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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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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
    近年来,上海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着一些问题和需求。为深入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法治保障,2023年6月,经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自6月21日至7月4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5日下午,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加强联动监管。一是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二是明确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信息归集至综合监管平台并予以动态更新,确保实现能用、管用;三是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等相关信息的共享和利用,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监管。条例针对工业面源污染预防明确提出——◆ 对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明确提出防渗漏措施要求;◆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进行隐患排查、自行监测提出了具体要求;◆ 明确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产业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预防,条例也形成了具体规范——◆ 通过实施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加强农药、化肥等使用总量控制;◆ 加强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建设,对回收站点的合理布设、维护管理、回收台账的记录以及规范贮存农业固废和送交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强化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明确农村土地发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监督承包方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条例(草案)如下: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上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第三条(工作原则)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本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与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统筹协同,实现源头预防。本市根据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实行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一体防治,对相关工作实施一体部署、一体推进。第四条(义务和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五条(目标考核)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本市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七条(管理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对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水务、经济信息化、交通、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或者委托,承担管辖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综合监管平台)本市依托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建立全市统一的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信息的归集、共享和利用,实现土壤污染防治全过程、全覆盖监管。第九条(长三角协作和国际交流)本市建立健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土壤污染防治协作工作机制,开展土壤污染预防、风险管控和修复、执法、应急处置等领域的合作。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国际交流与合作。第十条(科技赋能)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研究,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土壤污染防治科学技术进步。本市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第十一条(宣传教育)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拓展公众参与途径,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第二章 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第十二条(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经济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编制的有关行业规划,应当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土壤环境质量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第十三条(标准制定)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依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布。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修订。第十四条(详查)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土壤环境监测情况以及耕地保护等需要,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应当查明土壤污染区域、地块分布、面积、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等。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应当作为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置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健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土壤环境监测规范开展监测,并加强监测质量控制。对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以及监测活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六条(重点监测)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农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情形,制定建设用地重点监测地块清单,并进行重点监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应当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划不得组织实施,相关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八条(布局选址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第十九条(污染预防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物的排放,加强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密闭、阻隔等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加油站、储油库等的地下油罐及附属埋地管道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避免土壤受到污染。第二十条(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根据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等情况,拟订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社会公开,并适时更新。第二十一条(重点监管单位要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控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义务,并按照规定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充分结合本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生产实际,科学、合理确定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的重点场所和重点设施、设备。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应当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区生态环境、经济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实施。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及地下水进行监测。第二十二条(产业园区污染预防)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园区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定期开展园区内土壤及地下水监测,督促园区内企业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并对园区内企业搬迁或者关闭时的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安全清理处置活动加强监督。第二十三条(新污染物预防)本市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治理。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国家和本市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实施相应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开展新污染物对土壤生态环境危害的跟踪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开展相关监测、风险评估与管控关键技术的研究。第二十四条(农用地土壤保护)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因地制宜采取有利于防止土壤污染的种养结合、轮作休耕等农业耕作措施;支持采取土壤改良、土壤肥力提升等有利于土壤养护和培育的措施。发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农用地,制止承包方污染农用地的行为。禁止向农用地排放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第二十五条(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农用地农药、化肥使用总量控制,组织开展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调查核算,对农业投入品的安全合理使用进行指导和管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者使用微生物肥料、易回收地膜等农业投入品,采用科学施肥技术,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第二十六条(农业废弃物回收)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指导农药包装废弃物、废弃农用薄膜等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的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建立农业固体废物回收网络,充分利用供销社和农资销售点等,合理布设回收站点。回收站点应当加强相关设施、设备、场所的管理和维护,规范贮存收集的农业固体废物,依法及时交由有关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回收处理义务。第二十七条(畜禽养殖污染预防)畜禽养殖场(户)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沼渣、沼液等废弃物,防止污染土壤。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规范,并与土地消纳能力相适应。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支持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的建设,加强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粪肥还田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二十八条(土壤资源保护)本市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建设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第二十九条(未利用地保护)禁止污染和破坏未利用地。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利用地的保护。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未利用地定期开展巡查,发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土壤情形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条(全过程监管)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第三十一条(风险管控和修复责任)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十二条(第三方单位)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等专业能力,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活动。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第三十三条(转运要求)风险管控、修复活动中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修复施工单位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生态环境部门;(二)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接收单位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三)转运的污染土壤属于危险废物的,修复施工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置。第三十四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本市实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以及相关评审后,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区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的巡查。第三十五条(建设用地调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建设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二)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的;(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区生态环境部门书面通知后六个月内完成;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完成。其他工业用地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实施风险管控;确需修复的,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编制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风险管控的,应当定期向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土壤污染修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修复技术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深基坑的土壤污染修复施工安全加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优化再开发利用流程)土壤污染修复地块达到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生态环境、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可以优化地块再开发利用相关审批流程,提高地块再开发利用效率。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条(农用地分类管理)本市实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市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分类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第三十九条(农用地保护利用和管控)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关闭拆除。对安全利用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结合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等情况,制定并实施安全利用方案。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安全利用方案要求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跟踪评价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变化状况,并根据协同监测与评价情况适时调整安全利用方案。对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要求采取风险管控措施。需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轮作休耕和其他风险管控措施的,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十条(农用地开垦)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园地和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区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规划资源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本市设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设立、运行、管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信息共享)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加强与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共享和利用国土空间管理和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数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水平。生态环境、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水务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前款规定的信息上传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并进行动态更新。第四十三条(联动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绿化市容等部门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机制,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跨部门联合评审、农用地复垦、建设用地污染地块再开发准入和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的管理等方面加强协作,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效率。第四十四条(街镇巡查和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加强所辖区域内巡查以及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等日常工作。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隐患或者污染迹象的,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提供支持和服务。第四十五条(人大监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壤污染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十六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污染土壤行为的,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进行举报,或者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将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第四十七条(信用管理)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情况,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指引性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污染预防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防渗漏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第五十条(对第三方单位违反技术规范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开展调查、评估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对违反转运联单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修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或者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填写、运行污染土壤转运联单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符合代履行强制执行情形的,依法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对违反备案要求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方案报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污染土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按照规定组织与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五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 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40亿元(附明细)
    为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财政部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金额安排见附件1,项目代码:Z155110010004,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各省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资环〔2019〕10号)、《关于加强生态环保资金管理 推动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的通知》(财资环〔2020〕7号)等规定,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尽快形成有效投资,避免“资金等项目”。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支持范围。  三、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请认真填报《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拟支持项目清单、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要强化绩效结果应用,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进展慢、绩效目标未完成和预算支出进展慢的省份转移支付资金作了适当扣减,请你省在分配资金时,比照中央财政的做法,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突出奖优罚劣,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亿元序号省份合计合计140.00 1北京1.182天津0.593河北5.534山西10.585内蒙古3.66辽宁2.317吉林1.688黑龙江1.949江苏2.610浙江3.4311安徽5.5212福建2.7813江西5.4114山东6.0115河南7.7516湖北8.6317湖南4.2518广东3.4919广西1.8120海南1.3221重庆1.5622四川6.0523贵州4.0524云南6.4725西藏5.3626陕西7.3127甘肃5.3828青海17.8229宁夏3.7630新疆1.83  附件2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2021年) 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140亿元 其中:中央补助140亿元 地方资金总体目标年度目标支持开展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环境保护及污染修复、良好水体(湖泊)保护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重点流域水质持续改善,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中向好,地下水水质保持稳定。支持长江、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流域水质逐步提高。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出指标质量指标七大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70%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0%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15%效益指标经济效益带动地方和社会水污染防治工作投入不低于2倍中央资金社会效益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受益人口不少于3000万人生态效益 指标水生态环境质量与2020年相比改善可持续影响对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影响时限长期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群众满意度  ≥80%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2021年)专项名称水污染防治资金中央主管部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省级财政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资金 情况 (亿元) 年度金额: 其中:中央补助 地方资金年度总体目标绩 效 指 标一级 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指标值产 出 指 标数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质量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效益指标生态效益 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满意度指标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指标1: 指标2: … … … …
  • 上海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
    阳春三月,申城大地呈现一片忙碌的景象:重大项目签约落地、重要设施开工建设、重点工程加速推进……全市上下正奋力把“施工图”转化为“实景画”。万物自生焉则言土。在众多催生发展活力的“火苗苗”里,地块轮转扮演了重要角色。如何保证每一块土地高效流转、安全使用,让它们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沃土?近年来,上海市精心打造的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土壤修复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服务保障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平台,上海市为全国提升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监管水平做出先行探索。击破困局,打通各自为阵的信息壁垒上海市曾经承载众多大型工业企业发展,土地基底复杂,新旧矛盾交织,土壤治理修复任务非常艰巨。同时,全市各部门在土壤状况联合调查、信息共享、标准攻坚、政策协同、综合治理等方面协作不够的问题暴露得更加明显。“严峻的形势让我们认识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是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事,必须联合多部门一同发力,合力监管。”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带着击破困局的勇气和决心,上海市坚决要走出一条现代化的土壤污染治理道路。为聚焦突出问题精准发力,依法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在上海市人大和市政府的支持和监督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推动解决突出土壤污染问题的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和信息化工作专班,保障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协同监管模式的建立。近日,记者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土壤信息化建设负责人栗小东的指引下,见到了这个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在平台上,可以清楚地看到全市建设用地和农用地现状、土壤及地下水的污染分布情况、涉土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的分布和关键信息等。据了解,过去,这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所需掌握的基础信息都是分散在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绿化市容等不同的部门,数据不互通,电子化程度也不高。“一网统管”平台的建设彻底打破了数据壁垒,把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土壤基础信息、空间信息进行了有效整合。上海市还基于信息化手段构建形成全市的土壤要素一张底图,便于监管人员全盘掌握本市的土壤环境现状,为后续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多维运用,做到土壤修复流转全过程监管跟随栗小东的介绍,记者体验了平台的各项功能。首先打开的是土壤修复过程远程监管功能区。一张上海区域图上,每一个修复工地都有准确定位,可以详细查看到每个工地的信息资料、修复现场实况、环境监测信息、药剂使用情况、关键修复工艺的实时技术参数等,实现了土壤修复过程的“人、机、料、法、环”全方位监测监控。栗小东告诉记者:“通过5G网络,这些现场感知设备能够快速部署并将数据上传至平台,并进行AI智能分析,发现异常情况会自动发出预警。这样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我们监管部门对过程监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对自身土壤修复工程的监控和管理,简化施工流程,提高工程质量。”在生态环境工作者看来,土壤是有生命周期的,主要包括土地的收储、出让划拨、生产利用、周转变更等几个阶段,是不断循环的。这中间的每个环节,他们要实施监管,保障土壤符合安全标准。栗小东向记者介绍说,以往在土地的流通环节中,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都参与其中,并以线下交流方式为主,一方面沟通时效性差,疫情期间更是明显;另一方面,容易存在信息缺失,导致不安全的土壤流入生产利用环节。平台投入使用后,两个部门可以共享全市所有工业地块的环境状况。同时,在土地出让划拨之前,平台还可以通过空间计算自动识别出拟划拨地块是否满足安全利用要求,并进行智能预警提示,用信息化手段构筑起土壤安全利用防线。平台不仅仅是为监管部门提供便利,更是注入了服务功能。栗小东介绍说,平台畅通了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和全民参与监督的渠道,形成全市的土壤问题处理中心,让社会各界更好地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同时,对于企业,优化服务水平和提升监管能力并行,平台以全市的“一网通办”为依托,实现面向企业的土壤相关服务的集中化和无纸化办理,提升了企业办事效率,优化了营商环境。此外,依托“一网统管”平台,汇集分析企业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情况,实现企业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重点设施拆除备案等方面的非现场监管,实现了“两网”融合的环境治理新模式。形成标准,为全国土壤环境改善提供上海经验目前,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一网统管”平台已在全市范围内使用,涵盖了建设用地、农用地、地下水、涉土污染企业、第三方从业单位等八大业务的数字化监管内容,服务于市、区两级50多个监管部门,实现全市3000多个工业用地、超1万亩农用地、30多个土壤修复工地、200多家重点涉土污染企业、70多个地下水功能区、近200多家土壤从业单位的智能化监管。为了保障平台的持续运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规划资源、农业农村、绿化市容等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再次明确了各部门对监管平台的维护管理职责和数据更新要求。上海市被选定为全国唯一的以信息化为试点内容的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近日,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专门调研试点建设情况,认为上海市基于平台建设对污染地块和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实现跨部门联合监管,打通了国家与地方、职能部门之间的数据共认、共享、共用、共管的管理模式,加强了依法联动监管,提高了为企业服务的行政效率,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期望上海市在制定建设标准、完善工作流程、增加数据应用维度、强化行业管理等方面继续深化试点工作。上海市将基于土壤“一网统管”平台建设的经验和成果,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管协同的各项业务流程和数据标准规范,助力全国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化能力建设。
  • 水污染防治计划预计投资2万亿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副部长周建昨天表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已在环保部部常务扩大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此后将上报国务院审议。对于市场预计的2万亿投资规模,周建表示,基本是这个规模,具体数字等审议、项目对接后才能确认。有业内人士分析,仅此一项带动的社会和市场规模,将远超投资额的数倍。 我国水污染经过多年治理,仍与国外存在较大差距。政府新政策的出台将带来投资机会。我国地表水质与国外存在较大差异。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比例偏低,法规与标准体系尚待完善,财政补贴的不到位,监管不力等都是现象背后的原因。市场普遍预期年底左右,政府将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带来新的投资机会,但是对于具体的受益方向尚不明确; 经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市场对水污染防治政策力度不再质疑,但对内容缺乏明确预期。我们认为,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水污染治理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环保部领导已经多次表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之后,即会尽快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时间窗口在年底附近,现已临近。市场目前对于进展和力度不再怀疑,但对具体内容仅有模糊预期。我们认为,从现状的短板入手,工业废水治理、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污水回用、污泥处臵将是政策着重关注的方面。 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现金字塔型,判断投资机会将出现在运营和膜相关领域中。我国的水污染治理产业链呈金字塔型,自上游(药剂、设备)、到中游(设计、工程施工),再到下游(设施运营),收入占比逐渐减少,但是利润率水平逐渐增加。这种结构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需求大幅度增加的情境下,全产业链的整合,或者从下游入手,更容易出现大公司。我们判断,水污染防治投资机会的主线将出现在4个方面:1、工业废水治理委托运营;2、市政污水规模扩张;3、膜处理设备与工程的推广;4、其他水处理设备的需求增加。来源:网易新闻
  • 环保部:解决重金属污染为2010污染防治头等大事
    记者从1月8日召开的全国污染防治工作座谈会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工作会议上获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污染问题被列为2010年污染防治工作的头等大事,环境保护部将加快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全面开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   会议回顾了过去一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成绩。2009年,全国污染防治系统围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这一根本任务,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减少污染物产生、降低产污强度,构建全防全控防范体系和高效环境治理体系,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高起点全面启动,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继续强化,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实施,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稳步推进,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制度不断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管理进一步深化。总体看来,全国环境污染防治已经初步实现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从遏止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向全面改善环境质量转变。   会议指出,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长期积累的环境矛盾尚未解决,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出现,特别是重金属污染危害日益显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0年,环境保护部将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并制定实施考核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开创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新局面。其中,组织编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是重点,以重点防控区域污染源防治为主要内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期实施的原则,划定重点防控区域,明确防治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重点解决污染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健康的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问题,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做出应有贡献。   据悉,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编制的工作目前进展顺利,已确定规划大纲和项目需求清单,成立了规划编制工作小组,下一步将赴各地开展调研,指导划分重点防控区域,筛选重点治理项目等,确保规划编制任务及时完成。
  • 新污染物:污染防治攻坚“新战场”
    这是一次与环保有关的会议。会上专家作报告时透露的一组数字引得在场听众投来关注的目光:在国内参与调查的66个城市中,40%左右饮用水的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浓度超标,华东和西南地区最为明显;多氯联苯污染主要集中于京津冀、辽东半岛、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位于典型工业城市的永定新河、海河、辽河沈阳段和松花江哈尔滨段沉积物中浓度较高;得克隆在室内灰尘中普遍存在,检出率较高,且城市地区要高于农村地区,北方地区要高于其他地区……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多氯联苯、得克隆……说起它们的名字会让人感到陌生,但它们可能已遍及我们的生活环境。它们同属于一个类别——新污染物。在近日举行的中国化学品绿色可持续发展大会上,石化业内人士将目光齐聚新污染物,探寻治理之道。每年新增千余种 新污染物分布广而杂我国是世界最大的化学品生产使用国,也是最主要的化工原料供应国,在产在用的化学品超过5万种。“随着化学品的大量生产和广泛使用,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会长李寿生表示,由化学品生产、交通运输、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由新污染物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益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目前,已明确纳入新污染物范畴的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四大类。据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有关专家介绍,新污染物可以从“新”和“污染”两方面辨别。简而言之,新污染物一般是指新近被发现或关注的,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风险,且尚未纳入管理或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多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在环境中即使浓度较低也可表现出显著的环境风险与健康风险。与常规污染物不同的是,新污染物环境风险隐蔽性更强、治理复杂性更高。新污染物涉及的领域与经济发展和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和正在开展评估的化学品为例,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得克隆、毒死蜱、紫外线吸收剂等化学品的使用行业众多,部分化学品还与农业生产、生活用品、半导体、航天产品等必需品密切相关。诸如短链氯化石蜡年生产量可达百万吨以上,毒死蜱涉及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但它们的替代品开发较为困难,在可获得性、性能、成本、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存在冲突,这给新污染物治理带来巨大挑战。推进治理迫在眉睫 立法、技术、评估等难题待解近年来,我国政府将新污染物治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针对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3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明确提出,把新污染物治理作为国家基础研究和科技创新的重点领域,狠抓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污染物治理已成为我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战场。”全国政协常委、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指出,新污染物治理将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雾霾、黑臭水体等感官指标向更加长期、隐蔽的新污染战线转变,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迫在眉睫。多位专家表示,新污染物治理还面临诸多难题。首先,立法薄弱是突出短板。当前,我国尚没有国家层面的化学品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以末端治理、达标排放、监管执法、应急响应为主,且多以常规污染物为对象。这既无法满足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从源头到末端管理的“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要求,也不能为《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实施提供足够的法律依据。其次,我国新污染物研究处于起跑阶段,相关技术比较匮乏。一方面,由于新污染物危害机理复杂、在环境中转移和归趋过程复杂、污染控制难度大,绿色替代品研发技术要求相对较高;另一方面,新污染物来源、途径、机理尚不清晰,生态和健康毒性、风险评估等研究基础薄弱,替代、减排、治理技术支撑不足,检测分析方法缺失,配套技术规范和指南也不完善。再次,现有新污染物管控机制不畅、管理能力不足。具体表现为:尚无明确的化学品环境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职责不明;管理部门内部缺乏横向和纵向的管理机制;专职工作人员有限;财政资金支持不足且缺乏稳定的专职专家技术团队;未开展系统的监督执法技术培训,基层工作人员几乎没有新污染物管理能力。除此之外,如何对正在生产和使用的化学品进行识别、评估并实施管控也是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中心主任陈瑛谈道,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化学物质环境管理面临巨大的数据收集和风险评估需求,我国需要开展大量数据调查、环境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等基础性工作,以支撑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的管控与治理。石化行业既是化学品的生产者,也是供应商。谈及石化行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困难,王金南认为主要有4方面。一是我国石化行业尚处于产业链底端,部分领域存在技术门槛低、产品质量要求低、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易发生价格战等现象。二是行业面临的绿色贸易技术壁垒严重,部分领域的发展速度落后于发达国家,供应链前端核心技术的自主研发能力不强。三是企业自身管理能力有待提升,大部分生产制造企业的环境风险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仍明显落后于外企,还有部分生产制造企业不掌握风险源识别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法。四是国家整体化学物质危害识别能力较为落后,国际谈判和国内工业发展易受牵制。风险管理是核心 防控还需“筛”“评”“控”“都有哪些物质?从何而来?哪些物质风险最高?哪些物质需要优先管理?哪些物质现阶段能管得了?”对于新污染物如何治理,王金南提出这样5个问题。他表示,新污染物治理要体现风险管理理念、全生命周期理念和优先管理理念。其中,风险管理理念为化学物质管理的最核心理念,全生命周期理念和优先管理理念嵌套于风险管理理念之内。在此基础上,新污染物治理应构建以“筛”“评”“控”为主线的防控思路。具体来说,“筛”“评”是方法和基础,“控”是目的和手段,前者决定后者的内容。“筛”是结合环境与健康危害以及环境暴露情况,从数以万计的在产在用化学物质中选出潜在环境风险较大的污染物,纳入优先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的范围。“评”是针对筛选出的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对其生产、加工使用、消费和废弃处置全生命周期进行科学的环境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其中对环境与健康具有较大风险的化学物质作为重点管控对象。“控”是对于经“筛”和“评”确定的重点管控对象实施以源头淘汰、限制为主,兼顾过程减排和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综合管控措施。王金南还提到,构建新污染物风险管控体系,相关部门要着力实施五大战略。包括要构建新污染物治理法规制度、深化新污染物全过程管理、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建立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评估体系、强化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与此同时,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企业由被动转为主动,不断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力和竞争力,推动生态环境风险防控从突发风险防控型向累积和突发兼顾型转变。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副会长周竹叶认为,石化行业要主动谋划新污染物治理,积极落实有关规定要求,持续推进行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一是加快有毒有害化学品替代,强化源头管控。认真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等环境公约,围绕管控化学品开展替代技术和替代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二是推进绿色技术改造,加强过程控制,加快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修订,开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清洁生产审核。三是深化污染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四是完善绿色制造体系,打造绿色化工。五是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履行社会责任。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重点化学品生产使用信息调查、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掌握行业化学品环境风险信息。
  • 《水污染防治法》大修 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拟公布
    近日,环保部就《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征求意见。据了解,这是1984年《水污染防治法》颁布以来第三次大修,距上次重修已有8年。《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增加了八个方面的预防性规定。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要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此外,草案还提出,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支持受害人集团诉讼和代表人诉讼。  对水污染物风险管理  草案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等。  此外,“草案”还要求: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水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表示,此前20年,我国的环保治理一直是末端治理,但是最近以来,环保的主导思想在发生变化,“防治结合”成为主流。在最新出台的《土十条》中就可以看出治理思想的转变。  傅涛表示,在以前的规划中,一些化工、石化企业都被布设在沿江沿海边,当时只考虑到物流方便,排污方便,没有考虑到其带来的环境风险。据介绍,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关于检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中曾指出:在我国,约80%的化工、石化企业布设在江河沿岸。  增农村水污染治理规定  较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草案增加了“农业和农村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规定。草案提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渔业生产水污染防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农村生活水污染防治工作。  对于化肥和农药的施用,草案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草案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据了解,现行《水污染防治法》的绝大部分制度针对城市和工业污染控制设计。这部法律实施以来,城市水污染和工业污染源控制也的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缺乏对农业源和生活源的有效控制,面源污染形势严峻,在一些地区面源排放的贡献率已经超过了城市和工业点源,城市水污染向农村转移也呈加速趋势。  设专章强调公众参与  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包括运用司法手段等是草案稿的一个特点。新《环保法》中的“按日计费”、“查封、扣押”的手段都被写入。此外,草案稿落实环保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专章规定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草案中明确,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此外,草案还规定,对因同一排污方排放的污染物使水体受到污染,或者多个排污方排污使同一水体受到污染,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起诉要求作为共同诉讼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共同诉讼受理。  在“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专章中,草案提出,国务院环保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水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质量信息、重点监管排污单位名录及其重点监管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监测信息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发生的重大水环境事件。
  • 第五届臭氧污染防治研讨会在武汉举行 在“双碳”背景下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文章
    5月30日,第五届大气臭氧污染防治研讨会暨大气超级观测站联盟2023年工作会议在湖北武汉开幕,为期两天。会议以“双碳”战略背景下我国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防治为主题,共探共研助力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自2013年国务院颁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取得阶段性成效,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以大气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为主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臭氧污染呈现快速上升和蔓延态势。据湖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人介绍,当光照充足、温度较高、湿度较小时,光化学反应愈发强烈,从而会造成近地面臭氧不断累积,目前,夏秋季节空气质量中的主要污染物就是臭氧。此次相关领域的权威专家、顶尖科研人员汇聚武汉,对促进提升湖北省大气臭氧污染防治水平,提升市民污染防治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根据湖北生态环境部门监测的数据显示,5月29日,湖北省仙桃市、武汉市、黄冈市、鄂州市4个地市空气质量为良,其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数值最大的鄂州市为134,黄石市、咸宁市2个地市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首要污染物为臭氧,数值分别为166、177。一般来说,当臭氧日最大连续8小时平均浓度超过160微克/立方米(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限值)时,就形成了“臭氧超标”。日前,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三大”治理攻坚战役和“六大”专项提升行动计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重点工程累计减排量分别不低于2.6万吨和4.7万吨,基本消除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国考城市重污染天数比率均值控制在0.6%以内,PM2.5浓度均值不高于36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率均值达到86%以上。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水平显著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切实改善,人民群众蓝天幸福感、获得感进一步增强。其中,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了两方面任务:一是要求以4月至10月为重点时段,以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孝感、黄冈等城市为重点,积极推进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聚焦臭氧形成前的协同减排和源头防控;二是强化臭氧污染防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全面提升VOCs治污设施“三率”(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运行率、治理设施去除率),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环境执法监管能力。下一步,湖北省还将对大气污染防治任务施行清单化管理,积极参与长江中游城市群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动建立与周边省份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相邻市州、县域强化联动协作。
  • 华北地下水污染防治方案出台 水污染350亿元待分
    日前,环保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和住建部等联合出台《华北平原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15年,初步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和污染源监测网,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加强华北平原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地下水污染防治。   市场分析认为,《方案》的出台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特别是华北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进程的加速推进,这意味着《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中提出的“未来10年将投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治污”的市场利好将加速释放,而包括地下水质监测、工业废水处理等多个细分领域有望分享盛宴。   近350亿元蛋糕待分享   2011年10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规划》提出的目标为,未来10年我国将安排6 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 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   上述《规划》发布以来,业界普遍期待出台一系列细化落实措施,切实推动地下水污染治理市场的全面打开。此次《方案》的发布,被普遍认为是推动地下水治理市场启动的重要举措之一。   《方案》除提出到2015年的目标外,还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面监控华北平原地下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状况,科学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升,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同时,根据地下水系统特征,《方案》将华北平原及其地下水重要补给区划分为30个相对独立的污染防治单元,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测,建立华北平原地下水质量监测网 二是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源安全,严格地下水饮用水源环境执法,分类防治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 三是强化重点污染源和重点区域污染防治,加强地表水污染防控等。   综合《规划》和《方案》中拟定的目标和任务,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当前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可行路线图为:以调查评估结果为依据,落实管网建设,加强对工业污水、危险废弃物和垃圾填埋厂的监管,在控制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通过试点项目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作,最终实现地下水环境的全面监管和治理。   据了解,目前在全国655个城市中,400多个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约占城市总数的61%。污染范围大、污染程度严重,对地下水污染治理提出了较高的技术门槛。中银国际分析师认为,鉴于目前国内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现状,未来地下水防治的思路可能以预防和隔离为主。   细分市场有望率先打开   专家分析指出,管网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固体废弃物渗滤液、开采活动、土壤污染物淋溶、地表水污染等因素,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最主要原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未来地下水防治进程的政策导向。   券商分析师普遍认为,一些细分领域将率先分享地下水污染治理的投资机会,具体包括地下水质监测仪器及系统、管网建设、工业污水处理及垃圾渗滤液处理等。
  •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发布
    为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按照工作计划,生态环境部征集并筛选了一批先进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形成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涉及23项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先进污染防治技术,具体内容如下:2023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 )
  • 生态环境部部署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
    p   生态环境部发布消息称,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日益突出的氮磷污染问题,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p p   《通知》要求,各地要以重点行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氮磷达标排放整治为突破口,强化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 重点流域要以实施排污许可制为契机和抓手,严格控制并逐步削减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推动流域水质改善。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超标整治工作。 /p p   《通知》明确,将肥料制造、污水集中处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等18个行业作为氮磷污染防治的重点行业,要求全面推进氮磷达标排放。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托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逐行业掌握氮磷排放重点行业企业信息,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建立氮磷排放管理台账,摸清行业排放底数。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相关工矿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优化升级生产治理设施并强化运行管理,提高脱氮除磷能力和效率。重点开展磷化工和磷矿采选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推进磷石膏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氮磷排放重点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安装含总氮和(或)总磷指标的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p p   《通知》明确,实施重点流域重点行业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部将研究确定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控制的流域控制单元及对应行政区域,根据排污许可证氮磷许可排放量信息确定相关流域控制单元的行业总量控制指标,实施行业总量控制。对于氮磷超标的流域控制单元内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氮磷排放总量指标减量替代并严格落实到许可证上,严控氮磷新增排放。 /p p   《通知》强调,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工作方案中应强化氮磷排放达标管理,建立整改企业台账,对重大问题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生态环境部优先将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氮磷减排工程纳入水污染防治中央项目储备库,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将氮磷污染防治工作问题突出的纳入中央环保督察。 /p
  • 环境保护部将发布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近日,环境保护部向58家单位发送公开征求《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意见的函,收集各单位对新编制指南的书面意见。据统计,纺织行业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工业废水排放总量的约十分之一,位居行业第3位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占总排放量的10.2%,位居行业第3位。本指南涉及全国近3000家纺织染整企业,染整加工是纺织工业产业链中污染最重的环节,其废水排放量占纺织工业总排放量的80%,且水质具有CODCr浓度高、B/C低、pH高、色度高等特征。纺织染整废水总量大、污染严重且难处理,是我国工业系统中重点污染源之一,也是纺织工业环保工作的重点。指南涉及废水、废气、固废等各种物质(见下表)。   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我部决定制定《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目前,编制单位已完成该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4年4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许丹宇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9   电子邮箱:chan.yechu@mep.gov.cn  传真:(010)6655621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3.纺织染整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 我国构建POP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
    为纪念中国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10周年,11月11日,环境保护部在北京召开纪念大会,提出将进一步完善政策,强化监管,构建POPs(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建立POPs生产、流通、使用、排放、处置全过程管理制度 健全数据上报机制,实施POPs监测制度,将POPs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环境监管体系 开展国家重点监管排放源的监督性监测,加强POPs污染防治机构建设和能力建设。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POPs污染防治和履约工作,200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成了由相关部委组成的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形成了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2007年国务院批准了《中国履行国家实施计划》,明确了我国履约总体目标和具体行动。过去几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POPs调查,基本掌握了17个二噁英排放主要行业的情况,摸清了全国电力行业和8个省份非电力行业含多氯联苯电力设施在用及其废物数量和存放情况 查明了11个主要省份杀虫剂类POPs废物种类、数量和存放情况,以及44家曾经生产杀虫剂类企业POPs污染场地状况,对两个典型的污染场地进行了污染探测分析,从而明确了POPs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监管对象。   此外,中国还颁布了30多项与POPs污染防治和履约相关的管理政策、标准和技术导则,初步构建了POPs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引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POPs削减及替代技术,促进相关行业技术升级。   中国POPs污染防治和履约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同时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特别是近期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要加强POPs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此外,在资金保障方面,要加快制定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充分运用税费改革、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手段,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开展POPs减排 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多渠道、多形式引进国际资金、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中国质量报》
  • 大气污染防治法:能否“改”出一片蓝天
    据中广网报道,受雾气影响,2月21日北京的空气污染指数为333,属重度污染。这是北京今年以来第一个五级重度污染天。   而在此之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案建言献策征集活动已经在京结束。此次修订能否还蓝天“本色”,特别值得公众期待。   我国在1987年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年对这部法律作了修改,2000年又进行了第二次修改,目前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透露,到目前为止,《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改已进行了两年多,今年可能完成国务院审议,年底前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 修订背景 ————   我国大气污染从煤烟型转向复合型   一部法律实施了23年,却要进行三次修改,这在我国法律实施过程中并不多见。全国人大环资委在2009年还将《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全年监督工作的重点进行大量调研。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薛惠锋表示,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了20多年,但当前全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   薛惠锋说,全国仍有42.5%的重点城市没有达到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有7个城市空气质量列于三级标准。特别是随着机动车船、重化工行业快速发展,臭氧、光化学烟雾、灰霾天气等新问题越来越突出,新老污染交错,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情况极为复杂。   目前我国大气污染特征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成为复合型污染。据环境保护部公布的材料显示,当前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煤烟型污染作为主要污染类型长期存在,城市大气环境中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颗粒物污染问题没有全面解决 同时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尾气污染愈加严重,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复合型大气污染物问题日益突出。其中,臭氧、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成为大气主要污染物。   有研究表明,光化学烟雾、高浓度臭氧、氮氧化物污染等频繁出现京津冀地区和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呈现区域性大面积污染。今后一段时期,预计我国大气中上述污染物浓度还将继续增加。   国内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处于初级水平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虽然环境保护部做了很多工作,但是公众对之并不满意。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的《30个中外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评价结果》,我国20个城市对空气质量信息均有一定程度的公开,主要以每日空气污染指数(API)形式发布。但整体而言,国内城市的空气质量信息公开仍处于初级水平。   据评价结果显示,来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城市空气质量信息公开达到较高水平。其中巴黎开展监测并发布信息的污染物种类全面,统计数据详细,检索方便 伦敦开通了Twitter和Facebook,并开发了iPhone应用软件为用户报告不同监测点的API数值 维也纳市环保局通过Flash动画向公众介绍空气质量相关信息。   而对照分析表明,国内城市与参照组国际城市之间的最大差距在于前者的监测和发布指标不全面。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对于细颗粒物(即PM2.5)的监测与发布。由于PM2.5容易深入呼吸道并危害人体健康,除香港外所有评估组国际城市均普遍做一定程度的监测和发布。而作为全球遭受细颗粒物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我国无一城市正式发布相关数据。此外,两组城市一氧化碳、臭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指标的发布也有很大差距。   ———— 专家建议 ————   把空气质量纳入地方政府考核内容   “在立法理念上,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注重对单行法规范,缺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 注重对污染源的末端治理,缺乏从源头、全过程和区域上控制大气污染的理念。”薛惠锋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制度设置上也不够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没有建立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造成政府职责有关条款较多,但难以真正落实等。   对于正在修改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学教授王灿发建议,应该明确执法者以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在修改时,应该把执法与监督的具体措施与规定写清楚,比如行政机关该执法的不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地方政府如果干预环保部门执法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同时,他建议,对地方政府的考核不仅要把GDP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还要把空气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考核。   环境保护与经济制度直接“挂钩”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建议,应增加相应规定,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与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环境经济制度的衔接,并尽量使得制度设计具有“刚性”约束力,以便该制度将来对环境保护起到真正的促进作用。   他说,比如可以规定商业银行对大气环境信息公开违法企业以及其他严重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依法收紧或者停止信贷服务的义务,并且明确商业银行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 又如,可以规定证券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有对大气环境违法企业不得核准企业上市等义务,及其失职必须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等。   设立专章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尽管环境保护的责任在地方政府,但是环境的受益者与受害者其实是普通的公众。别涛说,从这个角度看,公众有权利、有责任也有义务参与国家立法。   据介绍,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七章,并没有提及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因此,竺效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同时,应就所涉的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在该法法律责任专章中应予以规定,以便更好地督促相关义务主体履行法定环境信息公开职责。   竺效说,如何调动全社会来保护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是我国许多大城市着力思考的课题。了解国际城市如何通过完善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鼓励公众参与,也应是《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的重要内容。   建立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治体系   在去年全国“两会”上,姜健等61位代表提出2件议案,要求修改完善有关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规定,建立有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等。   据环境保护部介绍,代表议案提出的有关机动车防治、区域联防联治等主要建议,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已经有了相关的规定。   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原总工程师魏复盛说,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扩展。比如在珠三角地区,火电厂产生的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攀升扩展,由于空气是流动的,不仅在广州等城市里,农村也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空气污染。而长三角、京津冀、长湘潭、成渝地区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魏复盛说,因为大气污染不是一个城市努力就可以解决的,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提出了区域大气污染问题,提议各省实施联防联治的措施。魏复盛表示,北京奥运会期间控制空气污染,除北京外,河北、内蒙古、山西、天津等地都采取了火电厂停工、汽车限行等措施,为建立有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和联防联控的长效机制等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 延伸阅读   对于社会关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尽管被列入“十二五”总量控制指标,但有关专家透露,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可能性比较小。原因是,其是否被划定为“污染物”,争议比较大。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院长、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孟伟主张,将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问题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他建议设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专章,规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则、指标和规划,对温室气体排放实行统一的统计、监测和考核。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专家常纪文认为,二氧化碳从长期角度看,应该列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但是从短期看,最好不列入。原因是目前阴霾、氮氧化合物等大气污染治理都没有完成,尚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经济条件将二氧化碳减排更难列入大气治理的目标。   对此,他主张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而不是污染物质。
  • 347亿投资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 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出台   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28日发布的《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明确,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概念股有望迎来爆发期。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环保部:地下水修复将成环保产业新增长点   10月28日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根据规划,未来将安排6类项目总投资共计346.6亿元用于地下水污染防治。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将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   2015年初步遏制地下水恶化趋势   《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   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据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介绍,目前我国地下水资源的总体状况是南方优于北方,山区优于平原,深层优于浅层。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评价,全国地下水资源符合Ⅰ类-Ⅲ类水质标准的占63%,符合Ⅳ类-Ⅴ类水质标准的占37%。其中,我国平原地区浅层地下水污染情况严重。   而据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于琪洋介绍,全国6万多个城镇中,有三分之二左右的城镇以地下水为主要水源,但我国地下水资源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其中,全国地下水超采面积达19万平方公里,严重超采面积达7.2万平方公里。   有鉴于此,《规划》提出要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对地下水污染的防控 同时,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   除此之外,《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   地下水修复将成行业新亮点   此次发布会上,赵华林表示,随着国家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问题的逐步重视,地下水修复产业必然成为环保产业新的增长点。但与此同时,地下水修复技术及其复杂,我国地下水修复处理技术能力还相当薄弱。   他说,地下水污染防治较地表水更加复杂困难。在防的方面,地下水污染防治要监测污染源,设立隔离带、还涉及地质勘探等内容 在治的方面,地下水治理要么在地底进行,要么将地下水抽出治理后再回灌,这些都需要新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对监测设备要求也更高。   专门从事环境监测设备生产的先河环保(300137)副总经理范朝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指标上讲,地表水监测更多关注监测河流湖泊富营养化等指标,而地下水监测更多关注重金属、化学品污染等指标 其次,从使用环境讲,地下水污染浓度相对较低低,环境变化也不如地表水大,因此对监测仪器的灵敏度要求更高。   目前,先河环保已经参与了南水北调工程在河南焦作的地下水监测项目。范朝表示,虽然公司在地下水监测设备方面还未形成订单,但技术和整套解决方案是成熟的,这将是今后环保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侯宇轩指出,当前地下水修复还未形成较大的市场规模,与其未来的发展空间相比极不协调,因此,其中潜藏的投资空间巨大。   此次《规划》就提出,要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适用治理技术及管理经验,科学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指南,逐步建立先进实用技术目录,积极培育相关产业。   《规划》还提到,要在国土资源、水利及环境保护等部门已有的地下水监测工作基础上,充分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网络,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统筹规划完善地下水监测网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三部委28日联合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人民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姜颖 杨迪)今天下午,环保部、国土资源部与水利部在京正式发布《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首次对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总体部署,是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第一部纲领性文件。《规划》的出台是我国水污染防治史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地下水这一战略资源的污染防治工作,正式、高层次的纳入国家层面的决策。《规划》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水污染防治体系,为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的建立,为实现水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于支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战略地位。   《规划》尊重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律,科学部署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科学地提出了两个阶段的有限目标:一是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二是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规划》的出台任务明确:   一是调查评估。抓紧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和评估,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一般保护区 在此基础上,采取严格的措施,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   二是污染防治。要切断四类地下水污染来源,即:严格控制影响地下水的城镇污染、强化重点工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分类控制农业面源对地下水污染、加强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控。   三是修复试点。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突出的工业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行业生产(包括勘探开发、加工、储运和销售)等区域,筛选典型污染场地,积极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工作。开展海水入侵综合防治示范,切断废弃钻井、矿井、取水井等地下水污染途径。   四是完善监管。建立健全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地下水污染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可能影响地下水的污染源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管,逐步形成我国地下水与地表水协同控制的水污染防治格局。   《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有力,按照有利于保障饮用水安全,有利于开展预警应急,有利于带动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创新及产业化,有利于加强地下水环境监控,有利于国家有效监管和依法治污的原则安排项目。同时,《规划》安排了地下水污染调查、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示范、典型场地地下水污染预防示范、地下水污染修复示范、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6类项目。总投资346.6亿元,按照防治任务的轻重缓急、防治项目的成熟程度又将规划项目分为优选和重点两类。目前迫切需要开展的优选项目需投资88.8亿元。重点项目需投资257.8亿元。   节能环保产业再迎政策“大红包”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即将出台的《节能环保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明确提出,到“十二五”末,国内节能环保产业总产值要达到4.5万亿元,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左右,产值年均增长15%以上。其中,核心领域的环保装备产业和环境服务业产值分别各达5000亿元。同时,国家鼓励有实力的节能环保类公司做大做强,“十二五”期间,要形成100家左右年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环保企业,其中包括50家环境服务型企业。在具体的财税支持政策上,将研究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政策。   市场分析指出,国家扶持政策越来越明确,伴随着一系列政策“大红包”的推出,“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产业“大发展”的局面将日渐明朗,相关公司将集中受益。   环保装备业将先行   5000亿元的产值目标体现了国家对于环保装备制造业的重视。其实,早在2010年4月,国家发改委出台经过修订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已经指定八大类共计147项鼓励发展的环保设备及产品。   在《规划》重点支持的高效节能、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三大产业板块方面,《产品目录》均明确了政策支持的方向。例如,水污染治理装备领域包括膜生物反应器、活性污泥生物膜复合式一体化处理设备,以及中空纤维超(微)滤膜组件、聚酰胺复合反渗透膜材料等22项 大气污染治理领域脱硫脱硝装置和脱硫剂、脱硝催化剂等也均有列出,甚至还指定噪声和环境监测方面的技术和产品支持方向。   业内专家指出,《产品目录》代表政策支持的导向,其中还有一些被列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因此,这八大类产品代表着未来5年环保装备产业的引领力量。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水污染专委会秘书长王家廉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随着产业进一步发展,未来还将充实和完善各细分行业的政策支持导向,例如污水处理领域的生物反应膜技术,目前主要弊端在于成本和能耗过高,国家鼓励更新更高效的技术涌现。   环境服务业有望提速   在即将出台的《规划》中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被认为是最大亮点之一。业内人士纷纷指出,5000亿元产值目标不仅预示着环境服务产业规模的扩大,更意味着目前整个环保产业链条上各个分散的环节须向系统综合性服务业转变。这一政策动向的变迁呼唤行业企业及早实现转型升级。   环境服务业涵盖市政供水、市政污水及回用、工业废水、污泥、城市固废、危险固废、监测服务等范围,将带动包括规划设计咨询、投资运营、工程建设、设备集成在内的全产业链整合。《规划》提出的未来环境服务业的核心是,环保领域引入合同环境服务概念,具体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污染企业通过合同服务,将节省的减排费用与治污企业共享 二是政府采购由环境服务商所提供的环境服务。   据中国水网统计,2010年末,我国环境服务业年收入总额约1500亿元,从业单位约12000个,从业人数达270万人。王家廉表示,尽管已有所发展,但目前分散的环保产业各环节只能服务于单项指标,传统的产业模式不能满足环境保护、环境管理的需求。只有综合环境服务直接面向环境效果,环保产业业态向综合服务业过渡,才能引导环保产业向环境服务业升级。   王家廉指出,从现状来看,污水处理产业目前广泛推行的BOT运营模式已初步具备环境服务业的特征,未来,水污染治理环境服务业有望率先实现规模化发展。   财税扶持推陈出新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规划》在具体的财税扶持政策方面也充分考虑产业发展现状,谋求推陈出新。其中,将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对污水垃圾处理等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提法,被广泛认为含金量很高。   国内一家大型污水处理运营企业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成本问题一直是污水处理企业面临的首要挑战。目前,企业承担的BOT项目,靠从政府获得污水处理费来获得收益。但项目运营过程中,实际的成本还包括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部分,在污水处理费中就未被体现,如此一来,企业的成本压力很大。“相比于新区,很多城市老城区的管网维护难度更大,费用更高,这些都靠企业来投,显然不合理。”该人士表示,一并考虑管网维护和污泥处理成本,是对企业投资污水处理行业的巨大支持。   污泥处理成本也列入成本考虑范围,体现了政府对于污泥处理的重视。有专家表示,污泥处理未来5年也有望实现产业化发展,环保部也在做相关专项规划。   由于建污水处理厂需要占用大量土地,土地使用税往往平添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负担。上述企业人士表示,一旦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企业的经营成本能明显降低。   另据透露,《规划》还提出,将完善节能环保产业的进出口政策,安排对外援建时,优先安排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节能环保项目。同时,拓宽产业投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此外,未来政府还将支持民间资本和外资进入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中国证券报)   环保产业面临系列利好   中国政府网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指出,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   中国证券报记者同日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本次会议或涉及“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增速将超过同期财政收入增速等内容。“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将于近期发布。种种迹象显示,环保产业面临一系列重大利好。   实施有利于环保经济政策   《意见》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投入力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意见》指出,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意见》称,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   《意见》表示,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   《意见》指出,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十二五”环保规划或发布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预计11月初举行。全国环保大会是国家层面规模最大的环境保护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上一次大会于2006年4月召开。   本次会议除总结“十一五”环境保护工作外,还将进一步部署“十二五”环境保护相关工作。本次会议召开后,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进一步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继续加大对环保产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的市场需求。   此外,由环保部牵头制定的“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于本次大会前后发布。环保部相关人士曾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该规划将很快出台。在环境安全方面,“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可能将核辐射、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等方面的污染防治作为工作重点。   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夕,《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有望公布。根据该规划内容,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中国证券报)   招商证券:三季报总体平淡 固废节能相对乐观   环境监测。对环境监测企业而言,由于主要是政府采购,业绩具有较大的季节性波动。上半年一般都为公司业务淡季,下半年将有所好转,而主要收入集中在四季度结算。此外,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项规划和政府采购计划尚未制定,因此三季度收入预计仍然不会大幅增长,但将好于上半年。   大气污染治理。9月份,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最终下发,将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对短期业绩暂不影响。三季度,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类企业可能会受宏观政策紧缩、资金紧张等因素影响,收入进度确认偏慢,此外,10月份是电厂大修期,许多相关工程可在此期间实施,但收入确认将主要在四季度 而对运营类企业而言,三季度包含迎峰度夏时段,电厂利用小时将在较高位置,预计仍可保持较高的盈利,保障业绩增长。   固废处理。上半年,国务院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三季度,固废行业整体发展趋势也较好。桑德环境作为固废行业龙头,目前项目开展进度良好,因此三季度预计仍可保持持续增长。而格林美募投的钴镍粉产能逐渐释放,三季度预计将略好于二季度。   水污染处理工程。水污染处理包括市政水处理和工业水处理两部分。市政水处理工程方面,同样受宏观环境影响,收入确认进度较之前预期相比可能偏慢,而且与环境监测类似,收入主要集中在四季度结算 工业水处理方面,则可能受到业主资金紧张所拖累,收入确认进度有所影响。   节能领域。节能领域公司业务差异性较大,根据各公司情况单独分析来看,三季度业绩预计都将好于二季度。其中易世达公司跟踪项目较多 天立环保港原化工等新签大项目也将开始贡献收入 而凯美特气则由于三季度转让北京项目,获得3500万元投资收益,使三季度业绩出现大幅增长。   新闻链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获国务院批复
  • 吉林投入2.4亿元设立大气污染防治资金
    日前,记者在吉林省环保厅获悉,为了打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今年,吉林省设立了污染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计划投入2.4亿元,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水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污染源治理、环境监管能力提升和减排监测体系能力建设等项目,大力提升吉林省的生态环境质量。   年初以来,吉林省积极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工程,在污染减排、监测能力等方面成果显著。在实施重点行业减排工程方面,吉林省对全省重点行业减排设施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表明,目前已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工程建设85个、在建工程11个、未建7个,将未建成脱硫脱硝设施的减排工程列入《吉林省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对全省各地明确提出完成时限要求。在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方面,建立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全省各地积极推进,因地制宜制定了《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实施方案。目前,长春市、四平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发布。在监测能力建设方面,长春和吉林已按期向社会公开发布环境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数据。四平市、通化市和松原市的监测能力建设也已提前完成,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   下一步,吉林省将制定《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对年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实施考核制度,并适时现场检查督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力求将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打造成为保障人民生活环境的民心工程。
  • 又170亿!财政部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
    继210亿元的2023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之后,财政部继续加大环境领域资金!据了解,为支持开展流域水污染治理、流域水生态保护修复、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管能力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共计170亿元!其中,青海省所占最多,为14.5亿元,其次为湖南省12.5亿元,湖北省11.6亿元。在同时下达的《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中提出,作为质量指标,重点流域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84.2%,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91%,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达25%左右;并把水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列为生态效益指标。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 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 详情请见: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xlsx附件2.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情况调整表(分发地方) 附件3水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docx附件4水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50亿元
    日前,财政部发布《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作了安排,共计150亿元人民币!  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是对下列事项给予支持:(一)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支持北方地区重点区域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的原则,推进散煤治理和清洁替代,并同步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以城市为单位进行定额奖补。  (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打赢蓝天保卫战其他重点任务。根据相关要求,用于支持燃煤锅炉及工业炉窑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柴油货车污染治理等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有突出影响的事项。专项资金根据重点任务的情况可采取定额奖补和因素法分配的方式下达。  (三)氢氟碳化物销毁处置。支持生态环境部组织相关企业按要求销毁、处置氢氟碳化物。专项资金根据生态环境部核定并经社会公示无异议的氢氟碳化物削减量及相关定额补贴标准予以安排。  (四)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的其他重要事项。不同地区将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可以看到,打赢蓝天保卫战仍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一个重要目标。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十四五”空气质量指标的目标设置,我国仍然坚持 PM2.5 和优良天数这两个指标,其中 PM2.5 是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不仅指未达标城市;原来的两个总量指标是二氧化硫和NOx,现在把二氧化硫换成VOCs。因此是 PM2.5、优良天数、NOx和VOCs四项指标,再加上基本消除重度污染天数,相当于五个指标。“十四五”期间加强VOCs总量控制势在必行,VOCs治理市场规模将达到千亿。不过,VOCs涉及到的企业和门类非常多,有460多个行业门类,重点行业有90多个。每个行业的排放物成分、浓度等都不一样,即便是同一个行业,不同品种、不同工艺环节VOCs的排放差距也很大。需针对不同企业、工艺,设计不同的治理设备。由于VOCs的复杂性,目前还没有哪种技术或设备可以适用于所有行业。随着千亿规模市场的开启,行业的竞争也势必加剧,但最终竞争的核心还是技术竞争。从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安排上可以看出,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等地仍是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重中之重。相关厂商可作重点布局。  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  财资环〔2020〕73 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促进大气质量改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确定的工作内容,现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相关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45060020001,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补助资金试点城市名单及资金额详见附件2。请相关省(直辖市)抓紧将资金拨付到试点城市,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试点城市积极稳妥地做好清洁取暖工作。  三、为确保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后长效运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综合考虑本地区清洁取暖实际运行、农村居民实际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统筹安排中央和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用于农村清洁取暖运行补贴,精准施策,重点向农村特困人群倾斜,确保农村居民用得起、用得好。  四、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18〕57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五、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填报《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单位:亿元序号省份合计合计150.001北京1.392天津3.203河北34.364山西21.795内蒙古0.506辽宁1.667吉林1.348黑龙江1.469上海0.5210江苏0.4111浙江2.2812安徽1.9813福建1.0014江西1.0015山东25.2916河南21.2617湖北1.8718湖南1.5119广东1.0020广西1.0021海南0.1222重庆1.2723四川1.5124贵州0.9025云南1.0026西藏0.2727陕西16.5128甘肃0.9029青海1.0030宁夏1.0031新疆0.70 提前下达2021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安排表 单位:亿元序号地点金额合计73.41河北省13.6邯郸3邢台3张家口3沧州3定州0.8辛集0.82山西省16.2阳泉3长治3晋城3晋中1.8运城1.8临汾1.8吕梁1.83山东省18淄博3济宁3滨州3德州3聊城3菏泽34河南省14洛阳1.8安阳3焦作3濮阳3三门峡2.4济源0.85陕西省11.6西安1.8咸阳1.8铜川2.4渭南2.4宝鸡2.4杨凌示范区0.8附件:1.提前下达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表.xlsx  2.提前下达2021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资金安排表.xlsx  3.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整体绩效目标表.xls  4.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 四川将投资62亿元防治大气污染
    2013四川环保世纪行活动组织委员会全体会议日前在成都举行。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钟勤建表示,四川编制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列入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油气回收治理、&ldquo 黄标车&rdquo 淘汰等8类重点项目,这些项目估算投资达62.05亿元。   下一步,四川将继续争取国家部委对该省大气污染重点治理项目、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调动多方资源,增加资金投入,大力推进大气污染重点治理工程项目实施。
  • 我国土壤污染有了“防治法”
    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f98cab03-298c-4eff-b5a6-1b6cb3f145d6.jpg" title=" 土壤污染.jpg" alt=" 土壤污染.jpg" /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 /p p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在学界和产业界的“千呼万唤”中终于面世。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该法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也意味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的空白得以填补。 /p p   “好饭不怕晚” /p p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问题,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我国土壤的环境质量遭到了严重破坏。 /p p   2014 年《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换言之,我国受污染土壤约占全部采样土壤的1/6,“镉大米”“毒地开发”等土壤污染危害事件的频发也常常将土壤污染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p p   专项法律的缺乏多少让土壤污染的防治和修复难以展开拳脚。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早在2015年的“国际土壤年在中国”高层论坛上就曾指出,虽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及《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对防治土壤污染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却分散不系统,缺乏针对性、可操作性且明显滞后,难以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要求。 /p p   事实上,用“姗姗来迟”来形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一点都不为过。与1984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相比,《土壤污染防治法》晚了整整34年,即使与出台时间最近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比也有23年的时间差距。 /p p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用“隐蔽性”“滞后性”“积累性”三个关键词来说明土壤污染与大气和水污染的不同,也正因为其复杂性,《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才显得“好饭不怕晚”。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还是非常有力度的,全面、系统、有针对性。”谈及《土壤污染防治法》与自己从业多年的预期,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秘书长高杰对《中国科学报》记者直言。 /p p   “过去的土壤污染防治大多为被动行为,污染责任方或业主单位对于修复的主动性都还不够,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这方面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法律的出台必然会促使土壤污染的排污单位更加重视土壤污染的防治。” 高杰说。 /p p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锦楼同样表达了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高度肯定。他告诉《中国科学报》记者,“《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有法可依,土壤修复事业将大有可为。” /p p   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p p   “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高杰向记者讲述《土壤污染防治法》条例的特点,“污染责任人的确定在法律中提到的次数比较多,这让我印象深刻。” /p p   记者了解到,“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加大了对出具虚假报告的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处罚,强化污染者担责”是《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重要特点,为何如此强调责任人的重要性?黄锦楼告诉记者,“保护优先,污染者追责,这是非常重要的。对所有人阐明了要把土壤环境的保护放在第一位,而对污染者的追责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威慑力,这将大大减少土壤污染行为的产生。” /p p   在修复方面,“通过立法确定污染防治责任人对后续修复工作开展提供了诸多便利。”高杰表示,这将有利于今后土壤污染项目和业务的开展。 /p p   除了明确责任人,《土壤污染防治法》还提倡风险管控、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并举。黄锦楼认为,这体现了土壤污染防治将更加尊重科学决策,“虽然全国有统一的风险管控值,但土壤的治理修复与安全利用是以风险评估与管控为依据的,没有简单的一刀切。法律的规定意味着土壤污染防治将更科学、实用,也更好与当地的社会经济及环境条件相适应,更有操作性、合理性”。 /p p   过去数年,学界和产业界一直倡导“摸清家底”的重要性,所谓“摸清家底”,实际上就是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的普查。《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 /p p   黄锦楼表示,土壤详查普查是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前提与重要基础,“摸清家底,才能有效开展各项工作,同时法律的执行与实施的才能有据可依”。 /p p   “这意味着土壤污染普查成为政府的一个常规性工作。”高杰告诉记者,把污染防治列为政府的绩效考核、作为地方负责人政绩的一部分,对他们也是强制性约束,这也会让各个地方政府更加注重土壤污染防护方面的工作。 /p p   对于屡屡见诸报端的农产品重金属污染事件,《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对社会关切做出了积极回应。张桂龙说,这部法律就是为了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的一部法律。 /p p   黄锦楼向记者表示,法律提出了农用地的分类管理与安全利用原则,将结合全国土壤详查结果,制定详细的重金属污染农用地的休耕、轮耕、改良修复与安全利用等规划,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农产品重金属超标的现象发生。 /p p   “将来,类似‘镉大米’‘毒地’这样的情况肯定会减少。”高杰表示,其实,法律出台之前这几年,行业已经做了不少工作,包括一些示范性项目和技术方面的应用与尝试,取得了很多成果。“法律出台之后有了强制性,全国土壤污染防治的力度都会加大。将来,社会组织也会承担一些科普任务,提高民众土壤保护防护意识。” /p p   利好产业发展 /p p   土壤污染修复产业是整个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没有产业的支撑,土壤污染的防治犹如空中楼阁,难以真正落在实践上。 /p p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有多大?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公开招标的场地调查与评价类项目约3亿,场地修复类工程项目约50亿,农田类修复项目约10亿,矿山修复类项目(含废渣处置)约35亿。 /p p   为推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关任务,中央财政从2016年起就安排专项用于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的资金。财政部今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数为65亿元,与2017年执行数基本持平。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这是否意味着国家从法律层面对土壤污染修复产业释放利好信号? /p p   黄锦楼对记者表示,国家要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的是针对目前比较重要的、涉及民生的领域。 /p p   “可能某个受到污染的区域需要重点保护,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家基金来做这些事情(污染治理和修复)。”黄锦楼进一步解释道,国家的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更多体现为公益性。 /p p   黄锦楼认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有关基金制度的规定,很有可能意味着国家希望土壤修复业逐渐摆脱对专项资金的依赖,依靠长效的基金制度支持。 /p p   2017年4月,被称为“我国土壤修复产业首只产业投资基金”的易修复棕地产业基金宣布筹建。与国家基金不同,黄锦楼表示,产业基金更希望社会资本参与进来。 /p p   “国家提供的资金与商业基金共同为一些条件不成熟但有土壤修复需求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将对我国土壤污染修复产业产生巨大的拉动作用。”黄锦楼说。 /p
  • 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中心成立
    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湖南省副省长陈肇雄为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启动揭幕   红网长沙4月9日讯 由中南大学承办的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启动仪式暨重金属污染防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大会在长沙举行。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湖南省委常委、副省长陈肇雄为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启动揭幕。重金属污染防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34家单位代表签约。   王伟中表示,科技部已把重金属污染治理作为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对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他对“中心”和“联盟”组建以后的工作提出了要求,希望“中心”和“联盟”作为依托中南大学等单位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科技创新的重要平台,注重协同创新、注重开放共享、注重机制创新,为促进重金属污染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陈肇雄代表湖南省委、省政府向中心的启动和联盟的组建表示祝贺。他指出,近年来,湖南省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形成了一定的人才、技术和产业基础,但还存在问题。此次中心的启动和联盟的组建将对湖南加快重金属污染防治产生积极作用,也将为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创新搭建重要的平台。湖南省将进一步强化政策、资金、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中发挥试点示范作用。   科技部社发司副司长田保国宣读了科技部批准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的通知。   中南大学常务副校长黄健柏介绍了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方案,并代表重金属污染防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委员会介绍了其筹备情况。他表示,由于行业发展问题、政策管理问题、技术支持问题,重金属污染已经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及国民经济发展,迫切需要解决。他代表中南大学郑重表态,作为“中心”的依托单位和“联盟”的筹备单位,中南大学将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做好有关工作,为我国科技进步和重金属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指出,重金属污染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是我国当前环境保护重中之重的任务,需要大量切实可行的科学技术支撑。中南大学在重金属污染防治中有非常深厚的学科基础,希望“中心”依托中南大学的学科优势与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技术力量,进一步为国家整体“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目标提供更多切实有效的支撑。   大会结束后,重金属污染防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立及联盟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讨论了联盟的相关情况,中南大学成为第一届理事长单位。   相关链接:   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该中心是我国首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领域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主要依托中南大学环境学科与冶金学科,并整合有关优势学科共同建设。该中心的组建对推动我国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整体水平的显著提升具有重要意义,对湘江流域乃至我国重金属污染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重金属污染防治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为加速重金属污染治理技术研发、创新成果的孵化和转化,为推动我国重金属污染治理进程,以中南大学和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为牵头单位,联合国内其他33家代表性的科研院所、大型企业,成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广东编制重金属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广东省近日举行重金属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讨论修改正在编制的《广东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研究部署有关工作。   《规划》确定了广东省5种主要污染物、10个重点防控区、8个重点防控行业和527家重点防控企业。根据《规划》拟定的目标,到2015年,广东省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07年降低15%,非重点防控区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实现零增长,重点防控区环境质量有所好转,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规划》提出,要从分区防控与产业布局引导入手,严格重金属项目环境准入,提高重点防控行业新建项目准入门槛,严格实施统一规划定点。从产业结构调整及重金属污染减排入手,加大重点防控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全面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从强化污染治理入手,加强对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的整治,妥善处理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加快解决矿山环境污染等突出的重金属污染问题,实施重金属污染环境修复试点示范。从提升监管水平入手,强化风险排查,建设重金属污染监控网络,建设重金属污染监测预警及应急体系,完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严格实施上市环保核查。   据悉,广东是全国较早开展“十二五”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编制的省区之一。经修改完善后,《规划》将尽快报请省政府批准实施。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稿)》(附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审议通过“十三五”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国家信息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规划,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经济结构升级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p p   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强化地方责任,突出饮用水安全保障,完善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区域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等制度,加严水污染防治措施,加大对超标、超总量排放等的处罚力度。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p   新旧水污染防治法要点对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00abae85-e5b8-4051-bfec-e03b14af379e.jpg" title=" 201612080948431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3786e1dc-d208-46f1-9f3d-d150909633a6.jpg" title=" 201612080949203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1e7e759e-684b-47de-b04d-ca151d687c93.jpg" title=" 2016120809493327.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db77a300-ca93-4dbb-995d-4706f1d95e2a.jpg" title=" 2016120809500219.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612/insimg/6bd7e36a-395e-49e7-8a34-8f2f51ae341c.jpg" title=" 2016120809494498.jpg" / /p
  • 环保部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2011年全国“两会”精神,努力完成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我们研究制定了《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更加凸显。作为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抓手,是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的主阵地,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   “十二五”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科学发展的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线和提高生态文明水平的新要求,坚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坚持预防优先、防治并重,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 坚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积极探索中国环保新道路,努力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社会发展。   为顺利完成“十二五”时期的艰巨任务,污染防治工作要重点围绕水、空气和土壤三大环境要素,突出重金属、化学品和危险废物三类污染物,在流域区域和污染源两个层面,充分运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两个抓手,努力全面改善环境质量,逐步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满意度。   2011年要努力完成以下九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出重拳、用重典,确保《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   (一)全面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各项任务。各省(区、市)环保部门应按要求编制完成地方规划并报政府批准,于2011年6月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做好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各省(区、市)要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和重点项目,2011年度的实施计划应于2011年10月1日前报送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将制定并出台《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二)加强对重金属排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管理。各地应将铅锌冶炼、再生铅和铅酸蓄电池行业作为重点,全面摸排辖区内生产企业,建立管理台账,纳入重点源监管范畴,我部将适时公布全部企业名单。整治和规范废铅蓄电池的收集和处置工作。   二、夯实工作基础,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   (三)推进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和安全保障工作。落实《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全国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逐步向地级以下城市推进。建立健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工作机制。   (四)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规范。组织开展全国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研究编制《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三、编制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促进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五)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实施考核。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各省级人民政府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0年实施情况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并向全社会公布。   (六)制定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库区及其上游、黄河中上游、巢湖、滇池8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实施。推进建立重点湖库流域生态安全评估技术和管理体系。   (七)推动海洋污染防治。坚持陆海统筹、河海兼顾,系统防控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和生态破坏。编制《“十二五”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继续开展九部委海洋环境保护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陆源污染的环境监管。推进重点海域环境容量研究。   四、建立健全区域联防新机制,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组织召开全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会议。编制“十二五”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规划,全面落实联防联控工作措施和重点项目,推动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   (九)开展城市空气质量分级管理。研究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和分级管理的相关规定。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制定达标方案,采取针对性措施,实施重点治理工程项目,按期实现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十)加大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力度。在重点污染源推广使用袋式除尘等高效除尘技术。强化施工扬尘环境监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推进喷漆、石化、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开展重点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   五、强化危险废物管理,深入推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全面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察考核工作。制定《“十二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编制《“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   (十二)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各省级环保部门编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资格审查和许可工作。建设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网上申报。依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严格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的审核工作。推进危险废物经营情况备案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十三)加强进口废物和污泥污染防治。规范进口废物管理,加大进口废物的后期监管力度。加强与海关、质检的部门间合作以及国际合作,加大预防和打击废物非法进口力度。落实《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强化污水处理厂主体责任,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监管。   (十四)探索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制定《“十二五”污染场地环境管理规划》,指导全国开展“十二五”污染场地污染防治工作。以关停、搬迁或拟搬迁污染工业企业为重点,开展环境风险评估,排查和识别污染场地。   六、突出环境安全风险防控,构建化学品环境管理新体系   (十五)加快化学品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印发关于加强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编制《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管理办法》。开展化学物质测试机构检查。   (十六)开展持久性有机物和汞污染防治。编制《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推动建立并组织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源环境统计制度。开展全国汞污染排放源调查,对典型区域和重点行业汞污染源进行监测评估。组织开展燃煤电厂大气汞污染控制试点。   (十七)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并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期预审和后期监管,做好新化学物质登记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严格环境准入,构建工业污染防治新体系   (十八)开展重点行业环保核查和环境准入。开展稀土企业环保核查工作,发布符合环保要求的稀土企业名单公告,对于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采取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措施,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钢铁、皮革、柠檬酸、味精等重污染行业环保核查并发布公告。配合有关部门研究产业政策,推进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两高一资”行业结构调整。将环境保护作为前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铅锌、含铅蓄电池、多晶硅等重污染行业的准入。   (十九)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与评估验收。继续发布清洁生产公告和清洁生产年度工作情况通报。研究制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技术细则》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绩效核算细则》。加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切实提高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益。各省应在今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辖区内五个重金属重点防控行业的“双超双有”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各地应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大对拒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双超双有”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将受处罚企业信息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十)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监管。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加大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推进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公开,我部将公开向环境保护部提交上市环保核查申请的公司名单,同时公开通过环境保护部和各省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公司清单。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公开正在核查和已通过核查公司的信息,核查公示期间应全文公开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报告。推进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建立重点行业上市公司环境报告书发布制度。对涉铅等重金属排放行业的上市公司开展后督查,发布后督查情况通报。加大对上市环保核查技术咨询单位的监督管理。   八、深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二十一)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启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报送系统,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数据会审,强化数据真实性审核与现场核实。发布2010年度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深入分析“十一五”期间城市环境变化情况,同时加大对环境污染严重城市的曝光力度。制定“十二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体系和城考工作管理办法。   (二十二)稳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第六阶段)》要求进行考核验收,重点开展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核工作,优先复核已通过验收但尚未命名的城市。制定发布《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大纲》和《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研究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技术评估、考核验收现场评分细则。   (二十三)深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完善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系。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环境监管体系。继续提高机动车排放水平,2011年7月1日起实施轻型汽油车国四排放标准。开展环保检测机构专项整治,研究出台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规定。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大力消减NOX等污染物排放量。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协调解决低硫车用燃油供应问题。   (二十四)进一步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深入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加强人员培训,组织开展重点噪声源确定和环境功能区的划定和调整工作,加大重点领域噪声污染防治力度,切实解决噪声扰民问题。   九、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五)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继续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工作,细化各项规定,并做好配套政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起草报批工作。   (二十六)研究探索污染防治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库,探索完善“以奖促治”等政策措施。探索建立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跨界水质断面污染赔付和饮用水源上下游环境补偿机制。   (二十七)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组织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二十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央纪委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组织对各地开展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甘肃将投1亿元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研究
    8日,记者从甘肃省环保厅获悉,甘肃省欲投资1亿元开展兰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项目,内容包括展开详细的污染源调查研究、建立全面的环境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城市建设现状的调查研究、重污染天气的预测预警技术和应急措施研究、城市管理制度研究、规划中长期污染防治措施和制定兰州市中长期污染防治措施。   据了解,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省市环保部门针对兰州市的大气污染问题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并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提出了一些适用的污染防治和治理建议。近期研究表明,兰州城区的大气污染已由原来的煤烟型污染发展为以煤烟、机动车尾气和自然扬尘为主的混合型污染。此次兰州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技术研究总体目标是,研究出兰州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显著改善的中长期污染综合防治措施、静风恶劣天气状况下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的应急措施,为广大市民提供一个适宜的生活居住环境。
  • 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28亿元
    日前,财政部下达关于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通知中明确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安排金额,全国共计28亿元人民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截至2021年1月24日,已有浙江、四川、广东、江西、海南、郑州等省市陆续下达关于2021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公示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资环〔2020〕79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促进土壤环境质量改善,现提前下达你省(自治区、直辖市)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金额见附件1,项目代码:Z135060000007,支出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 节能环保支出”。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有关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保障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增强预算执行力,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资金分配使用向预防保护、风险防控倾斜。要控制土壤修复治理成本,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要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储备制度,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强化项目前期准备,尽快推动形成实物工作量,改变“钱等项目”状况,提高预算执行率。要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加快推动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科学合理填报《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报我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参照中央做法,将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后的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分解下达(或审核通过的市县)绩效目标要同时抄送财政部有关监管局。2021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提前下达安排表序号省份合计(万元)总计2800001北京36512天津59623河北100124山西42225内蒙古85356辽宁67757吉林31698黑龙江27159上海546810江苏1197211浙江1107712安徽698313福建735814江西1449315山东1101616河南917417湖北620718湖南2527619广东1025420广西2311821海南240322重庆1069823四川1321424贵州1360825云南2333026西藏287927陕西581528甘肃691529青海589630宁夏222231新疆5583  拓展阅读:省级/区域级土壤中心实验室设备设施装备清单
  • 环保部:28亿支持30地市防治重金属污染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中央财政近日下达专项资金约28亿元,用于重点支持30个地市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据悉,获专项资金支持的30个地市是通过竞争排名确定的。2015年5月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组织开展了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竞争性评审工作,择优支持一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开展综合整治,以提高专项资金效益,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并与&ldquo 十三五&rdquo 规划衔接。这标志着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了重大改革,改变过去专项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到省的方法,将《规划》重点任务和资金分配联动起来,突出防治重点,以区域整体绩效为导向,通过组织各地竞争申报,择优支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2009年-2011年期间,我国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10年中央财政设立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了一大批重金属污染防治、民生应急、清洁生产等项目,带动社会和企业大量投入,对解决各地重金属污染突出问题、削减重金属排放量、降低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等,发挥了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但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支持的项目分散,资金额度小,资金效益发挥不明显。2015年,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决定改进专项资金分配方式,采用竞争性申报和评审方式,明确《规划》重点区域所在的地市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择优支持一批重点区域开展治理工作。   通过初步审查和现场竞争评审,考察了申报区域污染治理的紧迫性、方案的合理性、基础工作条件、保障措施等,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确定对综合排名前30位的地市(下辖38个重点区域)予以支持。支持名单于6月1-5日在财政部网站上进行了公示。中央资金将连续三年对重点区域进行支持,其中2015年下达资金279315万元,用于加快推进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同时,根据2014年度《规划》实施考核结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市,资金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扣减。   中央资金下达后,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将严格监管和绩效考评,要求省级环保、财政部门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明确地市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明确目标时限和任务分工,力争&ldquo 十三五&rdquo 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
  • 生态环境部印发《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
    p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了《201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公示稿)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8年11月12日至11月18日。 /p p   公示稿中包含了工业烟气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工业废气污染防治、柴油机尾气污染防治三个细分领域的先进技术。自本目录发布之日起,《 2014 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工业烟气治理领域)》 及《 2016 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 VOCs 防治领域)》 废止。 /p p   以下为公示稿内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e7417b2b-4b49-45a5-b5c5-78b8b72bd846.jpg" title=" 1.png" alt=" 1.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10693eba-efe4-49cb-8872-f0d9bde12cb5.jpg" style=" " title=" 2.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300492ec-2777-41b8-8366-f7caa92d12de.jpg" style=" " title=" 3.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9b2828d7-84f6-416d-9963-21df14d09bd1.jpg" style=" " title=" 4.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5e035131-d055-45ba-a9a1-2fc1c33470cb.jpg" style=" " title=" 5.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06fe8eb9-d99f-48ed-8405-4e904d8a23b3.jpg" style=" " title=" 6.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350d235a-c747-482f-8489-50f539271667.jpg" style=" " title=" 7.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1ce03cf7-be8c-4b36-bf34-4bf4999c2113.jpg" style=" " title=" 8.pn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ab90c1e5-06cc-4089-9a22-77b9abbf1c0c.jpg" style=" " title=" 9.png" / /p
  • 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p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是由于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对其规制的法律出台,相对于我国最早的污染防领域的立法,即1984的《水污染防治法》,整整晚了34年!这部立法耗时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快来听我们阳光所专业律师的解读!   br/ 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解读:   br/ 1.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br/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br/ 4.《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br/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br/ 1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 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df1b7de5-34fd-49c2-b456-9301f3d76e17.jpg" title=" 土壤污染主体.jpg" alt=" 土壤污染主体.jpg" / /p p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p p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 /p p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 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p p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 /p p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 /p p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p p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 /p p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 /p p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 /p p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 /p p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 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 /p p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p p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 /p p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 /p p   b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 /p p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 /p p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解读。 /p p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p p   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p p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p p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 /p p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 /p p   总的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阶段经数次易稿,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设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制度方案,没有明显的《超级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 /p p   4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p p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类似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点排污单位”。 /p p   此次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 /p p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 p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 /p p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 /p p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p p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 /p p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 br/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6a5aa4ae-ea58-4aad-b40a-8b46a59a9c63.jpg" title=" 第三方服务.jpg" alt=" 第三方服务.jpg" / /p p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p p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p
  • 环保部:2009-2010年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关于印发《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2009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和全国污染防治工作现场会精神,顺利完成“十一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我部制定了《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研究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9-2010年全国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坚持全面改善环境质量,努力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逐步建立起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和高效的环境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手段,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融合。   为完成“十一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要将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任务,将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针,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方法,将减少污染物产生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途径,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和信息公开等措施作为污染防治的根本手段。   2009-2010年要努力完成以下八个方面工作:   一、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一)扎实做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基础工作。继续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深化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在城镇调查的工作基础上,进一步调查评估典型乡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   (二)编制和实施饮用水源保护规划。认真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完成《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和《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审核报批并督促落实。逐步加强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三)强化城市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工作。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的评估与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环保重点城市每年要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全面的检查评估。检查评估情况要及时报送环境保护部。严厉打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   二、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海域污染防治规划,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   (四)加强重点流域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考核评估暂行办法。自2009年起,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重点流域各省级人民政府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适时向全国通报。   (五)建立完善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制度。国家对所有流域的跨省界断面进行考核,各省区市要对跨市、县界断面水质进行考核。   (六)深入开展湖库生态安全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九大重点湖库生态安全评估的基础上,提出综合治理方案。各地要组织开展辖区湖库生态安全评估,提出相关治理措施,实行“一湖一策”。   (七)大力推动海洋污染防治。沿海省区市要编制实施辖区内碧海行动计划。推动实施重点海域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研究重要海域环境容量,开展重要河流入海污染物通量监测,防范陆源污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海洋环保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和管理能力建设,提高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监管水平。   三、建立区域联防新机制,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八)在重点地区开展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组织划定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编制防治规划。继续做好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推动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建立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确保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期间空气质量达标。   (九)全面开展氮氧化物污染防治。以火电行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在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新建火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硝装置,2015年年底前,现役机组全部完成脱硝改造。研究扶持政策,提高氮氧化物污染防治技术水平。   (十)推动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组织开展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2010年年底前,长三角和珠三角城市按标准要求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全面禁止在居民区内露天进行喷漆、喷塑等生产作业。加强餐饮行业油烟治理,城市餐饮业油烟排放限期达标。   四、严格环境准入,构建工业污染预防新体系   (十一)加强重点行业环境准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出台产业政策,促进“两高一资”行业结构调整。研究产污强度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准入制度。继续发布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环保达标公告,限制不达标企业产品出口。   (十二)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继续公布“双超”、“双有”企业名单。全面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与实施情况年度通报。加大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资金支持力度。逐步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成果与总量减排挂钩。   (十三)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与监管。继续开展上市环保核查培训。规范核查工作程序。加大对上市公司环保监管力度。发布上市公司环保信息披露工作指南,建立健全环保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评估试点。   五、深化城市环境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质量   (十四)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继续发布全国城市环境管理与综合整治年度报告,扩大公开公布范围,加大曝光力度。逐步扩大“城考”范围,到2010年,全国所有设市城市都要纳入考核。开展“十二五”“城考”指标修订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城考”工作指导力度,加强数据核查核实。   (十五)稳步推进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巩固创模成果,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确保模范城市先进性。完善警告和摘牌制度,形成“能上能下”机制。2010年1月1日起,按照《“十一五”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及其实施细则(修订)》新要求进行考核与复查。   (十六)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继续发布达到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新生产机动车型和发动机型公告。严格实施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加强在用车环保检测,推行环保合格标志。加大高排放车辆淘汰力度,研究相关经济补偿政策。严格车用油品和清净剂的环保监管。   (十七)推进噪声污染防治。2010年年底前,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全国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六、强化管理,推进固体废物和化学品污染防治   (十八)全面推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落实国家和省级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能力建设规划,健全地市级固体废物管理体系。发布《进口废物管理办法》,完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加强重点地区的环境监管。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加快建设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医疗废物。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治理的技术交流和环境监管,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无害化处理处置。   (十九)完善电子废物环境管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电子废物回收体系,规范拆解利用。在典型电子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开展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价。   (二十)深入推进化学品环境管理。加快推进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夯实工作基础,摸清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地点,继续开展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建立污染源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加强重点污染源监管。完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新化学物质登记审批程序,建立地方环保部门前置审批和后期监管制度。   七、推进全国环境形势分析评估,谋划“十二五”工作   (二十一)开展全国环境形势分析评估。推动建立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分析污染现状,预测变化趋势,提出对策措施,发布全国环境形势评估报告。分析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情况和发展趋势,发布重点行业污染防治评估报告。   (二十二)开展“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前期准备和编制工作。评估重点流域、海域、酸雨和危险废物等“十一五”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研究“十二五”规划编制思路和程序,建立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库,探索完善“以奖促治”等政策措施。   八、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二十三)修订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新化学物质和持久性有毒化学物质等环境管理办法。   (二十四)研究探索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探索建立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跨界水质断面污染赔付和饮用水源上下游环境补偿机制。   (二十五)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组织做好《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履约工作,并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加强执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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