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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治理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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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河上游进行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

    版友看到网上消息: 甘肃白银市东大沟流域从今年开始进行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目前这项工程正在加紧进行。  “东大沟已经累积了比较厚的重金属污染层。”参与河道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的爱土工程公司副经理段建宏说,“我们将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将1.65公里河道底泥中的重金属离子固定,使其不再随水流入黄河。”  东大沟是白银市东郊的一条排污泄洪沟,总长38公里,沿线主要有白银公司、银光公司等22家工业企业。由于几十年的长期排污,东大沟河道底泥重金属沉积,污染严重。今年以来,白银市着手进行河道底泥治理,东大沟上游重金属污染底泥治理示范工程正式开始。  根据采样监测,东大沟污染底泥的厚度约为50至120厘米,镉和汞是主要污染物。记者在现场看到,河道里几台发掘机正在清理垃圾,铲除底泥,堆积在一起。  爱土工程公司项目技术工程师杨学东说,河道底泥治理示范工程治理的宽度约为20至110米,首先将50至120厘米厚度内的底泥、废渣等进行清理,然后将其中的石块和沙土进行筛分和破碎。在将污染物破碎均匀后,根据不同的重金属污染浓度,加入相应剂量的化学药剂,对底泥中的重金属离子进行固化、稳定化修复,然后在经过治理的土壤上植树,进行植物修复,完成整个治理流程。  白银市环保局副局长曾潮生说:“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将有效杜绝底泥中重金属的水溶性、迁移性和渗透性。降低对黄河水质的潜在危害。”  据了解,2010年国家将白银列为全国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目前12个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中,白银公司第三冶炼厂含重金属废水治理改造等6个已经建成,其余6个正在进行。针对这些问题,您怎么看,投入,技术,治标治本吗?

  • 施工用水直接排入河道的排放规范

    最近遇到一个客户,想做建筑工地地下室沉降水直排河道的检测,但是没有找到具体的检测规范,望各位大神提供关于检测方案和排放限值的意见。此外,希望能够提供一下像这种分行业的规范一般可以怎样在网上精准查询呢?有哪些网站呢?

  • 【资料】熊猫晚报--广东无证工厂偷倒500斤氨水污染河道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6日 洪梅镇凼涌村一无证工厂偷排生产废水,导致河道出现死鱼现象,记者昨日(8月25日)从市环保局了解到,有关部门已经查封了该厂,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 据现场调查发现,发生污染事故的是洪梅镇凼涌村一内河涌,主要用于受纳凼涌村生活污水,不属饮用水源。现场察看内河涌河水略呈浅黄色,未感到有异味,河面上漂浮有死鱼。经核查,污染源确定是河边一无照经营工厂,该厂主要分解提炼含铜铁溶液,主要污染物含有氨溶液。 据悉,该厂已不止一次涉嫌环境违法。早在2006年洪梅镇环保分局就曾收到关于该厂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并依法对其进行了查处。2007年,房东又将该厂房租给一无照酸洗厂,环保部门于2007年12月对其进行了查处。2008年,房东再次将厂房租给现在的老板,非法经营铜铁加工提炼,洪梅环保分局于今年8月6日联合当地工商分局将该厂查处,要求其立即停产并拆除。今年8月18日晚上7点,该厂在搬迁过程中偷偷把近250公斤氨水溶液倒进河里弃置,造成此次污染事故。当地村民对此破坏环境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 对此,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现场提出了处理意见:立即查封该厂,并由村委会、治安队负责看守,防止房东或厂方负责人擅自把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走;责令房东尽快将厂内剩余含铜氨水溶液运往有资质的经营单位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污染。此外,环保部门要求当地组织人员马上打捞死鱼,清理河道,并对现场水质进行监测并向村民通报污染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水网

  • 【转帖】江苏开启环保督政机制 太湖办现场检查河流治理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简称“太湖办”)近日首次出征,对漕桥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现场督战。“太湖办”现场检查了宜兴市和常州市武进区的重点治污工程,并对两地工作做出了积极评价。“太湖办”首次出征今年初,江苏省委、省政府特批成立了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随后,无锡市、常州市、宜兴市等地也相继成立了相应的“太湖办”。“太湖办”不承担任何具体的太湖治污任务,而是根据三级政府的授权,全力行使督政职能。对漕桥河水环境综合整治现场督战,是“太湖办”的首次出征,引起了省级环保、发改、经贸等部门的重视,来自沿湖苏、锡、常等县(市、区)政府领导也赶到现场。“太湖办”现场检查了宜兴市和常州市武进区的水环境综合整治、截污驳岸、氮磷流失拦截、集中式污水处理、生态修复等7个重点治污工程。通过现场督战,江苏省“太湖办”主任朱铁军现场评价,宜兴市、武进区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积极采取控源、截污、清淤、修复等多种措施,在较短时间内使漕桥河水质由去年的劣V类改善到目前的V类,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区域治污各显神通面对现场督战,宜兴市常务副市长李秋峰说,宜兴市把漕桥河整治作为入湖河道整治的示范工程,采取了控源、截污、清淤等多种手段,按照“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综合治理”的原则,对以漕桥河为主的9条省定主要入湖河道编制综合整治规划方案,着力开展河道综合整治。坚持整治与控源结合,防治与修复结合,治理与创建结合,有力地推动了沿河水环境改善。武进区副区长顾伟国说,武进区对漕桥河流域188平方公里的区域内进行全方位环境综合整治,启动建设了25个整治项目。截至目前,已有18个项目完成,7个项目正在推进之中。此外,近一年来,武进区启动建设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等七大工程。把绩效评估落到实处面对第一次出征督战,朱铁军明确了下一步漕桥河治理攻坚的重点。各地应按照入湖河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确保“规划、项目、资金、责任”四落实。朱铁军表示,要进一步深化污染防治工作,按期完成542家工业企业的提标治理,削减工业污染物总量;加强中水回用工程建设,2010年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尾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5%以上,纺织印染、电子行业废水回用率达到50%以上;进一步加强生活污水治理,按照规划要求,加快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到2012年,规划区内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0%以上。朱铁军说,要着力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入湖河流的“河长制”,通过层层分解,把目标任务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着力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省政府继续安排20亿元治太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规定的比例配套到位,有关乡镇也要配套相应的资金;认真落实已出台的环境经济政策,加快落实污水处理费提价至1.3元/吨~1.6元/吨的政策,继续推进区域补偿制度,加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试点工作步伐,全面开征氮磷排污费。朱铁军表示,各级“太湖办”要着力健全检查考核机制。“太湖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半年督促检查一次,并通报检查结果,确保治理工作开展和规划目标完成;要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把主要入湖河流整治作为太湖治理绩效评估重点,督促资金安排到最急需的领域;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完成任务出色的地方和个人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主要责任人坚决实行环保政绩考核“一票否决”。

  • 【转帖】35条入滇河道明年变清 水环境源头治污迫在眉睫

    【转帖】35条入滇河道明年变清 水环境源头治污迫在眉睫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8/08/200808051210_101878_1631012_3.jpg[/img]4月1日,驻滇部队参与入滇河道“清淤会战”。(资料图) 春城晚报记者 黄雪飞 摄 ■不仅要有金山银山,还要有绿水青山。 ■不从源头上解决已经迫在眉睫的水环境污染问题,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就难以夯实,建设生态文明就是一句空话。 ■抓好“全面截污、全面禁养、全面绿化、全面整治”工作,就抓住了城乡生态建设的“牛鼻子”。 ■把抓好“四全”工作、强化“一湖两江”生态建设当做经济工作来看待,当做经济发展来重视,当做经济建设来投入,当做生产性项目来安排,当做长效性产业来开发。 ■“四全”将成为当前和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一湖两江”流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主要抓手和关键措施。 ■“四全”行动将全面落实环保优先方针,昆明市将做到决策、规划、投入、考核等方面的7个优先。 ■昆明要创新生态建设的投融资方式,形成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 ■今后,环保成效将作为昆明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同时,环保评估是否合格也将成为新上投资项目审批的前置“门槛”。 昆明将确保明年底前,所有出入滇池的35条河道河水变清。这是昨天从“一湖两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四全”工作动员大会上透露出的信息。 据了解,目前,滇池周边企业年污水排放量达4900多万立方,其中排出COD7900吨(注:COD是监测水污染最重要指标之一,是指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氧量。化学耗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总氮600多吨,总磷30多吨;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达2亿多立方,日排放量50多万立方,年排出COD4万多吨,总氮1万多吨,总磷800多吨;农村面源污染产生COD2万多吨,总氮3000多吨,总磷400多吨。与此同时,仅昆明主城,每天就有43.5万立方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滇池,各郊县区基本还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大量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滇池流域、牛栏江流域和柴石滩流域,给生态环境带来巨大压力。 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指出,昆明市要全力推进“四全”范围内片区截污、河道截污、乡村及村庄截污、干渠截污工程。创新工作机制,拓宽筹资渠道,全面加强城乡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做到污水无害化、中水资源化,确保明年底,35条入滇河道河水变清。 ■生态形势 昆明水环境面临巨大压力 仇和指出,昆明地处长江、珠江上游生态屏障

  • 【资料】熊猫快报--天津市实验成功水生植物治理污水方法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1日 河道中不但可以长出美丽的花草,还能利用它们吸收水中的富营养成分,治理水体污染。日前,水生植物治理污水方法在津实验成功。今后,本市将利用水生植物来恢复水质恶化河道的生态功能,对水质富营养化的河道、湖泊和水库进行生物治理。 昨天下午,记者在外环线“城市水环境改善与水源保护示范工程”基地看到,河道中已经试种了十多种水生植物,这些植物将河道装扮得分外美丽:用浮球撑起的黑三菱草坪已经长得郁郁葱葱;芦苇秆编织成的人工浮床上,早已生成了芦苇丛;水浮花钵中,美人蕉红黄相间的花朵格外炫目。 正在进行数据统计的技术人员告诉记者,在水中生长的植物可以有效吸收水中过量的营养成分,特别能吸收氮、磷等元素,有效抑制蓝藻的产生,并有利于清淤治污。同时,生物治污方式成本很低,方便推广。比如,通过人工浮床种植的芦苇,因苇秆不易腐烂,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芦苇根是宿根,能够越冬,来年不用重复种植,芦苇叶可用来养鱼,到秋天可收割芦苇,还能编成工艺品。 ——信息来源:新华网

  • "30万请环保局长游泳"的河流据说已变清 投入了2000多万治污

    昨天,温州市生态办在苍南、龙湾督查“垃圾河、黑臭河”整治工作时,发现两地黑臭河、垃圾河专项整治工作进程良好。按照相关要求,4月底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垃圾河的垃圾清理。  以前油污满河如今绿水荡漾  督查河道:河底高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环河路  主要污染:沿河餐饮店油污、生活垃圾  治理措施:严查沿河餐饮店,建设污水管网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来到河底高河。这正是今年2月初网帖“30万元邀请苍南环保局长下河游泳”里指的那条河。在网友提供的图片上可以看到,当时河流表面满是油污和垃圾,发黄发黑。昨天,该河河面上的油污和垃圾已经不见了,绿色的河水与两侧的树木相映。在河边开烟酒店的陈女士说,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清理,河道干净多了,也没有那么臭的气味了。  苍南县环保局龙港环保分局局长萧建峰说,这条河处于龙港的繁华地带,主要污染源是沿河14家小餐饮店以及居民的生活污水和垃圾。为了治理河流,他们联合相关部门治理了河面上的垃圾和油污,查处了沿河的餐饮店,其中查封2家、立案查处7家。接下来,他们还要对居民区进行污水管网的改造,完善垃圾回收系统,整个工程预计投资2000多万元。  曾以臭水闻名目前努力“摘帽”  督查河道:池浦河  所处位置:苍南县龙港镇主城区  主要污染:沿河流两岸违建的小作坊、大排档所产生的垃圾、生活污水  治理措施:拆除违章建筑并提升绿化,目前已拆除两岸违建31500多平方米  池浦河贯通苍南龙港下埠、池浦、瓦窖头三个村,曾是有名的“臭水河”,河岸两侧存在大量违章建筑,依附违建的小餐饮店、小作坊常将废水排入河流。  昨天上午,督查组一行在已经完成治理的池浦河一期现场看到,河道两岸违建已经被拆除,建成了长约400米、宽20米的绿化带。池浦河二期现场的河流两岸违建已被拆除,正在进行驳岸砌石施工。此项工程于今年3月启动,将于6月全部完工。池浦河三期濒临菜市场,生活垃圾和污水全部直排入河,河道污染很严重。今年1月以来,龙港镇对池浦河三期进行了河道清淤,完成河岸周边5500平方米违章建筑的拆除和菜场周边的垃圾清理工作。三期工程涉及河长290米,将建成临水街心花园483平方米,计划今年12月完工。  过去曾被偷排工业废水  现在清淤修复监控“站岗”  督查河道:十字南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状元街道  主要污染:有人在河流源头偷排工业废水,致使河水发黄,氨氮、总磷指标偏高  治理措施:清淤、生态修复、安装摄像头24小时监控  昨天,督查组一行来到十字南河源头,只见从山上流下的小溪水质清澈,水质也较好。原来龙湾当地在清淤后,采用“生态修复”的方法,在河道中种植狐尾藻、美人蕉、浮岛等净化水质的水生植物。  “这条河两岸主要都是农田,但过去河水常发黄发臭。”龙湾环境监察大队一名工作人员说,后来调查发现,此处靠近公路,一些远处的企业偷偷在夜里将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的铁元素超标、氨氮、总磷指标偏高。上周,龙湾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河道附近设置了摄像头,实行24小时监控。  驱逐水葫芦围堰清淤泥  督查河道:王宅北洋直河  所处位置:龙湾区永中街道  主要污染:水体富营养化,水葫芦等植物遍布河道、淤泥  治理措施:水力冲挖淤泥、疏浚河道  由于水体富营养化,王宅北洋直河以前河道上满是水葫芦等植物,淤泥有1米多高,也使得河水流动性变差,发出恶臭。  昨天,督查组一行在现场看到,这条河流正在治理中,河面上的水葫芦等已被清理,河道上建起了道道围堰,河道里的水也几乎被抽干,施工人员利用水利冲挖机组对淤泥进行清理。据了解,挖出的淤泥都运到灵昆供那里的围垦工程使用。

  • 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标委及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协会组织专家对浙江省钱塘江流域中心提出并牵头起草的《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立项申请进行了论证审查,所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给予立项。[/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请各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严把标准质量关,保证该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增强团体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行业协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7月15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715/6382500637233647926619094.pdf]2023-20 关于《数字钱塘江流域河道监测技术导则》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

  • 三部委:投撒药剂治理黑臭水体方案为不合格

    三部委:河道内原位修复、投撒药剂治理黑臭水体方案为不合格近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启动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申报工作。申报指南要求,治理方案采用系统治理思维编制,体现海绵城市理念,须明确控源截污工程(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为基础,包括污水收集处理,入河排污口治理及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工业企业污染控制、农业农村污染控制等)、内源治理工程(水体及岸线垃圾处理、底泥清淤疏浚及安全处置)、生态修复(生态岸线建设、海绵化改造)、活水保质工程(保障水体生态基流、再生水和雨水用于生态补水)。将河道内原位修复、投撒药剂等方式作为主要治理措施的,特别是采取调水冲污方式的,视为方案不合格。

  • 疏理河道

    给河堤打木桩[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11201447306_5655_1636655_3.png[/img][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1/04/202104211201444966_903_1636655_3.png[/img]

  • 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相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由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组织编制的团体标准《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已形成征求意见稿。按照《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9月12日前将《征求意见回复表》反馈至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2023年8月11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1/6382734868269786933066089.pdf]上海市环境科学学会关于《城镇河道生态系统评估与修复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函.pdf[/url]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等多部门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 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嘉兴市人民政府、青浦区人民政府:根据《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的要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两省一市生态环境局(厅)、水务(水利)局(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 苏 省 水 利 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 江 省 水 利 厅[/align][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28日[/align][align=center][b]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淀山湖、元荡、太浦河(含汾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b][/align]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中发〔2019〕21号)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发改地区〔2019〕1686号)中,明确要求共同制定太浦河、淀山湖等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和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全面提升区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入推动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环境联合治理,促进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功能提升,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重要讲话和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深刻把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部署和要求,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与人民城市重要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生态惠民,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着力强化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共同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协同治理和生态保护修复,共同保障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安全,为跨界水体生态环境联合保护与建设探索路径和提供示范。(二)基本原则三水统筹,协同一致。以保障重点跨界水体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的核心功能为基础,充分尊重重要水体上下游实际需求,形成协调明确的水生态功能和目标要求。分类施策,持续推进。聚焦示范区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关键问题,以“一河三湖”为重点,推进重点跨界水体周边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建设,持续推进重点跨界水体水质提升和生态修复。生态优先,系统治理。落实自然修复、系统治理等理念方法,聚焦提升跨界河湖及周边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全面修复重点跨界河湖水生态基底。联保共治,统筹联动。深化完善重点跨界水体共同保护、共同建设、共同监管的联合保护机制,共同保障区域水源安全,协同治理水环境污染,联合提升水生态服务功能。(三)总体目标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指引,紧紧抓住“减排、降碳、增容、扩绿、提质”。聚焦重点跨界水体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等关键问题,以水污染物减排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区域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最大程度减少开发建设和人类活动对水生态环境的影响。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建立多方协同的水环境联合保护机制,着力提升水环境质量。以生态修复和水系连通为重点,以水为脉、林田共生,提升生态环境容量和效益。到2025年,跨界水体一体化保护取得实质性进展,水污染联防联治机制有效运行。突出水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水源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到2035年,跨界水体一体化保护达到较高水平。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全面保障,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实现安全、清洁、健康的水环境目标,全面建成人水和谐的美丽河湖、幸福河湖。二、联防联控,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一)太浦河沿线水源地协同治理持续开展太浦河沿线环境综合治理和联合保护。建立太浦河流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污水处理合作机制和固体废物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提高收集和处理能力,执行严格的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航运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对非法取水、排污、捕捞、取土、倾倒垃圾、占用河道和岸线等行为的监管,统一防治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与生态修复。开展太浦河长白荡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修复,实施长白荡生态护岸、生态缓冲带建设、长白荡引排水河道清淤及太浦河边滩清理等。结合青浦区金泽蓝色珠链建设,实施火泽荡、大葑漾、大莲湖等生态清淤、湖区和湖滨带生态修复,构建湿地系统,促进黄浦江上游(金泽)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系保护。(二)太浦河水环境风险联防联控加强太浦河沿线空间联合管控。共同抓好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具体实施,持续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协同划分。依据国家和沪苏浙两省一市现行法律法规管理要求,对太浦河沿线相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控范围实行分类分级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并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强化太浦河重点区域空间管控,强化太浦河两岸生态涵养功能,加强太浦河干、支流污染控制,加强流动源环境风险防控和面源污染治理,确保太浦河沿线水源地供水安全。建立太浦河联合监测机制。开展太浦河沿线水源地监测工作联合会商。每年召开2次水源地联合监测会议,落实统筹协调太浦河水源地水体联合监测各具体事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手工和自动在线联合监测。针对突发污染事故,及时启动联合应急监测和交叉监测。完善太浦河联合预警机制。建立健全太浦河饮用水水源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统筹考虑重点工业企业分布、水源地上游干支流以及突发污染事故情况,进一步完善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监测体系,实现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水质、水文、取用水等预警监测数据共享。健全太浦河应急联动机制。针对饮用水水源地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研究编制太浦河沿线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联动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两省一市太浦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按计划每年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联合应急演练,强化指标异常溯源,协同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共同推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后续水生态环境治理与修复。三、绿色发展,协同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持续淘汰落后低效产能。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国家相关工业行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标准,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落后产能和“两高”行业低效低端产能。探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计划,进一步规范整治印染、电镀、造纸等重点行业。实施低效工业企业整优提升攻坚。吴江区依托工业企业大数据云平台对全区工业企业“精准画像”和分类施策,运用行政和市场相结合的方式推动一批安全风险高、环境污染重、税收产出低的低端低效工业企业整优提升或退出转移。重点聚焦青浦区金泽和商榻科创社区、朱家角和练塘产业社区以及城镇和村级低效工业企业,有序推进“三高一低”企业调整,积极引进优质产业项目,加快“腾笼换鸟”、产业能级提升和模式创新。持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聚力发展功能型总部经济、特色型服务经济、融合型数字经济、前沿型创新经济、生态型湖区经济,合力推动示范区绿色创新融合发展。吴江区围绕“创新湖区”“乐居之城”发展定位,以绿色低碳循环为导向,强化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推动生态资源利用更加高效、绿色、安全。突出发展电子信息、光电通讯、智能装备、高端纺织四大“强”制造集群;加快发展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新材料 、绿色环保四大“新”制造集群;聚焦培育现代商贸服务、高端商务服务、数字赋能服务、科技创新服务、文创旅游服务五大“特”色服务经济。青浦区以“长三角数字干线”建设为引领,聚焦发展大数字、大健康和大商贸三大主导产业,着力打造“3+5+2”制造业发展格局(“3”:发挥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三大产业先导作用,“5”:打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零部件和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新材料、品牌快消品等产业集群,“2”:培育生产性服务业和打造特色产业园区)。嘉善县积极培育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能源(新材料)三大新兴产业集群,重点构建“以临沪高能级智慧产业新区为核心,以祥符荡科创绿谷为创新引领、以高质量小微园创业为支撑”的产业发展新格局。(二)协同优化产业布局合理确定城市及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确定产业布局。严格控制区域工业用地规模,有序开展太浦河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重污染企业腾退工作,太浦河两岸1公里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优化印染产业集聚空间布局。设置印染聚集园区,分阶段逐步完成区域布点外印染企业的迁建改造工作。通过关停淘汰、整合并购,持续减少印染企业数量,推进环境敏感区域化工生产企业调整退出。严格控制纺织印染等产业规模,重点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低的纺织产品,推动区域内纺织产业向绿色、智能、高端升级。推进纺织印染、医药、食品、电镀等行业整治提升以及提标改造,提升行业清洁生产及环境治理水平。四、分类治理,系统推进河湖污染防控(一)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结合重点国控断面溯源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重点针对太浦河等重要跨界水体以及主要支流沿线排污口,全面开展排查溯源工作,并因地制宜形成“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开展城镇建成区入河湖排污口、暗涵内排口、沿河湖截流管道等排查,重点关注雨污管道混接错接、清污混合、污水直排等情况,建立排污口电子档案,并结合排污口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设置标识。通过系统治理、分类施策、精准整治,有效管控各类入河(湖)排污口,实现排污单位-污水管网-受纳水体全过程监管。到2025年,按照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完成太浦河、京杭运河、頔塘、淀山湖、元荡等重点河湖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整治。(二)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布局优化及提标改造。采用相对集约的组团布局方式,并考虑互联互通;规模较小、布置较分散的污水处理厂视情况逐步合并。加快未达标污水处理厂的扩容和提标改造,保障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相关排放标准;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配置生态湿地净化尾水,进一步削减氮、磷等污染物。实施青浦区西岑水质净化厂、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污水处理厂、嘉善县蓉溪净水厂(工业污水处理厂)新建工程。实施吴江区污水厂、盛泽南霄污水厂改建/扩建工程。实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归并及互联互通建设工程,设置金泽污水处理厂-西岑水质净化厂、商榻污水处理厂-西岑水质净化厂、汾湖南部污水处理厂-汾湖西部污水处理厂、汾湖芦墟污水处理厂-苏州南站新城污水处理厂4个归并连通管,设置西塘污水处理厂-大成污水处理厂等互联互通连通管。到2025年,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8%。持续推进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和截污纳管工作。新建青浦区华为、市西软件园等区域发展配套管网,新建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区域发展配套管网,结合道路建设新改扩建污水主干管网。到2025年,启动区基本实现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源网厂口河(湖)一体化管理。实施市政管网提质增效工程。利用排水管网的内部空间和跨流域调配设施,均衡进厂污水流量、调整各厂运行负荷。实施城镇生活污水与工业废水因地制宜分质收集和处理。推进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持续推进分流制地区雨污混接改造、合流制与分流制间混接改造、合流制雨污分流改造。全面消除集建区雨污分流管网空白区。以集建区内污水直排口、污水管网空白区为重点,开展污水管网建设和正本清源查漏补缺,实现雨污分流管网全覆盖。分片区组织实施雨污错接混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管网修复改造,同步推进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网改造。推进农村污水收集处理。建立“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管护”的村生活污水治理体系,高标准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已建设施的提标改造,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按“纳管优先,生态卫生”要求,优先就近纳管处理,原则上距离城镇污水管网2km左右、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优先就近纳管;无法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就地处理满足生态卫生处理要求。实施青浦区、嘉善县农污纳管和农污设施提标改造,推进吴江区因地制宜接管模式及独立处理设施模式农村污水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95%。完善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集约化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推进污泥高效处理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污水处理厂污泥、通沟污泥适当与城市有机质联合处置。有条件的地区,污泥与其他有机质协同处理,构建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产业园。青浦区污水处理厂污泥采用干化焚烧方式处理处置后资源化利用,吴江区及嘉善县采用电厂掺烧方式为主。到2025年,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和通沟污泥处理率均达到100%。(三)工业污染防治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持续推动朱家角、练塘等产业社区的循环化改造工作,加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完成朱家角工业园区规上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全覆盖。以能源、冶金、焦化、建材、有色、化工、造纸、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全面落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工业集聚区截污纳管,工业园区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建立并完善雨污水管网破损排查、修复和养护制度,禁止偷排漏排。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排放监管。全面加强工业废水接纳口管控,避免水量水质冲击和双向稀释。加强工业企业排水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监督。加强对工业园区特征水污染物的管控,建立重点园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库,加强对重金属、抗生素、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监控。(四)农业污染防治推进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建立绿色农业污染控制区,推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规模化发展,从源头控制种植业污染。实施种植业生态循环农业工程,在保证农作物不减产的基础上,通过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等科学施肥用药新技术,提高化肥和化学农药的有效利用率,降低农田径流污染。推广应用新型植保机械、性诱剂、诱虫板等绿色防控技术,减少农药施用量,降低农业面源污染。推广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到2024年,开展周庄镇、锦溪镇高标准农田改造提升工作。推动种植业退水及农田地表径流的生态拦截屏障与尾水回用工程,在姚庄镇、练塘镇、平望镇等种植业集中地区,淀山湖和元荡沿线1公里范围内的农作物种植区因地制宜开展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生态缓冲沟渠等生态隔离带建设,降低入河湖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养殖业污染。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严控畜禽养殖总量,推进标准化畜禽场建设。对既有规模养殖场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提高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加强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控。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根据相关区域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按照划定的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科学开展水产养殖,严格执行水产养殖尾水相关排放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建设养殖尾水净化处理区,采用生物或物理净化等方式处理养殖尾水,确保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探索建立水产养殖排水口污染监管机制,完善水产养殖尾水监督性监测机制,加强水产养殖尾水集中排放期的监管,实施养殖尾水排放报备制度。推广应用养殖尾水处理、生态健康养殖先进技术,强化养殖投入品使用监管。开放渔业水域推广不投饵、不施肥、不投药的生态管理模式。(五)航运污染与风险控制加强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进一步完善船舶废弃物(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回收处理体系,统一监督管理港口、码头设置船舶废油、废水和垃圾接收装置,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一河三湖”干支流重要航道水体实行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零排放”。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升区域船舶总体安全和环保水平。统筹规划港口码头,集约节约利用岸线。同步推进港口码头设施建设,配套完善港口码头污水导流收集系统和事故应急池等污染防治设施,推进内河主要港口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强化航运风险防控。建立区域危化品船舶监管联控机制。加大危化品船舶监管力度,对太浦河及邻近航道危化品运输船舶和港区储存实施动态全过程监控。严控危险品运输,逐步调整航运功能。加强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管理,逐步禁止运输有毒有害危险品,严格控制油品运输规模。结合湖嘉申线等邻近太浦河的航道开通,逐步分流太浦河航运量,适当控制并逐步调整太浦河的航运功能。提升船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必要的应急反应中心和应急设备库,培养专业的船舶污染应急处理指挥人员和相应的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应急处理船艇、围油栏、收油机等设备。建立应急设备统一调配制度。(六)地表径流污染防治着力推进市政设施建设。结合城镇集中居住区旧城改造、道路改造、新建小区建设等措施,推进区域雨水管网建设。针对青浦区华为研发基地、华为人才公寓、市西软件园、西虹桥开发区域等重点区域,吴江区苏州南站新城规划的道路以及嘉善县主城区、高铁新城等新建区域,开展雨水排水系统建设。结合地区更新改造及开发建设,逐步实施雨水管网提标建设。强化径流污染治理。自排地区利用绿色基础设施生态处理。结合示范区生态绿色的本底特征,采用生物净化拦网等生态排口形式削减入河污染。充分结合社区公园、广场、学校、体育场等公共设施新建和改造计划,通过实施绿色屋顶、渗透铺装、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和示范。充分发挥郊野公园、小镇公园、口袋公园等绿色基础设施作用,强化设施水体调蓄净化功能。结合青西郊野公园、水乡客厅公园、祥符荡郊野公园、黎里郊野公园,开展污染雨水湿地处理试点工程示范建设。强排地区建设初期雨水治理设施。已建强排区域,以增设雨水泵站截流装置为主,辅以源头径流控制和末端处理的措施控制雨水径流污染;待建强排地区,以增设雨水泵站截流装置和源头径流控制措施为主,辅以雨水湿地净化、就地处理等末端处理措施。持续推进雨水资源化利用。加强对屋面雨水和绿地雨水的收集、处理和回用,在有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城市高架道路、园林绿地、住宅小区等区域建设雨水净化利用设施。鼓励硬化面积达1hm2及以上或用地面积2 hm2以上的新建项目配建雨水调蓄及利用设施,其规模按照250m3/hm2单位硬化面积的指标或不小于100m3/hm2单位建设用地面积的要求建设。雨水经收集处理后可用于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及车辆冲洗等。五、和谐共生,联合修复河湖生态系统(一)河湖水生态修复强化太浦河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空间完整性和水体功能保护要求,分河段、分类型实施水生态修复,重点加强太浦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在保障河道防洪安全前提下,因地制宜合理采用柔性岸线、生态护岸方式,对河道岸线进行生态化改造,重塑健康自然的河湖岸线。在太浦河陆域侧30~300m范围内,适当布局种植湿生植物、挺水植物、浮叶经济水生植物等,保护和修复滨水生境,削减面源污染排放。实施京杭运河、北窑港、川泾港、牛头河、雪河等太浦河重要支流生态清淤和生态护岸建设,对支流穿越的草荡、莺脰湖、三白荡、杨家荡、雪湖等湖荡实施生态清淤、湿地建设和生态修复,通过设置沉水植物系统、浮岛水质净化系统,减轻重要支流污染物汇入对太浦河水质产生的影响。推进淀山湖元荡水生态系统修复。实施淀山湖、元荡生态绿心工程,推进淀山湖、元荡水域岸线综合整治,沿岸构建整体贯通的环湖生态廊道。开展淀山湖临水侧一定范围内水下地形重塑、水生植物修复,保持水~陆生态系统之间交流畅通,恢复生物多样性。实施退渔还湖(湿),恢复湖泊调蓄空间和生态空间。探索开展淀山湖、元荡生态清淤研究。协同修复主要支流湖荡水生态系统。采用“一河(湖)一策”的模式,以中部青浦~嘉善蓝色珠链、北部吴江~青浦蓝色珠链、南部吴江~嘉善蓝色珠链及圩内中小河流等为重点,采取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岸线整治和活水畅流等手段,加强受损河湖水生态修复,持续改善河湖面貌。到2035年,完成两区一县相关河道综合治理等蓝色珠链建设工程。(二)清水绿廊体系建设建设多层级清水绿廊。以太浦河、京杭运河两条一级清水绿廊为先行示范,带动吴淞江-苏州河、屯浦塘-急水港-拦路港-泖河-斜塘、頔塘、红旗塘-大蒸塘-园泄泾等二级清水绿廊建设,聚焦水体优化提质、土地功能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公共空间连通、环境景观塑造等方面,实施水岸联动综合整治,推进滨水污染源清退、岸坡植被修复、亲水设施建设等工作,适度延展自然河漫滩,打造“绿色水源通道、绿色行洪通道、绿色生态廊道”。严格落实清水绿廊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控要求。管理范围内禁止陆域污染排放,可适当布局慢行交通系统、湿地公园、带状滨河公园、观光码头、亲水平台等复合功能;保护范围内限制陆域污染排放,实施滨河生态空间优化,积极引导功能转换。二级清水绿廊的管理范围参照一级清水绿廊划定。(三)富营养化防控持续推进入湖污染负荷削减。优先开展淀山湖、汾湖、元荡周边重点地区截污控源工作,全面实施环湖周边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面源控制、产业结构调整等污染源治理措施,削减上游入湖负荷。实施淀山湖、汾湖、元荡及湖滨带沿湖湿地建设等水生态修复工程,削减地表径流入湖污染负荷。实施湖泊内源治理。开展淀山湖底泥疏浚等内源治理,促进湖区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开展淀山湖等湖泊生态疏浚方案研究,优先对污染较严重、底泥释放量较大的湖区实施污染底泥疏浚工程。强化多元调控。开展水力调控措施,优化湖区水动力条件,实施抑制蓝藻暴发的调水方案,优化湖区流态,改善滞水区的水动力条件,抑制藻类生长和堆积,降低水华风险。开展增殖放流、栖息地恢复、水生植物种植等生态恢复措施,通过调控水生态系统结构,抑制藻类生长,提升湖体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四)湿地修复与建设加强生态湿地管理和保护。建立重要湿地清单,建立湿地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对区域不同类型的湿地开展主导生态功能和重要性评价,提出不同类型、功能和重要性湿地的分级保护与建设要求,对湿地实施统一保护与管理。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立以湿地公园及生物多样性保护为基本格局的湿地规划、保护、修复、管理、共建和示范体系。实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自查评估常态化。开展湿地建设与恢复。在水流速度较慢的支流与主干河道交汇处、湖荡、水源地周边恢复自然湿地、在陆域建设人工湿地,提高水体自净能力。重点推进太浦河两岸支流及其连通湖荡水系以及淀山湖主要通湖河道的湿地建设,加强对金泽水源地、淀山湖、元荡等重要自然湿地的保护力度。加强湿地公园建设。完善吴江同里国家湿地公园和震泽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积极推进汾湖章湾湿地公园建设。开展生态湿地修复示范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桃源森林公园等8个自然生态公园建设。积极推进小微湿地、乡村湿地保护修复试点,完成至少1处小微(乡村)湿地建设。(五)河湖综合整治实施牵牛河、同方河、金黎河整治工程,红旗塘黄金水道绿廊综合整治工程以及新谊河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通过实施河道清淤疏拓、岸坡生态化改造、生态湿地构建、滨水景观带构造、防汛通道贯通、口门建筑物建设等,促进河湖水体有序流动,改善水生态环境,营造多样化滨水空间,全面提升河湖生态服务功能。(六)美丽河湖建设统筹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等要素,从流域系统保护的角度,对照“有河有水、有鱼有草、人水和谐”的总体导向要求,共同推进元荡国考断面为苏沪共考,持续推进跨界水体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工作,在水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的基础上,实现水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完整性和生态服务功能提升。按照国家美丽河湖建设任务安排,推进河湖水岸同治,通过清淤疏浚、综合治理和景观绿化工程,逐步推进区域美丽河湖全覆盖建设。六、活水畅流,协同优化河网水系结构(一)防洪排涝水利工程建设持续推进防洪排涝水利工程建设。实施太浦河后续工程、吴淞江工程、京杭运河整治工程等骨干河道综合治理工程,通过达标加固两岸堤防、河道疏浚、新建支河口门控制等,完善骨干河道对区域行洪、除涝的保障作用。加强重点城镇防洪除涝提升工程建设。优化调整圩区布局。合理建设青松控制片外围除涝泵站,研究增加淀西闸等除涝泵闸双向功能,进一步提高引排水能力。实施示范区重要河道堤防达标加固、新(改)建必要的闸站以及河道新开、拓浚、清淤整治等。到2035年,完成示范区防洪保安综合治理工程。(二)河湖有序流动调控加快流域骨干引排工程建设,形成以骨干河道为廊道,以区域内部骨干引排河道为链条的流域水网体系。统筹防洪、供水、水生态、水环境不同调度需求,推进流域水工程联合调度,为示范区水体有序流动创造有利外围条件。加强太浦河北片、太浦河南片、太浦河东片三片区水利工程联合调控,形成平枯水期“分片调度、片区协调、定向有序”的河湖水体有序流动格局,增加河湖水体自净能力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结合两区一县活水畅流工程,通过控源截污、生态沟渠连通、河道轮浚、岸坡整治等综合措施,实施区块小循环。各圩区按照“一圩一方案”的原则,结合防洪除涝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制定完善小区域活水畅流方案,促进各圩区河湖水体流动,提高水环境容量。强化太浦河两岸圩区排涝科学调度,制定实施主要圩区防洪排涝控制运行规定,促进流域、区域、圩区,防洪与排涝的统筹协调。(三)河湖空间优化严格管护河湖生态空间。强化河湖空间管理,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生态化改造河湖岸线,构筑满足防洪除涝、引水调水、生态环境、休闲旅游、传承历史等多功能要求的河湖生态空间。强化河湖水面率管控。在维持现状河湖水面率的基础上,通过河道新开拓浚、湖荡整治、退渔还湖(湿)等措施,严格控制现状河湖水面率不减少,进一步保障河湖水面率稳中有升。生态化改造河湖岸线。在满足防洪、除涝、引水、通航等要求的前提下,采取河湖柔性岸线、绿色护岸、滨水公共空间等综合措施,保持或恢复河道的蜿蜒自然形态,并结合河(湖)段所处的功能、区位、景观、生态涵养等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和差异化建设。加强河网水系连通。实施水系整治工程。结合祥符荡科创绿谷建设,推动祥符荡区域水系整治建设,增强水系连通,促进绿谷区域内水体有序流动。通过河道新开疏拓、岸线整治等措施,加强泥鱼荡、北祥符荡、南祥符荡等湖荡间水系连通。通过实施水系连通、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源涵养、河湖管护等,推动实施元荡岸线贯通后续工程。实施中心河拓浚及河湖连通工程,完善太浦河南片南部水系布局,促进水体有序流动。以村镇水网为重点,以行政村为节点单元,重点针对河湖水系割裂、水体流动性差、水质状况不稳定、岸线环境不佳等问题,综合水系连通、清淤疏浚、岸线整治、水生动植物群落构建、陆域绿化及景观提升、长效管护等措施,集中连片、统筹规划,分批次开展农村水系综合整治。结合美丽乡村等规划,推进吴江区黎里镇、嘉善县西塘、姚庄等农村水系连通项目。结合水乡客厅建设,推进水乡湿地、桑基鱼塘、江南圩田三个展示园的水网整治,推进先行启动区水系整治。七、协同联动,建立健全联合保护机制(一)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制持续完善“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联合河(湖)长制。持续推动联合河湖长共同巡河,研究确定联合河(湖)长制目标任务,共同解决重大问题、推进重要工作;联合建立和完善一河(湖)一档;联合研究、制定和落实一河(湖)一策,统筹推进“一河三湖”和周边陆域的综合治理和管理保护,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通报“一河三湖”河湖长制重要工作进展,结合总体功能目标建立跟踪评估体系,检查评估“一河三湖”治理成效。(二)水环境协同监测共享完善水环境监测体系。统筹优化“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地表水手工监测网络,覆盖“一河三湖”干流及重要支流、饮用水源地、重要水功能区等,科学优化各级断面监测频次和指标。持续完善覆盖“一河三湖”国控断面的水质自动监测体系,推进省考断面水质自动监测体系建设,逐步提升常规因子和特征因子自动监测能力,完善省市边界交接河流的实时监测设备系统。开展面源遥感监测、入水体流量与浓度监测,逐步构建面源污染监测“一张网”。持续开展水生态调查与评估。围绕“一河三湖”等跨界水体,开展生物多样性、生物体质量及生境等监测和调查,定期开展“一河三湖”水生态安全调查与评估。持续优化适合跨界水体特征的水生态监测方法、指标体系、评价办法,形成科学、成熟的水生态监测评价体系。构建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基于水质在线分析和大数据等技术,整合水文、水质自动和手工监测、水污染源数据,基于“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重要跨界水体水环境质量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淀山湖、元荡等重要湖体网格化监测体系。实施淀山湖蓝藻水华监控预警。在已有监测站网基础上,应用卫星遥感技术、5G无人机/船技术和大数据建模技术,全面构建涵盖水质、水文、水生态、气象在内的“天地空一体化”蓝藻水华预警监控系统,开展多元时空信息融合的蓝藻水华监控预警工作,着力提升蓝藻水华智慧化防控水平。推进污染源监测。结合智能识别、自动定位、危化品运输管理等,对太浦河水源地周边车辆船舶等流动风险源进行实时追踪,强化运输管理,做好应急准备,确保水源地安全;针对有在线监测条件的排污口,完善太浦河干支流沿线排污口在线监测,将在线监测与突击检查结合,强化源头监控体系;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对农田、养殖等农业污染源开展时空遥感动态监测,掌握农业面源时空变化。完善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示范区统一的监测数据共享和管理平台,通过数据共享专题协调和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信息共享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沟通推进定期共享、数据更新维护等工作。持续推进“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监测信息共享,依托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和示范区智慧大脑生态环保平台,结合实际逐步汇集并共享太浦河及两岸主要支流水量水质站点监测数据、太浦河饮用水水源地及其支流周边污染源监测数据与信息、预警监测、应急监测及取用水量等数据。(三)水资源协作应急实施水资源联合统一调度。依托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机制,根据杭嘉湖区连续强降雨预报和监测数据、太浦河水质监测数据以及水源地取水蓄水供水情况等,统筹考虑太湖和太浦河防洪、供水安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改善需求,实施太浦闸(泵)精细调度。强化应急演练。以长三角地区应急联动机制为依托,针对“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定期开展跨区域的水污染联合应急演练,建立健全环境预警制度,共同妥善处理跨界污染纠纷,提高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水平。强化水质异常应急联动处置。充分发挥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等现有协作机制作用,强化水质异常和突发水污染事件信息通报,加强太浦河应急联动处置,根据太浦河污染排查分析、水质监测分析等结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共同推进蓝藻水华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共同建立完善淀山湖、元荡等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应急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加强易集聚区域蓝藻水华控制。强化蓝藻水华拦截设施建设,对于易集聚区域,开展围挡和打捞处置。(四)水环境联合执法强化太浦河沿线水源地专项执法。聚焦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两省一市适时开展太浦河沿线生态环境联合执法巡查,并以涉水违法事件为抓手,试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取证和损害评估,重点协调和解决饮用水环境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各类违法问题进行查处。开展流域联合巡查会商。聚焦“一河三湖”水体及其周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深化现有流域和区域生态环境以及水行政执法巡查机制,对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污水处置设施等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在“一河三湖”水质恶化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情况下,适时启动专项联合执法巡查。持续完善两省一市联合执法巡查协作机制及会商机制,根据联合执法巡查情况,按需召开会商会议。根据问题导向,开展形势分析、应急联动和协同污染治理等会商。(五)河湖联合管养统筹考虑水土流失治理、水源保护、水质改善、面源污染防治、人居环境改善等要素,共同推进跨界河湖水体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共同落实跨界水体河湖长效管理工作,协调各区县跨界河湖管理范围划分标准,共同推动跨界河湖蓝线空间划定,统一明确跨界河湖蓝线空间管控标准,探索跨区域、跨部门水域岸线联合管控,探索推广上下游、左右岸、跨界水体连片养护,充分发挥河湖养护的整体效益。八、强化保障,助力方案落地(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和生态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在示范区理事会统筹协调下,示范区执委会加强对重点跨界水体联保共治主要任务、工程项目推进落实的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和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加强专业指导协调。两省一市生态环境、水利(务)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各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做好具体工作的牵头推进,层层落实,协同配合,扎实推进方案的相关任务落地。水利工程及相关涉水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严格按程序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二)完善跟踪评估体系定期开展示范区“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生态环境评估,准确掌握和科学评估示范区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环境状况、变化趋势、指标达标情况。在水生态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的基础上,定期对主要任务、工程项目开展情况以及联合保护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分析方案落实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促进重点跨界水体水环境质量得到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功能目标。(三)落实多元资金保障坚持中央、地方、社会共同负担的原则,完善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方案实施过程中,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各项联保共治任务和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界水体的生态治理市场化平台和生态项目共同投入机制,建立激发投入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健全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等相结合的补偿模式,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四)强化联合科技创新积极挖掘现有科技力量和科研平台潜力,整合政府研究机构、高校和大型企业的研发优势,集中打造示范区生态环境科研创新技术合作平台。依托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联合研究中心,集合两省一市环科院、监测中心与高等学院、重点实验室等水生态环境管理与保护研究团队力量,形成联合研究技术团队,加强水生态环境监测监控技术、水生态评估和功能恢复技术、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估与防控技术、联合保护政策制度设计等领域的研究,适时交流讨论“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水环境污染防控与水生态治理研究进展,为加快解决“一河三湖”等重点跨界水体水生态环境重点问题提供科研技术保障。附件:重点工程项目清单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24/101136901514921.pdf]165.pdf[/url]

  •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修正)

    [size=14px](2016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1年7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等五部法规的决定》修正)[/size][align=center]第一章 总  则[/align]  第一条[size=14px]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size]  第二条[size=14px]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size][size=14px]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包括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活动。[/size][size=14px]  家园清洁是指对乡村街道、村庄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清洁活动;田园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田间通道、基本农田等进行的清洁活动;水源清洁是指对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的清洁活动。[/size]  第三条[size=14px] 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size]  第四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size]  第五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size]  第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中经营性服务项目的市场化,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提供专业化服务。[/size]  第七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参与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各类新闻媒体、村民和其他组织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size]  第八条[size=14px]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size][align=center]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align]  第九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的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和方案。乡村环境整治规划应当与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size]  第十条[size=14px] 禁止将国家明令禁止的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向乡村转移。[/size][size=14px]  禁止违反有关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地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size]  第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加强乡村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按照规定的职责对乡村环境质量和污染源进行动态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卫生健康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巡查机制,组织人员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size]  第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监督。[/size]  第十三条[size=14px] 本省实行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size]  第十四条[size=14px]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行为。[/size]  第十五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治理乡村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size][align=center]第三章 家园清洁[/align]  第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条件、地理位置等实际情况,确定乡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模式,推进乡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可降解有机垃圾应就近堆肥、填埋或沼气处理。[/size][size=14px]  对毗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将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并逐步扩大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覆盖范围;对远离城市及垃圾处理场的村庄,应当采取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等方式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村庄,应当选择适用、安全的技术就地填埋。[/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进行日常管理。[/size][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损毁乡村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设施。[/size]  第十七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建设或者确定乡村建筑垃圾处置场所。[/size][size=14px]  在乡村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就地填埋或清运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并采取抑尘措施,不得私堆乱放,不得向村庄周边、河道荒坡倾倒。[/size]  第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乡村厕所改造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size][size=14px]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乡村厕所改造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size][size=14px]  乡村新建住房,应当配套建设卫生厕所。村民应当对原有旱厕进行符合卫生要求的改造。[/size]  第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size][size=14px]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应当远离村庄和人群聚集地,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size][size=14px]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size]  第二十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乡村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推广民用清洁燃烧炉具,引导村民使用电能、太阳能、燃气、沼气、地热等清洁能源。[/size]  第二十一条[size=14px] 在村庄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乡村街道堆放加工原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抑尘、除味、废弃物处理、绿化等清洁工作,保持区域内清洁卫生,防止对乡村环境造成污染。[/size]  第二十二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乡村公共区域、住宅庭院、闲置宅基地等清洁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保持乡村的清洁卫生。[/size][size=14px]  村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墙面完整,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外墙面、立面应当保持清洁,可以绘制文化墙。[/size][size=14px]  村民应当对住宅庭院、房前屋后进行清洁。[/size]  第二十三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就村庄的保洁事项与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约定。[/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约定向提供清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劳务报酬,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监督。[/size][size=14px]  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日常清洁。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交纳保洁费。[/size][size=14px]  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其收取和使用应当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size]  第二十四条[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并组织实施村规民约,通过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等方式,明确村民的清洁责任,加强对村民开展清洁活动的督促,对没有完成清洁工作的村民予以批评教育。[/size][size=14px]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乡村清洁出现的问题和情况,鼓励村民积极参加清洁活动,通过创建星级农户、美丽庭院等活动,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size]  第二十五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家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在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渣土、垃圾、生活污水、粪便,堆放秸秆、树枝、杂物;[/size][size=14px]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喷涂、张贴广告和海报等宣传品;[/size][size=14px]  (三)在村庄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size][size=14px]  (四)其他影响家园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四章 田园清洁[/align]  第二十六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推进生物有机肥、低毒低残留农药、可降解地膜的应用,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建立农药、化肥包装废弃物的有偿回收模式,逐步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size][size=14px]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妥善处置农用薄膜等农业废弃物;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不得将有毒、有害废物用做肥料或用于造田。[/size]  第二十七条[size=14px] 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size]  第二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size][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耕地的保护和治理,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对轻度和中度污染的耕地,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进行治理;对污染严重难以治理、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依法将其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size]  第二十九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地和乡村道路两侧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size]  第三十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田园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用薄膜等生产废弃物;[/size][size=14px]  (二)在乡村道路、田间通道随意倾倒、堆放垃圾、粪便、秸秆、树枝、杂草和其他废弃物;[/size][size=14px]  (三)违法砍伐村庄内部及周边、河道沟渠两侧、荒山荒坡、乡村道路和田间通道两侧的树木,破坏植被;[/size][size=14px]  (四)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size][size=14px]  (五)其他影响田园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五章 水源清洁[/align]  第三十一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建设乡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乡村延伸,在有条件的乡村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size][size=14px]  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保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size]  第三十二条[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size][size=14px]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定期对乡村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关闭饮用水水源或者相关供水设施。[/size]  第三十三条[size=14px]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设置排污口;[/size][size=14px]  (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size][size=14px]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size][size=14px]  (四)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size][size=14px]  (五)掩埋动物尸体;[/size][size=14px]  (六)其他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卫生的行为。[/size]  第三十四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size][size=14px]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size]  第三十五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size][size=14px]  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不具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对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size]  第三十六条[size=14px]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size]  第三十七条[size=14px]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水源清洁,不得有下列行为:[/size][size=14px]  (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size][size=14px]  (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size][size=14px]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size][size=14px]  (四)其他影响水源清洁的行为。[/size][align=center]第六章 法律责任[/align]  第三十八条[size=14px]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在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size]  第三十九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size]  第四十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size]  第四十一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耕地、林地和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size]  第四十二条[size=14px]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或者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size][align=center]第七章 附 则[/align]  第四十三条[size=14px] 本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size]

  • 市长兑现承诺,下河游泳了,你怎么看?

    新华网郑州8月2日电(记者 付昊苏)1日上午,在河南永城市西城区护城河西吊桥段,为兑现一年前对群众许下的治污承诺,身穿泳衣的永城市市长李中华,一跃跳入河中。紧接着,随他而来的永城市政府办、环保、建设等部门的负责人陆续下河。岸边围观的群众自发地鼓掌,有人喊道:“没想到市长说话算数,还真下河游泳!”这事还得从一年前说起。已有1300多年历史的永城市护城河,起初为城防而挖,全长3800多米。近年来,护城河河道淤塞,垃圾成堆,污染严重,群众怨声载道。2016年7月,时任永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的李中华在现场办公时,看到这一景象,要求相关部门立即启动护城河治理工程,用一年时间还群众一河活水、清水,达到可下河游泳的标准。李中华当时还强调:“能不能治理好,一年后我会再来这里,下河游泳,用身体检测……”这个承诺,倒逼永城市相关部门抓紧落实护城河治理工作,提升监管水平,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改善沿河居民生活环境。有关部门成立了护城河综合整治指挥部,采取雨污分流、河道硬化、绿植护坡、植莲养鱼、引水冲河等措施,共拆除两岸房屋135间,旱厕及违法违章建筑280余处,清淤1.1万余立方米。同时,永城在沱河南岸建成一座提灌站,实施了“引沱入环”工程(引沱河之水流入护城河),实现了“活水绕古城、引沱入城河”,并于6月20日试水成功。经永城市环保局水质测验,护城河水质达地表水Ⅲ类标准。游完泳,李中华一行还在接下来的调研中提出,要继续围绕打造生态水域的目标,对照时间节点,加大绿化美化工程以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确保早日实现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

  • 【资料】熊猫快报-清淤种草做湿地是治理太湖的长效选择

    发布时间:2008年8月25日 今年的太湖水污染治理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要重现这颗“江南明珠”的碧波美景,必须坚定不移将“铁腕治污、科学治太”进行到底。为此,江苏省内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领导近日共商治理太湖的长效机制和现实路径。 从“美就美在太湖水”到去年夏天那场饮用水危机,变局的成因错综复杂。今天的治理走什么路径、采取什么方式,才能科学有效,尤显重要。堵住排污口、关掉污染企业、及时打捞蓝藻、引江济太等,都不失为有效之举。但专家们同时指出,清理太湖和入湖河流淤泥,对环太湖城区进行生态修复,更是科学治太的现实路径和长效选择。 太湖蓝藻由来已久,由于太湖水体流动性差,淤泥既沉积了大量入湖污染物,冬天还成为蓝藻藏身之地,成为内源污染的污染源。过去,沿湖城区习惯于清淤后将淤泥当作农田肥料,但可惜的是,如今这种自发清淤方式已成历史。专家认为,生态清淤直接减少了湖体内源污染,不仅是湖泊应急清淤的有效手段,也是湖泊长效治理的积极措施。 “太湖污染底泥主要集中在梅梁湾和竺山湖,其中70%以上的污染物释放量来自这两个湖区,对湖体的藻类水华暴发直接相关。”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所长杨桂山表示,加强对河汊,尤其是靠近风景区和饮用水源区等区域的生态清淤,不仅可为河道水生植被的恢复创造条件,还可大大减少太湖北部和环湖河道底泥的内源污染,提高水体的水质级别。 “洗面梳妆”后的五里湖是个实证。2002年,无锡市对五里湖实施综合整治,其中投资7200万元的生态清淤是一出“重头戏”。五个月时间,清淤5.5平方公里,清理出淤泥235万立方米,自此,五里湖水质明显改善。 目前,五里湖的示范意义正在放大。去年以来,无锡市完成贡湖水源地清淤10.24平方公里,梅梁湖清淤2.75平方公里,累计清淤436万方,苏州市对贡湖金墅取水口清淤3.5平方公里,清淤120万方,竺山湖等底泥污染较重区域5.5平方公里清淤工程也已启动。 省水利厅厅长吕振霖介绍,竺山湖目前已确定1平方公里清淤范围,清淤平均深度0.3米,清淤工程量约30万立方米。 根据测算,太湖底泥总量超过19亿立方米、平均深度1.24米。生态清淤工程浩瀚。专家表示,实施太湖大面积清淤,涉及清淤规模、技术控制、污泥堆放、淤泥固化、投资成本与效益分析等,需要不断创新研究,在实践中探索完善。 通过生态修复,形成太湖自净和长效机制,是专家们的又一见解。 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李文朝,在云南从事高原湖的污染控制和生态修复十几年,认为那里的做法对太湖很有借鉴意义。他以抚仙湖和滇池为例说,在大堤湖面一侧大面积恢复自然湿地,大堤外侧退垦地区建人工湿地和半人工湿地,使入湖河流排入的湖水氮磷含量削减40—50%。 利用水生植物、湿地净化水质,在太湖流域已在试行。省农林厅副厅长张坚勇介绍,到7月15日,太湖流域面源氮磷流失生态拦截沟渠塘农业湿地工程有1.75万米,已放养水葫芦种苗1.5万米亩。下一步将加快启动环太湖1公里及入湖河道上溯10公里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有机农业示范工程。 在适宜区域恢复约100米的湖滨湿地植被带,在出湖和入湖河道口、重要水源区恢复植被50—100米。 当然,太湖生态修复并不简单,不能只图视觉效果。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陈雯表示,有的地区进行退耕还林,由于种植的是速生林,破坏了当地原有植物、生物生态链,而且从林地排放的水某些有机物含量仍然超标。她建议,太湖生态修复最好是“原生态”。 ——信息来源:新华日报

  • 北京五大水系河流水质均超标

    2013年7月29日,清河,排水口排出的生活污水散发恶臭,污染物漂浮在河中。新京报记者 薛珺 摄   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首次全面检查北京河流,人口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大量污水直排河道   新京报讯 近日,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对北京地表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北京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37条河流采样检测全部超标   记者从环保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了解到,这是该督查中心首次对北京市的河流进行全面检查。此次调查的范围涉及永定河、大清河、北运河、潮白河以及蓟运河五大水系的50条河流(沟),包括房山、丰台、大兴、通州及平谷等五个区县,基本覆盖了北京南部地区和东部地区所有水系的所有河流。   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用“形势不容乐观”形容此次调查结果。“地表水污染在北京是突出问题,严格说起来比大气污染的问题更严重。”相关人士表示。   经该中心对37条河流现场采样,检测结果全部超标,有的河流污染物超标十分严重。其中,北运河水系排入小龙河的一条水沟里,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超标94.75倍、75.5倍和26倍。   从污染物种类看,以氨氮污染最为严重,38个水样中氨氮超标10倍以上的有14个,占35%;化学需氧量超标10倍以上的样本为两个,占5%;总磷超标10倍以上的有5个,占12.5%。   养殖场粪水直排河道   该调查显示,北京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例如,大兴区辖19个镇(街道)只有7个建有污水处理厂,其中黄村镇34个村仍有10多个村没有配套建设污水管网。丰台区朱家坟路东侧的牤牛河,自云岗路与朱家坟路交叉口向北不足1千米就有16个排污口。   督察中还发现,一些远郊区县存在相当数量的各类加工作坊,这些作坊产生的废水大多直排。有的养殖场甚至将粪水直接排入河道。   ■ 回应   【水质超标】   水质超标河流集中下游水系   北京河流水质达标率50%左右,饮用水源地水质都没问题   督察结果显示,北京市城市下游各水系均存在污染。全市五大水系中所查的50条河流,除9条无水外,条条河流水质超标。   北京市环保局水和生态环境管理处处长韩永岐表示,此次督察主要集中在北京市河流下游地区,客观反映了下游地区普遍存在的水质超标情况,市环保局在下游地区的监测看,超标一般也有几倍,高的甚至十几倍。但从北京市地表水整体评价看,北京市上游河道达标率较高,特别是涉及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显示水质都没有问题。总的来说,北京的河道这十几年来,水质达标率都在50%上下浮动,没有明显改善。   对于河流水质超标,韩永岐说,五大水系都超标这是客观事实,但超标的河流都集中在下游水系。每条河流的达标率也不一样,达标率最高的潮白河,达标率能达到80%,上游密云水库、顺义一段就达标,但到了下游通州这儿还是超标。   近些年,环保、水务部门下了很大力气进行水治理,为何水质不见好转?韩永岐说,经过这些年治理,水里几种主要污染物浓度是下降的。按照国家标准,21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超标,那就是超标水质。比如化学需氧量要每升40毫克才达标,现在北运河的水质化学需氧量已经降到40毫克以下,但氨氮还是高,所以总体还是超标。   【污水处理】   污水处理能力滞后人口增长   主要污染源为生活污水,全市17%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调查显示,北京市在一些人口较高度集聚的城乡接合地区,污水处理站仅覆盖60%—70%的区域,而污水收集管网更是不配套,导致大量污水直接排入河道。   在韩永岐看来,北京的水质问题,最大矛盾还是人口增长跟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根据规划,北京市污水处理能力是按照到2020年1800万人口设计的,所有的建设、规划都是依据这个人口总量,但去年北京市人口已达2000多万,现在污水处理厂的进度明显跟不上城市发展的进度。像清河污水处理厂,已经建了一期、二期乃至三期,但每次都是新的一期刚建好,就又超过了处理能力。   据韩永岐介绍,北京水质的污染源主要还是生活污水,表现为河水发黑发臭。总体看来,中心城区的污染不严重,像东西城区人口密度并不大,污水排放也不是很高,主要问题集中在包括城乡接合部的周边和郊区。农村地区的污水处理能力比城市更慢一点,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能力达95%,但在农村地区只有60%左右,但农村相对来说,水量占的比例不高,而且因为乡镇相对比较分散,对环境的影响不像市区那么集中,主要是一些人口密集小区,污水集中一排,问题就比较严重。   韩永岐说,根据水务局数据,全市污水处理率为83%,这意味着还有17%的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北京的河道和别的城市不一样,下游已经没有清洁水,河道里要么是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处理水,要么是直接排放。像长江边的城市,污水进入河道还可以通过长江的自净能力稀释,但北京的河道里,即使排放标准已经是全国最严,出水也能达标,但还是很快就超过了河道的环境标准。   ■ 应对   工业废水排放将按地表水标准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后年底前出台   据韩永岐介绍,去年开始,市里先提高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要求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水必须达到地表水的标准。今年,计划让工业企业排放的废水也要按照地表水的标准排放,目前正在修订《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概年底前出台。工业企业大约有一两年的时间升级改造。   韩永岐说,今年市里还出台了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行动方案,要在3年内投资300亿元,解决新增污水处理能力的问题。   韩永岐表示,为改善水质,先把污水处理厂建起来,解决直排问题,能处理的先处理,然后水务局再去进行河道截留,把河道纳入整个系统,再加上部门的联合执法,基本上是这三项措施。有些地方短期内污水处理厂还解决不了的,就采取临时性措施,虽然还达不到标准,但至少会整治河水发黑发臭的问题,将来污水处理厂建好之后,再实现达标排放。   韩永岐认为,经过治理,三年内北京的水质至少在感官上会有明显改善。由于城市人口还在发展,很多污染物还会发生迁移转变,所以真正要实现水质达标,还需要更长的时间。   到“十二五”末,全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其中:四环路以内地区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率达到100%,中心城区(指中心城及海淀山后地区、丰台河西地区、大兴区五环路以内地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8%,新城污水处理率达到90%。 ——北京市加快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年)

  • 原油泄漏污染治理,请你出招

    http://www.people.com.cn/mediafile/pic/20120329/56/17031304180516957200.jpg  昨日,泄漏的原油浮在于家务村东口的河道中,工作人员正在将受污染的土壤装袋。http://www.people.com.cn/mediafile/pic/20120329/20/11881705369366877888.jpg  本报讯 前日凌晨5时许,通州区张采路于家务村路段,途经此地的秦京输油管道破裂,造成原油泄漏,污染河道。经抢修,当天输油管道被修复。区水务局表示,已采集现场水样检测,将于今日出结果。  千米河道及土壤发黑  出事输油管线位于于家务村东口的河道上方,其直径逾半米,埋于地下不到一米处。据了解,这是一条秦京输油管道,主要供应给燕山石化,由中石油秦皇岛分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油的泄漏偶尔发生,对它造成的环境污染,你有何高招呢?

  • 【讨论】两座发达城市为何治理不好一条河?

    没想到在珠三角这么发达的地区,还有污染这么严重的河流。这种河流在全国也是少见的!”原国家环保局副局长张力军今年1月在东莞检查污染物减排工作时,对又黑又臭的观澜河感到极为震惊。“乌龙江”是百姓对深圳境内的观澜河、东莞境内的石马河的戏称。两河上下相连,贯通已废弃的东江供水渠道,再接东莞运河,最后流入珠江口,绵延逾百公里,堪称珠三角“污染奇观”。几年前,深圳、东莞有关部门已启动治理措施,耗资数亿元,但迄今没有明显改观。为什么治理进程如此缓慢,究竟是哪个环节出了问题?记者沿着“乌龙江”进行了为期数天的实地考察。治理多年,难见成效观澜河是东江一级支流石马河的上游,属东深引水工程水源补给区,也是深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观澜河在深圳主要流经宝安区的观澜、龙华二镇,再汇入东莞的石马河,流域面积202平方公里。在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大道附近,记者见到了曾被深圳人称作“母亲河”的观澜河。河水呈深黑色,散发出刺鼻臭味,有的河段还裸露出布满黑色淤泥的河床。沿岸居民介绍,10多年前,观澜河水质很好,居民可在这条河上淘米洗菜,而今居民经过这里忍不住掩鼻疾走,甚至绕行。深圳市宝安区环保局副局长毛伍元介绍,1995年以前,观澜河水质变化幅度不大,没有明显恶化;1995年以后,随着流域内工业企业和人口的增加,特别是禽畜养殖业的无序发展,流域水污染负荷迅速增加,观澜河水质明显恶化,污染程度呈逐年上升趋势。目前,观澜河除个别支流和上游部分河段水质尚达到3类标准外,主要河段水质均超过5类标准,直接影响观澜河清湖取水口以及东深引水工程的水质。后来有关部门只好将观澜河在东江口进行拦截,使东江免受污染。记者沿河来到东莞的石马河,这里污染的状况同样触目惊心。在东莞塘厦镇石马河的截流处,记者看到,巨大的黑色污流卷裹着污物、泛着油光奔涌而出,散发出阵阵恶臭。十年前在樟木头镇沿岸建起的高档住宅小区房价直线下跌。深圳和东莞环保、水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观澜河、石马河的污染问题已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他们下了很大功夫进行治理,耗资数亿元。深圳市政府2003年7月制定了《关于观澜河水质污染控制工作方案》,开展了对观澜河部分河段的清淤和两支流污染整治工作。东莞也投入巨资建成36座污水处理厂。但是,河流污染状况仍无明显改观。两座发达城市为何治理不好一条河?

  • 【转帖】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河湖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城市河湖防洪、供水,改善水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及本条例规定的河流、湖泊、人工水道的保护和管理。京密引水渠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执行。第三条 本市城市河湖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城市河湖的规划、整治、建设应当维护古都风貌,与城市整体环境相协调。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河湖综合治理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和管护经费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对城市河湖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和区计划、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环境卫生、园林、工商、公安、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有关城市河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城市河道实行分级管理,分为市管河道和区管河道。城市河道管理权限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湖泊的管理工作,由该湖泊的管理单位负责。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河湖执法队伍建设,实行执法责任制。城市河湖执法人员应当遵守城市河湖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履行职务时,应当佩带标志,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和城市河湖设施,对污染水环境、破坏城市河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第九条 对保护城市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设施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条 城市河湖建设规划应当服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北京市城市防洪规划,并与全市水利规划相衔接。第十一条 城市河湖综合整治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防洪、供水、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业规划涉及城市河湖的,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禁止填湖、填河造地、明河改暗河。河道改线、开挖人工湖泊必须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第十三条 城市河道按照所处位置和主要功能分为水源河道、风景观赏河道和排水河道。城市河道分类需要调整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章 水工程管理和保护第十四条 城市河湖沿岸应当划定隔离带。城市河湖隔离带分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具体划定。第十五条 在城市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与水工程无关的建筑物;(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擅自堆放物料;(三)开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摊点;(四)擅自爆破、打井、挖沙、取土;(五)毁损水利工程、水工水文观测设施及通讯、照明、滨河道路等附属设备、设施;(六)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水利设备;(七)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八)毒鱼、炸鱼、电鱼、设置拦河渔具及在非指定的水域捕捞、垂钓;(九)围堤、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十)擅自筑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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