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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无害化处理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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禽畜无害化处理设备相关的论坛

  • 【转帖】国家将建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国家将建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来源: 农业部网站 2008-07-25 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由国家商务部和财务部联合发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国家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管理办法》指出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和送至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管理办法》强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商务部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 【转帖】国家将建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

    近日从有关部门获悉,由国家商务部和财务部联合发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防止病害生猪产品流入市场,国家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简称病害猪)实行无害化处理制度。 《管理办法》指出送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生猪在待宰期间和屠宰过程中,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活猪、送至待宰圈后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生猪,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和送至定点屠宰厂(场)时已死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应当加盖无害化处理印章。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公斤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已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无害化处理过程,通过系统报送无害化处理信息和处理过程时,系统中记录监控过程,并存档备查。未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和信息报送系统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应派人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商务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时,应当在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管理办法》强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按规定配备病害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本办法规定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提供病害猪的货主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和无害化处理人员不按照操作规程操作、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的,商务部都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___农业部网站2008-07-25

  • 人粪尿的无害化处理

    人粪尿的无害化处理方法有那些?  (1)加盖沤制。将人粪尿贮于粪池或粪缸之中,加盖密封。  (2)密封堆制。把人粪尿与作物秸杆、垃圾、马粪等混合制成高温堆肥,利用堆肥产生的高温杀虫灭菌。  (3)药物处理。用敌百虫、石灰氮或农村中有毒的野生植物(如苦楝、枫杨、桐子饼等)处理人粪尿。怎样正确施用人粪尿?叶菜类(如白菜、甘蓝、菠菜等)、纤维作物(如麻类等)均适宜施用人粪尿;而瓜果、甜菜、烟草、薯类等忌氯作物不宜施用人粪尿。

  • 【讨论】食品样品应该如何销毁(无害化处理)?

    单位承担了当地工商的食品抽检,报告出来后,工商要求我们提供处理备份样品(合不合格都要处理)的方案,并要到现场来看着我们销毁这些样品(有固体、液体和半固体)。请问:1、有没有权威的文件说明食品样品应该怎样进行无害化处理?2、是不是连合格的也要处理呢?请各位发表看法,谢谢!!

  • 食品超过保存期样品无害化处理程序

    RBT215-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食品检验机构要求 》 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建立食品超过保存期样品无害化处理程序,正在做手册 ,哪位老师提供个模板吧,感谢,我知道是得焚烧、深埋,但程序不知道咋做了

  • 对实验室废弃物如何进行无害化处理

    中宜环能技术有限公司文件中市字(2005)第1206号★中宜环能代理商招募书中宜环能技术有限公司(CECO)是中国最大的废物处理设备生产企业,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成立于2001年,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公司采用德国技术及设备专门从事各类废物处理技术研究、设备制造和项目投资,是国内首家通过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标准认证与ISO14000国际环境体系双认证的各类废物处理专业公司。公司业务覆盖医疗、环保、畜牧、建筑、工业、生活、污水等关键行业,企业成立以来,销售各类焚烧设备4200多台,客户遍及全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质量下降的问题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医疗、生活等各类垃圾污染、水的污染,垃圾填埋所带来的隐患;SARS、禽流感等疫情的爆发引起的恐慌,日益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重要因素,各类污染物及垃圾如何处理,是全球环境保护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从2002年起,国家对于环保事业提高重视,推行各类废物无害化处理,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大力支持,促使环保设备制造行业市场不断扩大。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显示,国务院总投资额为4500亿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医危废集中处置工程;投资120亿,在300多个边远县(旗)建立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在今年禽流感预防控制项目上国家投资99亿元人民币。据统计,目前市场占有率仅为30%,国内目前的“空白”其实意味着一个亟待开掘的巨大市场。CECO作为中国最大的废物处理设备的制造厂,拥有独立的专利技术,产品达到欧盟标准和国家标准。CECO 环保设备是高回报行业,目前公司采用全新的代理销售模式,代理商在签定订单后不需要后期管理、工程施工等,公司提供销售、技术等鼎立支持,让合作伙伴无风险经营,无后顾之忧。关于更详细的合作事宜,欢迎来电或来函咨询。北京市中宜环能技术有限公司招商负责人: 马丽娜 地 址: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七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1层 邮编:100005招商热线:010-65102628/29/30/31/32/34/35/36-8934 传真:010-65102627网 址: www.21ceco.net www.1999ceco.com邮 箱: yn21ceco@126.com

  • 纸片法或者酶底物法做大肠菌群过后怎么做无害化处理呢?

    多管发酵法的话直接灭菌就可以了,但是这个纸片法和酶底物法做完过后废弃物都有塑料的,说实话原来就直接扔了,但今天领导提到以后要考虑无害化处理,傻眼中。 大家一般怎么处理呢?难道当医废一样送处理中心?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自己做无害化处理呢?纸片法的话用消毒液还有可能,酶底物法那个板子是密封的,怎么搞定呢?

  • 【原创】怎样安全无害化处置过期药品

    在这里看见很多人对过期药品的处置很头疼,这里,对在北京及北京周边的单位提供一个过期药品处置的地方-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公司。 北京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2005年8月,是北京市最大的工业危险废弃物专业处置单位,现有职工150余人,工业废弃物处置能力为每年8~10万吨。公司由北京金隅集团全资控股,拥有全国首条专业处置城市工业废弃物示范线。 金隅红树林公司生产线主要以液态(如工业废液)、固态(如工业废料)和半固态(如工业污泥)三大类城市工业废弃物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置为主,公司拥有世界先进的废弃物预处理工艺设备、国内新型回转式焚烧炉系统。 其处置内容包括《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列出的28类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如:废酸碱、废化学试剂、废有机溶剂等工业危险废物和医药废物等。详细信息请查阅www.bbmghsl.com

  • 潍坊入选国家首批地沟油无害处理试点城市

    2011-09-17 10:36:07 新华网山东频道山东省潍坊市入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的全国首批33个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名单。潍坊也成为山东省唯一一个地沟油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 由地沟油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的一大难题。为推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从源头上斩断“地沟油”回流餐桌和餐厨废弃物直接饲养畜禽等非法利益链,国家相关部委启动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城市试点工作。 经过各地推荐和专家评审,潍坊入选全国首批地沟油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试点市名单。潍坊金信达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被指定为潍坊市全部餐厨废弃物唯一回收处理企业。 潍坊金信达公司董事长宫树亮说,公司不仅可以消化吸收整个潍坊(包括县市区)全部的地沟油,还可覆盖周边城市。该项目曾被列为全国十大重大节能工程及中央预算投资项目。 “公司建成投产以后,到目前为止,只有诸城及奎文往公司输送原料,而且数量非常少。”宫树亮说,“到现在,奎文环卫部门已与辖区内近百家餐饮单位签署了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理协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奎文区每天运送到公司在200公斤左右,而诸城每天在4吨左右,其他绝大多数都去向不明。” 据介绍,金信达一期在2010年8月建成投产,但由于原料不足,近一年来,公司设备基本处于半停产状态。“二、三期工程还未建成”。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范消耗臭氧层物质无害化处置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10月20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邢雪彬  电话:(010)65645595  传真:(010)65645555  邮箱:zs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05355047953847.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05355048119277.pdf]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05355048631050.pdf]《回转窑无害化处置消耗臭氧层物质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9/W020230905355049645764.pdf]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9月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仪”起享奥运】畜禽养殖场用于动物防疫产生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问题:畜禽养殖场用于动物防疫产生废物应该如何处置?如何归类?回复:你好,《动物防疫法》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原农业部发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明确,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据此,为防治动物传染病而需要收集和处置的废物,应按农业农村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管理,严防污染环境。

  • 【转帖】辽宁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本报讯 (记者 于险峰)记者从辽宁省政府获悉,4月1日起实施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要建立产品召回制度,以保障食品安全。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辽宁省上市肉品质量安全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对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依法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确保群众吃上“放心肉”,起到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条例》同时把牛、羊、鸡的屠宰活动以法规形式纳入管理范围;在审批权限上,参照生猪屠宰管理的规定,将审批权限明确给市级人民政府;在屠宰厂、点的条件要求上,着重强调了要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同时规定了小型屠宰点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责任和企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条例》还规定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信息报送制度等。  《条例》中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当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禽屠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对召回的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目前,辽宁省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订畜禽屠宰企业设置规划,到2013年争取县城以上城区畜禽小包装销售比例由目前的10%提升至15%,冷鲜肉市场份额由目前的10%提升至20%,到2015年分别达到20%和30%左右;同时力争培育出100个生猪屠宰规模100万头、牛屠宰规模10万头、羊屠宰规模20万只、鸡屠宰规模2000万只的大型畜禽屠宰加工企业,确保全省人民群众把“放心肉”端上餐桌。

  • 生活垃圾处理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不断加快,我国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呈逐年增加趋势。到2011年为止,生活垃圾处理厂(场)2039座,填埋设计容量达35.9亿m3,堆肥设计处理能力达到2.1万t/d,焚烧设计处理能力达到2.2万t/d,运行费用为59.1亿元。全年共处理生活垃圾63.6亿t。另外在生活垃圾清扫、收运方面,全国城市共有9万余台市容环卫专用车辆及设备。   此外,2010年全国1633个县城(人口约1.4亿)产生生活垃圾6317万t,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数量为173251万t,无害化处理率仅为274% 其中直接进行卫生填埋处置为887%,进行焚烧处理为668%,进行堆肥处理为213%。全国19410个镇(人口约139亿人)、13735个乡和721个乡镇级特殊区域(人口约0361亿人)以及2798万个自然村(人口约7688亿人)的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处置还没有建立基本的管理体系。

  • 案例分析 | 畜禽养殖“超标”“排放”污水究竟适用哪一法律?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畜禽养殖企业监管是基层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基层环境执法部门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规模以上畜禽养殖企业“涉水”违法案件时,经常因考虑法律位阶适用效力更高的《水污染防治法》;也有部分案件因考虑《水污染防治法》罚则过重、“过罚不当”而选择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比较而言,《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畜禽养殖在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方面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罚则相差不大,但《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在畜禽养殖“涉水”环境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规定上相差太大,这种法律适用冲突一直困扰着环境执法部门。[/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基本案情[/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某生猪养殖公司于2019年8月开始建设,2020年9月编制完成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取得某市行政审批局的审批批复,《报告书》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为:“养殖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中旱作标准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标准后用于灌溉周边山林,不外排”。2021年3月该公司建成并投入生猪养殖,2022年11月属地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养殖污水处理站沼液收集调节池内安装1台1.1KW潜水泵,自2022年8月底起从污水处理站直接抽取未经有效处理的养殖废水对周边栽种的树木及农作物进行浇灌施肥,天气干旱的时候每天浇灌1次,雨季的时候2天浇灌1次,每次浇灌的时间大概10分钟、浇灌水量约为1立方。经采样检测,该公司连接沼液收集调节池的塑料软管内残留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悬浮物等浓度均超过相应灌溉标准。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于2018年起将生猪养殖项目周边150余亩的山地及农田全部租赁下来,用于消纳生猪养殖生产产生的废水。而该公司环评《报告书》中载明:“……消纳项目废水量所需山林面积约44145m2(约66亩),项目厂区周边均为大片山林,项目废水可全部用于山林灌溉”。[/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法律适用争议[/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本案在基层环境执法过程中具有较为典型的代表性,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有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采样数据显示超标排放,灌溉区域属于外环境,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罚款10—100万元;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在养猪污水处理站安装潜水泵的行为属“私设暗管”的行为,涉嫌不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应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罚款10—100万元,同时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将企业负责人移送行政拘留;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是畜禽养殖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超标灌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责任相适应,应适用此“条例”,罚款5万元以下。[/size][/font][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1px]观点阐述[/size][/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笔者认为本案应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1、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规定中包含了“超标”和“排放”两个要件,本案虽然采样数据显示超标,但“灌溉超标”的标准不等同于“超标外排”的标准,该公司的环评报告书并没有相应的对外排放标准,且根据环评报告对项目废水排放的要求以及该公司的实际排放情况,该公司有权向周边山林灌溉养殖废水,“灌溉行为”亦不等同于“排放行为”,本案在灌溉废水未超过周边土地消纳能力的情况下,并无“污染物排放到外环境”的事实;《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关于“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当事人具有“主观故意”为要件,在本案中,该公司在养殖污水处理站安装潜水泵抽水浇灌的行为虽有“私设暗管”的事实,但当事人是根据环评要求将污水抽取灌溉、不外排,排放水量与地点均符合要求,尽管灌溉的水质不符合要求,也不足以认定当事人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排放”故意。[/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2、从案件的违法事实来分析,本案的基本违法事实是畜禽企业污水处理站未保持正常运行、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超标灌溉的行为。养殖废水与生产废水具有不同之处、存在一定的利用价值,如果该公司利用私设的水泵或者管道向周边消纳范围内的山林排放经过有效处理的废水,则不涉及违法行为。如果本案调查的证据指向污水处理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即使在当事人不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前提下,可以适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此条款关于“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规定不同于《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更侧重于畜禽养殖行业的特殊性、概括性责任,并未包含“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要件。如果本案在取证上侧重于证明当事人“畜禽养殖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即直接浇灌”的事实,采样检测的数据是作为补充支撑“废水超标灌溉”的事实,则与《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法律责任规定相适应。当然,假设本案灌溉废水超标严重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过长、水量过大有可能会超过周边山林等灌溉区域的消纳能力,对地下水等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待进一步补充地质勘察、鉴定以及其他关联性证据后,本案则有可能定性为“超标排放至外环境”。[/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3、从法律效力位阶原理来分析,《水污染防治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污染的防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国务院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的规定可以看出,采用种植和养殖相结合、在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将粪肥还田是国家鼓励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模式。部分执法人员在办理畜禽“涉水”污染案中会以“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指导原则,而一概直接选择适用《水污染防治法》,忽视了畜禽养殖行业污染防治的特别规定。笔者认为“法律适用”应以具体案件事实符合抽象法律规范规定为前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在本案中,除已分析的《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外,该畜禽养殖公司没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事实,从《水污染防治法》中找不到对应的责任条款。同时可以看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该条款对畜禽养殖场排放废水的行为作了专门规定,但《水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责任里并没有明确直接和对应的罚则,在没有明确条款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其他相关条款实施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是对畜禽规模养殖的污染防治以及法律责任作出的特别规定,在《条例》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况下,畜禽规模养殖造成环境污染的问题,适用该特别法的规定与本案的违法事实相符,也符合法律适用的原则。[/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辽宁省发布《辽宁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2013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是指人工饲养且用于食用的畜禽及其初级产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含贩运,下同)、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和组织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体系及管理责任追究制,加强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建设,组织定期向社会公布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列入政府考评体系。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市、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畜禽产品安全监督机构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畜牧业生产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畜禽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和无公害畜禽产品等认证。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自身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立健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普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推进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组织建立统一的追溯方式和技术平台,实现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从事畜禽饲养、收购、屠宰和畜禽产品贮藏、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八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建设规划,组织建立畜禽饲养环境安全评价制度和监测制度,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建设畜禽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  第二章畜禽饲养  第九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及时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畜禽粪便、尸体、废水及其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第十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饲养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用药、药物禁用限用、休药期、销售记录等管理制度。  养殖专业户的确认标准,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市、县畜禽养殖规模状况统筹制定。  第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建立完整、真实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养殖档案、使用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畜禽经纪人等与饲养者有产销合同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饲养者提供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指导饲养行为,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饲养者自主使用投入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按约定使用投入品的,双方均应当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出售畜禽时应当出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饲养者不得出售应当依法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畜禽标识不全的应当补加标识。  第十四条 禁止在畜禽饲养中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养畜禽;  (四)在垃圾场或者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养畜禽;  (五)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畜禽收购  第十五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在收购前,应当查验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记录。  畜禽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疫要求。收购运输过程中,不得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第十六条 畜禽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收购记录,完整、真实地记录所收购畜禽的日期、来源、品种、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号码及销售去向等。  收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从省外输入畜禽产品的,应当经产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具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报告。输入的畜禽需要申报检疫的,应当依法向我省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四章 畜禽屠宰和产品贮运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对省外输入且应当申报检疫的畜禽,还应当查验检疫申报受理单和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检查签章。  前款规定的检疫证明、畜禽标识、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检查签章不齐全的,畜禽屠宰厂 (点)不得允许畜禽入厂(点),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畜禽屠宰厂(点)屠宰猪、牛、羊的,应当于屠宰前六小时,凭入厂动物登记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申报检疫的,不得屠宰。  第二十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公布畜禽屠宰厂(点)应当实施检验的项目名录。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按照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自行确定并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检验项目。  畜禽屠宰厂(点)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检验项目按照批次进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并做好检验记录。  畜禽屠宰厂(点)不得出厂(点)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畜禽屠宰厂(点)对同批次畜禽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并向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来源和畜禽产品流向记录,如实记载畜禽来源和销售对象、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畜禽屠宰厂 (点)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召回制度,发现产品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产,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畜禽屠宰厂(点)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通知其立即停产,并通报有关部门,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三条 畜禽产品贮藏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和贮藏记录制度,查验畜禽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及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畜禽产品的贮藏日期、来源、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畜禽产品存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贮藏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四条 从事畜禽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流向记录,如实记载关联人、时间、品种、规格、数量、检疫证明编号及联系方式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禁止收购、屠宰、贮藏、运输下列畜禽产品:  (一)含有瘦肉精、三聚氰胺等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  (二)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无动物检疫证明、畜禽标识的;  (四)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五)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畜禽产品。  第二十六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养、收购、屠宰、贮藏、运输的畜禽产品及相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二)调查、了解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畜禽产品,违法使用的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场所;  (六)法律、法规

  • 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国务院食安办等四部门出手

    近日,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各地开展为期8个月的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通知》要求以生猪、肉牛、肉羊、肉鸡及其肉类产品为重点,深挖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源头线索,对畜禽养殖、屠宰、无害化处理、肉及肉制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开展专项整治,坚决斩断非法屠宰、加工、销售链条。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通知》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强化问题整治。紧盯重点地区和重点场所,开展排查和暗访,建立问题线索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追踪溯源,形成工作闭环。二是强化养殖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以生猪、肉牛、肉羊和肉鸡养殖场(户)为重点,严厉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销售、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三是强化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农业农村部门重点检查屠宰厂(场)、无害化处理场,严厉查处私屠滥宰、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病死畜禽被“调包”等违法行为。四是强化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重点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查处使用或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以及生产假冒牛(羊、驴)肉制品等违法行为。[size=14px][color=#707d8a][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color][/size][size=14px][color=#707d8a][i]编辑:张圣斌[/i][/color][/size]

  • 【分享】国考申论热点之加强环境保护之垃圾问题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垃圾包围新农村的窘境显现了出来,另外城市垃圾如何无害化处理也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一环,所以作为准公务员,必须紧跟国家环保型社会建设的步伐,关注垃圾处理问题,切实肩负起一名公共管理人员应有的职责。备考2011年国家公务员的考生必须着重复习环保相关问题,做到明确现状,了解症结,切实提出对策。  [b]一、农村垃圾处理现状[/b]  1.目前农村垃圾的处置除少数村(主要是省级卫生村)采用简易垃圾填埋外,大部分农村垃圾都是随地堆放,主要倾到地点是“六边”:路边、河边、村边、田边、塘边、屋边;部分农村企业的工业废弃物随意倾到在工厂企业的附近。  2.目前农村粪便的处置基本以家庭户厕、公厕化粪池、三格式倒粪池贮存,满溢后自然渗透排放为主,由于部分化(贮)粪池的建造未按无害化要求(三格式)建造,原先建造的化粪池部分是二格式或一格式,因此未经真正的无害化处理而直接排放到河里和田里,但目前还存有少量露天粪缸,部分粪便还得不到无害化处理。  3.近几年来农村养殖业的无序管理造成的污染也比较严重。一方面养殖户的环保意识较差,畜禽粪尿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到河里或堆放在路旁污染环境;另一方面大多数养殖户缺乏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措施,要用先进的无害化方法处理,成本较高,养殖户难以承受。  4.农村生活垃圾、粪便处置严重滞后。  虽然我国各地制定了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但在管理职能上没有延伸,规划的制定上对乡镇的环境卫生专业不是编的很细致和深透。按照国家环保的要求,在农村垃圾的运转处理上,应实行城乡一体化,即:组保洁,村收集,镇压缩、运转,县(市)统一填埋、焚烧或垃圾资源化处理。由于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日益凸显,成为城乡环卫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影响城乡统筹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

  • 【垃圾管理专题之二】垃圾处理技术

    国内外广泛采用的垃圾无害化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填埋法:将垃圾填入已预备好的坑中盖上压实,使其发生生物、物理、化学变化,分解有机物,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目的。但长期以来,中国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露天堆放、自然填沟和填坑等方式处理,没有任何防护措施,使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渗入地下,对城市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因此这种垃圾处理方式已渐渐被淘汰。   2. 焚烧法:焚烧法是将垃圾置于高温炉中,使其中可燃成分充分氧化的一种方法,产生的热量用于发电和供暖。这种方法的最大弊端是在焚烧垃圾时产生二恶英气体,因而只有对焚烧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一系列的处理,该法才能实现环保。同时焚烧处理的前期投入较大,建设一个日处理垃圾1000吨的焚烧炉及附属热能回收设备,大约需要7-8亿元人民币。   3. 堆肥法:将生活垃圾堆积成堆,保温70℃,储存、发酵,借助垃圾中微生物分解的能力,将有机物分解成无机养分。经过堆肥处理后,生活垃圾变成卫生的、无味的腐殖质。既解决垃圾的出路,又可达到在资源化的目的,但是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长期使用易造成土壤板结和地下水质变坏,所以,堆肥的规模不易太大。   4. 资源化处理: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仔细分类,然后根据分类后垃圾的不同性质分别采用适宜的方法处理,使不同种类的垃圾均能加以利用,从而真正做到垃圾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一般将城市垃圾分为以下四组: (1) 材料垃圾组:玻璃、磁性或非磁性金属、废纸、橡胶、塑料 (2) 有机垃圾组:厨房垃圾、生物垃圾 (3) 无机垃圾组:炉灰渣、砖瓦、陶瓷等 (4) 有毒有害垃圾组:废旧电池、废荧光灯管、杀虫剂容器、过期药物、医疗废物以及废电视机、电话、电脑等废旧电器的电子垃圾。

  • 农业部印发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及应急处置指南,计划在4月底前查完全国动物,发现阳性的动物群全部扑杀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全面强化疫情排查和病毒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农业部组织制定并发布了《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和《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  《动物H7N9禽流感紧急监测方案》中,确定检测方法为血凝抑制(HI)试验、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法,确定监测范围为:已发生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和经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确诊有动物H7N9禽流感阳性的省份为核心监测区,与核心监测区相邻的省份为重点监测区,上述两类监测区以外的省份为一般监测区,监测对象为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鸽子、鹌鹑等,以及野生禽类和生猪。方案中对活禽交易市场、家禽屠宰场和家禽养殖场(村)的监测数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方案中还要求力争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中规定,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诊断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疑似阳性的,限制感染群所在场(村)的所有动物移动。经农业部确认为H7亚型禽流感病毒感染阳性的,对感染群的所有动物进行扑杀,对扑杀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感染群所在场(村)的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对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进行彻底消毒。感染群在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的,应立即关闭该交易市场或屠宰场。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后,方可开放交易市场或屠宰场。同场(村)中感染群以外的其他动物,在感染群处置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监测无感染阳性后才允许移动。相关报道: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30409/097818.shtml

  • 固废的特点和处理方法

    固体废弃物来源广泛、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包含多种有害物质,需要经过妥善回收及安全处置,方能消除环境生态风险,如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产生严重污染。同时,固体废物也被称为“放错地方的资源”,其中部分固体废物在经过妥善回收和资源化处理之后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对固体废物进行合理利用可以节约大量资源。目前,固体废物处理主要包括四种方式,即资源化利用、焚烧、堆肥和填埋。其目标可以概括为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由于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导致其物理性状千变万化,因此固体废物的处理难度较大,需要综合利用多种处理方式才能完成固体废物的最终处置,进而对固废处理设备企业的技术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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