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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生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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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氯生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将实施
    今年9月1日起,密胺餐具适用的我国强制性标准GB9690-2009《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三聚氰胺-甲醛成型品卫生标准》将正式实施,从而将取代20年前的标准GB9690-88《食品包装用三聚氰胺成型品卫生标准》。   据了解,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作了较大修改。首次规定所选材料三聚氰胺-甲醛树脂在推荐使用条件下不应释放对健康有害的物质,所用添加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要求应标注产品材料 并加施“食品用”和“严禁在微波炉内加热使用”的警告标识,卫生理化指标较原标准更加严格,还增加了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的测定。   新标准体现了以《食品安全法》为制标准则,吸取“有毒仿瓷餐具(脲醛树脂)”、“毒奶粉事件”等经验教训,特别关注食品容器的材料、添加剂、标识、使用、有害物质等食品安全问题,标准涵盖的内容和要求与欧、美、日先进国家和地区及国际化组织的标准相接轨。新标准为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密胺餐具实施法定检验提供了法律依据。
  • 卫生部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膨化食品拟禁铝
    卫生部拟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限制含铝添加剂使用   卫生部15日起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标准拟进一步限制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我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显示,7岁至14岁儿童通过膨化食品摄入的铝相对较高,并且随着年龄降低,铝摄入量有增高的趋势,膨化食品是该类人群铝摄入量主要来源之一。   卫生部15日起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新标准拟进一步限制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以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评估结果显示,我国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均已超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食品添加剂专家联合委员会(JECFA)确定的每周耐受摄入量(2mg/kg体重/周)。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膳食铝的主要来源。   为降低我国居民膳食铝摄入量,新修订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拟修订9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撤销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其中包括删除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用于发酵面制品的使用规定,以及撤销所有含铝食品添加剂(包括合成着色剂铝色淀)在膨化食品中的使用规定。   我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显示,7岁至14岁儿童通过膨化食品摄入的铝相对较高,并且随着年龄降低,铝摄入量有增高的趋势,膨化食品是该类人群铝摄入量主要来源之一。   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新标准拟撤销膨化食品中12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其中涉及的合成着色剂品种有: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   此外,新标准还将撤销含铝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的品种,并删除其使用规定。   相关报道:卫生部拟撤销14种食品添加剂 膨化食品拟禁铝   15日,卫生部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含铝食品添加剂规定,以解决我国居民铝摄入量超量问题,其中儿童膨化食品拟禁含铝添加剂。从总体品种上看,卫生部共拟撤销14种食品添加剂。   北方60%居民铝摄入超量   据了解,标准修订在2011年立项,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牵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等机构参与。其间工作组召开了10多次标准修订会议,完成了食品添加剂的管理范畴、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等内容修订工作。   据了解,2011年6月,在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下的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第74次大会上,将铝的暂定每周耐受摄入量(PTWI)修订为每公斤体重2mg。参考这一评价结果,我国评估中心2011年组织的对食品中铝的风险评估结果显示,我国全人群平均膳食铝摄入量低于2mg/kg体重/周 但低年龄组和高食物消费量人群膳食铝摄入量均已超量。   面粉及面制品是我国膳食铝的主要来源,北方地区居民由于面食消费量高,有60%居民的铝摄入量超量。相比之下,我国膳食铝摄入量高于其他国家。显示我国需要采取措施降低居民膳食铝摄入量,以降低铝摄入过量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   据此,评估中心研究结果建议修订9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撤销3种含铝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规定。   儿童膨化食品拟禁含铝添加剂   我国居民膳食铝暴露风险评估结果显示,7-14岁儿童通过膨化食品摄入的铝相对较高,并且随着年龄降低,铝摄入量有增高的趋势,膨化食品成为儿童铝摄入量主要来源之一。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新标准拟撤销膨化食品中12种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其中涉及的合成着色剂品种有:赤藓红及其铝色淀、靛蓝及其铝色淀、亮蓝及其铝色淀、柠檬黄及其铝色淀、日落黄及其铝色淀、胭脂红及其铝色淀、诱惑红及其铝色淀。   此外,新标准还将撤销含铝食品添加剂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的品种。   明确油条等含铝添加剂规定   根据评估结果,面食含铝量最高,且面粉、馒头、油条对铝暴露量的贡献率最高,因此新标准中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两种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由原来的“小麦粉及其制品”修改为“油炸面制品”和“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并规定了使用量和残留量。这意味着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大大缩小。
  • 岛津推出化妆品和牙膏中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检测解决方案
    日前,英国媒体报道了美国科学家的一项研究发现:一种称之为&ldquo 三氯生&rdquo 的物质,在与经氯消毒的水接触后,会产生俗称&ldquo 哥罗芳&rdquo 的氯仿气体。如果长期使用,会通过皮肤进入人体,导致抑郁、肝病,甚至是癌症 。又据《纽约时报》报道,三氯生可能影响人体激素分泌,并导致人体细菌产生抗药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在重新评估其安全性。正是这则报道,让三氯生致癌传言在网络及坊间再度上演,三氯生&ldquo 使用大户&rdquo -牙膏,首当其冲。近日,微博上又刮起了一阵&ldquo 牙膏添加剂三氯生或致癌&rdquo 的飓风,引起了人们对牙膏以及日用品使用安全性的高度关注。 三氯生是一种广泛用于日化产品的抑菌剂,添加在牙膏及化妆品中起杀菌作用。专家称,三氯生致癌与否,目前虽尚无定论,如果添加过量便易致癌。2009年2月1日我国颁布的《GB 22115-2008 牙膏用原料规范》国标中,明确规定三氯生和三氯卡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分别为0.3%和0.2%。我国相关行业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SN/T 1786-2006》对进出口化妆品中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含量有严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2969-2008 牙膏中三氯生含量的测定方法》亦对三氯生的含量有严格规定。 国外对于三氯生的检测亦有明确规定。如挪威《消费性产品中禁用特定有害物质》PoHS:Prohibition on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Consumer Products中有规定,三氯生的检测限为0.001%。《美国药典&mdash &mdash USP34 NF29》规定采用高效液相色谱法检测的检测限量为0.1%。 针对化妆品,牙膏中三氯生含量的检测,岛津分析中心在第一时间对倍受关注的三氯生,三氯卡班两种物质利用岛津LC-30A开展相关实验,建立了快速灵敏的检测方法,并制作推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该方案提供了三氯生和三氯卡班这两种物质的检测方法。 LC-30A具有领先世界的高耐压(130MPa,0~3mL/min),可使用世界上任何超快速色谱柱,在高流量区域也维持高耐压;具备令人称奇的进样重现性(0.25%以下)和低交叉污染(0.0015%以下),是LCMS的理想前端LC。 了解详情,请点击下载最新解决方案:《化妆品和牙膏中三氯生和三氯卡班的液相色谱分析》 关于岛津 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株)岛津制作所为扩大中国事业的规模,于1999年100%出资,在中国设立的现地法人公司。 目前,岛津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中国全境拥有12个分公司,事业规模正在不断扩大。其下设有北京、上海、广州分析中心;覆盖全国30个省的销售代理商网络;60多个技术服务站,构筑起为广大用户提供良好服务的完整体系。 岛津作为全球化的生产基地,已构筑起了不仅面向中国客户,同时也面向全世界的产品生产、供应体系,并力图构建起一个符合中国市场要求的产品生产体制。 以&ldquo 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rdquo 为目标,岛津人将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更加先进的产品和更加满意的服务。 更多信息请关注岛津公司网站www.shimadzu.com.cn。
  • 贵州省卫生健康委成立贵州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单位: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组建了贵州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年度立项计划;审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意见建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其他工作。委员会下设10个专业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作为委员,负责本专业领域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查工作。委员由各部门推荐,经严格遴选产生,并已向社会公示。委员会设立合法性审查工作组,负责标准合法性审查,审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设立专家顾问组,提供标准技术咨询和风险交流。 附件:贵州省第三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2023年8月10日
  • 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及解读
    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一则《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原文内容转载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汇总整理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现予公布。原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对其中新食品原料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    特此公告。 附件:“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4月19日5月10日,后续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发布了上述公告的详细解读,原文内容转载如下: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业技术机构梳理了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简称“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范围涵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3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菌种除外)、自原卫生部2009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自原卫生部2012年第11号公告至国家卫生健康委2021年第9号公告的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共计98个新食品原料品种、215个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235个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该目录涉及的新食品原料食品安全指标包括过氧化值、真菌毒素、污染物和微生物限量;种属基原、食用量、食用和使用方法、生产工艺、发酵菌、副产物和溶剂残留限量等仍按照发布时公告执行;农药和兽药的使用应符合农业农村部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等相关机构在“三新食品”的监管、生产和使用中应按照要求执行该公告的相关标准。对新食品原料目录的食品安全标准设置18个月过渡期,在公告前和过渡期内按照原标准和要求生产的新食品原料,可销售和使用至保质期结束。2022年以后公告的“三新食品”的食品安全指标按照发布时公告要求执行。本次“三新食品”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梳理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新食品原料(一)归类处理原则。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适用的食品类别可以覆盖的产品,对其进行归类处理。菌类按食用菌类、藻类按食用藻类标准执行;植物类中,水果类按有关水果标准执行;直接食用的植物按有关蔬菜标准执行;作为调味品使用的(显脉旋覆花(小黑药)),按照香辛料标准执行。此外,综合考虑产品的原料来源、加工工艺的相近性以及食品安全指标的实际检测数据,对于可以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中对某类食品要求的,参照该类食品执行。食用方式仅限冲泡的产品应归类为代用茶,目前直接列出相关指标,待代用茶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则按照代用茶的标准执行。(二)既定参照原则。对具有多重身份的产品,如具有新食品原料和营养强化剂双重身份的产品,其食品安全指标基本参照已有的营养强化剂相关标准执行。(三)个案处理原则。对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食品类别无法覆盖的产品,如新工艺合成的或纯度较高的提取物等,基于新食品原料评审会议专家审议通过的企业标准,列出具体指标,并与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原则和要求相匹配:原企业标准中,致病菌限定为“不得检出”但未写单位的,统一单位为“/25 g”;大肠菌群指标的限量按照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规范;无需制定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致泻性大肠埃希氏菌以及农药残留等指标的产品,删除该类指标;无需制定微生物指标(如油脂类)和生物毒素指标(如以藻类或微生物为原料制得的油脂类)的产品,删除该类指标;重金属污染物指标统一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一)已制定发布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共涉及156个品种。(二)尚未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品种,其质量规格要求仍按照发布公告时规定的要求执行,共涉及59个品种。 三、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一)考虑到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并未设置质量规格标准,因此主要根据品种的功能类别及所批准的使用范围确定其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即新品种的使用原则及管理方式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二)对于公告批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其适用标准统一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9685-2016)。(三)对于公告批准的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基础树脂或新材料,其适用标准为使用范围所对应的产品标准,如塑料材料及制品用基础树脂适用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GB 4806.6-2016),其中对应多个使用范围的基础树脂分别列出相应类别的产品标准。“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pdf
  • 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标准即将出台
    据悉,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后,国家标准委正在加紧组织制定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改进食品检测手段,确保新产品质量合格。   针对社会上所谓“标准体系和检验手段落后”的质疑,业内人士认为,这并不是导致此次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罪魁祸首。“这次奶粉事件的发生并不是国家标准出了问题,我国检测标准和安全指标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所规定的一致。”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总工程师曹红如是表示。   实际上,我国奶粉检验符合国际惯例。但是,检验奶粉所含蛋白质使用的方法———“凯氏定氮法”虽然国际通行,却因以含氮量的测定值乘以一定系数,得出蛋白质含量,但有个弱点,即只要在食品、饲料中添加一些含氮量高的化学物质,就可在检测中造成蛋白质含量达标的假象。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中,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在奶品中添加了三聚氰胺这种含氮量高达66%的化学物质,造成了蛋白质虚高。   据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陈君石介绍,制定食品标准的一个原则是,一种化学物质无论是否有毒有害,只要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就必须有一个标准进行检测 只要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就不设立标准,也不进行日常检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三聚氰胺是一种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绝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不但我国没有相关标准,在世界各国都没有这个标准。对此,陈君实进一步表示,如果有标准的话,就意味着企业和政府部门必须检测企业生产的食品中是否含有三聚氰胺,那么我们还有数万种不允许添加在食品中的化学物质,都要定一个标准,都要检测,这是不可能的,根本查不过来。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艳琴也有同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有上亿种之多,对每种食品都进行有害物质‘彻查’是不现实的,这样的成本谁都负担不起。”   按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产品标准不再一一列出。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和国家标准列明的允许使用物质之外的添加剂均不得使用。在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和检测手段基本上与国际接轨的情况下,奶制品行业发生如此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并且20%的企业产品检出三聚氰胺,有关专家认为,这很可能是企业、或是奶农、或是奶站为降低成本,有意在原料或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   为堵住不法分子瞄准检验标准漏洞掺杂使假,中国标准化研究院食品与农业所副研究员许建军博士透露,国家标准委正在组织制定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即食品中三聚氰胺测定方法。据了解,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和不同年龄阶段的婴幼儿对营养物质的需要,我国对婴幼儿配方奶粉制定了《婴儿配方奶粉Ⅰ》、《婴儿配方奶粉Ⅱ、Ⅲ》和《婴幼儿配方奶粉及婴幼儿补充谷粉通用技术条件》3个强制性国家标准,详细规定了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原料、感官、理化指标、卫生指标等方面的要求。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是可以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   记者从主持、参与起草食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了解到,为促使适用性更为广泛,目前专门针对三聚氰胺的3种检测方法———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气相色谱质谱法和高效液相色谱法,都将纳入到新的标准中。   有关专家建议,为了杜绝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再度发生,有关部门在扩大并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的同时,还应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落实源头监管,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食品工业产业结构,使整个产业链条中的各个环节———原料生产、产品加工、储存贮藏、物流配送等都达到规模化、规范化、现代化,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 卫生部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
    据卫生部新闻办2010年12月10日消息,卫生部高度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着力清理整合现行食品安全标准,积极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等法规,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组建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制定公布了委员会章程,建立了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工作制度,并召开了3次主任会议、18次专业分委员会会议,较好地履行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职责。   二是按照工作计划加快标准整合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联合印发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部署开展200余项食品卫生标准清理工作,并加快了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食品添加剂、致病微生物等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同时,农业部正在清理完善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   三是出台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并发布了66项乳品安全标准,会同农业部发布了《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残留限量》。积极推进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目前,9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和乳糖等产品标准已经完成清理整合工作,即将发布。   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乳品安全标准发布后,卫生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方便各方下载和查询。卫生部还通过制定《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设计制作宣传画、举办网络有奖知识问答等多种形式,普及乳品安全标准及乳品安全知识,动员各方积极贯彻实施乳品安全标准。   五是积极跟踪国际标准。继续做好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参加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积极回应世贸组织成员对我国通报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使其满足保护公众健康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   目前,卫生部正在向社会公开征集2011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欢迎社会各界关注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
  • 《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标准立项
    由浙江省纤检局独立起草的《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国家标准已于近日立项。   据悉,絮用纤维制品是一种涉及百姓衣食住行各方面,使用范围广,使用量大的产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建康。由于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缺乏对脱色漂白处理的絮用纤维制品的鉴别方法,给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质量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据悉,《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能检测作为脱色漂白后残留物质的余氯,从而有效鉴别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了经脱色漂白处理的原料。该标准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水平,加强对絮用纤维制品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 国务院要求卫生部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 我国已颁布152项绿色食品标准
    记者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6月19日在京召开的绿色食品20周年座谈会上获悉,经过20年发展,我国绿色食品逐步成为农业农村经济中的一个“亮点”,创立了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产业,打造了一个代表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精品品牌,创建了一套符合我国农业和食品工业的发展模式,构建了一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标准体系。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王运浩介绍,从1990年到2009年,我国绿色食品产品总量规模扩大,企业由63家发展到6003家,产品由127个发展到15707个,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27%和29% 生产总量由50万吨增加到近1亿吨,产地环境监测面积由60万亩扩大2.5亿亩 产品覆盖农产品及加工食品的1000多个品种。品牌公信力和影响力增强,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一直稳定保持在98%以上,部分大中城市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已分别超过70%和80% 标志商标已在香港、日本、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绿色食品出口额已占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6%。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达到263家和1090家,25个省(区、市)建成绿色食品大型原料标准化基地432个,对接龙头企业1138家,带动农户1297万个,直接增加农民收入6.5亿元以上 部分大中城市已建立了绿色食品专业营销网络和渠道。质量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业部已累计发布绿色食品标准152项,形成了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包装贮运全程控制的标准体系 已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认证制度,通过落实企业年检、产品抽检、市场监察、产品公告等监管措施,强化淘汰退出机制等,维护了品牌的信誉。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工作体系,工作队伍发展到4000多人。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农业部原部长何康应邀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来自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农科院、黑龙江省农委、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的代表做了发言。座谈会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围绕以绿色食品品牌引领农业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化、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绿色食品事业推进的基本方向为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品牌的公信力和加快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 卫生部:乳品标准绝不可能被企业绑架
    最近,媒体上关于乳品新国标的质疑很多。例如,“乳品相关标准被大企业绑架”、“关键性指标在最后一刻被推翻”、“专家要求公开乳品新国标起草过程”……11月30日,针对乳品新国标的相关质疑,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进行了回应。   初稿由专家起草   据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标准处处长张旭东介绍,食品安全标准的出台,需要经历立项、确定立项计划、起草、初步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审评、报批等环节。   具体到乳品安全标准的起草,曾参与标准起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标准室副研究员王君介绍,起草工作由包括协调小组和专家组的工作组来完成。   据介绍,协调小组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牵头,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药局、疾控中心、轻工联合会,以及乳业协会和奶业协会的相关负责同志参加。而专家组则由相关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   在卫生部提供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中,记者看到,其中包括了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3人,中国疾控中心工作人员16人,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大学、四川大学等学者5人,三元、蒙牛、伊利、光明、雅培、美赞臣、达能、湖南亚华等乳品企业代表9人。据介绍,参与了标准起草的专家有70多位。   为什么选择企业代表作为专家组成员?张旭东表示,标准的制订,必须具备尽可能广泛的代表性,而生产企业作为乳品安全的重要一环,理应被纳入其中。   据悉,标准最终确定需要经历两个步骤:首先,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进行评审,主要集中在专业领域,如污染物、添加剂、检验等环节。在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标准提交食品安全审评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进行更广泛的讨论。主任会议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技术总师、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也是主任会议的组成人员。   同样参与了标准起草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研究员刘秀梅介绍,审评委员会下设10个分委员会,每个分委员会30人左右,总共350人。   在卫生部网站公布的委员名单中,卫生部部长陈竺任主任委员,陈啸宏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任副主任委员。   各部门协商定稿   “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对于“大企业绑架了标准”的说法,张旭东的回答斩钉截铁。   张旭东介绍说,在乳品标准立项的时候,财政就安排了充足的经费,不存在让企业赞助的问题。   事实上,为了保证标准制订的中立和公正,审评委员被严格要求“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者从事与审评工作相冲突的工作”。   “尽管参与起草的专家组里有企业的代表,但是可以肯定,任务没有落到某一个具体的企业身上。”刘秀梅表示,整个乳品标准的出台,是专家组讨论的结果。“也许不排除在工作组里,具体负责执笔的是某一个企业的代表,但他表达的是专家组的意见,而非自己的企业。而且,最后定稿的也是专家组。”   她同时强调,标准在提交讨论时,都不是在分委员会的范围内进行讨论,而是全体讨论,以保证标准能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获得认可。   针对有关专家提出的“关键指标在最后时刻翻盘”的说法,张旭东表示,为尽可能广泛地征集意见,审查之前、前期审查等各个环节,都召开过听证会、研讨会,很多专家参与了讨论,但并不是决策层面的讨论,最终的审评决策机构是标准委员会分委员会和主任会议。   王君强调,乳品标准的出台,可能和原始材料相差甚远,“标准的最终确定,也是各部门协商一致的结果。”   以蛋白质含量标准为例。据介绍,在形成草案时,蛋白质的标准是分季节设置的,冬季为2.95克,夏季(4月—8月)为2.8克,是考虑了地域、气候对奶牛泌奶的影响等客观规律得出的。但由于乳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确保公众安全的,农业部根据调查结果,参考泌乳规律和我国奶牛的品种,建议将标准定为2.8克。   在张旭东看来,乳品国标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底线”。事实上,大多数乳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标准都严于或高于国家标准。   “乳品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张旭东指出,根据我国乳业的发展和国家的进一步投入,在加强规模化基地建设,提高奶牛养殖的基础设施和水平后,乳品标准也会适时改变和提高。   会议纪要不属于政务公开项目   有专家认为,标准制订过程不透明,是乳品标准从公布至今仍然不断遭受质疑的重要原因。也有专家建议,只有公开标准制订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才能够消除公众疑虑。   对此,王君指出,在乳品标准的制订过程中,曾多次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并通过举办专家、消费者代表、行业代表研讨等形式,对公众进行了解释和回应。“我们可能无法就每条意见向每个人作出一一解释,但是对于公众反映比较多、意见相对集中的疑问,我们都进行了回应。”   据她介绍,征集到的所有意见,在分委会讨论之前,都通过编制说明进行了详细的陈述。每一条意见是什么,为什么采纳,或者为什么没有采纳,都有详细的说明。“专家基于什么来进行审评,这些编制说明都是很重要的参考意见。”   据介绍,专家要求公开的会议纪要,并不属于政务公开的项目。“但是食品安全标准,公众关注度很高,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应该给予充分支持,希望能在相关措施配套相对完善之后,逐步公开”,张旭东表示,“毫无疑问的是,公开必然是一个方向。”   新标准出台后,卫生部网站公布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包括23个问题,详细回答了带有普遍性的疑问。关于为什么修订蛋白质和菌落总数指标,问答中也有明确的解释。
  • 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一、为什么要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是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近年来,我国乳品消费量迅速攀升,乳品行业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食品产业之一。乳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稳定。国家高度重视乳品安全和乳制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部署开展食品整顿工作,要求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对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以往的乳品相关标准共160余项,存在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要求与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和公布   按照《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2008年12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完善工作开始即组成的协调小组,负责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完善。同时成立了由协调小组各部门推荐的近70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分别来自管理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大专院校、行业协会以及乳品企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协调小组先后召开3次全体会议。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先后召开工作会议20余次,充分听取专家、学者、企业和行业协会代表等各界意见。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首次在卫生部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60天,同时向世贸组织(WTO)通报。期间,共收到国内外反馈意见2000余条。专家组和起草工作组集中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研究处理,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召开各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四、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哪些标准组成?   新发布的66个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分为乳品产品标准(包括生乳、婴幼儿食品、乳制品等,共15项)、生产规范标准(2项)和检验方法标准(共49项),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哪些改进?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在制定过程中广泛听取意见,确保了标准的科学性 二是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体现了标准的强制性 三是整合了食品卫生标准、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避免标准间的重复、交叉和矛盾等问题,体现了标准的统一性 四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产业实际,注重可实施性,并精简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内容和格式,明确标准的统一归口解释部门,体现了标准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是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系统修订微生物指标,按照国际通用原则改进了微生物的采样方案,与国际标准的要求相一致。   六、如何理解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日期?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设置了具体的实施日期。在实施日期前,鼓励并允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生产企业应当在标签上标明具体执行的标准。在实施日期后,食品企业应严格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经营。除对食品生产经营时限有特殊规定外,在实施日期前生产的食品可在产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七、液体乳安全标准有何特点?   液体乳标准主要对原有标准进行整合,一是明确了液体乳各类产品的分类和定义,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等 二是限定了液体乳中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品种,使用添加剂的必须进行标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明确了复原乳的使用,并要求在标签中予以标识 四是蛋白质指标和以往标准一致,同时对微生物限值和检验方法进行改进。   八、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农兽药残留做出了哪些规定?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食品原料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标准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九、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的使用有哪些规定?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巴氏杀菌乳和灭菌乳中不允许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其他乳制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规定执行。   十、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有哪些改进?   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在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的前提下,对原有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新的标准,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标准不仅修订了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还对营养素指标进行了科学调整。   十一、婴幼儿配方食品营养素使用有哪些规定?   婴儿配方食品中营养素的含量应当符合《婴儿配方食品》的规定,营养素种类应当符合《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规定的品种。婴幼儿配方食品中添加氨基酸,除《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允许使用的氨基酸品种外,还可使用《婴儿配方食品》标准附录B列明的氨基酸。   十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的计算。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的计算应按《婴儿配方食品》标准表2执行。   十三、为什么说《生乳》标准是符合行业发展实际的?   《生乳》国家标准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在广泛征求专家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奶牛养殖现状制定的强制性安全标准。《生乳》国家标准定位于质量安全,各项指标是确保生乳质量安全的最基本要求,是生乳生产和收购的准入门槛,明确区别于1986年发布的《生鲜乳收购标准》和2003年发布的《鲜乳卫生标准》。鼓励企业在《生乳》国家标准基础上,制订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尤其是乳品生产企业要在生乳收购时设置分级指标,开展以质论价,不断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乳》国家标准的执行主体是奶牛养殖者和乳品企业。据农业部调查,绝大多数奶农赞同《生乳》国家标准的指标设置。《生乳》国家标准符合行业发展实际,指标设置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改善生乳收购秩序、防止恶意拒收等问题,有利于保护奶农利益,推进第三方检测,促进奶业良性发展。   十四、《生乳》标准的蛋白质和菌落总数指标是科学合理的。   《生乳》标准将生乳定义为“从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产犊后7天的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应用作生乳。”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常乳都应当被纳入标准范围进行监督。《生乳》标准从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对受生产、收购环节影响的指标进行了规定,将引导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乳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在专家组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设置蛋白质指标为大于等于2.80g/100g。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符合我国生乳生产实际。生鲜牛乳的蛋白质含量与饲养水平等多种因素有关,尤其是全株玉米青贮饲料、苜蓿干草等优质饲草饲喂量对生乳蛋白质含量影响很大。我国目前奶牛饲养中粗饲料结构单一、优质饲草饲喂率低,因此生乳蛋白质含量也相对较低。二是符合奶牛泌乳规律。在奶牛不同泌乳期蛋白质含量不同,高峰期蛋白质含量比中后期低。我国绝大部分奶牛在5~9月份进入泌乳高峰期,这个季节又是天气最炎热的季节,两个因素的叠加影响导致夏季生乳蛋白质含量明显低于其他季节。三是尊重客观事实。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蛋白质含量低于2.95 g/100g的常乳是客观存在的。据农业部调查,2007年和2008年夏季,北方一些省份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和90% 某乳品企业6月份西北、中南、东北等三个区收购生乳蛋白质含量低于2.95克/100克的比例分别达75.8%、33.8%和24.9% 。四是有利于生乳质量安全监管。从调查情况看,荷斯坦牛奶蛋白质含量主要分布在2.8-3.4g/100g之间,《生乳》标准作为质量安全监管的依据,便于质量安全监管的顺利实施。   菌落总数是反映奶牛健康状况、牧场卫生状况和冷链质量控制的卫生指标。目前我国奶牛小规模散养比例较高,100头以上规模养殖比例仅为23.1%,5头以下比例为32.4%,这种小规模养殖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养殖水平低造成生鲜乳菌落总数相对较高。当前,《生乳》国家标准设置菌落总数的指标是符合我国发展实际,能够保护大量中小规模奶农的利益,维护我国奶业稳定发展。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奶牛规模化养殖,自2008年以来,已累计投入12亿元建设1944个200头以上的奶牛养殖小区(场)。随着奶牛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水平的提高,生乳菌落总数将逐步降低。鼓励企业在生乳收购中设置菌落总数分级收购标准,引导奶农标准化规模养殖,不断提高养殖水平。   我们将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要求,开展标准的跟踪评估,并参照国际标准,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不断修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十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生产工艺做了哪些规定?   食品生产加工工艺对确保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加工工艺复杂多样,同一种产品,因企业、地域、生产设备、生产控制方法和水平等因素的不同导致采用的加工工艺不一。为引导乳品生产企业更注重并规范企业生产加工过程的安全危害控制,标准清理过程中专门制定了《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和《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对乳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相关生产条件、工艺方法、人员卫生以及其它乳品安全保障措施等规定了技术要求,强化关键控制点的监测。同时,在乳品产品国家标准中未规定可能制约工艺改进和发展的具体加工工艺,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十六、酸乳和发酵乳的区别是什么?   酸乳是发酵乳的一种。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仅接种嗜热链球菌和保加利亚乳杆菌两种菌的发酵乳称为酸乳。添加其它菌种的产品不能命名为酸乳,可以称为发酵乳。   十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对复原乳使用有何规定?   按照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巴氏杀菌乳不允许使用复原乳。为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其他使用了复原乳的液体乳,需要在标签上明确标识。   十八、国家对乳品中三聚氰胺限量如何规定?   三聚氰胺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人为添加到食品中。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重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仍然按照现行的乳品三聚氰胺限量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生产乳品是否须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乳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生产的乳品如有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可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无须备案。   二十、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应该怎么办?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 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消费者怀疑乳品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向上述部门举报、投诉。   二十一、生产经营不符合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该如何处理?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如何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   卫生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主要措施包括:一是组织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标准宣传,引导鼓励全社会共同关注食品安全标准,积极参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的监督 二是组织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培训活动,对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乳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理解、掌握和执行标准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各项规定 三是开展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业和企业贯彻实施标准 四是开展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适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二十三、今后如何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是食品安全法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法制建设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将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一是组织审议并批准公布乳糖、婴幼儿特殊医学用途等产品标准和胆碱等检验方法标准,形成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二是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追踪和评估,根据国际标准进展和国内跟踪评价结果,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及时组织修订和完善标准。
  • 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 记者22日从卫生部获悉,经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卫生部日前公布了《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   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   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   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清理完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据介绍,一年多来,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轻工业联合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乳制品工业协会、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乳品安全标准协调小组,对涉及乳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由卫生部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 卫生部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出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乳品安全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我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乳品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意见,请于2009年11月22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   附件: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rar 注:本次修改专家组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后,专家组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本,经协调小组同意后进入审议报批阶段。   标准文本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别 1 生鲜乳 产品标准 2 巴氏杀菌乳 3 灭菌乳 4 调制乳 5 发酵乳 6 炼乳 7 乳粉 8 乳清粉 9 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 10 干酪 11 再制干酪 12 乳糖 13 婴儿配方食品 14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6 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 17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8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生产规范 19 婴幼儿配方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20 生鲜乳中相对密度的测定 检测方法 21 乳和乳制品中杂质度的测定 22 乳和乳制品中酸度的测定 2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2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溶解性的测定 2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清蛋白的测定 2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2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 2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2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3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 3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3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3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3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3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3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 3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 3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 3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 4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4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 4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 4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 4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氯的测定 4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 4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4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4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 4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核苷酸的测定 5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5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 52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5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54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55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56 食品中铅的测定 57 食品中氟的测定 58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59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60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 61 食品中硒的测定 62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 63 干酪及加工干酪制品中添加的柠檬酸盐含量的测定 64 生鲜乳冰点的测定 6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6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6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68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69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7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7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生鲜乳中抗生素残留量检验 7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7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7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计数 7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
  • 卫生部解读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日前公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相关新闻:   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对于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情况   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成立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二是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现已完成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三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四是做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部紧急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此外,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紧急组织制定了10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尚无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五是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清理行业内已经使用的,但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六是理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和要求。我部还与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建立了工作机制。近期,卫生部将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并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   二、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我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乳品安全标准清理过程中对婴幼儿食品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既要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本次标准清理除了对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订,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了营养素要求。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于新制定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由于此类产品既要以普通婴儿配方食品为基础,又要根据不同疾病或医学状况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成分复杂且营养要求各异,尚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紧研究,修改完善后发布。   七、关于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管理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 我国力推三类药品标准提升
    记者从1日的第九届药典委员会第三次委员大会获悉,基本药物,注射剂、疫苗以及中药、民族药等三类药品的标准提高是近期我国药品标准提升工作的重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邵明立指出,基本药物使用面广、用量较大,确保质量安全责任重大,必须下大力气全面做好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只要是纳入基本药物目录的,都要组织研究,提高标准。建立与上市基本药物评价抽验相结合的标准修订提高工作机制,坚决打击针对药品标准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针对注射剂、疫苗等高风险药品,邵明立表示,这类产品质量控制难度很大,容易发生问题,甚至是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要有针对性地增加安全性检查项目,提高安全性检查标准,有效防范和降低风险。   中药和民族药方面,邵明立强调,这部分药品较为特殊,长期以来投入不足,欠账较多。要认真研究中药、民族药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模式,建立符合中药、民族药特点的标准体系,切实提高中药、民族药质量水平。   “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药品标准就是为公众构筑的一道药品安全‘防护墙’。经济越是发展,社会越是进步,药品标准就越是要提高。”邵明立说。
  • 美国消费品抗菌物质三氯生引关注
    美国众议员马基(Ed Markey)对抗菌化学物质「三氯生」(triclosan)被广泛应用表示关注。现在不少个人护理产品均含有三氯生,例如:牙膏、化妆品、洁面膏及除臭剂,某些纺织品、袜子、厨具及台面板也有这种化学物质,用以抑制细菌、真菌和霉菌生长。   根据马基发出的资料文件,三氯生会影响健康和环境,包括可能干扰甲状腺荷尔蒙功能。此外,频密使用三氯生之类的抗微生物化学品,会使细菌对治疗性抗生素产生抵抗力,以致出现一些未能以现有药物医治的感染情况。另外,三氯生可能令鱼及其他水族动植物中毒。   马基指出,从2011年起,欧盟将禁止与食物接触的产品使用三氯生 加拿大规定口腔护理用品等消费品须有标签说明,以减少消费者接触三氯生的机会。美国环保署和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均关注人体多次接触三氯生对健康的影响,后者更认为在预防感染方面,三氯生并不比肥皂和水更加有效。   马基倡议禁止在洗手液、儿童用品和与食物接触的产品中使用三氯生,原因是三氯生功效成疑,又有潜在风险,对儿童尤其危险。
  • 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
    近日,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评估预警处李泰然对外透漏,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以利于企业应用。   去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职责。   在谈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时,李泰然说,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安全检测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区域的视频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在各地CDC建立食品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医疗结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中心收集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视频安全风险评估。   李泰然说,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章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政府许可;生产经营过程满足食品安全监控和管理的要求;产品达到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企业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消费和可以对不符合标准食品的索取10倍的赔偿金。   企业安全生产,必须严格实安全标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李泰然介绍,截至2008年10月,国家安全国家标准454项,其中,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用卫生标准等基础标准8项,涉及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辐照食物、食饮具消毒产品、包装等相关产品标准128项,检验方法标准275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类标准22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19项。由于标准数量过多,许多企业认为应用不便。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李泰然还讲解了食品安全隐患及风险防范措施。生产、经营过程低于管理规范要求 污染物指数超过国家食品标准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未经批准的非食用物质,是常见的食品安全隐患。甲醇污染、杂醇油超标、重金属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缺乏安全检验和溯源控制能力、假冒产品及违反标签标识规定、食品生产和流通市场不规范则是酒类食品的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控制酒类安全风险,需要预防、干预、相应三级措施。
  • 乳制品有机氯农残检测唯一强制标准GB 23200.86-2016来啦 您准备好了吗?
    GB 23200.8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及乳制品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12-18日发布,并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公告(2016年第16号),具体链接地址为:http://bz.cfsa.net.cn/staticPages/AD020A05-CD5C-406A-8A85-02BEF0806E7B.html 至此,乳及乳制品中多种有机氯农药残留量的唯一GB标准正式出炉,且该标准于2017年6月18日开始正式实施。 与以往有关有机氯的检测方法GB/T 5009.19-2008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C-ECD)和GB/T 5009.162-2008 动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和拟除虫菊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C-MS和GC-ECD)方法相比, GB 23200.86-2016对最终结果判断的权威性更高。同时,GB 23200.86-2016还具有如下优势:1. 方法学优势:高选择性、高灵敏度、高通量 GB 23200.86-2016(GC-MSMS)的选择性,灵敏度,高通量性更好,GB/T 5009.19-2008(GC-ECD)的定性能力相对较弱,容易受基质干扰;GB/T 5009.162-2008 (第一法GCMS) 选择性不足,灵敏度不够好,容易受基质干扰,给定量和定性都会带来困扰,检测结果更有信心。 如下图,同时食品中5ppb的马拉硫磷(GC-MSMS和GC-MS方法相比灵敏度更高,选择性更好)GC-MS: SIM m/z 173 GC-MSMS:SRM m/z 173992. GC-MSMS更代表未来标准发展的趋势 即使在较早时候GC-MSMS的标准很少时,很多实验室前瞻性配置了GC-MSMS,为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更好的技术保障,也极大提高了实验室检测能力,把握了实验室技术领先的优势。现今,已经有GC-MSMS的标准连续出台(GB 23200.86,GB 23200.4,2015版中国药典),随着时间推移,也必然会有更多的GC-MSMS的标准方法出台,逐步被纳入到各种限量标准的指定方法当中,在农残检测等领域,GC-MSMS方法取代GC-MS和GC的方法已是大势所趋。
  • 卫生部启动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及各专业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我部组织制定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请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加快地方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清理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要求,指导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底,完成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分析整理和评估工作,提出现行相关食品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修订或废止相应标准,调整相应标准管理方式等。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清理工作重点。清理工作重点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强制执行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存在的矛盾、交叉、重复等问题,明确现行食品标准中属于食品安全的指标,分析提出处理意见,为整合食品标准奠定基础。   (二)注重标准体系建设。清理工作要体现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原则,注重食品标准的通用性,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与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衔接,注重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与检验方法标准相配套。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开展清理工作。   (三)坚持科学性和实用性原则。清理工作要坚持科学性原则,借鉴国际组织和国外管理经验,并要考虑我国国情和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兼顾行业现实和监管需要,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确定标准目录和具体指标。   三、工作任务   (一) 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研究提出需要完善的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立项、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指标修改建议 提出现行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相关指标纳入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建议 提出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清理建议 评估现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提出完善食品分类体系的建议。   (二) 食品产品安全标准。研究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与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食品分类体系相协调 研究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的确定原则 提出现行食品质量标准清理意见,提出与食品安全标准配套的建议 研究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未涵盖的食品,提出是否制订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议 梳理食品行业产品标准中强制执行的内容,提出现行食品行业产品标准清理意见。   (三) 食品添加剂标准。提出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明确需要制订通用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类别 研究提出现行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 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研究提出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研究提出现行营养与特殊膳食标准的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五) 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标准。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研究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指标确定原则 提出现行食品相关产品标准中与食品安全有关质量指标的清理意见 提出未被现行食品安全标准涵盖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提出需要制订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六)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研究提出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分析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标准,研究卫生操作程序、良好卫生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系统等内容,提出是否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的建议 提出现行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七) 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研究提出食品安全检验方法标准框架体系和标准目录 对照食品安全基础标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提出需要制定完善的检验方法标准目录 提出农药、兽药残留检验方法标准的清理建议 提出现行检验方法标准修订、整合、废止或转化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2年10月至2012年12月)。   1.启动清理工作。2012年10月,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清理专家组。审查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研究解决清理工作所需的人力和经费保障。   2.征集标准文本。请现行食品标准的归口部门提供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强制性、推荐性食品标准目录和电子文档。涉及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目录和文本转请农业部处理。   3.研究标准框架。2012年11月底前,组织审评委员会各专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   4.确定标准清理原则。2012年12月底前,各工作组确定本专业标准清理原则,对各部门提交的标准目录进行筛选。   (二) 清理阶段(2013年1月至2013年8月)。   1.开展清理工作。2013年5月底前,对现行食品标准进行指标比对分析,按照清理原则提出清理工作意见。   2.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6月底前,清理专家组提出需要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的标准目录以及需要修订、调整的食品标准目录,征求现行食品标准归口部门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处理反馈意见。2013年8月底前,对各方意见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三)完成阶段(2013年9月至2013年12月)。   1.形成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3年9月,清理专家组完成清理工作报告,提交审评委员会审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建议。2013年12月,根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结果,确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启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   五、组织管理和具体要求   (一)协调相关部门和行业参与清理工作。卫生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组织实施,现有食品标准归口部门、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供归口管理标准的目录和文本,及时收集、汇总现行食品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通报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农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其他相关部门依职责配合做好各类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标准清理工作。此外,注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参与食品标准清理,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做好重大事项审议、督促和检查工作。成立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同志任组长,卫生部监督局、政法司、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审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重大事项,具体包括:审议通过《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协调清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清理工作并提供食品标准目录和文本等 督促清理专家组按照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三)清理专家组要承担清理技术工作。组建食品标准清理专家组,由各部门、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的相关专家组成,具体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技术工作。清理专家组下设工作组,采取组长负责制,具体承担各专业食品标准清理。清理专家组要根据本方案,细化清理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确定工作进度,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握标准清理原则,确保达到工作目标。   (四)发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作用。审评委员会要积极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框架体系和重大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审查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报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食品标准清理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标准目录和文本,组织研究清理专家组提出的问题,整理清理结果,安排审评委员会提供技术咨询和审查等工作。   (五)鼓励社会各方参与清理工作。重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卫生部将定期公布食品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清理专家组要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公众关注的问题进行解疑释惑,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为标准清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切实保障工作经费和人员配备。根据本方案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为清理专家组和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专门负责食品标准清理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按时开展。  附件:
  • 食品安全专家分析打不败的三聚氰胺 称妥协出标准
    食品安全问题何以无解?   —— 专访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君石院士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困扰中国的一个包袱。政府目前正集中精力对付此事,可惜阴影不散。7月,“三聚氰胺”死灰复燃,再现江湖,青海省一家乳制品厂的产品被检测出“三聚氰胺”超标500余倍,举国哗然,说明食品安全工作异常艰巨,随时可能出现反复风险。在此前后,一些疑似食品安全与卫生事件接连发生,我们的食品供应环境愈发显得扑朔迷离。   困局难破,食品安全症结何在?中国面临的情况究竟有多么棘手?本刊记者就此问策于中国工程院陈君石院士。陈院士是一位权威的食品安全专家,他的主要工作是旨在帮助政府更好地提高监管效率。   打不败的三聚氰胺   《南风窗》:三聚氰胺超标奶粉屡次重出江湖。政府官员表态说“要一查到底,要坚决打击”,为什么又无法令行禁止?   陈君石:政府不可能知道2008年产生了多少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的奶粉,怎么可能掌握所有这些信息?当时三聚氰胺主要问题是出现在婴幼儿配方奶粉上。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我们差不多有200家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的企业。美国有多少?只有4家。那普通奶粉企业有多少家?不知道。我相信政府也不掌握这个情况。不仅是政府不好发现问题,小企业本身就会出问题,这些小企业的素质就摆在那儿的。   国家质检总局有一个论点,就是说我们大型食品企业虽然少,但市场占有率非常高,这是事实。但几十万小型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虽然低,出点问题就够了,用不着都出问题。我们必须看到,这些中小型企业尽管所占份额不多,他们生产的东西我是不吃的,你也是不吃的,要进北京的大超市也是进不来的,但是很多老百姓还在吃,很多地方都在吃。这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这绝不意味着政府不该监管,消费者要求政府加强监管是天然合理的,但你也得考虑切合不切合实际。只有生产者依法生产、依法养殖、依法种植,我们的问题就少了。   《南风窗》:大家的困惑,是2008年“三鹿事件”中当事人依法该抓的抓了,该枪毙的也枪毙了,怎么事情到现在还没完?究竟哪里出了问题?   陈君石: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我们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就不见了,它会和我们长期同时存在。我们有两亿多的农户,在分散地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食用的,或作为食品加工原料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大多是两亿多农户用分散的生产方式生产出来的,就我们对于农民的文化知识、素养和守法意识的了解,市场上买回来的蔬菜,要农药残留百分之百不超标,这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现在检测样品的数量,不能说太少啊。在瘦肉精的兽药残留上,农业部早有规定,瘦肉精是不许用的,但你知道养猪有多么分散么?非常分散的,现在政府一声令下,所有养猪户都不用瘦肉精了?我绝不是为政府推卸责任。监督两亿多的农户,你要有多少监督员去监督啊。   另外一个背景,我们有50万左右的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10万元以下就盖个厂房,员工10个人以下,你说这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还不包括餐馆,他们的素质,你就拍拍脑袋想想,使用食品添加剂都不超标,糖精都合格,防腐剂使用都合格?这也是不现实的。   什么时候这两个背景得到根本性改变,我们的生产就比现在要安全得多了,也就是说三聚氰胺这种事情基本上就不会有了,也不可能没有被销毁。因为显然现在是没有被销毁啊。你想想,我这个乳品企业本来就不太大,好容易生产出来了那么几十或几百吨超标奶粉,我能舍得把它销毁么?我往农民家里头一放,过一段又卖给别的企业了。政府查得过来么?   《食品安全法》的出炉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但绝不是一个法就能改变整个基本状况,实施这个法比不实施好,但是不能说问题就不再出现了。三聚氰胺问题没有了,出来一个四聚氰胺,这也没什么奇怪的。当然是不该有的,但现在是市场经济,这是能够杜绝的么?   食品安全是与非   《南风窗》:今年的海南“豇豆事件”,武汉市农业局最先曝光出来,三亚市农业部门对此“特别的不理解”,认为不应该这样做,据说按照通常做法,这种情况只限于内部通告,曝光出来“于国于民都无益”。两个部门掐出一个“潜规则”。您怎么看这个现象?要曝光还是不要曝光?   陈君石:这个豇豆事件,应该不是太奇怪的事情。我不认为是普遍存在潜规则。假如他们说的整个行业是这样的,那肯定是不对的。“豇豆”被查处有非法使用的农药残留,当然要曝光,但问题要讲清楚,‘我们已经处理了,并未对消费者造成危害’。另外,媒体老喜欢说“毒豇豆”,在我们医学上这个毒字是不能随便用的,毒的就是说吃了要中毒的。其实这个所谓的“毒豇豆”,吃了也不会中毒,因为含量没有那么高。你要光说这个豇豆不合格,不说“毒豇豆”,消费者的神经不会崩得那么紧。   《南风窗》:今年的“农夫山泉”事件,也有人指是潜规则作祟。三亚工商局也承认了错误,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陈君石:检验是不应该出错的,但你知道我们有多少检验机构啊?这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我们是分段的监管,检验机构也分散在各个部门,而且现在检验机构是越来越多,工商局本来是没有实验室的,现在也要有了,因为管流通环节啊。这些实验室跟我们食品生产企业一样,他们的素质,有很棒的,有中不溜的,当然也有很差的。   海南的这次检验肯定是有问题的。假如这个事情没有什么背景的话,技术上发生点差错也是可以理解的。任何工作都会出错,当然它绝对不应该出错,而且是代表政府出的报告,是作为执法依据的。   《南风窗》:工商局作为一个政府职能部门,怎么可以出错呢?你是监管者啊,这样一来,叫大家怎么对你有信心?   陈君石:起码他有一点没有做到,就是复查。这个是有规定的。曝光以前,应该复查,这个环节是必须的,因为谁也不能保证第一次检测就是对的。这个事件,先不管他技术水平怎么样,就是工作程序就没有对头,这个责任是逃不了的。就是工商局的责任。(没了下文)当然了,应该有所交待,咱们都讲透明度。   《南风窗》:“五常香米”最近也是闹得人心惶惶,本来就没有那么多产量,厂家往普通米里掺香精,以次充好。   陈君石:假如真的是加了香精,那这是个弄虚作假的问题,不等于食品安全问题。香精是可以食用的。我不赞成把假冒伪劣的食品和不安全的食品划等号,我承认假冒伪劣食品中有一部分确实是不安全的食品,但绝大部分假冒伪劣食品不构成安全问题。假鸡蛋,吃了没问题。五常的香米,也是。   假冒伪劣不等于不安全食品,我这个观点到目前为止是失败的。没有一个政府官员愿意接受。他们认为打假是食品安全工作中很重要的一个事情,所以农业部去打假,卫生部去打,司长要去打假,部长也要去打假。   《南风窗》:就是说我们在用对付食品安全问题的精力和投入去对付假冒伪劣食品,杀鸡用了牛刀?   陈君石:假冒伪劣跟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理和对待,完全不是一回事儿。你划等号以后,一是无形中夸大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数量,本来没有这么多问题,你假的也算进来,问题就多了。第二,处理打假是谁的责任?处理食品安全又是谁的责任?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充其量工商部门应该介入,农业部、卫生部有他们的职能,应该集中力量去管好职能范围内的食品安全问题,我觉得卫生部去打假就是不务正业。   妥协出标准   《南风窗》:食品安全标准现在清理整合进展怎么样?   陈君石:我们有横向的标准,比如污染物的标准,添加剂的标准,农、兽药残留的标准等,纵向的有乳和乳制品的标准,肉和肉制品的标准等,多得不得了,不可能一天之内全部按《食品安全法》完成清理,出台新标准。   现在第一个乳和乳制品标准已出台了,第一套66个标准公布了。多么艰苦啊,从2008年末就开始了,国务院直接指令的,乳和乳制品的标准一定要先清理整顿。讨论了一年多,开了不知道几十次的会。我要说60次可能还少了,仅仅是专家会。还有不同层次的会,因为不是一家说了算,我们很复杂,是分段管理。   现在出一个标准就难得不得了。标准是一个妥协的产物,一定是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观点,到最后只能有一个标准,怎么不妥协呢?不妥协就出不来标准了。妥协就是折中,你让一步我也让一步。   《南风窗》:打架怕是难免的。   陈君石:讨论必然打架。今年年初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就打破了原来的食品卫生标准体系、质量标准体系,全打乱了,这么一个多部门组成的审评委,下面分了十几个专门委员会,一类标准由一个分委员会来评审。这个机构已经成立,而且开始运作。除了乳和乳制品66个标准,今年年底以前还有几个要出台,大概都是横向的标准,就是适用于各类食品的,食品添加剂、农药、兽药残留、污染物等,横向标准打架可能性会少一些,影响面又大,就把它放在前面了。本来计划是在两年之内把所有标准都清理整顿完毕,但是很多专家认为太冒进了,做不到。   总而言之,我的意思是说这不是一个很快的事情。现在叫做食品安全标准,也就是与食品安全无关的质量指标应该不纳入,这件事情本身就不容易。我是管质量的,我愿意放弃么?这次媒体最为关注的乳和乳制品标准,生乳蛋白质含量从2.95%倒退到2.8%,这个指标跟安全性没多大关系。有什么必要制定生鲜奶的蛋白质标准?我作为企业,愿意收购什么样的就收购什么样的,让企业决定不好么?收购来2.8%的和3%的做出来的奶粉都一样,只是价格和成本不一样,从安全角度来讲没区别。可是,管生鲜奶的部门就坚持要设这个标准。最后就妥协了。   还有脂肪,干嘛要定乳的脂肪标准?现在很多人愿意吃脱脂奶了。但是这次我们的标准中就规定了。《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的是安全标准,但跟安全无关的质量指标,原来是存在的,现在要把它拿掉,你说难不难?   《南风窗》:您参加会议,有提什么建议?   陈君石:我去听听,也讲了几句话,结果遭到某些专家的攻击。我就是说,这个蛋白质、脂肪标准不是安全指标。那可不得了,这些专家搞了多少年的乳制品,就说你可不要把我们这个乳制品行业给毁了。我有这么大能量么?这其实不是我一个人的观点,只不过别人讲得比较含蓄。   监管部门思想不端正   《南风窗》:您怎么评价我们的食品安全监管状况?   陈君石:中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表现在监督员之多,监督频率之高,抽检样品之多,是全世界独一无二的。我们现在看重终端产品抽查,这是最落后的监管模式。到这个时候了你来管他,没用了。食品安全监管,开始全世界都是做终端监管,后来发现不解决问题,还得从过程抓起,先进国家现在主要都是过程监督,监督企业的生产过程。   《南风窗》:过程监管在中国行不行得通?   陈君石:难度很大。我们有50多万中小企业啊,放到美国也没办法过程监督。那么多的企业,大的本来不太需要监督 小的,也监督不过来。这要一步一步来。首先要思想端正,现在监管部门思想上并不端正。你看QS这个标准,本来是“质量安全”,摇身一变,变成中文说是“生产许可”。生产许可就是一个过程许可,我许可你生产,是监督生产过程,不保证你产品合格。可是现在QS贴在了每一个产品的包装上,这不是一个笑话么?   本来应该放弃国家担保企业产品的质量。政府干嘛要保证你这个产品质量啊?但在终端产品包装上还贴上了,变成政府对你每个产品都负责任,政府都许可?但这是政府规定,必须贴上,不贴就不许卖。所以说这是矛盾。   历史上,QS和免检是一个性质,都是国家来担保。这本来是企业的责任,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法》写得非常清楚,政府干嘛去包?本来过程监督是响当当的事情,政府发个证书就完了,如果出了不合格的产品,我就狠狠地罚你。   生产许可证仅仅是第一步,然后要有生产的规范,监督员进厂检查,要看他遵不遵守规范,而不仅仅是抽样检查。但是,企业按不按规范,我怎么知道,我就看你的生产记录,我突然来了,你不可能重新编一个记录吧?国外就是这样的。所以这个过程监督比抽样检查要先进得多,更科学,也更省劳动力。   过程监督最大的阻碍,还是认识问题,我们已习惯于终端产品抽检为主,如果真的减少终端产品抽检,很多实验室就没有活干了。
  • 河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立项《冷冻肉解冻失水率的测定 恒温循环水浴解冻法》团体标准
    各部门、各学会成员:根据《河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河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团体标准制定程序(试行)》的规定,学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对《冷冻肉解冻失水率的测定 恒温循环水浴解冻法》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所申报的团体标准符合立项条件,现批准立项。请各起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工作,严把标准质量关,增强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河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2023年11月13日河南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关于《冷冻肉解冻失水率的测定 恒温循环水浴解冻法》团体标准立项的公告.pdf
  • 卫生部职责调整,将负责食品安全标准
    12月10日,卫生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发言人毛群安通报,卫生部各司局职责调整已完成,今后承担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同时,根据专家预测,今年发生动物禽流感的可能性比较大。   职责   负责管理国家食品药监局   毛群安介绍,卫生部今后承担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卫生部和药监局的具体职能进行了调整和交接。卫生部还初步完成了新设立的医疗服务监管司、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的组建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职能的调整工作。其中,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增加了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预测   发生动物禽流感可能性较大   针对香港有鸡养殖场发现禽流感,毛群安在发布会上表示,根据专家预测,今年发生动物禽流感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有动物疫情,也有可能发生个别人感染的病例。毛群安提醒公众,特别是与家禽有接触的工作人员,要尽量减少与家禽,特别是病死家禽的接触机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卫生和农业部门报告。   澄清   “反对取消面粉添加剂”属捏造   最近有媒体报道称,卫生部反对取消面粉添加剂,因为这样会导致生产添加剂的企业倒闭破产。对此,毛群安表示,这是有些媒体在没有采访卫生部的情况下编造的一个观点。事实上,因为部门职责明确了卫生部要对一些食品添加剂进行风险评估,并最后决定添加剂能不能使用。“我们将提请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则进行讨论,最后做出决定,并报国家标准委进一步修订面粉的标准。”毛群安表示。   “问题奶粉”事件赔偿方案正论证   问题奶粉婴幼儿的筛查工作已经基本结束,对极个别患儿仍设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治疗。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在昨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透露,相关部门正在就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的赔偿方案进行论证,为下一步采取的赔偿做准备。   据卫生部通报,截至11月27日8时,全国累计报告因食用三鹿牌奶粉和其他个别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29万余人。
  • 食品中三聚氰胺含量国际新标准出台
    新华网日内瓦7月6日电 联合国负责食品安全标准的机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6日表示,该委员会已就食品中三聚氰胺的允许含量设立了新标准。新标准规定,每公斤婴儿配方奶粉中的三聚氰胺含量不能超过1毫克,而每公斤其他食品或动物饲料中的三聚氰胺含量不能超过2.5毫克。   世界卫生组织食品安全专家安格莉卡特里斯谢尔在当日的媒体吹风会上强调,所谓的三聚氰胺含量标准指的是食品中三聚氰胺自然的或者不可避免的含量,而非人为添加的含量。任何为了商业利益而故意在食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世卫组织食品安全、人畜共患病和食源性疾病部门负责人约恩施伦特则表示,食品卫生与安全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制定以科学为依据且所有国家都能遵守的共同标准非常重要。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由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共同建立,是一个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确保食品贸易公平为宗旨的制定国际食品标准的机构。该委员会本周在日内瓦召开第33届例会,主要讨论婴儿配方奶粉和其他食品中的三聚氰胺含量标准、猪肉中的瘦肉精残留以及蔬菜沙拉和海产品的卫生问题。
  • 日本将全面修改腌制品卫生标准
    2012年8月29日,据共同社报道,日本厚生劳动省宣布,鉴于北海道日前发生了由腌白菜引发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将对1981年根据《食品卫生法》制定的“腌制品卫生标准”进行首次全面修改。现行的卫生标准未对原材料蔬菜的洗净和杀菌过程做出消毒液浓度、杀菌时间等具体规定,厚劳省考虑新增这些标准。   北海道的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中,有130多人在食用札幌市某食品公司生产的腌制品后感染肠管出血性大肠菌O157,截至目前已有7人死亡。
  •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近日,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本次公布的标准主要包括:《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等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干酪》(GB5420-2021)1项食品产品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GB1886.1-2021)等38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12456-2021)等4项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以及《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第1号修改单等4项修改单。上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考虑群众健康权益,兼顾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参考国际相关法规和通行做法,为食品安全监管所需,标准制定、修订过程充分征求了社会各方意见并向世贸组织通报。为保障婴幼儿特殊人群健康,本次还修订了《婴儿配方食品》(GB10765-2021)《较大婴儿配方食品》(GB10766-2021)《幼儿配方食品》(GB10767-2021)等3项营养与特膳食品标准。制定修订并实施婴幼儿配方食品系列标准,是保障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的重要手段,是指导和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科学生产的技术要求,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为做好标准实施解读,同时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标准问答。 为加强食品安全全程控制,我委组织制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等4项生产经营规范标准。其中,《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GB31651-2021)制定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经营行为,保证餐饮具卫生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为目的,为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监督执法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GB31652-2021)将进一步规范即食鲜切果蔬加工过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此类产品安全卫生,满足消费者对健康、便利生活的追求。《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是我国首部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于提升我国餐饮业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餐饮消费需求具有重要意义。《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GB31653-2021)重点关注食品链中黄曲霉毒素的产生、消除、降低、控制等措施,对于加强黄曲霉毒素的过程控制,确保原料及下游产品食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542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干酪 GB1076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较大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幼儿配方食品 GB1886.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酸钠 GB188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磷酸氢钙 GB1886.30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乙二醇 GB1886.30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食用单宁 GB1886.31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胭脂虫红及其铝色淀 GB1886.31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胭脂树橙 GB1886.31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β- 胡萝卜素(盐藻来源) GB1886.31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玉米黄 GB1886.31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沙棘黄 GB1886.32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葡萄糖酸钠 GB1886.3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索马甜 GB1886.32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可溶性大豆多糖 GB1886.32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花生衣红 GB1886.32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偏酒石酸 GB1886.32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聚偏磷酸钾 GB1886.32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酸式焦磷酸钙 GB1886.32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钾  GB1886.32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二氢二钠 GB1886.32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钠 GB 1886.33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铵 GB1886.33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铵 GB1886.33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钙 GB1886.33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钙 GB1886.33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氢二钾 GB1886.33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 GB1886.33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钠 GB1886.33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二氢钾 GB1886.33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GB1886.33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钠 GB1886.34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焦磷酸四钾 GB1886.34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钛 GB1886.34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 GB1886.34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L-苏氨酸 GB1886.34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DL-丙氨酸 GB1886.34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桑椹红 GB1886.34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柑橘黄 GB1886.347-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4-氨基-5,6-二甲基噻吩并[2,3-d]嘧啶-2(1H)-酮盐酸盐 GB1886.34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焦磷酸一氢三钠 GB316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 GB3165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即食鲜切果蔬加工卫生规范 GB3165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 GB31654-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GB12456-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 GB31604.5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1,4-丁二醇迁移量的测定 GB31604.52-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芳香族伯胺迁移量的测定 GB3165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哺乳动物体内碱性彗星试验 GB1886.4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第1号修改单 GB 1886.103-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微晶纤维素》第1号修改单 GB1886.16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卡拉胶》第1号修改单 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第1号修改单
  • 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OMP是未纳入我国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   专家目前分析认为OMP牛奶尚属安全   近一段时期以来,蒙牛公司特仑苏牛奶中OMP安全性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卫生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虽然不会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但是 OMP不属于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不属于申报新资源食品的范围,而是未纳入我国现行食品卫生标准管理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该产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应依照《食品卫生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提供输出国(地区)的卫生部门或者组织出具的卫生评价资料,经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审查检验,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这位负责人介绍,特仑苏牛奶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高度重视,为此,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共同组织召开了专家研讨会,对OMP牛奶安全性问题进行专门研讨,尽快做出是否安全的评估,以便及早解答消费者对OMP牛奶健康风险问题的关心。   据悉,专家对提交的有关OMP的来源、生产工艺、添加量、检验报告以及国际同类产品政府许可和国外使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认为饮用蒙牛OMP牛奶不会产生健康危害。一是OMP的来源是牛奶经脱脂、膜过滤等物理方法获得的乳清蛋白组分,如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本身就是牛奶的正常成分。二是国内检验机构出具的关于OMP的食品安全毒理学检验报告表明,经急性毒性试验、致突变试验、30天喂养试验和致畸试验均未见不良影响。三是产品中OMP含量为8毫克/100克,低于权威机构认定的一般安全添加水平。四是关于消费者普遍关注的OMP与胰岛素样生长因子(IGF-1)是否为同一物质问题,胰岛素样生长因子是机体自身分泌的一种激素样蛋白质,广泛存在于机体组织和体液中,是母乳和牛乳中的正常组成成分,一般牛乳中含量为1毫微克/毫升~9毫微克/毫升,母乳中含量为5毫微克/毫升~10毫微克/毫升。有关机构对蒙牛提供的不同品牌未添加OMP的牛奶和特仑苏OMP牛奶中IGF-1含量进行了检验,结果表明均在牛乳IGF-1正常含量水平范围内。   这位负责人说,蒙牛公司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将由具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负责。
  • 乳品新国标出台内幕曝光 乳业三巨头起草标准
    《谁在制订食品安全标准——专家讲述乳品新国标出台过程》    “内部待议稿上显示,巴氏奶标准初稿的起草单位是蒙牛乳业集团,生鲜乳标准由伊利集团起草,酸奶标准则由光明集团起草。”   ——曾寿瀛,中国奶业协会乳品工业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四次参加相关乳品标准制订的讨论会   “我至今也没有明白,反复讨论形成的送审稿,其中一些关键性标准,最后为什么会被推翻?”   ——魏荣禄,西部乳业协会执行副会长,先后三次参加相关乳品标准制订的讨论会   “我现在没什么可说的了。”“说了有什么用?”   ——多名曾经参与标准制订讨论会的奶业专家   谁在主导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制订?   2010年9月通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   从这个审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来看,目前担任副秘书长以上领导职务的14人当中,9人来自卫生部及其下属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人来自农业部及中国农业科学院,还有1人来自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1人来自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一个食品安全标准的出台要经历哪些环节?   本报记者采访了参与乳品国家安全标准制订的专家,请他们讲述相关乳品国标的出台过程。   标准起草单位 最终没有公布   “三聚氰胺事件”爆发后,重新制订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成为共识。2008年12月,卫生部牵头,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药监局等部门,以及中国疾控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协调小组,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完善。   协调小组各部门推荐了近70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组长由中国疾病控制中心食品与营养所副所长王竹天担任。   王竹天在2010年4月的《中国食品卫生杂志》上介绍,协调小组负责议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专家组负责提出乳品安全标准,此外还设立了秘书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据介绍,在此期间,近600人次参加了各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研究与讨论。   2010年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召开各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乳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于3月26日由卫生部批准公布。   曾寿瀛,中国奶业协会乳品工业委员会副主任,先后四次参加上述标准的讨论会。根据他的回忆:“前几次参会人数都接近百人,相关部委、奶协、知名乳品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都有代表参加。”   对于参会代表的比例,三次参加讨论的西部乳业协会执行副会长、西南民族大学教授魏荣禄有些看法:“1/3参会代表来自外资企业。”   至于具体的起草单位和个人,在2010年公布的生乳、灭菌乳等乳品标准及政府公告中,并没有具体介绍。而2005年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发布的巴氏杀菌、灭菌乳卫生标准,前言部分公开了该标准起草单位为南京、天津、南宁等9个地方卫生防疫站,主要起草人为唐世树等9人。   两项关键标准 最后一刻翻盘   回忆起乳品新国标的制订过程,魏荣禄颇有些遗憾:“我至今也没有明白,反复讨论形成的送审稿,其中一些关键性标准,最后为什么会被推翻?”   与魏荣禄同样困惑的,还有和牛奶打交道近60年的曾寿瀛。据曾寿瀛介绍,他上世纪50年代从南京农学院毕业进入南京乳肉管理所工作,后来从南京疾控中心退休。   1962年,曾寿瀛开始参与牛奶标准的制订。在以往标准制订中,曾寿瀛曾任卫生部全国乳与乳制品定标组副组长。   2009年5月,曾寿瀛开始介入乳品新标准制订,“内部待议稿上显示,巴氏奶标准初稿的起草单位是蒙牛乳业集团,生鲜乳标准由伊利集团起草,酸奶标准则由光明集团起草。”   他说,“乳品新国标出台始末,我不是所有环节都很了解。我仅仅是参与了中后期的几次会议。前期是企业起草待议稿,最后阶段是如何操作,送审稿关键性标准为何翻盘,我不太清楚。”   上述专家所说的“关键性标准”,即后来公众广为关注的菌落总数、蛋白质含量。   2009年8月19日,魏荣禄最后一次参加乳品标准讨论会议,“会议规模仅十几人,时任卫生部监督局副局长的苏志代表部领导听取意见,王竹天主持会议,曾寿瀛、顾佳升(原上海奶业协会副秘书长)等专家都参加了。这次会议,我没有看到企业的代表。”   就在这次会议上,在几位奶业专家的力主下,每克生乳菌落不超过50万个、每百克生乳蛋白质不低于2.95克的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最终送审稿。此后,曾、魏、顾三人就没有再介入乳品订标工作。   可是,2010年3月正式公布的方案,菌落放宽到200万个,蛋白质降低到2.8克。至于送审稿在哪个环节发生改动,为什么改动,魏荣禄和曾寿瀛表示他们不清楚。   乳品新国标公布后,遭到媒体和公众炮轰:“中国乳品标准创全球最差标准,标准制订被大企业所绑架。”   采访中,多名曾经参与标准制订讨论会的奶业专家选择不再表态:“我现在没什么可说的了。”“说了有什么用?”这是他们给记者的答复。   有关专家呼吁 公开会议纪要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的争议,乳品绝非唯一。   前不久,思念、三全、湾仔码头三大饺子品牌均被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随后,速冻面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允许存在金黄色葡萄球菌。消费者一时蒙了:又一个标准倒退了?   卫生部出面解释,标准制订过程中,多次召开研讨会,广泛听取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并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类似的解释,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也有。该标准曾先后“召开工作会议20余次,草案公开征求意见60天,同时向世贸组织通报。其间,共收到国内外反馈意见2000余条。”   但是,权威部门的解释,似乎难以从根本上消除一些专家和公众的疑惑。   对最后为何推翻生乳菌落50万个、蛋白质2.95克的标准,魏荣禄曾经托人打听。“据说是各部委协调的结果,怎么协调我们也不知道。”他说。   一位参与乳品新国标讨论会、不愿公开姓名的专家表示,卫生部当时有会议纪要,包括谁参加了会议,会上谁提出什么意见,如何辩论,整个过程一目了然。   “如果组织方愿意公开这些资料,展示终审稿某些结论被推翻的理由,只要能让大家信服,质疑的声音就没这么大。”上述专家说。   “过程更加民主、透明,是解除公众疑虑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说。   他同时指出,“公开透明也不是万能的,公众情绪并非完全理性。如果在讨论过程中,有专家提出某指标有害,但是经过大量的论证、调研证明其实是无妨的,最后标准采用了相对科学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整个过程都透明了,公众有可能还是会有所质疑:为什么不采用那个专家的意见,为什么不采取更严格的标准?”   应松年强调,本行业的专家是懂行的,整个订标过程至少应该对专家全透明。他们信服了,就不会产生反对的意见领袖,这样新标准执行将更加顺利。如果决策和专家的意见有大分歧,应该重新召开论证会,避免“暗箱操作”之嫌。
  • 卫生部、农业部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要求,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并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二是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   《方案》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 各相关协会要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卫生部、农业部成立的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要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 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的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   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还将公开广泛征求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要求,卫生部与农业部制定了《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和跟进工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43号)规定,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任务由卫生部总负责。为切实做好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   (一)主要任务。   1.重点做好食品中污染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添加剂标准修订工作。   2.对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集中清理,开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清理整合,到2010年年底前,公布新的污染物、致病性微生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定一批新的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二、工作内容和进度安排   (一)食品中污染物、真菌毒素限量标准。   1.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为基础,研究食品中铅、镉、砷等重点污染物限量,调整食品中锌、铜、铁、硒等限量,增加调味品中氯丙醇等污染物限量。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对现行食品标准中的污染物限量指标进行评估和整合,设定食品分类和相应的污染物限量。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食品污染物,在食品产品安全标准中设定相应的限量规定。   2.工作内容。修订无机污染物稀土、铅、镉、总汞和甲基汞、总砷和无机砷、锡、铝、氟、镍、铬、硝酸盐和亚硝酸盐等限量 修订有机污染物苯并[a]芘、N-亚硝胺、多氯联苯、氯丙醇等限量 修订真菌毒素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玉米赤霉烯酮等限量。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二)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1.以现行食品卫生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规定为基础,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食品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进行清理整合,确定重点致病性微生物种类和重点“病原-食品”组合,解决现行标准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指标重复、矛盾等问题。   2.工作内容。制定食品中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志贺氏菌、溶血性链球菌、出血性大肠埃希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粪链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性李斯特氏菌、绿脓杆菌等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7月,完成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限量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完成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和对外通报。   (三)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借鉴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食品添加剂安全标准,整合现行《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和卫生部公告批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制定100个左右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2.工作内容。整合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制定新的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及使用原则 制定食品用香精香料的使用原则 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 制定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急需的尚无质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6月底前,完成复合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7月底前,完成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完成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食品用香精香料使用原则等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0年11月底前,完成上述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四)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整合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GB2763)和《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NY1500)等现行80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方法标准。   2.工作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工作。根据农药登记和使用情况、主要食用农产品消费情况和农药残留监测结果,整合修订现行农药残留标准。将检验方法行业标准列入清理计划,开展方法重复性验证等工作。   3.工作进度。   (1)限量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10月前,汇总残留监测数据,完成监测报告。2010年11月前,形成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工作报告。2010年12月前,完成标准审查,公布一批农药的残留限量。   (2)检验方法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完成部分检验方法标准验证工作,2011年上半年完成标准审查。   (五)食品中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1.根据兽药登记和使用情况等,清理整合现行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和新批准的兽药残留限量,增补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   2.工作内容。以《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涉及的94种兽药为基础,增补农业部新批准使用的兽药残留限量,同时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补充部分药物品种的限量规定。标准修订整合过程中,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和欧盟、美国等国家、地区标准。   3.工作进度。2010年10月,完成现行兽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年底前公布实施。2010年年底前,新制定部分兽药品种的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六)修订重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   1.以现行粮食、油脂、果蔬、饮料、调味品等食品卫生标准为基础,对上述产品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清理整合。   2.工作内容。收集整理现行食品标准,参考和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标准,开展重点产品标准清理工作,调整非强制执行的内容,解决现行标准的重复、矛盾、缺失等问题。修订《预包装食品标签安全标准》,制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安全标准》,完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所用添加剂使用安全标准。   3.工作进度安排。2010年9月,制定完善上述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方案。2010年10月,启动一批食品产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2010年年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起草工作。2011年3月底前,完成部分食品产品安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0〕17号),卫生部、农业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头做好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清理工作。各相关部门支持和配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和标准制修订需求,协助提供食品安全监测和检测数据。各相关协会积极配合标准清理工作,积极提出行业意见和建议。   (二)明确工作分工,确保工作进度。卫生部、农业部成立各项标准清理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各项标准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工作组严格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安排,落实标准制修订工作,确保整体工作进度。各部门要积极支持本单位专家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工作质量。食品安全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技术性很强,各工作组专家要切实强化责任意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方案规定,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标准起草等工作,认真对待每一项指标,负责任地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要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将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在坚实的科学基础之上,确保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四)注重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公开、透明。卫生部、农业部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听取各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企业意见。卫生部将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进展,公开征求各方对食品安全标准(草案)意见,营造公开、透明的工作氛围,不断增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国家标准和法规今年正式施行
    根据国家标准委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一批最新的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在2014年将按计划施行。这些新规必将对各行各业产品、服务等质量提升以及行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种设备安全法》1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公布,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近年来,我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频发,作为首部特种设备相关法律,该法为应对电梯等特种设备数量激增所带来的安全监管问题以及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   该法明确了设备生产、销售、使用单位等的责任分工,突出强调了企业的责任,建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机制,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与报废制度,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事故赔偿体现民事优先原则,以人为本,有利于保护公众的人身、财产权益。   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月15日正式施行   最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近年来网络购物的兴起和公众消费方式、结构以及理念的新变化,新法经过3次严格审查,加强了社会诚信建设,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了规定,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新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具有“后悔权”,除部分规定外商品,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确保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 规定了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擅自推送广告,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发布虚假广告须连带责任,对广告经营者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明确了责任 明确消费者协会不能搭车“搞推销” 如果发生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赔偿内容还包括消费者精神损失费 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这些都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新《羽绒服装》国家标准5月正式实施   《羽绒服装》国家新标准将于今年5月正式实施。新标准相比旧标准,最大的不同是将产品质量等级、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使用期限,从必须标注变成选择标注。   近年来,羽绒服装的充绒量、材质、保暖性等各项指标因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而备受公众质疑,此次最新国家标准规范更全面,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较大的影响。   此外,由中国羽绒工业协会牵头起草的《羽绒羽毛被》、《羽绒羽毛床垫》、《羽绒羽毛睡袋》、《羽绒羽毛枕、垫》4项标准,经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已于2013年6月1日正式实施。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月正式施行   国家卫计委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替代了原《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将于今年6月正式施行。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的最基本条件和卫生要求。该标准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监管”原则,充分借鉴国际上食品安全管理的通行做法,科学分析食品生产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将《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生产过程管理的要求具体化,是实施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的技术依据。   该标准的修订重点强调了对原料、加工、产品贮存和运输等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要求,并制定了控制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主要措施 修改了生产设备有关内容,从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对生产设备布局、材质和设计提出了要求 增加了原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的相关要求 增加了产品追溯与召回的具体要求 增加了记录和文件的管理要求。这将对进一步从源头确保食品卫生和促进食品安全产生重要的影响。 文章转载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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