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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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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综合管理系统相关的资讯

  • 【MH3300】固定污染源超净排放综合解决方案从未如此简单
    导读:“MH3300型 烟气烟尘颗粒物浓度测试仪”集烟尘直读、烟尘采样、烟气直读、烟气采样四大功能于一体。一台主机,多重功能,助您高效完成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任务! 攀爬烟囱的过程中,您还在为携带笨重的设备而烦恼吗?执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您还在为繁杂的管路连接而烦恼吗?站在采样断面上,您有没有想过用一台主机完成多项监测任务?您的烦恼,我们来解决!“MH3300型 烟气烟尘颗粒物浓度测试仪”集烟尘直读、烟尘采样、烟气直读、烟气采样四大功能于一体。一台主机即可完成多项监测任务! 作为新一代固定污染源超净排放综合解决方案,明华MH3300采用高度集成化设计思想,烟尘烟气可同步采样或测量,可选配多种采样管,实现一机多用的目的。针对污染源烟尘颗粒物,本设备可实现重量法采样及β射线吸收法颗粒物浓度直读两种功能。针对污染源烟气污染物,本设备可完成基于电化学测量法、溶液吸收法的多种污染物的浓度测量。一、烟尘直读(β射线法):1、选配: MH3091型 烟尘采样测试探头2、执行标准: 山东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法》征求意见稿3、产品特点: 1)采用β射线吸收法质量测量原理,测量结果不受颗粒物形状、颜色、燃料性质等特性影响; 2)适用于颗粒物浓度低于5mg/m3超低排放检测标准;满足颗粒物浓度低于1mg/m3的超净排放检测要求; 3)钛合金采样管全程加热,重量轻,耐腐蚀,可拆卸设计,携带方便; 4)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滤带传动检测技术,一卷滤膜可满足几十次测量; 5)采用安全、稳定的C14放射源,满足*豁免标准。二、烟尘采样(重量法):1、选配: MH3090T型 低浓度烟尘采样管2、执行标准: HJ 836-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产品特点: 1)采用高负载、大流量烟尘采样泵,流量范围(10~100)L/min; 2)可以满足颗粒物浓度低于5mg/m3的超低排放检测要求; 3)钛合金智能采样管,重量轻、耐腐蚀、自损耗低、性能稳定,加热温度可自动调节。三、烟气直读(电化学法)1、执行标准: 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97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 CO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2、产品特点: 1)气体交叉干扰修正算法,具有CO对SO2的自动修正功能; 2)配置抗H2干扰的CO传感器,数据更精确。四、烟气采样(溶液吸收法)1、选配: 3011型 烟气采样管2、执行标准: HJ 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产品特点: 1)皮托管平行法,可自动测量、跟踪烟气流速,流量范围(0.1~2.0)L/min; 2)采样管具有加热、除尘、过滤等功能。 目前,“MH3300型 烟气烟尘颗粒物浓度测试仪”已在国内多个典型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现场完成现场验证,因其携带方便,一机多用,性能稳定,测量结果准确等特点得到客户一致好评。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请点击查看明华“MH3300型 烟气烟尘颗粒物浓度测试仪”产品详情。
  •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9月1日实施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以下简称《标准》)(点击下载原文),《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要求。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 准控制的污染源,应当执行本《标准》。国家或我省发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未做规定的,应执行本《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标准》重点内容如下:
  • 关于公开征集污染源监测方法验证和管理办法研编承担单位的公告
    一、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   (一)项目一:污染源监测方法验证和管理办法研编专题一   1、《固定污染源废气 流速的测定 三维皮托管法》标准草案编写   根据《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168-2010)要求,在充分调研现阶段方法测试技术的基础上,明确测试原理、测试过程和质控要求,组织开展干扰实验、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比对,协助完成标准草案编写。   考核指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流速的测定 三维皮托管法》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2、《甲烷泄漏检测技术规范》标准草案编写   对国内外相关设备进行充分调研,开展方法干扰及消除等研究试验,开展方法验证等工作,协助完成标准草案编写。   考核指标:《甲烷泄漏检测技术规范》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3、执法监测界定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职责分工研究   研究执法监测概念界定的合理性,梳理中办、国办文件及法律法规中关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职责定位的规定,调研各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能力状况,提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职责分工思路。   考核指标:《执法监测界定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职责分工研究报告》。   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综合指数研究   开展针对多元信息的综合评价方法调研,对常用的指标体系构建方法和指标赋值与定量化运算方法进行研究,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及信息公开情况,建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综合指数,并进行典型试算。   考核指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综合指数研究报告》。   (二)项目二:污染源监测方法验证和管理办法研编专题二   1、《固定污染源废气 流速的测定 超声波时差法》标准草案编写   根据《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168-2010)要求,在充分调研现阶段方法测试技术的基础上,明确测试原理、测试过程和质控要求,组织开展干扰实验、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比对,协助完成标准草案编写。   考核指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流速的测定 超声波时差法》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2、《煤炭开采业甲烷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草案编写   充分调研现阶段连续监测技术现状,结合管理需求,明确性能指标、安装条件、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协助完成标准草案编写。   考核指标:《煤炭开采业甲烷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思路及与相关制度衔接研究   研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系统思路,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要求以及现有的管理制度规定情况,包括与社会化监测机构管理的衔接,分析需要在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明确或细化的内容。   考核指标:《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思路及与相关制度衔接研究报告》。   (三)项目三:污染源监测方法验证和管理办法研编专题三   1、《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的测定 便携式红外吸收法》标准草案编写   根据《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 (HJ 168-2010)要求,在充分调研现阶段方法测试技术的基础上,明确测试原理、测试过程和质控要求,组织开展干扰实验、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比对,协助完成标准草案编写。   考核指标:《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的测定 便携式红外吸收法》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2、《固定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草案编写   充分调研现阶段连续监测技术现状,结合管理需求,明确性能指标、安装条件、调试验收、运行维护等相关要求,协助完成标准草案编写。   考核指标:《固定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   3、自动监测管理边界与现有制度衔接研究   梳理自动监测现有管理制度,提出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中的自动监测管理边界,及与现有自动监测管理制度衔接思路。   考核指标:《自动监测管理边界与现有制度衔接研究报告》。   二、项目预算   项目一:污染源监测方法验证和管理办法研编专题一,20万元;   项目二:污染源监测方法验证和管理办法研编专题二,15万元;   项目三:污染源监测方法验证和管理办法研编专题三,15万元。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具有承接该项委托业务的能力,并能开具税务发票。   四、申报材料   课题申报书(见附件1)。   五、申报受理及评选程序   1、申报材料纸质版请于2022年4月24日前快递至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乙)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污染源室(收件人王伟民,联系电话:010-84943104)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wry@cnemc.cn。   2、计划于2022年4月25日通过视频会议方式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比选。   六、征集方式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委托”等程序确定项目的承接单位,经公示后,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   七、其他补充事宜:   1、免费提供比选要求文件,不收取费用。   2、申报单位自行承担参加比选的全部费用。   3、比选结果将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公告。   4、因疫情原因提供的申报材料无法加盖公章的,需要提供说明,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因疫情原因无法邮寄申报材料的,可先将申报材料扫描件发至规定邮箱,待疫情影响消除后补充邮寄申报材料。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22年4月14日
  • 助力水质改善 | 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
    “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中提到,要围绕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水资源保护“三水共治”需求,深化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提升水环境预警和水污染溯源能力,构建水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围绕持续改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出排污口“查、测、溯、治、管”的改革举措,对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赋能精准科学治污 助力建设美丽中国禾信以自主研发的质谱产品为核心,根据项目需求,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最终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为水质改善提供精准方向。禾信仪器水污染防治综合解决方案目前禾信仪器已有多个水服务项目落地,为当地水污染精准防治提供技术支撑。案例一:排污口分布、数量、来源不清楚 开展排污口全面排查利用无人机遥感航测及无人船声呐扫描技术,摸清主要河道排污口底数,查清污水来源,为后续河道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不断规范入河排污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无人机巡航(左)可见光正射影像图 (右)热红外视频影像图无人船监测(左)声呐成像图 (右)排污口实况影像图案例二:区域异常排水情况不掌握 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围绕目标断面周边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业源、生活源等面源清单及入河排污口,利用水质移动监测车,开展常态化污染巡查及水质加密监测,及时发现日常水污染防治中的问题,为环境管理工作夯实基础、提供方向。同时针对超标应急事件快速响应,及时排查污染来源,降低事件影响。案例三:异常点位污染来源不清晰 水污染精准溯源找准问题才能对症下药。对异常点位采用全二维质谱监测技术获取水中有机污染物组分数据、特征指纹谱库和污染风险分布,开展水污染溯源,明确水体的点、面源污染物来源。识别出污染源的特征组分,做到源头清晰,问题见底。案例四:不同排放源对受体水体的贡献率不明确 构建水陆响应关系水质断面为基点勾划汇水区,同时结合行政区划进一步细化控制单元,建立“关键控制断面-控制河段-对应陆域”的水陆响应关系,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污染负荷对断面水质的贡献比例。案例五:整治措施科学性、落地性不足 搭建水环境综合决策支持平台,提出综合整治措施禾信仪器围绕水环境目标任务,加强科技支撑,切实把精准治污落到实处,为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 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
    关于举办“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重金属污染治理与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生态环境健康发展,   进一步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推进重金属产业结构升级,提高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水平和应对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处置能力,有效防治重金属污染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我会联合中国环境报等有关单位,定于2013年1月10日-11日在哈尔滨举办“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会议将邀请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生态修复及相关领域的知名院士、专家学者、政府官员以及企业高层的代表将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和研究重点,围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领域的政策标准、技术支撑、典型案例、解决方案、行业发展趋势、监测体系和管理体系等热点和焦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为我国在工业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提供技术支撑。为松辽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欢迎重金属污染防治与修复相关领域的各界朋友积极参与。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题 推动产业结构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组织机构   指导单位:环境保护部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国环境科技协会   中国环境报社   支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   黑龙江省环保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   中国有色金属学会重金属冶金学术委员会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重金属污染防治专业委员会   支持媒体:中国环境报社   中国环境网   中国生态修复网   三、出席领导及专家(拟定)   段 宁 环境保护部清洁生产中心 院士   刘兴土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院士   赵其国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院士   刘志全 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副司长   许振成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张山岭 环境保护部生态司 处长   杨 凯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质检室主任 研究员   马铭峰 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博士   李发生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室主任 研究员   林玉锁 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研究员   陈同斌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 研究员   仇荣亮 中山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授   柴立元 中南大学冶金科学与工程学院 教授   党 志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院长   徐应明 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研究员   邵春岩 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教授   骆永明 中国科学院烟台海岸带研究所副所长 研究员   李广贺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教授   赵勇胜 吉林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 院长 教授   四、会议征文及研讨的主要议题   (一)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法规与标准   1.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政策标准   2.重金属污染风险管理措施和污染源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3.流域水体重金属污染健康风险评价   4.矿产资源开发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机制   5.重金属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6.重金属总量控制与浓度控制管理与措施   7.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的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8.重污染企业及周边地区土壤污染风险管理。   (二)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及修复   1.大气重金属污染控制技术   2.水体重金属治理及修复技术   3.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及修复技术   4.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技术   5.重金属矿区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   6.农产品产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土壤污染治理及修复   7. 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   8.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技术   9.重金属高排放行业污染控制及清洁生产技术   10.含重金属废物处置与综合利用技术   11.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技术推广与应用   12.重金属污染治理成功案例和运行管理经验介绍   13.有色金属冶炼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控制和管理支撑技术。   (三) 重金属污染监测技术与装备   1.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中重金属检测技术   2.重金属污染水体监测技术   3.大气重金属在线监测技术与设备   4.食品中重金属污染检测技术   5.重金属自动监测仪器及设备   6.遥感技术在重金属污染区的应用   7.重金属污染检测设备推广应用。   五、会议特邀报告   1.部委相关领导介绍我国“十二五”期间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政策与措施   2.国内外著名专家重点介绍重金属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成功案例和运行管理经验。   六、参会对象   相关政府部门、环境监测站、矿采、治炼、石化、化工、电镀、印染、造纸、化纤、铅蓄电池、皮革制品、监测企业、治理企业、修复企业等主管部门、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及相关技术人员。   七、会议时间、地点   时间:2013年1月10日-11日(1月9日全天报到)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八、会议费用   会务费:1600元/人,学生1200元/人(含会务、餐饮、会后考察、资料、茶歇等费用)。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学生需出示学生证件。   九、论文征集及评选   (一)本次研讨会将面向全国征集与主题相关的学术报告、论文、调研成果,将择优选用并安排会议发言,会议的优秀论文可以推荐至公开出版的刊物   (二)本次会议会前将印刷会议论文集作为会议资料,请拟提交论文的人员在2012年12月30日前提交电子版论文全文至:zhongjinshuhuiyi@163.com信箱。   (三)要求论文字数不超过6000字,文件格式为word文档。具   体内容包括:论文题目、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论文摘要、关键词、正文、主要参考文献。   十、企业展览   为促进业内的科技交流,大会特别设置了环境修复领域相关企业的推介展览环节,将邀请海内外知名企业参与,借助会议的高端学术、技术平台,展示企业文化、技术成果和成功经验,参展具体形式及参展费用,详情请来电咨询。展览范围包括:企业文化、技术成果、成功经验等。同时欢迎参展企业提交会议论文,充分利用大会的交流平台,促进行业间科研与实践的沟通交流,推动产业界科技发展。   十一、参观考察   为促进与会代表之间交流学习,会后免费生态考察。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组委会 张 新 李宏伟 刘欣萍   电 话:010-88683195 88685245   传 真:010-88683195   邮 箱:zhongjinshuhuiyi@163.com   联系人:中国环境报 王玉龙 江 杉   电 话:010-68685185   传 真:010-68681525   邮 箱: huanjingbaoshe@126.com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2013年全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技术研讨会参会回执表   时间:2013年1月10日-11日 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 单位名称 邮 编 通讯地址 手 机 姓 名 部 门 职 称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是否提 交论文 是否出 席会议 是否确定 大会发言 参会代表登记 姓 名 职 称 手 机 电子邮箱 提交论文 题 目 大会发言 题 目 发言人 职务或职称 发票抬头 考察线路 参会单位签字: 日期:2012 年 月 日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内大街16号 100062 电 话:010-88682745 88683195 传 真:010-88683195 邮 箱:zhongjinshuhuiyi@163.com
  • 污染源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软件
    p    strong 系统概述 /strong /p p   污染源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软件综合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监测数据智能分析模型,在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改进自动监测数据监控方式,实现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工作参数、运行状态“三同时”监控,从技术上屏蔽通过软件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假行为,在减轻环境监测、监察工作量的同时,实现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有效监管,提高在线监测数据质量。 /p p    strong 系统界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7a653070-72b3-4dbf-973a-744d42752bbb.jpg" title=" 信息板_副本1.jp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 信息看板 /p p br/ /p
  • 3500万!北京市朝阳区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项目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采购项目招标公告,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计划采购PM2.5源解析服务、VOCs组分监测分析服务、小尺度高分辨气象流场溯源分析服务、汽修集群VOCs管控评价服务等服务项目,预算金额3500万元,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于2022-06-21 13: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采购单位: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机关项目编号:11010522210200003683-XM001项目名称: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采购项目预算金额:35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35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包号标的名称预算金额(万元)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01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采购项目35001采购标的: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服务1项。提供本项目服务的方案拟定、条件准备以及服务实施。服务内容包括:PM2.5源解析服务;VOCs组分监测分析服务;小尺度高分辨气象流场溯源分析服务;汽修集群VOCs管控评价服务;重点楼宇楼顶废气治理服务;辅助监察服务;道路扬尘治理工作评价服务;科技降尘工作服务;降尘量影响分析服务;重点区域精细化管理深度保洁服务;楼顶积尘管控服务;裸地卫星遥感监测及人工核查服务;典型污染源影响评估服务;技术团队驻场服务。
  • 海省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
    编制污染综合防治规划,严把项目准入关,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海南省本着“源头控制、防范风险”的原则,秉持环保为民的服务理念,着力构建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预防重金属污染事件发生。   重金属污染是指由重金属或其化合物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由采矿、废气排放、污水灌溉和使用重金属制品等人为因素所致。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污染控制处有关负责人称,虽然海南省涉重企业少、重金属污染排放量不大,但重金属污染防治也不容忽视。为此,海南省目前正着手编制《海南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省环保、发改、工信、卫生、农业、安监等部门开展规划编制前期调查研究,摸清重金属污染现状,提出污染防治目标。   海南省还严把项目准入关,对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的涉重金属项目不予审批。同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海南省还加快建设电子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场和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促进和规范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回收与综合利用。   环保部门还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及污染源普查结果,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开展涉及铅、汞、镉、铬及类金属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检查。严禁重金属超标的工业废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严禁含有重金属的危险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同时,组织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检查,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未按要求贮存危险废物、未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整改。
  • 环境监测总站798万建全国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公开系统
    p   日前,仪器信息网从中国政府采购网上获悉,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招标方式即将建设全国重点 a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SampleFilter-S02003-T000-1-1-1.html" strong 污染源监测 /strong /a 数据管理与信息公开系统,预计将于2016年底完工。 /p p   此系统主要包括电脑端和移动端两个版本,包括如下功能:污染源监测数据采集、污染源监测业务管理、污染源监测数据查询分析、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等。正式上线后,将为公众提供重点污染源企业自行监测详细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监测方案、监测结果(包括废水、废气、周边环境质量和噪声等)、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信息。 /p p   主要中标内容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width: 500px height: 307px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insimg/ba927ce7-5c44-4ea8-a3e4-08785a94c209.jpg" title=" QQ截图20160113141829.jpg" height=" 307" hspace=" 0" border=" 0" vspace=" 0" width=" 500" / /p
  • 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发布
    近日,我国第一部综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在京发布。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说,《规划》要求,“十二五”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 污染排放负荷大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细颗粒物年均浓度下降6%。   《规划》还提出,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将分别下降12%、13%、10%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开展,臭氧污染得到初步控制,酸雨污染有所减轻 建立区域大气联防联控机制,区域大气环境管理能力明显提高。   “我国有70%的城市达不到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二级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以臭氧、细颗粒物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达不到新二级标准的城市占82%。”赵华林说,《规划》要求,在重点区域内严格限制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高污染项目,特别提出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即先削减2吨污染物,才允许上排污1吨的新项目 加强能源清洁利用、控制区域煤炭消费总量,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和山东城市群试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在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基础上,加强烟粉尘与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实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多污染源综合管理等。   赵华林说,根据规划,还将积极实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油气回收、黄标车淘汰、扬尘综合整治、能力建设等共8类、13000多个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需求约3500亿元。   据悉,《规划》范围包括“三区十群”,“三区”即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十群”是辽宁中部、山东、长株潭、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等。涉及19个省(区、市),11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面积、人口、经济总量和煤炭消费分别占全国的14%、48%、71%和52%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的48%、51%、42%和50%。   赵华林说,空气是流动的,因此,规划要求采取“联防联控与属地管理相结合”“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统一”,对二氧化硫、颗粒物等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对工业源、面源、移动源综合控制,推进区域各城市间的联防联控。《规划》还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污染总量控制为目标导向逐步向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导向,主要防治一次污染向既防治一次污染又重视二次污染的转变。
  • 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基石,是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重要抓手,是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生态环境监测纳入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统筹推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效。当前,我国进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期,环境管理要求固定污染源监测提供更加精细化、科学化的硬核服务支撑。《“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也明确提出要坚持国家指导、省级统筹、市县承担,深入推进执法监测机制优化增效。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监测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污染治理措施不断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面临新形势、新要求,目前排污企业和管理部门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方面,部分排污单位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标准规范滞后,导致监测监管机制不健全等各方面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固定污染源监测支撑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也造成了管理工作的被动。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压实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两个方面对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擘画了固定污染源执法监测的蓝图,为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执法监测明确了方向,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保障。《通知》确定了2023年、2025年阶段性目标:到2023年年底,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通知》结合环保垂改实施情况,进一步明确和压实国家、省和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执法监测责任,提出强化环境监测和执法联动的有关要求,鼓励各地制定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相关管理制度。《通知》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行监测监管责任,明确了环境监测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环境执法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同时,《通知》还明确了排污单位应当于监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经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手工监测数据;进一步明确“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2种违法行为认定情形。在强化平台支撑方面,《通知》明确所有自行监测的手工监测数据,实现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一口”登录、监测数据“一网”填报、排污信息“一窗”公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要求排污单位重复填报监测信息,国家将排污单位填报的监测信息经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各级共享。在强化队伍建设方面,《通知》分别对生态环境部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强化队伍建设要求。生态环境部建立专家委员会,于2023年年底前完成45个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配套教材编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针对性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加强业务培训。在鼓励公众参与方面,《通知》提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公众,在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监督作用。《通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拓宽意见交流和投诉渠道,并积极调查处理反馈意见。接下来,《通知》还将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综合分析应用、加强智能化污染源监测技术研发应用,其中包括持续推进以执法监测需求为导向的快速、便携、智能监测仪器研发和方法的标准化,包括颗粒物、VOCs和烟气参数等,加大便携、智能化现场监测设备配置应用。推动基于仪器物联化的质控体系建立,实现现场质控全留痕、保存形成完整证据链,保证数据质量以满足执法监测需求。强化智能化自行监测检查技术研究,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效能。以有力推动《通知》的高效实施。《通知》的印发,有利于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责任和监管责任,推动固定污染源监测与排污许可、行政执法等环境管理工作紧密融合;有利于贯彻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理念,优化执法监测管理机制;有利于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和监测能力现代化,实现对生态环境精准管理、科学决策、高效服务的强力支撑。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要点
    该标准是环境保护部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等文件后,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参数管理及设置、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检查维护、运行技术及质控、系统检修和故障处理、档案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比对监测的具体内容。原比对监测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8月)执行,该规定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本标准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运行技术要求。笔者对比以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HJ/T355-2007),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发现紫外(UV)法对废水监测数据准确度不高,特别是对以有机污染为主的废水比对合格率很低,监测结果无法反应废水真实情况,监测结果不准确。故企业选择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时建议不考虑该分析方法。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自从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废止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设施)再无运营资质的要求,虽然有的省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但是随着“放管服”,这些政策陆续废止,使环保部门难以监管这些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无据可依,本次修订对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重新做了规定,提出了运行单位的基本要求。 运行单位要求: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 运行人员要求: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2.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2.1 仪器运行参数设置要求2.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时COD为100mg/l,上限不超过300mg/l。2.1.2 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但是有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全部用数字传输,不再使用模拟量。2.2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要求2.2.1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的设定修改,应设定相应操作权限。应能够设置三级系统登录密码及相应的操作权限,预防随意修改仪器参数。2.2.2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都要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同时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 年。2.2.3 纸质或电子记录单中需注明对在线监测仪器参数的修改原因,并在启用时进行确认。笔者认为最好还是不要轻易修改参数,一旦修改不仅要执行上述要求,同时还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备。3.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3.1 采样方式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 值、温度 和流量至少每 10min 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 数的 6 倍。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 1h 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 1h 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3.2 数据上报3.2.1 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中心平台时间一致。3.2.2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完成后开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在 10min 内将数据上报平台,监测数据个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3.2.3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存储的测定结果的时间标记应为该水质自动分析仪从混匀桶内开始采样的时间,数据采集传输仪上报数据时报文内的时间标记与水质自动分析仪测量结果存储的时间标记保持一致;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能存储至少一年的数据。3.2.4 数据传输应符合 HJ212 的规定,上报过程中如出现数据传输不通的问题,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对未传输成功的数据作记录,下次传输时自动将未传输成功的数据进行补传。4.检查维护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具体内容,遵照执行,不需要自行制定,每次检查应作好记录,在规范中有统一的表格格式。 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般在站房内和采水位置各安装一个视频监控。5. 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5.1 运行技术要求 对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对 CODCr、TOC、NH3-N、TP、TN、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及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规范的要求。5.2 pH 计和温度计 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果比对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应对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5.3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每季度至少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 行 1 次比对试验(比对前应对便携式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如比对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 应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5.4有效数据率 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 90%。6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6.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需维修的,应在维修前报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需停运、拆除、更换、重新运行的,应经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同意。6.2 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 当在24h内报告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6.3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6.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其维修全部完成并通过校准和比对试验。若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本规范要求。维修和更换的仪器,可由第三方或运行单位自行出具比对检测报告。6.5 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应在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或更换,并能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6.6 运行单位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6.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 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7.运行比对监测要求7.1 运行工作管理 运行工作管理应从参数设置和管理、检查维护、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校准、比对试验、 检修和故障处理、比对监测以及记录与档案等几个方面来进行。7.2 比对监测要求 比对监测时,应记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按照 HJ353 进行采样并在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比对监测应及时正确地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正确地粘贴样品标签,以免混淆。 比对监测时,应核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参数设置情况,必要时进行标准溶液抽查,核查标准溶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在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比对监测所使用的标准样品和实际水样应符合现场安装仪器的量程;比对监测期间,不允许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任何调试。8 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8.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的说明书、HJ353 要求的系统安装记录和 HJ354 要求的验收记录、仪器的检测报告以及各类运行记录表格。8.2 运行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可从记录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并妥善保存。
  • 首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出台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转发了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9部门《关于推进大气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切实改善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这是国务院出台的第一个专门针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综合性政策文件,标志着我国大气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东部地区大气能见度下降   近年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每年出现灰霾污染的天数达100天以上,广州、南京、杭州、深圳、东莞等城市灰霾污染更为严重。东部地区大气能见度与20世纪60年代初期相比,下降了约7―15公里。区域性大气污染不仅发生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在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等区域也时有发生,已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环境问题。   区域性大气污染,与我国一些地方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密切相关。同时,因大气环流造成城市间污染物相互影响,仅仅依靠各个城市“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区域性治污合力,也是目前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打出联防联控措施“组合拳”   与传统的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比,《意见》最明显的特色就是打破了地方行政区划界限,将区域大气环境作为整体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着力构建“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   一是统一规划。针对区域空气质量状况和污染特征,组织编制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统筹考虑区域环境承载力、排污总量、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城市间相互影响等因素,科学地确定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和重点治污项目。   二是统一监测。推动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提高区域空气质量监测能力,重点加强酸雨、细颗粒物、臭氧等空气质量监测,并实现区域监测信息共享。   三是统一监管。加强区域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活动。   四是统一评估。建立联防联控工作评估考核体系,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将出台严格的空气质量管理奖惩措施。   五是统一协调。建立跨行政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区域治污整体合力。   2015年重点区域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   考虑到不同地区空气质量状况差异以及开展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紧迫性的不同,《意见》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重点区域设定为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 同时,要求积极推进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台湾海峡西岸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意见》在工作机制、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方面,要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形成区域大气环境管理的法规、标准和政策体系 污染减排方面,要实现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下降,重点企业全面达标排放 环境质量改善方面,要在“十二五”期间实现重点区域内所有城市空气质量达到或好于国家二级标准,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空气质量大幅改善。此外,《意见》还提出,要确保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良好。   《意见》强调,地方人民政府是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于未按时完成规划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城市,将严格控制其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天瑞仪器精彩亮相第四届全国化工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大会暨展览会
    4月19日—4月21日,为期三天的2017第四届全国化工行业(园区)污染综合治理大会暨第四届化工行业废(污)水、废气治理技术与设备展览会在南京举行。全国化工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大会以化工园区的综合治理为切入点,从中国环保化工交流平台到实现化工行业废水、废气产业链全覆盖。会上,天瑞仪器环保事业部总经理方军作了题为《化工园区智慧改造升级方案》的主题演讲。方军作主题演讲该方案基于先进的物联网技术,建立化工园区“点、线、面”三位一体环境与安全联防联控网络系统,构建环境与安全预警、应急、事故责任追踪全过程管理平台,打造综合门户管理网站,促进监控预警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高效化,全面推动化工园区产业升级、智慧化生态改造。本次展会,天瑞仪器展示了烟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CEMS-V100、烟气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CEMS-X100、大气中金属在线分析仪EHM-X200、水质在线分析仪WAOL-2000系列、大气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分析仪EVOCS-2000、多功能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HM-3000P、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Explorer 9000等环保产品。工程师对参展者进行相关讲解多年来,天瑞仪器一直致力于为企业、为政府提供专业的环保解决方案。已具备一系列大气污染、水污染与土壤污染的监测、检测、治理全套解决方案,针对企业进行污染源排放监测、实现清洁生产以及政府进行环境监管,掌控区域环境质量,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赛默飞发布升级版稀释法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解码雾霾污染物 寻一片纯净的穹顶2015年3月13日,上海—— 随着政府和公众对于空气质量的日益重视和关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都逐步加大大气污染管理的资金投入;同时,也规范化排放标准,提出了“近零排放”的概念。为了更加贴合中国的法规,充分支持环保监测工作,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的稀释法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CEMS系统 )可以精确地监测低浓度下的烟气成份,SO2浓度可以监测到10mg/m3,NOx 浓度可以监测到5mg/m3以下,颗粒物浓度可以监测到5mg/m3。赛默飞中国总裁江志成表示:“‘帮助我们的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这是赛默飞亘古不变的使命,也是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在新年伊始,我们发布这样一款优化升级的解决方案,就是希望进一步彰显我们对本地用户的高度重视,以及捍卫公众安全的坚定决心。”。 赛默飞身为科学分析行业的领军者,在监测领域深耕细作多年,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环境监测实践经验,更形成了多套针对空气污染物的领先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前沿的测量方法、样品采样、技术支持和监测分析仪器。 “火眼金睛”,揪出大气污染物赛默飞升级版CEMS系统采用典型的湿法测量,这种测量方法是美国国家环保局(EPA)优选的带湿计算方法,不仅避免了除湿过程中产生的SO2和NOx损失,而且彻底消除了直接采样法经常发生的由于水份没有从样品中彻底消除而带来的腐蚀影响。这卓越的性能表现归功于赛默飞精心选择的防腐蚀性采样探头,由于 采用耐热耐蚀的Inconel Hastelloy C276或不锈钢304pyrex玻璃等材料,可以避免探头在烟气中被腐蚀。除此以外,简单的采样管线、精确的系统校准也是赛默飞稀释法CEMS解决方案 的突出亮点,可以最大程度简化采样流程、降低购买和运行维护成本。赛默飞稀释法CEMS解决方案更配备了先进的气体分析技术:赛默飞i系列气体分析仪43i型二氧化硫(SO2)分析仪 采用脉冲荧光技术 灵敏度高,稳定性好 可提供长期稳定的零点和跨点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8i型一氧化碳(CO)分析仪 采用红外相关技术 可获得更高的灵敏度、针对性和长期稳定性 具有自动压力及温度修正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2i型氮氧化物(NO-NO2-NOx)分析仪 采用化学发光技术 工作可靠、有效 可分析几个ppb到100ppm的氮氧化物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10i型二氧化碳(CO2)分析仪 采用气体过滤红外相关技术 通过准确的校准曲线将仪器在整个量程范围内(0-2000ppm)输出线形化 仪器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远距离性能诊断 17i型氨(NH3)分析仪 采用化学发光法 在保持最低检出限1ppb的同时保持仪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具有独立NO,NO2,NH3和NOx模拟输出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工作状态参数 远距离性能诊断此外,CEMS系统还运用在烟气中汞连续监测系统(Hg CEMS)及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PM CEMS)中,帮助环境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时掌握不同污染源引起的空气质量变化,及时制定并采取防御措施,进而为公共创造一个纯净、安全、健康的呼吸环境。 赛默飞烟气中汞连续监测系统(Hg CEMS)即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能够连续实时监测锅炉和废弃物焚化炉烟气排放中的元素汞(Hg0)、离子汞(Hg1+,Hg2+)和总 汞。Thermo Fisher Scientific作为美国环保署对烯煤电厂Hg CEMS现场评估行动的主要参加者,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完全达到或超过所有性能指标测试。 赛默飞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PM CEMS)综合了光散射法和质量微天平方法的优点,可以准确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系统不受颗粒物大小、化学组成变化的影响,系 统通过重量参比法进行线性修正。系统设计满足美国EPA性能规范PS-11、质量保证程序Procedure 2的要求,并通过了审核程序Method 5或17的验证。 全面突破,护航公众呼吸安全抗霾行动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家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官方数据,更成为一个全民行动。作为生命科学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拥有多款监测仪器,囊括针对相关机构的专业化大型设备,和适用于民用市场的便携仪器。赛默飞pDR-1500便捷式颗粒物监测仪(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4380.html),具有准确度高、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操作和户外操作时间长的特点,是赛默飞针对中国市场需求的创新尝试。它能够满足室内外、工业和民用对空气质量监测的需求,助力打造健康、清洁、安全的生活环境。Thermo ScientificTM TSQ 8000TM Evo 三重四极杆 GC-MS/MS(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6310.html) 着重应用于环境等热门领域,针对PM2.5、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邻苯二甲酸酯和农残等常见污染物建立直接有效的分析方法。TSQ 8000? Evo方法包提供前处理和进样方法、数据文件和处理方法、相关应用文章和标准等信息,帮助客户快速了解相关背景信息,直接调用进样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完成 化合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整个过程几乎无需实验人员手动输入任何操作信息。 赛默飞URG9000系列在线监测装置(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6473.html), 将离子色谱技术成功应用于大气颗粒物及气体中水溶性阴阳离子的在线连续监测,是目前为止实时在线分析气溶胶及气体中离子组分最精确、最完备的仪器。URG 系列监测仪相比传统滤膜采集大气颗粒物,具有单个监测周期、采样周期短等特点,配合离子色谱“只加水”技术,免维护,自动化程度高,省时省力。 URG9000系列能反映大气颗粒物中水溶性组分的高频变化规律,是环境监测部门和大气环境保护研究部门进行大气在线监测和分析的强有力工具。 欲了解更多相关产品与技术,请查看赛默飞环境监测整体解决方案页面:http://www.thermo.com.cn/particle-------------------------------------------------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公司年销售额170亿美元,在50个国家拥有约 50,000名员工。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加速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 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借助于首要品牌Thermo Scientific、Applied Biosystems、Invitrogen、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 Lab Services,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台湾、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 司,员工人数超过38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 国市场的需求,现有8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和苏州运营。我们在全国共设立了6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 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 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2000名专业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n
  • 蓝盾光电O3-VOCs综合走航监测系统:全方位综合监测,助力污染溯源管控
    p   近年来,全国臭氧(O sub 3 /sub )污染问题凸显,已经成为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O sub 3 /sub 和细颗粒物(PM sub 2.5 /sub )的重要前体物。为有效遏制臭氧污染,保障环境空气质量,全国各地积极开展环境空气VOCs走航监测工作。 /p p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盾光电)O sub 3 /sub -VOCs综合走航监测系统已在全国多地开展了大气O sub 3 /sub 、VOCs监测服务,在重点污染区域、重点工业企业、重点产业集群,通过车载走航,快速监测大气“异味”,绘制污染时空“画像”,精准排查大气O sub 3 /sub 、VOCs污染来源,为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技术支撑。 /p p strong 一、系统简介 /strong /p p   O sub 3 /sub -VOCs综合走航监测系统是蓝盾光电自主开发的一款实时、快速、高灵敏度臭氧污染成因监测系统,走航系统内搭载的监测仪器包括车载VOCs实时监测质谱仪、便携式多组分气体分析仪、便携式汞测定仪、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O sub 3 /sub 、NH sub 3 /sub 、H sub 2 /sub S分析仪等。系统在走航过程中可以实时在线连续监测多种VOCs组分,绘制区域不同污染物分布情况,锁定污染区域及关键物种,快速精准追溯VOCs污染来源,同时系统还具有恶臭异味污染溯源功能,可高效助力污染排查、移动执法、臭氧污染解析等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f5f3997f-a570-498e-9828-1523d9653f7a.jpg" title=" 1.png" alt=" 1.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trong 核心设备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7bbba143-792c-4800-85cf-033e40641550.jpg" title=" 大图_副本.png" alt=" 大图_副本.png" / /p p strong 二、系统应用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trong 网格化走航监测,区域VOCs及臭味异味污染物质全面摸排 /strong /span /p p   对城市区域进行网格化走航监测,走航范围覆盖工业园区、生活区、企业集群去等不同功能区,建立区域污染分布画像,定位区域污染高值区域,锁定关键组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77d2972b-a296-4ac4-b34f-371952f9aefe.jpg" title=" 5.png" alt=" 5.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426b3f11-233f-4732-8070-0c88f26868e9.jpg" title=" 6.png" alt=" 6.pn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精细化加密走航监测,重点企业摸底排查 /span /strong /p p   对全面污染摸排的VOCs异常区域进行重点监测,紧盯民众污染投诉目标区域,采用走航监测+蹲点监测相结合的措施,深入了解重点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性采取措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e6388f0e-dc6b-49c5-b2be-3f02f9b88f98.jpg" title=" 7.png" alt=" 7.pn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6f30c75b-1777-4182-a9fc-47fcc38ef24f.jpg" title=" 8.png" alt=" 8.pn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厂区边界恶臭巡测,恶臭污染溯源 /span /strong /p p   走航监测车搭载有NH sub 3 /sub 和H sub 2 /sub S分析仪、数据采集系统及GPS系统,实时采集、分析污染气体浓度,并结合GIS功能在地图上显示浓度分布。对恶臭事件投诉频发的区域开展定点监测,或对化工企业、垃圾处理站等区域厂界开展边界走航,评估恶臭气体浓度或扩散对周边居民的影响。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1/uepic/6313b11f-b836-4a9d-bbb0-b4793f98f8fd.jpg" title=" 9.png" alt=" 9.png"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多元产品配置,监测区域无死角 /span /strong /p p   针对走航监测无法覆盖的区域,如人群密集区、化学气体泄漏区域等,系统还配备了便携式多组分气体测定仪、便携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气体分析仪,可通过人工携带或搭载小型机动平台到达监测区域,弥补走航监测空白,监测因子覆盖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氟化氢、苯、甲苯、乙苯、甲醛、氨气、VOCs组分、有毒有害气体等,实现监测区域无死角,精准定位污染来源。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国标法精准监测,助力高效执法 /span /strong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pan /strong 系统采用的监测技术符合HJ 1010-2018、HJ 1012-2018、HJ 654-2013等国家标准,数据准确度高,走航系统机动性强,可高效助力移动执法。 /p p strong 三、系统优势 /strong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空间分辨率高 /strong /span /p p   系统空间分辨率高,系统稳定性强,支持高于60km/h的走航速度,可满足边走边测,秒级响应的监测需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92, 0, 0)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秒级响应,快速出数 /span /span /strong /p p   系统采用PTR-MS技术,可实现秒级响应,快速出数,边走边测,迅速发现污染问题,短时间内覆盖走航筛查区域,监测工作效率高。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检测灵敏度高 /span /strong /p p   系统采用PTR-MS软电离技术,绝对量测定,超高检测灵敏度,灵敏度可高达20ng/m sup 3 /sup 。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数据准确度高 /span /strong /p p   系统监测技术采用国标方法,设备质控有标准可依,数据准确度高。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监测因子丰富,数据融合解析 /span /strong /p p   系统可提供臭氧、臭氧前体物(非甲烷总烃、VOCs组分、NOx)及恶臭气体浓度信息,同时,系统配置的车载VOCs实时监测质谱仪配有H sub 3 /sub O sup + /sup 和EI双离子源,可监测300多种VOCs组分,覆盖标准要求的上百种组分信息。系统还可进行臭氧与VOCs、NOx等多维度的相关性解析,有效支撑臭氧污染解析溯源与评估工作。 /p p strong 四、未来趋势思考 /strong /p p   走航监测系统机动性强,灵活方便,监测覆盖面广,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有力武器”。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控方向已从PM sub 2.5 /sub 污染防控转变为PM sub 2.5 /sub 与臭氧协同防控。臭氧污染形成机理复杂,未来,走航监测系统应从单一监测技术向多种类监测技术发展,从污染发生前体物、发生条件、发生过程等方面进行多方位监测分析,再结合网格化监测数据、固定站点监测数据、源清单数据等,深度探究污染机理。同时,还应有效提高走航监测仪器设备检测的精准度,让检测结果成为有力的执法依据,助力环境监察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trong 供稿来源: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strong /p
  • 总投资595亿 国内首个区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启动
    8月5日,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与湖南省委、省政府在株洲市正式启动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据悉,这项总投资达595亿元重金属治理方案是我国第一个,也是截至目前唯一由国务院正式批复的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方案。   5 日上午的启动仪式上,湖南省委书记周强、省长徐守盛和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一起启动了株洲市清水塘重金属污水处理厂“启动开关”,来自湘江流域8市人民政府市长分别向徐守盛递交了目标责任书。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在启动仪式上表示,湘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启动不仅是湖南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一件大事。   湘江是长江第二大支流,干流全长856公里,湖南境内670公里。湘江流域集中了湖南省六成左右的人口和七成左右的国内生产总值,是湖南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区域。但同时,湘江也承载着湖南省六成以上的污染,是我国重金属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   2009年4月,环境保护部与湖南省共同签署了《共同推进长株潭城市群“两型”社会建设合作协议》,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被列入其中主要内容。2011年2月,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安排到湖南的项目和资金均占四分之一左右。   2011 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计划投入资金595亿元,完成927个项目,以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长沙七宝山、岳阳原桃林铅锌矿七大重点区域为工作重点,突出完成民生应急保障、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三大重点任务,到“十二五”末,使湘江流域涉重金属企业数量和重金属排放量均比2008年减少50%。   张力军说,湘江重金属污染历史长、范围广、程度深,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在全国地位特别重要,是全国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标志性工程,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直接关系到全国重金属“十二五”治理任务能否顺利完成。   湖南省副省长刘力伟表示,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使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迎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湖南省将进一步争取在资金、政策、技术等方面加大对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争取在不久的将来使湘江重现“鱼翔浅底”的秀美画卷。 更多信息请点击专题:重金属检测与监测仪器市场“被引爆”
  •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 增加实施范围
    重点区域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攻 坚 方 案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 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 2016 年同期分别下降 37.5%、35.1%,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65%,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秋冬季攻坚虽取得积极成效,但空气质量改善成果还不稳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仍高发、频发,既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也直接影响“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上半年“两高”行业产品产量、煤炭消费量等出现明显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要充分认识 2021-2022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精准扎实推进各项任务措施,通过在重点区域持续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开好局、起好步。  一、总体要求基本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减污降碳总要求,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降低 PM2.5 浓度为主要目标,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抓住产业、能源、运输结构调整三个关键环节,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有序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加快实施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深入开展钢铁行业、柴油货车、锅炉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秸秆禁烧和扬尘专项治理。深化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坚持问题导向,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强化考核和执纪问责,切实压实工作责任。  实施范围: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重点区域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具体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市,雄安新区,定州、辛集市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济源市 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含韩城市)及杨凌示范区。  主要目标:秋冬季期间(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日),各城市完成 PM2.5 平均浓度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相关决策部署,按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以石化、化工、煤化工、焦化、钢铁、建材、有色、煤电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梳理排查拟建、在建和存量“两高”项目,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进行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能耗“双控”、产能置换、污染物区域削减、煤炭减量替代等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两高”项目要坚决整改。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严查违规上马、未批先建项目,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对标国内外产品能效、环保先进水平,推动在建和拟建“两高”项目能效、环保水平提升,推进存量“两高”项目改造升级。严厉打击“两高”企业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各类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反排污许可制度的典型案例。  (二)落实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相关要求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以及粗钢产量压减决策部署,做好钢铁去产能“回头看”工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禁新增钢铁冶炼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除搬迁、产能置换外,不得审批新增产能项目。新建钢铁项目投运前,用于置换的产能需同步退出。严格执行 2021 年粗钢产量压减工作有关要求,各省份要将压减量细化分解到企业,按照“可操作、可核查、可统计”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按月调度完成情况,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要求,切实抓好钢铁行业采暖季期间错峰生产工作,指导相关城市制定钢铁错峰生产方案,统筹谋划、周密部署,对钢铁压产量和错峰生产措施逐一进行检查,督促落实。结合各企业能源消耗、环保绩效、安全生产、技术装备等因素,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环保绩效评级 A 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自主采取减排措施,但须确保秋冬季期间粗钢产量同比不增加 其他企业根据不同环保绩效评级和目标任务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比例,环保绩效评级越低错峰生产比例越高 对2021 年以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钢铁去产能“回头看”检查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产能利用率超过 120%、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公告的钢铁企业加大错峰生产比例。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按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减负荷生产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钢铁企业要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要求,把超低排放贯穿于全工序、全流程、全生命周期,高质量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工作,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力求企业领导真重视、资金真投入、实施真工程、管理水平真提升。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解决企业改造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及时开展评估监测。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各地要按照环保绩效分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减排措施,同时,严格落实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实行差异化环保管理措施。  (三)积极稳妥实施散煤治理  全面完成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任务目标。按照“以气定改、以供定需,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在保证温暖过冬的前提下,集中资源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成片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科学规划清洁取暖技术路线,确保居民可承受、效果可持续。各城市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已纳入中央财政支持北方地区清洁取暖试点 3 年以上的城市,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改造户数比例达到 98%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加大山区散煤治理力度。2021 年新改造尚未得到采暖季运行检验的,不得强制要求拆除原有燃煤取暖设施。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等地要加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农业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作。根据各地上报情况,2021 年采暖季前,各地共完成散煤替代 367 万户。其中,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陕西分别完成 2 万户、79 万户、81万户、165 万户、5 万户、35 万户。全力做好气源电源等供应保障。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天然气基础设施以及储气设施等重点工程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提前做好冬季调峰保供资源储备,入冬前做到应储尽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采暖期新增天然气向重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居民取暖需求。2021 年采暖季前,上游供气企业与各地下游燃气企业完成供气合同签订,将本年度居民“煤改气”预计新增气量全部纳入居民生活用气范畴,并按照居民气价统一结算,实行“量价齐保”,对居民气量有争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认定。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项目建设用地等。油气、管网、电网、发电、铁路等国有企业要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加大基础设施投入,确保气源电源稳定供应。  严防散煤复烧。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并稳定运行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原则上清洁取暖稳定运行三年以上的地区全部纳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用户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要采用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的煤炭产品,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对散煤经销点进行监督检查。  (四)深入开展锅炉和炉窑综合整治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炉窑淘汰整治力度。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 30 公里范围内燃煤锅炉及落后燃煤小热电关停整合。2021 年 12 月底前,每小时 35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全面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的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及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取缔燃煤热风炉 以煤炭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等改用工业余热或电能,加快推进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实施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各地要以采用低效治理设施的燃煤锅炉、生物质锅炉、煤气锅炉和工业炉窑为重点,开展锅炉、炉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排查抽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督促整改。实施治污设施提效升级,采取脱硫除尘一体化、脱硫脱硝一体化等低效治理工艺的应进行升级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采用氧化镁、氨法、单碱法、双碱法等脱硫工艺的,在秋冬季前要完成一次检修,防止造成脱硫系统堵塞,确保脱硫设施稳定运行。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 燃气锅炉原则上不得设置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的,应设置电动阀或气动阀,保存相关参数历史数据。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旋风+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垃圾、工业固体废物等其他物料,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 采用 SCR 脱硝工艺的,秋冬季前要对催化剂使用状况开展检查,确保脱硝系统良好稳定运行。煤气锅炉应采用精脱硫煤气为燃料或配备高效脱硫设施,氮氧化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的应配备脱硝设施。  (五)扎实推进VOCs治理突出问题排查整治  严格落实《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高质量完成排查治理工作。2021 年 10 月底前,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油品储运销为重点,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企业针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废气旁路、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产品 VOCs 含量等 10 个关键环节完成一轮排查工作。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一轮检查抽测,对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全覆盖。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对检查抽测以及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加快按照治理要求进行整治,提高 VOCs 治理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夏病冬治”。加强国家和地方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培育树立一批 VOCs 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六)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全面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目标,已经淘汰的柴油货车,要按照要求进行集中拆解,确保真淘汰。加大检查力度,严禁已淘汰车辆在城市周边、农村等地区非法营运或进入工矿企业内部使用。各城市要组织开展国六排放标准重型燃气车专项检查,通过路检路查、入户检查等方式,检查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和排放等情况,重点核实三元催化器和后氧传感器是否异常,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三元催化器及回收、私拆三元催化器行为,对查出异常的车辆,除按规定进行处罚外,还要倒查排放检验机构年检情况。  鼓励以港口、矿山和大型工业企业为重点,出台推进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或使用 15 年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场内作业车辆淘汰更新政策。积极推进港口、机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场内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率先在钢铁等行业开展氢燃料电池车示范。按要求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识登记,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场内作业机械、车辆超标和冒黑烟问题,实现重点场所全覆盖,将超标排放突出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各城市要建立打击非标油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成品油标准对内燃机燃料进行管理,坚决打击非标油品,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加强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 加大车船油箱实际使用柴油抽测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  (七)推进大宗货物“公转铁”  各地要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装卸衔接设施建设,提升现有专用线运输能力,推进重点区域铁路场站适货化改造。推进年货运量 150 万吨以上的工矿企业、物流园区基本实现铁路专用线连接,其他企业发展“铁路+新能源接驳或封闭式皮带管廊”的运输模式。加快推进沿海港口矿石疏港“公转铁”,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公路集输港运量下降 10%。以港口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煤炭、焦炭、有色、建材(含砂石骨料)等行业和工业园区为重点,开展大宗货物运输摸底调查,逐一核实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情况,12 月底前完成港口和重点行业大宗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一企一策”方案。加快提高唐曹、迁曹铁路货运量,水曹铁路实现年底通车运行。重点区域直辖市、省会城市推进“内集外配”的城市物流公铁联运方式。  (八)强化秸秆禁烧管控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村组基层组织作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实现全覆盖、无死角。推进“人防”“技防”结合,综合运用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自 2021 年 10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播种前 4 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禁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对秸秆焚烧问题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严肃追责问责。相关部门指导东北地区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降低传输过程对本区域的环境影响。  (九)加强扬尘综合管控  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 7 吨/月平方公里,鼓励各地细化降尘量控制要求,逐月实施区县降尘量监测排名。加强施工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监理单位扬尘防治落实情况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强化道路扬尘整治,推进吸尘式机械化湿式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外环路、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重要路段冲洗保洁力度。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废旧厂区、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采取绿化、硬化等措施及时整治扬尘。全面清理整治铁路两侧500 米范围内的防尘网,对原防尘网覆盖的渣土堆等,进行清除、固化处理或喷洒抑尘剂。2021 年底前,沿海及内河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和主要交通干线、铁路物料堆场全面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持续优化绩效分级应急减排工作。各地应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及其补充说明的相关要求,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并针对地方特色行业,结合实际污染排放水平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梳理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等保障类企业名单,细化除小微涉气企业外的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做到减排清单涉气企业覆盖全、保障类企业名单真实有效、非保障类企业管控措施可落地、可核查。各地须进一步规范应急减排措施。对于单独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须作为独立企业制定应急减排措施,不得将多个独立排污许可证企业生产工序合并共同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按生产线计,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缩短生产时长等难以核查的方式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各地在绩效分级过程中,应加强中控数据记录的管理,重点行业关键数据均应纳入中控数据记录。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各地应持续提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准确性,依法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确保减排措施落地有效。同时,当预测到区域将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省(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三、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作为“十四五”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的关键举措,要借鉴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成功经验,避免出现不担当作为、放松监管要求、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简单粗暴措施等问题。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2021 年 10 月底前,各省(市)要将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清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等报生态环境部,2022 年 4 月 15 日前报送秋冬季攻坚总结。  (十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各省(市)要认真落实《关于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的意见》,保障民生用气价格基本稳定,加强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减少供气层级,有效降低各环节费用。完善峰谷分时价格制度,完善采暖用电销售侧峰谷电价,进一步扩大采暖期谷段用电电价下浮比例。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以及满足超低排放要求的工业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优化投入结构,控制支出成本,多渠道募集资金支持清洁取暖,中央财政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在一定时期内适当给予运营支持。清洁取暖补贴要因地制宜,区别不同地区,不同人群差异化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低收入人群倾斜,不搞“一刀切”,确保清洁取暖设施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十四五”全国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能力建设方案》要求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 VOCs 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  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将涉 VOCs 和氮氧化物的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覆盖率不低于工业源 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 65%,完成重点污染源大气主要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对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开展检查,对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问题要及时严肃查处。鼓励企业安装治理设施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快提升移动源监测监管能力,建立以机动车排放为重点,涵盖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的移动源监测体系,2021 年 12 月底前,各地在划定的低排放控制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测,完成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规划,推进交通空气质量和流量监测。  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 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2 年 3 月底前,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十四)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并举一反三加强监管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在油品质量、煤炭质量、涉 VOCs 产品质量、柴油车尾气排放抽查、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加密应急响应期间执法检查频次,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加大易发多发问题监管执法力度。对企业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废气旁路管理情况、排污口设置情况、运行记录台账等开展排查,加强执法监测联动。重点查处通过旁路、废弃烟道等偷排直排,未安装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排污口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未按规定设置采样平台、采样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弄虚作假、台账记录不规范等行为。  生态环境部统筹全国生态环境系统力量,持续开展重点区域秋冬季监督帮扶工作。针对不同时段的环境空气质量形势,动态确定监督帮扶城市范围,按照不同城市的差异化特点,安排不同的监督帮扶任务。重点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监督检查、清洁取暖保障、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等专项帮扶工作。对 2021 年以来监督帮扶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各地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对监督帮扶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加强现场核实,督促整改到位,防止问题反弹。  (十五)强化考核督查和执纪问责。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和降尘量监测结果 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发布
    p   非甲烷总烃是目前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主要指标之一。为规范非甲烷总烃的监测,生态环境部已发布多项标准:《HJ101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2-2018 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 /p p   为落实《关于加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8〕25号)要求,规范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并与近日印发。 /p p   《技术指南》主要规范的是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的系统,值得注意的是,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则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 试 行 ) /strong /p p   为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规范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即FID)进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 /span 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定本指南。 /p p    strong 一、安装建设要求 /strong /p p   (一)系统组成 /p p   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NMHC-CEMS)由非甲烷总烃监测单元和烟气参数监测单元、数据采集与处理单元组成。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NMHC-CEMS应当实现测量烟气中非甲烷总烃浓度、烟气参数(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同时计算废气中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量 /span ,显示(可支持打印)和记录各种数据和参数,形成相关图表,并通过数据、图文等方式传输至管理部门等功能。 /p p   进入NMHC-CEM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需要补充空气进行燃烧、氧化反应的废气,还应实现同时测量含氧量的要求。含氧量参与污染物折算浓度计算的,应按排放标准要求换算为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体废物焚烧炉焚烧处理有机废气的,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p p   (二)技术性能要求 /p p   满足《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中技术要求。 /p p   (三)监测站房要求 /p p   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站房的要求。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若采用氢气钢瓶作为工作气源的,则应在监测站房内安装氢气报警器, /span 站房外张贴显著的防火标识,同时应按照《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中相关规定配备防爆等安全设施。 /p p   (四)安装位置要求 /p p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位置的要求。 /p p   设置采样或监测平台时,应易于人员和监测仪器到达,当采样平台设置在离地面高度≥2m的位置时,应有通往平台的斜梯,宽度应≥0.9m,有条件的可采用旋梯、Z字梯或升降梯等。 /p p   (五)安装施工要求 /p p   满足HJ 75中关于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安装施工要求。 /p p   固定污染源排放废气中含强腐蚀性气体时,样品经过的器件或管路需选用耐腐蚀性材料。室外部件的外壳或外罩还应至少达到《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中IP55防护等级要求。样品传输管线应具备稳定、均匀加热和保温的功能,其加热温度应符合有关规定,加热温度值应能够在机柜或系统软件中显示查询。 /p p    strong 二、运行管理 /strong /p p   (一)运维人员 /p p   NMHC-CEMS运维单位应根据NMHC-CEMS使用说明书和技术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运维人员应当熟练掌握NMHC-CEMS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 /p p   (二)巡检和维护 /p p   NMHC-CEMS日常运行管理应包括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应满足HJ 75中日常巡检和日常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运维人员应对NMHC-CEMS开展定期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p p   按照HJ 75附录G中表格形式做定期维护记录。定期维护应做到: /p p   1.对于使用氢气钢瓶的,每周巡检钢瓶气的压力并记录,有条件的应做到一用一备 /p p   2.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氢气发生器变色硅胶的变色情况,超过2/3变色更换变色硅胶 /p p   3.对于使用氢气发生器的,应按其说明书规定,定期检查氢气压力、氢气发生器电解液等,根据使用情况及时更换,定期添加纯净水 /p p   4.至少每周检查一次除烃装置温度是否保持在350℃以上 /p p   5.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出峰时间与标准谱图一致性情况是否符合仪器使用手册要求 /p p   6.至少每月检查一次燃烧气连接管路的气密性,NMHC-CEMS 的过滤器、采样管路的结灰情况,若发现数据异常应及时维护 /p p   7.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零气发生器中的活性炭和一氧化氮氧化剂,根据使用情况进行更换 /p p   8.使用催化氧化装置的NMHC-CEMS 每年用丙烷标气检验一次转化效率,保证丙烷转化效率在90%以上,否则需更换催化氧化装置 /p p   9.更换主要部件如色谱柱、定量环时,应对分析仪进行多点校准,并记录校准数据和过程,校准数据符合技术要求并且稳定后才可投入运行。 /p p   (三)定期校准 /p p   定期校准应满足HJ 75中定期校准的相关要求。按照HJ 75附录G中表格形式填写定期校准记录。 /p p   (四)质量保证 /p p   日常运行质量保证是保障NMHC-CEMS正常稳定运行、持续提供有质量保证监测数据的必要手段。当NMHC-CEMS不能满足技术指标而失控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缩短下一次校准、维护和校验的间隔时间。 /p p   (五)其他 /p p   考虑到涉及非甲烷总烃排放现场易燃易爆情况较多,日常运行管理中应遵照安全生产有关要求。 /p p   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应满足HJ 75中常见故障分析及排除的相关要求。 /p p    strong 三、数据审核和处理 /strong /p p   (一)数据审核 /p p   参照HJ 75中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即CEMS)数据审核相关要求开展数据审核,并按照CEMS数据无效时间段相关要求进行无效时间段的数据处理。 /p p   (二)数据记录与报表 /p p   参照HJ 75附录D、HJ 1013附录A等表格形式记录监测结果,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定期将NMHC-CEMS监测数据,上报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报表中应给出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累计排放量、参与统计的样本数等相关信息。 /p p    strong 四、其他 /strong /p p   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测量的系统可参照本技术指南执行。有关技术性能、监测站房、系统安装和校准维护等方面的具体指标要求,将在相关标准规范中予以详细规定。 /p
  • 总投入100亿元 我国应用物联网对1.5万个重点环境污染源实施监控
    12月6~8日,环境保护部“工业污染源监控暨环保物联网技术研讨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议重点研讨了工业污染源监控的新形势和环保物联网发展的趋势,以及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思路。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环保考核在原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基础上,将增加NOx、NH3-N考核指标,这需要强大的科学技术做支撑和保障。监控技术和装备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能否对污染源进行实时、准确地监控,关系到“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他强调,物联网应用于环境监管已成为现阶段推动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应用物联网海量集成技术、细化污染源监控系统全方位架构、强化数字环境管理,将带来环境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   据介绍,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符合物联网的基本特征,“十一五”期间,全国31个省市区300多个地市近万家排污企业共同实施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总投入超100亿元人民币,实现了数万个信息点位的联通,实现了对排污口、环保治理设施以及部分生产工艺的全方位监控,构建了一个庞大的环保监控体系,使得“十一五”环保呈现向好态势。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最新统计,中国已经建成343个省、市两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5万多家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应用物联网理念创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巩固污染减排成果的有效手段。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将由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建设,中心以开展相关领域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基于物联网技术,建立完整的工业污染源监控技术创新体系及构建工业污染源监控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验证平台为目标,提供各行业工业污染源监控技术的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   ■新闻链接   “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环保物联网技术将各类污染源信息和环境信息实时采集,建立统一的智能海量数据资源中心,进行数据挖掘、模型建立,为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服务 为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提供数据服务 为不同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提升提供服务。
  •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发布
    为持续改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生态环境部起草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11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时审议并原则通过。《方案》指出要加强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持续推进环境空气 PM2.5组分、VOCs监测站点及路边交通、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建设,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快推进六参数乡镇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建设,基本实现乡镇全覆盖,并与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日常运维和质量管理,充分运用各类站点监测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快速识别污染高值区域等,为精准施策提供依据。强化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体系,提高预报准确率。提升污染源监测监控能力。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按规范要求稳定运行。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能用电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各市、县根据大气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管需求,加快配备红外热成像气体泄漏检测仪、手持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便携式紫外烟气分析仪、便携式烟尘分析仪、便携式氨气分析仪、便携式不透光烟度计、林格曼烟度仪、便携式油品和尿素检测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OBD 诊断仪等装备。提高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数据质量。2024 年 3 月底前,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社会化检测机构承担的执法监测开展部门联合监督抽查,加强对监测点位设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原始监测记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检查力度,推动委托单位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更换性能不满足标准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强化手工监测报告和过程数据的平台化管理,严厉打击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出具虚假检测、对比报告等行为,依法公开一批人为干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单位和人员名单。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pdf
  • 聚光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验收
    8月18日,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验收。   当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长杨子江等一行专家在聚光科技,对公司“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与会专家听取了聚光科技关于试点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汇报,对整个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评估。   扬子江处长及与会专家对该公司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肯定。与会专家认为,聚光科技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模式,系统总体建设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验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并希望聚光科技在环保监控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次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科技司、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杭州市环保局信息中心、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以及相关省、市环保厅(局)等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专家30余人组成。随后,各位领导及专家就"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展开了广泛的研讨。
  • 南京将建环境监控超级站 可迅速锁定污染源
    22日,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在2014年青奥会之前,南京的空气质量监测将进入“全自动”时代。近日,南京市环保局与河西国资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项目委托代建协议。建成后,河西的“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将成为全市环境质量监控的“心脏”。   据了解,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落成后对南京环境质量监控有着“质”的提高。项目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预警、污染源远程监控、核与辐射监控、机动车污染监控、综合信息发布等多功能为一体,全面进入环境质量“实时监控”时代。比如环保部门在每个化工厂的排污口安装“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系统”,化工厂所排废水的污染浓度、每天所排放的水量等数据都会通过系统时时传送到市环保局,一旦发现有异常,环保部门会立即排查原因。同样,如果南京发生环境污染的事件,这个“集成”化的信息平台也能够在短时间内启动应急机制,迅速寻找到污染源。   南京城里的水系多,过去,金川河、玄武湖都出现过死鱼现象,环境监测人员每次要到现场取水带回实验室分析污染源。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将在金川河、金牛湖、玄武湖、外秦淮河、秦淮新河设置水质浮标站,指标波动时,水质浮标站就能及时发出警报。   记者了解到,在青奥会期间,环保部门还将在主场馆周围根据需要安装水质和空气质量监测点,分为临时和固定自动监测点两种。比如铁人三项运动,对水质要求很高,环保部门会根据比赛路线的设置,重点监测水体的水质情况。目前这个南京环境监控“超级站”正在选址中,预计2014年青奥会之前投入使用。
  • 沪攻关在线来源解析技术 有望几小时找出污染源
    上海市近年来系统开展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常态源解析初步揭示PM2.5来源,得出空气中PM2.5本地人为污染排放贡献占八成,交通和工业是重头。在此基础上,《上海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3~2017)》针对能源、产业、交通、建设、农业、社会六大领域,分别提出了180余项具体而有针对性的综合治理措施。   据上海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15年开始,PM2.5来源解析工作将由科研工作转型为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为2017年PM2.5浓度下降20%目标的实现,乃至PM2.5的最终达标,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同时,也为上海市实施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提供长期的跟踪评估。   污染源清单更新什么?   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ldquo 作为环境监测机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是生命。&rdquo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伏晴艳日前在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说。在保证数据真实性的基础上,监测中心的另一个主要工作就是解析PM2.5的来源。   据介绍,动态更新的高分辨率排放清单是来源解析的必备条件之一。据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大气监测室副主任段玉森介绍,从2003年开始,监测中心就启动了上海市大气污染源的排放清单研究工作,目前正和相关研究机构一起构建并逐步完善上海市完整的大气污染排放清单与本地源谱。   上海市自2004年开始建立以PM2.5为对象的一次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2006年,对市级重点污染源排放规律和&ldquo 一厂一档&rdquo 进行了重点梳理与研究,并耗时3年对重点石化企业开展了VOCs定量核查。   2008年,依托全国污染源普查,上海对全市1万余家VOCs排放企业进行了申报调查。2010年,借助世博会契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进行了系统的更新与修正,启动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研究,并借机建立了上海市排放清单定期更新机制。   2013年,上海市继续对2012年大气污染源清单进行了更新,特别是通过设立专项科研课题,重点对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因子的源清单进行了更新。   据悉,本地化的源谱对于来源解析结果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在污染源普查和污染源清单动态更新的基础上,利用自主研发或引进的采样器材,对各类颗粒物来源进行了测试分析。包括电厂锅炉、工业炉窑和工业锅炉等固定工业源,道路和建筑工地等扬尘源,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燃烧源,柴油卡车、汽油车、助动车、内河船舶等流动源,本帮菜、川菜和西餐馆等餐饮源,初步构建了本地颗粒物典型来源源谱。   上海来源解析有什么法宝?   建立百万分之一天平实验室   大气污染排放清单与本地源谱的逐步建立,为来源解析工作提供了对照表。针对常态污染,上海市同时采用受体模型法、数值模型法和排放源清单法等技术方法进行了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建立的重点实验室为来源解析提供技术支撑。   在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重点实验室。据工作人员介绍,1005实验室主要用来监测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   一走进实验室,就可以看到一个浑身&ldquo 长满&rdquo 大小罐子的仪器。工作人员称,仪器上的大罐子是采集空气的,容量近6升,小罐子是采集污染源管道的,因为浓度较高,采气量就比较小。   仪器的工作原理是将里面先抽成真空,带到现场后,根据风向找到合适的采样点位,打开阀门就可以直接采样,很方便。分析完之后,用氮气反复吹扫、清洗,再抽成真空,就可以反复使用。   据了解,目前这个仪器的样品量非常大,一次性能定量分析近两百种挥发性气体,应用范围很广。例如居民投诉有异味产生的环境信访问题、环境应急事故中发生的气体泄漏、对化工区等大型污染企业气体排放的监控都需要用到。   1002实验室的&ldquo 主力&rdquo 是一台液相色谱双质谱联用仪,由一个液相色谱部分和两个串联在一起的质谱组成。   据实验室工作人员介绍,这台仪器最大的特点是能对有机物进行定性,就是知道这个有机物是什么,目前在环境污染应急事故中能起到关键作用,根据其分析结果,采取更有效的应对措施。   建立的谱库相当于警察抓罪犯的指纹库,在正常状态下先拍一张指纹照片,当指纹照片发生变化时,不仅可以及时预警,还可通过比对,准确地抓住污染环境的罪魁祸首。   据伏晴艳介绍,为精准解析上海PM2.5来源,监测中心还在国内率先建立了百万分之一天平实验室,对PM2.5滤膜的称量精度可达到百万分之一克,保障了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而国内大部分监测站系统只具备十万分之一的天平称量精度。   不仅如此,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已启动在线来源解析技术储备和科技攻关。目前,在实验室做污染物来源解析至少需要3个月时间,伏晴艳说,在线来源解析技术成熟后,有望在几小时内找出污染物的来源。   据段玉森介绍,在线来源解析技术方法快捷,无需将样品送到实验室进行复杂的前处理,能满足应急需求,初步辨明污染来源。   区域合作有何进展?   明年建成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   目前,上海已建成覆盖全市的400多套大气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并形成对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的初步结果。   2012年~2013年细颗粒物的来源解析结果显示,上海市PM2.5化学特征和来源中,工业及交通尾气排放生成超过50%。   伏晴艳说:&ldquo 为了定性或定量识别大气颗粒物来源,上海逐步构建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与源谱,探索颗粒物来源解析技术方法,在常态源解析和重污染快速源识别两个方面均取得进展。&rdquo   伏晴艳表示,年底前上海将公布最新的PM2.5来源解析结果。与此同时,监测中心已启动PM2.5在线来源解析技术研究,这一技术最快可在1小时内半定量分析出PM2.5的来源。   大气污染的特性,决定了空气污染防治需要跨地域联防联控。正是依托上海在空气监测方面的优势,2013年,环境保护部明确将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设立在上海。这一中心包括可视化会商、监测数据共享、综合观测应用、排放清单管理、预报预警等系统。   伏晴艳表示,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于2013年初启动运营,已发挥了积极作用。南京青奥会期间,这一中心提供了区域污染分布态势图。2014年春节、两会期间,中心为保障空气质量提供了技术支撑。   据悉,2014年1月27日以来,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组织和协助下,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已开展近50次区域可视化预报会商,成功实现了跨部门、跨地区在空气污染防治上的合作。   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到2015年年底有望全面建成。据悉,全面建成后,区域空气质量预报中心可实时分析或预测未来48小时、东部沿海城市大气复合污染的变化趋势和初步成因,可为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提供更加精细化的服务。
  • 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来袭 第三方服务再迎新机会
    p   近日,国务院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详细规定了我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范围、内容以及普查经费来源等内容。 /p p   此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p p   根据《方案》,此次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主要污染物包括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 /p p   不同污染源监测指标也有所不同,废水污染物主要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废气污染物主要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对于可能存在放射性的废水、固体废物等也需要监测。 /p p   在实际普查过程中,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排污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进行核算,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移动源等基于产排污系数核算。 /p p   《方案》中还指出,要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 /strong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国办发〔2017〕82号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p p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国务院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9月10日 /p p   (此件公开发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 /strong /p p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精神,为指导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制订本方案。 /p p   一、普查工作目标 /p p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p p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p p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p p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p p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p p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p p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p p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p p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p p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p p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p p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p p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p p   (三)普查内容。 /p p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p p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p p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p p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p p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p p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p p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p p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p p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p p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p p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p p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p p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p p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p p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p p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p p   6.各省份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附表,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p p   三、普查技术路线 /p p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p p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p p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p p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p p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p p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p p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p p   (一)基本原则。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p p   (二)普查组织。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由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方面确定。 /p p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p p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p p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p p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p p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p p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p p   1.前期准备: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p p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源普查对象 排查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p p   3.普查试点:开展普查试点,完善普查制度、技术规范和信息系统。 /p p   4.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p p   5.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p p   (四)普查培训。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省、市两级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以及各省级普查培训师资的培训。省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余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 /p p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p p   五、普查经费 /p p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财政部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列入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p p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制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规范 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普查试点,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全国数据汇总、加工,建档、检查验收、总结等。 /p p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的地区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p p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p p   六、普查质量管理 /p p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p p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p p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p
  • 青岛众瑞-固定污染源超低排放解决方案
    政策背景为了控制燃煤火电污染,国内针对火电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东部地区现役的机组通过改造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多个省份陆续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无一例外的将“超低排放”写入了排放限值。据统计,目前公布大气污染地方标准的省份有5个,分别是河南、河北、上海、山东、浙江。这些地方标准除了规定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外,也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30μg/m3写入到了标准中。监测难点解决方案烟尘采样→采样头组装《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重量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颗粒物采样前后对一体化采样头整体称量,采样头组装要求整体密封效果良好。众瑞ZR-L03型自动滤膜压紧器,操作简便,装配过程一键完成。烟尘采样装置ZR-3260D型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配备高负载、低噪声大流量抽气泵,可有效克服颗粒物滤膜法采样相对于滤筒采样存在阻力大的问题,配合ZR-D09ET型高湿低浓度烟尘采样管(钛合金材质),可实现超低浓度颗粒物的采样功能。烟气分析ZR-3211型便携式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采用紫外光谱差分吸收技术(DOAS)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放中的SO2、NO、NO2等气体浓度,测量精度高,不受烟气中水蒸气影响,特别适合高湿低硫工况,配合ZR-D05BT型烟气预处理器使用,可实现超低工况烟气的采样和分析功能。烟气汞采样部分省份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也写入到了地方标准中,众瑞研发生产的ZR-3700A型烟气汞综合采样器和ZR-3701型烟气总汞采样器,配合相应的采样管可实现分价态汞、气态总汞及颗粒态汞的监测。颗粒态汞和气态汞:ZR-3701烟气总汞采样系统从烟气中等速取样,取样管线的温度维持在120℃以上,以防止烟气中的汞(尤其是气态二价汞)在取样管线上凝结。烟气样品依次经过采样管、过滤器和冰浴吸收瓶箱(三个氯化钾吸收瓶、一个双氧水/硝酸吸收瓶、三个高锰酸钾/硫酸吸收瓶)。烟气样品中的颗粒态汞被过滤器(玻璃纤维滤筒)捕集,气态二价汞被前三个吸收瓶捕集,气态零价汞被后四个吸收瓶捕集。颗粒物上的汞在热解或消解之后采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吸收液中的汞被还原后使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气态汞:ZR-3700A烟气汞综合采样器兼配湿法HJ543-2009和干法EPA 30B两种采样要求1. 废气中的汞被酸性高锰酸钾溶液吸收并氧化形成汞离子,汞离子被氯化亚锡还原为原子态汞,用载气将汞蒸气从溶液中吹出带入测汞仪,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2. 通过ZR-3700A烟气汞综合采样器,从固定污染源以低流量、恒速抽取定量体积废气,使废气中气态汞有效富集在吸附管中经过碘或其它卤素及其化合物处理的活性炭材料上。采用直接热裂解原子吸收法或者其它分析方法测定吸附管中二段分隔活性炭材料中汞的含量和采样体积,计算出气态汞浓度。质控方案ZR-5410A便携式气体、粉尘、烟尘采样仪综合校准装置,内置罗茨流量计,流量直读,一套设备即可满足对空气采样器、颗粒物采样器、烟尘测试仪的流量、压力标定。
  •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将公布
    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将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会议指出,《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积极推动环境质量改善。治污减排取得突破性进展,2008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比2005年下降6.61%和8.95%,继续保持双下降态势,实现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时间进度要求。淘汰了一批造纸、炼焦、酒精、水泥、钢铁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关闭了一批小火电机组。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果,淮河、海河、辽河、巢湖、滇池、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等流域的2712个水污染治理项目中,已完成1270项,占46.8% 正在建设785项,占28.9%。解决了1.5亿多农村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5万多个行政村进行了环境综合整治。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会议强调,虽然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环境污染总体尚未得到遏制,环境监管能力依然滞后,形势依然严峻。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和企业的责任,严格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毫不松懈地推进治污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一要继续抓好治污减排。将保证企业治污设施正常运行作为当前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大力削减火电、钢铁、有色、水泥行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和造纸、化工、酿造、印染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量。二要深入开展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把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开展环保重点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评估。三要积极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快解决农村环境突出问题。四要增加投入,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监督。   会议听取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情况汇报。会议指出,从2008年初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查实了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摸清了污染源的流域、区域和行业特征以及治理情况,掌握了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状况,建立了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强化了环境保护基础工作。会议决定,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由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 天津印发《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市环保局关于做好2016年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p p   各相关区环保局: /p p   为促进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按照《关于转发2016年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美丽天津一号工程〔201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局确定了2016年需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重点污染源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p p   一、建设要求 /p p   (一)本次建设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以“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综合控制指标,须选择采用火焰离子法(FID)检测技术的设备。在此基础上也可根据特征污染物加装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设备。 /span /p p   (二)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须包括:监测子系统(采样及预处理子单元、氢气发生单元、非甲烷总烃分析仪等),样气排放参数监测子系统(样气温度、样气压力、样气流速流量、样气含湿量等参数),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单元以及网络通讯单元等 /span 。 /p p   (三)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联网,应当符合《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16〕129号)的要求。 /p p   (四)企业排放口应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发布〈天津市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技术要求〉的通知》(津环保监测〔2007〕57号)的要求设置。 /p p   二、进度安排 /p p   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各单位应按以下时间节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 /p p   (一)2016年10月31日前,石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p p   (二)2016年11月30日前,其他企业有组织排放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工作。 /p p   三、工作要求 /p p   1. 各相关区环保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照建设目标,落实各项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此次建设范围内的企业下达建设计划。为便于及时沟通联系,请各区环保局填写“区县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联络表”(见附件2),并于2016年8月22日前上报市环保局。 /p p   2. 请各相关区从9月起每周三中午前报送每周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3)。市环保局负责此次建设的整体协调、推动、技术指导等 并就建设进展情况定期向市领导汇报、向区政府通报。 /p p   3. 此次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建设资金来源以排污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将对按要求完成建设的企业进行适当的资金补助。 /span /p p   附件:1. 2016年天津市重点污染源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名单 /p p   2. 区环保局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工作联络表 /p p   3. 区重点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建设情况汇总表 /p p   2016年8月12日 /p p   (联系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蒙海涛 /p p   联系电话/传真:87671976) /p p   (此件主动公开)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97364b38-dbb7-4bf9-b157-099367e82dba.jpg" title=" 0.jpg" / /p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12月29日  广西2019年春季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和《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实现2019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0日。  二、攻坚目标  深化各类大气污染源整治,通过综合施策、合力攻坚,实现优良天数比率同比提高,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消除春节期间的重度污染天气,污染天数同比大幅减少。  三、基本思路  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统一,巩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成果,重点开展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城市扬尘综合治理、柴油车污染治理、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等6个专项行动,加强部门协同,严格执法监管,深化联防联控,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约束性指标(优良天数比率、PM2.5浓度)打下坚实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专项行动。  按照自治区烟花爆竹禁燃限放管控要求,各市要依法制定和实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专项行动方案,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区和限放区域的监管责任和要求,强化生产、运输、销售等源头管控,加强执法巡查,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春节期间,要采取非常措施,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从重打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消除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污染天气。开展方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悬挂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宣传标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形成良好的保护环境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公安厅、应急管理厅、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专项行动。  各市、县(市、区)要依法制定和实施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细化部门、街道、乡镇、村屯的监管责任,实行“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建立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高架视频、卫星遥感、无人机巡查、信息化网格监控平台等多种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加大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力度,有条件的地方采取补贴激励措施。重点抓好榨季蔗叶禁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市要制定蔗叶禁烧管理工作方案,统一加强管理,统一综合利用,统一处理处置。自治区糖业发展办要加强行业指导,对蔗叶的综合开发利用给予支持,全面实施甘蔗机械化收割、甘蔗秸秆破碎还田和综合利用。重点攻坚城市:南宁市、柳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来宾市、崇左市。(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糖业发展办;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各地要将城市扬尘管控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完善扬尘管控机制体制,建立施工工地信息化监控平台,实行建筑工地动态清单化管理。督促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工地扬尘“六个百分之百”标准。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依法依规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大力推进道路清扫冲洗机械化作业,提高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柳州市、梧州市、防城港市、贵港市、玉林市、来宾市、崇左市要达到70%以上。加快修缮、硬化主干道周边及城乡结合部的道路。对运输渣土、煤炭、矿石、砂石等货物车辆未达到密闭运输要求的,依法严格处罚。对街区、单位、门店实行网格化管理,拉网式清理脏乱差行为,门前实行“三包”,依法严格管控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等行为,强化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管控。(牵头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污染天气过程期间,各市要制定和实施重型柴油车绕行方案,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开展柴油车污染治理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各市要建立打击黑加油站点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要重点开展船用燃料油使用监管,严控船舶使用不合格燃油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各地要根据本辖区“散乱污”企业清单,进一步完善认定标准和明确整改要求,分类推进“散乱污”企业整治,重点整治城市及周边“散乱污”企业。加强对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和砖瓦、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加密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水泥、砖瓦、碳酸钙等企业的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等环节的巡查、检查频次,严格执行按日连续处罚、限产停产等措施,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紧盯污染过程重点时段,对火电、钢铁、水泥、砖瓦、陶瓷、木材加工、制糖等高排放企业,特别是城市建成区内的企业,严控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六)污染天气应急联动专项行动。  强化自治区级预测预报工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与自治区气象局加强会商研判,每日分析空气质量趋势,开展48小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和一周空气质量研判,为区域空气污染预警和保障措施落实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依据。各市要紧盯预报预警信息,紧盯环境监测站点数据变化,按照应急预案和应对方案,联防联控,提前采取行动和措施,确保污染过程减峰削峰。污染天气过程期间,要重点查处露天焚烧垃圾秸秆、露天烧烤、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工地扬尘、工业企业偷排漏排、随意“炼山”等违法行为。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情况,细化应急减排措施,依法依规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具体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依法依规采取差异化或错峰生产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牵头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气象局、林业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春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抓紧抓实。各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具体实施方案,逐项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具体工作措施、完成时间、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广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明确的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强化部门协同,形成攻坚合力。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具体措施,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二)严格考核问责。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问责预警机制,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进行问责预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发现问题整改缓慢、应对污染天气过程不力、环境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地区,自治区将采取约谈、问责预警、挂牌督办等措施;对未能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三)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各市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大气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推进大气环境网格化监测布点工作,实现全覆盖式网格精准监控,消灭监测盲区,精准分析污染源和污染成因,提高污染源靶向治理水平。各市要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编制工作。PM2.5未达标城市要开展PM2.5源解析研究及源清单更新,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来宾市试点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和源解析研究。  各市要引进专家团队,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精准解析并提供针对性管控建议,为科学、精准治污提供技术支撑。推广“一市一策”、“一行一策”、“一企一策”驻点跟踪研究机制,深化“边研究、边产出、边应用、边反馈、边完善”工作模式,对研究形成的成果和共识组织专家统一对外发声。加强监测预警,充分发挥环境空气监测网络的作用,对节日期间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实时监控,做好每日预报发布、污染天气预警预报、重大节庆期间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分析和环境空气质量周报等工作。  (四)加强跟踪调度和信息公开。自治区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行日监测、周分析、月通报;按月对各地环境空气质量及改善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发布。对专项行动实行周调度、月通报制度;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时段,对各地应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调度,并在应急结束后通报各地应对情况。各市要建立调度机制,促进相关责任主体快速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市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攻坚行动情况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加强宣传报道并抓好落实。通过电视、广播、微博、微信平台等媒介及时向人民群众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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