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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测试仪,是用于工作现场,广场等公共场所的噪声检测和测试的仪器。噪声污染是影响较大的环境污染之一,较高分贝的噪音甚至会对人的耳膜造成严重的损伤,致使失聪等。噪声测试仪的应用可以提供噪声所达到的分贝以便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和减小噪音。声音大小的计量单位是分贝,专业的噪音测试仪具有高灵敏的传感器,精度高,适用范围广,能广泛用于各种环境的噪音测量。 环境噪声监测仪器的选用 为防治噪声污染, 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 国家环境保护部最近发布了 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以及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在以上三个环境噪声测量标准中,都提到环境噪声监测仪器为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 其性能应不低于GB3785和GB/T17181对2型仪器的要求。在老的声级计标准中,将声级计按准确度等级分为0型、1型、2型和3型。新的声级计标准将声级计按准确度等级分为1级和2级,它们与老的1型和2型相当,不再有0型和3型。 在GB12348-2008和GB22337-2008标准中, 还规定测量35dB以下的噪声应使用1型声级计, 且测量范围应满足所测量噪声的需要, 这是因为1级仪器的性能则要比2级仪器好得多。例如准确度2级仪器和1级仪器综合起来两者的误差差异可能在1.0dB以上。在新的声级计标准中,要求1级声级计的工作温度范围为-10℃~+50℃,在此温度范围内相对于参考温度灵敏度变化不大于±0.5dB;而2级声级计的工作温度范围为0℃~+40℃,在此温度范围内相对于参考温度灵敏度变化不大于±1.0dB。由于环境噪声监测仪器大多在现场使用,环境条件变化较大,显然1级仪器更能满足环境噪声测量的要求。 在GB22337-2008和GB12348-2008标准中, 首次提出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 规定当排放的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时,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等效声级既不得超过规定的A声级限值, 也不得超过规定的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 倍频带中心频率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 其复盖频率为22Hz-707Hz) 这是考虑到不管是工业企业固定设备排放的噪声, 还是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排放的噪声, 它们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指医院, 学校机关, 科研单位, 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时, 噪声的主要成份呈低频特性, 这时测量A声级可能不会超过规定限值, 但是对于人的干扰却不能忽视, 因此只用A声级限值还不能保证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新标准增加了低频段的倍频带声压级限值要求, 而且这些限值一个都不得超过, 这样就要求在测量A声级的同时, 进行噪声的倍频带频谱分析。 测量噪声监测仪器性能和品种的差异很大,用于环境噪声监测的仪器至少应具有时间平均的积分功能,也就是至少能测量等效连续声级Leq值,这对于环境监理部门已经足够。但对于需要进行交通噪声测量或噪声普查的环境监测站,则还应有统计声级LN(N=5,10,50,90,95)测量和24小时监测功能。为了减少手工记录和便于数据进一步处理,往往还需要配备微型打印机和将数据传送至计算机以及数据存储等功能,考虑到社会生活噪声中低频成分较多,仅仅用A声级难以评价其对人的影响,因此在测量A声级的同时,也要对噪声进行倍频程谱分析,然后用NR曲线来衡量每个倍频带声压级是否在允许范围内。这就需要电脑辐射使用带倍频程或1/3倍频程滤波器的噪声频谱分析测量仪器。
请看图。看看4份监测报告的饭店厨房门外1米点位是否超标,是如何被法官大肆修改的监测站第一、二份报告,用4a类区70分贝来评价厨房门外点位。但两份报告被投诉,重新监测的第三份报告以1类区55分贝为标准。区环保局又找第三方检测的第四份报告也以1类区55分贝为标准。但在判决书里,法官对该点位用几类区标准,有自己的独特理解(红线部分),法官也引用了条款“临街一侧是4a”,但忘了经营场所的边界有的临街有的背街,不是同一标准,法官把背街一侧的点位也理解为4a,用70分贝来评价:第一份报告71分贝,法官认为超标1。第二、三份报告67.7、62.7分贝,法官认为不超标。第三份报告70.8分贝,法官认为超标0.8。有什么方法提供证据给上诉法院证明一审的错误呢?行政庭法官真的不如环境资源庭理解环境法规吗?补充说明,小区位于本市声环境划分为1类区的范围,道路均为主次干道。[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0/202010192247379983_981_3371706_3.jpg!w538x669.jp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0/202010192247375446_8544_3371706_3.jpg!w690x489.jp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0/202010192247386472_8627_3371706_3.jpg!w690x426.jpg[/img]
按照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b]8.3.1.1 将交通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a) 相邻区域为 1 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 50m±5m;8.3.1.2 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b]大家看图,假设小区是1类区,四周是交通干线,楼房之间有缺口,面对大街一侧是4类区无疑,但4类区的50米宽度会从缺口延伸进小区,如图黄线,形成锯齿状。黄线外是4类区,但图里几个红点假设是噪声源,虽然深入小区达49米,但依然位于黄线外也就是属于4类区,所以红点可以合法排放70分贝噪声?红点的噪声范围如红线(红线外自然衰减为55分贝),这样一来,所谓1类区的小区,还剩下多大面积满足55分贝呢,一类区小区名存实亡了啊。这个国家规范对4类区的划分科学吗?[img=,640,50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8/02/201802250031432021_5477_3371706_3.png!w640x507.jpg[/im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