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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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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相关的资讯

  • 北京投资2.48亿元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测
    3月8日,北京市召开城市管理和民生工程科技支撑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发布会,这是北京首次大规模开展科技项目招标,公开的招标科技项目共31个,招标资金约4.6亿元。   招标项目共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信息化建设)类项目15个,能源环保类项目5个,公共安全类项目5个,市政管理类项目4个,健康医疗类项目2个。招标部门涉及市科委、教委、经信委、市政市容委、交通委、人口计生委、环保局、卫生局、新闻出版局、文化局、科学技术研究院等11个市属部门。   例如,北京市环保局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一期),该科技项目招标金额为13335万元,项目包括新建市级环境监控中心、建设以国控、市控重点源为主的约200家排污单位的现场端自动监控设施等内容。公开招标面向企业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组成的科研团队等。   目前,北京市有近50座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处理方式有焚烧、生化和填埋等。处理不当,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对此,市政市容委发布招标项目信息,拟投资1.15亿元,在全市建立环卫设施运行监管系统,确保设施运行达标。具体方案是,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和标准,在北京市近50座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内建设前端监控设施,包括环境空气、污水排放、大气污染物集中排放、生产运行工艺过程监测和视频监控等。   北京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此次科技项目公开招标,是北京首次大规模的科技项目招标。项目围绕城市管理、民生工程等重点领域展开,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城市建设与管理、公共安全、交通管理、节能环保等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均列为重点。   据了解,2010年底,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视察中关村,提出了“在中关村开展科研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意见。由此发端,中关村科研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得以迅速推进。北京市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实行公开招标,是重大需求和应用对自主创新和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直接拉动,有利于促进科研经费的科学公平分配。   大规模公开招标,也是我国科研经费分配管理体制改革的先声。与此同时,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还将着手实施一系列针对科研经费的改革举措,如:对国家部委和北京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间接经费补偿机制,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和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经费的分阶段拨付 对明显可考核的项目,实行后补助的方式 开展增加科研单位科研经费自主权试点,完善程序,适当增加科研单位在项目内部各项经费间预算调整的权限。   北京市科委委员刘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改革的最大亮点,是科研经费的使用更符合科研规律了,不像原来管的太死,改革之后,科研单位可以相对灵活的掌握科研项目经费,便于组织科研项目。
  • 聚光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验收
    8月18日,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验收。   当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长杨子江等一行专家在聚光科技,对公司“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与会专家听取了聚光科技关于试点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汇报,对整个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评估。   扬子江处长及与会专家对该公司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肯定。与会专家认为,聚光科技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模式,系统总体建设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验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并希望聚光科技在环保监控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次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科技司、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杭州市环保局信息中心、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以及相关省、市环保厅(局)等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专家30余人组成。随后,各位领导及专家就"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展开了广泛的研讨。
  • 大连环保局2280万元采购一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受大连市环境保护局的委托,对其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行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加投标。   一、项目编号:ZZCG2014-012   二、招标内容:   A包: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废水)社会化运行(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和旅顺口区)   B包: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废水)社会化运行(市内四区及旅顺口区以外)   C包: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废气)社会化运行(市内四区)   D包:大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废气)社会化运行(市内四区以外)。   (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注:1.本招标项目以包为基本投标单位,投标人可以选择投其中一包,也可以四包全投,但兼投不可兼中,只能中一包(按投标人声明书中声明的顺序推荐)。   2.如投标人同时对多个包进行投标须分别提交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三、预算价格:   A包:444万、B包:732万、C包:516万、D包:588万。   注:投标人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A包、B包为废水类社会化运行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水】)   (三)须有三个及以上同类项目业绩(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C包、D包为废气类社会化运行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有效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自动连续监测【气】)   (三)须有三个及以上同类项目业绩(提供合同证明文件)。   注:经检察机关查询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加本次招标。   四、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及地点:自2014年2月26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每天9:00-17:30(北京时间,公休日、节假日除外)在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售招标文件(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518室)。   五、报名要求:   投标单位申请购买招标文件:未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登陆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信息网(http://www.ccgp.dl.gov.cn)&ldquo 会员专区&rdquo 进行注册并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已注册会员的投标人须进入政府采购交易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   通过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管理系统申请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请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资质证书原件、业绩合同原件以及上述文件相应的复印件各一套(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招标代理人将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仅限于发售招标文件),初审合格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详细资格审查以评标委员会审议结果为准。   六、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元/套,售后不退。   七、接受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地点:2014年3月18日13:00-13:45时(北京时间)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6受理处(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   八、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与地点:2014年3月18日13:45时(北京时间)在大连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2开标室(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西岗区迎春路2号)。   九、招 标 人: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十、招标代理人:大连中招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胜彬 电 话:0411-84390287-805   传 真:0411-84390217 电子邮箱:dlzz@dl.cn   地 址:大连市西岗区胜利路100号槐花大厦518室   开户银行及帐号:中国银行大连星海湾支行营业部 305164282950
  • 谁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
    p   监管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就如同交管部门查处汽车行驶超速。每辆汽车都安装了测速仪表,驾驶员根据速度显示控制油门,保证不超速,这就是自行监测。但有的驾驶员规则意识不强,习惯性超速,于是在合适的地方安装摄像头,抓拍超速汽车,这就是监督性监测。交管部门不能为了防止汽车超速,就在每台车上装测速仪,尽管在技术上并没有难度。交管部门抓超速,主要依靠驾驶员依据自测自觉控制车速,花少量成本监督性抓拍。对污染源的排污监管要遵循相同的原理,以企事业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环保部门不定期随机抽查。如果由财政出资为排污企事业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就如同交管部门为每台车装测速仪防超速,管理成本高昂且效果有限并不具有可行性。 /p p   在环保系统内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的划分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首先是强化现场环境监管的手段和工具,应当由环保部门运行管理。而另外有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企业自行监测并公开排污信息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义务。 /p p   因此,当前必须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工作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主体都应是企业,而不是环保部门。 /p p   从法理上分析。根据新环保法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环保部门可责成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手工或自动监测公布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鉴于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点多、量大,甚至毒性大,依据第42条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环保部门完全可依法要求特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满足环保部门管理需要。 /p p   从实践上分析。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者,裁判员的身份不能承担运动员的工作任务。污染源自动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环保部门的人员现状都不足以胜任这项繁重的工作。按照国家体制改革精神,污染源自动监测属于市场行为。如果由政府大包大揽,则与改革方向相悖。 /p p   新环保法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一旦采用自动监测,就要规范运行,并且保留原始监测记录。而第55条要求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特征选择手工或自动监测方式,只要能说清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即可。笔者认为,应把这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理解,环境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是确定需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清单,然后提出建设和运行要求,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务之急,是回头审视哪些企事业属于国家要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把清单做实,再依法严管。 /p p   如今第一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已进入设备老化、需要更新阶段。准确定位这些系统非常迫切。要么财政继续投入,要么就回归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本性。只有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并且履职到位了,才能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p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解读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和使用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全面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10%的约束性指标,2007年,由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专门安排20亿元用于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其中相当部分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2007年底至今,中央财政又安排了大量资金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的运行与管理。   □为何要编制《办法》?   截至目前,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期工作已基本完成。主要建设成果有:一是初步建成了部、省、市三级上下联通、纵向延伸、横向共享的环保物联网体系。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二是形成一套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标准体系。三是培养和锻炼了一批管理和技术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四是带动了环保产业大发展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环境管理手段的创新。六是推动了全国环境保护信息化能力的提高。   但是,建成后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用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自动监控手段发挥更大的作用。尤其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的运行管理中问题较多。例如,设备运行维护不到位、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因此,当前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和工作管理制度,着力提高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程度。   为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正常、稳定,数据真实准确,有必要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办法》有何特点?   《办法》有总则、监督管理、现场监督检查、罚则等多章。《办法》起草编制时,西北环保督查中心同步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指南》将以《办法》配套文件形式下发。   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新生事物,技术性、系统性强,并涉及环境监察、监测、信息等多个部门工作职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出资有排污单位全资、政府全资、排污单位出资加政府补助、BOT等多种方式。   上述几方面原因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产权、属性的复杂化。监管对象既有排污单位,还有设备供应商、集成商、运营商。《办法》力图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框架下,考虑地方工作的现状,主要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工作。   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种类繁多且系统性强,为了使环保部门全面掌握分散安装在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情况,参照排污申报制度,《办法》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制度。   □现场监督检查由谁实施?   《办法》规范的是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现场执法检查,应由具有环境执法权的部门组织实施。   考虑到现场监督检查大部分地方是由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但同时山西、河南、内蒙古等设立独立监控中心专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具体的监督检查主体表述为“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   □《办法》怎样定位?   《办法》定位是基于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对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的现场执法监督检查。   随《办法》同步编制《指南》,进一步细化了现场检查的内容和方法步骤,作为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时的技术支撑。   《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共同构成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工作管理体系。   其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作为环保部门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的总纲,《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规定了解决数据产生源有效性问题的程序,是环境监测机构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的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约束了设施日常运行维护中各方责任,是运营管理的依据。而《办法》则是环境监督检查机构开展自动监控现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   □《办法》如何操作?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工作,涉及大量的仪器仪表、化学分析、计算机网络等专业知识。   从2005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包括设备安装、校验、验收等各个方面。《办法》定位于执法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突出的是可操作性。在检查内容和方法的设置上,力求深入浅出。   例如,关于检查频次问题,《办法》一是对检查频次的规定与现行检查频次保持一致,二是未强调污染源监控设施必须单独检查,而是提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应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   同时,鉴于快速监测仪在现场执法中发挥快速、便捷和初步定量分析的作用,可为判断企业排污行为提供第一手资料。考虑到现场环境执法的实际需要,现场快速监测是必要的,在《办法》中规定了“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此外,在与《办法》配套的《指南》中,设计了现场检查表,涵盖了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的所有内容,且均只需填写是或否,力争在一定程度上用选择题的方式克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专业性强、难于操作的问题。   当然,由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具有多学科的集成性,《办法》配套的《指南》相对较专业,也对现场环境监督检查人员提出了考验。   □责任怎么追究?   由于各地污染源监控现场端仪器设备的出资、采购、产权归属、运维模式的多样化,把建设、运行管理的责任全部都推给排污单位是不合理的,但排污企业是污染产生的责任方,也是环境执法的对象,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组成部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其运行状况与排污企业的管理、工作配合等有很大关系。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精神,规定了排污单位的相关责任。   同时,《办法》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视为污染防治设施,引申出《办法》中对于拒绝申报和谎报、拒绝检查、不正常使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于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除一般性规定外,应该体现从严从重的原则。因此,《办法》试图建立市场退出机制,从各个方面进行递进式的约束,以达到杜绝弄虚作假的目的。   一是对于排污单位,强调其弄虚作假行为的责任主体,除罚款和通报批评并向社会公布外,如以弄虚作假行为掩盖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还要限期治理和追缴排污费,并对其法人处以罚款,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于设施生产厂商,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同类产品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该生产厂商已有各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国家适用性检测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审查程序。在未通过重新检测、审查前,暂停其环保产品认证标志使用,使其退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经销市场。   三是对于社会化运行单位,如协同或参与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公开通报批评,对其负责运行管理的设施一律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重新启动对其有关资质的国家认证审查程序,在重新审查通过前,暂停其有关资质,使其退出运行市场。   四是对于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经查实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获取总量减排核定削减量或有关环保考评优秀等次的,一律取消,使地方政府和环保部门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监管。
  • 八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
    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今日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为此,环境保护部持续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查实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山东、河南、广东、福建、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检查方法,采取了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等有效手段,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成效。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8月11~12日、8月15日对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出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投放自来水稀释水样干扰人工采样监测等多种违法行为。  一是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多次排水实验测试,出水流量计实验误差超出最大允许误差,该厂流量计涉嫌造假、非法骗取污水处理费用。二是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出水口自动监测设施预处理器电磁阀被拆除,增加自来水管道。进水口三条进水管道设有手动控制阀门,可调节进水样稀释比例。三是检查组发现该厂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取样口附近埋设了稀释管道,可通过加注自来水稀释取样口水样。四是自动设备运维商严重失职,设备运维商日常校准维护长期缺失,对仪器设施存在故障问题从未记录,日常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东莞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东莞三洲公司涉嫌出水流量计作假、骗取巨额污水处理费用等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10月24日对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东莞市已暂停支付该公司今年5至9月份污水处理服务费共约2079万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第三方运营商德林聚光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管理,完善运营工作,并扣减德林聚光公司201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对东莞三洲公司的运营费合计共约4.88万元。  福建省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主营羊绒基布、静电植毛绒综合涂层基布。201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值存在异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污水总排污口监控设施取样位置私自接入水管,抽取河水稀释废水后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经人工采样监测,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426mg/L,超标4.3倍,加河水稀释后废水COD浓度为55mg/L,现场COD自动监控设备显示COD浓度为37.8mg/L。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采用河水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监测、造成监控数据严重失真,针对这一违法行为,三明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处罚3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黑龙江省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本色浆系列牛皮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利用地下暗管,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产生的泥水混合物直接排入厂外冲灰水池,最终排入天然泡泽外。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5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污水处理站主任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的处罚。二是运维公司对氮氧化物转换系数造假。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通过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工控机采集为NO数据,未直接采集自动监控分析单元中经转换的NO2数据。第三方运维公司借口无法修改转换系数、通过改变量程上限设置转换数据,转换倍数为1.33(NO转换NO2系数正常值为1.53),致使监控数据偏低15%左右。齐齐哈尔市环保局针对第三方运维公司黑龙江先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豫龙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2号炉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浓度明显偏低,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进行现场比对监测后发现,该企业1号炉、2号炉二氧化硫人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标定仪器时人为将监控数据调低的事实。安阳市环保局会同安阳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2万元罚款,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3.3万元,追缴排污费304747元,安阳县公安局对企业副总经理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调阅视频监控系统时发现,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基站站房内有人员连续2次将不明液体倒入采样器,经排除此行为的合法性后,派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自动监控数据和视频图片发现,该企业出口自动监控数据两次不正常突变,分别为:氨氮从5.59mg/L突变为3.89mg/L,从7.83mg/L突变为0.87mg/L。经调查,该企业承认派人违规进入基站对采样器倾倒水样的事实。针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洛阳市环保局会同偃师市环保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6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偃师市公安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放水质较差,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通过查阅其自动监控数据,横向相比同类型企业发现该企业监控数据明显异常,以此为线索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污口水样与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水样明显不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内的水样色度较低,外排污水色度较高。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监控设施采样点前加入清水对监测水样进行了稀释。针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开封市环保局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企业通过暗管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重庆市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营生产、销售水泥熟料。该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时发现采样管线被破坏,私自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遂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立即采取措施。经调查询问知,该公司当日因排放污染物浓度较高,担心数据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了破坏,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綦江区环保局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綦环违改字〔2015〕0000022号),要求立即拆除过滤、吸收装置,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随后,綦江区环保局进行了立案审批,綦江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环保局等部门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綦江区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处罚十万元,公安机关下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主营以配制、生产、经营、销售可口可乐系列饮料为主。2015年9月11日,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更改COD自动监测设施,将自动监测仪器的采样管抽出,放入现场的一个三角瓶内采集固定水样。经现场监测,三角瓶内污水COD值为12.87mg/L,现场采集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水样测定COD值为217mg/L,超过其污水排放标准。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聚光科技 回应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商的公开信
    近日山东省环保厅在网络上发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生产商的公开信》活动,聚光科技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知名生产商,第一时间对公开信做出了积极的回应及承诺。聚光科技认真学习山东省环保政策要求,积极沟通交流,掌握了产品改进的方向。聚光科技将不断提高和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技术性能,提高产品质量,产品在技术上保证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不可行,承诺生产的自动监测设备不具有造假功能缺陷!并且愿意接受社会监督。 聚光科技愿意与大家携手起来,认真履行自己在环境保护工作当中的职责,持续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工作水平,为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美好家园不懈努力! 随着国家对环保的重视,聚光科技得到了很大的发展;针对国家对环保要求的提高,聚光科技研发生产了很多环境监测仪器仪表。主要有以下大类: 1、烟气在线监测:常规SO2、NOx、O3、HS2、NH3、PM2.5以及VOC监测、苯系物、有机硫化物、臭氧前驱体、烟气和大气重金属、灰霾、沙尘暴等监测; 2、水质监测方面:常规COD、氨氮、总磷等,增加重金属铅、镍、砷、汞、铬、水质毒性等的监测; 3、便携式应急环境监测:便携式气质联用仪Mars-400,应急监测车等。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发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2012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污染源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软件
    p    strong 系统概述 /strong /p p   污染源监测设备动态管控系统软件综合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监测数据智能分析模型,在现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基础上,改进自动监测数据监控方式,实现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工作参数、运行状态“三同时”监控,从技术上屏蔽通过软件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作假行为,在减轻环境监测、监察工作量的同时,实现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有效监管,提高在线监测数据质量。 /p p    strong 系统界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7a653070-72b3-4dbf-973a-744d42752bbb.jpg" title=" 信息板_副本1.jpg" /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 信息看板 /p p br/ /p
  •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号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监控设施 运行管理 通知 附件: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  社会化运行是指已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自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上传的现场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日常监管。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污染物;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标识、异常报备、监控因子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对受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有关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安装联网第九条 本省实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名单每年更新。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一)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第十条 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鼓励未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具体鼓励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点位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需要实施自动监测的进出口、排放口;(二)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明确要求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四)设备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五)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需要纳入自动监控的污染物,相关污染物指标应当纳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排污单位可以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等情况,将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纳入自动监控管理,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一)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国家规定可以暂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或者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视频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环节。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日起60日内联网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传输数据连续、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装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以及备品备件、备用仪器等设备。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维护的,双方合同正式签署或者变更时,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以及调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二)设备运行维护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当注明制备单位、日期、物质名称和浓度、有效期限等信息;(三)受委托开展比对监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认定;(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在核实处理后24小时内向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反馈。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第二十五条 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计量校准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收集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数据标记情况,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第二十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者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相关污染物(pH除外)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时均值、日均值的计算,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在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一)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的;(三)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等方式删除、修改、增加自动监测数据的;(四)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享受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待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的;(二)采取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环节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予以核实、处理或者反馈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工作,健全完善“市场开放、权责明晰、监管到位、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29日。  联络电话:0371-66309217  电子邮箱:hnshjjkzx3@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1321室(450046)。  附件:《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2023年6月19日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市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管理,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重点安排如下:一、2021年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各市(州)梳理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单位名单,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环评批复要求、排污许可要求及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对拒不按照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或者逾期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 为响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等新发布四个技术规范,请各市(州)2021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升级改造,废水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工作由各市(州)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为贯彻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对属于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聚氯乙烯、炼焦化工、化肥等)、有机化工(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表面涂装(电子产品、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半导体等)、包装印刷(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玻璃制造、工业涂布等)、工业涂装(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家用电器、金属制品等)行业,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或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集中式排放口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的,部署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四、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监测联动计划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监测联动计划,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企业自动监测开展抽测,抽测废气、废水企业数量各不得低于辖区自动监测企业数量的10%。各市(州)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质控样比对)不合格的问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设备老化、长期监测不准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时要求企业排查问题更换设备,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五、开展重点污染源督办管理工作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督办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各市(州)应充分发挥“甘肃省重点污染源督办工作服务平台”功能,建立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督办管理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各市(州)年度督办工作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六、不断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为适应“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形势要求,不断提高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各市州自动监测数据年度传输有效率应保持在95%以上。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确保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将重点排污单位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申请资料、核实批复资料、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年底前报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现场检查及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 北京印发新版《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p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此办法从总则、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数据使用以及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p p   对于监测数据提出了严格要求,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偏差大于1%,即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p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p p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p p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p p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p p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 p   第五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 /p p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p p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p p    strong 第二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strong /p p   第八条 列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和《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安装、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p p   (一)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p p   (二)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废水排放口 /p p   (三)已核发排污许可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p p   (四)排污单位通过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筛选后,仍难以确定纳入的排放口范围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被监测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65%。 /p p   第十条 安装、配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p p   (一)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 p   (二)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 p   (三)固定式内燃机机组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p p   (四)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以及相关工艺参数(包括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和炉膛内温度等) /p p   (五)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等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 p   (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设施,其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排放标准中规定需要按含氧量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还应监测含氧量 /p p   (七)小时处理能力大于8万立方米(含8万立方米)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还应在废气进入治理设施前,对相应监测项目进行监测。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监控生产、排放及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包含表征生产负荷的参数、污染物处理用原料输送泵电流、污染物处理用原料供应量、脱硫岛pH值、除尘器运行信号等 /p p   (八)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纳入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排污单位还应当监测总氮和(或)总磷两项污染物 /p p   (九)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含1万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还应监测进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监控相关生产、排放及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包含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运行状况、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和剩余污泥流量等 /p p   (十)排污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形。 /p p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p p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规定的设备 /p p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p p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p p   (四)排污单位应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排污口名称、监测和监控项目、排放标准等信息 /p p   (五)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验收条件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p p   (六)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p p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更换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出现采样位置变更、设备核心部件更换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报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p p    strong 第三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strong /p p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p p   (一)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p p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及时准确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p p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营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p p   (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定期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 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p p   (五)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p p   (六)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当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p p   (七)自动监测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备更换时间不得超过5日,期间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日内完成设备更换的,最长不超过30日 /p p   (八)排污单位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应当达到90%以上 /p p   (九)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 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测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p p   (十)其他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p p    strong 第四章 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strong /p p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过程中,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自动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后,可以用于环境行政处罚。 /p p   第十五条 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日均值(24小时均值)或者其他数据类型的,从其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小时均值判定。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自动监测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修约补遗的,人工修约补遗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的依据。 /p p   第十六条 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计算排放量时,人工修约补遗数据可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p p   第十七条 同一时段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p p    strong 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认定 /strong /p p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p p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或《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 /p p   (二)排污单位使用未通过验收的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p p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一)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时,未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p p   (二)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 /p p   (三)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p p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p p   (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未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者使用的标准物质、质控样的实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的 /p p   (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p p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p p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历史数据保存低于5年或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测历史数据保存低于1年的,视为未保存自动监测原始监测记录。 /p p   第二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p p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p p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取消相关优惠。 /p p   第二十四条 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或第三百三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二十五条 储油库、加油站、油烟产生单位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等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p p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p p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p
  •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再次公开征求《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意见建议
    《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列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立法审议项目,为顺利推进《条例》编制工作,我厅联合省政务服务办,多次对《条例》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5日。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应急调查中心 武化民、江小琴电 话:(0791)86866765、86866143邮 箱:jxenvsc@126.com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1131号邮政编码:330039 附件1《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 关于《江西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成效明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今年6月,湖南省建成环境质量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力监控、视频监控四位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该平台实现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管理,并形成省、市、县预警督办三级联动机制。 娄底市湖南娄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超标排放重金属,监控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后对该公司处罚款80万元;常德市石门县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监控平台发现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COD进口浓度异常,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据此展开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因此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湖南省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线索,已立案查处21起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263.6万元,移送公安案件5起。
  •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1.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频繁有工作人员进入,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13日、18日等多个时段排水口氨氮在线数据异常,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在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样过程中,在氨氮在线分析仪采样系统内通过添加矿泉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氨氮在线数据异常。 针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47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赵兴平。2.贵州威宁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针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1.8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三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0日、5日、5日的行政拘留。 3.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中间断开,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针对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均犯环境污染罪。其中,白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某某、陈某某2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3人已认罪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4.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荣鑫渣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配套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1年4月24日22时至凌晨期间,该公司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员通过将山泉水水管接入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人为稀释清水池中污水的氨氮浓度后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 针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职工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5.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0年8月18日,省监控中心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了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至8月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先后6次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就违法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接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的容器,造成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排放的假象。 针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污水处理厂3名责任人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6.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平台巡查发现毕节明均玻璃(二线)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在2020年7月14日10:30至12:30,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0年7月15日下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的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针对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7.松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7月13日02:00至09:00松林污水处理厂出口总氮数据持续超标,10:00后降低至10 mg/L以下并持续较低值的异常情况,调阅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厂人员存在把矿泉水杯放置到仪器里面情况,且放置前后监测数据有大的变动,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监控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断开,将连接到采样系统的水样管用夹子夹住,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中的方式来弄虚作假。 针对松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8.紫云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9月11日06:00至08:00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总磷数据持续超标,09:00后降低至0.5 mg/L的排放限值以下,且相对于上一组小时均值变小近10倍 调阅对应时段视频发现该时段有工作人员把塑料水瓶放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下方的机柜内,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监控中心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更换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来代替排水口污水的方式弄虚作假。 针对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33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9.贵阳经开区两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2020年6月,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接获线索,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周家村指甲组有人非法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遂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开展联合调查,发现陈某海、陈某父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经查,其二人于贵阳市经开区周家村指甲组院子里贮存有废油桶、废乳化液约6吨 并且有部分废乳化液溢出到院子里泥土中,经称重共计8.46吨(其中:废矿物油5.94吨,其他沾染废物2.52吨)。 针对陈某海、陈某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9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判决陈某海10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8个月有期徒刑。10.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法收集、储存、转移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6日,有媒体报道了“贵州违规回收铅酸蓄电池乱象:一家回收工厂自行砍电池倒电解液”的网络舆情,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4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会同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惠水县公安局对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长期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有关要求违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 针对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查封该公司的废铅酸蓄电池贮存仓库以及堆放的废铅酸蓄电池。二是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做出了82万元的罚款。11.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 2021年3月8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裂解工段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收集沉淀池通过私设的溢流口及暗管排至厂内生活污水检查井,直接排入厂区外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调节池,导致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无法正常运行。 针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27日,台江县公安局下达了该公司责任人杨某、金某分别实施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12.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生产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7日恢复生产,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因损坏一直未运行。2021年4月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高碳铬铁生产项目1号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冷却水违反环评要求直接外排至舞阳河。 针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作出20万元的罚款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37万元的罚款 对违法直接排放冷却水的违法行为作出5.2万元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4.2万元)。二是依法对该公司1号矿热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 三是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1个月。四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已对2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13.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7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龙场镇勇兴煤矿整合矿井贞丰县三河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建设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检查时处于运行状态,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初沉池池壁上开有一孔,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该孔排入该矿工业广场下方的排洪沟内。 针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北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一期)项目顺利验收
    2014年3月2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姚辉、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仲崇磊主持召开了“北京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一期)项目-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监测数据和污染物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运行参数数据采集和传输网络(数采系统)建设工程”终验专家评审会,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专家组意见,经过认真讨论,形成如下项目终验意见:   一、承建单位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达到了项目建设要求,所开发的系统经试运行,各项功能满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目前的业务要求。   二、项目建设文档齐全,工程管理规范,监理工作到位。   三、三方一致同意项目通过最终验收。   本项目对北京市“十二五”期间需要重点监控的226家企业的污染物治理设施中控系统运行参数、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数据,建设传输网络。通过对污染源前端多种数据的采集,集成后统一传输至市环保局数据中心,以满足环境保护部和北京市对污染物总量减排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的需要。
  • 污染源、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通过环保部验收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经过在山东省累计半年多的试运行,6月28日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的验收。环境保护部科技司、总量司、监测司、环境监测总站、信息中心、华东督查中心、济南电监办、河北、江苏、浙江、河南等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以及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华能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分公司及有关试点企业人员参加了验收会。   以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为主任的验收委员会,听取了山东省环保厅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应用试点的报告,以及上海麦杰环境科技公司的技术报告,并实地检查了华能黄台电厂试点工作现场。验收组认为,这一系统改变了只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在线监控的方式,实现了从末端监控向全过程监控的转变,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更具科学性和公信性,对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陆新元在讲话中表示,环境保护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国家对在线监控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已经投入了100多亿元,现在国控6488家重点污染源都已实施了自动监控。但也出现了数据造假等问题,这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如果拿出来的是靠不住的数据,就起不到监控作用。他说,麦杰公司开发的这套系统在理念上有所突破,实现了从末端监控向全过程监控转变,有效杜绝了数据造假的问题,这就是这套系统的价值所在。   陆新元强调,这套系统还体现了环境执法的服务理念。通过安装工况在线监测系统,环保部门不仅对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陆新元说,“十二五”期间对环境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增加氮氧化物、氨氮等总量控制因子。因此有必要把这套系统和其成熟的经验尽快向全国推广。
  • 百亿环保项目台前幕后:1.5万家污染源自动监控
    中国投入百亿元建成了世界第一的环保物联网,而通过其实现环保监控则任重道远。   四年后,杨子江回忆得知项目批准时的情形,不由得提高了声音,当初的欣喜之情到如今仍然溢于言表。   2007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环保部环境监察局陆新元局长告诉杨子江,年前申请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总理在大年初三就批准了。   “真批了?”身为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管理处处长的杨子江有点不相信自己的耳朵。   有备而战   该项目的获批在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一方面,环监局曾多次从不同角度上报过该项目,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另一方面环监局领导始终坚持认为实现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这件事情早晚要好好干一场。因此,在项目确定之前他们做了很多包括技术、管理、制度法规等方面的策划和准备工作,如2005年出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就像踢足球一样,球员在射门之前有很多长时间的盘带、倒脚,这实际上是在寻找战机。”杨子江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2005年以后,国家加大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因为准备充分,能够立刻拿出一整套方案上报,及时抓住了机遇。”   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目标是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监控自动设备,同时,建设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并联网,从而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测到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排放数据及时传送到三级监控中心,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为排污收费、排污执法、排污治理提供依据,为环境应急、减排决策提供支撑。   到2010年底,全国已建成343个省级、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一万五千多家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杨子江作为项目牵头人,现在可以稍微轻松一下了。他可以在北京总控制室里查看全国的污染源的监控数据。   作为环保部统计、监测、考核三大减排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其组织、实施、管理、检查等过程更是充满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   松花江事件   “该项目的最终确立是国家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的一个重要体现。”杨子江告诉记者,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使环保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 苯类污染物流入了第二松花江,造成大面积水质污染。这不仅对松花江上下游居民的饮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还引发了俄罗斯就松花江污染向中国索赔的事件。这类严重事件的发生使国家强烈意识到,环保问题是必须要下大力气抓的事情了,开始高度重视。   “污染不是在一天形成的,而是在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杨子江说,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和突出。20世纪90 年代到2005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企业违法排污最疯狂的时期。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润,对于其产生的污染缺乏认识,且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和重视也是不足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甚至违法地偷排偷放的现象非常严重。   “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地方。”杨子江分析,环保领域就是市场经济失灵的地方,这就需要政府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去监管。但是,人手不够的难题摆在了环保部门的面前。他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全国环保系统也就十几万人,而企业是大大小小有几百万家,不可能每个污染点都派人盯着,老虎还有打盹的时候。   这时候,国家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就开始想能否利用一些技术性手段,用一些工具来帮助环保部门执法,补充人工的不足以便提高效率、增强及时性?   恩格斯说,工具是人器官的延伸。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测工具更新换代也反映了污染企业与环境监管部门的利益争夺。   最初,污染监控是在污染口上装黑匣子。但是当时的网络并不发达,企业为应付监察人员,白天开晚上关,或者监察人员走了就关。对此,监管部门的对策是在电源上面装上传感器,通电有信号,否则没有,这样就能记录黑匣子的开关时间。   从把黑匣子拿回来插到台式的老计算机上读数据,用DOS系统来看开关时间,到磁卡、3.5英寸的小软盘,再到拨号上网,各级环保部门都在积极探索。而企业也在想方设法地逃避监管。   而一些企业在监测设备装上之后,不认真使用,反而搞破坏,拔掉电话线,操作工人打电话干扰信号等等。更严重的是,一台机器能承受380伏或者220电压,一些不愿被监控的企业就给仪器加上1000伏的电压,烧坏机器,就以操作失误,搭错电,来逃避检测。   更甚的是,有些企业是“开关厂”,监管人员去检查了,就把污染监管设施打开,监管人员走了就关上 或者白天开着,晚上关了。   莲花博弈   除了客观的超标排放,还有很多企业恶意违反规定,超标排放,当年河南莲花味精偷排偷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环境监察人员曾多次去莲花味精检查排污情况。表面上看,企业的排污情况并无异常,然而一直有老百姓反映其违法排污。于是,环保监察人员对其做了详细的调查,包括企业用水量、生产消耗水量。然而根据已知的排放点计算,环保监察人员发现水量上有差距,而且从工艺上看,莲花味精排放出去的污水质量不会如看到的一样好。这就引起了环保监察人员的怀疑。   后来,如警察破案一样,环境监察人员根据群众举报,透过蛛丝马迹发现了其几公里之外的排污口。原来,莲花味精为偷排偷放,竟然穿过公路、农田埋了几公里的暗管。   类似这样的偷排偷放,并非个案。这也促使后来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私设暗管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   所谓好事多磨,在污染源监控设备的安装上,也并非一帆风顺。企业不愿意,地方环保部门也有顾虑。   企业抵触是普遍现象,谁都不愿意装。“装在现场的监控设备,其实就是一个电子警察,是警察抓小偷的工具。指望小偷自己花钱买手铐肯定是不实现的,即使买了也不会好好使用。”杨子江分析道。   企业安装监控设备不仅需要人力投入,更需要自己投入。“该项目的总投入可能超过100亿元,大部分消费在现场端的仪器上,一台仪器10万元左右,加上配套设施,一个污染源的监控系统投入在30~50万左右。而通常情况下,企业不止一个污染排放口。”杨子江表示,企业投入也是不小的,在普遍追求经济利润的时代,企业肯定是不愿意的。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只能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措施。企业不装污染监控设备,其他的项目也不能上马。   莲花味精环保监察总部牛姓总经理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更是直言不讳,这都是政府让做的事情,没有办法,实际上安装这个设备对企业没有好处也没有坏处。   据了解,仅仅莲花味精一家企业,环保部的监察人员就查了不下几十次。莲花味精后来虽然在排污口上装了检测设备,但当时也只是做表面文章。   有一次,环境监察人员去检查发现,检测设备是停着的。工作人员很不情愿地到了监测设备现场,又以没有钥匙,开不了门为借口推脱检查。在监察人员的坚持下终于打开了门,电极都生锈了,上面落了不少土。   而从地方政府角度来讲,虽然地方政府比较积极地让企业安装监测设备,但是不情愿被上级部门看到污染数据。这也是人之常情,谁都想让上级看到好的一面,上级部门发现污染严重的话,地方政府也会受批评。此外,一些地方网络监控条件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都不够完善。   紫金盲区   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污染源监控项目进展效果有了提高。“一个规模小的造纸厂,要把制浆的污水治理达标的话,它的成本比它挣的钱还多。这样,企业肯定会选择偷排偷放。”杨子江说,但是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推进,整体企业的规模有了提高,治理污染的平均成本也会降低, “这本账企业算得比我们明白。”   提及减排带来的收益,杨子江坦言,更多的是长期的社会和环境效益,而不一定局限于直接的经济效益。例如现在的电厂装上监控设备,不仅能看到排污的情况,整个生产的情况包括发电、基础运营的情况都可以看见。第二,通过电厂的这种信息反馈,可以更好地操控发电过程。这样可以让锅炉燃烧的效率更合适,发电尽可能多,排的废气尽可能少。   他表示,污染并不可怕,污染实际上就是没有完全利用掉的原材料或者能源。煤冒黑烟,黑烟就是炭的微小颗粒,煤炭没有百分百烧干净,煤炭小颗粒随着烟气就被吹出去了,这就得回收。但是如果你燃烧煤炭的时候进风进煤的比例控制得好,燃烧充分,第一热效率提高了,烟尘排放得也就少了。   杨子江告诉记者,减排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结构减排,将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抓手,淘汰一些原材料消耗高、污染严重、生产技术水平差的企业。二是,工程减排,加强治理设施的工程建设,把排出来的污染物尽可能地消减掉。第三是管理减排,国控污染源监控建设项目是管理减排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监管的手段。污染源监控不能光靠人海战术,用人眼去看,鼻子去闻。   杨子江告诉记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现在的建设任务基本上已经完成。在环保部的官方网站上都有实时的项目进展情况。在监控中心可以看到任何一个国控污染企业的监控数据。   “下一步,最难的是要用好现有成果,使其充分转化成实际监管的能力。”杨子江语重心长地表示,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的第一步,“某种程度上,用起来比建设更难。”   “目前,我们只能监测到企业的规范排污口的污染数据,类似前段时间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目前我们的监测还无能为力。”杨子江说,紫金矿业污染,是因尾矿库堤坝倒塌造成的水污染,污水不是从日常的排污管道排出来的,这是目前的监管盲区。   杨子江表示,目前我们已经将污染源监控的物联网骨架搭建起来了。下一步,在充分利用好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将增加监控污染物种类和扩大监控范围。
  • 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考察聚光科技南宁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
    2010年9月6-7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率领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第二督察组到广西进行督察,查阅了广西节能减排档案资料,深入钦州、南宁、玉林、北海、来宾、柳州6市,对24个节能减排项目和重点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广西今年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了深入的研究、解析。   在督察期间,张力军副部长考察了我公司安装在南宁华劲纸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在听取我公司代表对该系统做详细的介绍的基础上,并亲自操作了系统的自诊断智能化功能,最后向大家指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是全面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有效工具,应该扩大该系统的覆盖范围。
  • 春来科技︱助力辽宁省打造生态环保铁军,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正式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现场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近期,为进一步强化全省生态环境执法系统运用自动监控数据精准开展现场执法工作,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业务能力,由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导,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杭州春来科技有限公司(旗下“泽天”品牌)共同参与建设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已完成交付并正式运行。从10月12日开始,陆续开展了辽宁省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执法人员轮训。(一)专项执法行动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理论学习+案例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是生态环境执法的重要手段,自动监控技术具有一定专业性、复杂性,其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欺骗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高度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严格规范自动监测现场检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开展了全省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专项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企业,梳理了一批典型案例;在生态环境部指导帮助下,印发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系统总结了执法实践经验和法律法规依据,全面分析了现场检查和数据核查的要点、重点、难点。综合前期工作,根据实际需求,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联合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研究开发了一套从实战出发、可现场实践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体系。(二)课堂实践操作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实践操作现场实践课堂课程设计多个教学环节包括理论学习、实践操作及案例分析。理论学习中,将《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检查要点逐一分解细化,并介绍自动监测仪器原理;实践操作中,聘请春来科技等企业技术代表为大家现场演示监测设备内部结构,检查重点环节;案例分析中,由长期从事自动监控现场检查工作的执法骨干与大家进行业务交流,分享工作经验。(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肯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裴希岩出席培训并讲话课堂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裴希岩对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建设情况予以充分肯定,鼓励执法队员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知识学习,珍惜“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这种专家讲解和实操演练相结合的机会,丰富自动监控知识水平,提高现场检查能力。裴局长强调,执法队员要能够克服思维习惯和思维定势,将“污染源自动监控培训实践课堂”老师们讲解的技术作为支撑,不断增强自身的执法能力。希望执法队员们努力做好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工作,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生态环保铁军。目前,培训实践课堂已举办了4期,辽宁省、市生态环境执法机构70人参训。学员们纷纷表示通过现场教学实践,真正学会了设备原理、掌握了检查方法,提升了业务技能。根据培训需求,计划到11月初,将完成16批245人轮训。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为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山西省生态环境厅2024 年 1 月 31 日(此件主动公开) 晋环规〔2024〕2号--.pdf
  •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要点
    该标准是环境保护部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环发〔2009〕88号,2009年7月22日公布)、《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16号,2010年8月18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1〕1117号,2011年9月19日公布)、《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2013年8月28日公布)等文件后,对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本标准规定了运行单位为保障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稳定运行所要达到的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参数管理及设置、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检查维护、运行技术及质控、系统检修和故障处理、档案记录等方面的要求,并规定了运行比对监测的具体内容。原比对监测依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编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技术规定(试行)》(2010年8月)执行,该规定并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本标准删除了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分析仪的运行技术要求。笔者对比以前《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 (HJ/T355-2007),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发现紫外(UV)法对废水监测数据准确度不高,特别是对以有机污染为主的废水比对合格率很低,监测结果无法反应废水真实情况,监测结果不准确。故企业选择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时建议不考虑该分析方法。运行单位及人员要求 自从2014年7月环境保护部废止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在线设施)再无运营资质的要求,虽然有的省出台了有关政策要求,但是随着“放管服”,这些政策陆续废止,使环保部门难以监管这些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无据可依,本次修订对运行单位和运行人员重新做了规定,提出了运行单位的基本要求。 运行单位要求: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监测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有适当的措施和程序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备有所运行在线监测仪器的备用仪器,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水样比对试验装置。 运行人员要求: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通过相应的培训教育和能力确认/考核等活动。2.仪器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2.1 仪器运行参数设置要求2.1.1 在线监测仪器量程应根据现场实际水样排放浓度合理设置,量程上限应设置为现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的 2~3 倍。如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时COD为100mg/l,上限不超过300mg/l。2.1.2 针对模拟量采集时,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采集信号量程设置、转换污染物浓度量程设置与在线监测仪器设置的参数一致。但是有的地方环保部门要求全部用数字传输,不再使用模拟量。2.2 仪器运行参数管理要求2.2.1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的设定修改,应设定相应操作权限。应能够设置三级系统登录密码及相应的操作权限,预防随意修改仪器参数。2.2.2 对在线监测仪器的操作、参数修改等动作,以及修改前后的具体参数都要通过纸质或电子的方式记录并保存,同时在仪器的运行日志里做相应的不可更改的记录,应至少保存1 年。2.2.3 纸质或电子记录单中需注明对在线监测仪器参数的修改原因,并在启用时进行确认。笔者认为最好还是不要轻易修改参数,一旦修改不仅要执行上述要求,同时还要向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备。3.采样方式及数据上报要求3.1 采样方式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和流量计对瞬时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pH 值、温度 和流量至少每 10min 获得一个监测数据;间歇排放时,数据数量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 数的 6 倍。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对混合水样进行监测。连续排放时,每日从零点计时,每 1h 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连续排放平均浓度。间歇排放时,每 1h 为一个时间段,水质自动采样系统在该时段进行时间等比例或流量等比例采样,采样结束后由水质自动分析仪测试该时段的混合水样,其测定结果应计为该时段的水污染源排放平均浓度。如果某个采样周期内所采集样品量无法满足仪器分析之用,则对该时段作无数据处理。3.2 数据上报3.2.1 应保证数据采集传输仪,在线监测仪器与监控中心平台时间一致。3.2.2 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测定完成后开始采集分析仪的输出信号,并在 10min 内将数据上报平台,监测数据个数不小于污水累计排放小时数。3.2.3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存储的测定结果的时间标记应为该水质自动分析仪从混匀桶内开始采样的时间,数据采集传输仪上报数据时报文内的时间标记与水质自动分析仪测量结果存储的时间标记保持一致;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应能存储至少一年的数据。3.2.4 数据传输应符合 HJ212 的规定,上报过程中如出现数据传输不通的问题,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对未传输成功的数据作记录,下次传输时自动将未传输成功的数据进行补传。4.检查维护要求 本规范规定了日检查、周检查、月检查、季度检查具体内容,遵照执行,不需要自行制定,每次检查应作好记录,在规范中有统一的表格格式。 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一般在站房内和采水位置各安装一个视频监控。5. 运行技术及质量控制要求5.1 运行技术要求 对 CODCr、TOC、NH3-N、TP、TN 水质自动分析仪定期进行自动标样核查和自动校准,自动标样核查结果应满足规范要求。 对 CODCr、TOC、NH3-N、TP、TN、pH 水质自动分析仪、温度计及超声波明渠流量计定期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比对试验结果应满足规范的要求。5.2 pH 计和温度计 每月至少进行 1 次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如果比对结果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应对 pH 水质自动分析仪和温度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5.3 超声波明渠流量计 每季度至少用便携式明渠流量计比对装置对现场安装使用的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 行 1 次比对试验(比对前应对便携式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如比对结果不符合本规范要求, 应对超声波明渠流量计进行校准,校准完成后需再次进行比对,直至合格。5.4有效数据率 以月为周期,计算每个周期内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实际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占应获得的有效数据的个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 90%。6 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6.1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需维修的,应在维修前报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备案;需停运、拆除、更换、重新运行的,应经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批准同意。6.2 因不可抗力和突发性原因致使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停止运行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应 当在24h内报告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并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6.3 运行单位发现故障或接到故障通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并排除故障,无法及时处理的应安装备用仪器。6.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经过维修后,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应确保其维修全部完成并通过校准和比对试验。若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了更换,在正常使用和运行之前,确保其性能指标满足本规范要求。维修和更换的仪器,可由第三方或运行单位自行出具比对检测报告。6.5 数据采集传输仪发生故障,应在相应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修复或更换,并能保证已采集的数据不丢失。6.6 运行单位应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及备用仪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清点,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增购。6.7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因故障或维护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应及时向相应环境保护 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采取人工监测,监测周期间隔不大于 6h,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 4 次。7.运行比对监测要求7.1 运行工作管理 运行工作管理应从参数设置和管理、检查维护、自动标样核查、自动校准、比对试验、 检修和故障处理、比对监测以及记录与档案等几个方面来进行。7.2 比对监测要求 比对监测时,应记录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是否按照 HJ353 进行采样并在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比对监测应及时正确地做好原始记录,并及时正确地粘贴样品标签,以免混淆。 比对监测时,应核查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参数设置情况,必要时进行标准溶液抽查,核查标准溶液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在记录和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比对监测所使用的标准样品和实际水样应符合现场安装仪器的量程;比对监测期间,不允许对在线监测仪器进行任何调试。8 技术档案和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8.1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的技术档案包括仪器的说明书、HJ353 要求的系统安装记录和 HJ354 要求的验收记录、仪器的检测报告以及各类运行记录表格。8.2 运行记录应清晰、完整,现场记录应在现场及时填写。可从记录中查阅和了解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和性能检验等全部历史资料,以对运行的各台仪器设备做出正确评价。与仪器相关的记录可放置在现场并妥善保存。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发布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的规定,我部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现印发你们,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电子版可通过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或部监控中心网站http://www.envsc.cn下载。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pdf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 赛默飞发布升级版稀释法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解码雾霾污染物 寻一片纯净的穹顶2015年3月13日,上海—— 随着政府和公众对于空气质量的日益重视和关注,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都逐步加大大气污染管理的资金投入;同时,也规范化排放标准,提出了“近零排放”的概念。为了更加贴合中国的法规,充分支持环保监测工作,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的稀释法污染源烟气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以下简称:CEMS系统 )可以精确地监测低浓度下的烟气成份,SO2浓度可以监测到10mg/m3,NOx 浓度可以监测到5mg/m3以下,颗粒物浓度可以监测到5mg/m3。赛默飞中国总裁江志成表示:“‘帮助我们的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这是赛默飞亘古不变的使命,也是我们对中国市场的承诺。在新年伊始,我们发布这样一款优化升级的解决方案,就是希望进一步彰显我们对本地用户的高度重视,以及捍卫公众安全的坚定决心。”。 赛默飞身为科学分析行业的领军者,在监测领域深耕细作多年,不仅积累了丰富的环境监测实践经验,更形成了多套针对空气污染物的领先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前沿的测量方法、样品采样、技术支持和监测分析仪器。 “火眼金睛”,揪出大气污染物赛默飞升级版CEMS系统采用典型的湿法测量,这种测量方法是美国国家环保局(EPA)优选的带湿计算方法,不仅避免了除湿过程中产生的SO2和NOx损失,而且彻底消除了直接采样法经常发生的由于水份没有从样品中彻底消除而带来的腐蚀影响。这卓越的性能表现归功于赛默飞精心选择的防腐蚀性采样探头,由于 采用耐热耐蚀的Inconel Hastelloy C276或不锈钢304pyrex玻璃等材料,可以避免探头在烟气中被腐蚀。除此以外,简单的采样管线、精确的系统校准也是赛默飞稀释法CEMS解决方案 的突出亮点,可以最大程度简化采样流程、降低购买和运行维护成本。赛默飞稀释法CEMS解决方案更配备了先进的气体分析技术:赛默飞i系列气体分析仪43i型二氧化硫(SO2)分析仪 采用脉冲荧光技术 灵敏度高,稳定性好 可提供长期稳定的零点和跨点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8i型一氧化碳(CO)分析仪 采用红外相关技术 可获得更高的灵敏度、针对性和长期稳定性 具有自动压力及温度修正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2i型氮氧化物(NO-NO2-NOx)分析仪 采用化学发光技术 工作可靠、有效 可分析几个ppb到100ppm的氮氧化物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可与因特网连接进行遥控操作 410i型二氧化碳(CO2)分析仪 采用气体过滤红外相关技术 通过准确的校准曲线将仪器在整个量程范围内(0-2000ppm)输出线形化 仪器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即时工作状态参数 远距离性能诊断 17i型氨(NH3)分析仪 采用化学发光法 在保持最低检出限1ppb的同时保持仪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具有独立NO,NO2,NH3和NOx模拟输出 故障诊断功能可显示仪器的各项工作状态参数 远距离性能诊断此外,CEMS系统还运用在烟气中汞连续监测系统(Hg CEMS)及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PM CEMS)中,帮助环境监测机构和有关单位实时掌握不同污染源引起的空气质量变化,及时制定并采取防御措施,进而为公共创造一个纯净、安全、健康的呼吸环境。 赛默飞烟气中汞连续监测系统(Hg CEMS)即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能够连续实时监测锅炉和废弃物焚化炉烟气排放中的元素汞(Hg0)、离子汞(Hg1+,Hg2+)和总 汞。Thermo Fisher Scientific作为美国环保署对烯煤电厂Hg CEMS现场评估行动的主要参加者,Mercury FreedomTM固定污染源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完全达到或超过所有性能指标测试。 赛默飞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PM CEMS)综合了光散射法和质量微天平方法的优点,可以准确测量烟气中颗粒物浓度。系统不受颗粒物大小、化学组成变化的影响,系 统通过重量参比法进行线性修正。系统设计满足美国EPA性能规范PS-11、质量保证程序Procedure 2的要求,并通过了审核程序Method 5或17的验证。 全面突破,护航公众呼吸安全抗霾行动已经不再局限于国家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的官方数据,更成为一个全民行动。作为生命科学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拥有多款监测仪器,囊括针对相关机构的专业化大型设备,和适用于民用市场的便携仪器。赛默飞pDR-1500便捷式颗粒物监测仪(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4380.html),具有准确度高、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操作和户外操作时间长的特点,是赛默飞针对中国市场需求的创新尝试。它能够满足室内外、工业和民用对空气质量监测的需求,助力打造健康、清洁、安全的生活环境。Thermo ScientificTM TSQ 8000TM Evo 三重四极杆 GC-MS/MS(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6310.html) 着重应用于环境等热门领域,针对PM2.5、多环芳烃、多氯联苯、多溴联苯、多溴联苯醚、邻苯二甲酸酯和农残等常见污染物建立直接有效的分析方法。TSQ 8000? Evo方法包提供前处理和进样方法、数据文件和处理方法、相关应用文章和标准等信息,帮助客户快速了解相关背景信息,直接调用进样方法和数据处理方法完成 化合物的定性定量分析。整个过程几乎无需实验人员手动输入任何操作信息。 赛默飞URG9000系列在线监测装置(详情:www.thermo.com.cn/Product6473.html), 将离子色谱技术成功应用于大气颗粒物及气体中水溶性阴阳离子的在线连续监测,是目前为止实时在线分析气溶胶及气体中离子组分最精确、最完备的仪器。URG 系列监测仪相比传统滤膜采集大气颗粒物,具有单个监测周期、采样周期短等特点,配合离子色谱“只加水”技术,免维护,自动化程度高,省时省力。 URG9000系列能反映大气颗粒物中水溶性组分的高频变化规律,是环境监测部门和大气环境保护研究部门进行大气在线监测和分析的强有力工具。 欲了解更多相关产品与技术,请查看赛默飞环境监测整体解决方案页面:http://www.thermo.com.cn/particle-------------------------------------------------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公司年销售额170亿美元,在50个国家拥有约 50,000名员工。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加速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 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借助于首要品牌Thermo Scientific、Applied Biosystems、Invitrogen、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 Lab Services,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台湾、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 司,员工人数超过38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 国市场的需求,现有8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和苏州运营。我们在全国共设立了6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 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 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2000名专业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www.thermofisher.cn
  • 中国国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中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30日在山东济南表示,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全面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正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与应用工作会议上说,“十一五”以来,中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项目进展良好,基本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截至2008年底,累计下达投资116.69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78.01%。   周建表示,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全国环境监测能力有所提高,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动化、信息化的环境监管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   周建指出,当前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关键期。污染源自动监测在治污减排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既是污染源监测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今年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100%完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本地监控中心联网,争取早日实现污染源信息的传输。   据环保部最新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中国已建成324个省级、地市级监控中心,占全部应建设监控中心总数的89%。在10279个重点监控企业的7225个污水排放口、5472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实现对85.5%的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的自动监控。
  • 我国首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研制成功
    日前,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658)自主研制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设备样机测试成功,各项技术指标均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性能稳定、可靠,填补了我国在固定污染源废气重金属排放中汞的在线自动监测设备的空白。固定污染源气态汞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型号SCS-900Hg) 汞排放监测是国家“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的主要目标之一,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研制获得2012年科技部重大科学仪器专项经费支持。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主研制汞在线分析仪、元素态汞标准气发生器、离子态汞标准气发生器等核心单元。其中,汞在线分析仪检测单元采用双气室长光程差分技术,有效提高了检测灵敏度和抗干扰技术,检测灵敏度可达到0.05ug/m3,可有效消除SO2、NOX等其他烟气组分对汞检测的干扰;汞标准气发生器可模拟发生出标定仪表所需要的单质态汞、离子态汞标准气。固定污染源气态汞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型号SCS-900Hg)现场测试 目前,汞在线监测系统设备已成功进行现场测试,测试结果良好。该系统设备可根据需求实现批量产业化生产,广泛应用于燃煤火电厂、垃圾焚烧厂、冶金厂等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排放在线监测。 此次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气态汞排放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型号SCS-900Hg)的研制,打破了国外产品和市场的垄断地位,提升我国分析仪器民族工业的竞争能力。
  • 聚光科技成功中标福建省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二期项目
    2018年2月8日,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中标福建省三明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服务二期项目,本次项目包含52家重点污染企业、67个站房、146套设备。3年运维合同额2139万。  本次项目重点建设内容分为七大块,分别是:混合采样,视频监测,门禁系统改造,规范化站房、取样口、排污口建设,安装规范化,新增参数和信息化管理。其中混合采样模块针对原有水质在线2小时取瞬时样分析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升级,将2小时取样更改为10分钟取样,将测量瞬时样改为测2小时混合样,由原来的超标留样改为等比例采样+超标留样。保证运维质量、运维动作规范化,本项目建设实现短信报警、远程反控、动态管控等信息化功能。  福建省针对在线监测市场鱼龙混杂、企业自身运维能力薄弱、仪器备件缺乏系统管理等问题导致在线数据有效率低,质量管理和数据分析统计工作难以进行的难题,于 2013年组织全省开展第三方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在重多部门的大力支持下,2013年聚光科技顺利拿下福建省首个污染源运营维护项目——“泉州市重点国控污染源运维项目”。经过一年的辛勤耕耘,聚光科技在技术实力和系统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度得到省厅及各级环保部门的一致认可。2014年10月聚光科技在三明市重点国控污染源项目中再次中标,合同期3年,在这3年里,聚光科技在三明项目的运维工作成绩斐然:1、3年运维质量考核优秀,全额支付运维款。2、协助环保局处理多起在线数据造假事件。3、对原先杂乱的在线设备品牌进行统一优化。4、大大提高三明数据传输率、传输有效率。经过3年的工作配合,聚光科技在三明一期项目的各项工作得到环保局的高度认可,为此次二期中标奠定了基础。  为应对服务项目更换,聚光科技在三明成立分公司,由项目经理曾繁辉,实施经理陈传华,商务经理张新州,技术经理鲁安及2名运维小组、1名化验员、2名驻环保局协管员、11名运维技术员组成一个18人的项目服务团队。  本次顺利中标,是对聚光科技的综合实力、技术水平的肯定,也离不开聚光科技团队的正确决策和各部门人员的全力配合。此项目中标对聚光科技以后的业务拓展,提升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展示了聚光科技的实力,同时也展示了聚光科技的核心竞争力。
  • 南昌建成江西省首套交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
    近日,南昌建设完成江西省首套交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标志着南昌市在大气环境污染监测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项目建成后,南昌将形成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为基础,交通污染专项监测站为辅助的综合性大气环境污染监测系统。“交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将完善南昌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监测网络,弥补南昌现有8个国控站和14个省控站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只配备空气质量六参数和气象五参数,无法进行进一步污染源解析的短板。”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说。据了解,该系统以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为基础,辅以交通污染专项监测站,构建起综合性的大气环境污染监测网络。该套系统在南昌的公路、港口、机场、铁路货场附近共建设了5个交通污染源监测站(含2个路边站、1个港口站、1个机场站、1个铁路货场站),5座站房配置有交通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及辅助设备57套,噪声监控设备5套。这些站点配备的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及辅助设备,可实时传输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关键数据,并通过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南昌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人表示,该系统的建成将有效弥补现有监测网络在污染源解析方面的不足,为PM2.5和臭氧的协同控制提供更加精准的数据支持。同时,依托“南昌市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该系统将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与分析,为大气污染管控措施的制定与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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