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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稠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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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稠定仪相关的论坛

  • 监督抽查标准判定

    各位大侠: 我们只是通过了CMA资质认定检测机构,上级主管单位发了个关于监督抽查的通知,我们负责检测及判定,他们的抽查通知里判定依据有一个国家产品标准GB/T 31356 的,可是这个标准中的参数我们没有全部认证,能进行判定吗?

  • 【原创】《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即将修订

    [b][size=4]关于征集对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size][/b]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鉴于该标准对于环境保护工作有重大影响,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做好标准修订工作,充分了解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修订该标准征集意见。请各单位参照附件一所列问题或其他问题,就修订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李晓弢 冯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修订《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关问题     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征集意见单位名单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详见:[url]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h/201002/t20100201_185223.htm[/url]

  • 司长解读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

    近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等4项作业指导书(以下简称4项作业指导书)。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司长刘志全日前对4项指导书的出台背景、意义和内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b]问:《实施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b]2012年国家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新标准出台后,我国环境空气自动连续监测得以迅猛发展,目前已建成1436个国家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自动监测站,主要监测臭氧(O[sub]3[/sub])、颗粒物(PM[sub]2.5[/sub]和PM[sub]10[/sub])、二氧化硫(SO[sub]2[/sub])、二氧化氮(NO[sub]2[/sub])、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监测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与此同时,我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境管理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环境空气监测质控措施与监测活动同步实施,保障监测数据准确可靠。  2017年3月,我部印发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标准传递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明确了臭氧一级、二级和三级标准传递机构的定位和职责,初步构建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  为进一步明确国家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事权上收后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工作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指导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臭氧标准传递和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SRP)间的比对工作,规范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操作流程,制定臭氧标准传递和比对合格的标准,完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技术规范,我部依据现有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以《管理规定》为指导,组织编制了《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对《管理规定》中关于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编制了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臭氧标准间逐级校准等技术指导文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  [b]问:出台《实施方案》的意义是什么?   答:一是完善了我国环境空气臭氧监测质量控制体系。[/b]《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明确了现阶段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的目的,明晰了臭氧标准溯源与传递路径,提供了臭氧标准传递的技术指导,提出了臭氧标准传递、监督核查和培训考核的具体要求,健全了臭氧监测质量控制工作层面的运行机制,统一了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使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b]二是落实《“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b]2016年11月,我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是“十三五”时期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今后一段时期开展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工作方案》要求“建成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传递体系,制定臭氧量值溯源/传递有关技术规范、传递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和4项作业指导书的印发,是细化、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举措,将进一步提升臭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的系统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b]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工作目的。[/b]现阶段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的工作目的是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工作程序,统一各级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要求、核查技术要求和评价方法,强化对运维机构臭氧标准传递工作监督,保证臭氧标准的溯源性和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可比性。  [b]二是规定了工作程序。[/b]臭氧一级、二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应定期制定工作计划,采取逐级或跨级传递方式,按照相应的标准技术规范或作业指导书开展臭氧标准溯源、传递和比对工作,按时提交臭氧标准传递和比对工作报告。  [b]三是明晰了传递路径。[/b]监测总站和标样所作为臭氧一级标准传递机构,每年向上溯源到中国计量总院,向下传递至臭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区域质控中心),或跨级传递至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不承担区域质控任务的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臭氧二级标准传递机构向下传递至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臭氧三级标准传递机构负责臭氧工作标准和臭氧分析仪的标准传递工作。  [b]四是统一了臭氧量值溯源体系。[/b]国控网和地方网执行国家统一的臭氧标准传递技术规范和要求,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和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和工作标准要溯源至我国统一的环境空气臭氧标准传递体系。  [b]五是提出了监督检查要求。[/b]监测总站负责制定环境空气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与区域质控中心按计划共同开展臭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每年对国控网的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总点位数的20%。除常规监督检查外,监测总站和区域质控中心应按照环保部要求开展双随机检查和计划外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时提交各类检查报告。  [b]六是要求人员持证上岗。[/b]国控网臭氧标准传递以及运维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环保部委托监测总站负责臭氧标准传递持证上岗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b]问:4项作业指导书解决了哪些问题?   答:[/b]《环境空气臭氧一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适用于臭氧一级标准向臭氧二级标准量值传递的工作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定了一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臭氧一级校准的要求、方法及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程序;规范了一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臭氧一级校准的工作程序,使得一级标准传递机构开展臭氧一级校准工作有据可依,保障了环境空气臭氧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中臭氧一级标准量值传递的权威性。  《环境空气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作业指导书(试行)》适用于环境保护系统内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的间接比对和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的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工作;规范了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的间接比对工作,建立我国环保系统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间接比对技术,保障了我国环保系统臭氧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测量量值一致性、可比性。为建立全国统一、完整的环境空气臭氧溯源链提供了技术保障。  《环境空气臭氧传递标准间逐级校准作业指导书(试行)》适用于经一级校准合格的臭氧二级传递标准对三级传递标准开展的二级校准工作,以及经二级校准合格的臭氧三级传递标准对四级传递标准开展的三级校准工作;规定了各级监测、运维机构使用其经过上一级臭氧传递标准校准合格的传递标准对下一级臭氧传递标准方法开展校准工作的方法及相关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规范了各级监测、运维机构的逐级校准操作,使得各级监测、运维机构开展的臭氧逐级校准工作有章可循,保障了环境空气臭氧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体系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使各级监测、运维机构的臭氧传递标准能够追溯至臭氧一级标准。  《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现场比对核查作业指导书(试行)》适用于各级监测机构对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质量进行现场核查,用以评价现场分析仪的性能和状态,评估臭氧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和变化趋势;结合近年环境空气臭氧自动监测数据质量的现状和国家考核对数据质量的要求,通过数据统计与分析,制定了核查比对数据结果的评判标准;规范了现场比对工作程序、现场核查数据的记录、统计和评价方法,可作为评价运维公司的技术手段,同时可对重点关注数据和可疑数据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保障国控网环境空气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

  • 关于地方标准的判定

    各位大神,我们单位通过了国家CMA和CAL的资质,一行政单位抽检的样品委托我们检验进行判定,判定的依据是地方标准,可是这个地方标准不再我们授权的参数内,我们能用地方标准判定吗?想问问大神们

  • (已应助)相关抽样检验标准汇编(共23个)!!!

    [B][size=4]不知是否有如下的相关抽样检验标准——GB/T 10111-1988 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现行 GB/T 13262-1991 不合格品率的计数标准型一次抽样检查程序... 现行 GB/T 13263-1991 跳批计数抽样检查程序 现行 GB/T 13264-1991 不合格品率的小批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抽样表 现行 GB/T 13393-1992 抽样检查导则 现行 GB/T 13546-1992 挑选型计数抽样检查程序及抽样表 现行 GB/T 13732-1992 粒度均匀散料抽样检验通则 现行 GB/T 14162-1993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适... 现行 GB/T 14437-1997 产品质量监督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 现行 GB/T 14900-1994 产品质量平均值的计量一次监督抽样检验程... 现行 [color=#00008B]GB/T 15239-1994 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 现行[/color] GB/T 15482-1995 产品质量监督小总体计数一次抽样检验程序... 现行 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 现行 GB/T 16306-1996 产品质量监督复查程序及抽样方案 现行 GB/T 16307-1996 计量截尾序贯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适用... 现行 [color=#00008B]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 现行[/color]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 现行 GB/T 4891-1985 为估计批(或过程)平均质量选择样本大小... 现行 GB/T 6378-2002 不合格品率的计量抽样检验程序及图表(适... 现行 GB/T 8051-2002 计数序贯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现行 GB/T 8052-2002 单水平和多水平计数连续抽样检验程序及表 现行 GB/T 8053-2001 不合格品率的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程序... 现行 GB/T 8054-1995 平均值的计量标准型一次抽样检验程序及抽... 现行 谢谢![/size][/B][em0706] [em0706][em0706][size=4]原本清单中共有标准23个,现亦已补充剩余未上传的2 个常用标准!(GBT 2828_1-2003和GBT 15239-94[/size][/B][/B])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  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  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 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  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  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  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  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  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  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  “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  背景资料  可吸入颗粒物  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  臭氧  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

  • 食品抽样标准

    老师们,食品抽样标准都有那么些呀,就是对应每个食品种类的具体抽样细则的标准,有老师知道的告知一下。谢谢了。

  • 食品抽样标准

    老师们,食品抽样标准都有那么些呀,就是对应每个食品种类的具体抽样细则的标准,有来世知道的告知一下。谢谢了。

  • 谈谈一次团体标准拟定中的文字工作

    谈谈一次团体标准拟定中的文字工作

    [size=18px] 在领导的英明决策和带领下,我们拟立项一个团体标准,于是俺有幸得以加入这个团队,接触了一下团体标准的拟定。没办法水平有限,俺也想加入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拟定,暂时还没有领导慧眼识“俺”。[/size][size=18px] 坦率地说,团体标准的拟定,难度相对是较低了,仅次于企业标准吧。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该走的流程还是一样都不能少的。本文主要谈下需要走的一些文字方面的流程。[/size][size=18px] 首先要立项申请,填写一份某某团体标准修制定建议书,[/size][size=18px]里边就像很多课题立项申请一样,要写出立项背景(目的意义、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标准查重及标准比对情况、第一起草单位意见。理论上说,立项申请是重中之重,需要花费很大精力、查阅各种资料,把立项的必要性、自己的优势写的天花乱坠。但因为前面说过的原因,这块的难度感觉没有后面实验环节的大呢。[/size][size=18px] 立项申请通过后,标协会下达一个标准制修订项目的通知,然后我们再起草一个编写方案与进度说明去上报,内容主要是此项目的实施进度(哪段时间完成哪段任务)、项目组成员及分工。其实工作早就已经开展了,毕竟一些数据摸索、小试这些在立项前已经做了一些工作的。剩下的就是按照进度表去完成所制定标准的有关事宜了。[/size][size=18px] 我们要制定的团标是一个方法的建立,所以不用像产品标准那样需要四处调研、抽取各地各种样品进行对比,只要把方法建立了,并做了相应的方法学考察即可。[/size][size=18px] 艰苦的实验在此不赘述,完成各种实验数据的积累后,开始撰写标准草案,同时开始进行标准起草说明。[/size][size=18px] 前者(标准草案)重在格式,见下图,格式要求非常严谨,当然有了软件的辅助就简单多了(软件花钱买的);后者(标准起草说明)重在阐明为何标准里各项是这么制定的,理由根据要说清楚。[/size][img]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3/09/202309010944223962_5752_1645752_3.png[/img][size=18px] 然后标准草案要征求意见,挂网一段时间,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再做修改,就可以走答辩评审环节了,所以,少不得要做出一个漂亮的PPT。[/size][size=18px] 标准拟定的文字工作先介绍到这里了,还有更关键的实验工作,留待下回分解。[/size]

  • 环保部拟修订空气质量检测标准

    8月底的环保部常务会议,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情况进行汇报。根据今年年初征求公开意见的该标准修订版,将增加臭氧8小时监测值;PM2.5可吸入颗粒物尚未列入新标准,但开始作为各地指标的参考值。这是目前国内空气质量指标最具争议的两个指标。据了解,修订仍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新标准最终有可能在年底出台。标准虽宽仍能保护公众健康我国在1982年制定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只有6项。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名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染物项目扩大到了10项,此后,环保部又在2000年进行了局部修改,取消了氮氧化物指标,并放宽了二氧化氮和臭氧的标准。此次修订最令人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增设了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环保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中写道,以连续8小时最高浓度限值为主的臭氧的空气质量标准已成为世界各国臭氧环境空气质量发展的趋势,一小时的浓度限制已不能适应环境管理的需求。此次修订将臭氧8小时的平均浓度限制二级标准设定为160微克/m3,该浓度限值在国际上虽然相对较宽,但基本上能够起到保护公共健康的作用。根据《说明》,6到8小时暴露在臭氧浓度在120微克/m3以下存在健康危害。北京市2001年至2002年臭氧小时浓度在14.4-232微克/m3之间,平均为88.9微克/m3。此前臭氧标准为1小时监测值我国此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并非没有臭氧监测,但依据的是一小时的监测值,即一天中监测到的每小时最大臭氧浓度作为指标,但是,这个时间值无法反映长时间累积臭氧浓度给人体造成的慢性伤害。“应该说,这是一个科学上的进步,更全面地考虑臭氧污染造成的效应。”北大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邵敏指出。他还表示,标准设立和信息公开是两回事。臭氧一小时监测值此前也列入了国家标准,但一直没有公开。背景资料可吸入颗粒物PM2.5是指大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它的直径还不到人的头发丝粗细的1/20。目前,在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或周报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标准为PM10,指直径等于或小于10微米,可以进入人的呼吸系统的颗粒物。臭氧是地球大气中一种微量气体,含有3个氧原子。虽然臭氧在平流层起到了保护人类与环境的重要作用,但若其在对流层浓度增加,则会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影响。臭氧对眼睛和呼吸道有刺激作用,对肺功能也有影响,较高浓度的臭氧对植物也是有害的。焦点可吸入颗粒物暂不实施更严标准在此次修订标准中,首次列出了PM2.5,但是并非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而是作为参考值供各地参考。在我国当前很多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是主要污染物,粒径小于等于10微米可吸入颗粒物叫PM10,粒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叫PM2.5。“PM2.5更小,进入人体肺部的也就更多,”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说,因为颗粒物上会附带有毒物质,当进入人体的颗粒物更多时,对人体各方面造成的伤害也更多。研究显示,2004年至2006年期间,当北大观测点的PM2.5日均浓度增加时,约4公里以外的北大第三医院的心血管病急症患者数量也有所增加。是否有PM2.5监测值,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WHO准则和其他很多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首要差别,也是目前我国环境空气指标中最具争议的一块。我国目前的监测,只有PM10的颗粒物。虽然有多个城市和科研机构在做PM2.5的监测,但因为没有国家标准,就无法进行考核和公开。而国际上主要发达国家均已制定了PM2.5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亚洲的日本、泰国和印度也制定了该标准。北京市环保局:地方任务将重得多北京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少中说,一旦发布了PM2.5的标准,对各地政府环境考核和环保部门来说,将承担重得多的任务。“北京环保局肯定会遵照国家标准来做,指标越多,压力肯定也越大。”杜少中说,“就像血压等人的健康指标一样,三项指标增加到四项了,合格的人也更少了,但要想健康,就应该锻炼身体,大气治理也是一样,改善空气质量,减排才是硬道理。”据了解,北京市在空气治理上分了16个阶段,实施了200多项政策,是所有城市中政策实施最多的。北京市又从今年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但是,因为北京市独特的地理位置,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结构复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等原因,大气治理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去年的“达标天”也仅占了 78%,一级天数仅为14.5%。争议“勿因不能达标就不实施”对于PM2.5未列入强制的统一标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微博)说,“这挺令人失望的。”根据环保部的《说明》,虽然PM2.5污染较重,全国113个重点城市2008年的年均浓度远高于世卫组织的准则值,但如果制定实施PM2.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此外,我国还缺少对PM2.5监测的基础,因此,从全国角度制定PM2.5的标准依然较早。马军认为,“不能因为会大范围超标就不制定这个标准,标准的设置应该以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而定。不能因为达不到标准就不公开这个标准。”马军说,PM2.5的监测就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是可承受的,标准的设立涉及公众重要的环境知情权。“它可能会对数以亿计的人口造成潜在的很大的影响,这么严重的公众健康的影响,不能永远瞒着,应该告诉公众,我们存在这个问题,解释现在为什么达不到这个指标,五年解决不了的话,十年,二十年是否能解决。这是激发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的最大的动力。”不过,北大医学部公共卫生学院教授潘小川则认为,“如果一个标准80%都会超标,那标准就没有意义了,设置标准要有经济和技术的可行性。当然从健康角度而言,指标越低越好。”

  •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检标准颁布 2月15日起实施

    首个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 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GB/T 28863-2012)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通过并颁布,将从2013年2月15日起实施。它的颁布将对提高质量监督的科学化水平以及合理降低检验费用起到重要作用,也将成为全国工商系统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主要程序依据。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显示,该标准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共同起草。该标准从立项开始经过3年多的努力,于2012年11月5日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正式颁布。从这项标准起草牵头单位广东省工商局了解到,在此之前,原有的抽样检验标准都是针对生产方生产的产品集中存放的情形设计的,其结论只能适用于该批集中存放的产品。而每个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后,由于销售主体多、现场可见样品少,采用原有的方法抽检,只能判定在场的商品不合格,对不在场的同一商品无法判定,导致执法效能差,打击威力小。鉴于此,广东省工商局从2007年开始在化肥、农药等农资抽检上探索研究制定流通领域商品监督抽样检验程序,解决原来的抽检方法对不在场商品无法判定,以及只能以“批次”为总体进行判定等问题,至此广东省流通领域农资商品的合格率从原来的50%-60%,逐年递升到目前的接近90%。随后,广东省工商局在全国率先采用国家监督抽样检验标准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新标准适用于政府部门对产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抽检,抽检不合格的,其检验报告出具的结论为商品的“监督总体不合格”,通常确定为同一厂家的同一型号商品,而不是“该批次不合格”。依据检验机构出具的“总体不合格”抽样检验结论,省工商局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清查抽检不合格商品。至今共抽检了9大类6681款商品,发现不合格商品2772款,查处了一批不合格商品销售者,对不合格商品生产经营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初步显现了采用新标准的监管成效,据不完全统计,仅去年四季度到2012年上半年,就有720家生产经营企业主动下架召回了经抽检不合格的商品。国家工商总局在今年新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里也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承检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新的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开展检验工作,这意味着广东省在商品质量监管上的探索将在全国推行。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有效解决原有标准中对于流通领域商品抽检难以解决的若干“老大难”问题,如部分商品因现场存放样品量太少而无法抽检的问题;因抽检要求的样本量大所带来的监督成本高的问题;因规定的抽样方法难以实施而造成的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抽检结论限于集中存放的“批次”,不能适用于其他销售者等问题。同时将为工商部门强化商品质量监管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撑。下一步,广东省工商局将结合“两建”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商品质量监管制度,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探索构建商品质量监管体系,近期将组织建立不合格商品信息库,开发信息查询软件,并推出以“清除不合格商品”为核心的一系列新监管措施,包括加强专项检查、追溯不合格商品源头和流向;加强流通主渠道监管,指导相关商场、相关行业销售者建立承诺制度和自查机制,下架抽检不合格商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商品质量与消费维权监督,支持购买到不合格商品的消费者向生产销售者提出退货索赔;对商品质量实施信用监管等。

  • 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处于什么地位?

    首先,很荣幸被管理员相中,提升为本版面专家!再次表示感谢,并问好所有的朋友,预祝各位圣诞快乐!其次,想借论坛中的话题“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处于什么地位?”来说说自己的看法,以下是我个人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不足之处,请各位包含、斧正!什么是“标准”?标准,就我目前所有了解的,应该至少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文件性的,比如技术标准,操作标准,判定标准等;另一方面则是设备的,比如,你的实验环境,所用到的相关仪器、设备等。因此,谈标准,就必须同时考虑这两方面的东西,否则就是片面的强调了某一方面,而忽视了另一方面。事实上也确实如此,对任何一项实验,要想获得较为客观的结果,除了规定操作方法、技术指标等以外,还必须规定使用的仪器、设备。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处于什么地位?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所起的作用应该是“保驾护航”的作用,因此,可以说如果没有科学的、精确的、客观的检定、校准或计量,那么,标准将无法被折行,所以基于此,我个人认为,仪器检定、校准、计量在标准中应该处于最基础的地位,也就是标准得以建立、贯彻、执行的基础或前提。如果没有了仪器的检定、校准、计量,则标准便不成为标准!前面我们已经谈到,标准,至少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文件,二是设备。只有文件,没有设备支持的标准不是真正的标准,但,一旦涉及到设备,就必须考虑设备的可信度到底如何?而对设备的可信度的考量,就目前来说,必将使用到校准、检定以及计量等,当然前提是,这些工作,必须是认真、客观的实施,而不是仅凭一张证书就了事的!

  • 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标准制修订)

    [size=24px][font=黑体] [/font][/size][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食品安全标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size][/font][/align][align=center][font=黑体][size=24px](标准制修订)[/size][/font][/align][size=24px][font=仿宋_GB2312](一)[/font][font=仿宋_GB2312]标准制修订的速度[/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随着实际工作和生活环境变化,国际和国内食品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对于新出现的食品的认识了解以及使用均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对于这部分食品的监管还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另外对于原有的食品安全标准,经过不断的使用发现存在的可更新或者存在错误等,或是因为检验检测技术的不断升级,原有的标准需要进行修订或重新制定。比如[/font][font=仿宋_GB2312]2020年以来,全球范围内的新冠疫情改变了我们原有的生活方式,饮食上为了避免过多的人员接触,同时满足人们日常饮食需求,多种多样的预制菜出现了。为了更好的保障这部分消费者的利益,相应的食品标准就要尽快开展制定。又如我们是开展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时,使用的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该标准是2014年12月24日发布,于2015年5月24日正式实施,至今已使用七年有余,期间发布了多项增补公告,包括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原有食品添加剂扩大或缩小适用范围等,因此使用者查询标准规定时,要查询标准文本以及所有的增补公告内容,这给实际工作带来较多不便。[/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二)标准覆盖的范围[/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仿宋_GB2312]目前,食品安全抽检工作中,对于有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项目建议可以开展监督抽检,对于没有标准要求的项目但又想了解相关食品中该成分的风险情况,建议开展风险监测。以农药残留为例,[/font][font=仿宋_GB2312]GB 2763-2021版对564种农药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但实际农药注册的种类不止这些,而且在实际生活中,因每年的自然环境等的不同,农药使用的品种也不同,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农药的研发也在不断的开展,而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的制修订在一段时间内是不能得以覆盖的。[/font][/font][font=仿宋_GB2312]基于以上情况,为了食品安全标准的更好使用,为了监管部门更好的开展相关监管工作,建议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制修订部门、监管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强沟通和协调,使标准制修订的精准性和操作性更强。[/font][font=Calibri] [/font][/size]

  • 【分享】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制定电器产品相关环保标准

    2011年5月25日,据台媒报道,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制定CNS 15050“电机电子类产品-六种管制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测定法”等一系列电器产品相关环保标准,旨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及环保的优质生活环境。由于设计、制造电器产品所使用的电机、电子及通信技术与环保技术分属不同领域,为使产品在符合安全性及功能性的同时,也满足环保的要求,需要通过多项标准来达成。在电器产品相关环保标准方面,除CNS 15050(特定物质含量检测)外,还有CNS 15450“电器设备化学逸散率试验法”(家用电器VOC含量检测)、CNS 15244“办公室设备-复印机、打印机及多功能事务机的臭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粉尘逸散率的量测法”(事务机器VOC含量检测)及近期即将公布的CNS 15479“荧光灯管中汞量测定法”,以及参照ISO 14000系列国际标准所制定的CNS 14062“环境管理-整合环境考虑面于产品设计与发展”、CNS 14064“产品标准含环境考虑面的指引”等十余种标准。另外,鉴于世界各国推动淘汰照明用白炽灯泡,鼓励民众使用省电灯泡,而日前却有媒体引述德国的独立研究指出,省电灯泡在点灯时可能释出某些致癌物质,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特别在2011年5月12日召开标准技术委员会,邀集产业代表、试验机构及学者专家共同讨论,除确认相关已制定标准的适用性外,更将从持续掌握相关研究动态、尽快公布含汞量检测标准,以及检讨现行省电灯泡标准(CNS 14125)并增加相关要求等方面着手,建构完整的标准化环境,达到节能与环保兼筹并顾。相关标准数据参见:http://www.cnsonline.com.tw。

  • 【转帖】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制定电器产品相关环保标准

    2011年5月25日,据台媒报道,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制定CNS 15050“电机电子类产品-六种管制物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测定法”等一系列电器产品相关环保标准,旨为消费者营造便利及环保的优质生活环境。由于设计、制造电器产品所使用的电机、电子及通信技术与环保技术分属不同领域,为使产品在符合安全性及功能性的同时,也满足环保的要求,需要通过多项标准来达成。在电器产品相关环保标准方面,除CNS 15050(特定物质含量检测)外,还有CNS 15450“电器设备化学逸散率试验法”(家用电器VOC含量检测)、CNS 15244“办公室设备-复印机、打印机及多功能事务机的臭氧、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及粉尘逸散率的量测法”(事务机器VOC含量检测)及近期即将公布的CNS 15479“荧光灯管中汞量测定法”,以及参照ISO 14000系列国际标准所制定的CNS 14062“环境管理-整合环境考虑面于产品设计与发展”、CNS 14064“产品标准含环境考虑面的指引”等十余种标准。另外,鉴于世界各国推动淘汰照明用白炽灯泡,鼓励民众使用省电灯泡,而日前却有媒体引述德国的独立研究指出,省电灯泡在点灯时可能释出某些致癌物质,台湾地区标准检验局特别在2011年5月12日召开标准技术委员会,邀集产业代表、试验机构及学者专家共同讨论,除确认相关已制定标准的适用性外,更将从持续掌握相关研究动态、尽快公布含汞量检测标准,以及检讨现行省电灯泡标准(CNS 14125)并增加相关要求等方面着手,建构完整的标准化环境,达到节能与环保兼筹并顾。

  • 如何科学制定食品抽检计划?

    [font=仿宋][size=24px] 万事以计为首,计划是我们各项工作的最初,只有把计划做的周密、实际、应想尽想,才能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更为流畅。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无论是每年的大计划,还是针对每一次抽检任务的小计划,都要在抽检工作前对其做好计划。[/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一般包括监督抽检计划、评价性抽检计划、风险监测计划三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有时也会将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一起搭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称之为抽检监测计划。2023年抽检计划要求要明确各类型抽检的功能定位[/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着力增强食品抽检针对性、有效性和系统性。在这里借着原创大赛的机会[/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结合十余年食品抽检工作经验积累[/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参阅相关资料[/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形成本原创,希望能为食品抽检工作战线的各位同仁带来一定的帮助。[/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抽检计划一般应包括工作原则、任务批次、食品品种、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方面,也可以对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参考值等进行要求,另外要对检验时限、结果报送方式等进行规定。[/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每一种抽检计划类型适用于不同的工作目的[/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相应的抽检对象、抽检流程、检验检测标准和判定标准等也会有所不同[/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因此在制定抽检计划过程中,一定要分清监督抽检、[/font][font=仿宋]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各类型抽检工作的区别,以便抽检工作能够达到我们预期目的。[/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下面我们从各类型抽检的定义、抽样程序、抽检对象和检验判定标准等几个方面,对他们进行拆解分析:[/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一、[/font][font=仿宋]定义[/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评价性抽检是指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风险监测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开展检测、分析、处理的活动。[/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从三者定义上面可以看出评价性抽检的组织部门没有做限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明确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要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因为后续若检出不合格食品,要进行核查处置,所以相应程序和检验判定标准等一定要按照法定要求开展;对于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则建议采用风险监测进行。[/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二、[/font][font=仿宋]抽样程序[/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均要求要按照法定程序开展。[/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风险监测可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 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的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这两种类型的抽检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等法定要求的程序开展,如果在前面抽检过程中各环节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后面处罚中主体单位会针对不同环节提出异议、复检等,如抽样人员在抽样工作中操作不规范、抽样量不满足检验方法要求等,被抽样单位会对抽样过程提出异议。而风险监测是为了发现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点,检测结果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所以监测的结果仅作为发现风险点的依据,因此对于抽样的数量、地点等方面均未作明确要求,而且对于风险监测抽样,可以不保存备样,因为没有复检的需求。[/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三、[/font][font=仿宋]抽检对象[/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监督抽检是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因此他的抽检对象主要针对易出问题的区域、食品品种、项目开展。在制定抽检计划时,则要区分不同抽样区域、各类食品和不同检验项目的风险高低,尽量选择高风险区域中高风险品种食品,对其高风险检验项目进行抽检。另外也要适时的积累以往(但建议近期)抽检数据,并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区域、风险品种和风险项目,将其纳入到抽检计划中。[/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评价性抽检是以评估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为目的,因此他的抽检对象需要根据当地居民各类食品的膳食摄入量等因素,对抽检的食品品种进行科学合理确定;对于抽样区域和抽样比例等则要根据每个品种的食品消费量和不同区域各类食品销售量等情况,科学制定每类食品的抽样数量以及抽样区域。[/size][/font][font=仿宋][size=24px][font=仿宋] [/font]风险监测是为了发现风险点,因此他的抽检对象主要针对易出问题的区域、食品品种和项目开展,而且这种抽检类型不受检验方法是否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限制,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检测情况异常等情况,我这里说的异常是指:比如采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5p][color=#3333ff]液相色谱[/color][/url]开展农产品蔬菜中农药残留的检测,采用食品安全标准方法开展样品前处理,在实际检测中,我们可以对比同种蔬菜中不同批次的样品检测谱图,看看除了待测成分之外,有没有响应特别大的色谱峰,可能是什么成分,可以采用质谱等定性技术进行辅助定性,以发现潜在的风险点。[/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四、[/font][font=仿宋]检验判定标准[/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 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是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且结果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因此所用的检验标准和判定标准必须是食品安全标准,而且建议大家要及时跟进标准发布变更和复函等内容,避免因判定标准值的变化未及时获取,导致抽检工作错误或计划项目未达到预期目的的情况出现。风险监测不受方法的限制,可以是自行研制的方法,但需要报任务委托方同意,每年国家风险监测任务会有参考值,作为该批次食品是否为问题食品判定依据,对于没有参考值的项目可以不判定。[/size][/font][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以上,从四个方面对三种抽检类型进行分解,意在为抽检计划的制定工作带来一定的帮助[/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助力食品安全监管等。[/font][/size][size=24px][font=仿宋][font=仿宋] [/font]欢迎大家多多留言交流[/font][font=仿宋],[/font][font=仿宋]大家共同成长。[/font][/size][font=仿宋][size=24px] [/size][/font]

  • 臭气浓度执行标准

    北京市是否有关臭气排放浓度的标准?环保局给的批复中要求执行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可是地标没有。改怎么办?

  • 完全出口产品需不需要制定企业标准

    我公司是完全出口型企业,直接客户是韩国。近日,质监局的来公司,要求我们必须制订企业标准,并到质监局备案。我们的产品标准,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是客户提供的,完全按客户的要求做,并且我们也已经转化成了公司自己的作业指导书和检验标准了,我们还必须要制定企业标准吗?我查找,国家标准化法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我们有自己的标准了,还用转化成企业标准吗,如果用,那么这个企业标准是给谁看的?给我们自己吗,我们已经有了,再多做一个不多此一举吗?给质监局吗,他们看了干嘛,抽查我们的产品是否符合标准吗,我们又不在国内销售,只出口,并只有两个客户。我在网上查找了一下,有的也说,出口产品不需要制定企业标准,除非客户要求,我想求助的是法律依据,明文规定。谢谢大家了。

  • 【资料】抽样检验标准

    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7896]孤立批计数抽样检验程序及抽样表[/url]粒度均匀散料抽样检验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17898]粒度均匀散料抽样检验标准[/url]

  • 【原创】索氏抽提仪 的标准方法问题

    求教各位高手,我司是做玩具的,目前正上ROHS 项目,需要购买索氏抽提仪,我们要求是要符合国标的标准索氏方法来做.本想买一个丹麦品牌FOSS的,但听朋友说FOSS的索氏是不符合国标方法,不知是否是真的,如果买错了,那可麻烦大了.烦请哪位高手解释解释.

  • 臭气浓度-判定师要求

    现在说做臭气浓度一定要有一个判定师,但是我没有找到那一标准或文献中明文指出判定师这一岗位设立以及其任职要求,有那位版友能指点一下么? 还有一点,判定师一定要外培证书么?有外培嗅辨员证书的人能否作为判定师工作呢?

  • 抽样计划怎么制定?

    CNAS-CL01:2006标准条文5.7.1 实验室为后续检测而对产品... ... 进行抽样时,应有用于抽样的抽样计划和程序。请问大家:对于大批量工业化生产的产品而言“抽样计划”怎么制定,是每次抽样前制定还是怎么做?谢谢大家!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11.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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