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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磁土壤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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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磁土壤仪相关的资讯

  • 115万!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核磁共振土壤含水量分析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OITC-G220220640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青海盐湖研究所核磁共振土壤含水量分析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15.000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包号货物名称数量(台/套)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采购预算(万元人民币)1核磁共振土壤含水量分析仪1是115 投标人可对其中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2、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70天内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开展实验室筛选通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 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的技术路线,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职责任务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3 类。其中,检测实验室通过筛选确定,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通过确认确定,分别承担不同职责任务。  (一)检测实验室  1.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  2. 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评价报告等,确保工作质量。  3.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等。  (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1.参与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对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任务检测实验室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留样抽检工作,协助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工作,并编制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评估报告。  2.协助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工作。  3.有盐碱地普查任务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负责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样等检测任务。  4.参与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控制数据审核,编制省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  5.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三)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1.参与制定全国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和工作方案,参与组织开展能力验证、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等工作。  2.参与对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开展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等。  3.参与开展省级质量控制数据复核工作,编制全国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  4.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管理。  二、实验室条件要求  (一)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 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 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 2、附件 3) 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 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不少于 7 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  2. 能力证明。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提交近 3 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 人员。 队伍。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 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 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4.场所环境。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 80m 2 ,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 50m 2 ,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 设备设施。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6. 检测方法 。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7. 质量保证。 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三)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具有丰富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  2.具备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样品制备与检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能力。  3.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检测结果争议时,应具备复检评判的能力。  4.有盐碱地普查任务的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具备地下水样等检测能力。  (四)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  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具有丰富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的省部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  2.具备为全国普查样品制备与检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能力。  3.具备对有争议的省级质量控制结果复检评判的能力。  三、实验室筛选步骤  (一) 实验室申请  凡符合本通知中检测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向所在地的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凡符合本通知中的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的单位,可经专家推荐,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二)检测实验室筛选  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内的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家。初步筛选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组织管理、检测能力、能力验证考核、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初步筛选推荐的检测实验室有关材料(报送文件、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等)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初步筛选推荐的检测实验室组织专家复核和评审,确定并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供各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选用。  (三)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确认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由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申请单位中确认,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 2-3 家,相关确认材料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确认  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由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家推荐的申请单位中确认,原则上从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教学、推广等技术力量较强的单位产生,限定 10 家左右。  四、时间安排  (一)2022 年 3 月中旬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完  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报送初步筛选推荐的检测实验室有关材料以及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申请和确认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 PDF 扫描件)。  (二)2022 年 4 月上旬前,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开展初步筛选推荐检测实验室的专家复核和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公示 1 周。  (三)2022 年 4 月中旬前,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  五、有关要求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实验室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检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请各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间安排做好各项工作,并及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请确定 1 名省级工作联系人,于 2 月 28 日前报送工作联系人信息表(见附件 4)。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郑磊 李寒  联系电话:010–59196326 010–59196343  电子邮箱:trjcbz@126.com  附件1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docx   附件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   附件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
  • SciAps发布SciAps土壤分析仪新品
    一、概述SciAps手持式重金属分析仪是一款用于对土壤和其它材料进行筛查以探测出污染重金属的重要工具。嵌入式GPS功能可以将检测结果与其相应的GPS坐标结合在一起,从而使分析仪具有追溯样本到野外的性能。SciAps分析仪可以方便地将GPS数据和样本数据以Wireless LAN方式传输到GIS,以绘制出污染金属的映射图。这款分析仪可在场地定性、环境评估、房产评估及污染物跟踪方面快速得到具有决策性的结果。SciAps分析仪在数秒钟之内可检测出RCRA(《资源保护及恢复法案》)中所规定的危险性高含量元素、需优先考虑的污染物质,以及危险金属。二、特点及应用美国Don Sackett博士带领的团队在产品的设计过程中,围绕产品小巧,重量轻,方便携带,速度快,精度高,好用耐用等6大设计理念。具体体现如下:小巧重量轻SciAps手持式XRF分析仪重约1.5kg,尺寸(长*宽*高)184 x 267 x 114 mm,是目前市面上功能正常小巧最轻的手持式XRF分析仪,是现场检验理想的分析工具。好用省力仪器采用独特的对称式设计,帮助使用者轻易的平衡好仪器,节省体力。手柄部分小巧,与手掌虎口形状贴合的流线型设计理念,使得哪怕是手比较小的女性使用者在抓握仪器时也会有很舒服的使用体验。底部四方形的设计理念使得仪器能轻易稳当立于桌面上,便于使用者抓握仪器,保护使用者手指不被样品伤到。仪器底部和主体尾部在一条直线上,测小样品时可以直接将仪器测试窗口朝上,将样品直接放在测试窗口测试,不需要单独购买测试支架。耐用仪器设计符合IP54三防要求,密封性好,独特的散热理念使得仪器在极端高温环境下也可以正常工作。所有SciAps手持式XRF分析仪都标配探测器快门保护装置,大限度降低仪器在测试过程中被不规则样品损伤重要元器件的几率。更合理的散热理念所有的手持XRF仪器工作原理相同,结构相似,运行一段时间后都会产生热量,有的仪器采用下面预留空间或安装风扇的方式来帮助散热;有的仪器采用顶部散热槽的方式帮助仪器散热;因为仪器外壳材料不同及散热原理不同,采用塑料外壳及顶部散热或下部散热的仪器,内部热量不会马上传导至外壳上,开机一段时间后不会明显觉得仪器烫。但是在工作相同时间后,同时关掉仪器,采用金属材料导热,将仪器内部热量散发至空气中的SciAps 仪器降温明显比其它仪器要快,这说明SciAps XRF 仪器的散热效率要比较其它仪器的散热效率高得多。仪器内部热量都传导至仪器外壳上,可以更好的保护仪器内部的电子元器件,延长电子元器件的寿命。SciAps 所有的XRF仪器在出厂前都有放入高温仓测试,模拟极端高温工作环境,只有通过测试的仪器才会发给客户。领先技术确保精确结果SciAps 所有的XRF仪器为18年最新的研发成果,采用的都是市面上技术先进的元器件。X-200 Si-pin 探测器 LOD值相当于2010年SDD 探测器的值。更先进灵活的分析法SciAps XRF 研发团队在20多年的技术和经验基础上,集Fundamental parameters, “Compton Normalization” method, empirically derived calibrations 三类分析法优点于一台仪器,客户可以根据分析情况选择适合自家企业的方法,具体应用请咨询我们的销售工程师。更快的检测速度极大的提高工作效率,更长的使用寿命领先的设计理念结合市面上技术最先进的元器件,使SciAps 所有的XRF仪器拥有无与伦比的检测速度。样品量相当的情况下,会拥有更长的使用寿命;单位时间内,可以分析更多的样品,进一步降低拥有成本。远程操作可选配远程操作应用程序,通过手机控制仪器,同时通过手机共享测试结果(目前限于土壤重金分析应用)安全密码保护:使用(用户级)和内部设置(admin)功能都有密码保护操作简单SciAps 所有的XRF仪器运行用户熟悉的安卓操作系统结合SciAps简单直观的用户界面,使仪器的操作变得非常简单。可以通过蓝牙或无线与电脑及打印机连接,分享与打印测试结果 通过USB闪存驱动盘、Wireless LAN或蓝牙完成的数据导出操作非常简单。 在任何光线条件下,触摸显示屏都具有清晰、明亮、可读的特性。 嵌入式GPS功能可以将精确的GPS坐标与结果一起存储,以便建立文档并绘制元素位置的映射图。 标配高清摄像头;将带有XRF数据的图像与GPS坐标综合在一起使用。 简洁的报告制作和归档操作,具有极佳的追溯数据到野外的性能。 用户可以轻易添加客户独特的元素和牌号应用便携皮实,用于完成野外大面积高密度采样,大程度地提高在野外进行分析的效率SciAps分析仪是测量需优先探测的污染金属以及《资源保护及恢复法案》(RCRA)所限制金属的理想工具。需优先探测的污染金属包括银(Ag)、砷(As)、镉(Cd)、铬(Cr)、铜(Cu)、汞(Hg)、镍(Ni)、铅(Pb)、硒(Se)、铊(Tl)、锌(Zn);《资源保护及恢复法案》(RCRA)中限制的金属包括银(Ag)、砷(As)、钡(Ba)、镉(Cd)、铬(Cr)、Hg(汞)、铅(Pb)和硒(Se)。由于SciAps分析仪在样件准备方面几乎没有什么要求,因此成为一款用于筛查大面积场地和分析袋装土壤、沉积物、岩芯、流体、尘扫物质、表面与过滤器等样品的理想工具。SciAps手持式XRF:通过优化,可完成环境评估应用SciAps分析仪可为场地定性、房产评估、污染物跟踪、危险废料筛查、治理监控及合规检测等应用快速得到所需的检测结果。快速轻松地辨别各种污染物,其中包括: 铅(Pb) 砷(As) 汞(Hg) 铬(Cr)有效完成土壤筛查工作,节约经费在场地定性应用中,SciAps分析仪可以测量土壤和沉积物中的元素含量,从而有利于高效完成作为EPA方法6200的一个环节的土壤筛查工作。SciAps手持式XRF分析仪可以检测各种类型的样本,包括原地土壤、袋中土壤及完全准备好的土壤样本。SciAps分析仪是一款用于快速完成场地定性应用的性价比极高的强大工具。其在现场辨别土壤化学成份的能力意味着可使用户对场地获得更深的了解,对样本进行预筛选,可以为在实验室进行的分析选择优先样本,减少了向现场以外的实验室运送样本的工作,从而可更合理地预算分析经费同时进一步提高效率。使用嵌入式GPS功能,可以即时绘制金属分布的映射图SciAps分析仪带有嵌入式GPS功能,因此用户可以将精确的GPS坐标与结果一起存入文件中,并绘制元素位置的映射图。将GPS数据、XRF检测结果和来自可选5百万像素全景摄像头的图像综合在一起,可以进行内容全面的归档和简洁的报告制作。用户针对目标元素,在野外绘制映射图、观察图像、评价并进行跟进调查,可以更快地作出正确的决策。环保相关专业学术科研与教育SciAps分析仪有助于完成大学校园内实验室中进行的实验,支持本科生和研究生完成科研项目,并在日常的教学活动中,帮助环保相关专业教师完成教学任务。由于SciAps手持式XRF分析仪可以迅速提供结果,因此不仅可以帮助学生们了解现代分析方式,辨别各种样本,而且还可以加深学生们对土壤沉积以及研究相关的污染成因等知识的了解。创新点:1.仪器机身设计更人性化,手柄部分小巧,与手掌虎口形状贴合的流线型设计理念,使得哪怕是手比较小的女性使用者在抓握仪器时也会有很舒服的使用体验。 2.检测元素时间更快。 3.领先技术确保精确结果,采用的都是市面上技术最先进的元器件。X-50 Si-pin 探测器 LOD值相当于2010年SDD 探测器的值。极大的提升了检测速度,提高用户的检测效率。
  • 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发布
    按照国家2023—2024年全面铺开、2025年完成成果上报的总体要求,以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有关工作要求,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并开展组织实施。方案提到,2023-2024年为全面推进阶段,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普查、盐碱地详查、土壤生物调查等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全省土壤普查样品库建设、数据库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完成全省普查数据审核、成果整理,汇总形成全省土壤三普阶段性成果。2025年为验收总结阶段,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样品库、数据库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全省数据、数字化图件、文字报告、数据库及样品库等成果。同时,方案还对平台构建、底图制作、样点布设、实验室筛选、规范规程制定、人员培训、普查内容等工作做了详细的组织安排。其中,在内业测试化验阶段中,方案提到分发的土壤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或质控实验室后,应采用样品流转APP扫码登记,并在土壤普查工作平台上填报收样信息,按照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样品任务清单中的样品测试指标与测试方法,进行样品相关指标测定。检测实验室或质控实验室依据样品数量、测定指标制定检测计划,包括样品检测指标、检测方法、质量控制要求、检测数据上报要求等。测定完成后,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完成数据填报。检测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均须通过全国土壤普查办或我省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结业证书。检测实验室负责样品检测的内部质量控制。检测实验室开展检测方法的选择与验证、空白试验、仪器设备定量校准、精密度控制、正确度控制、异常样品复检、检测数据审核和内部质量评价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测试结束后按批次完成实验室内部质量评价报告。测试化验。检测实验室或质控实验室后,应采用样品流转APP扫码登记样品,并平台上填报收样信息,按照平台样品任务清单中的样品测试指标与测试方法,进行样品相关指标测定。检测实验室或质控实验室依据样品数量、测定指标制定检测计划,测定完成后,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完成数据填报。检测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均须通过全国土壤普查办或省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结业证书。有关分析指标见下表:方案具体内容如下: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施方案为全面组织实施江苏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4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22〕39号)、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与规范等要求,制定本方案。一、普查目的意义土壤普查是查明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查清土壤资源数量和质量等的重要方式,普查结果可为土壤的科学分类、规划利用、改良培肥、保护管理等提供科学支撑,也可为经济社会生态建设重大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关乎经济、社会、生态高质量发展的一次重要国情国力调查。第二次全国土壤普查距今已40多年,相关数据已不能全面反映当前农用地土壤质量实况。我省人多地少,耕地长期处于高强度、高产出、高负荷的利用状态,全省耕地复种指数较高,一些地区出现耕地退化预警。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已摸清耕地数量的基础上,迫切需要开展土壤普查,对农用地进行“全面体检”,摸清耕地质量状况,以此因土种植、因土改土,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的落实。同时,开展盐碱地等未利用地土壤状况调查,掌握宜垦后备耕地资源的分布,对后续耕地开发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工作总体思路与目标遵循土壤普查的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借鉴以往经验做法,坚持“六个结合”、“六个统一”要求,即摸清土壤质量与完善土壤类型相结合、土壤性状普查与土壤利用调查相结合、外业调查观测与内业测试化验相结合、土壤表层采样与重点剖面采集相结合、摸清土壤障碍因素与提出改良培肥措施相结合、政府主导与专业支撑相结合,实行统一普查工作平台、统一技术规程、统一工作底图、统一规划布设采样点位、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统一过程质控,并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方式,到2025年实现对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地类土壤的“全面体检”,摸清土壤资源家底,为优化农业生产布局、保护生态环境、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农业强省奠定坚实基础。三、基本原则全省普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始终秉持在普查环节上求“质”、在普查组织上求“效”、在普查成果上求“用”、在普查宣传上求“众”的理念,切实坚持以下原则:——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此次土壤普查是对农用地土壤的全面普查,兼顾部分未利用地,重点是用于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土壤,耕地是重点中的重点。同时,各地在普查工作中还要重点突出对高标准农田、主导产业发展、特色农产品生产、退化耕地等区域的调查。——科学规范,确保质量。严格按照“六结合、六统一”等要求,科学规范开展全省土壤普查工作。始终坚持将质量作为全省普查工作的生命线,切实加强全过程质控、全方位质控,确保普查成果真实可靠、科学有效。——统一组织,强化保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市、县土壤三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省级统一领导下,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分级开展普查工作。切实加强经费、技术、制度、宣传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土壤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四、普查对象与任务(一)普查对象普查对象为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其中,林地、草地重点调查与食物生产相关的土地,未利用地重点调查与可开垦耕地资源相关的土地,如盐碱地等。(二)普查任务1.全面推进阶段(2023-2024年):组织开展多层级技术实训指导;完成全省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普查、盐碱地详查、土壤生物调查等外业调查采样和内业测试化验;开展全省土壤普查样品库建设、数据库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完成全省普查数据审核、成果整理,汇总形成全省土壤三普阶段性成果。2.验收总结阶段(2025年)完成普查成果验收、汇交与总结,建成土壤普查样品库、数据库及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全省数据、数字化图件、文字报告、数据库及样品库等成果。五、普查内容以完善土壤分类系统与校核土壤类型为基础,以土壤理化性状普查为重点,更新和完善全省土壤基础数据,构建土壤数据库和样品库,开展数据审核、分析和成果汇总。查清不同生态条件、不同利用类型土壤质量及其退化与障碍状况,摸清特色农产品产地土壤特征、耕地后备资源土壤质量、典型区域土壤环境和生物性状等,全面查清区域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的土壤资源家底。1.土壤性状普查。通过土壤样品采集和测试,普查土壤质地、容重、有机质、养分、酸碱度、盐分、重金属等土壤理化指标;普查土壤生物群落的生物量、活性、物种和功能多样性、重要功能种群组成等土壤生物学指标。2.土壤类型普查。以土壤二普形成的分类成果为基础,通过实地踏勘、剖面观察等方式核实与补充完善土壤类型。同时,通过土壤剖面挖掘,重点普查地表以下1米深度范围内沙漏、黏磐、砂姜层、盐积层等障碍类型、分布等。3.土壤立地条件普查。重点普查土壤野外调查采样点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母岩母质、水文地质、植被类型等情况。4.土壤利用情况普查。重点普查样点所在区域范围内基础设施条件、种植制度、耕作方式、作物产量水平等基础信息,肥料等投入品使用情况,农业经营者开展土壤培肥改良、农作物秸秆还田等做法和经验等。5.土壤数据库构建。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土壤空间和属性数据库,并对数据成果进行汇总管理。空间数据库包括土壤类型图、土壤质量评价图、土壤利用适宜性评价图、地形地貌图、道路和水系图等。属性数据库包括土壤性状、土壤障碍及退化、土壤利用等指标。构建省市县三级土壤数据管理与应用平台,对数据成果进行汇总管理。6.土壤样品库构建。依托相关科研教育单位,构建省级土壤样品库,保存表层土壤样品、剖面土壤样品、微型纸盒标本和土壤整段标本。有条件的市县也可建立土壤样品库。7.普查成果汇交汇总。组织开展省级、市级、县级土壤普查成果汇总,包括图件成果、数据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开展土壤质量状况、土壤改良与利用、农林牧业生产布局优化等数据成果汇总分析。利用普查取得的土壤理化和生物性状、剖面性状和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分析土壤质量,评价土壤利用适宜性。分析40多年来土壤变化趋势及原因,提出防治土壤退化的措施建议。开展耕地土壤盐碱、酸化等专题评价,提出治理修复对策。六、组织实施在国家组织开展的平台构建、底图制作、样点布设、实验室筛选、规范规程制定、人员培训等工作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及《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准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图编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属性图与专题图编制技术规范(修订版)》等规程规范,认真组织实施土壤普查工作。(一)前期准备 1.组织准备。各市、县(市、区)按省政府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相应工作人员。2.方案编制。省级组织编制全省土壤三普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市县根据省级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土壤三普实施方案及相关专项实施方案。市级实施方案报省级备案,县级实施方案报市级备案。省市县组织编制本级经费预算方案。3.物资准备。组织开展相关服务与物资采购;督促服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与国家平台配套的数据采集终端设备,外业调查采样的工器具和野外装备,土壤样品制备、检测、保存等场所和仪器设备以及成果整理汇总所需软件等;各级土壤普查办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数据采集终端和数据存储、处理设备及相关软件。4.技术准备。建立专家工作和指导机制;开展相关培训;收集普查相关资料;完善全省土壤暂行分类系统等。(二)样点校核优化与任务分发 根据全国土壤普查办下发的土壤调查样点规划设计方案中涉及我省样点分布情况,结合我省土壤普查工作实际,开展专家论证、校核和优化。省级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组织市、县开展样点校核、样点优化和样点布设方案的确认以及各县样点任务的分发工作。1.样点校核。根据国家下发的土壤外业调查预布设样点方案,省级负责剖面样点的校核与加密工作,县级负责表层样点的校核与加密工作,市级负责所辖非涉农县区表层样点的校核与加密工作。各级土壤普查办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校核样点布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具体而言,依据地块利用代表性、距离村庄与道路远近及交通通达情况、遥感影像、二普土壤图等,进行叠加图斑内样点的校核,对存在疑问的进行现场校核,提高布设样点的代表性。2.样点优化。在样点校核基础上,省级、市级和县级就样点分布的空间布局,组织开展评价和优化。以土壤二普、国土三调、最新年度国土调查、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业普查、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固定样地体系等工作形成的相关成果为基础,结合各级土壤资源与土地利用现状以及各地普查特定目标任务,开展预布设样点的优化和加密工作。样点优化要兼顾全省土地利用现状、土壤资源优势和农业产业集成特色,综合考虑布点设计、采样工作、数据成果能够精准科学地服务省市县农业生产等因素。重点开展三个方面优化:一是围绕当地农林业发展规划作主题优化,比如高标准农田建成区等;二是突出当地特色农产品优势区作专题优化,比如邳州大蒜、东台大米、西山杨梅等生产区;三是针对当地主要障碍耕地作问题优化,比如酸化耕地、连作障碍蔬菜地等。3.样点确认。县级完成样点校核优化后,应将方案逐级上报市级、省级确认。省级组织专家对全省样点布设方案进一步论证优化,并在修订完善后报全国土壤普查办确认。全国土壤普查办根据地方校核与优化情况,确定最终布点方案。4.任务分发。确定的样点及其样品实行“一点一码”,作为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等普查工作唯一信息溯源码。国家下发样点任务清单至省级,省级将认领的任务按职责分发至市、县(市、区)。(三)外业调查采样 省市县土壤普查办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修订版)》等要求,组织开展区域内调查采样队伍组织、任务认领、入场准备与善后、调查采样等工作。外业调查与采样工作分为表层土壤调查与采样、剖面土壤调查与采样。1.队伍组织。外业调查采样具体由专业机构承担。县级土壤普查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购表层土壤调查采样专业机构服务,省土壤普查办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采购剖面调查采样专业机构服务。调查采样专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一定的土壤调查采样工作经验;具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承担调查采样任务的专业机构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组建1支或多支调查队。每个调查队由4-5名人员组成,其中,须有1名土壤学背景的技术人员(土壤学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土壤方面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作为技术领队。调查队开展调查工作前相关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土壤三普技术培训,其中技术领队须通过培训考核,并获得全国土壤普查办或我省土壤普查办认可的证书。针对专业机构土壤学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缺乏问题,省级将建立外业调查采样技术领队库,承担调查采样任务的专业机构可在其中聘用。2.任务认领。全国土壤普查办下发外业调查与采样任务,省土壤普查办认领任务并分发至市、县(市、区)。承担调查采样的专业机构应及时向市、县(市、区)土壤普查办认领任务。3.入场准备与善后。县土壤普查办应主动与承担表层样与剖面样调查采样任务的专业机构对接,组织开展调查采样入场前的相关资料收集,根据进度安排组织协调好各采样点进场相关工作,协助调查队做好离场善后工作,并要明确1名县级或乡镇农技人员到场协助调查队开展进场离场和信息调查工作。县级土壤普查办应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做好农技人员和表层调查采样人员的培训工作。调查采样机构应根据任务要求及时编制调查采样计划,做好入场前相关资料准备,并准备好相关工具设备。调查队离场时应做好善后工作。4.调查采样。外业调查采样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修订版)》及其他有关要求,开展现场样点位置确认,样点的地形地貌、母岩母质、水文地质、植被类型、化肥农药使用等立地与生产信息调查,表层土壤样品、剖面土壤样品、微型纸盒标本、土壤整段标本等采集。样品采集时表层土壤样品按照梅花法等方法混合取样,剖面样品采取整段采集或分层取样。剖面样采集时,要做好土壤剖面选位(确保剖面点的土壤类型是所在二普图斑的优势土壤类型)、挖掘、剖面形态观察与记载、剖面土壤样品与标本采集、剖面点土壤类型野外判定等工作。调查队应通过手持终端APP完成任务认领、样点导航、调查数据填报、上传和审核等,并及时完成样品采集、包装、临时储存与转送制备实验室等工作。(四)内业测试化验省市县土壤普查办组织开展区域内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检测等工作。1.实验室确定。省市县土壤普查办根据承担的职责,按照全国土壤普查办对实验室筛选的要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承担相关任务的实验室。省级负责质控实验室、剖面样制备与检测实验室确定和任务安排;县级负责表层样制备与检测实验室确定和任务安排。省、市级土壤普查办对本区域内各县(市、区)土壤样品制备、检测计划进行统筹;制备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和省级质控实验室应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制定相关计划。2.样品制备、流转与保存。样品制备实验室根据任务安排,负责接收相应的外业采集的样品,利用样品流转APP扫码登记,并按照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样品任务清单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与检测技术规范(修订版)》规定,做好样品风干、研磨、过筛等制备工作,避免交叉污染,完成一般样品、水稳性大团聚体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的制备。样品制备完成后,省级质控实验室负责质控标准样品、密码平行样品添加、样品转码工作,并将转码后样品分发至检测实验室。制备实验室应配合质控实验室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有关要求做好样品库样品存放和转送工作。制备实验室至少有1名人员须通过全国土壤普查办或我省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结业证书。3.测试化验。分发的土壤样品到达检测实验室或质控实验室后,应采用样品流转APP扫码登记,并在土壤普查工作平台上填报收样信息,按照土壤普查工作平台样品任务清单中的样品测试指标与测试方法,进行样品相关指标测定。检测实验室或质控实验室依据样品数量、测定指标制定检测计划,包括样品检测指标、检测方法、质量控制要求、检测数据上报要求等。测定完成后,应按要求对检测数据质量进行审核,并完成数据填报。检测人员和质量检查员均须通过全国土壤普查办或我省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结业证书。(五)数据汇交与数据库构建省市县土壤普查办组织开展区域内数据汇总、审核、及数据库建设等工作。1.数据填报。土壤普查实行全过程、全数据填报,按照全国土壤普查各专项规范要求,外业调查、样品制备与流转、内业测试、数据审核等过程的数据、单位、人员等信息,及时填报至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平台。2.数据审核。县级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本县域外业调查采样队提交的调查采样数据进行审核,并配合省级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土壤样品理化性状检测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填报的完整性、真实性。审核无误的普查数据,通过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及时上报;对于存疑数据,及时与省土壤普查办沟通,提出处理的措施建议。省级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全省相关区域土壤普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并按时间要求通过土壤普查工作平台上报审核无误的普查数据,并接受全国土壤普查办的监督检查。市级根据工作需要参与相关工作。3.数据库构建。省级对审核后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省级土壤物理、化学、生物性状指标数据清单,采用内外业一体化数据采集建库机制和移动互联网技术,建成集土壤空间、属性、图件、文档和影像等信息于一体的省级、市级、县级土壤三普数据库,包括土壤退化与障碍数据库、耕地质量等级、特色农产品区域、盐碱地调查等专题数据库。4.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在国家土壤三普工作平台基础上,省级组织开展全省三普工作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对全省普查数据进行管理、分析与运用。平台建设分级开展,省级负责主体架构搭建、基本功能以及省级需要的其他功能开发,市级、县级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区域需要负责本级所需功能的开发。平台开发以国产化软件及硬件为核心,并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六)土壤制图与成果汇总省市县土壤普查办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土壤制图与成果汇总,相关工作涵盖文献检索与调研、数据时空动态分析、报告撰写、咨询论证等多个环节。1.普查报告编制。省、市、县土壤普查办组织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或机构,分级开展土壤普查报告撰写工作。报告分为土壤三普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和专题报告。省市县土壤普查办负责本行政区域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土壤质量评价报告、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地理标志等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评价报告、土壤障碍与退化状况报告等。报告编撰过程中应根据需要组织专家交流研讨、咨询论证。2.土壤类型鉴定与制图。由省土壤普查办组织具有土壤调查与制图背景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组建专业队伍,承担省级和县级土壤类型鉴定与制图工作。市土壤普查办在省级成果基础上组织具有土壤调查与制图背景的专业人员或机构,组建专业队伍,开展市本级土壤类型制图工作。土壤类型鉴定与制图工作坚持布点、外业调查、土壤分类校核、土壤图校核及土壤类型制图更新各环节全链条统筹考虑,一体实施。专业队伍的技术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须通过全国土壤普查办或我省土壤普查办统一组织的集中培训与考核,并获得结业证书。(1)数据资料准备。需要准备的主要有基础地理、土壤和成土环境三个方面数据。基础地理数据包括行政区、居民点、道路、水系等。土壤数据主要包括二普土壤类型图(县、市、省)、二普和本次普查土壤剖面样点相关数据。成土环境数据主要包括气候、母岩母质、地形及成因地貌类型(DEM,≥30m)、土地利用现状及变更、土地整理与复垦、土壤改良、植被、水文地质、遥感影像等。省土壤普查办组织开展相关数据资料的协调调度。土壤类型制图专业队伍,开展数据资料的规范化、标准化整理制备,包括把二普土壤类型图坐标系转换、图幅之间接边处理等。(2)土壤分类鉴定。依据土壤三普暂行土壤分类方案和全国土壤分类校核结果,开展本次调查剖面的土壤类型鉴定工作,以内业为主,采用土壤发生分类和土壤系统分类双分类系统,鉴定剖面点位的土壤类型,土壤发生分类鉴定至土种(林草地土壤类型可鉴定至土属),土壤系统分类鉴定至土族。(3)土壤类型数字制图。以二普土壤图为基础,主要针对土种图果1. 土壤类型图,其中县级形成1:5万土壤类型图(土种),市级形成1:25万土壤类型图(土属),省级形成1:50万土壤类型图(土属);2. 土壤属性图,包括土壤有机质、酸碱度(pH)、质地(砂粒、粉粒、黏粒)、土壤容重、土壤阳离子交换量、全氮、全磷、全钾、有效磷、速效钾含量等;3. 耕地质量等级图;4. 土壤酸化分布图;5. 土壤障碍分布图;6. 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图;7. 土壤盐碱分类分级图;8. 土壤健康生物学评价图;9. 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域分布图;10. 地理标志农产品土壤适宜性评价图;11. 其他,如特色农产品区域分布图等。(三)文字报告成果1.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报告;2.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报告;3.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报告;4. 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5. 耕地、园地、林地、草地质量报告;6. 土壤障碍与退化状况、改良利用报告;7. 地理标志农产品区域土壤特征专题报告;8. 其他,如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特色农产品区域土壤特征专题报告等。(四)数据库成果1. 土壤性状数据库;2. 土壤退化与障碍数据库;3. 土壤农业利用专题数据库;4. 盐碱地调查数据库;
  • 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检测化验培训在成都举办
    7月27-28日,全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内业检测化验第1期和第2期培训在成都举办,四川省地质调查院党委张成甫副书记和省农科院资环所胡容平所长分别代表培训基地和承办单位致辞,农业农村厅二级巡视员、四川省土壤普查办副主任周南华出席开班仪式并讲话。第1期培训对象是拟承担四川三普检测任务的实验室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技术骨干,第2期培训对象是各实验室的土壤样品制备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和制样技术骨干,两期共计223人参加了培训。   第1期培训班就四川省土壤三普工作要求、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基本要求、试点期间样品制备与检测外部质量控制经验、试点期间检测实验室经验分享等内容进行了培训;第2期就四川省三普工作土壤样品制备技术要求进行了培训,并对样品细磨制备技术开展了实操演示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了理论考试和实操考核。   会议强调,今年是土壤三普工作全面实施的第一年,按照四川省土壤普查办总体工作部署,除试点县外的其它176个县(市、区)要同步开展普查工作,为确保四川省土壤普查内业检测化验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省土壤普查办将组织举办6期内业检测化验系列培训。所有拟参与三普检测化验的实验室,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认识检测化验的重要意义。检测化验是了解土壤性状、开展土壤分类、摸清土壤资源状况的重要基础工作,要充分认识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科学、准确、可靠的重要性。二要提前统筹谋划,扎实做好检测化验技术准备。要完善内部质控体系,强化内部管理;加强人员配备,做好人员培训;熟悉技术规范,开展方法验证。三要加强组织管理,切实做好检测化验质量保障。四川省土壤普查办也将在去年试点的基础上细化考核、突出重点、严格“四控”、压实责任,进一步强化实验室检测质量管理。最后还对此次土壤普查内业检测化验的数据保密和安全生产作了进一步的强调。
  • 全面体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面铺开
    农为政首,地为粮基。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农业农村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推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自2022年年初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启动至今,经过一年的试点工作,全国各地已经自上而下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组织体系、技术体系、保障体系和质控体系。一年的实践证明,“六结合”“六统一”技术路线(即实现摸清土壤质量与完善土壤类型、性状普查与利用调查、外业观测与内业化验、表层采样与剖面采集、摸清障碍因素与提出改良培肥措施、政府保障与专业支撑等六方面结合;统一技术规程、工作平台、工作底图、规划布设采样点位、筛选测试分析专业机构标准、全过程质量控制等六方面工作)是正确、可行的;编制的技术规程规范是科学、适用的;建立的组织、技术等工作体系是务实、有效的。摸清家底意义重大,全面体检任重道远民以食为天,食以土为本。土壤是农业基础的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重要依托。时隔40余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了土壤三普,重点对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约110亿亩农用地和部分未利用地土壤开展一次“全面体检”。新中国成立以来,已完成了两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一次普查于1958-1960年开展,毛泽东同志亲自批转原农业部党组《关于土壤普查鉴定工作现场会议的报告》,重点围绕摸清耕地数量和农民改土用土的经验而开展。第二次普查于1979-1984年开展,《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全国土壤普查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开展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国发〔1979〕111号)部署了全国土壤普查工作,重点普查了我国土壤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肥力等基本性状,普查成果成为我国各种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的基础数据。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农业快速发展,粮食总产量从1979年的6642亿斤增长到2022年的13731亿斤。棉、糖、油等重要农产品产量也都有大幅增加,而且种类日趋丰富,品质日益提升。我国耕地资源相对不足,耕地质量总体不高,人多地少,耕地的开发利用强度高、局部耕地退化严重。经过40年发展,第二次普查的数据已经不能反映全面当前土壤质量的情况。土情连着农情、国情、民情。土壤三普是对农用地土壤的一次全面体检,是新阶段开展的一项重要国情国力调查。“这次土壤普查具有多功能集成、多目标协同、多领域协作的特点,技术难度大,复杂程度高,综合性系统性强。”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司长、全国土壤普查办常务副主任郭永田介绍,“做好普查工作,全面掌握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性状和耕作造林种草用地土壤适宜性,协调发挥土壤的生产、环保、生态等功能;做好土壤普查工作,更好地满足守牢耕地红线、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及食物多样性目标;做好土壤普查工作,需要统筹土壤、地质、地理、植物、生态、环境及遥感、信息技术等多学科协同,还要统筹行政管理、科研教育、技术推广等多领域协作。”试点工作成效显著,各地普查有序开展土壤三普工作启动以来,全国88个试点县已经完成了8.8万个样点的调查采样、样品制备和内业化验检测等工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技术、保障、质控四大体系。“试点县初步形成了由土壤类型图、土壤酸化分布图、‘土特产’品生产区域分布图、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图、耕地质量等级图组成的数字化图件成果等,并开始着手数据及数据库成果的形成与汇交,以及土壤志的编撰工作。”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研究员、全国土壤普查办综合组干部阮志勇告诉记者。强有力的工作组织体系是完成普查任务的根本保障。在2022年的试点工作中,陕西省形成了政府领导、部门统揽、下属联包、三方实施、镇村配合的5级管控机制,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内蒙古自治区的12个盟(市)和55个旗(县),均成立了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实施自治区、盟(市)、旗(县)的三级联动。不同层级、不同主体间协作畅通了,土壤三普工作才能实现高效运转。经费是做好土壤普查的重要保障。国务院《通知》明确,本次土壤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各地可按规定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土壤普查相关工作。各地积极落实土壤普查经费,据全国土壤普查办调度,内蒙古、河北、江苏、山东、湖南、广西、青海等省(区)每个地方落实省级财政经费超1亿元;黑龙江、浙江、福建、广东(含广东农垦)、贵州、西藏6省(区)每个地方落实省级财政经费超5000万元。全面铺开土壤普查工作,系统谋划综合施策土壤三普是一项系统性工作,需要全链条系统谋划、综合施策,需要抓实抓细各环节,需要动员各方面力量落地落实落好各项工作。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今年,全国土壤普查办已经相继在西南区、华北区、华东区及华南区、西北区、华中区、东北区举办2023年土壤三普培训班6期,培训了各省份土壤普查办相关负责人、各试点县土壤普查办相关负责人,各省份土壤普查办外业工作和技术负责人、剖面土壤调查技术领队,各试点县成果形成技术负责人1500余人。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全国土壤普查办外业工作组副组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外业技术组组长赵玉国介绍:“培训班旨在提高各地对土壤三普工作重要性、复杂性、专业性的认识,有效推动各地行政与技术体系的融合,进一步强化试点成果编制进度与质量要求,增强外业队伍专业导向和作业能力。经考核发证的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全国剖面调查采样工作需求。”3月3日上午,在重庆北碚的西南区剖面土壤调查与采样培训考核现场,109位参训学员刚刚结束完野外实操考核,正仔细聆听着关于剖面调查采样技术要点的讲解。“在进行完剖面观察时,也要记得抬头观察附近的地形,这样才能更好地判断周边的成土环境。”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顶层设计组副组长、重庆市土壤三普专家咨询组组长谢德体对剖面考核点介绍道。土壤普查队伍是保障土壤普查保质保量完成的核心。“各地要统筹省内的技术力量,在对采样和检测队伍进行筛选时,一定要严格把握人员的能力、技术和设备等条件,严格遴选任务承担单位,确保工作质量。”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总农艺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副组长兼内业技术组组长马常宝介绍,“不能只依靠省级或国家级的培训,各地的外业采样队和内业检测化验室要提前进行多次的内部培训。”因此,人员培训要久久为功,把功夫用在平时。无论是外业采样调查还是内业检测化验,土壤普查队伍人员短缺,是很多省推进试点工作时遇到的难处。在2023年土壤三普工作全面铺开之际,在高度重视人员培训的同时,还需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让更多具有土壤或者相关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土壤三普工作中。信息化工作平台是衔接土壤三普内外业等多个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2022年,平台技术组以普查全环节工作流程为核心,开发了由1个桌面端系统和5个移动端App组成的工作平台,实现了普查全流程的信息化记录、数字化管理和可视化调度。“按照‘试点期基本定型、铺开期持续改进’的思路,2023年平台技术组将深入迭代工作平台功能模块,进一步提升平台的界面友好性和功能稳定性。”中国农科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所长、全国土壤普查办平台工作组组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副组长兼平台技术组组长吴文斌介绍。土壤普查参与主体多、涉及链条长、专业性强,因此全程质量控制就显得十分必要。“土壤三普的全程质量控制要以技术规程规范、作业人员资质、专家技术指导、工作平台管控、同步监督抽查等‘五靠’为抓手,在全流程各环节做到全程控制、源头控制、前端控制、同步控制等‘四控’。”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一级巡视员、全国土壤普查办专职副主任陈章全告诉记者,“今年,我们会基于试点经验,提前谋划思考,做好各个环节之间的有效衔接,统筹安排外业采样、样品制备、实验室招标、样品检测、数据审核等,严把土壤普查质量关。”他同时强调,土壤三普已全面铺开,在成果产出上要守土壤普查传统成果之正,创为农业生产乡村振兴现代需求服务之新;在普查方法上守传统外业采样内业化验之正,创“六结合”“六统一”技术路线之新;在普查组织方式上守专业人员干专业事之正,创调动全社会力量之新。了解更多土壤三普相关检测信息,点击报名参加“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oil230509/
  • 湖北省发函征集第三次土壤普查省级技术专家
    为切实加强湖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普查)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湖北省土壤普查领域人才优势,经研究,湖北省拟组建第三次土壤普查省级技术专家组。近日,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征集第三次土壤普查省级技术专家的函,征集事项及要求如下:一、专家工作职责(一)负责土壤普查技术方法及重要技术问题的指导与研究;(二)参与制定土壤普查实施方案、技术细则、操作规范等;(三)在湖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普办)组织下,开展土壤普查外业调查、内业化验、数据建库与数字制图等方面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考核;(四)参与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协助完成省级成果汇总、专题报告质量审核;(五)参加省三普办组织的调研、督导、检查、评价等工作;(六)承担省三普办组织的相关活动、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专家推选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责任心强,廉洁自律。(二)具有丰富的土壤普查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土壤地理、土壤调查与制图、土壤农化、土壤分析测试、土壤信息技术、土壤质量、土壤资源农业利用等方面具备省级以上权威能力。原则上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别优秀者可放宽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身体健康,自愿参加,能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四)既往无不良记录。此外,不接受个人单独申报,要求单位推荐,实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相结合方式。由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按照上述要求,组织筛选、核实、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省级科研院校、省属主要技术单位原则上推荐不超过8名,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分别推荐1-2名专家,形成全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省级技术专家组。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和有意向单位须于2022年5月30日前申报。
  • 北京市关于开展第三次土壤普查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 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的技术路线,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近日,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申报工作的通知各检测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确定的全国统一筛选测试化验专业机构的技术路线,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决定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室职责任务  第三次北京市土壤普查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2类。其中,检测实验室通过筛选确定,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通过确认确定,分别承担不同职责任务。  (一)检测实验室  1.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  2.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编制质量评价报告等,确保工作质量。  3.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等。  (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1.参与制定本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方案,对承担本市普查任务检测实验室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和留样抽检工作,协助开展能力验证和飞行检查工作,并编制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评估报告。  2.协助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做好能力验证、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工作。  3.参与组织开展本市质量控制数据审核,编制省级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等。  4.自觉接受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监督管理,接受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技术指导。  二、实验室条件要求  (一)总体要求  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实验室应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  (二)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  1.资质条件。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经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  2.能力证明。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检测活动,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提交近3年参加的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人员队伍。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  4.场所环境。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并符合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有关要求。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5.设备设施。应配备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的仪器设备设施,仪器设备设施完好。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  6.检测方法。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  7.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的影响,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  (三)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除应满足检测实验室条件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以下各项要求:  1.具有丰富实验室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信誉,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为事业单位。  2.具备为本市普查样品制备与检测等提供技术指导、技术培训、技术管理等能力。  3.在本市发生检测结果争议时,应具备复检评判的能力。  三、实验室筛选步骤  (一)实验室申请  凡符合本通知中检测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条件要求的单位,可填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向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检测实验室筛选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按本通知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市行政区内的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  初步筛选采用文件资料审查与实验室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单位进行符合性审查,从组织管理、检测能力、能力验证考核、检测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综合打分。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将本市初步筛选推荐的检测实验室有关材料(报送文件、申请材料和评审材料等)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北京市初步筛选推荐的检测实验室组织专家复核和评审,确定并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供各区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选用。  (三)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确认  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由北京市农业农村局从申请单位中确认2-3家,相关确认材料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时间安排  (一)2022年3月10日前,各检测机构根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要求,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附件1)申报工作(检测实验室有关材料以及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申请材料的电子版(含单位公章的PDF扫描件)及相应纸质版材料)。  (二)2022年3月16日前,北京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检测实验室和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机构进行复核和评审。  (三)2022年3月20日前,将筛选结果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有关要求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实验室动态管理和进入退出机制,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飞行检查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对发现未能履行职责任务、检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未遵循相关规定泄露普查数据等情况的实验室,将取消其相应资格,且不再接受其申请。  联系人:北京市耕地建设保护中心 李昌伟 高飞  联系电话:010–84641097  电子邮箱:xxflzjz@sina.com附件: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doc附件2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docx.docx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doc
  • 助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海能/新仪土壤检测解决方案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耕地占用刚性增加,要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严守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需摸清耕地数量状况和质量底数。2月16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实施耕地及相关土地的“全面体检”。根据《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要求,本次普查涉及土壤全氮、阳离子交换量、有机质、各类金属元素等实验室检测项目。 海能/新仪针对其检测项目提供相应解决方案,帮助您提高分析效率,助力土壤普查。K1160凯氏定氮仪/阳离子交换量测定仪 涉及项目:全氮、阳离子交换量方案优势:1)完全符合土壤全氮各类检测标准,同时兼容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检测,一机两用,提高仪器利用率;2)可升级自动进样器,极大减少人员占有率,可节约一半以上人工投入;3)适用于大批量样品的检测,全自动凯氏定氮仪与20位消解仪配合,8小时可完成60-100个样品的检测。CEC400阳离子交换量前处理系统 涉及项目: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盐基总量、交换性钙、交换性镁、交换性钠、速效钾、有效锰方案优势:1)四通道设计,30-40min 既可完成单批次样品处理,较传统方式,效率可提升3 倍以上;2)仪器可自动完成加液、置换、清洗等过程,实验过程无需人员值守,有效降低人员占有率;3)土壤及滤液皆可单独收集,满足各类检测需求。T960系列 全自动滴定仪 涉及项目:有机质、交换性盐基总量、水溶性碳酸根和碳酸氢根、水溶性钙和镁离子、水溶性氯根、水溶性硫酸根、全硫、水解性酸度、可交换酸度方案优势:1)可配置不同电极传感器,一台仪器可进行多种滴定实验,酸碱滴定、氧化还原滴定、银量法滴定、络合滴定等,例如有机质、钙镁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可交换酸、氯离子等不同实验;2)多通道组合模式,可自动切换滴定剂使用通道进行实验,减少清洗滴定管路、补液换液等繁琐过程;3)电化学传感替代颜色判断,排除土壤颜色的干扰,测试结果更加准确TANK 40微波消解仪 涉及项目:全钼、全锰、全铜、全锌、全铁、全铝、全钙、全镁、全钛、总铅、总镉、总铬、总镍方案优势:1)40位高通量全密闭消解罐,可保证土壤样品消解效果和待测元素回收率;2)宇航复合纤维外罐整体喷涂特氟龙涂层,提供最高等级的安全防护和防腐性能,确保操作安全;3)非接触式红外全罐测温系统,可实时监控每个消解罐内温度变化,无需拔插、使用方便;4)仪器具备标准控制、斜率升温、功率控制等不同升温模式,满足不同标准的升温方式要求。SH60A全自动消解仪 涉及项目:全锰、全铜、全锌、全铁、全铝、全钙、全镁、全钛、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铬、总镍方案优势:1)全自动运行,自动定量加液、升降、无级变速摇匀、赶酸、定容,免去大量繁琐、机械性工作;2)60位立体环绕高温加热腔,双模块设计,不同消解方案同时进行;3)试剂管理系统实时监测试剂余量,避免因试剂不足导致的实验失误,提高工作效率;4)仪器操作平台采用PTFE板材加工,加热块采用耐高温耐腐蚀涂层,机械臂、风机等与酸气接触的零部件,均采用防腐设计,仪器经久耐用。
  •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调整名单公布
    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对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全文内容如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土壤普查办发〔2023〕24号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明确成立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因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经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审定,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组 长:刘国中 国务院副总理 副组长:唐仁健  农业农村部部长    王广华  自然资源部部长    郭 玮  国务院副秘书长 成 员:赵辰昕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东伟 财政部副部长    田为勇 生态环境部核安全总工程师    朱程清  水利部副部长    张兴旺 农业农村部副部长    盛来运  国家统计局副局长    张涛   中国科学院副院长    彭小国  国家林草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农业农村部副部长张兴旺兼任。 领导小组技术总师由中国农学会会长张桃林担任。 请各成员单位继续按照国发〔2022〕4号文件要求,加强横向协作,强化纵向指导,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13日
  • 国家标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发布
    为规范我国核设施退役后土壤环境管理相关技术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修订《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并于2022年8月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拟改为国家标准发布(主要技术内容不变),现就修改后的标准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本标准是对《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的修订。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0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与原HJ 53-2000相比,本标准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标准的题目改为“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管理要求,结合辐射防护基本安全要求,修改了退役终态的剂量准则; ——根据我国土地使用管理规定和退役实践,修改了退役后土地的主要使用用途,并根据使用用途,给出了退役后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筛选水平; ——对主要的残留放射性核素进行了筛选,增加了部分核素; ——增加了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水平确定的工作流程; ——删除了原标准的附录A; ——删除了原标准中有关行政管理性的内容。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拟开放场址土壤中剩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规定(暂行)》(HJ 53-2000)废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的通用准则,以及确定场址开放准则的一般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核设施退役场址的开放使用,核技术利用设施退役和其他放射性污染环境治理项目的场址开放使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活动场址的开放使用。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附件2: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pdf附件3:《核设施退役场址土壤中残留放射性可接受水平(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附名单)
    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方案》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壤普查办”)组建方案予以印发。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加强与全国土壤普查办沟通衔接,抓紧组建地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职责,确定人员,落实经费,尽快运行。请于2022年6月15日前将省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报全国土壤普查办。   联系人:张青璞,电话:59191216,18511663581,传真:59191270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方案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31日   附件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   办公室组建方案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明确成立了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办公室组建方案,明确了办公室职责、组织机构、人员组成等,经农业农村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请参与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单位及社会成员,加强与办公室沟通交流,加强对办公室工作的监督,确保土壤普查任务高质高效完成。   一、办公室职责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壤普查办”)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负责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调度、督导等,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普查进展。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制定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督促指导地方编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土壤普查中央财政预算,开展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新闻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组织全国普查技术指导,制定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研究处理政策性、技术性问题。   (三)组织构建土壤普查工作平台,制作全国统一的土壤普查工作底图、统一开展规划样点布设等。开发建立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指导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建设。   (四)统筹协调土壤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科研教育及技术推广等单位、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共同推进土壤普查工作,协调地方同步推进土壤普查工作。   (五)调度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向领导小组报告;调度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组织解决。   (六)督导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质量控制情况,督促指导地方落实任务、把控质量等。   (七)组织全国土壤普查数据汇总、分析,开展土壤普查成果检查验收,形成全国土壤普查成果,编制相关报告。推动阶段性成果应用。   (八)负责国家级土壤普查基础资料归档、保存。   (九)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和工作。   二、办公室组织架构   全国土壤普查办内设4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组、平台工作组、外业工作组、内业工作组。各工作组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综合组。组织协调专家咨询组、技术指导组等相关工作。有关文件起草、重要会议组织、文件流转处理等日常工作。组织起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及计划,统筹经费预算编制与安排,协调普查任务落实和政府采购等工作。组织协调新闻宣传、政策解读、技术答问、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协调衔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部内相关单位等工作。调度普查工作进度并定期起草报告。组织督导技术支撑单位、地方开展普查相关工作。组织土壤普查成果检查验收,形成全国土壤普查成果,编制相关报告。推动阶段性成果应用。负责资料归档、保存。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平台工作组。组织协调平台技术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工作平台开发运行、工作底图制作、样点布设,以及开发建立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指导省级土壤普查数据库建设。督促工作平台实现土壤普查全过程调度、监督、管理功能。组织开展平台调度及数据分析与汇总,定期报送普查进展情况。组织协调解决平台运行中发现的普查工作问题。负责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外业工作组。组织协调外业技术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外业调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外业调查相关业务培训。组织指导外业调查采样,落实质控措施。组织协调落实外业调查成果的形成,定期报送进展报告。组织督导各地土壤普查实施。组织协调解决外业调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内业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内业技术组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内业化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开展内业化验相关业务培训。组织协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的筛选与管理。组织指导内业化验工作,落实质控措施。组织协调落实内业化验成果的形成,定期报送进展报告。组织督导各地土壤普查实施。组织协调解决内业化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承办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办公室组成单位及人员   (一)办公室组成单位   全国土壤普查办组成单位包括领导小组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相关司局,以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如下: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办公厅、人事司、发展规划司、计划财务司、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机关服务局、全国农业展览馆、农民日报社、信息中心、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   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二)办公室组成人员   办公室由主任1人,副主任6人,成员20人等组成。具体如下:   主 任:    张桃林 农业农村部 副部长   副主任:    郭永田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司长    陈章全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一级巡视员    谢建华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主任    刘现武 中国农业科学院 副院长    杨祝晖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 副司长    许 航 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 副局长   成 员:    邱天朝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副司长    姜大峪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副司长    钟 斌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副司长    张敦强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副司长    魏锋华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 副司长    袁少青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副司长(正司级)    丁 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副主任    王 晖 农业农村部人事司 副司长    刘明国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一级巡视员    宋 昱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一级巡视员    张振华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副司长    李增裕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副司长    谈嘉一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局 副局长    陈 军 全国农业展览馆 副馆长    李 炜 农民日报社 副总编辑    王小兵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主任    闫 成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副站长    张 晔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党委书记、副主任    吴文斌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副所长(主持工作)    沈仁芳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所长   工作组组长:    综合组组长:陈章全(兼) 副组长:董 燕    平台工作组组长:吴文斌 副组长:裴久渤    外业工作组组长:沈仁芳 副组长:赵玉国    内业工作组组长:谢建华(兼) 副组长:习 斌   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    张宇翔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 副处长    郞鹏飞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 副处长    顾笑筱 自然资源部耕地保护监督司 三级调研员    任 静 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 处长    刘国军 水利部农村水利水电司 副处长    常 鹏 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 处长    王竑晟 中国科学院农业科技办公室 常务副主任    红 玉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三级调研员    张海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处长    刘庆宇 农业农村部人事司 处长    欧阳儒彬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副处长    罗 杨 农业农村部计划财务司 二级调研员    李想 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 处长    薛彦东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二级调研员    董 燕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 处长    杨羽佳 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 处长    刘忠岫 全国农业展览馆 处长    房 宁 农民日报社 种植业部主任    丛小蔓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 处长    郑顺安 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处长    吴 勇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处长    任 意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办公室主任    张建峰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副处长    滕 应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处长   四、相关保障   (一)人员保障。办公室抽调22人集中办公,其人员由办公室商成员单位落实。抽调人员在全国土壤普查办工作期间,对应原单位同类同级人员享受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原单位依据全国土壤普查办每年度为抽调人员出具工作鉴定书面意见,在绩效考核、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以及表彰奖励时予以倾斜,调动工作积极性。   (二)运行保障。抽调人员在农业农村部集中办公,相关办公条件及经费由农业农村部负责统筹落实。为保障办公室规范科学运转,制定办公室工作规则,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议事决策程序、内部运转管理、纪律和作风要求等。抽调集中办公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全国土壤普查办提出,按程序报全国土壤普查办主任批准。
  • CIF发布土壤有机碳消解仪新品
    CIF土壤有机碳消解仪土壤有机碳消解仪又名土壤有机碳恒温加热器 ,CIF所生产的土壤有机碳消解仪采用环绕立体加热技术,消解快速、高效、便捷。并且严格按照国标法生产的消解土壤有机碳的仪器设备。本产品适用于国标《HJ 615-2011 土壤有机碳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Soil–Determination of Organic Carbon–Potassium Dichromate Oxidation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可同时消解24-48个样品,主要适用于各行业中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产品特点u 更安全:加热模块和控制模块分体式设计,控制模块可置于通风橱外使用,不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而且避免腐蚀性气体对控制模块的损害。u 更高效:采用环绕立体加热技术,“一站式”消解理念,快速、高效、便捷。u 更防腐:整个加热模块都是采用耐酸碱、耐高温、高传导性、高保温性能的等静压石墨材料制作,并经过耐高温的特氟龙防腐涂层处理。u 更稳定:加热系统采用嵌插(镶)式设计,性能稳定,加热快速高效,维修简单方便,大大延长了仪器的使用寿命,是其他同类产品寿命的2-3倍。u 更准确:控制系统采用智能程序化梯度控温技术,温度可校准,保证了控温的准确性、均匀性和稳定性,样品间温度差小于±1℃。加热模块上没有任何金属附件,无污染,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u 更美观:外观设计新颖,美观大方。u 更耐用:可连续工作48小时以上。u 更可信:企业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欧盟CE认证。技术参数型号控温范围℃控温精度℃功率kw孔径mm孔深mm孔数外形尺寸mm电源V/HzTOC-24RT-260±0.1或±11.8Φ315024320X235X165220/50Φ445015TOC-482.4Φ315048400X315X165Φ445030附:《土壤 有机碳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机碳消解仪的依据)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中有机碳的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 本标准适用于风干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氯离子(Cl-)含量大于2.0×104 mg/kg的盐渍化土壤或盐碱化土壤的测定。当样品量为0.5g时,本方法的检出限为0.06%(以干重计),测定下限为0.24%(以干重计)。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613 土壤 干物质和水分的测定 重量法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原理 在加热条件下,土壤样品中的有机碳被过量重铬酸钾-硫酸溶液氧化,重铬酸钾中的六价铬(Cr6+)被还原为三价铬(Cr3+),其含量与样品中有机碳的含量成正比,于585 nm波长处测定吸光度,根据三价铬(Cr3+)的含量计算有机碳含量。干扰和消除u 土壤中的亚铁离子(Fe2+)会导致有机碳的测定结果偏高。可在试样制备过程中将土壤样品摊成2~3 cm厚的薄层,在空气中充分暴露使亚铁离子(Fe2+)氧化成三价铁离子(Fe3+)以消除干扰。 u 土壤中的氯离子(Cl-)会导致土壤有机碳的测定结果偏高,通过加入适量硫酸汞以消除干扰。试剂和材料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 家标准的分析纯化学试剂,实验用水为在25℃下电导率≤0.2mS/m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u 硫酸:ρ(H2SO4)=1.84 g/ml。u 硫酸汞 u 重铬酸钾溶液:(K2Cr2O7)=0.27 mol/L。 u 液称取80.00 g重铬酸钾溶于适量水中,溶解后移至1000 ml容量瓶,用水定容,摇匀。该溶液贮存于试剂瓶中,4℃下保存。 u 葡萄糖标准使用液:ρ(C6H12O6)=10.00g/L 。u 称取10.00 g葡萄糖溶于适量水中,溶解后移至1000 ml容量瓶,用水定容,摇匀。该溶液贮存于试剂瓶中,有效期为一个月。仪器和设备u 6分光光度计:具585 nm波长,并配有10 mm比色皿。u 天平:精度为0.1 mg。 u 土壤有机碳消解仪:温控精度为135±1℃。恒温加热器带有加热孔,其孔深应高出具塞消解玻璃管内液面约10 mm,且具塞消解玻璃管露出加热孔部分约150 mm。u 具塞消解玻璃管:具有100 ml刻度线,管径为30~45 mm。 u 离心机:0-3000 r/min,配有100 ml离心管。 u 土壤筛:2 mm(10目)、0.25 mm(60目),不锈钢材质。u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创新点: 土壤有机碳消解仪又名土壤有机碳恒温加热器 ,CIF所生产的土壤有机碳消解仪采用环绕立体加热技术,消解快速、高效、便捷。并且严格按照国标法生产的消解土壤有机碳的仪器设备。本产品适用于国标《HJ 615-2011 土壤有机碳的测定 重铬酸钾氧化-分光光度法》,Soil–Determination of Organic Carbon–Potassium Dichromate Oxidation Spectrophotometric Method。可同时消解24-48个样品,主要适用于各行业中土壤中有机碳的测定。 产品特点 ?更安全:加热模块和控制模块分体式设计,控制模块可置于通风橱外使用,不但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而且避免腐蚀性气体对控制模块的损害。 ?更高效:采用环绕立体加热技术,“一站式”消解理念,快速、高效、便捷。 ?更防腐:整个加热模块都是采用耐酸碱、耐高温、高传导性、高保温性能的等静压石墨材料制作,并经过耐高温的特氟龙防腐涂层处理。 ?更稳定:加热系统采用嵌插(镶)式设计,性能稳定,加热快速高效,维修简单方便,大大延长了仪器的使用寿命,是其他同类产品寿命的2-3倍。 ?更准确:控制系统采用智能程序化梯度控温技术,温度可校准,保证了控温的准确性、均匀性和稳定性,样品间温度差小于± 1℃。加热模块上没有任何金属附件,无污染,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更美观:外观设计新颖,美观大方。 ?更耐用:可连续工作48小时以上。 ?更可信:企业通过 ISO9001-2008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通过欧盟CE认证。 土壤有机碳消解仪
  •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一批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单公布 5家单位入选
    按照《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要求,经相关实验室自愿申请、所在地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初步筛选推荐、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复核和评审、公示等程序,确定了第一批共126家检测实验室名单(点击查看)。现经筛选,确定了5家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第一批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通知内容显示,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开展对承担样品制备和检测任务的实验室的监督检查,实现对制样场地、制样工具、制样流程、制样记录、样品保存条件、密码平行样、质控样品添加、样品检测等重点环节全覆盖;开展检测实验室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评估和外部质量控制数据分析,动态掌握检测实验室的工作质量。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将开展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考核、留样抽检和飞行检查等工作,请各省加强组织协作。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名录(第一批)序号 申请单位 法人单位 1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土壤肥料测试中心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2 农业农村部土壤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3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土壤与环境分析测试中心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4 农业农村部环境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天津)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 5 农业农村部肥料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成都) 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
  • 4900万元!农业农村部第三次土壤普查项目中标公告发布
    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耕地和渔业水域资源调查与保护专项项目中标公告,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中标,成交金额共计4976万元,服务内容包括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和规范制定和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国家级层面的技术推广应用。采购单位:农业农村部(本级) 项目编号:CTEC2022B-17(招标文件编号:CTEC2022B-17)项目名称: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耕地和渔业水域资源调查与保护专项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 服务名称服务范围 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成交金额(万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 耕地和渔业水域资源调查与保护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和规范制定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1项技术规程和9项技术规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和《土壤类型名称校准与完善工作指南》《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采样点布设技术规范》《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土壤属性制图与专题制图技术规范》《土壤类型制图技术规范》《土壤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土壤生物调查技术规范》《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总体编制并组织专家论证,赴相关省份开展专题实地调研完善技术规程规范,以及购置相关文献资料检索和查阅、书籍文献等。 《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土壤科学数据元数据》GB/T 3273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通用评估指南》GB/T30273 3038.75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 组织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质量控制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和规范制定 1.在外业调查采样时期,组织国家层面专家分赴不同区域,以现场抽核方式对当地主要地形地貌、主要土壤类型的调查采样工作进行复核,加强调查采样环节质量控制。2.组织国家级质量控制化验室开展普查检测任务技术指导、质量控制;组织对测试化验实验室开展质量考核工作;开展对测试化验实验室飞行检查,重点核查测试能力、样品流转、内部质量控制等。3.依据主要指标不同区域阈值、不同指标相关性等,组织开展对普查数据库中的单点单指标的异常值、批量数据合理性等进行质量检查;聘请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对数据库质量检查中提醒的可疑值进行判断,开展数据专业比对校核。4.组织开展国家级盐碱荒(草)地土壤测试化验和质量抽校,选取典型盐碱荒(草)地土壤样品,分析包括pH值、有机质、总氮、有效磷、速效钾、按不同成因选测盐分组成等指标,组织专业人员对国家级抽检样品进行盐碱地测试指标值的抽核判定等。 《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 ;《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 1119;《土壤检测》NY/T 1121;《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土壤科学数据元数据》GB/T 3273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1032.85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耕地和渔业水域资源调查与保护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国家级层面的技术推广应用 需要具有长期开展土壤调查技术研究的经验,能够组织开展普查试点野外采样、土壤剖面挖掘、土壤图校核等技术实地观摩与培训。同时,组织开展西南、青藏、华南等区域普查重点技术资料搜集与编制,包括外业调查采样、内业测试化验数据分析处理、成果汇总和图件制作等环节的资料搜集,组织专家审校编制相关技术资料。 《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土壤科学数据元数据》GB/T 32739;《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 904.40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王铁臣、贾峰勇、董燕
  • 进度一览!多省启动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一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要求,各省市迅速响应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据悉,2022年,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80个以上县将陆续开展土壤三普试点,验证和完善土壤三普技术路线、方法及技术规程,健全工作机制,培训技术队伍,同时启动并完成盐碱地普查工作。为保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工作质量,据不完全统计,河北、黑龙江、浙江、湖北、湖南、河南(5月27日截止)等多省已陆续组织开展土壤普查第一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的筛选工作。各省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进度如下:河南省(申报中):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已于5月19日发布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筛选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的通知。2022年5月27日前,完成申报。2022年5月31日前,河南省三普办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资料审查及专家评审。2022年6月5日前,河南省三普办确定并公示《河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点击查看详情:河南省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筛选工作。调查采样机构条件要求:申请调查采样的机构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无数据造假、违法违规等不良信用记录,能独立承担全项调查采样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不接受联合申报。(一)资质条件。河南省范围内主要从事土壤相关行业、专业的教学、科研、调查工作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二)人员队伍。机构调查技术人员(不含管理人员)不少于100人,省级及以上土壤教学、科研机构人员数量不低于50人。其中,具有土壤学专业(含土壤农化、农业资源环境、土地调查、地球化学、环境地质等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土壤制图不少于3人。每个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可编成15-20个调查小组。每组4-5人,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土壤学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临时招募(中级职称以上),以聘用协议为准,承诺全程参加调查采样;不能聘用其他同类机构已聘人员。参与土壤普查的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土壤普查外业培训和考核。(三)工作业绩。近年来从事过县域以上耕地质量、土壤肥力等相似专业外业调查采样工作,有丰富的外业工作经验,熟悉外业工作组织,了解技术操作,掌握质量控制手段。(四)设备物资。根据调查采样工作需要,应配备数量充足的设备物资,主要包括交通车辆类、图件文献类、摄录装备类、采集工具类、速测仪器类、辅助材料类、生活保障类等7类物资。(五)采样方案。严格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程(审议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类型名称校准与完善工作指南(审议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野外调查与采样技术规范(审议稿)》、《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底图制作与样点布设技术规范(审议稿)》要求,拟定某一县域调查采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内容。质量控制按《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议稿)》执行。方案供筛选专家组评审打分。(六)质量保证。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审议稿)》有关要求,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按计划实施内部质量控制,编制内部质量控制评价报告等。能够配合做好省级质量监督检查、国家级质量监督检查。(七)保密要求。能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做好保密防护措施,加强日常信息监管等。湖南省: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已于5月7日发布关于筛选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的函,现已完成申报工作。点击查看详情:湖南省启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筛选工作。时间安排:2022年5月13日24时前,完成申报。2022年5月31日前,湖南省土壤三普办组织专家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2022年6月15日前,湖南省土壤三普办发布《湖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河北省: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已于4月7日公布河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一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公示名录。名录如下: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已于4月25日发布黑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第一批次名单。名单如下: 浙江省: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已于5月7日公布浙江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采样机构拟入围名单。名单如下:湖北省: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已于5月5日公布湖北省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一批外业调查采样机构名录。名录如下:仪器信息网将持续关注并跟踪报道全国及各省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相关政策内容,以及各省市第三次土壤普查进展情况,敬请持续关注。
  •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雷磁来帮忙
    国家“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明确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时隔43年,开启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自2022年开始,将全面调查我国土壤资源情况普查,到2025年实现对全国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土壤的“全面体检”,摸清土壤质量家底,为守住耕地红线、保护生态环境、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一、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此次土壤性状普查包括土壤颜色、质地、有机质、酸碱度、养分情况、容重、孔隙度、重金属等土壤物理、化学指标,以及满足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的微量元素。近期,各省农村农业厅陆续公布了此次土壤普查中理化性状检测指标及主要仪器设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包括pH值,可交换酸度,水解性酸度,阳离子交换量,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交换性钙、交换性镁、交换性钠、盐基总量),水溶性盐(水溶性盐总量、电导率、水溶性钠离子、钾离子、钙离子、镁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氯根)等43项。土壤样品的物理、化学等指标的分析化验作为土壤普查的一个重要环节,“雷磁”的pH计、电导率仪、滴定仪在土壤检测实验室均有广泛应用。“雷磁”为您带来土壤普查实验室常规测试方案和批量化测试方案,以及其他土壤分析解决方案。 二、测试方案(1)实验室常规测试方案检测指标方法推荐仪器pH值电极法PHSJ-4F型pH计+962121低电导pH复合电极电导率(水溶性盐总量)电极法DDSJ-308F型电导率仪+ DJS-1VTC 型电导电极+ DJS-0.1VTG 型电导电极氟离子离子选择电极法PXSJ-216F型离子计(含氟离子电极+搅拌器)有机质、可交换酸度、水解性酸度、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氯根、碳酸钙、钙离子、镁离子、全氮滴定法ZDJ-5B-G自动滴定仪(电位+光度)(2)批量化测试方案检测指标方法推荐批量化仪器pH值电极法PHSJ-5T型实验室pH计+962121低电导pH复合电极SCH-02型自动样品进样器电导率(水溶性盐总量)电极法DDSJ-318T型电导率仪+ DJS-1VTC 型电导电极+ DJS-0.1VTG 型电导电极SCH-02型自动样品进样器有机质、可交换酸度、水解性酸度、碳酸根、碳酸氢根、硫酸根、氯根、碳酸钙、钙离子、镁离子、全氮滴定法ZDJ-5B-G自动滴定仪(电位+光度)+ SCH-02型自动样品进样器(3)其他土壤分析解决方案测试参数测试方法推荐仪器ORP氧化还原电位电极法TR-901型土壤ORP计氟离子离子选择电极法PXSJ-216F型离子计(含氟离子电极+搅拌器) 为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助力土壤环境安全,雷磁值得信任。
  •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研讨会在京召开
    为加快《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暂行土壤分类系统(试行)》编制与完善工作,支撑土壤普查全面铺开。8月23—25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京组织召开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研讨会。会议汇总梳理了已整理的土壤分类工作进展,研讨校准了完善土壤类型图的方法和措施,提出了土壤三普工作暂行土壤分类系统方案。会议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全国土壤普查办有关负责人,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专家等70余人参会。  土壤分类是土壤调查的基础,是土壤资源管理和利用的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基于《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2009)土壤分类单元提出。专家们根据《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 17296)中划分依据或指标不完善的情况,特别是缺乏基层分类土属、土种的划分依据和指标,结合近年来的研究,提出了从土类到土种的分类描述依据与方法,并按区域梳理了存在争议和疑问的土壤类型处理意见。会议明确按区域由专家分工将现行土壤分类系统各类型不同土类、亚类梳理出规范化描述标准,土属、土种的分类依据和标准由各省组织专家梳理。在此基础上汇总归纳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分类系统。
  • 格瑞德曼发布土壤研磨仪新品
    DP50土壤研磨仪采用水平式上下叠放,一静一动磨盘做相对运动,可快速将中硬性及脆性材料研磨至100微米以下。由于该仪器操作简单,效率高,研磨腔内残余物料少,是环境土壤的多样品批次的样品制备实验室优选设备之一。典型样品土壤、建筑材料、核矿石、水泥、混凝土、炉渣、焦炭、玻璃、陶瓷、矿石、耐火黏土、花岗岩、铝土矿等。工作原理DP50土壤研磨仪是通过水平的一片转动圆盘与正下方另一片固定圆盘之间产生的压力和摩擦力来研磨样品。样品从磨盘中心进入研磨室中,先在圆盘中部被预粉碎,因受到离心力的作用进而转移到圆盘的外沿,进一步被精细粉碎。通过离心力作用研磨完的样品透过研磨圆盘的外沿落入样品接收容器中,达到研磨盘清理和样品收集作用。性能优点○通过磨盘间隙宽度的精确调节实现结果的可重复性;○可对样品进行预粉碎和精细粉碎;○研磨腔铰链设计,清洁简单方便;○研磨盘使用寿命长;○多种材料的无污染研磨;○除尘设计技术参数进料尺寸<2毫米出料尺寸<75微米(95%)转速800转/分接收槽容积5 升研磨套件材料硬质钢、玛瑙、氧化锆、刚玉、碳化钨研磨间隙宽度调节0-30毫米额定功率550瓦 创新点:1.操作简单,效率高,研磨腔内残余物料少,是环境土壤的多样品批次的样品制备实验室优选设备之一; 2.通过磨盘间隙宽度的精确调节实现结果的可重复性; 3.多种材料的无污染研磨。 土壤研磨仪
  • 湖南省公布50家首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
    按照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筛选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的函》要求,经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和湖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拟确定湖南省土壤肥料研究所等50家单位为湖南省首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现予公示。下一步,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将根据外业调查与采样技术培训考核结果和邵东市试点情况,再组织筛选一批符合条件的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请有意参与者尽早准备。湖南省首批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外业调查与采样单位名单单位名称湖南省土壤肥料研究所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环保桥(湖南)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农业大学中大检测(湖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文森农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煤炭地质勘查院湖南省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湖南品标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调查所湖南省勘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湖南经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中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南华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省工程地质矿山地质调查监测所湖南虹康规划勘测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农业环境生态研究所湖南盛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国土空间调查监测所湖南省水文地质环境地质调查监测所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湖南省矿产资源调查所创辉达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农林工业勘察设计研究总院中国科学院亚热带农业生态研究所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湖南正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南扬铭土地规划咨询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实验测试中心湖南湘中博一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南博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巨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核工业衡阳第二地质工程勘察有限公司湖南天源国土资源勘查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土资源规划院湖南省遥感地质调查监测所湖南容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宏润检测有限公司湖南省地质测绘院有限公司湖南省核地质调查所湖南省第一测绘院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湖南总队湖南省城市地质调查监测所湖南省城乡建设勘测院有限公司湖南省生态地质调查监测所湖南双红农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三测绘院
  • 《土壤污染防治法》解读 土壤监测及其他配套服务细分领域或将率先受益
    p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 /p p   2014 年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土壤污染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 /p p   一直以来,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上,我国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这些规定十分分散,缺乏系统性,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系统有序地进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一套系统、综合的法律对策、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因此,《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9a4de6fb-ff36-490f-8406-076a415cf623.jpg" title=" 土壤.jpg" alt=" 土壤.jpg" / /p p   那么,《土壤污染防治法》都有哪些方面值得我们密切关注? /p p   纵观《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在以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管理、污染担责、公众参与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土壤污染预防、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和规则。总体来讲,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亮点有很多,本文主要从四方面进行一些解读。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 /span /p p   为了防止责任主体众多导致可能出现的混乱,本法中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p p   并且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p p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二、确立土壤污染责任主体 /span /p p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 /p p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但当土壤已经受到污染时,还可以通过修复,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这就需要设计出法律责任承担的方案了。 /p p   土地污染责任的承担者是谁?本法提出,是土地污染责任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包括以下13类:1)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2)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企事业单位 3)拆除设施、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的重点监管单位 4)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5)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单位 6)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 7)土壤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单位 8)修复施工单位 9)土地使用权人 10)土地使用权人和实际生产经营者 11)债权、债务继承人 12)任何单位和个人 13)地方人民政府。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三、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span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p p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p p   b)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四、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span /p p   此次法规中提及的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被众多专家、环保人士寄予厚望,希望通过国家基金制度等措施破解土壤污染防治的高成本问题。在中国,许多土壤污染被认为是历史遗留问题,无法找到责任人,并且修复的成本巨大。谁来治、怎么治、治理费用由谁承担变成了环保界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p p   这些问题在本法中都得到了回应。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p p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p p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p p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最强污染防治法 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要目的 /span /strong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出台后,被很多业内人士认为是“最强”污染防治法,之所以被认为是“最强”,一方面是体现在对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这一块,另一方面是对污染责任人追究这部分。 /p p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我们看到,在风险管控和修复方面法律规定得非常详细。《土壤污染防治法》中明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可以看到,土壤污染修复的义务是从调查开始的,土壤修复前后的一系列工作都离不开土壤检测。而且法律中把相关利益人的责任都规定得非常详细,包括政府的责任、使用权人的责任、污染人的责任还有农用地上农民的责任。 /p p   另外,我们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土壤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小,对行政罚款没有规定特别巨大的数额。据了解,这是为了让责任人做风险管控和修复,这是特别大的一笔支出。《土壤污染防治法》没有把主要的责任通过行政处罚的形式让污染责任人承担责任,单看处罚金额,可能会觉得土壤污染防治法处罚的力度小,但是,法律的重点是要求相关责任人去做土壤污染修复工作,这也是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的主要目的,为土壤污染修复提供支持。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期间,业内估算土壤修复这块的产值将有较大的规模,在法规正式出台后我们注意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还是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对全部污染的土壤进行修复是不可行和不科学的,实在必须要修复的土壤才会去修复。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重在“防”字,法律条文对预防、监控和责任归属着墨颇多,重点还是以风险管控和安全利用为主,以对未来造成新的污染进行控制和归责。而要完成这一系列的工作,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清楚则是基本前提。简而言之,《土壤污染防治法》传递出的一个重要信息是“测是基础,防是重点”。 /p p   对于当前的存量污染我国依然有治理经费不足、大面积修复难以负担的问题,并不能释放很大的土壤修复市场空间。然而无论是《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要求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还是《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要求每十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我们不难看出,土壤环境监测市场具有较大潜力,引入第三方监测力量也是大势所趋。 /p
  • 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格林凯瑞土壤检测方案
    前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遵循全面性、科学性、专业性原则,衔接已有成果,按照“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各方参与”的要求,全面查明查清我国土壤类型及分布规律、土壤资源现状及变化趋势,真实准确掌握土壤质量、性状和利用状况等基础数据,提升土壤资源保护和利用水平,为守住耕地红线、优化农业生产布局、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奠定坚实基础,为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中国土壤资源情况而开展的一次普查。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山东格林凯瑞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由下至上积极配合,使用GK-600自动凯氏定氮仪进行土壤检测,记录实验数据,由技术部门撰写解决方案。 引用:国务院资讯《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胡春华强调:确保高质量完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任务》格林凯瑞为帮助您提高检测分析效率,助理土壤普查,现推出GK-600型自动凯氏定氮仪、GA-20D型全自动消解仪
  • 全国土壤普查办组织举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培训班
    2月26—27日,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壤普查办”)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组织举办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培训班,旨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以下简称“土壤三普”)的决策部署,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一号文件中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的总体要求。 在培训班上,全国土壤普查办部署了2023年土壤三普相关重点工作,河北、内蒙古、广西、四川、陕西等省(区)和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典型交流了土壤三普试点工作经验与做法。与会专家讲解了土壤普查技术规程规范,同时梳理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培训要求,各地土壤普查办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艰巨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主动入位,积极作为,高质量完成今年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约55亿亩普查任务。一是要做好前期准备。持续完善组织体系,抓紧抓好调查样点布设、校核与下发,切实加强人员培训,严格遴选任务承担单位。二是加强全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全程质量控制“五靠”(靠技术规范、人员资质、专家指导、工作平台、外部监督)“四控”(全程控制、源头控制、前端控制、同步控制)要求,将质量控制贯彻到土壤三普全链条、全过程,确保土壤三普最终结果准确、可靠、可信。三是加快试点成果形成与应用。抓紧组织形成试点成果,强化普查成果设计,因地制宜开展土壤农用适宜类评价和区域特色等专题调查与研究,使土壤普查成果更好地服务于农业、资源、环境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四是要落实资金保障与人才保障。要足额落实经费支持,做好人才服务,选好技术支撑单位,加强宣传引导。 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管理司一级巡视员、全国土壤普查办专职副主任陈章全,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主任、全国土壤普查办副主任谢建华,全国土壤普查办各工作组组长,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土壤普查办、农田建设处、耕地质量处、耕地质量站、土壤肥料站等负责同志,以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代表、专家约200人参会。
  • 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检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要求,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确定的全国统一技术路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开始组织开展土壤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分为检测实验室、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 3 类。其中,检测实验室通过筛选确定,省级质量控制实验室和国家级质量控制实验室通过确认确定,分别承担不同职责任务。  检测实验室需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等要求和省级第三次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土壤普查样品检测任务安排,做好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工作。本文特摘录《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土壤样品 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第5部分:样品检测,供相关检测实验室参考。5样品检测各省(区、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确定本区域承担任务质量控制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组织样品检测工作。承担任务的检测实验室应在质控实验室的指导下按照检测任务要求和规定的技术方法开展土壤样品检测工作,按时报送检测结果。5.1 检测计划省级土壤三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区域内土壤样品检测工作进行统筹,制定样品检测计划。样品检测计划应包括样品检测指标、检测方法、质量控制要求、检测数据上报要求等。5.2 检测方法检测实验室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技术方法开展检测工作。5.2.1 土壤容重5.2.1.1 环刀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E(规范性附录)土壤容重的测定(GB/T 33469-2016)。5.2.2 机械组成5.2.2.1 吸管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5.1 吸管法。5.2.2.2 比重计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D(规范性附录)土壤机械组成的测定(GB/T 33469-2016)。5.2.2.3 吸管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LY/T 1225-1999)。5.2.2.4 密度计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颗粒组成(机械组成)的测定》(LY/T 1225-1999)。5.2.3 水稳性大团聚体5.2.3.1 人工筛法:《土壤检测第 19 部分:土壤水稳性大团聚体组成的测定》(NY/T 1121.19-2008)。5.2.3.2 机械筛选法:《森林土壤大团聚体组成的测定》(LY/T 1227-1999)。5.2.4 土壤田间持水量5.2.4.1 环刀法:《土壤检测 第 22 部分:土壤田间持水量的测定 环刀法》(NY/T 1121.22-2010)。5.2.4.2 环刀法:《森林土壤水分- 物理性质的测定》(LY/T 1215-1999)。5.2.5 矿物组成5.2.5.1 X-射线衍射仪XRD 法:《土壤粘粒矿物测定 X射线衍射法》。5.2.6 pH5.2.6.1 电位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I(规范性附录)土壤 pH 的测定(GB/T 33469-2016)。5.2.6.2 电位法:《森林土壤 pH 值的测定》(LY/T 1239-1999)。5.2.7 可交换酸度5.2.7.1 氯化钾交换-中和滴定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1.2 土壤交换性酸的测定。5.2.7.2 氯化钾交换-中和滴定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酸度的测定》(LY/T 1240-1999)。5.2.8 水解性酸度5.2.8.1 乙酸钠水解-中和滴定法:《森林土壤水解性总酸度的测定》(LY/T 1241-1999)。5.2.9 阳离子交换量5.2.9.1 乙酸铵交换-容量法(酸性、中性土壤):《中性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和交换性盐基的测定》(NY/T 295-1995)。5.2.9.2 乙酸钙交换-容量法(石灰性土壤):《土壤检测第 5 部分: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NY/T 1121.5-2006)。5.2.9.3 EDTA-乙酸铵盐交换-容量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2.1EDTA-乙酸铵盐交换法。5.2.9.4 乙酸铵交换-容量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LY/T 1243-1999)。5.2.9.5 氯化铵-乙酸铵交换-容量法(石灰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LY/T 1243-1999)。5.2.10 水溶性盐总量5.2.10.1 重量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 F(规范性附录)土壤水溶性盐总量的测定(GB/T 33469-2016)。5.2.10.2 质量法、电导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11 交换性盐基总量5.2.11.1 乙酸铵交换法-中和滴定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11.2 氯化铵-乙醇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火焰光度法(石灰性土壤):《石灰性土壤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的测定》(NY/T 1615-2008)。5.2.11.3 乙酸铵交换法-中和滴定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盐基总量的测定》(LY/T 1244- 1999)。5.2.12 电导率5.2.12.1 电导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13 有机质5.2.13.1 重铬酸钾氧化-容量法:《耕地质量等级》附录C(规范性附录)土壤有机质的测定(GB/T 33469-2016)。5.2.13.2 重铬酸钾氧化-外加热法:《森林土壤有机质的测定及碳氮比的计算》(LY/T 1237-1999)。5.2.14 总碳5.2.14.1 杜马斯燃烧法:《土壤中总碳和有机质的测定元素分析仪法》。5.2.15 全氮5.2.15.1 自动定氮仪法:《土壤检测第 24 部分:土壤全氮的测定自动定氮仪法》(NY/T 1121.24-2012)。5.2.15.2 凯氏定氮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氮的测定》(LY/T 1228-2015)。5.2.15.3 连续流动分析仪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氮的测定》(LY/T 1228-2015)。5.2.15.4 元素分析仪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氮的测定》(LY/T 1228-2015)。5.2.16 全磷5.2.16.1 氢氧化钠熔融-钼锑抗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8.1 土壤全磷的测定(氢氧化钠熔融-钼锑抗比色法)。5.2.16.2 碱熔-钼锑抗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16.3 酸溶法-钼锑抗比色/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 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17 全钾5.2.17.1 氢氧化钠熔融-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9.1 土壤全钾的测定。5.2.17.2 碱熔-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17.3 酸溶-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18 全硫5.2.18.1 硝酸镁氧化-硫酸钡比浊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6.9 全硫的测定(硝酸镁氧化-硫酸钡比浊法)。5.2.18.2 燃烧碘量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全硫的测定》(LY/T 1255-1999)。5.2.18.3 EDTA 间接滴定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全硫的测定》(LY/T 1255-1999)。5.2.19 全硼5.2.19.1 碱熔-甲亚胺-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1 土壤全硼的测定。5.2.19.2 碱熔-姜黄素-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1 土壤全硼的测定。5.2.19.3 碱熔-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1 土壤全硼的测定。5.2.20 全硒5.2.20.1 酸溶-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土壤中全硒的测定》(NY/T 1104-2006)。5.2.21 全铁5.2.21.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1.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2 全锰5.2.22.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2.2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3 全铜5.2.23.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3.2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4 全锌5.2.24.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4.2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5 全钼5.2.25.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 766-2015)。5.2.26 全铝5.2.26.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6.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7 全硅5.2.27.1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8 全钙5.2.28.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8.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29 全镁5.2.29.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29.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30 全钛5.2.30.1 酸消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固体废物 22 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781-2016)。5.2.30.2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和沉积物 11 种元素的测定 碱熔-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 974-2018)。5.2.31 有效磷5.2.31.1 氟化铵-盐酸溶液/碳酸氢钠浸提-钼锑抗比色法:《土壤检测第 7 部分:土壤有效磷的测定》(NY/T 1121.7-2014)。5.2.31.2 盐酸-硫酸/氟化铵-盐酸溶液/碳酸氢钠浸提-钼锑抗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31.3 盐酸-硫酸/氟化铵-盐酸溶液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2015)。5.2.31.4 氟化铵-盐酸/碳酸氢钠浸提-连续流动分析仪法(森林酸性土壤):《森林土壤磷的测定》(LY/T 1232- 2015)。5.2.32 速效钾5.2.32.1 乙酸铵浸提-火焰光度法:《土壤速效钾和缓效钾的测定》(NY/T 889-2004)。5.2.32.2 乙酸铵浸提-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33 缓效钾5.2.33.1 热硝酸浸提-火焰光度法:《土壤速效钾和缓效钾的测定》(NY/T 889-2004)。5.2.33.2 热硝酸浸提-火焰光度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钾的测定》(LY/T 1234-2015)。5.2.34 有效硫5.2.34.1 磷酸盐-乙酸溶液/氯化钙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检测第 14 部分:土壤有效硫的测定》(NY/T 1121.14)。5.2.34.2 磷酸盐-乙酸溶液浸提-硫酸钡比浊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硫的测定》(LY/T 1265-1999)。5.2.35 有效硅5.2.35.1 柠檬酸浸提-硅钼蓝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20.2 土壤有效硅的测定。5.2.35.2 HOAc 缓冲液浸提-硅钼蓝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硅的测定》(LY/T 1266-1999)。5.2.36 有效铁5.2.36.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6.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6.3 DTPA 浸提-邻菲啰啉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铁的测定》(LY/T 1262-1999)。5.2.36.4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铁的测定》(LY/T 1262-1999)。5.2.37 有效锰5.2.37.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7.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7.3 乙酸铵溶液浸提-高锰酸钾比色法(森林土壤交换性锰):《森林土壤交换性锰的测定》(LY/T 1263-1999)。5.2.37.4 乙酸铵溶液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交换性锰):《森林土壤交换性锰的测定》(LY/T 1263- 1999)。5.2.37.5 对苯二酚-0.1mol/L 乙酸铵浸提-高锰酸钾比色法(森林土壤易还原锰):《森林土壤易还原锰的测定》(LY/T 1264-1999)。5.2.37.6 对苯二酚-0.1mol/L 乙酸铵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易还原锰):《森林土壤易还原锰的测定》(LY/T 1264-1999)。5.2.38 有效铜5.2.38.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8.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8.3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DDTC 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铜的测定》(LY/T 1260-1999)。5.2.38.4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铜的测定》(LY/T 1260-1999)。5.2.39 有效锌5.2.39.1 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9.2 DTPA 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态锌、锰、铁、铜含量的测定二乙三胺五乙酸(DTPA)浸提法》(NY/T 890-2004)。5.2.39.3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DDTC 比色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锌的测定》(LY/T 1261-1999)。5.2.39.4 0.1mol/L 盐酸/DTPA 浸提-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有效锌的测定》(LY/T 1261-1999)。5.2.40 有效硼5.2.40.1 沸水提取-甲亚胺-H 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2 土壤有效硼的测定。5.2.40.2 沸水提取-姜黄素-比色法:《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8.2 土壤有效硼的测定。5.2.40.3 沸水-硫酸镁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有效硼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5.2.40.4 沸水浸提-甲亚胺-H 比色法:《森林土壤有效硼的测定》(LY/T 1258-1999)。5.2.41 有效钼5.2.41.1 草酸-草酸铵浸提-示波极谱法:《土壤检测第 9 部分:土壤有效钼的测定》(NY/T 1121.9-2012)5.2.41.2 草酸-草酸铵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土壤检测 第 9 部分:土壤有效钼的测定》(NY/T 1121.9)。5.2.41.3 草酸-草酸铵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土壤检测 第 9 部分:土壤有效钼的测定》(NY/T 1121.9)。5.2.41.4 草酸-草酸铵浸提-硫氰化钾比色法/极谱法:《森林土壤有效钼的测定》(LY/T 1259-1999)。5.2.42 有效硒5.2.42.1 磷酸二氢钾溶液浸提-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土壤有效硒的测定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法》(NY/T 3420-2019)。5.2.43 交换性钙5.2.43.1 乙酸铵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43.2 氯化铵-乙醇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石灰性土壤):《石灰性土壤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的测定》(NY/T 1615-2008)。5.2.43.3 乙酸铵交换-EDTA 络合滴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LY/T 1245-1999)。5.2.44 交换性镁5.2.44.1 乙酸铵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44.2 氯化铵-乙醇交换-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石灰性土壤):《石灰性土壤交换性盐基及盐基总量的测定》(NY/T 1615-2008)。5.2.44.3乙酸铵交换-EDTA 络合滴定法/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酸性、中性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钙和镁的测定》(LY/T 1245-1999)。5.2.45 交换性钠5.2.45.1 乙酸铵交换-火焰光度法(酸性、中性土壤):《土壤分析技术规范》第二版,13.1 酸性和中性土壤交换性盐基组成的测定(乙酸铵交换法)。5.2.45.2 乙酸铵交换-火焰光度法(森林土壤):《森林土壤交换性钾和钠的测定》(LY/T 1246-1999)。5.2.45.3 乙酸铵-氢氧化铵交换-火焰光度法(碱化森林土壤):《碱化土壤交换性钠的测定》(LY/T 1248-1999)。5.2.46 水溶性钠和钾离子5.2.46.1 火焰光度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7 水溶性钙和镁离子5.2.47.1 EDTA 络合滴定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7.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8 水溶性碳酸根和碳酸氢根5.2.48.1 双指示剂中合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 水溶性硫酸根5.2.49.1 土壤浸出液中硫酸根的预测:《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2 EDTA 间接滴定法(含量适中):《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3 硫酸钡比浊法(含量较低):《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49.4 硫酸钡质量法(含量较高):《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50 水溶性氯根5.2.50.1 硝酸银滴定法:《森林土壤水溶性盐分分析》(LY/T 1251-1999)。5.2.51 总汞5.2.51.1 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法:《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 1 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GB/T 22105.1-2008)。5.2.51.2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23-2017)。5.2.52 总砷5.2.52.1 原子荧光法:《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壤样品 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更多资料:《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资料汇编》——仪器+方法+采样+制备+质控(全册)
  • 迈向生态化,从了解土壤开始:步琦助力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
    微藻随着近年来国家重大战略调整,转向生态文明,在21世纪中国将以生态化作为引领世界发展的一个重要战略。转向绿色生产方式,回馈自然,回馈资源,回馈环境,这不仅是中国,也是全人类的共同需求和期待。而了解土壤,从而进一步调整土壤的治理方式和绿色发展方式,将是生态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为此,国家正式开始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并将遴选一批优秀的国家级、省重点实验室承担土壤检测的工作任务。同时,国家还公布了一部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的主要仪器设备,其中的定氮仪和可控温电热消解仪,步琦可以提供行业内领先的优秀产品助力国家土壤普查工作。*图片来源: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01相关仪器步琦凯氏定氮仪 K-365✓最大限度地提高准确度和性能得益于自动蒸馏仪 AutoDist 功能和 OnLevel 传感器凯氏定氮产品系列可实现凯氏定氮的最高准确度。以下几种特征有助于实现最高性能:自动识别蒸馏起点以获得完美的重现性自动识别蒸馏终点以获得最高准确度使用连接的滴定仪进行自动滴定,最大限度地减少用户影响✓节省资源和时间利用反应监测传感器等功能节省资源和时间是进行有效凯氏定氮的关键。因此,BUCHI开发了许多技术来提高流程效率:优化的碱化步骤可节省高达 30% 的试剂智能冷却水控制,降低用水量无需预热,从而提高时间效率自动蒸馏和滴定技术可实现无人值守操作✓体验最高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采用创新的传感器技术完美的可用性和模块化可升级性是整个凯氏定氮产品系列的关键特征。主要特点包括:创新的传感器技术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用户接触化学品直观的触摸屏,过程处理非常简单可按需升级,以最便利的方式自动执行分析02相关仪器步琦快速红外消解仪 K-439✓控温能力强步琦 K-439 可实现手动控温和编程自动控温,精准、方便、快速地控制消解温度和时间。✓高速和高产量红外加热器快速将热量传输给样品和更快的冷却过程,可节约时间。消解时间短,增加样品输出量。连续添加过氧化氢可加速消解步骤。✓灵活快速红外消解仪 K-425 / K-436 一体二用,结合凯氏消解和回流消解。可灵活使用所有 BUCHI 样品管 (100 mL, 300 mL, 500 mL),样品管符合 COD 和其他回流消解(例如:王水)的 ISO 6060 标准。可选特定的抽吸模块进行水性样品消解。✓安全全密封的抽吸模块可高效转移有害烟雾,提升安全性。结合尾气吸收仪 K-415 可高效中和气体,带来安全的操作性并可延长通风橱的使用寿命。✓便捷便于方便且安全地储存吸入模块的滴水盘。节省工作台空间,并将机架放置在冷却位置。
  • 吉林省启动第三次土壤普查第二批检测实验室初步筛选工作
    为贯彻执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和《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实验室筛选工作的通知》(农建发〔2022〕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期间工作进度安排,吉林省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吉林省“三普办”)近期将在吉林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第二批)申报和初筛工作,筛选一批土壤测试化验专业机构承担检测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检测实验室的条件和要求:(一)总体要求1.实验室应是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验室需经所属法人单位同意并授权。2.实验室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准确、客观、真实和可追溯。3.实验室或者其所在的单位,无检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不良信用记录。4.实验室应在吉林省辖区内,能够独立承担普查任务,不得分包和转包。5.实验室及其人员应严格执行普查工作有关规定,并落实相关责任。(二)软硬件条件和技术要求1.资质条件。(1)应具有保证其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2)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能力,及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2、附件3)。(3)资质认定批准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能力范围应涵盖50%以上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见附件2)。(4)经吉林省“三普办”组织专家(不少于7名)确认的省级及以上科研、教学单位实验室,可视为具有上述同等资质条件。2.能力证明。(1)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检测能力,场地、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能保障年检土壤样品能力不少于3000个;近3年参加过与所申请承担土壤普查检测任务相关的能力验证与考核,能提供能力验证与考核情况的证明材料。(2)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普查任务相关的工作经验,近3年内应开展过土壤相关的检测活动,能提供检测合同等证明材料。3.人员队伍。(1)应具有与所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人员技术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普查检测任务需要,能提供劳动合同、上岗证等。(2)通过所申请检测指标能力确认且在岗的检测人员不少于15人,有岗前培训检测原始记录等佐证材料。(3)应对所有从事样品制备、检测、签发检测报告等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确认相应资格并颁发上岗证。上岗证应标明准许操作的仪器设备、检测指标等。(4)关键岗位(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质量监督员等)人员,应具备土壤检测相关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并保证能直接参与普查样品检测、质量控制等工作。(5)检测人员应熟悉相关检测方法和质量控制措施;样品制备人员应熟练掌握一般样品和土壤剖面样品等样品制备流程;质量控制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工作,具备判断实验室检测数据准确性、方法有效性以及编写质量评估报告的能力。(6)在承担土壤普查任务期间,实验室应保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稳定。4.场所环境。(1)应具有固定的样品制备、保存和检测场所,具备《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样品制备保存设备设施与场地条件,温度、湿度等场所环境符合有关要求。(2)承担样品制备任务的,样品制备室面积不少于80m2,样品保存室面积不少于50m2,制样室内应具备互联网络条件,并安装在线全方位监控摄像头,确保可以接受远程实时检查。(3)检测室设施条件和环境应满足分析仪器、检测方法等有关要求。(4)样品制备和检测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对相互有影响的活动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5)对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环境条件,应进行识别、监控和记录,保证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5.设备设施。(1)具备全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理化性状指标检测所需仪器设备(见附件3),数量充足,且技术指标符合所申请普查样品制备或检测任务要求,仪器设备设施完好。(2)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仪器设备,投入使用前应计量检定或校准,并保持其在有效期内使用。辅助仪器设备应进行功能核查。(3)所用质控样品和化学试剂等应符合相关检测标准要求。质控样品应能溯源到标准物质(或参比物质)。(4)化学试剂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安全管理。6.检测方法。(1)应能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样品制备、保存、流转和检测技术规范(试行)》规定的检测方法(包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方法),完成所承担的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2)所用检测方法应经方法验证或确认,有原始记录,并形成满足方法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等质量控制要求的相关记录。7.质量保证。(1)应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全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有关要求,对样品制备或检测等任务制定内部质量控制计划,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工作质量。(2)应有不受任何部门和经济利益影响的制度或措施,保证样品制备、检测等工作客观、公正。(3)应建立检测数据和报告质量审核制度,指定数据审核人员和检测报告的编制、审核及签发人员。凡符合本通知中检测实验室条件和要求的单位,须于2022年5月26日前完成申报。经过初筛、复核和评审,确定并发布《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名录》。联系人:吉林省土壤肥料总站 焦晓辉 王秋彬附件1: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实验室申请书.doc附件2: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指标.docx附件3: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理化性状检测主要仪器设备.docx
  • 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高频红外碳硫仪的应用
    国务院下发通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为全面掌握我国土壤资源情况,国务院决定自2022年起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碳、硫是土壤样品的常规分析项目。土壤有机碳深刻影响着土壤的质地和结构。硫是蛋白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物生长发育所必需的营养元素。区别于传统的重量法、碘量法、滴定法等,高频红外碳硫分析仪测定土壤中的总碳、总硫、有机碳具有操作简便、快捷等特点。 推荐仪器:四川赛恩思HCS-808型高频红外碳硫仪 仪器特点1. 进口元件,创新技术,自主研发;2. 物理除水装置,降低氢元素和结晶水对测试结果的影响,对含水量20%以内的样品可直接测试;3. 搭载双控制系统,各项参数自动监控,根据温度修正数据,数据更准确;4. 可选配催化炉装置、卤素捕捉装置、隔离保护装置,双气路系统、双碳双硫测试系统,配置更灵活;5. 每小时分析60个样品,测试更高效;6. 高效能清洗技术,成本更低。 应用领域满足总碳、总硫、有机碳、固定碳的测量。为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土壤污染状况普查中碳、硫的测试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合作案例四川成都综合岩矿测试中心四川省地矿物资有限公司青海核工业地矿局青海有色地质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湖北武汉地质矿产研究中心湖北第一、第四、第六、第七、第八地质大队湖南省地质调查院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湖南长沙地质矿产测试研究院国土资源部福建省地质矿产测试中心福建龙岩121地质大队福建三明地质队浙江省地质勘查局浙江省地质勘察设计院国土资源部广州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河南有色地质矿产测试中心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天津市环境监测站江西地调院江西金源有色地质测试中心核工业云南209地质测试中心国土资源部昆明地质矿产测试中心云南核工业三0八地质队新疆中合地矿测试研究有限公司新疆有色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新疆核工业二一六测试中心中国冶金地质总局西北地质勘查院酒泉检测中心甘肃省地矿局天水地质测试中心江苏省地质调查研究院河北华勘514地质大队中国冶金一局测试中心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山东省第四地质矿产勘查院山西地矿213队陕西汉中地质大队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吉林地质研究所吉林第五地质调查所黑龙江地堪六院国土资源部广西地质矿产测试中心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中国地质调查局沈阳地质调查中心贵州113地质大队内蒙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江苏地调院中国煤炭地质总局测试中心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地质勘查中心内蒙古总队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塞尔维亚波尔铜业刚果国家地质实验室
  • 华测检测24地实验室入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公示名录
    2022年7月,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TI华测检测”)郑州环境实验室喜中昆山市第三次土壤普查表层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顺利开启今年首个土壤三普检测工作!本次郑州环境实验室土壤三普检测项目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实验室留守14位技术人员,在三普样品到达后严格按照土壤三普规范性文件要求,有序开展样品制备和检测工作,并做好实验室全程质量控制。作业期间团队14人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历战30天完成277个土壤三普检测工作。此次三普项目的阶段性成果,也为CTI华测检测在全国开展土壤三普服务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22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正式启动,CTI华测检测在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初筛环节脱颖而出,24地实验室入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检测实验室公示名录。CTI华测检测入围土壤三普检测实验室名录,标星为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标准化实验室此外,CTI华测检测15地实验室被授予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标准化验室,也是农业农村部授予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样品承检机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CTI华测检测郑州环境实验室成立于2015年,是入围全国第三次土壤普查检测公示名录的实验室之一,占地面积约4282㎡,其中实验室面积约3400㎡。实验室设置样品风干室、制样室、样品保存室、有机/无机/理化室、前处理室、微生物室、高温室、天平室、标物试剂室、档案室、气瓶间、危险化学品库、废液暂存室等。CTI华测检测郑州环境实验室拥有一支具备资深土壤学背景的技术专家团队和完善的检测、调查设备,实验室设置接样、制样组,无机组,有机组,理化组,报告组,质控组等,为客户提供土壤三普野外调查与采样、样品制备与流转、实验室检测分析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等一系列服务。任务开展前的培训和实操截至2022年11月,CTI华测检测中标多个土壤三普试点项目,已在北京、辽宁、江苏、山东、贵州、云南、湖南、重庆等全国多个省市参与试点工作。未来,CTI华测检测将致力于在更多的省市区县开展三普服务工作,为各地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耕地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调查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提供客观、公正和独立的检测服务。
  • 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名单公布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号)精神和《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要求,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建了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专家技术指导组,目前专家组成员有(按姓氏笔画排序):   于立宏 辽宁省农业发展服务中心研究员   马云桥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与耕地保护站推广研究员   马友华 安徽农业大学教授   马常宝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推广研究员   王 军 自然资源部第二地理信息制图院正高级工程师   王 迪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王 艳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正高级农艺师   王小兵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研究员   王天巍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   王允青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研究员   王兴国 福建省地质测绘院正高级工程师   王良杰 南京林业大学教授   王秋兵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王绪奎 江苏省耕地质量与农业环境保护站推广研究员   王登峰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副研究员   王殿武 河北农业大学教授   车宗贤 甘肃省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节水农业研究所研究员   毛炜青 上海市测绘院正高级工程师   毛雪飞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研究员   邓良基 四川农业大学教授   石孝均 西南大学教授   龙怀玉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卢 瑛 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卢昌艾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田长彦 中国科学院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研究员   史 舟 浙江大学教授   邢世和 福建农林大学教授   成杭新 中国地质科学院研究员   毕如田 山西农业大学教授   吕英华 河北省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推广研究员   吕晓男 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数字农业研究所研究员   吕家珑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   朱 波 中国科学院、水利部成都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朱 恩 上海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推广研究员   朱阿兴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刘 杰 黑龙江省黑土保护利用研究院研究员   刘 峰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刘亚轩 天津农学院高级工程师   刘洪斌 西南大学研究员   刘晓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刘焕军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   刘潇威 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研究员   江荣风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孙 波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孙向阳 北京林业大学教授   孙孝林 中山大学副教授   孙笑梅 河南省土壤肥料站推广研究员   孙福军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红 梅 内蒙古农业大学教授   严东伟 云南省农业农村信息与宣传中心高级农艺师   苏世鸣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李 昆 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推广研究员   李 荣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推广研究员   李 涛 山东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研究员   李万东 中国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研究员   李月梅 青海省农林科学院土壤肥料研究所研究员   李文西 扬州市耕地质量保护站研究员   李永涛 华南农业大学教授   李兆富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   李芳柏 广东省科学院生态环境与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李保国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李德成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杨 琳 南京大学教授   杨云锋 清华大学教授   吴天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正高级工程师   吴文斌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吴华勇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副研究员   吴克宁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授   吴忠祥 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研究员   吴景贵 吉林农业大学教授   邱 城 西藏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研究所副研究员   邱江平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何腾兵 贵州大学教授   余强毅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研究员   汪 洪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汪景宽 沈阳农业大学教授   宋祥云 青岛农业大学教授   迟文峰 内蒙古财经大学副教授   张 斌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张凤荣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张甘霖 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研究员   张杨珠 湖南农业大学教授   张佳宝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院士   陈 杰 郑州大学教授   陈子学 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推广研究员   陈守伦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推广研究员   陈安强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研究员   陈署晃 新疆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农业节水研究所研究员   邵 华 江西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研究员   武红旗 新疆农业大学教授   林英华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所研究员   欧阳平 四川省耕地质量与肥料工作总站推广研究员   罗 微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橡胶研究所研究员   周 勇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郑 磊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高级农艺师   郑必昭 山西省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正高级农艺师   赵 霞 青海师范大学教授   赵小敏 江西农业大学教授   赵玉国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赵永存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赵明松 安徽理工大学副教授   赵庚星 山东农业大学教授   胡月明 海南大学教授   钟远军 广东省国土资源测绘院正高级工程师   郜翻身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技术推广中心推广研究员   秦 华 浙江农林大学教授   秦明周 河南大学教授   秦鱼生 四川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袁大刚 四川农业大学教授   贾月慧 北京农学院教授   顾 涛 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正高级工程师   顿志恒 甘肃省耕地质量建设保护总站推广研究员   钱建平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   徐万里 新疆农业科学院土壤肥料与农业节水研究所研究员   徐文华 陕西省耕地质量与农业环境保护工作站推广研究员   徐明岗 山西农业大学研究员   徐建明 浙江大学教授   徐爱国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副研究员   高贤彪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郭 熙 江西农业大学教授   唐昊冶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宾士友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站推广研究员   诸葛玉平 山东农业大学教授   黄元仿 中国农业大学教授   黄铁平 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推广研究员   黄智刚 广西大学副教授   常庆瑞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   崔晓阳 东北林业大学教授   崔增团 甘肃省耕地质量建设保护总站研究员   章明奎 浙江大学教授   梁文举 中国科学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研究员   梁永红 江苏省耕地质量与农业环境保护站推广研究员   梁运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肥料工作站高级工程师   隋跃宇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   彭正萍 河北农业大学教授   董元华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韩晓增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   程道全 河南省土壤肥料站推广研究员   鲁剑巍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   曾希柏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谢德体 西南大学教授   虞轶俊 浙江省耕地质量与肥料管理总站推广研究员   慈 恩 西南大学教授   蔡立群 甘肃农业大学教授   蔡崇法 华中农业大学教授   裴久渤 沈阳农业大学副教授   廖晓勇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   谭德水 山东省农业科学院资源与环境研究所研究员   潘贤章 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研究员   潘剑君 南京农业大学教授   潘瑜春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信息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   魏 丹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研究员   王志春 中国科学院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研究员(盐碱地增加)   杨 帆 农业农村部耕地质量监测保护中心推广研究员(盐碱地增加)   张建峰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盐碱地增加)   下一步,专家组将根据专家年度考核情况,实行年度进出平衡管理。
  • 土壤环保和综治工作排定 千亿蛋糕待享
    继大气、水、固废污染治理后,土壤环保和综合治理成为又一个环保热点。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提出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工作安排》同时要求,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中国是全球土壤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环保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早在2006年,据不完全调查,中国受污染的耕地就约有1.5亿亩,占18亿亩耕地的8.3%。   据了解,此次的工作安排已经涵盖了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多方面的内容,并且时限跨过了“十二五”阶段至更长的时期,因此,环保部将不再单独出台土壤环保“十二五”规划。   根据安排,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工作安排》还明确,要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并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   此外,要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保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   “毒地”凶猛和国家明确治污的要求让相关行业看到了其中的机会。据券商报告,土壤监测、土壤修复行业将是最直接的受益者。   有报告指出,目前一些地区的土地修复费用已经高达数十亿甚至数百亿元,考虑到国内人口密集的大型城市均存在房地产开发的需求,一旦市场正式启动,预计未来土壤修复的市场空间应当在千亿元以上。   目前,A股市场中已经开展土壤修复业务的公司中,明确获得土壤修复合同的有永清环保、铁汉生态两家。在监测方面,天瑞仪器主业涉及重金属检测分析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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