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箭毒

仪器信息网箭毒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箭毒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箭毒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箭毒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箭毒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箭毒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箭毒相关的解决方案。

箭毒相关的资讯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管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计划安排,为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的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的有效性,省局定于2023年6月至9月份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3%的比例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本次检查的重点是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的计量标准及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以外建标单位建立的计量标准,本年度内只抽查1次。三、检查内容抽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称建标单位)对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及管理情况。重点检查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包括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等工作,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注销等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等内容。四、组织实施方法(一)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省级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制定计量标准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抽查事项;建立省级计量标准检查人员和计量标准数据库,确定现场检查人员;协调组织现场检查和结论判定;总结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协助省检查组现场执法检查,协调当地检查和实施后处理事宜。(二)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所批准的计量标准开展随机抽查,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省局组织方式,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发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冀市监函〔2023〕118号)要求组织实施。五、阶段划分省级组织的监督检查分2个阶段实施。(一)自查阶段(6月30日前)。各建标单位对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自查,对自查问题进行整改,对自查整体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并保存备查。(二)现场检查阶段(9月20日前)。由各检查组对抽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进行结论判定。六、有关要求(一)强化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加强与被检查单位沟通协调。严格依据细则评判结果,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转案率。(二)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计量标准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应坚持寓监管于服务。要密切关注建标单位计量标准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建标单位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管理,强化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三)注重协作配合。省计量中心、各市市场监督管理职能部门、各技术辅助人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检查成效。因监督检查需要随机抽取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请各单位合理安排,按需派出。(四)及时总结公开结果。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9月2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总表)等报省局计量处。9月30日前公开检查结果。县、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随机抽查,按照谁检查谁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检查结果信息。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8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省药监局各分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监管领域2023年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4号)安排,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药监局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度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2023年度全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以全省机动车(环检)、建筑材料、化妆品、采矿冶金检验等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生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为抽查对象,随机抽取154家(重点领域不低于10%)。重点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92家 其他检验检测领域由省市场监管局组织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一)联合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为深入推进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加强检验检测监管区域协作,将邀请外省专家实施检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2家。(二)联合实施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1家。(三)联合实施化妆品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5家。(四)联合实施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采矿冶金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4家。(五)实施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省市场监管局对获得本省资质认定的其他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机构数62家。二、开展市州级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各地市场监管局应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方案,对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不低于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联合开展监管,着力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并于2023年10月底前实施完成,市场监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将抽查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管局。被检查对象原则上与省级随机抽取到的检验检测机构不重复。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应根据违法违规行为性质,由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处理。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地监督抽查情况进行督导。三、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查自纠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自律意识,推动落实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获得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7月15日前按照《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见附件),完成自查自纠和整改,自查表自行留档备查。在本次监督抽查中,检查人员将对机构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各有关机构未及时实施自查的,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四、监督抽查主要内容本次监督抽查将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必要时可采用盲样现场试验等手段。重点检查:1.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2.篡改、编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3.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4.检验检测结果与原始数据不一致,且无法溯源 5.漏检关键项目、干扰检测过程或者改动关键项目的检测方法,造成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果错误 6.替换、调换应当被检验检测的对象 7.接受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行为 8.未按照规定办理标准、授权签字人变更 9.评审工作质量等。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检验检测结论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处从严查处 情节严重的,通报资质认定部门暂扣或者撤销其检验检测资质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有关要求(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在结合各地前期已开展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强化部门间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共同完成本次抽查工作任务,并积极配合做好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抽查、督导工作。(二)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各地监管实际,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力震慑,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威慑力。(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相关部门的检查情况,并于9月28日前通过“湖北省检验检测行政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包括事后环节信息公示情况 于10月31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抽查工作总结。联系人:朱婷、刘学文,027-59370521、邮箱:34732129@qq.com附件: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11日附件: 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doc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21年第30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本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相应的抽检细则,我局组织抽检了豆制品,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蜂产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其他食品10类食品77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检验和判定,其中合格样品763批次,不合格样品7批次(抽检信息详见附件)。一、总体情况豆制品115批次,全部合格;保健食品103批次,全部合格;其他食品87批次,全部合格;特殊膳食食品70批次,全部合格;蜂产品50批次,全部合格;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37批次,全部合格;食用农产品190批次,其中合格样品186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5批次,其中合格样品54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餐饮食品36批次,其中合格样品35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27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二、不合格样品情况1.北京王记壹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消毒的鲍鱼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菜老包(南园里店)(经营者为北京贵鑫福源商贸中心)在美团外卖APP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3.北京三家店忠实蔬菜店经营的芹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4.标称东莞市腾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杭琳彤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龙岩市杭琳彤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网店)销售的一级菜籽油,乙基麦芽酚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北京市食品检验所)。5.北京通顺海燕餐饮店经营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6.北京白天午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蟹(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7.标称北京市香香唯一食品厂生产的香香凉粉,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副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已依法采取措施控制风险,我局已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及外省市的已通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特此公告。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度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粤市监认监〔2024〕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工作,规范获取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粤市监信监〔2023〕98号)有关规定,省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本次“双随机”监督抽查,是对辖区内获得广东省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将社会关注度高、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机动车检验(含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生态环境检(监)测机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机构、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机构、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建材(钢筋)检验机构、珠宝玉石金银首饰检验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碳核查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成品油检验机构、眼镜产品检验机构等领域的监督抽查,总体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领域按照总体比例不低于15%实施。全年共抽查2767家获得省级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对543家机构予以责令改正;查处存在一般违法行为的机构394家,撤销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5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二、抽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转,仪器设备未定期开展计量朔源,样品管理未能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管理等。有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培训不到位,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四不实,五虚假”的检验行为认识不足,理解不准确。(二)从业行为不规范。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或主要人员(含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未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变更,特别是授权签字人离职后迟迟未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有的检验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及报告。(三)严重违法行为仍有发生。有的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仍开展检验检测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和报告。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存在未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检验检测,或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报告或伪造检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等严重违法行为。三、工作要求(一)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落实主体责任。各检验检测机构要依法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在实验室关键人员培训、设备使用、样品处理、数据传输与保存、实施检验检测方法以及检验过程控制等方面要全面加强管理。要提高遵规意识,各有关从业机构务必识别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法制性要求与实验室认可的规范性要求的两套不同的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责任风险意识的学习,特别是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等,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确保整改及时、到位,确保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准确。(二)各地务必认真督促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各地市市场监管局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问题整改的跟进督促工作;对于拒不整改或未及时整改的行为,应及时依法查处;加快对涉嫌违法的机构调查取证进度,固化证据,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要求,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本部门监督抽查结果及时录入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将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省级、地市信用网向社会公示。(三)各地应不断完善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地市市场监管局要进一步深化与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动,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统筹推进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和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专业监管的整体优势,不断提升我省检验检测综合监管能力。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1月3日附件2023年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监督抽查情况汇总表地市检查机构数(家)责令改正(家)查处案件数(宗)撤销证书数(张)广州市43698992深圳市31435430珠海市853150汕头市4615160佛山市32630211韶关市33420河源市804060梅州市7971100惠州市1511150汕尾市381400东莞市2523610中山市6119260江门市13327430阳江市7013310湛江市24237370茂名市6112180肇庆市134482清远市91440潮州市3513130揭阳市592500云浮市41460合计27675433945
  •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各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推进检验检测行风建设,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检测发〔2023〕90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市监办〔2023〕50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决定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回头看”行动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监管为民”理念,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检验检测领域行风突出问题,对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开展“回头看”,持续保持对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继续加大对风险隐患大、问题高发频发领域的排查整治力度,有力推动检验检测机构牢固树立底线意识、风险意识、诚信意识,坚决破除检验检测市场乱象。(一)产品潜在风险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涉及成品油、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个人防护装备、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等领域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回头看”,在2022年专项检查基础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归纳总结、分门别类,实施重点监管,强化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坚持“检查一批、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检验检测违法案件,督促机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守住安全底线。(二)生态环境领域专项整治。根据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相关要求,各地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聚焦碳排放数据管理和环境监测等领域,联合对碳排放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施重点抽查。发现跨省级行政区开展业务的检验检测机构问题线索的,由业务委托地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相关问题线索上报省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移交资质认定获取地同级相关部门进行查实并反馈检查结果。对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并实施停止采信监测数据结果等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涉嫌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重大失实等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机动车检验检测领域专项整治。根据《关于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加强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车、不执行国家标准检验、替检代检、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检验机构存在违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嫌疑的,相关部门可以核查检测数据、视频、档案。对查实机动车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各地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管理人以及检测人员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行贿受贿、重大责任事故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部门间应当共享检验机构上传的检验数据、检验报告信息,畅通数据共享渠道,为依法履职提供有力支撑。(四)民生安全领域专项整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涉及民生安全、社会关注度高、反映问题集中的食品、建筑材料和供排水等领域实施重点监管,提高抽查比例。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新情况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高效精准防范化解检验检测市场风险隐患,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二、省级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检查250家机构,从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重点监管领域和抽查数量分别为:机动车检验领域110家、生态环境监测领域50家、食品检验领域40家、水利水质监测领域20家、成品油检验领域10家、碳排放核查领域10家、消防产品检测领域10家。对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环节中发现存在工作质量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加强监管。指导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依法调查处理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切实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现场检查从2023年12月开始,请各地有关部门做好支持配合工作。三、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组织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要求各地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围绕本级政府工作重点,坚持打建结合,紧贴实际制定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比例,加快建立落实机构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责任、行业管理责任的检验检测监管体系。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落实情况进行指导调研。(一)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明确议事会商、情况通报等工作要求,有效整合监管资源,统筹监管政策制定,督促监管责任落实,推动监管信息共享,联合制定计划、实施检查、分析研判、通报结果。建立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事项清单管理和动态更新机制,按事项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制度,完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统一大市场理念,结合职责将在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机构和活动统一纳入监管范围,既要加强对机构的日常监管,也要重视本地区检验检测市场秩序的维护;发现跨区域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依法依规处理外,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二)建立重点风险领域防治体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实际情况和重点专项整治行动的要求,与行业主管部门协商,将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公共安全和潜在风险大、社会风险高的领域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对自然资源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检验、水利水质监测、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验检测、食品检验、成品油检验、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检验、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出厂检验等领域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强化对出现检验检测质量问题机构的监督检查,可根据实际适当提高抽取比例,扩大监管范围。(三)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推进信用监管,完善信用体系,是建立健全新型监管机制的基础。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要求,加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适用于专业领域的企业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机构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中的常态化运用,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四)加快推进智慧监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智慧监管探索应用,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利用各地信息化平台建设既有成果,细化和完善机构档案与能力信息数据库,及时归集各方信息,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应用建设,构建行业大数据风险分析模型,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提高智慧监管总体效能。四、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检验检测机构扎实开展自查,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预防、规避和降低运行风险。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倡议活动”,促使检验检测机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自查重点: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遵守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是否制定安全作业管理程序并有效实施,对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质有效管控等。省市场监管局制订了《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各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应于2023年12月10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签署承诺书,并将自查情况和承诺书上报所属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检验检测监管,做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的组织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确保检验检测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的相关方案、现场检查作业指导书和现场检查表等,将提供给地方参照。(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抽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监管实践,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计划和查处结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合规意识,提高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要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检验检测市场乱象,提高监督抽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四)及时总结成效。请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于2023年12月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于12月30日前将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检验检测监管处邮箱:hnjyjcjgc@163.com。联系人:河南省市场监管局 李 鹏 0371—65566809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王 浩 0371—66309172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蔡庆军 0371—87166758张金瑞 0371—87165964河南省水利厅 李 明 0371—65571552 附件:1.2023年度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2.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水利厅2023年11月28日(此件主动公开)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最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省局近期组织对食用农产品、糕点、蔬菜制品、粮食加工品、饮料、酒类、肉制品、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水产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乳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豆制品、蛋制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饼干共19类食品391批次进行抽检。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87批次,不合格样品4批次,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103批次,不合格2;糕点41批次,不合格1;蔬菜制品8批次,不合格1;粮食加工品92批次、饮料39批次、酒类29批次、肉制品16批次、餐饮食品9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9批次、方便食品8批次、水产制品8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6批次、乳制品6批次、薯类和膨化食品5批次、糖果制品4批次、豆制品3批次、蛋制品2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2批次、饼干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门市红丽商贸销售的标称湖北娇相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蛋黄酥(紫薯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湖北富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陵百货店销售的Q香蕉( SC ) ,噻虫嗪和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   (三)掇刀区惠民菜场邓德芳(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黄瓜,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仙桃市粤客隆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豆邦休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金球(孜然味),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武汉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及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依法开展调查处理。   2023年4月12日   附件:    1.风险解析.pdf   2.食品抽检合格-20230412.pdf 3.食品抽检不合格-20230412.pdf
  •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
    各市、州、县市场监管局,省局评审中心、信息中心及相关计量检定机构:为加强全省计量授权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计量授权机构规范管理并做好计量标准维护工作,根据省局2023年度双随机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23年度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及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从全省计量授权机构(含省级专项授权机构、市州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县市区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随机抽取至少20家。二、检查时间及方式检查时间:2023年8月至10月。检查方式:现场检查为主,由省局评审中心组织实施。三、检查内容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同步开展“计量授权机构”和“计量标准”监督检查,具体检查内容如下:(一)计量授权机构1.机构是否按照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运行。2.机构是否具备与授权项目相适应的工作环境、标准运行维护状况及人员等技术能力。3.机构计量检定工作是否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执行,原始记录和报告出具是否符合要求,记录文档等保存是否齐全并确保可追溯性,重点核查2021—2022年记录证书。4.机构是否存在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机构是否按照对外公示时间完成任务,是否存在影响检定公正性行为(其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核查强制检定工作是否依规完成)。(二)计量标准1.机构建立保存的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标准的考核要求,是否进行重复性试验及稳定性考核。2.机构是否动态更新计量标准文件集,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持续符合要求。3.机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配合和能力是否持续符合计量标准运行要求。4.计量标准器具的更换、封存与注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四、有关要求(一)各市州县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应支持本次监督检查,协调好人员的工作安排,确保任务顺利完成。(二)此次监督检查实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相关检查工作通过湖北省计量行政监督信息系统(http://119.36.213.161:8082/hbjljg/a/login)部署安排,省局信息中心负责做好相关信息技术保障工作。(三)检查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客观、公正、安全、及时完成检查工作。省局计量处联系人:熊磊 联系电话:027-87811821省局评审中心联系人:宋晶 联系电话:027-65398033省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冯璇 联系电话:027-8870187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4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食品检验机构: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省局制订了《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一、适用范围及定义(一)工作依据。为规范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有效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二)适用范围。本规范所称复检和异议适用于省、市、县(市、区)三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复检和异议。(三)复检定义。本规范所称复检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不合格检验结论有异议并依法提出复检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具有食品复检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复检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的行为。(四)异议定义。本规范所称异议是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并提出异议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异议核查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的行为。(五)办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不合格复检和异议工作以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二、复检工作规范(一)复检申请。复检申请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也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提交复检申请。在食品经营环节抽取样品的,申请复检时被抽样单位应和标称食品生产者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涉及委托加工关系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被抽样单位为食品经营环节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以及被抽样单位协商一致后由一方提出申请。(二)复检申请所需材料。1.复检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复检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三)不予复检的情形。1.检验结论为微生物指标不合格的;2.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3.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4.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5.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不予复检的其他情形。(四)复检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复检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复检受理情况及时通报给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未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视为受理复检申请。(五)确定复检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摇号系统随机选定符合要求的复检机构,出具复检委托函,并通知初检机构和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不得与初检机构为同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及时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确实无法确定复检机构的,可以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复检机构不得以下列理由拒绝复检:1.工作繁重、人员请假休假;2.仪器设备损坏,且无法提供合理合法证据;3.不接受初检机构进入实验室观察复检过程;4.无法提供不确定度;5.其他不正当理由。复检机构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拒绝承担复检任务的,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复检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复检机构资质。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不得接受复检申请。(六)备份样品交接。初检机构应当自复检机构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时移交的,经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初检机构应当保证复检备份样品完好,样品移交时,应当保证运输和交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及样品标示的贮存条件。复检备份样品的送达方式由初检机构和申请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统一的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复检机构接到备份样品后,应当通过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对备份样品外包装、封条等完整性进行确认,并做好样品接收记录。复检备份样品封条、包装破坏,或出现其他对结果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复检机构可以拒绝接收复检的备份样品,并及时报告委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七)复检费用。复检申请人应当向复检机构先行支付复检费用。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复检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和样品递送产生的相关费用,检验费用由省内相关复检机构协商制定。复检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支付复检费用的,视为放弃复检申请。(八)复检方法。复检应当采用与初检一致的检验方法。实施复检时,食品安全标准对检验方法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初检机构可以派员观察复检机构的复检实施过程,复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观察过程中初检机构不得干扰复检工作。复检机构应建立复检方法测量不确定度评估作业指导书。对于定量检验方法应计算并给出结果及测量不确定度评估值,在做出复检结论时应考虑测量不确定度的影响。复检报告应包括质量控制方式及质量控制结果。食品复检报告应当明确复检结果与食品限量标准的符合性以及与初检结果一致性。(九)复检时限。复检机构应当自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对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论通知申请人,书面送达复检报告,并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十)专项调查。复检结论与初检结论不一致的,初检机构应分析原因,并向任务委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开展专项调查。(十一)复检存档材料。1.复检申请书;2.复检受理函;3.复检委托函;4.备样调取函;5.复检报告;6.复检受理函及复检报告邮寄凭证;7.企业标准(如使用)。三、异议工作规范(一)异议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对监督抽检的抽样过程、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依法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被抽样单位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不合格结论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异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二)异议申请所需材料。1.异议处理申请书;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3.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企业标准(如使用);7.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8.授权委托书(应包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异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异议申请材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异议申请。(三)异议受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相关材料,出具异议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在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说明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视为受理异议申请。(四)异议办理时限。异议审核需要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对样品真实性、检验方法、标准适用等事项有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审核,并将审核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商请有关部门明确检验以及判定依据相关要求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五)异议核查。异议审核涉及多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受理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异议审核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异议核查实际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异议回复需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并及时将异议回复书面送达申请人,通报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异议调查结果为最终结论。(六)专项调查。异议被认可的(假冒异议除外),承接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需分析原因,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就此开展专项调查。假冒产品异议被认可的,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查清源头,及时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风险。(七)异议存档材料。1.异议受理函;2.异议回复函;3.异议受理函及回复函邮寄凭证;4.协查函;5.属地监管部门调查情况;6.检验机构情况说明;7.专家会商意见;8.其他调查材料。其中第一至三项为必保存材料,第四至八项为实际异议调查过程可能产生的佐证材料。四、其他事项(一)在线申请。复检和异议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互联网平台线上申请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无需再次提交书面材料。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在线申请相关指导工作。(二)系统填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复检和异议工作,应当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协同应用”中登记、填报和审核。“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将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通过“浙里办”APP、“浙江政务服务网”查询结果、下载复检报告或异议答复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要求内办理复检和异议。如有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与申请人沟通,取得申请人同意。(三)档案保存。复检和异议办理过程档案纸质原件及电子版扫描档案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存两年。“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一体化平台”复检异议办理记录及告知申请人,短信发送记录应在办理完成之日起保留两年。(四)信息发布。复检和异议办理完成之前,涉及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原则上不发布。节令性食品、存在高风险隐患食品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工作的通知》(浙市监食检〔2022〕25号)要求执行。(五)解释与施行。评价性抽检不合格食品复检和异议工作按照本规范执行。风险监测问题食品的样品真实性等异议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本规范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附件1复检和异议办理流程图附件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本次抽检检测结果存在异议,特申请复检。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对应的企业标准(如产品执行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复检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复检申请单位联系方式(必填)联系人: 电话:地址: 传真:附件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申请书: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 ,报告编号 ,检验不合格项目为 。我单位对采样过程/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样品真实性 存在异议,特提出异议处理申请。情况说明如下:(可附页)相关材料如下:o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材料)o 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工艺配方、生产记录等)o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文件o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o 企业标准(如产品使用企业标准)o 其他材料(异议申请单位盖章)年 月 日附件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No.(申请人) :你单位的异议复检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已收悉(抽样单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的申请,不予受理的原因如下:o 申请提出的时间已逾期o 申请复检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中不予复检的情形o 提供的材料不真实o 提供的材料不完整且未能补全o 其他特此函告。(受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5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委托函No.(复检机构名称) :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 提出的复检申请,对样品编号为 的检验结论有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我局委托你单位作为复检机构,样品信息详见初检检验报告。请你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复检申请,并告知我局。你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复检任务,确实无法承担复检任务的,应当向我局作出书面说明。如受理该复检委托,你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开展复检工作。在收到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复检报告。特此函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附件6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备份样品调取通知书No.:□生产□经营的 食品,经你单位检验判定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我局同意接受复检申请人的复检申请。请你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份样品移交至复检机构。特此告知。复检机构名称:机构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盖章)年 月 日 附件: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
    2023年第一季度,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2902批次,不合格1119批次,监督抽检总体不合格率为1.78%。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相关信息公布如下:   从抽检食品品种来看,居民消费量较大的乳制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的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12%、0.21%、0.84%、4.11%、0.66%。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见附件。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来看,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较高的项目分别为:农药残留超标36.84%、微生物污染14.04%、重金属等元素污染12.04%、兽药残留超标11.64%、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10.75%、质量指标不达标8.67%。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的具体抽检信息可在其政府网站或通过其他有效途径查询。   特此通告。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 附件 2023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序号食品种类样品抽检数量/批次合格样品数量/批次不合格样品数量/批次样品不合格率1粮食加工品52135202110.21%2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30423022200.66%3调味品32843268160.49%4肉制品28662842240.84%5乳制品1621161920.12%6饮料24332415180.74%7方便食品1029102720.19%8饼干15621551110.70%9罐头3383380010冷冻饮品13913810.72%11速冻食品1349134360.44%12薯类和膨化食品67967810.15%13糖果制品2135213050.23%14茶叶及相关制品81080910.12%15酒类2187218250.23%16蔬菜制品14841442422.83%17水果制品14991466332.20%1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4271408191.33%19蛋制品2562560020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565511.79%21食糖56555961.06%22水产制品52551871.33%23淀粉及淀粉制品83983360.72%24糕点25992565341.31%25豆制品68368120.29%26蜂产品1171170027保健食品50350120.40%28特殊膳食食品5353002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10100030婴幼儿配方食品2932930031餐饮食品614459921522.47%32食品添加剂1491490033食用农产品16833161426914.11%34其他食品18017910.56%总计629026178311191.78%
  • 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精神及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市市场监管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的结果,南宁市共有7家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列入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二、检查时间本次监督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8月,具体检查时间和行程安排待与参加检查的技术专家确认后再另行通知。三、检查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的检查主要内容规定实施,并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的要求,检查督促企业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四、工作要求(一)加强沟通联络。为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请有检查任务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明确1名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联络员,于6月28日前将联络员名单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按“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请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各分局接到检查对象名录后,通过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抽取2名持行政执法证检查人员完成匹配,并于6月30日前将检查人员名单报送到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检查组执法人员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与专家组组长对接、沟通落实检查事宜。(二)加强业务学习。请各单位认真掌握《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检查内容,认真学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及执法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内容,提高监督检查的有效性。(三)加强职责落实。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检查人员要全程和技术专家按照《2023年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表》的要求逐项认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一般性的违规问题的机构,要责令检验检测机构在15天内改正,形成书面整改材料,经检查组技术专家签字确认整改到位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备案;对检查发现的和技术专家移交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线索,要及时与技术专家沟通,了解、掌握机构所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及证据材料,当天做好现场笔录和现场取证,及时严格依法查处。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可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在本次检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县(市、区)层面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本次监督检查采取不预先通知的飞行检查方式。各检查组应当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配合开展检查的技术专家各项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检查组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任何参观或宴请。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五)做好信息报送。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市局各分局要认真做好信息归集和报送工作,在监督检查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时限要求在广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录入检查结果,并将现场检查材料于检查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被检查机构提交的整改报告经技术专家签字确认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后上报。检查工作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认证认可科联系问询。联系人:郑细美、麦莉;联系电话:0771-2817497;邮箱:nnjrzrkk@163.com。 附件: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区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3〕1657号)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7日
  •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相关直属单位,中测院:经省局同意,现将《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联系人:黄劲松 028-86607575刘 磊 028-86607669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3年4月25日附件: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为全面监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质量和认证风险,提升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促进全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区)优化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组织实施2023年度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工作制定如下方案。一、工作任务2023年省级专项监督抽查安排抽检有机产品655批次,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实施,各市(州)、县(区)市场监管局和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管理单位参与配合,委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承担抽样及检验检测工作。本次专项抽查任务包括对省内主要有机产品的抽样检测及相关生产、销售现场的监督检查,范围涉及流通领域(实体商超、电商平台)及生产企业。重点对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日常生活紧密和有机产品证书发证量大、消费量大、历年监督抽检及舆情监测分析需要重点关注的高风险类产品开展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其中,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10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130批次、在流通环节抽取7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承担在生产环节抽取225批次、在流通环节抽取130批次产品的抽检任务。对抽检发现并经确认不合格的有机产品,省局认检监管处及时发布认证风险预警通告并加强后处理。二、实施时间本次专项监督抽查工作于2023年5月4日开始,11月30日前完成。三、工作组织专项监督抽查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统一安排协调,负责抽取确定受检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的名单,承担抽检任务的技术单位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抽样工作由被抽查获证组织或有机产品所在辖区的市场监管局派员配合省局抽样技术小组,按照《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技术指引(2023年)》(附后)进行。省局抽样技术小组分别由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派员组成,开展抽样及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抽检过程中,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细化监督检查方案,精心组织,有序推进;省局认检监管处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完成。(二)科学公正。省局认检监管处要在往年工作基础上制定完善《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样监测技术指引》,坚持“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强化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三)检前培训。承检机构要依照抽样监测计划,对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检前培训。重点开展对有机产品标准《GB/T 19630-2019》、《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学习,熟悉抽检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引,熟悉抽样流程和相关判定依据、检测方法要求,熟悉有机产品抽样数量、抽样单填写、样品运输以及保存方法,加强对抽样现场检查事项的实习演练,确保抽检质量。(四)依法依规。各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认证监管职责,指导配合承检机构开展抽检监测,做好规范抽样、检测监督、通报核实、跟踪处置、依法查处等工作;要按照抽查检查的项目和依据,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及时处理。对发现并经确认的不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和认证机构,应按程序及时向社会公示查处结果,并纳入认证风险监测数据库;承检机构抽检完成后对不合格样品要严格依照规定程序处理。(五)抽查结果通报及后续处置信息报送。1.对抽样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各承检机构要按程序在做出检验结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并向受检单位和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托发送《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附件3)。受检单位对抽检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检监管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抽检检验结论无异议。2.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收到《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不合格产品)后,应及时联系相关认证机构依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规定,立即确认抽检结果并采取相应认证监管处理措施。3.未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抽查检测结果及调查处理意见不得对外引用和公布。附件:1.有机产品获证组织查验(检查)表、流通领域有 机产品抽查检查表2.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 监督抽查委托书3.四川省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专项监督抽查结果通 知书4.省级有机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抽查技术指引(2023年)附件1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查验(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重点检查指引存在问题描述参考处罚依据1认证机构合法资质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1)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 □是□否(2)认证机构经批准的认证业务范围是否包含“有机产品”: □是□否通过认监委官方网站进行查询;http://cx.cnca.cn/CertECloud/institutionBody/authenticetionList;输入认证机构名称即可查询是否取得认证机构批准,同时可查询认证业务范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2认证人员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1)核实到场的认证人员是否为机构委派检查组(员)本人: □是□否(2)认证人员是否经注册: □是□否(3)认证人员注册专业是否覆盖了当前申请认证的类型(种植、养殖和加工): □是□否(4)认证人员注册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5)注册的机构是否为派出机构: □是□否核实检查计划、检查报告上的机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通过认监委官方网站:http://cx.cnca.cn/CertECloud/person/skipPersonList,输入检查员名字即可查询注册资质和执业机构可要求派出机构或检查员本人提供其相应专业注册证书。《条例》第五十九条3认证检查计划执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九条(1)检查计划是否在现场检查前经获证组织确认:□是□否检查组现场检查时间是否按计划执行:□是□否(3)检查人员是否到场并与计划一致: □是□否检查计划是否有认证委托人签字确认;可以通过http://www.cnca.gov.cn/zl/spncp/登录监管账户,查询上报的检查人员信息、检查计划;核实检查报告中检查员、检查时间是否与上报和计划信息一致;通过企业了解检查人员到现场检查的时间或者查看差旅费报销凭证。此条倾向于认证检查现场的抽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二)4认证程序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1)认证人员是否按照认证规则要求,进入现场检查。 □是□否认证机构是否增加、减少、遗漏了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及程序要求:□□是□否查企业有机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时间、申请时间、合同签订时间、现场检查时间;(体系建立运行3个月方可申请,申请受理后方可签订合同,提前5天下达检查任务)检查时间应选择病虫害高峰期、采收期等;对一年生作物、野生采集食用菌、加工、养殖项目等,需在生产季节内进行检查;对多年生作物如在采收期后进行检查,应进行补充抽样或者补充检查;认证机构应在委托方符合整改验证有效且产品检测合格后作出认证注册的决定;(查不符合报告验证时间、检查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通过询问企业有关认证机构检查员进入现场检查的时间、离开时间,核查认证行为合规情况;《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5认证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二条(1)认证机构是否出具了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 □是□否现场核实基地、工厂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种养基地周边不得有交通主干线;生产加工场所周边不得有重工业、矿产、垃圾场、医院等污染源);企业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生产加工经营资质,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的范围是否涵盖认证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畜禽养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现场核实企业提供的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完全不符(提交虚假资料)是否进行产品抽样,有无发生检测不合格的现象;有无产地水土、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等达标的证据,水土应进行检测,环境空气可采信当地环境检测数据或者证明;查询企业有无被列入黑名单;发生了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不予以通过认证。缩短转换期是否有充分证据,核实上级监督抽查的情况,加工产品关注有机配料是否达到95%以上,同一种配料是否使用常规配料;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是否在标准附录中列出;养殖:饲喂的饲料是否为有机来源,并且本地至少有50%有机饲料来源;畜禽是否有活动场所,圈舍活动场所面积是否满足标准规定的要求;水产饵料有机或野生来源,有无相应的证明文件。《条例》第六十一条6认证证书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是否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了认证证书并向公众提供了认证证书有效性查询方式:□是□否询问企业证书如何查询;是否获得了认证证书,如未得到认证证书原因何在?通过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证书的真实性。《条例》第六十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认证机构是否向产地环境不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认证委托人出具了认证证书:□是□否现场核实基地、工厂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种养基地周边不得有交通主干线;生产加工场所周边不得有重工业、矿产、垃圾场、医院等污染源)有无产地水土、环境空气、污染物排放等达标的证据,水土应进行检测,环境空气可采信当地环境检测数据或者证明(初审报告出具时间不超过申请时间1年,再认证可放宽到2年。)/认证机构是否向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的产品出具了认证证书:□是□否现场核实证书信息,对应有机产品认证实施目录进行核实发证产品是否在目录中。另外关注新的认证目录植物生产的产品可以进行野生采集认证,野生采集中产品不能进行植物生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认证机构是否对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了有机产品认证(适用时):□是□否抽查产品的配方和配料单核算有机配料的占比。重点关注使用的是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是否符合标准附录E的要求加工项目适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7证后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是否实施了有效的证后监督:□是□否(2)认证机构发现获证组织及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是否及时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是□否(3)证书暂停或撤销期间认证机构是否通知并监督获证企业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有机标志:□是□否通过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企业证书状态;如发生暂停、注销、撤销通过认证机构官方网站查询是否进行了相应的公示;发生暂停、注销、撤销后是否向认证委托人发出相应的通知,通知中是否明确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要求。发生暂停期间不得使用证书和有机标志(不能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发生暂停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经认证机构验证有效后恢复。《条例》第五十九条8获证组织法定资质及信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认证机构是否对认证委托人的下列有关情况进行了核实:(1)具备有效的相关法定资质、资格:□是□否(2)委托认证的产品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3)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是□否是否被证实有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关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查看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许可(生产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排污许可等)是否有效,经营范围是否包含了发证产品的范围;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畜禽养殖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食品经营企业(存在委托加工的企业)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有合法的土地证明文件。了解认证产品上级监督抽样的情况;通过全国企业信用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企业上级监督抽查、行政处罚的情况和是否被列入黑名单《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9获证组织检测报告《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认证机构是否向产地环境不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规定的认证委托人出具了认证证书:□是□否(2)是否对检出禁用物质的产品进行了有机产品认证: □是□否是否进行了水土检测,有无检测报告(水包括灌溉水、畜禽饮用水、加工用水、食用菌栽培用水、渔业养殖用水),查阅相应的检测进行核实;核实场所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标准要求详见5;查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核实有无禁用物质(农残、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检出项;其他检测项目是否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GB2762\GB2761等)现场观察养殖场、加工厂关注污染物排放对周边环境是否产生破坏及污染《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二)款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10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获证组织是否违规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 □是□否现场观察和询问了解,有机生产加工所在的场所是否与证书所载明的场所一致;特别关注加工食品和屠宰肉制品是否在证书载明的场所加贴标识和标签。《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11可追溯体系《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认证机构是否对未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档案制度的组织进行了有机认证: □是□否公司是否建立了有机管理体系(现场核查申请书、手册、操作规程、分布图等是否齐全);是否按照标准要求保留了生产加工过程有关的记录(种子种苗、畜禽、水产品的引入、投入品购买票据、施肥、病虫害防治、疾病治疗、清洁消毒、采收、销售、动物出栏、水产品捕捞等)重点关注投入品购买票据和使用记录、外购有机产品销售证书、标识标签使用记录;加工重点关注配料的来源和使用量、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投入产出是否合理。有无培训记录、内部检查记录;是否发生产品召回,有无相应的记录,召回产品的处置,是否进行了召回演练。《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二)款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12禁用物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1)获证组织是否被证实在生产或加工的过程中存在使用或添加禁用物质: □是□否现场观察基地有无使用禁用物质迹象(残留空农药瓶、残留的空化肥袋);现场观察作业过程使用的投入品是否均在标准允许使用范围内;抽查产品检验报告,核实有无检出禁用物质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13认证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8.7。认证机构发现认证对象未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是□否(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冒用、买卖认证标志或者认证证书的行为;对未获证产品及在允许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获证产品,是否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了“有机”、“ORGANIC”等误导公众的文字;是否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正确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在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材料上印制的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是否存在变形、变色;是否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或被注销、撤销后,仍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通过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查询企业证书状态;证书一旦被注销或者撤销都不得持续使用有机标,也不得宣称有机销售;核实标签使用记录,关注暂停或撤销后是否持续使用了有机标签。核查企业宣称文件(宣传册、广告牌等)宣称信息是否与认证范围保持一致;刊印的证书是否与原件保持一致;宣称有机产品销售是否在包装上加贴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机构标识和有机码,关注自行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与标准色泽、形状是否一致;抽查产品有机标签使用与认证机构签发是否一致(品名、规格是否保持一致)是否建立了有机标签使用台账,现场核实标签账物的一致性。包装上标注有机XX或者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必须加贴有机码标签(可以喷印或加贴)《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14销售证《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1)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标明的数量是否超过了认证委托人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批准的数量: □是□否核查是否向客户开具了销售证书,所开具销售证书的总量是否超过认证证书总产量;销售证书的开具是否有销售合同、发票。销售证、合同、发票上载明产品名称、数量是否一致。15配合检查情况(1)获证组织是否拒绝接受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是□否场所、文件、票据等均应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出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产品名称生产企业认证机构证书编号有机码序号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重点检查指引
  • 1580万!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SCGGK202203004项目名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5,800,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工业产品监督抽查1):合同包预算金额:4,4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4,4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2(工业产品监督抽查2):合同包预算金额:1,7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2-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1,7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3(工业产品监督抽查3):合同包预算金额:2,9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3-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2,9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4(工业产品监督抽查4):合同包预算金额:3,1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4-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3,1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5(工业产品监督抽查5):合同包预算金额:1,2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5-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1,2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6(工业产品监督抽查6):合同包预算金额:2,0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6-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2,0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合同包7(工业产品监督抽查7):合同包预算金额:500,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7-1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选择工业产品抽样检验承检机构1(项)详见采购文件500,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处联系。联系人:崔先生、彭先生,联系电话:8307089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3月7日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场监管局、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制定2023年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一、检查对象全市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取得登记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检查方式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专项工作、有因核查,组织对本辖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为日常监督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三、检查重点(一)强化日常监督检查。乳制品、肉制品、食品油、湿粉类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食盐、食醋、配制酒、复配食品添加剂等产品风险较高、影响区域较广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类别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二)强化飞行检查。屡次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两超”较为突出的食品生产单位;媒体曝光或投诉举报集中的食品或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标签问题较多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三)监督检查要求。食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信息记录和追溯、委托生产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小作坊:重点加强生产加工环境、生产工艺、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仓储等方面监督检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依照《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有关检查要求,并重点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从业人员管理、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包装标识、贮存及交付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和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监督检查。(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中大型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强化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履职的全过程管理。督促小微型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建立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强化风险防控能力;督促企业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有效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建立并实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整改自查及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通过“粤商通”APP在线提交食品安全自查情况。督促食品小作坊落实每日、每周检查,强化全过程管理,持续保持生产加工过程合规。四、检查安排年度监督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与食品小作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5类发证产品,并将奶瓶奶嘴、婴幼儿塑料及硅胶餐饮具等生产企业及往年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生产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辖区内生产企业少于10家的,要组织全覆盖检查;生产企业数10家以上的,应根据监管实际适当增加检查数量。对实行告知承诺许可的获证生产企业例行检查全覆盖。(一)市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市局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和省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检查工作要求,结合全市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结合省局部署,有针对性地对重点类别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及体系检查;2.组织辖区局对特殊膳食食品、食盐、食醋、湿粉类食品、蛋白固体饮料、配制酒、食品添加剂、奶瓶奶嘴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3.组织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组织辖区局对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对不合格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全年市级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60家次,体系检查总数不少于10家次;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35家次;食品小作坊飞行检查总数不少于20家次。(二)区级食品生产年度监督检查安排辖区局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管理与辖区监管工作实际,开展如下工作:1.完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系统”分派的监督检查任务;2.对食品小作坊开展不少于2次/年的日常监督检查;3.根据市局要求,对乳制品、肉制品、蜂蜜、糕点、水产制品、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等重点生产企业实施专项监督检查;4.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双随机”监督检查;对辖区内食品相关产品告知承诺许可获证企业实施全覆盖例行检查,将不合格企业信息上报市局,并提出撤销生产许可证建议;5.参与省、市级其他监督检查工作。五、工作要求(一)市局应将监督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汇总、公示各辖区局监督检查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分析监督检查结果,查找突出问题,开展食品安全状况评估。(二)辖区局应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生产单位进行督促整改,确保问题100%整改到位。同时引导企业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实施记录、提升食品安全员执行力。(三)市局及辖区局要突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对抽检不合格生产单位实施监督检查与约谈,年度抽检一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辖区局实施约谈,年度抽检二次以上(含两次)不合格的生产单位由市局实施约谈。(四)市局及辖区局应加强监督检查数据归集分析工作,记录、归集、分析监督检查信息,加强数据整合、共享和利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提升智慧监管水平。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各辖区局填报《深圳市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监督管理动态信息表》报市局食品生产处。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 12月13日(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这类检测机构2021年度证后监督抽查工作正式开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2021年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证后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对象本次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对象为总局许可或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重点监督检查,适当提高抽查比例:(一)来信来访、投诉举报较多的单位;(二)日常监督检查、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等工作中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三)自我声明承诺免评审换证、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近1至2年内新取得许可或换证的单位。监督抽查情况将按规定进行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检查项目和内容(一)对生产单位的证后监督抽查。抽查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元件、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安全附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特种设备生产关键过程质量控制情况等。(二)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抽查。抽查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重点检查鉴定评审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持续满足资源条件情况、检验检测过程质量控制情况、检验检测报告质量等。三、组织实施(一)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总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承担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项目,委托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抽查项目。(二)总局将会同监督抽查项目承担单位从全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中随机选取检查人员,请相关单位予以支持。(三)被检查单位和检查人员名单将在监督检查3天前通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并派2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全程参与。(四)发现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被检查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并按规定监督被检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对于依法应当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及时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五)对于违法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的,或者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按规定程序移送总局,由总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其他事项(一)本次监督抽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中旬结束。(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要求,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三)检查工作费用由总局承担,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特种设备局高维龙联系方式:010-82262880、82260187(传真),tsj@samr.gov.cn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9月19日
  • 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被暂停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质检监函〔2018〕17号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通报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工作质量有关问题的函 /strong /p p & nbsp /p p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检验机构: /p p br/ /p p   2017年第四季度,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组织对眼镜产品开展了国家监督抽查。在此次任务中,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现严重工作质量问题,影响了本次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p p   一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把握产品检验标准,对检验方法理解有误,导致23批次眼镜架产品的尺寸测量数据错误,出具了错误的检验报告。发现问题后,已重新出具了检验报告。 /p p   二是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未能准确理解承检工作要求,没有根据样品的实际情况填写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抽样文书填写不规范。 /p p   经我司研究决定,暂停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2018年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资格。 /p p   请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过程管理,强化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考核。请各有关检验机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各项要求开展工作,加强全面工作质量管理,杜绝类似现象再次发生。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产品质量监督司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 nbsp 2018年1月30日 /p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计量院、省计量中心:根据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抽查工作安排,为加强全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行政许可事后监管,有效保障和提升计量器具制造企业计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定于2023年6月至8月份开展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证后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8号)和《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检查对象省局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按15%的比例从2018-2022年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证书,抽查的计量器具为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产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第42号公告)。三、检查内容及结论评定主要对生产场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人员配备及培训、型式批准、产品型式控制、样机管理、产品性能等9个方面进行检查,按照《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2023年版》进行结论评定。四、实施方式及时间省局委托省计量中心牵头组织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局随机派出执法人员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省计量院选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辅助现场检查,提供相应技术支持。省计量中心为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结果核查和检查情况汇总等;省计量院是技术协作辅助单位,负责检查事项中所涉技术项结论的评定;各市局为执法检查及后处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执法检查事项,协调当地现场检查和后处理事宜。现场检查时间由省计量中心制定计划方案,组织协调执法及技术辅助人员开展工作,确保8月20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工作,8月31日前公开检查结果。五、有关要求一是高度重视。对计量器具制造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是各级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器具实行法治管理的职责要求,是提高我省计量器具生产制造及研发质量水平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认真做好各项准备,确保此项任务的圆满完成。二是依法行政。各市局、省计量中心、省计量院执法及技术支持人员要学习掌握“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严格落实制造计量器具管理的法定要求,确保检查内容不漏项、检查标准不降低,检查结果无差错。真实填写监督检查表工作表,依据细则评定结果,各地认真做好后处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要依法查处,及时督导制造计量器具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三是严格纪律。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吃拿卡要和弄虚作假、隐情不报等问题发生。检查结束后,省计量中心务于8月20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取得的成效、下一步工作措施及建议等)和监督检查工作表等报省局计量处。附件: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获证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细则(2023年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31日(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遴选袜子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通告
    为提高袜子产品质量,促进我省袜子产业健康发展,结合前期袜子产品质量状况,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袜子产品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现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公开遴选。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申报条件及要求(一)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遴选申请人应具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有效期能覆盖本次任务的完成)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承担检验工作的,可提供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证书(CMA),并应以“法人单位名称(国家质检中心或省级质检中心名称)”的形式作为申请人参与遴选;(三)遴选申请人应具有能覆盖所投产品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具备配合省局培训帮扶企业的能力;(四)本次遴选不接受联合体遴选;(五)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应掌握所投产品我省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情况;(六)自愿遵守国家、我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省局相关文件要求;(七)本次抽查计划50批次,每批次产品最高限价2000元,申请人需额外报价,超过限价的申请材料将被拒绝;(八)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二、工作程序(一)提交申请申报检验机构于6月30日17:00前将下列材料汇编装订后(1份)连同扫描件(PDF版本)提交我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无效。如采取快递方式,请机构考虑快递时间,以免因快递时间耽误材料报送。参照附件要求提供鉴证材料。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各机构可将申请产品遴选材料整体装订上报。(二)组织评审我局将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按照评分结果确定承检机构。(三)公示结果我局将在省局官方网站对遴选结果进行公示。(四)下达任务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我局将与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正式下达监督抽查任务。联 系 人:郭志刚 联系电话:024-81203773电子邮箱:lnscjgzg@163.com邮寄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附件:监督抽查申报机构必备要求及评价细则.doc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20日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等要求,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羊毛衫等58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附后),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zip附件1浙江省厨房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地坪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磁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工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动晾衣机(电动晾衣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烤箱及烘烤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暖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电蚊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钢筋混凝土排水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功能性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机织服装(成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设用砂、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建筑用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聚乙烯(PE)管材、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快热式电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冷水水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内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皮革服装及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气雾剂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砌筑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版)浙江省人体用湿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三相异步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砂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食具消毒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室内加热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太阳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陶瓷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x浙江省通用硅酸盐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浙江省外墙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万能式断路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小功率电动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砖和砌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毛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羊绒针织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液体加热器(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油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羽绒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针织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巾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纸尿裤(片、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转换开关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浙江省自动电饭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轮滑鞋等67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告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现将我局制定的轮滑鞋、运动头盔、针织运动护具、塑胶跑道、凉席、纱线平地拖、塑料袋、室内塑料垃圾桶、雨衣、帐篷、便携式微型计算机、车用卫星导航设备、打印机、电话手表、电源适配器、儿童定位手表、儿童学习机、耳机、汽车行驶记录仪、摄像头、碎纸机、液晶显示器、移动硬盘、智能手环、珠宝首饰、防蓝光眼镜、老视成镜、配装眼镜、眼镜架、眼镜镜片、游泳眼镜、纸及制品、人造板、建筑涂料、防火门、防盗安全门、建筑防水材料、胶粘剂、壁纸、铝塑复合板、水暖五金、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电动自行车充电器、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摩托车乘员头盔、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机动车辆制动液、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LED读写台灯、单端荧光灯、道路照明灯具、固定式通用灯具、节日彩灯(灯串)、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嵌入式灯具、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双端荧光灯、隧道照明灯具、投光灯具、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影视舞台灯、汽车轮胎、塑料垃圾袋等70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通告。前期已发布同类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作废。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时可参照执行。点击下载: 附件1-67.docx1.广东省轮滑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广东省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广东省针织运动护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广东省塑胶跑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广东省凉席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广东省纱线平地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7.广东省塑料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8.广东省室内塑料垃圾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施细则9.广东省雨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0.广东省帐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1.广东省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2.广东省车用卫星导航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3.广东省打印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4.广东省电话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5.广东省电源适配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6.广东省儿童定位手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7.广东省儿童学习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8.广东省耳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19.广东省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广东省摄像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1.广东省碎纸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2.广东省液晶显示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3.广东省移动硬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4.广东省智能手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5.广东省珠宝首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6.广东省防蓝光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7.广东省老视成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8.广东省配装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9.广东省眼镜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0.广东省眼镜镜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1.广东省游泳眼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2.广东省纸及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3.广东省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4.广东省建筑涂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5.广东省防火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6.广东省防盗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7.广东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8.广东省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39.广东省壁纸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0.广东省铝塑复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1.广东省水暖五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2.广东省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3.广东省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4.广东省机动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5.广东省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6.广东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7.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冷却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8.广东省机动车发动机润滑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49.广东省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0.广东省成套电力开关和控制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1.广东省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2.广东省单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3.广东省道路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4.广东省固定式通用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5.广东省节日彩灯(灯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6.广东省可移式通用灯具(不含LED读写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7.广东省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8.广东省嵌入式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59.广东省手电筒(消防员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0.广东省双端荧光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1.广东省隧道照明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2.广东省投光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3.广东省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4.广东省影视舞台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5.广东省汽车轮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6.广东省塑料垃圾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67.广东省产品标签标识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5日
  • 监督性环境监测亟待优化?
    环境监测已全面融入环保工作主战场。目前,开展的监测工作可以分为:&ldquo 三同时&rdquo 验收监测、企事业单位自测和环境监测机构执行的监督性监测。三者是一脉相承的制度设计。   通过&ldquo 三同时&rdquo 验收监测,检验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是否具备污染处理能力。企事业单位开展自测,是对企业治污能力的常态化评价。具有飞行检查性质的监督性监测则是督促企事业单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外部监督机制。   针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本业务之一。确定某个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及其总量是厘清此单位环保责任的前提。有效的监督性监测可以提前引起警觉,为降低环境风险争取时间。因此,开展企事业单位监督性监测至关重要。   近年来,随着环境监测任务量增加,工作压力增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不容乐观,面临失责风险。   监督性监测为何难完成?   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效果,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一些基层环境监测站没有认清主业的工作内容,而将大部分精力放在收费等副业上。有些开展了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基层环境监测站在工作过程中发现了超标排污现象,但监测结果未得到有效应用,挫伤了积极性,不愿主动深入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二是工作经费不足。监督性监测履行的是政府监管职能,不能面向企事业单位收费,只能依靠财政拨款。但目前这笔经费仍未列入环保部门预算经常性科目,而是从中央财政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且金额逐年压减,不利于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完成。地方配套安排资金无据可依。没有工作经费作支撑,很多基层环境监测站尽量不开展这类监测。   三是监测能力不够。人员数量不足,导致技术力量超负荷运转,而无法统筹安排 缺少基本装备,特别废气监测装备不足 技术储备少,技术人员没有过硬的技术,没有开展监督性监测的底气和勇气。   四是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因素。很多监测机构反映,有关规定对企业监督性监测要求频次过高,基层监测站的工作能力不能支撑。有的市级站,辖区内有200多家涉重金属企业,按每两个月一次的频次,工作量无法承受。还有的监测要求过高,基层监测站不具备能力,致使相关监测停留在概念层面。   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监测不能完全落地,带来的后果都非常严重。致使一些企事业单位超标排污的行为长期得不到披露和制止,一旦环境危害集中暴发,污染受害者和造成污染的企事业单位遭受的损失都不可逆转。必须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科学措施,优化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工作。   怎样优化监督性监测?   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企事业单位数量多,特别小微企业分布散,全部纳入有效的监管范围,难度可想而知。为此,要加强宏观设计,把握监督的主动权。   一要拓宽信息渠道,提高监督性监测工作的针对性。   首先,监测机构有自主选择需要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事业单位名单的权力。环境监测机构按监督性监测全覆盖的要求,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以设定节奏开展巡查性质的监督性监测。其次,监测机构可以依据监测系统以外的信息开展监督性监测,主要包括现场监察移交的线索、环境纠纷案件、群众投诉等。对每一级环境监测站,应以自主性质的巡回监督性监测为基本任务,穿插以外界信息来源的监督性监测,形成常规监督性监测与临时监督性监测互补,但以常规计划性监督性监测为主的格局。   二要整合任务,提高监督性监测数据的共享水平。   当前,监测任务多头下达,数据资源不共享的现象比较突出,既消耗了监测力量,又使企事业单位产生环保工作不系统、条块分割严重的不良影响,损害环保形象。为此,要加强监测工作统筹,特别是保证监测方案科学、完整。每次开展监督性监测前要制订周全的监测计划,对一个企事业单位进行详尽的环境体检,并形成数据库。开展单项环境管理工作时,从数据库中提取相应信息即可。   三要落实监督性监测分级管理制度。   自测是企事业单位应承担的基本环境责任之一,必须100%的开展,并且要严格落实其主体责任。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监督责任,协助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企事业单位是否开展了自测、监测能力是否匹配、监测质量管理水平如何、有无篡改监测数据等情况。监督性监测的比例应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数量、监测任务的难易程度、当前的监测能力等因素确定。   企事业单位污染源按其属性、生产规模等划分为国控、省控、市控和县控4个层次。列为国控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国家要真正控制起来,针对这个群体,提环保技术要求,落实管理措施,发挥其环保示范或减排主力等作用。就监督性监测而言,也可采取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派人现场指导、质量控制或省(市、区)站(中心)交叉检查等手段,保证监督性监测工作的质量和权威。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8号),我局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第一批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涉及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等80种产品(详见附件),现予发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附件:1-2023年河北省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低压配电柜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2-2023年河北省民用型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耐热聚乙烯(PE-RT)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2023年河北省线材棒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2023年河北省热轧型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2023年河北省钢板钢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8-2023年河北省汽车密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9-2023年河北省检查井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0-2023年河北省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11-2023年河北省工农业机械用摩擦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2-2023年河北省车用汽柴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3-2023年河北省橡胶密封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4-2023年河北省地坪涂装材料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5-2023年河北省水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6-2023年河北省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7-2023年河北省冷热水用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件和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8-2023年河北省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19-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0-2023年河北省消防水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1-2023年河北省手提式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2-2023年河北省消火栓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3-2023年河北省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4-2023年河北省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5-2023年河北省防火安全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 26-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7-2023年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8-2023年河北省电热毯及其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29-2023年河北省汽车用制动器衬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0-2023年河北省空气滤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1-2023年河北省汽车内饰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32-2023年河北省木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3-2023年河北省金属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4-2023年河北省沙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5-2023年河北省床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6-2023年河北省办公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7-2023年河北省办公家具电脑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8-2023年河北省家用双层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39-2023年河北省塑料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0-2023年河北省旅行箱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1-2023年河北省背提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2-2023年河北省毛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3-2023年河北省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4-2023年河北省床上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5-2023年河北省休闲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6-2023年河北省大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7-2023年河北省衬衫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48-2023年河北省内衣类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49-2023年河北省儿童及婴幼儿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0-2023年河北省羊绒毛织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1-2023年河北省花样冰刀鞋、冰球冰刀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2-2023年河北省跑步机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53-2023年河北省衣料用液体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4-2023年河北省牙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5-2023年河北省洗衣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6-2023年河北省洗衣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7-2023年河北省家居清洁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8-2023年河北省塑料购物袋及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59-2023年河北省贵金属和珠宝玉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0-2023年河北省铝活塞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1-2023年河北省气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62-2023年河北省滑雪运动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3-2023年河北省洗精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4-2023年河北省硬聚氯乙烯管材及管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5-2023年河北省油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6-2023年河北省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7-2023年河北省羽毛球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8-2023年河北省电采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69-2023年河北省滑雪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0-2023年河北省智能锁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1-2023年河北省转换器及开关插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2-2023年河北省铝合金门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3-2023年河北省输送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4-2023年河北省钢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5-2023年河北省化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6-2023年河北省防火窗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7-2023年河北省电线电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x78-2023年河北省建筑防水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79-2023年河北省波纹钢管(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doc80-2023年河北省隔震橡胶支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细则.doc
  •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市局信息应用研究中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已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食品从业人员法治意识、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预防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食品从业人员,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第三条(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掌握情况随机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第四条(生产经营者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其他机构,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分类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与考核档案。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培训与考核电子档案,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动态更新和真实有效。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第五条(发挥社会组织和机构作用)食品安全相关社会组织或机构可以根据食品从业人员不同类别,制订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大纲和考核大纲,编撰相应的参考教材和题库,供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考学习。第六条(抽查考核原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工作纳入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年度计划,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监督抽查考核。监督抽查考核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和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的岗位分类别组织实施。食品从业人员分类见附件。第七条(抽查考核内容)对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国家和本市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食品安全基本知识和管理技能;(三)食品安全加工操作技能;(四)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知识;(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知识;(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掌握的内容。第八条(抽查考核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统一监督抽查考核和现场监督抽查考核的方式开展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统一监督抽查考核主要根据辖区食品安全状况,在充分考虑重点环节、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等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的基础上,基于问题导向统一开展,并提前将监督抽查考核时间、地点、对象、方式及要求等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场监督抽查考核可以结合行政许可、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随机抽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岗的食品从业人员现场开展。第九条(抽查考核频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从业人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原则上,在三年内实现对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抽查考核的全覆盖。对未建立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与考核管理制度、近一年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未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考核、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或者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抽取其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食品从业人员的比例或频率。第十条(抽查考核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在一年内对同一单位的同一食品从业人员重复开展监督抽查考核,但是食品从业人员变换岗位类别或者考核不合格人员主动申请参加考试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第十一条(抽查考核不合格的处理)食品从业人员经监督抽查考核未达到考纲要求的为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在监督抽查考核时无故缺考的、实施作弊的或找人替考的视为不合格。食品从业人员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食品从业人员上岗、组织培训考核或者申请补考等整改措施。补考仍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第十二条(抽查考核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并维护全市统一的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动态更新培训大纲和题库,运用监督抽查考核管理信息系统组织监督抽查考核。第十三条(信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食品从业人员参加监督抽查考核的结果纳入其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第十四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主要负责人,是指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二)食品安全总监,是指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三)食品安全员,包括内设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人员、内设其他部门(如采购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检验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厨师长等。(四)关键岗位操作人员,是指食品原辅料采购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操作人员、餐饮具或者工用具清洗消毒人员和食品检验检测人员。第十五条(参照执行)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操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附件食品从业人员分类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方式食品从业人员岗位主要负责人(Ⅰ)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Ⅱ)关键岗位操作人员等(Ⅲ)食品生产(A)A1A2A3食品销售(B)B1B2B3餐饮服务(C)C1C2C3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D1D2D3网络平台经营(E)E1E2E3注:1.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方式包括:(1)食品生产(A):包括食品生产(特殊食品除外)、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加工小作坊生产、工业化豆芽生产等。(2)食品销售(B):包括食品销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经营、连锁销售企业总部经营等。(3)餐饮服务(C):包括餐饮服务提供、单位食堂经营、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连锁餐饮企业总部经营等;(4)特殊食品生产经营(D):包括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生产经营;(5)网络平台经营(E):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运服务提供者等的经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监督抽查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
    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彩泥、玩具滑板车、摩托车头盔、洗碗机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旧版同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特此公告。 第三批发布细则.zip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9日附件下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第三批)重庆市彩泥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电动自动自行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金属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空气净化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摩托车头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燃气灶具连接用软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塑料文具盒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重庆市玩具滑板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洗碗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运动服装、泳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重庆市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3年版)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和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认真落实全市市场监管工作会议要求,拉升服务高线、守牢安全底线、夯实能力基线,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深化改革创新,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1.提升“上海品牌”认证影响力。围绕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建立“上海品牌”培育制度,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品牌培育工作衔接,推动各区挖掘细分领域龙头企业、隐形冠军等优质企业,纳入“上海品牌”培育池。指导“上海广告节”“上海数据”等品牌项目通过“上海品牌”认证。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沟通协作,在中国品牌日、五五购物节、上海旅游节等重要节点,加大“上品”标志宣传。打造“上品”标志“出海”品牌项目,成立上海品牌国际交流展示中心。加强对上海品牌国际认证联盟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优化制度流程,提高先进性标准供给质量,提升认证活动质效。2.创新推进涉碳类认证。推进快递、会展等行业绿色服务认证团体标准编制及认证试点。鼓励各区加大绿色低碳认证政策支持力度,扩大政策宣贯覆盖面。在部分成熟行业和重点领域探索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示范试点,支撑绿色低碳供应链建设。加强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碳信息披露平台建设,与市级碳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对接,制定碳信息披露评级机制,规范涉碳类认证活动。鼓励认证机构加大碳认证技术研发投入,提升对接国际标准、规则及核算方法的专业能力。3.探索推进数字化建设。围绕市场监管数字化试验区建设规划,构建“沪检云”一站式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汇聚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综合查询、智能分析等数据资源,进一步提升检验检测日常监管和公共服务的智能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结合工业互联网和智能制造发展需求,支持在低压电器等领域开展数字化认证试点,服务数字化、绿色化、智能化融合发展。4.做强龙头检测机构。坚持需求牵引、重点突破,在先进材料、新一代移动通讯、汽车芯片、新能源等前沿产业领域加快培育和布局一批国家质检中心和上海市质检中心,完成首批5家上海市质检中心验收,形成高端检验检测集群。5.开展检验检测赋能产业升级行动。开展重点产业链检验检测需求调研,梳理“需求清单”和“能力清单”,绘制产业链检验检测图谱。加强检企供需对接,推动一批标志性合作项目落地,从产业实际和技术需求出发,引导检验检测机构同题共答、机遇共享、要素共用、发展共进。6.举办行业创新大赛。发挥检验检测机构创新主体作用,以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主线,围绕理念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举办首届检验检测行业创新大赛,集中展示创新成果,引导行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7.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聚焦重点领域和社会关切,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深化“五统一”工作机制,制定长三角绿色产品认证监管工作指引。深化省市、市区合作,健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检验检测机构跨区域一体化协同监管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长三角检验检测认证监督检查,强化检查结果运用。深化“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建设,发布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规范》,深化绿色服务认证创新试点和复制推广,推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发布首批绿色认证实施目录,组织评选涉碳类认证典型案例。加强对长三角绿色认证联盟的指导,完善联盟制度,统一绿色服务认证标识。发挥本市头部机构的专业优势,推动长三角电工领域公共数字化平台建设和集成电路电子化学品检测能力提升。8.提升检验检测认证国际化能力。围绕重点出口产品类别开展“一带一路”检验检测国际能力验证,加强检验检测资质、标准和数据结果互认。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拓展辐射范围。加强长三角“一带一路”国际认证联盟建设,主动对接长三角“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社会团体。支持机构积极参与质量认证“小而美”国际互认合作,鼓励质量认证服务“走出去”。编制沿线国家认证信息电子手册,发布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重点出口产品国际认证指南。鼓励国际检验检测认证理事会发挥国际化优势,在认证国际化人才培养、机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同线同标同质”宣传,支持第三方机构参与“三同”团体标准制定,率先在照明灯具领域开展“三同”产品认证。二、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9.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持续优化资质认定许可服务,推进资质认定检测能力参数库建设,拟定参数库管理制度,清晰界定资质认定发证范围。加强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和告知承诺后续监管档案质量抽查,督促技术评审机构加强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强化技术评审工作交流,及时通报典型问题,切实提升责任意识。深化CNAS联合评审、认可结果采信工作,进一步提高许可服务水平。10.持续优化CCC免办措施。支持浦东新区依托CCC免办管理规定落细落实改革创新举措。争取市场监管总局支持,在全市复制推广CCC免办创新举措。推动与海关及长三角市场监管部门CCC免办执法监管联动,加强对各区受理审核和后续监管的指导。开展进博认证服务保障工作,做好展前展中认证咨询服务。11.实施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拓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功能,发挥专家队伍优势,提升质量问题解决能力。引导认证机构积极为提升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对有困难的小微企业适当减免认证费用。加强与市经济信息化委联动,推动提升行动服务本市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引导产业链“链主”企业将上下游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创建质量认证示范区。鼓励各区市场监管局结合区域产业特点开展提升行动,支持“张江机器人谷”等特色产业园区,申报市场监管总局提升行动区域试点。联合市消防总队持续推进消防技术服务领域开展提升行动。三、提升监管效能,压实机构主体责任12.严格CCC认证活动监管。结合企业信用风险类别,开展市、区两级CCC认证活动双随机检查,加强汽车、货车、电动自行车、燃气灶具等重点产品CCC认证监管,督促认证机构落实证后跟踪监督责任。加强CCC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信息结果的应用,拓展对CCC自我声明企业的监管,完善抽查工作指引。13.加强自愿性认证活动监管。巩固虚假认证专项整治成果,落实从业机构主体责任,编制认证活动现场见证实施规范。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新机构资质核查。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重点监管、分类监管、信用监管有机融合,开展认证从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等专项检查。创新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模式,指导相关行业协会、网络销售平台编制有机产品销售领域管理规范团体标准。与市农委联动协作,加强农事活动重点环节监管。14.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强化跨部门联合共治,常态化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提升监管与许可的协同联动。拓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领域,在相关检验检测细分领域实现“一业一册”“一业一单”“一业一查”,支持区级层面机动车检验机构综合监管“一件事”试点改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分级分类监管、风险预警管理以及在数字化应用中的课题研究,结合检验检测监管数字化建设,做好相关系统功能设计和开发。加强告知承诺后续监管,从严从重处理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15.强化能力验证基础保障。围绕服务重点产业发展、支撑市场监管工作和提升关键检测能力,聚焦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建筑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开展一批能力验证。扩大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覆盖面,提升关键岗位人员能力。16.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监管与执法联动,强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指导协调,提升执法办案质量。发挥市局执法总队专业支队执法优势及各区属地监管职能,继续保持打击虚假认证检测高压态势,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从事认证检验检测活动、虚假认证和伪造、冒用、买卖认证证书或标志、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有力维护行业市场健康秩序。四、加强能力建设,夯实行业发展基础17.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政治建设,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增强坐不住、等不起、慢不得的紧迫感。结合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要求,加强队伍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责任意识,坚持依法监管、依规办事,加强基层执法人员、评审员队伍能力建设,编制认证监管执法案例汇编,组织法律法规、实务培训。持续开展案卷评查,规范执法办案行为。18.加强行业统计分析和发展研究。健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统计工作体系,优化指标设计、强化统计制度培训,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精准度和时效性。围绕行业发展新动向和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新要求,聚焦重点领域,依托专业力量,开展行业发展研究和重点领域的行业贡献度研究,探索编制检验检测行业景气指数,加强异常统计指标分析预警,服务行业发展和日常监管。19.加强行业发展政策研究。围绕做大产业规模、做强技术能级、做优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效益、打造知名品牌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进一步完善本市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政策体系,优化行业发展生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20.加强行业能力建设。制定《上海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建设批筹和监督管理要求。鼓励行业协会、从业机构积极参与认证认可标准和规则制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国内国际市场需求,提升检验检测认证从业人员能力,加强高端认证人才培养,开展认证技术研究,增强高端认证供给能力和水平。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低碳认证、认证机构能力提升、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等专题培训。21.深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跟踪服务。持续巩固深化行业跟踪服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专业社会组织等各方的作用,加强对重点机构的走访调研和服务指导,深入了解机构经营情况,切实帮助解决管理运行、能力提质、服务增效等方面的困难,实现全市行业竞争力和营运效益的有效提升。22.提升宣传成效。组织开展“世界认可日”主题宣传,借助“质量月”活动平台,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质量认证宣传周宣传活动,充分展示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成果,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核心价值,不断提升行业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上海市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 飞纳电镜为质量监督检验保驾护航,获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认可
    2018 年 10 月,飞纳电镜正式入驻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三水分中心负责佛山市及周边地区医疗器械送检受理、检验及配合监督抽验工作。 医疗器械检测的严谨性不言而喻,检测结果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关系到病人的生命安危,因此测试设备所面临的挑战也非常严峻。 本次,飞纳电镜正是历经重重考察和筛选,凭借独特的优势获得了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三水中心的认可。 三水检测中心购得的飞纳台式扫描电镜能谱一体机 Phenom ProX 具有以下优势:1. 背散射和二次电子双探头,分辨率分别为 10 nm (BSE) 和 8 nm (SE),能够同时提供成分与形貌衬度图像,为形貌检测、异物检测、镀层检测等提供高品质图像;固定骨头的螺丝钉2. 能谱探测器具有 137eV 的分辨率,可用于材料成分鉴定、元素定量分析、微量元素检测等;3. 全景拼图可大范围搜寻表面缺陷,检查样品表面处理工艺;4. 颗粒系统可快速分析颗粒样品粒径分布,获得统计直方图表;飞纳电镜-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使用飞纳台式扫描电镜的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以最快速、最简便的方式实现颗粒的可视化分析。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支持用户收集多种亚微米颗粒的形态和尺寸数据。 超越光学显微镜分析,完全自动化的颗粒统计分析测量系统把可视化分析提高到了一个新台阶,这将在粉末设计、开发和质量控制中产生进一步的探索和创新。 柱状图、散点图和生成的图像可以选定格式导出,并生成报告。所有被测颗粒的柱状图都可以显示为数量分布或体积分布。散点图可以从颗粒属性的任意组合中绘制出来,以揭示相关性和趋势。飞纳电镜的颗粒系统支持用户获得他们需要的数据。因此,颗粒系统加快了颗粒分析速度,提高了产品质量。 5. 飞纳电镜还具有简洁的操作系统,简单易学,经过 1-2 天的培训即可独立操作,大大提升了工作效率。注: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现已承担普病床、齿科材料及设备、残疾人、康复相关设备、普通诊查设备等原有的检测。未来几年,将集中发展外科植入物、眼科光学产品等Ⅲ类医疗器械。为佛山乃至整个华南地区医疗器械企业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极大的便利,为医疗器械产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技术支撑。
  • 45家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度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结果有关情况的通报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为切实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提高数据质量,按照《2022年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联合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要求,2022年8月至11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了监督抽查。现通报如下:一、检查总体情况根据《省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取20家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25家机动车检验机构开展现场检查(1家因报备暂停营业未开展现场检查)。从检查情况来看,大多数机构能够落实主体责任,按照标准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体系运行较为规范。但同时也发现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存在问题,应引起各地的高度重视。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 资质认定及证后监管方面。未按照资质认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标准变更手续,委托协议书中未记录分包事项;仪器设备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仪器设备室缺少温湿度监控措施和记录;缺少专门用于样品存储放置的场所和冷藏设备;标气、标液缺少或超过保质期;内审和管理评审未覆盖质量手册规定的全部内容;样品标签中记录的编号不是样品唯一性编号、未体现样品检测状态;未在公共场所明示自我声明及公正性、保密性等服务承诺;人员数量不能持续满足资质认定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要求。2. 报告规范性方面。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信息不完整、不准确;未按规定在报告上加盖“CMA”标识和“检测专用章”;报告上无签发日期。3. 原始记录符合性方面。检测项目图谱机打小票时间与电脑原始图谱记录时间不一致;伪造采样、分析原始记录签名;样品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原始记录信息与报告不一致;检测结果缺少原始数据文件支撑,无法溯源;未对样品进行有效分析直接出具检测报告,伪造监测数据。4. 质控措施符合性方面。用标准曲线浓度点代替准确度控制措施;样品检测结果超出标准曲线线性范围;标准溶液标定未在原始记录上记录;利用之前使用的标准曲线未进行相关点位校准核查;样品的采集、标识不符合标准规定;样品超过标准规定的有效期限进行检测;分析过程缺少空白试验、精密度控制和准确度控制等质控措施。(二)机动车检验机构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1. 检验检测场所和设施方面。场地进出口缺少引导线,限速标识,外检车间缺少限速、限高标识,安检车间进口限速、限高标识不清晰;地沟缺少安全防护;路试车道被其他单位占用,标识标线磨损严重,缺少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底盘动态检验区的设置与路试试验车道入口存在交叉。2. 报告规范性方面。环检报告单仅加盖了公章,缺少授权签字人签字;环检报告缺少SCR型号信息;检验报告上分析仪检定超期,检验结论栏未标明签发日期;栏板货车人工检验记录表未填写栏板高度。3. 原始记录符合性方面。一辆车出具2份不同的检测合格报告;环检报告基本信息无额定转速,检测数据无额定转速;过程数据CO2持续为零;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与检测结果不一致,且无法溯源;高怠速检测时引车员下车,检测未结束时人为挤压取样软管,篡改污染物控制装置,自由加速法检测,实测转速为零;双怠速检测过程数据未达到规定转速,自由加速法检测过程未踩油门,检测过程有明显可见烟;带OBD车辆未进行OBD检测,自由加速法检测时未插入采样探头,但是上传了合格数据。4. 管理体系文件方面。未按要求开展2022年度期间核查、比对试验;质量手册颁布令最高管理者未签名;质量手册附录人员名单与实际检测人员不一致。5. 检验检测结论方面。无判定结论、无授权签字人签名;检验报告外廓尺寸缺少结果判定。6. 内审和管理评审方面。未按要求提供内审计划、管理评审计划和检查记录表;内部审核报告和会议签到记录表未使用受控版本;管理评审流于形式,时间不符合逻辑,质量方针与手册不一致,无质量目标考核记录等。三、处理意见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提醒纠正2家,责令限期改正9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5家,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家,暂停对外出具环境监测报告1家,暂停资质认定证书1家。机动车检验机构:由辖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处理6家,责令整改15家;由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撤销授权签字人资格1家,责令限期改正12家,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39号令)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163号令)进一步处理6家;由辖区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4家。四、工作要求(一)请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2022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报表》(附件1、附件2)要求,督促被检查机构认真整改,相关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应于2023年2月20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各市于2023年3月1日前将整改确认表(附件3、附件4)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二)对涉嫌机动车检测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的,请有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于查处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三)各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辖区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查找问题并督促整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和打击违反检验检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将对后续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 附件12022年度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检)测机构序号机构名称检查结果处理意见马鞍山市含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2铜陵市义安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3蚌埠市固镇县生态环境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4六安市霍山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无需追究行政责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醒纠正5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暂停证书,建议注销6安徽爱迪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7安徽新环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8安徽新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9安徽鹊华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10安徽山河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1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拟变更检验场所,未对外出具环境检测报告新场所通过资质认定后方可对外出具环境检测报告12安徽中成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13合肥市浩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4合肥斯坦德优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问题,无需追究行政责任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提醒纠正15马鞍山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16安徽省贝斯泰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17安徽顺诚达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8安徽卓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19安徽威正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且拒不配合“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检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20安徽天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万元附件22022年度安徽省机动车检验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督抽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表序号机构名称违反法律法规情况及处理意见安徽省骥远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依法依规处理。2安徽运泰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整改。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第1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4安庆市晶彩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理。5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0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食品相关产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五条 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和迁移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在食品相关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冒充合格食品相关产品;  (四)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  第七条 国家建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配备与其企业规模、产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等不同层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应当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依法配备质量安全员的基础上,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总监。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具体管理要求,参照国家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并实施原辅料控制,生产、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过程、出厂等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等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全过程控制和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的要求。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质量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原辅料控制,应当包括采购、验收、贮存和使用等过程,形成并保存相关过程记录。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对首次使用的原辅料、配方和生产工艺进行安全评估及验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通过自行检验,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形成并保存相应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 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实施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制度,验明供货者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件、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如实记录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要求形成的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产品保质期不足二年的或者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四条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保证从原辅料和添加剂采购到产品销售所有环节均可有效追溯。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和销售信息,建立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第十五条 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应当清晰、真实、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信息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在显著位置标注“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等用语或者标志。  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相关产品标识信息另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将所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以电子信息、追溯信息码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食品相关产品需要召回的,按照国家召回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鼓励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和全覆盖例行检查。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委托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主要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事项及检查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设备设施管理、原辅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运输及交付控制、标识信息、不合格品管理和产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的事项包括:销售者资质、进货查验结果、食品相关产品贮存、标识信息、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可以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实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作出说明或者提供补充材料。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工艺控制参数、记录的数据参数或者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测试、验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录、汇总和分析食品相关产品日常监督检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投诉、举报等途径和检验检测、风险监测等方式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线索,根据需要可以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产品实施针对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相关产品、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影响国计民生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安全问题的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抽查。法律、法规、规章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名录数据库。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电子化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质量安全状况等,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实施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国家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卫生行政等部门。  承担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应当根据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要求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三十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级相关部门通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及时向相关地区同级部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监督抽查、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二)有关部门通报的,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企业和消费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三)舆情反映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四)其他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信息。  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可以组织风险研判,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综合分析,或者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共同研判。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风险评估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全覆盖例行检查、监督检查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辅料和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辅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建立并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原辅料控制以及开展相关安全评估验证的;  (四)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并实施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对检验结果不合格的产品进行相应处置的;  (五)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建立并实施进货查验制度的。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其中,消毒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PDF版本下载: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PDF全文)
  • 104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贵州省药品监管局关于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州)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品监管局关于开展2022年检验检测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黔市监办发〔2022〕41号)的工作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药品监管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方式,在全省联合组织开展了2022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联合监督抽查将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碳排放核查、食品、个体防护装备、建工建材、生态环境、刑事司法检验检测作为重点,以打击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法行为为主要目标,共计抽取了104家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其中碳排放核查、医疗器械防护用品和个体防护装备等检验检测领域机构12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25家,食品检验机构15家,建工建材检验检测机构32家,刑事司法及其他省级发证机构20家。其中,有4家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已主动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食品检验1家、建工建材机构3家),实际现场检查100家。本次检查,共随机选派执法人员75名,匹配技术专家60名,组成35个检查组,以打击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采取不预先通知的方式开展了现场检查。在本次双随机抽查的100家机构中,有15家机构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3家机构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 45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分包不规范等违规行为 34家机构涉嫌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范围出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3家机构质量管理措施未实施、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一)场所环境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一是个别机构场所环境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满足检验检测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二是个别实验室环境布置不合理,存在互相干扰的风险。(二)仪器设备管理不规范。一是个别机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检定/校准 二是检测仪器设备档案信息不完整,缺少检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三是仪器设备使用状态标识管理混乱。四是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标准安装,使用环境不符合要求。(三)样品管理不够规范。一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的留样和处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二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标识、流转等信息不够完整 三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样品流转记录与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及设备使用记录的时间不吻合。(四)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够规范。一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是部分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信息不够完整,无法溯源 三是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有效管理、保存。(五)人员素质和责任意识有待提高。一是个别机构疏于管理或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漏签、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等行为 二是个别机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发生变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六)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报告。一是个别机构未按照检验检测规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报告,结果存在错误且无法复核 二是个别机构在不具备相关检测设备的情况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且涉及该设备所检参数的报告 三是个别机构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 四是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七)超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个别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八)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个别机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三、检查结果处理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如下:(一)立案调查。对涉嫌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范围出报告的34家机构,已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立案调查。经核查,如果案件属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管辖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对存在虚假检验检测行为等违法失信机构,严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二)责令限期改正。对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分包不规范等违规行为的45家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机构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处以罚款。(三)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对质量管理措施未实施、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3家机构,由市(州)市场监管局督促机构在重新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前,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四)说服教育、提醒纠正。对存在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情形的3家机构,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五)自行整改。对存在一般性的管理和技术问题的15家机构,由市(州)市场监管局通知机构自行完成整改。四、工作要求(一)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强化主体责任,规范检验检测行为,切实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深入分析原因,制订可行的整改计划,迅速整改到位。要加强对管理体系、检验检测政策的跟踪学习和理解,树立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确保检验质量。(二)严格依法立案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各地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程序规定,调查核实问题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认定范围出具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四)及时报送结果。请各市(州)市场监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将查处案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将处理结果于2022年12月10日前报送省市场监管局,同时抄送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吴春宣 电话:0851-86509801。附件:1.2022年碳排放核查、医疗防护等重点领域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2.2022年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汇总表3.2022年食品检验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4.2022年建工建材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5.2022年刑事司法及其他省级发证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省市场监管局           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药品监管局2022年10月1日附件:2022年碳排放核查、医疗防护等重点领域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检查对象名称被检查领域发现主要问题涉嫌违反的法规条款处理建议属地1贵州省煤田地质局实验室碳排放核查管理不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8条第1款。自行改正,通过贵阳2贵州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碳排放核查原始记录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六盘水3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护用品标签标识与程序文件描述不一致自行改正,通过贵阳4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医疗器械个别仪器设备标识不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5贵州兴昌瑞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欠规范。自行改正,通过六盘水6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一0六地质大队(遵义市矿产品检测中心)碳排放核查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责令限期改正遵义7贵州大西南检验检测集团有限公司个体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责令限期改正贵阳8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贵州有限公司个体防护装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4条。责令限期改正贵阳9贵州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贵州地矿西部检测中心)碳排放核查1.样品保存不符合标准规定,存在样品性状异常改变的情形。2.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六盘水10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工业贵州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碳排放核查样品流转、保存不符合标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11毕节市宏益煤矿检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碳排放核查样品流转、保存不符合标准规定,存在样品污染、丢失的情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第2款第1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毕节12贵州道兴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个体防护装备减少、遗漏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市(州)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贵阳2022年环境监测机构双随机检查结果汇总表序号检查对象名称发现主要问题涉嫌违反的法规条款处理建议属地1贵阳环境监测中心管理欠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2贵州省辐射环境监理站管理欠规范。自行改正,通过贵阳3贵州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个别项目不具备检测能力,但未出具该项目的报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24条。说服教育、提醒纠正铜仁4
  • 100家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2022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各相关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净化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函〔2022〕309号)的工作部署,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公安厅于2022年3月至10月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监督检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自治区公安厅选派了28名技术专家,会同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随机选派的行政执法人员,共组成14个检查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坚持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在全区范围内对随机抽取的10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预先通知的现场专项监督检查。从检查情况看,本次监督检查发现32家机构存在轻微的管理和技术问题,处理意见是“自行整改”,占32%(详见附件1);有54家机构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等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占54%(详见附件2);有13家机构存在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超出资质认定范围进行检验检测、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字签发报告等较严重问题,处理意见是“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占13%(详见附件3),有1家机构因自身原因已处于停业状态,占1%(详见附件4)。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个别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涉嫌存在违法检验行为。南宁市金陵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部分检验检测报告中授权签字人签名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中授权签字人签字识别不一致等问题;防城港市上思县卓超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6家机构减少、遗漏标准规定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德保县交安机动车综合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部分检验检测项目未经检验检测直接出具检验检测数据;柳州市北雀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范围进行检验检测;忻城县环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家公司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二)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验检测。广西顺达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等49家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存在个别项目使用未检定/校准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检测、仪器设备使用不正确、个别项目检验数据与电子保存的数据不一致、检验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保存不完整,检验检测报告数据填写不规范,检验人员没有签字等行为。(三)检测场所环境条件不满足标准要求。玉林市福兴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5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存在底盘动态检验区域不满足标准检测要求、没有场地标线、标识或者标线、标识不清晰、群众监督通道与车检通道没有安全隔离等问题;百色市德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20家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便民服务措施落实不够到位,没有在场地内醒目位置设置自行维修告知牌或者场地布局图,具有多条检测线的未设置预约通道或新能源汽车绿色通道等。(四)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不足。广西横县泓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等46家机构存在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工作,没有开展能力比对、设备期间核查、人员培训等,应付式开展质量内审和管理评审,多年质量管理材料、记录雷同,质量体系文件不完善、体系运行记录不完整等行为。(五)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广西昊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等10家机构存在授权签字人已离职或者不再担任,但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柳城县光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摩托车检验项目未办理标准变更手续。(六)部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存在公正性问题。贵港市俊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机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代办车辆年审、电子违章处理”、“汽车租赁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等影响机动车检验独立公正的项目。三、处理意见(一)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并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应高度重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立即开展进一步调查,及时督促限期整改,如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联网监管实施办法》进行严肃处理。各市市场监管局经进一步调查确认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应移送公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公安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处罚,依法应撤销资质的,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移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同时,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将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归集至企业信用档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各检验检测机构的处理结果以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最终调查处理结果为准。(二)对检查处理意见为“责令限期改正”的机构,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跟踪督办,责令其在15天内改正,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照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核实后,形成书面整改材料及佐证材料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进行验收确认,确保整改到位、闭环管理。(三)对停业的武宣顺兴机动车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持续关注跟踪,监督并督促该机构不得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需通过现场技术评审后方可恢复。四、工作要求(一)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本次监督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加大对其的后处理工作力度,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闭环管理,取得监管实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信用惩戒等后处理措施,对情节和后果较严重的,要依法立案查处,直至撤销资质认定证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加强行刑衔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请各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务必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后处理工作。(二)狠抓整改落实。各检验检测机构要切实履行检验检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检验检测方法和要求规范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对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逐项认真分析原因,举一反三,逐项细化明晰落实纠正和预防措施,进一步加强资质认定法律法规、检验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的培训学习,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升人员素质和检测水平,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和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深化机动车检验制度改革优化车检服务工作为抓手,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要将辖区内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年加大现场检查的批次、频次监管,除配合完成自治区级监督检查任务外,应组织开展辖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推动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改进提升。要加强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持续强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深入分析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尤其是区域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研究,形成有针对性的监管举措,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长效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公正有序规范的机动车检验检测市场环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公安厅2022年11月3日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