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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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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草安相关的资讯

  • 药典委:远志(远志)配方颗粒等4个标准草案(修订草案)公示
    8月31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4则标准公示通知,分别为远志配方颗粒标准、泽泻配方颗粒标准、山楂配方颗粒标准和苍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期均为1个月。详情如下: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11。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6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鉴别】项下薄层色谱检视条件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8。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对照药材参照物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6。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修订内容为删除特征峰指认,以及分子式勘误,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张雪,祁进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电子邮箱:zhangxue@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 附件: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
  • 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2023年的预算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总体可行
    3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发布。报告指出,加大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支持力度,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持续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支持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国务院提出的2023年的预算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符合党的二十大精神,符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主要收支政策基本协调匹配,对存在的困难和挑战作了认真分析和相应安排,符合预算法规定,总体可行。《关于2022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提到,持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落实财政支持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地膜科学使用回收。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范围,加大相关产品采购力度。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推动能源结构进一步优化。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中央财政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安排330亿元,重点支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中央财政水污染防治资金安排257亿元、增加20亿元,主要支持实施长江保护修复、黄河生态保护治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做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试点工作。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中央财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安排172亿元,推动加快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示范工程。继续支持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和森林、草原、湿地、海洋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相关新闻:中央财政2023年预算草案:大气污染防治资金330亿元,水污染防治资金257亿元!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公布
    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态度始终是积极的,并配合环资委做了前期基础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保系统对此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县市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保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大家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综合环保系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普遍赞成修改环境保护法,对其充满期待。各级环保部门和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目前的草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回顾过去30多年的发展,展望今后发展方向,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草案虽然提出了有关理念,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规则。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综合性地位。《环境保护法》与各专项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应当有合理的区分。具体来说,各专项环保法律应当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而《环境保护法》则不宜再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而针对企业的具体监管措施应当主要留由其他专项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   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监管体制,总体上看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一些职能交叉问题。从未来的改革方向看,环保部门更多地履行综合宏观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监管上。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关,统筹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最新部署,广泛体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目前草案做进一步修改、论证和完善。   附件2:   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一、需要补充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0项)   1、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跨部门、跨区域的环保协调机制   3、乡镇政府的环境管理   4、政策制定过程的环境影响论证   5、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6、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7、污染物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管理   8、排污许可、排放指标交易   9、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等经济政策   10、生态补偿机制   二、需要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关规定(14项)   1、环境标准: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为现行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   2、环境基准:建议表述为“国家鼓励开展基准研究”,或者表述为“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环境基准”。   3、环境监测: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4、环境信息发布:补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辖区环境信息。   5、环保规划:建议恢复和保留现行法律第四条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或者将草案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保规划”,修改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国家环保规划”。   6、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由草案规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按照历史和现实,改为“由环保部提出”,从而维护国家现有的环保工作格局,保持总量控制工作的一致性。   7、排污收费:现草案中“征缴费用”的表述不准确,改为“缴纳排污费”或“缴纳环境税费”。关于排污费的使用方向,增加用于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   8、“三同时”:一是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改为“环境保护设施” 二是删除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只有“超标”才能处罚的限制条件。   9、限期治理:删除限期治理计划的规定,并明确限期治理后的法律后果。   10、现场检查:删除检查内容的规定,留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11、环境应急:明确和突出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12、土壤环境保护:增加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保规定 增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规定。   13、国际合作:增加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和国内履约的规定。   14、生态保护:修改“环境”的定义,适当扩展和包容部分先前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 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的内容 增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内容。   三、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建议(10项)   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应当注意处理好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两个基本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   第一,避免重复性规定: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各专项环保法律中对其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法》无需作重复性的规定。   第二,补充通用性处罚规则: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主要规定通用性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同时也应当是对各专项环保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补充性规定。   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补充以下10个方面的通用性处罚规则:   1.“双罚制”: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2.按日计罚: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则。   3.生态损害: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   4.民事责任形式:补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替代等责任形式。   5.举证规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损害评估鉴定:增加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机制。   7.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8.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9.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破坏环境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10.环境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 中国致万余名德国少儿腹泻草莓被查出含病毒
    9月底,德国首都柏林以及东部三个地区1万多名小学生和托儿所的幼儿在学校疑似因吃了中国进口的冷冻草莓而发生食物中毒。德国当局随后已将此情况通报欧盟其他伙伴国,并从10月2号起回收了所有中国冷冻草莓。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部当地时间8日公布最新消息称,罗勃特• 科赫研究院已在一包嫌疑草莓中找到了可引起非细菌性急性胃肠炎的诺罗病毒。正是这批草莓引发了德国东部大规模呕吐腹泻肠胃病。对此,清华大学国际关系学系教授何茂春在接受环球网记者采访时称,这起事件仅为个案,草莓含有病毒,到底是生产过程、流通期间还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还需要进一步进行严谨地调查,目前尚不能妄下结论,涉及的中国企业有责任对该事件起因进行调查,并最终得出结论。   德企:“再也不从中国进口草莓了”   据德新社9日报道,罗勃特• 科赫研究院同时还宣布说,疫情已过去。自上周末开始,没有再出现新的病例。   上述消息公布后,德国媒体和社会各界反应激烈。德国《图片报》写道:“再也不要来自中国的带病毒草莓了!”进购了这批草莓的德国东部大批发商易北霜冻公司(Elbefrost)向《图片报》证实说:“我们确实将这批中国水果再卖给了其它公司。”该公司表示,以后不会再从中国进口草莓。   据法国广播电台9日消息,这批草莓只卖给了学校餐饮服务公司,没有进入零售。此外,《图片报》纠正说,这批中国草莓重22吨,不是先前报道的44吨。   德专家就是否进口此类食品展开争论   在德国东部发生的大规模校餐中毒事件起因查明后,“德国之声”9日文章指出,德国专家就是否继续进口此类食品引发了大量争论。德国绿党主席厄兹德米尔(Cem Ö zdemir)发表评论时说:“这些学校周边地区的新鲜水果贵得买不起,所以得从几千公里外的地方弄来这些廉价的有害食品吗?这简直就是一桩丑闻!”厄兹德米尔提出,每个学校的食堂都应该从当地购买新鲜的食材烹饪。而德国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向学校的食堂提供补贴。   但也有专家认为,让冷冻水果千里迢迢来到德国,这一食品链确实容易出问题,然而当地产的新鲜水果并不意味着就更卫生。再者,德国超市里一年四季什么水果都有,进口水果在德国已是家常便饭。   德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食品观察”的发言人吕克(Martin Rücker)称:“如果单纯是因为卫生条件差引发的疾病,那么无所谓这些食物产自何地,无论是产自中国,产自西非还是产自德国当地,都有可能出问题。”   “如果我们谈合理的饮食,谈如何教育青少年合理膳食,那么就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吕克批评说,人们总是强调价格优惠,而忽略了向学校供餐时的食品质量。学校和幼儿园等国有机构的伙食供应是国家的政策问题。国家有必要更重视价值而不是只看价格。   我专家:涉案中企有责任参与调查   针对以上情况,何茂春教授在接受环球网记者时指出,以上事件仅是一起罕见的个案。至于草莓含有可引起急性胃肠炎病毒的原因到底是出在哪个环节?生产过程、流通期间还是人为因素。目前为止,还不能断然得出结论。然而,作为出口方,中国企业有责任对该事件起因进行调查,并最终得出结论。   何教授同时指出,中方应对此类事件持有欢迎的态度,积极应对并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并与德方共同配合,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他表示,食品问题十分关键,中德双方应认真、严谨地调查所出现的情况。   事实上,针对这起事件,“德国之音”5日报道指出,导致本次学生感染肠胃病的一大原因是提供冷冻食品的食堂没有将其在出售前完全加热。冰冻草莓是容易感染病毒的,生产加工环节很重要。如果只是让冷冻草莓自然化冻或者略微加热的话,并不能消灭所有细菌。   此外,据记者了解,冰冻草莓所引发的“中毒事件”此前也曾发生过。早在1997年,美联邦卫生官员就曾宣布,由于食用由墨西哥进口污染草莓,已使美国密西根州153名学生和老师感染了甲型肝炎。
  • 欧盟出台WEEE指令指引草案
    7月,欧盟《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常见问题草案出台,该草案由欧洲委员会环境总署出版,旨在协助营运商理解第2012/19/EU号《电器及电子设备废料指令》(WEEE指令)的要求。   该常见问题草案主要有5大说明:   一是WEEE指令修订版并无明文规定设于非欧盟国家的遥距销售商有责任在其销售产品的欧盟国家委任一名授权代表。不过,根据指令,他们被归类为“生产商”,因此必须在他们销售电器和电子产品的欧盟国家注册。常见问题草案指出,欧盟成员国可以在国家法例中订立条文,借此确保并非设于欧盟的遥距销售商,采取适当措施以遵守该成员国的国家法例。生产商可以把责任转嫁予他们委任的授权代表。   二是由2012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这段过渡期内,指令修订版将涵盖附件一所列的电器及电子设备类别,基本上是所有受旧WEEE指令监管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唯光伏板例外,这类产品已被加入指令监管范围内,即时生效。   三是2018年8月15日后,指令修订版将涵盖所有类别的电器及电子设备,只有少数产品例外,包括太空设备、大型固定装置、钨丝灯泡及某些医疗仪器。常见问题草案澄清,同样10类原本受旧WEEE指令监管的产品,其回收目标及汇报责任仍然有效,直至前述日期为止。   四是照明设备方面。凡没有明文排除在监管范围以外的照明产品类别,即不同类别的灯具及发光体,一律落入新WEEE指令监管范围。WEEE指令常见问题草案并提及,特定产品如消耗品、部件、打印机油墨盒及逆变器等,是否落入新WEEE指令监管范围。草案表示,将视产品的类别或性质而定。   五是说明了零售商的责任。当顾客向零售商购入一件和旧有产品相若的新产品,该零售商便有责任接收该顾客丢弃的旧有产品。零售店若设有至少400平方米的电器及电子产品销售区,便须于店内或店旁设置免费回收处,接收消费者交回的小型废旧电器及电子产品(外部尺寸不超过25厘米),而消费者并无义务向该店购买同等产品。生产商可以设立及营运个别或集体回收制度,回收来自私人住户的废旧电器和电子设备。指令修订版的另一个重点是成员国在“生产商负责”的原则下,每年须达到的回收目标。由2016年起,这些目标将大幅提高。   常见问题草案属于指引文件,并无法律约束力,委员会可因需要更新文件内容。
  • 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关于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草案的公示
    2022年12月19日,药典委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大纲》指出, 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近期,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了一系列的修订草案,目的是将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逐步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关于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草案的公示我委拟修订《中国药典》2020年版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3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徐昕怡电话:010-67079522电子邮箱:xuxinyi@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附件:1. 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公示稿.pdf2. 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说明.pdf国家药典委员会2023年04月24日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说明一、目的意义 2015 年版《中国药典》9305 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涵盖了7类11种真菌毒素检测方法。但经过方法转化,7类11种真菌毒素的具体检测方法已经收录入 2020年版《中国药典》2351真菌毒素测定法。此外,随着近年来研究的深入,发现了中药材、饮片及中成药中真菌毒素感染的新现象和特点,新的毒性明确的真菌毒素种类不断在中药材和饮片中检出,中成药中也相继发现真菌毒素感染,高通量筛查方法的建立和验证等内容急需纳入指导原则。因此,国家药典委员会委托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中国药 典》9305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进行修订。 二、总体思路与起草过程按照国家药典委员会标准提高课题任务要求,对真菌毒素种类、检测方法及应用策略、新的真菌毒素测定方法进行了研究,并探究了中药中真菌毒素感染规律,对监控品种提出建议。经过研究,起草了以下内容:(1)增订了真菌毒素种类,涵盖主要五大产毒菌属所产的毒性强、污染率大、关注度高的真菌毒素种类,并引入2 / 3了隐蔽型真菌毒素的概念。(2)系统介绍了真菌毒素的多种检测方法,并针对每种方法的特点与实际检验的需求与应用特点,详细表述了各种测定方法的应用策略。(3)增订了桔青霉素高效液相色谱法与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两种定量检测方法。开发了通用样品前处理方法,建立了色谱质谱条件,考察了多个代表性中药基质,完成方法学验证,回收率为 80.7%~140.9%,精密度为 0.8%~7.1%。(4)增订了采用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极杆质谱技术同时对 33 种真菌毒素进行高通量快速筛查的检测方法,系统研究了提取和净化前处理技术,建立了色谱质谱条件,选取代表性中药基质进行了方法学验证,中药材和中成药中 33 种化合物的检出限为 0.5~200mg/kg。(5)建立了中药中 75 种真菌毒素污染数据库,采用了真菌毒素筛查技术对 40 余种药材、10 余种中成药共 2000 余批样品进行了筛查,分析了相关感染规律,对相关检测品种提出了指导意见。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浙江清华长三角研究院三家单位对指导原则中新增订的方法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三家复核单位的复核结果均与标准起草单位基本一致,复核意见均认为:增订的33种真菌毒素快速筛查方法和桔青霉素的测定方法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灵敏、快速、高效、专属。课题组根据协作研究结果,参考国外药典收载的内容,起草了 9305 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草案,并于 2020 年报送国家药典委员会,药典委理化分析专委会对本草案进行了审议。起草小组按照审核意见,对增订的真菌毒素种类按照国内外法定限量标准和毒理学数据进行了调整,并对文字进行了多次修改规范描述,完成了《中国药典》“9305 中药中真菌毒素测定指导原则”修订草案。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据新华社电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4月23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如下:   关于起草草案的总体思路。一是进一步明确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强化事先预防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二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职责,完善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三是将《食品安全法》确定的较为原则的制度加以具体化,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此外,对《食品安全法》已经作出具体规定的内容,实施条例不再重复规定。   关于草案的主要内容。草案共57条,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食品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规定餐饮服务者的安全管理责任。   二是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职责规定,强化了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衔接与配合。强化了地方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的责任。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标准规划的制定等工作的负责部门。强化了各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三是细化《食品安全法》的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了应当启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情形。细化了召回食品的处理制度。规定了食品复检制度。细化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制度。明确了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方面的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doc
  • 我国两项铁矿石国家标准草案被ISO接受
    日前,从日本召开的ISO/TC102第14次铁矿石国际标准会议传来消息,由北仑检验检疫局承担制定的两项国际标准,即ISO17792和ISO2597-4,其工作组草案和项目报告被ISO铁矿石专业技术委员会接受,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入下一个阶段。   由北仑局承担召集和项目负责的ISO/TC102/SC2/SG18项目工作组,即“ISO17792铁矿石-砷含量检测-氢化物发生原子吸收光谱法”,进展非常顺利,即将结束关键性的委员会草案阶段,进入CD草案的投票期,如不出意外,该标准预计将会在2年内结束流程而出版。该标准是我国提出的第一项铁矿石国际标准,也是由我国承担召集人的第一项铁矿石标准制定项目。上次加拿大魁北克会议后,在北仑局召集人的协调下,首先在国际范围内征询了草案修改意见,完成了草案的标准化工作。2008年,项目组组织了5个国家10个实验室参与的该项目的国际间精密度试验,至2009年上半年已圆满完成,同时项目组已将精密度数据提交TC102的巴西统计师进行精密度计算。在本次的日本东京会议,在听取了北仑局召集人的工作报告和巴西统计师的精密度报告后,各国专家对项目组的工作表示高度肯定,并一致要求将该标准的制定进入下一个阶段,以便尽快将其出版。SC2主席本曾杰明对北仑局专家的贡献高度赞扬,也对该项目顺利进入下一阶段表示祝贺。另外,由北仑局承担召集的另一个项目工作组(ISO/TC102/SC2/SG24),即“ISO2597-4铁矿石-全铁含量检测-电位滴定法”,在加拿大会议立项后,也完成了预阶段的验证试验,本次提交的修改草案也被顺利注册为工作组草案而将进入下一个阶段,今年北仑局将积极推进该标准的国际间的精密度试验。   标准草案进入委员会草案阶段,并顺利通过投票,是国际标准制修订最关键的一步,表示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最艰难的阶段已经过去,之后ISO标准制修订工作将由ISO中央秘书处承担为主,草案标准化及实验基本结束。进入此阶段后,除非有特殊的理由,各成员国一般不会再提出反对意见,阶段流程也只是例行程序。   北仑检验检疫局将以这两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进展为契机,除完成目前的这两项标准制定工作外,将进一步推出新的提案,推进铁矿石标准的发展,在国际标准化领域增强我们的话语权,在国际技术谈判中维护我国利益,并以此提升我国的影响力和软实力。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完善标准、监测等制度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细化了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职责和问责措施,依法按程序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并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等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c3406742-a31b-4adf-a5be-54cfe4fbdf78.jpg" style=" " title=" 2019-03-27_215635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365ba53f-79f2-4614-9449-d42871129751.jpg" style=" " title=" 2019-03-27_215646_副本.jpg" / /p
  • EPA发布二恶英报告草案 征求审议和评议
    华盛顿消息,美国环保署(EPA)通过二恶英科学报告草案《EPA关于二恶英毒性的关键问题的再分析以及对国家科学院评议意见的回应》完成了机构对二恶英的再评估,有着里程碑的意义。该二恶英报告草案是美国环保署对国家科学院关于机构二恶英再评估草案中提出的关键评议意见和建议的回应。美国环保署正在推进EPA局长Lisa P. Jackson所承诺的完成对二恶英的重新评估。这次对二恶英的人体健康和暴露风险的全面评估旨在保护美国公众的健康,因为二恶英是最有毒性的环境致污物之一。目前,报告草案正在征求审议和公众评议意见。   EPA曾在2003年要求美国国家科学院(NAS)的科学顾问对二恶英进行重新评估,并于2006年完成审查。最新公布的报告草案中含有NAS2006年的审查结果,还包括与NAS有关的重要具有重要意义的分析,如由二恶英暴露引起的潜在癌症和对人类健康有害的非癌症状况等。并且该报告草案还包括一个口头的二恶英参考剂量(RfD)。   EPA作为对科学质量、诚信和透明度承诺的一部分,该报告草案将在2010年7月接受科学顾问委员会(SAB)科学小组的审查,并鼓励公众对于草案的意见和评议。EPA将会使用反馈、专家小组、公众评议等结果,对二恶英草案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恶英实际上是二恶英类(Dioxins)一个简称,它指的并不是一种单一物质,而是结构和性质都很相似的包含众多同类物或异构体的两大类有机化合物。二恶英主要是工业过程的副产品,但也可能来自于自然过程,如火山爆发和森林火灾。二恶英是冶炼、纸浆氯漂白和一些除草剂和杀虫剂制造等各种生产过程的有害副产品。二恶英容易在垃圾燃烧过程中产生,如垃圾(固体废物和医院废物等)的焚烧,主要原因是燃烧不充分所致。   EPA及其他联邦机构已经更新了系列问答“关于二恶英的问与答”,为公众提供关于二恶英的相关信息,包括什么是二恶英、它们主要在哪里存在、二恶英的主要来源等。此外这些机构还讨论了二恶英对人体可能的影响,包括建议对含有二恶英食品的食用,并解释了二恶英再评估的审议过程。
  • 药典委:0542 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2年底,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通知。《通知》显示,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近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布了一批方法通则的修订草案,涉0512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草案、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分析仪器确证指导原则标准草案、光学分析法标准草案、扫描电子显微镜法标准草案等。  其中,0542 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是参考 ICH Q4B 附录 11 毛细管电泳法,对《中国药典》 0542 毛细管电泳法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调整了部分内容和实验参数,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原理部分进行详述,增加了毛细管电泳法的理论描述和计算公式; 2. 仪器的一般要求中增订了需要给出具体规定的毛细管电泳法条件,以及试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3. 分离模式部分中对毛细管区带电泳、毛细管凝胶电泳、毛细管等电聚焦电泳和胶束电动色谱等四种方法进行详 2023 年 9 月 2 / 2 述,包括原理、条件优化、仪器参数等内容; 4. 增加定量内容,对定量的相关要求和结果计算进行描述; 5. 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规范。关于0542 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的公示编号:Fg2023-0162号  我委拟修订0542毛细管电泳法。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0542毛细管电泳法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公示反馈】附件中。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0542毛细管电泳法修订说明.pdf0542毛细管电泳法公示稿(第一次).pdf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公布
    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科技部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科学技术部网站(网址:http://www.most.gov.cn),浏览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l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征求意见&rdquo 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jzh@chinalaw.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附件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 拟增订第八法往复架法|药典委发布关于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
    2022年12月19日,药典委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大纲》指出, 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2023年,国家药典委员会陆续发布了一系列的方法通则的制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新闻可点击下方专栏关注:近期,药典委分两次发布关于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的公示,分别对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的第一到七法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并增订了第八法往复架法。相关内容原文可见: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4f6dda9bd8ca5a5c6243561 https://www.chp.org.cn/?#/business/standardDetail?id=65517e87bd8c74db95a4ce4e 修订说明指出,中国加入 ICH 成员,意味着我国医药产业迈入国际化趋势。《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作为保障中国药品安全有效性的法定依据,与国际协调显得尤为重要,也是药品质量控制和发展的必然趋势。促进《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与 ICH Q4B 指导原则的协调和统一,对我国制药企业国际化发展有益,对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可及性有利。ICH Q4B 7(R2)为溶出度测定法,此次修订《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将进一步推动《中国药典》与 ICH Q4B 指导原则的协调与统一。因此,本次修订参照 ICH Q4B 附录 7(R2),对《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包括1. 仪器装置参数;2. 测定法要求;3. 增加 ICH Q4B 附录 7(R2)判定法为判定法 2,规定“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按判定法 1 对结果进行判定”;4. 对文字表述进行规范。同时,本次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还增订了第八法往复架法。往复架法溶出度仪(reciprocating holder dissolution apparatus),又称往复支架法溶出度仪或往复碟法溶出度仪(reciprocating disk dissolution apparatus)。该装置的工作原理与往复筒法溶出度仪工作原理相似,这两种溶出仪器不仅可共享同一操作平台,而且都可便捷更换不同 pH 值的溶出介质。往复架法溶 出度仪广泛应用于透皮贴剂、非崩解型缓释制剂、植入剂、阴道环制剂和药物涂层支架等药械组合产品的溶出度研究。历版《中国药典》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均未收载往复架法。目前国内有多个仪器公司实现了往复架溶出度仪的国产化,有助于扩大该方法在药物 研发、审评和监管中的应用。包括制药企业、科研院所及药检机构等在内,国内有往复架法溶出度仪的实验室共计 50 余家。 综上所述,从国内的应用实际和与国际接轨等角度考虑,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国药典》对我国制药行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有必要在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中新增往复架法。基于上述原因,由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牵头,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安徽省 药品检验研究院、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深圳市药品检验研究院、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药科大学、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潍坊市 检验检测中心等 9 家单位成立协作组,承担国家药品标准制修订研究课题《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往复架法的建立研究》。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制药企业、研发机构、仪器厂商等的调研,比对了各国药典中相关的仪器参数和技术要求以及目前市售往复架法溶出度测定 仪的规格参数,并结合盐酸哌甲酯缓释片、非洛地平缓释片等具体品种的方 法研究结果,形成了《中国药典》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八法往复架法(草案)。修订稿如下:附件2 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修订说明.pdf附件 0931 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第八法往复架法草案公示稿(第一次).pdf附件1 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公示稿(第一次).pdf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重磅!中国首部能源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这是中国能源领域首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意味着《能源法》将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制定该法。该草案共计9章69条(详见附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PDF仪器信息网从2017年起,连续7年举办石油化工分析技术及应用主题网络研讨会,引起了用户广泛关注,在业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以“科学仪器助力能源化工新质生产力”为主旨,仪器信息网启动了第八届“能源化工分析技术及应用新进展”(点击查看详情)主题网络研讨会,探讨新时代下科学仪器技术如何支撑能源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本次会议免费参会,参会报名请点击下图:
  • 环保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审议 彰显四大亮点
    自1989年正式施行起,《环境保护法》二十余年难修订,曾有多位环境学者将之称为“当代中国执行效果最差的法律之一”。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将该法的修订列入2011年度立法计划。2012年8月28日,环保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明确企业、政府各自的责任,建立统一规划监测网络、强化信息公开、征收环境税、提高违法成本成为草案的亮点。   我国是否应该开征环境税,这个讨论了10多年的问题,渐趋明朗。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提出,我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制度,拟由“超标收费”,改为“申报和收费”,即未超标也要按污染物的种类和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缴费标准国务院将做出原则性规定,并为今后国家设立环境税留有空间。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所征缴的排污费用如何使用,国务院也将同时制定标准。而且草案言明,征缴费用必须用于污染防治和环境监测的能力建设,不得用于管理工作的日常开支,更不得挪作他用。   亮点1 企业责任   企业自检污染物并公布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表示,本次环保法修订,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鉴于上述原则,草案新增四项新制度:   首先强调企业负责人环保责任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环保工作并接受监督。   其次是明确企业自检公开制度。企事业单位须按“国标”,安装使用监测设备,监测所排放污染物,数据纳入国家数据监测体系并公布。   第三是限期治理制度。超标排放单位应制定限期治理计划,接受政府监督。如逾期未治理完毕,除加收排污费、罚款,相关责任人还将被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我国将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这是草案关于企业污染防治体系的第四项新规。现行环保法的“超标排放收费”将修改为“申报和收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并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环境的危害程度缴费。如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保等职能部门可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亮点2 环保监测   国家统一规划监测网络   汪光焘说,较长时间以来,我国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质量数据不同,环境质量评价不一,对社会有负面影响。而环境评价监测点的设置和监测数据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依据,监测数据依法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   基于上述现实情况,草案明确,国家建立监测网络和监测数据信息体系,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纳入监测数据信息体系,作为评价环境质量的依据 所有监测数据依法公开。同时要求监测机构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受去年pm2.5事件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我国执行空气质量新标准的74个城市,已建496个监测点。而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共将设置国控空气监测点1436个。   亮点3 信息公开   公开突发环保事件信息   近年来,一些地区因突发环保事件信息发布不及时,曾引发恐慌。例如今年2月的镇江水污染事件。   汪光焘说,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所以草案新增环境信息公开内容,规定国务院环保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环保部门的许可、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信息。   公民、法人等可以向县级以上政府及其环保部门申请环境信息,被申请单位须按国家规定的时限,予以答复。   汪光焘强调说,突发事件应对法已对此作了规定,但草案增加了与之衔接的条款,如应对突发事件时,减少对环境造成危害 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评估环境影响和损失。   亮点4 政府责任   环保达标纳入政绩考核   “对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和不作为的监督,缺乏法律规定,这是现行相关法律的共性问题”,汪光焘说,现行环保法对政府责任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草案将其扩展为“监督检查”一个章节,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   例如政府责任,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下级政府和同级环保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再如法律责任,多处提及“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介入”:违法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接到举报,未能及时查处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责。   而环保监督方面,则新增人大监督内容,要求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环保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 如发生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还应当专项报告。   新闻背景   开征环境税争议十余载   “谁污染,谁付费”,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达国家已开始实施环境税制度。具体税种包括生态破坏税、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垃圾税、塑料袋白色污染税等等,并逐步细分,例如固定废物税就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四个“税别”。   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   上世纪90年代末,我国也不断有专家学者提出,应借鉴发达国家,将环境税引入税收制度。近年来,开征环境税的呼声日益强烈,比如2008年全国两会,杨澜等 20多名政协委员就曾联名提议,将环境税纳入议事日程。而且,前年开始,来自环保部、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的官员也曾公开表示,征收环境税是大势所趋,已着手制定相关政策。   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   但也有专家提出质疑。有人提出,开征环境税需要多种配套改革,比如税费体系改革,消除不利于环保的补贴和税收优惠 消费税改革,抑制不环保的产品消费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改革,出台利用环保类原料的优惠政策等等,由于上述改革难度较大,所以征缴环境税难度很大,有沦为筹集资金的小税种的风险。还有人表态,环境污染的根源不在于环境税,而在于一些地方政府以GDP为重心,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这种观念不扭转,开征环境税于事无补。   现行环保法自1989年开始实施,至今已有20余年,其间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已有了巨大发展变化,环保法也面临着新的现状。对于一直有着争议的环境税,此次修法已经使之明朗化。
  •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细化雾霾治理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大、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21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增规定包括: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对于受到较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草案将提出公益的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此外,草案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据了解,去年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先后到重庆、广东、江苏、贵州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召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人大法制机构和政府环保部门座谈会,约请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人大法制机构的同志共同研究修改草案。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征求《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意见
    为了加强本市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工作管理,规范本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等法律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上海市实际,我局草拟了《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意见以及其对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一、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传真:(021)54668153;2.邮寄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01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2619室,邮政编码:200032。二、征求意见建议截止日期:2024年4月30日。特此公告。附件1.《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2.《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细则(草案)》的起草说明3.征求意见表4.公平竞争征求意见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3月29日 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乙类特种设备核准细则意见的公告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须注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据了解,“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 强化了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国家将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p p style=" line-height: 1.5em "   “草案”还特别指出,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 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 /p
  • 欧盟通过禁用富马酸二甲酯草案
    1月29日,欧盟成员国通过了“保证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消费品不会投放欧洲市场”的决议草案。目前,该决议仍处于欧洲议会审查阶段,预计将在5月1日前正式生效。   草案明确规定,如果消费品或其部件中富马酸二甲酯的含量超过了0.1毫克/千克,或者产品本身已声明了其富马酸二甲酯的含量,就将被认定为“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产品,其将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流通和销售。   富马酸二甲酯(简称DMF)通常被用作防腐防霉剂产品,常用于皮革、鞋类、纺织品等的生产、储存、运输中。但从去年10月起,欧盟方面就陆续通报了多起因消费者接触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鞋、皮沙发等而产生皮肤过敏、急性湿疹及灼伤的案例,使其受到了广泛关注。欧盟也在此后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最终出台了上述草案及限量标准。   在欧盟草案通过之前,法国、比利时已采取了具体措施,禁止进口和销售含富马酸二甲酯的鞋和座椅。西班牙也出台规定,禁止任何接触到皮肤的产品含有富马酸二甲酯。而且,自去年年底开始,已有多批中国产品因富马酸二甲酯含量超标被法国等国扣留。   富马酸二甲酯在国内产品中的应用十分广泛,相当多的鞋类、皮革家具及家纺等产品都会在包装中放入含该成分的防潮袋,用于防潮防霉。而在我省,温州、海宁等地的皮革类产品是传统的外贸出口产品,仅温州一地,其2008年鞋类产品出口就达到了2.76亿美元。纺织品更是浙江的出口优势产品,每年约有400亿的出口量。上述出口产品占了欧盟市场相当大的份额。更让人担心的是,据资料显示,由于富马酸二甲酯具有毒性低、抑菌能力强、抑菌种类多、不受环境影响等特点,还被广泛用于食品、粮食、饲料、化妆品、烟草等防腐防霉及保鲜,因此,欧盟此次对所有含有富马酸二甲酯的消费品颁布禁令,势必将给我省相关行业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   面对该禁令的巨大挑战,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出口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换用更为环保和健康的防潮防霉产品,以符合草案的要求,并积极与国外客户进行沟通,减少草案对产品出口的影响。近期,检验检疫部门也将对辖区内的相关企业加强检验和监管,避免不合格产品运至欧盟后,造成更大的经济和声誉上的损失。
  • 《中国药典》0631 pH值测定法修订草案公示
    近日,药典委发布关于关于0631 pH值测定法标准草案的公示,拟修订《中国药典》0631 pH值测定法。此次公示为期两个月,相关人员可在线对草案进行反馈。此次修订稿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南京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等单位进行复核。主要起草人包括李睿、李耕、王玉、严菲、黄朝瑜。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原有2020版药典中“2.注意事项(6)”适用范围的修订,适用范围由弱缓冲或无缓冲作用溶液修订为低离子强度溶液。 二是对“2.注意事项(6)”特殊测定方式的修订:新修订的草案,根据市场在售和实验室在用的pH 计情况,对校正和测定方式进行修订;同时提供两种方式用于改善低离子强度溶液的 pH 值测定:(1)增加电极平衡 时间;(2)添加饱和氯化钾溶液作为离子强度改进剂,增加待测溶液的离子强度, 减小流动电位和液接界电位对 pH 值测量的干扰。详情可见附件附件:0631 pH值测定法修订草案(第一次.pdf
  • 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中药重金属、农残、黄曲霉毒素等的限量标准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中药材的质量控制,进一步增加中药的安全性指标控制项目,尤其是加强对中药材中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量的控制,2012年10月25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在2010年版《中国药典》的基础上,发布了有关中药重金属、农残、黄曲霉毒素等物质的限量标准草案。   1、关于重金属及有害元素限量标准   在《中国药典》附录中规定“除矿物、动物、海洋类以外的中药材中,铅不得过10mg/kg 镉不得过1mg/kg 砷不得过5mg/kg 汞不得过1mg/kg 铜不得过20mg/kg。”   2、关于黄曲霉毒素限量标准   对《中国药典》收载的柏子仁、莲子、使君子、槟榔、麦芽、肉豆蔻、决明子、远志、薏苡仁、大枣、地龙、蜈蚣、水蛭、全蝎等14味药材及其饮片品种项下增加“黄曲霉毒素”检查项目,限度为“黄曲霉毒素B1不得过5μg/kg 黄曲霉毒素G2、黄曲霉毒素G1、黄曲霉毒素B2总量不得过10μg/kg”。   3、关于农药残留量限量标准   对《中国药典》收载的人参、西洋参药材及其饮片品种项下增加“农药残留量”检查项目,限度为“含总六六六(α-BHC、β-BHC、γ-BHC、δ-BHC之和)不得过0.2mg/kg 总滴滴涕(pp′-DDE、pp′-DDD、op′-DDT、pp′-DDT之和)不得过0.2mg/kg 五氯硝基苯不得过0.1mg/kg 六氯苯不得过0.1mg/kg 七氯(七氯、环氧七氯之和)不得过0.05mg/kg 艾氏剂不得过0.05mg/kg 氯丹(顺式氯丹、反式氯丹、氧化氯丹之和)不得过0.1mg/kg。”。   目前,该草案已于发布之日起上网公示并向公众征求意见,相关企业、利益相关者或机构可于2013年4月24日前将相关意见反馈给药典委员会。
  • 欧盟关于摩托车功能安全性要求的法规草案
    近日,欧盟向WTO秘书处通报了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功能安全性要求的法规草案(G/TBT/N/EU/115)。   2013年1月15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核准和市场监督的法规(EU)No 168/2013规定了功能安全性一般要求及车辆的环境性能并撤销了15个指令 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被授权批准特殊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该草案是预计总共3个授权法案中的第1个 草案规定了车辆功能安全性特殊要求和测试程序 这些技术要求和测试程序延续已撤销的指令,并且有必要适应技术进步 其他是最近制定的,以反应法规No 168/2013中包括的新安全规定 这些要求尽可能基于或直接引用UNECE框架(修订的1958年协定)采纳的国际要求,这与CARS 21建议保持一致,以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对生产商有明显益处。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为2013年9月,拟生效日期为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之后20天(2016年1月1日适用)。   【原标题】欧盟关于二轮、三轮和四轮摩托车功能安全性要求的法规草案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通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
    p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围绕市场主体需求,聚焦转变政府职能,将近年来“放管服”改革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并对标国际先进水平,确立对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的营商环境基本制度规范。 /p p   具体举措包括,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等。 /p p   这是国家层面首次出台此类行政条例,也向外界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优化营商环境绝非权宜之计,而是长久利企利民之策。 /p p   小编注意到一点,《条例》草案的发布表明,政府不得为增进自身利益而偏爱某些企业或剥夺、限制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既不能在投资者所有制性质上有所偏袒,也不能在贫富企业间、大小企业间、内资与外资企业间、本地与外地企业间有所歧视。 /p p   实际上,在仪器仪表行业,发生过的“偏爱”现象为数不少,像仪器采购中的“奇葩”论证没少被网友吐槽。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 那些年来自网友的“吐槽”: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政府招标公告里面近红外产品赫然在目,技术指标限定更是不敢恭维,从业几十年闻所未闻,可能孤陋寡闻了,亦可见近红外推广之路的任重道远。想采购进口仪器本不是什么错误,指标严格也无话可说,但文字上要看的过去,指标提法要准确,至少是对那些评标专家的尊重。”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此次论证的7台仪器,国产的完全都能达到县级市的检验机构的使用要求,安徽省县区大都使用的是国产仪器,都能够满足使用。这样的进口论证纯粹是为了花钱而买进口仪器,排斥国产设备,目的是为了把钱花掉而买进口仪器,造成资金浪费。” /span /strong /span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color: rgb(0, 112, 192) "   & #8230 & #8230 /span /strong /span /p p   有专家表示,《条例》草案的制定是高层已经清醒认识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一些突出问题。《条例》草案绝大部分内容,都和营商环境欠优、放管服改革滞后有千丝万缕联系。此次《条例》草案的通过在规范政府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性与透明性的同时,也给企业送上了未来发展的“定心丸”。如何保证在各地落地时“不走样”,防止制度落空值得大家继续关注! /p
  • 环保税法(草案)首亮相:排污收费改为征税
    p   2016年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首次与公众见面。草案分5章,包括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等,共27条。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strong 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税额下限 /strong /p p   197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制度。 /p p   据统计,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2015 年征收排污费173亿元,缴费户数28万户。其中,废气排污费143.33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82.85% 污水排污费12.05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 6.97% 噪声排污费17.26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9.98% 固体废物排污费0.41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0.2%。火电、钢铁、化工、水泥、石油五大行业交纳排污费90亿元,占排污费总额的52%。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四项主要污染物征收排污费121亿元,占排污费征收总额的 69.9%。 /p p   然而,与税收制度相比,排污费存在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和部门干预等问题。因此,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组织研究环境保护费改税及其立法问题,启动环境保护税立法工作。2013年3月,环境保护税法草案送审稿报国务院。之后,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座谈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不断研究修改税法草案。 /p p   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p p    strong 纳税人为直接排污的生产经营者 /strong /p p   为与现行的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对象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和噪声等四类。 /p p   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3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重金属污染物按照前5项、对其他污染物按照前3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由于其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p p   此外,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p p    strong 噪声污染每月最高征税11200元 /strong /p p   草案以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规定:大气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水污染物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为每吨5元―1000元 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 /p p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 /p p   《通知》要求地方提高收费标准,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即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各省(区、市)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排污费征收标准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4元 对超标准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以及列入淘汰类目录的企业,实行较高的征收标准 对治污效果较好的企业实行较低的征收标准。 /p p   截至2015年6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将大气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费标准分别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p p   其中有7个省、直辖市调整后的收费标准高于通知规定的最低标准。 /p p   北京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8—9倍 天津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是最低标准的5—7倍 上海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6.5倍 江苏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3—4倍 河北分三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倍 山东分两步将大气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至最低标准的2.5—5倍 湖北分两步调整至最低标准的1—2倍。 /p p   从范围看,除国家规定的4项主要污染物外,浙江、河南、宁夏全面提高了废水、废气所有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黑龙江提高了烟尘和悬浮物的收费标准 天津提高了烟、粉尘收费标准 湖北提高了总磷收费标准 广西提高了烟尘收费标准。 /p p   差别化收费政策方面,天津、河北、上海、湖北制定了比《通知》更加详细的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天津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设定了7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上海设定了4个阶梯的差别化收费标准。 /p p    strong 机动车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strong /p p   草案还规定了5项免税情形。 /p p   草案规定,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其中车船税和消费税按排量征税,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当前推进结构性减税的大环境下,不宜再进一步增加使用成本。 /p p   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 /p p   此外,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威胁较大,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 /p p   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免税,对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不予免税。 /p p   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税。 /p p    strong 相关链接 /strong /p p    strong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 首部拟开征的新税种 /strong /p p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我国公布的第一部税法草案和拟开征的第一个新税种,是中国税收立法取得的重大进展。 /p p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了立法宗旨,这是我国实体税种立法中第一次明确规定立法宗旨。 /p p   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虽然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但并没有形成体系化的政策目标和制度安排。 /p p   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征独立的环保税,可以充分彰显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环境和生态的理念与政策导向。 /p p   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征税,可以避免现行排污费征收中的不规范、不严格等问题,为更好地发挥环境税的调节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p p   strong  立法曾酝酿十年之久 /strong /p p   环保税立法已酝酿十年之久。环保税是十分专业的税种,环保部门在排污费方面有长期征管经验,在污染排放检测和标准核定方面具备技术优势。 /p p   因此,征求意见稿中,采取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 /p p   “成也征管,败也征管。”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环保税法在制定时必须注重协调征管责任,明晰管理各方法律责任是环保税法顺利得到贯彻落实的关键。 /p p   在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协同合作的征管模式下,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明确各部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p p   环保税法应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各项权利、义务。 /p p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高萍指出:“部门配合与权责明确是环保税落地的关键。” /p p   高萍认为,我国已有多年排污费征收经验,环保税制的设计基本上参照和借鉴了之前的排污费制度,实体法部分基本以排污费模式为蓝本。 /p p   但是征管涉及全新制度,是创新,同时也有挑战、有风险。 /p p   部门协作是推行关键 /p p   此前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但作为征税核心要素的税基,即污染物排放量由环保部门审核,而污染物排放量是容易引起征纳双方争议的一个问题。 /p p   出现纳税人争议时,如何保障纳税人应有的税收救济权利,纳税人应该向哪个部门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是向税务机关还是环保部门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这些细节问题,法律都应进一步明确。 /p p   对于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四处副处长陈燕表示,部门协作是环保税顺利推行的关键,这个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不能通过法律法规先行明确,并不会通过税收征管来解决,而是会在税收征管中放大。 /p p   因此,在立法阶段,要考虑全面,对预估存在的问题予以解决,避免实务操作遇到困难。 /p p   虽然对环保税法寄予厚望,也有多位专家提醒,不能指望一部法律解决所有环保问题。 /p p   更有专家指出,不一定要通过增设环保税来解决环保问题。 /p p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赵书博提出,在推动环保税立法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多税种共同配合。 /p
  • 重磅!我国首部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旨在优化完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8月28日,国家药监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8日。《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190条,涵盖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和标准、分类、警戒与召回等多方面。作为我国医疗器械管理领域首部法,强调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原创性引领性科技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鼓励生命科学、材料科学、应用科学、信息科学、医学科学等科学领域的交叉研究,推动医疗器械及其原材料、零部件的技术进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原文如下: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和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需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国家药监局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国家药监局将认真研究吸收,对于意见集中的问题,还将组织座谈交流和专题研究论证。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1.电子邮件反馈至zfsfgc@nmpa.gov.cn。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医疗器械管理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2.信函邮寄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街道北露园1号,邮政编码1000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医疗器械管理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8日。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2.意见建议反馈表.docx
  •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 社会团体制定标准有这些规定
    p   8月28日,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订草案二审稿对于一些关注度高的内容作出修改,回应了社会关切。在此之前,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标准化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又对草案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修改。 /p p   一审稿规定,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对此,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企业提出,上述标准分类依据不统一,标准之间的关系不清晰,建议进一步明确。为此, strong 二审稿将其修改为: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strong /p p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作了规定。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应当充分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增加标准供给,并对制定团体标准予以必要规范。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 strong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strong /p p   修订草案同时增加一款,对制定团体标准应遵循的原则、程序要求等作出规定。 /p p   此外,修订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中增加规定: strong 企业可以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strong /p p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企业产品、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企业应当通过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并对未在平台公开企业标准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一些地方、部门、企业、专家提出,要求所有企业通过统一的平台公开其企业标准,没有必要,也与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关于取消企业标准备案的精神不相符。有的意见提出,团体标准也应当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制度。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 strong 国家实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综合自法制日报、每日经济新闻网等) /p p & nbsp /p
  • 2015最新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随着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15年12月9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p p   草案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虽然草案保留了现行条例的框架结构,但是内容更丰富、规定更具体、监管更严格,篇幅也由原来的十章64条8000余字扩充至十章200条33000余字。 /p p    strong 监管范围更为全面 /strong /p p strong   保健品、婴幼儿配方产品等特殊食品纳入监管 /strong /p p   草案将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婴幼儿配方产品(统称“特殊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作为一节,在其备案/注册、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根据草案规定,实行注册管理的特殊食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 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特殊食品应当设专柜或专区销售,不得与药品或普通食品混放。此外,草案规定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同一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号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同一商标,这意味着贴牌生产将不再可行。如最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保留该规定,可能会引起保健品行业的重新洗牌。 /p p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方面,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销售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动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原则上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限制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草案还专门规定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依法注册。 /p p    strong 首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 /strong /p p   与新《食品安全法》相呼应,草案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食药监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应与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草案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提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义务 的具体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p p   草案还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与操作流程,明确了网络食品也要接受食药监部门的常规抽检,违法操作的第三方平台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p p    strong 跨境电商也应遵守相关规定 /strong /p p   草案首次明确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口的食品也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亦即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将会有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出台。 /p p    strong 监管手段更为多样 /strong /p p strong   食品安全检查体系更完善 /strong /p p   草案明确了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县级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并新增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p p    strong 新增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 /strong /p p   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条件,确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委托开展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应当从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中选取。此举将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p p    strong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制度 /strong /p p   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分别明确了直接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报告的流程等。 /p p    strong 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strong /p p strong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及依法需要取得资质的情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比如专门从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以电话、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 /p p    strong 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应当有记录,保证贮存、运输过程可追溯 委托生产、贮存、运输食品的双方,对外承包食堂的单位与承包方之间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等。此外,草案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p p    strong 对食品进出口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强化了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应向社会公开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公众免费查询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特殊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条例规定取得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 /p p    strong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 /strong /p p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这体现了通过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证券发行等信用体系相衔接,从而制约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精神。 /p p    strong 法律责任更为细化 /strong /p p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较现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扩充,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裁量标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于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草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政府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明晰了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职责分配,同时更加明确了食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各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草案还突破了多个“首次”规定,尤其是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以及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食品都应属于被监管的范畴。此举措堵住了目前许多通过网络交易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途径进口到国内、但却未履行中国食品相关手续的进口食品的非法入境,能够有效减少国内进口食品无相关审批文件、无中文标签标识、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情况。 /p p br/ /p
  • 法国向欧委会通报双酚A标签法令草案
    最近,法国向欧盟发出通报,表示订立了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含双酚A(BPA)的食品包装必须贴上健康警告,对象为怀孕妇女及3岁以下幼童的父母。之前,法国已通过法例限制双酚A的使用,生效日期为2015年。   法国国民议会及参议院分别于2012年11月28日及12月13日通过法例,禁止生产、进口、出口及在市场投放含双酚A的食品包装。法国的《官方公报》于2012年12月26日刊登了该法例,禁令将于2015年1月1日生效。   该法令草案将落实上述法例中的部分条款,而法国已向欧委会作出通报。法令草案于2013年8月5日前不会实行,以便欧委会及各成员国有时间可向法国提出意见或作出反对。   法令的适用范围包括免费或为盈利而生产、进口、出口或推广任何含双酚A的包装、容器或器皿,这些包装、容器或器皿会直接与食物接触。因此,由2013年10月1日至双酚A禁令于2015年1月1日生效期间,所有售予最终消费者并含双酚A的包装必须附上以下其中一种警告标签:   「包装使用双酚A制造,不建议孕妇、喂哺母乳妇女或3岁以下幼童使用」   「使用双酚A制造,不建议孕妇、喂哺母乳妇女或3岁以下幼童使用」   在供应予最终消费者前,含双酚A的食品包装只须把健康警告标示于附带文件上。若公司违反标签规定,将会被罚款。   法国的法令草案载于以下网址:   http://ec.europa.eu/enterprise/tris/pisa/app/search/index.cfm?fuseaction=pisa_notif_overview&sNlang=EN&iyear=2013&inum=230&lang=EN&iBack=6   - See more at:   http://economists-pick-research.hktdc.com/business-news/article/%E6%AC%A7%E7%9B%9F%E5%95%86%E6%83%85%E5%BF%AB%E8%AE%AF/%E6%B3%95%E5%9B%BD%E5%90%91%E6%AC%A7%E5%A7%94%E4%BC%9A%E9%80%9A%E6%8A%A5%E5%8F%8C%E9%85%9AA%E6%A0%87%E7%AD%BE%E6%B3%95%E4%BB%A4%E8%8D%89%E6%A1%88/baeu/sc/1/1X2ZT68A/1X09TRBG.htm#sthash.LoDPHaPN.dpu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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