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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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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359.00万元采购荧光显微镜,立体显微镜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09 招标文件: 附件1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2年11月09日 15:59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试验仪器及装置/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采购单位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2年11月09日 15:59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11月09日至2022年11月16日每日上午:9:00 至 11:00 下午: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6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www.oitccas.com;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开标时间 2022年11月30日 09:30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二会议室 预算金额 ¥35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xwu@osic.com.cn 项目联系电话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龙欣路1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禹老师 0871-65191369 代理机构名称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附件: 附件1 1843技术部分.docx 项目概况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www.oitccas.com;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OITC-G220221843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5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5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序号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是否为核心设备 产品(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总价最高限价(万元) 1 是 否 解剖镜 4 台 8 2 是 否 体视显微镜 5 台 45 3 否 否 动物手术显微镜 5 套 60 4 是 是 倒置荧光显微镜(电动) 2 套 116 5 是 否 倒置荧光显微镜(不电动) 1 套 20 6 是 是 正置荧光显微镜(电动) 1 套 31 7 是 否 正置荧光显微镜(不电动) 1 套 11 8 是 是 荧光体视镜 2 台 60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2、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部分是 3、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公告附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5)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至 2022年11月16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www.oitccas.com;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方式:登陆“东方招标”平台www.oitccas.com注册并购买。 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二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二会议室 2、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 (1)登陆 东方招标 平台(http://www.oitccas.com/),点击 获取采购文件 链接图标,或直接输入访问地址(http://www.oitccas.com/pages/sign_in.html?page=mine)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陆系统寻找有意向参与的项目,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600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 (2)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 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 号:862081657710001 (3)投标人应在平台上填写开票信息。在投标人足额缴纳标书款后,标书款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在平台上登记的电子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打印。 3、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4、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原则上投标文件须密封后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寄出后及时与我司联系,以确保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投标文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北京理工大学西门国防科技园6号楼13层1301室; 收件人:冯宇图; 联系方式:010-68917571;13301371526 5、本项目通过网络平台的云会议室同步直播本次开标过程,各投标人代表在线观看开标仪式。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龙欣路17号 联系方式:禹老师 0871-651913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联系方式: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旭 李媛 冯宇图 xwu@osic.com.cn 电 话: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荧光显微镜,立体显微镜 开标时间:2022-11-30 09:30预算金额:359.00万元 采购单位: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1-09 招标文件: 附件1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2022年11月09日 15:59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 货物/通用设备/仪器仪表/试验仪器及装置/其他试验仪器及装置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行政区域 云南省 公告时间 2022年11月09日 15:59 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11月09日至2022年11月16日每日上午:9:00 至 11:00 下午:13:00 至 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售价 ¥600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 www.oitccas.com;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开标时间 2022年11月30日 09:30 开标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二会议室 预算金额 ¥359.00000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xwu@osic.com.cn 项目联系电话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采购单位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采购单位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龙欣路17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禹老师 0871-65191369 代理机构名称 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附件: 附件1 1843技术部分.docx 项目概况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www.oitccas.com;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OITC-G220221843 项目名称: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模式动物表型与遗传研究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灵长类设施)项目第五十二批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359.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351.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 序号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是否为核心设备 产品(项目)名称 数量 单位 总价最高限价(万元) 1 是 否 解剖镜 4 台 8 2 是 否 体视显微镜 5 台 45 3 否 否 动物手术显微镜 5 套 60 4 是 是 倒置荧光显微镜(电动) 2 套 116 5 是 否 倒置荧光显微镜(不电动) 1 套 20 6 是 是 正置荧光显微镜(电动) 1套 31 7 是 否 正置荧光显微镜(不电动) 1 套 11 8 是 是 荧光体视镜 2 台 60 投标人须以包为单位对包中全部内容进行投标,不得拆分,评标、授标以包为单位。 2、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部分是 3、技术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公告附件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信誉,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具有良好资金、财务状况的法人实体;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3)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4)按本投标邀请的规定获取招标文件;5)投标人不得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1月09日 至 2022年11月16日,每天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www.oitccas.com;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方式:登陆“东方招标”平台www.oitccas.com注册并购买。 售价:¥6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1月30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二会议室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1、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第二会议室 2、招标文件采用网上电子发售购买方式: (1)登陆 东方招标 平台(http://www.oitccas.com/),点击 获取采购文件 链接图标,或直接输入访问地址(http://www.oitccas.com/pages/sign_in.html?page=mine)完成投标人注册手续(免费),然后登陆系统寻找有意向参与的项目,已注册的投标人无需重新注册。招标文件售价:每包人民币600元。如决定购买招标文件,请完成标书款缴费及标书下载手续。 (2)投标人可以电汇的形式支付标书款(应以公司名义汇款至下述指定账号)。 开户名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北京西三环支行 账 号:862081657710001 (3)投标人应在平台上填写开票信息。在投标人足额缴纳标书款后,标书款电子发票将发送至投标人在平台上登记的电子邮箱,投标人自行下载打印。 3、以电汇方式购买招标文件和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须在电汇凭据附言栏中写明招标编号、包号及用途(如未标明招标编号,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4、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模式,原则上投标文件须密封后采用邮寄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必须在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寄出后及时与我司联系,以确保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投标文件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北京理工大学西门国防科技园6号楼13层1301室; 收件人:冯宇图; 联系方式:010-68917571;13301371526 5、本项目通过网络平台的云会议室同步直播本次开标过程,各投标人代表在线观看开标仪式。 6、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2)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3)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 (4)政府采购鼓励采购节能环保产品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茨坝街道龙欣路17号 联系方式:禹老师 0871-6519136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科技园6号楼13层01室 联系方式: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旭 李媛 冯宇图 xwu@osic.com.cn 电 话: 吴旭 李媛 冯宇图 010-68290510、010-68290524、010-68917571
  • 陕西食药监局1059万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XHXZB2013-ZC-GK1039)公开招标大会于2013年12月12日09:30时在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1620室举行,本项目第五标段,经请示陕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处现场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采购单位的&ldquo 复函&rdquo ,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第一标段:中标单位:西安中生正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叁佰叁拾捌万陆仟元整(¥338.60万元)   第二标段:中标单位:陕西奥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叁拾伍万元整(¥135.00万元)   第三标段:中标单位:陕西福安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肆拾贰万陆仟捌佰元整(¥142.68万元)   第四标段:中标单位:陕西奥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壹佰壹拾捌万元整(¥118.00万元)   第五标段:成交单位:陕西奥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人民币玖拾肆万玖仟元整(¥94.90万元)   第六标段:中标单位:西安明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230.00万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唐立辉、张帮劳、唐宗薰、高旭辉、金涛、王西明、刘雪峰、朱小红、马鹏飞   采购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路红梅   电 话:029-88899970   传 真:029-88765658   地 址:西安市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1605室。   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华夏招标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 陕西环保厅1300万元采购大单公布
    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就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发布中标信息,中标金额为1311.8万。详情如下:   2011年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招标工作已结束。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和采购人的“中标复函”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A标段:   一、招标编号:SXLHZB2012-382   二、采购项目内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   三、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陕西嘉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投标总价:(小写)¥9,003,000.00元   (大写)人民币玖佰万零叁仟元整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   陈华、范晓东、金水铭、张邦劳、李杨杨   B标段:   一、招标编号:SXLHZB2012-463   二、采购项目内容: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项目采购   三、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   中标供应商:陕西晟远生态科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小写)¥4,115,000.00元   (大写)人民币肆佰壹拾壹万伍仟元整   采购人名称: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采购代理机构: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A座A区501室   联 系 人:陈方   电 话:029-88228899转622   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9月13日
  • 西安环保局采购1900万监测仪器
    相关新闻:多个地市环保单位采购环境监测仪器   西安市大气污染因子监控系统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项目(招标编号SXLHZB2011-570),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于2012年1月11日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2012年2月9日进行了公开招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报告,采购人于2012年2月10日进行了书面确认,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招标内容:   第一包:超级站第一部分仪器设备(数据采集处理平台,在线离子色谱监测装置等设备)   第二包:超级站第二部分仪器设备(分析仪EC/OC、空气动力学粒经普仪等设备)   第三包:空气质量对照点及灰霾仪器设备   第四包:辐射自动监测仪器设备   二、中标包号、中标单位、中标金额:   中标包号:第一包   中标单位:江苏中惠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0982000.00元(人民币壹仟零玖拾捌万贰仟圆整)   中标包号:第二包   中标单位:陕西省外经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4873358.00元(人民币肆佰捌拾柒万叁仟叁佰伍拾捌圆整)   中标包号:第三包   中标单位:陕西嘉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1912000.00元(人民币壹佰玖拾壹万贰仟圆整)   中标包号:第四包   中标单位: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496000.00元(人民币壹佰肆拾玖万陆仟圆整)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   金涛、李菁、李文韬、张邦劳、孔祥虹、张清、李同升、同帜、彭孝龙、曾志刚   四、采购代理机构: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联 系 人:孟小君   电 话:029-88228899转631   五、采购人名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陈处长   电 话:029-86787842   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办理。   特此公告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2月10日
  • 陕西质监局1960万元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已结束,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采购单位的“中标复函”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监督检测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KYZB2012-09-103   三、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 标段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A标段 液质联用仪 1 ICPMS 2 原子吸收光谱仪 1 紫外可见近红外分光光度计 1 全自动凝胶净化定量浓缩系统GPC 1 ASE快速溶剂萃取系统 1 离子色谱仪 1 B标段 气相色谱四极杆飞行时间串联质谱仪 1 样品制备平台 2 气相色谱仪自动进样器(150位) 2 液相色谱仪自动进样器 1 测汞仪 1 C标段 液相色谱和液质联用仪配件 5 凯氏定氮仪 1   A标段:   中标单位:厦门联信诚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捌佰叁拾玖万捌仟元整 (¥:839.80万元)   B标段:   中标单位:西安东威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捌佰玖拾玖万捌仟伍佰元整(¥:899.85万元)   C标段:   中标单位:西安捷森科学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贰佰贰拾肆万捌仟元整 (¥:224.80万元)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张邦劳、金涛、李建平、唐宗薰、段勇   五、采购单位: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六、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秦 娇   电 话:029-85330575-813   传 真:029-85330575-808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B座804室(唐城宾馆北约50米处)。   七、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十月十日
  • 陕西卫生厅891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大单揭晓
    陕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检测设备项目(招标编号:SZT2013-HW-161),于2013年8月7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公告,2013年8月27日下午2:00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二楼会议室进行开标。现招标工作已结束,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表》和招标人的中标复函,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   第一包:检测系统、电泳仪等   中标单位:江苏中惠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贰佰叁拾捌万陆仟捌佰元整(¥2386800.00元)   第二包:色谱仪、均质仪等   中标单位:陕西嘉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贰佰陆拾伍万贰仟元整(¥2652000.00元)   第三包:液相色谱仪、全波长酶标仪+微量检测板等   中标单位:西安麟道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壹拾万零捌仟壹佰元整(¥1108100.00元)   第四包:测汞仪、酶标仪、萃取仪等   中标单位:陕西盛德药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伍拾柒万玖仟壹佰元整(¥1579100.00元)   第五包:病理包埋机、显微镜、冷冻离心机系统等   成交单位:西安优孚商贸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壹佰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185000.00元)   二、评标委员会名单:梁晓聪、骆伟、李耀军、高宏星、   杜永锋、李晓艳、王宏兴   三、招标代理机构: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懿   电 话:029-88364979   四、招标人:陕西省卫生厅   联系人:刘伟   五、若对本项目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2日
  • 陕西卫生厅891万食品安全检测设备中标结果公布
    据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陕西省卫生厅食品安全检测设备项目(招标编号:SZT2013-HW-161),于2013年8月7日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公告,2013年8月27日下午2:00在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二楼会议室进行开标。现招标工作已结束,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表》和招标人的中标复函,现将结果公告如下:   一、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   第一包:检测系统、电泳仪等   中标单位:江苏中惠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贰佰叁拾捌万陆仟捌佰元整(¥2386800.00元)   第二包:色谱仪、均质仪等   中标单位:陕西嘉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贰佰陆拾伍万贰仟元整(¥2652000.00元)   第三包:液相色谱仪、全波长酶标仪+微量检测板等   中标单位:西安麟道商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壹拾万零捌仟壹佰元整(¥1108100.00元)   第四包:测汞仪、酶标仪、萃取仪等   中标单位:陕西盛德药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伍拾柒万玖仟壹佰元整(¥1579100.00元)   第五包:病理包埋机、显微镜、冷冻离心机系统等   成交单位:西安优孚商贸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壹佰壹拾捌万伍仟元整(¥1185000.00元)   二、评标委员会名单:梁晓聪、骆伟、李耀军、高宏星、   杜永锋、李晓艳、王宏兴   三、招标代理机构: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肖懿   电 话:029-88364979   四、招标人:陕西省卫生厅   联系人:刘伟   五、若对本项目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及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2013年9月22日
  • 陕西药监局1730万元质谱/色谱采购大单揭晓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已于2014年10月16日进行公开招标,现招标工作已结束,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和采购人2014年10月21日的&ldquo 定标复函&rdquo ,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项目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3年食品安全监测能力建设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XLHZB2014-786   三、采购人名称: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五、采购内容和要求:   第一包:超高分辨液质联用仪采购   第二包:高速组织匀浆机、恒温循环系统、试管均质机、浓缩仪、电导率仪、离子色谱仪采购   第三包: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正置荧光显微成像系统、紫外分光光度计采购   第四包:高效液相色谱仪、超高效液相色谱仪采购   第五包:高效液相色谱仪采购   第六包:激光拉曼光谱仪采购   第七包:气质联用仪采购   第八包:气相色谱仪采购   第九包: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采购   第十包:均质器(拍击式)、超纯水处理系统、全自动酶联免疫分析仪、超声细胞破碎仪、原子荧光光度计采购   第十一包:测汞仪、冷冻离心机、旋转蒸发仪、均质机、全自动凯式定氮仪、均质仪采购   第十二包:实时荧光定量PCR检测系统、超低温冰箱、三气细胞培养箱、细胞培养箱、厌氧培养箱、大型台式恒温摇床/恒温混匀器、全凝胶洗脱仪、微量过滤系统、真空转印仪、核酸蛋白分析仪采购   项目用途:药品食品安全监测   六、中标信息:   第一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融荣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佰贰拾万元整   (小写)¥4,200,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60日历天   第二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捷森科学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肆拾肆万柒仟元整   (小写)¥1,447,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天供货到现场   第三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中生正德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零伍万玖仟元整   (小写)¥1,059,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工作日内   第四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富虹科工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贰佰壹拾伍万捌仟元整   (小写)¥2,158,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58日历天   第五包:   中标供应商: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伍拾叁万叁仟伍佰元整   (小写)¥1,533,5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日历天   第七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海坤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柒拾捌万陆仟元整   (小写)¥786,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天   第八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明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玖拾叁万捌仟元整   (小写)¥938,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工作日内供货到现场   第九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四通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玖万元整   (小写)¥1,390,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天   第十包:   中标供应商:陕西盛德药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捌拾叁万叁仟陆佰元整   (小写)¥833,6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个日历日   第十一包:   中标供应商:陕西峻熙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陆万零贰佰元整   (小写)¥1,660,2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45日历天   第十二包:   中标供应商:西安实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玖万叁仟元整   (小写)¥1,293,000.00元   合同履行日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周铁成、金水铭、李建平、傅强、高海、高宏星、朱小红、张秉华、刘雪峰、李峰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贾晓宁、潘慧   联系方式(电话):029-88228899-626   九、各有关当事人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   十、公告期自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0月22日
  • 陕西省药监局1069万元仪器项目公布结果
    《地市所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工作已结束,根据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和采购单位的&ldquo 中标复函&rdquo 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地市所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KYZB2013/5-ZB-151-155   三、中标单位及中标金额:   咸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A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通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陆拾壹万元整(¥161万元)   B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诺济医疗科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肆拾万元整(¥40万元)   延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A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盛德药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壹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115.15万元)   B标段:   中标单位:西安捷森科学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柒拾肆万捌仟捌佰元整(¥74.88万元)   安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A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锐翼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玖拾玖万伍仟元整(¥99.50万元)   B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嘉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零贰万伍仟元整(¥102.50万元)   商洛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A标段:   中标单位:西安捷森科学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贰拾叁万元整(¥123.00万元)   B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安诺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陆拾肆万伍仟玖佰元整(¥64.59万元)   C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安诺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陆拾陆万叁仟肆佰元整(¥66.34万元)   D标段:   中标单位:西安景峰工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叁拾伍万壹仟伍佰元整(¥35.15万元)   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A标段:   中标单位:西安捷森科学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壹佰伍拾叁万元整(¥153.00万元)   B标段:   中标单位:陕西科仪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叁拾贰万柒仟叁佰元整(¥32.73万元)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陈勇、李建平、王西明、谢元礼、陈华、唐虹、张克、许雪峰、柯园   五、采购单位: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采购代理机构: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 演   电 话:029-85330575-812   传 真:029-85330575-808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怡和国际B座804室(唐城宾馆北约50米处)。   七、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之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陕西开源招标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3日
  • 一企业因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被罚25.5万元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的检验结果案2022年2月14日,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5万元、对当事人的1名主管人员及2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款3.5万元,合计罚款25.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根据举报线索,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德科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部分检验仪器损坏,工作人员用涂液法代替气密性检测仪对充满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进行气密性检测。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近期CNG气瓶水压试验电子数据和LNG气瓶静态蒸发率测试电子数据,送省气瓶管理平台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上传平台的数据多于执法人员提取电子检验数据,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立案。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相关检验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并调阅检验报告,查清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气瓶适用范围广、数量多,作为一种特殊的压力容器,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严格执行气瓶检验相关规定,是确保气瓶使用安全的有效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气瓶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其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和相关检验标准开展检验,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诚信服务。
  • 西安1869万元采购环境监测仪器结果公告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市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项目中标公示   西安市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项目(招标编号SXLHZB2012-468)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于2012年9月7日在陕西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公开招标的公告,2012年9月28日进行了公开招标。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报告,采购人于2012年10月25日进行了书面确认,现将中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第一包:   中标内容:水质自动监测系统   中标单位:上海摩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5390000.00元(人民币伍佰叁拾玖万圆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晓龙、朱长春、唐宗熏、金涛、张清   第二包:   中标内容:辐射监测设备   中标单位:河南富弘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318000.00元(人民币壹佰叁拾壹万捌仟圆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张清、朱长春、陈晓龙   第三包:   中标内容:生物、应急、空气监测设备   中标单位:江苏中惠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3688000.00元(人民币叁佰陆拾捌万捌仟圆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陈晓龙、金水铭、唐宗熏、金涛、张清   第四包:   中标内容:区县站、黑河总站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第一部分)   中标单位:西安鑫瑞达科工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212520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贰万伍仟贰佰圆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赵景龙、同帜、金水铭、郎慧云、高海   第五包:   中标内容:区县站、黑河总站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第二部分)   中标单位:陕西昊晟科工贸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3600000.00元(人民币叁佰陆拾万圆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赵景龙、同帜、金水铭、郎慧云、高海   第六包:   中标内容:市监理处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项目   中标单位: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1860000.00元(人民币壹佰捌拾陆万圆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宏、同帜、金水铭   第七包:   中标内容:尾气中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中标单位:佛山市南华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730000.00元(人民币柒拾叁万圆整)   评标委员会成员:高海、郎慧云、张庆军   四、采购代理机构: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西安市太白南路181号西部电子社区A座A区501室   联 系 人:刘强   电 话:029-88228899转631   五、采购人名称: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联 系 人:陈卫   若对本公告有异议,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办理。   特此公告   陕西龙寰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25日
  • 美国环保局确定阻燃剂六溴环十二烷的替代品
    2013年9月24日,美国环境保护局(EPA)根据环境设计(DfE)项目颁布了阻燃剂六溴环十二烷(HBCD)替代物的报告草案。该机构称,六溴环十二烷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等特性。   DfE替代物评估报告确定了两种可行的用于聚苯乙烯建筑保温的HBCD替代物,以及一个目前预计不可行的替代物质列表。EPA在报道中称,其中一种物质,丁二烯-苯乙烯溴化共聚物(butadiene styrene brominated copolymer)预计比六溴环十二烷安全,目前在美国已经处于商业化生产中。   尽管EPA继续支持急需改革有毒物质控制法案(TSCA),该机构目前正采取措施解决公众关注的某些阻燃化学品的问题,包括向企业公开公司各种信息以帮助他们做出决定选择更安全的化学品。   今年三月,该机构根据TSCA工作计划决定对20种阻燃剂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六溴环十二烷在内的其中四种,都是“全面风险评估”的对象。EPA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开展评估,并预计于2014年将风险评估草案向公众公布,并接受同行评议。
  • 加拿大发布十溴联苯醚和六溴环十二烷限制提案
    据CHEMICAL WATCH网站消息,近日,加拿大环境部公布了一份对多溴联苯醚(PBDEs)的限制提案。该提案认为十溴联苯醚可在有机体内大量累积,并可能转化成生物蓄积毒性或潜在生物蓄积毒性物质,对有机体高度有害。但溴化阻燃剂行业协会(BSEF)对此结论并不认同,特别是在十溴联苯醚的脱溴相关问题上,两者分歧十分严重。   加拿大政府于今年3月公布的多溴联苯醚风险管理修正策略在经过60天的公众评议后,现在做出最终决策论断:   按照加拿大环境保护法(CEPA)要求,需立即正式禁止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产品中的四溴、五溴、六溴二苯醚及所有多溴联苯醚。使用、销售和进口领域的禁令扩大到七溴、八溴、九溴和十溴联苯醚同类及所有树脂类或含有这些物质的聚合物。   禁止使用、销售和进口含四溴到十溴联苯醚超过0.1%的所有新产品。   加强联邦环境质量手册对多溴联苯醚的检测。   对包括含有多溴联苯醚及相关成分的堆填区、焚化炉和回收设施制定风险管理战略措施。   检测加拿大民众对于多溴联苯醚的暴露情况和空气中的多溴联苯醚浓度。   此外,加拿大环境部还针对六溴环十二烷(HBCD)发布了一份评估筛选报告草案和一份风险管理范围文件,两份文件的公众评议日期皆为60天,截至日期为10月27日。   BSEF协会还补充说,加拿大现在发布的六溴环十二烷筛选评估和风险控制范围报告即表示支持聚苯乙烯保温泡沫在联合国和欧盟整体过渡阶段授权使用六溴环十二烷。
  • 万钢部长解读“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从哪些方面发挥科技的支撑引领作用?科技如何提升科技改善民生的能力,特别是防灾减灾水平?在下一个5年,我国将在国际科技合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4月2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科技部部长万钢详细解读了“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的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十二五”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要占GDP的2.2%   “我国整体科技发展水平已经处于发展中国家前列,一些科研领域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据万钢介绍,“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20%以上,2010年达到1890亿元。带动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接近7000亿元,居世界第3位。研发人员全时当量年均增长13%,2010年接近260万人年,居世界第2位。2010年,我国科技论文被SCI数据库收录近13万篇,位居世界第二,被引用数排名由世界第13位上升到第8位。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13.5万件,居世界第3位。技术交易市场健康发展,2010年交易合同达23万项,合计3906亿元。国际专利申请量达到1.2万件,是2005年的近5倍,位居全球第四位。   “国务院刚刚发布了‘十二五’规划纲要,描绘了未来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明确了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方向和重点,也对科技工作做出了新的战略部署。”万钢表示,“十二五”规划中提出了以科学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其中一个重要的基本要求,就是坚持把科技进步和创新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这个要求已经落实到规划确定的各项指标当中。比如明确全社会用于研究试验的支出要占GDP的2.2%,这个支出包含了国家财政对于科技的投入,但更重要的是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用于创新的支出 第二个指标是每万人发明专利的拥有量,这个指标意味着我们国家在新的5年发展中,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应用,“这也意味着今后科技创新必须更加注重和经济发展的紧密结合,更加注重惠及民生、惠及大众,更加注重‘人’的因素,发挥人的创造能力”。   切实把科学技术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万钢表示,“十二五”期间,要切实把科学技术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的各项战略任务,用科技的力量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一是加快实施科技重大专项,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把实施重大科技专项作为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抓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力争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是前瞻部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瞄准世界前沿技术发展,重点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抢占战略制高点,优化和完善基础研究布局,促进基础学科协调均衡发展,推动跨学科研究,培育和支持新兴交叉学科。   三是运用高新技术加快提升传统产业。大力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和重点产业振兴。加快发展创意产业、研发设计与服务、现代物流等知识型现代服务产业,发展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   四是切实加快农业农村科技创新。继续实施粮食丰产工程,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农村清洁社区、农村信息化、科技特派员等科技行动,构建新型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五是大力提升科技改善民生的能力。加强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等重点领域的技术研发与集成示范。制定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科技行动规划,加强气候变化的科技问题研究。   防灾减灾是民生科技最关键领域之一   “‘十一五’”期间,我国经受了甲型流感、汶川和玉树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各种突发事件的严峻挑战。在每一次灾害的应对中,科学技术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万钢表示,防灾减灾科技是民生科技最关键的领域之一。   万钢介绍,“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多个方面加强防灾减灾科技研究。针对地震灾害,将加强地球科学研究。在汶川地震结束以后,科技部就着手部署深层地质学方面的研究,同时对地震预警体系研究也进行了部署。针对洪涝灾害,将加强对地观测体系建设,从气象形成、地理条件等方面来预测、预警洪水、泥石流形成的可能性。针对森林火灾的观测预警和救火的指引,将建设更加完善的卫星观测系统。针对传染病防治,结合传染病重大专项的实施,将建立以中国疾控中心为首,覆盖各个省市、区县甚至乡镇的传染病预报系统。   万钢指出,科技防灾减灾,最重要的是增强应对灾害的能力,“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在地质、水利、海洋、公共卫生以及气象等领域建立和持续支持一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   考虑继续参加一系列国际大科技合作工程   关于国际合作方面,万钢介绍,“十一五”期间,我国通过平等合作,参与了一系列涉及到人类长远未来的国际大科学工程,如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人类基因组等重大科技工程。同时,我国牵头发起了关于中医药研究应用的国际合作项目。“十二五”期间,我国正在考虑参加一系列对于未来发展、人类健康、应对气候变化更有利的国际大科技合作工程。   万钢说,在技术创新领域,我国也在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合作,特别是涉及新兴产业方面的重大联合试验项目。比如在去年G20能源科技部长会议上,中国和美国政府共同推动了世界电动汽车试验示范城市的项目。   万钢说,在双边合作方面,去年中美建立了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发中心,双方将在洁净煤,碳捕获、封存和利用技术,建筑节能,清洁交通等领域加强合作。中国和欧盟将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在能源领域的创新,在伽利略计划以及卫星通讯等领域进一步深化合作。同时,还将加强和发展中国家的科技合作,如推广我国超级水稻在东南亚国家以及在非洲等国的应用,青蒿素在对外医疗援助方面的应用。我国和非洲、中东的一些国家正在联合进行水处理、水资源利用、节水农业等方面的科技合作。科技合作已经成为了我国对外援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十二五”节能环保重点项目投入3.6万亿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12日在2012天津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十二五”期间,节能环保重点项目的投入将达3.6万亿元。   国家发改委相关人士12日在电话中确认,这一数字高于《“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2万多亿元的投资规模,也高于“十二五”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的2.3万多亿元的投资规模。   上个月发布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显示,初步测算,“十二五”时期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需投资约23660亿元。   另据《“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测算,到2015年,我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能潜力超过4亿吨标准煤,可带动上万亿元投资 节能服务总产值可突破3000亿元 产业废物循环利用市场空间巨大 城镇污水垃圾、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投资超过8000亿元,环境服务总产值将达5000亿元。
  • 我国环保产业“十二五”商机达万亿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副会长、新闻发言人陈尚芹21日向《经济参考报》透露,正在酝酿的《国家“十二五”环保产业发展规划》将围绕“水气声垃”展开,分别是工业废水、城市污水等水污染治理,除尘、脱硫、脱硝等大气污染治理,噪声处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四个方面。   多位受访专家指出,环保产业是典型的政策引导型的产业,强有力的减排政策将催生巨大的环保产业市场需求,“环保产业完全有可能、有条件成为下一轮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   商机:万亿产值成共识   “未来15年将是环保产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抓住这个机遇,环保产业就能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错过这个机遇,环保产业就难以摆脱20年来”盘子小、市场散、发展慢“的局面。”陈尚芹表示。   陈尚芹介绍,环保产业这块“大蛋糕”,可切成环保产品、环境工程、环境服务和咨询、环境友好产品、生态环保建设等六大块。而按产业链分类,环保产业又可分为环境技术产业、环保装备及产品制造业、环境服务业,分别归科技部、工信部和环保部主管。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向《经济参考报》提供的《国家“十二五”环保产业预测及其政策分析》报告指出,据初步估算,“十二五”期间环保投资需求约为3.1万亿元,与“十一五”期间环保投资占国内生产总值1.35%的比例基本持平,年均环保投资为6200亿元左右。   在环保投资方面,2009-2012年环保投资合计约为2.3万亿元,拉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为0.78万亿元。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指出,这将为“十二五”的环保服务业发展提供巨大的空间。   招商证券在《行业投资策略报告》中则更为乐观:“”十二五“期间,我国环保产业总体投资预计将翻倍,而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大气污染治理、固废处理等各个细分行业都各自存有投资机会。”   招商证券环保产业分析师彭全刚解释道,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老牌工业化国家的环保投入,均占GDP比重在2.5%以上,我国的环保投入仅占GDP的1.5% 与此同时,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56875.82亿元,同比增长31.2%,比去年全年的财政收入同比增幅高出7.5个百分点,继续保持高速增长。   然而,清华大学环保产业研究所所长傅涛指出,环保需求并不直接等同于环保产业产值“目前环境事业需求和投资只有不到30%-40%进入到产业环节 大部分的环保投资、环保工作任务,市场主体并未真正介入。”   环境规划院报告指出,若环保产业产值以年均增长率15%计算,2009-2012年的环保产业产值约为2.76万亿元,“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产值为4.92万亿元。有分析称,在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环保产业将保持年均15%-20%的增长率。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的初步测算则偏于保守“十二五”期间,预计环保产业将继续保持高于15%的发展速度,到2015年,环保产业产值约2.2万亿元。其中,环境污染治理产值约为0.8万亿-1万亿元。   在中央、地方政府及民间投资等环保投资的牵引下,以投资乘数约1.4估算,“十二五”期间环保投资将拉动GDP约4.34万亿元。环保部环境规划院一位专家表示,如果在环保方面投入1000亿元,将会带来10亿元的利税增加、600亿元的居民消费增加、60万的新增就业人口“这是全社会绿色增长的最佳模式”。   细分市场热点方面,据环境规划院的报告初步测算,“十二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理、脱硫脱硝等重点领域环保投资约为1.2万亿元,将拉动的环保产业产值约1.32万亿元,环保设施的运行费用3.15亿元,其中新增运行费用1612亿元。   瓶颈:行业估值现分歧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一位专家指出,当前环保产业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包括环保产业发展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够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环境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进展迟缓,新技术示范推广渠道不畅,环境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总体上散、弱的行业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扭转。”   “市场对环保产业出台财政支持政策已经不怀疑,但对支持力度大小及对行业高估值的影响,存在一定分歧。”申银万国环保产业分析师余海认为,国家将建立污染减排的责任制和问责制,并通过绿色信贷、环境税及构建绿色贸易体系等经济杠杆,大力支持环保产业发展,“环保投资占GDP比重将会超出市场预期”。   然而,接近环保部的知情人士透露“十二五”开局之年至今,国家已公开的直接涉及环保产业的投资预算,仅为《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中所列的220亿元,“这笔钱还是从科技部过来的,环保部涉及环保产业的自有预算捉襟见肘”。   至于涉及市场化、产业化领域的财政支持,该人士称,财政部曾邀请环保部对口司局及中国环保产业协会负责人进行座谈,但双方未就使用方式、投放对象等问题达成一致,“最后批给环保部的财政专项资金就不了了之”。   赛迪顾问的《中国环保产业研究报告》指出,大型环保企业数量占全国环保企业比重不足5%,固定资产小于1500万元的小型企业占85%以上。一位业内专家表示:“这些中小企业在货币政策紧缩时拿不到高额度授信,如今又缺乏政府在财税方面的有力支持,作为轻资产公司,它们的现金流非常紧张。”   资金困局显示在方方面面。上述专家担忧的是,产业资金的久拖未决,耽误环保企业的技术创新。   陈尚芹表示,环保技术和设备也是一分钱一分货,有时候项目业主为了省钱,导致少数制造商和运营商在材质、施工方面偷工减料“当前环境工程招投标制度往往是”经济标“压倒”技术标“,导致竞标企业无序压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或推广适用性、稳定性较差的环保技术。”   陈尚芹透露,环保企业中标后,业主仅支付中标额10%-20%的项目启动金,在经过1-2年的现场参数勘测和工程建设后,业主才追加支付中标额的50%,直到项目竣工运营,业主仍赊账中标额的10%-15%作为押金,“环保设备和工程企业的资金回笼非常困难”。她为此建议,环保企业应该从“建设-运营-移交”的BOT模式,转向“业主自建-环保企业运营”的合作模式。   呼吁:经济杠杆须到位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报告强调,当前须重点突破影响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多个“瓶颈”政策:其一是价格政策,包括实施脱硝电价补贴政策,对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应适用优惠电价 同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污水处理成本,提高城镇污水处理收费价格。   其二是促进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专业化和社会化,尽快制定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条例》,鼓励单位和个人委托专业环保公司或机构承担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实施或环境设施、设备与器具的运营。   其三是建立相关投资政策,包括:建立国家环保产业引导基金,为环保企业提供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也可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增加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应主要用于对环保企业贷款提供贴息,为社会资本进入“挪位子” 重点为符合标准的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提供财政补贴。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发布《关于“十二五”期间环保产业发展的意见》并建议,设立环保产业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加速推进环保产业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加快环保产业的国产化、标准化、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鼓励企业立足自主研发,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环保产品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制订。   该协会相关人士同时表示,应以环保骨干企业为主体,以污染治理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示范工程为纽带,形成一批环保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并多渠道争取政策和资金支持 应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成套装备及配套设备研发,推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成套化、集成化发展。
  • 十二五5.4万亿环保投入 政策设计介入
    在22日举办的第七届环境与发展论坛上,多位与会官员和专家强调,要实现“十二五”规划中的多项强制性环保指标,“形势严峻、压力很大”。他们还畅谈到实现这一目标涉及的众多新型环境经济政策,囊括了调整产业结构、强化行政及法制约束力、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   环保部环境发展中心主任唐丁丁向《经济参考报》指出,“十二五”环保新战场大幕已徐徐拉开。与环保部门一家发起的“大整顿”“搞突击”的“环保风暴”不同,此次“十二五”环保动员令,将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更着重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财税、金融、价格、贸易等领域政策的高度融合,环保部也将全面介入国家经济政策的顶层设计中。   “双高”行业又现反弹 砸5万亿资金力促污染物减排   环保部副部长周建22日指出,今年上半年高耗能、高污染排放(简称“两高”)行业出现反弹,产能大幅释放,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节能减排形势已经造成了较大的压力。他强调,必须积极参与宏观调控,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从严打压“两高一资(资源消耗型)”、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过剩项目。   在节能形势方面,工信部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6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2.6%,增速比一季度加快0.4个百分点。其中,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增速高达19.1%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次之,增速达到15.1%。尤其是今年一季度,6大高耗能行业增加值增长12.2%,增速不降反升,比去年四季度加快2.6个百分点,升幅明显快于整体工业。   在减排形势方面,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22日也透露,今年上半年全国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调查结果显示,4项纳入“十二五”规划强制性目标的总量控制污染物,有3项呈现下降趋势,但氮氧化物却上升了6%。万本太首次披露“十二五”上述污染物的实际减排量:“计入增量削减部分,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氮分别要比‘十一五’削减20.4%、23.9%、22.6%和28%。”这一指标,远高于此前公布的‘双八双十’。   为此,万本太预计,“十二五”的全国环保投入,要比“十一五”的投入至少增加1.5倍,即5.4万亿元。他指出,“十一五”投入为2. 1 6万亿元,约占GDP的1.41% 但世界银行的研究报告显示,当治污投入占G D P的1.5%-2%时才能控制污染,占G D P的2%-3%时才能改善环境质量,“还会继续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   在资金投入方向上,万本太透露,“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要实施若干个重点工程。知情人士透露,其中包括主要污染物减排工程、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环境改善民生保障工程、农村环保惠民工程、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核与辐射安全保障工程、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人才建设工程等。   周建则指出,“十二五”时期,饮用水、大气、土壤污染和垃圾处理问题,以及重金属、危险废物、化学品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健康甚至生命,也给社会安定带来重大影响。环保部门将加大工作力度,优先予以解决。   地方政府执行不力 “帽子“铐子“票子”多管齐下   环保部一位官员在会场上向记者坦承,目前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最大的问题“不是立法滞后,而是执行不力”。该官员披露,据环保部门近几年对“血铅事件”的调查,某地铅蓄电池厂排放大量含铅气体和含重金属污水,而居民区在建厂前并未搬迁到安全范围内。“地方政府向环评机构承诺,你保证给通过环评,我保证给居民搬家,但环评通过后,搬迁承诺往往不会兑现。”他说道。   该官员称,为解决上述问题,正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将“明晰和落实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放在8大修改重点的首位“以后个别地方政府纵容‘利税大户’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超标排污、屡罚屡犯,那就不仅是违规违纪行为,是要承担民事乃至刑事法律责任的。”他说道。   中华环保联合会秘书长顾问吕克勤也指出,违法成本低使得企业生产成本转移到社会环境成本中,一些违法企业更将行政罚款当作对非法排污的认可。吕克勤呼吁,将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消除其他政府部门、个人或团体对环境执法的干涉。   环保部总工程师万本太对此表示,“十二五”期间,将创新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的动力机制,要敢动地方违法领导的“帽子”,要敢扣地方违法企业家的“铐子”,要敢对地方违法企业和个人收“票子”。“这三样东西,分别是这三种人最看中的,利益相关度大了,他们才会铆足了劲儿减排。”万本太说道。   记者另从权威渠道获悉,有关部门正寻求在修订中的《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增加“查封、扣押企业涉嫌违法资产”的条款,扩大执法权限,根除受罚“明星企业”拒不停产、顽固排污的局面。   此外,环保部门在“十二五”期间还考虑加大对企业排污的惩罚力度,对其“按日计罚”,每日罚金叠加,不设法定上限。专家称,如包含上述条款的新环保法获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无疑将对污染企业产生极大的震慑作用。   环境事故接连不断 全面介入经济立法和政策制定   渤海湾溢油不止、云南“铬污染”未平、恒山因过度开采“破相”令人揪心不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向《经济参考报》记者指出,如果不从制度的顶层设计上“动刀子”“开口子”,维持“末端治理”,各地频发的突发性环境公共事件将让环保部门疲于奔命。   《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获悉,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十二五”环境经济法律和政策框架浮出水面。知情人士透露,环保部正全面介入出口、信贷、执法权等多个领域的经济立法和政策制定,并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以及工业全行业、农林渔牧、城乡建设等领域主管部门密切合作、分工协作、高效运作。   围绕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的结构性减排,权威人士向记者透露,“十二五”期间,环保部将主推信贷和出口两个方面的“杀手锏”。一方面,在已有4万余条环境违法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基础上,环保部将扩大向“一行三会”报送环境违法信息的范围,并在新增若干个试点省份后择机推向全国。上述信息将对违法企业的信贷审批、债券发行、股票发行等融资和再融资行为形成强有力约束。   另一方面,环保部将继续把“双高”行业的设备、产品、工艺名录提供给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以及海关总署,为后者进一步取消“双高”行业出口退税、禁止加工贸易提供参考。环保部也正在和商务部研究制定《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避免中国商人造成别国、跨国环境违法行为。
  • 青蒿素挽救数百万生命 屠呦呦领“准诺奖”拉斯克奖
    中广网北京2011年9月2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全球华语广播网》报道,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屠呦呦9月23日在美国纽约举行的拉斯克奖颁奖仪式上领奖。当日,有诺贝尔奖“风向标”之称的国际医学大奖――美国拉斯克奖将其2011年临床研究奖授予81岁的屠呦呦,以表彰她“发现了青蒿素――一种治疗疟疾的药物,在全球挽救了数百万人的生命”。这是中国科学家首次获得拉斯克奖,也是迄今为止中国生物医学界获得的世界级最高大奖。     当地时间23日,中国中医科学院终身研究员屠呦呦(中)在美国纽约举行的拉斯克奖颁奖仪式上领奖。   北京时间24日凌晨,纽约,81岁的中国中医科学院研究员屠呦呦因发现青蒿素而登上了拉斯克奖的领奖台。这是拉斯克奖设立65年来首次颁予中国科学家,这一奖项不但是美国最具影响力的医学大奖,更堪称诺贝尔奖的“风向标”。屠呦呦在发表获奖感言时表示,青蒿素的发现是中国传统医学给人类的一份礼物。据了解,拉斯克奖的每个奖项设25万美元奖金。   挽救数百万生命   “在人类的药物史上,我们如此庆祝一项能缓解数亿人疼痛和压力、并挽救上百个国家数百万人生命的发现的机会并不常有。”斯坦福大学教授、拉斯克奖评审委员会成员露西・ 夏皮罗在讲述青蒿素发现的意义时说。夏皮罗表示,青蒿素这一高效抗疟药的发现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屠呦呦及其团队的“洞察力、视野和顽强信念”,屠教授的工作为世界提供了过去半个世纪里最重要的药物干预方案。   世界数亿人受益   拉斯克基金会网站详细介绍了屠呦呦发现青蒿素及其应用于疟疾治疗的工作。文章指出,几千年来,疟疾肆虐人类、蹂躏文明,2000多年前中国医书《五十二病方》首次记载了青蒿的药物功能,公元340年间葛洪《肘后备急方》记载了青蒿用于抗疟治疗。在中国政府于1967年5月23日启动的“523项目”中,屠呦呦先锋性地发现了青蒿素,开创了疟疾治疗新方法,世界数亿人因此受益,未来还会有更多的人们将受益。“屠呦呦领导的团队将一种古老的中医治疗方法转化为今天最强有力的抗疟疾药。”“通过将现代技术和严密性应用于5000多年前中国传统中医师们留下的遗产,她将这座宝库带入21世纪。”   激动心情难表述   在发表获奖感言时,屠呦呦衷心感谢为青蒿素的发现和应用作出重要贡献的同事。她表示,青蒿素的发现是中国传统医学给人类的一份礼物,传统中医药多年来一直服务中国和亚洲人民,开发传统医药,必将给世界带来更多的治疗药物。她呼吁开展全球性合作,使中医药和其他传统医药更好地造福人类健康。   屠呦呦还在接受美国《临床研究期刊》专访时表示,在经过了那么多次的失败之后,当时自己都怀疑路子是不是走对了,当发现青蒿素正是疟疾克星的时候,那种激动的心情也是难以表述的。自己对获得2011年拉斯克奖深感荣幸,自己只是一个普通的植物化学研究人员,但作为一个在中国医药学宝库中有所发现、并为国际科学界所认可的中国科学家,她为此感到自豪。   揭秘   古代中医药方化出神奇青蒿素   金鸡纳树短暂辉煌   人类对付疟疾的药物,最初并非来自青蒿,而是源于另一种植物――金鸡纳树。   19世纪,法国化学家从金鸡纳树皮中分离出抗疟成分奎宁。随后,科学家人工合成了奎宁,又找到了奎宁替代物――氯喹。氯喹药物一度是抗击疟疾的特效药。   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引发疟疾的疟原虫产生了抗药性。20世纪60年代初,疟疾再次肆疟东南亚,疫情难以控制。科学家们开始寻找对付这种疾病的新药。   美国投巨资打水漂   1967年5月23日,一个集中全国科技力量联合研发抗疟新药的大项目――“523项目”正式启动。漫长的探索中,60多个单位的500名科研人员组成了研发大军,屠呦呦是其中一员。   那是在1969年1月,时年39岁的屠呦呦以中医研究院科研组长的身份加入“523项目”。此前,美国投入巨额资金,筛选出20多万种化合物,但没有找到理想的药物 国内多个省份的科研人员已经筛选了4万多种抗疟疾的化合物和中草药,没有令人满意的结果。屠呦呦首先面临的问题仍是怎么找药。   搜集600多种草药方   从系统整理历代医籍入手,她查阅经典医书、地方药志,四处走访老中医,做了2000多张资料卡片,最后整理了一个600多种包括青蒿在内的草药《抗疟单验方集》,供研究者进一步发掘。   1971年,经过反复筛选、试验,屠呦呦领导的研究小组将目光锁定青蒿。   青蒿是一种菊科草本植物,植株有香气,一岁一枯荣。公元340年,东晋的葛洪在其撰写的中医方剂《肘后备急方》一书中,描述了青蒿的退热功能 李时珍的《本草纲目》则说它能“治疟疾寒热”。   在众多中草药中,研究小组发现青蒿对疟疾的抑制率相对较高,能达到68%。然而,之后的重复试验中,青蒿的抑制率反而降低了。   190多次失败终成功   “我们祖先早有用青蒿治疗疟疾的经验。我们为什么就做不出来呢?”屠呦呦再次翻阅古代文献寻找答案。《肘后备急方》中的几句话引起了她的注意:“青蒿一握,以水二升渍,绞取汁,尽服之。”   绞汁使用的办法,和中药常用的煎熬法不同。这是不是为了避免青蒿的有效成分在高温下被破坏?屠呦呦受到启发,想到用沸点较低的乙醚制取青蒿提取物。   经过190多次失败后,终于,用乙醚制取的191号样品,对鼠疟猴疟的抑制率达到了100%。   1972年3月,屠呦呦在南京召开的“523项目”工作会议上报告了实验结果 1973年初,北京中药研究所拿到青蒿素的结晶。随后,青蒿结晶的抗疟功效在其他地区得到证实。“523项目”办公室将青蒿结晶物命名为青蒿素,作为新药进行研发。   几年后,有机化学家完成了结构测定 1984年,科学家们终于实现了青蒿素的人工合成。
  • 我国将全面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与使用,您准备好了吗?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简称 POPs,是指高毒性的、持久的、易于生物积累并在环境中长距离转移的化学品,这类化学品对人类健康和全球环境有着严重的危害。2001年国际社会通过《斯德哥尔摩公约》,作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危害的全球行动。公约于2004 年生效,目前有124个成员国,其中包括中国。 为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16年12月26日,原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原质检总局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并于2018年联合编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增补版),明确自2021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了落实履约任务,确保如期实现履约目标,落实工作以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加强政策宣贯,组织开展部门联合调研督导,确保自2021年12月26日起全面停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和使用,并且在2021年12月26日后,企业的六溴环十二烷库存,将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违反非法生产、销售六溴环十二烷或含有六溴环十二烷产品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处罚。 岛津六溴环十二烷检测解决方案 在检测六溴环十二烷,岛津在土壤、海洋、塑料制品、聚合物等领域有着全面的解决方案,能使用LC-MS/MS,LCMS-TOF,GC-MS等仪器对六溴环十二烷进行准确定量分析。 岛津对六溴环十二烷的全面解决方案,对企业与监管部门全面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与进口以及我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提供强有力的帮助。 斯德哥尔摩公约延伸阅读:我国一直在为履约而努力,在2019年已经将林丹和硫丹列入禁止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并禁止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除可接受用途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 由于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增列,要求对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多氯萘、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等6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实施禁止或限制措施,虽然目前我国暂时还未生效,但在2019年09月18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集生产、使用和替代短链氯化石蜡等6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相关信息的通知》,短链氯化石蜡、十溴二苯醚、多氯萘、六氯丁二烯、五氯苯酚及其盐类和酯类、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将会是后续我国重点关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为了人类健康和全球环境,斯德哥尔摩公约在未来将继续增列,像德克隆、甲氧滴滴涕、UV-328等农药类与无意排放类物质,将是斯德哥尔摩公约后续关注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 科技部部长万钢展望我国“十二五”科技发展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快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前瞻部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科技改善民生的能力等。   这是科技部部长万钢11月1日在福州举行的第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上作大会特邀报告时介绍的。   万钢说,“十二五”时期我国将加快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将其作为推动自主创新的重要任务和深化体制改革的突破口,优化配置资源,突出系统创新,力争取得重大进展。同时,在清洁能源、深海探测、深地勘探等方面进行重点部署。我国还将前瞻部署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发展,实施蛋白质、量子调控、纳米、发育与生殖、干细胞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等重大科学计划,在蛋白组学技术、纳米技术、全光通信网等战略方向,突破核心关键技术,整合构建一批国家重大创新基地和创新服务平台。   万钢表示,我国将积极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同时运用高新技术加快提升传统产业,加强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传统产业升级。要深化国家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的龙头。   万钢指出,我国将大力提升科技改善民生的能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城乡统筹的发展,实施全民医药健康科技行动,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污染源控制以及传染病等技术的研发,加强对于极端气候、重大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增强减缓适应和抗灾的能力。   万钢表示,我国将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为杰出科学家建立科学家工作室,加大对优秀创新团队的稳定支持,加强面向生产一线的实用工程人才、卓越工程师和技能人才的培养,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创新型领军人才和创新创业科技人才团队。此外,我国还将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科技对外开放,主动实施平等互惠的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加大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的力度,支持我国科学家参与国际组织工作,发挥我国在国际技术标准制定中的作用。
  • 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待审 产值达3.6万亿
    工信部消费品工业司医药处处长李宏近日对记者表示,《生物产业“十二五”规划》目前正等待国务院最后的讨论,待讨论通过后公布。《规划》预计生物产业产值到“十二五”期末将翻番,相关产业将将迎来持续高速增长期。   2015年产值将达3.6万亿   李宏表示,《规划》预计生物产业产值到2015年将达3.6万亿,较2011年产值1.5万亿增长一倍以上。而根据此前科技部发布的《“十二五”生物技术发展规划》,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生物农业、生物质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和生物服务等领域将是生物产业的发展重点。   据了解,在“十一五”规划中,疫苗、诊断试剂、创新药物和生物医学工程等作为重点扶持的专项,并出台了多项扶持政策。而在新的生物产业规划中,除了对原有的扶持专项延续和拓展外,还会加强对于创新类疫苗、单克隆抗体、基因工程药物等创新类制药领域的扶持力度,上述领域未来将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政府扶持基金和技术支持。   目前,国内诊断试剂行业增速在全球已处于领先地位,在提倡早诊断早发现疾病的趋势下,疫苗行业有望获得较快发展。而基因工程药物由于拥有多项化学药物难以替代的特点,特别是重组蛋白药物克服了生物源性提取蛋白药物杂质多、质量控制不稳定的缺点,未来也将获得大力支持。   政策措施力挺产业发展   与此同时,李宏指出未来生物产业发展的不确定因素,主要是在目前正在加速的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和日趋严格的控制卫生费用增长趋势下,“十二五”期间要实现生物产业产值继续翻一番面临许多挑战。   卫生部医疗监管服务司司长张宗久指出,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目前全球有三分之一病人死于不合理用药,不合理用药不但降低了治愈效果,也带来了大量不合理卫生费用支出,未来要继续严格不合理用药的治理。有分析师表示,上述许多领域都和生物产业直接相关,未来生物产业如何应对变局仍需企业思考。   据悉,工信部已联合有关部委出台了生物医药工程产品发展专项和蛋白药物与疫苗专项等措施,支持相关领域研发,但由于申报项目要求必须完成三期临床检验,因此目前满足要求的项目国内并不多。“未来应思考出台更多有效支持产业发展的措施。”李宏表示。
  • 环保部、外交部等11部委公告: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
    环境保护部、外交部等11部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情形除外: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2016年12月26~2021年12月25日),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公告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公告的行为,严肃查处。  据了解,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上述修正案。
  • “十二五”新材料产业链助力2万亿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关于新材料产业的5年规划中,为目前尚处于跟踪和追赶阶段的我国新材料产业指明6大发展重点,并提出核心解决产学研用一体化问题,引导产业链紧密发展。 “由于新材料产业对资源环境依赖程度较低,又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物质基础,很多地方把它作为发展重点之一。这对我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壮大来说,是件好事,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哄而上”,在接受《中国投资》杂志专访时,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司副司长高云虎认为,面对新材料产业这样一个尚处培育期的新产业,目前核心就是要解决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困扰,防止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盲目性和自发性,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   为此,日前国务院发布的《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特别提出要积极突破技术及装备制约,建立创新示范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基础数据,助力企业关键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   对于《规划》中所提出的2万亿产值,高云虎给出了这样的解释:“‘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各地发展新材料产业的积极性也很高,因此,新材料产业增速将超过“十一五”期间的平均水平。同时,考虑到新材料产业总体上仍处于培育期,为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避免一哄而起,增速也不宜提得太高。因此,《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25%,到2015年达到2万亿元总规模的目标。”他告诉记者,新材料范围广,品种多,产业边界相对模糊,一直以来对产业总规模的统计并没有准确数字。原材料司在经过调研并进行分领域、分品种的统计后得出,2010年的新材料产业规模约650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约20%,在这样的背景下,上述目标的达成应是“水到渠成”。   基础研究难出“实验室”   新材料产业被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初,关于其发展规划的讨论就不绝于耳,您认为此次《规划》出台是基于怎样的背景?   高云虎:2010年10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将新材料列为重点培育和发展的7个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2011年初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培育和发展新材料产业发展也提出了任务和要求。为贯彻落实《纲要》与《决定》精神,进一步明确新材料产业“十二五”发展的目标、重点及措施,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对《规划》进行了编制。   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关于新材料的5年规划,其编制过程历时2年多。为了准确把握新材料产业发展规律,合理确定规划目标,突出规划重点,《规划》编制过程中,起草小组实地调研了100多家企业,分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下游用户3个层面研究形成了200余万字专题报告,征求了120余家单位(部门、协会、企业)意见,并注重了《规划》与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工业转型升级规划的衔接,以及与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相关规划的协调。可以说,最终形成的《规划》凝聚了社会各方共识,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作为一个还不太为公众所熟知的产业,目前我国新材料发展情况如何?   高云虎:我国新材料经过几十年发展,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为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具备了良好发展基础,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成绩方面看,一是新材料产业体系初步形成。研发、设计、生产和应用等各环节发展趋势良好,新材料品种门类较为齐全。二是新材料产业规模不断壮大。2010年我国新材料产业规模超过6500亿元,与2005年相比年均增长约20%。三是部分关键技术取得重大突破。自主开发的钽铌铍合金、非晶合金、高磁感取向硅钢、间位芳纶和超导材料等生产技术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   从问题方面看,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一是关键材料保障能力不足。2010年,我们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新材料的需求,对新能源、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船舶、汽车、铁路、节能环保等领域的30余家大型骨干企业做了需求调研,涉及130余种关键材料。调研结果显示,这130多种材料,有32%目前国内没有生产能力,完全依赖进口。有54%目前国内可以生产,但产量、性能和质量尚不能满足国内要求。仅有14%目前可以实现完全自给,但多为技术含量相对较低的品种。材料整体保障能力不足,使得国内企业在生产工艺开发、材料性能检测、数据分析等也严重缺失,阻碍了新材料开发和产业化的步伐。   二是产学研用相互脱节。我国新材料产业总体还处于跟踪和追赶阶段,新材料基础研究主要依靠国家投入,企业开发新材料的困难较大。由于产学研用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滞后,技术创新成果的高效转移和转化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新材料产业化步伐缓慢,科研与生产、应用之间脱节,基础研究与产业化之间普遍缺少中试研究阶段,大量科研成果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很多先进技术大都停留在实验室阶段,难以实现工程化、产业化和规模化。   三是政策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长期以来,我国新材料产业的独立主体地位不够明确,配套支持政策不够完善,统计、标准体系不够健全。材料开发往往是被动地应对重大工程提出的需求,分散在各个应用领域,材料的共性、通用性被忽略。新材料产业技术含量高,产品周期短,研发、生产和推广应用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蕴含着巨大风险,财税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关于财税扶持政策我们曾做过专题研究,初步统计了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有的各项政策。结果显示,除新材料以外的其他6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已有财政专项合计超过40个,而新材料产业却仅有863、973等一些普通支持政策,差距十分明显。   产业链助力2万亿目标   《规划》中提出到2015年产业总值达到2万亿,年均增长率超过25%的目标,请问这一目标的设定是基于哪些考虑?《规划》对目标的达成提出了怎样的对策?   高云虎:新材料范围广,品种多,产业边界相对模糊,一直以来对产业总规模的统计并没有准确数字。经过我们调研并进行分领域、分品种的统计得出,2010年的新材料产业规模约6500亿元,“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约20%。“十二五”期间国家将采取各种措施鼓励支持新材料产业发展,各地发展新材料产业的积极性也很高,因此,新材料产业增速将超过“十一五”期间的平均水平。同时,考虑到新材料产业总体上仍处于培育期,为提高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避免一哄而起,增速也不宜提得太高。因此,《规划》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年均增长率超过25%,到2015年达到2万亿总规模的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我认为核心是要解决产学研用一体化的问题。一是要夯实产学研用创新发展的基础。要积极突破技术及装备制约,着力建立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示范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逐步完善材料组分研究、质量指标、服役性能等基础数据,为关键材料开发和推广应用提供保障。二是要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发展机制,完善产业链条。要引导生产企业与科研院所、下游用户紧密合作,建立一批以重点企业为主体、上下游紧密合作、分工明确、利益共享、成员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产学研用一体化产业联盟,形成从上游原料生产到新材料加工,再到下游示范应用的完整产业链。   缺乏自主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一直困扰着我国新材料产业发展,您对此问题有何看法?   高云虎:技术和装备受制于人,是我国新材料产业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以碳纤维为例,尽管国内目前已涌现出大大小小几十家碳纤维企业,但真正实现低成本、稳定产业化生产的寥寥无几。主要问题就是关键装备没有自主化、国产化,如饱和蒸汽牵伸、宽口径高温碳化等核心装备方面,国内差距还相当大。装备依赖进口,也制约了工艺技术的研究开发,对引进装备的改进与再创新工作也相对欠缺。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一方面,部分企业发展目标短视,单纯依靠引进技术、采购装备、模仿产品,对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不重视,忽略了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国家对新材料的专用技术装备的关注度也不够,缺乏专项政策支持,企业自主开发的风险较大,动力也受影响。   对此,我们根据各领域发展现状,研究提出了一批拟在“十二五”期间重点突破的技术和装备,归纳在《规划》的发展重点和《产品目录》中。当然,新材料产品众多,需要解决的技术装备问题也很多,《规划》提出的只是一部分。“十二五”期间,新材料产业要高度重视技术装备问题,在国家有关新材料产业扶持政策中,也将加大对技术装备的投入力度,争取有所突破。   协调布局避免重复建设   您如何看待此次《规划》中提出的稀土功能材料等产业重点发展方向?未来我国会不会在这些领域产生新一轮的产能过剩迹象?如何避免?   高云虎:《规划》提出了特种金属功能材料、高端金属结构材料、先进高分子材料、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和前沿新材料6大领域的发展重点,并将6大领域进一步细分为20个重点发展方向,稀土功能材料是其中之一。《规划》从这些发展重点的研发、产业化和市场应用等关键环节入手,逐一明确了发展途径、发展目标、主要产品、关键应用等,旨在进一步为政策导向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简单地说,《规划》提出的包括稀土功能材料在内的发展重点,在“十二五”期间是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以稀土功能材料为例,作为“工业维生素”,其可以广泛应用于高技术产业的各个领域,也是发展新能源、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可或缺的关键材料之一,加之我国稀土资源优势相对突出,已有产业基础良好,稀土功能材料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关于新一轮产能过剩的担忧,也并不是不存在。从历史经验来看,新兴产业在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盲目性和自发性,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也时有发生。国家在作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这一决策的同时,已陆续通过国务院的决定、相关行业规划以及财税政策等对产业发展加强引导,有关部门已采取了相应措施,目的就是尽可能使这些新兴产业能够健康发展,合理引导社会投资,有效避免重复建设。因此我认为,如果国家规划能够切实得到贯彻,相关政策能够落实,产业发展与产能过剩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   在各地纷纷上马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大背景下,成长前景颇好的新材料产业更是成为地方发展重点。在您看来,应如何引导地方投资新材料产业?   高云虎:自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以来,各地在国家提出的7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基础上,结合当地已有产业基础和未来发展规划,陆续出台了地方性的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由于新材料产业对资源环境依赖程度较低,又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物质基础,很多地方把它作为发展重点之一。这对我国新材料产业的发展壮大来说,是件好事,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一哄而上。   合理引导地方投资新材料产业,一方面要按照《规划》,落实新材料产业布局要求,推动产业集聚,培育一批优势产业基地,促进东、中、西部地区新材料产业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各地在落实国家规划和制定地区发展战略时,要根据自身条件,合理确定发展重点,尤其是对一些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长、社会影响广的产品,不能盲目上马。   目前国际上新材料产业发展情况如何,我国与之相比差距主要在哪些方面?   高云虎:简单来说,国际新材料产业发展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各国政府高度重视新材料产业发展。金融危机以来,世界各国开始新一轮的全球经济、科技至高点竞争,发达国家不约而同地将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作为下一阶段的发展重点,出台了专项政策予以扶持。如,2011年,美国就启动了“材料基因组计划”,希望以此缩短新材料开发应用时间。   二是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新材料技术与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相互融合,结构功能一体化、功能材料智能化趋势明显。例如,2010年诺贝尔物理学奖颁给了石墨烯的发现者,这种材料从发现到获得诺贝尔奖仅6年时间,在诺贝尔物理学奖的历史上实属罕见。   三是跨国公司在新材料产业高端领域占主导地位的格局已经形成。大型跨国公司凭借其技术研发、资金、人才等优势,利用技术、专利等作为壁垒,已在大多数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新材料产品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后发国家造成较大压力。   我国新材料产业总体发展水平仍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在前面我也曾介绍过我国新材料产业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总体上看,我国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主要表现在:新材料自主开发能力薄弱,大型材料企业创新动力不强,关键新材料保障能力不足 产学研用相互脱节,产业链条短,新材料推广应用困难,产业发展模式不完善 新材料产业缺乏统筹规划和政策引导,研发投入少且分散,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薄弱。   新材料产业发展任重而道远。“十二五”期间,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积极会同各部门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为新材料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推动我国从材料大国向材料强国转变。
  • 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或年内发布 期末产值3万亿
    近日记者从权威部门独家获悉,我国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已经上报国务院,预计年底前有望正式发布 规划初步确定,到“十二五”期末,我国生物医药产业总产值计划突破3万亿元,比2009年的总产值数据翻两番。   权威人士表示,按照2015年实现生物医药产业总产值3万亿元的目标,可以倒推出未来五年我国医药产业的年均增长速度将保持在20%左右,这与“十一五”期间我国医药产业的增速接近。   数据显示,2009年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实现总产值略超过1万亿元。有关专家表示,预计医药产业在“十二五”期间将实现约24%的年均增速,到2015年将实现总产值接近4万亿元,因此2015年实现生物医药总产值达到3万亿的目标相对比较保守。   除了总产值目标之外,生物医药“十二五”规划还确定了生物医药发展的重点,包括基因药物、蛋白药物、单抗克隆药物、治疗性疫苗、小分子化学药物等,国家将拿出超过100亿元来支持重大新药创制。而在“十一五”期间,我国用于“重大新药创制”科技专项的投入预算仅为66亿元。   此外,国家药典委员会有关人士透露,我国医药标准制定也确定了“十二五”目标,计划到2015年在中药领域的质量标准领先于国际水平,在化学药和生物制品领域的质量标准达到与国际持平,具体而言,将逐步提升基本药物和高风险药物的质量标准。
  • 中国环保业产值“十二五”期末将逾2万亿元
    由于中国工业化刚进入中期阶段,重化工业比重过高,中国环保产业任务重、市场大,预计“十二五”末(2015年前后)全国环保业产值将达2万亿元以上。   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26日在“2012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上说,中国工业化刚进中期阶段,重化工业比重过高,要控制高消耗、高投入、高排放,以循环经济为重要内容的环保产业大有可为。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分析表明,2010年底全国环保业产值超过1万亿元,占GDP比重近2%至3%。预测“十二五”期末,全国环保业产值将达2万亿元以上。   据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预测“十二五”期间全社会环保投资需求约3.4万亿元。根据最近批准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15年6007个重点骨干工程项目估计投资3460亿元。“十二五”期间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废物设施建设投资约4300亿元。此外,“十二五”期间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测算投资约2630亿元。全国环保产业可谓任务繁重、市场广阔、前景良好。   《循环经济促进法》起草工作小组组长、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孙佑海说,越是经济下行压力大,政府跟企业更要履行壮大循环经济的社会责任。防止以应对经济下行为由,高耗高排投资冲动抬头。一些省区没有完成年度节能目标,增加了今后工作压力。必须从全局高度,认识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紧迫性,增强忧患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别是要深入贯彻《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修改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十二五环保投资将达3.1万亿 超“十一五”一倍多
    在24日举办的中国环境服务国际合作论坛上,环保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十二五”期间,我国环保投入将达到3.1万亿元,规模将比“十一五”的1.4万亿增长一倍以上。   明年环保产值将超过万亿   据介绍,自“十五”以来,我国已投资1000多亿元建成3.63亿千瓦脱硫燃煤电厂装机容量,并投资2000多亿元建成1550多座、日处理规模860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66%,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污水处理规模第二大国家。   环保部人士透露,到目前为止,环保产业已初具规模,按照该产业每年15%的速度在增长,预计2010年环保产业产值有望超过11000亿元。   节能环保将成新兴产业   环保部该负责人称,我国将节能环保产业作为一个战略性新兴产业来培育,前不久温总理专门听取了发展环保产业的汇报,而环保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正在研究这方面工作。   “投资将进一步加大,初步估计‘十二五’期间环保投资约为3.1万亿元。在政策推动下,我国环保产业在未来一段时间仍将保持15%到20%的增长率,预计‘十二五’期间环保产值可达到4.92万亿元。”上述人士说,“环保对其他相关产业放大倍数为8到10倍,是一个带动性比较大的产业,作为下一步新的增长点,预计国家还会出台相关政策和相关措施。”   该人士还透露,有关部门正准备探讨环保产业发展税收方面的鼓励和优惠政策。
  • 李克强:“十二五”环保投入将超5万亿
    5月3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出席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中欧城镇化伙伴关系高层会议开幕式并发表讲话。李克强表示,“十二五”期间,中国环保累计投入将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节能环保领域的潜力巨大。   李克强表示,欧洲的城市化模式在全球独具特色,注重城市的空间合理布局,重视公共服务和人居环境,崇尚保护自然和历史风貌。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同样有着辉煌的城市发展史。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城镇人口从1.7亿人增加到近7亿人,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李克强透露,目前,中国的建筑耗能接近总能耗的40%,而城镇建筑中节能建筑的比重还不到25%,也就是说还有75%需要改造,更何况还有新兴的城市化进程。“十二五”期间,中国环保累计投入要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节能环保领域的潜力巨大。   李克强指出,中欧在城镇化领域的合作由来已久,成效显著。中国有序推进城镇化、破解资源环境难题,需要立足国情走自己的路,学习和引进欧洲先进理念、技术与管理经验。当“欧洲设计”遇上“中国制造”,“欧洲技术”遇上“中国市场”,就会产生显著效应。   李克强说,面向未来,中欧应把城镇化作为务实合作的新平台、新亮点,突出加强节能环保、新能源等领域合作,分享中国城镇化和欧洲高新技术产业化带来的巨大效益。希望欧方在对华高新技术转让上更加灵活开放,以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双赢。   李克强就此提出三方面建议:首先,共促绿色发展。中欧应加强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以及废弃物利用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建设绿色城市、低碳城市。第二,深化项目合作。应放宽市场准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合作水平。第三,加强管理交流,深化城市规划、管理政策、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 “十二五”期间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12828批6.8万吨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朱祝何)6月29 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十二五”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白皮书显示,“十二五”期间,全国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对来自 202个国家(地区)的479.1万批(货物批,下同)、2203.2亿美元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五年间,进口食品贸易额增长了22.6%、年均增长率达5.2%,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食品进口市场。  “近年来,没有发生系统性重大进口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局长林伟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总体稳定。但部分食品品种微生物污染、品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不合格和标签问题较为突出。  白皮书指出,“十二五”期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严格进口食品口岸检验检疫,5年来共检出不合格食品12828批、6.8万吨、1.5亿美元。  不合格进口食品种类方面,“十二五”期间,几乎所有种类的进口食品均有检出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其中约有一半是糕点饼干、饮料、粮谷及制品和乳制品。以婴幼儿配方乳粉为例,共从15个国家(地区)检出不合格进口产品67批次、133.6吨、217.6万美元。不合格原因主要是标签不合格、品质不合格、污染物超标等。  质检总局表示,对于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各地检验检疫部门均按照有关规定作了退运或销毁处理,未进入国内市场。有关详细信息在质检总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十二五”期间,质检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坚守安全底线,不断完善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  一是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开展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顶层设计,制修订6个部门规章,出台了36个规范性文件。  二是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初步建立了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三个环节,包含21项制度的进口食品安全治理制度体系。五年来,质检总局共对63个国家或地区的92种食品进行了体系审查,截至目前,共有178个国家或地区的2165种高风险产品获得准入 累计对肉类产品、乳制品等高风险产品的1.5万家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其中包括18个国家或地区的74家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共有102816家境外出口商、26065家境内进口商取得备案。  三是监管成效进一步彰显。“十二五”期间,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检出不合格进口食品12828批、6.8万吨、1.5亿美元,不合格食品共涉及109个国家或地区,其中欧盟、台湾地区、东盟、美国和韩国列前五位,占不合格食品的75%以上。  四是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五年来,将204家违法违规的境内外食品生产企业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五是共治格局进一步形成。五年来,质检总局通过加强与国际组织、境外政府以及政企之间的合作,与全球主要贸易伙伴共签署99项食品安全合作协议,有效推动了食品安全共治格局的形成。  据林伟介绍,经过多年努力,质检总局按照“预防在先、风险管理、全程管控、国际共治”的原则,建立了符合国际惯例、覆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各个环节的进口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体系,有力地保障了进口食品安全。    质检总局郑重提醒消费者,在选购境外生产的食品时,可以通过“三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看中文标签。《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的食品,请不要购买。二看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部门对每批经口岸查验的进口食品均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索取该证明。没有该证明的境外生产食品,请不要购买。三看产品检验检疫准入情况。质检总局目前对肉类、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水产品、燕窝、肠衣、植物源性食品、中药材等进口食品的生产国家(地区)实施评估和审查制度、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消费者可以登录质检总局“评估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目录”信息系统查询进口食品准入情况。未获准入国家(地区)、未获注册生产企业的相关食品,请不要购买。如在购买进口食品时有疑问,消费者可以向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检验检疫部门咨询,咨询电话是当地区号+12365。
  • 我国荧光原位杂交新技术使膀胱癌确诊提前三到六个月
    中国目前男性膀胱癌的年发病率已达十万分之八,呈逐年上升趋势。临床诊断普遍使用膀胱镜有创检查,给病人造成极大痛苦,而细胞学检测因敏感性低易造成漏诊。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十月二十二日公布的基因检测新技术研究成果则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   由国家卫生部组织内地五十二家大型综合医院进行的这项名为“荧光原位杂交技术在膀胱癌检测中的临床应用研究”,为期两年,采用国产探针,对四千八百零九例患者开展了临床检测实验。结果表明,该技术比临床应用的常规检查,可使膀胱癌确诊提前三到六个月。   专家称,荧光原位杂交技术是一种检测遗传学改变的分子细胞技术,具有操作简单,重复性好、灵敏性及特异性高的特点 比传统方法可更早发现细胞异常,能大幅度降低漏诊率 其检测快速无创,非常适合膀胱癌的早期检测和复发监测。   专家指出,中国男性膀胱癌年发病位居泌尿系统肿瘤第一位。目前大部分膀胱癌患者可通过手术治疗,但手术后两年内复发率达到百分之四十到七十,因此早期诊断和复发监测尤为重要。新技术可显著提高膀胱癌的诊断水准,对复发监测有很好的应用前景。   据知,此次课题研究使用的荧光原位杂交探针和检测试剂全部实现国产化,质量稳定可靠,价格比进口产品降低近七成 为该技术的临床推广应用奠定了基础 目前已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生产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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