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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十四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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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十四烷相关的资讯

  • 海光喜迎创业三十四年
    2022年6月24日,在庆祝海光创业34周年的重要时刻,海光大家庭严防疫情、云聚庆生,特邀嘉宾、事业合作伙伴、行业媒体、全国各省用户以及海光员工线上线下参加了庆祝活动,回顾创业历程,展望美好未来。三十四年,海光从原子光谱业务起步,发展为研发新型现代科学仪器、助力分析检测事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十四年,海光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改革脉搏不断跳动,开启崭新奋斗征程。主题大会:34年相伴,感恩有你‍6月24日上午,海光创业34年主题大会正式开始,原北京地质仪器厂总工程师吴天彪、海光公司前任总经理杜江、清华大学分析中心邢志老师到场与海光员工共同庆祝,并通过线上平台对全员进行了直播。海光公司前身为北京地质仪器厂,此次活动特邀原地质仪器厂总工程师吴天彪先生讲厂史。吴老先生用拉家常、接地气的讲述方式,将几十年来北仪厂的发展历程与拼搏奋斗的故事娓娓道来,深入人心。原地质仪器厂总工程师吴天彪先生海光公司前任总经理杜江出席会议,祝贺公司34岁生日快乐,对近几年事业发展以及取得的成绩表示祝贺。同时,鼓励新一代海光人要从前辈们手中接过“接力棒”,为公司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前任海光公司总经理杜江清华大学分析中心邢志老师在活动中讲话,邢老师祝贺海光全体同胞生日快乐,对海光在创新研发方面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希望海光公司再接再厉,抓住发展机会、秉持创新理念,以成为国际领军企业为目标继续前进。清华大学分析中心邢志老师新老员工代表先后发言,表达了对海光的祝福。追随海光一路走来的老国企人,领略着海光人创业的忠诚与梦想;朝气蓬勃的新入职员工,畅想着海光人对成长的孜孜以求;不一样的工作足迹,一样精彩的奉献故事。老员工代表王洪生发言新员工代表孟洁发言最后刘海涛总经理总结发言,刘总指出当前世界与社会正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既是变局,又是机遇。面对纷繁复杂变化,海光人要找准发展趋势、聚焦事业领域,持续提升为客户创值的能力。刘总号召全体海光人,“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要满怀信心,昂首阔步迎接新的机遇与挑战。最后,刘总对长期支持、关心和帮助海光的社会各界朋友和海光家人们表示衷心的感谢。海光公司总经理刘海涛超级品牌日:与时光的对话6月24日下午,海光公司联合仪器信息网共同举办“海光34周年特别活动——与时光的对话”,公益捐赠、高层专访、联合揭牌、推出新品、红包好礼等环节高潮迭起,全国各地事业合作伙伴相约云端,直播间热闹非凡。仪器信息网编辑部主任傅晔主持活动海光公司向清华大学博物馆捐赠第一代原子荧光,清华大学科学史系助理教授、清华大学科学博物馆收藏部负责人刘年凯出席活动,同海光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刘海涛先生共同进行了签约仪式。XDY-1型原子荧光光度计刘老师介绍了正在筹建中的清华大学科学博物馆,是综合类收藏型科学博物馆。它将以科技文物和高科技互动展品相结合的展陈方式,再现人类科技史上伟大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刘总表示海光长期致力于公益事业,作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子荧光诞生地,为XDY-1型原子荧光找到清华大学科学博物馆这样一个好归宿而感到骄傲,希望这项技术及产品能被更多清华学子以及社会各界人士所熟知。随后,仪器信息网对海光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刘海涛先生进行了专题访谈。刘总从个人与海光的变化、与海光的共同成长谈起,回望了海光诞生以及发展壮大过程中的里程碑事件;分享了“国企混改”给海光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列举了海光应对当下疫情反复的措施;介绍了海光挖掘人才、留住人才、培育人才的举措;展望了产品研发和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与海光仪器联合举行“实践育人基地”揭牌仪式,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齐友明等5位老师及北京理化分析测试技术学会秘书长桂三刚以及海光公司领导、全体党员现场见证。双方以“精诚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原则,建立实践育人基地,立足学院专业特点结合企业配套资源,双方将在信息交流、技术支持、科研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强合作。市场部经理赵慷主持揭牌仪式职业学院生物工程学院党总支书记齐友明与海光公司总经理刘海涛共同揭牌最后,海光推出创新产品——HGF-S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原子荧光事业部部长梁敬作专题报告,详细介绍了产品技术特点及应用方案。HGF-S原子荧光产品基于三大技术平台:高性能荧光总量技术平台、形态分析技术平台、自动化技术平台,将为广大用户带来全新体验。HGF-S系列原子荧光光度计未来已来,梦想可期。34年前,海光创业者们乘着改革开放的东风劈波斩浪,34年后,海光新生代站在梦想起点见证事业扬帆远航。海光人将不畏艰难、积蓄力量、脚踏实地、勇担重任,创造属于新一代海光人的辉煌!
  • 750万!西湖大学计划采购激光共聚焦显微镜
    项目概况西湖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第一百三十四批)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625-22108286项目名称:西湖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第一百三十四批)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750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标项序号标项内容数量单位预算金额(万元)简要技术要求、用途备注1激光共聚焦显微镜1批750包括超高分辨激光共聚焦显微镜1套和激光共聚焦显微镜1套,详见招标文件。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投标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三、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2022年4月25日至2022年5月5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2.地点: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01室3.方式:现场报名获取或邮件报名获取4.售价:每本500元(售后不退)5.汇款请在用途栏中注明项目编号:0625-22108286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武林支行账号:12020212090067598436.未按上述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1.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2.投标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12开标厅3.开标时间:2022年5月16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4.开标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1412开标厅五、投标保证金金额:标项1,70000元。支付方式:银行转帐/支票/汇票等非现金形式。收款单位(户名):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开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武林支行账号:1202021209006759843汇款请在用途栏中注明:投标保证金,项目编号:0625-22108286 。六、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2.为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3.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收到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不足七个工作日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出。(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3)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4.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策。5.获取招标文件时须提交的文件资料: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b)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c)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如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不提供)注:邮件报名获取招标文件时需将汇款底单连同上述资料的扫描件一并发送至yanjun_zhao@163.com。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西湖大学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云栖小镇石龙山街18号联系人:柳老师联系电话:0571-86886869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层项目联系人(询问):赵炎君联系电话(询问):0571-85860233传真:0571-85860230质疑联系人:喻胜良、孙荣 质疑联系方式:0571-85860241、0571-85860270
  • 郑州文物考古研究院预算2500万采购碳十四加速器质谱系统
    p   日前,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发布碳十四加速器质谱系统采购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预算25,000,000.00元采购碳十四加速器质谱系统。 /p p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显示:郑州地处中原腹心地区,是研究夏商文化和早期国家起源与社会复杂化进程的关键区域,目前迫切需要厘清其年代框架的问题,而碳十四测年技术是目前解决考古学绝对年代的重要手段。 /p p   随着考古材料的不算增加,可供测年样品的不断丰富,考古学文化谱系的逐渐明确,碳十四测年方法的不断进步,该项目建设实施条件充分、时机成熟。由于该系统目前国内尚没有满足我方精度要求的成型产品,碳十四加速质谱系统只能通过进口购置。 /p p   详细内容如下: /p p   1、项目编号:郑财招标采购-2020-135 /p p   2、项目名称: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碳十四加速器质谱系统采购项目 /p p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p p   4、预算金额:25,000,000.00元 /p p   最高限价:25000000元 /p p   5、开标时间:2020年08月05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 /p table border=" 1" cellspacing=" 0" cellpadding=" 0" width=" 605" align=" center" tbody tr class=" firstRow"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序号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包号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包名称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包预算(元)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包最高限价(元) /p /td /tr tr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1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郑财招标采购-2020-135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碳十四加速器质谱系统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5000000 /p /td td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25000000 /p /td /tr /tbody /table p br/ /p
  • 中国农业大学江正强荣获“第十四届光华工程奖”
    近日,第十四届光华工程科技奖座谈会暨颁奖仪式在浙江宁波举行。中国工程院党组书记、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李晓红和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谢克昌出席会议,并为30位杰出科技工作者颁奖。其中,食品领域中国农业大学江正强教授入围本届光华工程科技奖!光华工程科技奖由中国工程院主管,每两年评选一次,目前已是第十四届,被业界认为“中国工程界最高奖项”,极大地激励了我国工程师、科学家从事工程科技研究、发展、应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江正强教授简介江正强,博士,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同时入选国家百千万工程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农业科研杰出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光华工程科技奖、中国青年科技奖、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等。研究领域及学术成果长期从事食品科学及生物技术的教学、科研工作,先后主持完成或在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 40 多项。发表学术论文 300 余篇,其中SCI收录论文 150 多篇,被引用 3500 余次,著有专著 5 部。授权发明专利 50 多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国家科技发明二等奖1项、中国专利优秀奖 1 项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 2 项和国际学术奖 2 项。全国优秀百篇博士论文(2005)。社会职务任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农产品加工分会理事长、中国发酵产业协会理事(益生元分会副理事长)、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常务理事、Food Chemistry和《食品科学》编委等。发表著作著有专业著作4部,代表性专著《食品酶学与酶工程原理》(主编,2018年9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酶与酶工程及其应用》(副主编,主笔16万字,2006年7月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和《焙烤食品工艺学(第三版)》(副主编,主笔30万字,2019年7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出版)。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国货定义
    眼下,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笔者在此谈谈自己对该条例的一些看法,抛引玉之砖,与业内同行探讨。   体现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   《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的要求太多,而对采购人所要担负的责任与应承担的义务要求太少。本条例中处处体现了对采购人的制约,体现了减小供应商投标成本的意图。如第五十六条明确取消了履约保证金,限制了采购人随意收取保证金。第六十条限制了采购人随意改变中标结果。第六十二条要求采购人及时向供应商支付资金,不得拖延。可见,本条例更多地考虑了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中的权益保证,处处体现了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这是本条例的一个重要原则与精神,也是其重要特色。   相关条文: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适用范围拓宽   本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明确,同时也有新的突破,大大拓宽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这必将带来政府采购规模的快速发展。规模的扩大是政府采购发挥有关政策功能的基础,因此,本条例对于适用范围的明确与突破意义重大。   (一)明确财政性资金的范畴。其中的新突破是:包含了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纳入。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也包括在内。   (二)明确了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服务采用列举式说明,更为直观。其中的新突破是:将知识产权视为货物。   (三)明确与《招标投标法》的适用与管辖范围。其意义是,将政府采购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的管理,除操作环节的招投标活动之外,政府采购工程的前期与后期相关活动适用政府采购的程序管理。这将改变工程游离于政府采购监管之外的历史,真正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包含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的采购对象。   相关条文: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   进一步界定国货   (一)明确了本国货物的一个定义,并给出公式,比《政府采购法》有所细化,但并未拿出具体界定标准,可能还留有疑问,让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均继续期待。   (二)明确了本国工程、服务的定义,按照注册地标准,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提供的工程、服务,就属于本国工程、服务的提供商--这明确了在华经营的外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法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领域享受与我国企业的同等待遇。这对外资企业是重大利好。   (三)将目前采用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进口产品的定义放进本条例,给予明确,肯定了这两年本办法的可操作性。这是我国对扶持国货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国货标准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区分要支持的对象,就按照反向思维首先通过对进口产品的审批管理对肯定不是国货的产品给予一定的限制。这不失为阶段性的好方法,既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迫切的现实监管需要,也体现了开放式的监管思路,充分显示了监管部门的智慧。   相关条文:第十条、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力度更大   《政府采购法》要求了信息公开,但是全国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太多,给供应商造成过高的获取信息成本,本条例至少明确了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强调了对金额较大的项目的信息公开要求,同时也便于供应商获取信息,这也体现了本条例对供应商的照顾与保护。   相关条文:第十二条   扶持中小企业措施具体化   (一)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收取与管理,明确采购人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客观上减轻了中小企业投标的资金负担。是很具体的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二)第一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合同中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尽管未进行细化规定,但首次提出这一支持中小企业的原则。希望在未来的《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管理办法》中给予细化。   相关条文: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明确电子政府采购合法性   (一)第十四条明确了电子政府采购的合法性,解决了目前全国各地广泛探索并使用的各种电子政府采购活动无法可依的问题,为电子政府采购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法律依据,扫清了电子政府采购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二)明确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的组织与领导职能,将推进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的迅速发展。   (三)明确了采购与存档等都适用电子化手段。   相关条文: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统一集采机构设置   明确了集采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设置,隶属于同级人民政府,不得与任何政府部门、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条例的出台将导致各地新一轮集采机构设置的调整,打破目前十几种设置模式,统一于同级政府之下。这有利于集采机构形成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统一系统,有利于集采机构开展工作。   不足:仍然没有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设置的数量。集采机构的设立不是强制性的,可以设,也可以不设。如果有必要设立,可以设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目前各地有设立多个集采机构的情况,这种情况是否有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没有深入研究。应该给予研究并明确规定, 防止集采机构设置的随意性。   相关条文: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目录  第一篇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方针  第三章 主要目标  第二篇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  第四章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第五章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六章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第七章 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  第三篇 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第八章 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  第九章 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十章 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  第十一章 建设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四篇 形成强大国内市场 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十二章 畅通国内大循环  第十三章 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十四章 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  第五篇 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  第十五章 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  第十六章 加快数字社会建设步伐  第十七章 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  第十八章 营造良好数字生态  第六篇 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第十九章 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  第二十章 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二十一章 建立现代财税金融体制  第二十二章 提升政府经济治理能力  第七篇 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第二十三章 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十四章 实施乡村建设行动  第二十五章 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  第二十六章 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八篇 完善新型城镇化战略 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  第二十七章 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第二十八章 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  第二十九章 全面提升城市品质  第九篇 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十章 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第三十一章 深入实施区域重大战略  第三十二章 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  第三十三章 积极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  第十篇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  第三十四章 提高社会文明程度  第三十五章 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章 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第十一篇 推动绿色发展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三十七章 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三十八章 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第三十九章 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  第十二篇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 开拓合作共赢新局面  第四十章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第四十一章 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二章 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体系改革和建设  第十三篇 提升国民素质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第四十三章 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  第四十四章 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第四十五章 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  第十四篇 增进民生福祉 提升共建共治共享水平  第四十六章 健全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第四十七章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第四十八章 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第四十九章 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第五十章 保障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基本权益  第五十一章 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  第十五篇 统筹发展和安全 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第五十二章 加强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五十三章 强化国家经济安全保障  第五十四章 全面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  第五十五章 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第十六篇 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 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第五十六章 提高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质量效益  第五十七章 促进国防实力和经济实力同步提升  第十七篇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  第五十八章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  第五十九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第六十章 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第十八篇 坚持“一国两制” 推进祖国统一  第六十一章 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  第六十二章 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  第十九篇 加强规划实施保障  第六十三章 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第六十四章 健全统一规划体系  第六十五章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2021-2025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编制,主要阐明国家战略意图,明确政府工作重点,引导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蓝图,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的行动纲领。第一篇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  第一章 发展环境  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发展基础更加坚实,发展条件深刻变化,进一步发展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第一节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砥砺前行、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推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全面从严治党取得重大成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势进一步彰显。  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经济结构持续优化,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0万亿元。创新型国家建设成果丰硕,在载人航天、探月工程、深海工程、超级计算、量子信息、“复兴号”高速列车、大飞机制造等领域取得一批重大科技成果。决战脱贫攻坚取得全面胜利,5575万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困扰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绝对贫困问题得到历史性解决,创造了人类减贫史上的奇迹。农业现代化稳步推进,粮食年产量连续稳定在1.3万亿斤以上。1亿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目标顺利实现,区域重大战略扎实推进。污染防治力度加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目标超额完成,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金融风险处置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对外开放持续扩大,共建“一带一路”成果丰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教育公平和质量较大提升,高等教育进入普及化阶段,城镇新增就业超过6000万人,建成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近10亿人,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开工超过2300万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军队组织形态实现重大变革。国家安全全面加强,社会保持和谐稳定。  “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胜利完成,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跃上新的大台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伟大历史性成就,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向前迈出了新的一大步,社会主义中国以更加雄伟的身姿屹立于世界东方。  第二节 我国发展环境面临深刻复杂变化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深入人心。同时,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世界经济陷入低迷期,经济全球化遭遇逆流,全球能源供需版图深刻变革,国际经济政治格局复杂多变,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单边主义、保护主义、霸权主义对世界和平与发展构成威胁。  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制度优势显著,治理效能提升,经济长期向好,物质基础雄厚,人力资源丰富,市场空间广阔,发展韧性强劲,社会大局稳定,继续发展具有多方面优势和条件。同时,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任务仍然艰巨,创新能力不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农业基础还不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生态环保任重道远,民生保障存在短板,社会治理还有弱项。  必须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深刻认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深刻认识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带来的新矛盾新挑战,增强机遇意识和风险意识,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保持战略定力,办好自己的事,认识和把握发展规律,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树立底线思维,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善于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抓住机遇,应对挑战,趋利避害,奋勇前进。  第二章 指导方针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牢牢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原则和战略导向。  第一节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经济行稳致远、社会安定和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  第二节 必须遵循的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提高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能力和水平,为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始终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坚持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完整、准确、全面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构建新发展格局,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坚定不移推进改革,坚定不移扩大开放,加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有利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的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持续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办好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坚持全国一盘棋,更好发挥中央、地方和各方面积极性,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注重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实现发展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相统一。  第三节 战略导向  “十四五”时期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握新发展阶段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现实依据,贯彻新发展理念为把握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了行动指南,构建新发展格局则是应对新发展阶段机遇和挑战、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战略选择。必须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创新驱动、高质量供给引领和创造新需求,提升供给体系的韧性和对国内需求的适配性。必须建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加强需求侧管理,建设强大国内市场。必须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破除制约经济循环的制度障碍,推动生产要素循环流转和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有机衔接。必须坚定不移扩大开放,持续深化要素流动型开放,稳步拓展制度型开放,依托国内经济循环体系形成对全球要素资源的强大引力场。必须强化国内大循环的主导作用,以国际循环提升国内大循环效率和水平,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互促共进。  第三章 主要目标  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战略安排,2035年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如下。  第一节 2035年远景目标  展望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国力将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将再迈上新的大台阶,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文化强国、教育强国、人才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形成对外开放新格局,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明显增强。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中等收入群体显著扩大,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平安中国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基本实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人民生活更加美好,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第二节 “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  ——经济发展取得新成效。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发展必须坚持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效益明显提升的基础上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增长潜力充分发挥,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保持在合理区间、各年度视情提出,全员劳动生产率增长高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国内市场更加强大,经济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力争投入强度高于“十三五”时期实际,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农业基础更加稳固,城乡区域发展协调性明显增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65%,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改革开放迈出新步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加完善,高标准市场体系基本建成,市场主体更加充满活力,产权制度改革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公平竞争制度更加健全,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基本形成。  ——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人心,人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文化产业体系更加健全,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中华文化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中华民族凝聚力进一步增强。  ——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得到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3.5%、18%,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4.1%,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5%以内,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与国内生产总值增长基本同步,分配结构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全民受教育程度不断提升,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提高到11.3年,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提高到95%,卫生健康体系更加完善,人均预期寿命提高1岁,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  ——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彰显,国家行政体系更加完善,政府作用更好发挥,行政效率和公信力显著提升,社会治理特别是基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体制机制不断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增强,自然灾害防御水平明显提升,发展安全保障更加有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迈出重大步伐。第二篇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 全面塑造发展新优势  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第四章 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  制定科技强国行动纲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提高创新链整体效能。  第一节 整合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推进创新体系优化组合,加快构建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聚焦量子信息、光子与微纳电子、网络通信、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现代能源系统等重大创新领域组建一批国家实验室,重组国家重点实验室,形成结构合理、运行高效的实验室体系。优化提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基地。推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型大学、新型研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推动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  第二节 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  在事关国家安全和发展全局的基础核心领域,制定实施战略性科学计划和科学工程。瞄准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命健康、脑科学、生物育种、空天科技、深地深海等前沿领域,实施一批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从国家急迫需要和长远需求出发,集中优势资源攻关新发突发传染病和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医药和医疗设备、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和基础材料、油气勘探开发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第三节 持之以恒加强基础研究  强化应用研究带动,鼓励自由探索,制定实施基础研究十年行动方案,重点布局一批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加大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对企业投入基础研究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以捐赠和建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形成持续稳定投入机制,基础研究经费投入占研发经费投入比重提高到8%以上。建立健全符合科学规律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基础研究探索实行长周期评价,创造有利于基础研究的良好科研生态。  第四节 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支持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形成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大湾区、安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强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创新功能。适度超前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提高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率。集约化建设自然科技资源库、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网)和科学大数据中心。加强高端科研仪器设备研发制造。构建国家科研论文和科技信息高端交流平台。  第五章 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完善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一节 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实施更大力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普惠性政策。拓展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和激励政策,发挥重大工程牵引示范作用,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通过完善标准、质量和竞争规制等措施,增强企业创新动力。健全鼓励国有企业研发的考核制度,设立独立核算、免于增值保值考核、容错纠错的研发准备金制度,确保中央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支出年增长率明显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完善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节 支持产业共性基础技术研发  集中力量整合提升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上下游企业共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有条件企业联合转制科研院所组建行业研究院,提供公益性共性技术服务。打造新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发挥大企业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有条件地方依托产业集群创办混合所有制产业技术研究院,服务区域关键共性技术研发。  第三节 完善企业创新服务体系  推动国家科研平台、科技报告、科研数据进一步向企业开放,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将符合条件的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企业使用。推进创新创业机构改革,建设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保险等科技金融产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试点。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增强科创板“硬科技”特色,提升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功能,鼓励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更好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作用。  第六章 激发人才创新活力  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  第一节 培养造就高水平人才队伍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和科研活动规律,培养造就更多国际一流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青年科技人才后备军,注重依托重大科技任务和重大创新基地培养发现人才,支持设立博士后创新岗位。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实施知识更新工程、技能提升行动,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加强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建设数理化生等基础学科基地和前沿科学中心。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构筑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科研创新高地。完善外籍高端人才和专业人才来华工作、科研、交流的停居留政策,完善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制度,探索建立技术移民制度。健全薪酬福利、子女教育、社会保障、税收优惠等制度,为海外科学家在华工作提供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吸引力的环境。  第二节 激励人才更好发挥作用  完善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选好用好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赋予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全方位为科研人员松绑,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第六十五章 完善规划实施机制  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政策保障、考核监督机制。  第一节 落实规划实施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本规划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主要目标任务实施方案。本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重大工程项目和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安全保障等领域任务,要明确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调控社会资源,确保如期完成。本规划提出的预期性指标和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等领域任务,主要依靠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实现,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体制环境和法治环境。年度计划要贯彻本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将本规划确定的主要指标分解纳入年度计划指标体系,设置年度目标并做好年度间综合平衡,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  第二节 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  开展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情况按程序提请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发挥国家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推进规划实施的监督作用。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各有关部门、地方领导班子和干部评价体系,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重要依据。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时,由国务院提出调整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节 强化政策协同保障  坚持规划定方向、财政作保障、金融为支撑、其他政策相协调,着力构建规划与宏观政策协调联动机制。按照本规划目标任务、结合经济发展形势,合理确定宏观政策取向。坚持公共财政服从和服务于公共政策,增强国家重大战略任务财力保障,加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政府投资计划与本规划实施的衔接协调,中央财政性资金优先投向本规划确定的重大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和要素跟着项目走,依据本规划制定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对清单内工程项目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优先保障规划选址、土地供应和资金需求,单体重大工程项目用地需求由国家统一保障。  第四节 加快发展规划立法  坚持依法制定规划、依法实施规划的原则,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建设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规定、要求和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加快出台发展规划法,强化规划编制实施的法治保障。
  • 神舟十四号测控“第一棒”,高精度测量守望神舟出征
    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场光学测量团队,承担着此次神舟十四号运载火箭初始发射段的实时监测任务,作为整个测控系统的“第一棒”,团队科技人员始终精益求精,做足准备,以高精度测量,守望神舟出征。这是神舟十四号载人飞行任务发射前的一次综合演练,发射场光学测量团队科技人员在火箭点火后第一秒就立即进入工作。他们需要根据前方高速电视测量系统回传的图像数据,对运载火箭飞出发射塔架之前起飞漂移量进行测量。发射场光学测量团队负责人 刘鑫:漂移量它是判断火箭起飞状态是否正常的重要依据。一般的漂移对于这么大的目标来说,咱们是肉眼观察不到的,但是如果漂移量过大的话,它就会对火箭本身或者是塔架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所以这就要求我们要把这个漂移量测量误差控制在0.2米以内,也是为指挥中心做出决策、调整、判断提供一个准确的依据。为了完成好任务,光学测量团队经过多次实地勘察,在发射塔架周边,科学配置了多台高速电视测量系统,形成测控体系网,确保火箭跟踪无死角。总台记者 沈玲:我身后这块不足20平方米的水泥场坪就是其中一个测量点,也是距离发射塔架最近的观测点之一,为了保证成像效果不受影响,科技人员需要随时掌握设备状态。发射场光学测量团队负责人 刘鑫:因为我们这里距离发射塔架是比较近的,发射时产生的低频振动,可能对我们的设备就会产生影响,还有就是户外环境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尤其是我们这经常有大的风沙,所以我们就会提前设置好各种可能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故障来进行归零处置,确保万无一失。测量设备采用的是大视场、短焦距的跟踪方式。跟踪画面出现偏差会直接影响到火箭漂移量测量结果,为了保证目标完整清晰成像,就要求操作手具备快速修正跟踪能力。发射场光学测量团队工程师 冯旭辰:我们会反复观看以前的任务图像,总结分析不同火箭在不同光照条件下,不同时间节点的飞行状态,制定相应的调光和跟踪策略,并一遍遍地开展针对性训练。目前,酒泉卫星发射中心发射场光学测量团队人机结合状态良好,设备完成检测调试,随时做好任务准备。
  • 2895万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等一批仪器
    9月8日,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公开招标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圆二色光谱仪、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等一批仪器,预算2895万元。  项目编号:TC210304C  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89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品目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各品目分项预算(万元人民币)简要规格描述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1330.00详见附件技术需求书是品目二激光片层扫描显微镜1300.00是品目三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1190.00是品目四流化床1180.00是品目五细胞能量代谢分析系统1150.00是品目六一体化智能行为学系统1125.00是品目七便携式天然产物快速组分分析确证系统1120.00是品目八单细胞收缩功能与钙离子浓度同步测量系统1115.80是品目九圆二色光谱仪188.50是品目十实时无标记活细胞成像及微孔板检测分析系统180.00是品目十一便携式小动物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测定仪177.70否品目十二全功能超灵敏报告基因分析系统176.00是品目十三神经传导记录系统163.00是品目十四蛋白质层析纯化系统160.00是品目十五单四级杆液相质谱仪160.00是品目十六天然产物活性成分提取纯化仪155.00是品目十七生物合成分析仪154.60是品目十八同步热分析仪150.00是品目十九实时荧光定量PCR仪149.60是品目二十傅立叶变换近红外光谱仪149.50是品目二十一生物遗传药物鉴定细胞成像分析仪148.00是品目二十二微波合成仪145.00是品目二十三差示扫描量热仪142.90是品目二十四药物气溶胶多级碰撞采样器140.20是品目二十五多功能酶标仪140.00是品目二十六高效毛细管电泳仪137.50是品目二十七呼吸模拟器137.20是品目二十八自动控温型多波长旋光仪135.00是品目二十九多功能读板机133.00是品目三十氮气发生器130.00是品目三十一双向电泳系统129.70是品目三十二电位滴定仪124.00是品目三十三溶剂干燥纯化系统122.00是品目三十四全自动脑立体定位仪120.00是品目三十五全自动蛋白质印迹杂交系统120.00是品目三十六程控式液氮罐119.50是品目三十七全自动薄层色谱点样仪115.00否品目三十八离心机115.00是品目三十九全自动组织细胞提取仪114.90是品目四十薄层色谱数字成像仪1112.30是品目四十三冷冻干燥机112.00否  具体详见技术需求。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预计2021年9月到质保期结束。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03++技术需求书.pdf
  • 基金委公布2010年以来一批科研不端典型案例
    8月1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在京公布了2010年以来基金委监督委员会受理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一批典型案例。 国科金监决定〔2013〕2号 关于郝汉舟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湖北某高校郝汉舟凭借虚假的SCI论文做基础,2011年申报自然科学基金获得资助(批准号41171256),2012年又进行了申报(受理号41273261)。郝汉舟从未出境,申请书中将自己说成澳大利亚访问学者,郝汉舟没有硕导资格,将自己说成硕士生导师。   经调查,郝汉舟从未到澳大利亚做访问学者,也不是硕士研究生导师 2011、2012年两份申请书中&ldquo 研究基础与工作条件&rdquo 部分所列已发表论文中,6篇次英文论文实际署名没有郝汉舟,郝汉舟篡改论文署名,将自己列入论文作者,同时捏造了1篇至今尚未发表的论文。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决定:撤销郝汉舟2011年度面上项目&ldquo 外源激素对超富集植物蜈蚣草砷富集调控的研究&rdquo (批准号41171256),追回已拨经费 取消郝汉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 给予郝汉舟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6号 关于刘志华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北京某研究所刘志华在其申请的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81102746)中,盗用他人论文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   经调查,刘志华在2011年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盗用他人发表的论文作为自己的研究基础,提供了虚假信息。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决定:撤销刘志华2011年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ldquo 基于序列特征的药用植物丹参等叶绿体全基因组比较研究&rdquo (批准号81102746),追回已拨经费 取消刘志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 给予刘志华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11号 关于万昌秀的处理决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举报,反映四川某高校万昌秀等出版的专著《材料仿生与思维创新》第189页到191页抄袭他人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生物启迪的双重仿生表面的构筑及其抗生物粘附作用的研究》 &ldquo 项目的立项依据&rdquo 部分。   经调查,万昌秀抄袭他人2011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 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违反科学基金保密规定。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决定:取消万昌秀项目评议、评审专家资格 给予万昌秀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21号 关于余文琼的处理决定   经调查,福建某高校余文琼花钱到网上&ldquo 中介公司&rdquo 购买申请书,申报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且与他人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余文琼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 给予余文琼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国科金监决定〔2013〕23号 关于汤靓的处理决定   经调查,山东某医院汤靓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抄袭剽窃他人2010年度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Hedgehog通路激活在肝内胆管癌发生发展中的作用)。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汤靓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3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 给予汤靓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另外,还有天津某大学高鹏、姚素英等发表的两篇标注科学基金资助的论文(高鹏是两篇论文的第一和通讯作者,姚素英是高鹏的博士生导师)实验材料完全不同,但是实验结果完全相同,其中一篇论文数据造假。【关于高鹏、姚素英的处理决定】   2010年,自然科学基金委启动开发了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在每年的《项目指南》中专门做了特殊说明,提醒广大基金申请者撰写申请书时注意行为规范。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的启用也是基金委查处科研不端行为&ldquo 主动出击&rdquo 的重要举措。使用项目相似度检查系统,我们成功发现了数起科研不端案例。 国科金监决定〔2013〕20号 关于彭国星的处理决定   经调查,湖南某高校彭国星花钱到网上&ldquo 中介公司&rdquo 购买申请书,申报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且与他人201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基于PSO理论的支持向量机分类方法研究)高度相似。   经2013年5月2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四届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取消彭国星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2013年5月29日至2017年5月28日) 给予彭国星通报批评。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2013年7月3日   山东某大学任升峰抄袭剽窃他人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经项目相似性检查系统比对,山东某大学任升峰2012年度基金申请书与其他人2008年度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高度相似:整体相似率95.1%,立项依据相似率95.95%,研究内容相似率99.2%,研究方案相似率95.4%,创新点相似率100%。经监督委员会调查,任升峰2012年度基金申请书抄袭剽窃他人2008年度已获资助项目申请书。同时,任升峰为展示他了解该研究领域的前沿,将申请书中10篇参考文献的出版日期变造成近年 并且任升峰将原资助项目主持人在美国的研究工作列为自己的研究成果。【关于任升峰的处理决定】
  • 《“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印发,这些举措瞄准仪器“卡脖子”问题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相关部署要求,就“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作出统筹安排。  《规划》明确了到2025年国家质检中心数量将达900家,建设30个国家质检中心,10个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和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集聚区,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占比提升到65%。  针对仪器“卡脖子”问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提升我国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创新能力。开展国产检测仪器设备技术研究和验证评价工作,提高国产仪器设备数字化、自动化水平,建立国产仪器设备管理目录,搭建国产仪器设备质量评价和推动示范平台,推动国产中高端检测仪器设备质量提升。  推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高端化发展,引导资源、经费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研制倾斜,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检测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建立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验证评价体系,开展国内外高端仪器仪表性能对比、验证和综合评价,提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 加强检验检测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的研制,深化检验检测方法规程、仪器设备、实验环境、商标标识等方面的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检验检测要素资源的综合应用水平 构建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全文如下:“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  为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紧扣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治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供给水平,全方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质量强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职能地位显著提升。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明确把质量认证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就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对外保留牌子,行政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精简整合为17类103种产品,对其中19种产品实行企业自我声明方式,取消强制性认证检查机构指定,更好发挥“保安全底线”作用 稳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取消外资认证机构准入前特别管理措施,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 全面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整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通用要求+行业特殊要求”模式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模式,审批便捷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市场活力有效激发,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推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等多部法律写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条款,组织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成《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文件,不断强化制度规范 完善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认证制度体系,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健全国家网络安全认证制度,建立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无人机、北斗基础产品等新领域认证制度,发布电子商务、服务、温室气体审定核查、科研实验室等多项认可制度,推动道路运输、环境、林业等行业建立实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引导“类认证”评价活动,不断优化制度供给。  —服务成效日益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广泛应用,“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作用日益彰显。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有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安全 健全重点产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实施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有效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广泛开展有机、节能、环保、低碳等领域认证认可工作,全面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着力提升机动车检测、环境监测、碳排放审定核查等服务能力,助力脱贫攻坚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加强合格评定国际合作互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工作,实施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愿景与行动,推动贸易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  —行业发展提质升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迅速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724家,颁发有效认证证书270万张、获证组织80万家 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4.8万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9亿份 获得认可的各类合格评定机构12381家,获准使用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127.6万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3881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从业机构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整体提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从业机构数量比“十二五”末增长1.5倍,规模以上的从业机构业务占比达到85%,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优势的机构品牌。  —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着力发挥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职能优势,不断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行业治理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智慧监管手段,探索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监管力度和效能显著提升。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认证检测行业乱象,组织开展认证检测市场集中整治、防疫用品认证活动专项整治等行动,严厉打击虚假认证、出具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买证卖证、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公信力,认证检测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国际影响逐步增强。我国累计加入21个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在IEC、ISO、IAF等国际组织担任一系列重要职务,积极参与合格评定国际标准、规则制定,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对外签署15项多边互认协议和123份双边合作互认安排,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达成合格评定合作互认成果,“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建设取得实质进展,内地与香港、澳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作深度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作用日益显现。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实施制造强国、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加快绿色转型发展等多个方面,明确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目标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促进市场循环、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明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工作措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大有可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同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还存在供给能力不适应需求、社会公信力不足、品牌影响力不强、国际话语权有待提升等问题,必须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促提升,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着力深化改革,强化系统监管,优化服务供给,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为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国家“十四五”发展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凸显人民为本  突出政治导向,加强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作为工作着力点,以实际行动践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坚持系统观念,深化改革创新  突出问题导向,以深化改革破解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3.坚持市场主导,提升供给能力  突出需求导向,以市场需求引导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以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激发市场需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扩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坚持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大局  突出目标导向,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水平。围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 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安全底线”“拉质量高线”相结合。  5.坚持多元共治,维护社会公信  突出结果导向,充分发挥统一市场监管体制的综合效能,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共治体系,强化系统监管和综合治理,构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追溯机制,坚决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三)发展目标  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市场活力有效激发。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证人员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改革全面深化,检验检测认证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三方属性更加鲜明,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  2.国际化发展实现新突破,国际影响显著提升。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国际化与中国化相结合的合格评定体系,我国参与合格评定国际标准及规则制定取得新的突破,在国际合格评定活动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持续提升 与主要贸易伙伴建立常态化双边合作机制,与主要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建立深度参与机制,多双边合作互认安排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取得实质性成果,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国际互认度明显提升,合格评定机构的国际化业务显著拓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度品牌和机构品牌。  3.专业化提升达到新水平,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创新、管理、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整体提升,从业机构及人员队伍能力素质不断优化,创新研发投入及产出比重逐步提高,新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和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持续增加,合格评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取得良好效益,国家安全、战略产业等关键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安全可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卡脖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合格评定领域数字化应用水平逐步提升。  4.集约化整合形成新格局,行业结构趋于优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小散弱”现象得到明显改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大型机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龙头带动作用有效发挥 中小型机构专业化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专精特新”机构 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取得新进展,辐射带动效应更加显现。  5.规范化发展呈现新面貌,行业治理明显加强。“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备 全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运行,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多种监管手段相互融合、监管机制方法不断创新的系统监管和协同监管格局 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监管整治成效持续深化,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有效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专栏1:“十四五”主要发展指标指标名称2020年2025年指标性质服务效能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万张)270320预期性获得认可的认证证书数量(万张)127.6150预期性获证组织总数(万家)80100预期性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数(亿份)5.677.9预期性行业环境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数量(家)7241500预期性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家)4891955000预期性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数量(家)1238114000预期性认证从业人员数量(万人)11.820预期性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数量(万人)141.19170预期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业总收入(亿元)38815000预期性国际合作双边国际合作安排数(份)123130预期性加入IEC互认体系合格评定机构数(家)7181预期性参与制定合格评定国际标准项数(项)3945预期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际认可互认占比(%)11.312预期性合格评定认可制度国际互认度(%)87.590预期性基础支撑合格评定国家标准数(个)93100预期性合格评定行业标准数(个)197300预期性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数(家)30353200预期性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占比(%)6065预期性国家质检中心数量(家)852900预期性  三、发展任务  (一)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水平,推动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服务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  (1)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围绕推进工业强基,强化基础原材料、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设施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支撑能力,支撑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进钢铁、有色、石化、轻工、纺织、建材等基础原材料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能力提升,支持科研院所、骨干企业、从业机构组建检验检测认证创新联盟,加强重点基础材料和新材料检验检测技术攻关,建立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认证制度,促进基础原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完善基础零部件产品认证制度,强化认证一致性保障能力,提升电子元器件认证的国际互认度,推动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的拓展应用,促进基础零部件、元器件质量提升 围绕基础工艺改造升级,协同推动相关产业领域合格评定方案优化完善,提升企业质量诊断、改进、验证等能力 建立健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认证制度和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2)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健全覆盖产业链供应链全过程的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和优化升级。运用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和方法,在航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建筑、医药、信息、环保等重点产业,探索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认证制度,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 推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 优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模式和产业布局,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提供一体化服务,鼓励产业链供应链头部企业、集群企业引导采信,降低市场采购成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效率。  (3)支撑制造业优化升级。实施“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深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活动”,引导各类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认证机构研发高于行业通用标准的高端品质认证,大力开展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机器人、智能家电、车联网产品等认证,探索开展新型储能、物联网、区块链、隐私计算等认证,助推制造业提质升级。实施“检验检测助推产业升级行动”,提升重点行业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能力,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业集群布局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平台,突破一批 vertical-align: top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一)建立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质量认证制度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领域,推动建立健全高水平质量认证制度,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成熟应用。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北斗导航基础产品等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相关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二)加快推行统一的专栏3:质量认证行业能力提升行动(一)提升认证从业机构创新能力紧盯国际技术前沿,推进合格评定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于模块化组合的智能认证模式研究
  • 两家检测机构因出具不实报告被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七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市场监管领域第七十六批)河北省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查食品、日用消费品、特种设备等民生领域12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现公布第七批全省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案件一:宁晋县冀唐香植物油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宁晋县冀唐香植物油加工厂进行检查。经对该厂生产的5个批次成品香油样品进行抽检检验,其中4批次样品检出“乙基香兰素”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3批次“脂肪酸组分分析”项目不符合GB/T8233-2018《芝麻油》标准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因情节严重,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宁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厂投资人兼质量负责人樊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件二:邢台甜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根据上级交办线索,邢台市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邢台甜妞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生产的糖果中检出“脱氢乙酸钠”成分,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因情节严重,已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南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该公司负责人齐某某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案件三: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秦皇岛市正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京薯火锅专用粉条”包装配料表标示:马铃薯淀粉、食用木薯淀粉、饮用水、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脱氢乙酸钠)。经查,该产品中实际添加了玉米淀粉,但未在包装配料表中标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卢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6.3万元。案件四:灵寿县树林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灵寿县树林加油站销售的92#、95#车用乙醇汽油经检测两个样品均为不合格产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4.76万元。案件五:黄骅市兴盛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黄骅市兴盛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95#车用乙醇汽油经检测,该样品“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黄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没合计8.7万元。案件六:黄骅市交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非乙醇汽油案黄骅市交通石油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92#车用乙醇汽油经检测不含乙醇成分。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黄骅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1万元。案件七:元氏县鑫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元氏县鑫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人工检验部分存在应检查未检查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元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案件八:河北裕速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根据案件移送线索,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北裕速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在检测中存在未依据规范进行自校、未依据校准证书对设备进行修正等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案件九:邯郸市峰峰矿区佳玉日用百货商店发布违法广告案根据群众举报,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峰峰矿区佳玉日用百货商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其店铺发放的保健品宣传广告单上称“辅酶Q10可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给有购买意向顾客发放含有内存卡的半导体收音机,内存卡中有“辅酶Q10有可以减轻高血压糖尿病,缓解心脏病,减轻癌症痛苦等疗效”内容文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邯郸市峰峰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万元。案件十:石家庄熙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石家庄熙雅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在美团网站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未经审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规定,石家庄市桥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4万元。
  • 【新征程开局“十四五”】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平台 打造创新高地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要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面向“十四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速,正在成为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创新高地。在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5个大科学装置、11个科教基础设施和13个交叉研究平台都正在抓紧建设中。作为首个集超高压、极低温、强磁场、超快光场等极端条件于一体的大科学装置,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将极大提升我国在物质科学等领域的综合实力。“十四五”期间,怀柔科学城5个大科学装置将全部建成。计划今年率先建成并投入试运行的地球系统数值模拟装置,将为我国地球科学研究提供一种全新的研究范式。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已经共同批复成立了北京怀柔、上海张江、安徽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十四五”期间,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将按照“建成运行一批、加快建设一批、适时启动一批”的思路,完善科学设施平台体系化布局,打造原始创新高地。在位于安徽合肥的科学岛上,稳态强磁场装置这两天也迎来了新一批实验用户。近年来,我国大科学装置建设发展迅速,在材料、能源、生命、工程技术等7个学科领域布局框架已初步成型,正在建设的大科学装置达到23个,投入运行的27个大科学装置也在不断提高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率。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了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提高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2.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3.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agrifood@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4.通过信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楼,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司(邮政编码:100037)。请在信封上注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5月4日附件下载 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附件1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职责划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同级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推动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保证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可追溯。第五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履行法律义务,规范集中交易市场食品安全管理行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第六条【销售场所和设施设备】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销售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应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改变的照明等设施,不得利用照明等设施误导销售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带包装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第七条【进货查验要求】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第八条【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采购渠道的质量审核,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销售企业应当主动加强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按照国家标准检测合格后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凭证。第九条【统一配送销售企业的进货查验】 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应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所属各销售门店应当保存总部的配送清单,提供可查验相应凭证的方式。配送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条 【销售记录制度】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十一条【包装标识要求】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信息。产地至少应当具体到市或者县的名称,鼓励标注到乡、村等具体产地。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还应当如实标明具体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期限。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鼓励销售者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鼓励标明食用农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等内容,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第十二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标签】 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如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第十三条【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通过去皮、简单切割等方式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护,避免交叉污染。第十四条【禁止条款和特殊情况说明】 禁止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散装销售的果蔬类食用农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及散装销售的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第十五条【贮存要求】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选择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能够保障食品安全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第十六条【贮存受托方要求】接受销售者委托贮存食用农产品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加强贮存过程管理,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记录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结束后2年。(二)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贮存业务的,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贮存场所名称、地址、贮存能力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信息;(三)保证贮存食用农产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和运输;(四)贮存肉类冻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有关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五)贮存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六)定期检查库存食用农产品,发现销售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运输要求】 销售者运输食用农产品,运输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不得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销售者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应当对承运人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承运人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运输食用农产品。接受委托运输食用农产品的承运人,应当保证食用农产品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运输过程管理,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运输结束后2年。第十八条【市场制度建设】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履行抽样检验、统一销售凭证格式等管理义务。第十九条【市场报告和建档】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开业前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用农产品主要种类等信息。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开业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如实报告有关信息。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条【市场场所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鼓励升级改造】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改造升级,为入场销售者提供满足经营需要的冷藏、冷冻、保鲜等专业贮存场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鼓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信息化手段统一采集食用农产品进货、贮运、交易等数据信息,提高食品安全追溯能力和水平。第二十二条【入市查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经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且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应当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及住所信息,要求销售者出具并留存对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承诺。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集中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第二十三条【市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批发市场开办者还应当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市场检验责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鼓励零售市场开办者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抽检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依照集中交易市场管理规定或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的协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供货者、销毁方式等信息,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有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第二十五条【市场信息公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市场自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送达以及市场自行组织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应当同时明确有关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第二十六条【批发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向入场销售者提供统一格式,包括批发市场名称、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以及销售者名称、摊位信息、联系方式等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或指导入场销售者自行印制包括上述项目信息的销售凭证。批发市场印制或者按照批发市场要求印制的销售凭证,以及包括有关项目信息的电子凭证可以作为入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相关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第二十七条【批发市场对供货源头的考察】 与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签订协议的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对屠宰厂(场)和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以及相关信息,查验种植养殖基地食用农产品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一)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三)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四)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五)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六)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七)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八)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二十九条【快速检测】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抽查结果确定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被抽查人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结论仍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第三十条【信息公布】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公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汇总分析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加强监督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第三十二条【信用管理】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如实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检不合格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违法行为查处记录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步建立销售者市场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销售者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如存在违法失信销售行为将自愿接受信用惩戒。信用承诺纳入销售者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参考。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企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责任约谈】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风险排查,对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对监管工作不力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食用农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记入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企业信用档案。第三十四条【案件通报和移交】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批发市场或者销售者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追查食用农产品来源和流向,查明原因、控制风险并报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通报所涉地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种植养殖和进出口环节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农业农村行政部门和海关部门。涉及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控制风险,并加强与事发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发现涉及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超出其管辖范围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事故调查】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投诉举报,应当立即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及时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款、第十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和贮存场所未保持整洁卫生,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四)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库存,及时清理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五)销售者委托贮存、运输,未按要求对受托方进行审核、监督的;(六)贮存、运输受托方未按要求履行义务,未如实记录并保存信息的。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检疫的肉类,无法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按规定应当进行肉品品质检验的肉类,无法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销售者采购、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无法提供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未实施全过程食品安全管理,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销售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市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及时更新的;(三)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或者未按规定对市场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四)未按要求查验入场销售者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相关凭证信息,允许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允许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销售者跨越所在地县域范围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或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未经抽样检验合格即允许入场销售的;(五)未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开展培训和考核,未对入场销售者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或者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按要求报告的。第四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公布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开展抽样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处罚;采取快速检测未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山东出入境1881万元仪器采购结果公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12年6月18日-2012年6月21日由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组织的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QD-1205SJ-001-GK)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现将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包号 投标单位 中标金额   第1包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11.8万元   第2包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万元   第3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76万元   第4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27.25万元   第5包青岛创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8万元   第6包北京利曼科技有限公司 ¥32.447万元   第7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9.83万元   第8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64.55万元   第9包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47.0607万元   第10包废标   第1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69万元   第12包北京日之阳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0.419万元   第13包济南海纳特科技有限公司 ¥26.38万元   第14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5万元   第15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7.88万元   第16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6.18万元   第17包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6.99万元   第18包废标   第19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10.58万元   第20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8万元   第2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9.4万元   第22包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7.9968万元   第23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34.5万元   第24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134万元   第25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26包青岛福凯科技有限公司 ¥8.98万元   第27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44.8万元   第28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60万元   第29包青岛嘉仪生物仪器有限公司 ¥21.8万元   第30包废标   第31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万元   第32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45.2万元   第33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7.6万元   第34包青岛百澳兰博工贸有限公司 ¥34.8万元   第35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3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7万元   第37包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 ¥15.5万元   第38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7.26万元   第39包青岛思航科贸有限公司 ¥49.9万元   第40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4万元   第41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8.3万元   第42包上海长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67.3万元   第43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3万元   第44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1.65万元   第45包北京市恒达益康有限责任公司 ¥17.27万元   第4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9.3万元   第47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3.8万元   第48包废标   第49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16.9万元   第50包青岛莱威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14.46万元   第5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2万元   第52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426万元   第53包济南汇海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23.5万元   第54包上海莱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4.48万元   第55包北京辐睿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0.8万元   第56包厦门卫健医药有限公司 ¥142.8万元   第57包北京兰伯瑞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4.5万元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方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   发布时间起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反馈。   联系电话:0532-86121177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2年7月9日   附录:采购清单   第 一 包:旋转样品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二 包: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 三 包:铂黄模具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四 包: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五 包:微波灰化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六 包:测汞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七 包:高温鼓风干燥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热风循环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马氟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马弗炉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防爆冰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防爆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真空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八 包: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旋转蒸发仪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含水浴锅)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九 包:热重分析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 包:焦炭反应性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焦炭强度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煤炭制样设备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矿产品制样设备(智能除尘系统)(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一 包:自动闪点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生物耗氧量检测仪(B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化学耗氧量检测仪(C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二 包:自动宾斯基-马丁闭口闪点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三 包:1m3VOC检测气候箱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木制品综合检测装置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立方米VOC及甲醛释放量环境测试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四 包:全自动运动粘度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五 包:水质分析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六 包:电子天平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液漏斗振荡器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正压固相萃取装置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分液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振荡水浴循环器 山东局检科院   分液漏斗振荡器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七 包:样品浓缩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八 包:平行蒸发仪 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磨样机(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切割研磨机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超离心研磨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切割式研磨仪(2台) 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磨仪(2台)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九 包:自动电位滴定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二十 包:酸纯化装置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一包:全自动溶液配制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迁移池(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硫醇硫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二十二包:顶空进样器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三包:全自动尿分析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四包: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干式激光相机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五包:量子共振检测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六包:心电图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七包:全自动尿沉渣分析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八包:生物分子测定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九包:多功能梯度PCR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PCR仪及附件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三十 包:3维体视荧光成像显微镜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一包:数码体视显微镜(2台) 青岛机场局   高倍显微镜 青岛机场局   体视镜 青岛机场局   第三十二包:倒置显微境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究级倒置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体式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三包:环介导核酸等温扩增生物荧光检测系统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四包:生物培养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五包:生化培养箱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低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化培养箱(2台)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工气候箱(恒温恒湿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灭菌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蒸汽灭菌器 莱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超低温冰箱(3台)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超低温冰箱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六包:重量稀释仪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培养基分装泵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七包:真菌毒素分析系统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八包:智能气体培养工作站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九包: DNA浓缩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子提取仪(核酸提取仪)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凝胶成像分析系统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酶标仪,洗板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洗板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 四十 包:寄生虫浓缩收集系统 山东局食农中心   第四十一包:3M测试片自动判读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二包:全自动食品微生物定量系统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三包:两工位轿车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四包:两工位载重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五包:全自动无撬杠轮胎拆装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六包:轮胎断面切割机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双辊筒混合机(开炼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熔融指数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七包:静电放电抗扰度测试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电池综合性能测试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八包:整鞋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立式低温弯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外底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九包:动静载加载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包:原锂电池和电池组模拟高度及极端温度试验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一包:油水界面检测仪-开放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油水界面检测仪-封闭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二包:数字式撕裂强力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三包:精密万能材料试验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四包:蓬松度仪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第五十五包 生物反恐侦检箱16套(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省局岚山办各2套,青岛局、济南局、黄岛局、潍坊局、龙口局、莱州局、青岛机场局、蓬莱局各1套)   第五十六包 便携式化学气体探测器6套(青岛局、济南局、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青岛机场局各一套)
  • 征求意见 | 《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创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制定《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中强调要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主要包括完善法规标准、健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环境执法、强化科技支撑4个方面。重点内容如下:1.完善法规标准发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等技术规范并适时发布,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以毕节市和铜仁市为试点,同时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州)开展大气重金属沉降、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农田灌溉用水、作物移除等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输入输出因素长期观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实施情况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覆盖三级水文地质分区和平原盆地地区主要地级行政区域,并配合国家做好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监测点和152个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每年丰、枯两季的监测,并再对省级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进行优化调整。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的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监测内容涵盖空气、地表水、土壤、生态质量等,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开展农村黑臭水体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提升执法水平,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整合省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有关土壤污染物生态毒理、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涉及的模型和关键暴露参数等基础研究。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累积变化趋势方法研究。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开展地下水污染溯源、岩溶与裂隙地下水污染运移与阻断、地下水超采与污染协同治理、地下水回灌水质保障、封井回填以及依赖地下水的生态系统保护等研究。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溯源与评估、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关键技术等研究。研究加强农村生态系统恢复与保护、推进乡村生态振兴的政策措施。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国家海洋局1629万元仪器大单公布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的委托,就其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进行招标,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1-0101427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开标日期:2011年09月16日   采购内容: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一包中标人名称:山东拓普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197000元   第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七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80000元   第八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10000元   第九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90000元   第十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18000元   第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58540元   第十二包中标人名称: 北京鑫衡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12543.7 元   第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望邦天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0000元   第十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28020元   第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569600元   第十六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61500元   第十七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34300元   第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1200元   第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8000元   第二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二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济南滨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1400元   第二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38320 元   第二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214000 元   第二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74600元   第二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30800元   第二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陆环境科仪有限公司 $83900 元   第二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客来得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5000元   第二十八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79890元   第二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安捷伦科技新加坡销售有限公司 $189500元   第三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三十一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157402元   第三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74470 元   第三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欧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32475元   第三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9860元   第三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85000元   第三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211320元   第三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87120元   第三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0990元   第四十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12295元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8月27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于仕成 王琦 徐永平 郎印海 王保栋   详细地址:青岛市韶关路54号乙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83889705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1-09-19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上海检验检测条例》出台 数据造假将处1万-5万罚款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行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下为条例全文: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综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认定。 第八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使其检验检测能力符合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国际互认。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方法等专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资质许可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虚假描述、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三)推销、监制被检对象或者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 (四)其他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第三章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因下列情形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三)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普遍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委托人送样获取样品的,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委托人未如实告知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以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许可或者申请相关资质许可的复审,实施联合现场评审。 联合现场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其他资质许可等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但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计量认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八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依法简化现场评审或者采用书面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库,编制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能力验证和比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 (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能力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其能力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对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规定要求改正的,暂扣其资质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信息查验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检验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 新规 |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公开征求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制修订工作安排,现将《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3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moj.gov.cn 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二、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xueq@sac.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四、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1月24日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宗旨】为了引导企业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标准的制定、自我声明公开,以及企业标准化的促进与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本原则】企业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创新驱动、质量提升的原则。  第四条【自我声明公开制度】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基本任务】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纲要、规划、政策;在生产、经营和管理中推广应用标准化方法;实施和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反馈标准实施信息;制定和实施企业标准;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完善企业标准体系,持续改进标准的实施及相关标准化技术活动等。  企业应当建立标准化工作制度,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提升标准化能力,引导全员自觉参与执行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  第六条【标准创新】建立标准创新型企业制度。鼓励企业构建技术、专利、标准联动创新体系。  第七条【部门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八条【依标生产】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如果没有相关标准,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第九条【制定原则】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制定企业标准应当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第十条【知识产权】企业在制定标准时,应当符合相关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知识产权政策。  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应当遵守相关标准所涉及的版权政策。  第十一条【联合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整合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资源,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十二条【试验方法】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  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第十三条【编号规则】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方法如下: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组成。  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第三章 自我声明公开  第十四条【自我声明公开】企业应当自我声明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还应当公开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相关的试验方法或检验方法。  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技术要求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第十五条【自我声明公开主体和时间】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应当对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标准的信息进行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  第十六条【自我声明公开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  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四章 促进与服务  第十七条【提升参与规则制定能力】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承担或者参加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团体标准。  第十八条【实施信息反馈】国家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通过全国标准基本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对国家标准实施信息进行有效反馈。  第十九条【试点示范】县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企业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和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创建,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第二十条【“领跑者”制度】国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拥有自主创新技术、先进技术、取得良好实施效益的企业标准成为行业的领跑者。  第二十一条【融资增信制度】国家实施标准融资增信制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建立支持企业标准创新的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给予标准化水平高的企业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交易、标准质押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标达标】国家鼓励企业对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持续开展对标达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国际标准化服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承担或者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重点项目扶持政策】在企业申报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攻关、金融支持等工作中,鼓励有关部门将企业基于自主创新成果制定的企业标准的水平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第二十五条【标准化服务业】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开展标准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提升标准化服务的社会化、市场化水平,服务企业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六条【人才培养】国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开设标准化课程或者专业,加强企业标准化人才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帮助企业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机制。  推广企业标准化专业技能人员持证上岗,支持企业探索建立标准化运营专员机制,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支持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创建标准化技能实训基地。  第二十七条【奖励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具有自主创新技术、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产生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标准奖励力度。支持将先进企业标准纳入科学技术奖励范围。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依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违规处理】对企业在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或提供信息不实,情节严重的,进行通报或公告,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未公开的处理】企业未公开其提供产品和服务执行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一条【行政措施1】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该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二条【行政措施2】企业自我声明公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并将其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三十三条【警示与约谈】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存在其他问题的,可以通过发送警示函、约谈等方式,督促其整改;企业拒不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在企业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例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对企业标准化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的《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背景情况  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正式实施,在企业标准化方面,取消了企业标准备案管理,提出了建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等新规定。现行《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发布于1990年,实施了三十多年,已不能适应《标准化法》的新要求,不能满足目前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新需求,急需对其进行修订。  (二)标准制定。本章对企业标准的制定进行了规范和要求。规定了企业标准制定的原则、编号和试验方法的要求等。  (三)自我声明公开。本章提出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和时间、公开渠道等要求。  (四)促进与服务。本章提出了促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和为企业标准化工作提供服务保障的要求。  (五)监督管理。本章规定了对企业标准监督检查的范围、方式、内容以及处置措施等。  (六)附则。对于例外情形、生效时间的要求。
  • “十四五”规划第三代半导体弯道超车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2030计划和“十四五”国家研发计划已明确第三代半导体是重要发展方向。由于第三代半导体材料更为优异,与国外差距相对较小,国家希望通过十四五规划,把三代半导体提升至战略高度,第三代半导体可能成为我国半导体产业发展弯道超车机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目前我国第三代半导体市场和应用前景广阔。一方面,第三代半导体下游应用切中了“新基建”中5G基站、特高压、新能源充电桩、城际高铁交主要领域,另一方面,第三代半导体产品主要使用成熟制程工艺,在美国持续升级对我国半导体产业技术封锁的大环境中,第三代半导体有望成为我国半导体产业突围先锋,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将充分受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半导体设备需求及订单向上拐点或已到来。2020年行业有望较快成长,新增需求源自5G商用推动全球存储扩产及中国大陆整体晶圆、封测产能扩张,以下第三代半导体设备公司有望受益。北方华创主营半导体装备、真空装备、新能源锂电装备及精密元器件业务。中微公司正处于市场地位快速提升的高成长阶段,同时其突出的技术及研发实力在本土企业中稀缺度很高。捷捷微电深耕功率半导体行业25年,是国产晶闸管第一大供应商。三安光电2014年5月成立起,正式涉足半导体产业,填补了我国二代、三代化合物半导体砷化镓/氮化镓市场的空白,同时布局新兴 Mini/ Micro-LED芯片产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伴随着国内第三代半导体设备企业技术进步和消费市场前景刺激,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链将迎弯道超车机会。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br/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原文: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0em " 原文标题《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链迎弯道超车机会 科技+消费仍是机构“心头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大盘持续震荡考验市场信心,赚钱效应下滑背后机会也更趋于集中。而在结构性机会背后,券商对四季度的机会普遍看好科技 + 消费 。 具体而言,半导体、国防军工、新能源汽车等被频繁推荐。投资者可在震荡中逢低关注上述板块中的龙头标的。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第三代半导体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产业链迎弯道超车机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家2030计划和“十四五”国家研发计划已明确第三代半导体是重要发展方向。与第一、二代半导体材料Si、GaAs不同,以GaN、SiC为代表的第三代半导体材料具有高频、高效、高功率、耐高压、耐高温、抗辐射等特性,可以实现更好的电子浓度和运动控制,特别是在苛刻条件下备受青睐,在5G、新能源汽车、消费电子、新一代显示、航空航天等领域有重要应用。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截止目前,A股公司已有45家确有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链业务,或已积累相关技术专利。华安证券分析师尹沿技指出,由于第三代半导体材料更为优异,与国外差距相对较小,国家希望通过十四五规划,把三代半导体提升至战略高度,第三代半导体可能成为我国半导体产业发展弯道超车机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海证券分析师吴吉森认为,一方面,第三代半导体下游应用切中了“新基建”中5G基站、特高压、新能源充电桩、城际高铁交主要领域,另一方面,第三代半导体产品主要使用成熟制程工艺,在美国持续升级对我国半导体产业技术封锁的大环境中,第三代半导体有望成为我国半导体产业突围先锋,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将充分受益。建议投资者关注北方华创、华峰测控、中微公司 器件领域重点关注斯达半导、捷捷微电、三安光电、闻泰科技、华润微,扬杰科技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潜力股精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北方华创(002371)进一步加码主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主营半导体装备、真空装备、新能源锂电装备及精密元器件业务。公司现有四大产业制造基地,营销服务体系覆盖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海通证券指出,2018年中国大陆市场设备投资额创历史新高,达到128.2亿美元,成为全球第二大的投资区域,预计2020年中国大陆设备投资将增长至170.6亿美元,未来依然是全球设备投资的主要地区,中国集成电路装备产业也将迎来一个“黄金时代”。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约20亿元将投入“高端集成电路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和“高精密电子元器件产业化基地扩产项目”的建设,进一步加码在高端集成电路设备领域的布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中微公司(688012)细分领域领军者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日益提升的国际竞争力和半导体设备产业需求复苏、本土晶圆厂扩产及技术成熟、5G产业发展为公司带来的新机遇。相比于成熟发展阶段的海外龙头,公司正处于市场地位快速提升的高成长阶段,同时其突出的技术及研发实力在本土企业中稀缺度很高。虽然估值存在较高溢价,但作为中国高端装备的“核心资产”,其投资价值仍值得关注。华泰证券指出,半导体设备需求及订单向上拐点或已到来,2020年行业有望较快成长,新增需求源自5G商用推动全球存储扩产及中国大陆整体晶圆、封测产能扩张,其中刻蚀、薄膜沉积设备受益程度较高,公司作为国产刻蚀设备领军者有望受益。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捷捷微电(300623)业绩增长有基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深耕功率半导体行业25年,是国产晶闸管第一大供应商。公司立足功率半导体,在晶闸管基础上不断拓展产品品类,公司有望随着功率半导体的国产化替代加深实现持续快速成长。开源证券指出,2019年中国的功率半导体市场达到 144.8亿美元,主要市场份额为英飞凌、安森美、德州仪器等海外企业占据。MOSFET和IGBT作为功率半导体分立器件的最主要品种,国产替代空间巨大。2019年MOSFET占公司整体营收的15%,公司通过定增项目加码MOSFET、IGBT、新型片式元件、光电混合集成电路封测等产能建设,为业绩增长打下基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安光电(600703)拐点有望到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2014年5月成立三安集成,正式涉足半导体产业,填补了我国二代、三代化合物半导体砷化镓/氮化镓市场的空白,同时布局新兴 Mini/ Micro-LED芯片产业。公司即使在行业低谷,也依旧保持领先整个行业的利润率。申万宏源证券指出,三安集成业务与同期相比呈现积极变化,已取得国内重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各个板块已全面开展合作,2019全年实现销售收入2.41亿元,同比增长40.67%。当前是公司利润率底部区间,行业供需改善拐点有望到来,长期看好公司LED新需求及化合物半导体的发展。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国防军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行业迈入价值成长阶段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二季度业绩明显回暖后,国防军工行业三季度业绩增长确定性依旧较高。可以看到,军工行业计划性更强、下游客户军方需求确定性更高、产业链相对封闭,科研生产的组织更加严密,受经济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有行业分析师指出,军工板块逐步迈入价值成长阶段,基本面研究的重要性将越来越重要,标的股价走势与基本面关联度越来越高,自下而上选股将成为获得超额收益的关键。横向比较其它制造业,军工行业的优势在于长期成长确定性。比较而言,部分国家重点建设的装备、部分渗透率显著提升的产品、部分业务开拓能力强竞争优势突出的企业需求增速将显著领先于整个行业,选择这类高成长性的标的是核心策略。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高景气叠加改革持续推进,国防军工行业基本面持续向上的确定性强。国海证券分析师苏立赞指出,建议关注景气度高、确定性强、业绩有望持续兑现的方向如主战装备上量、航空发动机、军工信息化等,以及具有较强改革预期的相关标的。具体来看,主战装备上量,一流军队建设需要大批先进武器装备的支撑,在装备补短板和型号上量的过程中,主战装备龙头及配套企业前景明确。建议关注中直股份、中航飞机、洪都航空、中航沈飞、中航机电等。航空发动机方面,随着新装和替换需求旺盛,预计未来十年国内军用航空发动机市场规模有望达数百亿美元。建议关注航发动力、航发科技、航发控制、华伍股份、钢研高纳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潜力股精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中直股份(600038)有资金注入预期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是直升机制造龙头,我国军用直升机总量仅为美国的1/6,直-20作为中型通用机型,参考“黑鹰”系列直升机在美军作为主力机型的装备比例,保守估计市场空间达680架。直-20有望加速列装,公司作为部件供应商将持续受益。开源证券指出,航空工业集团直升机板块仍有哈飞集团、昌飞集团的总装直升机整机与试飞业务、直升机运营及维修业务以及中航直升机设计研究所(602所)等资产在上市公司体外,资产质量相对优质。考虑到同类资产合并仍是大势所趋,未来公司体外资产的有望注入将带来上市公司盈利规模的提升和关联交易削减所致的盈利能力增强。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中航机电(002013)平台优势明确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背靠航空工业集团,2012年以来经过多次资产重组和整合,成为航空工业集团旗下航空机电系统的专业化整合和产业化发展平台,航空机电产品是公司最主要的业务。华创证券指出,公司航空机电产品有望保持稳健增长趋势,随着更加聚焦航空机电主业以及不良资产的剥离,公司盈利能力预计将有所提高,毛利率或将有所改善,期间费用率预计保持平稳略有下降。同时公司目前作为航空工业集团下属航空机电系统专业化整合和产业化发展平台的地位明确,体外尚有武汉仪表、609所和610所等优质企事业单位资产,未来资产整合仍可预期,优质资产的注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质量。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航发动力(600893)受益庞大市场需求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是国内唯一军用航空发动机产品涵盖涡喷、涡扇、涡轴、涡桨、活塞全种类的企业,是三代主战机型发动机国内唯一供应商。全年业绩在紧密的生产交付节奏下仍将保持稳定较快增长。中信建投证券指出,我国军机正处于更新换代阶段,老旧机型换发与新机列装需求日益旺盛。大涵道比航发实行军民两用为未来发展趋势,公司现有技术或产品进军民用市场亦可期待,预计未来20年,我国民用市场航空发动机需求约为400亿美元。公司作为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整机上市平台,将直接受益于军民机庞大市场需求与政策资金红利,我们强烈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华伍股份(300095)业务快速增长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是军机和航空发动机产业链重要配套企业,受益于主战装备上量,军工任务饱满,相关业务快速增长。2020年上半年公司航空零部件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9%,业务进入快速增长期。随着主机厂规模不断扩张,公司迎来重大发展机遇,且公司正推进飞机零部件产能建设,配套层次有望提升至飞机零部件。国海证券指出,军品方面,下游主机厂需求旺盛,公司订单饱满,军工业务有望加速放量。民品方面,公司工业制动器快速增长,特别是风电制动器高速增长,风电抢装过后仍有望保持较快增长 轨交制动器有望成为新的增长点。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新能源汽车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市场数据持续向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从之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8月我国汽车产销数据来看,8月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别为10.6万辆和10.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7.7%和25.8%,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同比保持快速增长。可以看到,2020年上半年新能源汽车市场恢复表现低于行业总体水平。下半年随着更多新车型的投放、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以及地方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消费的支持,新能源汽车市场将持续向好。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之前工信部修改双积分管理办法,明确2021-2023年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4%、16%、18%,并增加引导传统乘用车节能措施、完善新能源汽车积分灵活性措施、丰富了关联企业认定条件等,促进新能源及节能汽车的共同快速发展,利好节能技术领先、新能源发展较快的技术优势企业及相关供应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看好产业链长期成长,布局细分行业龙头。西部证券分析师王冠桥指出,我国新能源汽车规划和规模领跑全球,带动国内产业链同步成长。核心零部件如热管理、减速器等领域,国内供应商有望打破海外固有配套格局。建议关注三花智控、先导智能、精锻科技。电池产业链逐渐复苏,龙头公司强者恒强,四大材料国产供应商有望充分受益,建议关注宁德时代、璞泰来。锂价格磨底,电池级碳酸锂基本逼近锂辉石生产成本,预计未来随着高成本的产能的不断出清和新能源汽车需求的持续增长,锂产品价格有望逐步回暖。看好锂行业龙头公司赣锋锂业。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潜力股精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三花智控(002050)盈利增长空间打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是全球制冷部件的龙头企业,成立三十年来一直专注于生产和研发热冷转换、智能控制的环境热管理核心零部件。华金证券指出,2017年公司将三花汽零业务并表,开始布局新能源汽车热管理业务。公司汽零产品的客户质量优质,现在已相继成为特斯拉、沃尔沃、戴姆勒、比亚迪、吉利、蔚来汽车等新能源汽车厂商的一级供应商,现有的新能源订单业务也会集中在2020年开始放量。作为特斯拉供应商,公司盈利能力将直接受益于国产Model 3 销量的提升,而且随着Model Y车型的国产化进程加快,将继续开启公司的盈利增长空间。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宁德时代(300750)竞争力进一步凸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主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2019年全球市占率达28%。凭借成本和产品优势,公司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未来市占率有望进一步提升。公司还积极布局储能产业链上下游,未来有望率先步入储能发展的快车道。随着新能源汽车竞争力提升,预计到2025年动力电池需求量约1013GWh。新时代证券指出,公司竞争力强,经营方面,相比LGC等国际厂商,公司营业利润率持续为正。客户方面,公司成功开拓了特斯拉、大众、奔驰、宝马等国际一流整车厂,反映出公司强大竞争力。随着动力电池不断降本,未来公司的竞争力进一步凸显。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先导智能(300450)产品市占率第一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以薄膜电容器设备起家,2008年切入锂电设备市场,核心设备锂电池卷绕机国内市场份额达60%以上,稳居行业第一。2017年收购珠海泰坦新动力后,可提供前中后段整线生产设备,公司客户包括松下、索尼、三星 SDI、LG 化学、特斯拉、CATL、比亚迪等全球知名企业。申万宏源证券指出,公司拟定增25 亿元用于产能提升,宁德时代将全额认购,交易完成后CATL将持有公司7.29%股权,成为公司战略投资者。引入宁德时代将极大提高公司长期业绩的确定性,伴随CATL扩产公司业绩成长性再次被打开,锂电设备龙头蓄势待发。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赣锋锂业(002460)深度绑定特斯拉等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 公司从中游锂化合物制造起步,后进军上游锂资源,加速拓展下游锂电池生产,目前已形成垂直整合的业务模式。覆盖上游锂资源开发、中游锂盐深加工以及金属冶炼、下游锂电池制造及退休锂电池综合回收利用等多个方面。多个业务板块间通过发挥协同效应,提升资源利用率,公司营运效率及盈利能力。华安证券指出,目前公司氢氧化锂设计产能为3.1万吨,为满足近期市场对电池级氢氧化锂的需求,公司通过发挥自身柔性生产线优势,持续释放产能,2019 年氢氧化锂产能利用率高达99.39%。深度绑定特斯拉、德国宝马、大众等欧美终端车企,氢氧化锂销售未来可期。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iCSMD2020/" target=" _self"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0/uepic/5f2ab726-e026-4904-b781-d5e14f7c5e80.jpg" title=" 半导体材料与器件.jpg" alt=" 半导体材料与器件.jpg" / /a /p
  • 科技部征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大研发需求
    p   科技部近日发布关于 strong 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大研发需求征集工作 /strong 的通知。 /p p   通知指出,2020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面向“十四五”部署科技重点任务的关键之年。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2021—2035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战略研究工作,科技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启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点专项凝练工作。为此,在已征求规划建议的基础上,围绕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现面向各部门(行业)、各地方及有关单位,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大研发需求补充征集工作,征集内容将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任务部署及充实“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内容提供支撑 strong 。 /strong /p p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及组织实施进展 /strong /p p   201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新设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p p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2015年,按照“自上而下”顶层设计与“自下而上”需求征集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征集近2700项研发任务建议的基础上,凝练形成了“十三五”总体任务布局,经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咨询评议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先后启动实施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新能源汽车”“七大农作物育种”“数字诊疗装备研发”等60多个重点专项。 /p p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设立和实施为“十三五”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支撑引领作用。2016年第一批启动的42个重点专项正在组织开展绩效评估。此次需求征集将作为凝练“十四五”重点专项的重要基础。 /p p    strong 二、本次需求征集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strong /p p   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基础前沿领域孕育重大突破,交叉融合态势更加明显,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相互带动作用不断增强。面向“十四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将进一步深化项目形成机制改革,瞄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突出自主创新补短板、挖潜力、增优势的战略重点,强化需求导向、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有效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加强科技创新统筹部署,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持续提升科技创新的供给能力和效率。 /p p   本次需求征集面向重大战略基础前沿,以及能源、交通、信息技术、制造、材料、空间技术、农业、资源环境与海洋、生物医药与生命健康、社会事业与公共安全等领域,主要征集事关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强国战略、新兴产业增长点、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关键核心技术竞争力以及国家安全,迫切需要通过科技创新予以破题和解决的重大需求,特别是针对具体应用场景的协同攻关需求。 /p p   本次需求征集将探索建立“需求方出题、科技界答题”的新机制。各单位要在前期提交规划编制需求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深入调研,紧密结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新要求新部署,凝练科学问题和重大需求,力求目标明确、边界清晰、切实可行,并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说明。 /p p   1. 问题描述。说明期望通过科技创新解决的具体应用难题或发展瓶颈,要求内容具体、指向清晰,并充分描述说明现实应用场景,如自然条件、工况环境、成本约束、行业监管等技术应用的边界条件,以及核心预期目标(指标)。 /p p   2. 战略意义。从与国家重大战略实施落实的直接关系,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的关键性全局作用、政府牵头主导实施的必要性和比较优势等角度,说明此项需求的重大战略意义,展示其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p p   3. 工作现状。国内外通过科技创新解决该问题的努力方向和进展情况,包括我国已形成的技术成果积累情况,全球范围内相关工作的最新科技进展和领先水平。 /p p   4. 研发建议。如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思考,可提出从科技创新角度破解相关问题的具体建议,如可能的技术路径、技术方案要点、需要溯源突破的重大基础科学问题等。 /p p    strong 三、征集方式和时间 /strong /p p   1. 本次需求征集以无纸化方式进行,各单位请通过已有管理员账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登录后点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十四五’重大研发需求征集”选项,在线填报提交相关需求。 /p p   2. 需求受理信息系统将于2020年1月20日开通,需求受理时限至2020年2月29日为止。受理期内支持多次修改,以受理截止日前最终提交版本为准。 /p p   3. 如涉及敏感、保密事项,不适合通过网络渠道提交的,可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填报模板,通过保密渠道报送至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 /p p   4. 业务联系人及电话:科技部资源配置与管理司,师东、张庆梓,010-58881624、58881698。 /p p   5. 技术服务电话及邮箱: /p p   010-58882171, a href=" http://program@istic.ac.cn" target=" _blank"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program@istic.ac.cn /span /a 。 /p p   附件: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1/attachment/162c9d02-a2d8-4f61-9072-fe5e4687d604.doc" title=" 1. 重大研发需求清单.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1. 重大研发需求清单.doc /span /a /p p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1/attachment/387ca8de-f2b5-4c14-9e02-782ef6500cc3.doc" title=" 2. 重大研发需求征集信息表.doc" style=" font-size: 12px color: rgb(0, 176, 24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76, 240) " 2. 重大研发需求征集信息表.doc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科 技 部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20年1月2日 /p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要求仪器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日前,教育部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指出,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营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并且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除了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以及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等之外,实验室立项申请的时还对硬件条件做出了要求,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而且,运行与管理时,要求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且要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原文如下: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教技[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5年8月20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 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 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 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高等学校内进行公示。5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并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十三条 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部于每年7月1日前确定委托承担次年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下达当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高等学校负责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八条 初评采取专家集中开会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对所有参评实验室进行评议。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实验室可以旁听。  第二十一条 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但不公开具体排名。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的其他参评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现场考察申请,经批准后接受现场考察。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每个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需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每实验室评估半天)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并将考察安排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日程安排以及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 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 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 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 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 公共服务证明 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按照初评打分占60%,现场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并从高到低排序,成绩靠前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 成绩靠后的实验室将参加综合评议,比例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20%。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依托高等学校。  第三十一条 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由7-11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实验室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实验室代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和排序,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 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教育部提交当年评估工作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会议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三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四十条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四十三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技〔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 贵州省发布“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向公众征求意见
    为纵深推进“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草拟了《贵州省“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18时。《方案》明确提出三大防控重点:1)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并对铅、汞、镉、铬、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2)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3)重点区域。毕节市赫章县为“十四五”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在重点任务中,《方案》提出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要求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涉铊涉锑行业企业或固体废弃物分布密集区域下游,依托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定期对铅蓄电池、电镀(含电镀车间)、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土壤环境开展监督性监测。排放镉等重金属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
  • 金义博公司荣获省民营科技企业荣誉证书
    金义博公司荣获省民营科技企业荣誉证书关于金义博 无锡市金义博仪器科技有限公司,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以高速分析仪器研制、开发、制造、市场营销为一体的现代化高科技公司。公司荟萃了众多高科技人才和行业精英,致力于材料检测的发展和应用。专业制造红外碳硫分析仪、光电直读光谱仪、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系列高速分析仪器等产品。产品广泛应用于钢铁、冶金、铸造、机械、建筑、大专院校、石油化工、质量监督及进出口商检等领域。 2010年,在母公司无锡市金义博仪器科技有限公司的支持下,全面依托上海材料研究所及江苏省机械设计院,成立了无锡市金义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无锡市金义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以检测技术服务为特色的、以材料检测为主体,下设检测中心、培训中心、贸易结算中心。中心拥有直读光谱仪、ICP光谱仪、红外碳硫分析仪、分光光度计、金相显微镜、硬度计、冲击试验机、**材料试验机等设备,能够覆盖钢铁材料中全项检测项目,同时能够对铜铝及其制品进行检测。中心配备化学分析、力学性能、金相检验等多个专业检测室。长期为流程型工业企业及各类中小型企业的生产运行提供最专业、最权威的检测服务。条例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营科技企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统计调查等工作;工商、税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引导和服务。  第五条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民营科技企业:  (一)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主要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新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业务;  (三)从业人员中科技人员占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拥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技术性收入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支出占全年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依法成立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为民营科技企业服务、维权、协调、自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县级以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科学技术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成立的社会团体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扶持。  第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转制或者终止时,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投资决策、生产经营、劳动用工、人事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  (二)承担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权利;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和在境外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销售网点的权利;  (四)加入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行业协会以及工商联等社团组织的权利;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部门的各种摊派和不合法的收费;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优惠待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  (二)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三)保守国家秘密、服从和维护国家利益;  (四)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  (五)建立健全财务、人事、劳动、环保、安全、卫生等制度;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时限,如实向科技、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财务和经营情况以及有关统计报表;  (七)依法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  (八)支持职工依法组织工会,保障工会依法开展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营科技企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在本省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者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职科技人员经单位批准,可以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也可以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到民营科技企业兼职,取得合理报酬。  第十四条 对应聘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各类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方面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可以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科技人员可以依法以其智力成果参与收益分配。  第十七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科技人员在科研开发、技术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民营科技企业在以下方面,享有同其他企业平等待遇:  (一)申请或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鉴定、成果奖励、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四)其他各类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二十一条 政府支持有关单位和企业建立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规模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民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或者市政府批准,可以享受重点企业集团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购买、租赁、承包、兼并其他企业,享受相应的优惠规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待遇有新的规定的,按照国家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应当理顺产权关系。在产权界定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晰产权归属。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属于科技人员的技术奖励所得和个人分红用作投资的部分,可以依法转成股份或者投资比例。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合法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经注册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可以向民营科技企业作价投资。  第二十七条 具备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发行债券或者股票。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民营科技企业在劳动用工、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相应规定。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减少环节、简化手续,切实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对民营科技企业歧视刁难、办事故意拖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三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害民营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的;  (二)侵占民营科技企业财物的;  (三)向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营科技企业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 展览会检验类设备招标,预算金额跨度高低差1115万元
    中国政府采购网消息,第九届浙江省国际医疗技术设备展览会检验类设备公开招标,招标预算最低金额和最高金额跨度超1000万元,预算范围为1271万元-2386万元。详情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九届浙江省国际医疗技术设备展览会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就第九届浙江省国际医疗技术设备展览会期间检验类设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欢迎提供相关货物、服务的生产制造厂商或其合格代理商前来参加:   一、招标项目编号:0625-12315101   二、项目概况(内容、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 标项序号 标项内容 投标价格区间(人民币)(每台) 1 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Ⅰ 10万元(含)-18万元(不含) 2 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Ⅱ 18万元(含)-23万元(不含) 3 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Ⅲ 23万元(含)-28万元(不含) 4 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IV 28万元(含)-38万元(不含) 5 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Ⅴ 38万元(含)-48万元(不含) 6 五分类血细胞球分析仪Ⅵ 48万元(含)-75万元(不含) 7 五分类血细胞球分析仪(含推片装置) 60 万元(含)-78万元(不含) 8 血气分析仪Ⅰ 10万元(含)-25万元(不含) 9 血气分析仪Ⅱ 25万元(含)-50万元(不含) 10 血凝分析仪Ⅰ 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 11 血凝分析仪Ⅱ 20万元(含)-35万元(不含) 12 血凝分析仪III 35万元(含)-50万元(不含) 13 全自动生化仪Ⅰ 10万元(含)-15万元(不含) 14 全自动生化仪Ⅱ 15万元(含)-25万元(不含) 15 全自动生化仪Ⅲ 25万元(含)-35万元(不含) 16 全自动生化仪Ⅳ 35万元(含)-58万元(不含) 17 全自动生化仪Ⅴ 58万元(含)-70万元(不含) 18 全自动生化仪Ⅵ 70万元(含)--80万元(不含) 19 全自动生化仪Ⅶ 8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 20 全自动尿液分析仪Ⅰ 10万元(含)-20万元(不含) 21 全自动尿液分析仪Ⅱ 2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22 全自动尿液沉渣分析仪Ⅰ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23 全自动尿液沉渣分析仪Ⅱ 30万元(含)- 40万元(不含) 24 全自动尿液沉渣分析仪Ⅲ 40万元(含)-50万元(不含) 25 全自动尿液沉渣分析仪Ⅳ 50万元(含)-80万元(不含) 26 自动细菌鉴定仪Ⅰ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27 全自动细菌鉴定药敏分析仪Ⅱ 30万元(含)-53万元(不含) 28 全自动细菌鉴定药敏分析仪Ⅲ 53万元(含)-75万元(不含) 29 荧光定量PCR仪 40万元(含)-60万元(不含) 30冷冻切片机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31 液相色谱仪 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 32 气相色谱仪 10万元(含)-65万元(不含) 33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仪 10万元(含)-65万元(不含) 34 全自动组织脱水机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35 全自动免疫组化染色机 10万元(含)-60万元(不含) 36 全自动免疫分析仪(激素测定) 10万元(含)-35万元(不含) 37 化学发光分析仪 10万元(含)-50万元(不含) 38 全自动血培养仪Ⅰ 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 39 全自动血培养仪Ⅱ 40万元(含)-70万元(不含) 40 流式细胞仪 6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 41 特定蛋白仪 10万元(含)-55万元(不含) 42 全自动酶免疫样本处理系统 10万元(含)-55万元(不含) 43 核酸提取仪 10万元(含)-30万元(不含) 44 全自动电泳分析系统 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 45 荧光显微镜Ⅰ 10万元(含)-25万元(不含) 46 荧光显微镜Ⅱ 25万元(含)-35万元(不含) 47 自动封片染色机 45万元(含)-70万元(不含) 48 干式生化仪Ⅰ 10万元(含)-40万元(不含) 49 干式生化仪Ⅱ 40万元(含)-80万元(不含)   ▲ 以上各标项:供应商一个品牌一个型号仅能选择一个标项的竞争,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   三、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代理商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生产厂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3、已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注册加入供应商库,产品已经加入商品及商品服务库   四、采购文件的发售:   1、发售时间:2012年7月20日至2012年7月31日,   上午 9:00—11:00时 下午 14:00—17:00时。   2、发售地点: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3、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   4、售价:采购文件工本费每套200元,售后不退。   五、购买采购文件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报名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已注册供应商,提供从网上下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浙江省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   2、投标报名表(一个标项填写一张报名表)(格式见附件)。   六、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   2、供应商应于2012年8月16日17时前将投标保证金以汇票、电汇、支票或现金交至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分行武林支行   4、银行账号:1202021209006759843   七、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8月18日09时30分   2、投标地点:杭州莫干山路188-200号之江饭店二楼多功能厅,具体会议室见大堂指示牌   3、逾期送达或未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1、开标时间:2012年8月18日09时30分   2、开标地点:杭州莫干山路188-200号之江饭店,具体会议室见大堂指示牌。   九、招标文件答疑:供应商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需要澄清,请于2012年7月31日17:00前以书面形式或者传真(传真:0571-85860230,同时发邮件至xkfeifei@126.com)的形式递交至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我司将收集汇总后予以书面答复。   十、标前答疑会:为广泛征求供应商意见建议,以完善标书方案,浙江省医疗卫生国际合作展中心和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将于2012年8月2日9:00,在杭州莫干山路188-200号之江饭店三楼新闻厅召开标前答疑会。   联系方式   浙江省国际技术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凤起路334号同方财富大厦14楼   项目联系人:马菊美、汪飞君   联系电话:0571-85860232,85860235   传真:0571-85860230
  • 国家海洋局2073万元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的中标公示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2-013240103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由船甲板设备A型架系统、体视显微镜、船载运动剖面仪、溶解氧剖面仪(深水型)、悬浮体及粒度观测剖面仪(深水型)、温盐深剖面仪(浅水型)、声学多普勒波浪流速剖面仪等设备。   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06月27日   开标日期:2012年07月18日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二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三包:   中标人名称: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9000元   第四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09600元   第五包:   中标人名称:陕西创威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2000元   第六包: 超预算,废标。   第七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343885元   第八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18000元   第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73548元   第十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93000元   第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50600元   第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683000元   第十三包:超预算,废标。   第十四包:   预中标人名称:青岛国海基业勘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5700元   第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曼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85000元   第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英孚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96000元   第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89015元   第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60000元   第二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一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68379元   第二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94900元   第二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凯格纳斯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09800元   第二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83600元   第二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新源赛风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05000元   第二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64000元   第二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2510元   第三十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鑫佳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6800元   第三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100000元   第三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43400元  第三十四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26963元   第三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050元   第三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1800元   第三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77200元   第三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45518元   第三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4850元   第四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四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83850元   第四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0000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光国、刘建平、刘昌岭、王琦、王岩峰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详细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2-7-19
  • 第十四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瑞士万通来了,你在哪?
    尊敬的瑞士万通公司产品用户,您好! 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离子色谱专业委员会主办,西北大学承办的第十四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将于2012年9月17日-19日在陕西西安召开,在这个活动中,您可以了解到离子色谱国际国内发展趋势以及最新的色谱信息;您可以与同行们交流经验并从同行处得到对您工作有利的启示。以IC for the people为宗旨的瑞士万通公司将全力支持会议的召开并提供便利的条件,并为所有到会的用户现场解答或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技术问题。在此,瑞士万通公司特别邀请所有中国的瑞士万通产品用户参加这一离子色谱界两年一次的盛会,不论您是否有论文在会议上交流,您的光临都将是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瑞士万通公司期待您的参加! 邀请函下载》》
  • 支持中国癌症研究事业——赛默飞参加第十四届北京希望马拉松慈善活动
    中国上海,2012年11月5日 &mdash &mdash 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赛默飞世尔科技(以下简称:赛默飞)于11月3日参加了第十四届北京希望马拉松慈善活动,为中国癌症研究事业发展助一臂之力。活动由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主办,中国癌症基金会、加拿大驻华大使馆等单位共同协办,旨在普及癌症知识,为癌症患者与癌症研究事业筹集善款。作为中国诊断领域的先驱,赛默飞连续两年参加北京希望马拉松活动,并将所募集善款全部用于癌症防治与研究。这是继&ldquo 世界脓毒症&rdquo 活动之后,赛默飞再次投身公益慈善事业,为癌症病患者及家属点亮未来。 目前,癌症在逐渐成为威胁人类健康的&ldquo 第一杀手&rdquo ,癌症防治问题也衍变为全人类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两年来,共有200多位赛默飞志愿者、员工家属、客户和经销商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传递赛默飞精神。对此,赛默飞大中华区总裁迈世福表示,&ldquo 企业社会责任早已成为我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不仅支持员工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还鼓励员工亲属和好友也加入志愿者队伍,一起为需要帮助的人献出一份绵薄之力。作为服务科学领域的领导者,我们时刻牢记着&lsquo 使世界更健康&rsquo 的使命。接下来,我们将把癌症诊断与防治作为发展重点之一,努力为更多患者减少痛苦,带去希望。&rdquo 除了公益事业之外,赛默飞还一直以卓越的产品与专业的服务支持癌症研究事业。细胞高内涵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细胞凋亡的研究,从而揭示肿瘤发生发展机理,为肿瘤诊疗技术提供基本理论依据。在此领域,赛默飞为科学家提供一系列准确、快捷、高效的解决方案,从高分辨率质谱Orbitrap到DNA和RNA文库,从组织标本处理到分析,助力他们发现新的肿瘤物标志物和药物靶标,攻克一个个癌症诊断与治疗领域的难关。 &ldquo 我们提供完整的检测病理平台,帮助医生更快、更准确地对癌症的种类和预后进行鉴别和诊断,帮助病人得到快速、正确的癌症治疗,提高生存时间和生活质量。&rdquo 迈世福坦言,&ldquo 然而不管是公益领域还是科技领域,抗癌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我们希望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提升公众的防癌抗癌意识,我们也呼吁更多朋友投入到抗击癌症的公益队伍中来,共同努力,帮助更多癌症患者!&rdquo 。 北京希望马拉松1999年在北京首次举办,至今募集善款千万余元,全部用于中国的癌症防治研究事业。自2010年起,赛默飞连续两年参加此活动,筹集善款、支持临床研究项目、直接或间接帮助患者摆脱癌症魔掌,重拾生活的希望。 关于赛默飞世尔科技 赛默飞世尔科技(纽约证交所代码: TMO)是科学服务领域的世界领导者。我们的使命是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120亿美元,员工约39,000人。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技术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过程控制行业。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Fisher Scientific和Unity&trade Lab Services三个首要品牌,我们将创新技术、便捷采购方案和实验室运营管理的整体解决方案相结合,为客户、股东和员工创造价值。我们的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解决在分析领域所遇到的复杂问题与挑战,促进医疗诊断发展、提高实验室生产力。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浏览公司网站:www.thermofisher.com 关于赛默飞中国 赛默飞世尔科技进入中国发展已有30年,在中国的总部设于上海,并在北京、广州、香港、成都、沈阳、西安等地设立了分公司,目前已有2000名员工、4家生产工厂、5个应用开发中心、2个客户体验中心以及1个技术中心,成为中国分析科学领域最大的外资企业。赛默飞的产品主要包括分析仪器、实验室设备、试剂、耗材和软件等,提供实验室综合解决方案,为各行各业的客户服务。为了满足中国市场的需求,目前国内已有4家工厂运营,苏州在建的大规模工厂2012年也将投产。赛默飞在北京和上海共设立了5个应用开发中心,将世界级的前沿技术和产品带给国内客户,并提供应用开发与培训等多项服务;位于上海的中国技术中心结合国内市场的需求和国外先进技术,研发适合中国的技术和产品;遍布全国的维修服务网点和特别成立的维修服务中心,旨在提高售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欲了解更多信息,请登录www.thermofisher.cn
  • 科技成果转化法首修改:高校可自主转让投资科技成果
    今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国务院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科技部部长万钢向与会全体出席人员做了关于草案的说明。   据悉,科技成果转化法于1996年公布施行,这是近20年来其首次修改。2013年12月,科技部报请国务院审议了科技成果转化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本次常委会会议上提交的修正案草案,就是在上述修订草案送审稿的基础上,经过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调研等程序修改形成的。   万钢介绍,此次草案的修改思路是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的总体要求,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增进社会各界对科技成果信息的了解,完善信息发布 二是充分调动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增强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三是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企业作用,推进产学研合作 四是创造良好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环境。   国家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服务   从草案看来,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在未来或将成为公共图书馆式的公益服务。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重建高校科研成果分配制度   为了激发研究机构、个人对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草案第十二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第十三条则规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四、十五条则进一步要求高校应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相应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部门也应建立符合这一价值取向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   此外,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还为加大奖励力度留下空间,允许单位可以自行规定、约定给予科技人员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约定的则按法定标准。   强化企业作用 鼓励产学研联合开发   草案还以多个条款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如要求科技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应当听取企业、行业的意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应发挥企业主导作用等,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采取多种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科技人员交流、联合培训机构等活动。   草案还提出,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支持根据需要建立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 一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文件被罚
    案情经过 广安支队广安区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联合广安区住建局对某金融广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湿式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均不同程度存在系统初验和联动测试等问题,而该场所《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中却载明相关系统符合要求且判定合格。执法人员认为涉嫌出具虚假文件,遂对提供消防检测技术服务的四川省某消防电气检测有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机构对其实施检测的加德金融广场消防设施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该机构被处以前述处罚,现已执行完毕。 目前,该金融广场消防安全隐患问题业已完成整改。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主要涉案人员和机构均在异地,受疫情影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较为困难,且案件涉及大量财务款项认定和反复论证核查等诸多问题。为克服困难,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多次沟通,通过核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书》内容、核定财务账目流水,多举措收集、整理、固定该机构违法所得证据,综合把握 “合同流”“资金流”“票据流”三项关键指标,先后获取涉案6人询问笔录7份、书证3份、违法行为照片13张、补充说明3份等证据,最终梳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核定该机构违法获得的服务费用为4万元。案件评析 《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明确:“虚假文件是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提供服务或者以篡改结果方式出具的消防技术文件,或者出具的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消防技术文件。”本案中,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加德金融广场实际存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无回路信息以及所有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线未连接、部分气体灭火装置信号线未连接消控室的情况下仍然载明系统设置符合要求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与现场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造成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违法事实清楚确凿。 广安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缜密调查取证后,根据《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四川省消防救援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试行)》相关规定,基于总队“放管并重、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工作原则和该机构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主动整改违法行为的现实表现,综合作出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行政处罚,实现了警示、整治、查处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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