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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再获政策支持 明确超低排放限值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今日下发《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835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 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含税)。 《通知》中还对于目前颇具争议的超低排放限值进行了明确: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内蒙古某燃煤电厂技术负责人说,他们的电厂将于明年进行超低排放改造,根据《通知》规定,他们的电厂改造完毕之后应该能获得度电补贴 0.5分。然而,从全国范围来看,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总成本加上运维和财务费用,大约在2.5-2.7分左右,高的甚至能到3分。因此,此次补贴电价的出台将部分释放燃煤电厂的超低排放改造压力。 上述电价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执行。该文件被认为是继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2020年之前对燃煤电厂全面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之后的重要补充。 通知全文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环保厅、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国家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推动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的要求,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治理,决定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实行电价支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电价支持标准 超低排放是指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符合燃气机组排放限值(以下简称“超低限值”)要求,即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Nm3、35mg/Nm3、50mg/Nm3 。为鼓励引导超低排放,对经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上述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适当的上网电价支持。其中,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含税);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对其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 分钱(含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确认适用上网电价支持政策的机组类型。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增加的购电支出在销售电价调整时疏导。上述电价加价标准暂定执行到2017年底,2018年以后逐步统一和降低标准。地方制定更严格超低排放标准的,鼓励地方出台相关支持奖励政策措施。 二、实行事后兑付政策 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实行事后兑付、季度结算,并与超低排放情况挂钩。省级环保部门于每一季度开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上一季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监测报告,同时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自收到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燃煤电厂兑现电价加价资金。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99%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的100%执行;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99%但达到或超过80%的机组,该季度加价电量按其上网电量乘以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扣减10%的比例计算;对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该季度不享受电价加价政策。其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燃煤电厂弄虚作假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内不得享受加价政策。 三、政策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完成超低排放建设并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论是否已经开始享受电价加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均按照新规定的加价政策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 国家能源局 2015年12月2日
近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 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十三五”时期,我省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电力、钢铁等高污染高排放行业实现超低排放,全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享受身边的蓝天白云做出了极大的贡献。“十四五”期间,为进一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明确“推进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坚持接续攻坚、环保为民。近年来,虽然我省水泥、焦化行业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但排放总量仍然较大。为落实国家部署和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巩固蓝天保卫战成果,深挖工业源减排潜力,坚持科学、精准、依法治污工作原则,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联合编制了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方案。在大量调研论证、借鉴各省经验、对接国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基础上,征求了省有关部门(单位)、16市、行业协会意见并修改完善,通过安全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方案正式印发实施。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山东省新一轮“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三、总体要求推动水泥、焦化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改善环境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2023年9月底前,黄河流域各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23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新建(含搬迁)企业投产时要全面实现超低排放。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或签订产能转出协议的企业或主要生产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但应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并按时完成产能关停退出。四、改造要求《方案》明确了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范围,从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监测监控四个方面对企业提出了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要求。一是有组织排放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以及采用独立热源烘干的企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氨排放浓度不高于8mg/m3。焦炉烟囱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 mg/m3、30 mg/m3、100 mg/m3、60 mg/m3、8mg/m3,将氮氧化物超低排放限值统一到我省地标重点控制区要求。二是无组织排放方面。加强全流程无组织排放控制,采取密闭、封闭等治理措施,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三是清洁运输方面。水泥、焦化行业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或带式输送机等清洁方式运输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80%以上;达不到的,汽车运输部分应全部使用(除水泥罐式货车外)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汽车。四是监测监控方面。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焦炉烟囱等重点有组织排放源安装CEMS和DCS,无组织排放源实现清单化管理。五、主要特点(一)紧扣目标、务求实效。统筹推进重点行业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案》以促进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持续改善为目标,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水平和能力提升为导向,推动重点行业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完成后将产生明显的减排效益。(二)紧贴实际、切实可行。为改善我省产业结构偏重导致生态环境脆弱、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反复等不利局面,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结合当前我省水泥、焦化企业现状,推出了超低排放限值及措施,深挖“两高”行业减排潜力,助力美丽山东建设、持续改善人民群众身边的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三)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突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主题,结合行业现状和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实际,预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限。2023年9月底前,沿黄9市率先完成改造,全省2023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充分考虑产能退出要求,对列入我省关停退出计划的企业或设施,不再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坚决杜绝“一刀切”。(四)标杆引领、鼓励先进。为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支持国家推出的超低排放改造政策,设计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让好企业真正得到实惠,用科学精准差异化监管代替“平均主义”,促成良好公平市场竞争氛围。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考虑在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差别电价等方面予以倾斜。[url=http://xxgk.sdein.gov.cn/zfwj/lhf/202207/t20220701_3986039.html]有关文件:《[size=24px]关于印发山东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山东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size]》[/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