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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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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袋相关的论坛

  • 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

    环境保护部发布《“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合作规划》规划指出,生态环保合作是绿色“一带一路”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区域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举措。规划提出,到2025年,要夯实生态环保合作基础,进一步完善生态环保合作平台建设;制定落实一系列生态环保合作支持政策;在铁路、电力等重点领域树立一批优质产能绿色品牌;一批绿色金融工具应用于投资贸易项目;建成一批环保产业合作示范基地、环境技术交流与转移基地、技术示范推广基地和科技园区,形成生态环保合作良好格局。到2030年,全面提升生态环保合作水平,深入拓展在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生态环保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合作,使绿色“一带一路”建设惠及沿线国家,生态环保服务、支撑、保障能力全面提升,将“一带一路”建设成为绿色、繁荣与友谊之路。规划确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突出生态文明理念,加强生态环保政策沟通;二是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国际产能合作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绿色化;三是推动可持续生产与消费,发展绿色贸易;四是加大支撑力度,推动绿色资金融通;五是开展生态环保项目和活动,促进民心相通;六是加强能力建设,发挥地方优势。规划还就各领域的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作了详细部署。

  • 生态环境部公开征求《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等2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26日前将意见建议书面反馈我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监测司 滕曼   电话:(010)65646263   传真:(010)65646236   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8/W020240827586365521571.pdf]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8/W020240827586366234057.pdf]《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8/W020240827586367306114.pdf]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url]   5.[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8/W020240827586367909185.pdf]《环境空气非甲烷总烃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8月26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b]附件1[/b] [align=center][b]征求意见单位名单[/b][/align]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第一监测站   5.各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中心)   6.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7.生态环境部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11.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2.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3.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14.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15.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部内征求法规司、大气司、环评司、执法局意见)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代替 HJ 19—2011)7月1日实施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代替 HJ 19—2011)7月1日实施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生态影响评价工作,防止生态破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态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及技术要求。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 19—1997)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修订版本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11)。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补充了术语和定义;——调整总则内容,增加了评价基本任务、工作程序;——完善了工程分析,增加了评价因子筛选;——调整了评价等级判定依据。[align=center][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203/W020220323706151505858.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HJ 19—2022代替 HJ 19—2011)[/url][/align]

  •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审计结果公布 三大问题曝光

    6月19日[color=#333333]审计署公布了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审计结果。[/color][color=#333333][/color] 2016年和2017年,在长江经济带的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一共投入了财政资金2518.24亿元。生态环境保护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资金使用方面,2013年12月至2018年1月,8个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违规使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2580.49万元。资源开发方面,截至2017年底,8个省930座小水电未经环评即开工建设,过度开发致使333条河流出现断流,断流总长1017公里。污染治理方面,截至2017年底,9个省有118座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未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这是审计署第一次对长江经济带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审计,并发布专门的审计报告。审计的重点,也从单纯的经济角度 更多地转向从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的角度看问题。而从发布的审计意见也能看出,涉及内容事无巨细,比如刚才提到的小水电开发问题,甚至有人会觉得,审计署来关注一个小水电,为什么这些的细节也不放过?记者采访了审计署有关人士。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处长罗涛:“这个问题可以说以小见大,小水电站既关系水资源的开发,和水生态也有密切关系,影响我们国家的生物多样性。”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副司长刘峰:“实际上过去大家可能是不引起注意,认为是小事,可能没人注意,便反而变成一个盲区,一个监管空白。作为生态环境保护也要做到无盲点、无禁区。” 根据相关规定,为加强审计监督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的落实、整改工作,审计署在发出审计结论之后,将进行回访。 审计署资源环境审计司副司长刘峰:“我们有一个审计整改制度,每年要对它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各个有关部门和地方都按照制度,他们也要对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共抓大保护,从整体上看问题,不能是单纯自己,一个地方来考虑。” 目前,对于已经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审计报告,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在整改期限截止后依法向社会公告整改结果。 “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不仅是长江经济带,十八大以来,我国的生态环境监管日益严格,制度日益严密。就在最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进驻多省(区),600多人被问责。生态“红线”就是“高压线”,碰触不得。

  •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t20230614_1033678.html]《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url](以下简称《名录》)。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名录》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b]问:请介绍一下《名录》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答:[/b]我国自1991年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持续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淘汰和替代,并在2004年、2007年分别发布了《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目录(第一批)》(环函〔2004〕309号)及其修订稿(环函〔2007〕185号),推荐了全氯氟烃、哈龙、甲基溴和甲基氯仿的替代品,对推动这四类ODS的如期淘汰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我国正在开展最后一类ODS含氢氯氟烃(HCFCs)的淘汰和替代工作,并已实现2013年冻结、2015年削减10%和2020年削减35%的目标,正在向2025年削减67.5%的目标加速迈进。随着HCFCs淘汰进入攻坚阶段,各地方、各行业迫切需要替代品方面的指导意见,以引导行业企业顺利开展HCFCs的淘汰和替代。  在此情况下,制定《名录》是推进ODS淘汰进程、实现国家履约目标的重要保证,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相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展现了中国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负责任态度。  [b]问:《名录》发布的依据是什么?  答:[/b]《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推荐名录》”。据此,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制定了《名录》。  [b]问:《名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b]一是明确被替代物质及替代品的用途类型和主要应用领域。目前在我国有生产和使用的HCFCs共5种,其中一氯二氟甲烷(HCFC-22)、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1-氯-1,1-二氟乙烷(HCFC-142b)三种物质占全国HCFCs生产总量的99%。《名录》推荐了此三种HCFCs的23个替代品,其中制冷剂替代品7个,发泡剂替代品7个,清洗剂替代品9个(类),涉及房间空调器和家用热泵热水器、工商制冷、泡沫、清洗等行业。《名录》同时给出替代品的主要应用领域,为相关行业、企业研发和使用替代品提供指导。  二是突出替代品臭氧层友好和绿色低碳的双重属性。2021年9月15日,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正式对我国生效,作为HCFCs主要替代品的超级温室气体氢氟碳化物(HFCs)被纳入管控范围,将逐步开始削减和替代。《名录》注重推广绿色低碳替代品,标明了替代品的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和全球升温潜能值(GWP)。其中,所有替代品的ODP值均为0,近80%的替代品GWP值小于20,在保护臭氧层的基础上指导相关行业企业绿色低碳替代。  [b]问:《名录》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b]一是做好宣传推广工作。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与行业组织,加强宣传、解读和推广等工作,同时强调选用推荐的替代品时应遵照相关环保和安全管理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  二是鼓励创新研发替代品。生态环境部将联合相关部门持续推动绿色低碳替代品的研发,鼓励和支持行业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自主创新,促进替代品的推广应用。  三是持续更新完善《名录》。生态环境部将根据不同履约阶段及相关行业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发展情况,联合相关部门评估、筛选新的替代品,及时更新和完善《名录》。

  • 【转帖】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类型及相关技术

    1 自然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根据不同自然因素导致的生态退化,应因地制宜的治理。例如盐碱地可采取以稻治碱、种碱茅、植柽柳、挖沟排涝、施用化学制剂等方法。通过围栏封育,浅翻、深松、挖沟。水资源较好的地方,还可以修建水利工程、引地表水或打井进行节水灌溉。实行全年或季节性禁牧、舍饲或半舍饲等配套措施,形成有利恢复植被的综合环境,划分若干区块进行修复。2 过度垦殖、樵采生态系统修复技术可实行坡地生态脆弱带退耕还林(灌、草)与修筑梯田相结合的技术。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草)有关政策方针,25°以上的坡耕地一律严格退耕发展生态林草;严格限制开垦农田,封山育林育草,保护生态植被,15°以下的坡地,按照近村、近水、近路的原则,实施坡改梯,进行水土保持耕作,保证人均基本农田,以此确保粮食安全与提高水土保持安全意识。可采取少施化肥,增施农家肥料;种植绿肥植物,增加固氮作物品种;实行轮作、套作,间种、混种相结合的种植方法。减少化学防治,增加生物防治对退化耕地进行生态修复。对于因樵采导致退化的林地、草地等生态系统的生态修复,可实行封山育林,封禁时间的长短因生态系统类型、受损程度、气候等因素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来说,乔木林为8 年以上、灌木林5年以上、草地生态系统为3 年以上。在封禁的基础上,补种树种、草种,同时改变薪柴能源利用方式与生活能源结构。在农户家庭中大力推广节柴灶,提高能源利用率。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 可依照自然资源程度和技术程度,鼓励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新能源,推广“以沼代薪”“以电代薪”“以气代薪”等新技术。3 沿河生态修复技术生态修复手段最重要的是减轻或解除导致河流生态系统退化的驱动力,让河流休养生息,可人为的创造河流形态多样性,通过恢复河流纵向连续性和横向连通性,尽可能多的保持河流弯曲度。构建主河槽和护堤地在内的复合断面形态,设置必要的马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季节性河道。在需要护岸的地段,宜采用鱼巢、生态混凝土等岸坡防护结构,充分利用乱石、木桩、芦苇、柳树、水葱等天然材料与植物护坡。在避免河流岸坡的硬质化的同时,使河流生态环境恢复多样性,还有助于增加水生植物群落和生物群落的种类。可在河流两岸种植生物隔离带,既防治了面源污染,又为河流水生生物增加了营养源。通过工程结构使河流的生态系统冲击最小化,争取对水流的流量、流速、冲淤平衡、环境外观等影响最小,为动物栖息及植物生长创造多样性的生活空间。4 经济林过度开发生态修复技术通过建立立体开发、循环利用经济的方式。实行粮果、林果的立体间套种植,利用山地自然坡度进行开发。实行土地轮作化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和物质转化率。模拟生态系统中的食物链结构,建立循环经济型模式, 实行物质和能量的良性循环和多级利用。利用产业链间组合效应,走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发展路子, 探索建立水土保持型生态村、生态沟、生态小流域建设模式。5 开发建设生态退化修复技术对于开发建设项目与取土取石场已造成生态环境退化的,先停止开挖建设,再利用适应性强的乡土植物(乔、灌、草、藤)进行生态修复,控制水土流失。对弃土弃石区则需加强表面的生物覆盖, 通过恢复植被使项目区的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控制。矿区生态系统的土壤、植物等组分完全受损,缺乏植物生长所需要的营养元素,对这种严重退化的生态进行生态修复,可采取的方法有:覆盖土壤,对土壤进行物理处理,添加营养物质,去除有害物质,种植适应性强的先锋树种或草种、间种乡土树种或草种。

  • 【“仪”起享奥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答复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有关事项的函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商请进一步明确VOCs源头替代项目减排量核算方法的函》(穗环函〔2024〕15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函复如下: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29287.html]广东省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核算方法(2023年修订版)[/url]》(粤环函〔2023〕538号)(以下简称《核算方法》)核算现有项目VOCs减排量时,若项目基准期和减排期实际产能发生变化,先按《核算方法》中公式(3.1-1)折算减排期年度活动水平数据后计算减排期排放量,再与基准期排放量之差,得出项目VOCs减排量。项目VOCs排放量仍然以实际生产活动水平数据和VOCs控制水平为基准计算。[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27日[/align]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 ? 解读③ | 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 营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良好生态环境

    “清水绿岸,鱼翔浅底”是老百姓记忆中河湖的美好景象,也是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期盼。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长江保护法有关规定,探索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推动水生态保护修复,再现百姓“记忆中的河湖”,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  《评分细则》聚焦生态保护短板,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为表征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健康状态,选取鱼类、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水华、大型底栖动物、浮游动物、水生植被等水生生物指标开展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b]  一、充分认识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的核心地位[/b]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当前,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长江干流连续三年全线达到Ⅱ类水质。但水生态系统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还十分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居高不下,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在水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具体体现就是由污染防治为主向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流域要素系统治理、统筹推进转变。在水生态方面,就需要逐步恢复生物多样性,力争在“有鱼有草”上实现突破。  以水生生物为主体的水生生态系统是维系自然界物质循环、净化水域生态环境的重要有机组成部分,水生生物不仅是充满生机“一汪活水”的体现,还能够综合反映水生境、水环境、水资源及水生态状况。水生态考核评分细则聚焦水生生物这一关键,“执本、秉纲”,建立起了一套以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为核心的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引导地方关注水生态状况,指导地方注重水生态保护修复,树立起生态优先的治理理念,促进形成“三水统筹”系统治理格局,高标准建设美丽河湖。[b]  二、深刻理解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的科学内涵[/b]  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倡导直观亲民。水生生物不仅对水生态环境状况具有重要的指示作用,同时也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的直观感受。从冷冰冰的理化分析数据到活脱脱的生物数量变化,能够让指标体系更加亲民。为将“鱼翔浅底”的景象落实到具体可操作层面,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聚焦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兼顾长江源头及上、中、下游特点,从国内外已有应用基础的指标中,筛选出有成熟监测方法,受百姓喜爱和期待的,如长江“微笑天使”江豚等“直观亲民”的水生生物指标。  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标立足科学实际,选取的水生生物指标充分考虑水生态系统食物网能量传递和物质循环等生态功能。根据不同营养级之间的能量传递过程,选择水生态系统生物群落中不同生态功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作为考核指标。其中,生产者包括水生植被和引起水华发生的藻类,消费者包括浮游动物、大型底栖动物、鱼类和重点保护水生生物。同时,指标筛选过程中,衔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十年禁渔等重大工作部署,确保各项工作协同推进,画出推动水生态系统保护的最大同心圆。[b]  三、准确把握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的应用导向[/b]  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有利于调动地方党委政府积极性,针对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突出问题,构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的水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加快转变生产生活方式,恢复长江水生生物多样性,推动长江经济带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以太湖为例,针对鱼类多样性下降、水华频发、大型底栖动物物种多样性低、水生植被退化较严重等问题,充分发挥水生态系统健康评价“指挥棒”作用,通过准确识别和科学量化太湖水生态问题及其变化趋势,引导地方开展系统治理,注重生态系统结构完整性恢复,加强土著鱼类保护、生境保护修复、水污染防治等工作,不断提升太湖水生态质量,唱响新时代“太湖美”。  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突破生态保护短板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强化协同发力,加强信息共享,因地制宜制定水生态修复治理对策,提高水生态修复成效,维护水生态系统健康,营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良好生态环境,回应老百姓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

  • 【第三届原创参赛】Shannon-weaver多样性指数在杭州湾湿地潮间带生态调查中的应用

    本文为54943110(水源守护者)原创,作品版权归作者54943110(水源守护者)所有,转载方请自觉尊重作品版权,自觉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经作者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对该作品原创文件作任何形式的修改,要完整明显地保留本作品上标明的版权信息 ,并注明作品的出处(建议转载时用网络链接指向的方式,保留该作品的本站链接),且只能作无偿的公益宣传 (或学习欣赏)用途,不能用于其它目的或用途。若转载方违反本说明要求,对本人及本站造成的负面影响或损失的,由转载方全面负责承担。1.环境监测部门做了N年的水质分析、沉积物分析,但基本都基于理化指标。但检测指标终究是有限的,而且无法全面描述被调查区域的生态状况,即理化指标对生物的综合影响。2.香农-威纳指数借用了信息论方法。信息论的主要测量对象是系统的序(order)或无序(disorder)的含量。在通讯工程中,人们要进行预测,预测信息中下一个是什么字母,其不定性的程度有多大。例如,b b b b b b b这样的信息流,都属于同一个字母,要预测下一个字母是什么,没有任何不定性,其信息的不定性含量等于零。如果是a,b,c,d,e,f,g,每个字母都不相同。那么其信息的不定性含量就大。在群落多样性的测度上,就借用了这个信息论中不定性测量方法,就是预测下一个采集的个体属于什么种,如果群落的多样性程度越高,其不定性也就越大,也就是环境对生态的胁迫作用越小(污染少)。3.又称潮汐带生物。为栖息于有潮区的最高高潮线至最低低潮线之间的海岸带(潮间带)的一切动植物的总称。由于该带介于陆、海间,交替地受到空气和海水淹没的影响,且常有明显的昼夜、月和年度的周期性变化,因而其生物具有:两栖性(表现为广温性、广盐性、耐干旱性和耐缺氧性等),节律性(一般生物的活动高峰与高潮期相一致),分带性(因不同生物适应的干湿条件不同而引起的分带分布现象)等生态特征。4.目前,香农指数应用于藻类、浮游动物等小型生物比较多,在潮间带的应用相对少些。但是从理论上说其也能对潮间带的生物进行分析。5.本文基于夏季杭州湾湿地潮间带生态调查。填补了该区域生态数据空白

  • 生态环保攻坚这一年

    生态环保攻坚这一年,最具代表性的就是[b]大气污染防治[/b],公众感受最明显的还是大气污染防治。经过持续努力,“大气十条”实施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各地很多城市都收获了越来越多的蓝天白云。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发展的历史坐标上,2017年无疑是极为关键的一年、非同寻常的一年、令人难忘的一年。滚石上山,迎难而上;逆水行舟,奋力向前。这一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以“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勇气大刀阔斧、攻坚克难;以“图难于其易,为大于其细”的智慧运筹帷幄、深远经略;以“咬定青山不放松,任尔东西南北风”的决心严明责任、狠抓落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工作奋力前行,积厚成势。从白山黑水到天涯海角,从东海之滨到西北高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处处可见;从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到中央环保督察,从保护长江饮用水水源地到禁止洋垃圾入境,生态环保攻坚的捷报频传。新年伊始,瞻望未来。2018,站在历史的交汇点上,已经取得的成就、正在推进的改革、待要实施的蓝图,赋予我们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坚强的意志、更加澎湃的力量。尽管前方仍有困难和挑战,但对于把好生态环保关、走好生态文明路、实现美丽中国梦,我们从未像今天这样充满信心、充满期待、充满干劲。新思想引领新实践——这一年的生态环保攻坚,寄托了人民的殷殷期待,体现了中央的战略擘画,决心更大,站位更高,思路更广2017年10月,北京人民大会堂,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习近平总书记坚定有力的号召响彻寰宇,振奋人心。敏锐的人很快察觉到,与过去相比,十九大报告对于发展目标的表述增加了一个全新的限定词——“美丽”。看似普通的两个字,意味着我国将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历史维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的建设相比,生态文明建设的复杂程度、艰巨程度、敏感程度,丝毫不逊色,对执政能力的考验和挑战也丝毫不逊色。沧海横流显砥柱,万山磅礴看主峰。一年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准确把握时代脉搏和发展规律,以破釜沉舟的坚定决心,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统揽全局的驾驭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上不断深化、拓展。我们还记得,2017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是贯彻新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我们还记得,6月21至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西调研时强调,坚持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要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环境污染综合治理、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等方面采取超常举措,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我们还记得,7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要求,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坚定不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我们还记得,8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塞罕坝林场建设者感人事迹作出重要指示指出,全党全社会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弘扬塞罕坝精神,持之以恒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代接着一代干,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努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把我们伟大的祖国建设得更加美丽,为子孙后代留下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优美环境。我们还记得,12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与世界政党高层对话会上发表主旨讲话时表示,我们应该坚持人与自然共生共存的理念,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对自然心存敬畏,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共同保护不可替代的地球家园。……这是基于历史的战略考量,这是基于现实的战略决策,这是面向未来的战略擘画。有外媒曾如此评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发生的历史性变革和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是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同共进的生动实践,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探索解决环境与发展难题提供的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新认识彰显新高度,新思想引领新实践。我们注意到,各类重大会议,各种重要规划,各个关键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及改革相关要求均纳入其中。从全国两会到党的十九大,环保屡成热点;从三大发展战略到各类发展规划,环保屡成重点;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到行动计划,环保都是焦点。我们注意到,从党中央到最高行政机关、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中央层面连续发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强音。党中央、国务院密集发布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文件,全国人大加快环境法律制修订工作,严肃开展相关执法检查,全国政协多次就加强环保工作开展专题协商,“两高”多次出台司法解释、意见和规定等。我们注意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围绕高质量发展,要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只有恢复绿水青山,才能使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道路,必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走乡村绿色发展之路,以绿色发展引领生态振兴。这是对发展规律的深刻认知,这是对前进方向的历史定位,这是对实践道路的战略布局。有了这一认知,生态环保攻坚决心更大;有了这一定位,生态环保攻坚站位更高;有了这一布局,生态环保攻坚思路更广。面向未来,我们再次扬帆起航。新探索开创新局面——这一年的生态环保攻坚,改革一如既往成为主基调,创新始终如一成为主旋律,攻坚的动力越发强劲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资源环境约束趋紧的国度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生态环保工作,需要科学严谨的顶层设计,需要巨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气。一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多项生态文明改革方案,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性质的“[b]四梁八柱[/b]”日益完善。2017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7月,国办印发《关于印发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8月,中央深改组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完善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的若干意见》;9月,中办、国办印发《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关于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11月,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这些顶层设计,都是生态文明制度“四梁八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激活环境治理的原动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意义重大,影响深远。越是难啃的硬骨头,越是要大胆突破。在一系列制度改革中,最引人注目的还属中央环保督察。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实现了31个省(区、市)全覆盖。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正如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所说的,中央环保督察取得了“百姓点赞、中央肯定、地方支持、解决问题”的显著成效。既推进具体环境问题整改,也严格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b]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四批中央环保督察累计向地方交办群众举报10.4万件,地方已办结10.2万件,直接推动解决8万多个群众身边的突出环境问题,查处了一大批问题企业,问责了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b]有的省份被指对部分环保工作放松要求、降低标准;有的省份被指一些地方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省份被指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够到位;有的省份被指“鼓了钱袋、毁了生态”;有的省份被指环保工作说一套,做一套……中央环保督察直指问题,动真格,重履责,促整改,找准了各地生态文明建设的症结所在,挖出了环境问题的病根,刺痛了地方党委政府的敏感神经。在中央环保督察带动下,被督察地方主动调整发展思路,把强化督察整改作为重要机遇和有力抓手,借势借力推动解决产业、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等深层次问题,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翻过一山又一山,快马加鞭未下鞍。除了中央环保督察,其他领域的环保体制改革也在快速推进。[b]河北、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贵州、陕西、青海等省市垂改提速,环境监测体系更完善,环境监察运转更高效,执法力量大大加强。京津冀、长江经济带11个省份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共15个省份已经形成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并通过了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作为首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省、江西省和贵州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致力于形成可复制推广的重大制度成果。内蒙古、湖南、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福建、山东等省份继续推动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等省份稳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三江源国家公园成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试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2017年,环境保护部选择连云港、鄂尔多斯、承德、济南四地试点“三线一单”。一年来,连云港通过“三线一单”把国土空间划分成200多个管控区;鄂尔多斯对区域的资源开发强度和煤化工行业排放总量做出规定,承德、济南也各自出台相应措施。[/b]……所有这些探索创新,让中央改革举措落地生根,为各地发展积势蓄力。不拘泥于眼前、不受制于现实、不畏惧于挑战。一年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以巨大的勇气和智慧探索前行,不断开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工作的全新局面。新时代迸发新力量——这一年的生态环保攻坚,污染治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监管执法尺度之严前所未有,环境质量改善速度之快前所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党的十九大提出的这一重要论断,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保工作的激励与鞭策、指引与号召。2017年,我们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生态环保攻坚力度不断加大,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各类专项攻坚行动有声有色。长江经济带发展,保护优先。“大保护”被置于更加重要的位置,“大开发”被明令禁止。截至2017年底,长江经济带地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涉及的490个问题全部得到妥善解决。“我们财政并不富裕,资金负担不小,但一定不折不扣落实整改任务。”贵安新区完成贵州省花溪水库上游污染整治工作后,新区环保局局长翁敬在专项执法行动微信工作群中感慨。禁止洋垃圾入境,刻不容缓。[b]2017年7月以来,全国1792家进口废物加工利用企业接受了一次拉网式、全覆盖的异地执法检查。同时,环境保护部出台《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等政策文件,从制度层面进一步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守护自然保护区,坚定不移。2017年7月,中办、国办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包括3名副省级干部在内的几十名领导干部被严肃问责。“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随之展开,截至目前,10个巡查组已全面完成对31个省(区、市)130个自然保护区的实地巡查任务。排污许可制改革,势在必行。2017年4月,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电厂领到了全国首张具有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一年来,排污许可制在各地逐步推开。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显示,截至12月25日,全国有1.1万余家企业拿到了最新的排污许可证,火电、造纸、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15个行业核发工作基本完成。[/b]——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渐显。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收官。[b]5600人,为期一年,在京津冀及周边区域“2+26”城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102个巡查组,2000余人次,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巡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应运而生,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迅速上马,28个专家团队点对点进驻28城。[/b]……一年来,环境保护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将大气污染治理作为环境治理攻坚的重中之重。在2017年初大气状况因气象等因素开局不利的情况下,全国环保系统咬定目标、攻坚克难,“大气十条”实施取得明显成效。12月初,北京颐和园,随处可见笑容满面的游人。来自云南的大学生李诗,如今出门已很少戴口罩了:“今年北京的空气确实好转了许多,我去年买的口罩现在还没用完呢。”李诗的感受和绝大多数公众一样,和监测数据结果也高度吻合。数据显示,2017年1月~11月,全国PM10浓度比2013年同期下降21.5%,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PM2.5浓度分别下降38.2%、31.7%、25.6%。其中北京市PM2.5浓度接近60微克/立方米。水污染防治,稳步推进。2017年10月,环境保护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包括长江、黄河、珠江等七大重点流域,第一次形成覆盖全国范围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9月中旬至10月中旬,环境保护部会同多部门赴辽宁、黑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贵州、云南、宁夏等9个省(区)开展“水十条”专项督导。共计抽查了35个水质断面、102个黑臭水体、37个县级及以上水源地及其他水环境重点项目共计695个点位。土壤污染防治,加快部署。今年以来,环境保护部牵头成立全国土壤污染防治部际协调小组,制定了工作规则和工作要点,同时强化“土十条”目标考核,与各省区市签订目标责任书。8月,环境保护部会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联合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地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地方陆续启动。历尽天华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回过头来看,我们才更能深切理解成绩来之不易。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实打实的措施,生态文明建设才能有新进展,生态环保工作才能出新成效,生态环境质量才能有新改善。——执法攻坚持续加压形成震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一年来,环保法治建设再结硕果。[b]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出台,加上此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三部法律都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b]2017年1~11月,全国实施五类案件总数35667件,同比增长102.4%。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46件,同比增长31.1%;查封、扣押案件16429件,同比增长121.6%;限产、停产案件7842件,同比增长77.8%;移送行政拘留7827起,同比增长139.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2523件,同比增长46.3%。其中,浙江、江苏、广东、安徽、山东、福建案件排名前五,全国所有地级城市均有运用新环保法配套办法的案件。环境立法趋严,改变了违法成本低的历史;环境司法改革,缓解了司法不畅的阻碍;环境执法强化,扭转了执法偏弱偏软局面;环境守法强化,越来越成为企业发展的题中之义。……一份份亮眼的成绩单,处处彰显生态文明之路所蕴藏的强大生命力,让人们看到了生态文明之路在新时代迸发出的强大力量。大潮涌动,战鼓催人。长风万里,乘势启航。2018,我们仍将面对诸多挑战。但我们坚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携手新时代、贯彻新理念、聚焦新目标、落实新部署,亿万中国人民必将凝聚起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伟大实践中取得新的重大成就!以上内容来源于:中国环境报

  • 【转帖】中国生态与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

    《中国21世纪议程》优先项目计划 5-7 中国生态与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建设0 项目与《中国21世纪议程》文本的关系该项目依据《中国21世 纪议程》14A 与该项目有关的《中国21 世纪议程》方案领域为:2A、2B、6D、6E 、11A、11C、14D、14E、14H、15A、16A、16B 、16C、18D和20E。1 背景  1.1 意义  中国是人均资源量严重 不足的国家,而且资源减少与生态、 环境恶化的趋势仍在加剧。由于中国 幅员辽阔,目前尚没有一个能复盖全 国的生态、环境动态监测网络,缺少 关于人类--资源--环境之间相互作用的 长序列系统基础资料,所以对我国生 态、环境的变化历史、现状和发展趋 势缺乏科学的认识。  自本世纪八十年代以来 ,一些国家、国际组织和国际合作项 目都纷纷建立国家、区域,甚至全球 尺度的生态、环境观测和研究网络。 比如,美国的“长期生态学研究网络 ”(LTERN)、英国的“环境变化研究网络 ”(ECN)、国际地圈--生物圈计划(IGBP)在 北半球的中国和美国,及南半球的澳 大利亚和阿根廷建立的4条观测带、联 合国环境署(UNEP)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的 “全球环境监测系统”(GEMS),以及联 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国际科联(ICSU) 正在筹建的“全球陆地生态系统观测 系统”(GTOS)等。  “中国生态与环境动态 监测、研究网络”的建成,将通过长 期、系统、全面地在宏观尺度上对我 国生态、环境状况的监测,为国家和 地方决策者提供决策的科学依据,促 进我国资源的持续利用及生存环境的 不断改善,进而保证社会经济持续发 展,并为解决全球性生态和环境问题 做出积极的贡献。  1.2 基础与条件  中国科学院自50年代以 来,便陆续在全国的一些主要生态类 型区域建立了100多个生态研究站。从 1988年开始,中国科学院从中选出条件 较好的29个农业、森林、草原、水体 (含湖泊和海洋)方面的生态研究站 ,同时新建了生物、土壤、水和大气4 个学科分中心和1个综合研究中心,组 成了“中国生态系统研究网络(英文 名称为ChineseEcosystemResearchNetowrk,缩写为 CERN)。在1993--1998年间,通过国家投资 和世界银行贷款,将使该网络所属各 个单位的设施得到很大改善,还将培 训一大批生态学优先发展领域的人才 。目前,该网络已经与有关国家和国 际组织的生态学研究网络进行了广泛 的交流与合作。这将为建立我国的生 态与环境动态监测网络奠定坚实的基 础。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 较为完整的航天、航空遥感数据接收 、处理和分析系统及相应的数据库, 中国科学院是“六五”、“七五”和 “八五”国家遥感科技攻关项目的主 持单位,在“八五”期间动员全院力 量利用1990和1991年的遥感资料对全国的 资源、环境进行了宏观调查,1995年将 建成东部地区1∶25万,西部地区1∶50 万的资源环境GIS。这为我国生态与环 境动态监测和研究提供了大量可靠的 宏观资料,并为以后定期获得资源、 环境的动态信息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1.3 存在问题  野外站的数量尚不足, 分布也不合理,特别是在一些重要的 生态类型区尚没有设站。  已有的站多数尚只是专 业站,即只对某一生态学现象或生态 系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组分一生 态因子进行观测和研究,所以不能满 足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各重要生态过程 和区域性及全国性的资源和环境开展 综合研究的需要。  设备简陋,绝大多数站 尚没有较为先进的仪器和设备。   经费极为紧张,以致于 许多站很难开展正常的观测和研究工 作,整个网络的综合研究更难以进行 。  没有在各部门间进行协 调的机构。2 目标与产出  2.1 总目标  建立全国性的以地面观测网点为主,辅以多种遥感信息的生态与环境动态观测网络,以观测我国不同生态类型区的主要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及生物多样性的变化,以及区域性和全国性生态、环境的状况,长期积累科学资料,为地方和国家制定生态保护、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加入区域性和全球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为解决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为解决发展中国家的持续发展问题做出积极的贡献。  2.2 产出• 向全社会提供系统的、科学的关于我国生态系统和环境变化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交生态系统和环境状态的报告(以文字、数据、图件等不同形式); • 对生态系统的能流、物流及分布格局的变化进行观测和研究,深入了解人类活动和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影响,以及生态系统对上述变化的响应,结合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提出全国和区域性的生态、环境变化的预测、预警,对生态脆弱地带、重点经济开发区和重大工程建设区进行持续发展的综合评估,提出对策; • 在典型地区,建立生态系统优化管理、改善生存环境的示范样板。

  •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评分细则》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评分细则》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b]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当前,我国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水生态环境保护不平衡、不协调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河湖水生态系统严重失衡,蓝藻水华频发,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水生态保护修复任务艰巨。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在长江流域开展水生态考核试点,引导地方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七十八条“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规定,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水生态修复,提升水生态系统健康水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  [b]问:《评分细则》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b]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自制度设计之初,就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尊重自然规律,从长江实际出发,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合理设置评价期望值,引导地方多干保护自然、修复生态的实事,避免过度人工干预对水生态系统造成破坏。为此,《评分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生态优先,系统保护。尊重自然规律,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体系,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统筹推进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系统保护。  分类评价,流域统筹。根据不同类型水体的水生态系统特征,按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分类评价,并体现长江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  问题导向,体现差异。聚焦长江流域突出问题,兼顾长江源头、上游、中游、下游及河口区自然地理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选择针对性指标,合理设定期望值,开展评价考核。  可测可评,简便易行。以国内外较为成熟的监测评价方法为基础,建立引导性强且易于推广的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确保操作层面上实现可监测、可评价、可考核。  工作统筹,政策协同。衔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长江十年禁渔等重点工作,做好部门间政策及标准规范协同,加强部门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进水生态考核机制建设。  [b]问:考核范围和考核指标有哪些?  答:[/b]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范围为青海、四川、西藏、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以及甘肃、陕西、河南、贵州、广西、浙江等17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长江干流、主要支流、重点湖泊和水库等50个水体。  在前期反复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聚焦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兼顾长江源头及上、中、下游特点,从国内外已有应用基础的近200项指标中,筛选出有成熟监测方法的14项,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并按河流、湖泊、水库进行分类评价。其中,河流有10个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自然岸线率、水体连通性、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污染状况、汛期污染强度、生态流量达标率。  湖泊有11个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大型底栖动物物种数、水华面积比例、水生植被覆盖度、浮游动物群落结构、自然岸线率、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营养状态、生态流量达标率。  水库有6个指标,包括鱼类物种数、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数量、水华面积比例、水生生物栖息地人类活动影响指数、水源涵养区生态系统质量、综合营养状态。  [b]问:《评分细则》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b]《评分细则》主要明确了总体要求、评价考核水体、指标体系、现状评价、变化幅度评价、等级划分等内容。  现状评价包括单个水体现状评价和省域现状评价。其中,单个水体现状评价得分是由水体各指标现状评价得分(由指标现状值与指标期望值比较得到)与该指标权重加权求和得到,分值越高,表征水体水生态状况越好;省域现状评价得分是将各水体现状评价得分与该水体权重加权求和得到,分值越高,表征省域水生态综合状况越好。  变化幅度评价包括单个水体变化幅度评价和省域变化幅度评价。其中,单个水体变化幅度评价得分是由单个水体现状评价得分变化量与该水体考核基数年得分相比,根据不同比值赋予相应的分值,分值越高,表征水体水生态向好变化;省域变化幅度评价得分是将各水体变化幅度得分与该水体权重加权求和得到,分值越高,表征省域水生态综合状况改善程度越大。  等级划分是对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根据省域现状评价得分和省域变化幅度得分加权求和得到综合评价得分;根据综合评价得分,将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等级分为3级,依次为“优秀”“良好”“一般”。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试点,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引导地方履行水生态保护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在编制

    在5月31日的例行发布会上,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指出,环境部正在加紧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今年将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对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真实。此外,环境部将加强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2018年7月底前,完成长江经济带943个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刘志全介绍,2017年《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印发,目的就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下一步,环境部将从四个方面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紧编制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从立法层面强化法规建设,构建各类各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体系,强化环境监测违法行为的处罚,争取能够以国务院条例的形式尽快发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构建国家、区域、监测机构三级质控体系;2018年启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针对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在线自动监控等的监测数据质量

  •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3日。联系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处 郑诗乔电 话:(024)62788569邮 箱:lnsthjtzsq@163.com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30号甲[align=right]辽宁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5月30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意见[/b][/align][align=center][b](征求意见稿)[/b][/align]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中办发〔2024〕22号),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辽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依法依规、精准科学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以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为实现全面振兴新突破蓄势聚能,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到2025年,全省初步建成全域覆盖、精准科学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到2035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全面建立,为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辽宁基本建成、辽宁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提供有力支撑。二、加强体系建设,全面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制定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坚持省级统筹、市级落地,省、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编制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报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实施。省级方案侧重协调性,明确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空间分布和面积比例,全省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数字化建设要求等。市级方案侧重落地性,根据省级方案,明确全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目标、各管控单元边界、全市和各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二)构建生态环境精细化差异化管控体系。统筹大气、水、土壤、生态、声、海洋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管理分区,衔接“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陆海全域分类划定生态环境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单元。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系统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理规定,建立由全省、“一圈一带两区”4个重点区域、14个市和沈抚示范区、各管控单元组成的“1+4+15+N”四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因地制宜实行“一单元一策略”精细化管理。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等重要生态功能区域,要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和功能维护。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集中、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高的区域,要推进产业绿色转型、强化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要保持生态环境质量基本稳定。(三)不断提升智慧决策能力。建设完善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建立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管理底图,提供数据管理、成果查询、统计分析、智能研判等服务,推进与国家平台和省级其他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共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将全省成果数据汇交至国家平台,并将国家赋码后的成果数据载入省级平台。有关部门要做好“三区三线”、水资源管理、能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等领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数据共享,提升智慧决策效能。鼓励开发信息平台的网页端、移动端,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市级信息平台。(四)统筹开展定期调整与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保持稳定,每5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定期调整。5年内确需更新的,按照“谁发布、谁更新”的原则,开展年度动态更新,按要求完成科学论证和备案发布。动态更新以生态功能不降低、环境质量不下降、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不突破为底线,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法定保护区域依法依规调整的情形外,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管控单元边界不变,仅涉及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新规定,需联动更新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可不开展科学论证;其他情形,由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三、强化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助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五)推进区域绿色协调发展。通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强“一圈一带两区”整体性保护和系统性治理,助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引导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传统制造业绿色转型升级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合理布局,率先在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上实现突破,建成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实施沿海经济带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沿海重化工业水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打造陆海一体化生态保护和整治修复的示范带。助推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全面打赢科尔沁沙地歼灭战,通过生态环境差异化管控,加快实施沙化耕地精准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林草生态修复、矿区生态治理等措施,改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发挥辽东绿色经济区生态优势,优化生态环境优先保护区管理,既要保护好辽宁的“绿肺”“水塔”,又要做优做强绿色农业、特色文旅、林下经济等生态产业,建成重点生态功能区、绿色产业集聚区。(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产业布局、结构调整、重大项目选址选线的优化作用,引导重点行业向环境容量大、市场需求旺盛、市场保障条件好的地区科学布局、有序转移。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强化重点管控单元管理,推进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清洁生产改造。强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产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作用,实施“一园区一清单”精准管控,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园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工作。引导人口密度较高的中心城区传统产业功能空间有序腾退。优化优先保护单元管理,积极探索绿水青山、冰天雪地转化为金山银山的路径模式,提升生态碳汇能力。支持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保障等项目建设。促进风电、光伏布局优化,打造新型能源体系。推动实施各领域能耗和排放水平过高的生产设备、治污设备等更新换代,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七)提高综合决策效能。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支撑,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过程中,加强与分区管控成果的协调性、相符性分析;在区域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审批等过程中,将分区管控成果作为重要依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对企业投资的前端引领和底线约束,省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数据应用平台依法依规设置公众查询权限,方便企业研判项目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的符合性,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四、精准科学施策,实施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八)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以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实施分区分类保护策略,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维护生态安全格局。加强对全省国家重点保护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栖息地保护修复,畅通滨海廊道、医巫闾山廊道、辽西北廊道、辽东廊道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以及候鸟迁徙通道。加强监测预警,主动适应气候变化。落实以“三区四带”为核心的国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部署,保育全省东西两厢生态安全屏障,加强“三北”防护林、北方防沙带,蓝色海岸带建设,分单元识别突出环境问题,落实环境治理差异化管控要求。(九)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在环境要素管理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形成问题识别、精准溯源、分区施策的工作闭环。深化辽河等重点流域水环境精细化分区管控,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强水源涵养区和大伙房水库等湖库生态缓冲带等重要水生态空间管理,有针对性的强化高排放和超标河段等重点水域分区管控,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陆海统筹推进辽河口等河口海湾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提升辽河口、鸭绿江口等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强化辽东半岛沿线海洋环境风险管控。综合考虑大气区域传输规律和空间布局敏感性,加强分区分类差异化协同管控,强化中西部城市等重点区域联防联控,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严格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控模式,精准编制土壤和地下水差异化准入清单,提出并落实污染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声环境管理,推动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构筑物集中区域用地布局协调。(十)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协同发力。推动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纳入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和标准等制定修订,鼓励各市研究制定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开发用途管制、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能源资源管理、环境要素管理等相关政策的协同联动,实现全域覆盖、跨部门协同、多要素综合的精细化管理。选择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试点,完善基础数据、成果应用等衔接机制。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减污降碳协同试点,研究建立与双碳目标相适应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结合美丽河湖、美丽海湾、无废城市等创建活动,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生态环境要素管理中的衔接。以产业园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为重点,分步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环境监测、执法监管等协调联动改革试点,探索构建全链条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五、健全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效能(十一)强化部门联动。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实施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充分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动发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中的作用。财政部门要综合考虑工作目标和任务,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落实资金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共享生态保护红线等数据,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共同做好协同联动及试点先行等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资源和水域岸线差别化管理,合理控制开发利用规模,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联动。林业和草原部门要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管理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人力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领域相关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人才领军梯队建设。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本领域工作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协调联动,制定行业发展和开发利用政策、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减少对生态系统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负面影响。有关部门应出台有利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应用的政策,并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督执法协调联动。(十二)加强监管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托相关监管平台,通过空间信息的叠加对比和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加强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筛选或预判,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推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监管和执法联动。将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重点管控单元以及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其他区域作为监管执法的重点,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开展现场检查并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六、组织保障坚持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定期研究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常态化推进共享共用、更新调整、监督落实、宣传培训等事项,及时报告重要工作进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建立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考核机制,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将评估结果应用于省级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等工作中。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求《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一体化、精细化,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我局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的时间为2023年9月12日至10月11日。意见征集期间,公众和有关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100号邮 编:200003电 话:(021)64085119-2505电子邮箱:daijsaes@163.com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13/155346211514921.pdf]1.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征求意见稿).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9/13/155353881514921.pdf]2.《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起草说明.pdf[/url][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2日[/align]

  • 【转帖】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

    新华社南京9月8日电 记者从江苏南水北调办获悉,江都市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工程项目近日启动,标志着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正式实施。为加快南水北调东线水源生态保护建设步伐,恢复沿河船厂、码头和砂石场原址河滨带湿地,打造南水北调“清水走廊”,江都市制定了芒稻河湿地整治和生态林网建设工程实施方案,计划2010年12月前完成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2009年底前完成市管河道(芒稻河、夹江、高水河、三阳河等)林网建设工程建设任务。根据规划,芒稻河沿岸整治和湿地恢复建设工程总投资为1000万元,一期工程由芒稻河沿岸整治及湿地恢复建设和生态廊道及废弃地植被恢复建设两个部分组成,工程将对南水北调的水质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align][align=right]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align][align=right]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林业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3月31日[/align][align=center][b]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b][/align]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加快打造生态文明高地,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b]一、总则[/b](一)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国家规定及本办法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二)省人民政府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省人民政府负责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跨省域、跨设区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指定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部门或机构按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可以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按职责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指定部门或机构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由赔偿权利人指定主办部门或机构。(三)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依法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评估等工作,参与磋商,及时缴纳赔偿资金和实施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全面履行赔偿义务,做到应赔尽赔。赔偿义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优先用于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鼓励无责任第三方代替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b]二、职责分工[/b](四)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和统筹协调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成员包括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五)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稳妥、有序进行。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根据工作分工,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1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六)省生态环境厅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并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开展磋商、申请司法确认、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以及修复方案编制、修复效果评估等业务工作。省科技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研究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刑事案件。省司法厅负责指导有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计量和标准化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确认、审理及执行工作。省人民检察院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监督工作。[b]三、工作程序[/b](七)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线索筛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筛查发现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线索,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30日内就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进行初步核查。重大案件线索向上级部门报告。经核查发现有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除国家规定的不启动索赔情形外,应当立即启动损害调查。(八)相关部门履职时发现涉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在实施行政违法责任调查处理时,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初步调查,及时固定保全以下证据信息,按要求移送线索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1.污染源及其迁移途径、受污染环境介质、污染物数量等信息;2.生态环境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受到破坏或伤害的时间、方式和过程;3.其他证据信息。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观察并固定相关证据。(九)发现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启动赔偿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需要立即清除或控制,当事人又无履行能力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实施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代履行。鼓励各地开展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双查、一体处理,促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十)经调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不在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开发区域、国家和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确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内,赔偿义务人未曾因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被索赔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终止索赔: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程度显著轻微,案发后立即整改且24小时内完成整改或污染清除的;2.不在国家、省重点保护目录内,对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破坏案件;3.其他污染或破坏生态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十一)调查期间,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委托符合要求的鉴定评估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应当与被委托机构协议明确鉴定评估费用或费用核算方式,商定合理的鉴定评估期限。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一般案件鉴定评估期限自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期限另有要求的,应当在委托协议中载明。赔偿义务人可以参与共同委托鉴定评估。磋商双方经协议确认,可以按照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邀请3家(含)以上符合要求的鉴定评估机构,协商确定共同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十二)经调查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简单、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较小的案件,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同意,与赔偿义务人协商一致,可委托专家启动快速鉴定评估;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综合作出认定。参与快速鉴定评估的专家,应当具有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相应事项的专业能力,不少于3人,可以从设区市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成立的相关领域专家库或专家委员会中选取。在快速鉴定评估过程中,发现不适用情形时,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终止,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十三)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5日内形成调查结论,提出启动索赔磋商或者终止索赔程序的意见,并告知同级检察机关。启动索赔磋商的,根据鉴定意见、鉴定评估报告或专家意见等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送达赔偿义务人。赔偿义务人在答复期限内同意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就修复方案、修复启动时间及期限、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与赔偿义务人进行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告知同级检察机关。赔偿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十四)磋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9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磋商:1.赔偿义务人明确答复不同意磋商或不再磋商的,及逾期未答复的;2.赔偿义务人无故不参加磋商会议或退出磋商会议的;3.经三次磋商或超过磋商期限,双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的;4.其他终止磋商的情形。(十五)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主观过错、经营状况、赔付能力等实际情况,允许赔偿义务人分期赔偿、延期赔偿或其他合理形式代偿,但不得以罚代赔或以赔代罚。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可以通过认购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将协议履行情况及时提供相关部门。(十六)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终止磋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未经司法确认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诉讼程序。对生效判决和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十七)赔偿义务人应当对可以修复的生态环境损害,自行或委托修复至生态环境受损前的基线水平或者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或替代修复,应当在符合有关生态环境修复法规政策规划标准的前提下,实现生态环境及其服务功能等量恢复。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加强修复过程跟踪监管;对赔偿义务人在修复过程中提出的重大变更申请,应当重新组织评估;修复完成后,应当组织修复效果评估。对评估未通过的,应当要求赔偿义务人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规定的修复目标。赔偿义务人难以确定或无责任能力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能够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先行修复。(十八)对确实无法达到修复目标但已修复至生态环境风险可接受水平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修复中止并无法继续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提出申请,经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评估同意后终止修复,并依法缴纳赔偿金。[b]四、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b](十九)赔偿权利人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运用数字化手段,建立从线索筛查到赔偿办结的全过程信息共享,实现有效法律监督。(二十)检察机关在履职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督促并支持其提起赔偿磋商。有关部门或机构在办结后15日内将处理情况函告检察机关。有关部门或机构在履职中发现需要交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检察机关并按要求移送。检察机关在办结后15日内将处理情况函告有关部门或机构。(二十一)落实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与检察机关协作会商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损害调查、磋商、修复等方面的联动协作。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磋商,商请其在调查取证、法律咨询、诉讼支持、修复监督等方面提供协助;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商请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在调查取证、专业咨询、技术鉴定等方面提供支持协助。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前公告期间,赔偿权利人决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当在公告期内书面回复检察机关。(二十二)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有权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支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惩罚性赔偿金数额以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数额作为计算基数。(二十三)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执行监督。[b]五、保障机制[/b](二十四)各设区市应当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通过数字化改革,强化案件办理及鉴定评估机构管理:1.对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线索和筛查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规定情形的线索,应当纳入重大案件管理督办,建立台账清单,定期调度,推进案件办理。2.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活动机构清单,健全信用评价、监督惩罚、准入退出等机制,提升鉴定评估工作质量。(二十五)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主要用于损害结果发生地,结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生态环境修复或替代修复、清除或控制污染、鉴定评估等相关工作。(二十六)由赔偿义务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修复、替代修复所发生的污染控制或清除、生态修复等费用,可以按磋商协议或生效裁判的要求由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二十七)磋商、修复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接受公众监督。(二十八)各设区市应当于每年1月上旬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于每年1月底前,将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向生态环境部、省委、省政府报告。(二十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纳入领导干部政绩、美丽浙江建设、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等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突出问题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有关地方政府,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及本办法组织开展索赔。(三十)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赔偿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处理。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赔偿工作中,单位、个人有突出贡献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b]六、附则[/b](三十一)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十二)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 【分享】EuP指令简单机顶盒生态设计要求实施措施正式出台

    2009年2月5日,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OJ L 36第 8至14页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 No 107/2009,就简单机顶盒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 条例共有9个条款、3个附件,其中附件一具体规定了对简单机顶盒的生态设计要求。 1. 条例实施一年后,市场上的简单机顶盒不能超过以下能耗限值;带一体硬盘和/或第二个调谐器的免于该规定。 待机状态 激活状态 简单机顶盒 1.00 W 5.00 W 允许待机时带显示功能 + 1.00 W 允许解码高分辨率信号 + 3.00 W 2. 条例实施三年后,市场上的简单机顶盒不能超过以下能耗限值: 待机状态 激活状态 简单机顶盒 0.50 W 5.00 W 允许待机时带显示功能 + 0.50 W 带硬盘 + 6.00 W 带第二个调谐器 + 1.00 W 允许解码高分辨率信号 + 1.00 W 此外,条例还提出简单机顶盒的产品信息要求、测量方法、验证程序等。

  • 水生态监测,监测什么?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了解水生态监测之前,首先要明白什么是水生态系统?李曌告诉记者,水生态系统由水生生物群落以及影响其生长繁殖的非生物环境组成,系统间各要素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传递等过程,达到动态平衡。而水生态监测,就是对水生态系统开展的监测工作。[/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围绕“水生态系统”,监测指标就包含在“水生境”“水环境”和“水资源”三方面中。李曌介绍,监测指标一般包括水生生物、水生境和影响生物生长繁殖的理化因子。[/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理化因子就是常说的水质理化指标,“水质理化指标包括影响水生生物生长繁殖的水温、pH 、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等,湖库点位增测透明度和叶绿素a。”[/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李曌介绍,水生生物监测的必测指标一般包括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大型底栖无脊椎动物、着生藻类、大型水生植物等,鱼类、生物体残毒、环境DNA、稳定同位素等暂定为选测指标。[/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水生境监测指标包括岸带、栖息地和水源涵养区的人类活动、植被覆盖、形态特征等情况,以及水体的水量、流速等水文情况。[/size][/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size][/font]

  • 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 ? 解读② | 突出问题导向 强化流域统筹科学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评价

    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为突破生态保护短板作出的重大工作部署,对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指标评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评分细则》),标志着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工作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评分细则》是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评分的指导性文件,是推动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的关键环节。《评分细则》从长江流域17个省(市、区)中,选择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社会关注度高的50个代表性水体开展考核试点。聚焦长江流域突出水生态环境问题,兼顾长江源头及上、中、下游特点筛选出有成熟监测方法的14项指标,构建了以水生态系统健康为核心,以水生境保护、水环境保护、水资源保障为支撑的考核指标体系,采用指标现状值与期望值相比较的方法进行现状评价。同时科学确定指标权重和水体权重,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引导各地履行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b]一、深刻认识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的重要意义[/b]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推动重要江河湖库生态保护治理。在2035年“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总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未来五年要实现“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中国建设成效显著”。当前,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还面临水环境改善不平衡不协调、水生态系统失衡、河湖生态用水保障不足、环境风险依然高发等突出问题,特别是水生态保护短板十分突出,同习近平总书记殷切嘱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还有较大差距。  建立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机制,突出水生态健康和生物多样性恢复,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系统保护,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理念的具体行动、是压实地方政府水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持续有效推进长江流域水生态修复和保护工作的有力抓手,是加快补齐水生态保护短板、推动美丽中国建设进程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推动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必将对推动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改善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b]二、准确理解考核评价的内在逻辑[/b]  为科学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评价工作,《评分细则》在考核评价思路设计上,重点突出了四个关键环节。  一是突出水体差异,因地制宜设定期望值。期望值的确定是考核评价工作的首要基础,在期望值设定过程中,《评分细则》充分考虑长江流域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状况、经济发展差异和水体类型特点,既参照已有历史记录的较好值,也充分考虑水体的恢复潜力,引导、促进地方政府多干保护自然和修复生态的实事,朝着接近期望值的方向努力。  二是强化问题导向,合理确定权重。将问题突出和可改善度高的指标赋予较高权重,引导地方针对突出问题和存在短板,积极采取改善措施,有效提升考核评价等级。同时充分考虑各水体的生态功能和社会关注度,将生态功能重要、社会关注度高的水体赋予较高权重,引导地方在较高权重的水体下功夫,使水生态的改善与老百姓的客观感受保持一致。  三是聚焦生态特点,科学开展变化幅度评价。变化幅度评价分为水体和省域两个层面,其中,水体变化幅度是水体现状评价得分变化量与该水体考核基数年得分的比值,遵循反退化原则进行赋分;省域变化幅度则直接通过水体变化幅度与水体权重进行加权求和得出,引导各地持续推进重点水体水生态环境改善。  四是凸显引导作用,综合判定评价等级。长江流域水生态考核以正向激励为主,综合考虑现状评价得分与变化幅度评价得分两个因素确定省域水生态综合评价得分。其中以变化幅度评价为主,将变化幅度评价得分赋予较高的权重,压实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推动省域水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不断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  [b]三、切实抓好考核评价的关键点[/b]  考核评价是水生态考核机制的核心,在水生态考核机制中发挥“导向”作用。下一步,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原则,把握好整体与局部、统筹与分类的关系,切实做好四个关键点:  一是从长江流域整体性、系统性出发,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三方面指标,同时做好河流、湖泊、水库分类评价。  二是针对长江流域当前最突出的水生态问题,抓住关键指标,突出问题导向。  三是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特点,坚持目标导向,设定符合地方实际的评价期望值。  四是以问题为核心,加大督促、指导、帮扶力度,督促地方科学制定对策,形成上下左右合力,持续推进突出问题解决和重点水体生态保护修复。

  • 【“仪”起享奥运】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4年7月30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减量替代办法[/b][/alig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部署,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和《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鲁政字〔2022〕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含改扩建和技术改造,不包括不增加产能的环保节能改造、安全设施改造、产品质量提升等技术改造)“两高”项目。“两高”行业范围根据相关要求动态调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向外界排放的二氧化碳。第四条 新建“两高”项目新增碳排放量须落实碳排放减量替代,制定替代方案,替代系数为1.1。碳排放替代量计算公式为:Q=E×1.1其中,Q指碳排放替代量,E指新建“两高”项目新增碳排放量。第五条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省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碳排放减量替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替代源和指标管理第六条 碳排放替代源包括:(一)企业关停、转产减少的碳排放量;(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节能技改减少的碳排放量;(三)核能、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减少的碳排放量;(四)二氧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减少的碳排放量;(五)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碳排放量。第七条 替代源应符合下列要求:关停、转产、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节能技改、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等替代源,原则上为“两高”行业规模以上企业2021年1月1日后形成的碳排放削减量。替代源在公示公告的“两高”行业企业或项目清单,且数据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可验证的,可不限于规上企业。第八条 替代源形成时间以有关部门出具的关停或投产文件为准;无关停或投产文件的,以排污许可证登记、变更、注销或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情况为准。第九条 碳排放削减量按照替代源形成途径分类核算:(一)企业整体关停或部分拆除的,按照关停或拆除部分的设计产能核算减排量;(二)企业节能技改项目,按照技改前后年度碳排放差值核算减排量;(三)核能、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和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核算减排量。本办法实施前碳排放指标已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替代源,碳排放指标不再调整;碳排放指标尚未使用的替代源按照以上方法核算碳排放削减量。第十条 煤电行业碳排放指标原则上全部用于新上大型煤电机组和高效背压机组,由设区的市收储后优先统筹用于市域内新上煤电项目,富余部分由省级收储后统筹调配。其他行业指标按照《山东省“两高”建设项目碳排放指标收储调剂管理办法(试行)》(鲁政办字〔2022〕172号)由省、设区的市分别收储。第十一条 碳排放指标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调剂省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主要支持省重点项目以及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建设;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筹调剂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收储的碳排放指标。第三章 减量替代方案第十二条 新建“两高”项目建设单位以法人为边界核算项目实施前后碳排放增量,编制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按规定实施搬迁入园或单纯异地搬迁(不含产能整合)未增加产能和碳排放的项目,作为中间产品连续生产发展下游高端化工品的合成氨项目,无需制定替代方案。第十三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总投资等;(三)项目建设方案及用能情况,包括产品方案、工艺方案、用能设备设施、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等;(四)碳排放情况,包括核算依据、核算边界、因子取值、核算过程等;(五)替代源落实情况,包括替代源来源、落实措施、碳排放削减量核算、完成时间等;(六)结论建议;(七)附件,包括替代源汇总表、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核算数据支撑材料、替代源关停或投产文件等。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参照国家、省最新发布的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载明的核算方法核算。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因规模、工艺等调整,造成碳排放量增加的,应当重新编制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落实新增碳排放量替代源。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审查建设项目和替代源碳排放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替代源是否真实、可行。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所需的碳排放指标,可从拟实施的替代源削减量中预支,碳排放削减量应当于建设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替代源碳排放削减量未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认真组织开展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的编制和核算,并对替代源的真实性负责。碳排放减量替代方案相关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两高”项目的审核把关和监督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并将碳排放减量替代纳入生态环境监管,形成闭环管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b]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和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维护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效,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212/W020221230562720562925.pdf]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url]》。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7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27日印发[align=center][b]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b][/align]  [b]第一条[/b]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制定本办法。  [b]第二条[/b] 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b]第三条[/b]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b]第四条[/b]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开展全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b]第五条[/b]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b]第六条[/b]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b]第七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有限人为活动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督。  [b]第八条[/b] 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质量监测标准规范,依托生态质量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监测结果与国家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数据共享。  [b]第九条[/b] 生态环境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制度,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指标体系和生态状况评估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b]第十条[/b] 生态环境部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进行监督,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生态环境部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结合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提取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图斑和线索,并推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向生态环境部报告实地核实结果。  (三)生态环境部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通报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四)生态环境部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生态环境部对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b]第十一条[/b] 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制定完善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b]第十三条[/b] 生态环境部依托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综合利用“五基”协同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立体遥感监测体系,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督数据库和信息系统。  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  [b]第十四条[/b] 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b]第十五条[/b] 生态环境部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以及有关地区开展生态补偿的重要参考。  [b]第十六条[/b] 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等规定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包括直辖市所辖的区县)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b]第十七条[/b]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结合本行政区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b]第十八条[/b]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b]第十九条[/b]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暂行规定》的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问:《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发展“明底线”“划边框”;在中央深改委第三次会议上,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体系;在2023年10月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座谈会,2024年两会期间看望环境资源界委员、推动西部大开发座谈会的讲话中均进一步强调要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2024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作出系统部署。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在连云港、济南等4个城市试点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于2018年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试点推开,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开,2021年完成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并正式实施。近几年,各地在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一些新的亟需明确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指导。《暂行规定》是我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态环境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1+N”政策体系的N个文件之一,更是回应地方关切,加强对地方工作指导的迫切需要。问:《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暂行规定》共包括总则、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监督管理、附则等八个章节,提出三十六条具体要求,是对《意见》的细化落地,旨在建立健全制度全链条的管理规定。其中,方案制定发布方面,明确了总体要求、省级方案内容、市级方案内容、技术衔接和备案申请要求、备案审查要求等内容;实施应用方面,明确了实施应用的主体,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规定了应用要求;调整更新方面,规定了定期调整、更新情形、更新要求、更新程序和备案要求;数字化建设方面,明确数字化要求和职责分工,提出了功能建设和数据管理要求;跟踪评估方面,明确了年度跟踪内容、五年评估内容、跟踪评估的程序和跟踪评估结果应用领域;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监管要求,确定了监管内容和方式,制定了奖惩机制。问:对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调整更新工作,《暂行规定》是如何考虑和安排的?答:落实《意见》规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我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按照国务院“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明确调整更新中的备案审查要求,重点关注材料完整性、内容规范性、技术合理性,细化了备案处理情形。问:《暂行规定》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实施应用方面有哪些要求?答:《暂行规定》从政策制定、环境准入、环境管理三个方面细化了应用主体、应用方向和应用路径。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是明确在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园区项目招引和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中,衔接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要求,充分发挥在源头预防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三是细化支撑美丽中国先行区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生态安全、执法监管等领域的应用指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政策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的协同。问:《暂行规定》是如何加强数字化建设的?答:《暂行规定》从平台定位、功能要求、数据管理三个方面提出了数字化建设要求。一是平台定位。国家平台管理各省汇交的成果数据,重点服务重大政策制定、重大战略落地、重大项目评估和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生态环境管理。省级平台统筹管理全省成果数据,保障国、省、市成果数据的一致性,支撑制度落地应用。二是功能要求。要完善成果备案、跟踪评估、查询统计、线索筛查、接口服务等基本功能,逐步实现与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利用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和智慧决策功能。鼓励开发平台互联网端、移动端,依法依规提供公众服务。三是数据管理。明确各级平台应使用生态环境部统一赋码的备案成果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保障文、图、数内容一致,数据质量合格。问:在推进实施《暂行规定》方面有哪些考虑?答:《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下一步,我部将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落实:一是做好宣传解读。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地方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各管理环节的理解。尽快组织开展新一轮典型案例的筛选和宣传,强化正面典型的引导示范。二是加强指导帮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包保帮扶机制,发挥分片区帮扶指导作用,持续指导地方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等工作,防止实施中变形走样。三是加强监督管理。我部将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对三类单元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上海“生态治水”诞生样本

    2006-9-21来源:文汇报 一只红嘴长腿的水鸟,低低掠过新铺不久的柏油路,消失在路旁水岸的芦苇丛,对路上的三两行人,它一点都不惊慌。   上海东北部、原军用江湾机场旧址上,已经形成了也许是上海中心城区最大的人工水系——根据规划,近10平方公里的江湾,人工新开挖的河道占整个水系的80%以上,长度达数十公里。目前,已建成的约2/3个“水世界”初具规模。自在的水鸟、绿地,在初秋时节显出勃勃生机。   复旦大学城市生态规划与设计研究中心主任王祥荣告诉记者,上海是一个因水而生、因水而兴的城市,如何在中心城区“治水”,整治河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对上海的未来发展而言是个重要课题,而在江湾的探索则为此提供了一个样本。   不用水泥 让水“对话”   在大都市“治水”,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原有自然资本,是一个重要的观念。水景与生态功能交融,是江湾的特色——不同于常见的水泥堤岸,这里主要是坡地式护岸。水泥堤岸虽然防洪排水作用突出,但却隔断了河水与土壤的交换通道。而自然的泥土坡岸,不但使得河水和地下水可以“对话”,而且各种动植物也能依水而生,形成食物链和生态链,而水也因此获得了旺盛的生命力。   新江湾城水系综合治理的设计者上海勘测设计研究院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江湾的河道在开挖时,尽管还没有引水,河道也总能保持半满——这正是得益于地下水的滋养。   而沿河的一片片绿地、水景对设计者而言,同时也是“天然净水器”。   滨河带的地势经过有意设计,雨水入河前,经过植物根系层层过滤,能滤去大量污染物,同时为植被提供养分。   在一些支流汇入主河道的河口,几块看似随意摆放的大石,貌似野趣横生的小品,但却是提高水位、降低流速,使水生植物能充分去除雨水中的富营养物质,免得主河道发绿、发臭。   独具匠心的设计俯拾即是:就连水面上一些长满植物小花坛也不例外。这些人工浮岛不但漂亮,而且能增加水体自净能力,同时也让鱼类能遮阳栖身。除了这些细节,江湾整体上都在努力契合自然,整个区域种树、养花,都力争做到与原有自然环境匹配、相似。   河道连通 天然共生   一直以来,都市文明很少影响江湾机场;随着上世纪末期机场逐渐废弃,这里更是自发形成了一个接近自然的城市湿地。   上勘院介绍说,江湾“治水”,除了结合总体土地规划,主要的思路就是根据原有环境和特点“谋篇布局”。基于此,上勘院设计了网络状水系——外部是环城河道,以防汛排水为主;“环城河”内是纵横的内河网和湖区;同时,环城河与小吉浦、黄浦江等天然河道连通,形成防汛、景观和生态兼顾的水系。   利用天然河道的益处毋庸置疑——除了夏季,江湾的水基本都能自给自足:一方面充分收集降雨,另外是利用潮差引浦江水。不过,江水水质与人工水系的要求还有差距,必须加以控制。   为保证水质,机场内原有一段约500米的废弃河道被巧妙地设计成了沉淀池、净化池,江水进入江湾水系前,得到了适度处理。利用潮差引水,每天可供水超过1万吨。新江湾城绿化率近50%,浇灌全部取自内河。   此外,随着黄浦江的潮起潮落,江水与人工水系相连之处很容易形成来来回回的“往复流”。为此,上勘院在江湾水系内设计了多扇水闸,依据潮位,由电脑遥控其中几扇闸门开启,就能自然形成单向的水流,加速水体自身的新陈代谢。同时,洁净内河水注入天然河道,还能对外界河水起净化作用。   生态治水将成规范   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地处新江湾城的水系改造思路得到了肯定。复旦大学的王祥荣教授告诉记者,上海河网密布、港汊纵横,很多河道都可以瞄准生态、质朴的方向进行改造。闵行、普陀、浦东的一些地方都开始尝试“生态治水”,效果不错。   据王祥荣透露,上海市水务局正在编制《上海市河道生态整治导则》,他期望《导则》体现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结合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水安全、水景观等多位一体的整治思路,为上海综合治理河道提供“技术规范”。

  •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运行局,天津市各区生态环境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拓宽京津冀危险废物利用渠道,促进危险废物多元综合利用,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2007.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rl]》《[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8798.html]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url]》(国办函〔2021〕47号)等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实际,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制定了《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align=right]河北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北京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天津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9日[/align](此件主动公开)另将《河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见附件4、附件5)一并公开,供河北省内申请“点对点”定向利用的单位填报使用。[align=center][b]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b][/align]为推进京津冀生态环境联建联防联治走深走实,推动京津冀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建设提升,拓宽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途径,提升区域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2007.html]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url]》《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以及京津冀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进京津冀区域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进一步推动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持续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水平。二、管理要求(一)适用范围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要求,尚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或者在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件的危险废物,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即:在京津冀区域内,一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简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使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二)豁免条件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应具备以下条件:1.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位于京津冀区域内,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近3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未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近3年内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均为达标,投产不足3年的,实际投产年度评估结果均为达标,符合所在地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要求建设相关设施并实施联网。2.产废单位拟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来源稳定,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够被利用单位作为替代原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等相适应,且有完整的污染防治技术。3.利用单位不得使用国家及相关省(市)明确的限制类和淘汰类生产工艺,不得为专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作为替代原料直接利用,应具备与所利用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工艺,使用危险废物被替代原料使用量,原则上应具备一定利用规模。4.利用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有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豁免利用量与未被替代原料使用量之和不得超过原环评载明的原料使用量;所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所含有的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技术规范,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利用过程不影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5.利用单位在进行资源化利用前,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并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安全评估,确保风险可控。三、管理程序(一)首次申请1.利用单位会同产废单位提交《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首次或重新)》(见附件2)、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企业自行组织至少3名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2.实施跨省“点对点”定向利用的,河北省利用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京津地区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报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评估,并商产废单位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作出是否同意其豁免管理的决定。首次申请豁免管理有效期为1年。(二)变更申请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向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变更或延续)》(附件3)和变更事项相关说明材料。(三)延续申请到期后继续开展豁免利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作出其豁免管理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变更或延续)》(附件3)和利用豁免期间的危险废物利用豁免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情况,次生危险废物产生及转移情况,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及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情况。延续利用豁免管理有效期为3年。(四)重新申请利用单位利用工艺、设施、危险废物类别、有害或有用组分发生变化、利用数量超出豁免核定规模、不能按原利用方式定向利用等重大变化影响豁免利用的,应按首次申请程序重新申请豁免。(五)豁免终止(取消)1.豁免终止。利用单位自愿放弃豁免利用活动的,依法做好相关经营场所、设施污染防治,以及剩余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终止前30日内,向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终止利用豁免有关情况说明,该部门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及时函告相关部门。2.豁免取消。产废单位或利用单位在豁免利用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因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被列为环境信用较差(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的、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由作出豁免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终止其危险废物豁免利用活动,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四、有关要求(一)强化主体责任。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台账和申报、转移联单、应急预案、排污许可、标志标识等制度。利用单位应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做好危险废物入厂检测,确保接收的危险废物符合定向利用要求,并定期通过所在地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豁免利用情况。(二)加强帮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点对点”定向利用单位积极开展技术帮扶指导,推广先进经验,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疑点、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规范化环境管理,对发生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三)建立沟通机制。京津冀生态环境部门定期通报“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加强信息沟通和信息共享,联合开展跨省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四)加大信息公开。相关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69”、政府网站、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非法收集利用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本试点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京津冀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1/153856241514921.docx]1.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1/153909621514921.docx]2.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首次或重新).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1/153922631514921.docx]3.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变更或延续).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1/153932121514921.doc]4.河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首次或重新).doc[/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3/01/153940921514921.doc]5.河北省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请表(变更或延续).doc[/url]

  • 生态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

    [align=center]环办环监28号[/align][align=center][b]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b][/align][align=left]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align][align=left]  近年来,在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也应当看到,一些企业仍然存在违法排污、难以监管等突出环境问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纠正违法排污乱象,压实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动守法成为常态,现提出如下意见。[/align][align=left]  一、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一“关键少数”,督促其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做到责任清晰。[/align][align=left]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保障治污设施正常运行、杜绝超标排污、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杜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接受执法检查等方面履行领导职责。企业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对以上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align][align=left]  企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应当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和公众人身、财产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同时,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align][align=left]  二、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改进优化监管执法方式,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做到重点突出、提高效能。[/align][align=left]  一般企业落实“双随机”抽查,发挥“双随机”抽查对各个行业领域、各种规模类型企业的执法震慑作用。探索建立政府部门间“随机联查”制度,减轻分散检查对企业造成的负担。[/align][align=left]  重点企业实现“全覆盖”排查,电力、钢铁、冶金、石化、焦化等行业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应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align][align=left]  对大型企业要组织技术专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确定重点环境问题和监管重点,并纳入监管档案。[/align][align=left]  三、利用科技手段精准发现违法问题[/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针对性、科学性、时效性,做到精准执法、高质高效。[/align][align=left]  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的基础上,我部深入实施“千里眼”计划、扩大热点网格监管范围,汾渭平原和长三角地区城市如期完成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的划分和筛选工作,分别于2018年10月、2019年1月起正式实施热点网格预警通报制度。我部将每月向社会公开上月预警网格名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有关市、县对预警网格开展排查,及时整改,发现问题进行督办。[/align][align=left]  大力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加快建设完善污染源实时自动监控体系,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充分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作用,打造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智慧化、精准化水平。[/align][align=left]  四、实施群众关切问题预警督办制度[/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畅通并发挥“12369”电话热线、微信、网络等举报投诉渠道的作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做到民意畅通、回应有力。[/align][align=left]  我部将梳理群众关心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并实施预警督办。按月向相关市级人民政府发送预警函,抄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并通过生态环境部网站及“微博、微信公众号”将问题清单和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相关市级人民政府,严格落实预警督办要求,对能够立即解决的,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问题;对短期内无法解决的,制定工作方案,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合理合法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矛盾。同时,按照“谁办理,谁公开”的原则,在官方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将举报情况、调查结果、整改方案及落实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align][align=left]  五、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继续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坚持零容忍、零懈怠、零缺位,严惩重罚违法犯罪行为。[/align][align=left]  坚决惩治任性违法,坚持有案必查,严肃查处屡查屡犯、弄虚作假、拒不纠正、虚假整改等违法乱象。对有案不查、重大案件久拖不结的,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责令纠正或者直接查办。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较大等重点生态环境违法案件,予以挂牌督办,公开约谈,查处一批有影响力、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例。[/align][align=left]  全面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深入开展重大案件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挂牌督办、联合现场督导,坚决克服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现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要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坚决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align][align=left]  六、制定发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推动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的分工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做到权责一致、履职尽责。[/align][align=left]  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的层级职能特点和执法任务需要,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明确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执法的事权与责任。[/align][align=left]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认真梳理法律法规规章,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公布本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align][align=left]  七、严格禁止“一刀切”[/align][align=left]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禁止环保“一刀切”工作意见》《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禁止“一刀切”,保护企业合法权益。[/align][align=left]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敷衍做法,坚决避免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借口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于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align][align=left]  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制定、实施可行的监管执法措施,加强政策配套,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禁止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align][align=left]  请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于2018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送我部。每年年底前将落实本意见的进展情况报告报送我部。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我部将通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严肃追责问责。[/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left]   2018年9月13日[/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align][align=lef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9月13日印发[/align]

  •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以下简称《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处罚办法》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背景是什么?答: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党的二十大报告再次指明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同时首次单独把法治建设作为专章论述。《处罚办法》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二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06598.html]行政处罚法[/url]》的具体举措。《处罚办法》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需要准确把握其基本精神和核心内容,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情况,在处罚种类、时限、权限、程序、执法方式等方面作出调整,避免法律适用的矛盾和冲突,确保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三是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等取得显着进展。《处罚办法》修订对于改革进程中发生的新变化、地方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做出回应,确保新形势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严格规范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四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公正文明执法的有力保障。《处罚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的新要求,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严格约束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问:请问《处罚办法》修订中有哪些考虑?答:《处罚办法》修订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作为行政处罚法的下位法,《处罚办法》原则上对行政处罚法已明确的事项不作重复规定。但考虑到《处罚办法》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为了便利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日常执法中实现“一本在手、应有尽有”,《处罚办法》修订中适当引用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执法常用事项作出细致全面的规定。如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案件管辖、调查取证、听证、法制审核等程序规定、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行政裁量权等规定。对执法中较少涉及的事项,则仅作简要引述,不展开规定。二是妥善处理《处罚办法》与执法实践需求的关系。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处罚的专门规章,《处罚办法》紧密联系生态环境执法实际,尽可能作出细化明确的规定,呼应基层执法实践中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提高执法处罚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如根据各地执法实践情况,科学细化关于立案时限和条件、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信息公开等规定。问:请问《处罚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有哪些?答:《处罚办法》在文件名称、适用范围、框架结构、具体内容上都进行了修改。在文件名称上,由《环境行政处罚办法》改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在适用范围上,新增了核与辐射领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核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此次修订删除了该条,《处罚办法》生效后,适用范围也包含核与辐射领域的行政处罚。在框架结构上,修订后《处罚办法》条款数目由原来的82条增加至92条,整体框架不变,仍为八个章节。其中遵照行政处罚法的修改将第三章“一般程序”改为“普通程序”,同时依据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按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告知和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信息公开的顺序进行分节规定。在具体内容上,一是修改完善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定义和种类的规定,同时梳理了现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二是修改完善调查取证的相关规定。细化自动监测数据的应用要求,突出标记规则的重要作用。增加了调查中止和调查终止的情形规定,将其与调查终结情形加以区分。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相关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完善了不予处罚的情形,增加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四是规范和细化行政处罚的程序。新增应当组织听证的条件和听证的程序要求,明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范围、审核内容以及审核意见,对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进行细化。五是补充增加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内容。在第三章“普通程序”中单独增加“信息公开”一节,对公开的主体、公开的内容、不予公开的情形、隐私保护、公开的期限、公开撤回等内容进行细化规定。六是修改相关时限和罚款数额。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综合考虑现行法律法规有关罚款数额的规定以及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立案时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限、适用简易程序的处罚金额、较大数额罚款等时限和数额作出了调整。问:请问如何做好《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有哪些重点工作安排?答:生态环境部将组织开展释义解读、专题培训、宣传普法等工作,为《处罚办法》落实创造有利条件。一是做好解读培训。确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准确理解和把握《处罚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依法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权。二是加强普法宣传。组织指导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深入开展“送法入企”,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让企业和广大群众深刻体会生态环境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是完善配套制度。全面梳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现有的配套文件和制度规定,结合《处罚办法》的修订实施,深入研究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进一步修改听证程序规定、文书制作指南等配套文件。下一步,我们将以《处罚办法》的贯彻落实为重要契机和有效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全面约束执法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严格执法与服务引导并重,强化行政处罚的教育功能,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依法实施轻微免罚,强化说理式执法,营造推动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

  •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 解读④ | 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助力基层执法效能再提升

    新修订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于2023年7月1日实施,与已实施13年的原《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比,《处罚办法》紧跟时代发展,紧密联系执法实际,平衡法律理论与实践需求,进一步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指明方向,提供遵循。  一是更好适应新形势。《处罚办法》的修订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生态环境系统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的精神,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修订内容的要求,紧密结合各地改革工作的实际,修改完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与委托处罚的有关表述,为各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提供依据。  二是更多关注新变化。《处罚办法》的修订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也是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的重要举措。《处罚办法》将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工作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处罚工作的基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裁量等具体内容系统完整地规定在一部部门规章中,有利于基层执法人员学习使用。如单独增加“信息公开”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两节内容,明确生态环境执法现场检查应记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执法处罚过程中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要求。  三是更优解决新需求。《处罚办法》的修订充分考虑地方执法实际,对长期以来基层执法提出的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回应。如按照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法规内容,补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责令停产整治”“责令限期拆除”“禁止从业”等属于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解答了基层执法人员的困惑;规定立案审查期限、决定下达期限等可以延长的特殊情形,解决了基层执法机构办理复杂案件时办案时限紧张的难题;统一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集体讨论的适用范围,并提高较大数额罚款的金额,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组织听证、法制审核以及集体讨论等程序的工作压力,提高了行政处罚效能。  四是更实贯彻新理念。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优化执法方式、转变执法理念、助力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已经成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的又一新要求。《处罚办法》不仅严格约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也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中,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对执法“回避”审批进行细化,使之更具操作性;新增了执法人员对监测(检测)结果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对重要生态环境执法证据运用的认同感,减少对该类证据的争议,进而减少复议、诉讼。另外,《处罚办法》中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也为基层生态环境部门坚持过罚相当原则、探索审慎包容监管机制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来宾市生态环境局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行政执法和处罚工作的各项规定,努力克服管理事项庞杂而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困难,有效整合执法资源,在提升案件查办效能、强化部门联动、落实执法普法制度以及帮扶指导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下一步,来宾市将认真组织学习《处罚办法》,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抓学习培训,在“懂”字上下功夫。丰富学习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已在《处罚办法》实施前依托执法业务培训班完成全员培训,确保全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均能基本掌握《处罚办法》的修订内容;后续将针对行政处罚各个环节、《处罚办法》各个章节以及修改较多、较为重要的内容,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促进执法人员深入理解修订内涵;在《处罚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分析、收集基层执法人员实践运用问题,邀请律师、专家进行实地帮扶指导,力争培养一批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查“领头羊”。  二是抓实干实用,在“用”字上下功夫。依托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建立的移动执法系统和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针对《处罚办法》中现场调查取证、陈述申辩时限、听证范围等新要求新规定,及时调整、修改部分文书模板,为基层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对部分《处罚办法》未明确规定、需要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的问题,如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时限、下达不予处罚决定相关程序规定等,将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联系,力求达成统一的理解与认识,确保尽职履责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抓制度保障,在“通”字上下功夫。全面梳理全市现行的生态环境处罚相关程序规定,根据《处罚办法》修订内容,制定出台与地方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内部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同步更新现场检查要求、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集体讨论以及组织听证相关规定,既要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办理时效,又要保障案件办理质量。  四是抓宣传引导,在“活”字上下功夫。扎实开展各项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党员服务普法”“日常监管普法”“重点行业专项普法”“送法入企”等常态化普法形式以及其他各类普法宣传活动,积极宣传《处罚办法》修订情况,营造良好普法宣传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促进市县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将《处罚办法》各项规定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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