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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空样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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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空样仪相关的论坛

  • 【求助】准备采购应急设备一大堆

    我是环境监测站的我们想采购一套应急监测设备,包括车,车载式大型仪器等目前领导叫我做个计划,估个大概价格,再向上级申请资金所以钱数也没定。计划内包括以下设备:1 应急监测数据库2 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3 便携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 4 便携式分光光度计5 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6 应急检测箱9 个人防护装备(化学防护) 3套 10 多功能水质采样器11 便携式溶解氧测定仪12 便携式流速测量仪13 油份测定仪14 发光细菌毒性检测仪15 水上救生设备 5套16 激光测距望远镜17 便携式大气采样器 18便携式色质联用分析仪(含吹扫捕集、顶空进样器及清洗系统) 19 PID 检测仪20 大气自动(应急)监测车 21 水质自动(应急)监测车 有好心人帮我推荐几个,估算一下价格谢谢

  • 【原创大赛】防盗防抢防恐袭应急预案

    [align=center][b][b][font=SimSun]防盗防抢防恐袭应急预案[/font][/b][/b][/align][align=center][/align][b][font=SimSun]1目的[/font][/b][font=SimSun]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爆炸、丢失、被盗、被抢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保证在灾害发生期间,安保人员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font][font=SimSun]2依据[/font][font=SimSun]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font][font=SimSun]3适用范围[/font][font=SimSun]适用于景嘉医疗危险化学品库发生爆炸、丢失、被盗抢等事故的应急救援。[/font][font=SimSun]4应急工作原则[/font][font=SimSun] [font=SimSun]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公司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font][/font][font=SimSun]5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font][font=SimSun][font=SimSun]总指挥:[/font] [/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副总指挥:[/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成员:[/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font][font=SimSun]xxx、xxx[/font][b][font=SimSun]5.1[/font][font=SimSun]指挥[/font][font=SimSun]部主要[/font][font=SimSun]职责:[/font][/b][font=SimSun]5.1.1制定抢险与救援方案,发布应急救援命令。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发展情况,采取紧急处理措施。[/font][font=SimSun]5.1.2根据抢险救援需要,特别是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有权调动公司人、财、物资源。[/font][font=SimSun]5.1.3根据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font][font=SimSun]5.1.4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向社会和媒体公布准确的信息。[/font][font=SimSun]5.1.5向上级救援机构发出救援请示,做好稳定公司秩序、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font][b][font=SimSun]5.1.2[/font][font=SimSun]指挥部人员分工[/font][font=Cambria][font=SimSun]:[/font][/font][/b][font=SimSun]5.1.2.1[/font][font=SimSun]总指挥:[/font][font=SimSun]批准现场救援方案,[/font][font=SimSun]组织指挥全[/font][font=SimSun]公司[/font][font=SimSun]的应急救援工作。[/font][font=SimSun] [/font][font=SimSun]5.1.2.2副[/font][font=SimSun]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现场时,全面负责指挥工作。[/font][font=SimSun]5.1.2.3组员:进行恐袭、丢失、盗抢现场侦查,分析事故现场险情,根据总指挥下达的命令,组织实施现场救援行动;正确处置现场突发紧急情况,保证参战人员的安全;负责记录、保存救援过程资料,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font][font=SimSun]5.2 预防与预警[/font][font=SimSun]5.2.1 危险源监控[/font][font=SimSun][font=SimSun]建立和完善对危化品仓库的监测监控系统,严格做好[/font]“三防”,即人防、技防、物防,做到防火、防爆炸、防雷、防盗、防破坏,配备足够的守库人员,加强巡守。[/font][font=SimSun]5.2.2预警行动[/font][font=SimSun]5.2.2.1 雷雨季节防雷装置出现故障,库房附近发生火灾。[/font][font=SimSun]5.2.2.2 库房门窗、通气孔等被破坏,库存数量缺失。[/font][font=SimSun]5.2.2.3 库房周围经常出现可以人员,危险化学品被盗,在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被抢。[/font][font=SimSun]5.2.3 事故预警的方式、方法[/font][font=SimSun]5.2.3.1 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报警。[/font][font=SimSun]5.2.3.2 安全、保卫人员检测检查有异常情况时电话报警。[/font][font=SimSun]5.2.3.3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电话报警。[/font][font=SimSun]5.2.3.4 根据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到的情况和有关人员提供的报警信息,应急指挥部进行汇总分析决策后发布预警警报。[/font][b][font=SimSun]5.2.4报警电话[/font][/b][font=SimSun][font=SimSun]火警:[/font] 119 [font=SimSun]急救中心: [/font][font=Times New Roman]120 [/font][/font][font=SimSun][font=SimSun]人力行政部:[/font] [/font][font=SimSun]xxxxxxxx[/font][font=SimSun] [/font][font=SimSun]xxx[/font][font=SimSun]派出所:[/font][font=SimSun]xxxxxxxx[/font][font=SimSun]5.2.5报警内容[/font][font=SimSun]5.2.5.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font][font=SimSun]5.2.5.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font][font=SimSun]5.2.5.3事故的简要经过。[/font][font=SimSun]5.2.5.4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font][font=SimSun]5.2.5.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font][font=SimSun]5.4.5.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可能的发展趋势以及对救援的建议和要求等)[/font][font=SimSun]6[/font][font=SimSun]向外救援的方式[/font][font=SimSun]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公司依靠自身力量不能满足抢险需要的,由公司应急总指挥以最快速的方式提请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及当地消防部门进行救援,说明需要增援的人员、技术、物资、设备的具体事项。[/font][font=SimSun]7 应急培训与演练[/font][font=SimSun]应每年定期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救援技术、知识和职责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好演练。[/font][b][font=SimSun]8 企业内部人员联系方式[/font][font=SimSun]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font][b][font=SimSun]9 外部应急电话[/font][font=SimSun] 联系机构:xxx 联系电话:xxxxxxxx[/font][/b][/b]

  • 沈阳PM2.5超1000,应急预案形同虚设。

    8日,沈阳市遭遇六级严重雾霾污染,全市PM2.5均值一度达到1155(微克/立方米),局地雾霾指数一度突破1400(微克/立方米)。记者从沈阳市环保局获悉,8日上午10时30分,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二级(橙色)应急响应,下午3时30分,因雾霾污染进一步加重,应急响应升级为一级。  沈阳市城区被灰白色的烟霾笼罩,能见度不足百米。随着时间推移,雾霾不断加重,街头车辆行驶缓慢,行人则大都佩戴着口罩,行色匆匆。8日下午,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严重的空气污染,沈阳市已经启动了相关预警。  根据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以下简称预案),沈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包括市委宣传部、教育局、公安局、环保局、建委等多个职能部门。 7日下午15时30分许,登录沈阳市环保局官网查询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数据,却发现网站已经瘫痪。直到当天下午17时27分,环保局工作人员才通知官网恢复正常。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通过官方微博“沈阳环保”及沈阳本地的电视台、报纸等发布了预警。记者发现,在8日15:42分,沈阳市环保局官方微博发布通知,“11月8日15:30,沈阳市发布重度污染天气一级红色预警。”  根据预案要求,实施一级应急响应措施时,沈阳城区内需强制性停止建筑、拆除和道路的施工作业。8日晚间19时许,记者却发现,位于沈阳三环内的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招商地产钻石山广场”项目工地却仍然机器轰鸣,6辆大型搅拌车正在作业,从工地内出来的工人告诉记者,他们并没有接到停工的通知。  此外,根据应急预案,当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后,应采取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包括“根据空气污染程度采取机动车限号行驶措施”,但实际的情况却是当地并未对机动车进行限号。 针对严重的空气污染,各地都制定了各种应急预案,但从现实的操作中来看,有些预案却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一份预案看起来面面俱到,实际上可操作性怎样?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如何联动?在极端重污染情况下,如果老百姓对相关污染状况知之甚少,或还是通过口口相传来了解污染程度、防护措施,那么这样的预案就会成为一纸空文。沟通渠道不畅通,各项指令不能真正落实,这样的‘梗阻’很难真正收到实效。”

  • 【求助】关于色谱仪突然停气的应急处理???

    我很想了解色谱仪突然停气的应急处理步骤,我单位的色谱仪主要是安捷伦4890和6890N,还有一台PE,检测器类型有TCD和FID,TCD用的载气是氢气,FID用的载气是氮气,燃烧气是氢气,助燃气是空气(空气是空压站送过来的),氮气和氢气是钢瓶提供的.如果突然停气,当然是停一种气体,可能是空气,也可能是载气.哪位色友能告诉我这种情况的应急处理步骤.谢谢!!![em61]

  • 【转帖】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关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的有关问题,环境保护部经研究,近日做出解释,全文如下:  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每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环保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ZF环境信息。根据原环保总局会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预防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化学与生化恐怖事件应急预案”已列入“环境保护工作国家秘密目录”。因此,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应急预案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范围。    环境保护部 (环函〔2008〕158号2008年7月29日)

  • 水质应急监测仪器讨论

    老兵前辈,想请教一下在应急检测中,都用什么设备来测酚、氰化物类?多久能出结果?应急检测一般测几个样?用应急箱吗?哪家的好?大概价格是多少?老兵前辈,我问题比较多,嘿嘿,麻烦您了。

  • 【原创大赛】环境应急监测车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的比对及思考

    【原创大赛】环境应急监测车数据与实验室数据的比对及思考

    环境应急监测车顾名思义就是为适应紧急情况下的环境监测,在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污染事故时,对现场环境状况进行监测。本单位配置的为水质应急监测车,主要测定水质五参数,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重金属。还携带其它应急监测仪器,如快速生物毒性测定仪等,配置较为齐全,总价近500万,见下图。[img=,564,544]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9/10/201910241122245594_1734_3247983_3.jpg!w564x544.jpg[/img][b]1、 准备工作[/b]环境应急监测车需要准备各种所用试剂,去离子水,发电机柴油等。需要对氨氮、总磷、总氮测定仪用笔记本电脑连接后进行标准溶液校正,然后点击保存,或是在现场采样前进行校正。[b]思考一[/b]、有紧急任务或突发事件时,应急监测车很多时候是要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样品分析,领导们要最快的检测结果。应急监测车在平时没有其它仪器设备使用频率高,往往处于备用状态。所以平时的维护、保养就显得尤为重要,有条件、有时间多进行应急演练,经常让监测车处于最佳工作状态。2、 [b]现场采样工作[/b]到达现场后,将取样管插入河流,湖泊等处,用泵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按照水质采样标准方法沉淀。亦可人工用水桶采样,再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b]思考二、[/b]用泵将待测样品抽入监测车的蓄水池中看似方便快捷,现实中存在个问题,北方的冬天气温低,对河流监测时,还需要破冰转孔才能取样。还要防止用泵抽水时,结冰堵塞管道。如果遇到户外温度低的情况,用人工方式采样方式在此时可能更为方便,在北方冬天,在监测任务完毕后,还需要将监测车上所有管路中试剂排空,以防止冻爆管路,下次监测任务时,需要提前将车内温度升高,才能添加各类所需要的试剂。3、 [b]样品分析[/b]应急监测车在主控界面可以对所分析项目进行操作控制,一批样品从水泵抽抽水开始,2个多小时可以出数据,包括,氨氮、总磷、总氮、高锰酸盐指数、石油类,重金属等项目,并可以将数据时时传输给应急指挥部。这是应急监测车最大的优势之一。以一批样为例,人工采样后送回到常规实验室,单趟路程大约1个小时,中间还包括沉淀的时间,实验室分析大约2个小时,审核10分钟,算下来3个多小时。整个过程,应急监测车仅仅需要约2个小时,一天能连续分析6批样品,节约大量的时间成本。[b]思考三、[/b]应急监测车在现场多数是连续采样,连续分析。应急监测车的环境可能比不上常规实验室的环境,如发电机工作时可能有噪声、震动,监测车体轻微的晃动、车内温度、湿度的变化等等,可能对实验数据有一定的影响。分析人员都知道,仪器连续长期工作时,或是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需要对仪器进行连续校准。应急监测车在工作时,领导层更多关切的是数据上报的及时性,我们操作人员在此时,就应该用标准物质对应急监测车载分析仪器进行连续校准,让数据结果出来及时的同时,也更加准确。毕竟一个应急事故,影响力是很大的,数据准确性尤为重要。4、 [b]数据结果[/b]某水域得到两组监测数据,一组是应急监测车的数据,一组是常规实验室得到的数据,通过两组数据比较,下表列出了四个项目。[table][tr][td]项目[/td][td]应急监测车[/td][td]实验室数据[/td][/tr][tr][td]石油类[/td][td]未检出[/td][td]未检出[/td][/tr][tr][td]重金属[/td][td]未检出[/td][td]未检出[/td][/tr][tr][td]高锰酸盐指数[/td][td]0.7mg/L[/td][td]1.1mg/L[/td][/tr][tr][td]PH[/td][td]7.56[/td][td]7.69[/td][/tr][/table]从上表看出,除高锰酸盐指数有些差异外,其它数据结果很接近。其它的分析项目如氨氮、总磷、总氮、溶解氧、电导率等两组结果有差异,总体差异不大。质控样测试,数据均在真值范围之类,应急监测车所测得的数据是准确的。[b]思考四、[/b]应急监测车的空间有限,容纳不下更多的人,比如说再容纳一到两名质控人员,或是数据分析人员,它的数据可以时时传送,这就对操作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不仅仅会操作仪器,而且还要具有审核、分析数据的能力。才能保证上报的数据在第一时间真实、准确。[b]结语[/b]应急监测车就是一间移动的实验室,在环境突发事故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操作人员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应急监测车在各种恶劣环境下工作提出了更多挑战,相信随着科技的发展,应急监测车的功能更加强大,适应各种环境的本领更强。

  • 【转帖】危险物质应急监测方法简介

    危险物质应急监测方法简介试纸法使被测空气通过用试剂浸泡过的滤纸,有害物质与试剂在纸上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颜色变化;或者先将被测空气通过未浸泡试剂的滤纸,使有害物质吸附或阻留在滤纸上,然后向纸上滴加试剂,产生颜色变化;根据产生的颜色深度与标准比色板比较,进行定量。前者多适合于能与试剂迅速起反应的气体或蒸气态有害物质;后者适用于气溶胶的测定,允许有一定的反应时间。试纸比色法的特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测定范围广,适合于工矿、农村、山区的广大群众使用;但它的测定误差较大,是一种半定量的方法。使用方法与通常使用的pH试纸一样。如用于氯气应急监测的联苯指示纸法。水质速测管法-显色反应型将有关试剂做成细粒或粉状装入检测管内。使用时将检测管刺一小孔,排出管内空气后插入水样并吸入约半管水样,待反应数分钟后,将其与标准比色卡对比找出颜色最接近的色阶,读出浓度值。如用于六价铬应急监测的速测管法:先将装有测Cr(Ⅵ)试剂的检测管刺一小孔,排出空气后插入水样并吸入约半管水样,待反应1至2分钟后,将其与标准比色卡对比找出颜色最接近的色阶,读出浓度值即可。气体速测管法-填充管型有毒气体检测管是一种内部充填化学试剂显色指示粉的小玻璃管,一般选用内径为2~6mm、长度为120~180mm的无碱细玻璃管。指示粉为吸附有化学试剂的多孔固体细颗粒,每种化学试剂通常只对一种化合物或一组化合物有特效。当被测空气通过检测管时,空气中含有欲测的有毒气体便和管内的指示粉迅速发生化学反应,并显示出颜色。管壁上标有刻度(通常是mg/m3),根据变色环(柱)部位所示的刻度位置就可以定量或半定量地读出污染物的浓度值。如用于苯应急监测的苯蒸汽快速检测管:用注射器采进气样,再用胶管将注射器与检测管连接,按规定速度将气样注入检测管中,注完即可得出可靠数据。便携式分析仪器测定法利用有害物质的热学、光学、电化学、[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学等特点设计的能在现场测定某种或某类有害物质的仪器。如一氧化碳红外线检测仪;磷化氢、氯气、一氧化碳、砷化氢定电位电解式检测仪;硫化氢、一氧化碳库仑检测仪;氨气、硫化氢敏电极检测仪;氰化氢胶比电解式检测仪;一氧化碳固体热传导式检测仪;苯系物等便携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等。如用于硫化氢应急监测的硫化氢库仑检测仪。将被测气体导入滴定池,池内装有溴化钾的酸性溶液,池内即发生电解。电解电流与被测物质的瞬时浓度呈线性关系,由此得出被测物质的浓度值,并由微安表指示读数。

  • 消防应急电源特点

    EPS是Emergency Power Supply的英文缩写,中文名:应急电源装置。 EPS是一种以弱电控制强电变换的备用交流电源装置,属于电力电子类的电源设备。 EPS主要配用于消防行业的电气设备,主要作应急电源在市电停电以后的备用电源。使用范围主要在建筑工程,消防系统民用等领域使用。 消防应急电源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1.电网有电时,处于静态,无噪音;有市电时,小于55db。不需排烟、防震处理。而且具有无公害、无火灾隐患的特点。 2.自动切换,可实现无人值守,节能,电网供电与EPS电源供电相互切换时间均为0.1~0.25S。(增加快速切换装置时可达到3ms) 3.带载能力强,EPS适应于电感性、电容性、及综合性负载的设备,如电梯、水泵、风机、办公自动化设备、应急照明等。 4.使用可靠、主机寿命长达20年以上。 5.适应恶劣环境,可放置于地下室或配电室,甚至建筑竖井里可以紧靠应急负荷使用场所就地设置,减少供电线路。 6.对于某些功率较大的用电设施,如:消防水泵、风机,EPS还可直接与电机相连变频启动后,再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可省去电机的软启动和控制箱等设置。 7.作为应急灯具电源,可以节省第二套应急灯具,正常照明灯具可兼作应急灯具使用。 8.应急备用时间:标准型为90分钟,可长可短。 所以消防应急电源可以作为一种可靠的绿色应急供电电源,它尤其适用于当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没有第二路市电,又不便于使用柴油发电机组的场合,既可以采用类同于柴油发电机组的配电方案,也适用于一些工程在局部重要场合作为末端应急备用电源。主要应用在各类建筑的工作供电和消防供电;医院安全供电;交通系统高速公路、隧道、地铁、轻轨、民用机场的供电;电力系统的供电;各类不能断电的生产、实验设备的供电。是一种能向负载设备提供纯净正弦波的高质量供电电源。 消防应急电源可以实现当市电正常时由市电供电,市电故障时(包括停电、缺相、电压过高、过低等)由电池组逆变成交流电供电,实现不间断供电的目的。这将为整个社会的安全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 【原创大赛】陆水空天决胜水华质应急监测——浅析多层次水华监测体系构建

    【原创大赛】陆水空天决胜水华质应急监测——浅析多层次水华监测体系构建

    陆水空天决胜水华质应急监测——浅析多层次水华监测体系构建水华监测是环境监测部门的重点任务之一。这一点在太湖蓝藻爆发后尤其得到重视。目前由于环境监管的滞后性,很多水域存在较严重的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尤其是南方的一些小水体,发生水华的概率比较大。对于我们监测部门来说,发生水华时的首要任务就是合理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多手段应急监测,及时为环境管理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监测信息。经过相关文献资料的查阅以及对国内外相关部门的调研考察,本人初步总结了现今以及不远的未来国内水华应急监测所可能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分析策略。简而言之,就是陆水空天多角度全方位的一个监测体系构建。一、陆上水华监测体系构建陆上的水华监测体系是目前基建较完整,使用频率较高,手段较丰富的水华监测力量。陆上的水华监测体系可以涵盖敏感水域图像监控系统、水华分析体系、实验室水华模拟研究体系、实验室水华预测决策系统四大块1.敏感水域图像监控系统敏感水域图像监控系统的原理非常简单,是由一组带夜视、防雾功能的高清摄像头组成。整个系统看上去优点类似交通指挥中心的监控系统。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2_401157_1653274_3.jpg☆无线高清摄像头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2_401158_1653274_3.jpg☆这个是武汉的一个重点水域监控系统(目的不同,但我们的组件可以一样的)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3_401159_1653274_3.jpg☆网络拓扑结构2.水华实验分析体系 陆地的水华实验分析体系按照实验流程和配置仪器的差异,可以分为现场便携式仪器分析、车载实验系统分析、实验室后续分析三部分。2.1 现场便携式仪器分析便携式仪器由于其携带方便、分析速度快,在水华应急监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3_401160_1653274_3.jpg☆代表仪器:五星级神机——叶绿素荧光仪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3_401161_1653274_3.jpg☆流式细胞仪。藻类分类用2.2 车载实验系统分析对于距离中心实验室较远,且电力供应困难的区域,车载实验系统为分析人员提供了一个临时实验分析的工作场所。其自带的小型发电系统解决了部分设备需要野外用电的问题。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3_401163_1653274_3.jpg☆水质应急监测车(图片来自网络)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3_401164_1653274_3.jpg☆便携式光度计。本来是可以不放车上的,没配置电池,没办法,只能用交流电了。不过如果做总磷总氮,电源是必须的。2.3 实验室后续分析由于不受空间大小、设备重量、仪器抗震性、电力依赖度等条件限制,实验室的后续分析工作从仪器配置上可以说较前两者都要丰富,其精度也更高。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1/201211031854_401165_1653274_3.jpg☆HPLC-MS。做藻毒素用这个。目前有快速分析方法,不过不是国标,对于1.0μ

  • 【资料】应急监测方法简介

    [table=98%][tr][td=1,1,34%][color=#808000][size=3]应急监测方法[/size][/color][/td][td=1,1,64%][align=center][color=#808000][size=3]方法简介[/size][/color][/align][/td][/tr][tr][td=1,1,34%][size=3]试纸法[/size][/td][td=1,1,64%][size=3] 使被测空气通过用试剂浸泡过的滤纸,有害物质与试剂在纸上发生化学反应,产生颜色变化;或者先将被测空气通过未浸泡试剂的滤纸,使有害物质吸附或阻留在滤纸上,然后向纸上滴加试剂,产生颜色变化;根据产生的颜色深度与标准比色板比较,进行定量。前者多适合于能与试剂迅速起反应的气体或蒸气态有害物质;后者适用于气溶胶的测定,允许有一定的反应时间。试纸比色法的特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测定范围广,适合于工矿、农村、山区的广大群众使用;但它的测定误差较大,是一种半定量的方法。使用方法与通常使用的pH试纸一样。如用于氯气应急监测的联苯指示纸法。[/size][/td][/tr][tr][td=1,1,34%][size=3]水质速测管法-显色反应型[/size][/td][td=1,1,64%][size=3] 将有关试剂做成细粒或粉状装入检测管内。使用时将检测管刺一小孔,排出管内空气后插入水样并吸入约半管水样,待反应数分钟后,将其与标准比色卡对比找出颜色最接近的色阶,读出浓度值。如用于六价铬应急监测的速测管法:先将装有测Cr(Ⅵ)试剂的检测管刺一小孔,排出空气后插入水样并吸入约半管水样,待反应1至2分钟后,将其与标准比色卡对比找出颜色最接近的色阶,读出浓度值即可。[/size][/td][/tr][tr][td=1,1,34%][size=3]气体速测管法-填充管型[/size][/td][td=1,1,64%][size=3] 有毒气体检测管是一种内部充填化学试剂显色指示粉的小玻璃管,一般选用内径为2~6mm、长度为120~180mm的无碱细玻璃管。指示粉为吸附有化学试剂的多孔固体细颗粒,每种化学试剂通常只对一种化合物或一组化合物有特效。当被测空气通过检测管时,空气中含有欲测的有毒气体便和管内的指示粉迅速发生化学反应,并显示出颜色。管壁上标有刻度(通常是mg/m[sup]3[/sup]),根据变色环(柱)部位所示的刻度位置就可以定量或半定量地读出污染物的浓度值。如用于苯应急监测的苯蒸汽快速检测管:用注射器采进气样,再用胶管将注射器与检测管连接,按规定速度将气样注入检测管中,注完即可得出可靠数据。[/size][/td][/tr][tr][td=1,1,34%][size=3]便携式分析仪器测定法[/size][/td][td=1,1,64%][size=3] 利用有害物质的热学、光学、电化学、[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学等特点设计的能在现场测定某种或某类有害物质的仪器。如一氧化碳红外线检测仪;磷化氢、氯气、一氧化碳、砷化氢定电位电解式检测仪;硫化氢、一氧化碳库仑检测仪;氨气、硫化氢敏电极检测仪;氰化氢胶比电解式检测仪;一氧化碳固体热传导式检测仪;苯系物等便携式[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仪[/url]等。如用于硫化氢应急监测的硫化氢库仑检测仪。将被测气体导入滴定池,池内装有溴化钾的酸性溶液,池内即发生电解。电解电流与被测物质的瞬时浓度呈线性关系,由此得出被测物质的浓度值,并由微安表指示读数。[/size][/td][/tr][tr][td=1,1,34%][size=3][/size][/td][td=1,1,64%][size=3][/size][/td][/tr][tr][td=1,1,34%][/td][/tr][/table]

  • 【原创大赛】恒温恒湿箱湿度控制故障的一个简易应急措施。

    【原创大赛】恒温恒湿箱湿度控制故障的一个简易应急措施。

    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yc1007.gif支持分坛团队和常用设备综合讨论版。这次写的是另一台恒温恒湿箱,恒温恒湿箱是药品稳定性试验必备的设备,加速试验要求温度为40℃,相对湿度为75%,允许波动范围是温度±2℃,湿度±5%。这台仪器有几百升的容积,是进口的品牌。正常的时候温湿度控制很稳,基本上,温度波动±0.1℃,湿度波动±0.5%左右。可是,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事情。从某一天开始,这台设备开始闹别扭了。温度一如既往的稳定,但是湿度却开始上下跳动,渐渐的,波动达到了1%,2%,3%,没有止住的迹象。经与售后工程师联系,很遗憾地被告知,某部件很可能出了问题,需要更换,国内还没有配件,订货时间是6到8周。怎么办呢,里面还有正在做加速试验的样品啊。这台恒温恒湿箱的加湿方式是有一个蒸气发生器,需要的时候会喷入蒸气,迅速提高箱内湿度。通过压缩机制冷降低湿度。现在是蒸气发生器出现了问题。国产很多恒温恒湿箱是通过加湿器来控制加湿的,当湿度控制器通过湿度传感器检测到箱内湿度低于下限时,湿度控制器切换到加湿开关,加湿器开启,将水超声雾化输入箱内,增加湿度。达到湿度设定上限时,就停止加湿,箱内湿度慢慢下降,下降到一定湿度的时候,再触发加湿信号,如此循环。在无法修理,等待配件期间,参考国产恒温恒湿箱,采取了这样的应急措施:仪器的侧面有一个测试孔,是预留给仪器计量的时候放入探头用的,正好利用一下。购买一个湿度控制器,带湿度传感器。再购买一台加湿器,就是市面上常见的品牌。用塑料水管和软管制作一个90度的管道,一端接到加湿器的出口,一端通过测试口,伸到仪器的内部。将加湿器的加湿开关打开,电源插头接到湿度控制器上。湿度传感器通过测试口也放置到仪器内部。湿度控制器设置湿度下限为73%,上限为76%,在限度范围内控制加湿器的开启。将恒温恒湿箱的湿度开关关闭,用上述方式进行湿度控制。经测试,湿度波动范围在±3%左右,可以满足实验要求。这下可以慢慢等待配件的到来了。本应急措施不涉及仪器的内部改动,实际运行效果也还算满意。其实湿度控制器的用途很广的,比如北方天气寒冷的时候要开暖气的,但是房间就会很干燥,需要加湿,如果让加湿器一直开启,就需要频繁加水,也没有必要。如果购买一个湿度控制器,设定合适的湿度,控制加湿器的开启,就可以舒服睡一个安稳觉了。湿度控制器和加湿器的图片: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311854_417751_1827385_3.jp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2/12/201212311855_417752_1827385_3.jpg

  • 消化道传染病应急箱有什么作用

    消化道传染病应急箱在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现场工作基本需求  消化道传染病应急箱是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理预案中所必须具备的个人防护装备之一,它适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院、卫生监督所、卫生健康局等卫生系统。这些机构在应对消化道传染病疫情时,需要快速响应并前往现场进行处置,而应急箱中的物品能够满足现场工作的基本需求,确保工作人员能够顺利开展工作。  二、提高卫生应急现场工作的机动能力和工作效率  应急箱通常设计为便携式,便于携带和运输,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部署到疫情现场。这种高度的机动性使得卫生应急队伍能够迅速响应疫情,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同时,应急箱中的物品经过精心挑选和配置,能够满足现场工作的各种需求,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疫情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三、规范卫生应急现场工作  应急箱中的物品和装备都是按照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配置的,这有助于规范卫生应急现场工作。工作人员在使用应急箱时,需要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这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和差错,确保疫情得到科学、规范的处置。[img=,690,69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4/07/202407041659397487_1245_6238082_3.jpg!w690x690.jpg[/img]  四、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在应对消化道传染病疫情时,工作人员需要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以减少感染的风险。应急箱中通常包含医用防护服等个人防护装备,这些装备能够保护工作人员免受病原体的侵害,确保他们的安全健康。  五、支持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  部分消化道传染病应急箱还可能包含病原微生物快速检测箱等装备,这有助于在现场快速检测病原体,为疫情的诊断和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快速检测可以缩短疫情发现的时间,有助于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综上所述,消化道传染病应急箱在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够保障现场工作的基本需求,提高机动能力和工作效率,还能够规范现场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快速检测能力。这些作用共同构成了应对消化道传染病疫情的重要防线。

  • 【分享】核应急和核事故时的正确行动

    核安全的目的是什么?     核安全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和自然环境。核安全的准则是     (1) 核电站须按最高设计标准建造;     (2) 保证核电站的安全运行;     (3) 必须防止意外的发生及减轻意外的后果。     什么是核事故应急?     为了应付万一发生的核事故,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轻事故的危害、保护公众、保护环境、国家要求在国家、省地方、核电厂建立应急组织、制定应急计划,并作好应急准备。     核事故应急得防护措施是什么?     核事故应急的防护措施主要有:     1. 隐蔽:关闭门窗、关闭通风、停留在房屋内;     2. 服用稳定性碘片;     3. 食物和饮水控制;     4. 出入通道的管制;     5. 撤离;     6. 去污;     7. 发布应急信息命令等等。     万一发生核事故时的正确行动是什么?     万一发生核事故,导致放射性物质外泄时正确的防护行动是:     (1) 不轻信谣言;     (2) 保持镇静、听从指挥;     (3) 听到警报后进入室内,关闭门窗,收听广播电视;     (4) 听到隐蔽命令时,进入密封性好的建筑物内,或戴上口罩或用湿毛巾或手帕、衣服等捂住口鼻;     (5) 接到服用碘片的命令时,遵照说明,按量服药;     (6) 接到对饮用水和食物进行控制的命令时,不饮用露天水源中的水,不吃当地菜园生长的鲜菜;     (7) 当听到撤离命令时,随身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现金、存折、换洗衣服、首饰等贵重物品。但家电、家畜、家具等不准携带。

  • 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align=center][b]目 录[/b][/align]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风险分析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2.5 区级组织机构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2 预警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3 分级响应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损害评估  5.3 事件调查  5.4 总结评估  5.5 奖励处罚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技术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6.4 装备物资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机制保障  6.7 应急值守  7 预案管理  7.1 制订与备案  7.2 应急演练  7.3 宣传与培训[b]  1 总则[/b]  1.1 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健全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应对体制机制,最大限度减轻、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北京市,应由北京市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按照《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3 风险分析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暴发突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北京市社会经济活动活跃,生产生活功能区域交织密集,环境整体承受力弱,各类环境风险复杂多样,易发生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呈现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占比大,企业生产管理不善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面对点多面广的事件发生来源,需不断提升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水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 坚持统分结合、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市、区两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市级统筹指导、靠前指挥,协调调度资源开展应对;区级履行属地责任,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全面负责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应对工作;事发地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等做好先期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1.4.3 坚持分类处置,协调联动。针对突发环境事件起因复杂、次生衍生性突出等特点,按原生事件类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相关应急力量,高效有序处置;强化跨区域、跨流域、多部门和政企之间协同联动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处置合力。  1.4.4 坚持资源整合、科技支撑。整合各行业环境风险监测信息、应急装备物资、专业救援力量以及应急专家团队,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准备;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和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应急工作的一体化、规范化、科技化。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将突发环境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4个级别。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按层级分为市、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四级预案。其中,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相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内容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其他预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制定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与其他种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合并编制;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类各级突发环境事件预案的工作机制应做好衔接。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组成见附件2。[b]  2 组织机构与职责[/b]  2.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与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组成。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导、协助各区做好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分析总结本市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5)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物资保障等工作;  (6)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根据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的决定,负责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以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机制建设。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2)建立健全环境应急值守制度,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3)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与控制、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  (5)组织编修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完善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6)负责组织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  (7)负责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8)负责专家技术组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担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和北京卫戍区。北京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讯录见附件4。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编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部门预案或在部门专项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等能够涵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内容;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突发事件风险防范,参与本行业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收集并通报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职责分工如下: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推动环境恢复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资料。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做好媒体和互联网舆论的引导工作。  (3)市委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分析、引导工作,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等信息发布管理,依法依规对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行为进行处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安全保障。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按权限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  (5)市教委:指导、督促所管学校落实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无害化处置;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和调查。  (6)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要求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处置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参与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  (7)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因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人员疏散撤离;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8)市司法局:协调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纠纷。  (9)市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市级财政安排的预算审批、资金拨付等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10)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参与地质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修复、评估和调查处理;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中相关专业队伍的指挥和大型建筑机械的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评估和事故调查处理。  (12)市城市管理委: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职责范围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城市公共设施、电力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评估和调查处理;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气、热供应保障及受损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产生的非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配合做好城市运行行业领域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3)市交通委:负责有关道路设施的应急保障,协调运力,保障应急抢险物资运输;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4)市水务局:负责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饮用水源等污染和城市排污设施事故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和调查;负责协调河流水库的调水、配水、疏导及节流工作;组织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被破坏的水务基础设施进行修复;组织做好备用生活用水调度和保障;负责提供水利、水文、排水管网等有关资料;提供突发水环境污染处置的应急装备、物资;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耕地土壤污染治理和修复;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以及所管理应急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工作;参与医疗废水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18)市应急管理局: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尾矿库做好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做好相关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与通报、事故处置与调查工作;负责指导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受灾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  (19)市市场监管局: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受污染区食品安全的监管管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受影响区域市场秩序稳定。  (20)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21)市园林绿化局:参与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园林、湿地、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等资源损害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2)市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过程中所需的市级医药储备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  (23)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外围道路的交通疏导及管控,发布交通引导信息;负责开辟绿色通道;会同水务部门研究制定主要水库、河流沿岸市政道路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通行措施;做好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收集与通报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在本部门预案中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章;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火灾扑救;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联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2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预报,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建立移动气象站,开展加密观测,提供现场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2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调动各种通信资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7)北京卫戍区: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和辐射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  2.4 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  初判可能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建议或按照相关市领导要求,在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市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临时指挥部)。市临时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市临时指挥部主要职责:在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本市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挥本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负责协调中央在京单位和驻京部队参与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且原生事件处置主责部门已成立或即将成立相关专项指挥部的,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不再单独组建市临时指挥部,由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统一调度、协调、应对和处置事件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工作组设置进行编组,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协助相关部门处置、指导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参与事件调查等。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上升为事件处置的主要矛盾时,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牵头指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当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上升为重大及以上时,组建市临时指挥部,指挥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市临时指挥部与原生事件专项指挥部之间应做好信息通报和协同配合工作。  市临时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组、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宣传组、医学救援组、综合保障组、秩序管控组、现场调查组、专家技术组,现场编组可视情况进行调整。  (1)综合协调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完成会议组织、资料管理等工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园林绿化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提出应急处置方案;调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物资,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清除污染物,采取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扩散;控制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泄露;在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做好消防退水导致次生环境污染的预防及处置工作;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3)应急监测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对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敏感水体水质等进行快速监测,提出初步应对建议;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4)信息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及事发地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事件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起草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情况的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5)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药品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人员紧急救援,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保护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6)综合保障组  由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配送工作;组织协调救援防护装备、监测设备和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负责事件应对市级经费保障;为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7)秩序管控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落实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控区域,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8)现场调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气象局等部门和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参加。  主要职责:调查分析突发环境事故的起因、造成影响及初步损失情况;调查事故周边环境敏感点、受影响的环境要素及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记录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9)专家技术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环境监测、人员防护、化学工程、危险化学品、辐射防护、污染控制、环境评估、生态保护、水利水文、给水排水、地质、气象、大气环境、环境医学、防化等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污染源、污染物性质、污染范围、危害程度的快速确定工作,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市临时指挥部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意见;承担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区级组织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成立相应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辖区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落实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工作机制;负责指挥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参与较大及以上事件的应对工作;分析总结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负责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装备的建设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等。  2.6 乡镇(街道)工作机构  各乡镇(街道)应明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部门,建立“发现-报告-处置”的响应机制,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先期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制定、管理本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向区政府备案,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导辖区内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获悉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后,向区政府报告;组织群众转移疏散,指挥、安排单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引导等工作,向区政府报告事件情况。[b]  3 监测与预警[/b]  3.1 监测与风险防控  3.1.1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应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体系,健全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3.1.2 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公安、规自、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卫生健康、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风险。  3.1.3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监测,加强信息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信息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3.1.4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监测及应急能力建设,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依法立即报告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3.2 预警  按照“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响应。  3.2.1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预计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蓝色(四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黄色(三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橙色(二级)预警;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布红色(一级)预警。生态环境部对预警分级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3.2.2 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  (1)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蓝色预警由各区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也可根据需要发布和解除;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报市应急办备案;橙色、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向市应急办提出预警建议,经市应急办履行审批程序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变化情况、采取措施的效果以及专家组建议,按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并同时通报相关部门。  (3)对于可能影响本市以外其他地区的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应按照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及市应急办,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相关地区通报。  (4)预警信息可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公共媒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5)当确定突发环境事件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消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立即按程序解除预警,适时结束相关措施。  3.2.3 预警响应  (1)当发布蓝色、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事发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应环境污染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影响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橙色、红色预警后,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下列措施:  责令各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指挥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环境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b]  4 应急响应与处置[/b]  4.1 先期处置  4.1.1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力量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的人员;控制污染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1.2 乡镇(街道)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一时间组织受影响群众的转移疏散、自救互救,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环境污染,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引导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4.2 信息报送与通报  4.2.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向事发地区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和居民。  4.2.2 市、区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4.2.3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调查核实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生态环境部门给予帮助,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调查核实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4.2.4 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的,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的,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或突出情况信息,市生态环境部门、相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应当立即报告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向市委总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应急办报告;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按要求进行续报,直至处置结束。  4.2.5 突发环境事件有跨市界、跨流域影响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办,并按有关规定向毗邻和可能受到影响的省(市)政府通报情况。  4.2.6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信息报送与通报按照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规定执行。  4.3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和一级。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城六区、城市副中心等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特殊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环境事件态势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3.1 四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不会超过一般级别,由事发地区委、区政府启动四级应急响应,迅速指挥协调区级公安、交管、消防、卫生健康、应急、宣传、生态环境等应急力量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区委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任总指挥,成立区级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处置。处置过程情况应随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  区委、区政府启动响应后,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区级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应急队伍、专家以及装备、物资等予以支援。  4.3.2 三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在四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较大级别;  (2)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或单位共同处置;  (3)需要调动市级应急队伍、应急物资等作为主要资源进行处置。  由市临时指挥部负责指挥,根据需要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处置。市生态环境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会同市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事发地区政府组成现场指挥部,并将区级现场指挥部纳入统一指挥。  根据需要,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赶赴现场成立指挥部,其中,分管副秘书长任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  4.3.3 二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应急委根据相关部门建议,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重大级别;  (2)需要调度多个市级专项指挥部共同处置,且处置时间长、处置难度大;  (3)相关市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由市应急委统一指挥,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工作。根据需要,由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执行指挥。  4.3.4 一级响应  初判突发环境事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由市委、市政府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启动:  (1)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达到特别重大级别;  (2)需要中央和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授权指挥处置或共同指挥处置;  (3)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应急委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市临时指挥部负责落实具体指挥与处置工作,由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  4.3.5 扩大响应  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市委、市政府按规定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当党中央、国务院启动或成立国家层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时,市临时指挥部要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 市级现场指挥部  4.4.1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市级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总指挥和执行指挥,执行指挥由专业处置主责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市级现场指挥部由市临时指挥部工作组指派相关人员组成,根据处置需要进行现场编组,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  4.4.2 市级现场指挥部成立后,区级现场总指挥和必要人员纳入市级现场指挥部,区级现场指挥部继续统一指挥区级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3 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在本市设立前方指挥部,或向本市派出中央工作组、部门工作组时,市级现场指挥部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保障工作。  4.5 处置程序与措施  4.5.1 现场污染处置  (1)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主体责任不明或处置力量不足时,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协调应急处置队伍、调集相关应急物资,切断污染源。  (2)现场指挥部应组织制定综合处置方案。涉及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可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或结合区域特征污染物变化情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确定安全边界,通过封堵、围挡、喷淋、抽吸、转移异地处置、去污洗消等措施处置。  涉及水体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结合“一河一图一策”,借助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通过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治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涉及土壤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现场鉴定、识别、核实造成污染的种类、性质、污染方式、危害程度及受影响范围和边界,封存、转移、销毁残存的化学毒剂,对被污染的部位和被污染的物品、场所、环境等进行洗消,控制污染源扩散。  涉及辐射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范围、面积及放射性物质释放量,判明污染的放射性核素,估算放射源活度,组织各方应急技术支持力量开展辐射环境监测、放射源搜寻和污染处置工作。  (3)事件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有关的基础资料和信息,供现场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必要时,其他排污单位要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5.2 转移安置人员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医疗条件。  4.5.3 医学救援  现场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伤病员转移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公众健康的防护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及安抚工作。  4.5.4 应急监测  现场指挥部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速度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域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污染物类型、扩散的空间范围和浓度。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4.5.5 市场监管和调控  现场指挥部密切关注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用于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5.6 维护社会稳定  现场指挥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1 信息发布  (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由宣传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管理协调与具体落实。  (2)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发布保障工作。  4.6.2 舆论引导  (1)网信、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迅速收集、整理网络、市民热线等舆情社情信息,及时核实、解决公众反映的问题,予以积极回应和正面引导。对于不实信息,及时澄清并发布准确信息。  (2)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对外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和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  4.7 应急结束  4.7.1 结束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环境污染物已经消除,或处置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已纳入日常监管;  (3)确认事发地人群、环境的各项主要健康、环境、生物及生态指标已经降低到常态水平;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5)专家技术组认为可终止的情形。  4.7.2 响应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响应的区政府宣布响应结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临时指挥部按程序批准后宣布响应结束。必要时,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响应结束消息。必要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b]  5 后期工作[/b]  5.1 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由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事发地区政府或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置措施,并组织实施。由处置主责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应由政府补偿的补偿标准和办法,事发地区政府做好征用补偿。  5.2 损害评估  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3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事发地区政府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委、市政府配合国家生态环境部开展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调查工作机构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5.4 总结评估  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委;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应对工作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报告报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对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和评估,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5.5 奖励处罚  市委、市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成绩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b]  6 应急保障[/b]  6.1 队伍保障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级政府应依托大型企业及社会力量,组建环境应急处置救援队伍。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规范调动程序和常规管理内容,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2 技术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的技术研究。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实现现场信息获取、污染态势研判、应急资源调配、多方视频会商等功能。加强监测能力规划、建设与评估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强化人才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通信部门和各区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和各区要加强与公路、铁路、航空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级公安部门和各区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装备物资保障  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推动建立与各区域环境风险特点相适应的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政府储备、企业等社会机构代储、物资生产企业保障等多形式储备共享体系。完善物资信息动态化管理,满足事件应对所需物资储备、生产信息查询及物资调用需求。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应急指挥、应急交通、应急防护、应急监测、污染研判、应急处置等类型装备配备。  6.5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区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经费、应急培训经费和应急演练经费。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通过调整部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政府预备费等多渠道筹措资金。  6.6 机制保障  市相关部门和各区应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类型的不同,生态环境、交通、应急、消防、水务、公安、规自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信息通报、联合应对、共训共练、资源共享的应急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事件。  6.7 应急值守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资料及后勤等准备工作,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现场处置工作顺利实施。[b]  7 预案管理[/b]  7.1 制订与备案  7.1.1 制修订应急预案应在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鼓励采用典型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环境事件场景,分析应对流程和任务清单,评估资源能力需求,规范应对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  7.1.2 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以本预案为依据,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关部门预案,并向市应急委备案。各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专项预案,抄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向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各区应将备案企业有关信息向乡镇(街道)进行信息共享。  7.1.3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位预案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机构及职责发生重大调整,主要风险或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应急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时,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 应急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3 宣传与培训  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市环境应急协调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b]  8 附则与附件[/b]  8.1 名词术语  (1)原生事件:最先发生并在蔓延或演化过程中引发其他事件的事件。本预案中由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类型事件造成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将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统称为原生事件。  (2)环境应急: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3)应急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污染物浓度、污染范围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的监测。  (4)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8.2 预案说明  8.2.1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8.2.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京应急委发〔2016〕3号)同时废止。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6月1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同时废止。[align=right]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b][/align]1 总则1.1编制目的为建立健全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指导市县及时有效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编制本预案。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加强预警、提前响应,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1.3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山西省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1.5预案体系本预案是山西省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分项预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修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 指挥体系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县三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成。2.1省指挥部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副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主要负责人,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分管负责人。成员: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卫健委、省应急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省气象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省总队、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人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2.2省指挥部工作组省指挥部设预报预警组、督导检查组、专家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见附件3。3 城市预警分级标准3.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根据生态环境部《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预警。预警统一以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3.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增设预警启动标准。建议臭氧重污染天气预警不分等级,以预测到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为启动条件。设区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二氧化硫指标增设预警启动条件。当预测所辖县(市、区)二氧化硫小时浓度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采取针对性应急管控措施。4 预报预警4.1监测预报预报预警组根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信息和气象信息,每日开展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分析,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当预测出现3日以上重污染天气过程时,要按照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从高级别确定预警等级。4.2区域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区域预警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行政区监测预警情况,及时发布预警,对重点县(市、区)可提高预警级别。原则上,区域预警要求至少提前48小时发布。(1)当预测到太原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向太原及周边区域(太原市全域,忻州市忻府区、定襄县、原平市、代县、繁峙县、五台县,吕梁市交城县、文水县、汾阳市、孝义市,晋中市榆次区、太谷区、寿阳县、平遥县、祁县、介休市、灵石县,阳泉市城区、郊区、矿区、盂县、平定县,临汾市尧都区、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曲沃县、侯马市,运城市盐湖区、河津市、新绛县、稷山县、闻喜县)所涉及的太原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临汾市、运城市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2)当预测到3个及以上连片设区的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连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3)当接到上级部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时,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4.3预警调整(1)当预测或监测到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到更高级别区域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提高区域预警级别要求。(2)当预测或监测到更大范围区域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到区域预警条件时,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扩大区域预警范围要求。4.4预警解除当预测未来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达到优良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解除要求。5 应急响应5.1响应分级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省级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二级、一级两个响应等级。(1)当预测省域内有设区的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到黄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时,启动省级二级响应。(2)当预测达到区域预警要求时,启动省级一级响应。5.2二级响应启动省级二级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省指挥部办公室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2)预报预警组、专家组加密会商频次,密切关注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变化,及时提供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信息,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决策依据。5.3一级响应启动省级一级响应时,主要采取以下响应措施:(1)省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区域预警要求,加强调度,收集、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2)预报预警组、专家组加密专家会商频次,加强重污染过程分析研判,提出预警调整和解除建议。(3)督导检查组对有关设区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4)应急保障组做好应急车辆、医疗卫生保障、气象服务等工作。(5)宣传报道组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信息,组织开展新闻报道。5.4应急减排措施设区市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区域预警要求或本市预警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实施相应级别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和臭氧污染减排措施。(1)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根据预警等级,发布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血管、呼吸系统疾病等易感人群,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一般人群健康防护信息。(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根据预警等级,倡议公众绿色出行,企事业单位错峰上下班,全社会自觉采取减少污染排放的减排措施。(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根据预警等级,对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采取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期间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20%、30%、40%以上。设区的市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行业管控特点,以“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为基本要求,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科学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工业源:主要通过停产或停运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生产工序,可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等方式落实减排措施。实施分级分类管控,对达到环保绩效A级标准的企业,原则上不强制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达到环保绩效B级标准的企业,减少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污染治理水平低的工业企业,加大应急减排力度;对协同供热供气、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类企业,应根据民生需求“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原则上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或引领性绩效等级;对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的小微涉气企业,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产或限产措施;对大气污染排放大户,可开展协商式减排,建立主动减排会商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企业在橙色级别以上预警时,在严格执行已有规定的基础上,自主加大减排力度,为保障公众健康作出积极贡献。各地应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作“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移动源:主要通过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实施过境重型柴油车绕行疏导、错峰运输等措施实现减排。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和建成区。电力、钢铁、焦化、有色、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企业实施错峰运输。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多发时段或橙色及以上级别预警情况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积极采取机动车限行管控措施。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建筑工地扬尘、交通道路扬尘等实现减排。建筑工地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措施。交通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原则上,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建筑工地应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等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械化清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4)臭氧污染减排措施各地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主要通过对涉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量较大的重点行业企业采取生产调控措施实现减排。5.5信息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汇总和核实各市预警发布、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响应等信息,向省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报告。5.6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外发布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预警级别、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响应等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5.7响应终止根据预报预警组区域预警解除建议,省指挥部办公室终止省级应急响应。6 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对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应对效果。7 应急保障7.1资金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订、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7.2应急队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预报预警、监督检查、清单修订、成效评估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业队伍建设,不断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精准性、科学性。7.3通信保障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的联络,并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8 附则8.1名词解释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大于200的大气污染。8.2预案管理与更新省指挥部办公室和设区的市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修订机制,每年对本地应急预案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并根据当地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对预案应急减排清单进行更新修订。设区的市评估工作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备案。8.3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8.4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6月12日印发的《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0〕50号)同时废止。附件:1.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2.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3.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align=center][img=,600,848]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10/13/10464462269.png[/img][img=,600,424]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10/13/10470273269.png[/img][img=,600,424]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10/13/10471254269.png[/img][img=,600,424]http://yun2.foodvip.net/file/upload/202310/13/10472282269.png[/img][/alig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3/105103301514921.pdf]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pdf[/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0/13/105109261514921.pdf]附件.pdf[/url]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34号)同时停止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四)预案体系。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 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省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推动工作落实。 (二)机构职责。省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 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省应急工作小组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各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预报预警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气质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市上报的预警信息,对全省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指导各市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专家咨询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市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各市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编制相应的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 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三)监测预报。 1.监测。省、市级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省、市级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会商。省、市级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 (四)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各市要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各市要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相关城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 (五)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政府须按照本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省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人员对相关城市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各市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县(市、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各市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各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市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市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市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政府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市政府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省应急工作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各市政府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省应急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各市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省、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省级预报预警平台与各市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 (五)信息联络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市政府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七、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政务新媒体、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企业操作方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责任追究 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1月26日[/align][align=center][b]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b][/align][align=center]目 录[/align]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工作机构2.3 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2.4 专家机构3 监测预警3.1 监测3.2 预警4 应急响应4.1 信息报告与通报4.2 响应措施4.3 信息公开4.4 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4.5 应急终止5 总结评估6 应急保障6.1 人员保障6.2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6.3 通信与信息保障6.4 经费保障7 监督管理7.1 演练培训7.2 公众宣传7.3 行政监督7.4 预案管理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应对本市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大于200。1.4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2组织体系2.1领导机构上海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统一组织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第一副组长,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工作组按照“统一协调、市区联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决策、部署和指挥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2.2工作机构市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任,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市工作组办公室承担工作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市工作组的决定,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应对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工作;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空气重污染新闻发布工作。2.3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工作组办公室的综合工作,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分析和预报,会同市气象局开展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会商研判,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执法检查,做好长三角区域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沟通协调工作。(2)市气象局:承担市工作组办公室的相应职责。负责制定空气重污染天气预报应急工作方案;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与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和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会商;做好长三角气象部门有关空气重污染预报预警的协调联动工作。(3)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市外天然气供应;配合制定实施电力行业重点企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在确保电网供电安全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增加市外清洁电力的保障供应。(4)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华东区域跨省电力应急调度的监管工作。(5)市经济信息化委:制定实施重点工业行业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工业企业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协调工业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6)市教委:制定实施学校及幼托机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7)市公安局:制定实施燃放烟花爆竹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配合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道路管控工作方案。(8)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调度等工作;制定实施房建工地、建筑施工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相关工地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及时更新,督促相关工地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9)市房屋管理局:制定实施拆房施工和房屋修缮工地落实扬尘控制措施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10)市交通委:制定实施交通建设工地、易产生扬尘污染码头、快速道路保洁、高污染机动车船和市政交通工地、港作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根据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要求,制定交通工地、码头应急响应名单和措施清单,并每年更新,督促相关单位和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措施。(11)市农业农村委:制定农业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12)市文化旅游局: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13)市卫生健康委: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1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照《上海市应对极端天气停课安排和误工处理实施意见》,指导因空气重污染红色预警影响造成职工误工问题的处理。(15)市体育局:制定实施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16)市绿化市容局:制定实施道路保洁、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停运、园林绿化工程及林业和园林机械停用等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17)市城管执法局: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期间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违法占道经营烧烤等执法检查工作。(18)上海海事局:制定并实施涉及空气重污染应急相关的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工作方案。(19)市机管局:制定实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20)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预警期间的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工作;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21)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空气重污染防范与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必要时,组织做好手机信息发布工作。(22)各区政府: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指挥本区职能部门和街道(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2.4专家机构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建应对空气重污染专家咨询组,为应对空气重污染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3监测预警3.1监测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的本市国控点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实时监测,发布PM2.5等6项污染物的实时浓度和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等相关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环境空气重污染气象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预报和报告。生态环境、气象部门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3.2预警3.2.1预警分级依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并综合考虑空气污染程度和持续时间,将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分为三个级别,依次用黄色、橙色、红色表示。(1)黄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 48 小时及以上;(2)橙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3)红色预警:经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3.2.2预警发布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统一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相关信息,当预测到未来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可能达到响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部署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其中,黄色、橙色预警时,负责会商、审核并发布预警信息,通报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红色预警时,及时发起会商,提出预警发布建议,报请市工作组领导审核同意后,对外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依托长三角区域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测预报中心和长三角环境气象预报预警中心,根据空气污染传输预测预报,向苏浙皖三省及时发送预警提示,协调推进落实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措施。3.2.3预警响应(1)黄色预警:市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2)橙色和红色预警: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市工作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市工作组办公室加强监控,加密预测预报,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3)进入预警期后,各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4应急响应4.1信息报告与通报当会商发现本市可能出现各级预警等级的空气重污染过程时,市工作组办公室应在会商信息形成后半小时内口头、1小时内书面将会商信息报告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各级预警信息的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启动对应等级响应措施。各成员单位接到通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将启动情况报告市工作组办公室,由市工作组办公室汇总预警信息发布及应急响应措施启动情况,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4.2响应措施4.2.1 响应分级根据空气重污染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空气重污染若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针对短时达到或接近重污染过程,或因沙尘造成的连续污染过程,经市工作组办公室会商研判后,可发布污染提示信息,并可采取相关临时管控措施。4.2.2总体要求(1)根据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比例符合国家要求。(2)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进行绩效分级管理,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严格运输环节源头管控要求。4.2.3Ⅲ级响应措施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2.3.2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4)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4.2.3.3强制性措施(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黄色预警等级(I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桩类施工、土石方工程、建筑构件破拆、建设工地脚手架拆除、建筑材料装卸、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道路开挖、路面铣刨、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5)加强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道路清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7)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各区政府)(8)实施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参照执行上海海事局《水上交通管控和交通保障工作方案》三级水上交通管控措施(以定期更新为准)。(责任单位:上海海事局)(9)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政府)(10)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学校对于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市教委)4.2.4Ⅱ级响应措施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4.2.4.2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4)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4.2.4.3强制性措施(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橙色预警等级(I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使用溶剂型原辅材料的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铣刨、沥青铺装、绿化种植、行道树修剪、房屋拆除等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2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加强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7)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8)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从事特殊工艺和应急抢险工程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9)实施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参照执行上海海事局《水上交通管控和交通保障工作方案》二级水上交通管控措施(以定期更新为准)。(责任单位:上海海事局)(10)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政府)(11)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学校对迟到、缺勤学生(幼儿)不作迟到或旷课处理,并根据学生(幼儿)出勤情况,灵活安排教学进度。(责任部门:市教委)(12)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责任部门:市体育局)4.2.5Ⅰ级响应措施4.2.5.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4.2.5.2建议性措施(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3)驻车三分钟以上及时熄火,减少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地怠速运行时间。(4)外高桥港区合理安排集疏港计划,减少提箱业务,倡导进港柴油货车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或采用新能源货车,靠港船舶岸电应用尽用。4.2.5.3强制性措施(1)组织应急天然气资源,协调应急用气供应;强化“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所有并网燃煤机组选用优质煤发电,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协调加大外调清洁电力度,降低本市发电负荷。(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华东能源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2)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企业绩效分级,严格落实红色预警等级(I级响应)应急减排措施,包括限产或停产、车辆运输管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停止室外涂装作业。重点排污单位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针对煤场、堆场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3)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建筑施工、房屋拆除、绿化工程、行道树修剪、市政和道路施工及喷涂等室外作业,停止大中型装修工程。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4)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采用机械或人工方式每天至少实施3次冲洗清扫作业,落实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对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5)增加道路保洁频次,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2—3次道路冲洗和1—2次道路机扫。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交通委、各区政府)(6)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工程渣土、混凝土搅拌运输、散装建筑材料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重点加强路面拦截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劝说驾驶人立即停驶。停驶5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新能源车、执法执勤车除外)。(责任单位: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机管局、各区政府)(7)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重点行业企业中,涉及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用车大户停止使用国四重型柴油货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的车辆除外)。(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各区政府)(8)在市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处,采取点面结合、设卡检查等方式,针对尾气排放超标嫌疑车辆开展重点检查。(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政府)(9)建筑和市政工地燃油施工机械停止作业,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70%(从事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以及农作物抢收抢种的除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委、市绿化市容局、各区政府)(10)实施黄浦江水上交通管控。参照执行上海海事局《水上交通管控和交通保障工作方案》一级水上交通管控措施(以定期更新为准)。(责任单位:上海海事局)(11)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责任部门: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市容局、相关区政府)(12)中小学和幼托机构一律采取停课措施。(责任部门:市教委)(1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和体育赛事。(责任单位:市文化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政府)根据具体污染程度,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进一步加严高污染机动车管控措施。4.3信息公开预警和响应期间,市工作组办公室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方式,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包括污染状况、来源成因、未来趋势、已采取措施、执法检查情况,以及相应的健康防护建议等。4.4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和巡查,加大执法力度,并在Ⅰ级、Ⅱ级和Ⅲ级响应期间,每日定时通过快报形式向市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4.5应急终止当达到应急终止条件时,经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联合会商,由市工作组办公室发布应急终止指令。5总结评估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及时总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报市工作组办公室。市工作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工作做出总结评估。6应急保障6.1人员保障市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市生态环境局与市气象局加强合作,进一步健全空气重污染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空气重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预测预警的准确度。6.3通信与信息保障完善各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6.4经费保障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7监督管理7.1演练培训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并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市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举行的应急演练,一般每两年一次。7.2公众宣传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7.3监督问责市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加强对本行业、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7.4预案管理7.4.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7.4.2预案修订市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7.4.3预案报备市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生态环境部备案。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空气重污染应对工作的行动依据。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和本部门、单位的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作为本预案的子预案,并抄送市工作组办公室备案。7.4.4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市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本预案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PDF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2/01/093506111514921.pdf]022.pdf[/url]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align=center][b]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b][/align][align=center][b]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b][/align][align=center][b]鲁政办字〔2023〕34号[/b][/align]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83号)同时停止执行。[align=right]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3月2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b][/align][b]一、总则[/b](一)编制目的。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三)适用范围。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工作。(四)预案体系。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省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市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五)工作原则。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b]二、组织机构及职责[/b](一)组织机构。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负责同志和省生态环境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省应急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成立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由各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指挥长。(二)机构职责。省应急工作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全省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省应急工作小组决定事项;组织起草和修订省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各市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预报预警组、专家咨询组对重污染天气研判、会商;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预报预警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组成,负责根据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气象观测数据以及各市上报的预警信息,对全省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预报,指导各市启动和终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家咨询组由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对策建议。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市政府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修订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县(市、区)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省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b]三、预警预报[/b](一)风险评估。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二)预警分级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指数(AQI)为指标。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三级。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三)监测预报1.监测。省、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利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2.预报。省、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和气象条件变化特征,结合大气污染源排放情况,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3.会商。省、市生态环境、气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四)预警发布。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到未来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各市要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当预测O3浓度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各市可以发布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强化区域应急联动,各市要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相关城市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相关工作。(五)预警解除与调整。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b]四、应急响应[/b](一)应急响应分级1.对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实行分级响应,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2.对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不分等级。当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二)应急响应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市应急指挥部须按照本市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省应急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工作。应急响应时,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适时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相关城市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三)总体减排要求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各市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县(市、区)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各市要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20%、30%以上,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和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2)O3为首要污染物的应急响应期间,各市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各市可根据自身实际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O3浓度的效果。(四)应急响应措施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各市持续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各市可根据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各市应认真审核需纳入保障类的企业名单,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我省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市应当至少采取下列措施: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调整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禁止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②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各市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同意,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3)面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五)应急响应终止。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各市应急指挥部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省应急工作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各市应急指挥部、县(市、区)政府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各市应急指挥部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5月底前报送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b]五、保障措施[/b](一)组织保障。省应急工作小组统一指挥,加强调度督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三)物资保障。各市应急指挥部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四)预报能力保障。加强省、市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模拟、预报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省级预报预警平台与各市预报预警平台的信息共享,加强与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合作。(五)信息联络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b]六、信息发布[/b](一)应急预案发布。各市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二)预警信息发布。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各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预警期间信息发布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新闻媒体、电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b]七、应急演练[/b]各级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b]八、预案管理[/b](一)预案宣传。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二)预案培训。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三)预案备案。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四)预案修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b]九、责任追究[/b]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b]十、附则[/b]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文件:[color=#333333][url=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23/3/31/art_267492_45831.html]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url][/color]

  • 实验室安全应急情况有哪些?附应急预案

    [align=center][b][size=16px]实验室安全应急情况有哪些?附应急预案[/size][/b][/align][size=15px]农业检测[/size] [size=15px][color=var(--weui-FG-2)]2023-09-06 14:00[/color][/size] [size=15px][color=rgba(0, 0, 0, 0)]发表于北京[/color][font=Helvetica, Arial, sans-serif][size=16px] 为防止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需要完善应急管理机制,能迅速有效的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今天给大家讲讲实验室安全应急情况有哪些……[b]火灾[/b] 火灾性事故的发生具有普遍性,几乎所有的实验室都可能发生,忘记关电源,致使设备或用电器具通电时间过长,温度过高,引起着火; 操作不慎或使用不当,使火源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 供电线路老化、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发热,引起着火; 乱扔烟头,接触易燃物质,引起着火。[b]爆炸[/b] 爆炸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容器的实验室: 违反操作规程,引燃易燃物品,进而导致爆炸; 设备老化存在故障,造成易燃易爆物品泄漏,遇火花引起爆炸。[b]中毒[/b] 毒害性事故多发生在具有化学药品和剧毒物质的化学实验室和具有毒气排放的实验室: 违反操作规程,将食物带进有毒物的实验室,造成误食中毒; 设备设施老化,存在故障或缺陷,造成有毒物质泄漏或有毒气体排放不出,酿成中毒; 管理不善,造成有毒物品散落流失,引起环境污染; 废水排放管路受阻或失修改道,造成有毒废水未经处理而流出,引起环境污染; 进行有毒有害操作时不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不按照要求处理实验“三废”,污染环境。[b]触电[/b] 违反操作规程,乱拉电线等; 因设备设施老化而存在故障和缺陷,造成漏电触电。[b]灼伤[/b] 皮肤直接接触强腐蚀性物质、强氧化剂、强还原剂,如浓酸、浓碱、氢氟酸、钠、溴等引起的局部外伤: 在做化学实验时没有根据实验要求配戴护目镜,眼睛受刺激性气体薰染,化学药品特别是强酸、强碱、玻璃屑等异物进入眼内; 在紫外光下长时间用裸眼观察物体; 使用毒品时没有配戴橡皮手套,而是用手直接取用化学毒品; 在处理具有刺激性的、恶臭的和有毒的化学药品时,没有在通风橱中进行,吸入了药品和溶剂蒸气; 用口吸吸管移取浓酸、浓碱,有毒液体,用鼻子直接嗅气体。 [/size][/font][/size][b](未完待续)[/b]

  • 科技部启动H7N9应急防控研究 7个月研制出疫苗

    10日,科技部会同卫生计生委启动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科技应急防控研究项目,重点推进临床诊断试剂开发、疫苗研制等重点工作,预计在两个月内完成核酸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7个月内完成人感染 H7N9禽流感预防性疫苗研制。而此前,曾传出正在进行疫苗研制生产的多家医药企业纷纷发表声明,表示没有研发H7N9禽流感疫苗产品。记者从科技部了解到,该项应急研究项目将重点推进的工作包括:全速推进核酸检测试剂的研发,重点开发能用于临床医院的核酸确诊诊断试剂,满足一线监测排查、临床诊断的需求;尽快完成人感染 H7N9禽流感预防性疫苗研制,参照季节性流感疫苗生产工艺,力争以最快速度率先拿出产品;同步推进病原学研究,在毒力、致病力、传播力等方面拿到更多研究证据。同时,抓住时机,争分夺秒,紧密结合防控一线排查工作和患者救治工作,集成优势力量,协同部署人感染 H7N9禽流感流行病学和溯源研究、人感染 H7N9禽流感临床特征及临床预警和救治新技术的研究、人感染 H7N9禽流感动物模型研究等工作。

  • 【讨论】“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漏洞吗?

    [img]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01.gif[/img][color=#e95d00][size=5][b]“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漏洞吗?[/b][color=#000000] [size=3]1 总则 [/size][/color][/size][/color][size=3][/size][b][size=3]  1.1 工作目的 [/size][/b][b][size=3]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size][/b][b][size=3]  1.2 编制依据 [/size][/b][b][size=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制定本预案。 [/size][/b][b][size=3]  1.3 事故分级 [/size][/b][b][size=3]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四级。 [/size][/b][b][size=3]  1.4 适用范围 [/size][/b][b][size=3]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size][/b][b][size=3]  1.5 工作原则 [/size][/b][b][size=3]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size][/b][b][size=3]  2 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size][/b][b][size=3]  2.1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size][/b][b][size=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国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 [/size][/b]

  • 【转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 想了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何应急监测与控制?不要错过这个网络研讨会

    想了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如何应急监测与控制?不要错过这个网络研讨会

    [b]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b]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对生命和 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b]环境应急监测[/b]是在时间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进行监测并对其变化趋势和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的过程,[b]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必不可少的科学依据[/b]。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生态环境部及时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研究部署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多地政府积极响应号召,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对HJ589-2010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仪器信息网将于[b][color=#c00000]11月25日[/color][/b],举办[b][color=#c00000]“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与控制”[/color][/b]主题网络研讨会,邀请环境应急监测专家解读应急监测技术、监测难点、要点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案例,同时邀请仪器厂商工程师带来讲解最新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自动监测系统等。旨在通过此次会议,提高大家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认知,提高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水平。报名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yingji2020/[/url][color=#ff0000]部分专家报告不提供视频回放,会议免费参加,名额有限,报名从速~[/color][color=#990000][b]会议日程[/b][/color][color=#990000][b][img=,690,520]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171514519268_5639_3389662_3.png!w690x520.jpg[/img][/b][/color][color=#990000][b][/b][/color][color=#990000][b][img=,690,266]https://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20/11/202011171515071093_7370_3389662_3.png!w690x266.jpg[/img][/b][/color][color=#990000][b]报名链接:[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yingji2020/[/url][/b][/color][b]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b]是指突然发生的、规模较大且对社会产生广泛负面影响、对生命和 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和灾难。[b]环境应急监测[/b]是在时间发生后至应急响应终止前,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污染范围进行监测并对其变化趋势和可能的危害做出判断的过程,[b]为正确处理事故提供必不可少的科学依据[/b]。2020年突发新冠疫情,生态环境部及时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研究部署疫情应急监测工作,多地政府积极响应号召,坚决防止疫情次生灾害对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不良影响。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对HJ589-2010进行了修订与完善,环境应急监测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仪器信息网将于[b][color=#c00000]11月25日[/color][/b],举办[b][color=#c00000]“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监测与控制”[/color][/b]主题网络研讨会,邀请环境应急监测专家解读应急监测技术、监测难点、要点及突发环境事故应急案例,同时邀请仪器厂商工程师带来讲解最新环境应急监测仪器、设备、自动监测系统等。旨在通过此次会议,提高大家对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的认知,提高我国环境应急监测水平。

  • 【转帖】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

    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暨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成立大会今日在京召开,分析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部署推进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的各项重点工作,成立由26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在讲话中强调,要切实把环境应急管理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防范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张力军说,当前,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居高不下,环境应急管理面临严峻挑战。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积极防范环境风险,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已成为保障国家环境安全最紧迫、最直接、最现实的任务。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的职责所在,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国家环境安全的重要举措,是忠实履行环保职能的直接体现。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力军指出,目前我国环境应急管理法制不完善、体制不顺畅、机制不健全的问题依然突出,应急预案不科学、保障措施不落实的情况相当普遍,应急管理工作基础薄弱,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欠缺,与加强环境管理的需要严重不适应,已经成为推进环保历史性转变的短板和瓶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必须要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要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事前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响应、事后管理"的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为主线,建立包括风险防控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指挥协调体系、恢复评估体系在内的四大核心要素,以及政策法律体系、组织管理体系、应急资源体系三大保障要素,各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有机整体。在构建这一复杂体系的过程中,必须讲求方法,强化措施,争取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优先取得突破,带动体系全面建设,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推动工作转型。要从事后处置为主向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全过程管理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要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转变,建设完善"一案三制"(应急预案、法制、体制、机制),全面提高应急管理的整体效能。二要加强规范管理,落实环保责任。要进一步界定各级环保部门事权,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不断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事先准备不足、应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要抓住改革机遇,创新应急体制。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企事业单位落实、公众有序参与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 抓住地方机构改革的有利时机,全面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和机构建设,逐步推进环境应急处置的专业化。四要推动部门协作,引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置跨界突发水环境事件的长效机制,完善地区之间信息互通、监测预警、联合执法、协同应对等制度,建立稳定的沟通协调平台 积极开展部门合作,落实环保、安监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推动建立环保部门与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长效联动机制 要抓紧研究制定《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五要实施"基础工程",提升应急能力。要以组建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为契机,大力建设面向全国、服务全国的专家库 要以提高保障工作实效为核心,利用国家、地方和大中型企业现有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逐步建立完善环境应急物资库 要组织开展案例研究,全面深入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实战能力 要重点建好国家、省、市三级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加快形成全国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决策指挥网络。 张力军强调,2010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做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积极推进环境应急全过程管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确保全国环境安全大局稳定。具体要抓好7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妥善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对涉及饮用水污染、重金属污染以及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事件造成的危害。二是扎实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从明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环境风险源调查工作,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三是采取综合措施防控重金属污染事件,毫不松懈地抓好饮用水环境安全保障工作,加强大气污染应急工作,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环境安全,继续深化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四是突出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尽快发布实施《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加快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各地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活动,不断提高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五是健全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时,要充分评估环境本底、区域容量、人体危害以及污染物富集等问题,对防范环境风险提出明确的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管理、排污许可证管理等都要体现应急管理的要求。日常监督要督促企业切实实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积极开展应急状态下环境标准、监测规范的研究。六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将抓紧制订《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从人、财、物等方面提出明确的应急能力建设量化指标,并建立与之对应的考评机制。各地在研究编制"十二五"规划时,要以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基础、保障、人才建设作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的重点,全面落实建立全防全控的防范体系要求。七是打造"12369"知名环保品牌。要真正落实"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对查处不到位的要严格督办落实,使"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成为解决危害群众环境权益问题的绿色通道。 会上,来自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军队,以及各行业协会的26位专家组成的国家环境应急专家组正式成立。张力军对专家组寄予殷切期望。他说,实践证明,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是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科学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决策水平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专家组成立后,专家们将通过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和参与环境应急日常业务咨询工作,为全国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希望各位专家加强环境应急管理理论研究和基础工作研究,积极参与环境应急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负责同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人、环境应急机构主要负责人,机关各部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所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 交通运输部等二十三个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b]一、总体要求[/b]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底线思维、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提升,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全面覆盖、布局合理,专常兼备、本领高强,反应灵敏、快速高效的海上搜救应急能力体系,最大程度减少海上人员伤亡、海洋环境污染和财产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服务大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要位置,筑牢海上安全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安全感更有保障。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国家海上搜救和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作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预防与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属地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军地协同、社会参与,全面提升海上搜救应急能力。  坚持规划引领、共建共享。根据区域特点,着眼处置需求,科学谋划、分级加强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精准定位、分类强化、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形成合力。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显著增强,实现我国海上搜救责任区有效覆盖、高效处置,基本适应交通强国、海洋强国建设需求。  到2035年,我国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全面提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加充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求。  [b]二、主要任务[/b]  (一)优化指挥体系。  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相关企业的指导监督。(部际联席会议负责)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化属地责任落实,健全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组织、协调、指挥和保障体系,确保海上搜救应急工作有序开展。(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海上搜救中心或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上搜救中心),按职责划定海上搜救责任区,实施统一指挥、分级响应、科学应对,构建权威高效的决策指挥体系。(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二)完善法规预案制度。  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配套法规建设,健全系统完备、有效衔接相关国际公约的海上搜救应急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交通运输部和沿海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完善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加强动态管理,编制配套手册,常态化组织演习演练,提升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交通运输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健全海上搜救应急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决策程序,提升科学搜救应急水平。(海上搜救中心负责)  (三)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聚焦服务国家战略实施,突出重点水域、重要通道保障,编制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聚焦区域海上重大风险隐患,突出补短板、强弱项,编制实施省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聚焦多维衔接、兜底保障,突出全域覆盖、快速响应,编制实施地市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编制实施本级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统筹衔接、各有侧重、适度超前。(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加强对海上运输、施工作业、休闲旅游、体育赛事和渔业生产、资源开发等重点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化解,强化事前预防和源头管控。(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高气象、地震、海洋灾害全天候、高机动、高精度的综合立体监测能力,强化监测信息协同共享,完善广覆盖、立体化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强化精准靶向预警发布能力。(自然资源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海上人命搜救能力建设。  加快构建“陆海空天”一体化感知系统,提升海上目标自动感知和动态跟踪监测能力。加强海上搜救基地、应急值守待命点建设和布局优化,提升多层次、全覆盖、全天候的近海快速反应能力。加强深潜水装备、大型深远海多功能救助船、中远程固定翼飞机和大中型直升机等先进适用装备配备,加强专业救助航空器夜航、船机协同搜救、远程救援装备投送等训练,完善海上搜救应急空域保障机制,提升中远海快速反应能力。(交通运输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海上溢油应急能力建设。  构建海上溢油一体化监视监测体系,强化分析和研判,提升海上溢油预警能力。加强溢油源封堵、海上溢油清除、沉船存油抽取、油污回收处置等实用技术研发,加快大型溢油回收船等关键装备研发配备。鼓励各地以委托代建代管、购买服务等形式,加强海上溢油、岸线油污清除应急能力建设,完善海上溢油应急设备库建管养用机制。(交通运输部、科技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能力建设。  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先期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支持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救援机制。完善船载危险化学品险情应急处置预案,规范险情应急处置程序。加强船载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加大救援技术人才培养力度。(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应急管理部、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  强化国家救助打捞队伍的船舶火灾救援能力建设,提升船舶火灾救援装备现代化水平。指导主要港口依法建立单位专职灭火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船艇、装备、器材,根据需要支援船舶火灾救援。新建大中型公务船艇应配备支援火灾救援的装备设施。(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建强专业力量。  国家救助打捞队伍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国家专业力量,要突出专业化、职业化、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海上防大灾、救大灾的能力。聚焦急难险重任务需求,加快先进装备配备和技术迭代升级,加强实战化训练,提升大规模人员搜救、大深度饱和潜水、翻扣船舶被困人员快速搜救等核心能力。优化力量调动程序,提升跨区域快速调动、应急联动能力。加强队伍建设、强化高层次专业人才引进和高技能人才培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适应海上搜救应急特点的保障政策、荣誉体系、优待机制。(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结合辖区涉海产业布局实际,建立适应需求、特色鲜明的地方专业海上搜救应急队伍。(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十)统筹协同力量。  军队和政府部门所属涉海有关力量是执行海上搜救应急任务的协同力量,要突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聚焦协同应对需求,制定实施协同力量海上搜救应急装备配备指南、搜救应急能力培训大纲等,强化装备配备和队伍专业技能训练。健全应急响应、协同联动机制,规范力量调动及支持保障工作程序,高效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发挥协同力量装备队伍优势,在日常巡航、执法、训练等任务中有效兼顾海上搜救应急任务。充分运用现有军地决策议事协调机制,深化海上搜救应急领域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各守一方、密切配合、高效联动的工作格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壮大社会力量。  从事涉海活动的各类企业及有关社会组织等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社会力量,要突出规范化、社会化建设。聚焦就近就便、快速响应等需求,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海上搜救应急队伍、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相关政策,支持渔船渔民自救互救。推动依法成立海上搜救领域社会组织,支持社会力量健康有序发展。健全社会力量建设标准、管理制度,完善属地为主的力量调用机制,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的业务指导。加大海上搜救应急实训设施向社会力量开放共享力度。(部际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海上搜救交流合作。  积极履行国际搜救义务,建立健全海上搜救应急队伍管理运行机制,畅通国际海上搜救应急渠道,提升参与境外海上搜救应急任务能力。深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等海上搜救应急合作,保障我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安全。(交通运输部、外交部、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高医学救援和善后处理效能。  统筹优化沿海紧急医学救援基地建设和布局,加强快速转运通道建设,强化赴现场实施海上医疗救援人员的技能培训,完善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涉疫海上突发事件处置等机制。健全完善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善后机制,依规处置海上遇难人员遗体,妥善解决相关矛盾纠纷。(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等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b]三、保障措施[/b]  (一)加强组织领导。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的组织领导,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各项部署落实到位。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将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纳入本单位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落实。  (二)加大资金保障。  有效落实中央与地方在海上搜救应急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保障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有关专项基金作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  (三)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海上搜救应急文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海上搜救应急发展的良好氛围,提升从业人员社会认同感和职业自豪感。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区域实际加强内河水域搜救应急能力建设。[align=right]  交通运输部[/align][align=right]  外交部[/align][align=right]  国家发展改革委[/align][align=right]  科技部[/align][align=right]  工业和信息化部[/align][align=right]  公安部[/align][align=right]  民政部[/align][align=right]  财政部[/align][align=right]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align][align=right]  自然资源部[/alig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农业农村部[/align][align=right]  文化和旅游部[/align][align=right]  国家卫生健康委[/align][align=right]  应急管理部[/align][align=right]  海关总署[/align][align=right]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体育总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气象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能源局[/align][align=right]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民用航空局[/align][align=right]  中国地震局[/align][align=right]  2022年9月16日[/align]

  • 【“仪”起享奥运】应急预案咨询

    问题: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现有部分企业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其中有的企业风险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有的未发生重大变化,这种超过3年的情况是否属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或其他违法情形?回复: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时间已经超过3年,未进行回顾性评估及重新备案,可认定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中“(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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