发展总监韩瑜出席会议并代表集团对与会嘉宾和检测机构代表表示欢迎,韩瑜表示,能力验证是帮助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检测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一个标准、一次检测、全球通行”的技术支撑,参加国际能力验证有助于提升国内检验检测机构的国际化能力和推动实验室间标准化和一致性的实现。通过开展国际能力验证,可了解不同国家检验检测机构间检测水平差异,有效推动技术交流,共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作为本次项目的承担单位,CTI华测检测将联合战略合作伙伴LGC集团,集中双方资源优势,严格按照国际能力验证规则操作,共同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CTI华测检测真诚希望借此机会与各检测机构开展充分的技术交流,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CTI项目团队及LGC技术专家分别介绍了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及参加国际能力验证的注意事项,并对参会检测机构代表提出的问题做出详细解答。现场气氛热烈,会议达到预期效果。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倪大伟副处长对本次项目启动会给予了充分肯定,倪处强调能力验证是国际通行、国内通用的判断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的标尺,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技术监管手段和推动检验检测行业能力提升的有效载体。近年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着力提升本市能力验证工作水平,加快构建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深度链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更好服务于全国统一大市场;本次活动无论是从规范性、专业度、覆盖面还是影响力来评价,都将为国际间实验室检测能力的评判提供极具价值的数据参考,是上海检验检测行业参与国际技术交流合作的一次重要展示,要求承担单位和各参加机构予以高度重视,配备优势资源,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项目高标准实施并做好技术帮扶和活动总结工作。
  • 2017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拟开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提高水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农业部决定2017年继续对水产品质检机构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涉液相色谱、液质联用等仪器检测方法。  为提高水产品质检机构技术水平,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我部决定2017年继续对水产品质检机构开展水产品中药物残留、重金属及贝类毒素等项目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检测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及任务分工  本年度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由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统一组织,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具体实施,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参与实施。水科院质标中心负责检测能力验证技术方案制定、报名、结果收集汇总,并形成能力验证结果报告 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农业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上海)为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的技术支持单位,配合水科院质标中心开展检测能力验证样品的制备、发放等工作。  二、验证项目、检测方法及参加单位  (一)验证项目  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水产品中重金属检测:镉。  贝类毒素检测:麻痹性贝类毒素。  (二)检测方法  氯霉素:《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SC/T 3018-2004)或《动物源食品中氯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1号公告-2-2006)等。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783号公告-1-2006)。  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  麻痹性贝类毒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贝类中麻痹性贝类毒素的测定-小鼠生物法》(GB 5009.213-2016)。  (三)参加单位  承担2017年国家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质检机构必须参加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承担2017年贝类、重点水产品等监测任务的单位必须参加水产品中重金属及贝类毒素检测能力验证,其他相关水产品质检机构可自愿选项参加检测能力验证。  三、进度安排  (一)验证报名。参加2017年检测能力验证的水产品质检机构要及时填写《2017年水产品质检机构检测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1),明确本单位参加的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和样品领取方式及地点,于3月15日前报名至水科院质标中心。  (二)样品领取。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验证样品于3月19日发放,请参加检测能力验证的单位根据报名情况自行前往北京、上海、青岛3个验证样品发放点领取样品 镉和麻痹性贝类毒素验证样品于5月23日发放,请参加检测能力验证的单位根据报名情况选择邮寄或自行前往验证样品发放地点(上海)领取样品。  (三)样品检测。参加单位须在领取样品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工作,并按规定格式(见附件2)填报检测结果。加盖公章的检测结果传真至水科院质标中心 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和相关谱图等以特快专递形式寄至水科院质标中心(以寄出的邮戳为准)。  (四)补验工作。对于检测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申请应在接到检测能力验证结果通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水科院质标中心提交。氯霉素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补验在8月底前完成,镉和麻痹性贝类毒素补验在9月底前完成。  (五)结果报告。水科院质标中心应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验证结果进行会商、评审,将形成的检测能力验证结果报告报送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有关要求  (一)水科院质标中心及技术支撑单位要高度重视检测能力验证工作,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和进度安排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及时准确制备和发放样品,认真研判检测结果,按时完成检测能力验证工作。  (二)各水产品质检机构要认真对待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部将取消其承担我部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资格:一是不参加或未通过本年度检测能力验证(含补验)的 二是检测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或进行分包检测的 三是在检测过程中相互询问检测结果、伪造检测结果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检测能力验证过程中有关组织工作问题请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有关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科技与质量监管处 刘莎莎,电话:(010)59192950,传真:(010)59192990。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 刘欢、李晋成,电话:(010)68690715,传真:(010)68672898,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永定路南青塔150号(邮编:100141)。农业部办公厅2017年3月7日
  • 辽宁局大米中农药残留能力验证计划等三项国际能力验证计划通过审定
    近日,辽宁检验检疫局完成了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食品微生物学能力验证计划、虾中硝基呋喃能力验证计划、大米中农药残留能力验证计划等三项国际能力验证计划的实施工作,并通过了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专家审定。   这三项国际能力验证计划共有30个经济体的31个认可机构指定了119家实验室参加。至此,辽宁局已代表我国认可机构完成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的国际能力验证计划9项。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为加强检验检测服务型监管,帮扶检验检测机构提升技术能力,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在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上海市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本年度能力验证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技术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筑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经征集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需求和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玩具油漆粉末中可迁移元素含量的测定”等10个项目作为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项目名称和考核参数等信息详见附件)。二、参加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得我局上述10个项目中相关参数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相关食品安全抽检承检机构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不得拒绝参加或无正当理由申请取消能力参数。未取得上述项目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可自愿报名参加本次能力验证。三、组织实施(一)项目承担单位我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等单位作为各项目具体承担单位。(二)能力验证费用本次能力验证不向参加机构收取任何费用。未取得资质认定自愿报名参加的,应向项目承担单位缴纳必要费用。(三)时间节点要求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8月31日前完成样品发放、现场核查、数据结果报送和能力评定工作。9月30日前对不合格机构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验收,并向我局提交工作报告。(四)评定结果本次能力验证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即满意)和不合格(即可疑和不满意)。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我局将依法对其作出暂停、取消资质认定能力参数的处理决定,并在我局相关领域下一年度产品质量抽查、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四、工作要求(一)对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1.高度重视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综合考虑技术实现、避免串通、结果利用等因素,确保方案的科学性、样品的可靠性以及结果判定的准确性。2.按照一定比例和数量要求,随机选取参加机构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检查现场检测过程的规范性,以及人员、场地环境、设备设施、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能力符合性。对整改补测机构应当全部进行现场核查。3.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帮扶,指导不合格的机构开展技术原因分析,查找检验检测过程和质量管理的薄弱点,研究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二)对参加机构的要求1.按照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2.被列入核查机构名单的,应当配合项目承担单位的现场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对于现场核查发现的问题,被核查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3.能力验证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参加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全面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完成整改后,可以向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补测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安排补测验收。(三)对各区市场监管局的要求1.督促辖区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根据现场核查计划,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对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行政监督检查。2.可结合各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开展特定领域能力验证或者盲样考核工作。联系电话:64312151,64220000转2839分机。附件: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 LGC举办2018年度标准品与能力验证技术交流会----成都、沈阳站
    为了帮助用户更好地理解ISO17025:2017和CNAS CL01对于标准物质的要求以及在ISO17034认证下生产的标准物质在实验室检测中的应用,全球标准品与能力验证的主要供应商,LGC于2018年5月份与旗下代理商分别在成都、沈阳举办了“2018年Dr. Ehrenstorfer标准品技术交流会”,会议邀请食品与环境行业的专家、学者和实验室技术人员参会,并邀请多位标准物质研究行业的国内外专家分享了标准品生产、管理、实际应用以及实验室能力验证等方面的知识。此次交流会为广大食品环境领域的实验室用户提供了深入交流与探讨的机会,帮助用户解决了在实验室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2018年5月15日,成都会场2018年5月18日,沈阳会场LGC标准品食品环境全球产品经理Liam Gormley讲解了新版 ISO17025 和CNAS-CL01 对于标准品使用和管理的解读以及使用满足ISO Guide 34的标准品对于实验室质量控制的重要性。LGC中国食品环境专员申杰从检测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从标准物质如何选择、如何使用以及如何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详细介绍,另外更是分享了基质标准物质在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中的应用。LGC能力验证专员沈晓骅以新版ISO 17025中对能力验证的具体要求为切入点,结合案例说明了能力验证对各个实验室的帮助,以及如何通过分析能力验证报告为实验室提供切实可行方案以确保其检测能力。另外,LGC还邀请了多位国内专家给大家带来国内标准品研制、使用经验分享以及能力验证方面的精彩报告。报告人:中国农业大学潘灿平报告题目:农药残留分析方法开发、验证与应用评价中国农业大学潘灿平教授带来了农药残留分析方法开发、验证与应用评价方面的专题报告,详细讲解了农药工业与现代农业的发展、农药残留管理中农药产品标准、食品中农药限量标准以及市场监管等内容,并重点分享了农药残留快速分析方法的开发与应用。 报告人: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室主任庞燕军报告题目:化妆品检验相关内容辽宁省药品检验检测院化妆品室主任,做了《化妆品检验相关内容》的报告,主要从化妆品定义、化妆品安全技术要求及化妆品检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报告人: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金雁报告题目: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技术在食品检测中的应用沈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副主任,做了《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技术在食品检测中的应用》的报告,介绍了在食品检测中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技术的一些典型应用案例。交流会上,与会专家与现场观众进行了关于标准物质使用等方面的交流,现场气氛热烈。现场提问
  • 农业部发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农业部公告2386号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为统一规范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经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农 业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line-height: normal "    & nbsp 2016年4月11日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20px " strong 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一、概述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为保证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参考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1.4-2001《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GB/T 27404-2008《实验室质量控制规范 食品理化检测》、SN/T0005-1996《出口商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量及生物毒素生物检验方法 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相关规定,编制《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作为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编制的技术依据。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二、适用范围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制,其它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和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指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本指南中植物源性食品是指《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的作物分类》(农业部公告第1490号公布)所列作物对应的农产品。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三、基本要求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符合GB/T1.1-2009和GB/T 20001.4-2001的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文字表达结构严谨、层次分明、用词准确、表述清楚,不致产生歧义。术语、符号统一,计量单位以法定计量单位表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技术指标符合附录A的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四、标准的结构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资料性概述要素:封面、前言、引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规范性一般要素:标准名称、警告、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规范性技术要素:原理、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抽样、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图谱、质量保证和控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资料性补充要素: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规范性补充要素: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试剂与材料、仪器和设备、试样制备、分析步骤、结果计算、精密度和图谱为必备要素,其它为可选要素。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五、资料性概述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封面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封面标明以下信息:标准名称、英文译名、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2如果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上标明被代替标准的编号。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3如果采用了国际组织标准,按照GB/T 20000.2的规定标明一致性程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前言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结构说明。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代替情况说明,标明被代替标准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主要技术变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3与国际组织或其它国家的标准关系说明,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按等同(IDT)、修改(MOD)和非等效(NEQ)表述 以其它国家的标准为基础形成的标准,表明与相应标准的关系。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4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六、规范性一般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标准名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标准名称一般由引导要素、主体要素和补充要素组成。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1引导要素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2主体要素为产品的名称和检测对象,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1.3补充要素为检测方法,名称统一为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性食品中多菌灵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英文译名表述方式为Determination of……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警告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应用黑体标注对健康或环境有危险或危害的分析产品、所用试剂或分析步骤及其注意事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属于一般性提示或来自所分析产品的危险在范围前标出 来自特殊试剂或材料的危险在试剂或材料名称后标出 属于分析步骤固有的危险在“分析步骤”一章的开始标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范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1明确该标准检测的产品范围和被检测的农药名称及检测方法。用“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量【检测方法】”表述。多残留检测可用附录形式列出所有农药的中、英文名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2明确检测方法的适用界限。用“本标准适用于【农产品】中【农药名称】残留的定性鉴定/定量测定”表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3标明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如为多残留检测,应列表表示,参见附录C。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4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如果标准中有规范性引用文件,在该章中列出所引用文件的清单,并用下述引导语引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七 规范性技术要素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1原理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指明检测方法的基本原理、方法特征和基本步骤。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2试剂与材料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1本章用下列导语开头:“除非另有说明,在分析中仅使用确认为符合残留检测要求等级的试剂和符合GB/T 6682一级的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2列出检测过程中使用的所有试剂和材料及其主要理化特性(浓度、密度等)。除了多次使用的试剂和材料,仅在制备某试剂中用到的不应列在本章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3试剂和材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以市售状态使用的产品(不包括溶液),注明其形态、特性(如化学名称、分子式、纯度、CAS号),带有结晶水的固体产品标明结晶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b)溶液或悬浮液(不包括标准滴定溶液和标准溶液),并说明其含量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如果溶液由一种特定溶液稀释配制,按下列方法表示: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稀释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稀释为体积为V2的溶液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1+V2”表示,将体积为V1的特定溶液加到体积为V2的溶剂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c)标准溶液和内标溶液,说明配制方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1:质量浓度表示为g/L,或其分倍数表示,如毫克每升(mg/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2:注明有效期和贮存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d)指示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e)辅助材料(如干燥剂、固相萃取柱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色谱纯,水为GB/T 6682规定的实验室一级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 试剂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NaC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乙腈(CH3C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3) 甲醇(CH3OH)。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b) 试剂配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氯化钠溶液(20g/L):称取20g氯化钠,加水溶解,用水定容至1000mL,摇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甲醇溶液(80+20):量取80毫升甲醇加入20毫升水中,混匀。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c) 标准品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咖啡因标准品(C8H10N4O2,CAS号:58-08-2):纯度≥99 %。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d) 标准溶液配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 咖啡因标准储备液(2.0 mg/mL):准确称取咖啡因标准品20.0 mg于50mL烧杯中,用甲醇溶解,转移到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10 mL容量瓶中,用甲醇定容。放置于4 ℃冰箱可保存半年。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2) 咖啡因标准中间液(200μg/mL):准确吸取5.0 mL咖啡因标准储备液于50 mL容量瓶中,用水定容。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放 /span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置于4 ℃冰箱可保存一个月。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3仪器和设备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列出在分析过程中所用主要仪器和设备的名称及其主要技术指标。仪器设备的排列顺序一般为分析仪器、常用仪器或设备。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注:编写时不应规定仪器或设备的厂商或商标等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4试样制备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具体写明实验室样品缩分、试样制备过程(如取样量、研磨、干燥、匀浆等)、试样特性(如粒度、质量或体积等)和试样贮存容器材料与特性(如类型、容量、气密性)以及贮存条件。试样制备和贮存参见附录B。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5分析步骤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不同检测项目试料的处理方法不同,在编写时应注意写清每一个步骤,通常使用祈使句叙述试验步骤,以容易阅读的形式陈述有关试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1提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明确以质量或体积表示试样的称量。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提取剂的名称、用量、提取方式,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和浓缩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2净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所用净化材料和净化步骤,以及收集容器的名称、浓缩条件、定容方式和定容体积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3 衍生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如方法需要衍生化,应写明衍生化步骤。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4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仪器参考条件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注明检测技术参数及操作条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1: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检测器温度、进样口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2: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进样口温度、检测器温度、色谱柱温度、进样方式、进样体积、气体类型和纯度、流速、离子源温度、接口温度和质谱检测模式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3: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液相色谱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色谱柱温度、检测波长(紫外、荧光)、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和梯度洗脱条件等信息。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4: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应写明色谱柱规格和型号、流动相、流速、进样体积、梯度洗脱条件、离子源类型、毛细管电压、毛细管温度、雾化气流量、碰撞气类型、检测方式等信息,多反应监测条件应列表给出。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5标准工作曲线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写明标准工作曲线绘制过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6测定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单点校正法应规定标准溶液和待测溶液进样顺序。标准工作曲线法应规定待测组分的响应值应在仪器检测的定量测定范围之内。对需要进行平行测定的,应予以明确规定。对于质谱检测,应写明定性和定量判定的依据。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5.7空白试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不加试料或仅加空白试样的空白试验应采用与试样测定完全相同的试剂、设备和步骤等进行。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trong 6结果计算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表示测定结果时,应注明是以何种残留物进行计算。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用毫克每千克(mg/kg)或毫克每升(mg/L)表示,并写出计算公式,格式按GB/T 1.1-2009中8.8规定执行。计算公式应以量关系式表示,公式后要标明编号,标准中有一个公式也要编号,编号从(1)开始。量的符号一律用斜体,应给出计算结果的有效数位,计算结果一般不少于两位有效数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示例: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试料中被测农药残留量以质量分数ω计,数值以毫克每千克(mg/kg)表示,按公式(1)计算。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4/insimg/73e77827-787c-49bb-8373-73fab82d3955.jpg" title=" 640.webp.jpg" /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式中: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r一标准溶液中农药的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i一样品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Asi—农药标准溶液中被测i组分的峰面积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1—提取溶剂总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2—吸取出用于检测用的提取溶液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V3—样品溶液定容体积,单位为毫升(mL)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m—试料的质量,单位为克(g)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有效数字,当结果大于1mg/kg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精密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1在重复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重复性限(r), 重复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E。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7.2在再现性条件下,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大于再现性限(R),再现性限(R)的数据见附录F。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8图谱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应给出标准组份的谱图。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注:色谱峰用阿拉伯数字顺序排列,并在图下方表明每个阿拉伯数字所代表的组份,同时应标出标准溶液的质量浓度。 /strong /span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9其他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除以上技术内容外,还可根据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需要,合理编写其他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如对特殊情况的说明、试验报告、有关图表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八、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提供有助于标准理解或使用的附加信息,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九、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当标准中的某部分应执行的内容放在标准正文中影响标准结构时,可将这部分放在正文的后面,作为规范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75em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style=" line-height: 16px "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4/ueattachment/ad1345ab-d66d-41b7-878c-8fb97dfd3d2c.doc" style=" line-height: 16px " 规范性附录.doc /a /p p br/ /p
  • 农业部验证勤邦、南开日新等企业药残检测产品能力
    农业部关于2012年度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现场验证结果的通报(农办渔【2012】101号)   为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推进检打联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水产品质检机构推荐的基础上,我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对有关企业生产的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下称“快检产品”)的检验能力进行了现场验证。现将验证结果通报你单位,请根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参考使用。 氯霉素快检产品现场验证结果 序号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产品标识最低检出限 μg/kg 空白样品假阳性率% 加标样品假阴性率% 实际阳性样品检出率% 辅助设备 检测用时(min)/6个样品 备注 1 北京六角体科技有限公司 氯霉素快速检测盒 鱼、虾等水产品肌肉组织 0.3 7.5 0 100 离心机、浓缩仪 52   2 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氯霉素快速检测试纸条 鱼、虾等水产品 0.3 0 25 100 高速离心机、水浴锅、空气吹干器、涡旋仪 57   3 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氯霉素快速检测卡 鱼、虾等水产品 0.3 0 2.5 100 涡旋仪、水浴锅、超静强力气泵、低速离心机 71   4 杭州南开日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氯霉素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试剂板 鱼、虾等水产品 0.3 0 0 100 离心机、浓缩仪 47   5 上海快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氯霉素快速检测试纸卡 鱼、虾等水产品 0.3 0 81.8 50 离心机 47   6 深圳市三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氯霉素快速检测试纸条卡 鱼、虾、畜禽肉、内脏 0.5 0 5 100 离心机、浓缩仪 58   7 泰州康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氯霉素胶体金检测试纸卡 鱼、虾等水产品 0.3 0 12.5 100 离心机、浓缩仪、涡旋仪 68   8 无锡中德伯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氯霉素快速检测卡 鱼、虾等水产品 0.2 15 0 100 样品浓缩仪、掌式离心机 59   孔雀石绿快检产品现场验证结果 序号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产品标识最低检出限 μg/kg 空白样品假阳性率% 加标样品假阴性率% 实际阳性样品检出率% 辅助设备 检测用时(min)/6个样品 备注 1 北京六角体科技有限公司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快速检测试剂盒 鱼、虾等水产品 3.0 2.5(目视) 15(目视) 100(目视) 固相萃取仪、便携烘干机、读数仪 105   5(读数仪) 10(读数仪) 100(读数仪) 2 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孔雀石绿快速检测卡 鱼、虾等水产品 2.0 15 25 100 离心机、涡旋仪、浓缩仪 78   3 杭州南开日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孔雀石绿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试剂条 鱼、虾等水产品 3.0 0 2.5 100 离心机、浓缩仪 101   4 深圳市三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孔雀石绿快速检测试纸条 鱼、虾等水产品 3.0 5 35 50 离心机、固相萃取仪 60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快检产品现场验证结果 序号 生产企业 产品名称 适用范围 产品标识最低检出限 μg/kg 空白样品假阳性率% 加标样品假阴性率% 实际阳性样品检出率% 辅助设备 检测用时(min)/6个样品 备注 1 北京六角体科技有限公司 水产品中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快速检测试剂盒 鱼、虾等水产品肌肉组织 1.0 0 2.5 100 氮吹仪、药残快速提取仪、离心机 108 加单标 2 北京勤邦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快速检测试纸条 猪肉、鸡肉、鱼、虾等组织 1.0 0 0 100 涡旋仪、水浴锅、超静强力气泵、低速离心机 109 加单标或混标 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快速检测试纸条 1.0 0 0100 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快速检测试纸条 1.0 2.5 0 100 呋喃妥因代谢物(AHD)快速检测试纸条 1.0 0 0 100 3 杭州南开日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呋喃唑酮代谢物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试剂板 鱼、虾等水产品 1.0 0 0 100 离心机、浓缩仪、水浴锅 117 加AOZ、SEM两种混标 呋喃西林代谢物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试剂板 1.0 0 0 100 呋喃它酮代谢物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试剂板 1.0 0 0 100 加AMOZ、AHD两种混标 呋喃妥因代谢物免疫胶体金快速检测试剂板 2.0 0 0 100 4 深圳市三方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呋喃唑酮代谢物快速检测试剂卡 鱼、虾组织 2.0 0 0 100 水浴锅、离心机、浓缩仪 100 加单标或混标 呋喃西林代谢物快速检测试剂卡 2.0 0 0 75 呋喃它酮代谢物快速检测卡 2.0 0 0 100 呋喃妥因代谢物快速检测卡 2.0 0 0 100
  • 生态环境部《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测定》 (征求意见稿) 标准解读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31日发布《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 (环办标征函〔2020〕62号) ,我国国内第一个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方法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该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是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验证单位包括: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四川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湖南省长沙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贵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合肥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等七家单位。为什么需要对土壤和沉积物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进行测定呢?土壤中的汞主要包括金属汞、无机化合态汞和有机化合态汞。有机化合态汞以有机汞(烷基汞)和有机络合汞普遍存在。其中烷基汞主要包括甲基汞和乙基汞;甲基汞是有机汞中毒性最大的一种形态,甲基汞很容易穿过血脑屏障,对人神经系统进行侵害,尤其对妇女和儿童有很大的影响;土壤中的甲基汞易被植物吸收,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富集,从而暴露给人体;而土壤中的腐殖质与汞结合形成的络合物不易被植物吸收。另外,乙基汞也属于亲脂性化合物,中毒后可引起急性肠胃炎以及造成严重的肾脏损伤等。土壤和沉积物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国内是否有相关限值控制标准? 2018年6月,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该标准于2018年8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中明确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中甲基汞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其中甲基汞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为5mg/kg。 目前国内暂无涉及土壤和沉积物中乙基汞的限值控制标准。《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内容简介原理:土壤或沉积物样品经碱液提取后,提取液中的甲基汞和乙基汞经四丙基硼化钠衍生,生成挥发性的甲基丙基汞和乙基丙基汞,经吹扫捕集、热脱附和气相色谱分离后,再高温裂解为汞蒸气,用冷原子荧光光谱仪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定性,外标法定量。 方法检出限和定量下限:当取样量为0.5 g 时,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2 μg/kg,测定下限均为0.8 μg/kg 前处理过程:分析过程:标准曲线:8 个40 ml 棕色进样瓶,分别加入实验用水约35 ml,再分别加入0 pg,2.00 pg,5.00 pg,10 pg,50 pg,100 pg,500 pg,1500 pg的甲基汞和乙基汞混合标准溶液,,然后加入300 μl 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及50 μl 四丙基硼化钠溶液(如果只进行甲基汞的分析,可加入四乙基硼酸钠溶液进行衍生化反应),迅速加入实验用水至瓶满,不留空隙,盖紧盖子静置10 min ~15 min。实际样品:40 ml 进样瓶中加入实验用水约35 ml 至瓶颈处,取试样150 μl 至进样瓶中,依次加入300 μl 乙酸-乙酸钠缓冲溶液及50 μl 四丙基硼化钠溶液(如果只进行甲基汞的分析,可加入四乙基硼酸钠溶液进行衍生化反应),最后迅速加入实验用水至瓶满,盖紧盖子静置10 min ~15 min 上机分析:标准内部验证和外部验证均采用美国知名仪器厂家Brooks Rand公司生产的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异位吹扫捕集,样品满瓶式进样,衍生化效率和烷基汞分析结果不受环境空气的影响三通道Tenax 捕集阱交替捕集,效率高液体传感器,水汽进入捕集阱会报警精密流量控制,气流波动小,避免因吹扫气流量过大造成大量水汽进入吸附阱或因流量过小造成的吸附不完全甲基汞检出限可达0.002ng/L;乙基汞检出限可达0.005ng/L宽线性范围:甲基汞0.0125-50ng/L,乙基汞0.025-50ng/L残留低:高浓度样品运行后仪器残留低于2‰重复性好,数据结果可靠国内销售数量超过300家,用户的普遍选择MERX全自动烷基汞分析系统同时还是《水质烷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HJ 977-2018)的验证仪器。该仪器数据质量稳定可靠,在国内饱受好评。谱图:质量控制:空白试验:每20 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20 个/批)应至少做一个空白试样,空白试样的测定值应低于方法检出限(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方法检出限均为0.2 μg/kg)校准:建议每次分析前均应建立工作曲线,若采用线性回归法,相关系数≥0.995;若采用响应因子法,校准系数RSD≤15%(工作曲线绘制后,每批样品测定时需要测定工作曲线中间浓度点的标准溶液,其相对误差值应该控制在±20%以内。否则,需重新绘制工作曲线)平行样:每20 个或每批次样品(<20 个/批)应至少测定一个平行双样,测定结果的相对偏差应≤30%基体加标:每20 个样品或每批次样品(<20 个/批)应至少测定一个基体加标样品或一个土壤或沉积物的有证标准物质。甲基汞加标回收率控制在75%~130%之间;乙基汞加标回收率控制在70%~120%之间标准物质测定:测定甲基汞有证标准物质的允许相对误差在﹣40%~+10%之间展望:本标准的检出限、精密度等性能指标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的相应要求,相信该标准正式出台后,会使涉及土壤和沉积物中甲基汞和乙基汞分析检测的单位有据可依,并为相关分析检测人员提供新的思路和手段。 参考文献:1. 关于征求《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通知 (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012/t20201231_815730.html);2. 《土壤和沉积物 甲基汞和乙基汞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3.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 2017年能力验证项目开始征集(附124项需求汇总)
    日前,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发布征集2017年能力验证项目通知,决定2017年在食品农产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建工建材、电器安全、节能环保等社会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继续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并附上“黄热病毒核酸检测-实时荧光PCR法”等124项需求列表。详情如下: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征集2017年能力验证项目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国家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了持续加强我国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建设,保障资质认定获证机构持续满足技术和管理要求,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2017年继续在社会关注的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实施能力验证工作。为了保障能力验证工作的针对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国家认监委前期征集了有关检验检测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质检部门的能力验证工作需求(见附件1),各能力验证提供者和有关技术机构可以参考有关业务部门需求,在食品农产品安全、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建工建材、电器安全、节能环保等检验检测领域申报能力验证项目。  一、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申报项目相关领域的能力验证工作经验,具有相关领域检测技术专家和统计专家,熟悉能力验证工作的操作流程   2.申报单位在该项目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如具有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经历)   3.项目申报单位应取得该检验检测项目的资质认定(CMA)   4.申报的能力验证项目应科学、可行,有较成熟的检验检测方法标准,制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且样品均匀性稳定性能够满足能力验证要求 项目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预计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0家   5.为避免项目资源重复,一年内已经由国家认监委或有关行业部门组织过的全国性能力验证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6.2017年,除国家认监委征集、审核、发布的A类、B类能力验证计划外,国家认监委拟继续征集、确定并汇总发布各能力验证组织者组织实施的能力验证(包括实验室间比对)项目,并鼓励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报名参与。能力验证组织者包括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能力验证提供者(PTP)”,也包括其他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具有能力验证组织经验的权威技术机构。  二、申报流程  申报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A类、B类)的单位应如实填写《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A类、B类)》(见附件2),并于2017年1月25日之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有意申报C类能力验证计划的能力验证组织者(含能力验证提供者)可填报《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C类)》(见附件3),并于2017年2月6日前将申报表(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  三、项目备案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有关行业部门、协会组织的能力验证计划,应事先向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备案,并在计划结束后将有关结果上报国家认监委。对满足能力验证活动相关要求的,国家认监委将采信相关能力验证结果并纳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专栏”和数据库,在资质认定工作中予以应用。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张世鹤、郭栋  联系电话:010-82262767,82262733  电子邮箱:guod@cnca.gov.cn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编:100088  附件:  1.国家认监委2017年能力验证计划需求汇总表.docx  2.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A类、B类).docx  3.国家认监委能力验证计划项目申报表(C类).docx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7年1月3日  附件12017年能力验证项目需求汇总表序号领域项目(领域)名称检测参数1卫生检疫黄热病毒核酸检测-实时荧光PCR法黄热病毒核酸2卫生检疫霍乱弧菌检测霍乱弧菌3卫生检疫人禽流感H7N9病毒检测H7N9病毒核酸4卫生检疫诺如病毒检测和分型诺如病毒核酸5卫生检疫裂谷热病毒核酸检测-实时荧光PCR法裂谷热病毒核酸6卫生检疫尿中砷含量测定砷7卫生检疫痰涂片抗酸染色查找抗酸杆菌痰涂片中抗酸杆菌的数量8卫生检疫常见蝇类形态学鉴定口岸常见蝇类形态学特征和种属分类9卫生检疫常见医学媒介生物分子鉴定(PCR和序列测定)常见医学媒介生物分子鉴定特征10卫生检疫口岸常见鼠类分子生物学鉴定鼠类分子生物学鉴定11卫生检疫蚊虫携带乙脑病毒检测(RT-PCR检测)蚊虫携带乙脑病毒检测RT-PCR检测特征12卫生检疫口岸常见蚤类形态学鉴定蚤类形态学特征13卫生检疫口岸常见蜚蠊形态学鉴定蜚蠊形态学特征14卫生检疫鼠类携带汉坦病毒的核酸检测汉坦病毒15卫生检疫鼠类携带斑点热群立克次体的核酸检测斑点热群立克次体16卫生检疫轮状病毒(B组)核酸检测轮状病毒(B组)17卫生检疫西尼罗病毒核酸测定西尼罗病毒18卫生检疫结核分枝杆菌核酸检测结核分枝杆菌19卫生检疫尿液化学分析PH、NIT、GLU、SG、BLD、PRO、BIL、URO、KET、WBC20卫生检疫乙型脑炎病毒实验室检测核酸定性检测21卫生检疫手足口病主要病毒(EV71、Cox A16)实验室检测核酸定性检测22卫生检疫炭疽Ascoli试验炭疽Ascoli试验23动植检疫口蹄疫病毒非结构蛋白(3ABC)抗体ELISA检测口蹄疫病毒(FMDV )非结构蛋白(3ABC)抗体24动植检疫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核酸检测流行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毒(EHNV)核酸25动植检疫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非洲猪瘟病毒(ASFV)核酸26动植检疫鲑鱼传染性贫血病病毒核酸检测鲑鱼传染性贫血病病毒(ISAV)核酸27动植检疫进口高羊茅种子品质检测水分、发芽率、其他种子数、不完善粒28动植检疫松材线虫/拟松材线虫检测检出/未检出29动植检疫番木瓜中转基因成分检测番木瓜中转基因成分30动植检疫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的鉴定玉米细菌性枯萎病菌31动植检疫植物检疫新菠萝灰粉蚧32动植检疫水稻细菌性谷枯病菌的鉴定水稻细菌性谷枯病菌33食品农产品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维生素、脂肪酸、矿物质含量34食品农产品蜂蜜中果糖、葡萄糖、蔗糖含量的测定果糖、葡萄糖、蔗糖35食品农产品水产品中多氯联苯检测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PCB179总和36食品农产品水产品中总汞和甲基汞的测定甲基汞、总汞37食品农产品罗非鱼的磺胺类药残检测磺胺嘧啶、甲氧苄啶38食品农产品出口鲴鱼的染料类残留检测孔雀石绿、结晶紫39食品农产品水产品中甲基睾丸酮的检测甲基睾丸酮40食品农产品虾的辐照鉴别辐照鉴别41食品农产品水产品中恩诺沙星检测恩诺沙星42食品农产品枸杞干果中二氧化硫的测定二氧化硫43食品农产品大米中重金属砷、铅、镉44食品农产品奶粉营养成分检测蛋白质成分45食品农产品食品中放射性污染核素活度浓度检测铯-137、铯-134、钡-133活度浓度46食品农产品水产品中磺胺甲恶唑和甲硝唑的测定磺胺甲恶唑、甲硝唑47食品农产品中药材中的农药残留检测六六六、DDT、五氯硝基苯、氰戊菊酯48食品农产品中药材中二氧化硫测定二氧化硫49食品农产品中药材中的黄曲霉毒素B1检测黄曲霉毒素B150食品农产品白芍中芍药苷含量的测定芍药苷51食品农产品中药材中重金属的测定铅、镉、汞、砷52食品农产品食品用塑料包装膜袋中重金属、蒸发残渣的测定重金属、蒸发残渣53食品农产品果蔬中农残的测定农药残留54食品农产品食品接触材料 塑料杯中双酚A迁移量的测定双酚A迁移量55食品农产品白油紫外吸光度 易炭化物56食品农产品粮谷类杂质、容重、异色粒、霉变粒57食品农产品食品用纸包装砷含量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58食品农产品保健食品维生素59食品农产品动物源性食品激素60食品农产品蜂蜜螨61食品农产品泡菜中寄生虫卵检测寄生虫卵62食品农产品食品罐头商业无菌检测商业无菌63食品农产品水产品中亚硫酸盐的检测亚硫酸盐64食品农产品矿泉水溴酸盐、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65食品农产品生活饮用水锰、氟化物、硝酸盐66食品农产品瓶装水亚硝酸盐67食品农产品原料药级中西药制剂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农药残留68食品农产品茶叶感官评定感官品质69食品农产品茶叶中草甘膦残留的检测草甘膦70食品农产品药用胶囊的铬含量检测铬71食品农产品一次性卫生用品微生物项目72纺织服装皮革摩擦色牢度摩擦色牢度73纺织服装羽绒羽毛组成成分、透明度、耗氧量、蓬松度74纺织服装纺织品纤维含量分析纤维含量75纺织服装纺织品中游离水解甲醛的测定游离水解甲醛含量76纺织服装羊毛中纤维直径测量纤维直径77纺织服装生丝黑板、外观、强力检验匀度、清洁、洁净;疵点、颜色;强力、伸长78纺织服装服装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检测芳香胺79纺织服装纺织品耐摩擦色牢度检测耐干摩擦色牢度80纺织服装纺织品燃烧性能的测定燃烧性能81环境环保活性炭管中苯、甲苯、二甲苯含量测定苯、甲苯、二甲苯82环境环保生活饮用水氯酸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镉、苯并(a)芘83环境环保土壤重金属砷、铅、镉、铜等84环境环保电离辐射水中氚、水中钴-6085轻工化矿未知有机化合物结构鉴定化合物结构86轻工化矿未知粉末的物象和微观形貌分析物象和微观形貌87轻工化矿珠宝玉石检测典型指标88轻工化矿工业盐主含量及杂质元素89轻工化矿复合橡胶的胶含量、炭黑含量、灰分、挥发分、密度胶含量、炭黑含量、灰分、挥发分、密度90轻工化矿固体/液体自燃点测试自燃点91轻工化矿塑料包装液压测试液压92轻工化矿铁合金类(钛铁、钒铁等)主含量及杂质元素93轻工化矿铁矿石有害元素检测砷、汞、铅、镉、氟94轻工化矿纸张和包装产品垂直冲击跌落、戳穿强度、边压强度、耐破强度、粘合强度试验95轻工化矿红土镍矿主含量及杂质元素96轻工化矿进口化肥主含量及杂质元素97轻工化矿密胺餐具中三聚氰胺单体的特定迁移量三聚氰胺单体特定迁移量98轻工化矿塑料制品中丙烯腈单体的含量检测丙烯腈单体含量99轻工化矿复合肥料的矿物/化学分析总氮、有效磷、氧化钾、氯100轻工化矿高分子及复合材料高锰酸钾消耗量、蒸发残渣、重金属101轻工化矿有机化工产品熔点102轻工化矿氢氧化锂(化工原料、化工产品、化学试剂)主含量103轻工化矿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中氯酸定性分析和六氯代苯含量氯酸盐定性、六氯代苯含量104轻工化矿煤的常规分析硫分、灰分、砷、磷氯、汞等105轻工化矿儿童推车机械物理性能结构、尺寸、稳定性等106化妆品化妆品糖皮质激素的测定糖皮质激素107化妆品粉类化妆品中铬含量测定铬(总铬)108化妆品粉类化妆品中镉含量测定镉109化妆品化妆品中地塞米松等测定地塞米松110化妆品防晒化妆品中的防晒剂检测防晒剂111化妆品化妆品中雌三醇等七项激素的检测雌三醇、雌酮等七项激素112检验机动车安检机构检验车速表、轴重、制动、前照灯远光发光强度113检验消防设施检测典型指标114建工建材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检测苯、甲苯、二甲苯115建工建材钢筋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重量偏差116建工建材砂(建筑)氯离子含量117建工建材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可溶性金属元素的测定可溶性金属元素118建工建材人造板、纺织品甲醛释放量119电子电器电线电缆热延伸试验、低温拉伸试验、电缆的单根阻燃试验、烟发散试验、吸水试验120电子电器玩具磁通量指数测定磁通量指数121电子电器锂离子电池容量测试电池容量、充放电性能122电子电器变压器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介质损耗角正切值tanδ 、直流泄漏电流、的交流耐压试验等123电子电器继电器、互感器误差测量、测量电流互感器的励磁特性曲线、测量电磁式电压互感器的励磁特性等124电子电器避雷器绝缘电阻、直流参考电压和0 .75倍直流参考电压下的泄漏电流等
  • 农业农村部关于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 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函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的函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营养品质评价鉴定等技术机构:检验检测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技术支撑。能力验证是国际通行的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措施。为满足各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营养品质评价鉴定等技术机构检验检测评价鉴定技术水平与业务能力提升需要,确保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和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技术机构检验检测与评价鉴定结果的准确性、稳定性、可靠性、一致性和可比性,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简称“国家农安中心”)拟依托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等技术单位,积极探索开展例行化、常态化、社会化服务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与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统称“国农验证”(CAQS验证)。现将2021年有关工作安排函告如下:一、本次能力验证项目(参数)(一)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验检测;(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验检测;(三)农产品中营养品质评价鉴定;(四)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验检测;(五)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验检测;(六)牛奶营养品质评价鉴定与污染物检验检测;(七)土壤中全量和有效态元素检验检测;(八)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验检测。具体项目(参数)及检验检测技术与评价鉴定方法见附件1。二、邀请参加范围欢迎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农产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技术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技术机构,结合自身工作需要,自愿选择相关项目(参数)。三、验证程序(一)报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0月20日前,请拟报名参加的技术机构登录“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http://www.aqsc.org/)“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按照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下载打印填好的报名表,确认无误后,加盖技术机构印章回传至信息系统,完成报名。国农验证以公共服务为宗旨,适当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主要用于样品制备与发放、专家会商与数据审核、结果汇总分析、证书制作、信息平台运维及相关人力成本等方面的支出。每个项目(参数)1500元,请在报名时汇入指定银行账户,汇款附言请标注“国农验证+单位简称”字样,并将发票信息和汇款凭据发送至邮箱:nongyezhijian@163.com。汇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收款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开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北下关支行银行账号:11050601040009940(二)样品制发。各项目(参数)能力验证样品采用邮寄方式核发,请各技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并汇款,并注意查收能力验证样品,与国家农安中心和相关项目(参数)技术依托单位保持联络。样品制发时间和各技术依托单位信息见附件2。(三)数据报送。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畜禽产品中兽药及违禁添加物残留、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农产品粮食类中营养品质评价鉴定能力验证项目(参数),请在样品接收96小时内(以签收时间为准)完成能力验证结果报送;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全量和有效态元素、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参数),请在样品接收10日内(以签收时间为准)完成能力验证结果报送;牛奶营养品质评价鉴定与污染物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参数),请在样品接收7日内(以签收时间为准)完成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报送。各参加单位按照“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提示要求报送能力验证结果,同时向各技术依托单位寄送原始记录、质控报告、图谱等复制确认件。逾期未提交能力验证结果的,本次能力验证结论为“未提交”。(四)结果确认。国家农安中心将会同各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参数)能力验证数据进行技术审查、会商研判和综合评价,形成国农验证报告,并可在“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查阅下载。符合能力验证要求的,国家农安中心将统一制作国农验证纸质标识。四、联系方式为便于及时沟通交流,请参加技术机构报名成功后,指定1位同志加入“国农验证”QQ群(群号:953793172)。在能力验证组织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国家农安中心检验检测管理处联系,联系人:朱玉龙博士(010-59198536)、赵明明博士(010-59198576)。附件:1.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项目(参数)及推荐检验检测评价鉴定方法一览表2. 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发样时间及技术依托单位信息一览表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2021年9月26日
  • 云南省农科院质标所通过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验证考核
    7月3日,云南省农业科学院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参加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验证考核,所有考核项目全部一次性通过。本次检测能力验证考核项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和重金属、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土壤中重金属、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测和种植业产品中营养品质评价鉴定(粮油类)。根据相关要求,5月10日至15日,云南省农科院质标所参加由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等技术支持单位组织的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验证考核工作。 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由各技术支持单位统一发放考核样品,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全国农业检验检测服务平台”进行报名、样品签收、结果填报和结果查询。参加农产品中农药残留检验检测、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和违禁添加物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须在样品接收后96小时内完成样品检测和数据结果报送工作;参加种植业产品中营养品质评价鉴定(粮油类)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须在样品接收后5日内完成样品检测和数据结果报送工作;参加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重金属、肥料中养分和重金属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的,须在样品接收后10日内完成样品检测和数据结果报送工作。本次能力验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技术性较强,云南省农科院质标所相关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时间,严格落实全程空白、人员比对、仪器比对、内部质控等质量控制措施,对人员、环境、仪器设备、检测全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反复推敲检验检测结果,并及时上报分析结果与相关原始记录资料。云南省农科院质标所始终遵循科学、公正、高效、廉洁、服务的质量方针,不断新增和配置先进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强化技术能力,完善创新团队建设,致力于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名特优新农产品和特质农品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提供全链条技术服务。此次能力验证考核顺利通过,充分证明了云南省农科院质标所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营养品质评价鉴定方面有过硬的专业素质和高超的技术能力。
  •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2023年度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市市场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全区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落实主体责任,保证其技术能力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食品、生态环境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一)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色谱)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1.GB 23200.121-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2.GB 23200.113-20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3.GB 23200.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4.NY/T 761-2008 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二)水中溴酸盐的测定(色谱)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1.GB 8538-20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2.GB/T 5750.1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消毒副产物指标。(三)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1.NY/T 1848-2010《中性、石灰性土壤铵态氮、有效磷、速效钾的测定联合浸提-比色法》;2.NY/T 1121.7-2014《土壤检测 第7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3.LY/T 1232-2015《森林土壤磷的测定》4.1比色法。(四)土壤全氮的测定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1.NY/T 53-1987《土壤全氮测定法(半微量开氏法)》;2.NY/T 1121.24-2012《土壤检测 第24部分 土壤全氮的测定 自动定氮仪法》;3.LY/T 1228-2015《森林土壤氮的测定》;4.HJ 717-2014《土壤质量 全氮的测定 凯氏法》。二、能力验证参加对象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颁发的广西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证书中包含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并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三、能力验证承担单位(一)食品领域蔬菜汁中腐霉利、毒死蜱的测定(色谱)、水中溴酸盐的测定(色谱)等2个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广西质检院)。(二)生态环境领域土壤中有效磷的测定、土壤全氮的测定等2个能力验证项目承办单位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测公司)。四、能力验证日程安排(一)检验检测机构报名:2023年6月20日前。(二)能力验证样品检测、检测结果报送:2023年8月30日前。(三)能力验证检测结果统计分析、结果评价,结果报告编制和发放:2023年9月20日前。(四)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能力验证统计结果为不满意或者有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时限自收到能力验证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审查,并经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2023年10月30日前。(五)能力验证结果通报:2023年11月15日前。具体时间由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书面通知确定。五、实施要求(一)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此次能力验证。一是应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所属)所有检验检测机构,并指导和督促其按要求参加;二是在能力验证期间要注意跟踪辖区内机构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情况,对于存在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提供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机构,应当判定其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并及时报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三是对经能力验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机构,应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审核并确认机构提交的整改和验证材料,并将审核确认结果于10月30日前报送区局;四是各市局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络、组织、督促、服务辖区内参加能力验证机构完成能力验证工作,请将联络人信息于6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二)广西质检院、华测公司应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一是要认真做好能力验证工作方案设计工作,及时填写方案设计表(详见附件1),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二是要认真做好检测样品的制备,并对其进行验证、定值和分发。三是应于9月20日前完成各机构能力验证检测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结果评价,能力验证结果报告编制和发放。四是应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五是要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工作,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三)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工作,于6月20日前将报名回执单(详见附件2)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反馈项目承担单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独立完成能力验证样品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客观地报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相关原始记录、图谱,不得私下比对串通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力验证数据、结果。本次能力验证不安排补测。六、能力验证结果运用和处理(一)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将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二)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在两年内(2025年底)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可以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对于首次申请资质认定的检测机构计入其参加能力验证记录,供现场评审时参考。鼓励其它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优先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三)本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进行整改,并通过测量审核等方式进行验证,整改报告和验证材料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查验,并由当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确认通过;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公布机构名单,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和信用监管平台,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中加大监管频次,从严进行监管。七、能力验证费用本次能力验证工作的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八、联系方式各相关单位在能力验证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联系。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监管处联系人:农贵林、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传真)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邮编:530029;广西质检院联系人:陈捷电话:0771-3390447,传真:0771-5856481地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5号,邮编:530007邮箱:nlyz@gxqt.org.cn华测公司联系人:罗娟、黄宇电话:0755-33635089,17620385795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华测检测大楼邮箱:luojuan1@cti-cert.com 邮编:518101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附件:1.广西能力验证工作项目方案设计表2.广西2023年能力验证工作报名回执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6月8日文件下载: 附件1 广西能力验证工作项目方案设计表.docx 附件2 广西2023年能力验证工作报名回执单.docx
  • 这一省通报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结果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通报了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结果,全文如下:关于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结果的通报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单位:根据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规定,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厅于6月下旬组织开展了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情况通报如下:能力验证包括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含量、畜禽产品中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和水产品中药物残留等四项内容,共有128个农产品检测机构参加,86个结果合格,合格率为67.2%。其中,市级检测机构16个,12个合格,合格率为75%;县市区检测机构85个(南县检验检测中心因实验室搬迁未参加),63个合格,合格率为74.1%;其它类检测机构27个(株洲市鸿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时参加、湖南宏润检测有限公司未参加农药残留项目),11个合格,合格率为40.7%。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考核茄子中甲胺磷等73种农药残留定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按照真值法进行判定。共有120个检测机构参加,97个结果合格,合格率为80.8%、优秀率为45%。从机构类别看,市级检测机构12个,11个合格,合格率为91.7%、优秀率为75%;县级检测机构83个,64个合格,合格率为77.1%、优秀率为42.2%;其它类检测机构25个,22个合格,合格率为88%、优秀率为40%。从考核内容看,参加全项考核16个,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优秀率为68.8%;参加必考项考核104个,81个合格,合格率为77.9%、优秀率为41.3%。23个不合格检测机构分别是:娄底市、安仁县、桂东县、临武县、永兴县、辰溪县、沅陵县、新晃县、中方县、涟源市、武冈市、邵阳县、湘乡市、泸溪县、安化县、沅江市、宁远县、新田县、汨罗市、岳阳县农产品检测机构和湖南安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农产品重金属含量检测:考核大米中铅、镉含量定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按照真值法进行判定。共有44个检测机构参加,35个结果合格,合格率为79.5%。其中,市级检测机构6个,5个合格,合格率为83.3%;县级检测机构12个,9个合格,合格率为84.6%;其它类检测机构26个,21个合格,合格率为80.8%。9个不合格检测机构分别是:益阳市、衡阳县、隆回县、沅江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和湖南鼎誉检验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伟达纳比检测科学有限公司、湖南宏润检测有限公司、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湖南湘中博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畜禽产品兽药和违禁添加物残留检测:考核猪肉中β一受体激动剂(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磺胺类(磺胺甲噁唑SMZ、磺胺甲氧基嘧啶SMM、磺胺二甲氧嘧啶SDM)残留定量检测的准确性,按照真值法进行判定。共有31个检测机构参加,25个结果合格,合格率为80.6%、优秀率为38.7%。从机构类别看,市级检测机构8个,7个合格,合格率为87.5%、优秀率为50%;县级检测机构2个,全部合格,合格率为100%;其它类检测机构21个,16个合格,合格率为76.2%、优秀率为38.1%。从考核内容看,参加β一受体激动剂类残留检测27个,25个合格,合格率为92.6%、优秀率为81.5%;参加磺胺类残留检测28个,23个合格,合格率为82.1%、优秀率为39.3%。6个不合格检测机构分别是:郴州市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和湖南伟达纳比检测科学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中南粮油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水产品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鲤鱼中磺胺类(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异恶唑、磺胺甲基异恶唑)和硝基呋喃类代谢物(AOZ、AMOZ、AHD、SEM)残留定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按照真值法进行判定。共有31个检测机构参加,18个结果合格,合格率为58.1%、优秀率为19.4%。从机构类别看,市级检测机构7个,5个合格,合格率为71.4%、优秀率为28.6%;县级检测机构3个,1个合格,合格率为33.3%、优秀率为33.3%;其它类检测机构21个,12个合格,合格率为57.1%、优秀率为14.3%。从考核内容看,参加磺胺类残留检测26个,21个合格,合格率为80.8%、优秀率为53.8%;参加硝基呋喃类残留检测29个,19个合格,合格率为65.5%、优秀率为27.6%。13个不合格检测机构分别是:娄底市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郴州市、湘阴县、沅江市农产品检测机构和长沙海关技术中心、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湖南山水检测有限公司、湖南广绿检测有限公司、湖南韬谱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湖南华弘检测有限公司、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硕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要认真分析和查找原因,迅速开展整改,并按要求参加不合格项目的复验,因故未参加的检测机构也应及时参加复验。复验工作具体要求与能力验证一致,由原各技术支持单位具体承担,样品发放时间为8月27日。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联系人:杨韶红,电话:13687380849。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结果汇总表.doc.doc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2024年7月25日消息来源:https://agri.hunan.gov.cn/xxgk/tzgg/202407/t20240729_33365973.html
  • 注意| 农残检测方法验证应注意这些点!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专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方法组副组长刘肃老师做客阿尔塔大咖直播间,对于农残检测方法的验证提出以下几个注意点:Q1:多残留检测标准验证时所有农药种类都要验证吗?答:不需要。验证农药数量不得低于方法农药总数的1/3, 且不少于30种即可,同时选择验证的农药要考虑到农药种类和结构差异,同一类型和结构类似的农药不必全部验证。还可以根据日常监测需要和日常生产当中农药使用的广泛性去验证。比如最常用的阿维菌素、多菌灵、克百威、氟虫腈及其代谢物、螺虫乙酯及其代谢物等,在我国不用的禁用农药如艾氏剂、狄氏剂等就没有必要验证。还有一种情况是各地的CMA对不同的标准要求也会有差异,差异的部分以当地的CMA要求为准。Q2:除了农药的种类以外还用考虑检测方法吗?答:当然了,在检测中保留时间前、中、后都要有代表性的农药。对于难检测的农药,比如响应值低、回收率低、重复性差、易发生干扰的农药也都是需要进行验证的。Q3:植物源性食品农残检测方法在验证时需要做哪些基质?答:根据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检验方法验证工作会议纪要”规定只需要验证11种代表基质即可。分别是:玉米、花生、芹菜、茄子、韭菜、葡萄、柑橘、香菇、大豆油、绿茶和花椒。
  • 我国大米农药残留检测标准比日本苛刻
    大米是我们餐桌上“头号主角”,受到市民的关注。“近年来,通过国家和省部级检测机构调查,江苏的稻田重金属镉的含量是合格的,铅的超标土地也已经转移不再用于种植水稻。”江苏省农科院刘贤金副院长告诉记者,目前我省稻米质量安全的潜在威胁是农药残留。该院专家历时三年,找到了播撒农药技术的“黄金组合”,在保证“消灭”病虫害的前提下,成功将我省水稻种植期间用药从10次压缩到2—3次。“此外,我们还依托最精密的仪器,可以实现一次检测近大米500种农药残留,比日本的标准还‘苛刻’,这在全国还属于首次,也欢迎大米种植企业来检验。”  大米生产中的威胁是农药残留  2013年5月中国广东发现大量湖南产的含镉毒大米,一度引起轰动。镉通常通过废水排入环境中,再通过灌溉进入食物,水稻是典型的“受害作物”。其实不光是我国,日本也频频出现“镉大米”事件。  不光是镉、铅这样的重金属污染,现在的稻米还面临着农药残留的威胁。就江苏而言,目前按照最严格的国内外标准,江苏稻田重金属镉的含量是合格的 铅超标的土地也已经转移基本不再用于种植水稻。对江苏大米来说,目前最主要的威胁是农药残留,这对我省的稻米产业也产生巨大的安全标准挑战。  从10次减少到2—3次,大米“吃药”越来越少  想要控制稻米的农药残留,最有效的方法就算是“少打药”。以江苏为代表的长江中下游稻区,水稻的“生育期”长达6个月,由于天气的原因,一些重大病虫害发生的危害特别大。如果少打药,那虫害如何规避?  据了解,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科研人员建立了稻田全程施药操作规范标准化技术。以太仓稻区为例,采用“1+3+x”的减次减量施药模式,即在水稻移栽时进行一次杂草防除,到分蘖末期、拔节期等关键时间播撒相应农药等,这样水稻抽穗扬花后50天内都不用再打药了。与常规用药相比,至少减少3次用药,还降低了用工成本,比常规用药稻区增产5%以上。  日本大米VS国产大米,结果你想到了吗  一提到日本大米,很多人都觉得它肯定比我们地产大米要安全,不少去日本的人还抢购了不少大米。但是事实真是如此吗?在省农科院食检所, “史上最严格”的稻米“评选标准”会告诉你并不是这样。“我们利用最精密的高分辨仪器,可以实现一次检测近500种农药残留,这在水稻上还是首次。”刘贤金告诉记者,此前,我国实行的水稻农残检测有183种。日本检测300多种,而欧盟达到了500多种。“预计我们明年能够检测农残的种类将达到600多种。”  这种技术不光可以检测农药残留,铅、镉为代表的重金属,多氯联苯为代表的工业污染物都可以同时检测,最快三天就可以出检测报告。“前几年,浙江有水稻企业有大米要出口到日本,就曾经利用我们的技术做过检测,后来出口去了日本。”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我们曾经在超市随机购买过5种国产大米,和从日本带回来的大米品种一起做农残和重金属的检测,利用我们的技术和仪器、外国检测公司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测的结果都是同样安全。”
  • 我国将加快农兽残标准制修订 加强基层能力建设
    1月22日,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会上强调,要始终坚持&ldquo 产出来&rdquo 和&ldquo 管出来&rdquo 两手抓,不断强化突出问题治理和执法监管,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全程控制,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会议指出,2014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活动,落实强化监管八项措施,取得了较好成绩。全年未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蔬菜、畜禽和水产品监测合格率稳中有升。   会议强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是依法履行职责的紧迫任务,2015年各级农业部门要下更大的决心,想更多的办法,用更严的措施,重点抓好10个方面工作:   一是抓好专项整治,集中整治一批突出问题和隐患。   二是抓好国家质量安全县创建,打造标准化生产和依法监管的样板区,整体提升市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三是加快标准制修订,清理与农兽药残留标准相配套的检测方法标准,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进程,与国际标准接轨。   四是稳步发展&ldquo 三品一标&rdquo ,扩大果菜茶标准园、畜禽水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规模,稳步发展无公害、绿色、有机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打造一批安全优质的知名农产品品牌和生产基地。   五是强化监测评估预警,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规划,全面摸清&ldquo 米袋子&rdquo 、&ldquo 菜篮子&rdquo 产品危害因子的种类、范围和危害程度。加强风险交流,组织专家主动宣传解读,为公众解疑释惑。   六是加快推动追溯体系建设,建设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积极推动省、市、县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   七是探索构建产地准出市场准入机制,建立产地质量证明制度,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在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八是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完善各层级、各行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培训演练,提高全系统的应急处置技能。   九是加强基层监管队伍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地县监管机构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监管经费,改善监管条件,切实解决监管&ldquo 最后一公里&rdquo 问题。   十是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加快推动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跟进制定相关的配套规章,力求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有法可依;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横向协调配合机制。
  • 农业部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快检产品验证筛选工作
    为推动水产品质量安全现场执法,支撑各地实施水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切实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水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下称“快检产品”)验证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快检产品验证筛选工作按照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水产品质检机构组织推荐,我部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质量与标准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水科院质标中心”)开展资质核查、现场验证,我部公开发布验证结果的程序进行。   二、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产品质检机构对本地区药残快检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调研,择优推荐产品,并于4月30日前将推荐产品相关信息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快检产品应满足快速、灵敏、准确、稳定及便于携带、现场操作等要求 生产企业须有自主知识产权、注册商标和固定生产场所,产品已投入使用。推荐内容应包括快检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及电话,获得相关部门认可以及有关部门的反映等情况。   三、委托水科院质标中心组织专家组对推荐的快检产品进行资质核查和现场验证。专家组由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相关专家组成,现场验证吸收企业人员参加。水科院质标中心应于7月15日前完成快检产品资质核查和现场验证工作,并将验证结果及工作总结报我部渔业局。   快检产品推荐验证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请与水科院质标中心联系,其他问题请与我部渔业局联系。   联系人及方式:   渔业局市场与加工处郭云峰,(010)59192927、59192995(传真),电子邮件:Fishmarket@agri.gov.cn   水科院质标中心刘 欢,(010)68672898(兼传真),电子邮件:skyzbzx@126.com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
    为持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建设,保障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机构质量控制和体系运行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等规定,2023年农业农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现将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分部省两级实施,农业农村部对所有部级质检机构组织实施部级能力验证,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结合本省份实际对通过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机构组织实施省级能力验证。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具体负责部级能力验证技术工作,并协助指导、调度省级能力验证工作。   二、结果应用   参加本年度部级能力验证并取得结果合格的机构,可在下一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中,免于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不得承担下一年度农业农村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相关任务。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上述部级能力验证结果使用方式确定省级能力验证结果应用范围,并加强对能力验证不合格机构的培训指导和跟踪评价。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能力验证工作,积极探索创新,扩大能力验证考核领域参数,将能力验证结果作为承担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重要参考,充分发挥能力验证在推进事后监管、强化机构管理、提升检测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省级能力验证方案和年度总结及时报送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检测机构要牢固树立“科学规范、持续提升”的理念,严肃认真对待,独立完成考核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如实将检测结果、原始记录、图谱等材料报送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各技术支持单位要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相关任务。未经允许,技术支持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过程和结果信息。   附件:2023年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方案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4月21日   附件下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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