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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蚜威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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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蚜威标准品相关的论坛

  • 关于勘误“抗饥消渴片”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

    关于勘误“抗饥消渴片”药品标准有关内容的函更新日期: 2014年9月26日 下午1:3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抗饥消渴片”(标准编号为WS3-B-0280-90-1)为中药增加规格转正品种。经我委核对,该标准中【功能与主治】项下“抗津止渴”应更正为“抗饥止渴”。特此勘误,请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遵照执行。国家药典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

  • 抗生素微生物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关键词:抗生素 关碟法 效价 SOP目的:建立一个抗生素微生物管碟测定法检验标准操作规程,确保检验结果可靠。适用于抗生素效价的检验。主体内容:1.检查:1.1仪器于用具:培养箱、恒温水浴锅、、钢管、陶瓦盖、滴定管、双碟、抗生素Ⅰ号培养基、刻度吸管、容量瓶、大烧杯、天平、游标卡尺、称量瓶等。1.2准备工作:1.2.1将双碟、滴定管、20ml刻度吸管、10ml刻度吸管、5ml及2ml刻度吸管各1支,钢管、镊子置于贮槽中,在干燥箱250℃灭菌30min,陶瓦盖烘干,应保持其清洁干燥。1.2.2培养基配置:所有培养基为抗生素效价Ⅰ号培养基,根据其配制说明配制。灭菌,分装到 100ml及200~300ml的锥形瓶中,备用。临用前用水浴溶化。1.2.3菌悬液的配制:取短小芽孢杆菌工作用菌种营养琼脂斜面培养物加灭菌水1-2ml将菌苔洗下,制成悬液,用吸管将此悬液接种至盛有营养琼脂培养基的扁培养瓶内,均匀摊布,在30—35℃培养7日。取菌苔少许涂片,革兰染色镜检,应有芽孢85%以上,用灭菌水10ml将芽孢洗下,制成芽孢悬液,合并至灭菌大试管内,在70-75℃水浴内加热30min将菌体杀死,待冷后放冰箱贮藏为浓菌液。日常用菌悬液,取上述浓菌悬液,用灭菌水1:3稀释至灭菌试管中,冰箱保存备用。每次试验前,所加量应根据每次实验情况而定。灵活掌握。1.2.4标准品、供试品配制:1.2.4.1标准品配制:精密称定标准品粉末0.039g置25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即1000u/ml。从1000u/ml的溶液中移取2ml至200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此时溶液为10u/ml;在从1000u/ml的溶液中移取1ml至200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此时溶液为5u/ml.1.2.4.2供试品配制:(原料)精密称定原料粉末0.01560g置10ml容量瓶中,用灭菌, 水定溶即1000u/ml。从1000u/ml的溶液中移取1ml置100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此时溶液为10u/ml,再从1000u/ml的溶液中移取1ml至200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此时溶液为5u/ml。 1.2.5成品:取成品20片,精密称定,算出平均片重,研细。取平均片重的二倍半粉末(即10万个效价单位)置100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即1000u/ml。从1000u/ml溶液中移取1ml置100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即10u/ml。再从1000u/ml溶液中移取1ml至200ml容量瓶中,用灭菌水定溶即5u/ml。2.操作方法:2.1双碟的制备:在无菌室内进行,培养基应在水浴中融化,避免直火加热。2.2底层:用灭菌大口吸管(20ml)取已融化的培养箱20ml注入双碟内,等凝固后更换干燥的陶瓦盖,放入35-75℃培养箱中保温,使高于摊布菌层。2.3菌层:取出试验用菌悬液,按已试验要的菌用灭菌吸管吸取菌悬液加入已融化并保温在水浴中(60℃)的培养基内,摇匀作为菌层用。用5ml刻度吸管吸取菌 层培养基5ml,使均匀摊布在底层培养基上,置水平台上,用陶瓦盖覆盖,放置20~30min待凝固备用。2.4放置钢管:用干热灭菌的镊子将已灭菌的钢管平稳放在双碟中,使4个钢管成等距。钢管放妥后,应使双碟静置5-10min,再开始滴加抗生素溶液。2.5滴加抗生素溶液:每批供试品取4-10个双蝶,用毛细滴管加样。在滴加之前须用滴加液洗2-3次,在双碟的4个钢管中成对角滴加标准品(S)及供试品(T)高(H)低(L)两种浓度的溶液。滴加顺序是:SH→TH→SL→TL。滴加至钢管口平满,注意滴加溶液间隔不可过长,因溶液的扩散时间不同影响测定结果。将已滴完的双碟移入培养箱内36.5℃培养16h。3.抑菌圈测量:3.1将培养妥的双碟取出,打开陶瓦盖,将钢管倒入盛有1:1000苯扎溴铵溶液或其它消毒液内,换以玻璃盖,用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眼睛视线应与读数刻度垂直,用尖端与抑菌圈直径的切点成垂直方向测量。4.记录与计算:4.1将抑菌圈不规整的弃之,选择教好的整理参加计算 。根据公式 Log-1×0.301×100%5.注意事项:5.1称量要迅速,研磨时要注意环境干燥。5.2 配制药液时应注意环境,防止污染。5.3 滴加抗生素溶液时要用中心浓度向高低两端交叉滴加,滴加要迅速。6. 检验依据:2005年版《中国药典》二部附录

  • 【转帖】韩国拟定修改健康或功能食品标准和禁用成分相关法规

    韩国拟定修改健康或功能食品标准和禁用成分相关法规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 2009年10月12日,韩国发布通报: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拟定修改健康/功能食品标准规范。本拟定法规制定和增加包括食物纤维在内的32种健康/功能食品吸收成分提示的相关规定。它还制定了卵磷酯、瓜尔胶/瓜尔胶水解物、葡甘露聚糖、阿拉伯树胶及聚葡萄糖内的铅含量规范,增加了瓜尔胶/瓜尔胶水解物及抗麦芽糖糊精的功效要求。此外,准许蜂胶提取物成品制成软胶囊。 韩国食品药物管理局拟定修改健康/功能食品禁用成分相关法规。 本拟定法规扩大健康/功能食品禁用植物成分的范围。本拟定措施还将减肥药、糖尿病药物及其它同类物质纳入健康/功能食品禁用植物成分清单。

  • 【转帖】卫生部回应近日有有关食盐抗结剂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质疑

    卫生部:规范食盐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中新网8月13日电 今天,卫生部针对近日有有关食盐抗结剂亚铁氰化钾安全性的质疑,作出回应,称,规范使用食盐抗结剂亚铁氰化钾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卫生部说,亚铁氰化钾,俗称黄血盐,是国内外广泛使用的食盐抗结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及日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欧盟都允许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允许其在盐和代盐制品中作为抗结剂使用,用于防止食盐结块,最大使用量为10mg/kg,在产品包装上应当标识,可以标识为“亚铁氰化钾”或“抗结剂”。   卫生部解释说说,亚铁氰化钾中的铁和氰化物之间结构稳定,只有在高于400℃才可能分解产生氰化钾,但日常烹调温度通常低于340℃,因此在烹调温度下亚铁氰化钾分解的可能性极小。   卫生部表示,中国推荐的食盐每日摄入量为6g,考虑中国居民实际食盐摄入量普遍偏高,按每人每天摄入15克食盐计算,如果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铁氰化钾,每天摄入量为0.15mg。按照成人体重按60kg计,摄入量为0.0025mg/kg bw,远低于人类的每日容许摄入量(0.025mg/kg bw),因此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铁氰化钾本身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 中检所抗生素标准品不纯?

    大家有没有用过中检所的抗生素标准品的?如头孢氨苄、阿莫西林等,我正在用,结果用液质联用检测出两个色谱峰,质谱结果显示,这两个峰都是同一种物质,猜测标准品不纯,是同分异构体的混合物,大家有没有类似的遭遇?

  • 标准品亚砷酸根的浓度单位为umol/g

    标准品亚砷酸根溶液的浓度单位为umol/g 什么意思 umol/g不是摩尔浓度吗 不能代表浓度吧[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17/09/201709191035_01_3228394_3.jpeg[/img]

  • 豆芽食品安全新标准草稿征求意见:“毒豆芽”有望正名

    此前由于没有标准而被作为“毒豆芽”认定、司法机关定罪量刑依据的添加物“6-苄基腺嘌呤”或将“正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草稿)11月6日向业内公开征求意见。澎湃新闻注意到,与现行的产品标准相比,该草稿明确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其理化指标被限定为小于等于0.2 mg/kg。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受国家卫计委委托,是新标准的起草者之一。 该委员会秘书长吴月芳11月10日向澎湃新闻确认,将“6-苄基腺嘌呤”正名为“允许使用物质”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之一。但她强调,这仅仅是第一轮讨论的结果,接下来还将进行多轮讨论和意见征求,草稿最后能否通过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审定,还是未知。 将“6-苄基腺嘌呤”归为“生长调节剂”更科学 澎湃新闻9月27日曾报道,“6-苄基腺嘌呤”2011年被原卫生部“作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拉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名单“按农业投入品管理”,但其在豆芽上的使用登记却未能顺利被农业部门“接收”。 农业部此前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的一份回函称, “豆芽属于豆制品,其制发过程不同于一般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生产经营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关于豆芽制发中的农药登记,该回函表示“目前尚无农药产品在豆芽上登记使用,我部不受理植物生长调节剂在豆芽制发中登记”。 因豆芽的属性和监管不明,其制发过程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被认为是非法添加物,甚至是“毒物”。 重典惩治食品安全犯罪背景下,检测添加“6-苄基腺嘌呤” 被作为司法机关定罪依据。以“豆芽 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关键词在最高法主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做检索,2013年1月1日到2014年8月22日期间,共有相关案件709起,918人获刑。而判决书中证据多提到“豆芽中检测出6-苄基腺嘌呤”。 2014年5月,国家卫计委正式下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芽》的修订计划,并委托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起草。按计划,新标准将在2015年年底拟定,并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标准施行。 吴月芳10日告诉澎湃新闻,征求意见稿将“6-苄基腺嘌呤”定为“生长调节剂”还颇有些波折。此前“担心农业部门不接受,就想做一个迂回的——在标准中模糊处理,不提属性只作为添加物允许使用。” “但起草专家最后认为,新标准应该从专业和科学的角度给公众提供正确的认识,生长调节剂的定性才符合它本身发挥的作用。”吴月芳解释说,豆芽中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作用为调节豆芽生长,这是细胞分裂素的作用范畴;而食品添加剂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的物质,——两者的功能显然不同。 吴月芳说,从接到卫计委委派修订标准任务后,她所在协会组织业内知名的专家和40多家企业进行讨论,此次草稿就是上一轮讨论成果。 她告诉澎湃新闻,下一轮讨论将在11月15日举行,目前的草稿还会再经过讨论,而最后需通过卫计委的食品安全评审委员会审定通过,才能正式施行。 采用比国外更严格的安全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将6-苄基腺嘌呤的残留限量定为小于等于0.2 mg/kg。 吴月芳告诉澎湃新闻,业内公认最严格的日本《肯定列表制度》针对包括豆芽的“其它蔬菜”制定标准,将6-苄基腺嘌呤最大残留限量定为小于等于0.5mg/kg。这意味着前述征求意见稿采用了相比日本更严格的标准。 “因为实际上,豆芽制发不需要也没有这么高的6-苄基腺嘌呤残留。”吴月芳说。 GB22556-2008《豆芽生产卫生标准》起草人之一、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康玉凡曾表示,中国农业大学课题组曾对6-苄基腺嘌呤做过风险评估,结果显示,在黄豆芽上按照低浓度施用2次,3天后其残留最高值为0.14mg/kg,而绿豆芽的残留试验最高值为0.13mg/kg。 而澎湃新闻拿到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2013年9月10日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的膳食风险评估报告”认为,“即使按照最大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日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 在豆芽属性这一问题上,吴月芳认为,虽然国家食药总局正在积极与农业部进行沟通,但是进展缓慢。“要靠部委间相互协调来解决问题非常困难,只有靠主管这些部门的国务院出面,责成有关部门对类似豆芽这样特殊产品生产过程的管理进行分工。” 事实上,农业部对豆芽的属性定义颇显暧昧甚至矛盾。 澎湃新闻在农业部第1490公告(2010年11月26日发布)看到,在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列表中,“绿豆芽,黄豆芽”被作为“芽菜类”的代表作物。这意味着“肯定”豆芽的农作物身份,然而该部门前述给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豆制品专业委员会的回函却又否定豆芽种植属“一般农作物种植”。 在吴月芳看来,我国食品分段管理由来已久。“对豆芽的监管实际是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一个考验,如果能处理好,食品安全无缝监管就又进了一步。” 有关政策或有大调整 “毒豆芽”争议在报道后备受关注。一位接近有关部委的知情人士向澎湃新闻透露,相关部委或将做出政策调整,“而这种调整可能会很大。” 不过,调整的方向还不明朗。 《南方周末》此前援引一位参与了卫计委11月2日组织的豆芽食品安全标准的讨论协调会的人士的话称,有官员口头表示,有可能恢复相关物质“食物添加剂或助剂”的身份。 但澎湃新闻11月5日联系国家卫计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试图核实“政策调整”的相关信息,其表示,将“了解一下(情况)”,但截至发稿,澎湃新闻未收到信息反馈。 而在2014年9月上旬,吴月芳又以个人名义向最高法有关研究室发去“关于豆芽案件有关法律法规”的材料,并在下旬再次以协会名义向最高法发去《关于请求解决“豆芽案件”的建议函》。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10月初向澎湃新闻回应称,相关业务部门正在对“毒豆芽”的法律争议进行研究,但因为暂未有结果,暂时不便披露。 吴月芳11月10日告诉澎湃新闻,最高法刑庭近日向她口头回复称,“非常重视,正在研究中”。 在她看来,这是一个好的信号,意味着有“实质进展”。 各地“毒豆芽案”还在发生 然而,与中央各部门讨论、研究的态度不同的是,各地“毒豆芽”案件依旧层出不穷,新的“整治行动”还在继续,更多芽农被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送上审判席。 山东寿光市芽农卢中(化名)的案子11月3日一审开庭,和他共案被审还有其他15人,芽农们被控告从一位豆子批发商处购买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无根水”用于豆芽制发。 该案3日上午审理完后未当庭宣判。本案律师之一张月林告诉澎湃新闻, 在2013年下半年,寿光市公安部门曾突查逮捕,并羁押了一批芽农。“据我了解,已经有8位芽农被判实刑。” 张月林称,代理本案后她曾与法官和检察官沟通,但对方坚持认为,“这就是犯罪,没有缓刑一说,最少判6个月。” 而对于山东烟台芽农赵修月来说,命运仍然未卜。赵修月的儿子赵凯告诉澎湃新闻,他父亲的案件于10月24日一审开庭,尽管他们坚持无罪辩护。“但公诉人认为认罪态度不好,建议判2-3年”。 赵凯说,法院没有当庭宣判,但休庭后有法官劝其父“认罪,不然可能判的更重”。 11月10日,澎湃新闻以关键词“豆芽,有毒有害食品罪”在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的“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仅2014年9月1日至今,又有7起相关案件被判。 而在搜索引擎中检索,各地公安机关“打掉毒豆芽作坊”的有关报道还在继续。

  • 【分享】口腔保健品标准即将出台 推动中国牙膏行业全面规范化

    来源: 中国食品商务网 近一段时间以来,牙膏行业接连出现“三氯生致癌”、“二甘醇海外纠纷”,以及牙防组违规认证被取缔等事件,导致国内牙膏企业纷纷面临消费者信任缺失的危机。有消息称,卫生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腔保健品的认证管理办法》和标准,国家认监委将制定一套严格的认证和评价程序,以推动中国牙膏行业的全面规范化。 不少市场人士就此认为,国内牙膏市场即将迎来新一轮行业洗牌。根据业内人士的观点,前一阶段之所以出现接二连三的牙膏风波,是由于中国牙膏安全标准和认证标准的缺失所致。广东省日化商会副秘书长谷俊表示,此次卫生部仓促出台规范牙膏原料生产的新标准,最大的动因在于力求迅速挽回问题产品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次新标准的出台并没有采取广泛征求牙膏企业与相关行业协会意见的方式,这也导致了多数企业对此次新标准的即将出台一无所知。 笔者随后走访了数家中外牙膏企业,进一步印证了上述说法。包括宝洁中国、两面针、蓝天六必治等在内的中外牙膏生产企业均表示尚未接到正式通知,无法对标准的影响程度做出判断。而据参与了本次标准制定的田七牙膏的生产厂家广西梧州奥奇丽集团企划中心介绍,本次管理办法主要将在牙膏生产的原料、相关配方的健康含量控制、中草药标准比例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某些企业仅凭保健概念进行产品炒作、危害消费者权益的做法。 “新标准的制定初衷并非为了人为设立行业壁垒,但从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的角度看,将有助于行业逐渐从无序混乱状态向有序竞争的方向转型。”广西梧州奥奇丽集团企划中心经理焦宁认为,本次标准的出台,可以被视为未来牙膏生产的官方标准,将有利于民族牙膏企业进行资源整合,生产效率也将因此进一步得到转移,而对外资企业的影响和约束将随之加大。 此外,不少国内企业在接受采访时也认同上述观点,并认为由于消费习惯等原因,国内企业在中草药牙膏的生产上更接近市场需求,因此适应新标准的能力会更强,有助于打造行业整体对外资的竞争能力。 但蓝天六必治牙膏厂有关人士表示,由于以往政出多门的影响,在没有接到北京口腔清洁用品协会正式通知的前提下,卫生部单方面推出《口腔保健品的认证管理办法》,目前不会对企业生产造成实际影响。 针对国内企业普遍对新标准的出台表示欢迎态度,谷俊认为,新标准的出台将通过市场手段对小型企业进行清理,但短期内不会出现行业性大洗牌的结果。此外,对外资企业来说,很可能会对目前力推的低价中草药牙膏产品进行市场策略的重新调整,但制度影响并不大。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标准的制定实际上已改变了以往牙膏产品质量监管以药监局为主的做法,而统一划归卫生部管理。

  • 食盐中抗结剂(亚铁氰化钾)对人体无害?

    亚铁氰化钾在食盐及代盐制品中用作抗结剂时,根据《GB 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其最大使用量为0.01g/kg。欧盟也批准亚铁氰化钾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抗结块剂之列),在95/2/EC指令中规定最高允许用量为20mg/kg(以无水亚铁氰化钾计)。 http://www.foodmate.net/file/upload/201108/01/13-32-53-87-410687.jpg

  • 《牙膏功效评价》行业标准出台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由中华口腔医学会组织起草的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牙膏功效评价》。该标准适用于声称具有某种功效,并且理化性能、卫生安全性指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牙膏产品。标准对牙膏功效的评价原则、实验室评价方法、临床评价方法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记者看到,《牙膏功效评价》共分为4部分,分别为:总则、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其中,总则部分规定了牙膏功效的定义、功效评价的范围和一般原则、临床试验的要求,其他3部分则分别规定了防龋、抑制牙菌斑和(或)减轻牙龈炎症、抗牙本质敏感牙膏的功效评价及评价方法。  按照总则的要求,牙膏功效评价的检查者需是口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和具有临床试验经验的口腔科医生,且应该接受过相关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检查指标及方法的一致性培训并通过考核。  以防龋牙膏为例,该标准规定,验证含氟牙膏的防龋功效,应按照实验室评价方法进行;评价含有非含氟化物产品的防龋功效,则需进行临床试验。在选择临床试验的受试人群时,恒牙冠龋的试验对象应为儿童、青少年;乳牙冠龋的试验对象应为3岁~4岁幼儿;根龋的试验对象应为40岁以上中老年人。标准规定,试验至少应持续2年,分别在基线、试验中期和试验结束时进行患龋状况的检查并记录。  近年来,关于牙膏功效的各类争议时有发生。很多消费者发现,自己购买的牙膏宣称有“防蛀、美白、防敏感”等多种功能,可用起来并没有这些效果。为了规范牙膏行业的“自卖自夸”行为,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牙膏划归为化妆品监管的范围。规定牙膏不准夸大功能,不准虚假宣传,不得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2008年3月,国家发改委又发布了《功效型牙膏》行业标准,将功效型牙膏定义为除具有牙膏的基本功能之外兼有辅助预防或减轻某些口腔问题、促进口腔健康的牙膏。该标准规定,功效作用验证研究应在功效成分完成安全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功效作用验证报告应由口腔医学院、口腔医学研究所或三级口腔医院出具。但标准并未提出如何对功效型牙膏进行功效作用验证。而此次《牙膏功效评价》行业标准的出台,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标准的起草人之一、四川大学华西口腔医学院教授胡德渝表示,我国目前市场上不少牙膏包装上的宣传语存在不符合实际的问题,其宣传的功效没有经过严格科学研究和试验,存在鱼龙混杂的情况,消费者很难正确选择。《牙膏功效评价》标准的出台,可以起到规范牙膏行业和功效试验工作的作用。

  • 纺织品抗菌性能测试标准及方法

    综述了目前应用于纺织品抗菌测试的菌种种类及其性质,并介绍了目前常用的抗菌测试标准的要点、应用范围及其优缺点。抗菌纺织品的最重要的性能指标是抗菌性。测试抗菌性时,要求培养基浓度、温湿度、pH值及试验时间与穿衣条件相一致,实验仪器应为微生物实验常用仪器,且对任何形状的纺织材料都能测试。抗菌性的测试方法中,发展较早的是日本和美国,最有代表性且应用较广的是美国的AATCC试验法100和日本的工业标准。国内使用较多的评价方法一般都是参照AATCC(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Colorists,美国纺织染色家和化学家协会)标准和日本JAFET(日本纤维制品新功能协议会)批准的"SEK"标志认证标准的方法。我国于1992年颁布了纺织行业标准FZ/T01021-1992《织物抗菌性能试验方法》,1996年颁布了国家标准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但是抗菌性能评价的方法和标准还远末作到系统、统一、规范,尤其是抗菌纺织品的性能评价和产品规范在我国还有许多问题不明确,只能做到简单的定性检测。鉴于当前我国对抗菌纺织品的全面评价还不能适应国内生产和对外贸易的需要,本文对目前世界上使用较多的抗菌测试方法及标准进行了对比,

  • COTO标准品|索非布韦杂质研究

    索非布韦杂质是一种化学物质,它是索非布韦的同分异构体或相关化合物。索非布韦是一种直接作用在肝脏的抗病毒药物,用于治疗丙型肝炎。COTO标准品是一种高纯度的标准物质,用于测定索非布韦及其杂质的纯度、含量和化学性质。通过与COTO标准品进行对比和分析,可以确定索非布韦及其杂质的结构、组成和含量,从而保证索非布韦的质量和安全性。在药物研发和生产过程中,COTO标准品的使用非常重要。它可以提供可靠的参照物,用于质量控制、药物分析和化学计量学研究。通过使用COTO标准品,可以确保索非布韦及其杂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保障。总的来说,COTO标准品在索非布韦杂质的研究和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使用COTO标准品,可以更好地了解索非布韦及其杂质的性质和含量,从而确保药物的安全和有效性。同时,也需要加强生产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质量标准和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度,确保药物质量和安全。

  • 【资料】简介——《澳新食品标准法典》

    1. 标准的制定机构和执行机构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主要的食品标准制定机构为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局(FSANZ)。 澳大利亚联邦和州/地区政府及新西兰政府部门也与标准的制定过程保持密切的关系。 食品标准由澳大利亚州及特区政府的健康部门行使法律执行权;对于进口食品,则由澳大利亚检验检疫部门执行。 2. 标准的范围 FSANZ制定的食品标准涉及如下内容:对食品生产单位、食品标签包括食品进口标签等的法律约束要求; 政府许可的食品添加剂和催化剂一览表; 新特食物、转基因食品和放射性食品一览表; 食品中化学最大残留限制一览表; 食品的安全处理要求; 食品的初级生产(如生产基地)要求等。

  • 【求助】谁知道食品抗生素快速检测的国家标准啊?

    食品抗生素检测国家标准方法有许多,但都要用到大型昂贵仪器,如HPLC等等,对现场检测,初选来说,很不现实。那么请问我国有总量控制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的标准吗?现有方法如酶联免疫法等,灵敏度可以,但试剂易受温度影响,时间性也很强,还是不理想啊!有谁知道,这些是国家法定的方法吗?

  • 危险品测试标准

    各位兄弟姐妹 针对危险品测试的几个指标,闪点,粘度,蒸馏,饱和蒸汽压,哪位哥哥姐姐有相关标准 谢谢了啊 对于油漆,清漆等闪点测试标准

  • 豆制品中亚硝酸盐参考标准

    受委托检测一批亚硝酸盐的样品,给的样品包含酱腌菜,豆制品,银耳等。但是GB 276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含增补公告)GB 2762-2005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中只提到了熏肉腊肉,酱腌菜,新鲜粮食蔬菜肉类的限量,没有豆制品银耳等的限量~那我该参考什么呢。这样看的话前段时间传的沸沸扬扬的血燕亚硝酸盐超标是参考的那个指标呢?

  • 【简讯】5项食品营养成分检测标准即将出台

    近日,《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五项国家标准审定会在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举行。该5项标准将有望解决我国食品中胆固醇、糖、糖醇、脂肪和膳食纤维含量检测缺乏标准的问题。 这5项标准分别是《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食品中总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的测定水解提取-[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色谱[/url]法》、《食品中果糖、葡萄糖、蔗糖、麦芽糖、乳糖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食品中木糖醇、山梨醇、麦芽糖醇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和《含抗性麦芽糊精食品中总膳食纤维的测定酶重量法- 液相色谱法》。这5项标准是在大量的研究工作基础上制定的,有力解决了我国食品中胆固醇、糖、糖醇、脂肪和膳食纤维含量检测缺乏标准的问题,填补了国内空白,经检测机构证实切实可行,为这些食品营养成分和标签标示成分的检测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于构建我国食品营养成分的检测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标准的制定立足我国实际,充分考虑与国际接轨,对食品进出口贸易也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有力支持我国食品标签工作的实施。

  • 标准品与对照品的区别

    对照品: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对照品由国家药品检定机构审查认可,其标准应不低于制品的质量标准。 标准品: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 对照品与标准品概念不清?对照品与标准品是2个不同的概念,中国药典凡例中已有明确的定义: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标准品: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文献中常将2种概念混淆,认为对照品就是标准品,是1种物质2种提法而已,造成错误的原因,可能是有的药品既有对照品,又有标准品。 例如:当用微生物法测定头孢克罗效价时,用头孢克罗标准品,用HPLC或UV法测定时,则用对照品;非那西丁当用作熔点校准物质时,用熔点标准品,测定含量时,用对照品。即使是同一种物质的标准品和对照品,它们的规格、标定方法以及用途都可能是不同的。

  • 【讨论】求教标准品和对照品的区别

    在抗生素类的标准物质使用时,经常会遇到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概念。关于这二者的区别,现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在做HPLC时使用的标准物质应为对照品。摘录典型观点如下:[B]“标准品都是按效价单位(或μg)计,以国际标准品进行标定。标准品的标示量是按生物活性来计算的,不是按纯度来标示,此种标示法对单组分或多组分物质均适用,尤适用于多组分物质,如乙酰螺旋霉素标准品,是由4种有效成分组成,若欲于一个纯度来标示其含量是不可能的,但用效价(即生物活性)来标示是可行的;对照品的标示量则必定是某单一组分的纯度指标。所以日常工作中,标准品和对照品在定量时是不可相互替代的。以罗红霉素为例,现今是国家标准品与对照品并存,以抗生素微生物检定法测其含量时,必须使用罗红霉素标准品;但以HPLC法测定其含量时,又必须使用罗红霉素对照品,不可混淆。”[/B]但是我见过一些行业标准,比方说HPLC测土霉素残留中,在说到标准液的配制时,写得就是“土霉素标准品”。难道这里面的“标准品”是“对照品”的错误用法?[em0716] 请大家发表一下看法

  • 【转帖】卫生部称我国抗生素使用将有强制性标准

    11月7日,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负责人肖永红教授表示,针对目前医生多凭经验用药的现状,我国卫生部门已着手制定抗菌药物的管理办法。此次国内报告的两例婴儿身上携带的NDM-1酶屎肠球菌病例,有可能是在医院内的环境中感染,这说明这种耐药基因可能是我们在用药的过程中产生的。肖永红表示,“超级细菌”事件已经引起了国家对于抗生素使用的关注,目前,卫生部正在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办法,建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科学体系,将对临床抗生素的使用进行规范和强化,同时,对医院使用的药品中,抗生素类药品所占的比例进行限定,“许多医生会在患者没有任何需要使用抗生素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抗生素,这个办法出台后,就会有明确的规范,具有强制效力,对医生起到警示作用”。肖永红称,抗生素在我国不合理使用的情况很严重,按照世卫组织的规定,在100个住院病人中,使用抗生素的人数上限为30人,而我国却是70个人在用,比世卫宽松的标准高出了两倍多;就使用的剂量来说,100个住院病人每天用抗生素不应超过40份,但我国已达到了80份。卫生部公布的统计年报显示,住院患者中,仅有10%的人是因为细菌感染,加上院内感染、手术预防用药等,需要用抗生素治疗的比例在30%左右,但临床已经达到70%。不当使用抗生素的直接后果是耐药,以感染大肠杆菌的患者为例,如果是敏感菌导致,治疗仅需5000元,致死率为5%,但如果是耐药菌,死亡率将升至10%至15%,花费也将达到1.5万。■对话超级细菌在全球范围的发病情况呈现怎样趋势?它的出现是否应引起公众对抗生素使用的警觉?针对相关问题,世卫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办公室抗生素耐药工作组长DeanShuey博士回答了本报记者提问。不要用抗生素治流感等小病问题1记者:超级细菌是否已全球蔓延?DeanShuey博士:我们尚不清楚蔓延的程度,因为许多国家并未或者无能力检查该基因。截至9月中旬,下列国家已发现含此基因的细菌:澳大利亚、孟加拉、加拿大、中国、印度、巴基斯坦和美国。几乎可以肯定,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出现此类病例。问题2记者:超级细菌有多危险?DeanShuey博士:一旦出现对抗生素的耐药迹象,就会令人担忧。同时,如果病人感染的病菌对多种抗生素耐药,治疗会十分困难。但仍有一两种抗生素可能有效,因此尽管处理耐多药细菌很难,在某种程度上仍是可治疗的。据我们目前所知,中国尚无超级细菌直接造成的死亡病例。超级细菌确实是一种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严重问题。DeanShuey博士:耐多药细菌的出现并不是一件新闻。60多年前人类发现了抗生素,此后的十年间耐多药细菌引起的问题就开始显现,现在问题日趋恶化。更多的细菌开始产生耐药性,与此同时,新抗生素的发现频率正在放缓。包括中国在内的所有国家都在面临细菌耐药性的问题。问题3记者:问题的根源是什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DeanShuey博士:世卫组织给成员国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制定全面的国家计划,明确抗生素耐药控制工作的负责单位。通过建立有力的疾病监测及实验室系统,提高各单位发现和监控抗生素耐药问题的能力。同时,鼓励人类卫生部门和肉畜行业合理使用高质量抗生素。因为上述两个领域对抗生素的滥用或不当使用,正是形成抗生素耐药的主要原因。应该采取如下步骤:逐渐形成一种体制,使抗生素只能通过专业医务人员的处方获得,而不能作为非处方药;鼓励大众服完处方抗生素的整个疗程,不要病情好转就停服,也不要用抗生素治疗病毒感染和普通流感等小病。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取消不良的激励机制,使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必以药养医。对肉畜使用抗生素的情况进行监管,防止不当使用。我们认为,应鼓励社区和医疗机构预防及控制感染,鼓励开展研究,优化现有抗生素和诊断工具的应用,同时鼓励发现新型抗生素和诊断工具。虽然采取这些措施,也许不能完全消除抗生素耐药问题,但可以减轻问题的严重性。如果我们不采取行动,终有一天细菌感染会变得几乎无法医治。

  • 对照品与标准品概念

    [color=#333333]对照品与标准品概念[/color][color=#333333]对照品与标准品是2个不同的概念,中国药典凡例中已有明确的定义:对照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和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而标准品系指用于生物检定、抗生素或生物药品中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以效价单位(U)表示.文献中常将2种概念混淆,认为对照品就是标准品,是1种物质2种提法而已[1,2],造成错误的原因,可能是有的药品既有对照品,又有标准品.例如,当用微生物法测定头孢克罗效价时,用头孢克罗标准品,用HPLC或UV法测定时,则用对照品;非那西丁当用作熔点校准物质时,用熔点标准品,测定含量时,用对照品.即使是同一种物质的标准品和对照品,它们的规格、标定方法以及用途都可能是不同的.[/color]

  • [求助]请问哪里有低聚异麦芽糖的标准品卖

    我们的液相色谱刚刚买的,为了检测低聚异麦芽糖和果葡糖浆什么的,,打算让他跑跑柱子看下,谁知道哪里有卖以下标准品的: 果糖,葡萄糖、麦芽糖、麦芽三糖、异麦芽糖、潘糖、异麦芽三糖 告诉下 谢谢~~~~

  • 【资料】卫生部:有关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23项问答

    [b] 一、为什么要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b] 乳品是我国消费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食品。近年来,我国乳品消费量迅速攀升,乳品行业快速发展,成为重要的食品产业之一。乳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社会经济稳定。国家高度重视乳品安全和乳制品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等法规政策,部署开展食品整顿工作,要求整合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09年6月1日实施的《[b][color=#003278]食品安全法[/color][/b]》,对包括乳品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提出了明确要求。截至2009年底,我国以往的乳品相关标准共160余项,存在部分指标交叉、重复、矛盾,以及重要指标缺失等问题。为了规范乳品生产经营,保证乳品质量安全,确保消费者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规定,卫生部牵头会同各相关部门对乳品标准进行整合完善,统一公布为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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