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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立角茴香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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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立角茴香碱相关的资讯

  • 丹东籍大学生参观百特仪器 莘莘学子期盼回乡建功立业
    近日,在丹东市经信委和教育局精心安排下,40余名丹东籍在校大学生来到丹东百特参观考察,座谈交流,百特综合办公室主任王寿武,山东、河南办事处主任程爽、蔡晓阳等热情接待并参加座谈。大学生们参观了百特实验室、研发中心、展示厅、生产车间和重点项目模拟实验区,百特员工向同学们介绍了百特激光粒度仪、PM2.5监测仪器的技术原理、性能指标、应用领域以及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在百特会议室,王主任向大家详细介绍了百特的发展历程、企业文化、创新成果、行业地位和发展目标等情况,同时也介绍了百特人力资源需求和福利待遇等情况。通过参观和交流,家乡学子了解到百特通过22年的创新发展,在产品市场占有率和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已经发展成为国内粒度测试行业第一品牌,并为国家和社会创造了巨大财富时,他们露出惊讶的眼神;当他们看到百特厂区绿树成荫干净整洁,员工工作专注严谨,企业文化活动丰富多彩时,他们发出赞叹的声音;当带队老师和同学们知道有110多名百特员工都是大学毕业,已经成为公司的技术业务骨干,成为国内知名的粒度测试仪器专家时,大家感到非常震惊。同学们纷纷表示:不看不知道,一看才知道家乡也有如此高、大、上的企业,家乡也有建功立业的好平台。在随后的座谈过程中,同学们还提出了一些很有思想见地的问题。有学生问道:“百特已经是中国第一了,百特接下来的目标是什么”王主任回答说,百特的目标是要打造世界著名粒度仪品牌,让民族品牌的仪器走向世界。一名学生提出,听说民营企业很苦很累很压抑,百特是这样的吗?王主任回答说,百特公司的经营理念是“快乐工作、快乐生活”,百特团队是一个团结、高效,快乐的团队。不论干什么工作,要干好都要付出辛苦,民营企业发展快、锻炼人、收入高、凭真本事吃饭,是建功立业的好平台。一名重点院校环境工程专业的学生说,原本是想到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城市就业工作,看到百特拥有填补国内外空白的环境监测仪器,应用前景非常广阔,企业又非常有活力,会考虑回乡就业,希望百特的HR能记住我的名字。耳目一新的参观、气氛活跃的座谈活动结束了,同学们带着百特赠送的资料与礼品,带着对家乡企业的自豪和回乡建功立业的热情离开了百特,继续他们的求学之路。祝家乡的学子学有所成,为家乡、社会和祖国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 当提起实验室中的女性,你会想到谁?
    实验室是科学研究的核心地带,各种创新和发明都从这里孕育而生。在过去的科学界,男性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现在女性也开始在这个领域中崭露头角,越来越多女性投身科学研究,并在各自的领域中做出重大贡献。 当提起实验室中的女性,你会想到谁? 玛丽居里是第一个获得诺贝尔奖的女性,也是第一个获得两次诺贝尔奖的人。这个成就不仅表彰了她在科学方面的杰出贡献,也为后来的女性科学家们树立了榜样,激励着更多的女性投身于科学事业中。 玛丽居里1903年获诺贝尔奖肖像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玛丽居里的研究需要长期接触放射性物质,身体健康受到影响,最终去世于再生不良性贫血。事实上在实验室中除了放射性物质,还有很多活性、有毒的实验品可能会影响实验人员的健康。屠呦呦,现任中国中医科学院首席科学家,她因发现并提取了青蒿素而获得了诺贝尔医学奖,这项发现改变了整个疟疾治疗的局面,挽救了数百万人的生命,为中医药科技创新和人类健康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因此获得了共和国勋章。 在中医研究院中药研究所任研究实习员的屠呦呦与老师楼之岑副教授一起研究中药 在屠呦呦的年代,由于条件的局限性,实验设备和材料都比较缺乏,对于青蒿素的提取往往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 美味抑或风险,原来你是这样的八角?!
    导 读 八角,全名八角茴香,在《本草蒙筌》中记载其味辛、气平、无毒。后发现将其加入菜肴后可使菜肴风味独特,去除肉类的腥膻异味、让素菜带有浓郁的荤菜味,同时具有温中理气、健胃止呕、祛寒之药用功效,于是成为了增香调味、卤制汤料的一种常见调味香辛料。然而,美味背后却暗藏风险,近日“中国八角之乡”广西南宁市的某市场被曝“硫磺八角畅销全国”的新闻登上热搜,一石激起千层浪,“二氧化硫严重超标”,“市场上9成八角是硫磺八角”等新闻频频爆出,再一次触及国民对食品安全的敏感神经。 八角用硫磺熏? 八角每年收获季节在8-9月份,常因加工不及时而腐烂变质,所以要及时烘干。正宗八角要在太阳下暴晒七天以上。商家用硫磺熏制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做法,因为用硫磺熏制的八角外表好看,饱满鲜红,仅晒两三天即可,不生虫,易保存。 (图片来源于网络) 硫磺八角摄入过量会破坏人体的消化道和呼吸道,使人产生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长期过量摄入则会引发慢性中毒。二氧化硫是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公布的三类致癌物质之一,具有强烈的刺鼻气味。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第2号公告:食品添加剂硫磺作为防腐剂,扩大使用范围到“香辛料及粉(仅限八角)”,最大使用量为0.15g/kg(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的标准。自此,如何准确检测八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守护食品安全成为了我们必须关注的问题。 岛津解决方案 国标《GB 5009.34-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推荐滴定法,对样品酸化等前处理后用乙酸铅溶液吸收,然后用盐酸酸化,碘标准溶液滴定,根据所消耗的碘标准溶液量计算出样品中的二氧化硫含量。但是,滴定法存在专属性差、二氧化硫易逃逸等问题,所以,从操作难易程度、重现性等角度考虑,我们推荐操作简单、重现性好的仪器法,一起来看看吧! 检测利器 Tips:关于顶空自动进样器的选择,针对含腐蚀性成分如盐酸等的样品检测,推荐使用进样针式顶空自动进样器。 岛津AOC-6000+Nexis GC-2030联用系统 方法学介绍 仪器方法参数, 轻松设定标准品谱图,3min内出峰实际样品分析市售三种八角样品分析结果和回收率如下图所示。 小结 八角美味背后的风险,岛津AOC-6000+Nexis GC-2030联用系统给您把关!相对于滴定法,仪器法具有操作简单、精确度高、重现性好等特点。该方法可为八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控制提供参考。岛津一直致力于食品安全保障,让您享受健康美味!
  •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印发
    p   为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切实加强重点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久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近日,《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也已印发,设置了“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的目标。 /p p   其中,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附全文: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p 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2.5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p p   一、总体要求 /p p   (一)基本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 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p p   (二)主要目标。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2.5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2.5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p 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 /p p   (三)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p p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列入“白名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不允许“散乱污”企业享受“六稳”“六保”相关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借机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p p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p 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 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p p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全面完成《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 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企业“四个一批”专项行动,完成距太湖直线距离10公里以内所有冶炼产能,20公里以内6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50吨及以下转(电)炉,以及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不在化工园区的化工企业退出或搬迁 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综合整治 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p p   (七)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强化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 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 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对排查出的旁路逐个进行分析论证,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 督促石化、化工企业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 /p p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江沿海主要港口煤炭、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基本实现由水路或铁路运输。 /p p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抓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2021年3月底前,力争柴油货车检验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基本消灭冒黑烟车。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施工单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p p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强船舶排放跟踪监管,加大对加油船、水上加油站等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加快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p 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2020年底前,长三角内河水域,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的核心港口、水上服务区、待闸锚地基本具备船舶岸电供应能力,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推动长三角地区率先对大型客船实施靠港强制使用岸电措施。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提高岸电使用率。 /p p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江苏、浙江省加大燃煤小热电机组关停整合力度。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不可中断大用户、上游供气企业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 /p p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 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热源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p 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 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加快推动铸造(10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 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 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 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行业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 安徽省完成城市建成区玻璃、陶瓷、砖瓦行业燃煤炉窑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p p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网格化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p p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p p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p p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 /p p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的企业,不纳入绩效分级管理范畴(但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采取停产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以生产线计。 /p p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纳入清单但不应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p p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 /p 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p p   四、保障措施 /p p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 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 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p 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p p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公转铁”等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有关条款规定,对符合超低排放条件的钢铁企业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A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延续车购税资金支持集疏港铁路建设,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p 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研究实施铁路集港运输和疏港运输差异化运价模式,降低回程列车空载率。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制定并落实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差异化电价、水价政策,提高企业改造积极性。 /p 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p p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p p   (二十二)加大监督帮扶力度。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 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 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p p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p 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 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 聚焦南京,恒奥亮相食品与农产品安全论坛
    南京,中国的四大古都之一,中华文明的重要发祥地。说到南京,你会想到什么?是大明王朝,还是郑和遗踪,夫子庙秦淮风光,还是那令人垂涎的各色小吃?不过恒奥此次来到南京,既无暇品美食,亦无心赏风景,而是参加第八届中国食品与农产品安全检测与技术质量国际论坛,在这炎热的盛夏里,开始恒奥七月三展的征程。 会上,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院长周俊贵带来题为《市场监管体制下,检验检测机构如何更好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精彩报告,介绍了食品安全最新政策法规,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景气指数分析,检验检测机构发展三种模式等。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的胡飞杰主任主持了食品检测与实验室质量控制专题会议,现场座无虚席。 恒奥此次带到南京的仪器有平行真空蒸发仪、平行定量浓缩仪及拍击式均质器三款优质前处理设备。恒奥的平行浓缩系列产品扩大了同时处理样品的总个数,能够满足各种样品数量的用户需求,大大节约了前处理所需时间。仪器精准定位,精确控制样品各项指标,降低了实验工作中存在的误差;友好的用户界面,快速便捷的操作方式,为样品前处理实验室带来了全新的自动化体验。南京质检院周骏贵院长来恒奥展台参观指导南京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胡飞杰主任参观指导恒奥平行产品受到广泛关注 恒奥销售刘经理接受了仪器信息网的采访,从样品前处理的流程,实验仪器,到相关数据,结合实际案例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帮助用户们更清晰直观的了解仪器设备。 创新促发展,诚信赢未来,十九年来致力于研发制造优质的实验室样品前处理仪器,恒奥一直在路上。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h1 style=" margin-bottom: 20px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6px " 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span /strong /h1 p br/ /p div class=" content_body_box" p 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p p   现将《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市场监管总局 能源局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上海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人民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浙江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 /p p style=" text-align:right " 2020年10月30日 /p p   (此件社会公开) /p p & nbsp /p p style=" text-align: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size: 15pt" 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span /strong /p p   2018年以来,长三角地区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明显,2019-2020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细颗粒物(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较2017-2018年秋冬季下降22%,重污染天数下降79%。尽管秋冬季攻坚取得积极成效,但长三角地区秋冬季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仍比其他季节高50%-70%,重污染天气占全年95%以上,苏北、皖北主要城市PM sub 2.5 /sub 浓度仍处于高位。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加快复工复产,许多受疫情影响抑制的产能和产量短时间内集中快速增长,秋冬季污染物排放量可能出现反弹,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增大,部分地区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存在风险。2020-2021年秋冬季是长三角地区第3个攻坚季,攻坚的成效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十三五”规划和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确保如期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既定目标任务。 /p p strong   一、总体要求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一)基本思路。 /span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继承过去行之有效工作基础上,继续保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统筹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服务“六稳”“六保”大局。采取积极稳妥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过去秋冬季攻坚行动取得的成果,做到时间、区域、对象、问题、措施五个精准,立足于抓好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防止层层加码。围绕持续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企业绩效分级分类管控,深入推进一体化协作机制,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持续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柴油货车和船舶污染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攻坚治理、工业炉窑和燃煤锅炉治理等。坚持问题导向,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加大帮扶力度,严防重污染天气反弹,实现打赢蓝天保卫战圆满收官。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主要目标。 /span 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2020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按照巩固成果、稳中求进的原则,充分考虑2020年一季度空气质量的疫情影响,将2020-2021年秋冬季目标设置为两个阶段,根据2019年一季度和四季度污染水平,分类确定各城市的PM sub 2.5 /sub 浓度控制目标,按照污染程度分为6档,PM sub 2.5 /sub 浓度每档相差1个百分点,对“十三五”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城市进一步提高要求。 /p p   2020年10-12月,长三角地区PM sub 2.5 /sub 平均浓度控制在45微克/立方米以内;2021年1-3月,控制在58微克/立方米以内(详见附件1)。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三)实施范围。 /span 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市,安徽省合肥、淮北、亳州、宿州、阜阳、蚌埠、淮南、滁州、六安、马鞍山、芜湖、宣城、铜陵、池州、安庆、黄山市。 /p p strong   二、全面完成打赢蓝天保卫战重点任务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四)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 /span 各城市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将完成整改的企业及时移出“散乱污”清单,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档立册,及时纳入管理台账。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坚决防止已关停取缔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坚决遏制反弹现象。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网公司专用变压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扎实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及监管工作。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五)有序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 /span 各地要按照生态环境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增强服务意识,协调组织相关资源,帮助钢铁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环保改造技术路线,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尤其是清洁运输等提供有利条件。2020年12月底前,力争60%左右产能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上海市完成宝武集团3台600平方米烧结机和553万吨焦炭产能超低排放改造;江苏省完成9000万吨、浙江省完成560万吨、安徽省完成670万吨粗钢产能超低排放改造。 /p p   各地要指导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按照《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开展评估监测工作。企业经评估确认全面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经钢铁协会按程序公示后,纳入动态清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执行差别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在评估监测工作中弄虚作假的钢铁企业和评估监测机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优惠政策,企业应急绩效等级降为D级。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六)落实产业结构调整要求。 /span 各地按照已出台的钢铁、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高质量发展等方案要求,全面完成压减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既定任务目标,建立项目台账。加大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持续推进沿江、沿湖、沿湾等环境敏感区内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化工企业依法关闭或搬迁,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依法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上海市完成全市不少于700项产业结构调整任务,有序推进《优“化”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涉及的企业调整提升工作。江苏省全面完成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年度目标任务,2020年底前,沿长江干支流两侧1公里内且在化工园区外的化工生产企业原则上全部依法退出或搬迁;对确实不能搬迁的企业,逐一进行安全和环境风险评估,采用“一企一策”抓紧改造提升;对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逐企评估并提出处置意见,2020年底前,与所在园区无产业链关联、安全和环保隐患大的企业依法关闭退出。浙江省完成100个重点工业园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安徽省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七) 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 /span 落实《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持续推进VOCs治理攻坚各项任务措施。完成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做到“夏病冬治”。2020年12月底前,各地对夏季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工作中发现的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培育树立一批VOCs源头治理的标杆企业,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带动效应;组织完成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企业废气排放系统旁路摸底排查,石化、化工行业火炬排放情况排查,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排查,港口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排查,建立管理清单。2021年3月底前,督促企业取消非必要的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督促石化、化工企业通过安装火炬系统温度监控、视频监控及热值检测仪、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加强火炬系统排放监管。进一步加大石化、化工、制药、农药、汽车制造、船舶制造与维修、家具制造、包装印刷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八)推进“公转铁”“公转水”重点工程。 /span 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长三角区域港口货运和集装箱转运专项治理(含岸电使用)实施方案》及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加快发展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集疏港铁路建设,大力发展水水中转、江海直达和江海联运。到2020年底,长三角地区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长10%以上,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年均增长10%以上,沿海主要港口煤炭集港全部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九)加快推进柴油货车治理。 /span 各城市要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等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要求,督促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落地见效,实现排放超标车辆尾气检验与维修治理闭环管理。各地不得以环保名义违规设立限高限宽设施,不得在空气质量监测点附近有针对性地设置绕行路线,人为干预监测结果。持续做好长三角地区机动车环保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与维护,共享国三柴油货车和超标排放车辆信息并定期更新,将其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各城市要落实在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领域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的任务要求。积极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严格落实便民利民工作要求,严禁乱收费。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检查,将超标排放问题突出的单位依法纳入失信名单。持续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等违法行为。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深化船舶排放控制区和绿色港口建设。 /span 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2020年全球船用燃油限硫令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强船用低硫燃油供应保障和联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内河和江海直达船、船舶排放控制区内远洋船舶使用符合标准的燃油。各省(市)要加强协调,研究出台措施,限制高排放船舶使用。依法淘汰高污染、高耗能的客船、老旧运输船舶、单壳油轮和单壳化学品船,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推广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内河运输船舶中的应用。港口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和机械原则上应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继续推进上海自贸区(外高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监管试验区建设,推广船舶尾气排放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和成功经验。 /p p   深入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长江干线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和推广液化天然气船舶应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电布局方案》建设任务,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任务。加强监管,督促具备条件的船舶按规定使用岸电,并积极推动内河低压岸电按照现行标准统一船岸接插件。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一)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span 各省(市)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2020年,长三角地区接受外送电量比例比2017年显著提高。加快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建设,确保按计划建成投产。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上游供气企业和国家管网公司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燃煤锅炉、炉窑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要坚持以气定改、以供定需。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二)深入开展锅炉、炉窑综合整治。 /span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整治力度。2020年底前,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完成关停整合。 /p p   落实《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停不达标工业炉窑,实施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依法取缔燃煤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铸造行业5吨/小时以下短炉龄冲天炉改为电炉,鼓励铸造行业10吨/小时及以下冲天炉改为电炉;加快推动岩棉等行业冲天炉改为电炉;依法全面淘汰砖瓦轮窑等落后产能;依法淘汰一批化肥行业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2020年底前,江苏省全部关停烧结砖瓦轮窑和年产能3000万块及以下的隧道窑生产线。全面加强钢铁、建材、有色、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粉状物料等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储存和输送,2020年12月底前,各省(市)完成一轮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三)强化扬尘管控。 /span 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5吨/月· 平方公里,其中,苏北、皖北城市不得高于7吨/月· 平方公里,鼓励不断加严降尘量控制指标,实施分区细化的降尘量监测考核。加强施工扬尘控制,严格执行城市施工过程“六个百分之百”。将因施工扬尘污染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强化道路扬尘管控,提高城市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比例,加大各类工地、物料堆场、渣土消纳场等出入口道路清扫保洁力度,鼓励建设智慧道路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加强堆场、码头扬尘污染控制,全面推进主要港口大型煤炭和矿石码头堆场、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围挡、苫盖、自动喷淋等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装置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建设。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四)强化秸秆禁烧管理。 /span 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综合运用无人机和卫星遥感、高清视频监控等手段,加强对各地露天焚烧监管。自2020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要重点紧盯极易焚烧秸秆的收工时、上半夜、下雨前和栽种前4个时段,加强田间地头巡逻检查。严格落实地方焚烧监管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制度。 /p p strong   三、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五)推进区域协作机制。 /span 研究构建区域生态环境大数据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常态化数据共享和智能化应用管理。统一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先行衔接跨界地区空气质量监控站点体系建设。打造一体互联的交通信息平台,支撑区域一体化智慧物流服务,推进多式联运信息交换共享。完善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机制和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机制,联合做好重大活动环境质量的协同保障工作。推进区域实行统一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清洁生产标准、绿色产品标准和环境执法规范。完善长三角地区联合执法互督互学长效机制,推动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一体化工作。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六)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减排。 /span 各地严格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有关要求,全面推进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鼓励环保绩效水平高的“先进”企业,鞭策环保绩效水平低的“后进”企业,以“先进”带动“后进”,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地要高度重视,确保将绩效分级有关要求告知到相关的每家企业,组织好评级工作。对39个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按《技术指南》有关指标严格执行,原则上,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评为B级及以下和非引领性的企业,应严格落实《技术指南》中不同预警级别各绩效等级对应的减排措施要求。未明确实施绩效分级的行业,各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工业污染特征、行业污染治理水平等具体情况,自行制定统一的绩效分级标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七)夯实应急减排清单。 /span 各地应按时完成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企业的绩效定级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按要求梳理确定涉及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保障类工业企业清单,并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对污染物排放低的小微涉气企业视情减少应急管控措施,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应急减排措施应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生产环节、生产设施,确保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各省(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应急减排清单严格把关,组织力量对清单进行审核,将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的清单审核汇总后上报生态环境部。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八)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span 深化落实《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定期开展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联合会商。充分依托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联合预测预报机制,当预测区域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市)及时组织相关城市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各项应急减排措施。不断完善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加强苏北、皖北城市的应急联动和联合执法,降低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 /p p   秋冬季是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期,各地可根据历史同期空气质量状况,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工作,提前研判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当预计未来较长时间段内,有可能连续多次出现重污染天气过程,将频繁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时,各地可提前指导行政区域内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内难以完全停产的行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在预警期间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 /p p strong   四、保障措施 /strong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 /span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全面分析“十三五”期间空气质量改善情况,树立底线思维,完成目标任务存在风险的要制定针对性措施。全面梳理《三年行动计划》《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各项任务措施,逐条逐项分析落实及完成情况,建立台账,查漏补缺。对尚未完成的任务,要梳理项目清单,倒排工期,确保2020年12月底前“销号”。各地要充分汲取以往秋冬季攻坚行动的经验教训,避免因目标任务进展超出预期而松懈倦怠,对企业放松监管、降低要求;也要避免因完成目标任务难度大而畏难退缩,不担当作为、放任自流;更要避免为完成目标任务而采取“一律关停”“先停再说”以及不顾实际情况长时间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简单粗暴措施,敷衍应对,临时性过关。 /p p   各城市要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详见附件2)任务逐级细化,分解到各区县、各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并将主要任务纳入当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建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定期调度机制。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span 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研究制定运输结构调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更新等补助政策,研究建立船舶受电设施改造优先补助绿色通道。落实纯天然气动力船免征车船税政策。 /p p   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积极落实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共同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工作分工,推动岸电市场化购售电,降低岸电电价成本。落实好差别电价政策,对限制类企业实行更高价格,支持各地根据实际需要扩大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执行行业范围,提高加价标准。进一步创新政策举措,鼓励地方制定并落实基于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提高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 /p p   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等。全面开放铁路专用线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市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铁路和多式联运企业金融服务的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投资建设铁路专用线。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一)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span 各地要加强秋冬季颗粒物组分监测和VOCs监测。颗粒物组分监测结果要及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并在区域内共享,为科学研判大气污染成因,客观评估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提高大气污染管控的精细化水平和区域联防联控提供支撑。要科学布设VOCs监测点位,提升VOCs监测能力,各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现有VOCs监测站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设,每个城市至少布设1个VOCs自动监测点位,有条件的城市可在城市主导风向、城市建成区、臭氧高值区、主要工业园区等地增加监测点位,VOCs自动监测站点建成后,要及时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网。加强污染源监测能力建设,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依法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全面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加快提升移动源监管能力,构建交通污染监测网络。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城市推进工程机械安装实时定位和排放监控装置。推动油品储运销体系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控系统。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质量,2021年3月底前,公开曝光一批监测数据质量差甚至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人员名单。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二)加大监督和帮扶力度。 /span 各地要围绕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主要任务,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做好监督帮扶工作,寓监督于帮扶之中。向企业宣传大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引导企业自觉守法。精准、有效开展环境监督执法,对排放稳定达标、运行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问题,既要督促有关企业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到位,也要注重精细化管理,加强指导帮扶;对违法情节及后果严重、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加强联合执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执法合力。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 /p p    span style=" font-family:仿宋" (二十三)强化考核督察和执纪问责。 /span 将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攻坚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的地区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结合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重点督察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以及“一刀切”等乱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p p   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秋冬季期间,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各地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城市,下发预警通知函;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p p   附件: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f7945dad-dbcd-4bfe-986e-298d22a2bb49.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28208013686.pdf" textvalue=" 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1.长三角地区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pdf /span /a /p p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span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 a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1/attachment/43cc424c-7264-4c9d-9c3c-c205f7c825aa.pdf" target=" _self" title=" W020201103644665295873.pdf" textvalue=" 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2.长三角各城市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措施任务表.pdf /span /a /p p br/ /p p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气象局、铁路局、民航局,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省(市)生态环境厅(局)。 /p p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0月30日印发 /p /div p br/ /p
  • 小荷才露尖尖角,钠电何时竞风流
    2019年,中科海钠推出全球首个100千瓦时钠离子电池储能电站;2021年6月28日,全球首个1MWh钠离子电池储能系统在太原投入运营;2021年7月29日,锂电巨头宁德时代强势发布第一代钠离子电池,计划于2023年形成基本产业链;2021年12月,全球首条5GWh钠离子电池规模化量产线落户安徽阜阳,预计一期1GWh将于2022年正式投产… … 在锂离子电池行业锂价爆涨、产能缺口焦虑不断加码时,小兄弟钠离子电池捷报频传,初露峥嵘,钠离子电池到底何时才能真正缓解储能燃眉之急?图片来源:搜狐新闻图片一、钠离子电池简介钠离子电池是一种二次电池,主要依靠钠离子在正极和负极之间移动来工作。充电时,Na+从正极脱嵌,经过电解质嵌入负极;放电时,Na+从负极脱嵌,经过电解质嵌入正极。与锂离子电池工作原理相似,钠离子电池由正极材料、负极材料、电解液、隔膜等主要材料组成。图片来源:搜狐新闻图片上世纪70年代,科技人员先后开始了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研究,由于锂离子电池研究率先取得了突破进展,并在上世纪90年代成功商用,导致人们把主要研究方向转向了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的研究一度处于缓慢和停滞状态。随着便携电子设备和新能源电动汽车的飞速发展,锂离子电池的生产制造规模迅速扩大,导致锂资源大量消耗和价格疯狂上涨。2010年后,为了缓解资源焦虑,部分科技人员又把注意力又转向了钠离子电池研究,并在之后的十多年间取得了突破性发展。二、钠离子电池优缺点目前,钠离子电池的主要缺点是能量密度相对较低、循环寿命不够长。但我们相信,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不断完善,钠离子电池的能量密度和循环寿命一定会得到显著提升。业界普遍认可钠离子电池将是继锂离子电池之后极具发展前景的电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第一,钠资源丰富,分布广泛,成本低廉。第二,钠离子电池可以在-40℃到80℃的温度区间正常工作,-20℃的环境下容量保持率接近 90%,高低温性能优于锂离子电池。第三,安全性高。锂离子电池由于材料、生产工艺等原因易导致热失控,而钠离子电池在过充、过放、短路、针刺、挤压等情况下不起火,不爆炸。第四,倍率性能好,快充具备优势。充电时间只需要15分钟左右就可以充电80%以上,目前量产的三元锂电池即使是在直流快充的加持下,将电量充至80%以上通常需要至少30分钟的时间。第五,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工艺兼容,对于现有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产线可以实现快速切换,进而实现钠离子电池的快速布局。第六,环境友好。三、钠离子电池最新发展状况2022年3月26日,中科海钠CEO唐堃博士在CCTV-10科教频道中表示,现在的钠离子电池处于5、6年前的磷酸铁锂电池所处的阶段。回想2016年,当时高镍三元高歌猛进,是动力锂离子电池的不二选择,磷酸铁锂电池因能量密度低完全被三元电池压制。由此,我们可以推断,钠离子电池具有光明的应用前景,但离真正的产业化规模生产和应用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原因如下:第一,能量密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最新资料显示,宁德时代公布的钠离子电池单体能量密度达到160wh/kg,已是目前的高能量密度,这和锂离子电池能量密度还有较大差距。第二,循环寿命有待提高。目前,钠离子电池的循环寿命在2000次以下,实验室测试可以做到5000次,科技人员的目标是把循环寿命提升到10000次,这样可以大幅降低电池使用成本。第三,形成健全的产业链还需要时间。尽管钠离子电池可以兼容使用锂离子电池生产设备,但从上游电池材料到下游应用市场还没有形成健全的产业链。第四,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还不够具体。尽管国家鼓励包括钠离子电池在内的新能源产业发展,但至今没有一个专门针对钠离子电池发展的政策出台,更没有像当初鼓励锂离子电池发展的补贴措施。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钠离子电池尽管呼声很高,势头很猛,但还没有到需要政府临门踢一脚的时候。欧美克Topsizer Plus激光粒度分析仪四、钠离子电池的应用前景基于钠离子电池在成本、能量密度、循环寿命及环保性等方面的特点,我们相信,在大规模产业化之后,钠离子电池具有很高的性价比。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钠离子电池与锂离子电池优势互补,各自满足不同的细分市场需求。在动力电池领域,钠离子电池主要用于电动工具、两轮电动车、低速电动车、电动船舶、公共汽车、工程车、物流车、农用车等对能量密度要求相对较低的市场。在储能电池领域,钠离子电池主要应用于家庭储能、通信基站、数据中心、风力电站、光伏电站等对成本要求较高、而对体积要求相对较低的规模储能领域。总之,在全球大规模储能产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作为最接近锂离子电池技术的钠离子电池将凭借其独特的优势在储能领域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随着钠离子电池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产业的逐步完善,钠离子电池的商业化进程会不断加速,高性价比的钠离子电池将在未来的3-5年内给我们提供更多惊喜的选择。
  • 两会代表委员聚焦大气污染治理
    今年的两会上,“美丽中国”、“环境保护”“尾气治理”成为焦点中的焦点。据统计全国多次严重雾霾受影响人口达6亿……不少代表委员对此忧心忡忡:“这样发展下去,最终挣来的钱全在为医药‘买单’!”   雾霾不仅备受环保行业专业人士关注,就连全国政协委员姚明,3日也感慨,“我现在不仅不敢看天,连地都不敢看。我个人对北京的印象是奥运会之后空气质量急转直下,我们要思考得更远一些,在没有看见的时候就想到这些问题,不是看到黄沙满天飞才想到去治理。”   《关于加强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提案》则由民建中央提交。提案指出,大气污染的深层次原因,就是我国30年来快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积累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产能过剩和布局不合理、能源消费量过大和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持续强化、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油品质量不高、建筑工地遍地开花、污染控制力度不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等问题。导致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容量。   提案建议,尽快修订并颁布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同时逐步将PM2.5排放总量,纳入到国家约束性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交通污染,加大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监督力度以及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   冯骥才委员:雾霾问题跟政绩观有很大关系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作家冯骥才3月1日晚6点到达文化艺术界别驻地报到。在谈及近期雾霾污染问题时,冯骥才表示,如今出现的雾霾污染等问题,跟政府官员的政绩观有很大关系。要解决雾霾污染问题,政府部门的责任重大。   冯骥才表示,不把雾霾问题解决了谈什么美丽,不能光虚幻地谈,还得有一个办法,有一些具体的实际的办法,政府的责任重大。   对于多城市出现的雾霾问题,冯骥才指出,恐怕跟政府现在官员的政绩观有很大的关系。凡是能跟他政绩挂上钩的他关心,跟政绩无关的事情往往他不关心,或者放在一边,这可能是很大的问题。   王宇委员:雾霾污染前10城市拟作健康影响评估   3月3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疾控中心主任王宇透露,中国疾控中心计划在全国PM2.5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开展健康评价研究,计划3年时间投入五六千万元。   据王宇介绍,PM2.5虽然已进入人们的视野,但PM2.5对身体健康的影响我国长期以来从来没有研究。   王宇介绍,中国疾控中心计划在全国PM2.5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开展健康评价研究,计划3年时间投入五六千万元。工作人员将深入10个城市展开对病人的调查,同时大量收集资料,包括环保、气象的相关数据,进行一段时间的监测。经过科学研究和分析,完成基础研究。   研究将主要包括室内PM2.5污染研究、人群PM2.5暴露水平研究,从而得出PM2.5对人体健康影响的科学数据。以此数据为基础建立的PM2.5健康预警平台,可用数据说话,详细告诉人们何种污染程度,要如何计算暴露时间,避免健康受影响。   李书福委员:做好“一进一出”为空气污染减负   来自汽车行业的李书福委员提出,治理大气污染,是转型期的中国必须要长期面对的全局性问题,有必要在全国层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政府、企业、个人等各方在大气治污中的责任。他表示,应尽快推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将相应法条规则细化、刚化,严格明晰法律责任,使其成为各种经济活动准入的“防火墙” 推进碳排放交易,提高大气不良地区的碳排放成本 提高所有以含碳化石燃料为能源的机器设备、设施的排放标准。   李书福表示,作为汽车人,第一要做的就是车子的本身不要产生污染空气的污染源,并且使汽车的尾气排放降低,不要给已经压力很大的空气环境增加这种排放。第二让车子外面的空气进到车子里面来的时候,要有一个净化系统,使PM2.5不要进来,来保证进到车子里面的空气是干净的。他说,“我们一定要下决心,所以我们能做的就是一进一出,控制车内空气质量和控制尾气排放,这是我们能做得到的。”   朱之鑫委员:尾气排放欧V推行正在研究   “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是下一步,甚至是很长一段时间理顺价格关系非常重要的一方面。”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发改委副主任朱之鑫说,改革时间表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设定。   “新能源是战略性的新兴产业,在一开始发展过程中,肯定有成本和利润的关系问题。但是,新能源作为一种发展的行业,在政策上肯定首先要给予支持,这一点我觉得毋庸置疑。”他说。   针对雾霾与能源问题,他表示,雾霾天气有多方面成因,尾气欧V排放标准正在研究。   “中国高耗能产业和高污染产业较多,如水泥、制造业、钢铁等行业,在华北地区分布较多 再者中国在大规模建设中,工地上未覆盖苫布造成扬尘 加之汽车尾气也增加了细微颗粒物排放。”朱之鑫说,“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治理也应该是综合治理。”
  • 外媒称中国辣椒、花椒及胡椒中黄曲霉毒素含量较高
    据sciencedirect数据库消息,2013年4月《食品控制杂志》(Food Control)杂志刊登一项关于中国调味料中黄曲霉毒素B1风险及风险概率评估的研究,旨在评估中国调味料消费过程中黄曲霉毒素B1暴露风险。   研究者共计采集了市售的包括胡椒、辣椒、花椒、肉桂、八角、茴香、咖喱粉、孜然、姜在内的共计480份调味料样品。研究内容包括调味料中黄曲霉毒素浓度变化 利用来自5个地区的调味料消费数据估算中国人口的调味料消费情况 黄曲霉毒素对乙肝病毒传染性影响及对癌症风险影响。风险评估过程针对不同黄曲霉毒素含量阀值的三种不同的风险防控措施进行对比。   研究发现,大约11%的调味料中具有可检出的黄曲霉毒素水平,辣椒、花椒及胡椒样品中含量最高。480份调味料样品中黄曲霉毒素浓度与相关研究测定结果一致,评估结果表明,中国人口黄曲霉毒素B1暴露量中,调味品黄曲霉毒素贡献率为10%。   更多详情参见:   http://www.sciencedirect.com/science/article/pii/S0956713513001345
  •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长三角臭氧污染成治理新难题
    p   “近两年,浙江省以及长三角的其他省市大气中PM2.5浓度已经明显下降。但去年O3 (臭氧)浓度偏高,O3 超高天数比前年增多。” 浙江省 a style=" color: rgb(255, 0, 0)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title=" " target=" _self" href=" http://www.instrument.com.cn/application/industry-S02.html"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环境 /strong /span /a 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副院长金均在近日亚洲清洁空气中心等单位主办的长三角区域臭氧污染控制研讨会上表示,希望国内外专家学者从原理和技术层面分享和交流O3 控制方面的先进经验,以助于分析长三角O3 浓度升高的具体原因,并借鉴治理经验。 /p p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副主任伏晴艳介绍说,据统计,去年长三角区域25个城市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72.1%,同比提高2.6个百分点。PM2.5 、PM10 、SO2 和NO2 浓度同比下降,CO同比持平,O3 同比上升。2013年、2014年和2015年此期间O3 平均超标率分别为13.2%、20.2%和20.1%,呈逐年上升趋势。 /p p   “在长三角中部最为突出,O3 超标高值区出现由中部向南部和北部扩大的趋势,其中北部O3 超标范围扩大较南部更为显著。”她说,江苏的苏州、无锡、常州和浙江的杭州、嘉兴、湖州为长三角O3 超标的高发区。长三角O3 污染较重时段主要集中在5月~8月。 /p p   她具体分析说,上海、杭州、无锡、南通等重点城市区域,O3 对VOCs排放较为敏感,即VOCs排放对这些城市的O3 生成贡献更大。湖州、绍兴等地区的高浓度O3 主要受控于NOx。 /p p   另外,石化等工艺过程以及移动源是长三角区域O3 污染的主要来源。天气条件也是引起O3 超标的重要原因,夏季气温较高、湿度较低的天气,都是易引发长三角区域O3 高污染的原因。 /p p   对此,伏晴艳建议,要深入研究区域PM2.5 与O3 非线性协同控制、VOCs与NOx协同控制、跨省市协同控制、城郊协同控制,提出PM2.5 达标和O3 污染防控双控的最优路线。 /p p   她分析认为,长三角污染源排放清单家底不清,特别是VOCs排放清单工作基础薄弱,是目前区域O3 污染问题深入分析研究和污染防控政策制定所面临的重要难题。急需进一步推动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建立技术协作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及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共享。 /p p   她建议,应统一部署,尽快建立区域光化学污染监控网(PAMS),制定光化学污染前体物VOCs及相关指征指标等的监测方法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统一的区域O3 监测网络QA/QC平台。 /p
  • 携高新技术回乡发展 记梁鑫淼博士
    提起色谱分离纯化技术,不少人都是一头雾水。实际上,这项技术在医药研发生产、食品安全保护、环境检测等多个领域都能一展所长,尤其是在药物纯化分离方面,应用前景更是十分看好。 2012年,梁鑫淼将色谱分离这项高端技术带回了家乡,并创建了华谱新创科技有限公司。 梁鑫淼真正与色谱结缘,要从1987年说起。那一年,他从杭州大学免试进入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攻读色谱专业硕士学位,师从卢佩章院士和张玉奎院士。 当时,我国的色谱行业还很落后,高端仪器及其消耗品都要依赖进口,且价格昂贵,严重地制约了该领域和相关应用行业的发展。为了振兴色谱行业,他一头扎进了实验室,从理论研究到实验操作都兢兢业业。 1992年,在获得分析化学博士学位之后,梁 鑫淼选择了留在所里继续他的研究工作,并在30岁那年被评为研究员,开始了长期的色谱研究和应用工作。多年来,梁鑫淼共申请专利80余项,其中授权专利 33项。先后获得全国&ldquo 五一&rdquo 劳动奖章、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奖、中国科学院首届十大杰出青年称号等,并入选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和辽宁省&ldquo 百千万人才工 程&rdquo 百人层次。 在对色谱基础理论和发展规律进行了深入研究之后,梁鑫淼开始思考将理论与应用相结合。 中药成分复杂,梁鑫淼开始琢磨,要利用色谱分离手段,揭开中药的神秘面纱。 于是,他陆续开展了中药分离制备、质量控制、新药筛选等系统研究。在先进设备的帮助下,梁鑫淼在中药研发领域取得了很大进展,提出了本草物质组的长远计划,中药基础研究也得到了质的飞跃。 继理论研究与实际应用之后,梁鑫淼又把目光投向了产业化,利用分离技术和分离材料服务社会发展。 经过多年的积累,2012年,梁鑫淼带着大量的研究成果和色谱分离材料的项目回到故乡温岭,创建了华谱新创科技有限公司。这个名字,取自&ldquo 中华色谱&rdquo 之意,凝结了梁鑫淼打造色谱行业民族品牌的崇高理想。 公司现有一支强有力的研发团队,其中仅博士就有18人,不断专注于色谱分离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拥有多项原创专利技术和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 虽然成立仅一年时间,但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华谱新创表现出了昂扬的发展势头。 如今,华谱新创已经在浙江、北京、大连分别建成了生产基地、运营中心和研发中心,并在色谱柱和色谱材料上形成了系列和品牌,公司的英文名称&ldquo ACCHROM&rdquo 正逐渐成为业内熟悉的标识。
  • 【峰会】先河受邀出席全国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峰会 污水处理成新焦点
    聚焦环境治理,还原绿水青山。11月7日-8日,“2017全国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峰会”在河北辛集举行。先河环保作为协办单位,携旗下正源、卫家亮相此次峰会,并通过主题演讲、专题论坛、现场技术展示等方式,与嘉宾共同探讨中国污染场地环境管理、治理修复的问题与对策。先河集团副总裁范朝、总裁助理杜新平受邀出席此次峰会。本次峰会是由中国林业与环境促进会水土治理专家委员会、河北省环保产业协会和辛集市政府联合主办,旨在通过探讨绿色经济发展新路径、新模式,促进“产、学、研、用”的多元化、多层次交流。峰会以“创新、绿色、发展、对接、合作、共享”为主题,国内外知名院士、政府主管部门领导、企事业单位精英等诸多代表齐聚现场。作为会议协办单位代表,范总在致辞时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他介绍道,先河环保旗下正源公司首创的VOCs第三方治理模式,可有效破解生态保护与发展的矛盾问题,既保护地方产业,发展区域经济,又从根本上减少臭氧形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并结合网格化监测、大数据分析,为地方政府提供达标规划和建议。范总还提到,公司创新区域污水治理业务,将城中村、布局分散的小城镇、农村和偏远山区产生的生活和工业污水,进行分别收集、就地处理、达标排放或回用,从而构建新型环保的污水处理模式。范总最后强调,面对前所未有的环境压力,关键要一步一个脚印,加上有的放矢的科学方法,最终实现环境的改善。接下来,杜总做了题为“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减排综合解决方案”的报告,分享了VOCs第三方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并创新性地提出:利用大数据、物联网高新技术建立VOCs监测、监管、治理的VOCs减排模式,降低企业的治理投资和运营成本,减少VOCs排放,最终实现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峰会现场还设有展台,先河正源与卫家环境在现场分别展示了VOCs治理技术与一体化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受到与会者的高度认可。 当前,村镇污水具有排放污水量小、产生源分散、污染数量多等特点,也是导致不少河道向黑臭演化的重要污染源,而卫家环境的一体化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恰为这一难题的破解提供了创新解决方案。一方面系统高度集约化,以小型净化槽为核心,集多种领先生物净化工艺于一体,可单户安装实现截污控污、就地净化,而且设备小巧受地形限制少,便于普遍推广;另一方面系统经济高效,除了不用管网铺设和基建费用外,设备还配置光伏发电自给自足,同时采用自搅拌技术,系统自动运行无需专人值守,彻底消除了用户“建容易、维护难”的后顾之忧。不仅如此,卫家一体化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应用领域也极为广泛。系统有不同体量的产品体系,既能单户安装实现点源污水达标排放,也能高效应用于生态区、水源保护地、黑臭水体等面源和流域治理,达到控污截污、内源治理的综合整治效果。 先河环保愿借助此次峰会契机,与更多环保人士及企业携手合作,全力推动大气和水环境的改善与治理,助力“美丽中国”早日实现。
  • 生物制药企业排放标准提高 新增3项监测指标
    与发酵类、化学合成类原料药企业相比,《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生物制药企业造成的压力还不算大。但是,压力不大不等于没有问题。生物产业是国务院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生物制药正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新兴的生物制药企业如何在发展过程中兼顾好环境问题,实现“完美起跑”,是企业和相关部门都需要加以重视的问题。   ■我国生物制药产业发展状况如何?   2009年,华北制药宣布,将从原料药为主业的公司结构向生物制药领域全面转型。在此之前,已经有众多国内外企业将目光投向生物医药产业,医药业内专家也认为发展生物医药是医药产业科技创新、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总而言之,生物制药产业是一个“钱景广阔”的产业。   韩国《朝鲜日报》在2010年10月5日发表文章称,中国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速度让人生畏,在过去的3年里,年均增长27%。   在政策扶持下,近年来我国的生物制药产业可以说是如沐春风。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正式发布,其中要求,“大力发展用于重大疾病防治的生物技术药物、新型疫苗和诊断试剂、化学药物、现代中药等创新药物大品种,提升生物医药产业水平。”   金融危机让多个行业陷入困境,但中国制药行业仍呈增长趋势,尤其是生物制药产业以其高科技含量、高利润、低成本等优势,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有望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正因如此,这个行业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关注。生物制药工业也已经成为上海等城市的支柱产业之一,上海、深圳、长春、浙江台州、北京大兴、石家庄、成都等地都已经建成或者酝酿建设生物产业基地。   《标准》的实施让很多传统制药企业面临大考,生物制药企业的状况如何呢?一些企业给出了相对乐观的答案。“环保压力肯定是有的,但是生物制药类企业受到的影响不大。”天坛生物制药宣传中心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生物制药企业本身的设备、技术等准入门槛就高,产生的污染也小。“化学需氧量排放控制在100毫克/升以内,甚至有时能达到20毫克/升左右,这比要求生物制药企业从2010年开始执行的新标准都要低。”业内专家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与公认的污染大户——原料药企业相比,生物制药企业的达标排放压力要小得多。但是,压力小不等于没有问题。如果不能在起跑阶段解决问题,日积月累很可能形成更大的问题。   ■生物制药企业存在哪些环境问题?   专家介绍,制药行业共有的特点就是原材料投入量大、产出比小,生产过程中的大部分物质最终以废弃物形式排放,因此污染问题突出。所以,在“十一五”期间,制药行业包括生物制药企业都是重点环境监管对象。   生物制药作为新兴的产业,在带来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也给环境保护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一方面,生物工程制药企业本身具有研发、生产一体化的特点,一些生物医药配套服务体系(如安全评价体系、药品检测体系等)建设不完全,导致药品、生物菌种管理混乱,若形成新的环境污染、生物失控,可能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生物制药带来的生物安全问题令人担忧,生物制药过程中使用的溶剂、助剂等许多有毒化学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以水、气、固体废物等方式排放到环境中,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即时或潜在累积性的影响。同时,生物工程制药过程中使用的活菌体、病毒以及转基因等带来的环境安全性问题至今尚不为人所详知。相关部门在制订《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进行调研时发现,生物制药企业的相关管理更注重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安全管理,缺乏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   与其他企业不同,生物制药实验室中出来的细胞物质不是自然产生的,是人类合成的活性物质。因此,这些物质出实验室前必须灭活,这需要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和检查。   专家介绍,目前生物制药企业废水处理工艺基本以二级生化为主,大部分企业的出水水质可以满足化学需氧量小于或等于100mg/L的标准。但是,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消毒和灭菌的重视程度不够,有的企业并不是对所有的废水进行消毒处理。专家建议,考虑到制药企业的工艺废水中可能残留有活性菌种等因素,应该增加消毒工艺。   生物制药的高浓度废水出现在发酵环节,但相对于传统抗生素发酵而言,生物制药的发酵规模比较小,废水产生量小得多。因此,这类废水一般不在厂内进行处置,而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但是,也有些企业将高浓度发酵液混入废水进行处理,而普通的二级生化处理效果不能完全保证其达到《标准》规定的化学需氧量小于等于100mg/L的排放要求。   气味刺鼻是很多人对制药企业的主要印象,生物制药企业也要面对这个问题。生物制药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来自溶剂使用,主要产生点在于瓶子洗涤、溶剂提取、多肽合成仪等的排风以及实验室的排气、制剂过程中的药尘等。其中,生物制药企业的臭气主要来自于动物房和发酵过程的异味,制药过程中有机溶剂(如挥发性甲苯类溶剂)的使用也会产生异味。异味是制药企业周边居民关注和投诉的焦点,但企业关注还不够,亟须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   有关专家透露,企业在废气治理方面需要增加的投入相对较少,技术也更成熟,相对容易实现达标排放。专家同时提醒,产生的废气首先要进行收集,产生异味的点(如废水处理池等)要加罩,输送环节也不能忽略,有的企业管道输送量小于废气产生量,还有泄漏现象,这都会影响最终的处理效果。   收集后的气体是混合物,治理时要根据气体成分有的放矢地采取措施。比如,无机的部分要用酸碱吸收,如果是处理氯气就要用酸吸收,用碱的话就会适得其反 有机物质也分易降解和难降解两种,难降解的单独用生物除味的方式处理不了,需要先把难降解的物质处理掉。“处理系统往往有多种组合,处理设计要力求精细化,重要的就是如何实现治理精细化,选择合适的设备,达到最好的效果,还要加强管理。”专家表示。   ■新标准实施给生物制药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据介绍,《标准》对化学需氧量、氨氮、SS(水质中的悬浮物)等常规因子的排放标准要求有所加严,尚未达标的企业肯定需要完善相关治理设施。根据调研,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可以达到标准要求的100mg/L以下,对于少数尚不能达标的企业来说,主要需要完善工艺和加强管理,所以实际提高的费用并不会太多。另一方面,《标准》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比,增加了乙腈、急性毒性、总余氯3项因子。这要求企业加强对溶媒的回收,还需加强废水处理和运行维护管理。   根据相关调研数据,有关部门估算认为,《标准》实施所增加的投资约占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利润的5%~7%,年运行费用占企业利润的6%~10%。《标准》实施后,企业有一年半的改造期,所以整个制药行业都在行动,改造内容大部分是废水处理达标改造。生物工程药物较传统制药附加值更高,投入治理资金和实现达标相对困难小些。   随着行业标准更加严格,企业在环境治理上成本投入会更大,治污成本在产品成本中所占比重也会越来越大。《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加强溶剂回收,提高处理技术,充分发挥标准对技术发展的引导作用。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持续改进、加强企业产品的“绿色”性,提高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国家环境保护制药废水污染控制工程技术中心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华北制药集团环保研究所副所长任立人表示,“生物制药产业的发展,还需要国家设立专门的研发项目并提供资金支持,要让高校与企业相结合,开展技术攻关。目前制药行业亟须提升的是氨氮减排技术、节能技术、生物处理技术和高效废水处理技术集成等。”   “《标准》提出了要求,企业也会自觉地做,开始适应不了,有困难,但是总会想办法,一点一点地推进。环保瓶颈打破了,医药产业就能拓展出更大的发展空间。”任立人说。
  • 面向“新战场” 打好新污染物治理战
    近几年,新污染物风险防范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近日结束的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就成为委员们讨论交流的重点之一。据了解,与其他污染物治理相比,新污染物治理相关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委员们认为,面对污染防治的“新战场”,要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种类繁多 隐患较大新污染物治理处于起步阶段“新污染物”这个概念近年来逐渐从学术圈走入了政府以及公众的眼帘。这里的“新”并不是指新的物质。它是指新近发现或者被关注,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存在风险,具有生物毒性、环境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特征,但尚未纳入管理或者现有管理措施不足以有效防控其风险的污染物。它们来源复杂、种类繁多,包括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比如,之前曝光过的劣质跑道、不合格的婴儿塑料奶瓶等,其中所含的“壬基酚”就是一种环境中的内分泌干扰物。再比如,PFOS类物质(全氟化合物)它们曾经被认为是重大发明,广泛使用在合成洗涤剂、洗发香波等日用化学品中,以及大量用于纸张表面处理和器皿生产过程,包括与人们生活接触密切的纸制食品包装材料和不粘锅等近千种产品。作为最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它们在浓硫酸中煮一小时也不分解。但一旦通过呼吸道吸入和饮用水、食物摄入进入生物体,很难排出,并会富集于生物体中的血、肝、肾、脑中,对生物体造成损害。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世界各国已广泛将PFOS类物质纳入监测管控范围,出台了相关禁令。如我国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就明确对PFOS类物质要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等。然而,随着工业快速发展和化学品的大量生产或使用,有更多的新污染物尚未被认识、重视或纳入管理范围。这些物质不断进入环境并逐渐累积,若不妥善处置,将成为新的重大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2018年5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对新的污染物治理开展专项研究和前瞻研究。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重视新污染物治理”,明确“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体制”。2022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首次对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做了系统安排,全面启动新污染物治理。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持续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截至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制定了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相关省市取得了积极进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与其他常规污染物治理相比,我国新污染物的治理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年9月,在全国政协副主席沈跃跃率队下,全国政协组织了“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专题研究课题组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省(市)20余个科研机构、化工园区、企事业单位和水产、畜禽养殖场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在全国政协十四届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九三学社中央、民建中央以及多位常委、委员都根据自己的调研与研究成果提交了相关大会发言。委员们认为,新污染物治理仍面临认识有限、家底不清、体系不全、能力不足等问题和挑战。“新污染物治理是美丽中国建设新征程上的新难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工程院院士王金南表示,面对新污染物这个新“战场”,各级政协组织以及政协委员们正通过建言献策,为建立新污染物治理体系贡献力量。认识不足 支撑有限能力建设有待加强认识有限、家底不清是委员们调研后的普遍感受。全国政协“推进新污染物治理”专题研究课题组在调研中发现,有些地方对新污染物治理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对新污染物应该“防什么”“为何防”以及“优先防”“如何防”“谁来防”等关键问题缺乏统一认识。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水污染控制实验室主任魏源送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院长江桂斌曾联名提交提案,呼吁加强对新污染物治理的科技支撑。作为长期从事相关研究的业内专家,他们指出,过去,全国污染源普查没有涉及新污染物,且由于新污染物环境浓度微量,识别和监测难度大,导致我国缺乏系统开展新污染物治理必需的生产使用、排放、环境监测和暴露等本底数据。虽然近年来已开始相关识别监测,但主要以科研院校为主体,且多在局部地区探索,在监测范围和污染防控方面均有限。再加上总体上我国区域间、层级间、城乡间监测基础能力差异大,导致缺乏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和治理体系。民建中央在调研中发现,公众对新污染物认知不足。一个直接影响是,工业企业对涉及新污染物的废弃物处理不足;农业生产者普遍存在农药化肥过量使用现象;居民清洁用品、个护产品及药品不当使用,都加大了新污染物的扩散风险。九三学社中央指出,现阶段,新污染物在各类环境介质中均已被检测出来。不过我国对新污染物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水环境领域。有研究表明,土壤已成为新污染物潜在的长期环境污染源及运移转化的重要纽带,需要重视并加强农业土壤环境新污染物治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也是委员们的共识。在江桂斌看来,新污染物治理依靠基础研究的进步。我国新污染物研究起步并不晚,目前取得了一系列成果凝聚了我国学者几十年的努力,并助力推动了新污染物纳入全国环境监测体系。但目前基础研究与应用、标准、管理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不衔接现象。更为重要的是,“已知结构的新污染物只是其总量的‘冰山一角’,大量新污染物未知结构、未知含量、未知毒性,亟待管控。”他建议,应尽快突破新污染物识别和溯源技术瓶颈,围绕新污染物风险评估和防控,形成我国典型区域环境新污染物的“风险精准识别”和“个性化防控”技术与体系。全国政协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农业农村部原副部长张桃林参加了全国政协“推进新污染物治理”的调研。他发现,在农业新污染物治理方面,目前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基本不涉及新污染物对环境的影响。此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标准严重不足,限值要求、评估方法等都没有明确依据。打基础,建体系治理要久久为功“新污染物治理是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战场。”在王金南看来,新污染物治理将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雾霾、黑臭水体等感官指标向更加长期、隐蔽的新污染战线转变。他建议,要系统研判未来一段时期内新污染物治理面临的形势和挑战,从新污染物治理目标指标、实施路径、管理模式、制度体系、科技与标准支撑体系等方面,研究制定新污染物治理中长期规划;尽快启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制定程序,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全国政协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陈群指出,目前新污染物治理仍处于“打基础,建体系”阶段。要整合社会力量加强治理能力建设。建议出台全国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新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计划,建立监测区域联盟,扶持有实力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把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比较集中的典型化工园区等作为重点区域进行管控和治理,避免“一刀切”。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支撑也是委员们的共识之一。江桂斌呼吁,要继续重视新污染物的基础研究。用基础研究的成果支撑治理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完善新污染物筛查方法体系;加强替代品研究,推进新污染物有关化学品的绿色替代。全国政协常委、农工党中央副主席张全强调了区域协同联动的重要性。“长三角地区是我国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的重点区域。建议探索建立关于新污染物的区域联合调查、风险评估和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区域共同优先控制新污染物(化学品)名录,逐步打通新污染物产业链上下游、流域上下游的协同管控,将重点新污染物纳入区域生态环境‘三统一’(统一监测、统一标准、统一执法)管理范围。”民建中央提出,要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宣传引导。通过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高民众对新污染物带来的环境风险的认识,构建“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同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加大对基层的技术支持与指导力度。“对于海量的化学品,我们已知的结构只是冰山一角。五年、十年攻坚战是攻不下来的。”江桂斌提醒说,“新污染物防治是长期工程,需要长期打基础并久久为功。”
  • 携领新品,震撼来袭|抗氧化剂检测样品预处理方法包(气相法)
    我们新研发推出的气相色谱法检测液态油脂中3种合成抗氧化剂(TBHQ、BHA、BHT)——样品预处理专用方法包B系列产品,从常温下呈液态的食用动植物油脂和含油食品提取的液态油脂样品中,实现同时提取、分离和净化这3种合成抗氧化剂,以用于气相色谱技术对这些合成抗氧化剂的检测。本系列样品预处理方法包主要用于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叔丁基对羟基茴香醚(BHA)和 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检测,这三种合成抗氧化剂是我国广泛使用的、合法的油溶性合成抗氧化剂,其作用主要是减缓食用油脂(包括含油食品中的油脂)氧化变质的速度,其zui大添加限量(以油脂中的含量计)均为200mg/kg。目前,国家标准中用于气相色谱检测这些合成抗氧化剂的预处理技术为凝胶渗透色谱技术(GPC),GPC法是一种使用多孔填料或多孔交联高分子凝胶作分离介质的液相色谱技术。需要昂贵的专用仪器——凝胶渗透色谱仪,以及专用耗材——凝胶渗透色谱柱,色谱柱损耗也较快,成本高昂。由于GPC技术需要大量的流动相,每预处理一个样品,需要消耗上百毫升的有机溶剂,且单次只能处理一个样品,效率较低。预处理后收集的溶液量比较大,单次实验要对几十毫升溶剂进行浓缩蒸干,对实验人员危害较大。并且GPC难以去除与目标分子大小相近的杂质分子,影响气相检测效果。本系列方法包分型:气相色谱法检测液态油脂中3种合成抗氧化剂(TBHQ、BHA、BHT)样品预处理专用方法包分为BL-1型和BL-2型。本系列方法包主要的优势1预处理成本低:无需昂贵的仪器和耗材,仅需多管涡旋振荡器、离心机等实验室常规仪器和耗材;2预处理效率高:每次实验可对多个样品进行预处理操作,最短耗时可控制在15min左右;3有机溶剂用量少:每个样品预处理操作消耗不到30mL;4安全环保:无需对大量有机溶剂进行蒸发浓缩的操作,减小对实验人员的危害;5净化效果好:可去除绝大部分的甘油三酯及其衍生物,有效防止对气相色谱仪器和色谱柱的污染,同时降低油脂中的其它杂质对气相检测合成抗氧化剂的干扰;6回收率高、稳定性好:一般情况下,TBHQ、BHA、BHT的回收率在80%~110%之间,各自回收率的重复性RSD典型气相色谱检测条件和检测色谱图1气相色谱柱分析柱:WM-5色谱柱,柱长30m,内径0.32mm,膜厚0.25μm,月旭科技(货号:03902-32001);2进样口温度:230℃;3升温程序:初始以80℃的柱温维持1.5min,然后以10℃/min的升温速度将柱温升到250℃,并维持5min;4检测器温度:250℃;5进样量:1μL;6进样方式:进样后以不分流模式维持1.5min,然后以1:10的分流比进行分流模式的检测;7载气:氮气,纯度≥99.999%,流速1mL/min。8检测色谱图:
  • 辣椒碱“地沟油检测法”问世 终结无标准无有效方法历史
    山西省公安创新大赛中夺魁的“地沟油检测法”的问世,在终结地沟油检测无标准无有效方法的历史后,有力推进了打击地沟油的进程。同时,《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的出台和太原市首座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成,从立法和源头上也成了围剿地沟油的两大利器。  突破  “地沟油检测法”夺魁  11月29日,太原市公安局召开了一场新闻发布会,这次发布会的主角是一个叫任飞的刑警,他的身份是太原市刑侦支队技术大队理化中队技术民警,让他成为新闻人物的是他的技术成果“地沟油检测法”,这一成果在前不久举行的山西省公安创新大赛中夺魁。  在和执法部门长期的角力过程中,生命力“顽强”的地沟油,其制作工艺愈发完善。与此同时,执法环境的完善也需要一个标准来确定地沟油的危害性,并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但地沟油成分复杂,极难检测。  任飞经常和朋友开玩笑,说他研究的是中南海都关心的大项目。一天,任飞和朋友去吃火锅,朋友指着一锅漂着辣椒、茴香、大蒜、花椒的汤料开玩笑说:“你能告诉我这锅红油是不是地沟油吗?”“对,调味品!所有的地沟油都是规模炼制,而其主要来源是火锅、水煮鱼、麻辣烫等餐厨废弃用油。如果能够从食用油中检出调味品,不就能对地沟油‘一剑封喉’吗?”朋友一句话让任飞“茅塞顿开”。八年的努力,上百次的实验,任飞终于在十几种调料中锁定辣椒碱这种物质。  原来,辣椒碱对地沟油“忠贞不渝”,水洗、土吸、真空、高温都无法让他们分离。即使油里面含有一飞克的辣椒碱,也就是一百兆分之一克,都能被仪器识别。用这种方法检验地沟油,不受地域性限制,而且简便易操作,公安常规刑技实验室即能完成,半个小时出结果,对民警的办案非常有帮助。  随后,这一方法通过了国家食品风险评估中心组织的多轮地沟油盲测考核,无一例误检,阳性检出率超过80%。最终,任飞的检测方法从281个科研院所和个人提交的315项地沟油检测方法中脱颖而出,被确定为四种地沟油检测方法之一,并向公安部、质监和工商总局等国家11部委推广使用。  影响  终结地沟油检测无标准的历史  地沟油的难以检测曾给执法机关制造了巨大的障碍。2011年,有媒体报道,由于当时检测地沟油的技术并不发达,工商部门处于怕查不敢查的尴尬位置上,检测不到位,又要做到“既不错怪好油,又不放过坏油”的理想效果非常困难。  而在2011年前,国内尚未有检测地沟油的统一标准。  2011年12月,卫生部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共收到762份关于检验方法或检验指标的建议。其中有281个单位和个人提交了315项地沟油检测方法。但是结果令人遗憾,专家表示,初步确定的7种检测办法,配合起来使用也不一定能检测出地沟油。“原来一直没有检测地沟油的方法我们也很头痛,地沟油不是一种产品,所以在检测方面肯定会出现问题。”  当时,许多专家、学者也表示,检测地沟油还没有找到一个比较好的办法。  资料显示,2011年,公安部破获一起横跨多省的特大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警方在浙江宁海查获了大量地沟油,但送检的10个样品中,居然只有两个样品被检出不合格。  2016年,太原市公安局民警任飞啃下了这块骨头。公安部专家表示,任飞的辣椒碱检测方法投入实战后屡显身手,特别是在侦破公安部督办“420”收购、炼制、倒卖地沟油专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这一改革创新,不仅是一线民警在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微创新”,更是对百姓食品安全、公安工作的“大贡献”。一剑封喉地沟油,任飞做到了,但对地沟油的打击却远远没有结束。  行动  各部门连出重拳  地沟油一问世,就陷入了被多部门围剿的境地。工商部门2010年就对地沟油的举报开了方便之门,如在采购和使用食用油时,发现来源不明的可疑食用油,消费者可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申诉、举报。集中整顿期间更是对地沟油查处情况采取日报告制度。对于使用地沟油的饭店,太原市食药监局更是下了必杀令,对使用“地沟油”、病死肉、化工原料加工菜品的饭店,一律吊销证照。2015年5月12日,山西省政府公布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积极检举揭发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开出了最高20万元的奖励,一时间,地沟油等食品犯罪案件陷入人人喊打的局面。  2014年,公安系统食药警察的出现更是扼住地沟油的七寸,将打击地沟油纳入执法轨道。当年,省公安厅成立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紧随其后,9个市级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84个县级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全省公安机关从事食品药品违法犯罪侦查工作的民警达303名。  2014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共侦破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685起,其中成功侦破8起公安部督办案件,共抓获嫌犯787人,刑拘102人、取保候审260人、监视居住2人、逮捕79人、起诉344人,捣毁黑窝点100余个,涉案金额2000多万元。  一连串数字的背后是地沟油的生态链条遭到了毁灭性打击。太原警方表示,随着地沟油等涉及食品方面的一系列案件的侦破,发案率大幅下降。  立法  太原要从源头上遏制餐厨垃圾  专家表示,地沟油有几个主要来源:一是餐厨垃圾,二是废弃用油(包括饭店油炸食品丢弃的油脂),三是从饭店地沟和下水道掏出的油脂,四是饭店制作烤鸭、烤羊排等产生的炼化油。这四种油都属于废弃用油,从广义上来说都是地沟油,由于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大,更成为地沟油的主要来源。  随着11月23日《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提交太原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立法部门向地沟油的最大依附——餐厨垃圾吹响了战斗号角。  太原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太原市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及相关制度建设滞后,(纳入统计范围的)7250家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日产餐厨废弃物约380吨,一直未进行规范收运、处理、利用。大多数餐厨垃圾混在生活垃圾中,或由近郊农民自行拉运喂猪。这就为地沟油重回餐桌埋下了隐患。  太原警方在查处地沟油案件中发现,很多地沟油生产窝点地处偏僻,生产规模小,基本上是三五个人单线作战,查处难度较大。警方表示,有效打击地沟油还是需要多部门联合,从地沟油产生的源头进行遏制,否则单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的力量确实有点孤掌难鸣,《太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草案)》早日通过付诸实施,是一个福音。  警方人士告诉记者,有时眼睁睁看着三轮车载着大油桶从饭店出来扬长而去也无能为力,“因为人家可以说是去倒垃圾的”。警方的查处一般集中在制售窝点上,从环节上来说较靠后,且制售窝点较分散,很难取得大规模全覆盖效果,最好的措施是从餐饮单位这个源头入手。  建议  科学处理为主导各部门合力打击  长期以来,地沟油已形成“运输-制造-销售-贩卖”的产业链条。地沟油提炼加工好后,很多用作化工原料和生产生物柴油,还有一部分流入餐桌。从科学角度讲,从源头上科学解决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显得尤为突出和至关重要。  据官方消息,太原首座餐厨垃圾处理厂建成,目前正进行设备调试,11月底投入使用。餐厨垃圾的处理由此进入了规模化的大道。记者从太原市市容环卫部门了解到,该处理厂日处理量200吨,收集范围主要包括六城区和清徐县。这也是我省建成的第二座餐厨垃圾处理厂。  今后,太原将对餐厨垃圾采取收集、运输、处理一体化的运营管理,购置的30台收集车、2000个专用收集桶也将陆续到位。餐厨垃圾处理厂项目负责人蔚延峰介绍,餐厨垃圾处理以厌氧发酵工艺与堆肥工艺为主,经过油水分离、大件分选、破碎、发酵等环节,完成对餐厨垃圾的全封闭处理。同时,可提炼生物柴油、沼气、固态有机肥、液态微生物菌剂等,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三个效益的统一。  专家表示,由于地沟油产业链条环节众多,涉及多个执法部门,单一作战效果并不明显。分散的地沟油窝点由于没有准确数据和摸底,难免出现打击不彻底的尴尬局面。要将地沟油彻底消灭,从立法和执法层面加大力度不可或缺,但更重要还是进行源头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行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以此为契机,各部门应通力合作,全面清剿地沟油。
  • 温州大学实验室助建“美丽水乡”
    人民网温州5月2日电 温州因水而兴,因水而美。去年以来,温州吹响了&ldquo 五水共治&rdquo 的号角。在温州大学,有这么一个&ldquo 水环境与海洋生物资源保护重点实验室&rdquo ,该实验室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无论在实验室里还是在实验室外,都在为&ldquo 美丽浙南水乡&rdquo 建设的各个环节发挥了高校的独特作用。   实验室研究&ldquo 治水&rdquo   走进温州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就像走进了一个水世界。海洋生物标本展示馆陈列着从1984年以来,温大师生在野外采集的1000多种海洋生物标本,堪称浙南地区种类最全的展示馆。静静待在展架上的标本,有些已经绝迹。   除了在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方面的研究,该实验室还主打&ldquo 治水&rdquo 。在水华模拟实验室,四个大水槽分别装着不同的河水,研究在藻类大爆发时,水中的浮游动物会不会发生变化。一台电脑全程监控,负责记录下变化过程。   此外,该实验室还有国内高校少见的模拟污水处理厂,自主设计图纸建成,原本学生要到跑到校外的污水处理厂实训,现在把污水处理设备建到了&ldquo 家门口&rdquo ,处理量能达5吨。   生态修复还塘河美丽   横卧于温瑞平原的温瑞塘河,是温州的母亲河。长期以来,生活、工业、农业等污水直排温瑞塘河,河道水质恶化,成为浙南远近闻名的&ldquo 黑臭河&rdquo 、&ldquo 垃圾河&rdquo 。   &ldquo 过去,塘河边垃圾成堆,污染非常严重,在家都能闻到河水刺鼻的气味。&rdquo 居住在温州瓯海区仙岩镇河口塘的陈叠回想起过去的塘河环境,不禁皱起眉头。塘河污染,成了温州人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   新世纪初,温州大学与温州政府成立温瑞塘河生态修复示范点。该校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的研究团队推出河道修复与原位多级生态净化关键技术。经过多年的治理,示范点里温瑞塘河的水体水质有了明显的改善,河道景观也得到了美化。   &ldquo 现在,原先的河道难闻的味道没了,河水干净了,周边环境整洁了。你看,塘河边还修起了景观道,我们这些上了年纪的人,都喜欢在河边散散步,跳个&ldquo 广场舞&rdquo ,这要是在以前,那是不敢想的事。&rdquo 当瑞安市莘塍镇居民徐德胜一说起现在的塘河风光,不由喜上眉梢。   &ldquo 科技治水&rdquo 注入环保元素   &ldquo 处理污水不用电,还可以远程全自动控制,并且产生有机化肥,这样的污水处理系统真是太神奇了!&rdquo 永嘉村民谈起&ldquo 太阳能微动力一体化污水处理系统&rdquo 的使用功效时,啧啧称赞。该污水处理设备也是由温大&ldquo 水环境与海洋生物资源保护重点实验室&rdquo 研发,目前正在被广泛使用。   &ldquo 每套设备日处理能力达100吨,可解决1000余人生活污水排放问题。由于利用太阳能转化为电能,能源损耗减少,使该设备技术优于其他污水处理项目。&rdquo 该项目负责人郑向勇老师介绍说。   此外,仅在2013年,温州大学新增与水环境有关的科研项目就达30多项。多年来,学校紧密结合温州市受工业污染及生活污染严重的城市内河治理需求,不断提高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不仅开发成套水环境生态修复技术,还牵头建设生态修复工程30余项。
  • 21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国家药监局关于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通告(2023年第41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起草了《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等21项制修订项目并形成相应检验方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其中,《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等5项检验方法为修订的检验方法,替换《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原有检验方法(详见附件1),自2024年3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抽样检验相关检验应当采用本通告发布的检验方法。《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体内彗星试验》等14项新增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详见附件1),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本维莫德”,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序号1285,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增化妆品禁用组分苯的管理限值(2mg/kg),将“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注(3),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1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2.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3.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4.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5.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6.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7.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8.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9.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10.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11.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1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1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14.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15.体内彗星试验16.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17.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18.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19.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20.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国家药监局2023年8月22日附件《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1项制修订项目情况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类型建议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章节同时废止的《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原章节内容1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新增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1 理化检验方法总则 1.10油包水类化妆品的pH值测定方法2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36 化妆品中丙烯酸乙酯等40种原料的检验方法3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6 着色剂检验方法 6.3 化妆品中CI 10020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4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6 着色剂检验方法 6.4 化妆品中CI 11920等13种原料的检验方法5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7染发剂检验方法 7.3 化妆品中2-氨基-4-羟乙氨基茴香醚硫酸盐等1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6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8 其他原料检验方法 8.1化妆品中抗坏血酸磷酸酯镁等1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7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8 其他原料检验方法 8.3化妆品中联苯乙烯二苯基二磺酸二钠等5种原料的检验方法8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方法新增检验方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6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人细胞系活化试验方法9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7体外皮肤变态反应 氨基酸衍生化反应试验方法10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8化妆品用化学原料荧光素渗漏试验方法1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29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上下增减剂量法12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30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固定剂量法13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3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急性毒性分类法14体内彗星试验第六章 毒理学试验方法 32体内彗星试验15本维莫德禁用目录新增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序号128516苯的管理限值(2mg/kg)新增第二章 化妆品禁限用组分 表1 注(3):若技术上无法避免苯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其限值不超过2mg/kg。17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修订后替换原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6化妆品中丙烯酰胺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6丙烯酰胺18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8化妆品中地氯雷他定等51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18 地氯雷他定等15种组分;化妆品中西咪替丁的检测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9年48号通告)19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3 限用组分检验方法 3.9化妆品中巯基乙酸等8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3 限用组分检验方法 3.9 巯基乙酸 第一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20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4 防腐剂检验方法 4.9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4防腐剂检验方法 4.9 游离甲醛(序号出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 第17号通告)21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8 其他原料检验方法 8.2化妆品中α-熊果苷等4种原料的检验方法第四章 理化检验方法 2 禁用组分检验方法 2.26 氢醌、苯酚
  • 回顾2023​,展望2024|希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脚步不停歇
    2024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按照生态环境部出台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2021-2025年)》,农村黑臭水体整治被列为“十四五”的重点任务予以推进,计划到2025年,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黑臭水体。笔者希望2024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的脚步不停歇,按时完成年度既定治理任务。黑臭水体是群众反映强烈、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消除农村的黑臭水体,会进一步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当前消除农村黑臭水体,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是资金缺乏。在三年疫情之后,国家经济进入恢复期。建议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国家发行专项国债,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地方要积极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议地方的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计划要与国家计划做好对接,制订并实施好年度治理计划。在《安徽省农村净水攻坚行动方案》中,要求辖区2024年农村黑臭水体数量累计消除比例不低于70%。到2025年,全面消除3600个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农村黑臭水体要因地制宜。山区与平原,以及各地的情况不一样,建议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与农村生活污水、畜禽粪污、水产养殖污染、种植业面源污染、改厕等治理工作,强化治理措施衔接整合,从源头控制水体黑臭,精准、依法、科学治理农村黑臭水体。通过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系连通、水生态修复等综合性、系统性治理措施,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地方要做好资金配套,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地方即使经济再困难,也要挤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安徽省财政2023年统筹5亿元资金支持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建立长效机制。建议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由当地政府牵头,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对已完成治理的,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建立镇负责、村实施的管理及清理维护制度。鼓励村民参与,调动村民参与黑臭水体治理工作积极性。推进农村黑臭水体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推动河长制向农村延伸。明确农村黑臭水体的河长,实行河长常态化管理。建立运维管理机制,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机制,鼓励专业化、市场化治理和运行管护。
  • 珠三角实现国Ⅳ汽车排放标准 国Ⅲ轿车吐血清仓
    广东省环保局近日宣布:珠三角9个城市(包括东莞)从6月1日起要率先实现国Ⅳ的汽车排放标准。广州现已明确:8月1日后,国Ⅲ车辆不能上牌。虽然东莞环保部门尚未出台执行国Ⅳ标准的具体日期和细则,但全省的规定已经明确,估计东莞实施的日子也不远了。   记者从东莞车市了解到,目前在售轿车的达标率大约为90%,除了北京现代伊兰特、铃木雨燕、新佳乐等车型之外,绝大多数车型都已达标。而商用车经销商们则比较头疼,刚刚送走了国Ⅱ,商用车商们花了1年多的时间才将各自的产品布局与市场推广逐渐理顺上了国Ⅲ的轨道,省环保局的一纸公文,让他们陷入了困境。   东莞实施时间尚未公布   “我们也听说了这个消息,这两天也一直在打听到底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东莞五十铃经销商告诉记者,虽然东莞被列入实行国Ⅳ标准的名单之中,本应该从6月1日开始就要停售国Ⅲ车,可直到现在,他们也没接到任何部门的通知,而国Ⅲ车的上牌也正常如旧。   “以往如果要销售一款新产品,厂家会提前对我们进行培训,而现在则没有这方面的计划,并且在未来的几个月内,厂家根据我们所报的计划,发来的车源还将全部都是国Ⅲ车。”这名经销商有些忐忑不安,一方面他又比较相信厂家与政府,涉及面这么广的政策不应该说变就变,至少,在厂家层面会有一些指导 另一方面, 他又担心万一政策突变,自己的库存无法及时消化,到时又演变成国Ⅱ标准向国Ⅲ标准过渡,自己将车提前上牌,以二手车价卖新车的局面。   而东莞的依维柯经销商则较为乐观,“看现在的阵势,实行国Ⅳ标准是无法避免了,可实行国Ⅳ标准得有个前提,相关车型必须与国Ⅳ油配合使用才能达到环保的排放效果。”这名经销商认为,在整个市场禁售国Ⅲ车之前,经销商可以根据国Ⅳ油品的替换进度来掌握自己的运营节奏。   约一成轿车达不到国Ⅳ标准   “现在国Ⅳ排放标准已经是乘用车的基本配置了。我们的车全部达到国Ⅳ排放标准。”奇瑞东富车行副总经理罗晓英告诉记者,以前一些车型还会特别强调国Ⅳ这一环保的卖点,但现在已经很普遍了。   据记者了解,目前比亚迪、奇瑞、吉利、长城、华晨、奔腾等自主品牌都对旗下车型进行升级,车型普遍达到国Ⅳ标准,甚至有些车型还是国Ⅳ+OBD的排放标准,而合资品牌的车型也大多是欧Ⅳ标准,部分达到欧Ⅴ。   不过有部分品牌车型仍然还是国Ⅲ标准,自主品牌有昌河爱迪尔、长丰猎豹、海马福美来、华泰特拉卡、陆风X9两驱版等,而合资或进口品牌中由于部分车型一直未推新款或车型较低端,也未能达标,如雨燕1.3L超值版等。   经销商加大促销消化库存   据记者了解,由于国Ⅲ车型的限期即将到来,目前东莞部分经销商已开始尽力消化库存,加大促销力度。   海马东达车行市场部经理熊恒告诉记者,目前福美来精英型车的单价已经从10.68万元下调至9.68万元,整整降了1万元,还有礼包赠送。“这应该算是福美来最大幅度的让利了,厂家也在尽力支持我们尽快地消化库存,如果到时候实在消化不完的话,厂家会想办法到北方一些还执行国Ⅲ标准的城市去消化。”   记者了解到,在从国Ⅲ到国Ⅳ升级过程中,需要涉及发动机系统的全新升级,会带来一定的升级费用,所以国Ⅳ标准车型一般都要比国Ⅲ的车型贵一些。熊恒告诉记者,一旦新标准实施,所有车型将变成国Ⅳ标准,消费者到时购买比现在买同款国Ⅲ车型要贵很多,而且那时候经销商的优惠肯定也取消了,要花更多的钱。   约九成商用车不达标   记者了解到,东莞此次汽柴油从国Ⅲ标准提升为国Ⅳ标准之后,预计价格会上涨0.34-0.46元/升,涨幅约5%-6%。业内人士表示,根据由国Ⅱ油更换到国Ⅲ油的经验来看,油价的提价成本和环保代价将全部由消费者个体承担,政府不会补贴。   而在使用成本上涨的同时,对于商用车而言,购买成本的涨幅更大。有经销商表示,其实现在市场上的主流品牌都有各自的国Ⅳ产品,但是限于成本压力,只是在小范围内销售。根据行业的平均水准,国Ⅳ车的价格将比国Ⅲ车高3万到5万元,以5万元左右的轻卡作为标准,则该类车终端售价可能上涨60%-100%。   “从国Ⅱ向国Ⅲ过渡时,涨幅不算太大,但市场还是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才接受,在实行国Ⅳ标准后,不知道这么大的涨幅会引发怎样的市场波动。”南京依维柯东莞经销商预测,由于目前珠三角销售的商用车90%以上都仅满足国Ⅲ排放标准,由国Ⅲ向国Ⅳ的产品切换,至少短期内将导致市场销售萎缩一半以上。多数经销商呼吁,有关部门能够给予厂商一定的过渡期,以便让经销商与厂家都有一段缓冲时间。
  • 37项措施 山西省加强塑料污染治理
    日前,山西省发改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塑料污染治理(2022—2023)年度工作要点》(简称《工作要点》),紧扣塑料制品生产、销售流通、使用和回收替代等关键环节,制定37项主要任务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减少塑料污染,要从源头做文章。在产品设计生产环节,《工作要点》提出将严格医疗废物流向管控,打击废弃塑料进口,打击超薄塑料购物袋、超薄聚乙烯农用地膜等违规生产行为。同时,鼓励开展可降解塑料研究、塑料污染防治等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生物降解塑料产业有序发展。到2022年年底,实现可降解塑料原材料增加产能20万吨。在塑料流通消费环节,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报告管理办法》,减少商品过度包装,推动商品零售、电子商务、餐饮、住宿等领域一次性塑料用品减量使用,大幅减少电商商品在寄递环节的二次包装。同时要求公共机构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要点》明确,到2022年底,全省所有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2023年年底,全省设区市集贸市场将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除了源头管控,加强“终端”处理,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也是《工作要点》重点部署的内容。在回收和清运方面,山西省将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城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融合,提升塑料废弃物回收规范化水平。加强公路、铁路、民航等旅客运输领域塑料废弃物规范收集,完善县、乡镇、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持续推进农膜回收。在再生利用方面,提出要支持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项目建设,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同时加强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企业的环境监管,防止二次污染。在无害化处置方面,提出要全面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推动难以再生利用的塑料垃圾能源化利用,实现设区市塑料垃圾基本实现资源化、能源化、零填埋。聚焦河湖水库、旅游景区、农村等重点区域,《工作要点》提出要开展塑料垃圾专项清理整治,力争水域岸线管控空间内塑料垃圾基本清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露天塑料垃圾全部清零,推动村庄清洁行动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在完善支撑保障体系方面,山西省将于7月启动实施《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并在立项审批、土地、税收等方面给与塑料污染治理相关项目政策倾斜。同时,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引导公众养成绿色消费习惯,形成塑料污染治理的社会化推进体系,推动全省白色污染治理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保护部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p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近日联合发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明确用3年时间使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明显见效,让人民群众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p p   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的治理目标: /p p   到2018年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高于90%,基本实现长制久清。 /p p   到2019年年底,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显著提高。到2020年年底达到90%以上。 /p p   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城市建成区尽早全面消除黑臭水体。 /p p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副司长杨海英15日在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新闻通气会上说, /p p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必须要按照流域、系统、统筹考虑,若是仅仅就水治水,很容易就会反弹。” /p p   水体出现黑臭反弹的原因包括:控源截污不到位,管网建设历史欠账多,水体被人为拆分整治,水体、管网等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等。 /p p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副巡视员郭鹏在通气会上介绍了两部门5至7月联合进行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情况。督查发现,尽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取得初步阶段性进展,但整体进展情况和整治效果参差不齐,部分城市在黑臭水体整治过程中还存在急功近利和形式主义的表现。 /p p   实施方案明确了“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技术路线和治理工程要求。强调严格考核问责,城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考核办法,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p p   实施方案指出要强化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开展一次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加强监管,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 /p p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相关负责人对《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p p   Q1 /p p   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及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黑臭水体都有任务和要求,《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与之前出台的文件是如何衔接的? /p p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更加侧重机制建立,力求通过这次攻坚战,让地方建立起长效机制,达到“长制久清”目标要求。总体目标任务与已出台的相关文件做了充分衔接,同时,结合近3年在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在体制机制上又有所创新,进一步突出重点、精准发力。 /p p   一是充分考虑了制定目标可达性。总体目标的设定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及《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对黑臭水体治理的目标相一致。同时结合3年来各地实际工作情况,以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为切入点,补齐城市基础设施的短板,落实“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理念,在原有的任务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年度的目标要求。对一些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鼓励其尽早全面消除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p p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城市党委和政府对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整治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制定城市黑臭水体治理部门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进一步强化责任的落实。 /p p   三是明晰各部门分工。延续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总体分工要求,同时对具体的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由原来的单个部门治水,转变为各部门协同治水。 /p p   四是措施任务科学、可行性强。在总结了3年来各地治水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以“系统治理、有序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为原则,设定了包括工程建设、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强化监督检查3方面主要任务。 /p p   Q2 /p p   很多城市整治完的水体,短期内水体不黑不臭,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又反弹了,不仅造成投资浪费,也不符合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盼。两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有什么考虑? /p p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必须要按照流域,系统、统筹考虑,若是仅仅就水治水,很容易就会反弹。 /p p   一方面要推进系统治理,统筹好上下游、左右岸、地上地下,重点抓好源头污染控制,同时也要保障水体的生态基流,加快修复水体、岸线自然生态环境 另一方面要以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 /p p   若将入河的污染源都查清、控制住,再通过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等措施加强水体的自净能力,那么城市黑臭水体反弹的问题将能得到明显改善。 /p p   水体不黑不臭仅是城市水环境质量提升的第一步,彻底截污,完成河道生态修复,恢复生态基流,实现水体的“自愈”功能,需要一个过程。我们将在水体不黑不臭的基础上,努力提升水体周边的环境,打造“清水绿岸,鱼翔浅底”的美景,把“臭水沟”变成市民休闲娱乐的“后花园”,为市民提供舒适宜居的生活环境,切实提升老百姓的幸福感、获得感。 /p p   下一步,将进一步推动地方加强对整治完成的水体的运营维护,把雷厉风行和久久为功相结合,巩固好已取得的治理成果,保持水体不黑不臭,防止反弹,还要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长制久清”。 /p p   Q3 /p p   2018年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开展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促进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此项工作在今后几年会持续推进吗? /p p   今年5~7月,两部门联合组织对除西藏外的30个省份、70个城市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地上报已完成整治的993个黑臭水体逐条进行现场检查。经判定,其中有75个水体尚未消除黑臭,并新发现黑臭水体274个。 /p p   7月底前,两部门将所有发现问题均已移交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整改。目前,所有督办城市均已提交了整改报告或方案。10月底,两部门还将针对此前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于个别整改不力的城市,要提出约谈建议。 /p p   8月,两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省级职能部门参照国家专项行动模式,组织省级专项行动。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级检查、国家督察三级结合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p p   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 /p p   排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各地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 /p p   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视情况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 /p p   这次,两部门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进了此次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中,今后两年将连续开展,确保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 /p p   Q4 /p p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时隔3年,目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如何? /p p   2015年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了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2017年年底前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p p   3年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指导督促地方积极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 /p p   截至目前,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2000多个黑臭水体,开工率超过90%,36个重点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通过3年的努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初见成效,治水与城市发展紧密联系,取得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p p   但是,我们也看到,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还面临着不少问题: /p p   一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面临反弹的风险 /p p   二是城市黑臭水体整治资金压力大。 /p p   下一步,两部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加快落实《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p p   对已经整治完成的水体,督促指导各地以“河长制”为抓手,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已取得的治理成果,保持水体不黑不臭,防止反弹,确保水体“长制久清” /p p   对于尚未完成整治的水体,通过加强督促指导,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推进整治工作。 /p p   7月底前,两部门将所有发现问题均已移交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整改。目前,所有督办城市均已提交了整改报告或方案。10月底,两部门还将针对此前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开展专项巡查工作,对于个别整改不力的城市,要提出约谈建议。 /p p   8月,两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省级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省级职能部门参照国家专项行动模式,组织省级专项行动。形成以地市治理、省级检查、国家督察三级结合的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p p   专项行动按照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 /p p   排查形成问题清单,交办各地政府,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拉条挂账,逐个销号”式管理 /p p   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整改不到位的组织开展约谈,约谈后仍整改不力的将纳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并视情况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 /p p   这次,两部门把专项行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进了此次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中,今后两年将连续开展,确保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效果。 /p
  • VOCs治理呈现千亿元市场空间 监测与治理孰轻孰重?
    近日2015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第1期沙龙成功举办。  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解放军防化研究院研究员栾志强说,最近国内非常关注VOCs治理,原来不做VOCs治理的企业现在也开始密切关注这个行业。  VOCs和氮氧化物是臭氧形成主要原因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地区的PM2.5浓度呈现出下降的趋势,臭氧浓度却升高了。从今年6月~8月的测试结果来看,臭氧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主要大气污染物,尤其是在京津冀、长三角地区。  臭氧是怎么形成的?栾志强进一步解释说,主要是大气中的VOCs和氮氧化物在紫外线的照射下,发生反应而产生,这说明目前我们的VOCs和氮氧化物的浓度还没有明显下降。  上千亿元市场空间,技术必须物美价廉  北京晓清环保集团董事长韩小清表示, VOCs监测和治理市场空间非常大。现在国家已经出台了促进治理的一系列政策,但是还没有好的技术,没有既能解决问题又价格比较低、运营费也比较低的好技术。“VOCs市场应该以技术为导向寻找突破,开发出成本比较低、商业模式比较有前景的产品。”  谷腾环保网总编王新星预计,VOCs监测应该有几百亿元的市场,再加上治理会有上千亿元的市场空间,建议环保企业提前做好技术储备。  监测和治理企业都要重视  栾志强表示,对VOCs治理设施的在线监测将是今后的必然要求。目前,天津规定得比较明确,要求排气筒VOCs的排放速率大于2.5千克/小时或排气量大于6万立方米/小时的,必须配套建设VOCs在线监测设备。  上海在7月发布了一个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减排方案,要求到2016年底前,处理规模达到1万立方米/小时的企业必须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  栾志强提醒企业代表注意,在做VOCs治理方案时,一定要事先把被治理VOCs的成分检测分析清楚,否则效果难以预料。他介绍,今年曾碰到几个类似的案例,由于事先没有把VOCs成分搞清楚,导致方案不能实施,治理企业损失很大。  排放收费 治理有奖  国家规定,对排放VOCs的石化和包装印刷这两个行业,进行收费。在一些地方,对减排VOCs的企业,也进行奖励补贴。目前北京、上海、天津、河北等省市已颁布相关奖补政策,重庆、山东正在制定中。  上海对于256家重点企业进行补贴,涉及到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以下简称LDAR)项目,按LDAR系统的实施规模统计,每个密封点补贴10元,单个密封点仅可补贴一次。涉及到末端治理项目的,按末端治理装置的有效处理规模统计,单位处理规模(以标准立方米/小时计)补贴20元。  上海对VOCs在线监测项目按在线监测装置数量统计,每装置一次性补贴20万元。而对于其他1744家企业的补贴相对比较低,每个企业补贴20万。  北京补贴计算方法比较简单,就是企业治理费用的25%~30%。  相关报道  总量控制与行业减排相结合  有关政策、标准、技术导则需完善  随着VOCs相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国内VOCs监测、治理等相关业务逐渐增多。近日,记者在谷腾环保网举办的2015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技术第1期沙龙上,采访了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废气净化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解放军防化研究院研究员栾志强。  记者:控制、减排VOCs需要明确其定义范围,请问当前我国是如何定义VOCs的?  栾志强:如果VOCs的定义不统一会造成管理上的麻烦,包括排污收费。环境保护部曾几次组织国内专家召开会议,讨论界定VOCs定义。最后确定,VOCs就是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是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这个定义,第一讲明了所有能够参与光化学的有机化合物都在范围之内。第二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也在这个定义的规定之列,这样把多个行业的污染物都包含在内了。  记者:对VOCs是进行地区总量控制,还是对重点行业进行控制,还是二者相结合?  栾志强: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制定“十三五”环境规划,是否把VOCs总量控制纳入系列管理制度范围,还不能确定。我们建议VOCs总量控制与重点行业减排联系起来,不要跟地区联系起来,因为一个地区的VOCs排放总量很难准确测算出来。  记者:请您谈一下关于VOCs的政策、标准、技术导则制订状况,应该怎么完善?  栾志强:当前已经制定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规、文件,其中涉及到了VOCs污染防治的政策、制度、措施。  需要强调的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排污许可证的暂行办法》,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办法》,对排放VOCs的石化和包装印刷这两个行业,进行收费。  国家已经颁布14项涉及VOCs排放的标准,正在制订的大约18项。  下一步,还需要制订《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重点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和《工程建设规范与设施运营规范》,以指导、规范VOCs治理技术研发使用、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营。这些虽说是技术层面的法规,但是直接关系着VOCs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关系着治理效果。
  • 165项保健食品用原料团体标准8月1日正式实施(附全文下载)!
    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批准发布《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叶》(T/CNHFA111.21-2024)等165项团体标准,现予公告,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附件:批准发布团体标准信息111.2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人参叶团体标准.pdf111.2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土茯苓团体标准.pdf111.2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大蓟团体标准.pdf111.2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女贞子团体标准.pdf111.2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川牛膝团体标准.pdf111.2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山茱萸团体标准.pdf111.2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马鹿茸团体标准.pdf111.3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五加皮团体标准.pdf111.2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川贝母团体标准.pdf111.2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川芎团体标准.pdf111.3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天门冬团体标准.pdf111.3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升麻团体标准.pdf111.3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五味子团体标准.pdf111.3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天麻团体标准.pdf111.3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太子参团体标准.pdf111.3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巴戟天团体标准.pdf111.3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木贼团体标准.pdf111.3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木香团体标准.pdf111.4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车前子团体标准.pdf111.3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牛蒡子团体标准.pdf111.4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车前草团体标准.pdf111.4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北沙参团体标准.pdf111.4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平贝母团体标准.pdf111.4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生地黄团体标准.pdf111.4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玄参团体标准.pdf111.4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术团体标准.pdf111.4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生何首乌团体标准.pdf111.4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芍团体标准.pdf111.5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石决明团体标准.pdf111.4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及团体标准.pdf111.5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豆蔻团体标准.pdf111.5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地骨皮团体标准.pdf111.5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竹茹团体标准.pdf111.5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当归团体标准.pdf111.5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红花团体标准.pdf111.5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怀牛膝团体标准.pdf111.5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杜仲团体标准.pdf111.5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沙苑子团体标准.pdf111.5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杜仲叶团体标准.pdf111.6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牡丹皮团体标准.pdf111.6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苍术团体标准.pdf111.6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芦荟团体标准.pdf111.6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诃子团体标准.pdf111.6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补骨脂团体标准.pdf111.6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赤芍团体标准.pdf111.6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远志团体标准.pdf111.6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佩兰团体标准.pdf111.6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龟甲团体标准.pdf111.7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侧柏叶团体标准.pdf111.6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麦门冬团体标准.pdf111.7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刺五加团体标准.pdf111.7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泽兰团体标准.pdf111.7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制何首乌团体标准.pdf111.7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制大黄团体标准.pdf111.7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玫瑰花团体标准.pdf111.7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罗布麻团体标准.pdf111.7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泽泻团体标准.pdf111.7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知母团体标准.pdf111.7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金荞麦团体标准.pdf111.8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青皮团体标准.pdf111.8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金樱子团体标准.pdf111.8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厚朴团体标准.pdf111.8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姜黄团体标准.pdf111.8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厚朴花团体标准.pdf111.8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枳实团体标准.pdf111.8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柏子仁团体标准.pdf111.8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枳壳团体标准.pdf111.8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胡芦巴团体标准.pdf111.8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珍珠团体标准.pdf111.9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茜草团体标准.pdf111.9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韭菜子团体标准.pdf111.9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首乌藤团体标准.pdf111.9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党参团体标准-.pdf111.9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香附团体标准-.pdf111.9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白皮团体标准.pdf111.9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荜茇团体标准.pdf111.9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枝团体标准.pdf111.9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益母草团体标准.pdf111.10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菟丝子团体标准.pdf111.10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积雪草团体标准.pdf111.9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浙贝母团体标准.pdf111.10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番泻叶团体标准.pdf111.10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蛤蚧团体标准.pdf111.10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野菊花团体标准.pdf111.10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湖北贝母团体标准.pdf111.10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槐实团体标准.pdf111.10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蜂胶团体标准.pdf111.11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墨旱莲团体标准.pdf111.10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蒲黄团体标准.pdf111.10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蒺藜团体标准.pdf111.11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熟大黄团体标准.pdf111.11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丁香团体标准.pdf111.11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鳖甲团体标准.pdf111.11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熟地黄团体标准.pdf111.11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刀豆团体标准.pdf111.11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八角茴香团体标准.pdf111.11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山药团体标准.pdf111.11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小茴香团体标准.pdf111.11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小蓟团体标准.pdf111.12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马齿苋团体标准.pdf111.12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乌梢蛇团体标准.pdf111.12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山楂团体标准.pdf111.12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火麻仁团体标准.pdf111.12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木瓜团体标准.pdf111.12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乌梅团体标准.pdf111.12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玉竹团体标准.pdf111.12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覆盆子团体标准.pdf111.12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甘草团体标准.pdf111.13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果团体标准.pdf111.13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龙眼肉(桂圆)团体标准.pdf111.13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扁豆团体标准.pdf111.13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百合团体标准.pdf111.12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白芷团体标准.pdf111.13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肉桂团体标准.pdf111.13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余甘子团体标准.pdf111.13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佛手团体标准.pdf111.13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肉豆蔻团体标准.pdf111.13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杏仁(苦)团体标准.pdf111.13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沙棘团体标准.pdf111.14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芡实团体标准.pdf111.14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花椒团体标准.pdf111.14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牡蛎团体标准.pdf111.14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赤小豆团体标准.pdf111.14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麦芽团体标准.pdf111.14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阿胶团体标准.pdf111.14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鸡内金团体标准-.pdf111.14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大枣团体标准.pdf111.14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昆布团体标准.pdf111.15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青果团体标准.pdf111.15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郁李仁团体标准.pdf111.15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鱼腥草团体标准.pdf111.153.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姜(干姜)团体标准.pdf111.14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罗汉果团体标准.pdf111.153.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姜(生姜)团体标准.pdf111.15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胖大海团体标准.pdf111.15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栀子团体标准.pdf111.157-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香橼团体标准.pdf111.15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香薷团体标准.pdf111.15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砂仁团体标准.pdf111.15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桃仁团体标准.pdf111.160-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叶团体标准.pdf111.162-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薄荷团体标准.pdf111.161-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桑椹团体标准.pdf111.163-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桔梗团体标准.pdf111.166-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莲子团体标准.pdf111.164-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荷叶团体标准.pdf111.165-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莱菔子团体标准.pdf111.168-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淡竹叶团体标准.pdf111.169-2024 保健食品用原料淡豆豉团体标准.pdf
  • 科技部:加强科技伦理治理,聚焦高风险领域
    科技是一柄双刃剑,造福人类的同时,风险也持续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工作。3月23日上午,科技部召开《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新闻发布会(以下简称《意见》),相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就《意见》进行了解读。据科技部副部长、党组成员相里斌介绍,《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首次对我国科技伦理治理工作作出系统部署。这是继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成立之后,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又一标志性事件。《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立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指导思想,包括: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等。二是明确了开展科技活动应当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提出了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等五项原则。三是提出了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五项基本要求。即: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四是围绕加强科技伦理治理部署了四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制度保障、强化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深入开展科技伦理教育和宣传。在相里斌看来,本《意见》展现出4大亮点:明确了科技活动应该遵循的科技伦理原则,构建了我国科技伦理治理的基本体制,从规范标准、监管制度、法律法规等不同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系统提出了科技伦理审查和监管的措施。
  • “吉大· 小天鹅杯”中国长三角(上海)室内环境空气治理技能比武大赛圆满落幕
    2019年4月26日下午,由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上海市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江苏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浙江省室内环境净化行业协会、安徽省净化工程行业协会联合主办,长春吉大小天鹅仪器有限公司独 家冠名的“吉大小天鹅杯”中国长三角(上海)室内环境空气治理技能比武大赛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隆重召开。 吉大小天鹅公司总经理王振德先生致开幕词,对到场的领导、专家及所有参赛、参观人员致谢,感谢大家多年来对吉大小天鹅公司的关注与信任,并对参赛选手们予以祝愿。此外,他也道出了参与这场赛事的缘由,“我们大家来到这里是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让我们祖国的天空更蓝,空气更鲜。这是我们追求美好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一项功德无量的事业。我们吉大小天鹅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室内空气质量检测仪器的研发、生产企业,我们愿意与协会,与在座的各位专门们一道将这项事业做好,愿这种美好的生活早日到来。”吉大小天鹅总经理王振德先生致开幕词 本次大赛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现场实操两大部分。现场实操所使用的设备均来自吉大小天鹅公司,检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大赛正式开始前,吉大小天鹅技术工程师对各位参赛选手又进行了一次简单的要点讲解,对选手们的疑惑一一解答。吉大小天鹅技术工程师赛前答疑 下午14:10,大赛准时开始。理论知识考核主要集中于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基础常识,现场实操则是考核选手们操作检测设备的规范程度。专家评委们根据选手们实际操作情况进行打分。两项成绩合加评出最终优胜选手。大赛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比赛全程开放围观。评委合议评分大赛冠军团队参赛选手集体合影
  • 钢焦新国标十一执行 增二恶英等检测项
    作为我国工业领域资源、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之一,钢铁、焦化行业目前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因其生产环节和污染物排放环节多,需要进行全过程控制,才能实现有效的环境管理。依据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环境容许、实践可行的方针完善排放标准体系、提高控制要求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环境保护部日前发布了针对钢铁采选、烧结(球团)、焦化、炼铁、铁合金、炼钢和轧钢工业的7项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系列标准与《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采访。 体现全过程控制思想 现行标准已滞后于技术进步,标准要求存在遗漏环节   “新标准发布是推动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快完善重点行业(领域)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有力措施。”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司长王开宇在采访中表示,新的钢铁工业系列排放标准覆盖了从铁矿采选、烧结(球团)、焦化、炼铁、铁合金、炼钢和轧钢等排放环节的全过程环境控制,《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涵盖了所有焦炉及生产过程排污环节的环境管理,形成了完整的钢铁和焦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体现了全过程控制思想,增强了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促进解决钢铁和焦炭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等问题,有利于充分利用WTO规则积极应对国际贸易争端,保护我国的正当贸易和环境权益。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所所长武雪芳告诉记者,“十二五”期间,绿色发展成为我国工业发展的主旋律,环境质量改善成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导向,节能减排也成为钢铁行业的主要任务之一。目前,钢铁工业和炼焦化学工业分别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1992)、《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1996),以及1996年发布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现行标准未对氮氧化物、二恶英等提出控制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对铅、镍等重金属污染物提出控制要求。同时,现行标准设置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已远远不能适应总量减排、重金属防治、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和国际履约等要求,更不能适应向环境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管理战略转型的新要求。”   随着清洁生产工艺和末端治理技术飞速发展,现行标准的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已经滞后于技术发展。限值过于宽松,对于行业技术进步的促进作用在不断减弱。此外,现行标准没有涵盖钢铁工业生产工艺全过程,还存在遗漏环节。 新标准能起多大作用? 作为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和企业兼并重组   牵头编制钢铁行业系列标准的中钢天澄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雄文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标准考虑了总量减排、质量改善、国际履约等要求,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指标体系。与现行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相比,新增了5项污染物。其中,氮氧化物为配合“十二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而设置,二恶英是为履行POPs公约而新增的项目。与现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14个污染物项目,其中11项为重金属和有毒污染物项目。   他说,新标准总体上大幅收紧了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排放限值,增设了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针对环境敏感地区规定了更严格的水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标准明确规定,全行业颗粒物排放浓度从目前的100mg/m3~150mg/m3调整为20mg/m3~50mg/m3,新建钢铁烧结机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从目前的2000mg/m3降低为200mg/m3,同时还增设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300mg/m3。这就要求企业要配套高效除尘设备对颗粒物进行治理,还要进行烧结脱硫。   新标准对焦化行业废气中的苯、氰化氢、酚类和苯并(a)芘、多环芳烃(PAHs)等有毒有害物质进行了严格控制,部分限值要求比国外标准严格。据估算,焦化行业现有企业在实施第二阶段限值后,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氨氮削减率分别在62%、73%、43%和52%左右。   冶金清洁生产技术中心负责人杨晓东对记者说,新标准对现有企业的排放限值依据国内较先进的控制技术确定,新建企业依据国际先进的污染控制技术进行更严格的控制,其排放限值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和地区水平。同时,新标准对现有钢铁企业设置了两年零3个月的达标排放过渡期,让企业有一定时间对设备进行改造。过渡期后,现有企业也必须执行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这既充分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又体现了国家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工作定位。”   新标准的实施将对降低钢铁行业污染物排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大气污染物为例,钢铁企业是烟粉尘排放大户,钢铁行业是污染控制重点行业。2010年,钢铁工业二氧化硫、氨氮化物、烟粉尘的排放量分别占工业排放量的9.5%、6.3%9.3%和20.7%。新标准的实施将大幅度降低烟粉尘排放量,“十二五”期间钢铁行业烟粉尘排放总量有望比2010年下降50%以上,特别是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排放量可大幅下降,将极大地促进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满足新标准要求,“十二五”期间,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需要全面脱硫,钢铁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有望比2010年下降30%~40%。   据王开宇介绍,新标准作为行业准入门槛,将会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和企业间兼并重组的步伐,必将促使一批生产装备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小而弱的钢铁企业被淘汰出局。同时,新标准将促进钢铁工业及焦化工业污染减排、提高行业整体装备水平、控制过剩产能、淘汰落后工艺及兼并重组整合、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使我国钢铁、焦化工业进入一个全新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时期。 企业关心怎么达标 新建企业问题不大,老企业改造时间紧   在新标准制定过程中,全国钢铁、焦化行业的权威部门和机构进行了不断研究和修改。标准编制单位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相关标准,综合考虑钢铁生产工艺的全流程与技术发展水平,从铁矿采选、烧结(球团)、焦化、炼铁、铁合金、炼钢、轧钢等工艺进行全面梳理,编制了8项国家排放标准,增强了标准的操作性和整体性,形成了一个系统的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专家表示,新颁布的钢铁工业排放标准系统性很强,比发达国家的现行排放标准更细致全面,可以归于国际上最先进的标准之列。   8月13日,钢铁与焦化工业排放标准实施技术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国内多家钢铁焦化企业就新标准的实施问题发表了看法。鞍钢代表在发言中表示,鞍钢新厂区按环评基本可达到新标准要求,但留给现有企业改造的时间只有两年零3个月。老厂区设备工艺较为老化,这么短的时间难以达到新标准要求。同时,他也希望国家尽快建设示范工程,给企业以标杆参考。   首钢总公司代表在发言中表示,第一、二代转炉烟气回收系统要满足新标准要求有一定困难,若要按期达标,所有系统均需更换,整个行业改造成本巨大。另外,在《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焦化废水经处理后用于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的水质提出了要求,首钢代表认为,焦化废水有波动属正常现象,回收单位可能会据此要求拒绝使用产水单位的水,造成废水被迫外排。   北京科技大学专家提出,这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环境保护部应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区别说明;现有限值过满,国家政策未给地区留余地。他认为,标准应在实际实施后进行相应修正。 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王开宇一一进行了答复。她表示,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部会针对不同对象进行培训,如管理队伍、执法队伍、钢铁行业、设计研究单位、检测单位等。“目前,我国处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新标准的制定能起到优化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引导企业升级的作用。新标准的制定以污染物总量减排为目的,而减排是为了空气、水质量改善。钢铁、焦化企业在落实新标准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部会积极与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商讨政策,保证标准的贯彻实施。对于需要技术解决的问题,环境保护部会依托企业,提出科技需求,以企业为主导开发适合的技术,有关保证标准实施的技术路线等文件将会陆续出台。同时,还会设定固定的标准实施评估方案,以保证执法公平公正。” 加快制定更严格环境标准 为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提供法律依据   “我们针对有色金属、钢铁、纺织等重点行业,以总量控制污染物、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机污染物为重点控制对象,以完善污染物控制指标、提高排放控制水平、加强精细化管理为核心,制定系列污染物排放标准,为这些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王开宇说。   她表示,以今年2月29日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为标志,我国环境管理开始由以环境污染控制为目标导向,向以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导向转变,这要求我们加快制定出台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标准推动环境管理战略转型。   据她透露,近期环境保护部还将重点推进《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以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Ⅴ)》、《混合动力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的制订,争取尽快发布上述标准,为加强大气污染物治理、不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提供坚实的管理依据。
  • 地沟油“广式检测法”盲考第一 准确率达95.5%
    如何快速、准确地检测出地沟油是全国难题。卫生部先后四次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前三次的征集方法都宣告无效,被专家否定。目前正在进行的第四次征集中,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的地沟油检测方法准确率达95.5%,在所有参评方案中排名第一。    吴惠勤主任向记者展示如何用“固相微萃取头”检测地沟油。   卫生部盲样考核第一名   去年12月,卫生部第四次向社会广泛公开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共收到281个单位和个人提交了315项检测方法。卫生部专家对部分方案进行了盲样测试。   不久前,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主任吴惠勤教授,收到了卫生部食品安全评估中心发出的“成绩单”“地沟油”盲样考核结果通知:他们研发的地沟油检测方法判断准确率高达95.5%,在所有参加盲样考核的方案中,判断准确率最高!   “有300多个检测方案,卫生部初步筛选了27家,又经过筛选,有9至10家进入盲样考核。给了我们33个样本进行检测,考验判断准确率。我们检测出21个样本是地沟油。最后公布答案,有问题的样本是22个,我们的准确率95.5%,在所有检测方案中最高。”吴惠勤介绍。   1公斤含1毫克即可测出   “如果植物油接触过食物,必然或多或少带有食物的成分,只要从油中检测到外来的不应该存在的成分,就可判断是地沟油。”吴惠勤解释其检测法的原理,他们对地沟油中杂质成分来源进行了分析,确定了十几种地沟油的特征成分作为鉴定的指标。如果油中残留有乙酸、己酸、糠醛、茴香醚、姜烯、乙基麦芽酚、烯腈类、异硫氰酸烯酯类,烷烃、芳烃等,或吡嗪类花生香精成分或柠檬烯、酌-松油烯等香精类物质含量高于正常植物油的,就是地沟油。   在实验室吴惠勤给记者演示了检测方法:将油放入小玻璃瓶中密封加热,一个“针管”扎入油瓶上方,跟一般针头不同的是,这个“针头”体内还能伸出更长更细的针头,让油中的有害物质富集于其上。将针头取到的物质放入检测仪器,一个小时后,就能检出结果。“只要几十克油的样品就能检测,一公斤油里面只要含有1毫克不应存在的外来成分,都能检测出来。”吴惠勤介绍,这个“针头”叫固相微萃取头,采用气相色谱-质谱鉴定技术即可做出油脂的一个“指纹图”,其内含杂质可在该“指纹图”上清晰体现,为判断是否地沟油提供了科学依据。   嗜辣地区有“辣椒测法”   在已有的研究基础上,吴惠勤研究组还针对吃辣椒的地区给出了地沟油检测方法。部分地区的地沟油中含有辣椒成分(辣椒素或二氢辣椒素)及胡椒成分(胡椒碱),这三种成分来源于食品烹调过程中的辣椒、辣椒油及胡椒等调味料,而天然植物油脂不含这些成分,故可作为鉴别地沟油的重要指标。“含有这三种成分之一的,肯定是地沟油。尤其适合于喜食辣椒人群地区的地沟油检测。”   目前正在进行的第四次征集地沟油检测方法,卫生部还没有给出最后结论。“卫生部食品安全评估中心通知了我们盲样考核结果之后,还没有下一步的通知,具体最终结果我们也还不知道。”吴惠勤表示,他们的检测方法也有投入实际使用,“目前已有一些地方省市,如贵州等将地沟油样品送检,因为没有国家标准,所以我们只能把检测出的数据提供给他们,供执法人员结合查处情况使用。”   他透露,目前已经向广东省申报,争取成为地方标准,从而实现更大面积的推广。   地沟油检测原理   地沟油接触过食物,或多或少带有食物成分,只要从油中检测到不应该存在的成分,就可判断是地沟油。例如:   乙酸、己酸:来自于醋。   茴香醚、姜烯:来自于茴香和生姜。(天然植物油中不会含有上述物质)   烯腈类:来源于橡胶包装材料,正规食用油应用聚乙丙烯的瓶子盛装,不含有该物。
  • 卫生部就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 庚酸烯丙酯》等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卫办监督函〔2011〕56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添加剂 庚酸烯丙酯》等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请于2011年8月16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部。   传 真:010-67711813   电子信箱:gb2760@gmail.com。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食品添加剂 庚酸烯丙酯》等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序号 标准名称 1 食品添加剂 庚酸烯丙酯 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醛 3 食品添加剂 月桂酸乙酯 4 食品添加剂 肉豆蔻酸乙酯 5 食品添加剂 乙酸香茅酯 6 食品添加剂 丁酸香叶酯 7 食品添加剂 乙酸丁酯 8 食品添加剂 乙酸己酯 9 食品添加剂 乙酸辛酯 10 食品添加剂 乙酸癸酯 11 食品添加剂 顺式-3-己烯-1-醇乙酸酯(又名乙酸叶醇酯) 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异丁酯 13 食品添加剂 丁酸戊酯 14 食品添加剂 丁酸己酯 15 食品添加剂 顺式-3-己烯醇丁酸酯(又名丁酸叶醇酯) 16 食品添加剂 己酸顺式-3-己烯酯(又名己酸叶醇酯) 17 食品添加剂 2-甲基丁酸乙酯 18 食品添加剂 2-甲基丁酸 19 食品添加剂 乙酸薄荷酯 20 食品添加剂 乳酸l-薄荷酯 21 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硫醚 22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醇 23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醛 24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酸甲酯 25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酸乙酯 26 食品添加剂 乙酰乙酸乙酯 27 食品添加剂 乙酸肉桂酯 28 食品添加剂 肉桂醛 29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 30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甲酯 31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乙酯 32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苯乙酯 33 食品添加剂 5-甲基糠醛 34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甲酯 35 食品添加剂 茴香醇 36 食品添加剂 大茴香醛 37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甲酯(又名柳酸甲酯) 38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乙酯(又名柳酸乙酯) 39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异戊酯(又名柳酸异戊酯) 40 食品添加剂 丁酰乳酸丁酯 41 食品添加剂 乙酸苯乙酯 42 食品添加剂 苯乙酸苯乙酯 43 食品添加剂 苯乙酸乙酯 44 食品添加剂 苯氧乙酸烯丙酯 45 食品添加剂 二氢香豆素 46 食品添加剂 2-甲基-2-戊烯酸(又名草莓酸) 47 食品添加剂 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 48 食品添加剂 2-乙基-4-羟基-5-甲基-3(2H)-呋喃酮 49 食品添加剂 4-羟基-5-甲基-3(2H)呋喃酮(又名菊苣酮) 50 食品添加剂 2,3-戊二酮 51 食品添加剂 靛蓝 52 食品添加剂 靛蓝铝色淀 53 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 54 食品添加剂 酸性红 55 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发酵法) 56 食品添加剂 栀子蓝 57 食品添加剂 玫瑰茄红 58 食品添加剂 葡萄皮红 59 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60 食品添加剂 紫草红 61 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天然) 62 食品添加剂 核黄素磷酸钠 63 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 64 食品添加剂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65 食品添加剂 可得然胶 66 食品添加剂 普鲁兰多糖 67 食品添加剂 磷脂 68 食品添加剂 乳酸钾 69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70 食品添加剂 L-精氨酸 71 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 卫生部发布71项食品安全国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添加剂核黄素5'-磷酸钠》(GB28301-2012)等71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8301-2012食品添加剂 核黄素5'—磷酸钠   GB 28302-2012食品添加剂 辛,癸酸甘油酯   GB 28303-2012食品添加剂 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   GB 28304-2012食品添加剂 可得然胶   GB 28305-2012食品添加剂 乳酸钾   GB 28306-2012食品添加剂 L-精氨酸   GB 28307-2012食品添加剂 麦芽糖醇和麦芽糖醇液   GB 28308-2012食品添加剂 植物炭黑   GB 28309-2012食品添加剂 酸性红(偶氮玉红)   GB 28310-2012食品添加剂 β-胡萝卜素(发酵法)   GB 28311-2012食品添加剂 栀子蓝   GB 28312-2012食品添加剂 玫瑰茄红   GB 28313-2012食品添加剂 葡萄皮红   GB 28314-2012食品添加剂 辣椒油树脂   GB 28315-2012食品添加剂 紫草红   GB 28316-2012食品添加剂 番茄红   GB 28317-2012食品添加剂 靛蓝   GB 28318-2012食品添加剂 靛蓝铝色淀   GB 28319-2012食品添加剂 庚酸烯丙酯   GB 28320-201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醛   GB 28321-2012 食品添加剂 十二酸乙酯(月桂酸乙酯)   GB 28322-2012 食品添加剂 十四酸乙酯(肉豆蔻酸乙酯)   GB 28323-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香茅酯   GB 28324-2012 食品添加剂 丁酸香叶酯   GB 28325-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丁酯   GB 28326-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己酯   GB 28327-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辛酯   GB 28328-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癸酯   GB 28329-2012 食品添加剂 顺式-3-己烯醇乙酸酯(乙酸叶醇酯)   GB 28330-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异丁酯   GB 28331-2012 食品添加剂 丁酸戊酯   GB 28332-2012 食品添加剂 丁酸己酯   GB 28333-2012 食品添加剂 顺式-3-己烯醇丁酸酯(丁酸叶醇酯)   GB 28334-2012 食品添加剂 顺式-3-己烯醇己酸酯(己酸叶醇酯)   GB 28335-2012 食品添加剂 2-甲基丁酸乙酯   GB 28336-2012 食品添加剂 2-甲基丁酸   GB 28337-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薄荷酯   GB 28338-2012 食品添加剂 乳酸 l-薄荷酯   GB 28339-2012 食品添加剂 二甲基硫醚   GB 28340-2012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醇   GB 28341-2012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醛   GB 28342-2012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酸甲酯   GB 28343-2012 食品添加剂 3-甲硫基丙酸乙酯   GB 28344-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酰乙酸乙酯   GB 28345-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肉桂酯   GB 28346-2012 食品添加剂 肉桂醛   GB 28347-2012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   GB 28348-2012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甲酯   GB 28349-2012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乙酯   GB 28350-2012 食品添加剂 肉桂酸苯乙酯   GB 28351-2012 食品添加剂 5-甲基糠醛   GB 28352-2012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甲酯   GB 28353-2012 食品添加剂 茴香醇   GB 28354-2012 食品添加剂 大茴香醛   GB 28355-2012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甲酯(柳酸甲酯)   GB 28356-2012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乙酯(柳酸乙酯)   GB 28357-2012 食品添加剂 水杨酸异戊酯(柳酸异戊酯)   GB 28358-2012 食品添加剂 丁酰乳酸丁酯   GB 28359-2012 食品添加剂 乙酸苯乙酯   GB 28360-2012 食品添加剂 苯乙酸苯乙酯   GB 28361-2012 食品添加剂 苯乙酸乙酯   GB 28362-2012 食品添加剂 苯氧乙酸烯丙酯   GB 28363-2012 食品添加剂 二氢香豆素   GB 28364-2012 食品添加剂 2-甲基-2-戊烯酸(草莓酸)   GB 28365-2012 食品添加剂 4-羟基-2,5-二甲基-3(2H)呋喃酮   GB 28366-2012 食品添加剂 2-乙基-4-羟基-5-甲基-3(2H)-呋喃酮   GB 28367-2012 食品添加剂 4-羟基-5-甲基-3(2H)呋喃酮   GB 28368-2012 食品添加剂 2,3-戊二酮   GB 14930.2-2012 消毒剂(代替GB14930.2-1994)   GB 11676-2012 有机硅防粘涂料(代替GB11676-1989)   GB 11677-2012 易拉罐内壁水基改性环氧树脂涂料(代替GB11677-1989)   附件:71项食品标准文本.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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