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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草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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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草啶相关的资讯

  • ECHA开展有关环草啶和硼酸的新统一分类和标签公众意见征询
    2013年5月14日消息,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邀请利益相关方提交有关环草啶(lenacil)和硼酸(boric acid)的统一分类和标签(harmonised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CLH)新提案的评论意见。公众咨询为期45天,将于2013年6月28日结束。   有关环草啶的CLH提案由比利时提交。环草啶是一种除草剂,目前并没有统一分类和标签。卷宗提交者计划对该物质的环境危害进行分类。   有关硼酸的CLH提案由波兰提交。硼酸已有统一分类,卷宗提交者拟议修订生殖毒性分类,即移除生育影响分类,降低发育毒性分类。ECHA提醒相关方正在进行的有关其他两种硼酸盐的公众咨询(截至6月14日),卷宗提交者(荷兰)拟议为其发育和生殖毒性制定比硼酸更为严格的分类。   在45天的咨询阶段,收到的评议意见将会定期公布在ECHA网站上。   表格一 拟议的统一分类和标签以及物质使用范例。 物质名称 EC号 CAS号 拟议统一分类和标签 使用范例 环草啶(ISO);3-环己基-1,5,6,7-四氢环戊嘧啶-2,4-(3H)二酮 218-499-0 2164-08-1 对水生环境有危害 对水生环境的危害未分类 作为一种除草剂 硼酸 233-139-2 10043-35-3 生殖毒性 硼酸被用于许多行业和专业应用,被添加在消费品中。 硼酸在杀菌剂中被用作活性物质,被添加到化肥中被用作一种植物微量元素。   *请注意使用信息不会影响分类和标签,这完全基于一种物质的内在属性。使用范例是从CLH报告中复制而来。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及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关键环节,坚持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夯实各方责任,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不懈地抓好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确保食品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制定的,2018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正。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对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主要农产品例行监测合格率稳定保持在97%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态势总体向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执法检查,在充分肯定现行法公布实施以来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指出一些条款已明显不适应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太低等问题,建议对现行法进行修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提请国务院审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研机构和部分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意见,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进行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二、修订的主要内容现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五十六条,草案共八章八十一条。修订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为重点,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一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二是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要求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三是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四是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第四条至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条)(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明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风险监测计划,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进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专家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三是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包括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要求、农产品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管控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要求、屠宰畜禽检验规程等。同时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执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一是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制定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与土壤污染防治法衔接,将现行法规定的“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修改为“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域”。二是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三是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四是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开具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并对其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要求检测人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恪守职业道德,严禁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农产品生产记录等资料,抽样检测,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对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至第五十九条)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完善监管主体的法律责任,并与食品安全法有关处罚的规定作了衔接。(第七章)
  •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细化雾霾治理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大、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21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增规定包括: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对于受到较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草案将提出公益的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此外,草案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据了解,去年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先后到重庆、广东、江苏、贵州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召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人大法制机构和政府环保部门座谈会,约请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人大法制机构的同志共同研究修改草案。
  • 加拿大拟修订小麦炔草酯最大残留限量
    据加拿大卫生部消息,7月18日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MRL2013-51号通报,有害生物管理局提议修订炔草酯(Clodinafop-propargyl)在小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不超过0.02 MRL(ppm)。   炔草酯属芳氧苯氧丙酸类除草剂,能有效抑制类酯的生物合成为乙酰辅敏A羟化酶抑制剂,本品在土壤中很快降解为游离酸苯基和吡啶部分进入土壤。本品能防治小麦田鼠尾看麦娘、燕麦草、黑麦草、普通早熟禾狗尾草等禾本科杂草。实验表明,该农药流失到环境中,将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有时甚至造成极其危险的后果:1.污染大气、水环境,造成土壤板结 2.增强病菌、害虫对农药的抗药性 3.杀伤有益生物,极易致使野生生物和畜禽中毒。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认真学习加拿大卫生部发布PMRL2013-51号最新通报,密切关注进口国质量标准及监管动态,并严格按照新标准进行生产工作。二是加强原材料采购管理,切勿贪图便宜使用质量不达标的原料,埋下质量隐患 产品出口时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沟通和交流。三是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严格控制炔草酯等高毒高污染农药在实际生产中的用量,从源头杜绝超标现象的产生,尽量化解出口安全隐患。四是相关出口企业应加强与检验检疫部门联系,寻求技术和信息支持,共同探索低毒低残留的替代性农药。
  • 计量法修订草案已报国务院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了解到,国家质检总局于2000年启动了计量法修订工作,于2005年和2010年两次将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章联生等30位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计量法与WTO规则不符合的部分条款。   国家质检总局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量法部分规定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确有修改必要。议案关于实行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并行的量传溯源方式、对进口计量器具开展型式批准、加强对商品量的监管等建议,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加以完善。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同意国家质检总局的意见,建议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代表议案所提建议,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争取将其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12月30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今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会议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实施以来,对于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能源消费不断攀升,大气环境管理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修订。修订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共八章132条,其内容进一步确立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创设了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完善了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调整了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的思路,加强了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强化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会议决定,《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认为,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工作,更好地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必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基层环保部门执法实践需要,对现行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进行修订。修订草案对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实施主体、管辖权限、决定程序、执行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会议决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认为,现行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对防止和减少新化学物质的无序使用和环境污染,控制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化学物质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与挑战,对现行《办法》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修订草案新增了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定了低量申报和科学备案申报类型,二是评估后划分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三是对不同管理类别的新化学物质实施分类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会议决定,《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会议决定,该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实施。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军、吴晓青、周建,纪检组长傅雯娟,党组成员胡保林,总工程师万本太、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出席了会议。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公布
    12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科技部起草并报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1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科学技术部网站(网址:http://www.most.gov.cn),浏览送审稿及其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ldquo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征求意见&rdquo 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cjzh@chinalaw.gov.cn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doc   附件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修订前后条文对照表.doc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do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12月30日
  • 药典委:远志(远志)配方颗粒等4个标准草案(修订草案)公示
    8月31日,国家药典委发布了4则标准公示通知,分别为远志配方颗粒标准、泽泻配方颗粒标准、山楂配方颗粒标准和苍术配方颗粒标准,公示期均为1个月。详情如下: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11。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供试品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62。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鉴别】项下薄层色谱检视条件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8。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仅对【特征图谱】项下对照药材参照物溶液的制备进行修订,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草案)我委拟修订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标准编号:YBZ-PFKL-2021146。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因修订内容为删除特征峰指认,以及分子式勘误,公示期调整为自发布之日起1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联系人:张雪,祁进电话:010-67079632,010-67079633电子邮箱:zhangxue@chp.org.cn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11号楼 国家药典委员会办公室邮编:100061 附件:远志(远志)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泽泻(泽泻)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苍术(北苍术)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山楂(山里红)配方颗粒国家药品标准草案(修订项目)公示稿.pdf
  • 阿根廷发布修订阿根廷食品法典决议草案
    阿根廷2009年12月15日发布G/TBT/N/ARG/257号通报,标题为:修订阿根廷食品法典(CAA)第III章“食品”关于反式脂肪酸含量的决议草案。主要内容有:通报的决议草案提出阿根廷食品法典(CAA)第155条文本被以下部分代替:“食品中工业反式脂肪酸含量不得超过直接消费植物油和人造黄油总脂肪含量的2%,或其它食物总脂肪含量的5%。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包括牛奶脂肪在内的反刍动物源脂肪”。决议草案还提出将第155条tris(Article 155 tris)-包含被取代的现行第155条文本-合并到阿根廷食品法典(CAA)中。自官方公报公布之日起,直接消费植物油和人造黄油有2年时间适应修订提案,其它食物有4年时间。   拟批准日期: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之日,拟生效日期:批准之后8天。提意见截止日期:通报之后60天。
  • 科技部征求对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意见
    为规范实验动物管理,保证实验动物质量,支撑科技创新,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技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1988年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 求意见稿)》(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jings@most.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科技部基础研究司(邮编:100862),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58881559。  意见反馈截至时间为2021年8月31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 美国修订烟草产品进口商许可证规例
    美国财政部酒、烟税收与贸易局(Alcohol and Tobacco Tax and Trade Bureau,TTB)决定暂时修订关于烟草产品进口和加工许可的规定,决定将新的许可有效时间从3年延长到5年。   TTB认为基于过去十年里在进口商许可方面的管理和执行经验,该举动能帮助机构提高管理效率,减轻行业负担,但仍符合有时间限制的许可的目的。该临时性规则做了一些技术修订,比如修改了“烟草产品制造商”的定义,以反映近期法律上的变化,修改了大雪茄的销售价格的参考材料,将发布于先前TTB临时规则上的说明包括了进去。最后,临时规则还整合和重新发布了有关烟草产品进口商许可要求的TTB法规,降低烟草产品、卷烟纸和烟管的制造和标记要求。规则将于2013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36日期间生效。
  •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附意见稿和起草说明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加强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管理。意见征求截止日期为1月26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药械组合产品申报途径,即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电子邮件:tianjx@cmde.org.cn。发送邮件时,请务必在邮件主题处注明“16号通告修订反馈意见”。  信 函: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器械注册司,邮编:100037。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为加强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管理,根据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一、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 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三、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四、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六、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 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随着医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的修订和实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通告)已不能完全适应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工作部署,器械注册司于2020年9月委托器审中心在前期开展药械组合产品监管科学课题研究的基础上,起草16号通告修订稿。一、起草过程器审中心结合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受理、审评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前期调研、座谈收集的问题,借鉴国际经验(FDA、欧盟和日本),并多次组织有关单位及人员研究,起草完成了16号通告修订草案。器械注册司司务会研究并征求了有关司局及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稿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二、修订内容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产品申报途径、联合审评机制及部分产品管理属性等内容。与现行16号通告相比,修订内容见下表:表1 修订内容对比表条款原16号通告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修订原因1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药械组合产品系指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无修订2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医疗器械注册。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药品申报注册;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按照医疗器械申报注册。药械组合产品的申报资料要求可参考相关指导原则。下一步将研究起草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相关指导原则。3拟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如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申请产品属性界定,报送该产品拟按照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注册的说明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前按照《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要求,申请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详见“三、(二)”。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会同药品审评中心、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组成药械组合产品属性审定专家组,负责审定药械组合产品作为药品或者医疗器械申报的属性,并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属性界定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删除与第三条内容整合。5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界定结果,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药品或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统一用词。6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删除详见“三、(三)”。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医疗器械部分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中药品部分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双方分别完成审评工作,并出具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药品申报注册的药械组合产品,由药品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药械组合产品,由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牵头进行审评,需要联合审评的,注册申报资料转交药品审评中心同步进行审评。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双方分别对相应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出具审评报告,并明确审评结论,由牵头单位进行汇总并做出总体评价,出具总体审评结论后转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应业务司进行行政审批。详见“三、(四)”。8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带药物涂层的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产品,为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含抗菌、消炎药品的创口贴(创可贴)、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等,为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进行注册管理。已有明确的属性界定或分类界定结果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明确举例产品的属性;明确已有界定结果的文件执行。9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同时废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09年第16号)同时废止。文号修改三、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一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中的药品范围。在产品实际申报过程中,经常遇到具有生物活性或者药理活性的成分与器械相组合的情况,该类活性成分通常不单独使用,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注册证书,也未收录在药典中。起草过程中,相关参与单位一致认为药械组合产品中添加的该类活性成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药品的定义范围。二是关于药械组合产品范围。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明确“由药品与医疗器械共同组成,并作为一个单一实体生产的产品”。美国FDA组合产品涉及的范围较我国更宽泛,除了药品与器械结合为单一实体的情形外,对于组合包装或者指定配合使用的药品/生物制品与医疗器械仍可作为组合产品管理。考虑到对于非单一实体生产的组合产品如何监管尚需进一步研究,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依然沿用16号通告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定义的表述,暂不考虑扩大药械组合产品范围。(二)关于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2019年,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调整药械组合产品属性界定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 2019年第28号),明确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界定职能部门调整为标管中心,并规定了属性界定的流程、时限、工作要求和申报资料要求等。因此,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为落实新修订法律法规精神,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申请人应当充分评估其拟申报药械组合产品的属性。”对于申请属性界定的情形,考虑到存在部分产品尚未在我国批准上市、但属性明确的情形,以及可能存在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因此将16号通告中“该类产品尚未在中国获准上市”修订为“对于药械组合产品不能确定管理属性的,以及其他需要属性界定的情形”,以便申请人根据需求提出属性界定申请。(三)关于原产国上市证明16号通告规定“首次进口的药械组合产品,未获出口国(地区)批准上市的,以及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药品未获我国注册或未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的,均不予受理”。在前期器审中心组织的座谈会中,有企业代表提出:一是某些进口药械组合产品中所含发挥药理等作用的物质在国外并不按药品管理,无法获得单独的药品上市证明;二是即便相应物质已有单独的药品上市,组合产品在生产时可能不会直接使用该药品,而是采用原料药,使用的复合生产工艺、加工助剂、用量、作用方式等也与其单独作为药品上市时发生了变化;三是药械组合产品若在原产国批准上市,也意味着组合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已获生产国(地区)批准上市。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16号通告第六条有关表述,第二条中明确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药品申报,以医疗器械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按照医疗器械申报,分别执行相应监管类别对原产国批准上市证明文件的要求即可。(四)关于联合审评近年来,申报注册产品中药械组合产品的数量和种类日益增多。当前药械组合产品联合审评机制尚存在一些问题,如注册申报资料在两个审评中心之间流转流程不够通畅,药械审评时限不一致,未建立联合沟通咨询机制等问题。因此,在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联合审评条款中增加了“对于联合审评的药械组合产品,药品审评中心与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应当协同开展申报产品的沟通咨询工作”。下一步器审中心将会同药审中心进一步研究优化联合审评机制。此外,对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器械注册司将组织研究起草相关指导原则;对于药械组合产品的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相关要求,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进一步研究论证。
  • 蜂蜜标准修订草案出台
    在1月8日《蜂蜜》国家标准修订研讨会后,蜂蜜标准修订草案的第一稿,已于近期发给全国蜂产品标准化工作组成员征求意见。   据悉,与GB 18796-2005版标准比较,修订草案第一稿主要有以下改动:将蜂蜜的定义改写为: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或活体植物的分泌物或吸吮活体植物的昆虫的排泄物,带回巢房中储存,并加入自身分泌的特殊物质进行转化沉积,脱水致成熟的天然甜物质。   取消了产品等级的划分。   水分含量改为:荔枝蜂蜜、龙眼蜂蜜、柑橘蜂蜜、鹅掌柴蜂蜜、乌桕蜂蜜≤23%,其他品种≤20%.   安全卫生要求简化为:应符合GB 14963要求。   真实性要求简化为:不得添加或混入除蜂蜜以外的其他物质。   相应的试验方法细化为:四碳植物糖采用GB/T18932.1规定的方法,试验结果应符合该标准附录A要求。按该标准7.1.2操作,若受试样品无蛋白质析出,亦判定为掺有四碳植物糖。   淀粉糖浆采用GB/T18932.2或GB/T21533规定的方法,试验结果应为阴性。若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判定为掺有淀粉糖浆。   β-呋喃果糖苷酶采用SN××××规定的方法,试验结果应为阴性。若试验结果为阳性,则判定为掺有淀粉糖浆。   其它添加物采用相应的标准试验方法,试验结果应为阴性。
  • 泽泉科技应邀参加第九届国际牧草与草坪草分子育种学术研讨会
    2016年8月15-19日,由中国工程院、中国草学会、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生态系统国家重点实验室主办,中国草学会草业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和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承办的第九届国际牧草与草坪草分子育种学术研讨会(The 9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Molecular Breeding of Forage and Turf, MBFT)和第三届全国草业生物技术大会在甘肃兰州隆重召开。国际牧草与草坪草分子育种学术研讨会是草类植物分子育种学术界规格最高、规模最大的世界性学术与技术盛会,会议每2-3年举办一次,迄今已举办过8届。这是该学术研讨会首次在中国和发展中国家举办,彰显了我国牧草与草坪草分子育种方面的科技实力已被国际学术界认可。 会议现场 本届研讨会会期4天,来自澳大利亚、美国、英国、荷兰、墨西哥、日本、韩国、巴基斯坦、中国等国草业科学研究领域的相关专家250余人参会。与会专家围绕&ldquo 种质资源多样性及其对育种的影响&rdquo 、&ldquo 非生物和生物胁迫&rdquo 、&ldquo 生物质能源&rdquo 、&ldquo 牧草和草坪草研究的新技术、新工具和新方法&rdquo 、&ldquo 功能基因组学和遗传图谱构建&rdquo 、&ldquo 植物微生物互作&rdquo 等议题探讨牧草与草坪草分子育种的国际前沿问题,分享最新研究成果,寻求未来分子育种发展方向。澳大利亚German Spangenberg教授和王增裕教授分别作大会开幕式和闭幕式主旨报告。 泽泉展台 上海泽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并在会议期间向广大用户展示了德国WALZ公司光合作用测量仪器、美国CID公司便携式测量仪器、种子质量评价与检测方案(种子成熟度和活力检测新方法)、植物CT三维成像系统等,吸引了来自中国农业大学、河南农业大学、山东省农科院等单位的专家们前来展台交流。泽泉科技工程师与现场参会的老用户交流了仪器的使用技巧,如CI-600根系成像输出等,专业耐心的解答得到了用户的认可与好评。部分用户对泽泉科技在上海浦东建立的AgriPheno&trade 高通量植物基因型-表型-育种服务平台产生了极大的兴趣,表达了亲自前往平台参观考察的意愿。 展台交流 本次参会得到了会议承办方中国草学会草业生物技术专业委员会、兰州大学草地农业科技学院和与会专家们的大力支持,泽泉科技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 韩国修订纺织品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通告草案
    近日,韩国向WTO秘书处通报了修订纺织品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通告草案(G/TBT/N/KOR/336)。   为确保婴幼儿和儿童的安全,防止有毒物质或火灾对其造成危害,韩国提出了安全和质量标志标准的修正提案,修订内容如下:   限制纺织品中为拦截电磁波而使用的重金属镍   要求在易燃材料制作的婴幼儿/儿童睡衣上标示警示语   在儿童用品的包袋上限制使用邻苯二甲酸盐(酯)增塑剂。   该通报法规的拟批准日期和拟生效日期为2012年9月或稍后。
  • 《中国药典》0631 pH值测定法修订草案公示
    近日,药典委发布关于关于0631 pH值测定法标准草案的公示,拟修订《中国药典》0631 pH值测定法。此次公示为期两个月,相关人员可在线对草案进行反馈。此次修订稿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起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南京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等单位进行复核。主要起草人包括李睿、李耕、王玉、严菲、黄朝瑜。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两部分:一是对原有2020版药典中“2.注意事项(6)”适用范围的修订,适用范围由弱缓冲或无缓冲作用溶液修订为低离子强度溶液。 二是对“2.注意事项(6)”特殊测定方式的修订:新修订的草案,根据市场在售和实验室在用的pH 计情况,对校正和测定方式进行修订;同时提供两种方式用于改善低离子强度溶液的 pH 值测定:(1)增加电极平衡 时间;(2)添加饱和氯化钾溶液作为离子强度改进剂,增加待测溶液的离子强度, 减小流动电位和液接界电位对 pH 值测量的干扰。详情可见附件附件:0631 pH值测定法修订草案(第一次.pdf
  •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p   标准化法修订草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是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拟扩大标准制定范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br/ /p p   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修订草案拟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p p   修订草案规定,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p p   为解决标准老化缺失滞后的问题,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职责。 /p p   根据修订草案,为更好地发挥标准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明确强制性标准应当公开,供社会公众免费查阅。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 /p p   修订现行法的总体考虑是,重点严格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为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同时兼顾实践中已有成熟经验且各有关部门形成共识的做法。 /p p br/ /p
  • 欧盟拟修订硝草胺在多种作物中的最大残留限量
    2013年5月2日,据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消息,欧洲食品安全局就修订硝草胺(Pendimethalin)在多种作物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发布了意见。   据了解,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6章的规定,德国收到巴斯夫公司要求修订硝草胺最大残留限量(MRL)的申请。为协调硝草胺的最大残留限量,德国建议对其残留限量进行修订。   依据欧盟委员会(EC)No396/2005法规第8章的规定,德国起草了一份评估报告,并提交至欧委会,之后转至欧洲食品安全局。   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后,做出如下决定: 商品代码 商品种类 现行MRL(mg/kg) 建议MRL(mg/kg) 213090 婆罗门参 0.05 0.2 633000 草药(干的)-根 0.1 0.5 810000 香料作物-种子 0.1 0.05 8220030 香菜 0.1 0.05   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efsa.europa.eu/en/efsajournal/doc/3217.pdf
  • 国务院审批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强调,质量立国要强化标准引领,在完善工业品标准的同时,要着力在服务标准制修订上下更大功夫,鼓励企业通过标准创新促进行业标准提升,推动产业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升级。  现行《标准化法》制定于1988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政府管理职能与方式的深刻变革,《标准化法》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国内外形势的要求。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重点改革措施。为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全力推动《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提交常务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下一步,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修订草案审议工作,争取新的《标准化法》尽早出台。
  • 药典8001试药修订草案二次公示 常用试剂增加质控指标
    近日,药典委发布关于8001 试药标准草案的公示(第二次),对此前公示过的草案进行了进一步修订。此次公示为期一个月,相关人员可在线对草案进行反馈。此次修订稿由广东省药品检验所起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黑龙江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广州市药品检验所、无锡市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北京大学等单位进行复核。主要起草人包括洪建文、彭洁、肖慧、武建卓、王婷婷。试药指在本版药典中供各项试验用的试剂,但不包括各种色谱用的吸附剂、载体与填充剂。药品检验检测中使用试药的质量直接影响药品分析检验检测结果的质量。《中国药典》8001 试药通则在指导药品检验检测过程以及试药的使用与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中国药典》收载品种的不断丰富,检验检测所需化学试剂门类和品种的不断增加,《中国药典》收载的试药在品种和数量上,关键质量指标的要求上已经不能满足目前药品检验检测对所使用试剂试药的需求,同时还缺乏相应的安全和储存指引。为促进药品科学监管、切实发挥《中国药典》 对药品检验用试剂试药的技术指导作用,本次对8001试药通则进行了修订。第一版草案,主要在试药的通用技术要求、常用试药的关键质量指标以及试药品种的补充与更新三方面进行完善。1、在试药的通用技术要求方面,针对8001试药通则存在的分级分类与现行版化学试剂国家标准不一致、缺乏安全和储存指引、有效性提示等问题,结合试药的生产、销售以及 在药品检验检测的使用情况,参考《GB/T 37885-2019 化学试剂分类》更新细化了药典试药的分类,进一步促进了药典试药通则与现行版化学试剂国家标准的协调。此次公示稿中针对此方面进行了协调,由传统的四个等级分类,修订为十个大类,而且提到试药管理“一般应符合其化学品安全标签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要求,应关注并保持其有效性,必要或可行时,可通过制定有效期或采用灵敏度试验等方式予以保证”,为试药的正确选用提供了更好的指导。2、对常用试药增加了相应的质控指标,结合国内外药典及试药产品目前的质量情况,对甲醇等 21 种常用的 试药,根据其用途,通过实验研究考察其关键质量属性,结合该试药的质量标准及不同品牌产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增加了相应的质控指标。而本次草案,根据 2024 年2月8001试药第一次公示稿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国家药典委员会相关专业委员会进行了研讨,在第一次公示稿的基础上修订了部分内容,主要为:1. 将“供高效液相色谱使用时需满足要求”明确为“供高效液相色谱流动相使用时需满足要求”。 2. 修订辛烷磺酸钠、辛烷磺酸钠一水合物、溴化钾、氯化钾、硫酸钙的相关表述,详见附件公示稿。 3. 增加 8001 试药各品种的 CAS 号,详见附件 EXCEL 表格。8001 试药CAS编号表.xlsx附件1 8001 试药公示稿(第一次).pdf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通知全文: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第十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五日内已经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辖区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其他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相关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动物饲养场(户)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览、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 跨省级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跨省级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第十九条 进入屠宰厂(场)的待宰动物应当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第二十条 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三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待宰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第二十四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六章 官方兽医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第二十九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二)官方兽医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三)官方兽医未按照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官方兽医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第四十三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三)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五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跨省级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第四十六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动物检疫提供虚假材料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货主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货主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三)实际运输动物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接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的;(四)接收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动物的。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第五十二条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 拟增10项污染物选测指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法律制度不全、环境科研基础薄弱等现实情况,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反复研究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并于2009年就其中若干关键问题公开征集了社会各界意见。在充分借鉴国外做法基础上,结合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等工作成果,环境保护部又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系列标准(HJ 25.1~4-2014),部分解决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等问题。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是上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延续和补充,也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   这位负责人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ldquo 一刀切&rdquo 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3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的118种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确定,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风险评估的启动。这一标准是对HJ 25系列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个体差异性大、不适合统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特点,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配套技术规范。实施HJ 25系列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环保责任人,包括工业企业、地产业主等单位或个人,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土壤环境问题具有区域差异性、污染累积性,治理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等特点,两项标准均强调土壤环境反退化原则,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标准限值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对于超标的土壤,应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判断关键风险点及其成因,采取针对性管控或修复措施。
  • 2015最新解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p   随着新《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于2015年12月9日全文公布,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p p   草案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对现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虽然草案保留了现行条例的框架结构,但是内容更丰富、规定更具体、监管更严格,篇幅也由原来的十章64条8000余字扩充至十章200条33000余字。 /p p    strong 监管范围更为全面 /strong /p p strong   保健品、婴幼儿配方产品等特殊食品纳入监管 /strong /p p   草案将实行注册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与婴幼儿配方产品(统称“特殊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作为一节,在其备案/注册、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均提出了明确要求。 /p p   根据草案规定,实行注册管理的特殊食品应当取得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册证书 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特殊食品应当设专柜或专区销售,不得与药品或普通食品混放。此外,草案规定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同一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号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同一商标,这意味着贴牌生产将不再可行。如最终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保留该规定,可能会引起保健品行业的重新洗牌。 /p p   在婴幼儿配方乳粉方面,草案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销售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动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一企业申请注册的同年龄段产品配方应当具有明显差异,并有科学依据证实,原则上每个企业不得超过3个系列9种产品配方 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限制区域销售,不得为销售商专门定制生产。草案还专门规定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应当依法注册。 /p p    strong 首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的监管 /strong /p p   与新《食品安全法》相呼应,草案对网络食品的监管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比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与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将网址、IP地址等信息向食药监部门备案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也应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且经营范围应与实体交易的许可范围一致。草案对新《食品安全法》中提出的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及向有关部门报告等义务 的具体要求也作出了规定。 /p p   草案还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抽检的要求与操作流程,明确了网络食品也要接受食药监部门的常规抽检,违法操作的第三方平台将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 /p p    strong 跨境电商也应遵守相关规定 /strong /p p   草案首次明确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出口的食品也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食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草案规定以跨境电子商务形式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相关部门另行制定,亦即针对跨境电商的监管将会有更加细化的管理办法出台。 /p p    strong 监管手段更为多样 /strong /p p strong   食品安全检查体系更完善 /strong /p p   草案明确了从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县级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完善了食品安全体系检查、飞行检查、日常检查制度,并新增了食品安全检查员制度。 /p p    strong 新增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 /strong /p p   草案新增了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制度,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资质条件,确定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 委托开展食品安全司法鉴定,应当从食品安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目录中选取。此举将有利于提高食品安全鉴定意见的权威性。 /p p    strong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制度 /strong /p p   草案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分级管理制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并分别明确了直接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信息监测报告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信息报告的流程等。 /p p    strong 监管要求更为严格 /strong /p p strong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及依法需要取得资质的情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比如专门从事食品半成品、提取物等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以电话、会议、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受托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等。 /p p    strong 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对食品生产、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均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比如专业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食药监部门备案 食品贮存、运输应当有记录,保证贮存、运输过程可追溯 委托生产、贮存、运输食品的双方,对外承包食堂的单位与承包方之间均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等。此外,草案还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事件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p p    strong 对食品进出口的要求 /strong /p p   草案强化了对食品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品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应向社会公开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供公众免费查询 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食品出口商、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审核制度 进口需要注册或者备案管理的特殊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交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条例规定取得注册或者备案的证明文件。 /p p    strong 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 /strong /p p   根据草案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征信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记录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这体现了通过将食品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与行业准入、融资信贷、证券发行等信用体系相衔接,从而制约食品安全失信行为的精神。 /p p    strong 法律责任更为细化 /strong /p p   草案“法律责任”部分较现行条例进行了大幅度扩充,细化了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裁量标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对于该等“情节严重”的情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能面临没收违法物品、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可能面临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p p   草案在新《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相关政府部门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督和管理、明晰了其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职责分配,同时更加明确了食品生产和经营主体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具体要求、细化了各相关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草案还突破了多个“首次”规定,尤其是首次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以及通过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食品都应属于被监管的范畴。此举措堵住了目前许多通过网络交易以及跨境电子商务途径进口到国内、但却未履行中国食品相关手续的进口食品的非法入境,能够有效减少国内进口食品无相关审批文件、无中文标签标识、质量安全无法保证的情况。 /p p br/ /p
  • 韩国拟定食品标准和规范修正案草案
    近日,韩国发出通报(通报号为G/SPS/N/KOR/448),食品药物安全部拟定食品标准和规范修正案草案。该修正案草案旨在:   (1)制定即食食品大肠弯曲杆菌标准。   (2)为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修订食品内微生物沙门氏菌标准,包括微生物标准抽样计划:在奶油面包中抽取5个样品,没有样品检测值超过10克时,即为合格。在可可产品或巧克力、巴氏杀菌加工肉和蛋制品、加工花生和坚果产品、即食食品中抽取5个样品,没有样品检测值超过25克时,即为合格。   (3)修订多年生根菜类植物中多年生人参、桔梗花及轮叶党参中铅和镉标准:铅2.0mg/kg,镉0.2mg/kg。   (4)制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内铅的新标准低于0.01mg/kg。   (5)规定双甲脒(Amitraz)的最大残留限量(杀虫剂,单位:mg/kg):在牛瘦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 在牛肝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牛肾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牛肥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猪瘦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在猪肝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猪肾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猪肥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4mg/kg。在绵羊瘦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mg/kg,在绵羊肝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mg/kg,在绵羊肾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在绵羊肥肉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4mg/kg,在绵羊肥乳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   (6)制定婴儿配方食品及断奶后配方食品新标准,以便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一致。   (7)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禁止用沉香(Aquilaria agallocha)、淡水龟(Chinemys reevesii)作为食品成分。   目前该通报正在征求意见中。
  • 内有福利!农药界三酮类除草剂领军产品-硝磺草酮实现连续化合成
    6月16日晚7点,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和康宁反应器技术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绿色创新合成、分离技术在农药产业转型升级中的应用”技术交流会,将在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直播大厅举行。欢迎您关注“康宁反应器技术“公众号点击阅读原文了解详情并报名参会!背景硝磺草酮(通用名:mesotrione;商品名:Callisto)是先正达成功开发的HPPD抑制剂类除草剂中的领军产品。硝磺草酮结构式硝磺草酮的常规合成方法是1,3-环己二酮和2-硝基-4-甲磺酰苯甲酰氯酯化后再重排反应制得。前人对该合成工艺做了很多优化工作,但大都是基于釜式基础上的改进。浙江工业大学的研究人员基于前人的研究基础上成功地开发了全连续酯化-重排合成硝磺草酮的工艺,并实现了丙酮氰醇的无害化处理,总收率为90.5% ,纯度 99% 。该工艺实现了多步安全连续化反应,提高了酯化反应速度(20s vs.釜式3h)和总收率(较釜式提高3.9%)。本文将为您简单介绍相关内容。研究过程一. 从反应机理出发,分解研究内容从下图的反应机理可以推测:初始物料1,3-环己二酮经历酯化、重排后得到最终产物。图1. 反应机理作者重现了釜式工艺,也验证并认可上述反应机理。基于此,研究人员分步研究了酯化反应和重排反应连续化的可行性。二. 溶剂研究前人研究的釜式工艺中,大多溶剂不能完全溶解反应物或中间体。为了避免由于体系存在固体堵塞反应通道,作者首先对溶剂做了优化,重点研究了烯醇酯在各种溶剂中的溶解度以及不同溶剂对重排反应的效果和影响。经研究发现烯醇酯在乙腈中的溶解较高,且乙腈条件下酯化和重排的分离产率较高,因此选择乙腈作为连续流反应溶剂。三. 酯化反应连续化研究1. 酯化反应阶段釜式工艺问题:不安全,反应放热剧烈,有安全风险;时间长,反应物未完全溶解在溶剂中,且需要缓慢加入三乙胺,反应时间长(3 h);副反应,反应过程中产生不稳定中间体,易发生副反应;收率低,反应物转化率、收率较低。2. 连续流工艺,非常适合中间体不稳定的反应,具有以下优势:反应安全,传热效率提高,可以迅速移走反应过程中的热量,提高反应安全性;时间变短,精准控制物料,物料混合效率高,反应时间可大大缩短;减少副反应,可以精确控制反应温度,减少或消除副反应;收率提高,通过优化反应条件,使反应完全高效,提高收率。3. 连续酯化工艺流程图2.酯化连续流工艺如上图作者将2-硝基-4-甲磺酰苯甲酰氯溶解在乙腈中配成一股物料,在乙腈中加入1,3- 环己二酮和三乙胺配成另外一股物料,进行预冷/预热后,通过一个三通混合,注入管式反应器。在水浴中进行延迟循环后,将反应液收集在 -20 °C 的预冷容器中,用过量的乙腈搅拌淬灭反应。作者优化了反应条件,发现在酯化反应中停留时间是影响收率的关键因素,时间过长产物发生副反应的可能性增大,三乙胺需要过量。最终确定了反应温度为20℃,反应时间20 s。分离收率99%,纯度98.6%。四. 重排反应连续流工艺的研究1. 重排反应阶段釜式工艺的主要问题是酯化反应产物烯醇酯易发生副反应,由于釜式工艺温度很难精准控制导致副反应的发生。2. 连续流工艺可以精确控制反应条件,最大程度上减少副反应的发生。并且其相对密封的反应体系也有助于解决当前工业生产中的毒性试剂接触性安全问题。3. 连续重排反应工艺流程图3.重排连续流工艺如上图作者将烯醇酯、乙腈溶液和乙腈、三乙胺、丙酮氰醇溶液,经过管道进行预冷/预热后,通过T形接头注入管式反应器。在水浴中经过延迟反应,将反应液收集到-20 °C 的预冷容器中,用过量的乙腈搅拌淬灭反应。作者同样做了条件的优化,该重排过程中反应温度对收率的影响较大,最终选择反应温度为25 °C,停留时间为252min,收率为91.3% ,纯度为99.3% 五. 全连续工艺图4.全连续流程如图4所示,为了充分发挥连续流动反应的技术优势,研究人员设计了全连续流动酯化重排制备硝磺草酮的工艺。由于丙酮氰醇有毒性,需要进行处理以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研究者参考文献选用次氯酸钠和丙酮氰醇反应。次氯酸钠溶液,经预冷/预热管道泵入带有反应混合物的管式反应器,40 °C下反应30min。酯化-重排和丙酮氰醇淬灭3步反应温度分别为20 °C、25 °C 和40 °C,停留时间分别为20s,252min,30min。表1.釜式工艺和连续流工艺对比综上采用连续流工艺发现:酯化反应时间和总反应时间显著减少。纯度和分离收率都有所提高。此外,还增加了丙酮氰醇的无害化处理。研究结果研究人员开发了一种连续合成硝磺草酮的新工艺;该方法提高了反应效率,减少了酯化后处理操作,降低了成本,减少了连续流工艺中重排副产物;此外,采用连续流工艺可以强化传热,避免操作人员过多接触丙酮氰醇,提高了工艺安全性;该工艺酯化收率为99% ,重排反应收率为91.3% ,纯度分别为98.6% 和99.3% 。酯化连续重排合成硝磺草酮的分离收率为90.5% ,纯度 99%。参考文献:Journal of Flow Chemistry 12, 197–205 (2022)编者语全连续合成一直是近几年农药先进工艺研究非常热门的话题,但是实现全连续的工业化生产的例子却凤毛麟角。康宁反应器无缝放大的特性有利于连续化生产的快速实现。同时连续化生产技术是一项综合的科学技术,离不开连续化合成、分离、提纯等生产工艺技术、PAT分析技术、专业技术培训等各个方面的进步与发展。更离不开企业在相关技术的投入与支持。为了让更多的农药企业了解连续合成工艺和分离技术的应用与进展,6月16日晚7点我们特邀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设计研究所所长姚克俭教授与康宁AFR项目经理周太炎先生,在线畅谈农药绿色工艺研究和自动化分离技术等话题!欢迎您点击阅读原文或拨打400-812-1766联系康宁反应器技术了解详情。
  • 阿蛋学仪器 | 百草师姐失恋了,原因竟然是......
    广州绿百草推出全新连载短篇小说【阿蛋学仪器】, 不定期的跟大家讲述关于学渣阿蛋在工作后不得不学习仪器知识的苦逼经历。夸张的剧情下都是以现实为原型,记得准时关注哦! 阿蛋学渣,毕业于某大学化学院。屌丝男一枚,无才无貌,不文艺也不爱运动,五音不全,唯一的爱好是LOL。 百草阿蛋的师姐,学霸。标准白富美,善良、有爱心。娇滴滴的外表下有着一颗女汉子的心。百草师姐失恋了,原因竟然是......时间:7月25日 5:30 pm 地点:实验室走廊安静的走廊,除了滴答滴答的手表声,就是阿蛋100/min的心跳声。 此刻的阿蛋,穿着西装白衬衣还用萝卜臣定了发型,渡步间思绪万千,不由自主变冷的双手与室外的39摄氏度的气温形成了强烈的对比。 " 噔噔噔......" 走廊传来了高跟鞋的声音。阿蛋在条件反射下秒变回了大家熟悉的脸孔,一脸懵逼地笑道 “ 机会终于来了 ”哼着小曲,满脸桃花。百草今天打扮的特别漂亮,花枝招展地向阿蛋走去。一步,一步,一步......距离越来越近,阿蛋的心跳也越来越快。 120、150、180,心要跳出来了!清风徐来,伴着甜蜜的香水味,阿蛋沉醉于现实与梦幻当中。而百草,完全没有注视到Chok爆的阿蛋,一笑而过......一脸懵逼的阿蛋,终于回过神来 “ 师姐̷ ”回眸一笑百媚生的百草向毫无存在感的阿蛋望去,春风无限的脸孔泛起了一丝丝惬意。“ 阿蛋,都怪我上次用信和的ultron es-ovm 蛋白相柱敲了你后脑,你看你五官都僵硬变形了。 ”“ 师姐,我̷我̷我向约你今晚8点半去看大树海棠...... ”百草蛾眉紧锁,“ 最近我的皮肤不好,要早点回家敷面膜美美哒,七夕和男朋友去看萤火虫。 ”七夕̷.男朋友̷.萤火虫.....百草相看莞尔后离开的瞬间,阿蛋发现她脸上有一些红点。 “ 你伤害了我还一笑而过, ” 阿蛋想死的心都有了,垂头丧气地,萦绕着他的除了男朋友一词还有就是百草脸上的红点。 时间:7月25日7:00 pm 地点:阿蛋的家阿蛋回家后为了让寂静的空间增加一些声音,便顺手打开了电视。电视响起了 中央电视台......中央电视台!!!“ 今天是7月27号,农历六月廿五,欢迎收看新闻联播节目。今天节目的主要内容有̷̷̷̷̷̷̷̷̷̷̷̷̷.在近日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面膜糖皮质激素̷̷̷出现红斑̷̷ ”“ 真相只有一个 面膜 ”阿蛋的手机突然响起了百草的专用铃声 “ 我的好人好人好人好人好人好人卡 ”“ 我的脸长了红疹̷..怎么办?他会不会和我分手̷̷ ”电视上又响起了音乐 丑八怪 能否别把灯打开 我要的爱 出没在漆黑一片的舞台......阿蛋温柔地说 “ 师姐你先别哭 。你最近是不是换了新的面膜? ”“ 我̷.在男朋友做微商的表姐那买了新的红酒面膜。”“ 师姐,那恐怕是鸦片面膜! ”“ 怎么可能!!!他说他表姐的面膜是进口最好的,超多好评,重点是打了折还是辣么贵!”“ 师姐,你相信我,我会证明给你看。我可以帮你变回美美哒~ ”“ 真的吗? ”“ 恩恩,你明天带一片面膜回来吧。 ” 时间:7月26日10:00 am 地点:实验室内第二天一早百草就到了实验室,焦急的等着阿蛋。“ 师姐师姐!你是在等我吗?真是太感动了!” 阿蛋一出现就猛奔百草面前。嘭~~!!!阿蛋的前脑突然间受到了硬物撞击!“啊~~痛死了”认真一看,百草师姐手里拿着一根Ecosil制备柱。“ 上次色谱柱敲一下你变聪明了,这次问题更大了,需要制备柱..... 另外重点是,你竟然敢迟到让我等这么久,看看你的黑眼圈,你说你昨天撸了几盘,拿了多少次五杀!!!”阿蛋委屈的摸了摸痛处,本想争辩,转身又想,善良的师姐是因为心情不好才会凶的,等我帮她解决了问题,她知道我为她付出这么多,一定会感动涕零,以身相许的!! “ 师姐冤枉啊,昨天我通宵查药典,今天一早我就去Lubex实验仪器耗材大超市买了各种实验用的耗材。看我的手臂多么的孔武有力,顶着一大箱东西So Easy!等一下我就让你知道你脸上红疹的原因。 ”“ 好了说正事了,我带来了面膜了,你要干嘛?”“ 师姐,昨天新闻说了很多商家在面膜等化妆品上违规添加了糖皮质激素,使用了含有糖皮质激素的面膜能够在短时间内达速效美白、嫩肤的作用,但是如果长期使用,人体皮肤会产生激素依赖症状,停用后反而会加重皮肤过敏,出现红斑、丘疹、毛细血管扩张等严重问题,我估计你的面膜含有违规添加的糖皮质激素,所以今天我们就来检测一下吧。 ” “ 我说了面膜是我男朋友介绍的,不可能有问题!!! ”“ 师姐,相信我,我会证明给你看的。”“ 这次我们是跟据中国药典GB/T 24800.2—2009的方法进行测定化妆品中糖皮质激素,使用薄层层析法和LC-MS法....... ”“ 师姐,根据上面的数据分析师姐你的红酒膜的确含有各种糖皮质激素,所以剩下的面膜你就不要再用了.......” 做完实验的阿蛋,自信满满的等待着百草的赞美。谁知一转身.......“ 呜呜~太过分,他竟然敢欺骗我让我毁容了!!!我要甩了他!!!”阿蛋用尽全身力气压抑住内心的亢奋,安慰百草。“ 师姐别伤心,只要停用面膜,过一段时间师姐又可以恢复美美哒的。别想渣男,好男人可是近在眼前呢。来吧,师姐,我愿意接受你的以身相许!”乐观的百草擦掉泪水,“ 师姐真的很感动!阿蛋你真是个好人!这是我送给你的七夕节礼物。 ”说完就一蹦一跳的走了。留下阿蛋在冰箱的冷风中凌乱。。。新换的中科美菱低温冰箱真的好冷!小编泥垢了!谁开的冰箱门!想知道阿蛋好不容易修好仪器后又有怎样的遭遇?记得持续关注广州绿百草微信公众号~我们会不定期推出续集哦~关注广州绿百草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资讯!
  • 加拿大拟定肟草酮等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加拿大发出多项通报,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拟对杀虫剂肟草酮(Tralkoxydim)、甲酰胺磺隆(Foramsulfuron)、氟胺磺隆(triflusulfuron-methyl)和戊唑醇(Tebuconazole)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法规规定:肟草酮在黑麦和黑小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2ppm 甲酰胺磺隆在爆米花玉米粒、带穗轴去皮甜玉米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ppm 氟胺磺隆在红甜菜根、红甜菜头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ppm 戊唑醇在大麦、燕麦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5ppm,在干大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8ppm.上述通报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 加拿大拟定杀虫剂吡氟禾草灵最大残留限量
    近日,加拿大发出通报(通报号为G/SPS/N/CAN/695),加拿大卫生部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拟定杀虫剂吡氟禾草灵(Fluazifop-butyl)的最大残留限量。限量规定:吡氟禾草灵在芦笋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3.0ppm 在胡萝卜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2.0ppm 在花生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5ppm 在尖椒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1.0ppm 在干洋葱头、大黄、甜薯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5ppm 在棉油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ppm 在未去纤维棉籽、澳洲坚果、绿咖啡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1ppm 在山核桃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5ppm。   目前该通报正在征求意见中。
  • 《中国药典》X 射线荧光光谱法修订草案第一次公示
    2020年版《中国药典》首次收载了X射线荧光光谱法。为使该标准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此次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作为起草单位,浙江工业大学作为参与单位,近期,完成该标准修订,并开始公示。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前言、供试品的制备、定量测定法相关内容的补充完善,以及增订方法学验证与确认中准确度、重复性、中间精密度、专属性、定量限、线性、 范围、耐用性、确认相关的内容。修订一:前言部分增加WD-XRF和ED-XRF的特点,以及对仪器的一般要求。修订二:供试品制备部分增加对供试品的制备要求。修订三:定量测定法第四法数字校正法部分,增加经验系数法的详细描述。修订四:增加方法学验证与确认部分,包括准确度、重复性、中间精密度、专属性、定量限、线性、范围、耐用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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