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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地下水生态观测蒸渗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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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
    p   近日,《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具体详情如下: span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p p   各区生态环境局、规划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委、绿化市容局、建设管理委、发展改革委、经信委、财政局、科委,城投集团、光明集团、上实集团,各有关单位: /p p   为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本市地下水安全,现将《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9年12月23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strong /p p   为贯彻落实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加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本市地下水安全,结合《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的原则,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地下水环境安全,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上海实现“四个率先”,建成“四个中心”、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提供必要保障和有力支撑。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1.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控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推动本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p p   2. 水土联动,协同防治。综合分析本市水文地质条件和土壤、地下水污染特征,优化整合土壤、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推进土壤、地下水环境协同防治和监管。 /p p   3. 点面结合,联合防控。严控地下水污染源,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统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策略,加强全市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p p   4. 明确责任,循序渐进。明确、完善和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重点围绕实现近期目标,有序推进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三)主要目标 /p p   到2020年,初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市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初步实施全市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全市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 /p p   到2025年,建立完善上海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p p   到2035年,全市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基本恢复。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保障地下水资源环境安全 /p p   全面分析全市地下水资源状况、地下水应急供水能力,提出本市战略储备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保障条件,建设并完善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开展全市战略储备地下水资源环境质量长期监测跟踪。(市水务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p p   (二)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p p   2020年底,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全市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区域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重点污染源监测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加强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按照“水土联动、统一规划”的原则,以浅层地下水为重点,优化整合土壤、地下水环境联动监测网络,初步构建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2024年底前,完成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构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参与) /p p   (三)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p p   1. 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完善城镇污水管网收集系统。加强老镇区、撤制镇、城郊接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城中村”、“195”区域等薄弱区域的污水管网建设。2020年底,全市完成25公里城镇污水管网维修改造,减少污水管网渗漏对地下水的影响。(市水务局牵头,城投集团、相关区政府负责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参与) /p p   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减施工程,按照“源头防控、过程拦截、末端循环利用”的原则,以化肥、农药减施、节水节肥等为重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全市化肥(折纯)、农药使用总量分别减少至7.9万吨和0.32万吨。(市农业农村委牵头,相关区政府、光明集团、上实集团等参与) /p p   2. 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推进《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加强本市农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农用地地块,将地下水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方案。加强本市建设用地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对污染物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将地下水是否受污染等内容纳入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建设用地地块,将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内容纳入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和修复方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p p   3. 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2020年底前,根据国家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完成本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形成地下水污染分区、分类防控体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及污染源分类监管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参与) /p p   (四)推进地下水重点污染源风险管控 /p p   1. 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继续推进本市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根据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开展必要的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p p   2. 推进重点污染源防渗改造。加快推进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内衬技术改造,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800多座加油站埋地油罐改造和900多口浅层地下水监测井建设。2020年底前,推进完成全市20个垃圾填埋场防渗改造。结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推进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危险废物处置场实施必要的防渗处理。(市生态环境局、市绿化市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城投集团等参与) /p p   3. 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按照国家部署,梳理汇总本市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2020年底前,建立本市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参与) /p p   4. 依法实施取水深井的填没封井。以长江流域和太湖流域取水设施核查登记成果为依据,对本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取水深井,依法责令产权单位严格按照《上海市深水管井封存和填埋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填没封井。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工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 /p p   完善全市统筹、分类负责、区政府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有关部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评估指导,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等参与) /p p   (二)加大资金投入 /p p   推动建立市政府支持引导、区政府支撑、企事业单位承担、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环保融资机制,依法合规拓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确保污染防治任务按时完成。(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p p   (三)强化科技支撑 /p p   加强与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的协调,整合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技资源,基于本市土壤和水文地质条件,开展地下水污染成因、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 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诊断技术、监测预警技术、风险评估技术、治理修复技术等方面的应用性研究 加强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优化整合污染防治专业支撑队伍,开展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和技能。(市科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参与) /p p   (四)加大科普宣传 /p p   综合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报刊等媒体,结合六五环境日、世界地球日等重要环保宣传活动,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普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知识,宣传地下水污染的危害性和防治的重要性,增强公众地下水保护的危机意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地下水环境的良好氛围。依托多元主体,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构建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全民科学素质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等参与) /p p   (五)落实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 /p p   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政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内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牵头责任部门和实施主体,提供组织和政策保障,监督考核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落实“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的企业责任。重点行业企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维护运行、日常监测、信息上报等工作任务。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定期排查地下水污染安全隐患,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应承担调查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 /p p   加强企业督察问责,落实各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将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完成及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上海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对承担地下水污染防治职责的有关各区进行督察,强化问责,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如期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绿化市容局、市农业农村委等参与) /p
  • 触目惊心:国土资源部证实202个地市地下水超六成不合格
    据国土资源部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202个地市地下水水质较差和极差比例超过60%,而水质优良级的仅占9.1%!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背后意味着什么呢?对我们的生活又会有什么影响?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2015年,在全国202个地市级行政区的5118个地下水监测点中,较差级和极差级的水质监测点占的比例超过60%,地下水水质状况并不理想。  其中,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964个,占18.8% 水质呈较差级的监测点2174个,占42.5%。而水质呈较好级的监测点236个,占4.6%;水质呈良好级的监测点1278个,占25.0%;水质呈优良级的监测点466个,仅占监测点总数的9.1%。  地下水主要超标组分为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氟化物、硫酸盐等,个别监测点水质存在砷、铅、六价铬、镉等重金属超标现象。  此外数据还显示,与上年度比较,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552个,其中水质综合变化呈稳定趋势的监测点有2837个,占监测点总数的62.3%;呈变好趋势的监测点有795个,占17.5%;呈变差趋势的监测点有920个,占20.2%。  地下水和自来水有啥区别?  自来水是指通过水处理厂净化、消毒后生产出来的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供人们生活、生产使用的水。它主要通过水厂的取水泵站汲取江河湖泊及地下水,并经过沉淀、消毒、过滤等工艺流程,最后通过配水泵站输送到各个用户。由机泵通过输配水管道供给用户的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广泛埋藏于地表以下的各种状态的水,统称为地下水。大气降水是地下水的主要来源。通常没有经过处理。  水污染带来的危害有哪些?  水体污染影响工业生产、增大设备腐蚀、影响产品质量,甚至使生产不能进行下去。水的污染,又影响人民生活,破坏生态,直接危害人的健康,损害很大。  ☆危害人的健康水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b苯并(a)芘等,还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镉污染的水、食物,人饮食后,会造成肾、骨骼病变,摄入硫酸镉20毫克,就会造成死亡。铅造成的中毒,引起贫血,神经错乱。  ☆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水质污染后,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这也是工业企业效益不高,质量不好的因素。农业使用污水,使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农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质量。海洋污染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如石油污染,造成海鸟和海洋生物死亡。  ☆水的富营养化的危害在正常情况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条件,而且氧参加水中的各种氧化-还原反应,促进污染物转化降解,是天然水体具有自净能力的重要原因。含有大量氮、磷、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有机物在水中降解放出营养元素,促进水中藻类丛生,植物疯长,使水体通气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现无氧层。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发黑,水体发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进而变成沼泽。这种现象称为水的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断鱼大量死亡。
  • 贵州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建48个点位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网络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围绕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监管等布局了一系列任务,其中包括: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附1:为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检测,仪器信息网3i讲堂拟于5月9日-10日举办“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点击即可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oil230509/附2:规划全文如下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工作进展“十三五”时期,贵州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1.土壤污染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推进和调度考核机制基本形成。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1039.35万亩(其中安全利用类任务834.75万亩,严格管控类任务204.6万亩),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超额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净土保卫战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222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典型地块布点采样监测,确定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优先管控名录。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204个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块开展调查,将75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保130万平方米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理,按年度公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截至2020年底,已将201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措施;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将29个污染源纳入排查整治。建立贵州省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铜仁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投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2.21亿元,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项目188个,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治理率达到87.8%,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序推进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省2051座加油站共7036个地下油罐完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建设。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评价,基本掌握12.3万平方公里1:25万比例尺区域地下水质量。完成1926眼废弃井封井回填。地下水监测点位不断优化,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409个。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初步进展农村环境整治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底,累计完成3027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各地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175套,日污水处理能力约20.73万吨,建成配套污水收集管网8961.91公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行政村4202个,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0.2%,圆满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94.4%以上,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养殖业、种植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6.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9.57%;化肥、农药持续减量增效。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区域存在地质高背景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六盘水市、毕节市等部分区域因地质高背景导致农用地镉“超标”严重,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定面积过大。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地部分地块因存在地质高背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开发利用要求,制约了土地的开发利用。2.地下水污染底数不清、治理难度大我省喀斯特地貌特征显著,地下水埋藏较深,地下水污染较隐蔽,化工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尚不明确。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局部区域因历史上煤矿、硫磺矿、锑矿、锰矿等开采导致地下水污染,形成矿井涌水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影响,目前尚未探索出适宜岩溶山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路径和方法。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镉行业企业需进一步筛选和完善;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消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4.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环境整治存在明显短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低,约90%的行政村还需接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差,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长效机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显;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机制尚不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不规范,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区地膜残留量大等问题突出。5.土壤、地下水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体系基础比较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部分地方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认识不一、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尚不清晰,区域土壤地质背景调查工作尚未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砷等元素地质高背景边界不清晰。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为总路径,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总抓手,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强化监督、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努力建设贵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重点园区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表1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类  型指标名称2020年(现状值)2025年指标属性土壤生态环境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左右约束性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1—有效保障约束性地下水 生态环境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26%8.1%左右预期性“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预期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减少预期性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减少预期性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3027新增2000个预期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310.2%25%预期性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Ⅴ类的点位所占比例(2020年考核点位33个,十四五考核点位为37个,因考核点位数增加,2025年目标较2020年对应提高了2.1%)。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治理管控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毕节市赫章县,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以市(州)为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明确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建立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台账,有序开展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18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探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为耕地土壤污染精准科学防控和安全利用提供基础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已查明用地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督促落实必要的污染源隔断、污染区域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铅、镉、汞污染,推动毕节市赫章县、铜仁市万山区、黔东南州台江县等地重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行业企业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提标升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在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市、区、特区)或市(州)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在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选择一批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区分类探索实施安全利用技术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探索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到2025年,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面积不少于19万亩。沿用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及技术组成员,加强对各市(州)农用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的工作指导。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及重金属历史遗留废渣堆存点、治理点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推动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土壤平行样采测制度,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涉及土壤监测环节质量监管。到2025年,全省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市(州)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积极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到2025年,完成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1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源头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全省九个市州及贵安新区铅锌矿、汞矿、锑矿、钼镍矿、锰矿、煤矿、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对区域位置敏感、环境风险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进行风险管控或整治。(二)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对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18个县(市、区)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查明污染成因。(三)污染源治理。以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为重点,围绕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含汞试剂生产及汞冶炼、电镀等行业企业实施一批在产企业绿色生产和提标改造工程,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四)农用地安全利用。选择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一批受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示范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示范面积不少于19万亩。(五)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在铜仁市等地开展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实施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工程。(六)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砷等重金属元素为重点,开展贵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试点。(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查明贵阳市扁井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大桥村、汇川区高桥街道玻璃厂3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污染来源,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率先在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等市(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推进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以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地表—地下污染协同防治为抓手,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打造西南岩溶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3年底,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等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金矿堆浸地下水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采选矿区矿井涌水排查,探索煤矿酸性废水、矿井涌水治理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2 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程。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矿采选区矿井涌水摸排调查。(二)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完成遵义市习水县等14个县(市、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重点区划分,评估地下水环境状况、环境及健康风险,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体系,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措施。(三)地下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鱼洞河、坝辉河等一批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锑矿采选区矿井涌水等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三)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聚焦赤水河、乌江流域重点区域,明确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路径和措施。在主要粮油作物上实施精准施肥,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减量方案,制定水稻、玉米、油菜等氮肥推荐定额用量,依法落实化肥使用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氮、磷、钾配比,逐步实现在粮食主产区及果菜茶等经济作物优势区全覆盖。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2025年,全省化肥农药施用量稳中有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2.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统筹考虑、一体推进、源头预防”原则,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022年率先组织开阳、播州、习水、七星关、威宁、思南和松桃7个畜牧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贵阳市为试点,逐步推进市(州)和其他县(市、区、特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创新粪肥还田组织方式,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等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推进15个国家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示范县建设,重点支持养殖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地还田,实现示范县域内“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增殖渔业、稻渔综合种养等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深入实施生态健康养殖、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水产种业提升“四大行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以乌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黔南州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适宜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全省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纳入国家监管、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进一步核实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到2025年,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向社会公开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积极稳妥推进治理。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体整治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流域,重点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加强与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示范试点建设等相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高的村庄,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非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管控。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优先选择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微)动力生态处理技术。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到2025年,全省新增完成2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其中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左右;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的地区,目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6.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推进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资源再回收利用网络的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施20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织金县阿弓镇狗场村、平坝区羊昌乡稻香村、清镇市卫城镇南门村、花溪区石板镇盖冗村、花溪区高坡乡新安村、惠水县摆金镇关山村等56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实施15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进一步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四)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程。开展贵定县农业面源调查、监测及负荷评估,为贵州山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提供示范。(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1.完善法规标准推进《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执法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推进铅、汞、镉、砷污染土壤安全利用、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积极探索适宜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围绕鱼洞河废弃煤矿酸性水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松桃“两井四库”锰矿渣场渗漏废水等地下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探查、酸性水生成速率控制、生物处理工艺和污染协同防治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喀斯特地区农村分散式污水无动力处理关键技术研发。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市(州)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县(市、区、特区)将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作用,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推动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贵州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强化宣传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四)强化效果评估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 我国64%城市地下水严重污染 重金属污染致病高发
    68岁的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的牧民更登甲是一名大骨节病患者,长年忍受着病痛折磨。在当地,还有很多与像更登甲一样的大骨节病患者,大骨节病是一种典型的地方病,一般认为是与饮用水中富含较多腐蚀酸有关。   中国是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国家,地方病分布广,病种多,主要有地方性砷中毒、地方性氟中毒、克山病、大骨节病以及地方性甲状腺肿等,这些病在“老少边贫”地区以及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普遍。   据《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显示,截至2003年底,全国有氟斑牙患者3877万人,氟骨症患者284万人,地方性砷中毒患者9686人,大骨节病患者81人,潜在型克山病患者2.99万人,慢型克山病患者1.09万人。地方病与环境地质因素密切相关,尤其是地下水,如高氟、砷水是地氟、地砷病最主要、最直接的致病原因。   2008年,“阿坝州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启动后,像更登甲这类的患者享受到了免费治疗。中央每年都会支付大量的资金对地方病进行防治,并在各地疾控中心成立地方病的防治科,地方病的防治在近几十年得到明显改善。   要根治地方病,就必须治地下水,但随着中国地下水面临越来越多的地表污染的威胁——“这是一种更大范围的污染,影响的人群更广泛,更难治理。”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说。   60%地下水污染严重   2009年由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国土资源部下属的中国地质调查局联合资助的《中国地下水科学的机遇与挑战》一书介绍,在过去几十年内,为满足不断增加的用水需求,中国的地下水开采量以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递增。   今年7月,北京举办的2010国际地下水论坛上,与会专家发出警告:一些地区地下水储存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减少,另外,许多地区地下水还遭到严重污染。与会的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水文学者弗兰克施瓦茨说:“水危机并不只在中国存在,但中国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地方的问题都更为严峻。”   由于地下水占到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3。全国有近70%的人口饮用地下水,因此地下水也是重要的饮用水水源。但水体污染正加剧中国的地下水危机,中国地质调查局的相关专家在国际地下水论坛发言中提到,全国有90%的地下水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60%污染严重。   马军说,目前最容易受到污染的是浅层的地下水,由于地表水的污染比较普遍,自然造成浅层地下水污染也比较普通。 “在北方,地下水的超采比较严重,造成大面积地下水的漏掉。由于地下水比周边地区明显低,形成漏斗区,在压力作用下,周边的地表水进入这块区域,这使得地下水更容易受到污染。”   马军对于一些企业排污感到担忧,他指出一些企业往往采取渗排的办法,“加上北方很多地方是沙土,形成渗漏,还有些企业直接将污水打到地下去,这些对地下水的污染非常严重”。   农村受害最直接   除了其他污染源,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污染了农村的地下水源,更由于村民大多是用手压井直接抽取浅层的地下水,农村因此往往成为地下水污染最直接的受害者。   十几年来一直致力于揭露和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的民间环保人士霍岱珊说,由于淮河出现各种化学和重金属的污染,淮河两岸不仅出现癌症的高发村,当地村民不孕不育的现象增多,而且后代还有不少畸形儿。这些多是金属和持久性化学物的污染所致,“现在污染关乎的已不是我们下一代人强壮不强壮的问题,而是能不能保住下一代的问题。”   绿色和平组织在今年3月份对湖南重金属企业污水排放的调查发现,当地毫无顾虑的污水排放触目惊心。如今,这些重金属如铅、镉、锰、砷和氟化物等污染物一旦排放到环境中,不仅污染当地村庄,而且有可能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们的餐桌。   最近,这个组织公布的报告《“毒”隐于江——长江鱼体内有毒有害物质调查》显示,在取自长江上、中、下游不同城市的鲤鱼和鲶鱼体内,均测出了被称为“环境激素”的壬基酚和辛基酚。这两种物质可导致雌性性早熟等性发育和生殖系统问题,部分鱼体内还检测出了汞、铅和镉等重金属。   64%城市地下水严重污染   “水源不足、水源污染是中国城市饮用水水源面临的最直接问题。相比水源不足的问题,近年来,饮用水水源污染显得更加突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介绍。   2005年,环保局对全国56个城市206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有机污染物监测显示:水源地受到132种有机污染物污染,其中103种属于国内或国外优先控制的污染物。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一主要研究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及其修复的专家介绍,据有关部门对118个城市2~7年的连续监测资料,约有64%的城市地下水遭受了严重污染,33%的城市地下水受到轻度污染,基本清洁的城市地下水只有3%。这位要求匿名的专家说:“地表环境污染加剧引发地下水污染,构成对人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   而污染状况似乎尚未显示出好转的趋势。据2006年163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监测资料分析,在开展浅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125个城市中,与2005年相比,主要监测点地下水水质呈恶化趋势的城市有21个,主要分布在东北、西北、华东、中南等地区,水质基本稳定的城市有95个,水质呈好转趋势的城市有9个 在开展深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75个城市中,与2005年相比,主要监测点地下水水质呈恶化趋势的城市有12个,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水质基本稳定的城市有58个,水质呈好转趋势的城市有5个。   “根据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公布的信息,目前,我国地下水污染呈现由点到面、由浅到深、由城市到农村的扩展趋势,污染程度日益严重。”上述要求匿名的专家说,城市的水源地也面临污染威胁。   马中预测,未来十年中国很多城市都会放弃原来的水源地,“我们的水源地规划只是根据现状来的,现在水源的整体状况在恶化。”   让马军担忧的是,由于地下水污染难以被清理,如重金属难以降解,尤其是深层的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治理起来需要千年的时间。“但是,我们却没有管理地下水环境的法律,只有管理地表水的。”马中介绍。   目前,由于地下水与地表水分属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监管,地表水污染则是环保部门需要处理的问题。(记者金微 实习生罗丹阳发自北京)   镜鉴:史上最大饮用水中毒案   “我遭受砷中毒的影响已有7年。”在距孟加拉国首都达卡东南17公里索纳港乡,村民莫蒂拉尔脖子和身体的其他部位长满了白斑。   “我一直喝家门前那口压力井的水,但不久前政府检测说,水中砷含量严重超标,现在只敢拿它作洗涤用水了,”莫蒂拉尔不时地挠着身子,有些无奈地说,“经常感到乏力,没办法到远处打水。”   村子里这样的村民还有很多。对于索纳港乡砷污染的情况,该乡公共工程部门的助理工程师纳兹姆哈桑说:“1998年,政府对全乡25048口水井进行了水质检测,发现62%口井的水受到砷污染。”他说,索纳港乡井水的平均砷含量超过每升2毫克,是孟加拉国制定的每升0.05毫克标准的40倍,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每升0.01毫克标准的200倍。   然而,索纳港乡只是孟加拉国砷中毒的地区之一。孟政府在今年6月30日结束的全国砷污染调查中发现,全国64个县中有62个县受到砷污染影响。   “在孟加拉国,目前有近6600万人的饮用水受砷污染,超过孟加拉国总人口的40%。”孟加拉国卫生部砷污染防治计划负责人贾法尔乌拉对记者说。   世界卫生组织将这一事件称为“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中毒事件”。   据估计,在孟加拉国南部地区,每10个成人中就有一个因为砷中毒引起的癌症死亡,如膀胱和肺以及其他内部器官的癌症。“孟加拉超过1/5的死亡与砷中毒有关。”法新社称,其影响远远超过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漏事件。   乌拉介绍说,为了使居民远离肮脏、疾病丛生的地表水,使用上洁净的地下水,孟加拉国政府在国际援助机构的帮助下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在全国各地打了数百万口深层管井,成功降低了孟加拉国人民患水生疾病的死亡人数。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使用这些深层管井的居民身上开始出现砷中毒症状。后经相关专家调查发现,孟加拉国土壤深层天然产生的砷含量过高。   乌拉说,孟政府对全国超过500万口压力井和管井的水质进行了检测,并在砷含量超标的井口涂上红色油漆,在水质安全的井口涂上绿色油漆,使居民能够了解水质状况。   在2004年,孟加拉国政府还出台了减轻砷污染国家政策。在孟加拉国新财年财政预算中,政府计划拨款约1亿美元用于为居民提供符合标准的生活用水。   而在索纳港乡,哈桑说,从1998年开始,乡政府为每10户家庭打一口符合饮用水安全标准的管井,到目前共打了500口安全管井,共有5000户家庭受益, 约占全乡家庭数的11.4%。
  • 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列入科技重大专项
    p   根据科技部近日发布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2017年度项目(课题)指南的通知》,京津冀区域综合调控重点示范研究将设置9个项目、40个课题,瞄准西北水源、永定河、北运河等重点区域开展研究,全面提升京津冀地区供水安全。 /p p   京津冀西北水源涵养及永定河(上游)水质保障技术与工程示范项目,将通过研究区域水源涵养功能保持和生态空间布局优化、冬奥会核心区山地生态修复与水源涵养功能提升技术,并开展工程示范,提高京津冀西北区水源生态涵养能力 通过基于水环境承载力的区域产业调整和优化布局、农业节水减排和低温大型复合湿地修复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改善永定河上游水环境 通过妫水河流域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和水质水量优化配置和调度,保障妫水河生态基流和冬奥会水质。 /p p   北京城市副中心高品质水生态建设综合示范项目,将结合城市副中心“一河串联”(北运河)的发展战略,通过以污水处理厂为载体的城市生态综合体建设、北运河高标准及高品质的生态河道打造,基于绿色生态空间扩展的延芳淀等大型功能型湿地群重构,支撑实现区域水生态文明构建。 /p p   京津冀南部功能拓展区廊坊水环境综合整治技术与综合示范项目,将构建调水河道负荷削减、龙河—东张务复合型生物多样性湿地等水污染控制多级屏障体系 通过凤湖湿地、环城水系景观提升工程、东张务鹭鸣湿地的构建,恢复环首都最大的鹭鸟栖息地。 /p p   天津海绵城市建设与海河干流水环境改善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将针对天津高地下水位、弱透水和盐碱地域特点,构建海绵城市建设成套技术及水环境改善技术 进行滨海湿地生态完整性评估技术等研究与示范。 /p p   天津滨海工业带废水污染控制与生态修复综合示范项目,将通过实施园区尾水人工湿地深度净化等工程,支撑滨海新区工业带水污染防治工作。 /p p   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与综合示范项目,将针对京津冀地下水污染特征和高度敏感性,建立优先控制污染源和特征污染物清单 制定适合于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预防—控制—修复技术路线图 构建典型地区立体多维度地下水污染监测预警与大数据平台,为京津冀地下水污染防治提供科技支撑。 /p
  • 征求意见 | 《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创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强调要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主要包括完善法规标准、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科技支撑4个方面。重点内容如下:1.完善法规标准发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并适时发布,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以毕节市和铜仁市为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大气重金属沉降、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作物移除等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长期观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覆盖三级水文地质分区和平原盆地地区主要地级行政区域,并配合国家做好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点和152个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每年丰、枯两季的监测,并再对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内容涵盖空气、地表水、土壤、生态质量等,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提升执法水平,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整合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物生态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涉及的模型和关键暴露参数等基础研究。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累积变化趋势方法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开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岩溶与裂隙地下水污染运移与阻断、地下水超采与污染协同治理、地下水回灌水质保障、封井回填以及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溯源与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研究加强农村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政策措施。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地下水处理”-国产仪器仪表行业的历史性机遇
    水处理行业是一个传统的工业领域,现在,一个新的工业领域 —“地下水处理行业”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诞生了。 统计显示,全国195个城市中,97%的城市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40%的城市地下水污染趋势加重;北方17个省会城市中,16个污染趋势加重;南方14个省会城市中,3个污染趋势加重。地下水水质的恶化使得本来就相对短缺的地下水资源可利用量越来越少。我国地下水的污染和过度开采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生态环境,甚至导致了地沉、地陷、地裂等系列地质灾害问题。加大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力度,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紧迫任务。 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10月28日发布了《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确立了未来十年的两个明确目标:调查——到2015年,国家投资27个亿,开展区域和重点地区共545万平方公里的地下水污染调查;防治—— 到2020年,总投资350个亿,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最近,凤凰卫视名牌节目“走读大中华”制作了一档专题节目——“水之殇,北京水污染调查”。著名记者闾丘露薇走出演播室,实地查看了北京市的北小河和清河,走访了民间环保人士和沿岸居民,北小河河道全长16.6公里,清河全长23.6公里,这二条河流与北京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但沿途所见,污浊不堪,恶臭难闻,深切感受到河水污染的严重程度。河水污染更殃及农田和地下水,北京是一个缺水的城市,随着地表水的枯竭,地下水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灌溉用水的首选但现在地下水也面临着严重的危机。 地下水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对环保仪器需求巨大,尤其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中国出现了一批优秀的高新技术的仪表企业,国内仪器仪表行业面临历史性机遇。 在地下水监测方面,北京先行一步,已建成平原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共1182眼监测井。根据国家规划,基本实现对全国地下水动态的有效监测,需要建设20445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作为地下监测点建设的核心内容,环保监测仪器仪表,取样系统和环境监测自动化控制系统产品,潜在的市场规模非常巨大。 闾丘露薇跟随北京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北京顺义一处地下水观测井,近距离观察地下水的取样检测过程。期间,工作人员详细的讲解了地下水抽取过程,现场测试了地下水的pH值和电导率值。 北京环保局工作人员使用的测试仪器是上海三信仪表厂生产的SX723便携式pH/电导率测量仪。 【视频来源:凤凰卫视《走读大中华 水之殇:北京水污染调查》2012年4月6日 完整视频地址: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204/35505707-7ce0-4837-a2cf-4249d378e010.shtml 观看视频 上海三信仪表厂建厂20年来,一直专注于水质监测领域,一方面,对质量精益求精,另一方面,大力投入研发,不断创新,每年都推出新产品。特别是由仪表,电极和标准物质形成的完整的产品链不仅使其在国内市场脱颖而出,并且在国际市场也占有一席之地。 上海三信仪表厂在便携式现场测试仪表的研究和开发上有一个明确的技术目标:可靠性,方便性和完整性,这个目标是以国际知名产品为参照体系。同时又有一个产品规格由低到高的完整规划,以满足市场的各种需求。据笔者了解,SX700防水系列便携式电化学仪表只是这个规划中较低端的产品,今年6月,该厂将在德国法兰克福举办的第30届ACHEMA展会(仪器仪表行业最顶级展会)上,推出SX800和SX900二个系列的便携式电化学仪表。 SX700防水系列便携式电化学仪表 SX800通讯系列便携式电化学仪表(带有USB数据输出) SX900彩屏系列便携式电化学仪表 目前,政府对仪器仪表行业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仅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科技部已设立了6个关于仪器仪表的研究课题,政府财政支持超过1亿元。这种史无前例的支持力度,让国内优秀的仪表制造企业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面对“地下水处理”这样一个已列入政府规划的新兴行业,国内仪器仪表企业更应该抓住机遇,大显身手,发挥自己最大潜能,展示自己最优的技术和最好的产品。关于上海三信 ---------------------------------------------------------------------------- 上海三信仪表厂成立于1991年,位于上海市漕河泾工业开发区,工厂面积1260平方,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的电化学仪表和电极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pH,ORP,电导率,离子浓度,溶解氧,水质硬度,酸碱浓度等,产品质量上乘,外观精美,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我们拥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具有CMC和CE 证书,我们期望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制造优秀的科学仪器,提升中国电化学仪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将为此不懈奋斗。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官方网站 www.shsan-xin.com
  • 广电计量守护地下水环境安全 2022年国家地下水监测项目通过验收
    近日,水利部信息中心在北京组织专家组,对2022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地下水水质监测(水质部分第二批)项目召开线上合同验收会。业主单位水利部信息中心和验收专家听取广电计量验收汇报。专家组一致评价:项目采样过程严谨,质量控制措施合理,成果材料完整,同意通过验收。   “十四五”时期,国家明确建立以“水生态系统健康”指标为核心,以“水生态保护”“水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障”三方面指标为支撑的指标体系,着力推动水生态环境保护由污染治理为主,向水生态、水资源、水环境等要素协同治理、统筹推进转变。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运行维护和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办水文[2022]79号)任务安排,广电计量继圆满完成“2021年北京等17省(市、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地下水水质监测项目”后,再度承接2022年山西等18省地下水监测、调查与评估工作。任务总计1112眼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监测井,主要分布于东北、华南、西南、西北、华中18个省(市、自治区),任务覆盖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71%。   面对点位分布散、时间紧、任务重的挑战,公司的全国一体化管控为项目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广电计量统一调度8个计量检测基地共计162人组建了项目服务团队,服务过程统一调度、多地协同,为顺利推进实施计划提供了重要技术保障。期间,技术人员克服南方夏季高温酷暑,西藏地区高原反应等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经合理安排采样计划,顺利完成安徽、新疆、云南等时值疫情区域的采样任务。   不同于常见的地表水监测任务,地下水监测对在线监测设备的取放方法、洗井设备(泵)的选择及采样时间等都有特殊要求。为确保项目完成质量,保障团队实行“公司、计量检测基地、项目组”三级质量保障措施和综合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既能严格落实质量控制,保证所得检测数据准确可靠,又能高效协同不误进度。最终,项目采样工作较合同要求时间提早10天完成,为项目后续检测及成果汇总工作提供了时间保障。   作为国有上市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广电计量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服务能力覆盖水质、空气废气、噪声、土壤、固废、电磁辐射等领域,可提供全面的环境检测和技术服务,是国家、省部级水质监测分析、土壤修复评估检测服务、农田污染综合管理检测等重大项目的承接和技术支撑单位。   广电计量近年来承担了国家部委及广东、湖南、河南、辽宁、广西、安徽、内蒙古、吉林等多个省份的水资源环境调查服务项目,以强有力的检测技术支撑,为政府部门科学开展水质评价、打赢“碧水保卫战”作出积极贡献。后续,广电计量将继续夯实项目经验及检测能力,为监管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保障,为生态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调查提供专业、全面的技术服务,积极履行国企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中的责任担当,为守护蓝天、碧水、净土,建设美丽中国贡献技术力量!
  • 南方科技大学郑春苗:全球地下水加速枯竭,我国地下水何时会枯竭?
    嘉宾简介:  郑春苗,现任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讲席教授、创校副校长,南方科技大学讲席教授、深圳可持续发展研究院院长。曾任南方科技大学环境学院创院院长、校长办公会成员 (国际事务),北京大学讲席教授、水科学研究中心首任主任,美国阿拉巴马大学地质科学系乔治林达尔冠名讲席教授,国际水文科协(IAHS)国际地下水委员会主席。研究涉及地下水污染机理与修复技术、流域生态水文过程、以及新污染物生态环境健康风险等。  划重点:  1.地下水是人类未来的生存之本,人类可以利用的液态淡水99%来自地下水。  2.地下水资源枯竭将会带来生存危机、粮食危机、生态退化、海水倒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严重后果。  3.总体来说我国水资源使用量已接近最大值了,如果水资源需求持续扩大,到2030-2040年,中国可能真的没有更多的水可用了。  4.地下水过量开采之后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数年到几十年不等,甚至需要万年以上。  5.地下水储存量消耗超出降雨补给、不合理的开采方式、以及环境破坏等原因都会导致水资源枯竭。  出品|搜狐科技  作者|周锦童  地下水是人类未来的生存之本,因为人类可以利用的水是液态淡水,而99%的液态淡水就是地下水。  近日,美国加州大学领导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全球范围内,地下水正在快速枯竭,最近几十年速度加快,在某些地方,地下水甚至以每年超半米的速度下降,其中包括中美印等地。  地下水枯竭会带来哪些严重后果?什么原因会导致地下水枯竭?按照这个速度,我国地下水究竟何时会枯竭?带着这些问题,本文对话了宁波东方理工大学(暂名)/南方科技大学讲席教授郑春苗。  对此,他表示:“研究表明我国每年最大可利用水资源量仅为8000-9000亿m³,但2022年我国用水总量大约为6000亿m³。据预测,到2030-2040年,我国用水总量将接近极限,那时我们可能就真的没有额外的水可用了。”  而地下水资源枯竭将会带来非常多的严重后果。“比如生存危机和冲突、粮食危机、生态退化、海水倒灌、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都会接踵而至。”郑春苗如是说。  虽然地下水可再生,但含水层枯竭想要恢复需要非常久的时间,郑春苗表示,由于地下水补给速度较慢,恢复时间可能要数年到几十年不等,甚至像缺水的华北平原,抽空的深部含水层要上万年甚至更久才能恢复。  谈及目前我国地下水面临的问题时,郑春苗表示:“我国地下水目前面临着许多危机和挑战,比如地下水的超采、地下水水质污染、生态破坏、城市和农村缺水等。”  因此,我们要建立完善的监测网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实施喷灌、滴灌等农业灌溉节水措施,通过雨水收集、洪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增加地下水的补给量,加强水污染治理,并针对可能出现的水资源危机,制定应急预案等。  以下为对话实录(经整理编辑)  搜狐科技:您觉得地下水枯竭会给人类带来哪些比较严重的后果呢?  郑春苗:首先会给人类生存造成危机和冲突,我们要知道全球有50%的人口饮用地下水,干旱半干旱地区比例更大,像中国华北很多地方达到70%或更多。地下水一旦枯竭,会对这部分人的生存造成直接威胁,并可能导致对有限水资源的竞争和对水资源获取的潜在冲突。  其次会造成粮食危机,全球70%的粮食生产需要依赖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地下水一旦枯竭,将影响农业生产力,导致食物短缺。此外,全球淡水用水量1/3来自地下水,地下水资源量减少,可能引发水资源短缺,人们不得不抽取更深层的地下水,导致地下水资源进一步枯竭。  此外,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地面沉降,破坏建筑物、道路和管道等基础设施,北京就存在这个问题,虽然毫米、厘米级别我们感受不到,但根据中国地调局数据,华北平原最严重的地面沉降累计3-4米之多。中国西安等一些地方还有地裂缝等现象。当然还可能导致沿海地区海水入侵,湿地和生态系统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  搜狐科技:按照目前枯竭速度来说,您觉得这个地下水哪一年会彻底枯竭?  郑春苗:据最新的调查显示,中国地下水总储量大概有52万亿立方米,但由于埋藏深度和地理位置等原因许多地下水资源都很难开采,而且空间分布极其不均匀。根据中国2022年水资源公报显示,当年地下水开采量大约为830亿立方米。这表明近几年国家为避免地下水枯竭而严格控制地下水超采,使得地下水开采量占全国用水总量的比例在逐年下降。  如果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研究表明我国最大可利用水资源量大约8000-9000亿m³,但截至2022年我国用水总量大约6000亿m³。据预测到2030-2040年,我国总用水量将接近最大可利用水资源量了。  我们真的要小心,到2030-2040年,那时中国可能真的没有更多的水资源可用了,而且可利用总量里还要考虑水污染的问题,所以说中国的水问题还是非常严峻的,我们必须要考虑各种各样的措施和办法。  搜狐科技:地下水是可再生的,含水层枯竭多久可以恢复?  郑春苗:虽然地下水是一种可再生资源,但补给速度往往较慢,恢复时间可能需要数年到几十年不等,甚至可能需要更长时间,比如华北平原深部地下水年龄有达到几万年的。  开采几万年的地下水其实就和采矿类似了,这些地下水开采之后需要很长时间恢复,具体的恢复时间因地区而异,主要取决于地质条件、地下水补给情况以及人类活动对地下水的影响程度。  搜狐科技:您觉得有哪些原因会造成地下水枯竭呢?  郑春苗:包括内在和外在两个因素。内在因素主要是地下水资源储存量的消耗,导致地下水位持续下降,形成区域性地下水位降落漏斗,引起一系列环境地质问题。  比如华北平原,本身就处在我国降雨补给较少、水资源相对短缺的北方,同时该地区又大量开采地下水资源,长时间的地下水超采,引发了地下水资源的持续减少。  外在因素包括不合理的开采方式、开采层位以及开采时间过分集中等。此外,生态环境破坏也是导致地下水枯竭的一个重要原因,比如山林植被减少、人类活动的干扰以及地下爆破钻凿工程等都可能造成地下水源的断流,导致地下水枯竭。  搜狐科技:目前地下水快速枯竭,您觉得这一趋势是否有办法可逆呢?  郑春苗:地下水枯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但是在采取适当的管理和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快速枯竭的趋势是可逆的。  我们可以合理管理和规划地下水资源。例如,可以设定合理的开采限额、建立水权制度、制定地下水保护区,从用水总量上进行管理 可以提升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节约,从用水需求侧进行管理 也可以发展和利用雨水、中水等多元化的水资源,增加水资源供应量,从用水供给侧进行管理。  搜狐科技:您觉得目前我国地下水面临哪些危机和挑战?是否有防治手段?  郑春苗:我国地下水目前面临着许多危机和挑战,比如地下水的超采、地下水质污染、生态破坏、城市和农村缺水等诸多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要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网进行监测,加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推广喷灌、滴灌等节水措施提升用水效率,加强污染治理,通过雨水收集、洪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增加地下水补给量,通过海水淡化、废水利用等手段扩大水源,并针对可能出现的危机,制定应急预案等。  搜狐科技:生活中由于地下水看不见,往往会被我们忽视,从个人角度来讲,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呢?  郑春苗:我觉得作为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节约用水,养成节水习惯是最重要的,尤其是在我国北方,饮用水源就是广泛采用地下水,节约用水才能减小地下水开采量,使地下水资源维持在一个合理的平衡状态。  其次也要尽量减少对地下水的污染,比如像废旧电池之类的废弃物会释放污染物会并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资源。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多参与地下水保护的宣传活动和志愿服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加强水污染监督、劝阻水资源浪费行为,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  我觉得人们应该对地下水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地下水是人类未来的生存之本,地下水和地表水是一个统一的整体。 地下水的开发与保护要秉承可持续的理念,在污染修复方面要考虑我们国家的碳达峰与碳中和的“双碳”目标,达到减污降碳协同。  搜狐科技:您觉得目前我国在地下水研究领域处于怎样的地位?  郑春苗:这个问题不好定量回答。可以说,欧美发达国家在地下水研究方面应该比中国领先了几十年,他们在80、90年代以来就特别重视地下水研究,在地下水污染和修复等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设置各种政府专项基金,调查、监测和防治地下污染。  但我现在可以很高兴地说中国发展很快,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了全国地下水监测网,许多高校里有地下水相关的研究团队,我们在不断追赶,但总体来说还没有领先发达国家。在某些领域,比如环保材料、新污染物健康风险评估与管控等方面我们已经做得很不错了,虽然他们起跑比我们早很多,不过我相信不用太久我们就可以做的很好。
  • 《广州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印发
    近日,《广州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防治“十四五”规划》(下称《规划》)由市生态环境局正式印发。其中明确提出,开展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到2023年,完成一批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加强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粮食抽检力度,经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重金属超标粮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处置,防止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建设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规划》提出的目标是:到2025年,全市土壤与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农用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进一步保障老百姓“吃得放心、住得安心”,土壤与地下水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方面,进一步摸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2022年起,以水稻、蔬菜等食用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为重点,配合省开展农产品加密调查。按照省的部署,配合开展典型行业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开展全市林地土壤调查,并配合建立广东省林地土壤信息库。2022年起,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选择典型区域开展耕地土壤镉污染成因分析。对已查明污染源的,有关区要制定控源(断源)工作计划并实施。持续推进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以及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单位周边,避免新建重金属、多环芳烃类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企业。结合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污染的现有企业。严禁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强化对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用粮治理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储存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开展粮食重金属检测,建立粮食质量档案,落实粮食入库、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加强粮食加工和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大粮食抽检力度,经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的重金属超标粮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进行处置,防止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探索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修复新模式。持续推进典型地块试点示范,探索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开展项目试点并逐步形成经验模式。符合“净土开发”条件、明确修复和开发责任主体的地块,鼓励开发主体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提高工程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实现减污协同降碳。推进广州市污染土壤集中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中心建设,探索制定污染土壤异地集中处置环境监管要求,促进污染土壤修复集中闭环监控,确保环境安全。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下水污染防治方面,开展重点污染源周边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以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为重点,推进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按国家和省的统一工作部署,到2023年,完成一批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环境调查评估;2025年底前,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建立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体系。针对国家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分析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并逐一排查周边污染因素。非地质背景导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应制定地下水质量达标或保持(整改)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按照国家、省的统一部署,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逐步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 单位名录制度,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定要求。有序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按照省的部署,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防止地下水污染扩散。因地制宜探索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模式。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及后期监管。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农田灌溉水监测,在10万亩以上灌区开展长期监测,必要时加大对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灌溉水的监测频次。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区域监管和“双源”监控相结合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规范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加强现有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推进地下水“一张图”管理。
  • 律师申请公开地下水监测详情
    2月25日,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黄乐平、韩世春和叶明欣3位律师致函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全国20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详细结果。黄乐平称,目前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内容,只提供了监测结果的综述,既未公布具体的监测结果,也未公布这些城市的名称。近期水污染问题引起较大关注,故公开相关数据“迫在眉睫”。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已经收到黄乐平的电子邮件,将严格按相关条例和程序作出答复,具体如何答复,以及是否公开水质监测详情,需研究后决定。   2011年,全国200个城市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去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公布了地下水监测结果。据通报,全国地下水水质监测的4727个监测点上,55%呈较差-极差级。与2010年相比,有连续监测数据的水质监测城市总数为176个,其中,66%的城市地下水水质状况以稳定为主,水质变好与水质变差趋势的城市所占比例几乎相当。   链接   申请公开土壤污染环保部称国家机密   据了解,2013年1月30日,律师董正伟向环保部提交了两份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等数据。   日前,环保部回函,以“国家机密”为由,拒绝公开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
  • 400多个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 检出毒物
    4月22日,是世界地球日。图为中国林业大学的师生在北京中国地质博物馆参观。 新华社发 王振摄   今天是第43个世界地球日。地下水的超采与污染问题引发热议。   据国土资源部今天公开的消息透露,在我国北方地区65%的生活用水来自地下水 同时,50%的工业用水和33%的农田浇灌也源自地下水。全国657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   国土资源部认为,超采与污染正在危及地下水安全。   600多城市半数不同程度缺水   由中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中国地质调查局联合资助的《中国地下水科学的机遇与挑战》研究报告称,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地下水的提取量以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   同时,由于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污液以及化肥农药等的渗漏渗透,一些地区的地下水品质已经恶化。   我国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发现,全国适宜开采或饮用地下水地区,每平方千米年均可开采资源量已由15万立方米减少到6万立方米,北方地下水可采资源量减少了56亿立方米。据专家介绍,这是由于区域降水量变化、人类工程活动导致地下水补给量减少以及部分地区水文地质参数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的。   尽管近20年来全国用水量急剧增长,地下水开采量以平均每年25亿立方米的速度增加,但仍有数千万人饮用水问题亟待解决,全国600多座城市中有一半左右不同程度存在缺水,部分省(区、市)存在与饮用水水质有关的地方病区,比如北方丘陵山区,多分布高氧水、高砷水、低碘水和高铁锰水,引发了克山病、大骨节病、氟中毒、甲状腺肿等。   近60个城市地下水严重超采   有统计显示, 全国以城市和农村井灌形成的地下水超采区400多个,总面积达到62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华北平原(黄淮海平原)、山西六大盆地、关中平原、松嫩平原、下辽河平原、西北内陆盆地的部分流域(石羊河、吐鲁番盆地等)、长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平原等地,严重超采城市近60个。   地下水超采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地下水位下降,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引发地面沉降。   据透露,目前,全国已形成大型地下水降落漏斗100多个,面积达15万平方公里,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地区。中国科学院院士王光谦表示,到目前,北至哈尔滨,南到海口,东达上海,西到乌鲁木齐。几乎所有大中城市都因超采地下水而出现地下漏斗。   由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完成的《华北平原地下水可持续利用能力》项目研究显示,华北平原浅层地下水每年超采26.4亿立方米,深层地下水每年超采12.4亿立方米,已无开采潜力。历经近50年的地下水开采和超采,华北平原形成了环渤海复合大漏斗,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   不合理开采地下水引发的地面沉降,在全国70多座城市不同程度存在。其中,沉降中心累计最大沉降量超过2米的有上海、天津、太原。在河北平原、西安、大同、苏锡常等地区,过量开采地下水还导致了地裂缝,对城市基础设施构成严重威胁。   此外,地下水超采还引发了岩溶塌陷、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等问题,西北部分地区由于地下水位下降,出现了植被退化、土地沙化、荒漠化加剧等问题。   地下水检测出微量有毒有机物   国土资源部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成果显示,全国地下水环境品质“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   按照《地下水品标准》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占63%,符合Ⅳ类—Ⅴ类水质标准的占37%。南方大部分地区水质较好,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面积占地下水分布面积的90%以上,但部分平原地区的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质较差。其中,中部平原区水质较差,滨海地区水质最差。根据对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淮河流域平原区等地区地下水有机污染调查,主要城市及近郊地区地下水中普遍检测出有毒微量有机污染物,但超标率较低。   2009年,经对北京、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海南、宁夏和广东等8个省(区、市)641 眼井的水质分析,水质Ⅰ类—Ⅱ类的占总数2.3%,水质Ⅲ类的占23.9%,水质Ⅳ类—Ⅴ类的占73.8%。全国202个城市的地下水水质以良好——较差为主,深层地下水品质普遍优于浅层地下水。   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对全国182个城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工作。结果表明,4110个水质监测点中,较差——极差级的监测点占57.2%。与2009年比较,全国主要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状况,其中呈变好趋势的城市分布在华东地区,水质呈变差趋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   地下水一旦污染极难治理   据专家介绍,地下水污染与地表水污染有着明显的不同。污染物进入到地下含水层以及在含水层中运动都比较缓慢,若不进行定期专门监测,很难及时发觉。   专家称,近年来,我国城市急剧扩张,导致城市污水排放量大幅增加,由于资金投入不足、管网建设相对滞后、维护保养不及时等原因,管网漏损致使污水外渗,造成地下水污染。同时,部分行业也对地下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   此外,土壤中一些污染物易于淋溶,对相关区域地下水环境安全也构成威胁。大量化肥和农药的使用以及部分地区长期利用污水灌溉,对农田及地下水环境也构成危害,农业区地下水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超标和有机污染日益严重。   “地下水污染是很难治理的。即使查明污染原因并消除了污染源,地下水质仍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恢复。”专家认为,地下水一旦被污染,恢复和治理需要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 国土部:我国过半城市地下水为较差极差级
    国土资源部19日发布《2010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全国182个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城市中,一半以上城市地下水为较差-极差级。   公报显示,全国182个城市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水质监测点总数为4110个。取样测试分析结果表明,水质呈优良级监测点为418个,占全部监测点的10.17% 水质呈良好级的监测点为1135个,占27.62% 水质呈较好级的监测点为206个,占5.01% 水质呈较差级的监测点为1662个,占40.44% 水质呈极差级的监测点为689个,占16.7%。   公服指出,总体来讲,全国地下水质量状况不容乐观,水质呈优良-良好-较好级的监测点总计为1759个,占全部监测点的42.8%,水质呈较差-极差级的监测点2351个,占全部监测点的57.2%。较差-极差级水的比例已超过了优良-良好-较好级水。   公报指出,与上年比较,全国主要城市的地下水水质状况以稳定为主。其中呈变好趋势的城市分布在华东地区,华北、东北、西北地区仅有少量城市水质变好。水质呈变差趋势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华东及中南华南地区城市仅有零星分布。
  • 地下水有机物污染监控难题待解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属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的一项调查显示,2008~2010年间,通过对全国31省(区、市)69个城市地下水有机污染物的检测发现,64个城市的地下水样品中至少有一项有机污染物,占检测城市总数的92.8%。   如今,相比有机污染物,研究者已经对地下水中无机污染物做了大量工作。然而,“地下水有机污染物监测、控制和修复仍有相当大的难度。”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宋献方接受《中国科学报》记者采访时如是说。   污染从无机转向有机   上世纪80年代末期,地下水中有机物污染就已经引起了注意。1999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启动第一轮地下水有机污染调查,结果发现,在43项检测指标中,北京市范围内共发现36种有机物。   2006年,第二轮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展开了华北平原各市县的地下水污染调查。数据表明,致癌、致畸、致突变的“三致”微量有机污染物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普遍检出。这一地区地下水污染范围日益扩大、水质整体下降已成不争事实。   在最近的中国地质环境检测院的调查中也显示,来自69个城市的791个样品有383个至少含有一项有机污染物。其中,挥发性卤代烃、单环芳烃和半挥发性有机氯农药等检出率较高。   长期从事水环境研究的宋献方,在野外调研中直接观察到地下水的变化。“在淮河地区,我们看到采上来的地下水样水面上漂浮着一层油状物质。”他说,“这说明这个样品可能受到有机物污染。”   因此,业内普遍认为,地下水污染研究已从无机转向有机,微量有机污染上升为地下水环境保护领域的首要问题。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水资源与环境学院教授陈鸿汉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地下水中有机物污染主要源于人类的活动。”例如,加油站、化工厂、垃圾填埋场等地如防渗条件或措施不利,都可能使其局部区域的地下水受到污染。   基础薄、成本高   不过,目前对于地下水有机污染物的基础研究尚显薄弱。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研究员汪珊曾撰文指出,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在毒害有机化学污染物研究领域起步较晚,“常规的水质分析也多局限于化学需氧量、生物需氧量等综合性指标,很少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单独分析”。   同时,“和无机污染物相比,人们更关注持久性有机物,它一旦进入地下水环境将长期存在,降解中间产物可能还会进一步污染环境”。陈鸿汉向《中国科学报》记者介绍。例如,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在降解过程中的中间产物二氯甲烷的毒性更大。   此外,检测、分析手段的缺乏也使地下水有机物污染研究面临困境。   《中国科学报》记者在北京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点采样现场看到,采样员小心地用大小不一的棕色玻璃瓶封装检测有机物的样品,并严格保证不带有气泡、在4摄氏度恒温条件下冷藏,再由实验室中高效液相色谱、质谱等先进化学分析仪器进行检测。   这带来了昂贵的分析测试成本。一家化学分析公司业务人员向记者透露,分析有机污染物的花费至少是无机污染物的4倍。   修复、处理难上难   面对地下水有机物污染的现实,专家纷纷表示修复难度大、成本高。宋献方指出:“实际条件复杂多变,还有很多技术问题没有解决,是各国正在研究的难题。”   “地下水污染隐蔽,治理起来难度较大,还有很长的路需要走。”陈鸿汉说。   受到有机物污染的地下水作为饮用源水给饮用水安全问题带来了巨大威胁,也给常规给水处理工艺提出了新挑战。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锐平介绍,低浓度的挥发性有机物通常可采用“曝气吹脱”法进行去除。“简单地说,就是向水中鼓气。”他解释。   在此次69个城市地下水检出率较高的几种有机污染物均属挥发性有机物。“低浓度半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可采用氧化、粉末活性炭吸附等方法去除,也可以通过催化氧化过程产生具有极强氧化能力的羟基自由基降解有机物。”   刘锐平继续介绍说,对于浓度较高的腐殖质类大分子有机物,在工程中则可采用强化混凝、颗粒活性炭吸附或臭氧—颗粒活性炭组合等工艺进行处理。
  • 北京:1182个“地眼”实时监测地下水
    历时3年、总投资8476万元的北京平原区地下水环境和重要污染源监测网建成,1182个“地眼”实时监测京城地下水。   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地勘局了解到,北京率先建成国内最全面、最先进的平原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系统,将在年内开始正式运行。   北京是国际上为数不多的以地下水作为主要供给水源的特大型城市。   为了从源头保护地下水源,从2007年至2009年,北京市地勘局建立了包括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测在内,共1182眼监测井的北京市平原区地下水环境监测网。   监测网充分吸纳和利用全市原有监测井资源,整合了市域范围内监测井685眼,补充建设了137眼监测井,共建成822眼监测井,控制面积达6900平方公里,覆盖平原区(含延庆盆地)。   监测层位包括浅、中、深层的区域地下水环境监测网,平面控制精度达1:50000比例尺,可为市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发布地下水环境质量信息提供准确、客观、全面的分层地下水质量监测数据。   同时完成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孔360眼,监控北京市平原区重点污染源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   这些“地眼”的监控对象主要是污染指标和污染途径具有典型性且污染物排放规模较大的污染源。
  • 力合科技在“2023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学术会议”上隆重推出《地下水监测新模式及数据应用》
    4月13日至16日,2023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与方法学术会议在重庆召开,我公司总工程师黄海萍在地下水污染监测、预警与管理技术与方法分会场发表了题为《地下水监测新模式及数据应用》的主题演讲,向与会专家和业界朋友们汇报了公司用于地下水监测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并分享多监测模式数据融合支撑地下水评估、污染防治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政策背景随着国家相关部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020-2035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针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系列政策和规划的出台,建立地下水监测体系,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显得尤为重要。解决方案01围绕地下水监测工作的要求开展监测监管能力建设,进一步做好地下水管理的支撑工作,推动解决地下水污染的突出问题。我公司推出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管整体解决方案,以监测来支撑“评”与“治”,推进地下水污染问题的解决。地下水环境监测模式02力合科技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管整体解决方案依据地下水业务管理和监测需要,有原位探头监测、抽取式自动监测站、移动监测车监测、采样+实验室分析四种监测模式,符合《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的相关要求,可根据不同应用场景和实际监测需求选择最佳的地下水监测模式。应用平台03地下水环境监测监管平台是一个基于互联网技术和地下水监测数据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主要用于地下水监测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和共享。通过实时监测地下水质量和水位变化等指标,及时预警并处理地下水污染事件,保障地下水安全。主要有以下特点:(1)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地图可视化能够让使用者更直观地了解地下水质量和水位变化的空间分布情况。(2)通过地下水溶质运动模型和地下水水动力模型,模拟地下水中污染物质的扩散与转移规律,对地下水系统进行分析和预测,预测潜在的污染危害范围,为地下水开发、管理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4)利用人工智能算法,对地下水监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识别异常变化和预警地下水污染事件。典型案例04
  • 生态环境部发布《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在生态环境部的相关通知中指出,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推动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br/ /p p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如有相关意见可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生态环境部。 /p 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陆泗进 /p p   电话:(010)66556818 /p p   联系人: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张文毓 /p p   电话:(010)88360958 /p p   传真:(010)68314675 /p p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营房中街59号 /p p   邮政编码:100036 /p p   邮箱:zwyiep@163.com br/ /p p   标准中规定了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过程中监测方案制定 样品采集、 保存、流转及分析测试 监测结果分析 监测报告编制及监测设施维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附件为详细内容。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e3363dc7-1a29-4794-8ff2-f2aa62ecc254.pdf" target=" _self" title="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textvalue=" 1.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9/attachment/eb47b9ed-2f74-4cc0-9a55-8ab9fe8addcb.pdf" target=" _self" title=" 《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textvalue=" 2.《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2.《在产企业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a /span /p
  •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环境规划院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 a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1812/W020181225553623908983.pdf"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 /span /strong /a (以下简称《指南》),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环境规划院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土壤与地下水》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指南》发布的意义和编制依据? /p p   答:一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鉴定评估工作制度规范。2015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研究制定鉴定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保障独立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p p   二是生态环境管理和生态环境司法均需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作为技术支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等工作的基础,也是做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考虑因素之一。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文件均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2015年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重要内容。2013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已相继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推荐方法、虚拟治理成本法等一系列技术规范。《指南》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p p   三是防治日益严峻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现实需求。我国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形势较为严峻,近年来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环境污染的案件不断增多,连续发生了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陇南锑尾矿库泄漏事件以及华北渗坑污染事件等涉及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案件。相对于其他环境污染,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的累积时间更长,污染成因更复杂,污染责任的确定更困难,损害数额往往也更为巨大。因此,尽快出台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十分重要,有强烈的现实需求。 /p p   问:《指南》适用于哪些情形? /p p   答:《指南》适用于我国境内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的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核与辐射事故导致的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不适用本《指南》。 /p p   凡是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无论引起损害的是突发环境事件、历史遗留工业污染、废弃物废水长期累积排放,还是生态破坏事件,均适用本《指南》。 /p p   问:《指南》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p p   答:《指南》规定了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工作程序,以及各个工作环节的主要技术要点,包括鉴定评估准备、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实物量化、损害恢复、恢复效果评估等。 /p p   一是关于鉴定评估准备,主要规定了需要调查的基本情况、需要收集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信息、工作方案制定要求等内容。 /p p   二是关于损害调查确认,主要明确了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土壤与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土壤与地下水生态服务功能调查、基线水平调查等基本要求,以及损害确认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p p   三是关于因果关系分析,主要规定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损害应当如何开展因果关系分析。 /p p   四是关于损害实物量化,主要明确了损害程度量化和损害范围量化的方法和要求。 /p p   五是关于损害恢复,主要规定了土壤与地下水基本恢复、补偿性恢复与补充性恢复方案的筛选程序与原则,以及恢复费用核算方法。对于不能恢复的情况,《指南》针对不同利用类型土地和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特点,明确了损害价值量化的方法。 /p p   六是关于恢复效果评估,主要规定了评估的时间、内容、标准、方法等。 /p p   问:《指南》重点解决了哪些问题? /p p   答:《指南》是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的基础上制定的,其工作内容和基本程序与《总纲》保持一致,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方法在土壤与地下水及其生态服务领域的具体化。 /p p   一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展地质和水文地质调查,如何合理布设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调查点位,如何快速识别土壤与地下水中特征污染物等。 /p p   二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开展污染源解析,如何分析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迁移路径,基于什么原则判定污染源和受体损害的因果关系等。 /p p   三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选取土壤与地下水损害实物量化的指标,土壤与地下水损害程度量化的具体方法,如何进行土壤与地下水损害范围的量化等。 /p p   四是重点解决了如何对土壤与地下水损害价值进行量化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何合理确定损害恢复目标 如何在系统筛选土壤与地下水恢复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合规性、有效性、经济性、公众可接受性等,科学决策恢复方案 如何合理设计恢复效果评估时间、评估点位,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公正地判断恢复效果。对于不可恢复的情况,如何基于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服务功能,对其损害进行价值量化。 /p p   问: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常规的污染调查评估有什么区别?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是什么关系? /p p   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与常规的污染调查评估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一是比对标准不同,损害鉴定评估比对的是基线水平,常规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比对的是标准值、筛选值或者管制值等 二是损害鉴定评估需要对污染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常规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不包含因果关系分析部分。 /p p   涉及土壤与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恢复,与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主要表现在: /p p   一是工作目标不同。损害鉴定评估的目标是要将土壤与地下水环境及其生态服务功能恢复至基线水平并补偿期间损失,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恢复效果,还需要实施补充性恢复 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的目标是将土壤与地下水中污染物的浓度降低至风险可接受水平。 /p p   为了与土壤与地下水环境修复工作有机结合,《指南》规定: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先判断是否需要开展修复。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低于基线水平,应当修复到基线水平,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一步确认应该承担基线水平与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之间损害的责任方,要求责任方采取措施将风险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如果需要开展修复,且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高于基线水平且均低于现状污染水平,应当修复到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并对基于风险的环境修复目标值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如果不需要开展修复,且现状污染水平高于基线水平,应对现状污染水平与基线水平之间的损害进行评估计算。 /p p   二是工作内容不同。损害鉴定评估除了包含环境修复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方案设计等环节,还包含因果关系分析、损害价值量化、恢复方案设计等工作内容,比土壤与地下水修复的工作内容更多。 /p p   三是决策因素不同。由于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实施时间与成本相互影响,因此损害鉴定评估恢复方案决策的首要考虑因素是基本恢复方案和补偿性恢复方案的恢复时间、恢复成本以及社会效益等因素,但土壤与地下水修复方案决策应同时考虑修复时间、修复成本、修复技术的成熟度、可靠性、二次污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因素。 /p p   问:《指南》与现有的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是如何衔接的? /p p   答:目前,针对场地、土壤与地下水的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等工作,我国已经制定了部分标准、规范、指南文件,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以及《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2004)等调查评估规范。 /p p   对于损害鉴定评估过程中涉及到的土壤调查、地下水调查、健康风险评估、修复技术筛选等方面的工作,《指南》规定直接参考上述已有规范中的技术要求。对于损害调查确认环节的基线确定,如果无法获取历史水平或对照水平,则选用标准值作为基线水平,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上述已有的土壤与地下水质量评价标准,确定基线水平。此外,对于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在判断是否需要进行环境介质的修复时,应以《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15618-201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等标准中的相关规定为依据。 /p p   附件: a href="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15/201812/W020181226405225234197.pdf"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案例集 /strong /span /a /p
  •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发布《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加强地下水保护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可持续利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研究制定了《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下水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等活动的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地下水有关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二章 调查评价与规划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可开展年度调查评价和周期调查评价。周期调查评价中,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可每五年开展一次,其他地区可每十年开展一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部署,会同同级自然资源部门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后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征求所涉流域管理机构的意见。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需要修订的,按原程序批复实施。第六条 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存在问题、地下水保护利用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等,对辖区地下水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及治理修复等作出系统部署。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七条 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等开发利用地下水,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区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市政、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对地下水需水规模及其合理性、水资源配置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对地下水环境和重要生态系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论证意见和规划优化调整的建议。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制定地下水储备有关制度、标准、规程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明确地下水储备布局,划定储备范围,明确储备含水层位、储备量及水质状况,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特殊干旱年份以及重大突发事件时动用地下水储备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超采区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的制定应统筹考虑不同来水情况,以及地下水水位变化可能引起的地下水污染、生态和地质环境影响。水利部负责组织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技术标准。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内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协商确定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编制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管理方案。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应作为地下水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和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重要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测。流域管理机构对流域管理范围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指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取用地下水,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分析评估及优化调整,制定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压减方案,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限期整改。第十二条 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对原审批的许可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情况进行评估。有《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地下水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取水许可证,但不符合《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不予延续。第十三条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应当于施工前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以下材料:(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工程建设方案;(三)水文地质条件;(四)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五)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六)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七)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八)水利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开展水资源论证,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备用水源取用水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备用水源取水情形、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地点、取水层位、保护和管理措施等。应急备用水源取水工程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定期维护,应急备用水源应当建立完整详细的维护、运行、用水记录台账。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按要求封存或热备。不得擅自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确有必要将应急备用水源转为常态化取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根据其使用情况按在用、封填、应急备用(封存)、应急备用(热备)等进行分类登记,并按要求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对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取水工程应责令整改或关停。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内自备井管理,建立自备井台账,提出应予关停清单,制定限期关停计划,并定期开展核查。第十八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取水、施工或者勘探、试验任务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实施地下水取水工程封存或封填,并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对年久失修、地下水质量较差的取水工程,应当永久封填,并按要求及时注销取水许可证;对条件尚好、水质水量有保证的取水工程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封存备用。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地下水封存备用取水工程启用制度,确保在特殊情况下按照规定程序启用。第十九条 采矿疏干排水管理应纳入区域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外,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的地下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纳入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开采矿产资源或者建设地下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利用疏干水作为生产用水,对能利用而不利用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提出限期整改;对充分利用后仍有剩余且确需外排的疏干水,应经处理满足相关管理要求后排放,需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依法办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手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应按要求向有管辖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一)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二)取水地点、取水的目的、取水方式、取水的起始时间、取水量等;(三)取水水质、退水地点、退水方式、退水量。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二十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划定成果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由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公布。地下水超采治理地区每五年开展一次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其他地区每十年开展一次。水利部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动态评估,跟踪地下水超采变化情况。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地下水超采治理情况,会同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水超采区调整报告,向水利部提出地下水超采区复核申请。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情况予以复核确认后,可对超采区进行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关闭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已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应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地下水保护及超采治理要求,制定地下水取水量削减方案。为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或者对用水有特殊要求确需取用地下水的新建项目,许可水量或用水指标应通过核减其他取水户地下水取水量或通过用水权交易获得。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组织划定。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应符合国家地下水保护利用规划和地下水管理保护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有关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应坚持问题导向,提出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治理目标、治理措施、保障措施等,明确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区域内与地下水开采密切相关的重要泉域保护和海咸水入侵防治等任务,应一并纳入治理方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健全完善节水制度和节水激励机制,落实节水工作责任,地下水超采区内严格限制使用地下水发展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适度压减高耗水农作物,鼓励通过节水改造、水源置换、休耕雨养、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鼓励和支持地下水超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究开发,推进节水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节水新技术,优先使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提高用水效率,大力推动再生水、海水及淡化海水、集蓄雨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第二十五条 存在超采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及时总结辖区内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成效,将治理成效上报水利部。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有条件的地区,科学论证地下水回补可行性,依据有关规定标准,合理开展地下水回补、人工回灌,加强地下水水源涵养。第五章 监测计量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安装满足精度、数据传输上报要求的取水计量设施;已建农业灌溉地下水取水工程暂不具备安装计量设施条件的,可按相关标准规定采用以电折水等方式进行计量。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安装计量设施,准确掌握排水量、回用量,并按要求布设地下水位监测设施。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辖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根据地下水控制指标管理、地下水超采治理、地下水储备监督等要求,完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对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泉域、海(咸)水入侵区、地下水储备区、水位变化易导致水质异常的区域等实施重点监测,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等监测信息。第二十九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建立计量设施档案,做好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第三十条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取用水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监测及统计数据。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建立地下水超采区水位变化通报机制,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基础,地方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数据为补充,在综合分析超采区地下水位变幅的情况下,按季度对超采区有关地市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进行通报。水利部根据水位降幅和排名情况,对相关地市人民政府分别采取点名、会商、约谈等方式,督促指导地下水超采治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建立辖区内地下水水位变化通报机制。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的监督检查和水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发现违规取水,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必要数据资料。第三十三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水利部授权,加强对流域范围内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节约保护、开发利用、超采治理,以及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按发现问题严重程度和出现频次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问题整改清单,督促整改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问题整改清单,监督整改落实。第三十四条 根据年度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上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或者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必要时可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等相关信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地下水管理保护提供便利。第三十六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把地下水管理与保护工作及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按年度组织实施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照有关程序报请审定后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关制度。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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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X723便携式pH/电导率仪为北京地下水污染调查助力 &mdash &mdash 看闾丘露薇《水之殇 北京水污染调查》 在中国城市和乡村的地下,一场危机正在迫近。可是没有人知道,这个危机的真正严重程度。中国拥有世界人口总数的20%,但其淡水资源只占世界的5%到7%。为此大量抽取地下水资源,从而引发了地下水的危机。世界上人均水资源在1000立方米以下就是水资源紧张地区,然而北京地区的人均水资源仅仅100立方米,但是无度的浪费、污水排放,不仅污染了地表河流,也渗透到地下水之中,据2011年统计,中国大、中城市浅层地下水均遭污染,其中约50%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部分城市浅层低下水不能直接饮用。中国面临地下水污染的严重危机。 著名记者闾丘露薇走出演播室,实地查看北京市的北小河和清河,走访了民间环保人士和沿岸居民,北小河河道全长16.6公里,清河全长23.6公里,二条河流与北京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沿途所见,污浊不堪,恶臭难闻,深切感受到水质污染的严重程度。河水污染更加殃及农田和地下水,随着地表水的枯竭,地下水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灌溉用水的首选,但现在地下水面临着更大的危机。 闾丘露薇跟随北京环保局的工作人员来到北京顺义一处地下水观测井,近距离观察地下水的取样检测过程。期间,工作人员详细的讲解了地下水抽取过程,采样确认表的记录和流程,现场测试了地下水的pH值和电导率值。 北京环保局工作人员使用的测试仪器是上海三信仪表厂生产的防水型SX723便携式pH/电导率测量仪。 地表水污染对地下水影响日益加重,加剧了中国的水危机,为此,国务院已通过《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mdash 2020年)》。确定了以下工作目标:到2015年,规划投资27亿元,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掌握和控制地下水污染源,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到2020年,对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建成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总投资346.6亿元。随着规划的落实和开展,地下水处理将成为新兴环保产业,与此相关的仪器仪表将成为一个新的增长点。 上海三信仪表厂建厂20年来,一直致力于水质检测仪器和电极的研发与生产,有信心和实力为完成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作出自己的贡献,有信心和实力为中国乃至全世界的水质分析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与服务。 【视频来源:凤凰卫视《走读大中华 水之殇:北京水污染调查》2012年4月6日 完整视频地址:http://v.ifeng.com/news/society/201204/35505707-7ce0-4837-a2cf-4249d378e010.shtml 观看视频 SX700系列防水型便携式电化学仪表 (pH, ORP, 电导率,电阻率,盐度,TDS,溶解氧,温度) 观看SX700系列产品视频介绍 ----------------------------------------------------------------------- 关于上海三信 上海三信仪表厂成立于1991年,位于上海市漕河泾工业开发区,工厂面积1260平方,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的电化学仪表和电极制造商。主要产品包括pH,ORP,电导率,离子浓度,溶解氧,水质硬度,酸碱浓度等,产品质量上乘,外观精美,在国内外享有很高的声誉。我们拥有ISO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具有CMC和CE 证书,我们期望为国内外用户提供最好的产品和服务。制造优秀的科学仪器,提升中国电化学仪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将为此不懈奋斗。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 www.shsan-xin.com
  •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地下水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48号《地下水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9月15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 李克强2021年10月21日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第七条 国务院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第二章 调查与规划第十条 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包括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水文地质勘查评价等内容。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调查评价成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下水资源状况、污染防治等因素,编制本级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依法履行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后向社会公布。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是节约、保护、利用、修复治理地下水的基本依据。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第十四条 编制工业、农业、市政、能源、矿产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时,涉及省际边界区域且属于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应当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要求,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采取循环用水、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保障建设投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等措施,鼓励发展节水农业,推广应用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渠道防渗输水灌溉等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等,提高农业用水效率,节约农业用水。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地下水水资源税根据当地地下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尚未试点征收水资源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同一类型取用水,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地表水的标准,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大幅高于非超采区的标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一)应急供水取水;(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充分利用自然条件补充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城乡建设应当统筹地下水水源涵养和回补需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推广海绵型建筑、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逐步完善滞渗蓄排等相结合的雨洪水收集利用系统。河流、湖泊整治应当兼顾地下水水源涵养,加强水体自然形态保护和修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用水效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水水源条件和需要,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制定应急预案,确保需要时正常使用。应急备用地下水水源结束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取水。第三十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已经干涸但具有重要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的泉域,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第四章 超采治理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组织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地下水利用情况以及地质环境条件等因素,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后,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划定程序进行调整。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一)已发生严重的地面沉降、地裂缝、海(咸)水入侵、植被退化等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二)地下水超采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覆盖或者通过替代水源已经解决供水需求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划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地下水开采量接近可开采量的区域;(二)开采地下水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生态损害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开采地下水的其他区域。第三十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一)为保障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二)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国家在替代水源供给、公共供水管网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加大对地下水超采区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力度。第三十八条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对海(咸)水入侵的监测和预防。已经出现海(咸)水入侵的地区,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
  • 自然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收官
    p   2019年12月29日,自然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收官,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在京召开了竣工验收会。由袁道先、王浩、王光谦等14位院士专家组成的专家组验收认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竣工,使我国地下水监测事业产生了质的飞跃,是我国地下水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标志性成果,标志着我国的地下水监测工作迈入国际领先行列。 /p p   会上,自然资源部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首席专家李文鹏在会上介绍了工程取得的主要成果。他表示,该工程首次构建了国家级地下水三维自动化监测网,以水文地质单元为基本单位,在人口密集区、国家重大工程区、地下水超采区、地面沉降区进行重点监测,实现了对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和岩溶含水层地下水水位、水质的有效监测,大幅提高了我国区域性地下水专业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p p   其次,工程运用物联网和北斗通信技术、大数据及云计算技术,研发了集地下水水位水温和大气压监测数据自动采集、自动传输、数据整编、综合分析及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信息应用服务系统。建设完成国家信息中心与省级节点及数据灾备节点之间的专线网络,实现了国家级和省、市等多级地下水监测网的联动管理和数据信息共享服务。 /p p   同时,工程建设完成地下水水质测试与质量控制实验室,可分析无机、有机化学指标100余项,满足国家地下水监测网水质测试和质量控制的需求。改建完成的河南郑州地下水均衡试验场、新疆昌吉地下水均衡试验场及秦皇岛海平面综合监测站,将为我国地下水科学和气候变化等综合研究提供科学观测平台和基础数据。 /p p   再次,工程编制了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测网优化、监测井建设材料和工艺等13项地下水监测标准体系,有效带动了省—市级地下水监测网络建设,并将为后续水资源和生态环保监测网的建设提供依据。北京、内蒙古、河南等10个省级监测井建设累计投入资金3.19亿元,建设完成2389个省级监测井。 /p p   此外,自然资源部通过工程实施形成了10171个监测站点建设全过程的水文地质勘探成果资料,全面更新了整个监测区的水文地质参数系列,大幅提升了监测区水文地质认识。 /p p   据介绍,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建设启动于2015年6月,总投资达22亿元,共建设完成20469个监测站点,由自然资源部和水利部共同建设。其中,自然资源部建设完成10171个监测站点。两年试运行结果表明,水位水温自动监测数据到报率保持在95%以上,每年产生8900余万条水位水温数据,水质测试指标从35项扩展到97项,工程总体运行平稳。所获两次全国水质监测数据已应用于并将持续服务于我国地下水保护、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管理,为地下水资源与环境科学研究提供数据基础。 /p
  • 江西省水利厅等三部门联合出台文件 加强地下水协同管理
    近年来,江西省水利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认真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规定和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做好全省地下水监测协同和数据共享的批示精神,推进建立省级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探索破解地下水监测管理“条块分割”问题,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地下水齐抓共管的部门合力,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多次受到省领导批示肯定。协调机制建立以来,已召开三次由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工作协调会,优化地下水监测平台,实现全省1197个地下水监测站点水位、水温、水质监测数据共享,累计共享数据900余万条,同时协调解决地下水管理与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协同管理工作走深走实,近日,江西省水利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水协同管理的通知》,部署推进市、县相关部门协同管理地下水,巩固提升工作成效,保障地下水资源永续利用。《通知》强调,保护好地下水资源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市、县水利、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地下水协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建立健全协同监管机制,以高质量的地下水资源和环境为全面建设美丽江西提供要素保障。《通知》要求,各地水利、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省级做法建立本级地下水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推动研究解决地下水管理相关问题。要在国家网和省级网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统一的地下水监测网络体系,依职做好辖区内地下水长期监测井的维护和保护工作。要规范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地下水生态环境质量、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等原始监测数据的管理,确保发布口径系统、准确、统一。要强化沟通协调,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提升监测监管能力,及时发现、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等问题。要加强联合执法监督,通过对地下水开发利用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同监管,建立地下水违法线索移送机制,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下一步,省水利厅将发挥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的牵头部门作用,在完善省级制度基础上,指导、调度市、县工作,确保相关工作要求落地见效。
  • 聚光科技中标千万级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项目!
    01聚光科技成功中标千万级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项目近日,聚光科技凭借创新性的地下水在线监测技术应用及针对性解决方案,成功中标西藏自治区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二期)第二标段,中标金额达1407.25万元。西藏自治区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二期)项目,以全面提升西藏地下水生态环境保障能力,构建西藏自治区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支撑“十四五”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助力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目标,构建全区地下水监测网络管理、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污染防治预警、地下水污染成因分析和溯源及自治区项目布局决策支撑能力,推行西藏自治区地下水生态环境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在系统方案设计过程中,聚光科技充分考虑了高原地区的气候、地理和环境复杂性,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优化:(1)水质监测设备适配高原环境。高原地区温差大、气压低,影响仪表消解效率。该项目针对该情况设计了全新的密闭消解方式以保持稳定的消解率以及数据的准确性。(2)水质监测系统模块化设计优化。高原地区海拔高、交通不便,安装实施难度大,设备出现问题,维修耗时长。该项目采用一体化监测站设计,便于运输、安装和维护,减少现场施工难度提高效率。同时监测设备的模块化设计,降低了维修及运维难度,故障即换即用。(3)智能自动洗井采样系统创新应用。地下水监测采样前,需要洗井判定水样是否符合标准。聚光科技自主研发的智能自动洗井采样系统,适用高海拔深井洗井采样场景,自动判定洗井合格终点,保障检测水样代表性。聚光科技“基于智能采样的地下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成功入选“2023年度浙江省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装备名录”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装备和示范工程名录”。此次中标不仅是对聚光科技在地下水在线监测技术领域的肯定,更是对其持续创新和卓越服务的认可。未来,聚光科技将继续秉承“创新、务实、高效”的企业精神,为环保事业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02全方位地下水在线监测解决方案全面护航地下水安全地下水是生产生活重要的供水水源,对保持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感知水质数据、合理评价水质状态、精准识别水质趋势,可为保障地下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科学指导。为响应国家构建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技术体系和信息平台的规划,聚光科技参照HJ164-2020、HJ1019-2019和GB/T14848-2017等标准,充分发挥多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研发集成的优势和信息化平台开发的经验,推出全方位地下水在线监测解决方案。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原位式和抽取式两种形式,其中原位式采用探头式仪表,可实现原位安装、监测;抽取式需通过无扰动采样系统将水样采集至站房,通过质谱、光谱、电化学等分析仪器实现地下水全指标监测。原位式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产品亮点长期、连续在线监测,全自动无人值守;适合于各种水文地质类型水质监测;抗干扰、抗破坏、野外适应性强;低能耗、低成本运维。抽取式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产品亮点覆盖指标广,可覆盖基本指标和特征指;站房形式多、高集成度、节约空间、种类多样、满足不同监测需求;仪表性能优、高灵敏度、抗干扰能力强、重金属检出限低达0.01μg/L。地下水监测移动实验室地下水监测移动实验室基于车载ICP-MS、便携式GC-MS、车载生物毒性等科学仪器,可实现地下水水质现场快速、准确监测,覆盖地下水全项水质指标。移动实验室提供完善的供水、供电、供气保障措施,实现了实验室的“现场化”。 产品亮点实验室标准分析方法,监测结果准确、可靠;采用多种分析技术,地下水水质指标全面覆盖;完善的水、电、气保障设施,满足实验室分析环境要求;基于质谱检测技术,具备未知污染物快速筛查功能。地下水环境智慧管理平台产品亮点充分结合了管理部门内部政务数据及外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创新地下水监测分析,高质量评价的研究范式;解决传统研究数据来源单一、滞后、颗粒度粗、精准度等问题;涵盖数据收集、数据质控、计算分析、算法模拟、综合评价,实现对地下水从宏观到微观的全维度监测评价,为管理决策作出有力支撑。
  • 聚光科技中标千万级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项目!
    聚光科技成功中标千万级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项目近日,聚光科技凭借创新性的地下水在线监测技术应用及针对性解决方案,成功中标西藏自治区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二期)第二标段。西藏自治区地下水环境监管平台建设工程(二期)项目,以全面提升西藏地下水生态环境保障能力,构建西藏自治区现代化环境管理体系,支撑“十四五”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助力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目标,构建全区地下水监测网络管理、监测数据分析研判、污染防治预警、地下水污染成因分析和溯源及自治区项目布局决策支撑能力,推行西藏自治区地下水生态环境的“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发展。在系统方案设计过程中,聚光科技充分考虑了高原地区的气候、地理和环境复杂性,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系统优化:(1)水质监测设备适配高原环境。高原地区温差大、气压低,影响仪表消解效率。该项目针对该情况设计了全新的密闭消解方式以保持稳定的消解率以及数据的准确性。(2)水质监测系统模块化设计优化。高原地区海拔高、交通不便,安装实施难度大,设备出现问题,维修耗时长。该项目采用一体化监测站设计,便于运输、安装和维护,减少现场施工难度提高效率。同时监测设备的模块化设计,降低了维修及运维难度,故障即换即用。(3)智能自动洗井采样系统创新应用。地下水监测采样前,需要洗井判定水样是否符合标准。聚光科技自主研发的智能自动洗井采样系统,适用高海拔深井洗井采样场景,自动判定洗井合格终点,保障检测水样代表性。聚光科技“基于智能采样的地下水自动监测预警系统”,成功入选“2023年度浙江省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装备名录”及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实用技术装备和示范工程名录”。此次中标不仅是对聚光科技在地下水在线监测技术领域的肯定,更是对其持续创新和卓越服务的认可。未来,聚光科技将继续秉承“创新、务实、高效”的企业精神,为环保事业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全方位地下水在线监测解决方案全面护航地下水安全地下水是生产生活重要的供水水源,对保持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感知水质数据、合理评价水质状态、精准识别水质趋势,可为保障地下水安全提供决策依据和科学指导。为响应国家构建全国地下水监测网络、技术体系和信息平台的规划,聚光科技参照HJ164-2020、HJ1019-2019和GB/T14848-2017等标准,充分发挥多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研发集成的优势和信息化平台开发的经验,推出全方位地下水在线监测解决方案。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包括原位式和抽取式两种形式,其中原位式采用探头式仪表,可实现原位安装、监测;抽取式需通过无扰动采样系统将水样采集至站房,通过质谱、光谱、电化学等分析仪器实现地下水全指标监测。原位式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产品亮点长期、连续在线监测,全自动无人值守;适合于各种水文地质类型水质监测;抗干扰、抗破坏、野外适应性强;低能耗、低成本运维。抽取式地下水在线监测系统产品亮点覆盖指标广,可覆盖基本指标和特征指;站房形式多、高集成度、节约空间、种类多样、满足不同监测需求;仪表性能优、高灵敏度、抗干扰能力强、重金属检出限低达0.01μg/L。地下水监测移动实验室地下水监测移动实验室基于车载ICP-MS、便携式GC-MS、车载生物毒性等科学仪器,可实现地下水水质现场快速、准确监测,覆盖地下水全项水质指标。移动实验室提供完善的供水、供电、供气保障措施,实现了实验室的“现场化”。 产品亮点实验室标准分析方法,监测结果准确、可靠;采用多种分析技术,地下水水质指标全面覆盖;完善的水、电、气保障设施,满足实验室分析环境要求;基于质谱检测技术,具备未知污染物快速筛查功能。地下水环境智慧管理平台产品亮点充分结合了管理部门内部政务数据及外部互联网大数据资源,创新地下水监测分析,高质量评价的研究范式;解决传统研究数据来源单一、滞后、颗粒度粗、精准度等问题;涵盖数据收集、数据质控、计算分析、算法模拟、综合评价,实现对地下水从宏观到微观的全维度监测评价,为管理决策作出有力支撑。
  • 5城市地下水污染严重 3亿农民饮水不安全
    在住建部相关人士宣称“城市自来水厂出厂水质达标率由2009年58.2%提高到2011年83%”不久,顺着水箱和蓄水池、市政供水管道、自来水厂,环保部决定逆流而上,打响一场饮用水源地“保卫战”。《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面对近三亿农村居民饮用水不安全,约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的严峻形势,环保部将对没有按期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饮用水水源环保状况逾期仍不达标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停批所有建设项目。   近三亿农村居民饮用水不安全   “全国仍有2.98亿农村居民的饮用水不安全,20%城市居民的饮用水水源地不达标。”在不久前召开的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上,环保部副部长张力军向在座的14个“两高”行业的协会负责人强调。   除了环保系统官员,该会议还邀请了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水利部有关司局的负责同志出席会议。钢铁、电力、汽车、煤炭、炼焦、铁合金、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皮革、造纸、发酵、酒精、氯碱、资源综合利用等行业协会的负责人,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中石油、中石化等集团公司的负责人也“应邀参会”。   环保部数据显示,截至“十一五”末,七大水系国控断面好于III类水质的比例由“十五”末的41%提高到59.9% “十一五”重点流域规划项目完成率较“十五”提高22.8个百分点,水质明显改善 2011年,全国地级以上城市86.6%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已完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重点城市供水量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4.8%。   然而,更多环保部数据表明,我国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57%的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差甚至极差 2011年上半年,七大水系除长江、珠江水质状况良好外,海河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超过40%,为重度污染,其余河流均为中度或轻度污染 90%城市河段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约一半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比较严重,近2亿农村人口喝不上符合标准的饮用水。   张力军强调,我国环境中污染物种类繁多,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涉及的水污染物就达109项,但实际污染物种类可能达到数百种。有些污染物在环境中超过一定浓度或经过一定时间的累积,就会威胁环境安全和群众健康,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未雨绸缪,加强研究,及早防范,避免被动。   城乡水源地难逃污染蔓延   在流向终端居民用户的漫长旅途中,饮用水源地是水作为资源的第一站。   搜集到99000多条企业环境违法记录,曾获得七部委联合主办的“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项的北京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负责人马军告诉记者,相对于下游其他环节,饮用水源地所受污染对终端居民一般影响较大,其中重金属污染、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很难被传统水处理工艺消灭 但饮用水源地的产业转型升级成本,不仅大于水厂升级改造成本,甚至大于城市管网改造成本。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宋刚、钱永涛透露,华北地区有四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存在不同程度超标。而农业面源和农村生活源等非点源是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主要来源。   宋刚、钱永涛分析,与城市相比,没有经过法定批复的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作为监管依据,是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缺位的重要原因。此外,农村饮水工程一般由地方水利(水务)部门建设后移交给使用村庄,建设前期地方环保部门基本没有介入。突出表现之一就是大多饮水工程没有经过环评,部分水源井选址不合理,水源井周边环境污染严重,给饮水安全造成较大隐患。   除了农村,马军举了几个例子,东部沿海地区的多个饮用水源地已经因水质不达标而被弃用,比如太湖沿岸城市已经放弃了就近取水,无锡等地实施了长江引水工程 因水位下降、水质下降影响,华北多地水井越打越深,深层地下水也开始受到污染 弃用钱塘江后,杭州选择从千岛湖调水,从而跟上游的建德地区产生矛盾。   “除南水北调这一国内最大调水工程外,从城郊到农村再到山区,从下游到中游再到上游,各地的饮用水越引越远。”马军说道。   马军分析道,饮用水源地一般在河流上游的欠发达地区,这些地区往往渴望高额投资拉动经济发展,导致矿山开采和冶炼、石化和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遍地开花”,管理粗放、执法不严,导致水源污染物排放总量远远超过环境容量。   环保部拟定饮用水保护“蓝图”   记者获悉,“十二五”期间,环保部以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为重点,协力推进饮用水水源、湖泊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新近发布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更是提出,到2015年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表示:“这也就是说,全国重点流域60%的水都可以作为饮用水。”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环保部强调,各地要抓紧落实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明年环保部将组织对各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考核。这包括五方面工作:   加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各地被要求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县级政府所在城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明年年底前完成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没有按期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的地市,环保部将采取“区域限批”措施,停批所有建设项目。   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从今年开始,对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明年开始要对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分析,下一步逐步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工作。   加快推进饮用水水源达标工作。环保部将继续对环保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逐步向社会公布。对于评估结果不达标的城市,将约谈地方政府领导,并要求地方政府制定限期达标方案,逾期仍不达标的地方,将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执法监管。要逐步建立完善饮用水源环境管理档案,各地市要逐一建立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档案。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威胁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重视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以奖促治”资金要适当向水源超标的农村倾斜,支持其解决水源地保护问题。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风险防范。抓紧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风险评估机制,严格饮用水水源上游和周边地区高污染、高风险行业的环境准入,切实做好水源周边的工业企业和园区、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危险物品贮存仓库或场所、公路水路运输等典型风险源的风险防范,完善饮用水水源环境预警应急管理体系,提高水源地环境应急能力。   为了建立饮用水源地的“现役和备选梯队”,环保部还提出,先把水质较好的湖泊保护起来。环保部将配合财政部建立试点湖泊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开展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绩效考核与评价,对于达不到预期环境保护目标的,将严肃追究责任。
  • 15省正开展地下水监测工程运行维护与地下水质监测
    年初,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7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明确提出建立以饮用水水源和国家重点生态区域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控为重点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为保障地下水监测站点和地下水自动监测仪的高效运行和发挥作用,掌握区域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和水质状况,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工作。近期,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运行维护与地下水质监测(2021-2023)项目公开招标,涉及15个省份共计15个包,项目2022年预算金额3053.69万元,2023年4631.97万元,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资金。从招标文件中,我们获悉15个省份近两年地下水监测工作任务,2022年15省共开展 6538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点及辅助设施的看护、巡查和维修重建,共开展2456处地下水监测站点样品采集,涉及37项常规指标检测分析。常规指标测试项(37 项)序号测试指标1色(铂钴色度单位)2嗅和味3浑浊度/NTU4肉眼可见物5pH6总硬度(以 CaCO3计)/(mg/L)7溶解性总固体/(mg/L)8硫酸盐/(mg/L)9氯化物/(mg/L)10铁/(mg/L)11锰/(mg/L)12铜/(mg/L)13锌/(mg/L)14铝/(mg/L)15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mg/L)16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7耗氧量(CODMn法,以 O2计)/(mg/L)18氨氮(以 N 计)/(mg/L)19硫化物/(mg/L)20钠/(mg/L)21亚硝酸盐/(mg/L)22硝酸盐/(mg/L)23氰化物/(mg/L)24氟化物/(mg/L)25碘化物/(mg/L)26汞/(mg/L)27砷/(mg/L)28硒/(mg/L)29镉/(mg/L)30铬(六价)/(mg/L)31铅/(mg/L)32钾/(mg/L)33钙/(mg/L)34镁/(mg/L)35重碳酸根/(mg/L)36碳酸根/(mg/L)37游离二氧化碳(mg/L)
  • 国土资源部公开地下水监测数据
    2月25日,北京律师黄乐平等三人致函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全国地下水监测详情。3月25日,三名律师收到书面回复,一并寄达的还有厚达400页的水质报表。专家分析时指出,报表呈现的总体水质状况可能与现实不符,我国目前使用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仍是20年前的,早已过时,建议重新制定相关标准。   公开 规定期限作出答复   申请信息公开的黄乐平、韩世春和叶明欣,为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律师。   2月25日,三位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和EMS快递,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公开2011年全国20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的各城市的具体结果。申请缘由是:早在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公布了2011年地下水监测概况,但没有详细数据。   3月22日,黄乐平等三人尚未收到回复。三人“以为国土资源部不予回复”,遂委托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恳请予以答复。律师函发出3天,三人收到信息公开告知书。   《告知书》落款时间为3月18日,落款为国土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代章))。   其内容称,2月27日收到申请,该部依法受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以此推算,国土资源部的回复是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的。   对此,该申请项目的执行人叶明欣认为,国土资源部的回应很及时。   涉及八百个监测点   与回函同时寄达的,还有厚达400多页的资料,全称为《2011年度国家级监测点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报表》(以下简称《报表》)。该报表由国家级地下水监测数据采集项目组制作,完成于2012年5月。   《报表》前言介绍,该表是依据我国31个省级地质环境监测总站(院、中心)上报的2011年度国家级监测点地下水水质监测数据汇编而成,监测点主要分布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1市,其中,包含地级以上市139个,区、县级市12个,共计800个监测点,2万余条检测数据。   《公告书》解释,2011年《国土资源公报》关于20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的表述,是该部根据800个国家级监测点数据,通过与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进行地下水监测成果会商得出的。   检测标准未予说明   《报表》统计表显示,全国800个监测点中,北京为26个,上海为14个。监测点数量较多的,依次为安徽省66个,吉林省63个,山东省60个。监测点数量最少的是山西省、江苏省和新疆,均为5个。   昨天,记者查看各监测点的地下水水质报表,每张报表中的检测指标共计36项,每个分析项目,对应相应的检测结果,但每个数据是否超标,表格上未明确体现,需要查询相关标准对照。   此外,每份报表并无水质情况的综合结果,因此,简单翻看表格,并不能得出某个监测点水质的直观结论。   对于这份报表,黄乐平等人同样不能直接解读。黄乐平说,专业数据显得枯燥,普通人不易消化。因此,他们将邀请环保专家及研究人员参与解读,分析这些数据可能呈现的地下水水质污染问题。   “2011年《国土资源公报》关于200个城市地下水水质的表述,只有一张纸。从400页到一页纸的结论,应该有份说明。”黄乐平说,在分析完《报表》后,下一步,可能会申请公开相关数据的计算标准和详细的分析报告。   同时,黄乐平也建议,希望国土资源部进一步在网站上公开《报表》资料,方便全国公众查阅,以了解身边地下水水质的情况。   分析 部分重要指标未呈现   昨天,知名环保专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赵章元查阅了这份《报表》。赵章元表示,这份资料很难得,国土资源部也从未公开过,“我本人也没有查到过”。由于《报表》数据庞杂,赵章元表示,需要仔细研究后,才能得出结果。   赵章元初步分析,《报表》检测的项目,使用的是国家技术监督局1993年制定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中,地下水质量的分类指标共有39项,而国土资源部此次公开的《报表》中,监测数据为36项指标,包括《标准》中的23项。已监测的另外13项,则不在标准中。   资料显示,《标准》中的39项指标,有16项不在公布的范围内,包括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滴滴涕(DDT)等。而总大肠菌群和细菌总数,却是水污染常规分析指标,反映水体受到生物性污染的程度。   赵章元指出《报表》的不足:“像钾离子、钠离子等一些物质,属于无关紧要的,不测也可以,但大肠杆菌和细菌总数,是必须要测的,但《报表》中却没呈现。”   部分地方水质检测缺项多   《报表》显示,各城市的监测点,很多指标的检测结果为空白。而据《报表》前言介绍,空白“表示缺失该项信息。”   其中,北京一共有8个区县、26个监测点。但36项指标中,只有25项有对应的数据,有11项为空白,“重金属如铅、镉等物质,都没有检测。”   资料还显示,在其他城市中,宁夏银川市的监测点可能是最完整的报表。表格中包括34项指标,仅空缺两项。而丹东市的部分监测点则仅有14项检测结果,空缺22项。   “有的地方水质检测缺项太多,这样的检测是起不到作用的,有一项没有数据,都没有办法计算出水质的总体情况。”赵章元说,缺失的信息,很可能是没检测,而官方公布的水质概况却建立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由此,其可信度大打折扣。   建议 更新水质检测标准   赵章元介绍,之前,国家公布的地下水重污染占64%,轻污染的占33%。而根据2011年《国土资源公报》的数据显示,污染较差和极差的水质一共占到了55%,从数据上来说水质是变好了很多。   但赵章元认为,水质好转与实际情况可能不符。“近年来,各地水污染事件频发。企业污水排放的总量在增加,环保部门的有效措施却很少看到。”他分析,结论和现实的误差,可能出现在实测项目和计算上。   赵章元指出,1993年制定《标准》时,主要的污染物是无机物,而如今最大的污染来自有机物,“但《标准》中,没有有机物的监测项,比如石油烃。20年没有改变,根本跟不上水质变化的速度。这说明标准本身已经过时了,应该重新制定。”   相关新闻:律师申请公开地下水监测详情
  • 强化地下水管理,呵护地下“生命之源” ---《地下水管理条例》在今天正式实施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了《地下水管理条例》,并在12月1日正式实施。 《地下水管理条例》背景 地下水是我国重要的饮用水源和战略资源,在保障我国城乡生活生产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中具有重要作用,部分地区地下水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完善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推进地下水依法治污。 《地下水管理条例》主要规定 《地下水管理条例》提到,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与规划编制是做好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将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调查评价成果是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管理地下水的重要依据。 《地下水管理条例》还提出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细化防止生产建设活动污染地下水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的制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岛津地下水解决方案 地下水污染物的监测数据是地下水管控的重要前提,岛津在地下水检测有着丰富的检测经验,并与河北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合作,共同推出地下水检测解决方案。 有机氯农药分析:α-六六六、六氯苯、β-六六六、γ-六六六(林丹)、δ-六六六、七氯、γ-氯丹、α-氯丹、α-硫丹、p,p' -DDE、β-硫丹、p,p' -DDD、o,p' -DDT-d8(SS)、o,p' -DDT、p,p' -DDT 挥发性有机物分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1,2-二氯丙烷、三溴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1,2,3-三氯苯、1,3,5-三氯苯、乙苯、邻二甲苯、间/对二甲苯、苯乙烯、甲基叔丁基醚 克百威,2,4-D,莠去津,涕灭威分析: 无机阴离子分析:LCMS-8050 岛津的公司宗旨是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一直致力地下水检测,为地下水管控保驾护航。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河北地下水污染机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通过论证
    近年来,地下水污染已成为威胁供水安全与生态安全的重要因素。为缓解和有效防治地下水污染问题,河北省组织研究基础较好、成果突出的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建立了&ldquo 河北省地下水污染机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rdquo 。该实验室于7月30日通过了河北省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组织的专家论证。   河北省地下水污染机理与修复重点实验室在&ldquo 地下水污染防控与风险评估、污染物在水土环境中的迁移转化机理、地下水污染修复以及水土环境污染物检测&rdquo 等方面优势特色明显。建立以来,曾承担和组织实施了我国首轮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工作,探索了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技术,取得了一批科研成果,已成为我国地下水污染调查与修复工作的核心技术支撑力量。近三年实验室总科研经费达8000余万元,承担各类项目30余项,其中省部级以上项目24项 发表学术论文65篇,其中SCI检索12篇 出版专著4部。实验室建设将为河北省乃至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控与修复提供科学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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