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氯十四烷标准品

仪器信息网氯十四烷标准品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氯十四烷标准品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氯十四烷标准品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氯十四烷标准品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氯十四烷标准品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氯十四烷标准品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氯十四烷标准品相关的解决方案。

氯十四烷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全文发布 推进标准体系建设 制修订标准2650项
    日前,国家药监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了我国“十四五”期间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提出五个“坚持”总体原则和主要发展目标,并制定出10个方面主要任务,以保障“十四五”期间药品安全,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监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药品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严格药品监管,并就有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  《规划》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密围绕保障药品安全,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和促进公众用药安全和健康的目标,提出重大任务、重大项目。《规划》提出,要把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学监管、坚持依法监管、坚持社会共治五个“坚持”的总体原则,加快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时期主要发展目标,“十四五”期末,药品监管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更加满意、更加放心。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环境更加优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批准一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在中国申请的全球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尽快在境内上市,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2650项(个),新增指导原则480个;疫苗监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积极推进疫苗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辖区内生产疫苗主要品种批签发能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迈出新步伐,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初步建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中药现代监管体系更加健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培养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和检验检测领域专业素质过硬的学科带头人,药品监管队伍专业素质明显提升,队伍专业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技术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体系初步建成,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取得积极成果,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明显提升。  根据“十四五”发展目标,《规划》提出了实施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支持产业升级发展、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持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严格疫苗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智慧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10方面主要任务。  同时,《规划》以专栏形式提出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行动计划、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药品安全治理多部门协同政策工具箱、加快审评审批体系建设、完善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检验检测能力提升工程、推进监管科学重点实验室建设、专业素质提升工程、智慧监管工程、应急能力提升项目10个重点建设项目。  《规划》重点突出审评、检查、检验、监测评价以及队伍建设等专业化能力建设,将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在“保安全守底线”的同时,《规划》还提出“促发展追高线”、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  《规划》要求,要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领导,创新完善支持保障机制,积极参与全球药品安全治理,激励药品监管干部队伍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地方各级政府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药品安全协调机制,统筹药品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全文如下: 为保障药品安全,促进药品高质量发展,推进药品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现状和形势  (一)取得的成绩  “十三五”时期,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逐步完善,药品质量和品种数量稳步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持续增强,《“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公众用药需求得到更好满足。现有药品1.8万个品种、15.5万个批准文号;医疗器械一类备案凭证12.4万张,二、三类注册证12.1万张;基本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强化了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国产疫苗约占全国实际接种量的95%以上,能够依靠自身能力解决全部免疫规划疫苗。  全生命周期监管不断强化。建立完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等制度,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各环节的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加强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监管。加强临床试验规范管理,建立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平台。全面强化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深入开展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医疗器械“清网”、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等专项行动。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机制。  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建立完善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不断健全适应症团队审评、项目管理人、技术争议解决、审评信息公开等制度。审评通过674件新药上市申请,其中含51个创新药;审评通过39个临床急需药品上市申请。扎实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公布参比制剂目录3963个品规,通过一致性评价申请964件278个品种。实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批准109个创新医疗器械、35个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上市。进口普通化妆品由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化妆品新原料由统一注册管理改为仅对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实施承诺制审批,审评审批时限由115个工作日压缩为15个工作日。  法规标准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进一步健全覆盖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全面修订药品管理法,出台世界首部疫苗管理法,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出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发布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发布《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发布药品技术指导原则125个,医疗器械注册指导原则399项。发布医疗器械标准710项,现行有效医疗器械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度超过90%。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收录已使用化妆品原料8972个条目,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收录1393个禁用原料。  药品监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专兼结合、素质优良的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快建成。实施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首批认定45家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建成疫苗信息化追溯体系,“药监云”正式上线运行,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试点启用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监管平台和网络交易监测系统投入使用,化妆品注册备案实现全程网上办理,监管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药品监管国际化水平显著提升,成功当选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管委会成员,作为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主席国成功举办两次管理委员会会议,全面参与国际化妆品监管联盟工作。  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成效显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后,超常规建立研审联动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治疗药物等的应急审批和质量监管,推动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阶段性战略成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认可的技术标准附条件批准新冠病毒疫苗上市,积极支持疫苗生产企业增线扩产,不断提高疫苗批签发质量和效率,为开展新冠病毒疫苗大规模接种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二)问题和形势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我国医药产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仍需进一步提高,全生命周期监管工作仍需完善。现代生物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商业模式日新月异,对传统监管模式和监管能力形成挑战。药品监管信息化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有待加强。药品监管队伍力量与监管任务不匹配、监管人员专业能力不强的问题仍然较突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暴发反映出人类面临的新型疾病风险越来越大,对药品研发、安全和疗效提出了新的需求。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围绕加快临床急需药品上市、改革完善疫苗管理体制、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有更高期盼,对药品的品种、数量和质量需求保持快速上升趋势。医药行业对公平、有序、可预期的监管环境有强烈诉求,迫切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优化审评审批机制,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效能,进一步提高审评过程透明度,通过强有力的监管支持医药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原则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科学化、法治化、国际化、现代化方向,坚定不移保安全守底线、促发展追高线,持续深化监管改革,强化检查执法,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加快推动我国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总体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药品监管工作全过程、各环节,坚持党政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为保障药品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根本保证。  坚持改革创新。创新药品监管理念,深化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多渠道发展监管科学和监管技术,发挥监管引导和推动作用,激发医药产业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  坚持科学监管。正确把握保障药品安全与促进产业发展的关系,营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环境,突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的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牢牢守住药品安全底线。  坚持依法监管。建立健全严谨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制度和标准体系,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规范执法,严厉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坚持社会共治。严格落实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药品安全治理,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协同的药品安全共治格局。  (三)2035年远景目标  展望2035年,我国科学、高效、权威的药品监管体系更加完善,药品监管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明显提升,覆盖药品全生命周期的法规、标准、制度体系全面形成。药品审评审批效率进一步提升,药品监管技术支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可及性明显提高,有效促进重大传染病预防和难治疾病、罕见病治疗。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产业层次显著提高,药品创新研发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优秀龙头产业集群基本形成,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进入新阶段,基本实现从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  (四)“十四五”时期主要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末,药品监管能力整体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药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药品质量和安全更加满意、更加放心。  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监管环境更加优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批准一批临床急需的创新药,加快有临床价值的创新药上市,促进公众健康。创新产品评价能力明显提升,在中国申请的全球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尽快在境内上市。制修订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2650项(个),新增指导原则480个。  疫苗监管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通过世界卫生组织疫苗国家监管体系评估。积极推进疫苗生产企业所在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具备辖区内生产疫苗主要品种批签发能力。  中药传承创新发展迈出新步伐。中医药理论、人用经验和临床试验相结合的审评证据体系初步建立。逐步探索建立符合中药特点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中药现代监管体系更加健全。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培养一批具备国际先进水平的高层次审评员、检查员和检验检测领域专业素质过硬的学科带头人。药品监管队伍专业素质明显提升,队伍专业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技术支撑能力明显增强。全生命周期药物警戒体系初步建成。中国药品监管科学行动计划取得积极成果,推出一批监管新工具、新标准、新方法。药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明显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药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1.严格研制环节监管。严格监督执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加强临床试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善药品注册管理工作体系和制度。  2.严格生产环节监管。严格监督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疫苗、血液制品重点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和巡查,持续开展境外检查。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实施抽检计划,重点加强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儿童化妆品的检查和抽检。  3.严格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地方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依职责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督促经营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督促药品使用单位持续合法合规,稳步提升药品经营使用环节规范化水平。研究医疗联合体内临床急需的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合理促进在医疗联合体内共享使用。加强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网络销售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加大对药品零售和使用单位、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等的监督执法力度,持续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进一步提升基层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保障水平。  4.严格网络销售行为监管。完善网络销售监管制度,研究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监管新机制。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网络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药品医疗器械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监测平台,及时排查处置网络销售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风险,提升监管针对性和实效性。  5.严格监督执法。强化国家和地方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的执法职责,依托现有机构编制资源加强稽查执法力量,理顺工作关系,完善稽查办案机制,强化检查稽查协同和执法联动,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将办案情况作为对地方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考核的重要指标,切实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监督执法信息公开。专栏一 药品安全风险排查行动计划1.药品安全风险排查。国家药品抽检每年遴选130至150个品种,在完成检验任务基础上,对重点品种开展有针对性的探索性研究。地方药品抽检每年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国家基本药物制剂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的生产环节全覆盖抽检,加大对医保目录产品、进口化学药品、儿童用药、中药饮片等品种的抽检力度。每年对疫苗、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开展全覆盖巡查检查。2.医疗器械安全风险排查。国家每年选取安全风险高、日常消费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约50个品种开展抽检。地方抽检注重体现对重点监管产品、本地特色产品的覆盖。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辖区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全项目检查。加大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医疗器械高值耗材的监督检查力度。3.化妆品安全风险排查。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每年的抽样数量达到注册备案总量的1%—2%(1.6万—3.2万批次),对祛斑美白、儿童化妆品等高风险品种持续开展风险监测(每年监测不少于2000批次)。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儿童化妆品生产企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监督检查全覆盖。    (二)支持产业升级发展  1.持续推进标准体系建设。继续开展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编制202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加强标准的国际协调,牵头中药国际标准制定,化学药品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生物制品标准与国际水平保持同步,药用辅料和药包材标准紧跟国际标准。加强药品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药品标准研究能力。优化医疗器械标准体系,鼓励新兴技术领域推荐性标准制定,加快与国际标准同步立项,提升国内外标准一致性。完善化妆品标准技术支撑体系,健全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专栏二 国家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1.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制修订国家药品标准2000个、通用技术要求100个。建立数字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动态更新的国家药品标准数据平台。2.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制修订医疗器械标准500项,重点加强医疗器械基础通用、涉及人身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推荐性标准的研究制定。3.化妆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建立6000种化妆品原料已使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制修订化妆品标准150项,重点加强风险较高产品和原料技术标准等的研究制定。整合现行化妆品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形成统一的化妆品国家标准体系。  2.开展促进高质量发展监管政策试点。深化“放管服”改革,选取产业优势区域、创新模式或特色品种开展试点,探索优化监管政策和制度创新。支持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长三角、长江经济带、成渝双城经济圈等区域药品制造业集群发展,打造药品产业创新平台和新增长极。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疫苗等领域的创新发展,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促推解决产业创新发展的“卡脖子”问题,提升产业整体水平。鼓励医药流通企业、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建设医药物流中心,完善药品冷库网络化布局及配套冷链设施设备功能,提升药品冷链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医药流通企业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配备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支持疾控中心、医院、乡镇卫生院等医疗网点提高医药冷链物流和使用环节的质量保障水平。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3.进一步加快重点产品审批上市。鼓励新药境内外同步研发申报。将符合药品加快上市注册程序的药物,纳入突破性治疗药物、附条件批准、优先审评审批及特别审批等程序加快审批。鼓励具有临床价值的新药和临床急需仿制药研发上市,对具有明显临床价值的创新药,防治艾滋病、恶性肿瘤、重大传染病、罕见病等疾病的临床急需药品以及儿童用药,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审评审批。加大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药物研发的指导,及时跟进创新研发进展,对符合标准要求的药物第一时间纳入应急审批通道。对具有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技术水平先进、尚无同类产品在中国上市的医疗器械,纳入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对临床急需医疗器械依程序进行优先审批。  (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1.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加快配套法规规章制修订,及时清理完善规范性文件,构建更加系统完备的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加快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指导原则落地实施。  2.健全各级药品监管体制机制。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适应新监管事权,鼓励根据产业分布特点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力量配置,确保监管有效覆盖。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在综合执法队伍中切实加强药品监管执法力量配备,确保履职到位。鼓励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建立跨区域药品监管协同机制,共享监管资源,推进数据对接,探索互派检查、监管互认,提升监管效能。  3.严格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主体责任。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和督促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督促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定期开展上市后评价。大力开展法规政策宣讲和专业技术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和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能力。  4.强化市场监管和药品监管协同。强化国家、省、市、县四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在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协同,完善各级市场监管与药品监管部门之间在信息报送、人员调派、教育培训、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形成药品监管工作全国一盘棋格局。加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药品监管工作的指导,完善省、市、县药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  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加快推进“三医联动”改革。药品监管、公安、工信、卫生健康、医保、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加强资源共享和政策协调,建立药品安全治理多部门协同政策工具箱。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进一步完善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作用。将药品安全信用状况依法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专栏三 药品安全治理多部门协同政策工具箱1.“三医联动”政策协同。支持创新产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以及信用良好企业的产品按规定开展医药集中采购。将医保目录和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及企业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支持医疗、医药、医保领域信息化数据共享,推动建立“三医联动”大数据。
  • 国家卫健委发布“十四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规划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我国食品安全标准、监测评估与国民营养工作的发展目标、保障措施等做出系统设计和具体部署。以下为通知原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疾控中心、食品评估中心、健康教育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院研究所、预防医学会、健康报社: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落实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整体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pdf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8月11日 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全文:
  • “十四五”期间我国应尽快构建完善食品营养健康标准体系
    加了纤维素就说是减肥食品,增添了钙质就自称老年奶粉… … 如今我国营养健康食品产业规模已逼近5000亿元,但相关质量标准却尚未跟上。记者昨天获悉,有关部门在“营养健康食品产业创新与标准化论坛”上提出,“十四五”期间我国应尽快构建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食品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国家卫健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一级巡视员张磊时表示,如今国内相关管理主要以食品安全标准为主,但安全标准只是底线,主要管控食品中的添加剂、重金属、有害有毒物质等。他认为,今后我国在食品安全标准之上更应尽快构建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食品营养健康标准体系,及早厘清食品真伪以及质量分级等问题,更好地保障大众健康。“今后在营养健康食品方面建立分等分级标准很重要,这样才能满足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二级巡视员孙华称:“在‘十四五’期间我们将力争做好关于营养健康食品等方面的质量标准,并将其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个重要举措。”
  • 《绿色食品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发布
    发展绿色食品产业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农业质量效益竞争力、实现农业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是顺应消费升级、培育绿色消费市场的有力举措。“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是全面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绿色食品产业发展面临难得的机遇和良好的前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近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印发《绿色食品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纲要》。 《纲要》明确“十四五”时期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目标:产业规模稳步扩大,绿色食品企业总数达到2.5万家,产品总数达到6.5万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达到800个;产品质量稳定可靠,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达到99%;产业结构不断优化,畜禽、水产品及加工产品比重明显提升;标准化生产能力明显提升,绿色生态、品质营养特色更加突出;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扩大,品牌知晓率达到80%;产业效益显著提升,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纲要》从4个方面部署了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一是提高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水平。按照“稳增量、优结构、强主体、增效益”的要求,立足各地资源禀赋、主导产业,引导开发一批品质高、品牌响的优质产品,培育一批规模大、实力强的生产经营主体,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标准化生产基地,探索创建绿色食品全产业链样板,不断满足人民对绿色优质农产品的消费需求。二是确保绿色食品质量稳定可靠。坚持“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坚持“标准至上、质量第一”的原则,不断提升产业发展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原则,引导各地科学设置产业发展目标。严格按标生产,严格许可审查,严格证后监管,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三是提升绿色食品品牌价值。突出绿色食品安全、优质、营养、健康特征,深入挖掘丰富绿色食品品牌内涵,强化绿色食品品牌宣传,不断提升绿色食品公共品牌的认知度、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快专业营销体系建设,扩大绿色食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忠诚度。四是夯实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基础。创新驱动绿色食品产业发展,大力推动绿色食品科技进步。强化多学科融合和产学研协同创新,提高绿色食品生产的科技含量,为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着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积极搭建产业服务平台,加快补齐发展短板,全面支撑绿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纲要》从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扶持、加强队伍建设等3个方面强化了绿色食品产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 解读《“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将积极实施标准化战略,以标准助力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并强调以高标准助力高技术创新,促进高水平开放,引领高质量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健全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强化标准贯彻执行和推广。为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根据《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研究编制了《“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对“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领域、保障措施做出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是指导今后五年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规划》除前言外,包括规划背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重点领域、保障措施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规划背景:概括性总结了“十三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情况,分析了“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第二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提出了“坚持需求引领、坚持质量优先、坚持以用为本、坚持包容开放”四个基本原则。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标准体系。第三部分主要任务:包括优化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鼓励发展团体标准、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全面推广标准化理念等6个方面内容。6项主要任务严格落实《标准化法》和国家关于标准管理的相关规定,统筹考虑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现实问题。第四部分重点领域:结合新时期新形势的需求,提出以标准化助力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引领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促进重点人群健康、支撑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安全发展6个方面内容。6个方面的内容基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求,紧密结合《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当前卫生健康重点工作,注重发挥标准的规范、引领、支撑、保障、联通作用。第五部分保障措施:针对问题,提出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制度建设、加强人才建设、加大经费投入4项措施。《规划》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高质量发展,明确了“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指导方针,为做好未来五年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立项《食品中环氧乙烷及2-氯乙醇残留量的测定》等10项团体标准
    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专家评审,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决定对《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核查机构要求》等10 项团体标准项目予以立项(详见附件)。请各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办法》要求,及时组建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自筹项目工作经费,充分吸收有关行业学协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等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参与,并按照评审专家意见和建议完成工作。请协会会员单位积极参与有关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共同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合格评定领域创新发展。附件:2024 年第二批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pdf中国认证认可协会2024 年8 月5 日相关标准如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核查机构要求产品碳足迹审定与核查机构要求产品碳足迹核查方案制定指南鱼胶(花胶)及其制品中胶原蛋白的测定食品中环氧乙烷及2-氯乙醇残留量的测定食品中酒石酸的测定
  • 《“十四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规划》印发: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提档升级,推进中医药信息标准应用
    12月5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十四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规划》。系统梳理了“十三五”时期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与发展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全面分析了“十四五”发展面临的形势。围绕中医药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目标,主要部署了四个方面的任务。一是夯实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基础,提出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提档升级、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推进中医药信息标准应用3个方面具体措施。二是深化数字便民惠民服务,提出加强中医医院智慧化建设、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优化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做优智慧中医医联体4个方面具体措施。三是加强中医药数据资源治理,提出强化中医药政务服务和管理、实施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建设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推动中医药统计数据开放共享4个方面具体措施。四是推进中医药数据资源创新应用,提出加快中医药关键数字技术攻关、助力中药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创新中医药数字教育新模式、推动中医药文化数字化建设4个方面具体措施。同时,在四大任务下设立4个信息化项目专栏,共14个项目,全面支撑任务的具体部署、实施和落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国中医药规财函〔2022〕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十四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22年11月25日“十四五”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信息化进入加快数字化发展、建设数字中国的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是引领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先导力量,为贯彻新发展理念,抢抓信息革命机遇,加快信息化建设,激发中医药行业新发展活力,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强力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十四五”推进国家政务信息化规划》《“十四五”全民健康信息化规划》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十三五”时期,中医药行业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总体部署,坚持“融入、整合、跨越”发展思路,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水平不断提升,对中医药振兴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日益凸显。一是顶层设计更加完善。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实施《“十三五”全国人口健康信息化发展规划》,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实施《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全面部署“十三五”信息化建设 国务院《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专章部署“推进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信息化融入中医药各领域的顶层设计基本形成。二是中医药信息化基础设施水平得到提升。中医药行业重点实施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一期中医药项目、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建设项目,依托现有资源初步建立了国家和省级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31个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近1.62万家中医馆接入,部署了9个行业系统,基本建成局直属管中医医院信息集成平台,全国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电子病历应用功能水平分级为3.23。三是数字便民惠民服务深入推进。国家中医药局印发实施《关于推进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就医诊疗、结算支付等10项“互联网+医疗健康”便民惠民活动,门诊患者平均预约诊疗率逐年提升、预约后平均等待时间逐步缩短,截至2020年,81.96%的中医医院建立了中医电子病历系统,94.08%的建立了门(急)诊医生工作站,95.36%的建立了住院医生工作站,门诊患者平均预约诊疗率达46.53% 具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医治未病、名老中医经验传承、中医辅助诊疗、中医临床研究分析等系统得到应用,互联网中医院、中医云诊间、智慧中药房、共享中药房以及中医远程医疗服务等不断发展 信息化支撑中医药在新冠肺炎疫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四是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监测统计中心,强化行业信息化建设与支撑 22所中医药高等院校设立信息相关学院、开办中医药信息专业 标准体系逐步完善,制定中医药信息国际标准18项、国家标准2项、团体标准94项 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对事业发展的参与度显著提高 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及防护能力进一步强化。(二)发展形势“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重要开端,是信息化创新引领中医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机遇期。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迅速发展应用,为中医药信息化高质量发展营造了强大势能、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互联网+中医药”融合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带来了更大可能。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医药信息化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深入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与数字中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民健康信息化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基础设施、数据应用等方面存在较大短板弱项,中医药政务信息化水平不高,中医医院信息化基础较差,中医药特色信息系统应用不够,便民惠民能力有待提高 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尚不健全,贯通行业的综合统计平台还未建成 数据要素价值潜力尚未激活,挖掘应用不够,“数据壁垒”依然存在 专业人才不足,标准应用尚需加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亟待完善,中医药信息化发展整体水平仍不能满足需求。同时,中医药信息化管理职能相对薄弱、投入保障亟待加强,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普遍缺乏专门管理力量,顶层设计不足、推进落实乏力。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满足人民群众中医药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信息化支撑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为主线,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业务应用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中医药信息化体系化、集约化、精细化发展,全面夯实基础设施,持续推动中医药业务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促进行业转型升级,为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动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党领导信息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中医药信息化发展的各领域各环节,确保正确方向。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把握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新趋势,把信息化贯穿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全域,加强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和集约建设,发展和推广普惠便捷的数字中医药服务,增进人民福祉。融合发展,协同共享。深入推进中医药与信息技术全面融合,探索构建中医药与数字化融合的多元场景,充分发挥数据作为新生产要素的关键作用,强化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统筹推进中医药数据资源的治理、共享及创新应用。安全可控,规范有序。全面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切实守住网络安全底线,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把安全治理贯穿中医药信息化建设管理应用全过程,全面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与中医药管理体制相适应、符合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与医疗健康融合协同的中医药信息化体系,基础设施、人才、标准等发展基础全面夯实 完成中医药政务信息化网络建设,实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互联互通,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健全完善 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加速开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有影响的试点示范 中医医疗智慧化水平明显提升,三级公立中医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平均水平基本达到4级,数字便民惠民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中医药治理水平持续提升,信息化成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三、主要任务(一)夯实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基础1.加快信息基础设施提档升级。以绿色集约、高效智能、应用驱动、可信可用为导向,依托现有资源加强国家和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深度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协助中医药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化相关工作。加强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中医药业务平台应用及完善,鼓励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规范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探索构建与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中医药信息平台,畅通部门、区域、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通道,增强数据管理和应用能力。中医医院完善医院信息平台功能,整合医院内部信息系统,推进新一代医院数据中心建设,在保证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医院信息系统云上部署。2.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防护。坚持安全和发展并重,全面贯彻《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委(党组)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责任制,压实主体责任。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推进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级保护、数据分类分级安全管理、个人隐私保护、安全审查、数据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强化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事件分析和快速恢复能力,支持发展社会化网络安全服务,形成多方共建的网络安全防线,全面提升中医药行业安全保障能力。3.推进中医药信息标准应用。健全中医药信息标准体系,优先制修订中医药分类编码、系统共享、数据治理、数据安全等信息标准及中医药统计指标元、中医医疗服务统计数据标准,加强与医疗健康信息标准协同对接,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发挥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的作用,多形式开展标准应用推广培训、实施咨询服务,强化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的应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化活动,提升参与中医药信息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能力。专栏1 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基础项目中医药数据中心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好国家、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推动建立稳定的专业化技术团队,参与区域中医药信息化规划编制和实施、承担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指导中医医院智慧化建设、研究和制定信息标准、开展统计调查、组织人才培训等。中医药信息标准推广应用组织开展中医药信息标准培训和推广应用。研究与制修订50项信息分类、系统建设、数据治理、数据共享等基础性标准,中医医疗服务统计标准以及与医疗健康信息共享标准。(二)深化数字便民惠民服务1.加强中医医院智慧化建设。将信息化作为医院基本建设的优先领域,鼓励各地开展智慧中医医院建设,探索建立首席信息官制度,推进医疗业务协同、激活数据要素价值、实现精准决策,建成一批电子病历、智慧服务、智慧管理一体化的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智慧中医医院。鼓励各地研发应用中医电子病历、名老中医传承信息系统、中医智能辅助诊疗系统等中医药特色系统,推广智慧中药房等服务模式。加强中医医院数据质量体系建设,构建中医医院主数据管理系统,强化中医病案首页数据质量控制。推动各地加大对县级中医医院信息化支持力度,建设以医院管理和中医电子病历为重点的医院信息系统,涵盖便民服务、医疗服务、医疗管理、运营管理等功能,实现临床诊疗与患者服务的有机衔接,推进通用信息系统开发及试点应用。2.推动中医药健康服务与互联网深度融合。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持续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五个一”服务行动,推进10项服务30条便民惠民措施落地落实,建设中医互联网医院,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推动构建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线上线下一体化中医医疗服务模式。加强信息化支撑中医药参与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力度。3.优化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继续推进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强化业务功能一体化集成,推进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持续完善中医药知识库和视频课程内容,增强中医适宜技术、中药处方的智能推荐。鼓励各地发挥省级中医药数据中心引领作用,试点联通基层中医医疗机构,积极扩展本地化功能。4.做优智慧中医医联体。鼓励中医医院牵头组建的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共体开展智慧化建设,统一建设部署医院管理、医疗服务等信息平台,实现医联体内双向转诊、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等。医联体牵头中医医院发挥技术辐射带动作用,探索构建远程医疗中心、共享中药房,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和统一规范的中药药学服务。发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在分级诊疗中的作用,推动中医医疗信息共享和服务协同。专栏2 数字便民惠民服务项目智慧中医医院试点建设支持20家左右三级中医医院开展智慧医院建设,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智慧服务、智慧管理等级别达到国家要求。中医药数字便民惠民试点建设在二级以上中医医院遴选数字便民惠民应用场景,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案例,发展普惠便捷的数字中医药便民服务。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提质升级扩大中医馆健康信息平台覆盖范围,优化升级辨证论治、知识库、远程教育和治未病等核心功能。智慧中医医共体建设试点支持10家左右中医医共体开展远程医疗中心或共享中药房建设,实现中医医共体内医疗机构间双向转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中药制剂共享、中药同质化服务等。(三)加强中医药数据资源治理1.强化中医药政务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有关要求和标准,建设中医药政务信息化网络,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业务应用管理。广泛运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行政管理,有效提升国家中医药局直属机关及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管理效能。坚持顶层设计与试点应用相结合,积极稳妥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按照应上尽上原则,推动行政管理业务网上办理,推进业务流程优化、行政管理模式创新,促进线上线下业务融合发展。强化公立中医医院绩效考核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推动中医医院提升管理水平。2.实施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贯彻实施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加快建设制度完善、方法科学、过程可控的中医药综合统计体系,制定中医药综合统计调查指标体系、分析评价指标、管理制度等。加强中医药综合统计调查部署、数据采集、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评估、统计分析、发布共享等全流程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开展中医药相关专项统计试点和预调查。3.建设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省级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完善中医药统计直报系统。加强数据源头治理,建设数据采集报送、传输处理、存储管理、发布共享等信息系统,形成数据上下流通的循环体系。建立完善中医药综合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评估和反馈机制,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监督检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4.推动中医药统计数据开放共享。构建统一规范的国家中医药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加强与业务应用系统协同共享,初步建成中医药综合统计数据资源库。探索建立中医药综合统计数据汇交、协同机制,与卫生健康等统计信息安全共享机制。研究中医药统计数据资源分类、分级、分域开放应用,开展深度分析挖掘,建立统计数据定期发布机制,稳步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专栏3 中医药数据资源治理项目中医药政务信息化网络建设建设中医药政务信息化网络,推动核心业务线上流转、建设具有中医药政务信息化特色的跨地区跨部门应用,实现政务信息互联互通。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加强制度宣贯及人员培训,开展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分析研究、督导检查等工作,推动国家中医药综合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全国一体化的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建成国家-省级中医药综合统计信息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中医药统计网络直报系统,构建统计设计、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分析研究等统计生产流程,加强与业务应用系统互通衔接,实现统计渠道共建、数据集中共享。(四)推进中医药数据资源创新应用1.加快中医药关键数字技术攻关。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等活态传承,支持中医学术流派发展。依托现有数字平台建设国家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构建中医古籍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平台和中医药知识服务系统。针对制约发展的关键问题,依托高水平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中医医院以及中药创新企业,开展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和支持智能中医设备研发及应用。支持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数字馆。2.助力中药质量控制水平提升。基于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持续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不断充实全国中药资源基础数据库,有序推进中药资源基础信息共享应用。推进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药重点品种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加快中药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中药饮片、中成药自动化、智能化生产水平。3.创新中医药数字教育新模式。推动构建网络化、个性化、终身化中医药数字教育体系,完善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平台,推动中医药在线开放教育资源和移动教育应用软件开发,开设在线课堂和远程学堂。鼓励各地推动互联网技术与医教协同的融合应用,开发多样化在线开放课程。4.推动中医药文化数字化建设。鼓励中医药机构将中医药文化资源数据采集、加工、挖掘与数据服务纳入经常性工作。加强中医药领域数字出版、文化资源库、数字文化传播平台等建设,增强中医药数字内容的供给能力。加强网络原创优质内容建设,丰富中医药数字化文化产品创制,推动搭建数字化文化体验的线下场景,扩大中医药文化资源的开放范围。专栏4 中医药数据资源创新应用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中医药结合应用研究开展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区块链、智能感知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中医药领域的集成应用研究,探索一批中医药数字化应用场景建设。建设国家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组织实施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传承数字化、影像化,建立国家中医药古籍数字图书馆,推动中医古籍数字化。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数字馆从藏品的采集、保护、展陈以及藏品资源的数据挖掘,制作数字藏品,建立藏品数据库,以数字化的思维规划建设智慧型国家中医药博物馆。中药资源基础数据库持续开展中药资源动态监测,充实全国中药资源基础数据库,有序推进中药资源基础信息开放共享和应用创新。中医药数字教育及管理示范完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网络平台,开发一批以中医基础理论、中医临床实践为重点的慕课、微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和视频公开课。探索国家中医药考试数字化管理。四、保障措施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为引领,始终把党的全面领导作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根本保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中医药信息化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中医药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跨区域、跨部门工作联动,及时研究和推动解决中医药信息化发展的重要问题。加强和完善中医药信息化、综合统计管理职能,合理配置人员力量。(二)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中医药信息化发展多元化投入机制。各级政府通过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中医药信息化发展。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办医主体责任,引导社会投入,加大中医药信息化与统计投入保障,切实推动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三)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强化中医药信息学建设,依托相关机构建立中医药信息化及综合统计人才培养实训平台,培训1000名中医药信息管理与技术人员、1000名中医药统计人员,培养造就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关键技术的数字化转型领军人才,一批熟知中医药、掌握数字技能的卓越工程师和“数字工匠”,一批掌握了解中医药综合统计的管理者和数据工程师,形成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高水平人才队伍。建立中医药信息化、综合统计专家智库,完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专家咨询制度。(四)完善实施评估机制。强化规划编制实施的制度保障,注重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加强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规划顺利实施。持续开展中医医院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医院智慧管理与智慧服务分级评估。(五)注重宣传引导。加强正面宣传和科学引导,大力宣传中医药信息化与统计建设发展成效。及时总结提炼地方好的做法和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作用,形成利用数字技术支撑保障中医药发展的良好格局。
  • 1455项国家标准,2万多项指标 共筑我国食品安全长河
    新华社北京9月28日电(记者董瑞丰、顾天成)记者日前从2022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国家卫生健康委主题日活动上获悉,截至目前,我国已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455项,包含2万多项指标,覆盖我国居民消费的340余种食品类别、覆盖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危害因素、覆盖从生产到消费全链条、覆盖从一般到特殊全人群。为重点解决食品安全“标准一大堆、不知用哪个”的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近年来组建了含17个部门单位近400位专家的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并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牵头将原来分散在15个部门管理、涉及食品的约5000项相关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刘金峰表示,食品安全标准、风险监测评估等工作是践行“最严谨的标准”要求,贯彻大食物观理念的重要工作。卫生健康系统食品安全领域将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继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体系和能力建设。主题日活动上,围绕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贯彻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的有关负责人和专家也专门面向公众做了讲解。此次活动主题为“共创食安新发展 共享美好新生活”,结合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展示创新思路,助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举措,同时就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问题开展专家访谈,传播科学信息,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氛围。
  • “湾区标准”达183项!粤港将深化质量和检测认证及食品安全工作交流合作
    日前,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广州召开。会上,粤港双方签订多项合作协议。笔者获悉,目前粤港澳三地已联合公布“湾区标准”183项。其中,《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致力在未来五年共同推动质量、标准、计量、检测认证等领域合作。此外,粤港双方还签订新一轮《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这是在2015年签订的相关协议基础上,结合粤港两地食品安全形势变化和最新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宽粤港食品安全交流合作渠道,推动建立粤港澳大湾区食品安全协同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粤港质量和检测认证工作合作协议》,在未来五年里,粤港两地将围绕质量和检测认证服务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国际标准交流合作、开展实验室计量能力验证活动、推广优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促进科技人才交流等7项具体任务开展深度合作,为粤港两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支撑,助力打造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近年来,粤港大力推动“湾区标准”“湾区认证”工作。粤港澳三地公布“湾区标准”183项,涵盖食品、粤菜、中医药、交通、物流、养老等32个领域,近百家“湾区标准”示范店落地,逾千家粤港澳三地企业声明使用“湾区标准”,有效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要素资源流通。笔者获悉,粤港两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将以《粤港食品安全工作交流与合作协议》签署为契机,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风险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合作,并新增加了食品“湾区标准”建设、支持南沙深度融入大湾区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等内容。粤港两地文化同源、人缘相亲、民俗相近,食品消费品种、习惯及消费水平有较多共性,百姓对优质安全食品的共同需求度较高。近年来,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推动粤港两地不断深化区域间食品安全交流合作,结合粤港澳三地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等,共同探讨提升区域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水平。目前,粤港澳三地联合发布的183项“湾区标准”中,食品“湾区标准”共53项,涵盖100种以上粮、油、肉、蛋、奶、果、蔬等老百姓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已共同开发“湾区认证”项目32项,发放“湾区认证”证书17张,覆盖农食产品等领域,相关产品已进入部分连锁商超和餐饮店,实现粤港澳同步上市。
  • 2014年末-同田3000多种标准品及进口标品大促销
    2014年末-同田3000多种标准品及进口标品大促销 现凡购买同田中药标准品 10mg 最小包装即可有 9折 优惠! 进口标品一律 9折 优惠! 量多更惠! 3000种 中药标准品及 上万种 进口标样现货供应,是您最全的中药单体化合物数据库! 随货附 HPLC检测报告 ,欢迎大家来电来函。 联系电话:021-51320588-8008/8035/8028/13381604842 email:sales2@tautobiotech.com 企业QQ:800015916 量大优惠详询:400-8250-3059 产品目录查看: http://www.tautobiotech.com/Products_04.asp 同田标准 行业标准 1. 已成为中药标准化技术 国家工程实验室中药标准品制备分研究室 。 2. 长达 14年 对照品的专业研发及标准制定! 3. 严格的质量控制,通过全面的检测(1HNMR 13CNMR MS HPLC)!( 随货发送HPLC图谱,有检测条件 ) 4. 完善的库存及供应体系,现货供应近 3000种 对照品 5. 部分对照品已获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标准物质证书! 6. 在西班牙,比利时,泰国,韩国等 十四 个国家均已设代理商,是第一家在国外设立代理商的中国 中药对照品企业,部分产品直供欧洲药监局,质量得到国际认可! 7. 上海同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张江科技园,总投资约6000万元,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为国内对照品行业的领导者! 活动时间:2014.12.01-2014.12.31
  • 我国已颁布152项绿色食品标准
    记者从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于6月19日在京召开的绿色食品20周年座谈会上获悉,经过20年发展,我国绿色食品逐步成为农业农村经济中的一个“亮点”,创立了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新兴产业,打造了一个代表我国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精品品牌,创建了一套符合我国农业和食品工业的发展模式,构建了一套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标准体系。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主任王运浩介绍,从1990年到2009年,我国绿色食品产品总量规模扩大,企业由63家发展到6003家,产品由127个发展到15707个,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27%和29% 生产总量由50万吨增加到近1亿吨,产地环境监测面积由60万亩扩大2.5亿亩 产品覆盖农产品及加工食品的1000多个品种。品牌公信力和影响力增强,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一直稳定保持在98%以上,部分大中城市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已分别超过70%和80% 标志商标已在香港、日本、美国、俄罗斯、法国、澳大利亚等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注册,绿色食品出口额已占全国农产品出口总额的5.6%。产业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达到263家和1090家,25个省(区、市)建成绿色食品大型原料标准化基地432个,对接龙头企业1138家,带动农户1297万个,直接增加农民收入6.5亿元以上 部分大中城市已建立了绿色食品专业营销网络和渠道。质量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农业部已累计发布绿色食品标准152项,形成了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和包装贮运全程控制的标准体系 已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认证制度,通过落实企业年检、产品抽检、市场监察、产品公告等监管措施,强化淘汰退出机制等,维护了品牌的信誉。已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工作体系,工作队伍发展到4000多人。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农业部原部长何康应邀出席座谈会并讲话,来自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中国农科院、黑龙江省农委、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的代表做了发言。座谈会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围绕以绿色食品品牌引领农业品牌化、带动农业标准化、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战略目标和任务,绿色食品事业推进的基本方向为努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品牌的公信力和加快市场流通体系建设。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司局,中国疾控中心、统计信息中心、医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各标准专业委员会,有关社会组织:现将《“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1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卫生健康标准是实施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落实卫生健康政策规划、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术保障。为了以标准化助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根据《标准化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标准管理体制逐步完善,标准质量持续提升,标准化领域不断扩展。2019年,国家卫生健康委成立第八届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下设卫生健康信息、医疗卫生建设装备、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营养、环境健康、学校卫生、卫生有害生物防制、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医院感染控制、护理、临床检验、血液、基层卫生健康、消毒、老年健康、妇幼健康、职业健康、放射卫生等21个标准专业委员会。先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等标准管理制度。“十三五”时期,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发布卫生健康标准597项,广泛应用于监督执法、业务指导、技术服务、安全保障各方面,同时启动了强制性标准及重要推荐性标准的实施评估工作。卫生健康领域地方标准稳步发展,14个省级行政区、3个地市级行政区成立了地方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方兴未艾,并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卫生健康领域近百家社会组织启动团体标准化工作,发布团体标准一千余项,在引领技术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方面显现成效。各类卫生健康标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疾病预防、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提升人群健康水平、促进卫生健康信息互联互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十四五”时期,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对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提出新的需求。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支撑、保障、联通作用,以严标准守住安全底线,以高标准提升质量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以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为目的,推动标准化战略与卫生健康事业深度融合,优化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着力增加优质标准供给,大力促进标准实施,不断增强标准国际话语权,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标准化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引领。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紧密结合卫生健康工作重大战略和部署,以业务工作和基层实际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布局,合理确定标准重点领域,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不断适应标准需求的变化。坚持质量优先。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不断健全管理制度,推动标准由数量规模增长向质量效益提升转变,优化标准结构,提高标准制定效率,实现标准数量、质量、结构、效率相统一。坚持以用为本。坚持标准制定与实施并重,多措并举促进标准实施及评估,推动各级各类机构广泛贯彻标准化理念,形成用标准管理、依标准做事的观念意识和行为规范。坚持包容开放。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各类标准协同发展。坚持标准制度型开放,促进标准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以卫生健康标准助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基本建成有力支撑健康中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基础不断夯实,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多途径供给、协同发展局面基本形成,标准应用实施更加广泛,卫生健康服务标准化程度不断提升,卫生健康标准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三、主要任务(四)优化标准体系。立足大卫生大健康,构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大标准”体系,按照结构合理、系统协调、衔接配套、覆盖全面的要求,统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协调发展。依据《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关于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强制性卫生健康标准守底线、保安全的定位和范围。合理控制政府类推荐性标准数量,重点聚焦基础性、通用性和公益性标准,清理标准间交叉重复问题,适当整合、提升单项标准覆盖面。“十四五”期间制修订卫生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少于100项。各地优先制定体现地方特色、满足地方需求的地方标准。鼓励并引导团体标准发展,增强标准活力,满足市场和创新发展对标准的需求。建立卫生健康强制性标准守安全、推荐性标准保基本、地方标准显特色、团体标准做引领的协同发展标准体系,确保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五)完善标准全周期管理。健全工作程序,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全流程管理。夯实标准前期研究基础,重大标准立项需有基础研究数据支持,优先安排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严格标准立项,保障年度计划与长期规划和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择优遴选标准承担单位。加大标准起草人员培训力度。加强标准项目督办,合理控制标准制定周期,较“十三五”时期平均缩短6个月。增强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加强标准审查,确保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落实标准复审要求,及时修订或废止陈旧老化标准,增强标准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确保卫生健康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对不少于50项重要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建立相关数据库,为标准复审、修订提供重要依据。将标准立项到实施的全部数据纳入卫生健康标准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标准全周期信息化管理。(六)推动地方标准化工作。修订相关制度,明确地方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标准化工作的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重点强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地方的实施。鼓励地方成立卫生健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助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宣传贯彻,承担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征集、信息反馈、实施评估等工作。“十四五”期间在全国各省级建立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机制和专家队伍。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等地区联合制定、共同发布具有区域特色的卫生健康地方标准,促进本区域卫生健康工作标准化、均质化。将全国适用、具有推广价值的地方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七)鼓励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卫生健康领域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满足实践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通过制定团体标准,发挥引领创新和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制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团体标准,带动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鼓励多家社会组织联合发布团体标准,减少团体标准间交叉重复。社会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团体标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社会组织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引导和监督,对社会举报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的团体标准及时受理、评估和指正。组织对卫生健康领域团体标准开展评价,实施团体标准培优计划,推进团体标准应用示范,遴选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和国际性的团体标准进行重点推介。营造团体标准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支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政策制定、指导监管、评审评价、招标采购等工作中引用合适的团体标准。(八)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开展卫生健康标准国际化策略和机制研究,掌握新阶段国际形势下的标准需求。加大卫生健康国际标准动态跟踪、评估力度,加快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的采纳引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标准化活动。利用“一带一路”优势,探索与沿线国家的卫生健康标准交流合作。鼓励卫生健康领域专家和机构在国际学术论坛等平台积极推介我国卫生健康标准。培育、发展和推动满足国际应用需求的中国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同世界各国一道,共建国际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助力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九)全面推广标准化理念。在卫生健康全行业普及标准化理念,树立标准化意识,提高使用标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全行业学习标准、遵守标准、运用标准、贯彻标准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互联网远程平台提高标准宣贯培训效率和覆盖人群。采用微信公众号、微视频、慕课等新媒体手段及其他方式,提高卫生健康标准的知晓率和宣传效果。开展卫生健康标准试点项目,通过典型经验促进标准化理念的推广,将标准作为改进管理水平、开展技术创新、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安全发展的依据和手段。全方位、多渠道开展标准化宣讲,讲好标准化故事,在全行业培育发展标准化文化。四、重点领域(十)以标准化助力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坚持预防为主,针对严重影响人群健康的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等重大疾病制定监测预警、检验诊断、控制消除、效果判定等标准。研究开展慢性病预防、早期筛查和综合干预标准化工作。完善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服务标准体系,探索建立伤害预防标准体系。积极开展疾控中心建设、疾控中心实验室装备配置、实验室管理等标准研制。研究建立应急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传染病疫情、灾害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监测、响应、处置及应急演练等技术标准。推进医防协同,完善综合医院传染病防治设施建设标准,提升应急医疗救治储备能力,加强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标准化建设。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平疫结合改造标准化接口和标准化流程。(十一)以标准化引领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构建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标准体系,以标准化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均衡布局,加强县级医院设施设备标准化建设。以标准化提升医院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标准,提高不同地区、不同医院医疗服务同质化水平。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标准化水平,提高基层防治结合和健康管理能力。制定日间服务标准、多学科联合诊疗标准,推进医疗服务模式创新。加强医院信息标准制定,助力远程医疗、智慧医院建设。统一临床检验标准,推动检验结果互认。以标准化手段助力护理高质量发展。强化医院感染控制、血液安全标准化建设,保障医疗安全。推广院前医疗急救标准化模式,提升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规范药品供应使用管理,制定药学标准、药品应用编码标准、药品使用监测指南规范、药品临床综合评价指南规范和数据集标准。制定常见疾病转诊标准,促进分级诊疗开展。探索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人类生物样本技术标准制定。(十二)以标准化推动爱国卫生运动深入开展。加强公共卫生环境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为目标,加快环境场所类、环境介质类标准制定,完善环境健康调查监测标准、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标准。制定卫生有害生物防制技术标准,强化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支持病媒生物风险评估、绿色防制、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急需相关技术标准。研制与传染病传播风险控制相关消毒标准,为指导相关场所在传染病流行期间开展精准消毒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健康促进标准化研究,适时制定健康促进技术标准,加强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引导良好行为和生活方式。(十三)以标准化促进重点人群健康。以卫生健康标准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为着力点,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孕前孕产期健康服务,探索研制婚前和孕前健康相关标准、孕产期健康相关标准。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标准体系,完善托育服务质量、评估、监管标准制定,强化标准实施推广。以保障未成年人健康为出发点,制定儿童和学生健康相关标准,重点开展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肥胖干预、学生营养等标准制定。完善职业健康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新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相关疾病的诊断标准,建立重点行业职业危害预防控制标准。加快职业卫生限值类及检测方法标准制修订。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防治、电离辐射对健康危害的预防控制等相关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为手段提高健康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完善老年照护、安宁疗护等老年健康服务标准,健全老年社会支持标准和医养结合标准,夯实老年健康基础标准。制定和完善不同人群膳食指导以及与膳食相关非传染性慢病防控的营养指导标准。(十四)以标准化支撑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针对卫生健康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及时跟进相关标准研制,满足互联网健康服务、健身休闲、健康管理、智慧健康产品及服务、健康医疗旅游等新兴业态对标准的需求。健全卫生健康信息标准体系,完善基础类、数据类、应用类、技术类、管理类、安全与隐私类等6类信息标准的制定,聚焦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核心的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化和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等两大重点业务标准。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卫生健康行业融合性标准的供给。加强卫生健康信息标准应用效果评价,促进信息共享互认和互联互通。以国家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测评为抓手,对区域和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整体水平进行测评。(十五)以标准化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安全发展。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结合近年传染病的防控形势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针对细菌、病毒、真菌、寄生虫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风险评估、生物安全与安保、实验活动、设施设备等,建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体系,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为传染病防控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消防、安检、放射卫生防护等重大安全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加强卫生健康网络安全标准建设。五、保障措施(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一系列重要论述,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完善配套政策,将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纳入本部门本机构整体工作,指定承担标准化工作任务的部门。加强标准专业委员会建设,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专业委员会设置。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划制定好本专业发展规划,保证本规划落实。(十七)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标准化法》及国家关于标准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加强卫生健康标准化理论及管理策略研究。在卫生健康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地方标准化工作方面,根据实践经验及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在卫生健康标准化试点、标准实施、标准复审、团体标准管理等方面,及时将行之有效的做法形成管理制度予以固化,推动卫生健康标准制度不断成熟定型。(十八)加强人才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标准管理、研制、应用以及国际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标准制修订、标准审查和标准应用技术骨干人员水平。将标准研制工作纳入职称评定和人才奖励政策,调动科研工作者参与标准化工作尤其是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实施对委员的绩效考核和奖惩机制,对委员实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和完善卫生健康标准专家队伍,建立各专业动态专家库,更好服务于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十九)加大经费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卫生健康标准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开展本规划确定的重要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实施工作。严格卫生健康标准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相关链接:《“十四五”卫生健康标准化工作规划》解读
  • 新品上市(十四)鸿蒙质选—食品安全检测标准物质
    甲醇中粉锈宁(三唑酮)溶液标准物质广泛适用于卫生、环保、医药、农业、化工、教学等领域的相关分析方法确认与评价、实验室质量控制,同时也适合计量系统量值传递,认证考核现场专用标准物质。 产品名称甲醇中粉锈宁(三唑酮)溶液标准物质产品信息产品信息适用于GB/T 5009.126-2003 植物性食品中三唑酮残留量的测定溯源性及定值方法本标准物质以配制值作为浓度标准值,采用气相色谱法进行量值核对。通过使用满足计量学特性要求的制备、测量方法和计量器具,确保标准物质量值的溯源性。包装、运输、储存及使用1.包装:本标准物质采用玻璃安瓿瓶包装,规格为1mL/支,使用时根据需要准确移取。2.运输:在运输时注意安瓿瓶包装防护,避免破损。3.储存及使用:冷藏避光条件下保存。使用前于室温(20℃±3℃)平衡,并摇动均匀。安瓿瓶一经打开,应立即使用,不可再次熔封后作为标准物质使用。该标准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时应注意防护,戴口罩、乳胶手套,避免吸入及直接与皮肤接触。
  •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立项《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团体标准
    近期我会拟组织制定《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团体标准,现将立项说明如下:目的:建立一种针对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试方法,为造纸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一种有效的检测技术手段,为食品接触用纸的生产企业在选择原材料和上游供应商时提供技术性参考依据,确保食品接触用纸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意义及必要性:自从新修订的GB 4806.8-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发布以来,标准中新增加的氯丙醇水提取物指标受到行业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因为这个项目不仅在当前的食品接触用纸制品中检出率和不合格率都较高,而且在检测方法上也具有较大的难度和挑战性。因此对于食品接触用纸制品的生产企业来说,如何做好产品中的氯丙醇含量管控、确保产品复合新修订的GB 4806.8-2022产品标准要求、保障消费者健康与安全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对于造纸企业来说,产品中氯丙醇的来源主要有聚酰胺多胺环氧氯丙烷树脂型湿强剂(PAE湿强剂)、聚酰胺多胺环氧氯丙烷树脂型粘缸剂(PAE型粘缸剂)、环氧氯丙烷改性松香、环氧氯丙烷改性淀粉、环氧氯丙烷改性纤维素等造纸化学品,因此确保这些造纸化学品中不含或尽量少含氯丙醇成为确保纸制品中不含或尽量少含氯丙醇的关键。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对于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的测试方法并没有官方检测标准,这对造纸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效管控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的残留、以及造纸企业选择尽量低氯丙醇残留的造纸化学品原材料都带来巨大的挑战,也为检测机构对相关产品和原材料提供检测技术服务造成困难。因此亟需尽快建立造纸化学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检测方法标准,为造纸和造纸原材料生产企业做好各自的产品质量控制提供技术支持。本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将有效填补国内尚无造纸助剂氯丙醇检测标准的空白,为造纸和食品包装行业及相关机构提供一种科学有效的定量检测手段,并将在提升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率、引领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健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我会现就以上立项计划征求意见,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3年7月14日前将意见及理由返回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到期无回复视为同意。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2023年6月30日
  • 第十四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体现食品安全监管新思路
    11月19日,以“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题的第十四届中国食品安全年会在北京开幕。会上,来自工信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就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和今后的工作重心做了简要介绍。  据介绍,今年我国各级领导、各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再创新高,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确保食品安全是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李克强总理批示指出,要对食品安全问题高度重视,落实最严格的全程监管制度,要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零容忍、出快手、下重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2016年食品安全工作安排 9月,《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发布 10月,中共中央公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和规划。  与此同时,食品安全相关各职能部门也都纷纷推出新举措,形成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局面。  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表示,近年来工商总局不断强化信用监管和联合承建,推动食品经营者诚信制度的体系建设,发挥职能作用,开展食品市场准入、广告监管、商标监管、竞争执法和消费维权等相关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同时,特别关注及时受理和妥善解决消费者的诉求,切实把加强市场监管执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  农业部总农艺师孙中华介绍说,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一方面大力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品牌化生产,实现生产源头可控制 另一方面,推进专项治理和社会共治,建立健全了监管体系和可追溯体系,努力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持了平稳向好的发展态势,近3年,我国主要农产品总体合格率稳定在96%,今年前三季度合格率达到97.4%。但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隐患仍然存在,种植业、农业农药残留超标、养殖业违法添加、产地重金属污染等问题在个别产品、地域和环节中还比较突出。特别是我国农业领域存在的市场经营的主体少而散、组织化程度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等现状,使知法犯法、违规用药等现象频频出现。  孙中华说,今后,农业部门将重点要做到“五强化、五提升”,即强化标准引领,提升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强化绿色生产,提升农业可持续发展水平 强化规模经营,提升规范化生产的制约性 强化品牌创建,提升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强化依法监管,提升全程监管能力。  工信部原总工程师朱宏任介绍说,据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规模以上食品工业企业累计完成主营业务收入7.9万亿元,同比增长6.1%,实现利润总额5000亿元,同比增长8.2%,增加值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比重约9.3%,同比增长6%以上,食品产业经济运营保持了稳中有进的良好态势。  朱宏任表示,食品安全的首负责任食品制造企业当仁不让。在认真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的前提下,应该将确保食品安全作为第一信条,落实追溯召回等各项制度和主体责任 全面提升食品制造的安全水平,推动食品企业做优做强 加快食品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步伐,以优质产品赢得市场信任和消费者信赖 同时,把食品企业实现经济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树立企业积极健康的社会形象。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外国食品进入中国,作为进口的执法部门,海关部门在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海关总署监管司副司长苗跃学介绍说,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我国海关共监管进出口食品贸易总额79.5亿美元,监管出口食品贸易总额108.2亿美元。针对各界关心对冻品走私问题,海关联合公安、食药监部门共同开展联合打击行动,严惩冻品走私行为,今年1~9月,全国海关共侦办走私冻品犯罪案件168起,查证涉案冻品28.73万吨,案值百亿元。  就进出口食品的安全问题,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副局长白露表示,在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我国建立了涵盖进口前、进口时、进口后3个环节的进口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充分体现全供应链的治理理念。在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在食品原料生产环节实施原料种养殖场备案,激励疫情疫病监测和激励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在食品加工工厂环节,实施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分类管理制度,在检验检疫环节实施出口食品监督抽检,出口食品追溯与召回等制度。同时,大力推行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促进出口食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国家卫计委作为食品标准的制定单位,为推进标准体系的建设做了不少工作。据国家卫计委食品司副司长张志强介绍,我国正不断加快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截至目前已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近千项,涉及两万多项指标。今年年底还将发布180项标准。  据了解,本届年会由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粮食局、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联合主办,围绕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强调政府、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加强区域食品安全监管等话题进行了经验交流,同时针对“一带一路”食品安全合作发展新机遇,标本兼治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等议题进行深入探讨。
  • 两高公布环境法律解释 降低标准严厉打击污染
    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两高:降低定罪量刑门槛从严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现象从严打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同时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   胡云腾说,鉴于当前环境形势、污染的情况非常严重,在某些地区可以说是非常严峻,所以在司法解释中着重考虑了从严打击。   首先,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比如过去污染环境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定罪,现在一人以上重伤就可以了 过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才能加重处罚,现在只要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就可以加重处罚。   第二,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过去认定环境污染犯罪的每一项标准都有个结果,现在不少标准规定只要有相应的行为,就可以定罪了。   第三,相应地降低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另外,在司法解释当中还规定了四种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一般来讲,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从重情节是比较慎重的,但是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故意闲置环保设备,在整顿期间仍然屡教不改非法排污的、阻挠执法的等行为,如果造成数罪,按照数罪处罚,不构成数罪,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明确界定了&ldquo 有毒物质&rdquo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明确界定了&ldquo 有毒物质&rdquo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规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为保障法律准确、统一适用,《解释》第十条专门对&ldquo 有毒物质&rdquo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界定,即危险废物 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如&ldquo 灭蚁灵&rdquo 、&ldquo 二恶英&rdquo 等 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属于&ldquo 有毒物质&rdquo 。   两高明确污染环境罪&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14项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一条列举了认定&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十四项标准: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孙军工介绍,污染环境罪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罪名。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ldquo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rdquo 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将原来规定的&ldquo 其他危险废物&rdquo 修改为&ldquo 其他有害物质&rdquo 二是降低了入罪门槛,将&ldquo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rdquo 修改为&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修改后,罪名由原来的&ldquo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rdquo 相应调整为&ldquo 污染环境罪&rdquo 。   两高:8种情形可认定为环境监管失职 严防渎职犯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高度重视依法惩治环境监管渎职犯罪,今天发布的《解释》明确了八种情形应当认定为&ldquo 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rdquo ,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定罪处罚。   这八种情形分别为: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两高:在医院学校等区域违规排放有毒物质将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两高: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等行为可以直接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直接可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向地下排污的等。   《解释》明确了&ldquo 严重污染环境&rdquo 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等。   两高:从严惩处由单位实施的环境污染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明确将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中的单位犯罪。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两高:致100人以上中毒认定为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对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ldquo 后果特别严重&rdquo 的情形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ldquo 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rdquo 等。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ldquo 后果特别严重&rdquo :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 《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标准立项
    由浙江省纤检局独立起草的《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国家标准已于近日立项。   据悉,絮用纤维制品是一种涉及百姓衣食住行各方面,使用范围广,使用量大的产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身体建康。由于我国现行的标准体系中缺乏对脱色漂白处理的絮用纤维制品的鉴别方法,给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质量监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据悉,《絮用纤维制品余氯测试方法(水萃取法)》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能检测作为脱色漂白后残留物质的余氯,从而有效鉴别絮用纤维制品是否使用了经脱色漂白处理的原料。该标准的制定出台将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絮用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水平,加强对絮用纤维制品行业的管理和规范,促进絮用纤维制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发布《食品中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CIQA/TC10各成员及专家、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食品中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P/CIQA-130-2023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由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进出口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CIQA/TC10)组织起草完毕,现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请在30天内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在《意见反馈表》中,于2024年3月18日前将书面意见以邮件形式反馈至CIQA/TC10秘书处。请务必留下您的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便于联系。联系人:吴丽娜 13913973396刘旭 18253697871邮箱:fcc@ciq.org.cn附件.zip1.《食品中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2.《食品中环氧乙烷和2-氯乙醇总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3. 意见反馈表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2024年2月18日
  • 数码印花色彩技术新标准发布-助力绿色纺织发展
    在5月23日举行的《岭南科学论坛》系列活动“低碳推动绿色纺织为美好生活——数码色彩印花科技大会”上,广东省团体标准《数码印花色卡、高温分散工艺》正式发布,同时成立了广东省数码印花色彩研究中心。这一新标准的发布标志着数码印花技术在绿色纺织领域的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数码印花技术通过数字化设备将图案直接打印在纺织品上,具有色彩鲜艳、图案多样、可实现个性化定制的特点。相比传统印花工艺,数码印花大大减少了废水和废气排放,降低了环境污染,是绿色纺织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什么是数码印花?数码色彩印花是一种通过数字化设备将图案直接打印在纺织品上的技术。它不仅能呈现出色彩鲜艳、图案多样的效果,还能够实现个性化定制。这种技术显著减少了传统印花工艺中的废水和废气排放,降低了环境污染。在低碳理念的推动下,绿色纺织逐渐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绿色纺织强调使用环保材料、减少能源消耗和排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数码色彩印花技术作为绿色纺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既能保证纺织品的美观,又能做到环保和低碳。二、数码喷墨印花行业的高速增长专家表示,我国的数码喷墨印花行业正在迅速增长,预计在“十四五”期间将保持20%的年复合增长率。到2025年,我国纺织品数码喷墨印花的产量预计将超过50亿米,占国内印花总量的25%,并占全球数码喷墨印花总量的30%。这一快速增长反映了数码喷墨印花技术在纺织行业的广泛应用和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三、数码喷墨印花行业的高速增长与标准化据与会专家介绍,我国的数码喷墨印花行业正在迅速增长,预计在“十四五”期间将保持20%的年复合增长率。到2025年,我国纺织品数码喷墨印花的产量预计将超过50亿米,占国内印花总量的25%,并占全球数码喷墨印花总量的30%。这一快速增长反映了数码喷墨印花技术在纺织行业的广泛应用和未来发展的巨大潜力。为了规范和促进这一行业的发展,多个国家和行业标准被采纳并应用于数码印花技术中。主要标准包括:GB/T 5698-2001《颜色术语》GB/T 3977-2008《颜色的表示方法》GB/T 3979-2008《物体色测量方法》GB/T 8424.3《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色差计算(ISO 105-J03)》GB/T 15608-2006《中国颜色体系》GB/T 21898-2023《纺织品颜色表示方法》FZ/T 01099-2021《纺织颜色体系》T/GDTEX 28《涤纶数码升华转移印花织物质量要求》这些标准为数码印花色卡的制作和高温分散工艺的实施提供了科学、权威的指导。例如,色卡的颜色应按照GB/T 3979-2008中规定的“光谱光度测色法”进行测量,并按GB/T 8424.3中规定的方法进行色差计算,确保色卡样片与其标准值的色差满足ΔECMC≤3的要求。通过这些标准的实施,数码喷墨印花行业不仅能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还能确保环境友好和可持续发展,为绿色纺织的未来奠定坚实基础。四、爱色丽数码印花色彩管理解决方案爱色丽为数码印花过程中的颜色精确控制提供了专业的色彩管理硬件和软件,确保每一步的色彩一致性和精确性,提升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以下是几款关键产品和解决方案:①i1 Pro3校色仪系列i1 Pro3系列是专为印刷和成像专业人士设计的先进色彩测量解决方案。它帮助用户精确校准和匹配显示器、投影仪、扫描仪和RGB打印机,确保色彩一致性和准确性。该系列设备还能捕捉专色测量数据,是实现专业色彩管理的理想选择。②Ci6x手持式色差仪系列Ci6x系列手持式色差仪提供多种配置,包括同步SPIN/SPEX输出、相对光泽度分析和UV选项。它能准确测量各种表面不平整的产品和包装类型,确保颜色测量的精确性和重复性,使其成为复杂色彩管理任务中的得力助手。③Judge QC标准光源箱Judge QC光源箱是一种坚固耐用、结构紧凑的色彩质量评估解决方案,提供五种用于视觉评估的光源,包括可选的LED光源。它帮助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及时发现色彩瑕疵,确保每批产品的色彩质量一致,显著提高了投资回报。④Color iQC品控软件Color iQC是一款基于工作文档的可配置软件系统,支持用户在预定义标准、容差和设置的工作文档中进行色彩管理。该软件在整个供应链中实现颜色的一致性和合规性,从设计到生产的每一个环节都能精确控制和管理色彩,帮助企业提高生产效率,降低色彩偏差风险。通过这些专业的色彩管理解决方案,爱色丽帮助企业在数码印花过程中实现颜色的精确控制和管理,为推动绿色纺织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五、关于爱色丽“爱色丽彩通 ”总部位于美国密歇根州,成立于1958年。作为全球知名的色彩趋势、科学和技术公司,爱色丽彩通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帮助品牌、制造商和供应商管理从设计到最终产品的色彩。如果您需要更多信息,请关注官方微信公众号:爱色丽彩通
  • 加强ODS履约能力 总站采购新标准所用设备
    p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蒋火华副司长在2019年6月份的“2019第三届环境监测与服务高端论坛”上表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将加强国际履约能力建设,重点污染物为温室气体、大气汞和ODS(消耗臭氧层物质)。 /p p   《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规定了需要淘汰的ODS物质,在我国生产和消费的ODS包括六类94种,这六类物质是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含氢氯氟烃,主要涉及的行业包括泡沫塑料、室内空调、工商业制冷和溶剂行业等,就工业产品而言,聚氨酯泡沫塑料制品是当前氢氯氟烃消耗量最多的行业。 /p p   对于ODS,国家基本采用全部淘汰和配额管理的方式,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甲基氯仿均已于2010年完全淘汰,已不允许生产和使用(原料用途和必要用途除外),因此原料用途和必要用途需申请生产配额。甲基溴仍实行生产配额管理。对于分析测试人员来说,印象比较深刻的是应该是,淘汰四氯化碳在水中油检测中的应用,2019年1月1日,全国水中油检测均淘汰了四氯化碳萃取剂,改用了新的分析方法。 /p p   生态环境部于日前发布了新的ODS监测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HCFC-141b、CFC-12等ODS的检测方法征求意见,采用的方法分别为气质联用法和便携式气质联用法。此两项征求意见稿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起草。 /p p   征求意见稿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13ad86c9-4fa1-4ecd-a34f-5fb4482d5f44.pdf" title=" 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组合聚醚中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span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span img style="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 span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a style=" color: rgb(0, 102, 204) font-size: 18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 href=" 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1908/attachment/614bc7ab-d9bd-49f4-a3a7-389708190e5a.pdf" title="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定性检测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硬质聚氨酯泡沫和组合聚醚中CFC-12、HCFC-22、CFC-11和HCFC-141b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定性检测 便携式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a /span span style=" font-size: 18px " & nbsp /span /p 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日前也发布了招标公告,采购履约监测能力建设的相关仪器,分别为顶空多功能进样器-气相色谱仪1套、便携式专用检测设备1套,用于工业品中一氟三氯甲烷、一氟二氯乙烷、二氟二氯甲烷等ODS的实验室定性、定量分析以及现场定性分析。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 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390px " src=" 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8/uepic/0501bd95-2a73-4049-980e-4c9c50494372.jpg" title=" QQ截图20190814141837.jpg" alt=" QQ截图20190814141837.jpg" width=" 600" height=" 390" border=" 0" vspace=" 0" / /p p   由此可见,相关部门已经在ODS监测方面开展工作,未来ODS检测的仪器可能集中在实验室仪器和便携式仪器两方面。 /p
  • 多位全国政协委员谈预制菜,食品安全专家:预制菜食安标准应比普通食品高
    点击图片 免费报名由仪器信息网、北京食品学会现代营养健康检测专业委员会、我要测网联合主办的“第二届预制菜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网络研讨会于3月14日召开。此次会议邀请了相关行业的专家、科技公司的技术工程师以及预制菜企业共同探讨预制菜质量安全与检测技术的热点问题。———————————————————————————————————————————3月4日,全国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在北京开幕,政协委员聚焦民生话题建言献策,其中有不少关于预制菜的提案。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月星集团董事局主席丁佐宏提出,要审慎推行预制菜进校园、社区,尽快出台预制菜的全国统一标准。此次两会,不少委员对预制菜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涵盖消费者知情权、食品安全标准及监管体制、相关话题的谣言治理体系等多个领域。【1】政协委员丁佐宏:须审慎对待预制菜进学校、社区记者从丁佐宏方了解到,今年他继续关注民生方面热点话题,聚焦预制菜领域,提出要审慎推行预制菜。他认为,预制菜的迅猛扩张给经济社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除了容易破坏千百年来所形成的各地各具特色的美食基因和厨艺文化,还会影响人们的饮食习惯,引发不正当竞争。丁佐宏。图源:受访者提供他提出,要切实保障社会大众对于预制菜消费的告知权与选择权。市场监管部门在执行和监管环节,尽快制定相关落地细则,规定相关餐饮企业和商家必须主动清晰公示相关菜品来源是否为预制菜,零售型预制食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清晰注明所有配料及所含添加剂,特别是保质期要科学合理。其次,在统一国标形成之前,预制菜进学校或社区必须审慎对待,严把质量关。同时,相关部门要增加学生家长代表或社区居民代表的意见听取及投票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切实保障学生和老人等群体的身体健康。第三,尽快出台预制菜的全国统一标准,规范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针对预制菜的生产、运输、认证、追溯等全环节、全链条,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同时,将预制菜的加工和销售列入专门的工商经营范围,规范并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让老百姓在预制菜商品消费中“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第四,规范预制菜行业的金融扶持和资本运作。由于缺少统一国标的预制菜行业鱼龙混杂,因此政府和行业应谨慎对待相关产业的金融扶持和资本运作。第五,有效开展舆论监督,提升饮食安全意识。建议鼓励社会大众通过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形成预制菜的全民监督氛围,并完善线上的消费者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回应百姓关切。【2】多位政协委员围绕预制菜建言献策记者也注意到,除了丁佐宏,还有不少政协委员从各自的专业视角,对预制菜提出不同角度的看法。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认为,消费者对预制菜享有知情权,但预制菜欠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体系尚待完善。法律未明确规定商家使用预制菜需提前告知。另外,预制菜标识标签信息不全,包括未标注菜品名称及主要食材、未标注菜品分量、未标注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未标注菜品价格等。皮剑龙提出,应加快制定预制菜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明确预制菜定义、原料条件、生产加工、防腐剂添加、储存运输等关键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预制菜行业溯源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多方共治的溯源监督制度。他呼吁,明确规定商家告知方式与告知内容,商家可通过店内公告菜单等载体主动告知消费者;当消费者询问时,服务员也应予以告知。预制菜生产线(资料图)。图源:VCG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云南工商学院董事长李孝轩认为,在没有统一的国家标准体系、认证体系、追溯体系等有效监管机制,未取得广泛共识的情形下,对“预制菜进校园”应保持审慎、加强监管。他提出,预制菜进校园不完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预制菜国家标准体系缺失,定义仍不清晰。预制菜食品安全问题突出。李孝轩建议,严格执行校园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审慎推进预制菜进校园。同时,可以建立校园食品安全听证制度。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理事长、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孙宝国则认为,预制菜产业化是社会快节奏发展、多样化消费、乡村振兴和食品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他表示,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谣言目前主要体现在固有认知误区被反复炒作、对食品领域“新兴产业”的报道解读易“以偏概全”、个别直播间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等方面。他建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牵头,协调多部门联合开展行动,从国家层面梳理、发布食品安全与健康领域的顽固谣言清单;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社团等发挥食品领域科学家的重要作用,以科技界共识的方式对谣言内容进行科学、全面的解读;加强开展广泛、深入、持久、多媒体科普宣传。同时,加大对不实信息、谣言的清理整治力度。【3】专家:预制菜的食品安全标准应比普通食品更高在关于预制菜的讨论中,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调,对预制菜进学校、社区、养老院需格外审慎。此前有媒体报道,预制菜进校园引发家长担忧,有家长甚至为此辞职给孩子送饭。记者采访到国家一级健康管理师、国家高级食品安全检验师、食品安全科普专家王思露。他认为这一担忧所反映的是人们对预制菜没有统一监管和制约标准的关注。“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就意味着,各家企业在预制菜生产过程、产品分类中均有较大的自主权,这或也是预制菜品质良莠不齐,不同厂家生产的预制菜口味大相径庭的主要原因。”他说。他认为,预制菜的食材营养单一、食品安全和卫生问题、油大重口味等因素是影响机体健康的重要因素,都值得重视。其中,预制菜中菜肴本身和酱料包中都会含有食盐,所以钠含量超标的风险会更高。王思露说,预制菜含的钠较多,这对于味道和保质期限都有着促进作用,无可厚非。《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版)》建议,每人每天盐摄入量不超过5g,但在食品安全标准中没有钠含量强制性要求,钠的摄入量与高血压、缺钙、消化系统等疾病密切相关。对于学生、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而言,身体处于正在发育、衰老等特殊阶段,他们更容易受到饮食中危险因素的干扰和伤害。“比如说,现阶段预制菜中的油重盐大、重口味,都是增添慢性疾病发生的潜在因素;还有就是营养的单一性,预制菜中的营养不足以满足特殊人群的营养需求。”王思露说。一家预制菜企业生产车间(资料图)。图源:VCG他认为,预制菜发展至今,还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比如运输中的食品卫生风险,是否能做到全程冷链,杀菌消毒;二次加工时食物成熟度的问题等。而进入校园、养老院、医院等重要公益性场所,供儿童、老人、病人等特殊群体的预制菜应有更加清晰的细则和标准,需要尽快实现食品安全全流程追溯。“预制菜在运输、保存上面应该比普通食材更加具体、严格。”他认为,预制菜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该高于普通食品的标准。他提出,在食材制作与运输的温度限制(保证安全和营养)、食材的清洗要求(卫生控制)、食材等调味品的添加量(健康)、餐饮人员的要求(安全)、厨房与冷链等重要环节的细节控制等方面,应有更细致的要求。有人认为,预制菜作为一种标准化工业产品,在达到标准的情况下,更能做出健康食品。对此王思露认为,不能说预制菜比所有的炒菜安全,但是相对而言的确会比路边摊、卫生标准不达标的苍蝇馆等劣质餐馆生产出来的炒菜要更安全。“因为有标准,所以更容易溯源。”预制菜已然成为市场上占据较大份额的产品,对于快节奏生活的上班族,生活中难以避免会吃到预制菜。王思露认为,为了均衡营养,很多方法可以尝试。他介绍,可以在上班前一天自己在家做饭,第二天用微波炉、蒸箱完全加热食用,尽量多保证食物的种类和量化限制,还能控制调味品的摄入量。自己带一部分不用加热的食材,与预制菜搭配食用,比如可以生吃的蔬菜、水果、坚果、奶类食品,再选择一些营养密度相对更好的预制菜进行搭配摄入,食材如果油大盐高,完全可以“涮水后再食用”,降低风险。
  • 食品、保健食品将执行最严谨标准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毕井泉在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span /strong /p p   今年7月初,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在全国开展为期一年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两个月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今天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对整治工作进行再动员和再部署,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p p   刚才,各部门负责同志对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这些讲话都非常重要,会后将以文件形式,由九部门联合印发,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9/insimg/08ded27c-4d31-4249-b5ea-7dd4afd59f4a.jpg" title="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电视电话会议现场 /span /strong /p p   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食品安全监管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不能在食品安全上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是对我们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这表明,老百姓对食品安全满意不满意,本质上是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问题,是关系人心向背的问题。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长期存在的顽疾,受害的是一些老人、病人,社会反映强烈,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是一项关系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治任务。各地区、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下大力气把整治工作组织好、实施好。 /p p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要把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落到实处。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一,要把最严谨的标准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strong 有机食品必须名实相符,产自良好生态环境,不得检出农药、兽药,不能让虚假的有机认证贻误中国有机农业。绿色食品必须按照生产规程要求,按规定限量使用限定的化肥、农药、兽药,或者不使用化学物质。无公害食品中,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残留不得超标,重金属不得超标。 /strong 所有工业化生产的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清晰准确,如实标示,不得有任何虚假标示。保健食品所标功能声称,应当有科学依据。所有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二,要把最严格的监管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企业是产品的法律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食品相关标准 必须保证其所用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 必须保证其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真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对市场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公开生产过程的检查结果,公开不合格食品、保健食品检验结果,并根据情况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风险。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督。广电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播出单位的监督。各地区、各部门都要把“最严格监管”的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负起食品安全的责任,落实总书记“党政同责”的要求。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三,要把最严厉的处罚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对生产经营者未能履行主体责任进行惩戒,严厉惩处各类违法犯罪分子。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属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犯罪。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属生产、销售假药刑事犯罪。《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为假药。预防和治疗疾病是药品的特殊属性。凡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注册为药品的产品(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均为非药品,有证据证明,生产、销售这些非药品时声称能够治疗、预防某种疾病,致使消费者误以为药品而购买使用的,都属于冒充药品,都属于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及其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他人从事非药品冒充药品生产、销售假药,而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的共同犯罪论处。各地在专项整治中,对有证据证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方式生产、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p p   《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生产、销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p p   以上《刑法》《药品管理法》中与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相关的规定,要依法严格落实。所有的违法处罚案件,都要按总书记的要求处罚到人,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监管信息和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是对消费者最好的保护,对生产经营者最有力的震慑,对执法者最硬的约束,对社会舆论最重要的引导,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最大的贡献。各地区、各部门查处案件情况,要定期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 /p p    strong span style=" color: rgb(0, 112, 192) " 第四,要把最严肃的问责落到实处。 /span /strong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守土有责、失责必问。食品安全,不出事都没事,出了事就要查明谁的事、怎么出的事、谁应对此事负责。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案件,既要查办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 又要调查案件发生的原因,包括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监督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领导责任落实情况,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管理和监督措施,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 /p p   今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请省级食品安全办牵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同志汇报。会议精神落实情况,九月底前向各自的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综合情况由省级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书面报告,由食品安全办汇总报告国务院。 /p p   同志们,党的十九大召开在即。我们要深刻认识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重大意义,牢记肩负的政治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狠抓任务落实,确保工作实效,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的环境。 /p p   会议到此结束。 /p p br/ /p
  • 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筹建《保健食品中辅酶Q10的测定》等十四项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的通知
    下载相关附件14 项保健食品分析方法标准修订项目清单序号计划号项目名称120230857-T-424保健食品中褪黑素的测定220230858-T-424保健食品中吡啶甲酸铬含量的测定320230859-T-424保健食品中盐酸硫胺素、盐酸吡哆醇、烟酸、烟酰胺和咖啡因的测定420230860-T-424保健食品中辅酶 Q10 的测定520230861-T-424保健食品中甘草酸的测定620230862-T-424保健食品中番茄红素的测定720230863-T-424保健食品中绿原酸的测定820230864-T-424保健食品中泛酸钙的测定920230865-T-424保健食品中淫羊藿苷的测定1020230866-T-424保健食品中肌醇的测定1120230867-T-424保健食品中免疫球蛋白 IgG 的测定1220230868-T-424保健食品中脱氢表雄甾酮(DHEA)的测定1320230869-T-424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1420230870-T-424保健食品中葛根素的测定
  • 农业部投资500万元修订兽药行业标准
    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批复农业部201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11]168号),现将2011年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主要用于编纂《中国兽药典》、组织制修订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高风险兽药产品安全试验及风险分析、评估工作。请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9“农产品质量安全”,专款专用。   该项目已列入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范围,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设置“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明细账,按照项目内容、经济分类及有关财务制度列支费用。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按项目内容和经济分类进行分析)报送我部财务司和兽医局。   附件:2011年兽药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序号 主管部门(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 分配金额 项目任务名称(内容) 1 农业部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160 1.启动2015年版《中国兽药典》编纂活动43万元;2.开展2010年版《中国兽药典》新检测技术培训活动9万元;3.组织制定兽药分类管理办法及处方药清单23万元;4.开展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和兽药标准制修订工作25万元;5.开展激素类等高风险兽药产品的安全性试验及风险评估工作60万元 2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河北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3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吉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4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5 河南省畜牧兽医局 河南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6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兽药质量检验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7 江西省农业厅 江西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8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9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10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湖北省兽药监察所 15 编制起草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 11 中国农业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90 激素、抗生素类等高风险兽药安全试验及兽药残留消除规律试验与风险评估等活动 12 华南农业大学 华南农业大学 80 激素、抗生素类等高风险兽药安全试验及兽药残留消除规律试验与风险评估等活动 13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35 兽药残留消除规律试验与风险评估等活动 合 计 500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 我国初步建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标准是我国唯一强制执行的食品标准,是食品安全监管重要的技术依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关系着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截至目前,我国初步构建起覆盖从农田到餐桌、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我国发布了13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通用标准、产品标准、生产规范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四大类,这4类标准有机衔接、相辅相成,从不同角度管控不同的食品安全风险,涵盖我国居民消费的主要食品类别和主要健康危害因素,为‘十四五’期间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一室主任朱蕾说。加强顶层设计为实现“到2035年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水平进入世界前列”的目标,朱蕾表示,“十四五”期间将重点开展4方面工作。一是加强食品安全标准规划顶层设计。通过制定最严谨的标准,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能力,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是深入贯彻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原则。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要基于风险评估的结果,采用我国的膳食暴露和食品污染数据,经过科学评估并考虑标准的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进一步发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的作用,以及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资料的基础作用,完善风险评估技术,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提供科学的支撑。三是系统开展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评估。开展好对现有标准的跟踪评价,从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3个方面对各类标准开展系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调整和完善。在此基础上,建立科学客观的标准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在保护消费者健康、促进行业发展、影响食品国际贸易等方面发挥作用。通过成本—效益分析模型,了解标准实施后获得的健康保护、产业发展等社会经济效益和标准实施成本之间的关系。四是参与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活动。发挥我国担任两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主持国的作用,向全球食品安全治理活动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基础数据对外分享机制,加强对国际标准的引领和参与。履行好中国作为国际食品法典亚洲区域协调员的职责,与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粮农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开展深入合作,推动亚洲区域国家食品安全能力建设和标准协调。对主要致病菌、污染物限量管理食品中的致病菌、污染物(真菌毒素)对消费者健康危害较大。我国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对食品中的主要致病菌、污染物进行限量管理。据统计,我国每年由于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占全部报告病例数近一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标准二室主任王君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对食品当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作出限量规定。我国致病菌限量标准2014年实施。标准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等11类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等5种致病菌提出限量要求。污染物是食品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到食用全过程中产生的或者由于环境污染带入食品当中的,特别强调的是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王君表示,我国现行的真菌毒素限量标准和污染物限量标准都是2017年发布实施,两项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如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都是以食品一般可食用部分计算。“可食用部分是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去除非食用部分之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这里强调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等,而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王君说。王君指出,3项标准都是对我国消费者健康风险较高的食品当中的主要致病菌、污染物(真菌毒素)制定的限量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对标准未涵盖的其他致病菌、污染物(真菌毒素),或未制定限量要求的其他食品,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均应当在加工过程中采取适当措施,使食品中致病菌、污染物(真菌毒素)含量达到尽可能低的水平。同时,在做好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安全控制的同时,要做好食品原料的控制,从食品源头降低和控制食品污染。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相对完善“凡是不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国家卫健委公告允许使用的品种都不是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比如常见的苏丹红、三聚氰胺等,按照我国对食品添加剂管理范畴,目前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有2300余种,按功能类别分为23个类别,香料占了很大一部分,有1800多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副研究员王华丽说。“目前,大家在超市能购买到各式各样的食品,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食品添加剂。如果没有防腐剂,很多食物会在短时间内腐败变质,无法实现长途运输,也就没有丰富多样的食品可供选择。”王华丽说,“有了抗氧化剂,油、麻花、坚果等食品就不会有哈喇味。而甜味剂,像安赛蜜、阿斯巴甜等,能够满足糖尿病人对甜味食品的需求。”王华丽说,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体系中600多项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配套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检测方法标准、标签标识标准和生产规范标准,能够满足目前的监管和行业需求。
  • 卫计委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意见
    p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 /p p   邮箱:biaozhunchu@126.com /p p   传真:010-68791474 /p p   附件: /p p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33b2a800-60e8-4423-99b5-45a6fefc070e.docx" 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a    /p p style=" line-height: 16px "    img src=" /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 / a href=" 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e328236f-1852-4344-8a52-3c361b0daee6.docx" 2.《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docx /a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 /strong /span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 color: rgb(255, 0, 0) " strong (征求意见稿) /strong /span strong br/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p p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 /p 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 /p 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提供标准制定的有关条件,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p p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等。 /p p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答复、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 /p p   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p p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 /strong /p p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p p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征集本系统意见,并在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期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 /p p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p p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p p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 /p p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 /p p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 /p p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在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 /p p   第十五条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p p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三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 /strong /p p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系统标准起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p p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p p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 /p p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校和专家的意见。 /p p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 /p p   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四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 /strong /p p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 /p p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部门(行业)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 /p p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 /p 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 /p p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单位委员派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提出标准审查意见。 /p p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当经技术总师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p p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 /p p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p p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标准审查程序可简化,由审评委员会主任委托技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会议共同审查标准后,按程序报批。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 /strong /p 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p p   根据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p p   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发布标准的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 /p p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p p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p p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p 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p 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 /p p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p p   第三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标准解释及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 /strong /p p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 /p p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p p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p p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p p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p p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p p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非实质内容进行调整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通过发布标准勘误加以修正。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strong /p p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 /p p   第四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 /p p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 /p p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 /p 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 /p p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书面报送秘书处征求意见。 /p p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 /p p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秘书处书面反馈不予备案意见。 /p p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p 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 /p p   第五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p p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strong /p p   第五十二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出口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规范,而我国尚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 /p p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p p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p p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p p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 /p 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审查需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p p   第五十五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要指定适用标准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将出口国所执行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等材料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 /p p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 /p p   第五十七条 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 /p p   第五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九章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 /strong /p p   第五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 /p p   第六十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p p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p p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p p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p p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strong 第十章附则 /strong /p p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p p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p p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p p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 /p
  • 《“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印发,这些举措瞄准仪器“卡脖子”问题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相关部署要求,就“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作出统筹安排。  《规划》明确了到2025年国家质检中心数量将达900家,建设30个国家质检中心,10个国家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区和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集聚区,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占比提升到65%。  针对仪器“卡脖子”问题,鼓励检验检测机构参与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的设计研发,提升我国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创新能力。开展国产检测仪器设备技术研究和验证评价工作,提高国产仪器设备数字化、自动化水平,建立国产仪器设备管理目录,搭建国产仪器设备质量评价和推动示范平台,推动国产中高端检测仪器设备质量提升。  推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高端化发展,引导资源、经费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研制倾斜,加强数字化、智能化检测技术装备研发应用,建立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验证评价体系,开展国内外高端仪器仪表性能对比、验证和综合评价,提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 加强检验检测标准样品/标准物质的研制,深化检验检测方法规程、仪器设备、实验环境、商标标识等方面的创新研发和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检验检测要素资源的综合应用水平 构建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平台,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  全文如下:“十四五”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规划  为统筹推进“十四五”时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编制背景  (一)“十三五”时期发展成就  “十三五”时期,紧扣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完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体系,不断加强行业治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供给水平,全方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质量强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  —职能地位显著提升。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推进质量认证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明确把质量认证作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就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列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 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纳入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划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对外保留牌子,行政监管职能进一步强化,我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深化改革持续推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精简整合为17类103种产品,对其中19种产品实行企业自我声明方式,取消强制性认证检查机构指定,更好发挥“保安全底线”作用 稳步推进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改革,取消外资认证机构准入前特别管理措施,在全国自贸试验区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实施告知承诺和优化审批服务 全面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整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完善“通用要求+行业特殊要求”模式 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模式,审批便捷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市场化改革稳步推进,市场活力有效激发,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  —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推动《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等多部法律写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相关条款,组织修订《认证认可条例》,完成《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修订工作,组织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文件,不断强化制度规范 完善工业产品、食品农产品、管理体系、服务等认证制度体系,构建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健全国家网络安全认证制度,建立轨道交通装备、机器人、无人机、北斗基础产品等新领域认证制度,发布电子商务、服务、温室气体审定核查、科研实验室等多项认可制度,推动道路运输、环境、林业等行业建立实施统一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规范引导“类认证”评价活动,不断优化制度供给。  —服务成效日益彰显。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广泛应用,“传递信任,服务发展”作用日益彰显。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卫生等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有力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安全 健全重点产业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打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版,推行高端品质认证,实施内外贸“同线同标同质”工程,有效促进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 广泛开展有机、节能、环保、低碳等领域认证认可工作,全面推行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着力提升机动车检测、环境监测、碳排放审定核查等服务能力,助力脱贫攻坚和绿色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明显 加强合格评定国际合作互认、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等工作,实施认证认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愿景与行动,推动贸易便利化程度明显提升。  —行业发展提质升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业迅速发展壮大,综合实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724家,颁发有效认证证书270万张、获证组织80万家 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4.8万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5.9亿份 获得认可的各类合格评定机构12381家,获准使用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127.6万张。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产值3881亿元,“十三五”期间年均增长15%,成为全球增长最快、最具潜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市场。从业机构的创新能力、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整体提升,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从业机构数量比“十二五”末增长1.5倍,规模以上的从业机构业务占比达到85%,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技术、管理和服务优势的机构品牌。  —市场秩序不断规范。着力发挥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职能优势,不断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行业治理体系,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智慧监管手段,探索推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模式,监管方式和手段不断创新,监管力度和效能显著提升。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认证检测行业乱象,组织开展认证检测市场集中整治、防疫用品认证活动专项整治等行动,严厉打击虚假认证、出具不实和虚假检测报告、买证卖证、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力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的公信力,认证检测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国际影响逐步增强。我国累计加入21个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在IEC、ISO、IAF等国际组织担任一系列重要职务,积极参与合格评定国际标准、规则制定,与3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机制,对外签署15项多边互认协议和123份双边合作互认安排,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框架下达成合格评定合作互认成果,“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建设取得实质进展,内地与香港、澳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合作深度推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作用日益显现。  (二)“十四五”时期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实施制造强国、促进服务业繁荣发展、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促进国际国内双循环、加快绿色转型发展等多个方面,明确了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的目标任务。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提出构建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完善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在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场秩序综合治理、促进市场循环、服务高质量发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方面,明确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的工作措施。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大有可为,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同时,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还存在供给能力不适应需求、社会公信力不足、品牌影响力不强、国际话语权有待提升等问题,必须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固优势、促提升,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走高质量发展之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树立“大市场、大质量、大监管”的理念,聚焦“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着力深化改革,强化系统监管,优化服务供给,充分发挥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作为质量管理“体检证”、市场经济“信用证”、国际贸易“通行证”的积极作用,为建设现代化市场监管体系,实现国家“十四五”发展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凸显人民为本  突出政治导向,加强党对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根本目的,把解决人民群众的切身问题作为工作着力点,以实际行动践行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本质属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2.坚持系统观念,深化改革创新  突出问题导向,以深化改革破解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从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推进市场准入、制度实施、监督管理、国际合作等重点领域改革,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  3.坚持市场主导,提升供给能力  突出需求导向,以市场需求引导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以服务供给能力提升激发市场需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更高水平动态平衡,扩大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的高质量供给,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4.坚持统筹兼顾,服务发展大局  突出目标导向,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能力水平。围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推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引进来”“走出去”相结合 围绕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保安全底线”“拉质量高线”相结合。  5.坚持多元共治,维护社会公信  突出结果导向,充分发挥统一市场监管体制的综合效能,完善“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多元共治体系,强化系统监管和综合治理,构建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追溯机制,坚决维护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的公信力和有效性。  (三)发展目标  围绕“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集约化、规范化”发展要求,加快构建统一管理、共同实施、权威公信、通用互认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体系,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1.市场化改革取得新进展,市场活力有效激发。认证机构资质审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证人员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改革全面深化,检验检测认证要素市场化配置机制更加健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机构的第三方属性更加鲜明,市场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持续提升。  2.国际化发展实现新突破,国际影响显著提升。遵循国际通行规则,不断完善国际化与中国化相结合的合格评定体系,我国参与合格评定国际标准及规则制定取得新的突破,在国际合格评定活动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持续提升 与主要贸易伙伴建立常态化双边合作机制,与主要合格评定国际组织建立深度参与机制,多双边合作互认安排覆盖范围更加广泛,“一带一路”认证认可合作机制取得实质性成果,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国际互认度明显提升,合格评定机构的国际化业务显著拓展,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制度品牌和机构品牌。  3.专业化提升达到新水平,服务供给不断优化。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创新、管理、服务能力和综合实力整体提升,从业机构及人员队伍能力素质不断优化,创新研发投入及产出比重逐步提高,新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和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持续增加,合格评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成果应用取得良好效益,国家安全、战略产业等关键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技术实现安全可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卡脖子”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合格评定领域数字化应用水平逐步提升。  4.集约化整合形成新格局,行业结构趋于优化。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小散弱”现象得到明显改观,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大型机构综合实力显著增强,龙头带动作用有效发挥 中小型机构专业化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一批“专精特新”机构 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和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取得新进展,辐射带动效应更加显现。  5.规范化发展呈现新面貌,行业治理明显加强。“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认可约束、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更加完备 全面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互联网+监管”模式全面运行,形成多部门联合监管、多种监管手段相互融合、监管机制方法不断创新的系统监管和协同监管格局 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监管整治成效持续深化,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行业性风险,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工作有效性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专栏1:“十四五”主要发展指标指标名称2020年2025年指标性质服务效能有效认证证书总数(万张)270320预期性获得认可的认证证书数量(万张)127.6150预期性获证组织总数(万家)80100预期性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数(亿份)5.677.9预期性行业环境获得批准的认证机构数量(家)7241500预期性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家)4891955000预期性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数量(家)1238114000预期性认证从业人员数量(万人)11.820预期性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数量(万人)141.19170预期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营业总收入(亿元)38815000预期性国际合作双边国际合作安排数(份)123130预期性加入IEC互认体系合格评定机构数(家)7181预期性参与制定合格评定国际标准项数(项)3945预期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国际认可互认占比(%)11.312预期性合格评定认可制度国际互认度(%)87.590预期性基础支撑合格评定国家标准数(个)93100预期性合格评定行业标准数(个)197300预期性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机构数(家)30353200预期性国产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资产原值占比(%)6065预期性国家质检中心数量(家)852900预期性  三、发展任务  (一)全方位服务高质量发展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推进质量强国建设,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全面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服务供给水平,推动质量变革、动力变革、效率变革,促进质量提升和产业升级,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服务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  (1)促进产业基础能力提升。围绕推进工业强基,强化基础原材料、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设施的认证认可检验检测支撑能力,支撑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推进钢铁、有色、石化、轻工、纺织、建材等基础原材料产业领域的检验检测认证能力提升,支持科研院所、骨干企业、从业机构组建检验检测认证创新联盟,加强重点基础材料和新材料检验检测技术攻关,建立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认证制度,促进基础原材料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完善基础零部件产品认证制度,强化认证一致性保障能力,提升电子元器件认证的国际互认度,推动北斗基础产品认证的拓展应用,促进基础零部件、元器件质量提升 围绕基础工艺改造升级,协同推动相关产业领域合格评定方案优化完善,提升企业质量诊断、改进、验证等能力 建立健全物联网、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等领域认证制度和检验检测体系,强化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  (2)推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健全覆盖产业链供应链全过程的质量认证和检验检测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畅通和优化升级。运用国际先进质量标准和方法,在航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汽车、建筑、医药、信息、环保等重点产业,探索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质量认证制度,推动质量管理向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延伸 推行供应链安全管理体系、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合规管理体系等新型管理体系认证,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 优化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模式和产业布局,为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提供一体化服务,鼓励产业链供应链头部企业、集群企业引导采信,降低市场采购成本,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运行效率。  (3)支撑制造业优化升级。实施“重点产业质量认证提升行动”,深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升级活动”,引导各类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认证机构研发高于行业通用标准的高端品质认证,大力开展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机器人、智能家电、车联网产品等认证,探索开展新型储能、物联网、区块链、隐私计算等认证,助推制造业提质升级。实施“检验检测助推产业升级行动”,提升重点行业检验检测技术支撑能力,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业集群布局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平台,突破一批 vertical-align: top border-width: 1px border-style: solid border-color: windowtext "(一)建立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质量认证制度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领域,推动建立健全高水平质量认证制度,促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成熟应用。加快推进轨道交通、智能装备、无人机、北斗导航基础产品等认证体系建设,推动相关产品产业化市场化发展。(二)加快推行统一的专栏3:质量认证行业能力提升行动(一)提升认证从业机构创新能力紧盯国际技术前沿,推进合格评定领域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实施,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开展基于模块化组合的智能认证模式研究
  • 卫生部公布14种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规定,经审核,现公布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   特此公告。   附件:磷酸酯双淀粉等14个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标准.doc 一、磷酸酯双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g/100g)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用三偏磷酸钠或三氯氧磷为酯化剂 二、醋酸酯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乙酰基含量/(%) ≤ 2.5 乙酸乙烯酯/ (mg/kg) ≤ (仅限用乙酸乙烯酯作为酯化剂) 0.1 注:用乙酸酐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8.0%(w/w,占淀粉干基),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7.5%(w/w,占淀粉干基)。 三、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砷/(mg/kg) (以As计) ≤ 0.5 铅/(mg/kg) ≤ 1.0 辛烯基琥珀酸基团/(%) ≤ 3.0 辛烯基琥珀酸残留量/(%) ≤ 0.3 注:生产辛烯基琥珀酸淀粉钠时,辛烯基琥珀酸酐用量不超过3.0%(占淀粉干基,w/w);生产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时,辛烯基琥珀酸酐用量不超过2.0%,硫酸铝用量不超过2.0%(均为占淀粉干基,w/w)。 四、氧化羟丙基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丙醇/(mg/kg) ≤ 1.0 羧基含量/(%) ≤ 1.1 羟丙基含量/(%) ≤ 7.0 注:用次氯酸钠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有效氯不超过5.5%(占淀粉干基,w/w),用过氧化氢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活性氧不超过0.45%(占淀粉干基,w/w);用环氧丙烷作醚化剂,使用量不超过25%(占淀粉干基,w/w)。 五、羧甲基淀粉钠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1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化物(以cl计)/(%) ≤ 0.43 硫酸盐(以SO4计)/(%) ≤ 0.96 注:一氯乙酸为醚化剂。 六、淀粉磷酸酯钠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用正磷酸、磷酸钠、磷酸钾或三聚磷酸钠酯化。 七、氧化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羧基含量/(%) ≤ 1.1 注:用次氯酸钠作氧化剂,使用量中的有效氯不超过5.5%(占淀粉干基,w/w)。 八、酸处理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注:采用盐酸、正磷酸或硫酸处理。 九、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乙酰基含量/(%) ≤ 2.5 己二酸盐/(%) ≤ 0.135 注:用已二酸酐(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0.12%,w/w)交联,乙酸酐(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8.0%,w/w)酯化。 十、羟丙基淀粉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 mg/kg )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氯丙醇/(mg/kg) ≤ 1.0 羟丙基含量/(%) ≤ 7.0 注:用环氧丙烷作醚化剂(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25%,w/w)。 十一、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5;其他淀粉0.4 注:采用三聚磷酸钠和三偏磷酸钠作酯化剂。 十二、乙酰化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体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20 铅/(mg/kg) ≤ 1.0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14;其他淀粉0.04 乙酰基含量/(%) ≤ 2.5 乙酸乙烯酯残留量/(mg/kg) ≤ (仅限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 0.1 注:用乙酸酐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8.0%(w/w,占淀粉干基),用乙酸乙烯酯作酯化剂时,其用量不超过7.5%(w/w,占淀粉干基)。 十三、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项目 指标 干燥失重/(%) ≤ 谷类淀粉: 15.0;土豆淀粉: 21.0;其他单品淀粉: 18.0 SO2残留量/(mg/kg) ≤ 30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 铅/(mg/kg) ≤ 1.0 砷/(mg/kg) (以As计) ≤ 0.5 磷酸盐残留量(以P计)/(%) ≤ 马铃薯和小麦淀粉0.14;其他淀粉0.04 羟丙基含量/(%) ≤ 7.0 氯丙醇/(mg/kg) ≤ 1.0 注:采用三氯氧磷(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0.1%,w/w)或三偏磷酸钠酯化交联,环氧丙烷醚化(用量占淀粉干基不超过10%,w/w)。 十四、聚丙烯酸钠 项 目 指 标 硫酸盐(以SO4计),w/ % ≤ 0.49 重金属(以Pb计)/(mg/kg) ≤ 20.0 砷(以As计)/(mg/kg) ≤ 2.0 残存单体,w/ % ≤ 1.0 低聚合物,w/ % ≤ 5.0 干燥失重,w/ % < 6.0 烧灼残渣,w/ % ≤ 76.0 pH(0.1%水溶液) 8~10 0.2%水溶液粘度 (60rpm.20℃) 250~430 cps 注:生产工艺,丙烯酸+NaOH→中和催化剂→聚合→精制→干燥→粉碎→成品。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 卫生部办公厅 2010年7月21日印发
  • 化妆品二恶烷含量无限制标准
    去年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也被曝含有二恶烷。强生回应称,二恶烷在一些原材料中自然存在无法避免,并指出“强生婴儿香桃沐浴露含的二恶烷符合国家标准”。 国家药监局于当年4月3日公布了针对强生等化妆品的检测结果——强生等部分化妆品中检出含有微量二恶烷。药监局专家组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化妆品监管法规,二恶烷为化妆品中的禁用原料,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有可能作为杂质随原料带入化妆品中。 化妆品中含微量二恶烷不会对人体产生伤害,但是到底多少才是“微量”?朝阳医院职业病与中毒医学科主任郝凤桐告诉记者,我国对于洗发产品当中二恶烷的含量没有明确的限制标准。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就开始对化妆品中的二恶烷含量进行监测。从1992年至1997年,监测到一些化妆品中二恶烷含量达0.079%。,美国FDA认为,这种含量水平不会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 国家标准不检测二恶烷 据悉,我国对沐浴露、洗发用品等产品类的国家标准里,并没有对二恶烷的抽检项目强制性要求。香料香精化妆品协会理事长张殿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甲醛、二恶烷这两种物质在化妆品中,通常是由原料本身带来的,非添加物,像部分防腐剂、增稠剂等里面都含有以上两种物质,我国国家标准里对二恶烷并没有控制。
  • 欧盟修改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条件和标准
    近日,欧委会制定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欧洲议会及理事会有关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条件和标准的第EC 1333/2008号法规附件II(欧共体批准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清单及使用条件)。为保证欧盟消费者铝允许周摄入量达到正常水平,建议将铝允许周摄入量(EFSA)降低到1mg/公斤体重/周。   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认为大多数人的铝化合物主要暴露途径是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一般的食品添加剂不具有营养价值,作用仅在于保持营养成分不变,增强食品感官性状等。附件II准许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及某些可能含铝色淀的染色剂,而许多食品对铝色淀最大浓度没有任何说明。若摄入过多,铝元素便会在脑中逐渐积累,杀死神经原,使人的记忆力慢慢丧失。因此,应该适当修改当前使用条件,降低含铝食品添加剂,包括铝色淀的使用标准,以保证不超过修订允许周摄入量。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