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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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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信息系统相关的论坛

  • 【资料】环境信息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摘要: 环境信息系统是提高环境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从环境管理对环境信息系统的需求分析出发,阐述了环境信息系统应用于环境管理的重要作用,之后简单介绍了环境信息系统与环境管理功能的实现。关键词:环境信息系统,环境管理;信息技术[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769]环境信息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rar[/url]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我局组织起草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机关、科研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和个人提出意见。  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4),于2023年11月19日前,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反馈我局。涉及修改重要技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如无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57308/2023102317182722220.doc]书面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57308/2023102317182781552.docx]《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57308/2023102317182721602.doc]《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sthjlyzwg/yjzj77/325959262/436257308/2023102317182777873.doc]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反馈表[/url][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10月19日 [/align]  [联系人:程念亮、高喜超;联系电话:010-88420547、010-68481537(工作日:9:00-11:30;13:30-18:00);传真:010-68471038、010-88423743;E-mail:jiancechu@sthjj.beijing.gov.cn,kjchu@sthjj.beijing.gov.cn]

  • 地理信息系统在污水流量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1、目的地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GIS)技术能够使环境管理产生质的飞跃,它通过分析信息的空间分布,监测信息的时序变化,比较不同的空间数据,实现对空间信息及 其他各类信息的标准化管理与信息交换,使大量抽象、枯燥的数据变得生动、直观和易于理解。并根据应用目的进行各种形式的专题图表输出。GIS为环境管理和 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动态、全面的流量信息和依据。对提高城市环保工作效率,促进环境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从而达到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总量收费的目的,具 有重大意义。2、国内外应用情况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应用正席卷全球,在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国家级、洲际之间以及各种专题性的GIS,GIS应用国际化、全球化已成为一种趋势。GIS早期应用强调制图和空间数据库管理,这些应用逐渐地发展为强调制图现象间相互关系的模拟,大多数应用都包括了制图模拟,如地图再分类、叠加和简单缓冲区的建立等。新的应用集中体现在空间模拟上,即利用空间统计和先进的分析算子进行应用模型的分析和模拟。GIS在专业领域中的应用,需开发本专业模型,随着专业的不断发展,GIS应用模型越来越多,既有定量模型,又有定性模型,既有结构化模型,又有非结构化模型。GIS在专业中的应用能否成功与模型开发的成败息息相关。G1S应用在环境评价和监测系统方面,主要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污染评价、灌溉适宜性评价、灾害监测、生态系统的研究、生物圈遗迹管理、自然资源管理等。我国对GIS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开始于80年代初,并于1987年底在中国科学院地理研究所建成资源与环境信息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迄今结合遥感技术在重大 自然灾害评估、流域污染研究、环境科学、环境影响评价、城市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设计与管理、森林、植被、农业等方面,完成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我国 五万分之一数字地图的建立,开发地市和县级层次的环境信息系统必将成为今后工作的重点。通过检索可知,目前,国内外GIS在环境科学领域的开发与应用,只是在环境管理、环境监测、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网和污水处理厂设计、支持污水系统分析及管理、污水网络等方面。国内外未见GIS应用于污水计量装置管理方面的内容。3、抚顺市污水计量装置分布情况将GIS技术应用于抚顺市污水流量计管理中,首先应调查抚顺市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情况,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统计,编码,制定电子表格,最后完成电子地图的地理信息系统。抚顺市属辽宁省中部城市群之一,是我省主要的重工业城市之一。浑河抚顺市区段34.4km分布60余个排污口和溢流口,污染物排放规律和分布规律复杂程度是国内外少见的,给环境管理,特别是排污口规划带来很大的困难。由于抚顺市区重工业门类庞杂,分布集中在浑河市区段两岸,而在工业密集程度比较大的这一地区,人口密度也很大,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会对抚顺市区人民的健 康、生活质量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因此对工业企业,尤其是重点污染源的污水排放进行监控就成为一种必然,而安装污水流量计是获取污水排放数据的一种比较简 单、高效的手段,便于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监督控制。抚顺市39家企业的各种类型流量计44台,其中3家停产,2台已拆除。正在使用的流量计共有39台。4、抚顺市污水计量装置分布展示系统设计4.1、系统平台选取GIS平台应选择易于操作,同时具有可观发展前景的产品。由此,我们选择了ArcViewGIS系统。ArcViewGIS是美国环境系统研究所 (Environmen-talSystemsResearchInstitute简称ESRI1研制的产品,ESRI是目前全世界最大的地理信息系统软 件研究公司,其发展基本上代表了国际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前沿水平。ArcView采用了可扩充的结构设计,整个系统由基本模块和可扩充功能模块构成。其基本模块包括对视(Views)、表格(Tables)、图表 (Charts)、图版(Lay-outs)和脚本Scripts)管理。这些基本功能模块可以完成以下功能:创建基于GIS的电子地图,空间数据与属性 数据的交叉查询,建立基于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的分析图表,制作地图图版。ArcView还包括了大量可扩充功能模块,包括:空问分析 (SpatialAnalyst)模块,网络分析(NetWorkAnalysis)模块,三维分析(3DAnalyst)模块,绘图输出 (ArcPressforArcView)模块,影像分析(ImageAnalystforArcView)模块。4.2、系统目标抚顺市污水流量计的管理仍然是人工管理模式,这种人工管理模式很难满足实际需要。我们希望能够提高对污水流量计的管理水平,建立污水流量计信息管理系统。 要求系统能存储全部污水流量计图形和属性信息,并可随时更新,能方便对污水流量计信息进行双向查询,能对流量计运行状态进行监控。污水流量计分布展示系统选用ArcView3.2为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利用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在已有抚顺市区1:10,000电子地图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抚顺市重点污染源流量计基础数据和信息内容,实现污水流量计分布展示的图形电子化和信息自动化。系统目标如下:系统应全面实现流量计信息展示电子化;系统应全面、完整地管理全部的基础信息,并能够更新数据;系统应具备稳定性。限于条件并根据上述要求确定在目前状态下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地形图的存储管理以及局部修改和更新;流量计的基础数据存储管理;流量计数据的修改和更新功能。

  • 【原创】生态环境监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

    摘 要: 文章对生态环境监测的基本概念和原则、任务及特点、生态环境指标的建立、生态监测技术和生态变化趋势预测预报等进行了介绍, 并结合我国在生态环境监测方面所开展的工作提出了今后工作的一些设想和展望。关键词: 生态学 生态监测 环境监测 遥感 地理信息系统[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07]生态环境监测及其在我国的发展.rar[/url]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和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要求,深化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防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根据《贵州省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方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危险废物“以管促调 强化防治”工作方案》等,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工作(一)突出评估重点,强化风险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十四五”贵州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黔环综合〔2021〕39号),按照“突出重点、保障数量、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和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市级规范化评估数量不低于省级规范化评估数量,且不与省级规范化评估重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到2025年,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产废单位规范化评估全覆盖,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完成两轮规范化评估。2024年起,全省规范化评估工作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各地要严格按照规范化评估指标体系,督促指导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新发布实施的标准规范。(二)深化改革创新,细化年度评估指标持续推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专项行动任务落实,深入实施《危险废物“以管促调 强化防治”工作方案》,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规范建设含汞废物区域性集中处置中心和含铅废物利用处置中心,持续推进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许可豁免管理、跨省转入危险废物生态保护补偿、废矿物油和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转运等试点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分级行政审批,不违规设置市(州)间行政壁垒,不违规增设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不违规下放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经营许可分级审批权限,不违规限定危险废物经验范围或比例等。强化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优化环评审批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程序,精简申请材料,深化审批业务“一窗通办”,做好政策解读,靠前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三)加强指导帮扶,推动评估问题整改建立指导帮扶机制,发挥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等专业特长,强化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技术帮扶。对评估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对整改难度大、整改进度缓慢等“硬骨头”问题开展“回头看”,对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对得分靠后企业开展现场帮扶,通过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建立规范化评估的“一企一档”,记录评估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动态跟踪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将评估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与环境执法相衔接,涉嫌安全隐患线索及时移交应急管理等部门。鼓励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二、不断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四)实行电子标签台账,规范源头管理在2023年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已实现全过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基础上,2024年起100吨和10吨以下产废单位全面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二维码,逐步实现可追溯信息化管理。省生态环境厅按国家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要求,建立贵州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固废系统)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不具备可追溯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应在省固废系统中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生成并使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二维码。鼓励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生成并领取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每年1月31日前,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分类原则,通过省固废系统审核确认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简化管理单位、登记管理单位清单。每年3月20前,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完成省固废系统相关数据治理,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自查自纠,按要求将上一年度危险废物有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五)运行统一电子联单,规范转移跟踪2024年起,全面实行具有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使用省固废系统及其可追溯APP等实时记录转移轨迹,省生态环境厅实时将转移轨迹与国家固废系统对接。危险废物电子标签、转移轨迹与电子转移联单关联。鼓励持证单位在自有危险废物运输车辆安装车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设备。全面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函及相关单位申请材料、复函、审批决定等通过省固废系统和国家固废系统联动运转。(六)推行电子证照制发,规范末端管理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电子化。2024年起,申请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可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使用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电子通知单。全面推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电子化。2024年起,我省尚在有效期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新核发许可证均通过省固废系统制发电子证照,使用国家统一样式、编号。持证单位应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的要求,在省固废系统建立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每月15日和每年1月底前通过省固废系统汇总报告上月度和上年度经营情况。省固废系统开发自动汇总功能,实现月度和年度经营情况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鼓励持证单位在危险废物相关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七)构建全国“一张网”,强化对接与应用积极配合构建全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一张网”,进一步优化省固废系统,有效衔接市(州)级自建系统,全面实现数据信息与国家系统实时、准确、完整对接。指导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使用省固废系统履行危险废物相关制度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主动做好省固废系统与国家固废系统衔接并免费提供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使用,不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义向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推销物联产品、设备等。三、继续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评估结果应用(八)加强正向激励,形成工作合力将规范化评估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 “无废城市”建设成效评估指标体系等。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高的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优先纳入相关改革举措先行先试范围。对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开展自行评估、持证单位为产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持证单位应用视频监控等鼓励性事项,省生态环境厅视情纳入规范化评估的“加分项”。(九)加强监督管理,倒逼问题整改当年评估结果不达标,且不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跨省转移等行政许可事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评估结果不达标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十)加强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各类新闻媒介广泛宣传规范化评估经验做法,提升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守法意识和能力。开展规范化评估实战比武,鼓励将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依法纳入相关单位和人员表彰、奖励范围。认真开展规范化评估工作情况总结和报送工作,不断提高规范化评估工作质量。[align=right]2024年3月5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

  • 这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透露哪些重要信息?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18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此次大会规格很高,除了出访的栗战书,习近平和其他常委悉数出席,可见中央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之高。这次会议,信息量很大,有哪些内容需要重点关注? ①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表述程度更强:从十九大报告中的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上升为“根本大计”。  ②对十八大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用3个词提出肯定: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同时指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  ③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情况作出三个判断:  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   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  ④并对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6个原则:  一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三是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四是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   五是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六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  ⑤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5点要求:  要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   要全面推动绿色发展   要把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   要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   要提高环境治理水平   ⑥强调加快建立健全5个生态文明体系:  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体系   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   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体系   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体系。  ⑦最后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体责任的函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近日,各区县在办理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业务时,发现存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责任主体不清晰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有关主体责任要求明确如下。一、明确责任主体产废单位是落实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为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产废单位应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上记载的建设单位。产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二、严格注册管理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主动提醒产废单位使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记载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在重庆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名注册账号并登录到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办理相关业务;其他单位(包括关联单位,如子公司、分公司、承包商等)不应冒用产废单位的名义注册账号或办理相关业务;同一产废单位不得注册多个账号。三、加强监管服务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就相关管理要求开展业务指导帮扶和宣贯培训,并督促产废单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规范建立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生成转移联单、申报登记备案、申请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等。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和“双随机”抽查力度,严肃查处产废单位不按要求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制定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备案及擅自倾倒、堆放、转移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6月25日

  • 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废铅蓄电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以下简称跨省转移)便捷化,现决定在全国范围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试点时间[/b]  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  [b]二、试点内容[/b]  在全国范围,选择一批环境管理水平高、技术装备先进、污染防治设施完备、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再生铅企业作为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  试点期间,向试点单位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按照省内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试点单位应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和核准经营规模内接受废铅蓄电池。  [b]三、试点单位基本条件[/b]  (一)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再生铅企业,废铅蓄电池核准利用能力不小于10万吨/年。  (二)近两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  (三)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中的Ⅱ级及以上水平。  (四)近两年未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未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降低环保信用等级。  (五)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应用危险废物电子标签并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废铅蓄电池贮存、利用处置等关键节点应用视频监控、电子地磅、电子管理台账。  [b]四、组织实施[/b]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单位进行申报,依据危险废物相关法规标准以及试点单位基本条件,制订审核细则并严格组织审核,分别于2023年12月底和2024年12月底前,将试点单位名单和动态调整后试点单位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我部。根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报送的试点单位情况,我部建立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单位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b]五、工作要求[/b]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开展优化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管理试点工作作为加强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充分发挥政策引导和支持作用,认真组织开展,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环境监管。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试点单位纳入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管理,加强对试点单位废铅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的环境监管,每年组织对试点单位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指导督促试点单位严格落实《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在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记录废铅蓄电池有关信息,严格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注重技术帮扶,及时指导帮助试点单位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建立退出机制,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将试点期内不再符合基本条件的试点单位信息报送我部,我部按程序终止其试点工作。  (三)信息报送要求。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分别于2024年12月底和2025年12月底前将年度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我部,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收到本通知后,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明确1名联系人,并将姓名、联系方式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张龙  电话:(010)65645786  邮箱:hwmd@mee.gov.c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生态环境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严格遵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6日[/align][align=center][b]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固定污染源,是指产生或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污染物或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环境影响的具有固定场所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辖区内固定污染源的全周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第四条(分类监管)本市对固定污染源实行分类监管。按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量、环境风险和影响程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综合因素,将固定污染源分为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和简易监管对象三类,并结合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等实行动态管理。重点监管对象为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固定污染源,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公开发布。依据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新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持证单位,以及依据《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固定污染源,应动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对象外,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实施简化管理以及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简易监管对象为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外的其他固定污染源。第五条(分级监管)以排污许可证“谁核发、谁监管”为原则,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本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实行“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监管体系,并逐步提高属地化监管比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筹、监督和指导全市固定污染源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相关监管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管固定污染源包括:(1)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上海化学工业区四至范围内的固定污染源;(3)持有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市区分工可根据监管需要和市、区两级监管能力进行适时调整。各区生态环境局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内各自职责范围内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开展辖区内市管固定污染源的日常监督管理,监督和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巡查和综合协调。乡镇(街道)在区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结合网格化管理机制,对辖区内简易监管对象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辖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的,应按市政府确定的执法事项履行执法职责,不属于自身执法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应在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下,对园区内固定污染源落实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情况进行巡查和综合协调,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其他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园区内固定污染源开展环境保护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管机制)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建立固定污染源监管、监测、执法“三监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监管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市区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三监联动”工作方案,明确联动部门职责、工作要求、联动类型和流程,规范联动任务的发起、接收、执行、反馈,对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实施全流程和闭环管理。第七条(监管平台)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并建立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支撑全市固定污染源数字化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并依托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现场监测移动端、移动执法系统等信息化平台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管和“三监联动”工作,实现信息共享、过程留痕、监管闭环。第八条(职责分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监管、监测、执法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协同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固定污染源监管牵头部门负责固定污染源监管的制度机制设计,统筹协调推进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组织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完善和实施应用,协调推进监管、监测、执法部门“三监联动”工作协同。水、大气、噪声、固废、土壤、生态、辐射、海洋等环境要素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全市固定污染源相关要素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并组织检查评估,提出相关监测、执法专项需求并跟踪执行情况。监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固定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和监测检查需求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全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筛选等工作。执法管理部门负责整合全局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执法检查需求并组织实施,查处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开展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工作。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出的监测要求,组织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术检查、实际排放量核查等工作;根据排污许可和其他环境监测管理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监测。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负责落实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提出的执法需求,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全周期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第九条(监管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内容实施差异化管理。重点监管和一般监管对象中,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主要实施依证监管,推进实施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推进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一证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未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的落实情况;(2)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3)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5)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6)排放口规范化情况;(7)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信息公开要求的落实情况;(8)总量控制要求落实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简易监管对象中,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重点按照排污登记表实施依法监管,对其他固定污染源实施依法监管。第十条(监管频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年度执法和监测计划,并根据固定污染源监管类别,对固定污染源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对重点监管对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执法检查,主要排放口每5年至少开展1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应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和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一般监管对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一次“双随机”执法检查,至少抽取总数的10%开展一次执法监测;对其中排污许可证持证单位还应每年组织开展执行报告检查、年度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查,并至少抽取总数20%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简易监管对象,街道(乡镇)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实施全覆盖巡查,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每年至少抽取总数5%比例开展“双随机”检查。第十一条(监管衔接)推进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强化固定污染源建设期、调试期和运营期的全周期监管。对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监管工作可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后监管纳入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范围统筹组织实施。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发证范围以外的固定污染源,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监管方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固定污染源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固定污染源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加大卫星遥感、无人机、走航监测、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以及通过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等信息化平台监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调阅固定污染源执行报告和自行监测数据等远程核查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对固定污染源开展差异化执法监管。第十三条(信用监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有关生态环境信用评价要求,加强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生态环境监管中的应用,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国家和本市有关信用系统,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推进社会共同治理。第十四条(辐射监管)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仍按辐射有关法律法规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实施。第十五条(信息公开)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固定污染源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主动公开监管信息,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记录执法检查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处罚决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国家和我市有关信用系统。第十六条(技术支持)市减污降碳中心按职责负责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承担生态环境“一网统管”综合平台大数据分析统筹和全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统计、监督指挥调度的技术支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固化技术机构按职责负责固定污染源相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和化学品环境管理的技术支持等工作。市、区两级辐射安全技术机构按职责负责电离污染源和电磁污染源日常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持、核与辐射执法监测等工作。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七条(调度和督办)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对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固定污染源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境执法总队负责对区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的固定污染源环境执法工作进行抽查和稽查。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报告抽查等方式,对区级生态环境监测部门的执法监测工作进行质量抽查和抽测。第十八条(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固定污染源环境违法行为,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固定污染源的相关信访、举报时,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执法检查和处理。第十九条(帮扶指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培训指导,规范巡查工作要求,提升环境监管队伍业务能力;加强对相关固定污染源的帮扶指导,引导企业主动守法,推动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方服务)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街道(乡镇)、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技术机构提供固定污染源监管的技术支撑。加强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帮扶指导和监管,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技术机构应为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成果负责。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乡镇(街道)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将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为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提供资金保障。第二十二条(监管责任)对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名词解释)(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系指《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二)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系指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确定的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三)污染物产生量或排放量较大的固定污染源,系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四项大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年排放量的和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30吨;(2)年使用有机溶剂大于1吨且小于等于10吨;(3)间接排放时,全年废水日均排放量大于250吨且小于等于2500吨;(4)年危废产生量大于10吨且小于等于100吨。第二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保密规定)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生态环境局此前印发的关于固定污染源市区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PDF附件08.pdf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 政策解读② | 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生态环境统计支撑

    生态环境统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必须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为生态环境管理决策提供有力服务支撑。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2/202301/t20230119_1013802.html]《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url](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提出新要求,要深入认识《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重大意义,切实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  [b]一、充分认识《管理办法》修订出台的重要意义[/b]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修订出台《管理办法》是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行动,将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重要制度保障,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的必然要求。把制度建设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统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健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生态环境统计制度建设既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也是统计工作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修订《管理办法》,就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科学指引,将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地落实到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来,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加全面、细致、可靠的生态环境统计基础支撑。  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新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强调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当前,我国污染防治触及的矛盾问题层次更深、领域更广,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需要统筹谋划,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需要协同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与传统污染物防治工作交织,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极为复杂。在此背景下,2006年发布的《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很难适应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需求,必须对文件进行修订,以满足新要求、适应新形势,发挥生态环境统计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支撑作用。  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的关键环节。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体系和管理体系是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有机整体的基础性保障。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客观反映了生态环境治理进度和成效,只有应用真实准确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才能更好发挥现代环境治理效能。此外,自2019年起,党中央、国务院授权国家统计局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统计督察及“回头看”。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以独立章节增加了监督检查有关要求,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督察安排部署的同时,将进一步有效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高质量保障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b]二、准确把握新修订《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b]  生态环境统计是生态环境系统承担的部门统计工作。40多年来,生态环境系统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制度体系。作为这一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文件,《管理办法》的修订以依法依规开展统计为前提,以发挥统计资料作用为目标,以落实统计调查制度为主线,以提高统计质量为重点,以强化统计工作责任为保障,在原有管理办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管理要求,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强质控。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生命线,只有依托质量过硬、内容完整、时效性强的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才能综合把握生态环境状况、科学分析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合理制定目标规划、有效开展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作为核心要求贯穿始终,明确提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及相关人员保障数据质量的职责,围绕过程管理、监督检查、奖励惩罚各个环节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明确规定,使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得到保障。  二是顺机制。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必须明确并压实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和相关职能机构职责,明晰相关工作程序要求,扎实提升统计工作效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统一领导、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体系,理顺了企业填报、逐级审核汇总、按规定统一发布的工作机制,新增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有关规定,填补了原有管理办法的空白,规范了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流程,有助于形成有序推进、长效落实、事有人管、责有人担的良好格局。  三是重应用。善于获取数据,更要善于分析数据、运用数据。坚持以应用为本、以服务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为发展方向是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重要原则。《管理办法》对拓展生态环境统计成果应用提出具体要求,强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数据产品,使生态环境统计能够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多领域、多维度的信息服务和决策支持。此外,为顺应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管理办法》还对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提出要求,注重以先进技术方法提升统计数据分析应用水平。  四是减负担。破形式主义、减基层负担,才能更好引导基层把更多精力真正用在工作推动落实上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注重优化统计调查项目顶层设计,最大限度控制非必要的专项统计调查,尽可能减少统计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减轻企业与基层的填报任务量。通过完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强化大数据技术的应用,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切实减轻基层和企业负担。  [b]三、切实抓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b]  《管理办法》的修订出台为进一步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提供了重要契机和有力抓手。要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抓好《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持续深化生态环境统计改革,推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一是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单位、个人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按要求认真做好生态环境统计各项工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防范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各方履职尽责。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和相关职能机构要立足职责、明确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升工作实效。  二是强化制度牵引、实现集成增效。以《管理办法》实施执行为带动,加快推动构建与美丽中国建设目标任务相适应的完备生态环境统计制度体系,持续提升统计技术体系科学性、质控体系有效性、信息发布时效性、统计报告权威性,加速凸显生态环境统计改革成果。要加强生态环境统计与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领域协调联动,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有关领域基础统计工作,促进各项制度协同增效。  三是加强学习宣传、提升基础能力。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认真学习《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基础比较薄弱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和指导帮扶,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都能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有关要求。加强生态环境统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支持,提高基层生态环境统计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保持生态环境统计队伍稳定。提升统计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管理办法》有效实施创造更加有利条件。

  • 【资料】GIS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中的应用特征分析

    析GIS技术在环境领域中的作用、应用方式及特征,提出对不同的应用目标,可高效地开发出既合乎需要又具有方便、美观、丰富的界面形式的地理信息系统。使用可视化软件开发工具开发出来的应用程序具有更好的外观效果,不仅能大大提高应用系统的开发效率,而且可靠性好、易于移植、便于维护。[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660]GIS技术在生态环境监测中的应用特征分析.rar[/url]

  • 【资料】基于虚拟仪器技术的果园生态环境监测系统

    摘 要: 在果园的生产管理中,环境对果树的生长发育、栽培技术的实施、病虫害的预防等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数据采集是环境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 针对果园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中存在的弊端, 充分利用虚拟仪器软件开发平台LabV IEW ,基于模块化设计思想,设计果园生态环境信息采集与远程监测系统,其开发周期短、可靠性高。[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647]基于虚拟仪器技术的果园生态环境监测系统.rar[/url]

  •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b]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b]  《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12月30日由生态环境部2022年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align=right]  部长 黄润秋[/align][align=right]  2023年1月18日[/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center][b]生态环境统计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b]第一章 总 则[/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统计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支撑生态环境工作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基本任务是对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生态环境统计内容包括生态环境质量、环境污染及其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境管理及其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b]第三条[/b] 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生态环境部在国家统计局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统计工作。  [b]第四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将生态环境统计事业发展纳入生态环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明确生态环境统计机构;  (三)安排并保障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经费和人员;  (四)按时完成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布置的统计任务,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改进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六)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七)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改革任务;  (八)建立生态环境统计工作奖惩制度。  [b]第五条[/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和个人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align=center][b]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b][/align]  [b]第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统计任务需要,明确承担统一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职责的综合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及其人员。  [b]第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的职责是:  (一)制定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指标体系,归口管理、按照规定申报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  (三)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和预测;  (四)实行生态环境统计质量控制和监督,采取措施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五)收集、汇总和审核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建立和管理生态环境统计数据库,支撑相关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提供对外公布所需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审核对外共享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范围内的资料;  (六)按照规定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七)指导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统计调查对象的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组织业务培训;  (八)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研和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的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b]第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任务的职能机构负责其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其职责是:  (一)编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提交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审核并按照规定配合完成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申报工作,经批准或者备案后组织实施;  (二)收集、汇总、审核其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要求,报送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三)落实生态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四)开展生态环境统计分析,对相关业务工作提出建议;  (五)承担相关生态环境统计的保密工作。  [b]第九条[/b] 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生态环境统计义务: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生态环境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报送和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管理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生态环境统计资料。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b]第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中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b]第十一条[/b] 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其统计人员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稳定性。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对生态环境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align=center][b]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b][/align]  [b]第十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分为综合性调查项目和专项调查项目,调查方法分为全面调查、重点调查、抽样调查等,调查周期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等。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对象属于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或者利用行政记录加工获取统计资料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生态环境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b]第十四条[/b]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主要内容不得与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矛盾。  [b]第十五条[/b]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制定新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就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二)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再重复开展统计调查;  (三)统计调查应当尽量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调查;一次性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调查;  (四)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b]第十六条[/b] 制定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对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作出规定。  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备案机关备案。  [b]第十七条 [/b]生态环境统计调查项目经批准或者备案后,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b]第十八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中的指标必须有确定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和计算方法。  生态环境部制定全国性生态环境统计调查表,并对其指标的涵义、数据采集来源、计算方法等作出统一说明。  [b]第十九条[/b] 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排放源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法、产排污系数/排放因子法、物料衡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排放量可以作为生态环境统计的依据。  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统一的排放源产排污系数,按照规定程序发布,并适时评估修订。[align=center][b]第四章 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b][/align]  [b]第二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  [b]第二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和数据质量控制制度,严格实施数据采集、核算、汇总、审核、分析等环节的全流程质量控制。  [b]第二十二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名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b]第二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应当就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b]第二十四条[/b]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当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制度规定不需要签字、加盖公章的除外。  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b]第二十五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审核要求,采取资料核查、现场核查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统计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明显错误的,由统计调查对象依法予以补充或者改正。  [b]第二十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b]第二十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将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化建设列入发展计划,积极推动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完善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现代化。  [b]第二十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推动使用行政记录、大数据等手段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生态环境统计信息挖掘、处理和分析能力,提供多样化统计产品,提升统计分析应用水平。  [b]第二十九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align=center][b]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b][/align]  [b]第三十条[/b]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是制定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开展生态环境考核、履约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b]第三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共享和应用。  [b]第三十二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并按照要求提供给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b]第三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能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所获得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报送同级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  [b]第三十四条[/b]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应当纳入生态环境统计年报或者以其他形式统一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公布前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b]第三十五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生态环境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考核、履约等工作,需要使用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应当以生态环境统计综合机构提供的资料为准。  [b]第三十六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b]第三十七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统计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的安全建设和运维管理。  [b]第三十八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生产经营者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建立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  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档案管理的规定。  [b]第三十九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完成统计任务以外的目的。[align=center][b]第六章 监督检查[/b][/align]  [b]第四十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体系,明确领导班子、相关负责人以及生态环境统计人员的责任。  [b]第四十一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和相关制度,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事项包括: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遵守、执行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情况;  (三)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b]第四十二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对生态环境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b]第四十三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生态环境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align=center][b]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b][/align]  [b]第四十四条[/b]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改革和完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调查方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任务,进行生态环境统计分析、预测和监督,开展生态环境统计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b]第四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定期对全国生态环境统计工作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或者表扬。  [b]第四十六条[/b]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  (三)未执行批准或者备案的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的;  (四)拒报、迟报或者伪造、篡改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五)要求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六)违法公布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七)泄露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生态环境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b]第四十七条[/b] 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予以处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作为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对象,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予以处分:  (一)拒绝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生态环境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生态环境统计调查、监督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align=center][b]第八章 附 则[/b][/align]  [b]第四十八条[/b] 全国污染源普查依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组织实施。  [b]第四十九条[/b]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7 号)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市行政审批局: 为规范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依据生态环境部及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编制了《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align=right]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8月9日[/align] (此件公开发布) [align=center][b]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b][/alig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设的企业环境信息“一证式”监管二维码生成系统,通过单个二维码记载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以及监督执法等信息,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 第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以下工作:统筹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推广应用和安全保障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清单;负责采集、汇聚、展示和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清单相关数据;组织编制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以及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设置地方规范。 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工作:在本行政区域推广应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积极引导鼓励公众、企业及生态环境部门关注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企业按《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设置规则》(附件1)及《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设置规则》(附件2)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和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并将标识牌设置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的使用和运行管理,包括程序信息采集、账号管理、应用场景、访问方式、使用要求、数据安全及标识牌设置等。 第二章 信息采集与公开 第五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及排污登记管理,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许可登记信息的企业纳入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管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业,应在取得排污许可证60日内,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二维码并张贴: (一)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下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二维码,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印制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张贴或悬挂至厂区门口附近醒目处; (二)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印制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张贴至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水污染物排放口,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等处。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要求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 第六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可以直接采集并依法公开以下信息: (一)建设项目(含海洋工程、核与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批复); (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的企业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载明信息; (三)建设项目运营期间获得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中相应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结果信息;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数据; (五)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结果信息,企业环境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六)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七)“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信息。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 第七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可以对接以下电子政务信息系统采集完善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审批系统、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全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全国重点排污单位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全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公开平台等; (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等; (三)广西“生态云”平台、广西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广西固定污染源管理系统、广西环境监管移动执法系统、广西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广西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等。 第八条 需要公开的企业其他信息,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实际研究决定。相关信息涉及企业知识产权的,经企业申请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同意后可不予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第九条 全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自建信息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完善以排污许可为基础的固定污染源数据库,确保自建信息系统中固定污染源名称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第十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不代替数据提供部门及其电子政务信息系统的信息公开职责,采集公开的企业环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由原始数据提供部门负责。 第三章 程序应用 第十一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使用广西“生态云”平台用户策略对账号及权限进行配置,生态环境部门及企业可直接使用广西“生态云”平台账户登录访问程序,账户开通及权限管理按照《广西“生态云”平台应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众、企业及生态环境部门可使用手机微信现场扫描企业张贴或悬挂在厂区门口的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二维码,访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查看企业环境信息。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挂载至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及智桂通APP公众端等新媒体平台和移动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以下便捷渠道下载使用: (一)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微信搜索关注“广西生态环境”公众号,在公众号“在线互动”专区访问程序。 (二)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微信或浏览器扫描附件3二维码,下载安装“广西生态环境APP”公众端,在热点应用专区访问程序,无需注册登录。 (三)智桂通APP公众端访问方式:使用手机应用市场搜索下载“智桂通APP”,在智桂通移动监管专区访问程序,无需注册登录。 第十四条 企业可注册使用广西生态环境帮企扶企平台(访问地址:http://bqfq.sthjt.gxzf.gov.cn/fqbq/h5/#/)账号,通过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访问方式,登录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 第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访问方式外,生态环境部门还可使用手机微信或浏览器扫描附件3二维码,安装使用广西生态环境APP政务端、移动执法APP访问程序。 第十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将日常监管发现的环境问题通过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推送给企业,引导企业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签订整改承诺书,如实上传整改情况说明、照片、视频、监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在线审核。生态环境部门在收到企业环境问题整改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审核,并反馈审核意见。 第四章 安全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用户应自觉遵守以下安全使用要求: (一)严禁使用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等信息。 (二)禁止将通过拍照、截图、屏幕录制等操作截取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中不予公开的信息内容或相关文档、资料等信息转发给无关人员。 (三)发生木马攻击、病毒感染等网络安全事件时,用户应及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第十八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使用管理情况开展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用户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事故、信息泄露或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通报、约谈、暂停使用程序等措施处理;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使用单位及使用人责任。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规范设置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管理信息化标识牌和污染物排放口信息化标识牌的,或者上报至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的环境问题整改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虚假整改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查处企业的相关违法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广西生态环境微信公众号“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广西生态环保“一码通”程序应用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附件3

  • 关于印发《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编码及目录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规范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建设,加强各级地下水环境领域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互享,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1/W020231107367535043060.pdf]《地下水生态环境监管系统数据编码及目录要求(试行)》[/url],现予印发。[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1月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 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三个团标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我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电子原始记录通用要求》、《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数据交换规范》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估。经审查,该项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并将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网站(http://www. ttbz.org.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月4 日-2月10日)。公示期间如有任何建议和要求,请与协会联系。同时欢迎与该项标准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相关企业、使用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或个人加入标准的起草制定工作。[/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程炎娟 15051865168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箱:njsjnhbcyxh@163.com[/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南京节能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4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04/6384264795000621695775313.pdf]关于《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等三个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url]

  • 关于进一步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能力,为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化便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工作  (一)规范危险废物有关资料在线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生态环境部建设运行的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定期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申报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申报。  (二)实现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统一管理。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统一编号,联单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与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备案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关联。危险废物转移轨迹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记录,并与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关联。  (三)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无纸化运转。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移出地和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交换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有关时限要求进行商请、函复,实行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商请全流程无纸化运转,提高跨省转移审批效率。  (四)规范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有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如实报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使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的单位,对自动生成的报告确认并在线提交后,完成报告。  (五)规范危险废物出口相关业务信息化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拟出口危险废物的,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在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中填报拟出口危险废物相关信息;已出口的危险废物,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等要求,如实申报实际出口情况。  (六)加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情况在线报送。省级及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报送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协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等情况。  二、推动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智能化水平  (一)鼓励开展危险废物物联网环境监管。省级及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采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二)开展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废物类别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置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资金流、物流和信息流“三流合一”。  (三)深化废铅蓄电池收集转运试点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继续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指导督促相关单位应用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专用信息平台,如实记录有关信息,探索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新模式。  三、进一步强化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对接与应用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国家固废信息系统的推广与应用,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建设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实时对接,确保对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逐步实现从国家固废信息系统获取基础数据,加强与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等的互联互通。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国家固废信息系统汇总分析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危险废物产生、转移和利用处置等情况,并于每年4月30日前以书面方式报送生态环境部,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固管中心)。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应用情况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的重点;将国家固废信息系统中危险废物相关信息作为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的主要依据;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对日常环境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企业虚报、漏报、瞒报危险废物有关信息等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并严格依法查处。  生态环境部委托固管中心指导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和监管智能化相关技术工作,与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共同建设、运行和维护国家固废信息系统并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网络信息安全。[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

  •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政策解读

    为推进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服务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一、公开主体[/font]我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实行“谁处罚、谁公开”的原则,由作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或本级政府规定的网站上进行公开。[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二、公开内容[/font]《办法》列举了以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主要违法事实;(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六)公开截止日期;(七)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三、不予公开[/font]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得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二)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信息;(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隐去的信息。[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四、公开期限[/font]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限根据以下情形进行区分:(一)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公开期限三个月;(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公开期限六个月;(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公开期限一年;(四)行政处罚同时被实施查封扣押,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公开期限一年六个月;(五)按日连续处罚的,公开期限两年;(六)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禁止从业、责令限期拆除的,公开期限三年;(七)行政处罚同时被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或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公开期限三年。同时符合前款多项情形的,以公开期限最长的为准。[font=???’??a€???a€????¥???’?¢a??????a€????????’???¢???¢?¢a??????????a€????1???’??a€???a€????¤???’?¢a??????a€????????’???¢???¢?¢a??????????a€|?¢a???“ !important]五、终止公开[/font]对《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期限届满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提前终止公开。申请提前终止公开应提交已纠正违法行为、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义务的书面证明材料。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提前终止公开。对可以提前终止的,及时撤下相关信息;对不予提前终止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资料】基于VPN 网络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摘 要】阐述了基于VPN 网络的环境监测数据库系统和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方法、功能特点和组成结构,并就关键技术问题的斛决途径进行了简要分析。系统的设计与实现充分体现先进性、开放性、可扩充性与实用性的特点,同时又满足了环境临测信息系统对于数据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要求。[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8778]基于VPN网络的环境监测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rar[/url]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经生态环境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将《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img]http://sthjt.sc.gov.cn/app-editor/ewebeditor/sysimage/icon16/doc.gif[/img][url=http://sthjt.sc.gov.cn/sthjt/c103964/2023/9/27/176c2c15466b49e7838b2b78dd643558/files/%E5%9B%9B%E5%B7%9D%E7%9C%81%E7%94%9F%E6%80%81%E7%8E%AF%E5%A2%83%E8%A1%8C%E6%94%BF%E5%A4%84%E7%BD%9A%E4%BF%A1%E6%81%AF%E5%85%AC%E5%BC%80%E5%8A%9E%E6%B3%95.docx]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办法[/url][align=right]四川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25日[/align]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

    1.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aboratory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LIMS)是指由计算机硬件和应用软件组成,能够完成实验室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管理的系统。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应确保其满足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包括审核路径、数据安全和完整性等,定期对系统与管理体系要求的符合性和适宜性进行确认并保存确认记录。2.系统应优先采用仪器自动采集的方式录入数据。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完整保存纸质或其他电子介质记录,这类记录可通过附件上传或文件链接等方式保存在系统中,以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3.对系统的任何变更,包括改进和维护,均应在实施前重新确认和批准。4.对系统的备份通常采取双机热备份或云存储等技术手段。有条件时,可考虑异地备份的方式,以充分保证系统中的数据不会丢失或损坏。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答记者问

    近期,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1/t20221101_998867.html]《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url](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2035年前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的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重点任务等内容。《规划》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作为生态环境部推进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有何重要意义?将如何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为此,记者对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负责人进行了专访。  [b]问: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了《生态环境卫星中长期发展规划(2021—2035年)》,据介绍,这也是生态环境领域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请您简要介绍这一《规划》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答:[/b]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遥感监测是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三五”期间,依托《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中长期发展规划(2015—2025年)》和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重大专项等规划项目实施,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稳步增强,在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  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以支撑管理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十四五”时期,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以降碳为重点、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天基、空基、无人机等遥感监测应用需求迫切,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尤其是应用系统能力建设,需进一步夯实和加强。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深入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领域卫星发展规划研究,首次编制形成卫星领域发展规划,指导天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规划》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面向美丽中国建设目标、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目标与绿色低碳发展需要,将落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监测先行、监测灵敏、监测准确为导向,以构建“全方位、高精度、短周期”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能力为主线,加快卫星遥感应用能力建设和技术创新,为有效支撑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质量监测,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b]问:科学谋划“十四五”及2035年前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发展,《规划》涵盖哪些重点内容?  答:[/b]《规划》主体内容概括为“聚焦一个目标、围绕八类需求、构建四个体系、提升三个能力、实现三个转变”。  一个目标:即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卫星遥感由“查证式”为主到“发现与查实”并重的转变;到2035年,全面建成响应快速、天地融合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实现由被动到主动、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转变。  在需求方面,系统梳理大气环境、水生态环境、自然生态、土壤环境、固体废物测、海洋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应急等八个方面遥感监测应用需求。  同时,构建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能力体系、综合智慧应用体系、生态环境遥感技术创新体系和生态环境卫星遥感监测、督察、执法标准规范体系等四个体系。  在能力建设方面,形成高精度定量监测、高时效业务支撑、高可靠运行保障等三项能力。  最终实现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应用由被动监测到主动发现问题、监测到会诊、评估到预警的技术转变。  [b]问: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提供技术支撑,在《规划》中,关于碳监测卫星,有何部署规划?将如何为科学精准监测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作用?  答:[/b]为支撑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战略需求,贯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亟需构建高低轨协同的碳(大气)监测卫星遥感能力体系,形成全球碳(大气)和排放源相结合的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监测能力,兼顾生态系统碳汇监测能力。  在全球碳(大气)遥感监测方面,主要以天基卫星和地基遥感观测等为基础,实现全球及区域主要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大尺度协同监测,形成全球碳盘点和我国区域与行业碳核查技术体系。  针对排放源监测,将通过多星协同组网,对排放源开展高分辨率、多要素、全天时监测,获取碳排放源、工业热污染源的热异常、污染成分等信息,结合空基遥感、移动监测车、地面观测等手段,实现重点区域污染排放源和温室气体排放源的高动态综合监测,提升污染源排放异常主动发现能力和重点省份碳排放量核算能力。  围绕碳汇监测,建立遥感碳汇监测业务技术体系,逐步提升碳汇精细化、短周期监测水平,强化植被生产力、生物量等参数监测能力,支撑全国和区域生态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规划》将始终坚持天、空、地和应用系统整体规划、协同建设,发展高轨高光谱、快速多体制、臭氧激光雷达、高分红外等新型探测手段和任务智能规划、星上智能处理、星间通讯等新型能力,形成覆盖空间维、时间维、光谱维、要素维的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网,为实现“双碳”战略目标和“三个治污”提供有效遥感技术支撑。  [b]问:加快推进监测能力现代化,生态环境部创新提出了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这一体系的部署在《规划》中有何体现?其将如何进一步助力提升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答:[/b]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生态环境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动态,要把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这项基础性工作做好”的重要指示精神,《规划》中首次提出建立天基卫星、空基遥感、航空无人机、移动监测车和地面观测五种手段为一体的“五基”协同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  该体系将天基卫星“落地”高空平台、将移动监测车与卫星联动,创新实现对重点区域、重点目标的高精度、短周期协同监测,可全方位、全天候守护自然边界,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监测由点上向面上、静态向动态、平面向立体发展,是推动构建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的重要实践,进一步提升了生态环境管理精细化、信息化、智慧化水平。  “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既是本规划中的重点内容,也是对《“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提出的“增补高空和地面遥感监测系统,提升立体遥感监测能力”的具体落实。  这一体系有效弥补了常规遥感手段在监测时效、精度、周期等方面的短板,实现了天空地一体化精准、快速监测,已广泛应用于生态、大气、水等领域的监测活动,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监管、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生态环境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减污降碳监测等提供全方位、高精度和短周期的遥感技术支持,为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提供有力支持。 [b] 问:《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成监测要素基本完备的生态环境卫星体系,这其中离不开完善投入机制与人才队伍建设。对此,《规划》又是如何确保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的?  答:[/b]《规划》出台后,将重点从四个方面抓好任务实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规划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到位,抓紧推动碳立体监测专项立项。二是完善投入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将生态环境卫星和应用系统发展纳入国家航天强国战略纲要有关规划,引导鼓励地方政府和民营商业资本参与卫星研制、发射。三是重视人才队伍,完善生态环境卫星遥感人才选拔和培养制度,加强地方卫星遥感技术培训。四是加强合作共享,实现一星多用、多星共用,提升遥感卫星应用能力和应用效益。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厅有关处(室、局):为深入抓好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落实,进一步抓好我省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我厅制定了《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印发你们,请按计划抓好落实。[align=right]2024年3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安排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抓好2024年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切实提升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计划。一、工作原则(一)强化联合抽查,减少检查频次。加强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协调联动,不断提升联合抽查的覆盖面和占比率,进一步加强联合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二)精准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持续完善排污单位信用风险差异化管理机制,通过设定差别化抽查比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监管公平公正,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三)运用科技手段,做到精准监管。坚持依法执法、精准执法、高效执法、服务执法,充分运用非现场监管手段,实现对违法线索的远程锁定、精准核查,进一步减少现场检查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强化结果应用,提升工作质效。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稽查考核力度,精准分析优势、短板,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强化稽查考核结果应用,进一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监管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二、主要工作任务(一)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公开的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事项清单,结合本级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等,及时调整本级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对无法录入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平台系统的监管对象,要形成清单并制定检查计划,对开展的执法检查实行台账化管理。(二)规范管理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根据监管职责,依据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覆盖本行政区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做好检查对象分类标识和差异化管理。要根据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对监管平台中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时进行更新,确保名录库真实、全面、合法。同时,可根据需要建立社会化监测机构、科研院所和专家等组成的辅助检查人员名录库。(三)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本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面积、信访投诉等情况,合理分类确定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确定抽查比例具体可按照《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环通〔2015〕245号)确定,抽查频次按《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执行。在安排随机抽查工作时,可按季或月针对不同类别监管对象设置不同的随机抽查比例。对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部门联合抽查对象重合的,应将任务合并处理,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四)切实规范现场检查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要充分运用好“巡查、明查、暗查”“访群众、查厂外、查厂内”的“三三制”现场检查工作法,在开展现场检查时,要主动向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进一步提升问题发现率,检查情况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要健全随机抽查后续处置机制,规范问题线索的转办、移交等工作,依法按程序及时移交有处置权限的机构和相关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实现随机抽查监管闭环。要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将其纳入主体的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增强随机抽查的震慑力。(五)提升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事项的检查结果在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公示,检查结果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公开。2024年,检查结果录入率、公示率原则上应达到100%,如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联合抽查检查工作中有涉密、不适合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的,及时将情况说明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六)持续强化联合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制定好本单位年度联合抽查检查计划,结合本地监管实际,在兼顾成本与效能的前提下,持续加大联合随机抽查频次。并按照当地政府及“双随机、一公开”联席办的统一要求,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好联合抽查工作。三、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制定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联合抽查计划,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抓好2024年生态环境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好生态环境监管责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流域水域等无市场主体的检查事项按相关要求开展监管。(二)加强报送。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分别于2024年3月底前、6月底前、9月底前、12月底前报送本辖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情况统计表》;每季度至少报送一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信息或好的做法及经验,10月底前报送1篇“双随机、一公开”典型案例。(三)做好总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工作亮点、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形成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执法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报省环境监察局。附件:1.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3.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联系人:段  炼;联系电话:18708579003)附件1[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b][/align][align=center][b](2024年修订)[/b][/align]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照“互联网+监管”检查实施清单,制定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事项[/td][td]抽查内容[/td][td]检查对象[/td][td]事项类型[/td][td]检查方式[/td][td]检查主体[/td][td]检查依据[/td][/tr][tr][td]1[/td][td]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td][td]以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为核心,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竣工验收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口规范化情况、废气废水排放合规性情况、固废处置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执行报告情况、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环境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2007.htm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rl]》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条;《[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679.html]排污许可管理条例[/url]》(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九条[/td][/tr][tr][td]2[/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重点围绕环评批复情况、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自主验收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建设项目[/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第二十条;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十五条[/td][/tr][tr][td]3[/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td][/tr][tr][td]4[/td][td]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检查[/td][td]监督检查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落实情况、碳市场数据质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情况。[/td][td]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非现场监管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部令第19号)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td][/tr][tr][td]5[/td][td]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落实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违法开工建设情况等开展检查。[/td][td]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和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地块[/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第二十九条[/td][/tr][tr][td]6[/td][td]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单位的检查[/td][td]对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开展检查。[/td][td]危险废物重点监管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td][/tr][tr][td]7[/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检查[/td][td]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是否位于环境敏感区域或禁养区内;是否配套了相应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以及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是否存在偷排漏排等污染环境行为;养殖场是否设置排污口,是否持有排污许可证等内容。[/td][td]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环境监察办法》第六条第三款[/td][/tr][tr][td]8[/td][td]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监督检查[/td][td]重点围绕编制单位基本情况、专业技术人员全职情况、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情况、环评文件相关档案管理情况和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开展检查。[/td][td]住所在贵州或者在贵州省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td][/tr][tr][td]9[/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台账,包括有毒化学品进口、流向和使用情况。[/td][td]有毒化学品进口企业[/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关于发布(2018年)的公告》(公告2017年第74号)[/td][/tr][tr][td]10[/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监管[/td][td]重点围绕环保管理及污染防治情况、ODS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落实相关禁令情况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配额许可等开展检查。[/td][td]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进出口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五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四条;《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令第26号公布,2019年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订)第十九条[/td][/tr][tr][td]11[/td][td]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的监管[/td][td]重点围绕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备案情况、无害化处置情况以及是否按要求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等开展检查。[/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td][/tr][tr][td]12[/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td][td]重点围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理情况、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落实情况及申报报告中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检查。[/td][td]持有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td][td]一般检查事项[/td][td]现场检查[/td][td]市(州)、县级生态环境部门[/td][td]《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五条[/td][/tr][/table]备注:1.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的事项,不纳入双随机监管。其他常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要通过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随机抽查方式建立任务和开展检查,并按要求公开检查结果。2.抽查频次按《贵州省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实施方案》执行。附件2[align=center][b]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事项清单[/b][/align][table][tr][td]序号[/td][td]抽查内容[/td][td]牵头部门[/td][td]配合部门[/td][td]检查对象[/td][td]具体抽查事项[/td][td]监管层级[/td][td]备注[/td][/tr][tr][td]1[/td][td]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情况抽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部门[/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td][td]机动车检验检测单位检测和设备使用,检测结果是否真实有效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 [/td][/tr][tr][td=1,5]2[/td][td=1,5]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td][td=1,7]生态环境部门[/td][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HCFCs的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td][td]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d=1,7]海关配合开展涉及(ODS)原料进出口企业的抽查。[/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销售ODS企业和单位[/td][td]对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td][td]对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商务部门[/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td][td]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市场监管、海关、工信、商务部门[/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td][td]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3[/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td][td]市场监管部门[/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td][td]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4[/td][td]市政工程监督检查[/td][td]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td][td]城镇污水处理厂[/td][td]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1,3]5[/td][td=1,3]相关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td][td=1,3]应急管理部门[/td][td=1,3]生态环境部门[/td][td=1,3]非煤矿山、工贸行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行业企业[/td][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td][td]省、市、县[/td][td=1,3] [/td][/tr][tr][td]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监督检查[/td][td]省、市、县[/td][/tr][tr][td]6[/td][td]汽车市场监管[/td][td]商务部门[/td][td]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td][td]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td][td]省、市、县[/td][td] [/td][/tr][/table][table][tr][td=18,1]附件3[align=center][b]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b][/align][/td][/tr][tr][td=1,2]序号[/td][td=1,2]计划任务名称[/td][td=3,1]监管事项[/td][td=3,1]监管对象[/td][td]开展频次[/td][td]监管时限[/td][td]检查方式[/td][td=3,1]监管措施[/td][td=4,1]监管主体[/td][/tr][tr][td]事项名称[/td][td]事项类别[/td][td]具体监管内容[/td][td]监管对象范围[/td][td]抽查检查比例[/td][td]摇号方式[/td][td] [/td][td] [/td][td] [/td][td]监管类型[/td][td]设定依据[/td][td]发现问题处置方式[/td][td]是否联合监管[/td][td]监管层级[/td][td]牵头部门[/td][td]协同部门[/td][/tr][tr][td=1,2]1[/td][td=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td][td]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2]1.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2.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3.在项目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及各项环境管理规定情况;4.竣工环境保护设施自主验收情况。[/td][td]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1月30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省、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省环境监察局、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一般项目环评执行情况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一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td][td]——[/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td][/tr][tr][td=1,2]2[/td][td=1,2]排污许可证检查[/td][td]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检查[/td][td]重点监管[/td][td=1,2]1.核查排污单位的实际运营情况与排污许可证相关内容的符合性,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2.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行为进行查处。[/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重点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1年1次[/td][td]1月1日至12月31日[/td][td]现场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专项检查[/td][td=1,2]《环境保护法》;《贵州省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及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19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1,2]1.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2、行政处罚;3.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td][td=1,2]否[/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市(州)生态环境局[/td][td=1,2]无[/td][/tr][tr][td]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排污单位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需要持证排污的一般排污单位[/td][td]2024年起3年内检查率100%,每年至少检查三分一以上[/td][td]——[/td][td]不定期[/td][td] [/td][td]抽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r][tr][td]3[/td][td]环评文件复核[/td][td]环评文件质量复核[/td][td]一般监管[/td][td]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td][td]环评文件编制单位[/td][td]每市(州)每月1~2个[/td][td]——[/td][td]1月1次[/td][td] [/td][td]抽查、专家复核[/td][td]抽查[/td][td]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td][td]将存在重大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td][td]否[/td][td]省级[/td][td]省生态环境厅[/td][td]无[/td][/tr][tr][td]4[/td][td]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td][td]经营活动环境管理合法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经营范围的核查;2.转移联单调度核查;3.经营场所的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td][td]持证企业[/td][td]不定期[/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相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r][td]5[/td][td]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出省处置的批准[/td][td]审批手续的检查[/td][td]一般监管[/td][td]1、核查、调度审批、转移情况;2、运输手续情况;3、转移联单执行情况。[/td][td]相关企业[/td][td]——[/td][td]——[/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不定期不定次[/td][td]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现场检查结合[/td][td]“双随机、一公开”监管[/td][td]《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td][td]1.行政处罚;2.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3.列入环境失信企业;4.责令整改[/td][td]否[/td][td]省、市两级[/td][td]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td][td]无[/td][/tr][/table][align=center][/align]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上,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在2023年10月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2024年两会期间看望环境资源界委员、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的讲话中均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202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作出系统部署。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在连云港、济南等4个城市试点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于2018年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试点推开,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开,2021年完成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并正式实施。近几年,各地在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一些新的亟需明确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指导。《暂行规定》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的N个文件之一,更是回应地方关切,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的迫切需要。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暂行规定》共包括总则、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是对《意见》的细化落地,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其中,方案制定发布方面,明确了总体要求、省级方案内容、市级方案内容、技术衔接和备案申请要求、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实施应用方面,明确了实施应用的主体,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应用要求;调整更新方面,规定了定期调整、更新情形、更新要求、更新程序和备案要求;数字化建设方面,明确数字化要求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功能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跟踪评估方面,明确了年度跟踪内容、五年评估内容、跟踪评估的程序和跟踪评估结果应用领域;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确定了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了奖惩机制。问:对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调整更新工作,《暂行规定》是如何考虑和安排的?答:落实《意见》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我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按照国务院“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调整更新中的备案审查要求,重点关注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细化了备案处理情形。问:《暂行规定》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方面有哪些要求?答:《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细化了应用主体、应用方向和应用路径。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问:《暂行规定》是如何加强数字化建设的?答:《暂行规定》从平台定位、功能要求、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建设要求。一是平台定位。国家平台管理各省汇交的成果数据,重点服务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战略落地、重大项目评估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管理。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全省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的一致性,支撑制度落地应用。二是功能要求。要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鼓励开发平台互联网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众服务。三是数据管理。明确各级平台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的备案成果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保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问:在推进实施《暂行规定》方面有哪些考虑?答:《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地方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各管理环节的理解。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典型案例的筛选和宣传,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包保帮扶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地方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等工作,防止实施中变形走样。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我部将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对三类单元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野外环境监测用途

    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野外环境监测用途

    生态环境监测系统野外环境监测用途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是一种现场自动气象站,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气象传感器、微电脑气象数据采集仪、电源系统、轻型百叶箱、野外防护箱和不锈钢支架等部分构成,用于对风向、风速、雨量、气温、相对湿度、气压、太阳辐照、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九个气象要素进行全天候现场监测,是气象站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监测系统主要配置包括:大气数字温湿度传感器(带轻型百叶箱) 风向传感器风速传感器 露点传感器 翻斗式雨量传感器 蒸发传感器 日照传感器 太阳总辐照传感器 微电脑气象数据采集仪 不锈钢气象站观测支架 不锈钢野外防护箱GPRS无线气象中心软件 气象数据库太阳能电池供电装置和220V双模供电GPRS无线通讯模块。[img=生态环境监测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280914058804_1586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功能有:实时监测风速、风向、雨量、温度、湿度、气压、太阳辐照、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具有气象数据采集、实时时钟、定时存储、参数设定、参数和气象历史数据掉电保护等功能。生态环境监测系统是一种测量多要素气象要素的专业级传感器,可同时测量大气温度、大气湿度、风速、风向、气压等五种主要气象要素。其特点是精度高,响应时间快,串口输出,方便用户直接通过PC或外接仪器进行测量。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包括多功能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传感器和环境监测平台,多功能控制质量传感器对各项监测指标进行监测,并上传至环境监测云平台,云平台对上传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并记录。从建筑节能和室内环境营造的角度来看,室内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能够及时采集室内环境参数,作为调节环境的重要依据。[img=生态环境监测系统,400,4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2/09/202209280914230699_9014_4136176_3.jpg!w690x690.jpg[/img]

  • 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文件,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我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现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予以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trhj/202404/t20240416_1070899.shtml]《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生态系统 第1部分:农田生态系统》(GB/T 43871.1-2024)[/url]  该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4年3月25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4月10日印发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荐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有关单位: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和《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环法规〔2020〕44号),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方式,出具专家意见。为充分发挥各领域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有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拟建立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请各有关单位协助组织推荐专家入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推荐范围[/b]本次推荐面向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从事地表水与沉积物、环境空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环境法、环境经济、其他(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b]二、推荐条件[/b](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作风正派,能够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高效廉洁、积极独立的原则参与评估等活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二)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与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从事相关专业5年以上。(三)在生态破坏治理或者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有较深造诣,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标准、技术规范。(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参加项目技术指导,能够承担专家审查、现场踏勘等工作任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有国家级人才称号或者泰山系列省级人才称号的专家年龄不受限制。(五)因违纪违法受到处分处罚,或者涉嫌违纪违法在立案调查期间的,不得入选专家库。[b]三、推荐程序[/b]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每个领域推荐专家人数不超过5人。(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按照申请要求填写《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专家信息表》(见附件),推荐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加盖单位公章,对申请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报送资料。2023年8月8日前,将信息表纸质版(一式二份)邮寄至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并将电子版(盖公章的PDF扫描件和WORD电子版)发送至邮箱。(三)专家入库。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联系人:冯翠华 王小娟联系电话:0531-51798092、51799156邮寄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3377号(邮编250101)联系邮箱:shbtzfc@shandong.cn附件:[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7/P020230712540700100364.doc][font=仿宋, FangSong][size=24px]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专家库推荐专家信息表[/size][/font][/url][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1日[/align]

  • 【原创】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

    一、 概述 《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是厦门思拓科技有限公司针对城市环境监测站业务而开发的一套管理信息系统,它集大气,噪音,污水处理监测于一体、主要含盖了环境监测站所监测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源和地表水三个方面的业务;该系统综合利用计算机、数据库、Internet、PLC、SCADA、GPRS无线数据通信、地理信息等技术实现监测信息从收集、处理、分析到发布的整个管理过程;实现了环境质量信息实时查询、站内业务管理、领导远程监测;在Internet上动态发布环境质量、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信息;为环境监测站管理业务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系统特点:1、高效、监测周期的设置,它能够控制各个环境监测点仪器的工作状态。2、现场配置SCADA软件,使现场人员与的工艺过程之间建立了方便的HMI接口。3、GPRS无线数据传输和Internet数据传输相结合,实现了环境监测信息和污染源信息从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分析、上报到发布的全过程管理。4、丰富的信息表征方式,将环境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数据在地图上表征出来,通过地图可以直接访问监测数据,实现了监测点空间信息与监测结果的完美结合。5、功能强大的数据分析与决策支持。建立了大气自动监测数据、常规监测、城市污染源、污染源污染情况的数据仓库,实现了环境监测数据的多维分析。6、环境监测监控信息的WEB发布。 系统结构(图一): 系统分三层结构:底层是现场监测仪器、仪表等;根据其不同的输出,我们测得的工程量分模拟量和数字量两种形式; 模拟量信号又分为4-20mA和0-10V两种情况;数字量输出的仪器有各自不同的通讯协议。第二层为数据处理和传输层,根据现场所要求的监测设备和工艺过程不同其结构也有变化,如PLC完成工艺过程控制、配置SCADA软件的工控机为操作人员实现了HMI、数据处理和与上层的数据通讯功能。顶层是MIS层,主要由SQL2000数据库、监测监控管理信息子系统、地理信息子系统、WEB发布子系统和紧急情况应急子系统等诸多功能构成,其信息传输界面如图二 二、 环境监测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功能简介1、现场监测数据的采集(以水质监测为例) 根据监测性质的不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地表水站(河流、水库等饮用水)、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工业污染源;主要检测的物理量有:流速、流量、PH值、COD、氨氮、硝氮、亚硝氮、总磷等;由于所检测的物理量较多,所配置的仪器也比较繁杂,即有国内仪表,也有国外仪器,即有模拟量输出,也有数字量输出,各个仪器的通讯协议也不统一,为了完成信号采集、处理及传输任务,我们自行开发了基于GPRS网络数据传输的无线数据采集仪ST-2518,它不仅支持工业上通用的MODIBUS标准协议,同时也支持市场上主流监测仪器的传输协议,如WTW的IQ Sensor Net、TresCon、北京环科的流量计和COD、日本HORIBA-OPS-150 COD仪器等。也支持各种模拟量的传输4-20mA和0-10V等。2、监测数据接收子系统 监测数据接收子系统是整个系统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子系统,它肩负着各种现场实时数据的监测及数据接收的作用,具有无人职守自动工作功能.其罗列如下:1.自动启动(在停电后/系统重启后自动启动,不用人为操作.2.数据过滤(本系统从安全考虑,仅接收经系统认证后的数据).3.使用于各种数据类型输出的现场检测仪表(开关量、模拟量、数值等).4.将接收到的监测数据保存到后台数据库.5.现场反控(通过修改监测采集方案来启动现场设备(包括对自动采样器的操作等).6.查看各监测站连接状态3、数据分析、统计子系统 数据分析统计子系统是监测系统中的核心部分.是用户直接操作和感受到的部分,采用 C/S模式在监测部门内部供工作人员直接操作使用。具有安全、快捷方便的特点、系统即具有综合性、集成性的特点(如:将水质、烟气、等污染源集成一个系统)、又有各模块独立操作的有点。其功能包括如下:A、现场实时监测原始数据的查询、偏离修正、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预报数据录入(如空气预报)B、监测数据历史记录的维护。C、GIS电子地图实时显示环境污染变化趋势 D、结合历史数据生成环境污染指数曲线图 E、监测数据异常分析、软件报警、实时通过短信通知报警信息F、各种数据汇总报表、统计报表、上报表格,包括特殊格式报表:如空气日报格式 G、默认、自定义监测采集方案维护 H、现场自动采样器操作I、现场样本试验数据录入、与自动监测数据对比、偏离报告J、现场维护记录K、监测站点、监测项目等基础信息自由配置、兼容性好 L、人员权限分配 M、数据备份N、WEB用户认证、权限分配、及其web访问统计情况等4、报警短信子系统报警短信子系统是利用目前广泛使用的移动通讯技术进行开发的一个及其有用的功能系统。它可以及时发现某种监测项目异常而在第一时间发送报警信息到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督人的手机,也可以定时将某个统计汇总数据、分析结果发送到相关负责人,让相关项目负责人、监督人在出差、外出等情况下第一时间了解其负责的监测情况。5、WEB发布子系统Web数据发布子系统是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中对外公布的网页查询系统,是提供普通市民了解居住城市环境质量的窗口,也是被监测企业、工厂对自己排放污染程度的要求。A、历史、当前环境污染报告、预告(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B、环境测试数据查询、曲线图C、监测站点明细监测分析报表等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帮扶指导整改要求,进一步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工作,提高自动监控数据质量,本市将组织开展运维记录电子化工作,纸质运维记录台账可不再留存。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排污单位确认运维记录真实准确(一)排污单位应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ttp://10.101.59.207:8080/SHZXSSO/Login.aspx,以下简称“污染源监管系统”)中补充填报各排口的自动监控设施信息(操作说明见附件1),于10月31日前完成填报并保持动态更新;自动监控设施情况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二)排污单位应加强对委托运维机构的管理,督促运维机构由填写纸质运维记录改为填报电子化运维记录,并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微信公众号于当天线上完成对运维活动内容的确认(操作说明见附件2),确保运维机构在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https://www.shemss.cn:10006/,以下简称“机构监管系统”)中运维记录的具体内容真实准确。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的排污单位应参照运维机构管理要求,对运维活动进行电子化记录填报。(三)排污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运维机构,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在污染源监管系统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审核机构提交数据异常原因分析报告。二、运维机构规范提供技术服务(一)运维机构应在机构监管系统中做好机构自身备案信息的维护工作。相关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信息更新。(二)运维机构应于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实现运维记录台账的电子化管理,2024年起不再以纸质方式提供运维记录台账。每次开展现场运维活动时,都应在机构监管系统移动端签到,并在对应的运维活动电子记录表中填报服务活动信息;开展实际水样比对、烟气定期校验和废气正确度核查等监测活动时,应在比对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比对报告信息上传机构监管系统。三、管理部门持续强化监督管理(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排污单位和运维机构的帮扶指导,督促运维机构、排污单位如实填报、确认电子化运维记录,对于未如实报送备案登记信息,或者未按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运维过程不规范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二)管理部门应依托污染源监管系统和机构监管系统,结合自动监控数据日常审核等工作,梳理运维机构运维记录不规范、运维频次不合规、运维内容不到位等行为,强化对辖区内提供服务的运维机构运维活动的非现场检查。(三)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实、处理各监管系统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对涉及浓度长期无明显波动、数据长期处于低位、相关参数发生突变等异常数据的排污单位和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运维机构,结合年度监测和执法工作计划,重点开展现场检查,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四、下一步工作安排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托机构监管系统构建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固定源运维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机构监管系统中的电子化运维记录将作为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信用评价的重要数据来源),通过综合运用系统核查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并适时通报或发布评价结果。联系人:市生态环境监测处 王大为电 话:23117310电子邮箱:wangdawei30@126.com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裴 冰电 话:24011908电子邮箱:peibing@sheemc.cn附件:1. 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操作说明2. 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1日[/align]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4/101639391514921.pdf]167附件1-2.pdf[/url]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4/101646301514921.pdf]167.pdf[/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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