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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污染土壤取样套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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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污染土壤取样套件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答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苯胺的检测方法等问题
    1.关于土壤现状监测点位如何选择的回复来信:  根据土壤导则要求污染影响型建设项目,二级要求监测柱状样和表层样,三级要求监测表层样。如果建设项目场地已经硬底化,该如何如何选取监测点?是需要把已经硬底化的场地破坏还是另外选取监测点?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2.关于土壤破坏性监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一家木工喷漆企业租用其他厂的部分厂房,一层做木工,二层做喷漆(油性+水性)。按土壤导则规定,起码是土壤二级评价,需要在占地范围内布设3个柱状样,1个表层样。而厂区内部无绿化,场地均采用水泥硬化,请问占地范围内可否不进行土壤监测?回复: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如果项目场地已经做了防腐防渗(包括硬化)处理无法取样,可不取样监测,但需要详细说明无法取样原因。 3.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扩大化问题的回复来信:  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问题,希望得到你的回应。在实际工作中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对所有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包括原来是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只要是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在土地收储前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每宗地的调查费用都在几十万元,增加了用地企业的负担。我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反映这种土壤检测扩大化的问题,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是:他们与省生态环境厅与部有关单位沟通并咨询法律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要求,只要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而我理解对于农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不用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使需要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也应该是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费用由政府负担。希望部长给个明确的回复:是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全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还是只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4.关于请教土壤中苯胺的检测方法的回复来信:  按照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3推荐的检测方法,土壤中苯胺要按照《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来进行检测分析,但HJ834该标准方法中并没有“苯胺”该参数,请问未来是否会有针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 回复:  为配套《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实施中苯胺的测定,我部正在组织制订《土壤和沉积物 苯胺类和联苯胺类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目前,该标准已公开征求意见。在该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实验室按《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27417-2017)、《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168-2010)和《土壤和沉积物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834-2017)相关要求做好方法验证,确保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选择性、线性范围、测量范围、基体效应影响、准确度、精密度和测量不确定度等满足GB36600—2018苯胺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要求的基础上,可以使用HJ 834-2017开展土壤中苯胺的监测工作。5.关于农用地变更用途是否需要做土壤污染检测问题的回复来信:  非污染和疑似污染的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的,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检测。回复:  一、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 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意见》(环办土壤〔2019〕47号),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遵循分阶段调查的原则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阶段开展。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6.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来信:  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每种土壤类型设定的监测点,应对GB36600表1所列45项因子进行监测。如果环评阶段监测点设置在农田,监测45项因子,但是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中因子不全,是只评价标准中所含因子,还是参照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标准去评价? 回复: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目的一是了解或掌握调查评价范围内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相关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确保建设项目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对现状监测因子的要求,“基本因子为GB 15618、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因此,农林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对于需要监测基本因子的监测点位,其基本因子根据下表所列标准的基本项目选取:7.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来信:  咨询一下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里面的两个问题 1、土壤导则中“6.2.2.2 建设项目所在地周边的土壤环境敏感程度分为敏感、较敏感、不敏感,判别依据见表3.”想咨询一下,“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是否指的是项目红线范围内邻近的区域?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是有其他定义的方法?2、土壤导则中“7.4.3 现状监测点数量要求”中的“表6 现状监测布点类型与数量”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回复:  一、土壤导则里中“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污染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条件、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等判定。二、针对土壤导则表6中的柱状样点为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深层取样,取样深度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范围确定,非固定值,表注中的 “b柱状样通常在0-0.5 m、0.5-1.5m、1.5-3 m分别取样,3 m以下每3 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应根据土体构型,选取最具代表性的土层进行取样。
  • 检测土壤,传统取样分析方法够不够?
    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土地污染也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污染中毒事件也时有发生。2016年4月,新华网报道称,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493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查出患有淋巴癌等。据悉,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上曾是三家化工厂,学生们的身体异常情况疑与化工厂“毒地”相关。为了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法规,2016年5月28日,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我国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美国环保局提出可以采取XRF检测方法传统取样分析法vs.XRF分析仪分析法 奥林巴斯GPS-XRF 实例分析:场地环境评估爱尔兰戈尔韦城(Galway)运动场地土壤中重金属污染元素识别及绘图使用手持式XRF进行场地评估的成本效率举例: $5000 预算最优化取样来减少实验室分析花费及报告时间;并提高整体数据的价值。总结: 如果分析太少样品会导致分析结果错误或不全面。实验室ICP分析成本高,效率低,不利于进行全面的场地评估。更多原地便携式XRF分析结果,结合个别样品实验室 ICP分析确认,可以提高采样密度,样品容量,且获得更全面的场地评估结果。便携式XRF分析仪Vanta解决方案Vanta分析仪可在数秒内检测出RCRA(《资源保护及恢复法案》)中所规定的需优先探测的污染金属,以及限制的金属。需优先探测的污染金属包括:银(Ag)、砷(As)、镉(Cd)、铬(Cr)、铜(Cu)、汞(Hg)、镍(Ni)、铅(Pb)、硒(Se)、铊(Tl)、锌(Zn)限制的金属包括:银(Ag)、砷(As)、钡(Ba)、镉(Cd)、铬(Cr)、Hg(汞)、铅(Pb)和硒(Se)新型Vanta系列仪器性能改进:坚固耐用,高效多产仪器配备SD存储卡可使用WI-FI,蓝牙(Bluetooth)适配器进行数据传输可使用USB闪存盘进行方便快速的数据传输Axon技术提高分析结果的精准性IP 65/64—防尘防水坠落测试(MIL-STD-810G)探测器快门闸保护及聚酰亚胺网眼保护分析土壤的矿物成分可选用Terra
  •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土壤监测及其他配套服务细分领域或将率先受益
    p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 /p p   2014 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土壤污染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p p   一直以来,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我国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这些规定十分分散,缺乏系统性,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系统有序地进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一套系统、综合的法律对策、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因此,《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9a4de6fb-ff36-490f-8406-076a415cf623.jpg" title=" 土壤.jpg" alt=" 土壤.jpg" / /p p   那么,《土壤污染防治法》都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p p   纵观《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总体来讲,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一些解读。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span /p p   为了防止责任主体众多导致可能出现的混乱,本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p p   并且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p p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确立土壤污染责任主体 /span /p p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 /p p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但当土壤已经受到污染时,还可以通过修复,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这就需要设计出法律责任承担的方案了。 /p p   土地污染责任的承担者是谁?本法提出,是土地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包括以下13类: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 3)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 4)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单位 6)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 7)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 8)修复施工单位 9)土地使用权人 10)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 11)债权、债务继承人 12)任何单位和个人 13)地方人民政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span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p p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p p   b)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span /p p   此次法规中提及的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被众多专家、环保人士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国家基金制度等措施破解土壤污染防治的高成本问题。在中国,许多土壤污染被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并且修复的成本巨大。谁来治、怎么治、治理费用由谁承担变成了环保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p p   这些问题在本法中都得到了回应。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p p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p p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p p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最强污染防治法 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要目的 /span /strong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强”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认为是“最强”,一方面是体现在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一块,另一方面是对污染责任人追究这部分。 /p p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我们看到,在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法律规定得非常详细。《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可以看到,土壤污染修复的义务是从调查开始的,土壤修复前后的一系列工作都离不开土壤检测。而且法律中把相关利益人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详细,包括政府的责任、使用权人的责任、污染人的责任还有农用地上农民的责任。 /p p   另外,我们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对行政罚款没有规定特别巨大的数额。据了解,这是为了让责任人做风险管控和修复,这是特别大的一笔支出。《土壤污染防治法》没有把主要的责任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让污染责任人承担责任,单看处罚金额,可能会觉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处罚的力度小,但是,法律的重点是要求相关责任人去做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这也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主要目的,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支持。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期间,业内估算土壤修复这块的产值将有较大的规模,在法规正式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还是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对全部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是不可行和不科学的,实在必须要修复的土壤才会去修复。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在“防”字,法律条文对预防、监控和责任归属着墨颇多,重点还是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以对未来造成新的污染进行控制和归责。而要完成这一系列的工作,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清楚则是基本前提。简而言之,《土壤污染防治法》传递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测是基础,防是重点”。 /p p   对于当前的存量污染我国依然有治理经费不足、大面积修复难以负担的问题,并不能释放很大的土壤修复市场空间。然而无论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还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要求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我们不难看出,土壤环境监测市场具有较大潜力,引入第三方监测力量也是大势所趋。 /p
  • 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 修复技术仍在追寻中
    全国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估计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尚未动工修复 蜈蚣草 广东土壤研究所陈能场博士等用水稻作修复实验,图为研究人员正在对不同作物比较称重。资料图片 目前国内科学家还没有找到一种经济、有效、适合大规模农田治理的科学修复模式,大多土壤重金属治理模式还处于实验室摸索阶段。——华南农业大学博导陈日远 中国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已是不争的事实,但污染状况如何,至今尚未有清晰的全国地图。 受重金属污染的各种土地,还能重新修复使用吗?目前,尽管国内乃至全球的修复技术五花八门,但真正经济、有效、能成规模运用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仍在追寻之中。 幸运的是,一种专门针对砷污染的生物修复技术,眼下已在国内进入规模实验阶段。 重点防控西南 从污染面积上看,镉为首,从健康风险上看,砷最毒 大地也会生病。 2009年,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中毒、山东临沂砷污染……土壤重金属污染强烈刺痛人们的神经。 全国究竟有多少土地已被重金属污染,或身临污染的悬崖? 事实上,在全国各地重金属污染事件集中爆发之前的2005年,由国家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国家部委牵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一次超大规模的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这也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土壤健康调查的第一次。 “参与调查的科研人员,都经过专门培训,通常按照平均8公里×8公里的调查范围取样,成网格状在全国调查各种土地现状”,一位参与这次全国土壤重金属调查的科研人员称,包括青海、新疆等地在内,除各地明显的山地、荒地、人类干扰活动少的地区外,所有调查都是标准取样。 然而,截至目前,这项历时5年多的全国土壤重金属调查结果还未正式公开。相关人士透露,不算地方配套资金,整个项目目前耗资已远超过10亿元。 “从调查方法上看,还不够科学,或者科学的严谨性不够,比如人口稀少处、污染密集区,都以同样标准密度来取样调查,其出来的结果是不足信的”;“再说在6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取哪一个调查样点为数据采集对象,随意性很大”,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举例,以300平方公里的北京市中心城区面积而言,全国调查就只取5个样点,这些点是取在学院旁边,还是工厂旁边,所取得的调查数据差别很大。 陈推测,可能正是因为调查方法上存在争议或不足,以及土壤重金属污染后果严重,一旦形成即具有不可逆性,很难恢复,“比水污染、空气污染更难治理”,所以导致国家相关部委对最后形成的调查结论慎之又慎。 “如果真要准确摸清楚全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现状,还需要进行加密调查”,“毕竟土壤调查涉及许多专业问题,不是那么简单,比如空间尺度效应,小范围(调查)没问题,大范围(调查)就出问题,还有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准确测定,都相当不容易”,陈称。 1999年,为掌握北京市土地重金属污染现状,中科院与北京市自然基金合作,对北京市进行高密度取样调查。“平均每100亩地就分布一个样点,整个北京市共取了1000多个调查样点,要是放在全国土壤调查里边,按调查标准,就只有200多个样点”,陈同斌介绍,他的一个40多人的科研团队,几年后,拿出一份《北京市土壤和蔬菜(农产品)重金属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 虽然这份调查结果至今也未公开披露,但陈表示:“调查结果证明土壤重金属污染比较严重”。从事土壤修复研究多年的他分析,不规范的采矿业及其下游冶炼产业,是造成土地重金属污染的元凶,同时西南山地多雨,极易扩散,健康风险度高,全国重点防治地区应在我国矿业发展密集的西南地区,同时长三角等地也污染严重。“从污染面积上看,国内专家认为镉污染最严重,但如果从健康风险评估角度,我认为是类金属砷污染,因为砷的致命剂量非常小”。 华南地区一位也参与了全国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的专家,证实“全国状况不容乐观”,“重金属土壤污染面积肯定不小于国土面积的5%”。 城市“毒地” 全国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估计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尚未动工修复 人们通常将密度大于4.5克/立方厘米、原子量大于55的金属,称为重金属,而从环境污染方面所讲的重金属,又通常是指汞(H g)、镉(C d)、铅(Pb)、铬(Cr)、砷(A s)等有毒有害物质。 受到污染的沉默土地,也能直接危及人类的健康。上世纪60年代,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第一次在美国出现,向人们敲响了警钟。 在美国西部一个名叫幸福谷的地方,随着城市扩张,人们在新城区住上了新盖的楼房不久,居民便发现相继生病。经专业调查,发现盖房子的地方,原来是一家农药厂,该厂厂址处的土地已被重金属污染,正是天天生活于受污染的土壤之上,让人们相继病倒。 通过这次幸福谷事件,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防治,进入了科学家视野。科学家发现,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大多分为两种,一为农田或耕地,一为城市用地。在城市,那些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地,往往同时也伴随有挥发性或半挥发性多氯联苯、多环芳烃、卤代烃等有机污染。 其后,英国科学家阿仑贝克通过实验,将1平方米的重金属污染土地成功修复,使得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从实验室进入实际运用阶段。“虽然只有1平方米,但它无疑是一个伟大的进步”,陈同斌介绍,此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各种各样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研究,涉及物理、化学、微生物、生物修复等各个领域,但截至目前,真正具有可推广前景、可能成规模利用的修复技术不超过10种。 2006年,北京地铁5号线在宋家庄站一带开挖时,尽管工人们是在地底27米的深处施工,可还是有两名施工工人莫名其妙被熏倒。中科院地化所专家赶到现场,发现施工地面原来是一家农药厂厂址,后农药厂搬离市区,但土地却已被重金属污染。消息不胫而走,宋家庄房价当年顿跌了1000多元/平方米。 据现场调查估算,宋家庄地铁站下受污染土地总共约10万吨。当时有专家建议将这些受污染土地挖出来拉去焚烧,然后添加水泥,最后可烧制产生约1000吨的水泥。“且不要说受污染土地焚烧会产生更要命的污染物质二恶英,就是最后产出的水泥,其质量也是劣质水泥,在北京这样的大城市,生产制造用低等水泥,经济上也不划算”,陈同斌透露,这个焚烧方案最终未能通过。 由于正处于奥运会前夕,北京相关方面非常着急,希望能不惜代价修复这些受污染土地。“从理论上讲,只要不计较成本,怎样的污染土地都能修复,但要求在不到两个月时间内完全修复,就无法做到”,中科院地化所表示。最后,这10万吨受污染土层,全部被密封送走,当作危废物品储存至今。 “由于城市扩张,导致一些原先分布在城市外围郊区的农药厂、化肥厂、化工厂等变作城市中心区,在改变土地用途时,出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中科院地化所估算,目前全国城市受重金属污染地块共有七八百块,绝大部分还未动工修复。 蜈蚣草之功 面积达1000-2000亩,成为世界最大面积的砷污染农田修复项目 除城市重金属污染地块外,在未规范开采、冶炼的矿山附近,露天堆放的矿渣或者溶于废水后无色无味的重金属,也极易不知不觉地潜入附近农田,使农田深受其害。 2009年,由于大量村民被体检查出尿镉超标,湖南浏阳镇头镇一带爆出镉中毒事件。原来在靠近村子边上的一家化工厂,由于环保措施不到位,冶炼矿渣露天堆放,工厂废水偷排,一遇上下雨天,厂区含镉废水流出,不仅污染了附近大片农田,而且流入了村民水井中,导致多人慢性中毒。“人病了还可以上医院,农田怎么办?”依靠土地为生的当地农民忧心如焚。 去年夏天,在修复之前,记者看到大片受污染的水田里依然种满青青水稻。然而,水稻是一种特别容易富集镉的植物,这些产出的镉米最终还是将流向市场。 如何大面积修复重金属污染农田,一直是个世界难题。当年在日本“痛痛病”的发源地——富士县神通川流域,在修复被镉污染农田时,就是采取去表土15厘米、并压实心土,结果在连续淹水的条件下,稻米中的镉含量小于0.4m g/kg。但对于污染面积总计1万多亩的湖南镉污染农田,运用去土治理显然也将工程巨大,更大的问题是:换出来的污染土层,又将放哪安全保存,从而避免二次污染呢? 经测算,跟物理修复技术相比,生物修复技术的成本往往只占前者1/10-1/100,而且安全性高,对动辄大面积亟需治理的受污染农田比较适用。 为寻找一种安全、经济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方式,1998-1999年间,陈同斌和他的科研团队在前期大量研究的基础上,决定遵循进化论思维,到南方去刻意寻找根治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植物克星。“南方温暖潮湿,生物多样性高,从概率上讲,在南方寻找到重金属超富积植物的可能性要大”,陈形容,这种植物既要对土壤重金壤具有超强吸收能力,同时还要易养活、生物量大,而通常植物身上,这两者特性不能兼具。 中国砷储量占到世界70%,但却多为伴生矿,开采利用价值不大。研究方向一直盯紧砷污染防治的陈同斌及其研究团队,将寻找超富集植物的目光,首先锁住了国内砷最为集中分布地带之一的广西环江地区。经过长达2-3年研究找寻,一座有着1500多年历史的石门矿被科研人员发现,并将该矿附近100多种植物纳入搜索圈。经层层筛选以及遗传性能鉴定,当地大量存在的一种优势植物——蜈蚣草胜出。 “一般植物土壤中砷含量达到50个ppm还能活,在植物体内,由于植物通常不吸收这种有毒物质,更不愿向其地上部分转移,但蜈蚣草中的砷含量竟可以达到1-2%,而且多集中于地上部分,一年可以收割三次之多”,陈同斌做了一个对比,蜈蚣草对土壤重金属砷的吸收能力相当于普通植物的20万倍,而且蕨类植物蜈蚣草生物量超大,在收割焚烧其地面部分后,残存的重金属含量已非常低。“两三个月内可以将土壤重金属含量降到安全阈值,三至五年内则可以完全修复”。 五六年前,广东华南农业大学、中山大学、广东省土壤研究所等一批科研机构针对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相继展开物化、生物、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研究。2005年,刚从日本留学回国的广东省土壤研究所陈能场博士,则选择了粤北进行镉污染农田修复实验。在一块约6亩大小的田地里,陈先后尝试了硅肥和水分管理、叶片调理剂等多种方式尝试,最终陈将一种高富集镉的水稻引种过来,通过轮作和间作(高富集水稻与玉米等经济作物)的方式,来修复镉中毒农田。“从治理效果看,边生产边修复这种方式相对成熟”,目前仍在实验之中,陈能场表示。此外,专门针对镉污染的另一种筛选植物——东南景天,在国内已有上百亩实验基地。 据统计,针对国内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植物优选品种,一度多达40多个。“真正适用的生物修复技术不多”,陈同斌透露,今年10月,由国家总投入2450多万元的蜈蚣草修复项目,已经在广西环江地区、云南个旧、湖南、江西等地成规模展开,总修复农田面积达到1000-2000亩。“这将是世界范围内最大的重金属污染农田修复面积”,陈同时承认,该技术进一步推广应用还需要国家从政策上补贴农民,“每亩修复成本需要2000-5000元不等,至少买种苗还得靠政府补贴、引导”。 然而,也有科学家对包括换土、淋洗、生物技术等看似热闹的土壤重金属修复技术前景感到沮丧。广东省政协委员、华南农业大学博导陈日远教授认为,目前国内寻找治理重金属污染的生物修复途径,主要是从对土壤重金属超富集和非富集作物两个方向着手找寻,“但从目前来看,国内科学家还没有找到一种经济、有效、适合大规模农田治理的科学修复模式,大多土壤重金属治理模式还处于实验室摸索阶段”。
  • 需要土壤污染物现场筛查的解决方案吗?
    前言随着全球建筑业的蓬勃发展,特别是在中国、菲律宾和英国等国家,组织机构需要考虑如何管理建筑工地的污染物现场筛查工作。多年以来,重元素已在众多工业、农业和国内应用领域中得以使用。这有时会导致重元素在特定的地理区域积累,比如旧工业区或矿区。由于其对人体健康的不利影响,世界各地的许多公共卫生和环境部门已实施了土壤筛选和修复方案,以尽量减少和防止暴露。以美国为例,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实施了《土壤筛选指导》(SCG),从而为现场评估和筛选水平提供了一个开发框架。使用手持式XRF分析仪进行土壤筛查,通过减少发送到非现场实验室的样本数量,可以帮助现场管理人员大幅降低分析成本:您可以快速确定需要清理的区域。通过确定土壤样品的元素组成,定性和半定量数据有助于分析人员做出进一步的取样策略决定,以全面评估土壤质量。其还有助于监测整治工作。产品经理Christelle Petiot分享了利用手持式XRF分析仪进行土壤分析的好处、限制和技巧:为什么要投资最*新的手持式XRF分析仪?1.它们很快。探测器电子技术的最新进展大大缩短了测试时间。由于可以更快地完成现场筛选调查,因此您将能够提高测试密度,从而做出更明智的决策,并节省时间。无需等待可能需要几周才能出来的实验室结果。2.它们非常便携,可在恶劣的环境和天气条件下使用。一些手持式XRF(比如X-MET8000)紧凑而又轻便,且防护等级达到IP64(防尘防水),同时符合MIL-STD-810G军用标准,坚固耐用。3.“一按即测”操作简单。无需化学品或试剂,即使戴着手套也可操作。不需要或者只需要简单的样品制备工作,非常简单。您将需要考虑哪些因素1.您需要详细的结果吗?由于检测下限没有ICP-OES、ICP-MS或火焰原子吸收光谱仪那样低,因此手持式XRF不能完全替代实验室分析。2.您想要测量何种范围的元素?手持式分析仪对于Li和Be等非常轻的元素不够灵敏。可以测量典型范围的元素,从Mg到U,其取决于您的应用。获得良好结果的提示您在土壤样品的预处理工作中投入的努力越多,效果就越好:清除杂物、岩石,用非金属物体将待测试表面弄平整。尽可能地让样品干燥。如果需要,可以使用吸水纸来干燥,和/或让样品在通风良好的地方风干,因为10%以上的湿度会对结果的准确性产生不利影响。当样品含水量为15%至25%时,结果通常为实验室报告值的70%-80%。筛分和/或研磨,以获得精细的粒度,然后将粉末放入薄样本袋或杯中。定期测量原坯(比如杯子中的SiO2),以检查污染情况。需要时更改分析窗口。定期测量已知的土壤检验样品,以验证准确性和稳定性。了解更多信息… 了解有关X-MET8000 Geo相关优势的更多内容。如果您对X-MET8000 Geo能给自己公司带来哪些帮助有疑问,请联系我们安排产品演示。
  • 土壤污染物分析解决方案:自动化样品前处理
    “土十条”及“土壤详查”接连两项土壤环保部规定的出台,凸显国家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重视。然而土壤污染治理成本极大,劳民伤财,故,防与控为当下土壤问题解决的关键手段。“土壤详查”的千斤重担必定会落到实验室人员身上,那么土壤分析涉及哪些过程呢?图-1 土壤检测中的两座大山(左:无机物;右:有机物)无机物污染是当今土壤污染物的主要类型,包括:镉大米(镉)、水俣病(汞)、毒大米(砷)、贫血(铜锌)、神经衰弱(铅)、致癌(铬)、白血病(镍)等,无一不让人谈之色变。无机如此,有机又如何呢?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苯并芘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隐蔽性和滞后性土壤污染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进行分析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甚至通过研究对人畜健康的影响后才能确定。实验室对土壤污染物的传统检测大致流程如图-1,(左)为无机污染物检测,(右)则为有机污染物检测,从时间占比来说,样品的采集与前处理占据了实验的绝大部分时间,常以天做单位;然而上机检测却只以小时计,甚至是分钟计。由此不难看出:在土壤检测分析的过程中,样品前处理是关键,也是重点步骤,如何提高该步骤的时间和效率便是重中之重。而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及科技的进步,传统的手动前处理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当下检测的需求,因此,设备的自动化及集成化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表-1 实验室手动前处理与自动前处理的时间对比过程方法消耗的时间与人力研磨人工研磨2-3 h, 1人研磨仪10-20 min, 1人筛分人工筛分1-2 h, ≥ 1人自动筛分10-20 min, 1人消解电热板消解5-8 h, ≥ 2人全自动石墨消解仪(Reeko Auto GDA-72)4-5 h, 1人提取索氏提取3-20 h, ≥1人快速溶剂萃取仪(Reeko ASE)30 min, 1人浓缩手动旋转蒸发0.5-1 h/单样, ≥2人全自动氮吹浓缩仪(Reeko Eva-20L/20 plus/60)0.5-1h/20-60个样品,1人固相萃取手动固相萃取≥3 h, ≥ 2人全自动固相萃取(Reeko Fotector Plus/02HT)0.5-1 h, 1人标液制备人工配液4-8 h,≥1人全自动液体样品处理工作站(Reeko Auto Prep 100)2 h, 1人通过上表,可以清楚直观的看出手动前处理与自动前处理的优劣,无论是从耗时还是人力方面,自动前处理都更胜一筹。作为与环境检测相关的从业者,我们不仅要熟悉各类土壤污染物的检测方法,更应对它们的成因和危害有深刻的认识,才能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土壤保卫战已经开展,我们将用产品+解决方案,找出土壤污染的根源所在,重新唤醒土壤生命力。无机物前处理有机物前处理睿科仪器曾对土壤样品中的多氯联苯、酚类和多环芳烃等项目进行检测,并根据国标的相关要求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土壤与沉积物中多氯联苯解决方案》、《土壤与沉积物中酚类化合物残留的解决方案》、《土壤中15种多环芳烃解决方案》及《土壤中乙草胺/丁草胺残留量测定的解决方案》等,详细链接如下:土壤中15种多环芳烃解决方案土壤与沉积物中多氯联苯解决方案土壤与沉积物中酚类化合物残留的解决方案土壤中乙草胺/丁草胺残留量测定的解决方案未来,土壤样品随着污染的日益加重,不论是监控,检测还是治理都将有非常大的工作量,实验室检测设备自动化将成为大势所趋。睿科仪器将进一步完善土壤样品前处理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从样品制取,前处理及检测分析一系列技术支持,且愿意根据您的实际情况,与您一同寻找真正适合自己的解决方案。
  • 全国土地日 | 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什么区别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经讨论决定,为了深入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纪念日为全国土地日。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宣传我国土地资源国情国策,引导社会关注土地资源保护利用、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的重要宣传平台。什么是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蔬菜)为主。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旱地。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印发的《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什么是耕地红线?耕地红线,指经常进行耕种的土地面积最低值。它是一个具有低限含义数字,分为国家耕地红线和地方耕地红线两种。2006年,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18亿亩耕地是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不可逾越的一道红线。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把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的耕地保护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是根据我国一定时期内耕地保有量、人口数量、城乡建设用地数量、耕地后备资源数量、粮食需求等因素,经科学研究,综合算出来的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耕地保有量底线,必须坚守。什么是节约集约用地?含义有哪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实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主要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节约用地,就是各项建设都要想方设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为全面摸清我国土地资源和土壤状况,国家相继开展土地和土壤调查工作: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其目的是为了掌握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变化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质量和土壤健康情况,对守牢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国土三调、土壤污染详查和土壤三普有何区别?一是范围不同。土壤三普对象是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中突出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潜力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调查面积约为陆地国土的76%。国土三调对象是我国陆地国土。土壤详查对象是除台湾省和港澳地区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全部陆地国土,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实际调查面积约630万平方公里。二是目的不同。土壤三普目的是查明全国土壤类型及分布,全面查清土壤资源现状和变化趋势,掌握土壤质量、土壤健康等基础数据,实现对土壤的“全面体检”。国土三调目的是全面查清某一时间节点全国土地资源数量及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利用状况基础数据。土壤污染详查目的是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真正摸清土壤污染底数,获得地块尺度的土壤污染数据。三是内容不同。土壤三普是对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土壤类型、土壤立地条件、土壤利用情况等的普查。国土三调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等的调查。土壤污染详查侧重于土壤污染项目,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污染物调查和检测。四是方法不同。土壤三普是调查采集表层土壤样品,挖掘土壤剖面、采集分层土样,分析化验土壤理化性状等,是三维立体式调查。国土三调是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利用类型图基础上,通过遥感影像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判读,实地调查核实变化土地的地类、面积和权属,是二维平面式调查。土壤污染详查是调查采集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样品,分析检测土壤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土壤理化性质、农产品(水稻/小麦)污染物和地下水有机和无机污染物,是三维立体式调查。聚焦土壤检测,哪些科学仪器需求量大?土壤污染详查仪器配备情况如下:实验室类别设备类别设备名称无机污染物(包括土壤理化性质)检测实验室制样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有机污染物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二噁英类检测实验室前处理设备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磁质谱质量控制实验室制样设备研磨设备筛分设备前处理设备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控温/控时烘箱水浴锅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加速溶剂萃取仪旋转蒸发仪氮吹仪(10位以上)分析仪器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原子荧光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自动顶空进样器自动吹扫捕集装置气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据了解,土壤三普需要的设备比较普遍,例如原子吸收、石墨炉、ICP、ICP-MS、原子荧光、分光光度计、酸度计等基本设备。需求最大的主要是土壤制备和加工设备(研磨仪、球磨机、分装设备)、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萃取仪和浓缩仪等)以及全自动定氮仪。此外,多样品抽滤装置,以及晾晒盘和试样瓶等基础耗材用量较多。土壤三普仪器配备情况如下: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类别名称功能描述实验室设施类实验室除尘收尘与通风系统用于清除并收集制样过程产生的尘土,保证实验室洁净,防止交叉污染,保证工作人员健康实验操作台用于样品制备、分装等环节的操作使用样品风干台架用于土壤样品风干样品存放架用于放置新接收样品和待流转样品成品贮存柜用于储存已完成制备的样品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各环节称量万分之一精密天平用于土壤样品的精确称量电子台秤用于打包样品的称量空气压缩机用来清理制备平台以及研磨设备等封口机用于样品袋和样品瓶等包装封口打包机用于样品外包装的打包推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铲车用于样品运输和转移扫码器用于样品二维码的扫码录入。采样设备类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综合采样套装集成手套、打印机、工作服、牛皮纸、安全帽等18件采样实用工具于一个背包中,方便现场采样使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仪器全自动土壤样品制备系统用于元素分析项目土壤样品的全自动化、标准化制备风干设备烘箱用于烘干清洗后的球磨罐等部件。除湿机用于对室内除湿,保持风干室内空气干燥。样品冷藏(冻)箱用于对有机测试项目样品冷藏(冻)保存。样品干燥箱用于样品快速干燥,快速去除水分。冷冻干燥机对有机测试样品以冷冻方式进行干燥,不破坏样品性质,去除样品水分。手工样品制备设备球磨机用于土壤样品的细磨,制备小粒径样品,但不是适用于Hg、As等易挥发的元素分析。磨土机用于特殊样品破碎研磨等。研磨仪(交叉敲击式)用于土壤样品粗磨。筛分仪用于土壤样品不同粒径的筛分。混匀/分样仪用于对样品进行搅拌、混匀和分装,保证样品均一性。研磨仪对土壤样品进行粗磨,制备大粒径土壤样品。药匙、铲、锤、刷、板、袋等用于取样、制样、分装等工具。玛瑙研钵用于手工研磨土壤样品。筛子用于手工筛分不同粒径的土壤样品(10目-200目)前处理设备微波消解仪用于土壤样品无机元素分析前的自动消解前处理快速溶剂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有机物的快速提取固相萃取仪用于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及有机氯等污染物的前处理全自动平行浓缩仪用于有机物的快速浓缩无机元素分析设备便携式土壤重金属X射线荧光仪用于土壤样品重金属测试项目的定性和初步定量测定。原子吸收光谱仪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测汞仪用于Hg元素的测定ICP-OES用于Cd、Cu、Pb、Gr、Zn等重金属的测定ICP-MS用于重金属元素的痕量测定原子荧光光度计用于As、Cd、Hg等元素的测定有机物分析设备分光光度计用于稀土总量等测定气相色谱仪用于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质联用仪用于VOC、SVOC、除草剂等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用于POPs等测定液相色谱仪用于六种多环芳烃的测定其他设备pH计用于土壤pH的测定智能粒度测量仪用于样品制备粒度质量检查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用于土壤样品中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仪自动土壤采样器用于深层土的自动采集软件类土壤环境的智能化监测及 信息化管理系统解决方案基于土壤分级分类管理的区域土壤环境信息化软件系统,包括土壤样品信息库,智能化土壤样品保存库、智能化土壤环境监测业务管理系统
  • 全国土壤污染调查完成两年未公布结果
    千呼万唤不公开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被质疑不科学。   “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为何六年前启动,两年前已结束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千呼万唤不公开?如今它面临更严重的质疑:布点不密,难堪重任。   中东部地区、矿山开采冶炼区的土壤负荷已达极限,约70%的土地受到污染。保守估计,各类风险较大的污染场地,在全国城市及其郊区约有1万-2万个。   六年前,一场官方宣称耗资十亿元的土壤污染摸底战役在全国悄然拉开。   三年前,环境保护部一名副部长公开承诺:一旦结果出来,“将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公布”。   两年前,这场被称为我国有史以来最大、最全面的土壤污染调查终于完成,各界翘首期盼。   2012年的今天,纵然媒体和公众不断呼吁和追寻,官方调查结果仍未公布,甚至连调查过程也“犹抱琵琶半遮面”了。   更意外的情况发生了,学界及业界不少学者开始认为这项全国普查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难堪摸清土壤家底的重任。   这六年究竟发生了什么?这究竟是一次怎样的土壤污染调查?结果秘而不宣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苦衷?而中国真实的土壤污染状况,又究竟怎样了?   秘而不宣   三千多个采样点,一千多个日夜,150名科研人员像经过严格培训过的“特种部队”,将所辖土地分成网格化的点,采集土壤样本,拍摄照片,再进行样本分析统计,最终建立数据库和样品库。   这是6年前全国土壤污染调查中广东一地的情形。浙江省湖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陈江也经历了这一幕,他记忆犹新:“以前没有,我们很少做土壤调查。”   正是2006年夏天,《全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总体方案》层层传达到各地环境监测站,要求监测人员利用GPS指引,严格按照4×4平方公里的网格化方式采样。   这场历时三年半的土壤污染调查,范围覆盖了除港澳台以外的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全部陆地。   依照预期,各地的调查结果将绘成一张巨幅的中国土壤污染图谱。其意义不言而喻:土壤污染调查数据是所有后续治理工作的基础。   业已取得的成果,从数字上说,也可称丰富,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采集土壤、农产品等各类样品二十一万多个,获得有效调查数据495万个,点位环境信息数据218万个,建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库和样品库,组织完成全国总报告和专题报告,完成12项试点工程、18份研究报告和7部污染土壤修复技术指南草案。   但接下来的事让人意外。这份调查的最终结论却秘而不宣,图谱含糊不清。南方周末记者翻阅了六年间各省市组织调查工作的公文、汇报、阶段性总结,毫无所获。环保局、土壤所、高校、监测站……几乎所有和土壤污染调查有关的人员都避而不谈。   某些场合,探询调查结论甚至成为禁忌。2012年11月21日,南方周末记者参加北京召开的一次有关土壤调查结论的研讨会,会议却因为临时获悉有记者在场,而不得不草草结束,会场上关于结论片言难寻。   “不能说,不能说,不能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导组专家、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万洪富自1994年开始关注土壤污染问题,他曾不止一次呼吁开展全国性的土壤污染调查和信息公开。因签署了保密协议,这位专家婉拒了对于调查结果的提问,仅仅透露,“结果其实没有那么恐怖,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公开”。   “这场调查原本仅仅是作为一个科研项目,根本没有想到后来会引起社会那么大的关注。”中国环境修复产业联盟秘书长高胜达回忆道。   受访专家对是否公开和原因都莫衷一是。   “不公布的主要原因还是环境数据的敏感性。最终结果肯定是要公布的,但不知道是全部公开还是只是在系统内公开。”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宋静分析道。   多名受访专家表示理解保密的苦衷,在没有切实的处理办法和法规出台前,全国污染土壤状况一旦公布,将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担忧和经济损失。   “土壤的问题不仅是土壤,涉及中国出口的农产品安全问题。在这些问题都没想好之前,怎么公布?”高胜达也不赞成将这次调查结果公布。   而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研究员潘响亮则担心,这是一种数据壁垒。“全国性土壤调查工作量极大,得到的数据也非常可贵。不同部门在数据共享上是存在壁垒的,环保系统和科研系统并不是一条线的。”   采样不足,难堪重任   另一个更意外的情况是,公众翘首以待的调查报告,业内专家却普遍认为它的科学性存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总体方案中规定,采样密度为耕地8×8(单位km,同下),林地(原始林除外)、草地16×16,未利用地40×40。其中东部沿海省区耕地密度是4×4。   “采样的密度远远不够,国家规定是4×4,即16平方公里采一个样。这么大面积,能说明什么问题?”万洪富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调研密度和取样数量直接影响到最终结论。因担心采样代表性不够,广东省在执行时曾把范围缩小为2×2,而四川省也对灾后重建区进行了加密采样。   资金不足也导致采样密度“做减法”。据一名专家透露,整项调查的资金并未到达公布的10亿元。该专家表示,10亿元设计由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各出资5亿元,但国土部门并未给足资金,“拖拖拉拉好多年(资金)都没下来”。这直接导致了原计划完成时间一再被拖延,一些省份迟迟不能开展调查。   一个佐证是,参与调查的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自动室主任郭庆荣回忆,广东省土壤调查预算原先是四千多万元,后因经费不足,减少为两千多万元,预计的4800个采样点也变为了3000个。   不仅如此,还有专家透露,一些省份因为地处偏远地带,地形复杂,采样难度大,基层监测站会更改采样地点,甚至报送往年的旧数据。这些都会严重影响数据准确性。   四川省环保局一名负责协调土壤污染调查工作的官员接到南方周末记者电话后,更是直言“调查没有真实地反映情况”。   “单个样品根本说明不了问题。”中国农业科学院一位专家解释道,像这种大规模、粗比例尺的土壤调查是不能反映农产品产地污染状况的。严谨的土壤调查对样品取样和检查都有一套详细的技术规定,这次土壤调查出于生态环境标准的考量,而并不能代表土壤里蔬菜、粮食的污染情况。对农田而言,土壤重金属超标并不一定导致蔬菜、稻米的重金属超标,不同种类的植物对不同种类的重金属吸收量并不相同。“我们应该考虑重金属在土壤里起作用的部分。而不是只看数据。”上述农科院专家强调。   “摆上桌”的土壤污染   质疑声甚至延宕到既有数据上。早在6年前,一个被官方公布的污染数据——全国受污染耕地约1.5亿亩,也屡遭拷问。不断有专家提醒,真实数字可能远超于此。这位农科院专家不愿置评:“我们连污染评估的标准都没有,数字是怎么得出来的呢?”   无论最终调查数据如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已是不容忽视。2012年10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曾透露这次历时六年的普查的整体结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这些问题都是摆在桌上的。”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总工宋云说。   没有最终数据,部门专家们只能用碎片拼接大致图谱,他们一致认可的是,南方比北方严重,重金属污染是土壤的头号杀手,工业化程度越高的地区重金属污染越严重。从我国西部(成都平原)向中部(江汉平原),至南部(珠江三角洲)地区,重金属污染呈逐渐加强的趋势,表现为分布面积增大,含量强度增高、元素种类增多。   “中东部地区、矿山开采冶炼区的土壤负荷已经到达极限了,约70%的土地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云南、贵州、广西局部地区很严重,化工、电镀厂里被污染面积有30%-40%,农药厂更是高达80%-90%。”宋云表示担忧。   潘响亮在西北地区做过大量的土壤修复工作。他回忆起调查过的某个废弃铜矿,土壤中的铜含量达1万多个PPM(浓度单位),而正常应该是几十个PPM,“我国的矿山重金属污染并没有真正治理”。   他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我国从1980年代初已陆续开展了土壤污染调查工作,但仅局限于区域性,且调查污染元素又是单一的,主要以重金属为主。随着工业的发展,污染物已不仅是有害重金属,更增加了有机污染物、农药、塑料增塑剂等,呈加重趋势。   不惟偏远矿区,城市亦非净地。在搬迁的污染企业中,100个地块就有二三十个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保守估计,各类风险较大的污染场地,在全国城市及其郊区约有1万-2万个。”宋云说, “我们正朝着麻烦前进。”半个世纪之前,美国环境学家总结的化学污染物给人类带来的困境,如今依然适用。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的陈玉成教授等人收集了1995年-2011年间,国内43个大中城市3688个城区土壤重金属数据,初步确定了我国城市土壤重金属的污染格局。结果表明,“太原、南京、开封等城市已达到强度并接近极度污染水平。长江以南城市土壤重金属污染比长江以北城市严重,中小城市土壤重金属污染低于特大城市。而我国城市土壤重金属单个潜在生态危害指数由大到小依次为:镉、汞、铅。”这与官方相关资料显示一致。   再度调查,如何公开   面对这些指摘,南方周末记者多方求证获悉,国家即将进行新一轮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可以称为2006版调查的补充,新调查将针对密度不足的问题,加密调查区域。   新调查将集中在全国重点区域(包括耕地、蔬菜基地以及矿山周边地区)开展,最终各地的污染情况,粮食和蔬菜是否污染,污染物、污染程度都会用充分的数据表示。“现在还没有最终批复。但是等加密调查的结果出来,家底就基本上摸清了。”万洪富说。   据专家透露,广东、四川、浙江等地将率先启动新的加密调查。“环保部现在委托了全国几个比较大的大学研究单位做加密调查,以前是委托各地监测站。”郭庆荣说,“布点将会达到0.5×0.5,这就非常密了。   学者们更赞同将2006年的调查比作土壤的“人口普查”,而并非“摸清家底”。普查只能了解概况,它更大意义可能在于,“给国家制定决策提供依据”。   2011年底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土壤污染问题被列入四项“突出环境问题”之中。宋云在“规划”不到五百字的表述中,找到了国家重点关注的对象:“‘深化土壤环境调查,对粮食、蔬菜基地等敏感区和矿产资源开发影响区进行重点调查’,这应该是国家根据土壤调查结果的总结。”   “环保部的数据也给农业部的普查做了基础。”前述农科院专家说。2012年6月,财政部与农业部两部委联合印发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财政部向农业部拨款8.27亿,由农业部在未来五年内对全国农产品产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   但无论新旧调查,信息公开始终是不可回避的公众话题。   据宋云介绍,美国的污染场地的大致数量和修复治理清单都进行了公布,甚至“一块污染场地修复的环境保护规划中,包括了这地块的风险评价结果、修复目标、修复进度和环境监控信息等公众感兴趣的信息”。   据统计,美国大大小小的污染地块有29万-40万处,通过实行《超级基金法》和《国家优先控制名录》,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等级评估以及等级划分,确定优先解决顺序。美国列入“超级基金清单”的污染场地有1664块。   “我国连法律都没有。就只有环评,其他都没有要公示。”宋云说。我国尚无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作为污染土壤唯一标准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颁布于1995年,制定者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所前所长夏家淇早在6年前已着手修订标准,但却因基础研究不够,数据不足而步履蹒跚。(原标题:“不能说”的土壤普查秘密 是结论太恐怖,还是过程不科学?)
  • 土壤重金属污染图别又成“机密”
    近期,湖南大米被检出镉超标,引发社会对于土壤污染的关注。应该说,通过调查取样,全面、系统、准确掌握我国土壤污染的真实“家底”,对于有效防治土壤污染至关重要。在期待土壤重金属污染图早日绘制成功的同时,公众更希望其能向社会公布,别又成了有关部门内部掌握的“国家机密”。   早在2006年,环保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就联合启动了全国首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这场耗资10亿元的普查,相关数据至今外界不得而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出公开申请,环保部却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广东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的人士更是坦言,参与普查时,即与相关部门签订了保密协议,不方便公开。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于公众来说,有权知道自己的房屋是否建在“毒地”上,自家水稻田是否已经被污染。花纳税人的钱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和居住环境安全问题,到头来公众却被蒙在鼓里,这是哪门子道理?   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秘而不宣,大致基于两个方面考量。一是认为掌握的数据不是非常完整和准确,二是担心一旦公开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群的恐慌。   事实上,这些顾虑都是多余。一方面,对于土壤污染的认识,本身就是一个渐进式过程,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掌握,只要分阶段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适时说明相关背景,公众也能理解和接受。另一方面,担心恐慌更是低估了公众的心理承受度。治理土壤污染,不是政府部门的独角戏。向社会公开,更有利于全社会齐心协力,共同治污,还能以公众监督之力,倒逼政府污染防治。   相比大气、水、垃圾等的污染,土壤污染更具隐蔽性,公众仅凭其感观很难对土壤污染作出基本判断。土壤污染又很难治理,治理短期内很难减少,所以只能回避,或者更换其他对重金属不敏感的农作物。对土壤污染三缄其口,不仅公众会陷入后知后觉的集体无意识,对土壤污染熟视无睹,缺乏危机感和使命感 而且地方政府也难以做到针对性处理,不能更换农作物或避让污染区域,将进一步延误防治战机,加剧土壤污染,增加治理成本。因此,希望我国有关部门能够读懂民意期待,早日将土壤重金属污染图向社会公布,告知公众治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掀起一场治理土壤污染的人民战争。
  • 技术干货 | 珀金埃尔默让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更轻松
    土壤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我们95%的食物来源于土壤。然而土壤中的农残、SVOC、VOC等却对人类的生存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针对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国家出台了众多环境相关标准,主要采用顶空或吹扫捕集与气相、气质联用仪搭配的方案来进行检测。测试项目仪器设备标准号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65种)P&T – GCMSHJ 605-2011土壤中挥发性卤代烃(35种)P&T – GCMSHJ 735-2015土壤和沉积物 丙烯醛,丙烯腈,乙腈HS-GC-FIDHJ 679-2013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36种)HS-GCMSHJ 642-2013土壤中挥发性卤代烃(35种)HS-GCMSHJ 736-2015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37种)HS-GC-FIDHJ 741-2015土壤中挥发性芳香烃(12种)HS-GC-FIDHJ 742-2015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P&T-GC-FIDHJ 1020-2019土壤和沉积物 二硫代氨基甲酸酯(盐)类农药总量的测定HS-GC-ECDHJ 1054-2019珀金埃尔默根据国标方法,推出了顶空、吹扫捕集等多种自动化、快速的前处理手段,结合气相、气质方法进行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的定量检测;针对突发事故和应急要求,推出了便携式气质与固相微萃取采样结合的方式,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了快速的现场分析。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PerkinElmer TurboMatrix™ HS40 与Clarus SQ8 GC/MS联用使用PerkinElmer TurboMatrix™ HS40顶空自动进样器联用Clarus SQ8 GC/MS测定土壤中VOCs。TurboMatrix™ HS-40是一款基于压力平衡的进样系统,该系统的样品采集量是根据已知流速的气体在一定时间内进入分析柱的体积来计算的。和其它顶空技术相比,压力平衡的TurboMatrix™ HS具有精密度高、操作简单及管路惰性化处理等优点。什么是压力平衡?压力平衡技术无需使用气体进样器或进样阀即可将样品导入色谱柱,利用载气压力精确调节实现样品的转移,消除了在其他进样系统中发现的许多不稳定因素和污染来源。待机:加热的进样针区域用载气不断冲洗,以消除污染。由于色谱柱或传输线完全插入进样针,因而能够保持大的惰性和小的死体积。加压:所有样品瓶加压到完全相同的压力。无论样品瓶中的平衡压力如何,均可实现绝佳重现性。进样:一个电磁阀中断载气流,样品瓶作为载气的储蓄器。在进样过程中,压力衰减,样品转移到色谱柱。这可以防止载气稀释样品,避免了进样前的样品扩散。该技术不需要气体进样阀和其它活动部件,从而减少了样品与热的金属样品环接触,且不必维护活动部件。TurboMatrix™ HS-40包括多位的样品炉,该样品炉具有重叠样品瓶加热的功能。重叠样品瓶加热功能使得GC柱温箱一旦准备好,第二个样品就可以运行进样操作,从而提供无与伦比的样品通量。HS-GC/MS法测定37 种VOCs 的离子流色谱图除了常规的顶空自动进样器之外,珀金埃尔默还可以为您提供带捕集阱的顶空自动进样器。TurboMatrix HS-40带捕集阱顶空进样系统和HS-110带捕集阱顶空进样系统采用内置被分析物捕集技术,灵敏度可提高100倍。样品反复进行加压循环,以尽可能多地提取样品蒸汽。当提取完成后,样品经过干吹并脱附使被分析物进入气相色谱,整个过程非常简单:第1步:样品被加热到平衡。第2步:对瓶内的样品加压,并减压通过冷的带吸附剂的捕集阱。可以重复这种加压/减压循环4次,以尽可能多地提取蒸汽。第3步:蒸汽提取完成后,干吹气流通过捕集阱以去除样品中的水分。第4步:捕集阱被迅速加热,脱附的被分析物由载气,使用可选的分流流量带到气相色谱柱,进行分离和定量。除了提高灵敏度之外,带捕集顶空进样器还具备以下额外优点:干吹扫设计—有效去除分析物中的水,消除耗时的烘烤过程,样品处理时间可缩短25%。色谱柱隔离—为确保气相色谱/质谱的稳定性,色谱柱隔离功能使载气能够在维修期间进入气相色谱柱,即使顶空装置关闭。内标添加—可以自动添加内标物,使仪器的响应标准化。这提供了更好的长期精度和性能。使用带捕集阱顶空进样器分析水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色谱图HJ 605-2011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质联用法除了顶空法以外,吹扫捕集与气质联用的方法在标准方法里也很常见。与顶空自动进样器类似,使用Tekmar-Atomx联用PerkinElmer Clarus SQ8 GC/MS 测定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样品处理也是非常简单,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溶剂萃取等步骤,就能检测到多种挥发性有机物,充分符合HJ 605-2011方法设定的性能标准。65种挥发性化合物吹扫捕集-气质联用法色谱图利用SPME-GC/MS 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快速筛查土壤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具有易挥发和易流失等特点,因此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快速,及时的分析尤为重要。采用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现场分析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可获得更为真实客观的实验数据,并对土壤质量进行现场评估。快速分析的结果不仅可以为土壤采样提供参考,同时对样品的保存、运输以及实验方法优化提供有力的帮助。实验先利用盐析的原理对土壤中的VOC 进行前处理,再采用Custodion SPME 方式提取和萃取目标化合物,最后采用Torion T-9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对37 种VOCs 进行分离和测定,分析时间仅为3 min。SPMEGC/MS 技术具有快速、可靠等优点,无需实验室设备或试剂即可现场快速筛查分析复杂基体样品中的VOC。简单的样品提取Custodion SPME 采样针含一根1 cm长的固相萃取纤维,纤维固定相为50-100 μm 膜厚的液态聚合物或固态吸附剂,或是两者混合物。此固定相可以吸附空气、顶空气体、液体或溶液中的溶质。Custodion 采样针的结构与伸缩式圆珠笔类似,SPME 萃取纤维类似于笔芯,取样器尾端设有按钮,可以控制SPME 萃取纤维在取样器的保护鞘内外进行伸缩,只需单手操作即可。在本试验中,Custodion SPME 取样器的纤维固定相为65 μm 膜厚的聚二甲基硅氧烷/二乙烯基苯(PDMS/DVB),用于从土壤样品中萃取挥发性有机物。前处理提取溶剂为水,避免了有机溶剂对于GC/MS分析的干扰,有效降低了取样和分析成本。SPME-GC/MS测试土壤中37 种VOCs 的色谱峰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珀金埃尔默土壤中有机污染物相关应用资料。
  • 华唯计量: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策略
    一些土壤肥料领域的专家提出,现在有些地方的农产品检测出有害重金属超标,其原因除土壤遭受少部分输入性重金属污染外,主要是土壤严重酸化后导致土壤本底的重金属活化而被作物吸收。治理之策在于改施酸性肥料为施碱性肥料,以遏制耕地土壤酸化趋势,从而钝化土壤中的重金属。 湖北省耕肥站研究员黄和平向专家提问:怎样从施肥的角度,去防治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而规避类似曾在外省出现过的“镉大米”风险? 华南农业大学资环学院植物营养系主任樊小林对此详细作答。他说,各种重金属在土壤本底中一直存在,现在进入局部地区农产品中“兴风作浪”,是因为南方土壤酸化严重,导致重金属活性增强而被农作物吸收。他们在多地取样检测发现,南方耕地土壤的平均pH值已从40年前的6.5左右,下降到了现在大多数5.0、局部4点多,说明我国南方地区耕地土壤酸化较为严重。他还说,如果把土壤中增加的酸根换算成实物,就相当于用很多列火车往地里倒硫酸。 酸从何来?据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杜昌文介绍,一部分来源于大气中硫、氮的沉降,我国目前硫、氮的年排放量超1亿吨,沉降到土壤里就会成为酸根离子,另一部分来源于化学酸性和生理酸性肥料的施用,比如氮肥除硝态氮以外全是生理酸性肥料,复合肥大多是化学酸性肥料。 施用生石灰是治理酸化的老办法,但现在已经不再适用,一是环保新政下,烧制石灰的企业逐步关停,二是施用石灰的后遗症十分明显,中和土壤中的酸根离子后,产生新物质碳酸钙会使土壤变得板结。 专家们建议,要治理土壤酸化,在抓好环境减排硫、氮的同时,还要进行肥料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赋予肥料调酸的功能。 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已有一些研究机构在大力研发此类肥料,经在湖南、江苏等地试验示范后,土壤中的镉已被钝化,产出水稻的镉含量已经降到安全范围内。他同时也透露,提高耕地土壤pH值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他们在韭菜地上连续施用此碱性肥料17季后,原本的酸性土壤仍未变成中性。 华唯计量专注XRF行业30年,致力于为用户解决重金属检测全面应用问题,除提供优质产品及服务外,更可针对用户行业特点及技术疑难开发专项产品。主营产品有RoHS检测仪、镀层测厚仪、合金成分分析仪、粮食重金属检测仪、大气重金属在线分析仪等。
  • 科技部公示《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 涉液相—原子荧光等设备
    p   为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鼓励土壤污染防治技术装备研发和推广应用,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的编制工作。经省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专家评审,形成了《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7年12月3日前反馈科技部社会发展科技司。 /p p   邮寄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乙15号(邮编:100862)。 /p p   联系电话:010-58881435,传真:010-58881471。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a title=" "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www.most.gov.cn/tztg/201711/W020171128322939849894.docx" target=" _self"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附件:《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征求意见稿)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土壤污染防治先进技术装备目录》(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strong  1.异位间接热脱附技术装备 /strong /p p   技术路线:通过加热将污染物从土壤中转移至气体中,再通过气体净化实现污染物去除。污染土壤经破碎、筛分等预处理后送入土壤与加热源不直接接触的加热装置 通过控制污染土壤的加热温度和停留时间将目标污染物加热到沸点以上,从而使污染物气化挥发达到污染物与土壤分离目的 气化污染物进入气体处理系统去除或回收。 /p p   主要指标:设备处理能力1~20t/h,土壤进料粒径& lt 30mm、含水率& lt 30%,加热温度150~650℃可调,土壤在加热装置内停留时间10~60min可调。有机污染物去除率可达95%以上。 /p p   适用范围: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及汞污染土壤修复。 /p p   strong  2.异位直接热脱附技术装备 /strong /p p   技术路线:将污染土壤经破碎、筛分等预处理后送入加热火焰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加热装置 部分污染物被加热至气化温度转移至气相中,部分污染物被直接高温氧化去除 气相中的污染物经气体处理系统去除或回收。 /p p   主要指标:设备处理能力可达100t/h 进料粒径& lt 50mm,加热装置内气体温度150~850℃可调。土壤在加热装置内停留时间10~60min可调。有机污染物去除率可达95%以上。 /p p   适用范围: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污染土壤修复。 /p p    strong 3.原位气相抽提修复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通过向土壤中施以负压产生空气流动,促使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挥发并由气流带出,达到土壤净化目的。气相抽提系统主要由抽气井群、输气管道、抽气系统(负压风机或真空泵)和尾气处理系统组成。土壤孔隙中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气体经抽气井、管道被不断抽出,抽出气经尾气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排放。尾气处理可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或焚烧等方法 尾气处理产生的废弃活性炭及气水分离系统产生的废水采用适宜技术妥善处理。 /p p   主要指标:单井影响半径(与土壤透气率等相关)一般为5~45m,抽提井口负压8~250cmH2O柱,单井抽气速率0.28~2.8m3/min。 /p p   适用范围:亨利常数大于0.01或蒸汽压力大于0.5mmHg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土壤透气率大于1´ 10-4cm/s。 /p p    strong 4.多相抽提修复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通过真空抽提设备将污染区域的气体和液体(包括土壤气、地下水和非水相液体)同时从地下抽出至地上处理,达到迅速控制并同步修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目的。抽出的气体、液体或气液混合物在地面处理系统中通过气液分离器、非水相液体-水分离器进行多相分离。分离后气体中污染物可采用热氧化法、催化氧化法、吸附法、浓缩法、生物过滤及膜法过滤等方法处理 污水采用膜法、生化法和物化法处理 分离得到的非水相液体及产生的废活性炭一般作危险废物处理。 /p p   主要指标:单井影响半径& gt 2m,系统负压& gt 0.05MPa,抽提井头负压& gt 0.01MPa,气体抽提流量& gt 100m3/h,液体抽提流量& gt 1.0m3/h。 /p p   适用范围:易挥发、易流动的非水相液体如汽油、柴油、有机溶剂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不适用于渗透性差或地下水水位变动较大的场地。 /p p   strong  5.类芬顿氧化法污染土壤修复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该技术以Fe2+为催化剂,在酸性条件下H2O2产生具有强氧化能力的羟基自由基,氧化分解污染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用于异位土壤修复时,将污染土壤按一定比例与类芬顿试剂混合搅拌并反应一定时间后,去除土壤中有机污染物。 /p p   主要指标:土壤中药剂浓度H2O2 1.2mol/kg和FeSO4· 7H2O 0.12mol/kg为宜,体系含水率0.3左右,反应体系pH值调整至4左右。苯并(a)芘初始浓度4.53mg/kg,经处理后浓度降至0.172mg/kg,去除率达96%。 /p p   适用范围:有机污染场地。 /p p   strong  6.污染土壤异位淋洗修复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通过采用水等淋洗液冲洗颗粒表面吸附的污染物,促使污染物从土壤固相颗粒转移至液相,实现土壤净化和污染土壤减量的目的。污染土壤经筛分、破碎等预处理工序去除较大粒径(& gt 50mm)渣块后,剩余土壤通过进料斗进入造浆设备,经水力分离逐级筛选出的较大粒径颗粒经冲洗后达标,较小粒径颗粒与洗脱废水混合为泥浆。泥浆固液分离后的滤液采用混凝沉淀、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等工艺处理后回用,重金属污染泥饼采用固化稳定化工艺处理,有机物污染泥饼采用热脱附或水泥窑处理。 /p p   主要指标:处理能力& gt 20m3/h,水土比5:1~10:1,洗脱时间20~120min,污染土减量& gt 75%。 /p p   适用范围:重金属及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修复,不宜用于土壤细粒(粘/粉粒)含量高于25%的土壤。 /p p   strong  7.基于天然矿物混合材料的重金属污染场地稳定化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该混合材料以沸石类天然矿物为主要成分,混合少量钙镁化合物、铁盐、铝盐及粘性土等制备而成。根据重金属污染浓度,经试验确定材料配比和添加量,添加比例一般在1%~10%,将材料与污染土壤充分混匀,保持含水率25%,自然养护7d。对于土壤清挖、运输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扬尘污染,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进行控制。 /p p   主要指标:粒径& lt 1mm,ph值7.5左右,颗粒含水率3%~5%,比表面积平均30m2& gt 140meq/100g,土壤重金属稳定化率& gt 96%。 /p p   适用范围:重金属铜污染场地土壤修复。 /p p strong   8.利用生物质燃烧灰制备土壤重金属钝化/稳定化制剂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以生物质燃烧灰为主要原料,配伍碱性矿物、含磷矿物、有机肥等,混匀后经过造粒等工艺生产颗粒状土壤重金属钝化/稳定化材料。制备的材料含有硅、磷、钙、有机质等,可通过材料中释放的羟基、硅酸盐、磷酸盐等与土壤中重金属发生吸附、沉淀、离子交换、螯合等物理化学作用,实现重金属的钝化/稳定化。施用时将材料均匀撒于土壤后深耕混匀搅拌。 /p p   主要指标:根据土壤污染情况,轻度污染土壤施用量100~200kg/亩,中度污染土壤施用量300~500kg/亩 每2~3年施用1次。稻米降镉率& gt 50%。 /p p   适用范围:镉铜铅锌等重金属污染的酸性土壤及矿山修复治理、矿区复垦等。 /p p    strong 9.农田土壤镉生物有效态钝化/稳定化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选用对土壤镉具有吸附、沉淀效果的天然碱性矿物材料,采用磨制、筛分、复混等工艺加工制成钝化/稳定化材料。根据土壤镉污染程度确定单位面积耕地材料施加量。施用方法:水稻播种或移栽前7~15d(旱地作物20~30d)直接施撒到农田土壤上,再用旋耕机将钝化材料与土壤混匀,然后灌水(旱作适量浇水)平衡。 /p p   主要指标:有效CaO含量& gt 18%,有效SiO2含量& gt 0.1%,其他有效成分(氧化镁+三氧化二铁+氧化锰等)& gt 1%,pH值& gt 8,细度(粒径& lt 0.25mm)& gt 85%,水分& lt 2%。用量100~300kg/亩。稻米降镉率可达38%。 /p p   适用范围:轻中度镉污染酸性稻田土壤,对于土壤pH值& lt 6.5,土壤总镉0.3~1.5mg/kg的稻田土壤修复效果良好。 /p p    strong 10.水稻叶面喷施稀土复合硅溶剂抑制稻米镉积累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通过水稻茎叶分配镉、硅调控竞争机制抑制稻米镉积累。在水稻拔节期至抽穗期进行2次喷施,喷施时间选择晴天上午10点前、下午4点后,气温范围为15~30℃,喷施量每次0.5~1L/亩,喷施时将该稀土复合硅溶剂稀释100倍,并避免与碱性农药混合喷施。 /p p   主要指标:稀土复合硅溶剂:Si& gt 100g/L、pH值7.0~9.0、水不溶物& lt 10g/L、钠含量& lt 10g/L,汞& lt 5mg/kg、砷& lt 10mg/kg、镉& lt 10mg/kg、铅& lt 50mg/kg、铬& lt 50mg/kg。 /p p   适用范围:中轻度镉污染农田。 /p p    strong 11.基于蜈蚣草的砷污染土壤植物修复技术 /strong /p p   技术路线:在污染土壤中种植对砷具有超常富集能力的蜈蚣草,蜈蚣草在生长过程中快速萃取、浓缩和富集土壤中的砷,通过定期收割蜈蚣草去除土壤中的砷,实现修复土壤的目的。收割的蜈蚣草进行焚烧处置,焚烧灰渣经鉴别按一般固废或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p p   主要指标:砷富集系数10~100,迁移系数≥5。种苗参数:高15 cm,单作和间作种植,种植密度30cm× 30cm,每年收割2~3次,每次收割的生物量& gt 5000kg/hm2。 /p p   适用范围:农用地和矿山砷污染土壤修复。 /p p    strong 12.土壤与修复药剂自动混合一体化设备 /strong /p p   技术路线:该设备由破碎筛分机、输送装置、计量装置、搅拌装置、药剂存储装置和控制系统等组成。污染土壤经破碎、筛分、除杂后进行自动计量 依据计量结果定量输送药剂,与土壤在搅拌混合系统中充分混合均匀。 /p p   主要指标:设备处理能力20~160m3/h,筛分系统下料粒径≤30mm,混合均匀性变异系数≤15%。 /p p   适用范围:污染土壤与修复药剂固固混合、固液混合。 /p p    strong 13.车载式原位注入装备 /strong /p p   技术路线:该装备可配制并向土壤和地下水中精准注入修复剂(包括化学修复药剂、淋洗剂及微生物制剂等),通过反应破坏、降解土壤中污染物达到修复目的。该设备将修复剂配制系统、加压注入系统、控制系统组合成集装箱,实现车载移动注入。控制系统可对固体和液体制剂投加、进水、搅拌、泵启动过程及投加比、投加量等进行集中控制和调节,通过精准计算和模型构建实现边配制边有效注入。 /p p   主要指标:固相制剂最大投加量50kg/h,投加精度0.5% 注入流量范围0~1000L/h,注入精度0.5% 设备加压能力0~12MPa。 /p p   适用范围: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原位氧化还原及生物修复。 /p p    strong 14.污染土壤及地下水高压旋喷注入装备 /strong /p p   技术路线:将污染区场地平整和压实后,确定注入点钻孔位置并自地表引孔,穿透硬层或基础。采用气、液二重管工艺自下而上旋转提升钻杆的同时,自孔内高压注入氧化剂(如高锰酸盐、过氧化氢、芬顿试剂、过硫酸盐和臭氧等)、活化剂及空气至土壤和地下水中,高压液流切割搅拌使修复药剂与土壤充分混合并在含水层中进一步扩散。 /p p   主要指标:扩散半径0.9~2.9m,加压能力25~30MPa,注射流量20~120L/min。 /p p   适用范围:低渗透性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原位化学氧化还原、稳定化等修复。 /p p strong   15.污染地块直接推进式钻探与采样系统 /strong /p p   技术路线:采用高频液压装置提供下压动力,将内外钻杆同时直接贯入土壤中:配合使用直接推进采样装置,可连续快速取到地表到特定地下深度的土壤样品 配合使用螺旋中空钻杆,可取地下水样或建造地下水监测井 配合使用污染物监测探头、带有防护层的柔性数据采集电缆,可在线采集不同位置污染物浓度并反馈到地面显示器 配合使用注射泵和注射管路系统,可将修复药剂注射到目标土层位置。 /p p   主要指标:取样钻杆直径:2.25英寸(取样管内径1.5英寸)、3.25英寸(取样管内径2.25英寸) 进尺速度15m/h 单次取样推进深度1~2m 最大取样深度& gt 30m 钻机:伸缩500mm,倒摆± 7° ,倾斜± 5° ,额定功率70kW,液压油压力18MPa,液压冲击力122Nm,液压装置下压力12.98t,液压装置回拔力18.60t,最大扭矩/转速380Nm/(1400~1600)rpm。 /p p   适用范围:污染场地非卵石层无扰动土壤取样、地下水取样、钻探位置污染物在线浓度探测、原位药剂注射等。 /p p    strong 16.土壤As(形态)、Sb、Hg液相-原子荧光(LC-AFS)分析仪 /strong /p p   技术路线:液相泵在流动相的携带下以一定速度将液体样品注入色谱柱,使被测元素各个不同形态发生分离,先后进入反应体系与还原剂发生氢化反应生成蒸汽相,蒸汽相进入原子化器后转变为基态自由原子,基于自由原子经激发光源照射后产生的荧光经透镜聚焦后被光电倍增管接收并放大,工作站接收信号并检测分析出被测元素不同形态、价态的浓度。 /p p   主要指标:检出限:砷(As)≤0.01ng/mL、锑(Sb)≤0.01ng/mL 、汞(Hg)≤0.001ng/mL、一甲基砷(MMA)≤4ng/mL、二甲基砷(DMA)≤4ng/mL、三价砷(As(III))≤2ng/mL、五价砷(As(V))≤10ng/mL 定量测量重复性(RSD):As≤0.8%、Sb≤0.8%、Hg≤0.8% 、As(V)≤5% 测量线性相关系数(r):As≥0.998、Sb≥0.998、MMA≥0.997、DMA≥0.997、As(III)≥0.997、As(V)≥0.997 线性范围:103 基线稳定性(30min):As漂移≤2%、As噪声≤2%、Sb漂移≤2%、Sb噪声≤2%。 /p p   适用范围:土壤中As、Sb、Hg等污染物总量分析,As形态和价态分析。 /p p & nbsp /p
  • 陈同斌:我国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卫生品质
    土壤污染正在恶化,污染如隐形杀手,难以察觉却可能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特别是重金属在蔬菜、粮食中的累积,将处于食物链顶端的人类置于危险境地。   11月8日,《新民周刊》报道了环保组织对IT企业重金属污染的质疑,重金属不仅污染江河,也会污染土壤。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研究中心主任陈同斌,从事污染土壤的修复研究,近年来多次呼吁重视土壤污染问题。陈同斌教授接受了记者专访,解答中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和对人体健康的风险。   记者:有一种说法是,国内耕地五分之一受到污染。这个数据您是否认可?   陈同斌:这一数据没有科学依据,只是个别人的猜测和估计。但是,根据我们在全国部分省市的大规模调查,土壤污染问题确实不容忽视,对我国保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一个极大的挑战。耕地污染包括有机物污染、无机物污染等,但是我国的土壤污染以重金属污染为主。   环境保护部组织全国有关力量开展了大规模的土壤污染调查,基本上可以从全国尺度摸清土壤污染的基本状况。这项巨大的工程已经完成了前期调查取样和分析工作,目前正在进行数据的分析和总结工作。   记者:最近几年我们经常听到土壤污染这个名词,它究竟是什么意思?   陈同斌:有的公众认为,只要土壤中监测到有害物质就认定为土壤受到污染。其实,土壤中或多或少地存在像重金属、多环芳烃之类的有害物质,只是在不同土壤中这些物质的浓度高低不同而已,不能笼统地将在土壤中监测到某些污染物就认定为存在土壤污染问题。   目前对土壤污染的定义仍未完全统一。通常的理解,土壤污染是指由于人为因素导致有害物质在土壤中累积,其含量超过土壤中的本底含量(背景值)时即认为存在土壤污染。   但是,目前世界上很少有未受人类活动干扰的“净土”,即使人迹罕至的南极、北极也存在污染现象。通常只有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其自身的环境容量时,或者污染物通过农产品进入食物链、威胁人群的身心健康时,才叫做土壤污染。从环境管理的角度来看,土壤中污染物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相关标准就视为土壤污染。   记者:为什么大家对重金属污染讨论得比较多?   陈同斌:我国矿山开采、冶炼和化工企业较多,重金属污染范围广,部分地区由于土壤和大气等环境介质受到重金属污染,导致农产品减产或者农产品重金属含量超标,影响人体健康。尤其是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由于重金属不会从环境中自然消失,治理难度大,而且已经发现许多比较严重的污染事件,因此公众也开始关注农田土壤污染问题。   记者:土壤污染是否已经威胁到粮食安全或者其他农业的安全?   陈同斌:我国农产品卫生品质已经受到严重威胁,部分地区由于土壤污染已经导致农产品减产或绝收,如广西某地,由于尾砂库坍塌,导致周边万亩良田绝收 湖南某地土壤砷污染严重,当地居民发样砷超标严重,已经严重威胁当地居民的身心健康。   记者:对于普通公众来说,最关心的是受重金属污染的土壤生产的蔬菜、粮食是否会影响身体健康。有没有一个摄入的风险值?   陈同斌:由于土壤自身的缓冲容量以及植物对土壤重金属的耐性,通常土壤重金属污染并不会立刻导致农产品污染,只有当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土壤自身容量或植物对重金属的选择性吸收时,重金属才会在蔬菜、粮食等植物体内大量累积。   当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对摄入人群的健康会产生影响,长期暴露在这种环境下,会导致一些疾病,如癌症、突变、畸形之类的。世界卫生组织以及美国EPA关于暴露人群的摄入风险分别提出ADI值(最大可接受安全剂量)和RFD(参考剂量)值,规定了每天摄入各种污染物的风险值。   记者:土壤污染状况有没有常规的检测系统?比如一块农田,是否适合种植某种作物,种植者能得到土地污染方面的信息和指导吗?   陈同斌:目前我国还没有像水和空气环境质量那样,对于土壤污染进行常规监测。要了解某块农田是否受到污染,必须取样送专门的测试机构进行分析,但是这种方法很费事、费钱多不说,还有相当大一部分单位的测定结果根本就不准。我们的研究所做过一些工作,基于对北京市土壤污染调查,提出了基于重金属污染风险控制的蔬菜种植区划方案,可以指导无公害农作物的种植。最近几年,我们也一直在开发土壤重金属快速监测设备,但是投入应用还需一段时间。   记者:这些年土地污染的状况是否在恶化?   陈同斌:土壤污染与水污染和大气污染有一个显著不同的特点:绝大部分污染物进入土壤后都会不断累积,超过一定范围之后,土壤就无法自净。从目前态势来看,我国土壤污染总体处于恶化趋势,尤其现阶段是环境事件的高发期。土壤污染由于其自身的隐蔽性,当时没有体现出来,现在才逐步暴露出问题。从物质守恒的角度分析,如果不对土壤进行修复,未来土壤重金属会不断累积,污染问题也就不会自动消失。   记者:你所了解的国内土壤污染总体情况是怎样的?   陈同斌:总体来讲,污染问题形不容乐观,比如南方矿业活动密集区、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地区的局部范围都存在严重的土壤污染问题。近年来,我们课题组对全国多个矿业城市进行大规模的独立调查,发现土壤重金属超标问题十分严重,尤其是砷污染和毒害问题十分突出。   记者:中国的土壤污染有什么特征?污染原因更多的是“天灾”还是“人祸”?   陈同斌:总体来说,我国由于矿山采冶、三废排放、污灌、固废堆放等所导致的土壤污染,类型很多、量大面广,但是从污染物类型来看,主要以重金属污染为主。这些污染基本上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结果,属于“人祸”。但是部分地区也确实存在因为地质背景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或产生不良健康的现象,这类问题属于自然因素所致,与人类活动的影响没有太大关系,严格来说不属污染问题,属于“天灾”。   记者:你在业内,是否体会到政府、学界、公众对土壤污染这个话题关注度的变化?   陈同斌:其实土壤污染问题是一个早就存在的“老问题”,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但是,以前我国的重点治理目标集中在水、大气、固废污染问题上,加上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等特点,政府、学界、公众对它的关注很不够,在环保领域中至今也还属于一个不起眼的小行业。近年来伴随一些环境事件的爆发和研究的深入,大家才开始关注此问题。   记者:你在从事生物修复的科研工作,目前的效果如何,推广土壤修复的难度主要在技术上还是政策、投资方面?   陈同斌:我们的生物修复技术已经在湖南、云南、广西等地推广应用,经过修复不仅能把原来荒芜的不毛之地变成良田,而且收获的农产品也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目前在技术推广应用方面仍存在多方面的困难,尤其是在资金投入和工程技术方面还存在不少难题。目前的修复基本上依赖于政府的主导,缺乏市场机制,资金投入少,修复技术的大规模产业化工作还需要引入的新机制。   记者:都说土壤修复是非常昂贵的,甚至被形容为“天价”,有没有具体的数据说明到底有多贵?   陈同斌:与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治理相比,土壤修复的代价非常昂贵,如化学淋洗技术处理污染土壤,每方土至少需要200美元,焚烧处理每方需要150美元以上。这部分费用仅仅是指直接处理成本,还不包括挖填土方和运输等前、后期的工程费用和财务费用。
  • 预算1900万!采购土壤污染调查与监测服务
    近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相继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土壤污染调查与监测项目招标公告,预算金额总计1906.5万元。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均在5月中下旬。招标项目详情如下:项目名称: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技术支撑项目号:CQS22C00234采购执行编号:1708-BZ2200460354AF预算金额:6,000,000.00元最高限价:6,000,000.00元采购需求:包内容最高限价(元)数量单位服务要求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技术支撑6,000,000.00 1项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中的15个优先管控地块进行监督性监测、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开展质量监督和质量控制工作;统计分析已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监测的土壤环境状况,编制评估报告;按要求开展10-15个建设用地地块质量控制及纠纷仲裁监测,出具监测报告。附件:CQS22C00234-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监测技术支撑+(终审稿).doc 项目名称:湖北省主要化工园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等四个省级地下水专项外委检测项目编号:HBHZ-2022069-F22069采购计划备案号:420000-2022-05373预算金额:868(万元)最高限价:860.74(万元)采购需求:本项目包括湖北主要化工园区、鄂东丘陵山区、鄂中平原和鄂西山区四个工作区,总金额860.74万元,其中:(一)四个工作区中相关项目质控工作,金额285.20万元。四个工作区域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包括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工作、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工作、样品分析测试工作中的质量控制以及外部质量控制样品的测试工作。(二)四个工作区的样品检测工作,金额575.54万元。四个区域的水和土壤样品检测。其中:地下水样品1207件,地表水样品104件,土壤微生物检测样品150件,地下水同位素分析样品150件。 项目名称:临沂市河东区自然资源局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DGP371312000202202000018预算金额:300万元 最高限价:300万元 采购需求:标的标的名称数量本包预算金额(单位:万元)A1相公街道、凤凰岭街道、汤河镇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2汤头街道、郑旺镇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3东至九曲街道边界、太平街道、八户镇,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军部街、北至九曲街道边界、太平街道、八湖镇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4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九曲街道边界、北至金雀山东路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45A5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金雀山东路,北至人民大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40A6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人民大街、北至桃源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7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桃源街、北至凤仪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35A8东至九曲街道边界、西至滨河东路、南至凤仪街、北至军部街等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40 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监督性监测项目项目编号:BSZCLHS-C-F-220009预算金额:1,385,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第一包:土壤、地下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323,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一包:土壤、地下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323,000.00- 合同包2(第二包:废水 废气、噪声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98,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二包:废水/废气、噪声监督性监测1(项)298,000.00-合同包3(第三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86,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3-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三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286,000.00-合同包4(第四包:地下水、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62,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4-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四包:地下水、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262,000.00-合同包5(第五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合同包预算金额:216,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5-1其他专业技术服务第五包:废水/废气监督性监测1(项)216,000.00-附件: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环境保护局监督性监测项目.pdf
  • 两会总结|加强土壤保护,做好耕地土壤污染检测修复工作
    “民以食为天”,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兴国安邦、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资源,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生态环境安全的重要物质基础。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土壤资源紧缺的国家而言,健康的土壤则显得尤为重要。2023年3月4日-3月13日,全国两会召开,各界代表就土壤环境问题提出了一系列建议,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土壤环境安全健康。仪器信息网对“两会土壤相关建议”进行了部分统计,展示如下: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政府工作报告:加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力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加大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和修复力度,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全面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实施一批重大生态工程,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林长制。深入实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渔。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森林覆盖率、湿地保护率分别达到24%、50%以上,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土地面积分别净减少10.6万、3.8万、3.3万平方公里。人民群众越来越多享受到蓝天白云、绿水青山。沈仁芳:制定土壤环境标准体系是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关键沈仁芳为准备建议开展的调研中发现,一是我国土壤类型及其利用方式多,空间分布格局复杂;二是我国土壤污染类型多,耕地重金属污染严重,呈区域差异化分布,同时出现抗生素和微塑料等多种新污染物;三是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起步晚、历史欠账多、底子依然薄弱。沈仁芳建议,全面持续推进我国土壤(特别是耕地)污染防治工作,并将其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和健康中国的重要任务。其中,土壤环境基准科学求证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合理制定是高质量推进土壤环境管理和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的关键所在。中国绿发会:在全国土壤普查中将“土壤生物多样性”列入全国普查一级指标。当前,关于土壤中的生物多样性,我国在本底数据方面的重视不够。而土壤生物多样性及其所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对全球生态系统至关重要,在解决粮食安全、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及公共卫生等全球重大问题方面起着关键作用。由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建议我国政府采取进一步行动,可由国务院牵头,并协调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林草局等部门,尽快在全国土壤普查中将“土壤生物多样性”列入全国普查一级指标。朱晓丽:深化耕地污染土壤防治 把“饭碗”端稳端牢“农田土壤修复不只是治理污染,还要在治理后提升土壤的生产能力,让它成为老百姓的‘饭碗田’。”2023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教授朱晓丽接受采访时表示。今年全国两会,朱晓丽将履职目光聚焦到农业环境领域,针对土壤污染生态修复、土壤质量提升以及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话题提交了相关建议。她建议,加大遴选绿色生态修复技术力度,加强科研创新,提升土壤利用效率;对严格管控的受污染土地进行更详细排查,通过采取挖沟或者筑坝的形式,把干净的土壤区域分隔开,进行再次利用。同时,政府应加大人才培养力度,设立专门的研究机构,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发挥人才队伍作用,促进更多的科研成果转化落地,从而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苏家恩:加强农作物核心产区土壤保护“一直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国家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但目前尚缺少针对高标准农田或农作物核心产区制定土壤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全国人大代表苏家恩说。他建议,制定单行的《耕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现行法律中增加、细化高标准农田或农作物核心产区土壤保护内容。同时,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和救济机制,加强高标准农田保护,确保高标准农田或农作物核心产区能够高效绿色地促进农业增产和稳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朱永官:塑料污染破坏土壤生态系统,亟待治理“2020年,我国塑料用量为9087.7万吨,废弃量约为6000万吨。其中,40%是一次性塑料制品,如塑料包装袋、农业塑料薄膜、快餐盒、饮料瓶等。我国面临着严重的塑料污染问题。”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院士朱永官指出。预计到2050年,全球塑料累计产量将增至340亿吨。届时,全球年人均塑料消费量将达到84.37千克。“地膜、轮胎颗粒等塑料在土壤环境中不断积累,这直接影响到了土壤的物理化学结构。塑料会吸附农药、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干预土壤生物新陈代谢,破坏土壤生态系统。”朱永官说。因此,他建议,积极推动国家塑料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最新!生态环境部发布两项污染土壤修复生态环境标准
    为规范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复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生态环境部制定日前发布《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堆 (HJ 1283—2023)》及《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HJ 1282—2023)》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堆 (HJ 1283—2023)》规定了污染土壤生物堆修复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技术要求。生物堆(biopiling),即将污染土壤挖出并按一定要求堆积于具备渗滤液收集系统的防渗区域,同时提供适量的 水分、养分和氧气等,利用土壤微生物将有机污染物去除的修复工艺,其主要适用于受石油烃等可生物降解有机物污染土壤的修复,污染物的生物降解性可通过降解实验测定。作为生物堆修复工程建设,上述标准指出,其主体工程主要包括:土壤预处理系统、生物堆堆体系统(包含堆体底部抽气系统及防渗系统、渗滤液收集系统;生物堆堆体及设置在堆体内的土壤气监测系统;堆体顶部进气、营养水分调配和覆盖系统)与二次污染控制系统等。上述标准要求运行过程中,应定期对堆体开展土壤取样,监测目标污染物浓度、土壤含水率等参数。《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HJ 1282—2023)》规定了污染土壤固化/稳定化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固化/稳定化(solidification/stabilization),即将污染土壤与水泥等胶凝材料或稳定化药剂相混合,通过形成晶格结构或化学键等,将土壤中污染物捕获或者固定在固体结构中,从而降低有害组分的移动性或浸出性的过程,其适用于半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和其他无机物导致的土壤污染治理。固化/稳定化工程设备包括挖掘、转运、预处理、药剂制备和投加装置及搅拌混合设备等。机械设备的材质应具有耐腐蚀性、耐磨损性和较高机械强度。详情参见:《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生物堆 (HJ 1283—2023)》《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HJ 1282—2023)》
  • X射线荧光光谱仪破解土壤重金属污染谜题
    土壤作为农业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和环境污染物的主要受体,其污染程度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固体废物不断向土壤表面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水不断向土壤中渗透,导致土壤酸化面积扩大、程度增加,土壤中重金属活性增强,土壤污染趋势加重,已经严重破坏生态平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名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国务院决定2022年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涉及41项普查项目,其中重金属元素Cu、Ni、Zn、Cd、Pb、Mo、Cr、Mn等采取X射线荧光光谱技术进行分析。X射线荧光光谱仪原理X射线荧光光谱是一种快速的、非破坏式的物质测量方法。X射线荧光是用高能量X射线或伽玛射线轰击材料时激发出的次级X射线。,这种现象被广泛应用于元素分析和化学分析。根据量子理论,X射线可以看成由一种量子或光子组成的粒子流,每个光具有的能量为:E=hν=hC/λ(E为X射线光子的能量,单位为keV;h为普朗克常数;ν为光波的频率;C为光速)。因此,只要测出荧光X射线荧光的波长或者能量,就可以知道元素的种类,这就是荧光X射线荧光定性分析的基础。此外,荧光X射线荧光的强度与相应元素的含量有一定的关系,据此,可以进行元素定量分析。。X射线荧光光谱仪FD-XRF0100介绍:夏芮X射线荧光光谱仪/土壤重金属检测仪应用于土壤污染物应急监测与修复分析中,可对土壤、污染水、工业废水等进行有害金属和类金属的定量检测,FD-XRF0100具有分析时间短、体积小、重量轻、操作方便等特点,它已广泛应用于各行业,检测样品包括矿渣、岩石、沉积物、土壤、底泥等,特别关注在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多种重金属元素,样品形态可以为固体、液体、粉末等。其在土壤污染物应急监测与修复中应用中的用途特点有: 1. 快速监测超大范围的土壤地质污染区,比如紫金矿业事件等。2. 现场快速追踪污染异常,有效地寻找“污点”地带,圈定受污染区域的范围。3. 对土壤重金属元素能快速的现场监测分析,起到快速筛选排查的作用。 4. 快速普查各类农业用地、居住用地和商业用地。 5. 内置DoubleBeamTM技术自动感知仪器前方样品。6. 有针对性、选择性地在野外取样,帮助减少实验室分析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7. 测量元素范围:K,Ca,Ti,V,Cr,Mn,Fe,Co,Ni,Cu,Zn,As,Se,Rb,Sr,Y,Zr,Nb,Mo,Ag,Cd,Sn,Sb,W,Re,Pd,Au,Hg,Pb,Bi,Cs,Ba,Th,U,34种元素以上。检出限FD-XRF0100测试环境土壤基体部分元素检出限:(单位mg/kg)元素名称土壤(SiO2基)国标最低限值Pb2.535As3.615Cr7.6890Cu8.535Zn1.8100Ni4.6540V4.7180Hg0.80.15Cd2.20.2
  • 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土壤污染监测等污染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 《甘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布: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有机污染
    2017年1月3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规定,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 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工作方案》原文如下: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现将《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结合甘肃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综合试验区提供环境安全支撑,努力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加大对市、县两级详查工作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做好质量保证与控制、数据分析评价和成果集成。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省环保厅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卫生计生委参与,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甘肃矿区办事处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络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全省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市州、县市区要开展相应的培训,提升监测技术人员能力和水平。(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利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建立全省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省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将环境保护、农牧、国土资源等部门相关数据上报国家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及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及时更新。(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切实抓好未污染土壤保护。  1.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动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可持续利用。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规划部门在制定城乡规划、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用地预审,环境保护部门在环评审批等环节,要将地块环境质量作为重要参考因素。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2.科学管理未利用地。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山、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等参与)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重点从选址和规划符合性、区域环境容量、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和防控环境风险的具体措施。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省环保厅负责)  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能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自2017年起,有关市、县级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等参与)  (三)深入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1.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先急后缓、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依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省政府审定后,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以保障食用林产品安全和饮用水安全为核心,积极推进林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到2020年,力争完成重要林果、林药产品集中生产区林地的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后期逐步开展重要饮用水源地、水库周边及江河两岸林地土壤环境质量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市州要逐步开展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参与)  2.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等参与)  重点围绕“提质、节地、节肥、节水”,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消除或减轻使用化肥、农药和除草剂等对土壤的污染。(省农牧厅负责)  产粮(油)大县要于2018年底前制定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等参与)  省政府将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负责)  3.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按照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功能齐全、运行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满足农产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质监局等参与)  4.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省农牧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在庆阳市环县、白银市会宁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生物防治比例,减少农药使用量。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全面开展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省林业厅、省农牧厅负责)  (四)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市或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上一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分用途加强环境管理。自2017年起,各地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论证,强化审批管理,依法做好公示、公开工作。(省建设厅负责)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省环保厅负责)  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牵头,省环保厅参与)  (五)预防工矿企业污染土壤。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每5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至少监测1次,并将数据及时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省环保厅负责)  依据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尽量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按照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省环保厅、省工信委负责)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自2017年起,在白银市白银区,金昌市金川区,陇南市成县、徽县和西和县,酒泉市玉门市、瓜州县和肃北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针对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石煤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有关企业应完善相关制度并配备必要监测仪器设备,每年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当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备。(省环保厅负责)  确定重点监管尾矿库名单,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督促重点监控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 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省安监局、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参与)  3.做好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许可制度,对超标、超总量、不按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属于淘汰关停的现有企业,在限期内未完成技术改造的,一律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省工信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按照国家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 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省环保厅、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参与)  4.强化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探索实施工业废物分类处置和利用环节规范化管理制度,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实现工业废物减量化。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控制农业生产污染土壤。  1.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取精准施肥、改进施肥方式、有机肥替代等,减少盲目施肥行为。大力推广高效新型肥料,鼓励农民及各农业经营主体增施有机肥,推进秸秆、畜禽粪便资源肥料化利用,推广水肥一体化等高效技术,减少化肥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作物化肥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5%以上 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围绕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果树、中药材等作物,建立适合不同作物的病虫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区。推广应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提升雾化和沉降度、防止跑冒滴漏,提高农药利用率。试点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利用率达到4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严禁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2.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深入贯彻《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严格执行地膜产品强制性标准,强化农膜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杜绝超薄地膜在省内生产、销售和使用。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继续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各方面回收和综合利用废弃农膜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地膜覆盖面积较大且区域代表性强的白银市会宁县、定西市通渭县等县市区创建省级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示范区。到2020 年,全省废弃农膜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供销合作社等参与)  3.严控畜禽养殖污染。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省农牧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参与)  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省环保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重点对疏勒河、黑河、石羊河流域和沿黄灌区灌溉面积大于30万亩的灌区水进行抽查监测,每年监测1次。对农田、蔬菜基地、果园灌溉水水质超过《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的,增加监督监测频次。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农牧厅参与)  (七)减少生活活动造成土壤污染。  1.实施垃圾分类收集及农村污水治理。坚持“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配套设施共享、城乡统筹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合理规划布局农村垃圾处理设施,建立村庄保洁制度,统筹推进农村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理。实施农村污水治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不断提高农村污水处理及利用率。(省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参与)  2.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范围,不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参与)  3.做好固体废物安全处置。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做好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省环保厅负责)  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负责)  (八)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参与)  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全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2017年底前完成并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到2020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各市州2017年底前制定完成本辖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牧厅等参与)  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各地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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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1日在京举行的“2012重金属污染土壤治理与生态修复论坛”上,约340名中国土壤专家及环保企业代表共同展示了最新的土壤修复技术方案,探讨重金属治理的评估、控制和产业政策问题。   这是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后中国首次举办有关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大型学术研讨会,1月发生在广西柳州的镉污染给当地150万居民的饮水安全造成威胁,引发公众对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忧虑。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陈同斌说,与大气和水污染相比,公众对土壤污染的认识尚显不足 不同于有机污染物,重金属不能降解,与土壤分离难度大 重金属不仅污染农田,还可渗入地下水和地表水。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料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首席专家王琪举例说,中国有70余家铬盐生产企业,半数以上采用有钙焙烧工艺,产渣量可能数倍于铬盐产量,对当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严重,2011年底至少有200万吨铬渣未得到有效处置。   土壤重金属修复指通过技术手段减低或固化受污土壤所含的汞、镉、铅、砷、铬等重金属。陈同斌团队研发的神奇植物蜈蚣草具超富集能力,可有效“吮吸”土壤中的砷,通过与甘蔗、桑树间作的方法,实现了土壤原地修复作业,并给当地农民带来一定收入。   与会的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的环境研究者也提出了土壤重金属的生物修复解决办法,他们利用农业废弃物玉米秸秆孔隙大的特点,将秸秆经改良后用于吸附土壤中的镉,实现“以废治废”。   王琪认为,土壤修复是一项系统工程,重金属处理流程的规范还未在产业领域形成统一认识。“例如固化技术可将重金属固化在土壤中,但有些企业将之视作固体废料简单填埋,这可能会造成新的污染风险。”王琪说。   此外,论坛也吸引了众多环境修复技术企业参加,企业代表均表示土地修复产业的市场潜力巨大。   为期2天的论坛由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主办。
  • 土壤气监测在污染地块调查评估中的优势、局限及解决思路
    背景 从地表向下一直到毛管层上方的土壤和岩石空隙中未被水充满的空间中含有的气体被称为土壤气。按照采样位置,土壤气可分为浅层土壤气、深层土壤气、底板下土壤气3类。浅层土壤气是指深度较浅的土壤孔隙中的气体样品;深层土壤气又叫近污染源土壤气,是指污染源附近土壤孔隙中的气体样品;底板下土壤气是指建筑物底板下方土壤孔隙中的气体样品。我国的建设用地环境管理领域,土壤气采样监测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专门的技术标准。本文探讨在VOCs污染地块调查中推行土壤气监测的必要性、应用范围,以及现阶段在我国污染地块调查中推广该技术的局限,提出相应解决思路以供参考。 1. 土壤气采样方法 土壤气体样品的采集方式分为主动采样和被动式采样。 ——主动式土壤气采样需要建设土壤气监测井,常见的监测井包括3类:1)钻孔埋管式监测井;2)钻杆直插式监测井;3)由地下水井改装成的土壤气井[1](见图1)。图1 3种类型的土壤气监测井土壤气主动采样中,常见的样品保存器具有3种:吸附管、采样罐、气袋(见图2)。图2 3种土壤气样品的常用保存器具 ——被动式土壤气样品采集指在地表下放置吸附剂,通过扩散和吸附机制将污染物收集。被动采样技术仍处于从研究向应用过渡的阶段,尚无国家发布官方土壤气被动采样技术规范,故尚未大规模推广应用。 2. 土壤气监测相比土壤监测的优势 1) 捕捉VOCs污染区域的能力更强。 2) 更准确地反映VOCs的气态扩散迁移过程和呼吸暴露风险。 3) 长期监测成本较低。 3.土壤气监测中地块调查评估中的应用方式 1)土壤气监测数据可作为判断地块污染程度的直接依据,据此决定目标地块是否需要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治理。 2)土壤气监测数据可作为地下污染溯源的关键指标。 3)土壤气浓度数据可作为输入参数代入风险评估模型,进行呼吸摄入量、致癌风险及非致癌风险的定量风险评估计算。 4)土壤气监测可在地块修复工程实施及修复效果评估中为修复工程过程监管和修复效果评估提供直接判定依据。 5)可帮助涉及挥发类有机物的在产企业自行监测、预警挥发性有机物的泄漏。 6)在污染地块长期风险管控中,土壤气监测可指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环境风险及其变化趋势。 4.现阶段土壤气监测中我国推广应用中的局限及解决思路 1)缺乏土壤气采样技术规范。土壤气采样过程对于监测数据的影响较大,采样过程不规范会降低监测数据的精确性。建议国家尽快出台土壤气采样技术指南,为污染地块土壤气采样监测提供技术依据。 2)缺乏专门针对污染地块土壤气VOCs的分析检测标准方法。污染地块调查中的常见VOCs与环境空气监测的VOCs种类差异较大。污染地块中很多常见VOCs的检测方法并未被环境空气检测方法所涵盖。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针对污染地块气体样品(土壤气、室内室外空气)的检测方法,以覆盖污染地块可能存在的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 3)缺乏土壤气环境质量标准或风险筛选值。目前,北京市地方标准《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 11T-1278-2015)是国内唯一能参考的土壤气VOCs质量标准,但其中仅包括15种VOCs的监测方法。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涵盖面更广的污染地块土壤气VOCs筛选值标准。 4)缺乏土壤气监测结果的分析方法。国内多数调查评估单位对于土壤气监测结果分析方法的掌握还很有限。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污染地块土壤气VOCs风险评估技术指南,为合理使用和科学分析土壤气监测数据提供依据。
  • 吉天仪器助力“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新技术培训会
    2019年4月27日,浙江省分析测试协会光谱与电化学分析专业青年委员会成立大会暨2019年“重点行业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新技术培训会在浙江杭州成功举办,来自浙江省及周边省市的高校、环境、第三方检测等150余位专业人士参加了此次培训会。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仪器”)助力本次盛会并在会议中做技术报告。培训会现场  培训会上,吉天仪器前处理产品经理高京杰做了“加速溶剂萃取仪在土壤有机污染物检测中的应用”的技术报告。报告介绍了快速溶剂萃取技术的基本原理及技术优势,同时对吉天仪器自主研发的快速溶剂萃取仪产品应用案例做了详细讲解,特别是通过列举实际应用单位的事例,详述了吉天仪器快速溶剂萃取仪对土壤中农药助剂残留分析及土壤中有机污染物残留的分析方法,极大的吸引了在场客户的目光。 吉天仪器前处理产品经理高京杰做会议报告  吉天仪器自主研发的APLE-3500型快速溶剂萃取仪,它主要是通过升高温度和压力来提高溶剂的萃取效率,能够在短时间内高效萃取样品,该过程全部自动化完成,被广泛应用于环境分析,食品安全,制药,石油化工等领域。具有萃取效率高,自动化程度高,压力控制精确,升温高效,操作安全简单等优点。 吉天仪器APLE-3500快速溶剂萃取仪  本次培训会,吉天仪器还专门设立了展位为各位参会人员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大家就日常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现场工程师进行深入探讨,工程师也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给予了详细解答,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现场客户与工作人员交流  吉天仪器竭诚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完备的售前和售后服务。愿与全国的广大客户共同努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发展我国的科学仪器贡献力量。同时也欢迎新老用户到吉天仪器总部参观交流!
  • 湖南率先出台土壤污染修复新标 填补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标准空白
    p   国务院日前下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为全国各地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指明了方向。 /p p   而在此前,湖南省率先出台了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标准。湖南省地方性标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DB43T1125-2016)(以下简称《标准》)是由省环保厅、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这一标准的发布将填补湖南省在执行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时的标准空白。 a title=" 湖南发布土壤修复标准 与土壤新标对接"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60513/191026.shtml" 【标准详情】 /a /p p    strong 新标准有何内容? /strong /p p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土壤背景值比较高,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因此,湖南省结合地方自然、经济和社会因素的实际情况,推出《标准》。”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工陈灿表示。 /p p   “《标准》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了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指标、限值和监测方法。其中,《标准》还明确提出了不同土地利用类型(居住、商业、工业)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的pH值标准、总量标准值、浸出浓度标准值。” /p p   《标准》指出,在修复目标场地边界半径2000m范围内存在饮用水源地、集中地下水开采区、涉水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点,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浸出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标准,除此之外执行Ⅳ类标准。 /p p   《标准》还明确指出了总铅、总砷、总镉、总汞、总铬、六价铬、总钒、总锰、总铜、总锌、总锑等重金属因子的总量标准。 /p p   “这个《标准》突出了湖南省地域特性,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湖南省目前突出的环境问题。”陈灿说。 /p p   陈灿介绍,《标准》在着重调查湖南省重金属污染特征、土壤重金属背景及目前重金属污染场地治理现状的基础上,参考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广泛征求了国内土壤修复知名企业、地方市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高校及科研机构的意见,经过召开多次专家咨询会,最终形成了《标准》。 /p p    strong 新标准“新”在哪? /strong /p p   结合近日发布的“土十条”,记者发现,“土十条”中,有4处明确提及湖南。从全面落实严格管控中提及“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各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到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中提出“要求在2016年底前,在湖南常德启动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 /p p   从“土十条”中可以看出,湖南连续几次被列入全国土壤修复试点的省份之一,足以看出国家对湖南的重视。而作为土壤修复重点省份的湖南,也将以新的土壤修复标准保障试点的有效运行。 /p p   湖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院长文涛表示,新标准是湖南省针对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提出的地方标准,虽在“土十条”之前推出,但与“土十条”诸多理念和思想相符,比如:“土十条”提出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新标准基于保护人群健康和地下水,提出的土壤重金属治理分层控制的理念,也刚好契合“土十条”提出的“防范人居环境风险”的要求。 /p p   那么,新标准究竟新在哪儿呢?“一是提出了明确的修复标准限值,二是在国内首次提出了土壤重金属治理分层控制目标参考限值的理念,三是目标具有针对性。”陈灿说,新标准突出了湖南重金属污染的地域特性,明确提出地区内典型重金属污染物的修复标准。 /p p   strong  新标准有何意义? /strong /p p   湖南省 “涉重”企业较多,随着“四化两型”建设的深入推进,一批污染重的涉重企业被关停、淘汰,临近城市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转产,场地出让再开发利用的进程加速,重金属污染场地修复需求日趋紧迫。 /p p   目前,国内污染场地管理条例和技术标准体系不完善,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来计算土壤的风险值和修复值,由于风险评估过程的复杂性和结果的非唯一性,导致《技术导则》在一些地方难以操作。污染场地修复工作难以有序规范推进,也难以确保土壤修复工程效果。湖南省作为环境保护部确定的污染场地修复管理试点省份之一,制定出台《标准》,用于指导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为推进湖南土壤污染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p p   2013年,湖南省就开始着手新标准立项研究,经过3年的广泛深入调查和研究,专家多次论证,才在今年3月公布,5月底施行。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同类标准,因此,湖南标准的制定对全国在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将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p p   “新标准提出的分层控制目标参考限值在修复目标考核和工程验收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对于强化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规范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文涛表示。 /p p   他还表示,新标准的出台,对于“土十条”中提出的“推动治理和修复产业发展”具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p
  • 东莞土壤重金属污染导致蔬菜受污染
    蔬菜虽受重金属污染,但并未达到危险级别   34家民间环保组织日前发布的《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显示,包括东莞在内的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日前,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等部门也曾对东莞的蔬菜样品做过调查,证实镉、汞等重金属元素超标,要缓解此类污染,唯有减少工业“三废”的排放。   塘厦镇一企业违法排污   据了解,4月26日,马军所创立的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之友等34家民间环保组织一起发布《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称,包括东莞在内的珠三角地区,长久以来受重金属污染的状况没有得到缓解,IT行业的重金属污染出乎意料地给这一地区带来了严重后果。在被披露的排污企业中,有一家正是来自东莞的塘厦镇。   据马军介绍,建滔集团旗下的东莞万年富电子有限公司,在东莞市环境监察分局去年10月31日的突击检查中被发现擅自设置一条直径约10厘米的软管,连接污泥浓缩池的导排管预留口,该公司将未经处理的污泥及生产废水通过软管绕过标准化排放口直接排入下水道。被查处时,这家公司还存在每天约350吨废水无法说明去处、违法转移废蚀刻液和污泥等问题。   据了解,马军所说的东莞万年富电子有限公司早已受到行政处罚,环保部门要求该公司彻底拆除偷排暗管,恢复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同时下发了限期整改书面通知,要求其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管理力度,确保废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系统正常运转,不得在地下引流偷排车间废水。虽然环保部门进行了处罚,但本月20日,有记者在该厂实地调查中发现,大门一旁的排污管道旁仍可以看到铜绿色散发刺鼻气味的粘稠废水。   蔬菜污染未达危险级别   东莞的重金属污染到底有多严重?据了解,广东省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广东省农业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实验室的有关专家曾对此进行过研究,他们选取东莞主要蔬菜生产基地的11种蔬菜48个样品的可食部分进行重金属含量测试,发现镉、汞超标率分别为11.6%和2.3%。研究还发现重金属元素含量超标的蔬菜均为叶菜类蔬菜,其中菠菜有四种重金属元素的含量在各品种蔬菜中最高。   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华中农业大学等部门也对东莞主要蔬菜产区的112个蔬菜样品曾做过类似的调查,发现这些蔬菜受到不同程度的重金属污染,但大多数只是轻度污染,并未达到危险级别,绝大部分蔬菜可以放心食用。   在分析蔬菜受重金属污染的原因时,参与调查的专家们所透露的一个因素与《2010IT品牌供应链重金属污染调研》报告不谋而合,都指出重金属元素主要来自土壤重金属污染,东莞工业生产发达,工业“三废”的排放对当地的环境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要解决东莞的重金属污染问题,专家们着重提出了一个建议,那就是严格控制蔬菜生产基地周围的环境质量,尤其是工业“三废”的排放。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陆续下达,海光仪器让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无忧
    相关信息  日前,财政部下达关于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全国共计28亿元。通知中明确列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排金额,截至2021年1月24日,已有浙江、四川、广东、江西、海南、郑州等省市陆续下达了关于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公示。  关于土壤重金属污染  土壤作为农业生产的主要载体和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如今,重金属污染问题已成为人们高度重视的生态环境问题。土壤重金属污染物主要有汞、镉、铅、铜、铬、砷、镍、铁、锰、锌等,砷虽不属于重金属,但因其行为与来源以及危害都与重金属相似,故通常列入重金属类进行讨论。土壤中重金属元素的来源主要有自然来源和人为干扰输入两种途径:自然来源:土壤是由岩石风化而来,不同的岩石含有各种重金属元素。大气中重金属降尘也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含量的主要自然因素之一。火山爆发、森林火灾、海浪飞溅、植被排出、风力扬尘等过程使很多重金属尘浮于空中。空气中的重金属元素部分被植物吸收,部分通过尘降进入水体、土壤。在自然界中土质污染也影响着土壤重金属的含量。人为因素:有色重金属矿床的开发冶炼是向环境中排放重金属最主要的污染源。通过“三废”向环境中排放重金属的工矿企业,如:采矿、选矿、冶金、电镀、电工、染料、纺织、炼油等。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市内工业、交通排放各种废弃物的增多,城市土壤中重金属含量显著增加,通过沉降重金属污染土壤也表现得越来越严重,特别是化石燃料的燃烧。在农业中,农药、化肥、污泥的施用,污水灌溉,也是加剧土壤重金属污染的主要途径之一。  土壤重金属元素分析方法  在土壤重金属元素实验室测定方法中,主要的分析方法有:火焰原子吸收法(FAAS)、石墨炉原子吸收法(GAAS)、原子荧光法(AF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ICP-OES)、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生态环境部发布的GB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基本项目为必测项目,包括镉、汞、砷、铅、铬、铜、镍、锌8项 GB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基本项目中重金属和无机物包括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7项。在土壤环境质量以及固体废物检测中,常见的8种金属元素检测方法及参考标准如下:  海光配套仪器及解决方案  海光仪器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从业者,能够提供从样品前处理配套设备到无机元素分析检测的解决方案,为土壤环境质量检测提供有力支持。海光提供无机产品线检测仪器原子荧光、原子吸收、直接进样测汞仪、ICP-MS,及配套前处理设备,此外还有与GC、LC以及色谱-质谱等检测设备配套的自动化快速溶剂萃取仪。
  • 治理土壤污染刻不容缓 新技术助推土地修复
    一座位于武汉市江岸区的住宅小区近日成了各大媒体和百姓关注的焦点。它的出名并不源于它如画的风景,而是经环评发现,该小区建在了一个旧化工厂的土地上。   随着城市的发展,这种来自土壤的危险,其实离每个人都很近。截止到2008年,北京市东南郊化工区和四环路内276家污染企业全部完成调整搬迁后,腾退出800万平方米的土地。但经过调查发现,这些搬迁厂房下的土壤中,或多或少都留下了污染物。   中科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院士赵其国表示,冶金企业往往有重金属污染,化工企业则是有机污染物的比重比较大。经过常年的生产,污染物早已渗透进工厂的土壤里。它们虽然看不见,但却很可怕,经过很多年后,有些化学物质会在土壤里渗透得更深,甚至隔了30年仍然存在。   被污染的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能够通过人体“直接接触”等多种途径,对健康产生危害。而且一些有害的有机污染物,还能产生挥发气体侵入室内。人长期生活在这些能持续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污染物周围,不仅可能导致中毒、诱发癌症等多种疾病,还可能导致遗传疾病,如畸形儿的出现。   赵其国院士说,用做农田也行不通,土壤里的化学物质将全部进入食物链,最终吃到人们的肚子里。在苏州的一个地方,就是因为之前地上建筑是化工企业,搬迁好几年后,他们再去调查,发现这些污染物已经渗透进土壤几米深了,一点都没减少。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廖晓勇告诉《北京科技报》,国内目前还没有成熟的修复工业污染场地的方法。国外虽然有先进的技术和设备,但是价格昂贵,并且由于地域的差异,比如土壤条件、水文地质环境等的不同,这些技术也无法照搬进我国。   因此,治理好北京这些被污染的土壤,成了刻不容缓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2008年,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科技计划重大项目“北京市搬迁企业污染场地再利用管理与典型场地修复技术研究与示范”中设立了“北京市典型场地污染原位修复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课题”。作为该课题的负责人,廖晓勇说,经过几年的努力,课题组研发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位化学氧化修复、土壤气相抽提以及微生物修复等3套高效治理技术,并研制了配套的修复设备。   “污染土地的治理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叫做‘异位修复’,是将污染物挖出后进行处理。另一种叫‘原位修复’,它是在原地对土壤进行治理的方法。”廖晓勇告诉记者,但即便是‘异位修复’,那些被挖到异地的土壤,还是面临着“消毒”的问题,而且搬运土壤的费用也不菲。所以在这个项目中,“原位修复”技术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地下的土壤对于人们来说就像是一个“黑箱”,要想清除其中的污染物,就必须摸清黑箱中的情况。利用钻探机,可以取得地表以下不同深度的土壤,通过在实验室对这些土壤进行分析和化验,就能掌握地下土壤中污染物的组成和含量等信息。利用三维建模技术,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和模拟,将这块被污染土地中污染物的空间分布信息立体地呈现出来,然后再结合场地的水文地质特征等因素来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   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研发的化学氧化修复技术能够有效地去除焦化工业污染土壤中的多环芳烃和苯系物等污染物。由于它们都属于有机污染物,利用有机物可以被氧化的化学原理,课题组自主研发了专用的强氧化剂,按照污染程度和成分进行配比后,这种透明的强氧化剂将注入到地下十几米左右的位置,药剂扩散到污染区域后会和土壤中的污染物起化学反应。经过一段时间的“战斗”,二者全都变成了水和二氧化碳。   对于土壤中那些以气体形式存在,易于挥发的污染物,如苯系物。强氧化剂的作用就不那么具有优势了。但对付它们,课题组也有自己的“独门武器”。   在治理气体形态污染物的时候,课题组研制了“土壤气相抽提”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它的原理和真空泵非常相似。课题组利用自主研发的抽提设备,将埋藏于地下的有毒气体抽出,使其进入到一个专门的密闭容器中。这些抽提出来的气态污染物,如果浓度不高,就利用活性炭进行吸附处理,而如果浓度很高,则需要用催化燃烧的方法进行焚烧处理,直到达到安全的排放标准。   此外,如果是治理污染程度不严重的地表,课题组还研发出“微生物修复”技术。廖晓勇告诉记者,在土壤中,生活着成千上万的微生物,它们能够分解各式各样的有机物作为食物来源,因此污染物作为有机物,自然也在它们的“食谱”之内。经过微生物的消化吸收,一些有毒的物质就能代谢为无毒的物质,比如水和二氧化碳等。   但是不同的微生物,“食谱”也不尽相同,所以找到以特定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就成了课题组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廖晓勇说,课题组首先从污染场地的上千种土壤微生物中,用了近半年的时间,筛选出了6种以污染物为食的微生物菌种。   但是土壤中的污染物的浓度极高,如果一下子就让微生物接触高浓度的污染物,微生物也会出现“不适”,失去活性。所以为了提高微生物的耐受性、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及其修复能力,找到这些微生物后,还要对它们进行“强化训练”。   廖晓勇表示,为了使微生物分解污染物的能力增强。在“训练”它们的过程中,要逐步增加污染物的剂量,使微生物的耐受能力逐步增强。经过这样的过程,普通的微生物,就逐渐训练成为专门对付污染物的“特种兵”。   利用这些研究成果,一块污染的土地,花费大概两年的时间就能重新变得“清洁”起来。目前,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经在原北京焦化厂粗苯生产车间建立了我国首个城市工业污染场地原位修复示范工程。   基于这些研究成果,污染土地修复课题组已申请了相关国家发明专利6项,并培养了一支由中国青年科技奖、北京青年科技奖、北京市科技新星计划获得者等人才组成的污染场地修复科技创新团队。明年,团队将把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推广到山西、广东等地的工业污染场地修复工作中去。
  • 关注土壤污染防治,助力土壤修复事业
    由中国能源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协会主办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及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最佳可行技术研讨会”于2015年6月26日~28日在青岛成功举办。本次大会吸引了重金属污染防治方面的从业者及专家100余人到场参加,朗铎科技应邀参加了本次大会并在现场演示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在重金属污染与防治方面的应用。相关专家在会议上发言 会议上来自中国能源环保高新产业协会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专家就重金属污染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现状及防治政策、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技术与修复方案编制和污染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技术与应用等四个方面做出了报告。报告详细分析了我国当前的重金属污染现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并全面介绍了关于土壤与地下水重金属污染的解决方案。会议现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加速推进,我国长期累积形成的严重的重金属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问题快速的暴露出来,严重威胁着我国的生态环境和国民身体健康,成为我国发展可持续经济道路上的重要阻碍,受到了政府和民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如何快速检测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从而快递制定解决方案就成了土壤修复的重中之重。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在重金属污染与防治方面拥有非常广泛的应用。通过扣动扳机,尼通(Niton)手持式光谱仪就可以在短短几秒内精准分析出土壤中十分含有过高的重金属成分,既免去了实验室检测复杂的制样环节,又可以得到实验室级的分析效果,大大提高了检测效率。尼通(Niton)手持式荧光光谱仪在土壤重金属检测中的应用 朗铎科技作为尼通(Niton)手持式荧光光谱仪在中国区域的优选经销商,多年来一直与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保持这高度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我国急需有效治理土壤污染的今天,朗铎科技愿为我国的土壤修复事业提供国际尖端的技术支持,与我国土壤修复事业从业者一道攻坚克难、共度难关,一同为我国土壤修复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而努力。
  • 环保部正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的。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傅企平等32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制定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   代表们在议案中指出,农村环境问题的核心就是农村土地污染问题,因为环境污染要素的主要影响最终都将归于土地。对于农村的土地污染,其影响的就是生产力的根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一旦农村土地受到大面积污染,不仅对农业生产带来巨大损害,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也是一大隐患。因此,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环境保护部赞同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同时环境保护部正在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发布实施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农业部认为,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法规比较完备,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通过严格执法监督,加强对农民的指导扶持和完善配套规定来解决,一些制度也可在完善有关配套规定时考虑吸收。   全国人大环资委同意上述部门的意见,将通过加大对法律的监督检查,适时研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完善农村土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
  • 这项有关土壤污染的国标计划由推荐改为强制
    p   日前,国家标准委发布关于对国家标准计划《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项目调整征求意见的通知。 /p p   通知内容显示,为抓紧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相关要求,拟将国家标准计划《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计划号20160464-T-467)项目属性由推荐性改为强制性,名称修改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6月13日前反馈意见。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8c08b2fa-1c2f-44df-a825-7bfa29d5ae51.pdf"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pdf /a /p p & nbs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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