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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自动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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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尘污染自动监控系统相关的论坛

  •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061444_01_3167027_3.jpg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是由中工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主要应用于城市区建筑施工工地、工程隧道、沙石开采、堆煤储煤场地等无组织烟尘污染源排放及居民区、商业区、道路交通、施工区域等的环境空气质量的在线实时的自动监控,可实现大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环境扬尘、噪声及其他参数的在线自动监测并能通过摄像头抓拍取证,所得数据均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及时传递到数据平台,环境的状态利用传感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有机结合而构成新型环境监测系统。 该系统由监测子站与数据平台构成。监测子站集成了大气颗粒物浓度监测、噪声监测(选配)、气象五参数、七参数(可选配)视频监控及污染物超标视频抓拍(选配)、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选配)等多种功能;数据平台是一个互联网架构的网络化平台,具有对各子站的监控功能以及对数据的报警处理、记录、实时查询、趋势图显示、统计、报表输出等多种功能,并能及时、准确地通过网络传给各个管理部门,简单易用(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功能增减等灵活配置)。 该系统还可与各种污染治理装置联动,以达到自动控制的目的。(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配置) 该系统因独特的专利设计,能在恶劣的环境中做到防尘、防水、防风、防静电等、且可常年在室外或野外连续工作。http://zglbt.com/upload/201512/1449202509881600.png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Main Specifications 1.粉尘在线传感器:监测范围:0-10000μg/m3 (可定制0-100000μg/m3及大量程0-1000mg/m3)误差±10%;分辨率0.1-0.001mg/m3 2.噪声:监测范围30-130dB;A计权(根据需求可定制) 3.气象五、或七参数:检测范围:常规配置温湿度、风速、风向、压力(根据需求定制) 4.视频监控:(选配) 5.LED输出及显示:可室外、室内显示并控制(根据需求定制) 6.信号输出:RS485,4-20MA,GPRS,3G/4G,光纤 7.工作电压:AC220V 50HZ 2A 8.工作温度:-25-45℃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功能特点: 1、可无人值守,长时间野外工作; 2、测量数据实时显示、实时报警、实时查询; 3、测量数据实时回传,并保存至服务器数据库; 4、测量精度高,相对位移精度优于0.05mm; 5、软件功能丰富,可调看数据绘制图谱; 6、可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报警参数,实时报警,提供短信、声光电等多方式; 7、支持手机短信的参数调整和设置; 8、完整的操作日志,对所有仪器操作均有详细记录; 9、同时具备多种传感器接口,适应多样化测量需要。 注: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切合配置。现场案例http://www.zglbt.com/upload/201608/1470123155145931.jpg

  • 【资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论....................................................................................................11.1 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意义.................................................11.2 标准制定的原则、方法和技术依据................................................................................11.2.1 制定原则..................................................................................................................11.2.2 编制依据.................................................................................................................21.2.3 技术路线.................................................................................................................21.3 主要内容...................................................................................................................3第二章 扬尘的定义...........................................................................................................32.1 扬尘的定义.............................................................................................................32.2 扬尘的主要类型(形式) ......................................................................................................4第三章 扬尘贡献值的确定方法...................................................................................................53.1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方法................................................................................................53.1.1 CMB 受体模型理论................................................................................................63.1.2 二重源解析技术......................................................................................................73.2 排放清单方法...........................................................................................................9第四章 城市扬尘防治技术措施...................................................................................................94.1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94.2 施工扬尘污染控制..........................................................................................................114.2.1 新建工程...............................................................................................................114.2.2 拆迁工程...............................................................................................................164.2.3 装饰与修缮工程...................................................................................................184.3 土壤风沙尘污染控制......................................................................................................184.4 堆场扬尘污染控制..........................................................................................................19第五章 城市扬尘控制的管理措施.............................................................................................205.1 制定道路积尘限值标准..................................................................................................205.2 建立健全城市空气颗粒物排放收费机制......................................................................215.3 探索扬尘污染防治的新政策..........................................................................................22第六章 城市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方法.....................................................................................236.1 采样布点.................................................................................................................236.2 仪器与设备...............................................................................................................246.3 采样量规格..............................................................................................................246.4 采样步骤..................................................................................................................246.5 测定步骤....................................................................................................................25第七章 基于GIS 的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267.1 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构成...........................................................................267.2 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流程..........................................................................267.3 扬尘污染源调查规范......................................................................................................287.4 基础数据的获得.......................................................................................................30[url=http://www.taxchina.com/doc/qu/06032801.pdf]《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 【分享】山西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今年10月15日,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省、市自动监控系统联动运行。 国家规定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方可核定污染物减排量。山西省环保局要求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在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入网工作,10月15日前,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联动运行。 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入网、比对、有效合格运行等工作的企业,按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进行处理,并实行停止环保补助资金、停止核准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停止新建项目审批等制裁措施。

  • 深圳光明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八要素、双摄像头顺利安装完毕

    深圳光明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八要素、双摄像头顺利安装完毕

    碧野千里2019-02-22安装项目采购单位:深圳市建造工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五号路9号系统配置:PM2.5 PM10 TSP 噪声 温度 湿度 风速 风向,双摄像头,支持联网对接深圳市政府监管平台[b]全国服务热线:18306691632产品图片:[img=,449,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73044_9888_3405882_3.jpg!w449x800.jpg[/img][img=,449,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97474_3330_3405882_3.jpg!w449x800.jpg[/img][img=,690,3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78224_1520_3405882_3.jpg!w690x387.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89127_9019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305689_8037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88794_9343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98368_3812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310369_5011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概述随着社会的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城市扬尘也成了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当前监测粉尘的主要手段是手工采样、分析,检测效率低,而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是一套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5-2012《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相关标准的建筑工地环境监测噪声扬尘终端设备仪器。监测的数据指标包括扬尘浓度、噪音指数以及视频画面和相关气象参数。通过物联网以及云计算技术,实现了实时、远程、自动监控颗粒物浓度以及现场视频、图像的采集 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可以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多个终端访问。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 -YZ功能特点1、人机交互界面,美观大方,信息量大、接线少、数据查看设定操作方便。2、具有扬尘预警、超标提醒、图像抓拍功能。全天候全自动持续不间断工作。3、同时支持RS485、GPRS、wifi等传输方式,可将数据信息传输至指定的环境监测网,实现数据的远程控制和传输 可通过智能手机接收查看当前实时数据,并设定参数 4、系统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自动控制和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5、实时的在线扬尘监测,具有手/自动控制降尘治理设备以及声光报警功能,当PM值达到设定上限时自动启动一处或者多处(雾炮)喷淋系统的开启,对现场环境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措施,当PM值达到设定下限值时自动关闭喷淋系统。6、系统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自动控制和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7、实时的在线扬尘监测,具有手/自动控制降尘治理设备以及声光报警功能,当PM值达到设定上限时自动启动一处或者多处(雾炮)喷淋系统的开启,对现场环境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措施,当PM值达到设定下限值时自动关闭喷淋系统。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技术参数指标:扬尘监测参数:1、能同时实现TSP、PM10与PM2.5颗粒物浓度的实时监测。2、工作原理:激光散射。3、浓度量程:0-40mg/m3。4、准确度:±5%读数。5、分辨率:≤0.1ug/ m3。6、运行环境:-30ˉ+60℃,10-95%RH,无冷凝。7、数据类型:分钟平均值、小时平均值、日平均值、月平均值。噪声监测参数:频率计权:A、C、Z 频率响应:16Hz~20kHz分辨率:0.1dB方向性:全向性 温度范围:-20℃~65℃湿度范围:0~90%RH(不凝结4、指向性:90o风噪声衰减25 dB(A)。气象监测参数:1、风速参数: 量程:0-30m/s 精度:±0.3 m/s分辨率:0.1m/s2、风向参数: 量程:0-360o 精度:十六方向分辨率:1°3、温度参数: 量程:-40-70℃ 精度:±0.3℃分辩率:0.1℃4、湿度参数: 量程:0-100%RH 精度:±3%RH分辨率:0.1%RH。5、大气压参数:量程:500-1100hPa 精度:±0.3hpa分辨率:0.1 hPa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应用行业:主要适用于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煤矿厂、工业园区、社区、城市环境、住宅小区等。通过在城市扬尘敏感区域设置扬尘在线监测仪器,结合视频监控系统、气象系统,实时监控该区域颗粒物浓度变化,通过无线或有线网络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云服务平台及中心监控室,管理人员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浏览访问云平台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实时监督城市各区域扬尘状况,实时对扬尘敏感区域进行监测,提供对在建工地及重点交通干线24小时全天候监控手段,变从前的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大幅度减轻人员巡视工作量,为城市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完成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打下坚实基础。[/b]

  • 【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自动监控 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分享】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005-12-30发布,2006-02-01实施,现行有效。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本标准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66]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url]

  • 【分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FT-YC01】система контроля 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пыли水泥、石灰、沙土等粒径很小的颗粒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以及现场拌制过程中会产生扬尘;最后还包括工地上运输车辆碾压路面以及所排放的尾气造成的扬尘。汽车动力、工地土方开挖、道路垃圾堆放等,大量的扬尘通过风力的作用,迅速地进入到大气环境之中,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扬尘污染。

  •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为何成为聋子的耳朵?

    最近环保部网站发布了陈部长“关于完善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办法的建议的回复”,其内容如下:来信:尊敬的陈部长: 鄙人认为目前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方面存在一些疑问的地方,环保部9号令里规定在线监控设施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那么对于没验收没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控设施,原则上不能投入使用,但是如果企业使用了,并且出现作假,例如进样管拔出插着瓶子导致显示的数据比总排口取样监测的数据要低,这时候要判定为数据造假,企业往往会反驳自己在线监控数据是无效的,不存在造假动机,那么这种该如何处理,是往造假方面靠拢还是只能对未验收进行处罚,像广东省地方的在线监控管理办法就比较明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在线监控设施视为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所以殷切希望部里能对在线监控规定这块进一步补充更完善的认定办法。 此致 敬礼!回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技术规范中,数据有效性判别规则也将未经验收的设备产生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不作为相关管理工作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验收的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是无效数据,不存在真假问题。  感谢您的来信。您提出的有益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 【资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4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url]

  • 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征求团体标准《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职

    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家:根据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文件要求,《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制订工作,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于2023年8月3日之前将反馈至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 2023年7月4日附件一、《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二、《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三、《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附件四、《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五、《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pdf附件六、《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七、意见反馈表.docx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通知.pdf

  • 扬尘噪声治理方案

    扬尘噪声治理方案

    [align=center][b]扬尘噪声治理方案[/b][/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 [/color][/align][img=,352,34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1/201511301438_575604_3051988_3.jpg[/img][img=,411,39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1/201511301438_575605_3051988_3.jpg[/img]扬尘噪声治理方案的首要问题,便是扬尘噪声监测。只有扬尘噪声监测得出客观真实的数据之后,才可以如实制定详细治理方案。BR-ZS4G扬尘噪声治理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①汽车道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②施工现场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③办公场所及学校、图书馆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④运输工具造成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⑤工厂、搅拌站及水电站、变电站等场所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⑥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等扬尘噪声治理方案:针对以上要点,四川瞭望率先研发出针对以上扬尘噪声污染的监测设备,并成功在国内外数百个项目中投入运行,成功为多个城市的创绿、减排、创建新型城市等任务提供了客观科学的监测数据,并打下了坚实基础。四川瞭望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扬尘噪声监测公司,针对国内的扬尘噪声污染实情,特别制定了翔实、科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扬尘噪声治理方案,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详情。[img=,320,52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1/201511301439_575606_3051988_3.jpg[/img]BR-ZS4G扬尘噪声治理方案[b]内置扬尘监测[/b] 国内首创扬尘自动监测内置集成于噪声自动监测系统;[b]视频叠加功能[/b] 噪声扬尘信号叠加在视频监测画面上实时显示噪声扬尘值;[b]环保局平台接入[/b] 支持环保局平台等第三方系统软件提取数据;[color=#333333] [/color]

  • 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占PM2.5污染来源54%

    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占PM2.5污染来源54%,控尾气抑扬尘,才能天更蓝、城更美  第一名、第一名,还是第一名……今年以来,海口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已经连续9个月,在全国74个城市中排名第一。  海口空气质量令市民引以为傲。但10月1日至24日,长期空气质量为优良的海口出现了7天的“轻度污染”,三亚琼海万宁等多个城市同步出现轻度污染。  为什么会出现轻度污染?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岳平释疑,远距离污染物输送影响为主因,而不利气象条件致使污染进一步加重,局地污染源排放则造成一定影响。  影响海口空气质量指标的首要污染物是PM2.5。一项对海口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的最新成果表明,海口的PM2.5贡献率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机动车尾气尘排放(占29%)和开放源尘(城市扬尘和建筑施工污染)(占25%),共占污染来源的54%。  虽然我们不能控制风从哪里来,但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力控尾气和扬尘两大元凶,将它们对海口PM2.5的威胁降至最低,让海口天更蓝、气更清、城更美。  一大元凶  尾气  海口近三成PM2.5来自机动车尾气,它是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专家认为,机动车尾气是海口空气的最大污染源,每天早晨和傍晚,车流高峰时期,PM2.5最高。汽车尾气的排放污染,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空气质量污染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黑尾巴车报废车加重尾气污染  “看到那种冒着黑烟满大街跑的车就生气,太污染环境了。尤其是等红绿灯时,跟在黑尾巴车后面,就算关了车窗还想捂住鼻子,甚至都不敢呼吸,就怕吸进被污染的空气。”开了10年车的海口市民阿蕾,对黑尾巴车上路深恶痛绝。  超市班车也是黑尾巴车的一员。16日上午,海口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一大型超市的8辆班车进行检测。工作人员将探头插入排气管,接着,由检测人员踩下油门,随即,一股黑色浓烟从排气管中滚滚排出。经多次检测,一辆班车被测出黑度Rb为3.077,大于2.5的标准,被判定为一辆超标排放车。  大型载客汽车是海口市机动车尾气排放颗粒物和二次硝酸盐的主要来源。这个结论源自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和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完成的《海口市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与对策研究》。  “大多机动车集中在中心城区行驶,加上一些老旧超标车、淘汰车仍然上路,机动车尾气排放及道路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直接影响海口空气质量,增加了污染物浓度。”海口环保部门专家说。  机动车猛增一天排“毒”77吨  据统计,截至2013年8月20日,海口机动车保有量为45.6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36.3万辆。目前,海口占全省汽车保有量的60%左右,机动车数量比2001年增长了近10倍。  通过对2012年海口主干道车流量的监测,上下班期间,全市车流量达到4000辆/小时以上的主干道超过了10条。2012年每天在海口33平方公里市中心区域行驶的机动车总量有近50万辆。  “预计未来几年,海口机动车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海口交通部门有关发言人表示,海口未来PM2.5污染很可能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尾气的直接排放或间接转化。  一位专家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海口市汽车保有量为36.3万辆,大部分为国III的小轿车,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系数计算,海口汽车每天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至少77吨。  尾气低空排放有害化学物质多  尾气的危害有多严重?记者的亲身体验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10月16日,记者们守在超市班车旁,采访尾气排放的突击检测,当检测到第8辆车时,大家都感到头晕和恶心。“汽车尾气对人体的危害太大了,一定要好好整治。”一记者感慨道。  汽车尾气成分非常复杂,有100种以上,其主要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会阻碍人体的血液吸收和氧气输送,影响人体造血机能;碳氢化合物会形成毒性很强的光化学烟雾,并会产生致癌物质;氮氧化合物比一氧化碳更厉害,它会损坏人的眼睛和肺。  而且,机动车尾气属于低空排放,排放高度在0.3至2米之间,正处于人体呼吸范围,尾气中的多种有害化学物质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城市越拥堵,机动车排放的PM2.5总量就会越多。  “汽车在怠速时污染最严重。”海口市环保局专家说,有研究表明,怠速停车3分钟PM2.5翻番。  交警执勤现场,大量机动车怠速停车等红绿灯。交警几乎天天都要吸入大量机动车尾气,慢性咽炎、鼻炎等是交警这一职业的常见病。  10月31日18时,海口龙昆南转盘的车水马龙中,正在执勤的民警告诉记者,尾气是导致这个职业平均寿命较低的原因之一。  如何擒“凶”  淘汰黄标车推广国油品  机动车排气污染怎么治?海口也在行动。  环保与交警部门多举措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首先是联合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查,责令车主对车辆尾气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其次,对申请转入海口的机动车,须凭环保证明方可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今年以来,海口列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九大任务。经过系列治理,到明年6月底,机动车冒黑烟现象有望得到控制。明年底,高污染车辆第三阶段区域限行工作将实施,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也将被基本淘汰。  另外,《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修订工作已启动。  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的大背景下,提高油品等级是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最佳途径。  推广国油品升级使用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有效之举,省国土环资厅负责人说。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国内将全面执行国IV汽油标准。根据我省方案,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为过渡运行阶段,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开始全面运行,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非国标准车用汽柴油。  淘汰柴油公交投放环保公交  投放新型燃气环保公交车,大力淘汰柴油公交车,也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方法之一。  仅2012年,海口市公交集团就投入5亿多元,除出租车外购置了90辆纯电动公交车和240辆混合动力型公交车投放主干线运营。目前,海口共有公交车1624辆,其中CNG公交车412辆,LNG公交车332辆,油电混合公交车463辆,纯电动公交车9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占80%。  截至今年6月底,海口共有出租车2711辆,其中,纯电动出租汽车280辆,无障碍出租车2辆,其余全是天然气出租车,出租车100%使用清洁燃料。  “但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新能源购车补贴迟迟下不来,致使集团背负沉重债务。”海口公交集团有关人士表示,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代价很大,如维修技术、维修费用、充电站建设和选址等等,都不是目前能马上解决的困难。  虽然海口努力提高公共交通与出租车系统清洁能源的使用率,但公交系统仍不发达,乘公交还不是市民出行的首选。  “完善公共交通体系,使机动车增长放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海口环保部门专家说。  一大元凶  扬尘  城市扬尘和建筑水泥尘归为一类,称为“开放源”。这类源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和自然力(比如风)引发的无序排放造成的,难以确定其排放强度和排放周期。建筑垃圾在大风天扬起大量粉尘等,使海口市开放源对PM10的贡献率达25%以上,对PM2.5的贡献率在17%以上。  工地尘土飞扬灰土飘进家门  “以前我们秀英区的空气质量在四个区中是最优的,现在反倒排在了末尾。”海口秀英区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  10月31日,记者驱车从海口滨海大道西行,沿途不时看到一些在建的房地产项目,部分项目已被围挡,但仍可见施工现场尘土飞扬。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对建筑工地的管理,海口一直执行省里的安全生产标准,但未专门出台扬尘治理方案。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规定,裸露在外的沙土或泥土地必须遮盖。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月的调查显示,海口市在建项目约700个,建筑面积约2200万平方米,海口四个区都有涉及。而建设项目带来的扬尘亦为城市粉尘有所“贡献”。家住海口湾的杨先生说:“我在家里就能看清周边工地的情况,以前迟迟不动工,围挡里长满了草,倒也相安无事。最近他们把草拔了,风一吹,灰土直往我们小区里吹,太脏了。”  专家调查发现,海口市主干路扬尘污染控制得较好,但对道路施工等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控制尚存在一定提升空间。  烧烤烟熏火燎加浓PM2.5  飞驰而过的汽车扬起的道路积尘,疏于管理的料堆在大风天扬起的大量粉尘,工地开挖后产生的大量裸土也极易被各种外力扬起,这些都属于扬尘。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岳平说,大气颗粒物排放源的总类很多,如城市扬尘、煤烟尘、机动车尾气尘、建筑水泥尘、海盐粒子、二次粒子、烧烤油烟尘等。  “一些地方打击违建造成的建筑垃圾没有及时处理,一有汽车经过,立刻扬起积尘。我们市民希望建筑垃圾能够尽快得到处置。”海口市民李兵说,无论如何,违法建筑从建设到被拆除,不可避免地给城市空气造成污染,但只要及时处置,仍可减少。  由于海口工业燃煤飞灰基本迁出或禁止,专家们认为排放源中应考虑毗邻海口且燃煤量巨大的珠三角地区。无疑,海口作为海滨城市,海盐粒子会对颗粒物污染产生影响。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此次对10月海口空气出现“轻度污染”的研究,与南开大学的

  • 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的公告

    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受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委托,对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 进行 公开招标 ,现邀请国内合格的供应或制造商来参加密封投标。 1. 招标编号: HNZC12-075-002 2. 招标项目及范围: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2个包)。 包号:A包 1、名称: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 (1)A包: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 (2)本招标项目为资格招标,A包、B包分别招标,投票单位可以单独投A包或B包标,也可同时投2个标包的标。 2、用途:业务需求 3、技术要求: 详见需求书。 包号:B包 1、名称: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 (1)B包:海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采购项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 (2)本招标项目为资格招标,A包、B包分别招标,投票单位可以单独投A包或B包标,也可同时投2个标包的标。 2、用途:业务需求 3、技术要求: 详见需求书。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1、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所投货物属于其经营范围; 3、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需提供近两年连续三个月社会保障缴费记录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有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需提供近两年任意1个月份的企业纳税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投标人不是制造商的必须提供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或华南区代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制造厂商投标无需提供)及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5、其他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目录)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7、投标人必须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登记,并提交投标保证金。 3.2、投标时必须提交以上相关证明资料。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发售标书时间:2013-03-07 08:30:00 —— 2013-03-13 17:30:00。 4.2、发售标书地点:http://218.77.183.48/htms 。 4.3、标书售价 A包: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元。 B包: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100.0 元;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0000元。 4.4、投标人提问截止时间:2013-03-15 17:30:00(北京时间)。 5. 投标文件和保证金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13-03-28 08:30:00(北京时间)。 5.2、投标文件递交地址:http://218.77.183.48/htms 。 5.3、开标时间: 报名成功后于系统的项目信息中查看。 5.4、开标地点: 报名成功后于系统的项目信息中查看。 5.5、保证金到账截止日期: 2013-03-28 08:30:00(北京时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网上支付,支付地址为:http://218.77.183.48/htms。 5.6、公告发布媒介:http//www.hizw.gov.cn、海南省人民政府网 。 6. 其他 1、必须在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企业信息管理系统(http://218.77.183.48)中注册并备案通过,然后登陆电子招投标系统(http://218.77.183.48/htms)下载、购买电子版的招标文件; 2、投标截止日期前,必须在网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PDF格式(使用WinRAR加密压缩); 7. 联系方式 代 理 机 构: 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 地 址: 海口市国贸路49号中衡大厦16楼D座 邮 政 编 码: 571205 项目联系人: 张嘉铃 联 系 电 话: 0898-68501528[align=center] 海南政采招投标有限公司[/align][align=center] 2013-03-06 08:00:00[/align]

  • 【世界环境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印发,距今已实施19年,《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印发实施,距今已13年,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大力推行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是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工作方向。  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安装和使用具体规定,压实各方责任,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鉴于以上原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启动修订工作。  二、编制过程  2023年12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牵头,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支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学习借鉴省外经验,深度研判监管执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初稿。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审查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论证。2024年4月通过合法性审查,2024年5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4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关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安装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有关术语。  第二章“职能职责”共5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及有关服务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责任。结合国家和省级电子督办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核实、反馈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  第三章“安装使用”共10条。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范围、安装联网标准、联网要求、验收及备案要求;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的规定明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明确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明确自动监控设备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报告和处理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要求、数据超标以及超总量的判定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及惩戒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引用环保法、大气法、水法及排污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违法情形和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冲突解决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法》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府登784号,云南省环保厅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充分做好《办法》的阐释和说明,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开展培训,将《办法》纳入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重要内容,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指导帮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执法一线,协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使用过程发现的疑难问题,做好以案释规工作。  (四)加强《办法》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智能化执法水平。

  • 政策解读?|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原《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当前处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关键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细化管理规程,堵塞制度漏洞,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主动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因此,制定本《规定》。《规定》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执法局、省驻各市监测中心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二、主要内容《规定》共6章26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应用、附则6个部分。(一)总则。明确了《规定》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职责分工。规定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总量机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及调整、水和大气管理机构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的审定、许可机构环评批复明确事项、执法机构日常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测(监控)机构运行管理等职责。(三)安装联网。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监测设备建设安装、验收联网等工作内容和程序。(四)运行管理。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标准变更、拆除停运等工作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超标、不正常运行、干扰破坏、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查处机制。(五)数据应用。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报告以及在环境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六)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三、主要特点(一)理清工作职责。理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解决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衔接不到位的问题。(二)明确“建、管、用”要求。“建”的环节重点明确了安装联网的时间、条件、设备要求及联网程序;“管”的环节重点明确了排污单位及运维机构责任、启停设备、变更标准、标记使用、数据分析、情形研判、测管联动等有关要求;“用”的环节重点明确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执法、每月情况汇总汇报等。解决了运用与管理结合不紧密的问题。(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异常数据处置程序,平台统一指挥,市级属地管理,监控(监测)和执法密切配合,为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29_4013321.html]相关文件:[size=24px]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url]

  • 油烟噪音扬尘污染将有管理办法 近期召开听证会

    株洲网讯(株洲晚报见习记者 刘石娟 实习生 温安琪)油烟熏得住户不敢开窗、夜半噪音吵得睡不着觉、工地附近扬尘漫天……你是否深受其害?近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了《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株洲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环保局定于近期召开修改意见听证会。这些新办法将带来哪些改变?

  • 【我们不一YOUNG】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问题

    [font=宋体][font=宋体]我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检査时,发现部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存在问题。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font][font=宋体](GB13271-2014)要求,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为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氨氧化物200mg/m3,相较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排放限值有所变小,但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现有量程过大,不符合实际要求。为满足现有锅炉排放标准对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要求,自动监控设施生产厂家采取以下方式改变量程:一是在仪器量程未变情况下,将其测量量程变小。二是将仪器返厂改变其量程或直接更换为小量程仪器,此种方式会导致改变后的仪器量程与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的量程不符。三是在自动监控设施量程设置程序内,将测量量程设置为高低双量程(0-600PPM/0-1000PPM),但最初环保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报告中只对其中一种测量量程进行检测。鉴于以上原由,现请示上述三种改变量程的方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影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准确性。[/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1.量程作为影响自动监控设备测量的重要参数,需要变更的,须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变更备案信息,不得擅自改动。[/font][font=宋体]2.更换分析仪器的,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査办法》规定,自动监测设备核心部件更换后需重新组织验收。[/font][font=宋体]3.量程的选择应不影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是变更分析仪器量程后需同步变更数采仪、工控机等量程设置,保证传输数据的一致性 二是量程选择应考虑执行排放标准、实际工况等情况,不应出现量程上限过低导致正常测量数据“触顶”的情况。[/font]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指导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联网,我部组织开展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金嘉威  电话:(010)65645970  电子邮箱:jdzfyc@mee.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高雷利  电话:(010)84756817  电子邮箱:wryjk2022@acee.org.cn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6769906.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6950744.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8068630.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12/W020231228574258631860.doc]反馈意见建议格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12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转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2008-04-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为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执法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2023年第9次厅务会审议通过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align=right]山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 年 1 月 31 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2/05/135454981514921.pdf]晋环规〔2024〕2号--.pdf[/url]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3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align=center][b]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b][/align]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对于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各区县应当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测点位、指标和联网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第五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条 有关服务机构受排污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保障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鼓励有关服务机构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参与造假的承诺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的验收形式和验收质量负责。除不可抗力外,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包括自行验收在内的全部调试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前应将设备相关信息报送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联网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联网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应纳入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采取验收等质控手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联网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并在更换、改变前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设备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时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擅自删除。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当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如实报告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应当符合相关标记规则,并按照要求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实现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保存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手工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平台上按技术规范标记,经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监督抽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次日12时前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向有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核算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五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第十六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产生量核算:(一)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执法检查。鼓励各区县优先将已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列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未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纳入联网,或者日常运行维护中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依托数据标记内容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运维过程未实现全程信息化留痕;(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通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公开渠道公开设备、服务相关信息和不参与造假的承诺。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重点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包括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本办法所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是指排污单位确认调试完成的时刻,该时刻视为自动监测设备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开始根据联网传输数据统计有效传输率。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核查不合格,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发现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按下列标准认定:一、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动监测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二)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采样等使用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四)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二、关于“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二)未按照数据采集传输和联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三)自动监测设备正式联网前须完成的验收、备案等调试阶段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四)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因客观因素停运除外;(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三)违反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八)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九)自动监测设备的分析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十)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四、关于“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排污许可证或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二)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缺失或不全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相关电子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至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一)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的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反馈的;(二)排污单位已经确认使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但存在对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行为的;(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已经告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但排污单位未采取措施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七、关于“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一)接受检查时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或者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提供虚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的;(二)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三)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 【转帖】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 通知抄 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

    [font=宋体]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问完成验收?末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見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员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1.重点排污单位白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童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临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算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font]

  • 【讨论】是否收扬尘费

    为了抑制工地扬尘,江苏南京和徐州从去年7月开始征收扬尘费。此事最近一经传出,马上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随着市政重大工程工地的增多,近两年上海的扬尘污染也有所反弹。上海是否会借鉴江苏的经验,也开征扬尘费呢?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上海正在调研和权衡当中。  质疑或异化成排污许可证  从去年7月1日起,南京和徐州作为江苏首批试点城市,对工地扬尘开征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以一个1万平方米的工地为例,10个月施工期要交2.4万元的“扬尘费”。不过根据工地控制扬尘的表现,在基本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会酌情乘以达标削减系数。如果施工方措施到位,扬尘控制达标,达标削减系数就为零,也就意味着不用缴费。  此举意在控制扬尘污染,但实际效果却引发了市民的质疑,担心扬尘费异化为工地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据报道,南京某工地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他肯定选择交费而不去治理污染。要知道,交个扬尘费只要两三万元,可如果真要落实所有的降尘措施,比如路面硬化、建筑用料的覆盖、围挡等,可能要花到20万元。而作为试点的南京,在收取扬尘费一事上也显得十分“低调”,目前真正被征收的工地还没有一家。  本市扬尘量近两年上升  江苏征收扬尘费,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城市建设力度增大,扬尘成为新的困扰。在上海也同样如此,随着世博会的临近,近两年上海的工地明显增多,特别是市政重大工程工地。有些施工单位为赶进度,往往忽视了对扬尘污染控制。据统计,2008年市区道路平均降尘量为22.8吨/平方公里月,比2007年上升1.7吨/平方公里月。个别问题突出的区,2008年道路降尘量达到了40.1吨/平方公里月。而在去年,黄浦、浦东、卢湾等区的降尘量更是达到2007年的3倍。  上海已形成草案供权衡  上海是否会借鉴江苏的经验,也开征扬尘费呢?对此,相关部门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上海就是否征收扬尘费的问题进行调研,已经有1年多的时间了。目前对收费标准等内容已形成具体草案。但对究竟是否征收、该怎么收费等问题,政府层面仍在进行讨论、协调。“如何对工地扬尘进行监测,由谁来进行监管,如何避免与建委等部门原来征收的费用形成重复收费,这些问题还在商讨。此外,对于江苏等地实行扬尘收费的效果,我们也在观察。”  这位知情人士强调,上海的相关部门尚在权衡利弊。即使要推出此类措施,也会先征求各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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