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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垃圾填埋场污染物分析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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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垃圾填埋场污染物分析仪相关的资讯

  • 固废标准新篇章: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修订
    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全文,新标准在2024年9月1日实施。这不仅是对原有标准(GB 16889-2008)的继承与发展,更是我国在垃圾处理领域迈向新台阶的重要标志。背景与意义 该标准自1997年首次发布以来,经历了2008年的首次修订,本次是第二次重大修订。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治生活垃圾填埋场带来的环境污染,推动垃圾分类及填埋技术的不断进步,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贡献力量。 修订亮点 1. 完善基础设施设计与施工:新标准对垃圾填埋场的基本设施设计与施工要求进行了全面优化,确保填埋场从建设之初就具备高效的污染防治能力。 2. 低碳运行新要求:增加了关于生活垃圾填埋场甲烷利用和减排的低碳运行要求,这不仅能够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还能将废弃物转化为可利用资源,实现循环经济。 3. 渗滤液处理技术调整: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技术要求,确保渗滤液得到更加科学、合理的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潜在威胁。 4. 飞灰管理明确化: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入场填埋的管理要求,为飞灰的无害化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5. 污染控制细化:细化了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确保填埋场在整个生命周期内都能有效防控污染。 6. 土地开发利用新技术: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土地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鼓励在填埋场封场后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再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新标准中的污染物限值要求 完整版扫码填写问卷可获得~ 德国耶拿解决方案 德国耶拿在元素分析领域深耕多年,为广大用户提供从前处理到待测元素准确分析的全套解决方案。在整个环境元素分析领域具有丰富经验。扫码获得环保领域白皮书。我们期待为广大用户数据准确保驾护航。 PlasamaQuant MS 超高灵敏度满足痕量元素分析 仅需常规氩气一半的消耗量 全数字检测器可获得11个数量级线性范围 PQ9100 3pm高分辨率不惧光谱干扰 一次进样,4种观测方式 强劲稳健的等离子体允许复杂基体样品分析 Zeenit 系列 火焰和石墨炉一体化原子吸收 氘灯塞曼背景校正 直接固体样品分析 ContrAA800 仅用一个光源实现多元素同时分析 高分辨光学系统使精确度更佳 3D光谱显示详细的谱图信息 SpeedwaveXPERT 专利的传感器技术 低运行成本 顶端装载技术和电子锁 实施与展望 GB 16889-2024标准的实施,将为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供有力支撑。我们期待,在新标准的引领下,生活垃圾填埋场能够更好地履行其环保职责,为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守护这片蓝天绿地,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更加宜居、美丽的家园!
  • 守护生态环境,推动垃圾治理——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正式实施
    2024年7月,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该标准于2024年9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的污染控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加,填埋场作为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其对环境影响不容忽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态环境部制定了这一标准,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及填埋技术进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标准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设计及施工与验收、入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实施与监督等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标准适用于新建与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和监督管理,以及新建填埋场的排污许可证核发。新标准修订主要内容◎ 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甲烷利用和减排的低碳运行要求◎ 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 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 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土地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排放限值与检测方法生活垃圾填埋场浸出液污染物的控制限值、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检测方法与仪器设备岛津解决应对方案相关特色产品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2040 LF/2050 LF ★ 性能强大——优秀的分析灵敏度、节省氩气成本、耐受性进一步提升★ 高通量无需额外成本——快速进样功能★ 简单方便,操作无忧——智能冲洗、预设方法&维护提醒、维护简便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PE-9800系列★ 四项技术联合应用,节省氩气成本★ 真空光室,开机即可快速获得良好的紫外区信号★ 方法开发助手和结果诊断功能,轻松上手仪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AA-7800★ 灵活多样的配置,可以应对不同测试场景★ 安全性卓越,操作简便★ 设计紧凑,节省安装空间★ 支持实验室网络化管理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UV-1780★ 光谱带宽五档可调(0.5nm,1nm,2nm,4nm,5nm)★ 光学双光束,高光通量的切尼尔-特纳光学系统实现了0.05%T的低杂散光★ 主机三个USB接口,可连接电脑、打印机和USB储存器;3个I/O接口可连接各种应用附件结束语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的实施,将为我国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管理提供更为科学、系统的指导,促进垃圾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期待通过这一标准的落实,能够有效降低生活垃圾填埋对环境的影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9月1日!《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将实施 ——迈向环保新时代
    9月1日!《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将实施——迈向环保新时代从“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获悉,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已于2024年7月24日正式发布,新标准将替代原先的GB 16889-2008,于202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文末附征求意见稿下载。早在2022年2月,生态环境部就对修订后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当时的征求意见稿正文共31页,修订了以下7项内容:(1)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要求;(2)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3)严格了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要求;(4)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5)明确了焚烧飞灰入场填埋的管理要求;(6)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7)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开挖再利用的技术要求。但其中最具爆炸性的条款,却是征求意见稿中的第9.3.2条,该条提出:“处理渗滤液产生的浓缩液应单独处置,不得回灌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这是一条堪称颠覆垃圾渗滤液处理领域的规定,它将当前最常用的、成本最低廉的两条填埋场浓缩液处置技术路线彻底堵死,让目前主流的膜法工艺瞬间不那么香了。该条的提出会导致未来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渗滤液全量处理方法,会开启了一个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的新时代。以下是一般的垃圾渗滤液全量化处理的主要步骤和工艺:1.固液分离:使用物理方法将垃圾渗滤液中的固体和液体分离。常见的固液分离方法包括沉淀、过滤、压滤或离心等。通过这一步骤可以获得固体污泥和澄清液。2.生物处理:将澄清液送入生物处理单元进行生物降解和处理。生物处理单元可以采用好氧或厌氧的方式,利用微生物的作用降解垃圾渗滤液中的有机物质。常见的生物处理单元包括活性污泥法、生物膜法、生物滤池等。3. 高级氧化:对于难降解的有机物质,可以采用高级氧化技术进行进一步的处理。高级氧化方法包括紫外光/臭氧氧化、过氧化氢氧化、高级氧化反应器等,能够将有机物质进一步降解和氧化,提高处理效果。4. 膜分离:利用膜技术进行固液分离和净化。常见的膜技术包括微滤、超滤和逆渗透等。通过膜过滤可以去除微小颗粒、悬浮物、细菌、病毒和溶解性有机物质,提高出水的质量。5. 残渣处理:对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固体污泥和残渣,需要进行进一步处理。常见的处理方法包括污泥浓缩、稳定化、焚烧或填埋等。这些方法可以减少污泥体积、稳定化有机物质,或将残渣无害化处理。6. 资源回收:全量化处理垃圾渗滤液还可以包括对处理液中的有价值成分的回收和利用。例如,通过氮磷回收系统可以提取出处理液中的氮和磷,用于生产肥料或其他用途。附录:征求意见稿《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 征求意见稿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正式版预计在本月下旬会发布,届时我们也将第一时间更新相关内容。
  • 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全文发布(正式版)
    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全文发布(正式版)近期,生态环境部发布GB 16889-202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全文,该标准首发于1997年,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22年对此标准的第二次修订。修订了以下内容:(1)完善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基本设施的设计与施工要求;(2)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甲烷利用和减排的低碳运行要求;(3)调整了渗滤液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的技术要求;(4)明确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入场填埋的管理要求;(5)细化了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行、封场及后期维护与管理期间的污染控制要求;(6)增加了生活垃圾填埋场土地开发利用的技术要求。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种的爆炸性的条款第9.3.2条,“处理渗滤液产生的浓缩液应单独处置,不得回灌生活垃圾填埋场或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没有出现的正式的发布稿中!GB 16889-2024标准全文 (点击下载)可在仪器信息网资料上免费查阅,或者先预览一下:GB 16889-2024标准全文(点击下载)
  • 远离气味滋扰,垃圾填埋场如何优化气味管理策略?EVS 为您解读
    众所周知,世界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正在以天文数字的速度增长。对未来几十年的估计显示,城市固体废弃物的产生没有放缓的迹象。到2050年,预计每年将飙升70%,最终达到 34 亿公吨垃圾。没人想受到固废垃圾气味的影响,这是垃圾填埋场运营方越来越关注的问题。1为什么气味管理是垃圾填埋场的重中之重?现代垃圾填埋场不仅仅是“垃圾场”。它们的设计和运行是为了在管理废弃物和实现环境绩效目标之间找到一个谨慎的平衡。一旦固废被运送到开放场所,细菌群在氧气的作用下就会加剧气味。而当废物被掩埋并隔绝了氧气接触时,不同的菌群还会继续分解它,在这个过程中,无臭甲烷与其他几种有气味的化合物一起产生,所有这些化合物形成了一种称为填埋气体(LFG)的混合物。尽管有各种各样的减排方案,气味仍然是当今运营方面临的一个挑战。了解采取气味控制措施的准确时间或天气等外部因素对未来的影响至关重要。缺乏这些领域的知识可能会对附近的社区和环境都造成影响,从而导致调查、诉讼、罚款甚至声誉受损。2使用气味管理软件可以获取哪些支持?环境智能软件商Envirosuite提供的工具可以更轻松地遵守监管条件,并与权益相关者互动以建立持续的关系。以下是垃圾填埋场如何使用软件将邻近社区或环境监管区纳入其气味管理策略的几个示例:01 提供可视化实时数据,了解正在发生的气味问题对于垃圾填埋场来说,能够实时可视化数据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利用这些信息在第一时间防止现场边界处的潜在阈值超标。气味管理软件使运营方能够对气味和超局地天气进行高度准确的洞察并采取行动,以减轻未来潜在的气味事故。02 通过反驳或确认气味事件的责任,更快地解决投诉如果社区或周边有人提出气味投诉,反向轨迹模拟的可防御数据有助于堆填区反驳或确认气味事件的责任。因此填埋场可以通过透明、准确、可信的数据与社区公开沟通,以支持其运营。03 预测气味污染排放风险,提前解决潜在的问题借助现代气味管理软件中的高级风险预测功能,操作人员可以提前发现气味污染风险。排放影响模型由超局部范围天气预报驱动,为未来提供了一个窗口,因此可以调整垃圾填埋作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社区和周边环境的影响。3垃圾填埋场使用气味管理软件的案例加州垃圾填埋场的气味缓解案例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垃圾填埋场的设施包括堆放和回收等操作。气味排放一直是该地区的一个麻烦,随着近年来住宅重新分区和靠近设施,这个问题不断升级。垃圾填埋场与Envirosuite合作开发其环境管理解决方案EVS Omnis。成功实施平台后,堆填区的工作人员能够:● 用历史数据验证气味测量峰值,并推断出来自其站点或其他站点的排放原因● 通过收集和分析数据来改进运营● 通过实时监测气味测量证明责任和主动性。澳洲DES提供支援的气味消减专责小组澳大利亚当地的一个环境监管机构成立了一个小组,以确保一个繁忙的工业区达到环境标准,其中包括多个垃圾填埋场和堆肥化作业。负责调查和回应市民对工业区内及周围地区的气味、灰尘和其他环境污染的关注。2020年,监管机构与Envirosuite签订了合同,以了解工业区填埋作业造成的气味滋扰。指定的团队与Envirosuite合作在该地区安装了6台eNose电子鼻监控器,并实施了我们的综合环境智能平台EVS Omnis,以:● 识别当地的气味来源● 迅速解决社区和周边气味投诉● 为事件响应小组分配资源我们的监控和预测解决方案专为快速部署而设计,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如果您想获取更详细的案例研究。请联系我们,与我们的团队讨论您的气味管理要求。关于我们澳大利亚Envirosuite公司(股票代码:EVS)。有30多年的环境咨询管理经验,擅长数据分析和建模,以自主开发的软件和硬件为服务平台,向客户提供实时监测,分析报告,溯源预测等功能为一体的专业环境管理解决方案。在世界各地积累了丰富的大气/水/噪声监管等环境管理成功案例。2020年2月,收购专业的环境噪声监测公司EMS Brüel Kjæ r后,EVS成为横跨大气质量、水务监管和环境噪声监测三大专业领域的公司。
  • 崭新TDLAS方案应用于垃圾填埋场排放监测
    可调谐二极管激光吸收光谱技术(TDLAS)可以为垃圾填埋场运营商提供一种更安全、更有效的方式来进行表面排放监测。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发布的新源性能标准(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 NSPS)规定垃圾填埋场运营商必须捕获和控制垃圾填埋场气体(Landfill gas, LFG),其中针对新的、改造的和重建的城市固体废物(municipal solid waste, MSW)填埋场,重点目标是减少填埋场中富含甲烷的填埋气体排放。法规要求垃圾填埋场执行表面排放监测(surface emission monitoring, SEM)以识别潜在的排放超标。相较于几种常见的SEM技术,包含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lame ionization detectors, FID)和光电离检测器(photoionization detectors, PID),崭新的可调谐二极管激光吸收光谱(Tunable Diode Laser Absorption Spectroscopy, TDLAS)技术可以提供优于其他选择的几个优势。 垃圾填埋场的排放监测要求 EPA的新源性能标准法规要求垃圾填埋场运行气体控制和收集系统(gas control and collection system, GCCS),以大限度地减少甲烷排放。法规要求垃圾填埋场每季度执行一次排放监测已排查大于体积上百万分之 500(即ppmv)的排放。运营商还必须确保他们的收集和控制系统正常运行。如果检测到超标,垃圾填埋场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来纠正问题。 当前可用于SEM的仪器受EPA指南“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泄漏的测定方法21(Method 21 Determination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 Leaks)”监管。关于仪器规格,指南要求仪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l 对目标气体甲烷响应,能够测量法规中规定的泄漏定义浓度l 仪器刻度为指定浓度的 +/- 2.5%l 配备电动泵,确保样品以恒定流速输送至检测器l 配备外径不超过 1.25 英寸的采样探头或探头延长件,并有一个供样品进入的开口l 在爆炸性环境中操作具有本质安全性l 响应时间等于或小于 30 秒 SEM监测技术简介方法 21 指出几种技术适用于 SEM,包含催化氧化、火焰电离、红外吸收和光电离的设备。 从历史上看,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通常被认为是SEM的标准技术。其工作原理是检测氢火焰中有机化合物燃烧过程中形成的离子,这些离子的产生与样品气流中有机物质的浓度成正比。 FID的缺点之一在于使用明火,在发生熄火的情况下FID可能难以重启。同时,技术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瓶装氢气,然而因为氢气高度易燃,运送和获取的过程都存在一定的挑战,不能像标准校准气体便于使用。FID仪器也可能很重(有些重达 12 磅),整天配备这样的仪器在垃圾填埋场周围巡检,即使是放在背包里,也会给操作员带来压力和疲劳。 其他许多检测方法测需要使用两个独立的设备:一个用于采集样本,另一个用于保存数据和 GPS 坐标。排除其他使用便利性的考量,这代表技术人员必须跟踪两块电池的状态,以确保每块电池都已充电并可以使用。虽然FID可以分析范围广泛的碳氢化合物,但它们可能容易受到交叉气体效应的影响,使得输出的甲烷浓度数据存在偏差。 另一种可用于 SEM 的技术是光电离检测器(PID),它使用紫外线(UV)范围内的高能光子将分子分解为带正电的离子。当化合物进入检测器时,它们会受到高能紫外光子的轰击,并在吸收紫外光时被电离,导致电弹出并形成带正电的离子。离子产生的电流便是检测器的信号输出。目标气体组分的浓度越大,产生的离子越多、电流越大。电流被放大并显示在电流表或数字浓度显示器上。 PID可以检测多种气体,通常用于检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PID的优势是快速响应,但需要经常清洁维护。此外,紫外线灯会因为耗损需要更换。 TDLAS的技术优势TDLAS是近期用于SEM的新技术,利用了红外激光吸收光谱对气体的高选择性,将设备准确聚焦在样品中的甲烷成分,避免受到其他碳氢化合物和VOC的干扰而影响甲烷读数。一个很重要的优势是准确性,TDLAS技术可以检测低至0.5 ppm的读数。此外,对于在潜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采样分析,TDLAS无需明火也是其一大优势。操作无需外置气瓶,激光技术也消除了熄火的风险,用户无需浪费时间停止测量并进行重启。通过集成GPS和蓝牙通信,精心设计的TDLAS分析系统避免额外用于数据存储和GPS等辅助设备,其内部存储并可以保存长达480小时、或大约3个月的扫描数据。紧凑的TDLAS系统设计使其重量还不到其他SEM监控技术的一半,大大减小了操作员的负担。 总体来说,TDLAS仪器和其配套软件可以帮助用户更好地遵守环境法规。数据可以保存到计算机中,并且可以根据用户需求生成数据报告,提供站点地图、扫描路径等更详细的信息。这些软件程序还可以格式化扫描数据并自动生成行业标准的报告,使操作员的工作更轻松。 SEM技术展望鉴于现行的垃圾填埋场排放法规,捕获、控制和测量过量垃圾填埋场气体的努力至关重要。虽然EPA要求使用SEM,但并非所有批准用于执行SEM的技术都是相同的。新的激光技术可以帮助操作员达到、甚至超过EPA方法21中对每个季度SEM监测的要求。TDLAS技术避免了传统方法在安全性、效率和易用性方面的缺点,以其功能性和便利性可帮助垃圾填埋场运营商满足EPA的SEM要求。
  • 挪威垃圾填埋场甲烷横行?菲力尔红外热像仪将危机“扼杀”在摇篮里!
    作为生活垃圾末端处理方式,填埋场在城乡生活垃圾处置中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对经济和环境问题的关注推动废物处置、处理、中和、回收流程的简化,因此越来越多的废物处理公司转型成为能源供应商。变废为宝总部位于挪威的Lindum资源与回收公司致力于提供废物处理解决方案。Lindum通过堆肥、回收以及抽取填埋区沼气,将废物转化为能源,用于发电和住宅供暖。公司总部位于距离首都奥斯陆1小时车程的德拉门,拥有一间沼气生产厂和一个巨大的垃圾填埋场,填埋场里有覆盖着黏土层的经过筛选的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甲烷被抽取用于发电和住宅供电。甲烷是填埋场内部形成的压力所产生,是一种无臭无味、对环境有害的气体。此外,填埋场还释放硫化氢(H2S),这种恶臭气体有时会影响周边的居民区。检测气体泄漏为了检测相关的泄漏气体,Lindum决定购买一台FLIR相关红外热像仪,该红外热像仪可以追踪包括甲烷在内的约20种挥发性有机化合气体并使之可视化。填埋场占地将近10公顷,每周两次在黎明时分进行1小时检测。FLIR红外热像仪可立刻发现气体泄漏,并让其以黑色或白色烟雾形式在图像中可见,然后填埋场的工人用黏土覆盖泄漏点,用铁块中和硫化物的气味。节约成本FLIR红外热像仪还被用于沼气生产管道系统的每周检测,对这款热像仪的优点深信不疑的Lindum公司还用菲力尔红外热像仪为其他垃圾填埋公司提供检测,因为使用它可以轻松记录和存储图像。运营经理Aud Helene Rosenvinge表示:“使用FLIR红外热像仪,我们每周发现四五处气体泄漏,能够显著抑制恶臭的蔓延,我们已经把FLIR红外热像仪当成不可或缺的维护和安全工具”,她还补充说估计每年可节约至少1.2万欧元的成本。升级版:FLIR F77升级版:FLIR GF77小菲要给大家推荐一款更适合检测甲烷的菲力尔红外热像仪——FLIR GF77,它是FLIR推出的非制冷型红外热像仪,可实时显示甲烷排放,实现更快、更高效的气体泄漏检测。这款灵活便捷、经济实惠的产品是FLIR推出的制冷型光学气体成像红外热像仪的替代品,由可再生能源生产商用于天然气发电厂及天然气供应链中进行气体检测。
  • 合作研究|岛津GCMS助力高原填埋场释放的增塑剂研究
    导读邻苯二甲酸酯(PAEs)是一类常用的塑化剂,随着工业生产与塑料制品的使用,进入环境并分布在各类环境基质中,目前学术界关于PAEs的特定区域内释放和传输机理研究较为缺乏。近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的李俊副教授及其团队与岛津分析中心尹戈博士合作,使用岛津GCMS-QP2020 NX分析了青藏高原垃圾堆填埋场周围PAEs(邻苯二甲酸酯)的空间分布,并揭示了不同粒径土壤对PAEs的吸附和解析特征。研究成果发表于“Science of the Total Environment”期刊(IF=7.963)。 课题背景垃圾填埋场 邻苯二甲酸酯作为一种环境雌激素,会干扰人体内分泌系统——对于女性,会扰乱雌激素的代谢;对于男性,则可能造成低雄或雌化。此外,人体过多暴露PAEs还与众多疾病(如肥胖、糖尿病、甲状腺癌等)相关联。拉萨垃圾堆填埋场——作为该地区主要的有机污染物释放源,是一个考察PAEs在高原区域内环境行为的理想场所。 分析利器研究团队使用岛津GCMS-QP2020 NX测定了垃圾填埋场土壤中的12种PAEs。 Smart SIM数据库用于PAEs检测 岛津Smart SIM数据库,可将已经优化好的PAEs方法参数登记在数据库中,无需进行复杂设置,利用保留时间或保留指数功能,即可自动创建最佳仪器分析方法。 图1. 岛津邻苯二甲酸酯Smart SIM数据库 成果概述本论文研究了西藏拉萨垃圾填埋场不同距离采集的不同粒径土壤中12种PAEs的含量。黏土(图4. 砂粒组分中PAE浓度沿坡下迁移示意图 图片来源:Wang et al, 2022, Science of the Toal Environment 通过比较土壤清单并使用Level III的逸度模型,发现DEHP在深层土壤中的半衰期较长(~24000 h),而在表层土壤中的半衰期较短(~5500 h)。后续的研究可以考察其它类型的PAEs在深层土壤中的半衰期,以评估对当地环境的潜在危害。 专家声音李俊副教授表示环境调研类的课题是一个涉及多学科交差的领域,这其中仪器分析是后续工作的基础。由于土壤基质比较复杂,既对仪器日常工作的稳定性和耐用性有较高的要求,同时大量的实际样品分析需要不定期的对仪器关键部位(如进样口)进行维护。岛津GCMS的EI离子源抗污染能力较好。此外,在维护进样口的时候,软件自带的“Easy sTop功能”可通过向导式的界面,在不关机的情况下,指导操作者更换衬管和切割色谱柱,操作非常便捷。当色谱柱切割、目标物保留时间漂移之后,岛津特有的正构烷烃校准保留时间功能,可以一键点击自动校准方法中目标物和内标的保留时间,减少人为识别可能的失误。综上,通过GCMS-QP2020 NX获得的优良数据为后续的统计分析、模型模拟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图5. 李俊副教授和岛津GCMS-QP2020 NX合影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p   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 p   新修订的固废法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等的污染环境防治制度。 /p p   从具体方面看,法律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强化产生者责任,增加排污许可、管理台账、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等制度。在生活垃圾分类方面,法律明确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的原则。统筹城乡,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法律完善了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秸秆、废弃农用薄膜、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明确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过度包装、塑料污染治理力度。明确污泥处理、实验室固体废物管理等基本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strong br/ /p p   目录 /p p   第一章 总则 /p p   第二章 监督管理 /p p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p p   第四章 生活垃圾 /p p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p p   第六章 危险废物 /p p   第七章 保障措施 /p p   第八章 法律责任 /p p   第九章 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p p   第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法。 /p p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p p   第三条 国家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p p   国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p p   第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p p   第五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 /p 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p p   第六条 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p p   生活垃圾分类坚持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 /p p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 /p p   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内容。 /p p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p p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联防联控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 /p p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十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先进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科技支撑。 /p p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意识。 /p p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知识普及和教育。 /p p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监督管理 /strong /p p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 /p p   第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鉴别程序和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p p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制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 /p p   综合利用固体废物应当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 /p p   第十六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p p   第十七条 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p 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内容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措施以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投资概算。 /p p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p p   第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p p   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p p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 /p p   第二十一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p p   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p p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p p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p p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p p   第二十五条 海关发现进口货物疑似固体废物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属性鉴别,并根据鉴别结论依法管理。 /p p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p p   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p p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p p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p p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p 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 /p p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p p   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公众开放设施、场所,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p p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p p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p p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 /p p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p p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 /strong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对工业固体废物对公众健康、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p p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固体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名录。 /p p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设备。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应当在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名录中的工艺。 /p p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p p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推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p p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组织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设施,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p p   第三十七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p p   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三十八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p p   第三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p p   第四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p p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p   第四十一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p p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p p   对2005年4月1日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人民政府承担 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p p   第四十二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p p   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p p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生活垃圾 /strong /p p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 /p p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和指导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p p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p p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提高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回收、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p p   第四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p p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p p   第四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p p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p p   第四十九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p p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p p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p p   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p p   第五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p p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p p   第五十一条 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p p   第五十二条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对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扫、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p p   第五十三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公共转运、处理设施与前款规定的收集设施的有效衔接,并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p p   第五十四条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p p   第五十五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p p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p p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第五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 /p p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p p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p p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p p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p p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方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 /strong /p p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 /p p   第六十一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p p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 /p p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p p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p p   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 /p p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六十五条 产生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p p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p p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生产、销售、使用在环境中可降解且无害的农用薄膜。 /p p   第六十六条 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p p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和利用。 /p p   国家鼓励产品的生产者开展生态设计,促进资源回收利用。 /p p   第六十七条 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p p   禁止将废弃机动车船等交由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回收、拆解。 /p p   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等,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p p   第六十八条 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p p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p p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p p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p p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 /p p   第六十九条 国家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p p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p p   国家鼓励和引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p p   第七十条 旅游、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p p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场所应当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p p   第七十一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污泥处理设施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推动同步建设污泥处理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协同处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补偿范围应当覆盖污泥处理成本和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成本。 /p p   第七十二条 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 /p p   禁止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泥进入农用地。 /p p   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 /p p   第七十三条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危险废物 /strong /p p   第七十四条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p p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识别标志和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应当动态调整。 /p 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危险废物的危害特性和产生数量,科学评估其环境风险,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信息化监管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共享危险废物转移数据和信息。 /p p   第七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科学评估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合理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确保本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p p   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建设规划,应当征求有关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专家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p p   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p p   第七十七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p p   第七十八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p p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p p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p p   第七十九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p p   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p p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p p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p p   第八十一条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p p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p p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p p   第八十二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p p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并将批准信息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p p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应当全程管控、提高效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制定。 /p p   第八十三条 运输危险废物,应当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p p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p p   第八十四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消除污染处理,方可使用。 /p p   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p p   第八十六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p p   第八十七条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p p   第八十八条 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退役的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专门用于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 /p p   第八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p p   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p p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p p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 /p p   第九十一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保障措施 /strong /p p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 /p p   第九十三条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支持有关方面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措施,加强对从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发展。 /p p   第九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等联合攻关,研究开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中处置等的新技术,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 /p p   第九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p p   (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p p   (二)生活垃圾分类 /p p   (三)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p p   (四)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的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应急处置 /p p   (五)涉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其他事项。 /p p   使用资金应当加强绩效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p p   第九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扶持。 /p p   第九十七条 国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 /p p   第九十八条 从事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p p   国家鼓励并提倡社会各界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捐赠财产,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p p   第九十九条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p p   第一百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p p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综合利用产品和可重复使用产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法律责任 /strong /p p   第一百零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p p   (一)未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p p   (二)对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p p   (三)未依法查封、扣押的 /p p   (四)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未予查处的 /p p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 /p p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p p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p p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p p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p p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 p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p p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p p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 p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p p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p p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p p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p p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零七条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单位对污泥流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或者处理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p p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第一百一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p p   (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p p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 /p p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p p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p p   (五)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p p   (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 /p p   (七)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p p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p p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p p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p p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p p   (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p p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p p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 p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p p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p p   (八)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p p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p p   (十)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p p   (十一)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p p   (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p p   (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p p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p p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 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p p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承运人对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的退运、处置,与进口者承担连带责任。 /p p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p p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p p   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并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p p   第一百一十九条 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p p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p p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p p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p p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p p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p p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p p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p p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 p   对于执法过程中查获的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无法退运的固体废物,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处理。 /p p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p p   (一)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经无害化加工处理,并且符合强制性国家产品质量标准,不会危害公众健康和生态安全,或者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程序认定为不属于固体废物的除外。 /p p   (二)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p p   (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p p   (四)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p p   (五)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p p   (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p p   (七)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p p   (八)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p p   (九)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p p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p p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p
  • 直击环境污染第四要素-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检测
    直击环境污染第四要素-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检测关注我们,更多干货和惊喜好礼前两天路过楼下垃圾场,看到一个八成新的婴儿手推车放在旁边,心想谁家把车子不小心丢这了,过两天看他还在那里,终于意识到原来是丢掉的“垃圾”。原来我们也逐渐走上了发达国家的老路,东西完好无损的就被遗弃。特别是在垃圾分类先行者的上海,丢垃圾的同时,也要出相应的垃圾清运费。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的天在变蓝,水在变清,污染的土地也在逐渐得到治理,但一个 “阴影”也在逐渐的靠近,那就是我们所谓的“垃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固体废物。一个数字,上海生活垃圾14天即可堆出金茂大厦。如果我们不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可能迎接我们的就不是“青山绿水”,而是垃圾围城了。作为环境三大要素“水土气”之后新兴的第四大要素“固体废弃物”逐渐也得到了国家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于2020年9月1号起施行。如此大量的垃圾如何处置?资源化,循环再利用当然是最jia选择,但这也受困于技术,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填埋,这条已经走了几十年的老路在土地资源日益紧张的今天,也是越走越窄。日前,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方案”,提出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区域,垃圾处理方式以焚烧为主,2023年基本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后续的问题是怎么烧?如何烧?而作为固体废物处置中的重中之重的就是“危险废物的处置”,如何检测?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实验室公益培训为了给固危废行业用户带来更加完整而全面的解决方案,赛默飞世尔科技与固危废焚烧检测行业国内知名企业,湖南三德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在近期推出《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实验室公益培训》培训活动覆盖2天的法规理论学习和2天的上机实操学习,以求给用户带来一站式的解决方案和体验。实操设备包括量热仪,定硫仪,热灼减率分析仪,高温燃烧离子色谱,气相色谱,ICP原子发射光谱,离子色谱等。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针对固体废弃物检测,赛默飞汇总了国内外检测的标准,汇总了赛默飞色谱质谱部方案,形成了《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赛默飞全自动化的样品前处理系统ASE加速溶剂萃取仪及配套Rocket 火箭蒸发器,结合独具特色的Trace 1300 系列GC、ISQ 7000&TSQ 9000 GC-MS 和全新iCAP TQ 三重四极杆ICP-MS,包括高分辨磁质谱系统DFS GC-HRMS,Vanquish系列液相和TSQ系列液质,无论是常规有机分析、无机元素及化合物分析还是严苛的二噁项检测项目,我们都能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涵盖内容推荐产品一览ASE 150和ASE 350产品照片Rocket火箭蒸发器Aquion系列离子色谱Integrion系列离子色谱ICS-6000系列离子色谱TRACE 1300系列气相色谱DFS 高分辨双聚焦磁式质谱仪Ultimate 3000系列液相色谱仪Vanquish系列液相色谱仪TSQ系列液质联用iCE3500火焰石墨炉原子吸收一体机iCAP 7000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iCAP RQ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变色龙软件关于湖南三德盈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三德盈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德环保”)系A股上市公司湖南三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德科技;股票代码:300515.SZ)控股子公司,位于国家ji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主要从事固/危废领域实验室设计,以及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室环境保障系统、实验室网络管理系统等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致力于成为固/危废实验室全生命周期管理解决方案专家。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表单,立即免费下载【赛默飞生态环保固废专项解决方案】如需合作转载本文,请文末留言。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获取赛默飞全行业解决方案,或关注“赛默飞色谱与质谱中国”公众号,了解更多资讯+了解更多的产品及应用资讯,可至赛默飞色谱与质谱展台。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244/
  • 鼓励企业探索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山东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印发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印发《山东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提出,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积极成效。《方案》要求,要加快提升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度,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探索采用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工艺,开展协同创新。在协同治理方面,《方案》还提到要优化生态环境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路径,具体来说包括:一、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并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协同治理。二、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要提高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污水处理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并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测算,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三、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中重度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降低修复能耗。四、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高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此外,《方案》还提到,要开展碳监测试点,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测体系。拓展完善天地一体监测网络,提升减污降碳协同监测能力等。《方案》原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环发〔2023〕12号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能源局:现将《山东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能源局2023年5月23日 山东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锚定美丽山东建设和碳达峰工作目标,把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总抓手,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全面提高环境治理综合效能,实现环境效益、气候效益、经济效益多赢。到2025年,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积极成效。源头协同防控体系初步建立,重点领域协同增效取得明显进展,环境治理协同控制能力有效提升,区域、城市、园区、企业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成效显著,协同控制技术研发和推广取得新进展,政策体系加快构建,初步形成污染物和碳减排协同增效的新局面。到2030年,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取得显著成效,助力全省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环境质量改善与碳达峰协同水平显著提高,典型创新经验做法得到有效推广,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发展模式基本形成。二、构建减污降碳源头协同防控新格局(一)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优化农业、生态、城镇三类空间功能布局,构建城市化地区、农产品主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分类指导的减污降碳政策体系。将碳达峰碳中和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增强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对能源和产业布局的引导作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聚焦重点耗能行业,强化环保、质量、技术、节能、安全标准引领,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依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新建“两高”项目,严格落实产能、煤耗、能耗、碳排放、污染物排放替代政策。不得将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国家布局我省的重大煤电项目和背压型热电联产项目按国家规定不实行产能替代。严格执行产能置换要求,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在确保能源安全可靠稳定供应的基础上,加快使用清洁低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稳妥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促进煤炭分质分级高效清洁利用。“十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煤炭消费量下降10%左右的任务。加快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使用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进行替代。加快实施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供热改造、灵活性改造“三改联动”,到2025年,煤电机组正常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新增煤电机组设计指标满足相关环保法规、政策、标准要求,煤耗标准达到国内标杆水平,电煤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水路、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不再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发展绿色低碳新兴产业。壮大污染治理、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监测等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加快节能环保服务业发展,鼓励向价值链高端延伸。实施“氢进万家”科技示范工程,构建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的创新应用生态。布局大功率海上风电、高效光伏发电、智能电网、高效储能、先进核电等清洁能源装备与关键零部件制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强化宣传引导,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围绕《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积极动员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扩大节能环保汽车、节能家电、高效照明等绿色产品供给,探索建立个人碳账户等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出台《山东省碳普惠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方式,探索建立低碳出行奖励制度,鼓励民众采用步行、自行车、公共交通、拼车等低碳方式出行。到2025年,全省绿色出行创建城市中心城区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快提升重点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度(一)推进工业领域协同增效。引导高碳低污项目通过节能技改、新技术利用等措施减少碳排放。推进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废物综合利用、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钢铁产能实现应退尽退,推动重要钢铁产业基地工艺流程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逐步减少独立烧结、热轧企业数量,大力支持电炉短流程工艺发展。扎实推进裕龙岛炼化一体化项目建设,稳妥推动后续地炼产能整合。完善废弃有色金属资源回收、分选和加工网络,提高再生有色金属产量比例。2025年再生铝产量达到250万吨左右,2030年前逐步提升电解铝使用可再生能源比例。鼓励重点行业企业探索采用多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控制技术工艺,开展协同创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交通运输协同增效。优化交通运输结构,加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以铁路、水路为骨干的多式联运。推广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使用,在保留必要燃油公交车用作应急保障的基础上,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车辆占比达到100%;新增和更新的出租车中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车辆占比达到80%。在济南、青岛、潍坊、济宁、聊城等市推进氢燃料电池公交车运行。持续推广新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到2030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量的50%左右。推进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改造,推动船舶靠港期间岸电使用常态化。(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国铁济南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城乡建设协同增效。加快提升建筑能效水平,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推动建筑节能改造与清洁取暖同步实施。大幅压减散煤消费,因地制宜推进“煤改气”“煤改电”,推广工业余热余压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应用。全省统筹开展热力管网建设,依托电厂、大型工业企业开展远距离供热示范,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到2025年,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10%,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中统筹考虑减污降碳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农业领域协同增效。协同推进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等节能减排与污染治理。深入实施农药化肥减量增效行动,减少农药化肥污染和氧化亚氮排放。加大老旧农机报废更新力度,推广先进适用的低碳节能农机装备。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强化秸秆焚烧管控。开展大气氨排放控制。大力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等绿色用能模式,加快农村炊事、农业及农产品加工设施等清洁能源替代。(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推进生态建设协同增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和碳汇能力。开展人工造林、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等林业建设,实施荒山绿化、低效林修复和森林抚育经营等一批林业重点建设工程,不断增加森林碳汇和空气净化能力。全面加强河流、湖泊、湿地、海洋等水生态系统保护,不断提升水生态系统固碳能力和水质净化能力。开展生态改善、环境扩容、碳汇提升等方面效果综合评估,不断提升生态系统碳汇与净化功能。优化城市绿化树种,降低花粉污染和自然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优先选择乡土树种。(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优化生态环境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技术路径(一)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实施低VOCs含量工业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使用替代。一体推进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与节能降碳行动,推动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探索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改造提升工程试点。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推进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协同治理,鼓励将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替换为新能源或国三及以上排放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水环境治理协同控制。注重污水、废水源头减排,通过园区用水系统集成优化、企业废水分质再生利用等方式,减轻企业废水处理过程的减污降碳压力。建设资源能源标杆再生水厂,推广高效节能设备,提高污水处理厂能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水和污泥资源化利用,推广污水处理厂污泥沼气热电联产及水源热泵等热能利用技术,提高污泥处置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污水处理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碳排放测算,优化污水处理设施能耗和碳排放管理。在污水处理厂推广建设太阳能发电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推进土壤污染治理协同控制。鼓励农药、化工等行业中重度污染地块优先规划用于拓展生态空间,降低修复能耗。鼓励绿色低碳修复,优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路线,注重节能降耗。在符合耕地用途管制有关要求基础上,推动严格管控类受污染耕地植树造林增汇,研究利用废弃矿山、采煤沉陷区受损土地、已封场垃圾填埋场、污染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协同控制。全面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提高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水平。推动煤矸石、粉煤灰、尾矿、冶炼渣等工业固废资源利用或替代建材生产原料,到2025年,新增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60%,存量大宗固废有序减少。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加强可回收物和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等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到2025年,城市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地区基本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恶臭控制,具有填埋气体收集利用价值的填埋场,开展填埋气体收集利用及再处理工作,减少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开展多层面减污降碳协同模式创新(一)开展区域减污降碳协同创新。基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碳达峰目标要求,在全省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有效模式,深入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农业投入与用地结构,加强体制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助力我省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目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开展减污降碳城市创新试点。依托济南、青岛、烟台、潍坊4个国家低碳试点城市,开展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协同减排机制研究,推动城市加快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形成城市建设、生产生活各领域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树立减污降碳产业园区样板。依托现有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机制探索。根据园区自身主导产业和污染物、碳排放水平,通过优化产业结构、推广清洁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方式,协同减少污染物和碳排放,提升园区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打造一批减污降碳产业园区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打造减污降碳企业标杆。鼓励企业采取工艺改进、能源替代、节能提效、资源节约、综合治理等措施,实现生产过程中大气、水和固体废物等多种污染物以及温室气体大幅减排。推动一批企业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行动,支持企业进一步探索深度减污降碳路径,打造“双近零”排放标杆企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六、强化减污降碳协同机制支撑保障(一)加强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创新。在省级重点研发计划中加大对绿色低碳科技研发支持力度。积极推进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协同研究,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度评价研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强减污降碳协同管理。积极参与国家温室气体纳入排污许可试点工作,衔接减污降碳管理要求,探索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统筹管理机制。推动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推动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依法开展信息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三)强化减污降碳经济政策支撑。加大对绿色低碳投资项目和减污降碳协同技术应用的财政支持力度。大力发展绿色金融,用好碳减排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减污降碳的支持力度。开展环境权益、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绿色消费信贷等金融创新,扩大绿色贷款规模。深入开展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青岛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制修订相关排放标准。开展碳监测试点,构建减污降碳一体化监测体系。拓展完善天地一体监测网络,提升减污降碳协同监测能力。研究建立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制度,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依托移动源环保信息公开、达标监管、检测与维修等制度,探索实施移动源碳排放核查、核算与报告制度。(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加强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各有关部门、单位)(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业务培训,提升能力水平。深入开展绿色低碳发展教育。(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加强监督考核。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相关考核,不断完善考核机制,逐步形成体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要求的生态环境考核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 垃圾焚烧检测新规公布!5项污染物与二噁英成指标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12月2日,生态环境部相继公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下简称“管理规定”)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下简称“标记规则”),将首次对全国所有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厂(共有394家)使用的实时在线监测数据进行执法监管,法规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将5项常规污染物自动监测日均数据定为考核指标,强调在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 /span /strong 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根据标记规则,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共分为自动监控系统和监控网络两部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涉及的仪器设备包括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span /stron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则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管理规定还指出,对于民众普遍关注的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将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海景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二噁英 /span /strong 不能实现在线检测,但可以在850度之下停留两秒之后完全分解,因此,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span /strong ,作为与二噁英控制相关联的最直接指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附件: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1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应用管理规定》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一条 为规范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达标排放,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投入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垃圾焚烧厂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等标准规范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开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确保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四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以下简称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每台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者进行检修、校准的,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标记规则及时标记;未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环境违法行为证据。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判定垃圾焚烧厂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24小时均值限值或者日均值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对二噁英类等暂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污染物,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超标判定依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七条 垃圾焚烧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均值不低于85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时,可以按照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采集一个样品进行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监测获取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时,应当提取自动监测数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提取过程进行拍照或者摄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经现场调查核实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责令垃圾焚烧厂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时,可以根据垃圾焚烧厂的违法情形,收集下列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调查询问笔录或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三)提取的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数据、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或者数据缺失情况;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四)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参数记录、运行维护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五)相关生产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六)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情况数据及标记记录;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七)其他需要的证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现场从自动监测设备提取的数据,应当由垃圾焚烧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条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对一个自然月内累计超标5天以上的,应当依法责令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标记规则及时在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如实标记的,不认定为污染物排放超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启炉”“停炉”“故障”“事故”,且颗粒物浓度的小时均值不大于150毫克/立方米的时段,累计不超过6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一个自然年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烘炉”“停炉降温”的时段,累计不超过70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三)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一条 垃圾焚烧厂正常工况下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一个自然日内累计超过5次的,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五分钟均值低于850℃,提前采取了有效措施控制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按照标记规则标记为“炉温异常”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二条 垃圾焚烧厂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或者无效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情形不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在一个季度内,每台焚烧炉标记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维护”的时段,累计不超过30小时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标记为“停运”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三条 垃圾焚烧厂通过下列行为排放污染物的,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未按照标记规则虚假标记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四条 垃圾焚烧厂任一焚烧炉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持续数日的,按照其违法的日数依法分别处罚;不同焚烧炉分别出现上述违法情形的,依法分别处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五条 垃圾焚烧厂5日内多次出现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的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以合并开展现场调查,分别收集每个违法行为的证据,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六条 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污染物,涉嫌构成犯罪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七条 垃圾焚烧厂因污染物排放超标等环境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或者暂停拨付其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trong 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为保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指导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制定本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1 适用范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本规则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根据焚烧炉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自动监测数据的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本规则适用于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只焚烧不发电的生活垃圾焚烧厂参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 术语及定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下列术语及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1 自动监控系统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控系统,由垃圾焚烧厂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垃圾焚烧厂现场,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以下简称数采仪)、烟气参数或炉膛温度等运行参数的监测设备、视频监控或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仪表和传感器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垃圾焚烧厂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设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2 自动监测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3 数据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垃圾焚烧厂利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企业端”(以下简称企业端)等工具,按照本规则对每台焚烧炉工况、自动监测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3.4 炉膛温度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以焚烧炉炉膛内热电偶测量温度的5分钟平均值计,即焚烧炉炉膛内中部和上部两个断面各自热电偶测量温度中位数算术平均值的5分钟平均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 数据标记内容及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 焚烧炉工况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一般情况下,焚烧炉工况呈现为:正常运行—停炉—停炉降温—(停运)—烘炉—启炉—正常运行。启炉、正常运行和停炉时,炉膛温度不应低于85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焚烧炉工况标记包括“烘炉”“启炉”“停炉”“停炉降温”“停运”“故障”和“事故”等7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1 在未投入垃圾的情况下,用辅助燃烧器将炉膛温度升至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烘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起点应低于400℃;当“烘炉”的前序标记为“停炉降温”“故障”或“事故”时,允许炉膛温度起点高于40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烘炉”的,一般情况下,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2小时;炉内耐火材料修复或改造后,每次时长不应超过168小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2 完成烘炉后,投入垃圾至工况稳定,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启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启炉”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3 停止向焚烧炉投入垃圾至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且炉膛温度保持在850℃以上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4 焚烧炉炉膛内垃圾完全燃尽后,炉膛温度继续降低的时段,可标记为“停炉降温”。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停炉降温”的,一般情况下,炉膛温度应从850℃以上降至400℃以下;当“停炉降温”的后序标记为“烘炉”时,允许该标记时段结束时炉膛温度高于400℃。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5 焚烧炉停止运转的时段,可标记为“停运”。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停运”的,烟气含氧量不应低于当地空气含氧量的2个百分点。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6 焚烧炉发生故障或事故的时段,可标记为“故障”或“事故”。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故障”或“事故”的,每次时长不应超过4小时,并简要描述故障或事故起因。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1.7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焚烧炉视为正常运行。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包括“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维护(以下简称CEMS维护)”“通讯中断”“炉温异常”和“热电偶故障”等4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1 CEMS校准、故障、检修以及数采仪故障、检修的时段,可标记为“CEMS维护”。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CEMS维护”的,应同时备注维护的类型,并简要描述维护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2 网络故障、通讯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无法报送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时段,可标记为“通讯中断”。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通讯中断”的,应在通讯恢复后补传自动监测数据。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3 正常运行时,因不可抗力导致焚烧炉炉膛温度低于850℃的时段,可标记为“炉温异常”。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炉温异常”的,应备注炉膛温度异常的原因以及提前采取控制烟气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措施(如加强垃圾预处理,启动辅助燃烧器、加大活性炭喷入量等),并保存运维记录和台账资料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4 因热电偶结焦、损坏等情况导致热电偶测量温度不能反映实际温度的时段,可标记为“热电偶故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标记为“热电偶故障”的,应备注故障测点位置、故障原因、维修或更换过程,保存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备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4.2.5 垃圾焚烧厂在企业端未作上述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视为有效。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 标记操作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焚烧炉工况和自动监测异常可分别标记,分别包括事前标记或事后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1 事前标记。垃圾焚烧厂可根据生产计划、CEMS维护计划等,在企业端提前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5.2 事后标记。当出现焚烧炉工况改变,自动监测异常,自动监测数据出现零值、恒值、超量程以及超过污染物限值等情形时,垃圾焚烧厂应当于1小时内核实并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未及时标记的,由生态环境部污染源监控平台向垃圾焚烧厂发出电子督办单,并抄送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垃圾焚烧厂在接到电子督办单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在6小时内按操作提示如实进行标记。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免费阅读并下载相关标准: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32479.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GB 18485-2014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27110.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HJ 212-2017 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7431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HJ 75-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881908.shtml"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CJJ 128-2017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span /strong strong style=" color: rgb(0, 62, 139) font-family: " microsoft=" " font-size:=" " text-indent:="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font-family: 黑体, SimHei " /span /strong /a /p
  • “洋垃圾”涌入中国 回收少填埋多
    美国向中国出口“洋垃圾”,10年翻4番;日本废旧金属出口中国,核污染垃圾“误入”宁波;全球电子垃圾,七成倒进中国除了本土各类垃圾的高增长之外,中国同样还遭受着来自世界的垃圾威胁。 据报道,近年来,英国仅在2012年,就有17个集装箱、总重达420吨的生活垃圾从英国运往亚洲,而其中七成被确认运往包括中国在内的远东国家。在英国环境、食品与农村事务部公布的文件中,英国大臣们承认,在很大程度上,每年运往国外的1200万吨“绿色”垃圾的命运是不受他们控制的。2006年末,英国天空电视台在中国广东省“洋垃圾村”联滘村的采访报道引发震惊。当时英国政府的调查称,从中国到英国的集装箱货船通常载满各种生活消费品,但许多船只在返回时则装满英国的废旧物品和回收垃圾,每年输入中国的垃圾数量达200万吨。美国:向中国出口“洋垃圾”,10年翻4番 据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数据,自2000年至2011年,中国从美国进口的垃圾废品交易额从最初的7.4亿美元飙升到115.4亿美元,2011年占中国从美国进口贸易总额的11.1%,仅次于农作物、电脑和电子产品、化学品和运输设备。 在美国向中国出口的货物中,有一种货物看似不太可能、却在迅猛增长,那就是垃圾。每年都有大量的垃圾在稍经处理后被装船发往中国,这里面有废弃汽车和旧家电上拆卸下来的金属、空纸箱和旧报纸等可利用的纸张以及废旧塑料汽水瓶等。这些垃圾在送到中国后成了造纸厂、炼钢厂和其他工厂的原材料,为中国快速增长的、以出口为导向的工业经济提供动力。日本:废旧金属出口中国,核污染垃圾“误入”宁波 2012年6月,网上一则消息称,宁波海关在进口货运渠道查获一批来自日本的1127吨辐射超标废金属,经检验检疫部门测定,辐射源为铯-137,辐射值超国家规定200%,为国家明令禁止进境的货物。后经调查证实,该消息不准确,辐射值超标并不是200%,超标废金属是9.26吨,而且这批废旧金属也已经全部退回日本,并没有流入国内。 据当事企业介绍,日本的供货商在出口废旧金属之前,必须要经过日中商品检查株式会社的检验检疫。日中商检获得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授权,废旧金属经过其检验合格,方能装船出口,而日中商检也为环金公司进口的这批废旧金属出具了合格证,日方解释称问题可能出在运货汽车上。此事日方企业自然需承担责任,而垃圾进口背后巨大的污染风险显露无疑。 全球:电子垃圾,七成倒进中国 据联合国报告预测,到2020年,中国的废旧电脑将比2007年翻一番到两番,中国的废弃手机将增长7倍。更触目惊心的是,全球每年产生的5亿吨电子垃圾,70%以上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中国。中国东部沿海地区俨然成为全球电子垃圾的集散地。 当前,各类电子废料占用着大量资源,形成庞大的“电子垃圾”。在全球最大的电子垃圾场广东贵屿,废旧电子产品堆积如山,环境重度污染。这成为中国正在遭受的电子垃圾之殇的缩影。 中国:“洋垃圾”落地,回收少填埋多 一些国家向中国等地出口的垃圾,被冠以一个看上去很美的名字:回收。然而这种回收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完全不符合环保的标准,尤其是一些电子垃圾,在粗放拆解过程中,不少剧毒物质被直接排放,含有铅、钡等有毒重金属的溶液被直接排放到土壤、水源中,无用的玻璃纤维基板等废弃物燃烧后产生二恶英等剧毒物质。可以说,这其实不是回收,而是不负责任的危险行为。 据英媒体11月5日报道,英国政府已承认,各家各户为了回收利用而辛苦分类的上千万吨家庭垃圾正被运往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其中大部分最终进了填埋场。
  • 共筑无废城市-赛默飞助力固废污染防治
    通过多年的努力,我们的天空在变蓝,水在变清,污染的土地渐渐得到治理。但是还有一个阴影一直徘徊在身边,那就是所谓的“垃圾”。上海的生活垃圾14天即可堆出一个金茂大厦,如果我们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迎接我们的可能不再是“绿水青山”,而是垃圾围城了。垃圾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固体废物的一种。作为环境三大要素“水土气”之后的“第四大”环境要素,固体废物越来越得到国家的重视。201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上海2019年率先实现垃圾分类,随后各个城市相继出台垃圾分类的政策;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正式施行,明确了固体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固废处置知多少面对日益增长的固废量,和相对稀缺的土地资源,如何处置固废成为重中之重。固废的处置主要有填埋、焚烧和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循环利用的手段。循环利用是zui好的选择,水泥窑协同处置在资源化方面有着重要的优势。但是其中的重金属成分由于不能随着焚烧减量,会残留在炉渣和飞灰中,因此需要控制入窑生料和成品熟料中重金属含量。同时受限于技术经济等条件限制,填埋和焚烧仍是固废处置的重要手段。填埋可能会引发重金属被浸出污染土地,因此填埋场对垃圾等固废有严格的控制标准,重金属的检测势在必行。特殊的固废:危险废物鉴别固废中有一类特殊的存在,危险废物。危废是指列入国家危废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因此需要对固体废物进行鉴别,一旦确定为危险废物,须依法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危废鉴别中重金属鉴别是极其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重金属的不同,分为有毒类物质、剧毒类物质、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和生殖毒性物质。因此在危废鉴别中,确定重金属含量也是必不可少。赛默飞固废重金属解决方案面对复杂的固废样品,赛默飞汇总了国内外检测的标准,以稳定耐用的分析仪器为基础推出了固废中重金属解决方案,为固废检测与危废鉴别提供可靠的支持。典型参考案例一:iCAP PRO 系列ICPOES分析水泥窑协同处置中水泥熟料iCAP PRO 系列ICP-OES仪器特点:1.zhuan利独有的CID检测器,400万像素,2MHz的读取速度,天然防溢出设计,紫外量子化效率高,确保190nm以下波长具有ji佳的灵敏度。2.精密控温(精度达0.1℃)的高分辨光学系统,核心分光元件固定不动,保证光室的机械稳定性,提供了更加优异的稳定性和检出限。3.gao效快速分析,实时的背景校正技术,可在1分钟内完成多达60个元素的测定。样品前处理:准确称取0.1g样品于聚四氟烧杯中,加入6ml硝酸,3ml盐酸,2mlHF,2ml高氯酸冒烟至近干,然后加入3ml 1+1王水回溶,冷却后定容至50ml,同时制备样品空白。样品结果及回收率:典型参考案例二:iCE 3000系列原子吸收光谱仪分析污泥中Be元素iCE 3000系列原子吸收光谱仪仪器特点:1.独特的双原子化结构设计,分别采用2套独立的光路系统,光路切换由软件控制。2.全面的背景校正技术,氘灯、塞曼以及联合背景校正。3.zui低的耗材使用成本,石墨炉可视进样系统,清晰观察样品灰化原子化全过程。样品前处理: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对固体废物进行消解,稀硝酸定容,上机测试。样品结果及回收率:赛默飞作为科学服务的ling导者,致力于帮助客户解决各类高难度复杂问题,在元素分析方面,赛默飞包含了AA、ICPOES、ICPMS、高分辨ICPMS等整套元素分析优质产品,并提供完整的固废中重金属解决方案。
  • 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任重道远
    p   “垃圾围城”现象突出、垃圾分类“试点”无限期、白色污染呈现“反攻”之势??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引起了各界人士和相关部门的热烈讨论。 /p p   这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亲自带队进行的执法检查,都发现了哪些新问题?如何解决? /p p   打击违法倾倒,向“垃圾围城”亮剑 /p p   2016年3月,河北省巨鹿县警方查获来自山东省的垃圾400吨。 /p p   2016年7月,江苏省南通市的民众发现有大量垃圾倾倒于当地农场,据组织者承认,这些垃圾来自上海。 /p p   2017年4月,浙江省杭州市造纸垃圾运往诸暨倾倒,被查获时“垃圾山散发着臭气,底部渗出大量黑水”。 /p p   近年来,垃圾无序乱倒现象越来越猖獗。仅见诸报端的异地消纳垃圾事件,就让人触目惊心。 /p p   正如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基本实现了城市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处理,但城乡接合部的“垃圾围城”现象还比较突出,大部分建筑垃圾没有固定消纳场所,存在无序乱倒现象。 /p p   这种以邻为壑的垃圾处理方式,为垃圾消化地埋下了一颗颗“生态炸弹”。垃圾焚烧、填埋设施在布局和选址上普遍遭遇“邻避”困境,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p p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坦言,城乡的垃圾处理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首先是中西部城市和县城的处理设施还没有建,或者说建得不达标 东部和大城市现在主要面临的是处理能力和当前发展需求间的矛盾。其次是24万个行政村40%的生活垃圾没有得到处理,一部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水平不够高、管理不到位。 /p p   如何将“邻避”变为“邻利”,破解垃圾围城?王蒙徽表示,下一步住建部将从4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特别是对于一些设施不足,或者说没有设施的城市加紧补短板,逐步地使生活垃圾处理率达到100%。二是开展对现有设施的集中整治,对设施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没有达标的,督促尽快达标。三是加快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力争到2020年90%的农村生活垃圾能够得到处理。四是强化执法,特别是加大对违法违规倾倒垃圾打击的力度。 /p p   形同虚设,垃圾分类“试点”何时休 /p p   北京市西城区某小区居民王大妈已经习惯了小区楼下的垃圾分类回收,但她也一直有个疑问,为什么垃圾分类回收试点了这么多年,到现在还在“试”的状态? /p p   自2000年起,我国在北京、上海等8个城市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可17年下来,第一批试点的8个城市还是处于“试点”阶段,垃圾分类工作似乎依然在原地打转。 /p p   执法检查报告称,生活垃圾分类探索了多年,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公众参与分类意识薄弱,一些居民区垃圾分类设施形同虚设,基本上还是“混合倾倒、混合处理”的状况。 /p p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侯义斌说,大部分设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示范单位标志的社区,垃圾分类工作实际上做得并不好。一方面,目前社区的居民基本上没有任何人真正按照分类去投放垃圾 另一方面市政的垃圾收集车辆没有按分类垃圾进行收集。 /p p   “垃圾分类很难,但也要着手解决,不解决分类问题,后续就难以有效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吉炳轩说。 /p p   今年3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了《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46个城市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要求达到35%以上。 /p p   “下一步将重点督促已经出台的《方案》确定的46个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城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各地新城新区,率先做好垃圾分类,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来逐步、稳步地推进。”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何立峰表示。 /p p   警惕白色污染“反攻”,共享快递盒应势而生 /p p   2007年,被社会公众称为“限塑令”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出台,吹响了全民打击白色污染案的号角。 /p p   “限塑令”刚施行的几年,公众的环保意识增强,主动减少使用塑料袋的人不断增多。然而好景不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伴随着电子商务和外卖行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外卖包装和过度包装逐渐成为白色污染的重要源头之一。而在一些偏远地区,由于监管缺失,“限塑令”几乎名存实亡。 /p p   据不完全统计,仅2015年一年,我国快递业共消耗了超过207亿枚快递运单,31亿条编织袋,82.68亿只塑料袋,99.22亿个包装箱,169.85亿米胶带,仅胶带量就足以绕地球赤道425圈。 /p p   “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这是好事,其背后是快递的有力支撑。每天快递有一亿个包裹,好的方面是给老百姓带来了便利,但坏的方面,快递物外面的包装就是固体废弃物。一天扔一亿个,一年就是365亿个,现在基本上都没有充分利用,都被丢弃了,而且还在快速增长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震对此深表担忧。 /p p   商务部部长钟山介绍,商务部正在开展电商物流标准化,推动绿色包装。推广使用新型电商物流包装技术和材料,促进包装减量化和可循环使用。 /p p   实际上,业界已经开始了绿色包装的有益尝试。今年10月,江苏南京苏宁云仓物流基地推出了一款可回收循环利用的“共享快递盒”,用可循环的特制快递包装盒代替传统纸箱,每个特制快递盒成本25元,可循环使用1000余次。 /p p   “下一步发改委将及时调整相关的政策,准备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调整‘限塑令’,研究制定在电商、快递、外卖等行业率先限制一系列不可降解塑料包装使用的相关实施方案,并且督促地方,特别是城市加大落实的力度。”何立峰表示。 /p
  • 34项在研/拟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固体废物篇
    为加强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优化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用于规范和指导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制修订工作。《体系表》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共219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以下简称分析方法标准)和生态环境标准样品(以下简称标准样品)共3类。《体系表》中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编制状态分为已发布、在研和拟制订三种。其中,已发布表示标准已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在研表示标准目前正在制修订,拟制订表示下一步计划制修订。《体系表》主要由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图和体系表标准项目表构成。《体系表》定期更新。《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明确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提出动态发布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和动态制订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 评估计划、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目标和行动举措。本体系表所指新污染物,主要包括现阶段已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 年版)》(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环境保护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计委公告2017年 第 83 号)、《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卫健委公告 2020 年第47号)和《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环办固体〔2022〕32号)中的受控物质。其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与固体废物及其他相关的分析方法标准36项,按编制状态分类,已发布2项、在研1项、拟制订33项。具体标准请查阅下图。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项目表序号指标标准类型及标准项目名称建标理由*状态备注分析方法标准1抗生素固体废物 磺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2固体废物 氟喹诺酮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3固体废物 大环内酯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4固体废物 氯霉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5固体废物 四环素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6固体废物 氨基糖苷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7固体废物 林可酰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8固体废物 β-内酰胺类抗生素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拟制订9三氯杀螨醇固体废物 三氯杀螨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拟制订10微塑料生物体 聚乙烯等 4 种树脂类微塑料的测定 热裂解-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A拟制订11多氯萘固体废物 多氯萘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B拟制订12六溴联苯固体废物 六溴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B拟制订13毒杀芬固体废物 指示性毒杀芬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B拟制订14有机磷酸酯类固体废物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C拟制订15固体废物 有机磷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16麝香类固体废物 麝香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17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固体废物 N,N'-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C拟制订18甲醛和乙醛固体废物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C拟制订19苯胺类(邻甲苯胺)固体废物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C拟制订20烷基汞固体废物 烷基汞的测定 气相色谱-冷原子荧光光谱法C拟制订21硝基苯固体废物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C拟制订22邻苯二甲酸酯类固体废物 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D拟制订23有机锡化合物(三丁基锡)固体废物 4 种有机锡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D拟制订24得克隆固体废物 得克隆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 B拟制订25多氯联苯固体废物 多氯联苯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拟制订26有机氯农药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12-2017)A B已发布27二噁英类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修订 HJ 77.3-2008)B C在研28多溴二苯醚固体废物 多溴二苯醚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29短链 氯化石蜡固体废物 短链氯化石蜡的测定 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A B C拟制订30五氯苯酚固体废物 五氯苯酚及其盐类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拟制订31挥发性有机物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3-2013)A C D已发布32壬基酚双酚 A4-叔辛基苯酚2,4,6-三叔丁基苯酚固体废物 烷基酚类化合物和双酚 A 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C D拟制订33六溴环十二烷双酚 A固体废物 六溴环十二烷和四溴双酚 A 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 D拟制订34全氟 化合物类固体废物 21 种全氟烷基磺酸和全氟烷基羧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 D拟制订35固体废物 全氟辛基磺酰氟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A B C D拟制订36氯苯类固体废物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A B C D拟制订*:A:管控清单;B:履约;C:优控名录;D:优评计划。
  • 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380.00万元采购固体废弃物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3-01 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招标,招标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380万元(不含税)。 2.2招标范围: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服务: ①垃圾填埋作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垃圾填埋处置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固化飞灰、一般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和招标人要求处理垃圾过程中的辅助作业;b.进入填埋体钢箱板作业道路和倾倒平台的保洁工作、膜面垃圾清理;c.入场环卫车辆的交通疏导、指挥卸料等;d.卸料、铺摊、压实过程中的辅助工作;e.填埋库区填埋堆体表面雨污分流设置、构建及雨水导排等;f.库区日常巡场包括:垃圾堆体、填埋区、库区临时作业道路、作业平台、作业面、库区边坡截洪沟、外排水等区域的巡查维护工作。覆盖膜巡查补漏、边坡底膜和土工布保护层的查漏焊补等工作;g.填埋垃圾膜覆盖包括临时覆盖、揭膜、中期覆盖、中期覆盖膜回收和清洗,编织袋(含防洪沙袋、压膜袋等)的装填和铺设;h.辅助甲方临时或半永久填埋区域钢板路基箱作业道路铺设、钢板路基箱卸料平台的搭建,甲方提供钢板路基箱和负责工程机械作业部分;i.其他相关工作:物料转运、除臭药剂装卸、填埋库区雨水边沟的清掏及杂草清理、协助安装电气线路和给排水管道等工作,以及甲方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②填埋作业不可抗力的应对(如暴风雨等恶劣天气造成膜面及土工布破损修复等);③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台账、操作规程、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设等);④填埋库区垃圾堆体内渗滤液收集导排盲沟及渗滤液收集导排管的修筑;⑤管道(沼气、雨水、污水)铺设安装及焊接;⑥现场作业工程机械的清掏及外观清洁工作;⑦2024年7月1日起增加膜面雨水抽排工作;⑧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注:作业所需工具和材料,甲方提供覆盖用膜、装填袋、装填材料、柴油发电机、工程机械等,乙方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劳动防护用品费、焊膜工具费、PE管道焊接工具费、清扫工具费(扫把、铁锹等)、福利、社会保险费、水泵维修及材料费、劳保费(如:雨鞋、雨衣、安全帽、手套等)、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人员食宿等全部服务所发生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2.3人员配置: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前工作配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7人;2024年7月1日至合同结束前工作配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8人。 人员要求:合同期内,服务人员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服从安排,其中女性人员比例不得高于20%。每日到岗率不低于90%。(注:招标人区域内不提供食宿) 2.4服务期:24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5服务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垃圾填埋场。 3.投标人资格要求(具体资格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为准)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2020年、2021、2022年财务均不亏损。 3.3 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1个垃圾填埋场现场填埋作业辅助工劳务服务业绩(业绩服务内容至少需包含填埋场膜覆盖及焊接)。 3.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从2024年3月1日09时00分到2024年3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4.2 获取方式: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每天(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法人章)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904室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获取招标文件时一并缴纳,售后不退。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4.4 投标人可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4年3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 4.5 招标人应于2024年3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通过邮件形式向各投标人发布澄清(如有)。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3月26日9时30分至2024年3月26日10 时00分。 5.2 开标地点: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具体详见开标当天重咨大厦负一楼指示牌。 5.3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24年3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厅(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具体详见开标当天重咨大厦负一楼指示牌。 7.其他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网(http://www.cqiic.com/ )》和《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cqzbcg.com/)》上发布。 8.招标单位及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项目业主)名称: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桂湾村 联系人: 王老师 电 话: 18523333986 8.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咨大厦A栋904室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18983844362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固体废弃物 开标时间:2024-03-26 10:00 预算金额:380.00万元 采购单位: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重庆市-渝北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4-03-01 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招标公告 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招标,招标项目资金为企业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采购。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约380万元(不含税)。 2.2招标范围:洛碛场现场辅助工外包服务,主要包括以下服务: ①垃圾填埋作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a.垃圾填埋处置作业包含但不限于:生活垃圾、固化飞灰、一般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和招标人要求处理垃圾过程中的辅助作业;b.进入填埋体钢箱板作业道路和倾倒平台的保洁工作、膜面垃圾清理;c.入场环卫车辆的交通疏导、指挥卸料等;d.卸料、铺摊、压实过程中的辅助工作;e.填埋库区填埋堆体表面雨污分流设置、构建及雨水导排等;f.库区日常巡场包括:垃圾堆体、填埋区、库区临时作业道路、作业平台、作业面、库区边坡截洪沟、外排水等区域的巡查维护工作。覆盖膜巡查补漏、边坡底膜和土工布保护层的查漏焊补等工作;g.填埋垃圾膜覆盖包括临时覆盖、揭膜、中期覆盖、中期覆盖膜回收和清洗,编织袋(含防洪沙袋、压膜袋等)的装填和铺设;h.辅助甲方临时或半永久填埋区域钢板路基箱作业道路铺设、钢板路基箱卸料平台的搭建,甲方提供钢板路基箱和负责工程机械作业部分;i.其他相关工作:物料转运、除臭药剂装卸、填埋库区雨水边沟的清掏及杂草清理、协助安装电气线路和给排水管道等工作,以及甲方安排的其他临时工作。②填埋作业不可抗力的应对(如暴风雨等恶劣天气造成膜面及土工布破损修复等);③甲方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培训、台账、操作规程、管理方案、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建设等);④填埋库区垃圾堆体内渗滤液收集导排盲沟及渗滤液收集导排管的修筑;⑤管道(沼气、雨水、污水)铺设安装及焊接;⑥现场作业工程机械的清掏及外观清洁工作;⑦2024年7月1日起增加膜面雨水抽排工作;⑧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 注:作业所需工具和材料,甲方提供覆盖用膜、装填袋、装填材料、柴油发电机、工程机械等,乙方需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完成项目所需的人工费、劳动防护用品费、焊膜工具费、PE管道焊接工具费、清扫工具费(扫把、铁锹等)、福利、社会保险费、水泵维修及材料费、劳保费(如:雨鞋、雨衣、安全帽、手套等)、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人员食宿等全部服务所发生及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等。 2.3人员配置: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前工作配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7人;2024年7月1日至合同结束前工作配置服务人员不得少于18人。 人员要求:合同期内,服务人员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以下,身体健康,吃苦耐劳,服从安排,其中女性人员比例不得高于20%。每日到岗率不低于90%。(注:招标人区域内不提供食宿) 2.4服务期:24个月,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2.5服务地点:重庆市渝北区洛碛垃圾填埋场。 3.投标人资格要求(具体资格要求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为准)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满足下列资格条件: 3.1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投标人2020年、2021、2022年财务均不亏损。 3.3 投标人在2020年1月1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投标截止日止,具有1个垃圾填埋场现场填埋作业辅助工劳务服务业绩(业绩服务内容至少需包含填埋场膜覆盖及焊接)。 3.4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获取时间:从2024年3月1日09时00分到2024年3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 4.2 获取方式:投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每天(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持单位介绍信(或法人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单位法人章)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在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904室报名领取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获取招标文件时一并缴纳,售后不退。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4.4 投标人可向代理机构提交书面质疑,提问时间从本公告发布至2024年3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 4.5 招标人应于2024年3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通过邮件形式向各投标人发布澄清(如有)。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招标文件递交的起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2024年3月26日9时30分至2024年3月26日10 时00分。 5.2 开标地点: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座开标厅(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具体详见开标当天重咨大厦负一楼指示牌。 5.3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 2024年3月26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开标厅(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具体详见开标当天重咨大厦负一楼指示牌。 7.其他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重庆国际投资咨询集团网(http://www.cqiic.com/ )》和《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http://www.cqzbcg.com/)》上发布。 8.招标单位及联系方式 8.1. 招标人(项目业主)名称:重庆市固体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洛碛镇桂湾村 联系人: 王老师 电 话: 18523333986 8.2.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重庆招标采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咨大厦A栋904室 联系人:杨老师 电话:18983844362
  • 北京高安屯垃圾焚烧厂公示排污监测数据
    继首次向公众开放参观后,位于朝阳区的高安屯垃圾焚烧厂在北京市首次实时公示了其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周边市民可以在开放日前往了解6项排放指标,而市民关心的二恶英因无法实时监测不在公示范围内。   7月22日,高安屯垃圾焚烧厂,一名工作人员走过焚烧系统烟气污染物实时监测数据显示屏。(来源:新京报)   两条生产线已全部启动   7月22日,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的大门口,立起一块长约三米,高约两米的LED显示牌,上面有日期、时间,污染物项目名称以及排放值、地方标准值以及计量单位,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6项指标。居民可以通过显示牌,直观地看到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焚烧厂相关负责人介绍,显示屏的数据上传滚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目前正等待环保部门的批文,拿到批文之后市民就可以来看这些数据。因显示屏的位置还是厂区内,为不影响生产保证安全,市民可以每周三的开放日时来看这些数据。   该焚烧厂是目前亚洲单线处理规模最大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两条生产线每天可焚烧1600吨垃圾。厂方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两条生产线已经全部投入生产,生产线都是国外的设备,生产标准也严格按照国外的标准进行。   二恶英含量低于国家标准   朝阳区市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一年中,他们委托专业机构对焚烧厂的尾气检测了10次,污染值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公众最为关心的二恶英含量比国家规定标准低50%以上。而且垃圾焚烧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污染值,是无法作弊的。   高安屯垃圾处理厂包括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等,而附近分布着万象新天、中弘北京像素、柏林爱乐等小区,以及正在建设的常营保障性住房项目。此前,因填埋场的恶臭扰民,周围居民多次抗议,并反对焚烧厂建设。   去年填埋场经过整治后,定期向居民开放参观,以消除居民恐慌。而这次厂方公示污染物参数也是此意,居民可以通过显示屏,直观地看到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居民反应   经常去转转也是个监督   高安屯垃圾焚烧厂门口的显示屏早就立起来了,但数据一直没上传。7月22日,听说数据已经能实时查看,多位住在周边小区的居民都很惊喜。北京新天地的黄先生说,希望在开放日时尽早去看看,也希望关注这一区域环境的邻居们经常去转转,对垃圾处理厂也是个监督。   也有市民要求厂方步子迈大点,柏林爱乐小区的易女士说,既然都显示出来了,就可以放在厂区的外面马路边,这样居民可以很方便地看。如果只能在开放日去看还是不方便,毕竟一周只有一天,真放在马路边其实也没有谁真的24小时盯着屏幕看,但这样大家心里更踏实。   对话   二恶英监测受困技术瓶颈   昨日,就公示的这些数据和市民关心的问题,高安屯垃圾焚烧厂运营总监杨臻接受了采访。   新京报:从这些数据看,都远低于标准值,这意味着什么?   杨臻:说明排放物的污染程度是很小很小的,像二氧化硫是标准值的十分之一,是很低的。   新京报:排放物的指标为何是这6个?   杨臻:这是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的,公示的就是这6个,没有增减。   新京报:数据的更新频率是多长时间一次?   杨臻:一小时一次,也就是说这些数据是一小时的平均值。   新京报:不透光率这个指标起什么作用?   杨臻:这表示烟气的浓度,描述透光性怎样,如果含量高,透过的光就少,是一个形象的指标。   新京报:取样的设备是什么,都安装在哪里?   杨臻:由监测仪器和探头等组成,安装在烟道中,也就是生产线排出的烟气进入烟囱的前端,不是在烟囱外面或者厂区。   新京报:这里浓度是最高的?   杨臻:是的   新京报:很多市民关心为何没有二恶英的指标?   杨臻:目前全世界还没有能实时监测二恶英的仪器,所以没有数据能显示出来,我们国内也做不到,是技术上做不到。   新京报:二恶英的含量指标一般是怎样得来的?   杨臻:都是在烟道内取样,然后到实验室检测出来的,一般要几天时间,比较复杂。国内能做这种检测的机构也不多,北京算最集中的,好像也只有三家。   新京报:目前高安屯的二恶英检测有没有进行过?   杨臻:有的,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每年要进行一到两次二恶英的检测,另外,北京市环保局也会定期到焚烧厂取样进行检测。   新京报:试运行阶段检测了几次,结果怎样?   杨臻:至少有20多次了,从结果看都在每立方米0.1纳克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之内,更低于全国标准,全国标准是1。高安屯的检测指标基本在0.01到0.06之间。
  •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那些事儿——EDX分析前先做个固废“垃圾分类”吧
    导 读固废是固体废弃物的简称。除了最常见的生活垃圾,还有工业垃圾,包括污泥,建筑泥浆,废油脂废酸废碱,和密封的气态废物等。把这些种类复杂,数量庞大的废弃物收集起来后,要做减量化,无害化,甚至资源化的处理,可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儿。 岛津分析中心X射线荧光组,有着丰富的水泥行业分析经验,在配合水泥行业做固废协同处置的新领域,参考了我国现在各地越来越重视和积极实施的城市垃圾分类方法。将固废做水泥窑协同处置前,按其性状做了一个“垃圾分类”:A.干固废 B.湿固废 C.有害固废 D.可回收固废 结合分类给出了合理的分析解决方案固废是固体废弃物的简称,但如果你把它“顾名思义”到固体垃圾,就太小看它了;实际上,除了最常见的多种多样的生活垃圾,它还包括工业粉渣废料垃圾,还包括液态的污水,市政污泥,建筑泥浆,废油脂废酸废碱,乃至部分密封的气态废物。 随着城市现代化步伐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产和产生的各种垃圾数量也与日俱增,对生态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现代工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固体废弃物的产生量逐年增多,对人类环境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尤其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医药化工技术的发展,更导致了许多危险废物的产生。 看数据看图怎样有效处置围城垃圾,如何高效解决总量巨大、种类繁多、兼具生化危害的固废难题!?最传统的掩埋方式,在巨大的总量压力下,受空间、时间以及污染问题困扰,已经越来越难以为继;焚烧成为了更引人关注的处置模式,在这一模式下,主要担心的问题变成了成本和规模,以及焚烧过程中控制二噁英的生成和对环境的二次污染问题。 水泥窑协同处置是水泥工业提出的一种新的废弃物处置手段,它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利用水泥回转窑内的高温、气体长时间停留、热容量大、热稳定性好、碱性环境、无废渣排放等特点,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其显著优势为: 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固体废物的优势随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的推广,为了规范其发展和防治环境污染,《HJ662-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与《GB 30760-201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中对入窑固废中的重金属等污染控制成分进行了限定。因此,进行协同处置的企业除了水泥的传统分析外,还需要对重金属等进行检测。 X射线荧光设备是水泥行业重要的传统分析仪器,其中波长型荧光已经广泛应用于水泥行业的生产过程控制,岛津MXF-2400多道同时型波长色散荧光和新品MXF-N3(MXF-N3 PLUS),是众多水泥厂家品控的好帮手。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时,面对比普通水泥原料更加复杂的固废投料,样品不均匀,固态液态混合,有机质多等难题,则需要另一种荧光设备的协助——能量色散型X射线荧光(EDX),它具有样品适用性更好,测试方便灵活的特点,尤其擅长对固废来料的快速检测。不过,固废样品的复杂性的确不容小觑,也给EDX带来了挑战。因此,参考我国现在各地越来越重视和积极实施的城市垃圾分类方法,将固废做协同处置前,按其性状有效地做区分是一个合乎逻辑,符合潮流的思路,岛津分析中心据此为固废做了一个“垃圾分类”:A、 “干固废”——最常见的类别,包括一般固废,污泥、污染土壤、矿渣、尾矿、建筑垃圾等含一定量液体,但通过简单烘干制样后分析,材质接近土壤、水泥生产原料;B、“湿固废”——存在大量液体组成的固废类别,包括油、烃含量高的物质以及以水为主体的油水混合物,采用液体分析模式直接进行分析;C、“有害固废”——主要为医药、化工等行业产生的,精馏残渣、盐类等化工废弃物,相对于前两者,往往存在更多更高含量的有毒有害成分,需要更多的关注。特殊的分析模式配合岛津专利的BG-FP法,以及特别提示的操作防护手段;D、“可回收固废”——很多固废并不只是垃圾,而可以利用的资源,EDX可以帮助筛选很多种类别的资源固废。岛津自动化EDX设备@水泥窑协同处置固废的分类解决方案特别推荐水泥是高自动化的成熟产业,应用于巨量的固废协同处置也有高效自动化的需求;固废的分类完成后,面对大批量的样品,EDX还有自动化系列设备可以适应水泥行业的自动化需求,提高测试效率。EDX自动化系统通过机械手自动上样,自动测试和导出结果,全程节省了人力,最大程度发挥仪器使用效率。由于多数固废样品有刺鼻气味,使用自动化系统也可以避免分析人员过多接触样品,更为人性化。 撰稿人:郑 京
  • 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荐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推荐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号召申报各类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以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通知中,推荐重点领域包括以下几类:(一)城市、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二)污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三)医疗废物、垃圾焚烧飞灰、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退役动力电池、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五)工业副产石膏、尾矿、冶炼渣等典型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及资源化技术;(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新污染物防治技术;(七)污染地块、农用地、工矿用地的土壤污染防控、修复技术;(八)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技术。对于环境监测行业而言,固废、土壤污染一直是监控的重点。随着近几年的发展,各类监控技术的发展。为此,仪器信息网3i讲堂策划了固废、场地土壤、新污染等多场主题会议,诚邀参会。2月21日 场地土壤污染检测技术网络研讨会: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itesoil230221/3月7日 固废、危废污染检测与控制技术论坛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gfwf230307/3月2日 环境新污染物分析与检测创新技术论坛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tjaia230111/3月14日 环境暴露与健康监测网络研讨会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environmentalexposure230314/5月19日 新污染物检测与监测新技术发展论坛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accsi2022newpollution/通知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1/t20230129_1014065.html
  • 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申请结果公示
    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部于2009年1月批准立项,依托清华大学建设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日前,清华大学固体废物处理与环境安全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公布了2009年开放课题研究基金的评审结果。   本次开放基金申请课题共24项,根据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及实验室主任的意见,从中选出13项课题予以资助,现公示如下: No 推荐申请课题名称 申请者 申请者单位 批准金额 1 不同菌种生物淋滤垃圾焚烧飞灰中重金属的去除效果对比分析研究 杨志泉 华南理工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2.5万 2 新型负载金属活性炭分解多氯联苯的研究 孙轶斐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5万 3 一种城市污泥新型综合利用技术初步研究 许玉东 福州大学 2.5万 4 餐厨垃圾固相内部脂质的界面特性及液化浸出技术 任连海 北京工商大学化工学院 2.5万 5 废旧汽车热固性橡胶和塑料颗粒催化气化研究 郭庆杰 青岛科技大学 2.5万 6 焚烧飞灰高温处理过程重金属挥发动力学研究 李润东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2.5万 7 焚烧飞灰中UPOPs低温脱氯反应中脱氯/缩合反应的定量解析 高兴保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2.5万 8 基于生命周期环境影响模型的城市固废系统综合评价与优化体系研究 赵岩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2.5万 9 铬渣堆场土壤中铬污染扩散模型研究 李忠国 兰州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环境系固体所 2万 10 生物质焦油部分燃烧重整机理研究 高宁博 大连理工大学环境与生命学院 2万 11 生物质废弃物制备高效吸油材料的研究 张力平 北京林业大学材料学院 2万 12 北京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恶臭物质释放规律研究 戴志锋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 2万 13 城市有机生活垃圾厌氧资源化处理 邹华 江南大学环境与土木工程学院 2万
  • 垃圾焚烧厂公示六项排污数据 二恶英不在范围内
    继首次向公众开放参观后,位于朝阳区的高安屯垃圾焚烧厂在北京市首次实时公示了其污染物的排放数据,周边市民可以在开放日前往了解6项排放指标,而市民关心的二恶英因无法实时监测不在公示范围内。   两条生产线已全部启动   昨日,高安屯垃圾焚烧厂的大门口,立起一块长约三米,高约两米的LED显示牌,上面有日期、时间,污染物项目名称以及排放值、地方标准值以及计量单位,项目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6项指标。居民可以通过显示牌,直观地看到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焚烧厂相关负责人介绍,显示屏的数据上传滚动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目前正等待环保部门的批文,拿到批文之后市民就可以来看这些数据。因显示屏的位置还是厂区内,为不影响生产保证安全,市民可以每周三的开放日时来看这些数据。   该焚烧厂是目前亚洲单线处理规模最大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两条生产线每天可焚烧1600吨垃圾。厂方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两条生产线已经全部投入生产,生产线都是国外的设备,生产标准也严格按照国外的标准进行。   二恶英含量低于国家标准   朝阳区市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过去一年中,他们委托专业机构对焚烧厂的尾气检测了10次,污染值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公众最为关心的二恶英含量比国家规定标准低50%以上。而且垃圾焚烧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污染值,是无法作弊的。   高安屯垃圾处理厂包括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等,而附近分布着万象新天、中弘北京像素、柏林爱乐等小区,以及正在建设的常营保障性住房项目。此前,因填埋场的恶臭扰民,周围居民多次抗议,并反对焚烧厂建设。   去年填埋场经过整治后,定期向居民开放参观,以消除居民恐慌。而这次厂方公示污染物参数也是此意,居民可以通过显示屏,直观地看到目前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 居民反应   经常去转转也是个监督   高安屯垃圾焚烧厂门口的显示屏早就立起来了,但数据一直没上传。昨日,听说数据已经能实时查看,多位住在周边小区的居民都很惊喜。北京新天地的黄先生说,希望在开放日时尽早去看看,也希望关注这一区域环境的邻居们经常去转转,对垃圾处理厂也是个监督。   也有市民要求厂方步子迈大点,柏林爱乐小区的易女士说,既然都显示出来了,就可以放在厂区的外面马路边,这样居民可以很方便地看。如果只能在开放日去看还是不方便,毕竟一周只有一天,真放在马路边其实也没有谁真的24小时盯着屏幕看,但这样大家心里更踏实。   - 对话   二恶英监测受困技术瓶颈   昨日,就公示的这些数据和市民关心的问题,高安屯垃圾焚烧厂运营总监杨臻接受了采访。   新京报:从这些数据看,都远低于标准值,这意味着什么?   杨臻:说明排放物的污染程度是很小很小的,像二氧化硫是标准值的十分之一,是很低的。   新京报:排放物的指标为何是这6个?   杨臻:这是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的,公示的就是这6个,没有增减。   新京报:数据的更新频率是多长时间一次?   杨臻:一小时一次,也就是说这些数据是一小时的平均值。   新京报:不透光率这个指标起什么作用?   杨臻:这表示烟气的浓度,描述透光性怎样,如果含量高,透过的光就少,是一个形象的指标。   新京报:取样的设备是什么,都安装在哪里?   杨臻:由监测仪器和探头等组成,安装在烟道中,也就是生产线排出的烟气进入烟囱的前端,不是在烟囱外面或者厂区。   新京报:这里浓度是最高的?   杨臻:是的   新京报:很多市民关心为何没有二恶英的指标?   杨臻:目前全世界还没有能实时监测二恶英的仪器,所以没有数据能显示出来,我们国内也做不到,是技术上做不到。   新京报:二恶英的含量指标一般是怎样得来的?   杨臻:都是在烟道内取样,然后到实验室检测出来的,一般要几天时间,比较复杂。国内能做这种检测的机构也不多,北京算最集中的,好像也只有三家。   新京报:目前高安屯的二恶英检测有没有进行过?   杨臻:有的,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每年要进行一到两次二恶英的检测,另外,北京市环保局也会定期到焚烧厂取样进行检测。   新京报:试运行阶段检测了几次,结果怎样?   杨臻:至少有20多次了,从结果看都在每立方米0.1纳克的北京市地方标准之内,更低于全国标准,全国标准是1。高安屯的检测指标基本在0.01到0.06之间。(记者李立强)
  • 三部门明确环保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问题
    p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燃烧产生废气中的颗粒物,按照烟尘征收环境保护税。排放的扬尘、工业粉尘等颗粒物,除可以确定为烟尘、石棉尘、玻璃棉尘、炭黑尘的外,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关于税收减免适用问题,通知指出,依法设立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堆肥厂,属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其排放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依法予以免征环境保护税。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p p   关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计算问题,通知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须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资料及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同时,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通知强调指出,纳税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罚信息计算违法行为所属期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p p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配合,通知要求,各级税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快建设和完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规范涉税信息交换的数据项、交换频率和数据格式,并提高涉税信息交换的及时性、准确性,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管工作运转顺畅。 /p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 严格自监测频率
    p   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我国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等呈现不断增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11/uepic/dcf376ff-c15e-4fb2-ac24-6d5a702b7c81.jpg" title=" 固体废物产生量.jpg" alt=" 固体废物产生量.jpg" / /p p   但目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措施的要求不够完善,如运行、监测等要求相对薄弱,对废矿石堆场、煤矸石堆场等场地的污染防治要求不够细化。因此生态环境部对标准进行了修订,近日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标准名称修改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p p   对于污染物排放与监测。 /p p   新标准拟增加地下水井位置要求,增加企业应急监测技术要求,严格企业自行监测频率要求。 /p p   标准全文: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11/attachment/44494c80-d9cc-4ffb-aa30-dca3995583d6.pdf" title="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a /p p   固体废物管理是我国环境保护中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水、气、土是重点,但是未来固体废物也将是重点之一,上个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91014/494732.shtml" target=" _blank"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a 》,新标准增加了TOC、总氮、总铜、总锌、总钡、氰化物、总磷、氟化物等检测指标。 /p p br/ /p
  • SKALAR推出擅长固体样品分析的TOC新产品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荷兰Skalar公司成立于1965年,公司秉承的宗旨是帮助全球的实验室特别是环境领域实验室,让复杂实验变得更简单、更加自动化。其产品主要包括连续流动分析仪、TOC、自动分析机器人等。2017年10月11日,荷兰SKALAR在BCEIA2017上隆重展出了最新产品——PrimacsSNC100 TOC分析仪。仪器信息网采访了SKALAR总裁R.van der Wagt, M.Sc.,请其为我们介绍了PrimacsSNC100的技术亮点和SKALAR未来的研发方向。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ae766da7-4279-42dc-b00e-2109b540bdf2.jpg" title=" DSC_0847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kalar公司总裁R. van der Wagt, M. Sc.(左一)、昌信科学仪器公司总经理罗伟立(右一) /strong /p p   目前,TOC分析仪在很多领域都有应用,而对于淤泥、沉积物和土壤等固体样品的TOC测定需求越来越多,为此SKALAR专门推出了PrimacsSNC100TOC分析仪,此款仪器可以测定一般液体、高粘度液体和固体,尤其适合垃圾、化肥等复杂固体样品的TOC测定。为了实现这一目标,SKALAR对这款产品进行了很多细节设计。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10/insimg/0af19c24-513c-431e-9a39-d73494523641.jpg" title=" DSC_0850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PrimacsSNC100 TOC分析仪 /strong /p p   PrimacsSNC100采用坩埚直接燃烧,样品直接称量、直接进样,无需包裹。对于固体和高粘度液体,不仅进样方便,还能减少耗材消耗。此款仪器是从燃烧炉下方进样,保证样品燃烧灰分一直保留在样品杯中,燃烧完成后随坩埚去除,减少管路堵塞现象。 /p p   对于固体样品,一般TOC浓度都较高,为适应检测器的检测范围,PrimacsSNC100专门设计了气体分流装置,即样品燃烧之后,燃烧气体通过分流装置只有一部分进入检测器,而分流比例则根据样品TOC浓度而定。分流的另一好处是可以节省耗材。 /p p   燃烧气体进入检测器之前,很重要的一步是脱水,PrimacsSNC100的脱水装置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首先采用半导体制冷降低燃烧气体温度同时脱水,之后再采用常规的温差冷凝法和吸附除水法脱水。这样设计同样是为了减少脱水阶段的耗材消耗。 /p p   PrimacsSNC100不仅可以测定TOC,还可以测定TC、IC、NPOC和POC。如果加上热导检测器,此款仪器还可以测定总氮和凯氏氮。对于电导检测器,为保证检测器灵敏度和降低基线漂移,PrimacsSNC100还专门配备了恒温箱。 /p p   SKALAR还为PrimacsSNC100内置了100位自动进样器,此自动进样器可实现标准曲线直接进样,可实现加酸、赶酸、赶气,大大方便了用户的操作。 /p p   随着固废市场的发展,固体TOC的测定需求越来越多。如按照国际常规做法,垃圾TOC浓度直接决定了垃圾是采用燃烧法还是填埋法处理,因此垃圾TOC的测定是必不可少的。 /p p   在介绍PrimacsSNC100时,R.van der Wagt, M.Sc.多次提到了减少耗材消耗、方便用户操作等,这其实就代表了SKALAR的研发理念。SKALAR一直注重产品研发,致力于提高实验人员的工作效率,减少实验人员的工作量,未来SKALAR还会推出间断分析仪等多款新产品。目前,中国市场在SKALAR全球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SKALAR愿意倾听中国用户的声音,尤其是中国环保行业用户的需求,未来SKALAR会针对性的研发出更多满足用户需求的产品。 /p
  • 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保卫战
    建设美丽中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内生动力不足,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部分区域生态系统退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美丽中国建设任务依然艰巨。新征程上,必须把美丽中国建设摆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突出位置,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总体要求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抓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以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为导向的美丽中国建设新格局,筑牢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生态根基。主要目标分别提出了2027年和2035年的目标要求。到2027年,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不断增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国家生态安全有效保障,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形成一批实践样板,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到2035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全面形成,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显著提升,国家生态安全更加稳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展望本世纪中叶,生态文明全面提升,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全面形成,重点领域实现深度脱碳,生态环境健康优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实现,美丽中国全面建成。战略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加大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集中解决力度,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从量变到质变。“十四五”深入攻坚,实现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十五五”巩固拓展,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十六五”整体提升,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要坚持做到:全领域转型、全方位提升、全地域建设、全社会行动。重要任务一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二是持续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到2027年,全国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下降到28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力争达标;到2035年,全国细颗粒物浓度下降到25微克/立方米以下,实现空气常新、蓝天常在。持续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持续推进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到2027年,全国地表水水质、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分别达到90%、83%左右,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建成率达到40%左右;到2035年,“人水和谐”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基本建成。持续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开展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严防新增污染,逐步解决长期积累的土壤和地下水严重污染问题。到2027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4%以上,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到2035年,地下水国控点位Ⅰ-Ⅳ类水比例达到80%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强化固体废物和新污染物治理,加快“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推动实现城乡“无废”、环境健康,到2035年,“无废城市”建设实现全覆盖。三是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筑牢自然生态屏障,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四是守牢美丽中国建设安全底线。健全国家生态安全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应对管理体系,确保核与辐射安全,加强生物安全管理,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五是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示范样板。建设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美丽城市和乡村,开展创新示范。六是开展美丽中国建设全民行动。培育弘扬生态文化,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建立多元参与行动体系。七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激励政策,加强科技支撑,加快数字赋能,实施重大工程,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八是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强化宣传推广,开展成效考核。详细意见请查阅:https://www.gov.cn/zhengce/202401/content_6925405.htm
  • 城市环境所在垃圾渗滤液膜浓缩液处理和资源化研究中获进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大,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使得垃圾填埋量逐年增加。城市生活垃圾在填埋场内经过长时间生物和化学作用,形成一股污染重、处理难的垃圾渗滤液。目前,垃圾渗滤液的处理以“生物+双膜法”(纳滤+反渗透)为主,然而,该工艺最大的问题之一是形成了一股占原有体积20-30%的膜浓缩液。膜浓缩液成分复杂,处理难度更大,是垃圾填埋场面临的主要处理难题之一。   垃圾渗滤液膜浓缩液是典型的难降解高盐有机废水,无机盐含量高,难降解有机物浓度高,这两类污染物的共存给传统废水处理技术带来挑战。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郑煜铭团队提出利用双极膜电渗析(BMED)高效分离膜浓缩液中无机盐并同步制备无机酸碱的资源化工艺。该工艺处理垃圾填埋场膜浓缩液,能够实现94.7%的脱盐率,并制备出0.4M左右的无机酸碱。质子化调控技术可以有效控制带电有机分子的跨膜迁移,提高回收资源的纯度。在不考虑设备折旧的条件下,该工艺能够实现$27.630/m3的净收益。该工作为解决垃圾渗滤液膜浓缩液的处理难题提供了新的处理思路。   相关研究成果以Bipolar membrane electrodialysis for sustainable utilization of inorganic salts from the reverse osmosis concentration of real landfill leachate为题,发表在Separation and Purification Technology上。研究工作得到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科院城市污染物转化联合项目、福建省中科院STS计划、中科院国际人才计划的支持。图1.双极膜电渗析处理垃圾渗滤液膜浓缩液并同步制备无机酸碱的工艺图2.双极膜电渗析的运行过程
  • 中国城市污泥污染严重 污泥处理成第二污染
    “京城环保第一大案”让污泥处置再次进入人们的视线。“中国城市污泥已造成二次污染”,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等专家都表达了相同的忧虑。   污泥如何才能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妥善处理?中国的污泥处理有何特殊之处?   近日,在由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主办的中韩活性污泥处理共同技术开发研讨会上,中韩专家各抒己见。专家认为,从城市污泥中提取氨基酸微肥可以实现污泥中部分组分的资源化,是污泥资源化方面的一项重要尝试。但是从固废的减量化方面来看效果不理想,从污泥中提取的氨基酸毕竟仅占污泥的一小部分,处理后还会遗留大量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置……   “本周聚焦”关注“污泥的中国式处理”。   中国城市污泥已造成二次污染   10月22日,“京城环保第一大案”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门头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承包北京市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的北京环兴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何涛等人均被法院认定犯重大环境污染罪,何涛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3万元,刘永祥和蒋小兵被处以缓刑,吴建华和刘书力则被免予刑事处罚。   此前,何涛等人将北京市清河、酒仙桥污水处理厂6500吨含有多种重金属和大量细菌的污泥,倒进北京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永定河旧河床沙坑内,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损失高达上亿元。   污泥处置再一次进入人们的视线——鼎沸京城的“京城环保第一大案”是偶然还是必然?至少30多个城市先后爆发过污泥污染事件,广州《万吨污泥埋进林场》、《深圳污泥坑管涌威胁自然生态》等报道一再见诸媒体。由此引发出的我国污泥处理处置面临哪些问题?   污泥的破解之道又是什么?!   污水处理厂遭遇污泥尴尬   上世纪90年代,中国40个城市有78个污水处理厂。   1995年,污水处理厂增加到122个。   2000年,超过400个污水处理厂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   今年6月,这个数字变成惊人的2389个。   污水处理量增加后,随之而来的是产生的大量污泥。中韩活性污泥处理共同技术开发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北京市固体废物重点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刘阳生说:“之前韩国环境产业技术部全炯律介绍韩国2008年一年产湿污泥28.2万吨,而中国目前一年就产干污泥900万吨,我很羡慕他们。”中国干污泥占总垃圾量的0.3%,而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递增。   湿污泥含水量高达80% 而且有机质含量高,很容易发臭。本来城市污泥是很好的农业肥料,氮、磷、钾含量远高于农家肥,可惜污泥含有寄生虫、病菌等,而且臭味问题很突出,并不太适合直接做肥料。   这让污泥处置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   垃圾填埋场不接受污泥   “垃圾填埋场一般很不喜欢污泥。”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复中心主任陈同斌给《科学时报》记者一口气列举了好几条理由:首先,脱水后的污泥黏稠得就像稀汤一样,不能堆积,而且影响垃圾填埋场的机械作业,缩短垃圾填埋场的使用寿命。   2007年建设部出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混合填埋泥质》标准和2008年环境保护部出台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都明确规定,污泥混合填埋含水率应小于60%。尽管如此,污水处理厂的脱水污泥含水率仍普遍达80%左右。   其次,污泥很容易堵塞垃圾填埋场的渗沥管道,影响其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   再次,有机物含量高的污泥散发恶臭,还会产生甲烷等温室气体,影响垃圾填埋场的稳定性,延长封场的时间。污泥引发的恶臭招致居民抗议,影响社会安定。   “深圳黄涌的垃圾填埋场、广州垃圾填埋场,这些接受污泥的垃圾填埋场,很快就废了,而且还出现过垃圾填埋场垮塌事件。”陈同斌展示了很多调查图片,蚊蝇成堆,臭不堪言。   近年三峡库区的“污泥填埋危机”就是突出反映。成千上万吨没有处置的污泥成为影响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的最大污染源,数额庞大的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成为污水厂正常运行的沉重负担,直接影响三峡库区污水的有效治理。有人耸人听闻夸张,如果资金再不到位,或者技术上处理不当,三峡水库将成为一个“活性污泥储存库”。   刘阳生也展示了他到某污水处理厂调查的图片,黑漆漆的污泥堆得像小山一样,等待着雨水的冲刷。“一到夏天,庞各庄这个污泥堆肥厂蚊虫苍蝇铺天盖地,每年光灭蚊就需要农药三四吨。”也就是说,没有及时处理的污泥可能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曾在湖南省益阳市农药厂工作过三年的刘阳生甚至为这个堆肥厂出谋划策,要杀死这些蚊虫苍蝇,可能要三四种农药联合发力,才能奏效。   刘阳生的调查还显示,北京某污水处理厂的污泥汞超标。但北京没有排放含汞废物企业,究其原因,可能是生活源的含汞废物进入了污水系统。他拍摄的照片显示了全国污泥乱倒乱放的可怕现状,北京市的污泥已流入河北廊坊等地。   中国“重水轻泥”   “中国做污水处理的专家不计其数,但做污泥处置的屈指可数,更何况,做污泥处置的队伍中,专业的又有几人呢?”陈同斌毫不客气地指出,中国的现状就是典型的“重水轻泥”。   主要还是由于政府投资偏颇造成的。“处理1万吨城市污水,大约产生8~10吨污泥,污泥与污水的产生比例是万分之一。但是‘十一五’期间,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很少,少了一大截”。   在国外,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的投资一般占污水处理设施投资的40%~60%。   陈同斌介绍说,现有污水厂很少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污泥处置设施。污泥的安全处置率小于10%,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污泥随意乱丢现象严重。过去由于不重视污泥无害化处理问题,加之存在缺少投资和技术不过关等多方面原因,东部某市、河北等省市的堆肥设备闲置,厂区空无一人。甚至投资巨大的中部某省污泥堆肥厂被关闭。污泥问题已成为制约污水行业发展的瓶颈。   当然,这也有历史原因。“需求决定技术。因为中国近年才加快城市化进程,兴起冲水马桶等,之前一直以旱厕为主,所以这方面的技术没有跟上。而欧美发达国家不一样,他们使用冲水马桶的时间较长,对污水和处理污泥的问题重视得更早一些。”陈同斌表示。   “污泥和污水处理同等重要,如果污泥不妥善处置,就像污水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一样。解决不好污泥的问题就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水环境的改善!”陈同斌呼吁政府部门、更多的专家、污水处理厂都来关注污泥的处置。中国水协排水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杨向平、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副院长王洪臣教授等人认为,“治水不治泥,等于未治水”。   韩国镜鉴:治污不可忽视畜禽养殖业   人们对环境污染问题的关注,常常聚焦于能够直观感受到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光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而土地污染则因其隐蔽性而被称作“看不见的污染”。   与此同时,从污染源的角度来看,人们习惯于紧盯高排污的工矿企业、建筑垃圾及城市等,而畜禽养殖业则似乎被忽略。   而现实情况却是,最易被人忽视的土地污染与想象中“田园牧歌”式的畜禽养殖业以难以忽视的方式联系在一起,成为污染的一大重灾区。   畜禽粪便藏隐患   近日,中科院南京土壤所教授骆永明在参加“污染场地修复:政策、技术与融资机制”国际研讨会时介绍说,蔬菜、畜禽养殖基地的土壤受到污染,其出处是动物粪便,“由于现在很多畜禽饲料中含有重金属,例如铜、镉等,这些粪便被用于菜地上,蔬菜基地的土壤同时也会被污染”。   值得注意的是,据《扬子晚报》报道,南京土壤所一项持续2年的调查显示,畜禽的粪便还含有抗生素,而且抗生素种类多达十几种。   据介绍,江苏污染土壤调查只是全国污染土壤调查的一部分。畜禽养殖业带来的污染问题,之前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重视。   今年年初,农业部在介绍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基本情况和普查成果时曾指出,在农业源污染中,比较突出的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畜禽养殖业的化学需氧量、总氮和总磷分别占农业源的96%、38%和56%。   畜禽粪便与污泥如出一辙   11月21日,“中—韩活性污泥处理共同技术开发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来自韩国环境产业技术部水质政策处的全炯律介绍了韩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及治理现状。   污泥处理技术的会议,为何讲起了畜禽粪便?   参加研讨会的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介绍了污泥的“三高”特点,一是含水率达80%之高,二是有机物含量非常高,很容易发臭,三是重金属含量较高。   而据全炯律介绍,由于在畜禽饲料中添加了大量钙、磷等矿物元素以及铜、锌、锰等微量元素,同时含有浓度极高的有机物质,使得畜禽粪便具有与污泥几乎相同的组成特征。   这些特征,恰是畜禽粪便和污泥同样难以治理的根本原因。全炯律说,畜禽粪便所含的氨、磷浓度非常高,污染负荷量很大,铜、锌、锰等微量元素随畜禽粪便排出后若未经处理,就会引发重金属污染。   同时,畜禽粪便若不经处理就直接用于堆肥,进入土壤的酸性化畜禽粪便会分解成氨乙烯醇、甲基硫醚、二甲胺等恶臭气体。这与污泥露天堆放带来的恶臭如出一辙。   韩国绝大部分畜禽粪便被资源化利用   高速增长的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畜禽养殖业所带来的环境风险,似乎已经超过了人们的预期和想象。   研讨会上,全炯律给出了一份韩国国立环境科学院发布的2007年度全国水质污染调查结果,韩国畜禽粪便产量占全国污水、废水总量的比例仅为0.8%,可是其污染物负荷量则高达23.6%,超过了来自生活污水和产业废水的污染负荷。   对于畜禽养殖业污染排放的治理,由韩国环境部、农林水产食品部、农振厅、国土部等中央部委协作承担起畜禽粪便管理、肥料管理、治理技术和海洋排放等细分职责。并按照养殖规模,采取主体不同的自行处理、公共处理和个别处理等层级化处理方式。   从处理技术手段来看,主要有资源化、净化、海洋排出等处理办法。据介绍,2008年韩国85%的畜禽粪便得到了资源化利用,其中,用作堆肥的占79.8%,另有6.3%用于产生沼液。除此,还可利用较为复杂的工艺流程和设施产生生物燃气用于发电。   地方政府修建的公共处理设施,则采用厌氧、缺氧、好氧组合工艺流程,以达到更高的排放标准。“据我所知,目前韩国为公共处理设施设定的排放标准是最为严格的。”全炯律说。同时,他也指出公共处理存在运转率低,处理效率低等问题。   全炯律介绍说,为了应对当前畜禽污染物排放的现状,韩国将从扩大修建并强化管理公共处理设施、改善畜禽粪便管理制度、加强净化处理设施管理等方面入手,进行一系列的管理政策调整。值得一提的是,《家畜粪尿法》于2009年2月提交韩国国会。   我国已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提上日程。2010年6月,农业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强调,“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业源普查结果的基础上,摸清农业源污染的组成、发生特征和影响因素,全面掌握农业面源污染状况,提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对策。”   污泥的中国式处理   污泥产生量的与日俱增与污泥处理能力的严重不足、处理手段的严重落后形成尖锐的矛盾,大量的湿污泥随意外运、简单填埋或堆放,致使许多城市“污泥围城”。   污泥处理问题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的城市环境问题。   困境:污泥填埋、堆肥、焚烧还是脱水?   污泥处置无非是填埋、堆肥、焚烧几种。刘阳生一一介绍了各种处置方式的利弊。   城市污泥填埋优点是投资少、容量大、见效快、处置成本低。对前期的污泥处理技术要求较低,一般进行消化减容或让其自然干化即可。但是原生污泥不能直接与垃圾混合填埋 虽然国家新的填埋标准允许在污泥含水率低于60%的情况下与生活垃圾混合填埋,但是将导致填埋场渗滤液收集系统的堵塞,以及渗滤液中重金属的进一步升高。因此,填埋场一般不愿意接受城市污泥。   堆肥方式呢?堆肥可以利用污泥中的有机质改善土壤物理结构,增加土壤氮磷含量,实现资源利用。但是氨、硫化氢等恶臭难以控制,重金属含量一般超标,肥效较低,受销售半径和季节的影响。因此,城市污泥堆肥一般适合于重金属含量满足要求、且具备应用市场的区域。“堆肥方式要慎重,污泥里也有病菌、寄生虫、毒性有机物,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无害化处理才能利用,否则存在环境污染风险。”刘阳生建议说,堆肥处置的规模应该由其应用市场的规模来决定,而不是由污泥的实际产生量来决定。   相对而言,刘阳生比较肯定城市污泥焚烧,认为是“彻底的无害化、最大程度的减量化”。该技术在德国应用很广,但中国污泥焚烧的成本达到六七百元1吨,关键问题是会产生二 英,“前不久全国形成反对大浪潮,我也被拉去到处讲课,包括给市长们科普”,他坦陈目前这种方式在我国现阶段很难推广。   还有一种选择是脱水。污泥脱水是污泥处理处置的前提。无论是板框压滤机、带式脱水机还是离心脱水机,处理后的污泥含水率仍有百分之七八十。1吨80%含水率的污泥其固体含量为20%,要脱出200公斤的水分才能成为75%含水率的污泥。刘阳生算了一笔账,如果采用热能蒸发的方法需要消耗25公斤煤或者18.3立方米的天然气,能耗很高,不太可取。   曙光:从城市污泥中提取氨基酸微肥   天然气干化、高温蒸汽干化、尾气余热干化、太阳能干化、石灰干化,刘阳生介绍了这5种城市污泥干化技术。“这5种干化技术各有所长,也有所短,我都曾参与过技术评审”e。   每吨湿污泥利用天然气干化的成本至少为412元,经过天然气干化后的污泥可以进行焚烧处理,或者进入水泥窑处置。   高温蒸汽干化可以将污泥脱水到含水率40%~50%,但在污泥高温蒸汽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中溶解了原始污泥中的有机污染物,如果这部分污染物又回到污水处理系统,是否意味着一种无休止的污染物循环处理?脱水后的污泥其热值是否适合于焚烧处理?其有机质含量是否适合于堆肥处理?残余污泥该如何处置呢?   刘阳生也透露说,他们独立开发了制备氨基酸微肥技术,这或许能给污水处理厂提供一条生财之道,能够自己养活自己,而不再是摆设,不再需要向政府要钱。   具体而言,就是将剩余污泥经酸化、水解以及离子交换等工艺过程,得到氨基酸含量为90%的氨基酸盐。氨基酸盐既有农药杀虫作用,又有肥料作用。10吨干污泥能得到1吨氨基酸微肥。再从氨基酸微肥衍生出氨基酸铜等多种氨基酸药肥产品。实验表明,污水处理效果较好。   “从城市污泥中提取氨基酸微肥,污泥中的重金属能提供植物所需要的微量元素,细菌蛋白质正好是植物所需要的氨基酸,残余污泥制作成了污水处理需要的生物陶粒,一举多得,能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刘阳生表示。   主流:生物处理应主导城市污泥处理   “北大的老师也来关注污泥的处理,这很好,但我认为从城市污泥中提取氨基酸微肥可以实现污泥的资源化利用,10吨干污泥能得到1吨氨基酸微肥,但是从固废的减量化方面来看效果不理想,从污泥中提取的氨基酸毕竟仅占污泥的一小部分,处理后还会遗留大量固体废物,需要进一步处置。生物处理应主导城市污泥处理,这也是当下的国际主流。”陈同斌向《科学时报》记者重点介绍了基于实时在线监测的智能控制工艺(CTB)及其工程应用。   “恶臭控制是污泥处理的关键”。污泥堆肥的臭气问题可以借助从工艺角度控制出其产生的源头,并辅以末端的生物除臭方法来解决。   例如在秦皇岛的工程中,通过在国际上率先采用温度—氧气的实时在线监测系统,及时反馈调控发酵过程中的温度和氧气,促进嗜高温微生物的快速生长和繁殖,并保证发酵过程的氧气供应,从而抑制硫化氢等臭气的产生 此外,还使用了生物除臭装置作为控制臭气排放的辅助手段不但很好地解决了臭气问题,还做到了显著节能和降低除臭成本的效果。该技术先后被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6个部委和北京市评选为“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北京市2010年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推荐目录”等。   陈同斌说:“臭气污染问题之所以突出,是因为没有考虑除臭问题,或缺乏低成本的臭气控制手段。我们与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出一种新的智能控制工艺(CTB),通过合理曝气来抑制臭气的产生。不能等臭气产生了再去除臭,应该在源头控制臭气的产生。我们先将污泥预破碎,把秸秆、锯末和腐熟料充分混匀到污泥里面,让它静态发酵,通过自动曝气系统调控氧气,防止堆体厌氧,调理堆体结构,便于及时补充氧气,匀翻后熟,鼓风曝气,智能控制引风生物除臭,废气完全可以达标排放。”   臭气的主要成分是硫化氢,而硫化氢的释放主要集中在堆肥前期。必须要掌握好硫化氢和氧气的关系。在工程上,还专门设置了混料车间,避免污泥长时间储存。另外,装置了在线监测和智能控制系统,通过智能监控实现高效、低耗的生物除臭。   一整套工艺下来,秦皇岛项目的车间臭气严格控制在0.08ppm,一般是0.2ppm。“这都是第三方监测,天津环科院恶臭物质监测重点实验室现场取样监测的结果。”陈同斌对监测结果很满意,“既不影响操作人员的健康,除臭成本和能耗降低80%以上,不招蚊蝇,降低对设备的腐蚀性,延长使用寿命,不靠翻抛供氧,避免翻抛导致大量产生粉尘。而且发酵时间20天,缩短67%,在-25℃的低温下也能稳定运行。”陈同斌列举了CTB智能控制工艺的诸多优点。“就像酿酒一样,虽然大家都认为是一项很传统的古老技术,但是如果一批酒出来是52度,另一批酒出来是48度,说明控制工艺还不到位。我们就是要让每批污泥发酵时间都严格控制在20天,否则就占地,现在城市用地多紧张啊,而且耽误时间。”陈同斌说。   CTB智能控制工艺的第一个工程应用是2002年的漯河污水处理厂(2万吨),从源头控制臭气产生,没有除臭设施。“一个工艺,既要具备技术可行性,也要经济合理性,才有生存空间!”陈同斌说。他最为得意的是去年4月刚竣工的秦皇岛市污泥生物堆肥工程,技术上从堆肥进而升级为制肥,规模为日处理量200吨,运行成本80元/吨,政府投资4950万元。   “毫不夸张地说,秦皇岛市绿港污泥处理厂已成为中国污泥处理人的朝拜圣地!我也陪同国际水协会(IWA)污泥管理专业委员会原主任李笃忠博士专程去参观过。”采访时,陈同斌的电话响起,这个区号为0335的电话是秦皇岛污泥处理厂的马达厂长打来的。他半是抱怨,半是骄傲,“又有美国的团队前来参观、学习。我们的污泥工程建成后,接待任务很大,接待费超支很多,你们应该补偿一下”。   陈同斌也介绍了上海松江污泥生物处理工程,“上海水务局立志把这个工程做成最严格控制臭气的污泥发酵处理工程,一楼处理污泥,二楼喝咖啡,这该多好!”   陈同斌乐观地估计,国家会在“十二五”期间加大对污泥行业的扶持力度,通过政策出台、技术标准制定、资金支持等多途径促进污泥处理处置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跨国技术合作促污泥脱水走向低碳   中国目前每年产生的干污泥达900万吨,而其含水率则普遍高达80%。   在“中—韩活性污泥处理共同技术开发研讨会”上,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介绍了中国污泥处理的现状。污泥的最终处置,基本采用填埋、堆肥、焚化等几种方式,以力图实现污泥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俗话说“拖泥带水”,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脱水都是污泥处理处置的必要前提。然而想办法从污泥中尽可能“榨出水分”却也并非易事。   刘阳生举例说,1吨80%含水率的污泥,要脱出200千克水分才能成为75%含水率的污泥,而采用热能蒸发的方法,就需要消耗25千克煤,或者18.3立方米天然气。   除了采用天然气干化、蒸汽干化、石灰干化等主要干化技术,以使得污泥最终能够用于填埋或焚烧,另一种常用的脱水方式,便是利用脱水机进行处理。主要的污泥脱水设施有:板框压滤机、带式脱水机和离心脱水机。因需要与浓缩池配合使用,这些设施常常固定建设在污泥处理场,且多有耗能量高、噪声大、占用空间大等弊端。   而通过微生物高温发酵蒸发水分的生物干化,主要是利用微生物分解有机质的过程中释放的生物能来完成蒸发脱水的过程,是一条前景看好的污泥深度脱水途径。这一过程不需要消耗化石燃料,因此能耗和处理成本较低,而且可以显著减少碳排放,如将污泥发酵产品用于草皮种植,不仅不会产生碳排放,而且每吨污泥固定650 公斤的碳。秦皇岛污泥生物干化工程就是一个运行效果的大型示范工程。   2008年,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与韩国ARK(株)股份有限公司展开合作,共同开发利用螺旋压榨技术的“移动式污泥脱水机”。两年内,分别在河北保定污水处理厂、深圳观澜污水处理厂和南山污水处理厂进行试验测试。在保定的测试结果显示,脱水滤饼含水率可达70%至65%。   据ARK公司员工朴允成介绍,他们采用了污泥处理方式发展的一种新变化,就是将污泥通过水与高分子聚合体冲淡形成的凝聚剂,加工为易于机器处理的絮状物。   除此,据ARK公司介绍,这种新型的脱水机除了具有安装所需空间小,脱水效率高等优势,更重要的在于消耗更少的电量、降低二氧化碳排放。   朴允成认为,使用脱水设备使得污泥饼含水率降低以增加最终处理效率、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泥二次污染、发展污泥低排放系统,这些都是未来污泥处理的主流方向。   因此在ARK公司看来,随着中国环境标准的强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中国必然需要配备更多的污泥处理装置。   中韩合作项目的中方负责人、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栾胜基希望,双方的合作项目能够在快速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农村和城郊地区得到应用,进行分散式生活污水的处理,并提高污泥脱水率。
  • 广州农业局:垃圾菜土壤镉超标220%
    广州农业局公布番禺金山村菜地土壤检测结果 垃圾菜土壤镉超标220%   广州番禺金山村菜地土壤的重金属官方检测结果昨天出来了,两个样本的镉分别超标0 .59毫克/千克和0 .659毫克/千克,合百分比大约为197%和220%,此外还有一个样本的铬微超。专家表示,镉含量过高,需采取修复技术,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表示,每个监管环节的政府部门都需要“打屁股”。   两个样本均超标   广州市农业局昨天发布土壤的检测报告,按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评价,2份土壤样本中,一份样本镉含量超标0 .59毫克/千克 另一份镉含量超标0 .659毫克/千克,铬含量超标1毫克/千克。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评价,镉和铬的重金属含量限值根据PH值的不同而不同。如果pH值小于7.5(广东的土壤基本在这一范围之内),镉的限值是0.30毫克/千克,铬的限值为200毫克/千克。换算成百分比,镉的两个样本分别超标197%和220%。而铬超标为0.5%。   广州市农业局表示,将加强对金山村及其周边区域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环境监测检测 着手根据农田受污染情况,制定金山村受污染农田的治理和栽种指导意见,指导农民科学调整作物结构,采取适宜的栽培方法对重金属超标的农田进行修复和治理。   警方现场维持治安   村民表示,昨天金山村一共去了四拨领导,从村一直到区,村委的领导基本就没有离开过农田。由于此前村民存在继续使用存量垃圾肥的情况,番禺区政府已要求封存和清理,加上蔬菜卖不出去,引起农民的反弹,报复爆料人。   昨天公安部门到一线维护治安,同时还有农业部门的领导以及技术人员对村民进行宣传教育,随后村民意识到垃圾肥的危害。由于舍不得这些花钱买来的垃圾肥,村民自行对垃圾肥中的废电池和玻璃瓶等进行分类。但专家认为这些垃圾肥是绝对不能再用的。   广州市农业局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民的指导和培训,引导农民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加大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防止未经科学处理、不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的生活垃圾流入和污染农田。   追问   镉超标了怎么办?   华农专家:修复一亩地要一两万元   专长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华南农业大学教授吴启堂表示,从这个检测结果来看,镉的含量有点高,如果种水稻和苋菜等就会出现超标情况,需要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修复。铬本身难以被植物吸收,加上只有微量超标,因而基本不会对农作物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吴启堂说,目前这个报告还不够详细,需要对土壤进行更全面详细的检测,看还有没有其他物质超标,如果只有镉超标则可以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修复。“按照这个数值来看,一亩地可能需要一两万块钱。”   土壤镉超标 菜还能吃吗?   专家:只要蔬菜检测没超标就可以吃   土壤重金属超标,蔬菜检测没超标,那这块土地上还能种蔬菜吗?种出来的菜还能吃吗?   对此,农业部一相关单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表示,客观地讲,土壤里面的重金属含量是该重金属在土壤内的总量,包括了各种形态,而很多形态是不能被植物所吸收的。植物只会吸收少量的呈离子状态的重金属,土壤内的重金属含量超过标准多少,是一个参考值,提醒污染的程度,代表风险的程度。所以,其所种植的蔬菜只要检测没有超标,就是可以安全食用的。   但也有专家对此持有不同观点,毕竟重金属还是超出了标准要求,既然超标了就不能再种,可能还有很多风险是现在的科技水平不能检测出来的,不能让人们承受食品安全的风险。   追责   王则楚:每个监管环节都要打屁股   “垃圾是农民自己买回来的,应该由农民自己负主要责任。”“这个事例有点特殊,垃圾是来自广州之外的顺德,所以监管难度会大一点。”对于责任问题,存在不同的声音,但王则楚认为,农民是受害者,每个相关的政府监管部门都要问责。   王则楚说,这不是农民自己刨来的垃圾,而是一个经营活动。首先,垃圾填埋场有没有按照规矩来处理垃圾?其次,经营者有没有资质处理和出售这些垃圾作为肥料?市场的监管体现在哪里?继而到农民在用垃圾做肥料了,监管部门又在哪里?“农业局你不下田要农业局干什么?”王则楚说,说垃圾来自广州市外,监管难度大更是胡扯。“外地来的更要严格监管啊,一个网友,一个记者下到田里就知道不行了,农业局环保局下田去看看不就懂了吗?”王则楚说,这一事件从源头一直到农田的监管,每个部门都有责任,都需要问责,都需要打屁股。   N个部门没管住一堆垃圾肥   对于垃圾堆肥问题,从国务院一直到广州市都有明文规定。发文部门涉及环保、城建、农业、科技等,甚至还有联合发文的,但城市生活垃圾却还是出现在番禺金山村的农田里。   建设部发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从一开始就对城市生活垃圾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通过审批取得许可证的企业还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也要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   但从目前查明的情况来看,顺德北滘垃圾填埋场将垃圾提供给了一家没有处理资质仅有工商登记的企业。   此外,从国家部委发布的文件来看,对垃圾堆肥是鼓励的。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2000年就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表示:“鼓励在垃圾分类收集的基础上进行高温堆肥处理。”并对堆肥技术做了详细的技术指引,要求“堆肥产品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及《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有关规定,加强堆肥产品中重金属的检测和控制。”去年,《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也表示:“加强资源利用。……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多个文件同时要求,垃圾堆肥要谨慎。《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站建设运营监管的意见》要求:“严格审查、慎重选择垃圾处理场站的技术、工艺和设备,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并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堆肥工艺“等关键技术应严格审查”。建设部2010年“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对于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地区,应审慎采用生物处理技术。”   然而,兴顺公司还是顺利地将顺德没有经过处理的垃圾直接卖给了广州番禺的农民。根据菜农的说法,这一做法已经存在好几年。   而1989年就颁布的《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实际上是垃圾肥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不但规定了垃圾肥的组分以及重金属含量的要求,同时也规定:“农业、环卫和环保部门,必须对城镇垃圾农用的土壤、作物进行长期定点监测,农业部门建立监测点,环卫部门提供合乎标准化的城镇垃圾,环保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但这最后一道防线一直没有发现垃圾肥的违规使用。
  • 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1352.86万元采购PH计,固体废弃物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PH计,固体废弃物 开标时间: 2022-01-17 00:00 采购金额: 1352.86万元 采购单位: 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 张工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黄工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1-12-27 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 【信息时间: 2021-12-27 00:00 】 项目概况 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陆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 项目编号:XZZBQZ2104628A 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柒角整(¥13528571.7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柒角整(¥13528571.7元) 采购需求:场区周边为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医疗垃圾处置中心,无居民住所。本项目土壤受到硫酸污染,采用酸碱中和工艺进行原位处理,添加的药剂Ca(OH)2 为强碱性药剂。对污染土壤设计三次原位搅拌,以保证药剂在地下与土壤均匀混合,酸碱中和反应彻底,在药剂添加时,需要严格控制药剂使用量与混合程度,确保反应后土壤pH在6~9 范围内。本项目采用的搅拌桩直径850mm,桩间距600mm,单根桩面积0.567m2,扣除重复区域,单根桩有效面积约0.36m2,故实际搅拌施工方量为有效设计方量的1.56 倍,本项目需要修复污染土壤25410mm3,施工阶段考虑重复搅拌部分,搅拌土壤39639.6m3。本项目设计修复土方量25410m3,土壤按密度1.8t/m3计算,共需要处置45738t污染土壤,考虑安全系数5%,需添加的4%的药剂Ca(OH)2共计1920t。本项目B、C、E、F区域受污染土壤以上不用加药剂处理的土层面积约为4418m2,深度为2.5米,总方量为11045m3,考虑重复搅拌部分,搅拌土壤17230.2m3。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地点:钦州市大番坡镇白石岭村委牛栏笼(市生活垃圾场东南面)钦州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内。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时间:2021年 12 月 27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潜在投标人可登陆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逾期下载无效。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2.开标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3.地点: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4.递交响应文件须同时提交的材料:①投标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②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委托);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如为委托】。③加分项要求提供的原件资料。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 2.为避免供应商不良诚信记录的发生,及配合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备案,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招标文件后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本项目不需要交投标保证金。 4.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____。 5.监督部门: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名称: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18层1806室) 联系人及电话:黄工 0777-2839828、0777-3881668(财务)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PH计,固体废弃物 开标时间:2022-01-17 00:00 预算金额:1352.86万元 采购单位: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1-12-27 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 【信息时间: 2021-12-27 00:00 】 项目概况 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登陆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并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钦州港“5.12”硫酸泄漏事件受污染土壤后续处置项目 项目编号:XZZBQZ2104628A 预算金额: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柒角整(¥13528571.7元) 最高限价: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贰万捌仟伍佰柒拾壹元柒角整(¥13528571.7元) 采购需求:场区周边为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医疗垃圾处置中心,无居民住所。本项目土壤受到硫酸污染,采用酸碱中和工艺进行原位处理,添加的药剂Ca(OH)2 为强碱性药剂。对污染土壤设计三次原位搅拌,以保证药剂在地下与土壤均匀混合,酸碱中和反应彻底,在药剂添加时,需要严格控制药剂使用量与混合程度,确保反应后土壤pH在6~9 范围内。本项目采用的搅拌桩直径850mm,桩间距600mm,单根桩面积0.567m2,扣除重复区域,单根桩有效面积约0.36m2,故实际搅拌施工方量为有效设计方量的1.56 倍,本项目需要修复污染土壤25410mm3,施工阶段考虑重复搅拌部分,搅拌土壤39639.6m3。本项目设计修复土方量25410m3,土壤按密度1.8t/m3计算,共需要处置45738t污染土壤,考虑安全系数5%,需添加的4%的药剂Ca(OH)2共计1920t。本项目B、C、E、F区域受污染土壤以上不用加药剂处理的土层面积约为4418m2,深度为2.5米,总方量为11045m3,考虑重复搅拌部分,搅拌土壤17230.2m3。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地点:钦州市大番坡镇白石岭村委牛栏笼(市生活垃圾场东南面)钦州市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中心内。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90天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企业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时间:2021年 12 月 27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2.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潜在投标人可登陆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下载招标文件等资料,逾期下载无效。 1.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2.开标时间:2022 年 1 月 17 日 9 时 30 分。 3.地点: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民服务中心三楼),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4.递交响应文件须同时提交的材料:①投标单位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②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如有委托);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如为委托】。③加分项要求提供的原件资料。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采用本国产品的政策;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 2.为避免供应商不良诚信记录的发生,及配合采购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执行和备案,未在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的供应商可在获取招标文件后登录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注册,如在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或者需要技术支持,请致电政采云客服热线:400-881-7190。 3.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本项目不需要交投标保证金。 4. 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http://ggzy.jgswj.gxzf.gov.cn/qzggzy、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网()、____。 5.监督部门:钦州市生态环境局。 采购人名称:钦州市医疗废物处置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翔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钦州市新华路268号江滨豪园10栋18层1806室) 联系人及电话:黄工 0777-2839828、0777-3881668(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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