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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立法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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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验室管理立法当及时
    2010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30位安徽代表团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国家为我国实验室管理立法,从而为规范实验室管理、整合全国实验室资源提供法规依据。这份提案的提出是否意味着我国实验室管理从规章制度进入到有法可依的时代?它的提出基于怎样的背景?有何现实意义?时间已经过了一年,立法工作进展如何?   首次提案引关注   目前,我国有数万家各类实验室,分布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这些实验室管理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正常经济秩序中发挥了巨大作用。2010年初的人大会上,议案主要发起人、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程静为代表的30位安徽代表团人大代表联名提案对实验室管理立法。这是我国首次在人大会上提出实验室管理的立法提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此,程静认为:“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把当前问题与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实现科学发展。这就要求实验室管理也应随着整个社会经济的飞跃,与时俱进。因此,作为实验室管理者,从体制上进行关注,也是立法的一个背景。而对于首次提案就得到广泛关注,这对我们来说也是极大鼓舞。”   近年来,我国实验室的类型、机制、体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如何看待发展中的实验室?程静给出了这样的回答:“实验室是一个特殊的技术团体,这是源于它所提供的技术服务不同于产品。因此实验室不仅肩负着为公众提供优质可靠的服务,更肩负着巨大的社会责任。管理好实验室,是对公众的负责,也是对社会的负责。这一提案提出后,不仅得到了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相关行业的大力支持,很多企业也纷纷支持。这说明了,实验室立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实验室管理提出立法议案。按照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1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向人大提出议案。而是否能进行之后的审议至法律草案直至最终立法形成,这都需要假以时日。   那么作为提案主要发起人,程静是如何看待这个过程的呢?对最终立法有多大把握?程静认为,从提案到立法,业内的一些专家都认为是存在一定难度的,一部法律的出台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实验室目前存在管理混乱、标准不统一、重复检测认证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因此,此次提案的意义在于,它迈出了实验室管理立法的第一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提出问题,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至于这一提案是否能形成最终的法律,还有相当的一段路要走。但是可以从基础做起,从法规形成开始,逐步走向实验室管理法制化的道路。”   监督作用很重要   从毒奶粉事件到毒豇豆事件,我国的实验室检测能力一次又一次地被推上风口浪尖。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不统一、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标准不统一、重复评价认定现象等问题。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虽然《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管理有一些相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约束力薄弱、违法成本极低、执法困难等问题。   在谈到这些问题时,程静介绍,对于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先从法律层面进行回答。目前我国大多实验室按照ISO/IEC 17025进行管理。但是,这其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农业部实验室就有自己的评价体系。再比如有的实验室在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逐利行为,忽视了其独立的第三方性质。这就造成了标准不统一、经济驱动等问题。而实验所出具的报告会在贸易仲裁、产品质量判断、司法鉴定等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这就形成了一个矛盾的局面,需要有法律法规来约束监督。   如果实验室管理立法,是否能对实验室起到真正的约束和监督作用呢?程静给出的看法是肯定的。实验室立法是对产品质量的更好保障。实验室的检测报告作为独立第三方出具的数据,是产品质量的基础性技术支撑,它所具有的仲裁性质是无法取代的。比如,食品实验室可以为社会提供检测数据,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又为公众安全提高了保险系数。这对于维护社会公平、维持政府形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都具有积极作用。   定位清晰是前提   众所周知,我国的检测市场现在已经全面打开。这意味着我国的检测机构和国外的检测机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那么,国外的实验室是否也给了我们同样开放的机会?程静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据不完全统计,每年我国在贸易壁垒上损失近200亿美元,而由合格评定、认证认可所遇到的贸易壁垒的损失,占整个损失近1/4,且呈逐年上升趋势。例如,在三聚氰胺事件中,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在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检测报告不予认可,这就是一种贸易措施。因此,要想获得国外的认可,首先要从自身制度上入手,立法就是途径之一。只有从制度上、法律上规范自身,才能赢得别人对你的承认,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事实上,我国的实验室管理和国外的实验室管理存在很大差距。这主要体现在我国实验室管理是计划性模式,而国外实验室管理多已有成熟的市场化模式。在国外,实验室管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政府管理实验室,二是社会公众(民营)实验室。举例来说,FDA就是美国政府管理的一个实验室代表。尽管它也承担社会服务的项目,但是美国政府主要通过它来购买检测服务,以此保证国家安全和人民健康。而一些民营实验室则为社会服务较多。这就要求他们提供市场化服务的同时,更注重自己的实验室品牌和声誉。面对差异比较,程静认为:“我国现在的实验室多为事业单位体制,在实验室管理方面,相比较于国外成功经验,首先应该给实验室一个清晰的定位或者定性。在立法中也相应地提出为实验室定性为国家或者民营,这一点是至关重要的。只有定位清晰了,才能对实验室管理有更具体规范。”   立法迫在眉睫   尽管《实验室管理法》首次成为立法议案,且至今尚未出台,但程静始终认为:“急需建立新的系统的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实验室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实验室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实验室管理法》。”在她眼里,这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她认为有以下几点原因促使立法出台。   一是实验室管理立法的提出是我国实验室建设的内在需求。其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公信力的提升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二是提案过程中也充分借鉴了国外和国内的一些实验室管理机制和先进经验,这对于打破贸易壁垒,实现具有中国特色、与国际实验室管理接轨而言,是具有实质性挑战和意义的。三是对实验室管理进行渐进式的立法进程,但更应重视实验室管理的监管体系。她强调,要实现实验室管理立法的监管统一,消除多头管理的弊端。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科学、公平、有序、有利、具有公信的实验室管理氛围,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我国在对外贸易中和国际进行接轨。另外她还建议,由于实验室行业分布较广,如果能将其他行业的实验室管理并入认监委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规范,这样从立法角度来讲,能更清楚界定责权,为立法工作奠定基础。四是要重视实验室的诚信体系建设。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实现行业的诚信发展。五是要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
  • 没有独立法人资质何谈第三方机构?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挂牌成立了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验测试中心,负责生鲜乳品的成分和质量检测。作为我国鲜乳的主产区,内蒙古率先成立这一机构,从保障生鲜乳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说,无疑是一大进步。不过,能否保证第三方检测中心的工作在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氛围中开展,最关键的是要使这一机构完全独立于利益关联方之外。   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内蒙古生鲜乳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中心归属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其人事和财务的管理权都在农业厅,换言之,此一“第三方检测中心”的实质,是内蒙古政府职能部门。笔者认为,这种体制能否保证检测中心的公正性,值得商榷。为何?   首先,成立检测中心的宗旨,是为了吸取三聚氰胺事件带来的教训,消除生鲜乳品“三不管”的局面,从源头上保障乳品的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可以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技术,对鲜乳进行各项指数的检测。由于鲜乳质量直接关系到奶农和乳企的利益,因此检测中心的工作必须在独立的状态下完成。而乳企作为地方上的利税大户,与地方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是否会在检测结果上形成干扰,实难下定论。   其次,第三方检测中心必须对检测结论负责,一旦发现鲜乳质量问题,应该上报农业部门,以便采取相关措施。而检测中心作为政府职能部门,谁来监管它呢?谁来保证检测中心数据的公正性呢?更严重的是,一旦检测中心的结论有误,而管理部门或者司法机关采信了,将造成更大的错误,从而对政府形象造成更坏的影响。而且,以第三方形象出现的检测中心,其数据被引用或采信的可能性极高。   当然,并不是说成立第三方检测中心没有必要,或者说没有可能,而是应该在体制上进行改革。既然是第三方的机构,就应该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政府应该从中抽身出来,充当检测机构的监管者,而不是组织者。   以美国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为例,它负责监督全美的食品药品的卫生与质量,一旦发现问题,就委托给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对可疑产品进行检测。而FDA有权根据检测机构的能力和信誉进行评级,如果低于某一级别,就将吊销其检测资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检测机构也是一家公司,其产品就是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误,就说明该公司产品质量有问题,当然应该受到责罚。   我们的检测中心如果能力或信誉有问题,可以吊销其资质吗?
  • 如何应对重金属超标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刻不容缓
    英国路透社前不久有关“中国产香烟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报道受到舆论的广泛关注。路透社援引某研究团队成员的话说,中国香烟重金属含量高是由于种植烟草的土壤遭到污染。   烟草重金属超标问题暴露出的土壤污染问题值得积极关注。要从根本上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除了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采取积极的措施,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力度外,更重要的是需要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紧迫性   据中科院生态所的调查,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20% 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吨。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仅影响农产品安全、食品安全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将影响农产品出口贸易、环境外交以及国家的生态安全。   迄今为止,中国对于土壤污染还没有专门立法,土壤环境标准体系亦不健全。尽快出台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通过制定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对于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农产品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缺陷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土壤污染防治还没有专门立法。虽然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中对土壤保护、农田保护有一些零星规定,但大多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的具体法律制度。   (一)立法形式上的缺陷   现行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主要以附属或者附带方式存在于不同法律之中,不仅形式分散,而且内容极不完整,不能适应土壤污染防治的迫切需要。   在法律层面,目前只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涉及到土壤污染问题。在行政法规中,只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涉及到土壤保护和污染防治问题,但都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中,也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   (二)立法内容上的缺陷   (1)重复立法。如《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农业法》第五十八条、《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基本相同,都是以一些宣言性的规定表明土壤污染需要防治,但是关于该如何具体防治土壤污染,却并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2)概括立法。现有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以政策性宣示为主,相关条款只是概括性地规定要“防止土壤污染”、“保护土壤”,但是具体由谁来监管、采取怎样的措施、不执行会有何种后果等都不明确。   (3)基本制度尚未建立。对于矿山土壤污染治理、城市工业企业搬迁地土壤污染修复、土壤污染区域使用功能调整、土壤污染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土壤污染整治基金、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土壤污染受害人的法律救济等基本法律制度,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   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思路   国务院2005年明确要求,“要抓紧拟订有关土壤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了全面有效地防治土壤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势在必行。具体来说,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确立“预防为主”的立法原则   相对于水污染、大气污染的治理,土壤污染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周期更长。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预防污染,控制和消除污染源,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土壤污染防治根本措施,也是最经济可行的措施。   (二)确立“效益主导”的污染整治模式   对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是解决中国人多地少问题的必要手段。对于一些通过前期调查或者区域科学研究,已经明确其典型污染物和污染现状的土壤污染地,应该开展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积累经验。   在当前中国,应采取务实的态度,在立法中确立“效益主导”的土壤污染整治模式,即将土壤污染整治和土地再开发再利用结合起来,根据土地未来的功能区划和用途确定整治和修复的目标,有效降低土壤污染整治的费用,为污染土壤的再开发、再利用注入动力。   (三)确立“补充外围法”为立法重点   土壤污染的路径、主要污染因子、表现方式以及治理方案都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不可能仅仅或者主要是依靠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来完成,必须与相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依靠相关外围法的协同合作,共同防治土壤污染。   (四)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   应在立法中确立土壤环境动态监测制度,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构建土壤环境质量与土壤污染的例行监测、预警监测、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以及农业土壤环境与污染状况监测。   (五)确立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制度   在立法中,应明确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发展与改革、农业、交通等部门,在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国家土壤环境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开发、利用土壤资源,应当遵守土壤环境功能区划。   (六)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   立法中还应确立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制度,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土壤环境质量安全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污染土壤档案,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影响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和评估。认为不适宜种植食用农产品的,提出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区域,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统筹推进气候立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
    9月21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第七十六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并发表重要讲话,重申了“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这一庄严承诺,认为“这需要付出艰苦努力,但我们会全力以赴”。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离不开制度保障。当前,已有十余个国家制定了碳中和法案。借鉴他国有益经验统筹推进我国气候立法,将有利于我国在国际气候谈判中获得主动权,提升负责任大国形象,同时有助于将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切实推动国内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向国外气候立法借鉴有益经验  当前,欧盟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国家在气候立法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其他发达国家进展则较为迟缓,某些领域甚至出现倒退。与此同时,巴西、菲律宾、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成为推动气候立法发展的重要力量。梳理国外气候立法,有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  首先,气候立法需要系统谋划,统筹考虑相关领域立法。气候立法已成为推动各国可再生能源、节能、能源市场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完善立法的重要推动力,且同相关领域立法修法形成同步进程。典型案例如欧盟《气候变化法》中就直接修改了《关于能源联盟与气候行动的欧盟2018/1999条例》的相关条款,欧盟委员会“Fit-for-55”一揽子计划也为能源、交通、建筑、农业、固废等领域完善立法做出了必要指引。  其次,气候立法并无统一模式,主要取决于各国法律体系结构。各国气候立法可概括为专门性立法和分散性立法两大模式,专门性立法又包括综合性立法和政策性立法两类。其中,综合性立法是指专门立法对气候变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规范,政策性立法是指专门立法对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原则、机构、资金等问题进行原则性规定,分散式立法则是指以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战略行动为指引,在能源、电力、财税等相关领域进行立法。立法模式本无优劣之分,一国应根据其法律体系框架及相关领域立法状况,合理选择气候立法模式。  再次,气候立法需明确若干核心要素,确保制度有效性。从内容上看,各国气候立法表现出一定的趋同性。欧洲议会在有关报告中,总结其立法及其实施成功之处在于:清晰的量化和长期指标;强制性气候规划;定期(年度)报告和进度检查;向相关机构(部门和议会)分配职责;一个独立的科学咨询机构;公众参与等。无论采用何种立法模式,这些核心要素都应得到充分体现,否则法律实施效果将大打折扣。  我国气候立法宜实行“两步走”  鉴于统筹推进气候立法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建议分两步开展相关工作。  第一步,尽快出台有关依法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的决定。作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的“1”,《关于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 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指导意见》不久有望获得中央审议通过,立法也应及时跟进。但是,立法要综合考虑规范性、可预期性等诸多因素,需花费较长时间。为尽快将意见的相关决策部署制度化、法治化,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一项依法保障碳达峰、碳中和实施的决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目标、原则、重点任务、体制机制等重大内容予以立法确认,先行推动党的政策向国家法律有效转化。  第二步,研究出台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方案。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任何零敲碎打都是不可取的。为此建议出台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方案,为建立健全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做好顶层设计。  一方面,方案应当明确制定框架性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或者碳中和促进法。在当前形势下,采用专门立法模式更能有效整合制度资源,发挥立法功能。考虑到碳中和涉及广泛而持久的社会经济变革,制定一部包打天下、面面俱到的综合性法律并不现实,采用政策性立法模式制定一部框架性的气候法律不失为更优的选择。应当构建以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为核心,以碳排放许可、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信息披露、碳排放核算报告、碳排放监督检查、碳排放纠纷处理等配套制度为支撑,兼及清洁发展、自愿减排等灵活执行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在此框架下,还应当立足制度实践制定完善的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标准体系,同时鼓励地方依法开展先行先试,不断织密法治之网。  另一方面,方案应当为统筹推进相关立法制修订指明方向。其重点涉及:以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为导向,统筹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制修订;以提升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效应为导向,统筹环境法典、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制修订;以促进资源循环高效利用为导向,统筹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资源综合利用法制修订;以提升自然保护地碳汇能力为导向,统筹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湿地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公园条例等制修订;以强化区域流域综合治理为导向,统筹黄河保护法、国土空间规划法、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法、城乡规划法等制修订等等。此外在制定修改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农业、交通、建筑、教育、贸易、财税等方面法律时,也应当将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要求融入其中。
  • 国外食品安全立法现状
    世界各国食品安全立法,由于其规定的内容庞杂(食品种类繁多、生产工艺复杂、技术标准详尽),无一例外地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数量众多、条文冗长,因此往往被认为体系十分复杂。但是综观各国食品安全立法,就其内容选择和体例编排而言,基本上都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内容选择   1.单独立法   在内容选择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都是采取单独立法的模式,即仅在立法中规定食品以及其他与食品紧密相关的事物,如饲料、农兽药、食品包装、食品机械等等。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以日本为典型,日本在其《食品安全法》中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律中所指的“食品”是指所有的饮品、食品,不包括药事法规定的医药品及与医药相关的产品。这就将与食品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产品明确地排除在外,这种立法模式严格地区分了食品与其它同层次产品,如药品和化妆品等的界限,通过单独立法的方式专门规定了仅与食品相关的内容,具有极强的针对性。   2.混合立法   另外也有一部分国家的食品安全法采取的是混合立法模式,即将食品、药品、化妆品甚至日用品的内容用一部法律网罗。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美国和德国,美国食品安全法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就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而德国长期以来实施的食品安全基本法也是《食品和日用品法》(直到2006年1月被新的法律所替代,且合并立法趋势进一步加强)。在这两部法律中,第一部分都是关于这些产品的一般性规定,然后才分章规定各个具体产品的一些特有规定。这种立法模式将与食品相类似的、处于同一层次的其它产品的内容安排在一部法律之中,既规定了它们的共性,又突出了特性,其最主要的意义可能还在于大大的节约了立法成本。   (二)体例编排   1.分散立法   分散立法体例,是指根据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种类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分别制定食品安全法规的立法模式。采用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主要以美国为典型。比如,美国的食品安全法规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及其配套法规,其内容包含了掺假食品、食品添加剂、营养补充剂、食品标识等与食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 另一方面是《肉类检验法》、《禽类检验法》和《蛋产品检验法》等规范不同种类食品的单行法令。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势在于,通过具体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分别立法,能就某一特定事项分门别类作出针对性极强的专门规定,并相应地由不同的机构负责执法监督和解释,适用法律相对方便。   2.统一立法   统一立法体例,是指在宏观层面建立一部食品基本法,并在此法的纲领性要求下,制定分门别类的具体法律法规。采此种立法体例的国家现在很多,其中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   2005年9月7日,为执行欧盟178/2002号法令,德国《食品和饲料法革新法》(LFGB)生效,同时先前一系列食品安全法都失去效力,比如《畜肉卫生法》、《禽肉卫生法》等具体食品法律规范的内容都浓缩到该法中,德国食品安全法统一立法的趋势进一步加强。日本在其《食品安全法》(2003年修订前叫《食品卫生法》)的统辖下,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主要有:《食品法规》、《食品法规标签要求》、《包装及容器法规》、《食品添加剂法规》、《农药和其他污染物规定》、《食品及农产品进口法规(其它法规及要求)》、《食品及相关产品进口程序》和《食品废弃物再利用法》等等。   这种立法体例的优势在于,通过一个总纲性的食品安全基本法来对食品安全问题作出一个总纲性的规定。在该法的基础上,再来制定具体的、某个方面的特定法律。这样既有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可以遵循,又有某一特定食品或环节针对性强、内容详尽的单行法律法规可以适用,从而克服了分散立法体例中的法规比较零散,并可能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的缺陷。   通过对各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现状考察,我们可以发现虽然在内容选择和体例编排上各国体现出较大的差别,却并不能仅凭立法模式的差异判断出孰优孰劣。事实上,各发达国家立法模式虽不同,自身却都形成了一套良性有效的食品安全法体系。因此我国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对外国的借鉴显得有些无所适从。但经笔者分析,外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上的差异,并非立法者任意而为之,究其原因还是与本国的历史、经济、政治背景密切相关的。在对各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剖析之后,再结合我国国情,相信能做出较好的选择。因为篇幅限制,在此仅选取美国和欧盟的两种立法模式进行简要分析,但这两种模式正是最具代表性的。   (一)美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   根据前文对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现状的考察,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在内容选择上属混合立法、体例编排上属分散立法。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政治、经济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美国的食品安全立法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但实际上自1906年《肉类检验法》(Meat Inspection Act)和《纯净食品和药品法》(Pure Food and Drug Act)的颁布,美国食品安全立法模式已经基本定型,其后只是不断发展完善,但体系框架并未做调整。   然而,在美国百余年的食品安全立法史中,始终贯穿着一个核心的问题,即国家的政策导向。从理论上说,食品安全立法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但在美国立法的进程中(即便是现在),这一目标常常会与食品行业的短期经济利益相冲突,如何平衡这些利益关系,是立法者必须予以考虑的。[1]   为了维持食品行业、消费者和食品安全监管机关之间的微妙关系,在食品安全立法初期,美国不断制定和修改法律来达到这一平衡。通过最初的两个法案,国会将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交给了农业部(主要是因为当时农业部雇有兽医专家能够识别生病的动物并防止其进入食品供应体系)。因为侧重点不同,农业部将监管的权力分给了两个不同的下属机构:《肉类检查法》的执行权交给了畜牧工业局(Bureau of Pasturage Industry),《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执行交给了化学局(Bureau of Chemistry)。这种权力的划分形成了两套并行的管理和责任系统并一直延续到今天。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正是因为化学局能够对当时食品、药品中掺假的成分进行化学检验,从而解决当时食品、药品安全最大的隐患,所以二者混合立法的模式就确立下来,甚至在1937美国国会颁布的新法《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中,更将化妆品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充分发挥了化学局的职能。   另一方面,由于食品行业和农业部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几任部长先后因食品安全问题下台。为形成权力制衡,化学局从农业部分离出来,改名为食品药品管理局(FDA ),并入卫生部承担了执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职能,从而最终形成了卫生部与农业部并列执行两部食品安全法律的局面,这便是美国分散立法模式形成的根本原因。   (二)欧盟食品安全立法模式的成因   欧盟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是典型的统一立法体例的模式。虽然,欧盟各国原先都有本国的一套食品安全法,欧盟层面也颁布了一些关于具体方面的食品安全法令,但很长时间并没有制订统一的食品安全法律。直到2002 年1 月28 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颁布了第178/2002 号法令,即通常所称《欧盟通用食品法》,并建立“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 EFSA)”,其后几经修订,最终于2005年2月欧盟委员会提交《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规》经欧洲议会审议并通过,确定欧盟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令,最终形成了统一的欧盟食品安全法框架。   究其原因,随着欧盟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深,欧盟内部市场的不断扩大 加之欧盟东扩后,更多贫困、落后的新成员国入盟,对于欧盟而言增加了对成员国之间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与协调的难度 对新成员国则意味着要在统一的欧盟政策框架下寻求发展,包括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等 同时,更多小规模农场的出现加大了欧盟食品安全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加了食品安全管理的难度。尤其在进入21世纪后,欧洲各国频频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困扰着欧盟当局,农民损失惨重,消费者失去信心。为缓解压力,增加农产品出口,减少贸易损失,欧盟认识到需要在提高食品安全方面进一步做出努力,从根本上扭转这种被动局面。
  • 食品安全立法是纸上谈兵 根本无法落实
    [提要] 在昨天人大小组讨论会上,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的一席话顿时引起了代表们的共鸣。食品安全是本次“两会”热点之一,提到去年很多内地母亲到香港抢购奶粉,范徐丽泰表示很同情那些想尽办法去香港购买奶粉的父母,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惩治那些制造问题奶粉的人。   同一个厂家生产的,出口的食品是安全的,销往国内就变成有毒的了?   ――刘富才   立法就是写在纸上的,根本落实不了。   ――黄丽满   我买了一样东西觉得不对劲想去查查,可找遍了所有部门,最后都不了了之。   ――黄丽满   你要造假东西,终身禁入是一定的,倾家荡产是必需的。   ――张思民   “说心里话,(对食品安全)政府还是很努力的,这么多年也很重视,但我的心里头,一直认为这个事情做不到,立法也只是纸上谈兵。”昨天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小组讨论时,食品安全成为众多代表关心的焦点话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丽满谈到食品安全时呼吁,食品安全监管要尽快形成完备的视频安全监管系统。   食品出口安全为何   销往国内就不安全?   在昨天人大小组讨论会上,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的一席话顿时引起了代表们的共鸣。雷晓凌谈到,政府工作报告和十二五规划草案中,有三个方面对于确保食品安全有积极意义:首先是积极开展农超对接,这样可以减少流通环节,不仅可以降低价格,也可以减少食物受污染的机会 其次深化农村改革,要求合理地使用农药和化肥,这样就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问题 再者,要从健全法制、完善监督、严格标准上全面提高食品安全。   雷晓凌话未说完,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国资委党委书记刘富才插话说,出口的产品就能保证安全,卖给国内的就含有有害的物质,“这不是制造水平的问题,而是良心的问题。”   人大代表、广东廉江一品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袁超接话说,“我们做出口的很清楚,出口的商品有一个体系,并不是检验合格就行了,将来无论哪个地方出现问题,都要找你赔偿,企业承担的是‘终身责任’,那企业哪还敢作假。”   刘富才说,中国的消费市场实在太大了,生产厂家也实在太多,如果像出口那样慢慢检,估计也检查不过来,所以就只能贴标签进行抽查,可能一万件产品中连一件也都查不了。   全国人大代表、深圳海王集团董事长张思民表示,出口国外的食品是要“终身负责”,没有规定期限的,就要终身负责 有期限的,要在有效期内“无限负责”。但在国内,违法成本太低,应该改变这种做法,今后在国内,“你要造假东西,终身禁入是一定的,倾家荡产是必需的。”   “立法”保食品安全   没有配套难以落实   听到代表们对食品安全的抱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丽满也颇有感触,“全国人大还没有立法的时候,广东就先立了食品安全条例,”曾在广东省人大工作的黄丽满说,“在立这个条例的时候,我就搞了大量的调查研究。说心里话,政府还是很努力的,这么多年也很重视。但我的心里头,一直认为这个事情做不到,立法也只是纸上谈兵,为什么呢?因为工作还没有做到那个份上,立法就是写在纸上的,落实不了。”   黄丽满认为,第一,食品安全,什么安全,什么不安全,得有个标准,没有标准,你说合格不合格?第二,制定了标准,下面去执行,谁来检测?检测网络不健全,需要有人、设备和钱。   “广东当时制定标准和条例的时候,我去问监管部门,你能做到多长时间向老百姓发布一次食品检测的信息,诸如检查了多少种,合格多少,不合格多少,多长时间?”黄丽满说,“下面的人说‘给多少钱干多少事’。所以,我当时特别没信心,费了这么大劲立完了法,基本上是纸上谈兵。不具备条件,标准不健全,网络不健全,缺人缺设备缺钱。即便这些条件都具备了,还要有一套管理系统,对监管系统还要监管。”   多头监管最后不了了之   所以,全国人大立这个法的时候,黄丽满也提出了这个意见。“我一看,法律里配套的东西都没有,能抓住落实的东西都委托国务院下去研究,你说这个法律能不能落实啊?”黄丽满说。   黄丽满还引用自身的一个例子来说明监管难的问题,“我在珠海时,花了好几千元买了一样东西(对头发有好处的),买回来一看觉得不对劲,我就去查查吧,”黄丽满说,“找了卫生部门,找了食品安全部门,找了工商部门,最后谁都不管,就我这个位置,我亲自经历的事,都不了了之,反正你吃了也没害处,你说怎么办?我叹口气,就拉倒了。那我在想,老百姓上哪儿去找去?你说老百姓怎么想?”   雷晓凌随后发言也批评多头监管的问题,“单单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就有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雷晓凌说,“算出来是六头管理,我们经过调研之后,你说怎样去整合?这样的监管体系要理顺,最好能够整合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今年我们还要针对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个更为合理、系统的建议。”   袁超也认为,立法很重要,但执法同样重要。“立法之后没有执法同样也不行。”   范徐丽泰谈“香港奶粉抢购”   很同情那些内地父母   本报讯针对在香港出现的内地游客抢购进口婴幼儿奶粉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前主席范徐丽泰7日表示,问题奶粉制造者道德败坏到极点,应加强立法等工作来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本次“两会”热点之一,提到去年很多内地母亲到香港抢购奶粉,范徐丽泰表示很同情那些想尽办法去香港购买奶粉的父母,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是惩治那些制造问题奶粉的人。   范徐丽泰称,问题奶粉导致内地消费者缺乏信心,只好去香港购买奶粉,从而导致多种问题的出现。如香港有些超市员工利用婴幼儿奶粉供应紧张从中牟利,甚至和别人联手,将到货的进口奶粉不安排上架,而是通过“水客”直接运到内地来销售赚钱。   范徐丽泰介绍,最新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已提高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刑罚,她会继续观察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 美国化学品立法改革实现突破
    有毒物质控制法修订各界达成一致   在近日举行的美国联邦化学品控制法案听证会上,来自美国立法机构、美国环保署、工业集团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就修改有毒物质控制法(TSCA)达成一致。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听证会各方反应一致,反映美国有毒物质控制法修改的必要性,这是美国化学品立法改革的一大突破。   改革得到各界一致支持   以美国化学理事会(ACC)为代表的工业界,包括化学品生产企业都在呼吁联邦立法机构对旧法案进行改革,即修订有毒物质控制法,并赋予美国环保署对现有化学物质进行安全评估的优先权。   环保署化学安全和污染防止管理员斯蒂芬A欧文斯说:“环保署要履行其职责,就必须对有毒物质控制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以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企业代表也表示赞同,美国约翰逊父子公司(S.C. Johnson & Son)负责全球事务的高级副总裁凯利M塞米雷表示,授权环保署对化学品安全进行评估有利于增强消费者的信心,这对企业非常重要,因为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将促使清洁剂和杀虫剂产品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环保组织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主席弗朗西斯拜内克向参议院表示,TSCA改革已迫在眉睫,如果国会不对有毒物质控制法进行改革,事情会越变越糟。因为“面对联邦政府的无动于衷,各州将继续不作为,从而导致公众对化学品安全的信任度降低。”   代表积极献计献策   在对改革TSCA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各界代表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巴斯夫负责法律和政府事务的副总裁史蒂芬J.戈德堡强调,评估化学品潜在毒性及测试暴露数据应该考虑在内。他表示,必须对化学品的风险进行安全评估。   乔治华盛顿大学公共卫生与卫生服务学院院长林恩戈德曼博士曾在克林顿执政期间负责监督环保署TSCA的程序改革。她认为,美国环保署需根据化学品的化学结构与药效的关系来评估新型化合物的毒性。   针对此前曾有人提出改革方案会妨碍产品和技术创新的问题,美国化学理事会总裁和首席行政官卡尔杜雷表示,方案改革不一定与行业的创新相冲突,“我们可以两者兼顾。”卡尔杜雷还称,美国各州对特定化学物质的限制越来越多,而且各州之间的化学品法规并不完全一致,这使化学品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对于这一问题,塞米雷建议,建立一个化学品科学评估体系,自动评估潜在的替代品,并在必要时推出安全的替代品。但是出于各自利益考虑,各州政府可能会对特定化学品开绿灯提供保护。塞米雷表示,有毒物质控制法要想与时俱进,就应该建立在完全避免或尽量避免地方政府干预的基础上。   戈德曼指出,TSCA改革有助于企业开发出更多有毒物质的替代品。她表示,现有的国际化学品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一是化学品全球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 (GHS),二是国际化学品管理战略方针(SAICM),三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国会应该考虑将现有的这些国际化学品管理制度纳入TSCA中。   新法案有望两年通过   来自内布拉斯加州和阿肯色州的参议员迈克尔R约翰斯和约翰布斯曼刚刚加入国会不久,他们表示,党派之间不同利益方能够在听证会达成共识,并积极为此献计献策,出乎其意料。   作为本次小组委员会主席,民主党议员劳登伯格长期以来倡导修订该法案,曾分别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制定条例草案。劳登伯格表示,相信 TSCA改革法案一定会在两年内获得通过。他说,他将与共和党一起工作,“在可靠的技术支撑下建立一个基于风险的系统,既能保护环境和健康,又能让企业继续蓬勃发展。”   作为俄克拉荷马州的共和党参议员,环境与公共工程委员会首席代表詹姆斯因侯菲承诺,将与劳登伯格制定一个TSCA改革议案。“在科学的基础上,既能保护人类健康,又能平衡保护就业和经济增长。”
  • 中国将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自1985年人类首次试种成功转基因作物以来,世界转基因农作物种植总面积已占到世界总耕地面积的2%,转基因生物已达120种左右。在我国,目前也出现了转基因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多种转基因作物。然而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在科学上尚没有明确的定论,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都在研究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以及其对人体健康、生态环境、经济系统,特别是食品安全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这些潜在的负面影响,中国有关政府机构和部门已经开始研究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立法,环保部正在组织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起草工作,科技部也正在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做前期准备工作。专家称,我国在转基因生物安全立法方面,将主要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的做法是坚持实质等同原则,认为除非能够证明转基因食品存在风险性,否则就认定其与传统食品在实质上是等同的,不存在风险性。
  • “产学研结合障碍须立法突破”
    今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交通大学党委书记马德秀提交了一份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议案,这是我国首份制定关于产学研立法的建议。《科学时报》记者为此采访了马德秀。   马德秀说:“从1992年起,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等部门开始组织实施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近年来,产学研合作活动日益活跃,合作模式不断创新,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从产学研的合作模式到运行机制,从利益分配原则、风险分配机制到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尽管产学研合作的政策法律环境逐步改善,但尚未形成优化和完善的制度环境。”   马德秀建议,有必要将《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制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重要议程,为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立法时机成熟   马德秀说,产学研合作不仅是围绕技术创新而展开的一系列经济行为的总和,也是一系列法律行为的综合,涉及到多种新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单独、依次呈现,或交叉错综呈现,往往不能通过市场行为自发解决,需要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的安排,确立必要的准则,规范和约束产学研合作行为,促进和推动产学研合作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当前,我国已具备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的条件。”马德秀认为。   马德秀举例说,我国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三十条就明确规定:“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构建和完善促进产学研合作的法律平台已列入新时期大政方针。因此,对于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最为有效的产学研结合创新进行法律规范十分必要。   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产学研合作取得了长足进步,呈现出强劲发展势头,这为促进产学研合作立法创造了良好条件。   立法突破产学研三大障碍   “产学研结合虽是老话题,但在后危机时代的今天,应赋予更为重要的历史使命和科学内涵。”马德秀认为,制定《产学研合作促进法》就是要从立法上突破产学研的三大障碍。   障碍一是体制机制。   当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到20%,产业化不到5%,而发达国家技术转移高达40%~50%。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最大障碍是体制机制。   首先是产学研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由于各类创新主体的职责和权益界定不清,对共同投入、成果分享,技术、市场、管理等风险分担的机制不健全,缺乏法律约束,导致产学研结合难以持续。   其次是政府发挥引导与协调作用不够。产学研结合没有专门的促进政策,信息和中介服务体系不完善。政府在产学研结合的资源配置上缺乏明确导向,特别是在对多项技术集成创新和产业技术创新链的资源配置上,“贴牌”现象较多。   再次是引导产学研结合的评价激励机制有待完善。长期以来,学术至上“一刀切”的评价标准,造成了业绩考核中轻视企业服务、项目管理中轻视横向科研的“两个不平等” 同时,企业也缺乏合作创新意识,从而制约了产学研结合的积极性。   马德秀建议,应适时制定我国《产学研合作促进法》,确立必要的准则,以促进产学研结合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障碍二是合作模式。   离子膜是我国氯碱工业和新能源汽车的核心材料,国家曾组织攻关10年都没有获得突破。几十家单位松散地合作,都怕投入过多而吃亏,造成研发工作始终在实验室兜圈子。上海交大教授张永明在学校支持下,与民营企业东岳集团组成强大的产学研联盟,以市场为导向,完成了从实验室研究到工程化技术的重大突破,打破了美国杜邦公司的长期垄断。2005年作为山东省一号工程,迈出了官产学研用的重要一步,现已实现产业化并荣获省科技发明一等奖。   “令人担忧的是,这样成功的例子还不多。从这个实例中我们深切感受到:产业技术创新投入高、风险大、系统性和复杂性强,要求参与单位之间形成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而目前‘年度性’和‘单个项目制’的产学研结合难以适应这一要求。”马德秀说。   马德秀建议,应从三个着力点实现产学研合作模式的突破:一要聚焦产业高端,建立共性关键技术重大平台。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成立官产学研用战略联盟,集中力量加强攻关,实现“抱团创新”,提升行业整体创新水平。   二要着眼于抢占未来科技创新制高点,瞄准企业明天甚至后天的技术难题,政府给予政策或资金支持,建立企业与高校的联合研发实体。比如,在上海市的积极支持下,上海交大以全新的体制机制,以潜在的市场需求为导向,与国家电网、上海电气、新奥集团、华锐风电等,有效整合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与闵行区共同成立上海紫竹新兴产业技术研究院。通过加强前瞻性技术研发,引领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三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创新。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具有很强的市场适应性,且富有创新的激情和活力。国家要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完善银行信贷、担保和服务体系,以确保中小企业能够成为推进产学研合作新的生力军。   障碍三是人才培养。   近年来,我国科研人员数量增长较快,2007年全国研发人员达到173.6万人,仅次于美国。但适应科学前沿和产业高端创新要求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拔尖人才,缺口依然很大。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到2015年,我国仅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航空航天、海洋、环保等八大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就需新增100多万人。   “创新型科技人才,仅靠高校关起门来培养肯定不行,必须走产学研合作的道路。”马德秀认为,首先应开放办学,在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上进一步适应生产力发展、变革的新要求,加大学科链与产业链的对接。   其次,政府要支持高校在企业建立实习训练基地,让学生在与企业的合作中开阔眼界,在实践中锻炼和提高他们发现问题、凝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围绕中央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批示的大型锻件技术难题,上海交大在上海电气重工设立了3个院士工作站,经过两年多的产学研合作,不仅解决了大型锻件的有无问题,突破了国外技术封锁,还培养出一批优秀的研究生。
  • 30位人大代表联名呼吁为实验室管理立法
    随着海南“毒豇豆”事件的发生,有关实验室检测能力与食品安全要求不配套的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出席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30位安徽代表团的人大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国家为我国实验室管理立法,从而为规范实验室管理、整合全国实验室资源提供法规依据。 议案主要发起人、国家农副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程静代表告诉记者,实验室是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用以保证产品质量、食品安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护环境,反欺诈,保障公平贸易的重要手段。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缺失的弊端日益显现。政府应努力建立公平竞争的检测市场环境,应借鉴国际上先进实验室的运行机制,制定《实验室管理法》,加强对实验室管理,规范实验室行为,建立实验室行业自律及诚信机制,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目前,我国有数万家各类实验室,分布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多年来,这些实验室为切实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比如,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理过程中,由食品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成为了稳定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技术支撑。 近年来,我国实验室的类型、机制、体制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目前,我国实验室管理方面存在着法律法规不统一、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标准不统一、重复评价认定现象突出等问题。尤其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虽然《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验室管理有一些相关规定,但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约束力薄弱、违法成本极低、执法困难等问题。 “由此可见,我们急需建立新的系统的实验室管理法律法规体系,统一规范实验室的管理,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实验室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建议尽快制定《实验室管理法》。”程静说。而针对《实验室管理法》,人大代表们提出了7项制度性建议,即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实验室检测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建立实验室能力验证制度、建立鼓励实验室认可的制度、建立实验室分级管理的制度、建立实验室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实验室资源信息公开制度。 程静建议,《实验室管理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应该是指可以为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第三方实验室。《实验室管理法》所称的“管理”,应特指对实验室技术能力和运行情况的管理。代表们还建议,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来承担《实验室管理法》的立法调研工作。一方面是因为,国家认监委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开展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工作,掌握了我国实验室的第一手材料,对实验室在建设、运行和管理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有较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认监委自身没有下设实验室,不存在部门利益问题,可以站在国家的高度进行制度设计,有效规避法律法规由行业部门制定而带来的行业色彩。 据悉,作为从事检验、检测、检定、鉴定、校准、检查、教学及科学研究分析等技术工作的技术单位,实验室的检测数据日益成为产品质量安全判断的重要依据。根据我国入世时的承诺,目前我国检测市场已经对外开放。整个市场呈现出外资、民营和国有实验室三足鼎立的局面。
  • 美国9个州对儿童产品中的镉进行立法限制
    据美国玩具协会(TIA)消息,美国已有9个州对儿童产品中的镉含量进行立法,占据所有新立法的20%。这9各州已经或正在考虑立法限制儿童产品中的镉水平,其中有3个州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美国玩具协会表示,在避免玩具负面影响方面的行动是成功的。以下为新颁布的关于儿童产品中镉限量的立法:   明尼苏达州:   儿童珠宝中的铬可溶限量为75ppm,豁免玩具必须严格按照ASTM F-963玩具表面和内部标准生产。该立法对2011年1月1日之后生产,2011年3月1日后出售的产品有效。   伊利诺斯州:   儿童珠宝中的铬可溶限量为75ppm,豁免玩具必须严格按照ASTM F-963玩具表面和内部标准生产。该立法对2011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有效。   康涅狄格州:   儿童珠宝中的铬重量限量为75ppm,其中,儿童玩具不在该立法的范围之内。立法对2014年1月1日后生产的产品有效。   美国玩具协会表示会继续与其他州谈判,对2010年与镉有关的立法进行考虑,并准备与此事项相关的2011年立法日程。
  • 两会声音——基因编辑立法箭在弦上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让两会上基因编辑立法的呼声更高。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text-indent: 2em " “现阶段基因编辑在什么上能做,在什么上不能做,应该是法律要规范和解决的关键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血液科主任杨林花说,如果因为某个不良事件,将所有关于基因编辑的工作都叫停,那是不可取的。 /span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基因编辑仅仅是一种工具,不能因为它砍坏了一棵树就放弃它,而应善加利用得到整片森林。杨林花忧心,如果“一刀切”造成整个领域研究的停滞,未来我国新型医疗技术和产品的研发或许又会落后于其他国家很多年。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基因编辑法规制度建设正稳步推进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应用上不太成熟的新兴技术一定要严格标准、依法管控,规范科研和临床行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山东省肿瘤医院院长于金明在接受科技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基因编辑研究与临床应用相关立法很有必要。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此前,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正稳步推进。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发布《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121c6ccf-adbc-4e2d-acaa-6676ea08bc37.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杨林花介绍,基因编辑被业界称为“神剪”,用它在体细胞中将突变基因剪掉,替换为正常基因。目前比较明确的单基因遗传病完全有可能就会被治好,CAR-T在国外也已经被批准临床了。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杨林花认为,对包括基因编辑技术等立法应体现对生殖细胞的基因编辑的管控,而对体细胞基因编辑、免疫细胞等的基因编辑(CAR-T治疗)应鼓励其规范应用。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在国家卫健委的征求意见稿中,将生物技术进行了分级,基因编辑被列为高危生物技术,将采用相应的管理。但并未对该技术的应用范围进行更细化的分类。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善加利用,意味着更细化、更多角度的法条、规则。“分级管理的思路是正确的。”于金明说。除了技术上的分级,还可以对试验申请单位实施分级:例如一个研究单位临床数据可信度一直非常高、有威信度高的专家参与,评级高一点 而如果经验不足、水平有限,需要降低评级,通过严格审查督促基因编辑临床试验的规范。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立法前要充分吸纳专业意见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如何做到在制定法律时,制定更细化、更有适应性的条款?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我对从事立法工作的专家说,一定要邀请这个行业资深的专家来参与法律的制定。”杨林花说,法律是“准绳”,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划线”,需要充分地调研。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立法委员会掌握专业的生物学知识是非常必要的。人们对基因认知的深度也会左右“准绳”的位置。例如,人们最初认为对细胞线粒体DNA的编辑,不会遗传,但后来的研究表明,线粒体DNA的编辑也会遗传,进入人类基因库。因此基因编辑立法也会包括对线粒体基因的编辑。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这个技术本身没有这么简单,催生出的研究领域就更加复杂,让专业的人参加,从专业角度上进行把关,帮助法律逐步完善、更符合实际,既规范了研究应用,又发挥了基因编辑工具的优越性。”杨林花说。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此外,也应该在广泛争取医学科研人员专业意见的基础上再出台,他们如果有合理的建议应该吸纳。杨林花表示:“征求意见截止前,我一定会抽出时间好好看一下征求意见稿,并提出自己深思熟虑的意见。”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伦理制度是立法“着力点”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全国统管可能有难度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没有把好“伦理关”是基因编辑婴儿事件最受诟病的地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3/uepic/91468831-2eee-4e1e-a7dc-17e731bbd5d1.jpg" title=" 2.jpg" alt=" 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现在有些伦理委员会的成员设置有些没有做过临床试验或基本知识的人也在内。没有科研基础的人员进入伦理委员会,不了解审查的内容究竟是什么,把关就有问题。”杨林花说,虽然对伦理委员会的设置有成员组成规定,但各地掌握的政策并不严格。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按照现在的法规,通过伦理审查,就能进行医学探索的临床研究,那么谁来监督伦理审查是否合规、合法呢?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为此,在国家卫健委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完成低风险生物技术临床的学术审查和伦理审查,而高风险的将由省级初审后,交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60天内完成审查。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杨林花认为,如果全国的所有相关实验都要上报,可操作性就没有保障了。“全国目前约有100多家公司在做CAR-T,按每个公司相关项目计算,短时间完成审查工作也有一定困难。”杨林花说,CAR-T还仅仅是基因编辑应用中一个很细分的领域,全国会有多少的相关临床研究,全部由国家一级进行伦理审查,60天如何完成审核任务。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   相关专家表示,政府部门应转变思路,坚持“放管服”,着力进行监督和检查工作。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127, 127, 127) " 科技日报记者 张佳星 /span /strong /p
  • 《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要求,我办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5月1日前反馈至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张玉洁 联系电话:010-62103930 E-mail:syclyny@163.com地址:北京中关村南大街8号科技楼206邮编:100081     附件: 1. 动物毛发中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苯乙醇胺A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 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4月1日
  • 我国拟对疫苗管理单独立法
    p   2018年10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对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长春长生处以共计91亿元的罚款,这也成为了中国医药行业历史上最大金额的一笔罚单。 /p p   现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应当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配送。国内每年的疫苗使用量以亿计,市场上的疫苗销售机构众多,为了能拿到订单,这些销售机构把目标锁定在疾控中心、基层卫生院的负责人身上,为他们留出了相应回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04432a1-9985-4ed4-a894-36f37e4ea57d.jpg" title=" 1.jpg" alt=" 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font-size: 14px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0, 0)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作关于提请审议疫苗管理法草案议案的说明 /span /strong /span /p p   12月23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受国务院委托,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焦红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议案的说明。 /p p   草案就疫苗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疫苗管理特点,强化疫苗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 /p p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疫苗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完善疫苗药品监管长效机制。疫苗管理单独立法,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疫苗管理措施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p p   国家药监局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并于2016年进行了修订。此次提交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补偿、赔偿等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规定,有利于建立系统的、全链条的疫苗管理制度。 /p p   这位负责人说,草案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将预防重大疾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如提出国家制定疫苗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鼓励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疫苗安全监管工作 进一步加强国家免疫规划制度,明确实行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机制。 /p p   为体现最严格监管,草案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的准入制度。要求疫苗一般不得委托生产,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实行疫苗批签发制度、疫苗责任强制保险。此外,还规定疫苗的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p p   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全过程,草案有关条款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对上市疫苗开展质量跟踪分析 在流通环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将疫苗配送至接种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疫苗。 /p p   草案明晰监管责任,强化监管能力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求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建设国家和省两级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队伍 强化对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体现疫苗违法行为从重处罚的原则。 /p
  • PM2.5应该怎么治? 最根本的途径是立法
    PM2.5到底要怎么治?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协委员们各抒己见,献言献策:最根本的途径是立法 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运用 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调控手段等。   两会聚焦   不同于前几天的雾霾天气,3月3日的人民大会堂前,天空蔚蓝,阳光明媚。   但“空气质量问题”、“PM2.5治理”等话题却并未因此被遗忘,在会议开幕当天仍是全国政协委员们热议的话题。会议秘书处提案组的工作人员此前也曾向媒体透露,在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目前已收到的提案中,环境保护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   治理离不开一个“法”   PM2.5到底要怎么治?来自全国各地的政协委员们各抒己见,献言献策。在全国政协委员王执礼看来,解决PM2.5等空气污染问题,最根本的途径是立法。王执礼曾在去年两会上提交 《千方百计降低PM2.5浓度》提案,本次两会,他再次递交了题为 《治理空气污染体现科学立法》的提案。   “治理空气问题,只靠一时热情不行,这是一个长期连续的工作。所以,我说要有立法,人们对法有敬畏之心。”王执礼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他认为,应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关法律,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这方面的工作已经刻不容缓,因为目前非常理想的、具有可操作性和强约束力的法律实际上还没有。但法律要想真正执行就必须要有细则,法律应明确环境损害责任承担主体、赔偿责任范围、责任承担方式等,这样的法才能真正起作用。”   对于接下来大气污染相关法律修订的进程,王执礼的看法比较乐观。“我觉得会比较快。习近平总书记在几天前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有个讲话非常好,说要科学立法、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总归都离不开一个法。”   “到时候,公众想对那些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有违法、失职行为的企业或单位提起诉讼也有依据,更能发挥大家的监督作用。”王执礼说。   政府部门必须先做表率   全国政协委员、华东理工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主任蓝闵波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治理PM2.5应关注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全方位的调整。他特别提到要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的运用。“充电使用的新能源汽车有一定的局限性,汽车每跑二百公里到三百公里就得充电,再加上全国各地充电站的建设不足,所以,补充能源比较麻烦。但对于减少空气污染来说,新能源汽车可以发挥的作用很大。”   蓝闵波认为,应该首先在我们的公务部门普及新能源汽车。原因是,公务车中有一大部分日常都只是在城市里行驶,并不怎么跑长途。“另外,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过程中,我想政府部门应该起一个表率作用。”蓝闵波说。   他同样对未来的空气治理表示出信心。“新政府的决心很大,我觉得空气问题的改善不会花太长的时间,不用18年那么久。”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学院教授俞光岩则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实现燃油油品质量升级,加快国内炼油企业升级改造,确保在汽油、柴油标准升级实施时间内如期提供合格的油品。再者,要加强油品质量监督,加大超标用油处罚的力度。   同时他建议,环保部、卫生部、科技部共同设立空气污染与人口健康专项科研项目,研究城乡空气质量与相关疾病的关系,提高与空气污染相关疾病的防治水平。   经济手段不可不用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主席付志方则建议,充分发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环境税,在税收体系中,只有部分税种涉及资源环境保护和管理性质。从其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看,现有的资源税着眼于调节级差收入,税额高低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没有全面考虑对资源开发地区环境的植被恢复、环境保护成本。在消费税方面,税目和税率的设计没有全面考虑消费活动产生的环境外部成本,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一些消费税率偏低,课税范围小,如未能将煤炭这一能源消费主体和主要大气污染源,以及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日常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来看,与节能减排相关的税收优惠面较窄,规定不合理,对节能减排作用有限。”他在向大会提交的发言稿中这样表述。   他表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逐步扩大资源税和与环境相关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的计税方法 另外,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合理提高各类排污费征收标准。再者,按照“谁征谁用”的原则,适时以地方税种的形式开征环境保护税,专门用于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同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调动企业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的积极性。
  • 卫生部长:会对三聚氰胺重现事件有个交代
    3月3日,人民大会堂广场上硬是多出一个“移动人墙”——各路记者将卫生部部长陈竺围得水泄不通,记者将医改热点话题一个接一个的抛给他。   公用卫生经费明年就会增到20元。这个标准够吗?“还不够!”陈竺坦诚回应,“增加到40元差不多。”他希望今后能和大病统筹一样,多增加公用卫生经费的投入。   探索医师多点执业,被视作新医改方案中的亮点。陈竺明确表示,目前已有多个城市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北京上半年就很可能会出台。卫生部正考虑制订规范制度。这意味着医生也可成自由职业者。   “临床路径实际上就是一个规范的诊疗方案,且和病种的付费结合在一起,这是最合理的,按病种付费后,药事费这样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陈竺说,财政的补偿不是养懒人的做法,医院要通过自己的服务质量、数量来获得医保的补偿。   陈竺还特地回应了三聚氰胺重现江湖的问题,他说,2月1日起卫生部等部门进行了一次彻查,很快会有一个销毁行动。这项工作在新成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取得重大进展。“我们会对人民有一个交代,这一点请大家放心!”   “5年内能建立4大体系: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以及药物的供应保障。近期我们的5项任务已经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第一是要保证90%以上的人民群众有医保,第二是基本药物,第三是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第四是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第五就是公立医院改革。”陈竺说,正在规划到2015年中国人均寿命达到75岁。   今年,有健康领域专家提出了“无烟两会”的倡议,陈竺对此十分支持。“目前,公共场所禁烟的立法程序正在进行中,卫生部牵头的相关小组也在积极工作。”
  • 全国首部“无废城市”建设地方立法,我们需要关注什么?
    《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标志着我国关于“无废城市”建设的地方立法迈出了第一步。“倡导饮品经营者为自带杯具的消费者提供优惠”“探索建立碳普惠机制”等一系列规定立刻引发关注和讨论。而在上海市节能减排中心绿色低碳发展部副主任孙腾看来,有一个信息更值得关注。“《条例》体现出上海对于‘无废城市’建设的超前理念和前瞻性。”作为《条例》起草工作的参与者之一,孙腾认为,一些传统理念可能因此改变。建设无废城市,预防应是第一步《条例》中占最大篇幅的是第三章——预防和源头减量。众所周知,源头减量是建设无废城市的关键。而《条例》加了“预防”二字,有何深意?孙腾发现,在“无废城市”建设的相关文件中,“预防”这个词是罕见的,这也是《条例》制定过程中讨论的焦点。“‘无废’不是不产生固体废物,也不是只关心废弃物的循环利用。观察欧盟或日本的相关法律可以发现,他们的第一步不是减量化,而是预防固废的产生。预防的概念,优先级更高。”孙腾说道。预防理念的落实首要在生产端。2023年6月,宝钢股份正式发布了“绿色无废城市钢厂”实施方案,固废不出厂是此方案推进的重要抓手。实现这一目标,除了减少固废产生量之外,还有一个重要途径是返生产利用,即通过工艺改进、协同利用等多种途径,使钢渣等关键固体废物直接返回钢铁生产工序利用或经处理后返生产利用。公开数据显示,宝钢股份宝山基地已基本实现固废不出厂。视角转向国外,2017年,苹果公司提出在产品中100%使用回收材料的目标,建立“闭环供应链”。后来,又公布了电池金属的“闭环”时间,即到2025年,苹果产品的电池要使用100%的回收钴金属。库克曾在社交媒体上说:“终有一天我们将不再需要向地球索取任何材料。”据了解,Apple Watch已经在使用100%再生铝金属来制造表壳。“这类企业的无废技术革新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减少资源消耗,二是尽可能多地使用再生原料。也就是说,企业要从产品设计上去考虑如何预防固废产生。远景目标就是不产生固废和100%采用再生原料。”而在国内,拥有这种理念的企业占比仍是少数。因此,《条例》第三章第17条指出,推行产品绿色设计。产品设计应当系统考虑原材料选用、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处理等各个环节对资源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方便回收、可循环利用的材料,提高产品的可重复使用性、可升级性、可修复性和耐用性。推动预防和源头减量也不能只盯着生产环节,流通和消费环节同样关键。孙腾举了一个例子,每年换一部手机和每3年换一部手机,产生的电子产品垃圾量有显著差别。欧盟《新电池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延长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设备的使用寿命,这就是在消费环节预防废弃物产生。《条例》中使用可循环快递箱、“光盘行动”等内容,也是这一理念的体现。“一提到‘无废’,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就是提高循环利用率,认为这是生态环境部门的事情。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应该把这种理念扭转过来,突出预防的作用,并且这不是哪一个部门的任务,而是每一家企业、每一位市民的责任。”孙腾如是说。分类回收,关键要搞清楚如何分类“生活中用的纸箱和工厂用的纸箱,是不是同一类废弃物?但在实际回收中,前者属于生活垃圾,而后者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回收体系是不一样的。所以问题来了,为何不合并到一起回收?”孙腾提出的这个疑问,指向我国固废回收的管理体系。这一管理体系呈条线状,比如在上海,生活垃圾主要归绿化市容局管理,再生资源主要由商务部门负责,农业固废则由农业部门负责。各司其职,看起来很合理。但回归到分类回收本身来看,是否能做到精细化和规范化?事实上,真正利用这些废弃物的叫作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这类企业不在乎这些废弃物来自工厂、工地或生活中,只在乎回收固废的具体品类。比如收废铝的企业,如果有一套专门回收废铝的系统,可以将不同来路的废铝收集起来,并进一步细分,必然更有利于废铝的循环利用和相关企业的发展。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分类回收体系可以换一种模式。《条例》在第四章“回收和循环利用”开头就提出,建立全品类、全链条、可追溯的固体废物分类回收体系。孙腾告诉记者,“全品类”指的就是各领域把关键品类的废弃物分出来,再根据某一品类去建设相应的专业化回收体系。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的意见》等最新文件,我国目前重点推动的是“两网融合”。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属于两套回收系统,“两网融合”就是要把这两个体系从源头投放、收运系统、利用处置等环节进行统筹规划设计,实现投放站点的整合统一、作业队伍的整编、设施场地的共享等,使得不同类型垃圾能得到循环、再生利用和合理处置处理,资源利用效率达到最大化。“两网融合”在上海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2023年9月,上海市天山路街道纺大小区试点启用“两网融合”智能回收箱,居民可通过投递纸类、塑料、纺织物、金属、玻璃兑换相应金额。如此,可以实现生活垃圾源头精准分类和集中管理。在此基础上,《条例》提出,探索推进再生资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回收体系融合,构建统一的回收体系。这代表上海要往“三网融合”的方向发展。然而,打通条线实现全品类回收,在实操层面难度不小。除了要建立主管部门之间的高效协调机制、规避“各自为战”“各管一摊”的问题,还要解决“合规性”的难题。一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关键难点在于法律法规对不同回收主体的要求标准是不一样的。例如,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置要符合《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的全过程管理要求,对回收单位的资质、能力等要求较高,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更多依托于市场化机制,很多企业达不到全过程管理的标准。这种情况下,如果将工业固废交给一个不规范的回收点,极易产生环境风险隐患。“我注意到,国家发布的国标《一般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中,鼓励推动各类一般固体废物统一分类体系,应该也是希望各地去探索全品类回收的模式。但在回收体系具体融合过程中,还需要有力的法治保障、机制建设、设施建设等,确保在提高回收效率的同时实现规范化管理。”孙腾说道。‍谁来回收?提倡生产者责任延伸和消费者担当《条例》提出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备受关注。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且要探索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生产者责任为何要延伸?以报废机动车回收为例,有业内人士指出,我国理论报废车辆数量每年应接近千万辆,实际每年报废车回收数量远达不到这个数量,而日本在这方面可以做到90%以上,因为他们的整车厂负责回收。“汽车上的零件,哪部分可以循环利用、哪部分需要拆解,应该怎么利用,没有人比生产者更了解。”事实上,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开始探索。今年1月,商务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健全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通知指出,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更多企业参与家电回收目标责任制。消费者在回收端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孙腾同样举了日本的例子。在日本,消费者购车需要交一笔费用,用于汽车回收利用。只有车子进入指定的回收渠道,取得相关凭证之后,消费者拿着凭证去相关汽车回收组织获得认定,才可以停缴税费,如果车辆报废没有进入正规回收渠道,那么消费者需要继续缴纳税费。还有一种方式是押金制,即消费者先缴纳押金,车子进入正规回收渠道后,押金退回。“虽然这笔费用并不多,但若要推行起来很难,不过这提醒我们消费者担当的重要性,这种理念要先建立起来。”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提出,固体废物应当尽可能循环利用。在技术和经济许可的范围内,固体废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的,应当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资源化利用但可以进行热回收的,应当进行热回收;不能再利用、资源化利用或者热回收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妥善处理。这其实强调了循环利用的顺序问题。“一提到资源化,很多人最先想到拆解再生,但合理的顺序应该是先做好原级利用(如再制造)和梯级利用。”孙腾介绍,上海作为数字经济高地,数据中心的密度极高,而数据中心的服务器更新换代很快,周期可能只有3—5年。一批服务器“退役”后,里面宝贵的芯片等资源,是直接拆解还是先物尽其用更好?答案显而易见。因此,《条例》第三十五条提出的高端智能再制造将是上海乃至全国未来发展的重点领域。超大型城市,更依赖于区域协同上海作为超大型城市,不可避免面临更多个性化问题。首先是资源紧缺,例如用地紧张,会导致回收利用设施建设落地难;其次是缺乏规模效应,例如某类废弃物的回收,需要达到一定量级才能产生经济效益,但上海一地的回收量可能达不到这样的要求;最后,上海虽然是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但同时也是一个庞大的末端市场,更多在其他地方生产的产品在上海消费使用,这种情况下,《条例》规定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就只能局限在上海,而无法对外地企业产生约束。“我们会更依赖于区域协同。”孙腾认为,仅凭《条例》解决不了所有问题,但是《条例》也尝试给出了努力方向。例如,与长江三角洲区域有关省市和其他相关省市建立“无废城市”建设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资源要素协同配置、产业结构协同优化、固体废物协同治理和关键核心技术协同研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晏波在关于《上海市无废城市建设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到,此次立法的基本思路,首要一条便是强化引领性,吸收借鉴国内外先进理念和经验,力求多方面、多举措创新突破,更好发挥“无废城市”建设立法的前瞻、导向作用。“我认为《条例》达到的一个理想预期就是推动‘无废城市’建设理念的转变。理念更新了,才能更顺畅地推动接下来的各项工作。”孙腾表示,仅从后端工作去理解‘无废城市’建设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生产、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各环节都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孕育着富有新动能、新优势的未来产业,这恰好是新质生产力的题中之义。
  • 偶氮甲酰胺(增筋剂)尚无检测标准无法处罚
    中国人在自己的餐桌上又一次普及了化学知识,我们从奶粉里知道了三聚氰胺,从红心鸭蛋时知道了苏丹红,从地沟油中知道了黄曲霉素,从白酒中知道了塑化剂,现在我们又从面粉中知道了偶氮甲酰胺,俗称增筋剂。   自从一个多月前,星巴克、赛百味等国际餐饮连锁品牌被曝食物含有偶氮甲酰胺后,中粮、古船、中裕等多款知名品牌面粉被曝含有面粉增筋剂&ldquo 偶氮甲酰胺&rdquo ,而这种增筋剂被认为有潜在的致癌风险,在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偶氮甲酰胺和三聚氰胺、苏丹红一样都被列为非法添加物。   对此,中粮方面表示:偶氮甲酰胺作为面粉处理剂,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在中国使用,我司下属面粉加工企业在&ldquo 香雪&rdquo 面包粉产品中使用该食品添加剂,添加量均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添加过程严格控制,无超量添加情况。   &ldquo 中国允许限量使用却没有检测标准,也没列入检测项目,因此很多小企业都在过量使用偶氮甲酰胺,还不标注。&rdquo 著名食品安全专家、国际食品包装协会秘书长董金狮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偶氮甲酰胺究竟是什么物质?它究竟对人体有没有危害?为何在美国和中国可以合法使用,在欧洲却被认为是非法添加剂?   隐秘增筋剂有致癌风险   &ldquo 偶氮甲酰胺真的安全吗?我以后还敢买面包吗?&rdquo 在时代周报记者采访过程中,多名消费者反复询问。   据了解,偶氮甲酰胺是一种黄色至橘红色结晶性粉末,也被称为AC发泡剂,具有漂白和氧化双重作用,是一种速效面粉增筋剂,也适用于塑料发泡。   而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小麦粉常见的添加剂有三大类:增白剂、品质改良剂和营养强化剂,当前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偶氮甲酰胺也是其中的一种。   偶氮甲酰胺能使面粉筋度增加,提高面团气体保留量,增加烘焙制品弹性和韧性,改善面团的可操作性和调理性,因此成为面粉添加剂界的新宠。目前比较普遍使用的增筋剂有两种,一种是偶氮甲酰胺,反应速度属于快速的增筋剂 另一种是维生素C型增筋剂,反应速度属于中速。   尽管在中国被广泛使用,但是关于偶氮甲酰胺安全性问题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过。   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于1966年对偶氮二甲酰胺作出了评估,结论就是&ldquo 很安全&rdquo ,并给出安全剂量为0-45毫克/千克。   中国也参照了这一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mdash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偶氮甲酰胺属于面粉处理剂,只允许使用小麦粉中添加,最大使用量是0.045克/千克,但没有规定偶氮甲酰胺的检测方法。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半个多世纪之前的标准已经显得落后。近年来,学界认为,偶氮甲酰胺存在致癌嫌疑:偶氮甲酰胺水解后产生氨基脲,而实验证实氨基脲有潜在的动物致癌性。   由于氨基脲的潜在致癌性,能够产生氨基脲代谢物的兽药呋喃西林已经被欧盟禁止使用,同样能够产生氨基脲的面粉处理剂偶氮甲酰胺也被欧盟禁用多年。2005年,欧洲食品安全委员会调查发现,氨基脲很可能从广口瓶盖的塑料垫圈儿中迁移到食品当中,于是又禁止在食品包装中使用偶氮甲酰胺。   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原高级工程师谢华民曾对媒体表示,&ldquo 即使是儿童使用的塑料地垫里,法国等国也不允许生产商添加这一成分。而我们却可以随意添加到每天食用的主食里。&rdquo   在台湾并没有对偶氮甲酰胺有相应的禁令,但出于安全考虑,台湾食品行业普遍选择了用中速、但相对更可靠的维生素C型增筋剂。   成本低廉成泛滥内因   事实上,面粉中使用的偶氮甲酰胺并不是&ldquo 刚需&rdquo ,主要是为了满足人们口感方面的需求,添加其可以提高面粉的筋度,在制作中可以降低断损率,卖相好,吃起来口感好。   面粉按照筋度来分有三种,即高筋粉、低筋粉和中筋粉,面粉厂对小麦的原料挑选非常精细,针对小麦的不同种类、产地等因素制成高筋粉、低筋粉和中筋粉。为使面包筋度高、有嚼劲,应使用高筋小麦粉,但使用高筋小麦粉每吨成本高出普通小麦粉600元左右。   &ldquo 国家规定其最大使用量为0.045g/kg,而偶氮甲酰胺的价格在38元/千克左右,因此添加其占据的成本较小,但是带给消费者的口感大不一样。&rdquo 向建军表示。   全国工商联烘焙业公会副秘书长单志明也表示,完全可以通过添加食盐、增加醒发时间达到增加面团筋度的效果。   由此看来,偶氮甲酰胺的使用纯粹是企业为了&ldquo 省钱&rdquo 又&ldquo 省力&rdquo 才选择的。   但是,&ldquo 我们只是引进了别人的产品和标准,但在检测环节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很多企业都在使用偶氮甲酰胺,但你不知道他用没用,也不知道他用了多少,因此安全性无从谈起。&rdquo 董金狮告诉记者。   此前,北京粮食集团(京粮集团)古船食品有限公司品研部经理李巍也曾对媒体直言,希望国家能严格控制偶氮甲酰胺的使用,&ldquo 很多不正规的小企业、小作坊,他们如何使用无人监管。现在最重要的是没有检测方法。他们使用了,我们不用,他们的产品口感、外观上都会比我们好,这样就会导致我们的市场竞争力降低。&rdquo   据了解,美国是目前批准使用添加剂最多的国家,有3000多种,但是美国会对添加剂做详细标注,并提示其可能存在的风险,由消费者选择要不要购买 欧盟等国家对添加剂则严格得多,欧盟立法采用&ldquo 预警原则&rdquo ,还规定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置于永久观察,随着使用条件的变化及新科技信息的出现,要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我国目前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3类约2400种,但是既没有像美国一样严格检测标准、工具和方法,也没有如欧盟一般加强准入门槛。   &ldquo 除了用而不标之外,还有企业标而不用,为了节约成本,有的企业使用了更劣质的物质,但是却标成偶氮甲酰胺,反正都查不出。&rdquo 董金狮对记者表达着担忧。   因此,谢华民认为,面粉增筋剂和之前的面粉增白剂一样,都不是食品的必要添加物,却长时间被使用在老百姓的日常饮食之中,因此应该禁止在食品中使用偶氮甲酰胺。   复合型添加剂之祸   对于偶氮甲酰胺的安全性,很多中国专家还是表示认可,中国农业大学[微博]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食品毒理学专家景浩表示,虽然欧盟提供了很多资料,但只能证明偶氮甲酰胺对动物的毒性,美国等允许使用的国家认为,这些资料是不足以作为禁用偶氮甲酰胺的明确证据的。   一位不愿具名的专家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食品添加剂和药品不同,前者不要求做人体试验,因此更要慎重使用。   事实上,很多曾经被认为对人体无害而被广泛使用的物质,最终都被证明是危险的。比如溴酸钾,溴酸钾在100年前开始在美国用于面包烘焙,由于成本低廉,溴酸钾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   然而随着检测技术和设备的进步,大量实验表明溴酸钾是一种毒害基因的致癌物质,可导致动物的肾脏、甲状腺及其它组织发生癌变。   1992年,联合国[微博]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业委员会的第39号报告中指出,使用溴酸钾作为面粉处理剂是不恰当的,并且撤消了先前自1989年以来60ppm的添加限量 2005年7月1日中国全面禁止溴酸钾在面粉中使用。   而后偶氮甲酰胺才作为溴酸钾的替代品,而广泛用于面粉行业。   类似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过氧化苯甲酰(BPO)作为面粉增白剂也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使用,但目前包括中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也都禁止使用过氧化苯甲酰。   奥美定,在上世纪90年代,也曾作为无毒、环保、低排异性的新人造脂肪被整形界大量使用,但后来证明其注入到人体内后,会分解产生剧毒,毒害神经系统,损伤肾脏,世界卫生组织已将这种物质列为可疑致癌物之一。   除此之外,不同添加剂叠加、混合使用的潜在危机也慢慢浮出水面。   《食品添加剂》的作者、韶关学院英东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彭珊珊教授告诉时代周报记者,尽管国家对每种合法食品添加剂的含量都有规定,但这种安全性是基于单一毒理实验得出的,也就是说动物实验中,都是测试某一种单一添加剂,得出是否安全以及安全的临界值。   但是目前几乎在每一种包装食品中,都同时有多种添加剂存在,比如防腐剂、增稠剂、甜味剂、色素等,就算每一种都在安全范围内,但是谁也不知道这么多种添加剂叠加使用,总量会超标多少,谁也不知道这些添加剂相互作用,会有什么后果。添加剂叠加标准目前还是个空白,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亟待出台。
  • 欧洲议会议员通过立法推动欧盟芯片产业发展
    上周二,欧洲议会议员支持通过促进生产和创新以及制定应对短缺的紧急措施来确保欧盟芯片供应的计划。工业和能源委员会通过了两项法案草案:一项是关于“芯片法案”的法案,旨在加强欧盟芯片生态系统的技术能力和创新,另一项是关于芯片联合承诺,以增加对开发此类欧洲生态系统的投资。在对“芯片法案”的修正案中,欧洲议会议员更多地关注下一代半导体和量子芯片。将建立一个能力中心网络,以解决技能短缺问题,并吸引研究、设计和生产方面的新人才。该立法还将支持旨在通过吸引投资和建立生产能力来提高欧盟供应安全的项目。“欧洲芯片”倡议在另一次投票中,欧洲议会议员以68票赞成,0票反对和4票弃权通过了Chips联合承诺提案,实施了“欧洲芯片”倡议下预见的措施。该计划旨在通过投资欧盟范围内开放可访问的研究、开发和创新基础设施来支持大规模能力建设。它还将促进尖端和下一代半导体技术的发展。欧洲议会议员强调,为了促进创新,将需要新的资金,以及重新分配来自地平线欧洲的资金。《芯片法案》报告员Dan Nica(S&D,RO)表示:“我们希望《欧盟芯片法案》能够将欧洲确立为全球半导体领域的重要参与者。预算不仅需要与挑战相称,并通过新资金提供资金,而且我们希望确保欧盟在研究和创新方面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友好的商业环境,快速的许可流程,并为半导体行业投资熟练的劳动力。我们的目标是确保欧洲的增长,为未来的挑战做好准备,并为未来的危机建立正确的机制。芯片联合事业报告员Eva Maydell(EPP,BG)表示:“微芯片是欧盟数字和绿色转型以及我们的地缘政治议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呼吁新的资金,以反映欧洲芯片行业的战略重要性。欧洲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也在大力投资他们的半导体设施、技能和创新。我们可能没有美国那样巨大的财政火力,但委员会和理事会提供的预算需要反映挑战的严重性。背景议会的一项研究强调,欧洲在全球半导体产能中的份额低于10%。立法提案旨在将其提高到20%。2022年议会分析强调,疫情揭示了全球供应链长期存在的脆弱性,前所未有的半导体短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它显示了未来几年可能发生的事情。除其他问题外,这些短缺导致工业成本上升和消费者价格上涨,并减缓了欧洲的复苏步伐。
  •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势在必行!立法调研工作已经开始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近日,江苏省科技厅发布关于开展《江苏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立法需求调研的通知,正式启动相关调研工作。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势在必行!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前几日,江苏省科技厅组织召开江苏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立法工作启动会。此次立法旨在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资源管理主体加大开放力度,增强科学仪器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力,为其他公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探索法律路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根据《江苏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简称《规定》)立法工作进度安排,此次调研结合江苏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服务信息公示工作同步开展,由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简称省统筹中心)具体实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据介绍,此次调研面向全省126家高校院所、13个设区市科技局及其地区中小企业,以问卷形式开展,重点围绕四个方面,一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资源基本情况,包括仪器总量、年运行机时、年服务收入、年服务量等;二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举措,包括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经费投入、绩效评价制度、人员队伍培养及激励机制等;三是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存在问题;四是对《规定》立法的相关意见和建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江苏是科技大省、制造强省,科学仪器资源丰富,企业使用需求大。2015年,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按“1+N”模式,制定了N个配套政策,从顶层设计、源头控制、主体责任落实、绩效考评等方面推动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2018年底,江苏省科技厅成立江苏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推进大型科学仪器等各类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工作。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制度,《江苏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正式列入2020年省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预备项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下一步,江苏省统筹中心将选择江苏部分高校院所、设区市和企业开展座谈或现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深入了解立法需求,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p
  • 马萨诸塞州拟立法严限儿童首饰及碗碟镉含量
    马萨诸塞州考虑立法禁止制造、销售、供售及分销其面漆、表面涂层或可接触底层含镉量超过百万分之七十五(75ppm)的儿童首饰。此镉含量是由美国检测及材料协会(ASTM)标准F-963(关于玩具安全的消费者安全标准规格)及其后续版本界定的重金属可溶性测试判断(除非该标准已被适用于儿童首饰的联邦标准取代)。   此外,法案拟禁止制造、销售、供售及分销其面漆、光漆、表面涂层或可接触底层含镉量超过每毫升0.25微克的儿童碗碟。此镉含量是由美国检测及材料协会标准C783-94及其后续版本界定的测试判断(除非该标准已被适用于儿童首饰的联邦标准取代)。   法案如获通过,法例将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法例将不适用于已受2008年联邦消费品安全改进法镉曝露水平限制监管的产品类别或玩具。   时尚首饰及配件业协会(FJATA)反对该法案,主张根据ASTM F 2923-11(关于儿童首饰安全的消费者安全标准规格),就儿童首饰镉含量设定单一的州级标准。该ASTM标准涵盖首饰及可除扣项炼中的镉、铅、镍及重金属含量。该标准规定,根据干漆膜的重量计算,产品面漆及表面涂层的可溶性镉不得超过75 ppm。   协会指出,罗得岛州已通过根据ASTM 标准F 2923-11制订的镉含量限制,纽约州参议院最近亦已通过类似法例。
  • 政协委员建议立法对家装材料强制检测
    你可能不知道,你每天接触的家具板材、墙壁油漆、地板等装修材料,每天都在威胁着你和家人的身体健康。2月11日,湖南省政协委员童彬原建议,迅速制定《湖南省装饰装修行业环保检测条例》,弥补法律空白,保障居民的基本健康权和生命权。   2013年9月份,长沙市天心区黄兴小学新学期刚开学不久,老师和学生们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头晕、咳嗽和流鼻血症状。家长和学生们将&ldquo 集体中毒&rdquo 的祸因直指学校操场新铺上的两个塑胶跑道,以及刚刚粉刷一新的教学区墙壁。童彬原透露,像黄兴小学类似影响身体健康的问题,在很多场所都存在。&ldquo 有毒家装材料吞噬百姓健康,立法强制检测刻不容缓&rdquo ,童彬原说。   &ldquo 目前注册一下就能成立公司,应该强化政府监督职能,提高准入门槛,切实发挥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的市场作用。特别是对&lsquo 装饰游击队&rsquo 要重点监管,严厉打击。&rdquo 童彬原说,&ldquo 建议尽快制定《湖南省装饰装修行业环保检测条例》,从环境质量标准、强制检测机构、处罚细则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rdquo
  • 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 上海拟对检测行为立法
    国内一家网站上周曝出,根据其送检第三方机构的检测结果显示,肯德基豆浆内含有转基因大豆成分,但与以往不同,这一食品安全事件并未引发轩然大波,因为这家检测机构被证实并不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报告公信力存疑。上海市质监局昨天在新闻通气会上透露,针对近些年来,检测机构不规范行为频发,上海拟率先对检测行为立法,并已被市人大纳入五年立法规划。请听报道:   发布信息的花椒网号称&ldquo 中国首家产品安全评测视频网站&rdquo ,他们委托了一家叫&ldquo 华测&rdquo 的第三方机构对市场在售的4种豆浆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结果肯德基被检出由转基因大豆制作而成。但肯德基随即回应,其豆浆粉使用的原料为东北产区大豆,从未进口转基因大豆。   就在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时,事件突然峰回路转,这家检测机构由于不在农业部认可具备转基因检测资质的名单中,因此其采样过程、检测报告以及发布渠道都不合规,结果自然也不可取。上海认证协会会员傅张杰说:   [实况] 检测检验行为背后有大量的经济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没有约束的。   就好比该事件曝光的第二天,这家检测机构股票大涨,而发布信息的网站却消失了。傅张杰说,客观分析,所有检测结果只针对样品,但大多时候,送检结果在公布时会无限扩大效应:   [实况] 拿到报告的人出去公布的时候,它有一个很大的前提,最原始的数据是什么?最原始的报告怎么写的?到底是为了炒作而炒作,还是就事论事把事情反映出去?   而且很多送检行为不止目的不纯、还很滑稽可笑,最经典的莫过于拿绿茶当尿液、拿马桶水当自来水。上海市质监局副局长沈伟民表示,由于目前法律法规中,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只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但对送检人的行为没有约束,近些年来,不少食品安全事件正是靠这些动机不纯的检测报告&ldquo 炒作&rdquo 出来:   [实况] 我们正在起草对检验检测活动进行地方立法,通过地方立法来规范我们的检验检测的市场行为,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相关人员,以及利用检验检测活动进行的市场行为。   除了规范送检过程,立法还将规范公开检测报告的行为,再回到&ldquo 转基因豆浆&rdquo 事件中,网站在没有证明其抽样、检测过程是否规范、检测机构是否有资质的前提下,贸然公布结果的行为也将是不合法的。   不过,这并不代表检测中可能发现的各种安全问题会被瞒报,立法同时明确,出现重大问题时,最&ldquo 权威&rdquo 的发声筒要交给政府部门。   [实况] 你还有义务将你在市场活动当中,所发现的带有行业性、区域性、倾向性的一些安全问题,及时向政府的监管部门通报,便于政府部门及遏制相关的安全隐患的出现。
  • 公安系统直扩法建立法医DNA数据库的优选方案
    法医DNA数据库(Legal DNA database),也称作法庭科学DNA数据库(Forensic DNA database)、罪犯DNA数据库(Crime DNA database)、DNA犯罪调查数据库(DNA criminal investigative database)等,是将DNA多态性分析技术、网络信息技术和数据库管理技术相结合,实现DNA信息数字化采集、管理和存储,远程自动查询比对和异地数据信息共享等功能的综合数据信息系统,主要用于为侦查破案、执法办案、诉讼活动、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提供DNA数据服务。 目前,法医DNA数据库的构建是基于PCR技术的短串联重复序列(Short Tandem Repeat,STR)。STR是广泛存在于人类基因组中的一类具有长度多态性的分子遗传标记,多由2~5个碱基对构成核心序列,呈串联重复排列,目前在人类基因组中已经发现大量的STR基因座,其中法庭科学DNA检验领域最常用的核心序列为4个碱基的STR基因座就超过20000个。联合使用多个STR基因座可以产生数以亿计的等位基因型组合,能在很高的概率水平上认定目标个体,为法庭科学领域个体识别和亲权鉴定提供高精度的技术支持,因此STR检验已经成为DNA检验和各国DNA数据库建设中采用的主要技术。 公安机关DNA实验室正在逐步推广免核酸提取的直扩技术。该技术无需核酸提取,直接将采样卡载体加入PCR-STR反应体系中进行PCR扩增,然后进行毛细管电泳及STR数据分析。 法医DNA数据库构建流程如下: 1)利用采血卡采集血液样品;2)构建PCR反应体系;3)采用直扩法进行扩增;4)毛细管电泳及STR数据分析。 法医DNA数据库构建工作的挑战 建立法医DNA数据库时,需要处理的样品量是非常大的。因此,在构建PCR体系时需要大量的加样工作,工作负荷大成为一项挑战; 在建立法医DNA数据库的工作中,PCR实验是比较耗时的一步,如何缩短反应时间和获得高质量产物成为另一项挑战。 应对这些挑战,德国耶拿为您带来高品质的解决方案 如需了解详情和下载该资料请登录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2376/down_180744.htm#。
  • “土十条”列出立法时间表 相关部门正抓紧起草
    在我国现有的 20 亿亩耕地中,有相当数量耕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土壤点位超标率接近 20% 。有专家表示,贯穿于整个“土十条”的核心是风险管控,而非投入几万亿的“大治理”  5 月 31 日 ,国务院颁布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土十条” ) ,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专家表示,“土十条”的颁布,可以说是完成了“十三五”环保领域的最后一张拼图。  与此前公布的“水十条”“气十条”相比,“土十条”更有其自身特点,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环境经济与管理系教授蓝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环保的历史欠债很大程度体现在土壤上。很难说大气污染或水污染是二十几年前的一次事故造成的。而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很多都是经过几十年的累积,导致了现在的结果。”  “现在我们土壤健康状况堪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研究员唐茂芝表示,不完全是污染,开采、化工类企业的污染,还有很多潜在的污染。例如,农业上过量施用化肥,农药抗生素,导致土壤的亚健康状态。人离不开土壤,没有健康的土壤,就没有人的健康。  土壤污染问题逐渐被关注  继“红豆汤”井水、北京雾霾等环保话题之后,舆论的视线又聚焦到了土壤污染上。尤其是今年 4 月,媒体曝光江苏常州外国语学校搬迁新址后, 493 名学生先后被检查出皮炎、血液指标异常等情况,个别学生被查出患上淋巴癌。据调查,学校附近正在开挖的地块曾是 3 家化工厂。  此类“毒地”事件并非孤例,从 2004 年起,建筑毒地开发引发的急性中毒事件陆续被曝光。  据报道, 2004 年 4 月,北京市宋家庄地铁工程建筑工地, 3 名工人在地下作业时中毒,出事地点原是北京一家农药厂。  2006 年 7 月,位于苏州南环路附近郭巷的一家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 20 亩毒地,导致 6 名筑路工人挖土时昏迷。  2007 年春节前,武汉赫山地块施工中,有工人中毒被紧急送往医院获救。该地原属武汉市农药厂。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上世纪末,我国受污染的耕地面积达 20 万平方千米,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5 ,相当于 12 个北京市。而在珠三角地区有近 40% 的农田土壤重金属超标,其中 10% 严重超标。  鉴于土地污染的严重性,我国从 2005 年 4 月至 2013 年 12 月,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际调查面积约 630 万平方公里。这次调查历时 8 年,于 2013 年 12 月结束。 2014 年 4 月,环保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调查公报。公报显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 16.1% 。中国耕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的面积约 5000 万亩,很多地区土壤污染严重,特别是大城市周边、交通主干线及江河沿岸的耕地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严重超标,造成食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据测算,当前每年受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 1200 万吨,相当于 4000 万人一年的口粮。  2015 年发布的《土地整治蓝皮书:中国土地整治发展研究报告 No.2 》再次显示,在我国现有的 20 亿亩耕地中,有相当数量耕地受到中度、重度污染,土壤点位超标率接近 20% ,大多不宜耕种。  立法薄弱的状况有待改善  蓝虹告诉记者,贯穿于整个“土十条”的核心是风险管控,而非投入几万亿的“大治理”。  所谓风险管控指的是,在整个过程中,并不是对所有的被污染土壤进行治理。而是要列出哪些被污染的地块风险最大,进行排序,优先治理。如果一些被污染地块情况较轻,就可以通过暂时改变用途的方式处理。  对农用地而言,有农艺调控、替代种植、退耕还林还草和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等多种方法。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主任、编制专家王夏晖在媒体采访时介绍。  对建设用地而言,建学校和公园的要求就不一样,可在开发利用前摸清土壤污染状况,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土十条”的风险管控概念跟土壤污染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蓝虹对记者说,土壤治理和大气、水的治理不一样。通过切断污染源,大气和水可以通过自我净化达到一个较好的效果,但土壤污染往往具有累积性、难可逆性。因此,目前所暴露的土壤污染问题,有可能是几十年前造成的,经过了几十年的积累所导致的结果。这绝对不是说五年十年就一下子完全解决的。除了技术、人力外,其所涉及到资金量太大了。  关于风险管控的资金来源方面,在此次“土十条”中涉及到责任机制里面的一个原则“谁污染,谁付费”,对谁来主导、监管主体是谁,谁来参与等责任主体划分详细。蓝虹解释,“如果污染责任主体明晰,政府只起监督监管的职能。如果污染责任主体不明晰。地方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通过风险排序,决定治理投入的先后顺序”。  因此,按照“土十条”的主要指标,到 2020 年安全利用率要提高到 90% 和 95% 。  此外,据业内专家透露,结合“土十条”的实施,目前人大、环保部等部门正在抓紧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  对立法工作的重视,也是“土十条”中重要一环。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在重土地污染方面的立法薄弱的状况。一旦发生土地污染事件,一些企业或者当地政府不能有效承担应有的责任。  目前,我国尚无针对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河南大学经济法教研室的王京歌曾撰文指出,在法律层面,尽管我国目前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很多,但都散见于相关法律的附带性立法之中,如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水土保持法和新修订的行政法规如土地复垦条例等。上述法律法规,要么是将土地污染问题作为污染的种类稍加提及,要么是作一些笼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如口号性地提出要“防止土地污染”、要加大力度“改良土地”、努力“保护和提高地力”等,这些附带性的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系统性和专门性,因此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发挥的作用也极其有限。  另外,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的层级较低。除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层面上的附带性立法条款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行政法规也为数不多,仅有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大量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集中在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行政规章中,立法位阶过低。  此次“土十条”的颁布,专章明确提出“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并列出立法时间表,明确到 2020 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在顺序上,“大气十条”的法治要求为第七条,“水十条”的法治要求为第六条,“土十条”大大提前到第二条,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从“聚集效应”探索土壤治理之路  “在探讨土地污染修复之外,我们还要问为什么会造成土地污染?”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对记者说,有生产往往就会有污染,因此土壤污染说到底还是人的问题。  在一些较为贫困的地区,相较环境保护,解决温饱问题才是最重要的。“对于这些地区来说,可能污染本身也是效率的体现。只有当这个地区的人解决了吃饭问题,才会关乎生活质量。”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 ( 人均 GDP 提高 ) ,土壤污染水平呈现明显的倒 U 形库兹涅茨曲线。“土壤污染达到一定峰值的时候会回落。”聂日明表示。  一般来说,土壤污染状况的改善和经济与人口聚集是分不开的。土壤污染修复需要考虑经济效益,因为土地修复需要的投入是巨大的,而资金有限,要投入到更能产生效益或者关涉到更多人利益的地区,土壤污染的治理才是有效率的。  假如治理好一个区域需投入 100 万元,这个地区有 100 万人口,污染治理的成本分摊到每个人身上只需要 1 元钱 如果这个地方只有一个人的话,人均治理成本高达 100 万元,这种治理就是不效率的。因此土壤污染治理应该允许工业企业、非农劳动力向经济发达地区集聚,以便于集中综合治理。但目前现状是,严控大城市的发展战略,使得很多城市的工业和人口不够集聚,这些企业造成的污染就很难集中解决,治理的成本很高,反而恶化了中国整体的土壤污染形势。  农业方面,在人均耕地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提高产量,增加收入,农户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但即便如此,亩产增速还是很有限。精耕细作的模式过度透支农地肥力,导致土地有机质下降、耕地碱化趋势明显。  对此,政府应当在户籍、新增就业岗位等方面为农业劳动力向城市非农劳动力转移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推进城市化水平,吸纳农村富余的劳动力。农业劳动力进一步减少,人均耕作的耕地数量提高,鼓励土地使用权流转,通过集约化经营,加强管理、合理施肥与轮作,提高生产效率,顺势提高粮食生产质量标准,也不会危及农民的吃饭问题。  ■链接:  库兹涅茨曲线  即环境污染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倒 U 型曲线关系。在一个地区,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会带来环境污染问题,并随之加剧,达到一个峰值之后,经济活动开始从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转型向低污染高产出行业,以降低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从而环境和经济发展呈现出倒 U 行曲线。这种情况在很多发达国家的发展进程中都曾经历过。
  • 河南新乡又查出新型瘦肉精莱克多巴胺
    据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昨日报道,河南新乡市获嘉县执法小组16日在大辛庄乡6家无公害猪场的尿样中,发现有5家在使用另一种严禁添加的瘦肉精——莱克多巴胺。   此前,央视“315”特别报道《“健美猪”真相》,就曾曝光该县大辛庄乡后小召村姬玉中无公害养猪场违规添加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   以前较少用莱克多巴胺   16日下午,执法人员再次在获嘉县姬玉中无公害养猪场当场抽取了3个尿样进行快速检测,结果均呈现莱克多巴胺阳性。   执法人员称,由于盐酸克伦特罗相对价格便宜,以前使用广泛,很多检验环节都在采用试纸进行初步筛查,因此添加后容易发现。目前,很多养猪场开始将以前使用较少的莱克多巴胺作为瘦肉精添加,以逃避检查。   据了解,莱克多巴胺与常见的瘦肉精——盐酸克伦特罗一样,均属于β-肾上腺素兴奋剂。它可以加快畜禽的生长速度,降低其体内的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人吃了残留莱克多巴胺的食物后,容易产生中毒症状,对青光眼、糖尿病、高血压、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的危害更大,严重者还可能危及生命。   随后,执法人员又来到附近5家无公害养猪场检测,发现其中4家的样本莱克多巴胺快速检测呈现阳性。执法人员当即封存了这些尿液,等待上级检验机构进行成分判定,出具检验报告。   6家猪场尿样中有5家在快速检测中出现疑似阳性,当地主管领导“十分惊讶”。新乡市副市长王晓然承认,对不规范的养殖户监管不够得力,要严肃追究责任。   莱克多巴胺检测成本偏高   早在2002年,农业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公告,明令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7种瘦肉精。但据《西安晚报》援引一位从事肉类制品业务的人士的话报道称,在实际操作中多数地方只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等没有纳入常规检测。   “对大部分肉制品来说,肥肉都是负累。”一位从事肉类制品业务的人士对该报称,一般的猪,瘦肉率是30%~40%,而这种所谓“健美猪”满身瘦肉,对于企业来说意味着利润,所以这些大型肉类企业会把瘦肉率定在80%以上才收猪农的猪。   “人摄入盐酸克伦特罗后反应比较厉害,会出现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但是摄入莱克多巴胺后反应会相对轻微。”该人士说。   一位权威消息人士证实,各地都会检测盐酸克伦特罗,但是莱克多巴胺只有个别地方有检测,因为其检测成本比较高。“但是在不法养殖户中,使用这两种瘦肉精的比例其实是差不多的。”
  • 卫生部长陈竺:会对三聚氰胺事件有个交代
    3月3日,人民大会堂广场上硬是多出一个“移动人墙”——各路记者将卫生部部长陈竺围得水泄不通,记者将医改热点话题一个接一个的抛给他。   公用卫生经费明年就会增到20元。这个标准够吗?“还不够!”陈竺坦诚回应,“增加到40元差不多。”他希望今后能和大病统筹一样,多增加公用卫生经费的投入。   探索医师多点执业,被视作新医改方案中的亮点。陈竺明确表示,目前已有多个城市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北京上半年就很可能会出台。卫生部正考虑制订规范制度。这意味着医生也可成自由职业者。   “临床路径实际上就是一个规范的诊疗方案,且和病种的付费结合在一起,这是最合理的,按病种付费后,药事费这样的问题自然就解决了。”陈竺说,财政的补偿不是养懒人的做法,医院要通过自己的服务质量、数量来获得医保的补偿。   陈竺还特地回应了三聚氰胺重现江湖的问题,他说,2月1日起卫生部等部门进行了一次彻查,很快会有一个销毁行动。这项工作在新成立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取得重大进展。“我们会对人民有一个交代,这一点请大家放心!”   “5年内能建立4大体系: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以及药物的供应保障。近期我们的5项任务已经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第一是要保证90%以上的人民群众有医保,第二是基本药物,第三是完善基层医疗机构,第四是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第五就是公立医院改革。”陈竺说,正在规划到2015年中国人均寿命达到75岁。   今年,有健康领域专家提出了“无烟两会”的倡议,陈竺对此十分支持。“目前,公共场所禁烟的立法程序正在进行中,卫生部牵头的相关小组也在积极工作。”
  • 美有关组织请求FDA减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的限量
    原标题:美国有关组织请求FDA降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的限量   据美国食品安全新闻网消息,近日美国多家组织请求FDA降低肉品中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的限量,并研究该药物对人体以及动物健康构成的潜在影响。   据了解,本轮请愿行动发生于美俄贸易争端发生几天后,近日俄国对含有莱克多巴胺的美国牛肉下达了进口禁令,这令美国损失约5亿美元。   目前美国FDA制定的牛肉中莱克多巴胺的限量为30ppb。美国有关组织认为,食品药品管理局有必要对莱克多巴胺的潜在影响进行彻底全面的评估。
  • 莱克多巴胺和克伦特罗标准品促销
    CDCT-C16805000 莱克多巴胺(盐酸盐)(标准品) Ractopamine hydrochloride 纯品型,有证书,0.1g 价格:846.00 促销价:677.80 CDDM-R071402-1MG 氘代莱克多巴胺(d6) Ractopamine-d6 Hydrochloride 1mg 价格:2660.00 促销价:2128.00 CDCT-C11668550 盐酸克伦特罗 标准品 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 纯品型,有证书,0.1g 价格:1512.00 促销价:1209.60 CDCT-XA11668561AC 克伦特罗-D9 标准品 (± )-Clenbuterol D9 (trimethyl D9) 100 ng/ul于丙酮,1ml 价格:2664.00 促销价:2131.20 CDEO-BA008-25MG 盐酸克伦特罗-D9 标准品 clenbuterol-D9 Hydrochloride 25mg 价格:7297.50 促销价:6568.00 促销时间:2011年4月25日 至2011年5月8日 了解更多产品请进入安谱公司网站 http://www.anpel.com.cn/
  • 上海市政府出台最严单独立法整治地沟油
    为整治“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上海市政府出台最严单独立法。2月27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表示:“《办法》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对"地沟油"回流餐桌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办法》从两个方面强化了处罚力度。”   一方面,收运、处置服务协议中已经明确了收运、处置活动的监管要求,收运、处置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对于违反协议约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将其剔除出收运、处置市场。   另一方面,《办法》针对一些严重违约违规、危害公共安全和利益的行为,比如非法从事收运、处置活动的,需要同时予以行政处罚。按照政府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将相应的处罚金额上限提高到10万元 同时,明确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体现最严监管的要求和法律的震慑作用。   “10万元是地方政府规章中最大处罚权限,目前,大部分省市的处罚金额上限为3万元。”张平认为,“3万元的处罚对于一些领域而言,违法成本太低,尤其是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物价本来就比较高,因此,采取更高的处罚金额上限符合市场运作。”   上海市绿化市容局党组副书记崔丽萍告诉记者:“餐厨废弃油脂产生量是一个动态数据,与生产单位经营情况等都有关系。目前,上海市每天可能产生的餐厨废弃油脂达70吨至80吨,收运、处置体系已经覆盖全市。”资料数据显示:2012年,上海市3.2万家餐厨废弃油脂产生单位完成申报,全年处置量达到2.3万吨。   根据《办法》:取消目前实行的缴纳垃圾处理费的规定,改为由收运单位向生产单位收购餐厨废弃油脂,鼓励生产单位主动交油 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合理控制餐厨废弃油脂收运、处置单位的数量 强化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形成闭合的管理链条。   “《办法》明确了餐厨废弃油脂的资源属性,并通过立法中的制度设计予以充分体现。”上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顾振华向记者透露,“回收后的废弃油脂主要被加工成生物柴油。”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明确了具体的收购价格通过本市餐饮烹饪行业协会、食品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制定的收购指导价予以确定,以保障交易公平。崔丽萍表示:“行业协会给出的是指导价格,会定期发布,会受用工成本、材料、石油价格等影响。”   相关新闻:上海最严立法整治地沟油 8检测股望爆发   为整治“地沟油”回流餐桌现象,上海市政府出台最严单独立法。近日,上海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称,《上海市餐厨废弃油脂处理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分析,大恒科技、凤凰光学、天瑞仪器、四创电子、同方股份、TCL、百利电气、聚光科技等地沟油检测概念股将再遭爆炒。   大恒科技:公司表示的确在研发太赫兹技术,目前已经和国外共同研发出光谱器,激光发射器目前还在实验阶段。目前正在申请国家经费,希望尽快取得突破。市场传言,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主任张存林教授以《基于飞秒激光的太赫兹时域光谱仪开发》为题讲解了其负责的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的项目工作进展。该项目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大恒科技作为牵头单位,首都师范大学作为第一技术支撑单位。   天瑞仪器:目前公司出产的LC310高效液相色谱仪可以应对地沟油黄曲霉毒素b1的限量检测。   同方股份:控股子公司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与清华大学共同申请了“一种利用太赫兹时域光谱快速检测植物油纯度的方法及设备”专利权。   四创电子:此前有报道称,四创电子大股东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八研究所)太赫兹安检技术已取得关键性进展,首台样机即将于年内面世。太赫兹安检技术将主要应用于机尝海关、地铁、文化遗产等重要建筑物以及大型活动现场的安全检查,可以快速准确地检测出是否有人携带武器、毒品、爆炸物等违禁品,有效保障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TCL:2011年深圳先进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第三届会议上,公司称目前工业界已全面进入太赫兹开发及应用领域,太赫兹已在通讯领域崭露头角,TCL通讯期待与各位专家学者一起开发与研究太赫兹科学技术,带动通讯产业的技术发展。   百利电气:传百利旗下公司投资上游实验室研发的集成THz医学成像设备比东芝最高端成像效果清晰100倍。   凤凰光学、聚光科技:“基于太赫兹技术的地沟油快速检测仪”由上海现代光学系统重点实验室与上海市分析检测协会合作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其中,上海现代光学系统重点实验室的合作单位包括凤凰光学(上海)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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