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大气污染防治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公开征求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strong /span 公告。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结合钢铁行业发展新形势,对原《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其中第七条规定,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 /span /strong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span /strong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实现实际控股且完成法人或法人隶属关系、股权关系、章程等工商变更)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以下五种情形可实施等量置换:(一)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项目的炼钢产能。(二)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三)对原厂区不新增钢铁产能的内部技术改造项目。(四)退出配套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建设氢冶金和 Corex、Finex、HIsmelt 等非高炉炼铁项目的炼铁产能。(五)对利用矿热炉(RKEF)+AOD 生产不锈钢项目的炼钢产能。 /span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是指 strong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 /strong 。其中,京津冀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 长三角地区是指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珠三角地区是指广东省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东 2 莞、中山、惠州、肇庆等 9 市 汾渭平原是指山西省晋中、运城、临汾、吕梁市,河南省洛阳、三门峡市,陕西省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以及杨凌示范区等。其他“2+26” 大气通道城市是指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p p 钢铁行业是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无组织排放的烟尘、氮氧化物、SO sub 2 /sub 、NH sub 3 /sub 等,是造成雾霾、酸雨的重要元凶,已经严重影响周边生态环境和民众的健康生活。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针对钢铁行业推出的超低排放、锅炉窑炉改造措施,在打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战取得了显著效果。此次对《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修订进一步 /span 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 /p p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span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