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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地扬尘污染实时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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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

    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1/201701061444_01_3167027_3.jpg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是由中工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主要应用于城市区建筑施工工地、工程隧道、沙石开采、堆煤储煤场地等无组织烟尘污染源排放及居民区、商业区、道路交通、施工区域等的环境空气质量的在线实时的自动监控,可实现大范围甚至是全国范围内环境扬尘、噪声及其他参数的在线自动监测并能通过摄像头抓拍取证,所得数据均能通过有线或无线网络及时传递到数据平台,环境的状态利用传感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及其网络技术有机结合而构成新型环境监测系统。 该系统由监测子站与数据平台构成。监测子站集成了大气颗粒物浓度监测、噪声监测(选配)、气象五参数、七参数(可选配)视频监控及污染物超标视频抓拍(选配)、有毒有害气体监测(选配)等多种功能;数据平台是一个互联网架构的网络化平台,具有对各子站的监控功能以及对数据的报警处理、记录、实时查询、趋势图显示、统计、报表输出等多种功能,并能及时、准确地通过网络传给各个管理部门,简单易用(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功能增减等灵活配置)。 该系统还可与各种污染治理装置联动,以达到自动控制的目的。(可根据客户具体情况进行灵活配置) 该系统因独特的专利设计,能在恶劣的环境中做到防尘、防水、防风、防静电等、且可常年在室外或野外连续工作。http://zglbt.com/upload/201512/1449202509881600.png 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主要技术指标/Main Specifications 1.粉尘在线传感器:监测范围:0-10000μg/m3 (可定制0-100000μg/m3及大量程0-1000mg/m3)误差±10%;分辨率0.1-0.001mg/m3 2.噪声:监测范围30-130dB;A计权(根据需求可定制) 3.气象五、或七参数:检测范围:常规配置温湿度、风速、风向、压力(根据需求定制) 4.视频监控:(选配) 5.LED输出及显示:可室外、室内显示并控制(根据需求定制) 6.信号输出:RS485,4-20MA,GPRS,3G/4G,光纤 7.工作电压:AC220V 50HZ 2A 8.工作温度:-25-45℃LBT-FZ建筑工程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功能特点: 1、可无人值守,长时间野外工作; 2、测量数据实时显示、实时报警、实时查询; 3、测量数据实时回传,并保存至服务器数据库; 4、测量精度高,相对位移精度优于0.05mm; 5、软件功能丰富,可调看数据绘制图谱; 6、可根据客户需要设定报警参数,实时报警,提供短信、声光电等多方式; 7、支持手机短信的参数调整和设置; 8、完整的操作日志,对所有仪器操作均有详细记录; 9、同时具备多种传感器接口,适应多样化测量需要。 注:可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切合配置。现场案例http://www.zglbt.com/upload/201608/1470123155145931.jpg

  • 深圳光明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八要素、双摄像头顺利安装完毕

    深圳光明扬尘噪音监测系统八要素、双摄像头顺利安装完毕

    碧野千里2019-02-22安装项目采购单位:深圳市建造工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址: 深圳市光明新区五号路9号系统配置:PM2.5 PM10 TSP 噪声 温度 湿度 风速 风向,双摄像头,支持联网对接深圳市政府监管平台[b]全国服务热线:18306691632产品图片:[img=,449,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73044_9888_3405882_3.jpg!w449x800.jpg[/img][img=,449,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97474_3330_3405882_3.jpg!w449x800.jpg[/img][img=,690,387]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78224_1520_3405882_3.jpg!w690x387.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89127_9019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305689_8037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88794_9343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298368_3812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img=,600,80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02/201902250935310369_5011_3405882_3.jpg!w600x800.jpg[/img]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概述随着社会的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大力推进,城市扬尘也成了PM2.5的重要来源之一,当前监测粉尘的主要手段是手工采样、分析,检测效率低,而且浪费大量人力物力。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是一套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5-2012《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相关标准的建筑工地环境监测噪声扬尘终端设备仪器。监测的数据指标包括扬尘浓度、噪音指数以及视频画面和相关气象参数。通过物联网以及云计算技术,实现了实时、远程、自动监控颗粒物浓度以及现场视频、图像的采集 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可以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多个终端访问。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 -YZ功能特点1、人机交互界面,美观大方,信息量大、接线少、数据查看设定操作方便。2、具有扬尘预警、超标提醒、图像抓拍功能。全天候全自动持续不间断工作。3、同时支持RS485、GPRS、wifi等传输方式,可将数据信息传输至指定的环境监测网,实现数据的远程控制和传输 可通过智能手机接收查看当前实时数据,并设定参数 4、系统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自动控制和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5、实时的在线扬尘监测,具有手/自动控制降尘治理设备以及声光报警功能,当PM值达到设定上限时自动启动一处或者多处(雾炮)喷淋系统的开启,对现场环境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措施,当PM值达到设定下限值时自动关闭喷淋系统。6、系统采用先进的环境监测技术、自动控制和网络信息传输技术,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网络化、自动化和信息化。7、实时的在线扬尘监测,具有手/自动控制降尘治理设备以及声光报警功能,当PM值达到设定上限时自动启动一处或者多处(雾炮)喷淋系统的开启,对现场环境进行雾化喷淋降尘措施,当PM值达到设定下限值时自动关闭喷淋系统。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技术参数指标:扬尘监测参数:1、能同时实现TSP、PM10与PM2.5颗粒物浓度的实时监测。2、工作原理:激光散射。3、浓度量程:0-40mg/m3。4、准确度:±5%读数。5、分辨率:≤0.1ug/ m3。6、运行环境:-30ˉ+60℃,10-95%RH,无冷凝。7、数据类型:分钟平均值、小时平均值、日平均值、月平均值。噪声监测参数:频率计权:A、C、Z 频率响应:16Hz~20kHz分辨率:0.1dB方向性:全向性 温度范围:-20℃~65℃湿度范围:0~90%RH(不凝结4、指向性:90o风噪声衰减25 dB(A)。气象监测参数:1、风速参数: 量程:0-30m/s 精度:±0.3 m/s分辨率:0.1m/s2、风向参数: 量程:0-360o 精度:十六方向分辨率:1°3、温度参数: 量程:-40-70℃ 精度:±0.3℃分辩率:0.1℃4、湿度参数: 量程:0-100%RH 精度:±3%RH分辨率:0.1%RH。5、大气压参数:量程:500-1100hPa 精度:±0.3hpa分辨率:0.1 hPa建筑工地扬尘与噪声实时监测系统BYQL-YZ应用行业:主要适用于建筑工地、拆迁工地、煤矿厂、工业园区、社区、城市环境、住宅小区等。通过在城市扬尘敏感区域设置扬尘在线监测仪器,结合视频监控系统、气象系统,实时监控该区域颗粒物浓度变化,通过无线或有线网络将监测数据实时传输至云服务平台及中心监控室,管理人员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浏览访问云平台数据,对监测数据进行管理分析,实时监督城市各区域扬尘状况,实时对扬尘敏感区域进行监测,提供对在建工地及重点交通干线24小时全天候监控手段,变从前的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大幅度减轻人员巡视工作量,为城市环境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为完成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标打下坚实基础。[/b]

  •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介绍

    工业扬尘在线监测系统【FT-YC01】система контроля промышленной пыли水泥、石灰、沙土等粒径很小的颗粒物,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以及现场拌制过程中会产生扬尘;最后还包括工地上运输车辆碾压路面以及所排放的尾气造成的扬尘。汽车动力、工地土方开挖、道路垃圾堆放等,大量的扬尘通过风力的作用,迅速地进入到大气环境之中,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扬尘污染。

  • 四川瞭望扬尘噪声监测仪

    四川瞭望扬尘噪声监测仪

    [color=#333333] [/color][align=center]四川瞭望扬尘噪声监测仪[/align][align=center][img=扬尘噪声,601,329]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2/201602251424_585095_3041913_3.jpg[/img][/align] 四川瞭望主营:扬尘噪声监测仪、噪声扬尘监测设备、噪声监测仪、噪声传感器等等列:四川瞭望BR-ZS4G--监测到扬尘、噪音、气象五参数的值统一在扬尘噪音监测系统云平台上实时显示当前值,扬尘噪音监测云平台特点如下:[align=center][img=,603,51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2/201602251424_585097_3041913_3.jpg[/img][/align]通过平台可以实现一下功能[img=,690,384]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6/02/201602251425_585098_3041913_3.jpg[/img] [b]实时监测[/b]:在线实时查看当前的扬尘、噪声值,实时了解超标情况,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对超标工地进行管理,有助于环境的改善。[b]报警功能[/b]:对有问题的工地进行报警,让管理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b]历史数据查询[/b]:通过对历史数据的查询找到超标的工地,进行重点管理 [b]趋势分析[/b]:通过对扬尘、噪声监测情况的趋势进行分析,找到原因,进行重点治理 [b]分析决策[/b]:通过对整个区域内的所有监测点的分析,找到超标最严重的区域进行重点治理 [b]系统管理[/b]:对整个平台系统进行设置和管理

  • 【资料】《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论....................................................................................................11.1 制定《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的必要性和意义.................................................11.2 标准制定的原则、方法和技术依据................................................................................11.2.1 制定原则..................................................................................................................11.2.2 编制依据.................................................................................................................21.2.3 技术路线.................................................................................................................21.3 主要内容...................................................................................................................3第二章 扬尘的定义...........................................................................................................32.1 扬尘的定义.............................................................................................................32.2 扬尘的主要类型(形式) ......................................................................................................4第三章 扬尘贡献值的确定方法...................................................................................................53.1 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方法................................................................................................53.1.1 CMB 受体模型理论................................................................................................63.1.2 二重源解析技术......................................................................................................73.2 排放清单方法...........................................................................................................9第四章 城市扬尘防治技术措施...................................................................................................94.1 道路扬尘污染控制.............................................................................................................94.2 施工扬尘污染控制..........................................................................................................114.2.1 新建工程...............................................................................................................114.2.2 拆迁工程...............................................................................................................164.2.3 装饰与修缮工程...................................................................................................184.3 土壤风沙尘污染控制......................................................................................................184.4 堆场扬尘污染控制..........................................................................................................19第五章 城市扬尘控制的管理措施.............................................................................................205.1 制定道路积尘限值标准..................................................................................................205.2 建立健全城市空气颗粒物排放收费机制......................................................................215.3 探索扬尘污染防治的新政策..........................................................................................22第六章 城市道路积尘负荷的监测方法.....................................................................................236.1 采样布点.................................................................................................................236.2 仪器与设备...............................................................................................................246.3 采样量规格..............................................................................................................246.4 采样步骤..................................................................................................................246.5 测定步骤....................................................................................................................25第七章 基于GIS 的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267.1 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构成...........................................................................267.2 城市扬尘污染管理信息系统开发流程..........................................................................267.3 扬尘污染源调查规范......................................................................................................287.4 基础数据的获得.......................................................................................................30[url=http://www.taxchina.com/doc/qu/06032801.pdf]《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url]

  • 【分享】山西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今年10月15日,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将纳入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实现省、市自动监控系统联动运行。 国家规定重点污染源必须安装自动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监控网络联网,方可核定污染物减排量。山西省环保局要求山西省所有重点污染源在9月底前完成自动监控系统入网工作,10月15日前,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联动运行。 对未按环保部门要求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入网、比对、有效合格运行等工作的企业,按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进行处理,并实行停止环保补助资金、停止核准新建项目总量指标、停止新建项目审批等制裁措施。

  • 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占PM2.5污染来源54%

    机动车尾气和城市扬尘占PM2.5污染来源54%,控尾气抑扬尘,才能天更蓝、城更美  第一名、第一名,还是第一名……今年以来,海口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已经连续9个月,在全国74个城市中排名第一。  海口空气质量令市民引以为傲。但10月1日至24日,长期空气质量为优良的海口出现了7天的“轻度污染”,三亚琼海万宁等多个城市同步出现轻度污染。  为什么会出现轻度污染?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岳平释疑,远距离污染物输送影响为主因,而不利气象条件致使污染进一步加重,局地污染源排放则造成一定影响。  影响海口空气质量指标的首要污染物是PM2.5。一项对海口颗粒物源解析研究的最新成果表明,海口的PM2.5贡献率排在前两位的分别是机动车尾气尘排放(占29%)和开放源尘(城市扬尘和建筑施工污染)(占25%),共占污染来源的54%。  虽然我们不能控制风从哪里来,但完全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力控尾气和扬尘两大元凶,将它们对海口PM2.5的威胁降至最低,让海口天更蓝、气更清、城更美。  一大元凶  尾气  海口近三成PM2.5来自机动车尾气,它是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有关专家认为,机动车尾气是海口空气的最大污染源,每天早晨和傍晚,车流高峰时期,PM2.5最高。汽车尾气的排放污染,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控制空气质量污染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  黑尾巴车报废车加重尾气污染  “看到那种冒着黑烟满大街跑的车就生气,太污染环境了。尤其是等红绿灯时,跟在黑尾巴车后面,就算关了车窗还想捂住鼻子,甚至都不敢呼吸,就怕吸进被污染的空气。”开了10年车的海口市民阿蕾,对黑尾巴车上路深恶痛绝。  超市班车也是黑尾巴车的一员。16日上午,海口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对一大型超市的8辆班车进行检测。工作人员将探头插入排气管,接着,由检测人员踩下油门,随即,一股黑色浓烟从排气管中滚滚排出。经多次检测,一辆班车被测出黑度Rb为3.077,大于2.5的标准,被判定为一辆超标排放车。  大型载客汽车是海口市机动车尾气排放颗粒物和二次硝酸盐的主要来源。这个结论源自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和国家环境保护城市空气颗粒物污染防治重点实验室完成的《海口市大气颗粒物来源解析与对策研究》。  “大多机动车集中在中心城区行驶,加上一些老旧超标车、淘汰车仍然上路,机动车尾气排放及道路行驶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扬尘,直接影响海口空气质量,增加了污染物浓度。”海口环保部门专家说。  机动车猛增一天排“毒”77吨  据统计,截至2013年8月20日,海口机动车保有量为45.6万辆,其中汽车保有量为36.3万辆。目前,海口占全省汽车保有量的60%左右,机动车数量比2001年增长了近10倍。  通过对2012年海口主干道车流量的监测,上下班期间,全市车流量达到4000辆/小时以上的主干道超过了10条。2012年每天在海口33平方公里市中心区域行驶的机动车总量有近50万辆。  “预计未来几年,海口机动车仍将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海口交通部门有关发言人表示,海口未来PM2.5污染很可能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尾气的直接排放或间接转化。  一位专家给记者算了一笔账,目前海口市汽车保有量为36.3万辆,大部分为国III的小轿车,按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系数计算,海口汽车每天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至少77吨。  尾气低空排放有害化学物质多  尾气的危害有多严重?记者的亲身体验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10月16日,记者们守在超市班车旁,采访尾气排放的突击检测,当检测到第8辆车时,大家都感到头晕和恶心。“汽车尾气对人体的危害太大了,一定要好好整治。”一记者感慨道。  汽车尾气成分非常复杂,有100种以上,其主要污染物包括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会阻碍人体的血液吸收和氧气输送,影响人体造血机能;碳氢化合物会形成毒性很强的光化学烟雾,并会产生致癌物质;氮氧化合物比一氧化碳更厉害,它会损坏人的眼睛和肺。  而且,机动车尾气属于低空排放,排放高度在0.3至2米之间,正处于人体呼吸范围,尾气中的多种有害化学物质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城市越拥堵,机动车排放的PM2.5总量就会越多。  “汽车在怠速时污染最严重。”海口市环保局专家说,有研究表明,怠速停车3分钟PM2.5翻番。  交警执勤现场,大量机动车怠速停车等红绿灯。交警几乎天天都要吸入大量机动车尾气,慢性咽炎、鼻炎等是交警这一职业的常见病。  10月31日18时,海口龙昆南转盘的车水马龙中,正在执勤的民警告诉记者,尾气是导致这个职业平均寿命较低的原因之一。  如何擒“凶”  淘汰黄标车推广国油品  机动车排气污染怎么治?海口也在行动。  环保与交警部门多举措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首先是联合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检抽查,责令车主对车辆尾气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其次,对申请转入海口的机动车,须凭环保证明方可办理转入登记手续。  今年以来,海口列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九大任务。经过系列治理,到明年6月底,机动车冒黑烟现象有望得到控制。明年底,高污染车辆第三阶段区域限行工作将实施,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也将被基本淘汰。  另外,《海口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修订工作已启动。  在机动车保有量大幅攀升的大背景下,提高油品等级是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最佳途径。  推广国油品升级使用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有效之举,省国土环资厅负责人说。  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4年1月1日起国内将全面执行国IV汽油标准。根据我省方案,2013年10月20日至2013年11月19日为过渡运行阶段,2013年11月20日零时起开始全面运行,全省全面供应、销售国标准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非国标准车用汽柴油。  淘汰柴油公交投放环保公交  投放新型燃气环保公交车,大力淘汰柴油公交车,也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方法之一。  仅2012年,海口市公交集团就投入5亿多元,除出租车外购置了90辆纯电动公交车和240辆混合动力型公交车投放主干线运营。目前,海口共有公交车1624辆,其中CNG公交车412辆,LNG公交车332辆,油电混合公交车463辆,纯电动公交车90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占80%。  截至今年6月底,海口共有出租车2711辆,其中,纯电动出租汽车280辆,无障碍出租车2辆,其余全是天然气出租车,出租车100%使用清洁燃料。  “但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新能源购车补贴迟迟下不来,致使集团背负沉重债务。”海口公交集团有关人士表示,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代价很大,如维修技术、维修费用、充电站建设和选址等等,都不是目前能马上解决的困难。  虽然海口努力提高公共交通与出租车系统清洁能源的使用率,但公交系统仍不发达,乘公交还不是市民出行的首选。  “完善公共交通体系,使机动车增长放缓,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机动车污染问题。”海口环保部门专家说。  一大元凶  扬尘  城市扬尘和建筑水泥尘归为一类,称为“开放源”。这类源主要是由人类活动和自然力(比如风)引发的无序排放造成的,难以确定其排放强度和排放周期。建筑垃圾在大风天扬起大量粉尘等,使海口市开放源对PM10的贡献率达25%以上,对PM2.5的贡献率在17%以上。  工地尘土飞扬灰土飘进家门  “以前我们秀英区的空气质量在四个区中是最优的,现在反倒排在了末尾。”海口秀英区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说。  10月31日,记者驱车从海口滨海大道西行,沿途不时看到一些在建的房地产项目,部分项目已被围挡,但仍可见施工现场尘土飞扬。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对建筑工地的管理,海口一直执行省里的安全生产标准,但未专门出台扬尘治理方案。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规定,裸露在外的沙土或泥土地必须遮盖。  海口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10月的调查显示,海口市在建项目约700个,建筑面积约2200万平方米,海口四个区都有涉及。而建设项目带来的扬尘亦为城市粉尘有所“贡献”。家住海口湾的杨先生说:“我在家里就能看清周边工地的情况,以前迟迟不动工,围挡里长满了草,倒也相安无事。最近他们把草拔了,风一吹,灰土直往我们小区里吹,太脏了。”  专家调查发现,海口市主干路扬尘污染控制得较好,但对道路施工等裸露地面的扬尘污染控制尚存在一定提升空间。  烧烤烟熏火燎加浓PM2.5  飞驰而过的汽车扬起的道路积尘,疏于管理的料堆在大风天扬起的大量粉尘,工地开挖后产生的大量裸土也极易被各种外力扬起,这些都属于扬尘。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岳平说,大气颗粒物排放源的总类很多,如城市扬尘、煤烟尘、机动车尾气尘、建筑水泥尘、海盐粒子、二次粒子、烧烤油烟尘等。  “一些地方打击违建造成的建筑垃圾没有及时处理,一有汽车经过,立刻扬起积尘。我们市民希望建筑垃圾能够尽快得到处置。”海口市民李兵说,无论如何,违法建筑从建设到被拆除,不可避免地给城市空气造成污染,但只要及时处置,仍可减少。  由于海口工业燃煤飞灰基本迁出或禁止,专家们认为排放源中应考虑毗邻海口且燃煤量巨大的珠三角地区。无疑,海口作为海滨城市,海盐粒子会对颗粒物污染产生影响。  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此次对10月海口空气出现“轻度污染”的研究,与南开大学的

  • 油烟噪音扬尘污染将有管理办法 近期召开听证会

    株洲网讯(株洲晚报见习记者 刘石娟 实习生 温安琪)油烟熏得住户不敢开窗、夜半噪音吵得睡不着觉、工地附近扬尘漫天……你是否深受其害?近日,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了《株洲市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株洲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株洲市城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草案)。环保局定于近期召开修改意见听证会。这些新办法将带来哪些改变?

  • 【讨论】是否收扬尘费

    为了抑制工地扬尘,江苏南京和徐州从去年7月开始征收扬尘费。此事最近一经传出,马上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随着市政重大工程工地的增多,近两年上海的扬尘污染也有所反弹。上海是否会借鉴江苏的经验,也开征扬尘费呢?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上海正在调研和权衡当中。  质疑或异化成排污许可证  从去年7月1日起,南京和徐州作为江苏首批试点城市,对工地扬尘开征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24元/平方米月。以一个1万平方米的工地为例,10个月施工期要交2.4万元的“扬尘费”。不过根据工地控制扬尘的表现,在基本征收标准的基础上,会酌情乘以达标削减系数。如果施工方措施到位,扬尘控制达标,达标削减系数就为零,也就意味着不用缴费。  此举意在控制扬尘污染,但实际效果却引发了市民的质疑,担心扬尘费异化为工地合法的排污许可证。据报道,南京某工地的一位负责人表示,他肯定选择交费而不去治理污染。要知道,交个扬尘费只要两三万元,可如果真要落实所有的降尘措施,比如路面硬化、建筑用料的覆盖、围挡等,可能要花到20万元。而作为试点的南京,在收取扬尘费一事上也显得十分“低调”,目前真正被征收的工地还没有一家。  本市扬尘量近两年上升  江苏征收扬尘费,从一个侧面说明,随着城市建设力度增大,扬尘成为新的困扰。在上海也同样如此,随着世博会的临近,近两年上海的工地明显增多,特别是市政重大工程工地。有些施工单位为赶进度,往往忽视了对扬尘污染控制。据统计,2008年市区道路平均降尘量为22.8吨/平方公里月,比2007年上升1.7吨/平方公里月。个别问题突出的区,2008年道路降尘量达到了40.1吨/平方公里月。而在去年,黄浦、浦东、卢湾等区的降尘量更是达到2007年的3倍。  上海已形成草案供权衡  上海是否会借鉴江苏的经验,也开征扬尘费呢?对此,相关部门的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其实上海就是否征收扬尘费的问题进行调研,已经有1年多的时间了。目前对收费标准等内容已形成具体草案。但对究竟是否征收、该怎么收费等问题,政府层面仍在进行讨论、协调。“如何对工地扬尘进行监测,由谁来进行监管,如何避免与建委等部门原来征收的费用形成重复收费,这些问题还在商讨。此外,对于江苏等地实行扬尘收费的效果,我们也在观察。”  这位知情人士强调,上海的相关部门尚在权衡利弊。即使要推出此类措施,也会先征求各方意见。

  • 【分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  (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 【资料】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  (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52-2007)  (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监督考核内容  (一)比对监测  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  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  (二)现场核查  1、制度执行情况  (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  (2)运行、巡检记录  (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  (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  (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  2、设备运行情况  (1)仪器参数设置  (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  (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  (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  三、监督考核方式  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四、监督考核判定结果  (一)相关制度执行情况以及各类报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二)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三)擅自更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设定的,判定为监督考核不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47]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表[/url]

  • 【资料】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7月7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二○○五年九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 法规 自动监控 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   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   (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   (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第七条 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和使用;   (二)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定期比对监测,提出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的意见。   第八条 环境信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软件开发;   (二)指导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核实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技术规范   (三)协助环境监察机构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运行进行维护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当根据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自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动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当选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数据采集和传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   (三)自动监控设备应安装在符合环境保护规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环境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应当合格;   (五)自动监控设备与监控中心能够稳定联网;   (六)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自动监控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环境保护部门可以给予补助;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环境保护部门编报预算申请经费。  第三章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控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自动监控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三)定期进行比对监测;   (四)建立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记录;   (五)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自动监控系统由第三方运行和维护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 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征求团体标准《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职

    各有关单位、相关专家:根据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文件要求,《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制订工作,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或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填写《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并于2023年8月3日之前将反馈至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天津市环境科学学会 2023年7月4日附件一、《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二、《煤炭码头本质长效抑尘组合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三、《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附件四、《干散货码头扬尘综合管控绩效分级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五、《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pdf附件六、《干散货码头扬尘污染防治技术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七、意见反馈表.docx团体标准征求意见通知.pdf

  • 2014年国家重点污染监控企业知多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116号 关于印发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更好地为“十二五”总量减排和环境管理服务,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的有关精神,按照《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动态更新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191号)规定的筛选原则和具体要求,我部对各地上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反复征求各方面意见,最终形成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确定国家重点监控企业14410家,其中废水企业4001家,废气企业3865家,污水处理厂3606家,重金属企业2771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167家。   根据有关要求,名单中所列全部企业必须纳入2013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范围。现将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2014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12月26日  抄送:机关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 扬尘噪声治理方案

    扬尘噪声治理方案

    [align=center][b]扬尘噪声治理方案[/b][/align][align=center][color=#333333] [/color][/align][img=,352,347]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1/201511301438_575604_3051988_3.jpg[/img][img=,411,398]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1/201511301438_575605_3051988_3.jpg[/img]扬尘噪声治理方案的首要问题,便是扬尘噪声监测。只有扬尘噪声监测得出客观真实的数据之后,才可以如实制定详细治理方案。BR-ZS4G扬尘噪声治理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①汽车道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②施工现场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③办公场所及学校、图书馆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④运输工具造成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⑤工厂、搅拌站及水电站、变电站等场所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⑥居民区等公共场所的扬尘噪声监测治理等扬尘噪声治理方案:针对以上要点,四川瞭望率先研发出针对以上扬尘噪声污染的监测设备,并成功在国内外数百个项目中投入运行,成功为多个城市的创绿、减排、创建新型城市等任务提供了客观科学的监测数据,并打下了坚实基础。四川瞭望作为国内首屈一指的扬尘噪声监测公司,针对国内的扬尘噪声污染实情,特别制定了翔实、科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扬尘噪声治理方案,欢迎广大客户来电咨询详情。[img=,320,52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5/11/201511301439_575606_3051988_3.jpg[/img]BR-ZS4G扬尘噪声治理方案[b]内置扬尘监测[/b] 国内首创扬尘自动监测内置集成于噪声自动监测系统;[b]视频叠加功能[/b] 噪声扬尘信号叠加在视频监测画面上实时显示噪声扬尘值;[b]环保局平台接入[/b] 支持环保局平台等第三方系统软件提取数据;[color=#333333] [/color]

  • 【转帖】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 通知抄 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 洁净室尘埃粒子实时监控系统

    为了提高激光尘土粒子计数器的分辨率和计数效率,对国产传感器规划进行了功能优化。以半导体激光器作为传感器光源,选用带有"清洁空气保护靴"的采样设备代替原有的采样设备,间接改进了光敏区的光强均匀度,同时对气路紊流也起到了抑制作用。散射光搜集体系为球面反射镜,其对粒子散射光的搜集角规模从30°~150°。并对该光学传感器的功能进行了丈量。结果表明:该体系除具有离散度小、分辨率高的长处外,同时还能有用的下降标定本钱和标定时刻。跟着电子、精细机械加工、军工、医疗、药品和食物出产等职业的开展,对空气中尘土粒子和细菌微粒的操控要求越来越高。激光尘土粒子计数器作为一种有用的空气洁净度监测设备,其商场需求量越来越大。因为现在这类监测设备多为国外产品,产品价格昂贵,维修困难,而国内出产厂家数量和出产能力有限,且激光尘土粒子计数器的要害零件和相关器材受外商操控。因而,进行激光尘土粒子计数器的国产化研讨和开发具有现实意义和实用价值。 在剖析国外产品的基础上,确认了仪器国产化研讨和开发的方向、重点和难点,论文首要阐述了激光尘土粒子计数器的要害部件——光学传感器的研讨和开发出产,解决了如下问题: (1)经过研讨比较剖析,确认了激光尘土粒子计数器光学传感器的结构,首要包括光源的选择、照明体系规划和散射光搜集体系规划。传感器选用半导体激光器作为光源,并选用直角方向散射光搜集方式,与洁净室的环境相适应,并且能取得较高的信噪比,计数效率更高。 (2)探索了尘土粒子计数器传感器中的首要结构件---椭球反射镜的规划和加工,在满足仪器功能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的加工能力,经过一系列加工试验,选用Ly12制造椭球面反射镜,并将其加工分为四个阶段:精细数控车削成型、精细研磨、精细抛光和镜面镀膜,优化了加工工艺、下降了制造本钱。三通道远程遥测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及远程监控系统CW-RPC300CW-RPC300远程遥测激光尘埃粒子计数器是智能多点净化检测系统的终端设备。为用户提供实时准确地远程测量所监控环境的微粒数量和净化等级。根据不同需要增加或减少控制终端,可实现7*24实时远程自动监测,通过RJ45网络接口、WiFi、485(moudbus)等,将数据送给PC终端,显示当前监测环境的洁净状况。该粒子计数器按照国际标准ISO14644-1,GMP和日本工业标准(JIS)要求标定,专业应用于电子行业、制药车间、半导体、光学或精密机械加工等洁净室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主要功能特点同时对两个通道粒径进行采样监控采样模式:累积/差分/浓度自动远程现场超限报警RJ45接口高速数据传输POE供电或6~9V直流适配器供电POE自动识别终端的合法性和安全性POE自动供电与自动断电的智能机制7/24连续远程监测

  • 【分享】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2005-12-30发布,2006-02-01实施,现行有效。本标准适用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之间的数据交换传输。本标准规定了数据传输的过程及系统对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数据格式和代码定义,本标准不限制系统扩展其他的信息内容,在扩展内容时不得与本标准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68766]HJ/T 212-2005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url]

  •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为何成为聋子的耳朵?

    最近环保部网站发布了陈部长“关于完善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办法的建议的回复”,其内容如下:来信:尊敬的陈部长: 鄙人认为目前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认定方面存在一些疑问的地方,环保部9号令里规定在线监控设施经过验收方可投入使用,那么对于没验收没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控设施,原则上不能投入使用,但是如果企业使用了,并且出现作假,例如进样管拔出插着瓶子导致显示的数据比总排口取样监测的数据要低,这时候要判定为数据造假,企业往往会反驳自己在线监控数据是无效的,不存在造假动机,那么这种该如何处理,是往造假方面靠拢还是只能对未验收进行处罚,像广东省地方的在线监控管理办法就比较明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在线监控设施视为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控,所以殷切希望部里能对在线监控规定这块进一步补充更完善的认定办法。 此致 敬礼!回复: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技术规范中,数据有效性判别规则也将未经验收的设备产生的数据视为无效数据,不作为相关管理工作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未经验收的自动监控设施产生的数据是无效数据,不存在真假问题。  感谢您的来信。您提出的有益建议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充分考虑。

  • 政策解读?| 《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

    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在原《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解读如下:一、编制背景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支撑,是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当前处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关键时期,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迫切需要细化管理规程,堵塞制度漏洞,加快构建“互联网+非现场监管”模式,推动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主动服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因此,制定本《规定》。《规定》征求了各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厅执法局、省驻各市监测中心意见,并通过了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二、主要内容《规定》共6章26条。包括总则、职责分工、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应用、附则6个部分。(一)总则。明确了《规定》编制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职责分工。规定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总量机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及调整、水和大气管理机构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的审定、许可机构环评批复明确事项、执法机构日常检查及违法行为查处、监测(监控)机构运行管理等职责。(三)安装联网。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制定、监测设备建设安装、验收联网等工作内容和程序。(四)运行管理。规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过程中排污单位运行维护、标准变更、拆除停运等工作要求,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对于超标、不正常运行、干扰破坏、弄虚作假等情况的查处机制。(五)数据应用。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汇总报告以及在环境管理、执法工作中的应用。(六)附则。明确了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三、主要特点(一)理清工作职责。理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内设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中的工作职责,解决了责任不清、职责不明、衔接不到位的问题。(二)明确“建、管、用”要求。“建”的环节重点明确了安装联网的时间、条件、设备要求及联网程序;“管”的环节重点明确了排污单位及运维机构责任、启停设备、变更标准、标记使用、数据分析、情形研判、测管联动等有关要求;“用”的环节重点明确了自动监控数据用于执法、每月情况汇总汇报等。解决了运用与管理结合不紧密的问题。(三)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异常数据处置程序,平台统一指挥,市级属地管理,监控(监测)和执法密切配合,为远程监督帮扶和非现场执法监管模式提供技术支持。[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29_4013321.html]相关文件:[size=24px]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规定的通知[/size][/url]

  • 石家庄初步确定大气污染来源 煤烟尘占比最高

    治理雾霾,必须先弄清一个城市的污染源。按照环保部要求,北京、天津、石家庄三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源解析。  目前,北京已发布了PM2.5源解析数据,而石家庄市环保局近日透露,源解析初步结果已上报给市委市政府,将在6月底前公布。“初步分析结论”显示,石家庄PM2.5的最大“祸首”来自煤烟尘,PM10中则是扬尘占比最高。  石家庄机动车尾气污染只占15%  在石家庄世纪公园内,全国首个由环保监测部门设立的“大气梯度监测站”建在280米高的电视塔上。这里正好处在城市的主风道上,监测站在电视塔的20米、86米、116米、200米四个梯度,分别设立了监测平台,实时自动监测气象五参数以及空气中的PM2.5、PM10、SO2、O3、CO等污染物。  市环境监测中心气站管理室主任王建国说,一般的监测站只能测近地面3米至15米高度的空气污染物,而梯度监测站却可以捕捉更大范围不同高度的污染物分布状况,了解污染扩散情况。  目前,石家庄PM2.5源解析初步结果已上报市委市政府。石家庄市环保局副局长牛新国透露了一些“初步结论”:石家庄的细颗粒物PM2.5中,煤烟尘是第一位,其次依次是硫酸盐、硝酸盐、扬尘、建筑水泥尘、有机物等;而在大颗粒物PM10中,比例最高的是扬尘,其次为煤烟尘。  至于石家庄机动车的尾气排放,牛新国说“无论是PM2.5还是PM10,占比都在15%左右”。记者注意到,这与北京机动车尾气排放占比31.1%大不相同。  石家庄治污重点是压煤抑尘  上述数据都表明,石家庄的大气污染以尘污染为主要特征。据介绍,像煤炭在石家庄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石家庄每年耗煤约6000万吨,是北京耗煤量的3倍。  石家庄环保局局长王华平对此指出,将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气污染治理。一是“压煤”,包括削减燃煤、对工业生产进行改造等。二是“抑尘”,治理施工工地的扬尘、渣土车密闭改造等。“争取到2017年,石家庄PM2.5浓度比2012年下降33%,到2022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探访  60年热电厂脱硫升级改造  华电石家庄热电有限公司是一家有60年历史的老企业,曾是国家“一五”重点工程之一,现在依然担负着石家庄三分之一的供热任务。  目前这家热电厂正在进行脱硫、脱硝、除尘一体化升级改造。4月9日,走进厂区,闻不到呛人的煤烟味,也不见灰黑的煤。“我们用的是全封闭储煤罐储煤,就是为了防煤灰和扬尘”,工作人员说。  新引进的2台200MW双抽供热机组正在机房运行,配套建的4台“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效率达90%,产生的白烟大部分是水蒸气。每台锅炉还配了电袋复合式除尘器,除尘率达99.95%。  “我们的二氧化硫排放达到每立方200毫克以下,满足今年7月1日起将实行的新排放标准。”华电石热总经理助理李文凯说,改造项目已进入尾声,届时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的排放浓度将更低。而为配合改造升级,公司的两台机组已停止运行,这两台机组每小时能发电40万度,经济损失很大,“但相比大气污染治理后的长远效益,我们愿意承受。”

  • 【我们不一YOUNG】关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由排污单位负责组织验收有关问题

    [font=宋体]2017年8月3日,环保部下发《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或者改造工作完成后,应由购置建设的主要出资方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验收有关资料交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备案”。现就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恳请予以指导,具体情况如下:1.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后要求多长时问完成验收?末按时限要求完成验收的,是否有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2.排污单位组织验收是否需要有关专家参与,是否有具体的操作流程?3.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环保部门是否要出見意见?是否要进行现场审核?4.排污单位出具的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是否有员体格式和内容要求?5.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是否需要公示?公示期多久?6.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时间应以比对监测报告落款日期、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报告落款日期还是验收资料报备日期为准?[/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font][font=宋体]:[/font][/font][font=宋体]1.重点排污单位白动监控实施验收过程的体问题,可参考《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HJ354)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童和我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强制性要求。2.对未按要求完成验收的,现行法律中没有针对性的处罚条款。但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装使用自动临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管执法中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以算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应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一百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八十三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font]

  • 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能源局,各隶属海关:现将《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align][align=right]贵州省科学技术厅贵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align][align=right]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财政厅[/align][align=right]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交通运输厅[/align][align=right]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商务厅[/align][align=right]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贵州省气象局贵州省能源局[/align][align=right]中国民用航空贵州安全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2年12月14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贵州省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和《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贵州省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行动计划》有关要求,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身边关心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持续巩固改善全省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巩固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为核心,以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污染天气、臭氧污染、柴油货车污染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推动“十四五”全省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获得感。(二)基本原则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攻坚。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攻坚行动方案,冬春季聚焦细颗粒物(PM2.5)和污染天气、夏季聚焦臭氧(O3)、全年紧抓柴油货车开展攻坚;依法监管,严格执法,禁止“一刀切”“运动式”攻坚。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以冬春季节和春节、元宵节、中元节等特殊时段为重点管控时段,以PM2.5、O3为重点管控污染物,以中心城市为重点管控区域,以建筑施工工地、城区主干道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NOx)主要排放源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坚持完善机制、强化督导。健全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机制,充分压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责任。加强污染防控技术帮扶和督促指导,严格监督考核,完善闭环管理,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落细。(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 ug/m3以内,县级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柴油货车NOx排放量下降12%,消除重污染天气,基本消除中度污染天气,有效控制轻度污染天气。二、实施重大专项行动(一)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健全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机制,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实施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精准管控,推进重点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工业粉尘污染管控,开展燃煤散烧、秸秆焚烧等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指导,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强化重点污染物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控,逐步提升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二)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能源清洁低碳转型,有力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进VOCs原辅材料替代和排放治理,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推动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NOx污染治理和超低排放改造,推进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加强O3监测和污染研判分析,开展VOCs和NOx协同管控和区域联防联控。(三)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加大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逐步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货运量。强化机动车排放大数据应用,加强柴油货车生产、使用、检验等全流程管控,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执法。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开展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逐步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水平。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深入打好城市污染天气防控、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三个标志性战役作为深入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大气环境管理目标和工作实际,科学精准制定具体方案,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生态环境部门定期下达各中心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担当、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方案实施。(二)强化技术支撑加强机理研究,开展颗粒物和臭氧源解析,提升气象变化和污染物输送分析能力,构建污染成因分析、监测预报、精准溯源、科学评估、深度治理、智慧监管、应急处置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完善监测体系,中心城市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强化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提升管控效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逐步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设备。(三)从严压实责任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工程质量低劣、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甚至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自行监测和执法监测监督抽查,严厉查处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旁路偷排、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超标排放、弄虚作假等行为,持续开展环保信用评价。生态环境部门定期调度目标任务推进情况,通报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将大气污染防治标志性战役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考核,将有关落实情况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在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和应急处置中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未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依规依法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附件:1.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方案2.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3.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附件1贵州省城市污染天气防控专项行动方案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全省9个中心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8.8%,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22 ug/m3以内,不发生重污染天气,基本不发生中度污染天气,有效控制轻度污染天气;县级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平均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97%以上,全部达到二级标准;降尘排放量不高于6吨/(月平方公里)。二、攻坚思路根据不同季节、城市、行业等大气污染特点,开展污染天气防控攻坚战。冬春季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夏秋季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六盘水市、铜仁市、都匀市、凯里市等中心城市重点加强PM2.5污染防控,兴义市重点加强臭氧污染防控,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毕节市统筹加强PM2.5和O3污染防控。针对扬尘、秸秆焚烧等突出污染问题,着力开展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整治、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工业粉尘污染整治、低空散烧污染整治和强化精准管控五大行动。建立健全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警、督导、考核和问责机制,强化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精准管控。三、攻坚行动(一)着力开展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精准管控行动1.加强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强化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发送预警信息。集中组织修订中心城市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统一标准和要求,完善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和应急处置高位推动机制,建立健全中心城市和区县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清单化管理,工业源应急减排措施应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将特殊时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实施“一证式”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帮扶督导。组织专家开展污染趋势研判,针对性提出管控建议。强化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日常管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明察暗访及督促指导,及时通报突出大气污染问题,典型问题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内容。(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二)着力开展重点区域突出大气环境问题整治行动3.加强突出问题排查整改。开展中心城市和县级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突出环境问题排查,重点排查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餐饮油烟污染、机动车尾气污染、工业企业污染、喷涂污染等,梳理问题清单,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着力开展扬尘污染整治行动4.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监督建筑施工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发布实施《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降尘》《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加大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执法监管力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加强道路扬尘治理。各地定期开展住建、生态环境、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参与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执法检查,冬春季节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加大城区道路清扫和保洁力度,开展城市环境空气重点管控区域道路积尘率监测和考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着力开展工业粉尘污染整治行动6.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运行监管。虽达标排放但对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有较大影响的工业企业开展深度治理;根据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理需要,引导企业合理安排停产、检修时间。(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7.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堆场集中整治。推进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实行规范化管理,采取封闭式仓库、设置防风抑尘围挡和覆盖、喷淋抑尘等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扬尘污染。加强砂石场扬尘防治执法监管,严格新建砂石场审批,全面依法关停违法违规的砂石场。(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着力开展低空散烧污染整治行动8.加强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散烧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限燃区有关要求,加强散煤燃烧管控。严格烟花爆竹销售管理,按照因地制宜、疏堵结合、一市一策的原则,制定春节、中元节等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和烧纸祭祀管控方案,明确措施,落实责任。强化冬季烟熏腊制品、路边焚烧取暖等污染行为管控。各地要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管控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秸秆、杂草等焚烧管控,真正做到令行禁止。(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着力开展防控能力提升行动9.加强技术支撑。强化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扩大预测预警城市范围。鼓励购买第三方服务,强化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和应急处置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10.加强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完善抑尘车、洒水车、清扫车等扬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秸秆焚烧高空监控设施,购置主要污染物走航监测设施,开展PM2.5、颗粒物(PM10)、臭氧走航监测和源解析。各地将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管控和应急处置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附件2贵州省臭氧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PM2.5和O3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NOx和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17万吨和0.45万吨,全省O3浓度、O3污染天数相比“十三五”时期基本稳定。二、攻坚思路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5月~10月重点时段,以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建成区及贵安新区建成区、仁怀市等重点区域,协同推进VOCs和NOx协同减排。聚焦煤化工、焦化、农药、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重点行业,加大低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力度,全面提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加大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以及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持续降低VOCs和NOx排放量。坚持提升能力、补齐短板,有效解决污染监管能力薄弱等问题,加强夏秋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三、攻坚任务(一)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1.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加快制定辖区内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推动现有高VOCs含量产品生产企业升级转型,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旧城改造等涉及建筑墙体涂刷、建筑装饰以及市政道路划线、栏杆喷涂、沥青铺装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严格选用低、无VOCs的涂料、稀释剂及胶粘剂。鼓励在房屋建筑中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途、色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制造、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对生产企业、销售场所进行抽检抽查,增加使用环节检测监管,每年5月~10月开展一次检测,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二)VOCs排放治理达标行动3.建设高效适宜VOCs治理设施。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的匹配性,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加快推进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单一喷淋吸收不能稳定达标设施升级改造。加大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的车间或生产设施管控力度。(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4.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全面排查含VOCs储存、转移和运输、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不达标排放整治。推动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开展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及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无组织排放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治理。推动焦化行业开展酚氰废水处理无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露问题治理;推动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不密闭等问题。依法依规整治汽修行业废气排放“散乱污”现象,责令汽修行业企业限期整改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喷涂作业、喷涂废气处理设施缺乏、简陋低效问题。鼓励装载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鼓励企业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系统中的高浓度废气。督促企业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在臭氧污染高发季节前对LDAR开展情况进行抽测和检查。鼓励企业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5.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督促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开停车、检维修计划提前报告制度,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实施台账管理。推进火炬、煤气放散管按要求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设备,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6.推进涉VOCs产业集群整治提升。加大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排查产业集群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使用情况和涉有机化工生产情况,研究制定整治提升计划,统一整治标准和时限。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群,推进建设集中涂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群,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推进钣喷共享中心建设。鼓励贵阳孟关汽车城等汽修行业集中的区域建立汽修集中喷涂中心,配套建设高效VOCs治理设施。(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开展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等行为,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积极推动万吨及以上原油成品码头、现役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8.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开展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及时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企业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成熟技术。探索推广新型脱硝技术。(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9.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有序推进钢铁、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改造。推动独立烧结、球团、高炉、轧钢等行业企业参照钢铁超低排放要求实施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部完成。(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0.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采用清洁能源替代,或者采取园区(集,群)集中供气、分散使用的方式。实施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提标改造。督促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生物质锅炉加装高效脱硝设施。县级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到2025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完成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11.推动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严格落实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规划环评,以及产能置换、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区域污染物削减等要求。严格落实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就地改造、做优做强“四个一批”要求。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长流程炼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持续推动常态化水泥错峰生产。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禁止将燃煤自备电厂放在工业项目中备案或以各种名义在国家规划外核准。鼓励关停规模小、煤耗高、服役时间长、排放强度大的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建设支撑性煤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2.推进煤炭消费替代和转型升级。优化煤电项目建设布局,推动毕节、六盘水、黔西南、遵义等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建设合理规模煤电作为基础性安全保障电源。全面推进现役煤电机组升级改造,鼓励实施灵活性改造,推动能耗和排放不达标煤电机组升级改造、“上大压小”或淘汰退出。优先建设大容量、高参数、超低排放煤电机组,积极推进66万千瓦高硫无烟煤示范机组建设,鼓励建设100万千瓦级高效超超临界机组,推动煤电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推动重点用煤行业减煤限煤,合理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积极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逐步减少直至取缔煤炭散烧。(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13.大力发展新能源。按照基地化、规模化、一体化发展思路,坚持集中式与分散式并举,依托大型水电站、现有火电厂、投运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建设乌江、南盘江、北盘江、清水江四个一体化可再生能源综合基地以及一批风光水火储一体化项目。推进毕节、六盘水、安顺、黔西南、黔南等五个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建设,积极推进光伏与农业种养殖结合、光伏治理石漠化等。加快推进城市功能区、城镇集中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旅游景区浅层地热能供暖(制冷)项目应用。逐步提高新能源发电能力。(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14.强化科技支撑。加快研发推广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VOCs高效治理技术。推动低温脱硝、氨逃逸精准调控技术装备的研发应用。开展分类型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和末端治理路径研究。在典型城市实施“一事一策”驻点跟踪研究。(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5.完善监测体系。开展中心城市非甲烷总烃监测,在铜仁市等臭氧防控重点城市开展VOCs组分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观测能力建设。加强涉VOCs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16.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着力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探索开展生产季节性调控,鼓励引导企业污染天气妥善安排生产计划,在夏秋季减少开停车、放空、开釜等操作,加强设备维护,鼓励增加泄露检测与修复频次。鼓励企业和市政工程中涉VOCs排放施工实施精细化管理,防腐、防水、防锈等涂装作业及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环节避开臭氧污染易发时段。(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17.加强污染源监测监控。推动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督促企业按要求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18.强化治理设施运维监管。全面落实VOCs收集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要求。督促企业定期更换并安全处置治理设施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坚决查处脱硝设施擅自停喷氨水、尿素等还原剂行为;禁止过度喷氨,脱硝设施氨逃逸浓度原则上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加强旁路监管,取缔非必要旁路;督促企业按要求报备确需保留的应急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加强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19.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精准监督帮扶。围绕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指导夏秋季精准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持续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指导企业优化VOCs、氮氧化物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附件3贵州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一、攻坚目标到2025年,运输结构、车船结构清洁低碳程度明显提高,燃油质量持续改善,机动车船和工程机械超标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全省柴油货车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12%,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力争超过40%,铁路货运量占比提升0.5个百分点。二、攻坚思路以9个中心城市为重点区域,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重点监管对象,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持续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坚持源头防控,加快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推进力度;坚持过程防控,完善柴油货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等全流程管控,突出重点用车企业清洁运输主体责任;坚持协同防控,加强政策系统性、协调性,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联合监管和执法。三、攻坚行动(一)交通运输轨道化行动1.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推进煤炭、钢铁、焦炭、沙石骨料、水泥、电解铝、磷矿、化工等重点行业货物运输结构调整,有效降低公路货运比例。加快贵阳国际物流枢纽城市、贵安国际物流港建设,加快实现与相邻省会高铁互联互通和“市市通高铁”。(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驻贵阳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精准补齐工矿企业、港口、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短板,提升“门到门”服务质量。新建及迁建煤炭、矿石、焦炭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新建或改扩建集装箱、大宗干散货作业区原则上同步建设进港铁路。推动现有港口作业区扩大铁路运输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成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驻贵阳办事处、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提高“公转铁”“公转水”货运量。充分发挥铁路和水运在大宗货物中远距离运输中的骨干作用。推进铁路进港、进厂、进园区,提高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建材等企业大宗货物铁路运输量。提升水运能力,加快推进乌江航道提等扩能、清水江白市至分水溪航道工程等高等级航道建设,加速打通北入长江、南下珠江出省水运通道,加快内河港口建设,提高水路货运量。到2025年,铁路货运量占全社会货运量比重提高到7.04%。(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成都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驻贵阳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柴油货车清洁化行动4.加强新生产货车环保达标监管。开展生产货车环保抽检,核查车载诊断系统(OBD)、污染控制装置、环保信息随车清单、在线监控等,抽测部分车型的道路实际排放情况,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严厉查处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装置造假、屏蔽OBD功能、不依法公开环保信息等行为,按规定上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撤销相关企业车辆产品公告、油耗公告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督促生产(进口)企业及时实施排放召回。2023年7月1日,按要求执行轻型车和重型车国6b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5.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督检查。加大道路行驶的重型货车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生态环境部门对检测超标且未及时改正的车辆移交公安交管和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排放不达标并上路行驶的车辆依法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对超标排放的营运车辆督促限期进行维护(维修)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6.严格排放检验和维护制度。严格执行贵州省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经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或定期排放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及时开展维修治理,经维修合格后方可复检。督促指导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严厉查处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推进柴油车远程监控。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重型柴油车安装远程在线监控。推行汽车环保免检,安装OBD远程排放监控并与省生态环境厅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车辆免于环保上线检验。(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8.推进传统汽车清洁化。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符合强制报废情形的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规定回收拆解。发展机动车超低排放和近零排放技术体系,集成发动机后处理控制、智能监管等共性技术,实现规模化应用。(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9.加快推动机动车新能源化发展。加快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在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城市配送车辆中的推广应用。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积极发展新能源汽车后市场服务。推广零排放重型货车,鼓励中重型货车电动化、氢燃料等示范和商业化运营。以公共领域用车为重点推进新能源化,全省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行动10.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因地制宜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化。鼓励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鼓励各地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推进淘汰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含按非道路排放标准生产的非道路用车),具备条件的可更换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探索研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民航贵州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1.加强新生产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监督实施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每年对本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生产企业进行排放检查,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等,基本实现系族全覆盖。进口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发动机应达到我国现行新生产设备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贵阳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12.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管控。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严格执行《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排放检测实施细则》,禁止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禁高区”,中心城市制定年度抽检抽测计划,重点核验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对部分机械进行排放测试,比例不得低于20%,基本消除工程机械冒黑烟现象。2025年,各地使用“贵州省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并落实三级联网,做到应登尽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3.推动港口船舶绿色发展。监督实施船舶发动机第二阶段排放标准。鼓励新建及改建液化天然气(LNG)单燃料动力船舶,积极探索发展纯电力、油电混合、氢燃料、氨燃料、甲醇等动力船舶,推动湖泊、水库等旅游景区游船加快换新为纯电动船舶。开展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改造和推广试点工作,通过申报成为示范单位等路径多方面争取船舶“油改清洁能源”资金投入。依法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鼓励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对发动机升级改造(更换)或加装船舶尾气处理装置等方式进行深度治理。加快推进现有码头根据需要有序建设岸电设施,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基供电设施,引导现有船舶加快配备受电设施。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重点用车企业强化监管行动14.推进重点行业企业清洁运输。鼓励大型工矿企业开展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试点。鼓励工矿企业等用车单位与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运输。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要求,加强运输车辆管控,完善车辆使用记录,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未列入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的企业参照开展车辆管理,加大企业自我保障能力。试点开展重点用车企业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等行业大宗货物清洁方式运输比例达到国家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15.强化排放大数据应用。建立健全用车大户清单,充分运用省级排放大数据分析结果,将一年内超标排放车辆占其总车辆数10%以上的运输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督促用车企业暂停使用排放不合格车辆。鼓励企业优先使用已安装远程在线监控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16.强化重点工矿企业移动源应急管控。加大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部门联合综合执法检查力度,开展柴油货车、工程机械等专项检查,依法严格处罚超标排放行为。根据轻、中度污染天气管控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点区域、路段实施限行、禁行、择时施工等措施。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期间运输车辆、厂内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急管控,原则上不允许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进出厂(场)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柴油货车联合执法行动17.开展移动源联合执法。开展中心城市柴油货车通行主要路段常态化路检路查,不定期在柴油货车集中使用地和停放地开展入户检查。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查,利用“天地车人”监控系统以及机动车监管执法工作形成的数据,通过大数据追溯超标排放车辆定期排放检验现场,通过对比分析过程数据、调阅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核实核清有无数据造假情况,实现全链条环境监管。(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8.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模式。完善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模式,形成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对柴油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开展部门联合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燃料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生产合格的车船燃料。推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研究实施降低企业和司机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防治负担的政策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贵阳海关、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9.推进数据信息共享应用。严格实施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检验信息实时上传至省平台,由省平台按日上传国家平台。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核查,实现一机一档,避免多地重复登记。健全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体系,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研究构建移动源现场快速检测方法、质控体系,提高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切实提高执法效能。(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align=righ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微软雅黑, &][size=16px]2022年12月14日印发[/size][/font][/align]

  • 【世界环境日】《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编制背景  现行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印发,距今已实施19年,《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11年印发实施,距今已13年,部分规定已不适用于当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强化关键工况参数和用水用电等控制参数自动监测。大力推行重点污染源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是推进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工作方向。  近年来,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暴露出不少问题,迫切需要结合法律法规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安装和使用具体规定,压实各方责任,满足生态环境管理需求。  鉴于以上原因,云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启动修订工作。  二、编制过程  2023年12月,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牵头,云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技术支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充分学习借鉴省外经验,深度研判监管执法需求的基础上,制定《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初稿。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分别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审查论证,专家组一致同意通过技术论证。2024年4月通过合法性审查,2024年5月经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党组会审议通过。2024年5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关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备案审查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七条,从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安装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要求。  第一章“总则”共3条。明确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有关术语。  第二章“职能职责”共5条。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单位及有关服务机构在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运行和管理中的责任。结合国家和省级电子督办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应当核实、反馈电子告知和督办信息。  第三章“安装使用”共10条。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安装联网范围、安装联网标准、联网要求、验收及备案要求;明确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要求;结合排污许可的规定明确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明确完成标记即为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加强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明确自动监控设备传输异常、故障等特殊情形报告和处理方式。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5条。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的运用要求、数据超标以及超总量的判定方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要求及惩戒机制。  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引用环保法、大气法、水法及排污许可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违法情形和责任。  第六章“附则”共1条。明确《办法》施行时间和冲突解决方式。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法》于2024年5月16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云府登784号,云南省环保厅1号公告)同时废止。  五、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充分做好《办法》的阐释和说明,让基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尽快熟悉掌握详细内容和具体要求。  (二)组织开展培训,将《办法》纳入2024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重要内容,扎实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指导帮扶,组织有关专家深入执法一线,协助基层执法人员解决使用过程发现的疑难问题,做好以案释规工作。  (四)加强《办法》与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移动执法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智能化执法水平。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局:《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3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align=center][b]重庆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b][/align]第一条 为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数据应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两江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各区县”)负责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管理。对于应当安装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各区县应当结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自动监测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自动监测点位、指标和联网等要求,并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第五条 排污单位承担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等工作,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六条 有关服务机构受排污单位或其他单位委托开展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保障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鼓励有关服务机构将提供运行维护服务、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关信息、不参与造假的承诺向社会公开。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第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履行自行监测法律义务。排污单位申请暂缓或免予安装使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自动监测设备,或者申请免予联网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九条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的验收形式和验收质量负责。除不可抗力外,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范围内完成包括自行验收在内的全部调试工作,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有效数据稳定联网前应将设备相关信息报送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联网过程中的数据采集和传输应符合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联网技术规范,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应纳入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行采取验收等质控手段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联网传输数据的有效性,并在更换、改变前向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设备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相关技术规范自行开展校准、比对等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确保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达到数据有效传输率的规定要求,其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补全有效传输率分别应达到90%、95%及以上。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用、移动或者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由真实测量得出,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电子数据的存储时限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得擅自删除。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当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及时、如实报告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自动监测数据标记应当符合相关标记规则,并按照要求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实现运维过程全程信息化留痕。保存自动监测数据以及相关的设备运行参数、运行维护记录和台账、手工监测数据等信息的时间不得少于5年。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自动监控平台上按技术规范标记,经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之后方可实施,并接受监督抽查。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次日12时前以数据标记的方式向有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有关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审核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后正常运行产生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排污许可、环境统计、核算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监督管理和执法的依据。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第十五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是否超过排放限值时,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证无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第十六条 判定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以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排污许可证等有关规定为判定标准。排污单位依据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的修约补遗、替代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标记非正常工况期间,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正常的,监测的污染物排放量计入排放总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规定周期内的污染物排放量按产生量核算:(一)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处理。有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开展执法检查。鼓励各区县优先将已实现自动监测设备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排污单位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将其列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已经列入的应当及时退出:(一)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未将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状态、工作参数等变化情况纳入联网,或者日常运行维护中未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依托数据标记内容建立电子化运维台账、运维过程未实现全程信息化留痕;(三)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提供运营维护服务、检测监测服务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未通过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或认可的公开渠道公开设备、服务相关信息和不参与造假的承诺。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设备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生态环境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撤销。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骗取各种优惠、减免、补贴、豁免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重点管理单位,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指安装在污染源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包括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其中数据标记是指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状况,对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进行标记的操作,包括自动标记和人工标记。本办法所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是指排污单位确认调试完成的时刻,该时刻视为自动监测设备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开始根据联网传输数据统计有效传输率。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核查不合格,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发现检定、校准、比对不合格。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认定标准列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污单位以及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安装、使用自动监控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污染源自动监控安装使用相关行为,按下列标准认定:一、关于“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一)按照法律法规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点位、指标,未在规定时限内实施自动监测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二)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且未及时整改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位置、采样等使用条件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四)其他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的情形。二、关于“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二)未按照数据采集传输和联网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三)自动监测设备正式联网前须完成的验收、备案等调试阶段工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的;(四)其他未按规定联网的情形。三、关于“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在排放污染物期间,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停运或部分停运自动监测设备的,因客观因素停运除外;(二)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标记,或者未按要求开展手工替代监测并及时上传监测结果的;(三)违反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四)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五)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设备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七)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自动监测设备维护时长超过规定要求的;(八)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导致数据明显失真的;(九)自动监测设备的分析周期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十)其他因排污单位或其委托的服务机构人为过失,造成自动监测数据缺失、无效,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四、关于“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一)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满足排污许可证或本办法规定要求的;(二)自动监测设备相关记录缺失或不全的;(三)自动监测设备相关电子记录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上传至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五、关于“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发现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一)排污单位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送的电子告知与督办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核实反馈的;(二)排污单位已经确认使用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异常情况,但存在对异常情况未及时标记行为的;(三)自动监测设备运维人员已经告知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情况,但排污单位未采取措施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六、关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一)符合《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的;(二)谎报自动监测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或者在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过程中虚假标记,导致联网传输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三)其他以逃避监管为目的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七、关于“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接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一)接受检查时虚报停产、设备开停车,或者虚报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提供虚假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台账记录的;(二)故意关闭自动监测设备的;(三)其他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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