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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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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风险监测工作手册相关的资讯

  • 2016食品安全监测工作手册《色谱耗材采购指南》
    为响应广大客户的需求,迪马科技针对2016 年国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风险工作手册(化学部分)特整理了《色谱消耗品采购指南》。希望为您节省选购时间,降低采购成本,同时为你提供完整的服务保障。如有实验方法开发、色谱条件优化、产品选择、使用方法指导等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400-633-6690。PS:本采购指南针对手册里主要消耗品而编写,未涵盖的色谱消耗品,欢迎来电垂询!订购电话:400-608-7719 详细方案请点击http://www.dikma.com.cn/Library/index/id/475下载
  • 卫生部75%的县未设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点
    卫生部部长、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陈竺在日前召开的卫生部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指出,当前食品安全工作的中心任务是突出能力建设,抓好各项任务工作的落实。   陈竺表示,目前在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人才队伍、技术装备等方面,与《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提出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例如,《规划》要求在“十二五”末完成现行食品标准清理整合,涉及近5000项标准,任务十分繁重。《规划》还要求“十二五”期末将监测点从344个扩大到2870个,监测样本量从每年12.4万个扩大到每年287万个,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由312个扩大到3120个。而去年我国全年的监测样本量只有15.5万个,尚有75%的县没有设立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监测点。   陈竺要求,人才队伍建设要积极争取支持,既要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更要强化食品安全工作基层机构和人员的队伍建设 要积极争取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支持,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的工作经费和设备投入,强化省、市、县三级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医疗机构应急救治队伍标准化配备 同时,还要加强食品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加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风险监测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力度。
  • 解决方案 | 美正助力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之生物毒素检测
    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手册——划重点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等16种真菌毒素的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小麦、大米、玉米及其制品以及膨化食品、婴幼儿辅食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雪腐镰刀菌烯醇、3-乙酰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15-乙酰基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伏马毒素B1/B2/B3、T-2/HT-2毒素、杂色曲霉毒素等16种真菌毒素的测定。规定了小麦粉及其制品(挂面、饼干、面包、馒头等)、番茄及其制品、樱桃、车厘子、葡萄酒和植物油(含橄榄油)中4种交链孢霉毒素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4种交链孢霉毒素包括:细交链孢菌酮酸(Tenuazonic acid,TeA)、交链孢酚(Alternariol,AOH)、腾毒素(Tentoxin,TEN)和交链孢酚单甲醚(Alternariol monomethyl ether,AME)。新增《辣椒酱、火锅底料中黄曲霉毒素(B1、B2、G1、G2)、赭曲霉毒素A测定的标准操作程序》。规定了食品中米酵菌酸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测定方法,适用于谷物及其制品、银耳及其制品、木耳及其制品中米酵菌酸的测定。规定了同位素稀释-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测定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方法,适用于植物蛋白饮料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含量的测定。美正多年来持续专注于生物毒素检测技术与产品服务,公司已通过 ISO9001:2015 质量体系认证,美正检测实验室是CNAS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认可实验室(注册号:CNAS RM0035),同时通过了CNAS检测实验室认可及CMA资质认定。针对202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美正为您提供完整的生物毒素检测解决方案,助您迅速建立方法,快速完成风险监测项目。2023风险监测计划对应毒素类基体质控样品2023风险监测计划对应毒素类免疫亲和柱2023风险监测计划对应毒素类混标2023风险监测计划对应毒素类单标
  • 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定
    3月17日,实施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在会上强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2010年是我国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多部门、全过程、经科学设计的风险监测工作。要通过有效实施风险监测,真正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机制。   据了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2010年的食品安全监测任务既有对食品产品的常规监测,也包括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和特定危害因素的专项监测。监测的环节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消费各个环节,范围覆盖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安排了29类食品、132个监测项目 食源性疾病致病菌监测安排了对13种食品中的8个主要食源性致病菌的监测 食源性疾病监测安排了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312个县有关医疗机构发现的异常病例和异常健康事件的主动监测。   与以往相比,此次监测计划在选择优先食品和危害因素方面的目的性更强,样本量显著增加,对采样的代表性、实施工作的技术性和数据报送的时效性都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陈啸宏要求,2010年,各级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起覆盖全国各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监测体系,提高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鉴定排查、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评估和技术仲裁的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和主动监测系统,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数据分析机制,将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纳入卫生部现有的传染病报告网络,在全国部分医疗机构设立临床监测点,收集可疑食源性疾病信息报告,公布食品安全监测状况和重点控制污染物“黑名单”,完善食品安全隐患的预警机制。
  • 6部门印发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20号),对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作出安排。该计划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第二部分是食源性致病菌监测,第三部分是食源性疾病监测。   该计划印发后,卫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确定承担2010年监测计划任务的技术机构,加强实施中的组织管理和技术机构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监测计划的要求对本系统实施工作做出具体安排。要求省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高度重视国家监测计划的实施工作,并根据国家监测计划的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监测需求制定本地区监测方案,并同步实施。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通报的活动。中国将在以往开展的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和食源性疾病调查报告网络基础上,进一步依法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以便科学评估中国的食品安全现状,及时掌握影响中国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科学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并为更好地制定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提供技术依据。   食品安全监测是一项科学性强、组织严密、运行复杂的系统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要求,卫生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起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县级并逐步延伸到农村地区的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的收集、报送和管理,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在提高中国食品安全水平、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更加有力的作用。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吉林中心挂牌
    实验室工作人员正在做脱水实验   1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吉林中心挂牌成立,自此,我省将构建起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实现从食品的养殖业,到食品的销售流通,直至到食品的餐饮服务的各个环节安全风险全程监控。   植物食品是否存在农药残留?动物食品在养殖过程中是否添加了违禁药品?食品中食品添加剂是否超标?这些问题,该中心都能检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吉林中心设在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在营养与食品安全评估所、理化检验所、微生物检验所、卫生毒理与功能检验所等所室基础上组建而成的。它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龙头、以各市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骨干、以县(市、区)60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辅助和70家医疗机构为哨点医院的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今后,一方面,该中心会及时准确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省政府食药安办及省级卫生计生委上报风险监测结果以及相关风险隐患的专项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另一方面,该中心还可独立开展食品安全危害因素监测检验,如食品污染物、食品微生物、食品毒理与功能学、居民食物摄入量和总膳食研究等。   昨日,记者参观了该中心的理化实验室。吉林省疾控中心理化检验所副所长刘思洁说,这里共有监测设备132台(套),价值2000余万元。"比如这台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就能检测兽药残留、瘦肉精、真菌毒素等等。"刘思洁说,超市里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只是初筛,能发现问题食品,但具体危害物质超标多少等表现得并不精确。而在这里,这台超高效液相色谱质谱仪不但可以发现问题,还能精确检测出超标多少,而且一次可能监测384份样品。当然,它耗时也会更长,快检室只需2~10分钟,但在这里需要1天左右。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心及首批参比实验室名单公布
    关于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及参比实验室牌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国办发〔2012〕36号),切实履行好国务院&ldquo 三定&rdquo 规定赋予我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职责,全面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试行)》(卫监督发〔2010〕17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设备配置)建设方案》(发改社会〔2013〕4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卫计生发〔2013〕25号)要求,我委决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rdquo 牌子(附件1) 在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有条件的机构,首批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rdquo 牌子(附件2)。   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rdquo 的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制订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以及向我委提交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rdquo 的6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科学研究等相关工作。   各挂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与硬件设施建设,认真完成国家年度监测计划工作任务和本省(区、市)的监测方案工作任务。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强挂牌机构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的管理。中国疾控中心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按各自的食品安全工作相关职责,加强对挂牌机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rdquo 牌匾由各单位自行制作,其规格、材质、字样、颜色原则上与疾控中心牌匾一致,&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rdquo 牌匾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6日   附件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名单   序号 挂牌机构名称 依托单位   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北京中心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天津中心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河北中心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山西中心 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内蒙古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6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辽宁中心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吉林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黑龙江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9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上海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0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苏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浙江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安徽中心 安徽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福建中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江西中心 江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5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山东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6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河南中心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7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南中心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9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广东中心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广西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海南中心 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重庆中心 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四川中心 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贵州中心 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云南中心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西藏中心 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陕西中心 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甘肃中心 甘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9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青海中心 青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0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宁夏中心 宁夏回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新疆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2:   首批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名单   序号 挂牌机构名称 承担参比项目 依托单位   1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兽药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2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有害元素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3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非法添加物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4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农药残留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5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有机污染物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6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真菌毒素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7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二噁英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8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 重金属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监测参比实验室
  • 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首次完成
    近日从卫生部了解到,由卫生部等6个部门联合开展的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已完成,这是我国首次完成国家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据了解,根据《食品安全法》“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规定,2010年,卫生部牵头组织在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面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32个省级、241个地(市)级和65个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承担了监测计划确定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等项监测任务。采集检测了67种食品的12.36万份样品,共有157个项目被纳入监测范围。监测获得的数据将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提供数据基础。   此外,分布于各省(区、市)的312家县级医院开展了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的监测,辽宁等7个省(区、市)还开展了食源性疾病的主动监测。目前,201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已经完成,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正在对2010年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成立
    昨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在省疾控中心落户,成为全国首批6家&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rdquo 之一。中心将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的趋势和规律,实现&ldquo 从农田到餐桌&rdquo 的全程监测。   据介绍,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启动于2000年,目前建立75个监测点,覆盖全省17个地市州,监测样品覆盖整个食品链。2013年,我省从157种食物品种中监测到12种微生物监测指标,获得32736条监测数据,检出各种致病菌806株。   新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北中心,将对餐饮食品、肉与肉制品、动物性水产品、婴幼儿食品、焙烤食品、蛋制品、调味酱、即食非发酵性豆制品、冷冻饮品、膨化食品、乳粉、生食果蔬菜、速冻面米制品等13大类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标准制定。   中心承担参比项目为二恶英。实验室将围绕二恶英的来源、排放途径、污染方式、传输和迁移过程等,分析其在食品和人体中的分布和蓄积,找出污染源。
  • 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议在京召开
    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议3月17-18日在京召开。会议全面贯彻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会和2011年全国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分析了存在的问题,部署了2011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重点工作。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陈啸宏副部长表示,2010年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系统地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圆满完成了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已初步建立,监测结果显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维持向好趋势。   陈啸宏指出,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政府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基础,也是各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仍处于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食品安全监管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部门及监测技术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健全法制,严格标准,完善监测评估、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加强监管执法,全面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要求,以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履职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工作,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陈啸宏强调,今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重要工作日程,落实领导责任,保障工作经费和条件。二是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部门积极承担监测任务,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使风险监测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实际作用。三是抓好技术环节,保证工作质量。监测技术机构要规范样品采集与检验工作,加强培训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的代表性、真实性与准确性。四是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隐患。各级行政部门和监测技术机构要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上报与通报工作。五是不断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工作水平。中央和地方要加大投入,调动各方面资源,配备仪器设备和人员,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六是加强督导检查。今年卫生部将加强对各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导、评估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保证如期完成监测任务。   会议由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主持。参加会议的有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主管厅局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监督、法监)处处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卫生部有关司局、卫生监督中心、统计信息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人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相关专家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 有关食品行业协会负责人共计170余人。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将建省级中心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要求在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牌子,以加强履行国家赋予卫生部门的&ldquo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rdquo 职责,推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建设。   《通知》明确,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都将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rdquo 牌子,在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参与制订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以及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分析报告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6家有条件的机构,还将首批加挂&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rdquo 牌子,承担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科学研究等工作。   《通知》要求,中国疾控中心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要加强对挂牌机构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各挂牌机构原隶属关系不变,人、财、物管理关系不变。
  • 我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
    记者24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32家省级疾控中心将成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省级中心”,北京市疾控中心等6家省级疾控中心将成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陈啸宏副主任24日在相关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各省级中心主要职责是在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发挥技术统领和牵头作用,负责对辖区内风险监测工作机构业务管理,开展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并承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6家参比实验室要按照各自的参比项目,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质量控制、监测结果复核、技术培训和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等相关工作。   陈啸宏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食品安全监管的基础性工作。通过系统、持续地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害因素及其变化情况,并经过科学评估,将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确定监管重点以及评价管理措施效果等提供科学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健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到2015年末,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并逐步延伸到社区、乡村,覆盖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三定”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开展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牵头在本辖区组织实施。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切实加强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
    记者从8月27日在浙江义乌闭幕的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现场会上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发布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针对我国尚未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安全评价体系的现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组织起草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并形成送审稿,化妆品许可检验机构重新认定及认定工作正有序进行,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遴选工作已经展开,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即将征求意见,国家局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基本条件研究工作正在进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即将下发。   据悉,这是我国首次全面开展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将于近期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目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已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对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义、风险评估基本程序、评估资料的提交形式、风险评估资料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对于今年以来出现的几起化妆品安全事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许可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高度关注化妆品安全问题,监管部门必须对相关信息具备高度敏感性和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化妆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预警体系、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化妆品安全事故查处、跟踪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与此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启动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组织制定了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并在全国集中开展为期5个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南中心成立
    为全面推进湖南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建设,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湖南中心前日在长成立。   该中心现有110多名涉及理化、微生物、食品毒理、食品功能等多学科食品安全检验人员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人才队伍,监测点覆盖到全省14个市州,重点区县监测点21个,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工作哨点即将增加到60所医院。   监测中心将主动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的趋势和规律,从食品生产的田间地头,到销售流通的各个环节,直至食品端上市民餐桌,都将受到该中心的全程监测。
  • 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公布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09〕1019号 中宣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法制办秘书行政司,新闻办秘书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卫生部组建了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在有关部门、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推荐的专家中,按照多学科组成、代表性和独立评估等原则产生的,并向社会进行了公示。   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42名专家组成(名单附后)。主要职责是: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参与制订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监测和评估计划,拟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技术规则,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并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风险评估相关任务。   附件:第一届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名单(42名) 序号 姓名 年龄 性别 专业 目前从事工作 学位 职称/职务 工作单位 简历 拟任职务 1. 陈君石 74 男 医学 食品毒理和风险评估 硕士 院士/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我国食品毒理学学科的创始人之一,国内外享有盛誉的营养和食品安全专家。从事营养和食品卫生工作四十余年来,在硒与克山病、膳食/营养与慢性病、中国总膳食研究、茶叶防癌等研究中均取得突出成绩,曾多次获国家和卫生部科技进步奖。曾任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主席、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主席,牵头起草黄曲霉毒素、氯丙醇等多项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现任卫生部食品卫生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主任、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团成员、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污染物监测合作中心(中国)主任、美国康奈尔大学营养科学系和香港中文大学兼任教授、中国毒理学会名誉理事长、“十五”和“十一五”国家科技攻关和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项目专家组组长等。 主任委员 2. 陈宗懋 76 男 农业 食品安全 学士 院士/研究员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 中国工程院院士,博士生导师。开创并一直从事茶叶中农药残留和降解研究。2007年开始担任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席。曾获国家科技进步奖4项。共发表论文150余篇,其中在国外刊物发表文章40余篇。 副主任委员 3. 庞国芳 66 男 食品 食品安全检测与标准 学士 院士/研究员 秦皇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工程院院士,食品科学检测技术学科专家,现任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检测首席研究员,美国分析化学家协会(AOAC)资深专家。长期致力于食品科学检测技术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在农药及兽药残留微量分析技术领域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工作。 副主任委员 4. 严卫星 52 男 医学 食品毒理和风险评估 硕士 研究员/常务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长期从事食品毒理学研究和安全性评价工作,主持和参与“十五”、“十一五”国家科技攻关、公益性食品安全科技专项、科技部转基因专项、973、863等多项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制修定《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版)》、《转基因植物及其产品食用安全性评价导则》、《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2003)》。现为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组副组长、农业转基因生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中华预防医学会食品卫生分会常务委员、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理事、中国毒理学会食品毒理分委会理事。 秘书长 5. 李宁 44 女 医学 食品毒理和风险评估 博士 研究员/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研究方向为食品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和天然食品及成份对健康的促进作用。先后参与国家科技部、卫生部、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合作项目等课题,为国家科技部十一五攻关“食品安全关键技术”中“食品新资源与功能食品安全性评价及检测技术”研究课题的项目负责人,并为十五攻关重大项目“食品安全关键技术-食品污染物对健康的影响评价”、科技部973项目“转基因农业的生物安全性”、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转基因食品营养质量与食用性评价与监控方法的研究”的主要参加者。参与政府多项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政策法规的制定,针对三鹿牌婴幼儿奶粉、苏丹红、丙烯酰胺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交流。先后获部级二等奖一项、三等奖三项,并在国内外相关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60余篇。参加《食品毒理学》、《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操作规程指南》、《功能性食品的科学》、《肿瘤化学预防》、《现代食品卫生学》等多本专著的编写。 副秘书长 6. 吴永宁 47 男 医学 食品化学和风险评估 博士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专家,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主要开展食品污染与人体健康关系的风险评估研究,特别是利用暴露评估研究建立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目前的研究重点为食品污染监控技术,以分子流行病学为手段,研究有毒污染物在机体中代谢与机体负荷的关系。主持一系列国家科技攻关、科技重大专项、863和973等研究课题。作为主要完成者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省部级二等奖等多项。起草多个重要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和允许限量国家标准,主编专著5部,发表文章150余篇(其中SCI近50篇。)。 7. 白雪涛 52 男 医学 环境毒理评价 博士 研究员/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所 主持/参加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资助课题多项。现任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卫生部环境健康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环保部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环境健康损害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及《卫生研究》、《环境与健康杂志》等专业核心期刊杂志编委。环境卫生学博士生导师,发表40余篇专业论文。 8. 张立实 53 男 医学 食品毒理 硕士 教授 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 长期从事营养与食品卫生学、食品毒理学领域的教学、科研、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功能学评价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任亚洲环境诱变剂学会联合会委员、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常务理事;中华预防医学会理事、食品卫生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中国营养学会理事;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农药残留分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农业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 9. 杨杏芬 47 女医学 食品毒理 博士 教授/中心副主任 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科研项目近20项,在国内外重要学术期刊发表论著论文150多篇,先后获卫生部科技三等奖等近10项科技成果奖。2008年被授予“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目前兼任中国科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委员及其卫生毒理分会委员、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食品卫生-农药残留)、中国毒理学会理事兼副秘书长及其食品毒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保健食品审评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评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科协常委、广东省环境诱变剂学会副理事长、广东省预防医学会卫生检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卫生毒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广东省青年科学家协会委员等。近年从事食品污染物监测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研究,开展食品有害物质暴露风险评估等研究。 10. 刘兆平 38 男 医学 食品毒理和风险评估 博士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一直从事食品安全评价、毒理学机制和方法学研究以及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工作。负责或参与“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973”项目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6项国家级科研项目。熟悉毒理学研究方法和安全性评价程序以及危害识别、特征描述和暴露评估等风险评估程序和基本方法,执笔撰写多份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国家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组成员参与三聚氰胺的风险评估和限量值制定等工作;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方案》(草案)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草案)等相关文件。 11. 郝卫东 47 男 医学 卫生毒理 博士 教授/副院长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从事毒理学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近年来,主持或参加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1999年获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优秀科技工作者奖。现任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学术委员会及教学委员会副主任,国际及亚洲环境诱变剂学会执委,中国环境诱变剂学会常务理事、秘书长(法人代表)、致突变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理事,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理事、环境与健康分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毒理学会理事、生化与分子毒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环境保护部新化学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 12. 刘沛 53 男 医学 卫生统计 博士 教授/院长 东南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目前主要从事卫生统计、暴露评估模型研究。参与研究的“江苏省城乡居民膳食结构与健康状况调查及调整对策”获江苏省政府科技进步三等奖、“膳食结构和期望膳食模式的技术评估”获江苏省医学新技术引进一等奖。参加“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膳食暴露评估模型构建及软件开发研究课题及其他省部级、国家级课题多项。 13. 张建中 50 男 医学 微生物 博士 研究员/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所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华医学会卫生学分会候任主任委员,中国生态学会人类生态与生态健康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北京微生物学会常务理事;主要承担传染病诊断新技术(863项目、国家科技部专项基金、科技部重大社会公益项目、国家支撑计划等)、蛋白质组分析和芯片技术研究等多项科研工作。近五年多次参加指导各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解决疑难技术问题;2004年10月~2005年4月作为技术专家参加《国际卫生条例》修订的日内瓦谈判。为“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14. 孙承业 47 男 医学 中毒控制 博士 研究员/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 从事中毒控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因研究等领域工作,主持或参与近百起各类中毒事件的调查和处置,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10余项。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委员(中毒组副组长)、国家处置化学恐怖事件专家咨询组专家。获卫生部全国应急先进个人(2009)、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发展贡献奖(2009)、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三等奖(2007)。 15. 仲伟鉴 50 男 医学 卫生毒理 博士 主任医师/中心副主任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长期从事外源性化学物毒理学研究,专攻食品安全毒理学和生物功能学评价。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科研和实践工作经验。在食品安全和保健功能评价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现为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专家评审委员会委员,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市卫生局高评委委员。 16. 钱家鸣 51 女 医学 消化内科 博士 主任医师 北京协和医院 消化内科专家。2008年《胰腺癌流行病学、筛查方案及内镜治疗的基础和临床研究》获中华医学科技二等奖,2005《肠易激综合征的研究》获中华医学科技二等奖;已发表文章120余篇,完成7本书籍编译,其中作为副主编编写的《胃肠肽类激素基础与临床》获卫生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作为副主译翻译的《急症胃肠学》获2001年新闻总署的第十届全国优秀科技图书三等奖。 17. 徐樨巍 45 女 医学 儿科消化 硕士 主任医师 北京儿童医院 临床儿科学专家,在感染性疾病和消化系统疾病及症候群诊断治疗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曾五次作为卫生部组织的专家组成员赴海城、西藏、阜阳、泗县和内蒙古会诊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合作承担十五攻关课题、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项目。2007年7月获得北京市“十百千”百人才培养经费资助。任中华医学会儿科学分会消化学组学术委员、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国家级应急专家。 18. 蒋跃明 46 男 农业 农产品质量安全 博士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 现任中国科学院华南植物园农业及食品质量安全与植物化学资源领域首席科学家, 国际科学基金(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Science)科学顾问、第11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专家评审组成员、广东植物生理学会理事长、广东省、广州市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专家。2002年获国际科学基金杰出研究成就奖,2004年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入选首批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并获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荣誉称号, 2005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5、2007年分别获全国商业科技进步一等奖和2007年中国科学院院地合作贡献奖先进个人二等奖。 19. 马贵平 48 男 农业 动物和食品检疫 博士 研究员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从事动物、食品、化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其中负责组建了全国第一个疯牛病检测实验室;作为中方专家,主持完成了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化妆品传播疯牛病的风险评估报告”,主持起草了中国进口牛肉传入疯牛病的风险分析报告;多次参加了中欧、中美、中加化妆品、疯牛病、禽流感、牛油脂等谈判和技术交流活动。现任国家质检总局首席研究员、全国疯牛病风险防范专家委员、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技术委员会动植物检疫分委员会委员、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理事。曾作为卫生部专家组成员赴山西会诊克雅氏病例。 20. 徐士新 46 男 农业 兽药评审 博士 研究员/处长 农业部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先后四次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加国际食品中兽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会议和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2005年参加第28届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2003年起至今被选为联合国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委员。主持过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组织制订了《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兽药休药期规定》等,主持编译了《欧盟动物源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法典工作法规》。现为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委员,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 21. 魏益民 52 男 农业 食品科学与工程 博士 教授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产品加工研究所 从事农产品质量与安全及谷物化学方面的应用基础研究,在食品质量与安全学科建设及农产品溯源技术研究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和影响。曾获陕西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主持人),陕西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一项(第二名),陕西省农业技术推广成果二等奖一项。 22. 叶纪明 46 男 农业 农药管理 硕士 副所长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现从事农药质量检测、农药残留分析、农药登记管理和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秘书处等工作;是农药登记评审、农药质量标准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环境安全评价等领域的专家;先后主持完成了《主要害鼠灾变规律及监控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的子课题《杀鼠剂安全性评价及害鼠抗药性监测技术研究》、《农药创制工程》项目下《农药安全性评价GLP体系建设》课题、《中国-荷兰除草剂最少使用剂量(CMHD)引进合作项目》和《中国-德国合作农药废弃物管理项目》等课题或项目;获农业部科技进步二等奖和三等奖;现兼任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副会长。 23. 林洪 47 男 农业 水产品安全质量控制 博士 教授/院长 中国海洋大学 从事水产品加工科研与教学工作。研究方向为水产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在海产品渔药残留快速检测、水产品质量管理与控制、水产品标准与法规、水产品过敏原纯化与检测等方面具有很好的工作基础。山东省高等学校学科带头人。农业部鲆鲽鱼类现代技术体系岗位科学家。主要社会兼职包括: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中国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农业专家工作组成员;中国水产品流通与加工协会理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食品科学与工程成员;山东省海洋经济技术研究会常务理事。 24. 李建中 46 男 农业 环境科学 博士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自2003年至今任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农药残留实验室负责人。完成20余种农药及其代谢物的残留研究,制定20多个农药化合物的安全使用准则。近10年间多次考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环境风险管理评估机构,熟悉发达国家农药环境风险评估的法规及其执行程序。熟悉FAO/WHO农药残留联席会议农药残留风险评估程序及最大限量制定原则。2004-2008年任国家发改委农药生产核准专家委员会委员。 25. 王竹天 48 男 食品 食品化学和风险评估 硕士 研究员/副所长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长期食品污染物及食品添加剂的危险性评估与理化检验方法应用基础性研究及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承担多项卫生部、科技攻关、社会公益重点等项目,在食品污染物监测技术、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研究与预防控制、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与制订等领域有一定贡献。主持起草国家食品卫生标准《食品卫生理化检验方法》(GB5009-2003),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理化检验方法体系。获中华医学科技二等奖等多项科技奖项,获“全国卫生监督先进个人”等多项荣誉称号。 26. 刘秀梅 60 女 食品 食品微生物和风险评估 学士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主要从事微生物与天然毒素的应用基础性研究,食物病原菌及其毒素的检验技术及安全限量标准的研究、致病机制与控制措施等研究;食源性微生物的风险评估;转基因食品致敏安全性评价等。承担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卫生部、国家科技部“十五”、“十一五”重大项目、国家社会公益重点项目及“863”基础研究,如细菌性食源性疾病溯源及预警技术的研究(国家“十一五”科技支撑)、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技术研究(国家“十一五”)、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食源性疾病监控技术的研究(国家“十五”攻关)、微生物危险性评估在食源性疾病中的应用研究、食品安全监测体系的研究与建立等(社会公益重点)。 27. 徐海滨 47 男 食品 食品毒理和风险评估 博士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近年承担十五攻关计划、科技部转基因专项、973项目、863项目、十一五支撑计划、国家转基因产品食用和饲用安全性重大专项等研究项目。现任国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评估委员会委员、第二届国家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委员、第八届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卫生部食品评审委员会委员、国家农业转基因技术标准委员会委员、中国毒理学会理事、中国毒理学会食品毒理分委会常务委员、中华预防医学会卫生毒理分委会理事、卫生部食品法典专家组成员。研究领域涉及预防医学的多个主要方面,近10年来,主要在食品毒理学、食品的健康效应、保健食品、转基因食品、新资源食品的法规、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的制修定等方面开展工作,负责或参与了多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起草。 28. 李凤琴 46 女 食品 食品微生物和风险评估 博士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长期从事食品中有害微生物和生物毒素的检测、评价与控制研究,特别是对生物毒素在农产品和食品中的污染状况、产毒菌株生物多态性、真菌毒素生物利用率与膳食暴露评估等进行了系统地研究,目前重点从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近五年主持国家科技攻关、863、国家自然基金等课题10项,参加欧盟第六个框架计划食品安全项目1项。获全国留学回国先进个人成就奖;获得省部级二等奖或三等奖共7项。近十年在国内外重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其中SCI文章9篇,出版著书8部。 29. 张志强 49 男 食品 食品标准和风险评估 硕士 研究员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长期从事食品卫生监督、食品卫生标准研制与管理等工作。主持完成了科技部 “国际食品安全法规标准对我国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危险性评估’在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研究制定中的应用原则”等多项课题。参与我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定及多部卫生部食品安全管理规章的起草。曾获卫生部“全国卫生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中华预防医学会“全国预防医学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多项荣誉。目前兼任卫生部全国食品卫生标准专家委员、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农业部食品危险性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30. 焦新安 45 男 食品 人兽共患病防控与食品安全 博士 教授/副校长 扬州大学 主要从事人兽共患病与食品安全、预防兽医学、免疫学等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先后主持承担国家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国际合作及部省级各类课题40余项,获部省级科技进步奖11项。2009年应邀作为专家参加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召开的鸡肉中沙门菌和弯曲菌控制的技术会议。1997年入选国家人事部“百千万人才工程”首批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1998年获得法国Pasteur- Weizmann基金,1998年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000年获得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2003年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4年获得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2007年入选江苏省“333工程”科技领军人才。 31. 曹红 58 女 食品 食品质量安全 学士 高级工程师/总工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现任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总工程师,北京色谱学会理事、北京市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农业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第一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米面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食品工业标委会食品检测技术分委会等多个标委会委员。多年来致力于食品质量安全领域中风险预警分析以及检验检测技术研究工作,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工作。 32. 潘迎捷 58 男 食品 食品安全 硕士 教授/校长 上海海洋大学 主要从事食用真菌遗传育种和农业生物技术研究,在国际上首次提出并建立了以单核和同核原生质体为材料的食用菌杂交育种新方法和育种技术程序;在国际上首次发现ssRNA香菇病毒颗粒,并提出了香菇病毒病的预防与控制方法; 1996年获上海市第二届自然科学牡丹奖,1998年入选首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1999年获第六届上海市科技精英奖,是我国真菌学界的优秀科学家和应用真菌遗传育种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兼任农业部第五、六、七届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农学会副会长、食用菌分会主任委员,中国菌物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农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生物工程学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33. 杨瑞馥 45 男 食品 微生物学 博士 教授 军事医学科学院 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细菌基因组学、微生物法医学基础数据库和微生物检验鉴定新技术(生物芯片和生物传感器等)。近5年来获得的基金包括国家973、86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国家传染病重大专项、科技部攻关项目和支撑计划、军队专项和指令项目等。近
  •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印发 仪器及检测需求“爆棚”
    p   日前,国务院正式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 /p p   “十二五”期间,我国食品安全支撑保障能力稳步加强:实施了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中央基建投资184.5亿元。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食品监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达3883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达2656个。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100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p p   同时,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也进一步健全。修订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10部法律法规,制修订20余部食品安全部门规章,6个省(区、市)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清理食品标准5000项,整合400项,发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26项、合计指标1.4万余项。农业部新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指标2800项,清理413项农药残留检验方法。 /p p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规划》中也指出,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其中特别指出,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尚有差距。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滞后,科学性和实用性有待提高,部分农药兽药残留等相关标准缺失、检验方法不配套。 /p p   针对当前的形势,十三五期间,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将在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安全水平、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明显开展一系列的工作,具体目标如下: /p p   (1)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省(区、市)组织的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p p   (2)农业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 /p p   (3)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全面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基本建成,实现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检查1次。实施网格化管理,县、乡级全部完成食品安全网格划定。 /p p   (4)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制修订不少于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评估转化农药残留限量指标6600余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70余项。产品标准覆盖包括农产品和特殊人群膳食食品在内的所有日常消费食品,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和相关农产品,检测方法逐步覆盖所有限量标准。 /p p   (5)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保持国际水平。 /p p   针对食品安全重点科技工作,《规划》中重点指出,十三五期间将建立全覆盖、组合式、非靶向检验检测技术体系。研发食品中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危害物高效识别与确证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生化传感器、多模式阵列光谱、小型质谱、离子迁移谱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化快速检测试剂、小型化智能离线及在线快速检测装备30—50台(套),制定检验规程120—150项,研制食品安全基体标准物质60—80种。开展食品安全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科技示范。 /p p   此外,还将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评估技术体系。开展体外替代毒性测试、混合污染物毒性评价及风险评估等食品安全危害识别与毒性机制等研究。研发新一代毒性测试方法技术20—30项。 /p p   更多详情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 /strong /p p   保障食品安全是建设健康中国、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内容,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为实施好食品安全战略,加强食品安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p p   一、现状和形势 /p p   “十二五”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p p   (一)食品产业快速发展。到“十二五”末,全国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13.5万家、流通企业819万家、餐饮服务企业348万家 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11.35万亿元,年均递增12.5%。进出口食品贸易额增长23.9%。 /p p   (二)监管力度持续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增加2000万亩。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95.8万起,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8万余起。2015年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7.2万批次,合格率为96.8%。进出口食品安全水平持续稳定。实行“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企业41.8万家,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的餐饮服务企业275万家。在100个城市开展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 /p p   (三)支撑保障能力稳步加强。实施食品安全检(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安排中央基建投资184.5亿元。食品安全科技创新体系逐步完善。食品监测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哨点医院达3883家,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点达2656个。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了100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 /p p   (四)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组建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各级政府普遍建立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办事机构,统一权威监管体制建设取得显著进展。 /p p   (五)法律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修订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10部法律法规,制修订20余部食品安全部门规章,6个省(区、市)出台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地方性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清理食品标准5000项,整合400项,发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926项、合计指标1.4万余项。农业部新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指标2800项,清理413项农药残留检验方法。 /p p   (六)社会共治格局初步形成。连续5年举办“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累计覆盖7亿多人次。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守法意识、公众食品安全意识和社会参与度进一步提高。开通“12331”全国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电话,推行有奖举报制度。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评价证书的食品企业600余家,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全部建立诚信管理体系。 /p p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凸显和食品安全事件集中爆发期,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源头污染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工业“三废”违规排放导致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农业投入品使用不当、非法添加和制假售假等问题依然存在,农药兽药残留和添加剂滥用仍是食品安全的最大风险。二是食品产业基础薄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多、小、散,全国1180万家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绝大部分为10人以下小企业。企业诚信观念和质量安全意识普遍不强,主体责任尚未完全落实。互联网食品销售迅猛增长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三是食品安全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尚有差距。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滞后,科学性和实用性有待提高,部分农药兽药残留等相关标准缺失、检验方法不配套。四是监管能力尚难适应需要。监管体制机制仍需完善,法规制度仍需进一步健全,监管队伍特别是专业技术人员短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严重不足,监管手段、技术支撑等仍需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技术水平亟待提升。 /p p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全面建立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尊重食品安全客观规律,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是公共安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下大力气抓紧抓好。 /p p   二、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 /p p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全面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着力推进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和依法治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食品安全现代化治理体系建设,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1.预防为主。坚持关口前移,全面排查、及时发现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把食品安全的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入口关,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底线。 /p p   2.风险管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强化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风险交流,建立健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的科学监管制度,严防严管严控风险隐患,确保监管跑在风险前面。 /p p   3.全程控制。严格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覆盖全程的监管制度、覆盖所有食品类型的安全标准、覆盖各类生产经营行为的良好操作规范,全面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 /p p   4.社会共治。全面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快形成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p p   (三)发展目标。 /p p   到2020年,食品安全治理能力、食品安全水平、食品产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主要实现以下目标: /p p   1.食品安全抽检覆盖全部食品类别、品种。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省(区、市)组织的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 /p p   2.农业源头污染得到有效治理。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7%以上。 /p p   3.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全面加强。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基本建成,实现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标准化、规范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检查1次。实施网格化管理,县、乡级全部完成食品安全网格划定。 /p p   4.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制修订不少于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评估转化农药残留限量指标6600余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270余项。产品标准覆盖包括农产品和特殊人群膳食食品在内的所有日常消费食品,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兽药和相关农产品,检测方法逐步覆盖所有限量标准。 /p p   5.食品安全监管和技术支撑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各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建设标准,进出口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保持国际水平。 /p p   三、主要任务 /p p   (一)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p p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生产过程整洁卫生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确保生产经营各环节数据信息采集留存真实、可靠、可溯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动监测已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报告风险隐患,依法召回、处置不符合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 /p p   开展食品安全师制度试点。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设规模化原辅材料和食品加工、配送基地,加强供应链管理,发展连锁经营、集中采购、标准化生产、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加强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冷链物流管理标准和管理水平。鼓励企业按照良好生产经营规范组织生产,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自愿性质量管理规范,通过相关认证的可以在其产品包装上予以标识。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食品品牌建设。 /p p   (二)加快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p p   建立最严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产业发展和监管急需的食品基础标准、产品标准、配套检验方法标准、生产经营卫生规范等。加快制修订重金属、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食品安全标准。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发展更新情况,整合现有资源建立覆盖国际食品法典及有关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法规的数据库,开展国际食品安全标准比较研究。加强标准跟踪评价和宣传贯彻培训。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网上公开和查询平台,公布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整合建设监测抽检数据库和食品毒理学数据库,提升标准基础研究水平。将形成技术标准作为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的重要目标之一,并列入食品科研重要考核指标,相关成果可以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 /p p   专栏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行动计划 /p p   (一)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制修订不少于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快生产经营卫生规范、检验方法等标准制定。制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指标3987项,评估转化农药残留限量指标2702项,清理、修订农药残留检验方法413项,研究制定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技术规范7项,建立农业残留基础数据库1个。制定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完成31种兽药272项限量指标以及63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制定。 /p p   (二)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专业技术机构能力建设。 /p p   依托国家和重点省份食品安全技术机构,设立若干标准研制核心实验室。 /p p   (三)完善法律法规制度。 /p p   加快构建以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法、粮食法、肥料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推动各地加快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修订。制修订食品标识管理、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国境口岸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p p   (四)严格源头治理。 /p p   深入开展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全面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农药精准高效施用。加快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新品种研发和推广,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行动。实施兽用抗菌药治理行动,逐步淘汰无残留限量标准和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的兽药及其制剂。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推进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摸清土壤污染分布情况,开展污染耕地分级分类治理。 /p p   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推广良好农业规范。继续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支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品牌农产品发展,提高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比重。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管理制度,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与养殖业保险联动机制建设,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管,推动建立重金属等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动农产品生产者积极参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运行。开展肉类、蔬菜等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地区要加快建立高效运行长效机制。 /p p   专栏2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工程 /p p   (一)农药残留治理工程。 /p p   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 /p p   (二)兽药残留治理工程。 /p p   新研发和推广低毒、低残留新兽药产品100种,淘汰高风险兽药产品100种。动物产品兽药残留合格率保持在97%以上。 /p p   (三)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工程。 /p p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畜禽粪便养分还田率达到60%以上,水肥一体化技术推广面积达到1.5亿亩,机械施肥面积占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的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p p   (四)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 /p p   标准化生产示范园(场)全部通过“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登记,有机农产品种植基地面积达到300万公顷,绿色食品种植基地面积达到1200万公顷。 /p p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程。 /p p   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基层监管能力。 /p p   (五)严格过程监管。 /p p   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相关产品、食品经营(不含销售食用农产品)依法严格实施许可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许可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全国统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公示系统。落实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责任,实施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获得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全面推行“明厨亮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 /p p   严格生产经营环节现场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格遵守许可条件和相关行为规范。科学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科学制定国家、省、市、县级食品检查计划,确定检查项目和频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制度和技术规范,依据职责监督抽查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区、市)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抽查本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督导核查市、县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在全覆盖基础上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日常检查。现场检查应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覆盖所有生产经营者,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区域,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重点对象,冷链贮运等重点环节,以及中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大力推进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实时监控工作。 /p p   严格特殊食品监管。推进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制改革,完善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目录,科学调整功能表述。制定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可用和禁用于保健食品物品名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商业欺诈、诱骗消费者购买等违法行为。严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 /p p   严格网格化监管。科学划定县、乡级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网格,合理配备监管协管力量,做到“定格、定岗、定员、定责”。建立健全责任包干、信息管理、上下联动、社会协作、协调处理、宣传引导、考核评价等制度,有效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到“十三五”末,县、乡级100%完成食品安全网格划定。 /p p   严格互联网食品经营、网络订餐等新业态监管。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网上监测能力建设。落实网络平台食品经营资质审核责任,完善网上交易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 /p p   严格食品相关产品监管。通过安全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逐步形成以监督检查为手段,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为验证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p p   严格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施进口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强化口岸检验检疫。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进出口企业信誉记录制度,建立风险预警平台,大力加强境外体系检查。完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制定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风险监测计划。严格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加强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管。 /p p   推动特色食品加工示范基地建设。在原料资源丰富地区,选择一批地方特色突出的食品产业园区,以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为引领,开展集食品研发创新、检测认证、包装印刷、冷链物流、人才培训、工业旅游、集中供热、污水集中处理等于一体的现代食品工业基地建设示范,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水平,开展集中监管,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和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p p   (六)强化抽样检验。 /p p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品种,突出对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的抽检。科学制定国家、省、市、县级抽检计划。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有关部门主要承担规模以上或产品占市场份额较大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的产品抽检任务,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水产品农药兽药残留抽检任务以及小企业、小作坊和餐饮单位抽检任务。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农药兽药使用品种、数量,特别是各类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过程中农药兽药使用情况,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样本数量要能够覆盖全部当地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鲜蛋和水产品,每个品种抽样不少于20个,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将食品安全抽检情况列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 /p p   专栏3食品安全监管行动计划 /p p   (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程。 /p p   到2020年,国家统一安排计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的食品检验量达到每年4份/千人。其中,各省(区、市)组织的主要针对农药兽药残留的食品检验量不低于每年2份/千人。探索开展国家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工作。 /p p   (二)特殊食品审评能力建设。 /p p   加强特殊食品审评工作,加强专职审评员队伍建设,依法按时完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技术审评任务。 /p p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提升计划。 /p p   对50个主要对我国出口食品的国家(地区)开展食品安全体系评估和回顾性检查。严格实施进口食品监督抽检,监督抽检产品种类实现全覆盖。建设20个进口食品进境检验检疫指定口岸。新建100个国家级出口食品安全示范区。 /p p   (四)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 /p p   推进餐饮业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加强餐饮食品安全员考核,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落实地方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责任,实现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p p   (七)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p p   整治食品安全突出隐患及行业共性问题。重点治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工业明胶生产食品、使用工业酒精生产酒类食品、使用工业硫磺熏蒸食物、违法使用瘦肉精、食品制作过程违法添加罂粟壳等物质、水产品违法添加孔雀石绿等禁用物质、生产经营企业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保健食品标签宣传欺诈等危害食品安全的“潜规则”和相关违法行为。完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名录、食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研究破解“潜规则”的检验方法。 /p p   整合食品安全监管、稽查、检查队伍,建立以检查为统领,集风险防范、案件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移送于一体的工作体系。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专业力量建设,强化办案保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建立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法律适用、涉案食品检验认定与处置等协作配合机制。推动出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到人的法律措施。完善政法委牵头、政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 /p p   (八)提升技术支撑能力。 /p p   提升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等能力。全面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食品中有毒物质监测,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通过综合分析监测数据及时评估并发现风险。建立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协调机制,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纳入监测评估范围。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和农村,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覆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p p   健全风险交流制度。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定期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食品安全社会公众风险认知调查体系和国家、省、市三级风险交流专家支持体系。鼓励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与风险交流。 /p p   专栏4风险监测预警、评估能力提升项目 /p p   (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 /p p   依托现有资源建设风险监测区域重点实验室和省级参比实验室。进一步完善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系统,建立覆盖全部医疗机构并延伸到农村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依托现有资源构建地方各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系统和重点食品品种风险预警模型。建立健全覆盖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监测网络和进出口食品安全数据库。 /p p   (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 /p p   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加快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中心建设,建设风险评估区域重点实验室。实施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和毒理学研究计划。建立完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级模型。 /p p   加快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构建国家、省、市、县四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国家级检验机构具备较强的技术性研究、技术创新、仲裁检验、复检能力和国际合作能力 省级检验机构能够完成相应的法定检验、监督检验、执法检验、应急检验等任务,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能够开展有机污染物和生物毒素等危害物识别及安全性评价、食源性致病微生物鉴定、食品真实性甄别等基础性、关键性检验检测技术,能够开展快速和补充检验检测方法研究 市级检验机构具备对食品安全各项目参数较全面的常规性检验检测能力 食品产业大县和人口大县要具备对常见微生物、重金属、农药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验能力及定性快速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鼓励大专院校、企业检验机构承担政府检验任务。组织开展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规范快速检测方法应用。 /p p   提高食品安全智慧监管能力。重点围绕行政审批、监管检查、稽查执法、应急管理、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信用管理、公共服务等业务领域,实施“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推进食品安全监管大数据资源共享和应用,提高监管效能。 /p p   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业务用房、执法车辆、执法装备配备实现标准化,满足监督执法需要。 /p p   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突发事件跟踪、督查、处理、报告、回访和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强化食品安全舆情监测研判。开展应急演练。 /p p   专栏5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p p   (一)检验检测能力建设项目。 /p p   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达标工程。根据国家建设标准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依托现有资源建设一批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实验室,在相应特色领域具备国内一流检验水平和技术攻关能力。全面推进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鼓励通过建设省、市级检验机构区域分中心的方式开展跨层级整合。做好与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项目的统筹衔接。 /p p   实施食用农产品和进出口食品检验机构改造项目。升级改造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建设进出口食品质量检(监)测基准实验室。升级改造部分省级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检(监)测重点实验室。 /p p   (二)“互联网+”食品安全监管项目。 /p p   继续推进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依托现有机构,整合现有资源,重点建设全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公示系统,以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检验监测、信用管理、应急管理、风险评估和移动执法系统 完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鲜农产品和酒类食品追溯信息管理平台 建设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工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平台 构建食品安全监管数据中心和监管信息资源数据库。 /p p   (三)基层监管能力标准化建设项目。 /p p   合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基本装备、执法取证装备、快检装备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到“十三五”末,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 /p p   (四)提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p p   加强应急能力培训,提升调查分析能力、风险防控能力、信息公开能力和舆论引导能力。建立以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为龙头,以7—10个区域性应急检验检测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应急检验检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能力建设,整合建立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病因学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平台。 /p p   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利用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企业投入、社会资本等统筹支持食品安全创新工作。重点支持研发冷链装备关键技术、过程控制技术、检验检测技术等。 /p p   专栏6食品安全重点科技工作 /p p   (一)建立科学、高效的过程控制技术体系。 /p p   开展农药兽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微生物、生物毒素等食品原料中危害物迁移转化机制与安全控制机理等技术研究。提出相应控制规范,研发控制新工艺和新设备。研发质量安全控制新技术30—50项。 /p p   (二)建立全覆盖、组合式、非靶向检验检测技术体系。 /p p   研发食品中化学性、生物性、放射性危害物高效识别与确证关键技术及产品,研发生化传感器、多模式阵列光谱、小型质谱、离子迁移谱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智能化快速检测试剂、小型化智能离线及在线快速检测装备30—50台(套),制定检验规程120—150项,研制食品安全基体标准物质60—80种。开展食品安全第三方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科技示范。 /p p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价评估技术体系。 /p p   开展体外替代毒性测试、混合污染物毒性评价及风险评估等食品安全危害识别与毒性机制等研究。研发新一代毒性测试方法技术20—30项。 /p p   (四)研发急需优先发展的冷链装备关键技术。 /p p   研究和开发高效、环保、精准冷链装备,研究氨制冷系统安全技术,研究基于信息技术的绿色冷链物流系统优化技术。 /p p   (五)整合现有资源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执法智慧工作平台研发。 /p p   研究食品安全风险分级评价与智能化现场监管、网络食品安全监控等技术。研发致病微生物全基因溯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模拟仿真模型等应急处置新技术30—40项,研发风险预警模型和可视化决策支持的云服务平台,形成监督管理新技术20—30项。 /p p   (六)强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 /p p   研究农药和兽药的关键限量标准不少于20种,新发毒素、污染物标准不少于5种。 /p p   (七)综合示范应用。 /p p   通过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和集成研究,提出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开展区域和产业链综合示范,发挥科技成果在服务产业发展和支撑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重要作用。 /p p   (九)加快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p p   依托现有资源建立职业化检查员制度,明确检查员的资格标准、检查职责、培训管理、绩效考核等要求。加强检查员专业培训和教材建设,依托现有资源设立检查员实训基地。采取多种合理有效措施,鼓励人才向监管一线流动。 /p p   专栏7专业素质提升项目 /p p   (一)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 /p p   加强培训考核,使职业化检查员符合相应的工作要求。 /p p   (二)加强人才培养。 /p p   推进网络教育培训平台建设。依托现有省级教育培训机构建立专业教学基地。加强跨学科高端人才培养。 /p p   监管人员专业化培训时间人均不低于40学时/年,新入职人员规范化培训时间人均不低于90学时。对地方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进行分级培训。对各级监管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国家级调训。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达到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总人数的70%以上,高层次专业人才占技术队伍的15%以上。食品安全一线监管人员中,食品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占比每年提高2%。 /p p   (十)加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p p   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各级监管部门及时发布行政许可、抽样检验、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信息,做到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将相关信息及时纳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开展联合激励和惩戒。 /p p   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反馈时限。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员工举报违法行为,建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落实举报奖励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鼓励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舆论监督。食品安全新闻报道要客观公正,重大食品安全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p p   支持行业协会制订行规行约、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高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管控等方面的培训。 /p p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增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通过公益诉讼、依法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等方式支持消费者维权。继续办好“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将食品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作为公民法制和科学常识普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加强科普宣传,推动食品安全进农村、进企业、进社区、进商场等,鼓励研究机构、高校、协会等参与公益宣传科普工作,提升全民食品安全科学素养。 /p p   专栏8社会共治推进计划 /p p   (一)建设投诉举报业务系统。 /p p   建成覆盖国家、省、市、县四级的投诉举报业务系统,实现网络24小时接通,电话在受理时间内接通率不低于90%。 /p p   (二)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 /p p   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政策,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探索建立行业组织、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 /p p   (三)开展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项目。 /p p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每年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的集中培训。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培养师资力量,制定培训大纲和教材,利用大专院校、第三方机构等社会资源开展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对从业人员开展培训。 /p p   (四)开展食品安全状况综合评价。 /p p   研究建立食品安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开展食品安全指数评价和发布试点工作。 /p p   (五)实施立体化科普宣传计划。 /p p   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科普示范基地建设,建立完善统一的食品安全科普知识库。充实宣传力量。推广“两微一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开展“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科普宣传活动。将食品安全教育内容融入有关教育教学活动。 /p p   (十一)深入开展“双安双创”行动。 /p p   继续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即“双安双创”)行动,实施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引领工程,鼓励各地分层次、分步骤开展本区域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创建行动,提升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p p   专栏9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引领工程 /p p   (一)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 /p p   在4个直辖市、27个省(区)的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其他部分条件成熟的地级市(共约100个),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行动。 /p p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 /p p   在具备条件的“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共约1000个)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行动。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地方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落实监管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履行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责任。实行综合执法的地方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 /p p   (二)合理保障经费。 /p p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要求,落实财政投入政策。继续安排中央基建投资对食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和装备给予支持。完善执法能力建设投入机制,讲求效益,注重资源共享。制定完善各类项目支付标准,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投入效益。资金投入向基层、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对口支援地区等适当倾斜。 /p p   (三)强化综合协调。 /p p   加强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建设,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协同配合机制以及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协调联动等制度,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职责,加大督查考评力度,形成监管合力。乡镇(街道)要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加强力量建设,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p p   (四)深化国际合作。 /p p   加强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重要国际组织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应对国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高全球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加强食品安全国际化人才培养,鼓励支持我国专家在食品相关国际机构任职。做好我国作为国际食品法典添加剂委员会和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的相关工作。 /p p   (五)严格考核评估。 /p p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制订实施方案,落实各项规划任务。要健全完善考核评估和监督机制,并将本规划任务落实情况纳入对各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考核评价内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对本规划执行情况及时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nbsp /p
  • 探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11年10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媒体评论认为,该机构的出现填补了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领域长期缺乏专业技术机构造成的空白。至今已运行近十个月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究竟对哪些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评估?如再遇到类似“三聚氰胺”等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如何及时提供评估报告?能否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并发出预警?日前,本刊记者探访了位于潘家园南里七号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中心成立以来,正试图实现各种层面的期待,不仅要成为独立的食品安全权威技术支持机构,也要作为中央编办批准的第一家理事会管理模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事业单位迈出突破性的一步。   确定优先评估项目   评估无疑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首要任务。所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主要是针对食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评估是复杂的系统,不是短时间内能赶出来的。鉴于这种复杂性,评估报告的完成不是一次性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君石告诉记者。   中心对复杂性带来的挑战还是有底气的。中心研究员严卫星告诉记者,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目前的主力人员中,约150人都是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直接划拨过来,是有经验的专业人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是国内最早从事食品安全研究的科研机构。从“苏丹红事件”开始,该所自发做了第一份较为系统的评估报告,积攒了科研实力。   2010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后,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开始有计划地展开。因为委员都是兼职,一年最多开两次会,评估的具体任务包括收集数据、撰写报告全都落在了秘书处头上,而秘书处就设在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庞杂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让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的这支队伍得到锻炼,2011年10月,这支队伍全部移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拓展力量的同时,也迎来超出以往的任务量。   “中心在每年年初都会确定本年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优先项目。这些项目由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以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委员提出。中心随后针对每一个评估任务成立专门工作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李宁告诉记者。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成立后,优先评估项目共有12项,其中已完成的有4项,有8项正在进行中。这些都是常规的、需要长时间系统去研究的评估任务。目前,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正在实施的优先评估项目包括:铝、反式脂肪酸、重金属铅、镉的膳食暴露评估。这些评估结果,将为修订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监管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   “灭火”也需要时间   常规之外,更多的则是应急评估。有时因为突发事件出现,中心就需要立刻着手评估来回应社会关切。“这种评估往往没有可依据的数据,必须现做,而且要在很短时间内完成,有点类似灭火。”李宁说。   中心最近一次大型“灭火”行动当属“苏泊尔锅锰超标事件”。2012年2月16日晚,央视《焦点访谈》播出苏泊尔品牌一些不锈钢锅的锰含量比国家标准高出近4倍,可能引发人体锰中毒。事件刚曝光,李宁就接到弟媳妇打来的电话:“苏泊尔锅还能用吗?”李宁去医院看牙,遇到熟悉的主治医生,第一句话也是同样的问题。   2月24日,李宁所在的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给出了评估结果。不少公众在网络上留言抱怨评估结果等了一周多,速度太慢。而李宁说,其实背后的评估过程已经是以惊人的速度推进了。   央视报道次日,中心理化部的实验人员鲁杰接到不锈钢炊具锰迁移量的检测任务。2月19日一早,她与其他11位实验人员兵分三路赶赴北京各大超市和农贸市场,搜寻各种高端、低端的不锈钢炊具,半天时间,将40种品牌的炊具带回了实验室。   应急评估要求“结果出来越快越好”。当天下午,针对不锈钢炊具锰迁移量的浸泡实验有序展开。在极端条件下,加入4%的冰醋酸将炊具煮至100摄氏度,之后再浸泡过夜并进行测定。鲁杰告诉记者,因整个评估时间紧而任务重大,需要实验员24小时连轴转。   日夜不停地实验了4天后,2月22日,40种样品全部检测完毕,得出第一批用于评估的数据。鲁杰说,应急评估的特点是“数据出一批就立即上报一批”,这次应急评估前后共有三批数据,市场上主要品牌的不锈钢炊具锰迁移量基本摸清。   鲁杰说自己非常理解公众的焦急心情,但即使是灭火般的应急评估,也需要相应的时间来获得数据。“消费者到底通过不锈钢炊具吃了多少锰,必须用实验数据说话。”   从闭门研究到主动解释   让食品风险评估中心颇为头疼的一件事就是评估结果如何与社会沟通。作为权威的专业机构,发布的结果是有说服力的,但食品安全领域复杂而专业的知识构成,如果不能准确、有效地传递,很容易造成社会误解。   2012年7月6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为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发布新标准:今后液态婴儿牛奶中三聚氰胺含量不得超过0.15mg/kg。《法制晚报》等媒体经对比指出,中国的(三聚氰胺)标准比这一国际标准宽松6倍。3天后,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首先报道的媒体对于世界卫生组织提供稿件出现了翻译上的错误,导致了社会误读。实际上,三聚氰胺新的国际标准,并非对原有标准数值的改变,而是明确了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的规定。我国食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值规定,与上述国际标准是一致的。   虽然解释及时公布,但有关标准宽松的争议仍然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此次三聚氰胺国际标准的发布本来没有任何问题,国内已参照这个在做,国际法典只是用了另一种表达方式。”严卫星说,之所以发生误读,不能全怪媒体,也得怪专业机构没有主动、积极地与媒体和公众交流,没有将科学的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给大众。   曾埋首于实验室的食品安全研究人员,进入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后,逐步意识到“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性。“过去,一瓶矿泉水合不合格,对我们来说,只是一个专业问题,现在才发现它是一个社会属性很强的问题。尤其在传媒发达的年代,食品安全问题能迅速发酵为社会事件,中心必须学会团结社会的力量来应对食品安全舆论事件。”严卫星说。   应对食品安全舆论事件的过程中,中心试着通过对事件科学的解读,把有关的食品安全知识传递给公众。“虽然在现有框架下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传递还有所限制,但中心正力图使其‘独立的专业技术机构’的定位更加清晰。”李宁说。   目前,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已准备将“风险交流”作为一个学科来建设,以保证“对外沟通能力”能够跟上需要,中心为此专门建立了舆情研判工作小组会议制度。   严卫星介绍说,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现已形成定期收集、跟踪、分析食品安全信息的机制。根据这些信息,中心一方面会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同时针对社会层面了解不足的信息组织专题活动,与媒体、公众保持沟通,这就是“风险交流会”。   200人的编制下人手不足   中心目前的编制架构是200人,在成立之初,这样的编制人数曾被不少舆论评价认为是中央编办在编制基本冻结下给出的破例待遇。但是在严卫星看来,“从专业角度说,200人的编制相对中心的实际运作还是给少了。写中心建设方案报告的时候,保守地写了500人的编制。要知道,德国8000万人口,德国风险评估研究所却有700人的编制,而且这700人只做风险评估,如此,它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就非常深入。”   在中央编办印发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方案”中,记者发现,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并不仅仅负责评估,它的职责还包括风险监测、风险预警、风险交流等职能。除了上述职责,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还承担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按照200人的架构,食品风险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有30人左右,而这30人承担的是5000多个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   2012年7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加快速度,将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变成一套具有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单是标准清理、整合就是一个庞大的工作体系。当初设计组建方案的时候,曾建议食品安全标准单独设立一个机构,编制在100人左右。”严卫星说,这100人还不是负责制定标准的人,只是参与标准的技术管理。简而言之,就是标准发布以后,做跟踪评价。   过去,国内针对食品安全标准五年回顾一次,修订一次,社会舆论基本没有太多评价。现在的形势要求更系统地跟踪、总结已经发布的食品安全标准:能否适应健康需求?可行性如何?还要研究与国际标准间的关系。   “如果总是没有精力系统地跟踪一些事情,科学评估的发展就会带来一些问题。”严卫星说,作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机构,食品风险评估中心除了完成各种应急任务,也要致力于长远的食品安全科学研究,否则就不能掌握最新动态,不能为合理的政策提供依据。“现实是,应急任务已经让中心忙得晕头转向。”李宁也认为,评估中心确实需要花费更多精力放在系统研究上,积累相当多的数据,特别是现在有很多新的资源、新的技术需要去掌握、去评估。   我国的食品安全系统研究基础比较薄弱,这已经成为摆在桌面上的问题。李宁坦言,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的基础数据缺乏,家底不清,居民膳食消费的数据远远不够。   严卫星说,关于营养调查的数据,国内现在掌握的是大米、面粉等初级农产品大宗的消费量,但是,普通公众吃得更多的是加工食品,比如汉堡,如果汉堡里加了某种物质,得先了解汉堡的消费量,才能知道给健康带来的影响,“而我们对加工食品的消费量并不掌握”。   即使是初级农产品大宗的消费量,也没有及时更新,目前能够使用的还是2002年的数据,也就是十年前的数据。值得欣慰的是,相关数据的新一轮调查已开始,结果还没出来。   作为一线实验人员,鲁杰深知,评估工作到目前为止还只是粗线条的,并没有区分那么细致。“评估里面有那么多污染物,有细菌的、有病毒的,化学里面分有机的、无机的。现在区分不了那么细,没那么多人手,负责评估的人目前还不足20人。”   “资源共享”不是技术难题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成立之初还有一个特别身份:中央编办批准的第一家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并以理事会的模式运作。   “2011年,中央编办主动提出要建评估中心,各部门报告都没有上去,中央编办就编制出了组建方案,要求卫生部来牵头组建评估中心,这是少有的。”严卫星透露。   中国的食品安全领域一直是多部门管理的体制,按照以往的做法,每个相关部门下面都会成立一个食品安全机构,但是,在中央编办的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组建方案中,记者看到这样的一条:“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再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中央编办的思路是,长期以来在食品安全评估领域内的资源相当有限,且有限的资源没有形成合力,新成立的这个机构应为所有部门服务,体现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整体性。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刘金峰告诉记者,理事会的体制目标主要是保持评估中心的公益性和资源的广泛性,“资源整合”是此番改革试点的关键目标。   资源整合的首要对象就是理事单位。在理事会名单中,卫生部作为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的理事长单位,食品安全办、农业部为副理事长单位,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作为理事单位。“评估中心需要把广泛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汇集起来,其中并不仅仅是卫生口的信息,农业也有相关检测,比如农药残留,质检也有,工商也有。”刘金峰说。   中心试图实现理事会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发布不久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里也明确指出,将依托食品风险评估中心构建国家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但是,信息系统的共享目前还在纸上谈兵的阶段。”严卫星说,因为部门的数据不一定符合评估的需要,很多数据标准的技术问题还有待沟通。在刘金峰看来,资源共享目前实现起来有一定难度,问题主要出于各部门对部门利益的考虑及其他一些顾虑,“这都属于体制性的干扰,不是技术上的难题”。   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章程明确规定,理事成员单位有义务共享资源。但章程并不具有强制性约束力,执行起来仍有难度。“这种义务毕竟和部门利益没有关系,可能需要国务院食安办这样的机构出面协调,行政干预或规定成法定职责。”刘金峰说。 纠结于“资源共享”难题的同时,中心还面临着更大的困扰:在理事会的体制下,事业单位改革成法人治理结构到底怎么改?在法人治理结构的探索上,中心目前并没有新的进展。   早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之初,有关人士就曾有过担心,也曾向中央编办提出:食品安全任务这么重,能否不把这个机构作为体制改革试点。中央编办的答复是:任务再重,还是要去探索经验。因而,这个机构也就被赋予了双重意义。
  • 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开发添加剂查询软件
    在国家卫计委6月11日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指出,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向好。   苏志指出,2013年我国共监测42万件食品样品、涵盖307项各类监测指标,获得监测数据493万个。   监测结果表明,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向好,其中,乳制品、面粉等食品中真菌毒素和微生物等污染情况趋于好转,兽药滥用以及非法添加情况有所遏制。同时,监测也发现了因环境污染、生产环节控制不严,以及违法使用非食用或禁用物质等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29项。   2014年,我国将制定公布新的食用植物油、蜂蜜、粮食、包装饮用水、调味品等一批重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对《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重点标准的跟踪评价,掌握标准执行情况,分析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收集监管部门、行业、消费者等各方意见和建议,为标准修订提供依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研究员王竹天表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研发出一种软件,能方便快速查询食品添加剂在哪些食品中使用,近期将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通启用。   例如,输进去&ldquo 苯甲酸&rdquo 这3个字,马上就能查询出苯甲酸可以在哪些食品中使用、使用多大量;输入&ldquo 酱油&rdquo 这个词,立即就能查出在酱油里面能够使用多少食品添加剂。
  • 如何看待阿斯巴甜评估结果?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回应
    2023年7月14日,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公布将阿斯巴甜列为“可能对人类致癌的物质”。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公布“维持阿斯巴甜原风险评估结论,按照目前剂量和范围使用,不会对消费者产生健康危害”。阿斯巴甜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及中国、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批准合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致癌物质的致癌风险通常由两个因素决定。其一是致癌能力,IARC主要依据人类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报告、动物试验和生物学机制研究等,将致癌证据强度分为1类,2A、2B类和3类(其中1类具有人类致癌性,2A类对人类很可能致癌、2B类对人类可能致癌但缺乏充分科学证据,3类为尚无法分类);另一因素是暴露水平,指人体实际摄入或接触该有害物质量的多少。IARC将阿斯巴甜列为2B类可能致癌物,说明其对人类致癌性的科学证据尚不充分,需进一步研究考证。通过对其用量进行控制管理,能够保障其使用的安全性。CAC批准阿斯巴甜可用于冷冻饮品、口香糖、糖果、焙烤食品、水产品、调味品、碳酸饮料等,规定最大使用量为0.3g/kg~10.0g/kg。我国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阿斯巴甜的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等进行严格规范管理。CAC和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也采用了相同或相近标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联合国家癌症中心结合JECFA最新评估结果和我国居民消费情况进行安全性评估,阿斯巴甜按照我国现行标准规范使用可以保障安全。我们将继续关注IARC和JECFA等组织机构的风险评估动态及各国反应和举措,通过最严谨的标准和最严格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的底线。 6月29日,路透社消息称,据两位知情人士透露,世界上最常见的人造甜味剂之一阿斯巴甜将于今年7月14日被世界卫生组织(WHO)下属癌症研究机构(IARC)宣布为可能致癌物。同时世界卫生组织添加剂委员会JECFA也在今年审查阿斯巴甜的使用情况,并将与IARC在同一天(7月14日)宣布其调查结果。7月14日,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粮食及农业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联合发布了“阿斯巴甜危害及风险评估结果”。IARC援引对人类致癌的“有限证据”,将阿斯巴甜归为可能对人类致癌(IARC 2B组)(国际癌症研究机构第2B组),JECFA则重申其每日允许摄入量为40mg/kg。同时,IARC高级官员Mary Schubauer-Berigan博士特别声明:人类和动物致癌性的证据有限,致癌性如何发生的机理证据也有限,这一发现强调了需要开展更多研究来完善我们对食用阿斯巴甜是否构成致癌危害的理解。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成立
    由42名专家组成的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昨天成立。成立大会上,卫生部部长陈竺透露,将利用2年时间,建立起覆盖全国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昨天组建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将承担五项职责,包括起草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规划,拟定优先监测、评估项目 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负责解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 承担卫生部委托的其他相关任务。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处于食品安全事故风险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能力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陈竺表示,我国将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能力,力争用2年时间,在全国建立起覆盖食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覆盖各省、市、县并逐步延伸到农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此外,还将筹备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有能力的省份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分中心。
  • 我国第一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成
    11月12日讯 “继苏丹红、三聚氰胺事件后,是否还会有不法人员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我们如何防范?”山东省质监局科技处处长田亮光告诉记者,由山东省质监局建设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今天正式启用,它将有效避免类似苏丹红、三聚氰胺等事件的发生。这是我国第一家仿照发达国家建设的保障食品安全的实验室。   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山东省质监局迅速投入力量研究杜绝类似事件发生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经过大量的调研和论证,决定建设以预警预防为主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   山东省质监局局长丛大鸣介绍,过去,质监部门对各类产品的监督检验都是按照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检测,只检测标准规定的常规项目,而不能对标准规定之外的物质进行检测,难以发现产品尤其是食品内是否添加了有毒有害的添加剂。为此,山东省质监局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启动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设。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针对某种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展开的评价、预警和监测,主要评价食品生产、加工、 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安全性。它将对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为对象进行针对性监测,并通过化学剖析、生物学检测、毒理学评价等手段对食品类产品进行安全评估,为其是否能够安全食用、政府审批和上市或制定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据悉,山东省质监局在其下属的国家加工食品质检中心(山东)的基础上,投资1000多万元组建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建立了从食品种植、转基因、食品加工、食品检测、食品安全评估,到食品包装材料检测与评估的完整检测链条。同时,以国家葡萄酒及白酒露酒质检中心、国家啤酒及饮料质检中心、国家蔬菜质检中心、山东省茶叶质检中心等为技术依托,建立了覆盖各类食品的风险分析技术支撑平台。   依托这些平台,质监部门将依靠在各个领域设立的食品安全情报机构,有针对性地对某种食品内所含的所有物质进行全覆盖检测,并对这些物质是否有毒有害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食品中所含物质可能对人类构成危害,将通过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安全预警,避免危害食品的流通。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
    2011年10月13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北京举办成立仪式。卫生部部长陈竺出席仪式并讲话。卫生部党组书记张茅,国务院副秘书长、食品安全办主任张勇,食品安全办副主任、评估中心副理事长刘佩智,中央编办副主任张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工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边振甲、粮食局副局长任正晓出席仪式。卫生部副部长、评估中心理事长陈啸宏主持仪式。   陈竺在讲话中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自2010年起全面实施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实施了风险监测评估相关制度,完成了一系列应急和常规风险评估任务。这些工作在科学评价食品安全形势、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发布预警信息、制定清理标准、公众宣传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陈竺强调,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是实现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跨出的关键一步。评估中心要按照中央编办《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规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切实发挥好食品安全核心技术支撑作用。   一是全面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数据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等工作,积极参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制定、监测过程质量控制、信息分析等监测相关技术工作。主动研究分析食品安全风险趋势和规律,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深入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相关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   二是加强机构建设,不断提升工作能力。要注重评估中心内部科学管理,提高协调配合能力,注重人才队伍和基础设施的建设。抓住“十二五”规划契机,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大投入力度,不断改善工作环境和技术条件。   三是勇于进取,大胆创新。要充分调动和发挥专家的作用,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科学决策,努力提高政府食品安全科学管理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中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国际上的影响力。   陈竺、张茅、张勇、张崇和共同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揭牌。刘佩智为评估中心主任刘金峰颁发了聘书。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部门有关负责同志,评估中心理事会全体理事,以及评估中心筹建工作组的同志参加仪式。
  • 中国拟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约有500人的编制,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将根据各地监测数据分析食品及添加剂当中物质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食品安全法》实施将近一年,有关部门正在筹备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在4月22日于北京召开的“2010年国际食品安全论坛”上,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局长苏志表示,《食品安全法》用专门的一章来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这意味着,中国的食品安全管理,“将从传统的行政管理,走向依靠科学技术、在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建设也是这个体系的重要一环。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有助于准确界定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的成分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如果缺乏这个环节,例如发现了食品当中出现一种可能有害的新物质之后,又不能准确了解其危害大小,就很难制定出准确科学的食品安全政策。   苏志称,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约有500人的编制。“我们正在争取。”他也表示,希望有能力的省份可以建设分中心。   2009年11月,中国已成立了由42位有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担任主任委员,委员会秘书处暂时挂靠在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实际上是上述委员会的具体执行部门。因为风险评估本身,需要依靠专门机构专门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而数据的来源,主要是各地的监测。苏志表示,目前风险监测的主要对象有三类,分别是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   苏志称,针对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2010年将监测29类食品的132个检测项目,其中包括农药43种、食品添加剂12种 针对食源性致病菌,主要安排了八大类13种食品中的八个主要致病菌的监测 同时,在31个省区市及新疆建设兵团选择312个县区进行食源性疾病的监测,每个县区市选择十家县级及以上医院。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刘秀梅表示,由于缺乏有足够能力的评估团队,可获得的资料也十分有限,因此目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目前开展的评估主要是为了应对危机进行的小评估,评估体系的建设“任重道远”。   苏志亦表示,委员会本应是受政府委托或者独立决策开展评估工作,但目前主要是接受政府委托开展项目。■
  • 广西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本报南宁讯 10月25日,广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在自治区疾控中心揭牌成立。有了专业技术人员和先进的检验设备,广西将在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微生物、放射性污染等多方面开展全面、专业的监测。   据了解,新成立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拥有涉及理化、微生物、分子生物学、食品毒理等多学科的专业人员70多名,取得认证认可的检验项目达941种,其中与食品餐饮消费环节、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食物中毒等相关的检验项目达582种。   今后,该中心将组织全区各市县疾控中心建立全区食品化学性污染物、病源微生物及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立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数据库,进行动态分析和风险评估,以及独立开展食品安全危险因素监测和检验。   该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进行抽检,广西还会根据本地饮食特点,增加米粉、粽子等检验项目。抽检的样品也来自多个渠道,有的采自农户的菜地,有的来自农贸市场,还有从餐饮机构采集的样本。   据悉,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广西近年来一直在进行,所监测结果都上报至政府部门,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技术依据。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分中心成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授牌仪式   央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 为深入贯彻军民融合战略,12月30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在军事医学科学院举行理事会2013年第二次全体会议暨分中心授牌仪式。国家卫计委副主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理事长陈啸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理事长刘佩智为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科学院两个分中心授牌。农业部副部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理事长陈晓华主持分中心授牌仪式。国家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20多家相关机构代表参加会议,中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等专家在会上作了交流发言。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于2012年10月,是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国家级食品安全专门技术支撑机构,采用理事会监督决策模式,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为在应对热点难点食品安全技术问题方面实现资源互补、信息共享、协同研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与解放军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物药物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经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2013年第一次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设为第一批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分中心。两家合作机构将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交流和标准制修订等任务,为保障国家和军队食品安全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军事医学科学院暨解放军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全军最高军事医学科研机构,也是全军食品卫生安全检测监督的龙头力量,圆满完成了历年&ldquo 两会&rdquo 、北戴河夏休以及党的十七大、十八大等重大活动卫生防疫保障任务。该院联合国内外团队,通过军地协同方式,统筹开展食品、饮用水、放射卫生监督监测和安全监管,在国际率先完成&ldquo 德国毒黄瓜&rdquo 事件病原体欧洲肠出血性大肠杆菌全基因组序列测定,及时处理了北京&ldquo 山吧中毒&rdquo 等公共卫生安全事件,牵头开展了覆盖全军各战区部队驻地的4700余处水源水质检测,为军地食品卫生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授牌仪式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授牌仪式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警惕血液透析装置使用风险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月4日发布2011年第1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通报,提醒医务人员及使用者警惕血液透析装置的使用风险。   据介绍,血液透析装置是利用半透膜原理,通过弥散、对流和过滤等作用,将患者血液中的各种有害及多余的代谢废物和过多的电解质进行物质交换或排出,使患者机体内在环境接近正常人,从而达到净化血液目的的医疗设备,临床主要用于治疗各种原因引起的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及部分中毒性疾病等。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中心2002年至2010年共收到有关血液透析装置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487份,主要涉及透析机、透析器、透析管路、透析粉、透析液、透析复用机、透析水处理系统等七个产品,可疑不良事件主要表现为器械故障和患者损害。其中,表现为器械故障的有313份,占64.27%,如透析机故障报警失灵、透析器破膜、透析管路漏气等 表现为患者损害的有174份,占35.73%,如病人出现痉挛、抽搐、手足麻木,个别发生呼吸心跳骤停等。   据了解,目前血液透析疗法在临床上应用广泛,有关血液透析装置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也逐渐增多。   为防止不良事件导致的伤害事件重复发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医务人员及使用者,加强安全使用培训和对患者的宣教,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定期对装置进行维护保养。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合理权衡血液透析对患者的效益和风险,充分了解患者的体质、既往病史等情况,严格掌握适应证,并在治疗中加强监护。患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在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出现不适症状应及时报告、就医。
  • 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应用技术中心揭牌
    2014年6月25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与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在浙江嘉兴举行&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用技术合作中心&rdquo 签约仪式。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理事长陈啸宏,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副主任、食品风险评估中心副理事长刘佩智,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理事和管理层成员,以及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有关负责人等出席签约仪式。   在签约仪式上,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刘金峰与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院长王涛签署合作协议。随后,陈啸宏理事长与刘佩智副理事长为&ldquo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应用技术合作中心&rdquo 揭牌。   陈啸宏理事长表示,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与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签约共建应用技术合作中心,这是探索创新工作模式、构建资源共享机制的有益尝试。他同时指出,今后双方要以应用技术合作中心为载体,聚集清华大学等知名高校、国内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业等在食品安全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创新要素,培养创新性、实用型、科研型的高层次食品安全专业人才,积极推动资源共享,共同建设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数据库,使应用技术合作中心成为食品风险评估中心与地方、高校开展合作共建的典范。
  •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发布 风险监测覆盖县乡村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规划》指出到“十三五”末,将完成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根据标准分类重点建设7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研制核心实验室。发展基于全基因组测序的食源性致病微生物鉴定、耐药和环境抗性预测技术,食源性病毒高通量检测分型技术。  《规划》还强调,风险监测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农村 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到相应监测能力建设标准要求。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监测队伍得到充实,监测能力显著提升。  以下为“规划”全文:  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  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民生问题。为贯彻《食品安全法》,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整体要求,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有关任务和党中央、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基础和面临形势  (一)工作成效。  近年来,卫生计生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坚持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加强能力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全面完成标准清理整合,初步构建一整套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建立完善标准管理制度,清理整合近5000项食品标准,解决长期以来食品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等问题。制定公布926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涵盖1万余项参数指标,基本覆盖所有食品类别和主要危害因素。担任国际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牵头研制多项国际标准,协调解决涉外贸易食品安全标准问题。二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全面推进,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有力技术支持。设立风险监测点2656个,覆盖所有省、地市和92%的县级行政区域,建立起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技术核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为主体,相关部门技术机构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品种涉及30大类食品,囊括300余项指标,累积获得1500余万个监测数据,基本建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库。三是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深入,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风险管理提供重要依据。制定一系列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和技术指南,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食品毒理学研究等风险评估基础性工作,逐步构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累计开展近百项风险评估项目。四是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网络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初步掌握了我国食源性疾病分布及流行趋势。在全国设置主动监测哨点医院3883家,建成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域的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五是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履职能力不断提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监测和评估等管理办法,规范工作程序,制定疾病预防控制、监督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明确职责任务。组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成立由8个部门、10余个领域400余名专家组成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和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中央投资23亿元,支持建立8个国家级参比实验室、32个省级风险监测中心,加强400余个地市级技术机构建设,提升基层履职能力。  (二)形势与挑战。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把食品安全摆在突出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食品安全是重大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要求食品安全落实最严谨的标准等“四个最严”的要求。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  “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党中央、国务院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彰显了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坚定信心和坚强决心,为我们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我们从大健康、大卫生的角度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国居民消费结构正在转型升级,食品消费从全面温饱型向营养健康型转变,居民对食品营养安全的需求越来越高。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快速发展,食品生产经营量大、面广,我国仍处于食品安全矛盾凸显期和问题高发期。另一方面,食品新技术、新工艺的不断开发应用,以及各种新的食品化学污染物和致病微生物不断出现,给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在食品产业供给侧改革的新形势下,如何促进食品安全标准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释放产业活力,以及改革和加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等“三新食品”管理,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当前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保障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各地监测评估能力发展不均衡,基层监测能力总体较弱。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数量与指标仍有缺失,食品安全标准研制和跟踪评价能力不足。二是 “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新技术对食品营养安全惠民措施的支撑作用有待充分发挥。食物消费量、食品毒理学和营养监测等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不够系统全面,食品安全未知风险识别技术研发力量薄弱。三是相关行业和社会机构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的协作共享机制尚不完善。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实现百姓“吃的安全、吃的健康”目标,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必须做到“四个最严”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国情民情、跟踪国际前沿,坚持以健康为中心,促进食品安全与健康融合,坚持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深化改革创新,坚持以基层为重点,补齐短板,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二)基本原则。  1.依法履职,强基固本。  围绕法定职责,针对履职中的薄弱环节,找准建设重点,合理配置资源,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筑牢工作基础。通过规划建设,提高国家级食品安全机构技术能力,强化地方,特别是市县工作基础,全面提高食品安全工作能力和保障水平。  2. 改革创新,科学实用。  坚持科学实用、以用为本,科学规划制定相关发展目标和能力建设标准,发挥优势、补齐短板。加快推进“互联网+”发展,全面深化食品安全大数据运用,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标准研制能力、风险隐患发现和系统性风险识别能力。  3.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适应现状和发展需要,统筹国家和地方不同层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发展规划和能力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的建设任务。各地按照规划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各司其职、分级负责,有序推进任务落实。  4.开放共享,协同共治。  秉持开放共享理念,整合优势资源,发挥行业组织、科研院所、第三方机构等社会力量的作用,鼓励多方参与,推动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在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中构建政府管理、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发展目标。  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为契机,全面构建“标准严谨实用、监测准确高效、评估科学权威、履职保障有力”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到“十三五”末,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体系和能力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制度创新和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的突破,国家、省、地市、县并延伸至乡镇和农村的四级工作网络基本完善,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信息化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和信息惠民的能力显著提高,为公众健康和饮食安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不断构建和完善以国家标准为框架、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完成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 根据标准分类重点建设7个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研制核心实验室 加强标准宣传、培训和跟踪评价,提升标准服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标准的咨询等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明显提升。风险监测覆盖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延伸到乡镇农村 省、地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到相应监测能力建设标准要求。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监测队伍得到充实,监测能力显著提升。  3.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形成相对完善的风险评估管理规范和技术指南体系 完成第6次全国总膳食研究,构建覆盖24大类食品的食物消费量和毒理学数据库 完成食品中25种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阶段性开展食品安全限量标准中重点物质的再评估。  4.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不断加强。国家食源性疾病报告覆盖县乡村,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覆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分型溯源网络逐步延伸到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得到提升。  5. 人才培养和信息化建设得到加强。到2020年,在全国卫生计生系统打造一支100人左右的食品安全技术领军人才队伍,为省级培训食品安全专业人才1000人,为地市级培训4000人,为区县级培训10000人,人才队伍结构基本满足工作需要 建成国家和省级两级信息化平台,并实现与地市级、区县级的互联互通。  三、“十三五”时期主要任务  (一)依法履职,统筹做好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  1.不断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提升标准实用性。  一是制定、修订30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针对监管需要和产业现状与发展趋势,制定修订亟需的基础标准、生产经营卫生规范、配套检验方法和农兽药残留等标准。重点加强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人群营养型食品标准,以及学校、医院、养老机构等重点人群集中供餐食品安全与营养操作规范类标准的研制。不断提升标准实用性,加强标准制定与监管的衔接。二是完善标准管理制度。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与“三新食品”衔接,国家标准与地方标准衔接,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标准衔接。三是提升标准服务能力。建立健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平台,完善地方标准,使地方标准成为国家标准的有效补充。组织开展标准培训、咨询、跟踪评价工作,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服务监管部门、行业和企业。四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及其他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抽检等数据在标准制定中的应用。整理完善国家层面技术法规与标准等方面基础数据,为标准制定修订、行政监管、产业发展、风险交流等提供技术基础。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标准。加强标准相关基础研究,推动促进相关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  2.提高风险监测工作质量,提升监测科学性。  一是科学布局监测网络。以点带面、规范发展,将监测网络覆盖至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并向乡镇农村延伸,逐步消除监测的“死角”和“盲点”,综合运用统计学原理、地理定位和信息技术,科学设置监测点,结合地域特点和重点污染地区、婴幼儿和学生等重点人群需求,分类监测,强化监测工作的针对性和代表性。二是科学设置监测项目。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研判和治理需要,每年适当调整或增加可能存在隐患风险的监测项目,提高风险隐患发现能力。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风险监测计划和地域特点,制定本省(区、市)风险监测方案。三是强化监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管理办法和采样、检验、信息报告等技术规范,在各级监测技术机构建立和应用风险监测实验室质量流程管理系统,制定监测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监测工作的督导,强化监测全程质量控制,保障数据的准确可靠。四是做好风险监测数据的科学分析和利用。不断充实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基础数据,系统绘制重点食品污染谱系图,掌握重点污染地区特异性污染状况。加强风险监测结果分析和通报会商,发挥监测数据在风险预警和健康宣教中的作用。  3. 夯实风险评估工作基础,保障风险评估权威性。  一是逐步完善评估相关基础数据。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总膳食研究和人群生物样本监测,实施毒理学计划。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等风险评估基础性工作。二是着力研发新的评估技术方法。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基于疾病负担和预期寿命的定量综合评估模型,探索研究生态环境-食品安全-食品营养-人群健康的内在联系和共性指标。结合《国民营养计划》开展健康影响的风险-受益评估等技术研究。三是提高未知风险识别能力。建立未知风险的识别和排查关键技术,开展新型风险隐患评估研究。依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32个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与标准研制实验室。四是扎实有序开展评估工作。系统开展食品中25种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逐步开展食品安全限量标准中重点物质的再评估,提出标准制定修订、风险控制和食品安全治理咨询建议。  4.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提高通报及时性。  一是国家食源性疾病报告覆盖县乡村,加强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能力和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分型溯源网络建设。建立主要有毒动植物DNA条形码、国家食源性致病微生物全基因组序列等数据库。二是地方各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实现互联互通,开展食源性疾病信息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关联性分析,建立与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食品安全隐患信息。三是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专业技术队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四是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相关技术研究。发展基于全基因组测序的食源性致病微生物鉴定、耐药和环境抗性预测技术,食源性病毒高通量检测分型技术。  5.加强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科普宣传,防控食品安全引发的营养健康问题。  全面部署并实施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基础的《国民营养计划》。一是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纠正不洁饮食习惯和行为,减少贫困地区居民由食源性疾病引发的营养缺乏和健康损害。二是研究编写中小学食育课外读物,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指导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内外食育教育活动。三是因地制宜制定膳食营养指导方案,编制立足于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适合于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营养、食品安全科普宣传资料。四是拓展传播渠道,采用多种传播方式和渠道,定向、精准地将科普信息传播到目标人群,注重发挥媒体的正向引导作用。五是推动将公众营养、食品安全知识知晓率纳入“健康城市”考核指标。加强营养、食品安全科普队伍建设。  (二)共建共享,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体系。  1.分级负责,建立完善工作网络。  围绕“完善体系、夯实基础、提升能力”,建立健全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健康需求相适应,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主导,以专业评估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支撑,以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和医疗机构为辅助的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的工作网络,科学、全面履行卫生计生系统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评估职责。  一是重点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建设。积极推进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能力建设和新址建设,将其建设成为国家食品安全科学技术资源中心。依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研究中心,提升标准工作能力。建立国家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病因学实验室应急检测技术平台,提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能力。二是加强地方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机构建设,建设以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32个风险监测参比实验室为核心,以地市级技术机构为骨干,县级技术机构为基础的“横向贯通、上下联动”的工作网络。三是加强卫生计生系统基层食品安全工作规范管理,构建县、乡、村一体化的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格局,畅通食品安全服务百姓“最后一公里”。  2.分层分类,培养开发人才队伍。  围绕“学科全面、技术领先、作用关键”,大力加强卫生计生食品安全人才队伍建设与培养,加大人力资源投入,优化人才配置结构。适度增加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和基层一线紧缺人才,充实风险评估、检验分析、信息统计学、流行病学、食品营养等领域的专业人才。  一是完善人才结构。在省、地市、县各级卫生计生技术机构编制框架内明确适当比例专(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均衡配置高中低研究人才与实用人才,发挥最大团队人才效益。二是实施卫生计生食品安全人才培育“1-1-4-1”工程。到2020年,在全国卫生计生系统打造一支100人左右的食品安全技术领军人才队伍 为省级培训食品安全专业人才1000人 为地市级培训4000人 为区县级培训10000人。开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食源性疾病报告人员培训。三是进一步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率。根据人才培养需求,有重点地开展分级、分类培训,采取集中式、分散式、互动式、模拟式等形式多样的现场教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增强培训的实战性。加强培训考核管理,促进食品安全人才队伍业务水平的整体提升。四是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523”人才计划,打造一流的国家级食品安全专家智库,落实食品安全首席专家制度。  3.互联互通,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  加快推动互联网与食品安全业务的深入融合和创新发展,构建“覆盖全国、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系统。  一是编制卫生食品安全大数据应用指导方案,明确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的信息化建设要求和具体路径。按照“标准统一、业务协同、信息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构建互联互通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网络体系。建立覆盖全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目录检索系统,推进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等系统的整合升级和一体化应用。二是深入融合新技术,建设国家和省两级食品标准与安全大数据应用平台,注重数据的目录统一、分级管理、创新应用、安全可信。整合食品技术法规和标准、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舆情监测、风险评估、消费量、总膳食、毒理学和营养健康等相关数据,构建基础数据库。融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检和食用农产品监测抽检等数据资源,深化可视化数据挖掘技术和风险预测模型的应用研究,形成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实时分析和跨界关联应用。建立覆盖县乡村医疗机构的国家食源性疾病网络直报系统,进一步完善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和国家食源性疾病分子分型溯源网络。构建互联互通的地方各级食源性疾病监测溯源平台。三是创新数据应用,优先推动便民惠民服务类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促进业务创新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做好标准在线查询及意见反馈等服务工作。开发个性化、差异化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移动应用产品,如营养膳食计算器、患者营养支持、运动健康指导等,方便基层群众获得信息,提高信息服务覆盖面和精准度,提升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切实提高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的支撑能力。  (三)改革创新,加强国际国内合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制度机制。  1.健全工作制度。  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等配套制度,规范履职管理,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行政效能。制定卫生计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加强基层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2.加强国际国内合作。  加强国际食品安全标准交流,开展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对比研究,加快研究转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做好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提高我国在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中的话语权。吸纳国际知名专家参与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增强我国标准的国际公信力。  加强部门协作,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协作组,在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发布、风险监测与评估的数据共享和会商通报、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等方面,建立健全与食药、农业、国标委等部门协调配合、良性互动、顺畅高效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畅通高校、相关行业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的渠道,充分借助国内外专家智库和外脑资源,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公信力。  3.创新管理方式。  适应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和相关产业发展需要,推动改革和加强“三新食品”管理。落实企业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主体责任,鼓励企业加大在标准研制方面的投入,参与标准研制,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协调发展,形成社会共治格局。推进将标准制定、风险监测与评估工作作为科研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依据,建立完善本领域专业与管理人才创新激励机制。强化大数据分析等信息化新技术手段对食品安全和营养惠民措施的支撑作用,针对特定目标人群,开展专项行动,创新膳食指导个性化、差异化和推广健康烹饪模式等,不断满足公众对改善食品安全和营养信息指导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责任。要健全责任制度,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规划任务,明确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督促落实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实施工作。  (二)保障经费投入。 建立与职责和任务相匹配的财政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依法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中央财政加大对地方转移支付力度,地方要落实工作经费预算,形成国家、地方共同投入,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有效保障的经费保障机制。  (三)营造有利环境。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专业机构开放日、社区讲座、制作和散发各种形式的科普载体等活动,加强正面宣传和工作成果普及应用,做好相关政策措施和标准等的解读。全程引导,增强社会对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评估等工作的认知和理解,争取社会支持,营造有利于食品安全协同共治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督查评估。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将规划任务落实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和地方食品安全工作督查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开展考核。建立中期和末期评估制度,对规划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开展全面精细化评估,及时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对策,确保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 食药监总局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3〕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风险监测承检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附件:   1.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3.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0日   附件1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职责,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通过系统地、持续地对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以及影响食品安全的其他因素进行样品采集、检验、结果分析,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研判和处置提供依据的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本系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指导督促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相关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指定的机构设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承担风险监测数据汇总、分析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署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并负责组织对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样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置和结果报告。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体系。   第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经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测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职责规定,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应提出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建议。   第八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符合食品种类风险等级分类分级管理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监测产品品种、监测项目、监测区域、监测频次和样品数量等。   第九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应遵循高风险食品监测优先选择原则,以下情况应作为优先考虑的因素:   (一)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二)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三)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四)在国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五)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六)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根据日常监管、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及其他风险信息,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内容进行调整,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和专项监测。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规定检验方法。对没有检验方法的,要组织有关机构研究建立,并按相关要求进行方法验证后作为指定的检验方法。   第三章 监测计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风险监测工作需要确定承检机构。   第十三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承检机构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工作实施方案,按要求完成监测任务。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开展采样工作。必要时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测,监测数据应准确、可靠,并按要求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要求进行问题样品报告及核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秘书处对承检机构报送的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定期提交风险监测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的综合分析研判,提出监管重点建议。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省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涉及农业、质检等部门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督促指导,并组织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的考核和人员培训。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承检机构不得委派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采样和检验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不得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采样和检验费用,监测样品由采样人员向被采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购买。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按时完成任务,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承检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因出具检测结果不实而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处理,并收回风险监测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和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问题样品,指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中,承检机构经检测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参照本规范组织开展省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二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承检机构对食品潜在风险因素开展研究,为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化解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导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工作。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的信息报告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涉及本行政区域问题样品的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应做到准确及时,核查处置工作应依法高效。   第二章 信息报告   第四条 承检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样品并经复核确认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要求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报告信息应当包括问题样品的详细信息、检验结果及发现的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承检机构检出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样品,应在确认后24小时内报告问题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抄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每月编制高风险问题样品分析报告。   第六条 承检机构检出除第五条之外的问题样品,应及时报告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抄报秘书处。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还应报告生产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秘书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初步分析研判,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第三章 核查处置   第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收到有关问题样品的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和处理工作。对问题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之内启动。   问题样品为加工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样品采集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共同完成。   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问题样品的风险情况,可以直接开展或者指定问题样品所在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九条 经调查核实,对由于原料把关、生产工艺失控、设备设施失准等系统性原因造成问题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监督问题样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整改。   对确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食品,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监督企业查清产品生产数量、销售数量、销售去向等,实施召回,并予以销毁 企业未召回的,可以依法责令其召回。对于进入流通消费环节的,应通报相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下架销毁处理。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条 核查处置过程中,对情况严重的或者可能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负责核查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报告可分阶段进行,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再补充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非食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风险问题样品的核查处置结果及时书面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并定期对核查处置的问题样品品种、发生原因、生产经营者所在区域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发现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苗头性问题的,研究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专项整治。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应当对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核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认为情况未核查清楚、处理不到位的,应当提出意见,要求继续核查处置。   第十三条 各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问题样品核查处置的有关资料、报告,予以存档。未经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开展风险监测发现的或外省市通报的问题样品,参照本规定开展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承检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承检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的能力,原则上应当按照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非常规的风险监测项目除外)   (二)具有符合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所需的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设施、安全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   (三)具备与承担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相关的产品品种、检验项目、样品数量相适应的采样、检验能力   (四)检验活动中无重大差错,能够保证检验结果质量,参加与检验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并取得满意结果。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对承检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当明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任务的部门、岗位职责,并具有相应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经费使用等制度。   第五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要求完成样品采集、检验、留存、信息报告等任务。   第六条 承检机构发现检验方法可能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报告有关情况,可提出完善检验方法的建议。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准确、按时通过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指定的信息系统报送风险监测检验结果。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信息报告和核查处置规定(试行)》有关要求按时报送问题样品报告。   第九条 承检机构应当认真开展监测数据分析研判工作,并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报秘书处。   第十条 承检机构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第十一条 承检机构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对外发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考核检查,内容可包括:   (一)针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产品与相关项目,核查承检机构实验室环境、仪器设备、样品存放等检验相关硬件条件,以及管理体系、检验能力的符合性情况   (二)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问题样品报告、数据报送及结果分析报告等材料   (三)抽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原始记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能力验证和实验室间比对结果等材料   (四)盲样测试和留样复测,通过提供盲样或抽取承检机构风险监测样品留样,进行检验,考核承检机构检验结果的可靠性   (五)检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六)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立即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擅自对外发布或泄露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和分析评价结果等信息,或利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相关数据进行有偿活动的   (二)检验工作出现差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承检机构出现以下情况,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暂停或终止承担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一)不能持续满足第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的   (二)样品采集、检验等工作不符合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要求的   (三)检验工作出现差错的   (四)风险监测检验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五)不按要求报送问题样品报告、监测数据和风险监测结果分析报告的   (六)瞒报、谎报、漏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结果等信息的   (七)盲样考核、留样复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八)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的   (九)其他违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有关要求的。   第十五条 考核检查中发现承检机构在承担风险监测任务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通报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的依据。   第十七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风险监测工作,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承检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协助完成采集工作。   (一)承检机构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样品采集工作方案,明确采样地域、采样环节及地点、样品选取等具体事项,并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二)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及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样品采集 对于没有明确规定样品采集时间范围的,应根据食品的生产、加工及流通情况和季节性特征进行样品采集。   (三)承检机构应指定一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全面负责样品采集工作,样品采集工作由2名及以上具有专业技术工作经验的人员同时完成 对特殊样品采集环节,应由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与承检机构样品采集人员共同完成 所有样品采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熟悉和掌握样品采集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   (四)样品采集工作开始前应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样品采集文书、工具与容器、装备等 样品采集过程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并应做好记录,尤其是做好样品采集信息的登记,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和清晰,具备溯源性。   (五)样品采集后,应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质进行包装和签封,并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储运,以保证符合后续检验要求。   二、样品采集一般程序   样品采集一般包括采集前准备、现场采集、样品送检、无法满足检验要求样品的处理和采集工作结束五个步骤,其中:   采集前准备包括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确定具体行程安排、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以及备齐样品采集工具、容器与装备等工作内容   现场采集包括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样品采集、样品签封、填写样品采集文书与文书确认,以及交付购样款、索取支付凭证等环节   样品送检包括样品储运和样品送达承检机构两个环节   采集工作结束包括样品采集器具清洁归位、交回剩余文书、汇总样品采集信息和办理财务手续等工作内容。   三、操作要求   (一)采集前准备   1.了解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样品采集人员应全面掌握样品采集工作方案,并与实验室沟通,在执行样品采集任务前应详细了解被采集样品的特性和样品采集要求。   2.联系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各承检机构在样品采集过程中如需协助,可联系当地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配合。   3.确定具体行程安排。样品采集人员应熟悉采样区域内的食品生产、流通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及其经营业务情况,出行前应确定具体样品采集目标,并设计合理路径与时间安排,提高样品采集工作效率。   4.准备样品采集文书及相关资料。相关文书包括样品采集记录、样品信息单和封签等。样品采集人员应准备足够数量的上述文书,需加盖印章的(如封签等)加盖印章。   5.样品采集工具与装备准备。根据被采集样品的特点准备相应的样品采集器具,器具的数量应根据需采集的样品数量确定。所有用于样品采集的工具(如样品采集器、容器、包装纸等)都应清洁、干燥、无异味,并不应存在将任何杂质带入样品中的隐患。对检测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做好样品采集工具、容器的预处理,如:检测微量和超微量元素时,应事先对容器进行预处理 对涉及微生物检验的样品采集工具、容器,应预先做好灭菌处理 对需洁净干燥的物品,应预先做好清洁、干燥工作。需准备的物品包括:   无菌样品采集容器:无菌袋、无菌盒、灭菌广口瓶等   普通样品采集容器:塑料瓶(袋)、密闭塑料盒、带盖螺口玻璃瓶、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瓶等   样品采集工具:钳子、螺丝刀、小刀、剪刀、镊子、勺子、用于罐头及瓶盖的开启器、双套回转取样管、玻璃吸管及吸耳球等   冷藏工具:冷冻或保温箱及冰袋等   样品采集服装:防护衣、口罩、帽子、一次性无菌手套等   辅助工具:手电筒、记号笔、记录用笔、防水标签、胶带、温度计、记录表、照相机(摄像机)、棉球、75%酒精、酒精灯和运输车辆等。   (二)现场采集   1.协调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对生产企业和餐饮服务机构内部的样品采集,应出示样品采集证明文书或在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人员协助下,说明来意、取得被采样单位配合。   2.样品采集   采集样品时,应使用符合相关检验要求的样品采集器具。无菌或灭菌且供微生物检验用的样品,应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采集。   (1)样品采集数量   除国家标准另有规定外,样品采集份数应根据检验需要而定,原则上:用于理化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3份(样品1份、复测1份、留样1份) 用于微生物检测的样品,每一批/件次样品采集1份 既做理化检验项目又做微生物检验项目的样品,每一批/件次应采集4份。对于均匀性较好的样品,应按上述份数要求现场分割 对均匀性不好的样品,应按份数总量采集后,交实验室分割。   每份样品的采集数量应按检测项目对试样的需要量确定(具体由承检机构作出规定),一般按需要检测的最小量的3倍采集,用于微生物检测的应按最小量的5倍采集。原则上,一般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克,液体、半固体样品每份不少于500毫升,涉及蔬菜、水果、蛋类和鲜或冻水产品等样品每份不少于1000克,对检验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与其他检验项目共用的样品,或预包装食品包装量低于上述样品需求量的,应适当增加样品采集包装数量 特殊样品,按照检验项目需求和样品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2)不同包装形态的样品采集   预包装食品:应选择包装无破损、变形或是否受污染,并确保检验期间食品不会过期。对预包装食品,原则上按完整包装采集 必要时应启开包装,按散装食品样品采集方法进行样品采集。   散装食品:散装食品应检查有无发霉、变质、虫害、污染,不得采集不符合风险监测工作要求的食品。一般情况下,采集散装固体、半固体(如稀奶油、动物油脂、果酱)样品时,散装固体从盛放样品容器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样品采集,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样品采集,再进行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放入样品采集容器中 散装半固体类较稠的物料不易充分混匀,打开包装,用样品采集器从各桶(罐)中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然后将检样混合均匀。散装固体、半固体样品采集时,可使用钳子、小勺或镊子样品采集 采集散装液体(如植物油、鲜乳、酒类或其他饮料等)样品时,应先充分混合后,再取中间部位进行样品采集,样品采集时可使用玻璃吸管或倾倒方式进行采集。每一份散装样品应当单独装入容器,不得多份样品共用容器。尤其是感官性质极不相同的样品,切不可混在一起,应另行包装,并注明其性质。   盛装样品的样品采集容器应密封,并不应含有待检物质及干扰物质。其中:盛装液体、半液体样品的容器,常用带塞玻璃瓶、带塞广口玻璃瓶、塑料瓶 盛装固体、半固体样品的容器,可用广口玻璃瓶、塑料袋。用于理化检验的样品采集容器根据检验项目选用硬质玻璃瓶或聚乙烯制品,酸性食品不应选用金属容器盛装,检测农药残留用样品不应选用塑料袋或塑料容器盛装,黄油类样品不应与纸或任何吸水、吸油材料表面有接触。   样品装入容器后应进行适当的封装,防止样品发生外漏、混杂等,并应因样品检测项目的特别要求选用合适的封装材料。例如:因某些石蜡含有3,4-苯并芘,因此测定3,4-苯并芘的样品容器不可用石蜡封瓶口或用蜡纸包 测定锌的样品容器不能用含锌的橡皮膏封口 测定汞的样品容器不能使用橡皮塞 酒类、油类样品不应用橡胶瓶塞等。   盛装样品的容器上应粘牢
  • 山东首个地方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揭牌
    山东省对食品安全的监测力度将进一步提高。9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在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揭牌,中心将对化学污染物、食物中的致病菌、食源性疾病进行检测,备受关注的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均在可监测之列。   这将客观准确地掌握市场上各种食品的质量,评估、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致病因素,快速地发现食源性疾病并调查处理和诊治。据悉,这是山东省首个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9日上午,在济南市疾控中心实验室内,摆放着气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仪、等离子电感耦合光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流动注射分析仪等仪器,一位身穿工作服的技术人员正在进行操作。   据悉,当前济南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检验工作还存在着多头管理、资源分散、投入不足、技术标准不一、信息发布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检验体系与技术能力,济南市成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中心。   “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根据国家食品风险评估和监测检验计划以及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组织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建立食品化学污染物、病原微生物及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工作,建立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项目数据库,进行动态分析。”济南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主任孙法星说,中心将独立开展食品安全危险因素监测与检验 组织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与食物中毒流行病学调查及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理 承担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危害因素信息管理与分析 承担市政府食品安全办交办的其他监测检验任务。   济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张济也表示,中心将长期动态地对各类食品进行采样、检测,对得出的数据进行分析,包括对化学污染物、食物里的致病菌、食源性疾病进行检测。以准确地掌握市场上各种食品的质量,评估、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因素和致病因素,进行快速地调查处理和诊治。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也将进行相应检测。   据介绍,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检验工作将纳入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并通报考核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检验结果将作为各县(市)区、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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