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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学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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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工程

    【内容简介】全书共两篇、十二章,1-4章为总论,分别介绍了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和知识以及处理技术系统工程、处理工程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评价方法等。5-12章为分论,分别对各种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处理系统工程及技术方法、包括原理、工艺流程、技术方法,主要设备和最终处置等进行了介绍。最后提出了固废处理的现代化建设。因此,本书是一本全面、系统的专著。序 前言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概论 第二章 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工程 第三章 固体废物处置工程 第四章 固体废物处理工程效益评价 第二篇 分论 第五章 黑色冶金与电力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六章 有色冶金工业固废处理工程 第七章 矿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八章 石油化学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九章 化学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十章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十一章 污泥与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工程 第十二章 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展望 参考文献[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84584]固体废物管理工程.rar[/url]

  • 石油工业固体废物处理与利用

    [size=16px] 石油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繁多,成分复杂,治理的方法和综合利用工艺多种多样。十几年来,国内外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开发出一批技术成熟、经济效益高的处理和综合利用技术,目前主要采取的技术措施有:化学反应、物理分离、焚烧、填埋等[/size][b][size=16px][color=#00d100]1、化学反应法:[/color][/size][/b][size=16px]该方法主要利用废物的某些化学特性,使用相应的化学药剂进行废物性质的改善或回收某些有用成分。如:可以用硫酸或二氧化碳中和法处理石油炼制业中的废碱液,并从中回收环烷酸及其盐类或粗酚、碳酸钠等,用硫酸中和法化纤工业废液中的对苯二甲酸,可以用烧碱或纯碱中和废酸液,用氨吸收法处理废酸液生产硫酸铵,利用硝酸溶解法从废催化剂中回收银等。[/size][color=#00d100][b][size=16px]2、物理分离法:[/size][/b][/color][size=16px]这个方法主要是利用废物中某些成分之间的物理特性的差异,从而达到分离目的。如用活性碳吸附法治理甲乙酮生产废酸,用热分解法从废酸液中回收硫酸、用蒸馏法从有机合成厂的有机氯化物废液中回收有机氯,从杂醇废液中回收甲醇等。[/size][b][color=#00d100][size=16px]3、填埋法:[/size][/color][/b][size=16px]土地填埋是最终处理固体废物的一种较经济的方法,其实质是将固体废物铺成一定厚度的薄层,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填埋仍是一个石油化工企业不可缺少的废弃物处理方法。[/size][b][size=16px][color=#00d100]4、焚烧法:[/color][/size][/b][size=16px]石油化学固体废物大部分含有有机物,因此焚烧可使废物的重量和体积减少80%以上,同时可使各种有害成分转化为无害物质,还可回收热能。目前我国石油化工企业已建立了数十个固体废物焚烧炉。如长岭炼油化工厂选用顺流式回转焚烧炉处理“三泥”,总投资90万元,总费用42.6万元/a(处理250kg滤饼/h);燕山石化公司炼油厂用流化床焚烧炉处理“三泥”20.5万t/a,总投资约1000万元,处理成本53.67元/m[sup]3[/sup],占地面积4200m[sup]2[/sup];荆门炼油厂用回转窑式焚烧炉处理污水场“三泥”700kg/h,每焚烧1t滤饼的 运行成本为16.4元,烟气出口温度达700℃,正在考虑余热利用。[/size]

  • GB 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基准含氧量

    我想问一下各位老师,我们测得一根排气筒排放指标是按照GB 31571-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它里面写了“焚烧类有机废气排风口、工艺加热炉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浓度,需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那我们测得这个用的燃料是生物质燃料,那按照这个标准来说,是不是无论什么燃料,基准含氧量都是3%。

  • 怎样处理化学工业废水?

    化学工业废水主要来自石油化学工业、煤炭化学工业、酸碱工业、化肥工业、塑料工业、制药工业、染料工业、橡胶工业等排出的生产废水。化工废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是:首先应改革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污染物,防止废水外排,进行综合利用和回收;必须外排的废水,其处理程度应根据水质和要求选择。一级处理主要分离水中的悬浮固体物、胶体物、浮油或重油等。可采用水质水量调节、自然沉淀、上浮和隔油等方法。二级处理主要是去除可用生物降解的有机溶解物和部分胶体物,减少废水中的生化需氧量和部分化学需氧量,通常采用生物法处理。经生物处理后的废水中,还残存相当数量的COD,有时有较高的色、嗅、味,或因环境卫生标准要求高,则需采用三级处理方法进一步净化。三级处理主要是去除废水中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污染物和溶解性无机污染物。常用的方法有活性炭吸附法和臭氧氧化法,也可采用离子交换和膜分离技术等。各种化学工业废水可根据不同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外排水质的要求,选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改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我部组织编制了生态环境标准《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谭玉菲电话:(010)84924935传真:(010)84926394电子邮箱:tanyf@craes.org.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邮编:100012)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曹婷、谢德援电话:(010)65645608 、65645607传真:(010)65645555邮箱:quyuchu@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11070831.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11070832.pdf]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11070833.pdf]《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学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7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抄送: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气候司,环评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

  • 【转帖】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全套卷)

    1.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 废水卷作 者: 组织编写 I S B N: 7502527621 出 版 社: 化学工业 出版日期: 2001-9-1 定 价: 98元 内容简介本书为《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中的废水卷,介绍了工业废水的来源、性质,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减少污染物产生的途径,废水处理工艺设计的废水处理工程设计的原理、数据和计算方法。内容紧密联系实际,实用性强。全书共三篇。第一篇共13章,介绍了13个行业废水的来源,强调通过清洁生产和循环、回收、再用,节约用水和减少废水、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第二篇为废水处理工艺设计,重点论述较成熟的废水处理单元操作和单元过程,并注重最新工艺的原理、参数和设计计算方法;第三篇介绍了19个典型工程实例。附录部分收录了有关水质标准。本书可供工业企业及科研、设计单废水处理设计和工程技术人员使用,也可供环境管理技术人员和高校相关专业师生参考。本书目录第一篇 废水的来源、性质与防治技术 第一章 啤酒废水 第二章 酒精工业废水 第三章 肉类加工工业废水 第四章 油脂工业废水 第五章 纺织工业废水 第六章 制浆造纸工业废水 第七章 制革工业废水 第八章 化学工业废水 第九章 石油工业废水 第十章 制药工业废水 第十一章 机械加工工业废水 第十二章 钢铁工业废水 第十三章 有色金属工业废水第二篇 废水处理单元技术 第一章 预处理 第二章 物理分离 第三章 膜分离与离子交换 第四章 化学处理与消毒 第五章 活性污泥法 第六章 生物膜法 第七章 厌氧生物处理工艺 第八章 废水自然净化处理第三篇 废水处理厂/站的设计及运行 第一章 废水收集和提升系统的设计 第二章 废水处理厂的设计 第三章 废水处理厂的技术经济分析 第四章 废水处理厂的监控 第五章 工程实例[URL=http://home.imhb.cn/indexCF/home/MyDocumentDown.aspx?MSAutoID=147595]http://home.imhb.cn/indexCF/home/MyDocumentDown.aspx?MSAutoID=147595[/URL]2.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废气卷)【作者】刘天齐主编【形态项】开本 787毫米×1092毫米,1/16,精装,765页,1226千字【出版项】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年5月【ISBN号】7-5025-2470-3/X19【原书定价】85.00元【主题词】三废处理 工程技术 废气【参考文献格式】刘天齐主编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1999年5月内容简介本书为《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的废气卷,主要为控制和治理大气污染提供技术方案、治理方法、设备(或装置)选型和设计方法,以及地区(或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全书共分四篇20章。第一篇污染源,主要介绍污染源调查评价,废气的种类、来源、特征及危害,以及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的估算等;第二篇废气治理技术,按污染来源及污染物性质特征分别介绍;第三篇废气治理设备设计,主要包括除尘装置、吸收和吸附装置、换热装置和净化系统等的设计;第四篇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主要介绍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的原则和方法,大气污染物理和化学,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清洁生产审计等。最后附有常用参数和部分国家标准。[URL=http://home.imhb.cn/indexCF/home/MyDocumentDown.aspx?MSAutoID=147596]http://home.imhb.cn/indexCF/home/MyDocumentDown.aspx?MSAutoID=147596[/URL]3.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固体废物卷)【作者】聂永丰主编【形态项】开本 787毫米×1092毫米,1/16,精装,802页,1221千字【出版项】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0年2月【ISBN号】7-5025-2718-4/X26【原书定价】90.00元【主题词】三废处理 工程技术 固体废物【参考文献格式】聂永丰主编 北京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00年2月内容简介本书是《三废处理工程技术手册》的固体废物卷,是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的手册类工具书。本书全面系统地讨论了固体废物,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危险废物在内的来源、性质、分类、运输、贮存、前处理、后处理(包括物理、化学、微生物、焚烧等)和最终处置及实例,以及固体废物的资源化等。共分为六篇:第一篇概论,第二篇污染源,第三篇收集、运输及贮存,第四篇处理技术,第五篇资源化技术,第六篇最终处置技术[URL=http://home.imhb.cn/indexCF/home/MyDocumentDown.aspx?MSAutoID=147607]http://home.imhb.cn/indexCF/home/MyDocumentDown.aspx?MSAutoID=147607[/URL]

  •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的治理对策

    首先进一步重视固体废物管理。固体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工程方面不可能在真空中实现,决策者必须了解他们的行动所造成的政治和社会影响,在大力倡导COD、SO2减排的同时,要加强对固体废物的管理;加强环保、经济、财税、贸易、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形成综合管理力量,改变目前环境监管不到位、相关制度法规不健全的状况,防范表面上“发展循环经济”、实际上以再次污染环境换取经济利益的问题发生。其次,建设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体系。对固体废物回收处理利用产业进行科学规划,整顿规范固体废物回收市场,尽快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逐步提高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理率和资源化水平。扶持发展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和产业,加快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和产业中心建设,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 《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发布!

    4月8日,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通过的《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佛山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3年12月29日佛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本条例所称工业固体废物,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第三条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应当坚持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合理处置、全程监管、降低危害和污染担责。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应当与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协作,通过区域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方式,加强区域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开展辖区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设施设备的区域布局,鼓励社会力量依法投资、建设和运营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政府投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完善工业固体废物交易、公众查询等服务,提高数据共享、数据决策、数据监管、数据服务能力。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积极推动物联网等新型信息化技术,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服务工作中的应用。第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登记,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属于工业危险废物的,应当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申报。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根据经营范围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需要,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购买服务、专项培训、提供示范文本等方式,为前款责任人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提供指导和帮助;并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市场主体服务条例》的规定,为有关责任人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服务保障。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相关工作,为所在行业提供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相关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本行业自律、规范会员经营行为,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政策解读、人才培训等工作。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运输证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等主体资格信息,以及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要求的工艺技术方案、污染防治措施、处理方式等技术能力信息,通过合理方式集中统一公开,方便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查询。第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他人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以及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受托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第十一条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督促工业集聚区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鼓励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在工业集聚区的出入口、内部道路等地段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为视频监控设备与监管平台联网提供技术对接标准。工业集聚区建设单位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对工业聚集区范围内发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二条土地或者场地的出租人应当定期检查出租场地,对可能存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及时报告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行业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支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先进、成熟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措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管理计划,采用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率,降低或者消除对环境的危害;鼓励其依法自行利用、处置或交由综合利用企业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没有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污染控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在相关产物中标注有害成分。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际,鼓励行业协会、企业依法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环境风险,依法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特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交由另一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综合利用的制度,规范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南,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去向及综合利用全过程环境监管。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工业固体废物作为产品或者生产替代原料的,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二)符合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综合利用产品进行采样监测,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第十七条生活垃圾焚烧厂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优先保障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不得影响生活垃圾焚烧炉污染物排放达标;(三)不得影响焚烧炉正常运行;(四)只能焚烧处置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十八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相关规定主动开展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之前,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标准,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排污许可管理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排污许可管理等日常环境监管依据。在鉴别完成前,前款规定的工业固体废物不得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第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管理机制,统筹规划布局合理、规范安全、交售方便的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加强对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监督管理;可以根据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的方法对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定。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符合前款工业危险废物收集网络的布设要求,依法对收集贮存设施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配备气体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静电接地装置等安全设施。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在收集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工业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范环境风险。第二十条工业危险废物的综合利用,除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还应当开展危险特性监测,未消除危险特性的仍按工业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物的危险特性开展抽样检测,抽样检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列入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一)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中产生工业危险废物的;(二)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三)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的;(四)工业危险废物年产量在十吨及以上的单位,核定的工业危险废物种类、数量与产生工业危险废物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明显不符的;(五)其他依法需要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更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名录确定之日起十日内,为列入名录的企业提供与监管平台联网所需的建设标准和技术对接标准。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应当采用智能监控设备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控,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市工业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等特点,编制本市工业危险废物重点关注清单并制定治理方案,加强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群众监督举报制度,完善举报奖励等级划分、办理流程和举报人信息保护等工作要求。对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及时告知举报人;对举报属实的,根据举报线索价值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奖励;匿名举报的,经查实也应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执法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申报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前款规定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工业危险废物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委托他人收集、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二十八条工业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安装智能监控设备并进行全过程监控的;(二)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联网的;(三)未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分享】浅谈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

    固体废物具有两重性,它虽占用大量土地,污染环境,但本身又含有多种有用物质,是一种资源。20世纪70年代以前,世界各国对固体废物的认识还只是停留在处理和防止污染上。70年代以后,由于能源和资源短缺,以及对环境问题认识的逐步加深,人们已由消极的处理转向再资源化。资源化就是采取管理或工艺等措施,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有利用价值的物资和能源。 固体废物再资源化的途径很多,但归纳起来有五个方面: (1)提取多种金属金属回收不仅有较高的经济效益,并且能防止金属(尤其是重金属)的扩散所造成的污染。 (2)生产建筑材料 利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具有广阔的前景。用工业废渣生产建筑材料,一般不会产生污染问题,因而是消除污染,使大量工业废渣资源化的主要方法之一。用途:生产碎石、水泥、硅酸盐建筑制品、铸石、微晶玻璃、矿渣棉和轻质骨料。 (3)生产农肥 城市垃圾、粪便、农业有机废物等可经过堆肥处理制成有机肥料。工业废渣在农业上的利用主要有两种方式,即直接使用于农田和制成化学肥料。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在使用工业废渣作为农肥时,必须严格检验是否有毒,有毒物质必须先分离出去。 (4)回收能源 固体废物资源化是节约能源的主要渠道。那些热值很高工业固体废物,具有潜在的能量,可以充分利用。 日本科技人员从含油量为2%的下水道污泥中回收油。德国拜尔公司每年焚烧2.5万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蒸汽利用有机垃圾、植物秸杆、人畜粪便中的碳化物、蛋白质、脂肪等,经过发酵可生成可燃性的沼气,其原料广泛、工艺简单,是从固体废物中回收生物能源、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 (5)取代某种工业原料 总之,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对减少和消除固体废物的危害,保护环境,节约原材料和能源有重大意义。我们在处理固体废物时,要考虑进行综合利用,使之再资源化,但是这些都建立在垃圾分类基础之上。

  • 固体废物处理办法之热分解

    固体废弃物热解是指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使可燃性固体废物在高温下分解,最终成为可燃气体、油、固形碳的化学分解过程,是将含有有机可燃质的固体废弃物置于完全无氧的环境中加热,使固体废弃物中有机物的化合键断裂,产生小分子物质(气态和液态)以及固态残渣的过程。固体废物热解利用了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使得固体废物受热分解。热解法与焚烧法相比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过程,焚烧是放热的,热解是吸热的;焚烧的产物主要是二氧化碳和水,而热解的产物主要是可燃的低分子化合物:气态的有氢、甲烷、一氧化碳,液态的有甲醇、丙酮、醋酸、乙醛等有机物及焦油、溶剂油等,固态的主要是焦炭或碳黑。焚烧产生的热能量大的可用于发电,量小的只可供加热水或产生蒸汽,就近利用。而热解产物是燃料油及燃料气,便于贮藏及远距离输送。热解原理应用于工业生产已有很长的历史,木材和煤的干馏、重油裂解生产各种燃料油等早已为人们所知。但将热解原理应用到固体废物制造燃料,还是近几十年的事。国外利用热解法进行固废处理已达到工业规模,虽然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实践表明这是一种有前途的固废处理方法。热分解过程由于供热方式、产品状态、热解炉结构等方面的不同,热解方式各异:1.按供热方式可分成内部加热和外部加热。外部加热是从外部供给热解所需要的能量。内部加热是供给适量空气使可燃物部分燃烧,提供热解所需要的热能。外部供热效率低,不及内部加热好,故采用内部加热的方式较多。2.按热分解与燃烧反应是否在同一设备中进行,热分解过程可分成单塔式和双塔式。3.按热解过程是否生成炉渣可分成造渣型和非造渣型。4.按热解产物的状态可分成气化方式、液化方式和碳化方式。5.按热解炉的结构将热解分成固定层式、移动层式或回转式。由于选择方式的不同,构成了诸多不同的热解流程及热解产物。

  • 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b]一、政策制定背景[/b]根据2022年修订的《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为贯彻省固废条例要求,我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编制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要求进行明确,同时强化服务保障,对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小微产废企业提出个性化精准要求。[b]二、《管理办法(试行)》的总体考虑一是突出风险防范,明确管理要求。在联单形式上,[/b]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运行电子转移联单,并且统一了电子联单的样式以及联单编码规则。[b]在工作责任上,[/b]明确移出人、承运人、接收人在联单发起、运输、接收过程中的工作要求。[b]在时间要求上,[/b]原则上要求移出人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时就应发起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核实联单信息后方可开始转移,接收人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b]二是强化服务保障,优化流程管理。丰富转移形式,[/b]根据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实际情况,在车、船等传统转移方式基础上,充分考虑并明确以管道、输送带等非交通工具转移方式的管理要求,同时明确了跨省转移的电子联单管理要求,针对应急等特殊情况,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补录转移信息。[b]优化联单种类,[/b]为服务大宗工业固体废物每日转移量大的情况,个性化推出大宗工业固体废物联单,单类工业固体废物平均每日通过道路运输车辆转移5批次及以上的移出人,可按日填写、运行大宗联单。[b]提升小微企业服务,[/b]小微园区产废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可由小微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统一收运点的,可豁免运行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b]三、《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b]该办法包括4个章节和两个附件。[b]一是适用范围。[/b]明确办法适用一般工业固废电子转移联单管理。[b]二是联单运行。[/b]明确转移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从联单发起、承运管理、接收管理等三个方面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全过程管理要求,从非交通工具转移、跨省转移管理、小微企业联单运行、大宗联单、联单补录明确五种不同情形的联单管理要求。[b]三是职责分工与协作。[/b]明确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以及协作机制。[b]四是附则。[/b]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编码规则、相关术语解释、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 。两个附件分别是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普通联单和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样式及填写说明。[b]四、《管理办法(试行)》解读单位及解读人[/b]解读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解读人:冯诚伟联系电话:0571-28885051

  • 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现状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size=16px][color=#222222]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中最受关注的是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电子废物和一般工业废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急剧增加的固体废物超过了生态系统的承载力,而且其任意堆放和不合理的处置使自然生态系统遭受破坏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color][/size][/font]

  • 【分享】有害固体废物和采集制样测试方法

    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采集制样测试方法:固体废物是指被丢弃的固体和泥状物质,包括从废水、废气中分离出来的固体颗粒,简称废物。被丢弃的非水液体,如废变压器油等由于无法归入废水、废气类,习惯上归在废物类。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它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形状可分为固体和泥状的;按它的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来源可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包括下水道污泥)、农业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在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鉴别一种废物是否有害可用下列不良后果来定义:①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⑧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④在处理贮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由于上述定义没有量值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人们往往根据废物具有潜在危害的各种特性及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标准实验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有害固体废物特性包括:1.易燃性 2.腐蚀性 3.反应性 4.放射性 5.浸出毒性 6.急性毒性固体废物样品的采集为了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在采集之前要调查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废物类型、排放数量、废物堆积历史、危害程度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如果采集有害废物则应根据其有害特性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 【转帖】2008年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综述

    【转帖】2008年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综述

    [B]状 况[/B]  2008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190127万吨,比上年增加8.3%;排放量为782万吨,比上年减少34.7%;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123482万吨、21883万吨、48291万吨,分别占产生量的64.9%、11.5%、25.4%。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357万吨,综合利用量(含利用往年贮存量)、贮存量、处置量分别为819万吨、196万吨、389万吨。[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9/200909221536_172425_1607912_3.jpg[/img][B]措施与行动[/B]  [B]【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情况】 [/B]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导则》(原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33号),2008年206个城市发布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  [B]【进口废物审批情况】[/B] 2008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2008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08年第11号公告);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明确了进口废物鉴别机构和程序,依法暂停了 17家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申请,向2868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签发了10397份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有关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暨荒漠化综合防治大会精神,持续做好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醒督促各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增强守法意识,不断提升全区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努力将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程序建设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项目,项目建设前期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二、要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执行相关要求产废单位应按照《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等相关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载明工业固废环境管理要求。产废单位要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工业固废污染防治,定期提交执行报告。三、要依法建立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一)环境管理责任制度。产废单位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及分工,采取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措施,落实相关责任制度;产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熟悉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相关法规、制度、标准、规范。(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制度。产废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每年3月底前应在“自治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年度申报登记,相关数据应与企业台账中的固废种类、数量、固废转移情况保持一致。(三)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产废单位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四)积极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并支持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和博乐市产废单位积极在“无废城市”建设框架下,探索“无废工厂”“无废矿区”“无废油田”等建设。四、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内部环境管理(一)建立规范档案。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和《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档案,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管理档案应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对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根据《关于加强危废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鉴别,鉴别报告纳入环境管理档案。(二)规范贮存场所。产废单位应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对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三)落实源头分类。产废单位应按固废类别进行分类贮存,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不符合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等混入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并注明相应固废类别。(四)鼓励源头减量。对于纳入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的产废单位,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鼓励产废单位采取自建利用设施等开展内部循环利用。五、要依法强化固体废物转移环境管理(一)加强委外转移利用处置管理。产废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要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鼓励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直接委托给具备完善的环保手续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降低中间环节环境风险。(二)完善转移交接档案管理。产废单位应建档保存转移交接记录,如转移时间、种类、数量、交接人、去向等材料,并督促受委托方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实际运输、利用、处置情况等以及受托方建立的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台账),督促受托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提供全过程的收集、利用、处置情况的反馈信息。(三)严格落实跨省转移要求。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的,应当通过“新疆政务服务网”填写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表并上传相关材料,完成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进行跨省转移利用。六、要依法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环境管理产废单位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优先对工业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综合利用过程应遵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导则》(HJ1091)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严禁以利用名义非法转移、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对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相关要求的工业固体废物可进入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置;以满足采矿需要、土地复垦等为目的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充填、回填矿坑的活动,要依法履行环评手续,确保环境安全。自治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紧紧围绕美丽新疆建设,拿出真招实举,不断巩固提升生态环境质量,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新疆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有效保障全区经济运行稳定增长。[align=right]2023年11月15日[/align]

  • 【分享】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制样测试方法概要

    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人类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它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化学性质可分为有机废物和无机废物;按形状可分为固体和泥状的;按它的危害状况可分为有害废物和一般废物;按来源可分为矿业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包括下水道污泥)、农业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等。在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工业有害固体废物和城市垃圾。鉴别一种废物是否有害可用下列不良后果来定义:①引起或严重导致死亡率增加,引起各种疾病的增加;⑧降低对疾病的抵抗力;④在处理贮存、运送、处置或其他管理不当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会造成现实的或潜在的危害。由于上述定义没有量值规定,因此在实际使用时人们往往根据废物具有潜在危害的各种特性及其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标准实验方法对其进行定义和分类。有害固体废物特性包括:1.易燃性 2.腐蚀性 3.反应性 4.放射性 5.浸出毒性 6.急性毒性固体废物样品的采集为了使采集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在采集之前要调查研究生产工艺过程、废物类型、排放数量、废物堆积历史、危害程度和综合利用等情况。如果采集有害废物则应根据其有害特性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采样工具尖头钢锹;钢尖镐(腰斧);采样铲(采样器);具盖采样捅或内衬塑料的采样袋。采样程序1.根据固体废物批量大小确定的份样个数(由一批废物中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量取出的样品);2.根据固体废物的最大粒度(95%以上能通过的最小筛孔尺寸)确定份样量;3.根据采样方法,随机采集份样,组成总样,并填写采样记录表。份样量份样量的确定方法:如表所示,可确定每个份样应采的最小重量。所采的每个份样量应大致相等,其相对误差不大于20%。表中要求的采样铲容量为保证一次在一个地点或部位能取到足够数量的份样量。采样方法 1 现场采样:在生产现场采样,首先确定样品的批量,然后按该式计算出采样间隔,进行流动间隔采样。2 运输车及容器采样:在运输一批固体废物时,当车数不多于该批废物规定的份样数时,每车应采份样数按该式(每车应采份样数=规定份样数/车数)计算。当车数多于规定的份样数时,按该表选出所需最少的采样车数,然后从所选车中各随机采集一个份样。在车中,采样点应均匀分布在车厢的对角线上,端点据车角应大于0.5m,表层去掉30cm。3 废渣堆采样法:在渣堆侧面距堆底0.5m处画第一条横线,然后每隔0.5m划一条横线;再每隔2米划一条横线的垂线,其交点做为采样点。制样要求 (1)在制样全过程中,应防止样品产生任何化学变化和污染。若制样过程中,可能对样品性质产生显著影响,则应尽量保持原来状态。 (2)湿样品应在室温下自然干燥,使其达到适于破碎、筛分、缩分的程度。(3)制备的样品应过筛后(筛孔为5mm),装瓶备用。样品水分的测定 称取样品20g左右,测定无机物时可在105℃下干燥,恒重至±0.1g,测定水分含量。测定样品中的有机物时应于60℃下干燥24h,确定水分含量。固体废物测定结果以干样品算,当污染物含量小于0.1%时以mg/kg表示,含量大于0.1%时则以百分含量表示,并说明是水溶性或总量。易燃性的试验方法 鉴别易燃性是测定闪点,闪点较低的液态状废物和燃烧剧烈而持续的非液态状废物,由于摩擦、吸湿、点燃等自发的化学变化会发热、着火,或可能由于它的燃烧引起对人体或环境的危害,仪器采用闭口闪点测定仪。温度计采用1号温度计(-30-170℃)或2号温度计(100-300℃)。防护屏采用镀锌铁皮制成,高度550—650mm,宽度以适用为度,屏身内壁漆成黑色。测定步骤为:按标准要求加热试样至一定温度,停止搅拌,每升高1℃点火一次,至试样上方,刚出现蓝色火焰时,立即读出温度计上的温度值,该值即为测定结果。腐蚀性的试验方法 腐蚀性指通过接触能损伤生物细胞组织、或腐蚀物体而引起危害。测定方法一种是测定pH值,另一种是指在55.7℃以下对钢制品的腐蚀率。现介绍pH值的测定。 仪器采用pH计或酸度计,最小刻度单位在0.1pH单位以下。方法是用与待测样品pH值相近的标准溶液校正pH计,并加以温度补偿。对含水量高,呈流态状的稀泥或浆状物料,可将电极直接插入进行pH值测量。对粘稠状物料可离心或过滤后,测其液体的pH值,对粉、粒、块状物料,称取制备好的样品50g(干基),置于1L塑料瓶中,加入新鲜蒸馏水250mL,使固液比为1:5,加盖密封后,放在振荡机上(振荡频率110±10次/min,振幅40mm)于室温下,连续振荡30min,静置30min后,测上清液的pH值,每种废物取两个平行品测定其pH值,差值不得大于0.15,否则应再取l一2个样品重复进行试验,取中位值报告结果对于高pH值(10以上)或低pH值(2以下)的样品,两个平行样品的pH值测定结果允许差值不超过0.2,还应报告环境温度、样品来源、粒度级配;试验过程的异常现象;特殊情况下试验条件的改变及原因。

  • 【我们不一YOUNG】危险废物经鉴别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后,是否可以作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依据?

    问题:企业危险废物经鉴别,确认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且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第二条(五)“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以及日常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和环境统计等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的描述,鉴别结论是否可以直接作为排污许可证变更工作的依据?回复:根据所述信息,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依法开展危险废物鉴定的,危险废物鉴定结论可作为相关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依据。有关排污许可证变更具体事宜,建议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咨询地方生态环境部门。

  • 【分享】固体废物的热分解

    热分解(或热裂解)是利用热能切断大分子量的有机物(碳氢化合物),使之转变为含碳数更少的低分子量物质的工艺过程。炼油工业早已用来裂解烃类制取低级烯烃。固体有机废物处理中应用热分解是后来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是热分解技术的新领域。热分解在固体废物方面的应用是物料干燥、蒸馏出其中的挥发性成分并导致某些化学反应。虽然热分解的形式也可包括燃烧,但热分解常用间接加热而不用直接加热。现在大多数热解固体废物的系统正是包含着一种一定限度空气不足的燃烧过程。通过热分解可在一定温度条件下,从有机废物中直接回收燃料油、气等。但是并非所有有机废物都适合于热分解,在选择热分解技术时,必需充分研究废物性质、组成和数量,充分考虑其经济性。适于热分解的固体废物有废塑料(含氯者除外)、废橡胶、废轮胎、废油及油泥、废有机污染物等。固体废物热分解一般采用竖炉、回转炉、高温熔化炉和流化床炉等。

  • 【分享】基础知识--固体废物的热分解

    热分解(或热裂解)是利用热能切断大分子量的有机物(碳氢化合物),使之转变为含碳数更少的低分子量物质的工艺过程。炼油工业早已用来裂解烃类制取低级烯烃。固体有机废物处理中应用热分解是后来发展起来的,可以说是热分解技术的新领域。热分解在固体废物方面的应用是物料干燥、蒸馏出其中的挥发性成分并导致某些化学反应。虽然热分解的形式也可包括燃烧,但热分解常用间接加热而不用直接加热。现在大多数热解固体废物的系统正是包含着一种一定限度空气不足的燃烧过程。通过热分解可在一定温度条件下,从有机废物中直接回收燃料油、气等。但是并非所有有机废物都适合于热分解,在选择热分解技术时,必需充分研究废物性质、组成和数量,充分考虑其经济性。适于热分解的固体废物有废塑料(含氯者除外)、废橡胶、废轮胎、废油及油泥、废有机污染物等。固体废物热分解一般采用竖炉、回转炉、高温熔化炉和流化床炉等。

  • 《宿迁市2023年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统领,以我市“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到利用和处置全过程尽快完善制度、市场、技术、监管四个体系,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着力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工业固体废物环境风险,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我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要求,全面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明确工业固体废物整治方案责任清单,相关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市场体系和技术体系建设工作启动,关联产业转型升级、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全面启动推进,全市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强度开始下降,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工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率达35%以上,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作用初显成效,初步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体系。三、工作任务方案共4大类15项重点工作任务:(一)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强化源头管控。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工作、加强技术改造工作、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升级改造工作、推动产业园区整合提升和绿色循环化改造工作以及加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二)健全收贮运体系,畅通处置出路。加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分拣能力建设、完善小微产废企业集中收运体系、加强贮存场所环境整治以及加强涉重金属矿石加工企业排查整治。(三)提高利用处置水平,推动行业发展。补齐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短板、拓宽危险废物利用途径以及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四)强化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构建共治格局。完善统计与管理制度、提升执法水平和力度、落实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信息化管理以及构建环境治理信用体系。四、保障措施为保障工作落实,制定3条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到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把解决工业固体废物突出环境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压实属地的管理主体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跟踪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二)强化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财政、土地、人才、技术等政策支持力度。根据方案工作要求以及政府职能,落实相关资金保障,落实支持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财政负担;将工业固体废物收集、利用处置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范围,保障示范项目建设用地;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吸引社会资本有序参与利用处置能力建设中来;完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方面相关政策,鼓励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工业固体废物专项整治行动宣传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对涉工业固体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力震慑,强化企业法治意识,压实企业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及时公开收集、利用、处置单位规范化管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产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至规范的收集、利用、处置单位。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织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的通知

    [table=86%][tr][td]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山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组织做好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b]一、申报时间[/b]依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其中,2022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最迟于2023年6月底前完成。[b]二、申报对象及内容[/b](一)申报对象为本省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包括已经列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单位、排污许可登记涉及的单位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经核查认为应当申报的单位。(二)填报内容包括产废单位基本情况、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数量、贮存、自行处置利用、转移处置利用等情况,相关数据应与企业管理台账中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转移情况保持一致。产废单位产生的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均应填报至最终利用处置环节。提供的资料与排污许可登记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三)产废单位应在“山东省固体废物智慧监管信息系统”中完成信息报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手册详见附件。[b]三、有关要求[/b](一)产废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落实专人负责申报工作,对固体废物类别、产生量、贮存量、处置利用量等相关数据要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按时申报、数据真实准确。对于未按要求开展申报的,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固废法》及《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二)产废单位应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管理台账并由专人管理,防止遗失,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三)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产废单位的环境监管,督促产废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未如实申报、未按规范要求贮存利用以及非法收运、倾倒、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四)各市生态环境局指导产废单位按照要求申报,对本市申报情况进行初审,适情公开发布本市上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情况。联系电话:0531-51798963,0531-51798269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指南[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9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05/P020230509565575838900.docx]附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申报操作指南.docx[/url][/td][/tr][/table]

  • 【资料】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模式研究进展

    摘 要:由于每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均具有各自的优势和局限性,从技术本身、经济性和环境影响角度分析,均只适宜处理城市固体废物中的某些组分,因此,为了解决这种单一处理方式的不足,城市固体废物需要采取综合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固体废物综合处理系统代表了固体废物处理方式的发展方向。[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20]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模式研究进展.rar[/url]

  • 【资料】浅谈城市固体废物处理

    摘要: 由于城市化速度加快和城市固体废物产量的增加,城市固体废物的处理已成为环境领域研究的热点。在此从城市固体废物的分类入手,分析了城市固体废物的危害,并对目前城市固体废物处理技术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了加快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建议。[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29]浅谈城市固体废物处理.rar[/url]

  •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align=center]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center]公  告[/align][align=center]第 80 号[/align]《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2年9月29日[/align][align=center]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align](2006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八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七件地方性法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订)[align=center]目  录[/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align=center]第一章 总则[/align]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高水平建设美丽浙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全程控制、数字赋能、社会共治。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推动全社会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并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并向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之间通过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统筹规划制定、设施建设、固体废物转移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区域合作和执法联动。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江三角洲一体化发展区域有关省、直辖市以及其他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推动固体废物防治信息互通共联、利用处置能力协作共享、环境风险协管共防。[align=center]第二章 一般规定[/align]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科学技术、商务等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源头减少或者避免固体废物产生,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体废物填埋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自然资源、商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城乡特点,统筹规划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合理布局回收网点,扩大回收服务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建设,推动固体废物回收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连锁化经营,支持通过全链条业务信息平台实现网上预约、上门回收、全程追溯。鼓励固体废物回收服务企业配套建设智能化分拣设施,提高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固体废物分类后可回收物的分拣质量和效率,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等主管部门,在财政补贴、用地安排、能耗指标、租金减免、政府采购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园区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将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和集中处置设施纳入环境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范围,保障设施用地,推动设施共建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基地、静脉产业园、再生资源加工利用基地等一体化环境基础设施,促进各类处理设施、工艺设备共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但是上述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的中转设施或者场所除外。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固体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跨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区域转移处置固体废物的,移出方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签订生态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对象和标准。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环境卫生、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调度机制,对因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无法确定责任单位的固体废物,统筹协调处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资金投入,落实国家税收、金融政策,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开发项目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瓶颈、预期取得标志性成果的,省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予以支持。第十五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推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地方标准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经济和信息化、标准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推动相关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治理综合应用系统(以下简称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并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公安等主管部门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协同联动,实现固体废物全过程追溯和全闭环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利用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科技手段,加强分析研判和预警溯源,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鼓励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建立数字化管理系统,运用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智能化采集数据,并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商务等主管部门,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公布并动态调整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名录,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查询服务和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供需信息发布服务,畅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渠道。第十八条 下列单位安装的物联网监控设备,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一)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以及建筑垃圾中转、消纳场所的运营管理单位;(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第十九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有关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服务。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如实记录相关信息的,视为已按照规定建立管理台账并已履行报送相关信息义务。对可以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报送。第二十条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承运人应当核实固体废物转移联单,没有转移联单的,不得运输。采用联运方式转移固体废物的,前一承运人和后一承运人应当明确运输交接的时间和地点;后一承运人应当核实转移联单确定的移出人信息、前一承运人信息以及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的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贮存、处置或者利用的,应当在转移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跨省转入危险废物应当以综合利用为主,严格控制危险废物转入本省进行焚烧、填埋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大街道工作机构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时,可以要求街道办事处通报辖区内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align=center]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align]第二十三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清洁生产,通过采取工艺设备改造、清洁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等措施,从源头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开发区(园区)应当按照循环经济理念,实施区内循环化改造,引入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项目,促进区内工业固体废物的高效循环利用。第二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开发区(园区)进行建设项目或者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分别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开发区(园区)循环化改造作为环境保护措施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工业固体废物委托他人利用、处置的,应当核实受托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运输责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处置方式等。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核实承运人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和技术能力等,在依法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明确工业固体废物的名称、性状、重量或者数量,运输方式、起运地点、接收地点、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前两款规定的委托人应当督促受托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义务,受托人应当及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委托人。第二十六条 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和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物等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采用标准化、通用性以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优先使用再生原料,建立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回收措施和产品拆卸、拆解、贮存技术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等信息。鼓励光伏太阳能电池板、风力发电机叶片等产品的生产单位按照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促进产品回收利用。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落实生产单位资源环境责任。第二十七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下列信息:(一)每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收集、贮存、拆解、利用、处置信息;(二)运输单位的名称和地址;(三)拆解后产物,以及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信息;(四)国家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二十八条 工业固体废物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禁止将前款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align=center]第四章 建筑垃圾[/align]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统筹部署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综合利用、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部门协同监管、全过程数字化治理等,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系统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绿色设计、绿色建材选用、绿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纳入文明施工内容。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负责,应当将建筑垃圾减量目标和措施纳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或者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并监督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具体落实。设计单位应当统筹考虑工程全寿命期的耐久性、可持续性,采用绿色建材以及先进适用技术体系等开展工程设计,根据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开展土方平衡计算,减少工程渣土外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的要求,优化施工方案,加强施工现场管理,落实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履行建筑垃圾减量化义务,加强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在开工前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二)建筑垃圾产生量、种类;(三)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处置等措施和责任人;(四)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五)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的委托意向书或者委托合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种类、清运工期、终端去向等内容在施工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措施,支持新建民用建筑采用菜单式装修方式一次装修到位,并加强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指导和监督,减少或者避免二次装修产生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当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采取定时定点或者提前预约等方式进行清运。装修垃圾采取定时定点方式进行清运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一)混凝土、砂浆、石材、砖瓦、陶瓷等应当装袋,投放至指定投放点;(二)金属、木材、塑料和玻璃等应当装袋或者捆扎,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投放点;(三)涂料和油漆等有毒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投放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装修垃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的具体办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建造、装修、拆除房屋等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用于村内道路、入户路、景观等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前款规定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加强指导和监督。鼓励村规民约对村内建筑垃圾的堆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等进行规范和约束。第三十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处置核准。禁止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处置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第三十七条 建筑垃圾通过道路运输的,运输单位应当督促从业人员遵守下列规定:(一)开启卫星定位、视频监控等车载装置设备,并保持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二)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清运;(三)车辆保持密闭,不得沿途滴漏、遗撒;(四)不得车轮带泥、车体挂泥上路行驶;(五)不得超限超载;(六)不得擅自改变利用、处置场所;(七)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对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运输线路、核定载重、核定装卸点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建筑垃圾通过水路运输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运输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规定,向预计驶离或者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港口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建筑垃圾港口装卸作业的监督管理和建筑垃圾运输船舶的动态跟踪、安全监督,共同督促落实建筑垃圾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第三十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建筑垃圾驳运码头应当使用视频监控、号牌识别、车货称重检测等物联网监控设备,记录车辆出入、装载、称重以及建筑垃圾种类等信息,并按照省有关规定与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联网;对出场车辆进行清洁冲洗,制止车轮带泥、车体挂泥或者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立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平衡机制。设区的市、县(市)编制的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设施、消纳设施和场所、驳运码头以及工程泥浆固化设施等的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场所。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达到设计堆填高度和容量等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稳定性评估,并按照规定实施封场。第四十二条 建筑垃圾处置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先行利用:(一)工程渣土,用于土方平衡、林业用土、环境治理、路基填垫、山体修复、堆坡造景、绿地覆土等;(二)工程泥浆,按照技术规范固化处理后参照工程渣土进行利用或者进行综合利用;(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综合利用。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纳入“绿色建筑”等评价体系,加大政府采购力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当列入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优先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优先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的具体办法。[align=center]第五章 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align]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进农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一)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病虫害绿色防控等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发展绿色生态农业;(二)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指导农药经营者和回收站(点)记录农药包装废弃物的数量和去向信息,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市场化回收;(三)加强农用薄膜使用、回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推进标准地膜应用、机械化捡拾、专业化回收、综合利用,促进农用薄膜回收利用、减量替代;(四)建立秸秆收集、运输、贮存、供应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推广秸秆科学还田技术,优化秸秆利用结构;(五)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等技术,因地制宜推动畜禽粪肥就地就近科学还田利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医疗废物回收处置体系,实现动物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管理。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及时将动物医疗废物运送至指定地点,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工作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工作由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和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本条所称动物医疗废物,是指动物诊疗机构、动物饲养场、兽医实验室、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以及在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研究、教学、检测等非动物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和其他危害性的废弃物,不包括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动物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体系。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塑料制品绿色设计、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等相关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发展改革、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监督管理,指导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纳入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推进产品与快递包装一体化、可循环快递包装规模化和标准化物流周转箱循环共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环境卫生、商务、邮政管理、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推动塑料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发展改革、生态环境、水利、交通运输、文化旅游、林业、环境卫生、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重点区域塑料废弃物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江河湖海、风景名胜区、农村等区域塑料废弃物清理整治力度。从事塑料废弃物回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塑料废弃物污染环境,不得露天堆放、就地清洗、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第四十七条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以及从事水体清淤疏浚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安全处理污泥、清淤底泥,保证处理后的污泥、清淤底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进行记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等主管部门共享。城市供水、排水、水利、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污泥和清淤底泥处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 依法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需要销毁的,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销毁、处置前款规定的假冒伪劣产品或者有毒有害物品所需费用,应当纳入财政预算。[align=center]第六章 危险废物[/align]第四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危险废物专业化分类收集、运输、贮存体系,实现县(市、区)行政区域全覆盖。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小的单位(以下称小微产废单位)的分布情况以及危险废物收集能力,推动小微产废单位专业化收集、贮存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五十条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设区的市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编制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方案,明确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布局、规模等内容。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行业发展工作指引,推动危险废物相关产业健康发展。第五十一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第五十二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贮存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说明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五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稳定化预处理。废弃、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的方法和程序,使用符合标准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志,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村卫生室、医务室、门诊部和诊所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可以集中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统一收运、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收集、转运设施和车辆,至少每四十八小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运一次医疗废物。收运医疗废物应当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防止医疗废物丢失、泄露。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海岛或者偏远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并做好记录。第五十五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临时设立的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点、疫苗接种点、医学采样点以及口岸等场所产生的与防疫相关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加强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人员、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医疗废物设施清单,保障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经济和信息化、科学技术等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可降解一次性口罩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第五十六条 危险废物填埋场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填埋场地识别标志,如实记录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档案,依法监测环境污染状况,并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填埋与监测信息。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共享。[align=center]第七章 法律责任[/align]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设施或者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将规定名录外的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程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公示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相关内容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由未取得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处置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动物医疗废物产生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动物医疗废物交由集中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款规定,露天堆放、就地清洗或者违法加工塑料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align=center]第八章 附则[/align]第六十六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产业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虽也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与标准,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细则,依法管理有一定难度,应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1 、开展固体废物基础数据调查和预测工作    在我国固体废物基础调查和研究方面,加大国家投入,尤其是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加强基础调研工作,对固体废物产生源统计,建立起一套从国家到地方的长效与[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size=16px][color=#222222]统一管理机制,为国家环境管理提供决策依据。[/color][/size][/font]2、 加快关键技术研发 针对固体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成分复杂、性质差异很大的特点,需要研究开发不同的处理与利用技术。由于固体废物种类很多,现阶段不可能一一进行研究,应首要研究那些利用价值较高、产生量大、对环境影响程度深的固体废物,以危险废物安全处置为重点,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3、 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改进消费观念,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环保理念,是有效利用城市固体废物的决定因素。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力度,为城市固体废物的减少及回收利用做出努力,可以从细微处着手。例如降低一次性商品的使用,选购无害的绿色包装商品,建立可操作性较强的垃圾分类及回收体系等。4、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的引导和扶持 进一步完善我国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的技术研发费用较大,很多经营都是微利甚至不盈利的,因此,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很重要。对于城市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政府直接管理手段主要有融资帮助、环保专项基金支持、鼓励固体废物回收企业投资等,同时强调以经济激励手段作补充。5、 加强多层次合作交流 建立固体废物系统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开展信息咨询、培训宣传、技术推广等 发挥各类各级环保社团组织特别是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产业协会等在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充分利用国际合作渠道,借鉴学习其他国家在固体废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开发适合我国固体废物管理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评估原则和标准、评估方法、评估程序等。

  • 【资料】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政策方法

    摘 要: 为了研究城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体系,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政策制定方法,通过整合集成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关键技术,选择了C、H、O、N、S 5 种最主要的元素对固体废物物质流和元素流进行分析,综合了效用分析法、层次分析法、信息集成分析法和灵敏度分析法等多种方法,建立了物质流与经济性综合评价最优化模型[img]http://bbs.instrument.com.cn/images/affix.gif[/img][url=http://bbs.instrument.com.cn/download.asp?ID=199231]城市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技术政策方法__模型研究.rar[/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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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第[/color][/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第II类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1997)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pH值在6~9的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也就是说,第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环境风险高于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注意,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分类代码不等同于第I类、第II类的分类概念,分类代码的确定按照《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GB/T 39198-2020)执行。[/color][/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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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求助】关于固体废物处理实验

    谁有固体废物处理实验书?或者谁知道以下实验都需要到什么仪器和试剂:(6)固体废物的破碎实验(7)重金属的电解法回收实验(8)垃圾渗滤液的分析(9)渗滤液污染物在包气带中的迁移(10)固体废物堆肥产品性能测试实验(11)电镀污泥水泥固化试验(12)固体废物堆肥控制参数选择实验(13)陶粒烧制实验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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