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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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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工程相关的资讯

  •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
    p   日前,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印发《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对VOCs检测仪环保产品认证做了详细的规定。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环保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编号:CCAEPI-RG-Y-024-2017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2017-04-01 发布 2017-04-02 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发布 /p p   前 言 /p p   本认证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的适用范围、认证模式、认证环节、认证要求、认证标志使用及收费等内容。 /p p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技术部提出。 /p p   本认证规则主要起草人:王则武、高晓晶、廖小卿。 /p p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 2017 年 04 月 01 日批准。 /p p   本认证规则自 2017 年 04 月 02 日起实施,原认证实施规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CCAEPI-RG-Y-024-2013)即日起作废。 /p p   本认证规则由中环协(北京)认证中心解释。 /p p   1.适用范围 /p p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认证的模式、环节、要求、认证证书、标志及收费等内容。本规则适用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报警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控仪等 3 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检测仪的环境保护产品认证。 /p p   2.认证模式 /p p   产品检验+工厂(现场)检查+认证后监督。 /p p   3.认证的基本环节 /p p   认证的主要环节包括:认证申请 产品检验 初始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的监督。 /p p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p p   4.1 认证申请 /p p   4.1.1 申请单元划分 /p p   原则上按不同的型号、测量方式、分析原理来划分申请单元。产品由同一生产厂生产且测量方式、分析原理完全相同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p p   配置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p p   主要零部件型号不同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p p   依据不同标准生产或不同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p p   4.1.2 申请文件 /p p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p p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p p   b)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p p   c)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 /p p   d)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p p   e)产品说明书、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p p   f)申请认证产品两个以上用户意见 /p p   g)其他需要的文件。 /p p   4.2 产品检验 /p p   4.2.1 产品检验的抽样 /p p   原则同一申请单元的产品,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1 台进行产品检验。抽样基数不少于 5 台。 /p p   4.2.2 产品检验的方式 /p p   采取实验室检验与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p p   4.2.3 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p p   JJF 1172-2007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光离子化检测仪校准规范 /p p   GB/T6587-2012 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p p   4.2.4 产品检验要求和方法 /p p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按照附件 1 的要求执行 污染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在线监测仪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按照附件 2 的要求执行 报警式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监控仪的指标要求、检验方法按照附件 3 的要求执行。 /p p   4.3 初始工厂检查 /p p   4.3.1 检查内容 /p p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p p   4.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p p   由认证机构派检查员对生产厂按照 CCAEPI-GK-305《环境保护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检查。 /p p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p p   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单元为产品系列,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单元的产品至少抽取产品检验时未进行的一个规格型号。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p p   1)认证产品上和包装上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与产品检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p p   2)认证产品的结构及主要配套设备应与产品检验时的样品一致 /p p   3)认证产品所用的原材料应与产品检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关确认的一致。 /p p   4.3.1.3 检查范围 /p p   工厂检查的范围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和所涉及的活动。包括与制造该产品有关的质量体系所涉及的部门、岗位、设施相关的质量活动。 4.3.2 初始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初始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3 至 6 个人日。 /p p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p p   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p p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p p   4.4.2 认证时限 /p p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工作日,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产品检验时间根据产品和相关标准确定(因检验项目不合格,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检验完成后,提交报告的时间一般为 5 个工作日。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 5 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工厂检查、收到生产厂递交了符合要求的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认证结果评定、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p p   4.5 认证后的监督 /p p   4.5.1 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p p   一般情况下,在获证后三年有效期内,进行两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环保产品认证的能力要求,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p p   a)工厂质量体系检查 /p p   b)产品性能抽检 /p p   c)用户调查。 /p p   4.5.2 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p p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p p   a)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p p   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p p   c)有足够的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p p   4.5.3 监督结果的评价 /p p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进行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p p   5.认证证书 /p p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p p   5.1.1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p p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 /p p   5.1.2 认证产品的变更 /p p   5.1.2.1 变更的申请 /p p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p p   5.1.2.2 变更评价和批准 /p p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验,如需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p p   5.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p p   5.2.1 扩展程序 /p p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p p   5.2.2 样品要求 /p p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p p   5.3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p p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p p   6.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p p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p p   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p p   6.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p p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允许使用认证机构规定的变形认证标志。 /p p   6.3 加施方式 /p p   可以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p p   6.4 标志的位置 /p p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p p   7.收费 /p p   自愿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图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fbba6ffe-20ad-4595-b2f3-c37f4ddc60d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图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438567f7-4c47-466d-8072-e3d8a69d571d.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图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c2ca1ea0-ed35-4806-a3f3-1a241192df85.jpg" / /p
  • 卷烟条与盒包装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Supelco提供解决方案
    烟草和印刷行业挥发物检测国标指定用柱&mdash &mdash VOCOLTM气相毛细管柱 VOCOLTM气相毛细管柱是国标YC/T 207-2006《卷烟条与盒包装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中的指定专用柱,也是GB-T-5750-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中挥发性物质1,1-二氯乙烯(GB/T5750.8-2006:5.1)的指定用柱。 因其在分离度、柱性能等各方面均超越竞争对手的对应色谱柱,目前已经成为了烟草和相关印刷行业检测的指定用柱,并经过证明是目前满足该检测需求的唯一用柱。VOCOLTM气相毛细管柱广泛地应用于全国环境检测中心、各大卷烟厂,烟草研究院,烟用纸业公司,印刷厂等。 VOCOLTM气相毛细管柱是中等极性色谱柱,为分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而专门设计的,是Sigma-Aldrich公司旗下著名分析品牌Supelco(色谱科)的专利产品。该系列色谱柱膜厚均大于1.0um,能够为挥发性有机物提供更长的保留时间和分离度,可以说是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的首选用柱。用于直接进样或配合吹扫捕集使用,适用于US EPA 502.2,524.2,624,8240,8260和8021等分析方法。 针对国标YC/T 207-2006《卷烟条与盒包装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中物质的检测,SIGMA-ALDRICH为您提供了详细的产品清单,帮助您实现快速检测。如有任何问题,请随时联系我们。 北京:010-65688088-6812 上海:021-61415566-8209 广州:020-38840730-5001 序号 货号 名称 规格 目录价(元) 01 24217-U VOCOLTM气相毛细管柱 60m*0.32mm*1.8um 8460.27 02 12540-5ML-F 苯 5ml/瓶 566.28 03 03079-5ML 乙苯 5ml/瓶 625.95 04 95660-5ML 邻二甲苯 5ml/瓶 641.16 05 95670-5ML 间二甲苯 5ml/瓶 641.16 06 95680-5ML 对二甲苯 5ml/瓶 601.38 07 46139-5ML-R 乙醇 5ml/瓶 391.95 0891237-1ML-F 异丙醇 1ml/瓶 360.36 09 19422-5ML 正丁醇 5ml/瓶 827.19 10 02474-5ML 4-甲基-2-戊酮 5ml/瓶 1034.28 11 02482-1ML 环己酮 1ml/瓶 221.13 12 58958-5ML 乙酸乙酯 5ml/瓶 859.95 13 40858-1ML 乙酸丙酯 5ml/瓶 241.02 14 73285-1ML 乙酸丁酯 4ml/瓶 241.02 15 90871-1ML-F 乙酸异丙酯 3ml/瓶 262.08 16 72405-1ML-F 乙二醇二甲醚 2ml/瓶 363.87 17 82762-1ML-F 甲醇 1ml 160.29 18 96566-5ML-F 正丙醇 5ml/瓶 1430.91 19 45997-1ML-F 乙酸甲酯 1ml/瓶 437.58 20 47745-U 苯乙烯 1g/瓶 273.78 关于Sigma-Aldrich: 美国Sigma-Aldrich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生命科学与化学领域的高科技跨国公司,产品涵盖生物化学、有机化学、色谱分析等多个领域,产品数量超过120,000种,是全球数以万计的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的实验伙伴。Sigma-Aldrich公司旗下的两大著名分析品牌Supelco和Fluka/RdH ,致力于分析化学领域的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等,主要产品包括色谱柱、色谱耗材、固相萃取(SPE)、固相微萃取(SPME) 及品种十分齐全的高品质分析试剂和标准品,能为广大分析领域用户提供集色谱耗材、分析试剂和标准品于一体的一揽子解决方案。Sigma-Aldrich在36个国家与地区设有营运机构,雇员超过7900人,为全世界的用户提供优质的服务。Sigma-Aldrich承诺通过在生命科学、高科技与服务上的领先优势帮助用户在其领域更快地取得成功。如需进一步了解Sigma-Aldrich,请访问我们的官方网站:http://www.sigma-aldrich.com
  •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全文)
    p   为减少VOCs排放,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据悉,该《标准》已于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11.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e0c70e09-2e8d-4d5f-94fd-161c105241e3.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12.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c8fd4e48-1ddd-4f61-9861-758c36c2fdb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strong 前言 /strong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环保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天津组)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北组)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北润峰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北京组)聂磊、高美平、袁勋、高喜超、檀春丽、闫磊、张澜夕、杜晓丽、申前进、邢可欣。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天津组)邓小文、关玉春、吴宇峰、聂磊、崔连喜、张肇元、王效国、杨虹、王琳、刘琨。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河北组)李占广、马贵宝、于海、程娜、聂磊、耿耀宗、耿树行、于欣沛、胡中源、田海宁、凌芹、吴唐健、马瑞兰、贾小芳、刘芳萍、柳坤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实施。 /p p 引言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为贯彻《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strong /p p 1范围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 /p p 2规范性引用文件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p p & nbsp & nbsp & nbsp GB/T3186-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p p & nbsp & nbsp & nbsp GB/T6750-2007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比重瓶法(ISO2811-1:1997,Panitsandvarnishes-Determinationofdensity-Part1:Pyknometermethod,IDT)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B/T9754-2007色漆和清漆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 、60° 和85° 镜面光泽的测定(ISO2813:1994,IDT)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B24408-2009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B/T22374-2008地坪涂装材料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B30981-2014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JC1066-2008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p p 3术语和定义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volatileorganiccompoundscontent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注1:外墙涂料、内墙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水性地坪涂料、水性建筑防腐涂料、水基型胶粘剂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DB13/3005—20172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注2: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无溶剂型地坪涂料、溶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注3:外墙与内墙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3建筑类涂料architecturalcoatings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用于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起保护、装饰作用的涂料。本标准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与建筑防腐涂料。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4建筑类胶粘剂architecturaladhesives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用于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通过粘和作用,使被粘物结合在一起的胶粘剂。本标准包括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与本体型胶粘剂。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3.5重防腐涂料heavy-dutycoatings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能在严酷的腐蚀环境下应用,并具有长效使用寿命的涂料。 /p p 4限值要求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13.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38c32925-55b1-430b-b02d-34a5722ba34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 114.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ca104c90-a330-4a59-ae13-4163b35b255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left" 5检验方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1取样产品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取样按照GB/T3186-2006的规定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试验方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1外墙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24408-2009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GB24408-2009附录A中A.7.1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2内墙涂料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1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3内墙涂料涂膜光泽的检测按照GB/T9754-2007进行,测试条件为(105± 2)℃,烘干2小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4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JC1066-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5地坪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2374-2008的规定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6水性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T23986-2009中10.4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7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30981-2014附录A的规定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5.2.8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3-2008附录F的规定进行。 /p p 6检验规则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1检验项目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1.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1.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1.4销售单位在京津冀区域内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应能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2检验结果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2.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GB/T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2.2粉状腻子、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产品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6.2.3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表1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p p 7包装标志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7.1 2017年9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见附录A):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a)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和用途。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b)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p 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c)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nbsp img title=" 115.jp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4/noimg/05f2ca36-5a8e-407e-aa41-9ab3d9f036e3.jpg" / /p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发布团体标准《塑料制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 热脱附气质联用法》(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已组织完成《塑料制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 热脱附气质联用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具体材料见附件。按照《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于2023年10月9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邮件方式反馈至联系人,逾期未复函,将按无异议处理。联系人:聂 博 010-68396452邮 箱:qgbz452@163.com中国轻工业联合会质量标准部2023年9月8日1、 《塑料制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 热脱附气质联用法》(征求意见稿).docx2、 《塑料制品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 热脱附气质联用法》编制说明.docx3、 意见反馈表.docx
  • 盘点: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
    大气中的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   VOCs定义   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   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 2)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 3)ISO 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 4)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 5)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   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1)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 2)美国ASTM 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   VOCs标准   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 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HJ 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44-2013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 气相色谱-质谱法》以及《GB 21902-2008 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C,均采用色谱法进行分析。   VOCs排放标准国家还没有相关规定,但是上海、天津、广东等地区针对不同行业制定了一些地区标准,如《DB12/524-2014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   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   VOCs检测   我国大气中的VOCs主要来源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行业。因此大气中VOCs的检测主要应用于三个方面:一大气中VOCs检测 二污染源集中排放VOCs检测 三生产过程VOCs泄露检测。与三种应用场合相适应,VOCs的检测仪器也分为实验室仪器、在线式仪器和便携式仪器三类。   实验室VOCs检测   VOCs实验室分析发展较早,也比较成熟。分析方法为使用采样袋、苏码罐、吸附剂或吸收液将VOCs采集回实验室,再经过热解析、溶剂解析等前处理过程后,利用GC或HPLC分析。   实验室VOCs检测主要难点在于选择合适的采样方法保证可以采集到所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制定规范的运输方案防止运输过程中VOCs的损失,选择合适的前处理过程保证所有的挥发性有机物进入分析仪器。   实验室分析方法的主要优势是结果准确,主要缺点是时效性差,采样和运输过程中易导致样品损失,影响测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在线VOCs检测仪   VOCs在线分析仪主要有在线气相色谱仪、在线质谱仪、在线气质联用仪、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在线红外光谱仪、在线激光检测仪和在线差分光学吸收光谱仪等。   由于VOCs没有标准的检测方法,而且在线系统用于现场检测,而不同现场的挥发性有机物种类差异较大且相对稳定,故检测需求不同。因此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各种检测仪器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   在线气相色谱仪可检测出已知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 在线质谱仪可同时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定性和定量检测,但无法区分同分异构体 在线PID和FID检测器可得出VOCs的总量,且仪器体积较小 各种在线光谱仪检测范围宽,可适应各种工业场合应用。   在线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家有聚光科技、广州禾信、宝英科技、中科光电、富瞻环保、武汉天虹等,国外厂家有英国Markes、日本亚那科、奥地利IONICON、韩国KNR、德国AMA、法国Chromatotec、美国CerexMS等。   便携式VOCs仪器   便携式VOCs分析仪主要有便携式FID/PID检测器、便携红外分析仪、便携激光光谱仪、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等。   最新公布的环保部标准中便携式仪器提到了FID检测器、PID检测器和红外吸收检测器三种。   便携式VOCs检测仪主要的国内厂商有东西分析、崂应、富瞻环保等,国外厂商有美国Inficon、英国SIGNAL、美国雷格沃夫、美国华瑞、日本亚那科、英国科尔康等。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
  • 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及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本文通过梳理现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法规和方法标准,结合国外经验,提出了现阶段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尽管起步较晚,但陆续实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虽然离线检测技术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响应度,但使用FID和NDIR法的在线和便携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可以实现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实时追踪,更好地满足污染预警、应急执法等环境管理新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物质的总称。环境保护部2014年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是: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将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贡献源划分为生物质燃烧源、化石燃料燃烧源、工业过程源、溶剂使用源和移动源。大气中的细颗粒物约50%来自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经过复杂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粒子。不仅如此,挥发性有机物中的脂肪烃、氯化烃、芳香烃、氯代烃、酮类、脂类以及乙二醇醚及其酯类还具有神经毒性、血液毒性、肝肾毒性和生殖遗传毒性,并会刺激皮肤黏膜。  尽管如此,“十二五”时期中国大气污染控制的重点仍聚焦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工业烟粉尘三种污染物上。在当前各级政府全面实施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管控,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的背景下,本文对挥发性有机物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提出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并据此分析出环境管理对实验室和在线/便携监测技术的应用需求。  1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国外经验  发达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基本延续大气污染防治的传统思路(表1),主要包括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政策措施的法律效力,从污染源清单入手针对本地的产业结构和排放特征出台行业排放标准,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并通过总量控制等环境管理手段推动企业减排。此外,美国、欧盟和日本还从各自的管理需求出发,出台了不同的监测方法标准,为挥发性有机物的污染防治提供数据支撑。  综上,美国、欧盟以及日本等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的防控机制总体上以多级管理为主,在中央或联邦出台相关法规政策下,各地方或各成员国根据当地的产业特点、地理和气象条件、社会人口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情况的大气VOCs污染防控管理机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国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起步时间不一致,对各VOCs排放行业的适用性略有不同。总体上,通过对以上发达国家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经验的梳理,针对大气VOCs污染防控的多级管理模式对中国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2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自2012年年底国务院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对京津冀等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现役源挥发性有机物提出削减比例指标要求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在国家层面,该体系主要由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出台的行动计划、大气污染物防治规划、技术政策、行业污染治理方案、排污收费方法、检测方法标准构成(表2和表3)。  在法律层面,该体系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导。《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中提出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并提出对常规大气污染物、氨、挥发性有机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同时,制定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质量标准,并规定在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时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除针对VOCs标准规范类法规外,《大气污染防治法》还规定了一系列针对VOCs产品生产的鼓励和处罚措施,如对生产、销售VOCs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监管,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行政法规层面,国务院在2013年9月出台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完善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相关限值标准,并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此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还鼓励企业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相关技术研发及改造。在行业准入方面,将挥发性有机物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之一。同时,还提出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内。  在部门规章层面,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工信部等部委相继出台了有针对性的VOCs污染防治相关文件。2012年9月,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在新建排放VOCs的项目中实行污染排放减量替代,提高VOCs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开展重点行业治理,制定相关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等工作 2013年,环保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技术政策》,该技术政策作为指导性文件,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 2014年环保部发布了《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该方案提出到2017年全国石化行业的排放量削减目标,并提出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VOCs监管体系、实施VOCs全过程控制、建立VOCs管理体系等任务 2015年,工信部、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该计划制定了到2018年的VOCs削减目标,并提出实施原料替代工程、工艺技术改造工程、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等任务 2015年6月,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发布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规定了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  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目前形成的政策体系既包括上位法支撑,又涵盖对具体管理机制的规范要求,配套了部分技术政策和环境经济政策,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和政策保障。此外,北京市、天津市和广东省还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了针对印刷、制鞋、汽车表面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为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和环保部门执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3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对监测技术的管理需求  3.1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对监测的需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其中,新出台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要求试点征收排污费的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企业,通过物料平衡等核算的方法确定污染物排放量。但由于每家企业使用的原辅材料和采用的工艺不同,实际监测得出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更为准确。新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这也将有利于企业统一收集废气,实现挥发性有机物的准确测定。  此外,目前已经实施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提出,工艺废气、燃烧烟气、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排放废气和火炬系统等有组织废气排放的企业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而上海市已经率先要求石油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的重点企业安装配有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在线监测设备。天津市实施的《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也要求“排放筒VOCs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时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因此可以预见,排污收费机制将逐渐过渡到依据实际监测数据确定排放量并作为收费依据的阶段,环境管理机制对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的需求将更加明确。  除排污收费机制外,《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鉴于目前对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机制(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方案》)已经开始要求重点企业在烟气排放口安装污染物连续在线监测系统,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总量控制预计也将延续该思路,通过污染源在线监测为减排核算提供数据支撑,实现精细化管理。  3.2环境风险预警和污染监管  监测技术不仅可以满足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的数据核定需求,还可以为污染源的环境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撑。由于工业过程和溶剂使用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贡献源易出现无组织排放,且泄露的成分可能存在毒性,企业可以在石化、涂装等典型污染企业的厂界、集中地或园区设置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或配备移动监测车,对大气中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和变化趋势进行实时追踪,为环境风险预警和环境污染事故防控提供可靠依据。  另外,上海市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纳入区县环保部门重点监管范围,开展日常监察并加强监督性监测,对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严格执法。目前各地开展的大气污染物监督性监测等仍主要采用现场采样加实验室分析,但使用便携式的监测设备可以快速测定和判断企业厂界和周边大气中的污染物是否超过控制限值,实现现场监察,增加灵活性。例如,台湾桃园的环保执法部门在征收固定污染源空气污染防治费时,除了通过3D光学雷达技术精准定位污染企业,还携带红外线热显像分析仪在现场快速测定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对偷排企业现场开具罚单,追缴排污费。  便携式的监测设备还可以满足环境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监测需求。在传感器、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基于便携和在线监测技术的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将为环境管理机制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撑。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起步较晚,但现行的污染防治政策体系已经对污染物监测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4挥发性有机物的常见监测技术  挥发性有机物常见监测技术主要包括离线和在线/便携两种,在分析前均需要对污染物进行采样、预浓缩和分离。相比于其他气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组分复杂、源项多、排放浓度和工况差异大,精确测定难度高。  4.1离线监测技术  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制定完善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监测技术规范以及监测仪器标准”的背景下,环保部自2013年起陆续颁布了多项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测定方法标准,对固定污染源废气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和实验室测定方法做出了详尽的规定(表2)。  其中,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是目前的主流测定法,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对多组分混合物进行定性分析,分离效果好且灵敏度高,可以为排污收费、浓度达标监管、总量减排和环境统计等环境管理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规范化的监测技术和数据支撑。但气相色谱-质谱技术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因此排污企业和大部分省市级以下的监测机构不具备使用条件。  4.2在线/便携监测技术  科技部和环保部牵头组织和实施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分别将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设备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和便携监测设备的开发作为研发和产业化重点。  相较于离线检测分析时间长、数据结果滞后的缺点,在线/便携式监测设备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主流方法使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FID)或催化氧化-非分散红外线技术(NDIR)。其中,NDIR法对非燃烧工艺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进行测定的技术已经于2012年被国际标准化组织正式认定为国际标准ISO/FDIS13199—2012。  为对比FID和NDIR两种主流方法在应用中的优缺点,本文对相关文献[9-14]进行了调研,并参考日本环境技术协会开展“固定发生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仪的调查”(表3)。该调查于2003年实施,旨在对比日本市场上销售的连续测定型总烃测定仪对芳香烃类、乙醇类、醛类、酮类、酯类、醚类、含卤化合物、含氮化合物、氟利昂类等挥发性有机物主要成分的响应度和灵敏度。  虽然以FID法为主的在线监测设备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内监测市场,但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体系中各管理机制的目标污染物不一致。例如,行业排放标准主要针对非甲烷总烃和行业特征污染物,而试行中的收费制度针对石化和包装印刷行业的总挥发性有机物。由于挥发性有机物不同成分的最佳检测方法不同,污染表征和监管对象的不确定性将是在线监测技术应用的最大阻碍之一。  另外,除石化行业的“三桶油”外,大部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企业规模小、产值低,在当前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一方面需要环保部门出台奖惩政策提高企业违法成本,为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企业提供补贴 监测厂商也需要拓展服务模式,为污染企业提供设备租赁和第三方监测等解决方案。  大气污染监测的新趋势是将在线设备通过互联网与远端监控中心连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也必将延续该思路,实现基于物联网和大数据的污染源和空气质量实时监控,满足公众、企业和政府的多方需求。  5结论  本文从总结欧、美、日对挥发性有机物的管控经验出发,首先梳理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发布的政策法规和标准方法,并提出了中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政策体系。虽然仍需完善,但该体系为管控废气和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和政策支撑,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机制、环境风险预警和现场执法对污染物监测技术提出了明确的管理需求。  目前主流的气相色谱-质谱(GS/MS)技术虽然具有良好的灵敏度和相应度,但对操作温度和条件的要求高、检测周期长、费用高。而采用FID和NDIR的在线和便携监测仪器响应时间短、数据连续,是发达国家对污染源废气和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进行实时追踪的主流技术,可以更好地满足环境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现场执法等管理需求。  尽管如此,当前的污染防治体系尚未统一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经济下行的压力也使企业缺乏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动力,这些都给行业的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为此,环保部门应出台相应的奖惩政策,监测厂商应开拓服务模式、提供更多样化的解决方案,从供需两侧促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行业的发展,满足日益明确的环境管理需求。
  • 河北发布《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 技术指南》
    作为PM2.5和O3的主要前体物质,VOCs的减排与控制成为当前阶段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中之重,VOCs治理工作当前进入精细化深入治理的关键阶段,国家和河北省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作为重点污染防治和监控监测对象。目前,已发布实施的国家固定污染源排放与控制相关标准中含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标准共85项,其中涉挥发性有机排放与控制的标准为43项,占总标准数量51%。目前,针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管理、控制、监测和标准、技术规范不断完善提高,但是,现有国家及地方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督管理,还没有贯通对涉及VOCs排放控制的现有固定污染源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制订《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技术规范》是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与标准的补充、完善和具体化,是对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核查与监测具体实施的规范。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 技术指南》发布,该标准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为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上善若水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和河北华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该标准于2022年3月31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VOCs)核查与监测的基本要求、工作阶段、工作准备、 具体要求及方法,以及核查与监测报告的要求。适用于固定污染源VOCs排放控制管理。在附件A中对各类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进行了总结,涉及气相色谱法、高效液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气/液相质谱法和分光光度法等监测方法。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方法标准如下:—— GB/T 3186 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 取样—— 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 雷德法—— GB/T 14676 空气质量 三甲胺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 甲硫醇甲硫醚 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5439 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501 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 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 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3984 色漆和清漆.低 VOC 乳胶漆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罐内 VOC)含量的测定—— GB/T 23985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差值法—— GB/T 23986 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34675 辐射固化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4682 含有活性稀释剂的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GB/T 37884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释放量的测定—— GB/T 38608 油墨中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的测定方法—— GBZ/T 160.62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酰胺类化合物—— HJ/T 2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1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光气的测定 苯胺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66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68 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39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3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 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相色谱法—— HJ 646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7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气相和颗粒物中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86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695 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法—— HJ 703 土壤和沉积物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13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14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定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5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6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41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42 土壤和沉积物 挥发性芳香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60 工业固体废物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784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801 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 —— HJ 810 水质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4 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12 工业固体废物 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14 百草枯和杀草快的测定 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91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法—— HJ 950 工业固体废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51 工业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975 工业固体废物 苯系统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976 工业固体废物 苯系统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16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20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6-C9)的测定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 1021 土壤和沉积物 石油烃(C10-C40)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4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抑制型离子色谱法—— HJ 104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三甲胺的测定 溶液吸收-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48 水质 17 种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049 水质 4 种硝基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法—— HJ 1050 水质 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二氯乙酸和三氯乙酸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 HJ 1051 土壤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58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 CFC-12、HCFC-22 CFC-11 和 HCFC-141b等消耗臭氧 层物质的测定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1067 水质 苯系物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0 水质 15 种氯代除草剂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072 水质 吡啶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HJ 1073 水质 萘酚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76 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07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油烟和油雾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1078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硫醇等 8 种含硫有机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预浓缩/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107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1153 固定污染源废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15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溶液吸收-高效液相色谱法—— DB 11/T 1367 固定污染源废气 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点击下载原文:DB13_T5500-2022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核查与监测技术指南.pdfDB13_T5500-2022说明.doc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1/insimg/8cb1dcc2-f18b-4b7d-a06b-e2f79b45c463.jpg" title=" QQ截图20180130093806.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第 119 号 /p p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长:吴政隆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1月22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p p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p p   第三条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p p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p p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p p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p p   第七条 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p p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知识、有关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倡导消费和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督,并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和治理,开展咨询、评估和技术推广等活动。 /p p   第十条 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限值标准。 /p p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名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量、使用量和排放量。 /p p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p p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p 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p p   第十四条 对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达到国家和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新增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p p   第十五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义务,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标准以及防治技术指南,采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组织生产经营管理,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p p   第十六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当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进行 禁止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 /p p   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相关批复要求等,依法合理确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种类、浓度以及排放量。 /p p   第十七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监测机构对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 /p p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p p   第十八条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并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开相关数据和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p p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p p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员,监督检查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和治理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单位名单。 /p p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不符合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治。 /p p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环保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时,应当将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状况纳入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p p   第二十一条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密闭设备中进行。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要求设计、安装和有效运行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者净化设施 固体废物、废水、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气应当收集和处理 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物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装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p p   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p p   第二十二条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p p   第二十三条 加油站、储油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油气排放检测,并向社会公开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p p   第二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用建筑,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 /p p   第二十五条 医院、学校和幼托机构等公共场所的环境敏感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产品。 /p p   第二十六条 洗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对列入淘汰目录的干洗设备进行淘汰,使用密闭式干洗设备。 /p p   干洗剂、染色剂应当密闭储存,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应当密封存放和回收处理。 /p p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相关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 /p p   喷涂、烘干作业应当在装有废气处理或者收集装置的密闭车间内进行 禁止露天喷涂、烘干作业。 /p p   第二十八条 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推进非有机溶剂型农药等产品推广应用,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p p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活动中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的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超过限值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p p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p
  • 热烈祝贺北京博赛德BCT-5800型水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自动在线监测仪获得CCEP证书
    点击北京博赛德关注我们热烈祝贺北京博赛德BCT-5800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于2021年9月10日获得中国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CCEP证书并且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成检测。本设备连续自动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规定的三氯甲烷、三溴甲烷、苯乙烯、甲苯、氯苯、异丙苯等 19 种挥发性有机物,本次检测将此 19 种目标化合物分为两组进行检测。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检 测 报 告BCT-5800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BCT-5800水中挥发性有机物在线自动监测仪,是一套以在线VOCs全自动分析仪器为核心,集合吹扫水杯、上下水系统、气路(载气)系统以及机柜等辅助部件组成,运用现代传感器技术、自动测量技术、自动控制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以及专用的色谱分析软件和通讯网络组成的一套综合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用于无人值守的水质连续性在线监测,连续监测水体中的VOCs组分和浓度,灵敏度可低BCTppt级。产品优势应用场景广泛,无论是水源地在线监测,还是作为督察监测设备,规范污水排放,都具备实际应用价值灵敏度高,可检测BCTppt量级自动内标校准功能,保证数据可靠性运行消耗少,运行成本低多种触发运行方式,适于无人值守的连续监测仪器内置多种方法,便于用户使用和编辑坚固、可靠的结构,维护量低自动生成报告,分析结果自动上传应用范围水源地在线监测企业督查,规范废水排放地下水治理流域调查管控应用案例—水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风险评估环太湖区域挥发性有机物监控 沿太湖分布监测站点(如下图)应用:识别常态有机污染物及变化趋势数据平台接受数据并进行分析标法定量
  • 总有机碳TOC分析仪对挥发性化合物的回收率
    1、挑战总有机碳(TOC,Total Organic Carbon)分析技术能够有效测量样品中的杂质,提供有机污染物的简明、非专属、全面的测量结果,为用户提供宝贵的工艺监测数据。准确地检测和量化低TOC浓度,对工艺控制、产品质量、资产保护来说至关重要。有机物的污染会影响生产工艺、污染制成品,导致整个产品批次不合格,甚至损坏生产设备。有机污染物的来源之一是挥发性化合物。挥发性和半挥发性化合物常来源于清洁剂或冷却剂。挥发性污染物也可能来自源水和化学分解产物。能够有效检测挥发性和半挥发性化合物,对于城市用水和工业用水处理工艺的全面检漏来说非常关键,我们可以用TOC分析技术来完成这项检测任务。先将有机物氧化成CO2,然后检测CO2的含量,从而完成TOC分析。有些常用的TOC分析方法会在过程中添加酸剂并进行气体吹扫。向液体样品中添加酸剂降低其pH值,可以确保将所有以碳酸根或碳酸氢根形式存在的碳转化为溶解CO2。气体吹扫就是使气泡通过液体样品,去除样品中的其它溶解气体或挥发性液体的过程。有些分析方法很难有效检测挥发性化合物,这是因为挥发性化合物会消失在气体吹扫过程中,或者需要用特殊方法才能检测到。这些局限性会造成监测数据不准确,从而导致应对决策延误甚至错误。本文比较了以下三种TOC氧化法对挥发性化合物的回收效率:高温催化燃烧法两级先进氧化法紫外-过硫酸盐氧化和膜检测法(此技术用于 Sievers® M系列TOC分析仪)2、实验在实验中,我们用上述几种TOC氧化方法对不同的挥发性化合物进行测试,以了解这些氧化方法的分析性能。我们测量了TOC浓度分别为0.25 ppm、1.0 ppm、5.0 ppm的标准品的TOC值。本次研究根据以下化合物特性,选用4种化合物【丙酮、甲醇、甲乙酮(MEK)、异丙醇(IPA)/2-丙醇】进行测试:具有挥发性或半挥发性是水系统中常见的污染物可能影响制成品质量,或长期损坏生产设备催化燃烧(CC,Catalytic Combustion)式分析仪在本次研究中使用的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用铂催化剂和高温燃烧法进行TOC氧化,然后进行非色散红外(NDIR,Non-Dispersive Infrared)检测。在TOC或POC(Purgeable Organic Carbon,可吹除有机碳)模式下运行分析仪来分析挥发性化合物,工作流程见图1和图2。POC模式是分析仪的可选配置,不在本次研究中讨论。图1: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NPOC(Non-Purgeable Organic Carbon,不可吹除有机碳)模式图2: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TOC模式图1和图2是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两种常见操作模式。图1显示,在NPOC模式的吹扫过程中,IC(Inorganic Carbon,无机碳)和POC被去除,因而不包含在测量结果中。图2显示了TOC分析的两步过程。在TC测量中,由于未吹扫就进行氧化,TC(Total Carbon,总碳)测量结果中包括了POC。在IC测量中,样品和酸剂经过吹扫,产生的CO2被载气送到NDIR部分进行测量。两级先进氧化(TSAO,Two-Staged Advanced Oxidation)式分析仪在本次研究中使用的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用氢氧化钠和臭氧(能够产生羟基自由基)进行TOC氧化,然后进行NDIR检测 。在TC或VOC(Volatile Organic Carbon,挥发性有机碳)模式下操作分析仪来分析挥发性化合物,TC模式和VOC模式均为分析仪的可选配置。本次研究不评估TC模式。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VOC模式类似于催化燃烧式分析仪的POC模式,这两个术语可以互换使用。图3是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标准操作模式【TIC(Total Inorganic Carbon,总无机碳)+TOC模式】。在这两步操作模式下,在NDIR测量之前先进行IC和POC吹扫。由于未进行氧化,POC不包含在测量结果中。此模式的两个步骤使用同一样品,TOC代表样品中的NPOC。*注意:在 IC 测量步骤中,已通过吹扫去除了样品中的 POC 和 IC。图3: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TIC+TOC模式图4是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附加TC模式。在此模式下,用氢氧化钠和臭氧来预氧化样品,以便在吹扫之前氧化全部POC。分析仪的VOC模式是TC分析和TIC+TOC分析的结合。计算实测的“TC”与实测的“TIC和NPOC之和”之间的差值,即可得到VOC。VOC=TC–(TIC+NPOC)。图4:两级先进氧化式分析仪的TC模式Sievers M系列分析仪Sievers M系列TOC分析仪用紫外-过硫酸盐进行TOC氧化,然后进行膜电导(MC,Membrane Conductimetric)检测。分析仪可以在普通操作模式下检测挥发性有机物。图5是M系列分析仪所采用的TOC分析方法的流程。图5:M系列分析仪的标准操作图5显示了Sievers M系列TOC分析仪的普通分析模式。样品在被加入酸剂后,分流到分析仪中相互独立的TC通道和IC通道中。TC通道中的样品被加入氧化剂,然后在紫外线照射下,样品中的有机物被氧化。IC通道中的样品则跳过上述过程。各通道中的样品通过CO3、结果
  •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印发(附全文)
    p   为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生态环境部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了《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印发。 /p p   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收官的重要任务。生态环境部在相关通知中指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抓好《方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p p   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重点向VOCs治理攻坚行动倾斜,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相关省(市)生态环境厅(局)要督促相关城市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实现6-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为完成“十三五”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打下坚实基础。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strong /p p   打赢蓝天保卫战,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2020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胜之年,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任务。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见附件1)尤为突出,6-9月O3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O3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 /p p   工作思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统筹疫情防控、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和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做到问题精准、时间精准、区位精准、对象精准、措施精准,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坚持长期治理和短期攻坚相衔接,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严格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新标准要求,突出抓好企业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 坚持精准施策和科学管控相结合,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全面加强对光化学反应活性强的VOCs物质控制 坚持达标监管和帮扶指导相统一,加强技术服务和政策解读,强化源头、过程、末端全流程控制,引导企业自觉守法、减污增效 坚持资源节约和风险防控相协同,大力推动低(无)VOCs原辅材料生产和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强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综合效益。 /p p   工作目标:通过攻坚行动,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6-9月优良天数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各城市预期性目标详见附件2),推动“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详见附件3)。 /p p   strong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strong /p p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2020年7月1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实施。 /p p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 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p p    strong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strong /p p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标准要求开展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生产。 /p p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月15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VOCs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9月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时修复泄漏源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LDAR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 要将VOCs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划中。 /p p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不在7-9月期间安排全厂开停车、装置整体停工检修和储罐清洗作业等,减少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 确实不能调整的,要加强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干等环节VOCs排放管控,确保满足标准要求。7月15日前,各省份将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2020年检修计划及调整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尽量错开7-9月 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控,当预测到将出现长时间高温低湿气象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企业生产设施防腐防水防锈涂装应避开夏季或采用低VOCs含量涂料。 /p p    strong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strong /p p   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月15日前完成。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 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p p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 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 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各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7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p p    strong 四、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strong /p p   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重点针对烯烃、芳香烃、醛类等O3生成潜势大的VOCs物种,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一乡镇及毗邻乡镇交界处同行业企业超过10家的认定为企业集群,VOCs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企业认定为重点管控企业。各地要重点排查以石化、化工、制药、农药、电子、包装印刷、家具制造、汽车制造、船舶修造等行业为主导的工业园区 重点排查以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日用化工、化学助剂、合成革、橡胶轮胎制造、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等化工行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铝型材、铸造、彩涂板、电子元器件、汽修、包装印刷、人造板、皮革制品、制鞋等行业为主导的企业集群。 /p p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工业园区要加强资源共享,实施集中治理和统一管理,开展园区监测评估,建立环境信息共享平台。有条件的石化、化工类工业园区要分析企业VOCs组分构成,识别特征物质,推动建立健全监测预警监控体系,开展走航监测、网格化监测以及溯源分析等工作,完善园区统一的LDAR管理系统,纳入园区环保监控管理平台。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要全力抓好重点企业集群(详见附件4)治理,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结合本地产业情况,进一步完善企业集群清单,抓好综合整治工作。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家具、彩涂板、皮革制品、制鞋、包装印刷等以小企业为主的集群重点推动源头替代,汽修、人造板等企业集群重点推动优化整合,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整改达标无望的企业依法关停取缔。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统筹规划建设一批集中涂装中心、活性炭集中处理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实现VOCs集中高效处理。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治理方案。 /p p    strong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耗增效 /strong /p p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储油库应采用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处理装置出入口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7月15日前,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度不应超过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漏 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装油、卸油和运输过程的油气排放。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排放的油气,应采用以密闭收集为基础的油气回收方法进行控制,卸油应采用浸没式,埋地油罐应采用电子式液位计进行液位测量,除必要的维修外不得进行人工量油,加油产生的油气应采用真空辅助方式密闭收集,加油站正常运行时,地下罐应急排空管手动阀门在非必要时应关闭并铅封,应急开启后应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台账记录。6-9月,各地组织开展一轮储油库、汽油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 /p p   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鼓励采用更严格的汽油蒸气压控制要求,6-9月对车用汽油实施42-62千帕的夏季蒸气压要求,全面降低汽油蒸发排放 鼓励采取措施引导车主避开中午高温时段加油,引导油库和加油站夜间装、卸油。 /p p    strong 六、坚持帮扶执法结合,有效提高监管效能 /strong /p p   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开展“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等活动。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树立减排VOCs就是增效的理念。 /p p   各地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对本地区涉VOCs排放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进行指导帮扶,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实现全覆盖。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做好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等行业排放标准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全面实施的准备工作,帮扶指导企业加快实施达标排放改造,对于整改进度滞后的企业,要定期通过现场指导、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进行提醒,确保达到标准要求。 /p p   7月1日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开展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重点查处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查处问题范围主要包括违反法律法规标准的10种行为:以敞开、泄漏等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的形式储存、转移、输送、处置含VOCs物料 化工等行业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产设备 在不操作时开启VOCs物料反应装置进出料口、检修口、观察孔等 敞开式喷涂、晾(风)干等生产作业(大型工件除外) 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发生渗液、滴液等明显泄漏 有机废气输送管道出现破损、异味、漏风等可察觉泄漏 高浓度有机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与环境空气直接接触 生产工序和使用环节的有机废气不经过收集处理直接排放 擅自停运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及VOCs自动监控设施 石化、化工、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肥料制造、炼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业中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无证排污。 /p p   开展监测执法联动,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各地应进一步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配备便携式大气污染物快速检测仪、VOCs泄漏检测仪、微风风速仪、油气回收三项检测仪等。大力推进智能监控和大数据监控,充分运用执法APP、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电力数据、VOCs走航监测等高效监侦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率。运用已有的监测预警系统,动态监控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及重点管控企业VOCs排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实施整改,切实降低园区及周边VOCs浓度。 /p p   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强化监督帮扶。组织专家团队深入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以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查找问题、把脉会诊,针对共性问题、突出问题等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地方优化VOCs治理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措施取得实效 针对地方和企业反映的技术困难和政策问题,组织开展技术帮扶和政策解读,切实帮助解决VOCs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紧盯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管控企业,全面监督VOCs无组织和有组织达标排放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督促地方建立问题台账,制定整改方案,督促整改到位。 /p p    strong 七、完善监测监控体系,提高精准治理水平 /strong /p p   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已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城市,要参照《2020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VOCs排放量较大、O3污染较重的城市,应优先开展VOCs自动监测,并实现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数据直联 开展手工监测的城市,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安排的日期开展手工采样,O3污染过程要加密监测频次,探索主要VOCs物质浓度变化及传输规律。6-9月,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组织对排查出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开展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数据统一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要加强数据汇总和综合分析,编制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企业环境VOCs苏玛罐采样监测报告。生态环境部组织重点区域各省(市)对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开展走航监测,排查突出问题,评估整治效果。7月15日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完成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站点O3量值溯源和VOCs监测质控抽查工作。鼓励各地开展VOCs来源解析,确定影响O3生成的主要VOCs物种和排放行业,提高精准治污水平。 /p p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重点区域要对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VOCs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排查,达不到《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规范要求的及时整改。其他地区要加快VOCs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苏皖鲁豫交界地区9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国12月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各地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附录A要求,开展重点管控企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企业综合控制效果。鼓励各地对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安装用电监控系统、视频监控设施等。加快推进储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公开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p p    strong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业治理积极性 /strong /p p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优先将VOCs治理工程、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工业园区和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等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综合考虑生产工艺、原辅材料使用、无组织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果等,树立标杆企业,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集群或园区主动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政府签订VOCs减排协议,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实施更全面的VOCs治理任务。 /p p   对VOCs浓度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以及治理进展缓慢、群众投诉强烈、问题突出的企业,加密监督频次,严格依法处罚。将超标问题突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p p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中化集团等中央企业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发挥模范带头和引领示范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运行管理,创建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将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企业,于7月底前完成,并报送生态环境部。充分发挥石化联合会、轻工联合会、制药、汽车、船舶、工程机械、钢结构、印刷等行业协会组织协调、技术支持、政策宣贯等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树立行业标杆,助推行业健康发展。7月底前,每个行业可推选出5-10家标杆企业,由协会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企业治理VOCs的责任感和荣誉感。鼓励行业协会等搭建企业VOCs治理交流平台,促进成熟先进技术推广应用。 /p p    strong 九、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营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围 /strong /p p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督促企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各地要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O3污染防治、VOCs综合治理的科学知识、政策法规,对治理成效突出的地方和企业,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宣传报道。加大培训力度,各地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引导企业进一步树立加强管理就是减少成本、减少VOCs排放就是增加企业利润的理念 组织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p p   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鼓励设立有奖举报基金,对举报VOCs偷排漏排、治理设施不运行、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属实的给予奖励。 /p p    strong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施考核督察 /strong /p p   各地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把夏季VOCs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组织实施,监测、执法、人员、资金保障等重点向VOCs治理攻坚行动倾斜,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 /p p   生态环境部每月对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和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进行通报,对空气质量改善滞后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进行预警。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2020年6-9月优良天数提高目标为预期性目标,统筹纳入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综合运用强化监督帮扶等监管机制,压实工作责任,对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进展缓慢、问题特别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6/attachment/a5bce087-2d42-46c8-9950-5b6753f6e8c9.pdf" title=" 1.区域范围.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1.区域范围.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6/attachment/b023a195-65ae-4871-b249-b288d5d99897.pdf" title=" 2.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2020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2.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2020年6-9月优良天数预期提高目标.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6/attachment/74078725-c27c-4207-8b70-c5fd76c2346d.pdf" title=" 3.各省(区、市)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改善任务.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3.各省(区、市)2020年优良天数比率改善任务.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6/attachment/823508f9-b6ad-4e87-a512-52ef106470f0.pdf" title=" 4.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清单.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 4.重点区域及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城市涉VOCs重点企业集群清单.pdf /span /a /p
  • 赛默飞发布“热脱附-气质联用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应用
    ——助力执行环保部新发布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2015年1月30日,上海——2015年1月20日,赛默飞发布“热脱附-气质联用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应用,旨在帮助客户更好执行环保部近日新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得到准确灵敏的检测结果。近日,环保部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大气十条”明确规定对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进行控制,与“大气 十条”相配套的实施细则更是对大气中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治理制定了时间表,然而我国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标准却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对实际工作的开展和评价非 常不利。近日发布的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可以说是对“大气十条”的检测准则的细化。《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三项国家环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 732-2014) 二、《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 733-2014) 三、《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其中第三条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TD-GCMS)。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定义有好几种,一般是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汽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雨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目前在环境空 气检测的法规中,美国的EPA的相关标准仍然受到大家的推崇。美国EPA方法中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有TO-1、TO-14、TO-15和 TO-17,这些方法都与热脱附(TD)相关。目前国内环境标准HJ644-2013,HJ734-2014则综合参考了美国EPA的现行标准,摸索出了 适合在国内推广的检测方法。即采用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TD-GCMS),对环境空气中痕量的VOCs进行分析检测。赛默飞ISQ系列气质联用仪是久经 考验的单四极杆质谱,代表了质谱仪在创新方面近50年的积累,也积累了不少气质联用测定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和数据,能够准确灵敏地得到检测结 果。参考应用文献:热脱附- 气质联用法测定环境空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http://www.thermo.com.cn/article6977.html 其他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监测应用文献参考:热脱附- 气质联用法(TD-GC-MS)测定汽车内饰材料中VOCshttp://www.thermo.com.cn/article6978.html加速溶剂萃取-气质联用法测定PM2.5中的多环芳烃http://www.thermo.com.cn/article6482.html 加速溶剂萃取-气质联用法测定PM2.5中的有机氯及多氯联苯http://www.thermo.com.cn/article6971.html Triplus RSH GCFID轿车内饰材料总碳挥发量的测定 http://www.thermo.com.cn/article6822.html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公司年销售额170亿美元,在50个国家拥有员工约50,000人。我 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加速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 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Life Technologies、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 Lab Services四个首要品牌,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 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多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台湾、成都、沈阳、西安、南京、武汉等地设立了分公 司,员工人数超过3800名。我们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 国市场的需求,现有8家工厂分别在上海、北京和苏州运营。我们在全国共设立了6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 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创新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我们拥有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中国 技术培训团队,在全国有超过2000名专业人员直接为客户提供服务。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网站 www.thermofisher.cn
  • 江苏省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p p   苏财综〔2016〕91号 /p p   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环境保护局: /p p   为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管理,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附件: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年9月9日 /p p   附件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 /p p   第一条 为了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5〕35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p p   第二条 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以下简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试点行业范围见附件1。 /p p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排污收费试点行业,并参照本办法制定增加试点行业VOCs排污收费具体办法,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氧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p p   第四条 直接向大气排放VOCs的试点行业(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缴纳VOCs排污费。 /p p   第五条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须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限制。 /p p   第六条 VOCs排污费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计征。计算公式如下: /p p   VOCs污染当量数= VOCs 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当量值(千克) /p p   VOCs污染当量值暂定为0.95千克。 /p p   排污者VOCs排放量,暂按《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核算 。 /p p   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第七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 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 /p p   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可按高于上述标准自行制定排污费征收标准,相关政策文件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p p   第八条 VOCs排污费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征收。 /p p   第九条 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一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 /p p   排污者应在核算周期终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或《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见附件2),申报VOCs排放量,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p p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保证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p p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p p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各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实际相符 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p p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p p   发现申报材料不完整的,应当要求排污者限期补报。 /p p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排污者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p p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者申报的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计算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同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p p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污者进行专项稽查。发现排污者申报不实、少缴纳排污费的,应当追缴排污费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p p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排污者应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实际缴纳VOCs排污费数额和欠缴VOCs排污费数额。 /p p   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收VOCs排污费,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p p   第十六条 VOCs排污费的具体征收缴库、使用管理、违规处理等按现行排污费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p p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p p   附件:1.VOCs排污收费试点行业范围表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8ac6c615-bbb3-441d-a704-037a8655773e.jpg" title=" 147510860601738450.JPE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3/insimg/3ae3db17-e651-49b7-8acb-700692fb8827.jpg" title=" 147510860631556243.JPEG" / /p
  •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测试方案-便携式气相色谱柱质谱法(下)-北京博赛德
    在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测试方案-便携式气相色谱柱质谱法(中)我们介绍样品的采集与稀释、空白测试以及样品分析工作过程,今天我们来介绍结果计算、设备附件以及该方案的优势。5、结果计算标准状态下目标化合物浓度按照公式(2)计算: ρ=ρx×M/22.4×f/1000 公式(2)式中:ρ——标准状态下样品中目标化合物的浓度,mg/m3;ρx——经校准曲线计算得到的目标化合物的浓度,nmol/mol;M——目标化合物的摩尔质量,g/mol;22.4——标准状态下(273.15 K,101.325 kPa)下气体的摩尔体积,L/mol;f——稀释倍数,无量纲。6.附件针对污染源VOCs采样、分析的种种难题,博赛德推出一套污染源采样稀释系统。采样杆自带加热功能,可以避免污染源废气样品冷凝而导致样品组分丢失;管路采用熔融硅涂覆,系统不易污染或残留,也大大增加了分析数据的真实性;高精度的数字稀释系统,稀释比例易于控制,稀释范围大,单次BCT大稀释倍数100倍,BCT大可稀释BCT500倍。 7.方案优势7.1 样品预调查和预检测时,样品直接进入质谱系统,不经过色谱柱,避免了色谱柱的污染,耐污染能力强。7.2 对于预调查浓度高的样品,采用样品稀释的方式,稀释方式相对于小体积进样,样品的代表性更强,可更有效的评估固定源的排放浓度。7.3 样品稀释过程可任意控制稀释比例,扩大了检测样品浓度范围。7.4结果定性采用国际标准和技术研究所(NIST)与(AMDIS)的质谱库,不采用自定义的其它普库,提高定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7.5 采样袋采样和真空瓶采样两种方式可选择,真空瓶采样方式,整个采样过程无工具连接,真空瓶材质惰性比采样袋更好,耐污染程度高。7.6 真空瓶可重复利用,使用成本低。7.7 真空瓶可提高样品的存储时间,可用于样品备份。BCT此,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测试方案介绍完毕,更多精彩,请持续关注我们吧。
  •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现场测试方案-便携式气相色谱柱质谱法(上)-北京博赛德
    前言:大气污染治理重要的一环是控制污染源,通过对污染源废气的监测,分析废气的组成,为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数据依据。和环境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不同,污染源中挥发性有机物的种类繁多,且浓度普遍偏高,对质谱定性能力和耐污染能力要求较高;污染源的现场环境条件复杂,高温、高湿和粉尘等会对挥发性有机物的分析产生巨大的影响。北京博赛德公司除提供完备的实验室分析方案,详见《真空瓶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方案》,还推出现场分析检测方案。结合2020年3月25日生态环境部推出的《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以及污染源废气高湿、高浓度等因素,推荐通过气袋(或真空瓶)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样品,稀释后使用HAPSITE便携式气质联用仪经吸附管富集、热脱附后分析检测。相比小体积定量环采样分析,此方案采样量更具代表性,且通过稀释,降低了样品浓度和湿度,从而减小对仪器的污染。本文将介绍气袋采样、HAPSITE分析检测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操作流程,分别从前期准备、样品采集与稀释、空白测试、样品分析、结果计算和附件来详细介绍。前期准备1.1配件(1)满电的内置电池或SuperPower便携式电池及连接线缆;(2)满瓶内置载气和内标气;(3)高纯氮气:纯度≥99.999%,用于空白测试、样品稀释;(4)无本底的干净气袋;(5)气袋采样系统:符合HJ732的相关规定;(6)注射器:用于样品稀释,玻璃材质;(7)标准气体:质控或现场单点校准。1.2预制校准曲线预先制作校准曲线,分别制作低浓度系列和高浓度系列校准曲线,参考如下:低浓度系列为 2.0 nmol/mol、5.0 nmol/mol、10.0 nmol/mol、25.0 nmol/mol、50.0 nmol/mol;高浓度系列为 50.0 nmol/mol、100 nmol/mol、200 nmol/mol、400 nmol/mol、600 nmol/mol。依次从低浓度到高浓度进行测定,绘制校准曲线。未完待续
  • 我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政策总结
    2011年3月,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强调&ldquo 深化颗粒物污染防治&rdquo ,而研究发现,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颗粒物的重要来源,故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控制逐步受到重视。   201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发布,其中强调&ldquo 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控制&rdquo 。此规划正式提出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并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工作。 &ldquo 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鼓励使用水性、低毒或低挥发性的有机溶剂,推进精细化工行业有机废气污染治理,加强有机废气回收利用。实施加油站、油库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rdquo   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大气十条),进一步细化了需要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行业。 &ldquo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dquo   同期,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ldquo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到2014 年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到2015 年底,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quo 泄漏检测与修复&rdquo 技术,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到2017 年底,对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559 家企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rdquo   2014年7月,环保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此细则规定了全国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的进度。   &ldquo 2014年,制定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已建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   2015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所有石化企业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改造和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及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其他地区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2017年,各地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所列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rdquo   至此,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开始开展,而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工作作为治理的前端工作,也正式开启。   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率先开展。   从上述政策可以看出,我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将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向全国逐步开展,涉及的行业有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医药、塑料制品等,其中石化行业已制定明确的时间表。
  • 顶空-气相色谱仪(法)卷烟包装纸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测定
    此方案采用顶空-气相色谱法,在已达平衡的密闭容器中的分析物(液体或固体)顶部空间取气态(或蒸汽)样品,并与气相色谱仪结合,对气态(或蒸汽)样品进行分析,可专一性收集样品中的易挥发性成分,又可降低共提物引起的噪音。该方案配置合理,操作简单,完全符合烟草行业标准YC/T207-2006及YC263-2008的相关要求。 VOC检测仪器配置: 产 品 名 称 型 号 规格及说明 数量 气相色谱仪 GC5890C FID 、毛细管进样系统、十三阶程升温、智能后开门 1台 顶空进样器 DK-300A 1台 色谱工作站 KJ5890 电脑、打印机自配 1套 氮氢空发生器 GX-300A 1台 毛细管柱 VOC专用 60m× 0.32mm× 1.8&mu m(美国进口 ) 1根 柱温:初温:50℃,保持3min,以3℃/min升至200℃,保持20min 汽化:200℃ 检测:250℃ 顶空条件:样品80℃,阀箱100℃,管路120℃ 科捷仪器www.kj17.com,专业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生产厂家 地址:南京市光华路1号理工大学科技园孵化大楼二楼 电话:025-8331272 传真:025-83738955
  •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监测有新规
    p   2016年5月26日,由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承担的《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安装联网技术规范(试行)》,通过了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论证。 /p p   据介绍,该技术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安装要求和联网要求,对推进和规范天津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指沸点在50℃—260℃之间,常温常压下蒸气压大于13.332pa,分子量范围约在16amu~250amu的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其成分包括烃类、含氧烃、卤代烃、低沸点多环芳烃等多种类型,是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之一(简称VOCs)。据了解,本市已出台地方标准《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对石油化工、医药制造、橡胶制造、涂料制造、电子工业等多个行业的VOCs排放限值及在线监测方法进行了详细要求,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和二甲苯等。目前国家标准正在起草当中。 /p
  • 《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
    半挥发性有机物是一大类较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较慢的有机物,它们更容易在水、土壤、空气、生物等介质中迁移转化,长期存在于水、土壤中,通过生物富集而危害人体健康。这类有机物的共性是脂溶性、易溶于有机溶剂,可在有机溶剂中分配,同时可进行气相色谱分析。按照萃取条件的不同还可将这一大类有机化合物分为碱-中性可萃取有机物和酸性可萃取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种类较多,包括多环芳烃、氯苯类、硝基苯类、硝基甲苯类、邻苯二甲酸酯类、亚硝基胺类、苯胺类、氯代苯胺类、氯代烃类、氯代醚类、联苯胺类、氯代联苯胺类、氯代酚类和硝基酚类等。通常,有机氯农药、有机磷农药、其它除草剂等有机物都可归入这类有机物范围内。由于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毒性高,对环境的危害较大,有多种化合物被我国、美国等国家列入水中优先控制的污染物。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等均规定了部分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标准值。目前国内个别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主要以气相色谱法、液相色谱法为主。《水质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76-2013)、《水质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21-2011)、《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HJ 648-2013)、《水质 多环芳烃的测定 液液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HJ 478-2009),另外我国已发布了《土壤和沉积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834-2017)和《固体废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HJ 951-2018)2 个标准。国际上对水中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测定的标准方法所采用的主流技术是气相色谱质谱测定方法,以 US EPA 方法以及相关文献涉及较多。国外气相色谱法质谱联机测定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方法主要有 EPA 8270D、EPA 3510C 和 EPA 625 方法,其中 3510 方法使用液液萃取方法,8270 和 625 方法是采用液液萃取的方法,在碱中性和酸性的条件下,用二氯甲烷分别对水样进行萃取,合并有机相,经无水硫酸钠脱水后浓缩,用气相色谱-质谱法来分析水样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当然随着各种新型前处理技术的不断丰富更新和发展,现有的液液萃取方法将逐步被更加高效先进的固相萃取、固相微萃取以及膜萃取取代,这也是当前前处理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用二氯甲烷分别在 pH11 和 pH2 的条件下,萃取样品中的半挥发性有机物。萃取液经脱水、浓缩和定容后,经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分离检测,根据保留时间和目标化合物的特征离子定性,内标法定量。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 64 种半挥发性有机物的筛查鉴定和定量分析,对于特定类别的化合物,应在此筛选基础上选用专属的分析方法测定。当取样体积为 1000 ml,试样体积为 1.0 ml,采用全扫描方式测定时,方法检出限为 0.1μg/L~2 μg/L,测定下限为 0.4 μg/L~8 μg/L。征求意见稿:《水质 半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 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
    p   为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强化VOCs排放控制与治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1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VOCs的监管与监测工作。 /p p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性,一是结合当地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和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及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确定了上海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 二是加强组织实施,在落实排污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根据市、区两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了市环境保护局总量处、办公室、监测中心、监察总队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和区环境保护局属地监管的工作原则 三是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建立按季度定期调度机制 四是建立保障机制,在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基础上,同时将各区VOCs监测人员培训一并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五是探索建立园区VOCs监控体系,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 /p p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全文见附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5/ueattachment/cd432abd-3997-4c0c-9af7-1fea7da6dbae.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pdf /span /strong /a /p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方案中不仅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VOCs检查监测工作安排,还对不同行业不同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标准、监测技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p p   二、工作原则 /p p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p p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p p   ----双随机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 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三、主要工作内容 /p p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p p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p p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p p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p p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p p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p p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p p   1.检查要求 /p p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 /p p   2. 监测要求 /p p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氮肥、电池、纺织印染、钢铁、工业炉窑、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铝工业、农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石化、水泥、橡胶制品、制糖、制药行业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p p   (2)监测内容: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气系统。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一般为厂界,储油罐及法兰、阀门、泵压缩机等连接装置的无组织排放源。 /p p   (3)监测时间和频次 /p 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所有VOCs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测,重点行业不得少于2家。 /p p   (4)任务分工 /p p   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抽测工作。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 /p p   具体监测要求详见附件2。 /p p   四、工作进度 /p p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p p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p p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p p   自治区环保厅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环保部。 /p p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报自治区监测中心站。 /p p   五、保障措施 /p p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p p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 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 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p p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p p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排查筛选、建立名录库、日常检查、随机抽测深入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p p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p p   我区各盟市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能力水平。 /p p   (四)强化质控,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p p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抽测工作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内比对监测。 /p p   承担抽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检测)机构要对本单位出具的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 /p p   各级监测(检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汇报。 /p p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 /p p   排污单位应主动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p p   附件1 /p p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 /p p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 /p p   一、检查要点 /p p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 /p p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 /p p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 /p p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 /p p   二、监测要点 /p p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e5e28fb0-6759-4fc9-94c6-0c393c051bb3.docx"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docx /a /p p br/ /p
  • 湖南省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政策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p p   湘发改价费〔2015〕1120号 /p p   各市州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p p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p p   一、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征收排污费试点行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石油化工行业和包装印刷行业为我省本次试点行业 /span 。具体行业范围及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按《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附件1、附件2执行,待试点完成后全面推行。 /p p   二、VOCs排污费收费标准。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据污染物当量值确定原则,鉴于VOCs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当,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确定VOCs当量值为0.95,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 /span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费,不受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的限制。但对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费的,应当将其排放量从VOCs排放量中扣除。 /p p   三、对VOCs排放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 /span ,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具体实施按环保部环办﹝2015﹞10文件执行。 /p p   四、强化VOCs排污申报登记及排污费征收管理。各地必须严格要求试点企业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部关于印发& lt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gt 的通知》、环保部《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相关规定在每月或每季后7日内向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主管部门据实填报相关申报表,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p p   加强对VOCs排污收费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各级环境主管部门要组织全面摸排,确认辖区试点企业名单,强化对试点企业排污申报登记管理,督促试点企业严格按规定报送《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据申报材料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核算方法核定其排污量征收排污费,要开展定期专项稽查,对拒绝申报、虚假申报、少缴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缴排污费。 /p p   五、本通知从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p p   附件:《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3/ueattachment/e82647f0-218d-4f5f-9620-b1026c388839.doc" 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doc /a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环保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5年12月17日 /p
  • 博赛德科技参加浙江省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交流会
    2018年3月15日,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在杭州举办了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交流会。各市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专业技术人员共计8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围绕1月份环保部印发的《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进行了解读和探讨,在探讨过程中,如何保证整个过程中的数据质控,成为了所有参会专家及老师重点关心的问题。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受邀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在现场介绍了针对《2018年重点地区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一整套的解决方案,方案分为实验室VOCs 手工监测方案和大气自动站VOCs 自动监测方案两种,并且还BCT大家关心的整个采样、分析过程中的质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此次会议,北京博赛德技术人员还给大家展示了整体解决方案中的部分采样设备,并在现场与各位专家、参会代表BCT如何开展实验室VOCs 手工监测以及大气自动站VOCs 自动监测等工作进行了交流探讨。包括实验室VOCs 手工监测要求的采样(包括自动采样方案、手动采样方案)、实验室分析、数据质控、数据报送等。尤其是对于实验室VOCs 手工监测要求的PAMS、TO15、醛酮类共计117种VOCs的分析,北京博赛德提出了一次进样直接分析117种物质的方法、设备配置、条件、参数等,获得了现场各位参会专家及老师的认可。 北京博赛德科技有限公司长期专注于VOCs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从采样、前处理、预浓缩、到分析检测,从实验室,在线监测,到应急响应,从污染源到环境大气,均有一整套成熟的解决方案,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让VOC的监测数据更加准确全面,从而为我国的环境治理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大气VOC解决方案简介实验室手工监测方案 考虑到手工监测的准确性和自动化,采样系统我们推荐使用1900多通道罐采样系统,ENTECH 1900是全新一代的在线空气采样系统,它按照预先设定的流速或者触发参数把空气采集到Silonite® 涂层的真空采样罐中,然后把罐子拿到实验室里用GC/MS或者GC/MS/FID进行全面详细的分析。它彻底摒弃了质量流量计与电磁阀的使用,消除了泵阀中弹性密封材料等对样品造成的污染,同时消除了MFC 20%以下低量程测量时的巨大误差。Silonite® 涂层的惰性化流路大大减小了罐体表面的吸附,提高回收率,减少潜在残留。 众所周知,空气中的VOCs含量非常低,要想正确识别出这些物质并检测出正确含量,BCT必须采用合适的浓缩系统。作为行业标准,7200大气预浓缩进样系统在7100三级冷阱预浓缩及水管理技术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全新的提升,质量流量计的摒弃,使得采样体积更加精确,分析数据更加准确。7200全新的Silonite-D惰性涂覆技术涂覆整个流路,以减小组分间发生化学反应的机率,并保证了VOC及轻SVOC物质的完全回收。其出色的除水、除CO2技术确保了极性及非极性有机化合物的超强分析,惰性的可加热管路结合不同的冷阱配置,可实现C2-C18之间化合物的回收。 使用苏码罐系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关系到BCT终分析数据的准确性,那BCT是配气系统,配气系统可能带来的误差甚BCT高达20%以上。我们推荐使用4700高精度稀释仪,它摒弃了质量流量计(MFC),消除了MFC测量带来的各种误差,尤其是低流速时的测量误差以及不同MFC通道之间的误差;同时也避免了因为MFC平衡造成的标气的大量浪费。整套系统可以BCT配合,可以一次进样直接分析117种VOCs,包含13种醛酮类物质: 大气自动站在线自动监测方案 大气自动监测方案不同于实验室方案,它要求设备更加稳定、可靠、少维护和少消耗。为此北京博赛德特推出BCT-7800A PLUS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系统,这套系统采用BCT先进的3级多层毛细柱捕集技术对样品进行浓缩,精确地将大气中C2BCTC18范围内的挥发性化学物质进行捕集、浓缩并自动进样到GCMS中进行检测、分析。整个过程无需复杂的液氮或电子制冷,使得系统更加稳定、可靠,便于维护,同时也大大降低了维护成本。
  •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成立 总投资超亿元
    p   据了解,由华南理工大学牵头,联合行内优势科研院所和企业共同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实验室,项目总投资11283万元。该实验室针对我国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薄弱、关键材料和装备运行可靠性低的问题,通过解决VOCs污染技术和装备发展的瓶颈问题,旨在提高我国VOCs污染控制技术装备水平,实现整体技术水平和关键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或领先水平,促进我国环保产业的快速发展。该实验室的后续工作将支撑开展石化、包装印刷、家具、汽车和船舶制造、电 子、医药等重点行业VOCs源头和过程控制,推进新型高效吸附、催化、低浓度VOCs吸附浓缩、高效蓄热式燃烧、生物净化、低温等离子体净化、臭氧催化氧化及组合治理、VOCs检漏及预警等技术、材料、工艺和成套装备的研发、集成和工程化等,以加快课题的“产学研用”步伐,共同推进环保领域的创新发展。该实验室还设定了源头/过程控制技术、 核心材料技术、基础材料与零部件技术、工艺集成与装备技术和在线监测与系统应用五大技术突破方向,这些研发方向是对行业的准确把握。 /p p   该实验室将对技术和装备有更多的研究,和工业界有更紧密的联系,为了节能减排需要和新技术新材料企业合作,这将缩短企业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的过程。该实验室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的重视,标志着环保领域国家工程实验室正式进入实施运营阶段。该实验室落户广州,将为广东省的环保事业贡献力量。 /p
  • 基于国产液相色谱技术的有机化合物监测技术获技术进步奖二等奖
    在20位院士、30多家提名机构和100余位提名和评审专家的大力支持下,2022年“环境技术进步奖”圆满完成,27个项目获得一等奖和二等奖。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的获奖成果包括国际专利21项、发明专利530项、实用新型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538项;2019-2021年,相关产值高达642亿元,实现利润126亿元,充分体现了我国环境技术创新实力。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将陆续发布获奖项目简介,供社会各界人士参考。   (注:所有发布材料均由获奖单位提供。)   项目名称:基于国产液相色谱技术的有机化合物监测技术体系的建立   项目编号:HJJS-2022-2-16   获奖等级:二等奖   完成单位: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华谱科仪(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悟空仪器有限公司、丹东瑞特科技有限公司   完成人:刘枢、杨婧、卢迎红、袁俊斌、彭跃、赵丽娟、王锷一、曲健、魏杰 项目团队照片   项目简介:   该项目构建了水、气等多环境介质、多目标化合物、质控指标全面的有机化合物液相色谱法监测技术体系,并针对国产液相色谱仪在环境介质中多目标化合物的检测分析技术落后的情况,开展对国产液相色谱仪关键技术研究,进一步发展色谱分离技术和完善应用软件,打破了液相色谱长期被国外品牌高度垄断的局面。主要创新性成果如下:   1.国产液相色谱关键技术研究   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效液相色谱仪,推动监测装备的发展和国产化。开发2种国产液相色谱柱材料及固定相制备技术,解决了色谱分离度差,方法灵敏度低等关键技术瓶颈,提出2种实用的聚合反应釜技术方案解决生产实际问题,解决泵材料、耐磨性、密封性,保证输液的精度和稳定性。进行了色谱柱材料及固定相制备技术的攻关,解决了色谱分离度差,方法灵敏度低等关键技术瓶颈。采用低残留的法兰针头与阀上进样设计、帕尔贴柱温箱温控技术、机械镌刻光栅紫外检测器提高分析的精密度、灵敏度。   2.开展气态样品采集、水质样品富集和复杂样品净化等关键技术研究,构建多环境介质、多目标化合物、质控指标全面的有机化合物监测技术体系,制订发布5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分析方法,有力支撑监测技术规范化、业务化。具体包括:   (1)研发了一系列采样设备关键技术   开发了废气排放管道中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高负载气体颗粒物及有害气体采样等关键技术,建立多环境介质中有机化合物的采集、提取、净化和分析测试的先进技术。   (2)样品前处理技术研究   重点突破分析测试回收率低、重复性差、萃取溶剂毒性大且用量多、操作繁琐等关键技术。该技术分别从不同类型水体、空气和废气等不同类型环境介质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3)建立了一套有机污染物分析测定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技术   质量控制内容涵盖从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前处理过程、样品净化、仪器分析及结果处理全程序质量相关每一个节点。通过空白测定、平行样分析、样品加标、基体加标、替代物加标等具体控制参数,对人员、环境、仪器、试剂及操作方法程序进行监控,以保证获得高精密度、准确度、灵敏度分析测试结果为核心,研究了构建科学、完善、高效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   (4)构建了一套完整的不同类型环境介质中多环芳烃、醛酮类化合物、酰胺类化合物、奥昔嘌醇监测技术体系,并采用国产液相色谱技术进行了方法的建立和验证。   通过创新、集成并对接目前国内外对多环芳烃、醛酮类化合物、酰胺类化合物、奥昔嘌醇的质量标准和排放标准等技术需求,优选了色谱柱、优化了分离条件;对空气和水质开展了实验室内和实验室间的检出限、精密度和准确度验证、并建立了科学完善质量控制的指标体系,在使用国产液相色谱的用户中得到广泛应用。   项目成果获得发明专利4项、实用新型专利14项,软件著作权1项,发表SCI论文4篇,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6篇,形成国家环境保护标准6项(有1项在研)、地方标准5项。该项目在近百家环境监测机构和商业实验室获得推广应用,液相色谱及依据该项目专利生产的采样器经济效益可观。该技术为全国监管新有机污染物、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关键技术支撑,社会效益显著。 仪器研制技术路线图   获奖感言:刘枢 辽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中心副主任   “十四五”期间要求大力支持绿色技术创新,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进技术创新成果应用是我们科研人员不懈努力的方向。本项目针对国产液相色谱仪在环境介质中多目标化合物的检测分析技术落后的情况,重点研发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打破了液相色谱长期被国外品牌高度垄断的局面。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我们将继续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不懈奋斗。
  •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9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至生态环境部,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此标准为首次发布,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此标准适用于采样温度低于150 ℃的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氯甲烷等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容器采样和测定。 进样体积为1.0 ml时,在全扫描(Scan)模式下,本方法70种目标化合物的方法检出限为0.07 mg/m3~1 mg/m3,测定下限为0.28 mg/m3~4 mg/m3。详见附录A此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主要起草单位为: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验证单位为:黑龙江省哈尔滨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黔西南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呼和浩特分站、黑龙江省佳木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北京博赛泰克质量技术检测有限公司。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 2.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3.《固定污染源废气70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容器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国瑞力恒发布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新品
    GR-1210型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 1.产品概述 GR-1210型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以下简称采样器)是我公司针对环境空气、工作场所、工业生产有组织排放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采样进行研发的专用采样器。该采样器是环境空气中的TVOCs、苯、甲苯、二甲苯等多种有机物专用采样设备,采样器的技术性能指标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研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专家及广大用户的意见,应用高性能处理器、进口采样泵、高精度质量流量传感器及新材料领域的高新技术,竭力为用户提供一台质量可靠、性能稳定的高品质采样器。2.适用范围适用于环境空气、工作场所、工业生产有组织排放中的挥发性有机、有毒有害气体的采样。可供环保、卫生、劳动、安检、军事、科研、教育等部门使用。3.采用标准HJ644-2013《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583-2010《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象色谱法》HJ584-2010《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析-气象色谱法》HJ645-2013《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管-二硫化炭解析/气相色谱质谱法》HJ683-2014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HJ801-2016《环境空气和废气 酰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液相色谱法》GB/T 17061-1997 《作业场所空气采样仪器的技术规范》HJ2.2-200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4.技术特点1.原创流量控制算法,微小流量稳定;2.采用进口质量流量传感器,流量控制精度高; 3.采用进口采样泵,恒流采样,稳定性好; 4.内置高能锂电池,一次充电工作24小时以上; 5.自动测量大气压、温度,自动计算标况流量和标况体积;6. 即时采样、定时采样、定容采样、间隔采样多种采样模式可选择;7.具有欠压和掉电保护功能,来电继续采样,保证采样数据不丢失;8.内置2微米双重粉尘过滤,保护仪器内部不受粉尘的影响,使用寿命更长; 9.一机多用,支持活性炭等吸附管、溶液吸收瓶、滤膜等多种采样方式; 10. 体积小、重量轻;配三角支架,采样高度可调。 5.技术指标 表1技术指标主要参数参数范围分辨率准确度采样流量(20~300)mL/min1mL/min优于±5%负载流量 20kPa (100ml/min)工作温度(-20~+60)℃数据存储能力1000组电池工作时间大于24小时仪器噪声60dB(A)整机重量约0.65kg主机尺寸(mm )234×134×45功耗10W 创新点:GR-1210型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 应用高性能处理器、进口采样泵、高精度质量流量传感器及新材料领域的高新技术;原创流量控制算法,微小流量稳定;采用进口采样泵,恒流采样,稳定性好;采用进口质量流量传感器,流量控制精度高;具有欠压和掉电保护功能,来电继续采样,保证采样数据不丢失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
  • 药包材中有害物质检测 | 挥发性有机物
    药物包装材料中的低分子量、非极性有机化合物通常易挥发,有很大可能性直接向药物迁移,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与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相关的药包材分析标准方法与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相关的药用包装材料成分药用包材样品前处理方法简介1提取试验2浸出试验HS-GC-FID 检测药品包装材料中的有机挥发物图1:药品包装材料中常见有机挥发物(VOC)标准色谱图17种化合物出峰顺序为:乙醇、异丙醇、丙酮、丁酮、乙酸乙酯、乙酸异丙酯、正丁醇、苯、丙二醇甲醚、乙酸正丙酯、4-甲基-2-戊酮、甲苯、乙酸正丁酯、乙苯、二甲苯、环己酮珀金埃尔默Clarus 系列气相色谱仪和TurboMatrix HS 顶空进样器珀金埃尔默顶空自动进样技术专利 —— 压力平衡时间进样技术,整个进样过程仅有进样针在移动,定量更准确,重复性更好√ 彻底解决样品吸附问题,防止交叉污染√ 方便快捷调节进样量√ 无需载气稀释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下载珀金埃尔默药包材中有害物质检测相关资料下载。
  • 青岛容广发布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新品
    R G K - 3 0 0便携式大气采样器主要应用于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 O C s)的采样。采样器可以连续定时进行顺序采样,设置一次数据最多可采集1 2个样品;采集平行样品,设置一次数据最多可采集6组平行样品。仪器整体设计紧凑, 小型轻便, 方便实用,操作简单。H J / T 1 9 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 J 6 4 4 - 2 0 1 3《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1)体积小巧,便于携带,易于使用,适用于现场采样。(2)4 . 3寸触摸屏显示,分辨率4 8 0 * 2 7 2。(3)采样器选用吸附管采样,采样模式自由选择:平行采样,序列采样。(4)采样器每路安装有1个候补吸附管,用于检测所采集数据是否有效。(5)采用交直流两用供电电源。当现场不具备A C 2 2 0 V供电条件时,可以用内部电池供电。内部电池在满电状态下至少可供仪器使用2小时。(6)采样时,泵控制的采样流量为(1 0~2 0 0)m l / m i n之间,保持恒定采样。(7)流量采用质量流量计控制,精确度高,误差低于5 %。(8)吸附管连接采用四氟乙烯材料,防止材料挥发或吸附有机物。(9)可顺序采集1 2个样品,或平行采集6组样品。(1 0)符合国际E P A标准。(1)采样流量范围:( 1 0~2 0 0 ) m l / m i n(2)采样流量示值误差:≤±5 %(3)采样流量重复性:≤2 %(4)采样方式:吸附管(5)连续采样工作一小时,采样器流量稳定性:≤5 %(6)环境湿度:≤8 5 %(7)环境温度:( - 1 0~4 0 )℃(8)吸附管连接材质:四氟乙烯(9)显示方式:触摸显示屏(1 0)工作电源:( A C 2 2 0 V±1 0 % ) / 5 0 H z,内置锂电池,2 4 V / 6 A H创新点:吸附管法VOC采样器,可根据客户指定成多路VOC采样设备 固定汚染源挥发性有机物采样器
  • 江苏省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已经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了江苏省VOCs排放量的计算原则及选用方法。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2)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3)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要求。  5.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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