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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秋碱标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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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叶秋碱标准品相关的资讯

  • 征求26种食品添加剂检测标准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苷》等2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及《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第1号修改单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4〕61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添加剂甜菊糖苷》等2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以及《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氨酸钙》(GB29226-2012)的1项修改单(见附件1-2)。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3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3)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食品添加剂标准(附件1)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传  真:010-52165424  电子信箱:zqyj@cfsa.net.cn  《腌腊肉制品》等3项标准(附件2)反馈意见联系方式:  传  真:010-52165414  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  附件:1.食品添加剂标准22项.rar  2.《腌腊肉制品》等3项标准.rar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
  • 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威百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等三项标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司组织拟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等11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等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电话:010-59194077传真:010-5919410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威百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doc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等 11种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docx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敌螨普异构体和6种敌螨普酚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征求意见稿).docx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docx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4年7月29日
  •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协会发布《大蒜及其制品中蒜氨酸含量测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华南农业大学等单位提出的《大蒜及其制品中蒜氨酸含量测定》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进行审查和把关,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将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于2023年10月17日前以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至协会秘书处,逾期未回复按无意见处理。感谢您对协会工作的大力支持!附件1:《大蒜及其制品中蒜氨酸含量测定》征求意见稿附件2: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联系人:钱波;电话/传真:020-85161829;邮箱:gdnybzh@163.com) 广东省农业标准化协会2023年9月18日附件1:大蒜及其制品中蒜氨酸含量测定-征求意见稿.pdf附件2: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 精准移液"那些事"——移液过程中的误差产生和规避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尽管每天频繁使用的移液器只是实验室中一款小仪器,但对大多数实验人员来说,一款好的移液器除了使用起来得心应手之外还要做到精准移液才行,今天就随小编来看看精准移液"那些事"。移液器又称移液枪,是一种用于定量转移液体的器具,被广泛用于生物、化学等领域。移液器可按以下分类:按移液是否手动来分:手动移液器、电动移液器;按量程是否可调来分:固定移液器、可调移液器;按排出的通道来分:单道、8道、12道、96道工作站;按灭菌情况可分为:半支灭菌、整支灭菌。很多生物学领域的实验人员每天都要进行成百上千次的移液工作,那么一支好的移液器就是他们值得信赖的实验伙伴,但即使再可靠的移液器也会在频繁的使用中出现误差,那么日常使用中哪些因素可能会对移液产生影响呢? 上述就是可能会造成移液误差的因素和相应的规避方法,一款兼具优质重复性、舒适操作性、及经典移液手感的移液器定能给研究人员带来舒适的体验和精准的测量结果。 产品推荐:奥豪斯秉承精准不只是天平的理念,全力推出的Across Pro系列移液器全套8款。 产品特性:经久耐用--坚固的全新设计,可保护AO系列移液器安全稳定的长期应用于复杂或者危险的实验环境中。可靠、精准、优质的重复性--AO系列移液器采用的是具备长期优异精准度与重复性的不锈钢活塞。人体工程学设计,舒适轻便--AO系列移液器具备优异的人体工程学特性。如:新型工程学指撑,低阻尼的活塞推进力,创新的硅胶减震器,突破性的低阻力密封圈,可有效降低RSI带来的操作不适。世界一流的测试校准环境,百分之百的严格测试,保证移液器的高精准度,特殊高强度原材料,使移液器坚固耐用,并可整支高温高压灭菌。移液范围从0.1ul到10ml,相信一定可以帮助到每一位实验人员准确、顺利地完成实验!欲了解更多产品资讯,请拨打4008-217-188或登录奥豪斯官方网站www.ohaus.com 进行查询。
  •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中低聚木糖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五项团体标准意见的通知
    全国相关行业企业、专家、管理者及相关从业者:由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促进,组织多家相关企业及科研单位共同参与起草的《保健食品中低聚木糖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五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团体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并于2021年11月11日前将《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广东省食品药品审评认证技术协会保健食品专委会,逾期未回复将按无意见处理。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公示时间: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1月11日联系邮箱:cry-tvxq@163.com联系电话:18826238141附件1:《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附件2:编制说明-《保健食品中低聚木糖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pdf附件3:编制说明-《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pdf附件4:编制说明-《保健食品中总三萜的测定-分光光度法》.pdf附件5:编制说明-《蜂胶产品中总黄酮的测定》.pdf附件6:编制说明-《植物提取物中二乙烯苯残留量的测定》.pdf附件7:标准文本-《保健食品中低聚木糖的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法》.pdf附件8:标准文本-《保健食品中总三萜的测定-分光光度法》.pdf附件9:标准文本-《蜂胶产品中总黄酮的测定》.pdf附件10:标准文本-《保健食品中总皂苷的测定-分光光度法》.pdf附件11:标准文本-《植物提取物中二乙烯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pdf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广东省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 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 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委组织修订了《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相关程序,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传真:020-83854460,电子邮箱:wsjkw_spc@gd.gov.cn,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17号广东省卫生健康委(邮编510060)。附件:1.《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pdf2.《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业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修订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3.公开征求意见表.pdf广东省卫生健康委2024年1月19日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我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登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s://sppt.cfsa.net.cn:8086/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征求意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目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2023年5月6日相关标准如下:序号标准名称制定/修订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1项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 (6S)-5-甲基四氢叶酸,氨基葡萄糖盐制定食品添加剂2项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乙烯醇修订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氧化亚氮(GB 1886.350-2021)第1号修改单修改单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 1项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修订食品产品1项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和调制乳粉修订
  • 天津动物疾控中心移液技术及移液器保养和校准培训
    时间:2011-8-22 地点:天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活动内容: 2011年8月22日,赛默飞世尔科技在天津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天津市及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疫及科研工作者进行了一次移液新技术,以及移液器校准和保养的应用讲座。专业技师主要介绍了赛默飞世尔科技移液相关产品,重点向客户介绍了在血清检验以及分子生物学检疫领域的移液应用和特殊移液技巧;另外,赛默飞世尔科技移液产品工程师也向客户介绍了Thermo Scientific QSP和MBP品牌的经济型吸头产品,包括加长吸头、带滤芯吸头及预装板吸头。此外还为客户讲解移液器使用的注意细节,与客户进行了移液技术交流,并现场的体验。此次活动增加了客户对移液新技术以及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新产品的了解,也得到了天津美瑞泰克科技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在举办应用讲座期间,产品专家们也向广大同学介绍了赛默飞世尔科技的系列移液器产品,包括F1, F2, F3, Novus, Matrix移液产品和QSP、MBP品牌吸头产品。客户们同时也对交流过程中介绍的F1系列移液器,QSP吸头等产品有了更加感性的认识,特别是F1移液器独特的抑菌特征以及轻巧舒适移液设计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客户对于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通过反向移液和反复移液技术在血清学上的应用也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而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独特的超强吹出能力也让客户真实的感受到其致力于精准性体验的追求。在活动现场,客户也亲手体验了Novus和Matrix电动移液器,特别是Matrix的可调间距电动移液器在不同规格样品管或微孔板之间的移液转换,为客户提供了一个非常高效的移液解决方案。赛默飞世尔科技在客户购买移液器后的第一时间,就为使用者提供学习使用和保养移液器的基本知识,这获得了客户的一致认可。 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以&ldquo 健康、舒适、精准、耐用&rdquo 的金牌标准要求自己,坚持不断创新,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在代理商和客户间赢得很好的口碑。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维修活动日是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产品&ldquo 三重服务,终身保障&rdquo 的一部分,是Finnpipette移液器独特质保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维修活动日期间,我们将免费为新老客户提供所有Thermo Scientific Finnpipette移液器的清洁清洗、校准以及维修服务,以感谢用户对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我们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移液技术的规范化培训、移液新技术和新产品咨询等。赛默飞世尔科技维修活动日将会定期在全国巡回举办,请向当地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代理商问询当地维修活动日的具体安排。更多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产品请查看:Thermo Scientific移液器。
  •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对2023年第一批化妆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标委会委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按照标准起草的有关有求,现在网上对《化妆品限用组分月桂醇聚醚-9 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化妆品中限用组分二氨基嘧啶氧化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两项化妆品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讨论,有意见的单位填写《征求意见表》并于2023年6月19日前将《征求意见表》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反馈给起草单位(联系方式见《征求意见表》),并抄送标委会秘书处。同时,按照GB/T1.1-2020的最新要求,在提交反馈意见时,也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提出技术经济论证。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秘书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杨斌、康薇 电话:021-64087272*3012 传真/电话:021-54483433 邮箱:tc257sc2@sriffi.com 邮编:200232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南宁路480号上海香料研究所 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化妆品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23年4月19日化妆品限用组分月桂醇聚醚-9 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化妆品中限用组分二氨基嘧啶氧化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征求意见稿.pdf
  • 卫计委征求10项食品安全检测国家标准意见
    卫计委发布了了《食品中铅、镉、砷、汞、铬、铜、锌、镍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等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的函全文如下:  国卫办食品函〔2013〕54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中铅、镉、砷、汞、铬、铜、锌、镍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ICP-MS)》等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4年2月28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 真:010-52165414  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  附件:1.10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 三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近日,卫生部办公厅公布《坚果炒货食品》、《粮食》、《巧克力及其制品》三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坚果炒货   删除无霉变无虫蛀指标   征求意见稿对生干类坚果与籽类细化了感官指标要求,将原标准中的“无异物”改为“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 在霉变指标要求上,将“无霉变”改为“霉变粒小于等于2%(带壳),去壳产品不得检出”。   据卫生部有关人士介绍,征求意见稿对坚果炒货的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和微生物限量做了修改,并增加了农药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熟制坚果与籽类感官无霉变、无虫蛀指标要求,原因有两个,一是虫蛀不属于食品安全指标范围 二是生干坚果与籽类,以及产品原料标准中均有霉变要求,故在熟制坚果与籽类标准中将此要求删除。征求意见稿还调高了代表部分炒货被氧化程度的过氧化值指标。   粮食   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范围扩大   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对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的适用范围,增加了玉米、高粱米、小麦、燕麦等农作物中的曼陀罗属及其他有毒植物的种子限量,增加燕麦、莜麦、米大麦中的麦角限量。   据卫生部有关人士介绍,曼陀罗属植物种子均含有一定的毒性,本次修订将原标准中的“曼陀罗籽及其他有毒植物的种子”修改为“曼陀罗属及其他有毒植物的种子”,范围从原来的单一豆类(1粒/千克)扩大到玉米、高粱米、豆类、小麦、燕麦、莜麦、大麦、米大麦(1粒/千克)。此外,另一种有毒有害种子麦角的限量范围,也从大麦和小麦(0.01%)扩大到小麦、燕麦、莜麦、大麦、米大麦(0.01%)。征求意见稿还对霉变粒、有毒有害化学成分限量(氢氰酸、单宁)等指标进行了调整。   巧克力   对铜不再作限量要求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现行标准中关于铜的限量要求。据介绍,2003年版的巧克力卫生标准和老版国际标准中对铜作限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当时的熬糖工艺中用铜锅熬糖,而如今的工艺中已不再用铜锅熬糖,铜污染的一个重要途径不存在了。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制定的最新版标准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也没有包括铜。2011年1月10日,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告废止了《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GB 15199-1994)。在《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2征求意见稿)中也未包括铜在食品中的限量要求。   征求意见稿还对“不允许出现的异物”进行了细化,对原有的“无肉眼可见的杂质”细化为“无玻璃屑、金属屑及硬塑料屑等硬质异物”。
  • 《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0年4月1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滕云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6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化妆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件一: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广东省轻工业协会   江苏省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上海日用化学品行业协会   浙江省日用化学品协会   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轻工业杭州机电设计院   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宝洁有限公司   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蓝月亮有限公司   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花王有限公司   完美(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   北京绿伞化学有限公司   汉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广州露纯化妆品有限公司   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   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华银日用品有限公司   上海卓多姿中信化妆品有限公司   丝宝精细化工(武汉)有限公司   中山市嘉丹婷日用品有限公司   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公司   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   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   妮维雅(上海)有限公司   强生(中国)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监测司、污防司、环监局、应急中心)
  • 《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近日,国家环保部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意见的函,具体如下: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乳制品工业污染,我部决定制定《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该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1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胡林林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原霞 周羽化   通信地址:北京市安外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传真:(010)84921403   附件:1.《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pdf   2. 《乳制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与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国家乳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清洁生产研究中心   北京工商大学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雀巢(中国)有限公司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完达山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乳业有限公司   济南佳宝乳业有限公司   西安银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古城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得益乳业有限公司   山东亚奥特乳业有限公司   江西美庐乳业有限公司   徐州绿健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海河乳业有限公司   圣元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夏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
  • 《乳制品中乳糖的测定-核磁共振波谱法》标准征求意见中
    近日,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乳制品中乳糖的测定-核磁共振波谱法》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如下图所示:附件1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乳制品中乳糖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Determination of stachyose in food by nuclear magnetic resonance spectroscopy前  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全国特殊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乳制品中乳糖的测定 核磁共振波谱法1  范围本文件描述了乳制品中乳糖的测定方法——核磁共振波谱法。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核磁共振波谱法测定乳制品中的乳糖,包括牛奶、发酵乳、奶片、奶酪、奶粉中乳糖的测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682—2008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JY/T 0578—2020 超导脉冲傅里叶变换核磁共振波谱测试方法通则JJF 1448—2014 超导脉冲傅里叶变换核磁共振谱仪校准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原理在充分弛豫条件下,一维核磁共振波谱谱峰的积分面积与样品中所对应的自旋核的数目成正比。同时基于核磁共振信号强度(峰面积)互易原理,即给定线圈中核磁共振信号强度与90°脉冲宽度成反比,分别测定外标参考物质和待测样品的一维核磁共振氢谱(1H NMR)及90°脉冲宽度,采用外标法测定样品中乳糖的含量。5  试剂和材料5.1  一般要求除非另有说明,本方法所用试剂均为分析纯,水为GB/T 6682—2008规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水。5.2  试剂5.2.1  重水(D2O):纯度≥99.8%。5.2.2  3-(三甲基硅烷基)氘代丙酸钠[(CH3)3SiCD2CD2CO2Na,TSP-d4]。2 mol/L盐酸(HCl)。2 mol/L氢氧化钠(NaOH)。叠氮化钠(NaN3)。5.3  试剂配制5.3.1  TSP-d4溶液(10 g/L):称取0.5 g(精确至10 mg)TSP-d4(5.2.4)至50 mL容量瓶,加入5 mg叠氮化钠(5.2.5),用重水(5.2.1)定容,混匀。5.4  标准品5.4.1  柠檬酸标准品(C₆H₈O₇,CAS号:77-92-9):纯度≥99%。或国家有证标准物质。5.4.2  乳糖标准品(C12H22O11,CAS号:63-42-3):纯度≥98%。或经国家认证并授予标准物质证书的标准物质。5.5  标准溶液配制乳糖标准贮备液(51.2 g/L):称取512 mg(精确至1 mg)乳糖标准品(5.4.2)至10 mL容量瓶,用蒸馏水定容,混匀。现配现用。外标参考物柠檬酸溶液配制(2 g/L):称取200 mg(精确至1 mg)柠檬酸(5.4.1)至100 mL容量瓶,用蒸馏水定容,混匀。0℃~4℃密封保存,保值期1个月。乳糖系列标准工作液:准确量取上述乳糖标准储备液(5.5.1)5 mL于10 mL容量瓶中,用蒸馏水定容,摇匀后得到25.6 g/L的乳糖标准溶液。使用以上相同方法,分别得到12.8 g/L、6.4 g/L、3.2 g/L、1.6 g/L、0.8 g/L、0.4 g/L、0.2 g/L、0.1 g/L、0.05 g/L乳糖标准溶液。根据样品中乳糖含量适当调整乳糖标准工作液浓度范围及乳糖标准贮备液浓度。6  仪器设备 6.1  核磁共振波谱仪:氢(1H)共振频率不低于400 MHz;可控温,温度精度不低于±0.1 K。6.2  核磁共振样品管:外径5 mm,同心且均匀。6.3  分析天平:感量为0.1 mg和1 mg。6.4  旋涡震荡仪。6.5  pH计:精度为± 0.01。6.6  移液器:量程为10 μL~100 μL和100 μL~1 000 μL。6.7  水系微孔过滤膜:孔径0.45 μm。6.8  离心机:离心速度≥ 8 000 r/min。7  试验步骤8.%2.%3  上机样品制备牛奶和发酵乳准确称取10 g(精确至1mg)样品于50 mL的容量瓶中,再加入35 mL蒸馏水后涡旋震荡30分钟溶解,用稀盐酸调pH值为4.4至4.5后,再加蒸馏水至刻度。摇匀后取5mL,转速为8 000 r/min离心10 分钟,弃去上层脂肪和蛋白相,取出中间澄清的部分,用滤膜过滤,准确量取900 μL滤液,再加入100 μL浓度为10 g/L的TSP重水溶液(5.3.1),取600 µL于核磁管中待测。奶粉准确称取1 g样品(精确至1 mg)于50 mL容量瓶中,以下部分同纯奶和发酵乳(7.1.2)。奶片取适量样品,压碎研磨成粉末。以下部分同奶粉样品的配制(7.1.2)。奶酪取适量样品,压碎或用粉碎机粉碎。以下部分同奶粉样品的配制(7.1.3)标准样取900 µL样品溶液(5.5.2,5.5.3),100 μL浓度为10 g/L的TSP重水溶液(5.3.1),旋涡震荡至少1min.充分混匀,取600 µL于核磁管中待测。7.1  上机测定参考条件7.1.1  核磁共振样品管不旋转。7.1.2  检测温度:(300.0± 0.1)K。7.1.3  空扫次数:4次。7.1.4  扫描次数:64次。7.1.5  谱宽:8 000 Hz。7.1.6  采样点数:65 536。7.1.7  接收增益:16。7.1.8  弛豫延迟时间:≥4 s。7.1.9  水峰压制脉冲序列:预饱和加相位循环。7.2  上机测定7.2.1  按照JY/T 0578—2020的规定对探头温度进行校正;按照JJF 1448—2014的规定对1H谱灵敏度、分辨力、线性、1H谱定量重复性进行校准。7.2.2  将装有上机样品(7.1.3)的核磁共振样品管置于核磁共振仪检测腔内,设置样品管不旋转。7.2.3  设置待测样品温度为300.0 K,测样前需要等待样品温度稳定。7.2.4  新建氢谱标准实验文件。7.2.5  锁场与调谐。7.2.6  匀场。7.2.7  测定样品的90°脉冲宽度,并记录结果。7.2.8  调用有相位循环的预饱和水峰压制脉冲序列。7.2.9  在7.2条件下设定参数,根据记录结果(7.3.7)设定90°脉冲宽度,根据水峰压制效果优化水峰压制位置、压制功率等,保持各样品接收器增益值一致。7.2.10  采集并保存数据。9  数据处理9.1  数据预处理对原始数据进行傅立叶变换、相位校正和基线校正,并以TSP-d4中硅烷甲基的化学位移作为零点进行定标。9.2  定性分析对乳糖标准品和外标参考物柠檬酸的1H NMR谱(参见附录A)信号峰进行归属,得到乳糖和柠檬酸的定量相关参数(参见附录A),包括定量峰化学位移、耦合常数、氢原子数量及积分区域。应注意定量峰积分区域未受到干扰。9.3  定量峰积分根据定性分析(8.2)得到的积分区域进行积分,分别得到外标柠檬酸和乳糖定量峰积分面积。 10  结果计算10.1  校正因子(CF)的计算10.1.1  乳糖系列标准工作溶液上机样品质量浓度计算乳糖系列标准工作溶液(5.5.3)上机样品质量浓度按照公式(1)计算:… … … … … … (1)式中:CQ——外标柠檬酸溶液(5.5.2)上机样品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升(mg/L);MWQ——柠檬酸摩尔质量,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AS——上机样品中乳糖定量峰积分面积;AQ——外标柠檬酸溶液上机样品中柠檬酸定量峰积分面积;nHQ——外标柠檬酸溶液上机样品中柠檬酸积分区域对应的氢原子数量;nHS——上机样品中乳糖积分区域对应的氢原子数量;NSQ——外标柠檬酸溶液上机样品扫描次数;NSS——上机样品扫描次数;PS——上机样品1H 90°脉冲宽度;PQ——外标柠檬酸溶液上机样品1H 90°脉冲宽度;TS——上机样品检测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TQ——外标柠檬酸溶液上机样品检测温度,单位为开尔文(K);MWS——乳糖摩尔质量,单位为克每摩尔(g/mol)。10.1.2  回归方程绘制由公式(1)计算得到的乳糖系列标准工作溶液上机样品质量浓度(9.1.1)为横坐标,乳糖系列标准工作溶液(5.5.3)上机样品质量浓度为纵坐标,建立线性回归方程y=ɑx+β,校正因子(CF)为线性回归方程的斜率ɑ。10.2  结果计算样品中乳糖的含量按照公式(2)计算:… … … … … … … … … … … … … … … (2)式中:CS-S——样品中乳糖的含量,单位为克每千克(g/kg);CS——由公式(1)计算所得溶解并定容后的样品中乳糖含量,单位为毫克每升(mg/L);V——样品定容后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ms——称取的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CF——校正因子,线性回归方程的斜率ɑ。计算结果以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表示,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11  精密度在重复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超过算术平均值的10%。12  检出限及定量限12.1  固体样品奶片、奶酪及奶粉中的乳糖检出限为0.3 g/kg,定量限为1.1 g/kg。12.2  液体样品纯奶、发酵乳中乳糖检出限为0.03 mg/kg,定量限为0.1 mg/kg。附录A乳糖和柠檬酸1H NMR谱图及定量相关参数图A.1 标准品乳糖1H NMR谱图A.2 外标物柠檬酸1H NMR谱表A.1 定量相关参数化合物摩尔质量/(g/mol)δH(峰形,耦合常数)氢原子数量积分区域/Δδ检测温度/K乳糖342.34.45(d, J=7.8 Hz)14.359~4.503300.0柠檬酸192.143.01(d,J = 15.7 Hz)22.921~3.1432.84(d,J = 15.7 Hz)22.693~2.916编制说明.docx
  • 《食品中毒黄素和米酵菌酸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等2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提出,惠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贸耕实业(惠州)有限公司,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广东省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等单位负责起草的《牛樟精油》、《食品中毒黄素和米酵菌酸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项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的编制,根据《惠州市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标准的科学性、严谨性和适用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本标准提出宝贵建议和意见,于2023年4月28日前以邮件的形式将《征求意见表》反馈至指定邮箱。联系人:杜琦杰电话:0752-2780906邮箱:hz_bzhxh@163.com附件:1. 惠州市标准化协会关于《牛樟精油》、《食品中毒黄素和米酵菌酸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2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牛樟精油》(征求意见稿)3.《食品中毒黄素和米酵菌酸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4. 征求意见表惠州市标准化协会2023年3月28日惠州市标准化协会关于《牛樟精油》、《食品中毒黄素和米酵菌酸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2项团体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pdf《牛樟精油》(征求意见稿).pdf《食品中毒黄素和米酵菌酸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征求意见稿).pdf征求意见表.docx.doc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指南》等142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经研究,国家标准委决定对《半导体器件 能量收集和产生半导体器件 第4部分:柔性压电能量收集器测试和评估方法》等142项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5月3日。请登录请登录标准技术司网站征求意见公示网页http://std.samr.gov.cn/gb/gbSuggestionPlan?bId=10001227,查询项目信息和反馈意见建议。2023年4月3日相关标准如下:#项目中文名称制修订截止日期1产品和服务设计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 第1部分:高阶要求制定2023-05-032产品和服务设计中的消费者隐私保护 第2部分:应用案例制定2023-05-033产品碳足迹 量化要求和指南制定2023-05-034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规范制定2023-05-035电子商务产品质量保障相关追溯信息共享指南制定2023-05-036海水淡化浓盐水排放标准制定2023-05-037合格评定 第三方产品认证制度应用指南修订2023-05-038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规范制定2023-05-039旅游饭店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修订2023-05-0310认证机构远程审核指南制定2023-05-0311软木粒 含水率测定方法制定2023-05-0312食品企业社会责任指南制定2023-05-0313市场和社会调查 调查问卷编制指南制定2023-05-0314售后服务 无理由退货服务规范制定2023-05-0315塑料 差示扫描量热法(DSC) 第7部分:结晶动力学的测定制定2023-05-0316麻醉和呼吸设备 麻醉期间用于贴示在含药的注射器上的标签 颜色、图案和特性制定2023-05-0317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气体不可互换螺纹(NIST)低压接头的尺寸制定2023-05-0318麻醉和呼吸设备 医用气体低压软管组件制定2023-05-0319麻醉和呼吸设备 与氧气的兼容性制定2023-05-0320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1部分:锥头和锥套制定2023-05-0321麻醉和呼吸设备 圆锥接头 第2部分:螺纹承重接头制定2023-05-0322麻醉蒸发器 麻醉剂专用灌充系统制定2023-05-0323生物技术 生物样本保藏 动物生物样本保藏要求制定2023-05-0324生物技术 生物样本保藏 用于研究和开发用途的植物生物样本保藏要求制定2023-05-0325医用气体管道系统终端 第1部分:用于压缩医用气体和真空的终端制定2023-05-0326医用气体压力调节器 第1部分:压力调节器和带有流量计的压力调节器制定2023-05-0327医用气体压力调节器 第2部分:汇流排压力调节器和管道压力调节器制定2023-05-0328医用气体压力调节器 第3部分:集成气瓶阀的压力调节器(VIPR)制定2023-05-0329医用气体压力调节器 第4部分:低压压力调节器制定2023-05-03
  • 农业农村部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分别填写征求意见表,于2024年8月22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电话:010-59194077传真:010-5919410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1. 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2. 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3.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4年7月22日抄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pdf动物源产品中胺苯吡菌酮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pdf食品中2甲4氯异辛酯等8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pdf
  • 国家标准《天然食品成分使用指南》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国家标准《天然食品成分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已经完成,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请于8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回TC64秘书处。附件:《天然食品成分使用指南》征求意见反馈表.doc天然食品成分使用指南编制说明.pdf天然食品成分使用指南征求意见稿.pdf随着我国食品工业的迅速发展,与之相关的食品配料行业发展也非常迅猛。目前,我国食品配料行业的企业数和产值,以及配料产品的数量、应用非常广泛。食品配料已成为我国食品工业发展和产品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我国食品配料行业也提出了大力开发“天然、营养、多功能食品配料”的绿色方针,食品成分“回归自然”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 如今,天然食品已成为食品研究开发的重点。食品配料可大致分为蛋白类配料、脂肪改性类配料、膳食纤维、新食品原料、调味配料、动物提取物配料、植物提出物配料和水产提取物配料等十几类。尽管很多消费者对所有“天然”的东西都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实际上“天然的”食品成分究竟是什么?人们对此一直争论不休。上世纪 90 年代末,食品法典委员会曾做过几次尝试,除此之外,天然的食品原料和食品加工工艺方面没有国际公认的要求。ISO/TS 19657规范提出了为有关“天然”食品配料的商业间沟通提供了准则。这也有助于食品和饮料行业业内的公平竞争,确保公平的商业行为。现行标准中没有“天然食品成分”的明确规定,涉及到有关“天然”的术语与征求意见稿也有一定的不同。《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规定,天然食品(natural food)指“生长在自然界,经粗(初)加工或不加工即可食用的食品”。征求意见稿规定“天然食品成分”原材料应“来源于植物、藻类、真菌、动物、微生物、矿物质或海水中的一种或几种”,并没有规定应来源于“天然食品”,且征求意见稿中“天然食品成分”的工艺要求也不仅限于“粗(初)加工或不加工”。征求意见稿中天然食品成分的技术要求(1)属性要求:“天然食品成分”应属于“食品成分”,即“任何用于制造或配制食品并且可能以改良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物质”。(2)原材料要求:天然食品成分的原材料应来源于植物、藻类、真菌、动物、微生物、矿物质或海水中,化石燃料不应用作原材料。但“天然矿泉水”“瓶装水”“调味料”不属于标准规定的范围。(3)工艺要求:天然食品成分应通过物理和/或酶和/或微生物处理从原料中获得,但惰性和/或微生物处理不应生产自然界中不存在的物质,可以使用 pH 调节;当没有物理和/或酶和/或微生物处理工艺时,可以使用不改变成分的其他工艺;复合食品成分中每种食品成分应符合相应生产工艺要求。(4)生产要求:可在天然食品成分生产过程中使用和掺入水;在不影响食品成分的前提下,可从食品成分中去除一种或多种成分。(5)产品判定:天然食品成分应根据标准中的决策树进行判断。
  • 移液器历史、分类及使用杂谈 | 移液也有大学问
    p style="text-indent: 2em "移液工具是用来测量和转移小体积溶液的实验室工具,在生物学、化学、医学、制药等实验室具有非常广泛的应用。目的不同,移液工具从移液管、滴管、移液器,到更复杂的移液工作站具有不同的精准度和适合的使用场景。但移液工具的工作原理大体一致,即通过一个真空吸液室吸取目标体积的液体。/pp style="text-indent: 2em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align: justify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font-size: 18px 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回顾 | 没有移液器的旧时光/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最早的实验室移液工具是移液管和滴管。移液管由玻璃制成,滴管是一个细管头部带一个小泡,由塑料制造,通过按压小泡吸取液体。主要用于不需要精确体积的移液。/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刻度移液管可以移取较大的体积,管身带有一系列的刻度,有的还会印刷不同颜色标记不同的体积,能最大程度降低误操作。/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在移液器没有出现之前,科学家们会用自己的嘴做同样的吸液工作。下面随小编看一下移液管操作的几种常见方式:/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453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6ea39cc5-e121-4333-83f3-3e8de304ba0b.jpg" title="移液器.jpg" alt="移液器.jpg" width="600" vspace="0" height="453" border="0"//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87cf3c41-b283-43a5-a3a6-f5d992c5bfa9.jpg" title="用拇指转动轮子调节的手动助吸器.jpg" alt="用拇指转动轮子调节的手动助吸器.jp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用拇指转动轮子调节的手动助吸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e4498adf-5065-4311-b320-b6a737673dad.jpg" title="洗耳球,通过挤压小泡来调节吸液量.jpg" alt="洗耳球,通过挤压小泡来调节吸液量.jp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洗耳球:通过挤压小泡来调节吸液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5afe936e-ba6e-4edc-af8f-6faec32c5a19.jpg" title="初代电动助吸器.jpg" alt="初代电动助吸器.jpg"//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初代电动助吸器:通过按下按钮和拨动开关来调节吸液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300px height: 342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5fda5005-de82-47e8-aba0-59e7c6b38dda.jpg" title="电动助吸器.jpg" alt="电动助吸器.jpg" width="300" vspace="0" height="342" border="0"//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电动助吸器:按压操作按键控制移液,吸(上面的按键)和放(下面的按键),可以调节吸放速度或者选择重力模式操作“倒出准确”的移液管。/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巴斯德吸管:胶头巴斯德移液管多由中性玻璃或者高硼硅玻璃制造,用于转移少量液体,没有刻度。胶头可以跟吸管分开。/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滴管:与巴斯德移液管相似,由塑料注塑而成,头部的小泡也可用作液体容纳室。由带刻度和不带客户,灭菌或者不灭菌。/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移液工作站:由机械臂操做移液,设定移液程序,可以跟其他自动化设备联合实现自动化移液全过程。/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font-size: 18px "strong世界上首支移液器诞生/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世界上第一支移液器于1957年由Heinrich Schnitger博士(德国马尔堡)研发成功,Heinrich Schnitger博士申请了专利。Heinrich Netheler博士继承了这项专利,并于1961年开始了微量移液器的商业化生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第一支可调节移液器在1972问世,主要发明者包括沃伦· 吉尔森和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分校的生物化学教授亨利· 拉迪。/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移液器的诞生改变了科学世界,使可重复再现、精确而可靠的微升级液体量移液成为可能,保护了千千万万科研工作者。/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font-size: 18px "strong移液器原理及分类/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按照不同种类,设计原理,操作方式,空气置换移液器的分类可分为可调节/固定量程、单通道/多通道、标准圆锥形吸嘴/特殊吸嘴、标准/带锁定、手动/电动移液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根据使用原理,移液器可分为空气置换式移液器和正压式(外置活塞式)移液器。空气置换式微量移液器通过活塞驱动的空气置换来实现移液操作,适用于常规移液操作。而正压式移液器适合操作高粘度液体,即活塞和液体有直接接触。/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移液器能够非常精准的进行液体转移操作。金属或陶瓷活塞在气密套筒内的垂直运动产生的空气柱。当活塞向上运动时,由柱塞的压下驱动,在活塞留下的空隙中产生真空。吸头周围的液体(随着吸头中的空气)移动到这个真空中。/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font-size: 18px "strong如何选择一款合适的移液工具/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目前市场上微量移液器品牌众多,其中主流品牌有Biohit,BrandTech,Corning,Drummond,Eppendorf,Gilson,Hamilton,Handypett,Hirschmann,Labnet,Microlit,Nichiryo,Oxford,Pricisexx,Rainin,Socorex,Starlab,ThermoFisher,Vertex,VistaLab,和VW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品牌很多,产品更是无数,如何选择一款合适的移液工具呢?/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较大体积的精确移液选择A级移液管或者大体积移液器、小体积(小于等于1ml)精准移液选择微量移液器、不需要精确移液的用胶头滴管最合适、分配瓶子内的试剂化学品用瓶口分配器、连续分配相同体积的试剂用连续分配器、长时间高强度移液选择电动移液器或者移液工作站。/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常见的移液工具及配套物品有:1)单/8 /12 /16道可调移液器,体积从0.1ul-10ml;2)固定量程移液器;3)电动移液器;4)连续分配器;5)瓶口分配器;6)移液管助吸器;7)移液工作站;8)移液管;9)滴管;10)吸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好的移液器吸头可以让实验室工作更安全、高效,事半功倍。VWR作为一家实验室综合供应商,除了提供各类型移液器外还供应各类型移液器吸头。VWR吸头由符合美国FDA原生聚丙烯制造,特别设计的PE滤芯,防止交叉污染。盒装吸头方便装配,无需用手接触吸头。/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 100% max-height: 100% width: 600px height: 288px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12/uepic/511e25c9-af69-49d1-bb87-2faa4643ba7c.jpg" title="VWR各类移液器吸头.jpg" alt="VWR各类移液器吸头.jpg" width="600" vspace="0" height="288" border="0"//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VWR各类移液器吸头/pp style="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font-size: 18px "strong移液器保养与校准很重要/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移液器工作量大,长期使用会使内置弹簧发生变形,进而产生误差。此外由于依赖空气置换,移液器会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不同温度、海拔和操作会造成移液误差。移液器必须定期维护和校准,以保证准确性和可重复性。/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一般建议至少每六个月进行一次维护和校准。药品或食品行业通常每季度(每三个月)校准移液器。学校的实验室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校验。有些医学和生命科学的研究人员,每月进行一次校准。通过与NIST可溯源的参考标准进行比较来确定移液器的精确。通常要在ISO 17025 认证的实验室里,按照国际标准(ISO 8655-6)校准,有的品牌的操作手册上注明,由于校准简单易操作也建议有条件的实验室可自行校准。/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br//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font-size: 18px "strong  关于正确的移液姿势建议/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移液姿势对结果准确性也有重要影响,由于生物力学应力因素,一些常见的移液技术已被确定为潜在的危险。以下是由美国政府机构和人体工程学专家提出的纠正移液操作的建议:/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翼肘移液/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错误动作:抬高,“翼肘”。人类手臂的平均重量约占全身重量的6%。手肘伸展(翼状肘)处于静止位置,手持移液器,手臂的重量会压在颈部和肩部肌肉上,减少血液流动,从而引起压力和疲劳。随着手臂屈曲的增加,肌肉力量也会显著降低。/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纠正措施:将肘部尽量靠近身体,手臂和手腕伸直,中立的姿势(握手姿势)。将工作物品放在容易触及的地方,以限制手臂的伸长和抬高。手臂/手距工作表面的高度不应超过12英寸。/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过度旋转的手臂移液/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错误动作:前臂和手腕过度旋转。前臂在旋后位置(掌心向上)的旋转和/或手腕屈曲增加了腕管中的流体压力。这种压力的增加会压迫软组织,如神经,肌腱和血管,造成拇指和手指的麻木。/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纠正措施:前臂旋转角度应保持在45° 旋前(手掌向下)附近,以使重复活动时腕管压力最小。/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握紧拳头吸液/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错误动作:紧握(握拳)。手部疲劳是由于硬物与敏感组织的持续接触造成的。这种情况发生在需要紧紧握住吸管时,如卡住吸头时,会导致手的力量减弱。/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纠正措施:使用带有钩子或其他特性的移液器,以便放松握持和/或减轻持续握持移液器的需要。这样可以减轻手臂,手腕和手的紧张。/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span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拇指柱塞移液/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错误动作:在很小的区域内集中力量,有些移液器把手和按钮太小,需要拇指或其他手指在集中区域内施加很大的力。/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margin-top: 10px margin-bottom: 10px line-height: 1.5em "  纠正措施:使用带有较大把手和按钮的移液器。这将使操作移液器所用的压力分散到拇指或手指的整个表面,将接触压力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p
  • 食药监总局发布《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进一步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起草了《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将标准分割为了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典虽属国家药品标准,仍有许多品种、方法并非它收纳。  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工作,加强药品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标准包括国家药品标准、药品注册标准以及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以下简称《中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  第三条药品注册标准,是指在药品注册工作中,由药品注册申请人制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特定药品的质量标准,生产该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执行该注册标准。药品注册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并不得低于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药品标准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以及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筛选和审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标定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药品注册标准的技术审评等工作。  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标准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标准、地方中药材标准和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实施以及对药品标准实施进行的监督。  第六条《中国药典》的凡例、通则是药品标准的通用技术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上市的所有药品均应符合《中国药典》通用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七条对下列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定的药品通用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含标准物质的制备):  (一)药品的通用名称和专业技术术语   (二)药品的生产工艺、检验方法以及相关质量控制技术要求   (三)药品标准物质的相关技术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机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技术文件/研究数据进行审评,对于符合要求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核准药品注册标准:  (一)新药申请或按照新药申请程序上报的药品注册申请   (二)生产工艺、检测方法、质量指标等优于同品种国家标准的仿制药申请   (三)进口药申请   (四)修订药品注册标准、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等补充申请   (五)恢复生产被中止标准执行效力品种的注册申请。  第九条药品标准工作,包括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划、制定与修订、审批、颁布、实施、复审、监督等内容。  第十条药品标准工作应当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坚持科学先进、实用规范的原则 确保公开、公正、公平,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促进药品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使药品标准工作适应科学监管、保障人民安全用药、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和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第十一条鼓励将科学先进、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法应用于药品标准。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不断完善药品标准。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药品标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药品标准工作中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药品标准的国际协调。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按照国家药品安全发展和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包括国家药品标准工作的阶段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内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制定《中国药典》编制大纲。《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经全体药典委员大会审核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每年编制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标准立项建议或申请。立项建议或申请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药品质量控制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内容。  任何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都可以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国家药品标准立项的建议或申请。  第十六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国家药品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审核,遴选出需要制定和修订的药品标准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在执行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过程中,根据药品标准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凡需要调整的项目,标准起草、复核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可提出申请,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立项。  第十八条 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计划及立项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制定与修订  第十九条 国家药典委员会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及其实施计划,组织对已批准上市生产的药品制定国家药品标准,并对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组织修订。  第二十条 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与修订,应按照起草、审核、公示等环节进行。如遇药品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可根据需要制定或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但可视需要适当缩短公示时间。  第二十一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照国家药品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药品质量控制风险制定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起草标准草案,同时编写“起草说明”及有关附件。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对起草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提交的标准草案,必须经过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复核,以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可重复性。  第二十二条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完成后,由标准起草单位负责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形成药品标准草案,并将药品标准草案、起草说明及标准研究资料、复核资料和实验数据一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对于未列入国家药品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计划的药品,若该药品生产企业主动提出制定、修订国家药品标准,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药品标准起草工作,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标准草案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核,需要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的,提出审核意见,并发送至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改工作并报送至国家药典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技术审核意见和结论,拟定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六条除药品注册标准外,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对外公示,广泛征求意见。一般情况下,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期为3个月。  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应符合国家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反馈意见涉及技术要求的,应当及时将意见发送至标准起草单位,由起草单位进行研究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国家药典委员会,国家药典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再次公示。  第二十八条对需要使用新标准物质对照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在颁布国家药品标准前,制备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  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的建立包括确定品种、制备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建立标准物质质量标准、分析标定、审核批准等步骤。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在完成新的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研究和原料制备后,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对药品标准物质候选物和相关技术资料审核,报国家药典委员会,通过审核后提交标准物质候选物至中检院,由中检院组织制备、分装、标定、供应等。  第二十九条药品标准起草单位,应按时完成项目并保存标准研究过程中的原始数据,必要时可由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对原始数据进行核查。  国家药典委员会对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品种负责人员公示和委员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根据国家药品标准发展的要求,为满足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方面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对符合《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的药品标准以及通用检测方法和通则等进行立项,编制《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中国药典》收载品种遴选原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应当为临床常用、疗效确切、工艺成熟、质量可控的药品。  第三十二条为保障《中国药典》的实施和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国家药典委员会组织编制《中国药典》英文版及有关配套工具书。  第三十三条编制《中国药典》及其配套工具书,应遵循国家药品标准工作规划和《中国药典》编制大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中国药典》收载标准经修订后,有关内容增订至新版《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  第四章 审批与颁布  第三十五条国家药典委员会根据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公示结果,拟定药品标准报批稿,及时将药品标准报批稿、起草说明及综合审核意见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国家药典委员会综合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第三十七条通过审批的国家药品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进行编号,并颁布实施。  《中国药典》及其增补本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三十八条《中国药典》每5年颁布一版,《中国药典》增补本原则上每年颁布一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将未收载进《中国药典》的国家药品标准定期汇集,印制成册。  第五章 实施  第三十九条国家药品标准经批准颁布后,自实施之日起,该品种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及检验等活动均应严格执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四十条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一般给予药品生产企业6个月的标准执行过渡期。  第四十一条《中国药典》一经颁布实施,其同品种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废止。  新版《中国药典》不再收载的历版《中国药典》品种,除因安全性、有效性等问题被撤销药品标准的品种外,在新标准颁布前,仍按原《中国药典》收载的药品标准执行,但相关规定应符合新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四十二条《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后,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审查其药品注册标准的适用性。对于药品注册标准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不符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少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低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修订,或申请废止该药品注册标准,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  对于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检验项目多于(包括异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质量指标严于《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在执行《中国药典》或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基础上,同时执行药品注册标准的相应项目和指标。  第四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参与国家药品标准的起草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样品和资料。对主动参与并承担国家药品标准起草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由国家药典委员会在《药品标准征求意见稿》中予以公示。国家药典委员会定期公布参与标准起草的相关单位名单,可供相关部门在临床使用、招标采购、医保报销等政策制定中参考。  国家药品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可作为标准主要研究起草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效益的国家药品标准,应予以奖励。  第四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所执行的药品标准和标准编号。  第四十五条药品标准英文版与药品标准中文版存在内容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第四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物质供执行国家法定的药品标准使用,使用时应按标准物质标签说明书的要求使用。  对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的法定检验,应使用由中检院标定的标准物质。  第四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制定和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进行宣传贯彻。  第四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解释。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九条 国家药品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药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需要,由国家药典委员会适时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五十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国家药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估后,提出复审意见,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不需要修订的标准,提出继续有效的意见。  (二)对质量控制方法落后、技术存在缺陷及标准有误或不能满足药品监管需求的药品标准,提出需要修订的意见 需要修订的国家药品标准,应当及时纳入国家药品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三)对因企业不生产没有样品所致无法进行复审及无法开展标准研究工作的药品标准,提出中止标准执行效力的意见 被中止执行效力的国家药品标准,药品生产企业如需恢复生产该药品,则必须完成标准研究工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部门技术审评后,核发药品注册标准后方可继续生产、销售。  (四)对因安全性问题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定退市的药品,其药品标准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国家药典委员会将国家药品标准复审意见汇总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个月。根据公示反馈意见,拟定复审报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并将复审结果予以发布。  第七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  第五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制定统一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基础上,通过统一的药品标准数据信息平台对药品标准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社会开放。药品标准数据规范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药品标准信息平台的整体建设和运行,国家药典委员会负责对载入该信息平台《中国药典》等国家药品标准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品审评机构负责对药品注册标准信息库的更新和维护,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遵循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向公众和有关组织公开、通报国家药品标准有关信息 国家药品标准信息公开内容应尽可能满足社会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及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  第八章 监督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实施药品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监督药品标准实施情况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  第五十七条在对药品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情况。监督检查人员对所取得的资料和样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反映违反药品标准的行为。收到举报或者反映的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五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进口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标准所设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的产品。任何违反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的药品,即使按药品标准所设定的项目检验合格,亦不能认为其符合规定。  第九章 地方药品标准  第六十条地方药品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制剂标准以及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地方药材标准、中药饮片标准或炮制规范。  第六十一条地方药品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并在标准发布后30日内将地方药品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地方药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下列情形禁止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  (一)无本地区临床习用历史的药材、中药饮片   (二)已有国家标准的药材、中药饮片及医疗机构制剂   (三)国内新发现的药材   (四)药材新的药用部位   (五)从国外进口、引种或引进养殖的非我国传统习用的动物、植物、矿物等产品   (六)经基因修饰等生物技术处理的动植物产品   (七)其他不适宜收载入地方药品标准的品种。  第六十三条地方药品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的通用技术要求。  第六十四条地方药品标准在上升为国家药品标准并颁布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制定药品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相关单位应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归档。  第六十六条国家药品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七条国家药品标准的编号规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标准:是根据药物自身的理化与生物学特征,按照来源、处方、制法和运输、贮藏等条件所制定的、用以检测药品质量是否达到用药要求并衡量其质量是否稳定均一的技术规定。  药品标准起草单位:是指按照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计划,承担药品标准研究工作的单位,包括药品研究、生产、检验机构等。  复审:是指组织制定药品标准的部门对药品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指标水平所进行的重新审核,以确认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的过程。  中止标准执行效力:是指对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暂时停止执行。  第六十九条药品注册标准的制定与修订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药用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国家标准,参照本办法制定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自201X年XX月XX日起实施。
  • 卫生部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出炉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乳品安全   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规定,我部会同农业部、国家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等单位成立了乳品安全标准工作协调小组和乳品安全标准工作专家组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可从卫生部网站http://www.moh.gov.cn下载)意见,请于2009年11月22日前按以下方式反馈意见:传真010-67711813或电子信箱food204@163.com。   附件:乳品安全标准(征求意见稿).rar 注:本次修改专家组提出了新的乳品质量安全标准框架和目录。清理后的标准共三大类75项,分为产品标准17项、生产规范2项、检验方法标准56项。根据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并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后,专家组将进一步修改完善标准文本,经协调小组同意后进入审议报批阶段。   标准文本目录 序号 标准名称 标准类别 1 生鲜乳 产品标准 2 巴氏杀菌乳 3 灭菌乳 4 调制乳 5 发酵乳 6 炼乳 7 乳粉 8 乳清粉 9 奶油、稀奶油、无水奶油 10 干酪 11 再制干酪 12 乳糖 13 婴儿配方食品 14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15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16 婴幼儿谷基辅助食品 17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8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生产规范 19 婴幼儿配方粉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20 生鲜乳中相对密度的测定 检测方法 21 乳和乳制品中杂质度的测定 22 乳和乳制品中酸度的测定 2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2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溶解性的测定 2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清蛋白的测定 2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2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 2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2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3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 3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3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3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3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3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3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 3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 3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 3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 4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胆碱的测定 4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 42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 43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 44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氯的测定 45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 46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47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左旋肉碱的测定 48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β-胡萝卜素的测定 49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核苷酸的测定 5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51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脲酶的测定 52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53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54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55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56 食品中铅的测定 57 食品中氟的测定 58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59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 60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与B1的测定 61 食品中硒的测定 62 乳与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 63 干酪及加工干酪制品中添加的柠檬酸盐含量的测定 64 生鲜乳冰点的测定 6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66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67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68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69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7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71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生鲜乳中抗生素残留量检验 7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7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7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计数 7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
  • 关于对《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专家:近期中国食品工业协会牵头制订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包括:《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一部分:显色反应检测总蛋白》《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二部分:酶联免疫法检测牛奶成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二部分:胶体金法检测牛奶成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三部分:酶联免疫法检测麸质成分》《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 第三部分:胶体金法检测麸质成分》。工作启动后,起草工作组按照标准制订工作程序,组织完成了团体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及编制说明(见附件2),现面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6月2日–2023年7月1日。请按照附件3格式填写修改意见,于2023年7月1日前反馈至我会邮箱:cnfia@vip.163.com。附件:《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胶体金法检测牛奶成分.pdf第三部分胶体金法检测麸质成分.pdf第一部分显色反应检测总蛋白.pdf第二部分酶联免疫法检测牛奶成分.pdf第三部分酶联免疫法检测麸质成分.pdf《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编制说明.pdf《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食品及生产中过敏原快速检测法》系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2023年6月2日
  •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关于再次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956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修订工作。现已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修订工作,该草案已于2023 年 1 月 19 日进行了行业征求意见,根据行业意见建议,标准起草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完善,按照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程序要求,现再次征求行业意见。   请将附件3《征求意见表》于2023年8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返回至lihuzhong@cfsa.net.cn。各行业、企业请以单位形式统一反馈意见至上述邮箱。   联系人:李湖中   电 话:010-52165470   邮 箱:lihuzhong@cfsa.net.cn   附件: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再次征求行业意见.pdf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再次征求行业意见.pdf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草案)征求意见表.xlsx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2023年7月31日
  • 征求《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等8项标准意见的函
    国卫办食品函〔2013〕325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办公厅,粮食局、标准委、认监委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等8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表(附件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我委。  传  真:010-52165414  电子信箱:spbz@cfsa.net.cn食品中抗坏血酸的测定等八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zip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稿.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3年10月18
  • 两项食品快检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
    8月2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公开征求《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等4项地方标准意见的通告,其中包含两项食品快检相关地方标准意见:《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与《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食用农产品上市期短,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需要高效、简便的监管技术,因此食品快速检测是基层农产品安全监管不可缺少的技术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抽查检测,支持并肯定了快速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抽检中的地位。2022 年最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抽查检测结果确定有关农产品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随着该部法律的出台,快速检测将在“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工作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3 年 1 月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使用意见的通知》对食用农产品、散装食品、餐饮食品、现场制售食品等快速检测工作作出进一步的规范,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对食品快检机构严格监督检查。 从 2016 年起,广东省政府将全省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纳入“十件民生实事”强力推进。深圳市自 2018 年起,将食品安全检测“一街一车一室”项目纳入深圳市食品安全战略项目重点推进,在全国率先建成了覆盖全市 76 个街道的食品安全快检“一街一车一室”,将食品安全预警前移,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警,全力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食品安全。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快速检测行业健康发展,2018 年起,广东省出台了《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粤食药监办科[2017]672 号)和《规范食品快速检测产品使用管理的通知》(粤食药监办科[2017]680 号)。期间,深圳市也先后出台了《深圳市食品安全“一街道一快检车一快检室”运行管理制度》、《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食品安全“一街一车一室”质量监督管理方案》、《深圳市食品安全“一街一车一室”抽样检测和质量控制通用要求等,对全市 74 个快检室和 74 辆快检车的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人员、车辆、管理体系、抽样检测、阳性样品结果后处理等管理要求。2020 年,深圳市发布并实施了地方标准《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指南》《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车技术要求》《食品快速检测产品评价技术规范》,对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质量控制、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实验室和食品农产品快速检测车运营、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等做出了具体技术要求,进一步提升了深圳市食品快速检测行业发展质量。目前我国食品快速检测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因缺乏相关配套规定未能进行有效监管,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出现许多问题。一是标准体系建设缺位,市场竞争无序。目前可查询到的快速检测的国家标准少之又少,标龄长,不合适现在的快速检测技术。近年来,随着快速检测在市场监管的应用,市场监管总局逐渐重视快速检测的应用与方法的研究,主要下发了规范快速检测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发布了快速检测方法 40 项。但与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相比而言,无论是从工作规范到检测方法,快速检测仍处于起步阶段,标准体系建设缺位。快速检测产品无标准可依,检测服务机构无标准约束,无论是产品质量还是检测质量都处于鱼龙混杂的阶段,快检的工作成效难以发挥最大化。二是快检机构服务能力评价缺位,部分检测如同虚设。由于缺乏相应的能力评价体系约束,对快检服务机构无资质要求,存在从业门槛低,管理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低、低价恶性竞争的普遍现象,快检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三是快检产品评价机制缺位,产品质量难以保障。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同时发布快检方法的评价规范,但由于快速检测技术与传统的检测方法相比,检测方法与检测产品往往是有机整体,无法简单分割,脱离快检产品这一载体开展快检方法评价存在很大争议;目前由于开展评价的产品种类有限,无法满足快检工作的需要。生产企业抓住监管漏洞,以次充好,快检测产品质量良莠不齐,市场竞争无序,影响快速检测产品行业生态圈。诸如此引起的“恶性竞争严重”“创新投入不足”“散而不强”“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已经引起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重视。针对上述问题,制定《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与《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可以有效地解决快速检测工作过程规范性问题,有助于食品检测的规范化管理,同时是对标准体系建设缺位的有效补充,为食品快速检测提供更高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附件1《食品快速检测服务能力评价指南》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zip附件2《食品快速检测工作指南》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zip
  • 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分别填写征求意见表,于2023年8月17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电话:010-59194077传真:010-5919410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1. 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2.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2023年7月21日抄送: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附件下载: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pdf附件1: 食品中2,4-滴异辛酯等57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标准文本附件2: 农药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 卫计委公开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意见
    p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7月15日前反馈意见。/pp  邮箱:biaozhunchu@126.com/pp  传真:010-68791474/pp  附件:/pp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33b2a800-60e8-4423-99b5-45a6fefc070e.docx"1.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a  /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706/ueattachment/e328236f-1852-4344-8a52-3c361b0daee6.docx"2.《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docx/a/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征求意见稿)/strong/spanstrongbr//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pp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pp  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负责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pp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应当结合食品安全监管实际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立项建议、提供标准制定的有关条件,组织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并及时通报国家卫生计生委。/pp  鼓励跨部门、跨领域的专家和团队组成标准协作组参与标准研制、跟踪评价和宣传培训等工作。/pp  第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公布以及跟踪评价等。/pp  第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其他技术问题,提出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p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审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协助拟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督促检查标准制定项目执行情况,审核并上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咨询、答复、跟踪评价、研究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信息化管理。/pp  秘书处设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pp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p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和本办法有关要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二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计划和立项/strong/pp  第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p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pp  第九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征集本系统意见,并在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期间,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立项建议。/pp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pp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pp  第十一条 立项建议应当包括需要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pp  第十二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咨询意见。/pp  秘书处根据立项建议和审评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提出承担标准起草单位的建议。/pp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在公布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pp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年度制定计划。/pp  第十五条 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计划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pp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项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三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strong/pp  第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委托协议。相关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本系统标准起草单位做好相关工作。/pp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考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pp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食品安全监管及其他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应对标准起草工作给予支持和配合。/pp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校和专家的意见。/pp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工作,并将标准草案、编制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材料等送审材料及时报送秘书处。/pp  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写要求由秘书处另行制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四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strong/pp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与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间的协调一致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及时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pp  第二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征求部门、行业意见,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的通报程序。/pp  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本部门(行业)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意见。/pp  第二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对收集到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形成标准送审稿。/pp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适时提请专业委员会审查标准送审稿。/pp  专业委员会负责对标准送审稿的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单位委员派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代表本单位提出标准审查意见。/pp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经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应当经技术总师签署审查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pp  第二十六条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根据修改意见修改,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专业委员会、主任会议审查。/pp  有重大原则性修改内容的,应再次公开征求意见。/pp  第二十七条 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标准审查程序可简化,由审评委员会主任委托技术总师牵头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和专家会议共同审查标准后,按程序报批。/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五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批准、编号和公布/strong/p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农业部等部门联合批准并以公告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p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pp  根据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pp  批准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部门在标准会签过程中应当审核待发布标准的制定程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性。/pp  第二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pp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pp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pp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pp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pp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单位为标准解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pp  第三十三条 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地方有关部门,依据标准解释及问答等给予指导、解答。/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六章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strong/pp  第三十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宣传工作。/pp  第三十五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pp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本系统并广泛发动食品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pp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pp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pp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pp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意见后,由秘书处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pp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编辑性错误等非实质内容进行调整时,国家卫生计生委可以通过发布标准勘误加以修正。/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七章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strong/pp  第四十二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要求,制定、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宣传、跟踪评价和咨询等。/pp  第四十三条 地方特色食品,指在部分地域有30年以上传统食用习惯的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pp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地方特色食品原料及产品、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与地方特色食品配套的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等。/pp  第四十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国家标准交叉、重复或矛盾。/pp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食品产品标准等已经涵盖的食品、检验方法,以及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pp  第四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制度和工作程序。秘书处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具体工作。/pp  第四十七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书面报送秘书处征求意见。/pp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交报送文件、标准文本以及编制说明等备案材料(含电子版)。/pp  第四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的,秘书处书面反馈不予备案意见。/pp  第四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符合下列规定:/pp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加斜线组成,标准顺序号与年代号之间的连接号为“-”字线。/pp  第五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联合制定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pp  第五十一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如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部门、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行废止。/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八章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strong/pp  第五十二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出口国有相应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进行规范,而我国尚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无国标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不包括以下情形:/pp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 /pp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 /pp  (三)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 /pp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形。/p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负责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指定适用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pp  第五十四条 根据审查需要,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中选择相关专家承担具体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邀请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的有关技术机构的专家参与审查工作。/pp  第五十五条 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需要指定适用标准的,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将出口国所执行的标准或者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相关标准等材料提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进行技术审查。/pp  第五十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技术审查意见审核通过后,发布暂予适用标准。/pp  第五十七条 需要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执行。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原文件自行废止。/pp  第五十八条 有证据表明进口无国标食品其安全可能存在问题或所执行的标准技术指标发生变化等情形的,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对发布的进口无国标食品的适用标准进行重新审核。/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九章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化管理/strong/pp  第五十九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程序开展安全性审查,公布适用标准。/pp  第六十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pp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pp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pp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pp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十章附则/strong/pp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pp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pp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pp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p
  • 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计委组织拟订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5年3月30日,请登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信息系统(http://bz.cfsa.net.cn/cfsa_aiguo)在线提交反馈意见。  附件: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藻类及其制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陶瓷制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铁铵》(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骨粉(超细鲜骨粉)》(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硝酸硫胺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硒蛋白》(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硒化卡拉胶》(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维生素C磷酸酯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食用菌粉》(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DHA(金枪鱼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D-生物素》(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富硒酵母》(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 乳铁蛋白》(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甲醛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胆固醇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氯丙醇含量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茶饮料中乙酸苄酯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阿斯巴甜和阿力甜的测定》(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doc  附件1-24下载链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腌菜》等24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rar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1月30日
  • 农业部对食品中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 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农农(农药)〔2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我部组织拟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附件2)和《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附件4)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填入《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1),于2015年12月16日前反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朱光艳,联系电话:010-59194105,010-59194107(传真),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  附件:1.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征求意见表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编制说明  4.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征求意见稿)  5.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编制说明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2015年11月19日
  • 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公开征求《生物制品中D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等三项团体标准意见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由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立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及生物制品质量监测与评价重点实验室、武汉瀚海新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生物制品中D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mRNA疫苗及药物中dsRNA杂质定量检测-ELISA法》、《生物制品中R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等三项团体标准,在汇总了标准起草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有关企业和专家意见的前提下,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保证该团标的科学性、实用性及可操作性,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单位及专家认真审阅标准文本,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附件3、附件5)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7)于2024年09月30日前以信函或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联系人,逾期未反馈意见的单位及个人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孙金鑫联系方式:13121551000邮箱:FDSA@fdsa.org.cn 附件1:《生物制品中D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2:《生物制品中D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docx 附件3:《生物制品中R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4:《生物制品中R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docx附件5:《mRNA疫苗及药物中dsRNA杂质定量检测-ELISA法》征求意见稿.docx附件6:《mRNA疫苗及药物中dsRNA杂质定量检测-ELISA法》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docx附件4:征求意见反馈表.docx中国食品药品企业质量安全促进会关于《生物制品中DNase残留检测-核酸荧光底物法》等三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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