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量规

仪器信息网量规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量规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量规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量规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量规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量规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量规相关的解决方案。

量规相关的资讯

  • 台化妆品中游离甲醛残留限量规定生效
    2013年6月2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604026号公告了化妆品中游离甲醛(Free formaldehyde)的残留限量规定,自即日生效。   化妆品未添加DMDM Hydrantonin、Imidazolidinyl urea、Quaterium-15、Diazolidinyl urea、Hexamethylenetetramine、Benzylhemiformal、5-Bromo-5-nitro-1,3-dioxane、Bronopol及Sodium hydroxymethyl glycinate等防腐剂成分,如于制造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避免,致含微量残留的游离甲醛,则其最终总残留限量为75ppm。   来源:http://www.ieatpe.org.tw/upload/00948-1.pdf   【原标题】台湾地区化妆品中游离甲醛残留限量规定2013年6月27日生效
  • 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出台 取消氟硒物质限量规定
    国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出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公开征求意见,该稿清理整合了部分国内产品污染物的限量规定,取消硒、铝、氟、稀土的限量规定,增加了锡和硝酸盐等物质的限量规定。   记者昨日从卫生部获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下称“意见稿”),该稿清理整合了部分国内产品污染物的限量规定,增加了食品原料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取消硒、铝、氟、稀土的限量规定,但是同时也增加了对罐头制作中会用到的锡,以及防腐常用到的硝酸盐等物质的限量规定。   多种食品被列入重点   据悉,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分析参考CAC、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美国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等地区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物的监测结果,结合我国居民膳食污染物的暴露量及主要食物的贡献率,将贡献率超过5%~10%的食品或食品类别以及热点关注的食品列入关注重点。   所谓特别重点关注的食物,按大类(如蔬菜)、亚类(如叶菜)、品种(如菠菜)、加工方式(如罐头菠菜、干食用菌)为主线,意见稿尽量以大类和亚类为主整合限量,辅以品种和加工方式例外单列,提出我国需要制定限量指标的污染物项目和食品类别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食品污染物国家安全标准建议值。   涉及食品卫生标准86项   本次清理工作共涉及食品卫生标准86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35项,食品质量标准76项,有关的行业标准411项等,涉及的污染物指标17项。   意见稿新增限量规定物质   硝酸盐:在肉品中常被用来防腐和保鲜的硝酸盐,被意见稿新纳入到限量规定的范围。编制说明指出,除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以及饮用水中涉及硝酸盐限量要求外,由于膳食硝酸盐暴露主要来自蔬菜,我国制定了蔬菜中硝酸盐限量国家标准(GB 19338-2003),但国际上仅有欧盟制定了分季节控制的蔬菜中硝酸盐限量,鉴于硝酸盐与蔬菜中维生素C存在动态相关且在蔬菜中硝酸盐是一个变化、不可控制的参数。为此,考虑到操作性问题,不对蔬菜中硝酸盐设限量管理要求。   锡:罐头食品中会用到的锡,在意见稿中也提出了限量要求为250毫克/公斤,如果是罐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则低至50毫克/公斤。   意见稿取消限量规定物质   氟:对于取消部分限量规定,意见稿的编制说明也作出了解释。例如氟,说明称其为人体必须微量营养素,CAC、欧盟等未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进行管理,仅有WHO、CAC针对生活饮用水和矿泉水中氟的指标规定。为此,参照国际上的管理要求,不再将氟列入我国食品污染物管理。   稀土:对于稀土,说明表示参照国际上对稀土元素的管理及我国相关食品的污染现实,取消对粮食、蔬菜、水果、花生仁、马铃薯、绿豆、茶叶等植物性食品中稀土限量要求。   铝:至于铝,说明表示为避免GB 2762和GB 2760对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管理的重复及交叉,建议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纳入GB2760管理,GB 2762不再列入面制食品中铝的限量指标。   附:卫生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意见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卫生部组织制(修)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0年10月1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safetystandards@gmail.com 。   附件: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doc
  • 行业标准: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和汞蒸气测量规程
    近日,自然资源部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并公示了《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和《汞蒸气测量规程》报批稿。《地下水采样技术规程》(点击下载)本文件规定了地下水采样器具、样品容器、采样方法、样品的保存运输与送检、质量控制等方面的 技术要求和操作规定。本文件适用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工作中地下水采样,其他类似工作可参照执行。地下水样品检测种类及常见检测项目见表1。 《汞蒸气测量规程》(点击下载)本文件规定了汞蒸气测量工作的设计书编审、仪器设备、野外测量、室内分析、资料整理与成果图件、异常评价、成果报告编制与资料提交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与灾害调查监测和考古中的汞蒸气测量工作。其它领域进行的类似工作亦可参照执行。汞蒸气测量的目的是通过壤中气汞、大气汞、水中汞、土壤、水系沉积物、底积物和岩石等固体样品中汞量测定,为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环境与地震等灾害调查监测、古墓和古文化遗址等考古工作提供依据。汞蒸气测量仪器:冷原子吸收式测汞仪和金膜测汞仪。仪器附件:热解炉、饱和汞蒸气瓶、石英舟、微量注射器。
  • 台化妆品中游离甲醛残留限量规定生效
    2013年6月27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卫生署”署授食字第1021604026号公告了化妆品中游离甲醛(Free formaldehyde)的残留限量规定,自即日生效。   化妆品未添加DMDM Hydrantonin、Imidazolidinyl urea、Quaterium-15、Diazolidinyl urea、Hexamethylenetetramine、Benzylhemiformal、5-Bromo-5-nitro-1,3-dioxane、Bronopol及Sodium hydroxymethyl glycinate等防腐剂成分,如于制造过程中,因技术上无法避免,致含微量残留的游离甲醛,则其最终总残留限量为75ppm。   来源:http://www.ieatpe.org.tw/upload/00948-1.pdf
  • 迎亚太计量规划组织来访,服务全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39届亚太计量规划组织全体大会(简称APMP大会)于11月27日在深圳隆重召开。11月28日下午,来自马来西亚、泰国、越南、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的计量专家学者莅临中图仪器参观指导,近距离感受中国制造精密计量检测仪器的魅力。亚太计量规划组织 (APMP) 是亚太地区的计量合作组织,是国际计量委员会认可的全球六个区域计量组织之一。截止至2023年2月,APMP共有来自27个经济体的45个正式成员机构和来自13个经济体的14个附属成员机构。APMP大会既是亚太计量界的盛会,也是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国际性计量活动。在会议室里,来访的专家学者首先听取了中图关于发展历史、产品线、技术优势、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全球市场拓展等方面的介绍,随后又重点考察了计量明星产品——螺纹综合测量机。SJ5200系列螺纹综合测量机能够对各类螺纹环规、塞规实现综合参数全自动测量。来访专家学者对产品精度、性能和可操作性表示了充分赞赏与认可,期待日后双方在螺纹计量领域内有更多合作与交流。在公司展厅,来访的专家学者详细考察了中图仪器微纳米显微测量、常规尺寸测量及大尺寸测量全系列产品,与工作人员深入交流探讨,对中图仪器能够提供从纳米到百米完整尺寸链解决方案表示赞赏,期待更多中图仪器产品进入本国,服务当地制造业发展。中图仪器产品目前已在全球六大洲30多个工业国家稳定运行,尤其在一些后发工业国家,中图仪器参与协助建立了国家层面的几何量计量标准溯源体系,有力促进了第三世界工业发展,让全球更多民众享受工业制造红利,此次来访加深了亚太计量规划组织成员单位对中图仪器的了解,有利于后续更广泛深入的合作与交流。中图仪器致力于成为全球性精密尺寸测量仪器企业,服务全球客户,在加强海外市场宣传推广力度的同时不断勤修内功,以高质量为标签,服务全球制造业高效发展,实现了院内开花,天南海北皆飘香的良好局面。
  • 中图仪器参与起草的《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正式发布
    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深圳中图仪器等单位起草的《JJF1950-2021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发布,将于2022年6月28日正式实施。螺纹检测问题是一直困扰世界机械工业的一大难题,是阻碍我国机械行业质量提高的一大瓶颈。随着中图仪器SJ5200系列螺纹综合测量机的推出,其采用接触扫描式原理,接触式螺纹检测技术颠覆了传统的螺纹检测方法,其突破性、历史性地解决了螺纹单参数综合检测的方法,能较真实、全面地综合反映螺纹的各项几何参数指标。接触式测量是利用扫描针与被测螺纹表面进行轴向截面轮廓的接触扫描,由测量系统获得螺纹轴向轮廓的形貌,按螺纹参数的相关定义直接进行分析与计算,获得螺纹的综合几何参数,其测量、计算完全符合螺纹参数的定义,并且其拥有的数据库能自动进行螺纹的合格性判断。整个过程仅需2分钟,一次测量就能全自动获得圆柱和圆锥螺纹的作用中径、单一中径、中径、大径、小径、螺距、牙型角、牙型半角、牙侧直线度、螺纹升角、锥度等参数,非常适合各等级螺纹的检测。《JJF1950-2021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的正式发布对我国螺纹量值的准确可靠具有重要意义,将促进我国螺纹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图仪器目前已参与起草制定10余部国家、地方标准和校准规范,促进了我国计量、测量行业技术发展。未来我们将承担越来越多的标准、校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任务,全面实施质量强企和标准化战略,进一步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印发2023年度第一批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计量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加强我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提高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经研究,拟将大变形引伸计校准规范等9个项目列入2023年度第一批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依规开展编制各主要起草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开展计量规范编制。二、按时完成规范编制(一)编制计量规范方案。请各主要起草单位于2023年5月30前,向省局报送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见附件2),编制方案应明确规范编制各阶段主要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经省局审定后,统一向社会公开(特殊事项除外)。(二)编制计量规范并预审。请各主要起草单位于 2023年10月30日前完成相关计量规范起草工作。1.做好公示及征求意见工作。主要起草单位应通过公共网站向社会公示技术规范验证数据(特殊事项除外),并收集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及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1个月。2.修改完善。公示结束后,主要起草单位应当吸收采纳各方面合理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3.组织专家预评审。主要起草单位邀请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规范及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进行预评审,并由专家组出具规范科学性、可行性的评审意见(见附件3)。(三)计量规范报审。主要起草单位根据专家预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计量规范(送审稿),并联同编制说明、试验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向社会公示验证情况、专家预评审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等有关材料,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省局审定(见附件4)。三、做好规范集中审查省局统一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函审或会审方式对各主要起草单位提交的计量规范报审材料进行集中审查,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在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拟发布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四、其他事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单位应提前1个月向省市场监管局书面说明理由,经省市场监管局同意,可以适当延期。省局将根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导各单位规范、科学开展规范编制。附件:1.2023年度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第一批)2.湖北省计量规范编制方案(大纲)模板3.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审定意见表4.湖北省计量规范报批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4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 美国FDA更新加米霉素和孕酮残留限量规定
    加米霉素(Gamithromycin)的使用条件:   1.质量规格:每mL溶液中含150 mg加米霉素。   2.在牛体内的使用剂量:通过皮下注射,每次6 mg/kg体重(2 mL/110 pounds)。   3.适用症状:用于治疗肉食牛和非哺乳期牛的由于溶血性曼氏杆菌、巴氏杆菌和睡眠嗜组织菌引起的呼吸道疾病(BRD)以及控制由溶血性曼氏杆菌和巴氏杆菌引起的呼吸道疾病的高风险。   4.限制因素:供人类食用的牛在最后一次注射加米霉素后的35天内不得屠宰。雌性奶牛20个月或以上不得使用该药物。该药物还未建立在反刍牛犊中的休药期。联邦法律根据兽医许可来限制该药物的使用。   加米霉素残留限量要求:   (a)每日容许摄入量(ADI):对于总残留量来说,加米霉素的ADI为10 mg/kg体重日   (b)限量值:残留指标:(1)牛——(i)肝脏(目标组织):500 ppb (ii)肌肉:150 ppb。   孕酮残留限量要求:   b)限量值:在未经该药物处理的动物体内本身含有一定量的孕酮,下面列出的是不包含其天然含量浓度值,孕酮含量不得超过的残留限值:   (1)牛和羊——(i)肌肉:5 ppb (ii)肝脏:15 ppb (iii)肾脏:30 ppb (iv)脂肪:30 ppb。
  • 湖北省31项产业计量类计量规范列入制订计划,涉及多种仪器仪表
    8月29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022年度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产业类)制订计划的公示,拟将《晶圆材料特性测试设备校准方法》《固体火箭质量质心测试系统检测方法》等31项产业计量类计量规范列入2022年度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制订计划,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8月29日至9月28日。
  • 国家标准计划《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征求意见中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标准计划要求,为科学规定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的有害元素限值,促进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了国家标准《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计划号:20220710-T-610)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1~附件2。项目背景根据 2022年7月国标委下发的2022年推荐性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及相关标准外文版计划的通知,《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项目计划号 20220710-T-610,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牵头起草,计划完成期限2023年12月5日。在项目研制过程中,考虑到涉及金属精矿调研数据量大,因此申请延期6个月,延期后的完成期限为2024年5月19日。通过本次修订,可更科学有效地控制进口重金属精矿及国内重金属精矿有害元素的含量,保证高品质精矿进口地同时,也可进一步增强国内重金属冶炼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冶炼行业的健康和绿色发展。项目必要性现行的国家标准 GB/T 20424-2006《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对七种重金属精矿产品中的有害元素进行了限量规定,有效地限制了有害元素超标的重金属精矿进口降低了由精矿带入有害元素的影响,为保护人民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安全,保护国家利益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从该标准 2006年版本实施后已过去了 15 年,已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主要表现为:第一,世界有色金属资源环境不断变化,重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含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因此,需根据各方的实际需求及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标准中现有的部分有害元素铅、砷、镉、汞的含量进行调整;其次,由于国内有色金属消耗量逐年增加,原来不含或没有关注的有害元素也频频出现,比如有害元素铊,尽管铊在精矿中的含量并不高,但由于其在系统中难以去除并富集,在冶炼过程中往往会存在污染隐患,而到目前为止已发生数起严重危害环境的事件。第三,我国是锑生产大国,以锑为例,2020 年我国锑矿产量 42622吨,占世界总产量的约 50%,但承担了全球 80%的锑品供应量;近年来中国锑矿产量占全球锑矿产量的比例逐年下滑,因此每年都需进口大量锑精矿。本次修订中考虑增加锑精矿品种,并对其有害元素限量进行规定。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指标是保护我国环境、保障人身健康、支撑冶炼行业绿色发展的基础。国家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的同时,国内外矿源及冶炼技术水平等也发生了变化,相关精矿地有害元素限值以及精矿的进口情况已发生变化,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部分行业发展要求提出修订此项标准,本标准各限量指标的科学、客观、准确,能发挥标准的倒逼和引领作用,保障精矿产品的供应链安全。项目可行性本标准项目的修订,由有色金属技术经济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统筹牵头,并由国内主要精矿冶炼企业分别承担相应精矿部分的修订内容,充分调研了各有色重金属精矿品种相关生产、使用、贸易单位的数据和意见,调研数据覆盖面广,部分精矿品种调研量达到年度进口精矿总量的70%以上。同时,项目在研期间还充分征求相关科学院所、海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对促进我国有色重金属精矿进口的有序化和规范化将产生积极作用,并将有力的推动我国有色重金属冶炼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标准的先进性和创新性本项目修订调研了近5年的有色重金属进口精矿数据,加严了部分精矿中 As、Cd 等元素限值,增加了铅精矿、锌精矿等中Tl元素的限值;同时覆盖了锑精矿中有害元素的限值。标准实施后预期产生的效益2022年我国进口铜精矿实物量2531.8万吨、铅精矿101.2 万吨、锌精矿 412.8 万吨、镍矿 3648 万吨、钴矿砂及精矿 26298 吨、锡矿砂及其精矿24.3757 万吨、锑矿砂及其精矿2.9万吨。我国是有色金属大国,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2年规模以上有色金属企业工业增加值比上年增长5.2%,增速比全国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高1.6个百分点;2022年,我国十种常用有色金属产量为6793.6万吨,按可比口径计算(下同)比上年增长 4.9%。标准实施后预期:(1)经济和社会方面:能够更科学合理的规范有色重金属精矿的进口,利于我国有色金属行业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稳定。(2)环境效益方面:本次修订加严了部分精矿品种中的 As、Cd、Pb,增加了部分精矿品种中 Cd、Cr、Tl的限值,同时还将标准范围扩大涵盖锑精矿。以上有害元素的加严有助于我国有色重金属冶炼行业的健康发展,能够有效地将高有害元素含量的不合格精矿拒于国门之外,一定程度上降低后续重金属对土壤、水体、人体等的伤害。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所含有害元素的检测方法(部分)附件:附件1:《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重有色金属精矿产品中有害元素的限量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pdf
  • 38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即将实施【附详细解读】
    为了进一步完善食品添加剂质量,今年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1886.1-2021)等38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2021年 第3号),这些标准将于8月22日实施。这38项标准涉及九大类食品添加剂,其主要检测项目和仪器见表1。 表1 38项食品添加剂新标准详情注:这里整理的是除理化、微生物检测项目外,需要用仪器检测的有机&无机项目ICPMS——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LC——液相色谱仪、GC——气相色谱仪AA——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UV——紫外分光光光度计、IR——红外光谱仪 38项新标准中,全新增加的标准为20项,代替原有标准的有18项(见表2)。后者18个标准中,相较于旧版主要修改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1)铅(Pb)、砷(As)的检测方法,分别对应GB 5009.75/12和GB 5009.76/11,增加了ICPMS方法; (2)氟(F)的检测方法对应GB 5009.18。 表2 GB 1886-2021系列标准中新增+代替标准分类 由此可见,以上38项标准主要涉及的检测仪器包括AA、ICPMS、LC、GC、UV、IR六种,以上类型岛津均可提供优于国标要求的相关仪器。 应对案例举例——原子吸收法测定复配食品添加剂中铅和砷的含量 ▶ 仪器工作条件(高密石墨管) ▶ 样品前处理称量约0.20 g复配食品添加剂于消解罐中,加入5 mL HNO3,进行微波消解。设置程序使15 min达到220℃,并且保持30 min,于电加热板上200℃赶酸至干,用1%硝酸定容至10 mL容量瓶中,待测,同法制备试剂空白溶液。 ▶ 标准曲线 ▶ 样品加标回收结果
  • 卫生部公布14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特此公告。   附件: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doc 一、磷酸酯双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g/100g)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用三偏磷酸钠或三氯氧磷为酯化剂 二、醋酸酯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乙酰基含量/(%) ≤ 2.5 乙酸乙烯酯/ (mg/kg) ≤ (仅限用乙酸乙烯酯作为酯化剂) 0.1 注:用乙酸酐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8.0%(w/w,占淀粉干基),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7.5%(w/w,占淀粉干基)。 三、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砷/(mg/kg) (以As计) ≤ 0.5 铅/(mg/kg) ≤ 1.0 辛烯基琥珀酸基团/(%) ≤ 3.0 辛烯基琥珀酸残留量/(%) ≤ 0.3 注:生产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时,辛烯基琥珀酸酐用量不超过3.0%(占淀粉干基,w/w);生产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时,辛烯基琥珀酸酐用量不超过2.0%,硫酸铝用量不超过2.0%(均为占淀粉干基,w/w)。 四、氧化羟丙基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丙醇/(mg/kg) ≤ 1.0 羧基含量/(%) ≤ 1.1 羟丙基含量/(%) ≤ 7.0 注:用次氯酸钠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有效氯不超过5.5%(占淀粉干基,w/w),用过氧化氢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活性氧不超过0.45%(占淀粉干基,w/w);用环氧丙烷作醚化剂,使用量不超过25%(占淀粉干基,w/w)。 五、羧甲基淀粉钠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1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化物(以cl计)/(%) ≤ 0.43 硫酸盐(以SO4计)/(%) ≤ 0.96 注:一氯乙酸为醚化剂。 六、淀粉磷酸酯钠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用正磷酸、磷酸钠、磷酸钾或三聚磷酸钠酯化。 七、氧化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羧基含量/(%) ≤ 1.1 注:用次氯酸钠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有效氯不超过5.5%(占淀粉干基,w/w)。 八、酸处理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注:采用盐酸、正磷酸或硫酸处理。 九、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乙酰基含量/(%) ≤ 2.5 己二酸盐/(%) ≤ 0.135 注:用已二酸酐(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0.12%,w/w)交联,乙酸酐(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8.0%,w/w)酯化。 十、羟丙基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 mg/kg )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丙醇/(mg/kg) ≤ 1.0 羟丙基含量/(%) ≤ 7.0 注:用环氧丙烷作醚化剂(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25%,w/w)。 十一、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采用三聚磷酸钠和三偏磷酸钠作酯化剂。 十二、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铅/(mg/kg) ≤ 1.0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14;其他淀粉0.04 乙酰基含量/(%) ≤ 2.5 乙酸乙烯酯残留量/(mg/kg) ≤ (仅限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 0.1 注:用乙酸酐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8.0%(w/w,占淀粉干基),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7.5%(w/w,占淀粉干基)。 十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品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14;其他淀粉0.04 羟丙基含量/(%) ≤ 7.0 氯丙醇/(mg/kg) ≤ 1.0 注:采用三氯氧磷(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0.1%,w/w)或三偏磷酸钠酯化交联,环氧丙烷醚化(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10%,w/w)。 十四、聚丙烯酸钠 项 目 指 标 硫酸盐(以SO4计),w/ % ≤ 0.49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0 砷(以As计)/(mg/kg) ≤ 2.0 残存单体,w/ % ≤ 1.0 低聚合物,w/ % ≤ 5.0 干燥失重,w/ % < 6.0 烧灼残渣,w/ % ≤ 76.0 pH(0.1%水溶液) 8~10 0.2%水溶液粘度 (60rpm.20℃) 250~430 cps 注:生产工艺,丙烯酸+NaOH→中和催化剂→聚合→精制→干燥→粉碎→成品。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2010年7月21日印发
  • 《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进一步加强我省量传溯源体系建设,规范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工作,提高计量测试能力和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14日前联系027—88701979 电子邮箱:609510401@qq.com。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13日附件下载 《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湖北省地方计量规范管理办法附件.doc 湖北省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附件.doc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地方计量规范《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
    根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地方计量规范制修订计划的通知》(鄂市监办量〔2022〕60号),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等6家单位编制完成了《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地方计量规范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和实验验证报告(附件1-附件3)。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提出书面(包括电子版)意见,并于2023年8月20日前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4)通过邮箱返回(需要加盖公章,拍照或扫描件)。联系人: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 贺小敏联系方式:027-87614789电子邮箱:39208454@qq.com。附件:1.《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2.《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实验验证报告4.地方计量规范征求意见表2023年7月18日附件下载《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1,2,3.zip附件4-地方计量规范征求意见表.doc
  • 车内空气质量规定的最新进展 ——2019易马会议
    今年7月,由Imat-uve在中国上海主办的“塑料的排放和气味”(‘Emissions and Odor of Plastics’)研讨会聚焦如何减少从材料到汽车内饰的化学排放。讨论的重点是如何采样、分析和降低已知的有毒化合物,以及会产生让消费者不愉快气味的物质。GB/T27630中将增加更多VOCs的项目来自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CATARC)的王焰孟教授在其报告中证实,在2020年的中国的汽车法规GB/T 27630中除了8种受管制的化合物外,还将增加25种“含量最高”的VOCs。这些化合物的加入意味着使用实时MS技术对目标化合物进行采样并不可行,因为该方法仅限于对已知目标物的定量。另外,材料制造商关心的是:这些“含量最高”的化合物并不意味其气味最难闻的。目前测定车内空气VOCs的方法Imat-uve的高级经理(VIAQ,VOC,臭气)Michael Holzwarth博士介绍了标准测试方法、程序和原理,以及不同分析之间的差异。他的演讲中强调理解采样参数的必要性,以及如果不考虑这些参数,结果会如何变化。他还演示了imat-uve的“高精度微冲头”,可用于VDA 278样品的重复制备。分析仪器和嗅辨的协同作用气味设备咨询公司Olfasense的Nathalie Nibbe博士做了关于使用“GC-sniffing”方法识别异味的演讲。Nibbe博士说,气相色谱法是“分离和分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领先技术”,与嗅辨一起使用会成为识别异味化合物的好方法。然而,她也强调了确保“嗅辨者”经过正确训练的必要性,尤其是在气味描述词汇方面,要确保描述性词汇的统一使用。来自上海Mankiewicz创新涂料实验室和研发总监Nils Krummel博士,与我们探讨了如何通过使用创新的涂料技术来改进VIAQ。该技术依赖于提高基体质量,可减少溶剂的使用。与此同时,Evonik专用化学品公司的石帅科博士的演讲内容聚焦于聚氨酯材料的低排放解决方案,强调新型零排放胺催化剂的重要性。热脱附技术用于排放测试的价值正如研讨会中所强调的,热脱附在监测汽车内饰排放方面保持着领先技术。Markes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所以如果您对当前的法规或仪器化有任何疑问,请不要犹豫,让我们知道。有关VIAQ的标准架构的概述,请参阅应用文档131。Caroline WiddowsonCaroline Widdowson是Markes International的市场开发经理。她于2014年在Cardiff大学完成了有机化学专业的博士学习,在Markes工作期间获得了MBA学位。Caroline带领的应用团队研究方向覆盖了环境空气、水和土壤,消费品以及化学武器和反恐等方面的应用。她的主要研究领域是采样和分析室内和车内材料的化学排放以及相应的法规。Caroline是多个标准和管理委员会的成员(CEN、ISO、ASTM、BSI),并为中国和日本的国家政府委员会提供咨询服务。目前,她是ISO 16000-6起草委员会的成员之一,ISO16000-6是目前使用最广泛的室内和车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分析标准。
  • 4669家药企仅597家获质量规范证书
    本报北京1月8日电 记者詹媛今天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解到,截止到2012年底,在我国4669家药品生产企业中,仅有597家获得了新修订的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证书。   针对这种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生产企业须在2014年1月1日前、其他类别药品须在2016年1月1日前完成新版GMP认证,否则不得继续生产该药品。
  •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等8部计量规章将进行修订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计量校准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8部部门规章将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以高水平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对标“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规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市场监管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监管新征程需要,加强基础性制度供给,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共列入立法项目69部。其中,第一类立法项目36部,力争在年内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33部,抓紧启动并持续推进。 (一)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14部(第一类立法项目5部,第二类立法项目9部):第一类立法项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类立法项目包括价格法、地理标志法、商标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拟制修订部门规章55部(第一类立法项目31部,第二类立法项目24部):一是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二是为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三是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四是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制修订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 (三)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的立法项目:包括反垄断法、计量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2022年,市场监管立法工作应当深刻把握中央战略意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服务大局,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各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涉及全局、影响广泛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党组请示报告。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起草阶段,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罚则设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确保过罚相当。在法制审查环节,要确保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与相关规章协调、衔接,符合立法权限和程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强化风险评估,特别是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要充分论证和系统判断,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统筹推动立改废释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推进基层普遍反映问题较多、不符合监管实际、存在监管空白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健全规章清理工作机制,加快对现有规章的深度清理,推动将内容主要为相关工作标准或者内部工作规范的规章转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持规章的协调统一。加强立法研究,提升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力度。 把普法融入立法全过程。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听取意见。组织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新闻发布会、解读文章等形式,做到同步发布、同步解读。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 各起草单位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第一类立法项目务必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以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要尽快启动并持续推进。2022年6月30日后送法制审查的立法项目原则上按照第二类立法项目推进。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一是根据《关于优化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规章立法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作用,明确责任,确保立法质量。二是法制审查中发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但未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情形,视情况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请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起草单位要积极妥善处理分歧,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起草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协调或者提请市场监管总局法治市场监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外,需要在重要文件、政策建议中增设或者调整立法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与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沟通,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或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经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后,要及时提出立项建议,研究提出草案送审稿,依程序送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审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要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项目表第一类立法项目法律、行政法规项目名称起草单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监竞争局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质量监督司3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反垄断二司4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价监竞争局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药监局部门规章6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法规司7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登记注册局8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竞争协调司9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反垄断一司10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反垄断一司11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反垄断一司12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反垄断二司1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网监司1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监管司15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质量监督司16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司1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特殊食品司18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局20计量校准管理办法计量司21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司22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计量司2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计量司24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3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32国家知识产权局3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欧盟修订部分果蔬酱中甜味剂使用限量规定
    2013 年 9 月 24 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了 No 913/2013 号委员会条例,修订了 No 1333/2008 号条例的附录 II,对某些果蔬调味酱中甜味剂的使用做了新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第20日生效。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甜味剂代码 甜味剂名称 最大使用限量(mg/kg) 使用范围 E950 安赛蜜 1000 低热量果蔬调味酱以 及低热量或不添加糖 的干果三明治调味酱 中 E952 甜蜜素 500 E954 糖精及其钠盐钾盐钙盐 200 E955 三氯蔗糖 400 E959 新橙皮苷二氢查尔酮 50 E960 甜菊糖苷 200
  • 三思纵横应邀参加河南省力学计量规程宣贯会
    7月27至28日,河南省力学专业相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宣贯及培训会议在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举行,三思纵横作为中国试验机行业的领跑者,应邀参加本次会议。参加会议的嘉宾近60人,来自河南省18个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检中心、以及大中型企业专门从事力学计量工作的技术人员。三思纵横华中区域经理欧阳思越在会上做了《电子万能试验机的工作原理及组成》专题讲座。详细介绍了电子式万能试验机的发展动态、工作原理及组成,并对三思纵横系列产品的诸多优点做了详细介绍,通过鲜明对比,各与会代表对三思纵横所代表的民族品牌长久以来取得的发展成就感到欣慰!也对这种近距离的互动式学习和讲座表示非常赞赏。 最后,欧阳经理给与会代表展示了材料学界泰斗师昌绪先生为三思纵横的题词&ldquo 三思依旧纵横天下&rdquo ,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 计量规范|青岛众瑞参与的《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正式发布
    “环境治理,监测先行”,环境监测与检测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已经成为打响环境污染治理的冲锋号。在大气监测工作中,提高相关设备的技术水平至关重要,不仅保证了监测数据的准确性,降低设备故障发生率,还减少了环境监测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我国空气污染情况严峻,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空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成份自动监测质量评估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发布了jjf1907-2021《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2021年8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基桩动态测量仪检定规程》等24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其中jjf1907-2021《环境空气在线监测气体分析仪校准规范》,青岛众瑞作为校准规范重要参与起草单位,深度参与到标准起草、方法验证等过程中,配合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专家完成了大量实验。表1 计量性能校准项目计量性能计量设备二氧化氮气体分析仪二氧化硫气体分析仪臭氧气体分析仪一氧化碳气体分析仪仪器线性相关系数(r):>0.9950.90≤斜率(a)≤1.10截距(b)在测量量程的±1%范围内动态配气在线校准装置示值误差±10%重复性2%2%2%2%响应时间180s120s180s120s动态配气在线校准装置+秒表针对该标准,青岛众瑞推出了两款设备,可充分满足校准规范的要求。青岛众瑞智能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专注于检测仪器研发与创新应用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我们在环境监测、生物安全、计量校准等领域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的检测仪器与服务。
  • 卫生部委托开展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工作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委托开展完善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工作的函     卫监督食便函〔2010〕85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对尚无质量规格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由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定。   为做好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指定工作,现委托你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对现行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进行梳理,收集有关部门、协会和企业提出的指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材料,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组织相关机构起草标准草案报我局。有关工作进展请及时函告我局。   联系人:张哲、刘明   联系电话:68792839,68792986   传真:68792408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发布《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兽药比对试验工作,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我局组织修订形成了《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拟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按照原要求进行比对试验的兽药产品,于2024年5月31日前(含)在我部受理申请的,可继续按原要求受理审查,正在进行比对试验且未受理申请的兽药产品,按照修订后要求执行。现公开征求《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及执行时间等意见,请于2023年12月27日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药政药械处。联系方式:010-59192829;邮箱:syjyzyxc@agri.gov.cn附件:1.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2.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说明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2023年12月13日附件1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按照《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需要实施的比对试验包括生物等效性试验和休药期验证试验。生物等效性试验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相关指导原则进行;休药期验证试验应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一、比对试验品种有关要求(一)实行比对试验管理的兽药品种按照科学合理、分类实施、逐步推进的思路,依据中国兽药典收载品种、兽药注册情况以及兽药制剂性质与特点,分期、分类实施比对,具体品种以农业农村部发布的比对试验目录为准。列入比对试验目录、并收载于中国兽药典的品种,按照比对试验产品进行管理。(二)实行比对试验管理兽药品种的含量规格原则上,受试品应与参比品最高含量进行比对,其他低含量规格不再进行比对,但申请其他低含量规格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时应同期提交低含量规格产品的药学研究资料。受试品可与参比品较高含量规格进行比对,其他低含量规格不再进行比对,进行比对试验的参比品含量规格确定后,高于其含量规格的不予批准;若确定进行比对试验的参比品为最低含量规格,仅批准该含量规格;若参比品只有一个含量规格的,则仅能与参比品批准的规格进行比对,仅批准进行比对试验的含量规格。如批准参比品增加含量规格的,受试品应按照原程序提交药学研究资料,申请增加含量规格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二、参比品、受试品有关要求(一)参比品原则上应为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若原研发生产企业的产品不再销售,则应选择市售合格的该品种主导产品,并由农业农村部公布。中国兽药典收载品种的参比品,由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遴选、农业农村部公布。参比品质量由申请比对试验的兽药生产企业负责,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比对试验。(二)受试品应为符合中国兽药典和企业兽药质量标准的兽药产品,并在兽药生产企业兽药GMP生产线上抽取。受试品经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按照中国兽药典和企业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比对试验。三、比对试验靶动物有关要求应为参比品批准使用的靶动物。本着比什么靶动物批什么靶动物的基本原则,兽药生产企业可从参比品批准使用的靶动物范围选择具体的靶动物种类开展比对试验,未开展比对试验的靶动物不予批准。如批准参比品增加靶动物的,受试品申请增加靶动物,应按照原程序进行比对试验,不再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参比品减少靶动物的,受试品仍可按原批准的靶动物进行比对试验。按照我部公告第330号要求,对中国兽药典和兽药质量标准汇编收载品种变更注册增加靶动物的,其他兽药生产企业应按要求进行比对试验,申请增加靶动物。四、比对试验活动有关要求受试品应与参比品批准的适应证进行比对。若采用临床疗效验证试验的,应与参比品批准靶动物的所有适应证进行比对试验。若参比品批准靶动物增加适应证的,应按照原程序进行比对试验,申请增加适应证,不再提交药学研究资料;参比品减少适应证的,受试品仍可按原批准的适应证进行比对试验。具体适应证比对要求,将在比对试验目录分别明确。(一)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要求能够用血药浓度法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制剂品种,应优先进行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除应遵循有关部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生物等效性试验相关指导原则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试验设计。用家畜作为试验动物的,一般选择交叉设计。若药物有很长的消除半衰期或者交叉设计时两阶段间的清洗期持续时间太长,以至试验动物出现明显的生理变化时,可选用平行设计。用鸡作为试验动物的,一般选择平行设计。选择平行设计的,试验动物数量每组不少于30头(只)。2.给药剂量。一般只做单剂量试验。给药剂量应与临床单次用药剂量一致,通常选用参比品的最高给药剂量进行试验。3.其他注意事项。有关生物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方法的建立与确证、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结果评价和研究报告内容等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用化学药品血药浓度法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执行。(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要求不能采用血药浓度法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兽药品种,应进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要求如下:1.发病动物模型。一般使用人工发病动物。无法人工发病的,可使用自然发病动物进行试验。2.试验设计。一般采用3个处理的平行设计,即分为参比品组(阳性对照组)、受试品组(试验组)和发病不给药组(阴性对照组)。选择自然发病动物模型时,可采用2个处理的平行设计,即分为参比品组(阳性对照组)、受试品组(试验组)。3.其他注意事项。每组动物数量、观察指标、统计分析和结果判断,按照相关药物类(抗菌药物、抗寄生虫药物等)Ⅱ期或Ⅲ期临床药效评价试验指导原则或其他指导原则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乳房炎防治的药物可按抗菌药物Ⅲ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临床疗效验证试验。(三)休药期验证试验要求生物等效性试验反映的是制剂产品中活性药物的吸收过程,不能反映药物代谢及药物/代谢物的消除。虽然两个产品生物等效,也不能直接采用参比品的休药期。因此,用于食品动物的产品还应验证受试品的休药期是否与参比品相同或少于参比品休药期天数。用于宠物的产品不必进行。对于需要休药期验证品种,注射剂需包含注射部位肌肉休药期验证,奶牛做比对试验的产品,需增加奶牛弃奶期验证。休药期验证试验可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也可采用单一时间点法进行。其中,单一时间点法是按照参比品的休药期,设计一个受试品组,设置动物数10头(只),在参比品休药期时间点宰杀全部动物,测定靶组织中残留标示物的残留量。弃奶期验证试验与休药期验证试验相同,可采用单一时间点法进行,设置奶牛20头,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取样,测定牛奶中残留标示物的残留量。有关生物样品采集、样品分析方法的建立与确证、数据处理与统计分析、结果评价和研究报告内容等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兽药残留消除试验指导原则》、《兽药残留试验技术规范(试行)》执行。五、其他相关要求(一)在线抽样量受试品应在产品生产线上抽取。抽样量应满足产品质量检验、生物等效性和休药期验证3个试验的用量。(二)比对试验批准内容审查合格的比对试验兽药产品,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公布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核准企业兽药质量标准。其中,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批准的靶动物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核准的企业兽药质量标准,由兽药生产企业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分别留存,相关监管部门因工作需要可向兽药生产企业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索取。(三)比对试验标识审查通过比对试验的兽药产品,兽药生产企业可在其标签和说明书右上角上印制“通过兽药比对试验审查”字样,字体和颜色与兽药通用名称保持一致。(四)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换号有关要求按原要求进行比对试验的兽药产品申请批准文号换发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如需保留批准的所有靶动物,需对未进行比对试验的靶动物重新进行比对试验,申请换发时一并提交相关比对试验资料;如无需保留批准的所有靶动物,则提交换发申请时,仅批准进行了比对试验的靶动物。附件2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说明一、必要性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重点创设了兽药比对试验制度,逐步提高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技术门槛,引导兽药生产企业不断强化产品生产工艺、质量研究等技术工作,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经过7年多来,兽药生产企业通过进行比对试验,获批产品批准文号205个,在现行有效文号数量中占比很小,比对试验制度实施成效不明显。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兽药比对试验,引导兽药生产企业关注产品药学研究、生产工艺、质量研究,我局组织对兽药比对试验要求进行了系统修订,形成了《兽药比对试验要求(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二、主要内容征求意见稿保持了原要求中的基本体例,主要对比对试验品种、参比品与受试品、比对试验靶动物等进行了修订。一是关于比对试验品种和含量管理,不再局限于新兽药、进口兽药注册品种,扩展到中国兽药典收载品种,同时将受试品与参比品比对试验的含量规格进一步细化,便于企业自由选择和实施。二是关于参比品与受试品质量管理,明确了参比品、受试品质量由申请比对的生产企业负责,允许生产企业自建受试品质量标准,为创新构建兽药标准管理体系提供依据。同时,明确参比品遴选和公布要求,解决生产企业难以获得参比品的突出问题。三是关于比对试验靶动物,明确了“比什么靶动物批什么靶动物”的原则,利于生产企业自由选择比对,找准企业竞争优势,为标签说明书具体化奠定基础。同时,针对原研单位变更注册减少靶动物的情形,明确比对试验不受减靶影响。四是关于其他新增要求,明确了兽药比对试验批准内容包括了核发的文号、批准的具体化标签说明书、批准的靶动物、核准的该品种企业质量标准,并说明了查询和索取途径;增加了比对试验标识,允许通过比对试验取得文号的产品,在标签说明书标注“通过兽药比对试验”字样,区别于常规兽药产品,提高生产企业进行比对积极性。特此说明。
  • 食品污染物限量新标6月1日施行: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6月1日施行   160多个指标防范 13种食品污染物   1月29日,卫生部在其网站上发布了《(GB2762-2012)问答》,对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进行解释说明。新标准逐项清理了以往食品标准中的所有污染物限量规定,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农兽药残留等限量另行制定   食品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食品中污染物是影响食品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   《问答》指出,我国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兽药残留限量、真菌毒素限量、放射性物质限量另行制定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因此,新的标准不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限量指标。   大米中镉等限量严于国际标准   新标准重点对我国居民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食品污染物和对居民膳食暴露量有较大影响的食品种类设置限量规定,突出安全性要求。   例如,对大米中镉的限量标准规定为0.2毫克/千克,高于国际标准0.4毫克/千克。据《问答》,大米是我国居民膳食镉的主要来源,其他食物对我国居民膳食镉的摄入量影响较低,控制大米镉含量几乎能控制我国居民二分之一的镉膳食暴露。在2005年发布的污染物限量标准中,我国大米镉限量就严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部分国家规定,根据现有研究结果,新标准维持了原标准的限量规定。此外,参照CAC标准,结合我国主要消费食品及镉污染特点,设置谷物及其制品、蔬菜及其制品、新鲜水果等相关食品镉限量要求。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首席专家吴永宁对媒体表示,拿我国标准与CAC的污染物通用标准、欧盟标准比较,可以发现我国标准中限量值的数量比较多。其中,大米砷的限量只有中国规定了无机砷,其他国家如澳大利亚规定的是总砷。关于铅的指标,CAC、欧盟、澳大利亚的标准只有半页规定,我们是两页,在解决食品中铅污染和制定污染物限量方面,我们在国际上还是走在前面的。   硒、氟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新标准中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除因为食品中的铝主要来自含铝食品添加剂而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外,硒、氟都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硒、氟都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产生不良健康效应。2005年发布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曾将硒、氟作为污染物进行限量规定。但随着对硒、氟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国际上也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2011年,卫生部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中硒指标,新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也取消了氟限量规定。   此外,《问答》中指出,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突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污染物控制要求,使食品中各种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最大程度维护消费者健康利益。
  • 湖南:研发气相、液相色谱仪等7种高端测试仪器设备
    日前,湖南省印发《湖南省计量事业“十四五”发展 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以下简称《计量规划》)。《计量规划》提出,要推进高端计量测试仪器设备和软件创新。围绕重点产业急需的安全、自主、可控计量测试分析仪器, 研究计量核心器件、核心敏感元件、核心控制算法和核心溯源技术,攻克计量标准装置和高精度计量测试仪器关键技术,推动新 计量方法和技术在高端仪器中的应用,提升重要仪器核心技术国 产化率,促进湖南仪器仪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计量规划》明确了高端计量测试仪器设备攻关方向,鼓励电测数字仪表;高通量化学元素分析仪器;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监测类分析仪器; 移动污染源检测仪器关键核心计量器件;气相、液相色谱仪;各类测力敏感仪器;压力传感器等7种高端测试仪器设备研发。原文附件:湖南省计量事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pdf
  •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设定160个限量指标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章昨天起开始施行,其中,新修订的《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中,原来对硒、铝、氟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被删除。   新国标在清理以往食品标准的基础上,整合修订为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共设定160余个限量指标。   不过,记者发现,在新国标中,对硒、铝、氟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被删除了。不少人担忧新国标对食品污染物的限定降低了要求。对此,业界专家又有怎样解读?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朱毅:我们国家大部分地区是硒缺乏地区,所以就把硒去掉了。铝我们就限制了食品当中含铝的添加剂的使用范围,这样再设置的话就重复了。再说氟,氟是国际上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来管理,但是想草原地区吃的砖茶,还是需要制定氟限量的。   新《食品中污染物限量》6月1日正式施行。新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标准。新标准整合修订了铅、镉、汞、砷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调味品、饮料、酒类等20余大类食品的限量规定,删除了硒、铝、氟等3项指标,共设定160个限量指标,新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公布的限量指标基本一致。   为何删除硒、铝、氟3项指标   硒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多数国家、地区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实验室检测、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地区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2011年卫生部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了面制食品中铝残留限量。调查研究发现,面制品中铝的主要来源是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含铝食品添加剂(如明矾),《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已明确规定了面制品中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和残留量,因此新标准不再重复设置铝限量规定。   氟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但过量摄入也会对人体产生不良健康效应。原《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了粮食、豆类、蔬菜、水果、肉类、鱼类和蛋类食品中氟残留限量。随着对氟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上普遍不再将氟作为食品污染物管理,新标准取消了氟限量规定。
  • 卫生部发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公告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技术必要性材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二、关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   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三、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   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   (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   (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四、关于验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产品标准   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五、关于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公告内容   卫生部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   六、关于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后,卫生部将通过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www.nfsiw.gov.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www.chinafoodsafety.net)等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欢迎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 解读《关于假肠膜明串珠菌等28种“三新食品”的公告》
    一、新食品原料假肠膜明串珠菌(Leuconostoc pseudomesenteroides)属于明串珠菌属,从传统发酵乳制品中分离得到。该菌种已被列入欧洲食品安全局资格认定(QPS)名单的推荐生物制剂列表以及国际乳品联合会公报(BulletinoftheIDF514/2022)的“在发酵食品中证明安全的微生物品种目录”,并在丹麦、加拿大、韩国等国家已被批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审评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专家对假肠膜明串珠菌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新食品原料生产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告内容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要求。该菌种的使用范围包括发酵乳、风味发酵乳、干酪、发酵型含乳饮料和乳酸菌饮料(非固体饮料),不包括婴幼儿食品。该原料的食品安全指标须符合以下规定:铅(以Pb计,干基计)≤1.0 mg/kg,总砷(以As计,干基计)≤1.5 mg/kg,微生物限量为沙门氏菌0/25 g(mL),金黄色葡萄球菌0/25 g(mL),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0/25 g(mL)。待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按照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标准执行。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一)聚天冬氨酸钾1.背景资料。聚天冬氨酸钾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本次申请用于葡萄酒(食品类别15.03.01)。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允许其作为食品添加剂用于葡萄酒。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作具体规定”。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稳定剂和凝固剂用于葡萄酒(食品类别15.03.01),改善产品稳定性。其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要求执行。(二)氨基肽酶1.背景资料。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来源的氨基肽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蛋白质氨基端氨基酸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三)蛋白酶1.背景资料。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来源的蛋白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丹麦兽医和食品局、法国食品安全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蛋白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四)磷脂酶A21.背景资料。李氏木霉(Trichoderma reesei)来源的磷脂酶A2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允许其用于食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磷脂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五)麦芽糖淀粉酶1.背景资料。酿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来源的麦芽糖淀粉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淀粉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六)木聚糖酶1.背景资料。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来源的木聚糖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木聚糖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七)乳糖酶(β-半乳糖苷酶)1.背景资料。Papiliotrema terrestris来源的乳糖酶(β-半乳糖苷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丹麦兽医和食品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乳糖水解和转糖基反应。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八)羧肽酶1.背景资料。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来源的羧肽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法国食品安全局、丹麦兽医和食品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蛋白质羧基端氨基酸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九)脱氨酶1.背景资料。米曲霉(Aspergillus oryzae)来源的脱氨酶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新品种。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酶制剂,主要用于催化5’-腺嘌呤核苷酸(5’-AMP)的水解。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GB 1886.174)。(十)2-己基吡啶1.背景资料。2-己基吡啶申请作为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美国食用香料和提取物制造者协会、国际食品用香料香精工业组织、欧盟委员会等允许其作为食品用香料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各类食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表B.1食品类别除外),改善食品的味道。该物质的质量规格按照公告的相关内容执行。(十一)富马酸1.背景资料。富马酸作为酸度调节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胶基糖果、面包、糕点、果蔬汁(浆)类饮料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食品类别08.02.02),熏、烧、烤肉类(食品类别08.03.02),油炸肉类(食品类别08.03.03),肉灌肠类(食品类别08.03.05),冷冻挂浆制品(食品类别09.02.02),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熏、烤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加拿大卫生部等允许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作具体规定”。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调节食品的酸碱度。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富马酸》(GB 25546)。(十二)乙酸钠(又名醋酸钠)1.背景资料。乙酸钠作为酸度调节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复合调味料和膨化食品的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腌腊肉制品类(如咸肉、腊肉、板鸭、中式火腿、腊肠)(食品类别08.02.02),熏、烧、烤肉类(食品类别08.03.02),油炸肉类(食品类别08.03.03),肉灌肠类(食品类别08.03.05),冷冻挂浆制品(食品类别09.02.02),经烹调或油炸的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2),熏、烤水产品(食品类别09.04.03)。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加拿大卫生部等允许其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作具体规定”。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上述食品类别,调节食品的酸碱度。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酸钠》(GB 30603)。(十三)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1.背景资料。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作为甜味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冷冻饮品、果酱、面包、糕点、饮料类、果冻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焙烤食品馅料)(食品类别07.04)和膨化食品(食品类别16.06)。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允许其作为甜味剂用于焙烤制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11 mg/kg bw。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甜味剂用于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仅限焙烤食品馅料)(食品类别07.04)和膨化食品(食品类别16.06),赋予食品甜味。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7)。(十四)维生素E1.背景资料。维生素E作为抗氧化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油炸面制品、方便米面制品、复合调味料、膨化食品等食品类别。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食品类别06.03.02.04)。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日本厚生劳动省等允许其作为抗氧化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15-2 mg/kg bw。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抗氧化剂用于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食品类别06.03.02.04),减缓食品氧化褪色。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E》(GB 1886.233)。(十五)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1.背景资料。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肉制品、啤酒、焙烤食品、饮料、薯片等加工工艺。本次申请扩大使用范围用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为0-1.5 mg/kg bw。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胶原蛋白肠衣加工工艺,消除胶原蛋白肠衣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泡沫。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二甲基硅氧烷及其乳液》(GB 30612)。(十六)硬脂酸镁1.背景资料。硬脂酸镁作为乳化剂、抗结剂已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允许用于蜜饯凉果类、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以及糖果的食品类别。本次申请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泡腾片压片工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食品标准局等允许其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食品。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评估结果,该物质的每日允许摄入量“不作具体规定”。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用于泡腾片压片工艺,可减少压制泡腾片过程中物料与模具表面的摩擦力,使片面光滑,避免出现裂片。其质量规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硬脂酸镁》(GB 1886.91)。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一)环己胺封端的1,1'-亚甲基二(4-异氰酸基环己烷)均聚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淡黄绿色粉末,不溶于水、乙醇和丙酮,可溶于氯仿。欧盟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PCN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用作PCN材料的添加剂,可以提高其抗冲击性。(二)2-[2-(2,4-二氨基-6-羟基-5-嘧啶)二氮烯基]-5-甲基苯磺酸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黄色粉末,微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日本化学研究检验所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是一种黄色着色剂,在各类塑料中具有较高的着色力。(三)丙烯酰胺与甲基丙烯酰氧乙基三甲基氯化铵、衣康酸和N,N'-亚甲基双丙烯酰胺的共聚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浅黄色液体,可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干强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可增强纸张的拉伸强度、内结合强度和耐破强度。(四)β-(3,5-二叔丁基-4-羟基苯基)丙酸十八醇酯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白色结晶性粉末,不溶于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接触用橡胶、油墨、黏合剂以及聚乙烯(PE)、聚丙烯(PP)和聚苯乙烯(PS)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涂料及涂层。欧洲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南方共同市场均允许其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是一种抗氧化剂,用于涂料时,可避免环境中的氧气和其他化学物质导致的降解;也可用于涂布过程,避免涂膜收缩起皱。(五)萘磺酸与甲醛聚合物的钠盐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淡黄棕色粉末,可溶于水。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黏合剂以及纸和纸板。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塑料材料及制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德国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ABS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作为乳化剂用于ABS塑料材料及制品,可减少凝结物的形成。(六)C1~C18单、多元脂肪醇的脂肪酸酯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白色固体。GB 9685-2016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欧盟委员会、日本厚生劳动省和南方共同市场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能够改善加工过程中塑料材料的流动性,提高整体加工速度或改善表面性能。(七)二氯二甲基硅烷与二氧化硅的反应产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为白色粉末,不溶于水。GB 9685-2016、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第9号公告和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第11号公告中已批准该物质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接触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PET)、PP和聚偏氟乙烯(PVDF)等多种塑料材料及制品和涂料及涂层。本次申请将其使用范围扩大至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和油墨。欧盟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瑞士联邦食品安全和兽医办公室和欧洲油墨协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油墨。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用作黏合剂的消泡剂,利于黏合剂的生产及使用;用作油墨的分散剂,达到提高粘度的效果。(八)一氧化碳-乙烯-丙烯三元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在常温下为白色固态颗粒,不溶于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和欧盟委员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主要用于复合包装,具有较高的阻隔性能,可有效阻隔氧气渗透,防止内容物氧化。(九)4-乙基苯酚与间甲酚、对甲酚、对叔丁基苯酚和甲醛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深琥珀色固体,不溶于水,溶解于醇类、酮类溶剂。欧洲委员会和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2.工艺必要性。该物质为涂料的主要成膜物质,可增加涂层的柔韧性和延展性。(十)乙二醇与2,2-二甲基-1,3-丙二醇、对苯二甲酸、间苯二甲酸、己二酸和衣康酸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透明固体,不溶于水,可溶于酯类溶剂。欧洲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南方共同市场和日本黏合剂行业协会均允许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2.工艺必要性。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涂料具有较高的表面张力,可提升涂层的防污性能;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黏合剂则具有较高密封强度和易揭等性能。(十一)间苯二甲酸与间苯二甲胺和己二酸的聚合物1.背景资料。该物质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颗粒,不溶于水。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第2号公告已批准该物质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使用温度不得超过100℃,本次申请将其使用温度限值提高至121℃。欧盟委员会和日本厚生劳动省均允许该物质在使用温度不超过121℃时用于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2.工艺必要性。以该物质为原料生产的塑料薄膜,具有良好的氧气阻隔性能、热稳定性能和热成型性能。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专家标准解读会议,报名通道开启!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回应社会关切,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2022年7月28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2年第3号公告,发布36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3项修改单。主要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22)1项污染物标准、《饮料》(GB 7101-2022)等3项食品产品标准、《洗涤剂》(GB 14930.1-2022)等3项食品相关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 丁香酚》(GB 1886.129-2022)等11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二十二碳六烯酸油脂(金枪鱼油)》(GB 1903.26-2022)等9项食品营养强化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5009.34-2022)等9项检验方法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 蜂蜡》(GB 1886.87-2015)第1号修改单等3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修改单。每次新法规新标准的制定,都会影响到各单位科研人员、各生产企业的研究、生产、检测等环节,为了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法规标准的要点等内容,仪器信息网将于10月19日举办“食品安全国标准解读”主题网络研讨会,我们将会邀请法规标准起草人、权威专家及厂商技术人员带来精彩分享,把最新的标准动向、技术要点等内容呈现给大家。欢迎大家踊跃报名!点我或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免费,免费报名!若报名不成功,或关于会议任何问题,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加食品领域小助手微信号:更多免费会议,欢迎关注网络讲堂服务号:相关会议赞助,请联系刘经理,欢迎各位厂商前来咨询!
  • 2022年中国科学仪器市场需求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北京需求潜力位于第一梯队
    科研投入不断加大,研发强度不断增强根据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的数据,2010-2021年,我国科技经费投入继续保持增长态势,同比增速则先下滑再上升。其中,2015-2017年再次回升然后随之下滑。2018-2021年,增速波动变化。2021年,全年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27864亿元,同比增长14.2%,科研投入强度再创新高,为2.44%。需求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从科学仪器行业需求来看,科学仪器需求规模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研发投入规模、科研机构规模正相关,因此经济越发达、科技研发活动越活跃的地区科学仪器需求规模越大。目前我国科学仪器行业需求主要分布在环渤海地区、长三角地区和珠三角地区,这些地区的科技研发规模较大、研发投入较多,对科学仪器的需求量相对较多。科学仪器需求潜力:北京位于第一梯队科学仪器行业需求潜力与该地区科研活动发展情况相关,科研活动发展情况着重体现在科研机构数量规模和研发经费投入两方面。通过对比全国(除台湾省)各省市R&D支出规模和研究与科研主体数量规模,认为北京市科学仪器行业需求潜力最大 需求潜力靠前的省市均为经济体量靠前,R&D支出规模靠前的地区,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科技的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形成了正循环 R&D支出规模靠后的地区往往其科研机构数量规模扩张较慢,对科学仪器的需求潜力也相对较小。注:评价标准为★★★★★。行业发展潜力巨大企业研发部门数量的扩张、高校科研院所队伍的扩大以及国立研发机构建设的加快将带来科学仪器应用需求的增长。预计到2027年,我国科学仪器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1万亿元。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科研投入以及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科学仪器需求不断上涨,预计到2027年,市场规模有望超过1.1万亿元。
  •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最新的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在附件中一同发布。为方便量友查询使用,特转发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供量友参考。 国家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 长度-计量专业项目分类表编号项目子项目规程/规范名称规程/规范号010100激光波长——633nm稳频激光器检定规程JJG 353010200量块——量块检定规程 JJG 146 010301线纹标准线纹尺三等标准金属线纹尺检定规程JJG 71高等别线纹尺检定规程JJG 7324m因瓦基线尺检定规程JJG 306标准钢卷尺检定规程JJG 741分辨力板检定规程 JJG 827容栅数显标尺校准规范JJF 1280显微标尺校准规范JJF 1917010302工作线纹尺钢直尺检定规程JJG 1木直(折)尺检定规程JJG 2钢卷尺检定规程JJG 4纤维卷尺、测绳检定规程JJG 5套管尺检定规程JJG 473线缆计米器检定规程JJG 987π尺校准规范JJF 1423010401角度角度标准器角度块检定规程JJG 70正多面棱体检定规程 JJG 283多齿分度台检定规程JJG 472光学角规检定规程JJG 850010402角度角度常规测量仪器光学数显分度头检定规程JJG 57测角仪检定规程JJG 97水平仪检定器检定规程JJG 191自准直仪检定规程JJG 202小角度检查仪检定规程JJG 300旋光标准石英管检定规程JJG 864刀具预调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938激光小角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998测微准直望远镜校准规范JJF 1077光学测角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078光学倾斜仪校准规范JJF 1083光学、数显分度台校准规范JJF 1114光电轴角编码器校准规范JJF 1115直角尺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40三轴转台校准规范JJF 1669倾角仪校准规范JJF 1915010403角度专用 测量仪四轮定位仪校准装置校准规范JJF 1489微机电(MEMS)陀螺仪校准规范JJF 1535捷联式惯性航姿仪校准规范JJF 1536陀螺仪动态特性校准规范JJF 1537钻孔测斜仪校准规范JJF 1550010501直线度和平面度直线度刀口形直尺检定规程JJG 63平尺校准规范JJF 1097010502直线度和平面度平面度平晶检定规程JJG 28平板检定规程JJG 117平面等倾干涉仪检定规程JJG 661研磨面平尺检定规程JJG 740平面等厚干涉仪校准规范JJF 1100010600表面粗糙度——干涉显微镜检定规程JJG 77光切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092表面粗糙度比较样块校准规范JJF 1099触针式表面粗糙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105010701万能量具游标类量具通用卡尺检定规程JJG 30高度卡尺检定规程JJG 31电机线圈游标卡尺检定规程JJG 566010702微分类量具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1内径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2深度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4杠杆千分尺、杠杆卡规检定规程JJG 26奇数沟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182带表千分尺检定规程 JJG 427大尺寸外径千分尺校准规范JJF 1088整体式内径千分尺(6000mm~10000mm)校准规范JJF 1215测量内尺寸千分尺校准规范 JJF 1411010703指示表类 量具指示表(指针式、数显式)检定规程JJG 34杠杆表检定规程JJG 35010703万能量具指示表类 量具机械式比较仪检定规程 JJG 39百分表式卡规检定规程JJG 109扭簧比较仪检定规程JJG 118大量程百分表检定规程JJG 379深度指示表检定规程JJG 830内径表校准规范JJF 1102带表卡规校准规范JJF 1253010704角度量具直角尺检定规程JJG 7正弦规检定规程 JJG 37电子水平仪和合像水平仪检定规程JJG 103方箱检定规程JJG 194多刃刀具角度规检定规程JJG 275方形角尺检定规程JJG 1046框式水平仪和条式水平仪校准规范JJF 1084水平尺校准规范JJF 1085电子水平尺校准规范JJF 1119组合式角度尺校准规范JJF 1132通用角度尺校准规范JJF 1959010705量规类量具半径样板检定规程JJG 58塞尺检定规程JJG 62圆锥量规检定规程JJG 177光滑极限量规检定规程JJG 343标准环规检定规程JJG 894010705万能量具量规类量具针规、三针校准规范JJF 1207电子塞规校准规范JJF 1310楔形塞尺校准规范JJF 1548010801长度通用测量仪器长度常规测量仪器光学计检定规程 JJG 45工具显微镜检定规程JJG 56线纹比较仪检定规程JJG 72接触式干涉仪检定规程 JJG 101指示类量具检定仪检定规程JJG 201光栅线位移测量装置检定规程JJG 341量块光波干涉仪检定规程JJG 371读数、测量显微镜检定规程JJG 571激光干涉仪检定规程JJG 739感应同步器检定规程JJG 836测长机校准规范 JJF 1066投影仪校准规范 JJF 1093测长仪校准规范JJF 1189激光测径仪校准规范JJF 1250激光千分尺平行度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252数显测高仪校准规范JJF 1254量块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304线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JJF 1305扫描探针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351角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JJF 1352010801长度通用测量仪器长度常规测量仪器生物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402地面激光扫描仪校准规范JJF 1406数字式激光球面干涉仪校准规范JJF 1739凸轮轴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795微小孔径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806球径仪校准规范JJF 1831直线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890激光干涉比长仪校准规范JJF 1913金相显微镜校准规范JJF 1914光学轴类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933010802坐标测量 仪器皮革面积测量机检定规程JJG 413图形面积量算仪检定规程JJG 660标准玻璃网格板检定规程JJG 832坐标测量机校准规范JJF 1064激光跟踪三维坐标测量系统校准规范JJF 1242坐标定位测量系统校准规范JJF 1251步距规校准规范JJF 1258影像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318关节臂式坐标测量机校准规范JJF 1408坐标测量球校准规范JJF 1422标准球棒校准规范JJF 1859基于结构光扫描的光学三维测量系统 校准规范JJF 1951010803测微仪气动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356010803长度通用测量仪器测微仪斜块式测微仪检定器检定规程 JJG 525引伸计标定器校准规范JJF 1096电感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331激光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663光栅式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682电容式测微仪校准规范JJF 1944010804形状测量仪圆度、圆柱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429表面轮廓表校准规范 JJF 1476圆度定标块校准规范 JJF 1485010805测厚仪X射线测厚仪检定规程JJG 480磁性、电涡流式覆层厚度测量仪检定 规程JJG 818超声波测厚仪校准规范JJF 1126厚度表校准规范JJF 1255X射线荧光镀层测厚仪校准规范JJF 1306湿膜厚度测量规校准规范 JJF 1484橡胶、塑料薄膜测厚仪校准规范 JJF 1488掠入射X射线反射膜厚测量仪器校准 规范JJF 1613电解式(库仑)测厚仪校准规范JJF 1707010901齿轮测量齿轮标准器齿轮渐开线样板检定规程JJG 332齿轮螺旋线样板检定规程JJG 408标准齿轮检定规程JJG 1008010902齿轮测量 仪器跳动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09手持式齿距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121010902齿轮测量齿轮测量 仪器齿轮螺旋线测量仪器校准规范JJF 1122基圆齿距比较仪校准规范JJF 1123齿轮渐开线测量仪器校准规范JJF 1124滚刀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25铣刀磨后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138齿轮齿距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209齿轮双面啮合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233齿轮测量中心校准规范JJF 1561010903齿轮测量 量具公法线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82齿厚卡尺校准规范JJF 1072圆柱直齿渐开线花键量规校准规范JJF 1557011001螺纹测量螺纹测量仪器石油螺纹单项参数检查仪校准规范JJF 1063丝杠动态行程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410螺纹量规扫描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950011002螺纹测量量具螺纹千分尺检定规程JJG 25螺纹样板检定规程JJG 60石油螺纹工作量规校准规范JJF 1108圆柱螺纹量规校准规范JJF 1345011100轴承测量——轴承内外径检查仪检定规程JJG 471球轴承轴向游隙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626深沟球轴承跳动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784深沟球轴承套圈滚道直径、位置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785轴承套圈厚度变动量检查仪检定规程JJG 819011100轴承测量——滚动轴承宽度测量仪检定规程JJG 885滚动轴承径向游隙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089轴承套圈角度标准件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113圆锥滚子轴承套圈滚道直径、角度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545轴承圆锥滚子直径、角度和直线度比较测量仪校准规范JJF 1684011201测绘仪器及检定装置测绘仪器检定装置 经纬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JJG 949水准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JJG 960长度基线场校准规范JJF 1214011202测绘仪器水准标尺检定规程JJG 8全站型电子速测仪检定规程JJG 100光学经纬仪检定规程JJG 414水准仪检定规程JJG 425光电测距仪检定规程JJG 703超声波测距仪检定规程JJG 928手持式激光测距仪检定规程JJG 966工业测量型全站仪检定规程JJG 1152垂准仪校准规范JJF 1081平板仪校准规范JJF 1082全球定位系统(GPS)接收机(测地型和导航型)校准规范JJF 1118激光扫平仪校准规范JJF 1166脉冲激光测距仪校准规范JJF 1324工具经纬仪校准规范JJF 1349陀螺经纬仪校准规范JJF 1350011202测绘仪器及检定装置测绘仪器非接触式测距测速仪校准规范JJF 1612望远镜式测距仪校准规范JJF 1704011301长度其它测量仪器长度工程专用仪器焊接检验尺检定规程JJG 704刮板细度计检定规程项目子项目规程/规范名称规程/规范号020101质量天平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