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1/03/201103031841_280643_2243797_3.jpg管道过滤器清洗工作原理: 1、管道过滤器洗定时反冲洗排污 定时清洗排污,可设定时间为2-24小时动作。杲道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当定时时间到,电动执行器打开排污阀,过滤器进行排污30-60秒,然后电动执行器将转向蝶阀旋转90°至阻挡滤筒位,改变水流途径,进行反冲洗排污30-60秒。转向蝶阀复位,继续排污3-5秒,然后关闭排污口。 2、压差控制排污 压差控制器动作值可设定为0.03-0.07MPa,当过滤器前后压差达到压差控制器设定值时,压差控制器动作,杲道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过滤器排污阀开启,30-60秒结束,转向蝶阀复位,继续排污3-5秒,关闭排污阀。 3、管道过滤器可手动控制,通过控制箱上按钮,可直接控制清污、排污。管道过滤器的特点: a. 管道过滤器采用多个滤筒过滤,有效过滤面积大,压力损失小。设计过滤面积为进出口面积的3~5倍。 b. 管道过滤器维修、维护方便:设置检修人孔,装卸滤筒方便,反冲洗过滤器 c. 管道过滤器过滤器采用多滤筒过滤、逐个滤筒清洗的结构,清洗时不间断供水。 d. 管道过滤器程序控制:可根据用户现场实际情况需要设定系统的各项参数。 e. 管道过滤器先进的控制系统:控制系统的精确度高,并可根据不同水质调整其工作模式和运行状态,以提高其适应水质能力。 f. 管道过滤器电子水处理仪方便的控制方式:压差/时间同时控制或分别控制,可根据实际工况及需求任意选择,自动运行;同时设手动/自动转换开关,控制方式可预先设定,并可气互锁, g. 管道过滤器设有就地控制,必要时可设远传控制转换开关,以实现就地操作和远控操作。 h. 管道过滤器留有运行状态输出、故障报警输出等功能,保证设备使用在安全可靠条件下 反冲洗过滤器清洗工作原理: 反冲洗过滤器清洗定时反冲洗排污 定时清洗排污,可设定时间为2-24小时动作。杲道环境工程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当定时时间到,电动执行器打开排污阀,过滤器进行排污30-60秒,然后电动执行器将转向蝶阀旋转90°至阻挡滤筒位,改变水流途径,进行反冲洗排污30-60秒。转向蝶阀复位,继续排污3-5秒,然后关闭排污口。 精确度高,并可根据不同水质调整其工作模式和运行状态,以提高其适应水质能力。 电子水处理仪方便的控制方式:压差/时间同时控制或分别控制,可根据实际工况及需求任意选择,自动运行;同时设手动/自动转换开关,控制方式可预先设定,并可气互锁,[font=Tahoma
空压机用了一段时间就得放水,可是排污阀坏了,还有其他方法可以放水吗?[em0804]
《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按照排污费数额几倍给予罚款处罚,但都未明确该排污费是月排污费、季排污费或者年排污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造成了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恶意排污企业今后或将被“按日计罚”。”对于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借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形式,以“逐日累计”甚至“逐日递增”的形式“按日计罚”。...12月29日讯(记者 岳明乐)《水污染防治法》及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均规定了按照排污费数额几倍给予罚款处罚,但都未明确该排污费是月排污费、季排污费或者年排污费,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造成了排污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恶意排污企业今后或将被“按日计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今天审议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主任委员赵义在向常委会作审议报告时介绍说,多位委员、代表和有关专家提出,水污染防治法规的处罚力度太小,存在着“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难以起到遏制和惩戒作用,致使大量企业逃避水污染治理责任,对本市水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如何进一步加大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恶意违法排污企业实施重处,彻底扭转“两高一低”现象,同时充分发挥环保法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违法排位行为,是本次立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此,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市或者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借鉴《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形式,以“逐日累计”甚至“逐日递增”的形式“按日计罚”。
【案情简介】市生态环境局对天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根据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要求,该单位应于2023年4月15日前提交 2023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现场检查时, 该单位尚未提交,属于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一万元。【启示意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实施以来,生态环境部门加大了普法宣传力度,但是仍有企业对法条学习不深不细,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各企业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排污许可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要求依法排污。
1.什么叫基本误差和附加误差?答:仪表的基本误差是指仪表在规定的参比工作条件下,既该仪表在标准工作条件下的最大误差,一般仪表的基本误差也就是该仪表的允许误差。附加误差是仪表在非规定的参比工作条件下使用时另外产生的误差,如电源波动附加误差、温度附加误差等。2.什么是精度等级?精度越高越灵敏对不对?为什么?答:精度等级实际上是准确度等级,是仪表按准确度高低分成的等级,决定了仪表的基本误差的最大允许值。通常称精度等级。仪表的灵敏度是仪表达到稳态后,输出增量与输入增量之比,比值越大,越灵敏,或说引起输出变化的最小输入增量越小,越灵敏。所以精度高并不意味着灵敏度高。3.直接比较法校验仪表即采用被校表与标准表的示值直接比较来校验,如何选择标准表?答:一是标准表与被校表性质相同,如被校表是直流电压表,标准表也应是直流电压表; 二是与被校表额定值相适应或不超过被校表的额定值的25%;三是标准表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被校表允许误差的1/3。例如,量程相同时,被校表是1.5级,标准表应选0.5级。4.有人在校弹簧管压力表时经常用手轻敲表壳,这是允许的吗?答:这不仅是允许的,还是必须的,但轻敲表壳后指针变动量不得超过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的1/2,轻敲前、后的示值与标准值之差均应符合精度要求,同一检定点在上行程和下行程轻敲后的读数之差不应超过最大允许误差值。5.差压变送器的检测元件为什么要做成膜盒结构,用单膜片行不行?答:因为膜盒能耐单向工作压力,差压变送器的工作压力常比所测差压大得多,由于操作不慎或其它异常原因,测量元件难免会承受比测量范围大很多的单向工作压力,而单膜片加工方便,灵敏度高,但它不能耐单向过载,所以绝大部分差压变送器采用膜盒。同时膜盒组件在使用的差压范围内,灵敏度和线性很好,当差压超范围时,受影响少。6.请说明测量蒸汽流量的差压变送器安装后初次起动的操作步骤。答:如下(1)检查各个阀门、导压管、活接头等是否已连接牢固; (2)检查二次阀和排污阀是否关闭,平衡阀是否关闭(三伐组); (3)稍开一次阀(根部伐),然后检查导压管、阀门、活接头等,如果不漏就把一次阀全开; (4)分别打开排污阀,进行排污后,关闭排污阀; (5)拧松差压室丝堵,排除其中的空气; (6)待导压管内充满凝结水后方可起动差压变送器; (7)起动差压变送器,开正压阀,关平衡阀,开负压阀。7.下图为工艺管道截面图,请标出液体、气体和蒸汽的引压口位置,并说明原因。http://www.18show.cn/bbs/images/attachicons/attachimg.gifhttp://www.18show.cn/bbs/attachment.aspx?attachmentid=3767 答:测量气体时,为了使气体内的少量凝结液能顺利地回工艺管道,而不流入测量管道和仪表内部,取压口应在管道的上半部,如图的1处。测量液体时,为了让液体内析出的少量气体能顺利地返回工艺管道,而不进入测量管道和仪表内部,取压口最好在与管道水平中心以下成0~45°夹角内,如图3[/
入河入海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关键环节。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于改善水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以来,生态环境部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启动了长江、黄河和渤海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通过无人机航测、人工徒步排查、专家质控核查“三级排查”方式,坚持“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运用高科技、下足笨功夫,基本摸清了长江、黄河、渤海等地区排污口底数。在充分吸纳借鉴地方经验、总结试点成效的基础上,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于2022年1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按照《实施意见》工作部署,各地全面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截止目前,全国已累计排查43.6万公里河湖岸线,查出入河排污口20.9万个,推动解决12.2万个污水直排乱排问题。 为落实《实施意见》中“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排污口监督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指导各地规范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排污口分类》[/url](以下简称《排污口分类》)、[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溯源总则》[/url](以下简称《溯源总则》)、[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311/t20231106_1055238.html]《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 信息采集与交换》[/url](以下简称《信息采集与交换》)三项标准。 三项标准是落实《实施意见》要求、构建“1+N”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体系的重要技术文件。《排污口分类》明确了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的类型划分要求;《溯源总则》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的溯源调查方法、责任主体确定及溯源结果记录要求;《信息采集与交换》明确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采集与交换的总体框架,信息采集、交换及安全要求。三项标准的发布对各地开展排污口分类、溯源及信息采集与交换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有利于加快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全面做好宣贯解读和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标准落地实施,推动《实施意见》各项目标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环境保护部文件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水体(2016)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我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细化管理程序和要求,制定本地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附件: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6年12月23日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3日印发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印发《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align=center][b]安徽省排污权交易规则(试行)[/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排污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排污权交易,根据《安徽省关于深化排污权交易改革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辖区内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等4类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设区市结合实际按规定开展其它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可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条 全省排污权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遵循自愿、有偿、公开、公正、诚信原则。第四条 排污权交易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第二章 交易主体第五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等。第六条 排污权交易主体分为出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转让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受让方是指:(一)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等需要通过有偿获取增加排污权的排污单位;(二)对排污权进行回购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第七条 排污单位转让无偿取得排污权的,应按规定补缴拟转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第三章 交易审核第八条 排污权交易实行分级审核,一般在同一设区市内进行交易,经省生态环境厅批准后可跨市区域交易。(一)转让审核排污单位拟转让排污权的,需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含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下同)提交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即可进场交易。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填写的排污权转让审核意见表;2.其他必须的材料。(二)受让审核排污单位拟受让排污权的,需向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县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初审通过的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跨市区域交易的,需在通过受让排污权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批准,通过后即可进场交易。排污单位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规范填写的排污权受让审核意见表;2.拟受让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3.其他必须的材料。(三)排污单位可选择租赁排污权,出租方、承租方审核程序参照转让、受让审核程序进行,依据租赁关系选择出租或承租即可。第九条 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排污权出让、受让审核按照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十条 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出(转)让委托、信息发布、意向受让登记、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等。第十一条 出(转)让委托及信息发布:(一)排污单位须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权转让委托书;2.经审核同意的排污权转让审核意见表;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二)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出让信息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直接推送。(三)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收到转让所需全部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受理。(四)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出(转)让委托受理当日刊登出(转)让公告,公开排污权出(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出(转)让公告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包括:出(转)让标的名称、出(转)让标的数量、挂牌价格、交易日期、交易方式、受让登记时间、受让登记联系方式、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五)公告期间,如出(转)让标的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排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经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书面通知撤销公告或重新发布公告。第十二条 受让登记:(一)出(转)让公告时间同时为受让登记时间。受让排污单位在受让登记时,需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提交以下材料:1.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2.经审核同意的排污权意向受让审核意见表;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二)跨市区域交易的,需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批准意见。(三)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所需全部意向受让登记材料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受让信息推送给出让方。第十三条 交易方式:(一)排污单位排污权交易方式由转让方在委托书中明确,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组织实施,可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挂牌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1.协议转让。当转让公告期满,转让方、受让方协议价格转让,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统一规定的有偿使用价格。无受让方响应或交易完成后仍有余量时,转让方可选择收回,或由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与转让方协议回购。2.竞价转让。当转让公告期满,由2个及以上受让方竞价,首次报价不得低于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竞价遵循价高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以受让方各自最终有效报价进行受让分配。剩余部分转让方可选择收回,或由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与转让方协议回购。3.挂牌转让。无需转让公告,转让方设定价格后直接挂牌转让,设定价格不低于统一规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挂牌转让时间一般为20个工作日,受让方接受此价格即可申请交易,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受让,挂牌时间结束仍有余量的,转让方可选择收回,或由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根据需要与转让方协议回购。4.其他方式。是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方式原则上为竞价出让。第十四条 组织交易及成交签约:交易日期由出(转)让方确定,但不得超过出(转)让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一)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按照出(转)让公告中确定的交易日期、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对报名的意向受让方履行通知义务。(二)交易完成后的第1个工作日,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公示交易结果,内容包括成交数量、成交价格、交易双方名称、交易标的、交易方式等,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三)交易双方需在交易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第十五条 价款结算及交易鉴证:(一)交易价款通过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实行统一结算,但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价款结算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交易价款统一以人民币结算。(二)转让方转让的排污权为无偿获取的,应在签订合同前,转让方到所在地市级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办理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核定手续,开具缴款核定通知单,转让方依照核定通知单,在7个工作日内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务部门开具缴费凭证,逾期未办理的,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无偿回收该部分转让的排污权,并作为出让方完成交易。(三)出让方为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的,由其按照交易结果出具缴款核定通知单,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按缴款核定通知单及排污权交易合同约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凭缴费凭证至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申请交易鉴证,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四)转让方为排污单位的,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转入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转让方有权取消合同。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交易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并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五)受让方为排污权交易和储备管理机构的,在合同签订后,受让方按财政部门规定将交易价款转入转让方账户。凭出入账凭证至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申请交易鉴证,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在收到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六)受让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交易价款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参与全省范围内的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 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按照有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核发其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终止:(一)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二)出(转)让方或者与排污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和书面申请,并经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同意的;(三)排污许可存在争议且尚未解决的;(四)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的排污权无效,造成损失的,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一)以欺骗等方式出(转)让或受让排污权的;(二)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的;(三)其他认定无效的情形。第十九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有欺诈、串通压价、商业贿赂行为和违反交易规则的其他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二十条 交易双方须严格履行交易合同,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发生交易纠纷的,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安徽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对排污权交易规则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size][/font]
[b][color=#ff0000] 环境保护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 公告 2017年 第76号[/color][align=center][color=#000000][b] 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b][/color][/align]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等六项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56.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878-2017);[/url] 二、[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58.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纺织印染工业》(HJ879-2017);[/url] 三、[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0.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石油炼制工业》(HJ880-2017);[/url] 四、[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1.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HJ881-2017);[/url] 五、[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3.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发酵类制药工业》(HJ882-2017);[/url] 六、[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jcffbz/201712/t20171227_428764.shtml]《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883-2017)。[/url] 以上标准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align=right] 2017年12月21日[/align]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22日印发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按照《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环综合〔2022〕42号)《关于做好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2〕111号)《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加强“两高”项目管控,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现予以发布,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一、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二、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附件: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 [/align][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陕西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8日 [/align](12-23〔2023〕5号)附件[align=center] [/align][align=center]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排污许可证核发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重点管理类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核发。属于本《目录》中行业类别的简化管理类排污单位以及本《目录》以外行业类别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证由所在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本《目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一、石油、煤炭及其加工业(一)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二)煤制液体燃料生产中煤制油、甲醇、乙二醇、乙醇生产。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一)无机碱制造中烧碱、纯碱生产(二)无机盐制造中电石生产(三)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乙烯生产(四)氮肥制造中合成氨生产(五)磷肥制造中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生产三、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一)水泥制造中水泥(熟料)制造(二)平板玻璃制造(三)建筑陶瓷制品制造(四)卫生陶瓷制品制造四、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炼铁中高炉法炼铁(二)炼钢五、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一)铝冶炼中电解铝生产(二)铜冶炼(三)铅锌冶炼(四)硅冶炼(五)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六、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一)火力发电(二)热电联产(三)生物质发电中生活垃圾、污泥发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环监函113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排污许可核发工作,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3月26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排污许可证核发细则[/b][/align]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排污许可管理,强化固定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深圳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本细则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以下简称区域环评)的相关条款适用于本市已公布实施区域空间生态环境管理清单(以下简称管理清单)的区域。第三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以及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的具体范围,按照《深圳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深圳名录》)确定。《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登记管理,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深圳名录》中按行业类别属于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涉及通用工序登记管理的锅炉,锅炉只需填报补充登记信息。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排污许可的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新建项目的排污许可证首次核发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检查工作;统筹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执行排污许可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在本辖区内负责核发前款规定以外的排污许可证,依法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申请与核发第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全国排污许可平台)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在线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附件应当按照全国排污许可平台的要求填报,并可以通过附件形式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等进行说明。在已开展区域环评的区域,未纳入重点项目名录的建设项目实施清单管理(以下统称清单管理类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无需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但是应当提供开工前的承诺书及其公开过程相关材料。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还应当提交相应材料:(一)属于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在提出申请前已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公开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许可事项的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二)属于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的纳污范围、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三)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第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依法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即时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核发权限的部门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即时出具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依法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手续;(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核发审查,审核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时,可以按照职责分工及排污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第九条 对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各类排放源,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许可排放浓度以及工业噪声的许可排放限值。基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有更严格要求或者清单管理类项目的管理清单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标准和限值处载明,并按照该要求执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时,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并可以在许可排放浓度处记载,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环保优惠政策。第十条 许可排放量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的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清单管理类项目无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满足管理清单有关规定。排污许可证已注销且已纳入总量减排的排污单位,后续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可以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因关闭、搬迁、转让设备设施或者拆除生产设备设施等终止排污行为的;(四)因《深圳名录》调整导致排污许可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变为登记管理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依法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并上交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申请注销排污许可的,需要提交注销情况说明材料。通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已关闭、搬迁或者拆除生产设施设备但未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且无法联系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注销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的,应当重新申请。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排污许可证核发会签制度,明确固体废物、噪声的会签范围。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由同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可以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试点,同步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批部门同步审查,一次办结两项行政许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自愿申请排污许可证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衔接试点的,应当按照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进行办理。第三章 排污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平台自主填报排污登记表,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开展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建立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加强对排污许可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实行排污登记管理单位开展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质量开展监督检查,通报检查结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对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的自行监测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公开自行监测信息,依法查处自行监测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开展,可以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加强排污许可证审批阶段的审查,在排污许可证中规范、准确地规定许可事项,载明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定期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行质量抽查。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问题:您好,请问一下企业未做排污许可登记或者进行排污许可登记未按照规定如实填报排污信息是否属于持续性违法行为?回复:您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填报的状态存续的,此违法行为就一直存在。
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实践排污权交易制度,其中以针对电力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而实施的许可证总量交易模式最为成功,并为许多国家所借鉴。 美国电力 排污权交易的经验 美国在电力行业二氧化硫的排污权交易制度中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和交易,政府管理部门根据由期望的环境目标而确定的排放总量上限来计算并发放排污权,且都可以用来进行交易。 首先,总量控制模式,使管理者只核定排放总量即可,该总量并不随经济增长而突破。而在排污权初始分配方法的选择上,其做法是:研究确定化石燃料产生热功排放二氧化硫的比率,再乘以每个污染源历史年度平均化石燃料消耗产生的热功量(即历史法)。这种单一的计算公式难以操纵,减少了企业寻租的行为。此外,这种方法使历史使用者的现有格局基本得以维持,其经济负担较小,同时对新生产者形成壁垒,容易得到现有使用者的支持,从而提高政策的可行性。而管理者通过调整比率,可以对排放量进行调整。2000年收紧排污权指标分配后,实际排污量超过分配的排污量,需要动用以前年度结余的排污权配额,到2006年基本持平,说明排污权分配收紧的政策对减排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以完备的法律依据为基础,持续监督与严格的违法惩罚并举。美国在1990年修订的《清洁空气法》明确规定了通过排污权交易政策实现二氧化硫的总量控制目标,并授权环保局具体实施管理。美国的交易权制度对企业的达标决策和交易过程限制较少,但要求建立严格的检测和执行体系。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场监督和信息采集,较少干预市场。在执行中,通过三个数据信息系统:排污跟踪系统,年度调整系统和排污权跟踪系统,对交易体系实施每年一次的审核和调整。同时,对于许可证数量不足于二氧化硫排放的,课以2000美元/吨的制裁金,该标准还根据年度消费价格指数进行调整。这使企业的违规成本远远大于获取排污权的成本,从而很大程度地抑制了违法排放行为。而补扣许可证制度则避免了企业以罚款代替引入减排技术,从而保证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对我国电力行业推行二氧化硫 排污权交易的启示 首先,对现有的总量控制模式加以修订完善,赋予电力企业减排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企业被赋予自主权,才有积极性去寻找低成本的减排措施。我国目前实施的总量控制模式,由国家先确定全国当前的排放总量再由各地方政府限期完成。而各地方政府的主要做法就是要求辖区内的电厂新建机组必须安装脱硫设备,而且规定了老机组脱硫装备的建设时间,这种一刀切的手段,忽略了不同减排技术的存在和个体减排成本的差异,电厂脱硫设备不运转,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和环境污染,同时也使排污权交易失去运行空间。另外,试点的排污权交易只在一些区域进行,而电力行业排放二氧化硫所造成的污染,是经过高空长距离传输产生的,对空间分布不敏感,在实施二氧化硫的排污权制度时,应建立中央集权——垂直管理的体系,由环保部统一制定全国的排放总量并进行初始分配,同时在全国范围进行交易管理,交易也不仅局限于某些地区(即不进行属地管理)。这样才能避免地区之间的环境成本差异而导致套利行为,影响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其次,在排污权的初始分配上,建立缓冲期,多种模式并举,并逐渐向有偿出售转化。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有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两种模式。从我国目前的试点情况看,两种模式都有。无偿分配相当于政府将资源的一部分租金分配给现有的使用者,是促进交易权制度实施而必须付出的代价。考虑到我国电力市场的改革,对新老企业就已经执行不同的脱硫电价政策,因此,分别实施排污权无偿分配和有偿出售的模式,在初期还是有一定必要的。 再次,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在有关二氧化硫的控制和减排方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应的法律体系。如1998年的《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2003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新修订的《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07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指出,电力行业二氧化硫计划单列,到2010年底,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951.7万吨。另外,2007年国务院下发颁布《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制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目前电力行业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正在制订中。为了排污权交易的顺利推行,需要考察现阶段各行政法规政策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容性,对发生冲突的政策应及时进行修改。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提高全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落实排污许可证对减污降碳的支撑保障作用,我厅制定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现予以发布。附件:[url=http://sthjt.shaanxi.gov.cn/upload/1/cms/content/editor/1693477631491.docx]陕西省排污许可证核发指南[/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28日[/align](12-24〔2023〕6号)
自打公司05年底推出威力巴以来,已经经历了6个春秋,威力巴流量计以其独特的优势在插入式流量计中始终保持领先的优势。威力巴流量计基本适用于现场所有管道规格的测量,在大口径管道上的应用更加显出优势出来,适用于各种液体、气体、蒸汽的流量测量,特别是超低温、高温、高压、潮湿流体介质的测量。但是在应用推广的同时,也会遇到客户同样咨询如何维护的问题,下面就威力巴流量计在投运前的工作和简单的维护做个大致的总结:1.检查流量计安装情况:完成威力巴流量计安装后,须认真检查,要求焊接牢固,方向正确,试压无泄漏现象。2.仪表调校:仔细阅读智能流量积算仪说明书。依照威力巴流量计所附计算书,正确设置智能流量积算仪中各参数,确保积算仪能正确计算和显示流量。如直接上计算机,需在计算机内部设置好输入数据格式及相应补偿方式3.仪表接线正确:威力巴流量计与差压变送器、流量积算仪一起构成测量系统,请反复检查,确定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4.系统预热:投运准备工作完成后,被测介质充满工艺管道,威力巴流量计暂时处于关闭状态,此时应使三阀组的平衡阀处于开启状态,高压阀与低压阀处于关闭状态。打开仪表电源,预热15分钟。5.系统运行:预热完成后,打开三阀组的高压阀和低压阀,被测介质充入差压变送器,打开差压变送器后的排污阀,迅速排出脏液或气体后关闭排污阀,再关闭三阀组的平衡阀,变送器即进入测量状态,流量积算仪也进入工作状态,显示管道内介质流量。如果上面工作顺利的情况下,投运工作完成,威力巴流量计可交付使用。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政府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权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将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使企业成本真实反映环境保护的要求,从而达到防治污染的目的。纵观我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政策,在目前形势下他能否成为污染减排的有效措施?是否能够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调节工业发达与落后地区的环境区域平衡与经济补偿?
环保部近日公布了2011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公告(详见附件),看了一眼,发现江苏的国控排污费收得最多,共946家,整年的所收的排污费约共13.4亿元。 这只是该省的国控企业,还有省控、市控的那些企业上缴的排污费相信也不会少。 这么多的钱,那么这些钱究竟用在什么地方呢?
各市(州)、贵安新区生态环境局[b]《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实施方案》已经2022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b][align=right]2022年11月23日[/align][align=center][b][/b][/align][align=center][b]贵州省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实施方案[/b][/align]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22〕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b]一、指导思想[/b]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创新执法理念,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强保障。[b]二、工作目标[/b]到2023年年底,全省重点行业实施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执法监管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全省实现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全覆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全面建立。[b]三、主要任务[/b](一)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排污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撤销等环节管理。做好燃煤发电(含单台200MW及以上自备电厂)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深入实施环评、排污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三合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持续开展排污许可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二)加强动态跟踪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抽查指导力度,从2023年起,每年按比例抽取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抽查,抽取数量不少于300张。组织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现有排污许可证进行发证质量检查,重点抽查是否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是否违规降低管理级别,实际排污状况与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要分级分类处置,依法依规变更,动态跟踪管理。(三)开展清单式执法检查。制定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方案,推行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将造纸、炼钢、电力生产、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等行业作为试点,综合运用现场执法检查、非现场核查、区域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排放口规范化建设、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要求的落实情况。(四)强化执法监测协同。建立健全执法和监测机构协同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按照排污许可执法监管需求开展执法监测,确保执法取证及时到位、数据准确、报告合法。加大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以及停限产等特殊时段排放情况的抽测力度。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自行监测制度,及时审核企业提交的自行监测方案、报告,推进污染源监测和自行监测工作规范运行。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执法监测工作。(五)注重执法监管联动。强化与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行动、排污许可限期整改、“未批先建”项目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协调衔接。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将已发证企业纳入检查对象名录库,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进行随机抽查,并及时反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机衔接,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试点工作。要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严格按证执法监管。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污染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六)严惩环境违法行为。将排污许可证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的主要依据,加大对无证排污、未按证排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等恶意违法行为,综合运用停产整治、按日连续处罚、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手段依法严惩重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追究刑事责任。(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案件查处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执法协作和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证据衔接、案件移送等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规范线索通报、涉案物品保管和委托鉴定等工作程序,提升环境污染物证鉴定与评估能力。(八)实施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执法正面清单管理,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环境管理水平、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情况、守法状况等因素设定清单准入条件,优先将治污水平高、环境管理规范的排污单位纳入清单。推动排污许可差异化执法监管,对守法排污单位减少现场检查次数,将存在恶意偷排、篡改台账记录、逃避监管等行为的排污单位及时移出清单。(九)全面推行非现场监管。将非现场监管作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重要方式,建立健全数据采集、分析、报警、督办、违法查处、问题整改等排污许可非现场执法监管机制,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和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平台,开展远程核查或视频监控、污染防治设施用水(电)监控等技术手段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等开展非现场核查,对污染物异常排放进行远程识别、报警和督办。(十)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及时依法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实际,全面执行《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十一)实施有奖举报奖励。将举报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纳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励范围,优化奖励发放方式、简化发放流程、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和协助查处重大案件的,实施重奖。开展通俗易懂、覆盖面广、针对性强的有奖举报奖励宣传。(十二)加强典型案例发布。严格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注重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及时收集、整理、研究、筛选本辖区内排污许可领域的行政执法案件,从执法方式创新、执法程序规范、案件说理明晰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排污许可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并发布。[b]四、工作要求[/b](一)强化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依法履行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按照“谁核发、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不断提高核发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相关制度。(二)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必须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建立排污许可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事项,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制度,及时申请取得、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施,提高自行监测质量,确保申报材料、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依法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不得弄虚作假,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信息技术和平台支撑。统筹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全员、全业务、全流程使用生态环境移动执法系统查办案件。加强固定污染源管理与监控能力建设,强化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计量管理,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有效信息技术支撑,落实“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体系,健全污染物排放智慧监管机制,推进环境监控数据及电子证据的应用。(四)加快推进队伍和装备建设。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开展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各地按有关规定建立办案立功受奖激励机制。将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经费列入本级预算,配齐配全执法调查取证设备,加快配备无人机(船)等高科技执法装备。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排污许可执法程序,健全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建立插手干预监督执法记录制度,明确并严格执行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包庇纵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五)充分运用环保信用监管。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的环境信用状况与执法监管有机衔接,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六)积极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核发和执法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平台,完善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对话机制,开辟有效的意见交流和投诉举报渠道。对公众反映的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问题,按照“三三制”现场检查法有关“四个访”的要求,积极调查处理并反馈信息。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七)全面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深入推进送法入企和普法培训,压紧压实普法责任,强化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把普法责任贯穿到业务指导、执法监管、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全过程,将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融合其中。重点围绕企业负责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企业法人主动知法懂法守法,自觉规范排污行为,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充分利用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向企业推送普法信息,不断增强普法宣传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扩大“送法入企”的社会效应。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韩城市生态环境局,杨凌示范区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12日[/align][align=center][b]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b][/align]为全面服务我省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落实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要求,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将排污许可制作为总量制度的延伸,聚焦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通过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二、主要任务(一)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需求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在2027年底前完成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以实际排放量为基数的计算值(计算方法见附件1)作为许可排放量的试点工作,并对试点区域内所有行业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及无组织排放全口径许可污染物排放量,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全面管控。对于重新申领、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以达标排放的实际排放量为基数重新核定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填报实际排放量。鼓励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量在排污权交易二级市场进行交易。(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相关市生态环境局落实)(二)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VOCs)。通过排污许可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进行控制。对年挥发性有机液体贮存能力大于10吨或年使用有机溶剂量大于10吨的排污单位,许可VOCs的排放量。在执行报告和环境管理台账中填报VOCs实际排放量和治理措施等信息。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于2027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处牵头,省评估中心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三)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严格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作为大气绩效分级的重要依据,对排污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情形实行绩效分级的“一票否决”制。202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评定结果载入排污许可证,并在排污许可证正本增加分级标识。(大气办牵头,排污许可处、省评估中心配合)(四)依证实施特殊时段污染物管控。结合大气绩效分级评定及重污染天气管控要求,2027年底前将涉气重点行业、重点设施排污单位实施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适用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和无组织管控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等相关环境管理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对有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要求的,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特殊时段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和浓度限值。(排污许可处牵头,大气办、省评估中心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五)严格落实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应严格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规范开展自行监测、确保自行监测报告质量并完整公开自行监测信息。自行监测方案应符合完整性、规范性,包括: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是否符合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执行排放标准及限值、样品采集和保存方法的完整性、规范性;监测分析方法、监测仪器设备规范性;质控措施规范性、合理性等。(监测处牵头、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落实)(六)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填报“排污许可涉气执行要点一览表”(详见附件2),落实排污单位自证守法,服务执法人员现场监管。强化涉气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日常监管、环境监测、执法联动,信息共享、线索移交和通报反馈等,构建发现问题、督促整改、问题销号的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联动机制。对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大气绩效分级和特殊时段要求等各项要求进行严格监管。(执法总队牵头、排污许可处、大气办配合,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落实)(七)探索实行工业园区“限值限量”管理。按照“测值测量、定值定量、用值用量”三个环节,2027年底前试点探索核定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根据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核定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完善工业园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推动园区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与园区内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的有效结合,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双控”,确保工业园区及其周边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排污许可处牵头,环评处、监测处、省评估中心配合)(八)开展涉气企业“审计式”核查。依据《排污许可证后核查审计式技术规范 总则》,2024年底前开展涉气重点行业“审计式”核查工作,重点对西安市、咸阳市和渭南市绩效分级达到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开展排污许可“审计式”核查工作,促进绩效分级管控措施有效落实。(排污许可处牵头,大气办、省评估中心配合)(九)为大气治理提供精准数据分析。按照大气污染治理需求,结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执行情况,每年建立涉气排污单位“源清单”。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能力建设,建立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信息化平台。坚持问题导向,按区域、行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分析,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决策依据。(大气办牵头,排污许可处、信息中心、省评估中心配合)三、工作要求(十)加强组织保障。各市(区)生态环境局要充分认识排污许可制支撑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人员和经费投入,明确任务,细化内容,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强化执行力度,确保任务按期完成。(十一)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排污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对在排污许可政策执行较好的排污单位在行业中起到示范作用的进行报道,引导排污单位自证守法。坚决曝光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违法行为,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作用,实现排污单位自觉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及时解读相关政策,为公众解疑释惑,支持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十二)加强能力建设。强化生态环境管理人员和排污单位管理人员能力建设,注重技术团队培养,提升支撑保障排污许可制度实施的能力水平。省级加强技术帮扶指导,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完成情况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依据。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7/110153531514921.docx]附件1:陕西省大气主要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及实际排放量核定方法.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7/110201311514921.docx]附件2:排污许可涉气执行要点一览表.docx[/url]
今年内 陕西省将争取完成338家国控污染源企业总量刷卡仪的安装,从明年起,这些企业将“刷卡排污”。建立以排污许可为基础、总量刷卡为手段的总量管理模式,实现对浓度和总量的双重控制。简单地讲,就像百姓刷卡用电用气,企业排放废水废气,以后也要刷IC卡,一旦卡里的额定排污量用完,排污口阀门将自动关闭,废水废气都无法再排放。今后,这些企业每年的额定排放总量都将打在排污总量管理IC卡里,企业每年要根据排污量刷卡开启排污口,能排放多少污染物、已排放多少污染物、还剩多少排放量等数据,用IC卡一刷便一目了然。 当核定排放量快用完时,系统会向企业和环保部门发出警报,企业就要减少污染物排放,或通过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购买新的排放量。但排污量也不是想买多少就能买多少,企业购买的排污指标,是别的企业节能减排“省”下来的,而且所有企业的排污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 当排放量用完,排污口的阀门会自动关闭,企业便不能再排污。同时,企业的排污实时数据还会直接传输给省市环保部门,监测数据还可直接发送到企业管理者或环保部门监管者的手机上。环保部门会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一旦出现企业排污总量使用完但仍在继续生产的情况,环保部门将会及时跟进检查,发现偷排超排行为,一经查实将会被加收巨额的排污费。“刷卡排污”的模式能有效管住污染吗?有向全国推广的价值吗?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对环境具有严重的危害,是细颗粒物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目前,我国VOCs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VOCs的防控和治理整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说,VOCs防治工作迫在眉睫,需要多种管控手段共同推进。 2015年6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1号),时至今日各地是如何开征VOCs排污费?
近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b][img=image.png]https://imgs.h2o-china.com/news/2024/04/1712629565402191.png[/img][/b][align=center][b]排污许可管理办法[/b][/align][align=center](2024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align][b]目 录[/b]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第四章 排污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附 则[b]第一章 总 则[/b]第一条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排污登记。第四条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排污登记管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管理。第八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审批决定、变更、延续、注销、撤销、信息公开等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办理。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也可以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书面申请。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记载的信息依法具有同等效力。第九条 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报告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可以作为开展年度生态环境统计、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的依据。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和排污权交易的管理载体。[b]第二章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b]第十条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记载的内容。第十一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副本应当记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所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第十三条 排污登记表应当记载下列信息:(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b]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b]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海洋工程排污单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第十六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并可以对申请材料进行补充说明,一并提交审批部门。排污单位申请许可排放量的,应当一并提交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取的,还应当提交排污权交易指标的证明材料。污染物排放口已经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有关排放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第二十条 审批部门收到排污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照《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作出处理。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技术机构开展技术评估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守排污单位商业秘密。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采用相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排污单位采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要求的污染防治技术的,审批部门可以认为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能够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提供监测数据证明其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监测数据应当通过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的监测设备取得 对于国内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应当提供工程试验数据予以证明。第二十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第二十三条 审批部门应当在法定审批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书面告知排污单位不予许可的理由,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审批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第二十四条 排污单位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出延续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提前六十日提交延续申请表,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后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 审批部门依法在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前作出延续排污许可证决定的,延续后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原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情形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变化之前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以及与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并说明重新申请原因。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自审批部门作出重新申请审批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排污许可证正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排污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审批部门提交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以及与变更排污许可证有关的其他材料。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按规定换发排污许可证正本,相关变更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的变更、延续记录。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的变更,不影响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和总量控制指标变化后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第二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外,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可以主动向审批部门提出调整排污许可证内容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对排污许可证记载内容进行调整。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排污许可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超越法定职权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三)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排污单位审批排污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十一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具有审批权限的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属于《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违法情形的,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三十二条 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可以向审批部门申请补领。已经办理排污许可证电子证照的排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排污许可证。[b]第四章 排污管理[/b]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排污登记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规范化排放口,落实排污主体责任,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单位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第三十五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要求记录环境管理台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设施运行情况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及管理信息 发生异常情况的,应当记录原因和采取的措施。(三)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发生超标排放情况的,应当记录超标原因和采取的措施。(四)其他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应当记录的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第三十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执行报告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季度执行报告和月执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根据自行监测结果说明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及达标判定分析 (二)排污单位超标排放或者污染防治设施异常情况的说明。年度执行报告可以替代当季度或者当月的执行报告,并增加以下内容:(一)排污单位基本生产信息 (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三)自行监测执行情况 (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 (七)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中污染源监测数据等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由排污单位记载在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完成当年的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第三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 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第三十九条 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提交后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由排污登记单位自行留存。排污登记单位应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排污登记表自获得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排污登记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变更登记。排污登记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单位因生产和排污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b]第五章 监督检查[/b]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纳入生态环境执法年度计划,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反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提交执行报告的及时性、报告内容的完整性、排污行为的合规性、污染物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以及各项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等内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检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开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排污单位补充提供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自行监测数据等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第四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建立质量审核机制,定期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核查。第四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树立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意识,及时公开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监督排污单位和排污登记单位排污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b]第六章 附 则[/b]第四十四条 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承诺书样本和申请、延续、变更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五条 排污单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排污许可、排污登记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同时废止。
据新华网哈尔滨4月20日电(记者程子龙)黑龙江省近日召开2009年全省环境执法暨应急管理工作会议,邀请10余家媒体参会,而对那些企业仍在违法排污等情况却一概“保密”。部分记者对此难以理解,愤然退场。 新华社记者在现场用相机拍到了一部分内容标题:“违法环评‘三同时’(环保设施和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企业家数”“存在环境隐患企业家数”“超标企业家数”“后督查抽测污染物超标企业统计表”“后督查时停产企业统计表”“松花江流域涉水排污企业督查情况的通报”等等。黑龙江省环保厅一位负责接待媒体的工作人员说,这些材料是内部保密资料,不能让记者知道,能给的材料记者就“够用”了。然而,上述情况正是人们关心、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工作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的工作,岂能向媒体保密、向公众保密?尤其是对有关企业违法排污及治理情况,一味“保密”,如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的当口,向记者隐瞒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名单及真相,也是对违法排污企业和隐患企业的一种变相保护。违法排污企业成了环保部门保护对象,其用意何在?给人无限想象空间。目前,全国开展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是在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这就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不能为排污企业遮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否则,环保部门的环保行动将失去公信力。
磁翻板液位计原理: 磁翻板液位计安装在桶槽外侧或上面,用以指示和控制桶槽内的封形式可根据需要加装排污阀。接续法兰可接受定制液位高度的一种控制仪表,指示器由磁性色片组成,当本体管内的磁性浮球随液位上升时色片翻转,即可显示液位高度。也可在本体管上加装磁性开关或远传变送器,输出开关信号或模拟量信号。适合用于高温、高压、耐腐蚀等场合,可就地显示和远程控制。磁翻板液位计采用无缝钢管,连接管处采用拉孔焊接,内部无划痕。安装方式可选择侧装和顶装,磁翻板液位计下端密封。
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我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现将《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9日[/align][align=center][b]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社会信用制度”的部署,规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完善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健全环境信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排污单位环境行为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环境行为,是指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第四条 环境信用评价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部门联动、奖惩并重的原则。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管理实际,依法依规将下列排污单位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一)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二)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纳入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鼓励未纳入第一款规定范围的排污单位自愿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范围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深圳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以下简称《评价指标》),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管理系统),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抽查工作,负责公布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并评估全市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成效。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异议核实、修复核实和退出等具体管理工作。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和管理工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完成。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环境信用评价相关规定参与评价工作,及时登录评价系统、跟进评价结果,提交异议申请、加分申请、修复申请。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委托第三方环境信用评价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开展资料核查、现场核查等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第二章 评价规则与程序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据行政执法情况、环境污染犯罪情况、守法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等环境信用信息确定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包括扣分指标和加分指标。对排污单位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予以扣分;对排污单位自愿性环境友好行为予以加分。扣分项和加分项的修复期和有效期按照《评价指标》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价指标需要调整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整《评价指标》并公布。第十条 排污单位在评价期限内存在的有效记分的单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如涉及多个扣分指标,按照记分最高的类别进行扣分;存在多个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评价指标分别记分,累计计算。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实行100分记分制。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分为四个等级:90分及以上为环保诚信企业、75分(含)~90分为环保良好企业、60(含)~75分为环保警示企业、60分以下为环保不良企业。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发布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通知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根据通知要求,上报排污单位名单。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定并发布排污单位名单,制定评价须知,并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将评价须知告知排污单位。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扣分指标信息数据通过生态环境相关业务系统以及数据库获取。加分指标信息数据由排污单位根据评价须知提交加分申请以及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管理系统根据《评价指标》对排污单位进行自动记分评价,生成相应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十四条 评价管理系统根据首次排污单位前四个季度的环境信用信息,依据《评价指标》形成指标记分,累计生成首次评价结果,对已经完成首次评价的排污单位按季度实施动态评价,生成动态评价结果。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数据更新时,由评价管理系统向排污单位发出提示信息。排污单位也可以自行登录评价管理系统,查询其环境信用信息、记分情况和评价结果。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对环境信用信息、指标记分和评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信息数据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核实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核实、复核期限。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的扣分指标在不予修复期期满之后,实施有效整改的,可以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提交信用评价指标记分修复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对不符合修复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排污单位,同意修复并修改其记分。排污单位对核实结果有异议的,自评价管理系统通知企业修复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修复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收到修复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通过评价管理系统告知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标修复过程中需要现场核查、监测或者鉴定的,前述时间不计入核实、复核期限。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信息进行抽查,通过资料核查或者现场核查的方式核查排污单位以及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所采集并上传环境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核查后填写核查记录并上传到评价管理系统。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核查工作。第十九条 1年以上不从事排污生产活动的排污单位,可以通过评价管理系统申请退出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并提交材料,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退出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报初审意见,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派出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对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予以退出;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不予退出。市生态环境部门也可以主动将符合退出条件的排污单位调出排污单位名单并上传材料。第三章 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第二十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评价管理系统及其官方网站等平台上公开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自结果公开之日起计算,结果公开最长期限为3年。公众可以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查询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将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同级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公安局、财政局、水务局、税务局、深圳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深圳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通过本部门网站、政府网站或者媒体等渠道对外宣传环境信用评价政策动态,保障公众知情权。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增强排污单位环保守信意识。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监督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宣传排污单位环保诚信行为。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对排污单位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其信用等级的高低实施提高或者降低抽查比例、频次等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依法依规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五条 深汕特别合作区内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与修复、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描述附件[align=center][b]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描述[/b][/align][table][tr][td]分值[/td][td]等级[/td][td]环境信用描述[/td][/tr][tr][td]X(得分)≥90分[/td][td]环保诚信企业[/td][td]环保诚信,排污单位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很好的社会影响。[/td][/tr][tr][td]90分>X(得分)≥75分[/td][td]环保良好企业[/td][td]环保良好,排污单位基本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td][/tr][tr][td]75分>X(得分)≥60分[/td][td]环保警示企业[/td][td]环保警示,排污单位基本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环境违法情况及风险隐患。[/td][/tr][tr][td]X(得分)<60分[/td][td]环保不良企业[/td][td]环保不良,排污单位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环境风险隐患大。[/td][/tr][/table]
企业做污染源检测时,检测方案执行排污许可证的方案要求,还是执行各行业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检测方案啊。近段发现排污许可证上的内容错误不少啊。有的根据无法执行。比如 废水石油类和悬浮物还让采集每天三个混合样!
视频地址:[url]http://www.chemgoods.net/forum/showtip.php?area=2&tipid=2064[/url]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傅大伟 陶静)在污水处理车间架设暗管,偷排重金属超标达162倍的工业废水?深圳沙井某五金公司如此猖獗的污染行为当场被查处,并获罚款10万。2月13日,记者再次来到现场堪察,该厂仍在停产整顿,据其负责人称,停产期间每天损失10万元。 2007年1月17日下午4:40,环保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深圳沙井常润五金有限公司正在偷排污水。执法人员随后进入该厂检查,发现其生产运作正常,但生产车间的大量污水并没有储存在集水池做进一步的处理,污水处理设施闲置一旁,大量污水直接就从一个暗口向外排出。经调查,偷排的污水PH值为2.34,呈强酸性,其中,氰化物超标25倍,重金属六价铬超标162倍,总镍和总铜各超标54倍和39倍。 该厂经理董仕能解释说,事故主要责任人为一名刚进厂四个月的工人,由于当时水泵坏了,他就直接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出厂外,当时的生产负责人对这件事也没注意,刚排了几十分钟,就被环保局抓住了, 鉴于该厂偷排工业废水的情节恶劣,对环境破坏严重,深圳市环保局对其作出了吊销了排污许可证、罚款10万元,并限令停产整改的处罚。目前,两名当事人已被治安拘留。 深圳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队长黎晓涛表示,该厂在责令整改过程中,需要拿出符合要求的整改方案,加强教育并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否则还是无法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 该厂的法人代表贾毅在接受采访时承认,目前企业处于停产整顿期间,每天经济损失在10万元左右。另外,由于违法排污,企业形象也受到了重大负面影响,流失了很多客户。[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2/200702261728_42739_1631012_3.jpg[/img]环保执法人员吊销了改工厂的排污许可证[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2/200702261729_42740_1631012_3.jpg[/img]停产的化工车间[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2/200702261729_42741_1631012_3.jpg[/img]由于工厂停产而聚集在墙角无所事事的工人[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7/02/200702261730_42742_1631012_3.jpg[/img]该厂空荡荡的排污车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