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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十九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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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二十九烷相关的资讯

  • 滨松中国将参加第二十九届中国国际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览会
    第二十九届中国国际电子生产设备暨微电子工业展览会(NEPCON China 2019)将于2019年4月24-26日在上海世博展览馆隆重召开。此次展会中,滨松将以半导体制造流程为主线,展现各个环节下可能使用到的关键光电技术,展品覆盖了从器件到模块,再到系统级的产品。光电倍增管、激光驱动白光光源、sCMOS相机、背照式TDI板级相机、红外相机、等离子体工艺监控仪、膜厚仪、微焦点X射线源MFX等产品等届时将登台见面,欢迎莅临展位(展区A 1k10)参观交流。激光加热光源Spold真空紫外光进行静电去除装置L12542
  •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第二十九站"——走访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p    strong 仪器信息网讯 /strong 2015年4月2日,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发起、组织的“ strong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app414.html" se_prerender_url=" complete"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 /a /strong ”拉开帷幕(以下简称:产业调研),调研活动第二十九站—— strong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SH100466/" se_prerender_url=" complete" 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a /strong (以下简称:金索坤)顺利成行。金索坤总经理高树林、市场部负责人等接待了调研人员一行:学会分会秘书长刘长宽、副秘书长曹以刚 行业协会分会秘书长曹乃玉、副秘书长张耀华 仪器信息网编辑刘丰秋、李学雷。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alt="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915.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 /p p   “索坤”意指探索乾坤之意,而金索坤公司的前身是1999年由国家有色地质总局控股,西北地勘局、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参股组建的西安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底,西安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迁至北京,并更名为北京金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12年初,金索坤入驻中关村科技产业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 /p p   说起金索坤的发展,离不开为我国 span style=" text-decoration:underline " strong a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zc/36.html" 原子荧光光谱仪 /a /strong /span 发展做出杰出贡献的郭小伟教授。20世纪80年代,西北有色地质研究院郭小伟教授课题组完成了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技术的研发,之后委托相关企业生产实现了商品化。之后,为了拓展检测元素,郭小伟教授带领科研人员先后研发出了火焰法原子荧光光谱仪、连续流动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光谱仪、火焰法—氢化法联用原子荧光光谱仪,并取得了多项发明专利 在此基础上成立了西安索坤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郭小伟教授担任了公司的总工程师。 /p p   常见的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局限于只能检测可以进行氢化物发生的元素,所以可测元素的范围相对较窄,目前可测元素主要为As、Sb、Bi、Se、Te、Pb、Sn、Ge、Hg、Zn和Cd等。但是由于其具有灵敏度高、检出限低等优点,已被广泛应用于分析领域中,并且已被环境保护及水质分析、卫生、食品等行业采用,并有多个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alt="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945.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alt="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1015.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 /p p   而火焰法原子荧光是金索坤独有的产品技术,相较广泛被认知的氢化物发生原子荧光,具有自己的特点和独特的应用。火焰法原子荧光采用石油液化气作为燃气,石油液化气的燃烧温度在2200℃,测试元素包括As、Sb、Bi、Se、Te、Pb、Sn、Ge、Hg、Zn、Cd、Au、Ag、Cu、Fe、Co、Ni、C等18种。其中,火焰法原子荧光测金仪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适用于黄金矿山对于氰化浸金液、活性炭吸附后的贫液、原矿、尾矿及载金炭中金等元素的含量进行准确、及时的测定。该方法与化学法和其他类型的仪器比较,具有灵敏度高、重现性好、分析速度快、性价比高等特点。 /p p   高树林总经理也介绍了火焰法原子荧光测金仪与原子吸收和原子发射方法相比的优势,原子吸收和原子发射方法虽然简便、易于操作,但是对于痕量金的测定有一定的困难,虽然石墨炉-原子吸收法能够检测痕量的金,但是仪器的价格很高,即使国产的石墨炉-原子吸收也需要10万元。目前,火焰法原子荧光测金仪已经广泛应用于黄金矿业、有色金属行业、地质普查找矿等,并且销售到了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家。 /p p   对于金索坤另一个专利技术——连续流动进样技术,高树林总经理介绍到,连续流动进样是通过泵将不同样品连续不间断的输送至反应模块中,使样品与还原剂不断地发生反应生成待测样品的气态形式,实现了样品-样品的快速检测,测试一个样品三次数据仅需30秒。但是,也可能存在浪费样品和还原剂的问题。 /p p   在交流过程中,调研组在金索坤公司发展上提供了一些宝贵的建议,同时,高树林总经理也向调研组提出了希望学会及协会能够在小微企业发展上给予更多引领与指导,让更多像金索坤一样的小微企业发挥更大作用与价值。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alt=" "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old/NewsImags/images/2015414161032.jpg" style=" width: 600px height: 400px " / /p p    strong 附录:“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活动介绍 /strong /p p   “分析仪器产业调研万里行”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分析仪器分会、仪器信息网共同组织,科技部、北京市科委给予多方指导。近年,国内外经济比较低迷,石油、化工、制药、钢铁等行业形势严峻,相关仪器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波及。本次调研活动旨在全面了解国产分析仪器企业发展状况,以撰写《2014年中国分析仪器行业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政府、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提供依据。报告编写取材方式多样:企业走访、企业问卷调查、网络统计调查、用户调查、座谈会等,并承诺给予参与调研的企业单位一份企业版《报告》。 /p
  • TSI公司将参加第二十九届中国制冷展
    美国TSI公司将参加于2018年4月9日-11日在北京于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举办的"中国制冷展"。 "中国制冷展"由中国制冷学会、中国制冷空调工业协会共同主办。世界各地的制冷空调暖通专业组织都将齐聚"中国制冷展",吸引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超过六万名专业观众前往参观。 美国TSI公司针对制冷、空调、供暖、通风等领域的测试需要,将于会上展示多种检测技术和设备,可适用于室内外的不同应用和监测需求。TSI推出了无线AIRPRO™ 仪器平台,AirPro® 系列仪器是无线风速和压力测量应用性解决方案,能够为用户提供更方便的测量结果获取方式、无以伦比的精度、无缝的多数据报告以及用户友好的操作界面,让用户能够实现快速、直观的操作,极大地提高生产效率。首先发布的仪器包括风速计 (AP500)和各种即插即用的探头选项,以及微压计 (AP800) 。这些设备能够和TSI开发的AirPro Mobile应用软件以及用户自定义特性组件配套使用,满足您的需求。AirPro Mobile应用软件支持Android和iOS操作系统。 AirPro Mobile高级版和专业版特性组件能够记录测量计算结果和数据,避免了手动操作和人工编写文档。您能够很方便地分享可导出到报告中的测量结果、图片和评论,节约了您在工作现场的时间。此解决方案将可靠的仪器和日常使用的基于Android和iOS的智能设备通过无线通讯结合起来,能够极大地提高您的测量效率,并为您提供了更好的报告功能。这个全新的解决方案将为您提供许可证和探头管理、延长维修合同和高级探头可替换组件,让您享受到无需停机的高级维修服务。尽管AirPro测量探头专为无线应用设计,此探头具有TSI一贯的高可靠性、高精确性和高整体性能。随着雾霾天气的日趋严重以及人们对室内空气质量的不断关注,使用完全适合国标检测标准的TSI公司的DUSTTRAK系列便携式PM2.5快速检测仪,可以快速检测颗粒物的质量浓度。TSI 公司的ACCUBALANCE 数字式风量罩可测定流经各种风口(散流器、百叶等)的风量。体积轻巧,仅重3.4Kg,便于携带使用。把风量罩安放在风口上,就可由数字显示屏直接读出进风或排风量。TSI公司同时还将展出一款强大的完全适合国标的检测标准的手持式多功能通风测试仪器VELOCICALC 9565 型系列产品,以及AirAssure™ 室内PM2.5在线监测仪,可提供实时的、精确可靠的商业建筑室内 PM2.5 粉尘浓度的监测。敬请大家届时光临美国TSI集团中国公司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新馆 E2馆G28 的展位! 关于TSI公司TSI公司研究、确定和解决各种测量问题,为全球市场服务。作为精密仪器设计和生产的行业领导者,TSI与世界各地的科研机构和客户合作,确立与气溶胶科学、气流、健康和安全、室内空气质量、流体力学及生物危害检测有关的测量标准。在节能舒适领域,TSI通风测试仪器用于测量包括风速、风量、温度、湿度和压差等重要的通风参数,以提高室内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并对室内空气质量中评估温度、湿度、室外空气百分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和空气中颗粒物等参数进行测量,这些参数对于监测居住人员热舒适度和确保健康的室内环境非常重要。TSI总部位于美国,在欧洲和亚洲设有代表处,在其服务的全球各个市场建立了机构。每天,我们专业的员工都在把科研成果转化成现实。
  • 第二十九届国际二噁英大会在北京开幕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一类具有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长距离迁移能力和高生物毒性的特殊污染物。二噁英是POPs中的一种,也是最具代表性的有毒化学污染物。我国2001年签署《斯德哥尔摩公约》以来,对待减排POPs问题的立场、态度和在POPs领域的研究,引起国际同行的关注。   第29届国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研讨会(2009国际二噁英大会)于2009年8月24日在中国北京盛大召开。本次大会是POPs相关的科研、分析检测以及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等最新进展的国际交流会,900多位国内外顶尖科学家汇聚在这里。 大会现场   大会主席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江桂斌研究员首先致辞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发来贺电 国家环保部张力军副部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部林国强主任、科技部基础司张先恩司长、中科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范蔚茗局长分别发言,各位领导代表政府各部门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江桂斌副主任 国家环保部张力军副部长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化学部林国强主任 科技部基础司张先恩司长 中科院资源环境科学与技术局范蔚茗局长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淘汰和控制工作。国际二噁英大会第一次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召开,必然会进一步促进中国POPs研究的发展,让中国的科学家更多地了解前沿研究和未来政策的导向。   此次大会得到了众多的分析仪器、耗材试剂等厂商的赞助,以下是部分参展商图片: 赛默飞世尔科技公司展台及展出的DFS高分辨气质联用仪 安捷伦科技公司展台 沃特世公司展台 岛津公司展台 日本电子公司展台 戴安公司展台 瑞士BUCHI公司展台 美国LECO公司展台 Sigma-Aldrich公司展台 SGE公司展台 绿绵巨贸公司展台 WELLINGTON公司展台 LGC标准品公司展台
  • 葛老师话说实验室第二十九期-ph计常见问题解答
    大家好,欢迎来到葛老师话说实验室。PH计是一种常用的仪器设备,主要用来精密测量液体介质的酸碱值,配上相应的离子选择电极也可以测量离子电极电位MV值,所以PH计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科研和环保等领域。本期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下PH计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1、测量问题: 同一样品,两次测量的pH值不一样?温度变化或样品本身发生了化学反应,都会引起pH值的变化。所以,应尽量保持温度一致,并且避免化学反应。 2、测量问题: 同一样品,同时在两台pH计上测量,读数不一致 ?由于两台pH计的校正条件不一样(如不同时间做的校正),造成测量值有差异。所以要用同一缓冲液在同一时间里对pH计进行校正,然后再同时测定。 3、测量问题: 不管电极在何样品中,显示不变?l 因为电极没有真正连接到仪表上。处理方法是首先关机,然后将电极和仪表重新连接。l 因为电极是坏的,要及时更换新的电极。 4、测量问题: 测量不稳定,时间长?l 因为电极老化。可以测试电极在缓冲液中的响应时间,若大于1分钟,需要对电极进行活化处理或更换新电极。l 若测量缓冲液响应时间很短,但测量样品不稳定,说明电极不适合测量该被测样品,请根据电极选型指导选择合适的电极。 5、校准问题: 为什么电极放在pH7.00的缓冲液中校正后,显示为7.02?此时缓冲液温度在20°C左右。由于缓冲液的pH值会随温度变化有小量变化,7.00只是缓冲液在25°C下的值,而缓冲液在20°C时的值应为7.02。 6、校准问题: 做第二点校正时出错或不能校正由于中途退出了校正。在校正过程中,只要按“Cal”键即可,不要碰其它键,否则就会退出校正程序。 7、校准问题: 校正斜率大于105%时该如何处理?检查缓冲液是否已经过期。如过期,要更换新的缓冲液。 8、校准问题: 为什么缓冲液在有效期内已经变质不能使用了?缓冲液的有效期是指未开封使用状态下的保存期。一旦开封使用后,由于空气中各种霉菌的作用,缓冲液较易变质。建议:缓冲液开封后,放入冰箱冷藏保存。注意:已使用过的缓冲液,千万不能倒回原装瓶中! 9、电极问题: 电极需多久校准一次?电极的校准频率取决于电极的使用、保养、样品性质以及测量精度等具体情况。建议每天校准一次;最长不要超过每周一次校准。更换电极以及长时间不使用的,在使用前必须先校准。 10、保养问题: pH电极应如何存放?电极较长时间不用时应按说明书要求保存在合适的液体中。电极不能长期干放,不能在表面附有干燥介质时贮存电极。干放的电极应先放在合适的保存液中活化后才能使用。 11、保养问题: 如何保养pH电极电极使用一段时间后,若发现斜率变低、响应速度变慢等情况,可尝试下列方法。1)若测量样品中含有蛋白质,可用胃蛋白酶/盐酸洗液清洗电极膜。2)若测量样品为油性/有机液体,可用丙酮或乙醇冲洗。3)若发现电极液络部变脏变黑,可用硫醇清洗液清洗液络部。4)活化电极膜。活化方法:电极再生液浸泡30秒,再用3mol/L KCl溶液浸泡5小时。 12、电极问题: pH电极寿命有多长pH电极的寿命与测量样品的性质、样品温度及使用的频率、保养情况有关。在正常使用、正确保养的情况下,pH电极寿命为1至2年。 13、测量问题: 样品温度为10℃,此时仪表显示的是10℃还是25℃下的pH值?酸度计显示的是溶液在当前温度下的pH值;若在10℃测量,仪表显示的是溶液10℃的值;如果需要得到25℃的pH,必须把溶液温度升/降温至25℃,再进行测量。 酸度计的温度补偿指的是补偿温度对pH电极的影响,但不能将任何温度下的pH值补偿到25℃。 以上就是本期人和《葛老师话说实验室》的全部内容,我们将陆续为您推送各类精彩定评与文章,希望能给您的实验室生活带来些许帮助。 更多详情欢迎来电咨询:400 820 0117 同时欢迎点击我司网站 www.renhe.net 查询更多产品优惠信息 扫描以下二维码或是添加微信号“renhesci”,加入人和科仪的微信平台,即刻成为人和大家庭中的一员。 现在加入更有好礼相送!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虹漕路39号华鑫科技园区B座四楼(200233) 电话:021-6485 0099 传真:021-6485 7990 公司网址: www.renhe.net E-mail:info@renhesci.com 【上海人和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数十年来一直致力于提升中国实验室水平,从提供全球一流品质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到为客户度身定制系统的实验室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专业、细致和全面的技术支持服务实现“为客户创造更多价值”的承诺。主要代理品牌:DRAGONLAB、BROOKFIELD、BRUINS、GRABNER、EXAKT、ATAGO、ART、ILMVAC、IKA、MIELE、MEMMERT、KOEHLER、YAMATO、海洋光学、全谱科技等。】
  • 重磅!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新增7种行为!
    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国科发监〔2022〕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科技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 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 社科院 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2022年8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 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 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 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 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 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 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 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 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 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 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 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 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 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 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 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解读: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时隔三年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迎来修订版。近日,科技部、中央宣传部等二十二部门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一步规范了调查程序,统一了处理尺度,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有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   “此次修订注重与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而且聚焦问题导向,针对3年试行中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作出补充完善,并将调查处理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及时上升为相关制度规定。”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文件的整体框架、基本调查程序和处理尺度不变,保持了稳定性。   科技日报记者了解到,《规则》修订过程中,科技部先后向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地方科技行政部门等征集修订建议,召开19次座谈研讨会,深入听取调查人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建议。   “我们对各方反馈的百余条意见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吸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则》,凝聚了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科技界的共识。”戴国庆说,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   强化惩戒 新增7种科研失信行为 近年来,科研失信行为表现出更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针对新的表现形式,《规则》增加了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等7种科研失信行为,并对从事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第三方机构的查处作出规定,细化了违反科技伦理规范的行为,强调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均属于科研失信行为。   《规则》适应法律变化调整违规处理措施,将“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单列为处理措施。   《规则》还强调了对调查处理结果的应用,要求作出包含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措施的单位,应按程序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人实施惩戒。   教育引导 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   值得关注的是,《规则》还进一步细化了调查处理职责分工。比如,对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规定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对涉及合作论文的,规定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 …   “我们对学术不端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在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同时,鼓励科研人员主动纠错。”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副司长冯楚建坦言,《规则》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特点,对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体现了处理不是目的,重在教育引导的初衷”。   制度+教育 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和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专门出台文件进行了系统部署。”戴国庆说,为此,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制度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学术道德,践行学术规范,让学术道德和科学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形。   戴国庆所说的工作机制,是2007年科技部牵头发起成立的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如今成员单位已达22家。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要点等方式,研究科研诚信建设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科研诚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调查等。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方面的制度建设,推进科研诚信立法,细化完善制度规范,出台“破四唯立新标”政策措施。科技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优良作风学风的宣传教育,引导科研人员坚守科研道德底线。   “对学术造假等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技部的态度一贯是鲜明的、坚决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迁就、不包庇、不纵容。”冯楚建介绍,科技部会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自然科学基金委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建立了常态化通报机制,由调查单位、主管部门、联席会议通报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结果,目前已在科技部网站通报21批,涉及1422名责任人。   不仅如此,科技部还建设开通了覆盖全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汇交、在线审核和信息共享;组织力量开发建设了全球期刊论文数据动态获取、高风险期刊动态监测、造假问题智能检测等多功能的监测工具系统,开展学术不端问题主动监测。
  • 市场监管总局拟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删除《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二十条、修订《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共23件部门规章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的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规章清理工作有关安排,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监管领域内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清理,起草形成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九号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088。信封上请注明“规章清理征求意见”字样。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8月23日———————————华丽分割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为贯彻实施新制修订的法律法规,依法科学设定罚款事项,增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二、对2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本决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2013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附件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1、 对《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条。二、对《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2019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规章名称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规定”。(二)第五条修改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本业务领域的执法监督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在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领导下,负责建立执法监督制度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三)删去第七条第七项。(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本规定第七条第六项、第七项所规定的执法监督方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各业务机构和法制机构单独或者共同实施。其中,对具体监管事项和执法案件的监督由各业务机构依照督查督办等相关规定实施。”(五)删去第十条。(六)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必要时可以直接纠正”。(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所称执法监督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属于信访事项的,依照《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三、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二)第七十七条第二项中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修改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者终结执行的”。四、对《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二)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依据。”(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还应当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四)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第六项修改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将投诉委托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六)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第一款修改为:“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受理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鉴定、检测机构。”(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第五项修改为:“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八)第三十六条中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畅通和规范全国12315平台、12315专用电话等投诉举报接收渠道”。五、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六、对《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5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十八条修改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七、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作出修改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或者入网食品生产者超过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超过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八、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2021年4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二)第二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属地负责工作制度和程序。”(三)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其中的“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修改为“说服教育、提醒敦促、约谈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四)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九、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二)第八条修改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修改为“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八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对《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1年9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固定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七)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九)删去“附录1:实施三包的固定电话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一、对《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规定编写”。(二)第九条修改为:“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二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五条中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六)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七)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家用视听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二、对《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02年7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24号公布)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中的“产品使用说明应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和GB5296.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的规定编写”。(二)第八条修改为:“微型计算机商品的三包有效期分为整机三包有效期、主要部件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见本规定《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之日起计算,需要销售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三)第十一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四)第十四条中的“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为消费者免费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五)第十七条中的“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选购件更换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六)第十八条中的“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修改为“更换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销售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七)第三十条修改为:“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有关规定处理。“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八)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九)删去“附件1:实施三包的微型计算机商品目录”中的“折旧率(日)”一列内容。十三、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年7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作出修改(一)第十八条中的“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修改为“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二)删去第二十七条。十四、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2021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经营异常名录和”。
  •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1919.00万元采购粉尘采样器,测温仪,红外测温仪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 粉尘采样器,测温仪,红外测温仪 开标时间: 2022-02-17 00:00 采购金额: 1919.00万元 采购单位: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 施洋 采购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王亚宁 代理联系方式: 立即查看 详细信息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2022-01-26 招标文件: 附件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招标人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自筹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包号 设备名称 参考型号 数量 单位 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2.2招标范围: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次招标相适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其中第10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11包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第12包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可为具有相适应供货能力的供货商); 2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需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凡属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需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安全防爆合格证等证书;属于特种设备的,需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属于一般产品的需具有检测报告等资格证明材料;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设备,需具有生产许可证,具体以技术要求为准; 3信誉要求:(1)投标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将被限制或者禁入。相关单位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拟投标企业的‘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查看其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业绩要求: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类似设备供货业绩; 5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一个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出现同时申请的以申请的先后顺序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3.1.2其他要求:无。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01-27 09:00至2022-02-17 09: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02-17 09:0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矿用)工业品电子投标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 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68号新合作广场B座14层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施洋 联系人: 王亚宁、任赛娅 电话: 0319-2098809 电话: 0319-5728763、13313045636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hxzb0319@163.com 网址: / 网址: http://www.hbhxzb.com/#/index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账号: / 账号: 9550880229361000116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粉尘采样器,测温仪,红外测温仪 开标时间:2022-02-17 00:00 预算金额:1919.00万元 采购单位: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01-26 招标文件: 附件1 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项目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招标人为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筹,出资比例为自筹100%。 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备采购(2021年第二十九批8-12包)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包号 设备名称 参考型号 数量 单位 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2.2招标范围:8 不停风倒机风门 MZX-1/4500×4500(立式挂网风门) MZX-1/3500×3000(对空测试风门) ZBM-2/4500×4500(垂直式插板风门) 6 套 9 不停风倒机及风机监控系统 S7-1500监控及不停风倒机系统 1 套 10 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AZJ-2000(A) 20 台 11 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 CWH 20 台 12 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 CCZ20/CCZG2 10 台。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1投标人须具有与本次招标相适应供货能力的制造商(其中第10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第11包矿用便携式红外测温仪、第12包矿用粉尘采样器/个体粉尘采样器可为具有相适应供货能力的供货商); 2纳入安标管理的产品需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凡属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需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安全防爆合格证等证书;属于特种设备的,需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属于一般产品的需具有检测报告等资格证明材料;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内的设备,需具有生产许可证,具体以技术要求为准; 3信誉要求:(1)投标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将被限制或者禁入。相关单位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拟投标企业的‘经营异常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查看其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2)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业绩要求:近三年(自2019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类似设备供货业绩; 5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一个制造商只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制造商及其授权代理商不得同时参加投标,出现同时申请的以申请的先后顺序为准;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3.1.2其他要求:无。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2-01-27 09:00至2022-02-17 09:00(北京时间,下同),登录 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2-02-17 09:00:00,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冀中能源集团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矿用)工业品电子投标交易平台门户网站,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河北宏信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 / 地址: 石家庄市新华区合作路68号新合作广场B座14层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施洋 联系人: 王亚宁、任赛娅 电话: 0319-2098809 电话: 0319-5728763、13313045636 传真: / 传真: / 电子邮件: / 电子邮件: hxzb0319@163.com 网址: / 网址: http://www.hbhxzb.com/#/index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营业部 账号: / 账号: 9550880229361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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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ml, body { -webkit-user-select: text } * { padding: 0 margin: 0 } .web-box { width: 100% text-align: center } .wenshang { margin: 0 auto width: 8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 20px 10px 0 10px } .wenshang h2 { display: block color: #900 text-align: center padding-bottom: 10px border-bottom: 1px dashed #ccc font-size: 16px } .site a { text-decoration: none } .content-box { text-align: left margin: 0 auto width: 80% margin-top: 25px text-indent: 2em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5px } .biaoge { margin: 0 auto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25px } .table_content { border-top: 1px solid #e0e0e0 border-left: 1px solid #e0e0e0 font-family: Arial /* width: 643px */ width: 100% margin-top: 10px margin-left: 15px } .table_content tr td { line-height: 29px } .table_content .bg { background-color: #f6f6f6 } .table_content tr td { border-right: 1px solid #e0e0e0 border-bottom: 1px solid #e0e0e0 } .table-left { text-align: left padding-left: 20px } 详细信息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招标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2-04 项目概况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18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18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包预算(万元) 第1包 品目1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18.8 18.8 18.8 第2包 品目1 凝胶色谱仪GPC 1台 16 16 139.4 品目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66 66 品目3 半制备液相色谱系统 1台 20 20 品目4 分析型高效液相色谱 1台 37.4 37.4 第3包 品目1 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仪 1台 40 40 98 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 1台 58 58 第4包 品目1 热释光光谱仪 1台 20 20 124.8 品目2 分子荧光光谱仪 2台 49 49 品目3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2台 30 30 品目4 组装式教学拉曼光谱仪 1台 15.8 15.8 品目5 高精度智能旋光仪 1台 10 10 第5包 品目1 筛板精馏实验装置 1套 13 13 37 品目2 吸收与解吸实验装置 2套24 24 注:本次采购活动将按包号划分来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可就上述采购内容的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包为最小中标单位。投标人就多个包投标的,必须分包单独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密封和标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05日至2022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方式:现场领购。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报名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报名提供,应附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要求注明联系方式、邮箱号码及所投包号。 售价:¥4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项目开评标期间,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交叉感染,本次开评标将采取全部人员防护上岗措施,并在开评标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温馨提示: (1)为避免交叉感染,本项目各投标人委派授权委托人最多1人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参加报名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确保开标当日居民健康码为绿色,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2)请各投标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尽量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信息登记。 (3)进入开标活动现场的人员应无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并按疫情防护要求做好有效防护措施。 (4)近一个月内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有接触史的,必须向代理服务机构特别申报。如不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南师范大学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方式:易老师 肖老师 0731-888723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联系方式:罗芳 李谦 唐玉琳 0731-899201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芳 李谦 唐玉琳 电 话:0731-89920116 × 扫码打开掌上仪信通App 查看联系方式 $('.click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show() }) $('.closeModel').click(function () { $('.modelDiv').hide() }) 基本信息 关键内容:波散型XRF,红外光谱仪,气相色谱仪,旋光仪,制备液相色谱,离心机,凝胶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激光拉曼光谱,分子荧光光谱 开标时间:2022-12-16 10:00 预算金额:418.00万元 采购单位:湖南师范大学 采购联系人:点击查看 采购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招标代理机构: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点击查看 代理联系方式:点击查看 详细信息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招标公告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状态:公告 更新时间: 2022-12-04 项目概况 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湖南师范大学2022年第二十九批校内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418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18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包号 品目号 货物名称 数量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包预算(万元) 第1包 品目1 高速冷冻离心机 1台 18.8 18.8 18.8 第2包 品目1 凝胶色谱仪GPC 1台 16 16 139.4 品目2 高效液相色谱仪 1台 66 66 品目3 半制备液相色谱系统 1台 20 20 品目4 分析型高效液相色谱 1台 37.4 37.4 第3包 品目1 气相色谱与质谱联用仪 1台 40 40 98 品目2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系统 1台 58 58 第4包 品目1 热释光光谱仪 1台 20 20 124.8 品目2 分子荧光光谱仪 2台 49 49 品目3 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 2台 30 30 品目4 组装式教学拉曼光谱仪 1台 15.8 15.8 品目5 高精度智能旋光仪 1台 10 10 第5包 品目1 筛板精馏实验装置 1套 13 13 37 品目2 吸收与解吸实验装置 2套 24 24 注:本次采购活动将按包号划分来确定中标人。投标人可就上述采购内容的一个包或多个包进行投标,包为最小中标单位。投标人就多个包投标的,必须分包单独编制投标文件,并按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分包密封和标记,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12月05日至2022年12月09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方式:现场领购。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须出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报名提供)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报名提供,应附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身份证现场购买招标文件,要求注明联系方式、邮箱号码及所投包号。 售价:¥400.0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16日10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项目开评标期间,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防止交叉感染,本次开评标将采取全部人员防护上岗措施,并在开评标场所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和人员信息登记。温馨提示: (1)为避免交叉感染,本项目各投标人委派授权委托人最多1人携身份证原件及其他资料参加报名和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确保开标当日居民健康码为绿色,方可参加投标活动。 (2)请各投标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尽量提前到达开标现场,并积极配合工作人员进行现场体温检测并进行健康信息登记。 (3)进入开标活动现场的人员应无感冒、发烧、咳嗽等症状,并按疫情防护要求做好有效防护措施。 (4)近一个月内有与新冠肺炎病人有接触史的,必须向代理服务机构特别申报。如不申报,将负法律责任。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湖南师范大学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麓山路36号 联系方式:易老师 肖老师 0731-888723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策致远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长沙市雨花区黎锦苑商业广场(花侯路旁)达璇酒店五楼 联系方式:罗芳 李谦 唐玉琳 0731-8992011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罗芳 李谦 唐玉琳 电 话:0731-89920116
  • 重拳!一检测机构被罚46万 法人被罚11万
    宜兴生态环境局收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反馈,并于2021年10月11日现场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钱力辉、孔洲在2021年7月10日现场采样检测过程中,使用同一台烟尘烟气测试采样仪分别对同一个废气入口和出口连续采样3次,并修改了采样仪的采样时间,该公司对上述废气进行检测后出具了(2021)羲检(综)字第(0708002)号检测报告。经查,该公司本次检测收取技术服务费用为1.2万元。2、该公司实验室项目配套的废气收集管道已建成、活性炭吸附废气治理设施未建设、危废仓库未建成,且均未经验收,该实验室项目已投入使用。调查处理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一)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各种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干扰局部采样环境或者干扰采样活动;(二)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改变监测条件、不正常运行或者破坏监测设备及辅助设施、不正当修改监测仪器及设备的参数;(三)未开展监测直接出具监测报告;(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五)其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目前,宜兴生态环境局已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拟对该公司建议罚款46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斌处以罚款11万元。同时,宜兴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其他涉嫌违法行为后续将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案件点评江苏羲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水、废气、噪声等环境检测,该公司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逐经济利益,不惜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此案告诫所有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机构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牢固树立数据质量就是生命线的理念,严格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诚信监测,科学监测,不断提高监测质量,服务广大企业。相关法条链接《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干扰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一检测公司被罚16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江苏苏诚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宁环罚〔2022〕66号罚款金额(万元)16违法行为类型其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0.076535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类别罚款违法事实2021年4月21日该公司采样人员至江苏华神特种橡胶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锅炉废气排口采样检测,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规定的“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情形,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xxxxxxxxxxxxxxx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有效期2022/11/16处罚内容"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陆拾伍元叁角伍分(¥765.35元)。"公示截止期2023/5/16处罚决定日期2022/5/16处罚机关南京市生态环境局数据更新时间2022/5/19 21:34
  • 2895万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等一批仪器
    9月8日,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公开招标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圆二色光谱仪、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等一批仪器,预算2895万元。  项目编号:TC210304C  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89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品目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各品目分项预算(万元人民币)简要规格描述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1330.00详见附件技术需求书是品目二激光片层扫描显微镜1300.00是品目三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1190.00是品目四流化床1180.00是品目五细胞能量代谢分析系统1150.00是品目六一体化智能行为学系统1125.00是品目七便携式天然产物快速组分分析确证系统1120.00是品目八单细胞收缩功能与钙离子浓度同步测量系统1115.80是品目九圆二色光谱仪188.50是品目十实时无标记活细胞成像及微孔板检测分析系统180.00是品目十一便携式小动物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测定仪177.70否品目十二全功能超灵敏报告基因分析系统176.00是品目十三神经传导记录系统163.00是品目十四蛋白质层析纯化系统160.00是品目十五单四级杆液相质谱仪160.00是品目十六天然产物活性成分提取纯化仪155.00是品目十七生物合成分析仪154.60是品目十八同步热分析仪150.00是品目十九实时荧光定量PCR仪149.60是品目二十傅立叶变换近红外光谱仪149.50是品目二十一生物遗传药物鉴定细胞成像分析仪148.00是品目二十二微波合成仪145.00是品目二十三差示扫描量热仪142.90是品目二十四药物气溶胶多级碰撞采样器140.20是品目二十五多功能酶标仪140.00是品目二十六高效毛细管电泳仪137.50是品目二十七呼吸模拟器137.20是品目二十八自动控温型多波长旋光仪135.00是品目二十九多功能读板机133.00是品目三十氮气发生器130.00是品目三十一双向电泳系统129.70是品目三十二电位滴定仪124.00是品目三十三溶剂干燥纯化系统122.00是品目三十四全自动脑立体定位仪120.00是品目三十五全自动蛋白质印迹杂交系统120.00是品目三十六程控式液氮罐119.50是品目三十七全自动薄层色谱点样仪115.00否品目三十八离心机115.00是品目三十九全自动组织细胞提取仪114.90是品目四十薄层色谱数字成像仪1112.30是品目四十三冷冻干燥机112.00否  具体详见技术需求。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预计2021年9月到质保期结束。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03++技术需求书.pdf
  • 2011第一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
    关于对2011年第一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对2011年第一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见附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8月29日。   请将意见回复表发至电子信箱:plan@sac.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 ×××单位对2011年国家标准立项的意见”。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1.2011年第一批拟立项国家标准制定项目.xls   2.2011年第一批拟立项国家标准修订项目.xls   3.国家标准立项意见回复表.xls
  • 厦门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 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和专家:根据《厦门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 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编制(附件1),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拟向有关单位及专家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反馈,请填写《征求意见表》(附件2),并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协会。 联系人:杨美玲;电话:13950070210;邮箱:649909177@qq.com 厦门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2.征求意见表.docx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诚信评价 管理办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 《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征求意见
    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的函 国药典办发〔2010〕320号   2015年版《中国药典》已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药典委员会章程,我委正抓紧筹备第十届药典委员会成立及全体委员大会,届时将组织审议《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为进一步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使之更加适应我国药品监管和世界药品标准发展需要,现将我委组织草拟的《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上网公示并征求意见,希望大家积极响应,认真提出宝贵意见,请务必于12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委。   联系人:赵宇新   联系电话:010-67079523   邮箱:zhaoyuxin@chp.org.cn   附件: 《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征求意见稿).pdf 国家药典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安阳市农产品质中心拟151.8万采购两款仪器设备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就安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按规定程序进行了开标、评标、定标,现就本次谈判的成交结果公布如下:  一、谈判项目名称及谈判编号  项目名称: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项目  谈判编号:安财招标采购【2016】337号(总第309号)  二、谈判项目简要说明  项目概况: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仪器设备项目  三、评标信息  响应日期:2016年6月24日  响应地点:安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第六评标室  谈判小组成员名单:段静、司伟忠、李刚军、谷建军,王涛(采购人代表)  五、成交信息  推荐第一成交单位:河南博金仪器有限公司  成交价:壹佰伍拾壹万捌仟伍佰元整(1518500元)  成交供应商地址: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76号  主要成交情况: 序号项目名称品牌型号规格单位数量服务要求1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安捷伦气相色谱/三重四级杆质谱联用仪7000C套1 对所投产品提供一年免费的质量保证,超过质保期,以市场最低价提供配件,并尽快组织维修等。2超纯水器上海和泰超纯水器Medium-Q400套1  第二成交 候选人:河南科苑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第三成交 候选人:郑州恒达化验仪器有限公司  成交理由:符合谈判文件要求,按有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  六、本次招标联系事项  采购人名称:安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采购人地址: 农业大厦八楼820号  采购人联系人:王涛  采购人联系电话:0372-2163096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安阳市文峰大道东段(市民之家四楼东)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王军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372-3387745  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公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安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质检总局公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 第117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 (一)设计鉴定; (二)型式试验; (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产品认证模式应当依据产品的性能,对涉及公共安全、人体健康和环境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产品的生命周期、生产、进口产品的风险状况等综合因素,按照科学、便利等原则予以确定。 第九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十一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向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材料。 销售者、进口商作为认证委托人时,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者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还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供委托企业与被委托企业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的规定,安排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 第十三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特点和实际情况,采取认证委托人送样、现场抽样或者现场封样后由认证委托人送样等抽样方式,委托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对样品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应当确保检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实验室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以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需要进行工厂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国家注册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依照具体产品认证规则进行检查。 认证机构及其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应当对检查结论负责。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委托起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现场产品检测或者检查、市场产品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等方式,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对于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作出予以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并予公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根据获证产品的安全等级、产品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跟踪检查的分类管理,确定合理的跟踪检查频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条 国家认监委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式样、种类。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认证依据; (六)认证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证书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 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其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的情况,在认证证书上注明年度检查有效状态的查询网址和电话。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 第二十三条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认证证书所含内容的,应当与认证证书的内容相一致,并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识标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变更,由认证机构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获证产品命名方式改变导致产品名称、型号变化或者获证产品的生产者、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名称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变更认证证书; (二)获证产品型号变更,但不涉及安全性能和电磁兼容内部结构变化;或者获证产品减少同种产品型号的,经认证机构确认后,变更认证证书; (三)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四)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地点或者其质量保证体系、生产条件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工厂检查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 (五)其他应当变更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二)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三)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 (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一)获证产品存在缺陷,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三)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委托人未采取整改措施或者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四)认证委托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证书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获证产品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应当确定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类别和范围。 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十条 认证标志的式样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基本图案如下图: 基本图案中“CCC”为“中国强制性认证”的英文名称“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 第三十一条 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侧标注认证种类,由代表该产品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 国家认监委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认证种类标注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建立认证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按照认证规则规定在产品及其包装、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和标注认证标志。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认证、检查和检测活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将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以及认证证书被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省级地方质检两局进行通报。 第三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计划,国家认监委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对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国家认监委建立获证产品及其生产者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经认证,但尚未出厂、销售的,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告诫其产品生产企业及时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第三十八条 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帐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主动采取召回产品等救济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启动产品召回程序,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产品。 第四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入境验证管理,查验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等证明文件,核对货证是否相符。验证不合格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列入目录的进口产品实施后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进境物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境时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物品;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大陆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用物品; (三)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四)外国政府援助、赠送的物品; (五)其他依法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执法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指定: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指定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指定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指定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指定资格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准予指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指定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结论,编造虚假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注册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 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第五十六条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出具虚假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对其指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撤销相应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第五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质检两局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2月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应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为指导各机构准确掌握专职认证人员的条件,督促机构持续符合认证机构设立的法定条件,加强认证人员队伍建设,鼓励认证机构向规模化和专业化发展,现将认证机构在自愿性认证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条件和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1、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从事管理体系认证和服务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审核员 从事产品认证的,专职认证人员应是国家注册级别检查员。对于尚未建立注册制度的认证领域,专职认证审核员和检查员的资格应符合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2、属于认证机构正式职员。应与认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种类限于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认证机构正式职员认定   1、认证机构与认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认证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凭证是正式职员的证明。   2、国有事业单位或由事业单位投资设立的认证机构中未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专职认证人员,以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证明作为是正式职员的证明。   3、非中国内地居民以写明工作单位为所服务认证机构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或《外国人就业证》作为正式职员的证明。   三、领域的划分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良好生产规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每个大类管理体系认证各为一个领域,服务认证和产品认证各为一个领域。   四、特定领域的专门要求   国家认监委对特定领域专职认证人员数量有专业或等级比例要求的,认证机构在满足每个认证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认证人员基础上应同时满足相应的人员数量和比例要求。   五、工作要求   1、请各认证机构自查已获批准开展认证的领域的专职认证人员数量是否符合规定且专职认证人员是否符合专职条件。   2、机构自查中发现专职认证人员数量不足的,应及时补足 专职认证人员不符合专职条件的,应予以纠正,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仍不能纠正的,应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停止开展相关领域认证业务的申请。   六、国家认监委将加强对认证机构持续满足法定条件的行政监督。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国家认监委审核办理认证机构增加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等申请事项时,将按本通知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进行审核。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罚款10万!连云港一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近日,连云港市某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因未按规范开展检测,造成检测数据失实,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对该社会化检测机构开出罚单,对其处以罚款10万元。经查,该公司出具的某份检测报告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样品采样记录单和样品交接单在同一时间均为同一人签字;二是样品分析原始记录中,某项目样品数量超出该实验室设备使用承载能力。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提高。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需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开展检测,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本案中,该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篡改、伪造监测信息,检测机构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下一步,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强化对环境检测行业的监督和引导,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行为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
  • 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打!
    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和安仁县生态环境局在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污水处理厂疑似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环境管理的顶梁柱,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决策的基本依据。持续打击危险废物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是2023年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的重点工作任务。近日,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辖区污水处理单位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COD、氨氮、总磷等数据异常,存在环保监测数据造假嫌疑。随即,安仁县公安局森林大队联合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组织专门人员,立即开展深入调查。调查人员通过调阅监控视频、还原指认现场、现场问询和监测取样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后发现,该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在发现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后,通过采取外挂矿泉水瓶混合水样方式干扰采样监测,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郴州市生态环境局安仁分局对污水处理厂涉嫌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其中,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首次纳入刑法定罪量刑。《刑法修正案(十一)》第229条是这样规定的: 环评、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故意造假,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评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立案标准》第七十三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立案标准》第七十四条: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厦门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立项《建筑及市政工程用材料氯离子无酸快速检测方法》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厦门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行业发展需要,经专家审核,厦门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批准《建筑及市政工程用材料氯离子无酸快速检测方法》团体标准立项,现予以公示。项目见附录。为使立项标准的制定具有广泛性和科学性,欢迎有参与该团体标准编制工作意向的单位或个人与协会秘书处联系。联系人:杨美玲;电话:13950070210;邮箱:649909177@qq.com附录:立项的团体标准目录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1建筑及市政工程用材料氯离子无酸快速检测方法厦门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厦门市检验检测认证协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筑及市政工程用材料氯离子无酸快速检测方法》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
  • 青岛发布政策,获批国家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一次性奖励100万!
    青岛高新区关于振兴实体经济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全面落实《青岛市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青办发〔2022〕11号)相关部署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速人气商气集聚,打造宜居宜业的北岸新城,结合青岛高新区工作实际,重点围绕现代服务业体系的完善及商贸领域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胶州湾北部主园区范围内(下称高新区),合法合规经营、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金融机构除外)、实行独立核算,主要从事现代服务业(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国际会展、科技金融、商务中介等)、国际贸易、国内贸易等行业的企业。二、政策措施(一)现代服务业类第一条 购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购置高新区范围内办公用房且自用,经协议约定可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 购买利用工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的按购买房价的5%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450元,总价不超过200万元补贴;购买利用商业用地所建研发、办公用房按购买房价的10%给予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价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购房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场所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或购置补贴政策。第二条 租房补贴 对新引进的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申请租用高新区范围内研发、办公用房或生产厂房,经协议约定可给予房租补贴。补贴标准为:研发、办公用房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450元;超过1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270元(450元的60%)。 生产厂房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150元;超过2000平方米的部分,每平方米每年补贴不超过90元(150元的60%)。 租房补贴原则上实行“先缴后补”,可连续补贴五年。第一年至第五年补贴比例依次为100%、80%、60%、40%、20%,并根据企业相关考核情况予以兑现。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房租补贴政策。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引进的检验检测企业,在本政策执行期内新增仪器设备(不含空调、电脑等办公设备)投资额累计在500万元以上的,且设备关联检测项目取得CMA资质且实际开展业务的,经协议约定可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分年度拨付,第一至第五年度补贴比例分别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5%、20%、20%、20%、25%。第四条 综合贡献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根据落户后企业的产销规模、技术进步、产业带动等,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经协议约定可给予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奖励年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第五条 引进高级管理人才奖励 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连续3年给予企业高级管理人才经营贡献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奖励。 高级管理人才需在青岛高新区缴纳社会保险,范围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家企业总数不超过10人,且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第六条 企业提升服务技术奖励 1.企业单独承担或者主要承担制定的产品技术标准,经有关国际组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2.对检验检测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认证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3.对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检验检测资质(CMA)认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七条 发展会展业奖励 1.对新引进且纳入规模以上的独立法人会展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对在高新区举办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类的展览项目,展期不少于2天,且使用展馆数不少于1个,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补贴。其它行业类展览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贴。对在高新区举办的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智能制造产业发展规划的各类会议和活动(活动不少于2天),给予场地运营企业最高30万元补贴。第八条 金融机构落户奖励1.一级分支机构(1)对新引进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600万元。(2)对新引进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一级分行,奖励400万元。(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300万元。(4)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一级分公司,奖励200万元。(5)对新引进的其他金融机构一级分公司,奖励100万元。2.业务总部(1)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公司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400万元。(2)对新引进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在高新区设立的业务总部、职能总部、全国性运营管理中心或后台服务中心,奖励200万元。3.其它分支机构(1)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证券公司市级分公司、全国性基金销售法人公司、全国性保险代理及经纪法人公司,奖励100万元。(2)对新引进的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期货及证券市级营业部、公募基金市级分公司,奖励60万元。(3)对新引进的保险公司支公司、保险销售(或代理、经纪)省、市分公司奖励30万元。第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奖励 对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高于1亿元(含)的,按照实缴资本的2%予以扶持,最高扶持5000万元。第十条 金融科技企业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相应的协会、附属机构的金融科技研发、运营、测评、标准认定等法人机构,给予300万元落户奖励。 2.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经市区两级金融主管部门认定,下同),按实缴资金的 1.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 2000 万元。 3.对新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获得区外1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的,按照当年实际到位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融资奖励,单个企业当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第十一条 创投风投奖励落户奖励(1)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2亿元(含)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1.5%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对实缴规模100亿元以上(含)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最高奖励6000万元。(2)对新引进的实缴规模超过1500万美元(含)的外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0万元。2.投资补助(1)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高新区非上市实体企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设上限。(2)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注册在高新区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青岛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每家创投风投机构每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500万元。(3)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奖励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后的金额。投资补助核算实际到位资金基数为扣除政府性出资、返投比例后的金额。引导基金、天使母基金、产业母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不享受投资补助政策。(二)国际贸易类第十二条 发展外贸企业奖励 1.对年度货物出口额增量达到1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5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万元人民币奖励;出口额增量达到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每10万美元增量给予0.3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实现出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2.对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2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货物进口额增量达到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引进企业实现进口额的每10万美元再奖励0.05万人民币。 3.当年实现进出口额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且较去年同期增长率达到50%(含)以上的,以当年进出口总额按照增量奖励标准实行全额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20%作为高管突出贡献奖。 4.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第十三条 发展跨境电商企业奖励 对国内外知名、市场占有率高的跨境电商平台(年跨境交易额3亿美元及以上)将总部设立或迁移至高新区的企业,落户后分三年给予奖励300万元人民币;对经上级部门认定获批的“跨境电商产业集聚”、“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30%给予奖励。对当年通过跨境电商1210、9610等方式通关的企业,年交易额每增长10万美元给予0.4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第十四条 发展服务外包企业奖励 对离岸、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达到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15万元人民币奖励。以IPO(软件与信息)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5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执行额超过50万美元的企业,每10万美元给予0.2万元人民币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三)国内贸易类第十五条 企业小升规奖励 对首次纳统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纳统次年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的企业兑现奖励资金)。第十六条 企业高速成长奖励 对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的规模以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25%(含)以上的奖励1万元;增长达到50%(含)以上的奖励2万元;增长达到10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增长达到15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自认定后第二年营业收入不为负增长的兑现奖励资金。第十七条 企业规模发展奖励 对纳统的限上零售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1亿元奖励5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奖励5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200万元;对纳统的限上品牌连锁便利企业,年零售额每增长2000万元奖励20万元,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经市认定企业按市财政奖补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对纳统的限上住宿企业,年营业额每增长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上限为100万元。符合上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第十八条 总部企业头部矩阵发展奖励 1.在高新区新注册且经青岛市认定为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总部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不超过4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资金自认定后次年起三年内兑现到位,奖励总额不高于其三年地方经济贡献,由市、区两级财政承担。 2.服务业总部企业被认定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山东民营企业100强”,分别再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额外奖励。第十九条 打造特色商业街奖励 由企业自持物业或由专业企业对商业区域进行整体运营管理,打造“一街一标准、一街一特色”的商业街,通过资格认定(即须同时满足街区核心路段单向总长不低于300米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特色门店经营数量不少于85%)且纳统的特色街运营单位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补贴。对特色街中纳统的零售、餐饮、住宿等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连续三年给予沿街商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赁补贴(1.2元/平米/天的标准)第二十条 商业综合体运营奖励 对建筑面积达3万平方米及以上且实际自主运营面积超过90%的商业综合体,开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运营单位实现统一结算并纳统,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运营补贴。入住商户纳统后根据实际经营面积,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二十一条 酒店品牌化运营奖励 对首次星级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的酒店,纳统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由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中国酒店集团50强经营或加盟的酒店,正式纳统后给予20万元奖励。升星后进行差额奖励。第二十二条 首店经济运营奖励 1.对在高新区开设且经青岛市认定的全国全省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及餐饮企业,按照市财政奖补资金给予50%给予奖励。 2.对在高新区开设全市首店的知名国际国内品牌零售、餐饮及住宿企业,设立独立法人单位且纳统的奖励10万元。且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三条 商业品牌连锁奖励 在青岛市拥有不少于5家经营门店,且青岛市经营门店在高新区统一报表并纳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运营补贴支持。经认定为国际、国内、省级以上驰名或著名品牌直营或授权的企业投产运营且纳统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年内不可退出规模以上企业,否则退还全部奖励资金),且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沿街商铺纳统企业的补贴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四条 企业促消费奖励 商业综合体、餐饮、住宿等领域的纳统企业参与消费活动,通过高新区生活性服务业公众号(拟设立高新区官方公众号)领取节假日(春节、中秋节、国庆节等)消费代金券,给予参与活动企业核销确认额补贴。三、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政策新引进企业(项目)是指本政策发布实施后与管委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项目),原则上企业依据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获得的累计补贴资金额度合计不超过该企业在政策期限内累计实现的区级主要经济贡献。奖补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或个人承担。获得扶持的企业需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10年内不迁离高新区、不改变在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已发放奖励资金应全额退回还。第二十六条 因获批上级各类认定而享受相应奖励后,又获得同类项目高一级认定的,奖励差额部分。第二十七条 如高新区在相关行业有具体政策的,企业按照所属行业政策申请奖励,不得依据本政策申请奖励。第二十八条 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予以重点扶持。第二十九条 本政策奖励资金包含市级奖励部分。本政策涉及对金融类企业的奖补资金从管委金融发展专项中列支,其它企业的奖补资金从管委产业发展专项中列支。第三十条 申报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于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相应资格,依法追回已拨付资金。第三十一条 非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未享受完租赁补贴的继续按照《青岛红岛经济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第16条政策执行;已享受完三年租赁补贴的限上餐饮、住宿等企业2022年度及后续年度营业收入增长达到30%(含)以上的可再享受3年租赁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本政策第十九条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政策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由管委招商部、科技创新部负责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由管委财政金融部负责解释,其余条款由管委经济发展部负责解释。高新区已出台的、在有效期内的同类型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 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条件进行验证通知
    各有关国家产品质检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审批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促进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队伍整体能力水平的提升,国家认监委于近期启动“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领先性评价指标体系”的科研项目研究工作,拟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条件”(简称“条件”)。目前,国家认监委已初步编制“条件”初稿(见附件1)及“条件验证自评价表”(见附件2),根据科研项目研究需要,国家认监委拟组织部分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对“条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拟选择30家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名单见附件3)进行“条件”验证。上述国家产品质检中心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最新通知”或“实验室部子栏目”中下载“条件”及“条件验证自评价表”,并组织进行自我评价。各单位于2009年7月13日前将填写完成的“自评价表”(电子版)上报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名单外的其他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鼓励参照该“条件”进行自我评价并报认监委参考。   二、国家认监委将对上述30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验证自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并从中选择部分单位进行现场验证,现场验证由国家认监委组成专家组进行。现场验证时间预计为7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验证单位自评价过程中的问题,可致电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问询。   国家认监委实验室部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认监委实验室部(100088)   联系人:谢澄、王鼎   联系电话:82262771、82262672   EMAIL:sysb@cnca.gov.cn   附件:1.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条件  2.国家产品质检中心授权条件验证自评价表  3. 验证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名单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 国家药监局就8类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我司组织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理化分析等8类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2年1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联 系 人:刘小力   电  话:010-88330537   电子信箱:liuxl@sda.gov.cn   附件: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理化分析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微生物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快速检测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添加剂安全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替代毒理学研究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禁限用物质检测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7.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植物原料安全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功效评价重点实验室条件(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奖励100万丨新认定CMA认证检验检测机构、CNAS实验室可获一次性奖励
    《暂行办法》对检验检测产业扶持提出了多条奖励措施,其中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支持国家质检中心建设方面,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广大群众,社会各界人士: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我局牵头修订起草了《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为充分了解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1年12月9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芜湖市湾沚区行政4号楼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2411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91897163@QQ.com。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附件:湾沚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9〕2 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0-2021年)》(芜政〔2020〕46 号)、《中共芜湖县委 芜湖县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持续推进质量强县的实施意见》(芜发〔2019〕10号)、《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加快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湾政办〔2020〕20号)、《湾沚区2021年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若干政策》湾政办〔2021〕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设立区本级质量提升发展基金,基金规模为1亿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并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额度递增。主要用于质量强区和高质量发展,支持质量创新能力、质量创新平台、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标准、计量、检验检测、合格评定)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高、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推广、培育质量人才队伍、完善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第三条 各镇、安徽新芜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同步设立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条 推进质量创新能力建设。(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2000 万元、1 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奖励,奖励分两年发放,第一年、第二年各 2.5 万元。鼓励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上一年度实际销售收入首次达到 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增幅超过当年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管理团队10 万元、30万元、50万元、8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20亿元的,按每新增 2 亿元,再奖励企业经营管理团队5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 (二)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洁净厂房”企业, 给予省级奖补资金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三)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 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600 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在省、市、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的基础上,对当年通过第一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5万元,通过第二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个企业再奖励2万元(第二批才达到申报年限要求的按第一批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五)鼓励企业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 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含定向委托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 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六)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建设。对企业为主体实施的为国际、国内最新技术、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和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利益的“卡脖子”技术重大项目,按其当年项目研发投入的 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可达 1000 万元,滚动支持不超过 3 年,每年不超过10 项。(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七)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 20 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激励机制。对本地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 10%的补助,单个法人企业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100 万元。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 万元运营启动经费。促进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科技成果来芜转移转化,支持本地企业和长三角(G60 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联合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采取申报遴选的方式,在承担单位自行投入基础上,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 10 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 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不超过 5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九)加大创新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奖励。以上奖金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用于项目完成人(团队)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给予科技创业在孵企业租金资助。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 200 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 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 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一)培育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对入选省级优秀企业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云)平台、省级工业互联网优秀解决方案、省级“网效之星”的企业分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 20%配套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十二)促进“5G+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入选省级“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典型应用、“网效之星”以及优秀案例与解决方案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补资金20%的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区经信局)(十三)提升创新服务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当年对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芜建立公共研发、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每年按其研发费用的不高于 50%比例给予资金补助,连续补 3 年,每年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四)支持工厂数字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运用APS、MES、WMS等工业软件实现车间生产过程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实现设备互联互通。对购买软件和系统用于数字化改造设备的企业,按其购置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五)支持项目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对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与市1:2 比例配套。(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六)支持文化产业品牌创建,培育龙头企业。对被国家相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其他国家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省级相关部门新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或其他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十七)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皖产道地中药材的新食品原料和药品的研发,通过安徽省新产品认定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的给予 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第五条 推进质量创新平台建设。 (十八)建设重大公共研发平台。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 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和研发投入补助等支持,对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 2000 万元的运营奖补,可设立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成果转化资金和奖教(学)金,支持平台开展核心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孵化。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设备和研发费用投入不超过 3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 5 年,最高 100%的租金补贴。设立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由区科技局认定授牌。经认定的区级科技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科技研发经费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十九)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 1 亿元。市与县(市)、区按 1:1 比例承担。(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200 万元资助。已纳入市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享受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 50%、每年最高 500 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一)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 4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计量认证(CMA)检验检测中心(企业),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分工各自负责) (二十二)推行运行评估和绩效评价。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 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配合单位: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二十三)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区本级再按当年省级及以上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运营费用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四)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 1:0.5 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 1:1 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五)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技术转移和科技创新券、大仪设备共享平台等运营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每年择优对不超过 10 家技术转移机构分别给予 A 类 30 万元和 B 类 20 万元的资助。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对当年服务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达到 50 家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实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择优选择 5 家机构分别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 50 家、100 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 5 万元、1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六)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 30 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 100 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 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 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局)(二十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对新入选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以及长三角 G60 科创走廊推荐目录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湾沚区行业级(或企业级)互联网平台,服务企业数超100家、连接设备数超1000台的,给予10万元平台运营扶持;对湾沚区本地工业企业应用行业级(或企业级)互联网平台,按购买平台服务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服务费用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信局)(二十八)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 500 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 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牵头单位:区发改委)(二十九 )推进“智慧旅游”建设。鼓励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旅行社开展智慧旅游创建,对达到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游企业信息化服务指南》标准的智慧旅游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3 万元、3 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第六条 推进质量品牌升级建设。(三十)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当年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费用补助,每年限报前3名,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次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在国家、省、市奖励基础上,区级财政分别再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
    近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在第一次主任办公会讨论确定了《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以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无损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请各单位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对公约的意见或建议反馈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金萍、侯金刚;电话:010-59068806、010-84273508;传真:010-84273562;邮箱:ndt@casei.org.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6号四层;邮编:100029。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以下简称行业)诚信自律体系建设,规范无损检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保持公平竞争,促进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确保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在协会会员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所指无损检测机构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核准机关)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第三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建立以自主承诺、同行监督、登记公示为主要方式的行业自主监督管理制度。检测机构以自愿、公平和诚信为原则,通过签订《行业自律承诺书》(见附件),作为缔约方承诺自觉履行本公约各项条款,接受协会和其他缔约方的监督。第四条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负责本公约的起草,并受会员单位委托作为公约管理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监督和引导缔约方及其从业人员履行本公约。第二章 道德准则第五条 检测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持续满足核准规则要求的核准条件,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自身信誉,履行社会责任,并督促本机构从业人员恪守诚信执业原则,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第六条 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测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标准及行规行约。第七条 检测机构之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协作,公平竞争,提高和增强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第八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检测工作时,应坚持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其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九条 检测机构应促进行业在市场环境下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杜绝违背市场规律的恶性竞争,共同抵制资质挂靠行为。第三章 人员流动第十条 人员流动是指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不同检测机构之间进行的合法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变动。第十一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在相应的检测机构从业,应履行合法的聘用手续,并按规定在其从业机构办理执业注册。 第十二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因正常流动需进行变更注册的,应满足相关变更注册的期限规定,且变更注册申请书必须经持证人员本人签字确认。第十三条 无损检测持证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一)持证人员或机构自主选择;(二)公开招聘;(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四)检测机构之间协商并经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第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注重培养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员共同予以抵制: (一)与原检测机构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二)受到监管机关处罚,存在违规记录的;(三)伪造检测机构公章或者离职证明,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证件转注册的;(四)近5年内变更工作单位3次(不含3次)以上且无合理理由的。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可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无损检测持证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持证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正常流出制造障碍:(一)非法扣留无损检测持证人员资格证书、档案等;(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章 行业守则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向核准机关或协会举报检测机构和个人无证或超范围进行检测的行为、举报持证人员挂靠行为或在多家机构从事检测工作的行为。第十八条 不向无证机构和个人分包检测业务。分包只能在持证单位之间进行一次,不得层层分包;分包项目必须在业主方备案;发包方对质量负有监控职责,应建立随机抽检机制,确保分包检测结果真实有效。第十九条 不得伪造其他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不得以任何方式出租、转借无损检测核准资质,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它单位或个人出具不实检测报告或虚假检测报告。第二十条 不得恶意诋毁或损害其他检测机构的声誉,影响委托单位对检测机构的选择。第二十一条 对于以行贿或索贿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价格竟争业务的,任何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直接向协会举报,协会接到相关举报材料后启动调查程序。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测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侵犯其他检测机构的商业秘密。第五章 行业管理第二十三条 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的管理,向检测机构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与政策等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检测机构的诉求,维护检测机构的正当权益,督促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对利益冲突和相关需求进行协调与服务,并对各检测机构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公约的执行。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向协会申请进行调解。第二十五条 无损检测委托单位对检测结果有争议时,检测机构有责任对检测结果进行复核和解释,如果委托单位仍不满意,可以向协会申请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且尊重鉴定结果。第二十六条 缔约方可对其他缔约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向协会进行投诉并申请做出处理。无损检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具体要求如下:(一)受理1、工委会秘书处负责受理对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公约等相关规定、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或举报。投诉或举报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需使用真实姓名或单位名称,并提供所投诉或举报事项的相关证据材料。2、工委会秘书处负责投诉或举报材料的登记记录工作,对反映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3、对匿名投诉和超范围投诉、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对受理事项报工委会主任委员审议。4、严禁投诉或举报材料转到被举报单位或者人员手中,在投诉或举报受理后由秘书处转交给工作组进行调查时,不提供举报原件,只提供举报材料的内容摘要,且必须隐去举报人姓名、单位等相关信息。(二)核查1、工委会主任委员接到相关材料后,决定直接组织调查或组建工作组进行调查,应在两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形成结论意见;由于存在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需要提供书面说明。2、调查采取材料搜集、询问、质证等形式搜集证据、核查事实。相关当事人应如实回复、提供证据、积极配合调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须以工作组的形式进行,从委员中选派两名及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选派的委员不应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3、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或工作组提交调查报告及相关见证资料,并提出处理意见。(三)处理1、召开主任办公会,依据本公约等相关规定和发现的客观证据,对投诉、举报事项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2、对于投诉事项经调查未发现被投诉人有违反本公约及相关法规行为的,可进行调解。3、经调查,发现被投诉、举报的检测机构存在违反本公约行为的,按本公约第二十九条处理。4、处理决定经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发出。5、举报的受理、核查和处理过程中,对于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或人员等当事人不同意工作委员会处理决定的,可提出申诉的书面请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秘书处负责申诉的受理,当事人需在工作委员会做出决定的一个月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诉。(二)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组织委员和专家调查处理。申诉处理工作组可由工作委员会委员或者其他专家组成,该工作组成员不少于3名,且不应包括与申诉事项和申诉人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三)申诉处理工作组采取适当措施获取证据,如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及向专家咨询等,做出有根据的公正判断。自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两个月之内,完成申诉处理决定。第二十八条 对经过查证确属违反本公约的检测机构或人员,按照情节轻重,做出以下处理:(一)警告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协会向其发出正式函件进行警告。需要整改的,约定整改期限。约定期限内未整改完毕的,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较为严重的机构或个人,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 立“黑名单”,同时通过无损检测机构年会、协会网站等宣传平台公开谴责。(三)暂停或撤销资质对违反公约行为情节严重的机构,在进行公开谴责的基础上,收回、降级或注销其无损检测机构级别证书。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第二十九条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虚假举报的机构或人员,在人员考试、执业公示和级别评定等方面建立“黑名单”,同时向核准机关提出行政处理(如暂停或撤销其检测机构核准资质,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检测人员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检测资格等)建议。对于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依法追究举报者相关责任。第三十条 缔约方有权对协会调查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以缴纳会费、基金等形式,在行业内建立行业自律基金,专门用于对举报与投诉的调查核实、行业监督抽查等活动,以形成有效的行业自律与监督调查机制。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经协会无损检测会员单位实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参加表决的机构数量超过会员总数的2/3,表决有效;赞成票超过表决机构数量的1/2,方为通过。本公约生效期间,经过协会无损检测机构会员总数的1/4以上检测机构联名提议,可以提请协会按相应程序,组织对本公约进行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生效后,签订自律承诺的无损检测机构单位将在协会官方网站(www.casei.org.cn)、微信公众号(CASEI-CASEI)或订阅号(中国特检人)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自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由协会无损检测工作委员负责解释。附件:《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稿).pdf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无损检测机构行业自律承诺书.docx《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行业自律公约》征求意见表.docx
  • 国家海洋局1629万元仪器大单公布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的委托,就其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进行招标,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1-0101427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开标日期:2011年09月16日   采购内容: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一包中标人名称:山东拓普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197000元   第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七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80000元   第八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10000元   第九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90000元   第十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18000元   第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58540元   第十二包中标人名称: 北京鑫衡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12543.7 元   第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望邦天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0000元   第十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28020元   第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569600元   第十六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61500元   第十七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34300元   第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1200元   第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8000元   第二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二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济南滨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1400元   第二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38320 元   第二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214000 元   第二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74600元   第二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30800元   第二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陆环境科仪有限公司 $83900 元   第二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客来得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5000元   第二十八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79890元   第二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安捷伦科技新加坡销售有限公司 $189500元   第三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三十一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157402元   第三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74470 元   第三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欧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32475元   第三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9860元   第三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85000元   第三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211320元   第三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87120元   第三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0990元   第四十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12295元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8月27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于仕成 王琦 徐永平 郎印海 王保栋   详细地址:青岛市韶关路54号乙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83889705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1-09-19
  • 山东出入境1881万元仪器采购结果公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12年6月18日-2012年6月21日由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组织的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QD-1205SJ-001-GK)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现将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包号 投标单位 中标金额   第1包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11.8万元   第2包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万元   第3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76万元   第4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27.25万元   第5包青岛创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8万元   第6包北京利曼科技有限公司 ¥32.447万元   第7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9.83万元   第8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64.55万元   第9包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47.0607万元   第10包废标   第1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69万元   第12包北京日之阳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0.419万元   第13包济南海纳特科技有限公司 ¥26.38万元   第14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5万元   第15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7.88万元   第16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6.18万元   第17包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6.99万元   第18包废标   第19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10.58万元   第20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8万元   第2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9.4万元   第22包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7.9968万元   第23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34.5万元   第24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134万元   第25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26包青岛福凯科技有限公司 ¥8.98万元   第27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44.8万元   第28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60万元   第29包青岛嘉仪生物仪器有限公司 ¥21.8万元   第30包废标   第31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万元   第32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45.2万元   第33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7.6万元   第34包青岛百澳兰博工贸有限公司 ¥34.8万元   第35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3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7万元   第37包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 ¥15.5万元   第38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7.26万元   第39包青岛思航科贸有限公司 ¥49.9万元   第40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4万元   第41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8.3万元   第42包上海长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67.3万元   第43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3万元   第44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1.65万元   第45包北京市恒达益康有限责任公司 ¥17.27万元   第4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9.3万元   第47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3.8万元   第48包废标   第49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16.9万元   第50包青岛莱威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14.46万元   第5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2万元   第52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426万元   第53包济南汇海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23.5万元   第54包上海莱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4.48万元   第55包北京辐睿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0.8万元   第56包厦门卫健医药有限公司 ¥142.8万元   第57包北京兰伯瑞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4.5万元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方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   发布时间起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反馈。   联系电话:0532-86121177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2年7月9日   附录:采购清单   第 一 包:旋转样品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二 包: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 三 包:铂黄模具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四 包: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五 包:微波灰化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六 包:测汞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七 包:高温鼓风干燥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热风循环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马氟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马弗炉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防爆冰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防爆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真空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八 包: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旋转蒸发仪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含水浴锅)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九 包:热重分析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 包:焦炭反应性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焦炭强度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煤炭制样设备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矿产品制样设备(智能除尘系统)(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一 包:自动闪点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生物耗氧量检测仪(B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化学耗氧量检测仪(C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二 包:自动宾斯基-马丁闭口闪点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三 包:1m3VOC检测气候箱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木制品综合检测装置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立方米VOC及甲醛释放量环境测试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四 包:全自动运动粘度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五 包:水质分析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六 包:电子天平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液漏斗振荡器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正压固相萃取装置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分液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振荡水浴循环器 山东局检科院   分液漏斗振荡器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七 包:样品浓缩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八 包:平行蒸发仪 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磨样机(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切割研磨机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超离心研磨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切割式研磨仪(2台) 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磨仪(2台)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九 包:自动电位滴定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二十 包:酸纯化装置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一包:全自动溶液配制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迁移池(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硫醇硫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二十二包:顶空进样器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三包:全自动尿分析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四包: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干式激光相机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五包:量子共振检测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六包:心电图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七包:全自动尿沉渣分析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八包:生物分子测定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九包:多功能梯度PCR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PCR仪及附件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三十 包:3维体视荧光成像显微镜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一包:数码体视显微镜(2台) 青岛机场局   高倍显微镜 青岛机场局   体视镜 青岛机场局   第三十二包:倒置显微境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究级倒置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体式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三包:环介导核酸等温扩增生物荧光检测系统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四包:生物培养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五包:生化培养箱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低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化培养箱(2台)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工气候箱(恒温恒湿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灭菌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蒸汽灭菌器 莱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超低温冰箱(3台)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超低温冰箱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六包:重量稀释仪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培养基分装泵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七包:真菌毒素分析系统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八包:智能气体培养工作站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九包: DNA浓缩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子提取仪(核酸提取仪)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凝胶成像分析系统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酶标仪,洗板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洗板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 四十 包:寄生虫浓缩收集系统 山东局食农中心   第四十一包:3M测试片自动判读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二包:全自动食品微生物定量系统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三包:两工位轿车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四包:两工位载重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五包:全自动无撬杠轮胎拆装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六包:轮胎断面切割机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双辊筒混合机(开炼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熔融指数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七包:静电放电抗扰度测试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电池综合性能测试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八包:整鞋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立式低温弯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外底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九包:动静载加载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包:原锂电池和电池组模拟高度及极端温度试验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一包:油水界面检测仪-开放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油水界面检测仪-封闭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二包:数字式撕裂强力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三包:精密万能材料试验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四包:蓬松度仪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第五十五包 生物反恐侦检箱16套(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省局岚山办各2套,青岛局、济南局、黄岛局、潍坊局、龙口局、莱州局、青岛机场局、蓬莱局各1套)   第五十六包 便携式化学气体探测器6套(青岛局、济南局、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青岛机场局各一套)
  • 国家海洋局2073万元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的中标公示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2-013240103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由船甲板设备A型架系统、体视显微镜、船载运动剖面仪、溶解氧剖面仪(深水型)、悬浮体及粒度观测剖面仪(深水型)、温盐深剖面仪(浅水型)、声学多普勒波浪流速剖面仪等设备。   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06月27日   开标日期:2012年07月18日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二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三包:   中标人名称: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9000元   第四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09600元   第五包:   中标人名称:陕西创威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2000元   第六包: 超预算,废标。   第七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343885元   第八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18000元   第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73548元   第十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93000元   第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50600元   第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683000元   第十三包:超预算,废标。   第十四包:   预中标人名称:青岛国海基业勘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5700元   第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曼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85000元   第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英孚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96000元   第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89015元   第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60000元   第二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一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68379元   第二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94900元   第二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凯格纳斯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09800元   第二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83600元   第二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新源赛风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05000元   第二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64000元   第二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2510元   第三十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鑫佳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6800元   第三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100000元   第三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43400元  第三十四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26963元   第三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050元   第三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1800元   第三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77200元   第三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45518元   第三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4850元   第四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四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83850元   第四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0000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光国、刘建平、刘昌岭、王琦、王岩峰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详细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2-7-19
  • 莱伯泰科奥运征文“奥运,我们跨越一个世纪的期盼”
    她,千年屹立不倒,领跑全人类对更高更快更强的追逐; 她,千年流传未尽,演绎人间固有的善良、和谐、美好。     ――题记 2001年7月13日,随着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先生从莫斯科发出的那一声&ldquo The city of Beijing&rdquo 的郑重宣告,全世界的中国人都奔走相告,欣喜若狂。之后,便是7年的动员,7年的筹备,7年的合作,7年的打造&hellip &hellip 日历一页页地翻过,**10、9、8&hellip &hellip **,离北京2008奥运会开幕还有4天,奥运的发令枪就要在中华大地上响起!我们炎黄子孙的心情也随着日历翻开的一页又一页而澎湃不已! 色彩日益将北京装点得风姿曼妙,轻风吹得五环旗猎猎作响;环境准备好了!场馆准备好了!新闻中心准备好了!交通、安全准备好了!礼仪、接待准备好了&hellip &hellip 所有的承诺都能如期兑现了!一个个来自不同国度的体育代表团陆续入住北京奥运村、青岛奥运村、香港奥运村。奥运来了,再过几天,举世瞩目的第二十九届奥运会就要在北京开幕了! 我们盼望这一时刻已经一个多世纪了啊&hellip &hellip 从1932年刘长春孤身一人代表中国参加第十届奥运会,到1984年第二十三届奥运会许海峰获得**块奥运金牌,到 1993年9月24日蒙特卡洛的失利,再到2001年中国北京申奥成功.中国人民终于实现了在自己国家举办奥运的跨越了一个世纪的梦想。这是所有炎黄子孙倍感自豪和骄傲的事情,它象征着我国的日益强大和进步,在世界舞台上越来越有影响力和发言权。她标志着一个洗刷历史屈辱、增强国人自信、振奋民族精神、促进人类和平、和谐世界发展的盛世华年已经到来。就像那首《黄种人》的歌词里唱的:来自翻过五千里的浪/还是在从前的城墙/所有历史退色后的黄/其实夕阳仍在我身上/来自流过五千岁的汗/还是传说中的城堡/所有倒在江湖里的黄/只等我来给他名状&hellip &hellip /越动荡,越勇敢,世界变更要让我闯/一身坦荡荡,到四方,五千年终于轮到我上场&hellip &hellip 面对马上就要圆了的梦,怎能不叫人心潮澎湃,感慨万千:运动健儿积极刻苦练习,不断超越自我,&ldquo 更快,更高,更强&rdquo ,顽强拼搏的精神在中华大地上蔓延茁壮。奥运志愿者和普通中国民众们一张张激情的笑脸,一个个张开的怀抱,一声声温情的迎候语:&ldquo 北京欢迎您!&rdquo 当来自地中海岸边的圣火点燃了华夏大地火热的红,当绵延不断的热情渲染了五千年璀璨的星空,当梦想与激情碰撞,当生命与运动携手,我惊奇地发现,在那美丽的橄榄枝的华冠上,闪耀着一份别样的欢乐与欣慰。 奥运年就是中国年。年初,湖南等地爆发了百年不遇的雪灾,强降雪破坏了电力、铁路、桥梁,在许多人无法回家与亲人团聚的寒冷的冬夜,是中华民族大家庭里数千万的关切眼神为他们燃起一盏盏温暖心灵的灯光。5月12日,四川汶川发生了8.0级建国以来最强的特大地震,美丽的家园没有了,秀丽的山川没有了,可爱的同胞没有了&hellip &hellip 在生死的危机关头,身为国务院温总理在地震发生后几个小时,便带领各级领导、官兵、人民群众积极地投入到抗震救灾的工作中,其他省市特别还有国际救援队都积极迅速来川援助,全国人民以及海外华人华侨也分分慷慨解囊,大家众志成城齐心协力共度难关。作为一名四川人,我在此对这些伸出援手的单位以及个人表示衷心感谢!而原定于6月18日在川的圣火传递,推迟到8月3日至8月5日正常举行。我们都明白:传递的不仅仅是圣火,更是我们川人重建家园的信心!多难兴邦。我们在低头抱怨吗?没有,我们挺起了坚实的脊梁!我们迎难而上,搏风击浪,勇创辉煌!奥运精神不是空洞的口号,是真真切切地体现在我华人顽强拼搏的实际行动中的!我们就是打不垮的中国人! 同一个世界,同一个梦想,奥运年,重在参与,爱在奉献。始终坚持以&ldquo Your Lab,Our Tech&rdquo 为服务宗旨的北京莱伯泰科仪器有限公司为两个奥运检测机构&mdash &mdash 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和农业部蔬菜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各量身定制一套LIMS系统(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检测和管理水平,满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并为社会各界客户提供公正、科学和准确的数据,能以卓越的专业能力荣幸取得为2008北京奥运会效力的机会,并以最切实的行动来支持2008北京奥运会,我为身为北京莱伯泰科仪器有限公司的一员而自豪,我为我是四川人而自豪,我更为我是一名中国人而自豪! 奥运会开幕的脚步声越来越近了,我们中国人向全世界展现风采的时候来到了!衷心祝愿我们的运动健儿赛出风格,赛出水平,愿我们的祖国更加繁荣昌盛,人民幸福吉祥!四川加油!奥运加油!!中国加油!!! 倾听历史,巨龙腾飞的身影犹在;环视人间,中国前进的步伐坚挺。从来不需想起,也不会忘记,巨龙腾飞,中华前进,点点滴滴,宛如时间长河中最闪亮的明珠,隐隐发光,照耀着祖国大地,闪烁着我们的梦,一个跨越一个世纪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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