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正三十六烷

仪器信息网正三十六烷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正三十六烷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正三十六烷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正三十六烷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正三十六烷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正三十六烷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正三十六烷相关的解决方案。

正三十六烷相关的资讯

  • 第三十六届国际燃烧会议在首尔隆重召开
    LaVision在韩国首尔召开的国际燃烧会议(ISOC)上为燃烧领域的专家学者展示最前沿的创新产品。 LaVision公司自创建伊始,便以为燃烧领域提供先进的成像解决方案为己任。执着于这一信念,跨越超过25年岁月,始终如一,持之以恒,为LaVision公司赢得了引以为豪的声望。在首尔举行的第36届国际燃烧会议上,我们荣幸地展示了最新的产品创新成果。这一两年举办一次的会议活动为分享燃烧领域应用的相关想法和经验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科学沙龙。火焰的LIF层析成像 我们的FlameMaster 3D-LIF成像系统可为湍动燃烧分析提供火焰中OH自由基的瞬态3D-LIF成像。采用多台配有双象器的增强型相机进行3D-LIF信号的层析重构。我们还展示了一幅题为“层流和湍动喷射火焰中的层析OH激光诱导荧光”研究进展海报。另外这种实验装置可以同时进行OH和燃料的3D-LIF成像测量。配备高速相机和高重复频率激光器还可进行时间分辨的3D-LIF成像。湍动喷射火焰中OH的瞬态3D-LIF层析重构成像背景纹影(BOS) BOS是一种简单,效费比高,对测试对象尺寸无限制的用于气体流动,混合以及热流体可视化测量的成像测试方法。LaVision的BOS成像测试系统可以测量绝对2维或轴对称流体,如锥状本生火焰的3维气体密度和温度场。BOS测量得到本生火焰3维温度场改进的致密喷雾激光成像测量 结构化激光照明平面成像(SLIPI)是一种用于喷雾特别是致密喷雾的高对比度创新成像技术。LaVision公司的SprayMaster喷雾测量系统支持时间平均和瞬态SLIPI喷雾成像。内窥式成像 内窥式(激光)成像广泛用于光学通道受限的燃气轮机,内燃机和工业炉窑等应用对象场合。LaVision提供多种可见光波段和紫外波段内窥镜用于PIV,LIF和火焰自发光观测。内窥镜产品包括用于相机和激光的型号。相逢在首尔 本次ISOC大会于7月31日至8月5日在首尔会展中心(Coex Convention & Exhibition Center in Seoul)举行。众多与会专家来到我们的展台对我们展示的智能成像测试系统表现了浓厚的兴趣,并就其个性化的需求和我们进行了卓有成效的交流。我们也为各位专家解决其测量任务给予了有价值的建议。更多关于该次会议活动的信息请访问该届大会和LaVision公司网站。
  • 柴油十六烷值机你还不知道IQT?
    众所周知,柴油机属于压燃式发动机,没有其他点火设备。柴油喷入气缸后与压缩空气混合,再压缩行程气缸达到高温高压条件,气缸中的燃料便能自行着火燃烧。燃烧后产生的高温高压,将推动活塞下行做功,从而为其他部件提供动力。柴油的燃烧可分为四个时期(阶段),即滞燃期、速燃期、缓燃期和后燃期。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滞燃期,它与柴油的品质性能有关。滞燃期越短,柴油的着火性能越好。柴油的着火性能是评价柴油燃料的重要指标,目前在我国仍用柴油的十六烷值(CN)表示。十六烷值高,表明该燃料在柴油机中发火性能好,滞燃期短,燃烧均匀且完全,发动机工作平稳。测试十六烷值的传统方法是“马达法”,在GB/T 386 柴油着火性质测定法(十六烷值法)中, 使用正十六烷和七甲基壬烷作为标准燃料,将正十六烷的CN值设定为100,七甲基任烷的CN值设置为15,在标准单缸发动机上按规定方法条件进行测试,采用内插法计算出待测柴油样品的十六烷值。然而,十六烷值仅是柴油燃烧特性的表征值(即约定参比值),只与柴油中含有的导致滞燃期长短的物质有关,与柴油中是否含有十六烷和七甲基任烷并无直接关系。准确测定燃烧过程中滞燃期的长短(燃烧延迟时间)才具有实际意义。这一概念和技术,也已在欧美等国家得到广泛认可和应用,并且发现了更为合适的等容燃烧法测定柴油十六烷值。等容燃烧法与CFR IQT-TALM 测试原理等容燃烧法,采用模拟柴油机上止点前后一定范围内的温度、压力、喷嘴雾化等状态,根据不同燃料在气缸内燃烧着火延迟时间不同的原理,精确测量出该柴油燃料的着火延迟时间——滞燃期,再通过滞燃期与十六烷值的关联计算公式,导出该柴油燃料的衍生十六烷值(DCN)。也可以直接采用柴油着火延迟时间(ID),来表示该燃料的着火燃烧性能。本文将介绍全球使用最多的CFR IQT-TALM 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的测试原理。CFR IQT-TALM 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主机主要由恒压等容燃烧室、气动燃油注射泵、自控冷却液调节器和数据采集计算机组成,详细内容可观看以下视频:当燃料在气动燃油注射泵的推动作用下,通过喷嘴被喷入燃烧室时,位于喷嘴后方的位移传感器将记录下该喷油动作发生的时刻。当柴油燃料在燃烧室内高温高压下发生自燃时,恒压燃烧室内的压力会骤然增大,位于燃烧室末端的动态压力传感器将记录下燃烧室内压增大发生的时刻。由此,计算机将直接测出该燃料从喷射至开始燃烧所需要的延迟时间(ID),并导出该燃料的衍生十六烷值(DCN)。如下图所示:等容燃烧法(NB/SH/T 0883)与传统马达法(GB/T 386)准确性比较CFR IQT-TALM 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以下简称IQT),最早由美国西南研究院进行技术研发,1994年投入商业化,2018年被美国CFR公司收购。自2003年至今,IQT每年都会参加由ASTM国家样品交换组(NEG)和英国能源协会组织的燃料交换对比实验。全球每年有170多个实验室会参加该项对比实验,历次比对工作都表明IQT有极其良好的实测数据表现。2015年美国汽车工程师学会SAE发表论文认为,最新版本的IQT-TALM系统具有业界更高的精确度,下图为2015年NEG国家样品交换组发布的实测比对数据。从数据上不难看出,等容燃烧法(ASTM D6890,NB/SH/T 0883)设备IQT-TALM ,相较传统发动机法(ASTM D613,GB/T 386),从实测的重复性和再现性而言,IQT-TALM所测得的数据偏差均是最小的。重复性大多在0.8个单位之内,再现性在1.5个单位之内。同时,IQT拥有更为宽泛的检测范围,十六烷值的经典值可涵盖31.5-76 DCN。通过以上数据对比可以看出,IQT所采用的NB/SH/T 0883(ASTM D6890)等容燃烧法的精准性优于GB/T 386(ASTM D613)马达法。目前,全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已将CFR IQT-TALM 实验方法列入其产品标注之中。CFR IQT-TLAM等容燃烧法十六烷值机在国内外市场的应用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柴油标准都采取ASTM标准或者EN标准。比如,加拿大车用超低硫柴油标准CAN/CGSB- 3.517-2000, CAN/CGSB-3.6-2000。均列明可使用ASTM D6890方法。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将ASTM 6890 列入了柴油标准。IQT在国际上的认可度非常高,尤其在美洲和欧洲,IQT部分允许被公开的用户名单,包括BP全球燃料技术,壳牌德国石油,雪佛龙,埃克森美孚,德国石油公司,巴西石油公司,沙特石油公司,美国普林斯顿大学,韦恩州立大学,代顿大学研究所,哥伦比亚石油学院,丰田汽车,意大利海关,美国监察局,日本石油能源中心等。IQT在国内市场也同样受到广泛关注, 2010年,中国石化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采购了3台,燕山石化采购了1台,这是国内首次使用IQT进行柴油十六烷值测试,自2016年起,国内多家炼化单位如中石化镇海炼化、山东京博石化、浙江省石油公司、中石化淮安清江石化、中石化武汉石化、中石化天津石化、中石化南京扬子石化、中石化湛江东兴石化、中石化济南炼化、湖北荆门石化,购买并使用IQT进行柴油十六烷值检测。下图为近两年来,IQT用户的实测比对数据和应用反馈评价:注:红色数据为IQT实测重复性最大偏差;平均值为0.37;绿色数据为IQT与GB T386实测比对最大偏差;平均值:0.58以下为国内用户使用的真实评价IQT的特点和优势IQT之所以能得到广大用户的好评和厚爱,源自于IQT独具的特点和优势。仪器型号CFR-IQTCFR-F5符合标准NB/SH T0883 , ASTM D6890GB/T 386 ,ASTM D613价格低廉昂贵体积台式;体积小;可自由移动固定;需制作混凝土底座;不可移动分析精度重复性(平均0.62);再现性(2.1);偏差小重复性(平均0.9);再现性(平均3.8);偏差大样品使用量20ml250ml标样正庚烷99.5%;甲基环己烷99%;价格便宜易购的专用标样需进口,价格昂贵分析时间20分钟60分钟自动化程度无需人工值守,自动运行需人工值守操作手轮,存在人为误差检测范围经典值:31.5~75.1经典值:40~56噪音低噪音高噪音,工作间需消音处理操作难度操作简单操作复杂,人员要求高维护成本每年免费校准定期需付费保养,大修应用范围普通实验室环境不可独立应用于高海拔地区界面状态Windows10界面,运行状态图文显示,异常报警无运行状态分析功能数据存储自动存储备份,可保存10万条以上测试数据,便于用户查找过往数据。无数据存储功能断电保护UPS断电保护无通过以上各方面的比较,不难看出。IQT在数据精密度、设备重复性、再现性、执行标准和检测方法等各方面的的表现都是非常优秀的。随着我国燃油品质的不断提高,油品质量升级步伐的不断加快。能够快速准确的检测出十六烷值,已成为国际、国内各炼厂的一致共识。此外,CESTOIL集团与加拿大CFR公司携手,研究的 IQT™ 辛烷值测试项目,已取得重大进展。这一项目将实现“一机多用”,减化了辛烷值检测的复杂性,降低了高昂的投入成本。作者: 广昌达新材料技术服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訾瑶
  • 后汽柴油时代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何去何从
    后汽柴油时代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何去何从(杜伯会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主任正高工;张会成 中国石化大连石油化工研究院 主任正高工;陈雪峰 江苏宿迁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主任;陈永华 青岛元辰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技术总监)摘要:大炼化时代的来临,炼油生产逐渐从分散型趋于集中炼制;同时,市场多元化发展,减弱了对成品油的依赖强度;现代高效分析理念驱动对“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分析技术进行革命。后汽柴油时代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该何去何从?对此,进行一点思考讨论。关键词:辛烷值机;十六烷值机;未来发展1、背景分析(1)汽油的辛烷值和柴油的十六烷值是其分析中最重要指标。由于其是混合性的指标,目前汽柴油检测分析仪器方案,如图1-1所示,标准采用台架式模拟方式进行测试。其检测过程影响因素多,不同设备之间检测结果差异很大,是分析仪器中数据争议较大,分析精密度较低,性价比较低的一类分析设备。图1-1(2)大炼化项目的迅猛发展,导致炼油产能过剩现象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日趋狭窄,逐渐边缘化并面临淘汰的境地;另外,环保问题可能成为压倒其生存的最后一根稻草。(3)随着资源的日趋紧张,原油原料价格逐步呈现出上升态势。同时,原料品质呈现出下降趋势,导致汽柴油的上游原料成本不断攀升。展望未来10到20年,市场竞争将愈发激烈,并呈现出多元化态势,市场细分将成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4)如图1-2所示,随着新能源车辆技术的日益成熟与稳定,其市场认可度不断攀升,进一步坚定了消费者向新能源车辆转移的决心。特别是在以代步为主要需求的城市用车市场中,这种转变愈发显著,成品油产能过剩的现象也由此愈发凸显。长远看,预计10-15年内柴油还占消费主体长期存在,目前产能仍然2亿吨/年,这么大体量转型需要时间。电动车代替汽油车比代替柴油车要容易,大型电动车做长途运输用途还需要时间,氢能源等绿电性技术实现其替代可能更快些。图1-22、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的问题提出中国现在已经是炼油大国,未来也是汽柴油产品出口大国。需要有相应的自己的国际化标准做支持。标准是关键,我们不冲在科技前沿,碰不到前沿问题,设备只能仿造,目前存在大家对国产设备信心不足的问题。现在国产中低端设备进步很大,研究型高端设备与国外差距仍较大,国产设备受排挤含有部分非技术因素。作为只专注于分析某一项物性指标的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高成本、低效率,已成为当前发展的痛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应深入思考,是继续坚持现有的运行模式,还是通过技术和方法的创新与转移,以实现更高效、更精准的性能提升。在确保不低于现有检测结果准确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利用现代微电子、电化学传感器等先进技术,并结合计算机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辅助手段,对辛烷值机和十六烷值机进行改造升级需要思考。同时,还应充分利用对光学、热学、力学、物理学、化学等多学科的综合理解,以全面解析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时代的快速发展,如何快速而科学地应对必须持续思考。3、探讨解决发展途中的阻碍3.1 对标准方法的认识和依赖作为科学分析技术行业,应秉持科学精神,以事实和结果为依据,客观评价设备的优劣,而非盲目追随某些权威言论。只有这样,才能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实现技术的自主创新与突破。如汽油辛烷值机的检测结果认可问题,当前业界普遍认可的是缸径为82.55mm(现称大缸径)的仪器所得出的数据;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其他缸径的仪器检测结果就必然不准确,目前尚缺乏有效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如我国曾研发出缸径为65mm的汽油辛烷值机,市场应用很好,基本实现国产替代。但受部分专家倾向西方的影响,以缸径差异为理由,对国产产品设置了障碍封锁,导致许多检测和生产单位不得不更新设备,损失巨大。此外,中石化大连研究院研制的风量法十六烷值机,经过三十多年的持续研究与改进,并在多数据比对中表现出远超瓦格厦的稳定性和准确性,而且性价比高。然而,却因检测方法不同为由而被拒之门外,这无疑是一种遗憾。因此,应重新审视现有的观念和做法。同样具备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国外设备(如美国瓦格厦waukesha)被视为行业标杆,而国产设备则始终处于跟随地位,这一现状值得深思。3.2 目前台架式模拟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1)大量的工作检测样本,如何进行快速高效检测分析以及准确的统计;(2)传统的模拟燃烧方式存在试剂用量大,导致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量显著增加,还伴随着高昂的分析成本和较低的工作效率。3.3 目前影响辛烷值和十六烷值机检测误差原因分析(1)设备生产由于加工工艺导致每台仪器的工作点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主要源于设备各环节的配合工作间隙、传感器温度漂移的不一致性,人员操作的一致性差,以及工作环境的差异,如环境温度、大气压力、环境湿度等因素的共同作用。(2)在设备的长期运行过程中,由于磨损间隙、积碳问题,以及机械设备材料长期工作引起的热形变等因素产生影响。(3)作为检测的标的物质本身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其辛烷值和十六烷值作为热值结果的定义。由于标的物为混合物,其性能受技术工艺和添加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4)燃烧过程是否充分对检测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3.4 解决途径探讨(1)为提高分析的准确性并减少误差,探索加入关键的其它物性指标,并进行融合分析。其中包括密度、粘度、闪点等关键性指标,以确保分析结果的全面性和可靠性。(2)针对当前采用的热传感器分析模式,探讨采用电化学传感器替代或热传感器与电化学芯片传感器进行结合使用。(3)数字化时代开启,如图3-1所示,大模型、大数据和大计算已成为主流趋势。以此为发展的多功能和智能化是未来的趋势之一;小型化、微型化、快速化和低耗材化也是当前及未来的重要需求方向之一。图3-1(4)新标准的及时建立与更新是新理念发展的基石。4、结论(1)大炼化时代下,需要建立与之适应的检测标准和仪器体系。不破不立,摒弃旧的思维模式,开创新局面。关于主动寻求进步还是被动跟随提升,有必要进行持续深入探讨。(2)AI必然融入常规检测设备中,进行过程控制应用,其最终验证还得经典技术支撑。但是相关修订标准制定,需要勇气破圈,进而打破这个规则。(3)市场作为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盲目崇拜会阻碍社会进步的步伐。(4)替代进口设备是前进方向,创新突破是未来主题,走出去是必由之路。5、展望在大炼化与多元化发展并存的新阶段,对汽柴油检测中的核心指标——“辛烷值”和“十六烷值”检测技术应该重新审视和探讨其未来发展。应秉持严谨、稳重、理性的态度,通过技术创新和方法转移,推动其性能提升和效率优化,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对分析仪器的方法要求,应该是客观的、多元化的,指标标准的质量具备可比性和可对照性,满足和符合指标要求结果的就应该是合理的方法。此外,随着大数据的积累,人工智能AI将逐步融入检测领域,微电子和电化学传感器技术为未来的检测工作开辟了新的发展路径。自信、自立、自强,国产化是否能够完全替代进口,技术是否具备引领国际标准发展的潜力,需要不断思考并努力探索。
  • 可参与现场分析 方便灵活 ----便携式辛烷值十六烷值测定仪
    油液监测技术是通过分析被监测机械设备在用润滑油的性能变化和油中磨损颗粒的情况,获得机械设备的润滑和磨损颗粒状态的信息,从而评价机械设备的运行工况和对其故障进行预测并确定其故障原因、类型和部位的技术"。油液分析的内容包括润滑油本身性能的分析和润滑油携带磨损颗粒分析两个方面,其测试手段有常规的理化分析、付立叶红外光谱分析、铁谱分析、光谱分析、颗粒记数、磁塞等。 润滑油油品分析主要分析油品的理化指标或受污染的程度,主要体现在油的衰化、添加剂损耗和污染等 润滑油磨损颗粒分析主要包括磨损微粒的数量、微粒尺寸分布、微粒化学成分以及几何形态几个方面。通过润滑油磨损颗粒分析可判断机械设备的磨损程度、磨损类型和磨损部位,从而可以进一步探讨机械零部件的磨损机理。由此可知,油液分析具有下列功能 故障诊断、确定润滑油的使用期限、判定润滑油的污染、了解添加剂的损耗、对新油的评定、基于摩擦学的设计以及确定机械设备的维修规范等。 油液监测技术自从70年代末引进我国以来,在国内得到长足的发展,其应用领域也在不断扩大。目前,油液监测技术已广泛地应用于机械、交通、石化、煤炭、冶金、航空和医学等部门,其研究领域和研究对象也在不断拓广。从分析铁谱技术、直读铁谱技术、旋转铁谱技术及离线铁谱技术到在线铁谱技术的研究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A2020辛烷值十六烷值测定仪常用于动力汽油的辛烷值现场分析,与马达法和研究法(RON和MON)相对应,也可适用于柴油的十六烷值分析。其测量方法符合国际标准:辛烷值测量符合:ASTM D2699, GB/T18339, ASTM D2700.柴油十六烷值测量符合:ASTM D4737, ASTM D613, EN ISO 5165,A2020辛烷值分析仪广泛的应用在各地。仪器特点1、采用对汽油的辛烷值和柴油的十六烷值的绝缘导磁率和电磁感应的电荷特性的分析原理。2、仪器可以测得微小的电介质参数变化有大气压力校正功能。3、可综合的准确的测量石油产品的各种数据。4、可以对各种含添加剂的汽油进行测量。5、测量柴油的十六烷值,柴油类型及凝结温度。6、同时显示RON,MON和抗爆指数(AKI). AKI=(RON+MON)/2。7、功能强大的处理芯片可以对数据快速准确的处理,同WINDOW系统兼容。8、带温度校正,使用成本低。9、简单易操作,体积小,便于携带,箱体防振,防溶剂,密封。10、四排带背光LCD显示,适于低温环境,电源指示,外带低压电源。技术参数辛烷值测量范围40-120辛烷值仪的允许测量误差:0.5辛烷值仪测量结果的可浮动范围:±0.2十六烷值仪的允许测量误差:±1十六烷值仪测量结果的可浮动范围:±0.5测量时间(秒):1-5电池电压过低的临界值: V5.4外形尺寸主机, 100 mmх210 mmх40 mm 传感器, 60mmх100mm重量0.7Kg正常工作时间(单位:小时)1000
  • 梅特勒托利多中国荣获杰出雇主认证
    近日,梅特勒托利多中国凭借在企业文化建设、内部人才发展和变革管理等方面突出的人力资源战略和卓越的实践表现,荣获"杰出雇主"认证。"杰出雇主"是全球最有影响力的认证项目之一,由国际权威的"杰出雇主调研机构"发起,通过全球统一的认证标准检验,经过独立第三方机构审计,评审出该区域范围内能够为员工提供最佳人力资源环境的雇主。评估所涉及的内容包括:人才策略、工作环境、人才招聘、学习、福祉、多元化与包容性等六大领域的20个话题。深耕中国市场梅特勒托利多是行业领先的精密仪器及衡器制造商,纽交所上市公司、标普500企业,服务全球超过140个国家和地区。自1987年进入中国以来,梅特勒托利多深耕中国本土市场,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同时,还通过各种举措帮助我们的客户和合作伙伴,在其各自的领域里实现长足的共同发展。聚焦人才培养梅特勒托利多的成长策略中,人才和团队是作为核心竞争力和企业文化来投入的。通过多年的努力,公司已经建立了非常完善的多元化培训机制及不同职能专属的职业发展体系。在梅特勒托利多,每位员工都能获得均等的发展机会。公司充分相信员工的潜力,鼓励员工发挥自己的优势,积极主导、负责和参与到各种有挑战的项目中。在包容创新的工作环境下,公司内部接近90%核心岗位的发展机会优先提供给了内部员工,每年员工的留任率保持在95%左右。可持续性发展梅特勒托利多中国早在2010年就成立了本地的低碳委员会,努力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领先公司,致力于工厂、运营全过程的节能减排行动。其设立在常州和成都的工厂在2022年分别获得了绿色工厂的认证,同时分别评选为江苏省、四川省的重点行业应急减排A级绩效企业。梅特勒托利多深信女性员工的力量,开发了各种各样的职业女性相关活动,并通过为期一年的女性领导力发展项目,用心关注女性领导的成长和发展。梅特勒托利多热心公益,回馈社会。1992年,在江苏常州创立梅特勒托利多教育奖励金,迄今为止累计投入达700多万元,惠及4000多名师生,很多当年的优秀学生今天已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梅特勒托利多也持续为残疾人士提供工作机会,注重发展他们的特殊技能,这也诠释了公司公平对待所有员工的管理态度,并且还在这条道路上继续前行。2023年是梅特勒托利多进入中国市场的第三十六年,多年来,梅特勒托利多见证了中国制造业的迅猛发展与智能化蜕变。如今,中国市场已成为梅特勒托利多全球化版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来,梅特勒托利多将继续与员工一起共同携手前行,打造美好的梅特勒托利多和充满员工幸福力的职场!
  • 2895万元!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等一批仪器
    9月8日,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公开招标购买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圆二色光谱仪、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等一批仪器,预算2895万元。  项目编号:TC210304C  项目名称: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预算金额:2895.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概况介绍品目号设备名称数量(台/套)各品目分项预算(万元人民币)简要规格描述是否可以采购进口产品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仪器设备采购项目品目一天然手性分子构型测定仪1330.00详见附件技术需求书是品目二激光片层扫描显微镜1300.00是品目三离子色谱串联飞行时间质谱系统1190.00是品目四流化床1180.00是品目五细胞能量代谢分析系统1150.00是品目六一体化智能行为学系统1125.00是品目七便携式天然产物快速组分分析确证系统1120.00是品目八单细胞收缩功能与钙离子浓度同步测量系统1115.80是品目九圆二色光谱仪188.50是品目十实时无标记活细胞成像及微孔板检测分析系统180.00是品目十一便携式小动物彩色多普勒超声成像测定仪177.70否品目十二全功能超灵敏报告基因分析系统176.00是品目十三神经传导记录系统163.00是品目十四蛋白质层析纯化系统160.00是品目十五单四级杆液相质谱仪160.00是品目十六天然产物活性成分提取纯化仪155.00是品目十七生物合成分析仪154.60是品目十八同步热分析仪150.00是品目十九实时荧光定量PCR仪149.60是品目二十傅立叶变换近红外光谱仪149.50是品目二十一生物遗传药物鉴定细胞成像分析仪148.00是品目二十二微波合成仪145.00是品目二十三差示扫描量热仪142.90是品目二十四药物气溶胶多级碰撞采样器140.20是品目二十五多功能酶标仪140.00是品目二十六高效毛细管电泳仪137.50是品目二十七呼吸模拟器137.20是品目二十八自动控温型多波长旋光仪135.00是品目二十九多功能读板机133.00是品目三十氮气发生器130.00是品目三十一双向电泳系统129.70是品目三十二电位滴定仪124.00是品目三十三溶剂干燥纯化系统122.00是品目三十四全自动脑立体定位仪120.00是品目三十五全自动蛋白质印迹杂交系统120.00是品目三十六程控式液氮罐119.50是品目三十七全自动薄层色谱点样仪115.00否品目三十八离心机115.00是品目三十九全自动组织细胞提取仪114.90是品目四十薄层色谱数字成像仪1112.30是品目四十三冷冻干燥机112.00否  具体详见技术需求。  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  合同履行期限:预计2021年9月到质保期结束。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开标时间:2021年09月29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03++技术需求书.pdf
  • 瑞士万通参展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
    2017年9月19日-21日,“中国粮油学会油脂分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在西安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粮油学会主办,300余名来自各粮油企业、相关领域专家代表参加了此次会议。瑞士万通作为赞助商之一,携氧化稳定性测定仪、全新自动电位滴定相关产品参加了本次会议。油脂分会第二十六届学术年会现场 本次会议主题为“改革创新、调整结构、绿色发展”,会议内容涉及油脂制取、精炼;油脂的检测技术等多个方面。共有来自各大油脂生产企业、工程设计公司以及相关高校与研究所在内的相关专家发表了二十余场精彩演讲。瑞士万通展台 会场外,瑞士万通设置了展台,并展出了油脂氧化稳定性测定仪,吸引了参会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研究人员,其中不少与会人员对我们的产品产生了兴趣。瑞士万通--——当今唯一一家提供全方位离子分析设备的仪器厂商,产品包括电位滴定仪、离子色谱仪、KF微量水分滴定仪、伏安极谱仪和近红外光谱分析仪等。 892油脂氧化稳定性测定仪瑞士万通的Rancimat是油脂氧化稳定性测量的标准仪器。正因为如此,这个标准方法也称为《Rancimat method》。Rancimat方法是通过提高反应温度并通入持续稳定流量的空气加快样品的老化过程。气流将样品反应管中的挥发性氧化产物带到盛有蒸馏水的测定杯中。测定杯中水的电导率被实时检测。一旦有氧化产物到测定杯中,水的电导率就会增大。电导率的突然大幅度增大(曲线上显示有大的突跃拐点)的时间点即为诱导时间(OSI)。 主要应用? 动植物油脂和富含油脂食品的氧化稳定性测定? 抗氧化剂的抗氧化能力评价? 富含油脂的化妆品氧化稳定性测定 相关标准Rancimat 法已广泛地被不同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所采用,用于油脂以及相关产品的测试,如:? AOCS Cd 12b-92商业油脂的采样与分析:油脂稳定性指数(OSI)? ISO 6886 动物和植物油脂 – 氧化稳定性测定(加速氧化测试)? 2.4.28.2-93 油脂自然氧化稳定性的测定. CDM,日本? GB/T 21121-2007 动植物油脂氧化稳定性的测定(加速氧化测试),中国
  • 国家海洋局1629万元仪器大单公布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受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的委托,就其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进行招标,现将中标结果公布如下: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1-0101427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开标日期:2011年09月16日   采购内容: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一包中标人名称:山东拓普液压气动有限公司 ¥197000元   第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国科海洋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59800元   第七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80000元   第八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10000元   第九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190000元   第十包中标人名称:无锡市百育药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318000元   第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欧美大地仪器设备中国有限公司 $58540元   第十二包中标人名称: 北京鑫衡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12543.7 元   第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望邦天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0000元   第十四包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28020元   第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569600元   第十六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61500元   第十七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34300元   第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1200元   第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富思特时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8000元   第二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二十一包中标人名称:济南滨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11400元   第二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38320 元   第二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214000 元   第二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山东爱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74600元   第二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30800元   第二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陆环境科仪有限公司 $83900 元   第二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北京客来得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5000元   第二十八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79890元   第二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安捷伦科技新加坡销售有限公司 $189500元   第三十包:超预算,废标。   第三十一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晟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157402元   第三十三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74470 元   第三十四包中标人名称:北京欧普特科技有限公司 $32475元   第三十五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9860元   第三十六包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285000元   第三十七包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211320元   第三十八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87120元   第三十九包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有限公司 €10990元   第四十包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12295元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日期:2011年08月27日   评标委员会成员:于仕成 王琦 徐永平 郎印海 王保栋   详细地址:青岛市韶关路54号乙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83889705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1-09-19
  • 山东出入境1881万元仪器采购结果公布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2012年6月18日-2012年6月21日由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组织的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HBQD-1205SJ-001-GK)公开招标中,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和采购人确认,现将评标结果公布如下:   包号 投标单位 中标金额   第1包 中国科学器材公司 ¥11.8万元   第2包 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20万元   第3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4.76万元   第4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27.25万元   第5包青岛创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3.8万元   第6包北京利曼科技有限公司 ¥32.447万元   第7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9.83万元   第8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64.55万元   第9包天美科技有限公司 ¥47.0607万元   第10包废标   第1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69万元   第12包北京日之阳技贸有限责任公司 ¥10.419万元   第13包济南海纳特科技有限公司 ¥26.38万元   第14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3.5万元   第15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7.88万元   第16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26.18万元   第17包青岛金海洋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16.99万元   第18包废标   第19包青岛泉畅科贸有限公司 ¥10.58万元   第20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10.8万元   第2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9.4万元   第22包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7.9968万元   第23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34.5万元   第24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134万元   第25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26包青岛福凯科技有限公司 ¥8.98万元   第27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44.8万元   第28包山东精创医用设备有限公司 ¥60万元   第29包青岛嘉仪生物仪器有限公司 ¥21.8万元   第30包废标   第31包青岛约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5万元   第32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45.2万元   第33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37.6万元   第34包青岛百澳兰博工贸有限公司 ¥34.8万元   第35包大连三联口岸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52万元   第3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8.7万元   第37包北京中检维康技术有限公司 ¥15.5万元   第38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7.26万元   第39包青岛思航科贸有限公司 ¥49.9万元   第40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4万元   第41包青岛至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18.3万元   第42包上海长源科学技术有限公司 ¥67.3万元   第43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93万元   第44包北京海科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01.65万元   第45包北京市恒达益康有限责任公司 ¥17.27万元   第46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79.3万元   第47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3.8万元   第48包废标   第49包青岛高校电子有限公司 ¥16.9万元   第50包青岛莱威尔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14.46万元   第51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1.2万元   第52包青岛海亿特机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6.426万元   第53包济南汇海龙盛科技有限公司 ¥23.5万元   第54包上海莱撒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4.48万元   第55包北京辐睿森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10.8万元   第56包厦门卫健医药有限公司 ¥142.8万元   第57包北京兰伯瑞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54.5万元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投标方如对以上结果有异议,请于公告   发布时间起7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代理机构反馈。   联系电话:0532-86121177   山东华标招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2012年7月9日   附录:采购清单   第 一 包:旋转样品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二 包:手持式X射线荧光光谱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 三 包:铂黄模具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四 包:能量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五 包:微波灰化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六 包:测汞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七 包:高温鼓风干燥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热风循环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马氟炉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马弗炉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防爆冰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防爆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真空烘箱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八 包: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真空旋转蒸发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旋转蒸发仪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含水浴锅)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旋转蒸发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九 包:热重分析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 包:焦炭反应性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焦炭强度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煤炭制样设备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矿产品制样设备(智能除尘系统)(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一 包:自动闪点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生物耗氧量检测仪(B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化学耗氧量检测仪(COD)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二 包:自动宾斯基-马丁闭口闪点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三 包:1m3VOC检测气候箱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木制品综合检测装置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立方米VOC及甲醛释放量环境测试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四 包:全自动运动粘度测定仪 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五 包:水质分析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 十六 包:电子天平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液漏斗振荡器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正压固相萃取装置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分液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振荡水浴循环器 山东局检科院   分液漏斗振荡器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七 包:样品浓缩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八 包:平行蒸发仪 泰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磨样机(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切割研磨机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超离心研磨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切割式研磨仪(2台) 龙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磨仪(2台)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十九 包:自动电位滴定仪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二十 包:酸纯化装置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一包:全自动溶液配制系统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迁移池(2台)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硫醇硫测定仪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二十二包:顶空进样器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三包:全自动尿分析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四包:数字X射线成像系统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干式激光相机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五包:量子共振检测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六包:心电图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七包:全自动尿沉渣分析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八包:生物分子测定仪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二十九包:多功能梯度PCR仪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PCR仪及附件 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 三十 包:3维体视荧光成像显微镜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一包:数码体视显微镜(2台) 青岛机场局   高倍显微镜 青岛机场局   体视镜 青岛机场局   第三十二包:倒置显微境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研究级倒置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体式显微镜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三包:环介导核酸等温扩增生物荧光检测系统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四包:生物培养箱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第三十五包:生化培养箱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低温培养箱(生化培养箱) 淄博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生化培养箱(2台)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人工气候箱(恒温恒湿箱)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灭菌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高压蒸汽灭菌器 莱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超低温冰箱(3台) 山东省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   超低温冰箱 济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六包:重量稀释仪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拍击式均质器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培养基分装泵 德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七包:真菌毒素分析系统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八包:智能气体培养工作站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三十九包: DNA浓缩仪 威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分子提取仪(核酸提取仪) 潍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凝胶成像分析系统 临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酶标仪,洗板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洗板机 山东局保健中心   第 四十 包:寄生虫浓缩收集系统 山东局食农中心   第四十一包:3M测试片自动判读仪 济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二包:全自动食品微生物定量系统 烟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四十三包:两工位轿车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四包:两工位载重轮胎耐久/高速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五包:全自动无撬杠轮胎拆装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六包:轮胎断面切割机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双辊筒混合机(开炼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熔融指数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七包:静电放电抗扰度测试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电池综合性能测试仪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八包:整鞋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立式低温弯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外底耐折试验机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四十九包:动静载加载系统 山东局工业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包:原锂电池和电池组模拟高度及极端温度试验装置 山东局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第五十一包:油水界面检测仪-开放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油水界面检测仪-封闭式 蓬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二包:数字式撕裂强力仪 聊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三包:精密万能材料试验机 菏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五十四包:蓬松度仪 山东局工业品中心   第五十五包 生物反恐侦检箱16套(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省局岚山办各2套,青岛局、济南局、黄岛局、潍坊局、龙口局、莱州局、青岛机场局、蓬莱局各1套)   第五十六包 便携式化学气体探测器6套(青岛局、济南局、烟台局、威海局、荣成局、青岛机场局各一套)
  • 节约百万欧元,菲力尔红外热像仪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
    众所周知,医院是需对设施进行精细管理的范例,其核心业务十分明确:治疗患者。而其他辅助过程,如供电、供热、通风和维护对于支持这一主营业务来说至关重要。此外,市场和效益的经济规律也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其设施,尤其是在高能源成本和公共开支预算紧张的时候。今天,小菲就以来自瑞典的这个案例,说明红外热成像的集约使用所能够产生的巨大效益。位于瑞典中部的西曼兰省地区医院集团,由五个医院组成,其中包括一个具有重症监护设施和额外综合诊疗所的大型中心医院。所有这些诊所都在为一个克里特岛差不多大小的地区里的30万居民提供着医疗服务。该医院集团的总设施面积达到了450,000平方米。 瑞典韦斯特罗斯西曼兰省地区的主要医院使用热像仪日常巡检为了维持这些地区医疗保健设施的正常运转,需要三十六名技术工人日夜忙碌不停。FLIR EX系列手持式红外热像仪已成为许多应用领域的理想工具。这些红外热像仪被集中用于调查冬季供暖问题,并从散热器到空气泄漏方面对所有装置进行检查。它们还被用来检查医院所精心设计的通风和冷却系统,为这些系统的调整提供重要的信息,以增加舒适度并降低能源成本。 可视化地热在一个保险丝烧断都可能危及生命的环境下,电气设备的连续和无故障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该团队中的电工在他们的每轮定期巡查中都使用一台菲力尔红外热像仪。 这些检查将覆盖医院的整个电网,其中还包括备用供电站,该供电站将在常规电源由于某些原因被切断的情况下为医院供电。红外热像仪与点温仪相比,其优点不言而喻:点温仪只能显示某个点的温度,而红外热像仪可以扫描可视区域或对整个表面区域进行温度测量,这大大增加了发现异常的机会。 热像仪的妙用红外热像仪可以很容易地检测到泄漏和潮湿区域,显示出哪些是要修复的区域,以避免进一步的霉菌蔓延。 红外热像仪也经常被其他承建商(如管道工)用来查看水管系统,尤其是在开展修复工作之前,通过它可以看到哪里需要钻孔(或不钻),哪里需要(或不需要)撬开地板或墙壁等,它所能节约的价值大大高于手持式红外热像仪。红外图像清晰显示墙壁无需钻孔此外,红外热像仪让建筑工程师能够在建筑内外的能量损失方面对建筑实体进行有价值的观察。鉴于相关欧盟指令的影响越来越大,该问题不断凸显。此外,西曼兰省维护团队的成员也考虑将该红外热像仪及其搜集的结果作为一种通信工具:由FLIR手持式红外热像仪所产生的图像以标准的jpg格式存储在相机内。工人可以很方便地下载,并将图像嵌入标准的Windows程序中,或者通过e-mail发送到任何一台个人计算机。FLIR Systems快速浏览软件使得该团队能够以PDF格式创建简单的报告用于记录和统计目的。 红外图像清晰显示电线槽位置“我们的红外热像仪可以帮助节省资金、提高质量并简化沟通,”西曼兰省地区医院集团的维护和运营经理Karl-Eric Bramming说道,“我们已成功地将用于问题识别和分析的时间至少减少50%,而且我这里还有一些其他数据,”Bramming一边抽出一张要求其发送到瑞典地区协会Landstingsf?rbundet以及瑞典国家统计局的资产负债表,一边补充道:“在2005年,我们的整体成本相比前一年减少了 7%。而自2001年以来,我们每年都能够节省约四百万欧元的供暖费用”。 升级版EX-XT系列性价比更高众所周知,FLIR EX系列热像仪因其功能强大,简单易用,价格经济实惠,成为建筑电气和机械等很多领域理想的故障排除工具。升级后的EX-XT不仅功能大幅度提升,而且具有超高性价比,2万多块就可以买到240*180像素测温到550度的热像仪!想必升级后的FLIR EX-XT系列手持式红外热像仪能够更好服务医院集约的使用需求,有需要的赶紧抢购吧~这些检测结果只有通过这种手持式、价格实惠、易于使用且装备精良的菲力尔红外热像仪才能轻松准确获得,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需要由了解热成像基础知识的用户来进行操作:Bramming已派遣了他的十名团队成员参加由当地红外培训中心所组织的一日培训课程。所以说,红外热像仪的使用培训也是很重要哒~
  • 节约百万欧元,菲力尔红外热像仪保障医院的正常运行!
    众所周知,医院是需对设施进行精细管理的范例,其核心业务十分明确:治疗患者。而其他辅助过程,如供电、供热、通风和维护对于支持这一主营业务来说至关重要。此外,市场和效益的经济规律也越来越多地适用于医疗机构和其设施,尤其是在高能源成本和公共开支预算紧张的时候。今天,小菲就以来自瑞典的这个案例,说明红外热成像的集约使用所能够产生的巨大效益。位于瑞典中部的西曼兰省地区医院集团,由五个医院组成,其中包括一个具有重症监护设施和额外综合诊疗所的大型中心医院。所有这些诊所都在为一个克里特岛差不多大小的地区里的30万居民提供着医疗服务。该医院集团的总设施面积达到了450,000平方米。 瑞典韦斯特罗斯西曼兰省地区的主要医院使用热像仪日常巡检为了维持这些地区医疗保健设施的正常运转,需要三十六名技术工人日夜忙碌不停。FLIR EX系列手持式红外热像仪已成为许多应用领域的理想工具。这些红外热像仪被集中用于调查冬季供暖问题,并从散热器到空气泄漏方面对所有装置进行检查。它们还被用来检查医院所精心设计的通风和冷却系统,为这些系统的调整提供重要的信息,以增加舒适度并降低能源成本。可视化地热在一个保险丝烧断都可能危及生命的环境下,电气设备的连续和无故障运行是至关重要的。该团队中的电工在他们的每轮定期巡查中都使用一台菲力尔红外热像仪。 这些检查将覆盖医院的整个电网,其中还包括备用供电站,该供电站将在常规电源由于某些原因被切断的情况下为医院供电。红外热像仪与点温仪相比,其优点不言而喻:点温仪只能显示某个点的温度,而红外热像仪可以扫描可视区域或对整个表面区域进行温度测量,这大大增加了发现异常的机会。 热像仪的妙用红外热像仪可以很容易地检测到泄漏和潮湿区域,显示出哪些是要修复的区域,以避免进一步的霉菌蔓延。 红外热像仪也经常被其他承建商(如管道工)用来查看水管系统,尤其是在开展修复工作之前,通过它可以看到哪里需要钻孔(或不钻),哪里需要(或不需要)撬开地板或墙壁等,它所能节约的价值大大高于手持式红外热像仪。红外图像清晰显示墙壁无需钻孔此外,红外热像仪让建筑工程师能够在建筑内外的能量损失方面对建筑实体进行有价值的观察。鉴于相关欧盟指令的影响越来越大,该问题不断凸显。此外,西曼兰省维护团队的成员也考虑将该红外热像仪及其搜集的结果作为一种通信工具:由FLIR手持式红外热像仪所产生的图像以标准的jpg格式存储在相机内。工人可以很方便地下载,并将图像嵌入标准的Windows程序中,或者通过e-mail发送到任何一台个人计算机。FLIR Systems快速浏览软件使得该团队能够以PDF格式创建简单的报告用于记录和统计目的。 红外图像清晰显示电线槽位置“我们的红外热像仪可以帮助节省资金、提高质量并简化沟通,”西曼兰省地区医院集团的维护和运营经理Karl-Eric Bramming说道,“我们已成功地将用于问题识别和分析的时间至少减少50%,而且我这里还有一些其他数据,”Bramming一边抽出一张要求其发送到瑞典地区协会Landstingsf?rbundet以及瑞典国家统计局的资产负债表,一边补充道:“在2005年,我们的整体成本相比前一年减少了 7%。而自2001年以来,我们每年都能够节省约四百万欧元的供暖费用”。 升级版EX-XT系列性价比更高众所周知,FLIR EX系列热像仪因其功能强大,简单易用,价格经济实惠,成为建筑电气和机械等很多领域理想的故障排除工具。升级后的EX-XT不仅功能大幅度提升,而且具有超高性价比,2万多块就可以买到240*180像素测温到550度的热像仪!这些检测结果只有通过这种手持式、价格实惠、易于使用且装备精良的菲力尔红外热像仪才能轻松准确获得,需要由了解热成像基础知识的用户来进行操作:Bramming已派遣了他的十名团队成员参加由当地红外培训中心所组织的一日培训课程。
  • 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1]28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速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中央财政设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部门)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第三条转化基金的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拨款、投资收益和社会捐赠。   第四条转化基金的支持方式包括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等。   第五条转化基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二章 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   第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建立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以下简称成果库),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信息支持。   应用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单位应当向成果库提交成果信息。   行业、部门、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后可进入成果库 部门和地方所属事业单位产生的其它科技成果,分别经相关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进入成果库。   第七条成果库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筹规划、分层管理、开放共享、动态调整。鼓励部门、行业、地方参与成果库的建设。   第八条成果库中的科技成果摘要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业秘密外,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   第九条转化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股权投资。科技部负责按规定批准发起设立子基金。   鼓励地方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参与发起设立子基金。   第十条转化基金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股东或出资人,对子基金的参股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20%-30%,其余资金由投资机构依法募集。   第十一条子基金应以不低于转化基金出资额三倍的资金投资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企业,其他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子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投资企业上市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也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三条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转化基金在子基金中的股权。   第十四条子基金应当在科技部、财政部招标选择的银行开设托管账户。存续期内产生的股权转让、分红、清算等资金应进入子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循环投资。   第十五条子基金应当委托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转化基金向子基金派出代表,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职责。   第十七条子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年平均收益达到一定要求的,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可提取一定比例的业绩提成。子基金出资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相关协议约定获取投资收益,并可将部分收益奖励投资管理公司或管理团队。  第十八条子基金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子基金章程中载明本章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 贷款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招标确定合作银行,对合作银行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贷款),可由转化基金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一)向年销售额3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用于转化成果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   (二)上述贷款的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上。   (三)贷款发生地省级政府出资共同开展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应制定和公布成果转化贷款的条件、标准和程序,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降低贷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一条合作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汇总当地成果转化贷款项目报同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合作银行总行按年度汇总报送科技部。科技部提出贷款风险补偿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二条年度风险补偿额按照合作银行当年的成果转化贷款额进行核定,补偿比例不超过贷款额的2%。   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应加强对成果转化贷款的审核、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绩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于为转化科技成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转化基金可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绩效奖励对象所转化的成果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科技成果   (二)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撑当前国家重点行业、关键领域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未曾获得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资金支持。   第二十六条绩效奖励项目由有关部门和省级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向科技部、财政部推荐。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绩效奖励的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部依据评价结果提出绩效奖励对象和额度的建议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绩效奖励资金应当分别用于以下方面:   (一)获奖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   (二)获奖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三)获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技术转移活动   (四)获奖单位对创造科技成果和提供技术服务的科研人员的奖励。   第六章 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成立转化基金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转化基金提供咨询。咨询委员由科技、管理、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负责转化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指导、监督和组织评价。   第三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适应转化基金管理和工作需要的人员队伍、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等。   第三十二条转化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提供的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转化基金建立公示制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本办法制定转化基金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地方可以参照本办法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 国家海洋局2073万元仪器采购大单揭晓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关于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项目的中标公示   采购项目名称: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项目   项目编号:QCZ2012-013240103   招标人:国家海洋局第一海洋研究所   招标代理机构: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采购项目:实验室仪器及海洋仪器设备等   由船甲板设备A型架系统、体视显微镜、船载运动剖面仪、溶解氧剖面仪(深水型)、悬浮体及粒度观测剖面仪(深水型)、温盐深剖面仪(浅水型)、声学多普勒波浪流速剖面仪等设备。   招标公告日期:2012年06月27日   开标日期:2012年07月18日   中标供应商名单如下:   第二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三包:   中标人名称:沈阳航天新光集团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9000元   第四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09600元   第五包:   中标人名称:陕西创威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2000元   第六包: 超预算,废标。   第七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343885元   第八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18000元   第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73548元   第十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93000元   第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50600元   第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683000元   第十三包:超预算,废标。   第十四包:   预中标人名称:青岛国海基业勘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5700元   第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曼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85000元   第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英孚泰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96000元   第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89015元   第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翰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160000元   第二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一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二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68379元   第二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94900元   第二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凯格纳斯仪器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09800元   第二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中科泛华测控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83600元   第二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新源赛风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05000元   第二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64000元   第二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42510元   第三十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鑫佳瑞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6800元   第三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90000元   第三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赛迪海洋技术中心 中标总价:¥100000元   第三十三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欧蓝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643400元  第三十四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天诺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326963元   第三十五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澳森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050元   第三十六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海洋研究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501800元   第三十七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诺泰克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77200元   第三十八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世纪浅海海洋气象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745518元   第三十九包:   中标人名称:劳雷工业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144850元   第四十包:不足三家,废标。   第四十一包:   中标人名称:青岛领海海洋仪器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83850元   第四十二包:   中标人名称:北京力高泰科技有限公司 中标总价:¥250000元   评标委员会成员:李光国、刘建平、刘昌岭、王琦、王岩峰   需对本次中标公示提出询问,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联系方式与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联系。   详细地址:青岛市延安三路220号邮政大厦16层   邮政编码:266071   联系人:杨希乾、黄晓婷   联系电话:0532- 83889650   自动传真:0532- 83883775   特此公告   青岛采购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2012-7-19
  • 第十六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征文通知(第一轮)
    p   由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分析仪器分会离子色谱专业委员会主办,浙江大学和宁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办的第十六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计划于2016年5月14-16号在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会议预计将超过200名国内代表参加,届时将邀请国内外著名离子色谱专家作十余个专题报告。会议将就全国自上届学术会议以来在离子色谱及相关技术领域的新成就、新进展进行学术交流和讨论,热诚欢迎大家踊跃投稿和参加会议。现将征文内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p p   strong  一、征文内容: /strong /p p   1、离子色谱新仪器新装置及色谱柱的研究 /p p   2、离子色谱分离和检测技术 /p p   3、离子色谱样品的前处理及在线分离分析技术 /p p   4、离子色谱与质谱、等离子体发射光谱等仪器的联用技术 /p p   5、离子色谱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包括环境、能源、生物、化工、半导体和电子工业、食品和农产品、药物等 /p p   6、毛细管电泳和其他电分离技术对无机化合物和低分子量离子的分析。 /p p strong   二、征文要求: /strong /p p   1、参加第十六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的论文要求为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内容简明扼要,包括图表和参考文献不超过三页。 /p p   2、应征论文须用Word编辑,格式如下:题目(三号黑体居中)、作者(小四号仿宋居中)、作者单位(五号宋体居中,含城市名称,邮政编码和E-mail地址并用逗号分开)、下空一行。摘要(200字之内,小五号宋体,标题加粗)、关键词(不多于5个,小五号宋体,标题加粗)、正文(小标题小四号黑体 内容五号宋体字,单倍行距)和主要参考文献(小五号宋体)。图表大小合适,文字为宋体小五号,图最好采用可编辑的格式插入(如用EXCEL、ORIGIN等),利于排版时调整和修改。论文采用A4纸大小,上下空2.5 cm,左右空3 cm。英文均用Times New Roman,字号与相应中文部分相同。 /p p   3、征稿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 /p p   strong  三、论文投寄: /strong /p p   请将电子稿件用E-mail传至panshengdong0714@163.com。须注明“第16届全国离子色谱会议征文”字样,并提供联系人的详细通信地址、电话和E-mail地址。有关稿件的处理意见、会议具体日期、地点、注册费用等项事宜请见第二轮通知。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2016.11.01 /p p /p
  • 江西省新余市公布一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查处一批建筑、机动车行业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现集中曝光6起典型案例:  1.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公路勘察设计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出具的两份检验报告所采用的检测依据GB/28900-2012不在该单位资质认定证书批准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2.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国盛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资质认定证书批准的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没有混凝土钻芯法强度检验项目,而该公司出具了三份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混凝土钻芯法强度检验报告。当事人超出资质认定检验检测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3.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袁水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资质认定证书批准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表中检测项目所依据的《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149-2003标准已废止,当事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当事人未按相关规定办理检验检测标准变更手续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瑞安建设工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一份砼抗渗实验报告检测现场环境温湿度不达标准,环境记录数据不真实。当事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衡鑫摩托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底盘动态检测区不能满足检验要求;二是人工外检记录、仪器设备检验部分记录表中输出的引车员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证,外检员未取得三轮摩托车驾驶能力但签字确认了底盘动态检验;三是不能提供2022年至今的质量控制、人员培训、人员监督、仪器设备核查等相关体系运行记录。当事人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违规开展检测并擅自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已立案查处。  6.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骏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出具的一份检测报告中车辆特征参数检查、车辆外观检查、安全装置检查项目无检验结果判定输出,且不能提供相关报告原始记录;使用的压力表无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当事人违规开展检测并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违法行为,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已立案查处。  新余市市场监管系统将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严厉打击检验检测领域违法行为,以案件查办为抓手,出铁拳、办铁案,回应社会关切,发挥“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几年”的执法震慑效应。
  • 瑞士万通成功助力第十六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
    2016年5月15日,第十六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波饭店召开。本届全国离子色谱学术报告会展示了我国离子色谱研究和应用近年来的最新成果,共有近150位离子色谱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作为金牌赞助商,全程参与了本次离子色谱盛会。 在本次会议中,瑞士万通展示了智能型双通道离子色谱,并就燃烧炉离子色谱联用技术,IC-滴定联用技术与参会人员进行了交流。 同时,瑞士万通进行了相关专题的学术报告,引起了参会代表的广泛兴趣,会后就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深一步的交流。 会议期间,瑞士万通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会议的金牌赞助商,组织了招待晚宴。在场观众一边欣赏文艺节目,一边参与互动游戏。瑞士万通做为全球专业的离子色谱生产厂家,己和客户紧密结合在一起。 瑞士万通作为全球知名的离子色谱生产厂商,一直致力于生产“简单、耐用、经济”的离子色谱系统,藉此解决用户在使用离子色谱进行分析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应用问题。这就是瑞士万通为之努力的方向!
  • 山东两家检验检测机构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市监处罚﹝2022﹞28号处罚类别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处罚决定日期2022/4/26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47872.64元。2、罚款60000元。罚款金额(万元)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4.78726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违法行为类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烟台市清洁能源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超资质检测并未按照标准规定保存原始数据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处罚机关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XXXXXXXXXXXXX数据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XXXXXXXXXXXXX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威市监综行处字〔2022〕47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单位名 称山东天正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71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宋文娟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字号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违法行为类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内容威海市市场监管局对山东天正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HJ75-201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同时间区间的测量结果与在线监测系统数据进行比对,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5月7日
  • 中国工程院2009年当选院士名单公布
    中国工程院12月2日下午在北京对外宣布,该院二○○九年院士增选工作已经结束,共产生四十八名新院士。通过这次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总数已达七百五十六人。   这四十八名“新科”院士中包括一位台湾科学家,他是来自云林科技大学的杨永斌教授,今年新当选成为中国工程院“土木、水利与建筑工程学部”院士,至此,中国工程院已有台湾省籍院士三人,另两位分别是医学专家张心湜和陈肇隆教授,他们均为该院“医药卫生学部”院士。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该院院士增选政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旭日干介绍说,经过提名、遴选,第一轮评审,第二轮评审和选举、主席团审议、报请国务院备案等程序,中国工程院今年共从四百四十九名有效候选人中选举产生四十八名新院士,分属该院九个学部。新当选院士平均年龄为五十六点二岁,其中六十岁(含)以下的三十二人,当选院士的平均年龄首次低于六十岁,也是中国工程院历次增选中当选院士最年轻的一次。   中国工程院今年同步增选产生六名新外籍院士,其中美国籍五名,英国籍一名。此次增选后,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总数达到三十六人。   刚刚调任中国工程院党组副书记的周济院士出席当天的院士增选结果发布会,这是他履新后首次于发布会场合公开亮相。   中国工程院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其院士增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名额不超过六十名。 中国工程院2009年当选外籍院士名单
  • 《上海检验检测条例》出台 数据造假将处1万-5万罚款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行为、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进行了详细说明。 以下为条例全文: 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 (2016年11月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军工产品的检验检测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的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许可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检验检测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检验检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解决检验检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区承担质量技术监督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质量技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质量技监、司法行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环保、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水务、交通、民防、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经济信息化和气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和本市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质量技监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综合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规划检验检测产业发展,明确产业发展目标和促进保障措施,推进检验检测市场快速健康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综合使用各类专项资金,支持检验检测产业发展,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认定。 第八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技术研发,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参与标准制定。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国内外实验室认可等能力认定,使其检验检测能力符合国际准则和通用要求,实现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国际互认。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仪器设备和检验检测方法等专利,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自主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打击侵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开展业务培训,协调解决会员纠纷,规范和引导行业有序发展。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第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仪器设备和环境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 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资质许可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和比对。 第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查验入驻平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相关信息。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虚假描述、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行业管理的需要,对前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制定信息报告目录,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投保机构责任保险和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赔付能力和风险抵御水平。 第十五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符合相应的资格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必要的检验检测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检验检测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第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信自律,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二)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 (三)推销、监制被检对象或者其他与检验检测活动有利益关联的产品、服务; (四)其他影响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行为。 第三章检验检测行为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检验检测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在公告的项目范围内,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因下列情形无法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被检对象不符合样品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对所承担的政府委托业务公正性产生影响的; (三)因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普遍服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前款规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检验检测机构通过委托人送样获取样品的,委托人应当如实告知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委托人未如实告知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并做好记录,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要求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注明样品获取方式、检验检测依据,以及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托人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异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解释说明;委托人有需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相关原始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建立联合现场评审制度,组建联合评审专家组,对检验检测机构同时申请多项资质许可或者申请相关资质许可的复审,实施联合现场评审。 联合现场评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质量技监部门会同其他资质许可等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申请以计量认证为前置条件的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采信计量认证结果,对相同内容不再重复考核,但发现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计量认证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计量认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八条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资质许可事项外,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许可变更或者延续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依法简化现场评审或者采用书面评审等方式。 第二十九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资质许可部门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录及其项目范围,供社会公众查询;对属于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检验检测项目,应当予以标注。 第三十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建行业监管专家库,编制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计划。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监督检查计划,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组织能力验证和比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分类监管制度,按照检验检测行业风险程度、能力认定结果、日常监管记录、举报投诉等情况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不同频次、方式的监督检查,并依法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经营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检验检测活动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 (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办公场所、仪器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并将其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四条市质量技监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检验检测行业统计分析,并每年向社会发布本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分布、种类; (二)检验检测行业年度业务开展情况; (三)检验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对策; (四)其他需要发布的情况。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质量技监部门报送相关统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能力认定机构应当对取得其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跟踪监督,验证其是否持续符合认定条件。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能力认定机构应当撤销其能力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相关行业协会可以制定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对违规的会员采取警告、通告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的,有权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对能够确定有权处理部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处分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不再符合资质许可或者执业资格条件仍继续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按规定要求改正的,暂扣其资质许可证;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资质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未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信息查验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时,未立即向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以其他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检验检测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检验检测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检测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禁止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机构印章、资质许可标志或者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所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检验检测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检验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或者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记录和检验检测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内部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参照适用本条例。
  • 十六部门发文:检验检测认证再迎利好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数据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检测、评估、认证服务。建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体系,加强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测等相关体系衔接,培育第三方检测、评估等服务机构,支持开展检测、评估人员的培训。支持开展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跨行业跨领域发展,推动跨行业标准互通和结果互认。推动检测、评估等服务与数据安全相关标准体系的动态衔接。指导意见全文如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局)、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厅)、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局,各证监局,有关企业:数据安全产业是为保障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合法利用、有序流动状态提供技术、产品和服务的新兴业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各行业各领域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速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和价值释放,夯实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制定本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握数字化发展机遇,以全面提升数据安全产业供给能力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需求为导向、人才为根本,加强核心技术攻关,加快补齐短板,促进各领域深度应用,发展数据安全服务,构建繁荣产业生态,推动数据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产业体系和能力,夯实数据安全治理基础,促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二)基本原则。坚持创新驱动,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创新资源要素配置,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新活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数据安全合法权益,依靠人民智慧发展产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人民。坚持需求牵引,以有效需求引领产业供给,以深度应用促进迭代升级。坚持开放协同,注重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开放合作,协同推进全产业链深度融合、共创共享。(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数据安全产业基础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产业生态和创新体系初步建立,标准供给结构和覆盖范围显著优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大幅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应用水平持续深化,人才培养体系基本形成。——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数据安全产业规模超过150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30%。——核心技术创新突破。建成5个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攻关一批数据安全重点技术和产品。——应用推广成效显著。打造8个以上重点行业领域典型应用示范场景,推广一批优秀解决方案和试点示范案例。——产业生态完备有序。建成3-5个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10个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到2035年,数据安全产业进入繁荣成熟期。产业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数据安全关键核心技术、重点产品发展水平和专业服务能力跻身世界先进行列,各领域数据安全应用意识和应用能力显著提高,涌现出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企业,产业人才规模与质量实现双提升,对数字中国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大幅提升。二、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四)加强核心技术攻关。推进新型计算模式和网络架构下数据安全基础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后量子密码算法、密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安全产业的发展应用。优化升级数据识别、分类分级、数据脱敏、数据权限管理等共性基础技术,加强隐私计算、数据流转分析等关键技术攻关。研究大数据场景下轻量级安全传输存储、隐私合规检测、数据滥用分析等技术。建设和认定一批省部级及以上数据安全重点实验室,鼓励产学研用多方主体共建高水平研发机构、产业协同创新中心,开展技术攻关,推动成果转化。(五)构建数据安全产品体系。加快发展数据资源管理、资源保护产品,重点提升智能化水平,加强数据质量评估、隐私计算等产品研发。发展面向重点行业领域特色需求的精细化、专业型数据安全产品,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解决方案和工具包,支持发展定制化、轻便化的个人数据安全防护产品。提升基础软硬件数据安全水平,推动数据安全产品与基础软硬件的适配发展,增强数据安全内生能力。(六)布局新兴领域融合创新。加快数据安全技术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技术的交叉融合创新,赋能提升数据安全态势感知、风险研判等能力水平。加强第五代和第六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等领域的数据安全需求分析,推动专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创新研发、融合应用。支持数据安全产品云化改造,提升集约化、弹性化服务能力。三、壮大数据安全服务(七)推进规划咨询与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安全合规需求,发展合规风险把控、数据资产管理、安全体系设计等方面的规划咨询服务。围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与运行需求,积极发展系统集成、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安全审计等建设运维服务。面向数据有序开发利用的安全需求,发展数据权益保护、违约鉴定等中介服务。(八)积极发展检测、评估、认证服务。建立数据安全检测评估体系,加强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评测等相关体系衔接,培育第三方检测、评估等服务机构,支持开展检测、评估人员的培训。支持开展数据安全技术、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检测、评估、认证机构跨行业跨领域发展,推动跨行业标准互通和结果互认。推动检测、评估等服务与数据安全相关标准体系的动态衔接。四、推进标准体系建设(九)加强数据安全产业重点标准供给。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产业技术、产品、服务和应用标准化。鼓励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普通高等院校及职业院校等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数据安全产业评价、数据安全产品技术要求、数据安全产品评测、数据安全服务等标准制定。高质高效推进贯标工作,加大标准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国际标准组织活动,推动国内国际协同发展。五、推广技术产品应用(十)提升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应用水平。深度分析工业、电信、交通、金融、卫生健康、知识产权等领域数据安全需求,梳理典型应用场景,分类制定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应用指南,促进数据处理各环节深度应用。推动先进适用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在电子商务、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线上办公、直播新媒体等新型应用场景,以及国家数据中心集群、国家算力枢纽节点等重大数据基础设施中的应用。推进安全多方计算、联邦学习、全同态加密等数据开发利用支撑技术的部署应用。(十一)加强应用试点和示范推广。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试点,推进技术产品迭代升级,验证适用性和推广价值。遴选一批技术先进、特点突出、应用成效显著的数据安全典型案例和创新主体,加强示范引领。开展重点区域和行业数据安全应用示范,打造数据安全创新应用先进示范区,集中示范应用并推广数据安全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六、构建繁荣产业生态(十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立足数据安全政策基础、产业基础、发展基础等因素,布局建设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园,推动企业、技术、资本、人才等加快向园区集中,逐步建立多点布局、以点带面、辐射全国的发展格局。鼓励地方结合产业基础和优势,围绕关键技术产品和重点领域应用,打造龙头企业引领、具有综合竞争力的高端化、特色化数据安全产业集群。(十三)打造融通发展企业体系。实施数据安全优质企业培育工程,建立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企业培育体系,发展一批具有生态引领力的龙头骨干企业,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具有特色优势的数据安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一批技术、产品全球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发挥龙头骨干企业引领支撑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补齐短板、壮大规模、创新模式,形成创新链、产业链优势互补,资金链、人才链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关系。(十四)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已有资源,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库、行业分类分级规则库等资源库,支撑数据安全产品研发、技术手段建设,为数据安全场景应用测试等提供环境。建设数据安全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支持、供需对接、产融合作、能力评价、职业培训等服务,实现产业信息集中共享、供需两侧精准对接、公共服务敏捷响应。七、强化人才供给保障(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加强数据安全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强化课程体系、师资队伍和实习实训等。制定颁布数据安全工程技术人员国家职业标准、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培养壮大高水平数据安全工程师队伍,鼓励科研机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院校、优质企业和培训机构深化产教融合、协同育人,通过联合培养、共建实验室、创建实习实训基地、线上线下结合等方式,培养实用型、复合型数据安全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推进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人才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遴选推广一批产业发展急需、行业特色鲜明的数据安全优质培训项目。充分利用现有人才引进政策,引进海外优质人才与创新团队。八、深化国际交流合作(十六)推进国际产业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双多边机制,加强数据安全产业政策交流合作。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据安全产业合作,促进标准衔接和认证结果互认,推动产品、服务、技术、品牌“走出去”。鼓励国内外数据安全企业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应用推广等方面深化交流合作。探索打造数据安全产业国际创新合作基地。支持举办高层次数据安全国际论坛和展会。鼓励我国数据安全领域学者、企业家积极参与相关国际组织工作。九、保障措施(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将发展数据安全产业作为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的基础性任务,央地协同打造数据安全产业链创新链。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发展合力,确保任务落实。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资源要素配置,推动产业发展重大政策、重点工程落地。(十八)加大政策支持。研究利用财政、金融、土地等政策工具支持数据安全技术攻关、创新应用、标准研制和园区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数据安全企业享受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优惠政策。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数据安全领域,支持数据安全保险服务发展。支持数据安全企业参与“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通过国家产融合作平台获得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十九)优化发展环境。加快数据安全制度体系建设,细化明确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及监督机制,建立以技术实力、服务能力为导向的良性市场竞争环境。科学高效开展数据安全产业统计,健全产业风险监测机制,及时研判发展态势,处置突出风险,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教育引导,提升各类群体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2023年1月3日
  •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要求仪器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日前,教育部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办法》指出,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营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并且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除了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以及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等之外,实验室立项申请的时还对硬件条件做出了要求,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而且,运行与管理时,要求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并且要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原文如下: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教技[201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  2015年8月20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 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 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 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 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教育部认定。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部根据科学研究、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不定期发布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实验室的立项建设,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论证、验收。  第九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为: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 有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具备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条件,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具有良好的学术氛围。  (二)拥有知名学术带头人和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富于创新、团结协作的优秀研究团队 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具有良好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经费保障。人员与用房相对集中,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价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高等学校的优势和特色学科,或是新兴交叉学科,并符合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指南。  (五)实验室申请立项时,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行业、地方、校级重点研究机构,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实验室建设指南和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按规定格式填写《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并签署配套经费及条件保障等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  第十一条 教育部组织专家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向高等学校批复立项结果,并抄送其主管部门。  根据立项批复,高等学校组织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建设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运行”的原则。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应严格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实施,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三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高等学校经自查后向主管部门和教育部报送《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  实验室建设验收由教育部组织或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验收专家组一般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依据建设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教育部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四条 地方、行业的重点研究机构建设发展成为开放运行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后,可以同时保留其原有的地方、行业重点研究机构名称,地方政府和行业部门可继续按照原有渠道和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重视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参加的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协调解决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每年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高等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由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首次聘任时一般不超过55岁。实验室主任应是高等学校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高等学校聘任,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委员由高等学校聘任。  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人员不超过1/3。鼓励聘请外籍专家。1位专家至多同时担任3个实验室的学术委员。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是高等学校聘用的聘期2年以上的全职人员,除承担高等学校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3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实验室要加大流动人员规模,注重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青年人才,并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 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 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 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争取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 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 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主管部门和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教育部可会同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抽取部分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当参加定期评估。  第三十条 教育部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三十一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定期评估工作按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根据定期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大学),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University),Ministry of Education。如:神经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北京大学),Key Laboratory of Neuroscience(Peking University), Ministry of Education。  第三十四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技〔2003〕2号)同时废止。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定期评估(以下简称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 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四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 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 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 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评估专家一般由本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担任。应用基础研究比重大的领域应当聘请部分来自产业界的专家。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必须反映评估期限内的真实情况,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实验室,当年评估结果定为整改。评估材料中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提交的年度报告编写5年工作总结,并在依托高等学校内进行公示。5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所有成果必须是评估期内获得,并且各项数据应与年度考核报告的内容相符。  第十三条 评估材料经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和日期提交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应组织人员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教育部于每年7月1日前确定委托承担次年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并下达当年参评的实验室清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制定详细的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报教育部批准。评估实施方案包括实验室分组、材料提交、评估日程安排等。评估经费预算包括专家评审费、会场租用费、交通费、食宿费等。教育部在收到评估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批复。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发布评估通知,按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分别组织专家评估,于下半年完成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参评实验室的依托高等学校负责审核评估材料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向评估机构正式提交。  第四章 初 评  第十八条 初评采取专家集中开会听取工作报告的形式对所有参评实验室进行评议。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分组进行。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在会前组织召开初评预备会,向初评专家说明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明确评估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条 各参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其他参评实验室可以旁听。  第二十一条 初评专家在会议期间应审阅评估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并交流讨论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进行记名打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专家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20%和后20%的实验室进入现场考察,同时教育部还将从其余参评实验室中抽取不少于10%的实验室列入现场考察名单。  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但不公开具体排名。未进入现场考察名单的其他参评实验室可在名单公布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出现场考察申请,经批准后接受现场考察。  第五章 现场考察  第二十三条现场考察按照初评的分组进行。评估机构组织成立现场考察专家组,确定专家组长。每个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7位专家组成,其中包含初评专家2-3名,管理专家1-2名。专家组名单需报教育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四条 评估机构安排确定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时间(每实验室评估半天)和路线,于考察前10个工作日通知相关参评实验室,并将考察安排向有关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评估机构负责制订现场考察工作手册,主要内容包括现场考察的基本程序、详细日程安排以及评估工作的有关文件和工作人员职责。  评估机构组织召开现场考察预备会,向专家组成员明确现场考察的任务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考察过程由专家组长主持。主要考察实验室的工作状态、创新氛围和内部运行管理 核实科研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仪器设备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情况 检查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支持和条件保障的落实情况,以及对实验室的日常监督管理。专家组采取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工作报告、审查证明材料、召开座谈会或进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考察了解。  第二十六条 专家组审阅评估材料和证明材料,听取实验室主任和依托高等学校的工作报告,并提问质询。其中: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介绍评估期限内实验室取得的代表性成果(不超过5项),并对实验室的运行状况和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系统总结。报告不超过40分钟,答辩20分钟。  由校领导或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代表依托高等学校,报告评估期限内依托高等学校对实验室的资源投入、条件保障、政策支持、日常监督管理等情况。报告不超过2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提供以下材料备专家组查阅:基本运行经费、开放课题经费等有关经费的财务证明(包括到账和使用情况) 各类有关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准书、获奖证书 完成的各类研究成果(论文、专利等) 公共服务证明 学术交流和会议相关文(信、函)件 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经交流讨论后,以口头方式向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简要反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更要明确指出实验室的不足。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本组考察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第六章 综合评议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按照初评打分占60%,现场考察打分占40%的方式,计算出参加现场考察的各实验室成绩并从高到低排序,成绩靠前的实验室评估结果为优秀 成绩靠后的实验室将参加综合评议,比例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20%。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名单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上发布并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通知依托高等学校。  第三十一条 同领域的综合评议不再按相近学科分组。每个领域由7-11位专家组成综合评议专家组。  第三十二条 评估机构向综合评议专家组提供参评实验室的初评成绩、现场考察成绩、现场考察意见、评估材料和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十三条 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主任到会做工作报告,并对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主要介绍实验室代表性成果和优势特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发展规划和设想等。报告时间30分钟,答辩10分钟。  第三十四条 专家经评议讨论,对参加综合评议的实验室记名打分和排序,并当场公布排序结果。  第七章 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 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评估机构向教育部提交当年评估工作档案,包括:各阶段专家组人员名单、会议初评专家打分表、初评打分排序统计结果、各实验室现场考察意见、现场考察打分和排序结果、综合评议专家打分表及排序结果。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应在综合评议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部提交评估报告,报告应对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进行分析,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总结,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教育部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报告,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未通过评估四类。其中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不超过15%,评估结果为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少于10%,其他实验室评估结果为良好。  第三十八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期满后由教育部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后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可以再次参加立项申请。  第四十条 评估结果在教育部科技司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接受实名提出异议。最后以书面形式向参评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反馈评估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评估费用由教育部承担。  第四十二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科学公正、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的评审费用、礼品、礼金。  第四十三条 评估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包括实验室正、副主任、固定人员,学术委员会成员,实验室主管部门及其他直接相关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材料一并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教技〔2007〕3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 公立医院用自筹资金购买进口仪器,算政府采购吗?
    基本情况2014年2月,S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请示,同意S县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纳入政府采购,并在S县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采购。同年5月,S县医院将该项目委托给某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在国内进行国际招标采购。不过,该项目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时,招标公司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县医院参加,也没有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经评审,江西九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公司”)为中标供应商。后来,S县财政局以招标公司违反了有关抽取专家和评审现场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S县医院发出废标通知。九五公司向Z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Z市政府作出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S县财政局作出的废标通知。九五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求及观点原告九五公司认为,S县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 本次招标项目使用的是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应属于《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财政部门无权监管。2. S县财政局作出废标决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充分。基于以上事由,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被告答辩及观点被告S县财政局答辩称:1. 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受政府采购法、《评审专家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约束。2. 该项目在抽取使用专家时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更没有在S县财政局的监督下抽取,甚至也没有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其在评标过程中未进行录音录像,招标程序严重违规。S县财政局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作出废标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其作出的废标通知。第三人观点第三人招标公司述称:1. 本案涉及的采购设备为进口机电设备,必须遵循《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否则无法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和海关手续。2. 本次招标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招标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裁判。法院裁判及观点S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虽属S县医院自筹资金,但其主管部门已向县政府作出请示,将此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明确了监督部门;S县医院与招标公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也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所签订的,此次采购行为应属政府采购。S县财政局根据招标公司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未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及监督人S县财政局到场参加和未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的事实,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S县医院作出废标通知,并无不当。招标公司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所依照的《国际招标试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并无矛盾。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法律适用及延续在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早是由国家外经贸部门(后为商务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被予以明确,但其未对机电产品招标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仍延续此前的管理格局,由外经贸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18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同年11月,商务部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其第八条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 …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这实际上承认了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由商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法律适用现状。鉴于机电产品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法本身亦未将机电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因此,《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到了2014年2月,商务部废止了《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发布了《国际招标试行办法》。其第六条规定:“… … 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 ”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工程方面。很显然,机电产品采购难以继续纳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对18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7月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此项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对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投标不再适用商务部《国际招标试行办法》,而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即,在《条例》已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限定的情况下,87号令改变了属于货物类别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法律适用,将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周光智1. 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与支出都应纳入单位预算,无论其单位性质是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这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中有着明确规定。此外,2014年8月修订的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即只要涉及财政支出,就应当全部纳入预算;而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的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当然,本案中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活动发生在2014年2月—5月,当时预算法尚未修订,《条例》也没有出台,但鉴于S县医院的主管部门已向S县政府请示将该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为该项目的法定监督部门,应认定其属于政府采购。2. 实践中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折中做法关于进口机电产品招标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协中教授已经作了很详细的分析。实践中,由于87号令第八十三条所提及的“另行规定”迟迟未出台,采购人又不得不办理进口产品自动许可证及海关手续,上述招标公司所陈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对此,大多数地区采取了折中做法,即项目前端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报,后端的采购合同备案等都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具体招投标程序执行商务部相关规定。3. 财政部门直接作出废标的决定不严谨从本案裁判文书的内容看,S县财政局没有针对项目招标中的问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也没有听取中标供应商的意见,确实不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出具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废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招标公司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时未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及监督人S县财政局到场,未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影响了采购的公正和采购结果?是否构成了违法、违规行为?其严重程度是否到了必须废标的地步?很难判断。我们只能说其招标程序存在瑕疵,而且抽取专家论证参数并不需要财政部门的现场监督,这是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案情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绥行初字第20号)注:本文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 戎素梅
  • 饮用水污染每天致死五千儿童
    “饮用水污染已经成为最危险的人为灾害。”中国社科院《国际形势黄皮书》引用两家国际性慈善机构发表的最新调查报告佐证其上述观点:目前全球有九亿人得不到洁净饮用水,二十五亿人没有上厕所的条件,每天有多达五千名少年儿童因饮用水卫生状况恶劣而死亡。   由“水援助”(WaterAid)和“泪水基金”(TearFund)两家机构发表的报告指出,水污染问题在那些人口急剧增长的发展中国家尤为严重。孟加拉首都达卡市的一位官员抱怨说,“如今,达卡市的许多城市简直成了污水坑和化粪池,成千上万的市民长期喝不到清洁的卫生用水。而且,上述情况每分钟都在恶化。”   该报告认为,农村人口大幅度向城市集中,是导致全球水危机现象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   中国智库今天发布的《国际形势黄皮书》也提醒说,环境污染已成为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突发灾害,她们正在重蹈发达国家二十世纪六十至七十年代的覆辙。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进程加大了这些灾害的破坏性。   黄皮书指出,近几年,水污染所造成的饮用水危机在中国的人为事故灾害中占了相当比重。自二00五年松花江发生重大苯污染事件以来,中国共发生超过一百四十起的水污染事故,平均两到三天便发生一起与水有关的污染事故。   如今,中国北方的重要水源——黄河的污染情况不断加重,干流近四成的河段基本丧失了水体功能。中国第一大河——长江的污染面积也在不断扩大。黄皮书说,一项最新调查显示,长江干流六成河水已遭污染。中国投入最多、开展污染治理最早的大河——淮河眼下仍是一条受污染最严重的河流。   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被统计的中国一百三十一条流经城市的河流中,严重污染的有三十六条,重度污染的有二十一条,中度污染的有三十八条。   黄皮书警告说,水污染作为一个严重的公共危机正以超常的分量挑战着中国政府的决策水准与能力。
  • 投资595亿的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获批
    湖南省发改委近日发布消息,国务院已正式批复《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据悉,这是迄今为止,全国第一个由国务院批复的重金属污染治理试点方案。   《方案》编制工作于2009年7月正式启动,国家成立了以国家发改委为组长单位,环境保护部、湖南省人民政府为副组长单位的编制领导小组,历时一年半,先后多次征求国家18个部委和湘江流域8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意见。   《方案》涉及湘江流域长沙、株洲、湘潭、衡阳、郴州、娄底、岳阳、永州8个市,明确了株洲清水塘、湘潭竹埠港、衡阳水口山、郴州三十六湾、娄底锡矿山、长沙七宝山、岳阳原桃林铅锌矿七大重点区域,提出了民生应急保障、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三大重点任务。   《方案》提出,经过治理,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排放总量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削减70%左右。   据了解,《方案》规划项目927个,总投资595亿元,规划期限为2011年~2015年,展望至2020年,力求通过5~10年时间,基本解决湘江流域重金属污染重大问题,成为全国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典范。   湖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强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中外媒体采访时表示,湖南省将进一步做好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和流域内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顶层设计”,有信心在“十二五”期间或更长一点时间内,把湘江重金属污染治理好,把湘江打造成“东方莱茵河”。
  • 检测报告存在问题 青岛优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被处罚
    近日,半岛网(0532-80889235)注意到青岛优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存在问题。 被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罚款30000元。2021年7月1日,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青岛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移送检验检测机构检查结果的函》,函告我局青岛优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优邦(H检)字20200616号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特此登记。依据,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第三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一)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二)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标注资质认定标志的。平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下达了平市监稽处罚[2023]21396号处罚书,罚款30000元。爱企查显示,青岛优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04月02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青岛路469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明周。经营范围包括环境检测,食品检测,公共卫生检测,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水质检测,空气质量检测,空调通风系统检测,农药残留检测,土壤检测,肥料检测,化妆品检测,饲料检测,电磁辐射检测,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检测;经营其它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质检总局公布《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1号) 第141号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活动,提高认证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依法经批准设立,独立从事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机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以及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设立和相关审批及其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独立、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认证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设立与审批   第七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二)具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10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五)认证机构董事长、总经理(主任)和管理者代表(以下统称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相关规定要求,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检查等技术能力。   第九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方投资者为在中国境外具有3年以上相应领域认证从业经历的机构,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当局的合法登记,无不良记录   (二)外方投资者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认可机构相应领域的认可或者有关当局的承认   (三)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无不良从业记录 外方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条第一、二项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认证机构还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指导政策等规定。   第十条 设立认证机构的审批程序:   (一)设立认证机构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决定,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9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国家认监委应当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五)申请人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认证机构设立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凭依法办理的登记手续领取《认证机构批准书》   (六)国家认监委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其网站上公布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名录。   国家认监委实施认证机构审批工作中应当遵循资源合理配置、便利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为4年。   认证机构需要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国家认监委应当对提出延续申请的认证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进行复查,并在《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依照认证机构审批程序进行,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子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同时符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子公司由认证机构全资或者控股。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证机构从业2年以上,并且2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分公司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备设施   (三)分公司具有5名以上相应领域执业资格和能力的专职认证人员   (四)分公司所在地具有获得本机构认证的组织   (五)分公司具有符合认证认可的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可以设立从事批准范围内的业务宣传和推广活动的办事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中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隶属认证机构等。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办事机构名录,并向国家认监委报送所辖区域内备案的认证机构所属办事机构的名录。   第十六条 境外认证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其业务范围内的宣传和推广活动的代表机构,并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国家认监委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登记证明文件、国外认可机构证明文件、隶属认证机构等。   国家认监委应当公布依法备案的代表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认证机构通过合约方式分包境外认证机构的认证业务,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承担因分包而造成的认证风险和相关责任。   申请从事分包业务的认证机构应当首先取得相应认证领域的从业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向国家认监委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一)认证机构缩小批准业务范围的   (二)认证机构变更法人性质、股东、注册资本的   (三)认证机构合并或者分立的   (四)认证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认证机构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的。   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的,认证机构应当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由国家认监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和客观开展认证活动,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其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认证机构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办事机构不得与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委托人在资产、管理或者人员上存在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保证认证活动规范有效的质量体系,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实施认证,并作出认证结论。   国家认监委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规则,并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网站或者以其他形式公布其认证范围、认证规则、收费标准以及其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地址等信息内容,并保证信息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同时开展活动时,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义务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认证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地址,为核心办公场所,统一发布和报送认证信息。   (二)认证机构有多个办公场所开展认证活动时,应当确保所有办公场所采用相同质量管理体系和程序,控制所有人员和认证过程。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的能力进行培训和评价,保证认证人员的能力持续符合要求,并确保认证审核过程中具备合理数量的专职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   认证机构不得聘任或者使用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认证活动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规模、性质和组织及产品的复杂程度,对认证全过程进行策划,制定具体实施、检测、检查和监督等方案,并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人员和技术专家实施认证。   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认证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认证和产品测试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具有可追溯性,不得增加、减少或者遗漏认证程序和活动,并配备具有相应能力和专业的认证人员对上述过程进行评价。   认证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程序对认证结果进行评定和有效控制,并对认证证书发放、暂停或者撤销有明确规定及评价要求。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保留相应认证资料。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归档留存时间应当与认证证书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做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由认证机构提供给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对认证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对认证结论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应当经认证机构授权的人员签发。   认证证书应当载明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覆盖范围或者产品、认证依据的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有效期等内容,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符合认证实施的实际情况。   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式样应当在确定后30日内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第二十九条 经合并或者分立的认证机构应当对其发生变更之前出具的认证证书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转换相关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被注销、撤销批准资格后,持有该机构有效认证证书的获证组织,可以向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转换认证证书 受理证书转换的认证机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转换,并将转换结果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条 认证机构应当要求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对误用和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应当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三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监督检查频次,以保证通过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无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继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应当以认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其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要求开展工作。   认证机构子公司、分公司不得以其他形式设立与认证活动有关的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   第三十三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及人员,不得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活动,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活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国家认监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认证结果和认证活动进行抽查,并公布检查、抽查结果和相关认证机构及获证组织名单。   第三十五条 国家认监委对认证机构实行认证业务信息报送和年度工作报告审查制度。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认监委报送认证业务信息,包括:获得认证的组织详细情况、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情况以及与认证结果相关的业务信息情况。   国家认监委应当及时汇总认证机构报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予以公布。   认证机构应当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包括:从业基本情况、人员、业务状况、质量分析以及符合国家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等。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查处认证违法行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协调工作机制。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应当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以及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所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所属分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认证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区域认证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报送国家认监委。   第三十八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中发现下列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给予认证机构告诫并责令其改正:   (一)设立的办事机构未向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备案的   (二)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三)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未向国家认监委备案的   (四)认证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五)认证证书、认证标志未备案或者向获证组织、产品出具的证书、标志与备案证书、标志不符的。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认证机构通过认可机构的认可,以证明其实施认证的能力符合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通过认可。   认可机构应当对取得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有效跟踪监督,对认证结果的符合性进行抽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可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作出暂停或者撤销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可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国家认监委。   第四十条 认证认可协会应当加强认证机构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对认证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行业自律规范的情况进行评议,发现认证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第四十一条 认证机构和获证组织应当对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二条 对于获证组织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以及经行政机关监督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行政机关对获证组织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依法办理《认证机构批准书》注销手续:   (一)《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经复查不符合延续批准决定的   (三)认证机构依法终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对认证机构作出的批准决定:   (一)国家认监委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批准的   (五)认证机构已经不具备或者不能持续符合法定条件和能力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批准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的,国家认监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等审批事项。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证机构设立等审批事项批准证书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 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认证机构。   第四十八条 认证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子公司或分公司停止认证活动,处10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四十九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撤销其备案,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给予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并予公布。   第五十条 境外认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签订认证合同、组织现场审核(检查)、出具审核(检查)报告、实施认证决定、收取认证费用等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备案,并予公布。   第五十一条 认证机构设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其他形式设立机构或者委托他人从事认证活动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认监委撤销子公司、分公司的批准资格,并对其认证机构停业整顿6个月,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撤销认证机构批准证书,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并予公布。   第五十二条 认证机构未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给予其停业整顿6个月,并予公布 对负有责任的认证人员,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处罚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一)专职认证人员发生变更,其数量和执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二)认证机构发生变更事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按时提交年度审查报告、获证组织等信息或者提交的材料失实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四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已经暂停和撤销的认证证书,未向社会公布的   (二)未向认证委托人提供认证审核文件的   (三)审核时间严重不足,低于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四)从事认证咨询活动的   (五)获证组织的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者产品生产标准未按照法定要求备案,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其认证证书或者未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   (六)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中,拒绝提供反映其从业活动的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五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聘用未经国家注册(确认)的人员或者使用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审核、检查活动的   (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要求,认证人员未到审核现场或者未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有效验证即出具认证证书的   (三)内部管理混乱、多办公场所作出认证决定,导致未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的程序和要求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认证或者跟踪监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认证机构未按照规定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的   (五)其他违反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一)超出批准范围开展认证活动的   (二)涂改、伪造《认证机构批准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批准资格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认证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仍未按照整改要求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认证机构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结论严重失实的,国家认监委应当撤销其批准证书,并予公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于认证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十九条 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认证机构在大陆设立认证机构或者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关于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 基金委地球科学部公布4项目专业评审组名单
    关于公布地球科学部2021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NSFC-UNEP合作研究项目、学科评审组第三十六次会议评审组名单的公告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度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重点国际(地区)合作研究项目、NSFC-UNEP合作研究项目、学科评审组第三十六次会议评审组名单公布如下:  白娥,蔡崇法,蔡平河,操应长,曹晋滨,曹军骥,曹俊兴,曾令森,柴发合,车慧正,陈多福,陈方,陈洪松,陈建芳,陈剑平,陈敬安,陈玖斌,陈军,陈宁生,陈天宇,陈文超,陈显尧,陈亚宁,陈耀,程海,程昊,程谦恭,程旭华,崔鹏,代世峰,戴志军,单新建,邓敏,邓涛,董昌明,董发勤,董广辉,董云鹏,杜启振,杜震洪,范文宏,方小敏,费建芳,丰爱平,冯世进,冯晓娟,冯雄汉,冯学尚,冯兆忠,冯卓,符慧山,傅平青,高峻,高原,龚道溢,关平,管兆勇,郭建科,郝青振,何丙辉,何宏林,何建新,何孟常,贺灿飞,贺日政,侯居峙,侯立军,侯明才,侯泉林,胡锋,胡祥云,胡新丽,华灯鑫,黄方,黄蕾,黄清华,黄伟,惠鹤九,姬书安,贾晓静,贾永锋,贾永刚,蒋忠诚,金小赤,金章东,靳孟贵,兰恒星,冷成彪,李爱农,李柏,李博峰,李二玲,李建威,李磊,李丽,李满春,李秋立,李思亮,李松海,李铁刚,李文渊,李小凡,李小雁,李晓,李晓明,李新,李新荣,李彦,李月,李跃清,李振洪,李正强,李志,李志伟,李忠海,梁忠民,林明森,林岩銮,刘菲,刘国彬,刘怀山,刘佳,刘建妮,刘黎明,刘盛遨,刘文汇,刘晓春,刘学炎,刘鹰,刘永,刘永江,刘耘,刘志飞,卢松,卢孝强,鲁安怀,陆建军,陆林,陆玉麒,栾维新,罗静,罗亚丽,吕浩宇,吕萍,吕庆田,吕世华,马坚伟,马明国,马伟强,马耀明,孟宪红,缪驰远,牟玉静,聂军胜,潘波,潘永信,裴顺平,裴韬,裴先治,彭建,彭林,祁生文,钱会,秦伯强,秦为稼,邱楠生,邱云,全成,饶莹,任东,桑树勋,沙忠利,沈树忠,施坤,石颖,史全岐,史仁灯,史晓颖,宋献方,宋玉财,宋振亚,隋旺华,孙福宝,孙和平,孙红文,孙可,孙卫东,孙占学,唐春安,唐菊兴,唐新明,田文寿,童美萍,汪名怀,汪涛,汪永进,汪在聪,王风平,王格慧,王华沛,王剑,王金生,王劲松,王开存,王克林,王力,王力哲,王璞珺,王清,王尚旭,王士君,王文科,王先彦,王小萍,王绪本,王艳芬,王焰新,王叶堂,王自发,魏皓,魏勇,文汉江,文琦,吴丰昌,吴福元,吴吉春,吴能友,吴庆举,吴时国,吴永红,席北斗,夏群科,肖贤明,效存德,谢花林,谢欢,谢品华,谢品华,谢周清,邢光福,徐建明,徐义贤,许成,许继峰,许小峰,薛丽坤,闫浩文,颜晓元,阳坤,杨必胜,杨桂山,杨浩,杨进,杨若文,杨天南,杨晓光,杨晓勇,杨修群,杨元合,杨云锋,杨振宇,姚槐应,姚宜斌,叶超,余克服,俞慎,俞肇元,袁峰,张恩楼,张甘霖,张宏福,张会平,张健,张金波,张景秋,张立飞,张莉,张铭杰,张鹏,张平宇,张勤,张庆红,张绍东,张拴宏,张效信,张雪英,张颖,张永光,张永军,张宇,张运林,张仲石,赵春生,赵建民,赵晓丽,赵雪雁,郑华,郑景云,郑西来,郑远川,钟宏,钟敏,钟业喜,钟中,仲雷,周成虎,周东美,周根陶,周国华,周建波,周朦,周猛,周顺桂,周天,周天军,周伟奇,周训,周元泽,周浙昆,周志芳,周自江,朱弟成,朱光,朱光有,朱江,朱敏,朱青,朱彤,朱永官,邹建文,邹长春,左小安。公布时间: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地球科学部2021年7月27日
  • CBIFS 青岛|美正作为白金赞助商,邀您共赴第十六届食品安全技术论坛!
    2024年4月11日-12日,CBIFS2024第十六届中国国际食品安全技术论坛将在山东青岛举办。美正生物作为CBIFS白金赞助商,将在会上展出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微生物检测以及实验室检测相关产品与解决方案,期待与您相约青岛。美正展台:45-46会议简介CBIFS食品安全技术论坛已连续成功举办了十五届,每年都会吸引来自政府部门、检测机构、食品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等1000多名专业人士参加,获得了广大客户的高度赞赏与认可。会议日程展会亮点美正专场报告4月11日下午食品安全供应链及质量管理专题论坛美正生物邀请行业大咖做客“食品安全供应链及质量管理专题论坛”,并联合一起食安行对本次论坛全程进行线上直播,本次论坛将深入剖析供应链上游养殖、加工,零售的食安佳管理实践,围绕农产品、速冻食品、畜禽肉、乳品、微生物等全方位探讨从源头到餐桌全产业链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及解决方案,期待与您共同研讨。食品安全解决方案展品覆盖快检仪器及试剂、实验室前处理仪器及耗材、微生物检测仪器及耗材。美正生物为饲料、粮油、乳品、畜禽、水产、生鲜流通、餐饮、中药材等行业客户提供多场景的食品安全检测解决方案。我们诚挚期待您的莅临!精美礼品相赠欢迎到美正生物展台参观签到,参与抽奖,更有精美礼品等您来拿~美正生物展品01生物毒素检测系列产品美正旗下ToxinFast® 产品品质优越,黄曲霉毒素、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等真菌毒素和河豚毒素、微囊藻毒素等毒素产品技术稳定可靠。产品种类丰富,ToxinFast® 快速检测试纸条和ELISA检测试剂盒能够快速而准确的分析样品中生物毒素的含量,操作简单方便、时间短、效率高,能有效减少工作强度。ToxinFast® 系列免疫亲和柱可有效的富集净化样本中的生物毒素,满足国标确证要求,并且,赭曲霉毒素A免疫亲和柱经过国内外多家实验室验证,获得满意的重复性和再现性数据,获得国内外专家认可,写入ISO国际标准。02 乳及乳制品检测系列产品美正生物可提供乳及乳制品中生物毒素、药物残留、违禁添加、激素、重金属、营养成分等检测产品。ComboScan乳品多功能分析仪包含体细胞检测和乳成分分析两个分析系统, 可根据用户检测需求进行切换。同时满足用户对于乳中体细胞和乳成分的检测。03 水产、畜禽检测系列产品美正生物可提供畜禽、水产、禽蛋中抗生素类、违禁添加/激素类、河豚毒素、贝类毒素等检测产品。其中,水产品中兽药残留(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检测产品,连续多年通过农业部组织的水产品禁用药物残留快速检测产品现场验证,并获得农业部现场验证专家的高度肯定。美正生物是国内早期研发成功河豚毒素试剂产品的企业,并参与了河豚毒素快速检测国家标准的制定。海洋生物毒素免疫亲和柱为我公司特色产品。检测产品的检出限、准确性、稳定性等技术性能指标,保持了美正生物在快检领域的竞争优势。04 微生物检测系列产品美正物提供专业的微生物及其致病菌因子快速检测及鉴定解决方案,产品线涵盖微生物测试片、致病菌快速增菌培养基、PCR分子检测系统、ATP卫生监测系统及环境采样耗材、水中微生物富集系统等。适用于与食品安全领域相关的政府机构、科研单位、大学院校、企业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微生物前处理及检测使用。05 实验室检测系列产品美正生物为分析实验室工作者提供高质量的标准物质,质控样品,样品前处理设备及耗材,基于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平台,真正的实现产品和服务相结合,为客户提供整体解决方案。06 生鲜流通/政府监管解决方案美正生物以市场监管系统、农业系统、农贸市场、学校食堂、生鲜流通、第三方检测等对食品安全的掌控需求为出发点,通过食品安全事件大数据精分析企业风险项目,结合快检试剂、检测设备和互联网技术,对生鲜供应链的食品安全进行闭环管理,构建生鲜供应链各环节食品安全监控体系,严防问题食品流入。美正生物展台45-46 欢迎垂询
  • 通报 | 多家检测机构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处罚事由执法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淄市监处罚〔2021〕89号山东正诺检测有限公司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案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山东正诺检测有限公司刘娜处罚款30000元。2022/1/4淄市监处罚〔2022〕24号高青天勤工贸有限公司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用以推销产品案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用以推销产品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高青天勤工贸有限公司张新杰1、罚款26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0038元。2022/1/29淄市监处罚〔2022〕25号淄博派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用以推销产品案伪造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论用以推销产品违反了《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淄博派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胡峰罚款20000元。2022/1/29淄市监处罚〔2022〕51号山东美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山东美多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许立飞处罚款60000元。2022/4/2淄市监处罚〔2022〕58号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向社会出局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案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向社会出局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山东祥隆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王福顺处罚款30000元。2022/4/12淄市监处罚〔2022〕69号淄博建源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淄博建源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李金兵处罚款30000元。2022/5/7
  • 质检总局就《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意见稿   为更好地适应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规范好、组织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我局将2001年颁布实施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总局第13号令)修订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意见收集截止日期为2010年11月30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国家质检总局法规司(邮编:100088)   传真:010-82260107   电子邮箱:xiezhl@cnis.gov.cn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 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分类]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 [原则]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 [组织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 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 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 [监督抽查范围] 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 [抽查费用]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以及食品监督抽查购买样品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 [企业义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监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 [不得重复抽查] 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查和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 [发布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第二章 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 [监督抽查计划]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承担监督抽查检验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中的抽样检验和判定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下达监督抽查任务]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或者委托的部门和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制定的实施细则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   第三章 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 抽 样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 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 [抽样的实施] 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和抽查、抽样方法、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内容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   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中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第十七条 [样品的规定]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开展食品监督抽查,应当购买样品。   第十八条 [不宜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拒绝抽样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 [防拆封措施]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抽样文书]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抽样文书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 [无法抽样的情形] 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样品的运输] 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认定] 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市场抽样样品的确认] 在市场抽取样品时,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真伪等情况。生产企业对需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 检 验   第二十六条 [样品的接收]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样品的管理]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 [异常情形的处理]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原始记录] 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 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 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 [检验结果上报] 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 [样品的处理] 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食品监督抽查的样品按有关规定执行。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 异议复检   第三十四条 [结果告知]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承检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 [复检申请]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 [复检受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样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食品监督抽查的复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复检费用]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的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八条 [复检结果上报]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 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结果]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及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属于国家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责令整改] 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 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 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该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 [不合格产品召回和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 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召回,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必要的技术处理,其他不合格产品应当在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监督下销毁,防止不合格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复查] 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原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 [质量分析会]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四条 [跟踪检查]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五条 [转交处理]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拒绝监督抽查的法律责任]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更换样品的法律责任] 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继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逾期不改正企业的公告]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   (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五十条 [复查不合格企业的法律责任]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产品的处理] 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伪造检验结果的法律责任]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 [重复抽查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违规抽样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一]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有违法收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没收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 [参与监督抽查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二]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注册地经营地不一致企业的处理] 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   第六十条 [移交] 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州)的,应当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12月发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