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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参数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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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参数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系统相关的论坛

  • 实时发布空气质量城市增至190个

    从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实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的城市由2013年的74个增至190个,其中有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还将发布空气质量月报,并参与空气质量排名,公众可上网或用手机客户端查询实时空气质量数据。 这些城市的PM2.5等污染物浓度、空气质量指数AQI等信息,将通过全国城市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和各地环保网站向社会发布,目前已经覆盖了所有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的所有地级城市。以北京为例,可看到全市12个监测站点PM2.5、氮硫化物、臭氧等6项主要污染物的实时监测数据,还有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实时报告,以及过去24小时AQI的变化情况。 目前可实现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无缝隙监督,各监测点的数据会进行自动化处理,生成报告和网络信息后快速发布,可有效减少对监测数据的人为干扰。该平台颗粒物空气质量指数AQI的计算方式由过去的24小时滑动数据平均值改为实时数值,这种计算方式更加科学合理,也使发布出来的空气质量指数更接近公众感观。

  • 最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为加强空气污染防治,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环保部近日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该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监测项目等内容。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标准为首次发布,并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 环境保护部发布6项空气质量国家标准

    关于发布《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现批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2013);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  三、《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93-2013);  四、《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  五、《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193-2013);  六、《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 656-2013)。  以上标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下列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废止,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93-2003);  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 193-2005)。  特此公告。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 环保部发布6项空气质量国家标准 新标8月1日起实施

    据环保部网站消息,为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批准《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等6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新标准自8月1日起实施。这6项标准分别为:《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3-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654-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655-201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准、发布的《PM10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93-2003)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标准废止。

  • 部分城市空气质量监测进展缓慢 环保部督促提速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快推进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2013年年底前,环保重点城市和地级环保模范城市的所有国控点位,及县级环保模范城市所有监测点位要全面依据新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但目前,少数地方尚未开展监测设备的招标工作。为此,环境保护部正积极协调财政部门争取尽快下拨中央补助资金。通知要求,尚未进行招标工作的城市,要积极筹措资金,提前开展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备招标、安装、试运行及发布信息等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度,适时开展现场督查。空气质量数据传输、信息发布和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是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知要求,2012年已投资建设的37个城市要先行与国家联网并实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城市要加快相关联网设备采购工作进度,确保2013年8月底前国家空气网数据传输、信息发布与网络化质控平台建设所需硬件设备安装到位;10月底前完成行政区域内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确保第二阶段实施城市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 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74个第一阶段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城市环保局:   近日,我国部分地区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空气质量明显下降,有关地方环保部门按照去年我部《关于做好秋冬季节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134号)要求,执行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为有效应对严重空气污染,现就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建立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的值班制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空气质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行。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严格按新标准要求开展六项指标的监测;尚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做好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等三项监测指标的实时监测,并做好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二、三阶段监测工作的准备。   二、加强部门会商,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介,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已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发布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六项监测指标的实时监测浓度值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尚未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城市,也要及时发布空气质量信息。   三、落实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完善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污染影响。根据污染级别,建立响应机制。空气质量出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制或停止重点污染源排放、严格控制建筑施工扬尘、限制机动车行驶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行动,切实减轻污染对人民群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四、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切实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应严格落实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在继续强化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基础上,突出抓好工业烟粉尘、施工扬尘、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工作,在重点地区建立最严格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制度和新建项目污染物总量倍量替代制度。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按照联防联控“五统一”要求,应建立和完善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进一步增强区域治污整体合力。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保障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有序进行。我部将适时派出专家,指导地方开展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定并落实空气污染应急预案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区域联防联控等工作。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月14日    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

  • 【讨论】NASA发布全球空气质量地图 中国空气全球最差

    NASA发布全球空气质量地图 中国空气全球最差中国的华北、华东、华中悬浮颗粒——来自那里????NASA的科学家们发布了一张全球空气质量地图,向我们展示了长期来全球低于2.5微米的悬浮颗粒分布状况,在这张2001-2006年间平均全球空气污染形势图上,全球PM2.5最高的地区在北非和中国的华北、华东、华中全部。http://img1.cache.netease.com/cnews/2010/9/26/201009261108150304c.pngNASA近日发布的全球空气污染形势图

  • 谈谈车内空气质量的标准方法与检测

    对于车内空气质量,目前我国只有环保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乘用车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因为没有强制效力,致使一些汽车厂商明知理亏,但对消费者的诉求还是置之不理。那你知道汽车内的空气都含有哪些有毒有害的物质吗?征集车内空气质量的标准方法与检测方法,评价车内空气质量,你都知道哪些呢?快来参与分享吧!参与就有积分奖励

  • 环保、气象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好不好?

    长期以来我国各部门、各行业、各检测机构都是各说各话,使政府检测机构的公信力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在上海市环保部门与气象部门的通力合作下,市民期盼的空气质量预报服务已从9月1日起正式对外发布,紧随其后安徽省环保厅也与省气象局日前就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与巢湖蓝藻监测预警签署协议。 上海发布的预报考虑到市民早晚锻炼、出行安排等需求,空气质量预报于每天下午17:00前后向公众发布,预报范围主要为未来24小时,并将其划分为三个时段进行预报:当日夜间(20:00-6:00)、明日上午(6:00-12:00)、明日下午(12:00-20:00),分别预测每个时段的AQI指数范围、污染等级和首要污染物。空气质量预报结果将由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上海中心气象台于每天下午17:00前后向公众联合发布,近期主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广播等渠道发布,今后还将进一步拓展到电视、手机软件等渠道。 而安徽省环保与气象合作将主要包括5个方面:一是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环保部门监测6种污染物并发布空气质量指数;气象部门发布天气预报及预警信号;二是开展城市空气质量集合预报,共同研发基于AQI(空气质量指数)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技术,建立全省城市空气质量集合预报业务系统,并联合发布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三是开展巢湖蓝藻水华监测、预警,加强巢湖水环境、气象要素观测网络建设,双方联合立项;加强巢湖蓝藻水华遥感监测及实地监测,共同开展巢湖蓝藻水华预报预警,联合做好信息发布;四是建立重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一旦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双方开展联合会商,共同做好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应对工作;五是开展环境气象技术合作与交流,共同开展大气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研究、灰霾天气预报研究。 环保、气象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报不仅仅是实现资源共享,重要的是发挥各自优势,提高预报的质量,避免了数出多门或数据打架的现象,并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和设备浪费。

  • 【求助】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AQMS)的问题

    请问各位:1、AQMS在我国的建设情况,国家从哪年开始建设这个的?现在是不是大部分城市都以及建了这个系统了?2、目前这个系统有没有市场啊?3、这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是一个仪器测试很多种指标吗?还是这个系统可以包括分别测试不同污染物的很多个仪器:如TSP监测仪、PM10监测仪、PM2.5监测仪、SO2监测仪、NO2监测仪、CO监测仪、O3监测仪、TVOC监测仪等。4、这个系统国内外比较著名的生产商有谁?

  • 环监司司长解读城市空气质量监督两新方案

    为保障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国家城市站规范运行,确保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真实,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为保障在新的管理模式下国家城市站规范运行,确保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客观、准确、真实,环境保护部近日出台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什么,应如何理解和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细则》和《规定》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一是适应环境管理新形势的客观需要。 2014年底,全国在338个地级以上城市建成了由1436个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城市站)组成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 2016年,按照生态环境监测机制体制改革要求,国家城市站环境空气监测事权上收,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直接管理,委托社会化运维机构运维。因此,国家城市站运维和监管主体均发生变化,运行机制有所改变,相关责任方及其职责也相应进行了调整。2013年印发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城市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已不再适用。为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事权上收后国家城市站运行管理有据可依,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有章可循,环境保护部制定了《细则》和《规定》。 二是规范监测仪器设备技术关键参数管理的重要手段。国家城市站主要承担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的监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如采样流量、灵敏度、截距等与仪器工作状态密切相关,也直接影响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因此,加强对仪器设备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按规定调整技术参数,确保技术参数可追溯十分必要。环境保护部出台《规定》,为加强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提供了制度依据和手段。 三是贯彻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提出创新质控技术手段,完善自动监测数据采集和远程质控系统。统一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系统,将原始监测数据和关键参数实时直传监测总站,实现关键参数调整全程留痕。出台《细则》和《规定》,进一步明确国控站点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明确对点位管理、仪器更换安装验收、数据采集与传输、参数调整等关键环节的要求和相应罚则,是加快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推动完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具体行动。《细则》和《规定》是如何形成的? “十二五”以来,环境保护部连续5年在全国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以问题为导向,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理顺机制体制,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积累管理经验。上海、山东等省市也积极配套制定了适合本地区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上述工作为《细则》和《规定》的编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试点监测

    “日日都是灰霾天,空气质量却是良。”这种环保与气象数据“打架”的现象历来已久。广东省东莞市环保局日前做客“政协议政厅”透露,东莞已经在6月份被确定为省内唯一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试点监测城市,监测项目将增加灰霾天的主因。此后,东莞的环保和气象数据将告别“打架”。  上半年优良天有177天  近几年来,东莞的大气质量环境有所好转,全市的优良天数超过了95%,其中,2006年优良天数有344天,2007年有356天,2008年有346天,2009年有361天,2010年有357天。根据环保部门监测,今年上半年,东莞的优良天数已达到了177天。  “要客观评价城市的空气质量,要靠一个完善、准确的监测网络。”东莞市环保检测站站长吴对林表示,目前,根据东莞地形、人口、产业的分布,东莞共布了29个点位进行大气监测。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  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  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 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  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  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  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  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  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  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  “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  背景资料  可吸入颗粒物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  臭氧  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背景资料可吸入颗粒物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臭氧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焦点可吸入颗粒物暂不实施更严标准在此次修订标准中,首次列出了PM2.5,但是并非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而是作为参考值供各地参考。在我国当前很多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是主要污染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可吸入颗粒物叫PM10,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叫PM2.5。“PM2.5更小,进入人体肺部的也就更多,”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说,因为颗粒物上会附带有毒物质,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更多时,对人体各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多。研究显示,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大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约4公里以外的北大第三医院的心血管病急症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是否有PM2.5监测值,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WHO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首要差别,也是目前我国环境空气指标中最具争议的一块。我国目前的监测,只有PM10的颗粒物。虽然有多个城市和科研机构在做PM2.5的监测,但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就无法进行考核和公开。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制定了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亚洲的日本、泰国和印度也制定了该标准。北京市环保局:地方任务将重得多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一旦发布了PM2.5的标准,对各地政府环境考核和环保部门来说,将承担重得多的任务。“北京环保局肯定会遵照国家标准来做,指标越多,压力肯定也越大。”杜少中说,“就像血压等人的健康指标一样,三项指标增加到四项了,合格的人也更少了,但要想健康,就应该锻炼身体,大气治理也是一样,改善空气质量,减排才是硬道理。”据了解,北京市在空气治理上分了16个阶段,实施了200多项政策,是所有城市中政策实施最多的。北京市又从今年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但是,因为北京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复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等原因,大气治理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去年的“达标天”也仅占了 78%,一级天数仅为14.5%。争议“勿因不能达标就不实施”对于PM2.5未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说,“这挺令人失望的。”根据环保部的《说明》,虽然PM2.5污染较重,全国113个重点城市2008年的年均浓度远高于世卫组织的准则值,但如果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此外,我国还缺少对PM2.5监测的基础,因此,从全国角度制定PM2.5的标准依然较早。马军认为,“不能因为会大范围超标就不制定这个标准,标准的设置应该以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而定。不能因为达不到标准就不公开这个标准。”马军说,PM2.5的监测就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可承受的,标准的设立涉及公众重要的环境知情权。“它可能会对数以亿计的人口造成潜在的很大的影响,这么严重的公众健康的影响,不能永远瞒着,应该告诉公众,我们存在这个问题,解释现在为什么达不到这个指标,五年解决不了的话,十年,二十年是否能解决。这是激发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最大的动力。”不过,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则认为,“如果一个标准80%都会超标,那标准就没有意义了,设置标准要有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当然从健康角度而言,指标越低越好。”

  •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81号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办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做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以下简称“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我部制定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做好新标准第一阶段的监测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的重要意义  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是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环保为民、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是健全和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实现“三个率先”的具体步骤。各地要充分认识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工作的重要性,抓住时机,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工作任务。  二、加快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进度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空气质量新标准“三步走”实施方案,我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环发〔2012〕33号,以下简称《意见》),近期将下达中央支持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的资金。承担第一阶段新空气质量标准监测任务的城市要根据《意见》要求和本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快进度,确保2012年10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开展试运行;12月底前,对外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自2012年6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部上报本辖区上一月工作进展及下一月工作安排,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适时开展现场督查。  三、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加强对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时间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落实。切实抓好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准确可靠。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干涉本辖区的监测结果,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 林军 肖建军  电话:(010)66556814  传真:(010)66556817  邮箱:jcyc@mep.gov.cn  附件: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 国家加快建设先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方案出台

    近日环保部下发了环发33号文件,根据该文件部署,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所有国控点位,下同),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  (一)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能力建设。按照上述时间要求,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各省、地市级监测站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应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进一步加强各省区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  (二)加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能力建设。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  (三)加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

  • 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解读

    □布局  505个国控站点率先监测  据了解,按照环保部此前公布的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步走”方案,今年将迈出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实施的第一步。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要率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增指标PM2.5、CO、O的监测。  昨天,环保部给出了这“第一步走”(即第一阶段)的具体《实施方案》。  根据《实施方案》,10月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重点区域的所有国控站点要完成PM2.5等设备的安装,同时开展试运行;12月底之前要开展监测并发布数据。有条件的地区鼓励提前实施。  据了解,目前,环保部在全国共有国控站点1436个,而此次环保部公布的首批开展PM2.5、CO、O监测的国控站点共计505个。其中,四个直辖市的国控监测点位数分别为:北京12个,天津15个,上海10个,重庆17个。各省除河北、浙江、江苏、广东参与城市较多外,其他各省首批被纳入监测的多只是省会城市。

  •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环保部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监测函290号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  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 韩静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15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   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安徽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3/201703132349_01_1634717_3.jpg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 【原创大赛】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实验室建设方案

    【原创大赛】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实验室建设方案

    一、检测指标  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发布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对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等8种常见的车内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设定了限值(具体数值如下)。  表1 车内空气中有机物浓度要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38_342835_2053088_3.jpg  据了解,目前知名的检测机构,如SGS、TUV、华测检测等机构,设立的车内空气质量相关的实验室的检测项目并不局限于以上指标(请参见表2)。  表2 车内空气质量主要检测指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37_342834_2053088_3.jpg  注:带*为《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中8 个组分  二、检测项目:  各检测机构根据检测对象的不同将检测项目大致分为以下三类:  (1)汽车整车测试:检测整车VOC和醛酮类物质浓度,测试方法主要参照《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  (2)汽车零部件/内饰/总成测试:检测汽车零部件、内饰、总成(如汽车的仪表盘,由各零部件组成)散发的VOC和醛酮类物质浓度。  检测此类物质主要有两者方法:  ·Tedler Bag法(袋子法):气体采样袋经过净化处理后,根据标准方法或客户指定方法的要求将特定大小的样品放入采样袋并密封,在一定温度下加热一定的时间后,根据检测项目分别用不同的采样管进行采样(醛类物质用DNPH 采样管、VOCs 类物质用Tenax 采样管),捕集了醛类物质的DNPH 采样管经过洗脱后利用HPLC 法进行分析;捕集了VOCs 类物质的Tenax 采样管利用TD-GCMS 法进行分析(请参见图1)。  该种方法是在日本汽车制造商中比较普遍的测试方法,可以用于测定车内的总成、零部件、材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图1 Tedler Bag法(袋子法)工作流程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52_342845_2053088_3.jpg  ·VDA法:主要参照VDA276进行,该方法在欧美车企中使用较多。  (3)汽车材料测试:检测汽车生产相关材料释放的VOC和醛酮类物质的浓度,也是采用Tedler Bag法和VDA法。不过在VDA法中,参照的标准不一样。  表3 汽车材料测试VDA法参照的标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1_342837_2053088_3.jpg  汽车生产商(整车厂)、汽车供应商有不同的检测需求,测试机构设置的以上检测项目能满足他们差异化的检测需求。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2_342838_2053088_3.jpg  图2 汽车生产商、汽车供应商与测试机构之间的检测业务关系图  三、仪器配置  根据《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 27630—2011)》,结合《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汽车内饰零部件挥发性有机物限值要求(Q/FT A203-2010)》以及欧美、日本相关标准的相关规定,建造一个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实验室所需的仪器、消耗品以及主要供应商如下:  表4 车内空气质量检测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消耗品及其供应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5_342839_205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5_342840_2053088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46_342841_2053088_3.jpg  (备注:带﹡的仪器为《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HJ/T 400-2007)》中未涉及的项目,如果筹建的实验室仅检测《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指定的8种污染物,可以不采购带﹡的仪器。)  便携式有机物气体检测仪器由于其体积小、重量轻、易于携带的特点,可用于现场检测,可依具体情况采购。  表5 部分便携式有机物气体检测仪供应商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12/201112301453_342846_2053088_3.jpg  此外,SGS等检测机构还配置了一些有机物在线监测仪器,比如德国Testa GmBH公司的汽车内饰件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由帕莫瑞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用于连续监测车内的空气质量变化情况。

  • 【11月话题第四期】300元即可实现空气质量监测???

    【11月话题第四期】300元即可实现空气质量监测???

    清华大学一学生发明一个“空气盒子”。如普通家用路由器一般大小,可以轻松放置在窗台或者汽车的驾驶台上。盒子顶部面板上是一排指示灯,底座则密集分布着一个个直径约2毫米的小孔,空气通过小孔中进入盒子,然后被传感器捕获,经过微芯片运算出当前的空气质量,然后通过那一排指示灯来显示。整体成本只有300元——————————————————————————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3/11/201311220825_478718_1611705_3.png进入秋冬季节,雾霾时常笼罩京城上空。伴随雾霾的往往是浓度居高不下的污染物PM2.5。在北京1.6万平方公里的大地上,分布着35个官方空气质量监测点。可是,如果您自己手上就有一个小匣子,能够随时反映身边的空气质量,指导自己的户外活动,是不是更方便? 作为校内的“创客”,清华大学美术学院研究生李寅和同学就设计出了一个“空气盒子”,能够随时监测身边的空气质量,并在盒子和自己的手机APP软件上即时显示。近日,这个“空气盒子”在北京国际设计周的主展上正式亮相,李寅团队获得了15万元的天使投资,首批量产品也将在近期出厂。实验缘起:直面北京空气污染“创客”是近年来日渐流行的一个词,源于英文“Maker”,是指努力把各种创意转变为现实的人。许多具有高度社会价值或是巨大经济价值的产品,如低价的3D打印机,都出自创客之手。李寅和他的同学就是清华校内的一群“创客”。这些来自工业设计、电子工程、软件工程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凑在一起,总能迸发出一些创意的“火花”。 李寅说,“空气盒子”的创意来源于今年5月份的一次项目“头脑风暴”。刚刚读研究生一年级的他遇到了一群志趣相投的同学,他们一起参加了一个创客活动。围坐在一起讨论做什么项目时,李寅想到了北京的雾霾,“空气污染谁都无法避免,但全北京只有35个PM2.5监测点,从服务市民的角度来说我认为密度无法满足市民需要。一个家用的空气质量监测盒子,对于个人生活出行会更有针对性。”李寅说,当时自己就是这样一个想法:做“创客”,就从直面北京空气质量开始吧。 实验之路:跨界合作攻克难关 和伙伴们确定了创意之后,他们很快启动了设计和实验。不做不知道,尝试了才发现难度不小,“我们完全没有硬件产品的开发经验。”李寅说,他是学设计的,从美学的角度出发就把“空气盒子”设计成立柱结构。但是跟电子系的同学一交流后发现实现难度太大:立柱形结构意味着里面的电路集成板得做成一块块立体叠加,传感器、电路运行不稳定风险和制造成本都会明显增加。 除了外形,选择什么样的材料也是这些“创客”面临的一大难题,既要保持高强度,还要轻便,更重要的是该种材料做成的盒子必须能镂出许多通风口以保证足够的空气进入盒内,这样才利于监测。此外,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细颗粒物,如何能被传感器准确捕捉到,也是横亘在李寅他们面前的一大难题。 尽管团队成员有工业设计、电子工程、软件工程等不同的专业背景,李寅团队还是深感知识远远不够用,他们四处请教其他专业的同学,“用什么样的传感器更合适,我们就请教了学校环境学院的同学,他们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建议。”李寅说,最终他们确定测量空气质量的方式为,基于光线在气溶胶中产生散射的原理,使用激光对气体进行照射,进而根据散射光线强度计算空气中微粒数量,“虽然精度无法和国家空气质量监测机构使用的微震荡天平法相比,但已经足够满足市民日常使用需要了。 整个暑假,李寅和同伴们就泡在了实验室里。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教学楼五层的一间实验室,架着双显示器的电脑桌后是一个约2米长的沙发。李寅说,有时做实验、讨论方案太晚了,就直接在沙发上“凑合”一晚,第二天醒来继续实验。暑假结束,第一代原型机终于诞生。 实验效果:APP显示空气质量 在李寅的实验室里,记者见到了“空气盒子”的样品模型。白色的盒子,如普通家用路由器一般大小,可以轻松放置在窗台或者汽车的驾驶台上。盒子顶部面板上是一排指示灯,底座则密集分布着一个个直径约2毫米的小孔,“空气就是从那些小孔中进入,然后被传感器捕获,经过微芯片运算出当前的空气质量,然后通过那一排指示灯来显示。” 李寅说,根据最新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空气质量指数AQI分为六级,用六种颜色表示。因此“空气盒子”上的指示灯也是按照AQI的区间范围给出,用绿、黄、橙、红、紫、褐分别代表空气质量优、良、轻度污染、中度污染、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 看空气质量,不仅可以通过“盒子”上的指示灯,还可以通过自己的手机。李寅说他们给“空气盒子”装了蓝牙传输装置,空气质量数据在手机上安装的APP软件上就能看到,“机器本身可以存储一年左右的数据,我们还通过无线网络建立了云存储,数据可存储20年左右,只要上网就能看到。”李寅说,20年后再回头看现在的数据,应该就能看到北京空气质量的巨大改善了。 未来计划:二代产品小巧便宜 李寅告诉记者,首批500个“空气盒子”本周就会完成生产出厂。它们运到北京后将被分发到包括大学生、环保热心人士和公益组织那里试用,以便团队获得最真实的用户体验反馈。之后它们还会对产品进行进一步改进,“事实上,我们已经启动了第二代产品的研发,造型上会更强调小型化与便携性,体积应该会缩小一半。” 开发“空气盒子”,李寅团队获得了15万元的天使投资。李寅说,未来“空气盒子”肯定是要走向市场的,但价格不会太贵,“第一代产品成本就被控制在300元以内,以后还会更便宜,普通家庭完全能够承受。”他坦言,“空气盒子”的监测精度一定不是最高的,但足以给用户一个对空气质量的直观了解,“看到灯变红、变褐色了,您选择减少户外停留,选择戴口罩,选择绿色出行,这就足够了。” 最近清华大学启动驻校“创客”项目,每学期都有两名来自国际国内的顶级“创客”进驻学校,以指导员或共同创作者的身份参与创意产品项目,学校包括基础工业训练中心在内的设施也将向李寅这样的“创客”开放。“新闻专业的同学加入渠道宣传,法学院同学来做知识产权保护,立体化大学生实验室的‘春天’要到了这种检测器能检测什么样的空气污染物?盒子内部能够应用到那些技术?欢迎大家讨论

  • 总站将于下月举办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培训

    总站将于下月举办2012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培训班 根据环保部和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2年环境监测技术培训工作计划,为了提高地级城市(国控站点)监测站监测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将定于2012年4月23~26日在湖北省举办2012年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培训班。 培训内容:(一)环境空气质量的标准与评价;(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等新版技术规范的宣贯;(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基础技能;(四)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五)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维护及管理;(六)环境空气质量的分析与评价;(七)全国臭氧、灰霾试点城市监测情况介绍。

  • 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布点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周围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监测点周围50米范围内不应有污染源; (二)点式监测仪器采样口周围,监测光束附近或开放光程监测仪器发射光源到监测光束接收端之间不能有阻碍环境空气流通的高大建筑物、树木或其他障碍物。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到附近最高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为该障碍物与采样口或监测光束高度差的两倍以上; (三)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保证270°以上的捕集空间,如果采样口一边靠近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180°以上的自由空间; (四)监测点周围环境状况相对稳定,安全和防火措施有保障; (五)监测点附近无强大的电磁干扰,周围有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信线路容易安装和检修; (六)监测点周围应有合适的车辆通道。

  • 实验室空气质量监测

    实验室空气质量是如何进行监测?监测的指标有哪些?看到一般有甲醛、苯类、TVOC之类的,像金属及类金属的有检测吗?

  • 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的失误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甲醛标准值为0.10mg/m3,而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规定:在采样体积为0.5-10L时,测定范围为0.5~800mg/m3。这就是说最低检出限已大大高于标准限值,可是我竟然听说有的监测单位竟然用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来分析采集的样品,真是无语了。

  • 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前世今生

    关注实验室,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微信号test2005)。最近听说车内空气标准即将修订为强制性标准,难道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将翻身农奴把歌唱?虽然总体来,这是好事。但作为消费者,眼瞅着GB/T27630-2011这两年的实施情况,不免担心——是否变为强制标准就能解决问题了呢?我看未必!下面我们来回顾下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出台历程。2004 年5月下达的《关于下达〈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任务的函》(环办函318号)中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列入2004年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计划。 2004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正式宣布《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制订工作正式启动,由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环境科技开发中心、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日产(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组成的标准编制组负责编制。2004 年9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该标准列入了《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国标委计划函58号)。 本来是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合二为一的,但是标准编写组和相关专家组认为应先编写《车内空气污染物测量方法》作为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以便进一步开展大批量的数据采集工作,为国家标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确定限值提供技术支持。通过几年的调查和研究,标准编制组起草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后更名为《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于2007年11月29日通过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召开得标准审议会,并于2007年12月7日批准发布,标准号:HJ/T 400-2007,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时间过的很快,一晃眼过了三年了,估计很多人都忘记国家最初要制订《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及测量方法》这回事了,话说这几年的调查和研究应该也够了吧?HJ/T 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对挥发性有机组分(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间具有挥发性的有机物总称)和醛酮类化合物(甲醛、乙醛、丙酮、丙烯醛、丙醛、丁烯醛、丁酮、丁醛、甲基丙烯醛、苯甲醛、戊醛、甲基苯甲醛、环己酮、己醛等化合物总称)进行检测,至少可以分析超过20中有害物质。到2008年,编写组大概拟定了8种有机物作为标准的限量物质,至于他们为什么仅仅拟定8种(配套检测方法可检测至少20种),而不是更多,我们姑且相信这是权威调查和研究的最佳结果。 2008年,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发文对车内污染物数据进行征集(环科函37号“关于开展车内空气质量状况调查的函”),目的是为标准的制定提供实测数据参考。期间,标准编制组完成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征求意见稿初稿 2008年9月,标准编制组召开会议将《车内空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更名为《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并确定为推荐性标准。 2008年各大媒体也纷纷发文称“标准”有望在2009年3月1日实施,就在大家以为尘埃落定的时候,时间又这么慢慢的流逝了。 到2011年10月27日,环保部才正式发布“标准”,这次又改名为GB/T27630-2011《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 除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和《车内空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浓度要求》除了适用范围少有区别之外,对污染物的限制均完全一致,为什么标准出台之后又要暂停3年才发布?是因为用这3年作为缓冲期吗?或者是遭到厂家的一致反对?过了两年后的今天,又折腾要转为强制标准了,何不一开始就弄成强制。还有,转为强制标准就解决问题了吗?我看未必!GB/T27630-2011规定的只有8种污染物的现值,但是车内挥发的有机物估计有好几十种甚至上百种,就算拿HJ/T 400-2007检测也不只检测8种有机物。要是其他有机物危害,难道消费者就只能默默忍受了?还有,就算GB/T27630-2011变成强制标准,但是里面的指标和限值会不会变?是变好还是变坏?中国据说被企业绑架的标准不在少数。有人说,不管怎么样这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好处,呵呵,真的吗?大家都知道,汽车厂商都是大佬,你拿份报告,别人不见得认可。他们可能只会认可内部或指定检测机构的报告,就类似美泰为什么要他们的供应商的实验室都通过他们的认可和CNAS认可,一定程度上也是不想认可外面第三方的报告。这种情况在汽车行业已有先例,你说这个市场能暂时开放给多少第三方?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释义》“常见的具体缺陷表现形式”中,就包括了“车内的苯、甲苯、甲醛等挥发性有毒有害物质影响车内人员健康”的解释。因此,车内空气质量问题应属于缺陷产品范畴。但是,大家都知道这些有机物的检测费用对一般消费者来说是笔不小的费用,这样算下来维权成本过高,导致大部分人可能放弃维权。这个估计也是为什么今年到4月份,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就收到有关车内异味或污染问题投诉/报告1564例。维权不成(成本太高),只能投诉了!总之,车内空气质量标准的执行是一条漫漫长路,仅仅是强制标准不见得会改变现在“一纸空文”的局面。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211302&idx=1&sn=bf3d226e990c2fff8a513382135b49f2#rd

  • 实施“日”管理 改善空气质量

    《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绩效评估》显示:在接受评估的281个城市中,空气质量好的仅占10.67%。那么,这近一成的城市为何能够拥有良好的空气质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估负责人给出的建议是―― 近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宋国君和马中牵头完成的《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绩效评估》在北京公布了研究结论:以二级及以上天数(代表城市总体空气质量)为标准,在281个数据比较完整的城市中,空气质量好的城市个数占10.67%,差的城市占75.80%,极差的城市占13.52%(详见图表)。 记者就此采访了同时担任该校环境政策与环境规划研究所所长的宋国君教授。他首先谈到做这项研究的初衷,“空气质量作为基本公共物品,需要评估供给状况和服务水平,以及政府管理的状况。”在他看来,我国有668个城市,虽然城市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不同,但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全国是一样的;同样,各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的措施可能不同,但绩效是基本可比的。 哪些城市入围10.67%?对于“仅10.67%的城市空气质量好”这个评估结论,公众并不诧异。大家只是更想知道:为什么这近一成城市能够拥有良好的空气质量? 分析这些城市的特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课题组发现:空气质量排在前十的城市普遍经济落后或者环境条件较好,尤其人均GDP排名,多在200名以后。 “在二级及以上天数排名并列第一的16个城市中,人均GDP排名普遍靠后,最先进的是阳江136名,其中50%的城市人均GDP在200名之后;而二级及以上天数排名后25的城市,人均GDP排名相对靠前,有40%的城市是省会城市,65%的城市人均GDP在前100名。”宋国君解释说。 不过,他同时指出,对于某些空气质量比较好的城市,由于特殊的地理区位和产业结构,别的城市很难从经验上加以学习、复制。“像黄山,工业不发达,旅游业却比较发达。比如大庆,它的城区较为分散,再加上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丰富,属于清洁能源,因此对空气的污染要少很多。再说深圳,虽然也很发达,但由于属于新兴城市,工业排放不大,因此空气质量也比较好。” 10.67%,让我们学到了什么?在宋国君看来,值得其他城市学习的,应该是那些空气质量与经济发展速度同样进步很快的城市。“比如河北的承德,在2005年以前,空气污染很严重,但在这次评估中,我们发现它的二级天数进步速度排名第三,人均GDP也有明显增长;相比之下,山西的大同虽然也有好几种污染物控制指标进入前10名,但发展速度也有所下降。” 既然政策背景都一样,为什么有的城市空气质量在进步,有的却退步了?宋国君认为,问题就在于当地政府部门是否重视,是否采取了积极的管理措施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本溪曾经一度被称为“卫星上看不见的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压力很大,为此,该市采取了包括“关闭城市中心工厂、开辟工业展览馆”等在内的措施加以治理。在评估中,课题组发现,本溪在颗粒物PM10的污染减排上进步很快;而且,课题组之前在本溪市对居民所作的500多份入户问卷调查统计结果也表明:当地老百姓对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大多给予了很好的评价。课题组对于PM10排放控制所做的政策绩效评估表明:PM10面源治理主要包括集中供暖、清洁能源行动和棚户区改造、扬尘治理等。其中,部分城市集中供暖率对PM10的日均浓度影响最大,说明集中供暖对降低PM10浓度具有积极作用。此外,清洁能源使用的提高也有效果。测算发现,非工业用煤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PM10年日均浓度降低0.48个百分点。政府的努力最重要谈到完成并发布《中国城市空气质量管理绩效评估》的想法时,宋国君表示,基本目的就是想向城市管理者和公众传达这样一个理念:空气质量通过管理是可以改善的。“虽然,空气质量达标是‘硬’道理,但是,当地政府为空气质量达标付出的努力也是很重要的‘软’道理。”在发布绩效评估结果的同时,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课题组也给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建立国家城市空气质量评估制度;建立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制度;充分利用空气质量和排放数据,实现空气质量的“日”管理等。相对于较为宽泛的污染物年度和总量控制,对空气质量实施“日”管理显然更加专业,也更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这方面国外做得比较细致、成熟。比如,不同的道路、季节时段、车辆类型、运行速度等,都是影响汽车尾气排放量的因素。对该种污染物的小时值、日均值等超标时段实施重点管理,就是实现空气质量的‘日’管理。”他说。说到下一步的打算,这位课题组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会更深入、详细地了解那些具有先进治理经验的城市,进而找到既省钱又有效的空气质量改善办法,为相关管理部门提供政策依据。“其实,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非常丰富,具有重要的管理意义,就看城市管理者能否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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