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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堆肥评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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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堆肥评估系统相关的资讯

  • ECHO发布固体在生(回收)燃料生物降解呼吸仪(土壤/堆肥/塑料)新品
    固体在生(回收)燃料生物降解呼吸仪DRI技术使用真实动态呼吸指数(DRI)确定检测固体再生(回收)燃料的当前有氧微生物活动速率。 目前的好氧微生物活动率测量固体再生(回收)燃料的实际化学和物理性质下的生物稳定性。n 固体在生(回收)燃料固体在生(回收)燃料(SRF,也称为“垃圾衍生燃料”- RDF)是由非危险废物准备的固体燃料,用于焚烧或混合焚烧厂的能量再生(回收)。“准备好”在这里意味着加工,均质化和升级到可以在生产者和用户之间交易的质量。它们可以来自家庭垃圾,商业垃圾,工业垃圾和其他可燃垃圾。它们已被用于替代水泥窑,发电站和工业锅炉中的化石燃料。 n 原理固体在生(回收)燃料生物降解呼吸仪DRI测量O2来确定在确定的连续气流和绝热条件下可降解有机物质中微生物的活性。样品在密封的容器(绝热)中测量,产生由欧盟和其他标准确定的受控条件。 n 测试过程和控制该测试包括根据滞后的持续时间将样品保持在动态测试系统中观察1天至4天阶段(如果存在),以小时间隔(RDRI h)获取指数值。此外,如果在第四天结束时,RDRI趋势是恒定的或增长的,则通过获得至少其他24个值(RDRI h)来延长呼吸测量测试。连续气流式有氧装置,包括:l 气密密封的绝热反应器,最小操作体积以升表示,等于或小于以毫米表示且不大于30毫米的平均样品尺寸(例如,对于平均尺寸小于10毫米的样品,反应器体积是10升),反应器结构必须在离开反应器之前迫使输入空气穿过整个样品,避免混入输入空气和排出空气;l 反应堆气密性验证系统;l 曝气系统配有流量调节器和容量计;l 用于抽取废气中氧浓度的系统(%/v);l 数据采集系统以1小时间隔连续记忆测量参数,记忆的数据必须是在所考虑的间隔期间读取的所有值的平均值(至少60)。 n 符合国际/欧洲标准和用途l UNI 11184 - 通过DRI确定生物稳定性,生物稳定性决定了易于生物降解的有机物质分解 的程度。l EN 15590 - 通过DRI确定目前的好氧微生物活动速率,该方法估计了气味产生的潜力,载体吸引等。目前的生物降解速率可以用毫克O2 kg-1 dm h -1表示。l 固体废物降解的其他应用。 n 优点l 多通道系统:3, 或6或12通道, 测量三个相似的不同样本进行统计评估; l 即插即用设计(易于安装,使用和维护);l -每个容器中包含温度传感器;l 自动冷凝水去除系统;l 温度,流量,压力和湿度测量;l 传感器O2:范围0-25%,精度:2%;l 各种尺寸的容器:2l,10l,20l,30l;l 用户友好软件与excel导出文件;l 远程电脑控制;l 气泵;l 无需特殊连接;l 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各种应用;l 选配传感器,如二氧化碳或甲烷,用于详细过程分析和监控;l 用于容器,控制器和PC的机架(支架); n 技术规格l 尺寸 - 控制器:48 x 40 x 28 cm;重量:17kg;l 尺寸 - 容器支架:140 x 60 x 150 cm;重量:50kg;l 尺寸 - 10升容器:42 x 42 x 45 cm;重量:9kg;l 尺寸 - 2升容器:33 x 33 x 28 cm;重量:5.5kg。 n 亿斯埃欧呼吸仪DRI软件创新点:检测固体再生(回收)燃料的当前有氧微生物活动速率 多通道系统:3, 或6或12通道 固体在生(回收)燃料生物降解呼吸仪(土壤/堆肥/塑料)
  • ECHO发布亿斯埃欧生物降解呼吸仪(土壤/堆肥/塑料呼吸仪)新品
    亿斯埃欧生物降解呼吸仪精确检测各种固体或液体样品的耗氧或厌氧的生物降解性。 n 原理l 在控制和气流样品的情况下检测样品的O2和CO2浓度;l 同时也可以检测另外需要的气体,如CH4 和H2S等; n 应用l 固体状态塑料的生物降解性,符合ISO 14855-1,ASTM D 5338; l 在水溶液中塑料的生物降解性,符合ISO 14852;l 符合ASTM D6691和OECD301B等;l 有机废物(固体或液体样品);l 食品生产;l 堆肥生物活性;l 废水;l 生物技术,生物学,生态学和药学方面的研发。 n 优势l 模块化设计(可升级);l 即插即用设计(易于安装,使用和维护);l 实验室或工业用途;l 适用于固体和液体样品;l 耗氧和厌氧测量;l 6,12,24,48或更多通道;l MFC(质量流量控制器)控制每个通道;l 可以选择不同的流量配置(0-200 ml/min,0-1 l/min或更多);l 分别可以为每个通道设置流量;l 可以选配传感器:如CH4, H2S, H2和VOC等;l 温度范围:5°C —70°C;l 自动加湿和冷凝水去除系统;l 温度,流量,压力和湿度测量;l 流量泄漏报警;l 允许各种尺寸的反应器;l 用户友好软件和excel导出文件;l 远程电脑控制;l 实验室空气泵;l 可连接实验室供气系统;l 无需特殊连接;l 12通道系统仅2个多管电缆连接;l 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各种应用。 n 技术参数l 尺寸 - 控制器:60 x 60 x 60 cm,重量:50 kg;l 尺寸 - 恒温室:60 x 60 x 105 cm,重量:70 kg;l O2和CO2 光学传感器(可根据要求提供选配传感器);l MFC +/- 1.5%,FS:0-200ml/min或0-1l/min;l 2个连接多管电缆;l 用于固体测量的容器 - 2.8l;l 液体测量容器 - 125ml-1000ml;l 带有过程控制的AIO计算机。 n 气体传感器系列l 光学传感器O2:量程0-25%,精度:2%;l 光学传感器CO2:量程0-2000ppm,精度:2%; 量程0-5000ppm,准确度:2%; 量程0-1%,准确度:2%; 量程0-5%,0-10%,0-30%,0-100%,精度:2%;l 光学传感器CH4: 量程0-5%,精度:2%; 量程:0-10%,0-30%,0-100%,100%,精度:2%;l 光学传感器H2S: 量程:0-100ppm至0-1000ppm,精度5%。 n 亿斯埃欧呼吸仪软件ERS12创新点:精确检测各种固体状态塑料的生物降解性 6,12,24,48或更多通道 亿斯埃欧生物降解呼吸仪(土壤/堆肥/塑料呼吸仪)
  • 洛克泰克(RTK)助力德国DIN CERTCO“工业堆肥”和“家庭堆肥”认可
    当今,通过可工业堆肥方式进行降解回收的材料、包装和产品正在循环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它们在满足更严格的环境处理要求方面的巨大潜力,对由生物降解材料制成的工业堆肥产品的需求正在不断增加。在这种背景下,人们亟须一种对材料的工业可堆肥降解性的可信的、可追溯的认可证明。这便是德国莱茵集团根据DIN EN 13432标准推出DIN CERTCO “工业可堆肥”检测能力认证的主要目的。该检测能力认证涉及四项测试:(1) 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试验:一般采用ICP-MS或AAS法测定除F以外的元素。F元素可采用离子色谱法或EN 14582标准。(2) 生物分解性能试验:一般采用GB/T 19277.1、GB/T 19276.1、GB/T 33797、GB/T 40611等标准。(3) 崩解程度试验:采用ISO 16929(GB/T 19811)标准。(4) 生态毒性试验:采用EN 13432和OECD 208标准。 近期,据深圳市高分子行业协会公众号新闻,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2年8月8日顺利获得了DIN CERTCO可降解塑料“工业堆肥”和“家庭堆肥”认可证书。可喜可贺!这显示了我国在生物降解检测能力方面正紧跟国际步伐,有更多的实验室具备了为国内生物降解材料生产企业提供权威的国际互认检测能力。 据悉,该院在认证过程中,采用了我司自主研发设计,具有专利技术的RTK PBD 全自动塑料崩解分析仪和RTK 208 植物生态毒性测试仪。据了解,国内已经通过了德国DIN CERTCO检测能力认证的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等单位,均有采用我司研制的相关设备。 洛克泰克作为国内少有的通过自主研发,提供材料生物降解性能测试设备和服务全解决方案的供应商,我们将以此为激励,不断强化技术研发能力、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助力更多的客户通过CMA/CNAS、DIN CERTCO等认证。 湖北洛克泰克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042003741),拥有包括生物降解领域的近30余项专利证书(含发明专利)。为中国农业大学厌氧发酵联合实验室、华中农业大学产学研合作基地。作为中国科学测试仪器研究型制造商,洛克泰克努力为全球客户提供专业的科学测试仪器、测试方法、培训及技术服务。洛克泰克秉承“技术推动科学进步”的使命,致力于我国的“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政府、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提供服务,实现更健康、更安全、更环保的高质量发展。我司自主研发生产的RTK PBDA塑料生物降解分析仪、RTK PBD 全自动塑料崩解分析仪、RTK CRM密闭呼吸计、RTK BMP全自动甲烷潜力测试系统、RTK-BRE微生物降解呼吸仪等产品,可适用于各类塑料生物降解性能评估标准方法,欢迎垂询!
  • 恒美-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新品
    点击了解更多产品详情→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 传统的土壤养分检测方法通常需要将样品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费时、费力、成本高。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的出现,为农民和农业专业人员提供了一种方便、快捷、准确的土壤养分检测方法。 传统的土壤养分测试方法需要将土壤样本送往实验室进行分析,通常需要等待数天或更长时间才能得到结果。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可以在田间或实验室快速测量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几分钟内即可得出结果。 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可以准确测量土壤中氮、磷、钾等关键养分的含量。通过分析土壤样本,农民和农业专业人员可以了解土壤的肥力状况,并确定是否应施用肥料以及应施用什么类型和用量。 同时,通过改良和调理土壤,还可以提高土壤的保水能力和抗旱能力,减少水资源的浪费。这有助于农业可持续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好的生计和社会福利。
  • 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_【源头直发】_土壤检测
    (云唐厂)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_【源头直发】_土壤检测  最近这几年,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的使用越来越多,所以现在市面上的仪器各种各样,那在这么多的仪器中我们如何选购好的产品呢?哪个牌子的仪器比较好呢?在这我们毛遂自荐一下,我们公司生产的仪器使用范围广泛,受到许多农民的信赖与认可,适用于各级农业检测中心,农业科技院校、肥料生产、农资经营、农技服务、种植基地、农机推广、林木、花卉、环保、蔬菜基地等单位,可快速检测出土壤、空气、水、植株和肥料中的速效氮、速效磷、有效钾、全氮、全磷、全钾、有机质含量、土壤含盐量及土壤PH值等。高智能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叫做土壤肥料养分检测仪也被称为农业测土仪,可以实现测土配方这一理念,让农民合理科学的施用肥料,仪器可快速测试土壤、化肥、植株中的氮、磷、钾、有机质、腐殖酸、含盐量、酸碱度并可由计算机储存进行数据储存、远程发送、打印。它应用缓解了各地农民朋友测土配方施肥的需求,同时也为肥料生产企业实现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数据化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仪器凭借自身优势,被应用到各个领域,不管是农业检测中心还是肥料的生产厂家以及大大小小的种植季基地,都能看到它的身影,其主要用途是测量出土壤养分含量,准确的了解土壤养分含量,可以指导农民正确检测土壤施肥。精确的施肥不仅能够提高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还能有效地避免由于过量施肥而导致的环境问题。
  • SU-LFH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中标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海洋大学(Shanghai Ocean University)是上海市人民政府与国家海洋局、国家农业部共建的农林类高等院校。前身为始建于1912年的江苏省立水产学校,1952年更名为上海水产学院,1985年更名为上海水产大学,2008年更名为上海海洋大学。截至2014年5月,上海海洋大学有浦东新区沪城环路校区、杨浦区军工路校区、杨浦区民星路校区3个校区,主校区沪城环路校区占地约1600余亩,规划建设面积58.6万平方米。学校设有12个学院,设置47个本科专业及方向,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0个。学校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12800余人、研究生2800余人。 上海海洋大学是国家海洋水质监测和土壤污染监测的重点学校,2013年4月份,我公司为上海海洋大学提供SU-LFH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1批,为土壤污染监测提供了安全保障。SU-LFH土壤环境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设备功能特点:※数字线路,高度智能程序,人性化设计,全部中文菜单显示操作流程和测试状态。※配备国际标准RS232接口,内置式电子时钟、内置式存储芯片,外设各种高精度专业测试传感器,不锈钢结构耐腐蚀。※ 可以测试并显示年、月、日、小时、分钟、土壤水分、温度、硬度、紧实度、大气温度、腐蚀性有毒液体温度、土壤及化肥中的氮、磷、钾、有机质、酸碱度、腐殖酸、盐分, 随机配备《土壤多参数数据采集系统软件》和《土壤养分测试及分析评估系统》软件,可对70多种农业、果树、经济作物的土壤氮、磷、钾、有机质、酸碱度、含盐量、微量元素、矿物质需求量进行数据分析,为用户在化肥使用量,土壤酸碱度、含盐量的评估、调节,水肥控制几个方面的决策提供数据参考,处理结果采用标准OFFICE文档格式存档备案或者打印、远程发送。※测试数据上传给微机,自动进入软件系统,生成数据库,自行设计绘制各种数据的工作曲线,用户可以根据自己工作需要,按照曲线关系验证土壤水分、硬度、紧实度温度及养分间的关联性。测试数据可更接发送电子邮件?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和远程监控。※配备TDR高精度水分传感器、PT100高精度温度传感器、土壤硬度、紧实度传感器。※使用者购买后即可开箱使用。用户配备该系统设备后,基本具备一个微型基层土壤分析及配方施肥实验室的功能。主要技术参数:一、水分部分测量参数:土壤容积含水量单 位:%(m3/m3)量 程:0~100%(m3/m3)精 度:0~50%(m3/m3)范围内为±2%(m3/m3)测量区域:90%的影响在围绕中央探针的直径3cm、长6cm的圆柱体内稳定时间:通电后约1秒响应时间:响应在1秒内进入稳态过程工作电压:12V—24V DC工作电流:50~70mA,典型值50 mA输出信号:4~20mA标准电流环密封材料:ABS工程塑料探针材料:不锈钢电缆长度:标准长度5m 遥测距离:小于1000米二、温度测试部分测试范围:-60℃-99℃精度:±0.5℃ 灵敏度:0.1℃测试深度:20cm三、紧实度(硬度)测试部分测量深度:0-450mm测量范围:0-500kg;0-50000kpa测量精度:以公斤为单位:1kg,以压强为单位:100kp环境温度:-55℃-90℃ 四、土壤成分测试部分(一)养分测量技术指标:(1)稳 定 性:A值(吸光度)三分钟内飘移小于0.003(2)重 复 性:A值(吸光度)小于0.005(3)线性误差:小于3.0%(4)灵 敏 度:红光≥4.5 ×10-5 蓝光≥3.17×10-3(5)波长范围:红光620±4nm 蓝光440±4nm(6)抗 震 性:合格(注:技术指标均高于国家标准)(二)PH值(酸碱度)测量技术指标: (1)测试范围:1~14 (2)误 差:±0.1(三)盐量(电导)测量技术指标:(1)测试范围:0.01%~1.00% (2)相对误差:±5%
  • 重磅上市|土壤呼吸测定仪评估土壤健康与活性
    型号推荐:重磅上市|土壤呼吸测定仪评估土壤健康与活性 ,土壤呼吸作为土壤生态系统中的关键过程,直接反映了土壤的健康状况、微生物活性及碳循环动态。土壤呼吸测定仪作为现代土壤科学研究的得力工具,其在农业、生态及环境科学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壤呼吸测定仪的四大作用。 一、评估土壤健康与活性 土壤呼吸测定仪通过精确测量土壤释放的二氧化碳量,直接反映了土壤中微生物的呼吸作用强度和土壤有机质的分解速率。这一 数据是评估土壤健康状态和生物活性的重要指标,为土壤管理和改良提供了科学依据。 二、指导农业生产与施肥 土壤呼吸与土壤肥力及作物生长密切相关。通过土壤呼吸测定仪的监测,农民可以了解土壤中有机物质的分解速率和养分供应情况,从而制定科学的种植计划和施肥方案。这有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减少化肥的过量使用,降低环境污染。 三、监测生态系统碳循环 土壤是全球碳循环的重要环节,土壤呼吸作用的变化直接影响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含量。土壤呼吸测定仪的应用,使得科研人员能够深入探究土壤碳排放规律,为理解全球气候变化、制定碳减排政策提供重要数据支持。 四、评估生态修复效果 在生态修复项目中,土壤呼吸测定仪可用于监测修复后土壤生态系统的恢复情况。通过对比修复前后的土壤呼吸速率,可以评估修复措施的有效性,为优化修复方案提供数据支持。 五、仪器特点 1、Android安卓操作系统,更便捷的人机交互操作 2、7寸高清触摸屏,操作简单、界面清晰 3、气体流量可通过仪器设定,可以进行不同流量下土壤呼吸强度的试验 4、专用动态分析软件,可在安卓显示屏上实时显示实验过程,省去往电脑端拷贝数据,整理分析; 5、支持wifi、4G联网;数据可无线上传至云平台 6、存储空间16G,可存储100000+条数据 7、数据可直接通过USB接口导出到U盘 8、检测完成可直接打印并上传检测数据结果 9、支持GPS定位; 土壤呼吸测定仪在评估土壤健康、指导农业生产、监测碳循环及评估生态修复效果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土壤呼吸测定仪的精度和智能化程度将不断提高,为土壤科学研究和生态环境保护贡献更大力量。
  • 广州农业局:垃圾菜土壤镉超标220%
    广州农业局公布番禺金山村菜地土壤检测结果 垃圾菜土壤镉超标220%   广州番禺金山村菜地土壤的重金属官方检测结果昨天出来了,两个样本的镉分别超标0 .59毫克/千克和0 .659毫克/千克,合百分比大约为197%和220%,此外还有一个样本的铬微超。专家表示,镉含量过高,需采取修复技术,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表示,每个监管环节的政府部门都需要“打屁股”。   两个样本均超标   广州市农业局昨天发布土壤的检测报告,按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评价,2份土壤样本中,一份样本镉含量超标0 .59毫克/千克 另一份镉含量超标0 .659毫克/千克,铬含量超标1毫克/千克。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评价,镉和铬的重金属含量限值根据PH值的不同而不同。如果pH值小于7.5(广东的土壤基本在这一范围之内),镉的限值是0.30毫克/千克,铬的限值为200毫克/千克。换算成百分比,镉的两个样本分别超标197%和220%。而铬超标为0.5%。   广州市农业局表示,将加强对金山村及其周边区域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环境监测检测 着手根据农田受污染情况,制定金山村受污染农田的治理和栽种指导意见,指导农民科学调整作物结构,采取适宜的栽培方法对重金属超标的农田进行修复和治理。   警方现场维持治安   村民表示,昨天金山村一共去了四拨领导,从村一直到区,村委的领导基本就没有离开过农田。由于此前村民存在继续使用存量垃圾肥的情况,番禺区政府已要求封存和清理,加上蔬菜卖不出去,引起农民的反弹,报复爆料人。   昨天公安部门到一线维护治安,同时还有农业部门的领导以及技术人员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随后村民意识到垃圾肥的危害。由于舍不得这些花钱买来的垃圾肥,村民自行对垃圾肥中的废电池和玻璃瓶等进行分类。但专家认为这些垃圾肥是绝对不能再用的。   广州市农业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防止未经科学处理、不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生活垃圾流入和污染农田。   追问   镉超标了怎么办?   华农专家:修复一亩地要一两万元   专长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吴启堂表示,从这个检测结果来看,镉的含量有点高,如果种水稻和苋菜等就会出现超标情况,需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修复。铬本身难以被植物吸收,加上只有微量超标,因而基本不会对农作物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吴启堂说,目前这个报告还不够详细,需要对土壤进行更全面详细的检测,看还有没有其他物质超标,如果只有镉超标则可以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修复。“按照这个数值来看,一亩地可能需要一两万块钱。”   土壤镉超标 菜还能吃吗?   专家:只要蔬菜检测没超标就可以吃   土壤重金属超标,蔬菜检测没超标,那这块土地上还能种蔬菜吗?种出来的菜还能吃吗?   对此,农业部一相关单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客观地讲,土壤里面的重金属含量是该重金属在土壤内的总量,包括了各种形态,而很多形态是不能被植物所吸收的。植物只会吸收少量的呈离子状态的重金属,土壤内的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多少,是一个参考值,提醒污染的程度,代表风险的程度。所以,其所种植的蔬菜只要检测没有超标,就是可以安全食用的。   但也有专家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毕竟重金属还是超出了标准要求,既然超标了就不能再种,可能还有很多风险是现在的科技水平不能检测出来的,不能让人们承受食品安全的风险。   追责   王则楚:每个监管环节都要打屁股   “垃圾是农民自己买回来的,应该由农民自己负主要责任。”“这个事例有点特殊,垃圾是来自广州之外的顺德,所以监管难度会大一点。”对于责任问题,存在不同的声音,但王则楚认为,农民是受害者,每个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都要问责。   王则楚说,这不是农民自己刨来的垃圾,而是一个经营活动。首先,垃圾填埋场有没有按照规矩来处理垃圾?其次,经营者有没有资质处理和出售这些垃圾作为肥料?市场的监管体现在哪里?继而到农民在用垃圾做肥料了,监管部门又在哪里?“农业局你不下田要农业局干什么?”王则楚说,说垃圾来自广州市外,监管难度大更是胡扯。“外地来的更要严格监管啊,一个网友,一个记者下到田里就知道不行了,农业局环保局下田去看看不就懂了吗?”王则楚说,这一事件从源头一直到农田的监管,每个部门都有责任,都需要问责,都需要打屁股。   N个部门没管住一堆垃圾肥   对于垃圾堆肥问题,从国务院一直到广州市都有明文规定。发文部门涉及环保、城建、农业、科技等,甚至还有联合发文的,但城市生活垃圾却还是出现在番禺金山村的农田里。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从一开始就对城市生活垃圾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通过审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还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也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但从目前查明的情况来看,顺德北滘垃圾填埋场将垃圾提供给了一家没有处理资质仅有工商登记的企业。   此外,从国家部委发布的文件来看,对垃圾堆肥是鼓励的。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2000年就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表示:“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并对堆肥技术做了详细的技术指引,要求“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去年,《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也表示:“加强资源利用。……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多个文件同时要求,垃圾堆肥要谨慎。《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慎重选择垃圾处理场站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并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堆肥工艺“等关键技术应严格审查”。建设部2010年“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然而,兴顺公司还是顺利地将顺德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直接卖给了广州番禺的农民。根据菜农的说法,这一做法已经存在好几年。   而1989年就颁布的《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实际上是垃圾肥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不但规定了垃圾肥的组分以及重金属含量的要求,同时也规定:“农业、环卫和环保部门,必须对城镇垃圾农用的土壤、作物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农业部门建立监测点,环卫部门提供合乎标准化的城镇垃圾,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但这最后一道防线一直没有发现垃圾肥的违规使用。
  • 迪科瑞牵头的《生物降解堆肥试验用接种物制备方法》团体标准获批发布
    2月27日,由迪科瑞牵头的《生物降解堆肥试验用接种物制备方法》团体标准获得中国包装联合会的批准正式发布。此团体标准详细规定了生物降解堆肥试验用接种物的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以及测试方法。生物降解率是可降解材料的重要指标,是反映可降解材料分解程度的重要依据,在以往标准中对接种物的组分和制作方式的说明较含糊、制作难度大、成功率不高,堆肥物不一致造成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差异大,成功率和重复性难以保证。面对这一亟需解决的难题,迪科瑞作为生物降解检测领域的领军企业,积极响应行业需求,牵头制定了《生物降解堆肥试验用接种物制备方法》团体标准。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迪科瑞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有效运用了扎实的降解测试数据体系、广泛的客户群体基础和在堆肥物配比方面的探索经验,为行业提供了一套科学、规范的操作指南,有助于推动生物降解检测技术的广泛应用。迪科瑞在生物降解检测领域的卓越技术和深厚积累,不仅为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注入了活力,也为公司未来的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了坚实的支撑。展望未来,迪科瑞将继续深化生物降解检测技术的研发和创新,以更高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为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 土壤气监测在污染地块调查评估中的优势、局限及解决思路
    背景 从地表向下一直到毛管层上方的土壤和岩石空隙中未被水充满的空间中含有的气体被称为土壤气。按照采样位置,土壤气可分为浅层土壤气、深层土壤气、底板下土壤气3类。浅层土壤气是指深度较浅的土壤孔隙中的气体样品;深层土壤气又叫近污染源土壤气,是指污染源附近土壤孔隙中的气体样品;底板下土壤气是指建筑物底板下方土壤孔隙中的气体样品。我国的建设用地环境管理领域,土壤气采样监测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门的技术标准。本文探讨在VOCs污染地块调查中推行土壤气监测的必要性、应用范围,以及现阶段在我国污染地块调查中推广该技术的局限,提出相应解决思路以供参考。 1. 土壤气采样方法 土壤气体样品的采集方式分为主动采样和被动式采样。 ——主动式土壤气采样需要建设土壤气监测井,常见的监测井包括3类:1)钻孔埋管式监测井;2)钻杆直插式监测井;3)由地下水井改装成的土壤气井[1](见图1)。图1 3种类型的土壤气监测井土壤气主动采样中,常见的样品保存器具有3种:吸附管、采样罐、气袋(见图2)。图2 3种土壤气样品的常用保存器具 ——被动式土壤气样品采集指在地表下放置吸附剂,通过扩散和吸附机制将污染物收集。被动采样技术仍处于从研究向应用过渡的阶段,尚无国家发布官方土壤气被动采样技术规范,故尚未大规模推广应用。 2. 土壤气监测相比土壤监测的优势 1) 捕捉VOCs污染区域的能力更强。 2) 更准确地反映VOCs的气态扩散迁移过程和呼吸暴露风险。 3) 长期监测成本较低。 3.土壤气监测中地块调查评估中的应用方式 1)土壤气监测数据可作为判断地块污染程度的直接依据,据此决定目标地块是否需要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 2)土壤气监测数据可作为地下污染溯源的关键指标。 3)土壤气浓度数据可作为输入参数代入风险评估模型,进行呼吸摄入量、致癌风险及非致癌风险的定量风险评估计算。 4)土壤气监测可在地块修复工程实施及修复效果评估中为修复工程过程监管和修复效果评估提供直接判定依据。 5)可帮助涉及挥发类有机物的在产企业自行监测、预警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 6)在污染地块长期风险管控中,土壤气监测可指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环境风险及其变化趋势。 4.现阶段土壤气监测中我国推广应用中的局限及解决思路 1)缺乏土壤气采样技术规范。土壤气采样过程对于监测数据的影响较大,采样过程不规范会降低监测数据的精确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土壤气采样技术指南,为污染地块土壤气采样监测提供技术依据。 2)缺乏专门针对污染地块土壤气VOCs的分析检测标准方法。污染地块调查中的常见VOCs与环境空气监测的VOCs种类差异较大。污染地块中很多常见VOCs的检测方法并未被环境空气检测方法所涵盖。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针对污染地块气体样品(土壤气、室内室外空气)的检测方法,以覆盖污染地块可能存在的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 3)缺乏土壤气环境质量标准或风险筛选值。目前,北京市地方标准《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11T-1278-2015)是国内唯一能参考的土壤气VOCs质量标准,但其中仅包括15种VOCs的监测方法。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涵盖面更广的污染地块土壤气VOCs筛选值标准。 4)缺乏土壤气监测结果的分析方法。国内多数调查评估单位对于土壤气监测结果分析方法的掌握还很有限。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污染地块土壤气VOCs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为合理使用和科学分析土壤气监测数据提供依据。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试行)》
    尾矿库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技术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防控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尾矿库原址和周边的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  HJ 25.3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DZ/T 0270 地下水监测井建设规范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使用其最新版本。  三、术语和定义  1.尾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出的矿石,经选矿厂选出有价值的精矿后产生的固体废物。  2.尾矿库  用以贮存尾矿的场所。  四、工作程序  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与评估,主要采用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监测,识别土壤和地下水中的特征污染物及其含量,评估污染风险,明确需采取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工作程序主要包括污染识别、布点采样、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结果评估等。  五、污染识别  (一)资料收集  收集尾矿库名称、建设时间、运营管理单位、地质、尾矿种类与属性类别、防渗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基本信息,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表)、排放的尾矿水等环境监测报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历年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历年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识别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  金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砷、镉、铜、铅、汞、锌、氰化物。铁矿尾矿库特征污染物至少包括:铁、铜、铅、镍、锰、锌。  (二)现场踏勘  核实已收集资料的准确性,获取资料无法提供的信息。以尾矿库原址为主,包括尾矿库周边1km范围内的敏感受体,周边范围可根据污染可能迁移的距离进行调整。  可通过现场观察或使用便携式X射线荧光光谱分析仪、便携式水质参数仪等现场快速检测设备,辨别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状况及疑似污染痕迹。现场踏勘过程中发现的堆存、遗撒等污染痕迹、库体裂缝、发生过渗漏的区域及其他存在疑似污染的区域应拍照留存,作为隐患点识别的依据。  (三)人员访谈   可采取当面交流、电话交流、电子或书面调查表等方式,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受访者需了解尾矿库现状或历史,可包括:尾矿库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员,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人员,尾矿库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以及尾矿库所在地或熟悉尾矿库的第三方,如周边区域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  整理访谈内容,并对照已有资料,核实和补充其中可疑和不完善的内容,作为调查报告的附件。  六、布点采样  (一)布点原则  (1)监测点位的布设遵循不造成尾矿库安全隐患与二次污染的原则。  (2)监测点位的数量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性原则,主要采用判断布点法。  (3)充分利用现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建设与管理符合 HJ 164 的技术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4)对于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等确认尾矿库难以影响地下水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二)布点位置和数量  1.对照点位布设  至少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位,可合并布设。对照点位应设置在尾矿库周边一定范围内未受工业企业或其他来源污染的区域,平地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可设置在所在区域地下水流向上游30-50m处,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地下水对照点位应最大限度地靠近尾矿库。若不具备对照点位布设条件,可利用区域背景值、历史调查数据等设定对照值。  土壤对照点位的钻探深度、采样深度以及地下水对照点位的建井深度、采样深度,可参照尾矿库原址及周边监测点位确定。  2.尾矿库原址内点位布设  尾矿砂全部清除的,开展尾矿库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  (1)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原址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2)原址内布设1-3个地下水监测井;金矿尾矿库不少于3个,地下水监测井的设置数量和位置,需满足刻画尾矿库地下水流场信息的要求。  (3)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点位需布设在最有可能受到尾矿库污染物渗漏、遗撒等途径影响的隐患点。  3.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开展尾矿库周边土壤污染状况监测。一是未完成尾矿砂清除的尾矿库,二是原址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污染的尾矿库,三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1)平地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在垂直地下水流向的尾矿库两侧30-5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在地下水流向下游30m、50m、70m处至少各布设1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金矿尾矿库需酌情增加。  敏感受体监测点:若尾矿库下游1km范围内存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至少布设1个监测点,选择距离最近的1个水源井作为监测点;对于可能与尾矿库地下水存在水力联系的地表水体,至少布设3个地表水监测点,分别布设在地表水体的上、下游及地下水排泄区;尾矿库主导风向下风向处存在可能受影响的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可按照不同距离至少布设3个土壤监测点。  (2)山谷型/傍山型尾矿库周边点位布设  污染扩散监测点:可根据尾矿库的水文地质条件选择“T”型、三角型等布点方式,至少布设5个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敏感受体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监测点位的布设位置和数量要求同平地型尾矿库。  布点位置可参考图1和图2。  图1 “T”型布点示例  图2 三角型布点示例  (三)采样深度  土壤采样点垂直方向的采样深度可根据污染源的位置、迁移途径、地层结构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进行判断设置。  (1)尾矿库原址内土壤采样深度原则上应达到原状土。  (2)污染扩散监测点土壤采样深度应达到污染物可能分布的最大深度,一般应达到潜水层初见水位处。  (3)农用地敏感受体监测点采集耕作层土壤样品。种植一般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20cm处采样,种植果林类农作物的农用地一般在0-60cm处采样。发现污染的,应增加深层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采样以潜水层为主。采样深度原则上在地下水水位线0.5m以下,可依据水文地质条件及调查获取的污染源特征进行调整。  七、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  (一)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  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与流转执行 HJ 25.1、HJ 25.2、HJ/T 166、HJ 164及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分析方法标准的相关规定。新建监测井可参照HJ 164和DZ/T 0270等执行。  (二)测试指标  土壤测试指标: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确定的特征污染物。  地下水测试指标:包括土壤测试指标及GB/T 14848表1中涉及的其他指标(微生物、放射性指标除外)。  (三)实验室分析测试  按照 GB 36600和HJ/T 166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土壤样品;按照GB/T 14848、HJ 164中指定方法分析测试地下水样品。  八、结果评估  土壤样品采用GB 15618或GB 36600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地下水样品采用GB/T 14848对应的标准值进行初步评估。未列入的污染物,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征污染物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值。  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土壤及地下水中超标特征指标的种类、浓度、分布特征以及对敏感受体的影响情况。结合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情况,根据尾矿库水文地质条件、运行状况、防渗状况、污染识别、污染评价结果、历年监测数据等信息,分析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成因。  根据尾矿库原址和周边土壤、地下水监测及初步评估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1.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均低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低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地块开发需求安全利用。  2.原址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结合用地规划、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管制值和迁移扩散程度等,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3.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结果高于GB 36600、GB 15618或GB/T 14848中对应标准值或评估值,或高于对照点对应的监测值或对照值,应查明原因,发现风险隐患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 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专业采样显身手
    近日中国环科院在北京某大型污染修复场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我们提供的荷兰产半圆凿钻成为土壤样品采集的主要手段。 除了土壤采样设备,对于环境修复领域,我们还能提供现场重金属污染测定,地下水采样和水质测定,地下水含油层测定,地下水一孔多层监测等专业产品。图1:快速取得原状样品图2:土壤样品放入样品管中带回分析
  • 多国科学家共同把脉:科研评估要给年轻人好土壤
    李晓轩(中科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科学院管理创新与评估研究中心主任):在现有的评价体系下,中国最大的&ldquo 特点&rdquo 就是科研人员特别忙碌。   库尔特· 维特里希(上海科技大学iHuman研究所特聘教授、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中国现有的科研评估体系,对已有的结果强调太多,这使很多已有过一些成就的科研人员垄断了研究的大资金,而且科学家们也会一味地追求大项目、大资金,从而忽略了科学研究本身的意义--并非只有大项目大基金才能带来大结果   戴维· 斯维尼(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研究、创新与技能处主任):简单地量化考核,或者过于狭隘地将科研成果定义为对现在经济价值的影响,这使科学家们不再为了好奇或者是追求卓越的科学而研究   赵东元(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教授):科研的评估是很复杂的体系,因为科学是真理,很难用数据衡量。我认为最需要改变的,是科研评估必须关注未来,关注年轻人,给他们更好的成长土壤   汪小京(上海纽约大学副校长、纽约大学神经科学教授):将高影响力的论文发表作为科研评估标准,在过去曾经给中国的科学发展带来很大推动作用,但在中国科研整体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时,高影响力的论文标准已经不再适合   科研评价,不应只着眼于&ldquo 眼前的成功&rdquo ,更应注重发现&ldquo 有潜力的年轻人&rdquo 。而在中国,打造一个科学合理的科研评价体系更显迫切--对刹住中国科学界的歪风,提高创新效率,成就中国未来的国际竞争力至关重要。在上海市科协最近主办的&ldquo 2014科研评估体系国际学术研讨会&rdquo 上,来自世界各地的科学家们共同为中国科研评估体系和投入体系把脉。   科研价值观&ldquo 偏离&rdquo   一个好的科研评估体系不仅有利于科技的发展、科学家的成长,还有利于教育的发展,乃至全人类的发展。反之,则会影响科学研究的价值观。而中国的科研评价体系还不能称之为&ldquo 好&rdquo 。   目前,中国的科研评估往往与论文发表情况、项目的成果产出和科研人员的收入直接挂钩。这易导致科研人员偏离原本的研究目标。而且,科研人员很难从一个项目上获得足够的经费来完成一个课题,所以他们需要多头申请项目,来&ldquo 养活&rdquo 课题。   中国科学院管理创新与评估研究中心主任李晓轩说:&ldquo 这造成了科研人员太过忙碌。&rdquo --忙着发论文、找项目,甚至托关系。   太看重&ldquo 大人物&rdquo 、&ldquo 大项目&rdquo ,是上海科技大学iHuman研究所特聘教授、诺贝尔化学奖获得者库尔特· 维特里希为中国科研体系指出的弊病。&ldquo 这使已有过一些成就的科研人员垄断了大量研究资金,而且科学家们也会一味地追求大项目、大资金,忽略了科学研究本身的意义。&rdquo 他用自身经历说明,并非只有大项目、大基金才能带来大结果--他获得诺奖的成果,就是在一个非常小的实验室里做的一个非常小的项目。   发现&ldquo 有潜力的年轻人&rdquo   &ldquo 科研的评估是很复杂的体系,因为科学是真理,很难用数据衡量。我认为最需要改变的,是科研评估必须关注未来,关注年轻人,给他们更好的成长土壤。&rdquo 中科院院士、复旦大学赵东元教授在研讨会上的话引起了共鸣。   &ldquo 我们现在享有的科研成果和社会发展,来源于过去对科研的投入,而我们当下的投资,也会在未来得到收获。&rdquo 李晓轩说。近年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设立了青年基金、优秀青年基金、杰出青年基金等,为初出茅庐的年轻科学家提供更多机会,但这还远远不够。   上海纽约大学副校长汪小京称,将高影响力的论文发表作为科研评估标准,在过去曾经给中国的科学发展带来很大推动作用,但在中国科研整体有了比较大的发展时,这一标准已经不再完全适用。他认为,应该为有发展前景的项目,以及有科研潜力的年轻人提供更多的支持,&ldquo 要选择那些原创性的人,但如何建立科学的标准去发现他们,还需深入探讨&rdquo 。   求解&ldquo 世界性难题&rdquo   虽然,与成果、论文挂钩,导致了科研评估的功利化倾向,但离开这些&ldquo 功利的指标&rdquo ,又如何衡量一个科研成果的水平高低、评价一个科学家是否优秀?   英国高等教育拨款委员会研究、创新与技能处主任戴维· 斯维尼说,科研评估给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带来的压力等弊端并非中国特有,而且这种压力可能会造成部分科研人员行为不端,但管理者必须努力去堵住这些漏洞。   英国的科研评估和投资体系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相对科学的,这一体系使英国获得了大量的诺贝尔奖,在论文的引用频次上达到世界第6名。但英国仍于今年对他们的科研评估和投入体系进行了改进,因为&ldquo 简单地量化考核,或者过于狭隘地将科研成果定义为对现在经济价值的影响,这使科学家们不再为了好奇或者是追求卓越的科学而研究&rdquo 。戴维· 斯维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何建立一个好的体系,英国与中国一样,也在探索。
  •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出台 10月实施
    p   昨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高票表决通过《湖北省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6-T000-1-1-1.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土壤 /strong /span /a 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p p   这是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开展地方立法,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p p   《条例》共八章65条,由“总则”、“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土壤污染的预防”、“土壤污染的治理”、“特殊土壤环境的保护”、“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组成,是湖北省立法史上审次最多、审议时间最长的一部法规。 /p p   当日,湖北省“两会”第四场新闻发布会聚焦《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人、起草专家对其进行解读。 /p p   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杜群参与了《条例》起草全过程。谈到《条例》立法亮点,杜群用一个“严”字概括。 /p p    strong 杜群说,首先是严密的土壤质量标准体系,保证了法律制度得以实施。 /strong /p p    strong 《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标准,建立健全本省土壤环境保护有关标准体系,制定、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和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规范。省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 /strong /p p   杜群说,其次,《条例》明确列出了一些严格的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规定。如,《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清洁农产品产地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直接向土壤环境排放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物质。” /p p   杜群认为,严肃的政府目标责任和追究制 以及对违法行为严厉的、从严的法律责任规定,如《条例》规定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诉讼等,均体现了政府向“污染”亮剑的治污决心。 (记者郑汝可) /p p   立法顾问: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法规 /p p   专家观点 /p p   将防治放在首要位置 /p p   “强调后期治理,不如提前做好预防。”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副主任付正中介绍,《条例》的立法思路,是坚持土壤污染要以防治为主,保护优先。他说,土壤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大、影响时间长、污染容易治理难,治理成本高、代价大,必须采取预防为主的原则,才能将污染和损害减至最低程度。 /p p   他介绍,《条例》在土壤环境保护标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产业政策、环评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注重对土壤污染产生的源头控制。 /p p   行政首长为第一责任人 /p p   针对现行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存在“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付正中介绍,《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政首长土壤污染防治责任制和土壤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环保部门承担日常工作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并明确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 /p p   付正中说, strong 《条例》规定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总揽全局,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便于完善土壤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我省土壤质量现状,开展土壤环境质量普查和调查。 /strong /p p   加强特定用途土壤环境保护 /p p   “土壤问题,关系到老百姓的‘米袋子’、‘菜篮子’和‘钱袋子’。”付正中介绍,《条例》设专门章节,对农产品产地及人居建设用地等特定用途土壤环境加强保护。 /p p   如,《条例》第五章专门对“特定用途土壤的环境保护”作出规定,区分出农产品用地和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 对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重度污染等三级,实行不同的保护措施 规定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在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经认定可能有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p p   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 /p p   “公众不参与,环保没希望。”付正中表示: strong 《条例》将建立市场化机制,鼓励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等有关专业性较强的活动。 /strong /p p   同时,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举报和奖励制度、诚信档案等,实现多元共治,让违法排污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 /p p   付正中说,《条例》中明确规定,支持土壤环境公益诉讼和维权行为。对土壤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和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保障公众提起涉及土壤污染的诉讼和公益诉讼的权利。 /p p   违法排污拒改按日连续处罚 /p p   “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付正中介绍,《条例》立法过程中,严格执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管理标准 严控涉及土壤污染物的排放,对被污染土壤加强环境风险控制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污染土壤环境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p p   《条例》明确了违反条例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第七章第六十四条规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p p   “环保部门是落实《条例》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周水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省环保厅将制定并完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形成《条例)实施的良好支撑。 /p p   周水华说,除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外,我省土壤环境标准将制定出炉,“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他举例,制定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名录、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制度、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等。 /p p   “同时,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周水华介绍,省环保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5+1+3”调查,即每5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普查,建立土壤环境质量档案 每1年至少调查一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每3年至少调查一次农产品产地和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p p   周水华说,环保部门将组织编制全省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确定土壤环境功能的类型并划定土壤环境功能区,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实行分类管控。 /p p   同时,周水华说,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环境风险防范,组织制定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调查处理土壤污染事件,减少和消除土壤环境污染影响。他举例,目前,将重点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含铅电池、金属制品等5个行业进行监督检查。 /p p   “要对土壤环境保护试点示范进行推广。”周水华说,目前,黄石、蕲春以及武汉的部分地区的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试点项目正在推进。他认为,土壤污染防护和治理离不开公众参与。环保部门将推动建立和形成全省统一的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公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土壤环保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p p   职能部门 /p p   省环保厅:每5年至少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 /p p   “城乡垃圾处理问题与土壤污染的防治息息相关。”省住建厅副厅长赵俊引用《条例》第九条内容规定表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p p   赵俊说,目前,城市垃圾主要有公共建筑废料和餐饮垃圾。对于餐厨垃圾将实现全收集全处理,避免潲水猪和地沟油等问题出现。对于公共建筑废料,则要加强资源化利用,力求变废为宝。 /p p   “呼吁全社会动员起来,进行垃圾分类。”赵俊说,下一步,将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合理解决城市垃圾问题。 /p p   对于农村垃圾,赵俊说,农药用品残留物,部分农膜等不可降解塑料和废品,都是处理的难题。他介绍,住建部门将采取“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能采用堆肥等办法处理的,就地解决,不行的就集中起来处理。 /p p   省农业厅:当务之急对农产品产地土壤详细调查 /p p   “《条例》的出台很不容易,作为农业主管部门,我们也盼望了一段时间。”省农业厅总农艺师邓干生说,《条例》突出了两个核心观念,即“优先保护”和“永久性保护”。 /p p   《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调查、监测、评价和科学研究,以及已污染农产品产地土壤的治理,承担农产品产地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管理。” /p p   邓干生说,当务之急,各级农业部门要进行农产品产地土壤的详细调查。根据《条例》规定,对农产品用地进行分类,落实《条例》有关“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结果和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将农产品产地划分为清洁、中轻度污染和重度污染三级,设立标志,统一编号,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的规定。 /p p   “划分好三种类型,才能更好地布局农产品市场。”邓干生说,对于重度污染的农产品产地,将在环保部门等统筹下,加快治理。 /p p br/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02/ueattachment/95de09d2-570b-494b-b1d6-b555170c256e.pdf" 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pdf /a br/ /p
  •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环境规划院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 a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812/W020181225553623908983.pdf"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 /span /strong /a (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环境规划院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指南》发布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p p   答: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规范。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p p   二是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司法均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技术支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考虑因素之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均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2015年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内容。201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相继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指南》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p p   三是防治日益严峻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现实需求。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的案件不断增多,连续发生了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陇南锑尾矿库泄漏事件以及华北渗坑污染事件等涉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案件。相对于其他环境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累积时间更长,污染成因更复杂,污染责任的确定更困难,损害数额往往也更为巨大。因此,尽快出台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十分重要,有强烈的现实需求。 /p p   问:《指南》适用于哪些情形? /p p   答:《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不适用本《指南》。 /p p   凡是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引起损害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废弃物废水长期累积排放,还是生态破坏事件,均适用本《指南》。 /p p   问:《指南》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p p   答:《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以及各个工作环节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鉴定评估准备、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 /p p   一是关于鉴定评估准备,主要规定了需要调查的基本情况、需要收集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信息、工作方案制定要求等内容。 /p p   二是关于损害调查确认,主要明确了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基线水平调查等基本要求,以及损害确认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p p   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分析,主要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损害应当如何开展因果关系分析。 /p p   四是关于损害实物量化,主要明确了损害程度量化和损害范围量化的方法和要求。 /p p   五是关于损害恢复,主要规定了土壤与地下水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与补充性恢复方案的筛选程序与原则,以及恢复费用核算方法。对于不能恢复的情况,《指南》针对不同利用类型土地和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特点,明确了损害价值量化的方法。 /p p   六是关于恢复效果评估,主要规定了评估的时间、内容、标准、方法等。 /p p   问:《指南》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p p   答:《指南》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与《总纲》保持一致,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及其生态服务领域的具体化。 /p p   一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如何合理布设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点位,如何快速识别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等。 /p p   二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展污染源解析,如何分析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路径,基于什么原则判定污染源和受体损害的因果关系等。 /p p   三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选取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的指标,土壤与地下水损害程度量化的具体方法,如何进行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范围的量化等。 /p p   四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价值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确定损害恢复目标 如何在系统筛选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合规性、有效性、经济性、公众可接受性等,科学决策恢复方案 如何合理设计恢复效果评估时间、评估点位,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公正地判断恢复效果。对于不可恢复的情况,如何基于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对其损害进行价值量化。 /p p   问: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常规的污染调查评估有什么区别?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是什么关系? /p p   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常规的污染调查评估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比对标准不同,损害鉴定评估比对的是基线水平,常规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比对的是标准值、筛选值或者管制值等 二是损害鉴定评估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常规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不包含因果关系分析部分。 /p p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在: /p p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是要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并补偿期间损失,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还需要实施补充性恢复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的目标是将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至风险可接受水平。 /p p   为了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工作有机结合,《指南》规定: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先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修复。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低于基线水平,应当修复到基线水平,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确认应该承担基线水平与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之间损害的责任方,要求责任方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高于基线水平且均低于现状污染水平,应当修复到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并对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如果不需要开展修复,且现状污染水平高于基线水平,应对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 /p p   二是工作内容不同。损害鉴定评估除了包含环境修复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设计等环节,还包含因果关系分析、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设计等工作内容,比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的工作内容更多。 /p p   三是决策因素不同。由于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实施时间与成本相互影响,因此损害鉴定评估恢复方案决策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恢复时间、恢复成本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方案决策应同时考虑修复时间、修复成本、修复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二次污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p p   问:《指南》与现有的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如何衔接的? /p p   答:目前,针对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等工作,我国已经制定了部分标准、规范、指南文件,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等调查评估规范。 /p p   对于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壤调查、地下水调查、健康风险评估、修复技术筛选等方面的工作,《指南》规定直接参考上述已有规范中的技术要求。对于损害调查确认环节的基线确定,如果无法获取历史水平或对照水平,则选用标准值作为基线水平,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上述已有的土壤与地下水质量评价标准,确定基线水平。此外,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环境介质的修复时,应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p p   附件: a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1812/W020181226405225234197.pdf"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集 /strong /span /a /p
  • 重磅推荐|第二届中国国际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峰会
    在“双碳”发展目标、“十四五”规划等政策推动下,结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以及融资环境的持续改善,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行业将在“十四五”时期迎来关键的发展机遇期。与此同时,随着相关政策完善、技术升级以及行业标准细化,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相关工艺技术要求也将越发严格,行业壁垒也将明显提升,在此背景下,第二届中国国际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峰会(SRS2022)将于4月7-8日在山东济南举行,为业界同仁搭建一个了解最新政策标准、交流新技术新产品、分享实战项目管理经验、拓展新业务的平台。【会议基本信息】时间:2022年4月7-8日地点:山东 济南主办单位:上海功佳信息咨询有限公司(ACI环保)战略合作媒体:环保在线,北极星环保网,北极星招聘会议规模:600+参会嘉宾 55+演讲单位 35+展商【往届回顾】2021首届中国国际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峰会(SRS2021)于4月12-13日在济南召开,大会以“强化管控,创新驱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规范土壤修复管理”为主题,汇集了来自土壤修复、石化污染土壤、油泥处置领域的政府单位、运营企业、工程公司、研究机构、设备及技术供应商等环保专业人士400余人出席,来自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赛坦环境、中冶南方都市环保、永清环保、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恒誉环保、中科鼎实、浙江卓锦环保、中节能大地环境、格林曼、煜环环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山东省科学院、鑫源寰宇、博世科环保、北京科技大学,山东师范大学、首钢环境、航天凯天环保、宝航环境、苏州精英环保、有研资源、山东理工大学、北京农学院,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中海油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环保分公司、航天凯天环保、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爱而思科技、宜可欧环保、中国昆仑工程、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杰瑞环保、中建八局环境科技、西安石油大学、南京尚土环境等单位的40余位专家做主题分享。【SRS2022会议概况】一、会议目的市场剖析:分析中国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技术交流:了解行业最新最实用技术及设备拓展合作:探讨合作模式、开发新的市场机遇经验共享: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经验交流、案例分析设备展示:最新设备、产品、技术方案展示二、会议日程话题概览主会场: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全体主题大会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及修复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全国工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状况分析石油污染场地及油泥市场普查状况及治理进展污染场地现场调查采样及与评估技术场地环境调查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电化学原位修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技术及应用中低浓度典型有机污染场地生物修复技术重金属-有机物复合污染场地的综合治理技术油田污染土壤修复技术工艺选择及项目案例分析石油烃污染场地微生物修复技术及案例分析热解技术在高浓度有机污染场地及油泥治理中的应用油田存量老化油泥综合处置技术油泥热解尾渣的资源化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分析和信息智能管理系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监测及评估专题一:城市污染场地修复重金属污染场地精细化采样、监测及风险评估复合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精准化调查及生态风险评估污染土壤异位淋洗技术工艺分析及工程设计土壤重金属修复材料应用效果与评价原位电流加热热脱附技术及项目案例分析焦化厂多环芳烃污染土壤复合修复技术异位热脱附修复有机污染土壤工程工艺设计及运行管理气相抽提、空气注入、多项抽提技术工艺及案例分享化学氧化技术在化工厂污染场地修复的应用存量垃圾治理及场地修复工业固危废倾倒/堆放场地污染管控及治理修复土壤修复智能装备的研发及应用复杂化工污染场地改居住用地综合修复技术及案例在产企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监测与管控专题二:矿区及农用地土壤修复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工作进展及十四五展望典型重金属污染农田污染源特征分析及修复技术对比重金属污染耕地的阻控技术与应用镉砷污染农用地植物萃取修复及案例分析新型功能性肥料及土壤调理剂在农田土壤修复中的应用重金属污染农田集成修复技术及实践典型矿区污染特征及周边污染土壤调查与评估废弃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估及修复工程设计国内外矿山修复主要技术及优秀案例分析离子型稀土矿山污染状况及综合治理技术重金属污染矿区金属原位固化及生态修复技术有色金属选冶固废堆场污染防控与治理技术微生物联合植物修复技术在矿山治理的应用专题三:石油污染土壤修复石油污染土壤现状及不同场地污染性质分析石油烃污染的风险管控与修复要求石油污染场地的常见修复工艺及应用石油污染场地微生物与植物联合修复工艺及案例化学氧化修复工艺优化及二次污染的控制原位电动修复技术及应用石油烃污染土壤异位热脱附处理工艺设计及优化通过优化物料预处理系统提高异位热脱附处置效率气相抽提在石油类污染场地中的应用实例石油烃一重金属的复合污染修复技术加油站场地污染及修复技术选择重大环境事故场地污染快速处理技术与应用专题四:油泥治理我国含油污泥处置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含油污泥处理标准及污染组分检测方法含油污泥预处理及脱水技术工艺的研究进展含油污泥连续热解处理工艺技术及应用油基钻屑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综合利用原油储罐罐底油泥的处理工艺技术超临界水热氧化技术在油泥处置的应用热化学洗涤—生物降解联合处理含油污泥含油污泥阴燃处理技术炼化企业油泥干化焚烧处理技术油泥包装袋等石油石化危废无害化处置国内大型油田油泥治理工艺及案例分析欧美含油污泥处置先进装备及工艺介绍三、参会对象(一) 生态环境部、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监管部门、地方环科院等相关负责同志及与业务骨干(二) 土壤修复行业国内外优秀代表企业、各行业龙头企业负责人(三) 石化企业、油田、油服公司及油田污染治理优秀代表企业(四) 优秀行业工程、技术解决方案及设备供应商企业代表(五) 相关国内外行业协会、投资机构、研究机构等单位代表四、摘要提交及墙报展示本次活动欢迎土壤修复及油泥治理领域的院所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提交最新的研究成果,大会将编制摘要集供现场交流用(非正式出版物)。欢迎优秀研究成果申请以墙报形式展示。五、技术宣讲及产品展示 大会设有技术演讲席位及展台若干,组委会热忱欢迎有关企业及研究机构在会议期间开展技术相关的成果(新产品、创新工艺技术,仪器设备等)的宣讲及产品展示宣传活动,具体方案请直接联系我们。六、联系我们联系人:李经理电话:15800898368/ 021-65877600*808邮箱:joan.lee@aci-environ.com官网:www.aci-environ.com/SRS2022
  • 通过减少土壤物理性质对光谱的耦合作用来提高高光谱遥感在估算土壤有机质的时空可迁移性:以中
    摘要土壤有机质(SOM)在全球碳循环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高光谱遥感已被证明是一种快速估算SOM含量的有前景方法。然而,由于忽略了土壤物理性质的光谱响应,SOM预测模型的准确性和时空可迁移性较差。本研究旨在通过减少土壤物理性质对光谱的耦合作用来提高SOM预测模型的时空可迁移性。基于卫星高光谱图像和土壤物理变量,包括土壤湿度(SM)、土壤表面粗糙度(均方根高度,RMSH)和土壤容重(SBW),建立了基于信息解混方法的土壤光谱校正模型。选取中国东北的两个重要粮食产区作为研究区域,以验证光谱校正模型和SOM含量预测模型的性能和可迁移性。结果表明,基于四阶多项式和XG-Boost算法的土壤光谱校正具有优异的准确性和泛化能力,几乎所有波段的残余预测偏差(RPD)均超过1.4。基于XG-Boost校正光谱的SOM预测精度最 高,决定系数(R2)为0.76,均方根误差(RMSE)为5.74 g/kg,RPD为1.68。迁移后模型的预测精度、R2值、RMSE和RPD分别为0.72、6.71 g/kg和1.53。与模型直接迁移预测相比,采用基于四阶多项式和XG-Boost的土壤光谱校正模型,SOM预测结果的RMSE分别降低了57.90%和60.27%。 这种性能比较凸显了在区域尺度 SOM 预测中考虑土壤物理特性的优势。Figure 1. Framework of the proposed SOM estimation model.研究区域试验点1位于中国东北黑龙江省黑土耕地保护区,如图2所示,面积为1095 km2。该地区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降水量为450–650 mm,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占全年降水量的80%。研究区地势南高北低,西高东低,大部分地区为堆积平原。该研究区是全球仅有的四个黑土区之一,耕层深厚,土壤肥沃,含腐殖质的土层厚度为25–80 cm,适合种植玉米、大豆等作物。图 2. 研究区域概览。(a)研究区域的地理位置;(b、c)分别为站点 1 和站点 2 的土壤采样点;(d、e)“裸土期”的土壤表面。试验点2 位于中国吉林省黑土耕地保护区,如图 2 所示,面积为 713 km2。站点地势平坦,海拔在 189 至 237 m 之间。该区域为东部湿润山区与西部半干旱平原区的过渡地带。研究区属温带大陆性半湿润季风气候,年平均气温 4.6 ℃,年降水量 600—700 mm。该区域河流水系丰富,农业水资源相对丰富,地表土壤空间异质性强。该区域土壤主要为黑土,腐殖质层厚度为 0.6—1.0 m。试验点2的土壤类型、地表特征等环境因素与试验点1有明显差异,可以验证本研究中SOM含量预测模型的时空可迁移性。2022 年 10 月 29 日至 30 日,共从试验点 1 采集了 104 个表层土壤样品(图 2b)。2023 年 4 月 14 日至 15 日,从试验点 2 采集了 40 个表层土壤样品(图 2c),用于测试模型的时空可迁移性。图3. 样区内土壤样品采集与参数测量示意图。(a)象限采样示意图;(b)土壤表面点云数据测量。研究过程样品运回实验室后,通过称重、烘干等方法获得每个象限9个子样本的SM和SBW,并计算子样本的平均值。然后,将9个子样本混合成复合样本,在实验室内使用(ASD FieldSpec 4地物光谱仪)进行光谱测量(取十次测量的平均值)和使用重铬酸钾加热法测定SOM含量。为保证每个样品的SBW相同,将土壤样品装入一次性培养皿中进行光谱测量。对每个测量点的土壤表面点云数据进行拼接、裁剪和滤波。利用处理后的点云数据建立三维相对坐标系(图3b),提取所有点云数据的Z坐标,计算该象限的RMSH。资源一号02D(ZY1-02D)高光谱图像数据来自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图像生成时间与土壤采样时间同步,所有图像的云量均小于1%。本研究选取450~1290nm、1408~1828nm和1963~2460nm波段作为光谱波段。为了验证ZY1-02D高光谱图像的可靠性,将土壤像素光谱与土壤地面光谱进行了比较(图4)。尽管土壤像素光谱的形状与土壤地面光谱相似,但在可见光-近红外(VNIR)波段范围内存在一些噪声和平滑度较低的情况。此外,土壤像素的光谱反射率略低于实验室测量的反射率。计算了像素反射率与地面反射率之间的斯皮尔曼相关系数(SCCs)和皮尔逊相关系数(PCCs)。结果表明,大多数波长范围内的PCCs低于0.5,而在480至680nm和2000至2500nm波长范围内的SCCs基本大于0.5,表明可能存在非线性关系。为了揭示影响像素光谱的因素,比较了不同物理属性梯度下土壤反射率的差异。随着SM的增加,土壤光谱反射率显著下降,尤其是在500至1300nm和1450至1700nm波长范围内(图5)。随着SBW的增加,土壤光谱反射率的下降幅度相对较小。RMSH对土壤光谱的影响最为显著,反射率随着RMSH的增加显著下降。综上所述,SM、SBW和RMSH对光谱的耦合效应是导致两组光谱数据偏差的重要原因,严重限制了成像光谱仪对土壤“纯光谱”的获取。因此,有必要在像素光谱数据中分离土壤的物理和化学信息,以提高高光谱遥感对土壤有机质(SOM)预测的准确性。图4. 成像光谱、实验室光谱及其相关系数。图5. 不同物理性质土壤的光谱特征。图6. 基于多参数估计模型的土壤物理参数与土壤像素光谱拟合的R² 值。图 7. 使用试验点 1 数据建立的 XG-Boost 模型,基于 (a) 原始像素光谱、(b) 地面光谱、(c) 四阶多项式校正光谱和 (d) XG-Boost 校正光谱和站点 2 数据测量和预测的 SOM 含量的散点图。结果本研究利用卫星和地面高光谱数据以及土壤物理参数数据,分别基于四阶多项式和XG-Boost构建了两种土壤光谱校正模型,以缓解土壤物理性质对像素光谱的耦合效应。通过使用来自两个试验点的数据,评估了土壤光谱校正模型的性能及其对SOM预测模型精度和时空可迁移性的影响。主要结论如下:土壤像素光谱反射率与土壤地面光谱反射率呈非线性关系。表面物理性质的差异是导致这两种光谱数据类型偏差的主要因素。RMSH对土壤像素光谱的影响最为显著,其次是SM和SBW。四阶多项式和XG-Boost模型具有良好的土壤光谱校正精度。基于XG-Boost的土壤光谱校正模型精度更高,时空可转移性更强,因为它考虑了所有特征,持续调整树的权重,防止结果陷入局部最优。土壤光谱校正显著缓解了土壤物理性质对土壤像素光谱的耦合效应,有效提高了SOM预测模型的准确性,更重要的是,大大增强了基于像素光谱的SOM预测模型的时空可转移性。未来,通过充分考虑更多土壤特性,可以获得更准确的SOM预测结果。本研究为预测其他区域的土壤性质参数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 关于印发《神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神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p p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加强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陕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陕政发〔2016〕52号)和《榆林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榆政办发〔2017〕4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p p   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榆林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神木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p p   strong  二、工作目标 /strong /p p   到2018年,全面摸清我市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省、榆林市级下达的目标值 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p p    strong 三、主要指标 /strong /p p   (一)到2018年,完成全市土壤环境污染调查,绘制土壤环境质量表。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市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对调查中发现的污染土壤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针对土壤污染不同种类类型,各选取1-3个开展治理修复试点。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p p   (二)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5%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2%。 /p p   (三)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 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90%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5%。 /p p    strong 四、重点任务 /strong /p p   (一)开展土壤污染现状调查 /p p   1.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结合我市土壤污染因子和特征污染物情况,合理增加土壤监测点和监测项目,建成符合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的全覆盖网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p p   2.完成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土壤调查和例行监测及专项研究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局、林业局,卫计局,各镇办,以下均需镇办参与,不再列出) /p p   3.健全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2018年底前,建成覆盖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住建、农业、林业、工贸等部门相关数据信息的土壤环境管理基础数据库,同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林生产及趋势研究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 /p p   (二)确定管理重点行业和区域及主要污染物 /p p   1.明确土壤污染管理重点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划分,结合神木资源开发特性,将煤炭资源开发企业、化工企业等行业企业纳入到神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1),严格落实重点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加强管理,加大监测频次,确定重点监管企业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数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能源局、工贸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 /p p   2.划定土壤污染治理重点区域。以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依据,结合生态红线划定结果,加强对工业聚集区的管理,尤其是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的管理(名单见附件5),自2018年起,全面开始对大宗固体废弃物堆存场所进行整顿与治理,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覆土、碾压、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对堆存场所周边的土壤与地下水进行定期检测,将环境风险降到最低。(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能源局) /p p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p p   1.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水源地(名单见附件2)和基本农田(名单见附件4)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开展以蔬菜主产区(名单见附件3)为重点的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并建立完善分类清单。逐年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林业局) /p p   2.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环境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地区,要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务局) /p p   3.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农业部门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基本实现安全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 /p p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对重度污染耕地要严格管制用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禁止种植粮食等农作物和牧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对于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涉重金属和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制定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30年,重度污染耕地全部完成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 /p p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区域产出食用农(林)产品的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进行管控。(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农业局、畜牧局) /p p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p p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经收回的,由收储土地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保、规划、国土部门备案。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卫计局) /p p   2.按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8年起,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 /p p   3.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住建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环保部门要会同国土、住建部门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加强对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国土、住建、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 /p p   4.建立用地准入制度。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 /p p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p p   1.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中省榆林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局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市环保局应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在瑶镇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陆域一级保护区内,开展土壤理化指标、重金属及有机污染物监测。调查水源地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及污染源情况,开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务局、住建局、卫计局,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国土局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环保局为主。) /p p   2.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市国土局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 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湿地、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督促采取防治措施。探索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等低污染固体废物开展回填造地试点,推动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石膏改良盐碱地土壤试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发改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p p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保部门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市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将责任书内容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p p   4.强化空间布局管控。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煤化工、兰炭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畜牧局、林业局) /p p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p p   1.严格环境准入。严格执行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政策规定,对重点规划环评和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天然气开采炼制、煤化工、危险废物、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要将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评的重要内容,并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质量本底值,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工贸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 /p p   2.严格企业污染土壤环境监管。确定排放有机污染物、冶炼废渣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企业为神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要对排放的污染物和企业用地的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自行监测,确保达标排放,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应当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关停。禁止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废渣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土壤环境转移。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兰炭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环保、工贸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贸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 /p p   3.加强涉重金属企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制定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到2020年重金属排放量与2013年相比下降1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工贸局) /p p   4.加强工业废物规范化处理处置。全面整治煤矸石、泥浆岩屑、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焦油渣、污油泥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工贸局、国土局) /p p   5.控制农药化肥污染。科学施用化肥,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完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局、环保局、住建局、供销社) /p p   6.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发改局、工贸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社) /p p   7.全面落实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制度。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建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信息系统。坚持种养结合、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推进以草(料)定畜、以地定养。支持畜禽养殖大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示范镇创建,改造提升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保设施装备,支持重点区域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推广应用经济、高效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控技术措施,到2020年,畜禽规模养殖粪污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利用率达95%以上。(责任单位:市畜牧局、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局) /p p   8.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农业局) /p p   9.减少生活污染。完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网络建设,不断提升废弃物资源综合循环利用水平,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收集、利用、处置的专业化、市场化、产业化。开展餐厨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规范建筑垃圾集中收集、及时清运、定点堆放,合理再生利用,资源利用率达到30%以上。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资源化利用。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2020年前,新增完成50个行政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局、工贸局、财政局、环保局) /p p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p p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 /p p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有关镇办要按照先规划后实施、边调查边治理的原则,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目标、优先区域、主要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项目库。各镇办、各部门土壤污染治理规划报市环保局备案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类型、土地利用类型等因素,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个、2020年前开展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 /p p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 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镇办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 所在地镇办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市环保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出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对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向省市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strong 五、保障措施 /strong /p p   (一)提升土壤污染防治水平 /p p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对土壤环境保护研究的资金扶持,制定优惠政策,积极与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深入合作,探索开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技术、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基础研究。配备土壤污染防治先进软硬件技术设施和装备,联合建设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在市重点研发计划中研究设立土壤污染防治科技重点专项,重点突破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无害化处理等关键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局、教育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局、林业局) /p p   2.加大科研技术推广应用。探索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积累性风险防控及生活垃圾分类后处理技术等科研技术体系。探索区别于传统填埋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技术,研究资源化处理的新模式。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2020年底前,分批实施5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加大推广应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3.建立成果转化应用平台。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建设以环保为主导产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等一批成果转化平台。开展技术交流,引进土壤污染风险监测预警、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污染土壤修复再生开发和风险管控策略等先进管理和技术。(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改局、教育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4.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推动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工作开展,总结经验,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污染场地治理与管理模式。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p p   (二)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p p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强化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新建开发区应制定建设及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制度,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土壤环境保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2.完善地方立法,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有关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并实施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环境监管网络作用,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保护局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工贸局、国土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 /p p   3.加强监管能力。加强全市环境监测、执法等能力建设,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技术培训,提升土壤监测能力,加快建设标准化实验室,构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土壤环境事故应急系统、购置土壤采样与分析仪器设备、土壤环境执法检测设备等。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队伍等应急能力建设。全市环境监测系统要完成土壤监测能力提升,具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设备,满足全市土壤环境监测需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 /p p   4.完善激励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激励政策,鼓励并扶持企业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清洁生产、农用资源综合利用、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项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工贸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地税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供销社) /p p   5.开展防治试点。2018年底前,在永兴办事处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探索,力争到2020年,先行区土壤环境保护得到明显加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 /p p   6.带动资本投入。充分利用好中省市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力度,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土壤环境监测、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带动社会资本投入污染土壤治理。建立长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促进多元融资,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和引导涉重金属等环境高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务局、农业局、人行) /p p   7.扩大公众监督。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平台等途径,对超标排放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发挥“塞上环保世纪行”、“环保窗口专栏”和“环保热线”等作用,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土壤污染防治培训和咨询,支持各类环保志愿团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8.推动公益诉讼。鼓励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各镇办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工作。(责任单位:市检察委、法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 /p p   9.开展全民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对企业和相关单位、学校、社区、农民等,进行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培训,普及土壤环境保护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为公众树立保护土壤人人有责的意识,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广局、粮食局、科协) /p p   (三)夯实土壤污染治理责任 /p p   1.落实镇办主体责任。镇办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各镇办要于2018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主体。每年度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重点任务实施进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p p   2.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污染超标的土地,按照土地归属权的划分,实施污染治理,对于国有土地,督促镇办落实污染防治监管责任,必要时约谈相关负责人。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工贸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兰炭产业服务中心) /p p   3.追究排污企业污染土壤责任。各排污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必须承担损害监测与评估、治理与修复、赔偿等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市属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国土局) /p p   4.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市政府与各镇办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办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督查制度,每年度对各镇办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增加土壤污染防治内容。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审计局) /p p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环保局) /p p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镇办,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该镇办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镇办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约谈有关镇办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追究终身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监察委) /p p   《神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是市委、市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系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部署,各镇办、有关部门要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建立协作机制,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土壤环境保护,确保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如期实现。 /p p   附件: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6b27a594-59c9-4d69-b7ac-547ea82d6e7c.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神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doc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210d4fa8-a633-4369-a78e-03d1535aaea2.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神木市水源保护区名单.doc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3.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5639d47e-ea41-47ef-bb74-ee61e51ee574.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神木市蔬菜生产基地.doc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4.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4a62eb40-3205-41f9-a514-75ace5942324.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神木市粮食生产区.doc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5.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7/ueattachment/ce161a33-91ff-43cb-a356-6e70ca87d140.doc"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神木市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清单.doc /a /span /p
  • 【恒美出品】土壤养分检测仪帮助我们了解土壤的肥力
    土壤养分检测仪是一种用于检测土壤中各种养分的专用仪器,它对于农业生产和作物生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土壤养分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土壤中的养分是植物生长的重要物质基础,如氮、磷、钾等元素对作物的生长和产量有着重要影响。通过使用土壤养分检测仪,可以快速、准确地了解土壤中的养分含量,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产品链接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4275/C309599.htm 其次,土壤养分检测仪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土壤的肥力和可持续性。不同地区、不同土壤类型的养分含量和供应能力是不同的。通过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可以评估土壤的肥力和可持续性,从而选择合适的施肥方式和作物种植方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环境保护的效果。 最后,土壤养分检测仪还可以为农业研究和生产提供参考。通过长期监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可以了解土壤养分的动态变化和作物生长的关系,为农业研究和生产提供重要的数据支持。 综上所述,土壤养分检测仪对农业生产具有重要的帮助,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土壤中的养分含量,了解土壤的肥力和可持续性,为农业生产提供科学依据和参考,促进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
  • 并版“土十条”出炉 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p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针对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发布并实施,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p p   “摸家底”成为常态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为重点,我市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我市土壤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p p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将有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我市将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p p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方案》提出,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太原市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化管理平台。 /p p   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p p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等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市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p p   源头上严格监管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p p   有“后遗症”的企业也无法轻松退出市场《方案》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p p   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依照《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p p   《方案》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p p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 /p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p p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p p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 /p p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 p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p p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 /p p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p 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p p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 /p p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p p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p p   第二章 污染防控 /p p   第七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 /p 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p p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 /p p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 /p p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 /p p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p p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 /p p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p p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 /p p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p p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 /p p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 /p p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p 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三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第四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指露天采矿区用地、排土场等与矿业开采作业直接相关的用地。 /p p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 /p p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 p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 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p p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p p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p p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 /p p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指对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 /p p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p p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疑似泄漏,或者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者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 /p 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p
  • 土肥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通过专家评估
    受国家发改委委托,中国国际咨询公司组织专家5月15日对山东农业大学校申报的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进行现场评估,专家组对该项目建设方案给予高度评价。   山东农业大学党委书记苗仲华,校长温孚江,副校长董树亭,山东省发改委高技术处处长张晓青、副处长陈超,项目共建单位沈阳农大、湖南农大、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源生物有限公司、山东农大肥业有限公司的代表出席评估会。会前,专家组在苗仲华陪同下到黄淮海玉米创新中心、缓控释肥料中试实验站、作物栽培学国家重点学科、作物生物学国家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了实地考察,听取了科研人员关于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方面的情况汇报。   苗仲华在致辞中对国家发改委、山东省发改委和专家组给予山东农业大学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他简要介绍了学校的办学情况,要求山东农业大学和其他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全力以赴把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好,达到国家的建设要求。   专家组听取了资环学院张民教授和山东省工程咨询院工程师张勇关于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方案的汇报,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质询。专家们对这个建设方案给予高度评价。他们认为,山东农业大学与相关高校和企业联合申报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具有突出的优势和实力,特色鲜明,相信经过努力,能够把实验室建成我国土肥资源高效利用理论创新平台、技术研发平台、成果工程化与辐射平台、开放服务平台,成为我国土肥高效利用技术原始创新、新产品研发、产业化应用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专家们还从管理运行机制、建设目标的确立、预算编制等方面对建设方案提出了意见。   温孚江在会上致辞,对专家们所提的中肯意见表示感谢。他表示,要按照专家提出的评估意见进一步优化完善建设方案,并积极做好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建设单位将全力做好组织、经费、技术和后勤保障,确保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的顺利建设和高效运转。   张晓青代表项目主管部门在会上致辞,她说,山东省对农业高新技术平台建设高度重视,此次国家发改委实施促进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山东省积极组织相关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山东农业大学联合相关高校和企业申报的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对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具有重要意义。希望承担建设任务的高校和企业认真听取专家意见,按照专家要求修改完善建设方案,使方案更加科学、更加细致严密,同时要认真完成实验室的建设任务,使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为农业生产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工程实验室是以产业发展需要为出发点,为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主要依托骨干企业、科研机构建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为保障2020年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目标的实现,国家发改委决定从2009年开始启动促进粮食增产增收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拟在相关领域建设若干国家工程实验室,主要包括:玉米国家工程实验室、小麦国家工程实验室、水稻国家工程实验室、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作物高效用水国家工程实验室、农业生产机械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粮食储运国家工程实验室、粮食深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粮食加工机械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我校根据学科特点和优势,决定联合沈阳农大、湖南农大、山东金正大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宝源生物有限公司、山东农大肥业有限公司,申报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相关部门和学院积极组织材料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2009年11月,我校在众多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顺利通过了国家发改委组织的答辩。   据介绍,土肥资源高效利用国家工程实验室将在三年内完成四个平台的建设,这四个研究平台分别是:新型肥料研制、工艺和装备研究平台 土壤有机培肥和土壤质量评价与控制研究平台 养分精准管理技术及装备研发平台 退化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工程技术研究平台。围绕上述平台建设,还将全面构建土肥资源高效利用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国家工程实验室科技战略研究、技术咨询和人才培训、信息交流、专家资源整合、对外合作的功能。实验室将立足黄淮海、东北和长江中下游三大粮食核心产区,针对土壤养分失衡、肥料利用率低、地力衰退等农业生产限制问题,以新型肥料创制和土壤培肥改良为核心,开展新型肥料研制、土壤有机培肥、养分精准管理和退化土壤治理等共性关键技术的研发,取得技术创新和工程化突破,实现新型肥料的产业化,为高产稳产粮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提供技术支撑,为国家新增粮食规划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
  • 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将出台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污染所导致的严重环境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并呈逐步上升趋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秘书长任官平今天接受科技日报记者专访时说,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已成环保领域的重要任务。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已从水扩大到大气、土壤等。据统计,目前我国有2000万公顷耕地受到重金属污染,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受矿区污染耕地200万公顷,石油污染耕地约500万公顷,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约5万公顷,“工业三废”污染近1000万公顷,污灌农田达330多万公顷。   在5月31日结束的2012年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论坛上,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研究员说,“毒地”已严重制约我国土地的开发利用,对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产生了巨大压力,还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   重金属污染土壤导致的严重环境和健康危害事件也时见报道。如湖南等地的“镉大米”,云南曲靖铬渣污染河流和饮用水水源地等。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研究所所长、首席专家王琪说,我国先后有70余家铬盐生产企业,铬渣简易堆放,极易污染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   据调研,铬渣场地土壤中,剧毒六价铬的含量可达10000毫克/千克,扩散深度超过15米 地下水中的六价铬最高浓度达1417毫克/升 场地原有生产厂房建筑物腐蚀严重,六价铬含量高达6000毫克/千克以上。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重金属土壤污染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使全面启动全国范围内土壤修复工作迫在眉睫。   由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已进入国务院审批程序,该规划预计将带动产业总投资达数千亿元。任官平说,国家发改委批准了“‘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将“土壤与场地污染治理与修复”列入“十二五”社会发展科技领域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   在修复技术方面,陈同斌说,目前重金属污染土壤的修复技术有了初步进展。通过异位植物修复、完全焚烧等技术来修复已初见成效,在广西环江等地运用后效果较好 环保部启动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重大科技专项,技术研发和工程试点成为政策扶持土壤修复的“两大抓手”。   “从总体看,我国污染土壤修复决策已从基于污染物总量控制的修复目标,发展到基于污染风险评估的修复导向 技术上已从物理、化学修复,发展到生物修复和自然衰减,从单一技术发展到多技术联合、综合集成的工程修复技术 设备也从基于固定式设备的离场修复发展到移动式设备的现场修复。”任官平说。   不过,陈同斌等专家也表示,我国土壤修复产业还面临很多问题与挑战:我国需借鉴国外经验,但又不宜照搬 土壤污染修复产业发展战略不明确,市场混乱 修复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产业链合作亟待解决。   陈同斌说,目前,国内在农田污染土壤修复方面还几乎是空白,用于农田污染土壤治理的植物及相关药剂,国内仅有几家公司拥有。由于农田土壤污染与食品粮食安全密切相关,“这一领域的未来市场很广”。
  • 国办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具体内容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 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政策。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 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 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 “2018环境监测与服务创新论坛”分论坛二围绕土壤、地下水监测等展开专题讨论
    p   2017年6月7日,以“创新驱动发展,科技改善环境”为主题的第十六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18)在京开幕。作为“第十六届中国国际环保展览会(CIEPEC 2018)”的同期活动——2018环保产业创新发展大会将于6月7日-9日在北京举办。6月8日,大会分论坛“2018环境监测与服务创新论坛”在北京维景国际大酒店如期召开,旨在推动环境监测领域技术发展,搭建企业展示与交流平台。 /p p   “2018环境监测与服务创新论坛”设置了两个分论坛,分论坛一以“环境遥感、大气监测等”为主要议题,分论坛二以“土壤、地下水监测,污染源监测及大数据等”为主要议题,本篇报道将为大家带来分论坛二的精彩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241caeb2-f070-4217-bd3f-4c2f196c8c6b.jpg" title=" 大会现场照.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大会现场 /span /p p   分论坛二共邀请到十位专家老师为大家做精彩的报告,来自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的傅德黔老师担任本论坛的主持人。 /p p   以下为报告的主要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4a4eb67a-cf99-4a09-a001-e7d54dd5e168.jpg" title=" 报告一:吴忠祥.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吴忠祥副主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p p   吴老师的报告分为三大方面内容:第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概述 第二是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保证技术 第三是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要点。吴老师就这三大方面相关理念产生的技术为大家作了一个简要介绍。吴老师在报告中介绍到,农用地土壤污染的主要类型是:水质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农业污染。农用地有施的化肥、农药、污泥堆肥等。土壤污染不是单一的污染,而是符合型污染。农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体系有几块:一个是组织体系,二是技术体系,三是工作机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f42002a8-52d9-4766-bd4e-b5c0ad2e6c14.jpg" title=" 报告二:罗金.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广东柯内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数据保障中心总监 罗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大数据背景下的数据保障体系探索与实践 /p p   罗总在报告中分享的内容有四方面:一是公司简介,二是大数据时代环境在线监测的新变化,三是数据保障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最后罗总为大家做了一个小结。罗总在分享大数据时代环境在线监测的新变化内容时,以他们的产品“猫头鹰”为例,为我们展示了该产品通过大数据排查企业偷排漏排等行为的案例。罗总在报告的最后总结道,在在线监测工作中,要想不缩减运维质量的情况下而大幅降低运维成本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而运用大数据进行监测,帮环境监管部门提高效率,就可以达到“节流开源”。罗总认为是良性发展,也是未来的必经之路。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1483826d-9919-4551-9e4d-a0051c5045fc.jpg" title=" 报告三:夏新.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夏新主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 /p p   夏主任在报告中为大家介绍了我们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的土壤环境例行工作。夏主任介绍到,“十三五”期间国家财政给予支持,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和总站的带领下,共同实现国家网第一轮监测,按照目前50条和“十三五”土壤环境总体方案的要求,准备五年一轮开展相关的监测。我国土壤监测工作起步相对比较晚,进步、发展比较缓慢。但随着现在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土壤监测工作肯定要实现一个非常大的飞跃,但是环境监测部门也面临着机构、人员、监测技术等方面的弱势,所以在监测技术上、仪器发展上、人才队伍建设上需要大家的共同支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443d135f-1a62-4ed1-bc3f-00d21037c840.jpg" title=" 报告四马毅.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马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工业废水毒性检测的发展与创新 /p p   马总同他们的战略合作伙伴英国现代水务公司为大家介绍了英国现代水务公司在一些技术方面的创新。马总介绍到,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EPC工程整体解决方案的环保公司,上海问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希望同他们的合作伙伴在监测毒性监测方面,在商业模式、运作模式上有所创新,给行业创新贡献自己的力量。今天介绍的重点是怎么样看待监测和监测结果、监测数据的价值,这个价值可能不仅仅局限于几个水质污染的参数,更多是综合的,根据需求来定义的一些各种方法及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a6e4c316-567b-4ac2-ba85-c2bd801b085b.jpg" title=" 报告五张亚辉.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张亚辉 副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友好型环境检测技术发展趋势 /p p   张老师的报告分为四大方面内容:一是环境检测技术进展 二是友好型环境检测技术内涵 三是友好型技术案例 四是发展方向思考。张老师介绍到,我国环境检测技术是基于对国外环境检测技术设备引进、消化、吸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环境检测仪器的自动化、智能化和产业化正在逐步实现。现在的环境检测技术的现状还是处于大量试剂消耗,造成二次污染,对环境不友好,监测效率低,也造成我们监测行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的行业。未来实验室的发展趋势,有这样一个概念被提出:无人值守,让机器代替人工,让分析人员从重复性的劳动解放出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e3920e9a-66d1-46dd-a7f3-cc45ca8fc6c6.jpg" title=" 报告六李瑞.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李瑞 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我国地下水监测技术与设备研究进展 /p p   李老师从我国的地下水环境、我国地下水监测技术研究进展、地下水无扰动采样技术与设备、地下水污染在线监测预警四大方面为大家分享了精彩报告。李老师介绍到,地下水一旦污染了,治理起来是非常困难的,代价是巨大的,监测预警和源头防控是地下水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地下水监测能力总体比较薄弱,缺少专业化监测设备。水质自动化监测水平低,地下水监测技术研发能力弱,国内产品市场竞争力弱。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ca221638-6ab7-4865-a46a-a5454e7fa992.jpg" title=" 报告七吴跃.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恩德斯豪斯(中国)自动化有限公司分析产品经理 吴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数字时代下的水质监测,感受平台化的力量 /p p   吴经理在报告中介绍到的数字时代下水质监测主要从四方面来说,一个是底层数据的数字化得益于Memosens芯片技术,把最真实的数据在芯片里存储,然后上传到客户 第二个是仪表结构的平台化 第三个是通讯方式的多样性,希望有承载越来越多信息的数据,仪表有这些协议根据底层协议挂钩起来 最后一点是人机交付的智能化,手机端有应用有APP,随时随地点开软件就知道仪表的状态,了解污染企业,当前河流污染情况是怎么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b4905751-3c27-4c07-b510-853f09ef5038.jpg" title=" 报告八傅德黔.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傅德黔研究员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企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解读 /p p   傅老师的报告分为四大方面,一是开展自行监测的意义 二是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三是自行监测指南的定位 四是总则主要内容。十九大以来提倡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即企业监测、政府监管、公众监督,把大家的责任分开,提出企业自行监测的问题。企业自行监测的意义很多,首先从法定意义上来讲,企业对社会作出有贡献的同时对社会也有责任 从法律义务上来讲,各种法规对企业自行监测,尤其是最近几年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了明确的建议 第三个意义,环保方面大力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明确要求企业自行监测,如果没有按照要求去监测就是违法排污。企业应当引起重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83c3a643-bb29-4ad6-aa78-102e37870b99.jpg" title=" 报告九王秀竹.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哈希水质分析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高级市场经理 王秀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HDXRF技术土壤重金属检测应用 /p p   王经理的报告主题为“HDXRF技术土壤重金属检测应用”,王经理从以下四方面同大家分享了这一主题,首先为大家进行了公司简介、其次为大家介绍了产业挑战、技术原理和特点、产品及应用方面的内容。XOS与哈希一样,同为丹纳赫旗下的一个品牌,XOS总部位于纽约州,在北京、上海、深圳有分公司,销售及服务网络遍布全球。王经理在报告中介绍到,土壤重金属的调查分析,采样差大于分析误差,在土壤重金属的分析上有一些标准方法,但在前面的采样和制样没有认证和标准方法进行管理,这就要求大量的取样、采样,取重量多的土壤回到实验室分析,这样导致的问题是成本太高了,现在传统实验室方法无法满足大量的土壤分析需求的,就推动了快速低成本的现场便携式的监测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6/insimg/4e5a5853-afb0-4b95-a06d-7690f6424659.jpg" title=" 报告十张吉臣.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人: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吉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报告题目:打造智慧运维,保障数据质量——构建全质量的智能化运维体系 /p p   张总的分享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什么是智慧化运维 第二如何实现智慧化运维 第三,万维盈创在智慧化运维当中做的系统、所解决的业绩以及价值。报告中,张总通过一个简短的小视频为大家展示了万维盈创打造的智慧化运维体系。智慧化运维的价值是固化了运维体系,提升了运维质量,降低了运维成本,积累了运维资产,打造了全程溯源的一套体系。应该来说,智慧化运维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运维工程师每一次现场活动使其有效,保障自动监控使产生的每一组数据使其可用。 /p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谁污染谁负责修复
    11月8日,环保部在官网上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  在地块污染责任划分层面,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若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 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 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从业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九条【环境调查】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环境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等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 (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 (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 (二)关注污染物 (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 (四)风险表征 (五)风险控制值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管控范围 (二)风险管控目标 (三)主要工程措施 (四)监测计划 (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 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 (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 (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五)工程实施进度 (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 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等措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的疑似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对经风险评估确认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地块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有关档案,或者申请公开污染地块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 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 (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第二十七条【罚则二】 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 nbsp 近日,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 土十条》)关于 2017 年底前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编制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 /p p   《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业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 /p p & nbsp & nbsp & nbsp 《 办法》分为总则、污染防控、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内容。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 征求意见稿) /p p   第一章 总 则 /p p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 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 其中, 矿业用地不包括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指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 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是指基于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 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p p & nbsp 第四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名单, 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 /p p   第五条[企业责任] 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 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p p   第六条[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 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污染防控 /p p   第七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 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新、 改、 扩建项目选址用地应当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未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 /p p & nbsp 第八条[企业用地环境准入]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 /p p   第九条[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 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 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条[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 类型、规格、 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 改、 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 /p p  第十一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定期对重点区域、 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 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 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 地下管线, 以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 /p p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三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 应当排查污染源, 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 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 /p p   第十四条[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 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 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 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p p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 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方案。 /p p   第十六条[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p p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 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办法施行之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水平的, 应当治理修复至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的环境水平, 或者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住宅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p p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p p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p p   (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 p   ( 二) 查阅、 复制相关文件、 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 p   ( 三)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p p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重点企业未按本规定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 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附 则 /p p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有毒有害物质, 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指对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涉及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 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 建设、 运行管理等不完善, 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渗漏、 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 /p p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疑似泄漏, 或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 /p p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p
  • 2278.92亿环保专项资金!土壤、废水、废气领域占18%!
    据统计,截至目前,财政部等部门已提前下达多项2023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其中与生态保护相关的已经达到约2278.92亿。包括:大气污染防治210亿、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70亿、土壤污染防治30.8亿、农村环境整治20亿、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883.84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189.93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343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314.6亿、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预算11.25亿、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105.5亿。资金支持范围如下表:支持范围3i讲堂相关直播大气污染防治210亿(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具体包括项目改造、农村地区运营补贴;(二)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用于此项的经费不得超过资金总规模的5%);(三)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协同控制;(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有关重要事项。4月13日 环境空气质量分析与应急监测(点击可跳转)3月22日 工业园区污染监测(点击可跳转)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70亿(一)流域水污染治理;(二)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四)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五)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六)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注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用于支持能力建设的资金数不得超过防治资金下达数的5%2月15日 废污水分析检测与监测(点击可跳转)土壤污染防治30.8亿(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2月21日 场地土壤污染检测(点击可跳转)3月7日 危废固废处理与分析监测(点击可跳转)农村环境整治20亿(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二)农村生活污水、黑臭水体治理;(三)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源涵养。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883.84亿用于提高重点生态县域等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不规定具体用途,由相关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189.93亿用于2018-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2020-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和2018-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预算343亿(一)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310亿;(二)开展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33亿。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314.6亿主要用于耕地质量提升、草原禁牧补助与草畜平衡奖励、草原生态修复治理、渔业资源保护等支出方向。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资金预算11.25亿中央财政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根据项目投资额和治理黑臭水体面积给予2亿元、1亿元、5000万元的分档定额奖补,资金分年安排。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105.5亿(一)海绵城市建设示范;(二)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
  • 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发布 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基础支撑
    环境保护部近日批准发布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 682-2014)等5项污染场地系列环保标准(以下简称五项标准),旨在为各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为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供基础支撑。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污染场地又称污染地块,指因从事生产、经营、处理、贮存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处理处置潜在危险废物、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造成污染,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可以确认其危害超过人体健康或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地块)。长期以来,我国工业化快速发展,各地化工、农药、冶炼、电镀等工业企业和加油站、化学品储罐、固体废物处理等设施数量大、分布广,不少企业设施生产时间长、产品种类多、生产工艺复杂、环境管理措施不到位,所在场地积累了多种污染物,包括各类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等毒性强、危害重的污染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ldquo 退二进三&rdquo 、土地整理等政策的逐步实施,大批工业企业新建、停产、关闭或搬迁。在农业、工业、居住等用地类型变更过程中,要有效预防新污染、整治老污染、控制环境风险,就必须科学、严谨地开展场地环境状况调查、监测、评价工作。鉴于现行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而《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HJ/T 25-1999)的适用范围窄、暴露途径少、技术路线旧,对具体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支撑作用不足,环境保护部于2006年启动了场地环境管理配套标准制定工作。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由于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具有上位法不健全、地域差异大、环境影响因素多、作用机理复杂等特点,其环保标准的作用定位、制定原理与大气、地表水环保标准有重大区别,是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重点、难点领域。经过多年探索、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五项标准充分借鉴国外相关法规标准,结合近年来我国污染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修复工作实践,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场地环境管理技术原则、模型和路线图,规定了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场地环境监测、健康风险评估、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方案编制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程序、工作内容、技术要求,规范了相关术语定义,初步形成涵盖污染场地环境管理主要环节的国家环保标准体系。自五项标准实施之日起,《工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风险评价基准》废止。   这位负责人同时告诉记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或污染防治目标的确定,首先应执行其环境质量标准。对于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的项目指标,可以根据五项标准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风险控制值,作为具体场地受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的目标参考值。鉴于相关法律尚不健全,五项标准以技术性规定为主,未规定相关管理要求 其监督、实施应依据《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相关原则和《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后依法进行。   这位负责人强调,除法律保障外,当前实施五项标准还面临3方面制约:一是专业人才缺乏,拥有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修复治理知识以及经验的从业人员少 二是基础资料缺乏,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关键参数的取值本土化还不够充分,场地环境档案和历史资料少,已有的档案资料往往也不规范 三是我国自主研发的污染场地监测、评价、治理、修复技术装备缺乏,相关专业设备受国外制约。   针对上述问题,环境保护部将积极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土壤、水环保行动计划,完善政策、建立激励机制,同时加大环保科研项目支持力度,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相关管理措施、制度,为有序推进土壤、地下水环保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提高实施效果夯实基础。
  • 《厦门土壤污染防治计划方案》:将实现监测点位全覆盖
    近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方案》原文如下: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  厦门市土地资源相对紧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地区仍存在不同类型和程度的土壤污染,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刻不容缓。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 45 号),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我市关于健全生态文明体制机制,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率先建成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而奋斗。  二、土壤环境保护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在现有的调查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的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制革、铅酸蓄电池、制药、光电、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危化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企业(含已停产、搬迁及关闭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并对调查数据加以综合分析(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全面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由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在耕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畜禽养殖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等地布设市控点位,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逐步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网络,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国控、省控、市控监测点位全市各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经信局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制度。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2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农业局、发改委、经信局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依托我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区两级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水利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底前,整合环保、国土、农业、市政园林、科技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监测数据,依托“多规合一”、“智慧环保”系统,基本建成全市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实现数据信息化、动态化。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2018年底前,与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实现对接(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市政园林局、经信局、发改委、规划委、科技局、海洋渔业局、卫计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2017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7年起,以蔬菜、水果生产基地为试点,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所有类别划定。划定结果作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的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房产局参与)。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市政园林局负责)。  5.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和园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规划委、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等参与)。2017年起,对确需占用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鼓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农业局参与)。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优先保护类耕地总面积减少的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不得扩建,并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或适时引导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6.安全利用质量较差耕地和园地  根据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对确定为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和园地,要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参与)。  7.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和园地  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业局负责)。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安全的,要制定并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市环保局、水利局负责)。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等参与)。  8.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完善并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措施。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9.建立强制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本市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工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其土壤环境(含地下水)实施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或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第三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与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农业局等参与)。  10.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负责)。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须进行修复合格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市经信局、发改委、规划委、国土房产局、建设局、环保局负责)。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等参与)。  11.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全周期管理  自2017年起,对本市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实施全周期管理。本市重点行业企业建设用地进入各使用环节(储备、转让、收回以及改变用途)之前,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应委托具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国土房产、环境保护、规划、经信、建设等主管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规划委、建设局等参与)。经环保主管部门认定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市环保局负责)。经环保部门认定存在污染并需要治理修复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含土地储备机构)必须组织实施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后,才可进入下一个用地程序(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规划委、建设局等参与)。  12.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全市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市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规划委、市经信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建设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3.优化空间布局管控  深化“多规合一”管控。以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发挥“多规合一”和城市开发边界试点城市优势,完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机制,优化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环境目标、生态指标等“多标衔接”的规划体系,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的土壤保护管控,禁止在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新建任何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工业企业。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市发改委、规划委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经信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结合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一般工业固废、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规划委、国土房产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14.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同时加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达标监督。无居民海岛要以保护和生态修复为主,适度开发利用,避免破坏性过度利用(市海洋渔业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港口局、海事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参与)。  1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有明确的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专章。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发改委等参与)。自2017年起,各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经信局、环保局等参与)。  (五)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管,明确各区工作重点  16.加强工矿企业污染源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区至少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行业周边区域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积极推进重金属生产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风险防控和提标升级改造,集美区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区加强污染整治,2020年底前达到退出标准。提高制革、涉重金属、铅酸蓄电池等行业准入门槛。所有新改扩建制革、涉重金属、铅酸蓄电池企业原则应选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集中区内。以电镀集控区、制革企业和铅酸蓄电池企业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先进的材料、设备、技术和工艺,推动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清洁化改造。开展循环经济,鼓励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危废的资源综合利用,强化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参与)。  强化有机污染物监管。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经营储油库、加油站、洗染店、从事机动车船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要求建设、维护储油设备,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和洗染活动中油品或者干洗溶剂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自2018年起,对转产、搬迁、关闭的重点行业企业,需要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的,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在返还采矿权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采矿权许可证续约时,采矿权人按照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情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负责)。2017年底前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排查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市安监局、经信局、环保局等参与)。优先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的矿山整治工作(市国土房产局、水利局、环保局负责)。  17.规范废物处理处置  加强固废处置监管。各区开展粉煤灰、冶炼废渣、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建成全市危险废物电子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国土房产局、商务局等参与)。  规范废物再生利用活动。以电器电子废物拆解、废汽车及轮船拆解、废轮胎、废塑料收回利用企业为重点开展整治,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国土房产局、商务局等参与)。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工作(市建设局负责)。  18.控制农业污染源  引导农业向绿色生态化发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完成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年度任务,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选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以上。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有机肥进入市场。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加强平台线上巡查,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严格落实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置管理。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重点在同安、翔安区的蔬菜基地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实现蔬菜基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市农业局牵头,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落实“以奖代补”政策,推进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限养区内规模化生猪养殖场的标准化升级改造,逾期未完成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拆除(各区人民政府牵头,市执法局、环保局等参与)。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市环保局负责)。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市农业局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农业局负责)。  19.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加快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管理,完善城乡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商务局、建设局等参与)。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垃圾填埋场所(含非正规的垃圾堆放场)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环保局负责)。严格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参与)。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村庄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市建设局牵头,市市政园林局参与)。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置(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财政局、建设局、环保局等参与)。配合建立全市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商务局等参与)。  20.明确各区工作重点  思明区、湖里区:加快现有的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的关停工作,对关闭搬迁的涉及重点行业企业原址地块进行环境排查与土壤调查评估等 加强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非正规)排查摸底,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海沧区:加强对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涉重金属、铅酸蓄电池、制药、生活垃圾处置、危化品仓储及涉汞排放等行业企业周边土壤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 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 加强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非正规)排查摸底,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开展重石油烃类有机物污染修复。  集美区:加强对化工、涉重金属、光电、危险废物处置、涉汞排放等行业企业的周边土壤进行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 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 加强落后产业淘汰力度,推进重金属生产企业产业结构调整、风险防控和提标升级改造 开展重金属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示范 加强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含非正规)排查摸底,并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 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  同安区:加强对涉重金属、制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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