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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界定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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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水界定仪相关的论坛

  • YS型四传感器油水界面检测仪研制成功

    近日,由中国石油集团钻井工程技术研究院研制的YS型四传感器油水界面检测仪成功问世。该检测仪是YS型单传感器油水界面检测仪的升级版本,能够以多传感器方式更好的为高温高压盐穴储气库建造服务。 据悉,YS型四传感器油水界面检测仪的成功研制,是我国在油水界面检测技术领域的一项大突破,打破了国外技术垄断,也开启了我国以多传感器检测技术方式进行盐穴储气库造腔过程中油水界面的连续测量的新篇章。能够我国能源储备和调峰等工作的开展节约成本,并提供有力保障。 该检测仪原理是电流源理论,再加上专用微型连接件,不仅能够使用井下严苛的高温高压环境,而且能够实现可靠的连接和测量,在高温高压盐穴储气库的建造中有着重要意义。

  • 仪器成色如何界定?

    有时候因某些原因或疏忽大意,造成了采购的仪器无法使用,于是决定转让,可是又因为已开箱使用过,不能算全新仪器,此时的仪器成色如何界定?

  • 平行样之间的偏差如何界定?

    求问有没有哪里有标准参考,关于平行样品之间的偏差如何界定。比如滴定法,其平行样之间用相对偏差还是相对误差或者绝对差值进行计算查看其偏差大小?再者多少范围内偏差多少符合要求?例如,液相药典有规定,测含量的时候,通常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2.0%,测定0.5%的杂质的时候相对标准偏差不大于10%,0.5-2%的杂质相对标准偏差<5%,大于2%的杂质相对标准偏差<2%。除此之外,还有水分,干燥失重,炽灼残渣等等,其平行样之间的偏差用什么计算?有没有相关参考标准呢?

  • 【求助】鉴定阈和界定阈翻译

    帮忙一下:1. 对于注册资料质量标准中的杂质分类,有特定的、非特定的杂质和确定的、非确定的杂质,此处对于确定和特定如何理解。2. 对于杂质阈值中的鉴定阈值和界定阈值又是如何定义划分的。还有其对应的英语?

  • 请问有人用过水解瓶吗?

    最近打算做氨基酸的水解实验,需要用到水解瓶,在网上找了一下没找着,不知有谁用过水解瓶,如果用过的话,能否给个链接或者联系方式?谢谢拉!

  •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

    应依法界定政府采购中的采购人(上)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但在政府采购实施项目过程中,采购人具体包括哪些单位,从事采购活动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一个项目如果涉及到多个单位,究竟该确定哪个单位为采购人?本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采购人界定不清的问题。另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而财政性资金如何界定,是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还是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如果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究竟财政资金要占到多大比例才应纳入采购人采购的范围,等等。这些问题也难以界定。这些问题不仅长期困扰着政府采购机构的工作,也给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和操作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采购案例:某县中学拟建校园网络,县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县长任组长,教育局、财政局、监察局、工商局、政府办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项目由领导小组牵头抓,教育局负责具体抓,项目首期支付资金(40%)由教育局负责协调,先向银行贷款,项目建成后,由学校偿还贷款并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余款。但谁是本项目的采购人却无法确定。在项目开始实施时,曾尝试过由县政府和县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作为采购人,但都觉得不妥;后来,也试过让学校或者教育局作为采购人,但学校认为,项目是由县政府亲自抓、领导小组确定方案、教育局具体组织实施的,使用的部分资金是银行贷款,自己又无采购决定权,不能作为采购人;教育局认为,项目是县政府及其领导小组确定的,学校是使用者,自己也不能作为采购人。这样一来,谁是该项目采购人的问题一直无法确定,直到采购活动开始前一天,才由领导小组经过多次协商,指定由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原因是该县正在实施“普九”项目,后期还有类似项目需要建设,可由教育作为采购人统一组织采购)。这样确定以后,随之带来的就是如何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让谁作为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问题,也难以确定。既然县政府指定教育局为采购人,那么教育局就可以派出代表参与评标,但学校却不答应,认为项目是学校的,使用者是学校,偿还贷款及后期付款也由学校的责任,如果学校不参与,学校的采购意图如何体现,谁来为学校把关、承担责任,后期的质量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又由谁来负责?不得已,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由教育局、学校各派一人(一位是教育局局长,一位是学校校长)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在实际工作中,类似这样的案例是很多的。在一些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为了确定谁是采购人经常会争论不休,有些不应成为采购人的单位,为了单位的既得利益,千方百计想成为采购人;而有些应该成为采购人的单位,担心承担责任,又想方设法不作采购人。如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根据自己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一谈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 离子色谱仪 测样水解为什么???

    离子色谱仪 测样水解为什么???

    求助大神,我在测电解液样品的时候。分别让万通和戴安帮我测样。测出来:1,戴安的结果LiBOB和LiODFB发生水解了。而万通的没有水解。有没有大神知道这是为什么呢!水解原理是什么???有什么方法可以避免的。。。

  • 关于平行结果的界定?

    很多样品在测试过程中要求检测平行样品,我想请教一下,一般情况下,如何界定两个结果是否平行?是否有相关的规定?能否据具体的例子说明一下,这样更直观,谢谢!

  • 方法偏离的界定。。。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对方法偏离是怎么界定的? 就以液相色谱来说,色谱柱的改变,流动相比例的改变这些属于方法偏离吗?

  • 浅谈方法偏离与非标方法的界定

    [b]浅谈方法偏离与非标方法的界定相信很多实验室的小伙伴在日常工作中对方法偏离与非标方法的界定都会存在一定的困惑,比方说在实验过程中,改变了方法的某个测试流程,或是某个测试条件,到底是界定为非标方法还是方法的偏离呢?下面小迪就为大家梳理解惑。偏离是指在一定的允许范围、一定的数量和一定的时间段等条件下实施过程(实际操作)对方法的偏离,方法本身未作修改,应与修改方法予以区别。偏离包括对标准方法和非标准方法的偏离。偏离不是永久或者长久的行为,它是暂时的、临时需要的行为。对实验室活动方法的偏离,应事先将该偏离形成文件, 做技术判断, 获得授权并被客户接受。也就是说偏离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允许:1:偏离要有文件规定(只要有文件规定,不一定是程序文件,可以是规范或作业指导书都可以);2:要经技术判断,即偏离不会影响数据和结果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如果会影响正确性和可靠性就不允许偏离;3:要获得批准,如技术管理者批准等;4:还要得到客户同意。也就是说不是实验室想偏离就偏离,客户不同意是不可以偏离的,这体现了为客户服务的宗旨。而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经技术确认后是可以长期使用的。如实验室认可参数在标准方法规定的参数之外、检测对象在标准方法规定的范围之外或用其他仪器代替的(如用ICP代替AAS)等,这些超范围长期使用标准方法的都应界定为非标准方法。所以,当偏离变成了长期行为,那么方法偏离就变成了非标准方法,需要按非标方法的流程进行方法确认。[/b]

  • 【原创】引导性的话题如何界定?

    记得版主评优的时候有一项是在版面发一些引导性的话题将占总分的一个比例,那官方评选的时候如何界定是否是引导性的话题呢?主题帖的数目?还是?比较好奇,问一下,titi来解答一下,谢谢!

  • 测定上限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测定上限的界定原则是什么

    类似《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HJ 828-2017中规定“未经稀释的水样测定上限为700mg/L,超过此限时须稀释后测定”请问,这个的界定原则是什么?类似的光度法、色谱法等上限如何界定的?

  • 中药液相色谱拖尾因子的范围如何界定?

    中药品种含量测定,采用液相进行测定,峰面积外标法计算;经过多次试验,拖尾因子始终在1.2~1.4之间;采用峰高作为定量参数时拖尾因子界定为1±0.05,但是对于采用面积外标法拖尾因子的界定没有明确说法,药典中中药品种也没有对液相方法进行界定。一些辅料和化药对于拖尾因子的界定范围很大,一般在1.5~2.0之间。请问在申报资料质量标准中是否需要对拖尾因子做出规定,范围和理论依据又是什么?有人说拖尾因子不大于1.5即可,是否有理论依据呢?

  • 方法偏离的界定

    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对方法偏离是怎么界定的?例如在核酸提取过程中,标准里写的是加每次800ul洗液2,洗脱3次改成每次600ul洗液2,洗脱4次,算不算方法偏离?

  • 【“仪”起享奥运】医院验收重大变更界定

    [font=&][size=16px][color=#616161]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794-2016》4.2.2“当实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在补充环评批复后再进行验收。”这个重大变更的界定参考哪个文件呢?怎么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变更?回复:判断项目变化是否属于重大变动依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或其他相关重大变动清单的相关规定。[/color][/size][/font]

  • 关于炫彩发膜界定的复函

    关于炫彩发膜界定的复函食药监药化管便函〔2014〕123号2014年05月30日 发布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请界定炫彩发膜是否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函》(苏食药监保化函〔2014〕7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凡是以改变头发颜色为目的,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的产品,均为染发类化妆品。其中,通过氧化反应原理进行染发的产品,其使用的染发剂应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中表7的规定。你局来函所述炫彩发膜属于染发类特殊用途化妆品。  此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2014年5月30日

  • 使用单位的界定

    [list][*]专家好,《使用管理规则》2.1.1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了界定,其中“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那么双方签订合同时能否细化双方责任,比如以甲方名义办理使用登记并完成定检工作,乙方负责维护保养、制度预案制定、档案管理等实际管理工作?甲乙双方谁的工作出现问题,谁就是使用单位,也就是我们的行政相对人?[/list][list][*][*]答“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向属地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单位即为“使用单位”,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2条履行相关义务。[/list][list][*]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2-11-10[/list][list][/list]

  • 实验室弄虚作假的界定?

    实验室弄虚作假的界定?实验室确认用料按标准都做了,但是存在记录书写换算的失误导致数据偏离较大,这样算弄虚作假吗?望老师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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