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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组合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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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组合仪相关的资讯

  • 国家海洋局:核污染已进入我国海域
    国家海洋局:不排除核污染物进入我国海域可能性   日本福岛核事故西太平洋放射性元素最高含量超我国海域300倍   西太平洋部分海域放射性元素超我国海域300倍,国家海洋局网站日前公布的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初步结果引发各方关注。国家海洋局环保司8月12日在给科技日报记者采访函作出的书面回复中表示,监测结果表明,受污公海海域远超日方公布影响范围,不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由于此次监测航次获取样品较多,实验室分析检测工作需一定时间,为了能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布监测结果,我局采用了分批检测、分批公布的方式。”回复说,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的区域位于日本福岛以东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此次公布的是部分站位的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   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全部检出放射性核素铯-137、锶-90以及正常情况下海水中无法检出的铯-134。其中铯-137和锶-90的最高含量分别超过我国海域本底范围300倍和10倍,铯-137和铯-134最高含量均超过我国海水水质标准。   “监测结果表明,日本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已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的显著影响。”回复表示,“可以肯定的是,监测区域的海洋生物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但监测区域不同范围内受污染的程度不一样,不同海洋生物对放射性核素的富集程度也不一样。”回复说,由于铯-137和锶-90半衰期都约为30年,影响较为持久,尤其是放射性物质经生物富集并经食物链传递、生物放大和累积,对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态系统乃至人类健康产生的长期影响将不容忽视。   自今年3月11日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国家海洋局一直在组织开展应对事故放射性应急跟踪监测工作。根据目前监测结果,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海域产生影响。但此次回复表示,根据以往研究,日本福岛以东海域的海洋环流状况比较复杂,主要的洋流有黑潮流系和亲潮流系。黑潮延伸体的大幅度蛇形弯曲及其南北两侧的中尺度涡都是导致这个海域动力上比较活跃的原因,因此,福岛核污染物入海后可能存在多种移动路径,其主要移动路径是先随着近岸流沿日本东岸南下至东京以东附近海域与黑潮延伸体汇合向东流动,进入北太平洋。但是也有资料显示,亲潮水系的水体也可通过中尺度涡穿越黑潮延伸体向南运动。回复表示:“不能排除核污染物进入到我国管辖海域的可能性。”   从日本方面5月公布的资料来看,日本福岛近岸300公里的海域受到放射性污染,但国家海洋局此次的监测结果表明日本福岛以东800公里以内25.2万平方公里的公海海域已受到显著的放射性污染,远远大于日方公布的影响范围。   回复说,从初步分析结果来看,此次西太平洋海洋放射性监测航次是非常有必要的,也是非常及时的。这不仅为我国了解和掌握日本福岛以东海域海洋放射性污染情况提供宝贵资料,也将为分析评价福岛核泄漏事故对我国管辖海域可能造成的影响提供重要数据支持,从而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但要准确判断和预测核污染物的输运及其对海洋环境、海洋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还需要进行长期跟踪监测与评价。   回复称,为进一步了解、掌握和评估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对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的影响,我国还需继续在西太平洋海域及我国管辖海域开展放射性监测工作,并重点加强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以及放射性污水漂移路径预测工作。   此外,在首批海水样品检测结果后,后续的海水、海洋生物及海洋大气气溶胶样品的检测和数据分析处理工作目前尚在进行之中。环保司表示,关于海洋生物放射性监测结果,将根据样品检测分析进度,及时公布结果。
  • 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p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渔业(水利)厅(局、委)、林业厅(局)、海洋厅(局): /p p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现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附件: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10/attachment/2fba4ba4-8535-4e13-ab2f-c5e244fca90b.pdf" title="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pdf"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pdf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3月24日 /p p br/ /p
  • 国家海洋局:我国近岸海域海洋环境问题突出
    新华网北京3月20日电,记者20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2012年我国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总体较好,但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依然突出。   国家海洋局20日发布的《2012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管辖海域海水环境状况总体较好,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约占我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4%。   “我国近岸海域环境问题仍然突出。”国家海洋局新闻发言人石青峰说,“主要表现在陆源排污压力巨大,近岸海域污染严重,赤潮灾害多发,局部区域海水入侵、土壤盐渍化、海岸侵蚀等灾害严重,海洋溢油、危化品泄漏等突发性事件的环境风险加剧等。”   公报表示,2012年我国未达到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海水水质为劣四类的近岸海域面积约为6.8万平方公里,较上年增加了2.4万平方公里,近岸约1.9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呈重度富营养化状态。   同时,在实施监测的近岸河口、海湾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中,有81%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72条主要江河携带入海的污染物总量约1705万吨。辽河口、黄河口、长江口和珠江口等主要河口区环境状况受到明显影响。   公报显示,目前我国管辖海域海水、海洋生物的放射性水平和海洋大气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未见异常,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尚未对我国管辖海域造成影响,但日本福岛以东及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海域仍受到福岛核泄漏事故显著影响。   “国家海洋局正在组织沿海省份围绕海上核污染问题打造安全体系,加强防范风险能力建设。”国家海洋局环保司司长李晓明说。
  •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8—2020 年)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函 /p 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广东海事局: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大力实施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8年7月6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广东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2018—2020 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7290cdde-356a-429a-a123-8095d3824413.jpg" title=" 2018072412133744.jpg" alt=" 2018072412133744.jpg" / /p p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综合整治,加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切实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广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办公厅(室)印发的《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和《广东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p p   本实施方案的基准年为 2015 年,目标年为 2020 年。实施范围涵盖广东省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包括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共 14 个市。 /p p   基本原则: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改善环境质量需要,确保水质“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促进区域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p p   陆海统筹,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构建陆海生态安全格局,重点强化陆海生态系统保护,统筹推进陆海生态环境联防共治。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 /p p   河海兼顾,部门协调。统筹入海河流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入海河流污染整治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紧密衔接。按照“职能互补、资源整合、信息联通、数据共享、提升效能”的原则,加强各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p p   突出重点,精准施策。对水质良好的海域加以保护,对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不达标的海域实施综合整治。针对各海域环境问题的特点,合理设计防治方案,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升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p p   工作目标:全省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2020 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面积比例大于等于 85%(以海洋、环保部门 242 个国控水质监测点位计算),入海河流水质与 2015 年相比有所改善并消除水质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的水体。2020 年年底前,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 35%,海洋生态红线面积占管辖海域总面积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近海与海岸湿地面积不少于 8000平方公里,红树林面积不少于 198 平方公里。 /p p   一、促进沿海地区产业转型升级 /p p   (一)调整沿海地区产业结构。结合“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战略、粤东西北地区振兴发展、沿海经济带综合发展、建设海洋强省等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实施科技引领,加快推动沿海地区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推进珠三角创新发展一体化,加快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形成以广州、深圳为“双引擎”,珠三角其他地级以上市各具优势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1+1+7”建设格局。打造粤东、粤西各具特色的区域创新极,推动粤东、粤西沿海地区加快创新发展转型。 /p p   推动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皮革、电镀等高耗水行业实施绿色化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引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构建沿海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优化海水养殖业空间布局。加强工业企业园区化建设,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积极建设生态工业园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实施工业园区废水集中处理。 /p p   (二)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从严控制“两高一资”产业在沿海地区布局,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清洁生产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从产业结构、布局、规模、区域环境承载力、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性等方面,严格项目审批。强化企业总氮、总磷等污染物削减,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倒逼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超过水质目标要求、封闭性较强的海域,实行新(改、扩)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置换。严格控制围填海、占用自然岸线和河口滩涂围垦、圈围的建设项目,加强近岸海域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落实围填海、自然岸线、滩涂开发利用和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p p   二、控制陆源污染排放 /p p   (三)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明确入海河流整治目标和工作重点,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2017 年全省已调查登记 82条入海河流,2018 年 7 月底前,对其中 15 条未开展常规监测的入海河流设置入海断面并开展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管理目标。2018 年 10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现状劣于 V 类(地表水水质标准)以及水质不达标的入海河流编制《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并在达标方案中明确水质目标、达标年限和阶段性污染负荷削减目标,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治工程清单,实现“一河一策”精准治污。 /p p   组织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按照达标方案深入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源减污、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加大环境监督管理力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至 2020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逐年对编制达标方案的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环境保护厅。 /p p   (四)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设置入海排污口,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滨海类型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滨风景游览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重要渔业水域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排污口。设置向海域排放废水设施的,应当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合理选择排污口位置,采用暗沟或者管道方式排放的,出水管口位置应当在低潮线以下。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地级以上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鼓励各地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情况,实行达标污水离岸排放,利用深远海扩散条件减轻近岸海域环境压力。 /p p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在省环境保护厅、海洋与渔业厅和原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 2017 年入海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查力度,发现一个清理一个,并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 /p p   (五)推进重点海域环境综合整治。重点整治水质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或水质下降的珠江口、深圳湾、大亚湾、北部湾、广澳湾、汕头港、广海湾、镇海湾、水东湾、湛江港、雷州湾等河口、海湾,2018 年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明确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年度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整治措施以及工程清单。跨地级以上市的河口、海湾由省统筹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其他的河口、海湾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编制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p p    strong 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 /strong 认真落实《国家海洋局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以环境容量为基础,以改善水质为目的,全面推进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2018 年,开展大亚湾海域海洋环境容量研究,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水务)等部门共同协作,开展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试点,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使污染物入海总量控制制度与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控制制度合理衔接。2019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启动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 年,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p p   (六)加强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控制。科学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近岸海域水质改善需求,结合水域纳污能力,围绕无机氮等首要污染物,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按照《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要求,围绕环境保护目标,将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和各类污染物控制要求分解落实到污染源,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在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超标的区域,探索建立以环境质量目标为约束条件的排污许可制。 /p p   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加强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 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工业企业应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污水治理措施情况,并定期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 /p p   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加强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利用现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p p   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快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敏感区域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的通知》。2018年 7 月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编制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出水达到一级 A 标准)情况报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2018 年年底前,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指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全部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全面达到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要全面执行一级 A 标准及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降低污水管网渗漏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入海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 /p p   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参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进一步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同时逐步优化禁养区。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通过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方式,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处理,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于小型分散畜禽养殖、农村生活、农业种植等面源,结合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建设分散型污水处理、生态拦截沟、湿地净化等工程措施,以及提高化肥利用率等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 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 /p p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在 2017 年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的基础上,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 /p p   加强污染物排放的监控与考核。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国家相关规定及技术要求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制定或完善相关考核办法,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本地区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省和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对于排放控制效果好、水质改善明显的地区,优先支持该地区污染物减排工程项目纳入国家和省水污染防治项目库。对于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浓度不降反升、排放控制目标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省各相关部门应通过区域限批、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督促并指导相关地级以上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p p   (七)加强入海垃圾污染管控。全面落实《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预防与打击违法处理垃圾行为长效机制的意见》,生活垃圾、建筑渣土等陆源固体废弃物主管部门要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规范堆存、转运、处理的跟踪协调机制,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要严厉打击海漂垃圾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海洋垃圾污染调查工作,逐步建立海洋垃圾回收资源化示范点,推动海洋垃圾宣传、清理和海滩清扫活动,建立健全防治违法运输、倾倒垃圾污染海洋应急响应机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处置违法倾倒的垃圾。 /p p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p p   (八)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认真贯彻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 年)》《广东省绿色港口行动计划(2014—2020 年)》,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加快落实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强化区域内环境保护与港航发展相关规划方案的衔接,制定并落实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加大船舶防污染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物的岸上监管。加强船舶修造厂和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工作,不断增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能力。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统筹协调交通运输、海事、环境保护、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全面推进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沿海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要配套废油等危险废物规范化贮存设施,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处理能力,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实现船舶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及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或按规定处置。2020 年年底前,按照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依法限期予以淘汰。 /p p   (九)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2018 年年底前,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分别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以环境承载力和养殖容量为基础,依法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 完善水产养殖基础设施,鼓励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近海养殖网箱环境保护改造,严格控制近海养殖密度,鼓励开展海洋离岸养殖和集约化养殖,配套制定生态养殖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废水排放监控、禁止养殖废水直接排放 支持推广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发展水产健康养殖,组织健康养殖示范创建活动 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落实原农业部《全国兽药(抗菌药)综合治理五年行动方案(2015—2019 年)》,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 /p p   四、保护海洋生态 /p p   (十)严守海洋生态红线。认真落实《广东省海洋生态红线》,严格按照海洋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构建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沿海各地级以上市的海洋资源开发建设活动应严守生态红线,非法占用生态红线范围的建设项目应限期退出。按照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原则,开展海洋生态补偿研究。制定分区分类管控措施,严格限制海洋开发活动,对生态脆弱和敏感区域、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海洋工程区域限批。到 2020 年,海洋生态红线区域面积占全省管辖海域面积的比例保持不低于 28.07%。 /p p   (十一)严格控制围填海等开发建设活动。认真落实《围填海管控办法》《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所有围填海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位于入海河口的滩涂围垦、圈围项目还需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围填海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原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加强对近岸海域湿地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 /p p   (十二)加大自然岸线保护力度。严格落实《广东省海岸带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和海岛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限制开发岸线要以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为主,控制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对已经批准的填海项目要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海岸线自然化、绿植化、生态化建设。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河口规划等涉及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的相关规划,应落实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理要求。建立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恢复岸线的自然和生态功能,探索建立先补后占机制。到 2020 年,全省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 400 公里。强化海岸线动态监测,将海岸线利用动态监测作为海域动态监测的一项重点内容,对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海洋休闲娱乐区、海滨风景名胜区、沙滩浴场、海洋公园等公共利用区域内的岸线,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用途,保障公众亲海空间。 /p p   (十三)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加大对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河口、滨海湿地等典型海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健全生态系统的监测评估网络体系,因地制宜采取红树林栽种、珊瑚、海草人工移植、渔业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等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 20 米以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重要近岸海域的生态功能。 /p p   推动新建一批红树林湿地公园,加强全省海草床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重点在柘林湾、唐家湾、考洲洋、川山群岛周边海域、海陵岛和流沙湾等海草场主要分布海域进行海草种植修复。依托国家优先支持政策,重点建设湛江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和南澎列岛国际重要湿地。加强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水域的保护 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线内不得新建入海排污口,已建的排污口应限期治理或搬迁。 /p p   (十四)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全省已有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基础能力建设,形成类型较为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趋于完善的海洋保护区网络。以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为重点,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2020年年底前,完成已建海洋保护区的勘界工作,健全保护区界址界标体系建设,实现保护区信息一体化管理。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管理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定期开展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卫星遥感监测。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种类和分布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 /p p   (十五)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根据《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围绕滨海湿地、岸滩、海湾、海岛、河口、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典型生态系统,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大海洋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重点抓好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构筑坚实的沿海生态屏障。到 2020年,企望湾、海门湾、碣石湾、品清湖、大鹏湾、镇海湾、海陵湾、雷州湾和安铺港等 9 个海湾得到整治修复,完成 10 个生态海岛保护修复工程,恢复滨海湿地面积不少于 1000 公顷,修复近岸受损海域。 /p p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p p   (十六)加强沿海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沿海工业开发区和沿海石化、化工、冶炼、石油开采及储运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定期开展入海污染源溢油风险与化学品污染环境风险评估,提出以石化、化工企业等入海污染源为重点的环境风险源管控清单,实现沿海陆域环境风险源分级管理。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地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在沿海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相关内容和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发展应急机动观测,提升海洋应急观测能力。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p p   (十七)防范海上溢油及危化学品泄漏风险。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评估。以珠江口、大亚湾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加强环境监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按照“统一管理、合理布局、集中配置”的原则,配置应急物资库,建设应急物资统计、监测、调用综合信息平台。 /p p   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持续改善 /p p   (十八)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以维护湾区海岸带生态系统稳定性为基础,以推动区域绿色发展为目标,以生态红线管控作为刚性约束,结合实施《广东省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总体规划》《广东省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行动计划(2016—2020 年)》,协同港澳共同构建粤港澳大湾区海岸带生态安全格局,打造蓝色海湾保护屏障,积极推动湾区生态修复和保护,营造海陆生态缓冲区,开展“美丽海湾”“美丽海岸”“美丽海岛”等污染整治和生态修复行动,共同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维护良好的近海生物多样性优势,持续优化湾区生态布局。协同港澳共同建立健全清理防治协调机制,推动海漂垃圾源头治理及监测 研究建立湾区近岸海域重大污染事件通报和区域潜在环境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响应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p p   (十九)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结合沿海各地级以上市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协同港澳争取突破行政区限制,在海域水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推动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合理规划布局入海排污口,对水环境容量不足和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大力减少陆源污染物排放,通过综合整治努力实现海域水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p p   七、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p p   (二十)落实各方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负总责,要将本实施方案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确定各项任务的年度工作目标,做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本方案的衔接,确保完成各项任务。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省水污染防治考核中,强化考核结果的作用。 /p p   (二十一)发挥市场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规范合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合理利用财政资金,通过财政投资、优惠补贴、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和项目。 /p p   加大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相关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组织开展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研发,加强陆海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近海资源环境承载力、沿海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理论和技术方法研究。开展重点海域入海污染物(包括氮、磷)容量总量控制、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我省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粤港澳大湾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等领域研究工作,为我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加强科技成果共享和转化,推广成熟先进的污染治理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等适用技术。 /p p   八、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参与 /p p   (二十二)推动各部门信息共享。在海洋、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海事等涉海部门间建立长效数据共享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数据共享平台,将陆源入海排污数据、入海河流断面监测数据、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海洋经济调查数据等重要数据信息统筹共享。在统一协调的总体框架下,逐步实现陆域和海域环境监测指标、监测方法、评价标准等的有效衔接。 /p p   (二十三)加强公众参与。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组织公众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提高公众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按规定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了解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办理公众举报投诉的近岸海域环境问题。 /p p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p
  • 深圳海域浮标自动监测系统正式投入运营
    深圳数字海洋建设的里程碑&mdash 深圳海域浮标自动监测系统于2011年8月10日在深圳市海洋环境监测站开通运营,该项目由朗诚实业中标并负责实施;目前五个监测浮标站点分布在深圳东部海域,将向有关部门和市民提供实时的海洋监测数据,并服务于大运会海上项目。 朗诚实业将继续投入,努力做好浮标系统的后续维护的服务工作,为海洋科技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 福建、台湾南部海域放射性物质监测正常
    记者11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国家海洋局开展的2013年度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初步结果显示,我国福建海域、台湾南部海域表层海水中放射性物质铯-134未检出,铯-137活度水平处于该海域本底范围内。   国家海洋局表示,自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发生以来,日方持续将大量放射性污水排放入海,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为维护我国海洋环境安全和保护人民健康,国家海洋局于今年10月20日启动了2013年度西太平洋海洋环境放射性监测第二航次。截至11月8日,航次共执行作业任务20天,已完成我国福建海域和台湾南部海域的监测工作,期间采集海洋大气、海水、海洋生物及沉积物等各类样品共计1150余个。目前监测队伍正在福岛东南方向的西太平洋公海海域执行监测任务。   据介绍,本航次开展了“海洋放射性现场监测设备”的示范应用工作。该设备是国家海洋局为应对日本福岛核泄漏事故,组织有关单位自主研发的具备高效富集、快速分析功能的放射性现场检测仪器,将极大提高放射性监测检测效率,可满足常规及应急状态下的放射性监测需求。   目前,监测队伍已利用该设备对我国福建海域、台湾南部海域采集的20余个表层海水样品铯-134、铯-137进行了现场分析检测。初步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海域表层海水中铯-134未检出,铯-137活度水平处于该海域本底范围内。
  • 广东3800平方公里海域受严重污染
    生活废水直排、工业废水超标排放,广东近海成为一个巨大的接纳污水和污染物的垃圾场   南海海域污染数广东,广东污染数珠三角,广东沿海各大城市近岸海域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一些工厂偷排偷放时有发生,因跨界污染责任难以厘清,导致多方扯皮、推诿,污染治理难上加难   珠江口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处于不健康状态,大亚湾生态监控区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状态!2009年广东海域发生赤潮11次,累计面积近750平方公里!   广东海洋环境公报指出,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根本扭转,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近岸海域污染程度不断加重 二是珠江口等河口海域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三是陆源入海排污尚未得到有效控制 四是海洋灾害和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的威胁依然存在。   海洋污染不是新问题,如何建设好海洋强省才是问题。作为沿海发达地区,广东的改革开放受益于海洋颇多,海洋大省名头颇响 珠三角土地吃紧,向海洋借力、发展海洋经济,海洋强省已开始规划,广东正致力于建设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   从即日起,本报推出“广东海洋污染调查”专题报道,初衷不局限于重复描绘广东的海洋污染,而重在阐明海洋污染对经济、产业的影响,由此为广东建设国家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示范区提出“隆中对”,提出海洋污染的新变化,以及对养殖业、旅游业、海洋生态等海洋产业的影响及对策。   8月1日南海开渔节,数以千万计的广东渔民在咸水歌和海螺号角声中随着数千艘大小渔船扬帆出海,开始了新一轮的耕海牧渔。   然而,渔民面对茫茫大海更多的是茫然无措,由海洋污染造成的渔业资源衰退是压在渔民们心头最沉重的石头。   “珠江口水浊了,我们要去更远的地方捕鱼,但要到哪里,看运气吧。”骄阳似火的7月底,在东莞虎门镇珠江入海口的渔船上,发黑的咸淡水交汇处在高温下散发出阵阵恶臭,51岁的渔民老梁无奈地向记者倾诉。   “广东渔业资源已持续多年衰退,几十年前丰产的珠江口附近渔场快要枯竭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白海豚死亡增多,珊瑚等海洋生物退化,海洋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广东一位水产研究人士语气沉重地说。   所有这些现象的背后,折射出广东近海海洋环境污染的严重性。   源头   东莞母亲河变身污染源   沿着珠江入海口“洄游”,经过狮子洋,进入东莞境内的太平河,在这里或许可以寻觅到珠江口被污染的源头之一。   7月26日中午,东莞太平河的码头上,一阵阵燥热的风吹来,夹杂着腥臭味。上百艘来自新湾渔村的小渔船静静地停靠在这里,几个渔民围坐着打发闲懒的时光。   太平河是东莞东引运河虎门段的一部分,位于运河的最下游,连接狮子洋。   说起眼前这条太平河,土生土长的村民吴有发再熟悉不过,“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大家都可以在河里游泳,但现在有谁还敢在这样发黑的河水里洗洗脚?”   过去三十年,以东莞为代表的珠三角成了“世界工厂”的代名词,但令人头痛的污染问题也接踵而来。由于市政建设的缺失、排污管道建设的滞后,东莞23镇街的污水直接排入了东引运河,河水慢慢地变臭,淤泥慢慢地沉淀下来。   “一退潮,河岸边会露出发黑的淤泥,臭气熏天。有好事的村民专门拿竹竿量了一下淤泥的深度,最深处约1米。”吴有发说。   东莞环保局虎门分局局长王泰林介绍,今天东莞的人口已从上世纪60年代的不到100万人急遽膨胀到近1000万人,整个东莞大小企业多达5万家,虎门、长安、沙田、麻涌、厚街等工业名镇全是在东引运河的流域之内,污水排放量远超运河能接受的水平。   岁月令太平河不堪摧残,几十年后的东引运河变得令人唾弃。这条东莞的人工母亲河变成臭不堪闻的经历,佐证了珠三角近岸被大肆污染的严峻事实。   海域   广东10%近海中重度污染   东莞珠江入海口的污染仅仅是广东近海污染的一个典型。   从全国海域水质等级示意图上看,南海是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仅次于东海的海域。南海海域污染程度数广东,广东污染程度数珠三角。可以说,广东沿海自西至东,沿海各大城市近岸海域都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2009年,在南海5220平方公里的严重污染海域面积中,广东省以3800平方公里占了大半。在广东长达4114公里、全国各省最长的大陆海岸线的中部,呈现出一大片红色标记,全国经济最活跃的广州、东莞、中山、珠海、深圳西部等珠江口近岸海域已经多年来受到严重污染。在经济欠发达的粤东、粤西地区,包括潮州柘林湾、汕头港、江门近岸、阳江北津港、茂名水东港、湛江港等大中城市近岸局部水域同样未幸免。   在粤东,受陆源排污和柘林湾大规模海水养殖自身污染影响,潮州柘林湾海域受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的严重污染,整个海湾已处于富营养化状态,结果是使这个老牌的水产养殖区“水质差,鱼难养”,鱼类病害增多,渔农养殖户收入总体一年不如一年。   《2009年广东省海洋环境质量公报》数据显示,全省近岸海域约有近半海水水质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广东近海海域总面积中,有20%的海水受轻度以上污染,约有10%的海域水质处于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的状态。”长期关注广东海洋的知情人士披露。   监测   95个入海排污口近半超标   近年来,尽管广东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设定的超标排放入海排污口超标率,已从令人惊诧的62.9%下降到45.3%,但2009年95个被监测的入海排污口中仍有43个超标排放,入海排污依然是久治不愈。汕头、东莞等地,被监测的入海排污口已经是连续两年录得100%超标排放的“佳绩”。   记者在位于东莞沙田镇的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附近调查发现,一根几十米高的烟囱,不停地向天空冒出浓烟,散发出一阵阵臭鸡蛋味 紧靠着该公司围墙的一条十多米宽的河涌上茂盛的水浮莲几乎覆盖了整个水面,走近一看才发现水浮莲底下全是暗黑色的污水,阵阵难闻的臭味扑面而来。   沙田丽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是一家被广东省海洋环境公报连年曝光的工业废水入海排污口废水超标的企业,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家工厂所入驻的工业园,叫做东莞沙田丽海环保工业园。   沙田丽海纺织印染厂连年废水超标排放并不是一个特例。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电厂排污口、东莞市东宝河入海口、东莞市虎门镇凤凰山入海口等都不是第一次入选“黑名单”。   生活废水直排、工业废水排污口超标排放、排污河超标排放……广东近海成为一个巨大的接纳污水和污染物的垃圾场。近六年的监测表明,珠江通过八大口门每年携带上百万吨的污染物入海,致使珠江口近岸海域严重污染。   2009年,珠三角沿岸海域接纳污水近50亿吨,粤东沿岸海域接纳12.11亿吨,粤西沿岸海域接纳0.80亿吨,与2008年相比,珠三角沿岸接纳污水增加1.57亿吨。   偷排   监管治理就像猫捉老鼠   广东海洋环境监测部门、广东环保部门联手监测和治理污染多年,为何广东海洋污染病症久治不愈?一些曾经曝光的企业排污超标问题为何屡禁不绝?   “由于污水治理成本较高,而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工厂偷排偷放现象时有发生。”一位负责海洋环境监测的人士对记者说,监管就像猫捉老鼠,当监测人士来采样的时候,工厂会开动污水处理装置,但等监测人士一走,污水处理装置就关停了,“我们不可能有那么大的力量时时刻刻紧盯着一个企业啊。”   河海污染因跨界污染、责任难以厘清导致多方扯皮、推诿,是致使污染治理难上加难的另一原因。深圳和东莞的界河———东宝河污染堪称老大难的典型。   东宝河是深圳和东莞的界河,沿岸工厂林立且村镇众多,工业废水和生活废水常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汇入珠江口交椅湾海域,多年来水体污染严重,水体常年发黑发臭,水质常年处于劣四类状态。   广东近岸污染问题也凸显了广东污水处理厂建设的滞后。一位长期关注广东水质污染的专家对记者说,“一些企业排污口超标,多次曝光后依然若无其事,能否罚到其破产?有的城市,超标排污口居然出现在污水处理厂,这种情况该如何执法,值得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记者手记   海洋治污重资更需重典   走马珠江口,最大的感受是触目惊心。黑水横流、恶臭熏天,广东母亲河珠江以及人类未来的家园海洋饱受摧残。   过去几十年,西方国家在工业化时代走过了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西方的经验本可借鉴,不幸的是,过去30年,只注重GDP不注重环保、粗放式发展的广东也正重复这条老路。   近几年来,环保部门对水质污染处理不能说不重视,但相比投入治水的巨资而言,可谓收效甚微。广州是为亚运会举办投入重资治水,市内各大河涌水质虽有改善,但离河涌戏水的目标尚远。同样,去年东莞治理东引运河,一掷就是80亿元,虽然运河水质有所改善,但长期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这足以从一方面佐证了治理之难。无怪乎,东莞虎门镇环保局局长王泰林感叹道:先污染,后治理,难!西方的经验证明,无论是空气污染,还是水质污染,污染容易,治理难,清洁的江海如果用50年就可变黑,但可能花上100年时间也未必能还其清洁。   广东近几年来已耗巨资建设人工鱼礁、建设海底牧场,这固然是挽救海洋生态的有效措施。不过,有关环境监测表明,海洋污染最大的根源在于陆源污染的无节制的超标排放,如果地方政府不坚决执行对产业升级转型,污水超标排放避免不了,如果没有对陆源污染超标排放有效的“堵”,海洋污染不可能抑制。靠海吃海的粗放式发展方式可休矣,但治理虽难各方却仍需努力。
  •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p p   津政办函〔2017〕168号 /p p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p p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7年12月29日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天津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strong /p p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和《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5〕37号),制定本方案。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按照中央关于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细化《天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关于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以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绿色发展转型,严格控制各类污染物排放,开展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督管理,促进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逐步改善,加快建设美丽天津。 /p p   (二)基本原则。 /p p   ——质量导向,保护优先。以改善我市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为导向,各项任务措施紧密结合水质改善,确保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以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的优化,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p p   ——河海兼顾,区域联动。按照“从山顶到海洋”“海陆一盘棋”的理念,统筹我市陆域和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推动生态保护区域联动,增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系统性、协同性。推进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提高工作水平和成效。 /p p   ——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十三五”期间,以我市近岸海域污染治理为重点,综合防治,精准施策。管理措施与工程措施并举,生态系统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污染源排放控制和入海河流水质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p p   (三)主要目标。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完成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Ⅴ类)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入海河流水质与2014年相比有所改善,近岸海域水质稳中趋好,一、二类海水比例达到目标要求 完成国家下达的工业固定污染源总氮削减任务 海洋国土空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占我市管辖海域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要求 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5% 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低于2956平方公里(443.4万亩),湿地面积不减少 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3000公顷左右。 /p p   二、主要任务 /p p   (一)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 /p p   1.开展入海河流综合整治。 /p p   (1)对市内入海河流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制定入海河流调查、登记工作方案。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明确环境质量责任。2018年6月底完成调查登记工作,相关部门共享入海河流调查登记信息。(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编制大沽排水河、荒地河、东排明渠、付庄排干4条入海河流的水体达标方案。到2020年,纳入考核范围的入海河流达到水质目标要求,并将劣Ⅴ类断面作为整治的重点。2018至2020年,在入海河流水体达标方案实施过程中,逐年对我市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治理成效、工程项目建设与运行、环境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投融资模式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形成年度工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全面落实河长制,从控制城镇面源污染、内源治理、水量调控等方面,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和管理措施。开展沿河生态带和河道生态拦截工程建设,推进河道内源治理与河道污染治理,加强河流生态流量调节,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入海河流水质逐步改善。在具备条件的河口区域,研究逐步开展湿地建设,减少面源污染物入海量。(市水务局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规范入海排污口管理。 /p p   (1)开展入海排污口普查和现状调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明确各入海排污口的信息、责任单位等基本情况。对全市入海排污口按照“一口一册”要求建立统一档案,实现相关部门对入海排污口数据信息共享。建立天津市入海排污口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施动态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市水务局、市农委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判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建立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名录,确定各入海排污口的具体整治要求,制定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的清理工作方案,开展整治工作。对非法与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全部进行清理。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工作报告(含排污口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排查我市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2018年2月底前,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内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清单及达标情况报告。(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以入海排污口为起点,组织相关单位排查市政排水管道布设情况,2018年底完成。(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p p   (1)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开展总氮、总磷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于总氮、总磷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污染物,研究纳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落实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逐步实现由行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向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转变。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及环境保护部相关配套文件要求,结合我市改善环境质量要求,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所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总和作为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控制指标按照国家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相关要求执行。在入海河流现有水质目标基础上,增加入海河流总氮水质目标,并根据入海河流浓度下降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制定我市工业固定污染源许可排放量年度削减计划,并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中予以明确。提出各类污染源减排重点工程清单。2018年底前,推动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建成投运。2018至2020年,全面开展污染物排放控制工作,按照国家要求进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年度考核。(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通过排污许可严控工业固定污染源排放。完成《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十大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2018年底前,完成国家名录中确定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严格按证监管,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削减要求 对建设项目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相关工业企业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通过加大环保投入、提升清洁生产水平和治污设施提标改造等措施,提高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污许可要求,并将污水治理措施向环保部门备案,定期向环保部门提交许可证执行报告,包括治污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排污口设置,以及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和污染物排放控制。分类实施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具备脱氮除磷工艺,确保氮磷稳定达标排放,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挂牌督办。全市市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全部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加强城镇面源污染控制。提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氮磷去除能力,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2018年1月1日起出水水质达到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在城镇污水处理厂下游采取湿地净化工程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污染物入河量。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尾水的资源化利用,减少排入自然水体的污染物负荷。(市水务局、市建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5)加强畜禽养殖与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实行全市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农村面源污染控制敏感区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生态拦截沟、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到2019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市农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6) strong 健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近岸海域、入海河流和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监控体系。推进近岸海域环境信息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strong /p p   (7) strong 推进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 /strong 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逐步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总氮、总磷等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工作,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自动监控数据的准确性。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情况。到2018年底,基本建成总氮监测监控体系。(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8)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对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进行监测评估,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二)加快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 /p p   1.调整产业结构,进一步化解、淘汰落后产能。 /p p   (1)加快化解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过剩产能,依法淘汰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产能,推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清洁生产,按照国家要求,推动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新技术应用、新模式引领、新业态发展为抓手,全面提升金融、科技服务、信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能级。培育和挖掘新消费增长点,推进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应用,鼓励个性化和精准化服务,全面提升商贸流通、交通物流、旅游休闲等传统服务业发展质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完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促进我市农业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水产养殖园区的引领示范作用,大力推广普及海珍品工厂化循环水养殖,建立优势品种的海水苗种繁育基地。促进渔业产业转型升级,大力调整优化养殖模式、新品种新技术、养殖工艺流程,注重养殖用水循环利用和尾水处理,逐步推动养殖产业结构调整。(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提高涉海项目环境准入门槛。 /p p   (1)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按照我市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发展。严格依据我市发布的核准投资项目目录等相关文件要求,确定项目准入,并根据《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津政办发〔2017〕103号),严格履行项目手续。(市发展改革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p p   (2)严控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修订《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海规模控制指导标准(试行)》,进一步提高用海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按照《天津市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天津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划(2014—2020年)》等相关规划区划要求,加强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严格污染排放控制,在环境影响评价中,严格审查海洋生态红线符合性,严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或在海洋生态红线区内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强化企业总氮和总磷等污染物负荷削减。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倍量替代。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集聚区未按照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者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达标的,暂停审批该工业集聚区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加强海上污染源控制。 /p p   1.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 /p p   (1)按照《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相关要求,持续推进船舶结构调整。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落实国家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用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执行新的标准 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一律达到相应污染排放标准。船舶残油、废油一律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2017年完善船舶污染物报告、接收制度。按照国家要求,完善水路交通主要污染物统计指标及核算方法,逐步开展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天津海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推进船舶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能力建设,到2017年底,沿海港口等达到建设要求,并做好与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天津海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天津港集团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海水养殖污染防控。 /p p   (1)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并发布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工作方案,2018年底前滨海新区发布养殖水域涂滩规划。优化水产养殖区域布局,在近岸海域科学划定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推进健康养殖示范场建设,大力推动健康养殖示范场申报与建设。2017年复审验收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8家。(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工厂化养殖企业要规范生产管理,优化养殖模式,合理降低养殖密度,提高水处理设备使用效率,减少养殖用水排放量。积极研究制定工厂化养殖排水集中沉淀处理技术方案并推动实施。推动不同养殖区域划片治理工作,最终达到集中治理。水产养殖用水排放要严格按照水产行业标准执行。(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进一步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水产育苗、养殖生产用药要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兽药及其他投入品。育苗养殖生产单位要加强用药管理,尽量使用易分解、低残留渔用药物。禁止直接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禁止将残余药液直接排放。加强水产养殖环节用药的监督抽查,重点开展对孔雀石绿、硝基呋喃代谢物等药物残留检测,坚决杜绝违禁药品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不准上市销售,并依法进行处理。(市农委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四)保护海洋生态。 /p p   1.划定并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在完成我市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海洋生态红线管控体系建设。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组织市有关部门共同落实《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津政办发〔2016〕105号)。严格审核用海项目红线区符合性,将海洋生态红线区监测纳入我市海洋生态环境业务化监测体系,实施常态化监测,掌握红线区环境状况及变化,开展海洋生态红线区日常执法巡查,全面强化海洋生态红线区域管控。明确生态红线内湿地范围和名录,强化红线区内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2018年底前启动。(市海洋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天津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严格控制围填海和占用自然岸线的开发建设活动。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围填海规模严格控制在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内。加强围填海管理和监督,严格落实国家海洋局等部委制定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围填海管控办法》《建设项目用海面积控制指标(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生态脆弱敏感区等区域海域禁止和限制实施围填海的规定,科学确定围填海总量规模,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近岸海域湿地的开发建设活动管理,应按照《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国办发〔2016〕89号)、《关于加强滨海湿地管理与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海环字〔2016〕664号)等规定予以落实。(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保护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和重要渔业水域。 /p p   (1)加强重点水域调查和保护。按照国家要求,加大对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调查研究和保护的力度。(市海洋局、市农委、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健全海洋生态系统监测评估,整合优化现有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资源,以日常监测为依托,进一步强化监测调查过程中的生态概念,优化海洋生态监测布局,健全评估体系。(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实施海洋生态保护和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地采取保护与修复措施,切实保护水深20米以内浅海域重要海洋生物繁育场,逐步恢复近岸海域重要生态功能。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到2020年,每年度增殖放流各类物种约10亿单位以上,促进渔业水域环境改善和渔业资源的恢复,提高渔民收入。(市农委牵头,市海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4.推动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海洋生态补偿相关标准。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7〕90号),研究建立我市海洋工程等开发活动、海洋保护区管理等领域生态补偿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我市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市海洋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5.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 /p p   (1)开展海洋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编目。加强海洋外来物种防控,开展海洋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措施研究。优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强化海洋生物多样性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海洋生物多样性管理水平。(市海洋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大海洋保护区选划和监管力度,加强海洋特别保护区执法及监管能力建设,在海洋保护区重要边界拐点布设界标和宣传标识,并加强维护。提升现有海洋保护区规范化能力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海洋保护区选划,编制实施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天津大港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划工作。开展海洋保护区监测监视和评价,掌握保护区环境状况及变化,结合天津海洋保护区综合监测监视系统和环境保护部遥感监测,加大天津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巡护力度。(市海洋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3)加强湿地保护。将滨海湿地等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纳入海洋生态红线,通过建立保护制度、开展常态化巡查监测、建设多方位立体管控系统等措施不断强化重要保护区域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规定,由属地政府会同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共同推动七里海湿地核心区土地流转,解决湿地水源难题,实施湿地生态恢复修复工程,提升湿地生物多样性。(市林业局、市海洋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6.推进海洋生态整治修复。加大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力度,开展人工岸线生态化修复工程与沿海滩涂生态保护和修复试点,恢复海岸带湿地自然功能,修复重要自然生境。到2020年,我市湿地面积(含滨海湿地)不少于2956平方公里。实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占用大陆的自然岸线的建设活动,保护自然生境和自然岸线,到2020年,自然岸线长度保有率不低于5%。(市海洋局、市林业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五)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 /p p   1.加强沿海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开展沿海工业开发区和石化、化工、冶炼等行业企业的环境执法检查,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 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通过一系列严格措施,清除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2.加强沿海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按照国家要求,提升船舶与港口码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完善陆域环境风险源和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应急方案,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完善风险防控措施,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加强有关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编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探索建立健全沿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事局、市海洋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保障措施 /p p   (一)加强组织领导。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作为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年度重点任务列入清水河道行动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任务,由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统一推动,各相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市清水河道行动分指挥部牵头) /p p   市有关部门对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控制较差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对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并对相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控制入海河流和近岸海域污染物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海洋局牵头) /p p   (二)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近岸海域环境分析与预警,定期开展陆源污染与近岸海域环境形势分析,动态跟踪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近岸海域环境预警,及时发现和解决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上岗制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滨海新区及市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相关要求,依法查处打击通过非法入海排污口向近岸海域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推广移动执法系统建设,提升环境监察信息化水平,提高执法效率。(市环保局牵头,市海洋局、天津海事局、市水务局配合,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各级各类政策资金支持。市、区财政要加大对近岸海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统筹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各项任务,提升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方案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多元化筹资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推进市场化运营,逐步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健全投资回报机制。以合作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权益融合为目标,协助相关部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海洋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四)强化科技支撑。强化本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和引领,鼓励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共性、关键、前瞻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鼓励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研发,部署实施相关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点领域成果转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支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领域工程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开展陆域统筹污染控制、滨海湿地生态保护与修复等领域研究。(市科委牵头,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五)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组织公众参与海洋保护公益活动,提升公众保护海洋环境意识。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大力宣传近岸海域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大力普及污染防治知识和先进实用方法,广泛宣传和交流各地开展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做法,营造有利于源头污染控制、综合治理和循环利用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以节约资源、减少污染为荣,以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为耻的社会氛围,为保护生态环境奠定坚实广泛的群众基础。(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p   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海岸带开发利用等信息。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准确地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开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环保局、市海洋局牵头,相关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p
  • 威海将设415个站位实时在线监控近岸海域环境
    27日,记者从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为掌握我市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生态环境状况,5-10月份,我市将在近岸海域布设415个站位,对11449平方千米海域的海洋环境进行定期监测。   该项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海洋资源利用和海洋生态保护两大类57个指标,具体涵盖围填海利用率,近岸海域一、二类水质占海域面积比重或其变化趋势,自然岸线保有率,以及海水、沉积物和生物等。在监测站位中包含海水质量站位24个,海洋工程区站位152个,重点海水增养殖区站位49个,海洋与渔业保护区站位69个,陆源入海排污及其他站位121个,主要分布在威海湾、小石岛湾、石岛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养殖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等敏感区域。除开展站位监测外,市海洋与渔业局还分别在威海湾、小石岛海域布设生态浮标,对区域开展实时在线监测。
  • 珠海海域布设28个海洋环境监测站(点)位
    p   日前,国家海洋局珠海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调研检查组到珠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调研,重点调研检查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海洋环境监测和防灾减灾等热点工作。 /p p   调研组一行14人来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听取珠海市海洋环境监测与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发展情况,现有基本监测业务、运行机制以及海域使用动态监管、海洋环境监测和防灾减灾等最新工作情况。 /p p   据悉,近年来,珠海市创新海洋管理手段、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防灾减灾预报预警能力并取得良好成效。目前,全市海域布设各类海洋环境监测站(点)位28个,高效开展海域海洋环境趋势性、陆源污染入海排污口、海洋垃圾等调查和监测。自2002年起,珠海市连续编制年度海洋环境公报并及时发布。此外,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还积极做好海洋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有效开展海洋灾害、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等。珠海市还努力实施海平面变化影响调查,建设海上浮标,开展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积累海上实时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经验等。随着监测技术及监测能力的提高,当发生赤潮、溢油以及台风等恶劣天气、海洋灾害时,可及时开展现场监测、动态监测,向广大市民和渔民发出提醒,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p p   调研组要求珠海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并就应急监测、实验室建设、观监测设备建设与运行维护等问题,与动物卫生监督所、海域室等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 /p
  •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p p   各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委(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海事局所属各分支局: /p p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6〕12号)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海洋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7〕430号),进一步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2/uepic/00e5ddea-d6f1-4387-bac1-2ead4809627b.jpg" title=" 浙江近岸海域.jpg" alt=" 浙江近岸海域.jpg" /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2/attachment/24e9ad7e-1a13-4d7a-afc0-578dd79f734e.pdf" title=" 1801222042198635659.pdf"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02, 204)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 浙江省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span /strong .pdf /a /p p br/ /p
  • 533万!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2023年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350001]ZC[GK]2023002项目名称:2023年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335,500.00元采购包1(采购包1):采购包预算金额:2,660,000.00元采购包最高限价: 2,660,000.00元投标保证金: 26,600.0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1-1A02360500-环保监测设备便携式流动注射仪项目4(台)否便携式流动注射分析仪进行海水中氰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的测定分析。1,000,000.00工业1-2A02360500-环保监测设备ICP-MS设备1(台)否用于水质重金属测定1,660,000.00工业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采购包2(采购包2):采购包预算金额:2,675,500.00元采购包最高限价: 2,675,500.00元投标保证金: 26,755.00元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2-1A02360500-环保监测设备连续流动注射仪项目1(台)否监测河口与近岸海域海水中氨氮、磷酸盐、硅酸盐等项目的分析测定880,000.00工业2-2A02360500-环保监测设备配标仪设备项目2(台)否自动化标准曲线配置设备800,000.00工业2-3A02360500-环保监测设备温盐深测量仪项目3(台)否用于水质温度盐度深度的测量295,500.00工业2-4A02360500-环保监测设备便携式多参数水质分析仪4(台)否用于水质pH盐度温度溶解氧的快速测定200,000.00工业2-5A02360500-环保监测设备全自动海水化学需氧量分析项目1(台)否用于化学需氧量测定,实现试剂加入、油浴消解、冷却、显色、滴定、再滴定、结果计算及存储等实验步骤全部自动化。500,000.00工业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二、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3-09-01 至 2023-09-08 ,(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方式:在线获取售价:免费三、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地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西洪南街516号联系方式:潘鹏捷/0594-2530266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名称:中传世纪(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C座5楼联系方式:0591-87579323-807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江小青、鄢美铃、李兰仙电话:0591-87579323-807网址: zfcg.czt.fujian.gov.cn开户名:中传世纪(福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七部门联合印发《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是“十四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标志性战役之一。《行动方案》提出了到2025年的攻坚战主要目标: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三大重点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  在制定三大重点海域具体目标的过程中,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精准治理的工作思路,在近岸海域水质目标、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要求、入海河流治理要求等方面均进行了差异化目标部署。为实现上述目标,《行动方案》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主要攻坚任务,包含8个专项行动和2项重要举措。  一是深入实施陆海污染防治,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开展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入海河流水质改善、沿海城市污染治理、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岸滩环境整治等7个专项行动。  二是分区分类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加强区域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三是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坚持预防为主、提升能力,系统实施涉海风险源排查检查、环境风险隐患整治、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管能力建设等重要措施。  四是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坚持治理与监管并重,实施“一湾一策”海湾综合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等重要措施。为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行动方案》提出了三个方面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贯彻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以“2+24”沿海城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逐级分解目标任务,层层压实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评估机制,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二是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加强相关关键技术研究和示范推广。沿海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三是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加大舆论宣传力度,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用好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方式,鼓励公众参与。《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全文如下: 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巩固深化渤海综合治理成果,实施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标志性战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以下简称三大重点海域)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实施陆海统筹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和示范引领,以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攻坚成效,推动全国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和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人民群众临海亲海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立足三大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禀赋和发展定位,统筹处理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关系,坚持问题导向,科学确定治理目标、重点方向和阶段任务,紧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  陆海统筹、综合治理。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综合施策,注重流域和海域生态环境关联性、相邻河口海湾自然生态联系,实施沿海、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综合治理,推动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改善见实效。  系统保护、协同增效。实施“一湾一策”的重点海湾生态环境系统保护,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整体提升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以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沿海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落实责任、合力攻坚。强化组织领导和政策支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监督评估。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创新和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力量,形成接续攻坚、久久为功的社会合力。  (三)重点方向  渤海:以“1+12”沿海城市(天津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盘锦市、锦州市、葫芦岛市,河北省秦皇岛市、唐山市、沧州市,山东省滨州市、东营市、潍坊市、烟台市)及其渤海范围内管理海域为重点,巩固深化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成效,加强重点海湾综合治理和美丽海湾建设,构建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协调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长江口-杭州湾:以“1+6”沿海城市(上海市,江苏省南通市,浙江省嘉兴市、杭州市、绍兴市、宁波市、舟山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加强两省一市陆海污染源头治理和近岸海域水质改善,保护好重要河口生境,以海洋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促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珠江口邻近海域:以6个沿海城市(广东省深圳市、东莞市、广州市、中山市、珠海市、江门市)及其管理海域为重点,稳步推进近岸海域水质改善和亲海环境质量提升,保护好重要海洋生物及栖息地环境,助力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湾区。  (四)主要目标  到2025年,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能力明显增强。三大重点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较2020年提升2个百分点左右。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稳步推进,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滨海湿地和岸线得到有效保护,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响应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  二、重点任务  (五)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  参照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经验,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全面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入海排污口排查,建立“一口一档”的入海排污口动态台账。制定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方案,进一步清理非法和设置不合理入海排污口,加强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对未稳定达标排放的入海排污口进行深度治理,“一口一策”持续推进三大重点海域入海排污口溯源整治。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备案、监测、监管等制度。2023年底前,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制定溯源整治方案。到2025年,渤海基本完成入海排污口清理整治,三大重点海域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六)入海河流水质改善行动  加强陆海统筹和区域协同,深化海河、辽河、淮河、珠江等重点流域综合治理,完善水污染防治流域协同机制。加强沿海城市重污染海湾入海河流整治,组织制定“一河一策”入海河流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加强总氮排放控制,实施入海河流总氮削减工程。到2025年,省控及以上河流入海断面基本消除劣V类。(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七)沿海城市污染治理行动  加强沿海城市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控制和监管执法,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实行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参与)推进沿海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大力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建设与改造。开展城镇雨污管网混错接改造、更新、破损修复,加强管网清疏管养,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推进污水处理设施高质量建设和运维。到2025年,沿海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沿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行动  因地制宜推进沿海地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深入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农膜回收行动,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种养结合。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水平。到2025年,沿海地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持续减少,利用率均达到4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稳定在97%以上。(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海水养殖环境整治行动  沿海地方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等管控要求,进一步优化海水养殖空间布局,依法禁止在禁养区开展海水养殖活动。研究制订海水养殖污染防控方案,推进海水养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农业农村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按照有关部署,研究制订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加大海水养殖对海洋生态环境影响的监视监管力度。2023年底前,沿海省(市)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行动  沿海地方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巩固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成果,完善实施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单制度,推进“船-港-城”全过程协同管理。(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巩固深化渤海渔港环境整治成果,将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主要渔港纳入名录管理,进一步规范各级渔港、渔船停泊点生产生活污水和渔业垃圾回收处置,推进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设和环境清理整治。(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岸滩环境整治行动  加强岸滩及海面漂浮垃圾的监测调查,进一步推动沿海市县建立海洋垃圾清理工作长效机制,保持亲海岸滩等重点滨海区域无明显塑料垃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等参与)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负责)开展海水浴场、滨海旅游度假区周边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加强海水浴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和信息发布。(生态环境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十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行动  巩固深化渤海生态保护修复成效,因地制宜实施黄河口、辽河口、滦河口等河口湿地保护修复,不断提升渤海生态系统质量。推进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邻近海域滨海湿地和岸线保护修复。(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牵头,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渤海继续加强斑海豹、黑嘴鸥等珍贵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保护。长江口-杭州湾实施中华鲟、白头鹤等濒危物种及其关键栖息地的保护修复和生态监管,加强鳗苗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苗种捕捞特许管理。珠江口邻近海域系统实施滨海水鸟栖息地生境营造提升建设,加强中华白海豚保护能力与救护网络建设及人类活动监管,恢复修复重要洄游通道。(农业农村部、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严格海洋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实施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农业农村部牵头,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十三)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监管能力建设  沿海地方加强沿岸原油码头、危化品运输、重点航线等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监管。建立健全海上溢油监测体系,提升风险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交通运输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应急部、中国海警局等参与)加强重点海域沿岸石化集聚区等涉海环境风险源排查,督促相关企业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执法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以渤海为重点,加强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和溢油风险监控。指导督促沿海省(市)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加强海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修订,推进沿海地方应急船舶装备、物资保障、监测预警预报、监督执法等能力建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应急部、气象局、中国海警局等参与)  (十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  按照沿海地方统一部署,围绕“水清滩净、鱼鸥翔集、人海和谐”的美丽海湾目标要求,保护好自然禀赋优良的海湾生态环境,加强受损海湾“一湾一策”综合治理,因地制宜推进重点海域的美丽海湾建设,加强海湾生态环境常态化监测监管。到2025年,形成一批具有全国示范价值的美丽海湾。(生态环境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等参与)  三、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评估  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贯穿到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全过程。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总体要求,各相关沿海省(市)和沿海地市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各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制定本区域具体实施方案,将行动方案的各项目标和任务逐级分解,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攻坚行动取得实效。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国务院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对沿海地方组织实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的督导帮扶,建立定期调度和监督评估机制,将本行动方案实施情况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对未能按期完成行动方案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地区,督促限期整改,重大问题纳入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十六)强化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  统筹行业领域优势科技支撑力量,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重大科技需求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沿海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等实施联合科技攻关,加强近岸海域污染源解析与管控、流域入海总氮负荷削减、受损海洋生态系统修复、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信息化等关键技术研究,开展国控河流入海断面的总氮通量监测试点,积极推动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沿海地方可按规定统筹上级转移支付和自有财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攻坚行动的经费保障。鼓励并规范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攻坚行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介的舆论宣传作用,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攻坚战实施过程中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幸福感等的生动实践,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牢生态文明理念,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攻坚行动的“开门问策”,充分发挥全国生态环境信访投诉举报管理平台和网络监督作用,提高公众参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生态环境部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  抄送: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人民政府,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水利部,应急部,气象局,林草局,国家乡村振兴局。
  • Manta多参数水质仪成功用于广西北海涠洲岛海域珊瑚礁监测
    项目背景 距离广西北海市约36海里的涠洲岛是中国最年轻的火山岛,这里属热带海洋气候,气候及地理条件很适合珊瑚礁的生长。涠洲岛珊瑚礁位于热带北缘,具有7000多年的发育历史,基底为火山岩。珊瑚礁是全球重要的生态系统之一,对于维持海洋生态平衡和促进营养循环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涠洲岛珊瑚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生物群落、地质地貌及其环境发育等3个方面。 在涠洲岛的东北和西南沿岸分布着一定数量的珊瑚礁,涠洲岛珊瑚礁的研究大约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国家海洋局2005-2010年对北海涠洲岛珊瑚礁海域水体与水质和珊瑚礁进行了综合评价。涠洲岛海域的气候条件与平均海面温度、海水盐度、海水透明度等发育环境均适合珊瑚礁的生长,为涠洲岛珊瑚礁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但珊瑚礁生态系统的衰退形势呈明显表现,主要受到极端气温和人类活动的影响。解决方案2020年底,在广西北海涠洲岛珊瑚礁修复实验区成功投放海底实时监控系统,并顺利运行。该监控系统能实时监控海面和海底影像,对珊瑚礁生态过程及海洋环境要素(包括温度、盐度、水深、溶解氧、pH值、浊度、叶绿素等)等进行实时、持续的在线监控及相关科研数据采集;该系统还能实时监控诸极端自然灾害和人类活动等对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为珊瑚礁乃至海洋环境的管理提供影响依据和预警功能,将为涠洲岛珊瑚礁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重要保障。 我公司Manta多参数水质仪,成功安装在水下实时监控系统中。Manta多参数平台可对温度、盐度、水深、溶解氧、pH值、浊度、叶绿素、藻类、水中油和CO2等重要的海水水质参数进行现场实时监测。主机配置的中央清洁刷系统,可定时对传感器表面进行清洁,防止长期使用中的污染物附着,保证测量参数的准确和稳定性。 Manta水质仪在海底工作 可视化监控项目成果 这类工作在广西属首次开展,针对珊瑚礁而言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新的内容。该项工作不论是监测的硬件、软件技术,还是珊瑚礁科学研究的理念,都将显著提升广西乃至我国珊瑚礁生态系统的管理水平,同时也开启了涠洲岛的科普研学与旅游新体验。我们有幸参与其中,感到荣幸。 Manta多参数水质仪家族Manta+ 多参数仪是为长期在野外环境使用而制造,仪器设计的很多特性都是为了提高可靠性和耐用性。一台主机可最多同时监测5个光学参数,最多可以支持15种水质参数的测量。仪器介绍: 高可靠性 Manta多参数水质分析仪是为长期在野外环境使用而制造,仪器设计的很多特性都是为了提高可靠性和耐用性。例如,隐藏式传感器较好的避免对传感器的破坏;可分离式的线缆接口可有效保护针脚不被弯曲或折断;主机的LED可显示电路板是否正常工作;为了提高检验效率,Manta系列进行了防水设计,满足IP-67的防水规范,可直接让整机入水读数,方便快速。灵活的现场应用 6种主机机型可供选择,可用于淡水、海水、咸水和地下水的水质测量。可作为剖面自动记录、现场快速测定,同时配备具有掌上电脑功能的防水型Amphibian显示记录仪。Manta多参数水质监测仪已标配有存储器,只需增加电池组就可以实现自动记录功能。要想实现在线监测,我们可提供基于GPRS网络的无线通讯或SDI-12功能的数采器,您对监测任务的多种要求我们都有适合的解决方案。 先进的传感器技术 Manta多参数水质监测仪的传感器可为您的现场监测提供最精确的可靠的数据。为了提高传感器的性能,我们对模拟和数字电路信号进行分开处理,此外,传感器都符合水和废水检测标准方法第20版要求。简单易用的免费软件 我们提供Windows界面的操作软件,可以实现设置、校准和数据下载功能。实时数据图形显示可以帮助您直观地获取稳定的读数。校准日志功能会详细地提供仪器的校准历史记录。主要特点: 1.高度的防水性能,为了提高检验效率,Manta多参数水质监测仪系列进行了防水设计,满足IP-67的防水规范,可直接让整机入水读数,方便快速。 2.可同时装多个光学传感器, 例如浊度,叶绿素,光学溶解氧和蓝绿藻可一起搭配使用。 3.可现场更换的智能传感器 ,更换方便快速,因为智能型传感器内部集成了电路信息,与主机形成相互独立系统,内部电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4.高强度防水线缆和USB可分离式接口, 有效避免接口或针脚折损并易于更换,线缆密封性优良。USB接口更易和电脑连接。 5.透明坚固的机身, 用户可以检查双层密封圈是否有破损,通过电路板上的LED灯可判断仪器的工作状况信息。是主板问题还是传感器问题 。 6.特有的主机主板和传感器分离配置,用户想在已有的配置上加新传感器。不需要返回厂家去升级,只需订购一个新传感器,自己插上,主机即可自动识别;而且如果是传感器故障,用户只需自己更换一个新的传感器,即可使用。不用整体寄回厂家维修,省时省力。 联系我们,了解更多!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1377/C27127.htm
  • 生态环境部发布十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征求意见稿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十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p p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442-2008)是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主要依据之一,比较完整地对近岸海域监测工作进行了规范。近岸海域监测涉及《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7、《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92 等的要求,原标准对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将原则要求细化为针对操作的规范化要求 对已经开展但未形成国家标准的工作提出了方法和要求,起到了对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化的作用。随着监测技术的发展和监测要求的加强,部分内容已经不适应目前的工作需要。为建立国家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技术体系,满足全面反映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规范和统一国家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评价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根据全国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际情况和标准化需求,组织浙江省舟山海洋生态环境监测站、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提出标准修订的建议,并着手相关标准修订的准备工作。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能力调查,对 48 个开展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沿海监测站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有 16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16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8 个开展了近岸海域生物监测、8 个开展了潮间带监测,同时各沿海省份均组织开展了生态遥感监测。故此标准的修订需要对内容进行全面完善。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3d5e6a3e-5939-4795-b6f9-b648ecb661d5.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p p   ——增加了对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保护相关内容 /p p   ——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76432175-8c2a-4074-a798-903cbc420322.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二部分,针对数据处理、统计、审核与提交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完善了数据处理、数据报送和数据存档部分 /p p   ——增加了数据审核、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b194cafc-1116-4e00-a0a9-ff1cb0f1bec1.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 /p p   ——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 /p p   ——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 /p p   ——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 /p p   ——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a5351011-478f-463b-a501-0fb1103dc324.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p p   ——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 /p p   ——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 /p p   ——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bb983836-c4c3-4d35-9ad4-206c37cd5809.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p p   ——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p p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p p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0835f5d8-1f75-4f7c-b539-25a00f6172db.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六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按照例行监测项目和其他监测项目对监测内容进行了规定 /p p   ——增加确定叶绿素 a 检出限的内容。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362575ec-10ef-448d-b7af-b7132a62a5c0.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 /p p   ——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 /p p   ——样品采集 /p p   ——分析方法 /p p   ——质量控制。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72d46515-b28e-405e-a616-774c276329cf.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八部分,规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原标准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适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内容,规定了例行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规模、监测时间、频次和监测项目 /p p   ——完善了分析方法选择、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将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报说明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监测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a90113cf-3ce3-4518-8dc3-51988dc94691.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九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了绿潮的定义和相关内容 /p p   ——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与方案修订,完善了监测方法选用、应急监测频次调整要求 /p p   ——取消了科研监测相关内容和生境损耗定义等。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span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7/attachment/9db0fc21-8f74-49cd-b946-37e981e0e07b.pd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海滨浴场)、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p p   ——修订了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分级评价标准 /p p   ——增加了生物质量等级分级标准和生物多样性等级分级标准 /p p   ——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 /p
  • 酷暑来看“海”!《2017中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官方解读
    p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2017中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公报全面、系统地反映了2017年全国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状况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就公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p p   问:2017年近岸海域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p p   答:2017年近岸海域开展的监测工作主要包括:近岸海域水质监测、入海河流水质监测、直排海污染源监测、部分重要海湾河口海洋生物、沉积物监测,部分海水浴场及渔业水域水质监测。主要如下: /p p   一是按照“十三五”国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方案,我部组织近岸海域监测网成员单位,共对417个近岸海域国控站点开展了3期水质监测,每期必测指标为水温、水深、盐度、悬浮物、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碱性锰法)、石油类、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汞、铜、铅、镉、非离子氨,其中1期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开展全项监测(放射性核素、病原体除外)。 /p p   二是每月对195个主要入海河流监测断面开展一次水质监测,指标为:水温、盐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选测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等。 /p p   三是每季度对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404个直排海污染源开展一次排放状况监测,监测项目按照排放口执行标准的全部项目开展。 /p p   四是对辽东湾、渤海湾、黄河口、胶州湾、长江口、杭州湾、闽江口、珠江口、北部湾等重要海湾开展了生物和沉积物监测 /p p   五是在6~9月对27个海水浴场共开展了367次水质监测 /p p   六是农业部门对四大海区的41个海洋渔业水域开展了水质监测,监测面积560.6万公顷。 /p p   问:2017年中国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如何? /p p   答:2017年,按照《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评价,全国近岸海域一、二、三、四类及劣四类水质点位比例分别为34.5%、33.3%、10.1%、6.5%、15.6%,总体水质保持稳定,水质级别一般。水质超标点位主要集中在辽东湾、渤海湾、黄河口、长江口、珠江口、以及江苏、浙江、广东省部分近岸海域,主要超标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从四大海区近岸海域水质状况来看,黄海近岸海域水质良好,渤海、南海近岸海域水质一般,东海近岸海域水质差。九个重要海湾中,胶州湾和北部湾水质良好 辽东湾水质一般,渤海湾、黄河口和闽江口水质差 长江口、杭州湾和珠江口水质极差。从11个沿海省(区、市)来看,广西和海南近岸海域水质为优 辽宁、山东和福建水质良好 河北水质一般 天津、江苏和广东水质差,上海和浙江水质极差。 /p p   2017年,对27个海水浴场开展了367次水质监测,水质优良的比例为95.3%,同比下降1.0个百分点 水质一般的比例为12.0%,同比上升4.8个百分点 水质为差的比例为2.7%,同比上升1.1个百分点,影响浴场水质的主要超标因子为粪大肠菌群。 /p p   2017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评价,全国入海河流水质状况总体保持稳定。开展监测的195个入海河流断面中,无Ⅰ类水质断面,Ⅱ类水质断面27个,占13.8% Ⅲ类水质断面66个,占33.8% Ⅳ类水质断面48个,占24.6% Ⅴ类水质断面13个,占6.7% 劣Ⅴ类水质断面41个,占21.0%,主要超标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总磷、高锰酸盐指数。 /p p   2017年,对404个日排污水量大于100立方米的直排海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综合排污口进行了监测。全国直排海污染源污水排放总量63.6亿吨,与2016年相比,污水排放总量减少2.1亿吨,主要是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等排放量同比有所降低。 /p p   2017年,全国渔业生态环境监测网对四大海区的41个重要鱼、虾、贝、藻类的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保护区及重要养殖水域进行了监测,监测水域总面积560.6万公顷。监测结果显示,海洋天然重要渔业水域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海水重点增养殖区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 国家级海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主要污染因子为无机氮。 /p p   问:机构改革后,海洋环境保护职能划入生态环境部,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如何统一组织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包括监测规范、点位、信息发布等如何考虑? /p p   答: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要求,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生态环境部。下一步,我部将以陆海统筹为原则开展海洋环境监测工作,打通“陆地和海洋”。 /p p   一是要按照延续性、代表性和经济性的原则,统一布设海洋环境监测点位,形成覆盖我国全部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p p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海洋环境、近岸海域,尤其是河口海湾区域富营养化、入海污染物排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开展监测 /p p   三是推动完善覆盖监测全过程的海洋环境监测标准、规范体系,为海洋环境监测提供技术保障 /p p   四是强化区域海洋监管机构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施海洋监测能力标准化,加强监测系统海洋监测能力和海洋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p p   五是增强海洋环境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提高海洋环境监测的公益服务作用。从2018年起,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并统一发布《中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公报》,加强我国管辖海域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全面反映全海域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十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标准
    p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现批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等10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p p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p p   一、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9.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一部分 总则》(HJ 442.1-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一部分,针对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基本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修订了监测实施方案编制,包括监测内容和频次、分析方法选择、质量管理等 /p p   ——增加了采用小船进行浅水区域采样及人员安全相关内容 /p p   ——增加了样品编码、样品交接、分析测试自控等内容。 /p p   二、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8.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HJ 442.2-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二部分,针对数据处理、统计、审核与提交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完善了数据处理、数据报送和数据存档部分 /p p   ——增加了数据审核、审核问题判断及处理。 /p p   三、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7.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442.3-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三部分,针对原标准中海水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的内容,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细化了海水水质采样装置的相关内容 /p p   ——完善了海水水质现场测试项目、测试方法的选择要求 /p p   ——修订了部分海水水质样品保存时间 /p p   ——补充了可选择的海水水质标准分析方法 /p p   ——增加了现场测试质量控制和分析人员自我质量控制。 /p p   四、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6.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部分 近岸海域沉积物监测》(HJ 442.4-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四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沉积物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调整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 /p p   ——增加了可以选择的相关标准分析方法及要求 /p p   ——完善了涉及质量管理相关要求,增加了分析人员的自控要求 /p p   ——补充了 2 个分析方法,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五、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4.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五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HJ 442.5-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五部分,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质量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按照 GB 18421 开展例行监测的相关要求 /p p   ——细化了样品制备的过程 /p p   ——完善了分析方法的选择要求 /p p   ——补充质量控制相关要求。 /p p   六、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3.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六部分 近岸海域生物监测》(HJ 442.6-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六部分,修订主要针对原标准中近岸海域生物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按照例行监测项目和其他监测项目对监测内容进行了规定 /p p   ——增加确定叶绿素 a 检出限的内容 /p p   ——用大型底栖生物定性和定量采样替代了原底上生物和底内生物采样。 /p p   七、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2.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HJ 442.7-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 /p p   ——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 /p p   ——样品采集 /p p   ——分析方法 /p p   ——质量控制。 /p p   八、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1.shtml" target=" _self"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HJ 442.8-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八部分,规定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和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原标准和污染源污水监测的基础上,重点增加了适用于直排海污染源监测的要求,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了直排海污染源监测内容,规定了例行监测的直排海污染源规模、监测时间、频次和监测项目 /p p   ——完善了分析方法选择、按年度信息更新等要求,并将直排海污染源信息表及填报说明作为资料性附录 /p p   ——完善了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的监测频次和监测项目。 /p p   九、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10.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HJ 442.9-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九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了绿潮的定义和相关内容 /p p   ——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与方案修订,完善了监测方法选用、应急监测频次调整要求 /p p   ——取消了科研监测相关内容和生境损耗定义等。 /p p   十、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975309.shtml" target=" _blank" title="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HJ 442.10-2020).pdf /span /a /p p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p p   ——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 /p p   ——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 /p p   ——简化了近岸海域环境质量评价内容 /p p   ——采用了新的海水浴场评价方法。 /p p   以上标准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p p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废止。 /p p   特此公告。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2月16日 /p p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环境标准研究所,各标准承担单位。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2月18日印发 /p
  • “海上卫士”|先河环保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展现“火眼金睛”
    海洋是人类生存进步的重要空间资源,但受限于海洋大尺度和高动态的特征,我们对海洋的探索和认知还远远不够。近年来,有关海洋污染的新闻报道层出不穷,所以认识海洋环境变化的规律有着重要的意义,而对海洋基础数据的分析也越来越受到重视。针对此,先河环保推出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充分发挥了“海上卫士”的作用。 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 近岸海域生态浮标系统 此系统以浮标为载体,搭载若干水质监测设备,实现大面积、长距离、宽断面的水质多参数在线监测,可集成卫星、航空等遥感监测手段以及视频、岸基站、浮标、雷达、船舶等在线监测技术手段,构建设备运行实时监控、在线数据实时传输、多源信息实时处理的海洋环境实时在线监测系统。打通陆地和海洋形成覆盖近海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重点对海洋环境、近岸海域,尤其是河口海湾区域富营养化、入海污染物排放、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等开展监测;为海洋环境监测提供技术保障;强化区域海洋监管机构和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实现海洋监测能力标准化。01系统特点 专业性专门为海洋在线水质监测设计,长期、连续、定点在线监测,耐腐蚀、高强度和抗撞击的浮体技术,能耐受恶劣气候环境。独立性太阳能供电,风能供电,无线远程通讯,实时数据采集,全自动无人值守工作。可维护性良好的防生物附着性,维护周期长。扩展性系统模块化设计,可扩展性强 可以扩展水文和气象参数。02系统优势 长期、定点、连续监测水质情况维护量小、使用水域广测试速度快安装便捷、快速03应用领域 基础数据积累 风暴台风过程监测 赤潮预警预报 水质、藻类预警 污染突发事件调查 水产养殖监测应用案例展示广西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系统的建设及联网在广西近岸海域的潮多发区、河口区、工业排污渠、港口区、养殖区、省边界设置水环境生态浮标监测点位,构成广西近岸海域自动监测网络,对广西重点海域的生态变化趋势和灾害性污染事件进行监测。自2008年开始,先后在广西近岸海域设置16个水质自动监测站(生态监测浮标),构成广西近岸海域自动监测网络。其中,在赤潮多发区设置2个,在河口区设3个,工业排污区、港口区设置6个,在养殖区设置3个,在省边界设置2个,对广西重点海域的生态变化趋势和灾害性污染事件实现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对赤潮爆进行预警。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网络设施升级改造及系统集成工作人员海上作业画面
  • 十部委联发“水十条”之近岸海域 总氮成关注焦点
    p   近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林业局办公室、海洋局办公室十部委联合发布《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此方案是为落实“水十条”,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而制定。 /p p   “水十条”中明确规定,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污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 /p p   为达成这一目标,此《方案》制定了多项措施,其中多项措施涉及了水质监测,尤其是总氮指标的检测。 /p p   在逐步减少陆源污染排放的任务中,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入海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流)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开展入海断面水质监测,根据水环境功能要求,确定水质目标。除此之外,对于入海排污口,要求2017年6月底前进行全面调查,查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总量,是否安装有排污口自动监控仪器。 /p p   在加强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过程中,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要求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将总氮纳入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 环境保护部门在监督性监测过程中将总氮作为必测指标,确保有效掌握固定污染源总氮排放状况。相关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开展自行监测,保障数据合法有效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总氮、总磷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鼓励其他排污单位安装总氮、总磷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沿海省(区、市)将总氮纳入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span /p p   在防范近岸海域环境风险的任务中,要求以渤海为重点,开展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近岸海域风险评估,防范溢油等污染事故发生。加强海上溢油及危险化学品泄漏对近岸海域影响的环境监测。 /p p   目前,我国总氮测定以分光光度法为主,现行有效的标准包括《HJ/T 199-2005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 636-2012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 667-2013水质 总氮的测定 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 668-2013水质 总氮的测定 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102-2003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技术要求》。涉及到的主要仪器包括水浴锅、高压灭菌锅、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紫外分光光度计、连续流动分析仪、pH计、总氮水质自动分析仪等。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4/ueattachment/c03a50ca-9a0a-4336-9d15-0f4e2c8f275c.pdf" 《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a br/ /p
  • 中海油漏油事故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
    国家海洋局7月5日下午通报中海油6月4日漏油事故,漏油致840平方公里海域水质被污染,对周边海域造成危害,目前已对涉事公司立案。   国家海洋局在举行的通气会上表示,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最早发生的时间为6月4日晚7时,开始是在B平台,最大的溢油面积达到158平方公里。随后在6月17号C平台也发生溢油现象。溢油事故目前已得到完全控制,海面上已经没有明显的漂油。   对于媒体提出的为何至今才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情况的质疑,海洋局表示,事故数据分析需要一个过程,这也和监测技术不成熟、监测水平受制约有关。   国家海洋局还表示,此次溢油事故导致在该海域以及临近海域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目前没有发现有渔民在海上进行捕捞作业,对海洋生态的影响正在严密的监测中。
  • 深圳海域首批自动监测浮标顺利通过专家验收投入正式运行
    2011年10月20日,深圳市海洋局组织召开了我市海域首批自动监测浮标项目的验收评审会议。来自暨南大学、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国家海洋局南海环境监测中心、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中科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北京大学、深圳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专家,以及深圳市海洋局项目领导小组成员、海洋系统相关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圳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项目实施单位(深圳市朗诚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深圳科宇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分别汇报了项目建设简况、项目实施过程及项目监理情况。此项目是深圳海域投放的首批自动监测浮标,已于2011年8月10日大运会之前实施完毕,并经过了两个多月的试运行,为大运会海上赛区的环境保障工作提供了实时在线的数据服务,大运会结束后已于常规监测站点开展长期监测服务。 项目验收评审会上,与会专家与代表经过认真的质询与讨论,一致认为:(1)项目建设、实施、监理等符合项目验收要求,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系统投入正式运行。(2)项目引进美国与欧洲进口设备,采用原位、实时、在线、自动的海洋环境监测技术及多参数、多功能、一体化的系统集成技术,自主开发了浮标数据应用服务软件,同时从系统设计、浮标材料、设备构造、站址选择、运行监控、维护保养、应急措施等多个方面充分考虑了项目的安全保障。项目技术先进,系统安全可靠,并在系统集成与应用软件方面有所创新,是深圳特区建设30年来海洋环境监测技术由传统的手工监测转向现代化自动监测的重要转变,也是国内目前近岸海域技术先进、规模较大的水质浮标自动监测系统,整体监测系统及其设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3)项目经过两个多月的试运行,系统运行稳定、各项功能正常,为深圳市承办的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海上赛区的环境保障工作提供了科学有力的数据支持,并将持续为深圳海域的环境评价与预报、灾害预警与防范、海洋综合管理、海洋公众服务等提供极为重要的数据支撑,为深圳市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环境技术保障。同时,与会专家与代表在浮标系统维护保养、数据比对验证、数据应用服务、浮标网络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极为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项目通过验收后,举行了项目成果交接仪式与系统正式运行启动仪式。项目实施单位(深圳市朗诚实业有限公司)与项目建设单位(深圳市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站)进行了项目成果交接;项目领导小组组长、深圳市海洋局梁俊乾副局长点击键盘正式启动了&ldquo 深圳海域浮标自动监测系统&rdquo ,标志着该系统投入正式运行,正式提供数据服务。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视察并调研深圳海域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
    2013年5月29日上午,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李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处处长刘思远、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陆超华等领导一行,赴深圳视察工作,并对深圳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深圳市海洋局海监渔政处处长张彪、副处长郑可斌,深圳市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郑志文等陪同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视察与调研工作。 深圳市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郑志文主任向李磊副巡视员一行汇报了深圳海域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特别对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信息应用平台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展示了监测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听完汇报后,李磊副巡视员一行冒着酷热的天气,出海到海上站点现场实地考察运行中的浮标。 李副巡视员对深圳海域浮标自动化监测建设工作充分肯定,指出要让更多先进的、科学的在线监测手段服务于海洋监测与观测;李副巡视员认为,自动在线监测大量的海洋数据的处理、业务化应用、维护管理等系统的运营服务尤为重要。浮标的安全运行、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并得到业务化应用,才能使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发挥有效作用,从而为海洋监测工作服务。
  • 紧急成立专班!为及时应对日本核污水影响,温州海域开展两月一次采样监测
    8月25日,为及时应对和监测日本核污水对我国东海海洋的影响,浙南放射医学与核技术研究院(下简称“浙南研究院”)紧急成立监测专班,将监测核污水海域影响,初步计划每两月一次的采样监测。浙南研究院一名工作人员称,对相关海域的海洋放射性污染监测已经开展,9月将开展第三次监测工作,“这个(监测)我们是一直开展的。”温州市政府一名工作人员回应,9月23日左右将开展第三次监测工作。2022年10月,该地已在相关海域开展了针对福岛核废水排放潜在风险的调查研究,每季度开展一次采样监测。9月后将调整为两月一次,监测范围将扩大至温州周边海域,监测点位数量也将增多。“采样的结果和进展,都会在媒体上及时公布。” 温州海域一角。图源:浙江新闻据报道,该院自去年已在相关海域开展了福岛核废水排放潜在风险的调查研究。此次监测专班将原计划每季度一次的采样监测调整为两月一次,监测范围将扩大至温州周边海域,监测点位数量也将增多。浙南研究院坐落于苍南县马站镇,距离三澳核电站直线距离10公里,由温州医科大学、中国广核集团、地方政府合作共建,旨在开展核辐射应急技术及健康管理、核技术应用下游产业孵化等,2021年12月正式落成。现为浙南全科医学联盟常务理事单位和浙江省核医学会会员单位之一。该研究院的工作内容包括基于放射卫生与应急技术开展三级预防,进行海洋辐射检测及通过建立人群队列进行健康风险评估。另据日本TBS电视台26日报道,东电方面承认,目前储罐中约有66%的核污染水放射性物质含量超标。在被问及核污染水何时能够全部排完时,东电危机公关负责人竟然称,究竟何时能够全部排完核污染水,东电目前并没有任何具体计划。作为排海计划的实施方,东京电力公司这样的回答也让排海计划更加令人难以信服。
  • 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新增VOCs和海域监测
    在315之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正式发布《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与往年相比,今年大气监测将重点关注臭氧和挥发性有机物,水质监测除了常规的地表水监测外,还增加了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大气监测:国家网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对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和省级站开展臭氧监测和校准设备的一级校准。开展水质氟化物(第1季度)、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第2季度)、环境空气中VOCs(第3季度)和土壤重金属(铅)(第4季度)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级站和省级站。  水质监测: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对广西近岸海域20~30个站位开展比对监测,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开展比对项目包括水质每期必测项目(同时开展底质和浮游生物比对监测)。  全文如下: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要点  2016年面向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调整改革新局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一步理顺国家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质量控制工作思路,以持续提高监测数据质量为目标,根据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实施方案》(环发[2015]176号)和2016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相关要求,开展国家网监测监测质量监督检查活动,具体安排如下:  一、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交叉检查  由总站组织省级站和自动站运维单位,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站质量体系运行情况交叉检查。原则上每个城市抽查3-4个站点,检查方式包括核查联网数据、现场检查与考核、查阅资料档案及现场比对等。  联系人:米方卓 联系电话:010-84943217  2、飞行检查  重点针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和长三角地区,以及近年来质量核查工作中提出的需要检查的自动站,开展城市空气自动监测质量飞行检查。  联系人:姚雅伟 联系电话:010-84943173  3、国家网环境空气臭氧监测量值溯源和传递  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臭氧一级校准实验室,对空气自动站运维单位和省级站开展臭氧监测和校准设备的一级校准。  联系人:滕 曼 联系电话:010-84943186  4、国家网环境空气颗粒物手工比对滤膜称量  依托国家环境监测网颗粒物称重实验室,统一采购、称量、发放国家网空气自动站颗粒物手工比对采样滤膜。  联系人:张 杨 联系电话:010-84943046  二、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1、重点流域地表水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开展对国控断面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水质现场抽测,同时针对现场采样、样品保存、运输、交接等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内容开展现场检查。  跨省界断面以上下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总站组织上下游两省进行监测。跨省界断面执行外部质量监督,由总站对监测过程进行质量监督与管理。  2、重点流域水质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针对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开展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等项目的比对监测工作,同时针对水站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水站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日常质控措施实施情况和仪器稳定性及数据准确性开展现场检查。  联系人:刘允 联系电话:010-84943095  3、近岸海域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对广西近岸海域20~30个站位开展比对监测,由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实施。开展比对项目包括水质每期必测项目(同时开展底质和浮游生物比对监测)。  联系人:李俊龙 联系电话:010-84943128  三、土壤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于6-10月份开展土壤监测质量抽查,抽查数量为6-8个省份。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内容包括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土壤样品管理和资料归档等。  联系人:赵晓军 联系电话:010-84943021  四、生态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选择内蒙古、江苏、浙江、湖北、重庆、四川、云南、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现场检查和典型生态区生态监测质量核查 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生态监测质量交叉检查。  联系人:董贵华 联系电话:010-84923580  五、城市噪声监测质量监督检查  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省级环境监测站,对6-8个省份的地市级监测站开展噪声抽测工作,每省抽查1-2个城市。抽测工作主要分为现场比对监测、监测数据查阅和仪器管理检查三部分。  联系人:李宪同 联系电话:010-84923563  六、环保系统国家级资质认定与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1、开展黑龙江等20个省级站的资质认定复查(变更)评审。  联系人:冯 丹 联系电话:010-84943273  2、开展湖北等20个省级站监测技术人员和国家网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  联系人:柴文轩 联系电话:010-84943268  七、国家网环境监测实验室监测能力考核  开展水质氟化物(第1季度)、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第2季度)、环境空气中VOCs(第3季度)和土壤重金属(铅)(第4季度)监测能力考核,考核范围为地级以上市级站和省级站。  联系人:滕 曼 联系电话:010-84943186  八、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模式创新  1、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国家网监测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表格》的宣贯。进一步完善国家网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能力考核、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和传递和颗粒物手工比对等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技术管理体系等。  2、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质控系统应用示范  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络质控系统研究与应用示范,实时筛查可疑监测数据,记录异常情况,实现国家网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在线检查和预警,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监督核查提供依据。  3、地表水自动监测远程质控技术应用示范  选择京津冀等典型地区,开展国控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远程质控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对自动站进行远程质控改造,采用远程质控系统对水质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远程质控,对监测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为监测质量监督核查提供依据。  各项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发文。
  • 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柯昶司长、海域司潘新春司长一行考察深圳市海洋环境在线监测系统
    2016年6月2日,国家海洋局环保司柯昶司长、海域司潘新春司长一行来到深圳市大鹏新区考察海洋环境保护及海域综合管理情况。深圳市海洋局海洋处李喻春处长、杨琨副处长,深圳市朗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朱伟胜等陪同考察。 当天上午,烈日炎炎,海边气温超过30℃, 柯司长、潘司长一行乘渔政快艇从大鹏湾葵涌沙鱼涌出海,对金沙湾海洋环境监测浮标,土洋地波雷达站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朱伟胜总裁就深圳市海洋在线监测系统的功能及运营模式向两位司长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就朗诚公司在海洋环境在线监测领域所开展的研发及产业化工作进行了汇报。 柯司长和潘司长对深圳市建立起来的由海洋环境监测浮标、陆源入海污染物在线监测站、波浪浮标、高频地波雷达、验潮仪、移动多功能监测车及海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等构成的海洋综合立体化监测/观测网予以充分肯定,同时指出,深圳海洋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营模式是创新的,真正实现了业务化应用,深圳模式值得向全国推广;对朗诚公司多年来不畏艰难坚持自主研发创新、服务海洋的精神给予了高度评价,希望朗诚公司创新出更多的技术和产品,服务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
  • 中科院“组合拳”培养青年人才 经费达2亿元
    中国科学院院长白春礼院士5月16日下午在该院青年人才座谈会上透露,通过设立“中国科学院青年创新促进会”这一创新培养模式,主要针对35岁以下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以“组合拳”方式给予综合培养。目前,已遴选会员近1000名,累计投入支持经费达2亿元人民币,一批会员在相关研究领域中崭露头角,取得突出成就。   白春礼介绍说,除青年创新促进会外,中科院通过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和中科院“百人计划”引进一批海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其中,通过“青年千人计划”已引进203人,占全国总数的28.2% 通过“百人计划”引进2000多人,并已举办两届“中国科学院人才发展主题日暨海外人才走进科学院活动周”,共邀请近百位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等优秀海外青年人才来中科院进行学术交流。   与此同时,在对青年人才关爱上,中科院还于2011年启动实施“3H”工程,帮助各类人才特别是青年人才,解决住房(Housing)、子女入学和配偶工作(Home)、健康就医(Health)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白春礼要求中科院广大青年把“我的梦”融入到共同的“中国梦”之中,为全面建成创新型国家、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民族复兴的伟大事业做出自己的贡献。他希望青年人才自觉坚守学术诚信、完善学术人格、维护学术尊严,不为浮名所累,不为虚利所扰,甘于寂寞,潜心研究。   他指出,青年人要敢为人先,瞄准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锐意创新,不断创造出能够服务祖国需要、跻身国际前沿的科技创新成果。青年科技工作者要学会在团队中成长,相互尊重,善于包容,取长补短,协同攻关,并积极参与国际重大科研活动,加强与国际一流科学机构、科研团队和科学家的交流与合作,在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合作中查找差距,提高水平,努力在科研工作上不断进步,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座谈会上,2013年度菲涅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陈宇翱教授,“中国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中科院西安光学精密机械研究所李学龙研究员、中科院遗传与发育生物学研究所王秀杰研究员,以及中科院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物理研究所戴希研究员等,分别结合个人经历畅谈青年科技人才成长体会,中科院青年创新促进会部分会员代表也作交流发言。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李磊一行视察并调研深圳海域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
    2013年5月29日上午,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党组成员、副巡视员李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资源环境管理处处长刘思远、广东省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陆超华等领导一行,赴深圳视察工作,并对深圳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调研和指导;深圳市海洋局海监渔政处处长张彪、副处长郑可斌,深圳市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主任郑志文等陪同省海洋与渔业局领导视察与调研工作。 深圳市海洋资源与环境监测中心郑志文主任向李磊副巡视员一行汇报了深圳海域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特别对海洋浮标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信息应用平台进行了详细介绍,并展示了监测信息平台的主要功能。听完汇报后,李磊副巡视员一行冒着酷热的天气,出海到海上站点现场实地考察运行中的浮标。 李副巡视员对深圳海域浮标自动化监测建设工作充分肯定,指出要让更多先进的、科学的在线监测手段服务于海洋监测与观测;李副巡视员认为,自动在线监测大量的海洋数据的处理、业务化应用、维护管理等系统的运营服务尤为重要。浮标的安全运行、对海量数据进行处理并得到业务化应用,才能使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发挥有效作用,从而为海洋监测工作服务。
  • 211万!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计划采购酶标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系统等仪器设备
    项目概况 受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委托,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3500]HK[GK]2022001、三年行动(2020-2022)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液质联用等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三年行动(2020-2022)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液质联用等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07-21 09:3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3500]HK[GK]2022001 项目名称:三年行动(2020-2022)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液质联用等设备)货物类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110000元 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16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60000元 投标保证金:32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1-1A032405-环保监测设备酶标仪1(台)否1、兼容孔板类型:5-384孔板2、震荡:线性振荡,轨道,双轨道可选,振速可调,确保读板前试剂被恰当混匀3、触摸屏控制:可选触摸屏控制模块,便捷操作,无需电脑4、软件:中英文软件可选5、光源:高能量氙闪灯6、波长选择:单色器7、波长范围:200-999 nm 8、带宽:5nm9、测量范围:0-4.0 OD10 、OD分辨率: 0.0001 OD11、检测器:PDT12、检测模式:终点法,动力学法,波长扫描和微孔孔域扫描13、光路径校正:具备光路径长度校正功能,可将微孔板光路径长度转化为标准的1cm路径长度,校正误差,无须标准曲线即可准确定量14 、升级:后续可以升级荧光检测、发光检测等功能15、温控范围:(室温+2℃)到65℃160000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包2: 采购包预算金额:1950000元 采购包最高限价:1950000元 投标保证金:39000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品目号品目编码及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允许进口简要需求或要求品目预算(元)2-1A032405-环保监测设备超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联用系统1(台)是超高效液相色谱仪1 二元超高压梯度泵1.1 流量范围:0.0001-10mL/min,步进:0.0001mL/min;1.2 流量精度:小于0.06%RSD;1.3 流速准确度: ±1%;1.4 最高耐受压力:1300bar;1.5 标配自动柱塞杆清洗功能;1.6在线真空脱气机:真空脱气流路数:≥5路;2 质谱系统的性能2.1四级杆扫描质量范围(m/z):低质量端5~2000 amu。2.2在半峰宽0.7amu下, 四极杆扫描速度≥12000 amu/s2.3 MRM最小驻留时间(dwell time)≤1ms2.4 线性范围:≥6个数量级2.5 ESI+灵敏度:1pg 利血平,MRM离子对为m/z609与195,分辨率设置为0.6-0.8 amu(FWHH),过色谱柱,信噪比氯霉素>300000:1。2.6 ESI-灵敏度:1 pg 氯霉素,MRM离子对为m/z321与152,分辨率设置为0.6-0.8 amu(FWHH),过色谱柱, 信噪比>300000:1。2.7仪器重现性:5ppb和50ppb的利血平连续5次进样RSD<1%。其余详见招标文件要求1950000 合同履行期限: 1年 本采购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包1 包2(如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应提出相关资格要求;如属于特定行业项目,供应商应当具备特定行业法定准入要求。) 三、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购函[2021]2号) (3)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06-30 16:22至2022-07-15 23:59:59(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1:59:59,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招标文件随同本项目招标公告一并发布;投标人应先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zfcg.czt.fujian.gov.cn)免费申请账号在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按项目下载招标文件(请根据项目所在地,登录对应的(省本级/市级/区县))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操作),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免费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07-21 09:30(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福州市本级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区401 - 开标室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 地 址: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办西洪南街516号 联系方式:0594-253025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晋安区金鸡山路59号鼎鑫建筑设计创意园B区401 联系方式:0591-8757802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许燕虹 电   话:0591-87578026 网址:zfcg.czt.fujian.gov.cn 开户名: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福建恒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06-30
  • 超声波微波组合反应仪获第十七届中国专利优秀奖荣誉
    p 12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第十七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南京先欧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创新性超声波微波紫外光协同反应工作站(专利号:201320424003.9)专利获第十七届中国专利优秀奖。 /p p img style=" FLOAT: none" title=" zhuanliyouxiujiangbei.jpg" alt=" 超声波微波组合反应仪中国专利奖"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ae511564-9c2d-4cb4-abb9-b56eb5e2216d.jpg" / /p p 南京先欧仪器制造有限公司自主研发设计的柜式超声波微波紫外光三位一体反应仪,在第十七届中国专利奖评选过程中获得优秀奖。 /p p img style=" FLOAT: none" title=" zhuanliyouxiujiangzhengshu.jpg" alt=" 先欧第十七届中国专利优秀奖"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82b623e6-483d-4a65-aa2e-7e032d6f7800.jpg" / /p p 中国专利奖评选活动自1989年起开始举办,至今已成功举办了17届。二十余年来,中国专利奖评选出了众多优秀专利成果,表彰了一大批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公信力、权威性和影响力日益增强,成为中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p p img style=" FLOAT: none" title=" 超声波微波组合反应系统专利.jpg" alt=" 超声波微波组合反应系统专利"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01/uepic/5dac31c4-150c-4d66-be30-cb0b59b89356.jpg" / /p p 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奖杯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十七届中国专利奖授奖的决定》于近日下发。 /p
  • 沃特世推出全新的分析标准品与试剂产品组合
    质量控制标准品和认证溶剂瓶可确保用户获得一致的、准确的分析结果 美国马萨诸塞州米尔福德市&ndash 2013年3月18日&ndash 沃特世(Waters® )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针对分析标准品与试剂产品组隆重推出质量控制标准品(QCRM)和认证溶剂瓶。QCRM设计专用于沃特世仪器,通过此标准品能够非常快捷地确认色谱或MS系统的运行状况,同时确保系统性能的可重复性。沃特世认证溶剂瓶适用于盛载溶剂和流动相,经过独特的工艺处理,可防止出现假峰和基线噪音。 沃特世的QCRM产品组合是以沃特世科学家们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经过特别配制的一系列标准品和混合物。用户可以使用QCRM对系统进行评估和基准测试,确保系统每次运行时都能够呈现出相同的性能。生产这些即时可用型标准品的工厂均经过ISO 9001和ISO 17025系统认证。QCRM适用于大量的仪器性能测试,产品规格囊括组成简单的中性混合物以及组成复杂、特定于某个应用的标准品。所有化合物经过在不同的色谱柱上进行评价、满足UV和MS检测器下良好的峰形后最终被选中。此外,QCRM还可用于评估硬件、软件、流动相、色谱柱和化学问题。 新型的认证溶剂瓶有助于确保我们的客户尽可能方便地获得可靠、一致的优质结果。认证溶剂瓶可用于任何LC系统,包括UPLC、LC/UV和LC/MS。这些特殊的溶剂瓶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制造,可防止由高TOC、玻璃的化学干扰以及玻璃基质的水解腐蚀引起的玻璃老化而导致的假峰和基线噪音。 &ldquo 分析标准品与试剂在检测准确度方面作出的贡献有效提升了沃特世产品的竞争力,而QCRM和认证溶剂瓶则帮助我们在这个方向上又迈进了创新性的一大步。通过整合这些产品,我们的用户将明显感受到数据质量的大幅提升。此外,他们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用于制备、混合标准品和流动相,节省下来的更多时间可以集中到解决科学问题上。&rdquo 消耗品业务部副总裁Mike Yelle说。 沃特世致力于为实验室提供端对端解决方案,范围涵盖仪器到消耗品,力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服务。分析标准品与试剂可以完美地融合到分析过程中,为所有沃特世品牌的色谱柱提供可靠的结果。QCRM和认证溶剂瓶在实现这一目标的同时,可减少重复运行,确保分析系统性能的稳定性并有效提高系统的工作效率。 关于沃特世公司(www.waters.com) 50多年来,沃特世公司(纽约证券交易所代码:WAT)通过提供实用、可持续的创新,使医疗服务、环境管理、食品安全和全球水质监测领域有了显著进步,从而为实验室相关机构创造了业务优势。 作为一系列分离科学、实验室信息管理、质谱分析和热分析技术的开创者,沃特世技术的重大突破和实验室解决方案为客户的成功创造了持久的平台。 2012年沃特世拥有18.4亿美元的收入,它将继续带领全世界的客户探索科学并取得卓越成就。 联系人: Chris Orlando 沃特世公司 公共关系经理 508-482-2623 Chris_Orlando@wat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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