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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渠河流水深测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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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渠河流水深测试仪相关的论坛

  • 【求助】河流水样采集

    当我们要采集河流水样时,断面上采样点的布设应根据河流的宽度和深度而定。例如:50~100的河流 我们在左、右近岸有明显水流处采样。我想请问各位高手,有涨潮、退潮的河流,如何辨别左、右,有什么依据呢?哪位高手指点,感激涕零[em09509]

  • 【求购】河流水位在线测量仪器

    由于本人对水文学不熟悉,麻烦哪位给推荐几款比较经典、常用的河流水位在线测量仪。易于安装的,测量范围2-3m , 误差5cm,最好是超声波、非接触式的。先谢啦!

  • 测定水中铜铅镉,,,靠近入海口的河流水

    复测了5次水样,镉铅都是很高,连5类水都达不到,,我是按水文局要求用饮用水方法测定的。。环保局按海水标准测定,结果很低。。请问这河流水是受海水污染,还是说不能用饮用水方法测。。明天还有采样复测,烦死我了。

  • 北京五大水系河流水质均超标

    2013年7月29日,清河,排水口排出的生活污水散发恶臭,污染物漂浮在河中。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首次全面检查北京河流,人口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大量污水直排河道   新京报讯 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北京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北京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37条河流采样检测全部超标   记者从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了解到,这是该督查中心首次对北京市的河流进行全面检查。此次调查的范围涉及永定河、大清河、北运河、潮白河以及蓟运河五大水系的50条河流(沟),包括房山、丰台、大兴、通州及平谷等五个区县,基本覆盖了北京南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所有水系的所有河流。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用“形势不容乐观”形容此次调查结果。“地表水污染在北京是突出问题,严格说起来比大气污染的问题更严重。”相关人士表示。   经该中心对37条河流现场采样,检测结果全部超标,有的河流污染物超标十分严重。其中,北运河水系排入小龙河的一条水沟里,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超标94.75倍、75.5倍和26倍。   从污染物种类看,以氨氮污染最为严重,38个水样中氨氮超标10倍以上的有14个,占35%;化学需氧量超标10倍以上的样本为两个,占5%;总磷超标10倍以上的有5个,占12.5%。   养殖场粪水直排河道   该调查显示,北京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例如,大兴区辖19个镇(街道)只有7个建有污水处理厂,其中黄村镇34个村仍有10多个村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丰台区朱家坟路东侧的牤牛河,自云岗路与朱家坟路交叉口向北不足1千米就有16个排污口。   督察中还发现,一些远郊区县存在相当数量的各类加工作坊,这些作坊产生的废水大多直排。有的养殖场甚至将粪水直接排入河道。   ■ 回应   【水质超标】   水质超标河流集中下游水系   北京河流水质达标率50%左右,饮用水源地水质都没问题   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市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北京市环保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处长韩永岐表示,此次督察主要集中在北京市河流下游地区,客观反映了下游地区普遍存在的水质超标情况,市环保局在下游地区的监测看,超标一般也有几倍,高的甚至十几倍。但从北京市地表水整体评价看,北京市上游河道达标率较高,特别是涉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水质都没有问题。总的来说,北京的河道这十几年来,水质达标率都在50%上下浮动,没有明显改善。   对于河流水质超标,韩永岐说,五大水系都超标这是客观事实,但超标的河流都集中在下游水系。每条河流的达标率也不一样,达标率最高的潮白河,达标率能达到80%,上游密云水库、顺义一段就达标,但到了下游通州这儿还是超标。   近些年,环保、水务部门下了很大力气进行水治理,为何水质不见好转?韩永岐说,经过这些年治理,水里几种主要污染物浓度是下降的。按照国家标准,21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超标,那就是超标水质。比如化学需氧量要每升40毫克才达标,现在北运河的水质化学需氧量已经降到40毫克以下,但氨氮还是高,所以总体还是超标。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能力滞后人口增长   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水,全市17%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调查显示,北京市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在韩永岐看来,北京的水质问题,最大矛盾还是人口增长跟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根据规划,北京市污水处理能力是按照到2020年1800万人口设计的,所有的建设、规划都是依据这个人口总量,但去年北京市人口已达2000多万,现在污水处理厂的进度明显跟不上城市发展的进度。像清河污水处理厂,已经建了一期、二期乃至三期,但每次都是新的一期刚建好,就又超过了处理能力。   据韩永岐介绍,北京水质的污染源主要还是生活污水,表现为河水发黑发臭。总体看来,中心城区的污染不严重,像东西城区人口密度并不大,污水排放也不是很高,主要问题集中在包括城乡接合部的周边和郊区。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能力比城市更慢一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达95%,但在农村地区只有60%左右,但农村相对来说,水量占的比例不高,而且因为乡镇相对比较分散,对环境的影响不像市区那么集中,主要是一些人口密集小区,污水集中一排,问题就比较严重。   韩永岐说,根据水务局数据,全市污水处理率为83%,这意味着还有17%的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北京的河道和别的城市不一样,下游已经没有清洁水,河道里要么是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处理水,要么是直接排放。像长江边的城市,污水进入河道还可以通过长江的自净能力稀释,但北京的河道里,即使排放标准已经是全国最严,出水也能达标,但还是很快就超过了河道的环境标准。   ■ 应对   工业废水排放将按地表水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年底前出台   据韩永岐介绍,去年开始,市里先提高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必须达到地表水的标准。今年,计划让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也要按照地表水的标准排放,目前正在修订《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概年底前出台。工业企业大约有一两年的时间升级改造。   韩永岐说,今年市里还出台了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行动方案,要在3年内投资300亿元,解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问题。   韩永岐表示,为改善水质,先把污水处理厂建起来,解决直排问题,能处理的先处理,然后水务局再去进行河道截留,把河道纳入整个系统,再加上部门的联合执法,基本上是这三项措施。有些地方短期内污水处理厂还解决不了的,就采取临时性措施,虽然还达不到标准,但至少会整治河水发黑发臭的问题,将来污水处理厂建好之后,再实现达标排放。   韩永岐认为,经过治理,三年内北京的水质至少在感官上会有明显改善。由于城市人口还在发展,很多污染物还会发生迁移转变,所以真正要实现水质达标,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区(指中心城及海淀山后地区、丰台河西地区、大兴区五环路以内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

  • 【原创大赛】河流水体中多胺检测

    【原创大赛】河流水体中多胺检测

    河流水体中多胺检测 下面就介绍下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某河流水体中多胺的含量。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配紫外检测器,二元高压梯度泵,自动进样器超声波清洗器溶剂过滤器固相萃取装置:包括萃取柱氮吹浓缩仪试剂乙腈:色谱纯乙酸铵:分析纯超纯水标准品:多胺标准品(包括腐胺、尸胺、精胺、亚精胺、组胺)样品:某河水水样样品制备 取200ml水样微膜过滤,精确量取100ml,氮吹仪吹至近干,30%乙腈定容至10ml,0.45um微膜过滤,待测(如果样品中有机物杂质较多,可在氮吹前增加固相萃取步骤)。色谱条件色谱柱:pGrandsil-STC C18,4.6Î250mm,5um流动相:A:乙腈 B:0.02M乙酸铵检测波长:254nm流速:1.0mL/min柱温:室温进样量:10ul梯度条件:时间min流速mL/minA%B%0130705175251017525151[

  • 【我们不一YOUNG】降雨对河流水质影响及污染源解析:以鉴江茂名段为例

    [font=&][color=#666666]为探究降雨对工业农业混合型城市地区河流水质的影响并解析其污染源,以珠江水系粤西诸河的最大支流鉴江为例,选取鉴江茂名段的6个河流监测断面和3个气象站为研究对象,采用箱线图、相关性分析和绝对主成分-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分析鉴江茂名段的降雨与水质关系,解析污染源对水质的贡献。结果表明:①流水质春冬季节优于夏秋季节。河流水质总体表现为,镇盛、江口门和罗江桥断面水质优于地表水Ⅲ类,而石碧、米急渡和塘口断面水质在夏秋季节面临较高超标风险。夏秋季节的DO、COD、WT和TP等随降雨强度增强而增加,而EC、AN和TN呈相反的趋势。其中石碧、米急渡和塘口断面水质pH、DO、EC和TN随降雨强度增加而降低,而COD、AN和TP呈相反趋势。②河流水质受季节、气象因子和降雨强度影响,降雨对WT、AN和TP的影响较大。在夏秋季河流水质在夏季和秋季随降雨量的增加而恶化,此外,随着降雨强度增加,季节和空间位置与水质指标和气象要素的关系减弱,气象要素和水质间的耦合关系加强。③无雨时,城镇污染源和气象因子对河流水质的贡献率最高,其中,城镇污染源对EC和COD贡献率为66.25%和51.94%,其他源贡献相对较低,而随着降雨强度增加,其他源贡献呈增加趋势,农业面源贡献总体呈现先增加后减少趋势。大暴雨时,其他源对水质贡献率介于35.17% ~ 93.46%。综上表明夏季和秋季的强降雨是鉴江茂名段水质超标的重要原因,未来亟需加强对城市污染物、农业面源和其他源(工业、养殖和内源释放等)的管理。 [/color][/font]

  • 【求助】检测河流水时总磷、总氮浓度偏高?为什么?

    在检测河流水时,总磷做平行样时为1.40和0.34,总氮做平行样时为0.83和1.60,不但数据偏高,而且根本不在精密度范围内。我们是按国标的方法进行检测,不知道问题出在哪里?是消解问题?还是什么问题?请高手给予指教!

  • 【求助】原子吸收测河流水铜、锌、铅、镉,关于空白

    各位,小弟第一次用原子吸收,测河流水重金属,现在准备测铜、锌,上石墨炉测铅和镉。我看国标上说澄清水样可直接吸入测定,而测总量或含有机质较多水样则需用硝酸和高氯酸联合消解,标准上只说用0.2%硝酸走同样的过程来做空白,但是,如果是直接吸入的水样,不经过消解,那空白用什么呢?小弟之前从未接触过原子吸收,也未做过水质这一方面,还请各位大侠不吝赐教,感激不尽哈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

  • 【求助】河流水的浊度

    [em04] 大家好,请问河流的浊度一般为多少,河水比较清。具体一点就是有谁知道辽宁省浑河水的浊度?

  • 【原创大赛】河流水质分析中采样必须注意的几点注意事项

    【原创大赛】河流水质分析中采样必须注意的几点注意事项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10/2015072910094391_01_2328678_3.jpg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已经于2015年4月2日由国务院颁布,尤其是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因此,下步水质监测采样尤其是河流采样势必会成为监测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结合《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HJ/T52-1999要求,纵观市县级监测部门采样现状分析,发现问题主要表现在: 1、采样点选择不规范 A、制定全年河流监测采样断面一经确定,例行采样时去繁从简,不再进行现地调查,是否存在支流或者污水的混合,s会否存在流速突然增大或者减小的情况,仅仅做到有水采样,即无水即认为断流; B、执行月或季例行断面监测时,常常选择省时省力的位置,尽量在车辆能够到达器材容易就位少徒步的地方,而往往忽略采样断面的规则要求,从而导致水质不能真实反映河流的现状; C、在采集有代表性的样品,不布设适当多的垂线和采样点,仅仅把采集的单个样品混合,得到一个混合样,有时候,分析溶解性气体和挥发性组分时也使用混合样。 2、采样频率和采样时间没有严格按照导则要求执行; 目前,据观察地方尤其是市县级监测部门,任务比较繁重,而且交叉重叠,人员配备、车辆器材配备严重不足,工作压力比较大,如何在有效的时间内完成各级赋予的任务摆在了每一个监测人员面前,势必会出现”偷工减料“的现象,减少采样频率、缩短采样时间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此操作,难免会出现不能够真实反映河流水质的真实变化。 3、采样方法的选择有待优化; 据观察,部分监测部门采样工具"一个桶、一根绳 一个舀子“走天下,基本上没有其余的采样工具,基本不会考虑采样系统之间的污染,更不会考虑深水采样器中材质的污染等等,从而极易导致交叉污染,数据失真,影响决策。 4、样品的的运输固定和保存做的不好; 这个环节主要存在固定剂有时候没有按照规定加入,运输过程中没有低温保存,没有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分析样品等等。 诸如上述问题,在监测部门时有发生,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否则水十条指标任务的完成就会成为海市蜃楼空中楼阁。 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此类问题: 1、认真学习各种采样导则、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做到底数清、法规明、心中有数。 2、严明纪律约束,制定奖惩措施,依规依纪严格监督检查,必要时候采取同一断面抽检。 3、做好队伍建设和人员储备,加快器材仪器的更新换代和培训学习,做到齐装满员’ 总之,水十条已经颁布,各项指标已经明确,要真正面对机遇、迎接挑战,实干加苦干,才能真正实现青山绿水的庄严承诺,真正过上宜居的生活。期盼那一天的如期到来!

  •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关于《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专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经研讨、拟制、修改与完善,目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公开征求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公示期间,请各有关单位、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请于2024年1月12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反馈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视为无意见。[/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方式:[/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标技委 丁峰[/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电话:18758266899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子邮箱:stxfxh123@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1.《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3. 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生态与环境修复技术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023年12月11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4965599343930669.pdf]关于《河流水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技术规范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6070862562242312.pdf]1、河流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6892309543515740.pdf]2、河流水生态系统修复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1211/6383789817700255766045065.doc]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url]

  • 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关于发布《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T/ZAEPI 024—2024)团体标准的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会批准发布《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T/ ZAEPI 024—2024)团体标准,并予以公告。[/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标准内容可在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网站(www.zaepi.com)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查询。[/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环保产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4年2月22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附件:[/size][/font][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40227/6384464949461455014229618.pdf]长三角平原河网河流水生态完整性指数评价方法 底栖动物-20240222发布.pdf[/url]

  • 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

    一、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概述MGG/KL-DCB型便携式明渠流速仪/流量计是一种专为水文监测、农业灌溉、江河流量监测、工业污水、 市政给排水、水政水资源等行业流速/流量测量的一种便携式测量仪表,该流速仪采用了特殊的超微功耗设计方案,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使得仪表测量更加稳定可 靠,测量精度高,可广泛用于水文、水利、农灌、给排水等需要经常移动测量而且现场又无电源的场合。二、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特点微功耗设计,二节3.6V锂电池,连续工作3年。仪表可同时显示流速、瞬时流速、累积总量、水位等多项测量参数。测量传感器无可动部件,不会产生缠绕、堵塞,长期可靠连续工作。显示器采用高清晰背光源LCD显示器,全汉字菜单显示,操作简单,使用方便。各种信号输出型式:脉冲输出、RS-232、RS-485、GSM/GPRS远程无限通讯等可选。数据保存功能,最多可保存1000组数据,而且数据存贮时间间隔可任意设置以及数据查询。功能强大,仪表可做流速计使用,也可做明渠流量计使用(接入水位信号或输入水位深度,再将渠道或河道的断面数据输入即可实现流量测量);可作便携式仪表使用,也可做固定式仪表使用。可满足不同断面的明渠、暗渠、河道的流速和流量的测量。三、便携式明渠流速/流量仪主要技术参数测量精度:±1.0%。供电方式:3.6V内置锂电池2节,连续工作时间为3年。通讯方式:RS-232、RS-485,GSM无线数据远传(可选)。测量范围:流速测量0.01m/s~10m/s,渠宽≤20m,渠深≤20m,边坡系数0~10。显示方式:LCD大屏幕液晶显示器,全中文显示,可显示流速、瞬时流量、累积总量、水位等测量数据。输出信号:脉冲输出0.00001~1m³/P,可任意设置(无源光耦输出);频率输出1~1000Hz,可任意设置。四、便携式电磁流速/流量计外型尺寸显示仪外型尺寸:127×114×80(mm)流速传感器外形尺寸:Ø32×390流速插杆长度:常规1000mm×节数(流速杆长也可根据用户要求制作)电磁流量仪一、电磁流速仪概述MGG/KL型电磁流速仪是一种专为水文监测、江河流量监测、农业灌 溉、市政给排水、工业污水、水政水资源等行业流速测量的一种测量仪表,该流速仪采用了特殊的微功耗设计方案,全数字信号处理技术,使得仪表测量更加稳定可 靠,测量精度高,流速仪广泛用于水文、水利、农灌、给排水等需要连续测量的场合。二、电磁流速仪特点流速仪的测量传感器无可动部件,不会产生缠绕、堵塞,长期可靠连续工作。流速仪显示器采用高清晰背光源LCD显示器,全汉字菜单显示,操作简单,使用方便。仪表可同时显示流速、瞬时流速、累积总量、水位等多项测量参数。功能强大,仪表可做流速计使用,也可做明渠流量计使用(接入水位信号或输入水位深度,再将渠道或河道的断面数据输入即可实现流量测量);可作便携式仪表使用,也可做固定式仪表使用。可满足不同断面的明渠、暗渠、河道的流速和流量的测量。各种信号输出型式:脉冲输出、RS-232、RS-485、GSM/GPRS远程无限通讯等可选。数据保存功能,最多可保存1000组数据,而且数据存贮时间间隔可任意设置以及数据查询。

  • 拿什么拯救你,北京!----京城多条河流水质超标

    自从日前公布了2013年上半年空气质量状况,北京荣获“最差前三”之后,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又对北京地区的水质情况进行了一番勘察。其勘察结果却不尽如人意,结果显示,北京城市下游的水质均存在污染问题。数据显示,北京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了9条河内无水外,其余条条水质超标。继空气质量之后北京的水质问题又再次引起了热议。 大量污水直排进河道 据环保部调查显示,北京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例如,大兴区辖19个镇(街道)只有7个建有污水处理厂,其中黄村镇34个村仍有10多个村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丰台区朱家坟路东侧的牤牛河,自云岗路与朱家坟路交叉口向北不足1千米就有16个排污口。 督察中还发现,一些远郊区县存在相当数量的各类加工作坊,这些作坊产生的废水大多直排。有的养殖场甚至将粪水直接排入河道。

  • 求助:谁有明渠式便携式流量计

    请问谁知道哪里有卖便携式流量计的。我说的这种流量计不是管道式的那种,是便携式的,可以测明渠流量的流量计。最好是带打印的。而且能够自动测量明渠的宽度、水深,直接可以读出流量。谢谢!

  • 广州全市38条条河流水质不达标

    昨日,广州市环保局公布了今年4月50条主要河涌水质监测数据,白云、海珠、黄埔、天河、花都15条河涌水质全部不达标。而此次公布,也是广州市环保局公布的第12期数据,新快报记者通过对12期水质数据梳理发现,仅3条河涌水质出现了明显改善,大部分河涌水质无进步,甚至一些河涌水质状况越来越差。  12条河涌达到目标要求  监测结果显示,50条河涌水质状况与上期(2014年3月)基本持平:12条(与3月持平)达到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38条(与3月持平)未达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50条河涌超标项目以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和溶解氧等有机污染指标为主,仍然呈现明显的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特征。  根据检测结果,海珠区(海珠涌、黄埔涌、赤岗涌、石榴岗河、北濠涌、康乐涌)、天河区(猎德涌、程界涌、棠下涌、车陂涌、深涌、沙河涌天河段)、白云区(石井河、新市涌、海口涌、跃进河、白海面、沙河涌白云段)、黄埔区(文涌、庙头涌、乌涌黄埔段、南岗河黄埔段)、花都区(天马河、新街河、田美河、雅瑶河)5个区的河涌水质全部不达标。  花地河一年水质一路向好  而通过对过去12个月水质监测数据比对发现,水质明显改善的河涌寥寥可数。记者统计发现,仅荔湾区的花地河、南沙的金洲涌水质发生了本质改变,前者从去年5月的劣Ⅴ类后一路向好,如今已经达到Ⅳ类水,而后者由去年5月的劣Ⅴ类,提升到如今的Ⅳ类。花都区的天马河虽然目前仍未达标,但水质也一直在提升,由去年的劣Ⅴ类变成了如今的Ⅴ类,且主要污染物也大幅下降。  此外,一些河涌的水质状况甚至出现恶化,如番禺区的屏山河,由去年的Ⅳ类恶化到如今的劣Ⅴ类。  记者进一步统计发现,除大沙河、花地河等10条河涌稳定达到功能区水质目标,东濠涌等河涌部分时段水质达标,其余30多条河涌水质一直处于超标状态。  国际金融城工地 偷排污水一月罚4单  ■相关新闻  新快报讯 近日,有棠下涌科韵路段的居民投诉,称每次下大雨时,该涌总会变得特别浊黄,怀疑是沿岸的广州国际金融城工地偷排泥浆水。对此,该段河涌巡查人员表示,从去年12月以来,随着金融城开始施工,的确屡屡发现施工地偷排污水,“通常是一下雨,工地就趁机偷排,都是黄黄的泥浆水”。该巡查人员说,昨日上午又发现了一例,已向河涌管理所反映,准备立案查处。  对此,天河区建设和水务局工作人员表示,上个月该局对施工地块偷排问题已查了4单,另外1单正在立案。该人员解释,施工地的污水处理其实较简单,只要经过三级沉淀池,基本能达到排放标准。但每逢下雨天后,坑洼里大量积水要排干才能作业,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进度,便偷排未经沉淀的泥浆水。  达标河涌是否也应  公布污染物浓度?  按照目前公布的方式,河涌水质一旦达标,将不再公布污染物浓度数值。如番禺区的龙湾涌,今年3月水质未达标,在“超标项目(超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倍数)”一栏中,显示的是“总磷(0.21)”,而此次公布的数据中,该河涌达标,在“超标项目(超水环境功能区目标倍数)”中,显示的是“——”。  达标是否意味着河涌中不含总磷?浓度究竟有多高?  要回答这一问题,解决办法只能是公布污染物浓度,一来可以让广大市民在看水质数据时能一目了然,二来则可以进一步提醒当地政府,通过不断努力,让河涌水质进一步改善,避免出现“达标”万岁的心态。  各区回应  白云:治理跃进河 需市污水公司主导截污  “河涌尚未实施截污所致。”针对跃进河水质差,白云区环保局回应称,经调查附近无大型工业区,污染源主要来自居民生活产生的污水和农业生产产生的人畜粪便。如果要实施截污的话,需要由市污水公司主导执行。  海珠:引入珠江活水 解决河涌污染  据公布显示,海珠区有四条河涌水质较差,分别为黄埔涌、石榴岗河、北濠涌和康乐涌,其中康乐涌尤甚,去年8月和10月氨氮超标7倍多;刚过去的4月超标8倍多。  对此,海珠区水务工程维护管理所人员称,石榴岗河和黄埔涌的水质相对较稳定,特别是石榴岗河去年还曾达标,今年上半年的检测数据才出现较严重超标,“我觉得这跟检测点和时间有关系,上半年经常下大雨,造成污水管网的污水溢流回河,因此水质下降”。  该人员表示下一步将对市政污水管网进行改善,计划实行调水补水工程,在区内河涌上游引入珠江活水,增加流动性。至于截污点的改善,该人员则坦承目前较难进行,“像敦和涌流经城中村,估计要等到城中村改造时再一并规划。目前主要还是得靠调水补水”。  越秀:沙河涌治理牵涉3个区需市级层面处理  在越秀区三条河涌中,沙河涌(越秀段)超标情况严重,氨氮含量从去年的超标一、两倍增加到今年的三倍多。  对此,记者昨日下午多次向该区水务部门了解情况,但该部门最终只表示沙河涌涉及3个区,只能由市级层面来处理,其他一律不予回应。  荔湾:明年剑沙涌进一步截污和清淤  尽管目前河涌两侧已经基本布置了截污管道,但是受建设条件限制,部分支涌均采用堰、闸等临时截污措施,直接影响水质。据荔湾区环保局介绍, 明年剑沙涌将在广州水更清行动中进一步完善支涌截污及清淤。  而对于花地河水质变好,该区农业局回应称,是因为加强了已建成管网、泵站等截污设施,特别是各个截污拍门、闸门的运行维护,确保发挥正常截污功能。对于截污中暂未能消除及截污后新增的排污口,农水局则采取了查漏补缺的方式完善截污。  番禺:降雨加淤塞等原因导致水质变差  “丹山河、仲元河、沙墟涌、市桥河、屏山河5条河涌未达标,主要原因是管网建设缓慢、截污不完善。”番禺区环保部门回应称,另一个原因便是河涌淤积,由于河涌清淤工作进度不理想,河涌淤积的底泥无法自流排出,造成淤塞,加剧了河涌污染。此外,尽管环保部门加强了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尤其是违法小作坊、畜禽养殖等行业对河涌造成一定的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为从根本上解决番禺区主要水体污染的问题,水务部门制定了市桥河水系污水工程投资建设工作方案,该方案已取得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待融资完成后实施。接下来,该区将通过继续加大调水补水、加强管网清疏、河涌清淤、加强联合执法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等手段治理提高河涌水质。  花都:今年水污染整治取得新进展  “主要是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花都区环保部门回应称,部分城区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还相对滞后,特别是直接影响河涌水质但未纳入截污范围的重点区域,沿河村落等产生大量生活污水绝大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排放总量远远高于接纳总量。  “短期目标是,一年之内水污染综合整治取得新进展。”该区环保部门表示,2015年底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指已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2020年底主要地表水体水质基本达到环境功能要求。  萝岗:治理不好因上游黄埔区有污染 萝岗区的鹤支坦涌和南岗河(萝岗段)去年一直未达标,对此,昨日该区环保局相关工程人员称,鹤支坦涌跨越黄埔和萝岗两区,其中上游、大部分河段和污染源均位于黄埔,萝岗区曾反复治理仍难以改善水质,水质改善仍需两区协作。  此外,南岗河一部分支流位于农村,该部分的雨污分流工程仍未完成,所以生活污水一直未得到解决,“这个工程还在进行,预计明年年底完成,到时水质会明显好转”。  天河:拟在广氮社区附近建污水处理厂  此次公布数据显示,天河区6条河涌近一年来从未达标。对此,该区建设和水务局工作人员坦称,由于猎德涌从2012年才归该局管理,治理的确不完善,其中黄埔大道以北上游河段的排水管改造未进行,不能雨污分流,而目前也仍在计划当中。  该人员还透露,猎德污水处理厂的处理量日渐跟不上污水排放量,因此该区正计划在广氮社区附近新建一座污水处理厂,目前正处于论证阶段。

  • 想念一条河流

    你说:河水翻起没有名字的浪花我不能告诉你它们的姓名在河州,有一条河流,有一个人有一根稻草疲于奔命寒来暑往水面上的肖像是她的爱人 我止不住泪水 亲爱,在我的故乡所有的河流有一种古老的语言奔涌着爱。

  • 湖库及河流监测采样及监测结果的评价?

    河流监测时对每个断面,依据不同的宽度,设置不同数量的的采样垂线,每条采样垂线依据不同的深度设置不同数量的的采样点位,环评的现状监测时是否要按此规定采样?如果按此采样,采集时采瞬时样还是混合样?瞬时样结果如何评价?环境监测站对这类大型河流进行例行监测时,如果按照标准布设垂线和不同深度的采样点采样,结果是如何评价呢?

  • 【“仪”起享奥运】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

    [align=center](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太原市、吕梁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的各县级行政区域,以及大同市左云县,朔州市朔城区、平鲁区、右玉县,忻州市宁武县、静乐县、神池县、五寨县、岢岚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介休市、榆社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阳泉市盂县,长治市长子县、武乡县、沁县、沁源县,共11市86县(市、区)。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量水而行、节水为重,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与沿黄各省、自治区的跨区域沟通协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商务、文物、能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第六条 本省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进人口和城市科学合理布局,构建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现代产业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管理执法等信息。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报道,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为统领,以流域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省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对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编制本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对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流域防灾减灾、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作出安排,并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制定重大产业政策,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本省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依法报送备案后发布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结构、功能、质量等区域特征,通过环境评价,在大气、水、土壤、生态、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的基础上,确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通过科学识别,确定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单元和生态环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实施一般管控,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功能定位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依法报送备案后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提出管控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等要求。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长效机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统筹水资源条件、气候状况、生态保护、生产生活用水等因素,确定涑水河、三川河等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备案程序。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等黄河支流的生态保护,采取入河排污口整治、污水处理、造林种草、封山育林、轮牧禁牧、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措施,促进生态自然恢复,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护林建设、禁牧轮牧休牧等措施,加强重要生态功能区域天然林、湿地、草原保护与修复,科学治理荒漠化、沙化、盐渍化土地,在生态脆弱区域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全省重点造林工程,建设北部风沙区防风固沙林、吕梁山中南部水土保持林、黄土高原生态经济防护林、黄河中游残垣沟壑区防护林、汾河上游水源涵养林、沿黄地区经济林以及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逐步提高黄河流域森林覆盖率。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文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水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实施重点水库和河段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塑造河道主槽,维持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和分布情况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和预警预报等制度,评估生物受威胁状况和生物多样性恢复成效。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土高原高塬沟壑区塬面保护,统筹安排塬面、塬坡、侵蚀沟综合治理,配置塬面径流集蓄利用与排导工程。晋西太德塬区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进固沟保塬治理、坡耕地综合治理、适地植被建设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加强塬面耕地耕作层保护和多沙粗沙区治理。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支持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示范区和水土保持文明示范区建设,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提升水土保持功能。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淤地坝建设,保障淤地坝建设用地,合理配置骨干坝、中型坝、小型坝;开展淤地坝风险隐患排查,加快病险淤地坝除险加固和老旧淤地坝提升改造;建设安全监测和预警设施,将淤地坝工程防汛纳入防汛责任体系,提高养护水平,减少下游河道淤积。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配套建设蓄水池、窖池、小型节水灌溉设施等,减少水土流失。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工作。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复垦土地,恢复植被,防治污染。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参与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统筹生产用水。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跨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统筹考虑水资源条件、生态环境状况、节水水平、城乡发展等,制定和调整本省水量分配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省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市、区)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水量分配方案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当地用水需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统一调度开发流域地表水、地下水和引黄水。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支持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雨水集蓄利用,鼓励铺设再生水利用管网,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制度,加强再生水利用量目标刚性约束和责任考核。生态补水、工业生产、景观绿化、建筑施工、市政杂用等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第三十五条 开展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因地制宜规划、建设雨水滞渗、净化、利用和调蓄设施。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提高农田灌溉水利用效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农业节水社会化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农业节水技术的指导、示范和培训。鼓励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个人等参与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第三十七条 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用水管理,建立节水管理制度,提高水资源重复利用率。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超过定额的,应当限期进行节水改造。工业企业的生产设备冷却水、空调冷却水、锅炉冷凝水应当回收利用。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支持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和企业废污水循环利用。第三十九条 鼓励城乡居民使用节水器具和尾水排放少的净水产品,循环利用生活用水,倡导节水型生活方式。第五章 污染防治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和城乡生活污染治理,对重点河湖实施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和生态修复等综合整治。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展综合整治,加强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流域等重点区域协同治理。第四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汾河、沁河、涑水河、三川河重点排污控制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划定黄河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畜禽养殖粪污、农田残留地膜等资源化利用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推进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污水配套管网、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因地制宜协同推进农村厕所改造和污水治理,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炭、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行业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依据行业排水特征,制定相关行业排水管理规范。煤炭、有色金属、非常规天然气开采等企业应当依法对采矿废水进行处置。鼓励利用经过处理后达到行业用水水质标准的采矿废水。第四十五条 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高污染或者高耗能项目。煤炭、火电、钢铁、焦化、化工、有色金属等行业应当开展清洁生产,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能源等有关部门制定尾矿、煤矸石、粉煤灰、赤泥、冶炼废渣、脱硫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方案,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企业开展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城镇开发和建设,应当优先安排排水管网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保障正常运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在城市建成区内开展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分流源头治理以及错接混接改造。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雨水、污水分流要求。第六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制定和实施促进黄河流域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优化区域经济和生产力布局。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和任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等优化调整,构建区域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引导政策、项目、资金、人才、土地等要素,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引导,促进新兴产业发展壮大。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支持重大技术装备攻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省人民政府应当布局高速飞车、绿色氢能、量子信息、前沿材料等未来产业,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控制煤炭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提高煤炭稳定供应、市场调节和应急保障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地热能、合成燃料、非常规天然气等绿色清洁能源发展,推进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建设,扩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规模。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执行钢铁、焦化、电解铝等行业产能置换政策。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碳排放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支持农业绿色产品、有机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产品等生产基地建设,开展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生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有机旱作农业和特色优势农业,建设农产品加工转化基地,培育黄河流域山西地理标志产品品牌。第五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开展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动智慧交通和低空经济发展。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农村公路和黄河公路融合发展,构建覆盖广泛、安全便捷的基础交通网。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以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和创新基础设施为重点,推动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第五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区域、城市等对外交流和经贸合作,建立对外开放交流平台,建设综合保税区,推进物流中转枢纽和贸易集散中心建设。第七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传承弘扬山西黄河文化,加强沿黄地区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文化资源、文艺创作与特色旅游等深度融合,打造山西特色黄河文化旅游品牌。第六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黄河文化资源基础数据库,对黄河流域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籍文献等重要文化遗产进行资源普查,建立数字档案,实现黄河文化数字化保护和数据开放共享。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科技、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等部门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历史研究,挖掘、整合、利用黄河文化的历史脉络和时代价值,推动黄河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文化产业全域融合体系,促进黄河文化与旅游、科技、体育、工业、建筑、会展、商贸、农业、康养等领域的融合发展,培育以文创电商、文旅综合体、研学旅行以及影视动漫综合开发等为主的山西黄河文化新业态。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文化融入城乡建设和水利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具有山西黄河文化特色的自然和人文景观,推进黄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保护。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古建筑、古村落等农耕文化遗产和古河道、古堤防、古渡口、古灌溉工程等水文化遗产以及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打造具有山西特色的黄河文化展示地和文化旅游廊道。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传统工艺的研究和振兴,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将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目录。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拓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渠道。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依托红色文化遗址,挖掘革命历史事件蕴含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开展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传承弘扬山西黄河红色文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红色文化宣传教育机制,推动黄河红色文化与科技、旅游、影视等产业融合发展,创作优秀红色文艺作品,培育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山西红色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的支持和保护。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文化题材文艺作品的交流合作、推广传播等活动的支持力度,运用旅游发展大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会、康养产业发展大会等平台,促进山西黄河文化和旅游的传播,提升山西黄河文化知名度和影响力。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第六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设立补偿资金,对黄河重要支流源头和水源涵养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予以补偿。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未来产业培育等。第七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进行专项考核。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第七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应对气候变化、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保护、开发、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破坏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对黄河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的说明——2024年5月28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张 翔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一)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战略决策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亲赴黄河流域视察,两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着力加强生态保护治理、保障黄河长治久安、促进全流域高质量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让黄河成为造福人民的幸福河。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指出,“支持沿黄省区出台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体系”。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沿黄各省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本省(区)与黄河保护法实施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二)制定条例是有效解决我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需要。我省位于黄河中游,黄河干流流经我省4市19县(市),干支流涵盖11市86县(市、区),区域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截至2023年底,全省仍有水土流失面积5.55万平方公里;黄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虽达到90%,但仍比沿黄9省区平均水平低1个百分点,特别是汾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仅为80.9%。加快地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立法,有利于依法解决我省黄河流域面临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三)制定条例是促进我省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我省是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和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尽管近年来转型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但科技创新能力不强、传统产业占比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不足、产业倚能倚重的状况仍客观存在。条例的制定为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产业创新、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一是建立工作推进机制。2023年4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13家省直单位召开条例起草启动会,并成立工作专班,吸纳高水平专家,组建专家团队,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条例起草精准高效推进。二是扎实开展立法调研。2023年以来,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等部门赴省内运城、临汾、吕梁等市,省外甘肃、宁夏、湖北、四川、青海等省(区)开展了条例立法调研。三是精心组织条例起草。在省人大财经委精心指导下,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会同专班成员单位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起草条例草案初稿,经十余轮修改打磨,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四是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向11个市、10个县(市、区)、省直40余个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商会、企业、立法基地、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征集意见。同时,召开立法论证会、协调会等,相关部门意见均达成一致。2024年5月8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现在的审议稿。三、条例草案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共7章70条,分为总则、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高质量发展、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保障与监督及附则,主要内容是:(一)明确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黄河流域,是指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黄河干流、支流、湖泊、水库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包括11市86县(市、区)。(二)加强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落实黄河中游要突出抓好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二章对加强流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河湖生态流量和水位保障、河道岸线生态修复治理等作了规定。明确了黄土高原沟壑区塬面保护、晋西太德塬水土流失治理、坡耕地综合整治等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的制度措施。明确应当建立生态环境污染防治协同机制,加强黄河流域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同时对农村污水治理、矿山生态修复、采矿废水处置等作出规定。(三)提高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落实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条件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三章规定了黄河水量分配、水资源优化配置、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岩溶地下水保护利用、非常规水利用、行业节水、海绵城市建设等制度措施。(四)促进高质量发展。落实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任务,条例草案第四章规定了新兴产业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乡村振兴、区域合作等制度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对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等内容作出规定。(五)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落实推进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的要求,条例草案第五章规定了建立黄河文化资源数据库、开展资源普查、培育沿黄文化旅游品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等制度措施。四、条例草案特色一是聚焦了黄河战略重点目标任务。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长治久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等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五大目标任务,在对标对表黄河保护法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推进落实的制度措施。二是体现了流域治理的系统性。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和源头治理,坚持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从河湖与岸线、地表与地下、水质与水量、点源与面源、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等多角度全流域,对我省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作出一系列规定。三是突出了省内黄河流域的地域和产业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对晋西太德塬、汾河、岩溶大泉等独特地理环境的保护治理作出明确规定。依据我省能源和产业特点,规定了推动大宗固废利用、矿井水利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制度措施。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4年7月24日在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山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蔡汾湘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24年5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山西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设区的市人大、部分县(市、区)人大、省直有关部门、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广泛征求意见;赴忻州、吕梁等市开展立法调研。7月1日,法工委召开全体会议对草案进行了逐条研究。7月4日,法制委召开全体会议进行了统一审议。7月15日,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决定提请本次会议第二次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总体修改情况草案初审稿共7章70条。根据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草案的体例结构及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增设了一章“规划与管控”,将第二章中的“污染防治”单设一章;草案初审稿共增加23条,删除18条,分2条为4条,现草案修改稿9章77条。二、主要审议意见和修改建议(一)关于黄河水质标准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一泓清水入黄河是习近平总书记寄予山西的殷切期望,条例应当明确入黄水质标准,为黄河永续造福中华民族作出山西贡献。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条中增加“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及以上标准”的内容。(二)关于恢复水库库容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我省一些重要水库,比如汾河水库,泥沙淤积严重,防洪蓄水作用减弱,建议条例对此作出规定。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规定,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对重点水库和河段实施清淤疏浚,恢复水库库容,提高河道行洪输沙能力,保障防洪安全。(三)关于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山西矿产资源丰富,但是开采后也面临着矿山生态修复难、修复后标准低的问题,建议对此作出规定。考虑到国家已经出台矿山生态修复标准,我省也出台了矿山生态修复规范,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采矿权人为主体的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体系,按照矿山生态修复规范和标准,协调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四)关于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引黄水价格偏高,我省引黄水使用规模严重不足,建议在条例中增加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扩大引黄水使用规模的内容。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增加第三十二条规定,要求省人民政府制定政策,降低使用引黄水成本,用足用好黄河水,提高黄河水使用效率。(五)关于高质量发展初审时,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资源型经济转型、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以及双碳目标是山西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建议条例增加相关条款,补充完善相关内容。法制委经过认真研究,建议对草案初审稿“促进高质量发展”一章作较大幅度修改,增加绿色低碳循环产业体系构建、产业基础再造、未来产业布局、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保供、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能源消费和碳排放双控制度等内容。即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建议对草案在立法技术和文字表述等方面作必要修改,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法制委已经按照上述建议,对草案作了修改。以上报告连同草案修改稿,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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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温州市生态办在苍南、龙湾督查“垃圾河、黑臭河”整治工作时,发现两地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工作进程良好。按照相关要求,4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垃圾河的垃圾清理。  以前油污满河如今绿水荡漾  督查河道:河底高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  主要污染:沿河餐饮店油污、生活垃圾  治理措施:严查沿河餐饮店,建设污水管网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来到河底高河。这正是今年2月初网帖“30万元邀请苍南环保局长下河游泳”里指的那条河。在网友提供的图片上可以看到,当时河流表面满是油污和垃圾,发黄发黑。昨天,该河河面上的油污和垃圾已经不见了,绿色的河水与两侧的树木相映。在河边开烟酒店的陈女士说,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清理,河道干净多了,也没有那么臭的气味了。  苍南县环保局龙港环保分局局长萧建峰说,这条河处于龙港的繁华地带,主要污染源是沿河14家小餐饮店以及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了治理河流,他们联合相关部门治理了河面上的垃圾和油污,查处了沿河的餐饮店,其中查封2家、立案查处7家。接下来,他们还要对居民区进行污水管网的改造,完善垃圾回收系统,整个工程预计投资2000多万元。  曾以臭水闻名目前努力“摘帽”  督查河道:池浦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主城区  主要污染:沿河流两岸违建的小作坊、大排档所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  治理措施:拆除违章建筑并提升绿化,目前已拆除两岸违建31500多平方米  池浦河贯通苍南龙港下埠、池浦、瓦窖头三个村,曾是有名的“臭水河”,河岸两侧存在大量违章建筑,依附违建的小餐饮店、小作坊常将废水排入河流。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在已经完成治理的池浦河一期现场看到,河道两岸违建已经被拆除,建成了长约400米、宽20米的绿化带。池浦河二期现场的河流两岸违建已被拆除,正在进行驳岸砌石施工。此项工程于今年3月启动,将于6月全部完工。池浦河三期濒临菜市场,生活垃圾和污水全部直排入河,河道污染很严重。今年1月以来,龙港镇对池浦河三期进行了河道清淤,完成河岸周边5500平方米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菜场周边的垃圾清理工作。三期工程涉及河长290米,将建成临水街心花园483平方米,计划今年12月完工。  过去曾被偷排工业废水  现在清淤修复监控“站岗”  督查河道:十字南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状元街道  主要污染:有人在河流源头偷排工业废水,致使河水发黄,氨氮、总磷指标偏高  治理措施:清淤、生态修复、安装摄像头24小时监控  昨天,督查组一行来到十字南河源头,只见从山上流下的小溪水质清澈,水质也较好。原来龙湾当地在清淤后,采用“生态修复”的方法,在河道中种植狐尾藻、美人蕉、浮岛等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  “这条河两岸主要都是农田,但过去河水常发黄发臭。”龙湾环境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说,后来调查发现,此处靠近公路,一些远处的企业偷偷在夜里将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的铁元素超标、氨氮、总磷指标偏高。上周,龙湾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附近设置了摄像头,实行24小时监控。  驱逐水葫芦围堰清淤泥  督查河道:王宅北洋直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永中街道  主要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水葫芦等植物遍布河道、淤泥  治理措施:水力冲挖淤泥、疏浚河道  由于水体富营养化,王宅北洋直河以前河道上满是水葫芦等植物,淤泥有1米多高,也使得河水流动性变差,发出恶臭。  昨天,督查组一行在现场看到,这条河流正在治理中,河面上的水葫芦等已被清理,河道上建起了道道围堰,河道里的水也几乎被抽干,施工人员利用水利冲挖机组对淤泥进行清理。据了解,挖出的淤泥都运到灵昆供那里的围垦工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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