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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SimSun, STSong, &]包装好的计量称重产品属不属于预包装食品?可不可以执行适用于预包装产品的标准![/font][font=SimSun, STSong, &]例如:豆制品标准GB 2712 的适用范围是预包装豆制品,那我们包装好的计量称重豆制品,可不可以执行此标准?还有散称的豆制、豆干是不是也不能执行GB 2712,那么豆腐该执行那个标准?[/font]
[font=SimSun, STSong, &]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修正版: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1、这个“预先定量”是修饰“包装”,还是修饰“包装”和“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这决定计量称重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预包装食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1、计量称重食品肯定是不满足现行7718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font][font=SimSun, STSong, &]遥遥无期的7718征求意见稿: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 容器中的食品。 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 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 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1、按照这个定义才说明计量称重食品是预包装食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职业打假人关注点:计量称重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不满足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这个标准的某些条款说明了只适合于预包装食品,主要是下面3个类条款)。[/font][font=SimSun, STSong, &]1、产品标准上明确了“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如GB 2712-2014 豆制品,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豆制品,GB 17401-2014 膨化食品,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膨化食品。[/font][font=SimSun, STSong, &]2、产品标准规定了净含量指标或出厂检验项目有净含量指标,显然计量称重产品没有净含量说法,不满足标准的这个规定。[/font][font=SimSun, STSong, &]3、产品标准“标签“条款,写了“产品标签应符合7718”,7718是预包装食品,计量称重产品不是预包装食品,不满足产品标准的这1条,所以不能执行这个产品标准。[/font][font=SimSun, STSong, &]第一次感觉到职业打假的可恶,处理这个事情跟监管部门专业人员都沟通了好几次,反正我认为产品执行标准是没有问题的,怎么回复他们自己想办法了,大佬们有何高见?[/font][font=SimSun, STSong, &]GB 2712-2014 GB 17401-2014,还有很多,是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必须强制执行,标准条款又规定适合于预包装食品,那散装食品执不执行?计量称重食品执不执行?现实情况是计量称重食品不管是送检,还是抽检,都是执行适合于预包装食品的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是不是标准的自相矛盾。[/font]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第三条 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第四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量合格。 第五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一致。 第六条 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