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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排草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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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里求斯排草素相关的资讯

  • 范思哲、HUGO BOSS等顶级大牌再陷质量门
    浙江工商局今天发布的进口服装质量监测结果显示,有近六成受检品牌在质量监测中被判不合格,其中包括范思哲、HUGO BOSS(雨果博斯)、ZARA、DOLCE&GABBANA、PAUL&SHARK(鲨鱼)等多个知名进口服装品牌。   浙江省工商局近期对杭州、宁波、台州三地市多个商场销售的85批次进口品牌服装进行了质量监测,其中合格37批次,不合格48批次,批次合格率仅为43.5%。   记者在省工商局发布的质量监测结果中看到,不合格产品服装的产地主要有意大利、摩洛哥、韩国、法国、土耳其、罗马尼亚、埃及、毛里求斯、越南、印度、孟加拉等11个国家和地区,包括HERMES(爱马仕)、versace(范思哲)、DOLCE&GABBANA 、JUST cavalli、TRUSSARDI 、HUGO BOSS(雨果博斯)、VERSUS 、PAUL&SHARK(鲨鱼)、TOMMY HILFIGER(汤美)、CLRIDE.n、 ZARA、H&M 、BRAUN BUFFEL、CK JEANS等30个国际知名品牌,产品涉及牛仔裤、羊毛衫、T恤、针织休闲服、便裤、棉服、裙子、女式半身裙、衬衫、西裤、外套、单西服等多个类别。   据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受检进口服装大都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质量隐患和虚假含量问题,主要问题表现在色牢度不合格、pH值不合格、甲醛含量超标、纤维含量不合格等方面。此外,使用说明标注混乱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   根据此次服装商品质量监测情况,浙江省工商局已对不合格服装进行了查扣,同时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经销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理。
  • 疫情下业绩逆势增长——访哲斯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邱曹华
    GERSTEL(哲斯泰)是一家成立于1967年的典型德国家族企业,始终专注于研发和制造实验室精密仪器设备,并为客户提供专业可靠的GC/MS和LC/MS自动化样品前处理解决方案。此次BCEIA展会,GERSTEL带来了“风味、香气、气味”和食用油脂安全检测两个解决方案,涉及顶空、动态顶空、固相微萃取SPME、搅拌棒吸附萃取SBSE、气相色谱-嗅闻技术GC-O、薄膜固相微萃取 TF-SPME、风味物质数据库Aroma Office、中心切割二维色谱技术Selectable 1D/2D等技术,可应用在食品、香精香料、食用油脂、材料VOC检测和异味溯源等领域。展会期间,仪器信息网对哲斯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邱曹华进行了视频采访,就GERSTEL在中国市场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深入交流。邱曹华介绍,自2000年进入中国市场,GERSTEL一直通过独家代理的形式展开销售和售后服务。然而,GERSTEL的销售管理主要在德国和东南亚地区,仅通过与中国代理商远程沟通的方式很难对中国市场有全面又深层的了解,对用户的切身需求也没有正确的把控。因此,2018年年底,GERSTEL在中国设立了分公司——哲斯泰(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哲斯泰)。德国总部对中国市场非常的重视,2019年5月特意来到中国参加了分公司的开业典礼。针对中国市场,哲斯泰制订了相应的本地化策略,如建立应用实验室、与国内专家交流、开拓新应用领域等。哲斯泰在上海的应用实验室,除了进行方法开发以及提供技术支持外,用户还可以来到实验室亲自对仪器进行测试;哲斯泰与国内高校专家经常交流,一方面是了解用户的真正需求,另一方面也是共同开发本土化的产品;针对中国市场的实际需求,哲斯泰开拓了食品风味等相关研究。对于疫情和中美贸易竞争带来的影响,哲斯泰又有何种应对呢?邱曹华讲道,目前主要的影响集中在部分产品进出口的限制以及运输方面(如海运和空运);另外,由于中国抗疫要求,德国的相关人员无法来到中国进行技术支持。不过,令人欣喜地是,疫情至今,并未对哲斯泰在中国的业务产生较大影响,销量反而在不断增长。详细内容请观看视频。
  •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
    (2011年第49周,2011.12.05-2011.12.11)   根据欧盟法规(EC)178/2002的规定,在欧盟国家建立了食品安全通报体系。为帮助中国企业了解进入欧盟的产品不安全事件,我们为您翻译每期涉及中国产品的预警信息。您有任何食品安全方面的相关要求,欢迎与我们联系(电话:0532-85718995)。   2011年第49周,欧盟发布食品及饲料通报信息共75条,其中涉及中国(包括香港、台湾)的共有14条。现编辑翻译如下: 日期 通报号 产品 类型 通报 类型 通报 基础 通报 国家 来源 通报原因 分销国家 /地区 采取措施/ 分销状况 可可粉,可可预制品,咖啡和茶 06/12/2011 2011.COU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减肥咖啡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1810 mg/kg - ppm) 官方扣押/未分销 06/12/2011 2011.COV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减肥咖啡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1180 mg/kg - ppm) 官方扣押/未分销 06/12/2011 2011.COW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减肥咖啡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2250 mg/kg - ppm) 官方扣押/未分销 06/12/2011 2011.COX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减肥咖啡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2180 mg/kg - ppm) 官方扣押/未分销 08/12/2011 2011.COZ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德国 中国 来自中国的减肥咖啡中发现含有违禁物质西布曲明(1330 mg/kg - ppm) 撤出市场/分销到其他成员国 糖果 08/12/2011 2011. 1803 食品 信息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爱尔兰 香港 来自香港的水果味糖果中发现含有未申报的色素(未申报的“南安普顿”颜色缺乏必要的健康警告) 爱尔兰 官方扣押/未分销 鱼类和鱼类制品 05/12/2011 2011.COL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冷冻尼罗河罗非鱼怀疑经过一氧化碳处理(70 µ g/kg - ppb) 重新派遣或销毁/未分销 水果和蔬菜 08/12/2011 2011.CPF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干蘑菇不适合人类食用(宣称是牛肝菌的蘑菇但未被真菌学家认可) 销毁/未分销 08/12/2011 2011.CPH 食品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意大利 中国 来自中国的枸杞中发现含有甲氰菊酯(0.099 mg/kg - ppm)和啶虫眯(0.76 mg/kg - ppm) 通知收货者/未分销 食品接触材料 07/12/2011 2011.1792 食品接触材料 警告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德国 香港 来自香港的密胺汤勺和调味勺中有甲醛迁出(57.36 40.80 mg/kg - ppm)和总残余超标(51.08 24.03 mg/dm² ) 南非、委内瑞拉、美国、乌克兰、台湾、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叙利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新加坡、瑞典、塞舌尔、沙特阿拉伯、俄罗斯联邦、塞尔维亚、罗马尼亚、卡塔尔、葡萄牙、波兰秘鲁、巴拿马、挪威、荷兰、尼日利亚、墨西哥、毛里求斯、毛里求斯、马耳他、蒙古、马其顿、前南斯拉夫共和国、黑山、摩洛哥、拉脱维亚、卢森堡、立陶宛、黎巴嫩、科威特、日本、约旦、牙买加、意大利、冰岛、印度、以色列,爱尔兰、匈牙利、海地、海地、克罗地亚、香港、希腊、乔治亚州、英国、法国、芬兰 撤出市场/限在通告国销售 08/12/2011 2011.1797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爱沙尼亚 香港 来自香港的密胺碗中发现有甲醛迁出(25.2 mg/kg - ppm) 爱沙尼亚 撤出市场/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08/12/2011 2011.1801 食品接触材料 跟踪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立陶宛 中国 波兰 来自中国经波兰中转的摩擦板中发现有铬迁出(0.286 mg/l) 立陶宛 重新派遣或销毁/未分销 05/12/2011 2011.CON 食品接触材料 信息通报 市场官方控制 意大利 中国 圣马力诺 来自中国经圣马力诺中转的厨用刀具中发现有铬迁出(35.3 mg/kg - ppm),镍迁出(0.5 mg/kg - ppm)和锰迁出(1.2 mg/kg - ppm) 撤出市场/限在通告国销售 09/12/2011 2011.CPN 食品接触材料 禁止入境 禁止入境-托运扣押 芬兰 中国 来自中国的硅蛋糕模具中发现有挥发性有机成分迁出(1.4 1.4 1.3 1.5 %) 消费者召回/尚未获得分销信息
  • 揭秘英国实验用猴:每年数千沦为牺牲品(图)
    世界各地的圈养猴子生育的小猴子,将会用船送往英国各地的实验室   在柬埔寨,捕猎者捉到一只猴子后,把它放进袋子里。   在柬埔寨,这些猴子在运输前被关进笼子。   装船运输前,可怜的猴子被关进笼子。   导读:英国《每日邮报》近日撰文称,从2008年至今,已有数千只猴子被运往英国,成为英国各个实验室的牺牲品。文章称英国每年使用的猴子数量超过5000只,现在已成为欧洲最大的猴子“消费国”,在全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以下为文章全文:   尽管英国1997年就禁用从野外捕获的猴子进行实验,但是这一法律准许用被捕获的猴子繁育的后代进行实验,现在英国所有实验室都在钻法律的这个漏洞。这些人工养殖的猴子几乎跟从野外捕捉的一样便宜,因为海外有大量专门用来饲养猴子的工厂化农场。根据英国内务部长琳恩费瑟斯通最近回答的议会质询,2008年到2009年间,英国进口大约5000只猴子用于实验。自2009年至今,又有2000只被运往英国。   英国人在钻法律的空子   母猴看到不远处有一段多汁的甘蔗,它兴奋地跑过去,正想捡起来,这时身后传来一声巨响,它被关在了笼子里。一只年轻的公猴拼命把手伸进笼子,想救出被困的伴侣,它绝望地胡乱抓着,弄乱了母猴身上柔软的毛。   这时捕猎手从周围的丛林里跑出来,奔向它们,公猴呲牙恐吓对方,希望把人吓跑,但最终寡不敌众,被迫逃入森林。捕猎手抓住母猴的尾巴,把它放进口袋里,母猴痛苦地大声尖叫。今后这只母猴的命运将会非常凄惨,它的后半生注定要不断生育幼崽,为英国活体解剖实验室提供试验品。   从2008年至今,已有数千只猴子被运往英国,成为英国各个实验室的牺牲品,其中大部分是从毛里求斯和越南进口的长尾猕猴,不过也包括来自中国的猕猴。中国、柬埔寨、越南、印尼和毛里求斯等国家每年为世界各地的实验室提供大约10万只猴子,其中包括英国。饲养猴子的工厂化农场在不断储备野猴,因此英国的进口禁令形同虚设。   为动物谋求福利的人称,这种交易不仅残忍、有违道德,而且它在慢慢促使野猴走向灭绝。英国禁止活体解剖联盟(BUAV)的特殊项目主管莎拉凯特说:“英国公众被误导,还以为我们国家在反对使用被捕野生灵长类动物进行试验的问题上,一贯坚持原则。联合政府只有彻底禁止进口灵长类,才能避免有人钻空子。”   一家农场饲养上万只猴子   毛里求斯形容自己是“热带梦想成真”,称这里是奢华度假的理想目的地。如果你想采取对生态环境更友好的旅游方式,这里有独一无二的栖息地,里面充满多种罕见和美丽的植物及动物。但事实是,这里拥有4个工业化农场,饲养着4万多只猴子,其中大部分用于英国和其他地方的实验室试验。事实上所有猴子都是从野外捕捉的,很多在这座小岛上的候宰栏度过它们被捕后的头几周。   庞大的诺维普里姆(Noveprim)猴子农场是毛里求斯一家公司开办的,英国禁止活体解剖联盟拍到这家农场的一名捕猎者,竟把他捉到的猎物放进一个只比兔笼大一些的金属笼子里。无数次人们看到他掂着猴子尾巴荡来荡去。英国动物程序委员会表示,猴子被捕时,经常被弄断胳膊、腿或尾巴。野猴进入工业化农场后,他们会把十多只猴子放进一个还没花棚大的笼子里。   诺维普里姆农场饲养了1万多只猴子,这里的笼子是用混凝土和铁丝网制成。如果猴子幸运的话,它们还有个塑料桶或者木质秋千可以玩耍。数百个笼子排成长长的一排,周围设有高高的围栏,并由手持棍棒和弯刀的人看守。无数只猴子不停地摇来摇去,这说明它们的压力很大,甚至已经疯了。还有一些猴子茫然地望着天空,这是震惊和抑郁的象征。偶尔会有猴子无助地哀嚎,如哭如泣。不管你如何看待活体解剖,我们应该清楚,通过这种试验有无数人被救,这听起来让人心碎。   母猴公猴不同的命运   绝大多数工厂化饲养的猴子都是用于繁殖的母猴,大部分被捕获的公猴则被出口到活体解剖实验室。每只母猴一年必须至少繁育一只幼仔,幼仔在8个月大的时候便被强制断奶,不久后便出口到国外。   布里斯托尔大学野生哺乳动物专家斯蒂芬哈里斯表示,这种虐待有时会持续几年时间,给猴子造成极大的创伤。他说:“无论放在任何动物身上,这都是一种令人震惊的方式,尤其是对于短尾猿这样高度社会化的动物来说。鉴于灵长类动物在很多方面与我们类似,我们也许应该扪心自问,是否存在一种负责任并且符合伦理道德的方式对待它们。”   饲养猴子的农民赚了不少钱。猴子从设阱捕兽者手中购得,价钱只有几英镑,每天的喂养费用也不过5便士。在自由市场,每只猴子可以卖到2600英镑(约合4083美元),每年为毛里求斯的经济贡献2600万英镑(约合4083万美元)。   全球实验室猴子市场每年的贸易额超过2.5亿英镑(约合3.9亿美元)。面对这个回报丰厚的市场,其他国家也纷纷参与其中,对此我们无需感到任何惊讶。为了增加自家农场的猴子数量,柬埔寨、老挝和越南等国的商人开始在东南亚的丛林猎捕数量惊人的猴子。   数万只猴子被关进小笼子,它们的命运甚至比毛里求斯的猴子更为悲惨。很多饲养的猴子用爪子扒住笼子的栏杆,茫然地看着前方。虽然很多猴子将被运到亚洲一些国家的实验室供研究使用,但还是有大量猴子被出口到西方,其中就包括英国在内。   基于这些担忧以及动物福利方面的考虑,英国所有航空公司均拒绝搭载用于活体解剖的猴子。就连中国的航空公司也加入到这个抵制行列,他们认为这种贸易“非常卑劣”。但其他航空公司——例如法国航空、美国航空和美国大陆航空公司——仍允许运输猴子。法国航空现在是世界上最大的灵长类动物运输者之一,绝大多数被运往英国的猴子在巴黎戴高乐机场搭乘航班。航班抵达英国后,猴子又被货车运送给英国各地的秘密存放中心。   不该残忍地对待灵长类动物   一旦被商人买走并出售——通常要倒手很多次——猴子便会被运到英国各地的实验室,其中包括商业化学检测公司的实验室。英国禁止活体解剖联盟“停止动物幼仔贸易”行动的支持者、喜剧演员里奇格威斯表示:“在这种噩梦般的旅途结束时,可怜的猴子又要在实验室的铁笼子里度过余生,沦为痛苦而残酷的实验对象。”   猴子被用于大量测试,其中一些测试会让它们在短短几周内丢掉性命,其他幸运一点的猴子则可以存活几年时间。在商业实验室,它们会被注射新研制的药物和化学物质,以确定它们是否具有毒性。在大学实验室,灵长类动物可能被切除掉大脑部分区域,观察它们的行为将受到何种影响。在纽卡斯尔大学最近进行的实验中,猴子的头部被植入电极,用于测量电流穿过大脑时的频率。   最近几年,军方也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研究用猴子的使用范围。在一些实验中,研究人员会向猴子的头部射击,测量子弹和其他射弹对脑组织的影响。用于控制骚乱的瓦斯、细菌和病毒也在猴子身上进行测试。英国现在已成为欧洲最大的猴子“消费国”,在全世界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英国每年使用的猴子数量超过5000只,相比之下,其他国家已开始减少使用猴子进行实验室测试的数量。比利时已将用于实验的猴子数量减少90%,奥地利则彻底停止猴子实验。   很多科学家表示使用灵长类动物进行实验是实现医学进步所必需的手段。伯明翰大学兽医和生物伦理学家、名誉教授大卫莫顿表示:“有时候,为了获得理想的科学数据,你只能使用灵长类动物进行实验,除此之外,别无选择。例如,如果不使用灵长类动物进行研究,你便无法研制出脊髓灰质炎疫苗。”   使用在野外捕获的灵长类动物进行研究引发了一系列伦理问题。不管驯化程度多高,它们始终是野生动物。为了更加人道而在英国进行繁育可能并不必要。类似毛里求斯这样的国家能够以更低的成本去做这件事。莫顿说:“伤害与益处之间经常能够达到一种平衡。我认为人类获得的益处要超过动物受到的伤害。”   相比之下,其他科学家则质疑这种贸易是否符合伦理道德。布里斯托尔大学的哈里斯便指出:“猴子是会思考并且有感觉和有意识的动物。它们在很多方面与我们并无差异。我听说有人将其称之为‘灵长类奴隶贸易’,我们很难驳斥这种描述。我找不到任何合法理由解释我们为何能够以这样一种残忍的方式对待灵长类动物。”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检验检测领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计量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精神,我局草拟形成《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2024年9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1.通过信函将意见建议发至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107号,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邮编210036,请在信封上注明“《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jsscjgrkj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字样。附件: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8月30日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发展与促进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检验检测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和应当实施监督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是指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约定的方法,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确定被检对象特性,并出具数据、结果或者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本条例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基本原则】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遵循守法诚信、客观独立、科学准确、公平公正的原则,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第五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检验检测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产学研测融合,健全扶持、奖励政策,促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社会共享。第六条【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履行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场监管、公安、司法行政、生态环境、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国防动员、通信管理、自然资源、海关等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负有资质许可或者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业领域中涉及的检验检测活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第七条【行业协会的职责】 检验检测相关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和相关标准,规范和引导检验检测行业有序发展。第二章 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第八条【基本条件】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工作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许可;依法应当取得资质许可但未取得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活动。第九条【检验检测能力保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续具备与其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能力。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能力验证,以保证持续符合资质许可条件和要求。能力验证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向社会出具包含该检验检测项目的数据、结果。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加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或比对活动。 第十条【信息公开】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承诺,公开其取得的资质信息,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一条【人员基本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的执业资格或者从业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公正原则】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十三条【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第十四条【责任归属】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监管配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等工作。第三章 检验检测活动第十六条【检验检测合同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应当与委托人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约定检验检测项目、标准依据、样品获取及处置方式、报告形式等内容。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人约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等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规定。第十七条【样品管理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通过采样、抽样等方式获取样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实施,并与委托人约定采样、抽样的具体要求,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委托人送样检验的,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和委托人应当对样品的来源、识别信息和基本状态进行确认。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对样品进行保管和处置,确保样品的可追溯性。第十八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出具】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规程或者约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并依法依规使用相关资质标识。第十九条【报告存档的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检验检测报告和电子数据记录建立档案,并至少保存六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记录和电子储存数据记录应当互为印证,可追溯、可溯源。不得存在下列行为:(1) 检验检测报告、纸质原始数据和电子存储数据记录不一致,不能对应;(2) 所保存的检验检测报告和发放的检验检测报告信息不一致;(三)检验检测报告所载明的时间与存档原始记录的时间相矛盾;(四)其他违反报告存档要求的情形。第二十条【数据安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取的相关数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正确性。第二十一条【不得出具不实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检验活动形成的数据、结果以及相关记录与客观实际不一致,导致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一)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二)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三)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四)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五)违反规定要求,在多个检验检测数据中选择性使用或者不合理修约,对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造成影响的;(六)其他检验检测过程不符合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二条【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和其人员故意使检测检验活动形成的数据、结果以及相关记录与客观实际不一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未经检验检测的;(二)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三)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四)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五)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伪造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六)使用可以实现非法修改、非法自动生成检验检测数据的仪器设备或者软件程序的;(七)违反规定要求,私自比对、串通、虚报能力验证数据、结果的;(八)其他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第二十三条【超出许可范围】 依法取得资质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超出许可能力范围、时间范围、地点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第二十四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向社会公布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应当保证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完整,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作误导性的解释和说明。检验检测报告确有错误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更正,按规定召回,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协同监管】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督管理协同机制,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实现违规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第二十六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省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信用监管机制,结合风险程度、能力验证及监督检查结果、投诉举报情况等,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各级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归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行政处罚等信息,根据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七条【智慧监管】 各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化建设,完善数据信息收集、处理上报和全过程追溯制度,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施数据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分析和运用,提升检验检测智慧监管水平。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职权】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二)向检验检测机构、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及人员询问、调查有关情况或者验证相关检验检测活动;(三)查阅、复制有关检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发票、账簿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投诉举报线索,对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相关场所、仪器设备实施登记保存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政府采购服务排除的情况】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委托检验检测的,应当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方式进行。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执行联合惩戒。第三十条【能力验证】 省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统筹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许可的技术能力要求。设区的市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制定能力验证计划,报经相关省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第三十一条【专家管理】 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聘请检验检测技术专家,承担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建立技术专家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第三十二条【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检验检测机构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第五章 发展与促进第三十三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优化平台布局,为产业创新发展提供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第三十四条【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设立独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开放共享检验检测资源。第三十五条【公平竞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公平竞争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最优化和效益最大化,保证各种所有制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第三十六条【技术自主创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联合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加强检验检测领域基础研究、原始创新和仪器设备研制,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实力,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第三十七条【产业协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检验检测机构嵌入全产业链,加强与企业需求对接,健全检验检测服务体系,提升检验检测供给和服务水平。第三十八条【检验检测标准化】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牵头或者参与相关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加强标准宣贯,推动标准实施。鼓励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或者参加国内外检验检测相关领域标准化组织工作,参与标准验证。第三十九条【人才培养及激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加强与检验检测机构合作,建设教育培训示范基地,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教育培训课程,提供专业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检验检测专业能力、业绩和成果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内容,对在检验检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放宽职称申报条件和纳入高层次人才认定范围。第四十条【区域协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区域检验检测协同发展,加强技术能力、专家选用等领域合作,促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平台共用、结果互认。第四十一条【国际合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拓宽合作与交流渠道,加大检验检测服务品牌培育力度,提升机构品牌知名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适用范围】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资质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八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许可擅自从事相应检验检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四条【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参加能力验证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暂停在相应项目参数上的资质,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缩减其资质许可项目参数。第四十五条【信息公开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公开的资质信息不真实、不全面、不准确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聘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业或者无执业资格的检验检测人员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拒不配合监督管理的处罚】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拒不配合监督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四十八条【检验检测报告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报告存档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保存检验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和电子储存数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出具不实报告的处罚】 检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年的行业禁入。第五十一条【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者指使、利诱、胁迫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改正期间不得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许可;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一至三年的行业禁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超范围出具报告的处罚】 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由县级以上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许可。第五十三条【部门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检验检测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 昊诺斯应邀参加密理博第一届纯水业务华北区代理商羽毛球联谊赛
    默克密理博为了加强与代理商/合作伙伴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促进整个纯水代理商的团队建设和文化建设,让大家在工作之余有更丰富的活动,于2013年4月28日下午在金风科技院内举办了此次羽毛球联谊赛,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默克密理博合作多年的经销商应邀参加。 比赛在团结、紧张、严肃、活泼、勤奋进取的氛围中进行,本次比赛的参赛选手都是各合作伙伴选拔出来的佼佼者,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以强烈的团结协作意识和拼搏进取精神,展示了责任感、向心力和凝聚力,发扬了&ldquo 友谊第一、比赛第二&rdquo 的竞赛原则,体现出不怕苦、不怕累的良好精神风貌,同时也借此机会促进了大家的沟通和交流。赛场上我公司选手腾挪跳跃、身姿矫健,洁白的羽毛球在空中来回飞舞,你一个正手高吊,我一个后场扣杀,你一个平高球,我一个高远球&hellip &hellip 引得场边观众不断叫好,掌声不断,比赛结束我公司凭借不畏艰苦,永远向上的比赛精神获得了最佳拼搏奖。最终,第一名的桂冠由密理博的团队摘得。 比赛现场 昊诺斯团队合影 北京昊诺斯科技有限公司系致力于为生命科学、生物检测、生物工程、药物研发、组织病理等领域提供先进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及多层次服务的高科技公司。我们代理的国外产品绝大部分是专业领域内的世界一流品牌。主要包括: 实验室通用仪器 ● 美国ThermoFisher Sorvall(索福),Heraeus(贺利氏)品牌的离心机、培养箱、生物安全柜、烘箱、超低温冰箱等各类产品 ● 美国ThermoFisher Barnstead品牌液氮罐、摇床、马弗炉等产品 ● 美国ThermoFisher SPA微孔板读数仪、洗板机、封膜机、磁珠提取纯化系统等产品 ● 美国Merck Millipore纯水系统分析检测类仪器 ● 美国ThermoFisher全自动工业分析系统及水质分析系统、环境分析系统、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和药敏分析系统、全自动微生物培养系统 细胞生物学仪器 ● 美国Merck Millipore流式细胞仪、高速成像流式细胞仪、多功能液相芯片平台、细胞状态分析仪、红外微定量分析仪 ● 美国ACEA BIO实时无标记细胞功能分析仪 ● 德国Miltenyi组织处理与细胞分选仪 ● 韩国DBT公司自动细胞计数器、荧光细胞分析仪 生物工程仪器 ● 美国Merck Millipore超滤、过滤系统 ● 加拿大Avestin高压均质机 ● 西班牙Telstar冻干机 ● 美国CARR® 生物制药分离设备 ● J-Series 管式连续流离心机 病理学仪器 ● Leica切片机、包埋机、脱水机、盖片机、染色机、打号机 ● Leica Cytovision 自动细胞遗传学平台 ● Leica SCN400 波片扫描和数字化系统 分子生物学仪器及其他产品 ● 日本Malcom微量紫外可见荧光分光光度计 ● 台湾Bioptic全自动核酸分析系统 ● 波兰HTL移液器 ● 意大利PBI公司及瑞士IBS公司生物安全和微生物检测类产品 我们的代理权绝大多数为直接与生产厂家签约代理协议的独家或一级代理,这意味着我们销售的代理产品将得到生产厂家及我们的双重支持与售后服务。我们的库存拥有大量的备品备件及现货以服务用户,这意味着在中国这样广大的用户区域内用户将可以就近联系我们,更加及时更加充分地享受到更有保障的服务。 同时我们还销售鼎昊源品牌的多种国产仪器,包括掌上离心机,各种小型台式离心机,恒温金属浴,各类振荡器,磁力搅拌器,凝胶成像系统,PCR仪及封板机,组织研磨仪,大胶扫描成像分析系统、全自动凝胶染色工作站等产品,并在逐步增加品种,扩大规模。 我们愿尽我们最大的努力为实验室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更加可信的服务。我们相信凭借一流的技术与服务基础,我们将与科技研发的实验室一起共创美好的明天。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5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15日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效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第三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第二章 动物防疫条件第五条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道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二)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三)场区出入口处设置消毒通道或者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场区出入口处单独设置人员消毒通道;(四)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五)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六)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设备;(七)建立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六条 动物饲养场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三)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五)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六)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方便清洗消毒的适宜材料;(七)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八)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禽类饲养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种畜禽场除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第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饲养区内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二)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三)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四)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五)建立动物进出登记、免疫、用药、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场动物卸载区域有固定的车辆消毒场地,并配备车辆清洗消毒设备;(二)动物入场口和动物产品出场口分别设置;(三)屠宰加工间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四)有与其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室、工作室和休息室;(五)有待宰圈、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急宰间,加工原毛、生皮、绒、骨、角的,还应当设置封闭式熏蒸消毒间;(六)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设备;(七)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设备,地面、操作台、墙壁、顶棚应当耐腐蚀、不吸潮、易清洗;(八)屠宰间配备检疫操作台;(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十)建立动物进场查验登记、动物产品出场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九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间、冷库;(二)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出口处设置消毒室;有专门的车辆消毒区域,并配有清洗消毒设施设备;(三)配备与其处理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四)配备相关病原检测设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五)配备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条件的专用运输车辆;(六)建立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入场登记、无害化处理记录、病原检测、处理产物流向登记、人员防护等动物防疫制度。第十条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和废弃物处理区,且各区相对独立;(二)动物交易区与动物产品交易区相对隔离,动物交易区内不同种类动物交易场所相对独立;(三)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用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建立定期休市、清洗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周围应当有围墙等隔离设施,运输动物车辆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或者设置消毒通道。第十一条 活禽交易市场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活禽销售应单独分区,有独立出入口;市场内水禽与其他家禽应相对隔离;活禽宰杀间应相对封闭,宰杀间、销售区域、消费者之间应实施物理隔离;(二)配备通风、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设置排污通道;(三)建立日常监测、从业人员卫生防护、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动物防疫制度。第三章 审查发证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发生、流行和控制等因素制定场所选址的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选址需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评估办法实施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场所开办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选址、工程设计和施工。前款规定的场所建设竣工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申请表》;(二)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三)设施设备清单;(四)管理制度文本;(五)人员情况。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第十四条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选址综合评估结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具体格式由农业农村部规定。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十八条 根据动物饲养场规模、布局、设施设备状况、管理水平等因素,推行分级管理制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变更场址或者经营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交回原《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可能引起动物防疫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发证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当在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效证明申请变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第二十一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二十二条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二)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动物防疫条件的。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经审查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不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变更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本办法所称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是指经营畜禽或者专门经营畜禽产品,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集贸市场。饲养场内自用的隔离舍和屠宰加工场所内自用的患病动物隔离观察圈,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和隔离场所内设置的自用无害化处理场所,分别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于 年 月 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农业农村部起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针对最新草拟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通知全文: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我部起草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www.moa.gov.cn),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医政与检疫监督处,邮政编码:10012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4月30日。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30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陆生野生动物的检疫,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条 动物检疫应当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动物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第七条 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填报动物检疫相关信息。第二章 检疫申报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动物检疫申报点。第十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第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报材料不齐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五日内已经一次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辖区的;(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四)农业农村部规定其他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协检人员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相关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第三章 产地检疫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动物饲养场(户)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三)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前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览、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十五条 跨省级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在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跨省级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该苗种生产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二)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第十七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四章 屠宰检疫第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屠宰厂(场)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第十九条 进入屠宰厂(场)的待宰动物应当附具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第二十条 屠宰厂(场)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 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第二十二条 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一)申报材料符合动物检疫规程规定;(二)临床检查健康;(三)同步检疫合格;(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第二十三条 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厂(场)待宰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第五章 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第二十四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隔离检疫期为三十天。隔离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隔离检疫合格的,由隔离场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二十六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相关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按照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有关检疫要求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的,由当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第六章 官方兽医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三)具有畜牧兽医水产初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动物防疫等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第二十九条 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第三十条 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第三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符合条件的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三十二条 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第三十三条 对从事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全面落实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七章 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三十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借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出借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第三十九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二)官方兽医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三)官方兽医未按照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四)官方兽医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的;(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第四十三条 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二)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三)临床检查健康;(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四条 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不具备补检条件或者补检不合格的,予以收缴销毁:(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三)货主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第四十五条 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承运人应当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跨省级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以及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疫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置。第四十六条 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动物检疫提供虚假材料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予受理,并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处罚,货主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货主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检疫。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动物的;(三)实际运输动物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用于继续饲养的畜禽、水产苗种以及用于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二)接收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三)接收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动物的;(四)接收未按照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动物的。第五十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第五十二条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相关资质认定或者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实验室、符合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出具。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发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docx
  • 织物起毛起球测试实验分析
    标准集团专业提供织物起毛起球测试仪以及相关检测仪器,标准集团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销售耐磨测试仪的企业,拥有国际认证,是世界500强合作伙伴,买织物起毛起球测试仪首先标准集团,性价比高,售后服务好。1 织物起毛起球研究的发展过程1. 1 起毛起球过程织物在服用过程中, 不断受到多种外力的摩擦作用, 在明显损坏前, 产生起毛起球现象。织物的起毛起球过程可分为 3个阶段: 起毛、纠缠成球、毛球脱落。有些资料认为分 4 个阶段: 毛茸的形成, 毛茸的纠缠, 毛球形成以及由于摩擦、洗涤等作用使毛球脱落。1. 2 起毛起球机理织物表面的纤维受外部的摩擦作用, 首先被拉出形成圈环和绒毛, 即起毛阶段。对短纤维而言, 当外部摩擦力大于纤维在纱内的抱合力时, 绒毛被拉出, 绒毛达到一定长度后, 相互纠缠成球, 随着绒毛的进一步缠结, 球体逐渐变紧, 当球体所受的摩擦负荷大于绒毛受到的来自纱线中的摩擦阻力时, 绒毛从纱线中抽拔出来, 球体脱落。1. 3 起毛起球的影响因素1. 3. 1 纤维性能与纱线结构主要包括纤维的卷曲性、纤维细度、纤维长度、纱线捻度、纱线表面光洁度、纱线强力、抗弯性及耐磨性等对织成织物起球性能的影响, 目前以上因素对织物起球的影响已有大量的报道, 研究已经比较充分。1. 3. 2 织物的组织结构到目前为止, 主要是研究织物的紧密性、表面平整性以及其他因素对织物起球的影响。织物组织不同对织物的起毛起球影响很大, 比如平纹织物的交织点较多, 因此较斜纹织物不易起毛起球, 缎纹的抗起毛起球性最差, 针织物比机织物易起球。1. 3. 3后整理提高织物抗起毛起球性的后整理措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染整工艺: 纱线或织物经染色及整理以后, 抗起毛起球性将产生较大的变化, 这与染料、助剂、染整工艺条件有关。( 2)用有机胺或无机强碱对涤纶进行腐蚀, 降低纤维强力, 此法虽有效但不易控制。( 3)强化烧毛工艺和热定形工艺, 其缺点是容易使织物失去丰满特性, 从而引起手感板硬粗糙。( 4) 采用生物酶整理。用纤维素酶改善棉织物表面, 以达到持久的抗起毛起球性, 并增加织物的光洁度和柔软度。生物抛光只适用于纤维素纤维。( 5)采用树脂整理。利用树脂较强的黏合力将纤维进行点粘结, 以限制其移动而达到减少起毛起球的目的。树脂整理适用于各种纤维与织物,尤其是涤纶织物。( 6)氧化剂整理。氧化剂的作用是将二硫键氧化, 使含高硫蛋白的鳞片变软, 易于变形, 摩擦因数增大, 不易形成绒毛, 也可以完全脱掉鳞片, 防止纤维纠缠形成毛球, 同时降低强力, 加速毛球脱落。该种方法的缺点是若控制不当, 纤维强力损失过多, 因此主要应用于羊毛纤维。( 7)丝蛋白整理, 此法主要用于羊毛。丝蛋白处理羊毛织物时, 主要分布在不平或间隙处, 填补了羊毛纤维表面由于鳞片而造成的凹凸不平, 降低了羊毛纤维表面的顺逆摩擦数之间差异, 且丝蛋白膜可以使纤维之间产生交联或者使纤维表面交织点发生黏接,减少了纤维间的滑移。纤维纠缠后, 由于顺逆摩擦因数差异减弱, 纤维也易解缠, 因此改变了羊毛织物的抗起毛起球性。( 8)抗起球剂 ATP整理。ATP具有优良的成膜性和渗透性, 能在织物表面成膜的同时渗入到纤维内部,使纤维与毛绒交联黏结形成网状膜结构, 从而起到良好的抗起毛起球效果。( 9)低温等离子体处理。等离子体只触及纤维表面, 对纤维损伤小, 处理机理是: 通过活化成等离子态的激发气体分子的氧化反应, 以及被加速的气体粒子的溅射作用, 使羊毛表面的杂质甚至鳞片层破坏, 反应生成 H2O、CO、CO2 等离子气体而从纤维表面除去, 从而改善防缩性和抗起球性。此法适于羊毛针织物。( 10)氯化法又称为氯氧化法, 它的理论基础是A llow ed 反应。而 A llow ed现象实质上是氯化与氧化反应共同作用的结果, 其中氧化反应起关键作用。氯化法是对羊毛纤维进行重度氯化处理, 以剥蚀羊毛纤维表面的鳞片。氯化处理后的羊毛纤维表面形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大多数羊毛鳞片的边缘变钝, 使羊毛纤维的摩擦因数降低, 从而降低羊毛纤维的起球性。此法适于羊毛针织物。( 11)纳米级溶胶 - 凝胶法, 是一种新型的抗起球整理技术。使用溶胶 - 凝胶法将蛋白质制膜, 涂层在山羊绒针织物表面, 起到抗起球效果。这种方法有利于生态环保, 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此法适于羊毛针织物。( 12)其他。可以通过摩擦、熨烫、洗涤等方法研究织物的起毛起球情况。但目前主要是通过摩擦来研究织物的起球性能, 而在熨烫、洗涤方面的研究甚少。2 织物起球机理的动力学模型织物起球机理的动力学模型可描述为: 织物上存在一端自由的纤维和两端都受到握持作用的线圈, 在摩擦的过程中, 两端都受到握持作用的线圈比较松的一端从纱线中滑移出来成为一端握持的纤维。一端自由的纤维和两端都受到握持作用的线圈中一部分直接参与成球, 另一部分或继续保留在织物上或者被磨断成为脱落的绒毛。形成的球粒在摩擦的过程中由于固定纤维被磨断, 或者变小, 或者脱落, 球中的绒毛有的继续被卷入球体中参与成球, 有的成为脱落绒毛。织物的起球过程可以被描述为类似于化学反应动力学过程, 纤维可以看作是起球过程中的连续步骤的反应物。目前有两种基本的模型, 一个是 B rand和 Bohm falkt' 01 关于起球的数学模型, 另一个是 Conti和Tassinaril的简化的动力学模型。3 毛球的测试和评价方法3. 1 测试方法基本上所有的评价起球性能的测试方法都是在一定的时间里对织物表面进行摩擦, 然后评价起球程度。以下为几种测量起毛起球性能的方法: 随机翻滚毛球测试法 箱式起毛起球法 弹性衬垫法 马丁代尔起毛起球及耐磨法 毛刷海绵型耐磨试验法 加速型耐磨试验法 充气模式耐磨试验法 外观保持性试验法 往复式试验法 HATRA起球测试法。目前国内的实验室及工厂主要用随机翻滚毛球测试仪、箱式起毛起球仪、马丁代尔起毛起球和圆轨迹起球仪法。3. 1. 1 随机翻滚起球仪法织物试样在装有搅拌棒的圆筒内翻滚, 与另一试样或与圆筒壁摩擦, 产生起毛起球现象。织物的运动方式是随机、无规则的, 织物表面受到的外来压力很大。由于织物试样有时会被卡在搅拌棒后面, 这种起球测试可重复性较差。3. 1. 2 箱式起毛起球法将织物试样套在橡胶试样管上, 放进衬有橡胶软木的方形木箱内, 在转动的木箱内翻滚, 使试样起球。织物的运动是随机的, 所受到的压力很小, 这种起球测试的可重复性较好, 但影响起球测试的因素较多, 如橡胶软木和橡胶管的表面情况等。这种测试方法适用于毛织物和其他易起球织物。3. 1. 3 马丁代尔起毛起球法织物试样装在夹头上, 在规定的压力下与装在磨台上的同种织物进行摩擦起毛起球。试样能绕轴心转动, 夹头与磨台的相对运动轨迹是预先设定的李沙茹( L issa jous)图形。后来又有改进的马丁代尔起磨仪。这种测试方法适用于毛织物及其他易起球织物, 特别是机织物。3. 1. 4 圆轨迹起球仪法在一定压力下以圆周运动的轨迹使织物试样先与尼龙毛刷起毛, 再与标准织物作相对摩擦起球, 或将织物在织物磨料上直接起球。这种测试方法适用于化纤长丝织物和化纤短纤织物, 只用织物作磨料时, 可用于毛织物和其他易起球织物。3. 2 对织物起球的主要评价方法3. 2. 1 与标准样照对照评级即在标准光照条件下, 由评估者将起球试样与标准等级样照加以比较后进行等级评定。这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主观评定方法, 虽然快速, 但是需要比较有经验的试验人员, 受主观影响较大。另外由于织物种类不同, 起球方法不同, 各个机构制定的标准等级样照不同也会引起评定结果的差异。且标准中要求摩擦一定时间后再来评级, 这与消费者的要求相矛盾。3. 2. 2 文字描述起球特征用文字描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不同的人对于织物起球的描述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 无法定量分析。此外, 文字描述一般只考虑到起球形成过程的顶峰, 而没有考虑到在越过起球顶峰后毛球的脱落过程。不同的织物起球落球的速度和时间是不同的, 它对织物的抗起球性有较大的影响。3. 2. 3 计算单位面积上的毛球数量和毛球质量N aik和 Lopez- Am 认为将毛球数和毛球质量结合起来考虑, 将起球试样表面的毛球剪下, 数毛球个数并称重, 以它们的乘积来衡量织物的起球程度, 这样既考虑了毛球的数量又考虑了毛球大小。3. 2. 4 起球曲线为了了解整个起毛 - 起球 - 毛球脱落的全过程,可以用起球曲线来评定织物的起球程度。起球曲线反映了试样所承受的摩擦作用时间 (一般以摩擦次数表示 )和试样单位面积上起球的关系。这种方法可以克服上述评价方法的某些不足, 在科研工作中有一定的价值, 但是花费的时间比较多。3. 2. 5 激光测试评价方法H . S. K im 等人提出使用激光与 X - Y 坐标来测量光束到织物表面的距离,进而生成表面的高度图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取决于光照, 能测试织物真正的表面特征。缺点是速度较慢并且比现今采用的视觉系统昂贵。3. 2. 6 利用织物表面光照的反射性不同的方法[ 8]物体表面越粗糙光泽度越小, 在微米和数十微米范围内呈负相关关系。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织物的组织结构不同, 其反射情况也不同, 而且粗糙度大时,粗糙度与光泽度的负线形关系会改变, 给测试带来误差, 且外界环境如光照条件的改变也会影响测试结果的精确性。3. 2. 7 利用人工神经网络采用神经网络技术建立和训练反映纱线、织物结构参数与织物起毛起球性之间关系的三层神经网络模型, 对比预测值和实验值, 表明用神经网络方法预测织物起毛起球性有相当的准确性。神经网络预测模型在直接用于织物的起毛起球性时还不完善, 输入和隐含结点数对网络训练速度和预测精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能较准确地预测出织物的起毛起球性。3. 2. 8 图像处理方法图像处理方法评价织物起毛起球的方法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起球织物灰度图像的织物起球等级的计算机视觉评估, 另一类是基于起球织物表面形态高低起伏信息的织物起球等级的计算视觉评估。4 起毛起球研究现状分析与展望从上世纪 50年代起到现在, 对织物起毛起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起毛起球的影响因素和后处理方面, 通过比较分析找出减少起球性能的最佳设计与生产方案来指导生产。且都是在干摩状态下评判织物的起毛起球性能, 而这与消费者的实际穿着过程不符, 在现代化的生活中,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 衣物脱换频繁,且由于人们健康及卫生意识的提高, 洗涤次数也在增加, 因此日常的磨损、洗涤及熨烫造成了生产厂家与消费者对织物起球评级不一致。目前我国的起毛起球评价标准中尚未涉及到水洗、熨烫等对织物起毛起球的测试方法, 因而需要找到一种与消费者的实际穿着过程一致的评判织物起毛起球的方法, 即在洗涤后评价织物的起毛起球性能。目前国内几乎没有这种评判方法, 国外虽有一些, 也只是关于洗涤对织物起球的影响程度, 并没有在洗涤后来判断织物起球性能的方法。更多关于 起毛起球测试资料,请访问标准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 重磅!科技部公开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奖励改革的决策部署,全面施行新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进一步完善省部级科技奖励制度,科学技术部在广泛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1999年发布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形成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箱:jlbzcc@mail.nosta.gov.cn,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政策研究处,邮政编码:100045,请在信封注明“省部奖办法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6日。附件: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2.关于《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科学技术部2023年2月13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引导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高质量发展,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权威性公信力强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原则导向】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立足本地区、本领域发展的实际需要,聚焦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和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按照精简原则,严控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程序、突出特色,鼓励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在奖励真正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服务。第四条【职责分工】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政策指导和备案管理工作,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负责本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和管理,可指定其负责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评审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设奖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根据本地区发展需要,设置地方特色的奖励类别。根据国家安全领域的特殊情况,具有相关职能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为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者。其他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第六条【奖励办法】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奖励办法,根据本地区、本领域的实际情况,明确奖项名称、奖励范围、类别、等级和评奖周期等,严格控制奖励数量,规范提名、评审、授奖程序,保障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奖励质量和水平。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修改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立法程序要求征求科学技术部意见。第七条【奖励形式】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颁发获奖证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颁发奖章、奖牌、奖金等。奖励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和部门财政预算管理。第八条【部属单位参评省奖】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主要实施应用地或者第一完成单位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九条【保密项目参评部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原则上按所属领域对应的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参加相应的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第十条【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提名和受理审核机制。提名者和候选人所在单位在提名前对候选项目的科学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候选人在遵纪守法、道德品行、科研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做好审核把关。评审组织者在受理审核中,对发现具有《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本地方、本部门奖励办法规定的不得被提名、授奖情形的,不予受理。同一科学技术成果不得同时提名参评多个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已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得再次提名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评审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科学、公平、公正的评审机制,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评审组织,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创新评价方式方法,提高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评审过程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第十二条【监督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奖励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对可以公开的项目,应当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和征求意见。第十三条【撤销机制】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建立奖励撤销机制,对以剽窃、侵占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撤销其所获奖励,并由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十四条【宣传与保密】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在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和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做好对获奖者和获奖成果的宣传工作,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第十五条【备案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各设奖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所制定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报科学技术部及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承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备案管理日常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目录,向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备。第十六条【备案要求】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或修改完成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备案报送函、相关办法文本及制定或修改说明,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本。一个奖励周期的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完成后,应当自奖励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本周期内的奖励工作情况书面提交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违规纠正】科学技术部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督促设奖主体自行纠正;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第十八条【协同发展】科学技术部推动建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协同发展机制,促进管理互鉴、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成果推广,充分发挥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积极作用。第十九条【诚信联建】科学技术部推动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诚信档案联合建设机制,为强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的科研诚信审核创造便利条件。科研诚信记录应作为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的重要依据。对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第二十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兵团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同位素 | 青藏高原东北部高寒沙地沙蒿根系在沙丘不同地貌部位的吸水策略
    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的青海湖,拥有着丰富的自然景观,既优美壮丽又独具特色。然而,在气候变化和人类过度开垦畜牧等因素的影响下,青海湖的环境逐渐恶化,生态遭到破坏,沙漠化面积也日益扩大。据统计,青海湖周边地区现有沙化土地170.7万亩、占区域土地总面积的11.7%。在植被恢复的过程中,青海湖地区的典型固沙植物沙蒿、沙棘和乌柳等对土壤养分及土壤有机质的提高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其中自然植被沙蒿对土壤养分的改良效果最明显。沙蒿 (学名:Artemisia desertorum)是菊科蒿属多年生半灌木状植物,天然生长在沙漠地区,分布甚广。在我国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内蒙古、陕西、宁夏、甘肃、青海、新疆、四川、西藏等地,多生长于草原、草甸、森林草原、高山草原、荒坡、砾质坡地、干河谷、河岸边、林缘及路旁等。沙蒿枝条匍匐生长,有利于防风阻沙,具有适应性强、耐干早、抗风蚀、喜沙埋、生长快、固沙作用强等特点,为固沙先锋植物。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篇关于青藏高原东北部高寒沙地沙蒿根系在沙丘不同地貌部位的吸水策略的论文。沙漠化是青藏高原东北部的主要土地退化问题之一。青海湖位于青藏高原东北部,属于高寒半干旱气候影响下的生态脆弱区和全球气候变化敏感区,青海湖周边土地沙漠化严重。以前针对本区固沙植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植物的防风固沙机理与生态功能上,对植物与水分关系的关注较少,尤其是本土物种在不同微地貌导致的不同供水条件下。基于此,青海大学的研究团队以青海湖的自然固沙植物沙蒿作为研究对象,评估高寒半干旱沙地乡土树种的水土利用来源。本研究聚焦于三个关键科学问题:1)本土植物的季节性水源是什么?2) 控制不同沙漠地貌部位用水差异的关键是什么?3)根系分布及立地条件对植物的用水模式有什么影响?基于以上科学问题,本研究的假设如下:1)不同沙丘地貌部位的植物在不同季节使用不同的水源,2)植物会倾向于在水有限的情况下使用深层土壤水或地下水。本研究结果将有助于指导高寒沙地植物种的筛选,以确保生态适应和结构优化。本研究中作者收集了0-120 cm土层样品,利用全自动真空冷凝抽提系统(LI-2100,北京理加联合科技有限公司)提取土壤中的水分,并利用ABB LGR液态水同位素分析仪(Model DLT-100)测定水样中的氢氧稳定同位素组成(δ2H和δ18O)。同时,于生长季节在采样点测定植物的群落结构特征、根系分布及土壤机械组成。【结果】沙丘不同地貌部位沙蒿下方的土壤含水量(SWC, %)的季节变化。同一字母表示不同地貌部位无显著差异(p 0.05),不同字母表示不同地貌部位差异显著(p 不同沙丘地貌部位沙蒿的(A)生长高度、(B)冠幅、(C)盖度和(D)密度。同一字母表示不同地貌部位无显著差异(p 0.05),不同字母表示不同地貌部位差异显著(p 沙蒿根系在不同沙丘地貌部位的分布特征。(A)迎风坡,(B)丘顶,(C)背风坡。不同地貌部位沙蒿的吸水层次贡献率。(A)迎风坡,(B)丘顶,(C)背风坡。【结论】本研究以高寒沙地天然分布的沙蒿作为研究对象,利用稳定同位素技术分析其在生长季节的水分利用来源变化情况。结果表明,尽管该物种具有较高的耐寒性和耐旱性,以及能吸收利用不同深度水源的能力。本区沙蒿在生长季初期主要依赖于表层土壤水分,迎风坡利用地下水。进入生长旺盛季,降雨量和土壤含水量都最高,沙蒿利用中层土壤水分。在生长期末期,浅层土壤水再次成为植物可利用的最多水源。总的来说,高寒沙地沙蒿使用的浅层土壤水最多,其吸水模式与分布在不同沙丘地貌的根系分布一致。沙丘微地貌不仅通过风力作用和土壤特性影响植被生长,也影响了植物的用水深度。
  • 交流活动 | 初秋绽放共赢之花“中泰企业,双向奔赴”!热烈欢迎泰国企业一行到我司参观交流!
    2024年8月8日-8月9日,泰国企业用户代表人员到访杰普仪器(上海)有限公司参观交流,由公司总经理罗年青先生隆重接待,及技术总经理曹树林、工厂及外贸负责人雷强全程陪同考察活动。初秋是热烈的笔触,广袤天地金阳四溢,照亮每一寸土地,点亮万物成熟,收获的季节也让这场双向奔赴,充满创造与力量,使企业之间合作交流炽热绚烂!“交流中泰文化,营造共生企业、合作共赢发展”缔造良好伙伴为目标,产品技术交流会于杰普仪器上海公司顺利举办,杰普以热情向来访外宾详细介绍企业、水质仪器仪表产品、深入座谈等多个版块,以产品介绍展开,技术答疑,操作注意等,共同探讨产品延伸需求与实际应用、交流会期间双方进行了友好深入座谈,探讨各行业水质测量领域的应用发展,及活力开拓市场、携手深耕共进、开启共谋发展的合作之路!● 国际市场“新形势”外宾对杰普仪器给予高度认可,本次来访深入了解也对后续合作充满信心,更分享深感经济形势对企业影响的日益深刻,全球化市场也充满挑战。并以泰国工业及环境部门相关行业要求,就食品、制药、电力、电子、水厂行业现状及水质测量多种参数需求为例,探讨分析方法不同分析方法的相关性。● 行业用户“新需求”杰普仪器以多年供应国内外用户生产供应经验,向用户细致并深入剖析需求及企业在水质测量中遇到的问题,以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双方积极构建友好多渠道互通、深化合作,才能更好地服务企业用户,实用性水质测量解决方案,定制化水质测量仪表供应方案为企业精准测量和高效生产做坚实的力量。● 仪器仪表“新方向”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变化、国家行业需求完善,从业企业由单项销售模式,逐渐多元自主投入研发制造聚焦创新性能、测量稳定可靠、自动化在线监测功能的仪器,企业研发过程中更多精力注重产品本身,重视具备开放、兼容、可行性的产品生成新方向!杰普技术团队根据用户需求提供定制个性化水质测量解决方案,针对用户实际需求进行选型,使用户更快速了解产品优势特性及技术相关。JENSPRIMA仪表现远销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英国、中国台湾、香港、希腊、新加坡、印度、越南、土耳其、肯尼亚、泰国、迪拜、以色列、马来西亚、南非、韩国、墨西哥、印度尼西亚、文莱、秘鲁、塞浦路斯、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摩尔多瓦、哥伦比亚、毛里求斯、孟加拉、萨尔瓦多、智利等,安装数量超20000台,中国本土安装超18000台,及以可信赖的水质仪表厂家为愿景为更多企业用户服务!
  • 湘仪最新中标信息(08年8月到09年1月)
    截止从2008年8月开始到2009年1月.湘仪离心机仪器有限公司凭着自己的实力和品牌影响力,成功中标离心机采购项目,大型中标情况如下: 1. 2008年9月 项目名称:娄底市中心血站 项目编号:ZC-08-0077S 中标机型:L720R-3 超大容量冷冻离心机 中标数量:1台 2. 2008年10月 项目名称:山西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 项目编号:晋政采[2008-73]G48-A61 中标机型:L500台式低速自动平衡离心机 中标数量:31台 3. 2008年10月 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采购饲料检测设备 中标机型:H1850R台式高速冷冻离心机 中标数量:12台 4. 2008年11月 项目名称:广西省疾控中心 项目编号:实验仪器设备采购(KWOZG2008558) 中标机型:TDZ5-WS低速多管架自动平衡离心机 中标数量:47台 5. 2008年11月 项目名称: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体系仪器设备采购 项目编号:SDML0811-27 中标机型:TD5A-WS台式低速离心机 中标数量:400台 6. 部分国外中标项目信息 A,毛里求斯 援毛里求斯医疗设备项目 B,中非友谊医院 《援中非友谊医院维修项目医疗设备部分招标书》(标号:2008-236) C,尼日尔 援尼日尔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项目 D, 巴勒斯坦 《援巴勒斯坦医疗设备项目招标书》(标书编号2008- 417)
  • 第二波外籍专家莅临安杰科技参观考察
    7月20日北京,大雨倾盆,一片汪洋,来自斯里兰卡、缅甸、尼泊尔、文莱、约旦、埃塞尔比亚、加纳、津巴布韦、肯尼亚、毛里求斯、赞比亚等12个国家42名外国农业部官员,跨越天气和语言的障碍,来到安杰科技位于高家场的生产车间参观考察。他们此次中国之行的目的不仅是学习咱们的先进技术,更是打算引进一些先进的技术产品。在此次技术交流中,安杰科技展示并介绍了先进的水质检测分析仪器气相分子吸收光谱仪,大家对此仪器的原理方法及检测项目都非常感兴趣,并希望能够再深入了解。 今后,我们将继续以国家农业部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国外农业专家研修班”为依托,邀请各国农业专家来我公司交流考察,将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推广到全世界。
  • 环保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草案曾于2008年公开征求意见,按我部要求,编制单位针对近年来环境保护新要求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7月1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621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周羽化 原霞   联系电话:(010)8491520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      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皮革和制鞋工业研究院   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轻工环保研究所   山东省皮革工业研究所   东南大学环境工程系   辛集制革区管委会   北京隆达兴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隆丰皮革有限公司   浙江通天星集团股份公司   北京元隆皮草皮革有限公司   广州市德威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泰庆皮革有限公司   淄博大桓九宝恩皮革集团有限公司   晋江兴业皮制品有限公司   烟台制革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乐山振静皮革有限公司   四川省皮革行业协会   山东省皮革行业协会   浙江省皮革行业协会   河南省皮革工业协会   湖南省皮革工业协会   广东省皮革协会   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   海宁市皮革工业协会   河北省肃宁裘革行业协会   桐乡市崇福皮毛协会   孟州市皮毛协会  (部内征求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的意见)
  • 药典委:0542 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的公示
    2022年底,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中国药典》(2025年版)编制大纲的通知。《通知》显示,到2025年,全面完成新版《中国药典》编制工作。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中药标准进一步完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达到或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质量控制和安全保障水平明显提升。近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公布了一批方法通则的修订草案,涉0512高效液相色谱法标准草案、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0931溶出度与释放度测定法标准草案、分析仪器确证指导原则标准草案、光学分析法标准草案、扫描电子显微镜法标准草案等。  其中,0542 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是参考 ICH Q4B 附录 11 毛细管电泳法,对《中国药典》 0542 毛细管电泳法进行修订。  此次修订调整了部分内容和实验参数,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 原理部分进行详述,增加了毛细管电泳法的理论描述和计算公式; 2. 仪器的一般要求中增订了需要给出具体规定的毛细管电泳法条件,以及试验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 3. 分离模式部分中对毛细管区带电泳、毛细管凝胶电泳、毛细管等电聚焦电泳和胶束电动色谱等四种方法进行详 2023 年 9 月 2 / 2 述,包括原理、条件优化、仪器参数等内容; 4. 增加定量内容,对定量的相关要求和结果计算进行描述; 5. 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规范。关于0542 毛细管电泳法标准草案的公示编号:Fg2023-0162号  我委拟修订0542毛细管电泳法。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现将拟修订的0542毛细管电泳法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详见附件)。公示期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请认真研核,若有异议,请及时来函提交反馈意见,并附相关说明、实验数据和联系方式。相关单位来函需加盖公章,个人来函需本人签名,同时将电子版上传至【公示反馈】附件中。   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对公示标准草案无异议。0542毛细管电泳法修订说明.pdf0542毛细管电泳法公示稿(第一次).pdf
  • 全新《化妆品中氮芥和斑蝥素检测方法》征求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体系,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组织开展了“化妆品中氮芥、斑蝥素的检测方法“修订工作。现已对原方法进行了修订,完成了新方法建立和验证工作。近日,中检院网站发布通知,公开征求《化妆品中氮芥和斑蝥素检测方法》意见。  氮芥是最早用于临床并取得突出疗效的抗肿瘤药物,是一种高度活跃的化合物,并且是一种强起疱剂和局部刺激剂,能刺激皮肤毛发的生长,但它是一种高毒性物质,若盐酸氮芥水溶液滴到皮肤上迅速透皮吸收,会引起大疱红肿疼痛甚至组织坏死溃疡,严重的可以通过呼吸道吸收引起气道水肿和肺水肿。  我国对化妆品中的氮芥使用有严格限制,《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规定氮芥为禁用物质,并且规定了氮芥检测方法。但该方法样品处理步骤比较繁琐,酸化除杂、碱性提取,再进行气相色谱测定,这些步骤可能对目标物的损耗大,造成结果不准确。  斑蝥素外用对皮肤有止痒改善局部神经营养及刺激毛根、促进毛发生长作用,但是毒性较大,《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将斑蝥素作为限用物质仅可用于育(生)发剂中,在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1%,且在儿童产品中禁用,并收载了气相色谱测定方法。《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已将之列为禁用组分。  原有方法存在着很多缺点:两个组分分开测定,很不方便 三氯甲烷提取到的杂质较多,尤其是中药提取物中的生物碱成分多,严重干扰测定,常导致气相色谱法测定的干扰峰很多 对疑似阳性样缺乏确证手段。  针对原方法的缺点,公开征求意见的检测方法中,对上述两种物质的原方法进行改进,统一建立气相色谱-质谱法(GC/MS)作为氮芥、斑蝥素的定性(确证)方法和定量方法。无需经酸化除杂、碱性提取再进行气相色谱测定等步骤,而是直接在氯化钠饱和水溶液中采用三氯甲烷提取,用气相色谱质谱法同时测定两种成分。检测方法兼具先进性和可行性,方法的实用性更强,尽量采用目前化妆品检测实验室普遍具备的分析技术,并选择准确、可行、便于实际操作的分析条件,保证了检测方法的准确性和重现性。具体检测方法:化妆品中氮芥和斑蝥素检测方法.pdf
  • 关于“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关于“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strong /p p strong br/ /strong /p p strong 各位专家:您好 ! /strong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项目 “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标准草案起草工作现已完成。按照《中国颗粒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以及相关行业公开征求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 2018 年 7 月 1 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给联系人或秘书处。如没有意见也请复函说明,逾期未复函,将按无异议处理。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br/ /p p 联系方式: /p p 单位: 北大先行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p p 联系人:姜晓瑞 /p p E-mail: jiangxiaorui@pulead.com.cn /p p 联系电话:18911969028 /p p br/ /p p 单位:秘书处 /p p 联系人:李兆军 /p p E-mail:zjli@ipe.ac.cn /p p 联系电话:010-62521688 /p p br/ /p p br/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style=" text-align: right " /span 中国颗粒学会 /p p style=" text-align: right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br/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trong 附件: /strong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0533338b-9dd8-421c-9aa1-2fcec9f51341.doc" 颗粒技术 电池级碳酸锂产品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4/ueattachment/0d0e274a-7e94-47b4-a6e0-ebf165a01d84.docx" 意见汇总处理表.docx /a /p
  • 3800元阿玛尼衣服竟起毛起球! 这些仪器把关大品牌的“小问题”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中国是纺织品生产和出口的大国,中国纺织行业自身经过多年的发展,竞争优势已十分明显,但整个纺织品行业内鱼目混杂,质量参差不齐。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为了解北京市场服装质量的真实状况,随机购买了100件样品进行了测试,结果显示有1/4的样品未达到国家及相关标准要求。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样品单 /span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ff7f047a-c446-4220-b250-171e592b2f74.jpg" title=" 222.jpg" alt=" 222.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从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样品单中可以看到,不达标项多是起毛起球、纤维含量、耐磨擦色牢度、产品使用说明等质量“小问题”, GIORGIO AMARNI(乔治阿玛尼)、KENZO、ONLY(奥莉)等大品牌却中黑榜。为了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衣服厂商必将对衣服质量检测提出更高的要求,以提高公众对衣服品牌的信赖。目前,为保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我国有一系列相关检测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4802-2008 《纺织品 织物起毛起球性能的测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2910-2009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21196.2-2007 《纺织品 马丁代尔法织物耐磨性的测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3920-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17592-2011 《纺织品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标准》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23344-2009 《纺织品4-氨基偶氮的测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2912-2009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7573-2009 《纺织品 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QB/T 2725-2005 《皮革 气味的测定》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nbsp 5713-2013& nbsp 《纺织品& nbsp 色牢度试验& nbsp 耐水色牢度》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 3922-20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汗渍色牢度》 /span /p p style=" margin-bottom: 0px text-align: justify line-height: 150%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GB/T8427-2008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根据以上国家标准,仪器信息网整理了针对衣服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起毛起球、纤维成分、耐磨擦色牢度、甲醛等测试项目涉及设备,以资参考: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zc/290.html"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气质联用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span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8e1aa4e9-d746-4aed-82a4-cb09550219bf.jpg" title=" 44.jpg" alt=" 44.jpg" / /p p style=" text-indent: 2em " 岛津三重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TQ8040依托三种Smart技术构筑,有高通量、智能化操作和性能卓越的有点,可用于纺织品中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检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C15048.htm"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ICI/M& amp S起球及勾丝测试仪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30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735c8952-93b8-4f1b-b1dd-bfcb96ce2c3f.jpg" title=" 11.jpg" alt=" 11.jpg" width=" 300" height=" 30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ICI/M& amp S起球及勾丝测试仪(锡莱-亚太拉斯有限公司),属通用起球及钩丝测试体系,有2或4个测试头,可快速模拟正常穿着条件下一定时间内织物的起球及勾丝情况。双速电子驱动装置,电子数字计数器机上样装置。采用ICI起球及勾丝测试箱或M& amp S起球/勾丝筒。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C290671.htm" target=" _self"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便携式近红外纺织纤维成分检测系统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span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30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a5592d05-3b85-48d8-a938-9944f72c5ca7.jpg" title=" 22.jpg" alt=" 22.jpg" width=" 300" height=" 30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便携式近红外纺织纤维成分检测系统(北京凯元盛世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传统方法耗时几小时甚至十几小时才能完成的纺织品成分检测,缩短到了结果立时可获,快速、无损、无污染,大大的提高了纺织品纤维成分检测速度。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C110789.htm"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84, 141, 212) " span style="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摩擦色牢度仪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300px height: 30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8d4216c4-bf70-49c8-a810-d476dc2964c2.jpg" title=" 33.jpg" alt=" 33.jpg" width=" 300" height=" 30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色牢度摩擦仪Y571系列(深圳市方源仪器有限公司)适用于纺织品作评定色牢度摩擦试验适用标准:GB420《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刷洗色牢度》;GB/T5712-2008,ISO 105-D02《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有机溶剂摩擦色牢度》;GB/ T3920-2008、ISO 105-X12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干、湿摩擦色牢度;ATCC 8《耐摩擦色牢度》。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a href=" 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C212336.htm" target=" _self" style="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font-family: & quot times new roman& quot color: rgb(84, 141, 212)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quot times new roman& quot color: rgb(84, 141, 212) " strong 纺织品甲醛含量测试仪 /strong /span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0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span img style=" 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5366e5f4-ddad-4bc5-8b02-55d49225a19c.jpg" title=" 55.jpg" alt=" 55.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纺织品甲醛含量测试仪(上海和晟仪器科技有限公司)采用电脑控制,实行人机对话操作,一次放入样品试剂、空白试剂等对比溶液,通过电脑的数据处理,直接给出织物的甲醛含量F值并打印出检定报告,简化了测试流程,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操作误差。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在日常生活中,服装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必不可少的消费品。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服装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但并不是价格越高,质量就越高,购买衣服的时候也需要擦亮眼睛。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消费提示 /span /strong span style=" font-family: " times=" " new=" " :选品牌,看厂家。;认标识,看包装;先清洗,后使用;查外观,看做工。 /span /p p br/ /p
  • 东南非共同市场关注食品检测 提升国际市场准入
    东南非共同市场17日晚间发表声明,宣布将于近期在肯尼亚、赞比亚和毛里求斯新设立3所食品质量标准检测实验室,以期进一步提升有关地区出口农产品及食品的国际市场准入度。   东南非共同市场投资促进和私营发展部门负责人姆维拉表示,上述实验室的建立将帮助区域内有关国家保障出口食品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食品安全和质量标准的规定,提高《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实施度。   姆维拉说,非洲国家食品出口一直面临国际市场准入度欠佳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部分出口食品不符合国际有关规定和卫生标准。提升出口食品卫生检验能力已成为促进非洲国家与国际市场多边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实验室建立后,还将为有关国家提供必要的食品卫生培训,促进东南非国家食品卫生领域人才建设、法律法规制定及各国市场监控体系的建设能力。   据介绍,此前东南非共同市场已在刚果(金)、科摩罗、厄立特里亚、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塞舌尔和赞比亚为当地培训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监测专业人员近150名。   东南非共同市场是非洲地区成立最早、最大的地区经济合作组织,前身为1981年12月成立的东部和南部非洲优惠贸易区,现有19个成员国。
  • 《精梳丝毛织品》标准通过审稿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精纺分2010年年会暨《精梳丝毛织品》标准审稿会于2010年12月28日在湘江湖畔,橘子洲头长沙顺利召开。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彭燕丽会长、黄淑媛副会长亲自参与审稿。审稿会由阳光集团技术主任曹秀明主持,上海毛麻纺织科学技术研究所曹宪华高级工程师担任此次审稿会的审核组长,南京羊毛市场应邀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上由阳光集团技术主管、毛精纺分会秘书长杨海军介绍了标准的立项和制订过程,作为近年来受到消费市场追捧的高档服装面料,精梳丝毛织品既具有羊毛的挺刮和弹性,又具有真丝柔和自然的光泽,制作的服装美观大方,市场占有率正逐渐提高。为了推动生产和贸易,全国纺织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毛精纺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对《精梳丝毛织品》标准立项,起草了精梳混纺、交织丝毛织品标准草案,并在生产实践中不断完善。2010年该标准正式纳入工信部2009-2行业标准计划中,其中2009-2694T-FZ为《精梳丝毛织品》。   《精梳丝毛织品》标准引用了18个国家标准和8个行业标准,广泛征求行业内精纺和半精纺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检测机构的意见。与会代表对《精梳丝毛织品》标准送审稿逐条进行了审核,对《精梳丝毛织品》标准送审稿充分发表了意见,对一些技术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最后达成了共识。精梳丝毛织品作为高档服装面料,工艺流程长、产品质量要求高,加上蚕丝的混合和使用,工艺技术难度很大,尤其针对蚕丝产品特有的特点的一些标准项目,如丝的牢度、丝产品的外观等方面,与会代表们进行了反复讨论和沟通。在审核过程中,代表们既结合工厂的生产实践、又充分考虑到服装厂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既考虑当前技术水平又着眼于未来技术发展,按照标准化的要求认真审核。与会代表认为精梳丝毛织品作为一种创新产品,迫切需要制定供产业各方遵守的行业规范,《精梳丝毛织品》标准在我国尚属首次制定,标准的技术指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能满足和适应当前市场的需求。   审稿结束后,中国毛纺织行业协会彭燕丽会长指出,随着毛纺工业向强国迈进,标准化工作越来越重要,行业标准与国际接轨,可以使企业在市场上掌握主动,在国际流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江苏阳光集团为行业做了很多工作,在毛纺行业标准化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并希望更多的生产企业参与到标准化工作中来,优化标准体系,使之更完善更科学,出台更多的适应市场需求、促进生产和贸易的标准,为我国毛精纺产业的发展和提升作出应有的贡献。
  • 织物起起毛起球测试实验评价及检测方法分类
    纺织品起毛起球测试方法很多,不同的标准对织物起毛起球测试的要求都不尽相同,部分标准能用一台设备满足但是也存在同一个类测试不同的标准需要用到不同都测试仪器,所以对于织物起毛起球测试实验和评价方法存在一些差异,本文就目前国内市场上常用的检测标准差异的不同做出如下汇总:    1.与标准样照对照评级  即在标准光照条件下, 由评估者将起球试样与标准等级样照加以比较后进行等级评定。这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主观评定方法, 虽然快速,但是需要比较有经验的试验人员, 受主观影响较大。另外由于织物种类不同,起球方法不同,各个机构制定的标准等级样照不同也会引起评定结果的差异。且标准中要求摩擦一定时间后再来评级,这与消费者的要求相矛盾。    2.文字描述起球特征  用文字描述是一个相对模糊的概念, 不同的人对于织物起球的描述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别, 无法定量分析。此外,文字描述一般只考虑到起球形成过程的顶峰,而没有考虑到在越过起球顶峰后毛球的脱落过程。不同的织物起球落球的速度和时间是不同的, 它对织物的抗起球性有较大的影响。    3.计算单位面积上的毛球数量和毛球质量  N aik和 Lopez -Am 认为将毛球数和毛球质量结合起来考虑,将起球试样表面的毛球剪下,数毛球个数并称重,以它们的乘积来衡量织物的起球程度,这样既考虑了毛球的数量又考虑了毛球大小。    4.起球曲线  为了了解整个起毛 -起球 -毛球脱落的全过程 ,可以用起球曲线来评定织物的起球程度。起球曲线反映了试样所承受的摩擦作用时间 (一般以摩擦次数表示)和试样单位面积上起球的关系。这种方法可以克服上述评价方法的某些不足, 在科研工作中有一定的价值, 但是花费的时间比较多。    5.激光测试评价方法  H . S. K i m 等人提出使用激光与 X - Y 坐标来测量光束到织物表面的距离, 进而生成表面的高度图像。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取决于光照,能测试织物真正的表面特征。缺点是速度较慢并且比现今采用的视觉系统昂贵。    6.利用织物表面光照的反射性不同的方法  物体表面越粗糙光泽度越小, 在微米和数十微米范围内呈负相关关系。这种方法的局限性在于织物的组织结构不同, 其反射情况也不同, 而且粗糙度大时,粗糙度与光泽度的负线形关系会改变, 给测试带来误差,且外界环境如光照条件的改变也会影响测试结果的精确性。    7.利用人工神经网络  采用神经网络技术建立和训练反映纱线、织物结构参数与织物起毛起球性之间关系的三层神经网络模型,对比预测值和实验值,表明用神经网络方法预测织物起毛起球性有相当的准确性。神经网络预测模型在直接用于织物的起毛起球性时还不完善, 输入和隐含结点数对网络训练速度和预测精度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能较准确地预测出织物的起毛起球性。    8.图像处理方法  图像处理方法评价织物起毛起球的方法有两类,一类是基于起球织物灰度图像的织物起球等级的计算机视觉评估, 另一类是基于起球织物表面形态高低起伏信息的织物起球等级的计算视觉评估。 更多关于 起毛起球测试仪:http://www.qmqqy.com/productlist/list-5-1.html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3年10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送审稿从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六个方面对现行法律作了修改、补充,增加了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监管方式。在行政许可设置方面,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经过专项论证,在送审稿中增加规定了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和保健食品产品注册两项许可制度。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决定将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1月29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可登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gov.cn)、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da.gov.cn),浏览送审稿及其修订说明、送审稿与现行法律条文对照表全文。   对送审稿的相关意见、建议,请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paq@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影响和制约我国食品安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新一届政府改革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着力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快构建食品安全法治秩序,积极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巩固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破解食品安全监管难题,有必要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过程   国务院已将《食品安全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法》修订工作,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专家指导组 梳理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食品安全法》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 研究借鉴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实践和经验 征求各地区、相关部门、行业协会、食品企业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5000余条 委托有关单位开展课题研究30多项 召开相关座谈会、研讨会近30次 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共134条。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成果。第一,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调整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涉及30多个条文。第二,将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第31条)。第三,强化对食品添加剂流通的监管,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第47条)。第四,将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第31条)。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第一,明确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诚信自律”的义务(第4条)。第二,为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职业素质,《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35条)。第三,为落实食品企业追溯义务,《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可追溯(第39条)。第四,为加强食品网络交易监管,《送审稿》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第59条)。第五,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第65条)。第六,借鉴有关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聘请食品安全社会专业机构,定期对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价。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60条)。第七,为强化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严格监管,《送审稿》提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第57条)。第八,为防止市场退出食品回流,《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对召回、超过保质期等市场退出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第62条)。   (三)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第一,为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第6条) 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第93条)。第二,吸纳监察部牵头起草的《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规定(草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125条)。   (四)创新监管机制方式。第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第3条)。第二,为贯彻风险管理原则,《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频次等(第91条)。第三,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地方政府落实食品安全责任,《送审稿》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第99条)。第四,借鉴药品监管经验,增加突击性检查制度。《送审稿》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第100条)。第五,借鉴《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第101条)。第六,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送审稿》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公正报道食品安全问题(第9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第103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布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事先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第106条)。   (五)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第一,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送审稿》提出,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第19条)。第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送审稿》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有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第25条)。第三,为进一步提高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送审稿》提出,国家将食品安全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第9条)。   (六)严惩重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送审稿》将对违法违规结果的惩戒改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第30条)。第二,在刑事责任方面,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第107条)。第三,在行政责任方面,强化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如在财产罚方面,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第110条) 在资格罚方面,《送审稿》提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119条)。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工作的技术机构、技术人员出具虚假监测、评估报告的,依法对技术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20条) 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有关部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三至五倍的罚款(第121条)。在人身罚方面,《送审稿》按照审慎的原则补充了行政拘留的处罚(第110条)。第四,在民事责任方面,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一是规定了最低额赔偿制度。《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赔偿一千元(第127条)。二是加大对虚假广告的惩戒力度。《送审稿》提出,明知或者应知食品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的设计者、制作者、发布者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63条)。三是加大虚假检验报告或认证结论的惩戒。《送审稿》提出,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虚假认证结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21条、第122条)。四是强化对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者的民事责任。《送审稿》提出,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或者发布未经核实的食品安全信息,使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 食品安全法修改稿.rar 对照表食品安全法修订稿.rar 修订说明.rar
  • 茅台功臣季克良:微生物是茅台复杂工艺里最关键的因素之一
    仪器信息网讯 一香定天下,一书揭秘诀。2024年3月28日,由茅台集团、中信出版集团、杭州蓝狮子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主办,著名财经作家吴晓波撰写的《茅台传》新书发布会在茅台国际大酒店举行。(图源:吴晓波频道)发布会上,历时三年完成《茅台传》写作的吴晓波先生以“茅台酒的中国式秘籍”为题作主题演讲,围绕“向茅台学什么?”“茅台到底能不能学?”详细解读了他在书中总结出的茅台管理经验“六法十二式”的深刻内涵,阐述了茅台酒的标本价值在于茅台的独一无二,更在于茅台的普适性。他表示,茅台是中国传统手工业向现代制造企业演进过程中的一个样本,是中国文化元素在消费品市场上的一次价值体现,也是企业通过文化营销和价格锚定形成竞争优势的一个经典案例。茅台的成功,是长期主义者的成功,也标志着在文化复兴和K型消费时代(即消费者更愿意购买低价商品或奢侈品,但对于中端商品兴趣不高),中国正迎来创造超级品牌的时间窗口。发布会上,吴晓波将一幅以赤水河为背景,描述茅台酒320年发展历程的山水画卷赠予在茅台工作60年的酿酒大师季克良,在接下吴晓波的礼物后,季老的眼睛似乎略显湿润,分享到:“实际上,我盼望这本书起码有20年左右的时间了。我虽然总结了茅台的发展,但是我不晓得人家眼睛里头是怎么看茅台的,所以我一直盼一直盼。我很感谢你!”(图源:吴晓波频道)言罢,两人心有灵犀,竟不约而同地放下手中话筒,面对面站立,对视片刻,然后弯腰向对方缓缓鞠躬。在令人感动的现场,季老还提了两个不变:第一,科学的东西不能变。传承是要用科学的道理去审视传统的工艺。因此,工艺如果是科学的,那就要坚守好,传承下去。第二,微生物是茅台复杂工艺里最关键的因素之一。因此,凡是有关微生物生长发酵的,也不能变。在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季老笑言:“其他,都可以适度创新。能创新的,都创新。”季老所坚持的两个不变,是季老和所有茅台人在几十年实操中透彻出来的道理,这也是吴晓波关于茅台“笨人”战略总结下的又一体现。笨人战略的第一要义,是不跟着聪明人跑,以不变应万变。中国白酒业在产能扩张时期,从政策层到产业圈,有过一次“液态法白酒运动”,很多酒企通过人工香精和人造窖迅速提高产量。在这一浪潮中,茅台酒厂始终坚持最为传统的固态发酵,坚持“以酒兑酒”,绝不加水,坚持酒窖的自然养成,这一度被认为是落后模式的代表。季老的话揭示茅台酒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其厚重的历史积淀和出色的营销策略,而且得益于茅台集团对微生物产生的风味研究以及对科学的尊崇。据报道,茅台酒酿造过程中涉及到的微生物种类繁多,已明确的有1946种微生物,包括芽孢杆菌、乳酸菌、酵母菌等。这些微生物在酿造过程中产生的代谢产物,如酸、酯、醛、酮等化合物,对茅台酒的香气和口感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例如,乳酸杆菌在初始发酵中的作用,以及毕赤酵母和酿酒酵母在发酵过程中的主要作用,都是形成茅台特有风味的关键因素。茅台酒的独特风味是其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茅台集团通过科学研究,准确地定性了茅台酒中的965种风味物质,并明确了其中730种对风味有贡献,361种起到关键作用。这些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茅台酒风味物质的数据库和实物标准库,还实现了风味物质的可视化表达,这对于保持茅台酒品质的恒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仅茅台,如今,众多酒企都在进行白酒的风味研究,白酒中的特征风味化合物及生物活性成分已成为科学研究的焦点,这些物质不仅影响口感,还可能具有药理活性,对健康有益。而科学研究离不开科学仪器。在科学仪器行业,安捷伦作为科学仪器行业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在食品风味分析领域一直引领相关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多年以来,安捷伦通过自主研发结合与行业内专家、学者深入合作的模式,基于色谱、质谱、细胞分析等平台,开发出一系列整体化应用方案,助力食品风味与健康研究高质量发展。2024年4月10日,安捷伦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工商大学食品与健康学院将正式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建立“国酒风味研究联合实验室”。此实验室将致力于研究中国白酒的风味特性,推动中国传统酒的研究发展。同期,将举办第二届食品风味研究高峰论坛,邀请行业内专家、学者以及企业代表共同探讨中国白酒风味组分研究进展、风味组学对白酒风味的解析以及安捷伦风味分析整体化解决方案。诚邀关注国酒风味研究的专业人士点击图片预约直播:(点击图片即可预约直播)
  • 40项节能国家标准草案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40项节能国家标准草案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国家标准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有关行业协会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成了《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等40项节能国家标准草案(见下表),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12年9月27日前将《意见反馈表》传真或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联 系 人:陈海红   电 话:010-58811717   传 真:010-58811714   电子邮件:chenhh@cnis.gov.cn 40项节能国家标准草案 (请点击标准名称下载标准草案) 序号 标准名称 1 平板电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2 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3 电动洗衣机能耗、水耗限定值及等级 4 热泵热水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5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6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7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8 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9 吸油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0 磷酸一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1 磷酸二铵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2 炭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3 (工业冰)醋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4 纯碱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5 硫酸钾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6 聚甲醛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7 稀硝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8 工业硫酸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9 轮胎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0 玻璃纤维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1 沥青基防水卷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2 稀土冶炼加工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3 多晶硅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4 焙烧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5 钼精矿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6 铜及铜合金板、带、箔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7 铜及铜合金棒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8 锗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29 钛及钛合金铸锭单位能源消耗限额 30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31 煤炭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32 选煤电力消耗限额 33 甲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第1部分:煤制甲醇 34 能源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 35 照明设施经济运行 36 泵类及液体输送系统节能监测 37 煤炭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38 制浆造纸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39 纺织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40 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 投资3000万 国家毛皮及服装质检中心在肃宁奠基
    6月8日上午,河北省肃宁县工业区内彩旗飘飘、礼炮齐鸣,国家毛皮及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重点项目奠基仪式在这里举行。沧州市委书记郭华、沧州市质监局局长宋忠秋、肃宁县委书记安伟华等市县领导出席奠基仪式。   毛皮产业是肃宁的特色主导产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全省乃至全国同行业中也占据主导地位。这里拥有全国最大的裘皮交易市场,年交易皮张8000万张,拥有1000余家毛皮深加工企业,生产各类裘皮服装、服饰350多万件,出口额1.06亿美元。行业内拥有华斯、天龙、肃昂、博丹等一批中国名牌和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这里建有“中国裘皮之都商城”占地90亩,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主要经营裘皮服装、服饰等,辐射到京、津、冀区域及各大中城市,2010年,商城交易额达到10亿元。   据悉,为有效服务全省及全国毛皮产业发展,肃宁县在省级毛皮质检站的基础上建设国家毛皮及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并作为今年全县的大事实事之一。目前,该建设项目已完成规划、征地、环评、主体设计等各项工作,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占地40亩,建筑面积8000平米。项目建成后,能够为社会提供各种质量检测及咨询等各项服务,能有效规避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促进毛皮产业健康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 规划建设的国家毛皮及服装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河北肃宁县工业区重点项目奠基仪式现场    开席活动仪式的有关领导为工程项目奠基
  • 交流活动 | 热烈欢迎海外客户莅临杰普仪器参观、交流与合作,共同探索国内外水质测量多元化发展!
    合作新动力 未来新发展近日,杰普仪器公司为迎接海外客户到访,举办了一场跨国产品交流会,与海外客户进行产品技术等方面业务沟通,各路外宾齐聚杰普仪器公司,共同参观、学习、交流和培训,公司各级领导代表事业部销售经理,技术经理,工厂管理人员等一行共同出席,全程陪同本次外宾考察接待活动,以热情欢迎远道而来的朋友们。双方交流活动现场本次交流活动杰普团队准备了丰富内容,会议涵盖多方面:从公司参观交流、企业文化、产品展示、水质测量知识、仪器仪表维常规培训、产品深度应用指导、工程维修维护、未来行业发展等内容,为海外用户提供了深度学习与交流的机会,达成友好合作的平台。01关于杰普JENSPRIMA仪表远销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英国、中国台湾、香港、希腊、新加坡、印度、越南、土耳其、肯尼亚、泰国、迪拜、以色列、马来西亚、南非、韩国、墨西哥、印度尼西亚、文莱、秘鲁、塞浦路斯、巴基斯坦、斯里兰卡、摩尔多瓦、哥伦比亚、毛里求斯、孟加拉、萨尔瓦多、智利等。02产品应用杰普仪器产品涵盖在线水质分析仪、过程测量仪表和实验室水质仪器,应用于各个行业水质监测和过程控制,为全球用户提供水质测量解决方案,为企业进行多元化定制满足水质多参数测量需求。03新品介绍●数字传感器浊度、污泥浓度、pH、电导率、氯离子、氟离子、余氯●SDI分析仪-污染指数分析仪主要用于反渗透系统SDI的在线监测●颗粒电荷分析仪主要用于水处测量胶体电荷●酸碱浓度/盐度分析仪感应式电导率,0-2000mS,可测酸碱浓度、盐度●双通道雷达液位计雷达比超声波测量更准确,抗干扰更强●双通道泥位计更经济,性价比更高●磷酸盐分析仪主要用于工业锅炉磷酸盐的在线监测●更多双通道仪表用户可自由选择两个测量参数,杰普仪器为用户提供定制服务04产品演示在进一步了解杰普企业后,用户充满兴趣的进入产品演示环节,双方交流中,谈及随着企业产品全球化,用户多元化,行业水质测量需求变化,相关产品能否准确地解决客户的实际需求和问题。满足行业用户痛点、需求以提供实际性个性化的解决方案尤为重要,对于用户感兴趣的产品及期望后续业务拓展方向,杰普也分享了制药纯化水和工业锅炉领域丰富的经验,并把行业应用的仪表产品系列进行深入详细的介绍交流。现场产品介绍现场为用户展示制药行业应用仪表系列纯水pH、ORP、高温电导率、浊度、臭氧和SDI分析仪多款产品,产品型号总硬度PACON5000、PACON4800、PACON4200、innoCon6800与不同测量参数电极,及新品数字控制器、在线余氯/总氯分析仪PACON2501等。仪表操作演示交流结束来宾对公司产品创新能力、规范化的生产流程、严格的质量管理给予充分肯定,并表示对之后紧密合作充满信心。此行来访杰普仪器,更加强双方合作共识,加快业务合作发展,期待长期合作,深化双方友好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征求《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意见
    为了加强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营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省司法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5月18日前以信函邮寄、电子邮件或者直接在网页上留言等方式反馈浙江省司法厅立法一处。电子邮件发送至:sftlfc@163.com 。浙江省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落实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营造开放、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追溯定义】 本规定所称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是指通过全省统一的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产地准出、出厂检验、进货查验、销售流向等追溯信息,实现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第三条 【追溯类别与品种】 本省对下列类别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含种植、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含销售、贮存、运输)以及餐饮服务环节实施数字化追溯管理:(一)种植业产品;(二)畜牧业产品;(三)水产品;(四)粮食加工品;(五)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六)肉制品;(七)乳制品;(八)酒类;(九)蔬菜制品;(十)豆制品;(十一)保健食品;(十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十三)婴幼儿配方食品;(十四)特殊膳食食品;(十五)其他类别的食品。前款规定的实施数字化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类别和具体品种(以下称追溯食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四条 【追溯主体类型】 以下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追溯食品实施数字化追溯管理:(一)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以及屠宰厂(场);(二)食品生产企业;(三)商场超市;(四)食品批发经营者、兼营批发业务的储运配送企业;(五)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销售者,社区生鲜门店、水果店;(六)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七)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八)其他类型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前款规定实施数字化追溯管理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称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具体范围和实施时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鼓励其他生产经营者参照本规定,对追溯食品开展数字化追溯。第五条 【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健全追溯管理协调机制,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省级部门职责】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牵头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技术标准,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并加强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数字化追溯的监督管理。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初级加工和畜禽屠宰环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将其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并加强食用农产品规模种植、规模养殖、初级加工和畜禽屠宰环节数字化追溯的监督管理。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原粮、政策性粮食收储环节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将其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并加强原粮、政策性粮食数字化追溯的监督管理。海关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追溯管理需要,配合提供经海关总署授权的进口食品的追溯相关信息。省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教育、财政、商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第七条 【市县部门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第八条 【行业自律】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数字化追溯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培训,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义务。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追溯食品的追溯义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中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追溯食品交付前,录入追溯食品的品种、数量、检测合格信息或者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采购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第十条 【食品生产者销售追溯食品的追溯义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中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出厂前,录入追溯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采购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并在本省销售的追溯食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外包装上加赋溯源码。第十一条 【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追溯食品的追溯义务】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中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追溯食品完成交付后二十四小时内,根据追溯食品的类别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以及采购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第十二条 【信息传递】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向采购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推送上游供货者录入的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收确认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推送的相关追溯信息。第十三条 【采购信息的补充录入】 向省外、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以外的生产经营者采购追溯食品,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完成交付后二十四小时内,根据追溯食品的类别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检测合格信息、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以及销售追溯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第十四条 【信息录入方式】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录入准确、规范、完整的追溯信息。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过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的管理系统上传信息,或者直接向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信息。鼓励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建的数字化追溯体系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实现追溯信息的互通。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应当确定数据接口标准,开放数据对接接口,允许其他管理系统或数字化追溯体系对接,实现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互通互享。第十五条 【信息保存】 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中食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追溯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第十六条 【法律效力】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录入或者确认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视同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出厂检验记录、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义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规定确立的数字化追溯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 【鼓励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数字化追溯工作提供指导、培训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奖补的形式对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为实现与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对接而投入的配套软硬件系统相关费用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消费者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查询追溯食品的监督抽检信息、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检测合格信息、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消费者发现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或者其他食品安全投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九条 【数据安全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推广应用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而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保密商务信息予以严格保密。各相关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严格执行分层分类信息查阅授权并留痕。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处理相关数据,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粮食等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监督管理计划,通过随机抽查、全链条核查、系统巡查等方式,加强对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责任的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纳入其信用档案。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省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推送抽检不合格结论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中的食品生产者未按照本规定在产品外包装上加赋溯源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 【法律责任】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录入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粮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二十三条 【法律责任】 追溯食品生产经营者录入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粮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数字化追溯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第二十五条 【参照适用】 食品添加剂、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以及其他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可以参照本规定实施数字化追溯管理。第二十六条 【相关用语含义】 商场超市,是指采取柜台销售和开架销售相结合的方式销售食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集中收款,经营方式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形式。大型商场超市在2000 m2以上(不含2000 m2)、中型商场超市在200~2000 m2(不含200 m2,含2000 m2)、便利店在200 m2以下(有统一连锁品牌)。食品批发经营者,是指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食品,以及从事进出口食品贸易和食品贸易经纪与代理活动的一种经营形式。食品批发经营应有食品贮存场所。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特大型、大型餐饮服务经营者,分别是指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 m2以上(不含3000 m2)和500~3000 m2(不含500 m2,含3000 m2)的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央厨房,是指由餐饮单位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者半成品加工制作并配送的食品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食品经营者。第二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 重磅!中国首部能源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4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26日,该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25日。这是中国能源领域首部具有基础性、统领性的法律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这意味着《能源法》将有望在年内正式出台。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制定该法。该草案共计9章69条(详见附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PDF仪器信息网从2017年起,连续7年举办石油化工分析技术及应用主题网络研讨会,引起了用户广泛关注,在业内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以“科学仪器助力能源化工新质生产力”为主旨,仪器信息网启动了第八届“能源化工分析技术及应用新进展”(点击查看详情)主题网络研讨会,探讨新时代下科学仪器技术如何支撑能源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本次会议免费参会,参会报名请点击下图:
  • 2015年版《中国药典》草案发布 或由三部变为四部
    2014年3月28日,国家药典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中称,目前国家药典委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已完成了通则(附录)编制及编码的研究工作,并于2014年1月通过国家药典委员会官网的药典论坛向全体药典委员征求意见。   《中国药典》2015年版总(草案)则征求意见稿显示,2010年版《中国药典》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三部分别收载的附录凡例、制剂通则、分析方法指导原则、药用辅料等三合一,独立成卷作为第四部。   2015版《中国药典》通则目录及增修订征求意见稿增订了多种仪器和方法,如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拟)新增了拉曼光谱法、超临界流体色谱法、临界点色谱法、农药残留量测定法、黄曲霉毒素测定法,(拟)新增了抑菌效力检查法、组胺类物质检查法、中药材DNA条形码分子鉴定法、元素形态及其价态测定法等。   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对《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编制大纲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开展了药典一、二、三部附录整合、增修订及单独成卷工作。经过各相关专业委员会的努力和各有关单位的大力配合,目前已完成了通则(附录)编制及编码的研究工作,并于2014年1月通过我委网站的药典论坛向全体药典委员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目前已形成了&ldquo 《中国药典》2015年版总则(草案)&rdquo 的整体框架和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并说明如下:   一、为进一步完善新版药典总则内容,我委将对药典总则(草案)整体框架和药典通则内容(征求意见稿)分批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现将第一批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即日起公示期为三个月。   二、独立一卷的名称为&ldquo 《中国药典》2015年版总则&rdquo ,包括现有药典一部、二部、三部的附录内容和药用辅料品种正文(详见附件1)。   三、通则编码拟采用&ldquo XXYY&rdquo 两层四位罗马数字来表示,其中XX代表现有附录编码的大罗马字母(Ⅰ、Ⅱ、Ⅲ&hellip &hellip ),YY代表现有附录编码的英文字母(A、B、C&hellip &hellip )。新旧附录/通则编码对照表详见附件2。   四、根据文字整合和试验研究,已完成的增修订通则草案详见附件3。请相关单位认真研核,若有异议,可填写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并附相关说明及/或实验数据,以来文来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委。未完成的增修订内容将在第二批进行公示。   五、为保证《中国药典》2015年版的顺利实施,我委对药典通则内容在网上公示的同时,也将其进行汇编成册,并于2014年4月份举办新版药典通则增修订内容的宣讲班,以便广大药品标准工作者更好地了解《中国药典》2015年版总则的编制情况,请予以关注。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许华玉(电话:010&ndash 67079521)   靳桂民(电话:010&ndash 67079527)   洪小栩(电话:010&ndash 67079593)   传 真:010&ndash 67152769   E-mail: ywzhc@chp.org.cn   附件:   1. 《中国药典》2015年版总则(草案)   2. 新旧附录/通则编码对照表   3. 《中国药典》2015年版通则目录及增修订内容   0100 制剂通则   0101 片剂   0102 注射剂   0103 胶囊剂   0104 颗粒剂   0105 眼用制剂   0106 鼻用制剂   0107 栓剂   0108 软膏剂   0109 乳膏剂   0110 糊剂   0111 吸入制剂   0112 喷雾剂   0113 气雾剂   0114 凝胶剂   0115 散剂   0116 滴丸剂   0117 糖丸   0118 糖浆剂   0119 搽剂   0120 涂剂   0121 涂膜剂   0122 酊剂   0123 贴剂   0124 贴膏剂   0125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   0126 植入剂   0127 膜剂   0128 耳用制剂   0129 洗剂   0130 冲洗剂   0131 灌肠剂   0181 丸剂   0182 合剂   0183 锭剂   0184 煎膏剂(膏滋)   0185 胶剂   0186 酒剂   0187 流浸膏剂与浸膏剂   0188 膏药   0189 露剂   0190 茶剂   0200 其他通则   0211 药材和饮片取样法(未修订)   0212 药材和饮片检定通则(第二增补本)   0213 炮制通则(未修订)   0251 药用辅料通则   0261 制药用水   0271 药包材通则(待定)   0272 玻璃容器(待定)   029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通则(第二增补本)   0300   0301 一般鉴别试验(第二增补本)   0400 光谱法   0401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   0402 红外分光光度法   0405 荧光分光光度法   0406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407 火焰光度法   0411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0412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增订)   0421 拉曼光谱法(新增)   0431 质谱法   0441 核磁共振波谱法   0451 X射线衍射法   0500 色谱法(未修订)   0501 纸色谱法   0502 薄层色谱法   0511 柱色谱法(未修订)   0512 高效液相色谱法   0513 离子色谱法   0514 分子排阻色谱法   0521 气相色谱法   0531 超临界流体色谱法(拟新增)   0532 临界点色谱法(拟新增)   0541 电泳法   0542 毛细管电泳法   0600 物理常数测定法   0601 相对密度测定法(未修订)   0611 馏程测定法   0612 熔点测定法   0613 凝点测定法   0621 旋光度测定法   0622 折光率测定法(未修订)   0631 pH值测定法   0632 渗透压摩尔浓度测定法   0633 黏度测定法   0661 热分析法(第二增补本)   0681 制药用水电导率测定法(未修订)   0682 制药用水中总有机碳测定法(未修订)   0700 其他测定法Other Assays   0701 电位滴定法与永停滴定法(未修订)   0702 非水溶液滴定法   0703 氧瓶燃烧法(未修订)   0704 氮测定法   0711 乙醇量测定法   0712 甲氧基、乙氧基与羟丙氧基测定法(未修订)   0713 脂肪与脂肪油测定法(未修订)   0721 维生素A测定法(未修订)   0722 维生素D测定法(未修订)   0731 蛋白质含量测定法   0800 限量检查法   0801 氯化物检查法(未修订)   0802 硫酸盐检查法(未修订)   0803 硫化物检查法(未修订)   0804 硒检查法(未修订)   0805 氟检查法(未修订)   0806 氰化物检查法   0807 铁盐检查法(未修订)   0808 铵盐检查法(第二增补本)   0821 重金属检查法(第一增补本)   0822 砷盐检查法(未修订)   0831 干燥失重测定法   0832 水分测定法   0841 炽灼残渣检查法(第二增补本)   0842 易炭化物检查法(未修订)   0861 残留溶剂测定法(未修订)   0871 甲醇量检查法   0872 合成多肽中的醋酸测定法(未修订)   0873 2-乙基己酸测定法(未修订)   0900 物理特性检查法   0901 溶液颜色检查法   0902 澄清度检查法   0903 不溶性微粒检查法   0904 可见异物检查法   0921 崩解时限检查法   0922 融变时限检查法(未修订)   0923 片剂脆碎度检查法(未修订)   0931 溶出度测定法(合并释放度测定法)   0941 含量均匀度检查法   0942 最低装量检查法   0951 吸入制剂微细粒子的空气动力学评价方法(原雾滴粒分布测定法)   0952 贴膏剂黏附力测定法   0981 结晶性检查法(未修订)   0982 粒度和粒度分布测定法(第一增补本)   0983 锥入度测定法   1000 分子生物学技术   1001 核酸分子鉴定法(待定)   1100 生物检查法   1101 无菌检查法   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1106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   1107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1121 抑菌效力检查法(第三增补本、新增)   1141 异常毒性检查法   1142 热原检查法   1143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   1144 升压物质检查法  1145 降压物质检查法(未修订)   1146 组胺类物质检查法(新增)   1147 过敏反应检查法(未修订)   1148 溶血与凝聚检查法   1200 生物活性测定法   1201 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未修订)   1202 青霉素酶及其活力测定法(未修订)   1205 升压素生物测定法   1206 细胞色素C活力测定法(未修订)   1207 玻璃酸酶测定法(未修订)   1208 肝素生物测定法(第三增补本)   1209 绒促性素生物测定法   1210 缩宫素生物测定法   1211 胰岛素生物测定法(未修订)   1212 精蛋白锌胰岛素注射液延缓作用检查法(未修订)   1213 硫酸鱼精蛋白生物测定法(未修订)   1214 洋地黄生物测定法(未修订)   1215 葡萄糖酸锑钠毒力检查法(未修订)   1216 卵泡刺激素生物测定法   1217 黄体生成素生物测定法   1218 降钙素生物测定法   1219 生长激素生物测定法(未修订)   1401 放射性药品检定法(未修订)   1421 灭菌法(未修订)   1431 生物检定统计法(未修订)   2000 中药相关检查方法   2001 显微鉴别法(第二增补本)   2002 中药材DNA条形码分子鉴定法(新增)   2101 膨胀度测定法(第二增补本)   2102 膏药软化点测定法(未修订)   2201 浸出物测定法(未修订)   2202 鞣质含量测定法(第二增补本)   2203 桉油精含量测定法(未修订)   2204 挥发油测定法(未修订)   2301 药材和饮片杂质检查法   2302 灰分测定法(未修订)   2303 酸败度测定法(未修订)   2321 铅、镉、砷、汞、铜测定法(未修订)   2322 元素形态及其价态测定法(拟新增)   2331 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法   2341 农药残留量测定法(第二增补本+增订)   2351 黄曲霉毒素测定法(第二增补本+增订)   2400 中药注射剂有关物质检查法(拟修订)   2401 中药注射剂蛋白质检查法(待定)   2402 中药注射剂鞣质检查法(待定)   2403 中药注射剂树脂检查法(待定)   2404 中药注射剂草酸盐检查法(待定)   2405 中药注射剂钾离子检查法(待定)   2406 中药注射剂高分子聚合物检查法(待定)   3000 生物制品相关检查方法(待定)   3100 含量测定法   3101 固体总量测定法   3102 唾液酸测定法   3103 磷测定法   3104 硫酸铵测定法   3105 亚硫酸氢钠测定法   3106 氢氧化铝(或磷酸铝)测定法   3107 氯化钠测定法   3108 枸橼酸离子测定法   3109 辛酸钠测定法   3110 乙酰色氨酸测定法   3111 苯酚测定法   3112 间甲酚测定法   3113 硫柳汞测定法   3114 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含量测定法   3115 O-乙酰基测定法   3116 己二酰肼含量测定法   3117 高分子结合物含量测定法   3118 人血液制品中糖及糖醇测定法   3119 人血白蛋白多聚体测定法   3120 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IgG单体加二聚体测定法   3121 人免疫球蛋白类制品甘氨酸含量测定法   3122 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蛋白质含量测定法   3123 组胺人免疫球蛋白中游离磷酸组胺测定法   3124 IgG含量测定法   3200 化学残留物测定法   3201 乙醇残留量测定法   3202 聚乙二醇残留量测定法   3203 聚山梨酯80残留量测定法   3204 戊二醛残留量测定法   3205 磷酸三丁酯残留量测定法   3206 碳二亚胺(EDAC)残留量测定法   3207 游离甲醛测定法   3208 人血白蛋白铝残留量测定法   3300  微生物检查法   3301 支原体检查法   3302 病毒外源因子检查法   3303 鼠源性病毒检查法   3400  生物测定法   3401 免疫印迹法   3402 免疫斑点法   3403 免疫双扩散法   3404 免疫电泳法   3405 肽图检查法   3406 质粒丢失率检查法   3407 SV40核酸序列检查法   3408 外源性DNA残留量测定法   3409 抗生素残留量检查法(培养法)   3410 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测定法   3411 抗补体活性测定法   3412 牛血清白蛋白残留量测定法   3413 大肠杆菌菌体蛋白质残留量测定法   3414 假单胞菌菌体蛋白质残留量测定法   3415 酵母工程菌菌体蛋白质残留量测定法   3416 类A血型物质测定法   3417 鼠IgG残留量测定法   3418 无细胞百日咳疫苗鉴别试验(酶联免疫法)   3419 抗毒素、抗血清制品鉴别试验(酶联免疫法)   3420 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分子大小测定法   3421 伤寒Vi多糖分子大小测定法   3422 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多糖含量测定法   3423 人凝血酶活性检查法   3424 活化的凝血因子活性检查法   3425 肝素含量测定法   3426 抗A、抗B血凝素测定法   3427 人红细胞抗体测定法   3428 人血小板抗体测定法   3429 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3500  生物活性/效价测定法   3501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酵母)体外相对效力检查法   3502 甲型肝炎灭活疫苗体外相对效力检查法   3503 人用狂犬病疫苗效价测定法   3504 吸附破伤风疫苗效价测定法   3505 吸附白喉疫苗效价测定法   3506 类毒素絮状单位测定法   3507 白喉抗毒素效价测定法   3508 破伤风抗毒素效价测定法   3509 气性坏疽抗毒素效价测定法   3510 肉毒抗毒素效价测定法   3511 抗蛇毒血清效价测定法   3512 狂犬病免疫球蛋白效价测定法   3513 人免疫球蛋白中白喉抗体效价测定法   3514 人免疫球蛋白Fc段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15 抗人T细胞免疫球蛋白效价测定法(E玫瑰花环形成抑制试验)   3516 抗人T细胞免疫球蛋白效价测定法(淋巴细胞毒试验)   3517 人凝血因子Ⅱ效价测定法   3518 人凝血因子Ⅶ效价测定法   3519 人凝血因子Ⅸ效价测定法   3520 人凝血因子Ⅹ效价测定法   3521 人凝血因子Ⅷ效价测定法   3522 重组人促红素体内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23 干扰素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24 重组人白介素-2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25 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26 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刺激因子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27 重组牛碱性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28 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529 重组链激酶生物学活性测定法   3600  特定生物原材料/动物   3601 无特定病原体鸡胚质量检测要求   3602 实验动物微生物学检测要求   3603 实验动物寄生虫学检测要求   3604 新生牛血清检测要求   3611 细菌生化反应培养基   8000 试剂和标准物质(待定)   8001 试药   8002 试液   8003 试纸   8004 缓冲液   8005 指示剂与指示液   8006 滴定液   8061 标准物质   9000 指导原则   9001 原料药与药物制剂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待定)   9011 药物制剂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试验指导原则(待定)   9012 生物样品定量分析方法指导原则(待定)   9013 缓释、控释和迟释制剂指导原则(未修订)   9014 微粒制剂指导原则(待定)   9015 注射剂制备指导原则(拟新增,待定)   9101 药品质量标准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   9102 药品杂质分析指导原则   9103 药物引湿性试验指导原则(未修订)   9104 近红外分光光度法指导原则(未修订)   9105 多晶型药品的质量控制技术与方法指导原则(新增)   9106 基于基因芯片技术的药物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新增)   9201 药品微生物检验替代方法验证指导原则(未修订)   9202 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9203 药品微生物实验室质量管理指导原则(第三增补本)   9204 微生物鉴定指导原则(新增)   9205药品洁净实验室微生物监测和控制指导原则(新增)   9206 无菌检查用隔离系统验证指导原则(新增)   9301 注射剂安全性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   9302 有害残留物限量制定指导原则(新增)   9401 中药生物活性测定指导原则   9501 正电子类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未修订)   9502 锝[99mTc]放射性药品质量控制指导原则(未修订)   9701 药用辅料性能指标研究指导原则(第三增补本、拟新增)   9901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制备指导原则(第二增补本)   附表 原子量表(未修订)   附表 国际单位转换表(待定)   4.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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