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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腐蚀性化学品储存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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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腐蚀性化学品储存柜相关的资讯

  • 分析油品的腐蚀性和评定指标
    1、什么是油品的腐蚀性?石油产品在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 ,对所接触的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塑料及橡胶制品等引起破坏的能力,称为油品的腐蚀性。由于机械设备和零件多为金属制品,因此,油品腐蚀性主要指的是对金属材料的腐蚀。2、油品中腐蚀性组分主要有哪些?油品中的腐蚀性组分只要有活性硫化物(如元素硫、硫化氢和硫醇等)和有机酸性物质(如RCOH),还有少量的无机酸和碱性物质。3、评定车用汽油腐蚀性指标有哪些?评定车用汽油腐蚀性的指标有硫含量、硫醇、铜片腐蚀和水溶性酸、碱。4、评定轻柴油和车用柴油腐蚀性指标有哪些?评定轻柴油和车用柴油腐蚀性指标有硫含量、酸度和铜片腐蚀。5、评定喷气燃料腐蚀性指标有哪些?评定喷气燃料腐蚀性指标有铜片腐蚀、银片腐蚀、总硫含量、硫醇性硫和博士试验、总酸值。6、评定润滑油腐蚀性指标有哪些?评定润滑油腐蚀性指标有水溶性酸碱、腐蚀试验、酸值、腐蚀度。
  • 得利特腐蚀性硫测定仪产品升级
    仪器仪表行业作为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各项技术工艺的发展,仪器仪表产品也在不断的更新换代。各大分析仪器品牌如雨后春笋,在市场中同台竞技,用户可选择的产品也更多了。在刚刚过去的半年里,又有不少企业研发出多项仪器仪表新品。 北京得利特也在不断投入人力和财力,不断升级产品,A1240腐蚀性硫产品就是我公司升级的一款产品,A1240腐蚀性硫测定仪适用标准:ASTM1275B和IEC62535。A1240腐蚀性硫测定仪具有数字显示液浴温度和数字显示氧化时间等功能。实现了自动加热升温控温和自动计时报警。工作可靠、操作简便、精度高,应用于石化、电力、铁路、科研等部门。技术参数控温范围:35-200℃控温精度:±0.1℃温控匀度:±1℃计时范围:0.0-999.9小时报警功能:计时结束后,自动报警提示浴孔数量:9孔功 率:500W工作电源:AC220V±10%,50Hz环境温度:10℃-35℃环境湿度:≤85%外 形:320mm×230mm×150mm重 量:约8Kg升级点: 本次升级仪器采用精密控温技术,控温精度高。可快速检测腐蚀性硫化物,通过彩色对比图确定是否存在腐蚀性硫化物及腐蚀程度。此次升级仪器可同时对9个样品展开检测,操作简单,使用方便。
  • 【梅特勒托利多天平新品专栏】如何应对腐蚀性样品称量
    在日常称量工作中,您是否总被下面的问题困扰:1. 天平又锈又脏,难以清洁。2. 样品具有强腐蚀性,天平用了不到一年,天平表面被腐蚀,或者溅落的液体将接口腐蚀。3. 称量液体频繁,经常洒落,液体浸入损伤传感器。4. 天平应该如何清洁?多久清洁一次?梅特勒托利多全新高级及标准天平,升级防腐材料及IP防护等级,确保用户在任何环境下,都可准确称量。升级防腐性能,直面腐蚀样品挑战亮点1:梅特勒托利多新一代高级和标准天平采用全金属机架或者金属底座,PBT上盖设计。金属材质有效防止化学腐蚀,PBT材料有效防止酸碱腐蚀。亮点2:新一代天平在所有接口上都增加了橡胶保护塞,有效防止液体和灰尘对接口的损害。亮点3:新一代天平增强的IP防护等级,精密天平最高可达IP54防护等级,分析天平最高可达IP41防护等级,可有效抵御外物侵入,确保天平持久的准确性。快捷拆卸设计,无惧日常清洁大多数天平的脏锈主要是因为天平清洁的不及时或者是天平的不方便清洁。针对清洁的便捷性,梅特勒托利多新一代天平主打快捷方便。亮点1:梅特勒托利多新一代高级和标准天平在天平全部采用Quicklock设计,五面玻璃可拆,整个风罩可拆,无需任何工具即可快速拆卸一台天平,让用户无惧清洁。亮点2:新款精密天平保护膜,有效防止样品污染秤盘,就像手机保护膜一样贴换方便。良好的清洁习惯是确保天平称量准确性及使用寿命的关键,天平的清洁度能够大大影响操作效率和天平使用寿命,以及用户的安全。天平清洁频率建议清洁频率因行业、应用和仪器使用频率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梅特勒-托利多建议每次使用后或更换样品后立即对天平进行清洁。在处理潜在有毒物质时,务必在使用天平后进行清洁。常规天平清洁程序
  • 得利特新款腐蚀性硫测定仪
    石油化工行业作为整个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主体和现代化的标志,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完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带动整个国民经济增长和结构升级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绿色发展已经在社会上形成共识,坚持绿色发展是行业必须要强化的理念,一方面要补足以往的环保欠账;另一方面还要针对不断提高环保标准买单,这对行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A1240腐蚀性硫测定仪适用标准:ASTM1275B和IEC62535。该仪器具有数字显示液浴温度和数字显示氧化时间等功能。实现了自动加热升温控温和自动计时报警。特点是工作可靠、操作简便、精度高,应用于石化、电力、铁路、科研等部门。仪器特点1、快速检测腐蚀性硫化物,通过彩色对比图确定是否存在腐蚀性硫化物及腐蚀程度。2、仪器采用精密控温技术,控温精度高。3、同时对9个样品展开检测,操作简单,使用方便。技术参数控温范围:35-200℃控温精度:±0.1℃温控匀度:±1℃计时范围:0.0-999.9小时报警功能:计时结束后,自动报警提示浴孔数量:9孔功   率:500W工作电源:AC220V±10%,50Hz环境温度:10℃-35℃环境湿度:≤85%外 形:320mm×230mm×150mm重 量:约8Kg
  • 四川高速油罐车爆燃致2死2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运输该如何规避风险?
    四川油罐车爆炸,致2死2伤!11月7日,在四川雅安S8邛名高速名山服务区内,一油罐车发生爆炸燃烧,进而引燃旁边两辆货车,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若存储、运输、使用不当,很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对于这类危险化学品,一定要采取预防性检测,将危险的苗头扼杀在摇篮里!图片源于网络,侵删液化石油气是石油产品之一,简称LPG是由炼厂气或天然气加压、降温、液化得到的一种无色、挥发性气体由于液化石油气有易燃、易爆等特性在液储运的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问题在本次爆炸事件之前已经有多起和运输液化气相关的安全事故发生其实气体石油在生活中并不罕见在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一团团的黑云,那其实就是飘散在空气中的汽油蒸汽,它非常易燃,随时可能燃烧。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加油站、油罐车、油田等地方,都会产生大量燃油蒸汽,这些蒸汽遇火很容易燃烧而发生危险。因此,为保障各方安全,企业需要专业设备及时查找泄漏的气体,将气体泄漏的危害扼杀在摇篮里!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更多发生,我们应该要对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气体定时检测,提前规避风险。想要及时准确发现泄漏的气体,你需要一款得力的工具,今天小菲推荐给大家一款本质安全型防爆红外热像仪——全新FLIR Gx320,它既能快速进行泄漏探测,还可以同时维持危险场所内的安全性。本安型防爆认证,坚固耐用本质安全型FLIR Gx320获得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颁发的全球通用lECEx防爆认证、欧盟ATEX防爆认证、美国ANSI/ISA防爆认证、加拿大CSA防爆认证。拥有它的用户,可放心进入危险区域扫描检测。FLIR Gx320采用经橡胶处理的按键和坚固耐用的热像仪外壳,专为恶劣的作业环境而设计。安全检测多种气体,适合广泛行业FLIR Gx320 OGI热像仪面向石油和天然气供应链的多个阶段以及其他工业市场,可检测400多种VOCs和甲烷(CH4)气体。该制冷式高分辨率热像仪在设计上充分考虑安全和效率因素,其可在安全距离外检测逃逸的气体。可在不干扰或关闭大规模作业的情况下,进行大面积扫描,缩短检查时间。FLIR Gx320能够检测速度仅为0.4克/小时的气体泄漏,其通过了ATEX认证,其灵敏度符合OOOOa标准,非常适合环保执法、炼油厂、石化厂、天然气井场、压缩站、发电厂等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成像清晰,实时检测气体泄漏FLIR Gx320具有三种成像模式:红外图像,可见光图像和高热灵敏度模式(HSM),HSM是它检测气体泄漏时的标准模式,FLIR高灵敏度模式利用视频处理技术突出显示烟缕运动,能将泄漏检测能力增加5倍。搭载一键式电平/跨度区域调节功能,可自动调整图像的电平和跨度,让细微的气体泄漏也能被捕捉到!FLIR Gx320 OGI热像仪还集成了量化功能,用户可将排放测量功能无缝融合到日常泄漏检测和维修工作流程当中,因此开展检测工作时无需另外携带一台辅助设备。它还可轻松兼容LDAR等第三方分析软件,使操作人员能通过无线方式将录制的内容分享给同事查看,进一步提升了分析处理和协作能力。在工业生产中气体泄漏是危害安全生产的重要隐患尤其是危险气体泄漏可能会直接导致中毒、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提前检测微小气体泄漏对于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安全至关重要全新FLIR G系列热像仪让检测工作更轻松
  • 央视:95%玛瑙手镯由剧毒化学品染色
    【央视调查:玛瑙由剧毒化学品染色 销往全国各个旅游点!】在厦门市东埔村,记者发现色彩艳丽的玛瑙手镯竟然是灰白毛料加工而成。想要什么颜色,都可以依据不同的化学药液和浸泡工序完成。检测显示,这种染色玛瑙的重金属含量普遍高,在人体蓄积具有致癌性,并可能诱发基因突变!   【业内人士:市面95%玛瑙手镯染色而成】当地经营者介绍,厦门东埔村是全国玛瑙原料最大集散地,仅玛瑙手镯每年生产近2亿只,市面可见的几乎都出自这里。加工者坦言,基本95%以上的玛瑙手镯都做过化学染色处理。染色药水主要成分就是高腐蚀性的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银&hellip &hellip
  • 【技术指导】腐蚀性硫测定仪的实验前准备工作及仪器操作
    腐蚀性硫测定仪实验前准备工作、仪器操作A1240技术指导产品介绍产品名称:腐蚀性硫测定仪产品型号:A1240概 述:腐蚀性硫测定仪是油品分析和质量检验的设备之一。具有数字显示浴液温度和数字显示氧化时间等功能。实现了自动加热升温控温和自动计时报警。应用于石化、电力、铁路、科研等部门。适用标准:DL/T285 (IEC62535)实验前准备工作1、按 GB/T 7597的规定取油样。将所取油样50ml倒入 1OOml 烧杯中, 静止放置30min, 避免强光直接照射。 2、量取2.1 中静置好的样品15ml, 倒入 20ml顶空瓶中。3、在裹绝缘纸的铜扁线顶端用断线钳截取 5cm, 将绝缘纸剥开,观察铜扁线表面应光亮无腐蚀斑点, 否则应再截取5cm,铜扁线剥开绝缘纸观察, 直到铜扁线符合要求为止。然后再截取3cm 铜扁线, 用镊子将其裹有的绝缘纸小心剥开,只留下一层紧裹在铜扁线上的绝缘纸,作为试验用铜扁线。注意:不应 用手直接接触试验用铜扁线。4、用镊子将准备好的3cm紧裹一层绝缘纸的铜扁线竖立放入顶空瓶中, 完全浸没到油样品里。5、密封装有样品的顶空瓶。6、将准备好的样品瓶放入温度控制在150 °C土2 °C的 恒温装置中, 恒温72h土0.5h。7、将样品瓶从恒温装置中取出, 冷却至室温, 用镊子取出裹有绝缘纸的铜扁线, 浸入到石油醚(或正庚烧)里, 静止 1min, 以除去绝缘纸和铜线上沾着的油渍,取出放置 5min 晾干。8、用镊子小心剥开铜扁线上的绝缘纸, 观察铜扁线和绝缘纸表面, 按规定进行判断。9、同一样品应进行两个平行样试验。应同时进行空白试验。空白试验可用白油或者其他矿物绝缘油, 其硫含量应低千5mg/kg。仪器操作1)接通电源,仪器显示当前温度,设置时间和温度。2)温度设定:需要自行设定温度时,按温度键设置,按上下键调节温度值。3)时间设定:需要自行设定时间时,按定时键设置,按上下键调节定时值。4)更改设定:将温度和时间设置完成后,长按 2-3 秒定时键,仪器会刷新运行数据,并开始运行。长按 2-3 秒温度键,仪器会退出运行。
  • 我国化学品污染严重 多地区出现癌症村
    因化学污染个别地区出现“癌症村”   环保部近日公开发布《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显示,我国化学品污染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规划表示,我国有3 千余种已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 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规划称,“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对化工污染进行全面防治 根据规划,将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   发达国家淘汰毒化学品在我国仍使用   规划透露,发达国家已淘汰或限制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在我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并不清楚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   规划透露,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 万多种,其中3 千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具有急性或者慢性毒性、生物蓄积性、不易降解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数十种已被相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列为严格限制和需要逐步淘汰的物质。同时,尚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还未明确和掌握。   环保部表示,2010 年,环境保护部开展了沿江沿河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检查化工石化企业近18000 家。   规划说,目前,我国化学品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环境污染和风险隐患突出,发达国家已淘汰或限制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在我国仍有规模化生产和使用,存在部分高环境风险的化学品生产能力向我国进行转移和集中的现象。   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不清   “据2010 年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全国石油加工与炼焦业、化学原料与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三大重点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结果显示,下游5 公里范围内(含5 公里)分布有水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占调查企业数量的23%,对基本农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来水厂取水口等环境敏感点构成威胁 周边1 公里范围内分布有大气环境保护目标的企业占51.7%,1.5 万家企业周边分布有居民点,对人体健康和安全构成危险。经初步评估,重大环境风险企业数量占调查企业数量的18.3%,较大环境风险企业占22%,环境风险隐患突出。”规划说,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不健全。化学品环境管理现有制度主要停留在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而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环境管理、释放与转移控制、重点环境风险源管理等方面缺乏规定,对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化学品的限制生产和使用等缺乏措施,针对性、系统性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规、制度和政策明显缺失。   此外,化学品环境管理基础信息和风险底数不清。相对于化学品环境管理需求,我国目前存在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种类、数量、行业、地域分布信息不清,重大环境风险源种类、数量、规模和分布不清,多数化学物质环境危害性不清,有毒有害化学污染物质的排放数量和污染情况不清,化学物质转移状况不清,受影响的生态物种和人群分布情况不清等问题。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意识、水平、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3年环保部接报突发环境事件568 起   环保部认为,监测监管、预警应急、管理和科技支撑能力不足。   规划称,我国目前仍在生产和使用发达国家已禁止或限制生产使用的部分有毒有害化学品,此类化学品往往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蓄积性、遗传发育毒性和内分泌干扰性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长期或潜在危害。   规划坦陈,近年来,我国一些河流、湖泊、近海水域及野生动物和人体中已检测出多种化学物质,局部地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内分泌干扰物质浓度高于国际水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造成多起急性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多个地方出现饮用水危机,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癌症村”等严重的健康和社会问题。   同时, 近年来,由危险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以及非法排污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频发。2008-2011 年,环境保护部共接报突发环境事件568 起,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287 起,占突发环境事件的51%,每年与化学品相关的突发环境事件比例分别为57%、58%、47%、46%。   规划表示,每年约有数千种新化学物质在我国申报生产和进口,对其造成的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危害性尚不能完全掌握,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  “十二五”说,根据环境风险来源和风险类型的不同,确定三种类型58种(类)化学品作为“十二五”期间环境风险重点防控对象 “十二五”期间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纺织业等六大行业以及煤制油、煤制天然气、煤制烯烃、煤制二甲醚、煤制乙二醇等新型煤化工产业为重点防控行业。
  • 最新高清监控图像传感器可在和呈防潮箱储存
    高清监控图像传感器可在和呈防潮箱储存 2011年Aptina将在中国国际公共安全博览会上展示高清监控图像传感器。 高清监控图像传感器可在和呈防潮箱里储存。 1.柜体采用1mm及1.2mm优质钢板制作,多处加强结构,承重性能好,重叠式结构设计,密封性能。 2.表面处理采用先进的有18道工序组成的橘纹烤漆,耐腐蚀性强。 3.门镶3.2mm高强度钢化玻璃,防前倾耳式结构设计。带平面加压把手锁一体化设计,有防盗功能。底部安装可移动带刹车脚轮方便移动及固定(防静电机型 脚轮为防静电)。 4.LED超高亮数码显示,温湿度传感器采用美国原装品牌honeywell,温湿度独立显示,使用寿命长。湿度可设定且具有记忆功能,断电后无需再设定。 5.湿度显示范围0%~99%RH,温度显示范围-9℃~99℃。显示精度:湿度± 3%RH 温度± 1℃ 6.机芯利用中外合作技术,采用进口吸湿材质。 7.行业内一家拥有智能化控制系统的防潮箱。自动判断机器内湿度来决定工作时间,节省能源,延长产品使用寿命。主机外壳采用高温阻燃材料,杜绝 安全隐患。 8.断电后仍可运用物理吸湿补位功能继续除湿,24小时内湿度上升不超过10%。 和呈防潮箱优点是
  • 实验室安全防护专家依拉勃与您一同剖析--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安全
    “8.12” 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牵动无数人的心,我们虽然无法亲临现场,但心系天津,为逝者祈福,同时,我们也在反思“安全”二字的责任重大,特别是针对危化品的存放,更要安全规范,严格管理,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燃。因为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若因存放不规范引起的火灾危害面广,持续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同时,由于化学品本身及其燃烧产物具有毒害性和腐蚀性,部分化学品无法使用常规手段扑灭,所以化学品一旦发生火灾,扑救难度大。事实上,化学实验室同样面临类似的安全风险,尽管实验室的事故规模与后果并不足以和天津瑞海物流公司爆炸事故相提并论,但起因或有某些相似之处,安全规范存放,有序严格管理尤为重要。实验人员每天接触各类危险品,您是否真正关注您存放的各种化学品是否安全? 或者您觉得这样就是规范分类存放了?它真正安全吗?答案是NO!!!没有合理的排风换气,没有有效过滤,或浓或烈的气味,每天都在告诉您,它不安全!依拉勃一直在努力,专注理化安全,从源头控制挥发源。稀释柜内及实验室内空气浓度,避免人员吸入有毒有害气体。减少挥发性气体,保障您自身安全,也确保大家的安全。安全无大小!责任你我他!净气型储药柜优势: 室内循环过滤柜体内部挥发的有毒气体!24小时净化实验室内的空气!黑门双锁尺寸全,安全无味又节能。如果您的试剂间只是简单的外排,弥留挥发性气味,或无任何排风换气,气味浓烈,请您加配带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无需施工,直接添加于您存放挥发性试剂的试剂间。如:试剂库改造前,无对应排风或室内换气,气味浓烈,人员安全遭受威胁!改造后:室内无需进行换气排风装置,安全无味,配备双锁实现双人管理。实验室内每日拿取的挥发性试剂,请您也要加配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试剂柜,标示清晰明了,双人双锁管理,24h开机,有效去除柜内及实验室内弥散的挥发性气味!确保安全!如: 依拉勃与您携手共同打造安全的实验室环境,健康工作每一天!依拉勃安全产品相关细节信息请联系我们!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666 5781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erlab051257814081”,加入依拉勃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依拉勃大家庭中的一员。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风琴路118号(215334) 电话:0512-5781 4081 传真:0512-5781 4082 公司网址: www.erlab.com.cnE-mail:sales.china@erlab.com.cn 【昆山依拉勃无管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是法国依拉勃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自2004年进入中国,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实验室工作环境,保护实验室人员的身体健康。依拉勃为您的实验提供安全节能解决方案,共分为三种产品:高处理量净气型通风柜(传统外排通风柜的绿色替代产品),桌上型净气型通风柜(针对实验台面上的化学操作的安全防护柜),净气型储药柜(拥有强大的过滤效率,并完全过滤实验室的化学气味)】。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国家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2011年2月16日经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章 总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章 使用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章 经营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物理、化学性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有关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八章 附  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一百零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p br/ /p p br/ /p
  • 硒昂氖发布Cnonline实验室危废物暂存柜-ST-01 新品
    一、总体要求:1.1移动式实验室废弃物中转系统( 暂存柜) 采用全新品牌标准集装箱作为柜体。1.2柜体西部设置电气设备室、防火安全门,安全门设置应急逃生装置,柜体门的上方有温度及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压力传感器各1个。1.3 柜体坐北朝南摆放,柜台东面入口设置人体静电释放柱,柜体入口南面设置紧急洗眼冲淋器。1.4柜体内四周和顶部内衬防火保温板,防火防盗门内部上方设置防爆型紧急指示灯,柜体内顶部安装防爆照明灯。1.5柜体内部储存分为开放式及密闭式两大储存区域,存储区设置抽风管线,通过风管将柜体内部挥发性废气抽入主排风管道,柜体内长期处于500PSI负压状态。1.6防爆空调外机置于柜体北面外墙。 1.7 验收方式:箱体满负荷工作时,下风口5米处空气质量与箱体上风口30米处总体空气质量依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综合指标10天多次测量无差异,柜体内操作区间的空气质量符合室内空气卫生标准。1.8 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二、内部存储系统由开放式货架和多个密闭储存柜组成。2.1 开放式货架 ① 单个货架规格1500mm×500mm×1500mm,组合式安装。② 货架分为三层,每层承重>250KG。③ 所有钢制构件均经过酸洗、磷化及喷塑热固化处理,保证其耐腐蚀性能。④ 金属部件连接处经过静电处理。2.2 密闭式储存柜 ① 单个柜体尺寸为不小于200L。② 单层承重75kg以上。③ 柜顶部设置有排风口。④ 储存柜需提供材质检测报告。 创新点:1.负压系统 2.内置循环系统 3.可追踪溯源 Cnonline实验室危废物暂存柜-ST-01
  • 公安:部分实验室常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
    实验室擅购剧毒化学品时有发生   记者从今天上午召开的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获悉,本市部分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学校实验室管理存在漏洞,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用于实验的现象时有发生。   复旦大学枫林校区&ldquo 4· 1&rdquo 投毒杀人案的发生,暴露出中山医院对实验室及研究人员缺乏有效监管,导致出现研究人员非法购买剧毒化学品并在实验室内使用、私藏的问题。本市公安治安部门在对上海300多家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大、中学校的实验室调研后发现,部分科研单位、医疗机构和学校实验室的管理存在漏洞,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用于实验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市公安局治安总队介绍,实验室存在的隐患主要有:   ■ 实验室管理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忽视国家有关安全管理条例,实验人员擅自购买并在实验室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的现象长期存在。   ■ 实验室实验人员未接受安全培训。   ■ 废弃的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存在安全隐患。   剧毒化学品经营(买卖)环节存在的问题有:   ■ 无证销售现象屡禁不绝。   ■ 擅自购买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单位的实验人员怕办理相关手续会延误教学和实验进程,擅自在网上寻找卖家,利用各种非法途径获取剧毒化学品。   ■ 进口渠道存在监管盲区。目前我国需进行进口申报、审核的危险化学品只有158种,许多剧毒化学品并未列入其中,货物在通关过程中,海关没有检查职能,致使从国外进口的剧毒化学品存在监管盲区。   针对存在的问题,市治安总队建议由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会同科委、卫计委和教委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 天津爆炸再调查:危品混存 监管困局
    p   亲历过这场灾难的人,大多不愿再提起2015年8月12日夜发生的一切,幸运的人都试图尽快挣脱爆炸给自己造成的创伤。 /p p   8月12日23时34分,天津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危化品堆场,连续发生多次剧烈爆炸,事故总共造成173人遇难,798人受伤。 /p p   至今,外界颇为关注的爆炸原因调查等工作已终结,只是暂未公布相关结果。作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有“中国经济增长第三极”美誉的滨海新区,因此次爆炸需放缓发展脚步,重新反思和总结。 /p p   近期,《财经》记者获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的一份内部资料,对这次事故暴露的问题有所披露。资料称,该起事故暴露出在危化品和易燃易爆领域的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安全红线意识淡薄,部分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法规标准执行不力,港口危险货物进出口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危险货物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不到位,有关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不严格等。 /p p   这起致命爆炸事出多因,看似是诸多环节小概率事件的罕见巧合,实则偶然中的必然。在官商勾连、行为脱缰、监管失控、权责推诿、技术失灵、防范落空等多个命运齿轮的咬合下,大错已然铸成。 /p p    strong 生死逃离 /strong /p p   进入11月,天津已没有8月的闷热。 /p p   寒风中,跃进路瑞海公司爆炸核心区,仍能听到挖掘机清理废墟时发出的轰鸣声,直径超60米的爆炸大坑早已被修整填平。围挡区内的工作人员穿戴着防毒面具,不时下车检测周围危化品残余成分。 /p p   与清理区一墙之隔的北疆海事局大楼和中海油工业自控有限公司办公大楼,还保持着爆炸后的原貌,室外墙倒门裂,室内窗飞桌散,一片斑驳狼藉。空地上,烧毁的汽车只剩下布满黄色锈迹的冰冷外壳,碎玻璃和扭曲的小铁皮飞溅满地。 /p p   距离爆炸区几百米远的居民区早已人去楼空,折返的人只是在危楼中努力捡寻可搬走的物品,现场只剩下施工队白天维护施工的喧嚣,夜里则静如一座废城。 /p p   时间回到8月12日23时20分,天津滨海新区气温为28.2℃,相对湿度59%,瑞海公司起火。 /p p   接到火警的天津港公安局消防四大队消防员第一时间赶到了瑞海公司着火点,因火势迅速蔓延,他们很快用完了一车水,26岁的消防员刘斌驾驶消防车前往他处装水。 /p p   瑞海公司一名18岁的叉车工魏航,被工友从四楼办公室叫下,匆忙赶往着火点增援。 /p p   与此同时,附近天津爱兰德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爱兰德)的高管赵岩(化名)也闻讯赶到近处帮忙,他看到消防官兵站在着火点周围灭火,但火势越来越大根本没法控制,于是和公司总经理等4人准备撤离。 /p p   他们刚跑出约200米,身后突然发生爆炸,4人被掀倒在地,均不同程度受伤。 /p p   魏航也被冲击波掀出两三米远,他下意识躲进身旁一个空集装箱,次日11时被救出时,全身50%体表皮肤被烧伤。其父魏建新守在病床前说,魏航的20余名工友没那么幸运,都没能跑出来。 /p p   装完水返回现场的刘斌看到爆炸的一幕时,被强大的冲击波震晕,在这次爆炸中他失去了多名战友。8月13日下午,刘斌父亲说,刘斌是合同制消防员,作为第一批赶到现场救援的消防员,爆炸中侥幸捡回一条命,但刘斌内脏伤得严重。 /p p   更远处,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士司机王兵(化名)远远看到临港方向的天空闪现出巨大的刺眼火球,不久沿街站满了等待救援的伤员。“有在校学生也有老人小孩,还有穿着睡衣的男男女女。” /p p   临近爆炸区的泰达医院很快满员,除接收急危重伤者外,其他伤员都不得不转至市区等更远的医院救治。 /p p   爆炸点周边3公里范围内的20多个居民区高层建筑门窗,也都不同程度被炸毁,不少当夜在家的居民因此受伤。临近小区部分楼房都成危房,一些墙体钢筋被炸裂得摇摇欲坠。 /p p   距爆炸点直线距离1200米的万科金域蓝湾小区一位林姓业主,当夜逃离至更远的美达大酒店。 /p p   次日退房时,酒店免去了房费让他感到些许温暖。然而,待他返回家中取必需品时,发现家中2000元现金和手机被盗,这让他觉得比房屋受损更加伤感。 /p p   事后,天津警方证实,在爆炸现场附近小区抓获多名窃贼。 /p p   爆炸中,瑞海公司有3人身亡,包括操作部负责调度的2人和业务部负责运抵的1人。 /p p   “这样活着比死了还痛苦。”瑞海公司危申部员工王华抱怨爆炸事故发生后的生活窘境。 /p p   她和其他幸存的同事都失去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也找不到其他工作。应聘屡试失利的原因,正因为她们来自瑞海公司。 /p p   “很多同事前不久出去找工作,后来接到对方人力电话被问以前在哪上班,一听说是瑞海职工,直接就说不要瑞海人。”王华无奈地表达着被歧视的心累,她说拒绝的公司不止一家两家。 /p p   被拖欠工资的还包括承包瑞海公司叉车、人工装卸、车队、供料(托盘等材料)等外协单位的农民工,据初步统计,共涉及数百万元。 /p p   “公司的领导都被抓起来了,根本没人管,都是员工自己组群在维权,政府部门也没人开绿色通道解决问题。”王华说,维权员工都感到讨薪希望渺茫。 /p p   strong  起底瑞海 /strong /p p   爆炸发生半个月后,8月27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消息,分别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主任武岱、天津海关原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等在内的11名官员、退休官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对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等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p p   另外,还对天津市交通委、市安监局,滨海新区安监局、规划和国土局,天津新港海关,天津港集团等单位的责任进行了厘清。 /p p   近期,天津一名知情人士透露,目前天津市纪委正在调查其他批次的涉事官员,“调查原因公布前,很可能会以追究其他涉事官员的行政责任为主”。 /p p   正是拥有地方政府权力部门的庇护,瑞海公司才能在滨海新区激烈的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 /p p   瑞海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在东疆保税港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李亮、舒铮,分别持股55%和45%。 /p p   爆炸发生后的8月20日,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首次正式回应涉事企业部分信息。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是41岁的于学伟,官方通报显示其系瑞海公司董事长。此前,于曾是中化天津有限公司的副总,截至天津爆炸事故发生时,于学伟在天津港危化品圈已混迹21年。 /p p   于事后承认,2012年辞去中化天津副总经理之职后,其利用在安监、港口、海关、海事和环保等方面的人际关系,与董社轩合作成立该公司,董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董培军的儿子,为创办公司他动用了当地公安和消防等的关系。 /p p   回忆起办消防鉴定的过程,董社轩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的关系主要在公安、消防方面,于学伟的关系主要在安监、港口管理局、海关、海事、环保方面。公司成立时,我去找的天津港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说想做危化品仓储。当时我把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给设计的改造方案这些材料都拿了过去,很快消防鉴定就办下来了。” /p p   据悉,瑞海公司成立初并没有危化品经营资质,经过四次变更后直到2015年6月23日,才获得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下称天津交通委)颁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相关证件,允许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的运营。 /p p   具体过程为,2013年1月18日,天津市交通港口局批复同意瑞海公司筹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的申请。六天后,瑞海公司获得了第一份《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津)港经证(ZC-543-03-D),允许其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但危化品除外。 /p p   按照有关规定,一般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而瑞海公司获得的许可证的有效期仅为半年,为2013年1月24日至7月24日。 /p p   2013年7月22日,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港集团)规建部作出批复,同意瑞海公司将爱兰德原有库房改建为危化品仓库。随后,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原天津市交港局、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滨海新区环保市容局等介入相关的审批。 /p p   2014年5月4日,原天津市交港局同意自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瑞海公司试运营港口仓储业务,并明确同意瑞海公司可储存危险货物、仓库堆场面积,以及货物品种、作业方式和作业种类。 /p p   四天后,瑞海公司便在工商注册信息中修改经营范围,将“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而此时,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改建工程还没有通过环保验收。 /p p   2015年6月23日,天津市交通委向瑞海公司颁发了《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同一天,天津交通委还向瑞海公司颁发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p p   一位瑞海公司的知情员工介绍,瑞海公司设立有业务部、调度部、危申部、保安部、运抵部、财会部和经理办公室等七个部门,共58名员工。 /p p   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投资900万元开始将跃进路堆场改造成危化品集装箱堆场,工程总占地面积46226.8平方米。 /p p   改造项目具体包括新建两个危险品仓库以及由重箱区、装箱区、空箱区、拆装箱作业区组成的危险品集装箱堆场、消防泵房、废水收集池,另还包括改造综合楼、中转仓库、检查桥等原有基础设施。 /p p   2014年1月15日项目完工后,瑞海公司才有了储存危化品的硬件基础设施。2015年1月29日,该公司又增加注册资本至1亿元,法定代表人由李亮变更为只峰。 /p p   2015年2月,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下称中滨海盛)受瑞海公司委托,对改造的危化品集装箱堆场项目做了安全评估,并给出了验收通过报告(备案稿,下称安评报告)。 /p p   据悉,中滨海盛具有国家安监总局核发的甲级安全评估资质。 /p p   安评报告称,该项目主要经营危险货物的拆装箱业务及危险货物储存,年货运量5万吨左右,堆存期不超过40天,集装箱堆场的危险品重箱区同时存货体积不大于1000立方米。 /p p   允许存放的货物种类包括2.1项易燃气体、2.2项非易燃无毒气体 第3类易燃液体 第4.3项遇湿易燃物品 第5类氧化性物质及有机过氧化物,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等共7类危险货物。 /p p    strong 超标存放 /strong /p p   2013年就在瑞海公司工作的知情人刘秦(化名)透露,瑞海公司成立没多久就开始经营储存危化品业务,周边部分物流公司也会私下偷偷储运超出经营资质范围的危险化学品。 /p p   这是当地行业圈内公开的秘密。“危化品业务利润非常高,有关系的物流公司都会冒险经营储存危化品。”刘秦称。 /p p   2013年,瑞海公司的危险化学品(下称危化品)集装箱业务从零做到几十个集装箱的量,再到爆炸事故发生前每月集装箱吞吐量接近3000个箱子,瑞海公司的业绩增长势不可挡。 /p p   “以前在公司只有十几个人装卸,如今增长到40多个人,这就是直观的变化。”刘秦介绍,公司运抵区的货箱几乎每天都是满的。 /p p   这样骄人的业绩,让港区天津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简称中化)、新中化和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做危化品业务的公司艳羡。刘秦说,近两年这四家物流公司所有的危化品储存业务量几乎只能与瑞海公司总业务量持平。 /p p   一位在于学伟手下做事的瑞海员工王华称,这与于学伟有强硬的政府关系和出色的管理才能相关。业务部知情员工周菱(化名)评价于学伟办事能力很强,做事也非常严谨,公司业务发展遇到的问题,几乎没有他解决不了的,所以能在短期内使瑞海的规模和效益都得以成倍增长。 /p p   按堆场改造项目设计要求,在不超标储存的情况下,瑞海公司各类危化品最大储存量可达907吨。 /p p   安评报告数据统计分析,若同时储存这个数值的量,其重大危险源级别指数(R值)会等于93.51,而在国家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分级中,R值大于或等于50就属于一级危险源,因此瑞海公司被安评机构认定构成危险货物一级重大危险源。 /p p   基于907吨的总量,安评报告还列明了各类危化品可同时存放的重量,其中氰化钠最大储存量为16吨,硝酸钾和硝酸铵最大储存量都是25吨。如果单类危化品存储量超出这些范围,还会继续增加危险源等级指数。 /p p   分析报告数据可见,所有单类危化品最大储存重量都没有超过26吨。 /p p   但公开信息显示,事故发生时有7个集装箱发生爆炸,引燃周边建筑物和停车场及露天堆场发生爆炸,爆炸面积约5300平方米。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牛跃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事发时场内有硝酸铵800吨,硝酸钾500吨,氰化钠700吨。 /p p   《财经》记者获得的瑞海公司试生产期间部分货箱吞吐量数据显示,2014年4月到8月,每月装箱数与运抵箱数合计重量平均高达5.8万吨。这远远超出瑞海公司年货运量5万吨左右的标准。 /p p   试运营期间每月经营的货物量中,第2类气体(甲烷、液化石油气、氩气)、第3类易燃液体(苯、苯乙烯、丙酮、丙烯腈、二硫化碳、环己烷、环氧丙烷、甲苯、甲醇、汽油、乙醇、乙醚、乙酸乙酯、正己烷、甲醛)、第4类易燃固体(电石、钾、钠)、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过氧化钾、过氧化钠、氯酸钾、氯酸钠、硝酸钾、硝酸钠、过氧乙酸、过氧化甲乙酮)、第6类毒害性物质(氰化钠、环氧氯丙烷、环氧溴丙烷、甲苯二异氰酸酯)与第8类腐蚀性物质(烧碱、甲酸、磷酸、硝酸、硫酸、硫化碱/硫化钠)和第9类杂项危险货物和物品(镍氢电池、二水二氯异氰尿酸钠、草酮母液、硅钙)占这几个月经营比例,分别为1%、9%、13%、20%、15%、40%和2%。 /p p   综合中滨海盛的安评报告分析,瑞海公司集装箱吞吐总数中,危化品占比最多达40%的第8类危化品,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和氧化性、毒害性以及易燃性。其物质化学性质活泼,能腐蚀人体、金属、有机物和建筑物,并使之遭到破坏。如浓硝酸、浓硫酸一旦遇到有机物稻草、木屑等,就容易因氧化发热而引起燃烧,甚至爆炸。 /p p   根据安评报告,瑞海存放的多类危化品都具有易燃、有毒等多种危险、危害特性。 /p p   爆炸发生后的8月20日下午,环保部应急中心主任田为勇发布环境监测总体情况消息时就指出,警戒区以内的26个监测点位中有19个都检出氰化物,其中8个点位超标,最大值超过国家标准356倍。 /p p    strong 危品混存 /strong /p p   正因为储存危化品具有潜在的安全风险,所以行业内对危化品的存放都有严格的标准。 /p p   安评报告指出,瑞海公司危化品存放分布的具体情况是,将第2类气体储存于堆场的海关监管区,第3类、第4类、第5类、第6.1项、第8类危险货物储存于堆场重箱区,第9类储存于堆场或中转仓库。 /p p   其中,重箱区和装箱区位于场地北侧和西北侧,集装箱堆场由危险品重箱区、装箱区、空箱区、拆装箱作业区组成。 /p p   此外,三个危化品仓库根据货物的危险特性进行了分类储存,每类危化品的装箱区都有严格的划分界限。 /p p   第6类和第4类装箱区相互靠近,第8类与第9类装箱区也连成一片,其他的是第5类和剧毒类危化品等。危化品在装箱时分清存放区域,是为了避免发生事故。 /p p   但在瑞海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其混存乱放危化品等违规操作问题被安评报告多处提及。 /p p   按规范要求,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能超过三层,并应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p p   安评报告对瑞海公司的隐患整改意见指出,其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超过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甚至超过三层堆码,堆场各类货品的隔离也不符合规范要求。 /p p   安评报告进一步指出,瑞海公司的集装箱在堆场上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定点堆放,也没有标明位置和编码。 /p p   检查发现,瑞海公司危化品一库房按甲类库设计,建筑面积732.55平方米,分三个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约240平方米。 /p p   该库主要用于储存电石和硅钙合金等遇湿易燃物品,但经查看瑞海公司物料储存清单,甲类库中曾储存过金属钠、钾,这样的做法与规范要求相违。 /p p   各堆垛也存在摆放不规范的地方,安评机构就以上问题还给出过整改建议,“瑞海应制定制度保证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存,不能混存其他物品”。 /p p   危化品二库房主要储存TDI等剧毒物品,而内部没有设置有毒气体探测仪 二库房及中转仓库内也没有安设事故喷淋装置、冲眼器设施 仓库门两侧没有设置采取防车辆碰撞设施等。 /p p   另外,厂区内相邻建筑设施也有不符合标准的地方,如重箱区(甲类)北侧、西南侧消防泵房与西侧厂外普通集装箱的间距规范要求都是30米,但实际都只留了20米。 /p p   堆场四周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虽与厂外形成环形通道,但重箱堆场内部没有形成环形消防通道。 /p p   不达标的地方还包括,堆场缺少场位图及显示堆场内集装箱分布和集装箱的详细信息,也没有全覆盖实时跟踪集装箱动态管理的功能等。 /p p   报告分析指出,建筑物之间若防火间距不足,则当某一建筑发生火灾事故时,火灾可在热辐射的作用下向相邻设施或建筑蔓延,容易波及到附近的设施或建筑。 /p p   安评报告指出,集装箱堆存隔离不当, 一旦发生泄漏或燃烧爆炸事故也会累及相邻危险货物, 发生相互反应。 /p p   事后来看,安评报告的这些提醒,一一应验。 /p p   瑞海公司知情员工刘秦解释说,不能混存的原因是每类危化品的危险性质不同,遇到事故时所要采取的处置方式也不一样,“有的货物需要用水灭火,而有的危化品遇到水就会自燃爆炸”。 /p p   8月12日,爆炸事故发生后,厂区的建筑物和所有危化品都被夷为平地,这给事故原因调查增加了难度,但通过对比瑞海堆场发生爆炸前后的卫星地图,不难发现爆炸形成的直径60多米宽的大坑,正位于瑞海公司西北角。 /p p   据在天津港从事危化品工作十余年的瑞海公司劳务外协承包负责人石国庆介绍,公司西北角是运抵区所在地,这片区域面积只占到公司总面积4.6万平方米的十分之一左右,平日都用作暂存运往港口码头的危化品集装箱等。 /p p   8月21日,有政府消息人士透露,核心爆炸区的视频监控系统因爆炸事故全都损毁,但爆炸前的监控录像被完整保存下来。 /p p   监控录像中有3分钟左右时长的视频显示,着火前不久,曾有一辆罐车驶进危化品仓库。上述内容在天津市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呈交的事故简报中有详细描述,该简报同时还抄送给了公安部、国安部等多个部委。 /p p   “纪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在调取海关的监控视频时,发现最早着火点是运抵区一处集装箱叠放罐箱的区域蹿起火花,随后导致火势蔓延引发堆场爆炸,接着燃屑掉进各危化品仓库从而引发剧烈燃烧的连环爆炸。”瑞海公司一名知情员工指出,“瑞海公司混存的情况执法人员是知道的,要是当时有人对违规和混存情况进行制止,瑞海也就没法继续如此营业。” /p p   《财经》记者就此多次向新港海关和其上属的天津海关求证,但截至发稿前仍未得到对方回应。 /p p   近日,一位天津爆炸事故调查组的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最初,调查组也严重怀疑事故原因与视频中出现的罐车有关,经调查发现车里装的是液体糠醇(属中等毒类刺激剂)大量实验证明,这种物质闪点特别高,须高温挥发后才能点燃,因此排除与事故爆炸的关系。 /p p   为确定着火源,调查组找过国内至少4家相关权威单位,做了大量排查和实验。 /p p   后又发现事故现场存放有液体和固体等危化品,其中存放的有几种物质闪点极低,若存放不好温度又高即可自燃,或为起火原因之一。 /p p    strong 安评护身 /strong /p p   虽然目前官方没有正式回应事故着火源是否与化学反应有关,但瑞海公司存在的问题早已暴露。 /p p   梳理安评验收报告意见可发现,安评报告总共评估了瑞海公司包括储运装卸及设备设施单元安全检查、总平面布置安全检查、安全管理检查、消防安全分析检查等9大类安全项目,共指出19项内容不符合规定,另有24处安全隐患需整改。 /p p   安评报告既已点出问题,甚至包括危化品混存的多处隐患,为何瑞海公司仍可上马运营? /p p   2015年2月11日,瑞海公司就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提出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表显示,前述问题都被列入已整改事项,整改时间大多集中在2014年9月、12月和2015年2月。 /p p   其中,关于堆场超层堆放的问题,已于今年1月由安保部主管郭向滨负责整改,整改结果称,“装箱的堆垛、层数间距进行整改,已完善公司第十二章集装箱安全管理制度,内有集装箱储存的具体要求。” /p p   但瑞海公司多位知情员工透露,公司为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无论是整改前还是整改后,都存在危化品混存等违规操作的情况。 /p p   “公司的面积有限,业务量又大,需存放的危化品货物非常多,所以要充分发挥运抵区有限的土地利用率。”刘秦分析说,运抵区作为所有货物出厂前必经的安检地,所存放的各类危化品种类难免繁杂。 /p p   他还介绍,瑞海公司早有安全人员发现这一问题,并多次在公司会议上提出运抵区的潜在风险。 /p p   为解决堆场混存以及超标储存危化品的问题,今年初瑞海公司高层还与西侧一墙之隔的中建联通物流公司高层进行了洽谈,欲租用或购买该公司的场区来解决瑞海运抵区货物储存空间不足的问题。 /p p   “可能是出价没有达到对方预期,最后没有达成协议。”刘秦介绍说,瑞海的运抵区与中建联通物流公司正是一墙之隔,打通即可连成一片。 /p p   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与八个场所距离的评估结论认为,瑞海公司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p p   报告列明堆场距离西侧天滨公寓970米,距西南侧滨海国际会展中心约1500米,离泰达足球场1600米, 均符合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距离的标准。 /p p   同时认为,堆场距离西侧海滨高速公路约310米,西侧津滨轻轨东海路站420米,远离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等也都符合要求。 /p p   分析上述报告发现,评估项目将距离1500米的滨海国际会展中心等更远距离参照物,巧妙地避开了对南侧启航家园、万科海港城和清水蓝湾等距离堆场350米至800米远的小区评估。 /p p   尽管有诸多问题,但最终瑞海公司还是取得了安评验收通过报告。 /p p   2015年2月2日,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受瑞海公司委托,举行了对该公司堆场改造工程的安全竣工验收审查会。 /p p   天津水运安全评审中心6名专家组成员给出的总体意见为,项目可通过验收,专家组同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意见,他们认为仍需整改的方面包括,要完善作业现场隔离设施及事故泄漏收集回收设施,以及完善消防泵房与重箱区防火间距相应安全性防范措施等。 /p p   相关主管部门也依此给予了安评的现场审查通过资质,这让瑞海公司在日后的野蛮扩张中,又多了几分“护身”的筹码。 /p p   天津安评机构志诚伟业公司一位负责人对此现象评价称,业内安评机构都知道甲方请安评企业来安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通过,如果不给出通过报告,很可能收不到费用。 /p p   此外,按2011年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p p   安评报告显示,瑞海公司成立了由公司中高层、各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的16人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只峰担任,对公司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同时设立安保部,专职现场安全员。每月召开两次安委会和两次部门安全会议。 /p p   瑞海公司被指所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危险源并没有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总经理也没有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管理人员证书,且公司只有3人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岸上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p p   甚至包括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王超,也没有培训经历和取得资质证书, 同时企业仅有一名电工持有电工证。 /p p   2014年3月5日,瑞海公司按照天津港公安局治安支队要求,进行的巨毒品泄漏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就暴露出了工作人员不专业的问题。 /p p   演练报告显示,治安支队、海事局、跃进路派出所都参与了这次演练并给予指导。应急预案演练中,仍存在个别队员打水带、喷水不熟练、警戒带设置没有救援进出口等不专业问题。 /p p   直到2015年2月,瑞海公司的整改问题情况表中记录,“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所有相关的管理、作业人员继续报名参加培训,待有培训班学习后持证上岗,责任人尚庆森。”对王超的无培训情况,也只是填写“已报名,待安监局有培训班再进行学习”。 /p p   此外,瑞海公司的装、卸箱工人也大多是没有专业资质的农民工。 /p p   安评报告称,有的外协单位安全工作没有落实,如缺少劳保用品,违规指挥和操作,部分外协员工安全意识差,出现事故救护不及时等情况。 /p p   strong  监管困局 /strong /p p   在天津港爆炸事件发生两周后,涉事各方不但未站出来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反而试图加以推诿。 /p p   事故发生五天后,国家安监总局在官网挂出一份交通运输部颁发的文件——2013年实施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危险货物的安全评价审批和监管,都由“各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属地管理。 /p p   天津市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即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下称天津市交通委)。在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宋世明看来,安监部门并不能依此理由就任由天津市交通委对危险品自行管理。“谁许可谁监管的逻辑是一个不合理的逻辑,法理上是自己的责任就应该负责监管到位。” /p p   对国家安监总局此举,外界质疑其有推卸事故监管责任之嫌。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安监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审批及日常监管等。 /p p   所以,虽然前期的审批权旁落,但法律规定安监部门依然需要对港口区域内的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并拥有执法权。 /p p   天津市安监局的确在各港区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站。公开信息显示,2014年5月,天津港下属三个园区内成立了安监站。 /p p   成立当日,天津市安监局负责人出席并为安监站授牌。天津市安监局官方对三个安监站的职能解释为:由政府安监部门和天津港集团共建安监站,安监站将采取安监部门统一管理、天津港集团派驻专人负责的形式,实现共管。 /p p   在天津港爆炸之前,安监部门是否独立或配合天津港对瑞海公司进行了常规检查,并没有信息披露。 /p p   按照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由安监局颁发,但瑞海公司获得的证却是由天津市交通委许可,且有交通运输部2013年关于对港口管理的相关条例作为依据,这直接暴露出体制的割裂性。 /p p   由于爆炸发生的中心区域处于瑞海公司的运抵区,而运抵区的管理权责则牵涉到海关、港口管理局、海事部门,使得原本多头管理的港区变得更为复杂。 /p p   大部分危化品货物在进入运抵区时,都需经过多项登记审核的安检流程。 /p p   瑞海公司业务部员工周菱称,业务部人员接到带有箱号的装箱单后,会将此单转交给调度部,由调度依据装箱单数安排工人,在装箱区将车上货物卸装到集装箱内,这个过程会有瑞海公司的监装人员陪同并拍照,公司安保部代表等也会在场。 /p p   瑞海公司危化品项目的主要物流分几种情况,其中集装箱化学品,需先经检查桥入口再直接放在重箱区,随后到海关监管区,经检查后由桥出口运出厂外 散装的化学品则是经检查桥入口进行拆箱,再装集装箱放在重箱区,随后到海关监管区才能运出厂外 散装的化学品未装集装箱在出厂前,同样都需经过海关监管区。 /p p   由此,进入运抵区后,货物为天津新港海关和天津港港口管理局(下称港口局)负责监管。 /p p   天津新港海关和港口局的工作人员一周至少会到现场抽查三次至四次,多名瑞海知情员工反映称,海关的工作人员抽查频繁。 /p p   一旦货物上了船,就转由海事局监管。为保证货物上船前的绝对安全,海关甚至还在运抵区布设了多个视频摄像头,对即将离港的危化品在公司存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p p   因发生爆炸的瑞海公司注册属地在天津港东疆保税港区,于是天津港也被推到了风口浪尖。 /p p   8月19日上午第九场发布会,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郑庆跃露面,他的回应仍是试图撇清对瑞海公司的监管责任。 /p p   他解释称,天津港港口顺海岸线一两百公里辖区内,分布着许多小区域,各小区域内有很多企业,其中包括天津港集团和发生爆炸事故的瑞海公司等。但瑞海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天津港集团是市属国有企业,两者没有隶属关系,只是坐落在同一区域内。 /p p   有熟悉当地行政管理体制的知情人介绍,最初的天津港集团所在地属于塘沽区,后来建港,具体的事务管理权交给了天津市港务局(正局级单位)。 /p p   天津市港务局从塘沽区独立出来后,直接由天津市政府接管。这也是自交通运输部将港口管理权限下放到地方,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的政策落实。 /p p   按照天津市政府津政函200415号文件精神,2004年6月,原天津港务局进行政企改制,整体转制变成企业性质的天津港集团,不再具备原天津港务局行政管理职能。 /p p   “当时几乎所有港务局的工作人员,都随改制而转到天津港集团工作。”上述知情人士称。 /p p   按常理,天津港集团作为企业,并没有行政管理权,但事实并非如此。 /p p   虽然变成企业,由于涉及港口规划和治理等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所以天津市政府将相关专业工作的管理权限及职能,委托给天津港集团代管。比如,天津港设有独立、齐备的公安、消防等系统,且直接服从于港口集团的人事行政管理。 /p p   其中,天津港公安局,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天津市交通委双重管理,后两者对前者负有业务指导责任,但天津港公安局拥有港口区域内的执法权,且民警并不属于公务员编制。 /p p   天津港集团与瑞海公司,并不是毫无关联的两家企业。2013年天津港集团规建部曾对瑞海公司危化品仓库改建项目作出批复,此外,改建项目的消防鉴定手续,是经过天津港的公安消防支队办理取得。 /p p   “在人事任免上,滨海新区虽无权干预天津港集团,但在涉及具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新区政府设置的安监、环保等机构都有权对其进行监管,且事实上也发生了监管关系。”一位深谙滨海新区与天津港集团二者管理关系的知情人士表示,至于政府职能部门在行使监管权时,是否尽忠履职?目前无从得知。 /p
  • 实验台化学品泄漏残留屡见不鲜,如何高效避免?
    实验操作台上化学品种类繁多,且很多试剂具有毒性或腐蚀性。在实验过程中,因化学试剂的不合理存放、操作人员对化学品泄漏预防和控制概念淡薄甚至缺乏,导致化学品泄漏、溢溅的事故时有发生。有调研结果表明,几乎所有实验参与者都经历过试剂溢溅,没有经验的学生可能不了解化学品泄漏的危害,因此,容易被忽略的小滴泄漏可能会造成更大的安全风险。解决方案使用Labmat工作台衬垫是一种安全的方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室中的泄漏暴露。学生和研究人员可以将衬垫放在工作台上,并在实验完成后将其安全处理。这有助于防止意外泄漏影响其他人员,并加快实验室清理。Labmat工作台衬垫还可以吸收高达420ml/m2的液体,防止危险化学品溅到实验人员身上。Labmat工作台衬垫货号:F24675-1000技术参数:1、高吸水性上表面,水、染料、腐蚀性化学品或放射性溶液可快速被吸收;2、柔性聚乙烯薄膜背衬防滑;3、两种颜色可选,生物危害安全橙色或白色;4、加快清理并保护工作表面免受污渍、溢出和磨损;5、污染后简单卷起并丢弃。货号:F24675-0000
  • 实验室闲人可进 有毒化学品触手可及
    4月16日,因饮用寝室内饮水机中含有的剧毒化合物水,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身亡。黄洋的室友林某,将做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带回寝室,放在饮水机内。此案发生后,大学实验室管理漏洞成为舆论指责的对象。   4月24日中午,一瓶黑色塑料袋包裹的约500毫升的三氯甲烷,静静地放在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实验2楼3层的一间实验室里。该实验室前后两扇大门敞开。之前该校一名一年级研究生刚用它做了实验。三氯甲烷(CH Cl3):有毒、具刺激和麻醉作用,有致癌可能性。在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化学与生物系实验室,一些独自做实验的本科生也可容易地接触到三氯甲烷、乙醚等有毒物质。此外,上述两所大学多间存放有化学物品的实验室内有时空无一人。一些实验室在中午也对大学低年级学生开放,在没有老师指导和监管下,学生们独自做高分子、化工等方面的实验。   个案1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实验1楼   多个实验室敞开门无人   4月24日,南都记者来到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探访实验室及化学物品管理情况。当天10点半左右,实验1楼多间实验室前后两扇门敞开,没有人在。一些实验准备室也同样无人。在实验1楼一间化学实验室,大门敞开,实验台上放着数百个深色瓶瓶罐罐。瓶罐上写着药品名字和学生名字,按照高分子、食品安全等专业分类。上午11时许,液相色谱室内一名老师带着数十名学生在操作实验。其旁,一间实验准备室开着灯,化学药品摆在实验台上,见不到一个人。   低年级学生自己操作实验   中午12点左右,多数学生和老师已离开了实验1楼。这时,两名化工专业二年级学生来到,两人分别进入一间没有人的实验室,开始做实验。一会,靠近研究1室的实验室飘出刺激性气味,这名陈姓学生赶紧打开抽风机。陈姓学生所在的这间实验室,大约130平方米,室内按序放着数百瓶化学药瓶,以及多台操作仪器。陈姓学生说,这间实验室属于老师,&ldquo 他说我们自己安排时间,一有空了就可以来做实验。&rdquo   陈同学介绍,一般实验都不会接触到有剧毒物质,如果要用到的话需要找老师,然后登记用量、遗留、废弃物等情况。他说,在实验课开设前,老师曾对实验安全等做过讲解。   但据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化工学院实验室负责人介绍,大学低年级学生做实验,一般都要有指导老师在场,或者由高年级学生带着做,学校不允许低年级学生独自操作。   个案2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实验2楼   三氯甲烷可轻易接触   实验2楼内人员更加稀少。南都记者探访时,实验2楼的物业服务人员不在大楼入口处,实验中心办公室大门紧闭。据该校学生介绍,实验1楼主要供本科学生使用,2楼则是供研究生使用,所以人很少。   当天上午11时,在实验2楼3层,一名女研究生独自在一间实验室操作生物化学方面的实验。她告诉记者:&ldquo 平常比较少接触到的有毒物质,实验室有毒的主要是三氯甲烷、乙醚等物质。&rdquo 她介绍,研究生做实验一般都是独立完成,导师很少参与,需要化学物品向老师申领并登记即可。她说:&ldquo 像我们生化专业的研究生,日常学习或者毕业论文,大都是建立在实验基础上,需要做大量的实验。&rdquo   中午时分,该研究生离开实验室,一处带电的仪器仍在加温,一瓶黑色塑料袋包裹的三氯甲烷放在试验台前。瓶子表面上写着:三氯甲烷警告:有毒、具刺激和麻醉作用。实验室前后两扇门敞开,一般人可以随意进入。   个案3   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化生实验室   实验室敞开门没有人   昨天下午3点,在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化学与生物工程系3楼,一名大三何姓学生正在实验室为毕业设计做实验。他说,实验室属于老师,一般化学药品都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则放在旁边的一个小房间。何姓学生说:&ldquo 如果要使用这些化学品,需要登记。&rdquo 南都记者看到一张试剂库存清单。清单中,详细登记了药品名称、领用人及日期、领用数量等信息。   在该实验室内,摆放着多种化学药品,其中包括乙醚等易燃、低毒物质。据了解,乙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何姓学生说:&ldquo 这是我们能接触到的比较少的有毒的东西,老师也跟我们讲过使用规范。&rdquo   南都记者走访时还发现,该校化学与生物工程系的一些实验室,也敞开门没有人。昨天下午,南都记者联系到电子科大中山学院,目前尚未收到相关回复。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回应   实验室:三氯甲烷一般不能随便丢弃   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化工学院实验室负责人介绍了学校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下一学期还未开始时,实验室制定计划,然后由相关方面进行配送。他说:&ldquo 每个月,实验老师领1次,常用的、毒性小的可放在实验室里,毒性大的放在保险柜里,由两个人持两把锁共同保管。&rdquo   该负责人还介绍说,像三氯甲烷属于易制毒品,要向公安局备案,老师每月领取多少、用掉多少都会严格登记。他同时说:&ldquo 三氯甲烷是反应过程中的一种溶剂,试验完后会回收并统一处理,一般不能随便丢弃。&rdquo   学校:实验室门敞开并不奇怪   昨天下午,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党委书记黄思翔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说,学校实验室管理制定有严格的规范,每个实验室设有安全责任人。教师都会跟学生强调实验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对于学校多个实验室大门敞开,黄思翔说,这种情况并不奇怪,在本校区,一些人体解剖实验室长期不关门,也没有人敢去。有时候可能是实验老师刚开了门,然后走开了 有时候一个老师负责几个实验室,个别实验室就没有老师。   昨日,该校化工学院实验室负责人说:&ldquo 有些实验室开着,主要是为了通风,将实验室内的气味散掉。&rdquo   总体情况:   多个实验室没有安全管理规范   据了解,广东药学院中山校区总共有两栋实验大楼,包括38间实验室,17间准备室,开设有17个功能实验室。据该校一名研究生介绍,在本部校区,每间实验室内都贴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学生实验守则等文件,除此之外还有安全、卫生责任人的名字和电话。   但南都记者走访发现,绝大部分实验室都没有安全管理规范、学生实验守则等宣传文件。在实验1楼5层,南都记者曾看到这类文件,不过这两份文件只能看到少部分内容,其余被两个书柜遮挡住了。   上述研究生说:&ldquo 这边实验室没有看到这类规范,可能是因为新校区刚投入使用,尚未完善。&rdquo   管理条款   广东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要按规定设专用库房,做到专室专柜储存,并制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电子科大中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   危险、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应由专人负责管理,严格控制适用范围、按规定存放和管理。   三氯甲烷   无色透明液体,有特殊气味,味甜,高折光,不燃,质重,易挥发。纯品对光敏感,遇光照会与空气中的氧作用,逐渐分解而生成剧毒的光气(碳酰氯)和氯化氢。可加入0 .6%~1%的乙醇作稳定剂。能与乙醇、苯、乙醚、石油醚、四氯化碳、二硫化碳和油类等混溶、25℃时1m l溶于200m l水。相对密度1.4840。凝固点-63.5℃。沸点61~62℃。折光率1.4476。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194m g/kg。有麻醉性。有致癌可能性。
  • 特尔诺发布特尔诺PP药品柜/器皿柜T-PP002新品
    创新点:特尔诺PP药品柜/器皿柜T-PP002,PP是抗腐蚀性的一种材料,专业储存腐蚀性的化学品物质。其密度小,易焊接和加工,具有优越的耐化性,耐热性及耐冲击性、无味是目前符合环保要求之工程塑料之一。相比上一代产品,整体设计为活动式,可随意抽取放在合适的隔层,自由组成各层空间,层板正反均可放置,反方向放置,四周立边可获得一定程度防溢效果。 特尔诺PP药品柜/器皿柜T-PP002
  • 香港科技大学实验室化学品泄漏
    戴上保护眼罩的科大职员,在警员及消防员陪同下,将泄漏的化学品放入密封胶桶内运走处理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科技大学一间实验室9日发生有毒化学品泄漏事件,一名职员打开实验室内储存柜时,发现柜内一樽一公升已稀释丙烯醛出现液体泄漏及冒出浓烈刺鼻气味,职员吸入气体不适要送院治理。   科大职员事后穿上保护袍与到场消防员合力清理。科大表示事件对校园无大影响,亦毋须疏散。   城市大学生物及化学系副教授张汉扬表示,丙烯醛有强烈刺激性气味,过量吸入会损害呼吸道、眼睛、鼻孔及咽喉等 皮肤接触可致灼伤及感刺痛。丙烯醛有很高的毒性,一次世界大战时曾被用作化学武器,现时一般用作塑料及除草剂原料。由于容易挥发,应该收藏在低温、密封的地方,存放时要特别小心。   吸入气体不适的男子叶某,送院时清醒。   科大发言人表示,叶为实验室职员,送院治理后已无大碍。现场所见,实验室是属于化学工程及生物分子工程学系。   大赤沙消防局署理局长胡丽芳表示,事发于昨午1时45分,叶于7楼一间实验室打开一个储存柜时,柜内一瓶已稀释丙烯醛有裂痕,部分液体泄漏及冒出浓烈刺鼻气味,叶吸入气体不适。
  • 百若仪器:慢应变速率应力腐蚀试验机的研发成绩斐然
    2014年,上海百若持续创新,研发再上新台阶。YYF-50系列慢应变速率应力腐蚀试验机产品的研发,填补了国内在材料应力腐蚀敏感性研究领域的空白,产品处于国内领先,可完全替代同类的进口产品。该产品已在高温高压的超临界水介质环境、高温铅铋液态介质环境、高温盐溶液介质环境、高温高压H2S介质环境、海水环境等腐蚀介质应用领域成功使用,可进行慢应变速率腐蚀拉伸、应力腐蚀、腐蚀疲劳、腐蚀裂纹扩展测量、精确裂纹预置、低周疲劳等试验。在腐蚀介质环境下进行材料的腐蚀裂纹扩展测量存在较大技术困难,传统的COD法已不能实现测量应用,DCPD方法是腐蚀介质环境下测量裂纹扩展普遍推崇的方案,上海百若耗时多年进行研发和测试,完成了腐蚀介质环境下通过DCPD法精确测量材料裂纹扩展及扩展速率计算。该技术已成功在设备上安装使用,获得了用户的高度评价和认可。不断地研发投入和全面的科学测试,上海百若在应力腐蚀试验设备的销售推广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在诸多领域提供了试验设备:1. 高温高压超临界水,慢应变速率拉伸,腐蚀疲劳,腐蚀裂纹扩展测量。2. 高温铅铋溶液,慢应变速率拉伸,腐蚀疲劳。3. 高温盐溶液,慢应变速率拉伸,腐蚀疲劳。4. 高温高压H2S,慢应变速率拉伸,腐蚀疲劳,腐蚀裂纹扩展测量。5. 常温常压海水,慢应变速率拉伸。6. 微高温海水,慢应变速率拉伸,腐蚀疲劳,腐蚀裂纹扩展测量。7. 硫氰酸溶液,慢应变速率拉伸,氢脆敏感试验。2014年,加氧测量与控制水化学系统完成了设计和组建,并成功运行,系统得到了用户肯定和赞许。用于测试金属在高温高压水环境下腐蚀速率的静态高压釜,在运行期间水化学一直变化,水中的溶解氧逐渐降低,溶解氢浓度逐渐升高,溶解进入的金属离子使水的电导率逐渐升高。这样,静态高压釜一次实验的时间越长,测得的实验结果偏差越大。给高压釜系统添加一套水化学回路对于保证高压釜内的水质稳定非常重要。该系统能够在线监测溶解氧、电导率、pH值,并实现控制调节。上海百若是慢应变速率应力腐蚀试验机的国内唯一专业性研发公司,在诸多技术难点方面取得了成功突破,并在设备安全和长期稳定性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测试,此类设备运行时间从1周到1、2年不等,运行时间长,设备的安全、可靠是首要考虑因素,我们在设备的各个方面设计了安全监测与保护,保障操作者、设备和试验的安全。在设备的研发过程中,我们与高校和研究院合作,得到了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上海应用物理研究所、厦门大学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使得设备的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慢应变速率应力腐蚀试验机应用范围广泛,主要研究材料在腐蚀介质环境下的腐蚀敏感特性,这些应用领域有:核电的一回路、二回路材料,热电材料,石化行业,海洋行业,汽轮机,及其它腐蚀性介质应用领域。
  • 危险化学品管理很关键,净气型储药柜给你解决方案!
    化学品管理是近年来非常热门的话题,从国家监管层面,也出台了各种管理措施,规范化学品生产、流通、存放、使用等环节。2020年1月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拟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化学品管理的安全。在实验室日常化学品使用中,存放的风险往往会被忽略,而实验室安全事故,往往都发生在化学品存放环节。实验室常见的问题如下:1 部分实验室没有试剂专库。试剂储藏室与实验准备在同一房间内,致使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过大,药品试剂易变质失效。2 保管环境不良。缺乏良好的通风设备或者净化过滤设备,既影响药品试剂的质量,也影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3 无清库制度。某些试剂库存时间过长、库存过多,造成浪费。4 缺乏规范分类知识与措施。药品试剂分类不科学,使用不方便。5 环保意识差。过期药品试剂不经过无害处理就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如何管理?实验室安全风险多,事故责任大!化学品安全管理不容忽视,其十六字管理原则是“分门别类,充分保护,规范使用,监管到位”,将化学品存放在储药柜内,从源头降低化学品存放风险。▅依拉勃无管道净气型储药柜柜体顶部过滤模块可以有效过滤吸附存放试剂挥发的味道,改善试剂间内整体空气质量,有效保护实验室及实验室人员。▅依拉勃始于1968年,专注于无管过滤技术50余年。作为实验室安全防护与空气净化这一细分领域的过滤专家,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全方位的安全防护过滤整体解决方案,有效降低实验人员化学品吸入风险。
  • 安全无小事 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正确使用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Safety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 SDS)是涵盖化学品基本特性、燃爆性能、健康及环境危害、安全处置和储存、泄露应急处理以及法规遵从性等信息的综合文件,共包括16部分内容。GB/T 17519-201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对每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5d67db2d-e0d4-46b8-b4e8-84215bbf2e7c.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pan style=" color: rgb(79, 129, 189) " strong 实验安全无小事,1997-2016年间全国高校实验室共发生110多起典型事故。这些事故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实验人员不规范操作造成的或者是由于对化学试剂性质不了解,在事故发生时处理不当使得事态进一步扩大。对这类事故的一个有效预防手段就是合理使用SDS。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首先,对每一个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的工作人员在进入实验室之前都应该经过专门培训,熟知常用化学试剂的性质,掌握一般事故发生时的处理措施 其次,每一个实验室都应该配备一份本实验室所有试剂的SDS或者制作成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如图1所示,摆放在实验室中最容易被拿到的地方以备事故发生时实验人员可以第一时间找到该化学品危险性概述、急救措施和消防措施。确保实验人员能有针对性的采取正确的措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9dcf67e-e0dd-4a92-9500-96aaad674a15.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图1 实验室化学品安全周知卡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16部分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一部分,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中英文名称、俗名、生产企业的具体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二部分,成分/组成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有害成分、含量及CAS号。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三部分,危险性概述。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危险性类别、侵入人体的途径、健康危害、环境危害以及燃爆危险。如western blot常用的丙烯酰胺是一种蓄积性的神经毒物,主要损害神经系统。中毒主要因皮肤吸收引起。该物质可燃,有毒,为可疑致癌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四部分,急救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人体在没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暴露于大量的化学品时应该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如苯酚进入眼睛时应立即翻开上下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至少15分钟,就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五部分,消防措施。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如甲醇遇明火、高热能会引起燃烧爆炸 其蒸汽比空气重,能在较低处扩散到相当远的地方,遇火源会着火回燃,灭火剂可用抗性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扑救。再比如盐酸能与一些活性金属粉末发生反应,放出氢气,如遇火情,灭火时应选用碱性物质如碳酸氢钠、碳酸钠、消石灰等中和,也可用大量水扑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六部分,泄露应急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化学品泄露之后的应急处理措施。该部分描述了各种化学品小量泄漏及大量泄漏时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七部分,操作处置与储存。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操作注意事项与储存注意事项:比如盐酸应贮存于阴凉、通风的库房,库温不超过30℃,相对湿度不超过85%,由于盐酸易与胺类、碱金属、易(可)燃物发生反应,因此存放时应与这些物质分开存放,同时储存区应备有泄露应急处理设备和合适的收容材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八部分,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描述了化学品最高容许浓度、监测方法以及呼吸系统、眼睛、身体、手的防护。其中手防护是我们实验过程中最常使用,也是最容易做到的一种防护措施。但是不同性质的化学物质需要使用相应材质的手套才能达到防护效果,比如使用盐酸时应佩戴橡胶耐酸碱手套 使用乙腈时应佩戴橡胶耐油手套,实验室常用的丁腈手套就属于橡胶耐油手套。选购手套时最好看清材质与说明,不要乱用一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九部分,理化特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熔沸点、闪点、爆炸上限以及溶解性和主要用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部分,稳定性和反应性。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稳定性、禁配物、避免接触的条件、聚合危害以及分解产物信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一部分,毒理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引起化学品急性、亚急性、慢性中毒的中毒剂量,中毒表现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特性。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二部分,生态学资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生物降价性、非生物降解性以及生物富集性。例如,汞是常见的重金属污染物之一,主要以颗粒物、元素蒸汽、二氯化汞蒸汽、无机亚汞、甲基汞化合物等形式释入环境。大部分汞以无机的和苯基的形态进入水环境、通过细菌的甲基化活动进入水生生物链,进一步在鱼虾类动物体内发生生物蓄积,最终通过这些生物的食用进入人体。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三部分,废弃处理。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了化学品的废弃物性质以及废弃处置方法。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废弃试剂都是交由有专业资质的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实验室工作人员通常只需做好废弃物保管工作即可。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四部分,运输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化学品的危险货物编号、包装标志、包装方法以及运输注意事项。每一种化学试剂根据其理化特性的不同,包装是有一定区别的,比如高氯酸的包装方法有以下几种:玻璃瓶或塑料桶(罐)外全开口钢桶 磨砂口玻璃瓶或螺纹口玻璃瓶外普通木箱 安瓿瓶外普通木箱。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五部分,法规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主要描述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该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等方面的相应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第十六部分,其他信息。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strong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获取方式: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1、生产企业应随化学品向用户提供该文件,所以您可以在购买产品时向化学品供应商索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2、将要查询的化学品输入以下网址即可查询http://www.somsds.com/msds.asp(这个网址还是挺实用的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本文作者:杨慧 河北医科大学) /p
  •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公布化学物质指引最新版本
    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在2011年6月29日推出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规定指南简短版,澄清在欧洲市场投放产品的公司应负的责任,对出口商十分有用。   于2006年通过的《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规例)对物品所含化学物质订立规定,是篇章最浩繁的欧盟规例之一,业者十分需要一本指引以协助他们履行责任。最近更新和缩短的版本能满足他们的需要。   REACH适用于化学物质、化学物质混合物和含有化学物质的物品。REACH订下的规定,大部分是针对活跃于欧盟市场的产品生产商及进口商。不过,ECHA强调通报物品所含物质资料的责任十分重要,这个责任不单落在欧盟境内的物品生产商和进口商身上,也涵盖更广阔的供应商类别,不论他们设于世界何处。   ECHA就通报责任提供若干澄清。当某件物品超过0.1%的成份足以严重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供应商有责任向供应链下方的接收者提供安全资料。当消费者索取该等资料时,供应商也有责任提供。   ECHA草拟了一份非常高度关注物质(简称SVHCs)建议清单,名单上的所有物质都被视为危险物质,若某物品超过0.1%的部分含有建议清单所列的一种物质,则供应商有责任通报。   至于0.1%上限的计算方法,指南亦有澄清。通报责任适用于所有对欧盟的出口,不论其数量(例如即使每年不足1公吨)。此外,一件物品的包装被视作与其内容物区别开来的物品。因此,通报SVHCs资料的责任也适用于包装。   关于资料应于何时向何人提供,所有贸易商均须自动通知接收者,即供应链下游的业者,产品含有SVHCs。所有工业或专业用家和分销商都是接收者,消费者却不是。另一方面,供应商须应消费者要求提供资料,在45天内免费答覆消费者查询。   何谓相关安全资料?根据指引,安全资料是让用家能安全地使用某件物品的必需资料,例如使用方法、潜在风险、风险管理、产品寿命、处置指示、储存或运输条件。无论如何,供应商至少须告知有关物质的名称。   安全资料应如何提供?REACH规例没有指明形式。指引文件提到,企业必须选择一种形式,可确保资料能随时提供予物品接收者或消费者。   由于通报已成为活跃欧盟市场的企业的法定要求,这些企业日益需要取得关于进口产品成份的可靠资料。因此,ECHA强调供应链上业者加强沟通的重要性。   消费品零售商依赖上游供应商提供正确资讯。ECHA在指引中明白地建议,供应链底部的公司应直接主动地接触生产商和制造商 供应商可以引入认证,向其买家保证制造过程中没有使用 某些物质,或是含量不超过上限。第二个建议是在合约中排除或限制某些物质用量。
  • 国庆期间重点危险化学品将加强安全管理
    中新网9月4日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进一步做好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期间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稳定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确保相关庆祝活动顺利举办。   公告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严格控制加油站成品油的罐装零售。   各地要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日常监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销售危险化学品。   加强对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重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重点危险化学品的销量、储存量和流向 采取可靠的保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重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当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严禁倒买倒卖。   实行重点危险化学品购买实名登记制度。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准购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销售登记制度,如实查验购买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购买人的居民身份证,详细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购买人员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购买日期及所购买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等情况,并连同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准购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存档备查。凡无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准购证的,任何单位不得对其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或剧毒化学品。   公告强调,凡购买、销售重点危险化学品的,必须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尤其是因疏于管理、玩忽职守而导致发生事故、事件的,由安全监管、公安、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各地安全监管、公安、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和增加重点危险化学品品种。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10月9日废止。   附件:重点危险化学品名单
  • 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该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 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 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 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第一百零二条本条例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 北京暂停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针对天津爆炸事故,北京市副市长张延昆主持召开视频会议,通报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情况,并对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工业企业安全监管重点工作进行部署。2015年8月17日至9月6日,本市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暂停生产经营活动,对化学品实行封库储存。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暂停施工改造工作,停止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 漫画图解危险化学品存储知识
    处理化学品后一定要清洗双手方可进食不要在存放化学品的地方进食尽量使用恰当工具以防止倾斜外泄不要在存储化学品的地方吸烟保持地面清洁以避免搬运危险品时摔倒要注意不同的危险品是否可以混放不要超额存放,避免阳光暴晒不要大力摇动危险品,剧烈震动可能导致容器内压力过量而发生泄漏搬运时不要跑步,以免碰撞导致颠倒危化品进入身体的途径使用恰当的个人防护,可避免危险品危害发生意外时的应变行动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天津阿尔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量稳定的高纯度分析检测用有机化学标准参照物纯品,纯品溶液,和各种混标溶液,涵盖食品检测、环境监测、医药研发标准品参照物,兽残、农残标准品参照物等。所有产品都可提供完整的质量检测报告(CoA)、MSDS、储存记录,可溯源。我们致力于以优质的产品、可靠的质量、合理的价格、负责的态度、互相尊敬的关系与广大客户合作共赢。
  • 标准品使用常见问题系列--标准品验收及储存篇
    1. 标准品到货后需要查验哪些信息呢?重点查验以下信息:(1)产品信息中英文名称、CAS#、性状、规格、特性量值(2)储存条件储存温度、光敏性、是否需要惰性气体保护(3)保质期关注是否在有效期内,避免超期(4)厂家信息便于出现问题得到技术支持也可以根据CANS-GL035的要求设计验收记录表格,记录相关数据。2. 所订标准品需要冷冻或者冷藏储存,到货后发现冰袋化了,还可以入库吗?标准品证书上给出的储存温度是长期储存的温度,与标准品短期运输温度并不相同。为了保证标准品运输过程的稳定性,生产厂商会模拟运输过程进行短期的稳定性监测,在-20℃ 至60℃ 的温度区间内进行15天的稳定性监测来确保标准品在运输过程中特性量值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只要运输时间不超过15天并且到货以后及时按照证书要求进行储存,标准品一般不会产生问题,可以放心入库。3. 购买的是安瓿瓶包装的标准溶液,开封后如何保存?安瓿瓶包装的标准溶液都是一次性使用的,一旦开封不可以再次熔封作为标准品使用。可以将安瓿瓶中的样品一次性取出稀释成储备液,并储存在密封性良好的样品瓶中。4. 标准品开封后保质期与未开封时一致吗?不一致。标准品生产厂商给出的保质期是未开封的保质期,用户需根据开瓶频率和储存温度等实际使用情况对特性量值进行定期核查。5. 库里的标准品过期了怎么办? 过期标准品如果一直按照证书要求储存并且未开封使用,客户可咨询该标准品生产厂商该款标准品能否进行保质期延期,如果可延期厂商会提供新证书以延长保质期,该标准品可以继续使用。如果过期标准品已经开封,则不可继续作为标准品使用。更多标准物质常见问题请详询400-860-5168转3034。
  • 依拉勃净气型储药柜亮相实验室的安全与注意事项培训班会议
    2013年7月17至18日,福建省药品检验所老师举办实验室安全与注意事项课程,各省市药检所、药厂及其它涉药企业的相关检验人员参加了培训。 福建省药品检验所老师正在上实验室安全与注意事项课程 会上老师阐述了23种常用化学品的TWA值及其危害。当前,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有害化学气体失去敏感度,并误认为微量化学气体的吸入对人体危害微乎其微,故不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日积月累,将会使实验室人员受到疾病威胁。像实验室常见的几种化学品,乙醚,可能引发头痛、头晕、易激动或淡漠、嗜睡、忧郁、体重减轻、食欲减退、恶心、呕吐、便秘等症状;甲苯,可能引起神经衰弱综合症,肝肿大;硝酸,可能引起腐蚀性口腔炎和胃肠炎及肺炎等症状。 课上老师直接引用我们彩页23种常用化学品的TWA值及其危害做课件 针对实验室有毒气体的吸入安全问题,福建省药检所老师们采用依拉勃® 公司的净气型储药柜作为防护措施。净气型储药柜通过活性炭过滤器来吸附挥发出来的有害物质,达到净化实验室的目的,保护实验室及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此举让更多的药检所、药厂的老师们了解了实验室新型防护理念。会后有很多老师向依拉勃® 广州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询问净气型储药柜的详细介绍与价格。 福建省药检所老师用我们图片做为例子来说明他们单位怎么解决问题 此次培训会,采用了新颖的方法,通过用户的自身体验,来展示了我们依拉勃® 公司的产品,并使用户更加信赖我们的产品。
  • 实验室化学试剂管理要注意哪些事项?你知道吗?
    化学试剂是实验室里品种最多、消耗量最频繁、危险性也最大的物质。如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剧毒性化学试剂、强腐蚀性、强氧化性等化学试剂领取后要存放在专用的危险性试剂柜里 使用时也要特别注意,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以免使用不当对实验人员及实验设备造成危害。下面就实验室化学试剂的购置、保管、存放及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等方面谈一谈对化学试剂的管理。   1、实验室化学试剂的领取   (1)化学试剂的领取要根据实验通知单,实验室管理员备好需要的化学试剂。一般化学试剂,由学科教师办理登记手续,方可领取。危毒品、贵金属化学试剂,要以满足实验教学为原则,经任课教师申请、经分管领导的核准,方可领取。   (2)每次领取的化学试剂数量,实验室管理员要称量,及时记载在容器上的毛重标签上,以作记帐凭证之用。   (3)领取化学试剂或者药品时,应确认容器上标示名称是否为需要的实验用药品。注意药品危害标示和图样,是否有危害。为了你的安全和实验的顺利进行,请察看药品报告单 ( 若存在的话) 和试剂或药品的安全数据单(MSDS)。   (4)领用易燃易爆、剧毒品、强腐蚀性、强氧化性等危险性试剂时必须提前申请上报,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并一次配制成使用试剂。对剧毒品发放本着先入先出的原则,发放时有准确登记 ( 试剂的计量、发放时间和经手人)。凡是剧毒品必须是双人领取,双人送还,否则剧毒品仓库保管员有权不予发放。   2 实验室化学试剂的保管   2.1 化学试剂的保管应视其性质而定   一般试剂可保存在玻璃瓶内 对玻璃有强烈腐蚀作用的试剂,如氢氟酸、氢氧化钠应保存在聚乙烯塑料瓶内 易被空气氧化、分化、潮解的试剂应密封保存 易感光分解的试剂应用有色玻璃瓶贮存并藏于暗处 易受热分解及低沸点溶剂,应存于冷处 剧毒试剂应存于保险箱 有放射性的试剂应存于铅罐中。   2.2做好化学试剂的经常性保养工作   如果化学试剂保管不当,就会失效变质,影响实验的效果,并造成物质的浪费,甚至有时还会发生事故。因此,科学地保管好试剂对于保证实验顺利进行,获得可靠的实验数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化学试剂的变质,大多数情况是因为受外界条件的影响,如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水蒸气、空气中的酸碱性物质以及环境温度、光照等,都可使化学试剂发生氧化、还原、潮解、风化、析晶、稀释、锈蚀、分解、挥发、升华、聚合、发霉、变色以及燃爆等变化。经常检查储存中的化学试剂的存放状况发现实际起过的储存期或变质应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妥善处理 ( 降级使用或报废) 和销帐。在正常储存条件下,一般化学试剂贮有不宜超过2年,基准试剂不超1年。   为了避免环境和其他因素的干扰,所有化学试剂一经取出不得放回贮有容器: 属于必须回收的试剂或指定、退库、的试剂,必须另设专用容器回收或贮存,具有吸潮性或易氧化,易变质的化学试试剂必须密封保存,避免吸湿解,氧化或变质。定期盘点,核对出现差错应及时检查原因,并报主管领导或部门处理。   3实验室化学试剂的存放   化学试剂都应存放在试剂瓶里,塞紧瓶盖子,放置牢固橱柜架上,以保安全。且放置应排列整齐有序,并方便取用。所有化学试剂均应粘贴标签,标明试剂溶液的明称、浓度和配制时间。标签大小应与试剂瓶大小相适应,字迹应清晰,字体书写端正,并粘于瓶子中间部位略偏上的位置,使其整齐美观,标签上可以涂以熔融石蜡保护。保存化学试剂要特别注意安全,放置试剂的地方应阴凉,干燥,通风良好。因试剂的种类多种多样,一般试剂按无机物和有机物两大类进行分类存放,特殊试剂及危险试剂另存。   3.1无机物化学试剂的存放   按盐类、单质、氧化物、碱类、酸类等类别分别存放。盐类一般按金属离子所在周期表中的位置,也是从左向右,先下盐后酸式盐的方法分类: 如钠盐&mdash 硫化钠、碳酸钠、硅酸钠、亚硝酸钠、硫酸钠、硫代硫酸钠、钙盐等。单质再分成金属和非金属类或以单质元素在元素周期表中的族分类。氧化物也按元素周期表的族的顺顺序分类。酸类中的不含氧酸可按酸根元素在周期表中的族次由左向右,从上到下来分类: 如氢卤酸、氢氟酸、盐酸、氢溴酸、氢碘酸等。含氧酸可按成酸元素的族次分类: 硼酸、硝酸、硫酸、磷酸等。碱类主要按碱可中金属元素在周期表中的族次分类: 如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氢氧化镁、氢氧化钙等。   3.2有机物化学试剂的存放   按官能团分类: 如烃类 ( 饱和烃、不饱和烃) ,烃的衍生物 ( 醇、醛、酮、酸、醚、酯) ,碳水化合物,含氮化合物,有机离分子化合物等。每种试剂应按纯度级别依次排列,配制的溶液应与固体试剂分别存放。   3.3特别注意: 危险性化学试剂的存放   危险性化学试剂具有较高化学活性的物质,如易燃易爆试剂、腐蚀性试剂、毒害性试剂、氧化性试剂、放射性等有害于人和环境的一系列的&ldquo 烈性&rdquo 化学物质,其&ldquo 活性&rdquo 之高,甚至可以自行分解并威胁生命财产安全,必须认真对待。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危险性化学试剂的包装上均带有危险性标志、危规编号,在相关的试剂手册中也有文字说明。   (1) 易燃易爆性化学试剂必须存放于专用的危险性试剂仓库里,并存放在不燃烧材料制作的柜、架上,温度不宜超过28℃ ,按规定实行&ldquo 五双&rdquo 制度。实验室少量瓶装可设危险品专柜,按性质分格贮存,同一格内不得混放氧化剂等性质的抵触品,并根据贮存种类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自动报警装置。低沸点极易燃烧试剂宜低温下贮存 ( 5℃以下,禁用有电火花产生的普通家用电冰箱贮存)。   (2)氧化性试剂则不得与其他性质抵触的试剂共同储存。包装要完好,密封,严禁与酸类混放,应置于阴凉通风处,防止日光曝晒。   (3)腐蚀性试剂储存容器必须按不同的腐蚀性合理选用,酸类应与氰化物,发泡剂、遇水燃烧品、氧化剂等远离,不宜与碱类混放。   (4)剧毒性试剂应远离明火、热源、氧化剂、酸类及食用品的通风良好处贮存,一般不与其他种类共同储存,且应按规定贯彻 &ldquo 五双&rdquo 制度。。   (5)化学试剂中遇水易燃试剂一定要存放在干燥、严防漏水及暴雨或潮汛期间保证不进水的仓位。不得于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品存放在一起,亦不得与其他危险品混存混放。   除以上三大类还有其他类: 如指示剂,按酸碱指示试剂,氧化还原指示剂,其他指示剂,染色剂等分类存 清洗剂又按酸性化学洗液,碱性化学洗液,其他化学洗液及普通清洗剂。   4化学试剂安全使用的注意事项   取出的药剂不能倒回原试剂瓶中,取完药剂应随即盖好,不要乱放,以免张冠李戴。为安全起见,在使用化学试剂之前,首先对其安全性能&mdash 是否易燃易爆,是否有腐蚀性,是否有毒,是否有强氧化性等等,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使用时才能有针对性的采取一些安全防范措施,以免使用不当造成对实验人员及实验设备的危害。下面从化学试剂的安全性能分类,对各类化学试剂使用中的注意事项分别加以介绍。   4.1易燃易爆化学试剂   一般将闪点在 25℃以下化学试剂列入易燃化学试剂,它们多是极易挥发的液体,遇明火即可燃烧。闪点越低,越易燃烧。使用易燃化学试剂时绝不能使用明火,加热也不能直接用加热器,一般不用水浴加热。在使用易燃化学试剂的实验人员,要穿好必要的防护用具,最好戴上防护眼镜。   4.2有毒化学试剂   一般化学试剂对人体都有毒害,在使用是一定要避免大量吸入 在使用完公演试剂后,要及时洗手,洗脸洗澡,更换工作服,对于一些吸入或食入少量即能中毒致死的化学试剂,如: 氰化钾、氰化钠及其氰化物 三氧化二砷及某些砷化物、二氯化汞及某些汞盐、硫酸、二甲酯等等。在使用时一定要了解这些试剂中毒时的急救处理方法,剧毒试剂一定要有专人保管,严格控制使用量。   4.3腐蚀性化学试剂   任何化学试剂碰到皮肤、粘膜、眼、呼吸器官是都要及时清理,特别是对皮肤、粘膜、眼睛、呼吸器官有极强腐蚀性的化学试剂,如: 各种酸和碱、三氯化磷、溴、苯酚、天水肼等,在使用前一定要了解接触到这些腐蚀性化学试剂的急救处理方法。如: 酸溅到皮肤上要用碱液清洗等等。   4.4强氧化性化学试剂   强氧化性化学试剂都是过氧化后是含有强氧化能力的含氧酸及其盐。如: 过氧化氢、硝酸钾、高氯酸及其盐、高锰酸钾及其盐过氧化苯甲酸、五氧化二磷等等。再适当的条件下可放出氧发生爆炸,并且与有机物、铝、锌粉硫等易燃物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使用时环境温度不高于30℃,通风要良好,并不要与有机物或还原性物质共同使用 ( 加热) 。   4.5遇水易燃试剂   这类化学试剂有钾、钠、锂、钙、电石等等,遇水即可发生激烈反应,并放出大量热,也可燃烧,在使用时要避免与水直接接触,也不要与人体接触,以免灼伤皮肤。   4.6放射性化学试剂   使用这类化学试剂时,一定要按放射性物质使用方法,采取保护措施。其它类的危险化学试剂,无论常用不常用,在使用前一定要了解它的安全使用注意事项,方可使用。   在化学实验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疏忽大意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问题是遇到事故发生时要有正确的态度、冷静的头脑,做到一不惊慌失措,二要及时正确处理,三按要求规范操作,尽量避免事故发生。例如浓硫酸稀释时,浓硫酸应沿着容器的内壁慢慢注入水中,边加边搅拌使热量均匀扩散。在做有毒气体的实验中,应尽量在通风橱中进行。不慎将苯酚沾到手上时,应立即用酒精擦洗,再用水冲洗等等。   总之,化学试剂的管理必须要求管理人员具备专业的从事化学试剂管理的知识。包括常用试剂的性状、用途、一般安全要求、急救措施、报废试剂的处理及消防知识等。严加管理化学试剂才能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这是实验室安全的重要环节。
  • 2014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于9月25日在京召开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电子电器生产也与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应用息息相关,包括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继欧盟实施REACH法规以来,全球范围内各个国家陆续更新相关化学品管理法规,这给整个工业界带来了深远影响,也造成巨大冲击。   电子化学品作为专项化学品,是为电子工业配套的精细化工产品,主要包括集成电路和分立器件、电容、电池、电阻、光电子器件、 印制线路板、液晶显示器件、显像管、电视机、计算机、收录机、录摄像机、激光唱盘、音响、移动通讯设备、传真机等电子元器件、零部件和整机生产与组装用各种精细化工材料。   电子化学品行业新技术兴起和推广异常迅猛,各类电子化学品之间在材料属性、生产工艺、功能原理、应用领域之间的差异较大,而单一产品具有高度专用性、应用领域集中。电子化学品行业领域广阔,下游应用众多。这些特性决定了电子化学品风险管控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在生产、销售、使用、储存和运输等全生命周期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非常重要和必要。   为提高产业链相关各企业对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风险管控的意识,加强对法规、标准的正确理解,促进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希望通过充分研讨目前管理模式运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国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机制的改进,也更利于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应会员企业要求,拟于2014年9月25-26日在北京举办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控高峰论坛。将邀请各主管部门、相关登记机构等解读政策并听取企业意见和建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   二、主办单位: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三、支持单位:   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   北京赛西认证有限责任公司   四、时间:2014年9月 25-26 日   (9月25 日8:00 -8:50报到,25-26日9:00-17:00开会)   五、地点:北京 京友饭店(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59号)   六、拟设主题:   1. 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   2. 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3. 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4.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5.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6. 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   7. 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   8. 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9. 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10. 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如果有企业希望发言,请与我们联系)   七、参加范围:信息通讯、消费电子、家用电器、汽车电子、节能照明、工业控制、航空航天、军工等电子电器生产及配套元器件原材料企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单位等的管理人员、法规负责人等 相关行业协会及组织。   八、会务费:2500元/人,含会议午餐。( 请最好提前办理汇款)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公主坟支行   帐 户: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帐 号:0200004609014427788   联系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秦立东   联系电话:010-68207850/51 传真:010-68273279   网站: www.cqae.com E-mail:huiyuan@cqae.com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二○一四年九月一日 日 程 安 排 9月25日 8:20-8:50报到 9:00-9:05 介绍嘉宾 主持人: 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 时 间 议   程 拟 邀 嘉 宾 9:05-9:15 欢迎致辞 主办单位领导 9:15-9:30 领导讲话: 齐抓共管,推动化学品全生命周期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领导 9:30-10:30 10:30-10:40 报告题目:化学品分类标签工作进展及管理要求 内容提要:1、GHS推行进展 2、GHS管理要求及法规标准体系 3、分类标识体系在化学品综合管理中的应用 4、化学品GHS分类与危化品管理关系 交流答疑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石化处 10:40-11:40 11:40-11:50 报告题目: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 内容提要:1、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要求 2、危化品检验现状、各口岸实际管控状况 3、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 交流答疑 国家质检总局资源与化学品处 12:00-13:30 会议午餐 13:30-14:10 14:10-14:20 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要求 2、化学品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3、下一步工作思路 交流答疑 环境保护部污防司化学品处 14:20-15:20 15:20-15:30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内容提要: 1、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要求 2、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风险评估 交流答疑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 15:30-16:30 16:30-16:40 报告题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实施要求 内容提要:1、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要求 2、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 交流答疑 9月26日 9:00-9:40 9:40-9:50 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定及管理机制 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进口登记及目录制定最新进展 2、危化品进口登记的目前状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交流答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管三司 9:50-10:50 10:50-11:00 报告题目:危险化学品登记与GHS实施 内容提要:1、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要求 2、危险化学品申报登记实施进展 3、危险化学品分类与鉴定 4、申报登记常见问题分析 交流答疑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 11:00-11:40 11:40-11:50 报告题目:日本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内容提要: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 交流答疑 日本经济产业省化学品物质管理处 12:00-13:30 会议午餐 13:30-14:30 14:30-14:40 报告题目:欧盟危险化学品管理最新进展 内容提要 1、法规要求 2、管理现状及实施经验 交流答疑 14:40-15:20 15:20-15:30 报告题目:企业GHS分类和标签管理实践经验分享 交流答疑 15:30-17:00 座谈(与主管部门一起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管理,提升管理绩效,助力企业和行业发展) 工信部、环保部及登记中心、安监总局及登记中心、质检总局、参会企业   注:具体日程请以当天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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