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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韦仑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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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务院要求卫生部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 国办发〔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当前,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已成为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一)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二)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三)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上述行为,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有关部门要制定依法严惩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的具体办法。   (四)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或者跨省份的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   (五)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二、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一)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二)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各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三)完善食品添加剂标准。卫生部要从严审核、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质检总局要及时审查公布获得进口许可的无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产品名单,拟生产同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的企业可以按相关规定提出制定标准立项建议,在卫生部制定并公布该标准后,按有关规定申请生产许可。   三、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一)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强化联合执法,规范信息发布。发现违法制售使用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及时将信息通报给相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地区和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卫生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完善规范信息通报和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的具体措施。   (三)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四)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科普宣教。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各类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及其危害以及严厉惩处的措施,要宣传至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单位和餐饮服务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各地要特别针对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进行集中宣教培训,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一)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监管工作需要。   (三)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科技等部门要组织有关方面加强科技攻关,优先支持食品添加剂标准和非法添加物快检筛查技术的研发。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违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   二零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 卫计委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国家卫计委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具体详情如下: 卫计委关于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的通知 卫办监督函〔2013〕3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中心、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近期,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存在食品地方标准与食品国家标准相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社会各方高度关注。我委正在组织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并要求各地组织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快开展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工作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依法履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相关职责,按照我委《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卫办监督函〔2012〕913号),加快食品地方标准清理,到2013年12月底,完成地方标准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坚持科学性原则,突出工作重点,重点清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存在交叉、重复、矛盾问题,按照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工作原则,对标准内容进行对比研究,科学做出清理结论。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及时废止相应的食品地方标准,对现行地方标准中食品安全指标与强制性国家标准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废止地方标准或组织修订。同时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进一步规范食品标签中产品执行标准的标注,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   (一)严格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各地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将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适合当地监管需要的检验方法作为立项重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品种的,不宜重复制定食品产品的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计划时,应当及时征求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意见。   (二)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严格遵循标准制定工作程序,要以保证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工作应当公开透明,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并征求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意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经省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文本的同时,还应做好标准的宣传贯彻和解疑释惑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我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和技术指导,将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依法、依程序报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材料。   (四)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制度。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收集标准执行情况、问题和建议,逐步修订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相衔接配套。   三、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能力建设和保障措施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委)要明确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工作的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强化食品安全标准人才队伍建设和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列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加强监督和考核评价,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此外,要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各地在标准清理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函报我委。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   2013年4月25日
  • 沈建忠院士解读《条例》: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
    依法保障肉食品安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院长 沈建忠 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围绕质量安全补充完善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将对屠宰行业产生深远影响,为肉食品安全提供强有力保障。第一,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并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实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GMP)”管理,在加工环境、卫生设施、生产用水、设备工具、加工过程和生产管理等方面实施严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条例》的新要求,是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的基本要求,是实现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屠宰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设备,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确保屠宰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法规要求。目前,我国生猪屠宰企业中小型屠宰企业占比超过60%,屠宰加工条件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还存在很大差距。借鉴国际经验,在生猪屠宰企业实施GMP管理势在必行。《条例》为实施GMP管理提供了法规依据,将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推动屠宰企业实行屠宰、加工、销售、配送一体化发展,持续推进生猪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我国生猪屠宰行业将踏上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第二,高度重视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的条款作了重要修订,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品质检验应当遵守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肉品品质检验是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要支撑。生猪屠宰厂(场)按照同步检验要求,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是控制从生猪入厂(场)到整个屠宰加工过程直至屠宰产品出厂全过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目前,部分屠宰厂(场)对屠宰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建立有效的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体系,存在检验岗位缺失、检验人员不足、检验把关不严等问题。《条例》突出了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的重要地位,对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将极大提升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法律地位,约束力更强,监管依据更明确,为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第三,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是全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和责任,世界各国和相关国际组织为提高食品安全,减少食源性疾病,积累了许多经验,风险监测的结果为风险评估和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等提供科学数据和实践经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是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并根据监测结果对生猪屠宰环节风险进行研判、评估和交流。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进行飞行检查、随机抽检、建立信用档案,对生猪屠宰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等,提升我国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生猪屠宰产品安全风险,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第四,鼓励推行标准化屠宰。《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屠宰环节全过程管理涉及生猪进厂查验登记、待宰静养、检验检疫、屠宰加工、卫生控制、无害化处理、产品包装、储存与运输、人员管理、生产管理等要求,针对这些环节制定相应的标准,建立完善的屠宰标准体系,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进行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近年来,为适应行业发展需要,我国新制修订发布了《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等30余项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构建了一个支撑生猪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的标准体系,具备了推行标准化屠宰的基础条件。欧盟、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采用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肉类和屠宰标准体系,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借鉴。《条例》总体上体现了生猪屠宰全过程管理,完善了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强化了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将极大地提高生猪屠宰行业的质量水平。 2021年6月30日
  • 专家解读食品安全热点:不能以外国标准为标准
    2012年,一部《舌尖上的中国》引起人们的热议,让人充满了对中国传统美食的向往。然而,去年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仿佛又给人们蒙上了一层浓浓的阴霾。从年初的螺旋藻、明胶到年中的荧光增白剂、硼砂,再到岁尾的白酒塑化剂,使消费者不知如何是好。   前不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公室和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联合发布的“2012年公众关注的12个食品安全热点点评”,12位知名专家对12个热点进行了逐一解读。   针对去年4月老酸奶、果冻的“明胶门”事件,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教授级高工孙颖解读说:“老酸奶、果冻添加工业明胶一事没有依据,属于非食品安全事件。如果以工业明胶冒充药用明胶制成药用胶囊,造成严重铬污染,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属于食品安全事件。”而去年4月,媒体报道披露,可口可乐山西饮料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处理水混入公司9个批次价值约500万元左右的12万箱可乐产品中,部分产品已被当作合格产品销往市场。随后,山西省质监局发布一则通知,认定媒体报道情况属实。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工商大学副校长孙宝国教授解读说:“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过程控制不到位,而造成的食品安全事件。这表明即使知名企业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严重疏漏,生产过程监督严重缺位。”   去年7月,河南省工商部门在对方便面食品的例行抽查中,发现今麦郎公司生产的“一元王香辣牛肉面”、“今野拉面”方便面均被检测为酸价超标。时隔不久,三门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表声明,承认其自身方便面酸价指标检测资质认证不全,此前对今麦郎方便面的三份检测报告予以收回并声明无效,同时对今麦郎食品有限公司表示道歉。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教授级高工元晓梅评价说:“检验机构必须依法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随着专家们逐一解读,一个个案例抽丝剥茧地揭开。其中12个热点问题,只有两个是真正意义上的食品安全事件。很多问题是消费者、媒体和业界专家对于热点的认知存在着较大的差异造成的。诸多热点问题分别存在标准引用有误、判定依据不足、企业生产过程管理和控制不到位、执法不当、企业超范围使用新资源食品配料、外源性迁移污染等。   “其实,中国食品安全的最大危机是消费者对食品工业的信任危机。企业界、科技界和媒体都应承担重要责任,科学认知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中国食品科学学会孟素荷理事长强调说。她认为,透明产生信任,这需要食品企业要让自己的生产过程透明 政府的管理要透明 媒体的透明是把食品安全的问题回归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本身,而不能成为一个炒作的课题。   孙宝国院士说:“对‘量效关系’的理解才是当前食品安全公众科普中最为紧迫、也是最为重要的内容,需要让消费者建立‘检出不代表违规,检出不代表会对身体造成伤害’的科学认知”。孙宝国院士还说,不是所有外国的标准都比我们高,如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的瘦肉精,而美国的瘦肉精标准是10ppb,欧盟是2ppb 日本饮用水含铅的标准是35微克/升,我国是20微克/升。我们不能以外国的标准为标准,而是应该以安全为标准。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速度
    9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快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和重点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重点做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指导意见指出,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健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为企业做好备案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当如实提交必要的依据和验证材料。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食品行业协会或其他专业社会组织为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提供专家咨询服务,指导食品生产企业制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度建设。要及时废止地方标准中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和矛盾。要明确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标准跟踪评价等工作的管理机构,发挥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作用。要将标准工作经费纳入各级地方财政预算,落实各项保障机制。
  • 国务院要求各地抓紧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中新网3月7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通知称,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增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律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食品安全法体现了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的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思想,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食品安全标准制度、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索证索票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为全面加强和改进食品安全工作,实现全程监管、科学监管,提高监管成效、提升食品安全水平,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食品安全法的公布施行,对于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认识食品安全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宣传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实施食品安全法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电、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法律意识和监督意识,为法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培训,特别要加强执法队伍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法学习,熟练掌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自觉守法经营 食品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加强诚信建设 食品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组织学习食品安全法的指导。   二、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既要避免职责交叉,又要防止监管空白,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食品检验资源等的整合、共享 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采取有力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肃查处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要明确、细化各监管环节的衔接措施,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整体性和有效性 对不履行沟通协作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等后果的监管部门,要依法严肃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积极履行部门间的信息通报等责任,加强主动沟通和相互协作,努力实现各监管环节的无缝衔接。   食品安全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法律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系统执法情况检查,研究、解决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改进执法工作。   三、抓紧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统一、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的技术依据。卫生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抓紧整合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尽快完成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优先制定、修订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等的限量标准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表明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卫生部要立即依法组织开展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卫生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组织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要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程序,确保标准内容科学、合理。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各监管部门依据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实施食品安全监管。   四、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国务院将根据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食品安全法同时施行 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及时提出有关制度设计的建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得到切实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现行与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及时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或者修订、废止其中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内容,及时提出废止或者修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的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确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五、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样品并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及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执行食品安全法确立的各项制度给予经费保障,对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等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坚决杜绝监管部门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向管理相对人违法收取费用的现象。各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对通过实施食品安全监管违法收取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扎实做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反映强烈。为切实解决我国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国务院已做出部署,用两年左右时间,在全国集中开展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契机,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入手,加强监督和诚信建设,系统、有序地解决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负总责,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逐级落实整顿工作任务和责任。各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违法添加非食品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生产和进出口、食品流通、餐饮消费、禽畜屠宰和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的集中整顿。要通过集中整顿,使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更加完善,食品行业自律显著加强,食品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对食品安全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四日
  • 食品企业标准逾期未复审如何处理
    2012年12月21日,福建省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食品安全检查中,在Y食品有限公司发现一款食品的包装袋标注的产品执行标准编号为Q/MLZS03-2008。经调查,Y公司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该企业标准实施日期是2008年11月15日,至检查之日,企业标准未经复审。   针对Y公司标注逾期未复审食品企业标准行为,如何定性处理,甲县质监局执法人员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的规定,该企业标准因逾期未复审,可认定为无效标准。标注无效标准属于未标注标准代号,此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属未标明产品标准代号,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企业产品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从企业产品标准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3年”及第二十三条“禁止无标准生产。下列情况属无标准生产:(二)企业产品标准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备案或复审的”规定,该企业标准因逾期未复审,可认定Y食品有限公司是无标准生产,依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标准未按规定复审属无效标准,可认为Y食品有限公司未制定相应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违反了《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依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处罚:责令限期改正。   笔者认为,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主要违法事实是Y食品有限公司标注的食品企业标准逾期未复审,质监部门对此应如何处理?如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标注无效标准即属未标明标准代号,这是不妥的,将标注无效标准等同于未标明标准代号,依据不足。因此,认定Y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证据不充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企业标准逾期未按规定复审即属未制定相应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观点,同样存在认定依据不足问题,标准制定与标准复审,前者的主体是企业,后者是行政管理部门,这两个环节不能等同。   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第十条《关于法律责任》第(二)项指出:“未依法备案相关食品企业标准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此看出,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及复审的监管职责,依法已由质监部门划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即从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开始实施,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质检总局“三定”规定,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及复审等监管职责,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因此,本案Y食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将食品企业标准上报复审行为,属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甲县质监局应将本案移送县卫生局查处。   至于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无标准生产,可依据《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处罚的观点,我们认为,《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只是政府规章,其法律效力低于《食品安全法》,且施行时间(2000年12月19日)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前,因此,该意见的认定依据也不足。   综上所述,食品企业标准的备案及复审的监管职责,已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质监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应移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查处。
  • 安捷伦宣布收购聚合物标准品公司PSS
    安捷伦本周二表示收购了聚合物标准品制造商Polymer Standards Service(PSS),交易的财务条款未披露。  PSS公司是全球知名的凝胶渗透色谱 (GPC) 和尺寸排阻色谱 (SEC)高品质标准品制造商之一,可提供从小型实验室规模(1克)到量产级别(5千克或更多)的聚合物标准品、特制聚合物、聚合物颗粒、聚合物网络等产品,专注用于表征分子结构的构建和修饰的硬件和软件解决方案。  此次收购拓宽和扩展了安捷伦的产品组合和客户服务范围,特别是在化学和生物制药行业,用于分析核酸、蛋白质、单克隆抗体、多糖和合成塑料等天然和合成聚合物。  据悉,安捷伦还将添加一个关键软件组件,以补充其凝胶渗透色谱/尺寸排除色谱产品组合。  同时,安捷伦覆盖全球的业务范围也将助力用户更广泛地使用PSS产品和专业知识。  安捷伦生命科学和应用市场集团总裁 Jacob Thaysen 表示:“我们非常高兴PSS团队加入安捷伦,帮助我们扩大在液相色谱和 GPC/SEC 市场的领导地位。即将添加到安捷伦产品组合中的先进的 PSS 硬件、软件、色谱柱和参比材料,将增强我们的产品,并确保我们提供客户重视的广泛的液相色谱设备、GPC/SEC 分析以及软件。”  PSS 董事总经理 Thorsten Hofe 表示:“这对 PSS 和安捷伦来说都是非常具有战略意义的举措。我们可以一起为客户提供全系列的 GPC 和 LC 产品,并将 PSS 产品的覆盖范围扩展到快速增长的新市场。对于 PSS 团队来说,这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
  • 洋品牌频出问题 食品安全需标准化执行
    洋快餐在中国市场风光无限已有十数年,仅麦当劳在中国内地的餐厅数量已经在今年4月突破2000家。此番上海福喜的被曝光,也并非肯德基、麦当劳等洋快餐在国内的首次被曝光。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3月至今,洋快餐在国内被集中曝光的次数,至少有6次。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品牌屡出问题    据披露,记者卧底两个多月发现,麦当劳、肯德基、必胜客等国际知名快餐连锁店的肉类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大量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原料。7月20日晚间,上海市食药监部门表示,已经连夜行动查封该企业,要求上海所有肯德基、麦当劳问题产品全部下架。    最早由婴儿奶粉发端,再到其他食品,几乎实现无缝“全覆盖”,本土企业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屡屡犯错,一次又一次地踏入“同一条河流”,让国内消费者信心全无,一向被认为管理标准、安全标准极高的国外快餐品牌则趁乱而入,呈现爆炸式扩张。时下,百胜旗下肯德基在中国门店数目即将接近5000家。截至去年7月,麦当劳中国门店数超过1700家。再加上其他洋品牌,数量将更加可观。    无奈的事实却告诉国人,洋品牌快餐的食品安全不过也是一个传说。且不说高油脂、高糖分、高热量的食物本身并不健康,仅以人为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论,不少洋品牌快餐店都曾陷入各种丑闻,频遭到国内媒体曝光。2012年的央视“315晚会”就拿麦当劳开刀,指其存在出售过期食品、“回收”已污染食品等问题。由此看来,麦当劳采用过期变质肉类已经不是“初犯”了。不过,今次“变质肉事件”情形尤为恶劣,表现有二:一是据资料显示,上海福喜食品有限公司(husifood)不是国内小作坊,而是一家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二是暗访记者获悉,这些过期鸡肉原料被优先安排在中国使用。    诚然,上海福喜的确需要为其过期回炉、以次充好、阴阳账本的恶劣行为“买单”。然而,麦当劳、肯德基等洋快餐在将责任推卸给供应商后,却并未就自己有无监管失职等责任进行正面回应,正是这样的责任推卸,使得漠视市场规则、有意识规避检查的供应商竟然可以在制度完善的涉事采购企业检查中顺利“过关”。    明知肉类过期变质,仍然制成食品出售,要在法国,“一旦店内有过期食品被检查部门发现,商店就得关门”;要在美国,惩罚性赔偿和集团诉讼,足以让不法商家心惊肉跳,乃至倾家荡产。    置食品安全标准与何地    无论洋品牌快餐连锁店在母国或其他国家执行多么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信誉有多高,作为流入地,如果不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他们一样会慢慢地“变质”,变成不守规矩的“坏孩子”。后一种情况,则涉嫌对中国消费者的歧视,对我国法律法规的挑衅。这些“过期变质肉”凭啥优先给中国消费者食用?是我国食品安全法规不管吗?当然不是。现行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污秽不洁”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去年开始大修,并逐渐成型,表达是“重典治乱”,社会阐述是“史上最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于去年5月3日联合发布司法解释,表示要“严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重典治乱”、“严打”是必须的,但是不能看“广告”,还要看“疗效”。还有一点,和过往无数次一样,这次又被记者抢了头功,率先曝光“过期变质肉”,又一次暴露出行政监管不到位、监管人员不作为,对那些失职的监管人员,又要如何处理?现在,轰动全国的食品安全就摆在这里,要怎么处置才能称得上“严”?如果只是象征性地罚点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就别提那个“严”字。    除了企业责任外,政府监管是否落实到位?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复旦大学教授厉曙光就该事件表示,靠企业监管确实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应该加大政府监管力度,从源头抓起。监管部门判断食品企业的所作所为是否合规以及行政监管的依据,是以企业是否具备符合标准的管理体系为标准。但目前,似乎我们的食品安全体系等标准终究只是白纸、文字。    “标准化”的“化”才是保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核心问题。如何将“化”落到实处?一位有过食品安全执法经历的标准化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需要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需要依法对监管者实施责任问责。当市场能够靠有效的机制良性运转起来,当“标准”从文字变成行动后,消费者的餐桌安全才会真正有保障。
  • 国务院: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今年出台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李克强出席全国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切实解决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   李克强说,食品问题无小事,保障安全是大事。这直接关系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近期发生并查处的一些食品安全突出事件,都与食品生产经营中滥用或非法使用添加物有关,群众对此高度关注。要把整治食品非法添加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切入点,追踪溯源,加强全过程管理。   李克强强调,食品非法添加危害性大,一旦发生问题,社会影响面广,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必须高度重视。要以《食品安全法》为准绳,重典治乱,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不法分子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一旦发现非法添加,要快查快处,第一时间查封问题产品,责令停产停业,并给予严厉经济处罚。对故意添加的,一律吊销证照、罚没设备,企业负责人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   发布   食品添加剂通用标准年内出台   地沟油、瘦肉精、染色馒头、牛肉膏……近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引起各方高度关注。昨天,国办下发《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下称通知),将严打包括非法添加行为在内的危及食品安全的多种违法行为,并要求卫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   销售   清剿存储非法添加物黑窝点   通知要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此外,通知要求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接合部、县域接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使用   严管火锅店等使用添加剂单位   在打击非法添加行为的同时,通知要求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   通知要求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尽快制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明确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得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此外,食品药品监管局要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服务的餐饮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监管   设专项资金奖励举报人   鉴于舆论是监管的必要手段,通知进一步要求强化社会监督。明确提出,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   同时,通知提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   针对在舆论监督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媒体,通知称,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根据通知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此外,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将出台   食品添加剂标准出台将有日程表。通知要求卫生部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国家标准,2011年年底前要制定并公布复配食品添加剂通用安全标准和食品添加剂标识标准。   对暂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有关企业或行业组织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的申请,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快食品添加剂标准指定。卫生部、质检总局要尽快制定出台相关措施,做好标准指定完成前的生产许可和监管衔接工作。   自律   年内建立食品企业安全信用档案   在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食品企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知要求强化企业诚信自律,并提出,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同时,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 工商总局:今年查处3.4万不合标准食品安全案件
    中国网7月27日讯 今日(27日),第三届中国食品安全高层对话在北京举行。国家工商总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司长张靖在会上表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4万件。   张靖表示,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和各地工商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深化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着力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有力维护了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张靖介绍,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上半年,全国工商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4.07万人次,检查食品经营户970.55万户次,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41.14万个次,取缔无照经营1.25万户,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64户,吊销营业执照56户,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3.4万件,移送司法机关72件。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期间,全国工商系统共成立食品安全宣传周组织机构4471个,出动执法人员29.41万人次 举办食品经营者培训班5513个次,培训食品经营者24.04万人次 组织开展街头宣传咨询1.36万次,印发科普读物和宣传材料414.55万份。下面结合这次论坛的主题,我谈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严格依法监督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推动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提升食品经营者责任意识和自律水平,是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前提和基础。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关键是经营者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真正把食品安全的责任理念有效融入到经营活动和管理之中,严格把好食品进货关、交易关和退市关,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各地工商部门要面向食品经营者有针对性地开展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定责任义务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自律的理念,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对消费者负责。同时,严格督促和引导广大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监督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不进、不存、不销假冒伪劣和不合格食品。   二。严格依法落实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积极推进监管执法效能建设。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工商部门承担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须以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在巩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成果、深化食品市场日常规范管理、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和落实监管责任制度上下功夫,积极服务改善民生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工商部门要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和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经营行为。要以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严格食品质量监管、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为重点,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市场巡查检查、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特别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领导责任制、监督检查和指导责任制、属地监管执法责任制,尤其要将监管重心和责任层层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实行网格化监管责任区,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切实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严格落实监督员制度,积极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体系建设。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既要严格依法监督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有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度,更要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督员制度,不断扩大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的覆盖面。要鼓励广大群众投诉举报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和查处,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消费者识假、辩假和依法维权的能力。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等单位的协作和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作用,对新闻媒体披露和曝光的问题要跟踪查处。同时,还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和行业组织的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和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 莱克多巴胺和克伦特罗标准品促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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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卫健委回应“基因编辑婴儿”事件:依法依规处理
    p   中新社北京11月26日电 (记者 董子畅)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6日晚间回应“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称,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p p   据媒体报道,11月26日,来自中国深圳的科学家贺建奎向外界公布,一对名为露露和娜娜的基因编辑婴儿于11月在中国健康诞生。她们的基因已经经过人为修饰,能够天然抵抗艾滋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1/uepic/e900de39-58a4-4450-81c2-9f66e94acf0c.jpg" title=" 胚胎技术研究.jpeg.jpg" alt=" 胚胎技术研究.jpeg.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资料图 胚胎技术研究 图文无关 br/ /p p   国家卫健委表示,已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认真调查核实,本着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和科学原则,依法依规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 /p p   深圳市卫计委26日晚间回应称,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伦理委员会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备案”,经查,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相关的深圳和美妇儿科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这一机构未按要求进行备案。深圳市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已于26日启动对该事件涉及伦理问题的调查,对媒体报道的该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书真实性进行核实,有关调查结果将及时向公众进行公布。 /p
  • 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
    近日,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食品安全评估预警处李泰然对外透漏,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以利于企业应用。   去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原则,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重大事故查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发布、标准制定、新产品的许可及检验规范的制定等六项职责。   在谈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时,李泰然说,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并实施国家安全检测计划,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区域的视频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在各地CDC建立食品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医疗结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分析中心收集分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风险评估信息、监督管理信息,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视频安全风险评估。   李泰然说,在食品安全安全生产中,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都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及配套规章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政府许可;生产经营过程满足食品安全监控和管理的要求;产品达到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企业要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违反法律、法规的后果。消费和可以对不符合标准食品的索取10倍的赔偿金。   企业安全生产,必须严格实安全标准,(1)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7)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李泰然介绍,截至2008年10月,国家安全国家标准454项,其中,食品污染物、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用卫生标准等基础标准8项,涉及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辐照食物、食饮具消毒产品、包装等相关产品标准128项,检验方法标准275项,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类标准22项,食物中毒诊断标准19项。由于标准数量过多,许多企业认为应用不便。为了方便企业使用卫生部将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整合修订。   李泰然还讲解了食品安全隐患及风险防范措施。生产、经营过程低于管理规范要求 污染物指数超过国家食品标准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未经批准的非食用物质,是常见的食品安全隐患。甲醇污染、杂醇油超标、重金属污染、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使用非食用物质、缺乏安全检验和溯源控制能力、假冒产品及违反标签标识规定、食品生产和流通市场不规范则是酒类食品的最主要的食品安全隐患。要控制酒类安全风险,需要预防、干预、相应三级措施。
  • 国家卫健委推进食品营养健康标准规范化建设
    近日,国家卫健委官网对《关于加快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三高”食品监管的建议》作出答复。答复称,国家卫健委将推动加快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编制新系列食养指南不断推动食品营养健康标准规范化建设,持续开展重点人群的营养健康科普宣教活动。《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提出,完善营养法规政策标准体系,加强营养能力建设。《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之合理膳食行动从个人和家庭、社会、政府三个层面提出合理膳食的要求和倡导。国家卫健委高度重视有关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在推进营养健康食堂、餐厅等营养健康场所建设中,引导餐饮行业践行“三减”,组织研制以食品安全为基础的营养健康标准,推进营养标准体系建设。答复称,在相关标准修订和完善标识,国家卫健委不断完善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建设,一是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二是为推进食品营养健康管理标准制定工作,满足行业需求,不断推动营养健康标准程序化、规范化建设,2022年国家标准化委员会成立营养健康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SWG25),由国家卫健委负责日常管理,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负责业务指导。在加强“三高”食品监管方面,答复表示,一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国家卫健委联合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印发《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方案(2020—2022年)》《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明晰严管严控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政策依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排查。教育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部署全面治理校园及周边、网络平台等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色情低俗食品现象,聚焦学校食品安全突出问题、薄弱环节,不断加大校园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风险隐患排查频次力度,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三是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宣传教育。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多种形式的营养健康主题宣教活动。以全民营养周、“520”中国学生营养日、“师生健康中国建设”等主题健康教育活动为契机,倡导健康饮食理念,重点培养学生文明用餐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普及膳食营养知识,改善学生膳食营养结构,倡导营养均衡和膳食平衡。
  • 卫生部发布《GB 2760-2007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卫生部日前正式发布《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该标准系由卫生部与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在1996年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的重要物质,对食品工业发展和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颁布于80年代初,为食品生产企业提供了食品生产技术规范,为保障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合理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发展,以及公众不断增长的饮食健康需要,卫生部先后颁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981、1986、1996共三个版本,期间也曾多次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修订。此次发布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系第六次修订,也是比较全面的一次。   新修订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种类和使用范围。新标准全面整合和梳理了1996年以来卫生部公告的添加剂名单,将食品添加剂分为23类,共1962种,其中添加剂334种,香料1424种,加工助剂149种,胶姆糖基础剂55种。   二、标准的科学性进一步提高。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比较和吸收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先进成果,广泛征求了有关专家和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的意见,系统开展了食品添加剂监测和风险评估,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和先进性。   三、建立了适用于食品添加剂使用的食品分类系统,使标准的操作性进一步增强。目前市场上存在的所有食品都能方便地找到对应可以使用的添加剂和使用要求,便于企业依法组织生产、有关部门监管以及社会监督。   卫生部将根据食品添加剂风险评估的原则以及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进行名单增补和使用要求调整,保障公众食品安全。
  • 卫生部将公布食品中兽药残留标准及检测方法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10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上透露,继今年4月公布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16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之后,卫生部近期即将公布128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标准以及62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陈啸宏表示,卫生部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有毒有害污染物、致命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复合食品添加剂等基础标准,并启动了乳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卫生部将在明年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对食品质量和食品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一并纳入清理整合的范围。   卫生部自今年以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违法添加非使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顿行动。公布了4批43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19种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黑名单。依法对清理出的250余种涉嫌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食品添加物进行了分类规范处理。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重大违法案件。陈啸宏说,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建立违法添加物和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数据库、违禁物质筛查技术、食品添加剂系统分析方法等立项开展科研攻关。   据悉,下一步,卫生部将重点做好问题乳粉查处、地沟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整顿督察和评估考核,总结整顿经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并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在此次圆桌会议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国家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了积极的评价。他说:&ldquo 近年来,28大类、525种食品抽查的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中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远远高于我国进口食品的合格率。中国食品以质优、味美、价廉的鲜明特色满足了全世界众多消费者对美食的追求。&rdquo   在出口食品方面,国家加强了检验和监管,清查了10640家出口食品企业,注销了706家,暂停了361家企业的相关资质。质检部门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解除并依法处理了来自85个国家和地区33类9755批次不合格食品。在维护食品安全中,质检部门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 卫生部将公布食品中兽药残留标准及检测方法
    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11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跨国公司CEO圆桌会议上透露,继今年4月公布了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16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之后,卫生部近期即将公布128项兽药残留限量指标标准以及62项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陈啸宏表示,卫生部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有毒有害污染物、致命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复合食品添加剂等基础标准,并启动了乳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   按照工作计划,卫生部将在明年年底前完成现行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对食品质量和食品行业标准等相关标准一并纳入清理整合的范围。   卫生部自今年以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打击违法添加非使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顿行动。公布了4批43种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19种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的黑名单。依法对清理出的250余种涉嫌不符合法规标准的食品添加物进行了分类规范处理。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重大违法案件。陈啸宏说,目前相关部门正在建立违法添加物和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数据库、违禁物质筛查技术、食品添加剂系统分析方法等立项开展科研攻关。   据悉,下一步,卫生部将重点做好问题乳粉查处、地沟油整治等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整顿督察和评估考核,总结整顿经验,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并做好广州亚运会、亚残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在此次圆桌会议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论坛上,国家质检总局支树平局长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作了积极的评价。他说:“近年来,28大类、525种食品抽查的合格率一直在90%以上。中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多年来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远远高于我国进口食品的合格率。中国食品以质优、味美、价廉的鲜明特色满足了全世界众多消费者对美食的追求。”   在出口食品方面,国家加强了检验和监管,清查了10640家出口食品企业,注销了706家,暂停了361家企业的相关资质。质检部门加强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解除并依法处理了来自85个国家和地区33类9755批次不合格食品。在维护食品安全中,质检部门忠于职守,勇于负责,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应有的努力。
  • 卫生部解读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卫生部日前公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基本解决了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相关新闻:   卫生部公布66项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不再设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对于新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卫生部作出如下说明:   一、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情况   卫生部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积极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是成立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完善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依法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二是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现已完成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三是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制(修)订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四是做好重要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我部紧急组织修订了《预包装食品标签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准》,此外,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89号),紧急组织制定了100余项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并对尚无质量要求、检验方法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标准进行指定。上述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在卫生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五是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我部正会同相关部门完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相关行业和企业正按照通知要求,清理行业内已经使用的,但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六是理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和要求。我部还与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建立了工作机制。近期,卫生部将做好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等工作并完成食品添加剂、食品中致病微生物、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标准等食品安全基础标准清理工作。   二、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情况   2008年国务院公布实施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完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用1年左右时间整合现行乳品标准。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组建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专家组。在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专家组开展了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鼓励各领域专家参加工作组、起草组以及专家组的会议讨论。2009年10月底,卫生部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程序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2010年1月至2月,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66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2010年3月26日,卫生部颁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特点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乳品产品标准15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49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解决现行乳品标准的矛盾、重复、交叉和指标设置不科学等问题,提高了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形成了统一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与以往乳品标准比较,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有以下特点:一是体现《食品安全法》立法宗旨,突出安全性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技术性法规,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要求,突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限量规定。二是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兼顾行业现实和发展需要。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为依据,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同时注重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意见,充分考虑我国乳品行业实际情况,确保标准的实用性。三是整合现行乳品标准,扩大标准的覆盖范围。乳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了以往乳品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在减少标准数量的同时,提高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和覆盖面,避免标准间的重复和交叉。四是与现行法规和产业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关于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时间   为做好新旧标准衔接,合理设置标准实施过渡期,我部根据标准修改情况、对生产工艺的影响和实施难度,分类确定了标准的具体实施时间,分别为:《生乳》(GB 19301—2010)和《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GB 5413.33—2010)等检验方法标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乳品产品标准和《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2693—2010)等生产规范标准自2010年12月1日期实施 《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等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五、关于乳品产品标准中的农兽药残留指标   农兽药残留主要来自饲料和养殖环节,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和相关国家仅在生乳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不在乳制品中设置上述要求。我国参照国际组织和多数国家做法,仅在《生乳》(GB 19301-2010)中设置农兽药残留规定,具体按照现有农药残留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公告执行。乳品产品标准规定所用生乳原料应符合《生乳》(GB 19301-2010)。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完善食品中农兽药残留标准。   六、关于婴幼儿食品标准   乳品安全标准清理过程中对婴幼儿食品标准进行了系统修订,将原有的11项婴幼儿食品标准整合为4项,基本涵盖各类婴幼儿食品。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修订既要确保产品安全性也要满足婴幼儿营养需要。本次标准清理除了对污染物、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订,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调整了营养素要求。婴幼儿食品安全标准的修订主要参考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和中国营养学会《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摄入量》。对于新制定的《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标准》,由于此类产品既要以普通婴儿配方食品为基础,又要根据不同疾病或医学状况的特殊要求进行调整,成分复杂且营养要求各异,尚缺乏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需要进一步加紧研究,修改完善后发布。   七、关于三聚氰胺的限量值管理   2008年10月7日,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卫生部2008年第25号公告),公布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2008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专项整治行动,向社会公布了四批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其中在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包括三聚氰胺及其检测方法。新的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不再设置三聚氰胺相关规定。
  • 关于召开“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被冠以“史上最严”称号。从新修订的这部法律诸多规定发出的信息,我们如何判断今后一段时期食品安全形势和企业面临的挑战,认识和利用有关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防范法律风险,服务产业发展。  为了帮助食品安全监管人员与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和法律政策,使监管人员依法正确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食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依法合规生产。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邀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法规司、疾控局、监督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法学研究院校等相关参与新法修订的专家,针对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行全面解读、分析,于2015年8月20日至22日在北京举办“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现将有关事宜函知如下:  一、研修时间:2015年8月20日至22日(20日全天报到)  研修地点:北京(具体地址会前七天发给参会人员)  二、研修内容:  1、新《食品安全法》修订背景、原则及亟需解决的问题   2、新旧《食品安全法》的重大变化与企业面临的新挑战   3、新《食品安全法》下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两法衔接”   4、新《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者与监管部门责任划分   5、新《食品安全法》执行的标准和执法中问题解析   6、新《食品安全法》食品违法行为预防与安全社会共治的具体体现   7、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程序   8、新《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风险治理(风险监管、评估及分级管理)   9、新《食品安全法》下食品追溯体系建立与食品安全溯源技术解决方案   10、新《食品安全法》餐饮食品安全供应链管理、检测及认证   11、新《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2、新《食品安全法》网购食品交易监管前沿问题剖析   13、新《食品安全法》企业自查与认证认可的有效运作   14、新《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特殊食品监管制度特点与要求   15、专家及学员互动答疑环节。  三、拟邀专家:  任端平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处长  严卫星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常务副所长 中国营养学会副理事长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主任  李 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副秘书长  王竹天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中国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副所长  罗云波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  金宗濂 北京联合大学保健食品功能检测中心主任,参与新法修订  宋华琳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中国食品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参与新法修订  高秦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主任,参与新法修订  注:每位专家讲解后会有十分钟左右的互动时间,请大家提前准备。  四、研修对象:  1、食品饮料、乳制品、保健食品、农产品、水产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负责人及质量授权人、法规人员等   2、餐饮企业、集体用餐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品安全负责人   3、大、中、小学及托幼机构后勤食品安全分管领导等   4、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食安办负责人,分管食品行业系统人员   5、各级省、市、县检验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相关负责人   6、政府、高校等食品质量技术与标准研究专家   7、食品安全检测仪器、设备企业相关人员   8、投资机构、咨询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专业人士。  五、研修费用:  会务费1800元/人 (含会议期间午餐、会议筹备费、资料费、场地费等),住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六、联系方式:  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培训部  负 责 人:陈好  手 机:15311210159  电话/传真:010-66706820  邮 箱:chenhao_0531@sina.com或者407382866@qq.com  中国老年学学会  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  2015-07-07  附件:新版《食品安全法》标准解读与科学监管专题研修班  参会回执表 单位名称邮 编通讯地址联 系 人部 门Email手 机电 话传 真参会 代 表 登记 姓 名性 别职务/称 手 机 电子 邮 箱是否寻求技术合作:是○ 否 ○ 住宿:标间○ 合住 ○技术(项目)推广与需求名称:是否参加产品推广:是○ 否○ 展位○ 会刊彩页○ 大会发言○ 费用:会务组指定账号账户名:中国老年学学会老年营养与食品专业委员会开户行:华夏银行北京两广支行账 号:1026 7000 0004 46771可开票项目:培训费、会务费、服务费、咨询费等1、请您务必准确完整填写上表各项信息,以便制作代表证、通讯录等相关会务资料。2、请您在回传此确认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汇款注明:食品安全会议费 。3、请您付款后把汇款底单回传至010-66706820,款到后我们会给您邮寄正式发票。4、我们在会议前一周左右给您发第二轮报到通知。是否参加会议发言: 发言题目: 感兴趣的议题: 参会目的: 其他要求: 联 系 人:陈好 手 机:15311210159 电话/传真:010-66706820 邮 箱:chenhao_0531@sina.com或者407382866@qq.com
  • 食品、保健食品将执行最严谨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毕井泉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span /strong /p p   今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两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今天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p p   刚才,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这些讲话都非常重要,会后将以文件形式,由九部门联合印发,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8ded27c-4d31-4249-b5ea-7dd4afd59f4a.jpg" title="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这表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满意不满意,本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问题,是关系人心向背的问题。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把整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p p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把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一,要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strong 有机食品必须名实相符,产自良好生态环境,不得检出农药、兽药,不能让虚假的有机认证贻误中国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必须按照生产规程要求,按规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农药、兽药,或者不使用化学物质。无公害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重金属不得超标。 /strong 所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如实标示,不得有任何虚假标示。保健食品所标功能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二,要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企业是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必须保证其所用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 必须保证其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真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公开生产过程的检查结果,公开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播出单位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最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的要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三,要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对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惩戒,严厉惩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品的特殊属性。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为药品的产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均为非药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这些非药品时声称能够治疗、预防某种疾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药品而购买使用的,都属于冒充药品,都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对有证据证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以上《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落实。所有的违法处罚案件,都要按总书记的要求处罚到人,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生产经营者最有力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重要的引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情况,要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四,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守土有责、失责必问。食品安全,不出事都没事,出了事就要查明谁的事、怎么出的事、谁应对此事负责。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既要查办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又要调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责任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p p   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请省级食品安全办牵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九月底前向各自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综合情况由省级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由食品安全办汇总报告国务院。 /p p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实效,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p p   会议到此结束。 /p p br/ /p
  • 卫生部:新申报食品添加剂应与国外标准进行比较
    中国网讯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为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卫生部今日下发《关于规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管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强调,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以下技术必要性证明材料:(一)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及作用机理 (二)在拟添加的食品中添加与否的效果对比 (三)与同一功能类别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效果的对比资料 (四)其他有关技术上确有必要的资料。申请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的,可免于提交上述第(二)、(三)项资料。   对于申请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如无现行有效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应当提交以下质量规格材料:(一)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文本(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 (二)编制说明 (三)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标准的比较 (四)检验方法的验证情况。   关于食品添加剂现场审核,卫生部表示将由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挑选2-3名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核实、评价:(一)研制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生产所用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三)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及记录 (四)如需对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抽取样品进行验证检验。(五)对申请扩大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和用量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审核工作。   《公告》强调,对尚无相应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承担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安全性评审的机构应当在申请者提交资料基础上,组织对产品标准(包括鉴别、主要技术指标要求及相应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验证结果作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依据。   卫生部将根据食品添加剂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使用范围和用量,同时公布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质量规格要求,作为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出台后,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要求即时作废。   《公告》称,鼓励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提出建议。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受理后,卫生部将通过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网(www.nfsiw.gov.cn)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网(www.chinafoodsafety.net)等公布相关信息,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各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意见,欢迎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 我国化学药品标准5年将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
    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国务院今天(2月14日)出台的《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经过今后5年的努力,我国全部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标准要达到或接近国际标准,中药标准主导国际标准制定,医疗器械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达到90%以上。   提高6500个药品标准   根据《规划》,我国将全面提高国家药品标准,完成6500个药品标准提高工作。其中,化学药2500个、中成药2800个、生物制品200个、中药材350个、中药饮片650个。提高139个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制订100个常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标准。提高132个药用辅料标准,制订200个药用辅料标准。   同时,要完善医疗器械标准:完成医用电气设备标准150项、无源医疗器械产品标准250项、诊断试剂类产品标准100项。完成对医用电气设备通用安全性标准(第三版)、电磁兼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完善标准物质研究工作机制,研制15项医疗器械标准物质。   《规划》还要求,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国家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药品生产100%符合2010年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100%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药品经营100%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在实施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参照国际标准,优先提高基本药物及高风险药品的质量标准。提高中药(材)、民族药(材)质量标准与炮制规范。   在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中,优先提高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标准,提高高风险产品及市场使用量大产品的标准。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技术和方法研究,增强标准的科学性。加快医疗器械标准物质研究和参考测量实验室建设。   就全面提高仿制药质量,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施行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被仿制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其中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临床常用的仿制药在2015年前完成,未通过质量一致性评价的不予再注册,注销其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将其生产的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进行全面对比研究,作为申报再注册的依据。   《规划》提出,健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核心的国家药品标准管理体系。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健全药品、医疗器械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废止程序,建立标准评估、淘汰机制。加强医疗器械标准管理机构建设。建立政府主导,企业、检验机构、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的标准提高机制,引导和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提升质量标准。   增强药品检验能力   《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末,省级药检机构、口岸药检机构具备依据法定标准对化学药品和中药的全项检验能力,市级药检机构具备85%以上项目的检验能力。强化生物制品批签发检验能力,授权部分省级药检机构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任务,被授权的机构必须具备授权品种的独立全项检验能力。开展药品关键检验技术、药品快速检验技术和补充检验技术研究,搭建检验技术共享平台。   提高医疗器械检测能力,重点提高植入性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和电气安全、电磁兼容、生物安全性的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和监督评审,建立退出机制。到“十二五”末,国家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所有归口产品的检测能力,省级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具备对95%以上常用医疗器械的检测能力。   完善药品抽验工作机制,扩大抽验覆盖面和抽验品种范围,增加抽验频次。药品抽验必须做到检验标准、检验程序公开,检验结果及时公告。对抽验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处置。   健全药品上市再评价制   《规划》要求健全药品上市后再评价制度。开展药品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价,重点加强基本药物、中药注射剂、高风险药品的安全性评价。完善药品再评价的技术支撑体系。经再评价认定疗效不确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风险大于临床效益危及公众健康的药品,一律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建立医疗器械再评价制度,组织开展高风险医疗器械再评价工作。   同时,加强基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健全重点监测与日常监测相结合的监测机制,强化对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评价与预警。完善药品安全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发布药品安全预警信息。加强特殊药品滥用监测。完善监测网络和制度,建立敏感人群用药调查监测机制,为特殊药品监管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   落实药品安全责任   《规划》要求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进一步健全药品安全责任体系。   企业要切实履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质量管理规范,禁止不合格药品出厂、销售,及时召回问题药品和退市药品。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严重违规和失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的全过程监管,监督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质量规范生产、销售药品,监测药品不良反应,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药安全。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药品安全工作,将药品安全列入政府考核测评体系,建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各级药品监管机构和农村药品监督网络,确保药品监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 我国将建立唯一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7月1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卫计委有关负责人和部分专家回答了媒体提出的食品安全等目前社会一系列热议话题。   ●关于"三定"方案的进展情况   国家卫计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副司长陈锐:国家卫计委"三定"方案,专门设立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相关工作。新的司局成立以后,一共有四项主要的职责:一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三是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四是负责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一、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国家卫计委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主要进展有:一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多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审查工作。二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和《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科学规划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和现行食品标准清理任务,指导"十二五"期间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三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止到目前,卫计委制定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通则等303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覆盖了6000余项食品安全指标。五是开展标准宣传解读和跟踪评价。在卫计委网站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通过印发文件、制订标准问答、召开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举办培训班、在线问答等方式,向公众科学介绍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情况。结合全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了解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六是积极开展食品标准的国际交流。我国卫计委连续7年担任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2011年当选并在今年连任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委。通过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   二、开展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以来,卫计委已完成乳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对食品污染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等标准进行了清理,公布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基础标准。2012年,卫计委制定公布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是:对现行近5000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清理意见,形成食品标准体系框架。在标准清理基础上,2015年底将完成标准整合工作,解决标准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   为做好标准清理工作,卫计委组建了食品标准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技术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陈啸宏同志担任。专家技术组由140余位来自农业、质检、卫生、商务等相关部门和科研院校、行业协会的相关领域权威专家组成,分为食品产品组、理化检验方法组、微生物检验方法组、毒理学评价程序组、特殊膳食类食品组、食品添加剂组、食品相关产品组和生产经营规范组8个组开展工作。专家技术组组长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王竹天研究员担任。   本次清理工作的特点:一是体现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标准体系涵盖与健康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 二是坚持保护公众健康的原则,食品安全标准要以保护公众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风险评估为依据 三是坚持以我国国情、产业发展和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为基础,分析比对现行各项标准,科学合理设置食品安全标准框架体系 四是注重食品安全标准整体建设,确保产品标准与基础标准相协调,检测方法标准与限量标准相协调,着力提高产品标准的覆盖面和通用性 五是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拓宽征求意见的范围和方式,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目前,专家技术组已经召开43次标准清理工作会议,完成了食品毒理学评价程序、特殊膳食食品标准的清理任务,将于近期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其他食品标准已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将分批征求意见。卫计委欢迎社会各界对食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开设了食品标准清理专栏,并在新浪网站开设"食品安全标准"官方微博,及时公布食品标准工作信息和进展。   ●关于反式脂肪酸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助理王竹天:关于反式脂肪酸的标准。香港检出内地的奶粉有反式脂肪酸,这很正常。反式脂肪酸的来源是什么?对于一些反刍类动物,尤其对于牛,会天然产生反式脂肪酸,就是说,在奶粉中检出反式脂肪酸是非常正常的。但是,是不是我国就没有标准呢?新的国家标准,婴儿配方粉GB10765已经对反式脂肪酸做出了规定,每100克总脂肪不得超过于3%.另一方面,在配方粉中还专门提到,我国不得使用氢化植物油,外源性带进来的是不允许的。   奶粉里或者婴儿配方奶粉里的反式脂肪酸,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在加工过程使用的氢化植物油 二是天然食物中存在的。在标准里禁止加工过程中使用含有反式脂肪酸的氢化植物油。对于天然的反式脂肪酸,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任何科学文献能够证明其对人体健康产生负面影响。这是从科学层面来说的。但是从预防层面来讲,在反式脂肪酸产生的过程中,除了天然,在加工过程中还会有,所以为了保护婴幼儿的健康,在标准里特别设置了不能大于3%的规定。全世界基本上都是这样规定的,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是把这个值作为反式脂肪酸的限量标准。所以,我国标准和国际标准是一致的。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评估机构主要任务和主要计划   陈锐:卫计委有几项主要的重点工作。第一,加强能力建设。因为这个司局是新成立的,能力建设是非常重要的,比如要加强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加强素质提高,同时最重要的是加强全国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和评估的网络建设。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正在开展风险监测评估的体系建设。   第二,标准工作。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可以说是卫计委在食品安全当中的核心职能之一。首先,要按期完成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今年年底要完成清理工作,2015年底完成整合工作,形成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这项工作正在进展中。二是在标准工作中督促指导各个地方完成地方标准的清理工作。国家层面上是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地方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完成对于企业标准的备案。卫计委将督促指导地方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完成地方标准的清理任务。以前,各个部门、各个系统在地方制定了很多食品安全的地方标准,这些地方标准存在着相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清理,解决交叉、重复、矛盾的问题。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标准制定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推进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开、透明原则。四是逐步调整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加强秘书处的工作。审评委员会以前有一个秘书处,秘书处承担了很多日常工作,要加强秘书处的能力建设。   第三,关于风险监测工作。卫计委首先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的网络,构建起覆盖全国城乡的风险监测技术网络,使他们能够具备不断提高风险监测技术的能力。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同时加强对食源性疾病的管理,规范食源性疾病的报告、监测、调查以及救治等方面的工作,做好食源性疾病的防治工作。   第四,关于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制定标准和制定食品安全政策的基础。卫计委这方面一是要加强制定每年的食品风险的评估优先计划、组织落实,对一些食品安全监管或社会关注的社会安全问题,及时开展优先评估,为食品安全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另一方面,卫计委将加强对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新品种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性的审查以及评审工作。关于食品新原料、食品添加剂,卫计委将严把安全关,保证用到食品当中的安全性。最后是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包括食品安全相关的科普知识宣传以及标准的解读宣传培训,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关于建立唯一强制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王竹天: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标准的强制性和唯一性,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三章食品安全标准就说得非常清楚了,其中第20条明确了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有8条。这8条是这次在清理整合过程中所依据的最重要的法律规定。按照构建标准体系的要求,在食品安全标准中,除了有风险评估标准制定的指导原则之外,标准体系基本上分为四大部分:一是基础标准。如食品污染物、添加剂标准,覆盖面最广、影响面最宽、执行程度最广阔的基础标准 二是产品标准。如饼干、饮料的标准等属于产品标准 三是卫生规范。这部分标准是在整个食品生产过程中确保产品合格的最基本的保障 四是检验方法。包括所有的和产品标准、基础标准、限量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   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我们一直在对国际上的标准进行对比研究,对于发达国家标准的制定过程,我们也在研究,最重要的是,在比较风险评估的方法。在参考发达国家的标准的时候,或是在比较发达国家标准的时候,卫计委一直考虑如何来和我国现行的国情相结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要是有一些所谓的食品安全事件出来以后,最终大家会把焦点聚焦到标准上,而且还特别愿意和发达国家来比较。但是回过头从基本情况来看,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还要按照自己的国情来制定自己的标准,按照我国风险评估的方法来科学设立自己的标准,不仅是要保护自己的健康,同时还要促进整个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就是说,两头都需要考虑。标准清理结合完了之后,还会履行WTO的通报程序,和世界各国在标准层面上进行一个沟通,把我国的风险评估理念以及风险评估方法与之相互交流。   整个食品标准清理工作将在今年年底之前完成。到现在为止,500多个食品生产规范的清理基本上已经进入尾声了。这个月底,我们会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把我们对每一个规范的处理意见,是不是纳入到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里了、是不是强制性的公之于众。
  • 两部门:推动食品添加剂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
    据发改委网站消息,近日,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印发《促进食品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推动食品添加剂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引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严格落实国家“去产能”有关政策,依法加快淘汰污染严重、能耗水耗超标的落后产能,提高冷链物流效率和水平。  《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食品工业发展取得了突出成绩。但食品工业发展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与人民群众期望尚存差距。源头污染问题突出,部分食用农产品存在超标使用农兽药和滥用添加剂现象,食品冷链物流建设滞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过程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二是高品质食品有效供给不足。随着食品消费结构升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消费者对食品的方便性、营养化和安全水平更加关注,但高品质食品供应与市场需求不相匹配,难以很好适应消费变化,消费者信赖的自主知名品牌不多。  三是科技创新能力不强。食品工业基础研究薄弱,产学研用结合不紧密,加工技术储备不足。重大技术和高端装备依赖进口,自主研发水平较低。  四是循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部分行业副产物综合利用率不高,部分产品单位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仍然较高,节能减排压力加大。  《意见》指出,今后一个时期,食品工业发展挑战和机遇并存。从国际上看,世界经济复苏乏力,食品跨国集团加快全球布局,不断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对我国食品产业发展带来一定影响和挑战。另一方面,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深入推进,以及各种国际贸易协定的签订,对外投资环境不断改善,有利于我国食品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  从国内来看,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一方面增长预期放缓,人力、土地、环境资源保护等综合成本不断上升,食品工业保持高速发展难度加大。另一方面,食品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态势,随着消费结构升级,消费者对食品的营养与健康要求更高,品牌意识不断增强,食品工业发展模式将从量的扩张向质的提升转变。  《意见》提出主要目标,到2020年,食品工业规模化、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供给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产业规模不断壮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预期年均增长7%左右 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两化”融合水平显著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 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稳步提升,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取得突出成效,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进一步下降。  《意见》提出五项主要任务:一是改善供给结构,提高供给质量 二是优化产业结构,促进转型升级 三是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两化”融合 四是统筹国内国外,扩大开放合作 五是增强监管能力,提高安全水平。  其中,《意见》提出,积极推进传统主食及中式菜肴工业化、规模化生产,深入发掘地方特色食品和中华传统食品。进一步健全标准体系,加快推进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清理整合,开展重点品种和领域的标准制(修)订,推动食品添加剂等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引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制度,搭建基于标识解析等技术的质量追溯信息化平台,形成上下游产业食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去产能”有关政策,依法加快淘汰污染严重、能耗水耗超标的落后产能。健全食品冷链物流建设和运行标准,提高冷链物流效率和水平。支持骨干食品企业扩大追溯体系覆盖面,实现食品“从农田到餐桌” 全过程可追溯。  《意见》指出,紧密结合“一带一路”战略,鼓励食品企业采取设立境外办事处和技术中心等多种方式“走出去”,支持加工企业到海外建立粮油、乳制品、肉制品等重要食品原料基地。结合食品工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食品工业智能化、集约化绿色制造技术和装备,鼓励外资进入营养健康食品制造、天然食品添加剂开发生产、食品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等领域,合作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适度扩大优质食品进口,优化食品及原料进口结构,满足不断升级的食品消费需求。  完善食品安全“黑名单”、“红名单”制度,对列入 “黑名单”的企业给予严厉惩罚和重点监管,列入“红名单”的企业给予国家优惠政策的优先和重点支持,形成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机制。  《意见》提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产品标识、商业秘密等方面侵权假冒的打击力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合理降低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
    为做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由卫生部会同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组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今天(20日)成立。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   卫生部部长陈竺在会上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食品行业发展迅速,一些食品标准已不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和保证食品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后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开展对乳品安全标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   陈竺表示,《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卫生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多次下发文件,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做出部署。2008年,国务院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要求用1年时间清理乳品安全标准。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要求用2年左右时间,对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进行修订完善,并依法整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卫生部已经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一是清理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标准。我们基本完成了乳品安全标准的清理完善工作。在成立大会后,我们将立即组织各专业分委员会,对七十余个乳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我们还启动了农兽药残留、有毒有害污染物、致病微生物、真菌毒素、食品添加剂标准的清理和修订工作。此外,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用更长的时间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并在此基础上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基础研究工作。前段时间,我们成立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明确了评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重点任务,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工作中的作用。加快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覆盖食品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三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积极争取组建食品安全标准技术机构,加快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多学科专家的作用,形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合力。四是完善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我部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办法》。要积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的保障机制。   第一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10个专业分委员会的350名委员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20个单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承担食品安全标准其他工作。委员会下设食品产品、微生物、生产经营规范、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10个专业分委员会。   附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名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人员名单见附2)   附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农药残留专业工作组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1 张延秋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 陈宗懋 院士 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 3 乔雄梧 研究员 山西省农业科学院 4 叶纪明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5 周志强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 6 郑永权 研究员 中国农科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7 花日茂 教授 安徽农业大学 8 吴亚玉 研究员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9 吕潇 研究员 山东农科院中心实验室 10 潘灿平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 11 王静 教授 中农科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 12 朱国念 教授 浙江大学 13 刘肃 研究员 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 14 丁日高 研究员 军事医学科学院读物药物研究所 15 王捷 研究员 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6 李卫东 副教授 北京大学 17 李宁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8 徐海斌 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9 苗虹 高级工程师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20 史延明 主任医师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李青 主任技师 吉林省疾病控预防控制中心 22 曹承宇 研究员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23 牟峻 研究员 吉林省检验检疫局 24 姜俊 高级工程师 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5 王凤池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检验检疫局 26 黄志强 研究员 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27 罗跃华 主任中药师 江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28 郝希成 副研究员 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 29 袁建 教授 南京财经大学 30 刘文娟 高级工程师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31 季颖 研究员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2 陶传江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3 刘光学 研究员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34 单炜力 高级工程师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兽药残留专业工作组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职称 工作单位 1 李金祥 工程师 农业部兽医局 2 陈杖榴 教授 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 3 董义春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4 董洪岩 处长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5 赵静 研究员 农业部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6 何艺兵 研究员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7 刘文娟 高级工程师 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 8 肖晶 副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9 姜俊 高级工程师 国家粮食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10 邹明强 研究员 中国检科院 11 谷继承 高级兽医师 全国畜牧总站 12 邱月明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 13 肖晶 副研究员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14 汪建国 研究员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 15 梁剑平 研究员 中国农科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 16 周婷 研究员 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 17 薛飞群 研究员 中国农科院上海家畜寄生虫病研究所 18 李兆新 副研究员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 19 吴淑勤 研究员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20 邹为民 副研究员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 21 段文龙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2 冯忠武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3 高光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4 郭文林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5 郭筱华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6 黄齐颐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7 黄耀凌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8 阚鹿枫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9 李慧姣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0 刘智宏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1 万仁玲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2 汪霞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3 王树槐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4 王泰健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5 徐士新 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6 仲锋 副研究员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37 沈建忠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38 肖希龙 教授 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39 曾振灵 教授 华南农业大学兽医学院 40 袁宗辉 教授 华中农业大学兽药研究所 41 欧阳五庆 教授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42 罗永煌 教授 西南农业大学动物科技学院 43 卜仕金 教授 扬州大学兽医学院 44 张雨梅 副教授 扬州大学兽医学院 45 程京 教授 清华大学医学院生物芯片北京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46 江善祥 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47 姚火春 副教授 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 48 胡功政 教授 河南农业大学牧医工程学院 49 张秀英 教授 东北农业大学 50 邓旭明 教授 吉林大学畜牧兽医学院 51 钱志平 安徽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2 吴国娟 教授 北京农学院畜牧兽医系53 薛颖 研究员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4 翟淑萍 北京兽药监察所 55 林红华 高级兽医师 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6 伏慧明 高级兽医师 甘肃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57 肖田安 高级兽医师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58 蔡纯 广西出入境检疫局 59 崔艳莉 广西兽药监察所 60 余萍 高级兽医师 贵州省兽药监察所 61 李金超 高级工程师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62 李志平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63 贾振民 高级畜牧师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64 郭文欣 研究员 黑龙江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65 曾勇 研究员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66 权仁子 吉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67 邵德佳 高级兽医师 江苏省兽药监察所 68 姜文娟 高级工程师 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69 陈莹莹 研究员级高工 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70 王淑芬 副高 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71 李瑞和 内蒙古兽药监察所 72 王伟 主任药师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73 祝卫东 推广研究员 宁夏兽药饲料监察所 74 武秀云 推广研究员 青海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75 陈玲 推广研究员 山东省兽药监察所 76 武晋孝 高级畜牧师 山西省兽药监察所 77 陈茂盛 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78 刘海静 主任药师 陕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 79 孙涛 高级兽医师 陕西省兽药监察所 80 朱坚 研究员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81 顾欣 研究员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82 黄士新 高级畜牧师 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83 岳振峰 高级工程师 深圳检验检疫局 84 程江 高级兽医师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85 彭莉 研究员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86 董志远 高级实验师 新疆兽药饲料监察所 87 李亚琳 工程师 云南省兽药监察所 88 陆春波 兽医师 浙江省兽药监察所 89 苏亮 高级兽医师 重庆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发布
    一、《规划》制定的背景   食品安全标准是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实现食品安全科学管理、强化各环节监管的重要基础。《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我国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标准体系。   受食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尽管标准总体数量多,但标准间存在矛盾、交叉、重复,个别重要标准或重要指标缺失,部分标准科学性和合理性有待提高,标准宣传贯彻执行有待加强。此外,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还存在基础研究滞后、保障机制不健全、人才队伍缺乏等深层问题。   针对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卫生部高度重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努力为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目前已公布了新的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速冻面米制品等269项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的健康危害因素数千项指标,标准间交叉和重复、矛盾和缺失的问题正在得到逐步解决。   近期,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强调要尽快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部署要求,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认真分析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借鉴国际标准管理经验,多次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专题调研和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公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是指导我国未来五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规划》的主要内容   《规划》立足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的实际状况,围绕国务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以“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为总体目标,着力解决现行食品安全标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能力建设,健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和机制,适应公众食品安全和健康需求。《规划》主要分为食品安全标准现状 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四个部分。   (一)关于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的原则,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基础,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我国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到“十二五”末,基本构建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规划》强调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基本原则,即“坚持依法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 坚持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性原则 坚持立足国情与借鉴国际标准相结合的原则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这4项工作原则,是保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基础,是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工作准则。   (二)关于主要目标。《规划》提出了四项工作目标:一是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到2015年底基本完成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内容的清理整合工作。二是加快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通用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三是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机制,建立程序规范、公开透明、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四是强化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促进各部门、各单位学习贯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关于工作任务。《规划》明确了近一段时期的标准工作任务、时限和具体要求,包括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加快食品安全基础标准制修订、完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合理设置食品产品安全标准、建立健全配套食品检验方法标准、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和贯彻实施等。   (四)关于保障措施。《规划》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十二五规划》,促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重要措施,任务具体明确,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各个环节。《规划》明确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标准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大食品安全标准建设的投入、人才队伍建设和督促落实任务等四项保障措施,进一步推动和保障《规划》的落实。   下一步,卫生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公众了解《规划》内容,积极参与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是启动《规划》重点任务的专项工作方案制定工作,近期将印发新一轮《食品标准清理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对5000余项食品标准的系统清理工作,到2013年底,提出现行相关标准或技术指标继续有效、整合和废止的清理意见 三是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步伐,包括《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基础标准,尽快发布施行 四是做好新标准解读和实施工作,对《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等重点标准要加大宣传贯彻力度,不断满足食品安全工作需要,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会同各部门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 卫生部公布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要求,卫生部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工作。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卫生部日前公布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蜂蜜》(GB14963-2011)等4项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重要的基础性标准,涵盖各类食品,指标多、内容复杂,对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食品标签管理,控制真菌毒素污染,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实现科学监管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基础标准制修订工作,卫生部制定了工作方案、成立了工作组,明确标准制修订原则和工作重点,在总结以往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经验,结合我国食品生产和消费的具体情况制定完成。两年来,工作组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比较分析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欧盟、澳新、日本、美国等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我国食品安全监测结果和居民膳食暴露量,开展了国内外标准分析对比、专题调查研究,召开几十次专题会议,并认真听取和采纳各界意见,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公开、透明的制标原则。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新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广泛征求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公众意见,向世贸组织成员通报,并对社会各界反馈意见和世贸组织成员评议意见进行慎重研究,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的。与以往标准相比,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品种 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 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 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现行涉及食品标签管理的法规、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修订后的标准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同时,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标准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新标准既体现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基本要求,又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了标准实施的可操作性。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是在分析近年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等数据,参考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修订完成,对现有标准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等指标,调整了其他真菌毒素指标覆盖的食品范围。   《蜂蜜》明确了蜜源要求,设置了果糖和葡萄糖、蔗糖等限量,增加了嗜渗酵母计数等规定,蜂蜜中的污染物、兽药残留等直接引用相关食品安全基础标准规定。   卫生部已对上述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做好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普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的食品安全知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意识,主动依法、依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 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征集《化妆品微生物防控效能验证方法》团体标准参编单位和起草组成员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推动广东化妆品行业团体标准建设,构建广东省化妆品行业团体标准体系,引导社会团体制定高质量标准,根据《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我会标委会专家组研究审议,批准《化妆品微生物防控效能验证方法》团体标准立项。化妆品微生物防控体系是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的基础,传统化妆品防腐挑战实验采用标准菌作为目标挑战菌种,但其难以应对微生物进化性导致的微生物防腐体系崩溃的情况。建立根据企业日常击破微生物体系的事故菌种库,利用它们补充传统防腐挑战实验利用标准菌的缺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根据挑战结果即时升级产品防腐体系,确保整个公司产品的微生物控制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对于企业正常经营和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做好标准编审工作,确保标准内容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使标准更具实用性、广泛性、代表性,现公开征集标准参编单位与起草人,申报事项如下:一、参编单位、起草人资格条件1.参编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和美誉度,且为依法经营的企业;2.标准起草人由参编单位推荐,应熟悉标准相关工作,具有丰富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积极参与标准起草的各项工作,确保标准的先进性、全面性、创新性和可验证性。二、参编单位、起草人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参与标准制定,成为标准起草组成员,并在标准文本中体现单位名称和起草人姓名(原则上每个单位限定为1人);2.标准升级成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国际标准或修订时,优先享有参与标准制修订的权利;3.优先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4.全面负责所参与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按时完成标准编制工作 5.全程参加标准起草相关工作会议、调研分析及实验验证等活动,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组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6.保证在标准起草过程中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三、申报要求申请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需填写《团体标准起草参编单位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请表以邮件形式发送至研究会邮箱:3126145286@qq.com,并将原件快递至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四、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联系方式联系人:林芝电话:18520226299邮箱:3126145286@qq.com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中创汇赛宝科技园E栋104室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2024年3月4日
  • 卫生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信息将统一发布
    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日前制定印发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9日下午,卫生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该法相关情况。卫生部新闻发言人邓海华表示,《办法》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并逐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   邓海华指出,《办法》以《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于卫生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职责分工为依据,针对当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使信息分类更加明晰、发布主体更加明确、公布的内容更加科学规范并具有可操作性。   据介绍,《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分类。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和各监管部门日常监管信息。卫生部负责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和其他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发布,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影响仅限于其辖区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的统一发布。各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发布日常监管信息。   二是逐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信息公布管理制度,要通过政府网站、公报、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布平台。要明确信息通报的形式、渠道和责任部门,及时按职责分工进行处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化、规范化。   三是建立了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与会商制度。《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建立信息通报的机制,明确信息通报形式、通报渠道和责任。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布重要食品安全信息前,应提前通报各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进行会商。   邓海华表示,《办法》还要求食品安全各监管部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及时反应,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第一时间解疑释惑,提高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时效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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