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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二氢茚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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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帖】我国重修乳品安全标准力避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

    中新网10月21日电 卫生部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就乳品安全标准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专门提出了婴儿配方食品安全标准。卫生部指出,要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尽管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允许使用水解蛋白质或单体氨基酸防止过敏体质的婴儿对蛋白质过敏,但考虑到配套食品安全监管手段等现实问题,此次标准修订中持谨慎态度,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乳清蛋白与酪蛋白比例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产品的乳的来源,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规定。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多数国家将DHA和ARA作为可选择添加成分,设置了最高添加量。目前尚没有充分的科学依据来确定DHA和ARA的最低限量,欧盟0.2%最低限量也是标签声称的要求,中国现有标签标准已明确DHA和ARA的标示规定。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供人体内合成DHA和ARA的前体物质亚油酸、亚麻酸等脂肪酸规定。对于生产过程的环境控制问题,考虑到沙门氏菌、阪崎肠杆菌作为常见的致病菌对婴幼儿,尤其是6月龄以下婴儿条件致病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做出相应规定。对于工艺参数及指标问题,考虑到不同的乳制品产品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差别很大,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与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控制点设置了具体的参数要求。从2008年12月开始,卫生部牵头,会同十部门开展乳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过系统梳理,目前中国各种乳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标准共160余项(含已发布和正在制订过程中)。通过分析标准存在的问题,开展与国际标准的对比研究,并结合中国生产和消费的国情,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

  • 【分享】乳品安全标准公开征意见 严管幼儿食品安全隐患

    [size=4] 近日,卫生部在其官方网站就乳品安全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专门提出了婴儿[/size][color=#ff0033][size=4]配方[/size][/color][color=#ff0033][size=4]食品[/size][/color][size=4]安全标准,表明官方力图避免因监管手段缺失发生新的婴幼儿食品安全隐患的姿态。“在现阶段,中国乳品消费者希望获得的最大尊重是关于乳品是否安全优质的知情权和保障权。   早在去年底,卫生部就组织质检总局等十个有关部门,成立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size][color=#ff0033][size=4]协调[/size][/color][size=4]小组和乳品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开展标准修订工作。经过[/size][color=#ff0033][size=4]系统[/size][/color][size=4]梳理,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意见稿同时还对乳清蛋白与酪蛋白比例、DHA和ARA的添加以及亚油酸、亚麻酸等做出相关规定。有分析人士认为,从相关标准的规范化建议来看,新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参考了国内[/size][color=#ff0033][size=4]企业[/size][/color][size=4]的相应标准。以三元“爱力优”为例,在其科学设计的ilactou营养系统中,特别添加的FOS+GOS+Polyfructose益生元组合及多种有效成分,这在意见稿中均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专家表示,目前国内奶粉厂家基本都有一套自己的标准体系,新标准将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中国奶粉产业的规范化进程。   [b]过硬的品质成就行业典范[/b]   三元不仅是在三聚氰胺事件中独善其身的企业,而且一直以苛刻的检验标准、严格的生产流程、不断加强质量安全[/size][color=#ff0033][size=4]管理[/size][/color][size=4],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去生产每一件产品。  三元的好奶源保证好品质。奶源的健康,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三元绿荷牧场的牛从选种、饲养到挤奶、检疫的全过程都要经过严格的生产认证。原奶进厂后,要经过20多项微生物快速检测机,检测合格的才能作为奶源。对奶源的层层把关,使三元60年无一重大意外出现,60年始终如一的做安全奶,做放心奶。  全面完善的质量监管体系。河北三元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乳品生产设备,在乳品的生产、存储及配送过程中实行全程监测,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国家实施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生产,生产厂的全部设备都已实现自动化,这也是三元未来的发展目标。  责任书写大爱。河北三元对每一位员工强化企业的品牌意识、质量意识,真正将“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观念灌输到每一位三元人心里。  三元是一家符合奥运标准和国庆标准、先后为北京奥运会和建国60年特供乳制品的企业,代表着中国企业的形象;作为行业领导者,三元肩负着引领中国乳业健康发展的重任;作为一个乳品企业,则需要通过持续不断地发展,为数以亿计的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好牛奶。 [/size] [size=4][b]行业典范助力国家乳品质量标准[/b]  2010年,河北三元的质量检验与品质标准更是达到了中国乳业的领先水平,并在未来三年内还将继续推进企业自建牧场、托管牧场、大型的牧场园区、良种繁育中心、奶牛养殖大户等基地建设模式,打造世界一流的奶源基地,生产安全、优质的原奶,领衔行业质量安全管理,助力国家乳品质量标准的出台,树立行业典范。通过三元世界一流的加工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一流品质的乳制品,  对此,有资深业内人士表示,如果说质量管理活动本身将再造河北三元的核心竞争力,那么河北三元开展的产业链控制将不可避免地成为其他乳企效仿的质量评估新标准,一场追求精确、追求适应本土的“标准化运动”将由此蔚然成风。   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乳品安全标准即将颁布的背景下,一个更规范、更持续的乳品行业即将来临。[/size]

  • 日本厚劳省明年4月起实施食品辐射新标准

    日本厚生劳动省20日汇总了食品中放射性铯含量标准值的新方案,以取代现行的暂定标准值。新方案中将食品分类由现行的5种改为4种,其中“一般食品”的标准上限为每千克100贝克勒尔,“牛奶”以及新增的“婴儿食品”分类为50贝克勒尔,“饮用水”为10贝克勒尔。  各分类的新标准均比暂定标准值(200贝克勒尔或500贝克勒尔)更为严格。厚劳省将于年内咨询文部科学省的辐射审议会,明年4月起实施新标准。但是,大米、牛肉等食品由于告知消费者及生产者需要时日,将设置6~9个月的过渡期并继续实施暂定标准。  “饮用水”由于人人饮用且无法替代,将遵照世界卫生组织标准将年辐射量上限定为0.1毫希,标准值定为每千克10贝克勒尔。  此外新标准还考虑到了儿童更易受放射性物质影响这一因素,将奶粉、婴儿食品、服药辅助果冻粉等“婴儿食品”,以及儿童摄取量较高的“牛奶”(包括加工乳制品及乳饮料)标准值设为每千克50贝克勒尔,仅为“一般食品”的一半。

  • 婴幼儿辅食品配方急待行业标准

    相关专家指出,在宝宝六个月大的时候就可以喂食一些含有微量元素的食物,可以促进宝宝身体发育健康成长,这一科学概念也催生了婴幼儿辅食市场。然而,当前婴幼儿辅食问题屡现,其中,网售婴幼儿辅食问题更为严重,这些不合格产品极易通过海淘、代购等网络渠道进入国内市场,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且目前国家针对婴幼儿辅食“配方”尚无明确标准。专家建议,家长在网购时切勿盲目购买,可在经过医学检查后有针对性地为宝宝补充营养素。婴幼儿辅食品市场过百亿大关根据第三方数据,2006年至2013年,国内婴幼儿辅食市场规模从11亿元增长至60亿元,在2015年迈过了100亿元的交易大关。与国内高增速市场相对应的,是“洋品牌”辅食品的走热。据了解,不少消费者认为,“洋品牌”辅食,比国产辅食中盐、糖等添加剂的管理严格,口味清淡,更加适合宝宝食用。不仅方便快捷,量也很好掌握,热一下就可以直接喂食,一次一小罐。虽然价格偏高,但不少年轻妈妈觉得物有所值。不过现实中购买品类繁多的“洋辅食”也非易事,本刊笔者走访城区大宗型超市发现,“洋辅食”品种非常有限。其中婴儿营养米粉只有我国台湾地区品牌的胚芽米粉和西班牙进口婴幼儿米粉,果蔬泥、肉泥和果汁只有韩国某品牌产品。价格却要比本土辅食贵将近一半。实体店购买不易,不少妈妈转而将目光投向电商代购。在近期几轮电商活动中,婴幼儿辅食品再次引发了购买热潮。其中,海购作为当下的热门渠道再次成为中国妈妈血拼的“主战场”。就目前来看,在各平台搜索“婴幼儿辅食”,其类别主要为米粉、面条、饼干三大品类,几乎所有商家都在搜索关键字中打上了“婴儿”、“辅食”、“宝宝”等字样。国产、进口产品均有问题与庞大的需求相反的是,网络进口婴幼儿辅食品成为重灾区。梳理发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公布的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信息,2016年1月至9月间,共有18批次进口婴幼儿辅食被检出不合格,主要品类包括鸡肉泥、米粉、蛋白饮料等,分别来自澳大利亚、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等不同产地,在检出不合格后被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予以退货、销毁处理。其中,标签不合格、维生素及钙含量不达标、菌落总数超标成为主要原因。在进出口婴幼儿辅食的“问题名单”上,一些知名品牌也赫然在列。如2015年11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一批进境食品、化妆品不合格信息中,美国著名婴幼儿营养食品生产商嘉宝旗下嘉宝混合蔬菜泥、嘉宝苹果蓝莓泥,因被检测出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维生素C被销毁。今年10月26日,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食物安全中心发布食物警报称,全球最大的有机食品加工商德国喜宝旗下的4批次婴幼儿谷类早点,怀疑含有金属线。此外,进口商品缺乏中文标签的情况也大量存在,根据新《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如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据悉,某电商平台搜索引擎输入“进口辅食”,出现4520个在售店铺,在售“宝贝”达3.2万多件。更有许多打着“海外代购”的名号,声称店主在境外可以按照顾客的需求代购,但真假很难保证。一位从事跨境食品贸易的人士称,目前国家规定对于一般贸易进口的食品需要加贴中文标签,但对于跨境直邮、个人海淘形式入关的食品,海关、国检并未要求加贴中文标签,“现在对于进口配方奶粉的中文标签有严格规定,但对于辅食所在的婴幼儿配方食品仍处于模糊状态。”高级乳业分析师宋亮认为,目前国内辅食的进口种类接近上万种,并且在以每年30%-40%的幅度增长,如此庞大的市场规模也必然存在问题,如营养元素含量低于中国国家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政府监管部门对进口婴幼儿食品要慎之又慎,加强科学监管手段、建立跨国追溯体系以保障食品安全。”“配方”杂乱有效成分少与近年来备受诟病的配方奶粉无二,辅食品也面临着各类“配方”的乱象。根据国标《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2010)的定义,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是以一种或多种谷物为主要原料,添加适当的营养强化剂或其他辅料,经加工制成的适于6月龄以上婴儿和幼儿食用的辅助食品。据报道上述国标除对谷类辅食中的能量、蛋白质、脂肪、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B1及钙、铁、锌、钠成分有强制要求外,对于烟酸、维生素C等营养物质均表述为“可选择”,在营养素的种类要求上较婴幼儿配方奶粉“宽松”许多,且无年龄分段要求。尽管如此,不少网售婴幼儿米粉品牌均模仿婴幼儿配方奶粉推出了“1段、2段、3段”及“全段”产品,而不同品牌的“配方”可谓五花八门。英吉利在某电商旗舰店所售450g罐装小米粉在包装外形上酷似婴幼儿奶粉,分为1-3段及全段,营养成分多达27种。不过仔细对比可以发现,其各段产品仅在钙、水苏糖、DHA等成分上有少量差异,其余营养物质含量几乎相同。而同样分段的“泸州肥儿粉”,其1-3段罐装婴幼儿谷物辅食仅含有14种营养素;英氏天猫官方旗舰店则显示其钙铁锌米粉有18种营养素……各家辅食几乎均以添加各种营养素或食材为卖点,部分消费者表示难以鉴别。食药监部门称,企业生产标称“婴幼儿辅食”的产品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不过市场情况显示,一些普通米粉、面条常蒙混在婴幼儿辅食中销售,由于网售平台往往不能展示全部产品包装细节,消费者难以判断,使得“冒充”现象更为严重。此外,将“高糖”零食推荐给婴幼儿的情况也普遍存在,在电商平台搜索“婴幼儿辅食”时发现,饼干、小馒头、雪饼等零食也会混入其中,其产品单位糖含量、钠含量均不低。而这些产品通常标榜“易消化、易分解”等功能。据调查发现,部分产品存在着碳水化合物和钠含量超标的情况。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副教授范志红表示,2岁以内婴幼儿食物中不应该额外添加糖、香精等,否则容易培养其对香甜味道的喜好,进而影响对其他食物的摄取。此外,6个月到1岁的婴幼儿每天钠摄入量只需350毫克,而蔬菜、肉里的天然钠完全可以满足需求,不需要额外添加盐。行业标准亟待推出针对婴幼儿辅食品乱象丛生的状况,不少专家呼吁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或标准加以约束。据了解,食药监执法中查的是其必备营养元素是否达标,菌落等指标参数是否超标,以及是否存在外包装标签问题等,而夸大宣传、冒充婴幼儿辅食的现象不在其执法范围。笔者从工商部门也未查到关于“普通食品冒充辅食产品”的执法信息。不过,令人欣慰的是,目前该行业细则已经有了眉目。今年4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布《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6版)(征求意见稿)》。不过此后一直未见此份意见稿“转正”的消息。中国食品商务研究院研究员朱丹蓬表示,辅食行业目前没有执行准入标准,也没有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以约束,是一个监管盲区。辅食行业利润高、门槛低,整个辅食市场还处在良莠不齐的初期阶段,行业亟待洗牌走向正规。食药监部门公开披露的婴幼儿辅食问题中,进口产品占了多数。据统计,2016年1月至9月,共有18批次进口婴幼儿辅食被检出不合格,标签不合格、维生素及钙含量不达标、菌落总数超标成为主要原因,甚至还有汞、镉超标现象,不乏知名品牌。业内人士看来,未来对跨境商品的市场监管应加强海关、检验检疫、质检、工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进口商品从国外到国内流通不同环节的监管责任要落实到各部门主体,做到市场监管全程无断点。(来源: 北京青年报)

  • 【分享】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有了国家标准

    适用于6个月龄至36个月龄婴幼儿辅食中添加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国家标准,已由卫生部、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次颁布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也是世界上首个婴幼儿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8613]GB/T22570-2008 辅食营养补充品通用标准 [/url]

  • 【求助】高效氯氰菊酯和氟硅唑标准品的配制问题

    [em63] 我公司购买了氟硅唑和高效氯氰菊酯的标准品,请问大哥大姐们有没有用[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Mp]气相[/url]检测这两种农药的?我公司是用ECD和FPD的检测器,是否可以检测?这两种农药属于哪种类型,配制时应该用哪种溶剂?

  • 【转帖】康师傅矿泉水PH值被指不符“饮用水国家标准”

    核心提示:康师傅矿物质水(俗称矿泉水)被消费者质疑“PH值不达标”。消费者称这种水PH值偏低,呈酸性,不适合常喝,体质较弱的病人更不宜饮用。 人民网10月12日报道 继遭遇“游离态”事件、“水源”事件后,10月6日,康师傅矿物质水(俗称矿泉水)又被四川一消费者质疑“PH值不达标”,常饮还会损及身体健康。那么,宣称“多一点,生活更健康”的康师傅矿物质水如果真的多一点,会带来“健康”呢,还是恰恰相反?康师傅矿物质水“太酸”9月23日,成都消费者尹先生到川大华西附二院看望一生病的朋友,并给朋友买去一件康师傅矿物质水。就在他拿出来准备给朋友喝时,邻床一位姓金的先生却提醒他说:这种水PH值偏低,呈酸性,不适合常喝,体质较弱的病人更不宜饮用。尹先生对此半信半疑,事后带了两瓶水先后到四川省人民医院和成都市二医院分别进行PH值检测,两次检测均显示,其PH值仅为5.8~6.2,根本达不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6.5~8.5。10月6日,尹先生要求重庆顶津公司就“PH值”问题给消费者一个说法,并向记者反映了此事。公司称产品符合内部标准10月8日,顶新国际集团公关部张若楠女士给记者发来电子邮件,邮件内容为该集团子公司——重庆顶津公司矿物质水产品使用的企业标准。该标准名称为《瓶装饮用矿物质水》(Q/CTJ 2-2007),2007年5月21日起实施,“理化指标”中对PH值的规定为5.2~7.0。就饮用水的PH值问题,我国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明确要求,饮用水的PH值应在6.5至8.5之间,且这一要求为强制性要求。那么,在PH值这一问题上,康师傅矿物质水的企业标准是否与国家标准有冲突呢?张若楠对此表示,该企业标准是经当地质监局备案的,是合法的,康师傅矿物质水常饮不会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律师:企业标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中国消费网四川频道常年法律顾问何佳林律师称,国家强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实施时间为2007年7月1日,顶津的企业标准有关PH值的规定,在此之后已经失效。同时,何律师谈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际上相当于饮用水领域中的“宪法”,因此任何企业标准都只能依据它来制定,而不能与它冲突。此外,根据我国《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标准也只能高于而不能低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因此,他认为,重庆顶津公司自2007年7月1日起生产的矿物质水,如果PH值未达到6.5至8.5,则已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市质监局:矿泉水不是生活饮用水本报讯(实习记者 杨渝) 记者昨日致电重庆市质监局,该局相关负责人称,一般情况下根据规定,同类产品的地方、企业标准应都不能低于国家标准,该按国家标准执行,但国家颁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仅涉及了生活饮用水的PH值,矿泉水不在此列。该负责人称,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对生活饮用水的性质进行了明确规定,生活饮用水包含日常饮水和生活用水两个方面,但饮料和矿泉水不在生活饮用水的行列之中。也就是说,矿泉水的PH值范围,企业可以按照现行的企业标准进行执行。该负责人还说:“只有国家授权,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才是权威检测报告,才具有法定效力。”很多有检测仪器的相关机构,其检测结果不一定准确。矿物质水水源也须达国标两个月前,康师傅控股有限公司曾发表声明称,该公司生产的饮用矿物质水完全符合国家标准《饮料通则》中有关“饮用矿物质水”品类的定义。也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而据记者了解,在《饮料通则》中有明确规定,饮用矿物质水的水源,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也就是说,饮用矿物质水的PH值须达6.5~8.5。H7提醒》酸性水有损健康中国医促会健康饮用水专业委员会主任李复兴教授多次指出:人体环境是个弱碱性环境,而人喝的水,80%以上会直接进入血液中,经常摄入酸性水,会大大加重血液平衡人体酸碱度的负担,使人越喝越疲劳,体质弱化。正因此,世界卫生组织把健康饮水的PH值标准定为7.0~9.0。本组稿件除署名外均据《中国消费者报》 (重庆时报) (本文来源:人民网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正式实施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7101-2015)于2016年11月13日正式实施。该标准代替了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642-2005《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据悉,本标准适用于饮料,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新标准与被替代的标准相比,对标准名称、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改。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均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基础标准执行,避免了标准间的矛盾。污染物限量按照GB2762执行,保留了铅和锡的限量要求,取消了总砷的限量要求;金属罐包装物中的锌、铜、铁容易向果蔬汁饮料中迁移从而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新标准保留了原《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对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中上述三个指标总和的规定;杏仁中含有氢氰酸,对人体有害,大豆中含有天然抗营养因子,主要是蛋白酶抑制剂、皂素、红细胞凝结素等,易引起头晕,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因此新标准保留了原《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中关于氰化物和脲酶实验的要求;此外,新标准还删除了水分、蛋白质、脂肪等品质指标。微生物方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以及致病菌全部采用三级采样的方式,并根据产品特点,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区别规定限量,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由原来的MPN计数法改为平板计数法。新标准还要求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并要求标示活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另外,含有活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问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问答一、制定情况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浙江省卫生监督所、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国家饮用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舟山市卫生监督所等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起草组工作。起草组分析了国内外包装饮用水相关标准及安全指标要求,在《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及《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的基础上,整合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该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年12月24日批准发布,自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标准中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二、关于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密封于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的包装容器中,可供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天然矿泉水将另行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三、关于原料要求包装饮用水的原料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公共供水系统,二是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又可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来自于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来自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源,应分别符合GB 5749中对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卫生的要求,即:采用地表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的要求,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要求。这些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其水质应达到GB 5749的要求,再进入生产包装饮用水的后续加工工序。由于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源水经处理后,pH值一般不会发生变化,食品加工用水可以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的pH值执行。  四、关于“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的标识规定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当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对仅使用加工助剂(如氮气)的,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可不标示加工助剂,也不需标识“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 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六、关于微生物指标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新增了铜绿假单胞菌指标,不再保留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计数、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菌落总数、霉菌、酵母属于卫生指示菌,一般情况下不会影响公众健康,而过度控制卫生指示菌和杀菌可能导致饮用水中溴酸盐含量升高,构成健康风险。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食品微生物标准委员会(ICMSF)、国际瓶装水协会(IBWA)、美国、澳大利亚和欧盟等相关标准法规中,未对包装饮用水设立卫生指示菌指标。我委正在组织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将通过生产加工过程控制,加强对卫生指示菌的监测和管理。因此,本标准不再保留上述指标。依据饮用水检测结果和CAC、ICMSF及我国相关标准,本标准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增加了条件致病菌——铜绿假单胞菌(又称绿脓杆菌)指标。由于国际上没有饮用水中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及志贺氏菌指标,且尚无充分科学依据,本标准不再保留。七、关于标签标识的实施本标准对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要求(4.1和4.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要求,在此以前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为止。八、关于桶装水的周转桶的标签自2016年1月1日起,桶装水周转桶的标签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对于将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名称直接注塑凸印或漆印在桶身上的周转桶,对名称进行更正(如通过桶口套标的方式)后允许使用至2016年12月31日,并在产品保质期内销售。相关链接: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 标准品有效期与复标期 ?

    无特殊规定时,有效期及复标期如下:1、如无特殊情况,工作标准品的含量每半年复标一次或另取新生产的样品标定。当标准品暂不使用时,复标周期可能超过规定周期,在使用前进行复标,合格后可以继续使用。2、对于特定市场使用的工作标准品,复标可以按照当地药政局或者药典的规定的周期来进行。3 、标准品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或者较大变化,应停止使用该标准品,并考虑采用geng严格的包装和保存方式或缩短其复标期等措施。4、若老的基准标准品批号过期,则用此批基准标准品标定过的相应的工作标准品应按照新批号基准标准品进行重新标定,用此批标准品配制的储备溶液也应同时失效,应用新的批号基准标准品重新配制。5、基准标准品 按说明书要求,若标签或者化验单上没有指明有效期(失效期),可以到网站上查询,如USP,EP 标准品目录单,若无法查到,同本厂规定此种药品的有效期,若无法得知此批的标定日期,可以从收到标准品日期算起。6、对于省药检所,兽药检所标定的工作标准品,有效期(失效期)同该产品的有效期。标准品一般在0℃~10℃之间冷藏保存(原则上保存在15℃以下的阴凉处),但相对于产品运输时,并不是所有产品的运输温度与储存温度一致,冷冻保存的温度在0℃以下。有些产品在运输时有暂时升温的可能性,个别产品特殊要求,我们将冷藏运输。为了增加稳定性,化学对照品的包装应能防潮、避光和抗氧化。一般固体韧应分装在可重新封闭的容器内,以便于多次使用.液体或易潮解物质分装在熔封的玻璃安瓶内。易氧化的物质可充氮包装。化学对照品的保存应以提高物质稳定性为原则.尽可能在干燥、低温条件下储藏。但易吸湿潮解的样品在普通冰箱或冷库中保存会因相对湿度较高而降低其稳定性.必须置密封容器中。

  • 【分享】泰国卫生部已公布启用新的食品辐射检测标准

    据泰国《世界日报》4月12日报道,卫生部部长朱林昨天(11日)表示,从即日起针对日本进口的食品公布辐射残留检测标准,并实施严格的检测措施,但凡检测到辐射含量超标一律不准入境。   朱林表示,新的食品辐射残留检测标准已正式公布启用,将严格推行该检测标准,主要针对从日本进口的蔬菜等食品,如果检测到碘131超过100贝克勒尔/公斤、铯134和铯137超过500贝克勒尔/公斤,这类食品将不允许进入泰国境内。  朱林指出,日本这次海啸和地震,导致核电站爆炸,受到波及的包括12个县,受影响的州府种植的蔬菜几乎都受到核辐射影响,变成食用后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的辐射残留蔬菜。  所以,为了保证泰国民众的饮食安全,卫生部特别出此禁令,要求涉及进出口日本食品的公司,在从日本进口食品时,必须多加一条核辐射检验,否则将不予以清关和入境。

  • 【分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订中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

    为防止中药材粗加工过程中滥用或者过度使用硫黄熏蒸的问题,保证中药质量和安全有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订了中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并由国家药典委员会自6月1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山药、牛膝、粉葛等11种传统习用硫黄熏蒸的中药材及其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400 mg/kg;其他中药材及其饮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得超过150mg/kg。上述限量标准均在世界卫生组织(WHO)认可的安全标准范围内。  国家药典委员会在2003年就已立项对中药材及饮片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测定方法和限量进行研究,其测定方法在2005年版《中国药典》增补本中开始收载,近年来一直在积累限量标准的研究数据。近来,为保证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科学性,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下,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多次召集来自药品监管、药品检验、行业协会、科研院校、饮片生产企业的药典委员、专家及饮片生产、质量检验的工作人员对中药材硫黄熏蒸、中药材及饮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测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参照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法典委员会(CAC)、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等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等单位的长期研究及监测数据,制订了中药材及饮片中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标准。  使用硫黄熏蒸是一些中药材产地粗加工过程中的一种习用方法,目的在于防霉、防腐和干燥等。目前尚无简便易行且有效的替代方法,因此,现阶段对中药材及其饮片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控制宜分级限定。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9日,根据意见确定后正式发布执行。

  • 【简讯】《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国家标准颂布

    近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国家标准正式颁布实施。该标准由全国气体标准委员会、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等负责归口管理。  二氧化碳是最广泛的气体添加剂,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世界知名碳酸饮料的涌入,二氧化碳的用户、生产企业、消费者对质量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现行的国家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现已不能满足饮料行业对该产品的质量要求。2000年,国家技术监督局下达了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国家标准的修订计划,天冠集团作为国内一家有实力的用发酵法生产二氧化碳的企业被列为起草单位,和其他部门一起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几经易稿,使得这项工作圆满完成。  该标准对原有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取消了对生产原料和生产工艺的限定,控制项目由原来的6项扩充到22项,并建立了相应的试验方法,使通过加入饮料可能造成伤害的各类有害物质得到了全面、有效的控制。同时,对有害物质指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测手段仪器化,更加可靠。该标准与国际接轨,标准水平大幅度提高,对于保障人身健康、参与世界贸易、交流与发展、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着较高的社会、经济效益。 来源:中国食品报

  • 国际婴幼儿饮用水标准要求

    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开放,预计未来每年平均新增新生儿规模在250万左右。这将引起对婴儿奶粉、服装、玩具等日用品消费的增加,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商机。面对这个庞大的市场,“婴幼儿饮用水”应运而生。打着“商业无菌”旗号的母婴水、孕妇专用水、婴儿专用水蜂拥而至,琳琅满目。那么,到底哪种水才更健康、更适合宝宝饮用呢?“水是生命之源”,水源的优劣决定生命的质量。婴儿期是人成长过程中最重要时期,生长发育迅速,代谢旺盛,所需能量和营养较高,体内水分比重大,6个月以下的婴儿体内含水量可达体重的80%。一般来说,婴幼儿饮用水主要有三个选择:煮沸的自来水、纯净水、矿泉水等。然而,婴幼儿的肠胃、肾脏、排泄功能还未成熟,对有毒物质敏感、免疫力较低。对于以上三种饮用水,自来水的水质受地质条件影响大,且易被污染;纯净水矿物质含量较低,不适合婴幼儿饮用;矿泉水矿物质含量高,对婴幼儿生长不利。因此,真正适合婴幼儿饮用的水必须满足无菌、矿物质含量适宜以及更严格的有害物质限量等要求。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饮用水安全研究实验室对世界各国家对婴幼儿饮用水的法规标准进行了汇总(如表1)。表1 国际上对婴幼儿饮用水做出的具体要求[table=734][tr][td=1,3,159]世界[/td][td=1,1,626]钠≤20mg/L[/td][td=1,3,280]世界卫生组织[/td][/tr][tr][td=1,1,626]硫酸盐≤200mg/L[/td][/tr][tr][td=1,1,626]镁≤40mg/L[/td][/tr][tr][td=1,3,159]美国[/td][td=1,1,626]硝酸盐≤10mg/L[/td][td=1,2,280]美国环境保护局[/td][/tr][tr][td=1,1,626]亚硝酸盐≤1mg/L[/td][/tr][tr][td=1,1,626]商业无菌[/td][td=1,1,280]美国FDA[/td][/tr][tr][td=1,10,159]法国[/td][td=1,1,626]钙≤100mg/L[/td][td=1,10,280]法国食品卫生安全署[/td][/tr][tr][td=1,1,626]镁≤50mg/L[/td][/tr][tr][td=1,1,626]硫酸盐≤140mg/L[/td][/tr][tr][td=1,1,626]CO[sub]2[/sub]<250mg/L[/td][/tr][tr][td=1,1,626]总α活性≤0.1Bq/L[/td][/tr][tr][td=1,1,626]总β活性≤1Bq/L[/td][/tr][tr][td=1,1,626]氚≤100 Bq/L[/td][/tr][tr][td=1,1,626]水所致的年有效剂量≤0.1mSv/an[/td][/tr][tr][td=1,1,626]不含有致病微生物特别是隐孢子虫菌和贾第鞭毛虫[/td][/tr][tr][td=1,1,626]如有医疗补充,氟≤0.3mg/L,没有该补充氟≤0.5mg/L[/td][/tr][tr][td=1,7,159]奥地利[/td][td=1,1,626]钠≤20mg/L[/td][td=1,7,280]联邦法律公报[/td][/tr][tr][td=1,1,626]钾≤10mg/L[/td][/tr][tr][td=1,1,626]钙≤175mg/L[/td][/tr][tr][td=1,1,626]镁≤50mg/L[/td][/tr][tr][td=1,1,626]氟化物≤1.5mg/L[/td][/tr][tr][td=1,1,626]氯化物≤50mg/L[/td][/tr][tr][td=1,1,626]硫酸盐≤240mg/L[/td][/tr][tr][td=1,2,159]保加利亚[/td][td=1,1,626]总矿物质≤100mg/L[/td][td=1,2,280]儿科专家[/td][/tr][tr][td=1,1,626]钠≤20mg/L[/td][/tr][tr][td=1,1,159]德国[/td][td=1,1,626]钠≤20mg/L[/td][td=1,2,280]儿科学会[/td][/tr][tr][td=1,1,159]瑞士[/td][td=1,1,626]镁≤40mg/L[/td][/tr][/table]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婴幼儿饮用水相关标准。目前国内饮用水相关标准执行《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8537-2008 饮用天然矿泉水》、《GB 19298-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未对婴幼儿做出具体规定。而对于那些进口的婴幼儿饮用水,其标准是按照国外婴儿实际体质进行制定,可能并不适用于中国宝宝。鉴于此,我国亟需制定适合中国宝宝自己的饮用水标准,以保证宝宝们的健康成长!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中检科(北京)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是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并依据ISO/IEC 17025运行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中心“饮用水安全研究实验室”长期从事饮用水研究工作,拥有专业技术人员20余名,以及国际最先进的检测设备,为社会各界提供高质量的检测和专业技术服务,得到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政府部门的认可。

  • 婴幼儿辅助食品被检出汞超标 贝因美亨氏召回问题食品

    新快报讯 记者庞倩影报道喜欢给宝宝吃辅食的妈妈们注意了,有关部门最近对婴幼儿食品开展重点风险监测,在对830份婴幼儿辅助食品的监测中发现,标称“贝因美”、“亨氏”、“旭贝尔”品牌的23份以深海鱼类为主要原料的鱼泥、鱼酥罐装样品检出汞含量超标。目前贝因美、亨氏均在其官网发出公告紧急召回问题食品。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经初步调查,鱼泥、鱼酥罐装食品汞超标的原因是企业使用的深海旗鱼和金枪鱼原料带入,不过,庆幸的是此次超标食品不会对婴幼儿健康造成影响。 我国对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中汞的限量做了严格规定,新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2762-201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GB10770-2010)中均规定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总汞限量为0.02mg/kg,此次监测发现的问题婴幼儿辅食平均监测值为0.03mg/kg。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表示,经科学评估,此次超标食品不会对婴幼儿健康造成影响,“但鉴于婴幼儿为敏感人群,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食品的监管,对发现汞超标的产品和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

  • 【转帖】12月1日起运动饮料、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等食品标准正式实施多项标准加固食品安全网

    12月1日起,多项与食品质量直接相关的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其中既有《运动饮料》等涉及具体食品的产品标准,也有《婴幼儿配方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等涉及企业质量安全管理的生产标准,更有《保健食品中大豆异黄酮的测定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检测标准,还有《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这样的包装标准和《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这样的通用标准,它们将一起进入我国食品安全规范的大家庭,为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标准对兴奋剂等方面要求更严,运动饮料严禁添加世界反兴奋剂机构最新版规定的禁用物质。更新后的《运动饮料》将运动饮料定义为:“营养素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首次强调运动饮料被机体迅速吸收的特点。 同时,新国标还取消了产品分类、对净含量的要求和“国际奥委会禁用物质”的附录。在理化指标上,放宽了钠和钾含量的范围,删除了抗坏血酸、硫胺素及其衍生物、核黄素及其衍生物、钙、镁等指标。同时,细化了卫生指标,要求铅含量≤0.3毫克/升;砷≤0.2毫克/升;每毫升样品中含有的菌落总数≤30000;不得检出致病菌。此前,我国尚未有一次性塑料餐具的国家标准,而是由每个企业制定企业标准,一次性塑料饭盒等不可降解餐具长期无标准可依,虽未明文禁止,却始终没有合法身份。12月1日起施行的国标《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将彻底结束这一现状,长期不被认可的一次性塑料饭盒等不可降解餐具将有合法地位。 除此之外,标准还对一次性餐饮具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是指预期用餐或类似用途的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的餐盒、盘、碟、刀、叉、勺、筷子、碗、杯、罐、壶、吸管等,但不包括无预期用餐目的或类似用途的食品包装物,如生鲜食品托盘、酸奶杯、果冻杯等。同时,对餐饮具的耐热水性能、耐热油性能、漏水性能、负重性能以及微波炉耐温性能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国标《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增加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对于使用的树脂要求必须为“食品级”原料。而且,可用于包装食品的保鲜膜将标示“食品用”字样,并将标示出“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不得微波炉加热”、“不得高温使用”等警示性语言。 对于我国的广大婴幼儿配方企业来说,从1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为其如何生产质量安全可靠的婴幼儿配方奶粉设定了“规矩”。该标准规定了婴幼儿配方生产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加工、包装及贮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过程、产品品质等管理应达到的条件和要求,以确保提供安全、可靠、健康的产品。 以原材料为例,标准从原材料的采购与处理、原材料的卫生与质量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标准规定,原料购进后对来源、规格、包装情况进行初步检查,按验收制度的规定填写入库账、卡,入库后应向质检部门申请取样检验。外包装有破损的原料应单独存放并有标示,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关于《冷冻饮品 冰淇淋》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90530-T-322" 号文的安排,由我会负责组织《冷冻饮品 冰淇淋》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现经起草工作组广泛收集资料,多次征求意见,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为使标准更符合实际,更具可操作性,经研究决定于网上再次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对标准内容提出建议和意见。请于2012年3月25日前将意见返回中国商业联合会行业发展部。 电话:010-68391386 传真:010-68391387 电子邮箱: xz11cn@163.com 附件1、 /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 《冷冻饮品 冰淇淋》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doc 附件2、 /membe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xls.gif 反馈意见表《冷冻饮品 冰淇淋》.xls

  • 【分享】日本注册氯虫酰胺、氰氟虫腙和甲基碘三种农药,并设定其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

    PONY谱尼测试最新了解到,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发布食安发0928第2号:部分修改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2009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422号),设定农药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根据此通知,厚生劳动省将如下记修改部分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1 修改的摘要根据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农药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等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第2 实施• 适用日期由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3 应用须知1、此次,在设定了氯虫酰胺标准值的食品中,桃、西瓜以及香瓜是包括果皮的。2、此次,设定了标准值的氰氟虫腙是指:将氰氟虫腙(E-同分异构体)、氰氟虫腙(Z-同分异构体)以及作为氰氟虫腙代谢物的p-[m-(三氟甲基) 苯甲酰甲基] 苯甲腈换算为氰氟虫腙之后的和。第4 其它以残留标准值(根据“法”设定)以及农药取缔法(昭和23年法律第82号)为依据,在农林水产省将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注册为农药。关于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的检验法将在日后通知。PONY谱尼测试在农药残留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可以依据日本肯定列表进行检测。对于这三种农药,企业应该引起重视,PONY谱尼测试将鼎力帮助企业进行检测,顺利出口。

  • 【分享】日本注册氯虫酰胺、氰氟虫腙和甲基碘三种农药,并设定其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

    厚生劳动省医药食品局发布食安发0928第2号:部分修改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2009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422号),设定农药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根据此通知,厚生劳动省将如下记修改部分食品、添加剂等的规格标准(昭和34年厚生省告示第370号)。第1 修改的摘要根据食品卫生法(昭和22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11条第1项的规定,设定农药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等在食品中的残留标准。第2 实施• 适用日期由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第3 应用须知1、此次,在设定了氯虫酰胺标准值的食品中,桃、西瓜以及香瓜是包括果皮的。2、此次,设定了标准值的氰氟虫腙是指:将氰氟虫腙(E-同分异构体)、氰氟虫腙(Z-同分异构体)以及作为氰氟虫腙代谢物的p-[m-(三氟甲基) 苯甲酰甲基] 苯甲腈换算为氰氟虫腙之后的和。第4 其它以残留标准值(根据“法”设定)以及农药取缔法(昭和23年法律第82号)为依据,在农林水产省将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注册为农药。关于氯虫酰胺、氰氟虫腙以及甲基碘的检验法将在日后通知。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将于11月13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将于 2016年11月13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代替了GB2759.2-2003《碳酸饮料卫生标准》、GB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16321-2003《乳酸菌饮料卫生标准》、GB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19296-2003《茶饮料卫生标准》、GB19297-2003《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GB19642-2005《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  据悉,本标准适用于饮料,不适用于包装饮用水。新标准与被替代的标准相比,对标准名称、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进行了修改。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污染物、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均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基础标准执行,避免了标准间的矛盾。  污染物限量按照GB2762执行,保留了铅和锡的限量要求,取消了总砷的限量要求;金属罐包装物中的锌、铜、铁容易向果蔬汁饮料中迁移从而影响食品安全,因此新标准保留了原《果、蔬汁饮料卫生标准》对金属罐装果蔬汁饮料中上述三个指标总和的规定;杏仁中含有氢氰酸,对人体有害,大豆中含有天然抗营养因子,主要是蛋白酶抑制剂、皂素、红细胞凝结素等,易引起头晕,恶心、呕吐等胃肠道症状,因此新标准保留了原《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中关于氰化物和脲酶实验的要求;此外,新标准还删除了水分、蛋白质、脂肪等品质指标。  微生物方面,菌落总数、大肠菌群以及致病菌全部采用三级采样的方式,并根据产品特点,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酵母区别规定限量,大肠菌群的检测方法由原来的MPN计数法改为平板计数法。  新标准还要求乳酸菌饮料产品标签应标明活菌(未杀菌)型或非活菌(杀菌)型,并要求标示活菌型的产品乳酸菌数应≥106CFU/g(mL)。另外,含有活菌型乳酸菌、需冷藏储存和运输的饮料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贮存和运输条件。

  • GB 5009.16-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锡的氢化物原子荧光光谱法和苯芴酮比色法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灌装固体食品、灌装饮料、灌装果酱、灌装婴幼儿配方及辅助食品中锡的测定。感兴趣的版友可以下载附件查看。

  • 【原创】部分婴儿食品重金属含量偏高事件追踪:符合标准就无害

    程义勇表示,产品中的重金属元素多为农产品、水等原材料中少量带入,很难在生产过程中全部去除。“这些重金属元素虽然听上去恐怖,但只要是在规定标准之内就不会对人体造成任何影响,大家不必担心。”  针对网上流传的“我国相关标准比国际标准宽松”的说法,程义勇指出,这些“外行人以讹传讹”的说法很荒谬,事实上,我国对食物中砷、铅、镉三种重金属含量的要求比国际统一标准还要严格。“我国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砷和铅的限量指标,砷为每公斤200微克,铅为每公斤200微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未对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规定砷和铅的限量指标;我国和CAC均未制定婴幼儿辅助食品的镉限量指标,但我国对该类食品的主要原料大米的镉限量要求(每公斤0.2毫克)严于CAC标准(每公斤0.4毫克)。”

  • 【原创大赛】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新标准解读

    文 / 华测检测[color=#333333]饮用天然矿泉水是一种宝贵的地下水资源,是在特定的地质条件下形成的,它是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人工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的地下含水层的水,比普通饮用水含有更多的矿物质盐和特定的化学成分,并保持原有的纯度,不受任何种类的污染。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特征要求是,[/color][color=black]7[/color][color=black]种界限指标----锂、锶、锌、硒、偏硅酸、游离二氧化钛、溶解性总固体中必须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达到所规定的要求,且非人为添加,方可称其为饮用天然矿泉水。[/color][color=#333333]饮用天然矿泉水有着严格的技术要求。旧标准是1987年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地质矿产部、卫生部和轻工部等三部制定和发布实施的,曾于1995年进行了一次修订,2008年进行了二次修订。2008版标准完善了天然矿泉水的定义;由“全文强制”改为“条文强制”;删除了水源要求的具体条款,按GB/T 13727《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执行;增加了产品分类;界限指标去掉1项([/color][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A%B4%E5%8C%96%E7%89%A9]溴化物[/url])[color=black];限量指标增加4项(锑、锰、镍、溴酸盐)、修改4项(镉、砷、硼、氟化物)、删除4项(锂、锶、碘化物、锌);[/color][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1%A1%E6%9F%93%E7%89%A9]污染物[/url][color=black]指标增加2项(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矿物油)、修改1项(亚硝酸盐);微生物指标增加3项(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color][url=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A%A7%E6%B0%94%E8%8D%9A%E8%86%9C%E6%9D%86%E8%8F%8C]产气荚膜杆菌[/url][color=black])[/color][color=#333333]、删除1项(菌落总数)。[/color]2018年本标准再次修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8年6月21日批准发布了饮用天然矿泉水新标准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代替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并于2019年6月21日正式实施。本次修订的2018版标准与2008版标准相比也有较大改变,变化涉及“水源要求”、“感官要求”、“界限指标”、“限量指标”、“微生物限量”和“标志”等条款,标准文件的框架结构、条理、内容更加简洁精炼。本次修订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由国家标准变更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其他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联系更加紧密,参照国内外多个相关法规,对各项指标(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的要求更加严谨,与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饮用天然矿泉水行业实际情况更加匹配。[b]以下将新标准GB 853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与旧标准GB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主要变化等情况进行详细介绍。一、修订背景[/b]本标准是根据2014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项目委托协议书,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作为承担单位整合修订GB 8537-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本标准是由中国饮料工业协会组织国内主要的矿泉水生产企业成立标准起草组,搜集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天然矿泉水法典标准》(Codex stan108-1981,Rev.1-1997,2008)等国内外天然矿泉水相关标准以及我国相关的地方标准,结合中国饮料工业协会天然矿泉水分会对国内生产企业的天然矿泉水检测数据和生产企业在执行标准中遇到问题,多次邀请行业专家,召开专家讨论会并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本标准。[b]二、适用范围[/b][color=black]2018[/color][color=black]版标准[/color]中适用范围的[color=black]描述更加简洁。[/color] [table=665][tr][td]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产品分类、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生产、检验与销售。[/td][td]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td][/tr][/table][b]三、删除了2008版中“2 规范性引用文件”条款[/b][table=665][tr][td]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2 规范性引用文件[/td][td]-[/td][/tr][/table][b]四、术语和定义[/b]定义没变,产品分类还是4类。将2008版标准中的“3术语和定义”及“4产品分类”合并在2018版标准中的“2术语和定义”条款中,并对“含气天然矿泉水”、“充气天然矿泉水”、“无气天然矿泉水”、“脱气天然矿泉水”进行了更详细的描述。 [table=665][tr][td]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3 术语和定义3.1 饮用天然矿泉水……4 产品分类a) 含气天然矿泉水……b) 含气天然矿泉水……c) 无气天然矿泉水……d) 脱气天然矿泉水……[/td][td]2 术语和定义2.1 饮用天然矿泉水……2.1.1 含气天然矿泉水……2.1.1 含气天然矿泉水……2.1.3 无气天然矿泉水……2.1.4 脱气天然矿泉水……[/td][/tr][/table][b]五、技术要求变化1、修改原料要求[/b]根据国际行业通行做法和我国行业实际情况,对矿泉水源水进行通氧曝气以去除铁、锰是国内外矿泉水行业通行的一种处理工艺,所以取消了源水对锰的要求。[color=#333333]耗氧量是评价水体受有机物污染总量的一项综合指标,能间接反映水受有机污染的程度,考虑到作为天然矿泉水的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实际情况,并结合行业调查,取消了耗氧量的要求。[/color][table=665][tr][td]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 [align=left]5.1 水源要求[/align] [align=left]水源地勘查评价、水源防护、水源地的监测按GB/T 13727(天然矿泉水资源地质勘探规范)执行。[/align] [/td][td] [align=left]3.1 原料要求[/align] [align=left]水源水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经钻井采集。水源的卫生防护和水源水水质监测按照 GB193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 执行,水质监测项目应符合3.3(锰、耗氧量除外)、3.4和3.5的规定。[/align] [/td][/tr][/table][b]2、修改感官要求[/b]对产品的色度和浑浊度要求进行了下调,对比2008版标准更加严格,将“臭和味”、“可见物”调整为“滋味、气味”、“状态”,指标要求的描述更为严谨。 [table=665][tr][td=2,1]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2,1]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 [align=left]项目[/align] [/td][td] [align=center]要求[/align] [/td][td] [align=left]项目[/align] [/td][td] [align=center]要求[/align] [/td][/tr][tr][td] [align=left]色度/度 ≤[/align] [/td][td] [align=center]1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align] [/td][td] [align=left]色度/度 ≤[/align] [/td][td] [align=center]10(不得呈现其他异色)[/align] [/td][/tr][tr][td] [align=left]浑浊度/NTU ≤[/align] [/td][td] [align=center]5[/align] [/td][td] [align=left]浑浊度/NTU ≤[/align] [/td][td] [align=center]1[/align] [/td][/tr][tr][td] [align=left]臭和味[/align] [/td][td] [align=center]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align] [/td][td] [align=left]滋味、气味[/align] [/td][td] [align=center]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无异味、无异嗅[/align] [/td][/tr][tr][td] [align=left]可见物[/align] [/td][td] [align=center]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他异物[/align] [/td][td] [align=left]状态[/align] [/td][td] [align=center]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align] [/td][/tr][/table][b][color=white]3[/color]、修改界限指标[/b]2018版标准删除了“碘化物”的限量要求。我国居民现在的日常饮食中普遍食用加碘盐,不再缺碘,碘摄入过量也可能导致出现甲状腺功能减退症、自身免疫甲状腺病和乳头状甲状腺癌等疾病,所以删除了碘化物界限指标。[b]4、修改限量指标[/b](1)2008版标准中的限量指标中的13项指标和污染物指标中有5项(亚硝酸盐除外)并入2018版限量指标;(2)2008版标准中的限量指标中的其余5项(砷、镉、铅、汞、硝酸盐)和污染物指标中的亚硝酸盐共6项合并为2018版的污染物指标,不再单独列出,采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3)考虑到天然矿泉水是深层地下水,不易受有机物污染的情况,并结合行业调查,2018版标准中的限量指标“耗氧量”从原限值“3.0mg/L”下调为“2.0mg/L”。 [table=665][tr][td]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5.2.2.2 限量指标18项 [align=left]耗氧量(以O2计)/(mg/L) 3.0[/align] 5.2.2.3 污染物指标6项[/td][td]3.3.2 限量指标18项 [align=left]耗氧量(以O2计)/(mg/L) 2.0[/align] 3.4 污染物限量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6项)。[/td][/tr][/table][b]5、修改微生物限量[/b]基于检测方法GB 853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的更新,同时参考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中微生物的采样方案及其对大肠菌群和铜绿假单胞菌的要求,修订大肠菌群、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的限量要求及采样方案,将4项微生物指标限量要求由允许第一次测试结果超标(结果大于1但小于2)再进行第二次4个样品的测试,修改为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要求更加严格。[b]6、增加添加剂的要求[/b] [table=665][tr][td]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align] [/td][td]3.6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2760的规定。[/td][/tr][/table][b]六、其他[/b]1、删除2008版标准中5.3.2加工工艺要求描述,直接在各类天然饮用矿泉水的定义中细化表述。2、删除标示产品类型的要求,即取消了“含气和充气型天然矿泉水”标示产品类型的强制性要求;删除条款8.1.2,即以后饮用天然矿泉水产品标签上不得声称有医疗作用,要求更加严格。3、删除旧标准中关于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的条款。4、进一步明确了在水源地附近进行包装的要求。[table=665][tr][td] [align=center][b]2008版[/b][/align] [/td][td] [align=center][b]2018版[/b][/align] [/td][/tr][tr][td]5.3 加工工艺要求6 检验方法7 检验规则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td][td]4 其他4.1 在水源点附近进行包装,不应用容器将水源水运至异地灌装。4.2 预包装产品标签除应符合 GB 7718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标示天然矿泉水水源点 b) 标示产品达标的界限指标、溶解性总固体以及主要阳离子(K+ 、Na+ 、Ca2+ 、Mg2+ )的含量范围 c) 当氟含量大于1.0 mg/L 时,应标注“含氟”字样。[/td][/tr][/table][b]总结[/b]本次标准修订借鉴了CAC的《天然矿泉水法典标准》(Codex stan 108-1981,Rev.1-1997,2008)和《天然矿泉水的采集、加工和销售卫生操作规范》(CAC/RCP 33-1985)、国际微生物规格委员会(ICMSF)的有关规定、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食品法规、世界卫生组织(WHO)的《饮用水水质准则》、欧盟的法规规定等内容,进一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根据新旧标准的具体变化并结合GB 19304-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生产卫生规范》的变化,企业需要特别关注微生物要求的变化,即大肠菌群、粪链球菌、铜绿假单胞菌和产气荚膜梭菌这4项微生物指标限量要求修改为测试5个样品均不得检出,要求更为严格;以及色度、浑浊度、含氧量要求的变化;同时,要求生产企业重视水源保护,严格控制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和检验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卫生和包装材料消毒的管理等。

  • 【原创】北京将全面检查现场制售饮用水 专家提醒需符合饮用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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