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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量子检测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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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浅谈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工作相关问题

    摘要:笔者在文中分析了目前环境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今后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监测 问题      前 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环境监测,主要是从保护环境出发,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以及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环境监测计划,以监控环境污染、防止环境质量下降、保障[url=http://www.studa.net/Economic/][color=#333333]经济[/color][/url]和社会的可持续[url=http://www.studa.net/fazhan/][color=#333333]发展[/color][/url]。      1. 环境监测在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中的重要环节,贯穿环境影响评价的整个过程。环境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必须委托监测部门对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本底监测,在环境本底值未超标的情况下再对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并制定监测计划 项目建成后并试运行3个月后,必须对项目进行验收监测,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到位 在项目运行一段时间后,进行回顾性评价。总之,在环境影响评价的评价初期、建设期、运行期及后评价期都需要环境监测数据来支持。   环境监测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环境监测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只有通过对建设项目拟建地进行环境现状调查,开展环境监测,才能得到真实的环境现状数据,进行正确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②通过追踪分析已有污染的特点、分布情况和环境条件,寻找污染源,预测污染变化趋势,为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根据监测数据,结合同步观测的气象、水文等资料和污染源料,验证或调试评价预测模型,为拟建项目地区常规监测点的优化布局和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定提供依据。③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的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是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之一。环境监测计划的执行能预防和及时发现[url=http://www.studa.net/company/][color=#333333]企业[/color][/url]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也可及时发现环境保护措施的不足,是确保区域环境质量的有效措施。④通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可验证建设项目周边地区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同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质量进行检验,这也是对环境评价单位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进行定量考核、监督与管理的重要措施。⑤相同类别的已建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资料为拟建建设项目提供类比调查的依据。      2. 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根据工作阶段,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可分为两个部分。   2.1 调查阶段所进行的环境监测   该阶段的监测主要是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经济条件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主要影响,选择适合的监测对象和环境因子,确定适合的监测范围,选择正确的检测方法,并制定一个较优的监测方案。在制定监测方案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①经济、实用的原则。在制定监测方案、设计技术路线、配置技术装备时,应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既符合实际要求,又节约费用。②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的原则。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广的污染物 污染呈明显增加趋势,对环境具有危险的污染物 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物质等。③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环境问题的复杂性要求在制定监测方案时全面规划、合理布局,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监测技术路线进行监测,以获得最多的环境信息。同时,监测单位应严格按照环境评价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在监测过程中最好有环境评价单位参与该项目监测方案制定的人员进行协助监测。当监测方案执行有困难时,应及时与环境评价单位进行联系。监测采样时应注重对外界环境的观测,严禁在监测采样技术导则所禁止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采样中遇到异常情况,应在监测报告中予以说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应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以正确反映环境质量及其时空变化。   2.2 竣工验收过程中的监测与调查   该阶段监测与调查的主要内容有:环境保护管理检查、环境保护设备运行效果测试、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测、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质量的监测以及生态调查。监测过程中应注意:监测一般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75%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监测污染因子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中确定的污染因子,监测过程中严格遵循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原则。

  • 【转帖】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9号 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环境管理的不断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明显上升。与此同时,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规模持续扩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稳步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发挥了重要的技术支持作用。但是,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作质量不高,内部管理松散,出借资质以及人员“挂靠”等,影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干扰了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秩序。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队伍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考核与监督,建立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上下联动的管理机制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开展业务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指导,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日常考核,并定期在当地环境保护政府网站公布考核结果;对日常考核中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予退回,计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结果,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对编制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出处罚建议。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专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定期开展辖区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考核,检查其工作条件、人员条件、管理机制、工作质量等情况,并于次年三月底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报送我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氛围,做好引导和服务,不得干涉建设单位自主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不得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鼓励建设单位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同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辖区内外埠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杜绝个人或无资质机构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我部将于近期在政府网站建立《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系统》,进一步方便公众查询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业绩及其专职技术人员等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规范申报和审查程序,严格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  我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申报材料时,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机构的办公条件、专职人员、内部管理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并综合考虑当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行业、地域分布和申请机构专业特点,结合申请机构综合实力和日常表现,及时向我部反馈书面意见。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调整评价范围、申请晋升资质等级以及因改制、分立或合并等原因申请名称变更的机构,亦可先行征求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机构要防止资质申请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核查过程中,确需申请机构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一次性补齐。申请晋升甲级资质的机构,一般应具备五年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历,并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申请扩大评价范围的机构,一般应在现有评价范围工作一年以上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机构和同一出资人设立或控股的机构只可申请一个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三、健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提升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水平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双重把关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并认真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相关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使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和专职技术人员签字等相关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承接的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必须与所具备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相一致。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严禁借用和出借资质证书。书面委托合同或协议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合作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主持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项目负责人。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对所承接项目建立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件和电子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相关批复文件、项目委托合同或协议、环境监测报告以及公众参与材料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原件。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情况和所承接项目情况,严格执行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于每年三月底前将上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报我部,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四、开展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  针对目前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挂靠”现象,我部将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对登记在兼职单位或非供职单位的“挂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予以清理,并对存在此类问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予以重新审查。 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分自查、复核和抽查三个阶段。2008年9月底前,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完成自查。2008年10月底前,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本辖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自查情况的复核,将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进行抽查。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 环评 机构 通知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公室。

  • 【分享】中医经络检测仪与量子弱磁共振分析仪区别

    【分享】中医经络检测仪与量子弱磁共振分析仪区别

    中医经络仪与量子弱磁共振分析仪区别 1.经络检测仪是主要是依据中医的原理出发,以采集人体生物弱电流为基础。在操作方面比较复杂一点,因为需要采集手脚对称的十二个经络二十四个原穴的生物电阻值,经过数据库的对比分析,然后得出人体的亚健康分析报告,需要受测者脱鞋脱袜子的。但检测结果的准确率是相当高的。经络仪的分析主要是从人体的虚实症(过虚或过旺)去分析的。最重要的是软件有产品录入后台,可提前将产品在相对应的病症后面录入,这样,取得的报告里就会有相应的处方出来。对保健产品销售有很好的销售作用。 2.量子检测仪是从西医的角度出发,以采集人体弱磁场数据为基础,操作方面比较简单,仅需手握检测棒,就可以得出各种数据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的准确程度逊于经络仪。软件有产品录入后台,可提前将产品在相对应的病症后面录入,这样,取得的报告里就会有相应的处方出来。对保健产品销售有很好的销售作用。经络仪适合于保健品行业,小型诊所,家用,美容会所等。量子仪对于保健品直销来说比较合适,是一款很好的销售工具。总结来说:经络仪操作复杂,要脱鞋脱袜子,三分钟左右检测完,但准确率高,销售用及家庭自用都很好。量子仪操作简单,只要手握检测棒就可以检测,一分钟检测完,但准确率要稍差一些,在销售方面来说比较占有优势。科力源亚健康检测仪器厂成立于2001年,是集亚健康检测仪器(中医经络检测仪和量子弱磁场共振分析仪)软件/硬件研发、设计、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企业。主要面向各生物科技公司、保健品公司、直销团队、美容连锁机构、医药诊所、养生会所等供货。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8/201208151618_384026_2579921_3.jpg

  • 环境影响评价及检测项目

    [font=微软雅黑]点击链接查看更多:[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14269.html[/url]环境影响评价检测[/font][font=微软雅黑]环境影响评价及检测项目[/font][table=650,#ffffff][tr][td=1,1,139][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ize=14px][font=&]类别[/font][/size][/font][/align][/td][td=1,1,180][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ize=14px][font=&]依据标准[/font][/size][/font][/align][/td][td=1,1,249][align=center][font=微软雅黑][size=14px][font=&]检测项目[/font][/size][/font][/align][/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生活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污废水、海水[/size][/font][/td][td=1,1,180][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size][/font][/td][td=1,1,249][font=&][size=14px]pH、总硬度(以CaCO[sub][font=微软雅黑]3[/font][/sub][/size]计)、SS、溶解性总固体、COD、高锰酸盐指数、BOD[sub][font=微软雅黑][size=14px]5[/size][/font][/sub]、挥发酚、氟化物、硫化物、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挥发性酚、砷、汞、铁、锰、六价铬、镉、石油类[/font][/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环境空气、大气污染物[/size][/font][/td][td=1,1,180][font=微软雅黑][size=14px]《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size][/font][/td][td=1,1,249][font=&][size=14px]SO[sub][font=微软雅黑]2[/font][/sub][/size]、NO[sub][font=微软雅黑][size=14px]2[/size][/font][/sub]、HCL、CO、氨、甲醛、TSP、PM10、TVO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HF、HCl、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烟尘、烟气黑度、可吸入颗粒物等[/font][/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噪声[/size][/font][/td][td=1,1,180][font=&][size=14px]《声环境质量标准3096-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size][/font][/td][td=1,1,24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厂界噪声、区域噪声、交通噪声、敏感点噪声[/size][/font][/td][/tr][tr][td=1,1,139][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室内空气[/size][/font][/td][td=1,1,180][font=微软雅黑][size=14px]《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公共场所空气中氨测定方法》[/size][/font][/td][td=1,1,249][font=&][size=14px]甲醛、氨、苯、甲苯、二甲苯、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氮[/size][/font][/td][/tr][/table]

  • 【转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 【“仪”起享奥运】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办法》已经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9日[/align][align=center][b]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b][/align][align=center](2024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align]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13764.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url]》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按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规划范围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在管理对象、管理内容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衔接,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组织实施减排工程,挖掘减排潜力,优化配置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和管理市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应当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的专家,不得参加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论证、审查。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运输、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第十一条 编制除指导性规划以外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第十二条 编制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规划范围所在生态环境分区相关管控要求。产业园区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区域评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公开发布。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对符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清单和环境影响区域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及类别,或者依法不再对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前款所称的产业园区,包括经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省人民政府明确纳入产业园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第十三条 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单位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或者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重大分歧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进一步论证。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十五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前,应当指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审查小组应当提交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草案以及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未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专项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未提交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就未予采纳部分逐项作出说明,书面说明存档备查。第十七条 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产业园区规划,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跟踪评价结果和改进措施应当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加强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单位不得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的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审批,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实行分级审批。除依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外,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单位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依法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专家评审、技术评估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包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修改时间。听证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推行告知承诺制,加强环评服务调度和技术咨询服务,精减证明材料,推进环评信息共享。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取得的证明材料,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促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合理配置。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的;(二)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三)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后,未依法重新或者补充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四)未按照要求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在组织跟踪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跟踪评价严重失实,或者未落实改进措施的。第二十九条 规划审批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审查意见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二)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且未书面说明理由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拒绝、阻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三十一条 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由负有管理权限的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审查小组的部门代表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国家专家库管理的专家,依照相关规定报送国家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align=center]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的说明[/align][align=center]——2023年9月19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align][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 席峰[/align]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起草背景一是贯彻国家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的战略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强化美丽安徽建设的法治保障,需要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以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具体措施,提高法的可操作性、执行性。二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下,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开展环境影响区域评估改革,施行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改革试点,建立项目环评审批跟踪服务制度,为促进企业发展、保障有效投资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一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保障的经验做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污染物排放指标保障等落实还不到位等,有必要通过立法推进环境要素保障制度化、长效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环境要素法治保障。二、起草过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提请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送审稿)》的请示。省司法厅承办后,书面征求了各市人民政府和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公开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赴滁州市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和部门协调会,反复修改完善,经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形成了《办法(草案)》。2023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办法(草案)》。三、主要内容(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源头预防。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中,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第四条)。建立环评的协同治理体系,研究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体系(第五条)。明确应当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具体情形(第十七条)。(二)强化建设项目环境要素保障。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减排工程,充分挖掘减排潜力,腾退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六条)。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促进建设项目环境要素合理配置(第二十五条)。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未纳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不再纳入环评管理(第十八条)。(三)优化环评审批制度。明确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要求和审批原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环评的审批权限及分级审批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推行告知承诺制,精减证明材料(第二十三条)。(四)提升环评技术服务质量。补充编制规划环评文件的技术机构责任。加强对环评技术单位及其编制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对阻挠监督检查、编制虚假环评文件的,设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办法(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align=center]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align][align=center]——2024年7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align][align=center]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吴椒军[/align]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月24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25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26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有些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环节,有利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集中民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活动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总则中增加一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专家、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作出规定。(表决稿第七条)二、关于加强促进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保障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就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建议作出以下两个方面修改:1.进一步完善产业园区开展区域评估的内容。在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对符合区域评估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再对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并增加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产业园区范围,以保障建设项目落地。(表决稿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2.明确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十八条第三款中增加规定,“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以利于实践中各方对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准确把握,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效率和实施效果,促进改建、扩建项目落地。(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三款)三、关于法律责任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强化跟踪评价改进措施的约束力;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编制环评文件技术单位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关于专家违法仅作除名的处罚规定不能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其一,加强跟踪评价改进措施的约束力,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实施效果,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增加未落实改进措施依法给予处分的相关规定。(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其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对接受委托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单位相关违法行为,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修改稿第三十一条对此已作了指引性规定,同时,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涉及中央国家机关职责,因此以不作重复规定为宜,建议不作具体规定。其三,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条关于专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规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加处罚种类、加大处罚幅度。因此,建议与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保持一致,对该条不作修改。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对部分文字作了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对于进一步提高我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经过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以及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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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本大纲对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知识由低到高提出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的要求,它们分别为:了解:指经过培训有初步的认识。熟悉: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掌握:指经过培训能够理解、记住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第一章 环境影响评价与管理概论1.了解有关环境的基本概念。2.熟悉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和主要的法律制度。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特点。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要求一、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1.了解环境影响评价要解决的基本问题。2.了解环境影响评价遵循的基本技术原则。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本内容和工作程序1.熟悉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2.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3.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制要求1.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文件编制的要求。2.熟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编制的技术要求。第三章 污染源调查与工程分析一、污染源调查1.了解污染源与污染物分类及其调查方法;2.了解不同类型污染源调查的主要内容;3.掌握污染物排放量(源强)确定的方法。二、工程分析1.了解工程分析的作用;2.熟悉工程分析的技术原则;3.掌握工程分析的方法、内容和要点;4.掌握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提出的基本要求;5.掌握项目建设外环境调查的基本要求;6.熟悉典型行业建设项目环境问题分析要点。第四章 清洁生产评价一、清洁生产概述1.掌握清洁生产的定义,审核的基本思路;2.了解清洁生产促进法的主要内容;3.掌握分析废弃物产生的原因和产生方案的八个方面。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1.掌握清洁生产指标选取原则及评价指标的含义。三、清洁生产评价方法1.掌握评价方法、评价程序和评价等级。四、清洁生产标准介绍1.了解典型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第五章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一、概述1.熟悉大气污染的有关概念;2.了解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任务、特点及工作程序。二、评价等级1.掌握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的判别方法;2.熟悉各等级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的工作内容。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1.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的布点原则、方法及监测制度;2.熟悉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方法。四、污染气象1.熟悉风场的有关概念及污染特征;2.熟悉大气稳定度、逆温的含义,掌握P-T大气稳定度判别方法;3.掌握大气扩散参数的含义及其经验公式;4.熟悉大气边界层内风速随高度变化的统计分析方法;5.了解常见的不利气象条件及其特点;6.了解污染气象调查的基本内容。五、大气环境影响预测1.了解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目的、方法、工作内容;2.熟悉有风点源高斯烟羽扩散模式适用条件及特点,掌握地面轴线及最大落地浓度计算;3.了解静小风、颗粒物、面源及长期浓度计算模式,卫生防护距离的估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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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核设施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苏自强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10  电话:(010)65646132  邮箱:hssffc@mee.gov.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555257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5746223.pdf]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6472632.pdf]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核设施退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格式和内容(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8/W020220802563056951233.doc]4.征求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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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color=black][size=3][font=宋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font][/size][/color][color=black][size=3][font=宋体]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谱尼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font][/size][/color]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

  • 【“仪”起享奥运】牛蛙养殖环境影响评价

    [font=&][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1、牛蛙养殖项目是否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2、牛蛙养殖是否属于环评名录中“内陆养殖”的“围网养殖”,需不需要编制报告表?回复:您好!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网址http://www.china-eia.com/xmhp/hpzcbz/202108/t20210818_858193.shtml)中第(十九) 条“内陆养殖项目环评类别的判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内陆养殖指在内陆水域进行的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投饵养殖项目,既不涉及环境敏感区也不采用网箱和围网进行养殖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池塘养鱼项目,不属于围网、网箱投饵养殖,根据名录“5内陆养殖0412”相关规定,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议结合上述有关解答,确定具体项目环评管理要求。[/back][/color][/font]

  • 土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即将实施,现状监测因子选取你了解吗?

    [list]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法中第十八条指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8年9月13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随之孕育而生。该导则为生态环境部首次发布, 2019年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b]导则关注[/b]导则提出建设项目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影响类型、影响途径,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工作。[b]导则关注[/b]导则规定了现状监测布点原则、监测点数的确定、现状监测取样方法、现状监测因子确定及现状监测频次的要求。[/list]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原创】国务院新政令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笔者为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发现他们的环境检测项目中即包括相关内容,找到了环境检测的技术专家,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咨询,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原创大赛】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过程中的酸甜苦辣

    【原创大赛】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过程中的酸甜苦辣

    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过程中的酸甜苦辣一、监测方案1.1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1.1.1监测布点根据区域气象特征及项目周边环境,本次评价共布设2个环境空气监测点。 表 1‑1 环境空气监测点情况一览表编号监测点名称现状及规划功能1#A居住区2#B居住区1.1.2监测因子、监测时间、监测频率监测因子:TSP、PM10、SO2、NO2、氟化物。监测时间:连续7天。监测期间同时观测各点位的风向、风速、气温和气压。 监测频次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09/201209141527_390990_2000796_3.jpg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1.2.1监测布点根据项目周边地表水分布情况,共设4个监测点。监测布点详见表 1-3和附图1。表 1‑3 地表水监测点情况一览表编号监测点名称1#S12#S23#S31.2.2监测因子、监测时间、监测频率监测因子:pH、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SS、硫化物、氟化物、氨氮、TP、石油类、挥发酚、硫酸盐、Pb。监测时间及频率:连续采样3天,每天1次1.3 声环境质量现状监测1.3.1监测点位及监测项目本次噪声监测设1个噪声监测点,测量每个监测点昼间等效A声级Ld和夜间等效A声级Ln,。1.3.2监测时间连续监测2天,每天4次,上午、下午、上半夜、下半夜各1次。二、标准依据[

  • 环境监测上岗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职业资格会被取消吗?

    据中国政府网11月24日消息,国务院取消了保荐代表人资格许可等67项“金饭碗”职业证书的行政审批和许可。 按照中国政府网的解读,这次取消职业资格的主要原则是,国务院部门设置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行业管理确有需要且涉及人数较多的职业,可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置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部门设置实施的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并不密切或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进行管理的,按程序提请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国务院行业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自行设置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经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纳入国家统一规划管理。据称,本次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将进一步降低就业创业门槛、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促进职业资格的规范管理,减轻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的负担。环境监测上岗证和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虽然没有在这次国务院发布的取消项目中,但以后会不会被取消?

  • 【原创】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国务院令,《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出台,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做出原则性规定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此《条例》的出台得以细化。根据最新出台的《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通过对《条例》的研读,笔者发现,新条例的出台其实就意味着,需从规划实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笔者为对此进行深入了解,发现他们的环境检测项目中即包括相关内容,就以上问题进行了详细咨询,专家表示:新项目的投产,会对周围的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在规划过程前,就应当对环境影响作出及时的评价,新项目建成后,最好也要对环境作一次检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我们不一YOUNG】环境影响评价

    [font=宋体][font=宋体]问题:广东某地拟新建日压缩转运生活垃圾超过[/font][font=Calibri]150[/font][font=宋体]吨的镇级转运站(非小区、生活社区配套转运站),请问是否需要按名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font][/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回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font][font=Calibri]2021[/font][font=宋体]年版)》的规定,日转运能力[/font][font=Calibri]150[/font][font=宋体]吨及以上的生活垃圾[/font][font=Calibri]([/font][font=宋体]含餐厨废弃物[/font][font=Calibri])[/font][font=宋体]转运站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font][/font]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范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31日。  联系人: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张秀志  电话:(010)65646167  传真:(010)65646124  邮箱:hssffc@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08535221186457.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0853522164578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08535222255716.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放射性固体废物近地表处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格式与内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5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 某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要做一个关于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本科毕业论文,那位大虾可以说一下需要注意拿些事项?需要检测“三废“与噪声的哪些主要项目?谢谢!

  • 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

    我要做一个关于大酒店的环境影响评价的本科毕业论文,那位大虾可以说一下需要注意拿些事项?需要检测“三废“与噪声的哪些主要项目?谢谢!

  • 【讨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预防规划实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和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下简称综合规划),以及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性影响;  (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累积性影响;  (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结合本行业规划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并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资料的信息共享制度。  第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所需的费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并切实加强支出管理。  第二章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  第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综合规划,应当同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并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规划编制机关编制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是,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环保部对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解释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1192号关于环境影响评价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1192号吉林化工学院:  你院《关于环境评价有关资质使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环评工程师登记类别变更时的资质使用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环评机构所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须由该机构相应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主持。环评工程师的登记类别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发生变更时,应以环评工程师编制时的登记类别进行存档。  二、关于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评工程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在环评工程师转岗或调离原单位导致环境影响报告书无法继续编制时,可由原单位同一登记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继续主持完成编制。相关责任应由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中具体负责主持并签字的环评工程师承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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